时间:2023-06-12 14:45: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市场 政府监管 有效性
问题的提出
金融衍生品市场与其他市场一样,也存在着市场失灵的情况,而且由于衍生品合约本身的特性,由此导致的风险和危害更加巨大,因此许多学者指出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上,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防范减少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损失,必须加强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政府作为服务于社会公众利益的机构,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上理应发挥其主导作用,其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监管是政府为满足公众要求,矫正市场失灵的一种必然要求。
目前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领域,政府是监管的主体,采取的是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与此同时一些自律性组织如各行业协会等也在各自领域发挥着一定的自我管理的作用。
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在我国还是个新兴的市场,对于这样一个新兴市场的监管模式仍处在不断摸索和实践当中,金融衍生品监管机制还有待完善,如在我国的金融市场曾经或现在仍然存在的几种金融衍生品工具如外汇期货、股指期货、认沽权证、可转换债券、国债期货等,前四种未形成较大的交易规模,而国债期货合约在以“3.27国债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恶性违规事件爆发后,不得不由监管部门宣布暂停,这些都说明,我国现有的政府主导下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制尚有诸多有待改善的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仍有待加强。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政府监管现状
我国政府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监管主体的设置和监管法规的制定和颁布两个方面:
(一)监管机构体系不完善
在监管主体方面,我国共设置了四大监管主体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财政部。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对商业银行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监管,同时对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等符合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实施监管。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国内期货交易、监管期货交易所和其他衍生工具交易所(黄金交易所除外)。国有企业若要参与境外期货业务需由国务院批准,并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套期保值计划报证监会备案。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衍生工具业务实施监管。人民银行监管作为衍生工具场外市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交易所。同时根据2003年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掌握功能型监管的权力,主要侧重于宏观方面的监控。财政部主要负责制定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会计准则。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多头监管的弊端也日益显现,这种多头监管混乱状况往往导致监管效率低下,有时甚至出现监管真空,因此在我国有必要明确责任,理顺关系,建立全国统一的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机构体系。
(二)金融监管的法规不完善
在金融监管法规方面,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自1988年试点到1995年叫停国债期货期间,管理部门先后颁布了《期货经纪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多种法规,但《证券法》、《期货交易法》在内的的诸多根本性法律缺位,导致金融衍生品交易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地。如今衍生品交易的市场法制环境有了较大的提高,包括《证券法》的出台和最新修订、2004年初出台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颁布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多种法规的相继出台,表明了政府在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方面付出了不懈的努力。
但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仍有待完善,比如缺少《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法》等专门性法规,相应的法律空白只能由一些暂时性的法律规定或者文件填补。这不仅使得衍生品相关的法律规定具有暂时性和不连贯性,也容易造成当特定的衍生产品业务出现时,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致使其效力受到影响,执行效果较差。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阻碍了我国衍生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分析
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有效性是指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监管后的金融体系状况越接近监管目标,则监管的有效性就越高;反之,有效性越低。与之相联系的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效率,它是指监管行为本身的成本效果比较,也即达成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有效性目标与效率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即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和控制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纠正衍生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笔者认为从广义上来讲,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不仅指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实现程度,还应该包括监管行为本身的成本效果比较。判断金融衍生品监管是否有效主要是考察两个方面:监管目标的实现程度和监管成本的高低,从这两个方面来考察,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上,政府监管的有效性不高。
内容摘要:本文借鉴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选择,论述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和安全性目标。文章指出,监管者应该关注证券监管的根本目标,监管者当然应该关心指数,但这不应该成为监管部门调控指数涨跌的借口。
关键词:监管目标 “三公”原则 投资者保护 市场安全
长期以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严重背离,中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常常被误读,政策制定者的本意与市场的反应往往南辕北辙,所制定的一些政策本来要解决一些现存的问题,结果是旧的问题没解决,反而又引起了一些新的矛盾。市场上的主要参与者上市公司、券商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暴露出中国证券市场政策监管目标的不清晰。监管者的监管目标常常处于变化之中,时而强调为国企改革脱困服务,时而强调优化资源配置,时而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时而强调“维护稳定”,强调股票指数的稳中有涨,涨幅有限,试图调控指数,因此,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与具体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与其他目标有相似之处,其中之一,就是目标的层次性。从层次上区分,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可以分为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
监管就要达到特定目的,而目的来源于监管原因。从现实来看,克服市场的缺陷,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诸如信息不对称、垄断、外部性,既是证券监管产生的原因,自然也是证券监管的目的。监管的根本和长远目标就是解决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市场的功能。而证券市场的本原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价格发现、投资和融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资源配置。因此,监管的根本目的,还在于保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正常发挥。
在任何国家,证券市场都是现代市场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有着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与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及其发展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与社会稳定和政治形势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市场参与主体的范围和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它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因此,市场的运行和发展,涉及到千家万户,与整个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市场的波动,在中国这种特定的条件下,与社会稳定的联系更加紧密。
证券监管的根本目标,尽管各个国家表述不一定相同,但通过证券监管维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发挥,以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一条是相同的。国际监管部门组织(IOSCO)的公开网页里明确指出:证券监管应当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
因此,从长远和最终目的而言,应保证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高效,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从我国《证券法》也可以看到这个根本目标,《证券法》指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综合上面的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是,矫正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高效的发展,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有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在证券监管的过程中,时时刻刻都不能忘记这些根本目标,强调从社会整体而不仅仅只是证券市场本身来制定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监管活动。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人们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各国的要求也不相同。
国际监管部门组织在《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1998.9)》中提出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是核心和精髓,后两个目标也是保护投资者的间接手段。
《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两个基本目标是:第一,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实质性(material)信息。第二,禁止证券售卖过程中的误导、虚假和其他欺诈行为。显然,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是美国证券立法的宗旨。
《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立法》更加明确和突出了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个目标,“国会决定政府证券交易受公众利益的影响,为此必须使:第一,为这种交易和相关的事宜和活动提供统一性、稳定性和效率。第二,对证券中间商和证券交易商普遍实行适当的管理。第三,规定相应的金融责任、账务纪录、报告及有关的管理办法;从而保护投资者并保证这些证券的公平、正当和流动性的市场”。
日本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为使有价证券的发行、买卖及其他交易能够公正进行,并使有价证券顺利流通,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法律”。
韩国1962年的《证券和交易法》写明:“本法旨在通过维护证券广泛的和有条不紊的流通,通过保护投资者进行公平的保险、购买、销售或其他证券交易,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中国香港1989年颁布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四条指出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是:使证券市场有足够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运作;控制和减低交易系统风险,避免市场失灵和适当地管理风险,以确保一个市场的危机不致影响其他的金融范畴;保护投资者;促进一个有利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经济环境的设立。
中国《证券法》则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
比较国际监管部门组织、美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地区及我国对证券监管目标的理解,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社会、经济、体制、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特殊情况,本文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透明与高效,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
这些目标是相互联系的,在有些地方会有交叉,而且他们之间还可能相互影响,互为因果。例如,确保市场的“三公”、透明与高效及其做法,同时也能保护投资者,降低市场风险;降低市场风险及其措施,也能保护投资者;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自然就保护了市场参与者。
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是以上所列证券市场监管的共同目标,因为这是实现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前提,如果没有市场参与者,资源配置无从谈起。因为市场失灵会影响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矫正市场失灵,也就是要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也是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这对整个社会的利益是有利的。当然也就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既是目标,又是原则,也是手段。
总之,证券监管目标首先要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要体现出一般经济目标的核心―效率与公平,又要体现出证券市场的特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降低系统风险。明确监管目标对于证券监管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特别指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仅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指导思想,中小投资者保护还是重要的监管目标,是监管的归宿。
确保公开、透明,降低市场风险,既是保护投资者的有效措施,又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目标的途径。
需要强调的是,投资者保护,是要让潜在的投资者进入,但不是静态地重视现有投资者的账面亏损,既要考虑现在投资者的利益,也要重视未来投资者的利益;要重视现有投资者的声音,也要经得起现有投资者的质疑和指责,但不能以现有投资者的这些质疑和指责为监管决策的依据,而是以其中理性分析的成分作为决策参考。重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是说要保证每个投资者在这个市场都稳赚不赔,而是强调要不受欺诈和歧视。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不是指证券监管本身的效率,而是指通过证券市场监管,实现证券市场效率。
效率在经济学中多以帕雷托效率表述,是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上的定义,在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中有明确的论述。因为证券市场的虚拟性等,对证券市场效率的认识就与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很大的不同。要在帕雷托效率的一般原则下,考虑证券市场的特点。
根据证券市场的特点,证券市场效率分为资源配置效率、运行效率和信息效率。
(一)资源配置效率
证券市场的效率主要指资源配置效率,即能否保证把有效的资源配置到资源效率最高、优秀的企业和企业家那里。在证券市场中,客观存在着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制约因素:其一,市场的公开程度,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及执行程度,市场相关信息在市场内传播的范围、速度、密度和保真度影响了市场参与者能否容易地获得真实、准确、客观、完整的信息。其二,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及规范化程度和市场容量,决定了市场的参与热情和活跃程度。其三,市场的运行规则,包括规则是否完备、严密、稳定等,守规和执行成本,对规则及监管活动反应的灵敏程度。其四,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及竞争程度。
(二)证券市场运行效率
所谓证券市场运行效率,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生产信息的效率和交易效率,后者包括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和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因为生产信息的效率难以估算,人们对运行效率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交易效率。即证券能否以最低的成本发行,能否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交易成本为交易者完成一笔交易,它反映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功能、组织功能的效率。
(三)信息效率
所谓信息效率是指证券市场的资金分配效率,即市场上的股票价格能否根据有关信息做出及时的反应。证券市场效率理论也称市场有效性理论(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is),由20世纪60年代芝加哥大学教授法玛(Fama)提出,是目前西方学术界在证券市场效率方面影响最大的理论。该理论将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定义为市场的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证券价格对市场信息反应的有效化,如果证券价格会对所有能影响它的相关信息做出及时、快速的反应,市场即达到了有效状态。有效率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价格既充分表现了它的预期收益,也体现了它的基本因素和风险因素,所以任何参与者都不可能通过这些有关信息买卖股票以获得超额收益。有效市场理论重点研究证券市场价格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投资者行为与信息的效率性的关系,认为不同的信息对价格影响的程度是不同的。
证券市场监管的安全性目标
这里的安全性主要是指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根据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特点、危害,鉴于系统风险的失控和爆发不仅会对证券市场整体运行产生影响和冲击,而且会与其他市场风险发生共振,从而引发破坏性更大的危机,又因为证券市场在宏观经济体系和整个社会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一旦发生危机,必然会对整个经济和社会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因此监管者对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必须高度重视,证券市场安全性应该成为监管的重要目标。
证券市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单个产品所特有的个别风险和整个证券市场都面临的系统风险。个别风险应当由证券产品购买者或持有者自己承担,证券监管主要是降低和控制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也称不可分散风险(undiversifiable risk),是指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和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上整个价格的下跌,从而给股票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一)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特点
第一,交易价格的多变性。证券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又很难控制,其中某个因素的细微变化就会导致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
第二,证券市场风险的传染性与联动性。证券市场处在整个市场的核心,风险一旦形成,就会迅速向其他市场扩散、放大,对整体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这种传染性从资金的角度,主要表现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到其他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在交易者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在证券市场投资时,一旦系统风险发生,导致投资失败,不能归还贷款,损失就得由金融机构来承担,证券市场的风险就会迅速扩散到其他领域;如果证券市场上大量投资者严重亏损,损失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有可能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这种传染性市场主体的角度,主要表现在:监管者、交易所、券商、基金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这些市场主体中的单一主体产生风险时,将会迅速波及到其他主体,如某一基金公司出现问题,会影响到一种证券价格或几种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严重的会影响交易所甚至整个市场和市场主体。
第三,风险影响的社会性。中国沪深两个市场开户数已经达到1亿多户,证券市场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阶层,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证券市场一旦出现较大的市场系统风险,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是广泛而深远的。
(二)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
第一,证券市场本身的高风险特点。因为证券产品的虚拟性、市场的脆弱性、信息不对称等,证券市场具有很高的风险,具有内在不稳定性,极易产生动荡。
第二,外部的诱发因素。证券市场自身因素只是内因,并不必然会引发系统风险和剧幅下跌,系统风险的形成通常还因为外部因素的诱发。这些外部因素有政策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国际游资和对冲基金的冲击、突发事件等。张宗新(2005)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政策因子对系统风险有显著影响。前三个因素在经典教科书中均有详细的分析,此处仅对后两个因素进行探讨。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个国家被国际金融资本冲击的可能越来越大。只要有利可图,投机家短期内就可集中大量资金冲击某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使得这些市场剧烈下跌。
所谓国际游资,即国际短期投机资本,指的是为追求高额投机利润在世界范围内资本市场快速流动和炒作的短期资金。20世纪90年代,由于高科技手段、各种金融创新及各种衍生产品和工具的出现,国际游资也有了一些新特点。这些以前无组织的资金开始被对冲基金组织和整合,威力和冲击性明显增强。
对冲基金(Hedge Fund)指的是通过私人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募集资金,利用财务杠杆(Leverage)和卖空(Short Selling)投资策略,运用多种衍生工具进行组合投资的工具。对冲基金的操作范围很广,不容易被监管,因此对新兴市场的冲击非常大。
例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对冲基金猛烈冲击泰国,导致该国股票市场大幅下跌。随后又对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进行了多次冲击。1997年 10月至1998年8月期间,对冲基金曾对中国香港发起了4轮冲击,导致香港股市暴跌并波及东南亚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所以,对冲基金对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冲击必须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会对证券市场形成强烈的冲击。
第三,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风险。一般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问题通常属于非系统风险,不大可能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安全,但是如果市场机制不健全,证券市场不成熟,在交易制度方面的建设严重滞后,监管失当,这类风险极有可能爆发并成为引起系统风险的重要诱因,从而对整个市场造成破坏性影响。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就曾经出现过不少次市场参与者的严重违规交易事件。其中影响最广、破坏力最大的,当属1995年2月23日的“327”国债期货事件。在国际市场上则有著名的“巴林事件”等等。
(三)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危害
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一旦发生,有可能引发证券市场的危机,这必然会对上市公司、投资者、监管者等所有市场参与者都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一,资产价格暴跌,财富大幅缩水,市场参与者损失惨重。证券市场出现全面价格暴跌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爆发的最主要、最常见表现形式。如1929年发生的纽约股市大崩盘,从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道•琼斯指数跌去84.3%;1987年10月19日发生的股市危机,一日之内道•琼斯指数即下跌508点,跌幅达22.6%。同日,欧洲大陆、东南亚、日本等地也出现股市暴跌,香港恒生指数暴跌了11%,并于一周之后再度狂跌,创下35.5%的历史最高纪录。又比如1994年墨西哥金融 危机期间,两个月内墨西哥股票指数下跌了59%,阿根廷和巴西市场则分别下跌了14%和17%。
证券是某类资产的符号,证券价格下跌意味着所代表的资产的贬值。因此,资本市场的价格暴跌必然带来整个社会财富的损失。1987年,美国股市崩盘导致5000亿美元的损失,相当于当年GDP的八分之一,8天之内世界各国因股价暴跌而损失的财富达到2万亿美元;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股市崩溃使整个国家财富缩水近50%;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仅从10月20日至10月28日,香港股市总市值就减少了2.1万亿港元。
第二,引起中介机构的破产。投资者因遭受重大损失、丧失信心而退出市场,这又会引起证券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交易量清淡;公司在证券市场融资困难,融资成本大幅上升;因市场资金短缺,银行贷款利率上升,加大企业负担,导致企业利润下降、经营困难。同时还会引发中介机构破产,冲击金融体系,影响金融市场和整个市场体系。
第三,引发经济、政治、社会动荡。一方面,由于风险影响的社会性,影响的范围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另一方面,造成的损失很大,影响的烈度很大,所以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动荡。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危”市场,风险和危机经常出现。因此,应该将降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为监管工作的第四个目标。具体表现在,证券市场监管应该设法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避免因剧幅波动影响证券市场自身的稳定、安全,防止大起大落,防范市场崩盘,冲击金融体系及整个经济体系的安全。
需要强调的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非常重要,指数的稳定也非常重要,监管者应该关心指数,但这不应该成为监管部门调控指数涨跌的借口。不是要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控制市场的正常波动,而是着眼于避免和防范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
参考文献:
1.郭冬梅.从公共利益论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浙江金融,2008.9
2.陆一.闲不住的手:中国股市体制基因演化史.中信出版社,2008
3.李稷文.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风险控制 监管
近年来,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十分迅速,交易规模,产品种类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成为金融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随着新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诞生,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由于衍生品具有杠杆效应,会加剧市场上的价格波动,给金融市场带来不稳定。对于还处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监管的作用更加重要。
一、金融衍生品定义及其特点
(1)金融衍生品。所谓金融衍生品,是指由金融基础工具(如股票和债券)衍生出来的各种金融合约及其各种组合形式的总称,主要由期权、期货、远期合约和互换交易构成。
(2)金融衍生品的优缺点
优点:①转移风险。②调控价格水平。③提高资产管理质量。④形成权威性价格的功能。
缺点:①高风险性。②高杠杆性。③引起过度投机。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1)监管主体比较分散,没有一个专门的主管部门。交易所股票和债券衍生品市场、及商品衍生品市场由证监会管理; 场外利率衍生品市场和外汇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与外汇管理局监管,基金和证券公司由证监会管理,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由银监会管辖,保险公司由保监会管理。这些众多的监管机构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机构,势必影响监管的效力。由于部门分割,重复监管,监管空白等问题也一定存在。
(2)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我国衍生品监管政出多门,有很多相关执法部门都可以管到,而针对衍生品立法相对滞后。每个监管机构都可以管到,又都管不到,每个部门只是针对某个具体的衍生品设立的规章,法规等,缺少一个统一的法律。而衍生品的特性是投机性强,风险高,杠杆高,破坏性特别大。因此更显得立法的重要性。
(3)行业自律作用不大。目前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中,有两个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于2007年9月。行业自律组织缺少有效的授权,因此作用发挥不出来。
(4)缺少有效的应急系统。完善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体系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是成功运作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平台。但是当某个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发生危机时,监管机构应一该有相应的挽救措施,迅速注入资金或进行暂时干预,以避免金融市场产生过度震荡。因此,在监管的同时应有一套有效的应急系统。
三、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金融衍生产品有规避风险、价格发现等功能,是对冲风险的好手段。但同时金融衍生品又具有自身的缺点,由于其高杠杆,交易不当或滥用时,将会给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有时甚至是灾难性的。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处于发展初期,品种不多,结构不完善,这就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
(1)统一监管体系。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多个部门管理,银监会、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都可以监管各自领域的衍生品业务。由于部门是分割,可能形成许多监管的真空,而在另一方面可能形成重复的监管。因此,有必要改变目前多头监管的现状,实行统一监管的模式。同时也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自我监管的指导,积极引进西方国家的先进制度,借鉴国际上采取的企业自控、行业协会和交易所自律、政府部门监管的三级风险管理模式。
(2)完善法律法规。中国在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法规方面,没有专门针对衍生品市场的法律,虽然,如《证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已经制定,但是都是涉及少部分的衍生品,不系统,使金融监管的严密性不足。所以应加强立法工作,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重视行业自律的作用。行业自律对于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十分重要,行业自律组织是我国三级监管中的中观管理,自律在监管中起基础性作用。对我国的衍生品监管起重要的补充作用。
(4)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各金融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积极进行金融衍生品可能的风险进行评估。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衍生品的风险预警机制,还应当提前制定风险发生后的援救预案。还应当密切关注偶发事件,防止偶发事件演变成大事件,最终形成不可挽回的大灾难。
(5)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我国资本市场,衍生品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日益壮大,但在结构、规模、次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一是结构单一,仍以银行、公募基金、券商这类投资主体为主,其他类型的资金进入市场仍然有障碍。二是总体规模相对较小。机构投资者在交易操作方面更规范,风险承受能力强。而个人投资者,监管起来难度大,而且风险承受力弱。
(6)强化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严格约束和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竞争和交易:建立严格的交易主体的资格审查制度和奖惩制度;规范信息披露制度,确保真实性、及时性和透明度;对金融机构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现场与非现场的检查,形成有效的监控。
参考文献
[1]成思危.积极慎重地发展中国的金融衍生产品[J].经济界, 2007(01)5-9.
[2]李智勇,刘任重.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问题探讨[J].中国软科学,2009(10):55-59.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着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起诉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 ,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 特区经济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摘要:证券市场是信用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市场,具有风险来源广、传导性强和社会危害巨大等特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飞速发展的现实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出发,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一、“大监管”体系的提出
(一)构建“大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1.建立“大监管”体系是工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能的总体要求。当前,工商行政监管领域不断拓宽,已遍及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监管任务日重,风险也在不断扩大。按照周伯华局长提出“只有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才能树立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的要求,必须加快建立一套与“职能多、任务重、风险大”监管情况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发挥新作用。
2.建立“大监管”体系是工商部门更好地服务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目前,天津正在进入站在高起点上实现新发展、再上新水平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服务好天津经济发展,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任务要求,工商部门就必须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体制和机制,努力做到创新监管、规范监管、高效监管,促进天津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和营造良好的区域经济发展环境。
3.建立“大监管”体系是工商部门更好地实现“四个转变”的必然要求。要完成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四个转变”,即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法由突击专项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就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现代网络技术为依托,通过构建新的监管模式将“四个转变”纳入其中,进而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形成监管合力。
(二)构建“大监管”体系的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天津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树立“全部工作下放到网格,全部任务落实在网格”的思想认识,探索建立科学、严谨、高效、完整的监管模式,进一步优化资源、提高效能、规范市场秩序,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抢占制高点,在工商行政管理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达到高水平。
(三)构建“大监管”体系的主要目标
“大监管”体系,就是以网格化管理为依托,以市场主体为主要监管对象,以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市场、广告、合同等为主要监管内容,以规制市场主体、监控交易行为、监测交易商品为主要监管机制.以实现防范和化解市场监管风险为主要目标的市场监管模式。
二、构建“大监管”体系的探索与实践
构建“大监管”体系,关键在于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局、分局、工商所的监管力量,有效整合工商系统各种资源,完善保障措施,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工作新格局。
(一)积极推进网格化管理,为“大监管”体系搭建依托平台
所谓网格化管理,就是将管辖区按分局、工商所、巡查干部划分为三级网格化管理网络,明确和强化各级监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实现对辖区市场秩序日常监管有效控制的基本工作方式。其特点就是“落脚点在管事,着力点在管人”,即通过“横向到边、任务到人”式管理,把经济户口、市场监管等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到网格责任人身上,从而形成集管理、考核、监管为一体的责任管理模式。实践证明,通过这种责任监管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把“情况能发现、事态能控制、问题能处理”的监管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推行网格化监管以来,天津市工商系统按照“四个转变”的要求,一抓建章立制,实现网格化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二抓责任到人,实现以经济户口为基础的综合监管:三抓网格化监管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实现市场主体监管工作的资源信息化和手段技术化;四是抓网格化监管措施创新,实现监管到位,防范监管执法风险。目前,全市21个分局管辖区域已全部被网格化管理责任网络所覆盖,154个工商所共划分了1004个监管责任网格,相应确定了1037名网格责任人,平均每个分局48个网格,每个工商所7个网格,1个网格平均监管各类市场主体300余户,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网格化日常监管,工商部门的检查巡查职能在网格化管理系统中得以实现。
(二)以网格化管理为依托。全面加强市场监管
1.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围绕《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以网格化巡查为基础,制定了食品安全日常巡查的“十查十看”标准,强化对食品经营者的巡查力度。2009年,了14期消费警示和快速检测报告,公布了8个品种12个批次的质量不合格食品;通过开展系列食品执法检查活动,共检查各类食品经营者17.8万户次,取缔无照经营1319户,查获过期、“三无”、假冒伪劣食品6.18吨。
2.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在实行“网格化”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了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通过对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等级分类,更加合理有效地分配了工商所的资源,使市场监管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开展了对“限塑”、活禽市场等多次专项整治工作,规范了市场秩序;强化了农资市场监管,共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农资案件16件,没收化肥14.9吨,农药222.5公斤.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
3.加强广告监管。把广告监测作为大监管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推动广告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了广告监管预警、案件移送、案件查办责任制度,完善了虚假宣传涉及商品和违法广告停止制度。从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商品人手。开展了对虚假违法广告涉及商品专项执法检查行动,行动采取统一时间、统一商品、统一经营场所的“三统一”原则。有效地震慑了违法广告行为。
4.加强合同监管。依托“网格化”管理,在监管上确保做到“四到位”,即合同法规宣传到位、指导合同订立到位、监督履行合同到位、合同违法查处到位。近年来,围绕国计民生的热点。制定并推广了50个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房屋买卖、物业管理、婚介等多个行业:开展了合同签订和使用情况的一系列专项检查,加大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整治力度,得到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好评。
(三)适应网格化管理的需要,推进“大监管”体系的“软”建设
全系统坚持统一、规范、效能的原则,积极推进数据中心、应用系统和网络建设,形成了业务内网、政务专网、公共服务网三网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网络格局。建设功能完整、数据完备的数字化平台,整合各业务子系统,努力消除信息孤岛,推进建立业务条线互联互通、信息数据共享的现代化、立体化的业务信息网络系统。建立数据量化指标体系和数据分析中心,更加准确地反映工商管理各项监管职能。
为适应“网格化”监管的需要。天津市工商系统大力
推进“红盾素质工程”,实施了“三年考一次、一轮考三年”的全员培训考核计划,培训2万多人次;组织开展了15项岗位练兵比武竞赛活动,共选拔出15名“业务状元”和75名“业务能手”。全系统正在形成靠素质立身、靠岗位锻炼、靠实绩进步的良好氛围。
三、构建“大监管”体系面临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监管风险加大。一是相对滞后。目前互联网、手机、LED大屏幕等新兴媒体不断涌现,媒体广告监管就存在着确定管辖难、适用法律难、调查取证难等一系列问题。二是规定不明确。《食品安全法》第27条中的“相适应”、“规定距离”以及3l条中“必要时”等内容没有具体规定,只能工作人员自行把握,一旦出现问题将被追究责任。三是缺乏配套规定。《合同法》第127条赋予了工商部门对合同“监督处理”.但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方面的法规及相关制度,导致合同监管难度大,监管力度不够。
2.监管方式转变难度较大,粗放式监管依然存在。虽然近年来全系统加快了“四个转变”的步伐,但是一些基层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基础工作不到位、内部管理不到位、人员素质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以时间的突击性、资源的集中性、监管的被动性为主要特征的突击专项整治,以主要依靠经验式、手工式、分散式、对抗式为特征的传统监管手段等各种粗放式监管还不能完全摆脱,要从根本上实现监管方式的精细化、监管领域的高端化、监管方法的日常规范化、监管手段的现代化仍需较长的过程。
3.监管“网格”不完善,亟待进一步整合。一是网格区域划分不尽合理。有的工商所网格监管面积达到了20平方公里以上,而相应网格责任人执法人员较少.执法力量相对不足。二是执法人员工作分配未实现整合。对网格单元的巡查、食品安全监管、个体户验照、专项整治等工作整合度差,存在人力资源浪费的情况。三是现有“网格化”监管系统还存在横向联合不完全、信息共享平台不健全等薄弱环节。目前,“大监管”体系中的一些部门还处于各自为战的境地,存在同一经营户重复巡查、同一企业重复监管的现象。
4.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边界难把握。由于部门职责不明,使得监管边界难以准确把握,在一些领域形成监管缺位或越位监管的现象。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质监部门只负责规模以上企业,大量食品加工小作坊无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能领取营业执照。在农资市场监管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农业部门是农资监管和农资商品质量监测的主管部门。而由于多年来形成的惯例.工商部门一直作为农资监管的牵头部门.对农资监管涉入较深,监管越位不仅造成了部门间交叉执法。而且给工商部门带来了不必要的监管风险和经济负担。
5.信息沟通不充分,技术水平待提高。一是“网格化”监管的技术手段有待完善,三级监管责任网格系统中的监督、反馈功能还未全部实现;二是机关业务部门对“网格化”监管研究不够深入,网格责任人对上级下达的待办工作操作存在一定难度;三是日常监管巡查信息技术装备有待提高,基层执法检查主要通过纸制表格进行记录,无法实现与监管系统及时互联,无法对监管对象的信息数据及时查询。
四、完善“大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不断为“大监管”体系夯实基础
1.加强建章立制,明确工作任务。建立相应制度,如基层监管干部日常监管巡查查什么、怎么查、查到什么程度才算监管到位;违法行为哪些应当由基层监管干部查处、哪些应当通过问题流转报告机制落实;处室之间、科室之间、科所之间如何协调配合等,进一步加快日常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的步伐。
2.完善系统功能,强化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监管系统中下达工作任务的途径、形式、需要收集的信息内容、反馈的方式、需要的统计、分析信息数据等方面功能,研究制定网格化管理绩效考核的措施办法。督促检查各项监管业务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办法和对策,提高网格化管理工作效率,真正把防止发生重大市场违法行为、降低监管执法风险落到实处。
3.创新措施办法,优化资源配置。按照“全部工作下放到网格,全部任务落实在网格”的要求,立足现代市场监管特点,尝试对特殊行业设置专门的网格单元,制定专门的巡查方案,细化巡查的频度、项目,明确监管方向。要进一步梳理“网格化”监管区域中的企业类型,对其进行合理的划分,从而使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行动结合起来,降低执法资源的损耗。
(二)拓展和延伸监管领域,进一步提升“大监管”体系的监管效能
1.加强市场主体监管。一方面,应加大打击经济违法行为的力度,净化市场环境。不断完善经济户口.研究、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规章制度,完善企业“黑牌数据库”制度,探索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类管理的方式方法等。积极推行差异化监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主责的必办、规定有配合责任的协办、未规定工商部门职责的酌办”的原则,梳理确定各业务部门重点监管领域的风险点,建立风险级别标准,加强对风险点的监管巡查。另一方面,应贯彻监管与服务、监管与发展的统一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市场主体资格审查。妥善治理无照经营,树立“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变无为有”的工作理念,降低门槛、放宽准人.扩大市场主体数量,变无照为有照,变无序为有序,变监管缺失为有效监管,推动建立“政府统一牵头,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支持配合”的治理机制。
2.加强传统领域延伸监管。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要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的动态监管,监督食品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落实,实现“进货源头清、流转渠道清、监管过程清”的监管目标。在商品交易市场监管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农资市场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确保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监管;完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信息;规范商品展销会经营行为。在广告监管方面,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广告监管工作要求.不断加大监测范围,形成全方位的广告监管网络,减少监管风险;拓展广告案件办案领域,使广告监管工作进一步前移和后延,将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扼杀在萌芽状态:研究制定本市广告监管政策、措施,协调推动各相关部门共同管好广告市场,壮大广告行业。在合同监管方面,要加大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力度,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围绕经济发展重点、社会关注热点、消费投诉焦点和政府监管难点,修订已有示范文本、制定出台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拍卖市场监管,努力实现效能监管。
3.加强对新兴业态、新兴领域拓展延伸监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迅速提高,初级生产要素和工业消费品市场对经济的拉动效用日益弱化,配置资金、技术、信息、管理等资源的要素市场、无形市场等高层次市场逐渐发展起来,成为工商部门监管领域延伸的方向。因此,要逐步将监管的触角从普通市场向专业市场延伸,从有形市场向无形市场延伸,从低端领域向高端领域延伸,努力在更深、更广的层次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面对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兴起,工商部门就应及时了解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特点、把握网络商品交易市场违法违规经营的规律,积极探索如何建立和完善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库及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平台.推动实现网上“亮照经营”,开发应用网络交易监管系统,建立网络违法案件查处和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维护网上交易秩序.等等。
(三)进一步强化“软”建设,为“大监管”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的支撑。法律手段是监管手段现代化的归宿。就工商行政管理而言,要做到依法监管就必须有法可依,法律法规的完备对于提高监管效能、降低监管风险至关重要。因此,工商部门必须加强法制调研工作,不断研究工商监管领域出现的新情况,积极促成国家、地方相关立法和规范的出台,指导和帮助各业务条口和基层单位解决监管中出现的法律法规滞后、不配套等新问题。
关键词:证券 自律监管 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
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
2.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
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1)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2)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6651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200万元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
3.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
4.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
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途径有:(1)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2)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3)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其中,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1.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
2.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
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
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
4.健全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1]易宪容.美国金融业监管制度的演进[J].世界经济,2002(07)
[2]高西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必须正确处理三个关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02)
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国际化”既有微观层面的技术规则、手段、措施、产品数量等指标的衡量,更有宏观视角下的经济运行安全、资源配置高效、资本移动舒畅和国际影响程度,以及开放路径与模式,国际监管与协调等国际性问题。在此,笔者借《资本市场》杂志创刊20周年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第二十个年头,谈谈对这些问题的想法和认识。
现状:
无法忽视的“国际性”影响
当前,业界很多呼声认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太低,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开放相比差距很大,并列举出很多具体的“事实”来证明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不足,尤其是各种“数字”,如国内企业在海外发行上市的数量和金额、国内境外机构投资者数量、国内市场上可交易的国际性金融产品种类等。这样的看法似乎不无道理。
实践中,有的人认为,资本市场国际化是资本在运动过程中实现的证券发行、证券投资以及证券流通在国际间的自由化,是资本跨国界流动的必然产物。有的人则认为,资本市场国际化是指资本(证券)市场与国际资本(证券)市场接轨,国内市场成为国际市场的组成部分。还有的人认为,资本市场国际化是指法律法规接受国际通行的概念,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原则,市场间互相开放。
如果按照上述对“国际化”的界定,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发展水平与之相差甚远,远远无法达到“国际化”的要求,尤其是考察国内企业在海外发行数量金额、国内市场上的国际性金融产品数量等“硬性”指标,国内资本市场离“国际化”程度更是遥远。但现实中的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自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几乎所有的国际性金融事件都能影响到国内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国内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对国际金融市场上“风吹草动”的反应也几乎同步,如众多分析均认为不会对中国造成影响的迪拜债务危机依然在第一时间引发了中国股市的巨幅震荡。反过来,中国资本市场变动、证券交易市场波动的国际影响力也愈加显著。国际资本市场上越来越多的研究和预测都离不开对中国市场情况的考虑和参照,中国资本市场的变动往往能够引起全球资本市场第一时间的“连锁反应”。2009年8月31日的A股暴跌中,上证指数下跌6.74%,深成指数下跌7.55%,这次国内市场的突发性下跌随即引起全球股市纷纷跳水,恒生指数跌4.84%,其他亚太主要股市也大幅下挫,稍晚,美国道琼斯指数下跌1.74%,纳斯达克指数下跌1.06%,欧洲各主要股指跌幅也在1%左右。A股暴跌的影响不止于此,全球大宗商品价格随后大幅收低,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期铜价格跌幅超过4%。国内市场变动产生如此程度的国际影响力并非个案,中国资本市场尤其是中国股市已经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任何人都无法忽视。
国际资本市场间的互动关系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互相“渗透”、没有一定的“国际化”是无法实现的。当然,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对外资进入的领域、额度和程序以及其他很多方面仍存在较多的限制,并没有完全开放。应该说,这些方面更多是对我国资本市场“国际性”水平不高的反映。“国际性”代表一国资本市场自身在制度、规则等各方面建设和完善的程度,它可以衡量一国资本市场“成熟”与否和发展到达的阶段如何。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仍有很多需要完善和健全的方面,国际性水平和影响力相比发达国家仍显不足。如何在不断改进各种内部设计、完善相关规则方面下大力气,努力提高市场的成熟程度和“国际性”水平更需要引起广泛的关注。
博弈:
“迫切”不能“急切”
“高效”更要“安全”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金融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资本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建设一个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资本市场既是前面提到的“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战略任务。政府和有关部门一直致力于我国现代资本市场的构建和完善。
我国现代资本市场的构建和完善是一项充满难度和挑战,需要稳健推进的综合性“工程”。虽然经济的发展对现代资本市场构建不断提出新的“迫切”要求,但考虑到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仍很不完善、金融中介机构还不成熟、创新工具依然缺乏和汇率波动仍不灵活等实际限制,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开放不能“急切”,要更加注重“稳健”和“安全”。
韩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始于上世纪80年代,在其《资本市场国际化计划》中制定了4阶段发展步骤,即间接参与(1981~1984年)、有限度直接参与(1985~1987年)、进一步开放(1988~1989年)和完全开放(1990年后),稳步推进本国资本市场的开放进程。台湾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历时20年,贯彻先间接投资后直接投资、先机构投资后个人投资,根据市场发展实际情况逐步放宽限制的原则,经过三个发展阶段实现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日本同样采取慎重的渐进式方针,有步骤逐步放松金融监管,引进竞争机制,在长达40年的时间里实现了本国资本市场的全方位对外开放。
上述国家或地区对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稳健”与“安全”的重视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当然,也有国家对于开放本国资本市场过分“急切”,忽视对风险的分析和控制,导致风险的累积和爆发,致使国内发展受到严重损害。智利在本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中,忽视本国资本市场实际承受能力,盲目制定过高、过快的发展要求,特别是1974年开始的金融部门改革措施过于激进,与其自身尚不完善的经济基础和金融监管水平极不适应,最终导致国内利率大幅攀升,大量外资涌入,为拉美债务危机的爆发埋下祸根。
可见,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对外开放必须要与经济系统发展水平相适应,协调好与经济系统和制度间的均衡关系。否则,资本市场脱离实际“国情”的盲目对外开放将面临巨大风险,如所谓的“波动溢出效益”等。这些风险经过“连锁反应”被放大,甚至可能侵犯到国家的经济乃至国家。
当前,随着国际资本流动的日益“顺畅”和金融衍生操作的大肆使用,风险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无限”扩大,任何单一资本市场的小波动都有可能引起多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迪拜世界”在短短几日内“横扫”国际资本市场,造成全球范围内股市暴跌和汇率大幅波动:在亚洲,日经指数下跌1.7%,港股恒生指数重挫2.7%,澳股S&P/ASX 200指数大跌2.4%;在欧洲,英国FTSE 100指数跌3.2%,德国DAX基准股指跌3.2%,法国CAC-40指数跌3.4%;而美元兑日元汇率创下14年来新低。国际资本市场上这种风险传递“牵一发动全身”的特点,使得任何一国在本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中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都大大增加,脱离经济系统实际发展水平的“超前”对外开放,必将对一国资本市场造成难以估计的不良影响和冲击。
因此,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对外开放不能过分追求“速度”,要更多注重“稳健”和“安全”。要从间接开放开始,稳步做到国内市场的开放后再“安全”地实现更高层次和程度上的对外开放。要制定详细周密并具有一定灵活性的开放计划和实施措施,把握好对外资进入我国资本市场渠道和手段的控制,从各个层面保障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开放进程的有序、高效、稳健和安全。
开放与监管:
双向开放内外交流
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早已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任何国家都无法“置身世外”,否则就只能在“闭关锁国”中快速落后,离开国际活跃舞台。理论上,一国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完全应该自主决定,即是否开放、如何开放和开放步骤都完全由一国自主决定。但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在全球普及后,要求单个经济体“开放”和“交流”的国际压力愈来愈大,这在某种程度上对一国资本市场开放的自主决策产生很大影响。
概括来讲,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包含两个方面:国内资本投到境外和国外资本进入境内,即“走出去”和“引进来”。这两方面的“开放”和“交流”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对外开放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必须坚持两者并重。实质上,一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和“国际化”发展是一个内外部各项制度不断协调适应的过程,是内外部市场运作规则有效对接和转换的过程。国内外资本市场规则对接的难度越小、越容易,越有利于资本在两个市场间的流动,越有助于提高我国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在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对外开放探索中,要适应国际惯例,与国际要求接轨,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并重,加强“内外交流”。
但是,在“内外交流”的过程中,一国资本市场将面临更多来自国际资本市场的风险和冲击,正如前文所述,国际资本市场“牵一发动全身”的风险传递特点将使得我国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中面临更多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如何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和不稳定因素对资本市场监管提出了严峻考验和要求。
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作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重要“阀门”,必须适应资本市场发展水平,要根据实际需求稳健调整,不能过分“超前”。韩国、台湾、日本和智利在这方面为各国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此外,在资本市场监管方面,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十分必要。资本市场参与主体来自不同的国家和组织,彼此间的交易规则、法律法规、市场成熟程度等都存在差异,减少这些差异和不对称性有助于一国资本市场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与国际资本市场“惯例”、“要求”对接的问题上,同样要坚持“稳健”与“安全”原则,“高效”但不能盲目。
关键词:商品期货;风险管理;金融市场
1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现状
我国期货市场经历了超常规发展的初创期,也经历了问题迭出的整顿期,但相较于国外市场而言国内市场还是一个新兴的市场。我国期货市场的成长具有明显的超常规发展特征。从时间跨度来看,在十余年的时间里,我国期货市场跨越西方期货市场百年发展历程,呈现出跳跃式发展态势。期货市场的超常规发展一方面迅速弥补了我国传统经济体制的缺陷,利用“后发优势”进行跳跃式发展;另一方面也为我国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带来了潜在的隐忧。
此外,政府推动是我国期货市场成长的又一显著特征。与美国和其他国家由现货交易商和行业协会自发组织建立期货交易所的模式不同,我国期货市场的建立是国家高层管理机构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解决经济运行过程所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由上至下地推动期货市场的组建与发展。政府出面组建期货市场,有助于节约组织成本,但也极易助长政府对期货市场不应有的行政干预,从而使我国期货市场呈现较强的行政性特征。
我国期货市场经过近年来的治理与整顿逐步进入规范、有序的发展阶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期货市场硬件设施实现了现代化,期货市场软件设施日趋完善。形成了以期货交易所为核心的较为规范的市场组织体系。经过十余年的试点与发展,尤其是经过1994 年以来的清理整顿,我国的期货市场由分散建设逐步趋向集中规范,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期货市场组织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期货交易所是核心,已上市期货品种的交易基本稳定,由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形成的网络基本可以覆盖整个市场。
2 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期货市场组织机制正步上日趋完善轨道,我国期货市场的固有功能亦得以发挥。但其间也存在很多问题,限制了我国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
2.1 交易品种不足。
期货品种是期货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资源,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只有依托于期货市场交易才能展开。品种稀缺不仅影响实体经济发展,也会使交易所缺乏竞争力、走向边缘化。长期以来我国期货品种稀少已经成为期货市场功能发展的障碍。目前,我国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可以上市交易的期货商品有以下种类。①上海期货交易所:铜、铝、锌、天然橡胶、燃油、黄金、钢材期货。②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豆粕、豆油、塑料、棕榈油、玉米、pvc 期货(聚氯乙烯)。③郑州商品交易所:小麦、棉花、白糖、pta(精对苯二甲酸)、菜籽油、稻谷期货。
品种需求不仅来自实体企业,也来自市场投资者。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市场理应成为投资资金的重要选择。但事实上,资金并未得到分流。主要原因就是期货品种太少,而且结构不合理。除了部分农产品和原材料期货品种外,占全球市场80%的金融期货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为期货投资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期权产品,更属空白;就连国际期货市场占交易份额大头的原油期货,至今未能推出。
目前的期货品种,上市程序较为复杂,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期货创新的关键。只有改革调整现有期货品种上市制度,积极鼓励期货品种创新,才能推动市场发展。
2.2 投机成分过重。
目前在我们的市场上,大部分的市场参与者在交易的过程中,投机的心理往往占了上风。甚至在需要参与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企业中,也有不少做投机交易的,比如有些粮油加工企业在期货市场上却成为了空方的大户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对价格的炒作便成了唯一的主题。根据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期货市场是属于“不完全市场”的范畴。在这种市场,商品价格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买卖双方对未来价格的预期,而远远脱离了这种商品的现时基础价值,从而可能导致了价格“越买越贵”或“越抛越跌”的正反馈循环。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价格往极端发展的风险。而正因为期货市场品种少,不仅使大量需要规避价格风险的企业没有适合的风险规避场所,也成了不理性投机的根源。[ ]
2.3 市场参与者不够成熟。
由于目前我国的专业投资管理公司和专业的经纪人队伍还没有建立和规范起来,所以实际的投资大部分还得依靠投资者自己来完成,其投资行为必然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中国在进入WTO 后国际贸易总量已经上升到全球前列,作为发展最快的经济实体,中国的国际贸易总量不断上升,对大宗原材料如石油,钢铁,有色金融的需求量也猛增,这势必对这些商品的价格产生巨大影响。这些商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波动也会给中国的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使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衍生金融工具规避风险是这些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但是,这是一项专业性极高的工作,必须具备一支高水平、有经验的从业团队及管理人员队伍。如果这些高素质的人员不到位,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监控机制,不但不能规避风险,反而会加大风险的暴露,造成巨额损失。
2.4 期货市场的弱有效性。
目前我国的市场还是一个弱有效的市场,由于信息的不透明,将使市场的参与者不得不支付更高的社会交易成本,这样就降低了期货市场这个经济体系的运行效率。期货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他具备回避风险及价格发现功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现货市场的稳定。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唯一场所,它的规范运作是保障期货交易顺利完成的关键。
3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潜力和方向
3.1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潜力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发展步伐的加快,在国际市场的影响越来越重要,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潜力不可估量。
3.1.1 我国大规模发展商品期货市场的潜力与需求巨大。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大宗商品的集散地,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由于目前国内期货市场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国内相关商品价格的发现功能是在国外相关期货市场的带动下完成的。当我们在购入大宗商品时,定价权却掌握在国外政府或卖方手里。这是非常不合理的,不仅损害了我国相关企业的利益,也使得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的地位降低。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大规模发展商品期货市场的潜力与需求是巨大的。
3.1.2 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潜力与需求巨大。
期货市场的最终发展离不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单一的市场交易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控制风险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专业型投资机构呼唤对冲机制的形成。
3.1.3 维护国家利益要求大力发展我国期货市场。
由于期货市场与国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我国,尽管许多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也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由于我们期货市场的价格功能在国际市场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很多情况下必须参照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产品价格进行交易,每年不仅使国家损失大量外汇,也使得商品竞争能力下降。从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需求考虑,我们也必须发展我国期货市场。
3.2 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方向
3.2.1 期货市场各个组成部分的创新功能将得到加强。
期货市场的产生、发展与创新密不可分,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也必然在创新中不断前进。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新品种将不断被开发,各个交易所在自身核心品种的研究和创新方面也会不断努力,并设计出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完善我国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定价功能,应该做到:第一、加快更多交易品种的上市交易,并且设置更加合理的交易合约的交易规则;第二、倡导价值投资和套期保值观念,多投资者进行投资者再教育,使其更加理性的看待市场并从学习中成熟自己的交易习惯。第三、加大国家相关交易机制的研究投入,多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有关期权、套保的经验,避免再出现如国有航空公司在燃油套保上的简单性操作。第四、加强相关监管机制的监管力度,对于即时信息的披露制度要做到客观公正。
3.2.2 我国市场化体系逐步完善。
期货市场扩容,需要完备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的市场结构。管理层应将新品种开发和审批放到交易所,以市场化思路来调整期货品种上市程序,让市场来做主。
期货市场的监管原则是实施监管的依据,也是监管目的的具体化,是由监管目的(保证市场的有效性、保护投资者利益、控制市场风险)决定的。所以必须坚持六点原则:
(1)充分竞争原则。充分竞争指的是信息充分性、较低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成本、大量较小的投资者。这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市场运作透明度,防止和制止垄断与操作市场行为,保证市场的充分竞争。
(2)规范性原则。这主要是指完善制度,监管应该是在完善的制度框架下进行,包括法律、法规这些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包括非正式的章程、公约、道德准则等。完善的制度能够保证市场的完备性和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3)安全性原则。期货市场是杠杆性及风险集中性,使得安全性成为监管的重要原则。
(4)稳定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指期货市场监管要保证市场运作的稳定性和监管政策的连续性。保证市场的稳定性主要是合约内容、交易交割规则保持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认为加大市场风险,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和是投资者无所适从。而监管政策的连续性则依赖于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完善健全,唯有如此,才能体现监管的严肃性,而不能随市场的变动随意变更监管的制度措施。
(5)系统性原则。期货市场监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协同努力、多种因素综合作用才能事先监管目的。
(6)灵活性原则。期货市场发展日新月异,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穷,国际期货市场打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而期货市场监管法规与政策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一成不变,很有可能束缚期货市场的创新与发展,不利于提高本国期货市场的竞争力。因此,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必须根据期货市场实践的发展,进行及时调整,在稳定性基础上保持一定灵活性。 [ hi138\Com]
参考文献
[1]中国期货业协会编.期货市场教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4).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衍生品市场 风险监控
问题的提出
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正逐步复苏,2010年第一季度利率、股票和外汇衍生品交易比前一季度增长了8%左右,达到555万亿美元。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出现了增长的态势。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经过早期的尝试及近年来快速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国债期货等更多金融衍生品将指日可待。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国家,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如何借鉴国际经验有效防范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阐述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并透过金融危机分析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特征,进而针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状况提出了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监控对策。
金融危机后对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的再认识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研究报告,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企业特定风险(Firm-specific Risk)有五种:第一,市场风险,即衍生品价格发生不利变动而给市场参与者带来的价值损失风险。第二,信用风险,即交易对手违约对市场参与者造成损失的风险。第三,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市场流动的风险,即由于市场业务量不足,导致交易者无法获得市场价格,进行平仓;二是资金流动风险,即交易者流动资金不足,出现合约到期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或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第四,操作风险,即由于技术问题(如计算机故障)、控制系统缺陷以及价格变动反映不及时等引致损失的风险。第五,法律风险,指合约内容在法律上有缺陷或无法履行的风险。
金融衍生品的上述风险具有复杂性、隐蔽性、传染性、表外性、集中性等特征。大部分金融衍生品结构比较复杂,不太成熟的投资者并不了解其中的风险,从而造成对风险的忽视。一些金融衍生品结构化层次过多,其中隐含的风险不仅交易者不明了,甚至发行者和监管者都很难明了其风险转移的复杂链条。金融衍生品交易涉及的参与者众多,而且和基础资产市场环环相连。一旦基础资产或衍生品的流动性出现问题,在多米诺骨牌效应的作用下,就会通过金融衍生链条迅速传染到整个金融交易市场,并影响实体经济。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表外化导致其风险的表外性,金融监管部门和评估机构对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很难进行准确评估。金融衍生品交易多集中于大型金融机构,风险的集中程度比较高。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因为经营金融衍生品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案例数不胜数。英国巴林银行倒闭,美国桔县在利率衍生品上损失了17亿美元,德国MGRM公司在一次石油衍生产品交易中损失将近15亿美元,日本大和银行账外买卖美国联邦债券造成11亿美元的巨额亏损,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时造成了5.54亿美元巨额亏损。
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光对微观经济主体带来风险,从宏观来看,金融衍生品交易可能对一国金融体系带来金融风险,并可能酿成金融危机。这就是系统性风险(Systemic Risk)。系统性风险是由涉及整个金融活动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因素造成的,它指的是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由于金融衍生品在本质上是跨越国界的,系统性风险将更多地呈现出全球化特征。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极大渗透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增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
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衍生品交易打开了金融风险跨国传导的渠道。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开放性和全球性使国际性的大金融机构之间普遍建立起借贷关系网,信用链上个别机构的违约可能威胁到这些重量级机构的流动性,进而可能酿成全球性金融危机。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由于次贷违约率上升导致以次贷为基础的众多金融衍生品(如ABS、CDS、CDO)出现流动性问题,并导致拥有这些次贷衍生品的金融机构陷入困境,并最终引发了全球性金融危机。
2008年金融危机充分彰显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上述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此外,它还进一步揭示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由于证券化层次过多、市场结构不完善、透明度不足、跨市场传染等引起的一系列风险问题。
资产证券化层次过多隐含巨大风险。金融衍生品是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但如果被滥用,将造成严重的后果。过度衍生的场外市场、资产证券化层次过多正是造成此次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次贷危机中,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复杂性、表外性和透明度不高,市场对于风险严重估计不足。当基础资产和交易对手出现问题后,大量的信用风险沿着资产证券化的链条逐级传导,从而危机整个金融市场。
场外市场流动性不足,仅靠行业自律无法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场外市场风险更大。场内市场是有组织的集中市场,监管环境严格,透明度较高,交易所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如保证金制度、涨停板制度、逐日盯市、中央清算、谨慎经营要求等大大降低了信用风险。而场外市场没有正式的组织结构,是个性化的、分散的市场,缺乏逐日盯市结算与中央担保方的机制,监管环境非常宽松,主要受市场机制约束,透明度不高。
这次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中,扮演重要角色的CDS完全在场外各机构间进行交易,没有中央清算系统,没有集中报价系统,交易信息完全不被监管者掌控。缺乏公开、透明的二级交易市场,导致了CDS产品的流动性很差。因此,一旦出现问题,这类产品便变得有价无市,如果抛售则导致其价值大幅度缩水,进而带动其他金融资产的价格大幅波动,导致整个金融市场的动荡。
金融危机爆发时,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包括行业协会与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内控两个层面,基本不受官方监管。美国1936年《商品交易所法》和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CFMA)将多项场外衍生品交易排除在监管范围之外,场外市场发展基本上是一个自治的市场。危机表明,仅靠行业自律无法有效控制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
市场透明度不够导致人们对风险认识不够。金融衍生品市场透明度不够导致市场参与者、监管部门和市场评级机构对金融衍生品的风险认识不足,防范意识不强,是此次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由于监管缺失,危机爆发前有关法律基本上没有要求产品的提供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无法真正了解衍生品的真正价值,他们眼里只有利益,而完全忽略风险。此外,现有会计准则无法为金融衍生品准确定价,评级机构也无法准确为金融衍生品准确评级。现有的会计和评级体系只能适应传统的股票和债券等证券产品,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和价值揭示不够。这样,有限的由资产负债表所揭示的信息根本是不完整的,甚至是不准确的。
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很强的跨市场传染性。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涉及众多市场参与者,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也具有天然的关联性,这样,单个市场的风险可能迅速在各市场传递,并引发不同市场间同时产生风险。在此次危机中,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本身的规模与美国金融市场相比可以忽略不计,但由于投资者预期迅速变化,导致市场瞬间由流动性过剩变为流动性缺乏,并引发恶性循环,造成了全球范围内的市场动荡。
金融危机后美国对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监管体系的改革
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和不足,反映了微观金融主体的逐利行为与金融体系稳定性之间的矛盾。2008年以来,西方各国纷纷开展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建改革, G-20峰会围绕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重构形成了一些共识。2010年7月15日,美国参议院表决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是自1933年全球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以来最重要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以《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为标志的一系列金融改革奠定了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监管的基石,将对美国金融市场和全球金融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控制
联邦政府将在联邦储备委员会之上设立更高级别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该委员会主席由财政部部长担任,其他成员分别由负责监控和管理美国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现有监管者组成。该委员会主要负责收集金融行业的各类监管信息,识别并监控系统性金融风险,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关系,提高金融监管效率该委员会可根据金融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强制企业重组、限制高管薪酬甚至拆分破产。
(二)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扩大美联储的监管权力
美联储被赋予更大的监管职责,成为“超级监管者”,是美国未来金融监管最主要的防线。美联储内部建立一个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目前分散于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手中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权,统一集中到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避免政出多门而效果不彰以此解决此前存在的“系统性风险”。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美联储将提供纲领性指导而非制定具体规则,一旦发现薪酬制度导致企业过度追求高风险业务,美联储有权加以干预和阻止。
(三)扩大金融监管领域,加强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
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范围,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运作透明度。大部分衍生品须在交易所内通过第三方清算进行交易,并且要求规模高达数百万亿美元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必须透明且通过清算机构清算,对非中央清算的衍生品交易将实行保证金制度,以控制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为防止银行机构通过证券化产品转移风险,要求发行人必须将至少5%的风险资产保留在其资产负债表上。取消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豁免权,提高评级机构监管水平。对信用评级机构采取同会计事务所、证券分析师同等的执法和处罚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对评级方法和假设前提都要进行详细披露;对信用评级的历史数据都要进行披露,要求每次评级调整披露。
(四)采取“沃尔克法则”,对金融机构的投机易进行限制
与“沃尔克法则”有关的金融改革内容有:限制商业银行规模,规定单一金融机构在储蓄存款市场上所占份额不得超过10%,限制银行利用自身资本进行自营交易;禁止银行拥有或资助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让银行在传统借贷业务与高杠杆、对冲、私募等高风险投资活动之间划出明确界线;美联储有权对受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自营交易、投资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本或其他量化要求。
沃尔克法则的根本目标是金融市场的“去杠杆化”,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在自营交易方面,允许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但资金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要求商业银行将信用违约互换(CDS)、商品和股票互换交易等业务剥离至资本充足的子公司,但可以保留为对冲自身风险进行的互换交易、利率互换、外汇互换等交易。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监控对策
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经过早期的尝试及近年来快速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总的来说,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中国的经济总量、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发展速度与规模远远超过了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符合中国经济发展与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对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管理金融风险,提升金融竞争力等具有积极作用。但金融衍生品是一把双刃剑。金融衍生品运用得当可以减少、规避和转移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稳定;但操作不当、监管不力、恶意投机等则会给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风波,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保证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加强风险监控。借鉴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有关措施,本文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监控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应该把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可以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方面的职能,或者借鉴美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模式,在目前“一行三会”体制之上设立一个更高级别的金融稳定委员会,主要负责识别并监控系统性金融风险,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关系,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二)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
必须对市场参与者普及风险意识,让他们对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成为理性的市场交易主体。在市场参与者理性的情况下,他们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时才会认真选择交易对象,进行成本、收益和风险的全面考量,减少盲目跟风,降低“羊群效应”。市场参与者,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内控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三)完善法规与监管体系
为保证金融衍生品交易安全运作,必须建立完善的法规与监管体系。应该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法规,使金融衍生品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尽快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立法,从立法的高度实现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行业自律,特别是场外市场。充分借鉴ISDA的经验,制订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加强行业培训和人员的资格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保证自身信息和披露的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
(四)完善金融监管覆盖范围
充分借鉴美国的经验和教训,将场外市场交易的衍生产品与场内市场交易的衍生产品统一纳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范畴,将大部分衍生品交易通过中央清算机构进行清算,并逐渐转移到交易所场内交易。规定所有的衍生品交易必须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以便控制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从现在起就应该严格监管,监管部门应该及时跟踪场外市场交易商的动向。
场外市场的交易商要及时提交准确的交易数据,并对重要的资产类别和产品进行充分说明;从事场外交易的机构需持有部分资本储备金以预防风险;所有衍生产品交易都要求提供并保有足够和适当的抵押品(押金);交易者应对衍生品进行组合管理,利用净额结算和抵押协议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为提高场外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对金融衍生品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规则应该准确披露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程度。应按照最新国际惯例,改善金融衍生品的会计处理方法,特别是流动性不足时的公允计价问题。
(五)对国际游资建立适时监控和防范预警制度
如果允许国际资本进入本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必须建立有效的防范预警措施,防止其利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恶意冲击本国金融市场,制造金融风波。金融衍生品可以规避金融现货市场的风险,但是它不能完全消除风险,而且由于衍生品自身的交易特点,如高杠杆性,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新的更大的风险。因此,应该建立风险预警制度,防患于未然。
(六)加强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协调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证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化,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在当今的金融体系中独善其身。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超国家性质也需要加强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协调,建立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解决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全球化、监管本地化问题。因此,国内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我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加强与国际清算银行(BIS)、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IOSCO)、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国际互换和衍生产品协会(ISD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G20等国际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合作,积极推动国际金融监管共同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加强双边与多边交流与合作力度,在信息共享、会计准则、法律制度协调等方面加强合作,建立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突发事件下的监管合作和危机磋商机制,加强对系统性风险和顺周期经济政策的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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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William R. White, Clifford Smout, Christian de Boissieu and Richard Dale: The Implications of Derivatives for Regulation[R]. Financial Markets Group,1995
关键词:股指期货 市场风险 监控 制度设计
一、引言
股指期货从本质来说是一种金融期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股指期货给股市带来的风险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适时推出则能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否则会给市场带来震荡乃至金融危机,所以高层决策者在推出股指期货时必须遵循谨慎性原则。所以在股指期货推出之际,股指期货市场风险与控制将是重中之重,只有有效控制与监管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研究期货规律以及借鉴国外在风险规避上的成功经验,才能够推动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因而本研究探讨股指期货市场风险与监控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成因与特点
(一)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成因
总的来说,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呈现多样性,其市场风险的成因主要表现在市场结构不对称导致的风险、过度投机导致的风险、市场操纵导致的风险以及国际游资投机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首先股指期货的交易既可以卖空,也可以买空,但是我国目前的与股指期货对应的股票市场仅能卖空不能买空,这就直接使市场结构不对称;其次股指期货市场里的过度投机在很大程度上扰动股票市场,近几年来,我国股市投机现象极为普遍,存在潜在的过度投机风险;由于我国目前股指期货市场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与监控体制,导致一些联手操纵等股市违规事件频出;最后股指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在一定条件下放大了交易的者地风险,一旦国际游离资本进入将会引发流动性风险,祸及实体经济。
(二)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特点
一般来说,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具有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客观性、股指期货交易风险来源的广泛性与种类的多样性、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放大性与连锁性以及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可测性等特点。首先假如股指期货市场上没有高风险与高回报,就会失去股指期货市场的魅力,也就不能够吸引投资者,因此股指期货市场是一个风险密集性的地方;其次在股指期货市场中,风险的来源呈现多样性,既有股票市场的,也有期货市场自身的,既有国内的也有国外的;股指期货交易的保证金通过股票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互作用所引发的连锁反应加剧了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最后虽然股指交易在一定条件下是不确定的,但是掌握充分的数据资料与股指期货市场变化的规律又表现出一定的可预测性,所以要随时跟踪股指期货市场的动态。
(三)股指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的必要性
股指期货市场作为市场体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失灵不仅次数多,而且影响广泛,危害大。这主要是与股指期货自身运行机制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股指期货市场的可操纵性、风险放大性、信息不完全性以及高投机性等。股指期货市场中的可操作性,严重影响了交易的公平公正,使期货价格失真,在一定程度上是股指期货市场稳健运行的一个最大的风险;其次股指期货市场中的风险放大性很可能使某些投资者一夜暴富,所以危害了经济体系安全与社会稳定;股指期货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性直接导致有些投资者在交易的过程中牟取暴利,所以要强化信息的透明度;股指期货市场中的过度投机行为可能破坏市场运行机制,扰动市场价格,乃至引发结算风险,所以需要相应地制度进行规范与监控。
(四)我国股指期货监管制度的设计
期货交易是一种集约化交易,如果风险管理出现问题,将可能导致整个期货市场的混乱,市场监管应遵循监管的力度要强、监管频率的最优点以及强化惩罚力度,降低监管频率,从宏观层面、中观层面以及微观层面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管,注重立法与监管结合,推动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运行。
1、宏观层面的风险监管
作为股指期货宏观层面的风险监管主体的国家证券监管当局应该从宏观层面进行监管股指期货,建立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建设风险管理体制,规范相关的市场主体,此外在法律上对股指期货交易各个环节进行具体的规定,确保可操作性。首先要完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完善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进一步拓展期货市场的法律空间;其次要建立监管者责任问责机制,只有制定全面科学的监管者读职责任问责机制,才能够有效确保监管者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进而降低读职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最后要完善协会的自律机制与完善其内部组织结构。
2、中观层面的风险监管
整个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核心是中观层面的风险监管,在操作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首先交易前的风险监管主要包括健全交易制度与规则、科学安排进入制度,准确界定市场参与主体以及实时风险预警系统;其次交易中的风险监管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以及稽查制度等;最后交易后风险监管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及授信额度和保险赔偿。总的来说通过中观层面建立健全各种交易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向健康平稳方向发展。
三、结论
股指期货市场的可操纵性、风险放大性、信息不完全性以及高投机性等特点,导致控制其市场风险显得尤为迫切,在我国只有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与风险管理制度,才能有效控制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通过微观、中观及宏观层面的系统风险监管,降低风险的危害性,提高风险的控制效果。
参考文献:
[1]刘考场.股指期货对股票市场影响的研究[J].湘潭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