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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时间:2023-06-12 14:45: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第1篇

摘 要 本文通过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起因的分析和我国金融业现状的考察,总结出本次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是金融监管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金融创新过度,最终冲击整个金融市场体系。基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中国在发展金融产品时应建立健全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实际约束力和行为规范。

关键词 国际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现状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创新被认为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透析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机理,可知次贷危机并非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管部门的职责缺失才是罪魁祸首。有鉴于此,我国在大力发展现代金融市场、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时应该强化金融市场的风险控制意识,建立健全高效的金融监管机制,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高效、健康的发展。

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影响及主要原因分析

从2006年春季开始美国逐步显现次贷危机,并最终在2008年演变成国际金融危机。金融危机波及到美国的抵押贷款业、投资银行业、保险业、银行业,并导致美国经济的衰退。欧洲、日本、韩国、中国等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受到了较大的影响: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甚至于出现负增长,直接投资减少,投资者和消费者信心严重受损,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等等。

纵观中外典籍文献,关于国际金融危机的起因的描述有很多种。本文仅从制度层面上分析造成国际金融危机的原因――金融监管的缺失,即金融产品创新步伐不断加快的同时,相应的监管措施未能及时跟上,造成金融衍生产品泛滥,最终冲击整个金融市场体系。

金融监管机构本来的职责是有效地保护个人消费者和投资者,降低经济对不适当的风险融资来源的依赖性以及阻止过度的冒险活动。然而从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和发展的过程来看,监管体系对金融风险的预警、披露和防范收效甚微,主要监管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牵制,无法防范系统性危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较低,尤其是分散的监管体系对一些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低效的(GAO,2004)①。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我国现行的法律比较概括、笼统,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有的已不适应金融业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求监管部门在具体的监管实践中容易产生随意监管现象。执行监督者缺乏监督,不能保证金融监管的公正、合理。

(二)合规性监管仍然是金融监管的核心,难以对金融创新体系进行有效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仍然把重点放在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上,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未全面展开,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空白。在现行监管中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等问题。

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金融创新,引发了金融业的一场变革。然而金融创新的发展确实以放松金融监管作为代价的,由于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使得应有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未能及时跟上,致使监管滞后。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就很难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金融工具创新不仅成了金融机构不断放大金融杠杆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径,而且也成为金融监管一个的难题。

(三)多机构多部门协调难度大,监管效率低

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于1998年最终确立,分业监管在具有专业化和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协调性差的缺陷。目前我国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的职责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承担,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对这种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中国金融组织的主要形式。但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很难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开展的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因为涉及多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可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只要在不同的专业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着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会采取规避监管的行动,建立一种经营阻力、成本最小的组织模式,从而增加了各金融监管当局在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过程中的困难。

三、我国构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途径分析

美国次贷危机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金融监管制度及其运行绩效的考虑。相关国际研究揭示了美国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缺失,指出金融监管这一道最后的堡垒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得金融风险有机可乘②。我国在发展现代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风险的发生。基于此,作者尝试提出以下相关政策建议:

(一)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我国应当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确银行控股公司进入和退出的条件和方式,界定银行控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管主体,为我国金融机构发展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为规范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奠定基础。

从世界范围来看,当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历史背景下,我国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正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金融监管主体制度

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然而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

鉴于上述困境,可以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国家金融管理局领导。国家金融管理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三)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应该属于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风险性监管和日常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参照通行的国际监管办法,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当前我国中央银行金融业风险监管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建立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监管制度,保证金融业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第二,建立大额贷款的报告制度。第三,制定出能客观反映我国银行业风险的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和核算系数,定出贷款集中风险、贷款沉淀风险等风险权重。第四,建立真正的风险准备金,以增加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同时试行存款保险金制度。

(四)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首先,量化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标准,实现动态灵活监管和市场监管的有机结合。高效的金融监管应该是全过程的、持续性的监管。要规范金融监管的实施程序,提高现场监管的广度、深度,避免各种因素对监管工作的干扰。同时,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不断改革现场监管的内容,以保证监管的准确与有效。

其次,建立健全金融监测、预警机制,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机制。为增强金融监管工作的预测性,应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及时发现金融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最后,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科技创新。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步伐,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形成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方法系统,增强金融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加金融机构透明度

随着世界金融的发展,各种金融控股集团成为市场主体,因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在不断加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信息披露的管理,树立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不仅要披露内部关联交易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不仅要实行定期披露,而且任何重要变化发生之后都应即时披露。另外,要定期对金融控股集团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六)建立起国家间的合作协调机制,构建国际立体化的金融监管网络

为了促进我国跨境监管能力的提高,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迈入国际化的轨道,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区域以及双边等多层面的金融监管合作;同时随着经济区域化的发展,我国还应积极加强与东亚邻国、东盟等区域组织及其成员的金融监管合作;在双边合作方面,要积极加强与他国尤其是要互设金融机构的国家的监管机构的合作,促进双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互相学习监管经验。

金融全球化的步伐不断蔓延,然而各国在经济水平、开放程度、金融结构、监管模式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各国应通过逐步实现分层次、分区域的监管合作慢慢达到全球范围的统一③。

四、结语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及其金融业发展的历史来看,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强国肯定离不开一个发达的、具有合理结构与完善的功能、能够高效安全运行的强大金融监管体系的支撑。在后金融危机的时代背景下,探索建立与我国现实发展过程相适应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不仅能够在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而且可以促进我国金融业在面对外来激烈竞争的形势下保持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注释:

①恩格尔曼等.高德步等译.剑桥美国经济史(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②赵静梅.美国金融监管结构的转型及对我国的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07(12).

③霍华德•戴维斯.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不应“一刀切”.中国金融家.2009(09):74-76.

参考文献:

[1]曹凤岐.改善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北京大学学报.2009(4).

[2]黄含遐.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经济纵横.2010(6):75,76.

[3]刘伟.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及警示.金融经济学术版.2008(7).

[4]张仿龙.关于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的几点思考.经济研究参考.2009.

[5]朱坤林.我国金融创新风险及其防范.商业时代.2009(7).

[6]刘振威.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金融创新的启示.中国商界.2009(172):19.

第2篇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概况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

·分业监管模式导致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协调性,存在监督缺位问题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是采用分业监管模式,从金融监管的主体角度来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各自为政,部门之间缺乏一种协调机制。另外,专业机构缺乏监督。

·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监管盲区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下属机构交叉持股导致内部管理部门层次复杂化,集团业务涉及多种金融业务又使经营复杂化。信息不对称及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的差异、不同监管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都会导致监管真空的出现。

·事后监管的滞后性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

中国金融工具创新是从无到有,现行的监管法规及制度设计很难进行事前的预见,对风险加以预防。因此,金融工具创新不仅成了金融机构不断放大金融杠杆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径,而目前也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难题。

·监管人员素质不高,不适应金融业务发展需要

金融监管人才匮乏,监管人员中缺少掌握现代金融业务和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员,大部分监管人员缺乏系统的、专业的金融理论基础,无法适应金融发展的要求。

·金融监管法制不健全

我国金融监管正在走向法制化道路,但是还存在诸多问题。第一,金融法规不严密,金融法规的约束性欠缺;第二,金融法规的能动性欠缺;第三,与国际金融立法的关联性欠缺。

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总体思路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目标

从长远看,我国应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统一调动监管资源。

·现阶段改进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具体对策

第一,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各监管机构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监管协调,完善和强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应当将目前主要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渐转变为功能监管,实行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二,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和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

第三,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同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形成协调监管政策和手段,建立一个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长效协调机制。

第四,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设置内部稽核机构;另一方面,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其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既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规律又符合国际金融准则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明确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框架、职能和权利界限,为完善金融监管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第六,建立一支专业化、国际化的监管队伍。应强化金融监管人员资格考评,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建立恰当的激励机制,吸引外来优秀人才。

第七,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第3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法律制度;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180-02

2007年2月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美国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发生动荡,欧美各国经济陷入衰退,虽然各国采取了相应的救市措施,但走出衰退尚待时日。本次危机是美国一战以来经历的破坏性最强、影响范围最广的一次经济危机。由于美国及其美元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和作用,次贷危机严重影响了国际货币体系的发展,进而对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形成冲击。

长期以来,美国的市场经济法制被认为是最发达、最健全的,它支撑着不断复杂化和高度发展的金融创新和衍生产品交易,制造了美国发展和富强的神话,成为许多国家学习和效仿的典范。但此次次贷危机的爆发却证明,即使像美国这样发达与完善的法律制度,在控制、防范和解决危机中发挥的作用仍然是极为有限的,甚至是失灵的。如何总结以及借鉴美国次级贷款危机的教训和经验,是次级贷款危机带给法律界最值得深思和反省的问题。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法律原因分析

美国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是美国金融法制与政策的重大缺陷以及背后的秩序失范。

(一)法律规范缺乏是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在全球极力推行“小政府、大社会”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模式,由此形成的法制对金融经济宏观调控与微观规范层面多方面的错误共同作用,是最终引发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原因之一。

2000年以来实行的宽松货币政策促使美国房地产泡沫形成,房地产按揭贷款证券化有效地解决了如何提高房地产资金流动性的难题,堪称金融史上的一项创举。2000年,美联储为遏制经济衰退,宣布将联邦基金利率下调50个基点,利率从6.5%下调为6%,并连续13次降息。2003年6月,利率降至1%,并持续了1年多。受美联储低利率政策的影响,次贷相关衍生产品乘放松银根之机急速膨胀。2006年,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已成为美国最大的债务市场,达8.82 万亿美元;次贷余额跃居第2位,占12%。同时,政府采取了向低收入者放宽借贷条件、开放房贷二级市场、准许发行房贷证券、支持抵押贷款衍生工具等措施。此后,金融产品快速创新发展,致使名目繁多的金融衍生品和大量投机资本涌向房地产金融,次贷衍生品在经济金融自由化体制下恶性膨胀,并最终为迅速波及全球的金融灾难创造了条件,为危机迅速从虚拟经济波及全球实体经济铺平了道路。

(二)金融信贷管制的松弛助长“次贷” 产品违规通行

“次贷”对象是信用等级低、履行贷款合同前期还本付息缺乏可靠保证的客户。贷款人把赌注压在住宅价格上升上,认为一旦客户毁约便收回抵押房产,自身不会受损,同时借助次级债券还可以把风险转嫁给其他投资者。违规的“金融创新”搅乱了金融秩序,成为了制造国际金融危机的祸根。这种违法操作的疯狂行为充分暴露了资本主义资本“蛇吞象”的贪婪本性,并进一步助长了“次贷”违规通行无阻,刺激了居民过度消费和金融机构违法运营,造成了资产价格泡沫,导致危机产生。随着美国经济的反弹和通胀压力增大,从2004 年开始,美联储启动了加息周期,加息后贷款利息负担大大加重,特别是次级贷款的借款人主要是抗风险能力弱的低收入人群,无力还款使房贷违约率迅速上升,缺乏法律规范的信贷链刺破了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泡沫。而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正好验证了缺乏法律规范的自由利益链条必然崩溃的基本规律。

(三)金融机构监管体系存在法律漏洞是酿成危机的重要因素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漏洞,导致监管体系不健全、不规范。从1929年金融大崩溃以来的金融监管体系演变可以看出,美国金融监管大致经历了自由放任加强管制推进金融创新放松监管等多个发展阶段,总的趋势是金融监管的力度不断放松,金融监管法律应对现实的规范力度越来越弱,以至于次贷危机爆发前金融监管体制已经失败,监管体制建立在不健全的条例之上,监管已是名存实亡。

(四)金融调控政策失效导致金融交易失危

美国的金融调控政策不能与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交易制度同步,导致完全市场化的金融交易没有有效的金融政策指导,自由任意地发展,超出了美国经济承载和控制能力。而同时美国的金融政策鼓励建立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的交易比重远大于信贷市场交易比重。这种直接融资活动的发达,对金融当局宏观调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现状

1.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监管需要加强。部门干预、地方保护、人民银行省地分支机构与地方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等因素严重妨碍了央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从世界的经验来看,中央银行依法独立行使监管职权是现代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要求。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也改革实行按经济区域设置分行的管理体制,已初见成效,但要完全消除旧的落后体制的影响,必须坚持、完善新的监管体制,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监管。

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问题迫切需要解决。近期,我国先后发生的被收购、合并、关闭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充分反映了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在的严重问题:偏离以发挥中长期金融功能和财产管理功能为主的信托本业;采取种种手段与银行争存款,争资金;将高成本的资金大量投向房地产、证券等行业,市场风险极大。而我国城乡信用合作社同样存在发展过快、超范围经营、严重利用不正当手段与国家银行竞争、资产质量偏低以及风险度较高的情况。这些问题如不得到及时解决,将给我国金融业带来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

3.资本市场仍须规范。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一直存在大量不规范行为。股市和期货市场暴涨暴落,过度投机和金融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这与金融市场主体的不规范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的法规规章不健全等密切相关。

4.金融监管立法落后,执法缺乏力度。金融监管的成败取决于是否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虽然我国近年来相继制定修改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一些法律法规,但这些立法中仍存在着原则性规定过多、难以实际操作、对违法行为的形式估计不足、处罚方式简单化及内容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等缺陷,使得金融监管缺乏全面、系统、稳定、持续、合理的调整,导致监管中“以权代法”的随意性增多,很难保证监管制度的有效性。

三、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法律建设的启示

综上所述,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蔓延的原因可以从经济、金融、政治、社会等不同的角度挖掘,但美国现行法律制度和金融政策的缺欠与漏洞应该是最直接的原因。美国的金融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发展起来的,其金融政策和监管制度均体现为市场导向性的特点。中国的金融发展遵循的是不同的路径,是一个逐步摆脱计划经济与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我国应该提倡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政府发挥适当的管理与调控职能,借鉴发达国家管理和建设金融市场的丰富经验,以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律体系。

1.改革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完善金融监管法规。在我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进行阶段,应当同步进行监管体系的资源整合和架构改造。明确责任主体,控制全面市场风险,落实市场稳定性监管。依法监管是监管执行的基础,无论经济手段或行政手段的实施都应有法可依,给金融企业以稳定的环境。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出台的法律以及相关金融司法解释等构成了现代金融监管法律规则体系,但在一些方面仍存在法律空白,如对金融控股公司等综合经营监管尚未纳入法律轨道,保险制度、金融机构退出和救助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白。 因此,今后要注重加强相关金融法规的修订与立改工作。

2.现代金融法制必须建立在金融安全基础上,在发展金融创新的基础上增强风险意识。金融业的发展要求金融制度必须兼顾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而不能顾此失彼。只有秉承效率优先、安全为本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的金融监管才能在保持金融秩序安全的基础上,提高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实现金融监管的现代化。凯恩斯认为金融创新是在与法律监管的博弈中得到发展的即“管制辩证法”,这正是我国正在进行的各种金融创新中尤其需要高度注意,以免重蹈美国次贷危机的覆辙。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全面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工作相应的经济、 法律环境等条件,监管当局应尽快设计出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特别是法律规则,以约束金融创新在信贷市场中可能伴随的“道德风险”行为。

3.金融创新与发展是金融业生存的必然选择,其中强化金融责任制度是前提。法律的滞后不但造成美国金融业的混乱,而且直接导致民众对法律的失去信任及社会动荡,将会动摇政治稳定和社会基础。所以,不断加强金融责任制度的制定、改进和完善,是整个金融法制的基础。

4.金融立法应时刻注意法律的偏差。法律制度之所以能引起大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在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即在金融创新和宏观经济的环境下,各种法律关系是处于市场、政府和金融机构以及投资者之间的一系列活动,很容易在特定的经济状况下因为某方的利益需求而使得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发生偏差。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美国前几年的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以及低水平的贷款利率, 导致当事人盲目乐观,即使出现法律的偏差也视而不见。金融立法应当适时把握尺度,遵守公平正义的要求。同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和交易规则的制订是非常重要的,在危机之际,金融法建设是增强金融软实力、提升金融质量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 唐双宁.我国应建立平准基金稳定股市[N].证券时报,2008,(9).

[2] .关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J].法学,1999,(4).

第4篇

摘 要: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从一个新的视角——影子银行体系来分析现代金融体系,并重构现代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影子银行

>> 影子银行:体系、内生性风险及国际监管取向 影子银行体系及其监管 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 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特征及监管对策 影子银行体系与金融监管 影子银行体系监管及启示 完善全球影子银行监管体系 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与风险研究 影子银行体系的运作机制及其监管取向 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及其风险监管问题探讨 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控制与监管 谨防“影子银行”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 影子银行体系:创新与监管的博弈 影子银行体系的内涵及其监管的制度构建 探讨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路径选择 影子银行体系与金融风险防范问题研究 中国式影子银行体系特征风险影响及监管 浅析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国际金融危机后欧盟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及启示 影子银行体系国际监管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参考文献:

[1]Gary Gorton.2009.Slapped by Invisible Hand: The Panic of 2009 .Oxford University Press,p21—22.

[2]FSB:Shadow Banking:Scoping the Issues,12 April 2011.p41.

[3]Nersisyan,Y.and L. Wray,2010.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and the Shift to Shadow Banking[R].Levy Economics Institute of Board College, Working Paper,NO.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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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建军,田光宁.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改革的顶层设计问题探析[J].宏观经济研究.2011,(8).

[6]佩里·梅林(美).新伦巴第街—美联储如何成为了最后交易商.格致出版社.2011.

第5篇

全球金融危机助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

奥巴马政府在成功实施医疗改革后力推的金融监管改革,首先是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源及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缺失所进行的一个正式的反思与修正。当然,从另一个层面来看,奥巴马政府也试图通过这一影响深远的改革整固美国金融体系,提升美国金融战略竞争力,增强美国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作为全球经济金融事务的主要领导者,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在国会获得通过,势必对未来全球金融监管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影子银行体系为全球金融危机的扩散推波助澜,必须消除金融监管在该领域的空白和缺失。影子银行机构通常既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并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衍生金融工具。全球金融危机之前,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影子银行迅速膨胀,该类机构在带来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其快速发展和高杠杆操作的特点也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脆弱性,并直接为危机推波助澜。全球金融危机表明,金融危机的一个核心原因在于没有向监管者提供法律权力来控制“影子银行系统”中的风险。监管者缺乏某些监管权力,或者是已有的监管实施不够,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存在空白地带和监管不力,一些影子银行机构游离于现行监管体系之外,对其缺乏适当的约束,是金融危机引起连锁反应的重要原因。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2010年5月6日在美国国会调查“影子银行”对金融危机造成影响的听证会上也表示,造成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根本原因是美国国会没有赋予金融监管者控制“影子银行”的权力。由此,盖特纳呼吁国会能够在金融监管改革立法中体现这一内容。因此,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监管体系,要求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和适度的资本要求,成为后金融危机时期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金融监管改进的重要内容。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对此作出的许多规定,正是危机后政府反思在正式制度上的反映。

信用评级机构的商业模式为金融危机埋下伏笔,金融监管需要对其进行约束和问责。现在来看,穆迪等信用评级公司对众多高风险的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评级错误,未将系统性风险纳入评级模型,评级的模型和理念不适应评级对象,是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而究其深层原因,信用评级机构之所以未能准确地对金融产品进行评级,背后是其严重包含利益冲突的商业模式。由于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在美国次贷危机、希腊债务危机中暴露出明显缺陷,美欧等国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问责和监管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

从具体措施来看,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的监管,提高信用评级的质量和准确性,是各国在金融危机中得出的重要教训。这大致包括以下一些内容:强调改变当前信用行业不合理的盈利模式,推动评级行业升级,确保评级机构独立性;强调对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活动进行监管,并依据市场经济原则,对不能预期市场风险、评级结果不符合事实的评级机构实行退出机制;强调关注信用评级在一国经济和金融发展中可能引发的经济和国家安全风险,从战略上规划信用评级行业的合理发展。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提出了许多具体细致的要求,势必将推动传统信用评级模式的根本性变革。

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因为金融危机而得到关注,金融监管必须体现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的有机结合。全球金融危机彰显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在金融稳定中的重要性,危机后各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均将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放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全球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都深刻认识到,汲取国际金融危机教训、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迫切需要在加强和完善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构建以宏观审慎监管为重点的金融监管,并使两者有机结合。与此前微观审慎监管的容易识别不同,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新型的金融监管模式,它将整个金融系统所面对的风险都纳入监管范畴,即把众多金融机构看作一个整体。通过制订全面的金融稳定政策,宏观审慎监管可以避免金融机构负面作用的冲击蔓延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的不稳定,最终维护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内在嵌入了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结合的理念,注重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并对此作出了许多制度性的安排。美国金融监管理念的这一调整,对于全球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将具有深远意义。

鉴于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复杂金融活动中必须实施对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全球金融危机中暴露出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复杂金融活动中更为明显,如危机中金融衍生品由于缺乏透明性,包括对手风险在内的一系列风险难以被监管机关以及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认识和警觉。这使得各国意识到,加强对于重要金融机构和复杂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需要成为成熟金融市场体系下不可或缺的内容。鉴于此,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索赔权,强调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其透明度,增加复杂金融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已经成为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监管机构的共识。在6月25日通过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设立实体化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赋予其特殊的监管权力,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美国给全球金融监管行为所发出的重要信号。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危机治理和金融监管的思路发生了重大转变。从刚刚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核心内容来看,美国朝野一致将监管的重点由着重于发挥市场的自由要素转向重于普济要素。这反映了美国试图正通过金融监管理念和体系的重塑,形成国家新的金融竞争力。

扩大了金融监管范围和对象,通过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达到消除系统性风险的目的。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来看,改革后监管的范围和对象更加全面,更加广泛。该法案吸取了金融危机中对于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教训,全面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纳入监管视野,使金融监管覆盖了以往的监管盲区,形成了更为全面的金融监管视角。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一个内容,是对于衍生金融产品条款,以及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自营交易的限制。该法案要求,对冲基金和私人资本运营公司需要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大型金融机构的运作并购、相关抵押贷款的发放和信用评级的制订,以及各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必须被纳入监管,接受监督。例如法案规定,银行在打包贷款时必须将相关风险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银行进行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等投机易,最高投资额不能超过其资本的3%,政府将对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和100亿美元的对冲基金征收特别税等。而在银行分拆衍生品业务方面,最终议案放松了早前议员建议的严禁华尔街大银行从事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内容。最后通过的法案要求银行需分拆风险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但是可保留利率、外汇、黄金、白银等衍生品交易。总的来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的一些措施虽然看起来有点事无巨细,但通过金融监管堵塞市场漏洞,清除监管盲区,监控金融市场风险,防范潜在金融风险的努力由此可见一斑。

改革并明确了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方式,为实现金融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金融系统中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微观金融主体行为的外部性效应,金融监管必须体现高度关联的现代金融市场中系统性风险的要求。美国金融业一贯依赖于市场的力量形成金融体系自己的发展,虽然这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市场的积极作用,但却容易忽略了系统本身的风险。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对于宏观的系统风险有了一个统一监管的机构,这是原来金融框架里面没有考虑到的。

此外,作为该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一个重要内容,该法案彻底改革了政府官员评估和应对可能给经济带来系统性风险的方式。在此前参众两院的改革方案中,对于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一度成为各利益相关者争议的焦点。在最新的法案中,授权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对于大型、复杂金融企业的监管权,并创建一个由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同时,法案还将首次授权联邦监管机构接管并分拆濒于倒闭边缘的金融服务公司。将确立一个新的架构来解散对整体经济构成危险的公司,允许美国财政部为相关解散费用提供资金,政府必须在使用一切政府资金前确定一个偿还计划,而这些资金将由倒闭公司资产、债权人以及针对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金融公司征收的费用来偿还。这一系列措施,体现了美国重视实施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实现国家金融稳定的最终目标。

注重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从“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监管理念转变。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足是致导此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美国政府深刻汲取此次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重中之重。金融危机爆发后,美联储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消费者保护,如向消费者提示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风险,修改消费者保护条例;提高信用卡信息披露有效性,禁止双循环计息方式;要求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定价通知等。而在6月25日国会通过的新的金融改革法案中,明确将设立强大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确保美国消费者在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时能得到清晰明确的信息,并保护他们不受隐性费用的侵害,以对付为追求利润而不负责任的信用卡公司和购房借贷公司。在此之前,美国各界对于是否成立消费者利益保护机构,如何认识该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职责权限等,一直存在争议。此次通过的法案最终采纳了支持方的意见。实际上对于一些金融机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良行为,美国有关机构已经采取了与之誓不两立的态度。如2010年4月16日,美国证监会对高盛集团提出诉讼,称高盛在打包并营销某种次级抵押贷证券时,就重要事实问题向投资者提供虚假陈述或加以隐瞒,使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美国证监会还宣布对19家大型银行的会计问题进行审查等等。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通过,不过是将此前的一些做法做了正式的制度化安排。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目前,我国尚处于金融发展的初始阶段,金融体系还未完全开放,金融结构、金融资产与资源分布以及金融资产管理组织发展还比较滞后,监管这一定程度上抵御了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但是,随着未来外部风险加大和国内金融体系的发展,我国建立符合现代金融风险特征,涵盖制度监管、市场监管、全程监管、协同监管等形式的监管框架已是大势所趋。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体系正在成为世界各国金融领域博弈的新杠杆,金融监管的适度制度安排,必将成为未来金融核心竞争力中的重要一环。

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实施对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特征,使得市场微观主体经常难以正确理解产品的特征,对产品蕴含的金融风险作出正确评估,从而无法基于审慎的判断作出交易决策,甚至落入欺诈陷阱。也正因为如此,各国均将加强对重要金融机构、复杂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对我国而言,吸取美国等国的经验,必须使金融监管贴近市场第一线,并保持相应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在增加金融衍生工具透明度的前提下,合理约束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这显得非常重要。

推进信用评级机构的变革,加强对于信用评级行业的有效监管。针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现状,建议有关部门推动信用评级行业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变革。首先,国家从战略上重视信用评级行业的规划和发展,打破评级业垄断格局,增加区域内信用评级话语权。目前由三大机构垄断、一体化的信用评级体系在多极化的国际经济体系下是不合理的,我国应抓住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给信用评级行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重大历史机遇,改变不合理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打破行业垄断。顺应区域内评级机构发展潮流,把大力推动我国本土信用评级机构发展作为一种长远的战略选择。其次,完善信用评级的定位与功能,适当考虑评级的区域性。信用评级服务业应该是区域化的,本区域内由区域经济的管理者和参与者们自己博弈,平衡利益,自己评级,按级别配置资源。区域外机构不应横空评级,避免由此引发不必要的预期,造成恐慌。第三,强化政府对于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增强评级透明度。目前的信用评级作为制度安排,广泛存在于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商贸等领域,已具有公共品性质。目前,信用社会化的特殊国情需要我们重视信用风险,国家在对社会信用风险的管理应负有职责。建议有关部门明确监管机构及监管职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设置、产品、人员等进行适当的管理和调整,加强对于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活动的监管,促进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

控制金融工具的高杠杆率和风险传导链条,建立监控系统性风险的机制。目前,中国金融体系蕴藏潜在巨大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高储蓄率下金融资产供给相对有限,各国救市所导致的全球流动性泛滥,资产价格受到资金追逐产生巨大泡沫的风险;经济刺激计划中银行大量放贷,由此导致的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隐忧可能对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冲击的风险。这些因素可能导致中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累积,引发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和应对。但归根结底,中国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核心问题,仍然是高杠杆率和传导链条问题。我国需要研究从国家整体角度认知杠杆率,并尽可能减少个体(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地方财政)风险向整个系统(整个金融体系或中央财政)转嫁的渠道。从政策上考虑,建议我国从控制杠杆率和传导链条入手,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具体可从一些措施入手。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企业、居民和政府的表内(外)资产负债表的管理,关注国家综合负债率。其次,控制国外金融风险的传递,打破国际流动性向国内流动性的传导机制,尤其是在当前人民币汇率改革的背景下更应强调这一点。最后是严控信贷,切断与资产价格挂钩之间的联系,防范资产价格泡沫。而对于减少系统性风险传导链条,可以从四个环节入手:即严格监控证券化产品和衍生工具,防止为本已流动性泛滥的市场注入更多的系统流动性;防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向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风险转移;防止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的财政风险转移;防止中央政府的风险倒流金融机构,变为金融机构的融资和清偿力风险。我国应加强一系列高层部门的协调,建立监控系统性风险链条的机制,并明确该机制的监管目标,通过将完善的监管框架、充分的监管资源和有效的监管实施结合于一体,可以将系统性风险堵塞于中国金融体系之外。

第6篇

    [论文摘要]金融工程是随着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全球金融的创新发展起来的。当前,我国金融工程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必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稳步建立金融市场化体系;健全国家金融监控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加强金融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金融部门的运营水平;建立金融风险防范系统,努力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大金融工程的创新力度,不断增强金融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注重相关部门的合作,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金融工程快速、有序、健康地发展。 

 

 

一、金融工程的含义 

 

金融工程(financial engineering)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金融技术和金融学科,它是现代金融学、信息技术和工程化方法相结合的交叉科学,是金融科学的产品化和工程化。“金融工程”一词最早是由美国金融学家约翰-芬尼迪(john d.finnerty)于1988年在其发表的论文《公司理财中的金融工程纵观》中提出的,他将金融工程的概念界定为:“金融工程就是资本市场参与者运用现代金融经济理论和现代数学分析原理、工具和方法,在现有的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方法的基础上,不断地创造及发展新的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方法,为金融市场参与者发现金融资本价格和规避风险,发掘新的金融机会,以实现投资者预期经济目的、增进金融市场效率和保持金融秩序稳定的一项应用性的技术工程。”约翰·芬尼迪(1998)认为,“金融工程包括创新型金融工具与金融手段的设计、开发与实施,以及对金融问题给予创造性的解决。”芬尼迪对金融工程的定义被金融业内认为是最恰当的。金融工程的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是由英国金融学家洛伦兹-格利茨(lawreiicegalitz)提出的,他在其著作《金融工程学:管理金融风险的工具和技巧》一书中给出了一个定义:“金融工程是应用金融工具,将现有的金融结构进行重组以获得人们所希望的结果。”洛伦兹·格利茨(1998)认为,金融工程的目标是重组金融结构以获得所希望的结果。例如:对于投资者来说,金融工程能够使其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对于公司财务人员来说,金融工程可以帮助他们消除目前尚处于投标阶段的项目风险;对于筹资者来说,金融工程可以帮助他们获得更低利率的资金。 

笔者认为,金融工程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金融工程是指一切利用工程化手段来解决金融问题的技术开发,它不仅包括金融产品设计,还包括金融产品定价、交易策略设计、金融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而狭义上的金融工程则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数学及通讯工具,在各种现有基本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不同形式的组合分解,以设计出符合客户需要并具有特定属性的新的金融产品。这里采用的是广义的金融工程概念。标准的金融工程一般包括三个步骤。一是目标分析。识别客户所要达到的特定目标,详细分析目标实现过程中将要面临的各种障碍。二是金融产品开发。根据现有的制度环境、市场状况,运用现代金融理论和技术,设计相关分散或转移风险的方案,并据此来为客户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并用科学的方法定价。三是后续管理工作。金融产品开发成功以后,尚有大量的后续管理工作,如密切观察金融产品的运行状况、分析客户所承担的风险、根据市场整体情况对金融产品进行调整。 

 

二、我国金融工程发展的障碍分析 

 

(一)金融体制障碍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整体还处在转轨时期,这在金融领域也表现得非常突出。在金融工程建设方面,由于金融企业的改革还没有突破传统的国有企业改革模式,存在着严重的所有者缺位现象,企业缺乏应有的竞争压力和创新动力,风险管理意识淡薄,缺少应有的风险防范手段,这就使金融工程的发展缺少内在的主体需求。另外,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整个金融业的外部环境建设方面也相对滞后,金融工程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既限制了金融资本的自由流动和创新,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工程的正常发展。

(二)基础设施、技术障碍 

金融工程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设施和先进的技术,它要求金融业基本普及电子计算机技术和先进的通讯技术,实现信息处理和传输的电子化,使资金划拨、金融产品交易等金融业务的开发能高效、快捷、安全地进行。当前,尽管我国金融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较快,技术水平也有大幅度提高,金融业务电子化已经初见成效,但我国当前金融业中的信息基础设施还不健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水平还较低,而且还未能在金融市场中的各个领域中广泛推广,距离一体化、快捷、高效、安全的信息传输网络建设还有很大的距离。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工程的正常发展。 

 

(三)从业人员的素质障碍 

从理论来源上讲,金融工程应属于交叉学科,它一方面吸收了经济学、金融学和投资学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又融人了运筹学、工程学、物理学等学科的精华。这就要求金融工程的从业人员不仅要掌握经济学、金融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还要懂得数学建模等方面的知识,而且还需要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目前,我国的金融业从业人员存在着两种极端的现象:大部分从业人员虽然对金融理论的基本知识掌握得较好,但缺乏金融数学等理工方面的知识;另一部分人员则与之恰好相反。因此,在金融工程建设中缺少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我国当前金融工程的建设。 

 

(四)市场障碍 

金融工程的发展和运用需要发达、高效的金融市场作为基础。当前,我国的基础金融市场体系发育还不成熟,这严重限制了金融工程的发展空间。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我国金融工程在发展中缺乏真正的市场主体。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主体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企业及非国有经济单位。由于我国改革还处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相对滞后,其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脱离计划经济的模式,金融企业名义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但实际上却是只“负盈”不“负亏”,存在着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现象。当企业在高风险中运行时,国有企业的人等获得由此可能带来的高收益,而可能发生的损失则由国家来承担。这会导致这些市场参与主体过度追逐风险,使每一个设计初衷良好的金融工程产品都有可能变为追逐风险的工具,从而加大金融风险。这无疑将对我国金融工程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黄胜,2008)。其次,金融价格市场化程度不够。金融工程是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利用市场化的价格来实现金融风险的市场分配和动态管理。价格的市场化是大力发展金融工程的必要前提。但是,目前我国金融价格市场化程度却不够高,主要表现为:汇率、利率受非市场因素影响太大,市场化进程举步维艰;证券市场虽然市场化程度较高,但证券价格、市场涨跌大都受政策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同时也会给金融工程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力。再次,金融工具品种太少。当前,我国缺少多样化的投资工具,投资者把存款和证券作为主要的投资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品种太少,而且应用范围也非常有限,这不利于金融风险的化解。 

 

(五)金融监管障碍 

金融监管是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但是,我国当前金融机构却存在着严重的监管不力现象。首先,存在监管目标模糊、监管责任不清现象,使金融监管部门对自己的职责、业务范围不够明确。其次,存在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技术落后问题。监管部门主要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监管金融机构,而其它手段(如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则运用较少,在监管技术上还主要局限于运用传统的监管方式,缺乏对新技术的利用和创新。第三,注重事后处罚,缺少过程监督。当前,我国的监管大多是金融损失已经产生后才去介入,虽然这样能给后来者起到警示作用,但造成的许多损失是已无法弥补的。第四,缺乏对监管部门本身的监督。目前,除了党的监督和上级监督之外,很少有其他机构可以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专职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的合规性和效率性进行监督和制约。这种金融监管体系将严重阻碍我国金融工程的健康发展。 

 

(六)金融理论障碍 

金融工程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理论的支持。当前,我国金融理论的发展存在滞后现象。一方面,在金融学的学科教学上,课程设置不尽合理,对现代金融理论特别是金融工程的学习不够。这就造成了我国的金融理论主要停留在理论描述、定性分析及经验判断的阶段上,而缺少运用工程化手段来解决金融问题的定量分析。另一方面,在金融实践中,存在金融理论与实际联系不紧密的现象,金融从业人员由于缺乏应有的数理分析能力,不能利用金融工程来规避利率风险,更不能利用金融工程来设计新的金融产品。这种理论学习和理论应用的滞后性不利于我国金融工程的正常发展。 

三、我国金融工程发展的对策 

 

(一)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化体系建设 

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金融工程的发展既要以“一定宏观经济制度为基础,又要以一定微观金融市场发展为条件”(孙锐,2004)。为此,我国要进一步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在健全金融宏观调控体系的同时,进一步理顺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使两者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法人实体和风险管理的市场需求主体。同时,要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使金融工程的建设既有法可依,又具有相应的法律保障,走一条“先严格规范,后持续发展”的道路。在金融市场建设方面,我国金融工程的建设也必须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接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资本市场的自由兑换进程,理顺政府调控与资本市场的关系,重点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逐步建立全面的金融资产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为金融工程的快速、有序、健康发展营造一个优质的环境。 

(二)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增强金融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金融监管是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必须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杨风华,2008),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在当前的金融工程建设中,首先,要制定监管目标,明确监管责任,使金融监管部门对自己的职责、业务范围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其次,要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多管齐下。监管部门不但要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监管金融机构,而且同时要辅之以法律、经济等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在监管技术上不但要运用传统的监管方式,而且还要重视新技术的利用和创新。再次,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实施混业监管。目前,我国不但要重视党的监督和政府的监督,更要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专职监管机构相互的合作,在必要时实现金融的混业监管,及时地防范和化解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风险,为金融工程的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加强金融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金融部门的运营水平 金融信息化是我国金融平稳、安全运营最基本的生存支撑环境,没有金融信息化就没有现代金融服务。改革开放以来,信息科技与金融业务高度融合,已成为金融业打造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ft已经与金融业务完全融合到一起,它不仅仅是金融的支撑平台和基本工具,而且已经深入到业务本身,成为当代金融决策、管理和实施的基本手段。因此,在当前金融工程建设中,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逐步完善金融业的综合业务系统;另一方面,还要充分利用这些综合系统中所积累的信息,进一步强化金融信息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减少金融交易的时滞、增强市场流动性、提升业务创新水平、增强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四)建立金融风险防范系统,努力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 

当前,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够完善,金融监管难度较大,金融业中的风险随时存在。为此,我国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系统。首先,要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通过设定一系列风险预警指数,并根据对这些指数的计算及时向社会发出预警信号,使人们对金融风险有充分的准备,有效地应对金融风险。其次,要建立金融风险分析系统。通过对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得来的相关指数进行综合分析,为金融风险控制系统提供科学的依据。再次,要建立金融风险控制系统。由国家和其它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手段合理分配政府、市场、民间机构、家庭及个人的风险管理责任,对金融风险加以控制,以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最后,要建立社会风险补偿系统。要构建有较强的适应性、系统的、动态调整和迅速反馈的金融风险补偿机制,有效地处置金融风险,及时补偿金融风险损失,维护经济稳定,进一步推动社会发展(冯志宏,2008)。 

 

(五)加大金融工程的创新力度,不断增强金融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创造或引进的新事物,它是一个以盈利为动机推动、缓慢进行、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当前,在我国的金融工程建设中,要在加大金融制度和金融组织创新的同时,特别加大金融业务的创新。目前,在发展金融工程时,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育情况、监管情况以及客户的需求情况,权衡收益与风险,有步骤、分阶段地不断设计、开发和利用我国的金融工程产品。对于一些风险较小、简单易行的金融新业务要及时推行;而对于国际上先进的金融衍生工具,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引进和推广,以不断化解风险,推动我国金融工程的有序发展。 

 

第7篇

金融危机促成国际存款保险协会通过《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

金融危机的发生再次凸显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如何建立一套国际通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准则也被存款保险相关国际组织所关注。2009年6月,国际存款保险协会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共同了《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下称《核心原则》)。在借鉴各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经验的基础上,《核心原则》强调要建立一个普适性强的、能够在更多国家运用的存款保险架构,并特别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先决条件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设计。强调存款保险机构与安全网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及协调是此次《核心原则》最为突出的地方之一。

《核心准则》反映了未来需要更加重视存款保险机构的跨部门协调

《核心准则》强调应有一个框架机制,来确保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之间建立日常的紧密协作和信息共享,使存款保险机构与安全网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及协调成为未来存款保险机构改革的重点。从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关系,以及掌握的信息基础看,除了银行自身以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往往掌握了解银行的主要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是在赔付存款人时所必须的。而中央银行拥有大量关于整个金融体系的信息,对存款保险机构也有直接影响。为了保证存款保险机构获得它所需要的信息,存款保险机构和监管机构、中央银行需要协作开展信息收集和共享。另外,尽管信息共享的非正式安排有时也运作得不错,但《核心准则》强调信息共享最好还是通过立法、备忘录、法律协议或这些方法的联合而成为一种比较正式的安排。跨部门协调更加重要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存款保险制度不能够单独解决系统性大面积的银行破产或者金融体系的“系统性危机”,系统性危机需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网成员共同协作应对。此外,处置系统性危机的成本也不应该只由存款保险体系来承担。

《核心准则》反映了存款保险机构的跨国协调更加重要

从次贷危机在美国爆发并恶化成为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历程看,存款保险跨国协作非常重要。《核心原则》指出,只要能够保证保密,在需要的情况下,不同国家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各国存款保险机构和其他国家金融安全网成员之间应该能够交换所有相关信息。实际上,国际协调也是此次《核心原则》的体现:与以往各国际机构单独指引不同,此次《核心原则》是国际存款保险协会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共同。国际存款保险协会第八届全球年会也是由国际存款保险协会、金融稳定协会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共同主办,会议核心议题之一也是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稳定方面的作用。另外,从金融危机的发展轨迹看,这次金融危机虽然起源于美国,但世界各国金融体系都受到了不同程度影响,换言之,在缺乏一个全球性的金融稳定体系的背景下,金融危机本身就具有全球化的特征,《核心原则》强调了跨境保险问题,并希望以此引导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国际合作。

国别层面的存款保险制度变革特点

从国别情况看,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纷纷扩大存款保险职责范围、提高存款保险的保险限额,并将存款保险机构作为处置倒闭银行的平台,最大限度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总的来看,有五个非常显著的特点。

提高存款保险限额或临时性采取全额存款担保政策,成为各国存款保险机构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

从次贷危机演变历程看,提高存款保险限额,以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存款人信心成为多数国家存款保险机构的普遍做法(表1)。2008年10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宣布将存款保险限额临时从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欧盟各国也在现有存款保险制度基础上,迅速推出存款担保措施。另外,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始终能够做到在银行倒闭后的第一时间对存款人的受保存款提供保障,以防止支付体系崩溃。对于未受保存款,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采取预先赔付50%的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存款人权益,较好地维护了金融稳定,成为美国应对金融危机的典型特色。

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权限有所扩大

次贷危机以来,各国都对其金融监管体系以及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其中以美国和英国最为典型,两国的金融监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都提出了各自的相关改革建议。

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了《现代金融监管改革蓝图》,在分析了美国金融市场面临的短期、中期及长期风险和美国金融监管存在的诸多问题后,提出了短期、中期和长期的改革目标,逐步构建灵活而高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架构,以便更好地应对可能的危机、提高美国金融业的竞争力,而构建灵活而高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核心之一,就是进一步充实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权限。2009年3月,美国财政部在《现代金融监管改革蓝图》基础上又公布了《金融架构框架改革:奠定新的基础》。在维护金融安全网方面,《金融架构框架改革》有两大核心改革提议: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和针对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改革法案。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提议在2009年11月初已经通过美国国会众议院审议,而针对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改革法案也已与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达成一致。从公布的材料看,美国很可能将成立一个由财政部牵头、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多家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负责向国会提出银行监管建议,甄别出需要接受更多监管的公司和金融活动,对于那些可能会威胁公司或市场的金融活动实施更严格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其中,《金融架构框架改革》建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得到美联储和财政部许可情况下,可以向有偿付能力的公司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以防止后者因为预先参与的某种金融活动出现问题而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因上述救助活动发生的任何损失可先从财政部借钱支付,之后由经评估资产规模超过100亿美元的金融企业提供偿付资金。如果这项建议能够最终形成法律,将有助于把未来存款保险援助行动的成本转向由金融业而非纳税人。

对于英国而言,2007年9月的北岩银行危机也促使英国金融当局痛定思痛。2007年10月,英国金融管理三方委员会公布了一份银行改革讨论文稿,向社会征求银行改革与存款者保护建议。2008年1月,英国公布了关于金融稳定与存款人保护的顾问文本。在此基础上,2009年3月,英国金融服务局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纳报告:通过监管改革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报告指出,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银行表外业务资本要求不足、在险价值(VAR)缺陷、市场自律不完善等问题是造成危机的突出原因。此外报告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其中第二章第四节“存款保险与银行处置”专门讨论存款保险在金融安全网中的作用和未来存款保险的方向,报告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应能确保绝大部分零售存款人在银行发生倒闭时受到保护、应保证存款人理解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应建立银行有序倒闭的破产机制。

存款保险机构的功能不断创新和拓展,并成为金融安全网的核心成员

金融危机使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存款保险机构突破了传统保障或支付职能,扩展到金融救助、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等。2008年9月,雷曼申请破产保护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时向雷曼控股的银行实施“停止与禁止令”,规定未经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同意,银行不得向雷曼提供有担保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授信,不得进行分红或减少其资金头寸。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另外一个创新是对银行债务和银行间信用活动进行担保,并成为美国政府为市场提供应急流动性的重要平台。2008年10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出台临时性担保计划,对2009年6月30日以前银行发行的高级无担保优先债务提供为期3年的担保。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担保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存款人领域,有利于银行间市场恢复流动性。另外,2008年9月,爱尔兰也宣布在前期提高存款人保险限额的基础上,对6家主要银行的机构存款和债务等提供保障。此外,2008年11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与财政部、美联储共同制定了花旗银行救助计划,其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为花旗银行3060亿元不良资产池提供最高达100亿美元的担保,对不良资产提供担保也是对传统意义上存款保险功能的突破,维护了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危机导致存款保险机构保险支付激增,修改费率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2008年10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宣布修改费率制度,新修订的费率制度在衡量受保机构的风险时,更多考虑反映银行风险动态变化情况的客观因素,如大额存单、银行发行的有担保和无担保债务头寸等,以引导各受保机构不断加强风险控制和审慎经营。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资料,2009年银行倒闭已使该公司耗资约250亿美元,预计到2013这一数字将增至1000亿美元。大量中小银行和社区银行倒闭使得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支付压力。此外修改费率制度难以在短期内筹集到适宜的保险费,因此,即便在2008年10月修订之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仍然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金融危机背景下,存款保险机构的国际协调有所发展

鉴于金融危机的全球性特征,存款保险机构必须国际合作才能够最大可能减轻金融危机对本国金融体系产生不利影响。2008年10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通过为外资银行分行提供临时性担保,成为政府防止国际金融风险对本国金融稳定影响的平台。在全球金融市场高度一体化的情况下,相较于外资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与境外有更加直接和紧密的业务联系,其经营出现问题直接威胁到本国存款人的利益,危及本国金融稳定。为此,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香港等将全额担保的范围扩展到外资银行分行。

启示与建议

从各国存款保险机构在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中的作用与表现看,存款保险制度即是应对金融危机的必要措施,也是金融安全网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全球经济金融高度一体化的情况下,金融风险的形成、发展和演变都更为迅速和复杂。制度化的存款担保机制是应对金融危机的最佳手段,有利于通过较长时期保费积累增加基金规模。

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

从国家层面看,随着我国以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和上市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我国基本上建立起了以市场约束和资本充足率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框架,国家信誉担保逐步从金融机构中退出是必然的选择,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从金融机构看,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还是以资产负债表内业务为基础的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传统的金融安全网和存款保险制度仍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发挥主要的功能。应该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进程,将有利于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信心,有利于尽快处置现有的和即将产生的金融风险,并对经济下行时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做好应对准备。

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协调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

在金融危机中,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对存款人增加赔付和对银行间债务市场的担保,进而缓解了中央银行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面临的巨大压力。但从美国的案例看,处置像花旗这样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时,仅仅依赖存款保险机构是不够的,还需要美联储参与承担相关问题资产的损失。存款保险公司只能对投保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和理赔,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如贝尔斯登公司这样大的投资银行等机构的危机救助显得无能为力。而英国北岩银行的案例则进一步说明,从公共金融安全网的整体而言,英国三边金融稳定制度框架难以维护金融稳定。尽管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谅解备忘录,然而备忘录条款过于粗糙,其法律层次也偏低,使得三方实际上很难充分、及时、紧密地合作,甚至出现由于互相推诿而降低了有效处理金融危机事件能力等问题。实践表明,中央银行负责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存款保险制度负责金融风险的及时化解,在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必须将两种制度相结合。

积极参与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合作

全球化是过去几十年世界经济与社会发展最为显著的特点。在全球化背景下,现代金融的一个发展趋势是银行或金融集团通过兼并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向国际化方向做大做强,成为金融巨型航母。但是一旦这样的金融“巨无霸”陷入困境,仅靠一国存款保险体系救助是力不从心的,还需要国际上各监管当局间充分合作,这就要求各国在监管标准和监管法规上进行融合或妥协。现代金融的另外一个发展趋势是金融创新的全球化。在这次的金融危机中,金融机构“从发起到分散”经营模式的本意是分散风险,但是金融创新并没有将风险分散给最终投资人,而是以一种更为复杂和不透明的方式依然留存在高杠杆的银行或者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内部,结果产生了一个复杂的金融网络,增加了系统性风险。这也急需要加强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合作。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合作,以应对未来全球性金融波动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

第8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

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出台的背景

美国财政部6月底公布的《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拉开了改造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序幕。该计划并没有重返《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也没有像保尔森在08年公布的改革计划中对多个监管机构进行大规模整合与裁撤。而是主要侧重于对于现有监管体系的改良与完善,重新划定职能范围并实现对整个金融系统的集中监管与深化监管。

金融危机的爆发,是以美国两大房贷提供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被政府接管为标志。随后相关金融资产的大幅贬值,导致其持有人如投资银行、保险公司或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信用评级降低融资能力下降,资金链条出现问题从而导致金融市场流动性枯竭,次级房产贷款的危机逐渐转变为次级债务的危机。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的注资并没能及时有效阻止危机的蔓延,华尔街的金融巨头在这场金融风暴中损失惨重:雷曼兄弟破产;贝尔斯登和美林证券被收购;高盛和摩根斯坦利转变为银行控股公司;花旗接受美国政府紧急救助。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坐视雷曼兄弟公司破产却没有及时救助,使金融危机迅速扩散。两大汽车巨头通用和克莱斯勒濒临破产,则被视为金融危机向其他产业传导并对实体经济造成影响的标志性事件。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对美国及其他国家经济都造成严重冲击,导致美国陷入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

二、金融危机的原因分析

从金融危机的根源来看,在网络科技泡沫破灭和“911”恐怖袭击后美国为刺激经济而长期实行的低利率政策,是导致此次危机的政策原因;金融机构的过度创新和监管机构在现有监管体系下不能实施有效监管,是这次危机的制度方面原因。导致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可主要分为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的过度创新。次级抵押贷款经过金融机构的层层打包与处理,可以在信用评级机构得到与国债相同的最高评级,掩盖了次贷产品的高风险。每次对次贷创新产品的销售,都是金融机构在创造脱离实体经济的泡沫资产并将风险转嫁给其创新产品的购买者融机构作为逐利的经济单位,通过金融工具的创新来规避风险利润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金融机构与其他企业最大的不同是实少量自由资金进行高负债经营。在进行高风险投资时,如果投资收益则操作人员可以赚取高额佣金;但是在投资亏损的情况下。操作人员却不必承担与之相对应的巨额损失。制度设计上风险与收益的严重不对等,必定会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

二是金融监管体制难以适应金融自由化浪潮下的金融发展,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管。美国实行的是双层多头的金融监管模式,即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立多家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金融监管,在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就有8个,各州还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在1999年的《金融现代化法》实施后,金融融业混业经营的大格局下金融创新产品多样化,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使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正变得日益模糊,而多头监管模式对于跨越多个行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缺乏整体认识,无法实施有效监管,因此这对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下对不同金融产品的分类监模式形成巨大挑战。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计划的具体内容。

因此,堵塞金融监管的漏洞、强化金融监管和防止风险聚积导致新的系统性金融危机,必须完善监管制度。此次美国财政部公布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加强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成立全国性的银行监管机构——全国银行监理会,负责审查并监管在联邦政府注册的银行;成立专门的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由各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参与,作为多个监管机构在共同监管中的一种常效协调与合作机制,将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风险的金融机构统一纳入监管,监控并识别可能的系统性风险;赋予美联储的更多的权力,使美联储的监管对象从目前的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扩展到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提高监管标准,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及其他审慎标准的监管。

第二,建立全面的监管体系。确保金融体系能承受系统性危机和个别大型金融机构倒闭带来的冲击。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包括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并对信用评级机构实行更严格的监管,其中一个具体措施就是要求贷款证券化的发行人和创设人在该证券化产品中保留财务利益,从而对其过度的创新予以制衡;对所有柜台交易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全面监管,并集中清算;由美联储负责对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进行统一监管。

第三,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防止金融诈骗。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分担美联储现有的部分监管权限,在信用卡、储蓄、房贷等银行交易中保护消费者利益。金融保护局有权废除或取消金融机构单方面设立的不公正的服务条款,并有权对相关违规公司实施处罚,从而为各类对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建立公平稳定的竞争环境。

第四,为联邦政府提供应对金融危机的手段与工具,确保政府有足够的权力和工具防范并处置金融危机。政府应该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出现严重问题并倒闭之前及时介入,稳定金融秩序;同时也赋予美联储在获得财政部许可后向陷入困难的金融机构提供应急贷款的权力,在紧急情况下可迅速注入流动性。

第五,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加强善国际合作。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已经远远超越国界,一国监管机构难以有效独自实施监管,因此加强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合作并建立常态的信息交换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应该通过建立协调一致的国际监管标准和体系,对跨国金融机构和跨国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限制金融危机的跨国传播。

四、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计划的建议。

改革方案致力于消除监管真空,使对金融领域的监管从过去更多的微观领域上升为宏观领域,体现了集中监管和深化监管的改革思路。该计划对美国金融市场有重大意义,有助于重建美国金融体系在全球范围内的信赖基础。然而作为权衡经济利益与政治纷争的妥协产物,该计划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监管体系中的存在的问题,应该继续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是微观层面上,应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计划并没有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提出较大的变革建议,只要求对简单产品和复杂衍生品进行评级时予以区别对待,对金融衍生品的评级方法、产品类别和特征、违约风险等作出更加明确的说明;没有改变评级机构的激励机制,如果评级机构依然靠证券发行方和承销商的付费生存,就很难保证客观公正。因此,监管当局应对评级机构实施更多的管制,以解决潜在利益冲突和信息的过度保护等问题。而且,监管的手段应更加积极,包括定期检查与实时监督等。

第9篇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加入WTO以后,中国金融市场已在很大程度上与世界融合,面临的金融风险日益增强。如何在改革开放中加快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在发展壮大金融产业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一项关系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任务。首先介绍了金融风险的概念以及特点,然后分析了目前中国金融风险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最后,针对现存的一些问题,指出防范和化解中国金融风险的对策。

1.呆坏账水平高。2003年以来,中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比率不断下降,尽管如此,过多地强调这些指标只会促使金融机构通过扩大信贷投放稀释不良贷款或者收回有利的贷款,事实上不良贷款蕴涵的金融风险依然存在。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2月12日公布的2006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状况报告所公布的数据显示[1],中国国有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比率仍然偏高。

2.信贷投放过快。应该看到,当前,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仍然高涨。因为资本、经常账户的双顺差,大量外资通过各种渠道流入中国,央行不得不投放大量基础货币进行对冲[2]。从贷款的结构来看,投资的大部分流向许多大型工程和基本建设,中长期贷款比重仍较大。由于长期债券市场的缺乏,潜在的金融风险又集中于银行系统。而银行系统通过发放大量新贷款来稀释不良贷款率的盲目扩张行为也隐含着巨大的危机在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社会信用环境不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商业银行自身的内控机制欠缺和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过快的信贷投放可能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3.流动性问题。当前,长期的流动性问题,是中国金融系统面临的一个问题。中国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城乡居民的短期存款,而资金投放却主要是一些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政府债券、住房贷款等。这是一种不太合理的金融现象,从长期来看不利于中国金融系统的良性发展。

4.房地产带来的金融泡沫。在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面临着外资银行的竞争以及商业化经营的压力,各大银行都在争抢高回报、低风险的客户,而房地产信贷一向被看做优质客户,信贷风险较少,导致银行近年对房地产的贷款额大幅上升[5]。当前比较突出的房地产金融风险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真正自有资金往往不足30%,发展商“出地”、银行“出钱”的情况严重;二是一些分阶段连续开发的大型楼盘过度开发形成风险;三是银行对贷款的监控不力,信贷资金被挪用,从而形成风险;四是房贷、车贷等项目贷款条件放松,消费者违约现象增多,也增加了银行的风险。房地产二级市场不活跃,房产预售、未完工房屋交易预期价格水平上涨,收入预期不合理,都推动了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走高,促进了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积聚。这种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脱节,如果不加以控制,其后果将十分严重。

5.信用体制不健全。2002年,中国颁布了银行业新的《信息披露准则》,信息披露水平和行业透明度有了相应的提高,但中国商业银行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以来遗留的一些特性,导致了中国国有银行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存在有较大的差距,金融市场上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在短期内无法得到改观,尤其是涉及公司内部经营、个人收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比如,住房信贷和汽车信贷在前几年被认为是风险相对较小、收益较高的优质项目,但近期频频发生的违约现象正在改变这种观念。一些消费者购买多套住宅以至发生偿还危机。继2003年银行业公布车贷黑名单以后,2004年银行业又公布了房贷黑名单。这种事后惩罚往往难以弥补银行业的损失,客观上也加重了银行业的风险。

6.金融风险意识欠缺。从中国的金融发展史可以看到,中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破产倒闭的先例,我们没有巴林银行教训,没有日本兴业银行的遗憾,更没有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切肤之痛,于是社会各业中,对金融风险的危机意识很是淡漠,如为追求高息收入,高息集资,高息吸储的现象不断出现,甚至还存在着抵押房产,贷款炒股,置风险于不顾,盲目出资,这些都使金融风险的积存和滋生提供了养分。

1.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从制度上防范于未然。要从根本上消除金融危机的各种隐患,就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大金融体制创新力度,紧跟现代国际金融发展的步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系,健全现代金融制度[3]。这不仅关系到世纪之交中国金融能否安全、高效、稳健运行,而且关系到中国经济能否快速、健康、稳定发展。中国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相比不论是在资金、规模,还有金融创新方面都存在巨大差距。虽然,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位居世界500强之列,但是在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回报率方面远低于国际水平;中国证券和保险机构与外资机构相比差距更大。因此,第一,我们要培育真正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体制,形成与开放环境相适应的竞争能力。第二,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加快改革中国现代金融教育体制,下大力气加强现代金融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的培养。第三,逐步组建几个实力雄厚、经营多元化、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金融机构。

2.市场开放稳定有序,避免强烈冲击。中国还处于经济转轨阶段,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有效建立,诚信意识、内控机制、激励机制、创新能力还有待加强。因此,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要有目标、分阶段、审慎有序地进行,既要积极、稳妥,又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做到趋利避害[4]。要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避免对外开放过早过急,影响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尤其要注意防范国际短期资本的冲击。资本市场的放开尤其要谨慎,因为对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的限制,往往是国内金融体系较为脆弱的国家抵御国际投机资本攻击的最后一道防线,资本市场一旦放开,再要完全管住资本项目是相当困难的。

3.加强金融监管力度,保证金融市场稳定。随着中国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大量外资金融机构涌入中国,对中国金融监管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要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健全监管法规和制度。一方面,要加强对国内金融业的综合监管。第一,要加强对金融业的内部约束。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确立内部监控的检查评估机制、风险业务评价机制以及对内部违规行为的披露惩处机制,做到对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各级金融机构必须经过授权才能对相关业务进行处置,未经授权不能擅自越位。要实行分工控制制度,确保授权授信的科学有效性,建立对风险的局部分割控制。第二,进行金融业行业自律建设。要对所属成员定期进行检查,包括业务检查、财务检查和服务质量检查;要对成员经常性业务予以监督,包括对业务运作的监督指导,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违规行为的预防与处理。第三,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要完善金融立法,以规范各种金融业务的运作。央行及金融监管当局要强化金融执法的力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和市场退出的相关法规,建设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第四,建立风险预警和危机处理机制。要重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确保银行的清偿力;要提高呆账准备金比率,充实风险准备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建立国家专门的金融危机防范机构,统一权限,协调行动,以便在危机发生时高效率地解决问题;完善援救性措施,对遇到临时清偿困难的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5]。另一方面,中国要改变单向内调的管理策略,采取综合性、国际性的监管策略、政策和手段,与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一致,争取早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首先,监管政策的覆盖面应既包括国内金融业及国内金融业的国外分支机构,又要包括本国境内的外国金融机构;其次,监管的内容要适应金融全球化带来的新问题,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应成为中国监管当局关注的首要问题之一;最后,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手段应该比照国际标准,监管法规和各项会计、审计制度均应与国际接轨。

第10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体系;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6-0015-05

一、美国金融监管的体系分析

次贷危机的产生给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个新的难题,面对日益综合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如何建立健全一个新的金融监管框架。现代金融市场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次贷危机的产生与监管当局的监管不力有着必然的联系。危机之后的美国已经意识到这一原因,并且作为一个危机导向的国家,他们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方案,旨在适应新时期的金融市场。

(一)美国改革前的监管体系分析

美国拥有当今世界最发达的金融体系,也是当今世界上拥有最多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有政府设立也有民间设立的形式。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特点可以用六个字来概括:双轨、分业、多头。其中双轨指的是美国联邦和州都设有金融监管机构;分业则是指美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监管;所谓多头,是指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为数众多,具有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混合的特征。

美国的监管体系是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州政府的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以及各州设立的保险局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美国商品交易委员会负责对期货业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1.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RS)。美联储作为美国的中央银行,其首要任务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同时对会员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行使广泛的管理权力。该系统由四个机构组成,分别是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和联邦咨询委员会。其中联邦储备理事会是联邦储备系统的最高决策机构,专门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两个方面的职能。在日常事务中,联邦储备理事会把主要的精力和时间放在执行金融和管理职能上,因为同所有国家的监管总部一样,监督管理整个金融体系并保持其活力,既是货币政策得以顺利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又是考察货币政策效果的主要渠道。

2. 货币监理署(OCC)。它是根据1863年的《国民银行法》设立的,有很高的独立性,直接对国会负责。

3.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FDIC是根据美国《1933年银行法》设立的,具有存款保险和监管的双重职能,对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提供存款赔付、购买资产、资助兼并收购等援助。美联储的会员银行必须向FDIC 投保,非会员银行可自愿参加。

4.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该机构设立于1934年,主要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

5. 专项监管机构。美国全国信贷联社管理委员会(NCUA)和全国信用社保险基金(NCUSIF)负责对信用社的监管。联邦土地银行系统对12家联邦土地银行和专门发放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资金融通。

6. 非政府性质的监管机构。比如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它是美国最大的非政府的证券业自律监管机构,由美国证券商协会(NASD)与纽约证券交易所中有关会员监管、执行和仲裁的部门合并而成,主要负责证券交易商于柜台交易市场的行为,以及投资银行的运作,其核心目标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和市场诚信建设,通过高效监管,辅以技术服务,实现此目标。

7. 各州的金融监管机构。美国各州都设立有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在本州注册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机构与业务准入、业务检查等。

尽管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数量繁多,涉及领域也较多,但是从美国次贷危机来看,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还是存在了很多弊处,这种碎片式的多边金融监管机制在面对金融证券化现象日益增多的今天还是暴露出了其存在的种种缺陷。

第一,监管重复与监管疏漏。监管重复和疏漏必然是监管的最大缺陷,在金融业混业经营日益增多的今天,很多专业性的监管优势都无法发挥,因而制造了不少监管重复与监管疏漏,加之监管者为提高市场竞争力而推进的放松监管更加大了监管难度。例如,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蓄管理局和信用合作社管理局这五家监管机构同时监管从事存放贷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尽管监管标准不同,监管方式方法有差异,但是监管重复依旧是中间一个重要问题,这造成了多重监管标准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因而在各监管机构监管区域仍然相对隔离的情况之下,很难实现监管内容的无缝对接,监管疏漏也就在所难免。在次贷证券化结构中那些大量采用高杠杆倍率进行运作,冒险激进的对冲基金;采用表外操作,不计入发起人风险资本管理,却融通巨额货币市场资金购买大量次贷产品的结构性投资机构(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IV);另外各类衍生品交易者以及规模庞大的场外交易都是游离于监管体制之外或者未受到充分监管的,正是因为这些产品和交易等的存在,才共同酿成了此轮次贷危机。

第二,监管不力。面对金融混业化经营的加深,资本证券化的加大,银行业在监管协调方面加重了负担,同时跨行业的协调合作没有合适的渠道,各个监管机构的授权没有充分全面授权,因此实践中建立的许多协调、沟通机制都是非正式或无实质权力的,加上业内被监管对象背后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博弈、监管者行业保护目标与本部门利益的考虑以及各机构已有的监管规则对相互协作所需的复杂而冗长的程序要求,都阻碍了各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和合作进程,错过了预警、阻止和化解次贷产品风险的最佳时机。

监管不力除了表现在监管协调不力方面外,还表现在监管法定职权的局限性上。例如,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的负债杠杆率过高,很多银行业监管者早有注意,他们虽然清楚过高的负债杠杆率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潜在的交易风险,但因为监管职权受限他们只能无所作为。又如,对于像债务担保证券(CDO)、信用违约掉期(CDS)这类结构化的金融衍生品,当时并不是SEC的监管范畴,危机发生前曾有两位委员主张将其纳入监管,但囿于缺乏法律的明确授权,最终在时任FRS主席格林斯潘的反对下不了了之。结果,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被排除在监管范畴之外,从而使之成为此轮次贷危机中损失最大的部分。

第三,系统性风险监管缺失。银行出售贷款,并且将其证券化的过程中,它的作用早就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信用中心;与此同时,非银行机构通过购买贷款进行证券化,并深度参与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其市场规模和发展速度已大大超过银行市场,从而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但是,没有一个监管部门拥有全部信息和权威以监控上述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的监管缺失必然造成危机的蔓延。

(二)美国改进后的监管体系分析

首先,美联储在监管职责上被更多的授权。

一是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SOC),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以便及时有效的监测和控制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有权认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从而在资本金和流动性方面对这些机构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二是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为防止监管竞争,明确监管责任,法案将监管对象明确由三个部分特定机构负主要监管责任,其中一些大型银行、储蓄机构、银行持股公司等银行机构和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都由美联储负责监管,由此可以看出,美联储的监管权力大大加强。

美国颁布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案》,强化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形监管权。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货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论是怎样的原因造成的经济危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受到影响。这次危机后,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把目前分散于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手中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权,统一集中到新成立的CFPA,赋予其超越目前监管机构的权力。

银行控股公司如若控制非银行类的金融子公司必须先向美联储申请,美联储有权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直接检查并有权获得其有关信息。

三是美联储对于中间持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金融活动也进行监管。

四是拓展了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在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领域的职能。赋予FDIC对系统重要金融机构的“有序清算权”,将FDIC监管范围延伸到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并拥有后备检查和强制执行权以及应急性债务担保权。

另外美联储自身也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督。作为美国的央行,在这次危机之后美联储首当其冲的进行调整,美国国会下属政府问责局将对美联储进行监督和一次性审计,监督主要包括美联储向银行发放的紧急贷款、低息贷款以及为执行利率政策进行的公开市场交易等行为。

其次,本次危机最大的部分是由衍生品交易引起的,衍生品市场之前一直处于监管漏洞中,这次将其纳入监管视野,大部分衍生品须在交易所内通过第三方清算进行交易。另外,对银行开展衍生品交易进行了适度的限制。在自营交易方面,允许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但资金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将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多数金属掉期等风险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拆分到附属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以及金银掉期等业务。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主的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

分业监管的体制在一定时期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但伴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同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央行,理应在金融监管方面担任主导角色,但是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受到制约,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缺少必要的履职手段。《中国人民银行法》仅赋予人民银行建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因而难以适应动态地掌握金融体系整体风险状况的需要。

二是缺乏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数据信息,没有规定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责任,也没有规定被监管者不报送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金融监管和信息共享协调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央行很难及时地掌握重要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

其次,监管机构缺乏有效合作。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作为中国的四大监管机构,在实施分业监管的今天,虽各有分工、各有重点,但是相互之间还是存在着权责不清、配合不力的问题,造成部分监管工作冲突或是出现监管盲区,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整体的监管效率。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的建立虽然旨在为监管三方的合作协调提供一个统一的平台,但是这种机制只是分业监管体制之下加强沟通的制度安排,各机构间缺少深层次的合作探讨,并不能起到事前预警的作用,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交叉业务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协调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机构之间缺乏统一的合作,必然会造成监管真空的出现,在金融混业经营下的今天尤为不妥。

第三,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法制尚不完善。受到金融创新的推动,我国出现了许多创新性的金融机构,如金融控股公司等,对其监管在法律体系中尚不完善,而这也对混业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尚不明确,这必然会引发各监管机构的矛盾,造成金融监管缺失。

第四,监管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在金融业逐渐全球化的今天,金融监管水平对监管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毕竟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是金融监管工作依法高效开展的基础,是监管工作切实执行的根本保证。针对一些新生业务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及金融风险要求进行监督和控制,而目前对于大多数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来说,满足这些要求还需要不断的自我提升和学习。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金融危机并不是对美国金融产业及金融技术的整体否定,而仅仅是对其采取的宏观政策的一次反思。美国活跃的金融市场以及技术,还有其在危机过后对其金融监管进行的改革还是相对先进并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

(一)全球金融监管的趋势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正在发生着深刻变革。欧盟在2009年6月19日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英国在英格兰银行内部成立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管理。总体来说,国际上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与美国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国际组织强化了宏观审慎管理。G20伦敦峰会的报告中提出要大力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国际组织正在研究强化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和工具;2010年10月,G20报告,指出由一个监管者(例如中央银行)享有主要的宏观审慎管理权最合适;2011年1月,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报告,指出宏观审慎管理职责应由一个独立的中央机构或委员会承担,中央银行应当在其中充当重要角色,同时应赋予其明晰的职责和目标及其相匹配的权利。

第二,实行宏观统一的监管。国际机构都认识到,传统的针对特定机构的微观监管无法满足对规模庞大且高度关联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的监管要求。为顺应混业经营的潮流,各主要发达国家纷纷调整金融监管体制,将监管统一化。例如,巴塞尔委员会在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修订中,强调要对整体金融稳定而非单个银行的监管。美国和欧盟在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都明确提出将分散监管改为统一集中监管,提高了对混业金融集团的监管强度,实现金融监管的规模经济。

第三,提高监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通过提高对银行监管资本的最低要求,同时增加对银行杠杆率的限制,并强调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比例,以增强金融机构对冲损失、防范风险的能力;欧盟也对银行资本要求和会计程序进行重新修正;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也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提出更高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要求。

第四,扩大监管覆盖面,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工具和市场纳入监管范围,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例如,为修正对对冲基金、金融衍生品监管的不足,美国要求达到特定规模的对冲基金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欧盟委员会认为,今后需要强化对银行的风险控制,约束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为,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的监管。

(二)美国经验教训给中国的几点启示

第一,采取措施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的职能。健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的建设。建议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人民银行履行监测、评估和预警系统性金融风险所必须的检查监督和信息获取的权利。提高金融信息共享水平和统计的透明度。

第二,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美国在这次危机后加大了对美联储的授权,对此,我国可考虑强化中央银行在防范系统性风险中的作用,这也是世界各国本次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实现中央银行统筹金融监管工作的目标,可以考虑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制定相应的金融监管协调法规,由中央银行负责金融监管工作的统筹和相关信息的沟通整理,协调跨部门事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分析例会制度,分析研究判断经济形势,提出政策建议,防范系统性风险。

第三,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当前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情况越来越显著,综合化经营的金融集团(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纷纷成立,已经造成了混业经营的既定事实。在危机面前,这些综合经营的集团比专业性的金融机构面临着更为严峻的系统性风险。单个金融机构为控制风险或提高流动性而出售资产有可能是审慎的,即符合微观审慎监管的要求,但多数金融机构这样做,足够数量的小型企业集中犯同样的错误,则会导致资产价格集中下跌,使风险以系统性风险的形式爆发出来。因此,在现有模式下,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监管部门要着重加强宏观审慎意识,建立本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从整体上把对本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监测贯穿于日常的监管之中,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和蔓延。

第四,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对于中央银行来讲,要考虑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制度框架,更要关注系统性金融风险,否则容易引发危机,因而应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政府或金融主管部门为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机构的稳定而设置机构,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强制或自愿按一定比例将所吸收存款的一部分交给该机构作为保险金,当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危机时,由该机构代其兑付的一种制度。在该制度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应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另外国际经验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越好,资本市场就越发达,抵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就越大。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已成立一家联邦金融监管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同时还有民间监管机构(如FINRA)针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SIPC),它从建立至今已有32年,其运作经验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起我们中国特色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就等同于证券公司提前为投资者买保险,可以做到有效的分散风险。比起国家救助,这种市场手段既避免了国家救助的道德风险,又更加有效。在中国,我们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会员制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者保护公司的模式,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并监管,在运作过程中也可添入市场化的因素,并由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加入成为会员。通过该制度,证券市场真正起到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持投资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补充自律监管体系的作用。

除了证券公司的消费者保护,银行还未建立自成体系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该切实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这样在危机发生时就不会发生挤兑潮这类事件。另外,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推广,金融监管更应当注重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信息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第五,避免“大而不倒”造成的道德风险问题。中国大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银行的大而不倒的问题,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风险都由国家承担,这对银行本身参与市场经济是不利的。银行参与市场,购买投资产品,对外贷款等等行为,都需要自担风险,只有这样这个市场才能不断的发展创新。考虑到我国金融机构中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和基金等公司在规模上的巨大差异,我们一方面要鼓励这类对国计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金融公司进一步实施业务扩张、兼并收购;另一方面应该开始考虑限制甚至分拆这些金融巨无霸、降低单个公司对整体经济的影响,规避其滋生道德风险的土壤,同时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非银行全融的进一步发展,实现资本市场对银行系统风险的分散。

第六,平衡好衍生品监管与金融创新。金融业要发展就需要有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出现,所以我们应当鼓励创新,切不能因噎拒食。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市场迫切需要加快发展速度,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而这些都离不开金融创新。鉴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所以我国的金融创新经常会推出一些海外已发展成熟的金融产品,在国内推出这类产品,本质上已不能算创新。因此在对这类衍生产品的监管上,重要的是借鉴海外成功的监管经验,继而构建一套与国情相匹配的监管制度,避免因过度担心这类金融产品对市场的冲击,而放弃金融创新。

参考文献:

[1]吴晓灵,《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看“大而不倒”问题的处置》,《中国金融》2010.16。

[2]张霄岭,《美国三十年金融动荡冷思考》,《中国金融》2010.13。

[3]安德鲁・贝利,《危机后的英语金融监管改革》,《中国金融》2010.18。

[4]郭东,《金融危机后美国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变化》,《中国金融》2010.18。

[5]安起雷,《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问题的改革研究》,《时代金融》2010.06。

[6]廖岷,《从美国和全球金融危机比较中美金融监管》,《国际经济评论》,2008.11.12。

第11篇

国际金融风暴并没有对我国金融机构带来太大冲击,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作为金融危机“绝缘体”,这是因为我国独具特色的金融体系。然而,近来银行间的利率危机,持续的股市和地产泡沫逐渐膨胀,使得我国的金融体系面临严重的危机,我们不得不思考该如何直面经济和金融的转型挑战,防范中国式金融危机的爆发,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关键词】

中国式;金融体系;金融危机;经济安全;思考

1 我国金融体系简介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相分离,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且形成了严格分工,相互协作的格局。我国的金融体系主要包括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和监管体系三个方面。

金融组织体系主要包括了银行、证券、保险、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等。我国银行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性质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有外资金融机构,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外资逐渐加大了对我国金融机构的投资,使得我国金融的发展有着很好的机遇,同时也挑战重重。

金融市场体系包括了资本、货币、黄金和外汇市场等。一般有根据其上市交易工具的期限把金融市场体系只分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货币市场是融通短期资金的市场,包括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等;资本市场是融通长期资金的市场,包括中长期银行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

金融调控和监管是指对我国金融机构运行进行的宏观调控和具体监管。以中央银行为核心进行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负责具体货币政策的实施,保持整体的市场稳定,还有保监会、证监会等它们具体负责保险和证券市场的监管。

2 我国金融体系的特点

国际金融风暴并没有对我国金融机构带来太大冲击,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作为金融危机“绝缘体”,这是因为我国独具特色的金融体系。

2.1 政府高度控制金融市场

我国的金融体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大的不同,虽然说任何国家都对金融资本市场具有调控的因素,但是在中国这种因素比重非常之大。在中国,政府高度控制金融市场,像央行既可以运用行政手段,同时还可从经济手段上对金融进行监管,也就是说我国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紧密相连的。国际性的金融危机并没有席卷中国,就是因为中国政府严格控制利率、汇率等金融变量因素,严格管制资金流动,特别是跨境流动,人为地形成了一堵防护墙。

中国独具特色的金融监管体系也要一分为二。不同于美国等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完全的市场化运作,政府的高度控制资本流向,可以规避大规模的经济危机,防止经济出现巨大的破坏;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此庞大的资金流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先知在一边,导致资源的大量浪费和充分利用也是十分消极的。我国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紧密相连的,这二者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果说不进行结构性的调整,那么将会爆发中国式的金融危机,它的影响也是不可小觑的。

2.2 银行主导作用非常大

我国的投资和消费观念和西方发达国家非常不同,西方发达国家注重消费和投资,而我国大部分民众热衷积累和储蓄,在我国银行主导作用非常大。

在我国十分注重资金的储蓄,不看重风险性投资,居民的储蓄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形式进行再投资。股票和证券市场对我国经济整体上影响较小,银行贷款时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机制。这就造成了早期银行吃利差现象及其严重,在如今市场化的社会中,银行也面临巨大的发展危机。

从金融发展理论看,银行主导和市场主导并无优劣之分,关键是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发展非常落后,自改革开放以来,才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一股强劲的东风,针对这样的现实,在储蓄资金非常少的情况下,市场金融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主导非常必要;但是,在21世纪我国经济增长普遍加速的情况下,市场金融体系发展的也十分健全,人民有能力而且有资本去应对市场风险,这时就需要传统的银行储蓄,应该追求适当风险性的投资,使得资金得到有效的保值增值。

近来银行间的利率危机,持续的股市和地产泡沫逐渐膨胀,使得我国的金融体系面临严重的危机。我国经济发展势头正猛,经济总量逐年增长,但是隐性危机也在逐年凸显;储蓄长年增加,贷款不如从前,连年顺差使得资本的滞留;市场化背景下,投资过于单一,结构不合理使得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思考该如何直面经济和金融的转型挑战,防范中国式金融危机的爆发,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3 面对中国式金融危机的有效对策

目前,正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近五年,我国的GDP、贸易都是在高度增长。我国经济的发展热钱涌入过多,并不是之前其他金融危机的缺钱,我国现在发展就是不缺钱。那么有人会说中国如今发展的这么好,哪里有什么危机?我们会发现,我国发展过快,钱太多,但是其中隐形危机很大;银行资本顺差;投资结构不合理等等,这都不是简单金融体系内部的问题,而是中国经济结构深层次矛盾的体现,需要进行一系列相应的体系改革和创新。

1)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维护宏观经济稳定。党的明确指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我国的监管体系可以充分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市场监督体系,并依据自身实际,从体制上解决现有监管理念和结构上的矛盾,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稳定宏观经济发展。

2)打破传统金融机构的限制,有效发展互联网金融。现代社会是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社会,如今传统商业银行的利率危机也正是说明,我们必须进行改革,接受新的挑战力量。互联网金融重新搭建了一个快速、高效、低成本、高信息化的基础平台,从而塑造了一个全新的金融运行结构。

【参考文献】

[1]赵玉梅.中国金融体系脆弱性问题思考[J]现代商业,2012(02)

第12篇

摘 要 由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金融市场后,全世界再次聚焦于金融监管问题上。全球各国政府都致力于营造更加稳固可靠的金融环境,而美国政府更是在反思的同时加快了金融监管政策改革的步伐,很可能引领全世界范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此,我国可以从此次金融危机中发现自身金融监管体制的优势与不足,从而建设发展适合我国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金融监管政策。

关键词 金融监管 现状 分析 发展目标

一、美国金融危机发展过程

1.流动性危机

2007年2月到2008年5月期间,美国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出现支付危机。这源于2004年,美联储开始加息以防止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而由于在美国的次贷合同中规定,通常在合同的第二年或第三年后进行利率重置,由固定利率转变为浮动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因此,这一加息举措无疑加剧了处于利率重置期的次贷借款人的还款压力。而从2006年开始美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下行趋势,次贷借款人难以通过转按揭或转卖房屋等手段减轻还款压力,于是次贷市场上开始出现第一波大范围违约。同时,金融市场中以次级按揭贷款为基础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出现了严重贬值①。此时,大规模的、同时的、恐慌性的资产抛售导致了金融市场流动性急剧凝固,银行出现大量坏账。

2.信用危机

从而,2008年6月起, 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出现全面危机。美国资本市场中的垃圾债券、资产抵押债券包括信用卡、汽车贷款、学生贷款、按揭抵押债券等债务工具将出现信用违约的连环危机。而正是“证券化”(只要某项非流动性资产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那么该非流动性资产的所有者就能够以未来现金流为基础,将该资产打包成某种形式的债券,通过向资本市场出售债券而收回流动性资金)――20世纪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导致了接下去的信用违约危机,这是一场无法避免的金融灾难。

3.全球金融危机

在大规模信用违约危机的剧烈震荡之下, 美国利率及美元在外汇市场上出现双重危机。全球投资者对偿付能力的担忧急剧增加导致世界范围内对美国金融产品的恐慌性抛售和美元的失控性暴跌, 由于美元在全球贸易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重要地位,美元的危机直接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②。由于全球性信用危机,投资者出于对美国经济可能出现衰退的判断,以及对次贷产品的不信任,减持次贷相关产品,进一步引起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各国投资者亏损,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从而造成了包括花旗、瑞银等大型投资者的巨额损失。

二、美国金融监管的教训

1.金融监管落后于金融创新

在“最好的监管就是最少的监管”的格林斯潘年代,美国根深蒂固的自由放任思想使金融自由化成为金融政策的主导,从而银行规模的扩大,金融产品创新的步伐加快。但当金融机构进入一个新市场开拓业务时,并且没有产生足够的风险管理程序来控制风险,而全球性的激烈竞争进一步刺激银行冒更大的风险。并且,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滞后于金融机构,市场参与者的预期快于监管者的政策干预,因而监管达不到预期效果。

2.银行激励机制的监管不足

在面临金融危机的今天,被批评最多的就是银行的激励机制和分红政策,人们认为是银行家的贪婪和不适当的激励机制间接导致了这次金融危机,原因在于美国金融业界主流普遍相信市场的力量,认为市场的力量可以奖优罚劣,使得金融机构实现自我调节和均衡发展。从上世纪80 年代开始,美国金融机构注重把股东的利益同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认为给予聪明员工物质上的激励即可使金融机构高效运转有效的规避风险③。但事与愿违的是,这种激励政策市人们过于注重自身短期的财务利益,从而倾向于牺牲金融机构长期的发展目标,最后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的崩溃。

3.分业监管难以驾驭混业经营

此前,美国金融监管模式采取的是“伞形监管+ 功能监管”,即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但无论国家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而在这次次贷危机的发生过程中可以看出,从次级贷款、和其他产品混合到信用评级、打包销售,在这样一个长的链条上,由于分别隶属于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在风险蔓延过程中,却没有一家监管机构负责,原来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变为一种劣势。同时,由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最佳的监管时机往往因为会议和等待批准而稍纵即逝。现有分散的监管架构与各类金融市场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不适应,以及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又没有法规明确授权,监管者被进一步束缚,不能发挥金融监管的最大效用。

三、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缺陷

虽然中国金融监管已经取得很大进展,与美国金融监管相比也具有自己的优势,能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但尽管美国金融监管存在以上或更多的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金融监管的手段、经验和方法,与美国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中国金融业的监管能力和有效性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1.监管部门人才缺失

美国金融监管部门聚集了众多来自金融市场的人才,具有一批从事美国资本市场和金融模型技术研究的专业人才,这一要素保证了美国金融监管部门比较容易地了解日新月异的金融业务和创新活动,能够比较顺利地推行新的风险监管技术和标准应对市场变化,基本坚持以市场原则从长计议来设计机制和方案。相比之下,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的人才相对缺乏,特别是了解现代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和金融创新技术的人才就更为匮乏。

2.缺乏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在这次金融危机的处理过程中,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美国金融市场上拥有大量及时重要的信息,这些市场信息的特点是容易获得、比较准确。得益于美国金融市场相对完整有效的信息系统,使得监管当局和货币当局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事态的严重性和市场的反应程度,从而立即决定政策出台的力度和时机。然而,我国没有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经常出现信息的重复提取或无法成功传达的问题④。同时,现代信息技术没有广泛的应用到商业银行的信息系统中去,不能进行较高层次的分析和处理工作,不能形成银行系统内部的资源共享。此外,我国对会计,审计机构工作真实性的监管也就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持,致使监管信息系统的不连贯。

3.法律制度不健全

由于美国拥有严格的法制和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决策的高透明度,确保了在处理金融机构倒闭的过程中,市场上的投资者没有出现过度的恐慌。相比而言,中国在金融市场法律基础的建设上仍有不少漏洞:金融立法原则与国际惯例相悖,配套法规上不完备,市场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往往导致金融消费者的从众的过度反应和恐慌行为,使得金融风险的防范监管工作更加困难。

四、美国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监管改革方案

2009 年6 月17 日, 美国政府题为“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的金融改革方案,并于7 月22 日向国会递交“2009 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议案,对前者进行补充和完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改革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建立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和加强国际合作。其核心思路是将金融监管的权利收缩到少数几个机构手里,尤其是美联储将成为具有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管权力的唯一机构,这有利于美国政府更加及时地发现金融市场上的异动,从而更加及时地防范与应对潜在危机。无论是创建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以甄别系统性风险,还是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管理以及风险拨备管理,都有助于美国政府更好地管理系统性风险,从而营造稳健发展的金融市场。

五、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我国的启示

面对金融创新日新月异, 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时代, 高杠杆盈利模式的彻底颠覆及回归进一步证明了完善现代金融市场中监管体制和机制的重要性。美国政府的金融改革方案对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发展目标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一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及协调合作,避免金融监管真空。二是完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有效性。三是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四是加强国家之间在金融领域的合作,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来防范金融风险。

1.坚持市场自律与政府干预的平衡

今天的全球金融危机再次证明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代美国金融家们所拥戴的“最少监管”的思想和主张,确实存在着索罗斯所指出的极端市场原教主义的缺陷。完全自由的市场是存在缺陷的,以贪婪为基础的市场运作,特别是复杂的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创新,导致了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最终不得不由政府出面来救市。但我们仍不能仅仅依赖于市场或是政府,两者的有机结合才是维持稳健发展的正确导向。政府应在市场失灵的部分进行干预,弥补自由市场的不足。因此要继续坚持监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把监管的着力点放在培育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市场监督约束机制上,将风险监管与市场纪律有机地结合起来⑤。

2.监管体系应对市场变化的及时更新

面对飞速发展的金融市场,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金融监管当局要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大力培育市场化的金融中介,提升金融市场关于风险和商业信用的信息供给的数量和质量。这是中国做好金融监管、加强风险管理、支持金融产业创新和减少一切不必要行政干预的最需要的市场基础条件,而这尤其是当前中国不断增长和发展的金融市场上最为缺乏的,也是中国不断推进金融体系发展,提高市场竞争中的最大软肋。因此,构建完整有效的金融市场信息系统以应对市场中及时更新的变化是提高中国金融市场效率的关键所在。

3.利用金融监管法制化理念加强监管力度

我国应完善金融市场的法律系统,弥补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立法滞后行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现有的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提高监管主题的权威性,加强监管力度。同时,进一步明确对金融违规违法行为的界定,严格明确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根本上抑制金融犯罪活动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