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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新格局

时间:2023-06-12 14:45: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新格局,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监管新格局

第1篇

以多边协调为基础,

搭建新的全球治理平台

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和新兴经济体的壮大已成不可阻挡之势,全球金融的发展将不再只掌握在少数发达国家手中。为适应这一局面,世界各国应以多边协调为基础共商全球金融大局、共同作出稳定全球金融格局的决策,并在监督机制下具体实施。为使多边协调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可考虑建立起主要国家间的协商机制,搭建新的全球治理平台。

在这次金融危机中逐步发挥重要作用的G20集团,是未来多边协调的一种现实选择。由于该集团代表了全球85%的GDP、80%的贸易和2/3的人口,代表性远高于G7,而工作效率又远高于一些国际组织,因此决议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较强。为使G20在全球多边治理结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应考虑未来在该组织中设立常设机构,使其制度化,确保各国能在具体问题上充分沟通、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上达成一致,维护全球金融秩序。

应针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现有国际金融组织实施改革,推进其内部决策机制向更加平等、对称的方向发展,以反映各国经济实力新的变化。

搭建跨国金融监管的沟通平台也是全球多边协调合作的重要方面,需在各国之间以及具体负责金融监管的各个国际组织,如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机构之间搭建平台,统一监管理念,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推动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发展

金融危机后,以美元为主的单极国际货币体系的弊端暴露无遗。由于美元可以不受任何约束或实物支持来实现增发,全球范围内出现了流动性过剩、虚拟经济过度膨胀,这成为爆发危机的深层原因。为防止美元超发引起的全球流动性问题,需要改变国际货币体系中美元独大的局面,推进国际货币体系的多元化进程。由于美元主导的国际货币格局不能适应新的全球经济发展形势,欧盟倡议对当前秩序进行“全球范围内大洗牌”,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在未来十至二十年,推动全球经济金融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是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国际储备货币体系,形成美元、欧元、英镑、日元、人民币以及特别提款权等多种货币相互制衡的国际货币格局,实现多极平衡。

完善国际金融监管

未来十至二十年,全球金融监管将从理念到规则,从工具到方式,从机构设置到监管模式,设立更加理性的金融监管框架。未来金融监管者将在“市场”与“监管”之间努力寻求动态平衡的路径,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更多的金融产品将纳入监管范围,特别是多年来完全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的衍生金融产品将受到监管;更多的金融机构将接受严格监管,特别是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大量对冲基金、财富基金和信用评级机构等将被纳入监管范围。

构建金融危机预警体系

为实现未来十至二十年全球金融稳定,防范可能出现的国别性、区域性甚至全球性金融危机,各国需加强协调与行动,构建早期危机预警系统,尽早甄别金融风险,提高全球金融风险预警的有效性,使决策者可以实施相应的危机应急计划。

一是多边金融机构将与各国一道进一步加强跨境危机预警合作。包括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对国际资本的投机行为进行提前预警,保证国际资本自由有序流动;制定跨境金融危机预警合作的原则、组建关键的数据库、金融监管当局签订协同行动意见书等。

二是协作开发早期危机预警体系,鉴别隐患新来源。未来G20的金融稳定委员会与各国、区域性组织一道协作开发早期危机预警体系,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应用定量分析侧重分析跨行业、跨市场、跨国家传播的金融风险,在确认隐患之后,量化最终形成危机的可能性,评估其带来的实际影响。

中国对形成国际金融

新秩序的影响更大

中国作为国际金融领域的重要参与者和决策者,应在加快国内金融产业发展、积极参与多边金融机构治理的过程中,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新秩序。

第一,加快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建立适合自身经济发展需要的国际金融中心,这是融入国际金融新秩序的重要一环。具体而言,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推进金融子市场之间的连通互动,推进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多品种、多渠道的金融市场发展。二是要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支付清算体系的建设,为境内外投资者的金融投资提供支付清算通道。

第2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明确了国际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持续监管、市场纪律。不管其具体计量风险因素的内容和标准如何变化,三大监管支柱基本统一。其含义与内容是:

(一)资本充足率

它是以银行资本为核心,以规范统一的方法,对银行经营及资产面临的风险持续进行识别、计量、分析、判断,以确认银行资产损失及拨备率状况、资本净额及充足率情况,进而对银行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提出保持性、完善性、治理性、整顿性、处置性措施,以确保银行经营的拨备充足、资本达标,始终是一家运行稳健、治理健全的好银行。

(二)持续监管

它是指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运行和市场退出的事项、活动及行为的全过程持续监管。围绕这三个过程,通常是准入事项的审查和审批,业务运行的现场检查和借助统计信息的持续非现场监管,重大变更事项的审查与机构和业务的重组甚至市场退出。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是银行业机构的资本、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与技术、章程与管理办法、营业场所等。业务运行监管是针对银行机构的业务活动及规范、风险程度等相关的检查与分析和治理,这是影响甚至决定监管组织体制、工作方式的关键。重大事项变更与市场退出监管与业务运行或者风险处置密切相关,是持续监管过程中治理性或整顿性措施的具体体现。

(三)市场纪律

也有人称之为市场约束,还有人称之为信息披露。就是通过持续有效监管,严格依据资本充足率的计量方法,对银行的决策、经营、管理和经营效果作出风险综合评价与分类,并将结果披露。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让银行的客户和其他金融消费者清楚与他交往的银行的本质与情况,据此判断和选择后续银行服务。目的在于让好的银行做大、做强,具有持续发展的市场客户基础,让差的或不好的银行面对市场压力,自觉改善管理,提高竞争力,由市场竞争力淘汰坏的银行。

二、从国际银行监管发展到三大支柱监管的简况

(一)针对具体业务活动而开展的业务行为监管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逐步新兴的银行,特别是社会主义阵营的中央银行,基本上是在国家所有制下集中统一办理具体存、贷、汇、兑业务的机构,其上级对下级基于具体业务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构成了自上而下的监督管理内容。通过对具体业务行为的监管,确保操作规范、政令统一、风险最小,实现银行的经营安全。这种针对具体行为的监管,来自于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内部,也是银行为实自身持续安全经营,通过保障操作规范来实现。这种方式,至今依然在一家银行的内部适用,这种针对具体业务行为的监管,本质上是一种自我监管的持续。中央银行如此,银行业监管部门如此,银行业经营机构也如此。

(二)针对银行业经营活动的规则监管

中央银行或银行业监管部门功能从商业银行中分离后,特别是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和业务创新后,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不可能深入渗透到商业银行内部的具体业务活动。银行外部监管也没有必要主要针对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操作提出具体操作的制度要求。在商业银行追求赢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目标后,其内部也有确保操作规范的制度安排和监督机制,外部监管主要应维护市场秩序、竞争行为和行业安全及银行服务需求者的权益。确定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在规则下的充分竞争,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避免单个银行的业务风险传导,防范高风险业务品种出笼,适时服务于宏观调控等成为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职责。中央银行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则监管,成为了多家银行开放与竞争经营格局下的必然。

(三)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探索与实践的资本监管

对银行实施资本监管,是银行业跨国开放、综合经营、出现多币种、多种类资产的必然。上个世纪70年代西方主要国家的银行经历了开放与综合化经营,一家跨国银行同时面临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等。一个国家的规则、一个币种的风险、多种资产的不同价值与价格、不同国家的规则与法律、不同背景的银行经营管理、不同经济体的银行业务机会等,均对银行经营和银行业监管造成巨大挑战,单个国家或地区对银行业继续采取封闭的规则监管,明显不合银行开放、多元、综合经营的时宜,探索新的资本监管在美国率先登台。抽象出资产内在价值、采取综合方法计量不同资产及其风险程度、预测资产价值与损失拨备、确定资本充足率,据此对银行经营行为自律、有效监管他律,及时披露银行分类信息,成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的普遍做法,并逐步形成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2006年我国金融全面对外开放后,对银行业探索和推进资本监管,由此逐步按照国际规则监管银行及至整个金融,这已经毋庸置疑。资本监管既是自律标准,也是监管标准,更是全世界的中介评价标准。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金融监管格局

构建和谐金融,必须构建和谐金融业与和谐金融监管。构建我国和谐金融是金融改革与开放的必然,也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主义金融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改革开放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内外金融关系、协调各种金融矛盾的结果。通过分析和掌握全球经济与金融运行规律,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既要能够促进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又要能够发挥有效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处置金融风险,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根本的社会制度。为此,需要推进我国银行业监管内容、方式、体制的创新。

(一)创造条件推进以风险为本的监管、修正行为与操作监管

个人的金融业务操作及其风险防范与监管,主要依靠教育培训和道德约束。不具备金融上岗、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当前金融人力资源条件下不能够仓促上岗,不懂得金融操作的人员、不能够控制操作风险的金融从业人员,本身不能够上岗。前者依靠专业培训,后者依靠个人道德与纪律约束。在金融开放与改革现状下,从业人员个人行为监管和操作风险,主要依靠道德和纪律。这方面的监管不应是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而应是金融企业自身的内部管理范围。作为金融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管与操作风险,需要监管当局的制度规定和监管纪律来维护,但也需要出资人的持续监督与权力约束。特别在金融监管出现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操作,对于潜在风险主要采取计量分析判断之后,尤其需要将风险的防范与计量重点放在员工个人以外的其他不可抗拒因素上。实际上,国际上基本没有将个人道德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范畴,我国也逐步修正这方面的习惯监管做法,改善监管的方式,调整监管重心,终止不适当监管做法,确保金融从业人员道德的纯洁性、业务的专业性、操作的严谨性、从业的审慎性,共同把防范和化解风险

的精力集中在非人为的外部因素,并逐步与国际接轨。最终促成金融从业人员坚持审慎经营、从资本监管为主发展到风险为本监管,实现金融经营与金融监管的和谐,促使金融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二)积极推进资本监管。探索风险监管,扬弃规则监管

当前,我国必须遵循国际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以资本监管为重点,以此引入国际银行的风险计量、识别、分析、判断和确认的标准、流程、方法,银行自律,监管持续,分别治理,保障安全。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创新风险为本的监管体系和方法,适应全球化经济与金融体制下的金融审慎监管和持续发展。对于暂时还适用且利于我国社会和谐的银行规则监管,需要进一步扬弃。发扬中央及宏观政策的导向性、指导性作用,服务于改革开放大局,服务于科学发展大局。放弃片面的、个人自主自为的、适合宏观与大局的小规则,避免将小规则凌驾于大规则之上,并以此为监管规则。

(三)创造条件,整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功能。探索金融综合监管,以适应国际、国内新的需求

整合了中央4个金融监管与服务机构的功能后,充分发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和审慎经营,自求发展,自我约束,自主创新,自担风险,构建和谐金融新格局。在全国金融格局有新的变化后,地方各级对于金融服务与监管的主要事务压力减轻,因责任明确,其新兴的专门组织机构需求必然下降,并能够充分尊重和运用全国统一金融服务与监管体制,推进经济发展。金融对外开放与监管合作自然理顺,责任与权利矛盾也随之清晰。

(四)银行业的综合、开放经营,当前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合作

我国金融出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也只是适应于特殊国情的特定阶段的权益策略,也是在统一监管体制下改革的产物。实践证明,这种改革模式正初步完成其使命,在金融出现集团化、综合化、跨国经营之后,现有的银行业监管、证券业监管、保险业监管体制,已经不适应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要求,已经在中央和地方的层面,出现了加强金融监管与协作的部门和功能需求,同时也影响着现有监管体制的运行。在新的监管体制没有确立以前,需要加强国内银行服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的合作,防范金融开放中的创新风险和综合化、集团化经营风险,确保金融运行和谐。

第3篇

银监会的设立是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银监会的设立将会对中国银行的管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新成立的银监会将有其相应的监管重点和对策。

一、“银监会”的设立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银监会的成立将促进央行的独立决策和银行业监管的进一步专业化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从现实来看,央行担任的双重角色(既是货币政策制定者,又是银行业监管者)的预期目标有可能发生冲突,央行有可能在调整利率和制定货币政策时,站在银行业监管者的角度去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现在国有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导致资金流动不畅、金融运行与实体经济运行脱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有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其在央行内部强大的政策影响力对某些改革的进行施加影响,这一点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上最为明显。这样既影响了央行的监管能力,又制约了央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发挥。

目前,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四种模式:第一,欧洲中央银行成立后,欧元区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将银行监管职能从央行中剥离出来。第二,英国、日本、瑞典、丹麦、澳大利亚将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等职能统一集中在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第三,美国由美联储作为伞式监管者,负责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则分别由其他监管部门分别监管。第四,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仍由中央银行统一负责。但从总的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金融监管采用了与央行货币政策职能相分离的模式。从这种意义上讲,我国成立单独的银行监管机构,符合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和国际上银行监管发展的总趋势是一致的。

根据国际经验,银行业监管的分立与中央银行的独立往往同步进行。银监会设立后,由于目标单一,银监会将着重控制系统风险,进行更专业化的一体化监管,逐步由法规监管向市场监管过渡,有利于减少利益冲突、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增强银行业务的透明度、提高银行监管绩效、防范金融风险,并逐步由法规监管向市场监管过渡。而且,由于银监会独立承担银行业监管的职责,不可能通过货币发行来掩饰监管责任,只能依靠自身监管水平的提高,因而,从长期而言,银监会的设立将有助于真正维护金融安全。

另一方面,国际经验表明,加强央行的独立性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是中央银行制度发展的客观趋势。例如,在美国,美联储只向国会负责,政府无权干涉,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美国货币监理署则专事银行监管,也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因此,银行监管职能的剥离,意味着我国在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央行将专注于货币政策职能,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的利益,开阔视野,更多地着眼产业部门和实体经济,从而有助于制定正确的货币政策,创造一个稳定的货币环境,保持宏观经济运行的长期稳定。

此外,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离以后,中央银行为了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仍然拥有对商业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在中央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必要的“检查权’,这种权力来源于中央银行与其交易对象金融机构之间的商业合同。中央银行只根据场内外检查和实地调研得到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宏观的货币政策走向,而不对具体的金融机构承担微观的监管责任。这样做,有利于中央银行把握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风险。

2.银监会的成立,有利于提高货币决策和银行监管的透明度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面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wto遵循的一个重要规则就是透明度原则,首先就是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的透明度。所谓透明度,是指“在通俗易懂、容易获取和及时的基础上,让公众了解政策目标以及政策的法律,机构和经济框架,政策的制定及其原理,与货币和金融政策有关的数据和信息,以及机构的责任范围。”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提高货币和金融政策的透明度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金融制度建设的重点。这不仅是为了实现中央银行履行问责义务的目的,而且是为了避免公众对中央银行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产生误解或不当解释,同时也是为了获得公众对中央银行的货币和金融政策的支持。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中国的货币政策决策机制透明度较低,难以适应加入wto的要求。

3.银监会的成立有助于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业将面临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使国内金融市场形成新的经营格局——国内金融界的分业经营和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并存。但是,目前外资银行的经营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如多存少贷、转移利润,违规经营、使用非价格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等等。因此,这一格局在给我国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更多的是带来了挑战,尤其是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大挑战。

从目前来看,虽然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投资范围、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对关联企业的贷款比例、流动性比例和各项准备金的情况都作了规定。但是,对外资银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仍较为原则和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和方法还停留在传统的“经验式”的管理阶段,基本上以行政管理为主,在监管内容和监管手段上仍处于合规性监管阶段,主要是事后合规性检查,缺乏预防性的事前和事中检查,风险监管处于起步阶段,出现了重审批服务,轻监督管理的现象。例如,监管方式还停留在对会计报表的审核上,但一些外资银行上报的报表却不能完全反映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而且偏重定性分析,缺乏一个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参照系。对国际上通用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监管方法,我国还没有加以引进和运用,导致监管水平低,无力制约外资银行的违规操作。

银监会设立后,将努力实现对外资银行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的协调统一。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银行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前的监管者认为只要制定好市场游戏规划,并确保市场参与者遵照执行,就能实现监管目标。因此,监管当局过去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但是,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这种方法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银监会将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题,改进和提高现场检查的效能,同时充分借助社会审计力量,对有问题的外资银行进行重点监管。在完善非现场监督体系方面,将谨慎原则和弹性原则结合起来,合规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结合起来,设置监管指导线和最低比率,包括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大额风险、外汇风险等。并且在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加强风险监管。

二、银行业监管对策

1.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金融法规,并与国际接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依法监管无论用何种形式监管,都必须有监管的依据,也就是各种法律、法规,而中国目前显然多种金融法规缺位。在这种情况下银监会工作的开展将受到许多限制。首要的问题还是要完善金融法规,促进金融监管与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应建立本系统内相应的实施细则,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问题。

2002年以来,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先后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金融法规,这些金融法规充分体现了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外资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还要进一步修订,以达到确立监管架构、规范监管准则、统一监管标准的目标。对金融机构的任何处理、处罚,都要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制度依据。在监管工作中,要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做到依法监管,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2.尽快建立银监会和央行之间的有效的协调机制

银监会成立之后,将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职能,但央行依然是商业银行最后的贷款人,同时,央行对商业银行仍拥有检查权。这就涉及到一个银行协调成本的问题。

从国外实践来看,在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局与财政部之间有一种三方小组会谈机制,定期磋商,交换信息。而在日本,中央银行的职能由日本银行担任,金融监管的职能由日本金融厅执行。根据《新日本银行法》规定,应金融厅长官的要求,日本银行应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并允许金融厅职员查阅相关资料。在实际工作中,金融厅和日本银行的职员实际上经常互换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此外,为了不加重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双方经常通过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从我国实际出发,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两种职能分离以后,部门内目标冲突转变为部门间冲突,因此,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防止部门间扯皮现象,减少磨擦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关系尚未理清。如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与国家权力机构的关系、金融监管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等。从现实来看,独立行使监管权力的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决策时仍然要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影响,这使其独立监管规范的程度打了折扣。因此,银监会需要在体制上有所突破,尽量加强其监管独立性。这就要求加大金融相关部门之间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力度,建立相对稳定的协调机制。

3.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承担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深化,金融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的风险累积也越来越大,同时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也面临着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必须尽快健全金融体制,特别是包括市场的退出机制,在此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显得日益重要。

存款保险制度是国际上银行监管的通行做法,是维护存款人对银行信心的保障手段,也是解决银行市场退出的有效措施。实行存款保险,可以使小金融机构在乎等的条件下和大型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困难,从而确保社会稳定,消除地方政府和储户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中央银行也可以真正与存款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确立商业性融资关系,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体制的健全和健康运行。

目前,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通过加强存款保险机构的作用等方式来防范道德风险。我国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样,中央银行作为“最终贷款人”在提供救助资金时,就可以会同(或转贷)存款保险机构来实现,通过存款保险机构所特有的约束机制来达到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

4.解决遗留问题

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离以后,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一步应着重解决央行大区分行改革的遗留问题。大区分行改革从根本上打破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级次同构、地方割据的原有格局,使金融监管中心与地区行政中心相脱离,地方政府对货币政策的干预明显减弱,但是,在监管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跨地域监管成本高昂、监管工作得不到地方政府配合等。为此,要从技术上的可行性及经济上的可行性出发,对金融监管结构做适当的安排,使金融监管当局以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要继续完善监管机构内部管理体制,逐步建立日常监管制度、举报查处制度、监管责任制度、信息沟通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报告报表制度等一系列内部制度,使各部门职责分明,高效完成工作任务,要继续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合作,使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黄燕君楼拥勤:“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商业研究》,2002年第9期。

2.阎冶军:“论我国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与完善”,《甘肃金融》,2002年第10期。

3.王延春王锐:“金融办呈破竹之势暗含银监会未来的‘雏形’”,《经济观察报》,2003年1月12日。

第4篇

在我国加入WTO和世界一体化日益加深的新形势下,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界限正逐渐被打破,金融机构的全能化、金融业务一体化经营方向在不断加强,国际金融业融合的趋势已不可逆转,迫使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在监管范围、监管手段、监管模式、监管体系上必须进行相应调整。

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矛盾

(一)我国金融市场已出现混业经营苗头,现行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将面临挑战。

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银、证、保之间的相互融合,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对现行分业经营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国际金融市场新的改革趋势,将冲击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监管。

我国金融业将在5年后对世界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国家间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市场及西方国家全方位一揽子业务服务制度将对我国金融现行的单一服务方式带来强烈的冲击。

(三)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制度自身欠完善,导致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下降。

1.监管目标笼统,落实难度较大。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是人民银行、证监委和保监委等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的努力方向,但在实践中如何实现目标,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不能实现目标应负什么样的责任。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与最终目标相配套的、明确的中介目标,导致省以下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无所适从、难以抓住主要矛盾。

2.监管职能缺位,导致管理真空和摩擦。从监督管理部门来分,人民银行、证监委和保监委分别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主要金融行业的主管部门。从整个金融市场来看,则监管部门更多,例如财政部是国债市场的主要管理者;债券属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而外汇和B股交易又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果不同金融机构必须向不同的监管部门申请业务许可,并按照不同的监管标准运作,就没有一个监管机构能够总体评价和监管不同行业间产生的金融风险。

(四)金融监管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

首先,我国金融监管的监管手段仍以直接监管和外部监管为主。其次,监管方式比较落后。再次,监管手段陈旧,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

(五)现行金融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抑制了金融业规模的扩大、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和企业制度的建立。

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严格禁止银行、储蓄机构、养老保险机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这样,就将部分需要规避投资主体资金拒之门外。

保险公司的大部分保费都是存人银行,导致资金运用渠道不畅、保险产品开发慢、审批慢等,但在现行管理模式下,虽然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渠道进入证券市场,保险公司只能将钱存入银行,近几年银行连续降息,使得保险公司的存款利息无法满足其理赔和业务支出的需要,许多保险公司也出现亏损。

证券业目前受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和自身业务能力的限制,其业务经营仍处于比较简单的状态,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尚未开始。证券发行的额度管理和行政审批,导致管理部门各层次的寻租行为,使上市公司成为各利益集团争夺妥协的结果,不仅降低了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增加了发行企业及券商的发行成本与隐性支出。

构建合理金融监管体系的现实选择

(一)在分业监管及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过渡期内,三大监管机构应积极探索彼此协调和合作的机制。

1.强化综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整体监管的水平和效率。

(1)虽然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条件还不成熟,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实行分业监管仍将是现阶段最佳的现实选择。在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条件下,中央银行、证监委和保监委应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应通过立法形式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为提高金融监管工作效率,证监委和保监委在省以下不设分支机构,证监委,尤其是保监委在省以下的金融监管工作可委托给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但人民银行只负责检查,不负责处罚。对有些业务和有些领域应当实施联合监管和综合监管,尽快建立银、证、保之间有效的政策协调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三方”的统一标准,联手行动,制定国内、国际预警指标体系,实现非现场监管检查的化、规范化,就可以从整体上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2)随着银、证、保经营部门业务的相互融合,金融集团化在我国金融业中已经显现,在此背景下,三大监管机构的合理分工十分重要。可明确由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集团进行统筹监管,并重点监管商业银行业务,必要时也对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而以服务功能分类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公司的监管仍由原来各领域的监管机构执行,证监委和保监委在各自领域内拥有监管优先权。

(3)三大监管部门要从对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向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的监管为主,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方式,使之更贴近国际惯例。

(4)各监管当局应正确处理好业务创新与监管的关系。要把监管与创新有机地统一起来,监管应适度有效,应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不能将金融机构管死。

(5)按国际标准规范财务、统计、审计报告制度,增强金融机构信息透明度。三大监管当局应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金融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增强金融机构经营及财务状况的透明度,明确报告与披露的基本数据、指标、范围及时间频率等。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与有关综合部门积极配合,建立对金融机构有关信息质量公告制度,增强金融机构、统计和审计打假力度,以过硬的金融机构会计、统计和审计质量与国际金融接轨。

(6)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一是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母国经济状况和本部。二是建立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三是加强与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母国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四是建立健全一整套严谨的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指标体系和防止国际短期资本大量流进和流出的措施,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清偿能力、资产集中程度、外汇风险、表外业务风险和资产综合风险为主要的监管指标和对单一客户放款最高额、不同种类金融行业工具、敞口头寸最高额的限制。五是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评定外资金融机构资信标准、信息公开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内控制度及风险识别系统和风险预警系统等。

(7)加强与国际及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合作交流。建立国际信息网,尽快实现国内外监管的统一,为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做好必须的准备。

(8)加强监管主体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一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三大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更新知识结构。二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积极采取措施,从银行、证券、保险经营机构及其他部门引进素质高、精通金融业务的高学历、高素质专门人才。

2.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为我国金融业顺利过渡到混业经营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要求,应尽快修改和不断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我国详细、全面的金融监管实施细则,使之符合国际监管标准的要求,防止钻法律空子的投机违规行为发生,同时,要通过法规明确界定控股集团(或集团总公司)与附属公司,以及附属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严格限制银行向集团总公司及其他附属公司的放款或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保护广大存款人的权益。

3.三大监管部门应引导和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经营部门的相互融合。

购并不再是简单的同业合并,而是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跨行业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购并,特别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表现出强大的势头。在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我们应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经营部门实现全方位的合作。

(1)加快金融机构的上市工作,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进金融机构资本规模的快速扩张,以应对百货公司式的外资金融机构竞争。按国际惯例大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般都是上市公司,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鼓励金融上市,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更要鼓励以银行为主体的混合购并和强强联合,使金融企业的产权结构、技术创新、资产质量、制约和激励机制及服务效率等合乎国际标准。

(2)三大监管部门应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经营部门试行混业经营,鼓励金融工具的创新,向客户提供一个银行、证券、保险、投资和理财业务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3)三大监管当局应在机构设置、业务经营和资本管理等方面为银行、证券、保险经营机构提供便利,鼓励国内具有雄厚资金实力、资信度高的金融企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全能化业务,培育出资金雄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能综合型金融企业。

第5篇

关键词:金融产品创新:金融监管:后危机时代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083-05

次贷危机自2007年下半年爆发以来,引发了金融衍生品泡沫的破灭,并最终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对金融业产生近乎毁灭性的影响。截至目前,金融危机已威胁到实体经济的发展,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尽管有主张,此次危机已经触底,并将出现复苏迹象。那么,中国应从此次国际金融业的动荡中汲取怎样的教训。中国金融机构在后危机时代应如何采取有效的金融监管措施以实现有利于从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后的影响。

一、金融产品创新及其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全球政治经济格局发生一系列变化,后危机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此次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已经趋于缓和,全球经济将进人相对平稳期。但是,诸多不确定及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因此,危机过后的世界经济形势仍处于未知状态,中国金融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反思、再认识危机爆发的原因及其影响是中国金融业在危机后迅速复苏并获得发展的重要前提,反思的内容首推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一)金融产品创新――一把金融市场上的“双刃剑”

金融创新对金融业发展至为重要。在中国加人WTO之后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时期更是如此。金融业的市场化需要充分的竞争与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因具有强大的构造特性,无穷的派生能力而被看作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中国金融机构在开放的环境下提升竞争力的主要途径。

另一方面,金融产品创新增加了市场的可变性,给金融市场发展带来风险。金融产品创新获得较大发展的时期正是“金融自由化”上升为国际金融体制重要特征的20世纪70年代。为彰显此项理念,效率成为金融业发展的目标。自20世纪的8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政府,特别是美国开始逐步放松对以往过于严格的金融业监管,借助“金融自由化”将诸如衍生产品、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推向。上述变革使得美国在以往制造行业等优势不复存在的情况下,通过放松金融监管、鼓励金融创新等措施在全球化竞争中重新获得发展。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蔓延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罪魁祸首推高杠杆、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即2000年前后开始的新一轮金融创新,以次级抵押贷款的反复证券化最为典型。金融产品创新最初旨在防范或分散金融风险,但在市场运行中由于缺乏外在制约,金融产品创新蜕变成投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与生俱来的高风险被成倍放大,并最终引发了金融危机。可以说,金融产品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步积聚风险。

(二)金融产品创新之于中国金融业

中国金融创新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改革。与美国的金融创新超前于实体经济不同,中国金融业创新相对于实体经济而言相对滞后。这与中国的国家经济地位及宏观经济发展极不相称。此外,中国金融创新还具有诸如追究盈利的创新多,防范风险的创新少,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创新少,资金滞留在一级市场多,进入实体经济少等特点。这说明我国金融创新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在此次危机中,相对于欧洲诸国及美国,中国金融业所遭受的损失较小。这得益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一直以来奉行的严格金融监管理念及措施。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及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不足。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各国间金融交往日趋紧密,金融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争夺金融资产的定价权,规避风险,各国都将斥巨资投入到金融产品创新的竞争中,抢夺市场资源。

尽管危机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有限,但留给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启示值得思考。“金融”的本意为资金融通,加速资金流转和有效利用为金融业的根本职能。金融业属服务行业的本质要求其应当服务实体经济,并与实体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因而,金融产品的创新仍然不应脱离实体经济。此次金融危机源自美国金融业发展的过度膨胀,不同于金融行业表面的“欣欣向荣”,实体经济并未从此前金融业发展的繁荣景象中获利。金融业的发展不应忽视其服务业的本质,还需采取适当有效的监管避免金融产品创新的异变。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金融开放是金融业市场化的一部分,也是提升一国金融业发展实力的重要推力。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已经步入经济发展快车道的中国需要积极地践行人世承诺,开放金融市场,同时还必须思考如何在金融市场逐渐开放的同时实施及时、有效的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

金融监管伴随金融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是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有效及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金融市场全球化的趋势在影响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金融监管制度的深刻变革。

政府对金融活动实施的监管最早可以追溯至18世纪初英国颁布的旨在防止证券业存在过度投机行为的《反金融欺诈和投机法》,俗称“泡沫法”。此后,美国国会曾在1863年通过《国民货币法》,这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形式确定的金融监管制度。为防范金融风险,美国国会于1913年通过《联邦储备法》,并使其成为美国金融监管最富革命性的一部法律。1929年至1933年间的经济大萧条几乎摧毁了美国金融业。为此美国出台法律全面监管金融业。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对金融业实施严格监管。但是,过度的监管压制了金融业的适度发展,也损害了金融机构的效率。为消除不利影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又在此后借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纷纷先后放松了金融管制。经历了1997年至2001年间世界各地金融危机之后短暂的平静,2007年夏季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更是沉重地打击了世界金融业。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金融监管政策出现了大幅调整,不仅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还对监管机构进行调整。在欧盟,通过设立新的欧洲监管机构(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构建全新的监管体系,同时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这也是欧洲历史上首次设立统一的欧洲金融实体监管体系。2009年3月4日,欧盟委员会f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由两个机构支撑的欧洲金融监管框架:一是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a European Systemic Risk Council,

ie.ESRC),由其监管并评估宏观经济发展及金融体系内部存在的可能威胁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在必要时,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提出应对危机的建议,发出系统性风险存在的预警。另一支柱则是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ie.ESFS)。这是由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基于合伙、合作及强化协同原则形成的稳健的工作体系网。在总体上,欧盟双支柱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实现监管机构之间的有效协作,加强金融稳定,确保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框架的结合。

(二)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及交易方式等方面的推陈出新。过度发展的金融创新当监管缺乏时存在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风险。因而,金融监管与金融产品创新之间的关系被看作现代金融业运行的关键。在后危机时代金融业发展兼顾安全与效率的前提下,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一道难题。

事实上,一直以来,金融监管与金融产品创新之间就是在不断博弈,既要避免过度监管扼杀金融产品创新及金融市场的充分竞争,又要防范缺乏监管可能危及经济的稳定。只有适度的金融监管才能够支持、引导金融创新,消除金融产品创新带来的负面效应。在现实中,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博弈能否实现均衡,与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采取的监管立场与方式密切相关。历史表明,在金融创新获得快速发展的时期,金融监管必定相对宽松,监管体制支持金融创新。反之,当金融监管较为严格时,金融创新必受到抑制。总体上,随着金融产品创新的推进。金融监管先后经历了“自由放任――加强监管――金融创新――放松监管”的循环往复。

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引导的世界金融改革逐步深入,金融监管的重点及监管方式都出现了重大调整,“鼓励金融创新”成为此后一段期间金融监管的重要理念。在进入21世纪以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机构通过实质上的混业经营规避分业监管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例如商业银行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逃避资本充足率的立法规定。但是,资产证券化也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从信贷市场转移至资本市场。特别在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之间的信息沟通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因缺少对证券化风险的有效识别机制,这种方式构成资本市场潜在危机的重要根源。

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金融产品创新与监管间的关系又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随着金融创新及金融交易的快速发展,特别进人新世纪以来,全球金融市场风险日益加剧,并最终引发了2007年美国次级按揭贷款及相关证券化产品危机,严重影响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危机的阴影尚未完全散去,但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已经促使各国(地区)积极地反思如何健全金融体系,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改革。防止危机的进一步扩大。在美国。为应对此次危机对金融业的重创,财长保尔森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蓝图》,改革了自内战后逐渐形成的金融监管体系,宣告美国政府对金融产品创新过于宽松的管制政策告一段落。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美国政府将直面其金融业受到此次危机重创、竞争力下降的事实,积极改善金融监管制度及措施,希望通过加强金融监管重新赢得全球投资者对于美国金融市场的信心。

欧美等发达国家以往过于放松的金融管制尽管在客观上促进了金融业的迅猛发展。但也因在监管制度上存在疏漏而为金融机构不规范的创新活动引发的危机铺就了“温床”,特别是当较少受到管制的金融衍生品大量涌现时。因此,有必要明确在后危机时代,完善针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体制。

(三)后危机时代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表明,世界上并不存在金融监管的永恒模式。不可否认,金融监管受制于特定环境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从国际形势考察,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特别是当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并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特征时更是如此。这促使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1999年),废除了自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模式。

历次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即是金融监管模式必须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为适应此经营模式,主要发达国家在积极引导并推进混业经营的同时调整监管体制,设立综合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特别是在此次危机爆发后,欧美等西方经济实体要求改革其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纷纷提出改革监管机构,扩大监管权限的方案。诸如,上文提及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作为一个全新的独立机构,在欧盟范围内承担对金融体系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以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上述主要职能通过评估欧洲金融体系中因宏观经济发展及金融市场发展总体趋势的稳定程度实现。为实现此目标,该委员会(ESRc)有权搜集、分析与监管、评估在宏观经济发展过程中及金融体系内存在的可能威胁金融安全稳定的信息,有权识别金融风险并当金融风险积聚至一定程度时发出风险警示,此外,在必要时有权对解决风险的措施提出建议。尽管该风险委员会出具的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欧盟仍然期望委员会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分析报告,参与欧洲中央银行的管理者、监管者以及欧盟委员会的工作并发挥主要影响。

此外,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在于保持货币及金融稳定,同时,应发挥其借款人及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承担起至关重要的维护金融网络安全的职责。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还应通过扩大中央银行的权力而强化其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导作用。必要时,发展金融创新也能够防止金融市场出现虚假繁荣的泡沫。

(四)金融产品创新监管的法制环境

现代金融为法治金融。作为现代社会秩序化发展的主导模式,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应符合内部控制规范,另一方面,实现金融创新监管目标还需要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面对金融市场不断呈现出的国际化以及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等趋势,如何有效地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成为后危机时代需要深度思考的问题。

金融监管的法制环境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较为松散的监管法制环境无助于控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及蔓延,更无法适应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的金融法制环境有利于明确投资者享有的金融财产权利,规范金融创新法律活动及法律关系,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趋势影响下的目前。此外,随着金融业发展的专业性不断提升,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应步入专业化道路,不断细化监管规则,严格法规的执行程度。

1、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即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原则。适度的金融监管能够将金融创新的风险限定在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实现产品创新的风险与收益之间均衡,不至使金融产品创新因脱离监管而流于投机工具。其二,金融监管应满足金

融创新需求的原则。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应满足于现实社会对金融创新的需求,否则过于严格的监管有损创新的进行,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反之,监管的缺位也会迅速积聚金融创新的风险。其三,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原则。本次金融危机在实质上是长期以来金融失衡的彻底表现,也是全球金融监管滞后于全球发展的结果。相比金融风险的国际性,各国国内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因受制于管辖原则的约束,难以应对。因此,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日益紧迫,在深入研究国际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趋势的基础下,采取有效风险监管措施,应对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情势变化不失为有效之举。

2、金融产品创新监管的信息公开。

美国次级债危机爆发的诱因。一方面可以归结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难以拥有全部信息以监控系统性风险,因而无法识别个别金融机构存在的足以危害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危险行为或危险因素。另一方面,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披露义务,向金融投资者及监管机构刻意隐瞒金融衍生产品存在的巨大风险等与投资有关的信息。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中心的信息公开机制,充分披露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信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这在客观上有利于缓解或消除因金融监管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产生的消极影响。金融机构应保证其向监管机构报送的金融产品创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而充分,尤其在金融衍生产品急速发展时期。金融监管通过立法明确金融机构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使其行为活动处于公众监督之下,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的“阳光”杀菌效果,防止金融产品创新活动脱离监管,走向异端。

此外,金融创新监管法制环境建设还包括立法应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监管权限及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内容。

三、结论兼对中国金融创新监管的建议

创新是金融业永恒的话题。金融产品创新具有的多样化特征能够满足居民和金融机构追求利益及规避风险的需要。尽管中国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的时间不长,但监管机构对金融产品创新的限制较为严格,这在客观上减轻了中国在此次危机中遭受的重创。在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实现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目标: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尽管中国目前存在“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但监管机构彼此间的监管权限划分不甚明确,这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基于此,我国应适时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权限,避免因监管权力分散导致的监管低效或监管漏洞。此外,目前中国金融混业经营已暂露头角。针对此情形应逐步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实施宏观及微观审慎监管。

2、完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为框架的金融法律体系,但金融监管的规定散见其中,体系性与操作性不强。考虑到金融活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中国应制定行之有效的专门性法律。此外。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主要限于对金融机构活动的合规性监管,在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法制环境的完善有必要构建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及控制体系,坚持金融监管风险识别、控制的目标,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

3、从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中汲取经验。随着金融国际化的深入,金融机构跨地区、跨国发展的趋势逐渐显现。各国金融业发展的依赖性及合作性不断增强。这加剧了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金融机构之间的移转及扩散,更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因此,在日益开放的国际环境下,中国金融监管的完善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交流,在后危机时代到来时立足于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这也是中国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迅速成熟的标志之一。

在后危机时代,中国应继续秉承适度开放的市场经济金融业发展理念,积极发展金融创新和有效的市场竞争,同时坚持审慎监管原则,提高金融业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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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而广泛的发展,电子商务随之越来越繁荣,而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的电子支付、网络证券等新型金融形式如何规范化也成为社会上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以网络金融为切入点,分析其特征以及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网络金融立法及执行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金融;特征一、网络金融概述

一)网络金融内涵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论文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第二,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滞后。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

第7篇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政府监管,镜鉴

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全世界每个国家都在遭受着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但是国家之间蒙受损失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危害程度也尚未见底。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监管问题的深思及讨论,其中关于政府尽管的问题备受关注。在此以美德两国为例探讨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而从中得到启示帮助我国以最小的损失平稳度过金融危机,并为我国在政府监管这个问题上得到镜鉴。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对政府监管权的讨论

在金融危机引致全球经济衰退的背景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再一次成为讨论中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关于政府监管问题的讨论,或反对市场化改革的观点又流行起来。关于此次危机的缘由,海内外不少人认为,危机是由缺乏政府调控、干预的市场造成的,是自由市场失灵的证明,并以此论证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须更加强化政府的干预而限制市场的作用。其中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的埃里克马斯金教授就认为这一危机发生主要应是美国政府的错误,是政府监管的失误。2005年5月,格林斯潘也曾发表著名论断:金融市场自我监管比政府监管更为有效。美国监管者认为“金融市场的自我监管比政府监管更为有效。因此,要使金融产业在公开竞争中受益,政府对其的干预就应降到最小限度”。格林斯潘在他2007年的新书《动荡年代》(TheAgeofTurbulence)里所阐述的那样,“政府干预往往会带来问题,而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只有在市场自我纠正机制威胁了太多无辜的旁观者的那些危机时期里,监管才是必要的”,从以上观点可看出他们认为监管往往或者总是会妨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与此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此次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是政府对市场长期实行不当干预的结果,是不恰当的政府调控、政府干预使市场运行被长期扭曲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的总爆发,也是市场规律最终对这些后果所作出的强制平衡。就次贷危机的源头美国而言,一方面,“宏观调控”长期、人为地维持低利率政策,另一方面,政府通过“两房”等机构和多种手段,以某种社会政策目标干预房地产市场。在这一类情况下,市场信号被长期歪曲,以致虚假繁荣的泡沫越吹越大,而信用透支的窟窿也越扯越大,终至不可收拾。因此,要正确地汲取危机的教训,最重要的应是反思政府调控方面存在的问题。

事实上,现代市场经济也不可能不要政府调控,适度的宏观调控可以熨平波动,但如果政府调控不当,干预过度,就会变成对市场系统的有组织的破坏。就此次金融危机及其影响而言,德国所受危机的影响与美国相比则相对较轻。德国的金融体系未受到根本性破坏,金融市场也基本稳定。与此同时,由于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因此,经济危机并没有威胁到人们的基本生活,国内需求也基本稳定。美国的情况就没这么乐观了,失业率上升、制造业萎缩、房价大幅下跌、贸易逆差严重,极大地考验着美国经济。其间影响因素固然很多,但两国间不同的政府监管经验则是一个重要因素。

二、美国德国政府监管的比较

(一)监管法律法规方面

美国德国都是高度法治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但是在监管法律法规这一方面两个国家存在着差异。德国一直就很重视经济立法,有一套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以欧盟统一法律为基础,联盟法律为核心,并按照联邦和州之间的“竞争性立法”原则,法律制度条文规定十分具体明确,没有“灵活”执行余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而美国的金融监管法规是在实体经济背景中出台的,存在着法律错位的现象,严重不能适应虚拟经济形态的需要。随着金融业的高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迅速增长的虚拟经济使得原来的法律法规与现实严重脱节,最终诱发了道德风险。尽管如此,美国政府为了扩大金融市场的繁荣,逐步放松了对市场的监管,对监管法律法规的放松就是其中一个很有力的体现,这一差异导致了危机爆发后两国受到危机的影响程度的不同。

美国以及世界各国现行公司治理、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大都出台于以产业资本主体的经济背景中。然而,近年来金融自由化、融资市场化、利润最大化,从制度体制、市场环境到内在动力,都为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提供了充足条件。于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几乎都集中于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与推广上。各种高杠杆率的金融衍生工具大量交易,形成了一个游离于监管视野之外的巨大的“虚拟金融体系”。虚拟经济呈几何倍数的迅速增长,使得原来的法律法规与现实严重脱节,极大地诱发了道德风险。不仅如此,美国对监管法规也在一步步放松,使监管失控和金融风险集聚,也是引起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因素。1999年,美国政府正式废除执行了半个多世纪的金融管制法“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取而代之的是“Gramm—Leach—Bliley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世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新格局,同时也拆除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最大的防护屏障。另外,在实行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之前也曾颁布了很多体现对监管放松的法律法规,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1:美国对监管法律法规的放松

时间

法律法规名称

法律法规内容

1977年

《社会再投资法》

鼓励贷款者对低收入者的放贷

1980年

《存款机构接触管制与货币控制案》

贷款人可以通过收取更高利息来扩大低信用放贷

1982年

《另类抵押贷款交易平价法案》

允许灵活利率贷款

1986年

《税收改革法案》

取消消费利息贷款税前除,抵押贷款利息仍可以税前扣除

1989年

华盛顿共识

以私有化、市场化和自由化为目标

1999年

第8篇

关键词: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国际金融中心;;金融辐射;金融规模、金融集聚度;金融国际化;资源配置效率;要素禀赋理论

中图分类号:F831.6;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2)05—0095—07

引言

随着《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签署及实施,的经济合作日益密切;与此同时,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步伐加快。在这种背景之下,大中华地区急需建立起具有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

《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简称《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加快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建设;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和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增强金融中心的全球影响力;支持建设以香港金融体系为龙头、珠江三角洲城市金融资源和服务为支撑的金融合作区域;充分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在推进两岸交流合作中的先行先试作用,发挥福建对台交流的独特优势,推进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基于此,本文提出在大中华区建立金融“金三角”的战略构想。下面,首先对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战略布局的内涵进行阐释,并分析进行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战略布局的理论及现实基础和战略意义,然后提出建设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的战略模式及配套措施。

何燎原,赵胤钘: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战略布局构想二、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战略布局的内涵

传统的国际金融中心理论主要考察以单一城市为主体的国际金融中心的空间分布、形成的原因与机制以及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等问题(瑞斯托·劳拉詹南,2001;Kindleberger,1974),而本文所提出的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的架构则是建立在多个城市(多中心)基础上,具体内涵是:以上海、香港、深圳、厦门、台北5个城市为金融中心,构成一个近似三角形的新的国际金融中心格局①,辐射我国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海西经济区和台湾四大经济区域(见图1)。

上述5个城市与区域在功能定位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和互补性,从而在整体上形成极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新格局。这种新主要体现在:打破传统上以单一城市为主体构建大型国际金融中心的旧模式,代之以以城市集群为主体构建国际金融中心的新模式。这种城市集群依赖于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超越了传统物理空间范畴内聚集的概念,表现为金融资源在虚拟空间的集聚。在空间构成上,不同的城市构成一个点,不同的城市之间形成一条轴;而大中华区的金融能量从某一点以及它们之间的轴向外辐射,覆盖整个大中华区。

① 尽管是五个城市,但是由于深圳紧挨香港,加之厦门基本位于台北与深圳的连线之上,所以,五个城市构成一个近似三角形的地理空间结构。 些金融中心彼此之间到底应该是何种关系?通过对上海、香港、厦门、台北、深圳五个城市及其经济腹地的比较分析,它们之间应该形成合作与互补关系,而非竞争关系。

一方面,上述城市所在腹地均属于中华文化圈,共同的文化认同感可以为的金融合作提供良好的文化基础。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分类,制度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其中,正式制度包括法律、条例等;而非正式制度包括传统、道德等;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经济辐射区域内拥有共同的文化传统,区域内各经济行为主体受相似的非正式制度约束,从而保证他们在经济行为模式上保持着一定的同构性。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共同的文化认同感可以减少合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以及相关的交易成本,增加结果的可预见性,大大提高彼此合作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上述城市及其经济腹地的要素禀赋状况决定了彼此之间能够形成互补合作的关系。要素禀赋理论是由赫克歇尔和俄林两位经济学家所提出的,该理论在假定不同国家的生产和消费偏好相同的情况下,着重考察生产要素禀赋的差异和贸易模式之间的关系,其基本结论是:每一区域最终出口密集地使用本区域内充裕要素生产的商品或服务,以换取那些需要较密集地使用其稀缺的生产要素生产的商品或服务。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布局的设想正是基于其自身的要素禀赋结构提出来的。香港的要素禀赋相对优势主要体现在制度方面,由于香港政府推行“积极不干预”的金融政策,对外汇完全不进行管制,受到国际资本的青睐;台湾的要素禀赋相对优势主要体现在技术要素方面,技术密集型企业已经成为台湾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自20世纪90年代起,台湾技术密集型产业迅速崛起,占制造业产值比重从1986年的24%增加到1995年的36%,专门技术人员在就业人口中所占百分比也由5%增加到11.1%;进入21世纪之后,台湾新兴产业的重点开始转向半导体产业和液晶面板产业(数据引自九州出版社出版的朱磊的《台湾产业与金融研究》一书第3页)。 ;而内地要素禀赋的相对优势主要体现在人力与资本要素方面,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经历三十多年的持续高速增长,加之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较强的储蓄偏好使得中国内地积累了大量的资本。基于上述要素禀赋结构,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格局下各个中心城市形成互补的功能定位:台湾和厦门定位为海峡两岸的金融合作试验中心,一方面内地可以充分利用台湾的技术转移实现产业升级,另一方面台湾也可利用内地的资本优势为岛内企业寻找新的融资渠道;深圳前海作为粤港合作先行先试区域,一方面内地可以利用香港方面的制度优势推进金融制度改革,另一方面香港则可利用内地丰富的资本要素发展人民币金融业务;上海则可以充分利用港台两地的资源,实现彼此的互补。

2.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战略布局的意义

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战略布局的形成,一方面将提高区域内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将推动大中华区形成能够同伦敦、纽约、东京等相竞争的大型国际金融中心。

(1)提高大中华区内部的资源配置效率

第一,大中华区金融 “金三角”战略布局通过金融集聚的规模经济效应提高大中华区内部的资源配置效率。首先,金融集聚可以实现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是金融集聚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外部规模经济具有自我强化机制,如果金融机构都选择进入一个区域,对于其他金融参与者和相关产业来说也具有较强的吸引力(Kindleberger,1974)。随着各金融机构围绕快速增长的中心分布,自然就形成了区域性金融中心;反过来,这些金融中心的发展,极化效应使原有金融组织得到迅速发展,实现外部规模效应。就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区域而言,“长三角”、“珠三角”和海峡两岸经济圈各自内部的规模经济效应已经非常明显,而以金融为粘合剂将此三个增长极组合成金融“金三角”的格局,金融资源将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优化组合。

第二,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战略布局通过金融辐射提高大中华区内部的资源配置效率。金融辐射就是通过聚集金融资源,形成包含一定经济能量的金融辐射源金融辐射源是指金融集聚区对外辐射的动力源,是由金融集聚达到一定的经济能量而形成的。,并通过金融辐射媒介辐射媒介一般有产品、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技术和信息的交流不存在太多阻碍,而资金自由流动的受限也会影响产品的自由流动,因此关键要看是否有足够的自由流动的资金来为经济能量的传递提供媒介。金融辐射媒介流量反映了金融集聚区与其他地区之间能量传递的规模。 ,在各种辐射形式辐射形式包括点辐射、线辐射和面辐射。的传导下,向其他地区传递经济能量,对区域或全球经济金融活动所产生的渗透和引领过程或状态。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具备完美的金融辐射格局。首先,从辐射源来看,以上海为辐射中心的“长三角”经济圈、以香港和深圳为辐射中心的“珠三角”经济圈和以厦门和台北为辐射中心的海峡两岸经济圈内部已经完成了点辐射;而且各经济圈的金融集聚已经使其具有足够的经济能量作为新的辐射中心;在此基础上,两点成线形成线辐射,而三点成面构成面辐射。因此从结构上看,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的面辐射格局已经形成。其次,从辐射媒介来看,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以及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发展,媒介问题也将逐步能够得到解决。而且政策的支持会为媒介问题的解决带来更加快捷、有利的途径和方案。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的辐射功能一旦开始发挥作用,受益区域将会从东南沿海一直向中西部、向北延伸,为我国的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和北方老工业基地复兴提供有力支持。

(2)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

从当前的现状来看,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条件。而且,与传统的以某一城市作为金融中心的模式不同,这一模式以城市集群作为金融中心,并且集群中的城市都是各区域经济圈的金融中心。因此,这一模式将各个区域性金融中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优势互补的同时增加其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可通过一系列指标体现出来,很多学者对此进行过研究。有研究(Kitty et al,1993)指出,影响国际金融中心的因素可分为4组25个指标,其中有数量指标、 质量与结构指标等;另有学者(陆,2007)对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指标进行如表1中的归类。本文在综合考虑数据的可得性和指标的重要性基础上,重点选取了金融规模、金融集聚度和金融国际化三个指标对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的竞争力进行比较分析。

指标名称 指标定义 指标内容

金融规模 金融要素市场活动的规模 包括上市公司数量、证券交易量等

金融环境 影响国际金融中心综合竞争力的各种环境因素 包括商务成本、 国别风险等

金融聚集度 反映金融资源的集中程度 包括城市金融业占GDP比重、CBD金融机构比例等

金融国际化 金融发展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程度 包括外资金融机构比重及其资产比重等

金融创新 各种金融要素市场为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而进行的创新 包括新产品、新交易、新机构等

金融人才 金融业的各类人才资源 包括金融人才占总就业人数比重等

金融科技 金融发展中采用技术的先进程度 包括信用卡发行量、交易量等

金融制度 运用政策资源与金融制度安排促进金融发展的能力 包括金融法律健全指数和金融监管指数等

首先,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在经济、金融规模上具有比较优势。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格局内的中心城市经济都非常发达。2010年上海、深圳和厦门三地的GDP总量占中国GDP总量的7.24%,上海、广东和福建的GDP总量更是占中国GDP总量的19.34%;如果还将辐射区域“长三角”和“珠三角”的GDP算在内,其GDP所占份额还会增加。香港和台湾作为亚洲经济“四小龙”,其经济实力毋庸置疑。区域内的经济规模和繁荣有利于提升其金融竞争力。另外,在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格局内有四个证券交易所,分别位于香港、深圳、上海和台湾,虽然各交易所单独的竞争力与伦敦、纽约等交易所相比逊色不少,但是一旦将他们纳入到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格局内,其整体竞争力就有显著的提升。在上市公司数目方面,如表2所示,四家交易所总数可达到4 000家以上,远远超过了伦敦和东京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数;在股票市值方面,其市值总和达到75 035.83亿美元,也远远超过了伦敦的55 868.56亿美元;在股票市值占GDP比重方面,虽然上海和深圳较低,但是四家平均后的比重仍然能达到123.99%,超过东京并接近伦敦证券交易所的水平。因此,从金融规模上来判断,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已经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在这个格局中,上海的定位及发展目标是辐射长江三角洲的国际金融中心以及最大的人民币在岸市场;香港的定位及发展目标是辐射珠三角的国际金融中心以及最大的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深圳(前海)定位为粤港合作先行先试区域;厦门定位为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先导,海峡西岸的金融中心;台北定位为高新技术企业金融资源的聚集区,海峡东岸的金融中心。在金融服务内容上,厦门和台湾以区域内中小企业融资及两岸金融合作试验为主;上海、深圳为大型企业及成长型企业提供服务;而香港则为中国企业的国际化提供支持。

三、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战略布局的基础及意义

1.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战略布局的基础

按照上述定位将形成不同的金融中心,那么这

其次,在金融集聚度方面,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也能达到国际一流金融中心的水平。金融集聚度反映的是金融资源的集中程度和分布情况,可以通过金融保险业对GDP的贡献程度或服务业对GDP的贡献程度来衡量。在表3中,香港的服务业对GDP的贡献程度最高,达到了88.54%,2009年和2010年香港的金融保险业对GDP贡献程度分别达到了14.52%和8.04%。由于香港已经是大型国际金融中心,其金融集聚度能够反映一流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集聚程度。在表3中,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区域内上海和深圳的金融集聚度与香港接近,台湾较低,但从整体上看,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区域内的金融集聚度已经接近了国际金融中心的水平,为其发挥国际金融中心的作用增强了竞争力。

最后,从金融国际化程度来看,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也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在表4中,上海、台湾和香港的外资银行比重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东京和伦敦的水平,仅次于纽约;而深圳的外资银行比重较低是因为只统计了在华总部设在深圳的外资银行。因此,整体上来看,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区域内的外资银行比重应该会高于52.67%,虽然比纽约低,但是接近伦敦和东京的水平,其金融国际化程度已经达到较高水平。另外,在表3中,从国际贸易角度来看,除厦门进出口总额较小外,上海、深圳、香港和台湾的进出口额都非常大,表明“金三角”内经济体对外贸易程度较高。以上两点说明了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区域的资金和商品国际流动较高,已经具备了与伦敦和东京抗衡的实力。

四、建设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的模式选择及配套措施

1.建设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的模式选择

从国际金融中心演进历史来看,其形成过程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市场主导型模式,代表城市是伦敦和纽约。这些城市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的推进,形成了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为了满足这些需求自然形成了金融机构的空间聚集。另一种模式是政府推进型模式,代表城市是新加坡与首尔。这类金融中心在起步阶段经济发展尚未达到较高水平,中心城市还没有达到自然形成金融中心的条件,政府利用相应城市或地区在地理区位、资源禀赋和经济环境等方面的优势,通过人为设计、政府支持,实行各种优惠政策,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超常规发展而形成了金融中心。根据大中华地区的实际,为了尽快地形成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宜采用政府推进模式来建设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

2.建设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的配套措施

第一,政府应积极推进金融“金三角”辐射区域内统一电子支付平台和结算平台的建立。建设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需要有统一的电子支付和交易平台,通过网络可以突破在地理空间上的限制,在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辐射区域内形成统一的电子支付平台与结算平台,整合彼此之间的金融资源,提高交易效率。而统一的电子支付和结算平台由于具有较强的外部性,需要政府介入。

第二,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完善监管环境。金融“金三角”格局的形成及其功效的发挥,必须在一个可以兼容的监管机制下运行,而目前金融制度方面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是建立相对统一的监管标准和体制。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金融合作机制与信息交流平台,如建立三地政府之间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合作协调机制、高层互访和工作会晤机制,完善三地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等。另一方面,要互相给予对方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同等待遇,视同本地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同时各地区应逐步适当下放金融市场准入审批权限和降低许可标准。

第三,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的建设将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与此同时,也面临着不同区域之间的金融风险传染的危害,特别是由于内地与台湾和香港地区在金融制度方面的差异,可能加大风险扩散的危害。所以,需要在不同区域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避免金融风险大面积扩散。目前,深圳前海应该成为风险控制机制建立的“试验场”,积极探索,为大中华区金融“金三角”格局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的形成积累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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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磊.2012.台湾产业与金融研究[M].北京:九州出版社:3.

第9篇

2015年3月26日下午,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博鳌亚洲论坛官方杂志《博鳌观察》联合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同了《农村金融发展报告2015》年度报告。本年度农村金融发展报告的主题是“探索农村金融改革新模式”。课题主持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学部委员李扬。

报告指出,在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期,是中国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关键时期,农村经济将出现持续且深刻的变化,并对农村金融改革提出全新的要求。

那么,如何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报告指出,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是我国落实和推进“三农”政策的重要保障,既需要大银行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服务大客户、大项目,也需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挥灵活优势,服务农户和小微企业等草根阶层;既需要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等市场化运作的机构,也需要政府、政策性银行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来分散和降低相关风险;除此之外,还要合理引导民间借贷等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

报告称,只有各机构既各司其责、各有侧重,又分工协作、有序竞争,才能形成合理的可持续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真正有效增加金融供给,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实用性与便利性。

对于如何完善农村金融制度体系,报告指出,农村金融体系涉及领域多、影响面广,它不仅是金融领域的改革,而且涉及农村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既需要建立服务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更需要外部制度的积极配合。具体需从五个方面努力:完善财税支持体系、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优化金融监管体制、改善农村金融生态、完善农村金融的风险转移和分担机制。

报告称,在此过程中,政府必须积极转变职能,在制度供给与提供秩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造适宜的金融制度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完善,设计一套适用性强、效果显著的农村金融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起适应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健康持续安全发展。

《互联网金融报告2015》报告―聚焦P2P网络借贷

2015年3月26日下午,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博鳌亚洲论坛官方杂志《博鳌观察》联合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了《互联网金融报告2015》年度报告。本年度互联网金融报告的主题是“聚焦P2P网络借贷”。课题主持人是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

目前,中国P2P网贷相对传统金融规模较小,但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中国网贷运营平台1575家,2014年新上线平台超900家(含问题平台),正常运营平台月均复合增长5.43%;中国网贷行业2014年全年累计成交量2528亿人民币,是2013年的2.39倍,成交量月均增长10.99%;截至2014年12月底中国网贷行业总体贷款余额1036亿人民币,是2013年的3.87倍。预计到2024年,中国P2P市场规模将由 2013年的270亿人民币跃升至2万亿人民币,占社会融资存量(剔除股票/债券)的0.9%;届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利润将增至400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41%,相当于2024年银行整体盈利的8%。

报告指出,有三大因素催生了中国P2P网贷现阶段的繁荣:一是信息技术、移动互联、第三方支付等技术因素的大发展;二是金融监管的宽容,目前对P2P网贷并无特殊监管,丰厚的利润吸引了大量P2P网贷平台的建立;三是细分市场的需求,对民间借贷等小微贷或高收益债的大量需求,直接反映在P2P网贷余额的增加上。目前中国的P2P网贷更多体现的还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属于特定阶段的产物。

P2P网贷的优势源自数据基础,而目前中国P2P网贷发展的核心障碍恰恰是征信系统不健全、不开放。征信系统不发达,P2P网贷平台缺少海量的大数据基础,直接制约了P2P网络借贷的信用评估、贷款定价和风险管理的效率。P2P网贷平台开展线下尽职调查,增加了交易成本,贷款利率也相应提高。相比较而言,国际上的P2P平台实行的是“线上”运行。报告指出,英国和美国的P2P网络借贷,相较中国之所以发展得有条不紊、风险可控,主要得益于国外高度发达的征信体系和成熟的客户金融行为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大幅度降低。

报告指出,目前中国P2P网贷的发展还处在草莽时代,P2P网贷从事的还是“新瓶旧装”的信用中介业务,P2P网贷市场普遍提供担保,只有极少数平台属于信息中介模式;由于监管缺位、准入门槛低,导致P2P网贷发展不规范,P2P网贷平台跑路、倒闭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上质疑之声四起。

不过,报告乐观指出,这些问题会随着数据的积累而改善,一是我国正在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二是 P2P网贷的发展与数据积累之间有正向回馈机制,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在大数据背景下,参与P2P网贷的投资者越多,数据积累就会越多,而海量数据反过来会支持 P2P网贷平台更加精准地把握风险,降低坏账率水平和运营成本,实现去担保化,趋向完全的信息中介。

报告指出,P2P网贷监管始终要以数据为基础进行信息监管。目前,中国的监管理论完全是针对银证保等传统机构而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并不适用于诞生于互联网的 P2P网贷形态。以高门槛以及资本充足率等为主的传统银行监管手段去要求 P2P网贷,可能与其互联网精神的初衷背道而驰。

第10篇

新常态下的发展主要依赖于改革和创新。改革是我们今天新一轮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推动力,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发展、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而创新是永恒的主题,是国家、民族、社会保持生命力的最主要的方式。我国对金融改革曾经有过的阐述,最新的目标是,让金融充分发挥它在引导资源配置上的作用,实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目标。

受全球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我国现已进入经济新常态发展阶段。与此同时经济新常态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传统金融业的高速增长态势已难以为继;金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也日益突出;金融在支持经济发展方面动力不足;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货币金融的发展环境产生深刻的影响;货币政策调控框架面临严峻挑战金融业必须要因时而变、因势而变,不断地开拓新的增长点与业务面。因此我们应积极地寻求新常态经济下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新模式和新路径: 1、金融业应树立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识,坚持以服务为本质,保持适度的增长率;2、加快金融业改革与创新的步伐,以推进经济转型为中心,实现金融业的转型;3、完善和改革金融监管体制,有效的防范经济下行所带来的金融风险;4、对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框架进行合理的调整与改革。

央行副行长、中国金融学会副会长潘功胜,在第五届财新峰会上发表主题演说时提出,首先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股权融资的比重;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缓解企业杠杆率较高的问题,发挥市场在管理方面的优势。同时,在完善负面清单管理、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加快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健全多种所有制,建立多种业态和大中小型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

我觉得,将生产要素、资本要素完美结合,对于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但在新常态背景下,实现促转型、调结构、释放增长潜力的目标,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最重要的还是创新。引导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绿色金融、消费金融;打造多点支撑的消费增长新格局,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的发展环境。

经济步入新常态需要建立一个更加具有开放性、包容性的竞争性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培育新的增长动力。经济市场中大型企业固然重要,但小微型企业更加不容忽视,那么我们可以进行经济增长结构和速度的调整;在金融市场的体系建设上,发展直接融资市场;在债券市场上开发一些适合小型企业的债券种类;鼓励、帮助民营银行投入,改善微型金融的供求关系,形成多元并存的金融机构体系。

二、如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财税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方面的一个交汇点,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格局中,财税体制改革事实上是一个重点工程,可以而且应当作为突破口和主线索率先推进。

深化财税制度改革应先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预算体系,创新管理方式,规范收入管理,加强预算编制,推进信息公开,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资金绩效,防范财政风险。全面建立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其次是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我国以往的财税体制改革,多着眼于财税体制的属性特征,比如1998 年之后,财税体制改革进入整体机制构建的阶段,我们以构建公共财政体制基本框架来标识改革方向,原因是当时认为只有公共财政性质的财税体制,才是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体制。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则应站在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从全面认知现代财政文明的高度,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作为改革的基本取向。我们要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相对接,构筑坚实而强大的财政基础和财政支柱,构建科学的财税体制,建立在现代财政制度。

三、如何深化外贸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30 年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经历不平凡的历程,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非凡成绩。我国外贸的增速远远高于同期世界贸易的增速,占全世界货物贸易的比重从1978 年不到1%,提高2013 年11.2%。我国在全球货物贸易排名从32 名一度上升为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我们的贸易伙伴也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几十个国家增加到目前的230 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外贸经营主体从单一的国有外贸公司转变为现在国有、民营、外资等多种主体的多元化的外贸格局。

第11篇

[关键词]支付宝研究;互联网支付;发展文献综述;海外策略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背景

2014年11月,总理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发言中明确指出,互联网作为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工具,将有效支持中国经济“新引擎”提质、增效、升级。次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并于同年7月由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上升为国家战略。

在“互联网+”概念深入人心之前,互联网已经在我国消费、媒体、即时通讯、信息共享、金融、物流等多个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消费领域,伴随着淘宝、京东、亚马逊等一批中外电商平台从初创期到高速成长为具有影响力和品牌号召力的行业代表,它们也培育了如今已成为中国消费主力军的70后、80后、90后的互联网消费习惯。通过“互联网+消费”的模式植入,我国的消费环境得以改善,消费者可以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随时随地完成交易;同时消费者与商家的互动性得到了增强,提升消费参与感;更是优化了消费结构,有效的进行了资源优化,节约成本、避免浪费。凡此种种,使得互联网行业与消费行业的成长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如上文所述,在我国互联网消费行业发展的同时,我国互联网消费群体也逐渐扩大和成熟起来。他们往往接受过高等教育,学习能力和探索欲望都非常强烈,对生活品质也有更高的要求。伴随着我国消费市场与全球市场接轨的日益紧密,互联网为消费者开辟了一个崭新的消费空间――海淘。海淘即通过互联网媒介直接通过境内、外销售商购买海外产品。传统的互联网消费由于生产、销售、物流、消费等链式行为均发生在我国境内,以人民币作为货款资金的支付结算存在诸多便利,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习惯选择网上支付、线下刷卡支付或货到付款的现金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但海淘与传统的互联网消费不同,消费行为与销售行为分属两国,由于国家间法定货币不同,这就为买卖双方在货款的支付结算时带来了汇兑方式与汇率风险等诸多问题。美国在线支付公司Pay-PaI和调研公司Ipsos联合了《第二届全球跨境贸易报告》,据报告中显示,2015年有35%的中国网购消费者以海淘方式购买商品,相较于2014年上升了9个百分点;另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4跨境电商调查分析报告》预计到2018年,中国的海淘人数将达到3560万,海淘规模将达到1万亿元。这为我国互联网支付在跨境消费领域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

二、文献综述

随着跨境消费激增,国内学者已经开始关注互联网支付与跨境消费的关系,并且在跨境支付方面积累了大量研究经验,取得了一定研究成果。

韩飚(1992)对国际经济交易中因汇率和利率的变动而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变化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外汇风险应分为交易风险、经济风险和储备风险。面对上述风险时,企业和国家都要做好汇率风险预测,对常用货币的汇率进行趋势分析,同时积极采取金融衍生工具和货币调换来进行交易风险管理。通过对汇率风险进行基本的分析,在互联网跨境支付场景中也应积极应用相关理论。

朱晓明(2011)研究了互联网支付公司的格局,他认为互联网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并不能完全重合,只是互相有交集。互联网支付包括了第三方支付和网络银行直接支付等方式,而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在于凭借第三方参与交易使得交易更加可信、安全、方便,可以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多种手段实现。同时他将互联网支付按照支付工具划分为七类,包括电子信用卡网络支付、数字现金支付、智能卡支付、虚拟货币支付、网银支付、电子支票网络支付、电子汇票系统等。该研究的部分观点得到了市场的后续检验。根据互联网支付产业的实践,由于第三方支付占据了互联网支付中绝大部分,因此遵循市场经济用语,本文中我们将第三方支付与互联网支付作为一定程度上等同的概念。

曾刚(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支付革新是对传统金融造成巨大冲击和深远影响的关键之点。将支付手段内嵌于互联网商业模式中,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奠定了市场基础,也必将引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互联网商业模式中凸显,正是这种征信困难催生了第三方支付的产生和发展。账户粘性对于互联网支付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支付是最显著的优势,账户粘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用户粘性,从而决定市场份额。曾刚认为互联网支付方式通过提高支付效率,倒逼整个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对我国金融体系有着深远影响。互联网支付将对我国货币体系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随着跨国贸易和国际货币间结算中应用逐步普及,互联网支付还将影响国际汇率,同时对国际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新华社金融世界栏目和中国互联网协会(2014)联合对互联网支付的创新情况与未来发展进行研究。他们认为安全性与便捷性将对互联网支付的发展产生长足的影响。相较其他支付方式,便捷性是互联网支付的内生优势,某种程度上它被定义为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的生命线。交易便捷、使用简便、良好的用户操作体验是互联网支付应用的必备要素,尤其在移动互联网支付中要求更为严格。然而在某种程度上,便捷性的实现通常需要以牺牲安全性为代价。

随着移动物联网和信息互联网的第四次工业革命陆续开展,互联网支付市场刚踏入蓬勃发展的朝阳时期,其创新发展和市场监管都将面临重大的机遇和挑战。

三、支付宝的海外策略

互联网支付是基于委托理论而形成的资金流动模式,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增信降低买卖双方间信息不对称风险从而促进交易达成。随着用户数量积累和业务规模扩大,我国互联网支付平台业务已迈向国际市场,其业务也不断创新。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阿里巴巴旗下的知名品牌,也是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营支付和理财业务。支付宝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超过180家,包括国内外多个银行以及银联、VISA、Master Card等国际组织,支付宝也被金融机构认定为国内电子支付领域可信赖的合作伙伴。

早在2009年,马云在阿里巴巴集团的股东大会上明确了支付宝的国际化战略。随后几年,为了使不方便出境和缺乏外币支付手段的用户可以使用人民币在淘宝网和支付宝境外合作购物网站上购买外币标价的商品,也为了使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家和卖家在国内外汇管制条件下便捷的通过支付宝直接和境内消费者进行网上商品、服务的交易,支付宝一直在努力应对国际支付的挑战,创新产品与服务。

伴随阿里巴巴集团业务发展,支付宝推出境外收单业务和小额贸易担保交易,将市场拓展到俄罗斯、美国、新加坡、澳洲、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依据我国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年限额控制,通过其便捷的一站式支付解决方案让境外零售商减少为满足外汇监管而采取的繁琐手续,也让支付宝用户使用人民币支付在海外合作商家网站处购买的境外商品。同时,支付宝积极对接境内外物流公司信息系统,在资金和货物的处理上不断提高信息交互效率,提升买卖双方的用户体验。2013年支付宝移动支付金额达到9000亿元人民币,共27.8亿笔,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其交易额是主要竞争对手Pay-Pal和Square当年交易额之和的3倍。

支付宝在2013年推出海外退税服务,支付宝用户出国购物可以领取退税单,在退税单中找到alipay填写支付宝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在海关完成盖章,投入退税信箱即可完成退税办理。使用支付宝退税服务,税金最快7个工作日到达支付宝账户,较统信用卡退税方式大大缩短时间。目前已有韩国、英国、意大利、法国、德国、荷兰、瑞士、西班牙等24个国家开通此项服务。

201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同意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开展试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业务范围包括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酒店住宿及软件服务。

支付宝在2013年与支付机构Uni-pay、PeerTransfer开展合作,实现英国、美国等300多所海外大学的学费支付功能,包括麻省理工、康奈尔、利兹等知名大学的留学生朋友可以通过支付宝用人民币支付留学费用。

支付宝与上海银行合作,通过支付宝移动端在2014年推出国际汇款业务,支持用户向海外银行账户进行直接汇款,款项约3-5个工作日到账,单次最高可汇款49986.5美元,支持美元、港币、欧元、澳元、英镑、加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日元等多种货币。汇款人只需要填写收款账户的姓名、国家、地址、银行和账号,不需要填写汇款人信息,全程在线操作,相较传统银行的国际汇款,操作简单,流程便捷。该功能虽未限定汇款人,但目前主流使用者均为个人用户,企业用户不普遍。

2014年,支付宝将跨境服务延伸到境外交通出行,通过“海外交通卡”服务,出行者可提前买好旅行目的地的交通卡,到目的地兑换点领取即可使用。2016年,UBER和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在全球移动出行支付领域达成重要合作,UberApp内将开通支付宝跨境支付功能,使中国内地的Uber用户在境外的用车也可以通过支付宝以人民币在线支付车费,从而进一步方便国人出境旅游,为在线跨境旅游消费提供便利。

2016年4月8日跨境电商税改政策正式实施,支付宝抢先接入新的海关总署版全国通用系统,成为第三方支付行业内首家接入国家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的支付公司。支付宝就此将对消费者提供海淘商品相关的电子化报单解决方案,消费者通过支付宝进行海淘购物,只需要一次提交支付人实名信息,由商户发起指令后几毫秒内,支付宝就能将支付信息推送海关,去完成电商企业提供的报关单、支付企业提供的支付清单、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运单的三单对比,从而缩短跨境商品通关的滞留时间。

随着支付宝用户数量增加,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宝在与境外机构合作时将拥有有更大的话语权,更高的公信力,为境外服务和商品的生产商提供一整套的资金解决方案,也帮助支付宝用户在跨境消费和出境旅游等方面享受到更优质的服务。

四、基于支付宝研究相关启示

互联网支付可谓互联网消费的基础之一,在该资金流动中有三重资金交互,一是支付平台机构与商户的账户资金循环,二是支付平台机构和平台用户的账户资金循环,三是支付平台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循环。上述三重资金循环都可能涉及境外支付,衍生出不同的国际金融风险。互联网支付的发展大大丰富了我国个人的跨境消费方式,加速了传统金融业改革升级,也对国际贸易和金融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互联网支付的发展方便境内人民消费境外商品,个人在互联网消费中可选择以人民币或外币进行支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名币“走出去”战略的发展。但由于互联网跨境消费属于经常项目下的贸易收支,并非属于资本项目,所产生的外币消费往往将由个人信用卡外币额度实现,通常不包含在居民个人每年5万美元的结售汇限额。随着移动支付的网络规模效应日益显著,移动支付因其交易成本较低的优势大量减少人们对现金的需求,进一步改变了货币需求的形式,互联网跨境消费的普及将增加国家外汇储备管理压力,使外汇管制难度变大,汇率波动变强。

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支付的发展挑战了传统的国际金融格局和法律体系。国际贸易的资金往来以国际金融法律体系为框架,该体系由一系列的国际金融条约、规则、惯例、涉外金融立法构成,对国际金融秩序和国际金融交易行为起到规范性作用。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支付因其参与主体所在地域不显著、金融交易行为自发、信息交互时限短暂等特征,大大超越了传统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约束范围,导致国际互联网金融行为目前难以约束,亟待形成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新格局。这一特点也要求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支付快速发展的情况下,面对挑战尽快加强国际合作,希望建立一套各主流国家能遵循的互联网支付框架和结算标准,缩小各地区间的监管差异。

互联网支付的发展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有较大区别,基于传统贸易制定的税法制度也面临重大的冲击。一方面支付宝、财付通等我国龙头互联网支付企业积极投身海外退税业务,为广大出境游和境外购物消费者提供便利。另一方面,由我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三部委联合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已于2016年4月8日起正式实施,同时调整行邮税政策,为国内营造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该政策调整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反响,境内外各大知名电商平台均对中国境内上线的业务做出调整,在此也提示国内互联网支付企业要规范管理,配合国家政策,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巨大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实践中,监管部门对互联网支付机构的监管力度逐步提高。支付机构若严格依据监管法规制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将降低支付业务和创新业务收入。与此同时,支付机构的管理成本和监管成本不断提升将影响地方政府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决心,并影响相关政策的执行效力。尤其全球化的互联网支付机构帮助用户通过匿名账户划转资金,或以极低的成本通过虚假商品售卖完成资金转移,甚至配合跨境电商进行网络赌博、交易和服务买卖,均为洗钱等非法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当前国际“洗黑钱”情况频发,进一步完善虚拟商户信息监管、虚拟账户开户监管和可疑交易监测监管,提高互联网国际金融监管水平,对我国社会长治久安也有重大影响。

互联网支付是基于委托理论而形成的现实工具,是为在交易过程中解决买卖双方间信息不对称,因此互联网支付平台本身的信用风险集中体现流动性风险和外在声誉风险,互联网支付平台自身的信用评级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平台用户的数量和粘度。另外,通过将互联网支付平台上买卖双方纳入征信体系管理,在保护各方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助于推动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推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最终将在国内外贸易中得到应用,切实降低交易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最具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支付宝境外支付业务的系统性回顾,对其从境外购物支付服务、境外购物退税服务到境外消费支付服务等一系列战略布局的深入研究,获得了诸多启示。伴随着我国互联网跨境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对我国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均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对加速传统金融业改革升级提出了更具现实意义的要求。

第12篇

关键词:网上银行;法律特征;立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07)17-31267-01

Law Character & Legislation Research of E-bank

WANG Guo-cun

(Department of Law & politics,Anhui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e&Industry,Hefei 230601,China)

Abstract:Develop by leaps and bound of electronic commerce promote e-bank Development.Owing to character of e-bank in instantaneity, stride across space, opening on running environment,paperless,subjunctivity,decide peculiarity of law risking on electronic commerce.Lacking of legislation & supervise leads to chain of law problems. Research law character benefits to tackling foremetioned problems.

Key words:e-bank;law character;legislation research

1 电子商务推动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

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出现的电子数据交(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电子数据交换又称为无纸交易,它是一种标准化的商业形式,其代表性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公司之间运用这种方式来传送订单、交货和付款等。1990年,电子数据交换传入中国。1996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将《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手段有关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标题中“电子数据交换(EDI))”代之以“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从目前欧美国家的统计和预测来看,电子商务高速增长。以欧洲为例,从1998年至2003年,其电子商务交易价值5年间增长近90倍。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将大大提高对信息产业的认识,并在贸易模式、公司结构等方面引起重大变革。根据国外统计资料,目前网上购物、网上结算、网上办公已逐步为人们认同和使用。世界上第一家网上银行是1995年10月在美国亚特兰大诞生的SFNB安全第一网上银行。自此,网上银行开始启动,国外银行通过“机构+鼠标”的销售模式,大力发展电子银行业务。

2 网上银行的概念、法律特征

按照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网上银行是指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商品和服务的银行,例如提供存贷、电子商务、账户管理等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目前国内网上银行业务主要有个人网银与企业网银,业务品种主要有查询、转账、代缴费、速汇通、网上购物支付以及银证转账、外汇买卖、代扣、B2B(Business to Business)网上支付及国际业务、集团理财等。

网络银行具有以下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的法律特点:第一、电子虚拟的服务方式代替了面对面的实景服务方式。网络银行具有传统银行不可比拟的成本优势;第二、业务运行环境的开放性代替了传统业务环境的封闭性。由于网络银行是通过开放的因特网提供金融服务,开放的网络技术给网络银行也带来了大量潜在的法律风险,维护和保证金融系统运作的安全与稳定将是金融监管机构首要的职责;第三、业务时空界限的模糊性代替了传统业务时空的有界性。网络银行的业务突破了时间、地区和国别的限制,使传统民法关于时效和期限的规定发生变化,网络银行的无国界化与金融监管的国家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

3 有关网上银行的立法情况

199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经过五年时间起草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目前国际上影响最为广泛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在各国立法中被广为借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了《统一电子签名规则》。

1995年,犹他州颁布了美国乃至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的法律――《犹他州电子签名法》。美国除了各州都制定了各自的电子商务法外,美国联邦政府还制定了联邦的电子商务法,以消除各州在立法上的差异。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9年4月7日通过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后来又在1999年8月制定了《统一电子交易法》。美国律师协会在1996年通过了《数字签名指南》,为美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统一和完善起了重要作用。英国通过2000年5月施行的《电子通信法案》,也确定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证书的法律地位,为网络金融的发展扫清了障碍。

在中国,自1996年招商银行开通包括网上个人银行、网上实时支付等五大内容的网上业务以来,网上业务在众多银行间迅速推广开来。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7日9日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公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2004年8月28日,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被誉为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在网上从事交易从此有了合法的身份保障。另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电子签名法》制定了《电子认证服务业管理办法》,与《电子签名法》同时实施,用以规范机构管理与业务操作。

2005年11月中国银监会通过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200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明确界定了电子银行的概念和范围,将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统一到电子银行的监管范畴之中。

研究和借鉴国外电子交易的法制及网上银行业务有关规则,尤其是对国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电子交易法制的发展及网上银行业务有关规则的发展动态和趋势未予足够的关注和研究,有利于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规范和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颖]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

[2]郭卫华,金朝武,王静.等.著.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1,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