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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风险事件

时间:2023-06-12 14:46: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业风险事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业风险事件

第1篇

一、传统风险管理的局限性

风险管理的基本思想是要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控制、风险融资、风险管理决策等一套系统、全面、科学的管理过程,来防范和控制一个组织或企业的风险损失及其负面影响。有别于整体风险管理,传统的企业风险管理的管理范围是局部的,管理方法和过程是分离式的。

首先,不同类型风险的管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人人厌恶纯粹风险,因此,风险回避、风险转移或损失控制是管理风险的基本方法。其中,保险是转移纯粹风险的重要手段,资产组合理论是回避不带来回报的非系统风险的风险管理方法,衍生证券工具是用于转移投机风险、投机获利的风险管理手段。

其次,不同类型风险的管理者是不同的。具有纯粹风险管理技术的专家<如保险公司)往往缺乏对投机风险和金融风险管理的技术和经验,而精通金融风险管理的专家(如证券公司)往往不懂纯粹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技巧。

另外,在同一企业或公司,即使对于纯粹风险,也是不同部门、不同管理者负责不同风险的识别、控制和管理决策,各部门之间一般缺乏沟通和交流,缺乏以企业整体价值为分析基础的全盘考虑。

传统风险管理的过程是分离式的,这种分离式的风险管理模式往往具有管理成本高、管理效率低的弊端。这是因为:

(1)分离式的管理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导致许多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和费用开销,造成资源的浪费。

(2)分离式的风险管理可能因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协调,或因利益和权责的冲突,不但使风险控制不力,还可导致其他风险和损失负担。

(3)分离式的风险管理往往只注重风险的控制,无视风险的利用。实际上,不同风险不是独立的,可能具有某种相关性:一种事故或事件发生可能导致一系列的其他事故或事件的产生。这种相关性对企业的效应可能是“雪上加霜”,也可能是“喜忧参半”。2001年美国9.11恐怖事件不但给美国国民造成人身和财产的巨大损失,也给全世界股票市场带来了价格的震荡。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企业面临严峻的投机风险,而违约风险接踵而至。两例中,前者是纯粹风险带来了投机风险,后者是投机风险引发了纯粹风险。分离式的风险管理不能充分把握和有效利用不同风险之间的内在联系,或者说不能利用不同风险具有此消彼长、相互关联的性质,管理效果经常是顾此失彼。

二、整体风险管理思想及其在国际保险业的应用

1.整体风险管理思想

整体风险管理的基本思想和原则是:以企业价值为分析基础,以整个企业所有经营和管理活动为考察对象,综合分析企业可能面临的所有的风险,借助风险分析、风险交流和风险管理等现代的风险管理方法和过程,充分利用不同风险可以相互抵消、相互影响、相互关联的性质,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控制那些对企业价值有负面影响的因素,挖掘和利用企业潜在的发展和获利机会。因此,利用整体风险管理的思想进行风险分析不但要考虑到纯粹风险,还应注意到投机风险;不但要分析单个事件的结果,也要意识到相关风险的综合效应;不但要注意企业的短期利益,也要兼顾企业的长期发展;不但要关注企业内部自身的损益,也要照顾到外部消费者的得失;不但要注意风险管理的成本,也要发现风险管理的效率;等等。总之,整体风险管理是要从以风险损失为分析基础转变为以企业价值为分析基础,化分离式的风险管理为整合式的风险管理,变单一的损失控制为综合性的价值创造。

2.整体风险管理在国际保险业的应用

整体风险管理的理论虽然还不完善,还在进一步探讨之中,但已经有了许多成果。其应用方法和途径虽然还处于开发、尝试阶段,然而,在银行、保险等金融业已经出现了许多应用案例,而且那些已经实施了整体风险管理方案的企业已获得了明显的成效,揭示了整体风险管理的美好应用前景。在国际保险业,近年来的许多产品创新和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就是整体风险管理思想应用和发展的结果。

整合不同风险,开发新型保单。1990年代出现的综合型保单(integratedpolicy)、组合型保单、一揽子保单将许多不同的风险类型集中在同一张保单里,为所承保的每类风险损失的自留额之上提供一个总保障额。1997年Honey—well公司开创的一种保单同时为四种风险(财产、责任、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和汇率波动)提供保障,其中包含一种投机风险——汇率风险;这是最早将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相结合的案例之一。

整合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减少损失,创造价值。目前,国际上盛行的保险证券、保险期货、保险期权等保险创新形式正是综合利用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相互关联、相互抵消的性质,来减少保险损失,争取额外收入。例如,利用保险期货,保险公司在承接某些风险转移(如地震、洪灾、飓风等自然灾害)的同时购入适度相关的期货合同,一旦灾害损失发生,并超过预定值,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赔付的损失;然而相应的期货市场价格可能上升,保险公司可以出售持有的期货合同获得收益,从而全部或部分弥补索赔损失。类似的应用还有双重风险再保险合同(Double—TriggerReinsuranceContracts)。这种保险创新形式的特点是将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传统风险和一种金融风险组合在一起,只对组合超出一定水平的损失购买再保险;这样保险公司既减少了风险暴露,又获得了更多盈利的机会。这类保险创新形式被广泛称为ART(AlternativeRiskTransfer),在国际上已普遍应用,而且有不断增长的趋势,保险公司或其他企业借助这些创新工具可以减少公司收入的波动性,增强其财务稳定性,降低其整体风险程度。

整合风险管理组织和过程,创建低成本、高效率的全新管理模式。早在1999年,Piraeu银行集团(PiraeuBankGroup)就开发和使用了整体风险管理方案,将资产负债管理与企业风险管理整合为一个部门,使用整合的计算机系统,提供融合资产负债管理与企业风险管理的报告,到2001年,该集团又将资产负债管理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相整合,一种真正意义上整体风险管理模式正在形成。近年来,美国、亚洲和欧洲的一些金融机构正在为保险业开发能具有整体风险管理功能的软件包,许多保险公司对这些软件包产生了强烈的需求愿望。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则自己开发这类信息系统软件,有些则开发既适合保险公司自身也适应相关保户的具有整体风险管理功能的软件包。

可以预期一个开发应用整体风险管理的热潮将席卷世界各大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将带来保险业创新活动的蓬勃兴起和经营活动的蓬勃发展。

三、对我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启示

从风险管理角度分析,本文认为我国保险公司目前的许多战略决策和经营行为不符合整体风险管理的思想,这些将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严重隐患。其主要表现有:

1.只注重接受客户的风险转移以获得保费收入,忽视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现在,保险市场占有率和保费收入规模成为衡量保险公司业绩的基本指标。为了扩大保费规模,一些保险公司有时会“拣到篮里就是菜”,甚至出现欺蒙客户,或与保户勾结进行违规操作。

2.对保险负债关注多,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和管理重视少。一方面,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限制多,投资渠道少,使保险资金增值受限;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缺乏保险资金运用和管理的能力和积极性。致使我国许多保险公司只见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不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和保险基金风险控制的成效。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虽然推出了许多投资连接的新型产品,主要也是为了扩大保费收入,而非对资金运用重视的实质改变。

3.过于追求眼前利益,忽视未来的风险。这从下面的事件可见一斑。1996年5月开始我国银行利率连续几次下调,一年期存款年利率从1996年5月前的10.98逐渐下降到1997年10月23日后的5.67,然而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在8.5%以上;对利率变化的反映迟缓,如在1997年10月23日银行利率下调一个多月后的12月1日寿险公司才开始调低预定利率;1999年6月10日,我国再次大幅调低银行利率时,保监会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寿险公司6月11日起停售原长期寿险,新的预定利率不得超过2.5%的时候,许多寿险公司还设法通过某些“技术”处理继续在11日办理原条款保单,掀起了一股居民日夜排队抢购保单的热潮,结果导致利差负向3%左右,出现了严重利差损。在国际上,利差损是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倒闭的重要因素,在我国,这也将在较长时间里制约我国寿险公司的发展。

第2篇

云南彝良泥石流、北京特大暴雨、台风海葵……2012年,面对自然灾害频发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我国保险业的赔付额似乎显得微不足道。专家指出,除了国家应积极建立应急体系的保险制度外,保险公司也应积极参与,拓宽业务范围本文由收集整理,把握机遇。

保险业“赔款不如捐款多”成笑谈

7月21日,北京市遭遇61年来的特大暴雨,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亿元。

然而,据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截至当月底,在京保险公司共接到因强降雨造成损失的各类报案的估损金额10亿元,占比不足10%。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指出,从我国灾害保险业赔付占总的经济损失的比例来看,保险的风险管理、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远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保险业的灾害赔款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很小一部分,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比例。

追溯到2008年5月,我国汶川地区发生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超过8000亿元。但截至2009年5月,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仅不到20亿元。尽管保险公司基本上都给予应赔尽赔、启动快速理赔绿色通道等服务,但赔付不到直接损失的千分之三,着实凸显了保险业在灾难中发挥作用甚微。

从国外经验来看,在自然灾害面前,保险业大有可为。美国东岸遭受“桑迪”飓风,造成约200亿美元损失,而保险机构最终赔付约达到50亿美元至100亿美元。郝演苏说,飓风“桑迪”灾难后保险赔款的比重相当高,而政府直接支付用于救灾的钱款并不多。“相比之下,我国汶川地震中,保险行业总的捐款额大于赔款数额,成了笑谈”。

大灾大难致保险业“危”“机”并存

面对灾难,我国目前仍以“全民救助”为主,在灾难发生后,往往采取财政紧急拨款、各界募捐的方式提供保障。这种方式尽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削弱了保险业在灾害应对中的重要性。

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产品研发处处长杨慧晶表示,以往国家对于紧急事件的应急,采用社保或救济体系,提供经济援助,但这需预留较大资金量,而保险作为有杠杆效应的金融工具,用较小的经济成本锁定较大的经济风险,这种方式比经济储备更高效,更值得推广。

另一方面,保险企业由于自身更加专业,也可以在灾害中争取参与救助。杨慧晶说,除了在地震、暴雪等灾害中可以预付赔偿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专业化手段与受害人或特殊群体进行沟通,在灾害救助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多位专家和保险机构业内人士指出,我国应急保障体系应通过与社会保险机构的合作,将政府职能责任落实,节省社会资源和政府支出。同时,保险公司通过这种合作,也能拓展业务,从中受益,更充分地发挥其保险保障的作用。

郝演苏说,这种合作的建立,对于稳定财政分

配,实现财政科学预算有着巨大作用,也避免一些地方政府乱用纳税人的钱来“补窟窿”。

保险机构大有可为

如今,我国保险业已开始渐渐加强同政府部门在保障体系方面的合作。例如中国人寿从2013年开始为现役军人承保交通意外保险;火车票取消强制险后,保险公司开始着手定制针对铁路的险种等。

不过,目前来看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保险保障制度。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表示,我国利用保险手段分散灾难风险的能力还比较有限,这也制约着保险业的灾害事故承保能力。今后在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中可适时将保险纳入,充分利用保险业风险管理技术和经验。这不仅会给保险业带来极其乐观的前景,同时也会提高全社会的风险管理能力。

郝演苏建议,今后可发挥保险对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将更多的防灾抗灾财政资金转换为保费补贴,利用保险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保障水平,发挥财政补贴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除此以外,保险机构和保障体系的合作可先期借鉴一些地区已经推行的公共责任险进行推广。杨慧晶指出,当前包括网吧、小型商户在内的一些经营场所和大型活动,属于安全隐患极大的群体,一旦出现突发事件没有经济实力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最终还需政府出面“兜底”。

第3篇

【关键词】

陕西省;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对策

在陕西地区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三个要素都处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胁之中,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业保险存在的意义及其职能

1、农业保险存在的意义

农业保险是指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如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市场风险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相应赔偿的一种保险。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特别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我国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些风险的存在和发生,严重影响着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陕西省农业经济现实存在“弱质”状况,加之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造成了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处于极度不确定性状态,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现代农业保险恰好提供了这样一种避险工具。农业保险有利于减轻农业灾害损失,稳定种植业和养殖业等产品供应,有利于建设良好的农业生产机制,也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

2、农业保险的职能

农业保险是规避农业生产风险的有效工具,能够对灾害损失进行经济补偿。首先,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规避风险一种有效工具。农业保险具有补偿农业经济损失、保障农业持续发展的职能,农业是弱质产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每年都要受到水旱、冰雹、泥石流、山洪、病虫害、瘟疫等袭扰,严重影响农业的丰收和农民的生活。农业保险则通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农民,以合理计算分担金(保费)的形式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长、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是农业生产规避风险、补偿灾害损失的有效工具,也是支持保护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次,农业保险具有补偿灾害损失的职能。在现代农业中,农业保险发挥如下的经济补偿职能:一是有利于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使农业生产在遭受自然灾害后能迅速恢复再生产,保障农业的持续稳定增长;二是通过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可以提高处置灾害或疫情的透明度,使真正需要救济的农民享受到农业补贴政策的优惠。三是农业保险通过专业的防灾防损机制,发挥风险管理优势,为巨灾风险的可预测、可衡量、可管理提供经验、技术和人力上的支持。

二、陕西省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据陕西省保监局公布的资料显示:2010年陕西省农险保费收入6 021.79万元,仅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0.7%。从承保面指标来看,2010年陕西省政策性繁育母猪承保18.27万头,占存栏数的21%;政策性奶牛承保4.88万头,占存栏数的11%;政策性苹果承保31.7万亩,覆盖率为3.7%;“银保富”设施蔬菜承保1.07万亩,覆盖率为2.4%。2011年陕西省新增了小麦、玉米、马铃薯等新的试点险种,但试点面积不到总量的十分之一。截止2011年9月末,累计承保小麦140万亩,覆盖率为8%;累计承保玉米161万亩、覆盖率为9%。部分陕西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还未开展,花椒、烤烟、核桃等保险仅在部分市县进行承保。由此可见,陕西省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比较单一,与当前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迫切需要农业保险来分散风险,补偿经济损失,保护和促进农业发展。然而,目前陕西地区农业保险呈现的状况是:一方面农民面临的风险增大(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但是农民收入水平低,手中持有的货币不足支付保费;另一方面,面对需求潜力巨大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不愿提供农民真正需要的保险产品。

当前陕西省农业保险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减少;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农民不愿投保,农业保险业发展困难。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展了麦场险、种植、养殖等多个险种。在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视和推动下,农业保险得到了迅速发展,先后开办了麦场火灾、烤烟种植、地膜玉米、森林再造成本火灾、奶牛、生猪、养鸡等十几个农业险种,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由于农业险潜在风险很大,且涉及千家万户,承保、理赔均存在很大的难度。长期以来,陕西省农业保险经营大都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各大保险公司纷纷缩减了农业保险业务,加上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大背景下,部分县市取消了农业保险的政府组织,致使陕西省农业保险业务规模逐年萎缩。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是保险公司退出的主要原因。农业险陷入到“大做大赔,小做小赔,不做不赔”的尴尬境地。同时,目前很多农业保险险种的设计,大都沿用过去的老条款,缺乏新的内容,条款滞后,保障面窄,保险责任简单,无法对产业结构调整后的农业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此外,农业险的保费设计不合理,也影响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积极性,不利于业务的开展。近年来,陕西农业巨灾危机事件也在不断增多,这些巨灾事件在短时间内急速爆发,影响区域广,涉及人员众多,财产损失巨大,严重破坏本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地区的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例如,2003年8月,渭河流域发生了20年一遇的特大洪灾,给渭南地区的华县、华阴、潼关和大荔等县乡的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据统计,2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被淹,102万亩农田成灾,100个村庄的19万间房屋倒塌,43万头(只)畜禽溺死。

三、陕西省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的保险意识薄弱

在陕西省内的大部分地区,农民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参不参加农业保险无所谓,甚至在设有农业保险公司的地区,仍有一些农民没有保险意识,在他们看来,购买农业保险根本就没有必要。在农业保险还没有涉足的地区这种状况更为突出。即使是在一些以农业为基本生存条件的地方,也是只有当灾难事故发生并遭受巨额损失后,一些农户才意识到保险的必要性,投保人的淡薄意识阻碍着陕西地区农业保险的整体发展。

2、逆选择问题在农业保险中普遍存在

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是普遍存在的,这种情况在农业保险中尤其突出。随着农户风险意识的提高,也有不少人投保农业险,但由于农户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道德诚信的意识水平不够高,因此保险公司时常被农户的道德风险所困扰,同时逆向选择问题也令他们头疼。由于农民的保险意识不是很强,而且农业险也非强制险,所以投保的覆盖率就不可能达到100%,这样就很容易发生逆选择的问题。农业养殖险比种植险的逆选择风险更大,导致农险理赔的难度和成本要比其他险种高出许多,因此在实际中造成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的情况发生。

3、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不足

当前在陕西省内开展财产险业务的23家保险公司中,但仅有人保财险、中华联合财险、阳光农业等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且大多数没有把旱灾列入保险责任范围,由于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伴生性强和覆盖面广,且具有风险高、补偿低、需求高、供给低、保费低、赔付率高等特征,从事农业保险赢利能力差、易亏损,故多数保险公司都不太愿意过多涉足农业保险,造成了农村保险业务相对萎缩。

4、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缺失

农业的产业特点决定了其受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影响较大,因此,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较高,特别是遇到特大自然灾害后,农业保险的理赔金额很大。而陕西省目前还未真正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和农业风险基金,造成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缺乏。在巨大灾害面前,风险职能只能由农民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共担。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建设的缺失,导致农业保险发展缓慢。

5、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三难”问题

业务发展难、费率厘定难、定损理赔难是农业保险业务开展中的三项难题。农业保险业务收费低,宣传困难大,工作成本高,提取手续费少,影响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如保费的收缴,因农业保险涉及面广,保险公司网点有限,交通又不便利,若挨家挨户去收取保费费时、费力,业务成本较高。其次,由于缺乏长期的农作物损失的可靠数据,费率厘定存在困难。此外,农业保险承保的对象十分复杂,大多规模不大,技术含量不高,并且潜在难以避免的道德风险,理赔难度相当大。

四、陕西省发展农业保险的对策思考

1、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政策引导

目前,保险公司涉足农村领域较少,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农民对保险知识了解甚微,甚至一些农民根本不知道保险为何物,主要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和宣传方式不合理造成的。针对此状况,在农村设立宣传阵地,营造保险氛围。一是保险公司可以与乡镇联系,在乡、镇、村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段,由保险公司投入建立宣传橱窗、版报等,定点不定期或定期宣传保险业务知识,把保险常识和最新的保险信息潜移默化传输给广大农民。二是在有条件的县、乡镇,保险公司可以与政府部门定期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保险,使农民逐步增进对保险知识的了解,提高农民参保意识。三是加强对养殖大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宣传力度,鼓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积极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合作体系,促进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转移风险,保障经营效益。同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财政补贴政策,通过机制设计诱导农户参与保险,如果符合投保条件的农户不按规定投保,则失去相匹配的农业优惠政策扶持。

2、推广“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

虽然农业险是公认的风险大、赢利小的高难度业务,但除农业险外的其他险种的经营利润空间还很大。所以,对于专业性的农险公司,推广实施“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通过一些有效益险种的赢利经营,可弥补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而对于一般的寿险财险公司,更是可通过其它各种险种的开发和销售来贴补农险。另外,对于农险基金,也可参照其他保险基金的运用方式,在国家的政策规定范围内加以有效投资,所得利润可作为农业保险基金用于农业险的赔付。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财政扶持和相关政策法规的推动,否则,无法真正发挥其经济补偿职能。对于陕西省来讲,农业保险应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模式,将农业风险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两大类别,商业保险公司无力承担的“农业巨灾险”一般由政府以农业巨灾保障基金的形式负担,商业保险公司可独立运作的“一般农业风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

3、逐步将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相结合

探索将农户参加保险作为获得信贷的基本条件之一,由保险公司、农户和银行共同承担风险。农户在获得信贷支持后投入生产,如果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归还一定额度的贷款。这样可以使农民逐步走出农业贷款难的困境,减少银行支农贷款的信贷风险。在这种“特殊”的农业保险贷款担保体系中,保险公司利用其信誉、实力基础和风险分析机制解除银行对农民信贷风险的担忧,同时也使农户的经营行为得到更有效的指导,这有利于改善农村的信用环境。在农业保险发展得比较好的地区,可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参加保险作为贷款发放的条件之一;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不足时,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鼓励农业保险公司利用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

4、加大政府经济扶持力度

第一,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刺激农户的保险需求。农业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其他种植养殖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区别对待。 第二,对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优惠,并根据其承保的业务提供费用补贴;每年进行财政预算,对巨灾保险专业公司的经营费用、基金赤字进行差额补贴;提供再保险支持。第三,建立农业保险发展基金,用以支付农业保险的各项补贴。

5、转变农业保险产品经营策略

各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时,要根据农村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保障需求以及农民的支付能力,来提供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对于传统种植、养殖业的需要,适时开办需求较为集中的险种,如棉花种植保险、烟草种植保险、收获期农作物火灾和水灾保险、渔业保险和大牲畜保险等,为广大农民提供农业灾害保障。对于重点领域的农业保险,例如,高新种植业和高科技养殖业,这些产业具有高成本高收益特点,应加强农业保险的技术含量,对于农民房屋、机械、家禽等财产保险实行“以险养险”的政策。

6、扩大政策性保险范围,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

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财政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鼓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及时兑现。“高成本、高风险、高赔付”,正是这三高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点,而商业保险公司恰恰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自然不愿积极去开展这样的业务。所以在管理模式上可考虑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或实行两类业务分账核算、分别考核的办法,这样做其优势在于既可以与商业性保险业务分开,又可以利用现有资源,节约成本,开拓市场。

7、设立农业巨灾补偿基金

巨灾风险一直是农业保险必须面对的艰巨挑战。为使保险业务能够在农村得以顺利开展,应将农业的一般风险和巨灾风险区分开,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法。对农业巨灾风险业务采取强制保险,可以通过农业巨灾财政出资或通过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建立省级巨灾保险专业公司,承担大灾巨损的经济补偿,并向农业再保险公司办理分保。巨灾保险能够对受灾的农户直接给予及时、快速、足额的赔付,转变目前巨灾损失补偿过分依赖政府财政的局面,并且通过专业的防灾防损机制,为农业的巨灾预测、衡量和管理提供经验、技术和人力上的支持。

【参考文献】

[1]田丽.城乡一体化中陕西农业保险支持研究[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

[2]钱志芳.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农业发展有效对接探讨[J].农村经济,2012(4).

[3]何爱平.灾害经济学[M].西北大学出版社,2000(4).

[4]姜君涛.浅析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及对策[J].山东社会科学,2011(12).

第4篇

关键词:保险;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也得到快速发展,保险企业实力不断增强,保险市场日趋活跃,保险企业涉足的领域越来越广,投资的范围更大。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保险企业同样面临着一定的金融风险,特别是在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后发展时代,金融风险是保险企业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保险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重点防范和化解保险金融风险,对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主要非寿险保险金融风险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其潜在的保险金融风险也日益突出,保险金融风险主要存在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一)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风险:一是利率变化带来的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因利率变动对资产、负债价值而对保险企业造成负面影响而带来的风险。受利率杠杆的影响,会影响人们参保、投资的方向,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导致保险资金紧张,财务的稳定性受到挑战,严重时甚至会引发购买人退保,影响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二是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随着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保险企业业务范围不断拓展,本外币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很容易给保险业增添整体性风险。三是竞争引发的风险。随着金融与保险的高度相关性发展,传统的各自为战式的经营模式将被彻底打破。金融机构与保险机构间,业务相互交叉、高度关联,导致相互竞争异常激烈。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发展,保险公司往往会不断推出新的保险品种和产品。若新产品的推出缺乏科学的精算分析与合理的赢利分析,不但无法获得竞争优势,反而会引发一些经营风险。四是投融资风险。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保险企业的投融资渠道更加宽阔,投融资领域的拓展增加了保险资产、负债不匹配的潜在市场风险。五是通货膨胀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对索赔发生率和索赔规模有很大影响,特别是在保单的赔偿以重置成本为基础计算时更是如此。无论是全局性通货膨胀还是局部通货膨胀都将导致公司经营的损失,其中全局性通货膨胀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影响最大。同时,由于我国保险业资本金先天不足,再加上保险资金运作一直受到限制,导致整个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处在较低的状态。六是监管风险。保险行业还缺乏科学的强制性退出机制,往往会导致行业风险转嫁为政府风险,这种状况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明显的制约作用。随着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保险监管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都给保险监管带了挑战。七是会计准则变化产生的风险。新会计准则全面引入公允价值,使得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复杂的资本市场和宏观环境联系更加紧密,会计准则的变化给保险企业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非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也即个性风险,包括偿付能力不足(重点是准备金提取不足);资产负债管理,如投资风险;产品定价,如风险选择;销售风险,如从业人员素质、产品条款设计、销售渠道、销售对象、销售地域等;再保险风险;法律风险和信息风险等。重点探讨以下几种类型的非系统性风险:一是经营风险。主要是由于保险公司在经营、投资过程中,由于受不良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投资者收益受到损失的风险。这也是保险业最可能遇到的风险。二是财务风险。财务风险主要是由于保险公司出现资不抵债,资金链条破裂,而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会使保险机构丧失公信力,也会产生连锁反应,甚至会导向保险企业破产。三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也即违约风险,通常是指保险机构不能按时、足额向保险、投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是红利,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也是保险企业健康发展必须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之一。

二、保险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保险金融风险的产生具有多种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结构不合理。有的保险企业财务结构的不合理,财务控制机制不科学,对偿债能力缺乏有效控制,会造成资债比例失衡,无力偿还到期的债务,再加上利率变动、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将进一步增加债务偿还风险。这种状况的延续,将会进一步使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进入恶性循环的怪圈,导致公司负债比率的加大,降低公司对债权人的债权保证程度,从而阻断保险企业融资的渠道。形成财务风险的因素主要有资本负债比率、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债务结构等因素。一般来说,公司的资本负债比率越高,债务结构越不合理,其财务风险越大。

(二)风险防范能力有待加强。保险机构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保险机构在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方面得到长足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经营管理制度法规,但内控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发展。同时,还存在制度落实不严,从业人员违规操作,执行制度不规范等现象,这些都是产生金融风险的内部诱因。有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来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管理工作滞后。有的保险企业重展业,轻管理,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为了追求本单位、本部门和小团体的利益,冒风险违规经营,加剧了金融风险。同时,存在缺少精通业务的精算师等专家型管理人才,导致风险防范能力不强。

(三)业务范围盲目扩张。一些保险企业盲目扩张,急于将业务范围不断拓展,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许多收入预期模糊的领域,盈利水平很难控制。有的保险机构偿债能力弱,信用观念淡薄,偿债约束弱化,增加了金融风险发生的机率。同时,由于保险机构之间过度竞争,造成金融资产高风险的状况,给保险业带来了潜在的风险与危机。特别是中国的保险业尚处于较初级的、数量扩张型的发展时期,相应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相对滞后,这是潜在的风险极有可能成为现实风险,是中国保险企业最需要的关注、及时进行化解的风险。

三、防范和化解保险金融风险对策探讨

保险业应高度重视防范风险,把偿付能力监管置于保险监管工作的首位。要把制度健全、流程优化、技术创新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途径,努力提高保险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

(一)健全制度,强化监管,增强保险企业合规经营意识。保险业防范和化解风险,持续稳定发展,必须继续从深化改革入手,努力解决影响保险业安全营运、稳健发展的一些体制性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正确认识当前保险业运营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始终把坚持健全和完善监管机制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抓手,努力消除制度层面存在的风险隐患,并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要通过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使保险市场主体的合规经营意识不断增强,从而达到共同、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增强行业抵御风险能力的目标。具体包括:科学制定产品费率并严格执行,遏制恶性竞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类准备金,严禁人为调整;合规运用资金,杜绝非法放贷,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合理制定分保政策,有效分散经营风险;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步发展,保持良好的收益率,促进财务结构不断优化等等。为此,一方面需要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加大保险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充实保险监管力量,增加现场检查的频度。此外,还应积极探索既有约束、又适当放宽的资金运用政策,进一步增强保险基金的增值周转能力,提高基金的使用增值能力,不断壮大经营实力。

(二)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优化流程,提升企业安全运营水平。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规范和日趋成熟,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能力将成为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保险企业需要完善内控制度,特别要采取措施,优化流程,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企业应站在全局的角度,全面梳理、再造业务流程,寻找、确定关键点和风险控制点,制定相应的标准化操作规范和风险管控措施,以达到业务流程科学合理、运转流畅、风险可控的目标。通过强化内控、优化流程,有效降低企业对内部各岗位人员素质的过分依赖,既可以基本消除人工操作给企业带来的随机风险,还能够根除违法违纪行为孳生的温床,降低内部管理及业务流程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三)强化技术创新,推动保险业持续发展。要积极借鉴国际上保险企业监控系统建设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保险风险监测指标体系;要在保险企业内部建立基于精算的业务质量监控体系,全面提升保险业经营评价体系和保险企业内控水平。要同时加快保险监管及保险企业内部人才的培养,构建梯层配备的精算、法律、核保、会计等多方面的人才队伍,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要加强与气象、地震、国土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综合提高灾害预警能力,增强保险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加强保险企业自控和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督,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良性竞争,确保市场主体安全管运、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崔晓东,曹家和.我国保险监管问题研究[J].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01).

[2]赵迎琳,于泳,杨融,丁文辉. 保险业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的探讨[J].保险研究, 2003,(07) .

第5篇

关键词:农业巨灾;保险性质;保险模式

Abstract:China′s natural disasters in agriculture are very frequent, and have caused heavy losses to agricultural sector, lending to peasants poor and poverty once again, so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agricultural compensation and insurance. After entering WTO, the current policy of agricultural subsidies is restricted, so the establishment of agricultural disasters insurance is a very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measure. The paper analyzes China′s catastrophe losses in agriculture and agricultural insurance status quo to investigate the nature of catastrophe insurance in agriculture, and insurance model of agricultural catastrophe that conforms to our conditions.

Key words:agricultural catastrophe; insurance nature; insurance model

农业自然风险是一类具有独特特性的风险,有许多不同于财产风险和人身风险之处,其发生具有地域性和高度集中性的特点,很容易形成巨灾风险。

一、我国农业巨灾损失情况及保险现状

1.我国农业巨灾损失情况。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频度高、覆盖面广、损失巨大。联合国的统计资料表明: 20世纪以来,全世界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事件中有8个发生在中国。近几十年来,由于在农业生产中忽视自然规律,我国农业自然灾害的频次增多、危害加重,造成的损失呈直线上升趋势。20世纪60年代我国平均每年的自然灾害损失约300亿元人民币,70年代520亿元,80年代620亿元,90年代迅速攀升到1 724亿元。进入21世纪后,前五年平均每年的经济损失已达1 840亿元,比20世纪80年代增长了3倍。尤其2008年初的雪灾和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地震,更是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毁。

洪涝和干旱是对农业危害最大的两种自然灾害,其出现的时间和地区都比较集中危害程度很大。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平均每两年就发生了一次大的旱涝灾害,一般的旱涝灾害更是频繁,因此造成的损失巨大。近10多年来,我国每年平均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 000多亿元。农业巨灾不仅每年对农业部门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直接导致农业劳动者减产减收并因灾致贫、返贫。因此,我国应加强对农业和农民的补偿和保险。加入WTO后,现行的农产品价格补贴与出口补贴受到限制,但WTO允许建立社会化的保障制度来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合法利益,这意味着我国需要调整对农业与农业劳动者的保护与支持机制。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建立农业巨灾政策性保险制度,无疑是一种非常合理而有效的举措。那么,我国的农业巨灾保险情况如何呢?

2.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现状。农业不仅是比较利益最低的产业,而且也是自然风险最大的产业。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巨灾损失,我国应当尽快确立农业灾害保险制度。然而,我国的农业灾害保险现实却是严重滞后。尽管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农业保险试点,但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推进,整个保险业都走上一条商品化、市场化的不归之路,农业保险的尝试因其风险、费率和赔付率畸高,保险公司与农业生产者均不堪重负,到20世纪末,农业保险不仅未能得到普及,而且持续萎缩。致使我国农业保险极度缺失,农业保险发展缓慢、规模狭小、范围过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极其脆弱,与发达国家差距大。

1998年长江流域与东北地区的大水灾,水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 600多亿元,而在水灾中遭受重大损失的全国农业生产者只获得保险赔款1 000万元左右,只占当年全国特大水灾保险赔款总数的1/300。又如2006年,我国农作物受损面积41 091.3公顷,因灾直接损失达2 528.1亿元。而中央累计投入各类抗灾救灾资金111.98亿元,社会各界捐款35.89亿元,其他物资折价4.69亿元,农业保险赔款5.84亿元(农作物赔款只是其中一部分)。由此可见,农民主要还是采取自救、依靠政府救济(社会捐助)等方法来防范和分散农业风险,农业保险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非常有限的“稳定器”与“助推器”作用。

2008年年初,历史罕见的巨大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件的赔付事实更是证明,我国农业保险业的发展很不够,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据中国保监会数据,截至2月12日,保险业共接到报案85.1万件,已付赔款10.4亿元。但在已赔付的赔款构成中,机动车辆险和企财险、建工险占80%以上,而受巨灾影响最大的农业领域投保率很低,赔款占比极低。对于纯农业的赔付额度不足1%,总额也就4千万元,农民住宅方面不到600万元。由于农业保险业的产品开发也存在不少空白,像湖南7 300万亩油菜绝收,却没有相关保险产品,受灾农户得不到一分钱的保险赔偿。由于一些农作物品种的保险尚未启动,使农业保险的报案率和最终赔款占总损失比例明显偏低,这反映出目前很多农业保险产品还没有推出来,保险的覆盖面还不能适应群众的要求。国外巨灾后,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发达国家甚至可达60%-70%。相比之下,我国的农业保险明显落后,与发达国家差距大。

二、合理定位我国农业巨灾保险性质

频发的自然灾害给我国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也导致了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进而制约了农业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要使我国农业保险业务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减轻农业巨灾损失和保持农村稳定中的作用,首先必须对农业保险性质进行合理定位。根据农业保险自身的特质和属性,也根据国内外农业保险的经验和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现状,将农业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

1.农业保险的特质和属性决定了农业巨灾保险为政策性保险。对于农业保险的产品属性,国内有关理论研究文献很多。刘京生(2003)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商品和非商品的两重性;陈璐(2004)提出,农业保险属于混合产品中的第三种类型,是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冯文丽(2004)认为,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是各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一般原因;孙秀清(2005)则明确提出,农业保险具有政策性,商业性经营已陷入困境。Hazell(1992)把商业性保险公司持续发展的条件界定为:(A+I)/P

实践也证明,农业保险的社会效益高而自身经济效益低,具有显著的公益物品性质或外部性特点,是一种公共产品。同时,农业既是基础产业又是弱质产业。因此,在实际中,应根据农业自然风险的特性和农业保险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农业的重要战略地位,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巨灾风险的政策性保险机制。也就是说农业保险应由政府来主导其供给,政府要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准公共物品,给予经营性补贴和其它扶持,它以追求社会效益为宗旨,不以追求赢利为目的。

2.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农业巨灾风险应当实行政策性保险。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补偿的一种机制,已成为许多发达国家政府进行农业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20世纪以来,以农作物承保为代表的农业保险,最早发生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因为农业在国家工业化的过程中,已经大规模地走上了产业化的发展道路,农业自身经营和发展方向及市场经济的运作,客观地提出了对保险的需求,于是一些私人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几乎都陷入了失败的困境。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开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验。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和高补贴的政策,由政府出面组织农作物保险,逐步扩大投保面积,保险费率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承受能力逐年增加,农民负担保费的一部分,不负担任何保险的行政业务支出。政府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保障了农业的稳定发展并沿用至今。

3.实践证明,发展中国家实行农业政策性保险尤为重要。发展中国家经营农业保险的教训,也表明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发展中国家农民对自然环境的依存程度仍然很强,对自然灾害的预测和抵御能力依然较低。农业风险过度导致农业缺乏竞争力。农业保险,尤其是农业政策性保险将是农民首选的目标之一,也将会被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在政策性保险制度下,由于农民付出了一定的保险费,当农业生产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被保险的农民能作为一项权利而提出索赔,能够进一步帮助农民提高他们抗灾自救的防范能力与信心,也能鼓励农民在农业上更多的投资和采用新技术,从而稳定他们的收入保证整个经济稳定发展。这种效果是政府直接救济所不能达到的。2008年之初,我国南方多个省份遭受雪灾,农业损失严重而保险极度缺失,更显露出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迫切性。

三、选择适合国情的农业巨灾保险经营模式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其利益是外在的。从长期来看,农业保险的真正受益者是广大消费者,是全社会,而不仅仅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的农民。因此,政府应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起主导作用。但是,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何种经营模式,政府以什么方式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与管理,则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重大问题。

目前,国内的研究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论”模式,即由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该模式的运行机制是:建立事业性质的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通过国家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并实行法定保险的经营方针。第二,“农业保险合作论”模式,即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该模式主张建立合作保险为主体的保险组织。以合作保险组织为主体,以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其他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的多层次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三,“商业论”模式,即以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多家办保险的模式。所谓“商业性保险为主”是指保险公司选择一定的农业险种,按照商业性原则进行经营。所谓“政策性保险为辅”是指除了商业性农业保险外,允许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人保公司在地方政府支持下开办政策性保险。 第四,“区域论”模式,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实行“区域化”发展战略。原有的全国“一刀切”的集中统一发展模式是困扰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因为“一刀切”的农业保险发展方式扭曲保险发展价格机制、弱化保险发展激励机制,抑制农业保险发展创新。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农业风险和灾害损失的区域性、农业生产布局的区域差异性决定了区域化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农业保险是公共物品,具有很强的正向外部性,且风险发生率高、损失面广、损失额大,传统的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经营体制,已经不适应当前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很难满足农民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因此,应把农险从商险中分离出来,成立以国家政策保险为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依据公共产品供给理论,国家对于公共产品的提供和生产完全可以分开,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购买方式实现提供。因此,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农业的实际情况,应当综合国内几种主要模式的优势,建立一种“政府主导,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运营模式,即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不由政府直接经营,而是交由商业性保险经营机构来经营,政府提供政策和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如可建立隶属于财政部或者农业部的“国家农业保险管理公司”,按照主要农业区域和气象区域,设立垂直管理的分公司或支公司。公司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是主要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和改进,制定业务规则;设计具体险种;审查申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资质;根据各商业性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量向其提供财政补贴;向有关农业保险机构提供再保险等,经费由财政拨款。

参考文献

[1] 李永,许学军,刘鹃.当前我国巨灾经济损失补偿机制的探讨[J].灾害学,2007(3).

第6篇

关键词:出口风险出口信用保险风险管理

自去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开始,全球金融系统被卷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风暴之中。部分国外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不足问题,个别国家或地区进口商恶意逃债或违反合同的现象明显增多,我国出口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也进一步加大。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出口企业如何重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企业风险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出口企业风险种类分析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保障企业出口收汇安全的重要手段,为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国别风险动向和业务风险防范,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意识与水平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出口企业风险主要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本文主要分析外部风险。目前,出口企业在其出口行为中所面临的外部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二个方面。

1、国家风险。国家风险是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在一定程度上由政府控制的事件或社会事件引起的给国外债权人(出口商、银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是受国际间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的影响而导致的出口贸易信用风险。

相对于商业风险,国家风险的显著特点是其产生于跨国金融贸易活动中,与国家有密切关系,是由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并且具有强制性,非合同或契约条款所能改变或免除,因此带有巨大危害性。

2、国外客户风险。国外客户风险又称商业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意欺诈。有的企业一开始就没有还款意愿,以种种借口恶意拖欠出口方货款,逃避债务。这种人为欺诈所导致的出口贸易信用风险行为危害最大,欺诈的目标可能是定金、预付货款、货款、货物、保险金等等。

(2)技术贸易壁垒。近年来,许多国家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结构,纷纷制定严格苛刻的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安全防护标准、卫生标准、包装认识标准等,限制、阻挡他国产品的进入。

(3)合同纰漏。由于我方合同履行不严谨,外方找借口不付或少付款;或由于质量不符、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

(4)客户企业的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货款。此类客户往往处于破产的边缘,负债多,产品积压滞销,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投入,没有能力还款。

二、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

1、风险保障功能。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上述国家风险和商业风险,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供对外贸易过程中的外部风险保障,为出口企业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也为国家对外贸易的平稳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出口促进功能。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企业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和转移渠道,因此可以帮助企业更有效率地选择贸易伙伴,更加大胆地开拓新兴市场,以更加灵活的结算方式、交易手段提升竞争力,从而扩大交易机会,创造出口增量。

3、融资支持功能。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提升企业的信用条件,构建多种方式的融资渠道,使企业在国际、国内资金市场上获得融资便利和资金支持,满足其出口和对外投资的资金需求。

4、政策导向功能。出口信用保险通过倾向性的保险政策和灵活的费率调节手段,有针对性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配合国家外经贸和产业政策的实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历程,鲜明地体现了国家政策导向的特征。

5、损失补偿功能。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的风险保障作用,最终体现在对企业的赔款上。无论是政策性风险还是商业性风险,一旦发生都将给国内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赔偿可以帮助企业避免损失,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

由于以上的功能特性,出口信用保险对促进各国的出口和对外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目前,世界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

三、我国出口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的必要性

1、世界经济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大。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地区性或全球性经济动荡。另外反恐战争、局部地区金融、政治危机、印巴局势、中东形势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我国国际贸易风险显著上升,使用出口信用保险可有效帮助企业防范和控制出口贸易风险。

2、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是实施市场多元化的重要手段。开拓新兴市场、接洽新客户,国家能够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帮助企业解决收汇风险问题,实现开拓国际市场的目标。

3、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头加剧。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制定相应的技术和卫生标准,使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风险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依据国家外交、外贸、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弥补了商业保险业务的不足和缺陷,有益于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

四、我国出口企业的对策

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大概只有1.1%投保了出口信用险,还有相当于我国出口总额98%左右的出口贸易并没有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我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我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2009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对金融危机下出口企业现状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发现全区近2000家出口企业只有20多家出口企业采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来降低出口风险。因此,我国出口企业还应进一步主动了解和运用出口信用保险,保证企业降低贸易风险。

1、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西方企业几十年的经验说明,外贸企业必须建立独立的信用管理体系,全面管理外贸企业出口信用的各环节。很多外贸企业负责人认为,信用管理就是追收账款,这是认识上的误区。实际上,追账只占信用管理很小一部分。当货物出口时,应对出口的货物和国外买家时时监控,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国外买家得到满意的服务,争取早日收回货款。信用管理部门还应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市场销售部门,了解国外买家的资信优劣,为做好以后的出口提供决策依据,从业务流程上控制风险的发生。结合采用出口信用保险来逐步建立外贸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达到控制外贸风险的目的。

2、熟悉出口信用保险条款,积极配合保险公司。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必须熟悉出口信用保险条款,不能认为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就万事大吉,外贸企业就没有了风险,有的外贸企业有深刻的教训。如某外贸企业与信保公司签订综合保险保单,国外买家提货后即申请破产保护。该外贸企业于获悉国外买家申请破产保护后第3日向信保公司报损,同时提出索赔。但是在审理贸易合同时发现:该外贸企业与国外买家签订贸易合同中承诺于1月后支付某外贸企业20%的预付款,但是截至破产之日,国外买家也没有将预付款支付给该外贸企业。企业明知国外买家此次交易中未支付预付款,也未在申请限额时说明,存在故意隐瞒不良交易记录和知险后出运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信保公司对其未来收汇风险的评估和判断,极大地损害了信保公司的权益。信保公司以该外贸企业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方面存在重大瑕疵为由,最终决定对A公司的出运损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费。由此可见,购买信用保险,不等于就没有风险。因此,只有了解出口信用保险条款,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才能最有效控制风险。

3、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其作用。中小企业在从事外贸业务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资金,二是在目前汇率风险。目前,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支持外贸企业融资和规避汇率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赔款权益转让方式和出口票据保险方式,外贸企业应积极利用这两种方式。

赔款权益转让方式是应用比较广泛的支持融资的方式,是指在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基础上,通过外贸企业、中国信保与银行三方签署“赔款权益转让”协议,将保单项下外贸企业从中国信保获得赔款的权益转让给银行。比如,一个外贸企业在中国信保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同时希望得到银行的融资,但由于该外贸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已经用完,这样中国信保可以在外贸企业投保的基础上,与外贸企业、银行三方签订一个“赔款权益转让”协议,银行则在此转让协议的基础上,结合外贸企业自身情况,在中国信保批复的信用限额以内,考虑在具体的每一笔业务出运后给予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或者其他贸易融资支持,部分自身信用比较好的外贸企业,甚至可以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获得出运前的融资,或者银行放弃追索权的票据买断业务。如果到期国外买家未支付货款或者发生保单规定的其他收汇风险,中国信保将在外贸企业提出索赔后,根据保单规定将原赔付给外贸企业的赔款支付给银行,从而使外贸企业实现了规避汇率风险和融资的目的。

出口票据保险方式是以银行为投保人,重点解决出口企业获得出口票据项下资金支持的保险业务。由银行将其为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票据融资业务,包括以L/C、D/P、D/A方式交易的跟单汇票融资业务的收汇风险,直接向中国信保投保出口票据保险。中国信保将在对银行票据融资项下的国外买家进行调查给予授信的基础上,承担因国外买家商业风险和国外买家所在国政治风险而导致的银行票据融资业务项下的收汇损失,从而实现出口信用保险对融资和规避汇率风险的作用。

总之,外贸企业应该增强风险意识,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体系,大力采用出口信用保险等风险规避工具,促使外贸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向红、陈强:出口信用保险的国家风险初探[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2]杨永刚、罗凡:出口信用保险在推动我国重点行业出口中的政策性作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1).

[3]杨光:浙江企业出口贸易信用风险成因的调查分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7(5).

[4]王艳:论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模式选择[J].南方金融,2007(3).

第7篇

关键词:农业 保险 诚信

农业保险是一种综合利用集合分散风险机制、从整体上控制农业风险的一种有效管理工具。它既克服了单一管理的不足,对农业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又不会扭曲市场价格,相对于灾害救济措施,也减少了政府财政支出负担。如今,农业保险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农业风险控制方式。国际上农业风险管理措施一般有三种[1]:一是对农业自然风险采用保险方式转移,一般由政府给予财政和法律支持,由政策性或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或采用农村互助合作社形式;二是灾害救济,事后由国家财政无偿救助受灾农户,减缓农民个人损失;三是对于市场风险采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和农产品收购存储制度,政府根据农产品供求状况进行价格补贴或收购,稳定农产品供求和价格,从而稳定农民收入。

一、我国农业保险最新统计数据分析

我国农业保险整体呈现良好发展势头。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9年上半年,我国农业保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70.03亿元,同比增长59.81%,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原保费收入67.14 亿元,占农业保险原保费收入的95.87%;参保农户6152万户,同比增加49.2%;提供风险保障1437亿元,同比增加89.9%。种植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3.49亿亩,参保农户5221.36万户次,原保险保费收入54.59亿元,同比增长70.62%。保费收入居前五位的农作物险种分别为水稻、棉花、玉米、小麦、大豆。养殖业保险承保大小牲畜2736.55万头(只),家禽3.35亿只,参保农户659.57万户次,保费收入15.44亿元,同比增长30.59%。

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农业保险功能作用逐步发挥。目前,全国开展的农村保险险种达160多个,覆盖了“三农”的各个方面。以深入开展大宗粮油作物保险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水稻、玉米、小麦、棉花、大豆、花生、油菜等重点农作物保险。以地方经济特色经济发展为重点,发展烟叶、橡胶、瓜果、林木、蔬菜等农村特色作物类保险。保险理赔支付力度加大:2009年上半年,农业保险向501.72万农户支付赔款34.07亿元,同比增长63.09%,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因灾返贫”的状况,保障了受灾地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正常开展。其中,种植业保险赔款13.88亿元,同比增长23.51%;养殖业保险赔款20.19亿元,同比增长109.23亿元。为提升农业防灾抗灾能力,保险公司投入资金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与动物疫病防控部门开展数据共享、防疫共建等合作,提高了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切实为农民带来了实惠。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的诚信危机

当前,尽管我国农业保险获得了一定程度发展,但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诚信始终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不诚信现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的不诚信,如虚报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骗取保险金、夸大农业风险损失程度等;二是保险人造成的不诚信,例如理赔不及时、不规范、低费率;财务失真等。诚信危机增加了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使农业保险行为主体难以正常沟通和交往,阻止了农业保险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作用的发挥。综合来看,农业保险中出现诚信危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我国农业保险诚信危机的关键因素。[2]就投保方而言,由于农业保险的产品种类具有特殊性,保险服务参差不齐,农民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保人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同时,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加上农业风险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诸如洪涝灾害、旱灾等一旦发生,可能会迅速波及多个县、省区乃至全国。这种高损失率带来了高赔付额度,使得保险公司利润大大减少,加大保险公司经营的难度。所以在具体保险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往往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删减本应赔付给投保人的条款或赔款,严重打击了投保人或相关的参与人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形成农业保险投保少,经营难,理赔低的恶性循环。

就保险公司方而言,在整个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转嫁的是保险标的未来面临的特定风险,而非保险标的本身。无论是承保前还是承保后,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状况最为了解,虽然保险人在承保时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审核,但由于受到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限制,其对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状况的判断主要依靠投保人的陈述。所以,在开展一系列的承保、理赔业务过程中,投保人存在虚报标的风险状况、夸大风险损失程度等损害保险人利益行为的可能。加之农民收入本来就低,如付出高额的保险费用之后却不能给他们带来灾后充裕的弥补,他们还可能寻找政府作为他们更强大的政治资源给保险公司施压。

其次,保险中介机构在利益驱使下的不规范经营,是造成我国农业保险诚信危机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实行的是保险区域人制度,保险人主要靠不断地招揽保险业务,提高业务成交量才能拿到更高的收益。因此,为了获得更多的手续费,保险人有可能在利益驱使下,采用不规范的经营手段欺骗保险人与投保人,促成合同当事人业务成交。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保险人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误导投保人选择高费率险种,促其投保;另一方面保险人阻碍或诱导投保人隐瞒、漏报或误告部分与投保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达到弱化投保标的风险因素与风险程度的目的,使保险人在审核了这些虚假错误信息后,将不可保标的误当作可保标的而同意承保。

最后,我国农业保险领域缺乏专业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或条款也是农业保险出现诚信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至今我国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缺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尽管保监会于2009年3月下发了《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从市场准入、核保核赔、风险控制以及再保险安排方面,对农业保险做出了近一步规范性要求,但对于农业保险失信成本的惩罚力度仍然不够大,对相关责任人仍起不到警告、威慑作用。

三、解决我国农业保险诚信危机的措施

在理性人假设条件下,农业保险交易主体是否有失信行为,主要决定于对自己成本、收益的理性判断[3]。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保交易主体的失信成本、减少其失信行为的收益,必将有助于减少保险诚信失真的发生。良好的诚信制度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保险交易主体通过重复多次博弈后得出的普遍共识。诚信与否不只是简单的道德问题,其核心是一种利益激励机制。因此,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必须,建立健全诚信秩序规则,增加保险交易双方主体的不诚信行为的成本,使得无论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都会选择诚信。

1、要大力培育农业保险诚信文化,塑造道德理念。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农业保险市场的黄金守则。针对农业保险投保主体特点,加强并扩大对农民及其他农业经营者的保险思想及文化意识的教育影响,切实推进农业保险文化基础的建立,加强相关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宣传,努力营造一种自由、自主、竞争、效率、契约的农业保险文化。作为农业保险主体共同遵守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具有系统性,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参与者诚信或失信的识别机制,形成俱乐部规范,诚信或失信的激励和惩罚机制,这需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即制度建设,特别是信用制度建设。

2、降低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保费,建立多层次、有弹性的农业保险补贴体系,减轻农民负担。事实上,实行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综合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手段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提供各项支持。既补贴投保农户,又补贴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保险费补贴、经营管理费补贴、税收优惠加再保险支持的多样化农业保险补贴体系,全方位支持农业保险。而补贴资金也可以借鉴国家现在实行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与农户一起来承担,至于承担比例可以在调研试点后把握。

3、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建设,加大农业保险监管工作力度。应当积极推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长效机制。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完善相关制度,为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加大打击诚信事件的处罚力度。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明确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管理责任以及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责任和范围;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条款的核定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方式等也应做出相应规定。

4、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增加保险公司经营透明度,保险合同条款尽量做到通俗易懂;保险公司及时公开各项统计数据,加大农业保险相关信息以及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宣传,增强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加大保险人才的培训,他们既能如实地为农民朋友带来灾后的补偿,也能指导他们平时的农产品种植种类的选择、市场的销售情况、防灾、减灾等技能。

参考文献:

[1]吴祥佑.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特殊性及对策[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5(l).

[2]范乔希.关于我国保险业诚信现状成因分析[J].经济与管理, 2006 (4).

[3]姚旭文,姚旭辉.农业保险诚信问题研究[J]金融与投资,2009(1).

第8篇

1.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1)担保、保险机构产品业务比较局限。

建设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离不开农村信贷担保、农业保险及再保险机构。我国现行小额信贷原则上不需要抵押或担保,也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抵押或担保形式,但是因为贷款对象都是最贫困的农民,他们提供的担保的作用与一般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担保相比很难等同,因此在农村小额信贷中引进商业担保和保险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

(2)缺乏专门的农村小额信贷资金批发机构。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规模的专门向小额信贷(零售)机构提供批发资金的信贷批发机构,很多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资金不足且缺乏合法的融资渠道,必然会严重制约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壮大,导致他们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对较弱。

(3)咨询、技术服务机构缺位。

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专门的小额信贷咨询及技术服务类机构基本上还是空白,这样的任务往往由政府通过组织“科技下乡”等活动提供有限的服务。其深度、广度、服务能力和持续性均值得怀疑,在政府资源利用效率较低的同时,也不利于在农村形成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力量。

1.2农村小额信贷业务运作管理不理想

(1)贷款管理模式缺少灵活性。

我国开展较多的小额扶贫贴息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小组贷款模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个人贷款模式)在实践中,均不同程度地呈现出不足。另外,由于信用机制缺乏人性化的弹性管理制度,容易导致群众对这类小额信贷失去信心。比如有些确实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短期内无力还款的农户会被简单地降低信用等级甚至被取消授信资格,不能获得持续的资金支持,影响项目后续工作的开展,不但加大农户的还款难度,还会增加农户主观违约的可能性。

(2)大多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对目标客户的选择过于严格。

我国由政府推动的农村小额信贷从创始之初就带有很强的扶贫互质,主要以中低收入者尤其是贫困人口作为贷款对象,涉及面广、量大、单笔贷款额度小。但是。即便是带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也是要求有偿使用、按期归还的,这是小额信贷与财政救济本质的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说,由政府推动的农村小额信贷和由商业银行发放的小额信贷并无二致,换句话说,这两类机构都不会向没有偿还能力的人群放贷。目前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特别是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对于目标客户的选择都比较严格,除了一些包含政策性任务的小额信贷项目外,贷款受益人群往往难以到达一些赤贫人口。

(3)贷款用途大多比较局限。

目前由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邮储银行、小额信贷公司及新三类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商业性农村小额信贷,由于其放贷条件相对严格,其贷款用途规定相对比较宽松,这类贷款除了可以用于种养,经营等生产性用途,还可以被用于购买大件消费品、子女教育、技术培训、婚嫁丧葬、医疗、建房、购买房产等固定资产等消费领域,甚至还可以用于农副产品深加工、运输、贩运等有大额信贷资金需求的产业或领域。然而,由于农村社会传统的消费观念的影响,消费类信贷在农村的蓬勃发展还需时日。同时由于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还不完善,商业银行或小额信贷机构出于稳健经营的考虑对贷款条件的审核也相对比较严格,加上有些机构本身规模原因,不会也不可能大规模地开展消费类小额信贷业务。

(4)低利率不利于小额信贷发展。

在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实践当中,由政府及一些小额信贷组织推动的小额扶贫贴息贷款曾向农民提供低息或免息贷款,国家财政利用扶贫款进行贴息。但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大部分低息贷款并没有到贫困人手中。由于宣传不到位、贷款发放不规范、执行规定不严谨等原因,在缺乏有效贷后监督手段且违约成本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小额信贷款项被用作他途的事情常常发生,个别农户在取得小额信用贷款后,有的用于日常花费,有的用于还债,有的用于购买大件消费品,有的甚至用于赌博或缴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罚款;有的农户本人暂不需要,但贷后转借他人。人们甚至认为低息贷款是国家的钱,从而造成“低息贷款”就是救济款的假象,还款率非常低,出现赖账现象后一旦没有得力措施制止,就容易引发羊群效应,除了降低国家有限的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外,还有可能会引发等不良社会现象。1.3缺乏农业风险抵押补偿机制

农村小额信贷担保和农业保险可以为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由于农业产业受政治,经济环境及气候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比较明显。加上农村小额信贷一般没有抵押,农业信贷担保和保险业务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由于没有外部因素的支持(如政府政策或资金的支持),现有提供此类贷款担保业务的机构规模均不大,相当部分的担保和保险业务一般由放贷银行代办,担保和保险费用从贷款当中直接扣除,这些担保和保险业务相对比较单一,担保和保险机构对业务运作也比较谨慎。这种操作方式有其可行性,放贷银行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还可以创新更多的信贷产品;但当放贷、担保/保险业务集中于一家银行的时候,加上有些信贷产品的利息直接扣除,对于贷款用户而言,实际上等于利率在原有基础上大大增加,贷款成本显得更高。即便这样,这样的担保和保险机制对于大的农业灾害或系统风险的抵御能力仍然不强,如果不在制度设计上引入农业风险抵押补偿机制,这类机构生存的脆弱性会随时显现出来。可以说,目前农村小额信贷担保和保险机构发展缓慢、担保和保险产品设计偏少,与风险抵押补偿制度缺失不无关系。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对策

2.1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农村小额信贷服务需求的多元化必然要求在农村地区建立构造多层次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只有通过营造具备良性竞争的农村信贷市场环境,才能逐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目前在我国农村金融竞争程度较低、农村金融体系发育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引导各类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是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完善的首要选择。在当前农村信贷市场比较利益低下、多数金融机构不愿进入、原有金融机构还在退出的情况下,政府应在完善农村金融法规建设和农村金融市场监督手段基础上,通过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相应激励机制等措施,有效促进更多金融资本(包含各种国际资本、民营资本和其他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逐步建立繁荣、规范的农村金融市场。

2.2提高农村小额信贷服务水平

在我国新的农村发展形势下,农村贫困和相对贫困人口的存在需要福利型农村小额信贷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而先富起来的人群则对信贷产品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商业性农村小额信贷需求的增长给予了农村金融机构更多的发展机遇,信贷产品多元化是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9篇

4月23日,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特别指出了保险公司应注意防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存在的风险,称将重点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层风险的金融产品、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变现、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等。

目前,我国大部分财险公司均开展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但只占财险公司整体业务中很小的一部分。近两年来,信用保证保险市场需求增加,专业参与者不断加入,专业信用保证保险公司阳光信保成立至今已有一年,专注于信用保证保险领域的第一家相互保险社众惠相互保险社在今年年初也获得了开业批复。

同时,由于互联网的介入,信用保证保险开始与各种形态结合,通过互联网渠道嵌入场景进行销售,例如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有效降低了个人及企业融资成本。

不过,虽然业务规模不大,但保险风险不小,去年侨兴债券一事给信用保证保险行业敲响了警钟。目前,我国的信用保证保险经营状况到底如何?风险何在?而在保监会公布通知条款之后,信用保证保险行业又将发生哪些变化呢?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占比较小

目前信用保证保险在财险公司中的发展还处于初级地位。《投资者报》记者从已年报的财险公司中观察到,人保财险、众诚保险、安信农业等险企并未将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收入单列一行,而是统一归类到其他险种,锦泰财险2016年保费收入排名前五的险企中,也并未出现信用保证保险的身影。

仅有永诚保险、鑫安汽车保险披露了信用保证保险相关数据,数据显示,2016年两家财险公司的信用保证保险保费收入均有所上涨,其中,鑫安汽车保险的保证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了17万元,同比增长超3倍,不过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仅为0.04%。目前公司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例、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主要为个人贷款及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提供保证保险。

永诚保险2016年信用保证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58%达4528万元,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约为0.7%。增速更快的是相同险种的赔付支出,2016年年报数据显示,去年永诚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的赔付支出达到了681万元,同比增幅近100%,不过,记者并未从其官网发现相关信用保证保险产品的足迹。

寥寥数家财险公司的信用保证保险状况或许并不能代表整个行业的情况,但可以从上述几家财险年报中看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在财险公司中占比确实不高,也并非保险公司发展的主要险种。

从承保利润来看,信用保C保险经营状况也并不太好,据媒体报道,今年前两个月信用保险承保出现亏损,亏损额达3亿元,而保证保险前两个月行业承保利润达2.6亿元,总体仍是亏损的。

经营逐步专业化

虽然不是财险公司发展的主要险种,但近两年来,财险行业强调差异化发展,信用保证保险作为一个细分专业领域逐步被重视,呈现出专业化经营的特点。2016年年初,阳光渝融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信用保证保险公司,去年全年,阳光信保保费收入达到了3003万元。

今年年初,众惠相互保险社正式获得开业批复,这也是我国首家开业的相互保险社,据了解,该保险社将以信用保险为产品特色,定位服务于小微企业,致力于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公司方面表示,将利用既有征信、大数据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前期主要布局物流、快消品等特定行业。

值得关注的是,近两年,信用保证保险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特别是与互联网结合之后,信用保证保险嵌入各种场景,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公众比较熟悉的有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险、企业贷款保险、个人消费贷款保障等,覆盖了很多的领域和行业。

虽然目前信用保证保险占据着很小的市场份额,但风险是巨大的,一旦承保项目审核不严,出现问题,保险公司很可能面临巨额赔偿,从而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压力。例如去年年底侨兴债券一事,侨兴旗下两公司因私募债项目到期无法还款,导致作为保险方的浙商财险面临着上亿元的巨额赔偿,据《投资者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至少有十余家保险公司与P2P进行了履约保证保险方面的合作。

监管层重申风险

此次保监会点名,特别关注信用保证保险行业的风险实际上并非首次,2016年年初,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对保险公司选择互联网平台、审核投保人机制、承保规模与公司实力等相匹配方面进行了严格要求。去年年中,保监会了《信用保证保险统计制度(试行)》,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进一步加强了对信用保险的治理。

此次,保监会又重申严控信用保证保险,意图何在?从细则来看,此次保监会着重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层风险的金融产品、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变现、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一位保险公司的人士对《投资者报》猜测称,保监会此次更为关注的可能是P2P平台资金来源于个人投资者这一块的风险,“如果保的是机构投资者,可能不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以及社会风波,如果保的是个人投资者,那么,一旦有一款产品并未兑付就可能发生社会。”上述保险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

第10篇

1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和作用,表现为:第一,有利于转移、分散企业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以往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面对巨额赔付,企业因资力有限往往会向法院申请破产,最终普通债权清零,企业轰然倒下。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企业能以参保的形式将行业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通过承保、再保险形式分散风险。保险人对参保企业要进行承保前的调研审核,承保后的监督管理,促使被保险人在法律的强制性约束下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依法生产、销售安全食品,强化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第二,可使消费者得到及时、合理的经济补偿,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益。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食品行业企业设定强制性的投保义务,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无论参保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赔偿能力,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保险的经济补偿手段,在第一时间对事故中的弱势群体的损失进行及时、合理赔付[2]。甚至消费者可以改变以前的“被动”而主动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第三,有利于缓解政府的社会压力,增强食品安全问题监管效力。一般情况下,当企业无法承受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赔付后果时,政府为了稳定社会,经常顶着巨大的压力充当企业的买单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正式综合调动市场规律“看不见的手”和政府干预“看得见的手”,来共同分担、解决问题[3]。政府可将承担的巨大风险和压力转化给保险公司,政府在对食品行业监管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对被保险人进行非行政的监管,强化了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高了事故的解决效率,稳定了社会。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除以上3个方面的意义和作用外,还有利于促进食品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增加保险业新的业务增长点等。

2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行性

2.1法律基础

第一,现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空间。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7条等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对生产者采取严格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销售者采取过错责任,且都存在惩罚性赔偿的风险,食品行业企业背负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和索赔风险,对分散风险的诉求呼之欲出。而上述情况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介入契机和法律空间。第二,政府的支持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开办优化了政策环境。2012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的要求;201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又提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要求;2013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可见,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顺利落实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一些地区已经开始摸索着进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如江西、四川等。

2.2理论基础

第一,在保险市场上,存在着逆向选择问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保险购买者对自身的食品安全状况掌握了更多的信息,而保险公司却对此了解甚少。在这种投保方和承包方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食品生产、销售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高风险者就会有很强的动机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而当投保者大多由这种高风险者组成时,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就会大幅度上升,很有可能会超过之前按食品安全平均风险率计收的保费。为了防止成本的增加超过收益,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保险的费率,而那些食品安全低风险者将会逐渐退出投保者队伍。如此,保险公司将得到一批“逆向选择”得来的投保者,“选择”出来的是让保险公司承受很大赔付压力的群体。这就要求变“自愿”为“强制”,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将所有符合条件的食品行业企业纳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之内,实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避免逆向选择现象的发生。第二,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召唤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即股东以投入资本为限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这能够为企业规避投资风险,但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却容易使企业推脱应负的社会责任。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使得食品行业企业不得不投保,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有保险人为企业分担风险、赔付保险金,受害人也得到合理的赔偿。第三,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外部性是坚实的理论支撑。“外部性”作为经济学的一个概念,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出现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的情况,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之分[4]。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正外部性效应,面对食品安全事故时,在降低生产者、销售者损失的同时,也有正面的社会影响,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风险防范意识差等弊端而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2.3实践基础

第一,交强险等责任险的成功实践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借鉴。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等规定,相应的行业主体和车船所有人应当投保责任保险。另外一些特殊职业也在逐渐尝试责任保险,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其中运行的较成功的是交强险。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了《交强险条例》,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630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在交强险多年的运行中,保险公司已经积累了很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合理厘定保险费率、设计保险产品、设定赔付方式和额度等[5]。尤其是从2007年以来,我国交强险终于实现全行业扭亏转盈,个中成功经验对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很好的借鉴。第二,少数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设立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我国一些保险公司早已经涉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人保财险、长安责任、华安财险等十几家保险公司,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各环节上进行了多年积极地探索,已开发保险产品30余款。如江苏长安责任保险2012年在江苏省内率先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开了江苏省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参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先河,首批20家经营户与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由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投保并缴纳保险费,主要承担该企业由于疏忽和过失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等,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补偿[6]。保险公司开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经验为设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参考。

3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框架体系

为避免交强险的经营困境,应对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被保险人合理设计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产品、责任范围、免责范围、保险费率、赔付方式和额度等。

3.1保险主体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的一种,要求食品行业主体必须投保,相关保险人必须承保,投保方有投保的法定义务,保险人有不得拒保的义务,双方之间大的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

3.1.1保险人。基于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保险人资格也需进行综合评估。应优先选择偿付能力强、赔款准备金充足、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尤其是那些已经成功实践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保险人承保前需对被保险人进行调查、评估,承包后还需对投保食品企业进行非行政性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3.1.2被保险人。总的来说,被保险人主要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而我国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分布范围广、层次多、差异大,应多角度的划分被保险人,对其进行有区别的承保和管理。

3.2保险客体———食品

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保险客体———食品的判断和选择直接关系到该制度的实现程度及实施效果,而当前食品种类和生产形式日趋多样化,如流通量的日常食品、工艺复杂风险高的食品,现场制作的即时性食品等,需分类标识保险情况,方便消费者依据外包装标识判断该食品的参保情况和安全现状。

3.3保险产品

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具有代表性的保险公司深入食品市场调研,对于不同经营规模、不同食品种类的企业,按其特征和需要开发合理的保险产品,制定能被各种投保企业接受的保单条款,经由保监会审批后实行。

3.4保险费率

科学设计保险费率,保证保险人能集中足够的资金应对各种事故,又要在合理范围内预防损害发生。根据投保企业产品、规模、销售额、承受风险能力等设定不同的费率,也可设计保险费奖惩条款,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参考企业安全事故率实行梯级费率,形成浮动费率。

3.5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范围

3.5.1责任范围。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经营场所生产或销售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杂异物,从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7](不包括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或其他事先条款中注明的,保险人赔偿条款约定的费用。

3.5.2责任免除范围。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主要包括战争或社会动乱、自然灾害、放射性污染、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被保险人在合同列明之外的场所生产、销售食品[8]等。

3.6保险金赔付和赔偿限额

3.6.1保险金赔付。当被保险人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事故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保险人可依法主动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当保险人未主动赔偿,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赔偿时,第三人有权在保险金承担范围内依法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予赔偿。

3.6.2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对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最高额度。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期内,无论多少次事故,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4建立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4.1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方式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主要有2种具体方式:一是修订新《食品安全法》,将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列入其中;二是单独立法,参考现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尝试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9]。

4.2循序渐进试点推进

基于不同地区、不同食品行业的发展存在差异,在同一时间普遍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操作性较低。应选取一些消费者比较关注的食品行业率先试点,如食堂餐饮、奶制品等,采用半强制性地循序渐进法,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选择性地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4.3政府政策扶持及业务指导政府应利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对参与投保的食品企业进行政策扶持和激励,降低参保企业成本的同时也间接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从而能提高企业投保和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保险监管部门应对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与保险公司通力合作,共同监管投保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

4.4保险业切实发挥行业优势

首先,保险业对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其次,应加强保险业务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不定期抽查参保企业,对于违背合约要求的企业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如增加保险费率、减少赔付额度等;另外,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进度,及时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合理赔付。

4.5被保险人提高投保意识

加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在食品企业和消费者中的宣传,使食品企业意识到这一项强制性的制度实质上有利于企业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分散企业潜在的风险。而消费者能够知悉这项保险制度,在相关权益受损时,能积极、有效争取应得的赔偿。

4.6进一步明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

第11篇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保险业也获得了超常规发展,长期被抑制的保险需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但与此同时,保险业快速扩张的表面现象也掩盖了行业潜在风险,中国保险市场作为典型的新兴金融市场,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行业基础薄弱;内控风险较为突出;外部风险日益凸显;保险行业的环境建设与外部监管水平跟不上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为了巩固我国保险业已有发展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发展规模扩张和行业发展安全的辩证统一,全面而深入探讨我国保险业运营风险状况势在必行。

一、保险风险研究文献综述

(一)保险风险的分类研究

保险运营风险的分类是保险业运营风险分析的基础,但由于保险以经营风险为业务,因而与保险相关的风险非常庞杂,有关保险风险特别是保险风险分类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如,Babbel等(1997)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将保险业风险分为精算风险、系统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6种;而Kuritzkes等(2002)认为,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和承保风险。国内学者方面,赵瑾璐和张小霞(2003)认为我国保险业潜在的主要风险包括经营风险、投资风险、道德风险和政策风险等4种;赵宇龙(2005)认为保险业面临道德风险、偿付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三大潜在系统性风险,因而保险监管应该将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作为监管重点。

(二)承保风险研究

承保环节的风险分析多集中于信息不对称风险。Roth.schild和stiditz(1976)分析了信息不对称对保险市场效率的影响:由于保险人不了解投保人在投保之后的行为,投保人在投保后可能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从而导致赔付率上升,因而存在道德风险;当保险人事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状况,而高风险个体积极投保的结果会将低风险类型的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从而存在逆选择问题。2005年5月,中国保险学会和中国保险报在北京联合举办了首届中国保险业诚信建设高峰论坛,国内学者随后也掀起了有关保险诚信研究的热潮,如赵尚梅(2005)认为我国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诚信危机,信息不对称为其根源之一;由于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且面临国际同业竞争,倡导建立以政府主导的正规制度来实行约束。陈秉正(2005)利用“囚徒困境”模型分析了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消费者存在不诚信的必然性,指出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如建立长期互利关系,加大不诚信的惩治力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等措施来加强诚信建设。

(三)投资风险研究

在投资风险研究方面,Kenney(1967)提出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和承保风险之间存在密切关系;Daines等(1968)认为,随着承保风险的增加,应相应降低投资风险。国内学者方面,刘娜(2005)认为,保险资金的运用监管涉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宽度和深度两个方面,可通过扩大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投连险和巨灾险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保险公司上市等途径加快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渗透与融合,在提高保险市场效率与偿付能力的同时为资本市场创新与繁荣产生积极影响。叶永刚等(2005)提出运用在险值(VaR)方法对投资风险进行度量,用成份在险值(CVaR)来揭示保险资金市场风险的主要构成和投资组合中每类资产的边际风险。

(四)偿付风险研究

有关偿付风险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方面,偿付能力即“保险人在各种合理的、可预见的环境下履行所有保险合同所规定义务的能力”(solvency)。有关偿付能力及其监管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偿付能力监管模型(方法)。陈兵(2006)介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经济资本”(EconomicCapital)方法及其在保险企业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孟生旺(2007)整合了VaR、TailVaR、破产概率和保单持有人预期亏空(EPD)等传统保险公司风险度量技术,提出了保险公司风险度量和控制的未偿率模型。

2.偿付能力监管额度。粟芳(2002)提出了一种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模型,并实证比较了这种风险理论模型和比率法、破产理论法在计算偿付能力额度方面的适用性;赵宇龙(2006)指出了我国非寿险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设置的不足,并依据欧盟标准的理论基础与逻辑,提出了新的改进方案并实证了其有效性。

3.基于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的综合评价。占梦雅(2005)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我国非寿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指标体系(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封进(2003)用因子分析法实证认为1986年~2000年以来中国寿险经营的偿付能力总体呈下降趋势。

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预测。吕长江(2006)利用MDA模型和Logistic线性回归模型预测方法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进行预测研究。

(五)文献述评与保险运营风险分析框架

从保险风险的分类来看,不同的研究基于不同的侧重与视角来展开,缺乏一套统一可行的标准,这一方面说明保险风险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保险风险的多维性。对承保风险的研究旨在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在目前中国信用缺失和信用滥用的情况下,无论对于保险人、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中介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保险公司特有的运营模式,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不同于基金,也不同于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保险投资风险与承保风险密切相关,更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为了兼顾保险资金的安全与收益,保险资金投资组合的构建、运作与风险管理都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保险的偿付是保险履行分散风险、均摊损失职能的保障,对理论与实务、特别是保险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从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研究来看,监管模式(模型)的选择、最低偿付额度的确定、偿付指标体系的设计和偿付能力恶化的预警都应该适应保险业运营环境变化的需求。

本文基于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环节将保险风险简化为承保风险、投资风险和偿付风险,显而易见,这三个环节的风险因素都是保险经营的内生风险。本文有关保险风险的分类比较简明直观,但也疏漏了一些重要风险环节,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胀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笔者认为这些重要的风险因素相对保险运营而言,都是外生风险因素。

对保险企业来说,其业务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承保、投资和偿付,各个环节的主要业务和经营目标各不相同:承保主要是通过合理渠道和价格提供市场需要的保险产品,以追求规模有效扩张为目的;投资则是在规定的投资范围和额度前提下,通过投资组合构建与运用追求更高的投资收益;偿付环节则通过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来保证可预见甚至是巨灾风险事件的偿付来保证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承保是资金运用的基础,自己承保和资金运用的结果共同决定偿付的有效性,三者相互影响和制约。保险业务的风险包括这三个环节经营的内生风险,同时受到外在风险因素,如通胀、利率和汇率变动,资本市场波动等外生风险因素的影响。

二、承保风险分析

(一)保险产品分析

1.产品同质化明显。从保险市场现存的产品结构来看,各家保险公司并无实质性差异,产品创新力度有待加强。各保险公司在推出新产品时,往往根据同业的销售情况来判断市场需求,进而模仿跟进,这势必造成严重的产品同质化,并进而造成市场的过度竞争。

2.产品结构不合理。《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报告(2008)》中有关保费收入的比例构成凸显了我国保险结构存在的问题:就财产险而言,2007年财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997.74亿元,其中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人为1484.28亿元,同比增长33.98%,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为74.3%;而交强险原保险保费收入536.69亿元,占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为36.2%,同比增长145.3%。就寿险而言,2007年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948.97亿元,其中万能险原保险保费收入845.69亿元,同比增长113.44%,占寿险保费收入的17.09%,占比上升7.31个百分点;投连险原保险保费收入393.83亿元,同比增长558.37%,占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的7.96%,占比上升6.48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对财产险和寿险而言,业务增长与构成对交强险和投资型险种过于倚重,产品结构单一。

3.投连险蕴含投资风险。源于2007年资本市场的强劲表现,投连险销售形式火爆。前面数据显示连投险保费收入占寿险业务保费收入将近8%,在个别外资保险公司占比甚至达到80%以上。由于连投险的销售与收益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因而风险较大2002年爆发的“投连险风波”缘于资本市场急转直下,并引发了各地退保潮以及此后投连险市场数年的低迷。

4.农业险、巨灾险和责任险比例过低。2007年的“猪肉危机”表明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低下,据相关资料显示㈣,我国每年农险保费收入不到农业产值的2%。赔付不到农业灾害损失的5%;而在2008年春节期间的冰冻灾害中,尽管保险公司赔付近20亿元(多为车险赔付),但仍然不及1500亿元直接损失的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达到36%和5%);另据统计,2007年全国责任险保费收入只有66.6亿元,占财产险业务比重3.3%,而国际平均水平则高达16%。

(二)保险费率分析

1.寿险保险费率的管制使传统寿险产品得不到市场认可。寿险保单的平均久期是15年,1999年6月以前,寿险保单的定价利率普遍高达6%一8%,但随后央行逐步下调银行利率导致“利差损”产生。1999年6月以后,定价利率被保监会限制为最高不得超过2.5%,政策性管制使得“利差损”由此转变为“利差益”,整个中国寿险行业也扭亏为盈。但伴随着2007年以来银行利率的多次上调,传统保单和分红险等储蓄型寿险产品的实际收率甚至低于同期银行利率,这种产品自然会得不到市场认可,再加上资本市场2007年火爆,寿险公司主推连投险和万能险等具有投资功能的产品来迎合市场需求成为当然的选择。由前面的分析可知,这种寿险产品营销策略实为一种“两难”抉择,具有较大的风险。总体而言,寿险行业的定价风险源于银行利率和资本市场变动,受市场风险传导影响较大。

2.财产保险费率的相对放开与市场的过渡竞争。在贴产险市场的某些领域,由于保费费率相对开放,部分地区音分险种甚至出现了不计成本的过度竞争行为,如,某些竞每激烈地区的企财险和建安险费率降至万分之几,在国际市扬上已不能顺利分保,行业的财务风险逐年上升。经测算,我国2001年~2005年财产保险每万元风险单位对应的保受收入如下②:2001年~2005年财产保险每万元风险单位对应的保费收入

随着保费收入和保险金额的逐年上升,我国财产险每万元风险单位对应的保费收入逐年下降,蕴含着承保风险的逐年放大。

财产险某些险种的费率管制也蕴含着一定的监管风险,交强险作为财产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强制保险的特点,从一开始推出就颇受非议,就其费率而言,和德国等国家相比我国交强险费率相对较高。

(三)营销渠道分析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0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报告》中显示④,我国2007年的保险投诉为1767件,比2006年增长4.8%。其中,涉及保险产品误导销售即为保险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之一。有关保险营销渠道风险的主要表现:

1.营销中介滥用渠道权力。就目前保险公司展业的途径而言,主要通过保险中介来实现。由于保险中介把持了保险营销渠道,在和保险公司的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因而少数不良中介往往抬高营销成本报价,从而加大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

2.通过误导消费者来实现保险产品销售。由于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知识缺乏,再加上保险合同往往具有繁杂的条款,因而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不知所措”,而一些保险人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来实施对消费者的误导,如将分红险称为理财产品,“疏漏”保险手续与证据导致保险理赔无法实现等。

3.银保合作存在一定的弊端。如由于银行具有渠道优势,因而抬高手续费报价,代销人员甚至还根据业绩收取额外手续费。

三、投资风险分析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宽度与深度的相关规定①

1.股权投资。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上一年资产中不超过20%的资金可以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其中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上限均为10%,如果将因投连险带来的权益类投资资金一并计算,完全有可能超出20%上限;另据规定,保险资金入市的比例由原有的5%调至10%,同时取消“禁止投资于上年涨幅超过100%股票”的限制。

2.海外投资。2007年7月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打开了保险资金投资海外的大门,截至目前为止,共有21家保险公司获得了QDII资格,其投资限额为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的15%②。

3.基础建设投资。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牵头保险企业集体出资约160亿元,占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总股份的13.93%,成为仅次于铁道部的第二大股东;根据2008年两会相关议题,2008年将继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同时要扩大基础设施投资和私人股权投资试点。

4.中小保险机构委托入市开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理财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出台,中小保险公司通过委托投资方式进入股票市场成为可能,目前已有民安保险等18家中小型保险公司可“借道”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股票。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实际情况

据《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报告(2008)》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26721.94亿元,较年初增长37.2%。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来看:银行存款6516.26亿元,较年初增长5.38%,占资金运用余额的比例为24.39%,占比较年初下滑7.35%;债券11752.79亿元,较年初增长23.78%,占比43.98%,占比下滑4.76%;证券投资基金2530.46亿元,较年初增长85.35%,占比9.47%,占比上升2.46%;股票(股权)4715.63亿元,较年初增长140.23%,占比17.65%,占比上升7.57%。

(三)投资风险分析

保险公司的新增收入中80%左右与资本市场有关,但资本市场波动很大,蕴含着极大的投资风险;与国外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和比例相比,我国保险业投资债券比例偏小,股票、基金所占比例偏大④;海外投资蕴含着投资风险和汇率风险。

四、偿付风险分析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8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目前占市场份额主体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均非常充足,长期困扰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不足和利差损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由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制于承保和投资环节,而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国保险业承保风险和投资风险仍然存在且较为突出,因而偿付能力风险仍然存在。

偿付环节风险还源自保险诈骗的存在。有资料显示,欧美发达国家的保险赔付总额中有15%一30%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诈骗形式获得,个别的险种的诈骗赔付率甚至高达30%一50%。另据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估计,该公司2005年赔付总额中15%以上与保险诈骗有关;华安保险武汉分公司认为,因保险诈骗产生的赔付目前已占到赔付总额的30%⑨。据江苏保监局不完全统计,2006年江苏省发现涉嫌车险诈骗案件1900件,涉嫌诈骗金额1860万元,全省因机动车险诈骗损失高达2亿元㈣。

中国保监会于2003年3月24日颁布了“1号令”,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做了规定。其中,有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分别照搬欧盟1973年标准(财产险)和欧盟1979年的标准(人身险),即“偿付能力0”标准;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则以NAIC的IRIS为基础构建。由前述文献综述可知,粟芳(2002)和赵宇龙(2006)等学者的研究均表明,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最低额度与初始准备金的设置存在一定缺陷。

五、结论

保险业高速发展也掩盖了行业潜在的运营风险,我国保险业面临的运营风险可归结为三方面:

第12篇

一、民族地区旅游产业与风险管理

1.旅游产业。我国旅游产业发展的速度及趋势不仅受到外部地区大环境的影响,而且还受到当地客观环境的约束,因此它是一个对各种社会因素都比较敏感的产业。民族地区以悠久的文化历史、丰富的名胜古迹、厚重的文化底蕴、古朴的民俗风情、旖旎的山水风光等独具特色旅游资源在旅游产业发展中成为佼佼者,极大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2.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包括对风险的量度、评估和应变策略,是指通过相应的流程或者方法,对各种因素加以控制,把风险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近年来,为了发展民族地区经济、促进就业,大力发展旅游产业成为许多民族地区重要的经济发展战略,但在发展旅游产业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风险,如何解决问题、规避风险、加强风险管理成为发展旅游经济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当前民族地区旅游产业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大城市和东部发达地区的旅游业发展已经比较成熟,而民族地区的发展也已初具规模,但仍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风险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族地区自身的局限导致的风险。民族地区一般地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经济基础落后,旅游投入不够,产业要素不齐全,旅游可进入性差,制约了民族地区的旅游客流量。大多数游客去一次就不会再去,重复旅游的概率较小。同时,当地的旅游业者没有深层次地挖掘本民族及该地区的精髓和特色,产业结构比较单一,旅游附属业仅停留在吃喝、住宿和简单的手工艺品上,提供的服务单一且具有高度的同质性。民族地区旅游景点及娱乐项目开发不完善,娱乐设施和旅游产品还处于初级阶段,使旅游产业发展停滞不前,一直停留在单调的发展模式循环当中,导致民族地区旅游产业面临发展停滞风险。

2.民族地区旅游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风险。民族地区旅游企业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人才和资金不足,制约了企业的发展。旅游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投资管理、市场运行管理、财务管理等经营管理行为相对落后,企业管理层没有足够经验制定深入的发展战略和出现危机时的应对策略,导致许多旅游企业出现经营风险和危机。

3.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受到不确定的外部环境影响导致的风险。民族地区旅游产业是一个相对脆弱和敏感的产业,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变化而波动。自然环境、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的改变都牵动着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的发展。最近几年,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欧美经济受到严重打击,国外游客大幅减少。同时随着物价上涨,民族地区的各项旅游活动收费价格也相应上涨,一些地区的活动也影响了游客的到来,使民族地区的旅游业出现了不景气的现象。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必须对不确定的外部环境做好应对准备,有效管控环境变化的风险,使旅游业的发展能够平稳进行。

4.民族地区旅游业缺乏总体发展规划导致的风险。当前许多民族地区对旅游业还没有制定总体的发展规划,对该地区显著的民族特色挖掘不深,旅游品牌不够鲜明。总体来说,民族地区的地理位置相对偏远,经济比较落后,交通不便利,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不完善,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受到人才技术的制约,导致民族地区整体的服务接待不尽如人意。这些成为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的巨大阻碍。随着国家政策向落后地区的倾斜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民族地区旅游业迎来了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发展时代,向民族地区注入足够的资金,给民族地区带来更多的人才和先进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就更必须有一个总体的发展规划,才能带动民族地区旅游业的整体发展。

三、完善民族地区旅游产业风险管理的对策分析

我国的民族地区地处偏僻,并且地形复杂多样,地貌崎岖,大都保留着当地本民族古色古香的特色,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丰裕,置身于此可以得到全身心的放松,同时还能体会不同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习俗,这些都是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的优势。但如上文所述,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在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风险,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风险管理,促进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发展。

1.要加大对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的经济和政策扶持。政府要加大对民族旅游产业的政策扶持和经济支持,加大投资力度,改善各民族旅游地区的开发条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旅游产业的调研工作,深入了解民族地区和民族特色旅游项目的具体情况,出台特定的帮扶政策,充分利用当地的旅游资源,发展民族特色旅游产业,进行特色旅游项目开发。在拓展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的过程中,民族地区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第一,政府应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建立合理的旅游投资机制,完善旅游业的投资环境,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第三,开拓旅游产业融资新渠道,采取多种投资方式相结合的办法,加大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力度。

2.建立促进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及风险评估体系。应根据导致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出现风险的不同原因,作出全面、完整的分析,对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进行系统、客观的评价,并依据科学的风险评估,对每个因素建立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在没有出现危机的时候,应居安思危,建立强有力的预防体系;在危机出现后,企业和相关部门要拿出科学的解决方案,降低风险系数。相关企业应和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抵制外界不利环境的影响,秉承预防性、经济性和系统性原则,将旅游产业做大做强。

3.建设民族地域旅游产业的风险信息沟通平台。首先需要先建立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突发事件以及紧急事件信息的沟通机制。突发事件所包含的信息很多,在旅游行业中,主要包含突发事件的信息,即什么时间和什么事件,还包含旅游地点的信息,旅游管理部门的信息,旅游企业的信息以及游客信息等多方面信息。旅游信息服务部门需要收集这些信息,然后分析整合,通过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沟通渠道的畅通至关重要,信息沟通渠道的通畅是信息能够及时到达游客、旅游企业以及应急救援部门等重要单位的基本保障,所以,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旅游信息服务部门应该通过建立正式的网络渠道等不同途径、不同形式的信息渠道,时刻保持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只有这样,旅游信息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4.筹建并完善政府与旅游组织机构应急网络系统。民族地区应该筹建并完善政府机构和旅游组织突发事件应急网络,建设由信息处理机构,应急救援机构,政府机构,指挥决策机构等多部门协调组成的应急事件处理体系。由政府应急部门和旅游组织机构对应急事件信息进行规整分析。遇到突发事件,按照应急预案,由指挥决策部门以及旅游机构等多单位组成的应急体系进行科学的突发状况处理。一是要一丝不苟抓责任,督促各地全面落实旅游安全责任,强化对各地重大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二是要坚持不懈抓排查,定期开展行业“清剿隐患”行动,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整改。三是有的放矢抓重点,强化对旅行社用车、旅游安全、星级饭店消防等重点领域、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的旅游安全监管,降低突发事件发生时旅游行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