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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时间:2023-06-12 14:46: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第1篇

(一)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有待完善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入实施,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法律体系不断加强,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法律位阶较低,因而其法律规制作用有限,直接导致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够到位,缺乏有效性和执行力,因而必须对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有待健全

要想抓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就必须有健全和完善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作保障,但目前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由于很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为了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因而自身对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够重视;个别建设单位为了节约建设费用,水运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机构力量十分薄弱,同时也没有配强、配足、配齐监督管理人员,特别是很多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因而无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监督管理。

(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有待加强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机制,否则无法更好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尽管我国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水运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监督管理机构能够更好的发挥水运工程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很多水运工程都没有建立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联席会议制度”,而且监督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信息化管理水平相对较低,无法保证水运工程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优化对策

(一)完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于提升水运工程质量至关重视,我国应当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纳入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尽快研究制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提高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位阶。在此基础上,要从我国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制定水运工程质量建设的规范化标准,特别是要对旧规范、旧标准、旧流程以及旧行业规章进行清理、整顿、修改和完善,使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优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重要作用,不断健全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良好运行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取得良好的成效。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质量意识,进一步加大水运工程监督管理的执法力度,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于水运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给予经济、行政乃至法律制裁。进一步明确监督机制与施工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大力推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竣工备案制度”,通过划清施工企业和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能够使施工企业更加重视水运工程施工质量。

(三)健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着眼于建立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要大力加强全面监督管理、全程监督管理、全员监督管理“三全原则”的落实力度,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要建立从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到竣工的质量监督管理“联运机制”,共同研究和落实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确保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到整改环节。要大力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行业准入制度”,确保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并不断加强教育培训力度。要加大对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技投入力度,提升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建立现代化的监督管理模式,确保监督管理更加科学和规范。

第2篇

【摘要】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水利部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 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随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不断加强, 质量监督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也面临着不少问题, 面对现状和未来, 可借鉴国内外质量监督经验充分发挥水利质量监督的作用。

【关键词】质量,监督,水利工程,发挥作用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遵循“ 监督、帮助、促进”的原则, 以抽查为主, 大中型工程设立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 组) , 小型工程采取巡回监督, 对受监督工程的质量进行宏观控制: 一是对参建各方的资质、人员进行复核, 核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项目划分是否合理, 二是对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抽查,三是对施工过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主持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参与工程验收。目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是权威性不强,由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多是水利部门自己组织建设的, 有的虽说是地方政府成立建设单位, 但负责工程建设日常事务的都是水利部门的领导同志, 而设计、监理、施工都有带有专业性, 存在同体监理、施工现象, 这就决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易受行政干预, 严重影响了质量监督的权威性; 也降低了政府监督的权威性。二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主要表现在: 人员结构不合理, 专职人员少, 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多, 学历、职称偏低,专业结构配备不齐全、不合理, 不能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更谈不上监督的正常开展。三是忽视了对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监督。近年来, 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不按规范, 质量控制手段落后, 管理粗放, 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 质量把关不严, 造成不少质量缺陷, 甚至质量事故。因此, 加强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非常必要。目前,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理工程主要以抽查为主, 监督手段主要凭监督人员的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 靠肉眼观察和查阅资料, 质量核定主要依靠参建各方的检测成果及外观质量,凭自己的业务水平做出判断。由于没有质量监督检测结果, 使工程质量监督停留在" 感观" 评价的水平上, 不能科学地、准确地、客观地对工程实体质量做出评价,影响了质量监督的权威性。

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途径

针对目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借鉴国内外质量监督经验,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只有从提高质量监督的权威性着手, 提高自身素质, 规范质量监督行为, 增强质量监督的科学性, 才能充分发挥质量监督作用。因此, 水利质量监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和完善。一是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全员搞好质量的自觉性, 增强质量的重要性意识。一方面加强宣传和教育, 让职工切实认识到工程的重要性, 尤其是水利工程多建在江河之上, 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 更关系到工程涉及地区的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 要在组织上和制度上采取措施, 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 使其具有较高的质量意识, 努力做好工作, 把提高质量变成其自觉行动。二是增强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强制性、公正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 质量监督机构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 做好质量监督工作首先必须尽快明确机构性质。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问题, 是质量监督体制改革的方向问题, 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三是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素质。建立科学的质量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明确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配置和相应的具体资格, 包括专业类别, 工作年限, 专业职称等, 通过法定的培训和资格考试或审核, 取得从业上岗资格。在工作过程中坚持持证上岗,并对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继续再教育, 确实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四是制定一系列质量监督规章制度, 规范质量监督行为。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督规章制度, 针对工程的功能、类别和规模制订相应的可操作性的标准, 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五是加强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质量实体的监督的同时, 要进一步加强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工程开工时, 就要对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 核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六是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提高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3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 监管体系 法律思考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改革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务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的133件之一。作为建筑法律体系母法的《建筑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对其逐步完善过程中,应对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资格等人员的行为做出法律规定,把一些相关质量责任主体依法纳入管理范畴,对工程合理使用期满后的质量确认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损害后的质量确认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尽快构筑质量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迫在眉睫。

2、转变角色,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对政府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机构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建设市场

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建立统一的执法实体。主要包括:一是对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三是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备案应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国家认可的非官方机构(如协会或学会)进行;四是实行强制性的以承包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各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委托机构接受委托后,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开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送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并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中债务拖欠、责任不清等问题。

4、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政府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举足重轻的作用。法律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要求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2] 刘应宗、郭汉丁、孟俊娜:我国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转变[J].建筑经济,2002(2).

[3] 黄建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制的构建[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4] 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M].法律出版社,2001.

[5] 葛志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特征及其矛盾的协调思路[J].中国建筑,2003(4).

[6] 冯淑萍: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建设的重要措施[J].建筑工程研究,2003(11).

[7] 韩志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使命[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8] 李永丰: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现状及应对策略[J].工程研究,2003(2).

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

作者:李杰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及社会发展阶段性的根本性改变,我国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和不断应用也随势而进,其影响力也深入到传统的建筑业。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国民生产总值已达世界第二。从而带动了国内的软实力和硬实力的不断升级。建筑业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之一,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现阶段建筑行业各种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日新月异。从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繁琐复杂,相关法律法规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但在不断健全中,因而要求从业者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时必须采取其他的更有效、更便捷、更规范的方法予以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在西方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程,我国千百年来虽也有代表性的优秀建筑工程出现,但就真正意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也就近几十年才开始。笔者就此感觉任重道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性工程,为了符合现代化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科学建设及管理方式或许是解决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的关键。

2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现状

现如今,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各种网络技术成出不穷,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建设部于2011年了《2011--2015年全国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标志着有关政府部门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布局进入了快车道发展阶段。伴随着此“纲要”的出台,各地陆续推出了建筑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关意见。

伴随着此“纲要”的出台,我国在建筑业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尤其是现阶段社会背景正处于城乡一体化及社会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时刻,特别以北京、上海、江浙、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但整体建设水平与之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差距主要体现在监督机构的相互兼容性方面、信息传递的快速性方面、研发相关软件方面、研究成果实施方面、信息化标准制定方面、相关数据库建设方面及整体规划方面。因此,全面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我们还要做许许多多的工作。

目前,信息技术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于互联网数据库技术的应用,对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海量信息,包括文字、图形文档和声音、视频资料实现有效存储和快速查询。

(2)先进检测系统的应用,采用摄像监视系统,覆盖整个施工现场,用以监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消防等工作,降低施工现场管理难度,提高工作效率。

(3)自动控制技术的应用,对建设工程质量影响因素进行量化,将系统行为和形态、数学模型和物理模型及其时空表现模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系统仿真模型并求解,然后进行纠偏校正,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有效控制。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而长久以来,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查询、统计主要依靠单纯的人工记录,并以书面或简单的报表方式上报、审批、归档。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不准确、不及时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主体确定、工程的监管效率和监管力度。无法实现工程质量的快速统计、分析、解决,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新要求。科学合理地利用信息技术结合目前建筑施工特点,确保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及时的掌握一手监督资料,更加的增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透明度和公正度,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效率能得以大幅度的提高,为建设工程的其他方面的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参考性依据,另一方面就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也是一种威慑力,并就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个人也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因而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必要性,笔者认为毋庸置疑。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应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应用应落实到建筑行业的方方面面,其具体表现在社会性监督的应用、政府职能部门的应用、建筑企业管理部门的应用等,笔者就以上三个应用谈下具体看法:

(1)社会性监督的定义比较广泛,其主体可以定义为一个组织、一个群体、甚至于某个人。其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一个主力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网络技术和传媒技术的高速发展,社会信息量的不断激增,网络、传媒的监督平台也在不断扩大。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提供了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平台。合理的、科学的运用好此平台能极大的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实实在在的发挥建设工程的社会效应。确保国家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强制性规范的实施。

(2)政府职能部门近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事程序环节、增强政府政务公开在信息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全国各地区的建设职能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络和通讯平台,及时的向社会和其他单位公布新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的工程质量规范。确保国家和政府性文件能及时地传达落实到具体部门,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了及时的、完善的、准确的、科学的强有力依据。此外,政府职能部门通过信息化的监督管理软件,能第一时间发现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的组织工程的各参与方解决问题,为社会、企业、个人挽回损失及不良的社会影响。该平台也能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从多方面渠道获得有关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纵、横向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合格的工程质量及时的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

(3)工程质量的信息化监督管理为建筑企业的内部管理体系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更为科学的管理方式,为建筑企业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根据建设部的“纲要”的内容,企业应在信息化应用上围绕两个层面重点发展“建设一个平台、应用系统”。两个层面指核心业务层和企业管理层:一个平台指信息基础设施平台;应用系统指核心业务层的设计集成、项目管理、项目文档管理、材料与采购管理、运营管理等系统,以及企业管理层的综合管理、辅助决策、知识管理与智能企业门户等系统。就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应用方面,企业应重点运用好、维护好信息基础设施平台,为企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此外,应用系统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信息化实施提供了明确的建设方针,简化了繁琐的监督管理程序,准确采集了工程质量的各项数据,为工程质量的实现打下了牢固的基石。

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速度不断提升,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形势一片繁荣,城市基础建设和人民居住条件也随之不断加以改善。城镇化规模和城市基础建设规模的扩大,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建筑业的发展。特别是近两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尽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家最近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初步遏制了房地产投资增速过猛势头,但从建筑业投资总量上看,房地产市场的建设需求仍是建筑行业的主要市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质量管理已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它是企业争取用户、占领市场和发展企业的根本保证。而由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已经是国际惯例。政府建立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制以及其运作有效的管理机制,不仅能有效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利于我国建筑业积极健康的发展。

2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业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容量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生产部门。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建筑工程质量的好与差、优与劣,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已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建设工程项目,往往投资巨大,并且耗费的人力物力资源都相当大。投资者付出了巨大的投资,理应要求获得满意的工程产品,以期其在预定的时间满足使用要求,发挥功能作用。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差,不仅不能发挥其功能,还因为质量和安全的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的优劣,首先涉及到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第二,建筑工程质量的好与差,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建设。质量低劣的建筑工程,一方面需要大大增加修理、加固、加层加固、劳务、材料、能源消耗费用,另一方面也提高了用户使用过程中的维护、改造费用。与此同时,质量低劣的建筑工程使用时间将大大缩短,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第三,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是工程建设的核心,是建设项目的关键,关系着工程建设的成败,是实现四大控制目标的焦点。因此,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放在第一重要的地位,也是当前工程建设急需解决的一个时刻[1]。

3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政府投入巨资到基础建设,我国建筑事业高速发展。这吸引着大批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进入建筑领域,这无形中增加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难度。必须认识到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面全过程地进行人员和资源的有效配制、整合和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施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部分。因此必须加强质量管理的各阶段管理和局部管理的紧密衔接,以确保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更好地实施与进行。但在一些工程中暴露的质量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如下:

第一,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不健全。

根据1990年4月9日建设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然而由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不健全,导致在实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一些违规违纪行为,不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同时现有的法律法规由于制定较早,与现在的现实情况相符,因而缺乏适应现实状况的判罚依据。

第二,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起于计划经济时代并逐步开始完善至今,尽管其对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的稳定和提高发挥了积极地作用,但是很明显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需要。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主要分为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这两部分。但是,虽然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却未能和社会监督体系的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不能相互协作相互沟通。这样就容易造成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作中无人监督的情况,极易形成腐败现象,不利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到位[2]。

第三,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责任不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该按照谁核准验收,谁就应该为此负责的原则,应该把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变成除开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之外的工程质量的另一个责任者。

把政府作为建筑工程的另一责任方有助于提高政府质量监督人员的责任心,调动了其工作的积极性,让质量管理监督工作由被动转为主动,这对改变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责任不明确的情况有巨大的作用。

第四,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方式不合理。由于建筑工程产品生产工期长,生产工序多种多样,多种材料和设备投入生产运作,而且要求多工种工人、多专业人员协同合作。因此质量监督人员很难对整个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保持全面性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难免造成监督工作的不到位,使质量监督准确性受到影响,无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控制,并对整个监督工作做出正确的核准验收评定。这种不合理的监督方式会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

第五,现有质量监督技术落后,缺乏专业质量监督人员。由于我国建筑业迅速发展,规模越来越大,而且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单位也越来越多,并且各个单位改革、改制、更名等活动增多;同时参与建设活动的人员越来越多,人员流动性加大;这些都为实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增加了难度。在这样一个复杂的建筑市场环境面前,目前的质量监督体系,更迫切需要改进和完善,进而改变现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无能为力的局面。同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针对现有的一些质量监督机构不能保证有效的质量监督情况。首先,因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长时间得不到充足的经费补充,因而造成了质量监督技术落后,质量监督设备老旧的现象。落后的技术和老旧的设备,致使质量监督机构严重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使得监理机构的监测方法是远远落后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这无疑影响了工程质量监督的深度,使其难以适应当前建设的发展。同时,监督人员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础。因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它集法律、技术、经济和行政于一体,属于行政和技术的综合监督执法。因此监督队伍人员素质的高低,执法能力的强弱严重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进行。当前我国现实状况是,工程质量监督的人才储备明显较为薄弱,这也是是造成若干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3]。

4 改进质量监督管理模式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首先,加强人员的自身责任感,要按照质量技术的标准来严格管理。因为一般情况下,住宅的一些质量上的问题大多是由于人为自己造成的,所以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多是人为原因造成的,那么对于工程的管理人员与建造队伍来说,实际上应该建立一种管理机制以便达到最终目标:就是在工程质量规定下,主动地去按照规定的标准来实际进行,有一定的心理动力与责任感,使得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要有强大的责任感与心理意识,要尽量避免那些只求速度不求质量的一种建设行为。不管在以后的任何时候发现工程的质量问题,要求建设单位都要负起一定的责任。建设施工的单位应该有施工的详细记录,将工程的进程及时地进行记载。按照国家的质量管理与质量的一系列保证的标准,应该在自身的内部形成一种监督与保证的构成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的监督人员自身的整体素质。无论在什么单位,每个人都要有很强的责任感,将有关纪检部门与施工的工程质量联系结合在一起,并且加强监督的管理力度,尤其是在必要的时候还要对工作人员进行换岗的制度管理,这些都是以便进一步来加强机制[4]。其次,提高工程质量的管理成本,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使得工程的整体工程质量上升一个层次,工程效益落实在了工程生产的基础成本上。在这个成本的核算上,需要抓好下面的环节:首先,要对每一项的工程进行预测且分析。结合各种各样的信息种类,并且很全面的详细分析每一个工程分项的成本。并且制定出工程技术的节约方法与比价进行采购的措施来管理,要尽量可以做出接近更加实际的估测与计算。然后,在工程的成本与工程效益的预测分析基础上,和工程项目的管理队伍签一些项目预算,建立一些成本核算的账本,比如材料、人员等等,实行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最后,建立一种具有约束力的使用期的工程质量的保证与工程的赔偿规定制度。通过加强工程质量的约束力度,提高工程的赔偿责任感,以此来加快工程质量,可以采取下面的措施:加长工程质量的质量保修时间,依照现在的建筑条例,一般来说工程的保修时间是一年,其他设备的是半年,作为一些长时间的耐用的消费商品,有一些功能与材料若有很短的质保期,好像不够很长。加大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除了一些住宅质量缺陷的损失之外,而且还应该包括一些住宅用户的全部或者是部分的间接的损失,比如对住宅用户的财产方面的一些损害,因为房屋加固或者维修导致住宅房屋的功能使用方面会有一些影响而造成的损失。

5 结论

在建筑业发展迅速的今天,我国政府更应该重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该加快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法规,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同时要注重质量监督管理人才的培养,特别是注重对其的责任感的培养。另外要积极引入高新技术,努力提高质量检测的速度和深度。我们必须不断探索和实践新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改进旧的工作模式,才能适应新时期工程质量监督的要求,才能全面增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才能为全社会的和谐做贡献。

参考文献:

[1]刘建华.对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进行探讨[J].工程管理,2009,(34).

[2]唐奋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分析[J].科技信息,2009,(15).

第6篇

关键词:石油化工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问题措施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growing demand for oil,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etroleum chemical engineering. But the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due to high investment, high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ntent, risk,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higher, its quality more and more is also high. Therefore, how to strengthen oil chemical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level, to ensure the country's oil industry, the normal production safety of people's lives and reduce unnecessary loss, has the vital role.

Keywords: petroleum chemical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2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年来,由于国内石油企业由于管道漏气等原因引起的起火甚至爆炸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由于管道与设备互相环绕,事故随时可能扩大,不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也严重威胁到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石油化工企业本身具备自己的生产特性和发展特点,需要不断通过技术创新,对正在使用和废弃的装置、管线等进行技术改造,本身就蕴含了较大风险,所以必须对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进行严格的规范,对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这样才能确保国家石油产业的正常生产、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的特点

除了具备一般建设项目的特性外,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有还有自身鲜明的特点:

(1)工程质量标准严格石化工程涉及的专业广泛,建成后的生产装置大多处于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苛刻条件下工作,属高危险性项目,这决定了对工程建设质量的高标准要求。

(2)石油化工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多专业协同攻关,既要有全局性的战略安排,又对各专业的具体要求,各部门必须协同合作,才能使这一系统工程顺利进行。

(3)工程管理水平要求高。石油化工工程多数生产工艺复杂,不利因素较多,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要求较高;施工阶段的工期一般较短,对工程进度管理要求严格;施工队伍多,工程合同多,现场管理难度大。

(4)工程技术发展迅速随着技术的进步,大量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不断用于工程实际。如超大型设备的吊装、特殊材料的焊接、高精密仪表的调试等等。

2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中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有很多地方亟需改进,主要有以下几点:

2.1管理体制不顺,质量监管工作不够

目前中国石化集团对各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由质量监督总站(代表总部)负责监督各分站的业务,而分站的其他管理则由所在企业负责,这种模式被称为“双重领导”。过去,此模式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制下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现在已无法满足中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个别分站不愿意或不主动去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处于一线的个别质量监督分站的作用弱化。

2.2 建设工程监管力度不够,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

由于建设工程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力量薄弱,直接影响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竞争的市场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导致工程监督工作不能够规范运作,发挥不出监督作用。

2.3 监理受到建设单位的制约多

由于受到某些建设单位的制约,监理其职责不能完全到位,监理作用发挥不出来,监理行为自然不规范,工作程序不严格,旁站到位不扎实;与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划分不清,导致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时互相推委扯皮,工作效率不高;对工程前期工作不能很好的参与,对施工中的关键环节、 关键部位、 关键工序不能进行严格的全程监理。

2.4设计标准不达标,勘察设计缺漏项较多,施工图纸设计不完善

工程开工建设后,设计修改较大,变更较多,既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同时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增大了工作量。

2.5 实体质量方面经常出现一些低老坏问题,如焊缝咬边、混凝土厚度不够、飞溅清理不净、成品管线护不好,等等。

综上所述,以上已成为近些年石化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主要问题,项目执法的监督职责与其他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责分拆不清,导致某些质量行为违法违规不能及时被查处,建设过程违反程序规定不能及时被制止,检查验收不按规范标准执行不能被及时纠正等现象。

3 加强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措施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国石化工程建设管理改革的需要,对石化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进行调整和改革,理顺组织机构,明确监管职责,延伸监督范围,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和创新工作理念,完善公共财政保全机制,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体系。

3.1 建立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

要确保石油化工工程质量,就要使质量监督部门相对独立。具体的来说,应将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变性质,与生产管理单位区别开来,科学地将其界定为行政执法机构,成为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综合性执法组织,赋予独立的执法主体地位,并且在机构、职能、经费,编制等方面达到相对的独立,以方便日后监督工作的开展。剥离国有企业的“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实行工程监管统分结合、条块结合基础上的属地管理;同时,积极推进组织机构改革和调整,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设在各单位的分支机构接受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垂直领导。

3.2 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监管并重,强化双重职能

双重职能是对现代质量监管部门的新要求。除此之外,国家对工程质量监督还有其他具体的要求,主要为: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对各参建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质量监督总站通过对静态质量行为(如各参建主体和人员的资质情况及各种质量管理和检查制度的建立等)和动态质量行为(如各参建主体各种质量管理和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等)的有效监管来构建良好的工程建设质量环境,从而保证石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质量。具体到石油化工的建设,质量监督部门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要坚持对工程项目实体质量与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并重的监督管理原则;第二,要采用日常监督管理与综合质量大检查、专项质量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模式;第三,要强化对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监管。通过这三个方面的提高,进一步提高中石化质量监督部门监管和检查的职能,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3.3加强企业的质量管理基础工作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单位都要加强质量管理基础工作,促进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每个单位都要动起来,每项政策都要落实到位。

3.4 强化石油化工工程队伍的管理工作

应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积极研究并推行官方工程质量监督师或者工程质量监督官制度。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应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的工程质量监管队伍,使得化工工程项目建设得以顺利的进行。

3.5 建立完善的石油化工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体系

对于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等工作,其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不可与生产管理等部门混淆。对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人员经费的正常发放和机构运转费用的正常使用。

3.6 完善石油化工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

要是制度得到顺利执行,必要的法律法规必须完善。具体到中国化工工程建设上,应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面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使其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政府职能和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明确执法主体及各方面的责任,和工程建设标准的体系和地位,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的规章制度,加强标准体系的建设,为工程建设管理提供技术经济支持和保障;除此之外,还有要积极研究制定《工程质量法》、《化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3.7开创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新模式

要依法行政,除了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外,客观上还要求我们转变观念,在服务中监督,在监督中指导,在指导中执法,尽量运用事前告知、事中抽查、事后审查和惩治违法的工作方式,通过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用市场的力量解决市场的监管问题;改变原有的对不同企业、不同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质量监督模式,应集中资源解决影响最突出的问题,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为确保石化工程建设质量,石化质监总站的质量监督检查范围在现阶段应逐步做到向炼化的大检修、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体系、设备制造过程三个方向延伸;同时,大力发展预警机制,建立预见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魏玉良,范银玲.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探讨[J].化工质量.2003(3):34-35.

[2]张克华.构建中国石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系[J].中国石化.2007(7):50-52.

第7篇

1、发达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特征

1.1 积极有效的强制性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

(1)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建筑师、总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承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检查公司等,均须向担保与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担保与保险的内容包括新建、改建或维护工程的结构失效,以及建筑所在场地的破坏。从项目立项开始缺陷保证期止,按合同分别由责任负责方承担担保与保险责任。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担保与保险,为保证建设工程全寿命期质量的实现提供了经济上的保证[1].

(2)实行浮动担保与保险费率制,承包商担保与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综合加以考虑,在法国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 1.5%~4%的保险费[2],由于担保与保险费率的确定考虑了承包商的声誉和业绩,为了得到优惠的担保与保险费率,承包商必须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声誉、积累良好的业绩,从而促进了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的良性发展。

(3)强制性担保与保险制度加强了各方主体参与工程质量监督控制的能动性。通过实行强制性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担保与保险公司将在施工阶段积极协助监督承包商进行全质量控制,以期保证工程质量不出问题,担保与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维修费用等。承包商为了提高企业信誉,争取担保与保险费率的优惠,必须加强质量管理,想方设法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这是承包商赢得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持生存、寻求发展的战略选择。

(4)成熟完善的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为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有效的社会保障。美国等有层次分明、专业分工细致的工程担保与保险组织体系:活跃在担保市场的担保与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主体,各自承担着相互有机的不同的市场角色;各类发达的担保与保险协会服务于担保与保险公司,加强行业自律,沟通担保与保险公司和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与担保和保险业相关的立法、司法、行政机构作为其外部组织,以及社会舆论监督机构。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的健全与发育完善,为工程担保与保险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持和社会环境。

(5)公正严格的政府监管是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培育和发展的保证。发达国家政府一般设有专门机构对工程担保与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注册认可,并对已注册的公司和个人进行年度评审,向全社会公示评审情况,促使从业公司与个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承保能力。高水平的工程担保与保险行业,增强了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保证能力。

1.2 发达的工程咨询业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

(1)严格规范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资格认证构成咨询业有效服务于工程质量管理的前提。政府以法律法规来规范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行为,建立完善的资质评定和审核制度,鼓励工程咨询业的从业组织和人员,以高效的工作、高质量的管理效应谋求自身发展[3].专业人士的介入,提高了工程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社会化,保证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2)严格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素质、能力和社会信誉,提高工程管理的服务质量。咨询行业的自律约束机制对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做出了贡献。专业人士组织和专业人士的管理,宏观上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微观上依赖行业协会的工作条例、职业道德标准的监督控制。行业协会自律制度,有利于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从业组织市场竞争能力,对于提高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规范专业人士工作行为,提高工效率,为建设工程质量有效实现提供了专业化社会服务。

(3)公平、公正、竞争和有序的市场机制促进了咨询业的发展,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提供了优质服务。统一、开放和竞争的建筑市场,咨询业高额的经济待遇和受人尊重的社会地位,加剧了咨询业的竞争,一是通过自身努力取得工程咨询执业资格。二是高效的工作和敬业精神赢得社会声誉,接受政府和业主的委托。竞争激发了咨询业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了咨询业的自身发展,提高了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为建设工程质量社会化监督管理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4)咨询业多极化的深化发展,为建设工程质量持续改善创造了社会保障条件。咨询业的市场化,非常适应各层次投资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呈现以下 4 个特点[3]:一是工程咨询单位的组织具有民营化、专业化和小规模化的特点。二是重点扶持、保护大中型工程咨询公司。三是专业协会趋于向管理科学化、经济实体化和组织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四是专业化,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基本做到以建筑业每个专业领域为基点。

1.3 高效的政府服务职能

(1)政府服务成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核心职能,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一是为建筑业发展而服务是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促进建筑行业的整体发展是政府主管部门的首要任务。政府不是站在企业的对立面,不是领导机构,而是服务机构,无论是建筑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国内建筑市场的管理,还是国外建筑市场的开拓,无不体现出政府的服务职能。二是政府的作用为建立有效、公平的建筑市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建筑生产活动的安全和健康。对建筑业参与者的管理是通过政策引导、法律规范、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专业组织辅助管理来实现的,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约束企业和各方主体的行为,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2)政府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有效发挥服务职能的关键。发达国家重视建筑立法,建筑业的法规建设和完善工作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职能机构的核心工作,各个环节、各个层次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遵循,涵盖了包括政府监督管理行为在内的所有参与建设者,责任明确,条款具体,为严格执法提供了准确可靠的依据,是政府高效地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础。

(3)开拓国际市场是政府建筑业管理服务的重要职责,把提高本国的建筑业竞争能力、开拓国际市场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国际合作方面主要作法:

一是统一规范。规范统一是建筑市场统一的基础,各国积极参与统一标准建设,努力推进 ISO 组织,尽力消除进入国际市场。

二是建立区域性共同市场,促进教育体制的融合和专业人士资格的互认,为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法律支持。共同体范围内享受国民待遇,开展公开招标,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建立共同市场,为本国企业扫清了政治、经济障碍。

三是宣传和学习别国和地区的法规。政府组织专业人士组织和专业人士研究国外法规,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与培训,为本国企业提供咨询,为本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4)信息化为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服务于建筑业提供了重要手段。全球化交通的形成、全球性市场的开拓和全球信息的沟通,加速了建筑市场的国际化,发达国家积极促进建筑行业信息化的进程,尽最大可能为本国建筑行业各个层次提供国际、国内必要的信息网络服务,努力通过政府管理信息化来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进而带动和促进全行业的信息化的进程,以知识和信息资源优势增强国际市场竞争优势。

1.4 系统强化的行业教育培训

(1)教育和科研是提高行业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发达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都设有专门机构管理建筑业的教育和科研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从事教育和培训计划、方针的制定,专业资格审定,建筑业人力资源开发等。欧美注重高等院校在建筑业基础研究中的重要作用,日本把企业自身的科研力量看作是行业技术进步的主力军。同时,政府致力于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遗余力地为科研成果转换努力服务。科技进步已成为发达国家建筑业的主要经济增长点。

(2)注重专业人士培训,对专业人士的技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既是懂技术、管理、经济、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又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立依法处理工程技术管理问题的能力。健全高等学校专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教育体系。

(3)注重基础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对建筑业人员培训和技术水平测试,培训课程包括了建筑业的各个工种,培训与就业相结合,持证上岗,以人员的素质保证工程质量。

(4)注重学习型企业的塑造,加大继续教育培训的力度,以知识更新促进科技进步,推动行业发展。发达国家把对人员的再培训作为建筑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对在职人员制定有多种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通过岗位再培训,不断更新和提高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整体素质,使企业以人才资源优势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5)高等学校教育对于建筑业发展实践的响应性是教育与实际相结合的重要体现。高等学校教育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及时进行改革,调整课程设置,改变学习计划,以社会需求确定培养目标,积极参与建筑业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注重专业理论学习和工程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素质,为学生从事高层次技术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专业教育保证,形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才需求的不竭源泉。

2、加强和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建议

(1)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4].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构机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2)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主要包括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地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同时,加速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进程。

(3)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保证建设市场良性运作,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参与、受众多因素影响、涵盖建设工程决策、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建设、使用维护全过程的复杂系统,从根本上治理建设工程质量差的问题,就必须树立系统工程的观点,对其进行全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治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即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与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以规范建设主体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生产能力;以社会监督保证体系为突破口,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以政府监督管理体系为驱动力,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建设市场的高效运转。改善建设市场要素,增强建设工程质量转化能力,保证建设工程整体质量[5]。

(4)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效能。随着科技进步和建筑业的不断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必须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的科学技术含量,这在客观上要求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必须与之相适应得以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有效地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装备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和建筑科学技术进步。

(5)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实施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全面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并且要有不断进取的求学欲望,定期参加培训,努力更新知识结构,以适应建筑技术进步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创性地工作,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保证监督工作质量,全面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持续发展。

3、结束语我国建筑业正面对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加入 WTO 建筑业国际化的机遇和挑战,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整体发展,是深化改革、寻求跨越式发展的首要任务,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创性地实践,为我国建筑业的振兴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郭汉丁。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3 : 24-29, 179-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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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友全。 工业发达国家的工程咨询[J]. 建筑经济, 1999(10) : 22-25.

[4] 刘应宗, 郭汉丁, 孟俊娜。 我国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转变[J]. 建筑经济, 2002(2) :17-19.

第8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建议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应为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首先,从水利工程的服务功能看,它是以兴利除害为主的,多半是公益性的事业;其次,从工程建设的投资渠道来看,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水利的投融资体制在不断发展变化,但绝大部分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为主,公益型水利建设项目尤为突出,这点即使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是如此;再次,从危害性来看,水利工程一旦失事,后果不堪设想,不仅危害大,而且影响恶劣,不仅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1998年全国性的洪涝灾害已雄辩地证明了这一事实。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专业化质量监督机构,在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分离出来的同时,必须明确为纯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从而对受监工程的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管理。

二、转变观念,重新界定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水利建设项目具有地域性、流域性属性,项目建设过程还具有阶段性的特点,每个项目的建设周期少则几个月,多则十几年。不能单纯地依据投资性质来界定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后,在具体工作职责界定上,应侧重于监管,尤其是水利部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和省级质量监督管理中心站,应该站在更高的角度,把主要精力运用在管理上,放在工作的统筹安排上,如果部、省级质量监管机构一味去拿项目,一来容易引发矛盾,二来把自己的身份降低了,口头上讲监督工程是为了积累工作经验,但容易给具体从事监督工作的项目站一个错觉,似乎上级站多拿项目是为了解决一个经费问题,这样部、省级质量监管机构再去统筹规划本行业、本省的质量监督工作,力度很难得到保证。部、省级质量监管机构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委托,既肩负着推动本行业质量工作的重担,又面临其他一些繁重的工作,应尽快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站在客观的角度,研究推动本行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带头转变观念,统一认识,找准自己的位置和应承担的工作职责,从根本上规范、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着手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相符的部分条款,澄清模糊内容,在职责界定上杜绝“协商确定”等含糊词语,维护部门规章的法定性和权威性,解决好部总站、流域分站、各省级中心站及地区级监督站的职责界定,搞好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提高。

三、依法深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从根本上实现“六个转变”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离不开政策的配套和支持。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质量监督程序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水利部应该依法修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相关内容,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以更大的支持。同时,结合建设部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定深化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文件,加强宣贯力度,营造强烈的改革氛围。针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必须从根本上实现“六个转变”:(1)实现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2)实现由监督实体质量向重点监督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转变;(3)实现由“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4)实现由传统的“看、问”向用科学检测数据监督转变;(5)实现由过去的“传、帮、带”保姆式监督向行政执法监督转变;(6)实现由为建设单位核验质量等级向为备案机关提出备案报告转变。

四、改革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的获取方式,实行财政拨款,强化政府

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公正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属政府主要公共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和工作条件,应由政府财政预算全额拨款予以保障,而不宜向被监督对象收取,收业主(建设单位)的钱再用于对业主的监督处罚既有失公正又难以客观。也就是说,国家维护公众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的公共管理成本不应由工程建设单位来承担,这样不仅容易促使质量监督机构为增加收入而加大处罚,甚至派生出腐败现象,而且更不符合国际规则。显而易见,以收费维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弊大于利。作为受政府委托依法行使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质量监督机构,虽然具有专业化、社会化的特点,但其工作实质是政府行为。我国为公有制国家,项目投资的主体是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私人投资的项目数量和规模都很少,这方面水利行业尤为突出。因此,我国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体制不同于私有制国家。私有制国家除少数国有投资项目以外,绝大多数项目为私人业主投资,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是对项目的“公共利益”的监督管理,如项目建设对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周围居民的影响等,而对项目的经济效益,政府是不过问的。我国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管理,除了对项目“公共利益”的监督管理外,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布局和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适应性等,要进行严格的审批。

五、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自身素质建设,建立优质的质量管理体系

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自身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内容,切实做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水利部总站的宏观管理,流域机构分站的流域管理、省级中心站的区域管理,地区级监督站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相互协作,做好全国、各流域及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动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加强质量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建立一个明确的、结构完善的系统性的管理体系,即质量体系。形成较有效的、一体化的技术和管理程序,并以高效、快捷、科学的方式指导监督站内部的各项工作,逐步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邹蔷.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6

[2]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委会.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3]邓波.试析水利工程施工全过程造价管理措施[J].江西建材.2015(2)

第9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体制

中图分类号: K826.16 文献标识码: A

我们国家目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开始的, 国务院国颁发与授权的。最近几年以来,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问题,我们国家已连续编制同时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同时增家、修充许多的技术要求。由于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有关的法规也慢慢在完善以及优化,尤其是自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责任出现了本质的变化,对标准市场行为,降低质量事故的产生,进一步提高企业质量的管理,提升我们国家工程质量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从整体来看,我们国家现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在管理体制上还有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

1.我国目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体制性不足

我们国家现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基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慢慢建立和发展的, 针对我们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的发展和提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现在的质量监督工作已不能满足市场变化的要求, 在整体水平上还不能让大家感到满意,它的管理体制还应该有所创新和改变。本文认为,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在体制上主要还有下面这些问题。

1.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权责不清楚,也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从设立以来,它的目标是:“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按照政府的要求,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 对工程实施过时候的不同的参建单位的质量问题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管的特殊的专业技术队伍”。这种说法其实是不规范也不科学,性质不清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督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记忆本身的建设。现实中, 质量监督机构代替政府进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然而它属于事业单位,工作花费需要自己自足。它的权力来说,质量监督机构仅仅是代替政府行政,在授权范围内对相关的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它的不同责任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其实事业单位,由于受相关的限制, 并不可以全部代替政府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全部职能,造成权利比较小,责任比较大,权责不一致问题比较多,降低监督机构形象以及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以及公正性。

1.2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一方面是因为工程建设体制现在还存在着企业和政府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因为这个而造成的部分封闭管理出现大量工程的用户、监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及质量监督来自一样的系统,都属于一样的负责部门,这种管理方式实际上是属于内部的监督体系,不容易做到严格的、公正的监督; 除此以外, 全面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并没有做好,不同级别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因为它的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都是因为不同地方的管理, 人员配备不是非常合理, 不同地区的发展不相同,造成对它的有效监控没有达到要求。不具备对它进行全面的管理部门,不容易做好有效的制约机制。另一方面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不同部门的不同的专业管理,不同的职能划分不够明确,看上去环环相扣,但是真正的效果却并不是很好,职责分工不明确,在形成了部门之间的矛盾的同时,实际上也给全面立法以及监督执法造成了障碍,还添加了地方及企业负担。

1.3监督管理执法程序不规范。

由于我们国家在建筑行业方面出台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然而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并不完善,可操作性没有达标,自我节俭、勤政限制,机构不完善, 造成监督过程中行为自由散漫,没有好的透明度,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监督者的外在监督不够,没有重视被监督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在影响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权威性的同时,也可能会导致、、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问题出现。

2.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对策性思考

2.1改革监督体系,明确监督机构权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属于政府猜的行为,就应该定位它的位置,增加它实际的权力,切实成为政府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部门。进行根据相关的部门进行整体的管理, 明确责任,减少职能重叠以及相互推脱,根据这次《建筑法》的修改同时把需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覆盖工程项目整个过程、涉及参与建设活动不同人的工程项目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独立性以及有效性,从而提升工程质量的监督强度, 进一步做好管理职能分工明确,责权分工比较科学合理。

2.2确保工程质量的全过程受控。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原因非常多, 有设计、施工方面的因素,还有材料、管理问题的因素。现在因为设计质量因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占的比例是非常多的,因此除对施工阶段实行质量监督之外, 需要向设计阶段进行扩展。对设计阶段进行监督,需要重点针对设计文件审查关,对建设工程做到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竣工的整体监督,切实做到从设计到工程竣工的整体的质量监督。为此建议多出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服务问题, 在需要有对审查的项目到现场复核的职责,对审查意见在施工现场落实问题实施检查,减少它的只是关注问题,而不重视问题的解决,对回复意见审查不仔细,对回复的合理性审查不仔细,进一步彻底符合减少质量以及安全问题的审查目的。

2.3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

优化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资格认证的制度,进行监督人员的持证上岗以及定期培训制度;增加检测的设备,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针对队伍建设来说,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了应该有的基本条件。为全面实施这种意见,还有非常多的实际工作应该落实,需要优化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严格的个人执业资格。对监督工程师的资格应该严格要求,以后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进行考试、考核,获得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技术注册资格,才能够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建立监督人员的持证上岗以及定期培训的制度,培训一支技术良好的质量监督队伍,使它具备非常高的技术判断能力行以及政执法能力;针对技术装备来说, 还需要加强检测的力度, 增加检测设备,通过数据来说话。

结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体制应该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本门面临着重大转变前以及转变中的探索中,是整个建筑工程行业来讲面对的不只是业内日益激烈的竞争,更加需要意识到来自国外同行的竞争。在假如世贸组织以后的转变中遇到的困难挑以及战更大,然而监督部门需要积极应对,树立起整体的质量意识、借鉴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强化服务和人才意识,我国的适量监督行业才能符合将来的国际竞争,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第10篇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现阶段,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这两大体系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利保障。但是,尽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却未能和社会监督力量有机的结合起来。

第二,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仍有相当数量设立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或与有行政隶属关系,客观上极易产生行败,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第三,政府监督工作陷于微观。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偏重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而建筑工程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特点的区别在于产品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多品种。单纯依靠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难免使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受到约束,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

第四,政府质量监督方式过于具体。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要求三部到位,即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三个分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到位核验。重点是隐蔽工程检查、分项工程验收及综合验收。为保证质量,一些质量监督机构甚至规定每月定期、定次到工地核查,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质量监督人员都要到位。这种过于具体的管理模式使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间产生较大矛盾,从而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仅仅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而对于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力度不够,这不利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监督控制。

第六,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模式过于单一。原有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模式,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

第七,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将监理业务转手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图章,只收费,不监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关键过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签证不齐全;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第八,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因此,造成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二、应当完善的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措施:

第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第二,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第三,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

第1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Abstract: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s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by the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to entrust,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law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Regulations and mandatory standards play a regulatory role on Incentive and constraint mechanism, all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ndatory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ensuring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quality.

Key words: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198+.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现针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笔者将阐述一下自己的见解和看法。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其形成过程的各个阶段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检查的监督管理,主要从三个方面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1.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设计、勘查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监督,重点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二是对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有效性。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通过这三方面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的预控监督。

2。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的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与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现场实体质量检查方式,应采取科学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增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最后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使用者造成直接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理的范畴。对装修、维护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使建设工程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为用户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建设工程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健全法律体系,使建筑市场高效有效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高低的标准,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督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2。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即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与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完善各种监督手段和措施,不断保证工程质量,才能保证公共利益和安全,保证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3。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效能,对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监督管理,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适应建筑技术发展需求,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科学化、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和建筑科学进步。

4。严把资质审查关

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应加强对参建各方资质审查。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由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和检查。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取消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业务资格或降低资质等级。

5。加强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第12篇

关键词:建筑 工程质量 监督

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制已经基本形成

目前,我国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已基本形成,在这种监督体系中,建筑单位、监理单位、政府部门以及社会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建筑企业是工程的建设者,对工程质量直接负责,是第一责任者;监理单位主要对工程微观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工程进度进行控制;而政府监督部门则侧重于从维护公共利益的宏观角度对工程参建各方的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重要的结构部位进行巡回抽查和重点监督;最终工程质量还要接受用户及社会的评价。这种多层次的监督,多部门的合作监管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2、建筑工程质量有所以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升入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完善,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政府监督的不断努力下,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在工作实践过程中,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探索监督机构的设置形式和监督方式,由此才开创了全国工程质量多年来保持了稳中有升的良好局面,重大质量事故得到了有效遏制,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质量迅速提高。

二、当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1、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法规还不完善。

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各种地方性法规、规程等,然而对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差别较大,还缺乏有力、 适度的处罚依据。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健全

虽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也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提供了有利保障,但是由于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健全,仍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着一些列问题。比如,以单个工程为单位的“三到位”的监督模式已不适应工作需要,随着建筑工程数量的增加,监督力量明显力不从心,在工程量较大的地区,无法保证对每个工程都实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三到位”监督,只能进行随机抽查,但是内容和项目也只是流于形式,无法达到工程质量监督的最终目的。

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有待完善

目前,一些监督机构大多采用每月定期、定次到工地核查的方式,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质量监督人员都要到位,着就使得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间矛盾重重,直接影响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为了减少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之间的矛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便将监督范围锁定在工程施工阶段,只能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忽视了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导致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显得片面。

三、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对策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的建筑工程数量急剧增加、工程建设规模不断增大,这就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任务更加艰巨。在这种大背景下,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在认清当前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改革在我国面临的紧迫性的前提下,应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行为要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使各工程参建单位在将要面对的严厉处罚面前望而却步。

2、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确保质量监督工作一致性

作为政府职能的体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一种强制行为,这就需要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确保质量监督工作一致性。建筑工程质量受着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勘察设计、招标、造价、队伍素质、材料、工期、监管都会对建筑工程质量产生影响,这就要求政府将监督前置,把好设计文件审查关,做到从设计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质量监控。另外,还要抓好建筑工程的招标管理阶段,选择好施工队伍,就可以保证工程质量。不仅如此,确实保证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也是关键,健全的制度保证如果得不到落实就和没有制度没有区别,只有保证管理制度不会成为一纸空文才能切实减少工程建设的风险。这些是统一质量监督方法的有力保障。

3、在建筑质量监督中充分利用信息化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