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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互联网金融的研究综述,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要】产业融合是信息时代产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快速发展,已成为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领域。文章阐述了产
>> 互联网金融:融合与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产业融合特征研究 文化产业与互联网产业融合发展研究 互联网金融:融合与变革 移动互联网与户外运动产业融合发展研究 互联网与电影产业融合 互联网+与服装产业融合 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管控研究 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研究综述 浅谈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管理研究 互联网金融与农业发展研究 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发展问题研究 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融合发展探讨 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路径与对策研究 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研究 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 论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6}阿里巴巴金融简介, ,引用日期,2013-9-14.
{8}参见融360官网,.
参考文献
[1]谢平,尹龙.网络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金融治理[J].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
[2]李美云.服务业的产业融合与发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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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巴曙松,谌鹏.互动与融合: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竞争新格局[J].中国农村金融,2012年24期.
作者简介:张佰瑞(1975-),男,河南信阳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城市问题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区域经济、区域规划与区域发展、首都经济;张庆文(1978-),男,山东聊城人,《科技潮》杂志社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城乡发展、科技政策。
本文主要从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出发,根据其优势分析现状后的原因,以大、中小两类银行为例,分别阐述其应对互联网金融挑战的措施。本文的创新之处即在于分大、中小银行两类分别阐述应对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商业银行 措施
一、文献综述
谢平、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资金融通模式。
宫晓林(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在短期内不会动摇商业银行传统的盈利方式与经营模式,但长期看来,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以获取新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的现实状况
到目前为止,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次变革。上世纪90年代至本世纪初,我国互联网金融经历了第一轮发展。2010年后,互联网技术产生了以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为主要特征的发展,因而我国互联网金融经历了第二次变革。本文将以第二次变革中的互联网金融为分析主体。
(一)互联网金融的分类
1.网络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收付款人之间的中间人,担任了资金托管中介的职能。
2网络借贷。网络借贷指民间的出资人利用网络平台,在收取利息的基础上,向他人提供小额贷款的模式。
3.金融搜索。金融搜索是指将互联网大数据、搜索引擎技术与金融领域的专业技术相结合的新模式。
4.网络金融超市。金融机构与电子商务平台间不断加强合作,从而出现了网络金融超市。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现实状况
信息处理方式是互联网金融与直接、间接融资的最大不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其支付方式以移动支付为基础,通过移动通信设备与技术转移货币价值从而清偿债权债务关系。在过去五年中,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稳步上升,2015 年达11.8万亿元人民币。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根据对现状的分析可知,互联网金融在诸多方面对传统金融机构起到了冲击乃至替代效应。以下我们根据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分析原因:
(一)弱化银行中介角色
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正蓬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小型银行在传统支付结算行为中所承担的职能。
(二)交易信息对称
银行信息主要依赖贷款申请人提供和调查人员的搜集,而互联网金融P2P公同则通过社交网络获取客户信息,通过搜集与分析数据、建立并分析模型,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及能力进行较为准确的评估,能更好解决小微金融客户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金融监管少
商业银行的存款负债业务接受严格的监管,存款需向央行上缴约20%的存款准备金,贷款余额需接受75%的存贷比限制。而互联网金融P2P公司不受这些限制,贷款业务扩张不受资本的约束。
(四)交易成本低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以移动支付为基础,而传统金融机构采用物理网点,管理费用等成本更大。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思考
互联网金融对不同主体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挑战,因此不同主体有不同的应对措施。
(一)大银行应采取的措施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交易量较小,目前在短期之内还不会动摇大银行运营模式。在互联网金融的变革中出现了网络银行,而我国大多商业银行都已有自己的网络银行。因此,大银行的应对措施有:
1.继续完善银行已有网络银行,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
2.在互联网金融的新型模式下,商业银行可结合原有的规划,在寻找新目标客户的同时,大力加强与原有客户之间的信任与紧密度,提供低成本快捷服务。
3.关注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发展趋势,优化发展理念。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可通过了解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内涵,将互联网科技与银行业务相结合,不断拓宽与优化服务渠道,适应互联网金融模式带来的冲击。
(二)中小银行应采取的措施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对于小银行带来的影响程度相对较大,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为中小银行提供了与大银行竞争的契机。如能利用好这一模式,其将在一些新兴业务上赶超大银行。中小银行的应对措施有:
1.自建电子渠道,向网络金融转型。中小银行应主动发展手机银行、移动支付等网络途径,努力为客户提供更加具体的乃至个性化的自助式银行服务。
2.建设大数据运用平台,加强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相比大银行,中小银行所积累的客户信息较少。因而在大数据时代,中小银行应在充分利用已有的客户信息数据的同时,不断挖掘新客户,从而积累与增加数据。同时,中小银行也可积极与诸多政企部门共享数据。
3.充分利用互联网科技。中小银行的劣势也很明显,如规模较小、资金不足。其大多是服务所在地经济的区域性银行,客户量不大,市场范围较小。因此存在风险过于集中以及难以获取资源的缺陷,不利于发展。中小银行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科技,以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平台。
(三)通用应对措施
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要强化本身难以替代的绝对优势;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本身能带来帮助,要充分利用。
1.完善设施,提供优质服务。互联网金融采取线上操作虽然有它的优势,但传统金融机构资金实力雄厚,客户忠诚度高,实体网点分布广泛。所以传统金融可以提升物理网点职工的服务态度,为用户提供更为贴心的设施与服务,以加强这方面的优势
2.加速互联网金融专业领域的人才培养。任何事业的成功都少不了专业领域人才的帮助。即使商业银行拥有诸多优秀的金融经济与管理人才,但在互联网金融,即金融信息技术领域,人才仍旧是缺乏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非常需要专业人才的支持。
五、结论
就目前的形式来看,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暂时还不会改变商业银行的运营模式,但是传统金融机构要正面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挑战,既要弥补劣势强化优势,又要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或者可与其合作从而带给客户更加优质的服务。同时,也要注意不同类型的传统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不同的措施来应对挑战。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宫晓林.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J].南方金融,2013,(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生活;发展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可以用手机在饭桌上用餐闲聊时买入理财产品;我们可以不必挤在证券公司的大厅里购买股票;我们也可以不再顶着烈日暴雨跑到银行柜台进行支付或转账……金融交易的方式变得快捷便利,这是新时代金融最直观的体现,是一场划时代的金融变革。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本质的定义仍具有争议,是互联网技术还是金融?又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业务的简单结合。它的出现是自然而然的,应运而生的――在安全的网络技术前提下,大众逐步接受了电子商务。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合作,利用通信技术,打造集支付、投资、信息中介服务、资金融通为一体的新型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在互联网时代,金融服务方式的改变可谓前所未有。移动互联网为其提供了全新的服务网点应用空间,覆盖范围更加广阔,服务对象更加多样。通俗认为互联网金融浪潮爆发是在2013年。首先是互联网企业推出的P2P、第三方支付、众筹等金融业务。其次是电子商务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诞生如余额宝之类的理财产品。再加上由传统金融机构推出的互联网交易,构成了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最主要的三种类型。据悉,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规模在2015年已超过10万亿元。
对消费者来说,交易的效率和便捷性大幅提升。除了办理开户、资金证明等业务,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也可以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通过移动和电脑终端实现其他几乎所有交易业务。这种变化不仅免除了繁琐的手续,更节约了大量的交易时间。
对金融机构而言,大幅降低了成本。第一是店铺成本。以电子终端交易取代店铺柜台,店铺数量减少,店铺规模也在缩小。特别是体现在证券行业,证券交易大厅大幅缩减,规模也明显缩小。未来金融机构将基本实现线上业务全面化,无店铺趋势会进一步强化。第二是工资和纸质成本。互联网让线上交易取代了柜台交易,电子凭证取代了纸质凭据。
总之,互联网金融不仅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服务方面的空白,提高了资源利用率,降低了融资成本,更实现了金融的大众化和普遍化,让金融贴近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互联网金融完善了社会与经济的功能。
三、互联网金融的存在问题
现今的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最主要面临的问题是缺乏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部分形式会处于国家法律规定的灰色地带,甚至突破律法的底线。最具争议的便是众筹,因我国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批准的债券及股票的发行都属于非法集资,所以大部分众筹的模式为预购+团购。曾有互联网公司推出股权投资模式的众筹方式,出售原始股权,结果该业务因涉嫌非法证券活动而被监管部门取缔。
其次,互联网金融因缺乏健全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储管理制度体系而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这一问题在P2P借贷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一旦出现互联网借贷平台携款逃跑,不仅给放贷人造成资金损失,更会破坏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形象,同时给整个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最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仍存在漏洞,部分企业会未来追求盈利而激进地选择一些高风险的交易方式,但同时因缺乏相应的客户信息资源保护机制,会导致不法分子乘虚而入,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诈欺和洗钱。与此同时,一些企业也会因管理不当而造成客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一)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性和专业织发展
互联网金融将实现以服务为核心,提供快捷化、定制化的特色金融服务,打造全能的、标准的、专业的一站式金融平台,将资源整合和专业化经营有机结合。
(二)传统银行、信用卡汇款等支付业务被移动和第三方支付等方式替代
移动设配正逐步发展并超过传统金融机构自助设备及网点。研究表明,从2012年至2017年5年内,世界移动交易价值和总量的年平均增长率将达到35%,互联网支付替代传统支付的趋势越发明显。
总之,未来的一切都将是数据化的、移动的、在线的、相互联通的。前所未有的方便快捷将带来极致的用户体验,人们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会因为任何一点创新突破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因行业格局的改变和重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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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晔.网售原始股碰“红线”被叫停众筹安全边界在哪?新华网,2013.6.13
[3]李平,陈林,李强,冯毅,赵洪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研究综述[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15(44):245-253
近些年来,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颠覆了许多传统行业的生存模式,其跨界“搅局”使得众多传统行业巨头大为惊愕。在这样的大趋势中,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表现尤为突出,从第三方支付到网络借贷、从众筹到线上理财,互联网金融都以创新途径开辟了众多服务模式,同时也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服务思维与服务方式的冲击。互联网金融提倡平等、共享,其搭载媒体突破了传统金融行业的柜台局限,并随着网络技术普及到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这使得金融业务能够覆盖到原本传统金融业无法覆盖或不愿覆盖的人群,这也正是互联网金融普惠特性之所在。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低门槛、高效率的服务,能够满足多层次群体尤其是小微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这也正是普惠金融所追求的目标。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其凭借技术与模式优势,将金融交易成本降到很低。
1文献综述
近几年,学界对互联网金融和普惠金融的研究方兴未艾,众多学者都进行了大量探究,其中关于互联网金融对普惠金融推进作用的文献也较多。谢平,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有别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商业银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而且其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下的金融无中介状态,本身具有普惠作用。焦瑾璞(2014)认为普惠金融有着巨大的发展前景,国家对普惠金融也越来越重视,同时也指出普惠金融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的推动,其中便包括互联网金融的作用。王金龙、乔成云(2014)则探究了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内在关系,分析了各自模式所存在的优势及不足,主张三者扬长避短,协同发展。朱迎、刘海二、高见(2015)从农村金融普惠的角度,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的巨大优势,认为互联网金融能够提高农民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融资可获得性及有利于改善农村的金融基础设施。在对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相关关系的大量文献中,学者们都一致认为基于金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能够对普惠金融的发展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虽然大部分也都提及互联网金融在降低成本方面的优势,但很少就该角度对互联网金融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机制进行细致的分析。本文创新点正立足于此,从成本角度下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2互联网金融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的作用机制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成为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托,主要是互联网金融能够有效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所决定的。因为普惠金融的宗旨是服务所有有金融业务需求的群体,其中当然包括传统金融无力服务也服务不好的小微群体,这部分群体得不到传统金融行业服务的原因也正是金融交易成本在双方之间居高不下,致使即使在一方有强烈需求的情况下,另一方也没有动机顾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打破了这一“僵局”,创新性的服务模式和突破时空限制的服务途径,使得那些没有机会享受到合适的金融服务的群体也能进行各种金融交易,包括在线支付、网上借贷、网络理财等都很好地填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真空”地带。从作用机制上看,互联网金融通过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作用从而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1)互联网金融最大限度突破时空界限,节省了网点布局与人员配备成本。互联网金融基于信息科学技术,利用移动终端实现网络支付等各种金融服务,只需要设备联网便可轻松实现各种交易。这最大限度的突破了以往金融服务模式的时空限制(特定地点、特定时间获得某种金融服务),节省了传统金融需要布局实体服务网点的建设成本和配备专业服务人员的人工成本。而原先这些成本是会被计入银行业务开展的运营成本中,在随着业务开展过程中将这些成本分摊给接受服务的群体,这样金融交易成本随之抬高。互联网金融成本使得这部分成本被最大程度地降低,从而带来交易成本的下降。(2)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交易成本。金融交易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传统金融模式下,金融服务机构往往无力收集到小微群体(包括农民、学生、小微企业等)的财产状况、信誉水平、偿还能力等信息。主要的原因便是小微群体相对分散,相关信息繁杂模糊,传统金融机构在发展这些服务对象进行审查时,投入的成本过高,甚至远远超出所得利润。互联网金融则可以通过生成、保留用户金融服务需求、服务记录等信息,通过云计算对海量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得到金融服务机构所需要的用户相关信息,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由原来信息收集所带来的金融交易成本。(3)提高了金融支付效率以及资源配置效率,进而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利用移动电子设备,通过网络传输以及云计算等方式转移货币价值,从而实现各种金融交易,高效率的支付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支付成本。另一方面,依托互联网平台,金融交易可以绕过传统的金融中介在网上需求,在透明高效的环境里实现直接交易,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最大限度促进了资源配置效率,进而降低交易成本。
3互联网金融降低成本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典型模式分析
(1)P2P网贷模式。P2P网贷是指个人对个人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资金借贷融通行为。其流程是借款人在网上贷款需求,招标一个或多个投资者提供固定利率的贷款。通过P2P网贷平台,可以实现零散资金的充分利用:一方面能够为闲散资金的持有者创造一个更好的投资平台,使得这部分人获得较传统金融机构存款更高的利润;另一方面为有小额资金借贷需求的群体提供了良好的贷款机会,这部分群体过去往往由于无担保物、缺乏信用记录、还贷能力难以鉴定等,而被传统金融机构拒之门外。在这种模式下,借贷双方依托于网络平台,最大限度节约时间且突破了地域制约,通过专业化服务团队的运作,信息收集与处理成本也得到大幅度降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也降低了双方交易成本,契合普惠金融的理念。(2)网络理财模式。网络理财模式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新型理财模式,即投资者通过互联网获取金融理财服务。基于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以及云计算技术等,使得网络理财较传统理财方式有了更大的成本优势。与传统理财模式相比较,网络理财的服务供应商能够通过节省运营成本、通信成本、信息收集及利用费用等降低总运营成本,大幅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最终使得服务提供方和需求方之间的交易成本也随之降低。统计数据显示,发展虚拟网上理财网站的投资仅为建设营业网点费用的三分之一左右,日常费用只有其四分之一左右。网络理财模式的出现使得个人、家庭等的投资渠道得以拓宽,方式也更加多样化,低交易成本也致使服务门槛大幅降低,进而为普惠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强大动力。(3)众筹模式。众筹模式是指个人或团体利用互联网以及SNS传播的特性向公众展示创意,通过团购+预约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不同于传统融资模式,众筹不再以投资是否盈利作为投资者投资的单一标准,而是部分移向投资者(网友)的兴趣。众筹模式具有低门槛、多样性、注重创意、依靠大众力量等特征,使得原先有创意无资金的人能够启动自己的项目。在这点上,众筹模式降低了融资者的融资成本,推动了金融走向普惠性。
4为互联网金融更好地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很快,在降低成本、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的作用也更加凸显。但是,这一新型模式下也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应当引起重视。比如互联网金融及普惠金融的相关知识普及不到位、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注入普惠金融理念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开发创新不足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进一步普及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知识。普惠金融所立足的服务所有群体的理念固然很好,互联网金融业的确在推进金融普惠上“功不可没”,但是再好的政策和服务模式都需要进行市场推广。比如,现在乡村地区的很多农民群体既很难得到传统金融服务的覆盖,又对互联网金融的服务知之甚少,同时对普惠金融模式也可能抱有不信任的态度。因此,相关部门和机构等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潜在客户了解普惠金融以及互联网金融的价值,从而参与其中,彼此收益。客户群体得以成长和壮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才有更好的基础,普惠金融也才能彰显价值。(2)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信用体系。互联网金融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便捷的征信途径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当前,我国征信体系仍以线下征信为主,过程繁琐且成本过高,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且制约了普惠金融的推进。互联网金融应当继续发挥优势,创新线上征信技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处理包括P2P网贷等产生的非银行信用信息。在央行征信系统的基础上,以自身处理的信息结果构建信用体系,为客户信用评级并完善黑名单制度,减少逆向选择和降低道德风险。(3)结合普惠金融理念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服务归根到底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服务模式,因此降低成本惠及客户是一种经营策略下的产物。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极具创新活力的行业,行业竞争也异常激烈,在这样的背景下注入普惠金融理念,开发出更多迎合潜在小微群体的金融服务产品是很好的选择。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将普惠金融服务群体进一步细分类型,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的金融需求提供合适的金融服务产品,进而提升服务适用性,进一步推进普惠金融进程。(4)完善普惠金融政策体系和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普惠金融立足服务于小微群体,解决包括中小企业、农民、学生等难以接受传统金融模式多样的群体。这些群体虽然单个经济实力较小且相对分散,但其数量庞大,金融服务需求量巨大,具有很大的市场空间。这一部分群体能够被更好纳入到金融交易市场中,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的活力。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完善普惠金融政策体系,如适度放宽普惠金融业务准入门槛,制定法规维护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利益等。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模式,适用于传统金融模式的监管体系可能无法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所以应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做到监管创新,在控制风险以达到监管目的的同时,给予互联网金融必要的创新发展空间。
作者:李丹 潘子利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国;第三方在线支付;移动银行;P2P贷款;电子市场
一、简介
自从招商银行在1997年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互联网支付系统,网络金融的增长已成为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中国金融行业的普遍应用,互联网和金融行业之间的紧密结合趋势已经不可逆转。如今,在中国正迅速增长网络金融的主要以四种形式发展:第三方在线支付、移动银行、P2P贷款和电子市场。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网络金融的腾飞提供了技术基础。郑晨光,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助理教授在一次采访中说,互联网金融以一种不同的方式运作,它创造并提供了一种新的支付和交易的方式。但为什么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增长得这么快?这个文献综述以提出下列问题的:
第三方在线支付、移动银行、P2P贷款和电子市场互联网金融的四种主要形式,这四种形式是如何在中国发展的?
二、讨论
这四种形式是如何在中国发展的?
1.第三方在线支付
第三方支付被定义为一种机构或个人,以网络通信电子设备发送交易指令来间接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转移自己在银行机构的资金的行为。自从第一个第三方在线支付诞生以来,有很多强大的第三方在线支付公司涌现在中国,比如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等。第三方在线支付是随着网上购物的发展来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阿里巴巴和腾讯分享一半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可以看出来在某些方面,第三方支付促进了互联网的发展。
2.移动银行
移动银行是一种建立在移动设备基础上的银行的模式。近年来,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增长使得移动银行在中国发展的非常迅速,因为它具有方便、安全、高效、经济的特点。在发达市场,移动是一个插件为人们提供方便,但是在发展中国家,手机可能是唯一的银行模式。发展中国家的人们总是要向银行支付高额的手续费当他们寄钱回家的时候。对于他们来说这些手续费是一种负担,给他们原本就不富裕的生活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而且传统银行业几乎都是垄断的,尤其在中国,银行都是国有企业。银行不需要过多的关注自己的客户因为无论他们在哪儿寄钱他们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里被收取的费用都不会相差太多。甚至有时候只有某个银行能够邮寄到目的地这时垄断的现象就更严重了。然而移动银行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问题。客户可以随时随地与他们的银行建立联系进行交易这使得客户可以获得更多的便利和灵活性。相信移动银行业将成为促进网络财务发展的巨大的力量。更重要的是,随着手机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中国人使用手机进行网上购物和购买金融产品。
3.P2P贷款
P2P贷款是一种金融机构依托于互联网并且跳过中间人提供给客户的一个借贷平台。这是一个新的受欢迎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信贷体系,需要钱的人能通过该系统得到一些贷款。有闲钱的人可以通过这个系统把自己的钱借给别人,获得一些额外收入。这种特殊的制度起源于英国,自2013年被引入中国之后在中国蓬勃发展。
P2P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线下交易模式:由P2P网站仅提供交易的信息,而具体的交易手续、交易程序都由P2P信贷机构和客户面对面来完成。第二种是承诺保障本金和利息的P2P网站,一旦贷款发生违约风险,这类网站承诺先为出资人垫付本金。第三种是不承诺保障本金的P2P网站,当贷款发生违约风险,网站不垫付本金。
4.电子市场
电子市场被定义为为买家和卖家提供交换信息媒介和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信息系统。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为中国电子市场的基本扩张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使中国电子商务是近年来告诉腾飞。在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里阿里巴巴集团控制中国电子市场的91%的市场份额而几乎所有中国公民都会在网上搜索商品信息,超过四分之一的人在线购买商品。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大力扶植,并制定了相关的一系列政策。在某些方面电子网络金融市场是中国目前最大的市场,因为几乎所有的客户都开始了解互联网在线购物。与传统交易相比,电子市场从互联网得到更多的好处。比如网上店铺不需要支付高昂的店铺租金和人力资本,并且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店铺的访问量也远远超过实体店铺。所有这些好处都可能影响网上购物和电子市场的发展。
三、结论
因为互联网的出现,技术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金融服务行业,作为一个国家经济的最重要的一个部分,深受着这些技术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网络金融应运而生。网络金融在中国只要有四部分:第三方在线支付、移动银行、和P2P贷款和电子市场。在可预见的未来,他们将发展的更好并在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Alt, R., & Klein, S. (2011). Twenty years of electronic markets research--looking backwards towards the future. Electronic Markets, 21(1), 41-51.
[2]Chen, D., & Han, C. (2012). A comparative study of online P2P lending in the USA and china. Journal of Internet Banking and Commerce, 17(2), 1-15.
互联网通过巨大的粘合作用和信息整合作用,不仅实现了信息流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全面整合,而且实现了对传统行业的深度融合,并正从结构层面推动着经济增长模式转型为“互联网+”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即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互联网金融,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缩短交易时间、拓展渗透范围、增加参与人数、扩大消费增量和盘活消费存量,全面改变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传统运营模式、销售渠道和客户消费模式,因而对金融行业产生了多方位的冲击。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主要表现为:(1)第三方支付牌照。从2011年央行发放第一批第三方支付牌照至今,已有270家企业获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3家被注销)。2015年我国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了263 730亿元,同比增长57.4%,预计2017年市场总体交易规模将突破50万亿元。(2)网络借贷。不仅第三方支付发展迅猛,网络借贷也迎来了爆发期。2015年我国网络借贷行业交易规模突破8 0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48.2%,预计至2019年突破3.7万亿元人民币。(3)网络资管。网络理财市场在余额宝之后,如雨后春笋一样迅速发展。2016年,除了余额宝之外,理财通、平安盈、现金快线、南方现金宝、活期通、百度百赚、添益宝、微财富存钱罐、如意宝登上了十大互联网理财产品排行榜。2015年我国网络资管规模达到17 983亿元,同比增长57.3%,预估2016年将接近2.8万亿元。
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冲击,目前主要显现为分流了银行存款和借贷资金以及银行支付、理财产品的市场份额。那么未来商业银行是被互联网金融颠覆还是与之共生?商业银行实施哪些发展策略才能与互联网金融共生共赢?本文基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比较优势和发展趋势,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贡献为:(1)区别于长期以来的颠覆还是并存之争,本文将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未来格局具体化为“基于比较优势的分工与合作,合作为主,竞争为辅,共生共赢”模式。(2)从打造智慧银行、在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一体化品牌体系和金融创新实验区方面,提出了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对策。
二、 文献综述
互联网金融冲击商业银行的最终结果,在国内外存在颠覆论(取代)、并存论以及工具论等不同观点。
1. 国外。国外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对金融体系具有不同程度的冲击作用,但对于最终影响结果则有取代论和并存论之争。(1)取代论。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传统金融中介和资本市场的第三种金融模式(Manuchehr Shahrokhi,2008),必将取代传统金融中介。(2)并存论。纯粹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无法取代传统的金融机构与服务(Furst et al.,2002),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是竞争与融合并存关系(De Young,2001)。
2. 国内。国内主要存在颠覆论、并存论与工具?三种观点。(1)颠覆论。谢平等(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区别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是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吴晓求(2015)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第三种金融业态。(2)并存论。王达(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不会颠覆传统金融,而是竞争与融合并存。(3)工具论。陈志武(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只是渠道创新;王国刚等(2015)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的交易实质,没有改变金融系统功能,只是改变了金融功能的实现方式。当然,互联网金融处于发展初期,评价有待进一步观察(刘士余,2014)。
分析上述文献,发现国内外理论界虽然持有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并存的观点,但是没有深入分析并存模式下的具体结构与关系。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全面触动我国商业银行的支付模式、融资模式、理财模式,但两者既不是有你无我的替代式竞争,也不是彼此独立的并行式共存,而是基于比较优势的分工与合作,合作为主、竞争为辅,在合作中实现共赢,这种共生状态既符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也更有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发展。
三、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博迪和莫顿(2013)将金融系统按照现代金融功能理论划分为六项功能,即:资源配置;支付结算;风险管理;提供价格信息;储备资源和所有权分割;提供激励机制。其中,资源配置和支付结算是最基础的两大金融功能,主要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管理即财富管理是现代金融最核心的金融功能,与其他三项功能一起分别由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承担。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第三方支付平台、阿里小贷、众筹融资模式、P2B模式、P2P贷款、余额宝、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网商银行等,基本集中在支付、融资、理财等领域。因此,下面重点针对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在支付、融资和理财领域的影响影响和比较优势,具体分析两者未来的关系模式。
1. 支付领域。支付中介是商业银行通过转移账户活期存款,为客户提供代办货币结算、收付、兑换等业务的金融服务,以解决人们在清偿债权债务活动中出现的空间和时间上的不匹配。Fama(1980)认为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在于商业银行支付中介功能。目前商业银行借助支付中介职能,已经成为了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支付中心。
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支付中心地位的冲击,主要为:(1)第三方支付在收付、支付结算、银行卡等中间业务方面挤压了商业银行市场,分流了商业银行的手续费收入;(2)第三方支付造成了商业银行的客户存款流失,主要是银行活期存款转化为第三方支付已收代付的沉淀资金,分流银行沉淀资金的利差收入;(3)第三方支付带走了商业银行的庞大客户群,并为支付平台奠定了大数据分析基础。
第三方支付之所以对商业银行形成上述冲击,主要是因为其同商业银行相比,具有以下优势:在支付结算方面,具有周期短、操作便捷、支付方式多样、创新能力强、支持多家银行等特点;在小额转账业务方面,操作便捷、到账及时、手续费低;在公共事业费代扣代缴业务方面,几乎支持所有银行全天候不间断服务,不受时间限制,不需要到柜台排队,业务不断丰富,方便客户管理。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正反馈机制通常发挥主导作用,金融机构一旦形成某种优势或劣势,该优势或劣势就会不断自行强化,进而出现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马太效应(Matthew Effect)。根据艾瑞咨询统计,在我国支付体系中,第三方支付在零售客户和小额支付结算方面占主导地位;而在线下存取款、支票或大额支付业务中,为确保资金安全则主要依赖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可以合理预测,双方的上述比较优势,将在未来支付体系中转化为马太效应。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家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和社会秩序,因此在我国金融体制以及社会经济结构不发生颠覆性变化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支付中心地位和比较优势不可能自行消失或被取代。由此分析,在未来支付体系中,商业银行支付功能不会被互联网金融颠覆,也不会与互联网金融独立并存,主导模式将是基于比较优势的分工与合作状态,即第三方支付基于其在零售客户和小额支付结算中的优势地位而专注于此类业务,商业银行则基于其在线下存取款、支票或大额支付业务的优势地位而侧重于这类业务。
2. 融资领域。融资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职能,其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而为社会公众提供融资中介服务。商业银行在资金融通功能上的优势地位,主要在于能够克服借贷资金在数量和期限上的不协调、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能够分散和转移融资风险等问题。
目前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主要有阿里小贷、众筹模式、P2B模式、P2P贷款等,这些网络融资模式具有交易成本较低、审批流程简单、贷款速度较快、信息更全面、产品更丰富等优势,更适合小微金融,主要冲击商业银行的零售贷款业务,如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等。另外,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的高利率吸引了一部分风险承受能力高的客户,从而对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和理财资金造成一定影响。
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在金额、期限和审批程序上比商业银行贷款更为灵活,因而对银行融资业务造成一定冲击,但网络融资在贷款利率和资金风险上都高于商业银行,因此冲击程度比较有限。利率低、体量大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优势,对于资信较好或有中长期消费与投资需求的客户,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银行贷款具有绝对优势。低风险是商业银行存款的优势,对于风险偏好较低的客户,商业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具有绝对优势。而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更适合资信较低、融资规模小、资金使用期限短以及风险偏好较高的客户。按照与上相同的理论分析,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在未来的关系定位应该也是基于比较优势的互补性竞争关系而非替代关系,即二者各自基于上述比较优势,各自分层次、分对象、分等级地服务于其优势领域的客户。
3. 理财领域。商业银行通常为银行理财产品设定了较高的最低准入门槛,而将小额资金拒之门外,并且规定了较长的存续期,一般不允许中途退出,从而大大降低了资金流动性。
?对这些限制,互联网金融通过创新理财模式开发了若干新型理财产品,使小额资金也能享受商业银行中高端客户的收益率,并且做到了随时赎回和及时到账,提高了流动性。互联网金融在银行理财模式上的优势主要有:扩大客户群覆盖面;提供功能丰富、低成本、便捷便利的产品营销网络;推动余额资金的财富化等。其结果是互联网金融侵蚀了商业银行主渠道地位,分流了银行手续费收入,吸纳了部分银行存款及理财资金。如“余额宝”,货币基金收益加上随时在线支付、小额转账取现和信用卡还款,打破了商业银行余额资金储蓄化的格律。再如陆金所理财产品,安全性与商业银行理财相当,收益率却高于商业银行理财,其结果必然是抢占商业银行客户资源,特别是年轻客户、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
目前余额宝、陆金所在理财领域与商业银行的争夺战日趋激烈。余额宝及陆金所凭借产品收益高、投资门槛较低、流动性较好等优势持续争夺银行存款和理财资金,而商业银行则试图通过提高理财收益、降低投资门槛等手段守护主导地位。未来当存款利率放开后,余额宝及陆金所等收益率优势将被逐步抵消,商业银行在理财市场中将逐渐由战略防御地位转为战略相持状态。由此分析,未来在理财领域,商业银行与第三方理财销售平台也是互补性竞争关系或者竞争性合作关系。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降低代销费率、缩短赎回到账时间、自建综合理财网销平台等措施,同第三方理财销售平台竞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可以扩大与第三方理财销售平台的合作,将自有的理财产品投放到第三方理财销售平台销售。换言之,在未来的理财领域,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也将呈现为基于比较优势的共生模式。
综上,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各自具有比较优势和劣势。商业银行关注大客户、大众市场、主流业务,难以满足小众市场的个性化需求。互联网金融由于其开放、互动的特性,以及数据重构、云计算、移动支付等技术手段的应用,能有效提高金融效率,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消费群体的个性化服务,有助于解决金融需求的“长尾”问题,打破传统金融的“二八定律”,但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着更大的投机风险、信息与安全风险、声誉风险、监管风险和融资成本。因此,基于比较优势和马太效应分析,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未来格局应该是“基于比较优势的分工与合作,合作为主,竞争为辅,共生共赢”模式。
四、 互联网金融下商业银行的对策
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商业银行可以基于本身优势并借鉴互联网金融的优点,采取相应对策提升市场竞争力,抵御外部冲击力,以实现共生共赢的均衡状态。本文认为,有效对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智慧银行、在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一体化品牌体系和金融创新实验区。
1. 客户导向的智慧银行。客户导向的智慧银行,是指以客户为中心,将感应度量、互联互通、智能洞察能力有机融入银行的业务与技术层面中,为客户提供智慧化的金融服务。随着多元智能理论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成熟,建立客户导向的智慧银行既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方向,也是商业银行抗衡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竞争力。其解决方案主要为:(1)前端。银行前台需要通过多元智能技术和工具,快捷、方便和全面地获取客户信息,敏锐地洞察客户显现和潜在的金融需求。(2)中后端。银行中间环节和后台需要通过技术创新和业务流程优化,实现业务决策及其处理与客户需求的无缝对接和客户服务的完美体验。(3)集成式风险管理。在前中后台转型过程中以及未来运营服务中,银行业务线、管理线和监督线进行集成式风险管理,以统一协调并高效灵活地将业务层面风险和银行层面风险控制在风险容忍度和总体风险容量之内。
2. 在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了配合智能银行的功能要求,在目前阶段商业银行应该基于新旧金融业务和现行金融模式,全面提升网上银行的基础服务能力,培养业务创新能力,改造业务流程,及时完成金融产品的在线安全迁移和无缝对接,将网上银行打造为准智慧银行,即升级为集成客户体验、标准交易、战略伙伴合作与风险管理功能并为客户提供一体化金融解决方案的综合在线金融服务平台。
3. 一体化品牌体系。商业银行应以协同服务为出发点,以渠道融合为核心战略,推动银行网络渠道的融合发展,建立由“八统一”为主要内容的一体化品牌体系。“八统一”,是指统一银行文化、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支持技术、统一客户体验、统一签约渠道,统一物理渠道和电子渠道的协同定位,统一集成式风险管理体系。
4. 金融创新实验区。创新是银行生命力的源泉。商业银行应该在一体化品牌体系基础上,建立金融创新团队和创新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开辟金融创新实验区,随时关注、跟踪并自行研发金融新产品、新服务、新渠道和新技术,例如家居金融服务模式、自营和跨业销售平台、语音或视频银行服务等,积极探索和尝试超前性的研究、开发、实验和实践。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微小企业是对我国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也极大的缓解了现有的就业压力,促进了现代经济体系的成熟稳定。而就我国现阶段的微小型就业企业的发展模式来看,不同的就业模式对整体的生产结构建设等,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但是在这个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微小型企业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个瓶颈,其主要的障碍就在于技术和金融制度上的障碍。其中由于传统银行的信贷风险和融资资金的应用问题等,可结合金融领域内的企业发展进行探究分析。为探究其发展的实际融资环境与社会价值,下面进行简要讨论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分析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从我国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理念来看,其金融尚且没有一个精确的定义标准,而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的金融概念,主要就在于对互联网大环境背景下的金融定义。这其中,对于不同金融模式下的预支形式以及便捷的使用格局等,都会造成市场信息上的应用改良,而如何保证其信息的运输安全性,就可以结合市场的需求,进行综述调整。对于使用程度上的交易安全性来说,网络金融行业,与中介差异不大,这也导致在实际应用上,容易出现配置效率上的问题出现,这样对经济的增长差异等,都会导致在应用幅度上出现交易成本问题。而在银行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是指对银行的金融机构,在利用信息技术服务下的一种金融营销模式。对于互联网的信息金融服务模式,相比较穿欧婷金融的结合精神,也可以更好的满足对新兴领域内的互联网保护执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不同观点,以及应用的定义逻辑等,都可通过现代的移动通信技术来实现金融服务,从兼容的结构运营模式来看,其透明力度,对传统金融的结构运行模式,和使用的金融透明程度强度等,都能够更好地满足对使用度上的保护。
2.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在实际的应用中,互联网金融具有如下几大特征。首先,其发展给予大数据时代。随着现代的互联网时代到来,人们的生活逐渐形成数据化的模式,而在这样的金融核心资产中,给予大数据的运行运用,在高频交易汇总,就可能出现对社交情绪以及分析信贷风险内容等多个方面的应用危机。而这样的使用,也将直接影响到传统的银行金融业务。其次,在银行的金融服务偏向上,互联网金融,其理论与传统银行二八定律存在差异,其中,不一两成客户为主,而是采取更多的八成小客户为主要资金吸纳点,并进行小额个性化服务,同时实现对传统金融体系中,原本无法获得较好资金利益的基础上,完成对金融和服务体系内部的优先性执行。对于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体系,结合在不同优势环境下的有效改良中,可结合相应的社会需求,进行综合性的论述分析。然后,互联网金融高效性和便捷性,都要优于互联网金融业务。随着人类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在进行相应的业务使用过程中,计算机的安全使用标准,对业务的处理速度,以及客户所提供的便利性高效性发展上,都极大的满足了对电信数据库的应用需求。而通过网络数据值的快速发展应用,其不断的发展基础,就更进一步的完善了在信贷工厂的全面建设。最后,互联网金融服务成本极低。随着互联网模式的不断推进,人类意识到,通过互联网模式进行金融体系服务执行,其应用的信息甄别技术,以及匹配的定位交易作用等,都极大的改善了对利润上的最大化分配,同时也极大的降低了使用成本。这一问题,对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资金使用,都更好的满足了在开放性透视标准上的有效性建设。而从消费者的开放性透明度来说,在P2P平台上,也能够更好的找到适应资金的金融产品,并减少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发生。
二、小微企业的融资现状分析
小微企业的容积情况特点主要有如下几点。
1.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较为单一
因小微型企业在融资渠道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其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内部融资包括自有渠道内的资金等,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问题,这些,都给资金的使用带来了不便。除此之外,外援融资,又存在着信任危机,从而导致在使用上,容易形成不良产业链。除此之外,债券以及股票形式的公开形式,对社会的影响也十分的严重,导致了诸多的经验权限出现问题,需要对基本的企业密集型进行综合执行,并改善对企业自身在控制权方面的应用。但是,其单一性渠道的使用问题,对基本的股权引进模式等,都会造成不良的安全管理问题。
2.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成本相对更高
相比较传统规模的融资机构来说,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的规模较小,且管理不够规范,从而导致诸多的信息统计方式不够标准,对外界的经营模式等,都会造成不良影响,而这一问题,对于成本的使用等,也哦度会造成不良情况的产生。而针对微小企业在财务制度的管理上,也更多的应用现金交易,缺乏较为可靠的财务报表和银行记录,这就更容易导致其在信用使用上,出现审核方面的问题。而这一问题,都极大的加重了融资的成本问题,并为其后续发展增加了金融风险。
3.传统金融体制下的小微企业融资状态
由于我国传统的金融体系是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作为主要的引导作用,而在这过程中,就会导致在企业使用上,更容易出现制度和规范化等双重歧视问题的影响。而针对国企在这一类问题的处理方式上,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个体户的在资金注册方面等,都会直接影响到贷款的信用问题。如企业自身不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及规模,那么银行无法提供贷款,就会造成在风险投资上,出现诸多的成本问题出现。
三、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小微企业的融资模式创新分析
小微企业存在的问题,会间接影响到在发展过程中的开放性问题,而其中所普惠的金融发展关系等,对基本的小微企业融资问题都产生了极大的思路发展模式问题。而如何确保在互联网环境下实现对小微金融企业的创新发展,应从以下几点进行简要分析。
1.P2P网络信贷模式探索
P2P是对现代网络服务模式的一种全新理念,最为成功的典型为人人贷,通过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资金的双方面众筹匹配,促进在不同的匹配流程上的信贷平台发展,并为中介平台使用提供一个较好的应用标准。投资人在进行贷款发放过程中,就可以根据贷款公司的各信息资料进行审查,在确定安全无误后,方进行信贷投入,这样即大幅度降低了信息的对称度,同时也保障了企业的信息安全性。
2.大数据金融融资模式的发展
针对现代大数据时代的不断发展,在进行海量信息的非结构性数据应用中,互联网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领域。其中创新性的资金融通工作,如阿里蚂蚁金融等,都极大的满足了在现有服务体系内的信息服务平台供应,其海量数据信息,对电子商务的企业所开展的信息能力等,可结合相应的基本数据来进行融资分析。通过全网新共享,从而更好地完成对企业在负债信息上的审核,也能够更好的确保小微企业的融资模式促进。
3.众筹平台的融资模式创新
相比较传统的规模性投资问题,现代金融模式,通过众筹形式进行创业融资,能够更好的保证企业在资金供应问题上的表达,而这个过程中,其运营的模式,都能够刚好的确保对项目时间和资金量等多个方面的应用问题,其作用,也更好的确保了利润的分布供应作用。
四、总结
总的来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小微企业的资金发展,对整体的相关性发展等,都形成了一个简异的供应信息连,其发展对所覆盖的面以及运营范围等,都有较好的发展作用。其监督管理效果,相比较传统模式,能够更为直观的实现对信息的监督管理,在应用,有着较为广泛的意义。
作者:戴婷 单位: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徐洁,隗斌贤,揭筱纹等.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4,(4):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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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乾,张佳.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J].商,2016,(20):171.
[4]安宝洋.互联网金融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创新[J].财经科学,2014,(10):1-8.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供需缺口;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月28日
一、金华市金融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截至2015年12月末,金华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为6,890.8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49.84亿元,同比增长3.41%。各项贷款余额为6,127.1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93.81亿元,同比增长6.87%。全市企业贷款余额为3,733.3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5.55亿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为3,284.1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0.77亿元。金华市(含辖属县市)小贷公司36家,注册资金92.12亿元,累计发放贷款353.73亿元,纳税5.03亿元。而上市公司仅21家。
金华市金融业增加值不断增长,金融机构单位和从业人员不断增加,金融系统综合实力大幅提升。但与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相比,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资金运用结构欠合理。信贷资源过多地流入房地产行业和证券市场,挤占实体企业和个人的发展空间;二是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由于规模、财务等天生缺陷的限制,小微企业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信贷资金的能力有限。尽管政府出台各种优惠扶持政策,巨大融资需求仍得不到解决;三是贷款产出效益不断降低。有研究表明,金华市金融贷款余额与GDP的比值在逐步提升。这说明贷款的产出效益下降,即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在减弱。
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加快了产业的聚集,增加了居民的教育、购房等消费和伴随这些消费的信贷需求。目前,金华市城镇金融业务仍然局限于传统的资产和负债业务(存贷业务),中间业务在城镇建设中发展缓慢。金华市城镇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主要依靠小额信贷和惠农贷款,但这远不能满足城镇化过程中急剧增长的金融需求。
二、金华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异质性金融需求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至今仍深刻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如何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突破经济增长的桎梏,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建设新型城镇。而在此过程中,金融服务的支持必不可少。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目前金华市城镇建设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金融需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现代农业产生的金融需求。现代农业意味着农业产业化,即公司制度在农业中推进。这将导致农业的公司经营风险的增加。加之农业本身的脆弱性特征,现代农业对巨额保险的需求大大提高。然而由于初始保险成本和风险过大,现在很多金融机构不愿踏足这一领域。
二是新型居民住房和教育产生的金融需求。新型城镇建设必将改变传统农村居住和教育方式。传统农村的居住和教育比较节俭,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较少。而随着城镇一体化建设的推进,大家对新型居住和教育方式的要求越来越高,随之而产生巨大的金融需求。
三是产生的资本要素转换需求。随着我国的推进,村镇居民镇集体宅基土地、自建住房、小企业厂房等产权的厘清,城镇居民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业,产生的土地要素向资本要素转换的需求不断增长。在此过程中也将产生大量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需求。
四是新型城镇的支付方式创新和理财需求。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也异军突起。然而,由于金融机构网点和网络建设的落后,加之城镇居民对互联网技术不甚熟悉,传统城镇的支付方式仍很落后。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以人为核心的建设,必然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知识能力,随之产生巨大的支付方式创新需求和理财规划需求。
三、创新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建设政策建议
从金华市目前的金融发展水平和供给状况来看,和新型城镇建设过程的金融需求相差甚远。巨大的供需缺口,需要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共同协作努力来满足消除,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1、以人为本,打造普惠金融。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普惠金融就是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并确定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其他特殊群体为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加大政策扶持引导,大力建设城镇金融基础设施,加强新型金融体系建设,促进城镇居民共享现代经济改革的成果。
2、以市场主导,财政引导,拓展城镇企业投融资渠道。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多渠道推动股权投资和融资。建立城镇企业互助基金,加大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为一地区、一产业量身定制专项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展个性化城镇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降低中小企业信贷成本。放宽城镇金融准入门槛,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发展,稳定民营经济的资本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3、借力互联网,推动智慧金融发展。智慧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紧密结合形成的新兴模式。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而互联网金融成本低、效率高,然而互联性强、风险也很大。新型城镇建设必然要抓住网络互联技术,推进城镇建设和金融发展。相关部门应抓紧制定行业标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建设好金融大数据系统。政府部门要积极探索建设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服务。
4、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特色城镇、特色产业。努力创新新型城镇化特色金融产品。各大金融机构,尤其地方性商业银行应当深入当地调查研究产业形势和企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信贷支持方案。积极扶持特色产业,建立专项信贷计划。根据金华市各县各镇不同的产业环境和金融环境,实施差异化发展、打造产业的特色投融资平台。完善城镇区域合作机制,推动区域经济资本要素的顺畅流动。金融机构应在做好传统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努力拓展资产配置、财务管理、保险等新型金融服务形式。
5、建设适应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和金融监管模式。政府部门要做好宏观协调发展,着力于社会信用环境优化,金融发展与城镇化建设的协同发展机制构建。抓紧土地、户籍、财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城镇各方面协调发展。对于微观主体,要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构建风险管理体系等,约束管理,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则应该组织设立专职部门,调查研究获取新型城镇化各领域的最新金融创新信息,监控城镇金融发展状况,不断提升监管创新能力。针对城镇金融创新及潜在金融风险特征,采用功能监管模式对金融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与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1]符永鑫,邢苏颖.城市包容性发展与中国新型城镇化关系的文献综述[J].商,2012.8.
【关键词】互联网背景下;金融模式;金融发展;传统金融
一、前言
互联网是现代信息技术的主要产物,尤其对衍生出来的快捷支付、社会软件、云计算等,给我国传统金融模式造成很大的影响,不但改变了传统银行的金融模式,还在金融资金调度下实现主导作用,由此可见,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正在快速的发展中。
二、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模式种类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金融模式种类也在进行不断的进行改变,尤其是在在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引领下,市场信息的流通速度得到飞速的提高,这也是市场信息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与此同时,随着在线支付交易中资金风险的不断降低、交易成本与其他因素的影响也在不断的进行缩减。
由此可知,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模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改变,进而将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模式归纳成以下5种:一是第三方支付,是通过非金融机构进行在线支付、预付卡、以及银行卡收单等,是一种以支付形式进行支付款的服务;二是P2P网络贷款,又称点对点的网络信贷平台,是在互联网的平台下对贷方、资金等进行配置的;三是众筹形式,需要遵守3个基本原则,第一有准确的筹资天数与目标,第二在规定的筹资天数中完成规定的筹资金额,第三对支持者进行相应的回报;四是信息金融机构,指的是利用信息技术对重组经营流程进行适当的完善进而保证经营管理中的金融机构实现电子化;五是金融门户的网站,此网站的优点就是可以将垂直与搜索很好的合为一体,进而保证用户能够在此网站下找到各种金融机构在平台上所陈列的金融产品。
三、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发展
众所周知,“百度”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互联网中万能的搜索引擎,在“理财平台”的开通之后,仅仅数天,参与的人数就达到10万人以上,由于很多人都在该平台中购买很多产品,致使服务器的运行速度不断降低。就在近几年的的电商企业中,我国“阿里巴巴”又再一次推出了新的快捷支付业务――“余额宝”,自此以后,人们就开始将自身网上账户中的资金都转入到余额宝的理财中,进而得到本金以外的其他利息。余额宝自身具有很低的标准,并可以进行随时的支付、随时转出,操作既简单又快速。余额宝自从开通以来就受到很多网民的大力支持,该基金下的组织也因此获得很多的利益。由此可知,在互联网的影响下,金融行业的发展不但可以增加人们的消费形式,还能在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中奠定坚实的基础,进而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四、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模式对传统银行的影响
1.传统银行金融的中介作用降低
在过去的银行业务中,一直将金融交易作为主要生存手段,其主要的交易方式就是先在人们的存款金额中获得一定的资金,然后将用这些资金进行不同程度的借贷,最后获得更多的利益。在互联网背景的影响下,金融行业的交易效率也得到不断的提高,交易手续也更加简单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银行的传统业务,进而使传统银行金融的中介作用降低。
2.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
对于现阶段的新型企业而言,云计算、微贷技术、大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最重要的功能,不但可以为借贷企业提供更加清楚的小型企业的发展趋势,还可以全面掌握金融客户企业的运营状况与信用水平,并抓紧形成一个以人为本的信息库,进而提高互联网发展下的监管制度,对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发展中的资源分配进行及时的完善,以此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3.利率市场得到扩展
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影响下,金融发展中的交易原则是在交易双方都对资金彼此了解的状况下进行的,属于一种明面交易,与此同时,在此交易中与方式下也都是十分清晰的,进而在真正意义上推动了市场化的发展。金融机构在对客户群体自身的利率区间进行判别时,完全可以利用互联网中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与起伏,并且还可以利用价格这一层面,不断的推动与加深利率市场化,进而通过市场经济的调控,以此大幅度的减少政府的干预行为。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互联网技术正在潜移默化的改变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生活习惯,并给我国的理财、支付、借贷等方式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在互联网背景的影响下,金融行业的发展已经是一种信息的潮流,人们既要用理性的心态来对待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便利,还要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学峰.民间金融的实践、风险与规范化发展――“互联网背景下民间金融风险与规范化发展”会议综述[J].嘉兴学院学报,2015,01(02):117-12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竞争;流动性创造;脆弱渠道假说;风险吸收效应
作者:邹伟1,2,凌江怀2,赵小军3
(1.珠海市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系,广东珠海519000;2.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1400;3.平安银行济南高新支行,山东济南250101)
一、引言
最近几年,以第三方支付和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去中介化”“泛金融化”和“全智能化”的挑战(袁博等,2013)[1],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章连标等,2013)[2],提高了传统金融包容水平,改变了传统金融形态的货币流通途径、信用方式和信用评级系统,促使货币市场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改变了经济的资金运作模式(周华,2013)[3]。由此引发的技术脱媒、渠道脱媒、信息脱媒、客户关系脱媒,使得互联网金融在不断扩展传统金融边界的过程中,逐步与商业银行在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领域开展竞争(邱峰,2013)[4],商业银行面临被边缘化和优势逐渐被蚕食的风险,这不仅改变了整个金融市场竞争格局(王筠权等,2013)[5],也深刻影响着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发展。
为经济社会创造流动性是商业银行重要职能之一。商业银行通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性债务,或通过贷款承诺和其他信用方式,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流动性,促进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由于经济的过快增长、宽松的货币政策及国际资本的流入等原因,我国一度出现流动性过剩问题。2011年开始,货币政策逐步转向紧缩,M2增速从2009年最高点的28%跌到2012年的14%,之后持续的稳健货币政策,使M2增速始终维持在最近十年的低位,2014年M2增速一度下降到11%。2013年6月,我国银行业出现了“流动性危机”(钱荒)。除宏观政策外,银行在竞争压力下过度使用杠杆,通过信用证、租赁或其他非正式贷款方式(影子银行)发放的贷款超过正常渠道贷款规模(陈利锋,2016)[6]以及普遍存在的拆短贷长所造成的期限错配是造成结构性资金紧张的重要原因。
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银行业的竞争格局。竞争对银行流动性创造的影响,目前存在两种假说:一是Petersenetal.(1995)[7]的“脆弱渠道”假说,银行竞争可能降低了银行平均利润率,增加了银行经营的脆弱性,导致银行降低流动性创造。二是Carbo-Valverdeetal.(2008)[8]和Loveetal.(2012)[9]的“价格渠道”假说,银行竞争影响了商业银行定价策略,导致贷款利率降低,存款利率(或实际存款利率)上升,增加了贷款和存款需求及流动性创造。
本文利用2010—2015年我国21家商业银行面板数据,借鉴Bergeretal.(2009)[10]、孙莎等(2014)[11]的方法衡量流动性创造,并将其作为被解释变量,以P2P交易规模、勒纳指数作为解释变量,采用SYS-GMM方法,研究互联网金融、银行竞争对流动性创造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及研究假说
以第三方支付和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巴曙松等,2012[12];吴晓求,2014[13]),虽然短期不会对商业银行传统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产生影响(宫晓林,2013)[14],更不会彻底颠覆传统商业银行(褚蓬瑜等,2014[15];李渊博等,2014[16]),但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发展促使渠道、资金、信息和客户关系等加速脱媒(宫晓林,2013)[14],第三方支付和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和存贷款业务产生了一定的冲击(王硕等,2015[17];郑志来,2015[18];郑霄鹏等,2014[19])。
自从Diamondetal.(1983)[20]提出流动性创造概念以来,出现了两种衡量方法。一种是Deepetal.(2004)[21]提出的计算方法:流动性转换缺口等于流动性负债与流动性资产之差除以总资产。这种方法得出的是相对指标,没有具体数值,忽略了资产负债表内部结构,也没有考虑表外业务等事项。另一种是Bergeretal.(2009)[10]从流动性期间转换的视角出发,依据业务期限、变现能力、交易费用等将银行资产、负债、权益和表外业务划分为流动性、半流动性和非流动性,并分别赋予权数,加权求和得到流动性创造数值。相比第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获得了更多学者的认可。前期文献利用这一衡量方法,从银行内部和银行外部两个角度,对银行流动性创造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银行内部因素,主要集中于过度贷款和资本因素。从银行整体来看,贷款过度增长,提高了流动性创造。国有控股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越高,流动性创造也越高,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与流动性创造呈负相关关系(邓超等,2015)[22]。资本被认为是银行抵御不利冲击的缓冲器。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经营稳健和潜在风险的重要指标。“金融脆弱挤出效应”认为银行如果资本水平较高,会挤压银行存款,减少流动性创造,银行资本与流动性创造互为负向关系,更多的资本要求在减少金融波动产生的效用和增加流动性创造产生的效用之间进行比较(Horvathetal.,2014)[23]。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资本与流动性创造之间存在正向关系。资本提存比率较高的银行,流动性创造将因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增加而增加,具有“风险吸收效应”(Covaletal.,2005[24];Bergeretal.,2009[10])。但也有观点认为,银行资本较少为贷款人提供了一种刺激,即激励贷款人拓展贷款业务,增加了流动性创造(Gortonetal.,2017)[25]。Bergeretal.(2009)[10]发现资本变化对不同资产规模银行流动性创造的影响是不同的。国内文献中,王露璐等(2011)[26]、周爱民等(2013)[27]、孙莎等(2014)[11]利用我国银行业数据,分别从不同角度验证了两种假说,得到了不同的结论,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最近的文献表明,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与流动性创造之间关系不显著(邓超等,2015[22],王周伟等,2016[28])。银行外部因素,主要涉及货币政策、金融危机、金融制度和经济增长。紧缩货币政策会降低银行流动性创造,但对大银行的影响不显著(Rauchetal.,2009[29];Bergeretal.,2014[30])。进一步讲,紧缩的货币政策会降低银行表内流动性创造,提高表外流动性创造(李明辉等,2014)[31]。每一次金融危机的过程都伴随着银行流动性创造由过剩到紧缩,银行流动性创造逆转成为金融市场的周期性规律(李卓琳,2010)[32]。特别是在银行主导性金融制度下,银行流动性创造较为活跃,往往呈现逆周期特征,在金融危机中表现尤为突出(李泽广等,2015)[33]。银行流动性创造与经济增长呈正相关关系,在金融危机中这种效果依然存在(Bergeretal.,2017[34];Fidrmucetal.,2015[35])。
测算银行竞争度的方法有结构法和非结构法。结构法利用四家集中率、HHI指数等来衡量银行竞争程度。但现有观点认为,集中度不是竞争度的反映,也不在边际水平上反映银行的竞争行为(Schaeck,2009)[36]。如果银行兼并重组,集中度和竞争度会同步增加,但HHI指数可能显示竞争度在下降(VanLeuvensteijnetal.,2008)[37]。非结构性方法不考虑市场结构和份额,而是通过分析银行本身市场竞争模式,利用预估价格与边际成本的偏离程度来衡量竞争程度。其中,Lerner指数是以垄断势力强弱来衡量市场结构的方法。通过计算lerner指数,能够得到各家银行在不同年度的市场势力,更加适合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杨俊等,2015[38];蒋海等,2015)[39]。本文利用lerner指数衡量我国银行竞争程度。
根据相关文献,“脆弱渠道”假说认为,市场势力较大的银行,往往资产规模越高,银行内部机制就越健全,风险管理能力越强。在面临竞争时,更有动力和实力扩大信贷市场份额,增加流动性创造。而市场势力较弱的银行则相反。银行竞争削弱了银行的市场势力,导致银行市场份额减少,盈利能力下降,银行在进行流动性创造时更加谨慎,会降低流动性创造。具体来说,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通过对借款人未来现金流情况的审查,评估其还款能力。由于竞争降低了市场势力,银行从特定借款人获得未来现金流的可能性减少,也降低了银行与新借款人建立长期关系的激励,使银行预期盈利减少。为了满足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银行会通过减少信贷供给方式降低流动性创造。甄选理论也认为,随着银行数量的增加,银行对企业甄选动机减弱,增大了银行风险。银行对补偿所承担的风险更高,则对借款人征收更高的利率,导致借款人贷款需求减少,降低了流动性创造。我国银行业总体上处于垄断竞争市场状态(孙巍等,2012)[40]。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方面,使银行面临更加复杂的市场环境和日益激烈的竞争形势,削弱了其市场势力和盈利能力,降低了流动性创造;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力在门槛、成本和信息等方面都对银行传统业务形成冲击。P2P等网贷凭借成本、时效和便捷性等优势,引起无法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但又不愿利用高利贷方式融资的资金需求者的兴趣。在传统商业银行无法提供信贷支持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部分代替了银行流动性创造职能。因此,本文验证的主要假设:在竞争压力下,银行流动性创造下降;P2P减少了银行流动性创造,存在挤出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流动性创造指标
Bergeretal.(2009)[10]所提出的流动性创造测度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实证研究中,测算过程分为三个步骤:首先,依照资产变现的便捷程度、交易成本和所需时间,将资产负债表内及表外部分项目指标划分为流动性、半流动性和非流动性。其次,对这三类指标分别赋予-0.5、0和0.5的权重,将指标数值乘以权数大小加总求和。表内外流动性划分和权重见表1。最后,结合流动性划分和权重,通过以下公式得到银行流动性创造的数值:
流动性创造=0.5×∑(非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非流动性表外业务)-0.5×∑(流动性资产+非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表外业务)+0×∑(半流动性资产+半流动性负债+半流动性表外业务)
表1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外业务流动性划分与权重赋予
图12010—2015年国有控股银行流动性创造及占比
图1显示,我国银行业流动性创造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国有控股银行(中、农、工、建、交)流动性创造的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始终维持在70%以上。其中,2015年最高,达到75.89%,这与王周伟等(2016)[28]测算的结果基本一致。相比较,中小商业银行流动性创造占比较低,平均值为26%,说明中小商业银行在全部流动性创造中贡献相对较小。
(二)勒纳指数
勒纳指数的优点在于能够衡量每家银行在不同阶段的市场势力,被广泛运用于衡量银行业竞争程度(赵旭,2009[41];李国栋等,2009[42])。勒纳指数是指价格和边际成本之间的差额除以价格,即衡量银行设定的价格高于边际成本的市场力量。勒纳指数越大,说明银行控制价格的能力越强,市场力量越强。这里的价格用银行总收入除以总资产来衡量。而边际成本则用超越对数成本函数来估计。
(1)式中,TC为银行总成本,包括劳动力成本、物质资本成本和资金成本。y为银行产出,用银行总资产表示。W1、W2和W3分别代表劳动力价格、物质资本价格和资金价格,W1用员工费用除以员工数量表示,W2用折旧除以固定资产表示,W3用总利息支出除以总存款表示。Trend表示技术变动,用时间趋势来衡量,Trend=1,2,3,4,5,6,分别代表2010—2015年6个年份。μ代表不随时间变化不可观测的个体异质性特征,γ代表扰动项。运用Stata12.0进行估计,并通过公式(2)得出边际成本MC。
图2是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他类型银行2010—2015年勒纳指数走势图。可以看出,国有控股银行的勒纳指数始终高于中小商业银行,国有控股银行具有较大的市场势力,而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竞争程度明显高于国有控股银行,这与李国栋等(2009)[42]研究结论是一致的。
图22010—2015年银行勒纳指数测算结果
(三)模型构建
为了验证假说,在模型设定上,本文采用动态面板模型的系统广义矩方法(SYS-GMM)对模型参数进行估计,构建动态面板计量模型如下:
(3)式中,i=1,2,…,N,表示第i家银行;t=2010,2011,…,2015,表示第t年的观测。
被解释变量:lc代表单位资产表内外流动性创造,用流动性创造数值除以总资产得到。由于流动性创造时间序列特征比较明显,引入其一阶滞后和二阶滞后值作为解释变量。
解释变量:lerner代表勒纳指数。“脆弱渠道假说”认为,银行竞争导致流动性创造减少,而“价格渠道假说”认为,银行竞争增加了流动性创造,所以符号不确定。P2P代表当年网贷规模的自然对数,P2P交易规模越大,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分流效应越大,银行流动性创造越少,符号可能为负。
控制变量:asset为银行资产规模的自然对数。银行资产规模越雄厚,业务拓展能力越强,流动性创造越多;但其风险承担意愿和水平可能越低,流动性创造也可能更少,因此,其符号不确定。TCAR为核心资本充足率,“金融脆弱性挤出假说”认为,资本数量与流动性创造呈负相关关系,而“风险吸收假说”则认为,较高的资本比例将提高银行流动性创造的能力。所以,核心资本充足率与流动性创造的关系不确定。ROAA为平均资产收益率,该指标越高,银行主动承担流动性错配的风险越高,流动性创造越多,符号可能为正。NPL为不良贷款率,该指标越高,流动性错配行为更加激进,流动性创造越多,符号可能为正。M2为广义货币供给量增速,作为货币政策的代替变量,宽松的货币政策下,银行流动性越高,符号可能为正。GDP为经济增长率,经济形势较好,银行流动性创造积极性越高,符号可能为正。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样本选取和描述性统计
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Bankscope数据库,部分缺失数据通过国泰安数据库、新浪财经等补齐。剔除数据严重不足的样本,最终选取了2010—2015年21家银行,包括5家国有控股银行和16家中小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包括6家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0家地方性银行。样本银行的资产规模在80%以上,具有代表性。宏观经济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网站。表2为按银行类型划分的变量描述性统计。
(二)实证结果及分析
由于在模型中添加了滞后回归变量,会带来内生性问题,本文使用系统广义矩估计方法,采用动态面板回归模型进行估计。表3给出了模型3总体样本以及大型国有控股银行样本和其他类型银行样本的估计结果。所有模型的Hansen检验和AR(2)检验结果都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不能拒绝原假设,说明动态面板数据模型是合理的。
表2变量描述性统计
解释变量方面,勒纳指数显著为正,即竞争导致的市场势力降低会减少流动性创造,说明我国银行业符合“脆弱渠道”假说,本文的假设得到验证。P2P在总体样本和中小商业银行样本中在1%水平下显著为负,说明我国银行业流动性创造总体上因受P2P影响而显著下降,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受到P2P等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力度较大。但国有控股银行的P2P系数在5%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网贷规模增加,国有控股银行的流动性创造也在增加。究其原因,主要是国有控股银行以往主要是向资信好的大客户贷款,互联网金融兴起后,国有控股银行也逐渐重视小微企业及其他个人客户,重新审视贷款的长尾市场,增加了流动性创造。
控制变量方面,总体样本和中小商业银行样本中,资产规模asset的系数在10%水平下通过检验,显著为正,说明中小商业银行资产规模越大,流动性创造越多。但国有控股银行资产规模的系数在1%水平下显著为负,说明国有控股银行出于防控风险和盈利性要求,资产规模的增加是通过增加流动性资产和半流动性资产、减少非流动性资产来实现的。从这个结果上看,国有控股银行资产规模的增加降低了流动性创造。不良贷款率NPL的系数在总体样本和中小商业银行中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在国有控股银行样本中不显著。根据流动性螺旋假说,银行贷款增加,信贷风险必然上升,存款人提取资金的需求会增加,加剧了流动性风险。银行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期限错配下,流动性创造使银行流动性风险加大(邓超等,2015)[22],不良贷款率与流动性创造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核心资本充足率TCAR在国有控股银行样本中在10%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国有控股银行提高资本水平能吸收并扩大风险承受能力,创造更多的流动性,符合“风险吸收假说”。经济增长率GDP的系数在总体样本和中小商业银行样本中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在国有控股银行样本中不显著但系数为正,说明我国银行流动性创造具有顺周期特征,即经济增速越快,流动性创造越多。从系数大小看,中小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创造更易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平均资产收益率ROAA和M2系数不显著。
表3实证结果
注:括号内数值为稳健标准误差,*、**、***分别表示10%、5%和1%水平上显著。AR(1)、AR(2)和Hansentest报告的是P值。
(三)稳健性检验
本文采取两种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1)选取衡量银行竞争的替代指标。选取CR4和HHI系数作为替代变量进行实证检验。(2)采用不同的流动性创造的衡量指标。选取cat-nonfat方法构造流动性创造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测试。结果基本与上文一致,篇幅限制未列出相关结果。
五、主要结论与建议
摘要:为了分散风险,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寻求与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通过建立担保机构、P2P网贷平台以及小微企业三者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担保机构的介入对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行为的影响:信用担保机构的介入增加了P2P平台的期望收益,分散了P2P平台承担的风险,有利于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良好的企业信用水平能促使担保机构与P2P网络融资平台合作,共同服务于小微企业融资。
关键词:P2P借贷模式;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动态博弈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6-07-12
作者简介:文学舟(1973-),男,湖北孝感人,江苏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信用担保理论与方法、企业融资;樊彩云(1991-),女,河南信阳人,江苏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信用担保、互联网金融。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面向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制度约束及破解策略研究”,项目编号:13BGL038;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苏小微企业融资的阻碍因素及化解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5JD007。
一、引言
现阶段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的主要模式有四种,分别是商业银行网络化、电商小贷融资平台、P2P网络融资平台和众筹融资模式。其中P2P网络融资平台在我国发展较为迅速。从2007年首家P2P平台成立,到2015年12月,全国P2P网贷平台数量已达到3 858家,交易规模超过1万亿元①。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P2P网络融资平台具有一系列的如获取和筛选信息的优势、节省融资成本的优势以及普惠优势等。同时,P2P网络融资平台的快速发展加速商业银行改变其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积极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使金融资源逐渐地向小微企业流动。目前,一些银行开始进军互联网金融或者与互联网企业联手,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在线服务。如平安银行推出P2P 贷款平台“陆金所”、招商银行搭建的“小企业E 家”、兴业银行与百度开启战略合作等。P2P网络融资平台的大量涌现改善了国内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思路,优化了金融资源的配置。但是,各种良莠不齐的P2P网络融资平台的出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主要包括平台信用风险、贷款人的资金安全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其中平台的信用风险和运营风险成为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的重要障碍。截止到2015年,出现过许多由于涉及非法集资以及运营不当导致的平台倒闭和跑路现象,例如e租宝、在线贷、迅益贷等。
为了吸引投资和扩大业务量,众多的P2P平台纷纷做起了担保,其主要有三种模式,分别为平台自身担保、引入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提供担保。2015年8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中明确提出了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并且提出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拥有专业化的风控团队,在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的过程中积累了许多融资担保和信用评价的经验。截止到2015年底,全国已有上百家担保机构在与P2P网贷平台合作,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服务,例如深圳深业融资担保与利民网合作开展担保业务、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郑投网合作等。但是第三方担保机构的介入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担保机构与P2P网络融资平台如何共担风险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担保公司与P2P平台开展合作时,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担保杠杆以及P2P平台的担保业务风险、平台自身存在的信用风险成为双方考虑的重要问题。另外,在发生代偿时担保机构是否及时进行代偿也成为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上述这些都成为阻碍担保机构与P2P平台合作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重要因素,担保机构的介入究竟是否对小微企业的P2P网络融资行为有所助力也亟待验证。本文主要研究信用担保机构的介入是否可以助力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是否可以化解P2P融资平台所承受的融资风险;此外,本文也讨论如何减少小微企业P2P网贷模式的融资成本等问题。
二、文献综述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以及其引发的变革正吸引着中外学者的关注,其中研究焦点主要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和特点、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以及其如何助力小微企业融资等问题上。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和特点方面的研究。Claessens、Allen(2002)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正改变着传统金融行业的结构和性质,促进传统金融行业的转型与升级,加速银行合并和信贷获取[1-2]。戴东红(2014)认为,相比于传统融资方式,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成本、效率和普惠优势,能显著降低融资中信息不对称,在小微企业缺乏抵质押物背景下,有助于降低信贷风险[3]。郑联盛(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是传统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理念、思维、流程及业务等方面的延伸、升级与创新[4]。吴晓求(2015)通过研究证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相互竞争,会推动金融结构变革和金融效率提升,完成从大企业金融、富人金融到普惠型金融的转型[5]。
关于P2P网络借贷模式的风险研究。Herzenstein(2011)等从社会行为视角出发,对 P2P 网络借贷中投资者竞标行为进行了研究,认为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上的羊群效应可以降低信用风险[6]。邹辉霞和刘义(2015)通过将信号传递博弈模型引入到P2P网络借贷行为的研究当中得出,P2P网络借贷模式能够降低出借方因信用风险造成的极端大额损失[7]。卢馨和李慧敏(2015)通过对P2P网贷存在的风险研究后分别从政府、P2P网络借贷平台和借贷者以及贷款者的角度提出了控制网贷风险的措施[8]。谈超等(2014)通过构建“柠檬”模型和委托-模型对平台内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行分析。结果发现,信号传递博弈模型可以解决平台内的逆向选择问题,而信用担保的介入则可以防范平台中的道德风险[9]。
关于P2P网络借贷模式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研究。徐志远和吴卫东(2008)从长尾效应、信息中介和网络诚信度三个方面论述P2P网贷将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新的革命[10]。王馨(2015)认为,在传统金融市场中,小微企业往往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互联网金融的加入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适量的供给缺口,减轻了信贷配给程度,促进了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提供了新的视角[11]。李朝晖(2015)基于对2012年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数据和小企业统计年鉴数据的分析,认为目前我国有近半的网络借贷资金流向了小微企业,支持了生产经营活动[12]。李佳伟和封思贤(2015)则从信息效率成本、信用风险成本和网络技术成本三个方面对P2P网络借贷交易成本进行了研究,总结归纳降低P2P融资成本的可行性条件[13]。
上述关于互联网金融和P2P网络借贷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互联网金融和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功能和特点以及P2P网络借贷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相关学者从各个方面论证了P2P网络借贷模式能够支持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但是对于此问题的研究也仅限于初级阶段。在小微企业通过P2P网络借贷模式融资中,如何降低存在的信用风险以及如何确保出借人的资金安全问题等没有相关的研究。同时,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P2P网络借贷融资模式存在诸如平台的信用风险、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以及监管风险等问题没有得到切实的研究。本文针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的风险分散模式之一――融资担保机构的介入问题进行研究,论证信用担保机构介入的可行性。
三、信用担保参与小微企业P2P融资的必要性分析
信用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在传统的担保体系中,参与主体分别是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以及银行,而在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模式中,担保行为的参与主体变成了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P2P网络融资平台。在P2P网络融资行为中,资金的提供方通常不直接与资金需求方对接,融资双方的诉求主要是通过融资平台传达,融资平台为借款人提供了一个借款信息的渠道,同时也为贷款人提供了投资渠道。在P2P网络融资行为中,P2P平台起到了审核资料、控制风险和接待配对的作用。为了保证贷款人的资金能够安全回收,平台需要设计一套规范的风险防范机制,除了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核实、信用评级的评分和分类等基础性的工作,不少平台还会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担保。
在P2P网络融资模式中,需要融资的小微企业向平台提供信息,发出贷款请求,在通过平台的资格审查和信用评级之后通过平台发出借标,借标通常包括借款金额、利率、用途和还款期限等信息。担保机构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降低融资平台和小微企业间信息不对称风险。P2P网络融资平台作为网络融资信息中介,其风险控制能力和信用评级能力可能会有所欠缺,而担保机构作为专业化的扶持小微企业融资的中介机构存在时间较长,在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过程中积累了较多的风险控制和信息核查经验,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引入能够有效帮助P2P网络融资平台分担风险,保证贷款人的资金能够安全回收。借助政府的扶持政策、自身的风险评估和控制能力,担保机构能提升小微企业信用等级,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如图1所示,在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融资平台进行资金借贷的过程中,互联网融资平台作为借款信息的中介平台,同时兼有对借款人进行信息核查、信用等级评分和分类等工作。为了保证贷款人的资金能够按期收回,平台还需要设计一套风险控制机制,其中就包括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小微企业通过担保机构的有偿担保,实现了自身的信用增级,获得了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担保机构通过担保业务与平台达成合作协议,共担风险,同时提高业务量和收入水平。
四、信用担保参与小微企业P2P融资博弈模型构建与分析
(一)模型的假设
本文假设市场上存在两类小微企业,一类是信用水平高的小微企业,另一类是信用水平低的小微企业。高信用水平的小微企业为了获得融资会向平台和担保机构披露自己的真实信息;而低信用水平的小微企业则选择隐瞒自己的真实信息,并且伪装成高信用水平的企业,付出伪装成本A。
假设1:信用担保机构完全市场化运作,不考虑政府政策和相关部门对担保业务的干预。
假设2:小微企业通过P2P融资平台融资需向平台支付服务费,费率为f1,贷款年利率设为r;担保机构担保需要收取担保费用,费率为f2,融资金额设为X。
假设3:当小微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的代偿率为θ,其余部分由P2P平台承担。
假设4:高信用水平的小微企业项目成功的概率为q,成功后的收益为R,在项目失败后无力偿还贷款,由担保机构和P2P平台代为偿还;低信用水平的小微企业则一定不会偿还贷款,若担保机构和P2P平台判断失误则代偿的概率为1[14-15]。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
1.担保机构介入前小微企业和P2P平台之间的博弈模型。在博弈开始时,自然状态下存在两类情况的小微企业,即{高信用水平a1,低信用水平a2},信用水平高的小微企业以概率P存在。P2P平台通过对小微企业的真实情况进行判断之后选择是否小微企业的贷款信息,其策略选择为{贷款信息b1,不贷款信息b2}。
在P2P平台决策之后,高信用的小微企业根据自己的项目成功与否选择是否偿还贷款,其策略选择为{守信c1,失信c2};低信用的小微企业则选择失信,其策略选择为{失信c2}。由此可以绘制出该博弈的博弈树,如图2所示。
高信用水平小微企业只有当项目失败时才会选择失信,高信用水平小微企业与P2P平台进行博弈时,当策略组合为{借款信息b1,守信c1}时,小微企业获得贷款投资收益R,同时付出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支付给平台的服务费;平台获得小微企业支付的服务费。因此双方的博弈支付分别是R-(r+f1)×X,f1×X。其他的策略组合的博弈支付如表1所示。
低信用水平的小微企业选择失信的概率为1,同时其为了获得融资贷款,会伪装成高信用水平的小微企业,因此其贷款成本除了贷款利息和平台的服务费之外,还需要付出伪装成本A。因此,低信用水平小微企业和P2P网贷平台博弈的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根据上述博弈模型可以得到P2P融资平台的期望收益为:
E(P)=p×[q×f1×X+(1-q)×(f1-1)×X]+(1-p)×(f1-1)×X=X×(f1-1+p×q)(1)
只有当P2P平台的期望收益大于零时,平台才会选择小微企业的贷款信息,即E(p)>0,f1>1-p×q。P2P平台收取的服务费率的高低取决于市场上小微企业的信用水平以及项目成功的概率,如果平台通过评估后认为市场上高信用水平的小微企业占大多数且这些企业的项目有很大的成功概率,则会偏重于收取较低的服务费率。
2.担保机构介入后,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P2P平台三方之间的博弈模型。在二元模型的假设基础上补充以下假设条件:在企业失信的时候,担保机构要承担θ比例的贷款损失,P2P融资平台承担1-θ比例的贷款损失。
在博弈开始时,自然状态下小微企业有两种情况,即{高信用水平a1,低信用水平a2}。首先,由担保机构对市场上两类小微企业的信用水平判断之后作出决策,其决策选择为{担保d1,不担保d2};其次,P2P融资平台根据担保机构的决策选择做出是否小微企业贷款信息的选择,其决策为{贷款信息b1,不贷款信息b2};最后,两类小微企业进行决策选择,高信用水平的小微企业决策为{守信c1,失信c2},低信用水平的小微企业决策为{失信c2},由此可以绘制出三方动态博弈的博弈树,如图3所示。
担保机构参与后,在高信用水平下,当三方博弈的策略组合为{担保d1,借款信息b1,守信c1}时,担保机构获得小微企业支付的担保费,平台获得小微企业支付的平台服务费,而小微企业则获得担保贷款的投资收益R,同时付出贷款成本,包括担保费、贷款利率和平台的服务费。因此,三方的博弈支付分别是R-(f1+f2+r)×X,f2×X,f1×X。其他策略组合的博弈支付如表3所示。
低信用水平的小微企业因为会选择伪装成高信用水平的小微企业,因此除了付出贷款利息、担保费率和平台服务费,还需要付出伪装成本A。因此,三方博弈的支付矩阵如表4所示。
根据上述支付矩阵,担保公司参与后的P2P融资平台的期望收益为:
E(p)=p×[q×f1×X+(1-q)×(f1-1+θ)×X]+(1-p)×(f1-1+θ)×X=(p×q-p×q×θ+f1-1+θ)×X(2)
在上述担保公司参与前由(1)式我们得到P2P融资平台的期望收益为(f1-1+p×q)×X0,f1>(1-θ)×(1-p×q)。
信用担保机构的期望收益为:
E(D)=p×[q×f2×X+(1-q)×(f2-θ)×X]=[θ×(p×q-1)+f2]×X(3)
要使担保机构有意愿参与到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中去,其期望收益E(D)要大于零,即担保费率f2>(1-p×q)×θ。
小微企业的期望收益为:
E(W)=p×[q×R-q×(r+f1+f2)×X-(1-q)×(f1+f2)×X]+(1-p)×[(1-f1-f2)×X-A]=p×q×(R-r×X)+(1-f1-f2)×X-p×X-A×(1-P)(4)
只有当小微企业的期望收益大于零时,其才有意愿寻求P2P网络融资,即R>A×(1-p)+X×p-(1-f1-f2)×Xp×q+X×r。
3.博弈模型分析。在上述博弈模型中,我们分析了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P2P融资平台三方动态博弈达到均衡的担保费率、融资平台服务费率和小微企业收益的限制性条件。另外,我们还得到如下启示:
首先,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只有其融资收益超出一定范围才会有意愿通过融资平台获得贷款,这个范围主要是由担保费率f2和平台服务费率f1以及贷款利率r决定的。如果平台收取的服务费率和给予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过高就会使小微企业的融资收益小于P2P网络融资的贷款成本,此时小微企业就会选择别的路径进行资金的筹集。为了帮助更多的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P2P融资平台必须同担保公司合作将服务费率和担保费率以及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控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之内。影响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行为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为伪装成本A,如果伪装成本过小,即小微企业为了掩饰自己的真实信息所付出的成本很小,那么低信用水平的小微企业就会选择伪装成高信用水平的小微企业,这就会大大增加担保机构和P2P融资平台的代偿风险,不利于P2P网络融资行为的更好发展。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出针对于此的严格的惩罚制度,尽可能的增大伪装成本A。
其次,对担保机构而言,只有当担保费率f2大于一定范围时,担保机构才会为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提供担保。这个范围主要是由高信用小微企业存在的概率P、高信用水平小微企业的还款概率q以及与P2P平台的贷款偿还比率θ决定的。担保费率的下限随着p、q和θ的增大而逐渐变小。即当担保机构认为市场上高信用的小微企业占大多数时,其与P2P平台合作提供担保的意愿就越明显。为了提高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小微企业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信用水平,增强信息的透明度。而P2P融资平台方面要与担保机构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比例,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对于担保机构来说,介入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随着P2P网络融资的兴起,许多担保机构从扶持小微融资和自身业务创新的角度出发,纷纷与网络融资平台合作。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担保机构合作的对象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变成了P2P网络融资平台,为担保机构带来了新的风险。
最后,对P2P融资平台而言,担保机构介入前的博弈模型和担保机构介入后的博弈模型共同验证了担保机构的介入有利于P2P融资平台的风险分散,增大了P2P融资平台的期望收益。对于平台来说,引入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是保证平台安全运营比较好的选择。
五、结论与建议
从上述博弈模型的构建与分析可以得出担保机构的介入可以更好地助力小微企业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融资,实现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P2P网络融资平台的三方共赢。目前我国已经有许多担保机构与P2P融资平台合作帮助小微企业网上融资的实际案例,但是要实现信用担保机构和P2P网络融资平台以及小微企业三方利益均衡,实现三方的共同发展仍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担保机构,选择运营良好和信用良好的平台作为合作对象是关系到担保业务顺利发展的关键问题。与P2P网络融资平台合作实现了担保机构的业务创新,拓展了业务领域,同时也更好的实现了扶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初衷。但是与平台合作更加考验担保机构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P2P平台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还没有形成一个整齐有序的体系,再加上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整个P2P行业市场本身就存在较大的风险。担保公司与P2P平台合作不仅要防范小微企业带来的信用风险,同时也要防范P2P平台自身存在的信用风险、运营风险以及技术风险等。担保机构在选择与P2P平台合作时,要选择运行状况良好、风险控制流程完善的以及信用等级良好的平台作为合作对象,以便更好地控制风险。
其次,对于P2P平台,担保机构的介入有效的分散了平台自身的风险,但是对合作的担保机构的选择上同样要慎重。担保机构的自身实力和代偿能力成为P2P平台选择担保机构的重要考虑因素。同时平台自身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和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平台的运作流程要透明公开。只有这样,P2P平台才能够成长为信用良好、操作规范的信息中介平台,才能够寻求与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共担风险。
再次,小微企业也要重视自己的信用建设,增强自身的信用水平。小微企业要想顺利获得通过P2P平台进行融资,必须专注于自身的信用水平的提高,同时也要专注于自身产品的开发,将自己打造为有信誉、有潜力的创新性企业。只有当市场上小微企业的整体信用水平呈现出良好的态势时,担保机构才会愿意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助力小微企业的融资发展。
最后,政府主管部门要完善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防范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P2P平台风险。首先要明确P2P网贷的行业准入制度,制定P2P网贷行业的各项行业标准。在注册资本、法人资质、经营团队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应有明确的规定。其次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评级制度及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规定P2P平台定期披露自己的财务状况,并由专门的机构对P2P平台进行风险评级,评级结果,同时由第三方机构对P2P平台进行资金托管,以此来分散投资者的风险。最后要完善P2P行业的担保制度。明确禁止平台自身担保和与平台有关联的担保公司担保。支持第三方担保公司为平台提供担保,并平衡P2P平台、担保公司、借款人、出借人等多方参与主体的权利和利益。
注释:
①数据来源:网贷之家2015年网贷行业统计数据(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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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mpact of Intervention of Credit Guarantee on Financing Behavior of P2P
Network for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WEN Xue-zhou,FAN Cai-yun
(School of Management, Jiangsu University, Zhenjiang 212013, China)
发展普惠金融是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之一,但普惠金融服务能否广泛、高效和低成本地渗透到民生之中,还有赖于多样和差异化的金融产品来实现,客观上要求金融服务必须具有覆盖面广、可获得性强和交易成本低等属性。互联网支付正好具备普惠金融的这种要求,能为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契机,不但能够拓展普惠金融的外部边界,而且还能提升其内在品质。但是,作为市场化环境下产生的金融服务方式,互联网支付及其市场的发展有其固有的特点,如何将它与普惠金融有机相结合,在市场环境、服务方式、产品创新和风险管理等方面,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文献综述
由于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体系比较成熟,针对互联网支付相应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因此这些国家对的方向和重点与国内有着明显的不同。
国外对互联网支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支付监管、网络或消费者隐私保护、交易流程等领域。MartinG.Helander(2000)通过模型化分析了电子商务的执行者行为以及他们的影响因素。CeceliaKye(2001)通过分析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认为欧盟通过对电子货币机构的监管,间接地对支付的企业进行监管。DanJ.Kim(2005)等建立多维信任信息支付模型,研究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服务从商业银行、网络隐私保护机构、信用卡授权机构获得的技术支持。SolomonAntony(2006)等人运用实验经济学验证中介担保服务在网络支付过程中对整个交易活动产生的影响。
国内对互联网支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风险管理、市场关系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巴曙松(2013)认为中国互联网支付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基础关系违法、内部管理失当、外部欺诈层出、配套环境缺失等。王利锋(2010)从整个货币信用体系的视角研究第三方支付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冲击,重点分析了电子货币、网络信用中介对货币体系以及信用体系的冲击。萍(2012)通过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特点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差异化监管。
综上,现有研究主要是从互联网支付运营模式的安全性、互联网支付的相关风险与监管、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的竞合关系等方面进行研究,互联网支付与普惠金融关系方面目前尚未发现有相关文献。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立足于深入分析互联网支付的发展规律,首次将互联网支付的发展放在普惠金融的框架体系内进行研究。
三、我国互联网支付的发展特点
1.业务模式
主要有网关支付模式和账户支付模式。网关支付模式是指支付平台通过把客户的支付指令传递到银行的支付网关,由银行后台设施完成支付的业务模式,支付平台仅充当一个支付通道的角色。这类机构抵御信用风险能力较弱,增值服务开发空间小,容易被同行复制,典型代表是快钱。账户支付模式是指用户在支付平台开设虚拟支付账户,通过充值和取现来利用账户中的资金完成交易。账户型支付平台安全措施更加严密,并且为电子支付提供相应的信用保障,是互联网支付机构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典型代表是支付宝。
2.支付机构
通过创新支付产品和服务模式寻求战略转型。目前,随着电子商务企业、互联网寡头、网络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纷纷格局行业板块,互联网支付在一些传统的业务,如网络购物、航空旅游、网络游戏等方面的渗透已基本见顶,行业集中度高,利润空间逐年降低,中国互联网支付行业已经进入关键的战略转型阶段。面对原有市场空间狭小以及线上线下相互融合的发展特点,互联网支付机构开始向创新支付产品和服务模式转型,寻求新的市场空间和盈利空间。互联网支付服务行业不断从原有的网购、航游、电信等传统业务领域向金融产品直销、机械、物流等新业务领域拓展。我国互联网支付市场未来的着力点将会从满足需求向创造需求转变。
3.互联网支付
向农村地区转移渗透的趋势加快。从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开始,政府主导的在农村地区推广非现金支付方式、促进城乡支付服务一体化发展的工作正式实施。在推动支付清算网络系统在农村地区覆盖、增加农村地区支付机具布放的同时,也把农村地区发展互联网支付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尤其以手机支付作为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环境的重要切入点,互联网支付业务在农村地区得到了较好推广。此外,农村网民数量的迅速增长和农村地区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也为互联网支付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截至2013年6月,我国网民中农村地区人口所占的比重为27.9%,达到1.65亿,增长速度已经超过城市网民。
4.互联网支付服务
由价格竞争向商业模式竞争转变。在我国,互联网支付市场领域的竞争,主要表现在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以及支付机构内部的竞争方面。随着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范围不断向充值缴费、转账汇款、投资理财等领域拓展,支付机构以更低的价格和更快的服务提供了与银行近似的服务,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形成了较大的挤占效应,两者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依赖价格竞争,而随着这一文件的颁布,互联网支付市场竞争的核心内容转而变为商业模式的竞争,具体体现在差异化的业务模式、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上。
四、互联网支付对普惠金融的积极意义
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今天,互联网技术和金融服务交相融合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互联网支付的快速发展,契合了普惠金融发展的一些本质要求,能够从多个层面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
1.互联网支付兼具开放性和低交易成本的双重优势。首先,互联网支付具有开放性,决定其具有不受时空限制的属性,所有连接到互联网上的人,都可以平等地享受支付服务,导致支付的可能性边界大大扩展,客观上满足了普惠金融的广覆盖性和可获性的要求。其次,互联网支付的低交易成本优势显着减少了交易环节,互联网支付的边际成本递减特征和边际收益递增特征得到显着强化,从而打破传统支付服务的垄断地位,降低了金融行业间支付活动的交易费用。互联网支付的这一趋势性特征,兼容了普惠金融的可获得性和平等性要求,实现了普惠金融的正外部性和规模经济。
2.互联网支付适应了网络经济时代小微客户的实际需求。互联网支付是基于网络经济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有效协同而生成、发展和壮大的,在“三流合一”的网络经济下,“强位弱势”的小微客户占据着主流地位。互联网支付的出现,首先,使体量巨大的小微客户在各家银行之间转账时,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交易费用接近为零的头寸转移;其次,不但能够及时了解具有支付属性的账户信息,具有识别属性的地址信息,而且能掌握具有交易属性的金融产品信息;再次,通过对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平台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使用,使参与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下降,提高资金期限匹配效率,促进风险的有效分散,实现对“三流合一”的合理综合管控。
3.互联网支付能够刺激金融服务主体的金融创新。伴随着支付行业金融属性的不断走强,支付服务在金融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得到进一步的提升,金融市场的诸多发面,如服务种类、服务形式、服务深度也随即引发了系列升级与创新。从服务的形式和种类上来说,支付服务的创新与转型,提升了支付交易平台各方在支付过程中的信任度,实现了行业数据和资源的精准营销,对促成和创造交易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从服务深度上来说,随着第三方支付创新所引致的一系列针对诚信问题的技术或办法出台,通过交易数据建立信用数据库,触发了更多基于诚信的信贷或投资活动。
4.互联网支付能够促进金融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能够改变信息的传递方式和传播路径,为金融交易储备海量的基础信息,使资金在各个主体之间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达到降低信息的获取成本和交易成本,分流商业银行的融资中介服务需求的目的。互联网支付的发展经历了银行网银到支付机构虚拟账户的过程,支付由银行机构直接提供的传统金融服务,逐步发展为可以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多个主体都能提供的服务。第三方支付机构独立于银行和客户而存在,在其自有的平台上向用户提供包括银行账户或虚拟账户在内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已然成为零售支付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普惠金融视角下我国互联网支付存在的问题
1.交易范围拓展与支付平台供给能力不足之间存在矛盾。通常来说,较多使用互联网支付的交易主体,多是具有现代消费和现代金融观念的高端客户群体,而普惠金融则倾向服务消费和金融观念层级稍低的社会公众。把互联网支付放在普惠金融的框架内,市场参与者和使用范围的不断拓展,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问题,首先,互联网支付服务平台如何满足先前的高端客户和后来加入的中低端客户的需求,对平台多元化产品的供给和技术等匹配能力提出挑战;其次,新的市场主体被吸纳进来以后,受市场空间的规模限制,很可能引发“俱乐部”的拥挤效应,对平台的风险防控和经营管理能力等提出挑战;再次,如果不能设计出多样化和差异化的产品进行及时补充,不仅会导致原来存在的高端客户的选择权限减少和消费福利降低,新进入的中低端消费者亦不能得到同质化的高端服务。
2.成本与收益、安全与效率之间存在非对称性矛盾。在普惠金融体系中,健全的治理结构、高效的管理水平和稳健的财务状况,既是确保其平稳实施的关键,也是其谋求社会公平的前提。但互联网支付却以商业利益为主导,服务商更关注自身的个体利益,尤其是短期利益。这样,两者之间就存在着长期利益与短期收益,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不匹配问题。不仅如此,时下大多数互联网支付公司会通过提高用户体验的便利性,在高效率中追逐利润的高速增长,这必然会导致他们在交易规则、安全机制、风险防范等方面会有所倚重,不能够同时考虑到便捷性与安全性等要求,对普惠金融兼容互联网支付的效率与公平形成冲击,最终导致金融主体的福利水平下降。
3.特有风险隐患与进行有效监管之间存在矛盾。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互联网支付是最有活力的创新,但相伴而生的特有风险隐患也不容忽视。一是互联网支付缺乏法律定位。目前我国支付结算的法律法规是基于传统票据和卡基支付而制定的,对于互联网支付的交易规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网络技术风险影响了互联网支付所需数据信息的安全性。互联网支付相关指令依托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传输处理,对数据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不当容易导致涉及交易主体隐私或敏感信息的数据泄露。三是信用风险严重影响互联网支付的安全。交易主体的沟通、交易信息的传递、资金的支付结算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中完成的,交易的弱实名使互联网支付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如何实施有效的监管,既保证市场的创新和活力,又有效地防范风险,是摆在监管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六、政策建议
作为国家重大战略决策,普惠金融体系必将日趋普及和完备,而互联网支付作为成熟的金融创新方式,代表着零售支付的发展方向。针对互联网支付如何满足普惠金融的目标,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对互联网支付的发展要有理性的认识。在普惠金融的总体框架下,要正确看待互联网支付的发展。首先,要合理评估互联网支付的积极作用,通过为其创造安全有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其对经济金融活动的支撑作用;其次,通过互联网支付对社会离散价值的收集,使其产生增值效应,形成强大的聚合力,破解其交易过程中伴生的金融排斥问题;再次,从战略高度重视互联网支付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严防发生风险问题给老百姓带来利益损害。
2.形成各有特色、优势互补的互联网支付新格局。我国互联网支付近年来取得迅猛进步,与传统金融部门和非金融部门的积极参与和互动竞争不能分开。当前我国初步形成以人民币跨行支付清算为核心、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组成部分的支付服务市场格局。在普惠金融的视角下,传统金融部门在稳健经营的同时,应当对金融业态变化的新走向有清醒的认识,通过挖掘自己在账户体系等方面的竞争优势,进行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支付服务创新,以达到满足客户不断增长的支付服务需求的目的。同时,非金融部门也要抓住细分市场的机遇,在保证快速提高支付服务安全性的同时,发掘新的服务领域和阵地,最终与金融部门形成各有着重、优势互补的互联网支付新格局。
3.确保互联网支付监管能够实现激励相容和信息共享。互联网支付,无论是在交易流程、交易主体还是在创新形式、交易速度上,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因此,要对其进行有效管控,必须构建规则统一透明,既能有效防范风险,又能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监管体系。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创新性支付业务,从某种程度上填补了支付服务市场的不足,但是制约我国支付市场转型的根本性矛盾仍未解决,很多支付业务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在普惠金融目标下,我们要树立包容性的监管理念,要增加包容度,鼓励合理创新。对互联网支付进行监管,要注重风险导向和底线思维两个方面,在注重创新的同时,监管要实时跟进,实现两者的激励相容;也要因时而变,根据互联网支付出现的新特点,加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的机制,确保互联网支付服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