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2 14:47: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大学生相关法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高职;顶岗实习;权益;研究
在就业形势压力之下,各高校都会让在校生进行社会实践,以增加就业机会。特别是对于高职院校,教育部文件中明确规定“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中去,将书本知识运用到实践中,以熟悉社会和工作环境”。顶岗实习是强化高职学生应用能力和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然而近几年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报道层出不穷,保护在校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顶岗实习的含义
顶岗实习就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关于职业院校的“2+l”教育模式。“2+l”教育模式指的是学生在校学习两年,最后一年要到专业对口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在一定工作岗位上拿取单位的相应劳动报酬的实习,然后由学校统一组织毕业考核、就业指导等。顶岗实习强调的是在完成两年的理论课程、实验课程、校内基本技能强化训练的基础上,学生以企业准员工的身份,在具体的职业岗位上进行的实际操作。
二、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最需要的是劳动部门和社会的保障但我国现有劳动立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并没有将顶岗实习学生纳入其中。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有权利必有救济”,由于顶岗实习学生的权益保护缺乏相应的规定,所以才会出现当顶岗实习的学生的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保护或者保护不当。就职业伤害而言,顶岗实习的学生在工作内容、岗位要求、所处的工作环境等与相关法律条款中规定的劳动者是一样的。因此顶岗实习学生受到职业伤害时理应享受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就我国司法而言,现有的五种处理方式都不能保证受到职业伤害的学生获得最大程度的权益保护。
院校和用人单位管理工作的失位导致顶岗实习学生权益得不到保障。“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目前高职院校的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各高职院校想法设法拓宽学生实习渠道加强与各企业的合作。“校企合作,互惠双赢”日益彰显出其特殊育人的成效。但现实中,职业院校将学生送到用人单位后虽然各高职院校的相关文件都明确规定“加强和企业在顶岗实习、教学方案设计与实施、指导教师配备、协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保证学生身心健康”等。但在调查中发现,很多高职院校都存在对于顶岗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跟不上或者说有的院校根本就没有相应的专门针对顶岗实习学生制定的管理方案和措施,大部分院校都是回访。而用人单位却认为教育是学校的事,缺乏对学生进行应有的劳动安全保护教育和管理。导致学生缺乏劳动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很多企业就会钻法律空子,学生权益得不到保护。这也是一旦顶岗实习学生出现安全事故问题学校和企业互相推诿的重要原因。
三、构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安全保障机制的思考
根据目前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出现的问题分析,构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安全保障机制是有利于学生、学校、企业并对社会和谐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事请。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安全保障机制。
(1)加强国家相关立法的具体实施。针对目前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2012年11月国家教育部正式了《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在该规定中,从组织与计划、过程管理、考核与奖惩、安全与保障等四个方面对于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也从根本上解决了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得不到根本保障无法可依局面。这一新规定虽然已经出台,但是大部分学校和企业对于该规定还处在最低层次的探索阶段,各企业院校应该尽快的构建出新的以该规定为基础的学生顶岗实习制度。
(2)加强监管。规定学校、学生与企业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是避免出现纠纷无人问津而导致大学生权益受损的根本途径。高校管理者应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实习规范性文件,并尽可能和实习单位达成一致。同时,地方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把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纳入实习生进入市场实习的规则之中,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
(3)加强大学生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政府和学校应该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号召全社会积极关注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学校应加强在校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除了在校期间的相关法律课程之外还应专门为毕业生开设《劳动法》、《合同法》《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等法律教育课程。增强学生在实习期间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让学生尽可能了解市场的运作规则明晰《劳动法》、《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条文的规定。
(4)校内专门设置顶岗实习管理部门。目前,虽然各高职院校都积极推广顶岗实习,但是大部分高职院校中根本就没有专门的部门来管理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大部分都是依托其校内的就业处或者就业指导中心。随着顶岗实习制度的进一步推广,设立专门的顶岗实习管理部门显得尤为重要。各高职院校应该根据其具体情况设立学生顶岗实习专门管理机构,并制定高效务实的适合本校发展的管理运行机制。顶岗实习管理部门可通过建立顶岗实习学生信息库制度,定期检查实习指导老师是否指导到位,是否指导学生如实填写实习报告;定期召开顶岗实习工作专题分析会等方式来逐步构建顶岗实习制度。
参考文献:
[1]简祖平.建立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障机制探讨.中国高等教育,2011年11期
[2]李剑平.谁来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北京:中国青年报,2011-3-21
后宏斌(1992―),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2012级法学系本科生。
吴倩(1995―),女,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2013级法学系本科生。
摘 要: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深,经济、政治一体化的推进,高等教育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在校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权益保障的问题日益突出。导致此种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在于对在校学生的劳动保障身份确立的偏差上,造成了法律上的空白,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本文试从劳动法角度对女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校外实践期间法律保护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法律保护
一、女大学生校外实践的内涵
校外实践即把学校课堂中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并加以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女大学生校外实践就是在学习了所学的专业知识后,为了理论联系实际,将知识运用到具体实践过程中,锻炼自己的动手能力、管理能力等实际操作能力的一种称谓,以应对未来全社会女性整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压力。
女大学生校外实践具有三个突出的特点:其一,实践目的的单纯性。参与校外实践的女大学生或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或是为了提升个人综合素质能力,获取良好的就业渠道。其二,法律关系性质的差异性。校外实践期间,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存在教育行政管理关系,也可能存在短期劳务关系。其三,权益易受侵害性。当前,在校女大学生为了赚取生活费用或者工作经验,利用课余时间、假期到用人单位进行校外实践的现象较为普遍。具体的劳动中,初出茅庐、涉世未深的女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时有发生,例如女大学生被单位同事性骚扰、劳动报酬被扣发、押金被骗走却没有找到工作等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国家没有针对女大学生这一弱势群体进行专门立法,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亦不完善,遇到相关劳动争议难以得到倾斜性保护;另一方面,对在校大学生的劳动法律地位,学界存在争议,女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障缺乏理论的有力支持。
二、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及不足
――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之反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的勤工俭学行为,不应该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不缔结劳动合同。根据本条可以得出,在校女大学生并非合格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其本身有其独特的身份特征,对校外实践的目的进行分析,其在校期间参加校外实践是其检验自己学习成果、获取工作经验的过程,并不是为用工单位创造价值的过程,不能认定为正式的参加劳动。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在校女大学生的学籍信息、档案信息均归属于学校,具有完整的组织人事关系,如果再存在一份劳动人事关系,则不利于国家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以下以“女大学生李某某诉某绘画工作室劳务合同纠纷案”具体分析。
2013年4月,某高校女大学生李某某到张某在张店的绘画工作室工作,最终被录用合格到山东阳信工作,任辅导教师主要负责高考美术培训工作。任职期间从2013年4月10日至2015年3月18日,基本工资2900元,每月核发奖励2100元(每月实发1950元),双方约定,如果工作业绩好,年终奖励3~6万元。工作前几个月,张某一直按时给被告核发工资和奖励,后几个月一直存在拖欠情况,为使学生学习得到连续,李某并未给学生停课,仍然继续上课到约定的工作期间,结束后,绘画工作室共计拖欠工资及奖励19000元,绘画工作室出具欠条。李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兑现年终奖金等。
笔者认为,申请人为在校女大学生,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因缺乏主体要件故不应认定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另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欠条、前期报酬发放情况,张某给被申请人提供劳务以及被申请人接受劳务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可。故本案宜按照劳务合同处理,由被申请人支付欠条约定的劳务费以及奖励款。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完全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拒绝承认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在校学生不符合劳动合同主体资格,虽然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实践的需要,但从国家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从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出发,在校学生虽然不符合劳动主体资格,但是从在校大学生校外实习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其符合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特征,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其排出在外似乎对在校学生的劳动权利的保护有失偏颇。鉴于以上客观事实,在校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应该享有除计算工龄、社会保险之外的其他劳动权利,这样将有利于保护在校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的合法劳动权益。
此外,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件、学生证件,部分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女大学生缴纳“押金”现象普遍存在。同时,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侵害女大学生工资、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侵犯女大学生人身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劳动权益保障之提升
女大学生是未来劳动力市场的不可或缺的一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祖国的未来,针对当前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笔者认为各方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出改变和努力。
首先,提高女大学生自身素养。女大学生在校外寻求校外实践时应提高警惕,学会识别单位的性质及人员的真实性,以免受骗。当前女大学对于劳动法律未有接触,对侵权行为的内容及申诉方式较为陌生。当具体的侵权行为发生后,女大学生因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殊性处于弱势地位,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和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多数女大学生采取妥协与放弃的态度。另外,有少部分的学生受到侵害后付诸于法律,但因举证原因或没有足够经济实力等原因而放弃。作为女大学生个体,要端正校外实践态度,转变实践观念,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遇到侵权行为的发生,能够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明确实践接收单位责任。鉴于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时间短、具体实务操作能力差、占用用工单位资源以及安全顾虑等诸多因素,当前许多企业和单位不愿意给女大学生提供校外实践的机会。作为用工单位,要勇于承担责任,不断提高单位形象,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探索合理地激励和约束机制,给参与实践的女大学生提供和谐的用工环境。
再次,加强高校校外实践工作管理。当前高校人才培养时间周期长,与市场需求脱钩现象普遍,作为高校要严格校外实践管理,注重管理,加强监督,成立女大学生校外实践权益维护中心,建立非诚信实践单位资料库。学校可以在就业指导部门增设一个相应的维权部门,对于女大学生在校外实践期间出现的权益受损现象给予帮助。
最后,完善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立法上出台针对于女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法规,明确校外实践期间女大学生的身份;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相关用工单位接受女大学生进行校外实践活动;构建和完善合理的女大学生权益司法保障和救济体系。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
本文课题为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参考文献:
[1] 董保华,陆胤:《企业雇佣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载于《中国劳动》,2007年第6期。
[2] 郭杪:《关于大学生兼职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探讨》[J].载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3] 雷芳,王杰兵:《论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法保护》[J].载于《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9 期。
关键词:高校; 学生团体; 法律风险; 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 G4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0)04-0132-03
“学生团体”是指在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的学生组织。[1]高校学生团体是大学生自我发展、接触社会实践的重要平台,也是高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近些年来,高校学生团体发展迅猛,活动空间不断扩大。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持续深入,大学生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相比之下,高校管理部门的法律意识和对学生团体的管理水平却显得落后,给高校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法律风险。对这些法律风险的成因予以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对推进高校学生团体管理,提高高校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学生团体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高校学生团体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是指高校在管理学生团体的过程中,因未能适应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因管理制度和行为不合法或不规范导致负面法律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当前,我国高校学生团体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高校对学生团体的管理未能适应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教育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和完善,依法治校和依法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高校管理部门未能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范的变化和要求并自觉对自身的管理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导致管理制度不合法或不规范。如现在许多高校在其管理文件中仍将“学生团体”称为“学生社团”,但“学生社团”是1990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采用的旧称谓。我国《高等教育法》在1998年即已采用“学生团体”的称谓,教育部2005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再次确认使用“学生团体”这一称谓,且在之后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编写的《解读》(简称解读)一书,专门对这“一字之差”称谓变化的意义做了详尽说明。[2]而许多高校显然是没有留意到法规的变化,或未能及时跟进对本校管理文件做修改,甚至在近期仍有高校出台类似“××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文件,文件中也继续使用“学生社团”的称谓,这类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显然是有问题的。
2.高校管理学生团体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范产生的风险
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对学生团体的设立及活动一方面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另一方面也有相应的规范和限制。但在实践中,长期以来各高校对学生团体管理的随意性较大,一方面存在任意限制学生团体成立和活动的现象。随着大学生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许多学生开始有意识地依据相关法律质疑高校管理学生团体的合法性:即高校究竟有无权力限制学生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其活动,如果有,其权力边界在哪里,是否符合有关管理程序。甚至有学者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和一些高校对社团实行的严格的管理措施,其合法性值得怀疑”[3]。另一方面,跨校成立学生团体、组织学生活动,利用学生团体进行盈利性活动和宗教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高校有关管理部门缺乏监管,甚至大开绿灯,这也显然不符合法规的要求。
3.高校因学生团体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承担法律风险
如果学生团体在校内外活动过程中出现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那么对学生团体负有监管责任的高校很有可能会面临法律纠纷,甚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第一,人身伤害赔偿责任风险。现在高校的学生团体活动形式多样,范围广泛,但活动也常存在安全隐患,活动中出现学生伤亡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高校监管不到位,学生团体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因法律上可归责的事由而造成团体成员或第三方人身伤害时,高校就面临着学生家长或该第三方要求学校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风险。第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风险。学生团体在组织活动过程中经常会涉及与高校外其他个人、组织之间的经济往来,甚至签订各种民事协议,如各种形式的拉赞助,合作举办活动等,这些活动也会产生相关的法律纠纷。当学生团体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违约时,高校监管中如果存在过失,也有可能因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高校学生团体管理中法律风险的成因
1.高校管理部门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认识不清
首先,高校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对学生团体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不注意去了解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也不重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自己的管理行为,习惯了以行政手段来管理学生,更意识不到学生团体会给学校带来法律风险。其次,高校管理学生团体的相关部门和老师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适用技能,对学生团体管理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认识不清。一方面不了解自己管理的权力边界在哪里,管理正当程序是什么;另一方面,对学生团体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学生团体与高校外其他个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没有意识到当学生团体其与高校外其他个人、组织发生纠纷时,高校也有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高校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存在较多漏洞和不足
近些年来,高校学生团体发展迅猛,学生团体数量急剧增加,学生团体的类型及活动范围也大大扩展;与此同时,学生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相比之下,高校的管理有些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存在不少缺陷。
首先,管理主体不明确。学校一些部门出于行使部门职能便利的考虑往往自行指导、组织学生团体。政出多门,各自管理职权不清晰,出现有些学生团体多个机构管理,学生团体无所适从而一些学生团体则无人管理的情况,一些学生团体不注册即开展活动,出现侵害会员权益的情况也无人过问。其次,管理制度混乱。与管理主体不明确相对应,许多高校在学生团体管理上也往往缺乏明确和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管理的随意性比较明显。对学生团体的成立、注销、活动开展、工作考核、评优奖先、财务管理和监督、队伍建设等方面规范不够完善,不能对学生团体发展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全面合理的规范。有些情形下对学生团体管理过严,事无巨细均予以过问,从而使学生团体成为事实上学校职能部门的延伸;有些情形下则对学生团体放任自流,不予过问,没有尽到监管责任。第三,学生团体运作规范缺失。主要表现在:学生团体没有自己的章程,或是章程过于简单,学生团体成员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学生团体的内部组织不健全,学生干部缺乏制度意识,不按照学校和组织本身的制度活动,学生活动有序性和规范性不强;学生团体的内部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混乱,有些团体出现乱收会费、经费使用混乱、私刻印章、章程落实不力等问题。这些管理上的问题增加了学生团体引发法律纠纷的可能性,使高校管理工作面临法律风险。
3.高校未建立起有效的法律风险监控制度
首先,许多高校缺乏专门的法律监控部门和人员。目前,有的高校设置了专门的法律机构(如政策法规处),配备了主管依法治校工作的学校领导,但许多高校没有设立和配备,甚至也没有专职人员负责法律监控方面的事宜,即使是前者,法律监控方面的职责也非常单一,较多的只是提供咨询和参谋。这样的人员安排不可能起到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兼职法律顾问很难深入高校管理的方方面面,很难协调校内外方方面面的关系。其次,在法律风险评估方面,高校一般只注重对事后补救措施(如诉讼)的法律风险分析,缺乏对事前、事中法律风险的关注;注重对个案法律风险的分析,缺乏对法律风险的整体评估。[4]
三、高校的应对措施
1.高校应进一步树立依法管理的观念,培养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必须对学生团体管理部门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帮助他们熟悉与高校学生团体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他们掌握在管理中适用法律的方法和技巧。尤其是要让管理人员树立行使权力的正当程序观念和尊重、保护学生权利的观念;要加强对老师和学生团体干部的法律风险意识教育。尽量结合相关案例,让师生了解学生团体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及对学校的危害,让他们掌握一些防范风险的方法和技巧。而且,相关的法律学习和培训应该是定期的和经常性的,对管理学生团体的老师和学生团体干部的培训内容也应各有侧重。
2.高校要厘清对学生团体所涉及法律关系的认识,明确在管理学生团体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首先,要厘清学生团体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方面,学生团体相对独立于高校行政管理机构。学生团体不是高校管理机构的延伸,而是学生自发、自愿组织、参与的群众性组织,具有独立性;另一方面,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高校保障学生团体依法组织、正常运作的权利。学生与高校之间,实际存在权利与约束力之间的一种张力。学生在高校管理框架内有权利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同时,高校基于且仅能基于实施高等教育的目的,对大学生具体组织、参与什么学生团体,如何组织、参与学生团体作出限制,但高校应该就这种限制作出合目的性解释。其次,要厘清学生团体与高校外的个人、组织和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当学生团体与校外个人和组织发生民事法律纠纷时,高校在法律上会有怎样的权利义务?笔者认为,学生团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于一种民法上的“个人合伙”,团体的组织机构代表全体成员在支付开展活动必需费用及接受捐赠方面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形成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全体成员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同时,我们必须承认学生团体的独立性也是“相对的”,因为我国高校对于学生团体活动有很大的支配权限。所以,一旦发生民事法律纠纷,应视学生团体在该活动中行为的独立程度而作出不同判断。如某些学生团体(诸如广播台)由高校直接领导,其活动场所、活动设备、运作经费也直接或间接源于高校,而在某些情形下,有些学生团体虽然独立运作,但在民事活动中高校作出了某种强制性的指示,或者在财产方面有所混同,这两种情形下学生团体应视为代表高校从事民事活动,其民事权利和义务及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直接归于高校。
3.高校要提高监管水平,实现学生团体管理的规范化
首先,应制定、完善校内的学生团体管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组织规范、运作规范、责任规范等。对学生团体的管理部门、设立条件、申请程序、运作规则、财务管理、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学生团体管理的随意性,提高其形式上的合理性。其次,应明确领导、管理、指导学生团体的主体。学生团体的管理一般分为三个层次:高校党委是学生团体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高校团委是学生团体的具体管理部门,而学生团体的指导工作,可由高校宣传、学生管理、教务、科研等部门负责,同时应为其选派指导教师。应该在学生团体管理制度中将领导、管理、指导行为加以区分,交由上述部门分别行使,才能实现各个部门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统一管理架构。这样,一方面使得管理的规范化得以实现,提高管理实效,另一方面也从制度上杜绝了“重复管理”及“管理空白”的局面。第三,应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学生团体实现组织、运作的规范化。要加强指导教师、指导部处、院系的作用,敦促其完善学生团体内部章程,细化运作规则、财务制度等,以实现其组织、运作上的规范化;应完善对学生团体及其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并对学生团体干部进行定期培训,促进学生团体内部自我管理和约束。
4.要建立对法律风险的整体评估制度
首先,要结合与学生团体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状况,对高校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排查,务必要使高校的管理制度跟进法律规范的变化和发展。其次,要利用扎实的职业素养,采用风险分布图的形式对法律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再次,要结合法律风险的种类、发生概率、持续时间、发生频率、关联性、解决成本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对法律风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分级。通过对法律风险的整体评估,有利于明确法律风险的分布状况和严重程度,有利于明确防范的重点和措施,有利于对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四是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在流程中明确易产生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围绕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行为人行为的方式、形式、时效等。同时,我们建议高校设置法律风险防范的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这对高校加强风险防范能力大有帮助。[5]
参考文献
[1][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5:86,89.
(一)大学生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
近年来,我国大学生犯罪率有不断上涨的趋势。资料显示,“全国各省市在校大学生犯罪率逐年上升,其中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2003年比2002年上升了65.3%,2004年比2003年增加了54.5%,2005年比2004年又增加了97.1%。”尤其2010年的“药家鑫案”,2013年的“复旦投毒案”,2014年华东政法大学的“泼水门事件”以及近期的北大弑母案等更是震惊了全国,这充分说明了提升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迫切性。
(二)国家当下对公民法治意识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大学生不仅是社会公民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推动力,提升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高校学生依法治国理念教育的现状分析
(一)高校学生依法治国理念教育现状的调查
为更好地了解当下高校学生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认识情况,笔者以浙江海洋学院、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农林大学、浙江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等十所高校的学生为调查对象,每所学校调查对象为300名。
1.对是否知道国家宪法日日期被选项所占比率(%)
可见,高校学生对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的关心程度不足,即使文科学生也只有50%的人知道。
2.对了解法律知识渠道被选项所占比率(%)(多选)
该问题为多选,从结果中可看出,学校的法治宣传教育是高校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渠道的首要途径,其次是社会宣传、自身的学习和经历。
3.对法律知识是否足够被选项所占比率(%)
大多数学生认为自己还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剩下的则基本认为他们的知识已经够用,应当说进行更多的法治教育还是符合多数学生的需要的。
4.对购物时是否会主动索要发票被选项所占比率(%)
这道题体现的是高校学生预防维权的意识。从结果可看到,大学生的预防侵权意识还比较薄弱。
5.对法律是否信仰被选项所占比率(%)
绝大多数学生相信法律但表示并不信仰,没有深刻了解到对法律保持绝对信仰的重要意义。
6.对法治在生活中的作用被选项所占比率(%)
绝大多数高校学生认可法律的重要性,只有少部分学生认为它是一般重要,而认为不重要的更是少之又少,显示了大学生群体对法律重要性有很好的认识,对他们以后的依法治国教育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基础。
7.对大学里加强学生法治教育的方式被选项所占比率(%)(多选)
从结果看来,学生们对大学里的各种法治教育形式都是比较欢迎的,相对来说选择“在思政课中增加相关内容”的人数较少,笔者认为,除老师个人魅力以外,或与思政课的一些客观不足也有关系,笔者也将在下文进行相关讨论。
8.对目前学校课余的法治教育活动存在的不足被选项所占比率(%)(多选)
该结果显示了高校课余的法治教育所存在的不足。次数少、宣传形式单一、宣传内容无针对性依次是当下高校学生普遍认为的宣传教育中的三大弊端。
9.对你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做法被选项所占比率(%)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大学生在遇到侵权时,都明白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二)高校学生依法治国理念教育现状的分析
通过对以上问卷调查数据结果的统计,笔者对当下高校学生依法治国理念认识现状得出以下结论:
1.明白法治的重要性,但对法治建设的关心度不足
绝大多数学生相信依法治国建设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问题6),但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却对我国法治建设关注度不够(问题1)。所以可以说,高校学生在思想意识上关注法治,但这种意识在现实实践中却没得到体现。
2.明白用法律武器维权,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足
大多数高校学生知道应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9),但在预防犯罪和证据保留这方面缺少必要的教育(问题4),这一点我们从只有28.0%的大学生会主动索要发票可以盾出,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而问题3更是表达了高校学生自身对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的诉求。
3.相信法律的重要性,但自身对法律的信仰不足
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是保证法治社会建成的重要前提。调查显示,大多数高校学生相信依法治国在现实生活中有重要的地位(问题6),可见大学生有着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我们应当看到高校学生对法律的信仰还是有待加强(问题5)。
4.有进一步学习的意愿,但缺乏良好的学习渠道
大多数大学生认为自己有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的需要(问题3),而且他们认为学校宣传是帮助学习了解法律知识的最好途径(问题2),但是调查的另一方面显示学生普遍认为学校的法治教育活动还存在许多不足(问题8),如次数少、形式单一、内容宽泛等等。
三、当下高校依法治国教育存在的问题
从刚才高校依法治国教育的现状及其问题中,我们不难看出高校学生依法治国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堂法治教育存在的不足
1.思政课教科书相关内容上的不足
除法学专业外,学生在大学所能学到的法律知识大体来源于思政课,但在该课程的教科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年修订版)一书中,法律内容所占比例偏小,在整本教材中所占的比例只占不到三分之一,且相关内容绝大部分都采用宏观论述,缺少对实用类法律知识的讲述,现实指导作用不足。
2.法学专业的师资力量不足
对于没有法学专业的高校,该课程只能由其他专业教师或辅导员担任,这样一来,授课结果必然会打折扣。即使是有法学专业的高校,也几乎不会让该专业的老师去讲课,所以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想在课堂上学到法律知识是很困难的。
(二)课余法治教育存在的不足
1.课余法治教育活动数量的不足
高校的课余宣传教育是促进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理念认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从调卷问题8看来,高校课余宣传教育主要存在次数少、时间短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高校对学生课余的法治教育宣传活动没有足够重视,同时也反映了学生们对当下课余宣传教育活动的不满、期待它的进一步改进。
2.课余法治教育活动形式单一、内容过泛
诚如刚才所说,高校的法制教育除了课堂教育之外,课余宣传教育也是促进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理念认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从调卷问题8看来,高校课余宣传教育存在着宣传形式单一、宣传内容过泛、受众面窄等问题。因此,应该增加和丰富课余法治教育活动的形式,使课余法治教育活动的内容更具针对性。
调查结果显示,影响高校学生依法治国理念认识的关键在于学校教育,而当下高校的法治教育还存在大量不足,不能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学习需要,因此在还无法有效改善课堂法治教育的前提下,增强高校的课余法治教育宣传,是满足当下国家法治建设需要和学生需要的重要方式。
四、高校依法治国教育提升策略
在这里,笔者尝试提出建立高校法治宣传教育的三级体系。
(一)树立依法治国教育培养理念
1.学校层面树立法治宣传教育理念
高校作为大学生学习生涯中最主要、最重要的教育场所,其对大学生的依法治国理念认识的形成有着最直接、最基础的作用,对大学生今后法治观念的形成有着莫大的影响。高校层面应认识到大学生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急迫性,确立对学生法治教育的培养方针,坚持落实对学生长期的法治教育,把对学生的法治教育视为人才培养的一项基本方针。
2.培养学生个人树立法治价值观
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受教本体是大学生本人。能否培养出具有法治意识的当代大学生,其根本还是在于大学生本人是否认识到依法治国的意义,是否有正确的法治价值观。
学校帮助学生明确国家当下的法治建设成果,明确学习依法治国理念对其今后发展的意义,可在开学时组织班会进行相关教育,在思政课上强化教育,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课上进行相关就业法律的学习,在平时通过课余宣传进行补充强化学习。
(二)进行高校法治宣传教育的制度建设
1.使高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制度化
把大学生法治教育工作提升为对学生的基本培养方针,规定每学期要完成的法治教育工作内容;设立大学生法治宣传教育规章制度,将其列入《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把学生的法治意识考核作为入党、评先进、评奖学金的标准之一;每学期开展大学生法治认识调查,找出其认识的薄弱处,有的放矢地进行相关宣传教育。
2.使高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体系化
要长期有效地对学生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就必须要形成一个管理队伍,要形成网络,队伍要有职责,分工要有边界,但同时要保证相互配合。在此,笔者提议“学校统领,思政部带头,教务处监督,社团协助”的管理实施机制,通过以思政课为代表的专业课堂进行专业教育,以学生会、普法学会为代表的社团组织进行广泛宣传和补充。
(三)落实高校法治宣传教育措施
1.增进第一课堂法治教育形式
(1)加强思政课的形式创新。可运用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感受教学法等教学方式实现师生间的互动。可模拟课堂法庭,使学生了解法庭审判的相关程序;可布置小论文形式的作业,在资料查阅和写作中明白相关知识,通过不同的方式帮助学习。以弥补当下思政教科书法律内容相对偏少及法学专业师资力量不足的现实情况。
(2)加强大学生法律心理健康教育。在开展大学生法律心理健康教育的同时,可设立心理咨询办公室,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调查,多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通过这些举措,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校园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营造出一个和谐和平的校园环境。
2.加强第二课堂的建设
(1)设立专门的校园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如成立普法学会,专门进行校园普法可在学生会等组织的主导下每月开展普法活动,确保高校法治教育的常态化。
(2)丰富普法形式。在坚持以往的宣传教育基础上进行创新,如专门策划举行有关法治理念教育的各项活动,比如法治理念讲座、法院参观活动、模拟法庭、法治情景剧表演等;也可以通过参与面向社会的义务维权实践活动来深化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效果。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还可通过编辑出版法治教育校本教材,通过学校、学院、专业、班级等各个组织层面进行传播、宣传和推广。
(3)利用学校自身的各种资源。如可利用校友资源,请从事相关法律行业的校友回校做宣传讲座;可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专业讲座教育;可联系校外机构进校宣传;可倡导学生进行相关社会志愿服务,在实践中学习。
3.利用现代媒体进行宣传教育
新媒体能够“构造并呈现给公众一个拟态环境,而这个拟态环境极大地塑造了公众看待世界的方式。”相比起其他宣传方式,媒体具有宣传面广、影响范围大、宣传持续时间长的优点。如何利用新媒体进行宣传教育,笔者在此具体提出以下几种措施:
关键词: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
为了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关于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指示及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切实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提升国家制造业创新能力、稳步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积极迎接工业4.0的挑战,[1]教育部副部长鲁昕提出要实现600多所地方本科高校实行转型,向应用技术型转,向职业教育类型转。“工学结合”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与主导教学模式,其基本特征是“工学结合”。为推进制造强国战略,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由于相关立法滞后,大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律身份确认与定位无法可据。理论争执与司法实务无序的尴尬严重妨害了对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业教育的稳健发展,加强“工学结合”模式下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确认与定位研究已提上日程。
一、顶岗实习生身份界定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异军突起,“工学结合”教学模式在经验借鉴与理论传承的基础上已成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与主导人才培养模式,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最基本的特征,加强对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与权益保护研究已成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一种现实社会诉求。
(一)理论研究的分野
由于我国劳动法规与教育行政法规对于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学术界的理论争执与司法实务界的自由裁量、判决结果不一致的局面在所难免。当前对于顶岗实习生的法律身份确认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全面“否定论”,一概否定高职顶岗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资格;二是全面“肯定论”,顶岗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身份毫无疑问;三是中间路线的“折衷论”,认为某些情况下高职顶岗实习生的身份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身份,但其他不具备劳动者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顶岗实习生的身份不具备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资格。全面“否定论”、全面“肯定论”与骑墙的“折衷论”争执的分野导致司法裁判的无序,普通人士意见不一,专业人员又各执自见,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与权益保护无据可循,局势较为混乱。[2]
(二)司法实务的尴尬
由于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研究尚无定论,顶岗实习生的身份定位与权益保护在司法实务中表现得非常尴尬,其中“洋快餐店涉嫌非法雇用大学生事件”[3]与“女大学生改写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历史”[4]就是典型的司法实务尴尬。2007年广州媒体报道的“洋快餐店涉嫌非法雇用大学生事件”最具代表性,其间劳动法学者、实务界人士、相关利益集团、新闻媒体都参与了这场争论,但最终以洋快餐店为代表的用人单位胜诉,但问题并没有结束。随后“女大学生改写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历史”案件,2007年发生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5]2009年审理的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均对高校实习生身份识别的认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6]前一案例改写了历史,后两案对高校未毕业学生的工作身份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中都经历了劳动者身份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最终其劳动者身份得以肯定,具体理据是: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具备法定的形式或事实劳动关系。
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究竟属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身份、还是仅具备学生身份,或是两者兼具,其判定的具体依据究竟又是什么,这既是保护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个性诉求,也是保障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诉求,必须从法理、法律上予以明确。
二、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立法现状及法理剖析
要对顶岗实习生的法律身份进行准确定位与合理确认,首先必须对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兼职、勤工俭学等概念进行区别与界定,如果不对相似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与清晰的区分,就会导致法律分析与法律推理的矛盾,进而造成对顶岗实习生的身份定位不清、法律适用混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混乱局面。厘清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兼职、勤工俭学等概念的区别与差异是一切问题研究展开的逻辑基点,诸多理论争执得不到一致结论,究其原因是逻辑展开的基点不一,关于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兼职、勤工俭学等概念的厘析在《高校学生实习的身份界定与法律适用》一文中已作详细剖析,不再累述,现仅从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之视角展开探讨。
(一)立法现状与法律推理
“否定论”法律理据与法律推理。“否定论”的主要理据是在几个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条例与办法基础上进行法律推理的结果,依据是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61条第1款;国务院2003 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 年发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其基本理据是劳动部1995年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1996年办法规定学生实习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此后国务院2003年,2010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实习生工伤事故的认定问题并没有提及。
根据劳动部1995 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内容的演绎与更替,通过法律推理认为顶岗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具体理据一是劳动部1995 年颁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不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无法获得劳动法的保护;二是劳动部1996 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学生实习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其后修正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执行意见则删去了相关规定。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可以推定顶岗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
“肯定论”法律理据与法律推理。其主要根据是1955实施的《劳动法》的第2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4条,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者的界定采取消极主义的立法体例即立法不直接对“劳动者”一词的内涵进行界定,而是通过规定外延的方式来界定劳动者。通过《劳动法》第二条的概括列举与《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排除的方法,明确五类人: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而顶岗实习生并不包括在内,据此可以推定,顶岗实习生理应具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二)推理结论与法理剖析
“否定论”结论之法理剖析。一是概念等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的勤工助学与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的顶岗实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性质不同,不能完全等同,如果把两者简单等同进行法律推理,结论的正确性肯定值得怀疑;二是法条误读。劳动部1996 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即可以不签,也可以签,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属于劳动法的保护范畴,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胜诉就是例证;三是推理错误。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学生实习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其后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高校大学生实习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其实际是体现了我国劳动者概念界定采取的是消极主义的立法体例,劳动者概念的内涵不确定、外延开放立法体例有利于法官在具体司法实务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过分加重企业负担,也能加强对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肯定论”结论之法理剖析。“肯定论”通过1995年劳动法第2条的概括列举与1996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间接排除方法,证明顶岗实习生只要具备了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具备法定的形式或事实劳动关系,就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当然“肯定论”结论证明顶岗实习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可能性,但不能据此推论大学生实习、顶岗实习、兼职、跟岗实习、勤工俭学等行为都属于劳动关系。如果这样会片面加重企业负担,劳动科学研究所的研究员王文珍认为简单地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处理不好,极有可能背离初衷。[7]
三、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立法建议
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定位的立法模式概言之为两种路径,其一是自上位法明确其身份,再通过下位法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其二是从下位法开始分情况明确身份,确定适用法律,条件成熟时再订立统一的上位法。权衡两者利弊及可能性与可行性,对于“工学结合”模式下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定位立法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状况,宜采取第二种模式与路径较为科学与合理,自下而上,先根据现实诉求制定地方条例、行政法规,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对顶岗实习生的法律身份予以明确,保护其合法权益,为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域外经验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加强对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保护是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立法路径之一,借鉴与移植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有序发展。
德国建立了比较规范、完善的顶岗实习法律制度体系,德国法律对学生实习的企业选定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且通过法律规范进行明确的规定,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利。具体举措有:受教育者与实习单位签订职业教育合同,明确责、权、利;实习生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实习生的休息权;顶岗实习学生可以享有工伤事故保险待遇等。澳大利亚关于顶岗实习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澳大利亚推行“学徒制”的顶岗实习模式;雇主与学徒地位平等;培训费用企业支付;重视合同的合法性;职业教育经费国家拨付等。[8]这些国家经济发达、职业教育模式成熟、立法相对完善,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切实的保障。但这些经验,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只能选择性借鉴与学习,而且还要根据我国具体实际实现本土化,只有这样才能适用。
(二)国内立法路径
首先是根据经济与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加强地方行政法规的制定,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诸如广东省制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实习、见习协议方面的法律问题,通过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严格执行,以保护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其次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与企业的承担能力,适时制定地方法规,把顶岗实习生的保护纳入工伤保护范畴。目前明确将实习生排除在劳动者适用范围之外的省份主要有重庆、山东、云南等省份;明确将顶实习生纳入劳动者保护范围内的省份主要有海南、山西等省份,这些省在省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将顶岗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内。最后是在经济发达,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成熟时,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法等上位法中明确将顶岗实习生纳入保护范围内。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2016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区分了勤工俭学、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概念,并对实习组织、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但是对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与定位还没有具体规定。根据现行法规学生顶岗实习的身份定位主要分为劳动者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两种,对于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身份的通过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三方协议约定各自的责、权、利。对于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保护则可以通过劳动社会保障法进行保护。随着经济与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职业教育立法将日趋完善,高校顶岗实习生的身份定位、权益保护与法律适用将会更加明确规范。
参考文献:
[1] 万长松,张茜萌,产业进化论视野中的工业革命4.0[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3-19;
[2] 王志雄,高职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定位与权益保护研究[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3(6):126-128
[3]、[7] 董保华,陆胤,企业雇佣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7(6):25-27
[4] 亚生,女大学生改写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历史[J] 工友,2009(9):34-36
[5]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 年第 6 期案例,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6] 王丽娟 王 莹,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二元法律构造[J] 学海,2014(6):152-156
一、高职院校理工类女生就业存在的问题
(1)高职理工毕业生就业行业的特点决定女生就业困难。理工类毕业生主要就业方向是装备制造行业,其行业具有劳动密集型、劳动强度大、流动性强和经常需要倒班加班等特点,需要从事该行业的员工具有强大的体力、精力和耐力,用人单位会优先考虑男性职工的体能优势,由于男女同学生理上的差异,从岗位适应与企业长远发展前景上考虑,稳定性与男生相比较差,自然而然会减少女大学生的招收指标。
(2)生理特点使女生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女大学生就业的年龄段同时是她们结婚生育的年龄段,生育哺乳期的存在使得劳动时间出现断裂带。由于我国现有的福利政策要求用人单位要承担女性职工的生育费用和生育带薪产假,且与男性相比,女性退休年龄早,工作时间短,预期寿命长,需要领取更多的退休金,众多企业为了自己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减少不必要的开支,索性在招聘过程中就将女性拒之门外。
(3)专业能力有待提高。高职理工类女生大多注重理论学习,学习成绩较好的较多,但大多数女生往往重理论、轻实践,对实践操作训练重视不够,动手操作能力也较弱,而且在系统思维能力、基本专业能力上不如男生,空间想象能力较同专业男生有明显差异,在熟悉适应岗位方面,用人单位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成本。
(4)就业期望值过高。高职理工院校毕业生的主要就业方向是一线的产业工人(即“蓝领”),在薪资待遇方面高于一般工人比本科生又要低,大多数理工女生就业心理期望值也较高,喜欢轻松、稳定、舒适和离家近的工作,对工作待遇、工作地点和工作环境的要求都很挑剔,并且不愿将就。
(5)受传统观念影响,独立意识不强。在高校,许多女大学生深受来自家庭的“男主外女主内”“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求职择业时给自己定下以家庭为主、事业为辅的目标,导致自身竞争和发展意识不强,社会适应能力较差,在人生一些重要转折点如就业时没有主见随波逐流,以致错失很多就业的良机。大多数女生还是希望得到来自学校、老师和亲朋好友的帮助和提携,独立意识比较欠缺。
二、解决高职理工类女生就业难的对策
(1)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招收女生就业。解决高职理工类女生就业难的问题,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除了要坚决贯彻执行我国有关保障女性就业的法律法规,如《宪法》《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对女生就业保障常效监督机制,增强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对于招聘高职女生就业的企业,应给予相关税收减免、技术扶持等政策方面的奖励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明显性别歧视的,要有明确的惩罚标准。同时国家及各级政府应健全女性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女性职业发展过程中的后顾之忧,这样才能真正降低企业的成本,为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大学生顺利实现就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针对用人单位顾虑最多的女性职工生育哺乳期的费用问题,国家必须出台相应的措施,这个费用建议或者由社会保险来承担或者建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能让用人单位来独自承担。
(3)扬长避短,凸显女性优势。理工类高职生就业方向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其中一些重工业的生产企业劳动强度较大,经常倒班加班,需要良好的体力、精力、耐力,不太适合女生,但与男生相比,同专业的女生不仅掌握一般的专业技术常识,而且还具有女性的亲和力和沟通能力,因而要根据自身条件,如身高、反应速度等来选择企业,如工业产品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电子生产企业的生产线等工作具有独特优势。
(4)大力开展针对高职理工女生的职业能力培养和就业指导。高职理工院校应对女生就业难这一问题予以高度重视,探讨原因并寻找对策,要有差别地开设发挥理工女生特长的课程,重视理工女生的实践教学,特别注重提高女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知识运用能力。同时开展对女生就业指导的工作力度,在就业指导的过程中要依据理工类女生的生理、心理等特点,对女生就业理念、求职技能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和培训,全面提高女生的职业综合素质,从而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5)女性应自立自强,提高独立意识。在现代社会,女性在照顾家庭的同时还要拥有自己的事业,从而具备独立的人格,实现经济的独立。在就业择业时,最重要的还是自己努力迈出的那一步 “打铁还需自身硬”,要勇于打破束缚,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就业过程中的竞争和挑战,努力把握每次就业机会,争取早日择业成功。
(一)青年学生必备的创业综合素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办事和遵守交易规则是必要的品质。高校大学生只要进行创业活动,就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遵守相关的诚信契约精神。创业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和欺诈行为会直接导致学生创业活动的失败,这对学生的创业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加强高校青年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工作,可以培养学生遵纪守法和诚信守信的商业精神,有助于学生进行创业活动和增强学生的创业综合素质。
(二)有效降低青年学生创业中的法律风险
青年学生在创业过程中要处理商业合同、知识产权、劳务关系、产品质量和劳务纠纷等各种法律风险,并且这种潜在凤翔往往大于市场风险。不少高校学生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在创业过程中深陷各种法律纠纷之中,甚至走向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背离了国家“双创”政策的本质。因此,高等院校加强对青年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工作可以帮助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从而在创业活动中规避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并且不断提高个人的法律维权意识,有效降低创业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和更好地依法开展创业活动。
二、当前高校青年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高校青年学生就业压力的突出和国家“双创”政策的提出,社会和高校开始普遍关注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并且学生的创业时间呢很给力得到了大幅度提升。然而和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快速发展的对比下,青年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问题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质量的提升。
(一)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
对高校青年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教育活动,不仅是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和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高校立德树人的内在要求。但是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高等院校对创新创业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还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当前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活动中呈现出工具性和功利性的倾向,因此严重忽视了学生创业过程中的法律教育,导致学生对于创业实践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缺乏必要的认识。
(二)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置不合理
高校青年学生在实际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不亚于市场风险,因此对于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工作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课程规划,并且需要对学生配备相关的创业法律教育教材,从而满足学生的学习和实践需要。然而当前高校在学生创业法律课程的设置上缺乏系统性,学生的法律课程教学主要由思政部的《思想得到与法律基础》和就业办的职业规划组成,对于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缺乏系统科学的规划,因此创业法律知识的讲解只是一带而过,并没有对学生进行系统的讲解和训练,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满足学生创业过程中的法律知识需求和国家对于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规定。
三、高校青年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创新途径
(一)明确学生处荒野法律教育的定位
当前高校的学生创业教育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学校侧重创业法律的理论教学,将创业法律问题理论化,对于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工作的定位目标不够准确,从而导致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活动不能实现预期目标。所以,对于高校青年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工作的改革首先要明确其目标定位。高校青年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因此,在进行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活动的过程中要将这个目标进行三个级别的划分:首先是传授给学生相关的创业法律知识,其次是培养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最后是培育学生进行创业的法律实践。因此,在进行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设计中,教师不仅要给学生讲解相关的创业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所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回归到高等院校教书育人的目标上,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效果和社会实践成效。
(二)进行个性化的学生创业法律教育
当前高等院校的创业教育工作是面向全体学生开展的,忽视了学生的个体需要和社会需要,因此不能满足不同学生群体的各种需求。因此在进行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设计过程中,要针对不同学生的需求进行教学计划细分,确定不同的教育目标。当前高校青年学生主要分为三大类:完全没有创业意向、有一定的创业意向和已经组建创业团队或个人创业。针对三类学生不同的特点,教师需要进行差异化的教学:针对第一类学生,教师可以让学生掌握相关的创业基本法律法规,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常识;针对第二类学生,教师要根据其创业想法和创业计划进行法律分析和引导,帮助学生抵御创业实践活动中的潜在法律风险;针对第三类学生,教师要根据学生创业实践活动中的具体问题展开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能力,从而做到依法创业。
调查结果显示,我校90后大学生在网络媒介使用上的特征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网络媒介已成为学生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但网络应用技能有待提高
关于对“目前你了解社会以及获取信息的途径主要有哪些”问题的回答,92%的学生选择网络,60%的选择与人沟通,48%的学生选择书报,选择电视、社会实践及旅游的学生分别占42%、21%和16%。在有关每天上网时间的调查中,全部学生均选择每天都会上网,近50%的大学生每天上网达3—4小时,15%的学生达5—6小时。可见,网络已经成为学生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在进一步调查上网主要目的和常用功能时,96%的学生选择浏览新闻和社交互动,常用功能位居前三的分别是新闻浏览、搜索查询、社交平台。这说明大多数学生在网络使用上以信息查询和信息交流为主,信息获取基本以日常新闻浏览和搜索引擎为渠道,信息交流主要以QQ和微信等聊天工具为平台。作为未来社会发展的栋梁之才,大学生应该学会更加创造性地利用网络来传播和创造符合社会主流文化价值的先进思想和文化知识等。但目前大学生常用的网络功能都是较为基础的传送信息和联系世界的功能,而能够开展较高层次网络应用的学生相对较少。网络媒介是一个包含海量信息,内在功能极其强大的体系,就目前状况显示,大学生将其应用于学习、科研、工作等方面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使用网络的自控力和专注力较差,利用网络发展自我的能力不足
调查显示,近50%的学生在网络面前自控力和专注力较低,容易被庞大的网络信息牵制,无法有效地将网络用于个人预期的学习工作计划,只有38%的大学生能够控制自己,专注于自己的计划,不被其他网络信息干扰。在个案访谈中,受访者反映经常会“原本计划要上网完成一项作业,但等打开电脑后,不由自主地就会去浏览网页或被弹出的新闻吸引,不经意间几个小时就过去,结果原本的计划没完成。”这表明大学生在网络面前的自控力还很低,将网络应用于个人发展的能力不足。这一现状与我们当前的教育模式有很大关系。大学生从小到大一直处于被动学习或“被”传授知识的教育模式下,发现问题和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较低。而网络是一个极其开放且庞大的信息体系,里面包含各种信息,这需要使用者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和主动性才能有效地将网络用于自我发展完善。在有关“当你有一项作业或工作完成需要在网上查询资料时,你能否在最短时间里搜集到有效信息”的调查中,有49%的学生表示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筛选出有效信息,因为在搜索过程中总被其他信息干扰。这表明近一半的学生并不能有效利用网络进行学习、工作或自我完善发展。
(三)对网络缺乏理性认知,辨识和传播网络信息的能力有待提高
调查发现,有一小部分大学生对网络媒介的认知不够全面和理性,缺乏批判性地甄别和筛选网络信息的能力,他们不能客观地认识、预判网络媒体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对网络信息存在过分信赖和依赖的现象,欠缺批判性地辨识网络信息的能力,对网络文化霸权现象缺乏理性和正确认识。在回答“当你在网上看到一则争议较大的热点事件时,你一般会作何反应”问题时,10%的学生选择随大流跟帖发表看法,不对事件进行思考分析,41%的学生选择围观不发表意见,静观其他人热议,这两类学生基本属于“被动型”网络使用者,一般只是被动接受信息。这其中学生随大流的心态对网络信息传播更为不利,因为缺乏理性思考和自我判断的跟帖往往就是造成强大网络舆论压力背后的推手,这部分学生不经意间的跟帖,往往会形成意想不到的网络舆论压力,如果被别有用心的网络推手利用,会造成无法想象的后果。其余49%的学生相对比较积极,会根据自己的理解发表看法,或浏览不同媒体报道,对比不同观点后做出自己的判断。这表明大部分大学生面对纷杂的网络信息能够保持较为清醒和理智的头脑,而小部分大学生缺乏理性思考。因此,我们要引导大学生在甄别网络信息和传播网络信息时要全面而冷静地独立思考,以防被网络推手利用。
(四)大学生网络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普遍淡薄
道德与法律在规范社会行为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所起的作用是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网络社会同样如此,没有法律规范约束的网络世界就像没有交通规则的马路一样,汽车行人无所拘束、肆意前行,会出现拥堵、交通事故以及各种混乱状况,整个网络环境会变得乌烟瘴气。而法律就像是一张网,织得再密也会有洞,在“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思想下,如果没有道德意识的自我约束,网络秩序也无法得以保持,而在混乱的网络环境里,每一个网民都会深受其害。在关于网络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的调查中,17%的大学生在网络信息时不会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后果影响加以考虑,13%的学生认为所发信息为匿名,无需过多考虑,不会有太大影响。为进一步了解学生在不能确定真伪信息时的心态,笔者进行了个案访谈,得到的答案是:网络世界都是匿名的,即便信息不真实也找不到自己,或者不需要负责。这表明部分大学生缺乏基本的网络法律意识,对网络社会的行为规范知之甚少。而匿名即可不加考虑后果说明这部分学生的不负责任以及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这是明显的缺乏网络道德意识的表现。
二、推进大学生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的对策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高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大学生的网络媒介素养教育。
(一)明确教育理念,形成网络媒介素养教育合力
网络素养教育如同其他素质教育一样,效果不会短期见效,也不是某一单方力量能独自完成的,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网络媒介素养教育重要性方面形成共识,明确理念,理清思路,建立一套相应的运行机制。对于高校而言,必须从理念上清醒认识到网络素养教育不是简单地来自教师的课程传授和学生的被动接受,需要通过教育引导和实践活动来增强大学生网络应用能力和信息辨识能力,进而提升学生自我发展。90后大学生是个性独立而有想法的一代,他们希望平等对话以及被理解、被认可,网络媒介素养教育不能再运用传统的说教式传授,而应该成为学生终身学习与个性发展的过程。其核心思想是让他们通过探究性、建构性地参与网络实践活动,认识网络的本质,理解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关系,在网络实践活动中建构自身的思想和认识,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与网络世界形成和谐关系,进而积极主动、负责任地参与网络世界建设。
(二)将媒介教育纳入课堂教学,提升大学生网络应用能力
将媒介素养教育引入大学课程,是提升大学生媒介素养意识直接、有效的方法。随着互联网对大学生的影响不断加深,网络素养教育应尽早纳入大学生课程设置中。在高校,大学生通过智能手机上网已是随时随地可以实现。调查显示,我校80%的学生每天上网时间达3小时以上,而使用手机移动网络和公共WIFI上网的学生达到66%,这表明大学生使用网络的途径越来越方便,停留在网络的时间也越来越长,通过网络媒介进行交友互动、发表言论以及推动舆论已成为90后大学生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由于互联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尚短,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普遍淡薄且互联网相关法律并不完善,而大学生群体因社会阅历较少思想不成熟,他们在使用网络媒介时更加缺乏原则性和规范性,很容易被网络舆论所控制,因而,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大学生课堂体系是当前高校普及网络素养教育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学校应尽快采取措施,多层次、全方位、有步骤地开展教师培训,加强网络素养教育方面的师资力量,最大限度地提高教师的网络素养意识,制定合理规范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体系,增加网络信息传播实践环节,从理论和实践操作等方面提高大学生网络应用和信息传播创新能力。
(三)充分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掌握网络教育阵地主动权
关键词: 金融危机工科类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影响因素有效策略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型”向“大众化”的转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在不断增长。“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人数中,2000年女大学生占41.07%,2001年占42.14%,到2005年女大学生已占到招生人数的44%”。①但是,与不断增长的女大学生人数不相称的是,不少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女大学生同男大学生相比遭遇到了更多就业的困难,具体体现在女生就业率低、就业质量低、性别歧视严重等方面,以理工科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最为突出。2008年,一场由美国次贷危机诱发全球金融震动,给银行、证券、房地产、外贸等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较为困难的背景下,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正日趋严峻,对于理工科女大学生,更是雪上加霜,她们在就业问题上越来越成为一个弱势群体。笔者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工科类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剖析入手,结合影响她们就业的多方面原因,重点探讨促进工科类女大学生就业的有效策略,旨在为实现工科类女大学生的成功就业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指导。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工科类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剖析
从整体上看,虽然女生人数占工科院校学生总人数的比例依旧与男生相差很多,但这部分女生中的大多数在校期间的学习表现却很突出,尤其是在奖学金等的评奖评优中,往往是女生占据了不小比例。由此可见,大部分女大学生在专业学习上,态度十分认真,成绩也是比较优异的。但是,在面临求职就业问题时,优异的成绩单并没有为她们赢得更多的加分,反而暴露出了人们常说的“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所谓女大学生就业难是指女毕业生在就业的既定时效期内,因受各种因素影响而出现的就业受阻、不能实现就业或就业不理想的现象”。②尤其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工科类女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与往年相比,呈现出了两个“更为突出”的特点。
(一)部分行业出现就业需求缩减,劳动力供求矛盾更为突出。
200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495万,2008年高校毕业生达到559万,而2009年达到空前的611万人。在教育大省江苏省,2009年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了45.9万,其中,本科生19.3万,同比增长了12.55%。一方面是显著增长的求职人数,另一方面受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较大影响,不少企业大量削减招聘人数,这样的形势对于原本就处于就业弱势的工科女大学生来说,更是雪上加霜。以土木工程专业为例,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的建筑、房地产等行业的就业需求明显减少,这给相关专业学生的就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用人单位主动走进校园举办招聘会的频率与往年相比大大降低。很多女大学生求职者都发出这样的感叹:“找工作难,找个好工作更难,找个适合工科女生的好工作则是难中之难!”
(二)性别歧视、就业机会不均等、竞争不公平现象更为突出。
在金融危机影响下,面对原本就减少了的工作岗位数量,毕业生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然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少人觉得女生本应该选择文学、师范等专业,选择工科本就不是很合适,用人单位在对人才的选择上更是偏重于他们认为更加能吃苦的男生,过于强调“性别”的重要性,这一现象在工科类专业尤其突出。例如,有些建筑单位在公布招聘条件时,就已经限制应聘学生的性别要为男性,哪怕女生各方面素质都优于男生,单位也会认为通过一段时期的培养、锻炼,男生还是比女生更加适合。面对这样的现实问题,部分工科类女生在一次次失败的应聘经历中,消减了就业的主动性,完全依赖家长或对就业抱有回避的态度,进而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二、影响工科类女大学生成功就业的主要因素
影响工科类女大学生成功就业的原因是复杂的,可以从社会、学校、女大学生自身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传统的社会价值观中对女性的偏见并没有完全消除,用人单位对女性的工作能力存在疑问,认为女生“怕吃苦”,难以在工地、厂房等环境中工作,并且女生在结婚生子后,必然会将大部分精力投放在家庭上,因此,不少工科类的招聘单位能不招聘女生就尽量不招聘。同时,面对以上客观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国家提出的保护女性权益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也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然而,由于缺少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不少用人单位依旧在招聘条件中强加上对应聘者性别的限制,或在面试中以各种理由对女生予以拒绝,从而造成了这样的保护条款对于保障女性的合法就业权益没有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学校的角度来看,对大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尤其是工科女大学生。在工科院校的一些专业实习教学活动中,男生往往是担当测量、操作等关键工作,女生则被分配给数据记录、填写报告等辅助工作,久而久之,无论是教师或是学生,都认为这样的一种任务分配方式是理所当然的,渐渐地女生也就自觉自愿地成为辅助工作人员,这样的一种实践是无法培养广大女大学生动手能力的。
从工科女大学自身来看,不少毕业生将“留在大城市,不愿下基层;工作要稳定,不肯担风险;收入要求高,不图有前景”作为自己的就业观,过于追求理想化、图安逸,最终导致她们在岗位的选择上眼高手低,错过了很好的就业机会。同时,有的工科专业女大学生只重视书本知识的学习,忽视书本知识的应用,看重学习成绩的提高,忽视动手能力的培养,导致在求职过程中,缺乏实践经验的积累,严重影响了就业质量。
三、促进工科类女大学生成功就业的有效策略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就业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无论是社会、学校或是女大学生自身都必须深刻认识阻碍就业工作顺利开展的不利因素。短期内,金融危机带给就业市场的影响依旧存在,我们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存在的主客观问题。
(一)从社会层面上,应进一步营造平等的就业环境。
为给广大女性创造平等的就业环境,在全社会范围内应大力加强以男女平等、民主意识和责任意识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养教育,通过各种媒体积极倡导性别平等、就业公平的文化理念,营造公正评价女性工作能力的社会氛围,逐步消除用人单位“女子不如男”的传统偏见,特别是对有些用人单位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应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制止和处罚。工会、妇联等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好自己的监督职能,在女大学生遭遇用工性别歧视时给予法律支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女性的合法权益。
(二)从学校层面上,对工科类女大学生的培养应体现“专门性”。
女大学生的心智成长过程与男生相比具有很强的差异性,然而在以男生占多数的工科院校,实践教学和校园文化活动一般多按照男生的特征设计,女生参与活动、展现自我的机会不多,最终导致她们的自我认知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无法得到有效锻炼,综合素质难以大幅提高。因此,对于工科类女大学生的培养应能够体现其“专门性”,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门的工科类女大学生就业服务网络。
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高校开展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客观存在的就业弱势,学校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工科类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组建专门的服务于她们的就业工作领导机构,结合工科女大学生就业的优劣势开展工作:一是将工科类女大学生的就业工作列为学生工作的重点,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教师的社会资源,积极拓展就业渠道;二是通过举办面向工科类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讲座,分析就业政策,提供需求信息,传授求职技巧;三是相关部门应主动出击,积极联系用人单位,举办工科类女大学生专场招聘会;四是利用现代化的QQ、飞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将传达招聘信息的网络覆盖到每一位学生,让她们获得更多选择的机会。
2.对工科类女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进行专门组织,实现有效性、连贯性、专业性。
“个人职业生涯规划是指个人根据对自身的主观因素和客观环境的分析、总结和测定,确立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目标,选择实现这一目标的职业,制定相应的工作、培训和教育计划,并按照一定的时间安排,采取必要的行动实现职业生涯目标的过程”。③通过规划,学生能够对在校的学习、实践活动进行科学、系统的安排。为保证能够发挥出职业生涯规划的作用,尤其是帮助工科类女大学生树立科学的职业发展目标,广大从事就业工作的教师应努力开展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对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制定的管理,组织她们认真参加大学生职业规划测评系统的相关测试,建立成长档案,师生共同监督规划的实施情况;二是将对工科类女大学生的职业指导贯穿于大学始终,对她们在学习中暴露出来的动手实践能力缺失等问题及早解决,结合大学不同阶段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三是进一步加强从事学生职业生涯指导工作教师的队伍建设,通过系统的学习培训,提高他们服务同学的专业化水平。
3.注重对工科专业女大学生潜力挖掘,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专门指导。
虽然工科类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一些阻力,但她们却具备男生所缺乏的优势,例如理论知识体系更加完备、对待工作踏实细心等,因此,我们在课堂教学、校园活动等的组织上,应为她们提供更多展现自己的机会。同时,在加强她们实践动手能力方面,要将实践教学列入日常教学考核体系,对教学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提出学分要求,强化实践教学的计划制定、过程实施和效果检查管理,注重培养女大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知识运用能力。以土木工程专业女大学生为例,学院在组织好日常课堂教学的同时,在施工实习、课程设计等方面要能本着对她们负责的态度,严格要求,对于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及时指导,在实践参与情况、独立完成成果等指标上进行重点考察,并通过搭建学科竞赛平台,鼓励她们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在专业教师、作品制作等方面给予女大学生更多的指导关注。
4.大力开展工科女大学生就业心理调查与调适工作。
就业难的现状使工科女大学毕业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种种不良心理问题严重影响她们的身心健康,阻碍她们顺利实现自身价值。因此,学校应重视对工科类女大学毕业生就业心理的调研工作,通过问卷、座谈等方式了解她们的就业困惑。同时,应加强女大学毕业生就业心理咨询的工作力度,帮助她们树立信心,淡化自身性别意识,在竞争中鼓励女大学生把亲和力的优势表现出来,努力提高心理适应和承受能力,用一种比较平和的心态去看待挫折和失败,修定个人发展目标,走向新的应聘岗位。
(三)从工科女大学生来说,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自身就业竞争力。
在众多制约女大学生就业的因素中,女大学生自身素质仍然是最关键的因素之一。在金融危机爆发的时代背景下,如何能够对就业形势进行科学的分析,在大学阶段努力将自己塑造为既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同时又具备较高的专业实践能力的综合性人才,是广大工科类女大学生应认真思考的问题。
1.发挥自身优势,提高综合素质,为就业做好充分准备。
对于工科类女大学生来说,在掌握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应该加强实践能力的锻炼,全面发展自己。工科与文科的主要区别体现在需具备较强的动手操作能力,这也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考核的主要指标,而不少工科类女生却刻意回避提高实践能力的问题,总觉得这都是男生的任务,长此以往便形成了“高分低能”的现象。因此,在学校组织的各类实践类教学活动中,女大学生应主动参与,遇到困难不逃避,积极向老师寻求帮助,把握教学实践环节的锻炼机会,积极参加学科竞赛活动,在平等的比赛中更加自信,提高自己的技能。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一体化的推进,女大学生必须走出自我狭隘的思想空间,摒弃“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传统思想,参与社会,关注民生,丰富自己的人生经历。
2.开阔择业的视野,探寻新的就业渠道。
面对有限的工作岗位,广大工科类女大学生要能突破观念的壁垒,在更广的领域找寻适合自己的工作,2009年国家教育部出台了七大举措促进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其中“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措施都为广大毕业生扩大了择业的范围。对于工科类女大学生来说,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设计类岗位是能发挥其严谨优势的岗位,在国家大力鼓励的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等方面,广大工科类女大学生也可以把握住利好的政策支持,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作出选择。
四、结语
解决工科类女大学生就业难题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工程,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爆发的背景下,对于她们的关心更需要能够落在实处,优化就业环境,为她们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打破制约工科类女大学生就业的壁垒,这是我们开展工作的重要方向。
注释:
①张晓燕,杨文选.理工科专业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8,(18):61-63.
②陈彤,张姝.当代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08,(09):30-31.
③瞿立新.职业生涯规划[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27.
参考文献:
[1]辽宁省教育厅组编.就业与创业指导[M].辽宁:辽宁大学出版社,2006.
[2]赵卫国.学生就业指导与创新模式案例实务全书[M].北京:中科多媒体电子出版社,2003.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能力;职业适应性
中图分类号:G47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812—2485(2012)09—008—03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虽然高校针对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除了在毕业生中开展《就业指导》课程,在低年级学生中还广泛开展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等课程,然而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虽然进行了职业生涯指导,但是由于学生自己对社会实际情况了解不多,做出的职业生涯规划不具可实施性;很多学生表示,仅仅靠临近毕业时开的一两节“面试技巧”指导课对他们求职基本没有什么帮助,在求职择业过程中还是显得茫然无措。
归根结底,是因为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与社会需求存在脱节,综合素质缺乏,就业的能力不足,仅靠几门理论课程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作为学生工作系统人员,如何配合正常教学,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提升大学生的就业能力,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问题。
1 大学生的就业能力的关键指标
根据近年来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调查,用人单位对我国大学生就业能力要求具体可分为三个纬度十五项关键指标:第一个纬度是专业素质和能力,具体包含专业知识、实践能力、信息管理和运用、思考和解决问题、持续学习的能力五项指标。第二个纬度是职业适应性,包括理性自我、职业自我规划和管理、承担责任、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自我效能五项指标。第三个纬度是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认知和判断能力、良好表达能力、沟通人际关系能力、团队工作能力、积极的态度和行动能力五项指标。
2 大学生的就业能力现状分析
当前大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与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从就业能力的三个维度来看,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2.1 专业素质和能力差
2.1.1 专业知识欠扎实,实践能力差。当前大学生在专业能力方面,功底欠扎实,技能不精通。一方面由于高校教育缺乏“市场导向”,出现专业课程设置与市场需求脱节的现象,导致学生所学专业知识脱离生产实际,另一方面,学生实践机会少,专业技能不精通。
2.1.2 创新意识不足。有特长的学生逐渐增多,但创新意识不足。随着80、90后学生迈进大学的校门,有特长的学生比例在不断提升,但是绝大多数学生的特长项目主要是文体,而科研创新能力较强的学生相对较少,再加上大学创新教育的相对滞后,导致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明显不足。
2.1.3 持续学习能力差。学生对于专业学习与未来发展的关联缺乏思考和理解,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动机功利化,学习主动性和自觉性不高,学习不能取得最大的成效。
2.2 缺乏职业适应性
当前大学生在职业适应性的发展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虽然高校在努力建立健全就业教育体系,但只是重视相关知识传授而对实际能力的训练不足;学生只重视求职技巧等的学习,而忽视职业生涯规划、自我认知、就业目标定位等能力的提升,对社会现实了解不够,对职业的期望过高,缺乏基本的求职能力,缺乏系统的就业所需要职业观念、知识、方法和专业技能,不会获取职业信息,展示专业能力,适应实际工作以及应对职业转换。
2.3 基本素质和能力低
当前我国高校教育强调理论教学,学生基本是从课程教学和书本中学习,导致大学生就业能力。特别是“社会认知和判断能力” “语言表达能力” “协作能力” 普遍弱化,不能对社会有正确的认知和判断就不可能有正确的职业定位;不能用语言流畅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在面试环节就可能被淘汰。
3 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
3.1 低年级学生专业素质和能力的培养
当前大学生专业素质和能力的培养起步比较晚,都是到大三、大四才开始接触专业课程,这样不利于学生了解本专业,很多学生甚至到了大三还不明白自己的专业是学什么,用来做什么,将来的职业会是什么,因为对自己的专业都不了解,更不要提专业兴趣的培养。
在新生中开展专业导论课,班级引进专业导师,在低年级学生中开展导师见面会等,介绍专业的科普知识,将来的就业方向等都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另外,应该鼓励低年级本科生进入课题组、实验室,开设实验室第二课堂,参与科学研究,全面培养学生的基础理论和实践创新意识,引导他们在实际过程中掌握如何将已有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技能,增强专业概念和学习专业的积极性。
3.2 高年级学生的培养
在高年级中应该鼓励学生参加创业计划大赛、挑战杯、创新实验课题的申报等等,加强实践性的教学活动,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中,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表达能力。
例如,我校对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的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经费和政策上的扶持,依托校内外资源优势,搭建学校学生创业实践平台,在学生社区建立了创业实践基地。我院宝石及材料工艺学专业的学生创业团队,以宝石营销为主,提供宝石鉴定等服务,在校园建立了宝石专业实践基地,为同学们提供了实践的平台,与市场相结合,培养了创新创业的强烈欲望。我校冶金与能源学院创业团队的环保项目也进驻了创业实践基地,采用活性炭对空气进化,吸引了广大师生,使学生的科研成果及时转化,提高了学生学习的兴趣。
[关键词]大学生分期购物平台;趣分期;风险规避;信用风险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1103
自2013年起,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与蓬勃发展带动了大学生分期消费市场的产生与发展。自2014年年初至今,市面上已有趣分期、分期乐、京东白条等多家分期购物平台,它们已经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的分期购物年消费额已达到了6487亿元,分期购物的用户已达到了5743万人。[1]而在我国数量庞大的消费人群中大学生是一个极其特殊的消费群体。首先,大学生群体规模庞大,据资料统计,我国现如今在校大学生约3000万人,人数每年以千万人为单位增长,专家预计在2020年,我国高等教育在校生将达到5000万人。[2]其次,大学生未步入社会,不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并且易存在消费心理短板与不成熟的消费行为。大学生这个广阔的蕴含无限商机的市场,大大吸引了投资者的目光,使得大批针对大学生的网络分期购取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与此同时,其还款能力弱、坏账率高等特性也给购物平台带来了不小的风险。
现如今校园消费金融的竞争愈演愈烈,截至2015年,我们统计到全国大大小小的分期平台超过30家,有趣分期、分期乐、爱学贷、名校贷、优分期、99分期、仁仁分期等。其中,趣分期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获投轮次最多,成为了行业领跑者。趣分期于2014年3月在北京中关村成立,主要面对在校的本科大学生、研究生以及博士生这类年轻消费群体,采取在线申请、线下审核、审核后下款的借贷流程,分信用额度对大学生进行借款。据悉,趣分期于2015年8月获取了2亿美元的融资,并且在2016年6月2日宣布用户突破1000万人。可以说,趣分期是大学生分期购物平台规模大并且运行机制较为成熟的范例。趣分期在大学生分期购物平台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故文章选其为例,分析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给分期购物平台带来的具体风险并得出与之相应的风险规避策略。
1信用风险及形成原因
信用风险又被称为违约风险,是指消费者未能如约还本付息的义务的风险,是网络消费信贷的最主要的风险。[3]大学生分期购物平台所依赖的大学生信贷机构作为一种新生的信贷机构,其信用考核体系并没有完全成熟并且普及率较低,处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不完备的大环境中,在向大学生市场推进的过程中加剧了风险的产生。再加上大学生群体本身具有的不稳定性,更使平台运行的风险增大。大学生分期购物平台所遇到的风险及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11当前个人征信制度不健全
我国对于大学生网络分期消费平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规范,目前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范和约束相对滞后,只针对传统的金融活动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而针对大学生分期购物平台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的状态,大学生在分期购物平台上的消费行为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并且在社会信用体系未健全的背景下,各平_之间无法准确检测大学生是否有不良的消费行为,更无法凭借法律法规或征信系统的污点来向失信者进行施压和适度惩罚。进而,失信的大学生存在侥幸心理,频繁发生逾期还款与赖账不还的现象,这使得平台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平台面临较高的违约风险和违约成本。[4]
12分期购物平台内部管理不到位
第一,趣分期的审核门槛过低,面对大学生分期购物的巨大市场,趣分期为获得更多市场资源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降低了大学生申请分期购物的门槛,增加了分期还款时限,在仅仅验证用户的大学生身份与父母的联系方式,未详细调查用户的真实社会关系与收入情况的状况下给予贷款人小额资金,无法排除虚假身份与无经济保障的借款人,使得平台的信用风险大大增加。第二,对校园的管理不到位。校园可能为了追求业绩以获得少量佣金从而忽视对于信用风险的控制。
13各个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各分期平台只是笼统地给予大学生相对统一的消费额度,且各分期平台存在竞争关系,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度不高,存在信用信息相对孤立的问题,它们之间无法准确监测大学生是否在其他平台存在过度消费或逾期还款等其他不良消费行为,这可能会造成用户“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发生。并且我国现有的分期平台在审核借款人时更多依赖借款人在网站的信用记录,借款人有相当宽松的空间来对自身的不良信息进行过滤筛选,仅一个平台所积累的信用信息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借款人的实际信用情况,因此分期平台凭借自身所获取的信用信息无法真正实现对于低信用者的过滤。
14大学生分期购物还款资金来源不稳定
由于我国的大学生在经济上还不是独立的个体,他们的大部分收入不是来自于自己的固定收入,而是来自于外部的供给,包括家庭的供给、兼职收入以及奖学金助学金补助等。据调查显示,全国只有46%的大学生拥有充足的资金来源,这其中月光族占22%的比重。[5]可以看出,大学生的收入并不稳定,其经济能力有限带来的后果就是还款能力低,在与大学生分期购物相关的调查中也反映出了大学生分期购还款资金波动这一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分期购物平台的风险。
2分期购物平台风险规避方法――以趣分期为例本文针对大学生购物平台现存风险问题进行问卷调查,并在了解了大学生的经济水平、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和信用评估配合度等方面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四点风险规避方案。
21针对当前个人征信制度不健全
211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
目前,我国存在社会征信体制不健全,个人征信制度建设落后的问题。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信用考核体系普及率较低。在分期平台的发展过程中,我国个人征信体制的落后成为了分期平台发展的软肋,并且为平台带来了风险。[6]
此背景下,大学生分期购物平台可以针对大学生这一消费群体进行信用数据的收集和信用档案的建立。分期购物平台应根据高校所提供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信用行为为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设立标准进行数据评估。档案中囊括的学生信用行为如:在校生是否存在考试作弊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校规校纪的记录、是否存在学术抄袭现象等。在高校向分期购物平台提供在校生信用数据的同时,平台将向校方提供大学生用户的消费记录。
对在校生的关于是否同意建立大学生个人征信制度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7644%的调查对象表示支持高校同分期购物平台合作,并且赞同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详见图1。
212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的益处
首先,对于分期购物平台而言,在个人信用档案逐步完善后,各平台可根据信用数据为客户评定等级,借此发掘优质客户,按客户信用等级为其提供富有针对性的分期服务。例如对在校期间拥有良好信用行为的用户提供毕业起步资金的贷款项目;针对信用等级低的客户,可以适当调低其贷款限额。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分层提供服务可以鼓励优质用户与平台的长期合作,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平台的经济损失。
其次,对于高校而言,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有助于推动学校管理工作的进行,有利于切实地落实校规校纪,有益于将学生在校期间的被动约束理念转变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自律自发的行为观念。通过建立信用档案,有助于学校的校风、学风建设,使考试作弊、论文抄袭、学术歪风等不良行为得以有效遏制,从而树立良好风气。
最后,对于大学生而言,个人信用档案是个人信用的最好证明。高校学生可凭借良好的信用记录获取更高额的贷款金额和优惠制度;在毕业时借此实现与用人单位的便捷沟通,获取更多就业机会;有意向投身创业的毕业生也可由此申请贷款投资。
213完善分期还款追踪制度
分期还款制度要求客户在后期还款中按时返还消费贷款,一旦客户出现逾期拖欠现象,这反映出客户的现金流出现问题。在此情况下,分期购物平台不仅要立即冻结客户的消费额度,第一时间与客户取得联系,查明逾期原因,同时对客户的违约风险进行评估。而且还要按照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违约风险较低的客户,解冻其消费额度,并督促其按时还款;对违约风险较高的客户,启用客户还款帮助体系(关于客户还款体系的内容将在后文进行具体介绍)。
22针对分期购物平台内部管理不到位
221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
目前,分期购物平台公司内部关于平台管理的配套措施并不完备,无法有效地控制坏账风险。因此,要从平台内部设置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分期平台与各高校合作创办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的同时,平台内部要设立一套与之相符的信用评估体系。
经过资料分析和数据统计,消费记录、每月可支配金额、兼职或实习情况、学习情况这四大类考评标准能够最有效地反映出在校大学生的信用水平。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详见图2。8089%的调查对象认为对大学生客户的信用评估应包含消费记录;6889%认为应包含每月可支配金额;48%认为应包含兼职或实习情况;2533%认为应包含学习情况。
根调查结果将四类评估标准的比重进行分配后,分期平台的大学生客户信用评估标准如表1所示。
通过图3调查结果显示,超过50%的调查对象每月可支配金额在1000~1500元,因此,每月可支配金额在1000~1500元的客户此项得分为20分,以20分为标准分,高于该区间段则相应加分,低于则相应减分。
根据个人信用得分,参照评分表确定消费额度见表2。
通过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将客户信用量化。每个客户注册时需要在线填写申请表,并附上证明材料,由电脑自动评分获得消费额度,这样不仅降低了线下审核的人力成本,避免了校园审核较为随意的漏洞,还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违约风险。
222以信用评估体系为依托的额度提升模式
目前,趣分期存在客户信用评估体系空缺,消费额度的提升缺乏针对性、过于单一的问题。趣分期现行的消费额度制度是:用户完成账号注册后,进行认证申请。认证分为3个等级:V1为线上审核,只需提供基本的身份信息就可获得3000元的消费额度;V2为线下审核,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学信网的认证拍照,消费额度即可提升为7000元;V3为上门审核,申请人需要提供近一个学期的成绩单,消费额度提升为9000元。此后的每一次成功消费都会提升一定的消费额度。
这样的消费额度提升模式使客户可以轻易地获得高额的消费额度,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鼓励客户进行消费,但是大大增加了违约风险。因此,在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后,应以信用评估分作为额度提升的标准。
由于信用评估分是动态的,客户的行为会对信用评估分造成直接影响。例如,完成一次分期购物并按时偿还货款可增加相应分值,发生逾期行为时减少相应分值等。当客户的信用评估分的变动累积到一定程度,即评估分超出或低于信用等级的上下限,则按照先前的评分表对客户进行消费额度的升级或降级。高消费额度的取得必然是在一次次的信用行为中累积起来的,因此,客户就会更加珍惜自己的信用评估分,加强还款意识,严格遵守分期购物平台的制度规则,发生逾期或者违约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平台的经济损失。
23针对各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各分期购物平台之前存在竞争关系,且各平台需要对自己客户信息保密,平台之间无法完全做到信息对称与客户资源共享,所以存在数据共享程度低、信用信息孤立的情况。但是各平台之间可以共享彼此的违约用户黑名单,黑名单中要求记载违约用户的姓名、所属大学和违约金额等基本信息。
在违约用户黑名单共享后,分期平台可以检测到用户是否有在其他平台发生违约行为,故可以直观地淘汰信用低的用户;如果平台发现已有用户上了黑名单,则针对其采取对应措施。例如,降低用户的信用评估分数或者直接冻结用户的消费额度。黑名单共享可大大促进分期平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降低其经济风险。
24针对大学生分期购物还款资金来源不稳定
大学生的经济能力受到经济收入的制约而被弱化。无兼职的大学生,其主要的还款资金为每月父母提供的生活费剩余。但是大学生较易冲动消费,因此很可能将预留的还款金额消费掉而出现逾期行为。针对这部分客户,大学生客户还款帮助体系就尤为必要。通过图4调查显示,84%的调查对象愿意通过兼职来还款。这表示,84%的大学生客户对兼职有需求。因此,分期购物平台可以构建还款帮助体系,向客户推荐或由客户自行选择合适的兼职工作,以保证还款资金来源稳定。
目前,趣分期的手机应用App“趣店”中,仅有一个滚哟翱谔峁嬷靶畔⒌娜肟冢并未开设固定的兼职版块,而且提供的兼职信息数量少、不全面、缺乏针对性且便捷性差。可见,趣分期尚未重视还款和兼职二者的结合。分期购物平台可以在自己的App中开设兼职版块,或者与兼职服务平台合作(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平台可根据公司情况进行选择),为大学生客户提供针对性的兼职服务。大学生通过兼职获取稳定经济来源,逾期欠款等违约行为将有所减少。
3结论
文章对大学生分期购物平台风险规避问题进行了研究与分析,通过研究其他学者对于分期购物平台现存风险的调查,在研究现有的风险防控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分期购物平台自身的特点,提出了解决方略。同时,通过以趣分期为例,提出了平台与大学合作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完成各平台之间违约用户黑名单共享,构建大学生还款帮助体系,以期达到对风险的规避。
文章是站在分期购物平台的角度看待风险,只提出了平台可以采取措施规避的信用风险。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缺位、大学生消费心态等外部风险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与研究。当然,对于文章提供的一些完善措施是否能直接引入企业实践,还有待相关部门与专业人士进一步考察与探究。
参考文献:
[1]王舒,孙冉冉,熊瑶,等大学生分期购风险形成原因及对策研究[J].商,2016(12):179-180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质量报告[R].2016
[3]杨文钰我国网络消费信贷的信用风险分析:基于博弈论视角[J].商业故事,2015(3):100-101
[4]胡瑞显,孙英隽大学生网络分期消费信用风险的博弈分析[J].中国林业经济,2016(2):62-66
[5]王舒,孙冉冉,熊瑶,等大学生分期购风险形成原因及对策研究[J].商,2016(12):179-180
【关键词】高校;就业指导
随着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事业不断取得重大成就,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不断扩大,毛入学率已经高达22%,已经进入了大众化的高等教育时代。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为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和储备了大量的优秀人才,但另一方面,在由精英化的教育向大众化的教育转变的过程中,许多新的问题不断涌现出来,给政府、学校和学生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问题。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社会问题。我国的高等教育规模现在是世界最大的,甚至超过了美国,但是我们的人均GDP是美国的几十分之一,说明我们社会能够容纳大家理想的工作岗位的数量要比美国少得多,但是要想得到这个岗位的人比美国多得多。社会怎么样扩大就业面,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尽管这样,我们的学校、学生工作者、学生还是要积极应对,克服各种困难,让毕业生就业成为高校和谐乐章中闪亮的一个音符。
为毕业生提供高质量的就业指导和服务是新时期高校工作的重点之一,高质量的就业指导和服务有着丰富的内涵,包含着多方面的工作,总结一句话就是要做好对学生全程的、全方位的指导和服务。我认为,当前高校相关工作人员对其中一些直接关系到就业率的工作已经比较熟悉,例如,帮助学生联系用人单位、指导学生掌握必要的简历撰写技巧和面试技巧、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等,但是还有一些重要环节是容易被忽视的。例如,指导学生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以在签署劳动合同和工作初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引导学生形成“诚信就业”的理念以减少就业中弄虚作假、违约事件的发生,做好暂未就业学生的辅导、服务工作。下面,我就这三个工作环节做出自己的思考。
1.指导学生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有的毕业生为了进入到自己满意的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忽略了许多条款的细节,被动接受了一些有损自己合法权益的条件,等到在工作中慢慢回过神来,悔之晚矣。更严重的情况是,大多数毕业生对于和自己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也不关心,导致在应聘、签订合同和工作过程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却浑然不知,或者感觉不公正却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指导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帮助实现就业没有直接的益处,因此也容易被高校就业工作者所忽视。
我认为要做好这一环节的工作,就要指导学生从以下三个视角入手。
1.1 将法律意识融入到就业的各个步骤之中
这些步骤包括搜集招聘信息、应聘、签订劳动合同和步入工作岗位。例如,现在招聘信息中随处可见性别歧视、相貌歧视的条件;应聘过程中用人单位针对女性应聘者提出一些过分的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在有关试用期的长短、保险的种类、休假、加班薪酬等问题上,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作为高校就业工作者应该反复提醒毕业生在这些环节上增强法律意识,坚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
1.2 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牢牢掌握法律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们就业工作者必须介绍给即将步入职场的学生的一部法律,因为它是劳动关系最重要的保障。我们可以通过鼓励学生自学、举办知识竞赛、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讨论等丰富的形势熟悉《劳动法》中关系学生将来切身利益的法条。例如,《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那么,围绕劳动合同,我们就要帮助学生了解到: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给我们的学生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有效的劳动合同必须包括哪几个部分;怎样解除劳动合同等等一系列的法律常识。掌握这些知识,无疑对学生将来的职场生涯有巨大的实用价值,同时在面试时,懂法律、会理性思维也是绝大部分用人单位所看重的基本素质。
1.3 要提醒学生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要尊重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
法律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这是辩证思维在学生就业过程中的简单应用,但是却容易被学生所忽视。对于就业工作者来讲,引导学生关注他们自己的权利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但是教育学生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就需要花费一番功夫了。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具有招工权、用人权、劳动报酬分配权、奖惩权等权利,就业工作者要让学生懂得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样是受法律保护的,必须要尊重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教育学生“诚信就业”,维护自身和大学生整体形象
“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诚信是和谐社会所必需的基本道德要素。但是在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些毕业生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出现了种种有悖于诚信的行为,高校毕业生的诚信道德状况也逐渐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2.1 高校毕业生诚信问题的表现
大学生在就业中背离诚信主要表现在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应聘时夸大有利信息、隐瞒不利信息。有些学生在撰写简历和面试的过程故意把自己的优点放大,甚至给自己凭空编出主席、会长、部长、某某奖学金获得者等等头衔,而有的学生则刻意隐瞒曾经受过处分等不良记录。二是任意毁约。部分学生求职目标不明确或者求职时缺乏信心,在未充分了解用人单位情况或未考虑成熟的情况下匆匆签约,在遇到更好的机会时“理所应当”地选择了毁约。更有些同学利用协议作为跳板来解决实际的问题。
2.2 引导学生“诚信就业”至关重要
无论是对于学生还是对于学校来说,“诚信就业“都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弄虚作假、违约等行为会使学生丧失宝贵的就业机会,即使暂时成功就业,也不利于学生在工作单位的长期发展。同时学生的诚信问题很可能会影响用人单位对于该学生导师所有的学生或者该学生所学专业的所有学生,甚至该学生所在的学校的所有学生产生偏见,从而影响了学校与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很大程度上阻碍的学校长期的充分就业。另外,更长远地来看,高校毕业生诚信观念的缺失会给整个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危害,大学生是有知识、有文化、被寄予厚望的群体,他们将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担当重任,因此他们个人的诚信直接影响到未来政府的诚信、企业的诚信,当前“诚信就业”理念的确立将是社会道德水平提升的重要基石。
2.3 高校就业工作者应有效引导学生“诚信就业”
我认为作为高校就业工作者,引导学生形成“诚信就业”的观念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以身作则。许多老师为了帮助学生就业,在写推荐意见时不惜毫无原则地滥用赞美之词,并且用一些含糊的词汇来掩盖学生的缺点,这在无形中带给学生不良的信息,认为弄虚作假是应该的,是实现就业的需要。因此,就业工作者和老师自身应该做到实事求是,以实际行动为学生树立诚信的楷模。
其次,加强监管。高校就业工作者尤其是工作在一线的辅导员掌握了每位学生最全面、最真实的情况,应该是学生就业过程中最有力的监督力量。辅导员应该协助学校就业部门,在推荐毕业生时严格把关,将最详实的学生情况提供给用人单位,及时纠正学生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再次,观念渗透。引导学生形成诚信的观念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并不是仅仅在就业中需要强调的事情,也不是仅仅在就业过程中下功夫就能奏效的事情。观念上的渗透,功在平时。学校要在平常的教育中处处注重诚信教育,例如对学生考试纪律的教育,对学生时间观念的培养等等,都是帮助学生形成诚信观念、提高自身认识的重要途径。
3.服务暂未就业学生,做好全程服务最后一环
虽然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但是在政府的指导关心下,在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和院系、毕业生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高校始终保持着较高的就业率。但是,被关注的数字往往是那令人振奋的百分之九十多,而剩下的百分之几很容易遭到忽视。
3.1 “百分之几”需要被关注
作为育人的阵地,高校应该关注每一位学生的成长和发展,高校就业工作者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也应该给予那些暂未就业的学生以更多的关怀,这样才是把“以学生为本”的理念落到了细处。虽然,暂未就业的学生只是少量的百分之几,但是,具体到个体学生,未能就业的失落和迷茫却是百分之一百的。这少量的学生相对而言处于弱势,更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辅导和服务。
3.2 学校的辅导和帮助更为重要
普遍的观点认为,帮助暂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作为高校就业工作者,我们应该认识到,来自于学校的辅导和帮助对于那些暂未就业的学生来讲是更为重要的。因为首先我们是最了解他们情况的人,我们可以针对他们在求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继续给予他们具体的指导;其次我们掌握了与他们所学专业相关的丰富的就业信息,可以在出现新的就业机会的时候提供给他们及时的信息,这些对于暂未就业的学生来说要比他们在社会上的劳动市场上乱冲乱撞要有效率得多。
3.3 就业指导工作要把服务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