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2 14: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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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
1999年8月5日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可以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并指明审核人员,为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
以上制度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工作,并笼统规定审核工作由注册会计师与造价工程师完成,并没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与造价工程师分工,也并没有明确竣工决算审核中注册会计师如何利用造价工程师的工作成果。但实践表明,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大多并不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而是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4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上规定要求注册造价师在造价咨询单位工作,而不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而这样才能进行签字。
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委托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注册会计师要利用工程造价审计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工程审计成果才能完成任务。
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概念界定
实践当中,往往存在将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相混淆的现象。笔者认为,工程结算审计是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等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可以在项目的实施阶段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在建设项目实施结束后,以承包合同为基础,结合设计及施工变更、工程签证等情况,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等办理的全部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发生的实际造价、完成的建设成果的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
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如前面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定义所述,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包括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发生的全部造价、完成的建设成果。从资金的角度讲,审计的内容要全面关注项目的资金来源、到位、使用和结余资金情况;从建设内容的角度讲,审计的内容要全面关注项目的建设程序执行、招投标、合同管理、材料供应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尾工工程等内容;从财务核算的角度讲,审计的内容要全面关注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本文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阐述:
(一)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主要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办理了必要的相关手续,如: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批复的设计概算等;是否取得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履行了项目招投标程序,执行了监理、合同管理等相关制度。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合同管理情况
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条款是否清楚,签章是否齐全。
(三)工程结算情况
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与施工、监理、设计及其他服务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在财务核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尤其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委托方或建设单位必须聘请造价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进行审计,并出具由施工方、建设单位及造价工程师三方签字盖章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设备投资有时建设单位也会让造价工程师审计。一般注册会计师以工程造价师审计的审定数为准,但也需进行复查认定,发现造价审计有不实之处可以重新审定。
未经其他中介机构审计部分,如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类费用一般为工程的二类费用,包括征地拆迁费用、设计勘察费、咨询费、招投标费用、环境评估费等。
(四)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检查资金来源是否为项目批准来源途径,一般资金来源有基建拨款、银行贷款、股东投入注册资本金及政府补助。检查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款项支付是否根据工程结算资料、合同或发票,是否有单位内部审批流程。
(五)竣工决算情况
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编制的竣工决算报表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待摊投资分配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计算是否正确并真实存在,通过检查、函证、监盘等程序进行核实。
(六)概算执行情况
检查实际完成投资是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如有超概算,是否经过审批,超概的内容及原因进行分析。
三、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重点关注内容
(一)待摊投资分配问题
1、核实应分摊待摊投资的资产
应分摊待摊投资的交付使用资产主要有:⑴建筑安装工程投资;⑵设备投资中的需要安装设备;⑶其他投资支出中除购置现成房屋、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可行性研究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外的其他支出
2、检查分配方式
一般说来,对于能够确定应由某项交付使用资产负担的待摊投资(如: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等),应直接计入该项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对于不能确定负担对象的待摊投资,则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受益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成本。
(二)借款利息资本化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借款费用的规定,开始及结束计息时点要确定好,使用的借款资金要求概算中规定有银行借款,又是本项目实际使用的。
不属于本项目使用的借款利息一律剔除,延期还款的罚息、滞纳金不能列支,特殊情况发生的借款先审核后慎重确认。银行存款利息不作收入,冲减利息支出。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发生时限为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竣工财务决算日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一致)建设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总额不能超过概算批复,根据
财政部(2002)394号文件规定,业务招待费为建设单位管理总额的10%之内,对照标准划出超支或节约数,分析原因,超支部分需报经财政部门认可才能列支。
(四)尾工工程与或有性支出
尾工工程进入建设成本数根据项目投资总概算的5%掌握,超过5%的不能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尾工工程支出,应有概算内容和具体支付项目,经审核确认需实际支付的款项。或有性支出没有确切的政策依据和计算依据原不能以“预提费用”名义进入成本,此类费用一般应予剔除。
(五)试运行期费用列支
试运期时间确认,根据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引进设备的试运期按合同规定,超过期限并已符合验收条件的视同投产。经过核实的试运期成本费用减除产品销售净收入后的差额作增加或冲减建设成本,列入负荷联合试车费。试运行成本费用的收入与支出另行单独设账的应作延伸检查。
(六)征地及拆迁补偿费
审核征地拆迁补偿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签订合同,补偿款是否足额支付被拆迁人。如征地拆迁工作聘请评估公司及拆迁公司,则对评估公司、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协商的补偿协议进行审核。对估价报告在基价确定、区域因素甄别、容积率、成新率等参数选取、重置成新价值的计算等方面进行复核,确定其补偿价格在合理范围内,对不合理补偿予以审减。
(七)印花税及其他税金
检查各类经济合同(施工、监理、设计、供货)是否存在应交未交的印花税;检查工程收入(房租、出借资金利息收入、罚款、赔偿金收入等)是否存在应交未交的营业税、所得税。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2]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财协[1999]).
[3]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
为了做好*干堤加固工程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水利部《关于做好*干堤加固工程验收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水建[*]58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l9-*)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的通知)(水监[*]370号)的要求,现对做好*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短导、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是对工程建设资金以及工程建设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的会计核算、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是一项严肃认真、政策性强的工作。有关单位主管领导要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的若干意见》(水经调[*]394号)的要求,建立财务部门内部监控、内审部门独立审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的综合监督机制和协作机制,保证有关文件、报表、数据等信息资料互通有无,为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搞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竣工决算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部经济调节司、审计室对*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的组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级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具体负责竣工决算和审计的日常业务,认真履行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和审计检查的监督与管理职能,保证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二、关于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1、工程项目法人要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的要求,认真收集和整理与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各种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资料、工程价款结算和物料消耗资料、项目合同(协议)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认真做好决算编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组织财务、计划、审计、统计、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专门班子,集中时间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为竣工决算的编制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确保竣工决算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要确保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质量,做到账证、账表、账实、账物四相符;报表数据与说明的内容一致,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一致;与各单位(单项)工程财务决算数字协调一致,要经得起竣工决算审计,经得起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考验。项目法人代表和竣工决算编制财务负责人应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4、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除应严格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要求的主要内容编写外,在编制说明部分还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未完工程量及相应预留资金的情况、结(节)余资金组成及来源、移民资金使用情况并仿造竣财4表的要求将支出情况明细列表、往来款项及债权债务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及相应的银行进帐单等要着重说明,并附相应表格与附件。
5、上级财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指导和督促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协调和解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和有关问题,保障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顺利完成。
6、竣工财务决算必须在确定的竣工验收日50天以前编制完成,并逐级上报至主持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财务部门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竣工财务决算如需调整,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必须在验收日前3天,报送至主持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财务部门。
三、关子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1、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水利部《关于做好*干堤加固工程验收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水建[*]584号)的安排,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工程项目,部审计室(或委托*委)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水利委员会主持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委审计局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各省厅主持验收的工程项目,由省厅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2、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水利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上级水利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自觉向上级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报送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意见、历次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保证整个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有条不紊,并纳入项目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的全过程。
3、加强对竣工决算审计质量的管理。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的水利审计部门要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全面进行审计,严格把握审计质量,并对审计质量负责。部审计室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将根据需要对审计质量进行必要的抽查及复核性审计。
4、受水利审计部门委托或指派,负责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水利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在审计期间的工作情况,所下达的审计通知书、委托书、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必须及时抄报上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便及时了解情况,统一协调,把握质量和进度。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应及时报送审计工作报告,以便进行委托或指派的水利审计部门及时下达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5、凡列入国家审计署审计计划,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已经实施审计,并且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督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根据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书报部审计室;项目竣工验收前尚未进行审计的,项目法人和水利审计部门仍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全面实施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保障和满足竣工验收的要求。
6、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干堤加固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在确定的竣工验收日前50天将书面的竣工决算审计申请报(送)至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尽快提出安排意见,下达审计通知书或委托书,拟定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具体的审计工作,如期完成审计任务,并在竣工验收日前10天向项目法人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项目法人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后,要尽快落实整:改措施,调整竣工财务决算,并在竣工验收日之前3天向主管的水利审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根据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保证竣工验收工作如期进行。
[关键词]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9.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6-0134-01
一、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概念
实践当中,往往存在将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相混淆的现象。工程结算审计是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等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可以在项目的实施阶段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在建设项目实施结束后,以承包合同为基础,结合设计及施工变更、工程签证等情况,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等办理的全部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发生的实际造价、完成的建设成果的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
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存在问题
1.财务审计功能有弱化趋势
审计规程规定,水利基建项目审计主体是主持验收的水利审计部门。水利审计部门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自行开展,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践中,基层水利部门一般不设独立的审计部门,该项职能由财务部门兼顾,对于此项业务,一是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二是按照权限范围,交由同级政府审计部门开展。政府审计部门自身审计任务已很繁重,最终也是将该项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且一般只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财务审计只是根据财务决算报表将费用部分简单罗列汇总后,口子一收就得出审计结论。对项目实施期间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很少关注,只重视工程造价,不重视财务审计,从而弱化了财务审计功能,给项目资金监管带来风险。有的项目审计报告一片大好,也顺利通过竣工验收,都以为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很好,但在国家审计部门后续专门审计中,却发现了一些资金使用方面的违规问题,使建设单位工作陷入被动,有的问题因时间关系整改起来很困难。
2.审计费用的承担主体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规程规定,该项费用一是纳入水利审计部门预算,二是列入项目投资成本。由于审计业务一般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但审计费用必须由项目法人支付,也就是项目法人自己出钱审自己。这样审计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被审计人的审计三方变成两方,项目法人成为了审计人员的“衣食父母”,从而使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审计结果往往迁就了项目法人的要求。此外,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分类改革,工程造价审计与注册会计师业务分离,以前只需委托一家中介机构,现在必须委托两家联合进行,给审计委托的实施和出具报告主体带来不便。
3.审计建议建设性不够
政府审计部门往往只委托造价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财务审计重视不够,审计建议缺少强制性。有的为降低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审计风险增加,审计质量下降。究其原因,一是有的审计队伍专业知识面相对比较“窄”,往往知道“是什么”,而不知“为什么”、“怎么办”,抓关键问题和解决问题办法不多;二是会计师事务所本地化程度高,担心失去业务,审计业务活动或多或少受到影响;三是有的施工单位是地方水务部门下属单位,有的项目法人未摆正位置,替施工单位说情,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
4.项目缺乏全过程综合管理的意识
现行的项目管理大多处于阶段性的管理模式,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缺乏统一的造价管理目标,监理单位往往只局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与进度管理,很少介入投资决策分析。有的现场监理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责任心不强,甚至与施工人员打得火热。这些都为高估冒算提供了方便,开了“口子”。有的项目设计深度不够,导致施工中内容变更多;此外有的项目合同管理不够规范,工程招标时是一套,正式签订合同时是一套,存在低报价、高结算的问题,给工程决算留下许多漏洞和隐患。
三、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几点建议
1.要了解建设项目基本概况,合理安排审计组
项目审计开始前,首先要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建设项目基本概况,特别是了解掌握好与项目有关的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质检人员、施工单位等相关情况,理清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与审计部门拟派审计组成员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施工企业、监管部门经常相互配合工作,专业人员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存在有可能影响到审计资料、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因而,审计要合理安排审计组,选好主审。凡是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一律实行审计回避,这是保证审计客观公正的前提。
2.要发挥审计人员的专业特长,优化配置审计人员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涉及面广,适用法规多,工作量大而繁杂。在组成审计组时,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审计人员数量要与审计任务大小、完成时间长短相适应。二是审计组人员结构与所审项目和专业特点相适应,要综合现有人员实际,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每一个审计人员自身的特点。
3.要将跟踪审计贯穿项目审计全过程
在实际勘查中,审计组要做到“五查”:一是查竣工项目是否按原设计图纸施工,有无未施工项目。二是查实际变更是否与变更鉴证相符。三是查实际施工、工程做法是否与设计相符,有无偷工减料。四是查变更工程量增减情况,看有无虚报、多报情况。五是查材料规格、品质、等级情况,为决算定价打好基础。在现场勘查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人员均应同时参加,审计人员最少二人以上参加,深入现场调查、取证、记录,必要时进行拍照,跟踪审计勘查,记录要由甲、乙双方和审计人员三方签字认可,并整理归档。
4.要合理确定材料价格
竣工决算中的材料及设备价格是直接影响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审计时要特别注意对材料价格的审查。主要方法:一是建立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调查信息网络,定期调查。二是审查施工企业材料成本账。三是调查了解建设单位当时市场考察情况。四是直接到供应厂(商)调查取证。在做好上述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主审、审计组长、主管领导共同讨论,才能确定最终决算价格。
5.要严把审计结果复核关
一、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审计监督
1、强化财务收支审计。2014年拟对邱家小学、金山中学、响滩中学、笔山职中、驷马小学、磴子小学、江口二小、荔枝小学、元石小学、岳家小学、西兴小学、西兴职中、黑水小学、马鞍小学、新庙小学、镇龙小学、教师进修校、泥龙小学、石垭小学、青凤小学、五木小学、六门小学等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对收支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公用经费管理、专项资金管理、预算执行和决算编报以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准确、合法合规性等进行审计。
2、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围绕“科学决策、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廉洁从教”四个方面,切实加强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审计经济事项决策是否科学民主,教育惠民资金和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是否专款专用,大宗物资采购、大额度资金支出等是否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3、强化“三公”经费专项审计。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相关规定,集中时间和力量对中小学校2013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纠正并解决经费支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2014年“三公”经费持续下降。
4、强化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在县审计局的监督和指导下,有序、有力、有效开展投资额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工程项目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努力提高工程结算价款审减率,坚决制止工程结算价款不经审计即列支和无税票列支等违规现象,避免基建投资浪费,提高基建投资效益。
5、强化惠民资金专项审计。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普高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免学费、学前教育免保教费、中央彩票基金滋蕙计划等各类教育惠民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惠民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6、强化跟踪审计。组建跟踪审计工作组,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运用为重点,对已进行财务审计的单位,实行跟踪回访制度。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自觉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转变工作职能,提升服务水平
1、改进方法,提高审计质量。坚持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生命线的理念,严格执行审计程序,规范审计工作流程,不断优化审计手段和审计方法,注重实施环节,在审深、审透、审细、审实上下功夫,确保程序规范、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努力提高教育内审工作质量。
2、转变方式,实施全程监督。要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特别是对大宗物资采购、大额度资金支出、重点工程项目等实施监督要主动跟进,提早介入,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坚持抓早抓小,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3、服务基层,规范内部管理。充分发挥“一审二帮三促”的职能作用,切实为基层服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既要查找管理上的漏洞,帮助基层建章立制,规范内部管理,又要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基层切实整改,有力推进基层科学理财、民主理财,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自身建设,树好队伍形象
【关键词】 负债; 基本建设; 在建工程; 基建项目
高校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的情况越来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校发展面临的资金困难,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学校资金筹措渠道单一,对贷款风险预测不够,还贷责任意识不强,有的高校缺乏勤俭办学的思想,不切实际地依靠贷款铺摊子、上项目、盲目追求高标准、大而全,贷款规模远远超出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还贷能力严重不足,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同时,由于基建项目自身具有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环节多、专业性强等特点,在工程建设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尽人意的现象。
面对高校的以上情况,审计部门在对高校的审计中,应把高校大规模举债搞建设可能带来的债务风险和基建管理存在的问题作为审计的重点之一,从而引发了本文的主题:如何对高校债务及基本建设情况进行审计。
一、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于超财力举债搞建设可能带来的风险
一是要了解和掌握高校近几年的收支情况,掌握收支的规模、结构和变化趋势以及每年可用于偿还贷款利息和本金的资金情况;二是要了解和掌握学校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摸清债务规模、结构及总体变化趋势,掌握每年需要偿还的贷款利息和本金情况,以及每笔贷款资金的用途和去向。
(二)对于违反基建项目管理规定的审计
一是熟悉与基建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审查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二是摸清基建项目的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以及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资金来源结构和使用情况,设计、监理、施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招投标管理情况,在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已完工程的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等。三是在工程成本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计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是否存在损失浪费和其它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二、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对于超财力举债搞建设可能带来的偿债风险问题的审计,审计人员应采取以下审计步骤:
1.与学校财务部门和基建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近几年学校在改善教学基础设施和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的情况,并索取有关规划、计划、总结、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了解学校基建项目投资所需资金来源情况,各项资金的规模;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措施等。对上述资料进行分析,以便全面、深入地掌握学校的基建和借款情况。
2.审查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银行存款等科目,对近三年间发生的银行贷款和其它借款进行逐项核对,检查有无多计或少计借款的情况,确认借款余额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审查贷款合同的具体条款,重点审核贷款的使用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有无抵押,以及贷款利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确认银行贷款活动本身以及对贷款使用的合法性。结合银行账户存款协查,重点审查借款用途和去向,跟踪资金流向一查到底,检查有无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资金等问题。
4.审查和分析高校近三年的决算报表,运用比较分析、比率分析、趋势分析等分析性复核方法,对学校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如:计算负债总额的增长额、增长率,确定负债的上升态势;计算资产负债率,以了解学校的偿债能力。
(二)对于违反有关基建管理规定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采取以下审计步骤
1.了解和掌握有关基建财务、工程建设管理、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基建项目审计规范;派熟悉工程、财务的审计人员深入基建部门与相关人员座谈,了解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体制和基本建设总体情况,取得有关财务收支和工程建设管理数据。
2.从各年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入手,查清到位建设资金规模、结构和使用情况,以及在建工程和交付使用资产的基本情况,统计分析各单位工程的投资完成情况。如:学校近三年完工项目多少项,累计完成工程投资多少亿元,其中:使用银行贷款多少亿元。在建项目多少项,概算总投资多少亿元,累计到位资金多少亿元,其中:财政拨款多少亿元,银行贷款多少亿元,主要是哪些建设项目。
3.从立项审批程序、投资计划和概算执行情况入手,查阅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等立项文件、经济合同及财务资料,摸清各个单位工程的投资规模、工程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资金计划与实际的差异。如:近三年学校有多少项在建项目中,未经立项批准的有多少项,概算总投资有多少亿元。
4.从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情况入手,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供货单位与业主签订的经济合同及补充协议,掌握各单位工程的中标合同价和实际决算价的差异,以及各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审查有无建设项目未经公开招标,而采用议标的方式发包给施工单位的现象。
5.选择具体项目进行重点抽查。一是选择未按立项批复文件、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的项目,根据在建工程、竣工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资料,结合现场审计查实超规模、超标准投资的程度和性质,查清原计划资金是否到位和真正去向;二是对无年度投资计划和改变用途的建设项目查清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用途和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情况,审查是否属于教学基础设施建设范围,是否存在套取建设资金、夹带项目,是否存在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而增加学校负担影响教学等问题;三是对未进行招标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情况,或虽经工程招投标,但施工合同价款与实际工程决算差异较大的项目,查清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分析判断工程造价的真实性,重点审计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合同外工程的手续是否齐全,增加工程量的项目施工内容是否真实,并结合现场审计和工程款拨付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分包、转包、多计工程款、多进成本、私设“小金库”和损失浪费等问题,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三、审计中应注意抓好以下环节
第一,根据重点审计的问题,结合各高校的具体情况,确定有针对性的审计步骤,为取得良好的审计效果做准备。
第二条凡区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装修、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与区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任命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接受监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以国有资产投资、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范围包括:
(一)使用区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七)社会团体、国际友人捐助、援建的项目;
(八)其它项目。
第四条区审计局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区审计局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区监察局是行政监察的专门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区政府各部门、各镇办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
第五条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建设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协同区监察局、审计局做好建设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各建设单位必须向区监察局和审计局定期抄送所承担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每年12月底前向区审计局抄送已完工、具备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清单,以便确定检查立项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
第六条区审计局对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区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实施前期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建设期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对建设项目中已竣工单项工程决算进行跟踪审计。
第七条对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原则。区审计局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区监察局应当对市级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区级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领导机关指定监察局检查的建设项目立项检查。
第九条对建设项目的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原则。区监察局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建设项目检查立项计划,重大建设项目检查立项报区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条年度建设项目检查立项应当包括区监察局确定的检查项目,区政府交办的检查项目和上级监察机关安排的检查项目。
第十一条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和检查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可以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由区审计局和监察局做出调整,报区政府审批或备案后执行。区审计局和监察局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审计和检查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被检查单位。
第十二条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渠道及到位情况;
(三)建设用地征用情况,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性和合法性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察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对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和工程承、发包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
(三)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九)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各有关部门、单位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性和合法性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察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检查和决算审计、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内容;
(二)竣工工程概况表、年度会计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性;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性;
(四)工程决算;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六)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七)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八)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评审;
(九)各有关部门、单位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性和合法性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察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的审计和监察内容,由审计机关、监察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工作需要确定进行。对重点建设项目区监察局、审计局全程参与。非重点建设项目的检查和审计由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决定。
第十六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发展计划、财政、建设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编制出竣工决算,并向区审计局提交竣工决算审计资料。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竣工决算资料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编制。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应当及时安排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经区政府授权区审计局审定的项目是确定政府投资、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拨款的唯一依据。如遇工程变更签证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区审计局备案,区审计局视情况做出变更情况是否需要实地核查,并在两日内作出答复。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变更情况同时报区监察局备案。对需要实地审核的,区审计局应当及时会同监察局实施监察、审计。
第十九条区监察局和审计局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和竣工决算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加,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区监察局和审计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监察程序和审计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和审计。区监察局、审计局应当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实际效果。
第二十一条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区审计局责令其限期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手续;逾期不办的,建议发展计划、财政、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财务决算、拨款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区监察局协助区审计局对有关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和检查结束后,区审计局和监察局应当向区政府作出审计、检查情况报告。对被检查单位和被审计单位在建设项目中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监察人员和审计人员、、的,由区监察局或区审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认为区监察局做出的监察建议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区监察局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被检查单位应当执行。被处分人员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察决定的执行。重大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应当报区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预算资金管理,强化预算审计监督,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预算、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级预算审计,是指部属预算单位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级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管理、编制、批复、执行和决算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级预算管理的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预算审计工作。
第四条预算审计实行"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肃纪律,责任追究"原则。各级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预算资金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上级审计机构对下一级单位的预算审计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预算审计由审计机构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实施。审计机构应当在预算单位年度决算编制完成后,及时按照本单位领导的要求,组织开展预算审计,并于每年第二季度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第六条各级预算主管机构、预算单位在编制、上报年度预算、决算的同时,应将本单位预算、决算报送同级审计机构,并配合审计机构做好预算审计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审计
第七条预算组织管理审计。审计主管单位、预算单位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职责是否明确。
第八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审计主管单位、预算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与预算管理相适应的内控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包括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等。
第九条预算管理是否符合综合预算、收支平衡;合法真实、公平透明;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肃纪律,追踪问效原则。
第三章预算编制审计
第十条预算编制依据审计。审计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定额、工作规范;是否依据核定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工作任务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收入预算编制审计。审计预算单位是否在认真分析近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基础上,按照收入来源,依法、合理、完整地测算编制预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的编制、申请和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项目是否真实、合法,收入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人为低估、隐瞒收入的情况。
第十二条支出预算编制审计。
(一)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人员经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和适用范围,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计算编列;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否依据有关定额标准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测算、编列。
(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是否遵循了"综合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预算资金使用范围,充分体现单位职责履行、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否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同一项目有无多渠道申请资金,重复编列预算项目的问题。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支出预算编制审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采购标准的采购品目和项目,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预算报告审计。预算编制说明书是否符合预算编制的要求;预算报表的内容与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数字勾稽关系是否准确。
第四章预算的报送、审查与批复审计
第十五条预算报送审计。审计单位预算的编制与上报是否符合"二上二下"的工作程序,是否根据预算编报要求,及时编制本单位年度建议预算和预算草案,是否按规定的格式、时间和方式报送建议预算和预算草案报告。
第十六条预算审查审计。审计预算主管部门是否严格审查预算单位建议预算和预算草案,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预算下达与批复审计。审计预算主管部门是否及时下达各预算单位预算控制数,是否按规定及时批复预算;批复的预算是否细化到项目或项目单位;预算分配的方式、程序、资金投向是否合规,有无越权化整为零审批项目,造成资源配置不公和效率低下的情况;是否存在预留分配指标以及超预算、无预算和改变预算用途批复预算问题。
第五章预算执行审计
第十八条收入预算执行审计。审计纳入预算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实现;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来源是否合规,有无乱收费、乱摊派;收入是否如实入账,有无截流、转移、坐支、挪用,私设"小金库";预算外收入项目和罚没的票据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其他收入是否依法计缴各项税款;预算外收入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九条支出预算执行审计。
(一)预算资金拨付审计。审计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和项目,是否根据投资计划与批复的预算,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按照有关支付程序和手续申请领拨资金;非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是否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结合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及时、足额支付。
预算主管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管理级次、用款计划和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款项,有无滞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是否存在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拨款;是否存在越级办理预算拨款或向非预算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对于有上、下级预算隶属关系的,是否存在以合同、协议名义转拨预算经费问题。
(二)基本支出预算执行审计。审计预算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严格控制各项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是否存在相互挤占、挪用或改变支出用途,有无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问题。
(三)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审计。预算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组织实施项目;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转移和损失浪费;项目支出有无用于基本支出;是否以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列支;项目的变更、调整或终止,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管理是否建立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制度,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益。
第二十条绩效审计。审计单位经费的使用效益。经费的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行政单位是否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向社会提供了有效的服务;事业单位是否完成了事业任务,事业计划的完成情况,完成情况的好坏;事业单位业务活动对其本身产生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业务活动产生的社会效果;经费的使用是否合理节约,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审计。审计实行政府采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组织方式、运作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监督检查等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资产、负债审计。审计预算单位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完整,各类结存资金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债权、债务、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长期投资是否达到预期效益,资产的处置、处理是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银行账户审计。审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账户以及账户之间违反规定相互划拨资金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预算调整审计。审计单位预算执行中办理预算调整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预算、改变预算用途问题;由于单位变更或行政隶属关系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是否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划转方案,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及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六章决算审计
第二十五条决算前清理。预算单位在年度终了进行决算时,是否及时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上下级之间按照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是否及时办理结算。
第二十六条决算的编制。预算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决算编制办法进行决算;是否存在把已纳入本年度预算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收入和支出,或者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收入和支出;是否存在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预算外,或者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预算内等随意调节收入、支出现象;预算单位年度决算和有关的会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决算说明书内容是否完整、指标分析是否科学。
预算主管机构汇总决算的各项数据,是否以经过核实的基层预算单位会计数据为准,是否存在以估计数字替代基层单位数据,或者随意调整、编制虚假决算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决算上报和批复。预算单位决算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上报;预算主管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对所属预算单位的决算进行批复;批复决算与上报决算不一致时,预算单位是否及时调整决算。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责成被审计单位(部门):
(一)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预算收入;
(二)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建议预算主管机构核减下年度基本支出预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审计机构审计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预算有关的财务情况和会计资料的;
(二)违反规定审核、批复、下达预算单位收支预算和审核、批复财务决算的;
(三)提供虚假数据、合同、发票,编制虚假预算、决算的;
(四)隐瞒预算收入,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
(五)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
(六)预算执行中挤占、挪用、转移、虚列预算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预算审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毕竟是新形势下的实践探索,在我省跟踪审计实践探索的过程中,难免会遭遇一些过去从未出现的问题与冲突,这些问题与冲突有的与方法不成熟相关,有的则与审计人员投入和审计时间以及风险控制关联。
(一) 介入时点不易把握
由于跟踪审计的特点是“关口前移”,但在项目工程的哪一环节落脚则没有一个恰当的把握。从陕西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处对引红济石调水工程和引汉济渭工程的跟踪审计实践中观察,其一,跟踪审计针对项目工程的全过程,究竟是从项目决策阶段介入,还是从招标、施工阶段介入,我省的做法是以审计计划为准,具体介入已到招投标或合同执行阶段。虽然符合跟踪审计的程序规范,但项目前期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不仅因前期的方案设计与可行性分析实质性决定了未来的投资总成本;而且项目决策阶段涉及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两大问题,叠加现在日益重视的环境保护条件,存在系统性风险。如果项目工程前期不介入又会与跟踪审计的精神与宗旨不匹配;其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都是采用竣工决算审计的方式,对前期决策和设计阶段审计缺乏相应的专业标准和成熟的执行方案,跟踪审计大多未涉及可行性研究、设计质量和概算审计,项目的前期审计基本上是一个审计盲区。目前的做法是提前一步,大多集中在施工阶段介入,采用事后追溯方式进行审计延伸。实践表明,在施工阶段介入,前期(如工程概算、招投标等)的若干缺陷就会向施工阶段递延;其三,设计概算的跟踪审计不到位,由于概算文件是政府对项目进行总投资控制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一份完整准确的概算文件应对后期的项目投资起到最高限额的作用,但现实情况是,由于概算不完善,或是因设计深度不够而编制粗放、或是工程预期估计不足导致框算失准、或是未考虑市场通货膨胀的变化会影响工程物资价差等原因,只能在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形成概算追随项目的控制失灵现状。
(二) 跟踪审计的知识不完备
跟踪审计面临的另一个重要缺陷是知识不完备,现有的审计知识没法告诉你跟踪审计的目标、方法和程序,怎样实施跟踪审计,风险与成本如何控制,审计责任边界怎样确定,因此说跟踪审计是一个典型的“千中学”的过程,与此相适应,跟踪审计与其他的相互依赖性(如知识、素质、法律等)、摩擦性(利益、规则、责任等)、审计问责等问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逐步显现出来。既然没人知道如何去科学性规范跟踪审计,“摸着石头过河”也就是唯一的选择。
(三) 审计力量难以封闭风险敞口
审计力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审计人员的数量,二是审计人员的素质。审计人员数量与跟踪审计的介入面和介入深度相关,而审计人员的素质又是保证跟踪审计质量的基础。从其数量上来说,要想充分实现跟踪审计特殊的“免疫”职能,目前的政府审计力量明显不足,只能借用会计事务所人员弥补,而部分人员对政府的跟踪审计的特点理解不够,责任性不强;其次,审计机关中能够胜任这方面工作要求的复合型人才、担当一面的人才明显缺损,无法对项目工程的所有重大方面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那么审计风险敞口就难以封闭,我们在调研中得以证实;最后,现实中存在各种利益诱惑,审计人员在职业道德与利益偏好之间面临重大考验。
(四) 缺乏合理的评价标准
目前审计考核制度中以审计信息数量、查处的违法违规的金额、审减金额等作为审计业绩绩效的主要指标,与跟踪审计要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的目标相悖,由于跟踪审计就是及时、最大限度的防止违规问题的发生与出现。这样审减金额自然而然的就会减少。用传统的评价标准衡量跟踪审计的绩效评估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造成上述跟踪审计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个:第一,理论研究缺乏前瞻性,现在的审计理论研究明显落后于政府审计实践,且政府审计部门对理论研究的经费投入不足使得研究动力匮乏,而且过度强调配合“中心工作”而忽略了理论研究的独立性;第二,外部环境约束障碍,由于政府的审计活动处于整个社会经济系统之中,系统论的基本思想就是把所研究和处理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当政府的审计活动出现创新时,系统结构、要素、环境三者的平衡被打破,必然会出现摩擦、分歧和冲突,如前所述的各种问题大多于此相关;第三,审计自我技术手段不高,缺乏诸如计算机专业网络和大型数据库、电子地图、远程技术支持和后台支援这样的技术手段,面对复杂的审计项目,传统的手工作业和普通审计软件的运用难以符合风险控制要求和遗漏重要的审计证据,直接导致审计结论的瑕疵:其主要原因就是跟踪审计缺乏相匹配精细化作业所必需的技术手段。
二、完善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建设
(一) 完善跟踪审计程序
跟踪审计程序是指跟踪计划、跟踪实施和跟踪结论这一有机的过程,为了保持必要的审计节奏、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首先要制定合理的计划,包括跟踪审计的总体计划和具体应审计项目计划两个层面。制定总体计划属于一种公共选择,按照“权为民所赋和权为民所用”的精神指引,跟踪审计应从社会角度对审计方向、目标选择和重点覆盖方面给予总体规划;在具体应审计项目计划方面,要做好前期调查、信息收集、评估风险等基础工作,在此基础上做出跟踪审计的实施方案,除包含一般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外,还要对跟踪审计方式等重要事项做出说明,应在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跟踪审计的具体形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方法。
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变化需要调整、补充审计实施方案的,按规定程序随时调整和补充。其次是确定跟踪审计介入的时点,根据现实可操作条件,被审计项目正式立项后介入具有可行性,便抓住事中审计重点,而不是把该工程项目的决策环节作为审计的内容和目标。
(二) 建立风险评估基础上的执行方案
风险评估是跟踪审计的重要内容,而及时识别、系统分析审计活动中与实现审计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跟踪审计应在计划制定和现场审计时,根据事先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然后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准确掌握每一审计层次、关键岗位人员的风险趋向,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跟踪审计带来风险损失;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三) 确定跟踪审计的重点目标
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指引、风险分布和我省跟踪审计的实践,应把下列环节作为重点:(1)审查工程设计、招标、施工和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设计费、费、施工费和监
理费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审查工程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前期征地拆迁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规范。查处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审批或未办理施工许可随意开工建设、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招投标方面、、招标人虚假招标、投标人围标串标和评标不公正等问题;(3)审查合同签订内容,是否与投标、中标的内容和金额一致,投标人的承诺是否在合同中体现。
(四) 合同的标准化执行与界线检验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的实施阶段,检查和监督可运用一致性检验、程序检验和界线检验三种策略。一致性检验策略,主要对工程建设与合同内容、概算总投资与实际投资、工程量计算与实际作业量和工程计量台账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验;程序检验策略,对设计变更、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这类问题,主要从变更或调整的理由、是否按管理程序报批、手续是否齐全这一程序进行检验;界线检验策略,主要针对超标项目,确定一个超标界限,对超标项目实施重点跟踪检验。
(五) 项目资金管理的规范化
(1)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等问题:是否按进度、按合同规定付款;对以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定期根据变更情况调整工程量清单,做好造价的实时控制,避免超清单支付的情况发生。
(2)审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审查项目货币资金的真实与合法性,主要核实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审查有无建设收入,建设收入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关注资金管理使用中,是否存在混乱、损失浪费以及非合理原因造成工程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等问题。
(3)审查建设单位工程成本核算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正确归集建设成本,单项工程成本是否准确,有无将不合理的费用挤入工程成本;核查财务报表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会计报表和附注及其编表说明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合规,工程价款结算和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
(4)审查待摊投资中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真实合规,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是否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贷款利息是否按照规定利率计息、分摊是否合理。关注列入的科研(课题)是否真实与合规。
(5)审查下拨专项资金拨付的依据,延伸审查专项资金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6)审查设备、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手续是否合规、有效。关注固定资产台账记录是否准确。
(六) 提升审计技术手段
为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跟踪审计必须充分利用新的技术手段,为了达到跟踪审计预防和控制的目的,政府审计机关应立即着手构建与跟踪审计相匹配的敏感反应和预警机制三维全息系统:包括对被审计项目相关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要求、内部控制设置、风险控制点、信息流动、财务决算等重要领域进行三维建模:导入被审计项目环境与业务流程信息、政策信息、管理信息、控制信息、风险信息、资金流量与流向信息:预留专家信息接口,建立一种全息化电子图景。实现在三维数字地图上,建立和查询基于地理和业务分布的被审计项目流程;显示审计重点与盲点;多种操控方式的全景监督功能;全方位、多视角、立体化地观察被审计项目场景、内部控制、业务流程、资产负债、资金流与信息流、重大危险源等信息;对被审计项目的各种审计所需的信息以及任何关注的对象实时信息查询和图景显示。同时运用加密的网络技术,实现跟踪审计一线与政府审计机关的信息沟通、过程指导与程序复核,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七) 正确评价和反映审计绩效
跟踪审计的预防机制,使得工程项目的经济问题和制度违规得到遏制,避免了审计风险,真正体现出跟踪审计的成效。因此,在对跟踪审计的绩效评价时,应该从三个方面考量:其一,按照被审计单位的遵纪程度、合规比率、财务规范水平等指标进行衡量,而不再使用“以审计核减金额及核减率来评价审计绩效”的传统思维,这样才能作出科学地、与时俱进的绩效评价。其二,政府审计通过利用跟踪审计组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建议书、风险控制策略等资料积累和反映跟踪审计的各种成果,以全面反映跟踪审计的绩效;最后,对跟踪审计的意见和审计建议被各级政府和政府审计最高机关采纳的程度进行评价。这三种可按重要性进行量化计算。
(八) 严格控制跟踪审计的成本
踏进办公室,只见几个陌生的面孔。我微笑着和他们打招呼。从那天起,我养成了一个习惯,每天早上见到他们都要微笑的说声早晨或早上好,那是我心底真诚的问候。我总觉得,经常有一些细微的东西容易被我们忽略,比如轻轻的一声问候,但它却表达了对同事对朋友的关怀,也让他人感觉到被重视与被关心。仅仅几天的时间,我就和同事们打成一片,我担心变成透明人的事情根本没有发生。我想,应该是我的真诚,换取了同事的信任。他们把我当朋友,也愿意把工作分配给我。
所以待人一定要真诚,做事也要真诚。做事必需按部就班,不能说是死板那是做事的程序必须遵守。事实是怎样就怎样,不要不懂装懂,这不同于作业错了可以一改再改!这就是我第一个星期的收获。
第二周
刚开始公司的人并不安排我做会计先是让我感受如何做销售,公司也知道对于销售,我是一个很新的新手,让我主要是通过电话跟客户沟通。
现在开始便需要跟客户交谈,要能够很好的领会客户的意图,同时准确的向客户传达公司,以及公司产品相关的信息。这就要求我对公司本身的一些业务流程和产品特点有相当的熟悉。于是每天上班我都会比同事去的早一些,准备一些资料在身边已被随时查阅,当然如果这次信息能够放在脑子里那就更好了,于是我一有空就多看几遍,慢慢的熟记在胸。
工作进行的还是比较顺利的,通常每天都要接受好多个电话,电话通常都较短,只需要简单的作一些相关的介绍即可,当然也有些客户需要更详细的信息,于是我需要对全局都做一番描述,力图让对方更深的了解我们的产品,最重要的是让他们觉得我们的产品是非常出色的。虽然自认为口才并不好,但我能够把事情描述的比较清晰,如此也令客户满意。而每次让客户满意的挂电话的时候,自己心里都会觉得很踏实,虽然已经讲的口干舌燥了,但一想,也许我刚才一番话就搞定了一笔生意,即使再辛苦也是值得的。
工作都是辛苦的,特别是周末前的一两天,电话特别的多,似乎大家都想在周末前做完一些事情,等到放假的时候可以安心的休息。电话一多就容易乱,幸好有同事在旁边一同应付,更多的时候他们帮我,有时候我也帮他们。大家互相帮助也使问题容易解决得多了。
第三周
我慢慢适应了上班的生活,慢慢适应了公司的环境,曾经的孤独似乎逐步淡化。那天部门经理安排我去税局帮忙,我好开心,我终于可以有有关会计事情做了。到了那,了解了本年应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情况,主管安排了应收票据、长期待摊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给我。面对着那些我从来没有见过的表格、从来没有见过的凭证、从来没有使用过的软件,我似乎被打倒了,突然感觉自己什么都不会做,感觉自己学的都是理论,真正使用起来谈何容易。可想而知,那天我是怎么窘迫的度过的,当然那天我甚至连一个科目都没有完成。没有办法,不会也要硬着头皮做,我相信自己会慢慢学会,于是我遇到不懂的地方就问邰老师和张老师,一开始还觉得不大好意思,后来脸皮好像变厚了不停的问,呵呵,都不知道两位老师有没有嫌我很烦阿。慢慢的,我有了点思路,每个科目我要首先获取或编制明细表,然后根据编制的程序表实施一些审计程序,主要是抽查凭证、分析性复核,再根据抽查的结果填制检查情况表,最后再完成审定表。仔细想想这个过程最起码从表面上看也没有什么复杂的,不过对于一个什么实务也没有接触过的我却被它困扰了一周。
第四周
税务局规定每月申报纳税期限不得超过十日,今天负责报税的人员教我如何网上报税了.看似简单倒有点需要耐心去计算.我们公司是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随着这几年发展,公司月开的发票几乎都超出定额范围外,这就要求我们这些做财务的在报税方面认真仔细的做好,当然我也只能从头学起,毕竟没有经验,登陆网站选择网上办税,然后点击纳税申报,登录后,开始填写计税依据一般在没有超额的情况下每月扣缴的税额是一样的,当然也有个别税种是按季缴纳比如:堤防税分别是在1月、4月、7月、10月申报缴纳的,也有半年缴纳一次的比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在4月、7月缴纳。若是超额的情况下除了缴纳固定每月应缴的税额外,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购销合同、以及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均分别按照它们的计算依据一一计算填写申报,如未按期申报缴纳的话,将被罚交滞纳金。国税也一样,虽不用网上申报,国税局会自动从我单位开户银行划转税款,但是如果本月超额的话,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门申报。且税局规定企业所得税从今年起按季缴纳。
第五周
逐步适应了这里的工作,每天似乎在重复着做一些事情,可这一切却仍然对我充满了新鲜感。抽凭的时候,我接触了大量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我对会计的认识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编表的时候,我逐步掌握了一些技巧,操作的速度也越来越快,怪不得别人说在事务所干上一个月Excel水平提高很多呵!那天,我被经理安排到他们厂房去进行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点,当时真的是又害怕又兴奋。我害怕我会做不好,因为我从来没见过别人怎么做,这对我来讲是一个挑战;但我我又因为这种挑战感而兴奋。在他们相关人员的陪同下,我们来到了他们的厂区。面对那些我从未见过的机器设备,大概我也最多看看上面的标签而已;还有那成堆的产成品,当时我就顾着他们在跟我说,我真不知道怎么去盘那满屋堆放的东西。就这么糊里糊涂的盘点完,出来感觉好失败,感觉都是他们在说,他们要是真想掩饰点什么,我根本发现不了的。也许是第一次做吧,有点紧张哈,不过感觉也就是那么回事。
第六周
前一阶段的时间主要是完善各式各样的电子表格,主要包括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会计报表调整系统表、财务决算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对前面三张表还是比较熟悉的,至于后面三张我又陷入了缓慢的学习状态。现在看来其实也并不复杂,只是完成任务的时候只顾着做,事先缺少了一些指导与思考,以至于大脑混乱、做事没有条理。现在来看这些表格,觉得在质量控制上还是有些帮助的。会计报表调整系统主要是通过填列本年和上年的试算平衡表来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审定,最大的优势在于编制调整分录来对报表进行自动调整,不过感觉该系统在某些方面还不够智能;财务决算表的数据其实是从会计报表调整系统中审定数中直接获取的,它是最终附于审计报告之后的报表,财务决算表工作簿里面自带一张审核表,对会计报表之间的钩稽关系进行了一次审核;财务报表附注工作簿中主要有财务报表和个附注项目明细,工作簿中自带的审核公式对表与附注的钩稽关系进行了很好的自动审核。下一阶段的工作便是打印整理复核工作底稿,对于从来没有完整接触过一个项目的我,这些底稿对我来讲还是充满了挑战性。
第七周
似乎我快要适应底稿整理的时候我被派到另外一组临时帮忙,这样我就遇到了我另一位可敬的老师徐征老师。徐征老师的工作风格似乎与李慧文老师完全不同,不过我倒不觉得有谁优谁劣之分。他们组的外勤还没出完,相对而言较忙,她们现在主要在做太平洋机电这一块。我们的外勤地点是在太平洋机电的本部,徐征老师主要让我完成太平洋机电下一系列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调整系统、财务决算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由于之前对于这三张表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因此这次做起来比较熟练。和他们的相处觉得也很愉快,我觉得这样很好,可以与不同的人相处,可以学习不同人身上的优点。我发现此刻的我已经完全适应了公司的节奏,我发现我真的很喜欢这样的工作与生活。
第八、九周
这两周的我在负责公司工商年检的任务,于是公司给我专门安排了培训人员教我如何进行营业执照工商年检的事前材料准备,年检需要的材料主要有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前四者都是现成的,主要要做的就是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了。翻出之前的税单以及各类凭证,算得我头晕啊,这么多数字,都看傻了。培训人员告诉了我如何编制的技巧之后,其实编制财务报表其实不难,难怪有人说会计是一门艺术,我现在总算是领会一二了,就这样连续培训了两周,也基本掌握了,收获了知识不少的两周啊。
第十周
工作对我来讲似乎总是充满了新鲜感,最近主要在帮忙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复核工作主要包括对报告正文、报表以及附注的核对,看起来比较容易,不过我却觉得这项工作非常具有挑战。发现了问题,尝试着去查找原因,然后修改,过程中总是充满了成就感。而且,这一过程中也使我对报表之间的以及报表和附注的钩稽关系有了更加深刻和直观的认识。通常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报表中的其中栏填写不完整或不正确、坏账准备的计提与会计政策不符或未披露完整个别认定法计提的坏账准备、附注中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各项目填列不正确等。尤其是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的问题,通常出了问题后会很麻烦,最近正跟一位同事学着编制现金流量表呢!
第十一周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县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本县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区域内进行的国家建设项目以及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指本县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统一借贷的建设资金、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县审计机关是本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项目概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以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相关的建设、勘查、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批复及时抄送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被审财政拨款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审计机关。
第五条县审计机关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各个阶段实施跟踪审计,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度,竣工决算审计完结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县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情况,确立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列入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负责进行竣工决算的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七条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确保审计业务质量;审计机关所需专项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证,列入建设项目支出;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聘用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由审计机关专题报批。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业务质量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核查。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重点项目)项目概算以及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时,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采购供应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渠道及到位情况;
三)建设用地征用情况,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审批、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投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项目工程,有无非法转包工程行为;设计单位资质及费用收取情况;监理单位资质及费用收取情况;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材料的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实际;
三)建设项目合同签定、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位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九)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规、合法,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理,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四)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各项结余资产的情况;
五)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六)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七)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评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准备完成后,应将项目手续、项目资金情况报送审计局进行审核。
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以及跟踪审计(重点项目)审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实施。
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30日内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审计机关在告知后1个月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工作通知书的要求,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仿造或者毁弃。
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通过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监盘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应当由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证明。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需作出处理、处罚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出具审计决定书。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3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十八条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法定职权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解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3个月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对国家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人和其它人员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项目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按期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可视情节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依法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按照原资金渠道归还。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审计机关收缴其经营收益。
第二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私分基建投资的由审计机关全额收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因高估冒算而多计、重计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由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建设单位超付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决定予以追回,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建设项目计划外投资及超规模、超标准投资依法给予处罚,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并责令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处理、处罚,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缴款上缴国库。
一、事务所轮换的不利方面
(一)增加审计成本,降低效率基于成本与效率的视角进行分析,事务所轮换制无论是对轮换到的下一家事务所还是对审计客户,都会导致成本的增加,在审计的前一两年也会降低审计的效率。从事务所的角度,根据美国审计总署(GAO)关于强制轮换会计师事务所潜在影响的研究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财务报表审计成本包括营销成本和审计成本。所谓营销成本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努力获取或保留审计客户的成本,如通过招投标方式竞价获取审计客户的事务所,其承担的招标费用就构成了营销成本。审计成本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实施客户财务报表审计的成本,比如在审计的第一个年度对客户行业领域、基本情况、信息系统的了解而发生的必要成本,初始年度相较以后年度增加的审计程序以及对审计年度期初实施的必要程序如收入、费用的期初截止测试也会增加审计成本。事务所轮换会增加其他方面的成本,例如审计客户的管理信息系统用的是SAP,而事务所如果在以前的审计中没有涉及过该系统,就会增加对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成本;如果审计客户是跨区域的大型企业集团,在全国各地拥有很多地区分公司和子公司,就会增加审计人员的迁置成本。GAO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会计师事务所在初始年度发生的审计成本可能比随后年度的审计成本高出20%以上。意大利学者Bocconi研究发现,审计一个新客户成本比之前增加了15%,在新的行业审计一个新客户成本比之前增加了25%。此外,在初始审计的第一年,审计师需要投入比之前多40%的时间来熟悉客户业务、经营过程和财务流程,大大降低了审计效率。而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轮换增加的成本会反映在审计定价上,通过审计收费或多或少地转给客户。从审计客户角度考虑,事务所轮换会使审计客户在初始年度发生选择成本和支持成本。选择成本与事务所的营销成本相对应,是审计客户发生的、用于选择新的事务所的成本;支持成本是指用于支持事务所的工作,比如为第一年度事务所了解公司状况、企业管理系统、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情况提供支持发生的成本。GAO的研究报告表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轮换会使被审计客户在第一年度与审计相关的可能增加的成本比未变更事务所情况下的连续审计成本高出43%到128%。审计定价是供需双方确定的对审计服务的一个合理价格,要考虑双方的成本效率因素来合理定价。
(二)掩盖不良动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曾经指出,资本市场中存在个别上市公司涉嫌通过变更审计机构换取有利的审计意见的现象。事务所轮换可能成为上市公司掩盖不良动机、“购买审计意见”的一种手段。如果对一家上市公司执行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出具了不满足该公司期望的非标准审计报告,那么上市公司为了股票更有市场等就想要更换事务所。在没有实行事务所轮换制前,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事务所辞聘,公司与事务所双方都应当报告并将原因披露给中国证监会,并对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上市公司如果为了规避不利审计意见而更换事务所,就要面对投资者抛售公司股票、股价下跌等风险;实行事务所轮换制以后,上市公司可能会打着制度安排的幌子掩饰不良动机,投资者不能对更换事务所的真实意图进行有效区分,不易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三)增加审计风险对于轮换到的后一家事务所,轮换可能增加其审计风险。由于执行审计业务很大程度上依赖注册会计师的经验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经验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性质和商业模式不断了解逐渐积累的,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在越来越复杂的审计环境下,审计人员具有对被审计单位业务的熟练经验才能保证审计人员高效地安排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而事务所的轮换使得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下一家事务所在初始年度对审计客户的了解极其有限,审计人员缺乏对被审计单位业务的处理经验会影响其职业判断能力,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对事务所轮换的建议
(一)事务所轮换要考虑事务所规模事务所轮换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既要看到它能够提高审计独立性的一面,又要看到它大幅增加审计成本、加大审计风险的一面,对于事务所轮换的范围不应一概而论,要秉着公平、合理、有效的态度设置参与轮换的事务所的范围,并且要加强对事务所轮换的监管。要综合考虑事务所的规模、收益、投入资本、审计专长等因素,因为这些因素与可能发生的错报相关。事务所规模越大、收益对个别审计客户的依赖程度越小、审计专长越广,其审计报告发生错报的可能性就越小,这些因素也与审计成本增加的比例相关,小型事务所内部结构特征可能不适合实施轮换制。同时应当严格区分执行审计与非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对于事务所执行非审计业务可能没有必要进行轮换。
(二)事务所轮换要考虑审计客户的性质和规模目前,我国已对国有金融企业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年限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包括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和财务报告不同,对其轮换执行审计业务的事务所的要求应当不同,所以在设置轮换事务所的被审计单位范围时要考虑其性质以及监管要求等。对不同规模的被审计单位,轮换事务所的要求也应当区别对待。就大规模的资产主体来说,一家事务所从接受审计委托,了解其商业模式、行业状况、资产规模,到熟悉其业务流程、经营决策,一般都需要两到三年。
(三)对事务所任期要进行合理安排事务所定期轮换,要权衡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安排审计任期,即一家事务所连续审计同一家审计客户的轮换周期不一定一成不变,在监督活动范围内公平合理的,就可以多一些弹性。一般来说,规模大的、审计质量好的、综合排名靠前的事务所任期应当长一些,对于资产规模大、性质特殊的审计客户执行其审计业务的事务所任期应当长些,以便充分利用审计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等。而一些规模小、审计质量不稳定的事务所审计的规模较小、审计要求不太高的审计客户,事务所的任期可以适当短一些。
作者:张磊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我国证监会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规定了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定期轮换。2004年2月国资委的“173”号文,首次就央企事务所轮换事宜做出规定,规定央企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连续承担不少于2年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连续超过5年。我国2004年实行了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定期轮换,但现实中却可能会出现在同一事务所内表面轮换注册会计师而实际并未轮换的现象,发挥不了轮换提高审计独立性的作用,使轮换成为一纸空谈,而事务所的强制轮换却可以实现彻底轮换,因此,事务所强制轮换(以下简称强制轮换)就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审计独立性包括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虽然在事务所强制轮换是否实现了注册会计师实质独立方面还存在激烈的争议,但对于实现了审计的形式独立性,这点是毋庸置疑的,而这对维持投资者信心十分重要。
二、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的影响分析
(一)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影响强制轮换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机遇有:强制轮换能使会计师接触各行各业的审计业务,打破专业水平不平衡的现状,开阏起其审计视野,丰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经验,进而提高其整体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的全面发展。面临的问题有:(1)现任注册会计师面临着失去客户的危险,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会花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去寻找新的客户,同时会丧失在长审计任期下对客户形成的专用资产;(2)由于对新客户的不了解,接任注册会计师需要从头了解客户的情况,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强度,而且当审计客户情况较为复杂时,在较短的审计任期内,其可能无法完全熟悉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现客户存在的问题变得更不容易,会导致会计师被审计诉讼的概率增大;(3)强制轮换意味着事务所需要更多的注册会计师,而事务所富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却是有限的。可能会造成注册会计师市场的竞争变得更加激烈,新进入注册会计师的生存更加困难。
(二)对事务所的影响强制轮换对事务所的挑战与不利有:(1)强制轮换必然导致事务所成本增加。事务所为了寻求新客户,会发生较大的谈判成本;在首次审计时,事务所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与财力对客户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增加了事务所的启动成本;强制轮换会造成注册会计师的缺乏,会造成事务所的培养新会计师的培训成本;(2)轮换会降低事务所在市场上的谈判能力。强制无疑会加强上市公司作为需求方的谈判能力,其可能会提出较低的审计费用,如果事务所不接受,就改聘其他的事务所,为了生存事务所很可能接受上市公司提出的低报价;(3)轮换会使事务所的审计诉讼概率增多。如果之前的投人超过了客户所付的审计费用,事务所就将会承受人不敷出的压力,其可能会减少审计程序、降低审计要求,这将导致事务所可能出现更多的审计失败事件,从而卷入诉讼案件;(4)实施事务所强制轮换制度必然加剧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兼并重组的步伐,增大事务所之间的竞争。
(三)对上市套司的影响强制轮换对上市公司的有利之处是:(1)加强上市公司作为需求方的谈判能力。上市公司可以会以强制轮换期限已到为借口,威胁事务所接受自己的要求。(2)某些上市公司也可用来掩盖其更换事务所的不良动机。没有实施强制轮换之前,上市公司更换事务所需要向市场主动披露变更原因、承担由此导致的负面影响。实行强制轮换后,有些上市公司更可能将自己的不良动机隐藏在制度安排的外衣下,使得投资者无法判断更换事务所的真实目的。存在的问题是:由于强制轮换而更换事务所后,后任事务所需要对审计对象进行全面了解,会花费更多的费用,而这部分费用事务所需要从上市公司那获得补偿。
(四)对投资者、债权人和公焱等的影响实施强制轮换可以抑制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之间进行合谋,增强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进而起到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和公众等的利益的作用。不利影响是当发生事务所强制轮换时,投资者、债权人和公众等可能无法辨别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是由于非计划进行还是由于强制轮换造成的,警示信号可能被消除。
(五)对监管部门监管机制的影响强制轮换必须有完善的机制和强制力去规范,在强制轮换制下需要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方面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是否按制度规定轮换事务所;新任事务所是否有能力常计上市公司、独立性如何;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间内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等。
(六)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实施强制轮换后,现任注册会计师知道其工作将要接受下一任注册会计师的检查,现任注册会计师会更加谨慎;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为了保留客户而妥协的动机,因此会提高审计质量。可另一方面,实施强制轮换会使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成本增加;审计诉讼的概率增加等不利影响,因此可能不会提高审计质量。
(七)对审计市场的影响实施事务所强制轮换制度必然加剧会计老事务所之间的兼并重组的步伐。整个市场在弱肉强食的竞争中进行重新排序。如果政府监管得力,有利于《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进而影响上市公司与事务所的供求关系的合理布局的形成,那么审计市场可能会进入良性发展。如果监管力度不到位,审计市场可能陷入无序、低效的竞争之中,整个市场陷入混乱。
三、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制的实施建议
(一)合理规定轮换期限,制定合适的执行范围(1)轮换期限的选择。如果规定的轮换期限过短,上市公司和事务所双方的审计成本增长较快;过长就失去了强制轮换的意义;(2)轮换间隔期的确定。间隔期过短发挥不了强制轮换的作用;过长会加剧审计市场的动荡。对提高审计独立性也没更多的益处;(3)特殊轮换情况的具体规定。事务所发生特殊情况时(如合并或重组)应如何计算轮换期做出具体规定;(4)执行范围的确定。在什么范围内实施强制轮换最有利,最适合,最大起到提高审计独立性、审计质量的作用。
(二)规范新任和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衔接由于对新客户的不了解,新任注册会计师需要从头了解客户的情况,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强度。而如果和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就客户的审计业务进行的沟通和交流,付其少量的费用,则会大大减少新任注册会计师的投人的时间和精力,节省成本。
(三)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相结合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不是不相融的,行业自律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行政监管应得到行业自律制度的配合。一方面,强化对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教育;并建立注册会计师诚信网络查询,如果其有了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行为,就会影响执业活动甚至生存发展,迫使其自觉规范审计行为;推行强制性同业互查制度,并据以确定该家事务所是否严格执行了审计标准;另一方面,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在实际执行中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偏轻,致使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政府应该健全其违规时的民事责任赔偿机制,加大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法的处罚力度,使其违规的成本大于收益,从而减少违规行为,进而提高独立性。
(四)加强事务所强制轮换信息披露的规范建设由于强制轮换事务所会消除警号作用,因此对于到期强制轮换的上市公司应当要求其披露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期限,各年审计结果,轮换前后审计费用的变化、审计意见类型的变化,轮换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会计师提前辞聘、公司提前更换注册会计师还是到期强制轮换)等。总之,应要求公司及时披露其强制轮换的真实动机,以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有效决策。
(五)完善现有的审计聘任模式古典审计委托聘任制度与现代公司管理结构之间的存在的冲突是审计独立性受损的现因所在。针对这个问题,美国纽约大学的会计学教授oshuaRonen在2002年率先提出了财务报告保险制度(FSI)。在该制度下,上市公司不在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报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告险,该制度的运作程序为:上市公司呈报投保计划;股东大会决议选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双方达成共识;由保险公司去选聘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实施审计;事务所对保险公司负责,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追偿其应当承当的赔偿部分;保险公司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因为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设定一定的免赔额)。在我国审计关系严重失衡的现状下,这一制度消除了可能导致审计失职的制度基础,从根本上改变了现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委托关系,把聘任权利交由第三方来执行,割断了事务所对管理层的依赖,从而有效遏制公司和事务所的合某造假行为,是一种有效的机制,值得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