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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案例

时间:2023-06-12 14: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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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案例

第1篇

关键词:信用评级;信用等级;定向增发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10005307

上市公司外部融资渠道,总体上可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最主要的方式,定向增发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2007―2014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实际完成定向增发案例的数量共计1 300余次,累计募集资金总额2340万亿元;同时,经过多年平稳发展,2014年底,中国债券市场余额已达到35640万亿元。股权再融资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发展,为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中国资本市场分割现象突出,信息交流程度低。对于信息披露对资本成本影响的研究,往往局限于单一市场:或是考察财务或非财务信息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或是考察信用评级信息对于债券发行成本和信用利差的影响。但无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都是上市公司基于自身的财务状况做出的外部融资决策,局限于单一市场的研究,无法从整体角度考察上市公司外部融资行为。

信用评级信息能够缓解债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对于债券发行成本和信用利差影响显著。这一结论已得到国内外很多研究的支持[1-2]。而信用评级信息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成本是否也有同样的影响?影响程度又有多大?本文试图从上市公司外部融资决策的角度,研究信用评级信息对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折价的影响,回答上述问题。

一、文献综述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折价问题在发达资本市场中非常普遍。Wruck[3]较早注意到这个问题,发现美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相对于发行公告前一交易日,平均折价率约为13500%。之后的研究也表明美国市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折价率基本保持在10%―20%之间[4-5-6]。

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领域:

1非公开发行股票折价率的决定因素

优序融资理论分析框架,主要解释了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顺序问题,认为资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得公司管理层可能利用掌握的更多的内部信息获利,从而导致“市场高估”和“投资不足问题”[7];信息假说理论发展融资优序理论,并认为非公开增发股票是管理层与投资者沟通,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方式,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满足投资者的财务需求,有效解决投资不足问题[4]。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折价问题,基于上述两个理论,研究者提出了“对禁售期的补偿”[5]、“对挖掘企业价值信息的补偿”[6]和“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等理论,从不同角度解释了非公开发行折价的原因。实证方面,研究人员根据各国资本市场数据进行计量分析,发现非公开发行折价与“再融资规模”[8]以及“股票价格的不确定性”[9]呈正比且有很好的解释力。

2信用评级对于上市公司融资成本的影响

主流观点认为,信用评级可以降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用评级信息降低了公司价值的不确定性,缓解了股票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和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10],在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拥有信用评级的上市公司,其发行折价远低于没有信用评级的公司[11]。因此,再融资之前,进行信用评级将降低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价值的不确定,降低折价率。

3中国内地的信用评级和再融资折价之间的关系

Luo等[12]认为信息风险较低的企业在进行再融资时,更有可能更换一个声誉更好的承销商,以降低发行折价水平。对中国信用评级市场的研究发现,信用评级调降能为股市提供有效信息,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信用评级十分关注[1]。

综上所述,对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行为的研究发现,有关信息不对称的变量可以解释折价问题;对信用评级的研究表明,信用评级信息可以降低IPO、债券融资以及再融资股票发行时的信息不对称,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但目前,还没有对中国资本市场信用评级和定向增发折价之间关系的研究。考虑到中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很高的信息不对称、较差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以及强监管环境),研究中国资本市场中信用评级对定向增发折价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假设、研究方法和样本选择

1 研究假设

信息不对称程度和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不确定性,是影响定向增发折价的主要因素[8-11]。上市公司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长期投资价值不确定性越大,投资者基于信息搜寻成本和限售期导致的持有成本和投资风险,向上市公司要求更高的折价作为补偿。信用评级信息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降低投资者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定向增发折价率,本文将基于中国上市公司数据,对这一假设进行验证,即本文的第一个假设:

H1: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在发行公告日前拥有信用评级的上市公司,其定向增发发行折价率显著低于没有信用评级的上市公司。

关于不同的信用等级对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折价率的影响,存在不同意见。一方面,较低的信用等级,意味着较差的财务表现和较低的债务清偿能力,不利于公司长期价值的增长,投资者可能因此要求一个较高的折价率;另一方面,较低的信用等级,同时也意味着外部融资对于财务状况的改善更明显,有利于改善经营水平,提高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者可能因此降低折价率。综上,信用等级对于定向增发发行折价的影响存在相反的两种意见,本文将基于中国上市公司数据进行验证第二个假设:

H2: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信用等级,对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折价率的影响并不显著。

2 研究方法

本文旨在研究信用评级对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折价的影响。基于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相关财务数据以及主体信用评级信息,使用计量方法考察这一影响。

首先注意对内生性的处理。信用评级机构根据公开信息对上市公司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是基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构建的。同一个财务指标,在影响上市公司信用等级的同时,也可能影响了这家上市公司接受信用评级的可能性,以及这家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折价。以资产规模为例,较大的资产规模决定了上市公司外部融资需求更大,为了满足融资需求,主动接受信用评级的可能性就更大;较大的资产规模,一般意味风险抵御能力更强,获得更高信用等级的可能性就越大,投资者要求的定向增发折价更低。

本文采用两阶段工具变量法解决上述内生性问题。第一步,构造“评级可能性方程”,说明影响上市公司接受信用评级的可能因素,并对每家上市公司接受信用评级的可能性做出预测。第二步,构造“定向增发折价方程”,基于财务数据以及“评级可能性方程”中给出的各家上市公司的评级可能性工具变量,对定向增发折价率做出预测。

评级可能性方程:

对各解释变量可能对定向增发折价率造成的影响给出了如下预测:

发行规模(以相对规模表示)和发行人股价波动率与定向增发折价率存在正相关关系。较大的发行规模可能在解禁时对股价产生向下压力,增加了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不确定性,波动率较高也表明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不确定性,因此,投资者将要求一个较高的折价率以作为承担不确定性风险的补偿。

净资产收益率、定向增发历史和承销商声誉与定向增发折价率可能存在负相关关系。较高净资产收益率表明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成长性,投资者愿意以较低的折价率换取未来较高的投资回报;定向增发历史则通过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了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定向增发的折价率[9];声誉较高的承销商业务准入门槛更高,同时拥有更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利于降低定向增发折价率。

3 样本与变量

我们选择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新华远东评级作为上市公司的长期信用评级指标。选择这一指标的原因如下:

时间区间选择。2006年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标志着定向增发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常规性的股权再融资方式,得到监管机构的正式确认。因此,选择2006年作为数据的起始年份。

研究对象选择。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加快推进,2009年后,中国已经逐渐形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而不同规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融资的需求、行为和目的均存在较大差异,主板之外的其他市场,由于成立时间较短,市场波动较大,单个市场的数据量较少,不足以提供可信的研究结论。样本期间定向增发的融资主体以主板上市公司为主,研究对象较为集中,样本容量较大,有利于得到更加可信的研究结论。所以,本文选择2006―2009年这一时期的定向增发案例作为研究对象。

评级数据的选择。选择新华远东评级作为上市公司信用评级数据,是基于以下原因:第一,评级主体统一。新华远东评级能在统一的评级标准下,给出统一的评级信息,避免使用国内不同评级机构给出的评级信息带来的不一致性;第二,评级信息质量更高。新华远东评级结果的信用等级分布更广,涵盖了AAA到C等不同等级,且明显划分了“投资级”和“投机级”的评级区别,风险揭示能力更强,新华远东信用评级采用了“投资者付费”的模式,有效规避利益冲突,保证评级信息的客观独立。

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和定向增发相关数据均由CSMAR数据库中导出。研究样本中的定向增发案例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定向增发发行人需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的上市公司;(2)定向增发案例应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之间实施。根据发行人在定向增发公告日前有无信用评级,将定向增发案例分为有信用评级和没有信用评级两组;再根据上市公司的信用等级,将有信用等级的定向增发案例分为投资级和投机级两组。

实证分析中用到的有关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均来自于CSMAR数据库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发行公告。

参考Mola 和 Loughran[9]的定义,定向增发折价率由以下公式计算得出:定向增发折价率=(增发日前一日的收盘价-定向增发发行价格)/增发日前一日的收盘价。

参照Corwin[8]的方法,定向增发发行规模由发行相对规模表示,计算方法为增发数量除以定向增发预案公告日前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所有股票总量。

承销商市场声誉由主承销商的市场份额表示,某承销商的市场份额,由该承销商在当年IPO承销的市场份额决定,计算方式为该承销商这一年度IPO承销收入除以该年度全行业IPO承销收入总额,相关数据来自于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sacnetcn/)的“行业数据”一栏。

参考股票波动率,是指定向增发发行日前260天到发行日前10天的股票日均收益率的标准差。定向增发历史虚拟变量的赋值方法为,如果在本次定向增发发行日前的250个交易日内,评级机构给出过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该项取1,其他情况取0。

三、实证分析

1 描述性统计分析

样本期间,共发生了334例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案例,其中定向增发公告日前,发行人有信用评级的定向增发案例为45例,占比为135%,发行人没有信用评级的定向增发案例为289例,占比为865%。如表1所示。

表1定向增发案例各年分布情况

表3是对评级可能性方程(1)和定向增发折价方程(2) 中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统计表明,发行人没有信用评级的定向增发案例的平均折价率为25300,而有信用评级的定向增发案例的平均折价率则为8900,两者之间的区别在统计上是显著的,其他变量如总资产、市净率、波动率和承销商声誉等均存在统计上的显著不同。

表3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

在表4中,我们首先使用Probit方程去预测一家上市公司接受信用评级的可能性。总资产的系数为正,资产负债率的系数为负,且两者均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因此可以认为,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家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较高,且资产负债率较低,则这家上市公司有更大的可能接受新华远东主体长期信用评级。整体的分类准确率为851%,因此可以认为表4中给出的评级可能性方程能够较好地预测哪一个方程会接受评级。

表5给出了定向增发折价方程的回归结果。表5中在使用工具变量法研究定向增发折价的影响因素时,得到了定向增发折价方程的系数。由于承销商声誉和定向增发历史对于定向增发的影响,已有文献中涉及的比较少,因此,为了更好地检验上述两个因素,本文对定向增发折价方程做了一些改动,分成四个情况进行讨论,建立了四个在设定上略有不同的模型(模型1包含“定向增发历史”和“承销商声誉”两个变量;模型2仅包含“定向增发历史”变量,不包含“承销商声誉”变量;模型3仅包含“承销商声誉”变量,不包含“定向增发历史”变量;模型4不包含“承销商声誉”和“定向增发历史”变量)。

我们发现,不论模型如何设定,定向增发发行的相对规模都是显著的(在1%的置信条件下),这个结果与美国市场的研究一致;而定向增发历史、波动率和承销商声誉并不显著,这一点与美国的研究[8]显著不同。

对于假设1,评级可能性工具变量系数显著为负(在5%或10%的置信水平下),系数分别为-0140(模型1)、-0122(模型2)、-0139(模型3)和-0132(模型4)。实证结果表明,保持其他条件不变,具有信用评级的发行人,相比于没有信用评级的发行人,定向增发的折价率更低。因此,信用评级可以降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并且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

表5定向增发折价方程的回归结果

下面检验假设2,表6是使用方程(3)考察信用等级和定向增发折价之间的关系时得到的结果。表6中仍延续表5中的思路,考虑到承销商声誉和定向增发历史对于定向增发的影响,建立了四个在设定上略有不同的模型。

我们将发行人拥有信用评级的定向增发案例分为投机级和投资级两类。在方程(2)中加入投机级和投资级两个虚拟变量,使用最小二乘回归检验不同信用等级对于定向增发发行折价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无法拒绝原假设。在四个模型中,投资级和投机级两个虚拟变量都与折价率显著负相关,即一个公司拥有信用评级(无论是投资级还是投机级)时,将显著降低其定向增发的折价率。四个模型中,投机级虚拟变量的系数绝对值都大于投资级虚拟变量系数的绝对值,但是差值的F检验并不显著,从而说明,投资级的折价和投机级折价的区别并不显著。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信用评级信息提供了关于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有效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降低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发行折价率,但是信用评级信息对于定向增发折价率的影响仅此而已,不同的信用等级对于定向增发折价率的影响并不显著。

表6信用等级和定向增发折价之间关系的回归结果比较分析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1 结论

信用评级信息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折价有显著影响。信息不对称和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不确定,是造成定向增发折价的主要原因。本文通过将发行公告日前发行人有信用评级的定向增发案例和发行公告日前发行人没有信用评级的定向增发案例进行对比研究后发现,前者的折价率显著低于后者的折价率。从而得出,信用评级能够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确定性,从而显著降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折价率。

信用等级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折价的影响不显著。本文实证研究了“投资级”和“投机级”两类信用等级对于定向增发折价率的影响。结果表明,信用等级对于定向增发折价率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一种合理解释是,不论信用等级如何,信用评级信息都向市场提供了关于上市公司的更多信息,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但评级信息的影响力仅限于此,信用等级信息对于定向增发折价的影响并不显著。

2 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信用评级行业制度建设,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发达的信用评级行业,为资本市场提供客观独立的评级信息,对提高市场有效性,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处于高监管壁垒、开放程度低、垄断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利于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此外,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尚处在一行三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多头监管的状态,存在监管重合和监管空白,缺乏统一的行业发展规范,不利于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因此,应推动完善信用评级行业制度建设,统一行业监管规范,促进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本文研究发现,信用评级信息能降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成本。目前,信用评级信息不属于上市公司强制披露信息,资本市场实践中存在上市公司在信用评级较高时积极披露,信用评级较低时秘而不发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资本市场的透明度。监管机构应意识到信用评级信息对于缓解上市公司信息不对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作用,尽快出台信用评级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Poon,WPH,Chan,KCAn Empirical Examination of the Informational Content of Credit Ratings in China[J]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2008,61(7):790-797

[2]何平,金梦信用评级在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力[J]金融研究,2010,(4):15-28

[3]Wruck,HEquity Ownership Concentration and Firm Value:Evidence from Private Equity Financing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9,23(1):71-78

[4]Hertzel,M.,Smith,RLMarket Discounts and Shareholder Gains for Placing Equity Privately[J]The Journal of Finance,1993,48(2):459-485

[5]Wu,YLThe Choice of Equity-Selling Mechanism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4,74(1):93-119

[6]Barclay,MJ,Holderness,CG,Sheehan,DPPrivate Placement and Managerial Entrenchment[J]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2007,13(4):461-484

[7]Myers,SC,Majluf,NSCorporate Financing and Investment Decisions when Firms Have Information that Investers do not Hav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4,13(2):187-221

[8]Corwin,SAThe Determinants of Underpricing for Seasoned Equity Offers[J]The Journal of Finance,2003,58 (5):2249-2279

[9]Mola,S,Loughran,TDiscounting and Clustering in Seasoned Equity Offering Prices[J]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2004,39 (1):1-23

[10]An, H, Chan, KC Credit Ratings and IPO Pricings[J] 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2008,14(5):584-595

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征信;信息权益;行业自律;社会信用体系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推动金融信用领域征信,所谓征信,即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1]。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征信业务从线下传统金融领域向互联网领域延伸。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征信是以开放式的互联网为载体,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高科技,通过抓取、采集和整理个人以及企业在使用互联网时所留下的数据信息,同时辅以其他渠道获取的数据信息而进行信用评估与服务的活动[2]。随着2015年1月央行决定放开个人征信业务的通知,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互联网征信公司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至此互联网征信正式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二、我国互联网征信行业的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征信蓬勃发展

为确保P2P融资平台信贷信息真实、保障投资者利益,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首创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开互联网征信之先河。截至2016年2月29日,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累计签约机构835家,累计报数机构345家。NFCS系统收录客户数共5270385人,有贷款记录的人数为1983342人,贷款账户累计总数为3323091笔,累计贷款金额1540亿元,累计成功入库数6644万条①。除央行和上海资信公司外,互联网个人征信市场也逐渐向民营征信机构开放。目前,芝麻信用管理公司已推出“芝麻信用”产品,依靠阿里巴巴和蚂蚁金服互联网金融平台,收集用户的网络购物、转账理财、信用卡还款、社交关系等方面信息,与之匹配到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人脉关系五个维度,从而评价用户的信用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首次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通过互联网联合惩戒失信者;拉卡拉集团依靠旗下“考拉征信”,利用其十年积累起来的便民、电商、金融及近亿级个人用户和百万线下商户日常经营的相关数据,形成相应信用报告。

(二)互联网征信发展中暗藏权利冲突

在互联网征信开展得如火如荼的背后,同时也隐藏着巨大风险。传统征信基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保障公共利益的目的,主要依靠公权力开展;而信息权的设立初衷则是保护个人权益,属于私人权属范围。由于信用信息与个人隐私存在重合,征信的开展必然导致公权力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在信息交流更加频繁、监管体制不够完善的互联网征信领域,这种冲突将愈演愈烈,其本质在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不同利益、效率与自由之间的博弈,在互联网征信中的各个环节都有所体现。一方面,个人信息保密权与征信机构征集信息主体的信息并制作个人信用报告存在冲突;另一方面,个人信息支配权与征信机构对征信信息的使用之间存在冲突。可以说,个人征信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两者的博弈中一路走来的。研究互联网征信中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问题,即寻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两者间的平衡与妥协。

三、互联网征信中存在的个人信息危机――以法律体系、系统运行、行业自律为视角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针对传统征信领域我国虽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规范文件,部分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规章对个人信息权益的规定并不明确,司法实践各地存在诸多差异,应对互联网征信的配套措施也未能及时跟进。

首先,《条例》仅规定了征信业监督管理的框架,欠缺相关配套措施与具体规定。例如《条例》第十三条②规定了信息主体享有同意权,但对于信息主体的授权时间、授权方式均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信息主体相对于征信中心处于弱势地位,同意条款通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呈现给信息主体,使得同意权形同虚设。再如《条例》第十五条③提及的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虽规定了信息提供者有报送不良信息时的告知义务,但对于告知的方式、内容和期限等均缺乏统一标准。

其次,传统征信领域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差异[3],主要体现在侵权认定、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责任承担三大方面。就侵权认定方面,笔者查阅大量涉及个人征信侵权案件的判决文书后发现,因信息主体过错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征信中心与金融机构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非因信息主体过错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金融机构是否侵权则在差异化判决。如在“周雅芳诉中国银行股份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纠纷案④”中,因被告上海分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原告周雅芳被第三人冒名申办信用卡,后该第三人逾期还款造成原告不良信用记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侵犯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应当是降低周雅芳社会评价,同时认定相对封闭的征信系不会随意传播信用记录,因此无损害后果,原告败诉。而在另一案件“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⑤”中,原告被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申办信用卡,他人透支消费后导致其产生不良信用纪录,最高法认为此种情形对当事人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使当事人产生精神痛苦,妨碍其内心安宁,降低其社会评价,构成侵权,判决中金融机构也承担20%的责任。两案同为公报案例,但因没有统一的认定征信机构侵权的构成要件,对不良信用记录是否会造成损害结果认识不清,导致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最后,民营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个人征信,给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带来新的挑战。相对于传统征信机构,网络用户更容易被互联网征信机构的“格式条款”限制,且信息征集的范围也被扩大,几乎一切互联网行为记录都可能被征集。另外,开放互联网征信后,征信的数据安全、信息流通需要更高的技术保障,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但对并未纳入从事互联网征信的民营征信机构,该行业标准是否适用尚待考证。

(二)征信体系不健全

健全的征信体系是信用发挥作用的基石,但我国征信体系仍存在诸多困境。

一是互联网征信行业混乱,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征信主体混乱。《条例》虽明确规定:“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但实际上互联网征信行业素质参差不齐,市场上从事互联网征信的机构呈现鱼龙混杂的现象;

二是信用评价方法不合理。互联网征信机构的信用评价方法还在不断完善的探寻过程中,尚未建成成熟完备的评价方法。互联网征信信息主体范围较小,影响有限,其覆盖范围仅局限于6.68亿网民的一部分。同时,互联网征信的后果也仅仅影响着互联网交易行为,而对线下行为影响有限。

三是互联网征信信息孤岛。一方面,行业间征信信息难以实现共享。征信信息作为赢利工具的大数据,主观上企业不愿意共享,客观上现有技术不足以支撑转移共享。另一方面,互联网征信机构与央行征信系统间难以实现共享。由于征信机构缺乏统一的征信模式和信息标准,信用信息呈现错综复杂、纷繁各异的特点,难以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征信体系仍处于封闭与分割的状态。

(三)征信监管不力

除了法律体系和征信系统不健全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还面临征信监管不力的挑战。笔者认为,导致征信监管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监管主体单一。根据《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我国实行单一主体监管体制。由此可见,征信管理部门既是征信系统建设的监管者,同时又是征信系统的建设者及被监管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必然导致监管不力[4]。二是监管水平落后于互联网征信发展水平。基于互联网个人征信固有特点,不同于传统征信,因此适用于传统征信的监管方式无法顺利运用到互联网征信中。三是征信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细致的办法、条例将监管职能具体化,仅就《条例》中的抽象性规定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由于征信是市场经济行为,征信问题的解决仅靠政府监管远远不够,也应当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四、互联网征信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一)健全互联网征信法律体系

结合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的特点,兼顾信息权保护的需要,综合学界现有理论,首先应确定知情同意、限制收集、限制使用[5]和信息安全等基本原则,意即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必须取得知情同意且以必要为限,对于征集的个人信息必须保障数据安全。现行的法律法规已基本确立上述原则,但还需加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信息主体行使知情权、同意权的方式、内容具体化,将网络信息合理分类完善征集范围。其次,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公报案例,确定互联网征信侵权案件的案由和归责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与责任承担方式合理化规范化。从完善法律体系角度,还应出台《社会信用法》,弥补相关缺漏,除详细列明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侵权责任外,还应规定征信机构及相关公权力机关信息公开,协调征信过程中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冲突,个人信息权在合理范围内让步于征信机构,征信机构也应更好保障信息安全。

(二)规范互联网征信系统运行

建立健全征信体系,主要从准入机制、技术层面、信息共享、人员管理几个方面入手。完善互联网征信机构的准入机制,在实操层面加强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征信业务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使互联网征信业在源头上得到严格管理,并积极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结合我国信用现状,提高信息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同时,统一信息评价标准,以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为目标,统筹协调各行业信用信息的共享,权衡征信机构与社会的利益,对于互联网征信,由于其仍处于不成熟的萌芽期,强行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不具有可行性,应在条件成熟时再考虑纳入央行征信系统[6]。对于征信人员,应严格遵守征信从业资格,保障征信人员整体的素质水平,加强专业培训与法律教育,按照“最小权限原则[7]”赋予征信人员接触数据的权限,最大程度上降低征信风险。另外,还应完善民营机构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芝麻信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失信被执行人数据的完善,便于第三方征信机构能及时掌握最新的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当即对其进行联合惩戒。另外,促进惩戒机制具体化,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全面限制和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促进社会信用水平的提升,发挥征信的真正作用。

(三)加强互联网征信行业自律

加强征信监管关键是完善监管主体,构建以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监管为主、以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社会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在现代法治国家,行业协会在社会监管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我国互联网征信业的监管应当更多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近期,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其职能为指导、监督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化发展。只有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发展,因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内部应当设立专门的征信监管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互联网征信行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会员提供行业指引、创设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提供适当的争端解决机制。协会征信监管机构可以有效分享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权力,搭建一座政府与征信企业沟通的桥梁。(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该论文是重庆市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制度法律问题研究》的部分科研成果。

注解:

① 数据来源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动态》http:///s__biz=MzA3NzExMTEwNw==&mid=411692091&idx=1&sn=a86ae787191f75674fd615a67df1200d&3rd=MzA3MDU4NTYzMw==&scene=6#rd

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③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④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总第191期)。

⑤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0期(总第144期)。

参考文献:

[1] 王晓明.征信体系构建制度选择与发展路径[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006

[2] 李真.中国互联网征信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征信.[J].2015(7):9.

[3] 张钱.个人征信侵权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法学论坛,2014(03):64.

[4] 张雅婷.我国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发展探析[J].征信.2015(03):35-37.

[5] 侯富强.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个人信息危机与治理[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5(07):41

第3篇

一、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告分析

1.处罚公告的年度分布情况

通过对1993年第1期到2009年第6期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阅读、分析,共获得61例个案,年度分布情况如表1。从处罚公告的年度分布来看,1997年及1997年之前均低于5例,1998年开始出现逐步上升的趋势,2000年达到10例。如果以1998年度为分界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8年4月《关于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并于同年6月《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有关处理的政策通知》),那么在此前后的处罚公告比率约为1:7;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在1998年以前仅为1人次,而1998年度及以后为124人次,其中以2000年处罚29人次为最,这反映出政府部门独立审计信用监管和处罚力度有较大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脱钩改制以后独立审计行业的风险陡增。值得注意的是,1993—2008年被证监会实施处罚的62个案例中,有58例针对的是1997—2005年上市公司及注册会计师的违反法规行为,其中1998—2000年脱钩改制期间共出具了25例处罚决定,这进一步说明证监会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所做的努力。而自2006年开始出现的下降趋势,与财政部组织驻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察,加大了独立审计信用监管力度有关。

2.处罚公告类型分析

笔者根据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轻重程度,将处罚公告中的处罚类型分为未处罚、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暂停执业资格、撤销事业所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券市场禁入者等十类,并按其统计了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类型及其构成,如表2。如表2所示,证监会处罚公告中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类型以为罚款和警告为主,两项分别占34.15%,31.71%,没收违法收入则占15.85%;而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类型也是多采用警告和罚款的方式,两者合计为70.78%,次之的暂停执业资格处罚方式占10.39%。可见,我国证券审计市场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还主要依靠行政处罚,处罚力度不大且威慑力不强。

3.证监会处罚原因分析

仔细阅读处罚公告发现,证监会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证券会》等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融资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和定期报告审计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两大领域。表3描述了1993—2008年62例案件在处罚原因上的主要构成。表3中,融资环节(主要是发行上市过程)发生虚假会计信息和虚假证明的比重为38.24%,在各种业务类型中,审计业务发生舞弊的情况较普遍,高达23.53%,验资业务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的问题则相对缓和;定期报告及其审计(主要是年度审计)过程中的违反法规行为比重较高,占处罚案件的8.82%,主要原因是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未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公正执业,未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漏报,而针对注册会计师因审计程序缺陷所做出处罚的案件很少,这与S.tPierre与Anderson(1984年)的研究结果类似。

二、分析结果

考察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许可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公告后,我们发现独立审计信用的监管中的一些问题:

(1)脱钩改制期间证监会对审计失败案的查处数量增加,而随着2006年财政部加大会计信息质量监管力度后,处罚公告有所下降,这反映出我国正日益重视独立审计信用的监管问题。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在会计监管工作会议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切实增强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大力加强治理机制、内部控制、人才队伍、专业基础等四项基础建设,而证监会将加强与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建立会计信息举报中心,严肃处理会计信息造假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切实加强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与服务工作,促进资本市场审计水平的提升和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2)在处罚决定中不再仅仅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越来越多的直接针对涉案的注册会计师个人,1993—2008年间共处罚涉案注册会计师125人次。这显现了我国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方面司法介入和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要求的增强趋势。

(3)对会计师事务所与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均以警告与罚款为主,采用暂停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其他处罚形式较少。而警告与罚款这种惩罚方式力度并不大,警告对其业务活动几乎没有影响,罚款则更是较之国外的罚款水平低很多,导致处罚的威慑力不强,将对预期处罚效果的实现产生一定的影响。

(4)20世纪90年代,所查处的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原因多是其为上市公司的融资环节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和虚假证明;但进入21世纪后,处罚原因转变为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出具了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审计信用监管的制度建设

证监会处罚公告涉及的案件都反映出我国独立审计信用的监管状况,如处罚力度不够等。我国不少学者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提出了许多方案设想,为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理论创新和我国审计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但整体上看,尚缺乏以独立审计信用为监管对象且操作性强系统化的监管框架。而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是以独立审计信用监督与管理为中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制度等,搜集、加工处理并且向社会公开提供相关职业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审计信用信息的动态操作系统。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立足于审计监管制度创新,有助于提高审计市场运行效率与监管效力,促进完善审计理论与方法体系。它既属于社会信用监管体系中的子系统,又是资本市场监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建设的基本思路是关系到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框架设计成败的重要策略性问题。独立审计信用机制建设的思路虽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但应当反映客观要求,符合客观规律。笔者认为,建设独立审计监管应坚持以发展的眼光与创造性的思维看待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深刻认识审计信用不仅需要调控,更需要创新与发展;坚持以提升社会公众对会计市场信心为目标,以制度建设为落脚点;监管要解决的是一种制度安排问题,需要依靠法制来实现制衡机制。要系统解决独立审计信用监管问题需要从信用征信、信用评估、奖惩制度三个方面构建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框架,如图1所示。见、同业互查及受奖罚情况等。这些信息需要专门机构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由于信息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信息的收集需持续展开并定期更新。信息来源渠道的广泛性要求我们对获取的信息进行筛选鉴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客观性和相关性。独立审计信用评估体系是通过建立科学标准的指标评价体系,对独立审计信用征信所传送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加工、整理,并据此对事务所做出客观科学的评价。其中评估体系的设计与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关键所在。通过对事务所的专业能力、执业质量和诚信度进行评级,将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和声誉信息予以量化,将更利于信息的传播。因此,独立审计信用评估体系是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运行的技术保证。

第4篇

2016年12月31日《中国警察网》消息,我国首个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文件《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30日出台,提出将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个人诚信记录。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指导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旨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

点评: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人见利忘义,弃诚舍信,有的欠债不还,甘当“老赖”;有的制假贩假,违法经营。这些个人诚信缺失行为,危害很大,不仅侵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损害个人的形象和行业声誉,而且违背社会公平、公正原则,搅乱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造成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互不信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当前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加强个人诚信建设刻不容缓。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前,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对重点领域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同时,选择一批重点职业人群,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并且还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非常及时,对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落实“指导意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作樽ナ郑菏紫龋抓好“政务诚信”。常言说,正人先正官,公职人员失信,带来的是政府形象受损、百姓不满。整治失信行为,公职人员应发挥表率和导向作用,为此,加强个人诚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率先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只有真正建起“诚信政府”“诚信公职人员”,才能带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得到广大群众的真心拥护和满意。其次,要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两者缺一不可。要运用多种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同时,要抓住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大力进行宣传,对失信行为的反面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让守信者扬眉吐气,使失信者名誉扫地,直至为市场所淘汰,全面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氛围。最后,要全面建立市场诚信记录,加大联合惩治失信者力度。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管理是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要建立完善重点领域、重点职业人群个人信用档案,及时准确更新每个人的诚信动态信息;积极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和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实现部门之间市场诚信记录的联网;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

“十三五”期间将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国务院日前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部署加快建立符合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医药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划》指出,“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关键时期。要在巩固前期改革成果、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念、增强定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度创新和重点突破,推动医改由打好基础转向提升质量、由形成框架转向制度建设、由单项突破转向系统集成和综合推进,用中国式办法破解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动力。

银监会印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

近日,银监会印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紧密围绕“引导科学发展”和“严守风险底线”两个核心目标,通过明确民营银行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有利于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高民营银行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保障民营银行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指导意见》提出了民营银行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坚持审慎监管与创新发展并重,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统一,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等原则。

第5篇

关键词:国际保付;信用证;银行信用;商业信用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3-0135-01

1 国际保付与信用证的信用基础

英国的弗瑞迪・萨林格对保理下的定义是这样的:“保理是指以提供融资便利,或使卖方免去管理上的麻烦,或使卖方免除坏账风险,或以上任何两种或者全部为目的而承购应收账款的行为。”国际商会对信用证下的定义是:“意指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信用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信用证的信用基础更多的是建立在银行信用之上的,而国际保付的信用基础更多的是建立在商业信用之上的。换言之,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都是两者建立的基础,只是侧重点不同。两者均是建立在一个基础合同之上,国际保付的侧重点在于商业信用,信用证的侧重点在于银行信用。由于国际保付业务中的保理商都是商业实体,这些商业实体的业务操作都是一些商业行为,因此国际保付的信用基础更多的偏向于商业信用。信用证中的各方当事人都和银行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管是信用证的开立还是信用证的可撤销与否都与银行挂钩。信用证中包括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承兑行在内都是参与信用证商业活动的当事人。其中的开证行是凭着自己的银行信用为开证申请人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在其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

2 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方式

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的结合方式具体讲就是国际保付与其他几种支付手段的链接问题。信用证可以和托收相结合并发挥出各自的最大优势,信用证也可以和汇付相结合来凸显出自己的优势。同样,国际保付也可以和汇付或托收相结合并发挥出自身的作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存在着进口商利用信用证条款拒付、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为难出口商的弊端,而国际保付正好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际保付业务中的出口保理商应出口商的请求,转达给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进行评估,这就减少了出口商由于进口商所造成的信用风险。这对于出口商是非常有利的。国际保付的第二项常见职能就是融资,融资也是建立在商业信用之上的,出口商之所以能够从出口保理商处获得应收账款80%的融资也是建立在出口商拥有一定额度的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没有出口商的商业信用作为基础,出口保理商也不会很顺利的为出口商进行融资,况且这项融资是无追索权性质的,倘若这项应收账款债权上还存在着其他权利人的债权,出口保理商便不能完全获得这项应收账款的债权,这就是出口商的欺诈行为或者是违约行为。换言之,出口保理商为出口商进行融资也是非常有利于出口商的。第三,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商一般情况下还需要对自己的账务加以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出口商的负担。国际保付业务中的出口保理商在接到出口商的发票以后,就可以为出口商设立分户账,进行诸如记账、催收、清算、计息、收费、报表打印等各项工作,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请求,可以随时或者定时的给其提供各种数据和资料。第四,进口保理商类似于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或者议付行,承担着议付款项的义务。国际保付业务中的出口保理商承担着类似于通知行的义务。当然,两者之间的这些交叉内容只是存在于一定程度上,并非完全重合。国际保付中的出口保理商需要对单据向出口商进行递交,这类似于信用证之中的开证行。

很明显我们可以看出,国际保付支付方式对出口商来说非常有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偏袒于买方利益的弊端。国际贸易支付手段正在沿着一条商业信用到银行信用再到商业信用的发展脉络前行,国际保付支付手段正是沿着这条脉络向前发展的,这是由国际保付的信用基础决定的。国际保付中的保理商基本上都是以出口商或者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作为基础的。包括出口保理商从出口商处转让得来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信用额度的评估,都体现了国际保付的商业信用基础。相比较而言,信用证项下的开证行为,买方开立信用证不是依据买方的信用,而是买方的申请以及其他一些材料,付款行进行付款、保兑行进行承兑、议付行进行款项的议付也不是根据受益人或者买方的信用,只是以单证是否相符为依据的。通知行或者开证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只是基于银行的信用,这就势必产生一些银行风险。我国在开展信用证支付业务时难免会遇到许多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大力开展国际保付业务。

3 我国应大力提倡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贸易支付手段

针对信用证的一些弊端需要我们大力开展国际保付业务,努力发挥国际保理支付手段的优势。但是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国际保付方面的立法,只在《民法通则》和其他的一些部门法中有些零星的规定。国际保付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是债权让与,这就可以套用债权法和民法中的一些法律规定。如何建立统一的国际保付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国际保付业务中的保理商一般情况下都是国家的金融巨头,一般是各国的国家银行才有资格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只有国家银行才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为出口商或者进口商承担一系列的保

理业务。其中当然也会存在银行信用风险,但这不是主要问题,主要的问题在于出口商的商业信用和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是否存在不良状况。针对出口商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限等引起的贸易纠纷所造成的坏账、呆账,出口保理商并不负法律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针对国际保付中的一些问题,还需要我们借鉴信用证支付手段的优点。

首先,在我国建立统一的国际保付法是大势所趋。我国可以借鉴一些国际公约或惯例的立法经验,比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保付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国际保理通则》,《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仲裁规则》等的规定。我国可以通过加入有关国际保付公约的方式来完善我国立法。在我国已经出现了很多关于国际保付业务方面的案例,这就需要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一些司法解释,以指导我国相似案例的审理。

其次,将国际保付业务完全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当中。虽然国际保付业务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但是该业务的主要当事人还包括银行,不管是中国建设银行,还是中国农业银行都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管,为了使国际保付业务顺利有效的开展,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管。而且对这些金融机构的进入资格也需要进行规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提高国内保付业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二,提高这些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由于我国的金融机构在风险防范能力方面的欠缺,导致这些金融机构在国际保付业务中纠纷不断;第三,完善金融监管组织的监管规定,尤其是在国际保付方面更是趋于空白。

再次,加强我国的国际保付基础设施建设。国际保付业务中需要高端的信息传递设施作为支撑,我国的各大银行在构建国际保付基础设施方面还没有做出太多的尝试。银行系统内部也需要建立信息网络高速公路,以满足不断增长的贸易量需求。而且在我国开展诸如应收账款风险参与业务、保理信用风险项下出口保理业务、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出口单保理业务、离在岸联动保理业务都需要建立国际保付基础设施。

总之,在我国开展国际保付业务会遇到很多问题,上面所论述到的问题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国际保付业务作为能够弥补信用证缺陷的支付手段,自身也存在着诸多弊端。国际保付业务的发展在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需要从国际公约或惯例中吸收一些立法经验,还需要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中吸收营养,来建立和完善国际保付方面的法律规范,并进一步指引发生在我国的相关案例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弗瑞迪・萨林格,刘园、叶志壮译.保理法律与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5:2.

第6篇

现状与反思

《银行家》:“信用担保,又一个来不及繁荣就陷入危机的行业”,这是学术界在给我国信用担保业多方会诊后所下的诊断书,你为什么能做出一个几乎相反的结论?

张振新:不仅我个人,我所熟知的信用担保业的很多同仁们都不会赞同这种观点。这绝对是对我国当前信用担保行业现状的极大误解。中国的信用担保不同于国外的担保计划,它是在尚不健全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环境条件下,为满足市场交易主体在信息、利益、诚信及相关的权利义务不对称,市场交易不畅通所产生的巨大的信用担保需求,由政府推动,应运而生。信用担保机构的存在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风险。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信用担保行业已由最初单纯由政府出资组建,发展成目前的机构类型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业务专业化的格局,初步得到信用担保行业参与各方如政府、银行、中小企业的普遍认同,成为社会信用风险分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今后几年内,政府要积极鼓励、不断加大扶持力度的行业。我相信,快速发展的信用担保业,必将在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信用经济发展、改善社会资源配置、提高市场运作效率等到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银行家》:现在市场上对信用担保行业有这样一种观点:即近两年中国的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过热、机构数量增长过猛。有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担保行业机构数量已超过4000家,相当于全国每个县有1家,而且其中约3/4的机构是近两年注册成立的,有专家将此归因于行业监管缺位导致的“寻租”行为。更为严重的是,近一段时间媒体大量披露因违规、超范围担保引发的连环担保、集团担保等担保圈崩盘的风险案例。甚至学术界有人呼吁政府,不要无视信用担保行业的过度膨胀、盲目扶持,应该适度降降温。对此,你又如何解释呢?

张振新:你说的这个观点我也听说过,近两年担保行业机构规模激增也是不争的事实。但据我所知,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的有关领导在日前还提到一个现象,即在这4000多个担保机构中,有大量的空置现象,有的地区空置率过半甚至更多。真正开展担保业务的机构数量及其可提供的担保服务无论从实际数量还是从影响范围,均远未达到过热的限度。虽然我无法完全否认此间存有“寻租”的可能,但我更倾向于关注这些现状从另一个侧面反映的信息:即我国的市场信用严重不足,对信用的需求非常之大,这恰恰是信用担保业可以大有作为的领域,应该大力发展。

至于你说的媒体大量披露的担保风险案例问题,我们首先得承认并正视这种现象的存在。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风险案例大多不是信用担保行业内一般的政策性或商业性担保机构按市场化运作的普遍行为,而是属于非行业内的不规范的民间担保行为,这是缺乏行业监管的结果。虽然担保行业内机构间对担保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存有差异,但绝大多数担保机构对风险的经营还是相当谨慎的。我们必须意识到,我国的担保业目前仍处于发展的起步探索阶段,不能因为其中存在的个别鱼龙混杂的不成功案例,就因此给担保机构乃至信用担保行业下一个负面的定位。应该看到的是信用担保业在中小企业融资、完善金融环境方面所起到的正面作用,这也是政府要积极规范并促进信用担保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所在。

《银行家》:说到政府,我们知道,中国的信用担保行业是由政府推动发展起来的,政府实际上是扮演了经营者的角色。据你看来,在中国信用担保行业来来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该以什么角色、从哪些方面来进行推动?

张振新:就我国而言,政府对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支持是不遗余力的。政府已由最初的经营者开始了向社会资源组织者及担保行业监管者的角色转变。但从担保业的管理层面来讲,政府的作用还有待提高。尽管担保行业经过了10多年的发展,目前仍有大量地问题需要解决,如行业立法严重滞后、行业监管缺位、业务运作不规范、担保机构良莠不齐、缺乏必要的担保风险分散和风险补偿制度安排等等。中国信用担保业的未来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在以下几项职能上的完善及推动力度。

首先,要加强担保立法。我国目前的《担保法》还只是一部行为法,涉及担保机构和担保行业的法律规范尚属空白。政府当前正在制订的《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办法》、《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以及《物权法》等法律文件,正是对此的必要补充。

其次,要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监管部门。我们知道,我国担保业的监管机构几经转换。最早归中国人民银行管理;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该职能从人行分离;1999年明确由财政部金融司监管,有关部门配合。多头监管的最终结果是:没有明确责任,出现了“三个和尚没水喝”,各自为政的局面。没有人对担保业的整体发展进行规划设计,全行业缺乏明确的准则和规范,管理相当松散,明确监管部门是当务之急。目前,担保业已明确由国家发改委作为主管部门。相信今后,政府监管部门会在行业准人与退出、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财务与内控制度、业务行为与品种创新、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等方面加强规范管理,指导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尽快结束不规范局面,防止出现担保风险“溢出”。

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就是要加强社会化的担保风险分散及补偿机制。积极推行比例担保、联合担保等风险共担机制,建立再担保、再保险等外部风险分散机制,完善以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手段为主的风险补偿机制。

《银行家》: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显示,我国目前由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余额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左右。在一些担保贷款业务比较红火的银行,比如北京市商业银行、上海银行,专业担保贷款余额也只占总贷款余额的4%左右,可以说,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合作并不深入,你认为其中主要的原因是什么?

张振新:这需要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从担保机构方面来看,由于行业内的机构整体实力不足,普遍存在规

模偏小、业务单一、公信力不够、内部管理不健全等问题,再加上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管,风险管理的水平和能力有限,得不到银行的认可。受资本金规模、信用放大倍数所限,很难在担保数量上有较大的突破。对此的解决措施一方面是担保机构要不断扩大规模,提高风险承担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行业内的机构联保及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来提升机构的公信力,通过行业内部的市场化竞争与筛选,为银行提供保证。

从银行方面来看,这与我国现行的银行体制密切相关。我国各大国有银行普遍缺乏对于地方金融不同需求的适应性,缺少针对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跟进措施,没有意识到信用担保机构对银行控制、分散风险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把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视为“施舍”业务。即使有合作意向,在“惜贷”、“慎贷”、“恐贷”等心理因素作用下,也加人大量“霸王条款”,使银保合作缺乏应有的平等、客观性。银行业诸如此类不正确的认识正严重限制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对此,政府已意识到并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对信贷制度的修订及担保行业的规范,促成银保间的合作,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银行家》:有人认为,中国担保业生存危机的核心问题就是没有搞清楚政策性担保机构与民营担保机构的区别,甚至有人建议政府在出台对担保机构的管理办法时要对二者区别管理。对此,你是如何理解的?

张振新:这种看法虽然有其夸大的一面,但也的确道出了当前担保业的现实问题,即两种性质不同的担保机构在经营模式及市场待遇方面差异较大。政策性担保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有较高的盈利预期;在与商业银行合作谈判的话语权方面,银行对担保机构的授信、保证金及代偿等问题的要求方面,二者的差异就更大。据我所知,行业内为数不多能够争取到与银行;按比例共担风险的担保机构无一例外都是政策性机构。但是这种情况,将随着政府在担保行业发展中的角色转:换而得到改善。今后,越来越多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将以“民进国退”的方式来完成机构资本的扩增,随着国有资产比重的不断稀释,二者间存在的性质差异将逐渐趋同,完全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挑战与创新

《银行家》:在我国,信用担保业才刚刚起步,还未形成有效的成功经验模式可供借鉴,担保机构在今后的发展中将面临诸多的挑战,你认为其中最大的障碍或风险是什么?

张振新:信用担保业是高风险的行业,担保机构经营的是风险,输出的是信用。这已成为:金融社会的共识。我认为,信用担保业未来发展中最大的障碍是解决公信力不足的问题。由于缺乏足够的公信力,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放大及信用增强作用都受到很大:限制,失去了信用担保业存在的价值。公信力的形成和提高,除了要靠自身资本实力为基础的偿债能力,更重要的还是依靠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与管理能力及采取的手段措施。信用担保机构作为“准金融机构” 由寸:其具有的信用放大及信用传导功能,使其面临的机构风险远比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来得高。因此对其的信用管:理与控制的要求也较高。建立一整套科学有效的风险识别(信用调查与征集)、风险计量(风险的定量、定性分析)、风险定级(风险评价)、风险防范(反担保措施)、风险控制及化解(风险处理)机制,是担保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

此外,还需要有一些必要的手段和途径,以我们的经验看至少应考虑这几点:1、增加风险准备金的积累。风险准备金是通过内部提取和外部补充共同形成的用于担保赔付的责任准备金,相当于次级资本。增加风险准备金的积累是信用担保机构从政府的有限风险补偿向自我补偿、良性发展过渡的必由之路;2、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就担保公司的特殊性质而言,流动性风险是主要经营风险之一,严重影响着担保机构的信用与信誉,甚至可以成为担保机构破产倒闭的直接原因。流动性风险往往是其他各类风险长时间潜藏、积聚,最后以流动性风险的形式爆发出来,必须从更基本、更深层的方面着手解决;3、担保资产组合应遵循“风险分散”的原则,如行业集中度、客户集中度、产品期限比例及单一客户比例等,甚至还可以采取跨区域经营的风险分散方式来化解分险。

《银行家》:我们知道,国内的融资担保业务收取的担保费在o.5%~4%,这样的收益水平与其所承担的风险比较显然是不对称的,你又是如何看待这一点的?

张振新:你说的没错。目前国内担保机构的风险与收益是极不对等的,取费低、风险大,是担保行业的普遍特点。这实际上是一个关于风险定价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担保业缺乏有效的理论研究,对担保产品无法按其它金融风险产品一样,基于对其风险的计量、分级来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价。按照目前行业平均的取费标准,年费率为2%~3%,按每年资金周转1次计,资产全部抵押后收益率最高才3%左右,扣除经营费用及可能出现的代偿,利润所剩无几,有的机构还需要依靠税收减免及财政补贴才能勉强维持经营。很多银行将担保机构视作高风险企业也是情有可原的。

但是,这一切并非不可控。从我们这几年经营的经验来看,有几种途径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一是针对项目的风险度进行差异化定价,对风险较高且有承受能力的项目高收费;二是丰富担保品种。对公业务上除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外,还可大力开展工程担保、履约担保等业务品种。个人业务上,可积极尝试汽车消费信贷担保、个人住房信贷担保及就业、助学等担保品种。三是拓宽业务领域,力求收入多元化,逐步增加非担保业务的收入比重。如扩充中间业务、开发投资银行业务及形成一些比较良性的投资性资产。

《银行家》:你对中国担保业的来来基本还是持一个比较乐观的态度,那么,就你预测担保业未来发展的机遇和出路在哪里?

张振新:担保机构的发展出路,实际上是要解决生存与持续发展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信用担保从业环境的不断改善,我国的信用担保业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趋势必将是初步建立社会化的征信体系、专业的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社会化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行业面临重组与整合,形成专业性强、区域市场鲜明、机构数量适中的良性格局。而作为信用担保机构本身,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与选择机制作用下,要具备比较竞争优势,除了自身要加强内控管理及风险控制,创新和专业化是非常必要的。

我所说的创新不仅包含目前担保领域的产品品种创新,如商贸、工程、海事、诉讼、租赁、环保等领域,还将涉足金融领域的创新。当前,我国金融创新正呈加速发展时期,担保机构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由于具备金融放大、信用增级及风险分散与补偿机制,完全可以凭借独有的优势介入其中。考察美国担保业的发展进程,仅在养老金计划和资产证券化领域,担保机构都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我国的担保机构,也可以通过跟踪金融市场的创新动向,尝试在信托产品、保值类金融产

品(企业债券、保本基金)、企业年金、资产证券化、市政融资及国际融资等方面的发展空间。

由于不同市场领域的信用担保需求特征不同,也促进了担保机构的专业化经营。毕竟一个担保机构往往很难在上述多种领域全面参与并具有竞争优势。随着市场的深化及对业务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不同担保机构可根据自身的相对专业优势差异,确立专业化的市场定位和专业分工,在此基础上寻求行业内不同机构间的合作发展。

未来的经济将是信用经济,作为市场信用提供商及信用增级商,信用担保行业有着巨大的发展前景。担保业:挑战与机遇――访大连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振新

周正兵

编者按:“信用担保,又一个来不及繁荣就陷入危机的行业”,这是学术界在给我国担保业多方会诊之后所下的诊断书,其言之凿凿,似乎没有什么值得商榷的地方。作为在高校多年从事理论工作的笔者,由于缺乏实践经验的有力支撑,自然提不出什么反对意见,也就顺理成章地将此作为对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先见”。然而,当我带着这种“先见”面见采访对象――大连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振新先生时,却遭遇到了意想不到的尴尬。在大连希尔顿酒店一楼咖啡厅,我听到张总对担保行业截然不同的声音。从行业的现状掐局到未来发展趋势,从行业内部的监管自律到业务领域的拓展创新,张总娓娓道来。我听到的非单不是对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的抱怨和沮丧,反倒是美好的憧憬与展望。在近两个小时的采访中,我感受着中国新一代担保人所作的探索与奉献,以及对中国信用担保行业的执着与激情。作为对于学术界的回应,我们将采访的题目命为“担保业:挑战与机遇”,以彰显中国新一代担保人的独立思考。

现状与反思

《银行家》:“信用担保,又一个来不及繁荣就陷入危机的行业”,这是学术界在给我国信用担保业多方会诊后所下的诊断书,你为什么能做出一个几乎相反的结论?

张振新:不仅我个人,我所熟知的信用担保业的很多同仁们都不会赞同这种观点。这绝对是对我国当前信用担保行业现状的极大误解。中国的信用担保不同于国外的担保计划,它是在尚不健全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环境条件下,为满足市场交易主体在信息、利益、诚信及相关的权利义务不对称,市场交易不畅通所产生的巨大的信用担保需求,由政府推动,应运而生。信用担保机构的存在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风险。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信用担保行业已由最初单纯由政府出资组建,发展成目前的机构类型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业务专业化的格局,初步得到信用担保行业参与各方如政府、银行、中小企业的普遍认同,成为社会信用风险分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今后几年内,政府要积极鼓励、不断加大扶持力度的行业。我相信,快速发展的信用担保业,必将在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信用经济发展、改善社会资源配置、提高市场运作效率等到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银行家》:现在市场上对信用担保行业有这样一种观点:即近两年中国的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过热、机构数量增长过猛。有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担保行业机构数量已超过4000家,相当于全国每个县有1家,而且其中约3/4的机构是近两年注册成立的,有专家将此归因于行业监管缺位导致的“寻租”行为。更为严重的是,近一段时间媒体大量披露因违规、超范围担保引发的连环担保、集团担保等担保圈崩盘的风险案例。甚至学术界有人呼吁政府,不要无视信用担保行业的过度膨胀、盲目扶持,应该适度降降温。对此,你又如何解释呢?

张振新:你说的这个观点我也听说过,近两年担保行业机构规模激增也是不争的事实。但据我所知,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的有关领导在日前还提到一个现象,即在这4000多个担保机构中,有大量的空置现象,有的地区空置率过半甚至更多。真正开展担保业务的机构数量及其可提供的担保服务无论从实际数量还是从影响范围,均远未达到过热的限度。虽然我无法完全否认此间存有“寻租”的可能,但我更倾向于关注这些现状从另一个侧面反映的信息:即我国的市场信用严重不足,对信用的需求非常之大,这恰恰是信用担保业可以大有作为的领域,应该大力发展。

至于你说的媒体大量披露的担保风险案例问题,我们首先得承认并正视这种现象的存在。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风险案例大多不是信用担保行业内一般的政策性或商业性担保机构按市场化运作的普遍行为,而是属于非行业内的不规范的民间担保行为,这是缺乏行业监管的结果。虽然担保行业内机构间对担保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存有差异,但绝大多数担保机构对风险的经营还是相当谨慎的。我们必须意识到,我国的担保业目前仍处于发展的起步探索阶段,不能因为其中存在的个别鱼龙混杂的不成功案例,就因此给担保机构乃至信用担保行业下一个负面的定位。应该看到的是信用担保业在中小企业融资、完善金融环境方面所起到的正面作用,这也是政府要积极规范并促进信用担保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所在。

《银行家》:说到政府,我们知道,中国的信用担保行业是由政府推动发展起来的,政府实际上是扮演了经营者的角色。据你看来,在中国信用担保行业来来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该以什么角色、从哪些方面来进行推动?

张振新:就我国而言,政府对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支持是不遗余力的。政府已由最初的经营者开始了向社会资源组织者及担保行业监管者的角色转变。但从担保业的管理层面来讲,政府的作用还有待提高。尽管担保行业经过了10多年的发展,目前仍有大量地问题需要解决,如行业立法严重滞后、行业监管缺位、业务运作不规范、担保机构良莠不齐、缺乏必要的担保风险分散和风险补偿制度安排等等。中国信用担保业的未来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在以下几项职能上的完善及推动力度。

首先,要加强担保立法。我国目前的《担保法》还只是一部行为法,涉及担保机构和担保行业的法律规范尚属空白。政府当前正在制订的《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办法》、《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以及《物权法》等法律文件,正是对此的必要补充。

其次,要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监管部门。我们知道,我国担保业的监管机构几经转换。最早归中国人民银行管理;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该职能从人行分离;1999年明确由财政部金融司监管,有关部门配合。多头监管的最终结果是:没有明确责任,出现了“三个和尚没水喝”,各自为政的局面。没有人对担保业的整体发展进行规划设计,全行业缺乏明确的准则和规范,管理相当松散,明确监管部门是当务之急。目前,担保业已明确由国家发改委作为主管部门。相信今后,政府监管部门会在行业准人与退出、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财务与内控制度、业务行为与品种创新、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等方面加强规范管理,指导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尽快结束不规范局面,防止出现担保风险“溢出”。

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就是要加强社会化的担保风险

分散及补偿机制。积极推行比例担保、联合担保等风险共担机制,建立再担保、再保险等外部风险分散机制,完善以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手段为主的风险补偿机制。

《银行家》: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显示,我国目前由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余额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左右。在一些担保贷款业务比较红火的银行,比如北京市商业银行、上海银行,专业担保贷款余额也只占总贷款余额的4%左右,可以说,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合作并不深入,你认为其中主要的原因是什么?

张振新:这需要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从担保机构方面来看,由于行业内的机构整体实力不足,普遍存在规模偏小、业务单一、公信力不够、内部管理不健全等问题,再加上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管,风险管理的水平和能力有限,得不到银行的认可。受资本金规模、信用放大倍数所限,很难在担保数量上有较大的突破。对此的解决措施一方面是担保机构要不断扩大规模,提高风险承担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行业内的机构联保及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来提升机构的公信力,通过行业内部的市场化竞争与筛选,为银行提供保证。

从银行方面来看,这与我国现行的银行体制密切相关。我国各大国有银行普遍缺乏对于地方金融不同需求的适应性,缺少针对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跟进措施,没有意识到信用担保机构对银行控制、分散风险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把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视为“施舍”业务。即使有合作意向,在“惜贷”、“慎贷”、“恐贷”等心理因素作用下,也加人大量“霸王条款”,使银保合作缺乏应有的平等、客观性。银行业诸如此类不正确的认识正严重限制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对此,政府已意识到并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对信贷制度的修订及担保行业的规范,促成银保间的合作,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银行家》:有人认为,中国担保业生存危机的核心问题就是没有搞清楚政策性担保机构与民营担保机构的区别,甚至有人建议政府在出台对担保机构的管理办法时要对二者区别管理。对此,你是如何理解的?

张振新:这种看法虽然有其夸大的一面,但也的确道出了当前担保业的现实问题,即两种性质不同的担保机构在经营模式及市场待遇方面差异较大。政策性担保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有较高的盈利预期;在与商业银行合作谈判的话语权方面,银行对担保机构的授信、保证金及代偿等问题的要求方面,二者的差异就更大。据我所知,行业内为数不多能够争取到与银行;按比例共担风险的担保机构无一例外都是政策性机构。但是这种情况,将随着政府在担保行业发展中的角色转:换而得到改善。今后,越来越多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将以“民进国退”的方式来完成机构资本的扩增,随着国有资产比重的不断稀释,二者间存在的性质差异将逐渐趋同,完全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挑战与创新

《银行家》:在我国,信用担保业才刚刚起步,还未形成有效的成功经验模式可供借鉴,担保机构在今后的发展中将面临诸多的挑战,你认为其中最大的障碍或风险是什么?

张振新:信用担保业是高风险的行业,担保机构经营的是风险,输出的是信用。这已成为:金融社会的共识。我认为,信用担保业未来发展中最大的障碍是解决公信力不足的问题。由于缺乏足够的公信力,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放大及信用增强作用都受到很大:限制,失去了信用担保业存在的价值。公信力的形成和提高,除了要靠自身资本实力为基础的偿债能力,更重要的还是依靠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与管理能力及采取的手段措施。信用担保机构作为“准金融机构” 由寸:其具有的信用放大及信用传导功能,使其面临的机构风险远比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来得高。因此对其的信用管:理与控制的要求也较高。建立一整套科学有效的风险识别(信用调查与征集)、风险计量(风险的定量、定性分析)、风险定级(风险评价)、风险防范(反担保措施)、风险控制及化解(风险处理)机制,是担保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

此外,还需要有一些必要的手段和途径,以我们的经验看至少应考虑这几点:1、增加风险准备金的积累。风险准备金是通过内部提取和外部补充共同形成的用于担保赔付的责任准备金,相当于次级资本。增加风险准备金的积累是信用担保机构从政府的有限风险补偿向自我补偿、良性发展过渡的必由之路;2、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就担保公司的特殊性质而言,流动性风险是主要经营风险之一,严重影响着担保机构的信用与信誉,甚至可以成为担保机构破产倒闭的直接原因。流动性风险往往是其他各类风险长时间潜藏、积聚,最后以流动性风险的形式爆发出来,必须从更基本、更深层的方面着手解决;3、担保资产组合应遵循“风险分散”的原则,如行业集中度、客户集中度、产品期限比例及单一客户比例等,甚至还可以采取跨区域经营的风险分散方式来化解分险。

《银行家》:我们知道,国内的融资担保业务收取的担保费在o.5%~4%,这样的收益水平与其所承担的风险比较显然是不对称的,你又是如何看待这一点的?

张振新:你说的没错。目前国内担保机构的风险与收益是极不对等的,取费低、风险大,是担保行业的普遍特点。这实际上是一个关于风险定价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担保业缺乏有效的理论研究,对担保产品无法按其它金融风险产品一样,基于对其风险的计量、分级来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价。按照目前行业平均的取费标准,年费率为2%~3%,按每年资金周转1次计,资产全部抵押后收益率最高才3%左右,扣除经营费用及可能出现的代偿,利润所剩无几,有的机构还需要依靠税收减免及财政补贴才能勉强维持经营。很多银行将担保机构视作高风险企业也是情有可原的。

但是,这一切并非不可控。从我们这几年经营的经验来看,有几种途径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一是针对项目的风险度进行差异化定价,对风险较高且有承受能力的项目高收费;二是丰富担保品种。对公业务上除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外,还可大力开展工程担保、履约担保等业务品种。个人业务上,可积极尝试汽车消费信贷担保、个人住房信贷担保及就业、助学等担保品种。三是拓宽业务领域,力求收入多元化,逐步增加非担保业务的收入比重。如扩充中间业务、开发投资银行业务及形成一些比较良性的投资性资产。

《银行家》:你对中国担保业的来来基本还是持一个比较乐观的态度,那么,就你预测担保业未来发展的机遇和出路在哪里?

张振新:担保机构的发展出路,实际上是要解决生存与持续发展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信用担保从业环境的不断改善,我国的信用担保业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趋势必将是初步建立社会化的征信体系、专业的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社会化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行业面临重组与整合,形成专业性强、区域市场鲜明、机构数量适中的良性格局。而作为信用担保机构本身,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与选择机制作用下,要具备比较竞争优势,除了自身要加强内控管理及风险控制,创新和专业化是非常必要的。

我所说的创新不仅包含目前担保领域的产品品种创新,如商贸、工程、海事、诉讼、租赁、环保等领域,还将涉足金融领域的创新。当前,我国金融创新正呈加速发展时期,担保机构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由于具备金融放大、信用增级及风险分散与补偿机制,完全可以凭借独有的优势介入其中。考察美国担保业的发展进程,仅在养老金计划和资产证券化领域,担保机构都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我国的担保机构,也可以通过跟踪金融市场的创新动向,尝试在信托产品、保值类金融产品(企业债券、保本基金)、企业年金、资产证券化、市政融资及国际融资等方面的发展空间。

第7篇

5月26日,湖南师大商学院牵头筹备成立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微商)研究中心,行业内专家学者、企业、政府部门及媒体人士齐聚一堂,就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政府部门如何监管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熟人交易模式导致维权难

【案例】长沙全职妈妈柳英在朋友圈中做起了“卖卫生用品”的生意,起初她只进了几百元的货,打算卖不出去就自己用或送人,没想到,广告不到一个星期,产品都卖光了。第二个月,柳英就花费数万元升级为二级,手下的也发展到了二十多人。柳英坦承,客户几乎都是自己的熟人,或是熟人介绍的熟人,因为产品是女性刚需,销量几乎每月都在增长,现在每月的纯收入可达4000多元。

【专家发声】

探讨会上提供的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2014年,移动购物市场交易规模由116.8亿元跳跃增长至9406.6亿元,复合增长率高达331.8%。微商从业人员更是发展到上千万。

“尽管很多人对朋友圈里的营销行为感到厌恶,但微商确实改变着大众的消费理念和消费行为。”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从事电子商务研究的李蓉丽老师作为女性,对此感触颇深。她说,微商由于是在朋友圈卖东西,都能算得上是熟人,所以一般不需要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是打款到自己的银行账户里。而社交平台对通过朋友圈、粉丝群等“熟人交易”的卖家身份基本未进行实名信息审核,对交易信息保存也没有明确要求,因此,发生消费纠纷时,往往导致售后服务和消费维权难。

广告违法问题突出

【案例】今年2月,浙江象山的老倪膏药被工商部门罚款80万元。行政处罚信息中显示,该公司销售、宣传的“老倪膏药”其实为电极贴片,因为涉嫌未经审查批准医疗器械广告、虚假广告、冒充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在2015年12月17日被立案调查。其产品零售价每盒150元,总进价为50元,其实类似产品在工厂的贴牌出厂价大部分只要一二十元。

【专家发声】

“在朋友圈产品广告恐怕是最简单、直接的推广方式,但一些化妆品、面膜类产品,消费者很难判断其产品质量。更有不少微商涉嫌变相传销,对于产品的来源渠道没有任何保障,也没有出示相关的产品证书。”与会专家及嘉宾一致认为,以微商现在的规模,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让人期待的是,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已发文表示,很快将会开展2016网络监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互联网虚假广告,其中就包括当下大热的微商广告。

卖假货,数额大可入刑

【案例】今年初,杭州一名全职主妇何某因为在微信朋友圈售卖假冒产品,面临判刑。何某去年在朋友圈看到朋友卖包,于是成了朋友的。何某通过自己的两个微信号,在朋友圈转发各大名牌包包、手表和高档化妆品的信息。然后,她再把顾客的需求发给朋友,由朋友直接发货给买家,何某赚取差价。半年间,她在朋友圈销售假冒商品价值共计11万元。2013年12月,公安机关在何某住处查获了假冒LV、CHANEL等24件商品。

【专家发声】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数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卖家就算明确表明自己的商品是高仿,不存在欺诈行为,但其售卖假货,这一事实仍然属于违法行为”。

在企业家代表、长沙秀之明生物技术公司总经理张越看来,微商之所以比正规网店更多“乱象”,主要是因为其门槛低,一些商家的产品没有经过正规流程检验,也不需要纳税,监管起来很困难。另一方面,消费者也比较“宽容”。“许多消费者,包括微商自己都根本不知道监管方是谁,消费者也往往不会为了几十上百元走法律渠道保护自己的权益。”张越表示,作为卖家应该意识到,微商也受法律制约,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尽量从正规的微商渠道购物。

躲避监管,平台应担相应责任

【案例】2014年国家出台新消法,约束网络销售的种种行为,这一变化直接影响很多开网店的业主。“目前的网络平台加强了监管,更加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如“7天无理由退货”、“打击仿冒商品”等举措一度让网店业主小王萌生退意。当微信的商机出现后,她发现,很多从前在网络中结识的网店业主纷纷转移到微信,因为微商是依靠个人信用在熟人圈中做生意,只要商品质量得到认同就不会出现恶意投诉,同时即使出现纠纷也不会面临处罚。

【专家发声】

在探讨会上,有专家就提到了“微商躲避监管”等现象,甚至出现打着微商的幌子进行“微传销”。调查显示,目前主要是一些减肥类产品、化妆品以及各种无钢圈内衣、膏药、针灸贴等产品。专家指出,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微信、微博、陌陌,只要社交平台经营者为平台上的卖家提供了服务,平台就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为消费者负责。记者注意到,在最新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和责任。记者注意到,从2015年3月起,微信官方开始对微商进行打假,建立起品牌维权平台和用户举报机制。

部门行动

全国网络交易监管系统6月底上线

在探讨会上,湖南省工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处长贺然表示,互联网只是营销手段和方式,线下的法律法规是完全可以适用于互联网交易的,但局限在于,由于线上交易的封闭性与私密性,政府部门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基本做不到事前监管。

不过,这一局面将有望得到扭转。据悉,由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互联网公司开发了“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一期)”,目前已进行了跨省联网测试。今后,消费者在网购时无须访问政府官网查找企业信用信息,而是在访问网店时就能在浏览器上自动获取该网店相关信用信息,包括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是否被列入异常名录等。预计该系统将于今年6月末正式上线运行。

动态连线

成立诚信联盟

第8篇

我国融资租赁业风险与监管研究

基于概率分析法的M2对CPI影响时滞研究

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问题与政策研究

人民币均衡汇率的测算研究

全球金融治理与金砖国家合作研究

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研究

金融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的测算及中美两国比较

新资本协议在中国银行业的应用路径研究

印度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库的发展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时变关系研究

货币竞争与人民币国际化

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适当性规则的立法研究

基于网络分析法的我国银行间风险传染效应研究

美国众筹监管立法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研究

关系型信贷与中小企业融资绩效

中国册市场问题与监管机制有效性研究

IPO首日超额收益率影响因素分析

我国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现状及发展研究

贷款集中度监管与宏观调控协调配合研究

监管成本、资本成本与最优资本充足率监管

异质偏好对企业投资策略的影响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若干思考

金融脱媒背景下社会融资规模的工具选择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研究

关于国内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问题的思考

基于生产函数法的中国潜在产出及经济增长前景研究

对危机后银行业“行为监管”的再认识

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

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商业银行效率的影响

商业银行国别风险评估方法的演进及启示

银行监管框架构建与监管有效性评价

中资银行跨境并购的机遇、风险与策略

财务信息、特征信息与创业板有效监管

基于宏观金融稳定视角的资本监管有效性分析

中国创业板市场系统性风险测度及影响因素研究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本质及其监管选择

人民币汇率制度与股价的关系研究

小微企业融资的制度约束及政策思考

商业银行交易业务审慎监管研究

信用担保领域的典型案例、行业发展与法律规范

风险准备、风险分担与金融风险防范及化解

中国商业银行转型的路径选择研究

P2P行业监管立法的国际经验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目标的法经济学分析

信贷约束视角下的农地流转研究

Vasicek方向久期:一类新的利率风险免疫工具

第9篇

首先,顾名思义,虚拟信用卡是不需要实体卡片的信用卡产品,持卡人仅通过虚拟卡号就可以完成交易。

其次,因为无实体卡片,虚拟信用卡在使用场景上只能选择线上交易场景或者支持手机扫码支付的线下场景。当然,由于与两家互联网巨头进行合作,其线上场景的丰富程度还是可以想象的。

第三,授信环节在线上快捷完成。当前主流的传统银行信用卡业务,银行在收到客户申请后往往需要2到3周的授信过程,用来核定客户额度。中信银行虚拟信用卡充分借助了互联网优势,针对客户的申请,根据对客户互联网历史数据的实时分析,将授信时间缩短到1分钟以内。当然,为了对风险进行控制,虚拟信用卡的额度相对较低,以中信银行和腾讯合作的案例来看,产品额度分为50元,200元,和1000到5000元三个档次,比传统信用卡低了不少。可以想象,随着持卡人交易记录的不断累积,其授信额度也会逐渐提高。

从业务模式看,虚拟信用卡无疑是一款创新产品,其推出有着市场发展的必然性。短期看,虚拟信用卡是互联网巨头与传统银行合作的一个双赢案例。

一方面,虚拟信用卡业务可以为银行带来以下四方面好处:

第一,降低发卡成本,这体现在两个方面。

制卡成本:一张普通磁条卡的制卡成本大约为4到5毛钱,虽然看上去不多,但是如果发卡量大还是会带来不菲的费用。此外,根据人民银行的推进IC卡业务要求,自2015年起,各银行只能发行IC卡,而一张IC卡的制卡成本为数十元,虚拟信用卡无疑会为银行在制卡费用方面节省不少支出。

推广成本:当前国内的信用卡市场竞争激烈,产品同质化严重,通常情况下,银行推广一张信用卡的成本在百元上下。与两大互联网巨头合作发行虚拟信用卡,一方面受益于其数以亿计的客群基础,无疑会从很大程度上降低银行的推广成本;另一方面,仅仅事件本身的广告效应就为中信银行赚足了眼球。

第二,提升品牌形象。中信银行在国内一向以创新闻名,这次其在各大行与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明争暗斗之际,反其道行之,与两大巨头同时合作,推出创新产品,给人耳目一新、创新进取的印象,为其品牌形象加分不少。

第三,提升产品差异化竞争力。国内信用卡市场经历10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达到相当成熟的程度,各大行在新产品推广中普遍存在产品同质化程度高,缺乏差异化竞争力的问题。中信银行虚拟信用卡因为结合了互联网要素,无论在申请、信审,还是交易过程中都与传统信用卡有很大不同。实时授信,快速发卡,移动支付的结合,给持卡客户带来全新体验,提升银行产品竞争力。

第四,覆盖更广泛的客群需求。传统信用卡的使用场景主要集中在线下,满足持卡人在实体场景中的刷卡消费需求(这两年随着国内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实体卡也形成了一定的线上交易规模)。而虚拟信用卡主要支持持卡人的线上支付需求,同时通过智能手机实现线下扫码支付功能。据艾瑞咨询统计,2013年我国网络购物交易额达到1.85万亿元,同比增长42%,由此看出我国线上支付需求正处于快速发展期,且基数庞大,虚拟信用卡正可以无缝覆盖这部分支付需求。

另一方面,虚拟信用卡也可以为互联网公司的发展带来以下两方面好处。

第一,布局互联网金融的又一板块。余额宝和理财通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火爆销售,让更多人把目光转向了互联网金融这个巨大的金矿。如果说互联网公司通过各种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销售成功切入金融领域,并且积累了大量的金融客户及数据信息,那么接下来的互联网信用支付产品将帮助这些企业向金融纵深领域再迈出坚实的一步,并为其带来更大的价值和利润。依托互联网开放、便捷的天然属性,再加上对平台中沉淀的海量数据的分析,互联网企业可以很好的找到客户体验与信贷风险之间的平衡点,从而赚取超额收益。而虚拟信用卡的发行无疑帮助互联网企业培养了用户习惯,并且为之后推出自己的信用支付产品排雷铺路,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丰富支付手段。支付原本是阿里的强项,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上鲜有对手。然而,凭借春节期间推出的微信抢红包产品的出色表现,腾讯成功实现了在这一领域的逆袭,微信支付功能开始渐入人心。而虚拟信用卡的推出可以进一步丰富客户的支付选择,必将成为互联网巨头在支付领域中的又一个重要战场。

以上论述说明虚拟信用卡的推出在短期内给银行和互联网企业带来的双赢,但从长远来看也许会呈现出不同的局面,银行在合作中的地位会相对弱势。主要体现在:

第一,国内的互联网市场已经慢慢走向寡头垄断竞争的局面,竞争的主体局限在腾讯和阿里两大巨头之间(最多再增加一个百度),其它小企业纷纷通过被收购或被入股的方式完成站队。与此相对的是,银行信用卡市场仍然处于一个百花齐放的竞争阶段,没有哪家银行能够在市场中处于绝对领先的地位。这本身就造成了银行在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选择上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银行的选择很少,而互联网企业的选择相对较多)

第二,互联网企业愿意在虚拟信用卡方面与银行合作,是希望借助银行的牌照绕过监管限制,从而尽早布局互联网信用支付(现在看来监管压力依然存在)。而银行看中的不仅是互联网企业的庞大客群和海量数据,还包括他们对各种生活场景入口的广泛布局。

最近一两年来,各大互联网巨头纷纷加快了对线上和线下生活场景的布局。对于平台型互联网巨头,未来业务成败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终端客户日常生活场景的覆盖能力,简而言之,谁能在更多的生活场景中获得客户的青睐,谁就会有更光明的未来。前段时间腾讯和阿里在打车市场上投入数亿资金的对决,并不仅仅因为双方 看好打车市场,更主要的原因在于打车是很多终端客户一个重要的日常生活场景,谁都无法放弃。此外的案例不胜枚举,阿里收购高德地图,腾讯入股大众点评、京东商城,这些案例的背后都隐藏着相似的逻辑。经过持续巨额的投入,互联网巨头对线上生活场景入口的布局已经达到很高的程度,并且通过各类O2O手段逐步渗透到线下场景,两大巨头都累积了海量的客户,并且享有极高的客户忠诚度。

而与此对应的银行信用卡市场,则呈现另一番局面。由于线下刷卡支付属于标准化服务,而交易场景的布局更多是由收单机构完成,作为实体信用卡的发卡行很难通过创新手段提升持卡人的品牌忠诚度。因此国内信用卡市场呈现出各家银行多头并进的局面,产品同质化严重,持卡人忠诚度低。

第10篇

互联技术的应用和大数据的发展是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基础。保险公司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应用链等技术收集用户的大数据,提升了保险公司的定价准确性和科学性。同时,依托于互联网的保险产品可以在短时间内将复杂的保险产品触达大众,优化客户体验,扩大产品的客户覆盖率。将来会出现更多、更具有特色的创新性产品和更丰富的保险服务。近两年保险行业迎来一系列政策利好。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保险在国家经济社会中的作用给予了明确定位,同时也给予了保险行业发展政策上的支持;费率市场化改革给予了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自主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宽了保险业的应用,这些都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拓展了空间,提供了条件。

一、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近年来保险行业行业见证了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从2011年至2015年,互联网保险市场增长了69倍,远远高于保险行业整体的发展水平,2015年增速更是达到160%数据来源:金融时报,2016-11-9.。互联网保险的优势也显而易见,一方面互联网保险实现了真正以客户为中心,以客户的需求为产品需求;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实现了直接销售,免去了行业中介的介入,让保险真正姓保。

(一)政策保障

近年来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给予了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空间,其中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和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政策为:2014年12月保险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这是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其中对互联网保险的经营原则、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统一;2015年7月保监会又《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在2014年办法的基础上对互联网保险的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等给予明确规定;2016年1月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对互联网平台的选择、信息披露方式、内控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和监管规范;2016年3月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特别针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进行了明确,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简化了流程。

总之,针对互联网保险相关监管政策细则相继出台,各项政策以促进鼓励为主,同时向规范化方向引导,未来将继续分类监管,实时出台相关管理意见。

(二)险种概况

从险种结构上来看,以财产保险为例,互联网保险行业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业务结构比较单一,财产保险中互联网车险是最主要和保费占比最大的险种,呈现签单量大、单均保费小的特点;在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销售的财产保险险种中,车险还是主要险种。随着车险费率商业化改革的推进,车险线上和线下销售的差异逐渐缩小,创新现有的车险险种才能激发互联网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其次,从渠道结构来看,大多数的互联网财产险都是通过官网进行销售或者具有明显的自己销售渠道;最后的特点是寡头效应明显,比如2015年,保费排名靠前的人保财险和平安产险将近占比七成的市场份额,剩下众多的中小型保险公司难以获取较多的市场份额。相对应的,人身保险市场没有体现过多的寡头效应。所以,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要突出创新特色,经营模式上要有自己鲜明的特点,这也是中小型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保险方面进行突破的方面。

总体而言,互联网财产险寡头效应明显,人身险中理财型保险占比例高,在模式创新上仍有待加强。

二、互联网保险案例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众多的保险公司,也涌现了很多的保险创新案例。众安保险和灵犀金融就是其中的佼佼者。他们分别在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方面成为其中的领先者。

(一)众安保险

从业绩来看,众安保险已经布局消费金融、健康险、车险、开放平台、航旅及商险等多个领域,获得2016金龙奖“年度十佳互联网金融创新机构”。从数据来看,众安保险借助其强大的互联网创新能力成为互联网金融生态重要的稳定器,有累计5亿的保民和超过68.27亿张保单。

众安保险主要的创新在产品上,主要的创新险种包括:航班延误险、“买呗”、众安分单、车险的UBI方案。其中,“买呗”是由众安保险与“蘑菇街”通过大数据平台对用户进行资信评分,推出的个人信用消费服务,这是国内保险业首个基于电商平台的信用保险产品,也是信用保证保险与互联网的完美结合。众安分单是众安保险通过与央行征信数据、公安数据、前海征信、支付宝芝麻信用等信用数据系统的对接,基于其强大的数据挖掘和风险控制能力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分和分级,众安会参与到互联网平台上每一笔贷款、每一名借款人的风险定价当中,挖掘潜在的客户需求。所谓的车险的UBI方案,是基于使用量和车主使用习惯,实现“随人随车”的定价模式,让车主按照需求购买保险。

(二)灵犀金融

相对于众安保险在产品上的创新,灵犀金融更致力于提供渠道整合运营服务。2015年8月?`犀金融在新三板挂牌,成为互联网保险第一股。其中,有代表意义的运营模式是“喂小保”和“小飞侠”。

“喂小保”是第三方移动车险网购平台,在全国具有领先地位。截至发稿日,与“喂小保”达成战略合作的保险公司总部已有10余家。消费者可以通过“喂小保”实现一键精准报价、在线购买并获得汽车后服务市场整合服务,而且整个过程非常便捷,目前已经有众多的保险公司机构选择与“喂小保”合作。“小飞侠”是搭建行业领先的精英保险人创业平台,为专业保险团队和车后服务市场提供保险“互联网+”解决方案。

三、互联网背景下保险经营的启示

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其强大的创新能力,包括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一)客户发掘

在互联网背景下,客户信息的获取更加容易,客户信息即是财富。互联网企业擅长于挖掘客户资源并深入分析其需求、优化流程,丰富客户的交互体验。海量的客户资源推动了企业业务的快速增长,带来巨大的市场潜力。传统的保险模式下,保险业的客户资源主要从人、银行等销售渠道获取,而互联网模式下,客户资源来源更多样化,更注重其个性化的需求。所以,保险产品的功能、吸引力、体验就显得更加重要。未来互联网保险产品要充分考虑网络客户个性化、多样化的特点,真正从细分客户开始,提高客户的体验度,发挥互联网保险客户资源的核心优势。

第11篇

在消费领域具,预付卡作为一种预收款的支付工,给消费者和商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许多副作用,比如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商家挪用预付费产生的破产风险、服务质量的下降以及预付卡消费合同的不公平等问题纷纷出现。尽管,对于预付卡的基础法律研究已经具有了初步成果,但是仍然还停留在基础阶段。关于预付卡的有效法律管理文件还不够健全,法律规制有待完善;理论研究的法律建议不够具体明确,缺乏操作性。在结合最新国内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制的经验,对我国预付卡的使用管理和纠纷解决都将是未来一段时间的研究重点。

关键词:预付卡;基础法律关系;缺陷及完善;法律保障; 操作性

一、当前对于预付卡消费纠纷的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修改,现处于讨论阶段,其中增加了一条关于“预收款”的规定,对于预付卡要怎样管理,还要看消费者保护法修改的具体结果。2012年0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预付费消费卡领域出台的第一部正式的部门规章,也是此领域第一部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可以说,这部规章是众多专家学者和相关实务部门近几年来的理论研究和执法司法经验总结凝聚的成果。

近几年在理论界对于商业领域预付费消费卡的研究有不断升温的趋势。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商业机构融资需求不断扩大以及消费者对于此类预付卡缺乏清醒的认识,导致社会上预付卡消费者投诉不断激增;另一方面,由于此种消费模式发展迅速,问题出现突然,国家在2012年九月份之前还没有出台任何一部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一领域。因此,一时之间,对于预付卡的理论研究不断涌现,工商、商务和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实务部门也不断进行探索,致使在预付卡研究领域出现许多阶段性的成果。

1. 基础法律分析

自从预付卡消费模式进入中国,纠纷投诉不断,随之而起的是对预付消费的各种学术理论研究。在过去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于预付卡消费的基础法律分析已经基本明晰。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预付费消费的定义、特征、种类,预付费消费的起源、发展及起到的作用以及预付费消费中出现的主要不规范现象及原因。

首先,预付卡的定义、特征和类型的研究。虽然学术界各位学者对预付卡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是关于其内涵争议不大,基本具有统一意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迎霜认为“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或发卡机构发行的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具有一定面额的可代替人民币的卡或券、票,具有有限的流通领域和一定的信用索取权特征。”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中指出“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并把预付卡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李晓玲在其《关于预付卡市场发展的一些思考》中提出“预付卡是指客户先付款、后使用的一种卡产品。与现金相比,预付卡携带方便,如果有密码,预付卡还会更安全”。还分析预付卡特征:与银行卡相比,它不与持卡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关联,一般匿名购买,日常使用非常方便,还常常能获得发行机构提供的各类优惠。她在本文中继续指出,预付卡主要分封闭式预付卡和开放式预付卡。封闭式预付卡是指仅能在单个商户或者通过特定网络连接的多个商户内使用的预付卡,是一种行业储值卡。开放式预付卡则是指能在银行卡组织的受理网络上使用的预付卡。

其次,预付费消费的起源、发展及起到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李军素在其论文中提到“在我国大陆,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繁荣,与外资外商合作密切,预付卡也被引入我国,以增强外资外商的竞争力。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利益驱动,内地经营者也纷纷效仿,从而使预付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且增长迅速。预付费消费当前几乎遍及我国各个消费领域。”而预付费消费的发展上,电子和信息技术创新为预付费消费提供了完善的技术条件;预付费消费也是经营者激烈竞争的产物。而且预付费消费为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带来了利益。对于消费者,首先在预付费消费中获得的是便利。其次,在经营者正规经营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通过办预付卡或能获得一定的折扣和优惠。对于经营者,首先可以通过预付卡的优惠活动,吸引更多消费者。其次,经营者可通过此举快速融资。再次,预付费消费可以建立更高的客户忠诚度。

最后,预付费消费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天津市工商局预付消费卡课题组在《关于规范预付卡消费市场的思考》一文中指出六个问题:服务信誉难保证、合同不公难问责、处处设限难兑现、产品质量难保障、商家变脸难追偿和发生纠纷难解决。此外还分析了原因:经营管理不规范,行业整体诚信水平不高;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处于无序状态;行政监管乏力,维权处于被动地位;行业管理职能弱化,自律体系不健全。天津商业大学李江华把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现存问题分为三类: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合同条款问题;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隐私权问题;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商家欺诈问题。兰州大学郭梁凯认为原因在于:立法方面,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监管方面,行政部门乏力;市场经济方面,双方信息不对称,信用机制缺失;消费者方面,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2. 法律规制探索

相对于在此领域中基础法律关系研究的逐渐明晰与统一,而在对预付卡法律纠纷的预防与规制建议则出现相互争鸣的局面。在现有关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从关于预付卡相关的法律服务制度入手,着重研究了我国目前预付卡相关法律服务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提出的一定的立法建议。比如中国政法大学韩军素在其硕士论文《浅论我国预付费消费的法律规制》中就提出制定一部《预付费消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补充来专门规制预付费消费。暨南大学的王育民在他的论文《电子预付卡发行主体的法律风险防范》中则以电子预付卡为切入点,重点研究了电子预付卡的优势与不足,提出建立了市场准入制度、发行总额控制制度、担保措施、合同备案制度和监管措施五种措施来防范发行主体的法律风险。兰州大学的郭梁凯在他的《预付费消费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中则以典型案例为研究点,分析了预付卡消费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分析其优缺点,并提出了一些降低预付卡消费法律风险的措施。另外,吉林大学的郑兴旺在他的硕士论文《预付费服务合同问题研究》中则从预付卡合同入手,对预付卡合同的性质进行了研究,发现现行预付费合同存在格式条款缺乏公平(霸王条款),个人隐私难以得到保护,办卡后转让困难等问题,并对这几问题出现原因进行分析,对这几个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建议。总体上来说,现有关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预付卡及相关合同性质特点,以及对其有规范作用的法律法规的缺陷及完善方面。

(二)国外研究

预付卡是美国支付工具中最新出现的一种。

目前美国关于预付卡并无专门法律或法规,而是通过多部相关联邦法律或州法律从多方面共同施加影响来进行规制的,而且由于立法的模糊性,某些法律对于预付卡是否适用仍存在争议。在联邦层级,涉及《联邦存款保险法》( 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Act) 、《1978 年电子资金划拨法》(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及其施行法E 规则( Regulation E) 以及《2009 年信用卡业务相关责任和信息披露法案》( Credit Card Accountability Responsibility and Disclosure Act of 2009) 。于2010年2月22日生效的《2009 年信用卡业务相关责任和信息披露法案》(简称《信用卡法案》)旨在对信用卡经营机构的行为予以进一步规范,涉及与礼品卡相关的消费者保护问题。

美国对于预付卡的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采取分散监管的方式,美国对商业预付卡进行监管的机构主要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储备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等。在发行主体方面,由于更为关注金融体系运行安全,仅就经许可的非银行机构及其分店、点、经销点的关系作出规定,以防止发卡人滥用预付款,保证其还款能力; 在资金使用方面,严格限制非银行机构收到的消费预付款的用途;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规定了预付卡的使用期限和信息披露制度。

马克·弗雷特在2008年10最后修订的文章《预付卡市场与监管》(Federal Reserve Bank of Philadelphia Payment Cards Center Discussion Paper No. 04-01)一文中引用美国运通公司电子储蓄价值卡业务的首席顾问里纳森女士的观点,认为美国预付卡领域的法律还非常不完善,目前还不清楚适用于其他金融产品的联邦和州法是否和怎样适用于各种不同形式的预付卡。里纳森女士认为采取统一的使用与各种类型的预付卡是不当的。

莎拉·休斯在2009年发表的文章《联邦工资、礼品、预付卡发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适格和2009年信用卡法案》(The Business Lawyer, Vol. 65, p. 261, November 2009)一文中认为2008年11月对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工资卡的适格性范围基本指导的修订和2009年颁布的信用卡法案是预付卡领域的最新的主要发展。并指出2009年《信用卡法案》是联邦政府第一次试图规范礼品卡。它取代了州法,建立了区别各异的州法之上的联邦标准,此外,此法案授予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对礼品卡、通用预付卡、电子礼券进行规范管理,还授权财政部制定全面的规章对储蓄价值卡的发行、销售、回赎和国际运输进行管理。

总之,预付卡在美国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工具,对其的法律监管还在随着预付卡本身的发展而在不断完善之中。但相比较我国预付卡领域法律监管的几近空白相比,美国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多的借鉴。

二、存在问题

1. 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全面细致;法规效果有待检验

首先,去年九月份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主要还是主要针对集团企业、品牌商、规模企业的办卡用卡的制度规制,而针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甚至小业主等这些跟普通消费者经常打交道的行业领域却没有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上述部门规章能否以及如何适应于这些普通商家,有待探讨。如何在这些领域提出一套规范消费预付卡的管理措施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不到一年,正式实施才几个月。其中规范公司企业商家的各种制度,如资金存管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以及企业对单用途卡的日常管理制度,其实施状况与效果有待实际考察。在未来的至少一年内,研究者可以针对部分典型行业与商家,进行一线现场采集数据,以问卷调查或采访等形式来了解商务部关于单用途预付卡规章的实施情况,并就其实施困难之处探索出现实的解决路径。切实为这一难得出台的部门规章的实施保驾护航,在更为广泛的层面上推动其对此领域的规范作用。

2. 立法建议或批判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实际操作性;

现有对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所提出的立法建议仅限于较为抽象的概括型的建议,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较少。例如,有学者对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后,提出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预付费消费者有权知悉转移至经营者的预付资金使用动向。但此建议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落实?现实中,消费者在预付费后,商家根本不会向消费者透露预付资金的使用动向,即使消费者过问,商家也会以投资是与消费者无关的活动为理由而拒绝向消费者透露。在此情况下,如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对于此问题则鲜有学者进行回答。再如,一些学者提出经营者在签订预付费消费合同时,不得与消费者的利益相对抗,并且不得向不相干的第三人透露消费者相关信息。此种建议只是说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中“不得如何如何”,但并未具体说明采用何种措施才能切实确保经营者履行其义务,以及在经营者违反其义务时,消费者应当采取何种救济措施。从以上二例可以看出,现有对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所提出的立法建议或批判不够具体明确,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实际操作性。

3. 缺乏最近时期纠纷数据分析和新型案例研究;

第12篇

宜信是一家以“信用”为基础的P2P(peer-to-peer)普惠金融和财富管理公司。它为中国没有受到传统金融体系重视的人群提供金融服务,帮助他们筹措资金、实现发展;为大众富裕群体提供金融服务。

多年来,中国有资金需求的低收入人群和高成长人群一直处于资金贫血状态。他们不符合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严格要求的贷款条件,如贷款必须有一定资产做抵押等,因而无法获得贷款。宜信公司设计了完全不同的业务模式,不仅让没有资产做抵押的“穷人”能以很快的速度获得资金,还让有理财需求的人们有了理财新渠道,他们的公益理财愿望也得到满足。

宜信公司创办于2006年。创始人唐宁1997年曾经远赴孟加拉师从 · 尤努斯(Muhammad Yunus)教授学习格莱珉银机构运作模式,而后创办宜信公司。宜信公司发现,除了“穷人”之外,其他社会群体也需要“普惠”,如大众富裕群体,目前中国并没有为他们量身定制财富管理服务的金融机构,他们本身对此也认识有限,同样需要被“普惠”。2012年宜信公司尝试将普惠金融的服务带给大众富裕群体。

过去七年,宜信从一家几十个人的小公司,发展为员工过万的大型企业,并且得到国际顶级创业投资机构KPCB、IDG和摩根斯坦利等的青睐,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目前,宜信公司已经在中国八十多个城市和二十多个农村地区建有服务网络。

在唐宁看来,“人人有信用,信用有价值”。信用是每个人都拥有的天然无形资产,并不因个人的财富数量而有所区别,解决中国几亿农民和六千多万小微企业主获取资金问题的核心就在于普惠信用。国外的实践已经证明,穷人同样有信用,甚至比富人的信用更好。但中国信用体系落后,缺乏好的释放信用价值的渠道,唐宁发现并建立了这个渠道。

它的奥秘是什么?

在宜信公司出现之后,中国陆续涌现出一些P2P企业。中国的P2P借贷平台有两种模式:“线下”或“线上”。

在线下借贷过程中,借贷者可通过电话或网上申请联系P2P的客服,P2P工作人员将进行初步信用筛选。之后,P2P中央信用评估团队将在批准贷款申请并将其推荐给出借者之前进行第二轮正式的信用评估。出借者最后决定是否出借。宜信公司采取这种模式。

线上的P2P借贷平台利用网络创立网上平台,以便出借者直接提供贷款。一旦借贷者核实其身份,通过P2P机构的信用审核后,便可直接在网上论坛公开其贷款需求。出借人则可浏览贷款请求的列表,决定对每一项贷款出借多少。

尽管有诸多不同,但线下和线上模式不乏共同点。不论线下或线上,P2P借贷公司不从借贷者或出借者那里获取资金,而是作为第三方中介,促进借贷者和出借者的匹配。对每一次成功的交易收取手续费。

不同的商业模式缘起于不同的顾客需求,每种模式各有千秋。因需雇用很多信贷员及销售员,线下模式成本较高,然而也因此能覆盖较大的借贷者群体。

宜信公司的客户有两种,一种是借款者(普惠客户),一种是出借者(财富客户)。“普惠客户”以其信用为保证,通过宜信平台从“财富客户”获得资金,并支付利息给“财富客户”,宜信公司收取手续费用。以宜信公司的公益理财模式“宜农贷”为例说明(宜农贷公益理财产品运营模式见图1)。

这种模式设计,真正让“穷人”的信用变成了资产,挖掘出了传统小额贷款没有很好服务的客户群。这就是宜信公司的模式设计所创造出的市场空间。虽然运转良好,但由于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这种模式对公司信用风险的控制有着相当严格的要求。

宜信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积累了自己的经验,并且在继续坚持创新。2011年,宜信公司与美国著名风险管理机构费埃哲(Fair Isaac&Company)合作,引进FICO评分体系。以一次完整的交易过程为例,说明宜信公司的风险管理操作(见图2)。

借款者通过宜信平台获得资金一般要“闯过”三关:第一关,初审环节,宜信公司依据客户情况进行部分自动化的决策,减少审批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影响,同时也能够提升处理的效率。第二关,信用评分与实地征信环节。宜信根据材料对通过初审的客户进行信用评分,有必要时,根据客户的信用级别进行实地征信。第三关,终审环节。审核结束后,信用状况良好的借款人会被推荐给理财者,由理财者选择是否出借、出借资金多少。在促成双方交易之后,还会提供贷后管理服务,以帮助理财者回收资金。

宜信模式下,资金出借方将资金直接交给借款人,出借方不仅可以掌握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还能动态掌握其资金的使用方向以及归还情况。宜信公司挖掘到了传统小额信贷无法满足的“穷人”贷款需求,以及富裕人群的安全、保值理财需求。在这片新的市场上,宜信公司增长得非常快。

被看好的增长点

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成为新的趋势。宜信公司设计的模式找到了契合互联网金融的广阔市场空间。

普华顾问公司的《2011亚太地区私人银行调查报告》曾显示,35%的私人银行经理人有意在两年内透过社交媒介与客户互动,近五成私人银行有望在未来两年使用移动通讯科技。我们可以想象,在不久的未来,一切理财通过互联网终端设备进行,从签约到后期服务,双方不见面就可以完成。理财者不论是在家里,还是在路上,随时都可以了解自己所购买的产品收益情况。

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终端,形形的金融服务产品不断被推到客户身边,你到底该选择哪些?目前,大部分人还缺乏获取相关理财信息和服务的路径。宜信公司的优势在于流程透明,信用风险控制体系先进。宜信公司不断尝试使用更多科技手段,提供更加透明、安全的金融服务。在唐宁看来,普惠金融本质上是通过技术和营销创新,降低享受金融服务的门槛,互联网显而易见的优势是把财富管理服务的流程完整展现出来,服务更加透明化,可有效避免消费者黑箱效应的影响,让客户产生信任,进而对品牌产生依赖。

一个健康的金融生态体系应该是多层次的,应当能满足社会大众各种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目前中国的金融服务还比较单一,覆盖中低收入人群的普惠金融理念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宜信模式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链接】 “普惠金融”的前世今生

15世纪的意大利,高利贷盛行,修道士们为了抑制高利贷而开展信贷业务。到了18 世纪20年代,爱尔兰诞生了“贷款基金”,它利用捐赠得到的财物,向贫困农户提供无抵押的零息小额贷款,这种贷款用“共同监督”机制保证贷款者每周分期还款。而从19 世纪开始,欧洲、日本以及其他许多国家的政府借助邮政系统和邮政金融服务,努力扩大农村地区的小额储蓄和支付服务。

这些古老的做法都基于“普惠”理念。“普惠”的标准含义是:普遍、非歧视和非互惠。由此延伸而来的“普惠金融”理念是惠及普通大众的金融服务。传统的金融体系和产品更多是为拥有财产的人群提供服务,而“普惠金融”概念则倡导金融服务向传统金融尚未涉及的大众人群延伸和倾斜。

联合国系统率先在宣传2005小额信贷年时广泛使用“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词汇。其含义是: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20世纪90年代,“普惠金融”开始从传统的政府组织形式、信用合作形式转而向商业化发展。引导这次变革的初创者是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孟加拉国的 · 尤努斯(Muhammad Yunus)教授。

【链接】穷人的银行家

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被称为“穷人的银行”,其创始人·尤努斯(Muhammad Yunus)教授被称为“穷人的银行家”。

1976年,在大学教授经济学课程的尤努斯教授发现,孟加拉国最穷困阶层的人们在通常的金融制度下几乎无法获得贷款,而这些人往往只需要少量的启动资金就可以凭借自身努力逐步改善生活,于是尤努斯教授开始尝试开展小额信贷项目。在此基础上,1983年,格莱珉银行正式成立。

为了使穷人真正能够获得贷款,尤努斯教授首创了无抵押贷款模式,但这会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为规避风险,格莱珉银行将贷款发放只给当地农村的女性,因为女性一般为家庭生产的主要成员,同时违约风险更小。他们还创立了“支持小组模式”。每个贷款申请人都必须加入一个贷款支持小组。各支持小组形成更大的联盟即“中心”,每周按时在约定的地点与银行的工作人员开会。这样,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也加强了银行和贷款者之间的沟通,使银行和贷款者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拓展了“普惠金融”的社会影响。

随着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格莱珉模式开始被世界各国积极效仿,目前全球已有59个国家复制了格莱珉银行模式。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在于尤努斯教授发现了穷人的金融需求,并认识到穷人同富人一样拥有可贵的信用价值。

案例点评

点评来自“宜信·2012年(第八届)中国MBA企业案例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参赛队伍。其中,台湾政治大学队为一等奖获得者,清华大学队、湖南大学队为二等奖获得者。

盈利需要多元化

宜信公司生于普惠金融理念,并且致力于执行这个理念。中国金融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对于宜信公司来说,要继续进行商业模式的创新。以此吸引更多的贫民百姓,一起加入宜信公司的商业体系。宜信公司得以借此摆脱未来的竞争困境,并且开拓出不凡之路。

宜信的优势

现有顾客群是宜信公司最大的资产。宜信公司的核心优势是其风险评估体系。风险评估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信用评级,而信用评级就需要有庞大的数据做支撑。宜信目前已经有一个非常庞大的顾客群,这个顾客群覆盖了中国的60%、70%面积。并且这部分客户群体在银行中没有信用记录。对宜信公司而言,这是最宝贵的资产。

开发这个客户群市场上的潜在客户应该是宜信公司未来努力的方向。宜信公司应当不只是给他们提供借款服务,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成长。将现有顾客的生根并对其进行价值转换,将他们从资金的需求者转换为供给者。

宜信的挑战

宜信公司面临的挑战在于,其目前的业务模式比较单一,局限在微型借贷。现在的金融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单一的业务模式会影响其盈利能力,进而影响其长远发展。单一业务模式不是长久之计。

我们建议

如果未来要创造更大的收益,宜信公司必须继续对商业模式进行创新,这绝对是值得付出成本的。我们建议宜信在未来的成长中将业务模式多元化。

例如,可在宜信公司的模式中增加“微型创投”机制。可以选出宜信公司客户中有潜力、有发展性,并且优秀的人或者企业,作为宜信公司推广其信念的结点。对这部分客户群体进行培训,在帮助他们提高经营能力的同时,帮助他们做更长远的发展规划。让他们在获得利润后和宜信公司一起去投资于未来客户。

经过“微型创投”,将会有更多的资金帮助企业成长。宜信公司将业务模式多元化,把现有顾客当做最大的资产去开发,去开创未来顾客,这是最大的未来。

如何规避风险?

普惠金融覆盖的是中小额度、低风险、高价值的市场。普惠金融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小额信贷为主。第二个阶段是以宜信公司为代表的微型金融模式为主。现在中国的普惠金融处于第二个阶段。宜信公司是这个阶段的代表者,在成功提供普惠服务的同时,赢得了自身的快速发展。但宜信公司目前面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收益能否覆盖风险吗?以宜信公司为代表的微型金融模式通过有效切分债权,效降低了单笔信贷的风险,实现了整个债权资产的证券化。但是这种切分带来的收益能否覆盖债权分割带来的风险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第二,如何应对政策监管的风险?在宜信的模式中,一个借款者可以从多个出借人那里借款,如果债权人不透明,很容易引发误解。

第三,未来的竞争风险是否会加大?如果商业银行和小额信贷公司携起手来,既有资金优势,又有本地放贷优势会加大竞争风险。现在这种由商业银行出资加小额贷款放贷的P2P模式已经出现了。例如,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心贷模式、中国平安陆金所的模式等等。

政策监管风险与竞争风险,是宜信公司必须面对挑战。我们给出的规避风险的建议如下:

第一,从风险控制机制入手,设计相应融资加服务的模式。

第二,主动寻求政策监管,在征信和税收方面获得与金融机构同等的待遇。为此宜信需要将资金流动、交易信息、风险收益透明化。

第三,用互联网技术规避经营风险。例如,利用新技术进行数据挖掘、风险评估和数据建模等。传统的风险评估靠人,有造假的危险,而动态的信息化托管模式则很难造假。宜信公司可以建立动态的信息化托管模式规避风险。此外,宜信公司还可以用海量数据建模,例如,未来很多公司会依托云计算,在云端进行部署,他们的经营数据会储存在云端,这是非常有价值,值得去关注的核心数据。利用这些数据,宜信公司可以实时检测企业经营动态,从而对其融资信贷做实时变更,以此降低宜信公司的运营风险。

普惠金融的核心目标是和小微企业共同成长。企业在成长过程中不仅仅需要资金,更需要知识和技能。宜信公司可以整合面向小微企业的咨询服务,从普惠金融走向普惠服务。最后通过整合服务,形成金融产品、金融交易、小微企业三重服务平台,从而实现宜信公司最终走向普惠金融和普惠服务的目标。

持续进行创新

在商业领域,宜信公司的模式是值得肯定的。宜信公司通过不懈努力在用户心中形成了良好的品牌形象,赢得了大众的信任。金融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宜信公司在加强大众对其品牌信任的基础上,还应该持续关注创新的环节。

我们给出的建议:

一、在产品层面进行创新。宜信应该在现有产品基础上,进行组合创新,使之更符合客户的需求。如,提供学生就业推荐,企业对接等服务。

二、在开发客户群方面创新。目前,宜信公司的客户群已经非常的清晰,宜信公司可在细分方面做得更精准。如宜信公司可以针对老客户推出以老带新的优惠方案。如果老客户可以带来通过审核的新客户,就可以提高老顾客的贷款等级,可以得到返点奖励及加分等等。

三、在营销策略层面创新。宜信公司可以在线上实行平台营销,通过增加一些交互性更完善的平台网络媒体吸引更多用户。可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的媒体进行线上宣传。线下还可以举办一些互动公益活动。

四、在技术创新层面创新。宜信公司可以对现有网络平台基础予以改善。例如,可以在手机平台化设计方面加强产品的操作便捷性。如宜信公司可从技术层面对数据库进行整合,完善用户信息,采用与淘宝类似的评分体系,使用户等级在平台上可以清晰的展示。

目前中国正处于普惠金融快速发展的阶段,企业将面临对金融投资的重大机遇。小额信贷节节攀升,众多融资平台踊跃而进。面对竞争激烈,市场可观的领域,宜信公司想要突出重围,就需要有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核心竞争力,为此宜信公司必须在品牌信任与持续创新两个方面继续努力。

中国MBA企业案例大赛

2012年12月1日,宜信·2012第八届中国MBA企业案例大赛全国总决赛在清华大学伟伦楼国际报告厅圆满闭幕。本次大赛共有来自80多个商学院的100多支队伍、近千名学生参加。经过激烈的角逐,台湾政治大学队获得总冠军,清华大学队和湖南大学队获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由西安交通大学队、同济大学队和北京邮电大学队获得,西安交通大学代表队的党姣同学获得最佳选手奖。

本届案例大赛由清华经管学院MBA教育中心、《清华管理评论》、《管理学家》杂志联合主办,中国传媒大学MBA学院、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共同承办。宜信公司为本次案例大赛的独家战略伙伴。

中国MBA企业案例大赛旨在通过来自企业的真实案例,训练未来的企业精英在面临挑战时的决策与分析能力,培养成熟的商业思维,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中国MBA企业案例大赛为商学院学生创造了深入一线调研、接触实际问题的机会;通过整合资源,为合作企业提供品牌展示的舞台,为案例企业提供商业决策的参考;同时为促进亚太地区学院交流搭建了沟通的桥梁。

决赛案例包括:《宜信,普惠金融之路》,《海尔:用“人单合一”实现“双赢”》(详见《管理学家》杂志2012年10月刊),《POWERLAND:载誉归来的中国奢华领军品牌》,《陕旅集团:重寻关中文化的底色——白鹿原影视文化旅游区项目的传承与创新》,《凤凰涅槃,王者归来?——“荣和酒”的前世今生》。来自案例企业的管理者认真观看了参赛队伍的展示,并进行了点评。

宜信公司总裁助理刘大伟点评道:“今天的比赛非常精彩,同学们不仅将现实问题提升到战略高度,而且在分析具体问题的时候可以深入到具体解决方案的层次。” “案例教学有很重要的特点,不仅向老师学,同学间的交流收获非常大。参赛的每个队都从不同视角,针对企业不同发展方向以及案例主题进行探讨。”

海尔集团企业文化中心总监高崴表示,四支代表队围绕海尔“人单合一”模式进行了精彩的演示,他们做了很多工作,也有很多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和非常有价值的探讨。中南大学令人印象深刻,他们对于海尔的一二三类经营体之间的融合和打通,以及如何把资源平台融入到一级经营体来为用户创造价值,论述极具建设性。新加坡国立大学对经营体人员的素质,人员的培养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暨南大学非常关注组织变革,关注经营体内部之间、相互之间的官兵互选和鲶鱼机制。西安理工大学也关注这个问题,基本反应了现在海尔做“人单合一”变革中所面临的前沿的问题,很有启发意义。

保兰德集团监事黄学诣指出,一个好的案例分析应该包括命题和破题的能力,关注的角度和力度;其次是分析的架构问题,逻辑思考的准确性;第三要考虑策略的展开;第四是解决方案的论证,要考虑到可行性的成本和效率的问题,不能忘记对风险的评估,要考虑不可控因素所产生的结果和企业的预案。理解竞争的市场永远比理解自己的工厂重要,更重要的是理解消费心理的变化。现在大多数的MBA课堂里讲的是决策,却一直对中国整个零售市场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的理解缺乏一个比较好的数据和实景的研究,是一个缺憾。缺乏了这些研究,很难找到品牌应该定位的基因,没有品牌的基因,没有办法创造品牌的行为模式,就没有办法产生品牌的竞争优势。

陕西西咸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姚新垣在点评时谈到,北京邮电大学队创作了一个《贵妃醉酒》,反映了学生对这个项目很用心,特别注重对旅游产品的思考;他们提到的设计与白鹿原有关的纪念品、公仔等的建议很有可操作性。中山大学队来自岭南,却能够对陕西黄土文化认真研究,“你拍我演微电影”的提案很值得学习;中国传媒大学代表队对娱乐和文化两方面的分析非常到位。西安交大队有地缘优势,工作做得比较扎实,希望可以进一步接触,也希望他们能够和陕旅一起工作。

贵州亚联荣和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曹利杰点评道:“四川师范大学思考非常全面,层次感强。上海交大代表队分析很理性,发掘了荣和酒的价值,目标定位准确,解决方案更贴近现实,更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同济大学代表队切题非常准确,对问题核心把握很好,抓住了历史文化和荣和酒业巴拿马金奖核心,给出了详细的措施,方案更上一层楼。台湾政治大学代表队是创新的团队,他们的思想比较独特,很有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