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2 14:47: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广告审批标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加强对设置规划、规范性技术标准的制定
城市户外广告大体可分为大型户外单体广告、门店牌匾、楼顶或楼面广告、公共场所各种载体广告、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的广告和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等。制定设置规划、技术标准是规范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基础,在与政府法制、规划等部门的积极沟通下,经过多方努力,寿光市政府于二00三年出台了《寿光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管理暂行办法》及《寿光市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标准》,总的标准是户外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在城市规划区内应遵循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牢固安全,设计规格、色彩、造型、设置方式与周围环境和建筑物外观造型相协调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美化要求。具体基本要求如下:
1、主要街道两侧新建大型建筑物需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2、繁华地段及车站、广场等重要公共场所须设置霓虹灯或射灯等高质量载体广告;
3、经批准的商业橱窗广告的设置应与店面风格相协调,制作规范,并经常修饰,常年保持整洁美观;
4、各种广告标志的设置,均不得影响视线和阻碍交通,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树木和园林绿地,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5、沿街门头招牌标志,提倡一店一匾,实行统一规范、统一标准,保证整体协调。一门多店的,应选用一块牌匾多个名称的门头招牌;
6、不得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及巷口设置落地广告牌;
7、户外广告、标志用字必须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醒目,禁止使用繁体字。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外两种文字,中文在上(竖式灯箱、牌匾在右),外文在下(竖式灯箱、牌匾在左),中文字体大于外文。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专卖店经批准后除外;
8、设置、张挂户外广告、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审批表、效果图及相关资料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审批,设置楼(墙)体广告、楼顶广告的,在申请审批时还应当提交建筑设计部门出具的楼体承载设计可行性报告;
9、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墙壁、电线杆、护栏、雕塑、文物古迹等设施和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分类把关严格审批,从源头上规范户外广告
为方便当事人报批,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立户外广告审批服务窗口,由当事人提供所要设置的广告牌夜间与白天的效果图及有关技术资料,直接到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办理,经过层层审批合格后,由行政审批中心通知当事人,然后当事人就可以按照效果图的标准要求进行制作安装,整个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户外广告审批过程中要严格统一标准,做到统一审批,统一尺寸,统一材料,统一亮化,达到整齐划一。
1、大型户外单体广告、楼顶或楼面广告、公关场所各种载体广告、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可以通过审批加强管理。户外单体广告可依据“谁设置、谁维护、谁管理”的原则进行批后管理。楼顶或楼面广告可根据周围环境确定置竖式的,一律为镂空式,加装游走式玻璃管霓虹灯,竖式广告的设置,下端起点为店牌上端,顶端视楼高而定。
2、沿街门店牌匾,原则要求使用铝塑板材料,周围加装游走式玻璃管霓虹灯,提倡使用个性化的新型装饰材料,如木头、玻璃、铝合金等,但必须美观,并与建筑物风格协调一致。每幢建筑物的广告牌下边缘高度要一致,前后齐平,原则要求上不挡窗,下不挡门。
3、加强对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广告的管理,除节日、庆典及重大活动等情况外,禁止悬挂过街条幅,禁止在各种灯杆、电线杆、标志杆、护栏等设施以及树木上悬挂条幅,确需悬挂条幅的,须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同意。
4、结合城区改造,对重点街路的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制作。渤海路商业街是2004年寿光市重点改造项目,全长1350米,路面改造完成后,聘请多家国内著名设计公司进行规划、设计,一改过去门店牌匾墙上挂的旧传统,除墙体干挂大理石的建筑物外,全部采用方钢立柱加广告的外墙立面改造方案,组织施工队伍统一进行制作,整体效果明显。
三、集中治理,彻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
在现阶段,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解决管理欠帐,彻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集中治理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
1、创造舆论氛围,做到深入人心,为集中治理及以后日常管理奠定群众基础。一是借助电视报纸等传媒工具播出、刊登《寿光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管理暂行办法》、《寿光市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标准》及有关法律规定;二是印发明白纸、宣传册等宣传材料,一部分利用周末、节假日,在各繁华路段向行人分发,另一部分由各中队向辖区内的业主发放;三是设立热线电话,解答市民疑问。让群众明白为何规范户外广告,哪些是符合标准的广告牌匾,使其了解各项规章制度,这样不仅避免了以后管理中出现纠纷,同时也为经营业主提供了事前咨询服务。
2、寻找进行治理的合理时机,选择合理的治理时机可以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增加当事人的理解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的做法是借助寿光一年一度召开蔬菜博览会及“五城联创”的有利时机,做好结合文章。
3、长期规划与中短期治理目标结合,进行拉网式清理,以管理中队为主,其它业务中队配合对城区内不符合标准的广告牌匾集中进行清理,取缔所有落地广告牌,取缔全部非规定材料(铝塑板)和非霓虹灯、射灯装饰及尺寸不统一的户外广告,并要求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按标准要求进行审批并限期安装。经过集中清理成效明显,仅2004年对城区渤海路、圣城街、迎宾路、广场街、银海路、公园街、金光街、正阳路等8条主要街道的户外广告进行了综合整治,就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的户外广告及落地广告牌匾3255块,更换新型户外牌匾1156块。
4、在集中治理中应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专业管理队伍,逐户上门宣传说服,并提供技术与审批服务;二是在集中改造户外广告期间,现场办公简化审批手续,免收任何费用,并采用适当的激励措施;三是选择重点街道,对广告面积大、社会影响大的业主先行动员自行拆除,如果拒不整改可强行拆除,以点带面;四是集中清理现场统一指挥,区别对待拒不拆除与没有能力自行拆除情况,现场灵活调度,可义务帮助拆除。
5、结合整治市容“六乱”,治理各类乱贴乱画小广告。一是通过不断探索经验,摸清乱贴乱画人员夜间活动、流动性强的特点,与公安机关联合昼夜24小时蹲点守候和巡查,对乱贴乱画行为进行顺线追击;二是加大了日常巡查力度,发现乱贴、乱画广告现象,立即对其擦洗或覆盖,发现一条处理一条;三是启用了城市电话自动管理追呼系统,对发现的联系号码进行追呼。通过一边擦、一边抓、一边呼,乱贴乱画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
四、不断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明确法规依据及管理职责
(一)区建设局
1.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牌管理意见的通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下放户外广告审批权限的通知、《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店面招牌和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开展行政审批。
2.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店面招牌和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行政审批工作。指临街店面招牌,指位置在门檐以上、二层窗台以下,二层窗檐以上的广告牌除外;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指拱门、布幔、布条标语、广告彩旗等,路灯灯杆旗除外。未经区建设局批准,辖区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与广告公司签订协议设置的店面招牌和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均属违章行为,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3.要求:⑴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核准实行日承诺件。流程:行政服务窗口(市建设大厦2楼)受理收件及初审现场踏勘及科长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签发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建设局公章)抄送区执法局及相关街道办事处。⑵城市户外宣传品张挂、张贴审批实行即办件。流程:窗口受理收件及初审涉及占道按《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兴业银行)窗口审批印发行政许可决定书(盖窗口审批章)抄送区执法局及相关街道办事处。
及时接收区工商部门抄送的开店信息,及时受理沿街一层店面业主办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核准申请,对店面招牌和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宣传内容存有疑问的,及时报区工商局专人核对,对开店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店面通报区行政执法局查处。
(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第三十六条(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罚款”。
2.职责:负责户外广告牌设置和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和拆除违章广告牌工作。
3.要求:强化执法监督,组织专项整治,对擅自设置、超过使用年限、有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坚决予以拆除;对擅自设置,但经过整改尚能符合有关标准的,督促其到区建设局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凡设置人不依法补报,或者虽已补报但该设置不合要求的,责令设置人自行拆除或者。同时,按照查旧控新的原则,指定专人与区建设局进行对接,及时掌握新设置核准信息,对新设置的店面招牌和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严格把关,制止超范围、超时限行为,对未按照批准地点、规格、时限、形式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区工商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2.职责:依法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3.要求:沿街店面办理工商经营许可证后,告知经营者到区建设局办理店面招牌行政审批,指定专人与建设局对接联系,及时将开店经营信息抄送区建设局。
(四)交警大队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职责:店面招牌和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涉及占用交通道路的,须办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意见表》,严格控制影响交通的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
(五)各街道办事处
负责辖区范围内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牌、店面招牌设置及临时宣传品张挂张贴的监督管理,加强巡查,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纠正和教育,及时组织拆除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店面招牌和临时宣传品,需行政处罚的及时报区执法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户外广告管理责任制。违章户外广告牌整治后,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对新出现的违章广告牌未及时清除的,要追究片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街道城管办要建立与区建设局的专人对接联系,及时接收区建设局抄送的信息,配合区执法局强化执法监督,开组织专项整治。
二、建立专人联系机制
店面招牌和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设置和管理是一项系统、长久的工作,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采取联合行动。区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局、交警大队及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专人联系机制(详见附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做好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监管的衔接等问题。要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查,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事后监管;建立案件通知通报制度,及时协调处理非法设置问题,对区执法局及各街道办事处通报的未经审批的店面招牌、户外宣传品张挂、张贴现象,及时发出要求审批设置通知,及时规范业主设置。建立店面招牌、户外宣传品张挂、张贴的社会监督机制和必要的投诉奖励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使店面招牌、户外宣传品张挂、张贴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统一店面招牌设置标准
中心城区店面招牌设置的位置、尺寸标准按市城乡规划局制定的《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建筑立面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定点管理意见》执行。
第二条凡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门店招牌、横幅等)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根据仁府〔*〕48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县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核准登记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县城市建设监察队(以下简称县城监队)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户外广告登记条件
户外广告设置前,其登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的人(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内容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实际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相符;
(三)户外广告人(单位)具有相应广告媒介(载体)的使用权;
(四)户外广告的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户外广告的设置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登记备案
户外广告前必须实行登记备案,人(单位)在按法律、法规规定向批准单位提交相关资料的前提下,还应提交下列登记备案资料:
(一)户外广告人(单位)和广告业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二)户外广告的详细地点、具置和期限;
(三)户外广告的内容、形式、数量、彩色效果图及具体规格;
(四)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五)委托户外广告的,受委托人(单位)还应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或证件;
(六)户外广告的设置通过招标程序确立权限的,还应提交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审批
(一)户外广告的审批单位是县建设局,县建设局委托县城监队核发《*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二)户外广告人(单位)在确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前提下,携带第五条规定需提交的备案登记资料向县城监队申请办理《*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取得《*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再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人(单位)在取得《*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同时,还应向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使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发证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四)户外广告涉及水上漂浮物、空中飞行物、公路规定范围的,其人(单位)应事先取得相应的水利、气象、公路、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书,然后向县城监队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相关证件。
(五)户外广告人(单位)向县建设、工商、水利、气象、公路、交通等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户外广告时,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对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经审查提交资料不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单位)应需补齐的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全经审查符合或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可否广告书面说明理由,并作出可与否的决定。对符合规定可的户外广告,由县城监队予以核准登记并按规定核发《*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再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规定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六)凡经县有关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原则上应在所设置广告的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对确实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不作标注。
第七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经营权的取得
(一)县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负责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准则。同时根据城区户外广告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
(二)下列范围内有偿设置符合规定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
1、城市道路;
2、汽车站、火车站等各公共交通站(场);
3、辖区范围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地方公路、铁路两侧;
4、橱窗、公示栏(牌)、阅报栏;
5、其他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场(院)地;
6、户外广告设置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县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对营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进行招标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四)需要在业主(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符合规划和市容要求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其经营设置权统一通过招标、拍卖取得。
(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经营户外广告设置的单位或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在县建设管理部门监督下,与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签订《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设置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所有权的期限
(一)《*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需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发证审批机关办理续期手续(通过公开竞投获得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按拍卖合同执行,不受此限制),户外广告若与城市建设相矛盾的,应服从于城市建设需要,发证机关有权终止相关证件的审批续期。
(二)T型广告牌、公路两旁(含横跨)平面广告牌、城区建筑物半壁或顶端平面广告牌、灯柱或线杆广告牌等四类广告的设置所有权,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其设置所有权期限由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与户外广告人(单位)商定,但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8年、5年、5年、5年。设置所有权期满的,应当及时拆除设置的户外广告,如确需延长的,其广告人(单位)应在期满前3个月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单位),其需设置的户外广告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个月仍未设置的,再设置户外广告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变更
(一)户外广告人(单位)在取得《*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因户外广告变更不具备本条规定(二)款的,应当停止户外广告,《*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由发证机关撤销并收回。
(二)户外广告的人(单位)、期限、地点及具置、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需要变更的(固定地点广告除外),其人(单位)须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1、户外广告变更登记书面申请;
2、原《*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
3、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需提供的相关登记材料。
第十条户外广告的维护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二)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由广告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换、拆除;独立设置的,由设置者负责维护,若广告经营破产、倒闭或外迁等原因不能履行原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时,其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由提供载体或场地的业主负责拆除(通过公开竞投获得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按拍卖合同执行,不受此限制)。
(三)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经常检查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的情况,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损毁、变形、脱色、污渍明显等情况,应立即予以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有偿经营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一)收费范围:落地及柱式广告(含站牌、路名牌、候车亭等)、附着式广告(含屋顶和楼顶广告、墙体广告、灯箱广告等)、电子显示牌(屏)广告、实物模型广告;沿街门店设置招牌,毎间门店(以营业执照为准)招牌平面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各类软体广告(除国有产权的公交车、长途客运汽车外的各类车辆、飞行物、水上漂浮物广告等);临时促销宣传活动(以实际促销活动占用的公共场地或物品占压公共场地面积计算)等。
(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各种类型的户外广告收费标准如下:
1、沿街门店招牌广告平面面积在3平方米以内(含3平方米)的,暂不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其招牌广告超过3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收费标准为毎平方米毎年50元。“一店多牌”的,多出部分按该项标准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2、布幅50元/10天,拱门、气模毎个毎次300元(时间不超过半个月)。
3、飞行广告或水上漂浮广告毎个毎次1000元。
4、落地及柱式、附着式、电子显示屏、实物模型四种类型广告收费标准为毎平方米每年100元。
(三)公益广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收入的管理
(一)户外广告资源有偿经营的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城建配套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建设,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成本性开支和工作经费从该项收入中划拨。
第十三条违反《*县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仁府〔*〕48号)和本实施细则设置户外广告的,按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县城监队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巡查,对违反城区规划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若设置的户外广告发生质量等安全事故,其广告人(单位)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单位)发放《*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因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的。
【关键词】城市环境;户外广告;城市管理;创新
一、绪论
“城市化”在中国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人们从中不断攫取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了环境、文化和内涵等多方面的价值。反思“城市”的定义,基础是适合人类居住的生活区域,而“适合”的先决条件则是环境,优质的环境为人类的生活提供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多维度保障。
城市环境属于宏观问题,涉及多个层次,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包括噪音污染、废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大气污染等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动态的生态环境,将众多隐性环境问题频频暴露在政府与科研人员面前,例如,城市光污染、心灵污染和户外广告污染等。
在商业、传媒和图像文化席卷城市的当今社会,户外广告的规划和管理已经成为城市规划、城市环境整治过程中不可回避的子课题,因为它关系到城市景观的完整性、秩序性、和艺术性,关系到现代商业背景下城市固有历史风貌的留存与延续。[1]
二、中西方户外广告现状
(一)《环境法规》树典范
法国《环境法规》(Code de l’ Environment)对于户外广告的定义为:商家为了向公众信息,吸引人们的注意而设置的文字、图案、造型等。[2] 14世纪的户外广告发展;16世纪的首个“广告准则”;18世纪,为提升户外广告在城市公共空间中的美学效应,要求从视觉角度去设计户外广告;之后法国的户外广告不断地扩张与发展,管理问题终究爆发,1979年12月法国制定了《N79-1150广告法令》,之后被纳入法国法规,直至今日仍在使用。[3]
《环境法规》根据人口的密度,对广告的尺寸、内容、投放位置等全方位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要求,再根据地区特殊性进行法规增补。法国广告设置有合理的分级:禁止区、限制区、一般规定区、宽松区。法国户外广告审批工作严格,做到权责一致,由规划部进行审批巡查,卫生部进行过期或违规广告清除,薪酬都从广告税收中提取,避免因“钱”而引起的扯皮现象。
(二)国内发展迅而猛
我国户外广告的发展,经历“资源贫瘠”的80年代,“多而不精”错误发展的90年代。近年,中国的户外广告增长量位居第一,从1990年到2000年,投放量就有了10余倍的增长;2006年,户外广告的总利润已经占国内广告经营总额的11%,相比2005年,增长了26.5%。[4]虽然2008年之后的增长速度有着放缓的走势,但仍处于一个稳步增长的状态。
户外广告在快速发展与增长的过程当中,数量过多,密度过大等问题都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视觉环境的污染在我们国的各大城市都已经被意识到,并且我国的相关部门也正在探寻相关办法来缓解城市户外广告污染问题,但这是一个长期的困难,需要时间的检验与优化。
三、户外广告何去何从
(一)纷繁复杂的缺点
1.漏洞百出的管理体制。深究户外广告管理困境,审批环节是名副其实的“罪魁祸首”。首先,审批由工商局进行审核、收费,后续管理却由城市管理执法局进行,前者为了效益降低审批难度,后者缺乏经济动力,管理效率难以突破,形成死循环;其次,工商局对于户外广告的审批标准流于形式且与城管局的标准存在出入,广告公司往往出现两面派行为,审批时的承诺与具体执行时的方式存在偏差;再者,审批人员往往不是专业性人才,缺乏专业知识,多从主观意识上进行指导与管理。
2.杂乱无章的市场体系。户外广告存在设计与材料的瑕疵。主要体现为广告牌参差不齐,建筑物与广告牌的比例失调,部分建筑物成了劣质广告的载体,破坏了现代城市的视觉环境。二是户外广告设置无序,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盲目追求广告投放量,总以为广告牌以大为美、以多争效,造成媒体资源的滥用,导致一些建筑屋顶广告牌面过大,缺乏后期管理,潜藏着安全隐患。三是户外广告制作设计水准不一,低劣的广告画面、低俗的内容、夸张的色彩,在城市中随处可见,是污染城市视觉环境的首因。[5]
3.疲软无力的法律法规。关于广告的法律法规治标不治本,看似恰中要害,可仅仅是做到表面的工作,如提出某情况下罚款多少或者如何,这种看似合理,但却没有找到源头的法律法规不但遏制不了户外广告的优化与质量提升,反而会给一些广告公司和商家寻找到法律的漏洞。同时,缺少针对性强、覆盖面广的户外广告法规。
(二)行之有效的方案
1.权责一致,专业管理。杜绝户外广告的审批与管理流于形式,由专业人士进行专项负责,且专业人士能洞悉户外广告的具体问题并能提出一定的建设性建议。审批工作与日后的巡查工作需由同一个部门进行管理,杜绝“坐着拿钱的人”,统一的审批与管理标准是有效管理的基础;对于资金的分配,若由工商局统一收款,那么城管的拆除等工作的薪酬应该由工商局的收入中进行抽取,做到“拿钱做事”。
2.因地制宜,选材考究。户外广告规划应全面考虑城市的历史与特点,以长期规划代替短期审批。充分运用户外广告的形式,对城市景观进行再创造和再提升,做到一区一特色、一街一景观、一处一精品,内容与内涵应该与当地文化相呼应[6]。其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如利用灯箱,不仅达到广告的效果,同时还具有照明作用。再而,选用耐腐蚀的材料,可在画面上色后,镀上防紫外线膜保护,此举既提高色彩的饱和度,又避免褪色困扰。
3.总结经验,完善法律。关于法律法规,应根据多方的建议与经验进行制定。首先,应该参考国外的相关经验,法国《环境法规》为此领域典范,法规中要求各省市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宏观地对当地广告数量与形式进行有效的控制;其次,户外广告法规细节内容应开诚布公地与老百姓进行交流座谈,从百姓角度探讨合适的户外广告形式;再者,对广告公司的资质进行系统地排查,严格审批过程,避免资质能力差的公司违法乱纪。
四、户外广告的创新与时代特征
(一)地铁站其乐无穷
1.泄愤广告牌。2011年8月上海多个地铁站内设置了阿迪达斯的最新“泄愤广告牌”,其实是在候车长廊中竖起的圆形立柱,包裹了阿迪达斯品牌宣传的厚海绵垫,上面的广告语为“史上第一个可以随便打砸踹撞的广告牌”、“每年约1824分钟你在站台上等待,别浪费来打急拳”等。乘客在等待地铁进站的那短短几分钟时,经常处于一种冥想的状态,尤其在下班压力最大值的时候,这种广告牌能在给白领纾解压力,提醒上班族要重视运动;从社会心理学看,人们会产生对品牌的友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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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D世界奇幻多。枯燥的通勤过程,3D广告能改善乘客在密闭的地铁站换乘通道中的情绪。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裸眼3D,2005年的时候,裸眼3D在公众场合的出现仍然会引起一场轰动,轨交1、2号线的换乘通道内设置了裸眼3D电视;游戏广告的3D效果也在地铁站里展现得淋漓尽致,夸张的贴图都吸引了众多乘客。3D效果不但因其新颖的方式强化了广告内容的效应,还给都市中的白领增加了一项“苦中作乐”的项目。
3.十秒定胜负。地铁上的拉手与门上的玻璃成为了广告商的创新点,窗外的黑暗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于车厢内,此时的广告可谓是无聊之中的些许慰藉物,快速的生活节奏往往在此时凝结,乘客会细细品读广告语上的内容。门上的玻璃也是一个很好的载体,往往乘客准备下地铁前需要提前10秒钟站到门前,而这10秒空窗期,思维与视觉往往处于空置状态,而玻璃上的广告,不仅排解了这10秒钟的空虚,还加深顾客对广告内容的记忆。
(二)会呼吸的户外广告
1.会钓“鱼”的U联。简单地通过移动设备拍摄静态广告上的画面,品牌动态广告就能传达到消费者移动设备。[7]至今,这款应用程序下载次数已经超过百万次。U联易于使用,在设计中也高度直观。这种与手机网络有着密切联系的户外广告手段切合时展的方向,有利于调动受众的好奇心,让乘客处于一个主动接受信息的过程,在娱乐的过程中将广告信息传达于受众。
2.亲民的维络城。维络城客户终端机分布于各大地铁站、商场。简言之,就是一张具有准入功能的IC卡,在终端上进行扫描后即可打印众多商家的消费优惠券。特点就是抓住了人们的好奇心与寻求实惠的心态,打印优惠券的同时,顾客可以了解到许多曾经不知的店家,从而抱着尝试的态度去体验商家提供的服务。维络城的功能现已与移动设备进行复合,如大众点评、丁丁优惠等多款软件加载了此类功能。
(三)主题内容上的革新
1.幽默风格味道浓。广告语言风格的革新,内容更贴近生活。1号店在地铁站的广告中写道:“要血拼?何必尖沙咀!买大牌?不必淮海路!”。易迅更是在京东店庆的火拼6月中打出:“不过尔尔,一样的价格,不一样的赠品”、“秒杀红六月”、“某东,请不要和某宁比,有本事和我打价格战”。这系列的语言风格极具幽默性,虽然略显粗犷,但抓住了现代人的一种看热闹心理。
2.个性标志沟壑深。标志性特征,几乎所有的商家都希望拥有麦当劳的招牌“M”的的效应,因此商店会从颜色、图案、内涵等多个维度着手,目的就是让顾客牢牢记住其标志的特点,最终达到条件反射效应。永乐家电的所有商场都是以鲜亮的橘黄色为底色,记住该特点的行人往往看到橘黄色的建筑物会毫不犹豫地猜测这是一家永乐家电;京东商城作为线上最大的B2C商家,曾主打“360”标志,但其效果不甚理想,与京东难以产生直观上的联系,继而京东主打“JD”。
五、结语
户外广告在商业领域的作用、地位与日俱增,同时随着广告对象认知能力和审美能力的提高,人们对于城市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户外广告在设计、选材、设置与维护等多个方面进行革命性的改变,尽可能做到兼具地方特色,又紧跟时代步伐,杜绝“狂轰滥炸”效应,以负责的态度对待户外广告系统。整齐、干净而富有特色的户外广告乃是城市中一道亮丽风景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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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告销售审批;应收账款;成因;信用标准;内部控制
广告收入是报社经营收入的来源之一,也是报社利润的直接来源之一。就我国目前的基本情况来看,我国经营较好的报社广告收入约占总收入的60%-70%。一般来说,报纸销售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是一个趋势,而销售收入远远解决不了报纸再生产的资金问题,报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靠另一渠道即广告经营这一“自身造血”的渠道。如何加强广告收入的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在审查制度上采用授权签批
随着广告竞争日益激烈,广告部门为了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采取灵活付款方式和广告价格折扣等优惠政策。为了使广告经营活动能有序地、规范地运作,报社加强了广告收入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对广告价格折扣的权力、赠送免费广告的权力、刊后延长付费期限等进行相应的授权。报社对报纸广告折扣优惠政策采取统一管理。
报社聘请软件公司专门开发一套广告核算管理软件,从版面查询、订单处理、收款业务到客户管理,进行系列流程的研讨开发,业务员签订广告合同,需上网通过广告管理软件填写广告信息,并经广告部门领导审批,广告部门内勤根据广告信息填制发稿单,编辑部门严格根据发稿单编辑刊登广告。
由于报社对广告价格实行统一管理,由系统控制,广告部领导审批,避免报社广告部门内部广告价格折扣不统一的现象。
二、对已到款项进行核销管理
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中心,广告款回笼是报纸广告收入的最终实效。报社财务人员在收到进账单或收到现金后,通知广告部门内勤。广告部内勤根据进账单或现金存款单按发票核销应收账款,并及时通知广告部业务员。
三、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
应收账款是指报社对外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所形成的应收未收款,是报社流动资产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广义上讲,应收账款包括应收销货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及其其他应收款等。狭义的应收账款仅仅指应收货款。这里采用狭义的观点。
(一)结算原因
由于公司之间的距离和结算过程中,导致商品交易在销货和收货时间上不一致,从而形成应收账款。而这种原因发生的应收账款不是由于购销双方根据信用协议而产生的,从本质上讲,这是真正的应收账款,它由结算过程的时间差所引起,不应称为商业信用。
(二)商业竞争
商业竞争是报社应收账款大量形成的主要原因。正是竞争迫使报社以各种手段来扩大销售,包括价格、服务、广告和赊销等。对于差异性不是很大的产品,实现赊销的销售额可能大于现销的销售额。
(三)核算方法落后,内控制度没有落到实处
有些报社没有采用信息化管理,应收账款管理还采用手工或半手工记账。财务人员到月底才将票据归类编制记账凭证、记账、结账。财务部门不能及时与业务部门核对,销售环节与会计环节相脱节,问题不能及时地反映、显现,催收、清理不及时,这种现象导致一些广告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款。
四、应收账款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为了减少或降低应收账款风险,加速报社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回笼及利用效率,报社必须采用相应的风险对策和措施,建立切实有效的管理模式,增强对应收账款的防范与控制。
(一)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
应收账款政策又称信用政策,是报社可以控制的影响销售的一个因素,信用政策是报社在采用赊销方式时,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对应收账款进行规划和控制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是财务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信用政策主要包括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款政策。
1、信用标准。信用标准是报社同意向顾客提供商业信用而提供的基本要求,是衡量是否向客户提供信用以及信用的数量多少的依据,信用标准的把握通常会受到诸多住、客观因素的制约。目前,通常用“5C”系统来评价客户,即品质、能力、资本、抵押、条件。信用标准通常以预期的坏账损失率作为判断标准。如果报社的信用标准比较严,只对信用很好的顾客给予赊销,则会减少报社遭受坏账损失的风险,但不利于扩大销售收入。如果信用标准较宽,虽然有利于刺激销售增长,但有可能使坏账损失增加。报社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
2、信用条件。信用条件是指报社要求顾客支付赊销款项的条件,包括信用期限、折扣期限和现金折扣。如账单中的“2/10,n/30”就是一项信用条件,它规定如果在发票开出后10天内付款,可享受2%的现金折扣,如果不想取得折扣,这笔货款必须在30天内付清。在这里,30天为信用期限:10天为折扣期限;2%为现金折扣。信用期间是报社允许客户从购货到付款之间的时间,或者说是报社给予客户的付款期限。信用期越长,越刺激销售,但占压的资金越多,利息损失越大;现金折扣越大,越刺激客户迅速付款,使平均收款周期缩短,但损失的现金越多。报社必须把现金折扣成本与加速收款所得到的收益相结合考虑,采用正确的信用期间和现金折扣。
3、收款政策。对于逾期的应收账款,报社会制定相应的收款政策,逾期越长,收款方式越严厉,但成本也会越高。对信用不同的客户应采取不同的收款方式。加强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
(二)应收账款内部控制
信用政策建立以后,报社还应做好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与判断。(1)建立客户档案。报社应以信用评估机构、银行、财税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保存的有关原始记录和核算资料为依据,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赊销的额度多少等进行调查,建立客户档案。客户档案的范围不仅应包括欠款客户,也应包括信誉良好甚至往来款项已结清的客户。应将客户的基本资料整理、归类并存入电脑。客户基本资料应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以了解客户的注册资本、经营地点等情况,同时还应进一步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如办公楼是租借的或是购建的,有无工厂等。另外,建立客户档案时,还要记录客户的信用情况,包括基本开户银行、账号、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的信用情况、银行借贷偿还情况,客户对其债务偿还的承诺及履行情况。(2)建立广告客户的信用体系。根据广告客户以往的付款记录、广告投放额等资料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为处理某些特殊情况提供依据。例如某些广告客户由于财务等原因而提出延期付款的要求,是选择维护客户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广告,还是予以拒绝,坚持按期收款,这不仅是财务的问题,更是客户服务的问题。要与客户维系长期合作的关系,提供妥善的客户服务,离不开信用评估体系的基础。如有的报社规定对第一次在本报上刊登广告的客户必须先全额支付广告费。
2、加强应收账款的核对、清理工作。财务人员应定期同广告部内勤就报社广告应收账款明细同实际业务发生数额进行核对,找出账目不符、户名不符的原因,销售人员应与财务人员通力配合,沟通客户相关信息,对有疑问的款项,及时查明原因,为对账工作提供方便。
3、定期实地催债和对账。财务部门对未收的广告款采用电脑程序和专人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制定合理的收款制度,并结合客户的资信度和具体情况,凡欠款达到一定期限,督促广告销售人员加强收款力度,督促客户及时将广告应收款回笼,对于一些常年广告客户采取派专人上门走访,增加感情交流,及时结清应收款项。报社采用这种做法可以当面提醒客户及时还款,特别是对那些财务状况恶化、濒临破产边缘的欠款户要及时催款;设身处地解决一些造成客户拒付的商业争端;应要求客户出具盖有法人印章的还款计划或其他履行义务的书面承诺,以为日后提起法律诉讼准备必要的法律手续。
4、建立延迟回款审批制度。建立延迟收款的审批制度,强化管理。例如,一些大的广告客户都是大的跨国公司,有时会出现一家客户不同的广告费付款渠道不同:有的广告费来自于国内公司,有的要向公司亚太总部申请经费,有的要向跨国公司总部提出申请,这造成有的广告应收账款回款较慢。报社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立一个赊销延迟回款审批程序,对延迟回款的项目须按权限请示报社领导批准。
5、制定有效的奖惩措施。对广告销售人员工作成绩的考核,不应仅依据广告销售额、广告到款额,还应该参考应收账款的多少。对没有经领导批准的未按时回款的应收账款,以及经领导批准但超过延迟回款期限的,对广告销售人员在经济上应给予一定处罚。
6、进行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抵物广告的处理。有时候,考虑到客户的具体情况,如客户资金周转困难等,报社可以结合自身的需要会允许广告客户用资产抵付广告款。应帮助其渡过难关,以便收回账款。这种情况往往是一种无奈之选,多见于久拖不还的广告款。针对这种业务,需要与客户签订一份用资产抵广告款的协议。要根据货物的质地和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货物的金额。在货物到达报社后,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财务人员在收到有关部门开具的验收入库单并确认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到报社后,将该笔广告应收账款根据双方确定的金额核销相应的广告款。对于剩余部分确实无法收回的广告费,报请总经理审批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根据总经理的批示准确核算该笔业务的损失。
总之,报社广告的财务管理是一个复杂系统,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管理工作,管理方法和制度也应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广告销售部门加强客户信用管理和监控,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落实科学的激励措施。财务部门加强应收账款的监督,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通过这些措施,报社可以在广告收入持续增长的同时,将应收账款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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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监管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1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法律规范不完善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监管主体不统一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经济利益的驱使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美国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广告投入几乎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2/5。为了有效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
3.1.1按药品的种类来划分行政管理机构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非处方药的广告由FTC进行审批和监管,处方药的广告由FDA进行审批和监管,这样既有利于FDA从专业角度对处方药进行有效的监控,也可以避免同一药品广告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所带来的弊端。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FDCA《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将处方药广告管理权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移交给了FDA,要求处方药广告主在广告首次后,将广告促销材料作为促销药品上市后监督的一部分提交给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特别强调处方药广告应包括关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证等的简要说明。
3.1.2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虚假广告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对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同时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其所宣传的产品、服务的实质性特点,这类广告均属欺骗性广告”。因此,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广告者都要负责。另外,美国人的诉讼意识很强,如果有观众发现违规广告,就会告知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则会出面调查此事。该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等的投诉。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者马上停播,并责令其更正的广告。如果广告者继续播出违法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4]。因此,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2德国德国媒体发达,医疗水平先进,其社会医疗保险体制非常完善,因此,药品广告的效果并不明显,这样就从营销渠道遏止了药品的虚假广告;德国通过立法对医药广告加以严格规定,又从根源上摧毁了虚假药品广告的温床。德国1994年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法》对包括医药及医疗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广告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药品方面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医生、药店销售员及医学研究人员等相关的专业性杂志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的广告投放稍微宽松一点,但是对其广告描述有苛刻的限制。
法律还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如此严格的规定对于制药商来说广告不能直接获取利益回报,还不如投资于新药研发。这样一来,虚假药品广告也就不会出现了。
3.3法国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对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都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如在对专业广告的要求中,该局特别提到对组成某种药物名称的所有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处理,无论是字迹、字体,还是颜色都应该完全一样,以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为防止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该局规定,尚未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不得先期进行广告宣传;为避免夸大药效,不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特别安全”、“绝对可靠”、“效果最令人满意”、“绝对广泛使用”等吹嘘药品安全和疗效的过激字样;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绝对字样。此外,任何药品在投放市场1年后,不能再继续标榜为“新药”。由此可以看出,对专业广告的形式进行规范,也是很有必要的[5]。
4建议
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相关经验,结合目前我国药品广告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4.1坚持药品广告强制审查制度药品具有特殊属性。一方面,药品可以预防疾病,健康身体,但另一方面,如果药品使用不当,也会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他们没有能力评价药品的质量与疗效,也无法识别药品的真伪。而药品广告作为一种传播药品信息的重要媒介,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和消费者对药品的无知性,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仍不成熟,消费者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仍有待提高,这就要求政府对药品广告实施强制审查制度,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广告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4.2广告监督主体多元化和有机化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从药品的安全性角度出发,将处方药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划归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使同一类药品广告的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广告的监管所需要的药品专业知识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从我国的情况出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聚了大量药品监管的专业人才,对于需要药品专业知识程度高的处方药品广告监管来说,将处方药的监管职能交由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是合适的。而将非处方药的审查交由工商部门,使其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可以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加大对于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
4.3从内容和形式上规范药品广告应将药品广告与普通的商品广告区别对待,单独立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特别规制,从内容和形式上对药品广告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借鉴法国的经验,对药品广告的用语进行限制,如药品广告中是否有绝对言词,是否有误导受众的可能等,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对专家、名人、医生、医院做广告及对儿童做广告做出具体规定。
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应借鉴德国的经验,所有药品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4.4引入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虚假广告的是诚信缺失的表现,因此,治理虚假广告,引入信用体系,值得探索。2004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律依据。建立药品企业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信用等级进行监管,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创造鼓励诚信,打击失信的氛围。同时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如何防范虚假广告,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信用监管与评价中来,共同打击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者。
4.5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明确各广告主体的责任乱世必苛以严法。在欧美,许多国家将虚假的广告列为违法犯罪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即使是一次罚款,也能让众多作假者破产,也能使他们身败名裂,也能使虚假广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广告行业。在目前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许多有效的做法,针对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制作企业和单位,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它们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发生药品广告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行为者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大对广告者(媒体)的责任,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的行政责任也适用于广告者。除行政处罚以外,还应明确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广告主承担患者由于服用该药品而造成的损失,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严惩广告主,从而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尊严。在惩罚主体上,除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外,还应该将广告表演者列入广告行为主体范围。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2005年第五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Z].国食药监市[2005]627号.
[2]公文卿.虚假医药广告及法律规制[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28:486.
[3]王静波.药品广告审查合理性与法律保证的探讨[J].中国药师,2005,9(6):564.
第二条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总体要求:控制总量、规范设置、提高品质、安全美观,注重“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形象宣传。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交站台等市政设施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交通路牌、旅游标识、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彩虹门等;
(二)临街商业用房设置的店名牌和各类招牌、宣传牌;
(三)利用各类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或宣传品;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或宣传品。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立柱式广告;
(二)在城市建筑物顶层或墙面设置的大型广告牌;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落地户外广告看板;
(四)在县域范围内省道、县(乡)道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
看板和立柱式广告;
(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沿建设工地围墙围挡设置的广
告看板;
(六)其他形式的大型户外广告牌、霓虹灯。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规划区范围外省道、县(乡)道控制区外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县公路分局负责省道控制区内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县(乡)道控制区内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批准本县户外广告的内容。各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当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县域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经县规划委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有序设置。影响城乡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户外广告,应当予以拆除;
(二)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与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高度、体量、色调与城镇景观相协调;
(三)户外广告设置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四)县城规划区内的门头招牌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要统一规划,原则上一个门店只设置一个招牌;
(五)景区景点交通指示牌应按照国家公路交通指示牌的统一标准制作安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使用的;
(三)影响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安全的;
(四)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利用秋浦河流域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可视面喷绘广告的;
(七)其它由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基本技术要求参照《池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为推进实施“旅游兴县”发展战略,提倡在大型户外广告上方(四分之一广告版面)及新设置、更新的门头招牌、车体广告左上角标注统一式样的“‘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石台”醒目字样,原则上字色为绿色。此为无偿约定比例的公益性广告。
第十二条在殷石公路石台段、县城至牯牛降、仙寓山等景区道路两侧和全县各旅游景区景点酒类广告时,鼓励围绕“旅游兴县”发展战略目标合理设计广告板面,最大程度宣传推介“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石台。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地、路灯杆线、公交站台等市政公共设施设置灯箱和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应依法取得有偿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并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在产权人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受让人,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县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程序招标、拍卖公告。竞买人须持营业执照、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参与竞标、竞买。
第十六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置者,须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具有户外广告合法经营权的单位(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场地使用权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计方案(效果图);
(四)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应当提供宣传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要求进行审查,除县政府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决定暂停受理设置申请或者不得批准的情形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广告经营者按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交通运输局或县公路分局申请办理《石台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五章户外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应当依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广告地点、形式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第六章户外广告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制作、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户外广告的用字应当规范,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简化字和被淘汰的异体字。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形体完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制作质量好、档次高的户外广告,以提高广告品位。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必须按审批的地点、形式、规模、时间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六条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和技术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利用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无偿约定比例的社会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后90日内,按照批准的规格、式样设置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销许可证,其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自行失效。
第二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情况下,可申请延期。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到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长期限为一年;经批准延期的,应重新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三十条经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
第三十一条重大创建活动中,广告经营者应当自觉参与,积极配合,努力创造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定期进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撤除、迁移、遮盖或损毁;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撤除的,广告经营者应当自行拆除,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广告经营者可按指定地点在批准设置的期限内重建。
第三十四条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垄断或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拆除;未按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要求设置的,广告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拆除。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予以拆除。
第三十七条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广告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妨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以“清除占道、还路于民”为目的对城区主次干道的占道堆物、占道洗车、占道修理、占道促销、占道加工作业、占道设置棚亭等占道经营了持续的整治。整治中区别不同占道类型,1.整治占道经营。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别不同整治方案,并长效管理措施,整治,规范了街面经营秩序。三季度共整治此类占道经营322处,取缔私设充气拱门、放空气球、搭设促销舞台等20多起。
对短内难以取缔的马路市场和流动摊点疏导,2.综合治理流动摊点。以“保畅通”为目的朱大路、江华街等路段和学校周边高峰岗执勤制度。保障上下班、上学、放学等人流高峰时段市民的出行;江丰路、路、车站路、渔婆路等主要路段错时工作制,道路巡查,对夜间流动摊点的防控,上海城南侧停车场路口、宝达市场东侧等地块设立流动摊点疏导区,摊贩入场经营,保障城市交通脉的畅通,江丰路流动摊点云集的状况已根治,各主要干道上的流动摊点也。7月份,对西郊公园门口的环境秩序了综合整治,挂帅,动员,全员,将长期占据在公园门口的100多个流动摊点了清理,整治后安排人员定岗管理,为市民营造了整洁、宁静、优美的休闲环境,大家的赞誉。
加紧和德诚公司、南环花苑业主、医院、滨江新城投资公司对接,3.有序广告整治。规范、美化亮化”设置标准。要求门头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并上门审批和审批服务。对城区江平路、渔婆南路两侧的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了清理,共拆除38处未经审批或设计简单、制作粗糙的低档次广告及陈旧破损广告。聘请人员对“牛皮癣”小广告了国庆”节前清理,将城区墙体商业广告粉刷为公益广告。对乱设灯箱、站牌广告的3次整治,共暂扣灯箱、站牌广告250余块。整治,城区视觉污染净化。
每天巡查两遍,4.违建。违建巡查责任区制度。建工程档案,实时每在建工程的建设。对西郊村、虹桥五组、永兴街等处近20户无施工许可证的违建户巡查密度,将房屋控制在正负零”状态;对幸福路、虹桥新村等处未按批复建设、擅自加高加层、挑廊的110多户立案,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对已完工的65处建设会同做行政处罚前期工作。三季度,共违建412起,面积68666平方米,拆除143起,面积7878平方米。
会,5.处置建房纠纷。与街道(社区)居委、村委等基层组织及规划密切。调解双港路、工农路等多处建房矛盾,社会。值班,节日无休,对待每一起来电来访,有警必接,接警必处,处必有果。三季度共接待来电来访92起,国庆”期间27起,处置率100%
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6.暴露垃圾整治。安排人员。巡查密度,清理产生的垃圾,尽量垃圾暴露。将原来的晚九点”行动延长至全天,天气和道路状况,用高压冲洗车对城区主干道冲洗和洒水保养,灰尘和路牙口的积存垃圾。环卫执法,对乱扔、乱倒垃圾的市民的文明卫生意识。
督促道路保洁,7.社区环卫考核。镇、镇、城南园区等镇(园区)和所辖社区(村)环境卫生管理。清扫卫生死角,清理“牛皮癣”更新环卫设施,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并每次检查情况督查记录。
对顶和庄垃圾中转站的建设监管,8.环卫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督促施工方按进度施工,土建工程结束,压缩设备也已安装,正在内部装修、场地平整和设备调试,预计本月底可投入试运营,为开发区和城南园区垃圾压缩中转服务。7月份,购置了1台5吨洒水车、3台3吨垃圾压缩车和2台洗扫型扫路车,环卫作业的机械化程度,降低了环卫工人的劳动强度。
市的中心工作,三季度。作了不少的也了仍然引起、亟待解决的问题。流动摊点成倍。几个月来,持之不懈地路面巡查,主干道上的流动摊点已控制,庞大的流动摊点仍然于城角角落落,并且还在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流动摊点的已达的两倍,而的执法力量派遣已达极限,执法管理面临严峻挑战。马路市场屡禁不绝。渔婆市场、宝达市场都设有马路市场疏导区,宝达市场更是辟出场地,设立1000多个摊位,以零租金鼓励摊贩入场经营,几个月来,摊主入场,菜摊菜贩拥堵在朱大路、渔婆支路、江华街等学校和市场周边的道路上,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市民反响强烈,而又无法取缔。保障经费严重。城管经费一直是制约城管工作的瓶颈,管理覆盖面的和的车辆、油耗等执法成本,经费的矛盾,预计到年底经费缺口将达200万元左右,至11月份面临人员工资停发、工作无法运转的状况,恳请市予以和。
四季度工作打算
将城管职能,四季度。工作,精力、以赴任务的冲刺。
城管职能,1.卫生城市迎检工作。对照省卫生城市标准。市容环境整治活动。前期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对流动摊点、占道经营和马路市场、违章户外广告、牛皮癣”等的整治工作,更新、配置环卫设施。
以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为抓手,2.市容管理示范路创建活动。抓、求精细、创、提品味”思路。对照市容管理示范路创建标准,将任务分解到每个、每个中队(班组)每个人,考核机制,督促检查。调查,上门向商家宣传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督促商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市容管理。
符合设置条件的督促办理审批手续,3.邮政报亭审批工作。对审批到期的邮政报亭实地勘查。不适合的发出限期拆除通知。
设置门槛,4.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制订灯杆广告、灯箱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方案。对德诚步行街、渔婆南路、中天城市花园等新建路段、小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管理。广告档次。江平路、渔婆路、路等主要路段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坚决拆除陈旧破损和违章广告,城市整体形象。
1 违法广告的基本特征
1.1 无批准文号及批准文号过期。没有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批准文号,或文号超期使用。
1.2 虚假承诺做诱饵。这类广告经常擅自使用“无效退款”“药到病除”等禁止性语言。
1.3 使用绝对化语言、伪科学表达。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不得有“国家级新药”“最新技术”等绝对化的语言,以及治愈率、有效率等内容。
1.4 假借患者、专家、医疗机构的名义和形象做产品证明。以虚假的患者用药效果来误导消费者,《药品管理法》明确禁止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专家、学者、患者作药品效用证明。
1.5 非药品作药品宣传。一些保健品宣传该产品的功能主治、疗效,扩大其医疗效果。这种产品看其批准文号是“药准字”还是“食准字”就可鉴别。有的保健食品广告声称可以治疗糖尿病,肿瘤等疾病,实为诱导欺骗消费者。
2 违法药品广告产生的根源
2.1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药品管理法》、《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尽管《药品管理法》比较全面的规定了药品广告的内容,但因不是调整广告行为的专门法律,有相当多内容没有涵盖。而《广告法》也没有对药品这种特殊商品的广告做更为细致的规定,操作性查。
2.2 监管体制有漏洞 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管体制存在疏漏。按照职权的分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药品广告的审批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广告的监测上,药品监督部门侧重于是否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工商行政部门侧重于广告的宣传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移送工商部门。但操作中存在衔接和配合困难、移送查处不及时等情形,致使药品广告监管出现疏漏,给一些违法广告可乘之机。
2.3 监督处罚力度不够 因现行法律对违法广告的处罚偏低,相对于巨大的商业利益诱惑,违法者敢于以身试法。例如,依照现行的广告法,工商部门可对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者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主或媒体偶尔因违法广告受到处罚,与其日复一日、铺天盖地的违法广告宣传所产生的丰厚利润相比,实在是“无关痛痒”。
3 违法广告的根治
3.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违法药品广告的根治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针对当前药品广告法律法规的欠缺,建议修改完善“广告法”,或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单独的药品广告法。
3.2 理顺监管体系 我国现行的药品广告审批权和监督处罚权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不利于广告的管理。从英国、法国等药品广告管理较好的国家情况看,对药品广告的管理从审批、监督、处罚、接受受害人投诉,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规划)、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城建(规划)、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城建部门依法监督实施。
在户外广告总体设置规划制定以前,为适应户外广告的管理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的窗口地区和主干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先行规划。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的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户外广告张贴栏,用于张贴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张贴栏启用前应当确定日常清理、维护单位。
第十条建造用于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经城建(规划)或交通(路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利用经批准建造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户外广告的,或者利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媒体户外广告的,经营者或者者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工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利用户外广告非专用设施户外广告涉及城市规划的,经营者或者者应当先向城建(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定点,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再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三条利用户外广告非专用设施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或者影响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经营者或者者应当先向市容部门、公安部门或者交通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再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四条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者的资格和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户外广告的内容真实、健康、合法。
城建(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和监督,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功能、布局和城市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工商、城建、市容、公安等部门审批户外广告,必须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各审批部门在接到经营者或者者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逾期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者滥用法定的独占地位,使其所属或者指定的广告经营者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十七条市政等社会公共场地、设施用作户外广告媒体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确定户外广告经营者。使用权转让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市政等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户外广告经营者收取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以外的费用。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当事人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控制幅度内可以自行商定。
第三章设置准则
第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设置规划的规定,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位置,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必须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
第二十条核定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上的户外广告,保留期限不得超过15日。在核定的保留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撕毁或者覆盖。
严禁在户外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市政公共设施、邮电通讯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城市社区围墙以及居民住宅楼等设施和场所涂写、张贴户外广告。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牢固,保持完整、美观,并负责保洁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户外广告。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媒体空置时,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代之以公益广告。户外广告框架,支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临时空置有碍观瞻的,应当予以装饰或遮掩,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使用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批准使用期满之前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广告经营者或者者。经营者或者者应当在规定限期内拆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车站站牌、街道路标;
(三)国家机关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四)法律、法规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或者建造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符合批准内容的,由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经过规划前置审批而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或者不按批准的规划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无《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广告的,由市容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清除的,由涂写、张贴者承担清除费用。经处罚后再次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广告,严重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妨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市容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设置的户外广告严重损害市容市貌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滥用行政权力或者法定的独占地位,妨害户外广告经营者公平竞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江苏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的违法审查、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审查、审批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关键词】药品广告;监督管理;建议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0079-0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药品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国内各大药品业都在努力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打造企业的品牌,药品广告成为各药品企业塑造企业形象、促进产品销售的重要手段。不可否认,药品广告在减少人们选购药品时的盲目性,促进新药的推广等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享受药品广告带来方便的同时,还要面对大量违法药品广告所带来的伤害。如何保证传播信息真实可靠成为了一大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加强我国药品广告的监管
1.1加强和完善法律、法规
药品广告的产生、、管理过程涉及多个方面,药品广告市场有其复杂性[2]。建议对我国现有的与药品广告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一部新的独立的药品广告管理法规,对药品广告的内容、审批标准、监管方式、参与药品广告市场活动的主体以及相关组织、执法机关以及各自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更有针对性的权威性的规定,增强监管执法的可操作性。
1.2建立有效的综合治理机制
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下, 为有效整治规范药品广告秩序, 建议成立由工商、公安、药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整治违法药品广告的工作小组, 完善制度, 强化部门间的合作, 切实解决药品广告监管职能分散协调难的问题, 使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有效的治理。
1.3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建立监管查处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形成跟踪检查,将责任落实到人。审批中,推行“双盲”审批体制,药监审批负责人员和企业申报的药品广告随机分配,保证审批过程的公正、公平,防止审批过程中存在的、现象发生,提高企业对药品广告的法律意识[3]。
1.4严格规范药品广告内容
1.4.1药品广告的内容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内容制作,必须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证、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药品和广告批准文号、生产企业、药品广告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的相关内容;
1.4.2严格规定不允许明星或名人等公众人物作药品广告宣传,禁止以新闻报道、科技成果、健康专题等形式变相进行药品广告宣传;
2 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
对违法药品广告, 药监部门除监测报送省药监局、移送工商局外, 应继续保持高压态式, 加强对经销违法广告药品的药店进行检查、抽验,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只有这样才能遏制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
2.1加强对药品经营者的法律教育
对经营违法广告药品的企业、药店在加大检查力度的同时, 应着重加强教育, 提高药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使药店自觉拒绝销售违法广告的药品, 使刊登违法广告的药品没有销售的渠道。
2.2强化媒体的社会责任感
媒体肩负着正面宣传的责任,是社会公众信赖的宣传工具。媒体应加大有关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其法律意识, 同时应结合信用等级、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强化其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感, 使其自觉的抵制违法药品广告, 使违法药品广告没有的载体[5]。
2.3提高社会公众识别违法药品广告的能力。
药监、工商、宣传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 使公众知道什么是虚假、违法的药品广告以提高识别能力, 鼓励公众踊跃参与对药品广告的监督,不受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欺骗, 误导, 使违法广告的药品没有市场。
2.4药品广告监管制度和行业协会自律性相结合
我国已建立了违法药品广告的公告制度,但这还远远不够。应该将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广告监管公告”,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等内容[6]。
2.5发挥群众的监督管理作用
群众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扩大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管理范围,有效地的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是药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一个完整、严谨、合理的药品广告管理体系的有益补充[7]。加强群众的监督管理作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5.1通过定期举办医药知识讲座、提供用药咨询、宣传医药法规政策等便民措施,提高群众的医药知识和水平,增强自我药疗知识,树立消费者的安全用药意识。
2.5.2针对市场上出现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宣传较多的品种,作为重点防范对象提供专门的宜传教育,以提高消费者对药品广告信息的鉴别能力,帮助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8]。
2.5.3建立完善的监督举报制度并设立一定的奖励办法。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违法药品广告的管理体系和举报方式,做到凡报必查、查必严肃、违法必究的监管举措。为了方便群众监督举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专栏、社会举报点、举报信箱等各种投诉举报方式,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3 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要行业也有了很大提高。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药品广告作为有效的营销工具,企业也纷纷采取各种各样的广告手法来推销自己的产品。但是,违法广告发生率的久高不下,屡禁不止的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这对这一现象,我们除了要完善我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外,还要从媒体、销售者和消费者身上入手。只有从全方位着手,才能根治我国药品广告违法现象。
参考文献:
[1] 叶飞云, 黄碧尚, 黄煌辉.论药品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M].2006.(01):97
[2] 赵建中,罗幼民. 违法药品广告的现状分析与改进措施[J].2004(10):46
[3] 吴悦. 药品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刍议[J].2006.10
[4] 李翔,邵蓉. 规范药品广告刻不容缓.《中国药业》2005.11(20):65
[5] 蓝煜, 王磊. 我国现行药品广告管理规定及药品广告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药事》2005.(2):4
[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005年违法药品广告公告.
为深入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
1、进一步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申办条件。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的要求。主要标准条件为:①培训规模200人以上;②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不含租用的校舍、场地、设施等)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③有与开办职业相适应的师资、实习实验设备、教学计划等。
2、进一步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程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应履行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尚不具备正式设立条件,有办学愿望的,申办者可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审批机关参照设置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同意筹设。批准筹设的,筹设期为一年。筹设期内,具备正式设立条件的,可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筹设期满仍不具备正式设立条件的,可申请延期一年,但筹设期最长不超过3年。申办者申请正式设立的,根据学校正式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正式设立申请及所规定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依照以下程序进行:①受理。审批机关依据设置标准对举办者提供的法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有遗漏或不完整的,通知举办者限期补充。对申报材料审查无异议的,审批机关正式受理,举办者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2)。②核查。由审批机关组织评审组,对举办者的教室、实习场地、设施设备、学员食堂、宿舍、活动场所等办学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形成考察评估报告,提出能否设立的意见。③审批。审批机关依据评审组评审报告,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及时退还申办者。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各审批一次。
3、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学校名称应体现行政区域、字号、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内容要求,统一使用"泰安市*区×××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冠以"国际”、"中华”、"全国”字样。名称中含"山东”字样的,须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含"泰安”字样的,须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般不以举办者的姓名和专用名词冠名。捐赠者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冠名。
二、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
1、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广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前,须经区劳动保障局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如实学校的名称、地址、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未经核准审批擅自招生广告或虚假广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2、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行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制定业务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开展教研活动,建立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根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侧重操作技能培训的特点,要求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技能实习指导教师都要达到高级工以上技能水平,并取得国家三级(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另外要求每个培训工种从今年起至少要配备一名国家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实习指导教师。
招收列入就业准入控制工种的学员,必须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初级培训不低于400学时,中级培训不低于600学时,高级培训不低于800学时。入学后15日内将学员名单、教学计划报区劳动保障局培训鉴定科。培训结束后学员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学员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普遍不合格的,培训学校要进行整改,整改还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办学资格。今年各培训学校鉴定人数要求不少于学员总数的30%,2007年达到60%以上,2008年达到90%以上。
3、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员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为每一名学员建立培训档案,据实填写入校时间、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考勤记录、结业成绩等在校培训期间的相关信息,培训档案要永久保管备查。
4、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安全卫生标准,制定落实安全卫生防范措施,全面实行安全卫生责任制,确保不出安全卫生责任事故。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防疫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督促培训学校抓好整改;拒不整改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办学许可证》不予年检。
三、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考核评价制度
实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制度。区劳动保障局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评出年度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被评为合格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允许继续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无故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注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予以收回。
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根据贯彻国家相关法规及办学规模、条件、质量、信誉等情况,划分为AAA级、AA级、A级三个信用等级(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鼓励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加大设施设备投入,培植培训品牌,扩大办学规模,不断提高办学层次和办学质量。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年检不合格的取消信用评价等级。
四、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指导和服务
1、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划指导。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科学制定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引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