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2 14:47: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交易方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互联网的发展使金融交易打破传统柜台交易渠道的局限,人们可以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进行金融交易,通过互联网为金融服务和交易的进行提供了虚拟的平台,实现了将传统的柜台向客户的进一步延伸。
1.2金融企业成本结构发生变化
由于金融交易网络化,金融营业厅的个人客户流量大大降低,很多金融企业将服务建设的资金投入到网站建设和系统集成及软件服务上,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大大减少;产品结构发生变化,研发投入及人力成本等有所上升。
1.3金融企业组织结构改变
以往金融服务提供者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即使如电子银行、网上证券营业厅等业务的提供方仍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传统的金融机构。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加入了金融服务提供者行列。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咨询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了支付服务,这些机构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可见,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使这类机构逐步加入了金融服务提供者行列。
2信息技术带来的金融风险
2.1信息技术特点造成的技术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的缺陷必然会对金融安全造成威胁;另外金融业务开展是基于某种技术方案使用的,传统的窗口营业型金融,如果技术使用选择失误最多导致业务流程变慢,但倘若互联网信息技术使用失误,则可能会使金融企业失去全部的市场,甚至生存基础也会受到威胁。
2.2金融业务风险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虽然方便快捷,但是存在巨大的安全漏洞,除了受到黑客攻击之外,网络金融安全系统的设计缺陷和操作失误也会对业务造成巨大的损失并且会使企业的信誉蒙上阴影;另外,基于信息技术的金融服务市场是虚拟的,客户无法确实判定所选择的企业的实际能力,而从平均服务质量角度进行选择,会使业务能力差的企业钻了空子而业务能力强的企业实力得不到发挥。
2.3法律风险
现实的金融交易有严密的法律作保障,但这些法律对于网络金融服务来说,只能作为基础法律条款。无论是提供服务的金融企业还是购买金融产品的客户,都很可能由于一时疏忽违反相关的法律;另外,我国网络金融法律制定的并不健全,无论是金融企业还是客户,在进行网络交易的时候都承担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3信息技术带来的金融风险管理对策
3.1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金融企业要规避由于信息技术失误造成风险,就需要对金融技术的使用进行系统的全面的分析,将企业的现状和技术特征考虑进去,并且针对技术的特点提出应急预案;同时应采取安全的方式处理保密信息的输入和输出,防止信息泄露或被盗取、篡改;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加密技术和加密设备。
3.2进行金融业务数据认证工作
网络金融服务的质量虽然不能完全体现,但是金融企业可以使用业务数据认证的方法保证网络金融服务的质量得以展示并维护网络金融的安全。例如,选择知名品牌的SSL证书提供的电子签章帮助客户确认电子商务网站的身份,这使得经常发生的“用户名+密码”被盗用将可以避免,因为身份认证增加了第二因素的认证;另外,采用OTP技术的双因素认证产品,无需和计算机连接,只需按动一下按钮即可得到6位的数字作为第二因素进行登录,其易用性也成为金融服务提供商和最终消费者的一种选择。
3.3提高金融服务人员的素质
客户对网络金融服务的安全性和质量的需求有所提高,金融企业应建立起专门针对网络金融的服务队伍,金融服务人员都要努力学习互联网金融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对其有更加全面的认识,从而能够对客户在网络金融业务方面的咨询给出正确的答案和合理的建议,以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在现代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邮政金融网点要想平稳有效的发展就需要结合时展的趋势来调整自身结构。其自身结构需要符合于现代金融的特性,通过信息化技术来建立自身的线上金融交易平台和金融信息平台,最大化的支持用户进行移动客户端的金融交易,为用户提供最为便捷的信息化金融交易方式,来增强核心竞争力。其次,在现代金融交易格局初步发展的前提下,邮政金融面临的竞争对手也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其他商业银行,也有着来自民间资本的金融服务公司,所以要想在金融竞争当中脱颖而出就要改变自身的金融交易方式,创新金融发展思路。将线上和线下的金融交易平台充分的融合起来,创新用户的金融体验模式,树立全新的金融发展理念,保障自身持续健康的转型发展。
二、当前邮政金融网点转型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规模小、业务范围缩水
在现阶段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金融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市场经济体由于人口规模的限制,金融服务业务的规模较小,业务范围有限,由于经济规模有限,人们的经济收入不高,金融业务开展的幅度受到严重的限制,人民对于金融投资无法进行准确的价值预判,不敢进行实际化的资金投入,导致无法大量的吸收闲置的资金,业务开展的频率提不上去,资金规模有限,无法有效的促进经济增长。
(二)金融业务法律体系的不健全
由于我国的金融业起步较晚,发展时间有限,在相关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够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处于尚未化的地步,对于金融性的违规操作,界定的意义还不是特别的严格,对于扶持性的金融政策没有单独的法律依据,对于非法集资,非法资金兼并没有相关的条款立法来限制,导致金融市场混乱,上当受骗的百姓比比皆是,百姓不敢进行金融投资;同时政府等金融监管部门没有切实可靠的金融执法力度,对于金融机构没有进行全面的资质审核和实际情况调查,无法有效的规范金融市场的安全。
(三)邮政金融业务责任区分不明朗
在金融资本运营理论研究过程中,有许多学者将它与其他经济学理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和研究。深刻分析不同场景状态下资本运营产生的原因和所发挥的不同的作用,但是在新农村的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为了满足村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需要根据集体经济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改革试验,必须按照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路来进行落实。但是现阶段的金融市场秩序混乱;邮政金融机构对于金融业务和政策性金融扶持业务的开展无法进行准确有效的定位,导致业务主体的责任区分的不清晰,职责性业务的混乱,资金落实不到实处,业务开展得不到有效支持,导致资金规模难以扩大,秩序性业务混乱。
三、对于未来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策略
鉴于目前邮政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对于邮政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思路,旨在促进金融业务的开展,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
(一)推进金融立法进程
在金融业务开展的过程中,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必须有效的提高的金融法律的执行力度,有效的促进金融市场平稳快速的发展,政府作为金融市场的实际监管者必须加强金融市场的引导布局,加快农村扶持性资金的到位,出台严格的法律法规促进市场的平稳有效运行,加快金融市场立法的执行,严格治理违法操作事件,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重构金融体系
城市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银行的固有资金可协调性越来越低,面临无钱可用的窘境,如何最大程度上的吸收城市居民的闲置资金成为了困扰各大银行的现实问题;但是在我国的金融政策不断调整的前提下,城市的人均消费所所占的城市人均收入的比重也在不断地上升,众多的新兴中产阶级在消费的习惯上有着较大的差别,不在趋向于理性消费,更多的是趋于攀比消费和精神享受消费,且此项消费所占用的经济收入比重还比较大,在季度性的资金储蓄方面无钱可存,造成实际支出资金远远的超过实际可收入的资金,严重的影响了未来预期的消费水平,但是社会的未来预期消费水平已经严重的下降,金融机构的信誉普遍降低,为了更有效的促进资金吸收率的提高,必须加强金融体系的建设,健全管理体制,结合互联网技术推进线上交易体系的建设,加快线上邮政金融建设的步伐,满足未来发展的需要。
(三)特殊性金融产品的推出
从经济体式走向的角度来看,金融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必要体现,是不同利益元素支配下的多控性经济综合体,能够满足于不同物质利益驱使下的商业个体进行经济活动的交融性平台,具有多变性,趋势性的特点,所以在金融业务开展的同时,要弱势群体进行政策倾向性的扶持,切实保障特殊群体的经济利益。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支付服务 发展前景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创新,电子商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也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人们随着经济收入的提高以及生活水平的上升,在进行商业交易活动时都喜欢使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以此来完成商业活动 。第三方支付就是指第三方独立机构与国内外各大银行进行签约,以此来提供交易支持平台。具体来说,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买方在选购自己想要的商品后,再使用支付宝、财付通等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账号进行网上支付行为,收到货款后,第三方就在第一时间通知卖家进行货物发送。而买方在收到物品后,对其进行检验,物品正确后就通知第三方将货款转至卖方账户。第三方支付体系的出现,不仅为人们提供更加方便的支付方式,也丰富了我国的支付市场,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
二、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
我国现有的第三方支付产品主要有PayPal、支付宝、拉卡拉、财付通、网银在线等,PayPal位居世界第一,而支付宝是中国第一位的支付产品。
截止到2013年3月底,我国通过资格认证,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已经达到了223家,覆盖7大业务体系,其中以预付卡受理和预付卡发行企业最多。而且在2012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1361.1亿元,同比增长47.7%,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重为5.4%。而且近年来全球金融市场处于低迷状态,而中国因受国际市场的影响,通货膨胀趋势不断增强[1]。为了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我国的网络零售市场规模因此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并促进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表1是我国2008年~2016年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变化图:
表1
二、第三方支付体系是我国支付服务的创新
(一)安全保障创新。
第三方支付作为交易活动中的中介方,具有约束力,并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保障。①当交易双方进行交易时,需要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上注册,而第三方那个支付机构就可以根据注册信息对交易双方的身份进行核实,以此来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和安全性。②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买方选购商品后,会将货款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里。等收到商品进行确认后才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转至卖方账号中,这样可以保障消费者权利,实现放心消费。③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可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利,也会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交易双方一般都是在网上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会通过网络进行在线交流,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会通过后台服务器对交易双方的交流进行详细地记录,可以为随后出现的交易纠纷提供证据。
(二)个性化服务创新。
第三方支付体系不仅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个性化服务,还可以为商业银行网上支付服务提供便利。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上消费活动会成为消费方式的主体,由此也证明我国消费需求在不断地变化。多样化的客户需求以及市场竞争为第三方支付体系提供了充足的发展空间,实现了体系创新,并提出了“一对一服务”模式,以标准化商品满足个性化服务需求,也可以根据个性化需求进行整合,发展小规模个性化商品服务产业。这种方式的实现最成功“淘宝网”在2011年推出的“聚划算”。
(三)增值服务创新。
第三方支付体系所累积的客户信息成为了一大财富,为商业银行进行用户信用管理和信贷风险控制方面提供了信息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设计一种新型的支付机制,根据客户的信用额度来实行短期贷款业务。支付宝就在2008年推出了“卖家信贷”服务,卖家以自身的信用体系为基础,将交易平台上的资金作为质押物,向银行进行贷款申请,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为自身赢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体系的发展前景
第三方支付体系相对于传统资金划拨交易方式而言,不仅可以对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货等环节进行制度保障,还可以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监督。正是因为第三方支付体系的优势,让第三方支付服务业务在中国得到了快速发展,日益成为商业活动中的主要物品交易资金支付方式。而且中国为了刺激国民经济发展,发展国内消费市场,采取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以此来促进国内经济市场的发展,其中就包括第三方支付体系。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第三方支付体系进行约束和管理,让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更加的规范,更合理的服务交易双方。第三方支付是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成为促进中国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第三方支付体系填补了商业银行的服务功能,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完善现代金融交易功能。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新型服务行业的兴起,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空间,成为了新型的发展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四、结语
第三方支付体系作为新型产业,是网络经济的衍生物。第三方支付体系不仅为非金融机构提供社会服务分支体系,还是商业银行与社会公共网络进行沟通的中间平台。第三方支付体系填补了商业银行的服务功能,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完善现代金融交易功能。而第三方支付体系的创新丰富了我国支付服务,其安全保障创新、个性化服务创新和增值服务创新,不仅促进了第三方支付体系的发展,也带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频交易;股指期货;有效性;趋势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1.2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1-53-03
一、引言
在全球范围内高频交易的迅猛发展,引起了金融业的广泛关注。作为一种全新交易方式它的发展主要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应用,使得金融交易的到达时间大缩减,交易的范围也由交易所扩展到世界的每个角落;二是计量经济学的发展与进步为高频交易的统计、分析、建模、评估的需要提供了大量的理论支持。三是现代交易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促进了交易方式的不断演进。这些有利因素共同促使高频交易成为了现代金融工程中最重要的发展前沿。
TABB Group数据则显示,美国股票市场高频交易量所占份额已经从2005年的21%上升到2009年的61%,其中47%是做市交易和套利交易。波士顿咨询公司(BCG)预测欧洲和美国高频交易比例都将达到60%以上,而亚洲也将超过20%。
以上数据表明,高频交易正在发展成为金融市场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交易方式。中国于2010年4月推出了最重要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货,作为新兴的发展中国家,股指期货的推出是我国金融发展与创新的重要进程碑,但无论是交易制度、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水平、高频数据分析处理的理论水平在我国都还处在起步阶段,可以预见,未来的中国金融市场将迎来高频交易快速发展的阶段。
二、高频交易与股指期货
对于高频交易目前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公认高频交易具有以下特征:(1)处理分笔交易数据或1分钟、5分钟数据;(2)每笔交易的收益率较低,但交易频率、成功率较高,投资资金周转率非常高;(3)大多数高频交易策略保持着市场中性,采取日内开平仓操作方式;(4)交易的决策与执行大多是由电脑自动完成,也有少部分交易频率要求不太高的模型,可由电脑给出交易信号,人工完成下单操作。
股指期货,是指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一种金融衍生品,由于标的物的虚拟性,其交割只有现金交割一种方式。2010年4月16日,中国金融交易所推出了中国的股指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有当月合约、远月合约、当季合约、下季合约等四个主要合约。这一金融的推出结束了我国证券市场20年来的只有上涨才能盈利的单边盈利模式,使得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对冲持有的大量股票仓位的风险,同时股指期货对于沪深300指数甚至整个股票市场的价格中枢,都有着重要的价格发现与价格功能引导的作用。
目前股指期货的行情信息频率为2次/秒,已经具备了高频交易数据的基本特征。已经运行了两年的股指期货,其主力合约的日均持仓量达到8万手以上,日内交易稳定在50万手以上,日均交易金额超过3000亿,市场流动性充沛。这使得股指期货成为非常理想的高频交易对象。
三、股指期货市场的有效性
市场有效性假说认为在弱式有效的情况下,市场价格已充分反应出所有过去历史的证券价格信息,包括股票的成交价、成交量、卖空金额、融资金额等;其重要推论:如果弱式有效市场假说成立,则股票价格的技术分析失去作用,基本分析还可能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
高频交易要想从大量交易数据,找到并甄别能够带来稳定收益的交易信号,其先决条件就是该市场的交易数据中存在可预测部分。在高频交易关注的微观市场结构中,交易机会的多寡可以用市场有效程度来度量,在有效市场中,所有交易证券的价格会立即反映所有的可用信息。如果信息是慢慢的整合到证券价格中的,那么就会存在套利机会,同时可以认为该市场是有效程度较低。
多年以来,计量经济学已经发展出了多种对市场有效性进行检验的方法,其中最早的是由Louis Bachelier提出的,该方法度量一系列连续的正的或连续的负的价格变动(或称“游程”)出现的概率,以此检验价格变化方向的持续性。
(一)市场有效性检验
1、游程检验的具体过程。
(1)按照所要求频率的价格运动样本数据,记录下包含严格同方向价格运动的序列的个数。如果所要求的频率是每一笔交易(或每一分钟),那么一个游程就是每笔交易(或每一分钟)价格变动严格为正或价格变动严格为负的序列。
(2)统计样本数据中变动为正的样本数n1,变动为负的样本数为n2。
(3)统计样本数据中所有的游程总数u,包括正游程数和负游程数,u=n1+n2。
(4)如果价格变动是完全随机的,则对于随机的样本,其连续次数的
期望值为■,标准差为■。
(5)假设:■;■。
(6)假设检验:通过样本的观测值、期望值、标准差,我们可以得出■。
若Z1.645,则可在95%统计置信度下拒绝游程随机的原假设。
下面以2012年12月25日股指期货主力合约1301合约的全天分笔交易数据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该样本数据频率为2次/秒,已经具备高频特征,全天样本数为31949笔交易,统计计数结果如下:
该结果显示,当日高频交易数据的游程检验,该样本统计量Z=83.66,可在95%的统计置信度下拒绝游程随机的原假设。
2、数据频率对高频交易可能性的影响。
当我们的数据频率发生变化时,对高频交易的可行性,即价格变化的趋势性是否产生影响?下面我们以一个日内窄幅波动的交易日数据为样本,并分别以1分钟和5分钟的交易数据(收盘价)来考察它的随机性。
检测结论:
第一,访样本的1分钟数据统计量z=2.75,即在以1分钟收盘价数据存在着显著的趋势性;
第二,当数据频率降到5分钟或更低时,由游程检验所计算的市场无效程度会下降,甚至完全消失。
四、高频交易实证研究
基于上述对股指期货的高频数据游程检验测试结果,我们发现日内的上涨与下跌通常存在连续上涨和连续下跌的现象,即日内交易存在稳定的趋势利于价格变动现象。下面以技术分析中的箱体理论,来实证考察高频交易的可获利性。
箱体理论,是指股票、期货等具有较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价格在一定期间内的波动会形成阶段性的“箱体形态”,箱体的上下价差的大小与所关注的时间周期的长短相关,股价在箱体底部时会受到一定买盘的支撑,价格在箱体顶部时会受卖盘的压力。一旦股价有效突破原箱体的顶部或底部,股价就会进入一个新的箱体里运行,原箱体的顶部或底部将成为重要的支撑位或压力位。
(一)高频交易策略
实证的高频交易策略选取开盘后30分钟内作为一个箱体的观测时间段,即早盘9:15-9:45之间不进行交易,而只获取该期间内所形成的最高点(早盘高点)与最低点(早盘低点),并以此作为当日交易的重要参加价格。因为在股指期货的早盘时间段通常会消化主要的隔夜风险,而早盘的走势对全天的日内走势形成重要影响。
观测:9:15-9:45观测交易数据,提取该时间段的最高和最低价格;
开仓:9:45分以后,价格突破早盘高点开多单;价格突破早盘低点,开空单;
止损:多单止损线为早盘低点,空单止损线为早盘高点;止损后反向开单;
平仓:当日交易结束前,即15:10左右平仓。
(二)交易策略回顾测试
在交易系统确定后,需要利用历史数据进行测试,即回顾测试(back test)。通过至少两年以上大量的历史数据足以检验该策略的盈利能力和盈利稳定性。
回顾测试时间范围: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26日;
数据频率:股指期货当月合约1分钟交易数据;
起始资金:20万;手续费:0.003%;保证金比例:18%。
(三)交易策略的实证结果
结果分析:
第一,日均交易次数达到1.61次/天,且没有持仓过夜,属于高频交易方式;
第二,胜率虽然仅为42.15%,但净利润率达到了255.46%,体现了该策略是以“把握趋势”为主要盈利手段,即较低的成功率和较大的成功回报的盈利模式,这在下面的盈亏分析中可以再次验证。
结果分析:高频交易对市场多空的总体方向保持中性立场,即日内交易时并不会过多考虑整体趋势的上涨或下跌,而只关注当日走势的方向。实证数据多空交易次数为1:1.15,基本保持着中性立场。而空头交易的次数及胜率大于多头交易次数和胜率,体现了测试时间段内标的沪深300指数由2865至2457下跌总体趋势。
结果分析:
第一,盈亏比达到1.67,体现了趋势易策略的特征;
第二,夏普率0.0739>0,即单位风险所获得的风险回报率大于0。但该指标比较小,说明该策略还有待优化。
(四)结论
股指期货的分笔交易数据及1分钟交易数据呈现出弱式有效的市场状态,日内波动中存在着趋势性的交易性机会,通过一定的交易策略可以利用这些非随机性价格变动,为投资带来稳定的盈利,同时还能有效规避隔夜风险,提高资金周转率。
参考文献:
[1] 李学、刘建民、靳云汇.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的游程检验[J].统计研究,2001,(12).
[2] 骆莹、胡海鸥.股指期货即日趋势交易研究[J] .科学技术与工程,201,(29).
信息交换技术助推
Fintech 1.0时代
科技推动世界进步,Fintech作为金融行业的科技解决方案,正在悄无声息地改变着金融业的方方面面。Fintech的首次应用可以追溯到币的发行年代,公元960年,后周将领赵匡胤在陈桥发动兵变,经过长年征战建立北宋朝代。从公元105年蔡伦发明造纸术到北宋年间,造纸技术已足够成熟。到了1024年,交子作为全球第一张纸币由北宋政府官方在四川发行。在1041年,毕N发明的活字印刷技术为纸币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和普及奠定了基础。无独有偶,在世界另一端的英国也诞生了纸币金融。1712年,南安普敦的一家造纸小作坊承接了英格兰银行印制纸质钞票的订单,作坊主人亨利・珀图未曾料到由此开启了纸币发行的时代。印刷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后来拓展到票据、存单等,印刷术为社会提供了可流通的货币源,彻底改变了全人类几千年的金融交易方式。由此,纸币开启信用金融时代。
电报金融缘起于电报技术的发明。从1918年开始,电报逐渐成为美国联邦电子资金转账服务系统的重要基础设备。联邦电子资金转账服务系统是一个专用通信系统,旨在为联邦储备银行处理12个储备银行间的资金转账服务。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早期,该系统一直利用电报处理银行转账业务。1973年,全球银行业开始建立跨银行支付清算系统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其架构是基于全球电报通信网和1969年的第一代互联网ARPANET(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 Agency Network,高级研究计划署网络),从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电报金融的发展。
20世纪50年代,信用卡的出现预示着电子交易技术在金融领域的首次应用,和纸币的发行有异曲同工之妙,其目的都是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交易服务,其缘起于1952年美国富国银行在全球发行的第一张信用卡。20世纪60年代,银行通过自助取款机替代了部分柜员和出纳员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和降低了人工成本。1969年是全球证券业电子金融元年,全球第一个金融交易系统――奥特斯(AutEx)旨在处理机构投资者的大宗交易,通过电话线进行连接。在1998年更新的Best电子交易系统架构成为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采用的电子交易解决方案。与百慕大证券交易所同年成立的纳斯达克交易所,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其电子交易系统――美国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系统。1975年,美国为了将美国证券交易所、波士顿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芝加哥期权交易所以及纳斯达克市场等9个市场相互连接在一起,开发了跨市场交易系统(Intermarket Trading System,简称ITS)。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美国只剩下两个证券交易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交易所。此外,电子和网络系统作为信息与价值传递的相似载体,预示着电子金融时代与网络金融时代势必将紧密联系在一起。
数字价值网络打造
Fintech 2.0时代
进入20世纪,以网络金融和移动金融为代表的信息与价值的数字传输网络化标志着Fintech 2.0时代已然来临。计算机和移动设备作为网络金融的传输载体,其发明年代可追溯至20世纪30年代末期。金融是资金融通的商业经济活动,资金信息和价值的传递除了传输设备外,还需要网络传输技术来保障。1970年,全球第一台数字程控电话交换机在法国的巴黎开通,也成为名义上的第一个网络传输系统。另外,1984年,美国开通了第一个公用移动通信系统,让移动金融的实现具备了可能。
20世纪80年代,大型计算机、超复杂数据处理电子系统的崛起预示着Fintech 1.0时代与2.0时代实现了无缝对接。1982年,Fintech真正意义上见诸公众得益于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和网络支付使得电子交易系统对个人投资者开放。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网络证券经纪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成为了现实,网上银行、网络券商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在个人消费者中成功普及。而网上银行、网络券商业务是由Fintech服务提供商精心打造、别具匠心的个人投资者服务,它们的出现逐渐替代了以电话、柜台驱动的传统零售银行和券商业务模式。
严格地说,直到2015年,Fintech概念才被传入中国,被国人所熟知。无独有偶,2015年是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网络基础设备和智能设备的普及、信息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让Fintech和互联网金融成长在相似的金融生态圈中,两者聚合了越来越多的共同点。虽然两者从本质上看,存在着显著的概念边界,Fintech是金融领域科技的创新,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领域商业模式的创新,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者,也明确了两者概念的不同。但是随着金融基础设施的日益完善和数字共享生态圈的逐步形成,Fintech和互联网金融必将从商业模式上衍生出更多相同的业务形态。
关键词: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应对策略;分析方法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0-0067-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0.18
一、引言
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就是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开展金融交易过程中,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识别和发现存有洗钱及相关犯罪嫌疑的异常交易的过程。总体上说,世界各国的反洗钱制度大多数都以可疑交易或者可疑行为报告制度为中心,要求金融机构报送有洗钱迹象和可能的交易行为的有关信息。可疑交易报告是国家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情报来源基础,有效的可疑交易线索为司法机关启动洗钱案件调查和侦查程序提供信息支持。
从本质上讲,可疑交易是与涉嫌洗钱等犯罪相关度较高的资金交易。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多样化和电子化,洗钱分子通过金融机构实施洗钱犯罪的手段日趋复杂、转移犯罪所得的方式更加便捷。特别是随着反洗钱制度与机制的建立以及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与合规水平的逐步提高,洗钱者为掩饰其洗钱动机和行为,必然会不断设计和实施更加多样、复杂的洗钱手段,从而形成了一个动态的、具有自主学习和自我调适功能的自组织系统。可以说,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最特殊环节,其有效性最终决定了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
一般而言,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四个因素:可疑交易的固有特征、报告规则、识别方法以及金融机构的报告意愿。可疑交易形式的多样性、过程的隐蔽性、手段的专业性、判别的主观性等特征属性,要求金融机构在追求个体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应自觉适应反洗钱形势发展需要,采取先动哲学的可疑交易报告态度,主动开展洗钱类型特征、洗钱活动规律、洗钱风险演变趋势等的研究,不断优化和创新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策略与方法,有效改变目前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庞大而情报价值较低的被动局面。
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基本策略
(一)现状分析
洗钱是一种有规律的犯罪活动,并具有一些相似的异常特征。《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分别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将共计48种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在反洗钱工作的起步阶段,监管当局制定的这些列举式识别模式有助于经验不足的金融机构更容易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金融机构通常将管理办法所列举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予以量化、编码,由识别系统根据客户业务发生的时间、次数、金额等交易数据,自动提取并直接通过“总对总”方式上报。例如,某商业银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报告标准模型化为如表1所示的8条识别规则。
事实上,管理办法所列举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通常包括客观条件和主观分析两部分内容。另外,第十四条还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也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由表1的模型定义可见,这些筛选规则将标准中的“短期”设定为10个自然日,将“集中与分散”的可疑特征描述为借贷方账户数的显著差异以及借贷方发生额的基本平衡。由于模型参数的刚性,以及模型定义中较少考虑客户的经营性质、经营特点、资金往来等因素,可疑交易的错误否定(将可疑交易误认定为正常交易)和错误肯定(将正常交易误认定为可疑交易)问题不可避免。显然,金融机构这种基于客观标准而导致的机械性、粗放性、防卫性报送行为违背了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应对策略
从洗钱犯罪的操作手法和异常资金的归集路径看,可疑交易可能存在于金融机构的各项金融业务以及金融业务的各个环节。由于非法交易常常与合法交易交织在一起,特别是那些看似合法交易的非法交易更具有欺骗性,要求监管机构制定一个绝对而完备的可疑交易判断标准、期望金融机构识别和发现所有的可疑交易既不现实也不经济。
因此,金融机构在制定反洗钱策略时,需要合理保证与统筹兼顾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针对性、完备性和准确性。其中,针对性是在洗钱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合理调配资源,有效发现与特定严重犯罪有关的洗钱活动;完备性是金融交易监测范围应覆盖金融机构各项金融业务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降低错误否定的风险;准确性是在提交报告前应尽可能多地排除错误肯定,即以最少的可疑交易报告量包含尽量多的涉嫌洗钱交易。
1.实施风险管理,增强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针对性。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采用的交易方式与支付手段、面对的交易客户等多种多样,对应着高低不一的洗钱风险。在可疑交易监测分析过程中如果不从内部控制上来管理洗钱风险,不辨主次地平均用力,则金融机构既会增加合规成本支出,又不利于其报告质量的整体提高。为此,金融机构首先要加强反洗钱风险管理理念与方法的教育和培训,减少执行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实践的认知障碍,提高反洗钱人员的风险意识、法律政策水平和可疑交易识别能力。其次是将风险识别和评估贯穿于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及开展交易的全过程,并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洗钱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第三是对所有可能面临洗钱风险的业务环节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这些业务既包括传统的柜面金融业务,也包括非面对面的网上金融业务、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结算业务等。
2.完善方法体系,保障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完备性。金融机构应根据所监测分析领域的业务特点,优化、扩展“基于规则”识别方法,综合考虑识别手段、识别模式、识别对象、识别流程等因素,探索交易主体导向和交易行为导向的分析方法,形成多样有效的可疑交易识别方法体系。在识别手段方面,不断完善系统自动监测功能,同时强化以客户为基础的人工分析。在识别模式方面,除了将规律性规则用于交易数据过滤与识别外,还要根据对交易主体自身的行为规律特征及其周围同行的规律特征的综合比较来发现异常或排除误报。在识别对象方面,按照交易、账户、客户、组织的层次关系,构建金融交易信息的多维数据立方体,从不同的概括层次上把握可疑交易的特征。在识别流程方面,强化信息共享与分工协作,形成自下往上情报汇集和自顶向下证据确认相结合、条线式分散识别与各条线关联分析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3.整合信息资源,提高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准确性。基于新的反洗钱监管理念,金融机构不仅需要关注法规体系中规定的可疑交易特征描述,更需要深刻领会自主识别报告制度的实质,即在充分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因此,金融机构一是整合在各种业务往来中获取的客户身份、资金交易、财产关系等信息资源,充分剔除由一线人员发现或由信息系统筛选但有足够理由排除的可疑交易。二是建立面向反洗钱的信息共享与信息整合机制,为识别、分辨可疑交易线索提供多渠道的信息资源,同时降低在报送跨行可疑交易时获取交易对手信息的难度。三是发挥金融行业信息管理优势,逐步实现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与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或其他业务系统的功能集成与数据共享,并及时更新与补充新的洗钱交易特征、黑名单客户、高风险客户、洗钱特殊地区等信息。
三、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技术方法
(一)方法综述
能够在众多交易信息中迅速发现、判断、认定一笔“重大涉嫌洗钱可疑交易”是反洗钱的核心工作。汤俊(2008)将反洗钱智能数据分析归结为基于场景检测和基于异常检测两类[1]。场景检测主要针对过往发生案件的一些特征进行统计,并将所得到的规律性规则用于对交易数据的过滤与识别,只要达到量化标准的上限,即认为洗钱行为“重现”而加以报警。异常检测是将客户交易放到一个交易发生的上下文环境中进行分析,其主要研究思路是通过数理统计、聚类分析、小波分析、神经网络等方法,描述用户行为模式轮廓,以此作为正常行为和异常行为的判断依据。
上述反洗钱智能数据分析方式以金融交易主体为核心,其识别与分析的依据是交易特征及历史交易特征等。关于交易主体,高增安(2007)将机构账户按照交易层、账户层、组织层、链接层进行分类[2]。类似地,张成虎、赵小虎(2009)将金融交易信息分为交易层、账户层、客户层、机构层等四种类型[3]。交易层信息是整个交易信息的基础,每笔交易记录包含交易主体、账户、时间、交易性质等丰富信息,本层面主要分析的是单条交易记录的可疑性。以账户为主体,将交易层信息进行归并,构成账户层,本层面分析的是账户所涉及到的全部交易。按照家族树(或机构结构树)来整合、聚集个人客户(或单位客户)所有账户的交易记录,形成客户层(或组织层、机构层)的交易信息。
此外,银行洗钱“黑名单”中所包含的有洗钱嫌疑账户往往彼此关联,隐蔽形成洗钱犯罪网络。在金融交易网络中,结点通常代表交易主体,带有方向及权重的边体现了交易主体之间的联系及强度。Goldberg等(2005)通过在现实世界实体层面上重构交易数据来支持FAIS系统进行复杂交易网络的分析[4]。Jedrzejek等(2009)针对贸易洗钱等金融犯罪的分析而提出了用于表示资金流动、发票单据、商品或服务的链形图[5]。针对金融交易网络分析,Xu、Chen(2004)提出了改进的最短路径算法来识别洗钱犯罪网络中的最强关联路径[6]。薛耀文等(2006)提出了在复杂金融网络中基于成本约束的效用最大化条件下智能节点洗钱路径的计算方法[7]。杨冬梅等(2007)建立并分析了金融网络中洗钱资金转移路径的可疑模型,以期分离出洗钱可疑路径集合并从中找出洗钱关键直接路径[8]。张成虎等(2009)通过图形遍历方式和金融交易权重分析策略的组合来发现交易关系异常特征[9]。
通过金融交易网络的关联分析来识别可疑及欺诈行为、发现隐藏组织结构或关联群体、模仿团队行为及预测洗钱行为等。FAIS系统中应用称为NetMap的关联分析工具来辅助发现洗钱线索。Kovalerchuk、Vityaev(2002)提出了称为混合证据关联技术,可将贸易交易数据中的多项事实证据以及领域背景知识等关联起来,以自动发现可疑的洗钱或欺诈模式[10]。
(二)方法建模
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主要内容是金融机构以反洗钱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息分析技术为手段,对监测范围内的金融交易实施可疑交易的在线监测与人工分析。其中,监测范围应覆盖金融机构所有可能面临洗钱风险的业务环节。在线监测指金融机构应根据所监控的业务领域和金融产品特点,实现和优化可疑交易自动识别功能。人工分析指金融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人工甄别流程,特别是对于利用技术手段筛查出的异常交易数据,须结合客户身份识别、行业特点分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人工分析、审核和判断后才能报出,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基于前文分析,可将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任务归纳为四个要素,即识别方法、交易特征、交易背景、异常交易模式。其中,识别方法有场景检测、异常检测、关联分析等三种;交易特征揭示了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及用途;交易背景包括交易主体类型、层次结构、所在行业等背景资料及历史交易统计信息;异常交易模式刻画了不同洗钱行为的可疑交易特征,可来自于领域专家的经验总结或智能系统的自动归纳发现。可见,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就是基于交易特征与交易背景并应用特定识别方法来判断交易是否异常或可疑的过程。
为描述方便,以P::=+表示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模式。其中,“::=”为定义符号;“+”为可疑交易模式的并列;字母P、M、C、B分别对应了异常交易模式、识别方法、交易特征、交易背景等四个要素。各要素的典型特征值分别为:M={s-场景检测, u-异常检测, l-关联分析},C={m-金额, f-频率, d-流向,p-性质, u-用途},B={t-交易期间,b-背景资料, s-历史交易统计信息}。
表2的左列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的18种交易或者行为,右列是对应的可疑交易识别模式。实际上,这些分析模式是对可疑交易描述的高度抽象,如p1101的第一部分可解释为“利用场景检测法筛选出短期内交易主体在金额、频率、流向等方面呈现异常的交易”,表1的识别规则可视为该模式的实现模型;第二部分则可解释为“对于筛选出的可疑交易,利用异常检测法,综合考虑交易性质与用途、客户背景与交易历史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可疑”。
本文所提出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模式将有助于可疑交易模型的分析、构建、实现与评价。但需要指出的是,表2给出的模式存在着表达上的模糊性和语义上的歧义性等问题。另外,尽管许多交易模型在全球都会被认定可疑,但由于各国监管要求不同,各银行的业务领域和产品不同,可疑交易模型的数量、高发领域及组合也会具有不同特点[11]。因此,下一步将重点集中在进一步拓展和细化交易特征及交易背景的要素特征上。
参考文献:
[1]汤俊.国际反洗钱智能数据分析技术综述[J].华南金融电脑,2008(8):79-82.
[2]高增安.基于交易的可疑洗钱行为模式与反洗钱对策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7.
[3]张成虎,赵小虎. 基于链接分析的洗钱交易识别研究[J].上海金融,2009 (8):78-83.
[4]H.G.Goldberg,R.W.H.Wong. Restructuring Transactional Data for Link Analysis in the FinCEN AI System[J]. IEEE Computer Society,2005(5):81-85.
[5]C.Jedrzejek, J.Bak. M.Falkowski. Graph Mining for Detection of a Large Class of Financial Crimes[D]. 17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onceptual Structures, Moscow, Russia, July 2009:26-31.
[6]J.J.Xu,H.Chen.Fighting Organized Crimes: Using Shortest-path Algorithms to Identify Associations in Criminal Networks[J].Decision Support System,2004(38):473-487.
[7]薛耀文,张朋柱,范静.基于成本约束的智能洗钱效用与路径分析[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46(S1): 1165-1171.
[8]杨冬梅,吴冲锋等.金融网络中洗钱资金转移路径的可疑模型—概率视角[J].上海管理科学,2007(6):42-46.
[9]张成虎,赵小虎. 基于数据挖掘的洗钱交易识别研究[J].统计与决策,2009(19):123-126.
关键词:碳金融 碳金融市场 绿色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03-0065-02
一、文献综述
当前,雾霾天气在全球持续增多,气候变化问题已日益严重,温室气体排放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灾害,为了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减少碳排放,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自从《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碳排放问题已成为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焦点。
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外的一些研究学者对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一直关注,一些学者研究了本国及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与经济增长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如Panay-otou(2003)认为先单调增加后单调递减关系,Nnkarhem(2005)则证明瑞典的实际情况不符合这种现象;Nicholas Stem(2006) 评估了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的经济危害,他的研究结论是以后变化的经济影响并不呈现均匀分布,在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碳金融的研究,国外学者是从气候变化开始的:Jose Salazar(1998)最早提出了环境金融概念,指出环境金融是环境产业金融机构的中介,通过分析环境产业和金融业的差异,得出通过金融创新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结论。国外对碳金融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金融市场的建设,风险、碳价结构、碳价波动性等方面,已取得一定研究成果。
国内有关碳金融的研究介入较晚,环境保护部(2004)发表了《创新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提出用金融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陈露等(2009)研究认为,到2020年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气温气体排放将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中国是碳减排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将成为全球最大的CDM项目供给者,CDM项目可以产生数十亿美元的转让收益,借助碳金融的商业手段,这些项目将为投资者带来巨大商机。吴玉宇(2009)以国内碳交易市场的交易环境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了2008年9月25日天津环境交易所挂牌成立后我国碳交易平台搭建后的一系列碳交易,指出由于我国碳交易市场缺乏规范的交易平台,致使我国CDM项目产生的CER只能在一级市场出售,造成国外买家任意压低价格,侵害中国卖方利益,导致中国作为卖方市场缺少定价权。
二、我国碳金融交易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我国碳金融交易的现状
2005年10月12日,国务院四部委联合并实施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专门针对CDM项目的部门规章,全面规定了CDM项目开发、申报等相关程序和要求。国家设立CDM项目审核理事会,该理事会的主管机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中国开展CDM合作项目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CDM项目审核理事会主要的工作是:对申报的CDM项目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报告CDM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等。除从国家层面设立管理机构外,自2008年8月5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宣告成立至今,我国已有50家CDM业务咨询机构。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等七省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至2014年6月19日重庆碳交易试点开市,全国七个碳交易试点全部正式启动。深圳碳交易试点启动阶段确定了635家工业企业作为碳排放管控单位,这些企业2013―2015年获得的配额总量合计约1亿吨,到2015年这些企业平均碳强度比2010年下降32%,2013―2015年平均碳强度下降率达到6.68%等。此外,北京、上海、广东、天津碳市场控排企业成功履约,各试点的配额发放方式除上海一次性发放3年配额外,其他试点均为逐年发放,采取的交易方式有场内公开、场外协议、场内结算等,交易的产品主要有EBA、CCER、TJEA、SHEA、GDEA、SEA等。目前,我国共批准CDM项目3 776个,注册项目总数为1 857个,签发的CER数量达到53 074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获批项目数量最多的3个省是水能和风能比较丰富、经济相对落后的云南等,其中云南水电项目数量占总项目数量的比例最高达93.1%。
2007年7月12日国家环保部、人民银行等共同《关于落实环保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揭开“绿色信贷”的序幕。我国碳金融服务体系处于初级探索阶段,碳金融服务功能逐步显现,银行业金融服务主要是绿色信贷业务,2008年10月31日,兴业银行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兴业银行是与国际金融公司开展能效贷款合作的首家银行,光大银行随即成为中国首家碳中和银行,中国银行也紧随其后开展绿色信贷业务。银行以中介商的身份利用其自身在国际业务和投资业务以及相关信息方面的优势,为交易双方提供咨询和碳交易服务、进行碳排放单位的登记、结算、为CDM项目开发提供增加服务等。2015年1月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发表《关于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思路》,将碳排放未来的工作做了比较详细的介绍,把环境保护、降低碳排放的文件落到实处。
(二)中国碳金融交易存在的问题
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受国际碳市场政策的影响,国内碳市场政策对碳金融市场发展起主导作用,金融产品单一,相关法规不完备,制约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1.国际气候谈判历次没有明确的结论。2012年12月在多哈举行的第18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明确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继续履行,并明确第二承诺期缔约方的减排目标,但美国、加拿大表示拒绝加入《京都议定书》,在此种情形下,欧盟又提出第二承诺期只接受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的碳信用,碳交易市场的需求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2.国内政策缺乏配套碳金融政策。我国在2007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至此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之路开始起航。但连接现代金融业和低碳产业的未来发展方向――碳金融业只是初露端倪,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究其原因国内政策制定零散、不配套出台速度慢,缺乏全局意识与目前碳金融市场发展速度不匹配,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难以获得政策的扶持。
3.碳金融产品单一,缺乏议价权。我国碳金融业务起步晚、相应机构不健全以及相关人才缺乏,使我国从事的碳金融业务比较单一,而开展的碳金融业务都集中在下游和附加值比较低的环节。由于基础产品不足,我国未形成自己的碳金融市场体系,因此缺乏议价权,对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造成严重不利后果。
4.相关法规匮乏。目前,我国基本上没有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规,更没有一部针对碳交易的专门法律,碳金融市场也没有专门法规,相关的政策也不够完善和细化,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解决一些表象问题。
三、我国碳金融交易发展的建议
(一)抗击雾霾,发展碳金融市场
2015年的厄尔尼诺现象是近15年以来最强的一次,给许多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2015年冬季雾霾天气也是厄尔尼诺年带来的后果之一。根据气象专家分析, 厄尔尼诺现象对我国来说实际上就意味着暖冬,冷空气影响的区域将会更偏北,如果说冷空气减弱或者是减少,所遭遇的霾的天气、雾的天气都会增多。厄尔尼诺这一自然现象是全人类共同应对的自然灾害,需要世界各国努力,而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经济已是各国达成的共识。发展我国的碳金融市场, 碳排放权的出售、配置和议价方面建立完整的管理体制,使我国CDM项目在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得到公平的回报。
(二)制定碳排放交易法
我国在“十三五”规划中已提出能源资源版图,所以在十三五期间应站在国家层面对碳排放交易进行立法,从立法的角度保护碳排放行为、碳排放权、碳排放交易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通过碳排放交易法立法解决碳排放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碳排放权的性质及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则、交易主体、交易客体等。
(三)发展碳金融产品,争取国际碳交易的议价权
我国碳金融业务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扩大基础碳金融产品,结合我国实业和金融业特点开发附加值比较高的碳金融产品,尽快形成我国自己的碳金融市场体系,争取国际碳交易的议价权,以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四)制定气候变化的相关法规
我国应制定一个适应国情,并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规,国务院要设立应对气候变化的独立部门,气候变化应对应以节约能源、更新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绿色经济为宗旨,加强生态保护为目的,以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为支撑,促进国际合作,不断应对提高气候变化的能力,为保护全球和区域气候做出积极贡献。同时由环保部和各省市出台相关的法规与之配套,积极推进各行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部署重点节能环保行动,推进低碳发展重点工程和行业,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
(五)在十三五期间,推进能源体制改革
我国经济发展主要以煤炭、天然气为能源, 而煤炭、天然气的消费对我国大气的污染非常严重,所以在十三五期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同时要大力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发展无污染能源,推进绿色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Raymond G.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M].M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论文关键词 电子合同 有效性 法律问题
2013年被视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各类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推出的各种创新产品,大量吸引了人们的眼球。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实现无纸化金融交易成为现代最火爆经济的重要交易方式,电子合同的应用达到空前高度。
在我国《合同法》中,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合同的形式也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电子合同也应纳入合同法的规则范围。但是,电子合同多个方面都与传统书面合同存在很大区别,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履行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不可避免会因电子合同区别于书面合同的特点而发生纠纷,鉴于以上争议,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既是解决纠纷的最佳办法,也是保护合同当事人主体权益的最优方式。
一、电子合同的定义
电子合同,一般来说既是指电子商务合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定义,即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的“电子方式”“合同”为:指当事人采用电学、数字、磁、光或相关手段技术根据本法订立的协议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我国《电子签名法》则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
综上,我们可以将电子合同定义为:电子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电子合同有效性争议热点
(一)未成年人签订的电子合同
传统的合同签订,当事人双方是基于面对面的情况,而互联网金融下,电子合同的签订则不需要当事人双方见面即可完成,这就意味着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或订立合同之时或许从未谋面,若签订电子合同的乙方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另一方当事人基本不可能知道相关情况从而中止合同订立。在电子合同订立以后,一方当事人按约定履行合同,但最后却可能因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而导致合同归于无效。这样显失公允的交易,不仅给履约方造成利益损失,而且也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此种情况下电子合同的顺利签订,一般基于以下方式:一是未成年人通过其父母或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账号完成电子合同的签订;二是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的电子交易限制没有特定的障碍设置;三是未成年人所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已接近成年人水平。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签订电子合同的案例层出不穷,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
(二)存在瑕疵的电子合同
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一般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或签章,这种合同订立方式便于确定合同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从而确认合同的签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然而,在网络上订立的电子合同,因不存在传统的纸质介质,使得传统交易中用于识别当事人身份的签名或签章方式无法适用,而需要依托于电子签名技术。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与认证进行了明确规定,验证服务商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在认定电子合同有效性的问题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电子签名的验证服务商在从事服务过程中,也面临着潜在风险,包括:验证服务商因运用技术不当致使数字记录丢失;验证服务商对客户信息未进行严格审查或程序行使履行不完全致使证书含虚假陈述;验证服务商未经过合理适当的辨别而中止或撤销证书;电子服务商内部工作人员制作虚假证书或涂改证书记录;验证服务商因运营问题导致其服务难以维持等。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使用有瑕疵的电子签名签订电子合同,其效力应当如何判定,对于电子签名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谁来承担相应责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公平等等都成为电子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三)非人为因素导致的电子合同内容错误
电子合同的签订与电子技术的应用密不可分,而电子技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并非完美无瑕。电子合同不同于书面合同的一大特点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异地签订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在网络上做出承诺,进而签订合同。那么,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同时看到合同的内容。电子合同需要在网络上传送,才能到达另一方当事人。在电子合同传送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可能会因计算机系统错误、自动电文系统错误等原因导致合同内容的更改,这时所签订的电子合同往往是当事人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电子合同提交后,另一方当事人善意地相信了被更改过内容的合同,做出了承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效力又该如何认定。
在电子技术错误情况下所签订的电子合同,其体现的内容并非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也不能控制,但是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因为电子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发生了错误,从而导致相对人所接收到的信息与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不一致,从而产生纠纷。
三、电子合同有效性认定
(一)未成年人签订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
基于互联网的特点,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未成年人签订交易合同的行为,对合同的有效性,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一是对未成年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电子合同,不应当因为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限而予以否定。此类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由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电子合同,应从保护未成年人、鼓励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通过设置输入身份证号、银行帐号、填入出生年月日、填入与银行账号或身份证号绑定的手机验证码等技术手段,防范未成年人的交易行为。通过采用以上技术障碍手段,如果未成年人仍能完成合同签订或独立交易成功,则说明未成年人从事实上满足了《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约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因此,对于此类由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法律应该视其为有效合同。
三是对于未成年人签订的金额特别巨大、合同标的物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无显著关联的电子合同,如购买名人字画、珠宝玉器等,则可以认定该电子合同无效。
同时,对合同成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应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继,而不能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监护责任。未成年人如果违反电子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相对人利益受损、未成年存在过错、未成年人的过错与相对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未成年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未成年人在电子合同中的行为如果符合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存在瑕疵的电子签名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订立的电子合同,脱离了传统的书面介质的方式,使得传统交易中用于识别当事人身份的签名或盖章方式很难适应电子合同的需要。而验证服务商在从事服务过程中,面临着诸如数字记录丢失、信息审查不严致使证书含虚假陈述等风险,对此,建议做如下认定:
一是对于有瑕疵的电子签名签订的合同,只要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出于善意进行的合同签订,不存在恶意和严重过失,就应当承认该电子合同有效。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交易量呈飞跃上升趋势,互联网金融的高科技化、无边界性等特点成为电子合同签订量不断攀升最直接的原因。如果因为电子签名存在瑕疵就认定合同无效,这对维持网络交易秩序和国家发展互联网金融带来消极的影响。在我国《合同法》中,对自始无效的合同界定为: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因此,当存在瑕疵的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并非为以上三类绝对无效情形时,我们一般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二是按照《电子签名法》中规定,如果认定验证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有瑕疵的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有效,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从事民事活动而遭受损失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电子签名系统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是一个技术性和风险性很高的服务。一方面,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高技术的电子签名产品,需要依靠签字人自己提供的信息对签字人进行认证,对于签字人提供信息的可靠性,本身就存在很大风险,因为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去一一验证签字人信息可靠性的;另一方面,签字人利用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所签订的合同的标的额会远远高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从签字人那里得到的签字证书的对价。如果一旦由于电子签名的缺陷而使得签字人或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要求电子服务提供者承担全部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非人为因素导致内容错误的电子合同效力认定
对于因非人为因素错误导致内容发生改变的电子合同,不能一概否认它的效力。建议做如下认定:
摘 要 当今世界,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和衍生品交易市场的飞速发展,促使国际金融市场的巨大变革。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其所带来的风险也随之加大。金融衍生工具已成为影响世界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 会计 金融衍生工具 会计计量
一、金融衍生工具概述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48 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ED48)所谓金融工具是指“任何既能引起一个企业形成一项金融资产(确认的或未确认的),又能引起另一个企业形成一项金融负债或权益性工具(确认的或未确认的)的合约”。目前,金融衍生工具主要以期货、期权、调换为代表,其标的物包括股票、债券、汇率、股价指数等。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是一种非常复杂的金融交易和投资手段。
二、金融衍生工具对会计的冲击
从会计角度来看,金融衍生工具对传统财务会计体系产生了很大的冲击。
(一)会计确认的影响
传统会计的资产是指因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而由企业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负债是指因过去的交易事项而发生的企业现有义务。金融衍生工具的立足点在于未来期间合约的履行情况,是以合约的履行时间作为确认标准,而不管相关交易或事项是否实际发生。根据ED48,作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确认的项目必须能够可靠地计量,而在传统会计中,有些项目尽管不能可靠计量,但也应确认入账。
(二)对会计计量的影响
传统会计的计量原则是历史成本原则。而金融衍生工具大多只是一种合约,只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实际的交易事项尚未发生,自然也就没有历史成本可循,在这种交易方式下,历史成本这个计量属性已经无能为力了。在传统会计中,对某种资产的历史成本一旦确认和计量,一般不进行二次确认和计量,而采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时,则可能进行再确认和计量。在传统会计中,对所有项目均采用统一的计量基础,执行统一的计量原则。而金融衍生工具则须对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按管理当局的持有意图进行用不同的计量基础,执行不同的计量原则。
(三)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会计要素及其确认可以改变,由此有机组合的财务报表自然也难以幸免。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金融衍生工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财务报表充分揭示原则。一般而言,一旦企业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失败而遭至巨额损失,就会给投资者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害。因此对交易频繁、金额巨大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信息,企业不会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反映,足见现行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已远远不能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信息要求。
三、对于冲击的应对
金融衍生工具对传统会计的冲击,向我们提出了一系列课题。在金融衍生工具广泛应用的今天,传统会计理论和原则已无法适应新的环境。必须加速会计改革,使其更臻完善,以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
(一)要素确认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为金融衍生工具的确认做了大量的努力,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SFASI33种,将资产与负债定义为代表着一定的未来经济利益或损失。该准则还认为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是不断变化的,只要这种变动能可靠计量,企业就应于期末去人气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以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
(二)关于会计计量方面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大都本身是一种可能在将来要予以履行的合约,而在履行合约期间,由于市场的变化,合约本事所具有的价值发生的变化可能会比较大。由于金融衍生工具大多被设计成可以交换形式,并且在金融市场上有着活跃的交易,所以金融衍生工具的市价及可以作为其公允价值的参考价。即使有的金融衍生工具没有市场可以交易,也会有与之相近的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参考,同样的可以以市价作为其公允价值的参考。
(三)报表的补充
首先应对现有会计内容改进,建立金融衍生工具专有类别以反映其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其次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如下的信息披露。
1.金融衍生工具的目的,如是否为投机,投机引起风险较大,企业做出详细信息披露。2.新增一张附表详细列出其各种风险,价格风险,现金流量风险和企业控制的风险等。3.其他的重要信息。
四、结尾
最后,经过对会计原则的修订和补充,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信息进行规范的披露,不仅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而且能够促进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健康发展和会计报表的不断完善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郑兴.论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下的会计监督与管理.
[2]曹婷.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风险研究――基于新准则.
[3]陆敏.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与相关会计问题研究.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网上支付 第三方支付 模式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但对支付结算依赖性很大。电子商务带来的网络化让传统的有形支付工具无形化了,在网上支付系统中,不论是将现有的支付模式转化为电子形式,还是创造出网络环境下新的支付工具,它们都具有无形化的特征,货币可以是智能卡芯片中的一组数据、硬盘中的一个文件或网络中的一组二进制流,在一次支付中,甚至可能不会产生任何实体的东西,而只是生成了若干文件。面对这样的一种支付系统,我们应该重新考虑它的支付规律,制定新的管理运行模式,以符合它崭新的面貌与特点。
一、网上支付体系的基本构成
网上支付系统要实现在公共网络上传输敏感的支付信息就必须采取先进可行的安全技术。网上支付系统在将支付工具、支付过程无形化的同时,也将原来面对面的信用关系虚拟化了。代表支付结算关系的参与者只不过是网络中的某些电子数据,确认这些电子数据所代表的身份以及这些身份的真实可信性,就需要建立CA认证体系,以确保这个无形的世界中存在真实的信用关系,这也是网上支付得以进行的基石。此外,在电子商务中的各种支付手段也要依托于某种信用形式,如,信用卡是银行提供的银行信用;电子支票也是依托银行信用;电子现金涉及到持有电子钱包的群体向发放电子钱包的群体提供了信用;网络银行涉及面更广,没有信用更无法运行。
对于网上支付,银行的参与是必需的,网上支付体系必须借助银行的支付工具、支付系统以及金融专用网才能最终得以实现。以B2C为例,参与方通常包括消费者、商户和银行。交易流程的支付结算环节是由包括支付网关、商户开户行(收单行)、消费者开户行(发卡行)以及金融专用网络完成的,离开了银行,便无法完成网上支付。因此,电子商务中的支付系统应该是融购物流程、支付工具、安全技术、认证体系、信用体系以及现在的金融体系为一体的综合大系统。
二、网上支付模式的分类
依据上述电子商务支付体系的构成,现在世界通用的支付模式不下几十种,根据在线传输数据的种类,初略可分为三类。
1.使用“信任的第三方”(trusted third party)。客户和商家的信息比如银行帐号、信用卡号都被信任的第三方托管和维护。当要实施一个交易的时候,网络上只传送订单信息和支付确认、清除信息,而没有任何敏感信息。实际上这样的支付系统没有任何实际的金融交易是在线实施的。在这种系统中,网络上的传送信息甚至可以不加密,因为真正金融交易是离线实施的。但是不加密信息,同样可以看成一个系统的缺陷,而且客户和商家必须到第三方注册才可以交易。
2.传统银行转帐结算的扩充。在利用信用卡和支票交易中,敏感信息被交换。例如,从商家购买产品时,客户可以通过电话告知信用卡号以及接收确认信息;银行同时也接收同样的信息,并且响应地校对用户和商家的账号。如果这样的信息在线传送,必须经过加密处理。著名的CyberCash和VISA/Mastercard的SET就是基于数字信用卡(Digital Credit Cards)的典型支付系统。B2C在线交易中这种支付系统主流,因为现在大部分人更习惯于传统的交易方式。通过合适的加密和认证处理,这种交易形式应该比传统的电话交易更安全可靠,因为电话交易缺少必要的认证和信息加密处理。
3.各种数字现金和电子货币。这种支付形式传送的是真正的“价值”和“金钱”本身。前面两种交易中,信息的丢失往往是信用卡号码,而这种交易中偷窃信息,不仅仅是信息丢失,往往也是财产的真正丢失。
根据支付手段又可以分为电子信用卡支付、Smart Card支付、电子现金支付、电子支票支付等。
三、第三方支付模式分析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模式中,使用“信任的第三方”比较常见和普及,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公共可信任的中介。它满足了电子商务中商家和消费者对信誉和安全的要求,它的出现和发展说明该方式满足市场发展的必然需求。现以该模式为样本,简要分析其原理。
第三方支付一般的运行模式为: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第三方在收到代为保管的货款后,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商家发货;买方收到货物、检验商品并确认后,通知第三方付款;第三方将其款项转划至卖家账户上。这一交易完成过程的实质是一种提供结算信用担保的中介服务方式。以B2C交易为例,其支付交易流程如图。
(1)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网站选购商品,买卖双方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2)消费者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交易中介,用借记卡或信用卡将货款划到第三方账户,设定发货期限。(3)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商家消费者的货款到账,要求商家在规定时间内发货。(4)商家收到消费者已付款的通知按订单发货,并在网站上做相应记录,消费者可在网站上查看所购买商品的状态;如果商家没有发货,则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顾客交易失败,并询问将货款划回其账户还是暂存在支付平台。(5)消费者收到货物并确认满意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对商品不满意,或认为与商家承诺有出入,可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拒付货款并将货物退回商家。(6)消费者满意,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划入商家账户,交易完成;顾客对货物不满,第三方支付平台确认商家收到退货后,将该商品货款划回消费者账户或暂存在第三方账户中。
四、结语
在现实的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中,虽然已经出现并开始运用了第三方支付模式,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等。要想突破电子商务支付这个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瓶颈,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金融工程;实验教学;模拟投资
中图分类号:G642.4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3)36-0136-02
20世纪80年代,随着国外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有关股票、债券及其衍生产品的研究不断地趋于成熟,与此相关的金融工程学的研究也不断有新成果涌现。1997年,罗伯特·C.默顿减弱了由布莱克和斯科尔斯提出的有关期权定价的布莱克-斯科尔斯公式所依赖的假设条件,与迈伦·斯科尔斯同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如果当时布莱克还健在的话也能得奖)。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股票市场不断完善,股指期货成功推出。随着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建立,金融交易总量得以大幅增长。国内金融工程学的研究也在不断加强,我国设立金融工程专业的高校在逐年增多。同时,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都设立了金融工程实验室,为我国培养了许多金融人才。高校中金融工程学的教学在注重理论教学的同时也要注重学生投资实践能力的培养。
李佳颐和宋彤在《应用型金融人才培养顶层设计》中指出,作为金融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用型金融人才数量需求巨大,人才质量直接影响乃至决定着金融产业的服务水平和效率,事关民生福祉。因此,应用型金融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和具体实践一直备受关注。所谓顶层设计,指的是在人才培养模式设计中,从学校及学科建设层面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所以,高校在培养金融人才时,除了讲授金融知识外,还要培养学生具备基本的职业技能和较强的动手能力,从而适应当前金融工作实际。同时,要从市场适切度(即适应程度)和知识能力两个方面培养。
1 培养学生投资观念
学生在大学学习的金融工程学是研究利用远期合约、期货、互换、期权等产品进行资产选择、资产定价、套期保值等理论。高校中的学生在接触这些理论时并没有太多的实际资产投资经验,教师在讲授理论的同时应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借助模拟投资系统给学生介绍股票投资、期货投资等基本投资操作,同时关注国债、企业债券、世界股票指数、外汇、黄金走势,了解互换合约的交易方式,借助国内及国外网站了解期权合约的交易规则。互联网上许多网站都提供财经信息,新浪、网易、搜狐、凤凰、和讯等各大网站都有财经频道,时时报道财经信息、股市动态、各股行情、外汇产品、基金盈亏、全球股指、黄金走势以及投资方法和投资计算器。利用网络,学生在课后可以很好地跟踪股票价格变动,了解投资动态,分析经济变化趋势,丰富业余生活。
鼓励学生关注全球金融交易所的交易信息,了解各国主要的交易所的网站,如我国内地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FFEX,.cn)、大连商品交易所(DEC,.cn)、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cn)、郑州商品交易所(ZCE,.cn),香港的香港期货交易所(HKFE,.hk);可关注国外的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https://)、伦敦证券交易所(LSE,)、新加坡交易所(SGX,)、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CME,,英文;/cn-s,中文简体)、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SX,)、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伦敦证券交易所(LSE,)、东京证券交易所(TSE,tse.or.jp)、韩国证券交易所(KRX,krx.co.kr/index.jsp)等交易所的交易;关注几大银行网站,了解利率、汇率、黄金、基金等走势;关注保险的投资方向等活动。
2 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
利用Excel软件、计量经济学中的Eviews软件、SPSS等统计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通过分析,学生可以具有现代金融数据分析能力,培养学生对金融数据变化的敏感性,研究各种经济变量间长、短期的关系,寻找套期保值或套利的机会。综合各种数据,分析国内、国外经济运行情况,把握投资方向,利用模拟炒股软件、模拟股指期货交易软件、各种理财计算器,计算模拟投资的盈亏。时时检查资产配置,讨论投资方向,根据理论计算敞口风险,确定做多还是做空。
学生的学习不再拘泥于课堂教学。学生根据世界各地工作时间,实时跟踪金融数据的变化,实时了解各国的经济政策、经济发展前景、金融投资方向、风险状况,了解各国股市、金融市场发展情况,关注时事,了解汇率变化,分析并预测股市、期市、银行等金融市场中金融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同时也要关注非金融市场中的相关信息,了解世界格局的变化,了解气候变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建立调研小组,研究当地或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投资情况,走访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了解市场所需人才的知识结构,了解金融人才所必需的知识结构,了解这些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知识,使学生在大学期间成为具备高素质、高知识储备的综合型人才。
3 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学生通过课上的理论学习,已经掌握无套利原理、风险中性定价原理、积木分析法等理论。如何将这些理论运用到金融衍生产品设计、定价、投资分析,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是关键。学生通过一段时间的金融数据分析,结合相关理论进行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实验。将学生分组,利用模拟软件进行模拟投资,根据市场上基差的变化,寻找投资机会和套期保值机会;根据相关系数和β值确定套期保值合约的份数;研究利率的变化,利用利率合远期约、利率期货合约进行投资实验。建立投资的风险测评系统,计算投资风险系数,评估投资风险。组织学生参加模拟投资大赛,与投资公司合作,定期组织培训,使学生了解新的投资产品构建方法,了解最新的投资动态。学校可以建立金融实验室,通过模拟银行业务实务、模拟金融期货交易实务、模拟证券投资实务、模拟财务会计实务、模拟保险实务等实验,实时跟踪金融信息,实时监控金融风险,实时了解国际经济发展状况、投资趋势。与金融机构合作,分析金融风险,为当地经济服务。
同时,改革对学生的考核方式,将传统考试模式转换成传统考试模式与实验考试、实践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更好地体现学生的综合素质。
总之,金融工程学的教学不只是讲授金融投资知识,还要培养对金融数据变化的敏感性、对经济数据的综合分析能力以及实际投资的动手能力。因此,许多大学都设立了金融工程实验室,这是为我国培养金融人才的一个非常好的方法。学生可以边学习理论边进行投资模拟,理论指导投资,投资又可补充理论。所以,金融工程学的教学必须采用理论与实验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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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化;金融;影响和对策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7-0028-01
1 金融电子化的概念以及我国发展的情况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最大的变化来自于电子化过程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业经历了“六五”做准备、“七五”打基础、“八五”上规模、“九五”电子化的发展策略,经过近二十年的不断努力,现已形成了总投资近100亿元,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子化产业格局。国内商业银行、保险、证券等的电子化水平迅猛发展,招商银行、光大银行等银行率先在所有营业网点实现了大机集中处理业务的模式;在综合业务系统方面,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已经完成了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的开发工作,其他商业银行也都在开发过程中;在网上银行方面,继招商银行在1995年率先推出国内首家网上银行后,各家商业银行相继跟进,陆续推出了各具特色的网上银行;在商业银行内部电子化方面,数据仓库技术、数字存贮技术、电子识别技术近年也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在其他新兴业务方面,移动银行、呼叫中心、个人外汇买卖等,都已有系列产品推出。
2 金融电子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
金融电子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既有可喜的一面又有让人担忧的一面。
(1)金融电子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可喜的一面。
①金融电子化为金融业务提供了新的运行模式、服务方式、交易方式等,同时大大拓宽了金融服务的领域。金融电子化之前,金融业的业务主要是在金融机构各自的服务网点通过人工用纸币、支票等进行支付、转帐、汇兑等,现在自助银行、电话银行、自动转帐、信用卡通兑业务、银行与信托机构联网、智能电话银行与企业银行、柜面业务联网、网上银行等正在改变这种运行、服务、交易方式;与此同时,金融服务领域在不断拓宽,现在水电费、煤气费、手机费、超市购物等等都可以通过电子化金融来进行。
②延伸了金融机构的服务,使得金融业务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客户提供超越时空的金融服务,十分便捷的操作方式,吸引了更多的客户。24小时服务的ATM机以及可以在异地进行取款等,大大地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
③电子化为现代金融创新提供了技术保证,使监管主体监管更加到位。由于金融领域不断在拓展,新的金融产品在不断涌现,这些创新很多时候需电子化进行数学建模、网络图解、仿真模拟等设计和开发;同时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能实时监测金融机构的各种指标、资产负债情况以及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问题,以便更好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2)金融电子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让人担忧的一面。
①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支持对金融业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计算机和网络等一旦出现硬件或系统受到攻击造成破坏,给金融业造成的将是灾难性的后果;我国的金融电子业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认证标准,这样会造成金融业之间不能完全的兼容。
②金融业自身的安全、风险和保障措施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金融电子化的过程中,金融交易额的扩大,资金大规模的快速移动必然会增加资本市场的复杂性和管理上的艰巨性,给金融安全带来隐患;电子化使金融风险的诱发性因素增多,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复杂性增强,风险的控制和实时监管也会脱离金融业自身的意志和能力范围,尤其是伴随着知识经济条件下的虚拟金融资产的扩张,使得现代金融的整体形态与变化机理也在发生变化;与金融业电子化快速发展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同步建立,一旦出现纠纷缺乏有效的法律措施来进行保障。
3 应对金融电子化的对策
(1)完善金融电子化系统的安全风险。当前,在线电子支付、结算是金融电子化的一个重要特点之一,实行电子支付、结算对金融业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银行要有网上支付和结算能力,而且要求建立安全、高效的认证制度和机构;同时要求采用身份鉴别和访问控制技术;其次电子化的金融数据要采取加密技术;最后还要强化操作的规范化和安全性,以便降低或规避风险。
(2)加强金融业自身的管理。首先金融机构要制定和落实自己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尤其是涉及机房管理、责任分工、权限管理;其次是对自身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最后是电子化的金融业与传统的金融业有很大的差别,要求采用新的监管模式。
(3)制定电子业务的立法。首先国家应该确立电子金融业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建立防范金融电子化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机制,出台金融电子化的法律法规。
4 结语
虽然金融电子化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有一些负面的影响,但是应该看到我国金融电子化对我国金融的贡献是十分可喜的。目前,金融业务中,网上银行业务量占总的业务量40%,ATM机业务占40%,电话业务占11%,传统的柜面服务只占9%,同时电子银行的交易额已经突破20万亿。有理由相信金融业的电子化是金融发展的潮流,是金融发展的基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