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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

时间:2023-06-12 14: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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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

第1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收筹划;策略

中图分类号:DF4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4-0045-02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07年12月29日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法律规定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等11项内容。

在个人所得税的11项主要征税范围中,工资、薪金所得与我们关系最为密切。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现行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劳动者利益最为相关的一个税收项目即为工资、薪金所得,寻求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的最合理最有效的途径是劳动者极为关心的一个问题,也一直是被学术理论界广泛探讨的问题。

一、当前个人所得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纳税筹划,又称税收筹划,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人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文章研究认为,当前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在:企业税收负担较重、涉税风险较高、忽视资金的时间价值、纳税主体合法权益缺乏切实有效的保障等四个方面。

(一)企业税收负担较重

税收负担的大小一直是企业高管最为关心的重要问题,也是企业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是其兴起与发展的根本所在文章研究发现,在当前企业过高的经营成本中,税收成本占有不小的比重。由于缺乏科学的税收筹划策略和方法,导致企业长期以来都承受着较为繁重的税收负担,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更进一步,最终往往还损害到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涉税风险较高

由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意识薄弱,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法不当,企业纳税人不善于合理的税收筹划安排,导致在企业纳税过程中,存在各种如账目不清楚,纳税申报程序不正确,缴纳税款不及时、不足额等问题,还经常收到来自税收主管部门的处罚,企业面临较高的涉税风险,甚至成为制约企业市场竞争水平的顽疾。

(三)忽视资金的时间价值

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纳税人为了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这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从理论上分析,如果企业每期都能将一笔当期的收入在下期计入应纳税所得,每期都能将一笔后期的费用在当期列支,则每期都可以使一部分税款缓纳,相当于每期都获得一笔无息贷款。而在现实的企业中,绝大多数纳税人对于资金的时间价值没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使得在企业中大量周转的现金流都没有能够充分地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四)纳税主体合法权益缺乏切实有效的保障

在现实社会中,部分税务机关权利的膨胀,很大程度上损害到了纳税人的利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缺乏切实有效的保障。也要求纳税人利用税收筹划工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纳税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一方面纳税人是应该依法纳税义务的承担者,另一方面也应当成为税收筹划权利的享受者,对于应该交纳的税款,纳税人应该一分不少地上缴国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对于不应该交纳或者可以合理合法规避的税款,纳税人也应当可以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的财务费用支出,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的经营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二、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筹划的具体策略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遵循“亦分亦降”的思想,采取分流、降低税率等手段进行筹划,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

(一)分流

分指分流,即缩小税基,也就是利用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利用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分流。可以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从而分流员工薪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实际领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2篇

一、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现状

税收筹划,又被称为纳税筹划,盖地教授在其书中将税收筹划定义为“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国际公认准则的的前提下,为实现企业财务目标而进行的旨在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税务谋划或者安排”。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指的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教师运用纳税人的权利,通过对不同名目的个人所得在发放时间、金额和方式等方面进行规划,尽可能降低教师的税收负担、提高其实际收入水平的管理活动。

按照最新的规定,国务院于2011年公布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指出个人取得的月工资收入按照七级超额累计税率计税,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分别为3%和45%。针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量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将该奖金的全部数额按照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额;如果雇员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以先将奖金补足月工资不足3500的差额,用余数按照上述方法执行。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该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至于雇员在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取得的其他奖金,如月度奖、季度奖、半年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并纳税。

与别的行业相比,高校教师的收入有着显著的不同之处:一方面,作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教师的工资名目繁多,诸如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校内工资以及其他的各种补贴津贴;另一方面,教师的收入部分取决于教师的工作量,由于每个学期的教学任务量的不同,教师的收入水平也会发生变化,从而造成每个月的收入波动较大。针对以上的特点,本文首先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将教师的所有工资薪金收入依照计税方法的不同划分为两类,即月收入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因为税法在计算税额时针对应税收入是无需考虑工资名目,仅仅区分月收入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核算应纳税额;其次,由于高校的教学安排一般都是提前设计安排好的,这样高校教师第二年的工作量在之前一年一般都是可以衡量的,因此高校教师的总收入水平一般在之前一年的年末均已确定。另外,已经有很多文献均已证明,由于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在总数固定的条件下,每月收入相等的税负比不均等的情况税负小。这样,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就可以简单概括为在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何将教师的收入在相等的每月收入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合理分配,使得教师承担的税负最轻。

二、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模型的构建

根据上文的介绍,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问题可以归结为满足一定条件下的求线性优化最优解问题。在分析的过程中,为了计算简便,本文不考虑高校教师缴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可税前扣除项目,即假设高校教师每年的年收入扣除“五险一金”之后的余额是相对固定的,并用变量R来表示,同时鉴于国家将高校教师列为高收入群体,假设高校教师的月收入不存在3500元以下的情况,因为即使存在低于3500元月收入的情况,由于其收入水平较低,本身纳税金额较小,这样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操作的意义,另外设定变量x为教师的月收入数额,y为教师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函数f(x)计算月收入的应纳税额,g(y)代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

以上结果即为在高校教师年总收入固定的情况下,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模型。这样,该筹划问题就彻底转换为运筹学上的线性规划问题,我们就可以使用Lingo软件进行计算求出最优解。

三、验证分析

对于上文建立的线性规划模型,本文使用Lingo软件进行分析,检验该模型的有效性。假设某高校一位教授年初预计的年收入总额为15万,我们将其应用到模型中,经计算可得到x=8000元,y=54000元,T=9435元,即若年收入为15万元,税收筹划的最佳方案是每个月发放工资8000元,同时在年底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元,该方法下全年共计纳税9435元。

从表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在最优解上下,无论是轻微浮动±10元,或是浮动±1000元,最终得到的T值均是明显大于最优解情况下的值。说明该方法能够达到使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的,按照此方法合理安排教师的工资发放,能够降低教师的税收负担。

四、结论

本文采用运筹学中线性规划的方法对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纳税筹划,计算得到了教师每月的工资收入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方法,使得教师负担的税收最轻。从中,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税收筹划在教师个人所得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由于高等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迅速,高校教师收入不断提高,税负不断增加,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显著降低高校教师的税负,提高教师的实际收入。(2)每月收入与年末一次性奖金应合理组合发放。从前面可以看出,每个月的收入和年末一次性奖励的组合方式不同,其纳税税额也不同,有的甚至相差很大,因此,高等学校在考虑给教师发放工资的时候,应将全年总的收入合并进行考虑,采用合理的组合进行发放,这样才能真正地为教师着想,提高教师的福利。(3)该研究模型可以有效推广。本文仅仅建立在高校教师的基础上分析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事实上,该模型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它不仅适用于高校,对其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也同样适用。

五、研究不足与展望

第3篇

关键词:高校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1.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深化,政府对承担着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高校建设发展加大了投入,高等教育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2011年全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计显示,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达到215.66万人,比上年增加4.51万人,较1991年增加114.77万人。同时,通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以及绩效工资等多项改革的推进,高校教职工的收入得到了显著的提高。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将高校纳入了重点征管的高收入行业。有鉴于此,作为高校财务管理人员,研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尤其是2011年9月起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这意味着原有的一些筹划方法需要实务工作者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改。

2.目前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2.1 对纳税筹划存在错误认识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对纳税筹划的目的认识不足,即对纳税筹划应是在合法前提下的合理节税,认识不够清楚。一提到纳税筹划,就片面的认为将纳税最小化作为筹划的最终目的,忽视了随之带来的纳税风险。第二,对纳税筹划的管理部门存在误解,认为纳税筹划就应由财务部门单独承担。该认识忽略了财务部门作为学校决策的执行部门,无权也无法单独对学校的收入总量、分配制度等作出决定,因而无法独立完成纳税筹划的所有工作。

2.2 未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无法从全局对个人所得税缴纳作出合理的筹划

目前很多高校仍然是采用根据教学、科研的计划和进度来安排工资薪金及各类津补贴的发放,从而造成了薪酬发放的严重不均衡。例如:有的学校按照教师每月实际承担的教学量来发放课酬,造成有的教师每年实际发放课酬的月份数只有8个月。这样的发放方式导致在该时间段由于收入总量较高而需要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另外的4个月却因为不发放课酬导致收入总量较低而缴税较少,有的甚至未达到免征额,从某种意义上说给教职工带来了损失。

3.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内容

通常情况下,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总收入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同时,学校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对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以下将以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为重点研究对象。

3.1 高校教职工收入构成分析

绩效工资改革后,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财政统发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

②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含课酬(教学人员)、岗位津贴(教辅行政人员)、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会议补贴、指导费(毕业论文、研究生、实习)、班主任津贴、科研秘书补贴、党支部工作补贴、加班费、年终奖、节日费等。

③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其他各种津贴补助:科研项目评审费、成人教育课酬、引进人才奖励、科研奖励等。

3.2 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的和原则

按照税收筹划基本原理,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目的和原则分别如下:

①纳税筹划的目的。

在不违背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并运用多种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和手段,实现教职工税后收益最大化,以及个人和学校的纳税零风险。

②纳税筹划的原则。

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原则应遵循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前瞻性、成本效益性、适时调整性。

3.3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按照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下将从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几个方面筹划,具体如下:

3.3.1 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了规定。我们可以充分运用这些优惠政策降低税基,即减少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而减轻税负。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高校可以充分利用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增加医保、公积金的缴存数来减少工资总额,从而减少纳税。

3.3.2 建立科学的薪酬体系,工资薪金发放均衡

高校工资薪金收入除每月固定的财政统发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外,其他收入由于大部分学校都按照实际的教学计划、课时量来安排,造成发放的严重不均衡。收入的不均衡直接导致了税负的不均衡。

因此,高校应该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发放计划,使工资薪金发放均衡。这样不仅有效的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对教职工合理安排每月的房贷还款、生活、教育等支出也有较大好处。

3.3.3 工资薪金福利化

把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非可现金化福利,既可满足教职工消费,又可减少个人所得税缴纳。由于为教职工提高的是非可现金化的福利,而非直接发放实物,从而不必纳税。工资薪金福利化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形式:

⑴为教职工提供住所或承担房租。⑵提供免费的膳食。⑶提供办公用品和设施。⑷提供免费的交通服务。⑸为教职工子女设立教育基金。

第4篇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应当筹划的几个问题

(1)企业所得税问题。员工从企业获得劳动报酬的方式不同,所产生的税目也有所不同。目前最常见的税目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这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工资薪金”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而“劳务报酬”则不存在。我国当前采用的税制中针对人力资源成本的税前扣减设置了较多的限制条件,例如,对于工资性支出,只有企业形成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才能扣除,这里的“合理”即企业依据股东大会、薪酬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薪资规定,并实际发放给个人的部分。税务部门在确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时,主要依据以下几点:一是薪资制度是否规范、是否达到行业与地区标准。二是工资薪金的发放是否固定、调整是否有序。三是是否为员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四是是否存在以逃税为目的的薪资设计与安排。

(2)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为分类税制,相关税目有三种:一是工资薪金所得。二是劳务报酬所得。三是对企事业机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上税目在计算时均存在累进效应,即一次所得越多,适用税率越高,所承担的税负也就越重。此外,对于个人所得的利息、股利、红利等,一律采用20%的比例税率,这就会出现与企业所得税重复征收的情况。鉴于我国现行税制特点,企业在设计员工薪酬制度时,不仅要强调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要求,也要关注纳税筹划方面的需要,以达到货币薪酬、社会保障、津贴福利及岗位条件的有机结合和统筹兼顾。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应用策略

(1)确定薪酬支付办法。现阶段,很多企业都采用“月薪+年终奖”的薪酬结构,而我国当前实行的是按“次”扣费的个税征收策略,对于不同的收入所得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税率标准,又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效应,使得一次所得越多,个人需承担的税负就越大。为了合法降低税负,应采用分散支付的薪酬模式,这就需要企业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要充分遵守并利用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第二,要有意识地控制和调整薪酬的支付进度及方式。例如,某公司允诺给职工王某支付8.4万元的年薪,具体由月薪和年终奖两部分组成,那么如何分配月薪和年终奖的比例,才能承担较低的税负?假设公司每月支付6000元,其余的1.2万元通过年终奖支付,则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适用税率为10%,而年终奖部分根据国税发〔2011〕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应采用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的计税方式,其税率采用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时所对应的税率。1.2万/12=1000元,所适用的税率为3%,只有将年终奖增至1.8万以上时,才会适用10%的税率。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以降低月薪标准,适度增加年终奖所占比例,最理想的分配方案为,每月月薪调整为5500元,年终奖1.8万元,此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500-3500)×10%-105]×12+1.8万×3%=1680元。企业对薪酬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综合考虑不同员工、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将纳税筹划与其绩效考核工作充分结合,因人制宜地采取税负最小的支付方案。

(2)合理进行税目转换。若企业员工的薪酬以分红为主,而工资水平较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20%的分红税率和3%的工资税率,其整体的税负依然比较高,这时应适度增加工资水平,将薪酬中的部分红利转换为工资所得;反之,若员工的工资薪酬较高,而红利较少,应考虑将部分工资转换为分红,适度增加分红所占份额,以实现最低的纳税负担。此外,应注意税目转换不应单独进行,而应该与公司的绩效考核相挂钩。

(3)以福利代替货币报酬。员工福利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待遇、设施、社会保障等,科学合理的福利设计能够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属感,并且员工福利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享受税前扣除,部分福利形式甚至可以通过延迟纳税或免税的相关规定来进一步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法定福利不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能够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扣减项目。可见,法定福利是成本最低、最划算的一种薪酬激励形式,应作为薪酬税收筹划的重点对象来对待。法定福利根据资金流向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工伤、生育保险,该部分由企业负责缴纳,对员工的实质收入无任何影响。二是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该部分保险因个人承担的金额较少,且短期内无法发挥作用,即便享受免税政策,其激励作用依然有限。三是住房公积金,这部分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且在一定额度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既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总成本,又能对员工起到明显的激励效果。因此,企业在设计薪酬制度时,可以考虑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来取代部分加薪,甚至可以牺牲一部分薪资来换取更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4)股票期权激励的税收筹划。股票期权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方式,它可以将企业高层管理的薪酬利益与股东利益统一到同一战线上,提高管理人员的忠诚度,防止优秀人才流失。按照股票期权的收入结构,可将其税收筹划分成三部分来对待,分别为购入、转让以及利润分配。对于利润分配这部分,因其不存在特定的税收优惠,需要全额计税,一般不予筹划,而要将筹划的重心放在行权时“工资薪金”所得和转让时“财产转让所得”上。以转让时“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收筹划为例,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于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转让的是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就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一来,对于员工而言,从境内而非境外上市公司取得股票期权将为其节省一笔税费。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应尽可能地将境内上市的股票作为股票期权的行权对象。

三、结语

第5篇

关键词:税收筹收;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310-02

1 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

1.1 培养正确纳税意识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而合理、合法地筹划税收、科学按排收支也是纳税人的权利。树立合法的税收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只有合法性,才是税收筹划经得起检查、考验并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

1.2 准确把握税法

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也是税收筹划的关键,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税收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才能避免偷税之嫌。

1.3 关注税法变动

成功的税收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的非税收的奖励等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追溯力,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因此,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1.4 保持账证完整

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纳税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如果企业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会计凭证或记录不健全,税收筹划的结果可能无效或打折扣。

1.5 健全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可以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方案、经营方案、纳税方案等方面税收筹划的同时,必然要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才能使筹划的方案得到最好实现。

2 进行税收筹划的对策

2.1 企业设立前的税收筹划

(1)利用注册地(经营所在地)进行税务筹划。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为了鼓励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对设在不同地区的相同性质的企业的税收政策有明显的区别,作为一个企业,在其成立前,要善于研究国家的政策导向,充分利用这点进行税收筹划,去选择合适的注册地点,并将经营管理所在地也设在注册地。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充分考虑了国家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将公司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都选在了武汉东湖技术开发区就是其例。

(2)利用纳税人性质(内资或外资)进行税务筹划。在一定的时期,国家为了吸收外国资本,给予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同,企业可以利用国家给予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同而进行税收筹划。如外资企业的人员工资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而内资企业的员工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为800元/人/月;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一般的内资企业则没有此优惠。

(3)利用行业性质进行税务筹划。国家对不同的行业(产业),有不同的政策,有的是国家鼓励的产业,有的是国家禁止的产业(如小型造纸业)。如国家为了鼓励信息产业的发展,对软件企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软件开发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在广告费的税前扣除上,一般企业只能在销售收入的2%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而软件开发企业可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据实扣除,超过五年的,按销售收入的8%扣除。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将对我国的软件行业起到有力的扶植和推动作用。所以,企业在作投资领域的决策时,对各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比较应成为重要的决策依据之一。

2.2 企业设立后的税收筹划

(1)企业设立后的,可以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采用合理折旧方法减轻企业税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和提取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折旧方法存在差异,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要考虑税制、通货膨胀、资金时间价值、折旧年限、各年收益分布情况等因素。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资金时间价值是指资金在时间推移中的增值现象。加速折旧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时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负。

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企业税负。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企业应纳所得税数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求得。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寡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应纳税所得额则由企业收入总额扣除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计算求得。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减轻企业税负。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会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利用公积金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取消福利分房后,国家为了推进住房货币化政策,鼓励职工自主购买住房,允许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全额扣除公积金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二00五年一月十日联合发文《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中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两个8%,有条件的企业原则上不高于12%。企业可以利用此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财力许可的前提下,采用最高的缴存比例和基数来进行税务筹划,以便在企业付出的成本相同的情况下,为员工谋取最大的利益;在为员工谋取最大的利益的前提下,企业付出最低的成本。

(3)利用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个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的计算方法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方法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法。随着新规定的出台,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也随之发生了变动。

3 税收筹划应有系统的观点

第6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独立学院;一次性奖金;边际税率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0)11-0055-04

高校是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地方之一,职工尤其是教师学历高、职称高、工资薪金收入也较高,特别是近几年来,高校教师收入增长较快。2001年5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明确高等院校属于高收入行业,大、中学教师属于高收入群体,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监控对象,如何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在不增加单位支出的前提下,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已成为高校教师关注的重点。笔者通过对河北省部分高校教师收入的调查,对降低高校教师税收负担提出以下建议。

一、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收入现状调查

笔者通过对河北省某高校教师收入及构成情况进行调查得知,该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主要有四部分组成: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津贴及各种补贴等)、劳务费、课时津贴和其他。其中工资和劳务费部分金额固定,均能够按月发放,而课时津贴则根据每位教师各学期所承担教学任务的不同具体计算,使得每位教师在一年中每学期的工薪收入总额存在一定的差异。从工薪收入金额方面来看,月工薪收入在2 000元以下的占统计人数的0.63%,月工薪收入在2 000元~2 500元的占统计人数的1.17%,月工薪收入在2 500元~4 000元的占统计人数的38.12%,月工薪收入在4 000元~7 000元的占统计人数的50.83%,月工薪收入在7 000元~22 000元的占统计人数的9.19%。

由以上调查结果可以看出,该高校教师工薪收入主要集中于2 500元~7 000元,占统计人数近90%,其间4 000元~7 000元又占了半数以上。工薪收入在2 500元以下的适用5%的税率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在2 500元~4 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为10%,在7 000元~22 000元适用15%的边际税率,而在7 000元~22 000元的则适用20%的边际税率。个人工薪收入越高,适用边际税率越高,个人所得税税负越重,这就为降低税负、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提供了筹划空间。

本文主要就普通高校课时津贴和所属独立学院课时津贴的发放提出筹划建议。

二、普通高校课时津贴的税收筹划

课时津贴是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占工资薪金收入的50%左右,其发放形式一般有按月发放、按学期发放和按年发放三种情况,通过调查,河北省高校一般以按月发放为主,按月发放是在1996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精神,为降低教师税收负担、减少纳税支出所作的统筹安排。2005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改变了原个人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同时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提供一定的空间。

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改变了原一次性奖金按全额确定税率的规定,采取以一次性奖金除以12 个月的商数来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实质上降低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这就需要我们改变原来课时津贴一律按月发放的办法,采取按月发放和年终一次性发放相结合的办法,即一部分课时津贴按月计入教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为了考核教师的教学质量,将一部分课时津贴留待年终一次性发放,以使按月发放工资薪金和年终奖金所适用的综合边际税率最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5号)的规定“对单位每月从职工应发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季末或半年考核后根据考核办法返还并发放考核奖金的,严格按照《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分摊到所属月份。”此规定为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

如某高校教师2008年某月应取得的职务工资为3 000元,每月课时津贴为4 000元,共计7 000元。在不考虑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应纳个人所得税:(7 000-2 000)×15%-125=625(元),全年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25×12=7500(元)。

如果改变课时津贴的发放形式,改为每月发放2 000元,余额于年末一次性发放,则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3 000+2 000-2 000)×15%-125=325(元),年终一次性发放24 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 000×10%-25=2 375(元),全年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325×12+2 375=6 275(元),年节税额:7 500-6 275=1 225(元)。

所以,各高校应依据每一位教师年收入总额,合理安排按月发放的工薪与年终奖金,以达到适用税率最低,税负最轻。根据此原理,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得出结论,不同收入水平的年工资薪金总额,月工资薪金发放额和年终奖金发放额的组合是不同的,其不同组合方式见表1。但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一次性奖金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适用九级全额累进税率,年终一次性奖金发少了,达不到筹划的效果,发多了不但不能节税,反而会增加纳税人负担。其原因在于年终一次性奖金实际在适用全额累进税率时,每一个级次的临界点附近,均会出现收入的增长小于税收增长的不合理现象,存在奖金发放的区间,所以应合理安排按月发放的课时津贴与年终一次性发放的课时津贴,以达到筹划效果。结合表1,不同级次年终奖金区间如表2所示。

如某高校教师2007年12月应取得工资薪金4 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25 000元,则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 500-2 000)×15%-125=25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5 000×15%-125=3 625(元),当月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50+3 625=3 875(元)。其年终发放奖金已进入了区间,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应调整为固定发放24 000元,余额1 000元记入当月工资发放,则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5 500-2 000)×15%-125=4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24 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 000×10%-25=2 375(元),当月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400+2 375=2 775(元),节税额:3875-2 775=1 100(元)。

三、独立学院课时津贴的税收筹划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增长,各项相关改革不断深化,一些地方和高校在高等教育办学机制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成立了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独立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的规定,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教师聘用和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和保障教师的相关待遇。因此独立学院与参与创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本普通高校)分属不同的法人,独立学院既可以聘用本普通高校的教师进行教学活动,也可以聘用其他高校的教师进行教学活动,由于独立学院与本普通高校不可割舍的“血缘”关系,一般以聘用本普通高校的教师为主。所以独立学院的课时津贴又成为高校教师收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成为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重点。

通过调查,目前高校教师从独立学院取得的课时津贴大多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总额,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加大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造成适用的边际税率爬升,加重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减少其实际可支配收入。根据纳税项目的选择和转化筹划法,应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前提下,将高校教师从独立学院取得的课时津贴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一方面可以增加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边际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如前所述,独立学院与本普通高校分属不同的法人,即高校教师与本普通高校存在长期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所以从本普通高校取得的课时津贴应与基本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因高校教师与独立学院不存在人事、工资方面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不属于独立学院的职工。从独立学院取得的课时津贴,应属于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界定为兼职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某高校教师2008年某月应取得的职务工资为3100元,当月从本普通高校取得课时津贴2400元,从所属独立学院取得课时津贴1000元,共计6500元,则如果全部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500-2000)×15%-125=550(元)。如果从本普通高校取得的课时津贴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从所属独立学院取得的课时津贴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500-2000)×15%-125=400(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800)×20%=40(元),当月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400+40=440(元),节税额:550-440=110(元)。

四、其他筹划办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个人每月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薪及各种奖金)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现为2000元)的,均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可充分运用工资薪金福利化来进行税收筹划,转化教师的收入形式,减轻教师的税收负担,避免教师的某些费用支出。

(一)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

高校教师除某些领导必须外,一般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所需设备如办公桌椅、计算机、打印机及各种耗材等均由教师自行购置,这些必要的支出增加了教师的负担,减少了其可支配收入,高校可改现金发放为统一购置相应的设施,列为学校的固定资产,学校拥有所有权,教师拥有其使用权,由于教师减少了名义收入而使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边际税率降低,增加了教师税后可支配收入。

(二)提供福利设施

高校教师多为脑力劳动者,伏案时间长,工作强度大,所以大多也较注重健身活动,学校出于爱护本校职工、提高工作效率的考虑,可提供健身场所、购置健身设施,一方面解决了教师的健身问题,保证其身体健康,另一方面通过集体健身活动,增强了教师之间的沟通,和谐了教师之间的关系。

(三)提供交通和通讯便利

随着高校教师收入水平提高,教师中购车者越来越多,车辆的购置费、养路费、年检费、保险费、汽油费和维修费等形成了购车者的负担,这些车辆在满足个人的需求外,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私车公用”现象,所以高校应借鉴一些金融企业的做法,鼓励个人购车,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相应实物补助或费用报销,通讯费用亦然。

采取工资薪金福利化为高校教师进行税收筹划,应避免税务机关将个人所享受的福利量化于个人,如免费提供午餐、提供假期旅游津贴,等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应注意合理避税。

(课题负责人:王京梁 成员:魏茹芳,李金荣,张红卫,庄宇鹏)

参考文献:

[1]张志宏.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J].北方经贸,2003,(7).

[2]王群.关于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建议[J].广东科技,2007,(8).

[3]唐爱国.高校分配制度改革目标模式与政策建议[J].社会科学研究,2006,(2).

[4]王大伟.谈公司工资薪金发放和个人所得税筹划[J].山东通信技术,2007,(7).

[5]张重.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财会通讯,2007,(6).

Tax Planning Research o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eachers' Income in Hebei Province

Topic Team

(School of Finance and Taxation, 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Shijiazhuang 050061, China)

第7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 操作处理 原理应用 对策归纳

一、税收筹划基本概述

(一)税收筹划基本概念及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的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税收利益的行为。①

税收筹划特点:一是合法性:税收筹划应该在税务机关许可的条件下进行。二是遵从性:税收筹划应该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条件下进行。三是超前性:这是事先规划、设计、事先安排的意思。四是综合性:它是指税收筹划应着眼于纳税人税后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而不仅着眼于个别税负的高低。五是时效性:指及时把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发生的变化,适时筹划,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总之,只要筹划者遵循筹划的“游戏规则”,及时把握税收政策变化,不失时机地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就一定能从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公司税收筹划的作用

一是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企业利润是全部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和税收企业若能在预先实施税收筹划,发挥其减轻税负的功能,就能减少税收支出,增加利润,提供经济效益。同时,税收筹划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付的税款,有利于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二是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制定正确的财务决策。在企业的各项财务决策中,如果运用了税收筹划,就能获得更佳的财务效益。例如,税收对企业的投资决策具有相当的影响,一项不利的投资方案在考虑了税收因素之后可能变为有利的方案。再如,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资金调度;三是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培养依法纳税的观念,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具有同步性的关系;四是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资金、成本、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达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税收筹划在公司的具体应用

(一)公司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

税收筹划是完全合法的,它要求纳税人在通晓税法和其他法规的基础上,权衡收支余系,力求达到三者有机的统一。即利用政策法规的许可导项,以最轻的税负为出发点,合理进行收支余的组合,完成企业经营目标,并与宏观经济利益协调一致。我曾工作的马龙锐峰公司,主要经营生铁贸易及物流服务业务,而兴义南昆公司主要经营煤焦贸易和物流服务。两者相比,相同之处在于:两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基本一致:增值税、营业所和所得税。不同之处在于:(1)前者销售单价高,成本支出大,增值税比重较大,而后者销售单价低,成本支出相对小,企业所得税比重较大。(2)公司的资产结构不一样,可用于日常经营和承担税负的现金量也不一样。(3)公司的纳税所属省份不一致,前者在云南省,后者在贵州省。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何时进行税收筹划,成为实际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二)公司税收筹日常的操作处理

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纳税人合法的经济活动往往由于财务处理上的不同,而面临着可供选择的不同的纳税方案,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税负。税收筹划就是权衡利弊,采纳最佳方案。

一是税收筹划始于经营发生前。如马龙锐峰公司是2008年10月1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2月建账。2009年1月经马龙县国税局认定,进入增值税人辅导期,在此期间,税局规定单月销售单月交税,单月进项次月抵扣。由于财务人员对这一规定掌握不透。只注重销售环节,没有考虑购进环节的进项抵扣,到4月份累计缴纳增值税140多万元,而已交留待以后抵扣的增值税也达140多万元。公司注册资金900万元,预付战略装车点工程款500万元,预交增值税140万元,可用资金260万元。但是预付铁路运费和其他费用支出需300万元。经营资金缺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而兴义南昆公司采取成立之初先做物流服务,上交营业税,到下半年资金有一定积累,再来做商贸业务,虽然税法规定一样,但避免了资金短缺的问题,且当年就可抵回预交的增值税。

二是税收筹划贯穿于每笔经济业务中。公司涉及的税种较多,在填制每张凭证时,均应考虑税金因素。当实现一笔收入时,首先判断是商贸收入还是物流收入。如果是商贸收入,税率是多少,生铁和原煤为17%,农副产品13%。兴义南昆公司主要经营煤焦业务,增值税率17%,开具发票还有时,就要根据总额计算好发票张数、金额和税额。遇到新的客户,就要要求对方提供开票资料,特别要注意对方是否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不予开票。填制凭证时将发票的税额列入应交税金-销项税额,金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原煤收入;是物流服务业务,不需单列税金,将其他服务发票金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物流收入即可。

当购进货物时,首先判断是否可以进项税抵扣。如果有装卸费,看其是否有铁路运费发票,假如有,根据铁路建设基金项,可以抵扣7%进项税额。其次看是否有抵扣联,抵扣联是否列明货物的品名、数量,以次进行进项税抵扣。另外还有普通运费发票,可以抵扣7%进项税。但要注意资金流向是否合理。支付运费款项与发票开具方向不一致的,不予抵扣进项税。第三看是否还有其他可抵扣的凭证,如废旧物资按10%抵扣进项税;海关完税凭证、航空和水上运输凭证可按7%进行抵扣。

填制工资凭证时,在考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同时,充分理解税收政策,争取间接获得税收优惠。根据国税2005(9)号文,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薪制、年终奖制、奖励加薪、绩效工资,对每一纳税人,在一年内,只允许用一次优惠计税方法:即用全年一次性奖除以12个月,找到在乘以适用税率后减速算扣除数。②此优惠政策,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数额较大时使用,为纳税人合理避税。另外要注意公司营业收入要均衡。因为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管理办法,如果营业收入不均衡,就会导致职工的工资计税基础忽高忽低,影响职工的切身利益。

在填制企业所得税凭证时,首先要按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按照昆明国税2008年4月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公司主要涉及业务招待费调整和职工教育经费调整。业务招待费调整是将实际发生的招待费乘以60%,营业收入乘以5‰,将上述两项比较,按孰低原则进行所得税扣除,余额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其次是职工教育经费,按当年的实际发生数扣除,多计提部分要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兴义南昆公司2012年利润达818万,所得税205万。如果适当购置固定资产,不仅能降低所得税,也能获得进项抵扣,减少税负。

三是税收筹划在经济业务结束后同样重要。一是月末,财务人员必须将取得的抵扣凭证交税务机关进行认定方可抵扣,否则就要在次月作进项税转出,增加了税负,减少了收入。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具备统筹兼顾的素质,与业务部门积极配合,使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配比,真正做到只对当月的增值额纳税。二是兴义南昆公司一次可购买增值税发票8张,一个月16张,2013年必须做到10万吨,才能保证煤炭资质证通过检审。那就需要完成1个亿的收入,而一个月只有16份百万元版的限购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积极向税局申请增加可购量,保证收入据实列支。同时,制定与之配套的财务制度,作好有价证券的保管工作。

(三)税收筹划的对策归纳

税务筹划是企业决策前众多条件之一,因此为了使企业更好地做出最终决策,就须对筹划行为做出详尽的对策归纳。税务筹划的对策归纳一方面表现为对那税人预期采取应税行为方案的纳税规划和预测,这种规划和预测为应税行为的评估分析提供一定的依据;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应税行为期间的纳税分析与评估,为纳税人提供适时、适事的税收决策。

在进行对策归纳首先要实施财务预测,此时必须综合考虑企业及应税行为的变化,因为税务筹划在受到应税行为制约的同时也反作用于应税行为。其次,就是依据以上论述的财务原理和风险评价进行科学的对策评估。最后,得出税务筹划的结论,全面服务于企业决策。

一是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是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的工作,不仅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更要通晓税法的规定。为此,一方面要求财务人员要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税法培训班,加强学习。另一方面,要认真重视每一次的税务检查工作,从中找出自己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不足和失误。只有重视日常德积累,有意识地广泛学习税收政策,才能在税收筹划工作中有据可依,有税可筹。根据国税发2005(382)号文,个人兼职按劳务报酬计征,在多元系统,有一些退休人员返聘的情况。么其退休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再任职取得的收入部分,就要由所聘单位进行代扣代缴。还有临时工工资,无论其是否是本单位职工,只要单位向个人支付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均应代扣代缴。马龙锐峰公司在2009年计提了房产税4万多元,并已将税款交到了地税局,由于没有按规定在4月和10月分别预缴,还交了滞纳金。通过学习房产税有关规定,公司地处邮政不通的农村,不具备上缴房产税的条件,因此积极与税局联系,不仅不收滞纳金,还退回了已缴的税款。③而兴义南昆公司账面有房屋两间,每年计房产税1200元,就应该按期缴纳,以免税检时发生滞纳金而增加成本。

二是准确设置会计科目,严格区分列账内容。在日常会计业务处理中,有意无意地混淆一些费用,也会造成税负的增加。例如:发生的会务费,常以种种原因以招待费列支;企业的广告费与宣传费经常互相混淆,一旦混淆,势必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因为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规定标准为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2%,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宣传活动费的扣除标准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超出部分不得扣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只要是真实有效的发票,均可在税前扣除。所以必须准确设置会计科目,严格区分列账内容。

三是及时沟通,统筹兼顾。马龙锐峰公司2009年发生了200万元的公路道路补助款,通过向当地税政部门咨询沟通,税局认为,此项费用属政府行为,兼具开办费性质,在付款凭证上写清楚说明,可于当年税前扣除。兴义南昆公司在2013年三季度利润达140万,按往年的情况,总公司可能安排负担近200万的补主费用。但作为财务人员,首先应向主管及经理汇报利润情况,便于领导统筹安排。结果到年末由于整个总公司的利润指标完成有困难,虽然兴义南昆按818万的利润上了205万的企业所得税,但为整个总公司完成经营任务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利润,保证了总公司清算回足够的工资数额发放给职工,保持了国税纳税信用单位的名誉,上交总公司760万利润,缓解了总公司的现金压力,企业价值达到了最大化。

四是控制成本支出,作好财务预算。马龙锐峰公司已于2011年完成注销,成功由子公司转为分公司,没有纳税纠纷,为总公司完成经营任务目标很好地屡行了职责。按总公司规划部署,兴义南昆公司2013年将大大提升销售量。也将在货场、磅房等硬件设施加大投资。但我们也应看到,商贸毛利很低只有2%,加大投资也就加大折旧费用,上交总公司760万利润后,用于日常经营的资金量大幅缩减。因此做好财务预算,控制成本支出,加强基础制度的建立建全,规范管理,不断拓宽经营思路,加大营销力度,部门之间、员工之间交流沟通,使财务规划与公司目标一致,才能使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既要考虑成本与风险又要评价收益与价值,既要兼顾整体又要顺应政策,它不但为纳税人规避额外税负和优化税务策略,还为纳税人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税务筹划在公司经营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它是企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参考文献

[1]尹音频.税收筹划.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第8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思路

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与之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与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设置了预约定价安排、提供关联方资料义务、防范资本弱化等反避税条款。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作了明确规定,这就要求企业在作税收筹划尤其是转让定价时。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谨慎规划,规避筹划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要降低应纳税额,应先从降低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入手,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降低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预提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一)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条例》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界定的首要条件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认定的具体指标有: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技术创新的导向。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三)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仍维持原10%的优惠税率,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优惠税率。

原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股息免征所得税,但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这些所得的税率规定为10%,增加了税收负担。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筹划。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与新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这意味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科威特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约定:对股息不征税或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通过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注册,租用邮筒或信托公司等方式规避部分税收。

二、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成为新税筹划的重点。

(一)工资薪金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3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人工资;4增加职工教育、培训I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在筹划时应注意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增加人数,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

《实施条例》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基本扣限2%和8%有所提高、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5‰明显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的部分宣传完全可以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而是将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降低成本。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另外,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经营方式,以自销代替代销、销售公司分立等方式提高限额计算基础。(三)设立分公司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四)选择会计政策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存货的核算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因此,企业可以在通货膨胀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提高当期销售成本。减少所得税。同样,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三、降低收入

(一)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对收入确认的时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旦确认收入。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要上缴税款。所以,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避免先垫支税款,同时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例如,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就可以合法地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当然,部分资金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也会给企业带来损失,需权衡利弊;赊销产品时尽量不开具销售发票。等收到货款时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以免垫支税款。企业还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比如,采用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

(二)尽量投资免税收入

企业对外投资时应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可以考虑购买免税的国债或进行直接投资。新税法规定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这将刺激企业直接投资的热情,同时也给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

四、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选择投资方向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方向主要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节能环保、促进公益事业、照顾弱势群体等,企业应根据政策来调整投资和经营决策,如多上一些技术创新、节能节水、环保、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空间。

(二)促进技术创新

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自主技术创新的优惠很多且力度大,主要规定有: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不再受增长达10%的限制;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应顺势而动。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三)利用过渡期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因此,可继续考虑在西部地区设立新企业,或通过与原企业合并的方式即“借壳”,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四)合理选择就业人员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能将残疾职工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就可以获得减少税负的好处。

五、其他方面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比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二)间接抵免

第9篇

关键词:集团公司;税收筹划;销售收入;存货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及其意义

国外对于税收筹划的研究已经有了较长的时间,对其理论和实践都有较为深入的研究。税收筹划的含义有广义内涵和狭义内涵之分。对于广义的税收筹划,主要是指,企业或者集团公司可以采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并要求这些技巧和手段不违背税法的要求,通过筹划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有效的安排,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少缴或者缓缴税款,以此给企业或者集团公司带来相对多一些的利益的一种财务活动。该广义含义的重点是采用的技巧和方式一定不能违背税法,这是其前提条件,而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款。而狭义的税收筹划则是指,通过有效学习税法,合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政策或者一些机会,以此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有效的安排,以此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通过该狭义含义可以知道,其主要目的是节税,同时节税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

税收筹划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第二,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由此可见,研究集团公司的税收筹划工作对于集团公司的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说,我国的税收筹划工作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活动都处在起步阶段,所以,存在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但税收筹划对于集团公司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这就要求我国要较快的发展税收筹划工作,必须认识到在起步阶段遇到的问题,对存在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进行深刻的分析,找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总结我国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在税收筹划涵义认识上存在误区;漠视税收筹划风险;缺乏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税收筹划的需求性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发展。

三、集团公司运营阶段的税收筹划

针对以上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集团公司运营阶段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主要从销售收入,存货方面,以及个人所得税三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1、销售收入方面税收筹划的方式

销售活动是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成果的最终体现,因此研究销售收入方面的税收筹划是非常有意义的。在销售阶段,税收筹划的内容主要是从销售收人的确认、结算方式的选择上进行筹划。集团公司可以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另外,还可以折扣销售、出借包装物和正确归集进项税额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总之,在销售阶段,集团公司必须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的利用税法,采取有效的税收筹划,以此选择最佳的销售方式。

2、存货方面税收筹划的方式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是集团公司存货的最常用方式。同时,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产生的结果对企业成本多少及利润多少和当期实缴税款的多少是不同的。尽管从长期来讲存货计价实际缴纳的税收相同,但资金的时间价值却不相同,所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时非常有必要的。

3、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等划方式

对于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筹划,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筹划;劳务报酬所得筹划。

对于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来说,集团公司通过好的方式避免个人所得税,这些方式主要包括:为员工提供住所,提供福利设施,另外一次性奖金分摊法也是一种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办法。通过这些方式可以将职工的一次性资金转移为福利,同样可以满足他们消费的需求。对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筹划来说,个人可以把自己的投资留在公司,作为再投资,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个人所得税。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筹划来说,一般方法是通过增加费用开支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4、固定资产折旧的计量

折旧的核算过程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由不同折旧方法计算所得的年折旧额不同程度地冲减着累进税制下的纳税额,导致了应纳税额的差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又有双倍余额法、年数总和法等。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加速折旧法有利于加速成本的回收,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的会计利润后移,延缓了当期所得税税款的缴纳。在企业亏损时,考虑到企业亏损的税前弥补的规定,如果某年度的亏损额不能在其后的纳税年度中得以弥补,那么加速折旧费用的抵税作用就不能发挥,此时需要合理延长折旧年限,以充分发挥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类似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应选择较长的折旧年限,从而充分利用折旧的节税效用,合理避税。

5、利息支出

税法对企业筹资过程发生的利息支出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分为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和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但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并非可全部用于抵税。当企业处于减免税期或亏损年度时,为最大化以后年度费用化利息支出,应尽早将利息支出资本化;而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应尽量费用化利息支出,以充分列支可税前抵减的费用。

四、总结

总之,我国集团公司要想持续有效的发展,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是非常必要的。集团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一定要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保证筹划方案不能违背国家的税法政策,在此基础上,让集团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尽可能的运用合适的技巧来少缴税,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集团公司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一、纳税筹划的相关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税收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以及长期经济战略收益的目的,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预测和规划,从而使税负减轻。我国的市场主体日渐成熟,纳税已成为企业一项必要的成本支出,因此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管理者及个人要考虑的一项重要课题。

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个人纳税人的一项必要支出,而且多半是由单位来代扣代缴的,个人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后的收入就是个人的可支配收入,而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多少直接影响着个人的生活及消费水平,因此个人所得的税收筹划已成为生活中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分类征收模式,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划分为11项,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加强源泉监管,简化纳税流程,方便征纳双方。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便于体现国家的政策。

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累进税制。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实行源泉扣缴;累进税率可以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都应用于个人所得税制度中。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一)工资发放筹划案例

我们来看一个发奖金的例子:刘先生为国有企业的职工,月工资收入30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奖金),因其企业经营得好,又在3月份发给其7000元奖励金。刘先生可在3月份一次性领取也可分两次在3、4月份分别领取。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由于收入减除35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少于3500元/月不纳税。而超出部分则分段使用不同税率,收入越高部分,适用税率越高。

方案一:3月份一次领取。3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7000-3500)×20%-555=745(元),4月应纳所得税为0元,两个月共纳税745元。

方案二:分两次在3、4月份支取。那么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500+3000-3500)×10%-105=195(元),两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90元。

相比较,方案二在这两个月可节税745-390=355元。该例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做法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稿酬所得的筹划

来看一个实例,张先生与其他三位老师共同完成一部作品,稿酬为8000元。对于稿酬收入实行按次征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为:一次收入低于4000元的,减除800元;一次收入高于4000元的,减除其收入的20%。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

方案一:先纳税后拆分。这笔稿酬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总收入×(1-20%)×20%×(1-30%)=8000×(1-20%)×20%×70%=896元

方案二:拆分后分别纳税,每人收入为2000元,四人合计应纳税额为:(2000-800)×20%×70%×4=672元。

相比较,方案二可节税896-672=224元。

(三)费用支出的选择

王先生是知名学者,2011年2月,他与一家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王先生给该企业的经理层人士培训,并签订劳务合同,该企业给王先生支付培训费2万元。王先生实际发生往返交通费2000元,伙食费和住宿费2000元。王先生可选择自己支付或由企业从培训费中扣除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该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收入。

方案一:王先生自己支付往返交通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3200元。

方案二:往返交通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由企业从培训费中扣除。王先生实际得到收入16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0×(1-20%)×20%=2560元。

相比较,方案二可节税:3200-2560=640元。

(四)个人转让住房的筹划

假设张先生在某地拥有一套且是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已经购买并居住满4年11个月,这时他在另一城市里找到一份很好的工作,需要出售该套住房。该套住房市场售价为50万元,张先生之前的购入价为35万元,另发生相关交易费用3万元,上述支出均能提供完整的纳税证明。那么,他应立即将住房出售还是稍等时日?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市场售价减去之前的购入价及发生的合理税费,税率为20%,另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马上出售,因购买并居住未满五年,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35-3)×20%=2.4万元

方案二:稍等时日,因为已经居住并购买了4年11个月,那么再住满1个月,即达到了5年的免税期限,这样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相比较,方案二可节省税款24000元。

(五)关于五险一金的税收筹划

实际工作中计算个人所得税,并非仅仅扣除税法所规定的3500元的免征额,而是在3500元的基础上,还可以扣除由个人负担的在规定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举一个实例,周先生月工资5000元,假定可选择是否缴纳五险一金,若缴纳,需由单位代扣公积金600元、代扣养老保险400元、代扣医疗保险100元。

方案一:工资中未扣除五险一金。周先生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0=45元。

方案二:按标准从工资中扣除五险一金。则周先生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600-400-100)×3%-0=12元。

相比较,方案二可节税:45-12=33元,可见五险一金具有节税效果。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Z].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第11篇

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对原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两税合一,在税收扣除、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调整。新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此政策放宽了对职工工资薪金的限制,取消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计税工资的政策规定(此政策给利用工资薪金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同时条例明确了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税函[2009]3号具体明确条例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于此项政策规定,一般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掌握的主要标准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企业已如实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则相应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允许全额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在税收优惠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九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作出了限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依据上述的实际税收征管情况及税收政策可综合思考如下:若某一中小型工业企业,2011年度预计资产总额2600万元,职工平均人数88人,企业的会计利润35万元,该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前经注册税务筹划师初步测算,应纳税所得额为30.5万元。

考虑到该工业企业处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边缘,企业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的对自身费用的调整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号,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重新作出了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上述税收政策的调整,注册税务筹划师建议增发0.8万元的工资,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要求。(假设该公司原平均计税工资为2000元,可增发计税工资到3500元以内,按职工人数88人计算,最多可增发13.2万元工资)未筹划前企业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0.5*25%=7.625(万元)企业净利润=35-7.625=27.375(万元)经筹划后企业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0.5-0.8)*20%=5.94(万元)企业净利润=35-0.8-5.94=28.26(万元)经过筹划后企业的净利润增加0.885万元,同时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685万元。

由于及时考虑个人所得税新的费用减除标准的变化,并运用到税收筹划实例中,给企业和员工都切实带来了好处。员工的工资增加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产生影响,企业也因此节约了税负增加了税后净利,同时适当的增加员工工资也能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由此可见合理、合法的运用税收政策能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与企业全体相关利益者共同利益的共羸。

作者:金正娟单位:江苏税联信税务师事务所镇江有限公司

第12篇

    企业工资薪金筹划主要涉及企业内部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的课税。虽然这些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自己负担的,但如果企业能够进行精心的筹划,不但对职工有利,而且对企业也会产生有利的影响。

    (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支出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社会保险、教育福利、外出学习考察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税前列支,加大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力度,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

    [案例1]:小王每月从单位获得薪金10000元,但是由于单位不能提供住房,不得不每月花费1000元在外面租房居住,同时由于单位没有班车,每月上下班的交通费用为200元。则小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3500)×20%-555=745(元)

    如果单位为小王提供宿舍,并且在宿舍与单位之间开班车,同时小王每月的工资调整为8800元,则小王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800-3500)×20%-555=505(元)

    这样小王每月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240元(745元-505元)。

    (二)均衡发放工资和奖金

    奖金属于工资的范畴,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是按月份发放奖金,还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发放奖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适用的政策是明显不同的。具体操作时,企业可以将奖金进行细化,拿出一些奖金按月发放,留一些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奖金用于“拉差距”在年终发放。这样,从总体上说,税负就会获得减轻。

    此外,对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企业而言,有一定的生产经营周期性,这些企业的职工工资薪金应按照按月预缴、年终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的方式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以降低职工的税负;对于其他从事季节性生产的企业而言,要注意调整职工工资薪金的发放数额,避免由于各月工资薪金差额过大而增加税负。

    (三)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转化

    由于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所以合理安排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可以实现节税。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都属于劳动所得。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法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可见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是不相同的,实现二者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案例2]:协和医院欲聘用一知名专家为主任医师,双方商定每月的报酬为30000元。在签订合同时,面临两种选择: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和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合同。

    方案一: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

    如果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则该主任医师每月30000元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应纳税额=(30000-3500)×25%-1005=5620(元)

    方案二:签订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合同

    如果该主任医师与医院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一名兼职的工作人员,则其30000元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420元(5620元-5200元)。

    二、劳务报酬的税收筹划方法与技巧

    随着经济发展,个人收入的来源和形式日趋多样化。一些公民在取得固定收入的同时,还利用掌握的知识,取得合法的劳务报酬收入。如果采用分次领取劳务报酬的办法,就可以合法节税。

    [案例3]:王先生7~9月取得同一项目劳务收入60000元。有以下税收筹划方案:

    (1)一次性申报纳税。王先生9月底将60000元收入一次领取。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如果一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5成的应纳税额。则:

    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1-20%)=48000(元)

    未加成应纳税额为:48000×20%=9600(元)

    加成部分应纳税额为:(48000-20000)×20%×50%=2800元

    应纳税额合计为:9600+2800=12400(元)

    其所获得的净收益为:60000-12400=47600(元)

    若采用速算扣除法,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8000×30%-2000=12400(元)

    (2)分次申报纳税。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抵扣法定的定额(定率)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

    王先生可以同支付报酬方约定,60000元收入分三次领取,每月领取一次,每次20000元,则王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0×(1-20%)×20%×3=9600(元)

    净收益为:60000-9600=50400(元)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方法与技巧

    (一)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

    1.基本政策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其计算步骤如下:

    步骤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步骤二: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步骤三: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办法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 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上述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维持现有的计税办法。

    2.涉及一次性奖金为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的净额时的处理方法

    (1)当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步:找出适用的税率与速算扣除数

    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第二步:将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第三步: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案例4]:小刘在振华公司取lunwenshop.com 北京写作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

    第一,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成含税奖金,即以24000元除以12个月后的2000元为商数,不含税所得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换算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105)÷(1-10%)]=26550(元)。

    第二,确定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将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2212.5元(26550÷12)为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第三,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6550×10%-105=2550(元)

    (2)当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规定费用扣除额时,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案例5]:小刘在振华公司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3100元,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

    第一,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成含税奖金,即以24000元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400元,不含税所得的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换算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400)-105]÷(1-10%)=26105.56(元)。

    第二,确定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将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2175.46元(26105.56÷12)为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第三,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6105.56×10%105=2505.56(元)。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税收陷阱”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与工资薪金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办法有很大差异。在某些奖金区间内,可能会出现税前奖金多,而纳税人实际获得的税后奖金反而少的情况。称之为年终奖金政策“无效区间”,或称“不合理区间”。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发放年终奖金时,应尽量避免将税前年终奖金的金额定在所谓“无效区间”内。

    通过测算,“无效区间”包括六段,这里给出对应于3%~25%的前四段无效区间: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

    (三)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佳组合

    对于员工拿到的工资薪金总额,可以合理安排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比例,使得工资薪金总额缴纳最少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6]:某股份公司总经理税前收入24万元(不含三险一金),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支出最小化?

    请比较分析以下三个方案:

    方案一:按月平均发放

    方案二:每月9000元,剩余作为年终奖

    方案三:每月12500元,剩余作为年终奖

    分析:

    方案一:按月平均发放

    应纳税额=[(240000/12-3500)×25%-1005]×12=37440(元)

    方案二:每月9000元,年终奖132000元

    应纳税额=[(9000-3500)×20%-555]×12+(132000×25%-1005)=38535(元)

    方案三:每月12500元,年终奖90000元

    应纳税额=[(12500-3500)×20%-555]×12+(90000×20%-555)=32385(元)

    从以上分析可知,方案三纳税额最小。

    四、股票期权的税收筹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的税收政策

    股票期权是企业授予员工的一种权利,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股票期权的“施权价”购买本公司股票,这个过程叫做“行权”。行权之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现金收益;行权之后,个人收益为“施权价”与行权日市价之间的差价。

    1.股票期权行权时的计税方法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即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股票期权行权后转让时的计税方法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此时的财产转让所得=(每股转让价格-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股票数量

    这部分所得理应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但是鉴于目前对个人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境内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行权所获得的股权是流通股,则其通过二级市场的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场外交易或者非流通股、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就应当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若员工不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则每年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7]:某境内上市公司规定,公司员工只要工作满20个月,可享受股票期权奖励。小王2009年12月21日进入该公司,20lunwenshop.com 北京写作11年8月21日满20个月,8月底公司同意他以每股8元的施权价购买公司股票1万股,当日该股票市场价是每股14元。

    如果小王当天就把该股票转让,可获得6万元,由于公司发展未来看好,小王想留着该股票,10月18日他将其中的一半股票以每股16元的市价卖出。小王每月的工资为5000元。请问,小王应该如何纳税?

    分析可知,小王8月份工资应纳税额=(5000-2000)×15%-25=325(元)

    8月份行权时应纳税额={[(14-8)×10000÷12]×15%-125}×125=7500(元)

    8月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25+7500=7825(元)

    10月份出售一半股票,按税法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票期权的税收筹划空间

    利用股票期权激励,可以实现企业节税。下面我们分析股票期权的税收筹划空间:

    1.股票期权能起到推迟纳税的作用

    税法规定,企业对其职工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在实际行权时确认费用,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企业对其职工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

    2.控制行权日股票价格已降低税收负担

    在行权日,尽量控制股价以降低税收负担。股票价格随着证券市场行情而波动,因此,恰当选择行权日期,尽可能缩小行权价与行权日该种股票市价之间的差距,就可以降低税收负担。

    高层管理人员可以选择或决定行权日的股票价格,因为高管人员是企业内部股票期权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掌握大量的信息,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走势较为了解,一定程度上也在影响着股票价格的走势。

    3.控制工资薪金、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的整体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