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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时间:2023-06-12 14:47: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建设程序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第1篇

一、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概述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相关部门在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过程中,依据和遵循的,经过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化秩序,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过程能够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制式文件。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重要的技术基础和保障,必须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制定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定和实施的一些列保证工程建设标准有序实施的法律体系。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通过对工程建设主体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引导、规范工程建设主体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以行政手段和强制性措施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指导性地位。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系统性、行政性、科学性的特征。

二、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互动关系分析

(一)法律法规影响工程建设标准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级,即法律层面,法规层面,执行层面。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对工程建设相关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各方面进行强制性、原则性的约束;相关法规是针对法律层级的细化,将相关法律约束具体细化,在细节方面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和指导;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以政府行政手段对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顺利有效实施。第二,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横向与纵向分析,虽然在具体要求标准和细节上不尽相同,但是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修改全过程进程监督和指导,所以,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影响和指导意义是贯穿全程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各个程序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程建设标准影响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技术保障,主要通过技术层面对法律法非予以支持。第一,工程建设标准能够细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弥补,尤其在工程建设主体的自我调节能力方面,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促使工程建设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充分发挥自我调节能力,最终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目标。第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依据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技术和标准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为法律法规建设提供具体参照标准,促使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具有合理性。因此,工程建设标准是法律法规的主要参照对象。第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实践活动中的有效应用。所以,法律法规能否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发挥时效性,是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要依据。

三、促进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共同发展的措施

(一)发挥工程建设标准重要作用,促进法律法规完善进步

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性能够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据,如果工程标准的适用性不够良好,必然导致法律法规在技术标准上出现问题,影响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合理性,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法制体系的发展。

(二)发挥法律法规积极作用,保证工程建设标准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积极发挥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引导职能,以强制性手段保证工程建设标准能够贯穿于工程建设活动的始终,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工程建设主体能够明确工程建设标准的重要意义,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的将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指南。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时效性。

四、结语

第2篇

【关键词】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法律规制;政策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 2)05-0045-04

水库移民是人类社会尚未解决好的世界性难题。它不仅涉及大规模的人口迁移,而且影响到经济社会系统的重建。因此,要想做好移民工作,离不开政策的指导和支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政府基于扶贫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而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实施的后期扶持政策及其体系构建问题。

一、我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体系

后期扶持是我国为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它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经历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等几个阶段。2006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以下称《后扶意见》)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颁布实施,掀开了构建后期扶持政策体系的新序幕。时至今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移民政策体系。

(一)法律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水库移民法》,对移民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水法等法律来共同承担的。这些法律对水库移民财产权益的保护,主要分三个层级。

1.根本法规制。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对水库移民权益的规制主要集中在对移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上。《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的上述规定,为水库移民财产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原则和精神。

2.基本法规制。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水库移民意味着离开家园,失去住宅和土地,上述法律的规定,为水库移民财产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具体依据。

3.专门法规制。作为调整水事关系的专门法,《水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后期扶持作出规定。该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虽然只是一项原则性规定,但明显提升了后期扶持的法律地位。

(二)行政法规

为适应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水库移民法规,这些法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通用型,适用于所有水工程移民,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后扶意见》;二是专用型,即为某项重大工程移民量身定制,如适用于三峡工程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这些法规,对后期扶持的对象、期限、方式、资金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规制,是开展移民后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三)部门规章

为落实后期扶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行政规章。2003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库区建设基金的性质、来源、征收标准和年限、使用原则和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2003年3月,水利部颁布了《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明确了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管理体制和规划编制工作程序,并对规划实施中的项目管理、年度计划、年度预决算和资金管理等提出了具体措施和办法。2003年11月,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的具体范围、预决算和会计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2004年3月,水利部印发了《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从资金管理、报账支付程序、报账凭证和监督检查四个方面对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提出了明确要求。2004年5月,水利部印发了《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了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的原则、科目和程序。

(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为落实国家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如《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山西省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移民安置暂行办法》、《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移民建镇工程质量责任制若干规定》,等等。

第3篇

一、及时安排部署

一是发改委成立专项工作组,切实加强整改工作的领导,领导各司其职;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排查方案,发改委制作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问题项目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至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城管委会、各风景区管委会和各企事业单位,安排部署整改工作。

二、落实内部科室排查职责

确定牵头科室委,领导班子成员紧急行动,各施其责,组织相关科室及时展开工作,由发改委法规科牵头,负责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汇总,并把任务分解到了相关科室。

三、机关全体干部参与排查整改

投资科全体人员主要负责公检法司、城建环保等问题项目整改工作;产业科全体人员负责产业发展问题项目整改工作;农经科全体人员负责农、林、水、牧等方面的问题项目整改工作;社会事业科全体人员负责科、教、文、卫、体等方面问题项目整改工作;规划科全体人员负责能源、交通、通信方面问题项目整改工作,法规科全体人员负责招投标方面问题项目整改工作。做到了全委整体联动,确保全县问题项目整改工作的全面展开。

四、清理项目,查找问题

明确具体检查项目。发改委对年月日以来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备案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清理年行政审批项目59个,3000万元以上备案项目8个;清理2009年行政审批项目23个,3000万元以上备案项目25个。共同协作联合排查。我委会同县政府项目推进办、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规划局、民政局六个部门,组成四个检查组共20余人,对我县城西学校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国家粮食储备中心重建工程、镇政府办公综合楼重建工程、建设工程等20多个项目的立项、环评、规划设计、用地预审以及资金拨付,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进行了重点抽查,督促项目业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及时查找出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建设项目未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全部报批手续,存在手续不齐便开工建设的情况;二是部分建设项目虽然已经完成工程招投标,但未及时办理招标后续备案手续和施工许可证;三是个别项目在备案后,审批部门虽已通知业主应及时办理节能评估等相关手续,但部分项目业主并未按要求执行,对于这种情况目前尚无有效的制约办法。

五、六举措扎实开展整改工作

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各科室对查找出的问题项目进行梳理分类,督促各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抓紧整改。

二是抓紧完善项目审批手续。针对部分已开工建设,但目前尚未取得用地预审、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咨询评估和节能审查等手续的项目,各主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加快整改,尽快补充完善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县规划和建设局等主管部门对于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严格要求参建的监理、设计、地勘以及质量监督机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待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场施工。到目前,该局共计补办施工许可证9份,所有在建项目均已办理了施工许可证。

三是严格执行规定审批权限。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是应由省或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我委所有人员一律不得越权审批、核准和备案。对越权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求各主管部门尽快督促项目业主加快整改,并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报批手续。

四是切实加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我委严格依法核准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该公开招标的进行公开招标,该比选的进行比选,未经核准的不能进入招标程序。年至年,我委共计公开招标项目62个,比选项目225个。对项目业主规避招标和投标企业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对招标投标资料不完整、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要求各建设主管部门主动联系建设单位,督促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尽快完善招投标的有关资料和备案手续。

五是进一步加强工程概算审批管理。审批类项目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凡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50万以上的,必须由财政评审中心对工程投资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后,我委才为项目办理招投标备案,项目才能进入招标程序。

六是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对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违规变更设计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进行批评教育,尽快纠正了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投资计划下达、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罚。

六、四措施防微杜渐

(一)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发改委将继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和《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等政策性法规文件,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不断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规范核准制,健全备案制,严格审批制。

(二)加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发改委将进一步加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坚持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招投标活动。对应进行招标和比选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认真搞好招标核准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等的审核、备案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管理;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发展现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活动主要是通过建筑市场实现的,而合同则是维系市场运转的主要因素。建筑市场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各主体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签订合同,强化合同的法律约束作用, 确保建筑活动协调有序地运行。目前,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我国合同管理工作正逐步走向法制化、正规化。但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很多承包商签订了工程合同,片面地重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管理,对合同管理缺乏全面了解和认识,致使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甚至产生严重违约,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很多承(发)包商虽签订了工程合同,但只片面地重视工程的成本、进度和质量管理,对合同管理缺乏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没有深刻分析、理解合同的条款,致使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下面简述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

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发包单位没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力量,遇到建设工程便委托给监理公司。而目前监理公司的机构设置并不规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难胜任建设单位的委托。承包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对合同管理的本质认识不足,只重视公关和商务标管理,轻视合同管理和合同管理分析,甚至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事合同管理工作,遇有工程履行签约,便临时抽调人员予以应付,这也是造成合同纠纷的原因所在。

2.建设市场主体不成熟

建设市场的主体是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委曲求全。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目前的建设市场存在着重工程质量、轻合同管理的倾向,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缺乏合同意识,合同履约程度低,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都难以保证,从而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也阻碍了建设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发展,影响了国内的建设企业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

3.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管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 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改进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源头”控制力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完善和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确保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前提。在工程建设领域,制定从项目可行性研究至工程交工验收全过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将工程建设整个过程全部纳入法制轨道进行规范和管理,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增强各方主体的法制观念、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部活动依法进行、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规范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签订的合同有所遵循,确保所签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2.健全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的的合同管理制度,一是指企业就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如图纸批准程序、工程变更程序、分包商的账单审查程序、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已完工程的检查验收程序、工程进度付款账单的审查批准程序等,建立和健全具体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保障管理流程的顺利实施;二是指企业及承包项目个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可以供合同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参照执行,将合同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3.加强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

建立企业内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组织机构,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使合同管理专业化。企业要制定专门的合同履约管理办法,对证据的收缴、人员的固定都要研究,建立合约管理层,即法律顾问下的管理层,负责合约履行,成立人才库。在组织机构中设立合同管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员,并具体定义合同管理人员的地位、职能,确立合同与成本、工期、质量等管理子系统的界面,将合同管理融入施工项目管理全过程中。此外,需明确合同管理的工作流程,制定必要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过程签证。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作小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4.重视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也是迫切需要。但是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工作,它具有全局性、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的极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因此企业应重视培养合同管理人才。具体方式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以及经常采用各种培养方式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同时再结合岗位考核制度,来提高他们的责任心,这样必然能提高整个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王宇清.谈施工企业的工程合同管理工作[J].山西建筑,2008(36).

[2]程春梅.关于工程合同管理的探讨[J].广东科技,2010(6).

[3]王波,冉晓霏.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小议[J].科技资讯,2007(15).

[4]林广法,赖永军,柴剑锋.工程合同管理初探[J].项目管理技术,2009.

第5篇

Abstract: In order to make the safety of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be guaranteed, 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timel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for the quality of proje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importance of government's timely supervis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and puts forward some thoughts for supervision process.

关键词: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政府监督;适时管理

Key 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quality supervision;government supervision;timel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4-0077-02

0 引言

现今工程质量已经作为了工程建设的根本任务,工程的建设是为了满足人们对工程的基本要求,在满足人们要求的同时要保证人们的要求能够有安全保障,质量问题在许多建设单位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政府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适时监督更够很大程度弥补这一漏洞。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政府应该对施工的全过程安排督察员进行监督,包括了从材料的采购到工程验收的全过程。下列问题和任务是政府在监督工程建设质量过程中,应该重点进行关注和完成的任务。

1 政府在监督工程质量过程中监督的主要内容

政府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必须要按照相关规定的监督顺序进行,这是工程质量得到保证的基础。在监督过程中会依据国家法律对工程建设的标准为依据进行,这种标准自身便具有法律层面的强制性,以此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能够使受监督工程能够有质量上的保证。政府在对工程监督的过程中要将工程各方面的质量作为主要监督对象。包括工程的地基项目、工程的主体结构、竣工后工程自身的使用功能等,这就涉及到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一般在实际监督过程中政府普遍会采用巡回抽查、竣工后验收以及审查设计等为主要监督方式。政府监督的效果一般以竣工质量汇报文件重地质量评价为主要依据。

2 监督过程中的重要注意事项

2.1 政府在监督之前要确立起科学的监督机制 对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必然会有相应的监督机制来约束整个监督过程,因此政府在对工程进行监督之前要结合工程实际施工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的构建要以工程建设质量为中心,监督机制自身便是一种对工程施工的管理模式,要保证监督机制在建立起之后能够贯穿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让相关部门在监督机制确立之后产生相互之间良性的竞争关系,也能够使整个监督过程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发挥良好的监督作用。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都将法律法规作为自身存在的基本,对工程的质量以及施工行为从客观角度的评价是监督机制的基本任务。政府在确立起科学的监督机制之后,在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保证工程有安全合格的质量,对于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和工序上出现的错误有快速纠正的作用。在监督机制运行的过程中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要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以及工程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的有序性,很大程度取决于监督机制和监督机制的运行方式是否科学。

监督机构在监督之前要结合工程实际建立起健全的制度,以此保证整个工程监督能够更加规范,政府展现出的素质和监督能力也能更为人们所接受,在实际监督的过程中本身就是一个强制性监督的过程,监督过程中要求依法、执法必须严格,监督人员自身的法律意识也能够通过监督制度的健全有很大程度的提升,监督成效也能够得到显著的提升。对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督在整个监督过程中相当重要,主要是对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招投标制度的监督,对市场清除制度的监督、对工程项目自身委托制度的监督等。

2.2 质量监管法制体系的构建和作用 政府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出监管中的法律效应,监管体系中法制体系中的法制体系是为了能够保证监督具有强制性作用的基础,法律法规的特征在监督管理法制体系中都有明确的体现,能够对工程施工过程起到强制性约束的作用,其自身作为一种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制基础,在对工程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又作为了重要的依据,在国在工程质量监督法制体系的进一步深入完善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监督管理法制体系的存对于政府监督工程质量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工程质量监理在建设过程中可以将其定义为:将法制观念迅速增强,提高自身对法律的认识;将健全的质量监督法规体系迅速建立起来;依法行事;执法过程中要加强执法力度,对于各种违法和犯罪活动有打击和遏制的作用。

2.3 政府监督工程师的培养 因为监督工程师自身的知识和监督能力对工程质量有很大程度的影响。所以对监督工程师的监督能力和自身的知识水平要进行适时考核。因为现今不断发展的工程技术,法律法规也在进行不断的完善,工程质量的要求也随着人们对生活和物质的追求越来越高,监督工程师因此必须要在监督过程中丰富自身的知识,对国家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充分的了解,使自身的素质能够不断提高。政府自身也应该针对监督工程师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考核标准,将监督绩效考核和监督工程师的薪资划上等号,激励他们不断进取。政府在用人过程中要制定出一套合理的用人机制,能够将引进、培养、使用人才结合成一个整体,将激励管理的机制迅速设立起,保证质量监督岗位中能够具有复合型的人才,在监督过程中也能够保证监督的力度,工程质量也能够得到很大程度的提升,社会市场竞争能力也能够有明显的提高。

3 对于监督过程中出现违反质量法规现象的教育和惩罚

政府在实际监督过程中要对违法工程质量法规的人进行处罚,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况可以进行通报批评或者当场教育,立即停止工程施工,组织内部负责人员针对质量违规现象进行内部整顿,情节较为严重的质量违反情况要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并将通过违反质量规定而获得的非法利润全部没收,要将施工单位和相关建筑商的营业执照撤销,对于触犯刑法的严重情况要追究其自身的刑事责任。在处罚过程中的处罚程序被划分为两种,一种为较为简易的程序,一种为一般程序。就简易程序而言,首先应该清楚事实、其质量违反情况属于较轻情节、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不需要进行仔细的调查和取证,这种情况就可以对其直接进行教育,停工进行内部的整改,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适当的小额罚款,以此起到惩罚的作用。对于一般程序而言,首先要对质量违法情况进行取证和调查,对这种违法方式要立即做出处理,如下程序是处理过程中的基本程序,首先要连、其次是审查、审理,而后便是转送,在对案件进行复议,然后是应诉,最后为结案和归案。

4 结束语

随着现代建设技术的飞速发展,建设技术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工程的质量关系到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了能够使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政府应该对工程质量适时进行监督管理,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不仅要满足人们对工程质量的需要,同时要将工程质量方在首位。工程质量的监督是是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落实这一任务,增强社会市场竞争力首先要制定出科学的监督管理措施,应对管理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以此确保监督力度,施工工程也能够因为政府强有力的监督,得到最基本的质量保障。

参考文献:

[1]郭汉丁,张印贤,郭汉刚等.施工阶段主要分部工程质量政府监督评价探析[J].项目管理技术,2009,7(3):13-17.

[2]次登白姆.基于政府监督的拉萨市公路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天津大学,2010.

[3]王蔚东,徐振荣.论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理[J].城市建设,2010(11):161.

[4]武建杰.公路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长安大学,2008.

[5]吴神宗.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影响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23):46-48.

第6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质量管理;问题;对策

Abstract: With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increasing number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he level of quality is more and more highly valued. Moreover, water conservancy and quality is the lifeline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term, quality first, quality management is a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uccess of key links. A high-quality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the resul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strict and advanced quality manage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which includes both the results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including some of the problems that currently exist. In this regard, the authors put forward their own views with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hydraulic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quality management;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虽然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使得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建设质量管理水平也有较大提升,然而相对于现代社会的高质量生活而言,其建设质量问题依然不可小视。质量隐患导致事故频发,不仅影响了水利事业的发展,更加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水利工程质量是水利工程的根本保障,因此如何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显得至关重要。

1目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可靠的体制保障——“三项制度”改革

近些年,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建设监理制以及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承包商的方式在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中的应用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它不仅改变了以往自营式的建设模式,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且推动了相关行业甚至是其它领域的体制改革,激发了各领域管理工作人员的创新意识,带动了社会的进步。

1.2加强工程质量法规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水利部颁发的以《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龙头的一系列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对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加之各省、市、自治区水利厅制定颁发的地方法规,逐渐形成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体系框架,这就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指引着水利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1.3质量管理体系已经建立

质量管理体系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全行业的认可,并良好运行。重点水利工程普遍设立了质量监督管理项目站,在工程验收时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或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

1.4严格基建程序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基建程序,在工程的各个关键阶段如设计审批、开工和竣工验收严格把关,严格控制关键环节,从程序上控制工程质量。

1.5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项目立项仓促上马,时常出现“三边”工程,不进行招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施工中,监理单位职责授权不明,施工管理不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偷工减料行为时有发生,加之盲目抢进度、赶工期及资金不落实到位等,常常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出现质量事故。

(2)勘察设计质量遵守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待进一步加强,设计理念需要更新。

(3)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不全,质量“三检制”不规范,施工环节进行严格的动态监控有待加强。

(4)工程建设监理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亟待加强监理人员培训,提高监理队伍素质。

2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的对策及建议

确保工程质量,首先必须落实项目法人制,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其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同时,监理单位应进行合理而有效的质量控制。

2.1落实项目法人职责,规范建设中位市场行为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整个建设项目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我们在建设施工中必须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作用。首先,要高标准组建项目法人,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监理作用,积极推行“代建制”、“总承包制”等管理模式。其次,要严格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并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杜绝“三边”工程;依法组织招标,并按规定签订有关合同。最后,要按工程实际需要把建设资金及时落实到位;鼓励质量创优,实行优质优价,同时要有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

2.2 精心勘察设计,提高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

(1)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严格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不断推行设计招标工作,提高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

(3)不断更新设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的原则,大力倡导“生态水利”,做到“人水相亲、人水两利”,切实把工程项目规划好、设计好。在采用先进技术和优化设计上下大功夫,认真做好经济评价和风险分析,进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使有限的投资发挥出最佳的效益。

(4)不断推行设计监理制度,杜绝因设计质量低劣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5)不断加强设计管理,进一步规范设计技术审查工作,严把设计审批关。施工是形成工程质量的决定性环节之一,施工单位质量控制和管理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和基础。

2.3强化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

第7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 财务管理 建议

一、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在事前未纳入部门预算

为数不少的工程建设项目并未真正按照审批程序进行,以至于其资金不在部门预算之内。甚至很多建设项目尚未审批程序核准,就已经开工建设,导致违法违规的诸如“三无工程”、“三边工程”频繁出现。

(二)事中的资金使用监管不到位

国家的相关法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然而实际上不少单位在此方面监管意识淡薄,导致管理不力,甚至很多建设项目资金被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概算决算出入巨大,同时也没有严格按程序报批。

(三)事后违规办理财务决算

按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后一定时间内完成决算编制。然而实际上很多建设单位往往在此方面一拖再拖。

(四)工程款项拖欠严重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往往很容易发生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项、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等本不应发生的情况,而这类情况往往会造成财务管理难度系数的上升,也会出现众多不必要支出,从而降低了施工企业的效益,形成账目与实际收支情况不相吻合。最终不仅导致经济效益的损失,而且造成企业担负利息压力,进而形成资金周转困难。可能出现一系列消极的连锁反应。

(五)整个进行过程中审核监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就实际而言,很多财务人员仅仅负责核算,很少全程参与工程管理,故而其普遍缺乏概算、预(结)算知识,故而难以落实事前监督、事中管理工作,审核职能被严重削弱。

二、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

(一)不够重视资金管理

在此方面第一是单位重视不够,“重上马轻视管理、重前期轻中后期、重形象轻资金”的“三重三轻”情况普遍,不少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审批由相关分管领导担任,而并非单位负责人。第二则是审计监督部门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年度收支、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两方面,都缺乏深入的审计和相关检查。

(二)制度建设不健全

主要表现为难以对工程项目建设中诸如资金预算、收支管理、结余收缴、资产交付、负债管理、竣工决算编报及审批之类的一系列问题有明确规定。

(三)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升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众多的财务专业毕业生进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后,往往因为缺乏经验,对很多核算办法和政策理解得不够透彻,同时单位又缺失相关的业务程序、工程概预算等方面的系统性培训。

三、针对前文所述情况的解决对策

(一)事前关注项目的合法性

按目前的相关制度,旅游景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程序。故而前期准备工作中,审批程序首先必须到位,财务部门必须掌握该程序中的一系列相关文件,尤其要把最终确认的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放在一系列活动的“根基”位置上。

(二)事中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

在此方面主要是明确其主要任务:做好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编制、预(结)算审核、资金拨付、财务决算审批、效益分析评价等“工序”,从而全范围、全过程地对其实行监管,以此来保证资金使用效率。在此过程中,财务人员应严格履行自身职责,负责人则应充分认识资金管理的重要性,从而形成良好的监管环境。

(三)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在此方面主要内容包括:规范项目预算管理,将其算作部门预算的一部分;规范资金拨付管理,将相关款项的拨付依据统一化,从而强化审核、监督等工作;规范结余资金管理,将一系列资金上缴、留用比例等内容明确化;规范项目竣工决算的编报、审批;规范采购管理;规范资产交付使用管理等。

(四)内控制度严密化

建立严谨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形成有效的对资金使用各环节的制约、监督体系,相关活动必须有文件、合同的支持,合同条款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相合,并将合同等文件及时上报以作为款项使用依据。通过控制付款环节来有效杜绝支出违规。

(五)加强人员培训

通过不同的渠道和形式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是工程项目建设财务管理方面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方面,与此同时也应重视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乃至于招投标、概(预)算之类的系统知识。

(六)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机制

通过“年检”来保证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为此,可以聘请一些相关的中介机构,借助其独立性来尽可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反映其中问题。同时也可以通过加强审计监督来从资金到位情况、招投标合法请来、资金使用合规情况等角度来确保相关资金的“合法性”。

(七)构建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起来的绩效评价体系主要范围应覆盖立项、可行性、概算、决算之类重要环节,以此来将经济性评价、效率性评价、效果性评价三者融合为一体。通过评价项目建设的工期、质量、成本以及投资的收益率、回收期之类内容,来判定是否达到既定的目标。

总而言之,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核算工作中,只有将建设法规、会计法规二者相互结合起来,并以之为依托进行完善的监督管理,方可杜绝漏洞的产生。要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及资金监督、控制措施,明确各职能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相互的关系。在督促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环节依法按章办事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核算质量,完善和控制各项工程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从而达到投资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卓义容.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研究[J].中国商贸. 2012(08)

第8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工程建设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也引起了相关从业人员的注意和重视。

1、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1.1对地基的要求较高。水利工程的地基工程都属于地下隐蔽工程,地质状况比较复杂,施工操作也不方便,如果在处理地基时稍有不当,很容易埋下事故隐患甚至引发安全事故,而且发生事故后的抢修工作也很不方便,因此,水利工程建设对地基的要求通常都比较高,必须认真做好地基处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1]。

1.2对施工技术的要求较高。在水利工程中,对建筑物各种性能的要求都比较特殊,因此,对施工技术的要求也比较高,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规范,并对质量进行严格的监控,以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的需求。

1.3机械化程度较高。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也从原来的人力施工过渡到机械化施工,使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得到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1.4具有季节性。由于水利工程都是在水下或是临时施工的,受水情、气候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水利工程建设具有较高的季节性,只有对施工水域的枯水期进行充分地利用,才能使施工时的防洪、渡汛问题顺利解决,从而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2、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的质量问题

2.1法律、法规不完善,质量监督力度不够[2]。现阶段,我国在水利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当水利工程建设中出现违规行为时,无法用有效的经济或法律手段进行处罚和制裁。此外,我国也缺乏权威性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机构,缺乏有效的质量检测、评定手段,致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本就无法真正发挥作用,而且质量监督机构也缺乏足够的人力和财力,严重制约着质量监督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2.2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意识不强、管理水平低。质量管理人员在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但多数质量管理人员都没有掌握相关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知识,质量管理的水平较低、质量意识不强。此外,质量管理人员也缺少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检测的先进设备,一般只能靠目测或是简单设备对质量进行检验,检测结果缺乏准确性,难于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特别是在水利工程建设的内部质量方面,质量管理人员更是无从下手,致使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一些内部质量隐患无法察觉和补救,从而引发质量安全事故。

2.3缺乏规范的监理市场,无法实施有效监理。我国水利工程监理的起步较晚,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人数也比较少,经常出现供不应求现象,致使很多水利工程的总监只是挂个名,而实际的监理人员却是一些无证上岗人员,导致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规范化的监理市场。尤其是以前建立的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大多数是在水利管理部门内部建立的,监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工作责任心,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范围和深度不够,经常出现“自行监理”和“同体监理”现象,无法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有效的监理,给水利工程建设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

2.4水利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不规范。很多的水利工程建设企业在设计、施工前,为了贪图方便、节约成本,都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对水利工程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特别是在一些小型的水利工程项目中,只是简单地执行勘察工作,而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在这种情况下,水利工程建设企业就无法从根本上了解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环境,更加无法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有效防范,导致水利工程建设达不到预定的效果。

此外,部分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片面追求施工进度,而没有执行规范的施工程序,如没有进行相应的施工准备工作,只是在施工的同时进行勘测工作。还有的施工企业出于对施工成本的考虑,通过减少附属工程项目的方式来压低工程造价,还把水利工程进行分包,使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难于得到有效的保障。

2.5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违规承包现象较严重。按照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水利工程的主体工程是严禁分包和转包的,而实际上“隐性转包”和“工程分包”现象却比较普遍,尤其是在中小型的水利工程建设中,这些违规承包现象更加严重,而且缺乏对分包商资质的审查,致使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难于真正得到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无法得到有效地保障。

3、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措施

3.1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质监机构监督职能的落实。质量监督机构是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有力保障,也是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要通过各种方法来推动质量监督工作的全面深入,如配置先进的质量检测设备、采取先进的检测手段等,只有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才能推动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保障体系得以建立和完善。同时,还要对质监人员进行系统地培训,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以提高质监队伍的整体水平,从而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的执行力度。此外,相关立法机构也要对水利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并加强执法,使质监机构的监督职能得到更加全面的落实。

3.2不断提高质量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是确保水利工程质量的基础。水利工程的施工企业要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知识与技能培训,才能不断提高质量管理人员的素质。同时还要实施质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要对水利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不断改进与完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从人员、设备、材料和技术等各个方面全面做好工程质量的控制与管理,从而使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得到切实的加强。

3.3规范水利工程监理市场,提高监理水平[3]。建立一个规范化的水利工程监理市场,能够引起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视,促进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从而使水利工程的质量从根本上得到提高。在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中,必须按合同的规定来派驻监理工程师,并对监理人员实施持证上岗。监理人员必须根据施工设计、材料和设备等情况来对监理的目标、标准进行确定,对于施工现场要通过巡视、跟班巡查、采样抽查等方式来检查质量,尤其要对隐蔽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和把关,在检查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要求,并对整改结果进行严格的复检,以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

3.4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整顿,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通过对招投标加强监管,以及全面贯彻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等,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整顿,从而使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变得更加完善,同时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规范化进程。对于主体工程,要加大对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的检查力度,以确保进场施工企业符合要求;对于建筑材料则要加强质量的监督,以保证建筑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对于水利工程的建设施工则要加强巡查力度,以保证施工程序能够严格按规定要求来执行。

4、结论

水利工程建设中虽然有不少的质量问题,但是只要能够对其进行深入地研究,就能够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来解决,从而确保了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邢瑞丰.浅析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及质量控制[J].中国水运,2011(8).

第9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实现工程项目建设目标,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上级各业务部门专项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和由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投资参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四)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政府性融资的各项建设资金;

(六)其它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以政府行为取得的社会集资、个人集资、捐赠等。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市规划、**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实际需要,由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编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签署意见,报请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上报和下达;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库的建立、财务管理和监督;区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监察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按其职能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在**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核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的前期工作,主要是指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编制)、立项、初步设计、评估、论证、审批、施工图纸设计、项目预算、招投标、合同签定等工作。

第八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技术法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报建、招标核准等程序办理审批核准事项。

第九条向国家、省、市争取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编制项目建议书,由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发改局上报立项;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立项。

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编制项目建议书(投资计划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审核、区政府审批后,由区发改局立项或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条区属各单位需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于每年四季度将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局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由项目承办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局审核;应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区发改局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区发改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末编制完毕商区财政部门后,报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按照政府审批的方案,由区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区财政局做出预算安排,下一年开始实施。投资计划要落实到单项工程,前期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附属设施、设备等费用计划,要列出用款明细。凡未经政府审批同意和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各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前,应筹措拟实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并缴存区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含区财政在各乡镇设立的基建专户,以下简称基建专户)。区财政局依据建设单位交存基建专户的基本建设资金或核查落实的基本建设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或签署意见。区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当审核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研报告,报区发改部门或转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区发改局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下达的投资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审查完成后,由有资格的预算单位进行预算,并送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没有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区发改局不得核准招投标。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在计划执行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或对已批项目的年度计划进行调整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调整方案,报区发改、财政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第三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招投标法》、《**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符合下列规模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

(二)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拆除施工、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

附属工程应随主体工程一并招标或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需由区政府批准。

凡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含3家)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否则,其招标无效。

第十七条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核准——委托招标机构或自行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项目一般采取工程总报价包干或工程量清单单价发包的办法,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按中标价20%提交履约担保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担保。投标企业中标后,在五日内必须缴清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一)实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事前备案制度。招标人或委托的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前,报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区招监办。否则,不得进入下一步招标程序。

(二)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招商引资项目、开工时间紧迫等理由规避招标;不得未经核准,或不按照核准的意见开展招标工作;不得在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上自行确定招标机构。

(三)招标人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违规设置标底,不得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招标人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或打招呼、暗示等方式干预评标活动。

(四)区发改局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为不招标;不得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不得将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核准为自行招标:不得违规核准招标范围;不得越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准招标事项;不得违规向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五)各投标人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透露评审情况;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区招监办、区发改局的监督下,通过比选等方式获取招标权,实行亮证收费,依法从事招标活动。

第四章工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制。

(一)合同文本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实行“三书”备案制(工程合同书、廉政合同书、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合同内容要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中应当明确新增工程计价办法及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

(四)若存在项外工程,应依据招标文件签订项外工程合同,并建立详细的资料档案,一并纳入工程审计;

(五)对拆迁工程、改变原始面貌及形态和新增工程3万元以上的工程在订立合同前,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和相关专业部门人员参加,对工程量进行实际测算并保存原始资料。

第二十一条工程廉政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跟踪监督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工程进度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对建设项目任务细化分解,明确完成的时间和阶段进度,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目标督查办每月要对全区重点建设工程的进度进行督查并挂牌。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各建设单位施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工程监理手续;

(二)施工单位在区建设局办理开工手续时,必须缴纳中标金额5%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以抵押物作担保;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对建设内容进行更改、增减。确需更改、增减的项目,须报区发改局商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工程概算及变更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送区财政局作为付款和结算依据。工程量变更、工程造价变更,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施工中除发现因设计和预算等主观原因以及客观环境发生变化,事先未考虑或者被漏掉的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预期功能的部分外,一律不得变更工程。变更工程量的确定按招标文件(比选文件)确定的方法进行。新增及项外工程概(预)算总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建设方法定代表人决定实施,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3万元以上,由施工方或建设方提出申请,经建设方现场代表、监理人员、设计人员提出意见并签字后,由项目业主报请财政、发改、监察(招监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查勘签字认可后,报请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如增加变更的工程属独立工程,变更工程造价超过20%的,按照程序进行招投标(比选)。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一)工程完工之后,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地勘、设计、质检、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依照相关的规定,向区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检测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款的拨付,实行验工计价,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付款不得超过验工计价的70%。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质量保证金不得低于5%,在质量保证期内,不得退还质保金。

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资金在支付工程价款之前,均应缴入财政基建专户。上级主管部门直拨的资金和融资的建设资金,在建设单位收到资金后10日内,也应全额缴入财政基建专。区财政按“先存后批,先批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按施工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各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建立相应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专帐核算。

第二十八条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建设项目开工时,建设单位凭立项批复、年度投资计划、招投标文件、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区财政局预拨项目资金的10%作为启动资金。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再拨款申请时,必须提供工程进度表和验工计价等相关资料,由区财政局将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区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经竣工验收,由相关部门履行法定手续后,项目业主应于90日内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结算报财政局和审计局。由区审计局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以审计结论作为竣工决算依据,区财政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批复。未经国家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和财政部门财务决算审查批复的建设项目,必须预留不低于财政性投资额30%的工程尾款,并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条区审计局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时,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建筑施工合同的约定。新增工程、项外工程必须具有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的原始资料。否则,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安排预算,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区发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争取的项目资金,区财政局在拨付项目资金时应与区发改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并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工程资金:

1.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2.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3.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5.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6.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7.不按时进行工程结(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8.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六章稽察监督

第三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对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制度。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稽察办),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承办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稽查工作人员由区发改局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区发改局要定期组织对区重点建设项目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经常性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某个环节某个内容或者某类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稽察工作人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工作人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提出专题报告,向区政府提交稽察报告。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是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等方面负全面责任。建设项目中依法应当由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不因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所有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企业,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区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1.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受到政府监督部门查处给予通报或作不良行为记录的;

2.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及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行贿被查处的。

3.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不按时发放民工工资,造成民工集体上访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或作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三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审批人、监督人员,在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纪律、经济责任。

1.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招标工作纪律之规定的;

2.违规干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评委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的;

3.违法向招投标当事人、招标机构收取费用的;

4.不执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弄虚作假,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等违反资金管理和财务制度的;

5.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出现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6.对群众的举报不及时依法受理和查处,或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制止、纠正造成后果的:

第10篇

【关键词】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现状;作用

前言

项目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选址和勘察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项目管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对建设项目具有极大的影响。项目管理工作的管理体系是否先进,以及其业务和技术水平的高低,都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的质量和经济效益,它在保证建设工程的健康顺利进行,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顺利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作用。

一、项目管理的现状问题分析

1、目前我国项目管理的系统研究明显落后于国外同行,不管是项目管理理论还是项目管理实践都起步较晚,没有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的项目管理理论,缺乏项目管理的相关经验与专业人才。同时由于相关部门重视程度不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国内项目管理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2、国际上制定了完善的法规,根据工程的不同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严格控制与资格审查,在对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中都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对工程施工人员的资格注册实行严格的管理措施,采用详尽的法律法规、规范施工质量,确保质量标准,完工需要通过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最大技术上保证法规的实施与工程质量的合格。目前,我国与国际市场的差距巨大,必须有清醒认识、不断学习国际惯例、法规与标准,才能实现以国际惯例来管理我国工程建设。同时让我国建筑市场与国际市场完成融合。

二、项目管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分析

项目管理是我国工程建设施工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一项将固定资产投资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现实举措,在所有工程建设中都必须贯穿项目管理程序,否则,其它的工作都无法有效的进行。项目管理中的管理体系先进与否,以及其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的高低、经验的多寡,都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质量和经济效益,它在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增加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保障国家与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稳定。

1、项目管理中的质量管理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通过建立合理、高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才能够不断占领市场、企业得以可持续发展。

2、质量管理的主要一项工作内容是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明晰的施工公司的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建立覆盖全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质量保证手册和质量体系程序文件,将整个工程建设工作纳入完全的质量控制体系之中。

3、确保质量管理责任制的实施。以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作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面的基础性目标,同时对工程建设形成一个多角度、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建立高标准的质量标准,实施项目工程的规范化管理、建立独立的质量评价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4、透明公正的招投标过程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对招标过程应该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合理的维护招投标次序,避免串标的发生,重视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有效地贯彻招标投标制度,保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5、控制工程的建设进度是项目管理中的主要控制目标,它是能保障工程进度得以按时按量完成,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合理安排资源的投入,同时也是节约成本的重要措施之一。一是建立健全工程项目中的协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协调各参建机构之间的进度与责任,同时对工程建设进度的进行动态控制。二是协调关键节点工程进度,“关键节点进度”是关系到工程总进度的重要因素,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重点控制。为保证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协调好不同工程组织之间的资源配置变化的,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不可能完全吻合,为了保证工期如期完成,还必须对工程进度进,制订出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网络图,根据工程要求及实际环境对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与优化。制订时先确定一级网络进度图,并以一级网络进度图为参照制订出更加详细二级、三级网络进度图并严格执行,确保完成关键节点工程进度。三是完善成本控制,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是项目管理的最基本目的:①优化施工方案。优化施工方案是减少工程建设投资的可行方式,在工程设计阶段要正确协调好质量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同时对不同的方案进行比较分析。②完善施工组织的设计。根据工程建设所要求的标准及合同完成进度的要求、人力资源分配、机械装备、材料采集、气候和水文地质等具体条件,合理规划,科学地制定施工组织方案。③完善的资金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管理资金的使用用途,对其统一调度与集中管理,资金调用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尽量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对工程进度的调控作用,对工程建设进行精细化管理,避免产生各项不必要的开支,有效节约工程成本。④建立责任成本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责任成本管理,树立每个参建人员的成本观念,严格控制各项预算支出及预算外支出。

三、结语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建设领域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化,各项制度逐步建立。目前,建筑行业在建设部的指导下,法制化、秩序化建设正在逐步完善。《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以及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了我国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为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奠定了基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是通过工程项目法人委托的管理公司,对拟建工程项目预先进行周密细致的前期策划、工程立项以后的详细计划以及工程实施阶段严格控制而达到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掌控,只有这样,才能使工程项目的建设达到项目法人投资的最佳效益。当前我国基础建设市场十分竞争激烈,其中有些企业为追求短期效益、追求工程进度,忽视工程质量、忽略项目管理,在建设中使用低素质的人员进行项目管理,经常发生违规指挥、违章作业的情况,最终导致工程质量大为下降。高效的项目管理是工程建设取得成功,质量领先的强力保证。在项目管理中需要加强进度、质量、费用三方面控制,将“一大管理,三大控制”的理念纳入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使得投资项目都能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从开工前期逐项进行控制,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把握关口,把容易忽视与偏重的几方面问题相协调配合,以确保完成高品位、高质量、高效益的建设项目并能及早使用。

参考文献:

[1]张文红.加强项目管理提高企业效益[J].山西建筑,2010

[2](美)科兹纳(Kerzner,H.)著,杨爱华,杨敏,王丽珍等译.项目管理:计划、进度和控制的系统方法,2006.

[3]林师健.项目成本管理[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4]张欣天.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第1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规范水利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五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六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12篇

全过程跟踪审计已经成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审计工作模式。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找准定位、抓住关键,做到既不“越位”,又不“缺位”,有效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进度、造价等目标的全面实现,是审计组织需要加以研究和明确的首要问题。只有审计定位准确了,重点关键抓住了,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效率和作用才会实现最大化。

一、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概述

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审计组织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审计。它是一种将监督管理职能前移到项目初始环节的全过程的审计方式,其实质是防范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资金风险和廉政风险,减少投资失误与损失,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其主要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促进国家相关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得到严格执行,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二是促进项目加强过程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建设进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规范运作、科学管理;三是促进项目建设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确保“凡事都有章可循、凡事都有据可查、凡事都有人负责、凡事都有人监督”;四是促进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强廉洁自律,确保有关各方廉政安全和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五是促进工程造价得到科学控制,确保建设投资发挥最佳效益。

二、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内容与重点

(一)项目立项及设计阶段审计。

1、项目评估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申报和批复文件是否完整、合法、合规。2、项目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健全实用。3、项目设计方案有否全面、系统分析,并不断优化。4、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审批界定。5、资金来源有否落实,融资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二)招投标阶段审计。

1、投标人资格,标段划分,发包方式,招标时间节点,投标保证金要求,招标公告媒体,项目工期,合同价格约定等是否符合规定。2、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是否真实可靠、符合规定,有无超预算,经审计的结果是否作为招标文件的依据。3、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各种费用计提是否合理合规。

(三)合同管理审计。

1、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商务谈判前是否制定具体谈判方案和要求;参加商务谈判人员构成是否具有代表性、符合规定;谈判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有否记录和形成会议纪要备案存查;合同审批流程是否按规定程序运行,审计人员有否签署意见和建议。2、结算方式、价差调整、总分包的配合与责任、工程索赔及工程变更部分价款调整等内容,在施工合同中是否订立明确。3、对勘察、设计及其它咨询类合同审计时,重点审查委托人对勘察设计完成时间,勘察、设计工作内容、质量的要求等,是否满足项目实际要求。

(四)施工管理阶段审计。

1、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内容是否缺失,关键控制点是否合理,具体业务流程是否规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2、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依法履职、规范监理。3、有否编制项目总进度控制计划及其三级进度控制计划体系;工期变更、违约责任的确认与处理等情况,有否明确界定。4、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有无建立;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等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地执行,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了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不合格项的处理是否适当。5、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的程序是否符合约定,是否相关代表签字,相关价格是否合理;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组织专家论证、是否对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审核报批手续是否完善。6、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变更及签证费用、工程索赔等是否按规定程序,经施工单位申请及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支付;项目建设单位有否建立相应的工程款支付管理台帐。

(五)竣工决算阶段审计。

1、工程竣工结算金额是否正确、真实、符合规定。2、验收过程是否符合操作规程和流程,各类资料是否分类立卷并妥善保管,资产交付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规。3、竣工决算报告编制是否合理、准确、全面。4、概算调整是否经审批、依据是否充分;超概算的原因分析后,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擅自调整生产性投资和非生产性投资规模的比例的现象。

三、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应予关注的三个问题

(一)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实施方案。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假如没有周密、全面、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没有事前明确审什么、怎么审,没有明确项目建设相关各方职责定位和工作机制,那么,跟踪审计的质量、效率和作用就将大打折扣,势必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投入。

(二)应建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定期召开有设计、监理、施工、基建管理、审计等部门或组织参加的跟踪审计情况分析联席会,即时通报过程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共同研究、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整改措施,把各种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通过联席会议,消除不同方的误解和偏见,构筑理解机制、化解一切矛盾,促使建设各方增强协作意识、强化工作合力,推进工程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三)应建立现场巡查、备查机制。审计人员应经常深入项目施工现场,实时掌握工程进度、工程变更、隐蔽工程施工、技术工艺、工程物资情况等第一手资料,熟悉工程计量规则及相关费用的测算、审核办法,并做好相关记录,为高质量、高效率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