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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故调查

时间:2023-06-12 14:47:23

企业事故调查

第1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含急性中毒)的下列事故:

(一)轻伤事故:指负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到重伤范围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事故;

(五)重大恶性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49人以下或重伤30人以上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对事故分类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划分。

第四条 事故按下列规定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一)责任事故:指因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因素或国内技术条件所限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或难以预测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同时填报事故快报表;重大死亡以上事故还应报告监察部门;急性中毒事故还应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企业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

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恶性事故报告省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特大事故还应报告国务院。

第七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事故损失。事故后应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必须做好标志、拍照(摄像)、详细记录或绘制现场事故图,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现场的清理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第八条 事故的调查必须按下列规定成立调查组:

(一)轻伤、重伤事故由事故企业负责人组织本企业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不含县属,下同)企业的,由县(市、区)企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会同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地市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由省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所称有关部门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等。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包括:查清事故发生经过,伤亡情况,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等,在调查结束后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 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分析和责任者的处分意见不一致时,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企业的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刁难和阻挠。

第十二条 凡属责任事故,应按事故原因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企业领导者的责任: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决定性责任的,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三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的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二)发现事故征兆,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的;

(三)擅自拆除、毁坏、停用安全卫生装置和设施的;

(四)违反劳动纪律,擅自进入其他工作岗位或动用不属自己使用或管理的设备、工具的;

(五)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 设计、施工的。

第十四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事故的,应追究事故企业领导者的责任:

(一)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管理混乱的;

(二)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证的;

(四)不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的;

(五)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不执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

(六)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应措施的;

(七)在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转嫁有尘毒等有害物质危害的生产或加工的;

(八)设备超过检修、检验、使用期和经常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转或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

(九)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十)不按国家规定给职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有关领导或责任者从严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三)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以致扩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五)非法开采资源,无证制造、安装、检验、修理特种设备或转让转卖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六)发生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恶性事故或特大事故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同级政府追究事故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部门或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一)发生一次重大恶性以上事故的;

(二)在所管辖的范围或企业中,同一年度内多次发生同类死亡事故的;

(三)有关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擅自批准生产或颁发生产或安全证照,造成死亡事故的;

(四)对本地区、本系统所属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接到报告后,不及时作出处理,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第十七条 对事故企业和事故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事故审批结案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自行审批结案,并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复查。

(二)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县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但交通、铁路、民航、化工、电力、冶金、军工行业的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的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三)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的,由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结案。

(四)重大恶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意见一致的,由省政府授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复结案;意见不一致的,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复结案。

(五)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六)由监察部门参加调查的重大死亡事故,其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监察部门研究决定或提出建议,并抄告批复结案部门;由地(市)级监察部门参加调查的重大责任事故,对责任者的处理须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同意。

(七)急性中毒事故,经地(市)级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后,方可审批结案。

第十九条 事故审批结案前,应征求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

地(市)、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故结案批件,均应抄报上一级和省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工会备案;省、地(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故结案批件,均应抄送下一级及事故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工会。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故结案批件,均应抄送抄报办理惩处事故责任者手续的企业和部门。

第二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60日内向负责批复结案的部门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批复结案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做出结案批复;事故的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180日。

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故调查结案的管理工作,督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发生事故企业依照规定的权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事故的调查结案工作。对事故迟迟不予结案或对事故处理不公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事故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结案处理的审批结论有不同意见,应在收到批复的15日内报审批部门的同级政府处理。同级政府对原审批结论有重大变动时,应征求上一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关地区、部门和事故企业,在接到事故结案批件后,应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并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处理结果应向群众公布。对有意拖延或拒不执行的,追究企业主管部门或责任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后,由事故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并发给《职工因工死亡证》或《职工工伤认可证》。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2篇

关键词:基层供电企业;安全风险管理;应急管理;事故调查体系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26-0098-02

安全管理的实质是风险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和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对于形成安全预防机制、规避和化解安全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风险管理的应用将使安全管理更科学、更全面、更规范、更有针对性,从而使企业的安全基础更加牢固。基层供电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应急管理及事故调查体系。

一、安全风险管理

基层供电企业应该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工作组织,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评估及作业安全风险预控实施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形成完善的安全风险管理评估报告,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及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整改记录。

安全风险管理的基本步骤为:风险培训―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处理。其中风险培训、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是核心内容,也是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

1.安全风险培训

基层供电企业必须坚持安全风险的全员参与,要立足班组、立足现场,加强对《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调度规程、防止电气误操作等安全管理规定及制度的学习、培训和考试,开展现场紧急救护、消防等基本安全技能的培训,加强对有关事故案例的剖析,从事故教训中发现薄弱点,提高风险意识,养成主动识别危害、控制危害、规避风险的习惯。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岗位的人员有所侧重,在工作过程中检验学习,提高学习效果。

2.安全风险辨识

基层供电企业必须结合企业生产运行实际,从电网设备、调度运行、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等生产运行的各个方面,全面查找电网安全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系统辨识电网安全危险因素和薄弱环节,为安全风险分析、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风险控制提高基础数据和资料。

3.安全风险评估

安全风险评估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是依据《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及辨识防范手册》,按照一定的周期和程序,开展查评工作;二是对已经掌握的风险数据进行归纳分析,确定各层次的管理短板、薄弱环节和薄弱部位。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评估:第一,生产运行环境。从设备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因素导致人为责任事故、运行和作业环境三个方面,评估生产运行环境中可能导致触电、高处坠落等人身伤害事故或误操作事故的风险,从而加强生产运行环境安全风险防范。第二,机具与防护。从安全工器具、专业机具和防护用品等方面评估机具与防护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定期维护、保管等是否符合管理要求,以及应用过程中是否正确规范等。第三,人员素质。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以及生理、心理素质等方面,评估企业不同层次人员安全素质方面的风险,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第四,现场管理。从作业组织、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业过程安全控制措施、应急工作准备等方面评估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控制风险,加强企业作业过程的安全控制。第五,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从安全责任制落实、规章制度的制订与执行、“两措”管理等方面评估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4.安全风险控制

控制电网安全风险的目的是: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不发生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和电网稳定破坏事故。为此,需要从单一事故方面加以控制,才能避免以上多重事故发生。

一是设备因素。需要加强对设备的运行监视、巡视,开展设备状态检修,发现隐患和缺陷及时处理。需要加强对安全自动装置的检查、校验,低周减载容量应满足要求,确保安全自动装置正常投运。需要加强通信及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保证保护通道及通信畅通完好,自动化信号及采集数据正确,不影响电网事故正确处理。

二是人为因素。生产人员需要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反事故演习,提高防范电网风险的能力。调度运行人员根据系统负荷情况,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加强电网安全稳定计算分析;继电保护人员需要确保设备主保护、无缺陷运行,确保整定正确;现场运行人员操作时需要认真核对现场设备状态,加强现场的操作监护,防止走错间隔、漏项及跳项操作。

三是天气及偶然因素。关注雷、雨、雪、雾、连续高温对电网输变电设备的影响;定期对变电站周围的环境和输电线路进行检查与巡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做好消防设备的检查及机房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和重点部位的防火防爆工作,防止发生火灾、偷盗和人为破坏。

5.安全风险处理

针对风险程度的不同,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于制度执行力不强、执行不规范等管理类缺陷,采用加强督促检查等手段纠正基层单位的工作偏差,保证制度一丝不苟地得到执行;针对具有一般风险的单位,采用“提示”(批评、评价意见等)的方法通报,提出整改要求;风险中等的,给予“警告”(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专项督查等)的处理,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到期验收。对于风险较高或已发生事故的单位,给予责任追究。

对于各种类型的风险处理,采用不同方式的响应进行整改。其中综合性的、重大的风险纳入公司级别的风险响应工作范畴,实施全面整改和隐患整治。

6.风险管理的考核与持续改进

把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定期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上进行专题汇报和布置,纳入企业的正常管理和考核中。安全风险管理小组要及时跟踪了解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进展,分阶段对风险管理教育培训以及风险辨识、评估、控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改进。

二、应急管理

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应与日常安全管理相结合,由事后单纯应急处置,转向事前预防和事后应急处置相结合。为了更好地应对供电生产运行突发事件,正确、有效和快速处理大面积停电事件,保障电力供应,应扎实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1.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建设

基层供电企业应该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部门、班组三级构成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健全应急管理制度,明确电力调度机构作为电网事故的现场指挥中心,落实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加大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投入,形成职责明确、信息畅通、上下互通、指挥有力的指挥体系。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按照以下应急预案体系结构,结合各自职责范围、安全和稳定工作实际及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编制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包括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社会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一般划分为电网安全类、人身安全类、设备与设施安全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社会安全类应急预案。其中电网安全类包括电网调度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要变电站全停应急预案,重要客户停电应急预案。人身安全类: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设备与设施安全类包括电力设施大范围受损抢修应急预案、重特大火灾应急预案、防震减灾应急预案、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社会安全类:突发应急预案。

基层供电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符合如下要求:在机构设置、预案流程、职责划分等具体环节,要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保证预案的适应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应符合国家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应符合电网安全生产运行特点,编写格式规范、统一,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预案编制规范》的框架内容。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要进行预案评审,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评审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署,同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3.做好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

加强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管理,将应急预案纳入企业培训规划和职工年度培训计划,制订培训大纲和具体内容,开展对各级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新上岗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培训。

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及新闻媒体开展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应对停电的能力,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联系,开展社会停电应急联合演练,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能力。

4.应急实施与评估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对企业和社会有严重影响的稳定突发事故,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按预案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和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接受应急领导,请求应急援助;做好信息对外工作,减少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其他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服从地方政府的应急抢险指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保证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所需的电力供应,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对每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相关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三、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3篇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都必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上述部门应立即转报其上级部门。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发生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省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发生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应同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

第七条 事故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因伤死亡的,应按第六条的规定及时补报。

第三章 事故抢救

第八条 发生伤亡事故时,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企业无力进行有效、安全抢救时,应立即请求就近救护、医疗单位救援,救护和医疗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救。

第九条 企业发生已死亡1至2人的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应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发生已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也应赶赴现场,指导市地有关部门组织抢救。

第十条 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事故抢救与事故调查应分别同时进行。因组织抢救不能同时进行调查的,也可以先抢救后调查。

事故现场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清理。

第十二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必要时,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可以参加调查。

死亡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共同组织调查;死亡3至9人的事故,由市地上述部门共同组织调查;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省上述部门共同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可邀请有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上级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下级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地组织的事故调查,省有关部门可派员参加。必要时,省有关部门也可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死亡1至2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企业直接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死亡3至9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地或省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省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无主管部门企业发生的死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应劳动部门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 事故涉及两地时,由两地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联合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相应人员担任。必要时,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调查组的职责,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执行。

事故调查人员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所在单位重新委派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可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发生事故的企业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阻碍调查和取证,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出具伪证。

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如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完成调查工作。个别部门擅自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调查工作的,调查工作应继续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遵守纪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严守秘密。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按照《规定》第十四条办理。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不能确认时,可邀请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章 事故处理结案

第十九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级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对事故责任者处分涉及县以上领导干部时,由劳动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处理。

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组长所在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事故处理报告,由同级劳动部门批复结案;劳动部门组织调查的,由上一级劳动部门批复结案;省劳动部门组织调查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决定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负责办理,及时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制定防范措施方案,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并将办理结果连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技术鉴定一并报劳动、工会等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4篇

一、事故的概念及特性

在介绍事故分类前,有必要对事故这一概念及事故的一些基本特性作一简要介绍。

从广义的角度讲,事故是指人们在实现有日的的行动过程中,由不安全的行为、动作或不安全的状态所引起的、突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反且事先未能预料到的意外事件,它能造成财产损失,生产中断,人员伤亡。

从劳动保护角度讲,事故主要是指伤亡事故,又称伤害“根据能量转移理论,伤亡事故指人们在行动过程中,接触了与周围条件有关的外来能量,这种能量在一定条件下异常释放,反作用于人体,致使人身生理机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现象。

在伤亡事故中,我国重点抓了企业职工的伤亡事故,先后制定了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在这两个标准中,从企业职工的角度将伤亡事故定义为;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1991午2月1日同务院75号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则规定》中也是这么定义的。

事故既然是一种意外事件.那么同其他事物一样,它也具有本身特有的一些属性,掌握这些特性,对我们认识事故,了解事故及预防有个具有指导性作用。

概括起来,事故主要有以下4种特性:

(1)因果性。事故的因果性指事故是由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应弄清事故发生的因果,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这对预防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将起到积极作

(2)随机性。事故的随机性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偶然的。这就给事故的预防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是,事故这种随机性在一定范围内也遵循统计规律。从事故的统计资料中,我们可以找到事故发生的规律性。

因此,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对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有重大意义。

(3)潜伏性。表面上,事故是一种突发事件,但是事故发生之前有一段潜伏期。事故发生之前,系统(人、机、环境)所处的这种状态是不稳定的,也就是说系统存在着事故隐患,具有危险性。如果这时有一触发因素出现,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人们应认识事故的潜伏性,克服麻痹思想。

生产活动中,某些企业较长时间内末发生伤亡事故,就会麻痹大意,就会忽视事故的潜伏性。这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思想隐患。

(4)可预防性。现代事故预防所遵循的一原则即是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也就是说,任何事故,只要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事故是可以防止的。认识到这一特性,对坚定信心,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有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事故调查,找到已发生事故的原因,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从根本上降低我国的伤亡事故发生频宰。

二、事故分类

事故的分类在此主要是指伤亡事故特别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伤亡事故分类总的原则是:适合国情,统一口径,提高可比性,有利于科学分析和积累资料,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力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向特点。根据我国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

指事故发生后,按事故对受伤害者造成损伤以致劳动能人丧失的程度分类: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亡(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3)死亡,其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此种分类是按伤亡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的多少来衡量的,而损失工作日是指受伤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简称失能)的工作日。各种伤害情况的损失工作日数,可按标按(GB5441-86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或选取。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指发生事故后,按照职上所受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l0人)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类

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这一分类方法同50年代制定的分类标准相比有所改进。具体分类如下,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

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棵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手工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居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振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为,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届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干0.7表大气压(0.07兆帕)、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作,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如:

1)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

2)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

3)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4)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属于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牛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适用干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4、按受伤性质分类

受伤性质量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这是从医学的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如下一些名称。

(1)电伤,指由于电流流经人体,电能的作用所造成的人体生理伤害。包括引起皮肤组织的烧伤。

(2)挫伤,指由于挤压、摔倒及硬性物体打击,致使皮肤、肌肉肌腱等软组织损伤。常见有颈部挫伤和手指挫伤。严重者可导致休克、昏迷。

(3)割伤,指由于刃具、玻璃片等带刃的物体或器具割破皮肤肌肉引起的创伤。严重时可导致大出血,危及生命。

(4)擦伤,指由于外力磨擦,使皮肤破损而形成的创伤。

(5)刺伤,指由尖锐物刺破皮肤肌肉而形成的创伤。其特点是伤口小但深,严重时,可伤及内脏器官,导致生命危险。

(6)撕脱伤,指因机器的辗轧或纹轧,或炸药的爆炸使人体的部分皮肤肌肉由于外力牵拽造成大片撕脱而形成的创伤。

(7)扭伤,指关节在外力作用下,超过了正常活动范围,致使关节周围的筋受伤害而形成的创伤。

(8)倒塌压埋伤,指在冒顶、塌方、倒塌事故中,泥土、沙石将人全部埋住,因缺氧引起窒息而导致的死亡或因局部被挤压时间过长而引起肢体麻木或血管、内脏破裂等一系列症状。

(9)冲击伤,指在冲击波超压或负压作用下,人体所产生的原发件操作。其特点是多部位、多脏器伤损,体表伤害较轻而内脏损伤较重,死亡迅速,救治较难。

第二节事故报告程序

伤亡事故一旦发生,为了让有关部门及时掌根情况,迅速采取救援及预防等措施。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及时报告。

一、伤亡事故报告的要求

伤亡事故的报告应满足如下要求:

(1)报告内容详细,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姓名、电话等。

(2)报告迅速。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圾过尽可能快的方式,如电话、传真等,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3)按照报告程序,远级上报。

三、伤亡事故报告的程序

《企业职工伤亡事报告相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中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八条对事故报告的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合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令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工会收到《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必须及时按系统逐级上报,其中重大和特大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书需报至劳动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总工会。

(6)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于《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提出的改进措施所需的经费、物资和完成的时间必须给予保证。在改进措施完成后,厂长应合同基层工会主席检查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盖章,报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查。

(7)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在每月终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送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8)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月报表填写企业系统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连同文字说明,逐级上报,直至企业主管部门。

(9)各级企业主管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应同时分送同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各级劳动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应同时分送同级统计部门,并抄送同级工会。

(10)当地劳动部门应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和企业直接报来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填写地区性的《职工事故综合月报表》,逐级上报,直到省劳动部门。

(11)省级劳动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于每月终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报劳动部。

(12)在伤亡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如果有负伤人死亡,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补报。

(13)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如果在报出《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以后才收到上述补报资料.可以在报送综合年报表时予以补正。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的年报表报送劳动部。

(15)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企业职工死亡事故速报表》如有漏报、迟报的,要追究有关劳动局负责人的责任。

三、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

由于特别重大事故造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因此,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共五章二十八条。其中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对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作了如下规定。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同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1)项所列部门。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补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

特大事故发生后,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的抢救或者给予必要的支援。

关于什么是特别重大事故,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二条中有解释,即“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为了对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更加确切的定义,劳动部颁布了“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劳安字[1990]9号),对特别重人事故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凡是符合下列6种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持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节事故调查分析

一、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和任务

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土要是为了弄清事故情况,从思想、管理和技术等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事故调查分析的主要任务是:

(1)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即通过现场留下的痕迹,空间环境的变化,对事故见证人及受伤者的询问及对有关现象的仔细观察以及必要的科学实验等方式或手段来弄清事故发生的前后经过,并用简短文字准确表达出来。

(2)找出事故原因。即从人的因素、管理因素、环境因素以及机器设备本质安全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找出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分析的中心任务。

(3)分清事故责任。通过事故调查,划清与事故事实有关的法律责任,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分析的最终目的。

二、调查组的组成、成员条件及其职责和权限

1.调查组的组成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75号令)第二章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合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2)、(3)两类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2.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根据75号令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织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由于事故调查人员是代表国家政府部门或管理部门从事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其言行和结论体现着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严肃性。因此,除75号令规定的上述两方面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基本素质:

(1)高度的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排除一切干扰,科学、队真、公正地进行事故调查。

(2)高尚的职业道德。事故调查时,必须出以公正,平等对待有关事故责任者和事故肇事者,决不能假公济私或以私损公。

(3)良好的组织能力。善于同有关人员建立联系,争取有关人员的积极配合,适时调控事故肇事者及事故责任者的情绪,协调他们的行动,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当机立断作出有关决定。

(4)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事故调查过程中,要求调查人员在短时间内分析大量错综复杂的信息,并迅速作出判断和决定。因此,要求调查人员具有敏捷活跃的思维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能对大量的事实和有关的信息进行概括扣归纳,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及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关系。

(5)具有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任何一起事故涉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而要求调查人员的知识面要广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事故调查人员不仅要懂得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工程知识,而且要懂得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一般知识。针对某一具体事故,还应对与事故有关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问题有所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完整地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

3.调查组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75号令第三章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有如下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75号令第二章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如下权限: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此外,第三章第十四条还规定;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三、事故调查程序

伤亡事故的调查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调查过程中,必须按照科学、合理的程序进行。这些程序主要包括:伤员抢救与现场保护,各种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搜集,事故现场摄影,事故图的绘制,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等。具体程序如下。

1.伤员抢救与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之后,首先要做的工作是立即抢救伤员,疏散有关人员,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认其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状态及痕迹等。确出枪救伤员和防止事故的扩大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死亡事故现场还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同意,才能清理。

2.搜集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调查工作开始后,首先要搜集与事故有关的各种资料和证明材料。包括物证的搜集、事故事实材料及证人材料的按集等。

(1)物证搜集。事故调查获取的第一手资料是事故现场所留下的各种物证,如遭破坏的部件、碎片,各种残留及致富物所处的位置等。现场所收集到的各种物证均应贴上注有时间、地点、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内容的标签。所有物证均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印擦拭。需要对有害健康的危险物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也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条件下进行,确保各种现场物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在获取现场物证后,应对事故发生前的有关事实及有利鉴别和分析事故的各种材料进行搜集。

事故发生前的有关事实包括: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质量及运行状况,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实验),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取样分析),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有利于事故鉴别和分析的材料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件别、午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工龄及从事本工种的时间等,受害者及肇事者接

受安全教育(如三级教育)的情况,受害者及肇者者过去的事故记录,事故当天受害者及肇事者的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和动作以及作业时的情绪和精神状态等。

3.证人材料的搜集

在获取物证及事实材料后,应尽快找到事故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搜集证明材料。可以通过交谈、访问及询问等方式来获取证人材料,但在询问时应避免提一些具有诱导性的问题。此外,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还应通过多方调查,前后对比等来对证人口述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认真考证。

4.事故现场摄影

对于一些不能较长时间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践踏的证据,如各种残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种痕迹、事故现场全貌等,应利用摄影或录相等手段记录下来,为随后的事故调查和分析提供原始和真实的信息。

5、事故图绘制

为了直观地反映事故的情况.还应将事故的有关情况绘制出来,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6.事故原因分析

首先,要认真整理和研究调查材料。要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切忌主观臆断。在经过反复鉴别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规定的以下内容进行分析:

(1)受伤部位;

(2)受伤性质;

(3)起因物;

(4)致害物,

(5)伤害方式;

(6)不安全状态,

(7)不安全行为。

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从直接原因(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入手,即从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入手。确定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后,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方面(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一般可以理解为管理上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清主次,进行事故责任分析。事故间接原因主要按以下方面分析:

(1)技术上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的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7、事故责任分析

对事故责任分析,必须以严肃认真态度对待。要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然后在此基础上,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最后,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8.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就所调查的内容写出书面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结论意见,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基本内容。

第四节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因其发生能导致特别重大的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并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而受到人们特别的关注。如1979年11月27日“渤海二号”沉船事故,1987年3月15日哈尔滨亚麻厂亚麻粉尘爆炸火灾事故;1993年8月5口深圳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特大爆炸事故等。这些特大事故震惊了国内外,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为了控制和查处不断发生的特大事故,国务院于1985午1月3日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该委员会在着重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还大力组织、完成国务院交办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任务。在机构改革中,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被撤消,其工作由国家劳动部承担。劳动部先后组织开展下列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1)1987年3月15日哈尔滨亚麻厂特大粉尘爆炸事故;

(2)1988年1月18日,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伊尔十八型飞机空难事故;

(3)1988年1月24日80次火车颠覆事故;

(4)1988年3月24门上海火车相撞事故;

(5)1988年秦岭电厂五号机组烧毁事故,

(6)1989年1月20日安庆港船舶相撞事故;

(7)1990年2月辽宁375厂TNT爆炸事故;

(8)1993年8月5日深圳化学危险品爆炸事故;

(9)1994年6月6日西安TU-154飞机坠毁事故;

(10)1994午10月23日山东平度雷管爆炸事故;

(11)1992年6月12日山西与陕西交界的沉船事故;

(12)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12.8”特大火灾事故;

(13)1995年1月3日济南地下煤气管爆炸事故。

为了规范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简称34号令),对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特大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成员条件及其职责和权限

1.特大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34号令第三章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对特大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分上作/如下规定:

(1)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2)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3)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4)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2、特大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条件

根据34号令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大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除此之外,还要求调查人员具有客观、公正的态度,以及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3.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34号令第三章第二十条的规定,特大事故调查组有如下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放调查报告。

此外,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号令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对特大事故调查组的权限作了如下规定;

(1)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有关人士在对我国近年来持大事故调查所取得的经验及以往做法进行总结后认为,在组织持大事故凋查时,组成一个严密、有序的组织机构,对于确保持人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很有必要。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组织一个事故调查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该小组一般由5到7人组成。委员会或小组的负责人,应该由具有事故调查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行政领导担任。因这个人负有很大的责任,他具有做出事故结论止确与否的判断能力。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全体成员,直接参与事故结论的讨论,当他们对事故的调查结论有不向的意见时,有权将自己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附在总报告的后面。

(2)事故调查设立一个专家组,从技术角度得出发生事故的原因。专家组的组长应由一位经过专门训练,专业知识和经验都很丰富的权威人士来担任,他具体负责事故调查中技术方面的各种事宜。

(3)专家组根据事故情况,可设若干个小组,按专业和实际需要来设置。小组成员的组成可以是国家聘任的专家组成员,也可由各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有必要时,请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派人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各小组之间各司其责,相互配合,根据调查情况向专家组提供各类有关的信息和分析材料。各小组根据实际的调查情况和必要的试验,经过充分的讨论、研究,写出小组的分报告。专家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的总报告。

二、特大事故现场调查的实施及各小组的具体工作

7.事故调查组到达之前应做的工作

(1)特大事故发生之后,地方应组织应急机构。一旦发生事故,地方政府领导接到事故报告之后,应立即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同时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理机构,确定一套事故现场的工作程序。首先是枪救受伤害人员,控制事故,减少事故损失。然后应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查找和搜寻与事故原因有关的重要物证及有关技术资料与信息等,并应迅速地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国家劳动安全管理部门以及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需要应急机构处理好的几项任务:

1)迅速封闭事故现场,不允许任何无关人员进入该区域,尽快组织人员抢救事故中的受难者。非因特殊的抢救原因,不应破坏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因抢救人员的需要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则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录相,照相,画图标明其原始状态。

2)对在事故中造成死难的人员,应注意观察死难者身上的痕迹和姿态,保存好死难者的遗体。同时对事故现场的所有技术文件要逐一鉴定、保存。

3)要及时、广泛地寻找了解事故发生之时的目击者,从他们那里详细地了解事故发生时的情况。

4)注意收集、保存事故现场的各类有关的物质,这将为最终判断事故原因提供重要的依据。

2.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的调查工作

(1)察看事故现场,听取情况汇报。事故调查组到达特大事故现场之后,首先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察看,以便对事故发生的情况有个客观的了解,紧接着就是要听取当地事故应急小组对整体情况的汇报,以便对事故形成初步的印象。

(2)决定保护事故现场的程度及安全措施。事故现场的所有物证是事故调查工作最直接、最重要的证据。一旦全现场被破坏,必然给查找事故的直接原出带来困难。因此,事故调查组必须根据事故调查的具体情况,提出保证事故现场安全的建议、意见,由当地政府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根据事故调查组了解的现场情况,决定保护现场的范围,最后由调查组确定保护现场的撤除时间。

(3)组织事故调查。将参与调查的人员分为若干小组。事故调查组将组织事故调查专家组,对事故从技术原因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造成事故的原因开始调查。专家组需制定事故调查的工作大纲,将人员按不同专业和事故调查人员分为若干小组。这些小组按照工作的具体性质,将工作大纲进行细化、补充,形成各自的工作计划。专家组对事故调查的工作安排报领导小组认可后,立即分头进行。

(4)审议专家组的工作大纲和计划安排。领导小组负责事故调查的总体工作,因此领导小组应详细地审议工作大纲和调查工作计划,以便统筹安排事故调查工作。

3.事故调查的几项具体任务

(1)绘制事故现场图。详细、精确地给出事故现场各类物质、残骸的分布情况,绘制的办法拉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执行。

(2)事故现场的残留物及死难者遗物的搜集。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收集合类的残留物和遗物,为事故调查提供旁证。

(3)资料分析。收集与事故有关的各类资料,国家有关的法规、条例等。

(4)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和有关人员的调查。应组织人员从技术角度了解目击者对事故发生之时的状态描述,作为事故原因判断的佐证。

(5)对事故现场专门的照相、摄像,对现场详细的记录、勘察。

4.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及劳动部报送的特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3)事故调查组织情况、调查组组成和签名名单;

(4)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或地点的基本情况;

(5)事故发生经过;

(6)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7)事故的性质;

(8)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9)事故的教训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10)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的不同意见;

(11)报送事故调查报告超出原则规定时限的说明;

(12)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第五节事故的处理、批复与结案

一、伤亡事故的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来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使其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杜绝“三违”现象,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的发生。

国务院75号令第四章第十六条全第二十条对伤亡事故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

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询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在具体进行伤亡事故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处理事故时,应结合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省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和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2)凡因错误指挥,缺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职工无章可循,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安全管理混乱,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劳动保护内容,机械设备和设施不按时检修或明知设施有隐患而不及时消除,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措施经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应当迫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3)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既不报告又不采取应有措施,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和用具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4)对事故责仟者的处理,一般应以教育为主,或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并不是事故调查的最终目的,目的是使其吸取教训,避免再犯类似错误。但如果事故责任者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了刑法,则应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的批复与结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应按以下原则来审批结案:

(1)轻伤事故内企业处理结案;

(2)重伤事故由企业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征认得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同意,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3)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市一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4)重大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市审查同意,由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5)特大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国务院劳动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企业土管部门批复结案。

伤亡事故处理,如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对劳动部门的审查答复持有不同意见时,报上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如仍不同意见,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按最后裁决意见执行,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结案。

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要在全体职工大会上或以通知、通告或公开宣布处理结案。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决定,要装入本人档案。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处理结果执行情况要

进行监督检查。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按照国标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应将下列事故资料归档保存: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事故资料的保存(归档)方式除书面记录、照片(图片)等普通方式外,一些重要的资料应尽可能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如磁盘、光盘、缩微胶片等进行保存,这样,既便于查阅,又能长期保存。通常情况下,每起事故应单独建立相应的事故档案。建立事故档案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档案标准进行,使事故档案工作标准化,为今后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特大事故的批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的有关规定,做好特大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1996年9月专门发出通知,其主要内容有:

(1)由劳动部代表国务院对特大事故进行批复。凡发生特大事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组织调查工作。调查报告在呈报国务院的同时抄送劳动部,以便该部及时批复结案。劳动部批复时,可根据需要对事故进行再调查,重大问题应请示国务院决定。

(2)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呈报和批复时限。特大事故发生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巾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90日内向国务院及劳动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个得超过120日。劳动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在30日内批复结案并报同务院备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由劳动部组织调查的特大事故,亦应按上述时限办理。

另外,劳动部对此也有专门的通知,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劳动部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应负责组织落实。

讨论题:

1.按事故类别分类应分为哪几类?

2.国务院75号令规定事故调查组职责和权限是什么?

2.事故调查程序应包括哪些内容?

第5篇

应大力推行铁路行业的政企分开,强化外部监督和调查的作用,加大公众、新闻舆论问责力度

“428”胶济线列车特大撞车事故的直接技术性原因和个人责任并不难查清,隐藏在后面的政府职能严重缺失则更应该得到重视。深入思考即可看到,铁路主管部门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及由该体制使然的铁路安全监督与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明显不合理,是致使政府部门失职的重要原因。

政企不分是根本问题

这次特大事故暴露出铁路管理体制中的根本性问题,是铁道部政企合一体制造成了铁路行业长期以来企业与政府角色双缺的状况。目前国铁系统的铁路局、集团和运营公司,从性质上都是政企不分的铁道部的附属物,缺少根本性的自主经营权,而铁道部集政府部门及企业于一身,长期角色错位。

铁道部目前正在承担或者应该承担四项任务与职责,即铁路运营、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以及确保社会责任(包括安全)。从其偏重,可以看出现有体制存在的行政偏差。

在提供运输产品、建设基础设施、维护市场秩序和确保社会责任这四项任务中,现有体制下的铁道部更偏重执行的是企业职能,或那些实际上可以通过建立合理体制移交给企业运作的事务,而对于更加重要的市场规范和社会安全监管这些政府不能推卸的责任,却有所忽视。

铁道部至今仍在强化其直接的生产组织职能,并一直特别坚持路网的统一调度指挥。实际上铁路运营的公司化和商业化在世界上已经非常普遍。铁路建设虽然具有一定特殊性,但不见得非得由政府包办,更不必像铁道部目前这样承担项目实际出资人角色且一定要成为合资铁路的控股股东。政府在铁路建设中更应该负责制定政策和规划,负责基础性投资并引导社会资金进入。

相比之下,世界各国政府铁路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能则更多集中在政策、法律、规划和包括安全监管的社会职责上。例如,美国联邦运输部中有关铁路的事务目前主要涉及负责铁路公司兼并与运价管制的地面运输委员会和联邦铁路署两个机构。在经济管制已经大大放松的情况下,联邦铁路署的安全监管职责就变得非常突出,该署目前800多名雇员中有超过700人是安全管理人员,其中有400人分散在各地负责日常监督和事故责任调查。

政企不分体制导致了铁路系统政企双缺与职责错位的局面,也必然对铁路的运营安全造成威胁。目前我国铁路建设中大量存在着违反正常基建程序和盲目缩短工期的情况,施工对铁路行车的干扰和影响也很明显,而运营单位在铁路大规模建设中还被赋予了名不符实的出资人与建设单位职责。

这些都使得铁路运营单位在相互矛盾的使命与指令下变得不知所从。再加上铁路系统内至今仍在推行缺少科学态度的“大干苦干拼命干”,致使大部分铁路员工和组织机构都长期处于不堪重负、甚至疲沓麻木的状态。本应起到纠偏作用的主管部门,却由于政企不分和承担职责的偏差,部分地成为这些问题形成的根源。

应建立独立的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

谁都知道铁路是一个高危行业,铁路系统内部上上下下也非常强调安全的重要,甚至干部考核中安全指标可以“一票否决”。但另一方面,正是政企不分的体制又使铁路系统缺少真正有效的安全监管机制。像任何其他组织一样,众多内部专业环节和部门也一定会对铁路运输中的事故责任尽量相互推诿,而且很容易形成内部上下一致对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瞒就瞒,能推就推”的局面。

美国铁路以私营为主,联邦铁路署每年要对全美大约100起较大事故和300起一般事故进行独立立案调查,并提出相应的公诉和行政处罚。为了克服公共交通安全领域由运营者自律性管理无法避免的弊端,就一定要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和调查制度。但我国现行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与此大相径庭。

根据目前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只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特别重大事故,才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而其他事故则均由铁道部或事故发生地的铁路管理机构即铁路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如果铁道部是政企分开的机构,这一规定是合理的,但在铁道部政企不分和目前国铁系统上下级关系的体制下,该规定显然难以保证独立的第三方对事故进行客观调查与处理。按照现有的规定,只有像这次造成巨大伤亡的铁路交通事故,才会由代表第三方的国家安监总局负责调查,而其他绝大多数铁路事故,都只是由铁路部门自己组织调查和处理。

今年1月23日,胶济线上已经发生过一次重大事故,动车组撞死18人撞伤9人,就是按规定由铁道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被铁道部确定为事故调查组副组长和新闻发言人的,正是这次因“428”撞车事故被铁道部迅即免去职务并“接受组织审查、听候处理”的事故发生地济南铁路局局长陈功。“123”事故死伤者是铁路工地上的施工人员,本该作为调查对象的济南铁路局,却成了调查者和拥有处理权力的执法主体,其调查结果和处理方式当然是可想而知的。

现在应该很容易理解,为什么该次事故的原因被那样简单归结为是由一支没有资质、且违反铁路运营规定的农民包工队造成的,而且很快就被定性为铁路自己没有责任的“路外交通事故”;也可以理解其背后的一系列重大事故隐患为什么得不到应有的揭示和改进,结果导致重大悲剧再次发生。

没有独立的安全事故调查机构和事故处理体制,就难以真正确保铁路行车安全。要在铁路上完全杜绝任何事故当然并不现实,关键是政府要在铁路运输安全领域能够真正担负起责任,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督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问责制度,以制度促进安全意识提升并减少各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从这次特大撞车事故的惨痛教训中可以看出,政府部门提高管理现代交通体系的行政能力已是当务之急。

第6篇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外地驻济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济南市劳动局是本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伤亡事故档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在伤亡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按照下列要求上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

    (一)中央、省属驻济企业和市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以上企业)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

    (二)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以下企业)报告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并上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三)外商独资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外地进济企业报告市劳动行政部门;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照中方投资者的隶属关系,市属以上的报告市劳动行政部门;市属以下的报告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还应当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急性中毒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同时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

    第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地址;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及其地点;

    (三)死(伤)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龄、受伤部位和伤害程度;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财产需要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当做好标志、拍照、录相或绘制现场图。

    用人单位死亡1人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勘查并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生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调查组:

    (一)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按隶属关系,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可派员参加;

    (二)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市属以下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上列部门的上级机关可派员参加。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三)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市属以下用人单位由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四)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属及以下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中央、省属驻济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

    (五)外商独资企业发生轻伤或者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对重伤事故,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可派员参加。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或者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组成;

    (六)无主管部门企业、外地进济企业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成立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急性中毒事故应当邀请卫生行政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和法医尸检鉴定的,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所需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向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规定时限。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由于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为破坏性事故。

    责任事故按伤害程度,分别由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非责任事故造成职工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破坏性事故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

    (二)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或者在非本人岗位上擅自作业以及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急措施的;

    (四)违反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验、修理特种设备和防护装置有关规定的;

    (五)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超温、超速、超压、超负荷或者带病运行的;

    (六)不按规定佩带、使用防护用品、用具的;

    (七)玩忽职守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发布的指示、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无证上岗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致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的;

    (五)不按规定购置、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设施不完善,又不采取措施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的;

    (八)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无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求的;

    (十)违反规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的;

    (十一)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用人单位,由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当年发生过重伤3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其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事故单位负责人不得被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称号。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在事故发生后六十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九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上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和《济南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上述资料后三十日内作出结案批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三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复:

    (一)一次重伤1至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发生在市属以下用人单位的,由其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发生在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

    (二)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发生在市属及以下用人单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发生在中央、省属驻济用人单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复;

    (四)无主管部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地进济企业,发生一次重伤1人以上或者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

    第二十四条  在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对事故进行处理前,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不及时上报或者隐瞒谎报的;

    (二)对严重威胁职工安全的险情或重大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三)造成职工急性中毒或者重伤、死亡事故的;

    (四)伤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挠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的。

    被处罚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如数缴付罚款。逾期不交的,劳动行政部门可按罚款数额每日加3%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的,依法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执行《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第7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52号)、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信部规[20**]1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政办[20**]7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省通信行业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通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全省通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按照《通知》要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我省通信行业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我局已成立以江勇局长为组长、杨小平副局长为副组长,网络管理处、市场监管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处、办公室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省通信行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同时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网络管理处。

二、企业必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企业发展的特殊重要位置,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全面负起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行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企业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人员。

(四)电信运营企业必须认真分析通信行业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特别要以防止火灾事故为重点,加强通信楼、通信机房、基站、生产、经营、工作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保证通信楼内、人员集中的安全门、疏散通道畅通,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易燃易爆场所符合安全标准,通信楼内管道、电缆竖井、穿墙孔洞用阻燃材料封堵,杜绝有害气体侵入机房。通信楼、基站和天线应有性能良好可靠的防雷措施,通信机房做好防强电侵入工作,无人职守机房配备环境监控设备,定期对环境监控设备进行检测和巡查,加强通信机房内用电安全管理。要加强防止高空作业坠落和通信车辆安全管理来减少人身伤亡事故。

(五)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通信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与参建企业相关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划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界面,并坚持通信建设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遇到节假日及重要通信期间应提前停止现场施工和通信网络数据修改工作。

(六)从事通信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特别要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员工生命安全。

三、企业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一)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各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并根据新情况不断健全完善,确保每个工种每个岗位有规范的操作规程。

(二)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及台帐管理制度。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危险控制,整改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并建立完整的隐患整改台帐。

(三)企业必须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相关技术措施所需的经费,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四)认真执行职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特别加强通信外勤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事故防范意识和能力,切实遵守安全技术规程,避免上杆及高空作业时发生意外和防止人员触电,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企业要建立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遇到节假日及重要通信期间,须做到企业内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自查。

三、企业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好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流程图以及相关联系电话应悬挂在生产现场,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政〔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事故报告的方式

1、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单》,传真报至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至我局。

2、建立事故续报制度,凡发生的事故,在事故快报后,对事故的变化情况应及时续报。

(二)事故报告的时限

1、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我局。

2、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立即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我局。

(三)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

我局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经济直至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政〔20**〕1**号)执行。

五、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

企业必须自觉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我局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安全生产报表和通报制度

企业须于每年7月底将上半年安全生产总结、12月底将本年度安全生产总结和下一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上报我局。

第8篇

一、当前我国化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分析,2008年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国内生产总值预计完成5.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1.8%;固定资产投资预计达到6350亿元,比上年增长34%。从总体上看,我国化学工业整体技术水平不高、基础较差,给我国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压力和挑战。一是生产规模较小,90%以上是中小企业。二是工艺落后、设备简陋、自动控制水平低,我国中型化工企业大多为上个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建成的老企业。三是一些地区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低,化工企业布局不合理,产地远离市场,大量危险化学品长距离运输,造成运输事故多发频发。据统计,截止2008年10月底,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已达29716家,仅半年时间就增加了6575家。四是许多化工产品生产能力过剩,企业经济效益差,导致安全投入不足。五是随着全球石油天然气资源大幅度减少,以煤作原料的煤化工发展速度加快。但是,我们要看到,煤化工产业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设计标准和安全标准缺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不足,大量新建的煤化工项目给安全生产带来挑战,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近期接连发生的5起较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既是当前冬季气候对化工安全生产不利影响的集中表现,也是我国化学工业安全管理落后状况的具体表现,也暴露出当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一,冬季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的力度不够。当前,我国已进入隆冬季节,气候寒冷、空气干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很大,往往会出现原料和管线冻凝,通风不畅,有毒有害气体容易集聚;气候干燥,空气湿度低,容易发生静电、粉尘爆炸等事故,火灾风险增大。另外,天气寒冷,容易出现操作人员巡检不到位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诱发事故的可能增大。1月13日,*省昆明市云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环分公司用传送带运送硫磺过程中,发生硫磺粉尘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重伤、25人轻伤。冬季是化工生产不利季节,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事故的高峰期。一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重视冬季安全生产特点,在岁末年初抢任务、赶工期,没有认真分析冬季气候寒冷、干燥等对化工生产作业带来的影响,没有充分估计到春节临近对作业人员思想变化的影响,忽视安全生产,没有采取针对性对策和措施。这是当前化工企业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省昆明市云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环分公司"1.13"爆炸事故发生时,昆明市的空气湿度只有30%,而该公司没有充分估计到这一天气因素,仍然习惯性装卸硫磺粉,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酿成这起事故。

第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违"现象仍然十分严重。从2008年全国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分析来看,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问题仍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的重要原因。从近期发生的几起事故来看,有章不循、违章操作、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有些企业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是没有严格执行。1月1日,山西省太原华原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其主要原因就是有章不循,没有对作业储罐进行置换清洗吹扫,没有对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进行检测分析,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作业人员违章进入危险作业场所作业。作业人员遇到危险后,盲目施救,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伤亡扩大。

第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一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水平低。1月15日,浙江省金华市浙江武义博阳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和燃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从初步调查情况看,该公司未经安全条件论证,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还存在工厂布局不合理、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防爆等严重问题。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下,已经成为当前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第四,中小化工企业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安全培训工作质量不高。当前,我国化工企业特别是中小化工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差,应急体系不健全,没有应急预案,违章作业现象严重,遇险自救或者互救不当现象屡见不鲜。山西太原华原化工有限公司"1.1"硫化氢中毒事故、某市某特斯拉化学原料有限公司"1.9"窒息事故,都存在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对作业场所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问题。在发生人员遇险时盲目施救,致使事故中伤亡人员进一步扩大。这些惨痛事故案例,表明一些化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系统、不细致,针对性不强,实际效果差;没有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的事故屡屡发生。从上述事故发生的情况来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2008年发出的事故情况通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然我行我素,忽视安全生产。

第五,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监管还存在着死角和盲点。近一个时期以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废旧装置拆除作业屡屡发生事故,暴露出废旧装置拆除作业安全监管还存在漏洞。一是在拆除实施前,业主没有详细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施工单位不了解潜在的危险,盲目施工。二是承担拆除作业的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冒险蛮干。三是作业前没有对拆除设备和作业场所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没有对拆除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洗置换,没有对作业场所的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四是拆除作业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化工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进行管理,没有配备专人监护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山西省太原市山西晋安科贸有限公司在拆除废旧危险化学品储罐时,没有对储罐进行置换,没有清理库房地沟和地面大量残油,没有进行作业场所动火分析、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气割作业时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教训十分惨痛。

第六,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认真、责任追究不严格。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的事故情况往往比较复杂,事故调查工作技术性很强、要求较高。但由于受到当地人力、财力的制约,许多地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有的没有查清事故的经过和原因。从2008年各地报送的97起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情况来看,有74起事故没有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的信息。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有些地方没有严肃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有些事故在种种因素的影响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有些事故调查组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有些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总局发出的事故通报后,没有及时传达到企业,没有做到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为2009年及今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面对当前一些地方化工企业连续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形势,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把防范各类化工生产事故,遏制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上升的势头作为当前安全监管的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立即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我提出以下六点要求:

(一)立即行动起来,开展节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岁末年初,工作多,任务重,容易出现麻痹思想,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对此,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要保持高度警觉,吸取事故教训,立即行动起来,在春节前组织开展辖区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督促化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注意做好冬季防火、防静电,防粉尘爆炸工作;北方地区还要特别注意做好防冻、防凝工作,及时发现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装置异常现象,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为春节、"两会"和2009年奥运会创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中央石油和化工企业要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迅速采取措施,做好春节前后石油和化工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在春节前组织开展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排查管线和设备防凝措施、防火和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北方地区的化工企业要开展生产装置冬季异常工况处理的应急演练,提高紧急情况处置能力。二是要高度重视春节临近职工思想变化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监控,认真落实特殊作业安全审批制度和作业场所监测措施,确保作业安全。开展加油站、加气站安全检查,做好防火防爆工作。三是要落实好春节期间企业领导带班制度,保持信息畅通,随时掌握和了解重要生产装置运行情况,及时组织处理异常工况,确保生产装置安全运行。

(二)认真准备,周密安排,做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决定,把2009年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隐患治理年"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立即部署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力度。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建立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切实做到思想认识要到位、组织领导要有力、岗位责任要落实、责任追究要严格、宣传教育要深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继续深化小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的清理整顿,通过清理整顿,淘汰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污染重、能耗高的小化工,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春节过后,总局将召开一次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现场会,进一步总结推广江苏和*开展化工整治的经验,在全国特别是在化工重点地区加大小化工和化工园区清理整顿的力度。

(三)要切实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化工企业既要抓好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又要搞好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和国内外同类装置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中小化工企业要加强安全技能培训,使从业人员真正掌握应急处置措施和自救互救知识,遇险时不盲目施救;在进行特殊作业前,还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务必使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化工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情况纳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认真督促、指导化工企业切实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三违"现象及时制止、依法处理,绝不放任、姑息。

(四)狠抓落实,认真做好2009年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刚刚结束,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部署;去年11月,总局还召开了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对2009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一是要开展化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把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市场准入的安全生产关,防止工艺落后、自动化程度低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盲目上马,产生新的隐患。二是要做好第二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和变更工作,严格把关,坚决淘汰一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隐患严重而且整改无望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三是要着力推进液氯、合成氨、强酸、剧毒化学品和有毒气体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现有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加强安全监管力量,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力量,积极组织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学习,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建设,改进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作风建设,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抓实抓细。

(六)严肃查处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追究责任,提出防范措施。要加大工作力度,跟踪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对较大典型事故及时发出事故通报,认真剖析典型事故,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提出防范事故措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安全监管局要为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帮助和指导,督促和指导发生事故较多的地区召开事故分析会,认真查找事故频发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在此,我要强调一下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一是要按照现行统计口径和规定,继续做好2009年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照现行统计口径统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将继续作为危险化学品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考核依据。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从今年本月开始,要全面统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6环节的事故情况,弄清全口径危险化学品事故底数,为科学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控制考核指标提供依据。各省安全监管局事故统计处室要会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室认真核对每一起危险化学品事故,弄清事故涉及的行业和所在的环节,统计汇总后,上报总局调度统计司。三是要进一步摸清危险化学品事故底数。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事故统计处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室要共同对2008年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一次全面审核,认真梳理工商贸其他类事故,特别是化工企业事故,属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要及时予以调整,及时将事故卡片报送总局调度统计司。

第9篇

卡巴斯基实验室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过去一年,每两家ICS(工业控制系统)公司中,就有一家经历过1到5次安全事故。平均来看,无效的网络安全给工业机构平均造成每年49.7万美元的损失。尽管大多数工业机构认为自己已经准备好应对网络安全事故,但他们的这种自信似乎并不充分。

新兴的工业4.0趋势使网络安全成为全球工业组织的首要任务,为应对ICS带来了新的挑战。挑战包括IT和运营技术(OT)的融合,以及向外部供应商提供工业控制网络。为了更深入地了解ICS组织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和机遇,卡巴斯基实验室和Business Advantage于2017年2月至4月进行了一项涉及359名工业网络安全从业人员参加的全球调查。调查的主要结果之一是人们对ICS事故的现实与感知之间存在差距。例如,尽管83%的受调查者认为自己已经准备好应对OT/ICS网络威胁事故,但是参与调查的企业中,有一半在过去12个月内经历过1倒5次IT安全事故,还有4%遭遇过超过6次安全事故。这就引出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些机构的IT安全策略和保护手段应该怎样修改才能够更有效地保护这些关键企业数据和技术流程的安全?

ICS企业意识到自己所面临的风险:74%的受调查企业认为自己的基础设施可能会遭遇网络攻击。尽管企业对最新威胁,如针对性攻击和勒索软件的认知度有所提高,但ICS机构面临的最大痛点仍然是传统恶意软件。有56%的受调查企业认为这种威胁仍然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感知符合现实:过去一年中,每两家企业中,就有一家不得不处理传统恶意软件感染造成的后果。

但是,在员工错误和无意的行为之间也存在不匹配――这对于ICS机构的威胁更大,超过来自供应链和合作伙伴的威胁,以及外部攻击造成的破坏和物理损害。但是,ICS机构最担心的前三位威胁中包含外部攻击。

同时,位居前三位的IT安全事故后果包括对产品和服务质量造成损害,造成专利或机密信息丢失,造成生产减产或损失。

86%的受调查企业都具有通过批准和归档的ICS网络安全策略,目的是保护企业免受潜在的IT安全事故侵害。但是,事故经验表明,仅有网络安全策略是不够的。由于缺乏内部和外部的IT安全专业知识,工业组织承认缺乏专业知识是他们在ICS安全中最担忧的问题。这一情况非常令人担忧,因为它表明,工业机构并没有做好准备应对攻击,而且经常处在被攻击的边缘。有时候,攻击者还是自己的员工。“内部威胁危险程度更高。我们受到良好的外部威胁保护,但是内部威胁会直接给我们造成影响,没有防范内部威胁的防火墙。无法防范来自员工的威胁。”一家来自德国制造商的ICS囊等嗽背腥稀

积极的一面是,ICS从业人员采取的安全策略看起来相当稳固。 大多数公司已经放弃使用网闸作为安全措施,而采用综合的网络安全解决方案。在未来的12个月内,参与调查的企业计划部署工业异常检测工具(42%),并且计划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培训。有一半的受访ICS公司承认,外部提供商可以访问其组织中的工业控制网络,扩大了威胁边界,因此工业异常威胁检测工具的部署很重要。

IT和OT系统日益增长的互联性带来了新的安全挑战,需要董事会成员、工程师和IT安全团队充分准备进行应对。他们需要对威胁环境有深刻的了解,仔细考虑保护手段,同时要确保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网络威胁已经深入工业控制系统的车间,所以最好做好准备进行应对。对于那些充分考虑到ICS需求的定制安全解决方案的企业来说,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将变得更为简单。

第10篇

20*年,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不懈努力,全国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据统计,20*年全国化工行业共发生伤亡事故*起,死亡*人,同比分别下降*和*;全国共发生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起、死亡*人,同比减少*起、*人,分别下降*和*%,没有发生重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但是,20*年开局不利,形势严峻。元旦过后短短半个月,就接连发生5起较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已造成*人死亡、*人受伤;与20*年*月前半个月同比增加1起,多死亡*人,给今年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面对这种不利的局面和严峻形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召开这次防范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视频会议,加大力度,强化监管,坚决遏制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接连发生的势头,为广大群众欢度新春佳节营造祥和的安全氛围,促进20*年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好转的态势。

一、当前我国化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分析,20*年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国内生产总值预计完成5.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1.8%;固定资产投资预计达到6350亿元,比上年增长34%。从总体上看,我国化学工业整体技术水平不高、基础较差,给我国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压力和挑战。一是生产规模较小,90%以上是中小企业。二是工艺落后、设备简陋、自动控制水平低,我国中型化工企业大多为上个世纪*年代至80年代建成的老企业。三是一些地区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低,化工企业布局不合理,产地远离市场,大量危险化学品长距离运输,造成运输事故多发频发。据统计,截止20*年10月底,转载请务必注明来自范文中心:/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已达29716家,仅半年时间就增加了6575家。四是许多化工产品生产能力过剩,企业经济效益差,导致安全投入不足。五是随着全球石油天然气资源大幅度减少,以煤作原料的煤化工发展速度加快。但是,我们要看到,煤化工产业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设计标准和安全标准缺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不足,大量新建的煤化工项目给安全生产带来挑战,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近期接连发生的5起较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既是当前冬季气候对化工安全生产不利影响的集中表现,也是我国化学工业安全管理落后状况的具体表现,也暴露出当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一,冬季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的力度不够。当前,我国已进入隆冬季节,气候寒冷、空气干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很大,往往会出现原料和管线冻凝,通风不畅,有毒有害气体容易集聚;气候干燥,空气湿度低,容易发生静电、粉尘爆炸等事故,火灾风险增大。另外,天气寒冷,容易出现操作人员巡检不到位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诱发事故的可能增大。1月13日,*省昆明市云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环分公司用传送带运送硫磺过程中,发生硫磺粉尘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重伤、25人轻伤。冬季是化工生产不利季节,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事故的高峰期。一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重视冬季安全生产特点,在岁末年初抢任务、赶工期,没有认真分析冬季气候寒冷、干燥等对化工生产作业带来的影响,没有充分估计到春节临近对作业人员思想变化的影响,忽视安全生产,没有采取针对性对策和措施。这是当前化工企业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省昆明市云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环分公司"1.13"爆炸事故发生时,昆明市的空气湿度只有30%,而该公司没有充分估计到这一天气因素,仍然习惯性装卸硫磺粉,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酿成这起事故。

第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违"现象仍然十分严重。从20*年全国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分析来看,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问题仍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的重要原因。从近期发生的几起事故来看,有章不循、违章操作、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有些企业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是没有严格执行。1月1日,山西省太原华原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其主要原因就是有章不循,没有对作业储罐进行置换清洗吹扫,没有对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进行检测分析,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作业人员违章进入危险作业场所作业。作业人员遇到危险后,盲目施救,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伤亡扩大。

第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一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水平低。1月15日,浙江省金华市浙江武义博阳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和燃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从初步调查情况看,该公司未经安全条件论证,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还存在工厂布局不合理、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防爆等严重问题。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下,已经成为当前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第四,中小化工企业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安全培训工作质量不高。当前,我国化工企业特别是中小化工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差,应急体系不健全,没有应急预案,违章作业现象严重,遇险自救或者互救不当现象屡见不鲜。山西太原华原化工有限公司"1.1"硫化氢中毒事故、某市某特斯拉化学原料有限公司"1.9"窒息事故,都存在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对作业场所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问题。在发生人员遇险时盲目施救,致使事故中伤亡人员进一步扩大。这些惨痛事故案例,表明一些化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系统、不细致,针对性不强,实际效果差;没有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的事故屡屡发生。从上述事故发生的情况来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20*年发出的事故情况通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然我行我素,忽视安全生产。

第五,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监管还存在着死角和盲点。近一个时期以来,[更多精彩文章来自“:/”]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废旧装置拆除作业屡屡发生事故,暴露出废旧装置拆除作业安全监管还存在漏洞。一是在拆除实施前,业主没有详细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施工单位不了解潜在的危险,盲目施工。二是承担拆除作业的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冒险蛮干。三是作业前没有对拆除设备和作业场所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没有对拆除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洗置换,没有对作业场所的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四是拆除作业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化工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进行管理,没有配备专人监护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山西省太原市山西晋安科贸有限公司在拆除废旧危险化学品储罐时,没有对储罐进行置换,没有清理库房地沟和地面大量残油,没有进行作业场所动火分析、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气割作业时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教训十分惨痛。

第六,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认真、责任追究不严格。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的事故情况往往比较复杂,事故调查工作技术性很强、要求较高。但由于受到当地人力、财力的制约,许多地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有的没有查清事故的经过和原因。从20*年各地报送的97起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情况来看,有74起事故没有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的信息。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有些地方没有严肃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有些事故在种种因素的影响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有些事故调查组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有些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总局发出的事故通报后,没有及时传达到企业,没有做到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为20*年及今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面对当前一些地方化工企业连续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形势,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把防范各类化工生产事故,遏制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上升的势头作为当前安全监管的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立即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我提出以下六点要求:

(一)立即行动起来,开展节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岁末年初,工作多,任务重,容易出现麻痹思想,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对此,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要保持高度警觉,吸取事故教训,立即行动起来,在春节前组织开展辖区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督促化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注意做好冬季防火、防静电,防粉尘爆炸工作;北方地区还要特别注意做好防冻、防凝工作,及时发现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装置异常现象,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为春节、"两会"和20*年奥运会创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中央石油和化工企业要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迅速采取措施,做好春节前后石油和化工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在春节前组织开展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排查管线和设备防凝措施、防火和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北方地区的化工企业要开展生产装置冬季异常工况处理的应急演练,提高紧急情况处置能力。二是要高度重视春节临近职工思想变化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监控,认真落实特殊作业安全审批制度和作业场所监测措施,确保作业安全。开展加油站、加气站安全检查,做好防火防爆工作。三是要落实好春节期间企业领导带班制度,保持信息畅通,随时掌握和了解重要生产装置运行情况,及时组织处理异常工况,确保生产装置安全运行。

(二)认真准备,周密安排,做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决定,把20*年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隐患治理年"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立即部署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力度。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建立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切实做到思想认识要到位、组织领导要有力、岗位责任要落实、责任追究要严格、宣传教育要深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继续深化小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的清理整顿,通过清理整顿,淘汰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污染重、能耗高的小化工,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春节过后,总局将召开一次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现场会,进一步总结推广江苏和*开展化工整治的经验,在全国特别是在化工重点地区加大小化工和化工园区清理整顿的力度。

(三)要切实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化工企业既要抓好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又要搞好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和国内外同类装置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中小化工企业要加强安全技能培训,使从业人员真正掌握应急处置措施和自救互救知识,遇险时不盲目施救;在进行特殊作业前,还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务必使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化工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工[更多精彩文章来自“:/”]作情况纳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认真督促、指导化工企业切实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三违"现象及时制止、依法处理,绝不放任、姑息。

(四)狠抓落实,认真做好20*年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刚刚结束,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部署;去年11月,总局还召开了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对20*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一是要开展化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把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市场准入的安全生产关,防止工艺落后、自动化程度低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盲目上马,产生新的隐患。二是要做好第二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和变更工作,严格把关,坚决淘汰一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隐患严重而且整改无望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三是要着力推进液氯、合成氨、强酸、剧毒化学品和有毒气体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现有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加强安全监管力量,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力量,积极组织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学习,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建设,改进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作风建设,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抓实抓细。

(六)严肃查处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追究责任,提出防范措施。要加大工作力度,跟踪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对较大典型事故及时发出事故通报,认真剖析典型事故,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提出防范事故措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安全监管局要为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帮助和指导,督促和指导发生事故较多的地区召开事故分析会,认真查找事故频发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在此,我要强调一下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一是要按照现行统计口径和规定,继续做好20*年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照现行统计口径统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将继续作为危险化学品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考核依据。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从今年本月开始,要全面统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6环节的事故情况,弄清全口径危险化学品事故底数,为科学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控制考核指标提供依据。各省安全监管局事故统计处室要会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室认真核对每一起危险化学品事故,弄清事故涉及的行业和所在的环节,统计汇总后,上报总局调度统计司。三是要进一步摸清危险化学品事故底数。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事故统计处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室要共同对20*年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一次全面审核,认真梳理工商贸其他类事故,特别是化工企业事故,属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要及时予以调[更多精彩文章来自“:/”]整,及时将事故卡片报送总局调度统计司。

第11篇

拓宽职能,把事故案件的查处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促进事故类案件得到有效处理。

当前,随着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事故类案件在企业纪检监察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督促事故单位堵塞管理漏洞、查处事故背后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成为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在处理事故类案件中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严肃追究有关责任者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惩事故背后的腐败和违法行为,对于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前介入,有效保证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

诱发企业事故类案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事故发生的原因有的比较简单,有的则涉及大量专业性问题,比较复杂。

二、分清责任,有效保证对事故责任追究的公正

公正性是责任追究的灵魂。如果责任追究不到位,相关责任者得不到追究,那么安全生产事故就不会得到有效遏制。

一是认真掌握相关制度、规定,是正确处理事故类案件的前提。

二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程序,确保责任追究恰当处理。

三是克服干扰因素,确保责任追究公正性。

四是拓展事故类案件的深度和广度,查处事故背后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

三、拓宽职能,把事故案件的查处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

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为了总结教训,规范管理,堵塞漏洞,促进防范,减少乃至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故类的责任追究具有一定惩治和警示教育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在事故类案件处理的职责,紧密与企业的惩防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的同时,还要在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下功夫,逐步建立防范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

一是要结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求,强化制度建设。通过事故类案件的查处,认真研究和查找企业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管理上漏洞和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加强制度建设,防范权力和利益的挂钩,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整章建制,规范程序,堵塞漏洞,改进管理。可以对通过在事故类案件查办中发现的问题,以下发监察建议书的形式明确提出整改内容、完成时间、验收标准等。进一步增强事故单位防范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意识,及时完善各项防范措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二是要结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求,强化教育的警示作用。可以通过人们对身边违纪人员处理结果比较关注、警示教育易取得实际效果的特点,充分利用查办的事故类案件,通过召开案件通报会、违纪人员公开自我检查、公开事故处理结果、编印案件剖析警示教育材料、举办安全生产专题警示教育培训班等方式,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坚持用身边案件教育身边人,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扩大教育的影响力和覆盖面,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第12篇

一、进一步明确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区、市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我县有关部门对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职责分工:

(一)县安监局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对县内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对中央、区、市驻泾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财政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中央、区、市驻泾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四)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及区、市有关部门设在县内的有关机构负责。

(五)中央、区、市驻泾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对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加强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企业安全规划制定实施、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等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备设施和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情况;

5、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6、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及相关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依法持证上岗情况;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9、建设项目工程承发包以及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程监理情况;

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11、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等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12、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及其整治情况;

13、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报告、处置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1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1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班制度执行情况;

16、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17、县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重点监督检查情况。

(二)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本辖区、相关行业内的中央、区、市企业进行逐一登记并建立安全监管台账;安监部门要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将其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防止因职责不清、工作缺位,造成监管盲点、漏洞。

(三)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在本县新设立或组建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中央、区、市驻泾企业要主动接受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依法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季度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治理和事故等情况。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流动性和跨行政区划异地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应当接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切实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要求,加强对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为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安全发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将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之中。

(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中央、区、市驻泾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驻地中央、区、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中央、区、市驻泾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