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2 14:47: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信用监管模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978年,当时的国务委员陈俊生到义乌来看马路市场,那时全国对农民离土经商争议很大。陈俊生说我是管农业的国务委员,来义乌意味着支持,不来意味着反对,来与不来真是左右为难,最后他说我要来,但是晚上来。那一年。他晚上打着手电筒,在马路边上的帐篷里一个一个照过去,一个一个地看,仔细地看,深情地看,静静地看睡在帐篷里的摊贩。他们在做梦,在做一个农民在改革开放的前夜发家致富的梦。他看过以后大声地说,中国农民致富的道路就在这里。但是。他没有敢开会,他说允许试,不要张扬。以义乌为代表的浙江市场人就在“允许试”这样的条件下慢慢地试,这里面的酸甜只有义乌人知道。陈俊生后来说义乌市场的发展是香一年臭一年,香香臭臭又一年:风一程雨一程,风风雨雨又一程。去年周伯华局长来到义乌考察,他也象当年陈俊生一样细细地看,静静地看,深入地看,他看到了市场信用监管的有效性,看到了市场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他说,当年如果说农民的出路在市场,那么今天我们要说市场的出路在于信用监管,要用这种信用监管来实现我们工商对流通领域市场监管方式的根本转变。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实现监管的根本转变。
所以,这个全国现场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对全国工商来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市场监管的一次重大转变;对浙江工商来说,是提升多年来的监管实践,实现监管市场的一次重大破题。
一、没有市场就没有今天的浙江
浙江有三件宝:龙井茶在虎跑、企业家像海潮。大小市场如牛毛。目前,浙江省有个私民营企业257万户,省外浙商有400万人。国外浙商有350万人。这些人土生土长。会跑会跳。不吵不闹,是忍者神龟,是变形金刚。全省现有市场4000多个。年成交额已经达到1万亿元。这些市场变废为宝、点石成金。变黄土为黄金,变腐朽为神奇,这就是浙江市场的功效和功能。浙江有几个东西很神,一个是神韵的西湖,一个是神灵的普陀。一个是神秘的温州,还有一个是神奇的义乌。有人说义乌这个市场里面应有尽有,除了军火、没有;全球人都有。除了外星人没有。这里有40万种商品:150个产业经济集群,500多个经济块状。全省的市场里有近100万个经营户,创造相关的就业岗位500余万个。
浙江的市场就是浙江的聚宝盆,它最大的功劳有四条:一是市场主体的发祥地。搞市场经济第一重要的是市场主体,正因为有了市场主体,才有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只有市场培育先发的地方,最早允许农民离土经商。让晒场变市场,让老乡变老板,让集市变城市。让农民变居民。浙江的市场主体就是从农民中来,是从离土的农民中来,赤脚上田到市场,农民变成了市场主体。变成了法人。市场主体的摇篮就是商品市场。浙江的实践已经告诉我们,浙江经济的发展就是靠千千万万个竞相进发的市场主体支撑起来的。二是块状经济的发生器。浙江的经济。从市场起步,然后是工商联动。先有市场,再有企业集群的支撑,再有国际一体化的桥梁和集散地。浙江经济的发展经历了提篮小卖、长途贩运、前店后厂、专业市场、园区工厂等过程。市场主体从农民到商贩,从商贩到店主,从店主到企业家,从企业家到外交家。进而到国际上进行一体化交易的实业家。先有商品市场。再到工业园区,专业市场连接着工业园区,工商联动带动第三产业,然后走向国际化。市场在这一过程中起了一个原生性的、母体的作用。三是国际一体化的展示台。现在浙江市场的商品出口到世界215个国家和地区,并在40多个国家设立分市场。浙江经济的发展是从培育市场起步。从市场到工厂。从市场到园区。从市场到基地,从摊主到老总。从省内到省外。从区域到国际,兴商建市,贸工联动,以商强农。城乡一体,外向拓展,市场越做越大。产业越来越强。城镇越来越繁荣,老百姓生活越来越富裕。四是商业文明的引导旗。浙江市场最早意识到,做响不如做长,商业文明是持续发展的灵魂。目前浙江市场发展的态势,是从市场主体、产业群体、国际化一体。演变进入到一个商业文明引领的复合体。
二、管不好市场工商就要下岗
工商与市场有着与生俱来的天然关系。在浙江,工商是市场的培育者和推动者。管市场理直气壮。从提篮小卖到马路市场,从马路市场到星级市场,早期的工商部门,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积极地承担了培育市场的责任,集中了财力、人力,克服了种种困难,承担了种种风险,因势利导。化险为夷,使市场发育有了一定的条件和空间。在建设市场的过程中,工商与市场有一个风雨同舟、相伴相生、与生俱来的特殊经历。对市场有着特殊情感。
国家实施市场“管办分离”政策之后,不少地方有一种不管市场的思想状态,无权不管。无私不管,无利不管。说到底是无心去管。有的地方疲了、倦了、厌了。没有新的职能去拓展,没有新的领域去占领,节节败退,唉声叹气,今不如昔。现在回过头去看。不办是对的。不管是错的,管办分离、管更精专。只有不办才能真正的专心的公正地去管、强有力地去管,无私地去管,才有可能管到位。2004年,浙江省工商部门在政府的支持下。提请浙江省人大专门出台了《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确立了工商“以管促办、以管助兴”的指导思想,使我们在痛苦当中实现了新的职能转移和新的监管加强,重新寻找到了工商部门在市场管理中的定位,重新确立起工商对市场为义不容辞的监管责任。
监管市场是工商的法定职能,管不好市场。工商就要下岗。流通领域是工商部门的监管范畴,市场是流通领域最集中的体现。工商监管市场是工商职能最具体的表现,是职能的最本质的反映。管流通、管市场,工商天经地义。哪里有市场,那里就有工商;哪里有好的市场,哪里就有好的工商:哪里有成功的市场。哪里就有工商成功的监管方式:哪里的市场兴旺了,哪里的红盾就在闪光:哪里的市场失守了、退却了。哪里的局长就应该下岗。促进发展是工商工作的宗旨,抓好监管是推动发展的重要保障,工商不仅要做培育市场的助产师,而且要做好市场的监管者、商路的巡道夫,执法的守门员。
与时俱进。促进发展,探索监管方式,是我们工商的使命。对市场的发展,工商的各个不同的时期,各个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监管方式。先期的工商是做“恶人”,追赶提篮小卖,整顿西瓜摊,与路人争吵:在市场经济发端的时候,工商是做“媒人”,把农民介绍到市场当中来,让市场聚人气,让要素与要素之间进行嫁接和
链接:再后来市场监管的任务又重起来。产品商品琳琅满目,监管制度一时跟不上,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曾经有一段时期监管是被动的,跟着媒体的曝光走。跟着外商的投诉走,跟着西方发达国家的指责走,跟着领导的批示走,跟着治假造假人的发明走,工商充当着“猎人”的角色,去捕猎、去搜寻、去打击;在和谐发展、持续发展的现阶段,工商在监管当中要做一个“文人”的角色,要文明监管,是一个人文的引路的监管,灵魂是信用。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与时俱进的监管方式,是适应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形势下工商监管方式转变的具体的创新实践。要遵循市场发展的轨迹,从最初的创办者,向现在的市场监管者转变,从最初的单向支持繁荣向现在倡导文明转移,从自发的发展向现在的规范发展转移,从省内支持向省外支持转移,从原先运动式的粗放监管向现在的精确式长效监管转移。过去为农民引入了市场的概念。现在要为市场引入文明的概念:过去市场管理是打击的概念,现在市场引入的是规范的概念:过去引入的是清理的概念,现在引入的是建设的概念。工商对市场不仅仅是清理打击。还有一个市场的二度建设。一度建设是让它繁荣起来,二度建设是让它文明起来,只有文明才可以保障持续的繁荣。建设文明就是今后市场的一个重要的使命,信用分类监管就是建设商业文明的重大举措。
三、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
信用分类监管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监管是为了发展,市场信用监管就是为了市场持续的发展,这是我们浙江在监管实践和市场发展实践当中的一个体会。我们曾经一味地为了短期的繁荣,走过信用缺失、无序经营、恶性竞争、低端倾销这样的一个路子,市场发展曾经落人低潮。我们在市场发展和市场监管的过程中,确实曾经出现了一些成长当中、摸索当中、探索当中的一些问题。实践也表明如果市场当中充斥着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市场就不可能长久。现在浙江各级政府在研究市场是办响还是办长,最后都选择办长。过去有一句话叫“一日种蕉”、“一年种竹”、“十年种柳”、“百年种松”,创办市场和监管市场必须要用“百年种松”的理念作为取向,才有可能把市场管好。监管市场的基本点、基本取向,就是为了持续,要做长久而不是只做眼前,要“甲天下而不是假天下”,要“遍天下而不是骗天下”。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本质要求就是市场持续发展,义乌的市场能够发展到现在,就是把握了一个市场持续发展,把握了一个市场信用分类。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的责任要求。工商一定要把市场信用监管变成我们的责任。市场尽管出现了假冒伪劣,要怎么去看,出现问题是主流还是支流?是前进当中的问题还是本质的问题?工商如果退避三舍,那么这个市场就更加糟糕了。第一,工商要进入市场,不进入市场工商就不能获得监管权。第二,要给市场装上一个以商业文明为内核的信用分类监管的“灵魂”、“识别器”和“紧箍咒”。要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变成工商的一种新的职能取向和职能手段。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政府、监管者和经营者的共同要求。如果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只有我们工商认知,政府没有认知,政府和工商如果不坐在一条板凳上,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不能到位。现在,浙江各级政府是这么看,这么说,也是这么办的。浙江在推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过程中,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变成为政府、经营者和监管者的共同要求。在市场发展和监管过程中,浙江有三个转变:一是把持续的、长久的发展变成政府的主流导向;二是文明经营变为经营者的自觉行为:三是科学的市场信用监管变为工商人的监管艺术。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实现工商职能到位的具体要求。一是必须要有宗旨意识。义乌将商业文明的概念引入到各个层面,让所有的经营户和市场创办者形成一个共荣共辱的宗旨意识。让各个层面都意识到共同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环境是靠大家共同来建立的。二是必须要有一个强烈的行业操守意识。道亦有道,市场行业也有道,要建立不遵守操守就会受到谴责的职业操守。三是必须要让所有的市场经营者和创办者必须要有自觉接受工商监管的自觉意识。过去我们走了一个误区,认为对经营者放的越宽越好。其实是不正确的。应该要培养他们一种自觉接受监管的意识。
【关键词】 信用评级 两难困境 监管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金融工具日渐复杂多样,投融资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越来越严重,信用评级机构可以通过简单的信用等级来反映金融工具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对于融资方来说,可以通过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等级来降低融资成本,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不用看那些晦涩难懂的发行条款和计算公式就能对金融工具的整体状况有个了解,所以信用评级机构被称作是投资者的“守护者”和资本市场的“看门人”。
但是近些年来,信用评级机构在一些评级中接连出现了大的失误,导致风险扩大,造成很坏的负面影响,形象一落千丈。比如在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东窗事发并申请破产的前四天,评级机构仍将其信用等级确定为投资级;在次贷危机中对一些衍生产品(CDO等)给予了与其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评级结果,成为了危机扩大的帮凶;在目前仍在蔓延的欧洲债务危机中,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更是扮演了十分不光彩的推波助澜的角色。
面对这些问题,目前各方呼声较高的解决办法是加强监管,通过引入竞争、改变收费模式、信息透明化等方式来促进信用评级业的良性发展,但是如何具体的来落实却存在着很大争论。
二、监管信用评级业面临两难困境的分析
1、引入竞争的争论
目前市场上对信用评级业诟病最多的是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几乎被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三家所控制,形成了寡头垄断的局面。据国际清算银行的数据显示:在所有有信用评级需求的银行的评级业务中,穆迪涉及80%,标准普尔涉及37%,惠誉国际涉及27%;在所有有信用评级需求的公司的评级业务中,穆迪涉及78%,标准普尔涉及66%,惠誉国际涉及8%。
之所以形成这种情况,一方面是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公信力,对市场有一定的影响力,而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行为强化了其在市场上的地位。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并对其实行认可制度,而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被认定为“全国认定的评级组织”(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简称NRSRO)。SEC规定,在美国金融市场上融资,必须接受拥有NRSRO地位的评级机构的评估。可是自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之后,鲜有别的机构获得NRSRO地位,这一举措确立了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对于三大机构而言,市场垄断带来了收益的保障,但同时,在没有有力的外部竞争的环境下,三大机构变得固步自封,失去了改善评估方法和提高评估质量的压力。
针对这种情况,2009年美国先后颁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和《NRSRO评级指引》,要求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尽可能减少使用NRSRO评级结果,以避免对其评级的过分依赖。可问题是能够挑战三大机构权威的新的评级机构凤毛麟角,尽管在近些年迫于外部的压力增加了多美年等少数几家机构为NRSRO,但是这些机构历史积淀尚浅,更加缺乏公信力,其评级结果能否保证客观公正还有待市场的检验。此外,如果大幅降低进入门槛,大量机构进入这个市场,会不会引发恶性竞争,争相降价而导致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的极端行为的发生呢?
2、收费模式的争论
信用评级机构要做出客观公正的评级,相对于投融资双方需要保持中立,但是其收费模式却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信用评级机构大多采用向投资者收费的模式,由于与发行人没有经济利益的纠葛,这保证了评级机构完全独立于发行人之外。但是这种模式也有缺点,即产生了“搭便车”的问题。投资者都想免费的从其他付费购买评级报告的投资者手中得到想要的信息,这就导致大家相互依赖,谁都不想花费成本率先购买,进而导致评级机构的劳动付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收费模式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之后逐步转变为“发行人付费”模式。但是这种收费模式存在的问题可能会导致忽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为评级机构的收入来源于证券发行人,发行人往往会进行所谓的“预评级”,也就是先找多家评级机构给出初步的评级结果,再从中选择结果最理想的一家评级机构签订最终的合同,评级机构有可能会为了得到客户而对发行人的负面情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是以牺牲投资者利益为代价的,会造成误导,从而引发风险。
理论上可以通过“声誉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对于评级机构而言,长期生存并保持持续稳定的收益是其核心利益所在,而只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级才能保持其良好声誉,才能得到更多客户的青睐,才符合其长期利益。但是从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的表现看,这种通过行业自律来约束自身赢利冲动的效果明显不理想。
3、评级结果法律责任的争论
三大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直接影响着筹资人的筹资成本和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可是三大评级机构如果给出不公正、不合理、不科学的评级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在美国,信用评级机构被视作金融信息出版机构,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也被赋予了三大评级机构,三大机构的评级结果仅仅作为独立于投融资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的一种“意见”,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导致了信用评级机构权责不对称的情况,即使投融资双方由于评级机构有失公允或误导性的评级结论而造成损失,也很难通过法律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但是,如果美国宪法减少对金融信息出版机构的保护、放宽可供者援引的法律救济种类和条件,那么信用评级机构可能会面对众口难调的局面,业务中稍有不慎就会陷于各种法律诉讼,牵扯大量精力,进而导致业务中畏手畏脚,对市场而言,也不见得是好事。
4、评级技术是否适用的争论
评级机构对于其评级方法、模型以及所依据的假设是秘而不宣的,评级机构对自身的评级技术是成竹在胸的,但是市场对其评级技术是否适用于数量巨大、设计复杂的结构性金融衍生品争论很大。创新的金融衍生品与传统的债券相比,从产品设计等方面来看差别巨大,如果仍沿用传统的评级技术,就有可能会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还没有经历完整的经济周期的考验,没有充足的历史数据,而使得评级结果出现较大偏差。这从次贷危机中结构性产品的评级大幅波动的情况来看就得到了印证。
三、加强监管力度,改革监管措施
对于信用评级业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加强监管来解决,而针对监管信用评级业的两难困境,要通过采取灵活的监管措施来有效地促进其良性发展。
1、转变监管模式
从传统上来看,在美国尽管信用评级机构由SEC负责监管,但是这种监管相对松散,SEC对其例行的检查平均5年才有一次,所以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主要还是自律监管,也就是在“声誉机制”的约束下,规范自身行为,保持客观公正,避免利益冲突。但是从评级机构近些年的表现来看,这种自律监管是不可靠的。所以应转变监管模式,加强监管力度,把评级机构置于SEC的直接监管之下。2007年美国了《对注册为NRSRO的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最终规章》,授权SEC为评级机构的直接监管机构,但是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2、鼓励适度竞争
对于寡头垄断的信用评级市场而言,引入竞争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声誉机制”要想发挥作用,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竞争的存在,如果某个评级机构为追求短期收益而做出不恰当的评级报告,就代表着声誉的丧失,客户就会转而选择其他信誉更好的评级机构,只有竞争才能约束评级机构遵守职业操守,保持客观公正。而如果竞争过度,评级机构就可能会为了眼前利益而放弃职业操守,降低评级质量,不利于市场的发展,所以要保持适度竞争。2009年,美国修订的《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中对SEC授权的程序予以规范和简化,会循序渐进的增加获得NRSRO地位的机构的数量。当然,这些机构在短时间内很难对三大评级机构构成威胁,但是他们可以通过周到的服务,专注于特定的市场,形成比较优势来争取客户获得市场份额。
3、增强评级机构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
对于评级机构而言,要保证客观、公正、科学的评级意见,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保证评级活动的独立性,但是目前的一些评级机构不管是在制度安排上还是治理结构上都存在缺陷,导致利益冲突的发生。比如有的评级机构为同一客户提供信用评级、财务咨询、产品设计等多种服务;有的分析师直接主导对被评级企业的收费,有的分析师收受被评级企业的好处,这就使得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很难保证。所以应采取措施增强评级机构的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在这方面,美国和欧盟都对相应的评级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比如不准评级机构为客户同时提供信用评级和财务咨询服务,不准为提供结构性产品设计服务的客户评定信用等级,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分析师不准参与对评级客户收费的讨论,不准分析师收受客户价值超过25美元的礼物,欧盟甚至还从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组织结构上来采取措施保证其独立性,这些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4、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活动中往往只突出评级结果,但是对评级所做的假设条件、所依据的模型、所依赖的资料来源都不公开,评级过程变成了暗箱操作,这就使得人们对评级结果是否公正合理,缺乏评判的依据,所以应尽量将评级过程公开,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增强其评级结果的可审核性。具体而言,要加强评级机构评级历史表现的信息披露,加强评级流程和方法的披露,对于结构性产品要披露是否进行了验证,以及披露验证信息对评级结果所产生的影响等。
5、完善评级技术和方法
有鉴于结构性产品的复杂性,在评级过程中,要将其区别于传统的金融产品,通过更新数据,调整评级方法和模型,以跟上金融创新的节奏,有必要的话,可以效仿欧盟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的做法,将结构性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和其他传统金融产品的信用评级区分开来,以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1] 闫屹:次贷危机后对信用评级业的反思[J].武汉金融,2010(4).
[2] 武逸:美国信用评级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J].征信,2010(1).
[3] 张亦春:金融危机后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改革及启示[J].西部金融,2009(10).
一、基层央行对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的问题影响央行监管效能的提高
1.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不够明晰,增加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和基层央行监管目标实现的难度。合作制原则决定了农村信用社要服务于社区、服务于“三农”,客观上要求农村信用社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资本自聚、资金自筹、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机制,又决定了农村信用社盈利目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农村信用社也只有以盈利为目的,才能真正建立以上“五自”机制。必须服务于“三农”的“准政策性”职能和必须“以盈利为目的”的基本要求,二者相互矛盾、有时甚至相互抵触,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正常发展,加大了基层央行金融监管的难度。
2.法人治理结构不科学,加大了农村信用社的各项支出,增加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隐性”流失,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也给基层央行的全方位监管留下了空白。目前县级农村信用联社仍实行的是基层法人社管理模式,这既不利于县级联社辖内人力、物力和资金来源的统一管理,又增加了税费缴纳(如所得税),形成了信贷资金“隐性”流失,尤其是对部分法人社盈利、但整体亏损的县联社,信贷资金的“隐性”流失更为明显。基层法人社管理模式也给基层央行增加了监管难度。由于基层央行监管人员有限,对基层社实施全方位监管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改变基层法人社管理模式十分必要。
3.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弱、抗风险能力较小、经营效益欠佳等客观现实,决定了社会公众短期内难以对农村信用社树立足够的信心。
4.经营理念相对滞后,市场营销观念较差,业务品种单一。直接影响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基层央行的监管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5.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电子化程度低、服务手段落后、劳动强度大,工作效率低;使农村信用社在与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中明显处于弱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更为不理想。不良资产的核销等历史包袱只能靠自身消化。给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和基层央行监管目标的实现增加了极大难度。
(二)基层央行监管中的不足和困难影响了监管效能的提高
现代金融监管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方面,是一种全方位、多功能、综合性的执法行为,这就要求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工作中,要谙熟法规“会”监管、求真务实“敢”监管、超前监测“早”监管、多方并举“巧”监管。目前,基层央行在金融监管的实践中,还存在着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监管方式相对落后,机构设置不尽科学,监管人员素质偏低,监管职责落实不够等问题,直接影响了监管效能的提高。
(三)人民银行上级行的管理不够科学,也影响着基层央行监管效能的提高
1.人民银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与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对县级农村信用社的管、监职责相对模糊,县级农村信用联社的处境尴尬,给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带来诸多不便。
2.人民银行对监管指标的考核不尽合理,时点内容多、时期内容少,重叠(或相似)内容多、创新(或结合实际)内容少,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方向,也束缚了基层央行的监管思路。
3.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钢性”约束多,“弹性”管理少,如期限较短,设置不符合农业生产周期、用途限制过多等,影响了支农再贷款的使用效力,也给基层央行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对策及建议
(一)各级央行要增强服务意识,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促使农村信用社更新的监管理念,改善经营管理,尽快走出困境。
1.准确确立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要突出农村信用社是“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并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的基本观念。服务“三农”的宗旨应主要作为服务范围或服务区域来对待,以减少政策性职能,确保信用社利益。
2.督促农村信用社尽快完成县级联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实行县联社一级法人的管理,充分集中运用信用联社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增强抵御风险、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并根据效益原则对机构进行合理布局,提高经营效益,逐步实现农村信用社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化。
3.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要借目前普遍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之机,帮助农村信用社尽快启动并建立“农村信用工程”,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配合、村组响应的良性互动格局,增强广大农户的信用观念,努力为农村信用社创造宽松的外部信用环境。二是要站在有利于培育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后劲、有利于地方经济的长期发展的高度,积极寻求减免支农服务方面的有关税费、提高呆帐准备提取比例等,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财税环境。三是尽快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跨区域的资金汇划系统,努力为农村信用社创造与商业银行相当的结算环境。以提高信用社的市场竞争力。四是帮助农村信用社多渠道、多方位地筹集自有资金,增强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的信心和增强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
4.鉴于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的现实,帮助农村信用社转变经营机制,在无法实现剥离资产的情况下,实行新、老贷款分账经营、分别管理,甩下包袱,轻装上阵,努力创建支农服务与信用社自身增效的新格局。
(二)人民银行自身要适应时展要求,与时俱进,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效能
一、健全的管理模式
(一)健全的社会信用体制为贷前管理奠定基础。国外网络借贷发展良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完善的社会信用体制。在美国只要通过查询某人的社保号码,就能看到此人所有信用记录,这样大大提高了借款人的违约成本。由于信用体制的完善,美国繁荣网站在身份验证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过验证的当天就可以获得借款。
(二)健全的消费者保护机制为贷后管理提供保障。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有权对网络借贷平台等一系列非传统的金融服务实体提供的金融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监督,发挥保护借款人的作用。美国还成立了专门的网络借贷维权委员会,保障贷款人合法权益。英国也成立了专门的金融协会,保护网络借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英国Zopa网站在整个交易中作为中间人,承担包括双方交易中所有事务、法律文件、信用认证、追讨欠账等责任。
(三)健全的信用评级制度降低借款人信用风险。美国繁荣网站将所有借款人分为七类信用评级,分别为AA,A、B、C、D、E和HR级,其中信誉最高的是AA级,最低是高风险级HR级。网站运用两类评分组成的矩阵来估计预计损失率,并最终决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这两类评分组成包括从信用评级机构中得到的借款人信用分数和网站内部评分。不同的信用等级对应不同的年均损失率。其中AA级的年均损失率小于或等于1.99%,HR级的年均损失率大于或等于15%。其它评级介于两者之间,评级越高对应的年均损失率越低。
二、良好的运作模式
(一)良好的利率定价机制,有效遏制高利贷产生。一是利率竞拍制度。英国Zopa网站采取利率竞拍制度,放款人以贷款利率竞标,利率低者胜出,这样能有效降低借款人的成本。二是固定利率制度。美国繁荣网站对不同信用评级的用户采取不同的固定利率制度,信用评级越高的用户获得的贷款利率越低。对信用评级为最高级AA级的客户,美国繁荣网站实行7.5%的固定利率,这样的利率定价机制能有效遏制高利贷的产生。
(二)良好的还款约束制度,降低贷款人投资风险。一是通过群组力量约束还款。美国繁荣网站有上千个不同的群组,网站鼓励借款者加入这些群组,并通过群体的力量来约束成员按时还款。只要加入群组的成员有成功还款记录,该群组中借款者就比较容易吸引贷款人以低利率发放贷款。二是每月固定还款制度。英国Zopa网站,强制借款人每月固定还款,这样能有效降低贷款人的投资风险。
(三)良好的盈利模式,确保网络借贷健康发展。一是根据信用评级确定手续费模式。在美国繁荣网站,借款人必须向网站支付0.5%至3%的费用,而放款人每年也必须为借款者仍未清偿的款项支付0.05%至1%的服务费。信用等级为AA级的借款人的手续费为贷款金额的0.5%,信用等级为HR级的手续费则为50美元和贷款金额的3%两者中的较大值。二是借贷利息提成+放贷服务费+衍生产品盈利模式。英国Zopa网站盈利来源主要包括向借款人收取0.5%的费用,以及向贷款人收取0.5%的年费。同时,该网站还向贷款人出售还款保障保险来获得盈利。三是纯利息模式。英国Wonga网站提供50至750英镑的小额在线借贷业务,完全靠在线借贷的利息来盈利,收益由贷款数额和还款期限决定。如果逾期,将追加每天10英镑的罚款,如果再次逾期,Wonga将把这笔交易通知有强制权的第三方,比如法院、用户账户所在银行等,这将导致借款人拥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良好的慈善小额信贷模式,拓宽扶贫支农新渠道。美国基瓦网络平台同与其合作的小额贷款机构在全球各发展中国家寻找适合的贫困创业者,向他们发放低利率贷款。基瓦网站不仅提供免费借贷中介服务,还设置了一种“零利率”借款,投资者可以将钱免息借给其他国家的低收入者。美国基瓦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方面网站运营资金基本依靠捐助,其提供的贷款免息或利息很低;另一方面专门监督贷款执行和偿还的小额贷款机构对于确保按期还款提供了保障。
三、完善的监管体系
(一)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提前防范网络借贷风险。在英国,网络借贷平台业务由英国金融服务局批准。金融服务局将对网络借贷平台公司的最低资本标准和风险控制等项目进行检查,以避免平台公司通过捏造贷款条件或者误导消费者,而将贷款人的钱借给高风险的借款人。在美国,网络借贷作为证券类理财产品,其准入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准入标准与其它证券类理财产品相同。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必须取得由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发的证券经纪交易商牌照方可营业。
(二)明确的监管主体,避免监管缺失和重复监管现象。1998年6月,英国微观金融市场主体的监管由英格兰银行移交至金融服务局。从此,英国金融服务局负责对微观金融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在英国,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为金融服务局。在美国,网络借贷作为证券类理财产品,其监管主体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网络借贷由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监管,在法国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网络借贷则由金融市场管理局监管。
【关键词】信用评级机构 改革 监管
一、围绕信用评级机构争论的焦点
New York Times专栏作家、普利策奖得主Thomas Friedman的一段话不无夸张地说明了“三大”机构的广泛影响:“我们生活在两个超级大国的世界里,一个是美国,一个是穆迪。美国可以用炸弹摧毁一个国家,穆迪可以用债券降级毁灭一个国家。”信用评级机构( Credit Ratings Agencies,缩写为CRAs) 本来的职能是通过自身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加工及出售行为来改善资本市场上发行企业、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状况,帮助证券市场有效运行。可是在2008年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却因为其不当行为备受责难。围绕欧美信用评级机构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高评级
虚高评级是导致资产支持证券过快发展,投资者过多投资,最后发生市场崩溃的主要原因。虚高评级是有充分证据的:( 1 )根据美国惠誉( Fitch,2007)评级公司的2007年的统计数据,全球结构产品中60%被评为3A等级,而相比之下公司发行的债券评到3A级的则不超过1%。( 2) 危机期间发行时评为3A级的数量急剧下滑,而且在2007 和2008年期间CRAs又进行的普遍的下调等级( Benmelech和Dlugosz,2009),这间接证明评级机构在危机前有虚高评级行为。( 3)有研究表明评级机构对CDOs的实际评级比按其模型测算的要高。Griffin 和Tang( 2010)分析了来自三大CRAs之一的数据,得出结论说,如果CRAs按照他们的模型来评级,“3A级平均来说只能评为3B级”,导致价值降低20.1%。
评级机构发展初期主要是通过向投资团体成员(订购用户)出售他们的评级出版物、评级报告、行业分析报告赚取收入。这种商业模式被称为“订购人付费”收入模式。但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发行人付费”收入模式,即证券发行人向评级机构支付证券评级的费用,逐渐代替了“订购人付费”的收入模式。收入模式的转变导致明显的利益冲突并引起投资者还能在多大程度上信赖信用评级的质疑。首先,从表面上来看,评级机构是为了投资者利益而评级。但不幸的是,发行人只是希望获得高级别但未必是准确的评级,因为证券评级越高,流动性越强,发行人的资金成本越低。其次,作为一个私人、盈利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具有利润最大化的渴望,对利润来源的付费客户——发行人的需求非常敏感,它们屈从于取悦于它们的发行人客户需求并且给出虚高的评级。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评级机构完全可能被发行人“俘获”。
(二) “声誉”机制失灵
“声誉”机制观点认为,一个评级机构的成功最终建立在因其准确和可信的评级而享有的“名誉”基础之上,只有那些拥有良好声誉的评级机构才会存活和长远发展。
“声誉”机制之所以失灵,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Skreta andVeldkamp( 2009)认为当资产是很简单的时候,风险测评并不是很复杂,对于同一对象不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差别也不大。评级机构以外的人士也能够独立方便地检查和验证评级的客观性,这样对评级的任何操纵都很容易发现,一旦发现某机构的评级虚高会损害其声誉和相应的业务。但是,一旦被评级的资产出现复杂情况,就会使得虚高评级这样的行为难以发现,毕竟当专业机构的评级分歧较大时,局外人发现虚假评级的能力随之下降。此时评级机构的声誉也不会受到什么影响。除此之外,评级机构也存在短期行为。
以上分析的结论表明,尽管所谓对“声誉”的关心具有一定的自律管理的效果,但是短期竞争和盈利压力超过了声誉保护的需要,信用评级机构被发行人“俘获”并且屈服于发行人的事实确实存在。
(三)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
评级机构有被认证的(recognized)和未获认证的(non- recognized)之分。评级市场一个最重要的结构特征是被认证的评级机构数量非常少,形成这种现象的部分原因是规模经济效应。较早进入评级市场的几家权威机构提供评级的时间长,评级范围广,约100年的历史数据验证了其评级的准确性,受到投资者和发行者的青睐,而其他规模较小的年轻机构在这种市场环境中发展壮大的几率很小。然而,政府特许专营的市场准入机制造成的评级市场严重供不应求才是形成寡头垄断市场格局的主要原因。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开始采用“全国认可的评级机构”标准(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s,NRSRO)规范信用评级市场,最初批准穆迪(Moody’s)、标准普尔(S&P,简称“标普”)和惠誉(Fitch)三家机构为NRSRO。SEC规定筹资者在美国资本市场融资时必须寻求具有NRSRO资格的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其初衷是防止某些“缺乏道德”的评级机构肆意出售高评级,实际结果却是确立了三大机构的垄断地位,限制了新的评级机构进入资本评级市场。
二、信用评级机构的改革现状以及改革障碍
(一)美国信用评级业监管体制改革现状
2001年,由于评级机构在安然公司破产事件中存在明显疏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702( b)部分中,美国国会要求SEC提供一份关于评级机构在证券市场的角色和作用的报告。2006 年,美国国会颁布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SEC被正式授权监管评级机构,监管模式从行业自律走向NRSRO体系下的直接监管。
200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推动了对评级机构全球治理与监管体系的重新思考。SEC于2008年12月出台了针对2006 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的修正案。2009年6月17日,美国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2010年5月13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了一项为信用评级机构设立新监管机构的修正案,授权SEC建立一个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挑选信用评级机构的中间征信机构,该机构将决定由谁来评定资产抵押债券的风险级别,旨在限制信用评级机构在现有评级系统中的利益冲突。
但是该法案最大的问题在于发行人付费利益冲突依然存在,不管是零星的或者是普遍广泛的,评级机构都仍然有大量的机会从事偏见的、草率的或者不准确的评级。从这个意义来讲,法案并没有解决评级机构最根本的问题,评级机构也没有真正的走出监管困境。
(二) 美国信用评级业监管体制改革障碍
(1)市场对信用评级过度依赖。美国SEC认定三大评级机构为NRSRO,实际上就赋予了其市场权威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新资本协议》中也使用信用评级来帮助界定银行的资本准备金。信用评级结果被监管机构使用使得信用评级机构具备了“准监管者”的特征。对信用评级机构实际上过度依赖,却没有规定其应该承担的义务,也没有能力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信用评级机构自然可以为所欲为。
(2)三大评级机构的垄断地位难以打破。三大评级机构拥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NRSRO评级机构认可制度的制定,实际上为三大评级公司提供了特殊的保护地位,也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垄断。国际上,三大评级机构也通过收购方式加大对国际信用评级市场的控制,例如我国评级市场的三分之二已经被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所控制,5家最大的评级公司中已有2家被直接控股并接管经营权。
(3)利益冲突问题难以回避。一方面,在当前“发行人付费”模式下,利益冲突存在主观基础,评级公司受利益驱使很难超脱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保持绝对公正超然的态度。另一方面,利益冲突还存在客观因素。信用评级是对被评对象未来偿债能力的预测,这不仅受制于评级机构的真诚度,而且受制于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这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信用评价体系改革只能有效减少却无法根除利益冲突。
三、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社会对信用评级需求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评级机构对投资者的影响日趋重要。但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评级市场存在公信力差、无序竞争和过度开发等诸多问题。因此,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后危机时代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改革的经验,建构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促进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健康发展则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扶持本土信用评级机构, 有序渐进对外开放
由我国近五年来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的状况来看,外资大举进入是很明显的一个特征。由于信用评级本身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国外的评级巨头入驻中国的信用评级市场,并大规模收购控制中国的信用评级机构。除了拓展市场和业务之外,外资进入更重要的目的是取得评级话语权。外资信用评级机构如果赢得了国内的金融话语权,便有可能利用评级话语权的外部性影响甚至控制我国金融市场,为国外的利益集团服务,损害我国企业乃至国家的经济利益,威胁我国的金融安全。因此首先,要大力扶持本土的信用评级机构,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力保中资评级机构占领国内市场;同时鼓励中资评级机构走出国门,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赢得评级话语权。其次,对国外信用评级机构入资中资评级机构的参股比例进行明确的限制和规定,全国性的评级机构外资只能参股,不得控股;对于已经被外资控股的评级机构,应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压缩外资控股比例。再次,对涉及国际安全的敏感行业要明令禁止外资机构的信用评级活动;对其他不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企业,要进行双评制——即外资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的同时,必须有本国的评级机构同时出具评级报告,以保障信用评级的公正性。
(二)加快信用评级立法, 加强信用评级行业规范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信用评级的法律。因此我们须通过立法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认可、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从业规范、监管方式,以及信用信息的收集、披露、分析、保密方式等内容,尤其是要建立信用评级机构重大评级失误的惩戒机制,消除信用评级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扫除法律盲区,为评级机构的依法成立、合法经营、有序竞争提供法律依据。在推进立法的同时,还需加强信用评级行业自律。首先,应制定评级行业收费标准,公开评级收入来源;其次,应规范信用评级人员的行为,制定评级人员执业守则,防止评级人员;再次,制定内控机制,包括评级人员的薪酬机制、防火墙机制、回避机制,从制度上杜绝利益冲突的发生。
(三)积极参与国际信用评级监管合作
正是因为处于后危机时代,传统国际信用评级市场的“游戏规则”也进入变革期,这对于我国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因此,我们国家应该积极参与到多边监管合作中去,为我国评级机构成长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的跨境发展。一方面,积极通过G20和IOSCO等多种途径参与到新秩序构建中去。另外一方面,加强同其他国家的双边合作,进行有效的合作与协调,提高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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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信用担保体系
一、我国现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现状
(一)我国现行信用担保体系
自我国首家担保机构成立以来,经过10余年的努力,初步形成现有的担保格局。总体来看我国信用担保体系是以政策性授信担保为主体,商业性与互担保为两翼,中央、省、市、县为四层的担保架构。政策性担保包括城市信用担保、省级再担保和国家级再担保。城市担保是担保体系运行基础,直接从事担保业务;省和国家再担保通过再担保服务分散城市担保风险,是城市担保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担保行业运行分析
为了解决企业的融资难和担保难问题,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上给了担保行业很大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实力增强;为了解决自身融资难的问题,企业也积极投资或设立互担保机构;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社会上各种闲置资金纷纷流入到担保行业,投资或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笔者由银监会负责人就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等答问相关数据整理分析可知,担保行业整体规模、实力、从业人员和担保业务量也都得到大大增强;担保机构由政府出资为主向民营及外资控股转变。
2011年,根据《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促进规范发展,防范化解风险为主线,加快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完成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工作。(1)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过规范整顿后,担保机构逐渐树立规范经营和风险控制意识,风险管理水平得到提高。(2)经过行业规范整顿,银担合作的基础和环境有所改善。同年联席会议了《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该文件进一步促进和规范了银担合作。银担合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量进一步加大;同时了促进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
二、现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从中小企业自身分析
1.中小企业信用度问题。大多数中小企业信用等级都是3B或3B以下,A级以上的中小企业所占比例很低,信用管理意识薄弱,信用等级不高。
2.中小企业内部财务结构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内部财务结构不严谨,信息不透明,缺乏严格的内部财务记录、财务审计和风险控制机制等问题。正是这些因素致使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很难获得财务审计部门的认可,披露信息可信度不高,因而外界很难把握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状态,信息不对称问题随之产生。
(二)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
1.现有机构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特别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越往基层机构越少,分布不合理且覆盖率低。
2.担保公司“异化”问题严重、无序竞争、违规经营、乱象横行。我国部分担保机构的“异化”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在市场无序竞争下,部分担保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非法融资、无序放贷、乱收费用、超范围经营等问题;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游走在灰色地带甚至从事违法行为。
3.担保公司没有明确的担保对象和担保资源流向标准,致使担保资源分散化和担保资源利用率低下化。
4.担保机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者不制衡,而且自身的独立性也存在质疑。一方面,许多担保机构并没有一套完善的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均衡机制,也缺乏完善的被担保公司风险信息资料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我国现有信用担保体系是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的担保架构,然而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多是依附政府性机构,担保业务难免会受到政府方面的影响;由于担保机构自身治理结构不规范,导致其在决策时也容易受到内部不良因素的干扰,特别是规模比较小的担保机构。
5.担保机构与银行间的贷款风险共担机制不合理。我国现有的贷款风险分摊模式为“担保公司承担所有风险、银行承担零风险”模式。但是担保机构的保证服务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和审核、评估企业资质的成本,因此贷款银行也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例如美国担保机构仅承担第二担保贷款风险。
(三)从社会层面分析
1.担保行业的监管缺失。在实际运行中,随着担保机构数量和业务的快速增长,监管资源不足、监管能力不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渐渐显现。另外在中央政府方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是由财政部、银监会等八部门组成,银监会为牵头单位,涉及部门多而且权责不清、管理混乱。
2.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建设滞后。担保机构对外提供担保贷款的风险极高,风险控制是担保机构生存与发展的核心问题。但我国现有的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模式主要包括“核心法规+主要法规+配套法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十地方性法规”等,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3.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须完善。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具体有以下几点:缺乏权威的征信系统、健全的信用评估体系、良好的失信惩戒机制、没有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导致银行和担保机构很难获得中小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建议
(一)中小企业的自我完善
首先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治理制度,使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三者实现均衡。其次中小企业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增强诚信经营理念。最后是对外披露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治理状况,尽可能提供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提升披露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二)信用担保机构的进一步完善
1.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自身发展。(1)加强担保信息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被担保公司风险信息资料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制度;实现担保机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均衡;提升担保业务独立性。(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规范自身发展战略,规范担保财务制度,披露真实、可靠地担保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注重自身软实力建设、提高担保从业人员素质。(4)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2.提升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量和布局的合理性。针对现有的担保公司分布结构不合理、覆盖面率不足问题,应根据不同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制定担保行业发展的长期规划,调整担保机构的布局,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提高担保业务量。
3.加强风险管理,建全担保风险控制制度。首先是风险的预防和评估机制,具体就是通过事前调查了解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等,评估担保风险。其次是担保风险的控制,保持对受保企业大额资金流向、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测。最后是通过再担保、事后追偿与补偿机制等措施实现事后担保风险控制。
4.明确担保对象、建立担保资源流向标准。现阶段信用担保资金扶持的重点是科技创业型、都市吸劳型、资源深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以及以仓储、配送、分销为主要内容的商贸物流型中小企业。各担保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担保对象和担保资源流向标准。
5.积极拓展信用担保功能,不断创新担保业务模式。政府、企业和担保机构应重视担保方式的创新,构建多样化担保模式。
(三)国家加强对信用担保体系管理
1.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对策。(1)建立健全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以风险管理为主旨,信用担保法为核心,预防法律制度、控制法律制度和补救法律制度为基石,建立一套严谨的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通过不断完善资信评估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担保机构内部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反担保制度和被担保企业保证金制度等法律制度来实现担保风险事前预防;风险控制法律的核心是担保风险的监测和担保风险的分散制度,通过完善风险监管制度、保证保险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应急处置机制、再担保制度、银行与担保机构间贷款风险分摊制度等措施来完成事中风险控制;风险救济法律制度着眼于担保损失出现后的补救措施,通过代偿、追偿、风险补偿制度等来控制损失。(2)加强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建设。在地方监管层面,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地方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加强日常审慎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模式、加强监管人员培训、监管资源合理化配置和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措施来弥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能力不足、监管不到位等缺陷。
2.强化信用信息管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1)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构建较为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工商登记年检系统等现有信用体系作用的基础上,尽快建立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政府监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行业协会为主体,以信用信息收集、信息共享、信用评级、失信惩戒为主要功能的全国性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降低信用信息获取成本。(2)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的健全,能够帮助银行和担保机构获得比较可靠的企业信用信息和预防风险,从而有助于银行与担保机构做出担保贷款决策。另一方面通过担保业绩、服务水平、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等方面对担保机构进行综合考评,并划分信用等级,不仅能够帮助中小企业和银行选择担保机构,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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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的本质是一场信用危机,也就是银行信用危机与评级机构信用危机共同结合的结果。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在反思危机教训的时候,对信用风险的重视程度再度提升,而信用风险背后的信用评级成为日益重要的话题。正因为对结构化金融产品的风险误判、对大型银行和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低估以及对危机发展蔓延的推波助澜,甚至成为“金融共谋共犯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等国际评价机构备受责难和诟病。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使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信用评级在金融体系的健康与稳定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信用评级的定价功能,使得评级机构掌握着金融市场的生杀大权,对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形成重要影响。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生活在两个超级大国的世界里,一个是美国,一个是穆迪。美国可以用炸弹摧毁一个国家,穆迪可以用债券降级毁灭一个国家。”
正是基于这一点,改革信用评级业,加强信用评级监管,成为国际金融界的共同呼声。欧美各国监管部门对此高度重视与关注,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了更加严格的监管。同时,国际各主要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方法做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而我国信用评级目前仍处于较低水平,在国际信用评级市场的话语权和市场影响力远远不够。因此,充分借鉴国际信用评级行业改革经验,加快推进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与发展,对正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我国信用评级业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信用评级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起步以来,经过近20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目前,已逐步形成了涵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和项目等多领域、多层次及多元化的信用评级组织与业务构架。但是,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整体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在信用评级市场还缺乏足够的话语权与市场影响力。突出表现在:国家对信用评级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与法制缺失;在信用评级管理方面,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的监管规章制度各行其是,各管各事,亟待统一规范;穆迪、标准普尔、惠誉通过收购中资评级公司,控制了我国三分之二以上的评级市场,并且正在逐步掌控中国资本市场的定价权和金融话语权;评级准入门槛低,评级机构众多,为争抢业务各评级机构展开了给予受评对象高出甚或远远高于其级别的竞争;信用评级机构定位与运作方法仿照美国模式弊端重重,集中体现在评价机构为争夺市场竞相掩盖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判断的准确性。从评级机构来看,普遍规模较小,联合资信、中诚信国际、大公国际等少数规模较大的评级机构注册资本也只有1亿元左右,净资产则更是只有几千万元;从评级产品来看,主要以短期融资券等债券产品为主,其它评级产品还不成熟,资产证券化评级和金融企业评级尚未有效开展。信用评级业的发展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鉴于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现状与问题,我国信用评级体现建设必须走出一条自主创新之路。即通过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模式、管理模式、标准建设等方面的创新与发展,真正能够建立有效揭示信用风险的信用评级体质和机制。
首先,尽快完善国家信用评级发展规划与立法,强化信用评级机构公共责任与法律责任。事实证明,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不仅事关国家金融体系的健康与稳定发展,而且对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构成重要影响。为此,应切实分析研究信用评级业的发展规律,对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作出整体与长期规划,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同时,尽快制定行业法律法规,对信用评级业的市场准入标准、机构组织原则、人员素质、技术能力、评级行为规范等作出系统全面的界定,进一步提高信用评级行业准入门槛,完善年检制度。建立完善的评级行为指引,引入双评级制度,实行评级信息的定期披露和加强评级监管等。同时,应将严格信用评级的利益隔离措施作为监管的基本内容,切断信用评级结果与信用评级收费之间的密切关联关系,并严格进行检查。
其次,大力发展自主品牌的权威评级机构,有效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信用评级业是事关国家金融的特殊行业,其对外开放必须在不损害国家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假如国外评级机构占据了我国评级市场的大多数份额,必将使我国丧失评级话语权、资本市场的部分定价权,从而阻碍我国金融发展战略的顺利实现。为此,我国必须拥有多家类似大公国际那样,能够在国内发出权威声音并在国际市场受人尊重的具有中国自主产权的权威评级机构。建议将现有评级机构划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由三到四家本国自主品牌机构承担国家全部特许评级业务,掌握国内评级市场话语权,并参与制定全球统一的评级管理规则和国际评级标准,在国际资本市场对世界金融组织、各国政府、跨国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第二层级由若干家本土或合资机构组成,合资机构只允许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和项目开展信用评级。
再次,健全信用评级运作机制,规范评级市场监督管理。完善信用评级行业准入制度,为各类信用评级机构设定相应的行业范围、业务范围,从而形成一个多层次的信用评级体系,满足各种市场主体不同层次的信用评级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建议央行征信中心吸收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参股,建立具有准公共性质的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利用企业征信数据对全国及地方重要企业开展主动评级,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创新信用评级经营模式与质量监督惩戒机制,设立“信用评级清算平台”和“发行人托管基金”,改革评级计费依据,根据评级是否能够真实反映相关证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收费。同时,必须要建立信用评级的验证机制,防止出现系统性偏离;必须要建立对错误评级的惩罚机制,对信用评级错误率达到一定程度的信用评级机构予以暂停甚至取消经营资格的惩罚,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此外,要充分保障评价机构的独立性。正确处理评级监管与评价机构独立性之间的关系。在具体的评级业务上,必须确保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评级机构只有具备独立、客观的立场,既要避免来自受评主体和投资人的不当干扰,也要免于政府对具体评级结果的直接干预,才能专注于对信用风险的充分揭示,起到应有的作用。
最后,要加强信用评级的国际协调监管。信用评级是全球社会经济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国际经济金融话语权。因此,必须建立全球范围内的统一监管组织及不同政府之间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信用评级公共产品性质统一制定监管规则,促进公平公正的国际信用评级新秩序的建立完善,最终建立国际性的公共性的信用评级机构。
关键词:制度创新;信用交易;模式
一、制度创新——中国证券市场成长的动力
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正发生着极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日强,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蔚然成风,中国加入WTO使得经济金融全球化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影响更加真切。
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无疑会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更多的是挑战。因为,中国证券市场有明显的缺陷:股价运行的极端不平稳性,投资者行为缺乏理性,极具计划经济色彩的中国式“分业模式”阻隔货币市场资金与证券市场之外,严重威胁到证券市场资金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
这就要求我们分析阻碍市场发展的因素,寻求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途径。证券市场作为社会经济复杂大系统的一部分,与外部环境之间总存在信息和动能等的互换,由此获得推动市场发展的外部动力;证券市场系统的各组成部分也是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这是其内部动力,而且是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力(李启亚,2001)。中国证券市场要在国际化与市场化的趋势下获得发展,应加快对外部市场开放的步伐,以便从外部获取发展的力量;但最根本的应该是证券市场的创新,促使中国证券市场适应世界经济和国际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过程。证券市场创新的内容很多,但是我们认为,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最迫切最根本的是制度的创新。因为,大量的研究表明,体制、结构、机制和法律等制度性缺陷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解决市场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也应该从制度创新入手。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的创新;交易制度创新,即发展多层次的市场,并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监管制度创新等。就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的形势来看,进行证券信用交易试点,并逐步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发挥买空卖空机制对于活跃市场,增强市场稳定性等方面的作用应该首先提上制度创新的日程。
二、证券信用交易及其效应分析
证券信用交易是有关机构对交易者在二级市场上的融资——保证金交易,包括融资和融券两种形式。证券信用交易在成熟证券市场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直接作用是投资人可以以较少的资金做较大规模的投资组合,进而刺激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提高证券市场流动性;政府可以通过调整保证金比例,达到调节信用供求和稳定股价的目的。但是我国现行的法规却将信用交易划为,这不仅使证券市场丧失了一种极为重要的稳定工具,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使得无法获得满足的对信用交易的客观需求,各种形式的违规“透支”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实际上,信用交易作为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通道,对克服“分业经营”情况下,银行资金不得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甚至被隔绝于证券市场之外,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效应不高的情况有直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引入信用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和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1.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机制的引入,将对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产生规范化的影响,有利于其不断成熟;而且证券信用交易将导致社会资金、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直接扩大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给,对提高证券市场的活跃性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1)可以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发挥市场缓冲器的作用。在实行审批制,各种证券的供给数量确定,本身缺少替代品的情况下,如果仅存在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方向运行,在供求失衡时,股价必然会胀跌不定,或者暴涨暴跌。信用交易与现货交易相互配合,可以增加股票供求的弹性。当股价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股价将下跌,便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股票的供应,现货持有者也不致继续抬价,或乘高出手,从而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股价真的下跌之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又将股价拉了回来。买空机制也同样可以发挥类似的缓冲器作用(屠光绍,2000)。
(2)可以提高市场连续性,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如果投资者出于某种原因长期持有股票,而不轻易卖出,那么二级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必然陷于停滞,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价格信号功能(这正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情况)。此时如果有投机者参与买进,并以信用交易方式增加买进或卖出的力量,将会促进市场交易。更重要的是,股票卖空交易本身存在一种使股价连续的内在机制。如果硬性的规定卖空价格必须高于前面最近一次股票的成交价,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缓解股价下跌的速度,维持股票市场的连续性。
2.对投资者的影响。利用信用交易,投资者可以小搏大,发挥乘数作用,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创造获利机会,在股价上升时获得数倍于全额交易的收益,当然一旦预测失误,在股价下跌时其损失也将数倍于全额交易。这种对收益和损失的放大机制,使得投资者在追求更高收益的同时面临很高的风险,由此可以培育更加理性的投资者,增强市场发展的潜力。
3.对管理部门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可以起到平稳市场的作用,为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提供了一种灵活、透明和制度化的市场调控手段,即保证金比率。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已经证明,保证金比率的高低是调节证券信用交易的有效工具,提高保证金比率可以紧缩信用,而降低保证金则可以放宽信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金融形势、股票市场交易状况等条件,通过信用比例的放宽和收缩来调节股市的供给和需求。这样可以使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获得更加市场化的监控手段,摆脱过多依赖政策和行政手段的困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模式选择
进行信用交易试点,首要的是选择合适的运作模式,主要应该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来源问题;二是信用交易的监管问题。
1.信用来源。
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信用的来源,即提供信用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根据是否有外部信用的介入,可以分为内部信用模式和外部信用模式。前者即远期交易,其特点是交易中的信用由买卖双方互相授予,无须从外部第三方引入。而真正具有代表性的是外部信用模式,在货币资本储蓄丰富和股票所有权分散的国家,证券信用交易一般采用外部信用模式。
我们所建议引入的也就是这种模式。在外部信用模式下,买卖双方可以从外部第三者处借入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根据是否存在专门的信用融通机构,外部信用模式又可以分为分散授信和集中授信两种。
在集中授信制度下,存在一个制度化、集中统一的证券融资公司专门提供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有关部门通过证券融资公司调控证券融资业务,以此控制流入流出证券市场的资金量。与集中授信不同,分散授信模式下,证券融资机构就是原有的证券商,不再另设专门化的证券融资公司。美国是分散授信的代表,而日本、韩国等则是实行集中授信。导致上述不同选择的根本性原因在于其信用经济成熟度的差异:美国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完善的信用制度本身足以胜任调控信用规模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的要求。而日本、韩国等的信用经济并不发达,非市场因素、黑幕交易经常造成过度的投机,甚至由此引发金融危机,损害实质经济的运行。考虑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信用经济不发达的现实,建议我国信用交易中采用单轨制的集中授信制度,即设立一家或几家证券融资公司,由其通过众多的券商向投资者提供信用融通。
2.监管模式。
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主要包括对保证金比率、信用限额、外界信用进入市场的监管以及自律管理等内容。
(1)规定并适时调整信用保证金比率是证券监管部门调控证券市场的有效手段,保证金比率的调高可以抑制市场过热,反之则可以活跃市场交易。信用交易最发达的美国,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决定和调整保证金比率,目前其初始保证金比率为50%,维持保证金比率为25%。韩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初始保证金交易要求为40%或者以上,该比例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考虑到我国的信用状况,宜实行较高的比率,以降低信用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初始保证金应高于50%,维持保证金应在30%以上。
(2)信用限额。过度的信用交易往往引发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而我国证券市场上因为投资收益率较低,一直存在通过过度投机获利的普遍倾向。因此建议对信用贷款或融资规定较低的限额,根据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程度适当提高。证券融资公司提供的垫头信用总额宜以不超过其资本金为限。
(3)监管外界信用进入市场。如果对外界信用不加控制,我国巨额的银行储蓄资金可能大量涌入证券市场,经由信用交易的放大效应而对市场形成破坏性影响。故此,必须严格禁止外界信用进入市场;在法律上应该明确只有统一设立的证券融资公司有资格办理信用提供业务,其提供给顾客的融资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其他形式的资金只能通过参股证券融资公司或者购买其发行的融资债券等形式间接参与。
此外还应加强信用交易的自律管理。专营信用交易融资的证券融资公司一开始就应该采取商业化运作的公司制,通过规范化的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建立良好的信誉,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现有证券商也应继续加强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更好地发挥其在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屠光绍.交易体制:原理与变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2.谢识予.我国禁止证券信用交易政策效果的理论分析.复旦学报,2002,(1).
【关键词】征信业发展 征信管理条例 监管 信息共享 人才培养
一、加快征信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快征信业发展能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加快征信业发展,有利于加强银行信贷监管,培育新的信用文化,维护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我国征信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征信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主要从事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征信业务。征信机构和征信业务不断扩大,征信市场已经初具规模,但征信业在发展中也遇到很多问题,如社会信用制度供给不足、信用立法处于短缺、信用机构竞争无序等,信用法律法规的缺失也制约了我国征信市场的发育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正常发展。目前征信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征信法律制度落后于征信业的发展,征信体系建设与法律制度不成体系。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有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作保证。对信用机构的设置、信用管理体制的模式、信用行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征信业务的监管、公开信息的共享、信用产品有效需求的培育,对政府、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相应的法律,需要立法做出明确的规定。例如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尽管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在《刑法》中规定了对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处罚,但都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征信业涉及众多敏感信息,由于法律的缺失,当征信机构处理时,无法可依,制约了征信业的发展。
第二,对征信业缺乏有效监管。现有征信企业无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市场竞争无序、征信服务不规范,评级机构数量多规模小,竞争激烈。为使效益最大化导致短期利益行为,以价定级,以价评分,影响征信业的公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无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和惩罚方法。
第三,征信市场信息不能共享。在征信活动中,征信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采集、整理和分析企业以及个人信用信息,并为信用交易的开展提供信用报告等信息服务,其中,信息采集是首要环节。在我国,信用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行业和机构,各个行业间壁垒森严,信息采集成为征信机构的困难问题,征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就是要实现信用信息充分共享。然而,随着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所面临的困难问题亟待改善。
第四,征信产品市场需求不足。目前征信产品市场需求方主要企业发债需要评估以及金融系统信贷需求,产品需求单一,缺少外部推力。
第五,征信机构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目前征信机构数量众多,但普遍规模较小,发展不平衡,公司治理结构不尽合理。征信机构在内部管理和人才培养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征信机构的发展需要人才的支持,而专业人才缺乏,投入不足,管理滞后,使征信机构没有国际竞争力。
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征信业发展
我国征信业规模和业务不断扩大,但征信业的发展,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显现出迫切要求政府加强对征信业的引导、扶持和管理,以规范和完善征信行业发展。
第一,借鉴国外的模式,建立适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特点的征信服务机构。国外有三种模式:一是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采取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企业征信制度。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主要以服务金融系统、企业征信管理机构是非赢利性为目的,直接隶属于央行。征信企业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信贷信息登记等。二是美国以市场化的商业运行形式为主体的企业征信制度。市场化方式运作,以赢利为目的。征信行业完全是私有,还存在大量的民间信用管理机构,主要在于联系本行业的征信企业,为这些征信企业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替本行业争取利益。三是以日本为代表,是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征信制度。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非赢利的银行会员制机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该中心在收集信息时要付费,在提供信息服务时也要收费,以保持中心的发展但不以赢利为目的,会员银行可以共享其中的信息。与之并存发展的还有一些社会化的商业征信企业。发达国家的征信业发展和存在形式都有其历史背景,美国经济高度市场化,各种法律法规健全,每个人从出生就有其社会保险号伴随一生,各种机会都会拒接无信用的人。德国等欧洲国家是以制度管理人,对没有信用的人惩罚严厉,一般不会用失去信用做代价,国民信用意识比较强。我国国情决定我们不能照搬任何一种模式,只能建立适合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征信模式。
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10月13日出台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中国征信中心是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征信机构,负责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国征信中心是独立的法人,依法对外提供有偿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设立征信机构实行特许经营,对注册资本设最低限额限制,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条例中也明确了公布后实施行业整改时限,这与行业现状有一定的差距,一般都规律小,对现有征信服务机构也是考验,若按条例实施前期准备没有做好,征信服务市场可能出现断层。
《条例》中有注册资本金限制,但出资人身份不被限制。中国征信中心作为征信监管部门设立的征信机构,对外提高有偿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信息资源无偿获取,没有竞争,不利于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不利于为信息需求者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
征信产品定义为公共产品属于政府服务的范围,征信机构应有政府出资,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定义为商品;它应是一种特殊商品,对于提供征信产品的机构应该有严格限制,特别是对于当前我国信用体系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信用信息源大多在政府机关金融机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征信服务机构作为中介采集信息没有任何公信力做支撑,只能凭各自的关系去获取,不利于公平竞争。《条例》中对设立征信机构注册资本设定限额、特许经营等要求是基础,前期政府应参入指导、扶持其发展,待征信市场法制法规健全,征信业框架已经形成,企业能健康可持续发展,再推入市场商业运作。
第二,信用体系健康发展,立法必须先行。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美国这样发达国家在征信业监管方面也暴露出了很多独立性不足、内控制度不严、市场垄断、权力滥用等问题,更加凸显了征信业在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征信行业而言,加快立法进程、加强对征信业的有效管理已成为确保征信业和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是我国信用行业发展的里程碑,填补了我国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空白,对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制度的建立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对政府、企业信息的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实现信息共享、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害等都需要法律法规完善,加强我国征信法制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第三,提高征信市场监管的力度和效率,征信业运营和监管分离。《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征信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干预,但政府干预过度反而又会使征信市场发展受限制。对征信市场的监管主要是防范金融风险、净化金融和社会信用环境。为了提高监管的力度和效率,对征信业的运营和监管应实行分开管理,对征信市场的监管应重点把好四道关口:对征信机构准入和退出审批关;对征信机构高管人员审定关;对征信机构违规惩戒关;对征信机构业务风险检查关。
第四,共享征信信息产品数据,以免浪费资源。建设征信体系,首要任务就是要实现信用信息的充分共享,只有这样,征信机构才能够采集到各类信用信息,并提供高效服务,从而推动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法律法规应明确地方政府、行政单位、行业组织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以及进行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的空间,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征信系统之间、征信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同时降低信息采集成本,共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政府引导信用市场需求,征信服务机构不断创新。征信业作为信用服务中介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就是市场对信用产品有需求,目前我国对使用信用产品的领域还很少。前期市场发展不完善,政府应该给予指导和扶持,可以考虑在项目审批、特殊人才聘用、资质认证等工作中,推广使用专业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产品,扩大对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征信机构不断创新满足市场对信用产品的多种需求。
第六,以征信为契机,多渠道培养信用管理专业人才,调动全社会力量,构建和谐守信社会。一个行业要发展,人才培训是基础。信用管理是跨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学科的一门应用型交叉学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人员也是征信行业急需和企业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人才。信用管理师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列为新职业之一,适当放宽报名条件,但考试过关严格要求,实行“宽进严出”,普及全民信用知识,培养全民信用观念。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完善征信业的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征信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督的作用有机结合,保护守信者,惩罚失信者,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各部门、监管单位、征信业的共同努力,在全社会范围里形成诚实守信的风气,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
【参考文献】
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正发生着极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日强,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蔚然成风,中国加入WTO使得经济金融全球化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影响更加真切。
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无疑会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更多的是挑战。因为,中国证券市场有明显的缺陷:股价运行的极端不平稳性,投资者行为缺乏理性,极具计划经济色彩的中国式“分业模式”阻隔货币市场资金与证券市场之外,严重威胁到证券市场资金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
这就要求我们分析阻碍市场发展的因素,寻求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途径。证券市场作为社会经济复杂大系统的一部分,与外部环境之间总存在信息和动能等的互换,由此获得推动市场发展的外部动力;证券市场系统的各组成部分也是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这是其内部动力,而且是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力(李启亚,2001)。中国证券市场要在国际化与市场化的趋势下获得发展,应加快对外部市场开放的步伐,以便从外部获取发展的力量;但最根本的应该是证券市场的创新,促使中国证券市场适应世界经济和国际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过程。证券市场创新的内容很多,但是我们认为,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最迫切最根本的是制度的创新。因为,大量的研究表明,体制、结构、机制和法律等制度性缺陷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解决市场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也应该从制度创新入手。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的创新;交易制度创新,即发展多层次的市场,并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监管制度创新等。就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的形势来看,进行证券信用交易试点,并逐步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发挥买空卖空机制对于活跃市场,增强市场稳定性等方面的作用应该首先提上制度创新的日程。
二、证券信用交易及其效应分析
证券信用交易是有关机构对交易者在二级市场上的融资——保证金交易,包括融资和融券两种形式。证券信用交易在成熟证券市场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直接作用是投资人可以以较少的资金做较大规模的投资组合,进而刺激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提高证券市场流动性;政府可以通过调整保证金比例,达到调节信用供求和稳定股价的目的。但是我国现行的法规却将信用交易划为,这不仅使证券市场丧失了一种极为重要的稳定工具,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使得无法获得满足的对信用交易的客观需求,各种形式的违规“透支”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实际上,信用交易作为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通道,对克服“分业经营”情况下,银行资金不得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甚至被隔绝于证券市场之外,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效应不高的情况有直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引入信用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和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1.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机制的引入,将对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产生规范化的影响,有利于其不断成熟;而且证券信用交易将导致社会资金、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直接扩大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给,对提高证券市场的活跃性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1)可以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发挥市场缓冲器的作用。在实行审批制,各种证券的供给数量确定,本身缺少替代品的情况下,如果仅存在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方向运行,在供求失衡时,股价必然会胀跌不定,或者暴涨暴跌。信用交易与现货交易相互配合,可以增加股票供求的弹性。当股价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股价将下跌,便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股票的供应,现货持有者也不致继续抬价,或乘高出手,从而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股价真的下跌之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又将股价拉了回来。买空机制也同样可以发挥类似的缓冲器作用(屠光绍,2000)。
(2)可以提高市场连续性,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如果投资者出于某种原因长期持有股票,而不轻易卖出,那么二级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必然陷于停滞,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价格信号功能(这正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情况)。此时如果有投机者参与买进,并以信用交易方式增加买进或卖出的力量,将会促进市场交易。更重要的是,股票卖空交易本身存在一种使股价连续的内在机制。如果硬性的规定卖空价格必须高于前面最近一次股票的成交价,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缓解股价下跌的速度,维持股票市场的连续性。
2.对投资者的影响。利用信用交易,投资者可以小搏大,发挥乘数作用,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创造获利机会,在股价上升时获得数倍于全额交易的收益,当然一旦预测失误,在股价下跌时其损失也将数倍于全额交易。这种对收益和损失的放大机制,使得投资者在追求更高收益的同时面临很高的风险,由此可以培育更加理性的投资者,增强市场发展的潜力。
3.对管理部门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可以起到平稳市场的作用,为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提供了一种灵活、透明和制度化的市场调控手段,即保证金比率。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已经证明,保证金比率的高低是调节证券信用交易的有效工具,提高保证金比率可以紧缩信用,而降低保证金则可以放宽信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金融形势、股票市场交易状况等条件,通过信用比例的放宽和收缩来调节股市的供给和需求。这样可以使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获得更加市场化的监控手段,摆脱过多依赖政策和行政手段的困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模式选择
进行信用交易试点,首要的是选择合适的运作模式,主要应该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来源问题;二是信用交易的监管问题。
1.信用来源。
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信用的来源,即提供信用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根据是否有外部信用的介入,可以分为内部信用模式和外部信用模式。前者即远期交易,其特点是交易中的信用由买卖双方互相授予,无须从外部第三方引入。而真正具有代表性的是外部信用模式,在货币资本储蓄丰富和股票所有权分散的国家,证券信用交易一般采用外部信用模式。
我们所建议引入的也就是这种模式。在外部信用模式下,买卖双方可以从外部第三者处借入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根据是否存在专门的信用融通机构,外部信用模式又可以分为分散授信和集中授信两种。
在集中授信制度下,存在一个制度化、集中统一的证券融资公司专门提供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有关部门通过证券融资公司调控证券融资业务,以此控制流入流出证券市场的资金量。与集中授信不同,分散授信模式下,证券融资机构就是原有的证券商,不再另设专门化的证券融资公司。美国是分散授信的代表,而日本、韩国等则是实行集中授信。导致上述不同选择的根本性原因在于其信用经济成熟度的差异:美国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完善的信用制度本身足以胜任调控信用规模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的要求。而日本、韩国等的信用经济并不发达,非市场因素、黑幕交易经常造成过度的投机,甚至由此引发金融危机,损害实质经济的运行。考虑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信用经济不发达的现实,建议我国信用交易中采用单轨制的集中授信制度,即设立一家或几家证券融资公司,由其通过众多的券商向投资者提供信用融通。
2.监管模式。
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主要包括对保证金比率、信用限额、外界信用进入市场的监管以及自律管理等内容。
(1)规定并适时调整信用保证金比率是证券监管部门调控证券市场的有效手段,保证金比率的调高可以抑制市场过热,反之则可以活跃市场交易。信用交易最发达的美国,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决定和调整保证金比率,目前其初始保证金比率为50%,维持保证金比率为25%。韩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初始保证金交易要求为40%或者以上,该比例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考虑到我国的信用状况,宜实行较高的比率,以降低信用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初始保证金应高于50%,维持保证金应在30%以上。
(2)信用限额。过度的信用交易往往引发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而我国证券市场上因为投资收益率较低,一直存在通过过度投机获利的普遍倾向。因此建议对信用贷款或融资规定较低的限额,根据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程度适当提高。证券融资公司提供的垫头信用总额宜以不超过其资本金为限。
[关键词] 新制度经济学 农村信用社 体制改革 改革方向
概述:农村信用社是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的力量,担负着进行资金配置的重要任务。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为农村的经济生产提供资金以及生产物资,提供农村企业的资金补给,为城镇经济发展注入力量,通过弥补农村生产中资金不足的问题,来促进三农的实施,促进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鉴于农村信用社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应该按照新制度经济的理论从全方面进行体制改革,促进问题的解决,谋求农村经济长远健康发展。
一、农村信用社的体制存在一些现实问题
农村信用社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体制问题,信用社的体制直接移植到农村,忽视了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可以清楚的看到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各方面不能够和谐的统一,这些深层的问题都导致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异常艰难,这些是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并解决的问题。
1.农村信用社体制定性不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农村信用社的起源是作为一种合作组织出现的,是社员采取自愿加入的手段来组织生产的,但是在实际的经营运行中,管理人员是通过任命的方式进行的,农民参与到信用社的经验管理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得到发挥,加之政府部门决策思路不清,使农村信用社的体制的定性不能够得到明确的确定,致使有关的条例难以自圆其说,长期处于非官非民的尴尬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督。
2.监管缺失,法人治理结构的形式健全但是实质上的功能得不到发挥,因此新一轮的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在管理中可能会出现了内部控制失控的局面,继而是有效治理结构的缺失,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是由商业银行的监管部门管理,有时会由于体制的不畅通导致的信息反馈不畅资金核算繁琐的现象,在加上其他的一些监管部门管理不自由,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也没有形成具有本国特色的风险防控机制,依旧是沿袭了旧的管理和运行的模式,不能发挥出很好的监督和促进作用。
3.体制中管理和运行因素缺乏创新意识,不利于农村信用社的健康稳定发展。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要求,法律规定等外生制度要通过一种渐进式的内生制度来逐步的定性和发挥作用。信用合作社发展了很多年,对政策金融和商业金融的有着很强的依赖,农村信用社处在比较被动的地位,没能够突破路径上的依赖也就没有从根本上实现合作化,经营运行靠上层智慧,使得基层的创新意识得不到有效提升。
二、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意见方向
1.探索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的新模式,发挥市场调控的能力。因为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改革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要结合现在的困难,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采取自上而下的制度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发展的新模式,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之一有形的规则与无形的观念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才是最有说服力的,才最能发挥作用,无形的观念要比有形的规则更长久。所以农村信用社应当自上而下的建立起适合当地实际的模式,减少政府对金融的直接干预,而是要从加强调控的角度做总体的统筹,在宏观上加强监管加强立法,只有顺应群众的观点,才能反过来促进信用社的管理运行,这才是一条好的思路。
2.完善对农村信用社的各方面的监管。针对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农村信用社加强对资金和管理运行的监管。 一是加强社会监管,通过社会审计机构、监督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各方面的评估,可以更加独立公正的说明农村信用社的效益和服务管理问题,对于不合规定的、非法的、滞后的情况能够及时的调整、发现和制止。二是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这属于一个总的调控机构,对于化解金融风险、检查信用社的资金运行情况、监督其服务和管理是很直接的。三是加强内部的监管,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科学的内部的调控机制,建立监理制、投票决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等,不再是一个人做主,而是多人依靠信贷管理制度、稽核监督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参与到监督和管理过程中,避免资金的流失,提高工作的效率。
3.加强制度创新,实现金融机构多元化。针对经营管理落后,发展没有动力的情况,急需加强管理创新。一是可以将加强农村资本的市场准入,通过民间的资本规范化可以增强金融市场的活力,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金融创新的主体。二是采用股份制的形式,将产权划分,还要鼓励基层农民建立自己的互助合作的金融组织,无论是农民还是工商业者只要是遵守章程,并且有一定的资金都可以加入到社员的行列。三是最直接的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存贷款业务已经不是单一的需求了,保险、基金等业务开始活跃起来,农村信用合作社据就是要在这种情况下开展多方面的经营,拓宽农村信用社的盈利范围,同时也更好的群众谋求一条新的投资理财方式。
4.优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因为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模糊不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经营管理质量,因此要让农民参与到产权的经营中,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经营模式要按照省级联社、县级联社(一级法人)两级法人并存的模式,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可以引入竞争的机制,让多种资本参与到产权的划分中,可以通过股份转移并购来组织资本,把农村信用社的活力发展到最大的限度。
结语: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在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需要各方面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的通力合作,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对农村经济的带动作用,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注入更强劲的活力。
参考文献:
[1]闫朝霞:农村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若干设想 经济师2008,""(4)
关键词: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我国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准则(租赁)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融资租赁的行为是20世纪80年代初从日本引进的,以1981年中日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为标志,经过二十多年时间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回顾这些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是曲折的,大致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开始—高速膨胀—行业停滞整顿—规范化发展。在高速膨胀的阶段,融资租赁业对我国的整个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引进外资和先进的技术设备,以及加快中小企业的现代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国际水平还有差距。
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对于融资租赁机构来说,绝大多数资产是以应收租金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将这些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进行运作,无疑会大大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也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合理调整公司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财务安全性。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支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的过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本过程可描述如下,由融资租赁公司将预期可获取的稳定的现金收入的租赁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个“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
(一)运作机理
1.隔离风险机理。本质上讲,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租赁公司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现金流剥离、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构成了租赁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核心。隔离风险机制是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所必要的技术,它使租赁公司或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资产风险、破产风险等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标的资产的风险不会“传递”给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
2.组合资产机理。组合资产机理是指依据大数定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租赁资产汇集成资产池,虽然并不消除每笔租赁资产的个性特征,但资产池所提供的租赁资产多样性可以抑制单笔租赁资产风险,整合总体收益。组合资产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基础。
3.配置资源机理。配置资源机理是指将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重组,实现多方共赢。配置资源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推动力。就租赁公司而言,可以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改善自有资本结构,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就证券化特设机构SPV而言,可以通过收购租赁资产,发行LBS,从中获利;就投资者而言,可以获得新的投资选择机会和较高的收益。而承销、评级、担保等中介机构参与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也可以扩大业务领域,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模式选择
美国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表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主要有三种:表外模式、表内模式和准表外模式。
1.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经过整理分类后“真实销售”给SPV,真正的实现了风险隔离。SPV合法持有资产后,将它们重新组合建立“资产池”,经过担保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进行担保,再经过信用评级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评级后,通过券商发行,最后在证券市场上流通买卖。
2.表内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并不需要将融资租赁资产出售给SPV,而是将其融资租赁资产继续留在公司内,即债权资产仍留在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由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以融资租赁资产为抵押发行抵押债券。融资租赁公司虽然能筹集到资金,但租赁资产还留在租赁公司,那么公司就有产生风险的可能,表内模式并没有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
3.准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全资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SPV,然后把融资租赁资产“真实销售”给SPV子公司,经过该子公司的一系列操作,再经过相关的机构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最后将该证券在证券市场发行。
表外模式相比较表内模式,租赁资产真实销售,融资租赁公司和租赁资产脱离关系,完全实现了风险隔离,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更小;准表外模式和表外模式相比,融资租赁公司得成立一家子公司作为SPV,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对SPV的业务并不擅长,自己经营SPV难免会有风险。通过对比表明,表外模式具有很大的优势,也是最适合我国的情况。
(三)过程设计
第一步,融资租赁资产的分离。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按不同的期限不同的规模进行归类整理,以备出售给SPV。第二步,SPV的设立。SPV是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专门注册成立的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作为证券化机构的实体,本文假设SPV设立在国外。第三步,出售融资租赁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整理后合法的出售给SPV,由SPV运作资产支持证券。第四步,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发行这种资产支持证券时,得寻找一家公司对租赁债权给予一定的担保、支持,从而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吸引投资者购买证券。第五步,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一般来说,各种债券的发行都需要有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对这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从而扩大债券的影响,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欲望。第六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证券公司根据该证券的实际情况编制发行说明书,向发行对象阐明发行证券的性质、数量、面值、认购方式、回报率、回报方式、内在风险、市场交易等相关内容,并向有关的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登记,经许可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第七步,证券交易。投资者购买证券后,可以持有至到期日结清本息,也可以在证券市场出售兑现。第八步,租金的管理。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租赁资产,按期收取租金,并在证券到期之后,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从2007年开始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至今已经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风暴。使很多人谈资产证券化色变,原因是美国次贷就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可见资产证券化也会给银行、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也同样会面临这些风险。但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环境
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
(二)强化业务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入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并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日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在监管内容上,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
参考文献:
1.赵宇华.资产证券化原理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