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2 14:47: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生产责任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近日,xx工务段在全段干部职工中以学习《安全生产法》原文、安全生产守法自查、深入一线进行警示教育、全面总结落实安全生产法效果的“四项行动”,扎实开展首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不断增强干部职工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和行为自觉,为深入推进“强基达标、提质增效”营造健康稳定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提供有力安全生产法制保障。
多样学习营氛围。该段利用党委中心组、干部职工政治学习、周交班会、车间班前学习会等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原原本本学习《安全生产法》;会后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专题学习讨论,促进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敬畏法律法规意识。同时,利用段报《赤工之声》、小电视台、两微一端等媒介形式,及时和推送与铁路运输生产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结合实际严自查。该段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照严在明责落责、严在规矩规范、严在过程控制、严在结果考核的“四严”工作要求,围绕遵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负责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学践行情况、职工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法遵守守法情况等重点内容组织科室、车间、工区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以落实主体责任,践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出发点,全面梳理职工作业陋习,建立问题清单,逐一制定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强化现场两纪管控,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措施要求落到实处。
警示教育强意识。该段强化《安全生产法》警示教育,坚持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方式,段安全科收集整理了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由段领导带领包保干部在管内的16个车间巡回展示事故案例,解读事故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强化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段党委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办公网等媒介,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短片等形式,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组织干部职工集中观看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撰写观后感,引导干部职工汲取事故教训,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遵法守法、按章作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全面总结奠基础。该段把这次《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作为抓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和有力契机,全面总结科室、车间、工区在宣传周活动中的经验和创新做法、剖析存在的不足,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补强。同时,提前做好谋划明年安全工作,为长期开展好《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奠定良好基础。
1.1煤矿开采现状中国煤炭资源十分丰富,分布广泛。中国煤矿的开采规模排在世界第三位。全国很多省市都有煤矿资源的存在,但是煤矿数量虽多,生产力却比较分散,煤矿生产无法集中。此外,还存在着各种大小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低下、生产设备落后,抗灾能力较差的现象。使得煤矿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十分困难。
1.2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隐患
a)生产过程中存在超负荷、违反安全生产标准的行为;
b)作业深度内瓦斯浓度严重超标;
c)防突出措施没有切实落实到位;
d)高浓度瓦斯矿井内通风设施及监控设施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安装使用、安装得无法正常工作;
e)通风系统的总体设计存在严重隐患,设置存在不合理现象;
f)煤矿矿井内存在较为严重的水患问题;
g)开采超过了煤矿承压层,超界开采现象比较普遍;
h)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冲地风险,相关应急措施没有有效制定实施;
i)火患问题严重,自然发火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治理;
j)煤矿转制时期内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落实到位,人员自身的责任意识严重缺乏,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改制后煤矿开采权限没有进行审批申请,无证开采活动普遍存在,相关证件严重缺失。
1.3煤矿法制建设存在严重的纰漏
a)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内容还不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比较落后,中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时间比较晚,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导致中国关于煤矿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太精细。主要体现在:
(a)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条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条款内容相差无几,执行时很难对号入座;
(b)责任不明确,比如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c)一些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间存在不衔接或冲突的现象;
(d)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的自由裁量不固定;
(e)多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人为结果,源自于职工的违章操作,但是在中国制定实施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当中对普通员工的违规行为并没有制定明确处罚细则,相关煤矿自身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处置不够严厉,流于形式;
1.4煤矿安全执法方面的不足:
(a)中国的煤矿安全执法队伍执法经验不足;
(b)煤矿安全执法队伍不够专业,缺乏法律专业执法人员;
(c)执法队伍的工作环境差。
2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1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指导性作用和实际的可操作性国家在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后,其具体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实际中的生产监督者和执法者自身的认知和掌握水平,因此就需要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国煤矿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全面具体的细则,保证地方执法者能够熟练运用于实际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真正地做到法律制定具有极强的可执行性,坚决杜绝制订了的法律法规因为客观因素受到限制,无法发挥法律的威慑性和威严等情况的发生。特别是在煤矿的安全生产方面更要加以重点关注,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推动相关产业的有序发展。
2.2加强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细则的量化
a)充分调动煤矿生产企业工人总会、职工对安全生产条例的熟知和重视,确保条例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使用,实行安全生产自主监管,促进煤矿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b)煤矿生产相关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逃逸通道等管理细则,保证其设计和布局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c)建立中国煤矿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生产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能够掌握良好的应急知识和手段,提高生存能力;
d)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对安全风险的评估和管控信息进行全企业公示,保证员工能够切实了解相关信息;
e)制定合理科学的灾害应急预案,并且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制度进行有效地监管,保证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2.3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a)作为煤矿日常开采工作的一线人员,矿工对煤矿的安全隐患具有清晰的认知,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考虑,煤矿职工应积极地参与到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中来。积极推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和员工自身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制度的确立,与相关部门联系,进行常态化的交流沟通,促进煤矿开采安全有序地进行;
b)将煤矿安全隐患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新形势下煤矿隐患源头治理、操作规范化进行的基本要求相结合,并且形成规范化的法律文本来约束日常生产行为,保障中国广大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解决目前中国煤矿企业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改善工作环境,推动煤矿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结语
农机安全生产是国家安全生产的组成部分,农机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与农机安全生产的有关人员、农民群众、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及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都要有责任心,农机安全有保证。就是说,农民群众要时刻注意安全,维护自己的安全;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要时刻想到安全,做到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确保大家的安全;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时刻把农民群众和农机手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心头,切实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样才能做到“平安农机,农机平安”,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1.农民群众的责任,维护自己的安全,这是农机安全生产的基础。
近几年来,在国家支农惠农的政策的指引下,尤其是在购机补贴政策的拉动下,农民购机种粮的积极性高涨,各种农业机械快速发展,涌进农村千家万户。农业机械的普及使用,农机事故常有发生,怎样来防止农机事故的发生,维护自己的安全呢?农民群众的责任,就是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安全,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因此广大农民群众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学习有关的农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农机安全意识和农机安全法制观念。二是在道路上不得坐卧、停留、嬉闹、追车、爬车、拦乘车辆等行为。乘坐客车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三是在乡村道路上行走,应随时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再行走。四是不搭乘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去上街当圩。五是观看农业机械田间作业时,应站在安全的位置,不准随便搬弄农业机械。总之,农民群众应明白,天大地大安全最大,金贵银贵安全最贵;一生安全、一世富,一次事故一世穷的道理。做到随时随地都要保护自己的安全。
2.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责任,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确保大家的安全,这是农机安全生产的关键。
翻开农机交通事故的档案,我们发现,大多数的事故都是驾驶操作人员造成的,因此,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自己的责任心,做到珍惜生命,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确保大家的安全。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加强责任心,就必须时刻把农机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时刻把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放在第一位。生产再忙,安全不能忘;生产再急,安全第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加强责任心,要做到遵章守法,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这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财产负责,而且是对他人的生命财产负责。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加强责任心,就是要参加农机技术培训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农机安全操作技术,做到三懂四会。懂农业机械构造和工作原理,懂农机操作规程,懂安全生产知识。会操作、会调整、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常见故障。在驾驶操作时克服麻痹大意,心存侥幸的思想。明白“安全是生命,安全是效益,安全是致富之本,事故是败家之源”的道理,在思想上重视安全,在操作中注意安全。做到出门讲安全,进门保平安。
3.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责任,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农民群众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农机安全生产的保证。
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法律法规授予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对党和人民高度的责任感,要有强烈的责任心,认真贯彻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把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每个工作细节中去,落到实处。在工作中从严从细从实抓好各项农机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就可以避免许多因管理疏漏造成的农机事故。只有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责任心,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不安全的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隐患,将事故消灭于萌芽之中。
强烈的责任心是一个人做好工作的前提。不具备这一条,即使再简单的工作也做不好。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是一名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起码的职业道德。有了责任心方能敬业,自觉的把份内之事铭记在心。有了责任心方能尽职,一心扑在工作上。有了责任心方能勇于创新,与时俱进,奋力拼搏。有了责任心不会的可以学会,不懂的可以弄懂,不容易发现的错误能被发现,可能出现的事故可以制止,可以避免。
4.采取措施,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
加大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制度监督,有了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还必须强化制度监督。总之,许多事实证明,农机安全生产的有关人员都要有责任心,才能确保农机安全生产,达到“平安农机,农机平安”的目的。
一、领导重视,把普法工作纳入了议事日程
领导重视是抓好普法工作的关键,是推动普法工作不断发展的主要手段,今年以来,我局领导班子始终把普法工作纳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对全局普法工作的领导,并落实了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年初,认真制订了普法工作计划,确定了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及工作要求,按计划召开普法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普法阶段性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把综治工作、平安创建、安全工作与普法结合起来,使我局的普法工作更具内容和实效,形成了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室分工协作,全体职工共同参与的格局,把普法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并与各股室职工签订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确保了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宣传,深化干部职工群众法制意识
我局充分利用电视、网络、会议、学习讨论、板报、报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大了对普法工作的宣传力度,按照本系统普法规划,制订了全年普法工作计划,开展了普法培训,购买了《普法学习资料》、《干部法律读本》,做到全局职工人手一套,办宣传栏两期。具体做法是:
我局在法制宣传工作中,紧紧围绕上级的安排部署,把宣传工作与安全、文明、和谐建设相结合,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如在宣传形式上做到灵活多样,使干部职工、群众喜闻乐见。一是县局于3月3日结合粮食流通市场调查摸底工作召开了综治和普法工作会议,安排布置了20*年的综治普法工作;二是利用板报、宣传栏进行宣传,局机关开辟了专题宣传栏,以与干部职工和企业从业人员密切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粮食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为重点内容进行宣传;三是结合科技赶场宣传活动进行宣传(即科技、文化、卫生、法律知识“四下乡”活动),县局组织了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确定了一名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于3月7日、3月12日分别前往管村镇、金垭镇参加了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四下乡”宣传活动,为群众发放了《农村安全储粮小常识》、《鉴别粮食优劣的方法》以及粮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规3000余份,还分别给管村镇政府和金垭镇政府赠送了科技、法律图书资料50余册,深受广大农民朋友的欢迎;四是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做到边学边用,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五是县局按照县综治委的统一安排于3月22日抽出5名工作人员,由局领导带队参加了县综治委在南城开展的大型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100余份,进一步推动了普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六是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资料,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廉洁自律,抓好廉政法规教育,县局纪检监察组与各股室签订了廉政教育责任书,确保不发生一起廉政建设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七是干部职工在工作中结合实际自学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把集中学习和职工自学相结合,做到边学边用,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不仅如此,在6月的第七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我局按照县上的安排,一是再次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印发了安全教育资料和安全常识,观看了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二是办墙报一期,举办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两次,营造了一种“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20*年7月1日至20*年7月31日,为迎接奥运会在北京的胜利召开,县局成立了以局长肖胜安同志任组长,办公室、纪检组、法建办、工会等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制集中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法建办),负责日常工作;各相关企业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到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步调一致,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和谐安宁的法制环境作出了我们应有的贡献。
三、狠抓学习,增强执法能力
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我局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大家在学习的同时,也用法律武器来指导自己的工作,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具体做法:
1.领导班子及成员自觉坚持学法、用法。在学习内容上结合工作实际,将行业法律法规、基础法律知识与政治理论结合学习,加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通过对《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讨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拒腐防变的能力不断增强,一年来,未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2.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坚持和完善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更新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力求培训内容与执法实际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增强了培训效果,同时加强政纪法纪教育,增强执法人员执法为民意识,在本局加强培训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县法制局组织的法制培训,全面提高我局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如我局第二批考试取得执法证件的10名人员再次参加了全县统一组织的换证考试并全面通过了考试。
关键词:监理工作,安全职责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stipulate supervisory responsibility for security in the are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ive kinds of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ion and avoid supervision of safety responsibility of concrete measures.
Keywords: supervision, security responsibilitie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理如何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要求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把安全职责纳入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同时也为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学习和吃透《条例》内容,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中监理的职责、职权和责任,在监理实践中按照《条例》精神规范自身的行为,制定防范和规避安全监理责任的具体措施,避免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条例》关于监理职责、职权和责任的条款
《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范围。《条例》的这些规定,使监理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安全监理问题得到了明确,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同时,《条例》的出台也能够有效地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监理工程师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依据充分、内容完善、责任具体、处罚明确。
2、安全监理责任的五种情况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会导致工程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监理工程师最关心的问题是工程安全出了问题应由谁来负责?这也是业内人士所关注的焦点。监理的过程行为是界定监理是否负责任的依据,即监理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监理自身行为有过错,并且过错的行为导致了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
监理的安全监理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 过失责任。监理在责任期内,因缺乏应有的谨慎或自身的过失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应承担过失责任,并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监理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恪守职责,认真负责,在工作中不能出现失误,一旦出现失误,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这种失误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无论监理制度如何健全,也无论监理人员如何努力,仍然存在过失的可能。为此,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广泛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超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中勤奋努力、谨慎行事。
(2) 渎职责任。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不尽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渎职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具有违法性,所以应承担制裁性法律后果。如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因非法转让监理业务,造成安全事故等。这就要求监理做事必须遵纪守法、诚实信用、严格监理。
(3) 违约责任。即违反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是指监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监理投标书中的安全监理目标因监理原因未能实现;监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等。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监理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业主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现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专门针对安全监理的条款,但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大部分业主已将安全监理纳入了监理合同中,明确了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利,安全监理已经成为监理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
(4) 不作为责任。当发生上述除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劝告、警告、通知、下达工程暂停令等监理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劝阻意见,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如果监理没有做到这一点,发生了责任事件,则不论何种理由,监理应承担不作为责任。
(5)不承担责任。当发生的安全事件并非监理方原因时,监理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一般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二是监理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同时将此情况及时报告了建设单位;三是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是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末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制止不了其违规行为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五是凡发生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监理已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3、监理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上述通过对监理安全责任五种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监理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非监理的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1) 安全监理责任的界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为依据。判定监理是否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首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监理不应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其次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包括安全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边界,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把安全监理的权利交给监理,监理如何来承担安全监理责任?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现状分析;对策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建筑业成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同时,也是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高危行业。每年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仍然比较高,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仍未得有效遏制,沉痛的生命代价,重大经济损失和负面社会影响,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因此,探讨解决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改革不符合安全生产客观发展规律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
一、目前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1、在我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不符合安全生产发展客观规律的快速发展模式,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滞后于建筑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虽然,党和国家随着经济发展相继出台、完善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企业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防范不到位、监管缺失和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其根源就在于长期积累的深层次问题,导致建筑市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不安全行为时有发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还未到充分体现,法治社会风气尚未形成,安全发展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
2、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不落实。在各利益驱动的社会背景下,利益集团通过其社会人际关系,采取各种非法违法手段,以其无施工资质或不具备施工安全资质等级的人,借助具有建筑安全资质等级的企业名义实施中标、以挂靠、联营方式等手段垄断建筑市场,再通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安全资质等级的人或无施工资质的个体承包商施工。由于各利益集团追求利益最大化,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个体承包商为获取利润而减少安全投入,直接导致保障安全生产必须的防护设施、设备、用品、器材、机具、材料等严重不足或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导致安全隐患增多和事故频发。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责任不明,措施不到位,以包代管,形成了只是名义上的中标施工单位,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不能实施有效管理,即使派出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也是有职无权,施工队伍选用、管理权和安全资金投入的使用权掌控在挂靠联营方的实际控制人手中。从所周知,建筑市场形成的非法违法的挂靠、联营生产经营现状,以包代管的安全管理模式,是造成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隐患不断,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4、安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从我国历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中不难发现,一些地方还存在着执法不严,监督缺失,未能依法坚决取缔非法违法招投标、挂靠、联营等混乱的安全管理状况。一些监督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不及时,查处不力,,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对已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也因深层次的问题而查处不力,措施不到位,致使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
二、解决对策
1、针对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以及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立法“顶层设计”,建立完善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规范建筑市场,保障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使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运行在法制轨道上。
2、建立强有力的执法队伍,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施行。构建公正廉明的执法队伍,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依法管理的执行力,加大各级监察、监督的查处力度,坚决取缔一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企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深化体制改革,构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新机制,开创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的新秩序。
3、筑牢法律观念、安全意识之基。在我国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安全生产意识基础仍然比较薄弱,是导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安全教育滞后于建筑业快速发展,大量未经专业安全教育培训或虽经安全培训但仍不合格的人员进入建筑业,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因素。因此,依法强化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势在先行,建立规范的教育培训机制,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上岗标准,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安全素质,筑牢安全生产之基,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之根本。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把广泛深入持续地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技术等宣传教育培训法制化,努力做到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使安全深入人心,人人自觉抵制“三违”行为,形成不安全不生产的安全氛围,预防和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和事故发生。
4、依法规范建设方(出资人)、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方(出资人)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龙头”,是决定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必须依法严格审核有关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投标企业的安全技术资格等级的合法性,诚信度,从源头上预防非法违法投标行为;对中标企业,严格监控其依法安全生产,防止非法违法变相转包、分包,应依法取缔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及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中标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应依法确保安全投入资金及时到位,并切实监控安全投入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安全资金投入不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措施不落实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5、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构建与法律相适应的、有效的、可行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依法建立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治理下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并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加以规范。建立奖惩严明的安全责任制考核管理制度,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确保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的落实。
(2)依法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监管队伍,并赋予依法监管的查处权限;强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和执行力,确保对施工现场非法违法、违纪、违规、安全隐患等的查处和整治力度,确保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3)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严格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严禁上岗。打牢安全教育培训这个基础,抓住对生产一线的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这个重点;制定和实施严格的高危从业人员安全资格标准,严把安全关,是预防和减少人为安全责任事故的关键。
(4)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标准化建设必须坚持实效安全原则,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切实规范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提高施工工艺标准,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构建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5)依法保障安全投入。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保障安全投入的决策者,必须依法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必需的安全投入资金,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机制,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生产、生活、办公环境;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有关劳动保障的保险法规,依法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确保企业和谐安全稳定。
(6)加快技术革新改造,创新施工生产。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的应用,提高机械化施工能力,减少从业人员繁重的体力劳动,改善施工现场危险场所安全条件,提高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生产现场计算机远程安全监控,提升企业安全管控水平,创造新的人、机、环境安全生产施工方法。
(7)强化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以实战需要的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实战演练,切实使从业人员懂得事故预防,遇险时懂得如何及时避险、报警、自救、救援;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企业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购置、配备应急救援必需的设备,器材、用具、用品等,以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文明施工”主题活动,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积极做好《转发市住房城乡建委转发省建管局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进一步深化“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社会氛围,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部署,结合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紧紧围绕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结合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能知识,增强企业主体安全责任意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为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舆论监督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主题
重在落实。安全责任。
三、组织领导
决定成立全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本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建设局局长张伟标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建设局副局长童转苗同志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建管科、法规科、质安站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管科,负责牵头实施、指导、监督、协调等具体事项。
四、活动时间
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定于月份的第二个星期日
五、活动内容及分工
安全生产月”期间,为推动全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深入开展。相关工作任务和活动分工如下:
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任务
1动员布置“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相关的工作任务(月底以前)
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发放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读本等各类安全教育资料(2组织“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活动日。
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执法检查,3按照《转发市住房城乡建委转发省建管局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非法违法行为(6月上旬开始)
4按照《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开展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工作(月上旬)
5举办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班(月中旬)6按照《关于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进一步深化“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继续组织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工作专项检查(月下旬)
二)各施工、监理企业应开展的相应活动
召开动员大会,1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并督促所属项目部、工程监理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
2企业应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内部制度和技术文件进行清理。对照近年来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等规范标准对企业原有的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书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安全事故
建筑业是事故高发行业之一,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绝大部分的事故与各种管理因素有关。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工程规模的逐步加大,建筑领域安全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个别地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仍然十分严峻,安全事故时常发生,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能够及时发现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从而有利于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减少了由此引起的工程损失,促进了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有利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机制的形成。
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内涵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建设文件、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筑工程合同,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监理工程师对建筑工程中的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及施工安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通过组织、技术、经济和合同措施,保证建筑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方针、政策,有效地将建筑工程安全风险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以确保施工安全。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
1、复杂性。由于建筑产品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施工的一次性、且受到不同外部环境影响等多因素的制约,使得安全生产管理很复杂,稍有考虑不周就会出现安全问题。
2、协调性。由于安全问题不仅存在于建筑生产活动过程中,从项目全寿命考虑,在项目的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均应考虑项目的安全。因此,参与项目管理的各方及使用者都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持续性。安全问题存在于项目建设活动的始终,因此,对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十分重视项目的安全和环境问题,持续不断地对项目各个阶段出现的安全与环境问题实施管理。否则,一旦出现安全与环境问题,就会造成投资的巨大损失,甚至造成项目建设的夭折。所以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
4、预防性。安全管理活动的任务是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保障设备财产不遭受损失,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因此,预防为主是其立足点。搞好安全预防性工作,不仅体现在采取一系列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上,还体现在观念的转变及对人进行预防性安全教育上。
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1、有利于实现项目工程收益的最大化,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是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规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以确保在建工程质量,顺利开展施工过程,从而保证了建筑工程整体进度的实现,有利于投资的正常回收,实现项目工程收益的最大化。另外,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有效及时的安全监理,可以尽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由此引发的工程损失,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件大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在经济建设中,认识最宝贵的因素,珍惜生命、关爱健康、以人为本,体现了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强调对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尊重和重视,把安全管理工作融入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并促使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地发展。只有在安全的环境下生产,才能保障职工的健康安全,家庭的平安幸福,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安定和谐。
四、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现状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发展态势,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事故得到有效控制,2011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589起,比2002年下降51.12%;事故死亡人数持续下降,2011年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共造成738人死亡,比2002年下降43.10%;较大及以上事故呈下降趋势,2011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事故25起,死亡110人,与2002年相比,分别下降51.92%和42.11%。2012年,我国建筑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305.6亿元,同比增长24.56%,增速较1-11月大幅提升5.84个百分点;建筑业全年完成总产值135303亿元,较2011年增长16.2%,增速较2012年3季度下滑2.3个百分点;2012年4季度,建筑业企业景气指数、企业家信心指数分别为124.4和120.6,较3季度分别回升0.5和3.2个百分点。
通过以上数据显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随着投资比例的不断增大以及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而不断得到提升,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事故比例逐年得到有效控制,党的十以来,民生问题更加受到普遍关注,无论从领导层、还是从民众角度来看,人们更加关注和谐社会的安全生活环境能够得到保证,而建筑安全管理涉及到建筑业工作人员及普通百姓生存的最重要问题被提升到普遍关注的高度。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问题起步较晚,行业规范、法律法规、人员素质等问题较之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建筑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针对建筑安全管理现状,探寻有效解决对策,成为当前建筑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五、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有效对策
1、不断改善企业管理水平、有效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制。企业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具有重要的责任。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企业应通过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保持良好的工作程序来实现规范化管理的目标,要不断加强管理层的知识文化水平,使管理者个人能力及集体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以此来促进企业整体的管理及员工的个人管理水平。强化考核目标,以制定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方式不断落实企业责任制,以制度责任确定每一个人在安全工作中的位置。争做负责人的企业主体。
2、依法落实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政府是安全管理监督的主体,政府应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对辖区内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尤其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把控建筑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方矛盾,细化安全管理部门综合监管的职责定位,协调有关部门职责,形成上下配合、各负其职、互相监督、互相促进、协调运转的安全管理有效运行机制。
3、严格依法管理、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法律是安全保障的准绳,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有效运用行政权力对建筑安全管理实施宏观监督与调控,建筑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在施工与管理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指标,具体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熟练掌握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形成政府、企业、监理人员等各个环节有效紧密的配合机制,以尽量规避安全管理问题。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大力度,根据市场的需求及建筑业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现有的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以确保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的健康有序发展。
4、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养工作、培养大批高素质管理人才。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人身及财产的重要问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必须不断提升建筑从业人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应在工作中强化建筑工人的安全意识、企业内部应组织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安全技能的实施与演练,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宏观调控的行政手段,监督建筑工程安全规范的落实。企业内部应认真贯彻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理工程人员应在日常安全管理过程中规范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方式方法,逐步形成政府监督、企业把控、监理人员具体执行的层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制。在不断提升建筑从业工人安全意识和个人素质的同时,也要大力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养工作,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使安全管理工作不断迈向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轨道。
参考文献:
[1]梅月植,孙成,米晋生编著.《监理工程师工作指南》,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赵亮,刘光忱编著.《建设监理概论》,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4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促进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以及国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编制如下监督检查计划:
以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为指导,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为目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文件精神要求,通过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建设,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增强安全监管权威性,进一步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保持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执法原则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责任,创新方式,提高效能的原则,对全镇35家涉危涉爆企业按行业进行分类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企业29家,危险化学品企业2家,非煤矿山2家,工贸企业2家。
(二)检查频率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年4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年4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每年2次、非煤矿山企业每年4次、工贸企业每年全面覆盖1次。
(三)执法重点
(1)安全生产许可证与落实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54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65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2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55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有相关规定。
检查方式、方法: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核对是否存在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行为、许可证有效期间、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情况等。
(2)安全生产机构设立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从业人员人数而要求不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54号令)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数总数1%以上,且至少2名)和兼职安全员(从业人数总数5%以上),并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资料、核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教育、督促执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法》明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需制度22项规章制度。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序操作规程文件、资料,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符合实际操作情况(内容合法合规具体,责任到人到岗);查看企业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是否涉及到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结合安全日志和作业场所抽查发现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现象,来确定企业教育和督促员工执行情况。
(4)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2、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5、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8月29日修订):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高危行业的分别为48学时和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24学时,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为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查看教育培训记录、档案,记录是否真实、符合要求,查看新上岗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资料,查看特种作业人数和相应资质取得情况,查看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审批资料、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等。(或要求企业出具期间未新进职工的自查证明)
(5)为从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和监督佩戴使用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检查方式、内容:
查看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发票、合格证;查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等。(6)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报告确定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查看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查看重大危险源检测、维护、保养资料和档案,记录和签字情况等。查看应急预案文件、应急预案教育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设备情况、应急演练记录等。
(7)对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五条,不得使用应淘汰的设备。
检查方法、内容:查看企业安全设备清单,查看各类设备检测合格证、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查看企业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台帐和记录。
(8)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三十八条,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方式、内容: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审查文件内容是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层次管理、考核标准等,查看企业内部检查制度,查看企业内部层次管理情况,查看车间主任、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记录本登记是否如实记录安全隐患,是否按规定逐步汇报、签字等。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拟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应急预案拟定文件;应急队伍组成文件;应急预案教育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设备情况;应急演练记录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等。
(10)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情况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九条,矿山、危险品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矿山、危险品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报有关部门审查。第三十一条,矿山、危险品等建设项目施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是否有新、扩、改建项目,查看“三同时”落实情况,查看建设项目审查、验收资料、文件等。(或由企业出具该期限内没有进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自查证明)
(11)承包、出租、交叉作业的管理情况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检查方式、内容: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模式、状况,查看承包、出租合同、协议,查看承包、承租单位相应资质,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调阅定期安全检查台帐、记录和督促整改情况;了解是否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情况,查看相关协议,查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协调资料。(或由企业出具无出租、承包的自查证明)
(12)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缴纳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印发):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帐户、使用登记情况;查看企业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情况,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查看工伤保险购买凭证,对照职工花名册核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查看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和有效期限等
(1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通报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查阅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三自”系统使用、登记情况,查看企业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公示牌情况,查看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查看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
(1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检查方式、内容:企业自查在有危险品的场所、设施、设备上共设置警示标志情况;再现场抽查核实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15)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或值班和进出厂登记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领导带班作业、值班安排计划,查看负责人带班、值班记录,现场作业场所检查是否有带班作业人员等。查看职进出厂登记制度、保障措施和落实情况。
(16)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等。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培训情况;查看企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资料、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资料和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
(17)废弃物品处置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废弃危险物品处理制度、处置登记台帐、处理措施,对企业废弃危险物品销毁地点核查核实。结合重点场所抽查查看废弃危险物品处理情况。
(18)爆破、吊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动火作业、吊装、爆破等危险作业制度,结合现场作业场所抽查查看是否存在危险作业,核实现场管理情况。
(1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距离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品、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检查方式、内容:要求企业出具对生活区、办公区危险物品排查情况证明。通过现场场所抽查核实。
(20)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检查方式、内容:查阅企业安全评估报告、防雷检测报告、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等,结合现场作业场所抽查,核实上述内容和情况,以及评价资质、评价结论情况(一般只对资质、结论、期限等要件形式进行检查)。
(21)烟火药、引火线、黑火药出入库登记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烟火药、引火线、黑火药管理制度,以及生产或购买时入库登记、使用或销售时出库登记情况;查看总库实际库存与台帐登记库存数是否基本一致。
检查情况:经查,本厂建立了烟火药、引火线、黑火药管理制度,并有相关台帐记录。
(22)禁用淘汰工艺、设备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发》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检查方式、内容:要求企业出具未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通过现场场所抽查发现是否使用存在应当淘汰的工艺、设备。
(23)流向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建立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产品流向码设备情况、检查企业产品流向码使用、管理情况和登记档案、抽查成品仓库所存放成品流向码使用情况。
(24)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标志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
检查方式、内容:抽查生产车间、中转间、库房内划线确定疏散通道情况;查看企业疏散标志设置情况;现场抽查疏散通道畅通情况(疏散门不能锁闭、不能堆放物品堵塞、疏散门口不能有台阶、明沟等)
(25)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组织管理的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其他应检查的情况包括如查看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情况,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的情况、事故处理和警示教育情况,企业对责任人员内部处理情况;专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
(26)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对作业场所进行抽查,以重点场所、关键工艺抽查为主,必要时候进行全面检查。将检查情况如
实记录。安监站现有工作人员数量4人,其中持有执法证人员4人。执法工作日算法如下:
(一)总法定工作日(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251天(251天×4人=1004天)。
(二)执法检查工作日(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1004-160-476=368天。
(1)其他执法工作日(实施行政许可、开展举报查处、事故调查处理、参与上级组织的行政执法等执法活动):按我镇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数测算,共计40天。
(2)非执法工作日(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群工日,参加党群活动等):按我镇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数测算,共计119天。
(三)执法厂次和执法小组安排:
1.执法厂次:2人一组,每天检查一家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开展执法行为。
本计划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可进行小调整,当需对执法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批和备案。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和变更的,及时制作有关文件,存档备查。
(一)实行“谁检查、谁负责”,检查人员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
(二)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是2名或2名以上,并将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检查人员应当明确检查线路和或检查场所,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检查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
(六)执法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作出的处理措施必须以促进被检查单位生产安全为目的。
采取“一看、二听、三查、四反馈”:一听企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二看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台账,三查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
3月25日至4月25日。
二、宣传对象
(一)农业系统干部职工;
(二)广大农民;
(三)农资生产经销人员;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
三、宣传内容
(一)农业系统干部职工。重点学习宪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省依法治省纲要》、《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区依法治区2014年工作实施意见》。通过学习全面领会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制中国的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深刻认识建设现代化中国酒城必须厉行法治,实现两个率先必须重视法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农资生产、经销人员。重点学习种子、农药、肥料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质和自律意识。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社负责人。重点宣传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安全生产知识。通过宣传培训使其了解农产品生产相关法律知识及生产不合格农产品的相应处罚,提高其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
(四)广大农民。重点宣传假冒伪劣农资的识假辫假知识、土地承包确权法律知识、农产品安全生产法律知识以及维权知识。
四、宣传形式
(一)会议宣传。区农业局组织干部职工、执法人员集中学习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省依法治省纲要》、《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区依法治区2014年工作实施意见》精神和省、市、区领导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
(二)下乡宣传。根据“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的原则”。区农业局要深入乡镇、集中时间开展依法治区宣传教育月活动,对广大农民重点宣传农业法律法规知识,农资识假辫假知识,农民维护自身权力知识;对农资经销人员重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三)上门宣传。区农业局要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深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上门宣传教育服务,重点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组织农业执法人员深入农资生产企业、农资批发企业开展上门宣传服务,重点宣传守法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自律意识。
(四)媒体宣传。区农业局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农业系统开展依法治区、农业执法等活动情况。
(五)阵地宣传。区农业局要以固定的板报、墙报、橱窗等形式进行依法治区宣传,营造依法治市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区农业局高度重视,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精心策划,细化目标,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人员、经费,切实将宣传教育月活动作为今年我区农业部门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安全监管
对策建议
一、建筑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相继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2005年建筑业伤亡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11.4%和6.5%。但当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安全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一)政府行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目前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仅对建筑业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而对其它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依法监管工作,尚未做到位;有关交通、铁道、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职责范围内,对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界定不清,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主体责任还未完全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不明确,缺乏有效手段,其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难度大;有些建设工程(如化工、冶金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等)的政府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明,行政监管主体缺失,建筑施工安全处于失控状态,存在管理盲区。
(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管理薄弱。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涉及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诸多责任主体,从历次安全检查特别是重特大建筑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看,有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未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到位,执行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意识差,“三违”
死亡16人的特大跨塌事故,施工企业没有大桥拱架施工安装组织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北京市西单西西工程“9.5”死亡8人的施工坍塌事故,存在严重设计计算缺陷等。这些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值得很好汲取。
(三)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执法监督乏力。目前与建筑安全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适应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如1997年颁布的现行《建筑法》,关于建筑领域调整的范围和对象,特别是有关建设管理和责任主体各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定位、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或缺失,有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有的建筑安全技术标准及规范已明显落后,特别是由于缺乏强制性、可操作性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投入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造成企业在招投标中,不规范竞争,为保证低价中标,压减应有的安全投入,埋下大量事故隐患。执法监督不力,对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整改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制定明确、有效的处罚规定和办法,从严执法不到位,动态监管不及时;此外,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够等。
(四)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滞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大量农民工涌向市场进入“门槛”低的建筑业。目前,建筑业从业人员达4000万人,80%为农民工,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三分之一。不少农民工未经培训教育就上岗作业,有的虽然进行了培训,但不务实、不严格,也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往往流于形式,难以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这也是造成建筑事故多发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对策措施和建议
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从其特点看,点多面广,劳动密集,流动作业,层次较多,事故易发,属高危行业;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看,涉及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设备供应等多个环节;从政府监管主体看,涉及建设、铁道、交通、水利、电监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应积极推进“四个转变”:一是由对单一部门管理转向对全行业统一监管;二是由治标为主转向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三是由施工现场的应急管理转向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四是工作重心由事后管理转向隐患治理和事故预防。为此,提出以下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依法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管理。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依法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铁道、交通、水利、电监等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负责有关专业监管,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加强相应的全管理工作。同时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细化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的职责定位,形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调运转的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格局和工作机制。
(二)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特别是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班组、岗位、项目经理和施工人员。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尽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作业,大力推进建筑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打牢安全管理基础,确保施工企业本质安全。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要依法认真履行有关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方相关安全责任。
(三)研究和实施建筑安全生产的治本质之策。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基本途径。一是要加强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安全标准、规范的修订、制定工作。当前应加快《建筑法》的修订工作,增加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特别是要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主体地位,明确其对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在从业资格和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应补充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规定;修订、完善“两个责任主体”安全职责、责任和行为等方面的内容;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办法等。二是研究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及建筑事故死亡、伤害的经济赔付标准和实施办法,发挥经济政策对建筑安全生产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四)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特点,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的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总体目标和各项要求,细化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督查,相互配合,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隐患严重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合格的,应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取消相关资质。通过专项整治,坚决遏止重特大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以及隧道坍塌、透水、瓦斯爆炸、桥梁坍塌、塔吊坍塌、深基坑坍塌、高大棚架坍塌、拆除工程坍塌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确保实现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较2005年总体下降3%的目标。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活动主题
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
三、活动时间
市经信委“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13年6月1日至6月30日在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同时开展。
四、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由市经信委主任任组长,市经信委总工程师项中新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经济运行科,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五、活动形式及内容
1.开办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利用广播、墙报、开设安全生产宣传专栏,每周一期,专门刊登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2.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网络竞赛。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全省、全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网络竞赛。
3.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书画摄影比赛。
4.积极参与发送安全生产公益短信。编辑一批通俗易懂、知识性强的安全生产公益短信,利用移动网络平台向全市手机用户集中播发,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六、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各科室、要按照全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统一部署,提前谋划,深入动员,健全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组织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各项活动顺利开展。
(二)协调联动,开拓创新。围绕活动主题,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职工,加强创新,突出特色,不断增强活动吸引力和感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