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2 14:47: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诊所的意义,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诊所法律教育的全面评价应当涉及诊所法律教育各个方面的内容,但重点是评价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效性。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效性问题,是反映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效果的突出问题,能够体现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是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诊所法律教育,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具体方式,都应当以实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目标。因此,评价与衡量诊所法律教育实际的效果,也应当是实效性。实效性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质问题,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真正意义体现。
与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问题对应的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方面的问题,表现为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具体方式、具体的时间地点等能够表明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标志性成果。各种形式的诊所法律教育活动,只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体现,往往更具有象征性意义,特别是具有宣传上的意义,是看得见的形象工程,是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表象。各种诊所法律教育的表象,是诊所法律教育开展初期人们首先追求的,是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但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真正意义,不应当是各种诊所教育活动的表象,而应当是能够体现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实际效果。
对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实效性的评价工作,要注意客观、全面、公正。这样的评价,也是对法律专业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一种考核。评价的结果,关系到诊所法律教育部门以及相关教学人员,关系到相关的教学工作。更重要的是,评价的结果,关系到今后如何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如何切实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实践教学中的实效性问题,关系到学生的培养质量。评价,既是对以往诊所法律教学工作的衡量,有是以后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工作的基础。评价的最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评价,检查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实践教学方面的实际效果,以利于今后改进诊所法律教育工作,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实效性。
二、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评价,在具体的评价内容与方法上有不同的体现。在评价的主体方面,可以有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社会评价。在评价的方法上,可以有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学生评价,是由经历了诊所法律实践教学过程的大学生来评价本校诊所法律教育,学生的评价应当包括所有已经上课的学生,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重点访谈的方式。学生问卷调查的结果,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实际效果的评价,可以作为综合评价诊所法律教育的一个主要信息来源,在整个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应当占有相当的比例,如果评价满分为100分,学生的评价可以为30分的权重。同行评价,是法律教育界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
同行评价的优点,是法律教育界的同行专家对诊所法律教育比较熟悉。同行评价的缺点是,同行法律专家对本领域的院校与教师有一定的关系,影响评价的客观性。同行评价的分值,在综合评价的总分中不应当过高,可以不超过30分。社会评价,是由曾经接受过诊所法律服务的社会公众以及有关司法管理机构以及公检法、法律服务部门对本校诊所法律教育开展情况的评价。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评价,在具体开展中因为评价主体的选择与配合程度的原因,会有一定的难度。
在评价的对象以及内容方面,有对学生的评价,也有对教师的评价以及对学校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整体性评价。对学生的考评,是对参与诊所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所有学生进行的评价,相当于是对学生的课程学习情况的结业考核。评价方式与结果可以采用其他法律课程的考核方式,给予评价或者考核合格的学生确定的学分。由于诊所法律实践教学,又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学课程教学,其评价与考核方式可以不同于其他课程常用的笔试答卷方式,可以以平时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的表现以及效果综合考评。对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的考评工作,目前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普遍开展了。
由于各个院校的诊所法律实践教学的具体安排情况不相同,有的院校开设诊所法律课程,作为选修课,这样参与诊所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就不是全体在册学生,而是部分学生,这样在考评方式方法上,也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教师的考评,是对从事诊所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教师的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与考核。对教师的考评工作,目前开展的院校不多。考评从事法律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师,是加强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诊所法律教学在实践教学上的实效性的基本保障。在对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评价方法上,可以有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也可以有肯定性评价与否定性评价。对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上的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是把评价内容与结果以数字化的形式体现出来。
例如,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的满意度调查结果的数字化,即为定量评价;再根据数字反映的实践教学的情况得出肯定性或者否定性的评价结论,即定性评价。学生对法律实践教学情况的具体评价方法,可以采用学生的问卷评价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学生网上评价的方式。学生的评价结果通过定量分析,得出学生评价的综合结果,可以按照百分制打分的方式得出评价的综合得分,也可以采用等级的方式把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由法律院校教师对诊所法律教学情况进行的同行评价,可以综合考察诊所法律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过程、结果等项内容,可以在平时教学管理的基础上采用一学年或者一学期开展一次集中检查与评价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任课教师或者法律诊所负责人述职的方式先进行公开评议,再进行综合考评。各个方面的评价结果要确定合理的权重系数,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 知识产权 创新 法律服务平台 公益
法律诊所教育,对于大多数中国法律工作者而言是一个新鲜名词,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更是闻所未闻。所谓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型课程,又称“临床法学教育”。顾名思义,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人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另外,此项教育还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热爱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水准。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价值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无疑是一种创新,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是一种促进。它将实体法以及法学理论、实践、技巧、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在法律诊所课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法律援助案件。学生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能获得职业成就感,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这也是目前我国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的目标。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教育,它的特殊性不仅在于其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让学生学会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并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通过法律诊所教学使法律院校的学生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认识法律、了解社会、体味人生。
目前,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南亚的尼泊尔、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广泛而成功地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法律诊所教育已经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顺应世界法学改革潮流,我国部分高校教师经过充分的探索、研究与论证后,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于 2000年9月相继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尝试运用比较模式进行教学。2001年起,又有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由上述11所院校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到2010年6月1日已发展了130位单位委员。经过10年的推广,法律诊所教育已在中国高校扎根、发展并完善,日常运作管理有条不紊,法律服务活动对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与此同时,参加法律诊所活动的学生在分析法律问题、提高法律实践能力、认识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各具特色的专门性法律诊所正在逐步形成,如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环境法律诊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公益法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创立及意义
引人法律诊所教育是高校在新形势下改进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法律实践教育的重要举措。
(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创设于2005年9月,是目前为止全国高校唯一以“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命名的法律诊所。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由一支具有较强实力的教师队伍组成,均具有高级职称、律师资格证书,具有教学和律师执业经验,并经过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专门培训,能够规范、专业地指导学生完成课堂学习和基地实践任务。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教学分为课堂讲授和基地实践两大部分。课堂讲授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诊所教育简介,律师职业道德,知识产权法实务,系统技巧训练,接待当事人,参与咨询与调查,仲裁、诉讼和非诉案件的专业技能等。基地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教学基地值班;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法律文书初
稿;在指导老师参与下修改法律文书;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谈判;接待来访;阅读、整理案卷;配合执业律师开展业务、参与办案全过程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性质及意义
法律诊所教育通过学校和社会两个场所的实践和共同作用,增加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促使学生将在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在活生生的具体案件中加以运用,也能通过和当事人接触得到社会经验等多方面的积累。概言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对学生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对社会是知识产权事业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
1.实质上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优势在于该法律课程是在律师事务所真实环境中进行的,并由老师负责指导。这一实践训练平台还具有强调职业道德、注重实践操作和人际关系协调、要求学生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等特点,有助于克服传统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学生动手能力较弱的缺陷,让学生保持和社会实际、法律实务接触的机会,从而使学生在深入理论探讨的同时,学习如何像法律从业者一样工作和思考,培养全面的法律素养、优良的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感。这一教学模式深受学生的欢迎。
2.客观上是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的法律服务平台
法律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办案,既是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资源的有益补充,将对我国的教育传统、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带来冲击和变革,也为我们培养高素质、综合能力的法律通才提供了可操作的平台。如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活动经费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及其民商经济法学院和社会公益性组织(如美国福特基金)、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其对外开展的任何法律服务活动均不收取报酬。目前,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服务项目主要有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与培训,疑难案件会诊,接受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诉法律服务或者担任诉讼人,接受商标、专利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原告和申请人的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或者诉讼,普法宣传,法制状况调研,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及其他公益法律服务。
3.为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具有创新意义,突破了学界认为“法律援助是穷人的专利,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都是富人,无需法律援助”的普遍观点。学生通过模拟场景和实践操作,以律师助理身份办案,既能学习律师的各种执业技能,又能为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知识产权人,以及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知识产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从实际情况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学生都能把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看作学习的机会、社会的责任和神圣的使命。与专职律师相比,学生没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任何物质上的回报,专心于此;与社会团体相比,学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经验的教师的指点。所以说,法律诊所教育的设立必定会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注人新鲜血液,带来崭新面貌,对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深人开展有着现实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模式创新的对策建议
综合各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及法律课程的情况,基本上都是依托学校成立法律诊所,采用“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模式,但其内容、目的和运作方法也各有特色。如北京大学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规则,熟悉律师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了解律师办案程序、诉讼程序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规程,学习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技巧;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的技能增强学生的辨别能力、合作精神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既注重诊所的课堂教学,又鼓励学生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培养和锻炼学生。其它大学开设了以法律援助为特色的法律诊所,也都旨在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法律实践的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合作设立校外实践基地,指导教师除了进行每周一次的理论讲授外,几乎每天都要到实践基地对学生进行单独指导。法律诊所的教学过程包括“三步”。即对上述环节进行计划、行动、评估,通过讨论、模拟、反馈及单独指导等方法,从而构成一个实践环节的完整的学习过程,思考贯穿其中。法律诊所需采取双循环的学习方法,要求学生在不断提高熟练程度的同时,能跳出原来的思维模式,从全新的角度、有预见性地思考问题。以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日标,即“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
(一)
明确性质定位
由于知识产权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而且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广泛的权利范围,因此,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实践场所应当是开放的,其服务对象亦应是开放的。为进一步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贯彻落实,参照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将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定位于产、学、研合作促进组织,使其成为开放发展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为产、学、研合作组织自身及相关科技创新机构、企业维权等提供专业的公益服务。
(二)创新服务功能
对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实行产、学、官、研合作模式,拓展与产、学、官、研各界的合作,推动法律诊所承担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及知识产权发展与促进方面的工作,其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y)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法律实务研究课题,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以及保护策略研究、品牌战略研究;(2)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进行统计、调研、评估、规范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3)向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4)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究,以及面向企业、行业的知识产权策略实施研究、咨询;(5)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策划和预警服务;(6)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投资融资、贸易发展以及海外市场开拓提供法律服务;(7)面向社会提供法律保护调查、相关信息检索;(8)提供其它服务,如维权援助等公益服务。
(三)突出法律援助
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种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主要是国家的义务,理应由政府出资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政压力很大,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支出大量费用;另外,我国地广人多,法律援助机构在现阶段还较难能深人基层农村;更关键的一点在于,能够胜任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士数量太少。为此,我国应寻求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方法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显而易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发挥法律院校师生的专长,为弱者提供法律服务,不失为一条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且与其他法律援助模式相比又有其优越性。
2007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定位为政府公益性公共服务机构,承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的工作职责,不仅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提供援助服务,同时也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其它服务。基于此,知识产权法律诊所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具有契合性,可以承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任务,以突出法律援助服务特点,扩大法律援助队伍。
“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是一种虽然采取法律诊所的教育方法但不提供真实的法律服务的模拟教学。该课程仍然是属于课堂教学,只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以讨论的形式为主,借助于实际发生的案例,让学生扮演不同角色进行练习。通过增设这样的课程,不仅克服了法学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弊端,更促进了学生的主动性学习,进而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的综合能力。
1.“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简介
“模拟法律诊所”是一种全新的、实践性强的教学方式,增设该课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法学学生在培养过程中实践性课程不足的问题,该课程受到了一致的好评,并且被认为是一种极具推广价值的课程。我们必须重新定位该课程,使其在实践教学课程中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
2.“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性
“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是加强实践性教学的一种非常好的形式。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补充了学生知识的不完整性,增强了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提高了学生从事法律实战的能力。该课程能够成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并形成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进而在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还需要我们大家一起努力。
3.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意义
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而言,近些年来各高校不断运用各种方式来增加实践课程,究其目的,是希望通过老师的指导,从而培养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进行实践应用的能力。但是,效果仍然差强人意,这些实践课程的局限性太大。因此,在我国各高校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是有其必要性和科学性的。
3.1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必要性
(1)我国传统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不足。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中,主要的教学模式基本是课堂讲授,这就造成了学生仅仅是被动接受,缺乏主动性。不可否认近些年来各高校进行了教学模式改革,重视法学实践,强调案例教学,但这些尝试仍未取得明显的进展,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学教学过程中一般是站在法官的立场,这就导致未来将从事律师工作的学生看待问题单一化,缺少以律师为立场的实践经验和技巧; 另外以部门法为主线的法学教学的局限性不利于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因此,我认为在法学教学中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是非常有必要的。
(2)我国法律诊所教学存在的困难。我国在加大推广法律诊所教育的道路上也遇到了困境,从而影响了推广的进程。 虽然已有部分高校申请加入了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但整体来看,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学校并不多,而且,师资力量也不足,该课程的开展需要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但是据了解,该课程指导教师基本上都是现有的法学专业老师,这些老师由于教学和科研的压力投入“法律诊所”课程的精力已经大打折扣,这就造成了实践经验的缺乏;最后,案例来源和教学经费的不足,增加了该课程开设的难度。综上,我国法律教育遇到了严峻的挑战,由此产生了模拟法律诊所,一种具有替代作用的教学方式。
3.2 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科学性
(1)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更加关注的是教义化的法律教学方式,可能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有所忽略。而增设模拟法律诊所恰巧弥补了这一缺憾。
(2)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不仅学生接触的并不是真实的当事人和真实的案件,而且该课程可以最大程度的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因此,超强的模拟性和目的性可以使学生的全面律师技能得到联系,进一步提高学生综合性法律知识技能的能力。
(3)不需要承担提供真实法律服务中的风险。“模拟法律诊所”课程,避免处理真实的案件,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也就不需要承担了。
4.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设想
一、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关系
根据弗兰克·S·布洛克的观点,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学生积极地参与法律程序的不同方面来教学。它经常被简称作“通过实践”。实施诊所式法 律教学的机构称为法律诊所。法律诊所为全面提高法律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有 助于解决职业作风和道德水准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 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困难或 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法律援助有待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有助于维护社 会的稳定。从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存在着差异,综合实际的经验,法律 诊所与法律援助存在如下区别:
1、法律诊所是一个教育机构,而非社会公益机构。它追求的是教育效果,即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法律援助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它追求的是使社会弱势 群体真正能享有诉讼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诊所的主体是教学活动中的教师和学生。而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其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
3、法律诊所的教学包括范围很广的方案和手段,法律诊所的活动远不止于法律援助这种方式。根据Jerome N. Frank法律服务社提供的资料,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项 目包括为父母及儿童辩护、为残疾人辩护、社区法律服务、住房和社区、移民法律服务 、业主/房客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监狱法律服务、公诉人诊所等。涉及立法、司法、 律师实务以及游说行政部门等多个方面,形式分情景模拟和真实情形。可见,法律诊所作为 一种立体的全方位的实践教学机构,采用的方式相当广泛。尽管中国的法律诊所均为法 律援助式法律诊所,从事的实务限于律师实务,但是不可否认,随着诊所式法学教育方式的 发展,法律诊所方式的多样化,法律援助将仅仅是法律诊所采取的一种方式, 不能替代其 它方式。
4、 法律诊所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采用的援助形式只是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内的一部分。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法律援助的范围为:①刑 事诉讼案件;②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案件;③盲、聋、哑和残疾人、未成年 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④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⑤公证法律 援助;⑥其它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法律援助的形式为:①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②刑事辩护和刑事;③民事、行政诉讼;④非诉讼法律事务;⑤公证证明;⑥ 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在这些范围和形式中,法律对其中一部分的援助主体的身份作了特别 规定。由于法律诊所中的学生不具备某些资格而不能提供援助。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刑事案件中需要法律援助的被告人由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无 律师身份的诊所学生被排除在外。至于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法律诊所自然也无资格。从 实际情况来看,法律诊所受理的援助案件一般为民事、行政案件,且民事案件占了绝对多数 ,受援方一般为个人且在诉讼中为原告,援助的形式主要为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调解 和诉讼。
尽管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存在上述区别,但是两者同时又密切联系。两者的联系体现在:
1、在组织和人员上,两者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中心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财务且人员一致。这也是为什么实践中不少人包括法律诊所内的一些人将二者 混为一谈的原因。
2、活动内容上,法律诊所主要是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锻炼学生。诊所教育运动的最前线就是以法学院为基础的法律援助中心或其它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 的方式之一,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文 书,调解,进行诉讼等方式,学习进行法律,法律程序来解决社会的现实问题 ,以提高对法学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培养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同时培养参与公益服务 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法律诊所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法律诊所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属 民间法律援助机构范畴,它是我国法律援助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诊所为社会弱势群体 提供的律师性质的服务自然属于法律援助的部分。因此,两者既互相区别又密切联系。
二、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结合的原因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之所以能结合,是两者互相选择、互相适应的结果。法律诊所选择法律援助是法律诊所的目的决定的。
法律诊所的目的在于:
(1) 传授和培养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2) 增进学生对通过实践来学习的方法的理解;(3) 通过它为学生提供案件的机会;(4) 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5) 培养和促进学生自我学习;(6) 自我提高的习惯;(7) 促进和提高学生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 度的理解;(8) 帮助学生考虑和选择有意义的法律职业;(9) 强调参与公共服务;(10) 这 是法律工作者的基本素质之一。
目的决定方式。要实现上述目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这一方式须满足以下条件:
选择的方式必须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实践工作。诊所教学以学生参与法律项目为中心,选择方式时必须把加强学生对他们将来地位的认识这一目标牢记在心,选择的方式必须允许学生成 为项目的真正参与者,承担一定的职责,以提高他们对职业身份的责任感。让学生只充当译 者或者被吹捧的勤杂工是没有成效的。同时,由于学生实际能力的不足, 应该选择那些既 有挑战性又在学生的能力范围之内的工作。这是实现法律诊所目的的前提。
方式的选择必须以其教育价值为基础。选择的方式必须能够打破传统的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 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这是实现法律诊所目的的关键。
同时,法律诊所教育方式的选择受客观条件的制约。我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方式目前还刚刚起步,师资力量、办学经验、活动经费等十分匮乏,在这些因素的制约下要达到诊所教 育的目的,目前只能设立一种比较综合的诊所而不是设立分类细致、门类齐全的专项法律诊所。
由于法律援助这一方式能提供从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到调解、诉讼等一套完整的实践机会,且这种实践比较适合学生的实践能力,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援助时更能激发同情 心、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因此法律援助符合了法律诊所的要求;同时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诊 所,符合了目前的客观实际,同时还能带来一定的社会效益。自然地法律诊所选择了法律援 助。
与此同时,援助需要法律诊所这一重要的民间法律援助力量。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的最大是供需矛盾突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越来越大,而法律援助机构限于人力、物 力,仅能对申请援助的申请人中的一部分进行援助。法律的趋势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具有雄厚智力资源的政法院校在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中也担负着重要任务,但这一资 源还未能有效利用。高校设立法律诊所进行法律咨询、法律文书、进行诉讼等实践 活动的同时缓解了法律援助的供求矛盾。因此,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诊所适应了法律援助制 度的的需要。
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就这样结合起来了,结合点正是法律援助的实践活动。
三、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所面临的问题
鉴于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密切联系,两者中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必然会作用于另一环节。因此两者结合的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为法律诊所环节出现的影响法律援助的 问题,另一方面为法律援助环节出现的影响法律诊所的问题。
1、法律诊所环节出现的影响法律援助的问题
a、 教学问题
由于法律援助式法律诊所是一个综合性诊所,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如果对教学内容设计不当,很可能会顾此失彼。因此应对教学计划应进行统筹,规划,设计符合实际的课程。
b、 学生任务重且流动性强
诊所学生一般为高年级学生,学习任务重、时间有限,而法律援助往往要花较多时间和精力,如何将正常学习与法律援助统一起来,做到互相促进,而非顾此失彼,是解决学生后顾之 忧,调动其积极性必须考虑的问题。同时诊所课程一般只有一学期,学生流动性大,而法律 援助的案件很可能耗时很长,这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对此问题,应尽量将学生正常学习时间与法律援助活动时间错开,引导学生合理安排两者的时间,将学生正常学习与法律论据实践学习结合起来,同时鼓励学生选一学期的诊所课但参 加两个学期的活动。
2、法律援助环节出现的影响法律诊所的问题
a、运行机制的问题
法律援助的正常有序运作需要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包括值班制度,案件受理、分配、承办制度,案情讨论制度,反馈制度等等。任何一个制度运行不畅都可能影响培养学生实践 技能的效果。各诊所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一套比较合理、完整的制度,为法律援助活动的 有序进行提供体制保障。
b、经费问题
法律援助需要必要的经费,但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无法从国家获得资金支持,也难以从社会上募集资金,缺乏物质保障,目前,七所院校的法律援助机构均依靠福特基金会的资助生存, 机构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没有保障,这一问题主要受制于比较落后的条件,同时也受 制于社会对民间组织的认识和态度。
c、法律保障问题
法律对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均无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取得官方部门的配合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工作人员办案过程中身份不明 ,有时甚至遭到非难。这是法律援助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d、社会不正之风及挫折的影响
诊所学生在法律援助过程接触的是活生生的现实社会,当前司法系统内的诸多不正之风极可能对学生的思想认识产生一系列消极的影响。同时他们还可能遭受一些失败,对司法公正失 去信心,对自身能力产生怀疑。这些都会影响诊所教育目的的实现。因此如何引导学生正确 面对这些问题,避免存在的思想波动也成为一个应该正视的问题。
主要资料
1、弗兰克·S·布洛克《诊所法律教学》
2、中美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讨会论文汇编
3、Jerome N. Frank 法律服务社提供的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项目资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报告
关键词:法律诊所;地方院校;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4-0257-03
法律诊所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它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教育家Jerome・N・Frank,曾是大学教授、律师的他,在几十年的法律生涯中,深刻认识到传统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不足,提出了以“实习律师学校”代替法学院的创造性构想。后来Frank教授的思想被耶鲁法学院所采纳,发展演变成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最具活力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 借鉴了医学院为学生提供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的诊所教育模式。
一、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意义
(一)有利于学生获得感性认识
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仍然是以部门法为主线、课堂讲授为主的一种教学模式,学生缺乏对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感性认识,难以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培养学生解决问题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的重要手段,能够使学生在实践中直接面临形形的具体法律问题,获得更多的感性认识。感性认识是理性认识的前提,随着感性认识的积累,指导教师可通过提问指导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1]、成案分析反思法等来帮助学生掌握具体法律问题的分析思考方法,有助于学生对理论课程的理解和学习,学到重要的专业法律技能。
(二)有利于实现地方院校课程设置的合理性
当前,越来越多的地方院校逐渐重视法学实践性教学,不断纠正理论课程偏多的缺点,在课程设置上提高了实践课的比例,开设《法律文书写作》《案件模拟庭审》等课程;建设模拟法庭、证据实验室、案例教学室等硬件设施;采用案例分析、演讲与辩论技能、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暑期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手段,积累了一定的实践性教学建设经验。地方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发展至今,已经得到长足发展。但是尚存在诸多问题:实践性课程比例仍然较低,无法满足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教学目的不够明确;教学形式化趋势突出,为了实践而实践,形而上的案例分析、纸上谈兵的庭审模拟等,纯粹是照本宣科的表演而没有结合法律去思考,失去了实践教学的意义。增加法律诊所课程不仅有利于提高实践性课程的比例,更有利于克服实践教学形式化的趋势,提升实践教学的实战性特色。
(三)有利于实现法学本科学生的培养目标
2011年4月,教育部决定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11年12月,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提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大举措,强调了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因此,开展法律诊所这一实践性课程,对于实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截止到2011年底,向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提出入会申请并获批准的单位会员已超过130个。
法律诊所课程倡导“在实务中学”的学习模式,能够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践,承办真实的案件,启发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2],使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此外,通过为弱势贫困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为司法平等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创造条件。
二、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可行性
(一)地方院校在课程设置上已逐渐重视实践性教学
虽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是近年来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却持续走低,主要原因在于法科学生在校所学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很大的距离,即应用性差、实践能力不强。因此,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职业人才,提高法科学生的就业率,地方院校采取了修订培养方案、完善课程设置等措施。例如,巢湖学院法学专业设有《案例庭审模拟》《证据法学》《法律文写作》《公证与律师实务》《民法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国际法热点问题分析》、毕业实习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均设有相关实验课。因此,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设置能辅助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
(二)地方院校双师型教师已占较大比例
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开设时间一般较短,比如巢湖学院法学专业自2005年才开始招生,教师队伍的平均年龄相对而言比较年轻,很多教师都是硕士、博士刚毕业。而随着近年来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法学专业大三、大四学生、硕士、博士学生都可以参加考试。因此,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教师通过司法考试且拥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比例大大提高。巢湖学院法学专业共有教师13名,其中教授1名,副教授4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有7名,执业律师5名,具备一支良好的实践型师资队伍,能够承担起法律诊所课程的指导任务。
(三)地方院校实习基地建设的完善能够与法律诊所课程相辅相成
随着地方院校实习基地建设的完善,大部分院校法学专业都拥有多个实习基地。截止到2012年7月,巢湖学院法学专业拥有巢湖市人民法院、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等签约实习基地。实习基地专业人员能够辅助指导法律诊所课程,在实习基地实习的学生能够很好的和参与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交流经验,指导教师也能够利用实习基地的资源提高自身的专业经验。因此,实习基地建设的完善提高了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可行性。
三、地方院校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一)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经费问题及对策
法律诊所课程是一种成本高昂的教育方式,可以从师生比例对比显现出来:一般来讲,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我国高校师生配置比例确定为1:14,而据我国国内学者统计,法律诊所课程师生比例为1:8.2。仅从师生配置一项指标而言,法律诊所教育的成本投入超过普通法学教学近一倍[3]。由于地方院校经费较为紧张,一般不符合申请美国福特基金的条件,又难以获得国际捐赠,给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增加了一些难度。但是,在法律诊所的运作过程中,能够自行解决部分经费。其一,法律诊所要与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建立密切联系和合作。既然法律诊所能够为弱势贫困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缓解了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资源紧缺的局面,起到一定的社会救助作用,那么以上部门就有责任为法律诊所提供部分教育经费支持。其二,法律诊所在案件和社区法律咨询服务过程中,可以和社会媒体或者学校内部新闻专业社团合作,发挥舆论力量。既能增加案源,宣传自身,又能筹集到社会赞助,获得教育经费的支持。其三,可以向不属于贫困弱势群体的委托人收取必要的案件费,也是解决经费的办法之一。当然,由于法律诊所课程是以教学而非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只能在必要费用的范围内向委托人收取,不能从中获取较多收益。
(二)法律诊所的办公场所问题及对策
与模拟法庭的建设相似,一般情况下,地方院校都能够为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提供办公场所。但是,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庭有一定的区别:其一,模拟法庭对选址没有太大要求,一般设在校内,而法律诊所的地址应便于当事人寻找和来访,可以设在校内,也可以设在校外;其二,模拟法庭完全属于校内的实践场所,而法律诊所有一定的公开性和社会性,应有一定的办公设施,比如打印机、办公电话、会客室等;其三,为了方便全班同学的参与,模拟法庭的场所面积一般较大,座位较多。而法律诊所不需要较大的场所即可。因此,法律诊所的办公场所最好不要设置在教学楼或办公楼中,即使在校内,也尽量设在能更容易和外界取得联系的地方,便于当事人来访。如果设在校外,涉及到租金问题,可以选择在人数较多的社区或者法院、法律援助中心、仲裁机构附近租用较小的房屋,以降低开支。比如,在巢湖市人民法院附近的金码头小区租用或购买一套一楼临街的地上储藏室,改造成适合办公的场所,价格低廉、适用且所处的位置方便当事人来访。
(三)法律诊所的案源问题及对策
目前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地方院校普遍存在活动开展不足、案源少、学生缺乏参与机会的问题,解决方法有:
其一,增加活动的开展次数,不仅在法制宣传日、消费者权益日、五一国际劳动节等权利保护节日,甚至利用周末时间,深入社区和街头开展免费法律咨询活动。这样既能宣传自身、扩大影响,又能增加锻炼机会,提高学生应对法律咨询的能力;
其二,在地方网站进行广告宣传,以扩大影响。比如在巢湖百姓网、巢湖二手网、巢湖阳光论坛、巢湖赶集网、巢湖同城网等等网站的法律专栏,发帖免费广告宣传巢湖学院法律诊所,留下办公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以便市民联系。通过接受网络、电话咨询、当面咨询等方式,开拓案源,增加实践机会;
其三,与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合作,通过实际行动获得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认同,借助公权力部门的推荐以增加案源。比如,与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巢湖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巢湖市法院等部门合作,推广巢湖学院法律诊所,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既能辅助政府解决部分社会问题,又增加了学生的锻炼机会;
其四,通过法律诊所项目中的模拟训练来弥补案源不足。如模拟会见当事人、询问证人与制作调查笔录、谈判等。指导教师要拟定详细的计划,制定每一模拟项目的教学目标。设计得当的模拟训练可能比真实训练获得的效果更好。当然,由于同班同学在模拟时会出现笑场、严肃不起来等情况,最好由不同班级的陌生同学分别扮演当事人和律师。
四、适合我国地方院校的法律诊所模式
法律诊所的模式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依据诊所是否划分专业方向,分为专门诊所和综合性诊所;依据诊所的位置是否在校内,分为校内法律诊所和校外法律诊所;依据诊所是否解决真实案件,分为虚拟法律诊所和真实案件法律诊所。结合地方院校办学条件、经费条件及师资力量的特征,建议地方院校设立案件模拟诊所和综合性真实案件诊所两种类型。
(一)虚拟法律诊所
虚拟的法律诊所与真实的法律诊所一样,内容有诉讼、上诉、谈判、调解、仲裁、会见与咨询等类型,不同的是虚拟诊所自始至终没有真实的当事人和真实的案件,与特定律师技巧的专题培训相类似。虚拟的法律诊所在任务和方式上与我国模拟法庭类似,是通过角色分工、分组讨论、情景模拟等教学方法来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当然又不能等同于模拟法庭,虚拟法律诊所还包括非诉讼案件的模拟,比如起草法律文书、拟定合同、起草公司章程、谈判、会见与咨询等。地方院校由于办学条件有限,可利用模拟法庭作为虚拟法律诊所的场所。
(二)综合性真实案件诊所
首先,真实案件诊所是一个真正面向外界的场所,类似于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中心,主要针对贫困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学生在指导教师的的引导下,会见当事人、提出咨询意见、帮助当事人准备案件、案件、提供法律帮助等。真实案件诊所是法律诊所的基本形式,实际运作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只收取极少的费用,用于弥补学生办理或案件产生的费用支出,辅助解决部分经费问题。
其次,真实案件诊所可分为不同的类型,一类是区分不同专业方向的专门性法律诊所,如劳动法律诊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消费者权益法律诊所、妇女权益法律诊所等,这一类型被很多规模较大的高校采用,比如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等。另一类是不区分专业的综合性法律诊所。由于地方院校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经费等因素影响,若设立专业诊所,也只能流于形式。因此,地方院校只设立综合性法律诊所,而无须按专业细分成多个诊所。
再次,真实案件诊所的场所可以设在校内,也可以在校外。比如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将诊所设在红山社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设在商大教工路校区;扬州大学在校内14号楼1405室设立法律诊所;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律诊所也设在学校内部。基于巢湖学院所处的地理位置,离市区有一定的距离,不利于当事人来访和工作的开展,建议在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巢湖市人民法院附近选址设立(如上文提到的金码头社区),既有利于当事人来访,又方便和司法及行政部门联系工作。
法律诊所教育的理念是追求正义性、公益性,引导学生树立社会责任心。地方院校开展法律诊所课程,既能缓解司法实务部门的压力,也培养了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且以很低的成本解决了弱势群体法律服务欠缺的问题,有利于在法治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参考文献:
〔1〕董万程.论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方法[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169.
关键词:法学;诊所;模式;创新
项目来源:武汉科技大学教务处(项目编号:2013Z040)
中图分类号:G642.4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法学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建构和创新
收录日期:2014年5月6日
法学本科教育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工程。大学法学本科教学应该顺应法治建设的需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之后,在社会科学领域法学专业实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围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任务,针对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将目标定位在: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
中国深度介入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需要相当数量的精通法学理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法学实践问题的法律人才。在有限的课堂教学环节和教学实践环节,利用现有的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实现既有目标,无疑需要在教学模式上推陈出新。根据既有的教学模式,结合我校本科法学教学特点,笔者认为应该将诊所式教学模式类推适用于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
一、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现状分析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兴起。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Jerome・N・Frank,Frank教授的思想被耶鲁法学院所采纳,发展演变成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最具活力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中国首批高等院校开始尝试运用这种教学模式在大学本科教育环节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程。这一课程的开设,打破了我国学历教育的传统模式,开始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教育。
(二)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优势分析。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是培养法学人才、构建法学人才库,“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因子。传统的理论分析教学模式、案例分析教学模式等只能单纯“书本式”理论分析或者简单机械化分析实践案例,当新形势下的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势运用这种模式培养的法学学生都不能适时灵活分析处置。这样有悖于培养真正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
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通过诊所课程学习、诊所教师指导带领学生实际运用法律事件,成为新形势下活力教学模式。
1、法学教学目标明确化。法律专业知识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两大基本要素。
(1)培养学生法律实践技能素养。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是教师通过课堂教学环节传递信息,这种信息由于课时、教师职业技能等各种因素不可避免带有狭窄、主观性等不利影响。再加之学生认知水平局限性、不一性,那么这种被动学习模式吸收信息量学习理论知识就毫无疑问的显现出学生无目标的盲目学习的劣势。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以培养实践性律师为首要目的。强调知识的实践性和社会的实践性,注重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发现问题、评判问题、解决问题的实战能力。学生在清晰自己学习目标、方向的前提条件下,有的放矢的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学习。
(2)培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规则意识。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
传统法学本科教育注重书本理论教育,学生应试教学严重脱离实践环节。这种情势使法学四年本科的法学毕业学生只知道应试期末考试、司法考试,对毕业后成为一名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而言,专业技术面临的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以外可能会面临的情势束手无策。事实上,法律专业知识技能是教会学生怎么做,而法律职业道德教会学生为什么这样做?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培养职业道德教育规则意识:途径一:通过诊所课程的教授,具体内容包括诊所法律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接待来访、法律文书写作、事实认定和证据调查、诉讼和非诉讼案例、庭审技巧、团队合作、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在课堂上先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途径二:老师带领学生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律师、办案检察官、法官的“面对面”接洽,参与案件进展的各个阶段,在实践中将诊所课程灵活运作。
通过上述两种途径,培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规则意识,为日后成为真正德行兼备的法律工作者夯实基础。
2、法学教学方式多样化。诊所式法学教学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因此,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教师在课堂上采用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贯彻教学意图,使教学能产生一种立体的、透视的、深入的效果。
主要的教学方法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两类:第一类:课堂内教学:主要通过诉讼角色模拟训练,即让学生分试当事人、辩护律师、检察官、法官等角色,在模拟法庭中体验法律的实践运用。除此之外,还包括互动式个案指导、分组式诉讼场景训练等其他新型教学模式等。由学生互动评价、由带队老师客观评价,学生成为课堂的真正主体;第二类:课堂外学生在带队老师指导下亲身参与真实案例,有的放矢的理论联系实际,并且案件各方主体对学生的实际表现真实、客观地作出评价,让学生在这种竞争环境下积极主动学习。
学生只有在客观真实的情势下,发挥学习主观能动性,并且接受除教师外的同学、案件参与者评价,最终实现学生能够思考问题,提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建构和创新必要性分析
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是美国舶来品。从本世纪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传入中国,在为数较少的一本高校以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程为模式,施行“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随后的近15年时间,各省市法学百余所高校在任课老师的主导下纷纷试行法学公选、专业基础课程诊所式改革,但更多的是课程教授中多设置些实际案例分析;组织学生每学年多开1~2次庭审模拟;组织学生任职实习、毕业实习过程中严格要求学生;在“诊所课程”开设中由本校老师或者特聘教师讲授课程内容。其中,庭审模拟已经成为目前最常见的一种诊所教学方式。但是,事实上,我们如何将美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更好地“本土化”,将其精髓被我国法学教学模式吸收并创新,这就是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建构和创新必要性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高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制度瓶颈。美国法学教学奉行“精英”教育,采信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学生层次相对较高,而我国法学教学面向“普法”教育,面向日益增长的法学本科学生,采信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学生层次相对较低;美国法学“精英”教育配备的指导教师不仅师生百分比高,而且通常是“双师”身份,而我国法学“普法”教育配备的指导教师不仅师生百分比低,而且通常是纯理论的“学到教”理论型人才;美国法学实行的“职业化”教育,而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现阶段是形式掩盖下的理论教育为主;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系国家的代表,案源丰富、案情多样复杂,审判程序是律师主导下“抗辩式”的庭审过程,中国是法典本本主义,审判是由审判员、检察官主导下的“纠问式”庭审过程。
(二)我国高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瓶颈。我国高校在对诊所式法学教育进行实践探索的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困境。以我校在实践操作中的一些经历为基础,认为可将这些问题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资金来源。“精细教育与成本控制”是教学改革不可避免的重要问题。教学模式建构和创新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些经费使用需要在师资培训、人员聘请、资源平台搭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办案必要经费等,而这些单纯依靠学校财政拨款是无法解决资金缺口问题的;第二,案源获取。在校大学生通常没有司法职业证书,所以根本无法从实践中获取案源,只能由带队老师将自有案源和学生共享。但这势必会涉及到教师、当事人等隐私、商业机密等各方面问题;第三,带队教师配备。从配备教师要求上看,大部分教师都是学术型人才,“双肩挑”具有辩护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人数并不多,法官、检察官工作实践经验高校教师不具备;第四,学生自愿投入。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需要大量自愿者学生投入相当精力到实践中去,这对于接受传统教学听课、评教模式的广大学生而言需要从根本上改变观点,自愿接受这种相对较新颖的教学模式,在实践中掌握自我学习和领悟的方法,理解法的深刻内涵,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
三、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建构与创新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案例式教学法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结果,诊所式教育是还原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将学生从案件的旁观者转变为当局者。那么,如何将这种具有实践性、自主性、亲验性和启发性特点的舶来品变成符合中国国情法学教学模式?这就需要我们对这种发展至今近十五年的教学模式不断探索,建构和创新。
(一)探索教育部门与公益机构、司法机构结合方式,解决资金难问题。国家财政预算每年都会有大量资金投入教育,中央财政设立“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用于“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但是,“质量工程”面对的是全国高校本科教改工程,对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投入远远无法满足诊所式教学模式所需的各项财政支出。
我国诊所式教学模式原本就是在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下启动的。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宗旨是:接受和管理资金以用于科学、教育与慈善目的,“一切为了公众福利,此外无其他目的”。我们也可以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等,愿意投资教育改革、促进法学教学课程改革的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机构进行合作。多探寻资金来源渠道,彻底解决资金难问题。
我国司法机构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构。而法学诊所式教学改革必然需要得到司法机构在师资、学生实践、案例庭审等各个环节指导和协助。司法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应该全力以赴、无资协助。
(二)送法下乡,把诊所开到基层。带队老师将自有诉讼案源提供给学生进行实战分析、司法机构将受理案件提供给学生进行学理分析。这种案源渠道会受到案源数量问题限制,更会受到当事人保密质疑。那么,由学校出面联系,由带队老师带领学生在基层开设诊所,由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协助,面向基层定期、不定期举行法律讲座;面对面和村民、居民就有关法律问题交谈;接受一线村民、居民咨询、问疑,用所学的法学理论、诊所课程知识解惑。这样真正落实理论联系实践,由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和当事人接洽、学习面对各种实践问题灵活运用所学知识予以解决。最关键的一点,这会是最为有效解决案源数量问题的途径。
(三)带队教师数量、质量全面提升。从配备教师数量上看,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带队老师和学生师生比例平均最佳比例为1∶7,但很多高校带队老师和学生师生比例平均比例大多都有1∶20。这样容易造成教师由于精力问题无法全面掌控学生实践学习情势。从从业教师结构上看,高校大部分法学教师都是纯理论的研究型、学术型人才,这对培养实践型、临床型诊所式教育的教师要求本身就背道而驰。如何彻底解决这个困境?
1、教师“走出去”:投入资金,资助教师兼职各类诉讼案件、委派到司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实习,加强带队教师自身实践作战、临床诊断的能力。
2、司法人员“请进来”:邀请律师、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到学校担任客座教师,定期举行讲座,并由他们担任校外指导教师,亲自带队下基层参与诊所实习工作。
(四)加强学生学法方式观念的转变,重新制订评价体系。大一大二学生应该加强理论学习的任务,并在教授中指导学生“法学是实践性学科”。动员学生应该灵活掌握所学理论知识,适当带领学生直接进入“基层诊所”,让他们亲临感受诊所式教学模式。在大三、大四学生中,转变开卷、闭卷这种笔头评价学生学习的方式,实践中由村民、居民的评价;带队教师的评价;同队队友的评价占学科成绩的大部分,而纯理论的笔头考核方式仅仅占很小一部分。
这样转变观念、多样化评价方式将法学本科学生逐步由被动转化为主动接受诊所式教学模式,客观上逐步提升学生临床经验,让其成为“卓越法律工作者”。
四、总结
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定位等基本的、理念性的问题,仍然是主要的、较具争议的话题。在中国启蒙、发展至今的“本土化”十余年中,面临了许多问题。务实的结合各地、各校、各专业特色进行诊所式教学模式探讨并逐步提升效果,将我们国内法学本科学生培养成为真正意义的法律工作者。
主要参考文献:
[1]左卫民.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本土化与多元化探索[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
[2]杜承铭.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学实验教学模式探索[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关键词]中美诊所法律教育教育目标比较
[作者简介]齐喜三(1968-),男,河南内乡人,南阳理工学院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法和法学教育。(河南南阳473004)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11-0133-03
教育目标是指学生学习的预期结果或者说是预期的学习活动所要达到的标准,具有指导教学测量与评价、教学策略的选择和学习活动的进行等基本功能。一切教学活动都以教育目标为导向。自2000年中国高校推行诊所法律教育以来,关于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如何正确定位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困扰着中国高校的许多诊所,特别是一些欲开办诊所教育但又犹豫不决的院校以及白班时间不长的院校。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本质特征、产生背景、核心目标、价值体系、在中国的本土化问题、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和阶段性问题认识不足,对法学教育改革期望值过高等,其中教育目标的无序与差别尤为突出。
一、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
1.初始目标:技能与思维培养。美国法律诊所的教师从诊所建立起,便开始关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目标。J. P. Ogilvy描述最初的目标:为提高应变能力而培养预测与分析;提供专业化的技巧训练方法;传授从经验中学习的方法……John Bradway则描述为:弥补法学院理论教育与实践间的差距;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融会贯通;对辩护实践进行介绍;教会学生要从头进行思考法律问题等。
2.中期目标:责任与意识培养。诊所法律教育在走过漫长的探索和实践后,仅仅满足弥补教学不足和增加实践技能是远远不够的,在实践的基础上,培养学生进行创新和学会承担责任这一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目标的核心内容更为重要。
1992年美国《麦考利特报告》真实反映了中期目标的全部内容:律师应当提供称职的;律师应当努力促进正义、公平与道德;律师应当努力完善法律职业,减少职业偏见并扭转这些偏见所造成的影响;律师应当促进法律职业的自我发展,寻求并充分利用各种机遇增长个人知识并提高技能。华盛顿大学教授Jane H. Aiken这样描述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我们希望学生们在结束诊所课程时,已经具备了对“作为一个律师为当事人服务”的更为广泛的认识,掌握了包括谈判、咨询、会见及实施调查在内的精湛的法律执业技能,同时利用他们的法律技能去纠正社会不公平,运用它们的智慧去了解正在为他们的工作环境进行广泛变革的法律制度的不足。
3.终极目标:创新能力与律师职业人的培养。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始终要围绕美国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目标,诊所法律教育承担培养未来律师的重任,创新能力与律师职业人的培养被赋予诊所法律教育的历史使命。
Philip G.Schrag教授在《构建一个法学院内的诊所》一文中,描述乔治敦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的教学目标有12项:责任,即教导学生对真实当事人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接受和承担责任,这是首要的目标;原则和制度,即教授学生新领域中的法律,希望学生熟悉该领域中独有的原则、制度、程序、冲突、习惯;免费服务;解决问题;合作;多种文化之间的认知;情绪的重要性;事实处理;思考价值;职业伦理道德;创造力;教授学生学会运用权力。
通过上述考察,我们不难发现,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目标的确定与其产生背景和发展过程紧密相连。一是美国诊所法律教育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三个:第一个原因是诊所法律教育本身属于法学教育中从经验中学习的一部分,第二个原因是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现大大推动了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第三个原因是学院式的法律教育对律师职业道德教育的无能为力。美国诊所教育的最基本目标是以经验式的学习为基础,进行执业技能的训练是永恒主题。二是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是诊所法律教育弥补学院式教育的不足。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培养学生对社会进步、公平、自由、程序、理性的道德准则和价值理念。诊所教育的目标恰恰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的缺失,填补了法科学生培养目标的空白。三是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是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目标的灵魂所在。国际私法桥梁中国培训中心主任迈克尔・龚佩斯认为批判性思维是一种积极灵活地对信息进行概念化处理,并对信息加以运用、分析、综合、判断以获得解决问题的方案或获得结论的思维过程。四是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是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和法律援助可以说是一对天然的孪生姐妹。
二、中国诊所法律的教育目标
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汪世荣教授认为西北政法大学诊所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律师,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具体包括培养“像律师一样思考问题”的思维方式,培养合作精神,训练律师职业技能,推动法律职业道德的发育成熟。
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常委牟逍媛教授认为诊所教育的目标是帮助学生学会如何从实践中学习知识,是进行思考实践的教学。具体内容为教授学生“如何行事”,即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该做的事情;发现学生的律师哲学观,即帮助学生形成作为法律职业者的人生观;提供法律服务;促进社会变革,即充当通过利用法律制度实现社会变革的人。
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李傲教授认为,诊所法律教育不仅要传授给学生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操作技能,更要通过特定的法律实践(法律援助)使所有参与者增强公益意识,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诊所教育的主要教育目标是:从法律技巧和能力方面培养训练诊所学生;从伦理道德和价值取向方面培养训练诊所学生;培养学生以批判和思考的眼光分析其实践经历的能力以及从他们的经历中再学习的能力;培养学生具有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实体法知识在诊所教育中的应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诊所教育的目标有两个:一是教会学生怎样做事。讲授律师从业的技能是诊所教育的原始目标,提高学生的判断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研究的能力和事实调查的能力。二是教会学生怎样做人。培养学生公平正义的理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公共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尽管中国高校对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目标的描述各不相同,但我们不难发现,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一脉相承的,既吸收了美国的精华部分,也有自己的特点。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在确定教育目标时主要考虑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本身以及二者之间的互补性,忽视了诊所法律教育的阶段性、层次性和多元化。
三、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多元化
1.诊所法律教育的初始目标。20世纪60年代诊所法律教育之所以在美国盛行,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和实践教育的脱节、职业道德的缺失、法律技巧的不足以及政府法律援助的无力状况。所以,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必须考虑其产生的内在动力,诊所法律教育的出现要完成的历史使命。正如四川大学左卫民教授所言,什么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在美国,答案一分为三:其一职业技能训练;其二职业道德训练;其三促进社会正义。诊所法律教育在促进社会正义方面的表现在当时的美国得到了社会的极大认可。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以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为蓝本,理应坚持和发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最初始目标,即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训练。
2.反思性思维能力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本质。一个合格的律师或者“法律匠人”,不仅要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而且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传统的法学教育完成不了技术风格极强的经验教育,更不能培养出娴熟办案艺术的“法律匠人”。诊所法律教育恰恰能够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反思性(批判性)思维能力是诊所学生将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以及案情本身加以分析、综合、判断后获取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案或途径。正如William P.Quigley教授所言:“在法律实践中指导者从他们的经验中得出一个结论,即一个只学习特定技巧但没有学习如何获得这些技巧的律师,注定学习的只是过时的知识。”美国Mary Jo Eyster教授也认为,教授学生通过反思性分析以及批判性思考以及从他们自己的体验和观察中学习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学习者法律思维能力的建立为其解决法律纠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个思维能力的建立和学习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3.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目标的阶段性。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目标的阶段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与教学活动紧密相连,有一个发展过程。由基本的职业能力学习到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建立再到职业能力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必须一步一步进行。因此,在组织教学的过程中要强调循序渐进的过程。二是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本身的目标是有层次性的,即从初始目标到中期目标培养最后到终极目标,必须是递进式的关系。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或一个有意的愿望,如果只有一个动机,那是不正常的。人的需求是一个金字塔式的递进过程。大致可以分成三大级别:金字塔的最底层是最基本的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求、爱与归宿;金字塔的中部是发展需要,包括尊重需要、有意义、自我满足、轻松、丰富、真、善、美等;金字塔的顶端是自我实现。这些不同层次的需求呈逐渐递减的状态。马斯洛的“需要理论”启示我们:诊所法律教育本身是多元化的,教学目标也是多元化的,目标之间是有一定差别的,只有从最初目标做起才能达到终极目标,诊所法律教育教育目标的制定是随着目标的逐步实现而实现跨越的。
由此,关于中美诊所法律教育教育目标的争论也就一目了然了。教育目标的表述一定要结合自身法律诊所的实际情况来考虑,层次不同的诊所的教学目标是有一定差异的。国内高校对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目标有不同的声音,主要是不同类型的法律诊所不能用同一起跑线的标准来确定,当然也存在诸如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起源、发展背景认识不够以及对诊所法律教育不了解等因素,此外也有人把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与法律援助的目标合二为一。
4.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与其价值的误区。教育目标指学生学习的预期结果或者说是预期的学习活动所要达到的标准,而法律教育的价值是诊所法律教育主体、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这个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诊所法律教育的主体把教育需求外化为客观存在的东西,诊所教育则把自己的属性和功能内化为诊所法律教育主体享用的东西,从而形成一种特定的需要与满足的关系。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价值是教育价值,此外还有社会价值等,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要围绕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价值进行,诊所法律教育在主体、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还会表现出其他价值,这并不是诊所法律教育教育目标所应当达到的,如果把它的其他价值强加成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目标就承受不了重任,当然也不能实现相应的教学目的。因此,不能把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和价值混为一谈。
尽管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价值观念和教育理念各不相同,源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自2000年在中国高校中相继开展后,呈迅速上升态势,然而一部分高校在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过程中教育目标定位不准或者目标过高过大,严重影响了诊所法律教育的顺利开展。我们要在认真分析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定位、产生背景和发展过程、价值观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各自高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各校诊所法律教育的具体目标,同时考虑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多元化,来分解、细化各自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目标。只有这样,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才能符合不同类型高校的实际情况,把诊所法律教育博大精深的理念根植于中国的法学教育土壤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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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诊所课程 教学 本土化
法律诊所课程在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美国,并在当时的美国受到普遍关注,法律诊所课程是以法律援助为手段,借鉴医学院诊所式教育的模式,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为委托为提供咨询,解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我国高校从2000年陆续开始设置法律诊所课程课,但是由于法律诊所课程课本身的舶来品的特性,要想完全适应中国的水土,还需要一个本土化的过程。
一、职业道德养成中的新模式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职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更彻重于实务教育,职业信念、理想、伦理的教育或无或形同虚设,因此往往培养的法律职业者是“法律匠人”,事实上“法律匠人”的办案能力是可以在司法实务中通过律师、法官的传帮带或不断摸索而习得的,但是如此职业素养的获得显然与法学教育的初衷相悖离,因为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化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核心之一。
法律诊所课程为解决传统法学教育这一缺陷提出了解决的路径与方法,法律诊所课程中学生直接参与实际案件的,接触复杂的社会生活,认识各个社会层面的群体,当然社会中的弱成为了社会各群体中的主要成员,让法律在弱者中体现公平,彰显正义成为法律的价值,也以此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法律诊所课程的最大魅力就是让学生在处理、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深刻的领悟,遵守法律职业道德,恪守职业操守的重要意义,因为法治的进步需要一代代法律人的共同努力。
二、解决法律援助问题中的新途径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从2005到2008年公布的法律援助申请批准情况的对比中可以看出目前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案件仅占需要法律援助案件的1/4,而此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起步晚,法律援助机构的人、财、物的有限性是密不可分的。法律诊所课程的入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高校的介入解决法律援助中人的问题。法律诊所课程在承接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从实际上缓解了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不仅解决了法律诊所课程的案源问题,同时又为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巨大的智力支持。
三、司法改革推进中的新思路
在任何的案件中,身份是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因为在诊所式教育课程中授教主体是未毕业学生,这些群体即便可以参与实际案件处理,也只能以公民身份进行,但是此解决问题的办法在现实办案过程中又很难得以实现,首先在刑案中学生会见很难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其次,看守所对学生会见基本不予配合,这样一种现实让法律诊所课程案源少的状况又多了一重,因此解决身份问题成为了一个关键。
2008年的司法考试的改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关键性的问题,至少给那些在大四即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开展法律诊所课程提供了机会,而如此大量的在校生又该如何解决,不妨来关注一下美国,在美国通过诊所式教育给予了学生“准律师”的身份,同时又对学生获得这一身份给予一定的限制。在我国高校中已经有众多的司法实务工作者以外聘教师的身份参与诊所式法律教学的全过程,诊所里的学生每一个都需要有指定并具有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学习,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学生可以提前进入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阶段,也就是用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经历取代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环节。而对于未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学生则需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职业伦理等项进行逐一评估,通过评估才有资格获得“准律师”的身份,此项评估需要由学校、法院、律所三方共同参与完成。通过对学生“准律师”身份的认可,不仅可以解决学生的执业身份问题,而且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充分调动学生学习诊所式法律教学的积极性,为学生在毕业之后迅速实现角色转变,充实法律工作者力量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四、“双师型”教师培养中的新方法
法律诊所课程中的老师与传统的法学教师有着明显的不同,它要求老师同时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双师型”教师。自应用技术大学的目标提出以来,对于教师的“双师型”教师的要求也再一次上议事日程。我国的法学教师有着明显的本土特点,在繁重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压力下让老师的工作已经明显的力不从心,显然已分身乏术,再想提升教师本身的实践能力恐怕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又加快“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不妨考虑法律诊所课程的特殊性,对从事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师的工作量核定、科研审核采取两套标准,这不仅可以保证一师中的科研性内容,也同时可以满足另外一师即提升教师的整体实践能力。
法律诊所课程符合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发展需求,适合我国目前法治发展的需要,在此过程中借鉴较为完善的法律诊所教育显得尤为必要。在法律诊所课程推进和完善的过程中扩大案源、给予法律上身份的认可成为社会给予该教育模式认可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1]王立民.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基金项目:
课题名称: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研究
关键词: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卓越法律人才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摇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26-0095-03
一、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传统法学教育的局限开始显现,模拟法庭类事件课程开始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兴起。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扮演法官、律师、当事人等角色,模拟司法审判,将法学理论运用到实践中的教学过程。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因其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广泛的参与性而受到各法学院和教师的欢迎,作为实践性教学的一种方式在我国各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中普遍适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相比,模拟法庭教学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由理论型向应用型转轨的过程中,它一方面弥补了传统理论教学的不足,另一方面也为新形势下的法学教育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虽然如此,由于模拟法庭教学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各地法学院校开展此项教学活动的水平参差不齐,当前的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还存在一定的缺口,应及时对其加以完善。[1]
1.模拟法庭不能有效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辩论能力。表演性质的模拟法庭都需要提前准备“剧本”,剧本中提前准备好了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角色的台词,包括最后的判决和理由都写得一清二楚。从模拟法庭的实质上看,最后的结果是在剧本写作前已经确定的,之所以有这些言辞、证据,其实事实本身就是为了得出那个在剧本中已经确定的结果而添加的。这种提前准备好台词然后再表演的模式使他们陷入一种先下定论再寻找依据的程式中,这显然不能锻炼学生在紧急情况下分析问题的能力,也不能有效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以及对实体法的适用能力。
2.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更加注重庭审而忽视了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在模拟法庭中,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往往将重点集中在开庭审理的辩论阶段,而在现实生活中司法实践必经、受理、答辩到调查取证、调解等程序,可见模拟法庭单纯的庭审难以对法律实践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训练,如提供法律咨询。并且模拟法庭的案件缺少了真实案件中多元的因素,以调查证据这个环节为例,由于模拟庭审的局限性只能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会出现真实案件中出人意料的特殊情况,模拟审判中的当事人也不具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学生对此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就不会设身处地的遵从律师职业责任和敬业精神,也难以培养学生的应变能力。
3.判断模拟法庭好坏的标准过多地参考了学生的表演能力。首先,模拟法庭的参与人通过一种选拔机制成为模拟法庭表演者。针对法律这门对逻辑和分析能力要求很高的课程,学术水平深厚和法律思维能力严谨才是决定模拟法庭质量的首要因素,而各高校的现状是面对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情况下更加偏重于学生的表演能力。其次,评估一场模拟法庭质量的标准又是什么呢?从学术和实践角度来说,模拟法庭的评估应该以法律思维和法律适用能力作为标准,而在各高校组织的模拟法庭中,判断模拟法庭好坏的标准过多参考了学生的表演能力。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及其特点考察
法律诊所教育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帮助,“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2]与此同时,“法律诊所教育”为社会弱者提供免费的、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从而使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恰当地结合在一起。法律诊所教育不仅仅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模式,并且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
1.真实的案例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强调接触真实的案例,通过学生真实的案件,真正参与法律实践全过程,掌握通常案件处理流程的能力,包括了从接待当事人、查阅案件、收集证据、审判准备、庭审活动到法院作出判决整个诉讼中需要的基本能力,[3]运用法律技能并认真分析,最终做出诉讼或者非诉讼的实践活动,这就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并且锻炼了实践技能,将传统的被动接受识记模式与主动分析实践模式相结合。
2.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培养学生的多维思维方式。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教师和学生都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和参与人,没有唯一的标准答案,在讨论的氛围内,学生可以否定教师的想法,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强调了学生的主体地位。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的学生通过参与、分析、讨论案件,培养学生对法律问题的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技巧和方法。同时,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学生不再仅仅是强调理性分析和依法办案的“法官式的思维”,而是站在律师的角度认真考虑案件的每个环节,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分析,甚至要揣摩对手的想法,从各个角度寻找有利于委托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既要接受理性、公平、正义的法律思维,又能培养应对各种突发问题的本领。
3.独特的评估和考核方式更利于培养应用型人才。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评估方式更多元也更合理,它的评价方式由学生办案小组自我评价、教师评价、客户评价等三部分组成。评价更加注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和能力,更看重学生是否从承办案件中学到了解决问题的技能和对法律应用的技巧。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对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借鉴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对于这个课程的学习,课堂中理论知识的灌输和案例的讲授非常重要,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参与到实践中去。传统的法学更趋于应试教育,模拟法庭的教学也趋于形式主义,不利于培养应用型人才满足卓越法律人才建设的需要。诊所式法学教育,因为其在实践意义上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应用到模拟法庭教学法当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确立建设卓越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教育理念。我们应该改革现在教育模式中以应试教育考试为主的教学模式现状,改变模拟法庭流于形式主义的表演,创新制度建设,创立素质教育的教学模式。要把考核方法从单纯的死记硬背就可以拿到满意的成绩中解放出来,更应当强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实践能力,建立一整套切合卓越法律人才建设需要的考核标准,重视实践教学意义上模拟法庭的推广与应用。
2.遵循法律诊所的实例,完善模拟法庭的案例。充分发挥真实案例实用的优势,应当遵循以下要求:第一,有明确的目的性,以培养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为目的;第二,案例的选择要求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案例;第三,选择的案例要真实且具有综合性。案例要尽量多地涉及学习过的法律知识点,以达到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和判断的实践能力。将模拟法庭教学法和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实践意义上相结合,以真实的案件作为模拟法庭审判的案例。通过真实的案件,将法学理论应用到实践中,可以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模拟真实的案件,通过阅读案卷卷宗,在模拟法庭中尝试运用程序法和实体法重现并进一步完善法庭审判的过程,了解法官运用法律的思路,掌握其运用实体法审判的技巧,同时揣摩律师辩护的思维,从不同的角色全面分析案例,这是传统模拟法庭审判无法达到的效果。真实案例不但可以呈现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还会反映出我国立法、司法活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引导学生能够进一步思考。
3.细化模拟法庭的实训环节和学生的角色,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在以往的模拟法庭中,往往将重点集中在开庭审理的辩论阶段,而在法律诊所的实践形式中我们可以看到、受理、答辩到调查取证、调解等程序也是处理案件的重要环节,所以今后的模拟法庭实训中应当像法律诊所一样重视庭前程序,给学生展示一个完整的案件处理过程。细化学生角色的划分,科学地划分为审判组、原告组、被告组等,使学生能在不同的角色和角度思考问题,同时了解不同角色的程序,更有利于学生熟悉掌握程序和实体法律知识。其次,还要保证各个小组的合理分工,保证每个成员都参与,并加以讨论,提出观点。最后,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指导教师要给予建设性的指导建议。
四、推进法学实践教学完善的对策
为了有效推进卓越法律人才的建设,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进一步推广实践性的教学方法,并以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作为法学教学手段之一,推进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我国必需从教育理念上到具体制度上改革。从以下方面着手:
1.加快教育理念领域的变革。法律教育制度制定者和法律教育工作者应该转变应试教育和形式主义的思想,应该更加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分析能力的培养。教师引导学生了解学科理论与实践的前沿问题,激发学生探索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潜能,使学习具有开放性与综合性。把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为职业的法律专业人才教育,同时致力于增强法学专业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只有树立了正确的教育观念,实践性的教育方法才能顺利推行。
2.完善资源保障。①优化师资结构。首先在聘请教师时要综合考虑其经验、学历、职称,尤其注重丰富的经验这一条件,可以聘请律师、检察官、法官作为客座教师,从不同的专业视角指导学生。其次,由于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致力于实践教学,这对教师的素质有了更好的要求,所以要加强教师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②争取经费支持。高校法学院教育资金来源较单一,只有少数高校能得到基金会的支持。所以各高校应发挥能动性拓展资金的来源渠道,争取各方面资金的支持。首先,法学院对实践性教学的发展具有重大责任,应为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提供必备的办公场所和经费。其次,模拟法庭与律师所建立联系,在给予专业支持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最后,加大宣传力度,在提高法律援助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基础上,通过社会各界获得资金支持。
3.加强制度建设。①培养模式。根据理论指导实践的原理和大学法学课程的安排,大学三年级的学生已经积累了足够接受实践教育的法学理论,适合作为实践性教学的对象。②评价制度。应试教育的那套单纯的以成绩作为标准的制度不再适用于实践性教学。应当建立科学、公正、多元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新评价制度的建设要求通过学生的实际工作反应出其综合素质,对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法律职业道德、专业职业技能、文化素质积淀等方面进行整体评价。同时,为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应将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与学生对教师的评价相结合,重视学生的自我评价,将定期评价与经常性评价相结合,综合性评价与专项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评价与自我评价相结合,学校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4]加强法学教学中的实践性教学是建设卓越法律人才的共识,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无疑是加强实践性教学的一种非常好的形式。模拟法庭课程的开设,使得学生通过庭审活动,较熟练地掌握程序法和庭审技巧。法律诊所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直接接触真实案件,参加诉讼,为将来的法律执业打下良好基础,显然模拟法庭本身就是法律诊所课程的有机内容。[5]以法律诊所为借鉴促进模拟法庭的完善,不断探索将法律诊所的优势借鉴到模拟法庭教学法中,共同致力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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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法律诊所在国内外教学中的运用
法律诊所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在美国兴起,法律专业学生在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诊所课程学习,在教师的督导下进行角色扮演、模拟训练等,同时也可以接触真实的当事人、真实的案件,综合运用法律理论解决法律问题。目前,在我国高校建立环境保护法诊所模式仍是一个新领域,现有法律诊所较多适用的是劳动法、婚姻法等领域。因此,构建具有特色的环境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模式,需要进一步的探索,这对培养和训练学生在解决实践中的环境法问题的技能、实现更好的环境法课程实践教学的目标有重要意义。1.国外环境法律诊所的运用。法律诊所在实践中已被证明是一种法学院学生获得法律经验、培养实务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并可强化对理论性研究的学习以及实践中处理实务的技能。现有美国法律规定,在美国注册的120多所法律院校必须开设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1]。对于环境保护法学而言,国外高校对于该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同样重视,由于环境法律诊所在实践教学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许多国家的法学院都引入了诊所法律教学,并围绕它展开大量的实践和研究,如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社区法律办公室、英格兰威尔士的法律中心[2]。而在美国,环境法律诊所是作为独立的课程开设,美国第一所环境法律诊所早在1976年就已经创建,此后被美国其他大学(如科罗拉多大学、密西根大学等)纷纷效仿。到2007年为止,美国环境法律诊所总数达到约35家[3]。2.我国环保法律诊所模式的试点。对于法律诊所模式,我国早在2000年9月,经过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充分的探索、研究与论证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高校试点分别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尝试运用此种教学模式进行教学。截至2009年12月,已有117所法律院系参加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国内76所学校开设了90个不同领域的法律诊所[4]。到2012年1月9日,已有145所高校加入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开展了法律诊所式教育[5]。可见,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模式得到大力发展。而专门的环境法律诊所是在2003年9月中山大学法学院首先成立,而后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清华大学等学校也创设了环境法律诊所。目前,这一模式还未成为各大高校广泛运用的实践教学模式,这和我国环境法治建设以及环境法学教学的发展有一定关联。目前,随着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环境法律专业化人才的需求愈来愈紧迫,我国环保法课程也应当大力推广实行环境法律诊所模式。
二、我国实行环保法律诊所模式现状
1.对环保法实践教学改革重视不足。首先对环保法教育缺乏重视,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更是沿袭了传统的教学模式。同时,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环保法分值仅有1-4分,这导致环保法被视为小法。有学者专门对此作了调研,发现很多高校的环境法课程的学时一般只有36课时[6]。环保法课程内容信息量大、涉及面广,仅理论教学的时间就远超过36课时,更不用说在理论课时当中加入实践教学环节。而环境法诊所模式在国外是作为一门独立课程开设的,相比而言,我国推行环境法律诊所模式存在一定阻碍。2.师资不足。美国环境法律诊所的环境诊所教学模式的开设情况如下:第一种模式是由法学院主导教学,具体由法学院教师承担诊所的教学工作,如对学生进行案例指导,实务技能的辅导等;第二种模式是法学院与外部环境保护组织合作,由法学院的教师与环保组织的专业人员共同对学生进行指导,美国的耶鲁大学、密西根大学的环境法律诊所即是采取这种模式,教师和实务型专业人员共同完成诊所的教学;第三种模式完全是聘请学院外的相关专业组织或人员,并由这些组织成员或专业人士担任环境诊所的教学任务,如聘请律师。美国纽约大学则是属于这类教学模式。相比之下,我国高校的法学院如果采用第一种模式,即由教师主导环境法律诊所教学,存在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环境法律诊所对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要求较高。美国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师,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执业经验,比如有的教师拥有律师执照,或者一些教师参加了相关环保组织,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而我国法学院的教师一般是具有高学历知识背景或者具有较高科研水平的专业人员,对于法律执业经验往往不足,对于学生的指导不一定能体现实践训练的目的。对于第二种模式,与国外的组织相比,我国现有的环保组织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如国外组织发展的完善,因此,环保组织相关人员参与高校环境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存在一定的障碍,需要进一步建立合作机制。就第三种模式而言,目前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还只是一种法律实践教学方法,在经费不足的前提下,基本上较少聘请专门行政人员管理法律诊所的事务,因此,我国律师参与法律诊所的模式有待进一步研究。3.案源不足。环境案源对于美国环境法律诊所而言十分充足,这是因为美国非政府环保组织非常发达,这些非政府组织对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案件十分关注,一般也会成为这些案件的委托方。另一方面,环境法律诊所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可以吸引一些重要的案源。此外,国外的政府部门也会为环境法律诊所提供环境法律案源。而我国一些环境事件的受害者一般会委托律师事务所,而环保组织更是会直接提起公益诉讼,较少将其交由环境法律诊所处理,因此难以成为稳定的案源。4.一些学校实施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条件不足。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条件,除教学场所外,还有一些仪器、设备等,这就涉及到最重要的经费问题。而如果在高校建立这一诊所,需要长期而稳定的资金来源,环境法律诊所现在还不是我国官方认可的必要的课程,同时也不是目前我国主流的教学模式,因此,较难获得学校经费的支持,这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运用和完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构想
1.在重视理论教学的同时,增加环境法律诊所这一实践教学环节。环保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内容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例教学法,即创建一种模拟法律诊所,选择有价值的个案,实现在课堂上进行个案分析诊断。这种模拟训练可以解决学生知识单一、视野有限、学习程式化的弊端,教师或者专业人士也可以督导学生研究案情,掌握并指导其学习进度,所选个案具有一定代表性,可以引发学生的思考以及讨论。第二部分是真实案例体验式教学。在实例中训练学生法律技巧的运用能力,学生亲自参与法律实践的活动,可以分组进行询问案情、提供法律咨询等,也可以参加其他辅助活动。虽然重大的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问题当事人一般会委托律师来办理,但是诸如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与《噪声污染防治》等法律相关的案件,依然可以让学生有机会体验,提高其诉讼技能。2.环保法律诊所应当建立一支具有环境法执业经历的律师、教师队伍,这是实现环境保护法实践教学革新的必要条件。在环境法律诊所教育中,教师是环境法律诊所的主导者,一般具有深厚专业法律知识,同时又具备丰富实务经验的教师是最为适合的人选。此外,对于具有实务技能的法官、警察、环保监察局等专业人员可以作为兼职教师,在环境法律诊所中对学生进行指导。比如,环境法律诊所第一部分案例教学法,这一环节可以邀请有经验的律师、基层工作人员(如基层干警)等相关人员进行案例讲解。对于第二部分真实案例体验式教学法,可让学生通过真实参与的形式,同时邀请实务型专业人员如干警、法官等直接参与真实案例指导过程,并有针对性地讲授环境法律专业知识。以往的环境法律诊所针对的是本科学生或者研究生,但现在国家对于一些专科学校的学生也给予司法考试报名资格(享受广西优惠政策地区),因此学生毕业后,同样面临着法律实务问题。在环保法日益重要的当今社会,掌握环境保护法实务技能是有必要的,有律师等专业人才的指导,不仅可以学习法律知识,还能获得实务经验。3.环境法律诊所可与我国的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合作。2003年8月,司法部在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积极探索在高等院校将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教学相结合的方式,使广大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法律教师的指导下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7]。学生在实践指导教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的引领下接触真实案件和案件当事人,对于一些环境保护法相关的案件,可以由环境法律诊所的学生模拟,这样可以更好地培养出能力强、素质高的环境法律人才。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越来越严重,民众的环境意识日益增强,寻求法律援助的环境案源逐渐增多,因此,与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合作是可行的途径。4.对于一些教学条件不够完善的学校,可以采取校企合作、校局联合的形式。学校与用人单位、企业、基层机构实行长效合作机制,以实现资源共享的互利双赢局面。校企合作、校局合作不仅能实现学校育人的目的,也可满足合作机构的用人需求。另一方面,这一模式可实现教学训练场所、仪器设备资源的共享,将教学课堂带到警察机构分局、派出所或者企事业单位等一些基层单位组织中,直接利用其实训场所、设备进行诊所训练,在场所、设备购置等方面避免出现重复、闲置等问题,也有利于其配套使用,这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经费问题。这一形式可以使得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环境变为社会大环境,实现理论和实训结合,满足提高学生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的要求。
作者:李芳 单位: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美国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发源地,这一独特的法律教育方法之所以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产生,有其深厚的社会历史背景。20世纪60年代以前,在美国大学法学院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法律教学方法是案例分析教学法,该方法由曾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教授于1870年提出。“这种教学法变教师独角戏式的讲演为教师、学生间的问答,要求学生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去阅读案例,通过案例进行推理,学会从特殊情况演绎出一般原理。”[1]这一教学方法的最显著意义在于摆脱了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大包大揽地位,在较大程度上提高了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激发了学生的热情,锻炼和培养了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和处理案件的能力,因而备受推崇并被各大法学院所袭用。然而,这一教学方法并非完美无缺,因为教师要求学生在课前阅读并在课堂教学中讨论的案例,都是过去所发生的并且已有司法判决结果的判例,而并非现时发生的尚待处理的“鲜活”案件,因此学生在讨论时会产生若即若离的时空距离感,而缺乏置身其中的真实感受。此外,它“忽略了法律实践中其它领域诸如会见、咨询、事实调查、调解、谈判、起草文件中的许多基本技能,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们的培养。”[1]鉴于这些缺陷,自20世纪60年代初起,虽然案例分析教学法在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活动中仍保持着不可或缺的地位,但已不再像过去那样“独领”而风光无限,开始遭受现实主义法律教育家的挑战与质疑。正当其时,美国社会进入了剧烈转型期,民众的权利意识被唤醒,民权运动在各地风起云涌,由此引发了各类诉讼案件的急剧增加。在这一情势下,原先由律师作为单纯责任主体的法律援助制度已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的多元化需求,这就为法学院的学生服务社会提供了极大的空间,也为诊所法律教育的萌生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正是在此背景下,诊所法律教育一经提出,便受到法学院师生及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并从此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已经成为美国法学院普遍施行的法律教育方法,美国律师协会甚至要求其认可的法学院必须开设至少一种形式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事实上,美国的很多法学院尤其是名校的法学院,往往开设几种乃至十几种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例如,哈佛大学法学院有刑事法律诊所、劳动法律诊所、商事法律诊所、人权法律诊所等,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进行选择。著名的斯坦福大学也设立了包括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移民法律诊所在内的十多个诊所。2006年1月至2006年7月,笔者曾赴美国加州McGeogre法学院进修半年,该法学院虽然无法与哈佛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院相媲美,但其在诊所法律教育方面却毫不逊色。根据笔者的了解,该校的诊所课程也超过十种,专职诊所教师就有十多名。诊所的面积累计超过500平方米,除了十多间诊所办公室外,还有会见室、谈话室、文印室、档案室、图书室等。诊所内设施齐全,干净整洁,其对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从开设的诊所的类型来看,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校内诊所或称“内设式诊所”。在这种模式的法律诊所中,学生直接与自己学校的诊所指导教师发生联系,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为有关的当事人提供直接的,直至完成一件案件的全部工作。第二种是校外诊所或称“外置式诊所”。在这种模式的诊所中,学生被安置在法学院之外的一定机构中,并且在非教师的法律从业人员的指导下从事直接的法律服务工作。在上述法律诊所设立的不同模式中,由于第一种模式的诊所使学生更加直接地面向社会,能够直接为贫困的当事人提供真实而具体的服务,同时也不脱离法学院教师的密切指导,所以在美国法学院所设立的法律诊所中,被更加广泛地采用。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产生及发展
在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属于新生事物。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国内7所著名的高校,率先引入美国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分别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此举标志着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正式登陆。2001年9月,西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中山大学加入诊所法律教育项目。2002年,云南大学获准加入。2003年,贵州民族学院、南阳理工学院获准加入。随着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推广,越来越多的高校教师和学生表现出对这一新型法律教育课程和教学方式的极大兴趣,陆续有若干学校申请加入到这一集体中来。[2]很显然,诊所法律教育在刚刚进入中国的几年时间里,就初步显现了其非凡的生命力,受到了法学教育界的密切关注。上述各校引入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后,纷纷在此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例如,北京大学“建立了学生法律服务中心,它既是诊所教育的一个载体,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学生在诊所课堂上接受诊所教育,在法律服务中心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法律援助案件,诊所学生通过课内的学习和课外的实践,提高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诊所法律教育以“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选择的案件以刑事案件为主,附带培养学生适应其它案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3]自2007年9月起,随着国内理论和实务部门对刑事和解的广泛认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又不失时机地开设了刑事和解法律诊所。华东政法大学成立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后,制定了教学大纲,确定了教学规范,把诊所法律教育纳入了制度化的轨道。他们“以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基础,诊所学生援助案件,参加办案的全过程,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服务。诊所法律教育在其初期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自身的组织机构的建设。2002年7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正式宣告成立。该会是全国诊所法律教育工作者、诊所法律教育管理者等自愿参加的非盈利的学术团体,是从事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学术性组织。该会自成立以来,充分利用福特基金会所提供的资助,并广泛募集其它捐助资金,开展了一系列的诊所法律教育交流活动,多次召开研讨会,组织出版诊所法律教育的教材,对推动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截止2009年12月,该会旗下已有117个会员单位。值得一提的是,有些法学院校虽然没有正式加入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但也接受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并自发地在教学活动中尝试采用这一教学方法。例如,苏州大学法学院在美国国际劳工权利基金组织资助下,于2008年成立了劳动法诊所。该诊所是集劳动法教学和劳动争议案件咨询为一体的法律服务机构,旨在让学生在教师及专职律师的指导下,通过处理真实的劳动纠纷案件来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熟悉办案流程,同时给弱势劳动者一个维权的法律武器。该诊所成立后,已经为当地的一些低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了法律咨询、诉讼文书、案件服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价值
产生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之所以能在国内不少法学院校受到青睐,与其蕴涵的价值不可分离。笔者认为,就我国法律教育的状况而言,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改变我国陈旧的法学教育模式
多年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积弊甚多,其中最为明显的便是教学方式陈旧。不少老师和学生已经习惯于“老师讲,学生听”的满堂灌的“单向注入式”教学模式。显而易见,这种教学方法无助于启发学生的法律思维,更谈不上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尤其是无法培养学生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反而容易造成学生学习方法的机械和大脑思维的僵化,难以在将来适应纷繁复杂的司法工作的需要。“学生脑海里堆积着法律概念‘广义说’、‘狭义说’与‘构成要件说’等专门术语,法学教育被当成真理传授,而不是培养激发怀疑与批判精神的一种方法。[4]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法学教学方法的陈旧,严重阻碍着我国法学教学质量的提高,因而急需予以更新。法学教育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与功能目标,它不仅要培养通晓法律知识的人才,而且要通过教育使这些人才具备对法律事务敏锐的思辨能力和分析处理能力。这一目标决定了法学教学方法的更新应当由片面强调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性向强调学生在学习中的能动性转变。诊所法律教育是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的颠覆,它强调了学生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的能动作用,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则退居其后,这样就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起学习的热情,从而产生较好的学习效果。
(二)有助于提高学生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能力
法学是一门应用型的学科,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教学必须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如果对学生仅仅偏重于法学理论的灌输,而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则会造成即使学生的书本知识掌握的很好,考试成绩优良,但到实际工作中也难以办案的严重后果。反思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教育理念上,往往过分看重法学学说与抽象学理,而对法律实务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则一般较为轻视,这一状况势必促使学生在学习时也会同样重理论而轻实务,造成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之间的相互脱节,并最终导致“学生到社会上无论是执行业务、从事审判工作,或在行政机关进行法制工作,常无法学以致用”。不容否认,司法实务工作需要得到法学理论的指导,但反过来,法学理论熟稔于心,实务操作却一片茫然,也是万万不行的。如何在理论学习与实务操作之间寻找到平衡的支点,确实值得思量。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律院系的教学计划中,实践性课程占整个教学计划的比重很小,通常采用的有参观或旁听、组织模拟法庭、实习等。毋庸置疑,这几种方法均有其内在的缺陷,而难以发挥其培养和锻炼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功能。参观或旁听,学生成了典型的旁观者和局外人,因而不可能真正地融入案件中去。组织模拟法庭,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担任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模拟进行法庭审判,以获取实践技能的一种方法。
这一方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法庭审判活动的参与主体有限,因而在模拟庭审中,实际参与的学生数量很少;(2)模拟审判的案件材料,通常在审判前多日就发给学生,由学生各按其角色去准备,因而具有表演的性质;(3)模拟的案件毕竟是虚构的案件,学生通常不会产生融入案件处理过程的切身感受。毕业实习通常为时较短,况且法学院校大幅扩招后,实习单位和带教老师的落实也非易事。事实上,在有些学校,实习目前已基本流于形式,学生甚至根本不去实习单位,实习期满时由单位写个鉴定、盖个公章了事。在上述情势下,如何促使学生将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结合起来,尤其是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走出一条创新之路?诊所法律教育无疑是一个最佳的选择。
(三)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律专业的学生,从其毕业后的去向而言,主要是担任司法官、律师或行政法制人员。司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象征着公平和公正,应具有刚正不阿的良好秉性;律师作为匡扶正义的使者,应具有仗义执言、维法护权的强烈意识;行政法制人员虽从事相关行业的管理工作,但信法为上并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是理所应当。可以说,上述职业除须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外,良好的品行操守亦是不可缺少的。良好的品行操守不会与生俱来,也并非一朝一夕即可养成,而在这个“修炼”过程中,大学阶段的教育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从我国法律教育的情况来看,多年以来未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有关专业伦理方面的教育几乎仍是空白,由此导致少数学生在校期间便品行不端,更多的学生则是在毕业后不久,即在社会不良风气的熏染下,成为社会正义的叛逆者,其中不乏行贿受贿、等问题,这就对法学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当务之急是通过有效的手段来促使学生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培养他们追求正义的思想品质,并教化他们奉行法律职业的伦理道德。笔者认为,诊所法律教育即可作为有效手段之一,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为诊所的学生面对真实的案件、实际的当事人,更容易理解职业的责任感,更能冷静地思考法律的价值,追求社会的公正,从而使法律教育与职业责任和道德有机结合起来。四、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产生至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此同时,也不乏问题的存在。
笔者认为,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一)实践型师资的匮乏诊所法律教育离不开一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师资队伍。俗话说,“名师出高徒”。如果教师本身只是谙熟法学理论而对司法实践状况知之甚少,要想使指导出的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情。反观我国法学院校教师队伍的构成状况,实践型教师的匮乏几成普遍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有:
一是老教师的陆续退休。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法学教育恢复初期,曾从公、检、法、监狱调入了一些人员充实教师队伍。这批人一般是五六十年代的法学院校毕业生,具有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同时长期在司法实践部门工作,具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就他们本身的条件而言,理论素养与实践经验集于一身,无疑是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极佳师资人选。但由于年龄的原因,这些老师已经陆续退休。
二是新教师的大量加盟。近年来,我国法学院系数量大幅扩张,在校学生急剧增加,由此导致师生比加大,教师队伍吃紧,为了应急,只好吸收大量新教师加盟。这些新教师主要来源于这样几个途径:(1)法学院校的硕博士毕业生。他们一直在学校求学,拥有的只是理论知识,缺乏实践的机会,自然谈不上实践的能力。(2)引进的“海龟”。他们在海外留学或者工作,因而对国内的司法实务情况了解甚少。(3)从其他专业改行的教师。他们本身可能从事的是思想教育、政治理论等专业的教学工作,与法学专业有一定的差异,在其成长过程中,几乎没有接触司法实务的机会。
三是教师评价机制的影响。教师评价机制对教师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直接影响着教师的各种切身利益。正是由于评价机制具有如此显著的功效,因而它在无形中对教师产生了巨大的导向作用,迫使教师围绕着评价机制所确立的各种指标来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就国内法学院校而言,目前主流的评价机制都无一例外地突出了科研在评价中的权重地位,不少教师削尖脑袋去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申请科研项目。鉴于时间与精力的有限,只好无可奈何地将其它方面退居相对次要的地位。一个最为明显的表现是,法学院校中,有些拥有律师执业证甚至具有多年兼职执业经验的教师面临上述情势,在综合权衡后,不得已放弃进行律师注册,从而基本脱离了司法实务活动,这样就使得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潜在师资进一步萎缩。
(二)学生积极性的不足学生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主体之一,只有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抱以极大的热情,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诊所法律教育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反之,则很难有好的成效。就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开展的情况来看,虽然不排除有些院校的学生对此仍保持较高的热情,参与度较高,但就总体而言,则难以令人满意。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法律专业的学生相对其它专业的学生来说,当下面临的压力更多、更大。这些压力主要有:
第一,学习的压力。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以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人才规格为基准,以法学教育规律为指导,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的专门人才。为了实现这一培养目标,法律专业所开设的课程除了公共课以外,还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专业课程,总计达到近30门必修课和选修课。要全面地掌握这些课程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学生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他们所承担的学习压力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考试的压力。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上述课程后,都要通过这些课程的考试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如果说通过这些课程的考试尚不需太大压力的话,那么司法考试对法律专业的学生就绝对是巨大的压力了。司法考试是法律专业学生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门槛,而司法考试又被称为“天下第一难”的考试,既对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广度进行考察,又对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深度进行考察,要想通过这一考试,绝对不是轻而易举之事,同样会对法律专业的学生形成巨大的压力。
第三,就业的压力。近些年,法学专业招生规模的盲目扩大,使得每年毕业的学生数量已经达到相当可观的规模,并由此造成了就业市场的残酷竞争,法律专业已经成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之一。面对这一严峻的就业形势,不少学生未雨绸缪,为了能顺利谋得一个饭碗,在毕业前一年甚至更早就开始跑人才市场、参加招聘会、投递简历、接受面试,就业对法律专业学生的压力由此可见一斑。上述三个方面的压力,促使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不采取务实的态度,把精力放在课程学习、应付考试和求职上,而很难顾及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普遍的意义上,目前法律专业的学生并不太热衷诊所法律教育,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这一现象就不难理解。在就业去向尚是个未知数的情况下,要求学生注重实践能力的锻炼和培养,并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诊所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学生的苛求。
(三)缺乏充足的经费保障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教育方式,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予以保障,法律诊所将难以正常运作。从美国法学院的情况来看,通常将诊所法律教育所需的资金单独做预算,且数额不菲,此外,诊所本身也会通过多种途径向校友或企业募集资金。著名的普林斯顿大学法学院曾从校友处一次就募得150万美金,并专款专用于诊所法律教育。反观我国,在资金方面严重短缺,没有保障。事实上,最初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便是得益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资助,直到今天,诊所法律教育方面的不少活动,仍然是依靠该基金会的慷慨解囊。问题在于,依靠国外资助,终究不是长久之计,一旦“断粮”,后果可想而知。解决之策只能是依靠自己。虽然已有一些学校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拨出了款项,但毕竟数额较少,难以满足诊所运行的需要。如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多渠道筹措资金,以避免诊所的运作陷入尴尬境地,的确值得思量。
一(略)(一)(略)
(二)教学内容上突出实践性传统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对学生的学理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学生在考虑问题时往往陷入抽象的价值判断,寻求有效办法解决问题的能力比较欠缺。诊所式法律教育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要求学生用律师的思路去思考实际问题,而不是简单地从学理的角度对事物本身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学生通过扮演具体案件中的各类角色,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司法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实务中检验所学的法学理论,解决具体而实际的问题,不仅培养了多角度、深层次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而且获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和技巧。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典型的法律实践教育。
(三)教学方法上突出互动性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教师是主角,学生是配角,课堂缺少讨论,学生缺乏思考,这种形式的教育很难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而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教师和学生双方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两者是密切的合作关系、伙伴关系。教师可以提问、启发学生,学生在思考后也可以反问教师。教师在听取学生意见的过程中,适当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进行简短的评论,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和自我总结。教师在教学中能够充分体验到学生的感受,这是一种教学相长、互动交流的教学模式。这样的互动过程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四)教学效果上突出丰富性传统法学教育注重理论教学。理论教学的特点是比较抽象,效果单一,除了考试之外难以对学生的能力进行检验。而诊所式法律教育采用提问式、对谈式、互动式、模拟训练、个案分析等教学方法,让学生通过担任多种角色获得各种体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思考,取得包括情感态度、价值观知识、实际操作能力等多方面的收获。同时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学生可以直观地看到自己及他人的表现,也可以听到他人对自己表现的评价,从而可以明晰自己及他人的优缺点,养成审视和反思自我的良好习惯,不断增强自身的情感体验能力,全面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
二、建立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必要性
传统的法律教育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的培养,重教师授课、轻学生的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诊所式法律教育打破了传统法律教育中人为设置的法律教育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樊篱,建立了教育与社会联系的纽带,使学生能够有机会接触社会生活的复杂层面,了解社会生活的真实面貌。在法律教育教学中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对于我国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提高教学效率,培养符合时代需求的合格法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推进法学教育改革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中,教学内容以教科书为主,教学以课堂为中心,考试内容也主要以课本和讲义为依据,注重传授学生法学基本原理和系统知识,忽视了对学生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难以适应当今市场经济和就业形势的需要。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与传统的“满堂灌”和“填鸭式”的单向教学模式不同,诊所式法律教育使学生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到实践性的学习中,课堂上积极讨论,课外参与真实案件的办理,办理案件到哪里,哪里就成为学生学习本领的场所。学生在承办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学到了知识,掌握了实践的方法和技能。诊所式法律教育实现了法律教育与社会现实的有机结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化教育理念,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法律专业的学生仅仅熟悉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必须有正义感和社会良知,要向社会和当事人传递温情的人文关怀。美国法学院的一项调查显示,95%的法学院院长感到“对法学院的学生灌输一种承担免费法律服务工作的义务感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在传统法学教育中,法律专业的学生通常无法感知法律知识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巨大差距,也无法感受案件当事人的悲欢苦乐。目前,我国国家法律援助的资源与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和缺口。据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40万件法律援助类案件,而有律师办理的不到20万件。与此同时,许多法学院校的学生缺乏社会实践机会,渴望接触、办理真实案件,渴望获得经验并提高能力。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供需矛盾。学生通过参与具体法律案件的办理,能够直接与社会各阶层的人士交流,在这个过程中观察和感受不同人群特别是弱势人群的法律需求,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有利于学生萌生法律自豪感和社会责任感。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律教育的目标不能局限于培养合格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还应当包括培养各种各样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例如企业法务人员以及公务员等。在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非常紧张的今天,法律院校的毕业生未必一定有机会从事法律职业,如果学生在学校的学习收获仅限于呆板的法律条文和僵硬的思维模式,那么将很难参与日趋激烈的社会竞争。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端导致许多学生口头上头头是道,行动上手忙脚乱。诊所式法律教育可以在现实生活中为学生创造一个实践法律的机会,帮助学生全面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提高学生的应用实践能力和法律实际操作能力,使他们有机会在真实的、有足够压力的环境中锻炼并提高冷静分析、独立应对问题的能力。此外,学生在法律实践中还能体验社会公平与正义,感受法律的力量,有利于端正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三、诊所式法律教学的具体教学方法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主要有真实案件法和角色模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