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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的建议

时间:2023-06-12 14:47:41

村庄规划的建议

第1篇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下达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文件,随着文件的出台,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也被提上了日程,文章在对江苏省几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践经验,对农村环境保护及综合整治进行一系列的探索。

关键词:环境保护;污染源;体制规划;综合整治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形势严峻,具有以下特点: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农村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等,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07年江苏太湖蓝藻事件的爆发,再一次敲响了警钟,除去全球气候的反常,农村化肥的大量使用、农村生活污水的不处理直接排放等,造成水体中磷含量的增加,也是导致蓝藻的大规模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江苏省各地方政府已把农村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 经验总结

1.1 领导重视,责权明确。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中,地方政府专门成立领导小组。淮安市成立由市长为组长的农村新五件实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组,由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根据环境整治的职能,及时解决整治过程中的问题,协调整理过程中的矛盾。

1.2 试点探索,及时反馈。选择合适的村庄或地区进行改造试点,并及时地反馈经验教训,便于其他地区借鉴。例如无锡市树立了水墩上模式的村庄整治新典型,在宜兴市率先实施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分级管理模式。泰州姜堰市的河横村早在20世纪90年就已经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授予生态环境“全球500佳”,作为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是一个很好的探索和示范。

1.3 部门分工,责任到位。在整治工作中,各项专项工作进一步细化责任主体,保证工作能够有效、有序的进行。例如由环保厅负责工业污染治理,提高排放标准,建设厅、环保厅、农林厅、卫生厅负责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水利厅负责河道清淤等。

2 存在的问题

2.1 资金缺乏。苏中、苏北农村地域宽广、人口众多,前期基础设施薄弱,环境整治需要投入大良财力物力,但由于地方经济条件的制约,资金问题成为了制约农村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的瓶颈。苏南经济发达,但农村环境整治的资金也存在不小的缺口,主要是由于农村与城市的资金分配不均,地方政府对农村建设在整个建设大盘子里的定位有关。

2.2 宣传力度不够,干部、群众思想认识误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面广量大,很多领导干部对此缺乏充分的认识,部分地方干部存在畏难心理,工作上消极应付,重形式、重当前、轻长效,工作进展不明显,还有部分地方领导急功近利,不考虑实际能力。此外农村干部、居民环保意识和环卫常识的缺乏,也给农村环境保护的维护造成很大困难。比如部分地区村庄改造后,经常会出现建成后垃圾收集点收不到垃圾,而河道垃圾成山的景象。

2.3 缺乏一定的技术支撑。农村环境问题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费用高,必须探索出适合农村情况的污染物治理方法。以生活污水为例,按照城市标准建设污水处理厂,前期投入和后续成本都难以承受,而传统的应用较广泛的化粪池又难以满足处理要求,因此需要找到新的使用技术。

3 几点建议

通过对江苏省农村环境现状的调研和分析,结合江苏省部分地方农村环境整治的经验,笔者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以下改造措施和意见。

3.1 政府加大财政支持,破解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政策问题。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农民为主体的建设模式。以政府为主导是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特别是省、市政府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切实负起新农村建设的主导作用,以农民为主体就是说农民作为农村环境整治和保护的受益者,要克服对政府的依赖心理,在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扶持下大力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富裕自己,以担负农村建设的主体作用。

3.2 重视规划,必须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对一批农村示范点进行集中改造。依据镇村布局规划,在对规划保留的村庄进行农村环境基础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筛选,挑出一批有特色、改造见效快的村庄,制定和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农村环境卫生规划等,规划批准后,多渠道投入资金,积极落实整治,重点打造,建成农村环境整治示范点,避免出现以往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对村庄建设改造的对象过于分散的情形。

3.3 因地制宜探索新路径,进一步研究适用于农村环境整治的技术和模式。苏南、苏北的农村经济基础、居住模式、污染特征差异较大,应因地制宜找到适合地方情况的整治模式和整治技术。就生活垃圾收集方式为例,苏南地区由于现状农村经济基础较好、生活垃圾产量大,应积极推广“村收集、镇转运、市集中处理”的模式,苏中地区,基础设施尚不到位,实施“村收集、镇转运、市集中处理”的模式,难度大、费用高,但由于其地处里下河水网,养殖业较发达,对环境保护要求又较高,因此,需要村庄应加大保洁力度,在各自主要乡镇逐步建立统一垃圾转运设施,县规划建设垃圾处理厂,积极向“村收集、镇转运、市集中处理”的模式靠拢,但必须分阶段逐步进行。苏北地区由于经济水平低、垃圾产量小,可采用“村收集、镇村转运、相对集中处理”的模式。

3.4 加快农村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建立长效机制。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建议将农村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目标责任中,将考评与领导人业绩挂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城乡污染治理的制度,并建立有效的监督体制,保障环境保护的长效管理,可由省政府牵头,建设、环保、水利、卫生相关部门协助,制定相应的整治和维护的方法和措施,并积极落实。强化督查制度,定期督查,综合评比,同时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村庄整治试点进行跟踪报道,促进整体发展。

3.5 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环保意识。

3.5.1 利用媒体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电影宣传主渠道作用,组织环保专题电影、电视专题讲座、领导专题讲话,利用村、厂板报、画廊刊登环保政策、环保科普宣传资料。

3.5.2 各级会议层层发动。通过各级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宣传农民环境保护与政治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整创标准、工作要求等,大力倡导全体区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干部参加农村环境整治义务劳动,形成各级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第2篇

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的重大任务之后,阜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实施,立足于阜阳市广大农村村庄布局分散,农民对重建新居要求比较迫切的现实情况,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把编制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出台了《关于全面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任务的通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扎实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2006年完成村庄布点规划和106个省级示范村村庄建设规划的基础上,2007年开始全面制定符合布点规划的中心村、居民点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截止目前,全市已全面完成1657个中心村、7025个居民点等非省级示范村“三图一书”(现状图、规划图、基础设施图、说明书)村庄建设规划,全市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村庄建设规划的全面完成,不仅有效遏止了农村乱盖乱建房现象,也为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实现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新村新貌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阜阳从市到乡镇层层建立了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成立村庄规划编制办公室,与新农办合署办公。建立市指导、县(市、区)为主、乡(镇、办事处)主抓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及县市区直部门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的包点工作责任制。市委、市政府先后召开5次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要求2007年年底前各地必须全面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各地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因地制宜,调整思路,配强力量,加大力度,有序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二、坚持科学规划。在充分听取基层干群意见及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阜阳市通过宣传发动、收集基础资料、编制规划、审查报批和检查验收等五个阶段,分步进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过程中坚持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分清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地缘关系、生态原貌、文化古迹、产业基础、农村习俗等因素,不画“一张图”、不搞“一刀切”。坚持量力而行,从实际出发,免费为农民提供一批面积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好、占地不多环境优的节约型房舍图纸,供农民选择。全市提供房舍户型图纸30多种计2000余册。同时坚持适度超前,充分吸收广大群众和专家学者的建议,把握好镇村的发展走向和发展趋势,确保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颍上县迪沟镇针对本镇属于典型的煤矿塌陷区的客观实际,将塌陷区所有村庄都迁移至迪沟集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形成了集五大建设于一体的现代化新型小城镇。

三、加大财政投入。为了确保2007年全面完成任务,各地积极筹措资金,千方百计加大投入,各县市区共投入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资金1153万元,其中县市区财政投入618万元。颍上县以资金保落实,县财政拨付村庄建设规划经费150万元。颍东区在区财政投入40万元规划编制经费的启动下,各乡镇又自筹90.5万元。太和县、界首市本级财政投入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资金均在百万元以上。

四、整合技术力量。一是整合现有技术力量。整合市、县两级建设、土地、农业、水务等部门的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统一制定规划编制技术标准,统一指导各地测绘、制图,编制说明书。二是培训乡土技术人员。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市村庄建设规划办公室分县市区举办业务技术培训班,全市共发放3000多套培训技术资料,培训技术人员5000多名。各县市区也有重点地对乡镇技术人员和电脑操作人员进行了多轮培训,积极主动与大专院校对接,组织规划专业学生利用实习、暑假期间帮助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颍泉区聘请大专院校的老师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宁老庄职业中学30多名规划专业学生和省建工学院10多名实习学生帮助编制规划,2007年6月底该区在全市率先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任务。颍上县除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外,还专门对全县30个乡镇的60名电脑操作人员进行为期两天的集中培训,并抽调精干力量到各乡镇巡回技术指导。太和县、界首市采取示范带动、帮带培训的方式,提高了乡镇编制人员的技术水平。

五、夯实规划基础。各县市区坚持“整治为主、新建为辅”的指导思想,立足于现有旧村庄改造,节约耕地,复垦旧宅,实行科学规划。为使本次新村规划切合实际,真正能够指导村庄建设,各地将测绘地形图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来做,专列经费从省测绘局购买了大比例尺地形图资料,再加以补绘。太和县投资32万元从省测绘局购买了电子版航空测绘图,界首市投资60万元购买了航拍地形图。一此地方还组织乡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测,土法上马编制现状图,为编制工作奠定了基础。

六、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成立四个督查组到县入乡驻点督查,实行定期督查、随机抽查、及时调度,有序推动。每两周督查一次,每月集中听取一次督查汇报,对工作滞后的县市区进行督促。各县市区也都成立督查组对规划进展情况及编制质量进行督查指导。界首市成立三个督查组,明确分工,每周一汇报,排出后三名给予重点督促帮扶。颍东区督查组不听汇报看结果,采取“数本子”的督查方法,确保了督查工作的真实性。阜南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各抽一名县级干部分别带领四个督查组进行督查,每周一通报,对进度快、质量好的以奖代补,加快了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进度。

七、广泛征求意见。阜阳市各地对已制定的村庄建设规划方案在村内张贴公示,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经过召开群众会议或群众代表会议一致同意后上报乡镇,乡镇再通过召开人大会议等形式最终决定规划是否可行。之后,再上报有关县市部门验收审批,这一系列程序对于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起到重要作用。颍东区、颍州区将征求群众意见工作制度化,实行“三会两公示”,将规划方案公示于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确保规划科学。

八、实行以奖代补。市委、市政府建立了严格的责任制考核,制定了月报制、督查通报制、工作绩效评议制、工作落实反馈制等绩效考评体系,将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责任考核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市财政拿出40万元重奖规划落实较好的单位,严肃追究不落实的单位,鞭挞空谈者,惩罚误事者,充分调动全市上下抓落实的积极性。

第3篇

关键词:村庄规划 内涵 问题 建议

一、村庄规划的内涵

(一)村庄规划的任务

在村庄管辖的低于范围内,依据村庄所在的地域的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分析和论证村庄目前的规模、自然条件、人文条件和发展方向,在论证的基础上对规划的定额指标进行选定,统筹考虑村庄资源(如田、林、山、水、路)的利用、治理,村庄基础设施(如生产、生活、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的建设,从而使村庄所有的资源得到保护和合理、有效地利用,使村庄的生产结构得到调整,并协调发展,这就是村庄规划工作的任务。也就是说,对村长目前所拥有的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历史演变装抗以及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分析、了解,以此为基础,对村长的性质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确定,并对村长的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和合理利用,使村庄建设之间的各项矛盾得到统筹解决,使村庄的经济、文化、公共事业等等得到综合部署,最终提供一个与当地特点相适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住环境给村庄居民。

(二)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

第一、对村庄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进行调查、搜集和分析研究,为村庄规划工作奠定良好的资料基础;

第二、对村庄所拥有的人口数量、用于建设的土地的使用情况、村庄的属性进行确定,然后以此为依据对村庄发展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拟定;

第三、以实现对建筑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选择和合理布置,实现村庄布局结构的优化为目的,对包括实现对建筑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选择和合理布置,实现村庄布局结构的优化在内的村庄用地进行布局规划;

二、当前村庄整建规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理论体系、指标体系对新农村规划进行指导,缺乏较高水平的规划成果

目前,我国新农村建设运动如火如荼,家喻户晓,但新农村规划对规划部门而言是一个全新的理论课题。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议论:有些规划师,缺少农村生活的体验,把城市规划的理论照搬到村庄规划中,犯了机械唯物主义的错误。其实这正好说到了村庄规划设计人员的难处,因为村庄规划是全新的理论课题,理论体系、指标体系还值得探讨和完善。因此,在新农村村庄整建规划编制实践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所含的各种内容、技术标准都在新农村整建规划中运用,技术标准难以适用,技术管理比较混乱。由于理论体系不完善、标准不统一,直接的影响是村庄整建规划难做。此外,由于高水平的规划师不多,设计任务又繁重,在多种因素制约下所作规划成果比较粗糙,编制水平有待提高。

(二)村庄规划有急功近利趋向

有些村庄规划为达到图面美观效果,追求房屋的整齐划一。有些居民点的规模太大,有点象城镇居民小区。这样所做的村庄规划虽然比较好看,但没有尊重村庄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实施的可能性不大。这里既有规划师的认识水平问题,也与一些行政领导的政绩观、价值取向有关。

(三)新农村规划编制收费无依据

在新农村村庄规划收费方面,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收费标准,这给组织编制规划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的收费都造成一定的困难。由于经费限制,这将对规划设计人员的创造性技术劳动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村庄整建规划编制的质量,也影响规划设计单位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三、进行新农村村庄规划的建议

(一)道路整治

村内道路整治时要体现乡村特色,能土路的,就不要砂石化。能砂石化的,就不要搞水泥路面。村内道路分为主干路、次干路和宅前路三类。主次道路以混凝土路面为主,宅前路承担交通量较小,但临近住户并衔接户内,宜注重路面效果,路面宜铺装砂石、青砖以及预制混凝土方砖。

(二)住宅风貌整治

第一、住宅外墙。侧重于对整治区内的住宅外墙及院墙的色彩亮化包装,将原先的灰红杂色墙体用水泥砂浆找平后刷白、淡粉等色彩。对乡村建筑立面标语、广告的内容和式样等要逐步规范,积极推广泗阳县新农村墙体画的做法,以优美、文明的村环境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

第二、院墙材质、建造形式。就地取材,可用砖砌、石砌,也可用水泥制作的条板、铁栅与砖柱装配、粉刷,把它作为环境艺术的一部分,力求大方淡雅,不落俗套,坚固实用。与农宅建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周边环境、当地的民俗习惯等要素匹配。再栽一些如丝瓜、南瓜、葡萄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绿色藤蔓植物,这样设计建造的院门院墙,田园味足,还能推动家庭副业的发展,,节省日常生活开支。

(三)公共活动空间整治

第一、村口空间规划。村口是村庄对外联系的必经之地或最为便捷的地方;也是村庄的标志,村口标志性景物是提示村庄的位置。着重对村口选址、包装,使村庄居民有强烈的空间认同感,体现村庄的历史与文化,尽可能利用或保留其原始自然形态。村口的设计主要通过植物造景、建筑、构筑物等手法营造村口空间。

第二、街道空间。规划时要针对街道不同功能的特点、位置以及建筑空间布局形态,侧重于对现有沿街建筑立面整饰、广告标牌、道路、停车场地、街灯、绿化、公厕、垃圾收集、排水、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梳理整治,营造村庄街区氛围,保证现有村庄街道的本质特点、活力与生气。

第三、村中心。除必须的公建项目投资建设或完善之外,在村中心还应因地制宜地设置铺地、花架、葡萄架、置石桌石凳、儿童游玩、健身器材、科普宣传栏及阅报栏等设施提高综合使用功能。

参考文献:

[1]赵月莲,王刚:浅谈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需要把握的原则 [J]. 民营科技,2010,(01):86,200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事实上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门。

第二十二条建设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设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作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地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未设镇建制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5篇

一、总体任务

围绕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对村庄进行科学规划,通过建设与改造并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从年下半年至年底,分期、分批完成全市34个镇(17个中心镇、17个一般镇)共1,146条行政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村民参与。

加强政策指导,坚持阳光操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及时公开村庄规划成果,接受村民监督,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法充分体现村民的意愿和利益。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实际,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切忌照搬城市建设模式,避免大拆大建。

(三)整体规划,分期实施。

各有关区(县级市)、镇政府应从统筹本地区城乡发展的需要出发,结合村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确村庄长远建设的整体思路,做好分期组织实施的安排,同时要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改建与新建的关系。

(四)科学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引导村镇住宅建设,认真落实农村“一户一宅基地”政策,推行联排式、公寓式住宅建设模式,节约集约用地。

(五)延续特色,保护环境。

努力保持村庄的自然与人文景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最大限度做到不推山、不砍树、不填池塘(河流)、不盲目改直道路、不改变河道的自然流向、不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六)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规划成果的图文表达方式应简明扼要、规范平实、通俗易懂,确保广大村民关心规划、理解规划、支持规划,进而促进规划的顺利实施。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内容分两部分: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

(一)村庄布点规划。

由区(县级市)政府牵头组织,以镇为单位编制本区(县级市)村庄布点规划。按照节约资源、集聚发展、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各镇的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合理布局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节约农村建设用地等方面的要求,对镇域范围内农村居民点进行村庄布点规划,为下一步开展村庄规划编制提供依据。规划成果应以能指导镇居民点布局、指导开展村庄规划和规划管理为目标。

(二)村庄规划。

在上层次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的指导下,在行政村(包括所辖自然村)村域范围内,对发展型、保留型的行政村及搬迁型的自然村分别进行新村建设规划和旧村改造、整治规划。规划深度参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

四、工作程序

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查、审批及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村庄规划充分体现村民的意愿和利益。

(一)征询意见。

编制村庄规划过程中,区(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召开村庄规划成果征询会等方式征求村民意见,并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村庄规划报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避免行政命令和包揽代替。

(二)审查。

村庄布点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审查,行政村及以下层次规划由区(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三)审批。

村庄布点规划由市规划局按程序审批,行政村规划由区(县级市)政府委托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四)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审批项目以列表形式报市规划局备案;市规划局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村庄规划成果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工作计划

(一)2007年。优先开展中心镇所属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为全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积累经验。

开展农村住宅建筑设计方案征集活动,选取优秀设计方案并编印成册,作为新农村建设住宅的标准图纸免费提供给农民,规范农村住宅建设,使新农村住宅经济实用、造型美观、节能节地并体现地域特色。

(二)*年。分3批次(每批次为4个月)完成剩余中心镇及部分一般镇共约500条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工作。

(三)2009年。分3批次(每批次为4个月)完成剩余一般镇约380条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工作。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村庄规划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规划局、建委、国土房管局、农业局等,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全面负责统筹全市村庄规划工作,指导各区(县级市)开展规划编制、审查与实施工作,并跟踪、协调、督促和检查村庄规划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分工。

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具体分工如下:

市规划局:制订村庄规划工作方案和编制要求;对村庄规划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组织对村庄布点规划进行审查并按程序审批;对全市村庄规划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总各区(县级市)村庄规划编制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市建委、农业局:结合各自职能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及审查工作;协助市、区(县级市)、镇有关部门按照村庄规划组织开展村庄建设、改造及整治。

市国土房管局:结合职能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及审查工作;指导各区(县级市)政府办理新村建设用地手续。

市市政园林局、绿委办、环卫局、卫生局:结合各自职能,为村庄规划的审查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按照村庄规划指导开展市政、绿化、环卫、卫生设施建设。

区(县级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村庄规划工作的责任主体,一是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确保村庄规划的开展,落实村庄规划编制经费;二是制订本区(县级市)村庄规划工作方案及年度编制计划,并报市规划局备案;三是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历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十七大提出的“城乡统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工作目标,以改善和提高农民生产和生活质量为根本,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扎实稳步推进我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对于山区、丘陵、平原地带,要从本地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出发,搞好村庄规划,对现有人居环境进行治理,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以满足不同地区农村的发展需求。

三、工作目标

从年起,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市乡村规划编制工作,实现规划全覆盖。各乡镇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每年完成不低于30%的乡村规划编制任务,并于年6月底前将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年月底,各乡镇必须完成乡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列入年新农村建设试点的60个村庄,在年12月底前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及评审工作。

规划编制应遵从以下工作要求:

(一)编制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1.规划编制要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的原则,要突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预见性,注意保护有价值的传统文化遗产,突出生态村镇建设特色。

2.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民风民俗,体现地方特色。

4.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要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不扩大原有用地规模,内部挖潜,充分利用工矿废地与闲置土地。

(二)对列入新农村建设的村庄集中规划改造

要多渠道筹集规划及建设资金,积极开展村庄1∶1000地形图测量、人口、产业、资源调查等前期准备工作。村庄规划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充分利用荒地和旧宅基地。在村庄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当地自然条件、人文环境及传统习俗,优化农村民居和公共建筑设计。要注重传统与现念相结合、外观与环境相协调,体现地方特色和乡村风情,方便居民生产生活,反映现代文明。

四、村镇规划编制要求

(一)编制内容

1.乡(镇)总体规划修编按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的要求组织编制。

2.村庄建设规划按照《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编制,根据村庄的发展,合理安排村庄路网、宅基地、养殖小区、给排水、垃圾集中填埋点、村委会或社区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使新农村建设有章可循,有序进行。

3.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

承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具有国家颁发的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承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具有国家颁发的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五、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完善乡镇规划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

各乡镇行政正职对本区域村镇规划编制和实施负总责,主管负责同志负责对村镇规划和建设做好具体工作。乡镇设立的村镇规划管理机构要强化职能,补充配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办事程序,切实做好村庄、乡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各村“两委”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充分收集群众建议,配合测量和规划单位搞好工作。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对各乡镇总体规划修编和村庄规划编制做好备案工作。从年起,凡未完成村庄规划的行政村,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准予审批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准予审批宅基地。

(二)村镇规划的编制、评审、审批、公示制度

1.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负责组织专家技术评审,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负责组织专家技术评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由乡镇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所有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三)强化服务意识,密切部门协作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整合资源,形成推进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合力。市、乡镇两级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加强业务培训,为乡村规划提供技术支持。

六、村镇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1.经批准的村镇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百姓意愿,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2.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因地制宜,节约用地,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对有文化、历史价值的建筑要注重保护,做到依法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3.乡镇规划管理部门要对乡镇、村庄建设改造行为予以指导和监督,严禁未批先建、超越规划进行建设。

4.对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和村民宅基,乡镇规划管理部门应先实地放线定界,并做好放线记录以备校核。

5.对违规审批、隐瞒实情的,市规划管理部门除撤消其行政许可外,将建议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8篇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新农村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保障,是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的根本途径,是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也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改善民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必须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高度,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全处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和建设步伐,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使新农村建设带给农民实惠、受到群众拥护。

二、健全组织,为全处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障

为强力推进我处新农村建设工作,形成处村互动、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办事处党委调整新农村规划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要求各村要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本村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并组成由村干部、理事会代表、村土地协管员组成的村庄规划和建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新农村建设的日常工作。

三、年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

1、各行政村必须完成一个中心村庄的规划和建设任务,新村居住人口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

2、各行政村必须完成土地置换(含复垦)面积50亩,争取更多的以奖代补资金,完善新村配套设施建设。

四、新农村规划和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

各行政村(社区)在新农村建设中要立足长远发展、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尊重民意、量力而行、认真试点、循序渐进的基础上,按照改建为主、新建为辅、适度聚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整体要求,严格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群众自愿和尊重民意的原则。

广大农民群众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增加农民对村庄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广泛征求农民的意见,尊重农民的意愿,反映农民的要求,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争取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共建美好新家园。

(二)以人为本的原则。

新农村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居环境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从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出发,以农村“三清”(清垃圾、清污泥、清路障)、“五改”(改水、改路、改厕、改圈、改厨)、“五治”(治理柴草乱堆、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畜禽乱跑)为切入点和落脚点,大力普及使用沼气、太阳能、秸秆气化、风能等清洁型、再生型能源,大力推广科学养殖模式,建立生态养殖小区,实行人居与畜舍相分离,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脏、乱、差、空、散”的局面,使农民的生产生活更加便利和舒适。

(三)协调发展的原则。

建设中要整合农村各方现有资源,坚持方便就近和尊重风俗沿袭,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统筹兼顾处、村、田、林、路、水、企、文、医、管“十位一体”综合治理,充分利用闲置资源,实现水、电、路、通讯、沼气、有线电视、广播、教育、医疗、卫生等资源优势配置,统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四)因地制宜的原则。

根据我处村庄过多、过散的现状,立足实际,因村定策,坚持改造为主,新建为辅,宜建则建,宜治则治,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建设整治措施,结合处情村情,主要可采取三种建设整治类型:

1、农村社区型。对现状特别差,无法整治的村庄实行重新规划,组建中心庄,逐步搬迁。中心庄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的要求,建设现代社区新村庄。

2、扩建治理型。对规模较大,基础条件较好的村庄,按照部分保留、部分新建的方式进行改造,在其周围扩建新区,吸引周围村庄向新区集中。采取“规划新村庄、改造变新村”的办法,对村容村貌进行专项整治,使之成为生态优美、宜于居住的自然村庄。

3、保留整治型。对原规划建设较好的村庄,按照“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净化、照明亮化、整体美化”的要求,进行升级改造治理,使之旧貌换新颜,旧村换新村。同时要发动各家各户投资投劳,搞好村内道路硬化、绿化、净化及卫生、文体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

对于居住点分散、占地多、浪费大、交通不便的村庄,要积极引导群众向交通便捷的中心庄集中,逐步形成规模效益和聚集效益;对于居住低洼易涝的村庄实行整体搬迁,引导群众到适宜居住的规划区内建房落户。要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的配套,注意重点保护基本农田,适度预留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用地、畜禽养殖小区用地和柴草堆放用地。

(六)量力而行的原则。

建设中要按照适度推进、量力而行、不增加农民负担的要求进行,严禁盲目攀比、强加任务、借机敛财、加重农民负担现象的发生。为切实解决新农村建设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问题,可分别采取多种办法:

1、加大土地整理和置换工作的力度,争取政策性补助资金;每超额任务数1亩,处财政另补200元,同时对于完成土地整理置换任务超百亩的,处财政嘉奖2万元,资金全部用于新村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

2、对于迁出的村庄进行土地复垦治理,恢复耕地,作为村级集体预留地,可用于短期发包,也可用于新村占用土地的调补土地;

3、新村建设中,对于交通便捷、环境优越、地理位置较好的宅基可以采取鼓励群众捐资择位的办法筹措资金,全部用于改善新村庄配套设施建设。

(七)依法实施的原则。

新村建设的规划和实施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张榜公示,报办事处审批,县人民政府备案。新村规划要以行政村常住人口为依据,严格落实“一户一宅”、“一宅一证”制度,严禁乱搭乱建。进入年后,我处已经全面冻结了新建用房的审批,凡是没有完成规划编制的村庄,一律暂缓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凡是完成规划编制的村庄,一律不得在规划区外批地建房,发现一起,坚决予以拆除。

五、时间、方法及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宣传工作要始终贯穿于全处新农村建设的全过程。各村(社区)也要召开专题中心村庄规划和实施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全方位发动,全方面部署。要开动一切宣传机器,利用标语、广播、横幅、公开栏等多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形式多样化地把新农村规划和实施基本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宣传到每个农户家庭,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宣传,让群众理解、支持并热情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在全处范围内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规划编制阶段

在各村(社区)上报中心村庄建设计划任务的基础上,办事处将集中时间、人力和物力,同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人员王怀礼、陈浩分片包干,全力投入到中心庄“三图一书”(村庄现状图、村庄规划建设总平面图、村庄基础设施规划图和规划说明书)的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工作要突出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借鉴全县其他兄弟乡镇和办事处太山村的先进经验,切实做到“三图一书”编制工作质量高、实效强、简单易行。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县新农村建设村庄建设规划设计工作指导室进行修订,再赴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主会议,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张榜公示,以利于形成切合本地实际的新村规划建设方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

规划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主会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要全面转入组织实施阶段。本阶段分三个步骤进行:

1、签订协议。新村庄选址确定以后,新村址和原旧庄址上建筑物及其一切地面附属物要立即进行核查清理、登记造册,数字要翔实,具体到户到人。村委会分别与农户签订拆迁协议书,涉及到的农户须缴纳拆迁责任押金。凡是在规定时限内自行主动拆迁清理的,押金原封不动地如数退回;凡是在规定时限内不听从统一指挥调度、拒不拆迁清理的,押金一律没收,并强制予以清理拆除。

2、选择位置。新村庄开工建设前,要召开迁入农户户主会议,广泛征求他们对新村庄规划、建设的意见和要求,经大多数群众认可后,正式定位施工。同时,要注意做好群众对新家居位置的选择工作,对于出行方便、位置优越的新宅居可动员群众踊跃捐资择位,以弥补新村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3、建新拆旧。新中心村庄定位择位工作结束后,要迅速启动新村庄施工工作。办事处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全体人员要严格按照《村处规划标准》和《安徽省村庄整治技术导则》的要求,按照各自承包网络,全程跟踪指导,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建设意见。建设中发现不按规划设计规定标准施工的,立即予以制止、纠正。对于施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安全技术标准的,取消其施工资质,另行组织施工。新村居一旦落成竣工后,组织迁入农户整体搬迁入住,原旧村址立即进行地面建筑物和附属物的拆除清理工作,腾出的旧宅基地、分散地、空闲地,由村集体组织自行复垦为耕地资源。建设中,新村居配套设施建设同步进行,特别是水、电、通讯设施建设要先行一步,提前设计,预留管道线路,精心组织安装,确保入住农户基本生活条件得以保障。

六、工作要求

各行政村(社区)、各有关处直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开展好我处新农村建设工作: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把全处上下思想和认识高度统一到办事处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上来,把智慧和力度高度凝聚到新农村建设上来,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方法得当,措施得力。办事处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村新农村建设理事会要通力协作、密切联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促使全处人民共同关心和热情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要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掌握“三农”工作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努力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工作切实符合实际、符合农民意愿。

3、因地制宜,搞好规划。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从实际和现有条件出发,充分尊重自然规律、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科学制定新农村建设近景远景规划和实施步骤,指导全处新农村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

第9篇

一、在思想上重视创建,把村庄环境整治和创建工作相结合

通过学习创建标准,我们村里一班人充分认识到,创建省级文明村是一项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发展村级经济,推动全村和谐发展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村党总支、村委会一班人始终把创建工作放在首位,制定了创建工作计划,成立了领导小组,做到各项创建同规划、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从而保证了各项措施的落实。

村民既是文明创建的受益者,也是参与者。创建工作需要他们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大力宣传创建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理念,正确处理长效管理和集中管理的定位。

二、组织上保证创建,做到领导到位、责任明确,运作规范

切实加强文明创建的组织领导,每月召开工作会议,及时调整充实村级组织,村创建办的主导、组织和协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及时成立了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从而形成了强有力的创建组织网络。具体负责日常事务,配备了10名专兼职人员。同时建立调整了健康教育、环境食品卫生、法制教育、环境保护、治调组织、公共场所及饮用水卫生、经济建设、社区卫生和资料等9个专业性小组,强化对各项工作的指导和落实力度,村创建办多次召开创建领导小组成员扩大会议,强化标准意识,明确目标任务,并抽调工作骨干充实创建工作班子,保证了创建工作的有序开展,高效运作。同时按照创建计划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做到责任到人、考核明确、联绩奖惩。

三、措施上加快创建,做到主动进位,狠抓落实,提升层次

(一)广泛开展创建教育,居民素质日益提高。我们主动建立健全育教网络,建立了创建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通过远程教育平台,固定宣传栏和集中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文明教育宣传,广泛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每个村民小组有兼职教员,组织学习、宣传。我村积极开展“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健康知识入户率达90%以上;同时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通过评“三户”增强村民文明创建意识,全村文明户达80%以上。

(二)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村容环境更加优美。我们本着“不求最大,但求最优最美”的指导思想,聘请规划设计院编制详细规划,对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公共设施、人文景观进行了统筹安排。加强对村交通秩序和户外广告等村容秩序管理,实行集中整治,无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现象,对个别违章建筑坚决给予拆除,保证村庄建设的整齐。强化村庄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提高全村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建筑施工管理,定期检查各施工单位,建筑单位全部设立施工围墙(隔离护栏)和安全防护网,所有建材按指定地点堆放,无乱堆现象,坚持做到卫生、文明施工。

(三)围绕工作重点,开展重点整治

1、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按照规划先行、严格审批、建设有序、村容美观的要求,我们委托泰州规划设计院XX分院编制了《XX市XX镇XX村新村建设规划》,该规划根据本村实际情况,遵循生产生活统筹安排,经济与文化并重并举,人与自认趋向和谐,节约与集约相辅相成的原则,实施了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形成居住向小高层公寓、工业向园区的显示理念,通过规划控制,逐步衰减村庄原有住宅区组团数量,以提高基础设施投资效率,方便村民生活。依托现有自然环境和水系,形成由南向北依次为村庄入口、滨河绿地景观点。在小区中设置公共服务中心、农民休闲广场,实施河道桥梁驳岸、绿化建设,以替身村景观形象,此规划已经XX镇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清理村庄生产生活垃圾。按照村容整洁、人居舒心、规范管理、长效受益的要求对村庄的生产生活垃圾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本村清理了各种杂物及生活垃圾1700多吨,并投资了24万元,在各条街道放置了120只垃圾箱,新建了10座垃圾池,成立了由13人组成的专职保洁队伍,实施道路保洁及河面打捞漂浮物的长效管理,签订好承包责任制,做到了垃圾集中倾倒及时清运,达到日日清,清运率100%。大力提倡使用太阳能和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实现严格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

3、大力推进改厕。按照文明、卫生、科学的要求,加快户厕改造力度,对露天粪缸进行整治取缔。一是新建了80座卫生户厕,实现粪坑封闭化和三格化无公害处理,改厕率90%以上;二是投资了28万元,新建景观、水冲式无害公测5座,方便了群众的生产、生活,改善了卫生环境。

4、整治村庄河沟。按照“三清一建”要求(即清淤泥、浚深河道、疏浚水系、改善水质;清除水面水生植物,清除杂草,改善环境,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巩固整治成果),对村庄四周河道全面进行了整治。权年整治疏浚村庄河道8条,土方4000方,并投入资金168万元建设河道驳岸1860米。达到水系畅通,水面清洁,环境优美的要求。全村改水率达100%。

5、加快村庄绿化和田园绿化。按照绿化覆盖率的要求,制订村庄绿化规划方案。一是投入资金36万元,建成生态果园58亩和35亩景观林;二是对村庄主干道两侧,沿河隙地全部实行了绿化,栽有各类树木8000株,建好四角广场,绿化率达25%,圩堤绿化率达100%。

(四)抓好综合治理,坚持群防群治。维护村民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是首要任务,我们能坚持把综合治理工作放在首位,着重加大投资。村成立了五人的辅警队伍,夜间在本村范围内巡逻,对外来人员全部情况量化在册,掌握好资料。村干部轮流值班,对群众来访随时接待,对矛盾纠纷及时解决,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对实在解决不了的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请他们帮助解决,几年来未发生越级上访和恶性事故发生。

四、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意识,不断推进村级各项管理

第10篇

随着科学文明的发展进步,由原先的不系统观点甚至仅是本能意识支配的村庄建设,到现在系统、规范的村庄规划设计原则、理念、理论、技术性规定,应该说,村庄规划设计不缺乏理论的支撑、指导,但为什么我们的村庄规划设计还是存在这样那样的缺憾呢?

原因是众多的。首先,理论永远是滞后于实践的,而实践是丰富多彩、复杂多变的。其次是对村庄规划重视不够,认识上还没有到位,行动与理论脱节,没有遵守规划应有的原则、程序,主观随意性大,规划实施折扣大。如此一来,再好的蓝图也只能“图上画画、墙上挂挂”了。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20字方针,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笔者认为,要进一步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关键要做到五点:

切实抓好规划前的调查分析工作。村庄情况并不复杂,但内容并不单一,至少应摸清7种情况。一是村庄的历史要清楚。村庄有大有小,先辈为什么会在这个地方定居,该处地理有什么优势,目前又存在什么不足之处,要分析、比较。二是人文特点有哪些,姓氏情况人员构成如何,教育程度,技能素质,社会风气,民风、民俗,甚至穿着打扮,消费情况等。三是住宅建筑、道路、交通出行方式、供排水情况,住宅情况,道路的宽窄是否满足需求,饮用水水源、水质情况,生活污水的处理、排放,村庄进出口的位置方式。四是文化古迹、名贵树木的情况。五是该村与外界的各种关系,如资金、人缘、婚姻、宗族亲属等关系。六是地物、地貌、气候等情况。七是经济产业情况。

明确村庄规划建设的合理定位。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做好村庄规划的分类与具体定位。对于城中村、集镇内的村庄及被规划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即城郊村,按照城镇的规划建设标准,尽量一步到位。对于风景区内的村庄以及非风景区、非城镇的完全属于乡村居民点的村庄,则要以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保持乡土气息、打造田园风光出发,不能简单套用城市规划的技术标准和方法,尽量不破坏乡村应有的自然风貌和特色,维系原有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并在划定用地范围时给予一定的发展空间。

规划编制要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要编好村庄规划,应根据该村的地理条件、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规模和经济状况,灵活掌握,并赋予一定的弹性,留有空间发展余地。其次,要利用现有的集体用地,明确用地上现有建筑的用途,如明确老年公寓、会议室、村民娱乐场所等,保证公共、公益的用地不被个人或小集团侵占,或挪作他用。

规划编制要与农业产业发展相结合。村庄的发展关键是生产发展、百姓富裕。规划也是一种生产力,要为经济发展铺设平台。每个村庄,一般都经过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演变,在产业发展方面基本是趋同化的,但更有各自的优势。所谓“一村一品,一村一特色”就是这个道理。规划设计中还应充分考虑产业发展的未来情形。

加强部门间的通力合作,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扶持。村庄规划编制需要政府领导,部门衔接合作,形成合力。建议对财政困难的加大补助力度,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存量资产,要制订相应政策,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土地存量资产,增加集体和农民收入。

第11篇

当前,随着农民增收步伐不断加快,我市农村即将迎来新一轮建房高潮。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确保农村新一轮建房做到科学规划和建设。现就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集约建设”的思路,大力加强村庄规划、建设与管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建设和发展,促进村镇基础设施逐步改善、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使全市广大农民共享现代化的文明生活。

二、基本原则

2、本着先规划、后建设,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村庄规划与建设上坚持和把握以下原则:

(1)科学布点、一体规划。结合我市农民居住村落现状和农民生产生活习惯,按照减少自然村落、整合土地资源、统一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的要求,科学安排村庄布点,编制村庄规划。原则上以现有的行政村为单位,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安排1个村庄规划点,1000人以上的安排2个规划点,全市规划点总数控制在600个左右。村庄布点和规划既要符合我市农村实际、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又要服从全省、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并与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规划体系相衔接。

(2)因地制宜、分步推进。考虑到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新一轮建房用地需求不同,可在一部分经济条件较好和农民建房较为迫切的乡镇村先行试点,试点村可优先选择城郊村、中心村、区位优势较好的村。沿天汊、天扬、天冶、天铜、2*国道两侧的村庄规划率先启动。试点工作中,规划模式坚持“拆、改、留、移”并举,以“改、留”为主,尽可能避免大范围的整体拆迁。建设类型可采取公寓式、联体建筑式和单体式,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鼓励有条件的村建设公寓式建筑,确需建单体建筑的,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3)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统一村庄规划建设需要各级政府强有力的推动和有关部门方方面面的支持,市委、市政府将结合天长实际,制定并落实村庄规划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减免农民新建住房相关规费等方面给予扶持。规划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照市场化运作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和服务单位负责筹资建设。

(4)以人为本、协调发展。村庄规划与建设过程中,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他们主动参与村庄规划建设。要正确处理好城市与农村的关系,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注重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早日让他们享受城市文明,实现农村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

3、从今年9月份起,正式启动村庄规划建设,争取年底前完成1-2个试点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20*年完成50%,2007年底基本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力争通过15年左右时间的努力,把天长农村建设成为住房实用美观、设施配套完备、环境整洁优美、社会和谐安定的全面小康新农村。

四、方法步骤

4、此次新一轮村庄规划建设,分四个阶段由点到面逐步推进:

(1)调查研究阶段(20*年4月至5月底)。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摸清全市农村农民居住点现有状况,并借鉴外地经验,提出我市新一轮村庄规划建设的总体意见。

(2)宣传发动阶段(20*年6月至8月31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总体意见》的意见和建议,经修改完善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在适当时候召开全市村庄规划建设动员大会。

(3)试点工作阶段(20*年9月至20*年12月)。由规划局牵头,会同各乡镇(街道)确定试点村,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1个(其中天长街道、城南街道、秦栏镇所辖行政村20*年内要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具体程序由乡镇(街道)申请,市规划局确认。主要任务是:完成村庄规划点选址和规划编制工作。

(4)组织实施阶段(20*年开始)。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结合村庄规划建设的总体目标,扩大试点面,稳步推进村庄规划建设,争取在2007年底基本完成所有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五、规划编制

5、村庄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核批准,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村庄规划的调查、资料收集、组织村民会议讨论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地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6、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规划局组织审查。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乡镇(街道)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或由市政府授权市规划局审批。

7、村庄规划要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现状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要合理节约用地,做到相对集中和改善村庄环境。

8、村庄规划应有:村庄现状分析图、村庄建设总体规划图、村庄工程管线图、村庄道路绿地系统图、村庄规划说明书等“四图一书”。

9、村庄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所在乡镇(街道)和对口扶持的市直单位共同解决,其中市财政补助每个规划点1万元。

六、村庄建设

10、村庄建设必须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规划未批准前,暂停办理农民新建住房建设项目审批,一律停止在原址整体性翻建(房屋破漏适当维修除外),从规划批准之日起,需要建设的必须到村庄规划点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尚未完成村庄规划的,由乡镇村安排到拟确定的规划点内按要求建设。

11、村庄住宅建设由规划编制单位免费提供标准图纸、户型和式样,由建房户按规划要求选择,自行建设,但规划区内的建筑式样、色彩、高度和平面布置必须统一。

12、村庄规划区内的道路、绿化区布置、公用环卫建设资金由所在乡镇(街道)和村负责筹集,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补助,其中道路建设资金结合“村村通”工程由交通局予以适当支持。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设施建设,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由相关服务单位负责筹资建设。

13、农民在村庄规划点建房(城市和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村庄按法定程序办理),必须办理“一书一证”。具体程序为:个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选址申请,按全程受理制的程序,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后集中报市规划局审批,并领取规划部门发给的选址意见书(10日内办结),凭选址意见书集中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批准手续(10日内办结),在取得土地批准手续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集中报市规划局领取村镇规划建设工程许可证(10日内办结),农民建房取得以上相关手续方可建设,开工前由建房业主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同意后,派人到实地勘察,并按规划图纸确定房屋标高、朝向以及房屋相邻间距,放线后由建设业主按图纸施工。房屋施工过程中,由乡镇(街道)派专人到实地进行阶段性验收,对不按照规定建设的,责令予以纠正。

14、为确保农民建房质量和施工安全,鼓励以乡镇为单位,采取统一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办法,参与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并与农民签订安全质量协议书。

15、农民在规划点建房所有相关的建设、土地、规划等规费一律予以免收。

16、今后各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投入,将优先配置给村庄规划点。今年对列入村庄规划与建设试点的村庄,市政府在“村村通”工程建设、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方面优先安排。

七、建设用地

17、村庄规划建设用地采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调田和向上争取用地指标相结合的办法。允许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在调田和征地过程中,可在乡镇(街道)范围内进行土地的统一调剂和占补平衡。具体由乡镇(街道)和市国土局共同负责落实。

18、农民到新的村庄规划点建房后,原房屋必须拆除复垦,对拒不拆除复垦者,除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复垦外,并由土地部门依法处罚。

八、保障措施

19、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村庄统一规划与建设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塑造村庄空间布局形态、改变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一场深刻变革,也是统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龙头工程。要全面推进这项工作,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将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并从相关部门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工程。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专抓专问,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整体互动、全面推进的工作格局。

20、健全机构、明确职责。鉴于目前全市村庄数量较多,且布局分散,村庄规划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为强化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日常管理,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乡镇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局的指导。原则上人口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配备2-3人,3万人以上的配备3-5人;人员从乡镇(街道)现有财政供给人员中择优选调,具体由乡镇提出意见,由编办、人事局、规划局确定。

第12篇

为了扎实开展村庄规划整治工作,遏制村级建设违章、无序现象,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高广大农民生活质量,经镇委、镇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村级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

村庄规划整治工作的管理主体是镇人民政府,实施主体是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和国土资源所,责任主体是各村民委会。镇委决定,由各村村委会主任担任村庄规划整治管理员,具体负责本村的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以此通知明确,不再行文任命)。

村庄规划管理员的职责是:1、负责本村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使村庄规划整治工作家喻户晓;2、依法对本村内的各类建设进行管理;3、负责本村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4、及时向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和国土资源所申报有关资料,做好信息反馈工作;5、及时制止本村内的各种违规建设行为,无法制止的,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协助对违章建筑进行清理;6、负责本村内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7、按规划对村内各种建设需求进行引导,节约利用土地,使村内居住、工商业、生产建设等功能分区合理。

二、规范程序

各村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推动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1、建设申报审批制度。各村内的各种建设项目(含工建、企业、住宅),要求遵循“规划先行、严格执行规划”的原则,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后,方可建设。

2、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受理建设申请后进行初审,会同国土资源所现场踏勘,向镇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符合条件的准备相关资料,提请镇联席办公会研究。镇长根据实际情况,每半个月或一个月召集分管土地城建的班子成员,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负责人,申请建设业主所在村主任,召开联席办公会议。根据全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研究确定业主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引导建设业主按照枝江市特色民居设计图集进行施工),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颁发有关证书批准建设,建设竣工后按相关程序进行验收。

3、违建举报受理制度。对村内建设未按规划定点或选址,未及时申请或办理相关证件履行相关手续的业主,经群众举报或村管理员上报,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请示镇人民政府批准,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到现场责令停工直至违章建筑,并按《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建设业主进行处罚。属于村级管理员失职或瞒报的,请示镇人民政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