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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安全法律法规

时间:2023-06-12 14:47: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煤炭安全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矿山安全 国内外 安全生产和管理 改善措施

引言:

我国的煤炭总储量居全球第一,由于煤炭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必备能源,我国对煤炭资源的开采力度相对较大,但在煤炭开采过程中安全事故一直未曾得到有效遏制,与美国、南非、印度等煤采大国相比,我国的百万吨死亡率数字较大。随着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安全事故虽然得到有效控制,但未根本上发生扭转,安全生产的形式依然严峻。煤矿安全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伤害,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

1 国外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与安全管理水平

1.1 国外煤矿先进的安全监察制度

美国注重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立法工作,首先在1910年设立矿业局,接着在1913年成立劳工部,到了20世纪40年代颁布了第一联邦煤矿安全法规,到70年代,出台《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这些法律法规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波兰是世界煤采技术较为成熟的国家,在上世纪的八十年代其百万吨死亡率已低于0.125,这得益于矿山安全监察局对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视。德国在保证矿山安全上的法律法规也是十分到位的。《煤炭安全法》纳入了联邦宪法之内,各个州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还制定了更加详细的法律。在煤矿的安全监察中的力度也是相对较大,安全监察队伍和工伤事故投保联合会会对矿井的建设进行不定期抽查,井下管理人员全天对矿井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最大程度的保证了矿井的安全性。

1.2重视安全管理

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安全管理是减少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英国连续多年保持煤矿工人死亡率为0,美国百万吨死亡率在0.03以下,在澳大利亚,煤矿安全管理措施一直保持先进水平,其百万吨死亡率最少仅为0.014。总结以上国家经验,其安全生产得于保证主要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在英国,不是仅有技能就能上岗的,安全管理人员还必须通过国家严格资质审核和考试,并且还要求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才能担任矿山上的重要管理者职务。

二是注重员工安全培训。在美国,每个矿山单位都与一套完善的员工安全培训制度,由专门人才免费对煤炭职工定期培训。矿业安全与卫生局利用网络优势,开放网上图书馆,将矿难的分析报告上传网上供员工们学习和总结,是工矿员工深刻认识到,安全事故的主要诱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利人利己。

三是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在英国,为了切实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政府给每个部门都安排了一名安全巡视人员。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煤矿鼓励员工创新,主动查找、报告安全隐患,并且对新的环境、设备都得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结果做出完整的防范预案,有效遏制了事故的发生。

1.3国外煤矿安全技术体系

矿山安全事故在世界发达国家得到了有效控制,这得益于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机构,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设置国家级的技术支撑机构,负责矿山安全中技术的研发,为矿物开采提供最新的技术支持;

二是煤矿企业注重技术创新,自己研发实用性新技术。例如日本的太平洋矿采用了现代化的通风技术来稀释煤井中的瓦斯,成功研制了高瓦斯长臂工作面顶板打水平长转孔抽放采空区瓦斯的技术和相应设备;

三是国家、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开发新产品、新设备。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预防投资,日本的瓦斯抽放机械和其他施工费用都是国家给予全部报销的,所用安全的预防投资占日本GDP的4%左右。

2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一些国有大中型国有煤炭企业积极吸取了新技术,提高了生产水平,降低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然而仍然存在着结构失调、环境治理滞后等诸多历史问题。

一是体制不严,监管监察存在漏洞。虽然我国的立法程度较为完善,保证了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但任然有一些不足之处,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首先是煤监部门工作只是例行公事、流于形式。其次是地方执法单位与煤炭企业有一定利害关系,使得执法单位掩盖、从容、包庇、煤炭企业的不法行为。还有是检查队伍中存在贪污受贿官员,阻碍了执法的公正性。

二是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薄弱。首先是安全投入不足,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总局调查显示,全国40%的煤矿没有完善的瓦斯抽放系统,很多煤矿只是具有检测瓦斯浓度的能力,而欠缺对瓦斯的有效控制。很多企业存在通风机老化、通风断面小的问题,一些乡镇小煤矿问题更是严重。瓦斯爆炸是煤矿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采用更加安全的技术标准,严格控制井下瓦斯浓度。

其次是管理混乱,责任落实不到位。大多数企业的安全管理只是“雷声大雨点小”管理制度为得到严格落实,安全总是给效益让路,导致责任难以落实加大了安检难度。

再次是煤矿技术及管理人才匮乏。由于没有引进称职人才或是对人才不够重用,煤炭安全管理缺乏技术保障。统计显示,由于矿山危险系数高、工资待遇低,我国每年矿山安全专业毕业生只有四分之一从事煤炭安全工作,于此相反,安全管理人员冗余,非煤炭主体专业的人员从事煤炭企业的管理,致使管理者缺乏一定的专业性。

还有一点就是从业人员培训走过场。多数安全培训全是走过场,疲于取证,只是通过一些小伎俩应付检查,使得基层员工并未学到多少安全知识,没有改变煤炭行业从事人员素质偏低、安全意识淡薄的现状,这给今后的安全生产带来巨大隐患。

三是自然条件恶劣,技术更新滞后。随着煤炭开采力度和深度不断加大,水、火、煤尘、瓦斯、顶板、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的威胁愈加严重,生产过程中诸如低透气性煤层瓦斯抽放、深部煤层冲击地压等很多技术难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事故出现征兆的预知性、可控性无法准确把握。

四是信息化程度低。虽然我国的煤炭信息假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站在国际视角来看,我国的信息化建设仍然较为落后,煤炭企业信息化系统的开发和应用绝大部分仍然停留在重复的单向开发和单向应用的水平上,现代主流信息技术和信息设施还缺乏广泛应用。

3 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的改进办法

3.1完善《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在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当时政府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管理企业,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国家管理企业已经由以前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这种环境下的《矿山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已经出现一定的落后性,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作为保证矿山安全生产的《矿山安全法》应尽快修改。另一方面,由于矿山相应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因此,处理完善《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着两部基本法律之外,还需及时梳理其他相关法律。

3.2 加强对矿山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的不安全因素引起的,必需要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组织方式,由市矿山安检部门领导,由矿山企业工会组织人员参加。第二,培训对象,要求新老员工必须全部参与,新员工积累经验、老员工进修培训。第三,培训内容,讲述典型问题,例如瓦斯监测、矿车操作、逃生救急措施。第四,考试培训,检测员工的技术是否成熟,要注重技术的考核。

3.3 建立奖惩分明的工作激励机制

为了能充分发挥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作用,实现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那就必须对矿山安全监察员进行激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小的投入,获得大的产出。未尽职尽责,,致使辖区的安全情况恶化的监察员,要承担对等的风险,扣除奖金、追究纪律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4结语

我国是世界上资源大国,矿藏量较为丰富,矿山安全关乎着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对矿山安全生产已经加大了重视,改善了矿山安全生产状况。但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依然是时有发生,从国外经验来看,要想彻底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现状,国家必须加强立法,同时加强监督监管,企业自身要实行安全培训,加大安全预防资金的投入,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员工的合法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崔沪.国外煤矿安全管理对国内矿难的启示[J].煤矿现代化,2005.

第2篇

1、在完善法律法规中,建设好整个法律体系

1.1 为保证有法可依,要进一步做好采矿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现有的关于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中,虽然有了很大的成就,比如《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在宪法的基础上建设的专门与矿山安全有关的法律。另外,还有一些有关于矿山安全的行政方面的法律和条文,比如《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等。即使这样,其中还是有很多不足,比如一些法规已经落后,亟待修订,很多矿山安全的法规的整个标准体系还不是很健全,另外,在目前,已经建设的法律法规中,有些矿山安全的条文中有关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还没有很好的明确责任。所以,开采矿产的法制建设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加强。

1.2 对一些有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在我国现有的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条文中,整体来说还有一些杂乱。很多法律法规中,还是存在很多冲突和不科学的地方,比如,有些条款中之间存在相互冲突,有一些内容又是交叉重叠的,更为关注的不少具有隶属关系的法律法规,它们之间也存在互相抵触的现象。所以,对梳理矿山管理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是很需要的。目前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的作用都没有很好的发挥,这其中的原因就和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之间的模糊不清有关,也在很大程度上合一些法规本事就有矛盾有关。所以,梳理所有矿山管理的法律法规也应当是重要的任务之一,从而使矿山安全的整个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作用。

1.3 对其中法律法规的位阶进行提高

所谓法律的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当前,我管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除了法规不健全之外,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在这些很已有法律法规,法律位阶并不高。法律法范的位阶高低可以直接影响法律在执行中最大效能的发挥,并且在法律责任的实际追究过程中,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还和那些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位阶高低有关。所以,要想充分发挥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作用,还需要对矿业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位阶进行提高。

1.4 加强矿产安全法制建设的监管

在实际的矿山安全管理中,即使有了法律如果监管不到位,也会使已经成立的法规所产生的约束力将会被大大降低。国家在最近几年先后出台的一些政策,并对事件的发生处理也较为严厉,不过一些重大矿难事故还是不断发生。从国家政府职责来说,最主要还是在于责任追究还是是停留较低层面,责任问责的落实不是很到位。针对监管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还有对矿业经营者的刑事处罚、民事处罚,是目前我国对事故常常采取的责任追究形式,很多时候监督管理者并没有很多的责任承担,实际上,监督管理者在矿山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还是不可小视的。虽然针对监督管理人员的问责也受到了大家的关注,但是目前,对于还没有明确详细具体规定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其责任只是笼统含糊的进行了规定。问责主体缺位、客体不清、力度不强、范围太窄等都是属于行政问责制的不健全现象,这都会带来很多的不良后果,这都会影响法律法规在矿山事故责任追究中的实施。在很多事故中,政府官员和主要的监督管理更多的是被追究的警告、记过、行政记大过等一些轻微处分,虽然这也是因失职而被问责,但风头过后照样启用,不疼不痒的处分会带来更大的隐患。要想很好的做好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应该明确规定督管理者的责任和在具体情况负多大的责任,事后必究。

2、监督管理行政法律问责机制进一步健全

2.1 法律问责的基本原则

当前,对于矿山开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一些行政法律责任内容还是比较散乱,这些现状对行政法律责任的问责,特别是对监管者的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不够。所以,法律问责需要对监管人员和监督管理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进行定位追究原则,还需要有比较明确的责任判断标准。并且最好建立适用监督管理主体的过错推定原则,同时,明确对适用监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一些过错责任。

2.1.1 对监督管理主体来说,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可以说监督管理主体有着比被监管人强势很多的地位,所以,适用归责原则首先要体现出特殊性,而不是简单的适用普通的过错原则。原因就是,归责既要体现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职能,整个过程通过技术性方面解决了操作上的事情,监督管理主体充分体现好从严要求的法治理念。另外,还需要对于其主观恶性的关注,重视过错本身,法律的惩恶扬善的基本功能被体现,并且不能排除过错责任的适用,从而,法律的道德评价被体现。所以,监督管理主体对法律责任的承担就是要将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作为基础原则。

2.1.2 对监督管理人员来说,归责原则是行政法律责任以过错责任

明确其自身所负担的道德义务是监管人员自愿加入监督管理主体的前提,比如,维护国家的利益,遵守好法律和宪法的规定,同时注重公务员和政府的形象维护,有这较强的责任意识。“诚心诚意完成我的公务员职责”是德国在公务员法对其公务员所要求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等”等在中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同样是对监督管理者责任的一种体现。这些条文对公务员义务的规定正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法律基础,也是公务员承担道德义务的法律基础。为此归责原则可以很好的增强监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2.2 事前责任追究机制的进一步健全

可以说,隐患是大多数的矿难发生前都存在的,最主要是的怎么正视这些隐患,矿难最终的发生的重要原因就是对这些隐患的漠视。我们需要很好的重视对深思这些在矿山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事前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对一些有关的责任主体起到警示效果,从而杜绝不作为的行使职权,这样能够很好的防患于未然。当然,矿难发生后对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问责,也能是一种法律执行的重要方面,但是目前,在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主要问题,还是事故发生前对一些行政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仍比较薄弱。原因之一是,一些保障机制的相对缺乏,违法乱用职权现象仍然出现,很多矿山企业在不达标安全条件的便投入生产和市场。常常是等事故发生以后,才开始探究开采单位投入生产的相关审批程序的合法性,也是常常在重大问题出现了之后,才会追究许许可机关和可申请人在申办矿山生产手续中的违法行为和程序。所以,事前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审批机关应严格审查许可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特别是对于现在常常出现的中介评估机构和许可申请人串通作假的行为,一定要严厉惩处,使上级主管机关与权力监督许可机关行政审批权切实得到落实,同时对那些违法审批的工作人员,追究其失责行为。

2.3 事后责任追究机制的进一步健全

在世界范围内,矿山事故的发生都是一次灾难性事件,严肃追究事故后相关人员的责任也是制止灾难发生的重要举措。世界各国在事故问责中也有着许多好的经验,我们可以加以借鉴,来逐步完善中国矿山事故责任的追究制。

2.3.1 问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严格的程序是所有健全的法律制度都必须具备的,随意的人治与严格的法治的基本区别也是有程序决定的。近些年来,中国的人大这一主要问责主体在矿山事故发生后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应该的作用,所以,首先要重视完善人大问责的程序,发挥人大监督政府的权力和作用。人大问责政府官员的问询、质询、罢免等问责形式是由宪法赋予的,人大问责程序的完善,需要通过规范程序加以保证,使这些问责的形式具有可操作性。

2.3.2 承担责任方式进一步明确

现在,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行政责任一般是行政问责制承担责任的主要四种内容。但是,通常实际情况是,问责的官员追究何种责任是有很大的随意性。大多数官员和监管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都抱着侥幸心理,很少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和主动检讨。而一些官员便是引咎辞职而不了了之,因为引咎辞职可以当作逃避责任的方法,即使是很大的责任都能逃避。所以,应该使责任的追究制度规范化、制度化,使担责任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具体。

2.3.3 行政问责的理念进一步转变

当前,我国还存在发生轻微事故或者没有事故就不需要问责的现状,问责似乎也仅仅局限于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中。这种问责的现状对事故频发的矿山生产事故的减少是很不好的。管理人员肩负和自己的责任这是问责制的最终目的,行政问责制既要对具体问题的过错进行问责,还要对行政主体的责任进行追究。我们应该应改变官本位观念,树立以民为本的政治道德,体现民主问责的精神,建立现代行政追究责任的理念。“管理人员应随时随地接受来自媒体、人大、司法、上级、民众的监督。”由此,行政问责的理念的改变,需要行政问责制逐步向民主问责制转变,需要权力问责制逐步向制度问责制转变。

3、结语

思考最近几年频频发生在中国的矿山安全事故事情,可以看出矿山事故的发生不仅使人的财产权和生命权受到无情践踏,也让受害矿工的家庭带来了无法挽救的伤害,还给国家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不好影响。追究屡屡发生的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背后,当然可能会不只是一两个原因造成的,它们多事很多因素交织综合的后果,但大都数矿山事故的背后都有一个很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不到位,一些违法行为要不是来自于监督管理部门,要么就是违法行为来自于被监管者。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深入探究,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从法律层面上健全矿山安全生产体制和监督管理的体制,将能够很好的对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约束,能够很好的对被监管者的监管,这样,将会从法律上为矿山的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梁冬梅.关于完善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思考[J].《黄金》,2011.1.

第3篇

3月29日,发生在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的液氯泄漏事故,造成29人死亡35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事故的直接原因竟是车辆超载导致槽车轮胎爆裂。

一辆标示吨位15吨的危化品运输车居然装了29.44吨,而且在高速路上一路绿灯。这一“传奇”不禁让人们对现行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产生疑惑。

记得今年3月中旬,在全国化学品物流安全研讨会上,记者向交通部公路司道路运输处负责人提问:公路执法人员发现危化品运输中遇到超载问题时该如何处置?这位负责人的回答居然是这样的: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应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是将危化品车辆和司机个人情况登记后,随即放行。然后再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和整改。

这一回答令记者大感惊愕。众所周知,危化品不同于其它物品,遇到超载时可以卸下暂存。超载的危化品怎么个卸法,卸完之后怎么处理等,都是非常现实的问题。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严重后果。对已经发现的超载运输危化品的车辆放行,算不算是放虎归山?说是事后通知其单位进行整改,如果没出事还会通知吗?通知之后又能怎样?仅仅是个通知,对当事人和企业又能有多大触动,能消除安全隐患吗?如果恰恰是在放行之后出现了安全事故,责任又该由谁负呢?联系到“3・29”液氯泄漏事故的发生,记者所疑惑的,难道不正是巨大的安全隐患吗?

这不由得使人们有了更深一层的思考。自从2004年6月20日开展道路治理超限工作以来,煤炭和其他货物的运输安全状况有了明显效果。但是,同样是公路运输,同样是超载超限,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似乎存在着一个盲区。每天公路上跑的危化品运输车辆不计其数,可从未听到被道路交管部门处理的消息。高速公路、等级公路上时常能够见到治理超载货车的站点,但却没有人看到有危险化学品的卸载地点及其卸载装置。而与此形成反差的是,近年来,危化品在运输过程中因超载而发生的事故呈上升势态。记者在采访“3・29”液氯泄漏事故时,当地的老百姓就反映,自从1999年这条高速公路通车以来,在他们门前差不多天天都有爆胎的!而我们的法律法规又做出了怎样的反应呢?在2002年3月15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2003年10月2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记者均没有找到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超载和卸载问题的明确规定!

据了解,到2002年底,全国道路危化品运输企业近5000家,之前曾到过31224家;危化品运输车辆有114243辆;从业人员有22万。显然,这一领域已经完全成为一个事故高危领域,理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3・29”液氯泄漏事故再次提醒我们,要彻底解决危化品运输安全问题,办法第二位,法律法规应当是迫在眉睫的第一位。

第4篇

一、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煤矿安全生产现状。我国煤矿生产的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屡见不鲜,尽管自2008年以来,各地煤矿工作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要求,加强了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煤矿的安全事故依然严重威胁着矿区的安全,近几年来煤矿的安全事故中以瓦斯爆炸和煤矿透水居多。1.2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煤矿本身的客观因素,我国煤矿生产的作业面以地下作业居多,我国的自然环境和地质环境复杂多样,地下作业环境极为恶劣,煤矿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问题。二是煤炭企业对煤矿生产安全的监督力度不强,在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面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不少煤矿企业的技术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够。三是企业在安全方面的投入不够,不少企业的安全措施投入不到位,生产设备不有及时检修更新,煤矿机械设备的磨损和老化严重,科技水平不够。四是企业及员工的安全意识不强,尽管安全事故层出不穷。

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建立的重要性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时期,煤炭资源在社会经济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任务。煤矿安全生产牵涉的范围比较大,具有一定的影响。只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建立与完善,才能保证煤矿生产健康稳定的发展,提高煤矿生产效率。

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措施和对策

3.1加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煤矿事故是社会生产中事故高发的一项生产企业,我国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高度重视,目前已经颁布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各种法律法规[2]。要提高我国煤矿生产的安全,煤矿企业就要坚持以“安全生产、预防第一”为原则,坚决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3.2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煤矿的生产中,加强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只有保证安全生产,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保证提高生产效率。3.3实施安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在煤矿的生产过程中,要以“安全第一”为煤矿生产的指导思想,强化安全责任的观念意识,明确生产的安全指标和目的,做好安全目标责任工作。3.4优化先进的安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方面,一方面要及时更新煤炭是生产设备,加强设备设施的检修和维护;另一方面,加大高科技机械设备的投入和使用,提高安全生产的技术水平,引进先进的管理手段。3.5提高煤矿员工的素质。煤矿企业员工的素质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影响。实行多层次的员工用人制度,坚决贯彻和认真执行岗位培训、素质教育的方针,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四、结语

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煤矿的安全生产事故和问题是长期形成的,在短时间内无法彻底解决,受煤矿客观因素的影响,煤矿生产的安全问题暂时无法根治,只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坚持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放在煤矿生产的第一位,才能为煤矿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本文作者:孟洁工作单位:太原理工大学大同煤炭职业技术学院

第5篇

对近年来煤矿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具有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事故主要类型为顶板、瓦斯和运输运输事故,这3类事故均占到事故总数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80%以上,顶板、运输事故是零敲碎打事故居多。瓦斯事故是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集中点。二是随着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自然事故所占比例明显下降,生产事故所占比例增大,责任事故比例电明显增加。三是安全生产状况与煤炭产量成正比,煤炭产量较高的省市或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好,而产量越低的安全生产状况越差,主要表现在安全投入上的不均衡。四是采掘工作地点事故集中,以掘进工作面危险性最大,在国有煤矿特大事故中,采掘工作面所占比例超过75%,在瓦斯事故中掘进工作面占到40%以上。

认识不到,引起安全事故

随着近年来市场需求的变化,煤炭价格的不断攀升,煤矿企业的利润空间巨大。小煤矿安全状况极差是导致我国煤炭行业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国家对小煤矿采取的“关停并转”措施也实行多年,但受巨大利益的诱惑,死灰复燃的现象层出不穷,包括一些国有大矿在内,超能力生产的问题十分突出。而为了掩盖这些问题,一般情况下打出的是“改扩建”的幌子,却能顺利地通过验收,究其原因,一是利益驱使,二是地方保护。对于煤炭这一不可再生资源,采取的是近乎疯狂的掠夺式开采,而忽视最基本的安全管理,更有甚者,不顾矿井生产核定能力,连所谓的“生产计划”都不制定“,能出多少出多少”,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十分严重,主要原因是煤炭市场过于火爆,根本不存在销路问题。正是因为各级煤矿的管理者重生产轻安全思想和追求短期效益的行为,不但影响矿井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问题,而且决定着煤矿安全生产的发展趋势,致使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生产事故频繁,伤亡人数居高不下。

瓦斯治理是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从多年的事故统计分析来看,瓦斯事故是煤矿事故伤亡人数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群死群伤事故的集中点,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管理的最大难点。“先抽后采、监测测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是如何落实的呢?特别是一些高瓦斯矿井是不是真正重视“一通三防”工作,从源头上去落实瓦斯瓦斯治理的先进经验呢?根据调查,事实并不是这样。原因是瓦斯工作是一项艰难的系统工程,费时费力费人费钱,单独以瓦斯抽放系统建设为例,对于高瓦斯矿井来说,抓好抽放工作是治本之策,是必须认真对待的重点工作,但是,这项工作牵涉至管路铺设、打抽放钻孔、临时、永久泵站安装,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而在任何一个环节的偷工减料,都会对安全管理造成巨大威胁。另外,由于煤矿科技发展方面对从根本上治理瓦斯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对于瓦斯抽采利用的技术也不是很完善。所以,在瓦斯治理方面实现煤矿的“本质安全”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现场管理不力“,三违”屡禁不止

在煤矿的事故统计和调查分析中,自然事故明显减少,因为“三违”现象直接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比例占到80%以上,违反“三大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相当普遍,煤矿内部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现场管理混乱。这类问题主要表现在个人安全责任制不明确,对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不了解,对安全工作只是留在“很重要”的认识上,而在意识上没有安全生产的概念,也就是“认识到位、意识不到位”的问题。在一些煤矿,根本没有“以人为本”的概念,对于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意识不强,仍然存在粗暴管理、随意管理的现象,违章指挥的行为相当严重,完全忽视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工人的基本权利。

事故应急措施不力,安全欠帐多,装备不到位

从一些事故的报告可以看出,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的现象十分普遍,事故应急中,由于工人不能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而造成灾害事故的扩大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相当一部分矿井,忽视安全投入,对于安全生产最基本的条件认知程度较低,不能按照要求提取安全费用,或者表面上提取了而不能做到专款专用,致使安全欠帐项目多、装备不到位,防灾系统不完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设备失爆或不防爆现象十分严重,在源头上不能消除重大不安全隐患,安全基础管理薄弱。另一方面,忽视应急机制的建立,对于突发事故,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对预案不进行实际演练,从业人员缺乏避灾自救训练,没有应急意识和自救能力。

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低,安全意识差

在开展煤矿安全状况调查中,大中型煤矿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不足8%,中小型煤矿和地方煤矿的人员文化结构组成更加让人担忧,平均每处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不到3人。由于就业选择的多样化和自主化,相对优秀的人在就业选择上侧重于轻工业或商业、副业等行业,绝大多数煤矿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偏低,安全意识不强,操作技能不高,这与长期以来人们对煤矿工作“脏、苦、累、险”的认识有关,稍有文化和一技之长的人不愿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强化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对策

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也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搞好煤矿安全工作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从法律法规、科技进步、行政执法监察、工伤保险、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多方面管齐下。

强化安监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体制

从我国目前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来看,需要改进的方面仍然很多,必须在监察的形式上有所变化,改变常规检查的形式,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反映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效抵抗外界干扰,同时加快执法人员的区域轮换对调,从源头上消除瓜葛。在机构完善改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地方保护主义对于煤矿安全管理的巨大副作用,使安全监察机构成为直属机构,不隶属于各市、县政府,更利于独立发挥执法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煤矿企业必须自身增强法律意识,对《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更深层次去理解,去贯彻落实,严格对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努力做到依法治矿。

强化责任人安全意识和责任

强化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要从根本上改变安全生产现状,从立法和监管上采取措施是势在必行的,但更重要的是煤矿本身的安全管理要更加深入、更加细致。核心是在于解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问题、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问题,在这一点上必须进行强化。

以科技的手段,攻克安全生产的难点

实施煤矿科技攻关战略,依靠科技进步解决瓦斯治理等重点难点问题。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另一个重大举措就是必须依靠科技的力量,用先进的技术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实现“科技兴煤、科技兴安”,从目前正规生产矿井的实际情况来看,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瓦斯治理方面,抓好抽放钻机设备的技术改造,利用材料改良和电脑控制,实现网络式布孔、立体式抽放,增强抽放效率。二是在入井机电设备的设计、制造上,不但要突出设备的先进性、节能性和实用性,而且要严格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从严验收,坚决杜绝非防爆设备入井。三是对顶板离层观测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把先进的科学技术投入到实际应用,科学分析顶板变化规律和支护强度的可靠性。四是对矿用仪器仪表的误差从技术进步的角度进行完善,充分发挥仪器仪表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监测功能,为安全生产运行提供基础保证。

强化现场管理,建立隐患处理机制强化

现场安全管理,反“三违”,反事故,建立“闭环”式隐患处理机制。“三违”行为是安全生产的大敌,是隐患滋生蔓延的诱因,不能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三违”现象,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不可能的。《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行业的最高技术法典,是在多年工作实践总结和事故教训中练出的技术规范,是我国生产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行政法规,其本身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对于煤矿安全管理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贯彻落实好《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是确保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的保证。

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实行煤炭从业准入制度

煤炭生产是地下作业,昏暗狭窄,人员集中,安全问题突出,对从业人员必须设定一定的条件,实行准入制度。随着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单纯的纯体力劳动岗位逐步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有一定技术含量、技能要求的岗位在增多,所以煤矿用人方面,必须考虑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技术素养,不能不加考核地招人用人,从源头上消除不识字,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特别对各级管理人员的招聘任用,更要慎之又慎,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安全考核和责任落实,签订安全责任状,对忽视员工安全的违章指挥行为从思想和制度上予以根治,确保正常的生产秩序。煤矿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的基础,要持之一恒地常抓不懈,必须形成制度,结合煤矿自身特点和员工的基本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加大教育投入,创造学习条件,把安全教育工作列入创建学习型企业的一项重点内容,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采取多样形式相结合,正面引导、强制灌输,提高全员安全技术素质,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而且要把培训工作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大搞岗位培训,技术培训、强制培训,做到全员持证上岗。对于采煤机司机、大绞车司机、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经过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取得全国统一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不能在培训方面偷工减料。此外,必须高度重视“三大规程”的贯彻学习,树立“措施先行”的观念,未进行规程措施学习并亲自签名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确保每名入井人员熟知自己的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和安全注意事项。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第6篇

【关键词】煤矿管理;安全生产;应对策略

1、煤矿生产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1.1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煤炭管理资源缺乏统一规划管理,矿业作业属于危险作业,在生产过程中如果没有做到实时监控严格监督,会造成企业重大损失,从我国近几年频发的矿工事故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过于老旧,企业制度不够细密,内容滞后,存在许多漏洞,即使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形同虚设,无法落实。管理部门设置过多,管理效果很不理想,互相推卸责任,不能真正切实的解决实际问题。从国家的整个情况来看,整个煤炭行业缺乏一个综合性的,权威性的主管机构,没有一个集中统一的管理机构代表国家的意志从国民经济全局的角度管理煤炭行业。

1.2煤矿的生产设备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相对落后

追求利润是所有企业奋斗的目标,降低成本就是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有效途径,经营者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导致设备定期维护与检修工作不能落实,设备带病运转安全配套措施跟不上与当前的国家相关的煤矿安全规定要求相距甚远,各地政府作为国家职能部门没有对煤炭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检查监督不及时,监管不到位,所以企业会因为资金问题致使煤炭的生产设备维修及保养工作落不到实处,更换周期长,导致生产设备陈旧,设施老化,故障多安全性能低,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多种情况从而造成企业的不能及时解决突发事件,防灾抗灾能力薄弱,是企业陷入严重的安全隐患。

1.3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安全意识薄弱

从事矿业作业的人员大部分都是从农村贫困的地方出来的,没有什么学历,没有专业技术,文化素质低,只凭吃苦耐劳的毅力为家庭工作,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不能够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煤矿企业为降低成本,追求人员尽快上岗不重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矿工工作人员对于安全生产管理认识不足,不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使用机器设备,不能很快地熟悉设备性能,掌握其原理,不能够很好的达到机器与人配合默契。

2、煤矿企业要怎样进行安全生产

2.1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到安全生产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一系列符合自己旷工企业的管理制度,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根据随时出现的新情况,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和各项措施,实行安全责任制,改进方式方法保证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在此基础上,引导、促进煤炭工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大力推动生产力发展。按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各地要抓紧建立以煤炭生产要素采集核查制度为主体的管理平台,在煤矿投入生产后,利用煤炭生产运行管理信息系统等方式,及时掌握和监控生产系统、采掘部署、资源回收,技术装备,生产能力,从业人员等生产要素以及经济运行情况,依法科学实施管理。还要做到维持生产秩序,规范生产行为,调控生产总量,监测经济运行,市场信息以及监督法律法规执行。采集信息及核查情况定期公开,并在煤矿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2.2加强投资体系,提高生产设备安全防护性能

设备是企业生产的基础。企业的正常生产依赖于良好的设备,只要有了完善的设备基础,就能够安全顺利的生产。而完善的设备基础主要体现在它的自身质量,安装质量,维护质量和使用质量上。加大投资,尽量缩短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的使用周期,时刻对生产设备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减少事故出现率。所以企业要应用现代技术,开展技术创新,引进先进技术,确保设备有良好的运转状态;对于新设备要充分发挥其先进性能,保持高的设备利用率,预防和发现设备故障隐患,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对于老设备要通过技术改造和更新,改善和提高装备素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增强设备性能,从而达到提高效益的目的,要确保安全生产,必须有运转良好的设备,而良好的设备管理,也就消除了大多数事故隐患,杜绝了大多数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了安全生产。

2.3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岗位培训

安全技术培训是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减少损失,减少事故的重要手段,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保证。首先把安全技术培训当做重点,使全体职工的安全思想意识和安全技术不断稳步提高,为矿井的安全生产和经济的持续增长提供了保证,注入了新鲜的活力,但依旧存在许多问题:对安全技术培训方面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关人员在培训中并没有掌握必须的理论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安全法规,由于上岗人员的情况不同参加培训的职工文化程度也参差不齐;特别是新进矿人员学习积极性不高,不能主动积极的去学习。因此,如果要解决对职工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还要针对新职工进行一些有必要的安全技术方面的培训和管理,使安全技术培训与工作实际要求相结合,消除不安全因素,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保证煤矿安全生产。

3、结束语:

随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逐步完善,国家矿产资源生产和行业建设已经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总而言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水平逐步完善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煤炭生产企业不断增多煤矿生产数量也持续走高。但随之而来的不仅包括巨大的经济效益,还伴随着很多不确定因素和不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人员财产损失。因此我们要制定有效的监管方针,建立完善的相关制度体系,不断树立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做到真正实现安全生产。树立安全的生产意识无疑是对建立安全企业的最好诠释,也是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和管理时协调管理者和员工之间最好的方式以提供企业管理队伍的有效途径。这需要我们所有人共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煤矿采矿;安全管理;事故防范;策略

引言

长期以来,人们在从事煤矿生产的过程中,安全意识比较缺乏,对于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煤矿行业的生产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安全事故。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煤矿安全检查的力度逐渐加强,对煤矿采矿生产过程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对于煤矿开采过程中工人的生命安全保护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煤矿采矿安全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仅会对采矿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影响,还会阻碍煤矿行业的发展。为了不断促进煤炭行业的快速发展,应该要对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且采取正确的措施进行应对。

1 煤矿开采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1.1 煤矿矿主的安全意识不够,对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煤矿行业的利润比较高,因此当前煤矿开采行业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各种规模的煤矿数量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很多煤矿矿主的安全意识不够,对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只是追求短期的利益,因此对煤矿生产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工作比较忽视,最终导致严重的安全问题。尽管近年来我国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一些不合格的企业进行了整顿和取缔,通过对煤矿业的专项整治,使得煤矿行业的发展得到了一定的规范,但当前煤矿矿主的安全意识仍然有待提高。

1.2 地方监管部门工作存在问题

地方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是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保障,当前很多地方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并没有积极发挥其作用,没有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落实。比如有的地区只是在形式上建立起相应的体制制度,在实际的监管工作中仍然是流于形式,在客观方面,没有专业的监管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在煤矿生产的经费投入上也不足,最终导致相关部门不能正常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使得煤矿采矿作业中频频出现安全事故。在主观方面,当前我国很多煤矿开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态度以及工作能力上都存在问题,同时由于存在一些思想腐败问题,在安全监管工作中采取走马观花的方式,并没有真正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也没有及时解决,最终导致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的出现。

1.3 煤矿企业的安全责任体制不够完善

煤矿企业的安全责任体制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很多煤矿都是私营性质的,由于管理者的综合能力水平有限,因此在管理上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很多煤矿管理者并没有先进的管理意识,在煤矿的安全责任体制的建立方面没有强烈的意识,没有按照国家的相应的规定招募更多的人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最终导致煤矿企业的安全责任体制不够完善,不能对具体的采矿工作进行规范,从而出现安全问题。

2 加强煤矿采矿作业安全事故防范的策略探讨

在煤矿采矿过程中,安全是首要问题,只要加强安全生产,才能促进煤矿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才能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当前煤矿采矿作业中安全问题频繁出现,与安全监管不够以及生产不规范等因素有关,在实际的采矿生产过程中,应该要不断加强安全意识的培训,提高安全事故防范的效率。

2.1 加强专业化的安全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煤矿采矿作业的发展,安全是基本原则,加强安全生产,一个重要的保障就是要加强安全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不断提高煤矿企业的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水平。为煤矿企业引进安全相关专业的专业人才之后,还应该要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强对他们的培养,从安全技术知识以及职业道德素养两个方面加强培训,从而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煤矿采矿的安全管理。

2.2 配备更多现代化的机械设备

在煤矿采矿作业中,机械设备是影响生产安全性的重要因素,为了适应现代化的发展需求,在煤矿采矿生产中应该要积极引进现代化机械设备,提高采矿效率。老旧的机械设备有可能会导致安全事故出现,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防止各种事故的出现,应该要加强采矿作业的投入,适当引进科学设备,解决由于设备老化而形成的安全隐患问题。比如在采矿作业中应该要加强集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等于一体的机械的使用,加强采矿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的预防,从而降低事故的发生率。

2.3 健全采矿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安全评价模式

在煤矿采矿生产中,对安全评价模式进行健全,是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加强安全评价模式的建立,有助于对煤矿采矿作业中的安全现状进行分析,从而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模式就是要加强对生产过程的控制,以安全预测和安全预防为主,结合当前煤矿采矿过程中的技术特点,制定更多科学的安全算饭,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现状评价方式,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的判断,并且将具体的安全责任落实,一旦发现问题要找到相应的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事故进行治理。

2.4 充分发挥相应部门的安全监管作用

煤矿采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监管部门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当前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并没有积极发挥相应的作用,导致安全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在煤矿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应该要对传统的管理意识和观念进行改革,强调监察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对于监管部门中很多人监管意识不强的问题,可以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考评机制,将实际的工作质量与工作考评相结合,促进监管部门发挥相应的作用。

2.5 加强企业安全责任体系的建设

当前煤矿企业生产过程中安全责任体系缺乏是导致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未来促进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应该要加强企业安全责任体系的建设,以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责任体系,比如将企业的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作为具体责任人,将具体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实处。在实际的工作中还应该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的培养,让他们能够带着安全责任意识生产,降低由于自身安全意识缺乏造成安全事故的频率。

3 结束语

在当前煤矿采矿作业中频频出现安全问题,不仅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影响,还阻碍了煤矿行业的发展。煤矿采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是煤矿行业的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应该要对各种安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提高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张伟.中国煤炭开采企业安全机制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09).

第8篇

论文摘要:结合目前国内职业安全、职业健康方面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在当前形势下,需要政府、企业、员工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推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

1引言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上兴起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与IS09000和ISO14000等标准化管理体系一样,被称为是后工业化时代的管理方法。主要强调系统化的健康安全管理思想,即通过建立一整套职业健康安全保障机制,旨在控制和降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2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作为ISO正式成员国,1995年参加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组建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化特别工作小组,2001年11月12日批准了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经济得到迅猛发展,现代化进程日益加快,科学技术、管理工具得到广泛应用,同时,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政府对于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也越来越重视,不断采取一些措施来促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先后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就业促进法》等多部保护职工安全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大安全生产方面的投人,尤其是高危行业的安全投人。这些措施对于改善安全设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起到很大的作用。

国家统计局2009年2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统计,2008年全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91172人,比上年下降10.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312人,下降24.5%;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2.82人,下降7.5%;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为1.182人,下降20.4%。全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万起,造成7.3万人死亡,30.5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道路交通万车死亡人数为4.3人,减少0.8人。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还有很大差距。造成这些差距的原因如下:

(1)一些地方和企业,思想上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这就很难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尤其是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但受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小企业,这种意识的树立还很不够,同时受资金投人等各方面的制约,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不到位。

(2)职工对职业安全健康认识不够,尤其是那些在苦、累、脏、差环境下工作的职工,不了解什么是职业健康,企业也不对他们进行告知,有些职工得了职业病还不知道是怎么得的。

(3)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有着很大的立法空间。目前,虽然我国有许多涉及到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一般夹杂在其他法律如《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里面,在职业危害防治上,我国只有一部法律—《职业病防治法》。但从我国目前职业危害的现状来看,只有一部法律是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和《职业病防治法》相配套的规章和标准的制定已到了一个刻不容缓的时刻。

3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举措

3.1提高安全健康意识,营造全社会安全健康文化氛围

文化决定意识,意识决定行为。安全健康文化是人们从事安全健康活动的安全健康价值观、行为标准和物态的总和,是尊重人的生命安全,保护人的身心健康,实现人的价值理念。树立社会安全健康文化理念,提高人的安全健康素质,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营造良好的安全健康风气,从物质、精神两方面,从员工、企业、社会三层次,形成全系统、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健康文化氛围、舆论氛围,引导和启发全社会重视人的生命价值和安全健康。

3.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从国家层面,加快劳动安全健康方面专业法规的立法工作,修订、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健全各领域相关的法规、技术规程、标准,依法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健康管理行为,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制度、作业场所监督检查制度、职业卫生安全的许可证制度的建设工作,把安全生产和健康管理工作纳人法制化轨道,做到有法可依。

进一步完善经济政策,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安全科技方面的投人。通过加大科技投人来推进科技创新,从而运用更加先进的科技手段来改善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以及职业健康面貌,从而使我国的安全生产以及职业健康工作能够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上。

3.3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目标管理原则,从企业法人、董事长等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普通员工,层层制定、分解目标,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健康管理考核标准。根据国家、部委、行业制定的《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因企制宜,制定公司考核标准。

规定员工安全健康行为规范,《安全健康管理手册》,明确总要求、目标、职责等,为安全生产健康管理指明方向,做到有章可循。

建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健康管理制度》《事故汇报、分析、处理、调查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重视教育培训工作,真正将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中。教育培训是提高员工素质、意识的基本方法和有效手段,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管理者应增强时代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身作则,自觉学习安全生产、健康管理相关的知识、法律,提高自身意识,将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纳人企业管理中,积极营造企业安全健康文化氛围,重视教育培训工作,为培训的组织、管理、资源等提供支持,确保安全生产与健康管理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9篇

关键词:安全监察 矿山监察体制 对策建议

1982年,国务院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加强了矿山安全法制,对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具有深远意义。但是我国煤矿安全状况一直不容乐观,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2013年以来仅仅五个月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就发生5起其中,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相继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分别造成36人和17人遇难。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究其原因,我国现有的煤矿监察制度仍有很多不足之处。

一、我国煤矿安全监管制度分析

近些年来,我们国家矿山安全现状整体是进步的,但是重大事故依然频发,矿山安全事故仍是关系我国安全卫生大局乃至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的相关监察制度在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不足: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

我国政府于2002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已形成比较系统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但是由于中国社会经济与结构在发生快速而深刻的变化,很多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与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比较,安全生产法治体系还存在差距。安全生产法规因配套规章滞后、新旧职能移交衔接不当、部分条款合理性不够,给具体执行造成困难,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2)安全生产监察力量严重不足

现在全国煤炭安全监察机构按现有的能力是很难监管过来。监察人员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监察设备落后等等,严重影响了监察工作的效率。在法治监督方面,由于监察、监督力量相对薄弱,监督机制与制度不健全,有些地方没有设立安全监察机构,很难步入“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的轨道。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划分不合理

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其中一项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我国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这种职责的划分表面上看,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煤矿安全日常性监察执法,可以弥补国家监察力量的不足,但实际上却削弱了国家监察的独立性。煤矿安全检查工作本是一项工作,却人为的割裂开,由两个机构去实施,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官僚现象,必然导致最后无人真正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缺乏独立性不论是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违规还是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违规,安全监察部门对于此类安全违规行为,需要向地方政府报告,安全监察部门对此并没有独立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在这种情形下,作为生产监管者的地方政府又如何自己监管自己,在保障安全监察执法效果的手段和方式上,法律规定的也不明确。作为矿工安全的最后一道监管保障的机关在执法上仅享有建议权,安全监察缺乏相应的执法力度。

(4)工会安全监督权的设置形同虚设

我国的《工会法》对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权作了明确规定,即:当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企业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以及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这三种情况时,工会对此享有建议权。但并不等于要求企业必须接受工会的建议。如果煤矿企业管理人员一意孤行,漠视上报的危险情况工会行使权利,因缺少具有威慑力的手段,而力不从心是可以理解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是来源于企业,依靠企业维持生计,在经济不独立的情况下,当工人的安全健康利益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发生冲突工会无法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

(5)安全技术力量薄弱

安全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的装备水平和创新能力较差;科研和技术开发经费严重不足;一些影响我国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的本质—-安全技术基础工作薄弱;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一些技术关键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安全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还没有形成产业化的系统与机制。

二、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的几点建议

(一) 健全和完善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制度法律体系

在我国,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也逐步建立了以《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矿业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体系,但是配套法律不健全、具体内容上仍然不够细致,且现行的《矿山安全法》没有建立矿山安全监察体制,只是由于当前煤矿安全形势严峻,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建立了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而且监察领域存在着一定问题,主要包括有,监察制度设计不科学,监察体系不完善,以及多种监察规定重叠导致监察执行混乱等问题。建立完善在矿业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立法比较完善,体系周密。除了制定矿业基本安全卫生法律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相配套的安全规程或实施细则。

(二)确立可操作性强的监察制度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普遍存在着一种原则性强,具体规定简单粗化的倾向,这就导致了很多规定可操作性差,实际意义不大。煤矿安全检查工作应由国家安全监察机关独立实施。安全监察机关只有通过对煤矿进行日常的、定期的检查,才能知悉具体、可靠的情况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因此,由国家安全监察机关一个部门独立实施煤矿安全检查工作,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形下,责任就会明晰,结果必然会促使煤矿安全检查工作真正发挥其预防机制的作用。

(三)科学合理的设置监察机构

要通过立法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立和机构与人员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 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人员的行为,也通过立法加以规范,这就保证了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政和依法监察。近些年来,因为政府机构的改革和变化,我国负责煤矿安全卫生的监察工作的机构多次变化,这就导致了很长时间缺少一个强有力的监察机关。2005 年实行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体制,但是有很多缺陷。比如,垂直设置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有自己监督自己的嫌疑,并且不能真正独立于地方政府。此外在一些领域的监管中,也存在多部门相互扯皮、争夺权力、推卸责任的情况。因此要确立严密完整的煤矿监察制度立法体系, 监察的条例权威统一、可操作性强,监察机构设置科学合理、职责明确。

参考文献:

第10篇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继续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和专项治理活动,以落实乡镇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为保障,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为着力点,以压降事故为落脚点,积极构建责任体系,强化专项整治,规范监督行为,凝心聚力,负重奋进,努力实现全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为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和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力争完成市上下达的控制指标,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由偏重治标向标本兼治和主动防范转变。

三、工作任务

(一)以推进责任落实为重点,深化目标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推进乡镇领导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乡镇党委每季度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制度和主要领导干部每月督查制度,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进一步推进乡镇政府的责任落实。

2、推进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为重点,理顺行业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抓好专业监管,强化综合监管。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协调督促作用,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各相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乡镇政府、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制度,促进指标落实,责任落实,工作落实。

3、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各类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比列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强化企业培训基础作用,强力推进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增强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低于96%的,一律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凡职工教育培训率低于85%的,一律停产整顿。全面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伤亡事故经济赔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经济政策。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承诺制,推动企业形成自我约束的长效管理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推进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的落实。继续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月通报月排名制度,加强指标实施和工作绩效考核,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和通报奖惩,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二)以防范各类事故为重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不断完善事前预防机制

5、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深化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继续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专家现场勘查“会诊”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隐患监督不力“责任倒查”制度、隐患有奖举报等行之有效的制度。继续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月查月报月改月清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一患一档制”和分级管理制度,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对发现的各类隐患,抓大不弃小,排查一处整改一处。对短时间内完不成整改的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管理,跟踪督办,确保安全。对无视法律法规、治理隐患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处理。

6、继续挂牌督办一批县级重大安全隐患。按照“快补旧帐,不欠新帐”的原则,首先重点解决好煤矿企业双回路供电未安装到位,资源整和矿井未按设计施工,生产矿井使用木支护以及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转包、“三超一改”和打击家庭作坊非法生产问题。各相关乡镇、部门做好隐患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期限、防范措施的落实。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跟踪监控,对重大隐患整治不力,酿成重大事故或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治的责任单位,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严肃实施行政问责。各乡镇各部门也要重点督办整治一批重大隐患,同时每月将进展情况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7、继续坚持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月查月改月报月清”工作。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月查月改月报月清”工作作为督促、督办广大生产经营等基层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日常化、具体化、规范化的重要措施,全县所有企事业单位都要坚持不懈、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做好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的“月查月改月报月清”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每月进行通报,并推广先进、鞭策落后,不断抓好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

8、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库,全面实现实时动态监控。率先在高危行业领域建立起覆盖县、乡、企业的隐患信息化管理机制,对上报的各类隐患按照危险程度进行分级分类,及时预警、研判,主动把握和掌控隐患的整改状况和发展态势。

(三)以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为重点,深化专项整治,不断提高重点行业和领域抗风险能力

突出预防为主,继续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将专项整治范围覆盖到各个重点环节、工艺和流程。对工艺危险性高、机械设备多、安全状况严重的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专人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认真抓紧整改,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

9、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由各花炮产区主产乡镇和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蒲城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强化监管,强化措施,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从根本上解决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转包、“三超一改”和打击家庭作坊非法生产问题,确保烟花爆竹全行业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

 

10、煤炭专项整治由煤炭局负责。认真贯彻落实“一通三防”、瓦斯治理12字方针。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做好煤炭企业的复产验收工作。严防煤矿为抢产量、抢进度、抢效益而突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凡发现煤矿存在“三超”行为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重点解决好煤矿企业双回路供电未安装到位,资源整和矿井未按设计施工,生产矿井使用木支护和在建、停产矿井边建设、边违规生产等问题。

11、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由安监局负责。切实加强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监管,继续推行中深孔、分台阶、机械铲装作业,深入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打非工作以唐陵文物保护区为监管重点,唐陵保护区内的非法开采由文物局牵头,按照拆除工房、拆除设备、摧毁窑体、恢复地貌的标准执行。保护区以外的非法开采由国土局牵头,结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依法关闭取缔无证无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矿山企业。

12、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由安监局负责。严把危化项目审批关,加强对已取证单位的安全监管,坚决打击各种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推行化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对生产工艺、装置、设备维护检修施工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重点解决危化品运输监管混乱以及液化气站监管职能交叉等问题。

13、道路交通专项整治由公安交警和交通局负责。继续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排查治理危险路段,治理超载超限等行为,落实客运企业安全责任,加强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重点解决酒后驾车、农用车非法载客、骑乘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

14、建筑工程专项整治由城建局负责。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严格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参建各方落实安全责任,积极推行建筑业安全评价工作,杜绝无资质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重点解决脚手架和起重机械倒塌、工地坍塌、模板支撑垮落、人员坠落等问题。

15、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公安消防负责。重点对商场、市场、宾馆、歌舞厅、车站、学校等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设施、疏散通道进行整治,确保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坚决取缔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和单位,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多发的状况。

16、其他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按照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原则,由所在乡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企业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四)以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为重点,深化宣传教育,不断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17、加大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力度。建立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常识,逐步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教育范围,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之中,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精心组织创新全国第九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开展安全“咨询日”、安全知识竞赛等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继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

18、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依托干部大讲堂,对全县县处级领导和科级领导进行安全培训,提高领导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决策水平。加强对全县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安全培训,进一步增强基层领导安全管理水平。强化企业培训的基础作用,强力推进企业全员安全。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增强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执法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更好的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有效开展。

(五)以推进依法治安为重点,深化执法监察,不断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19、严厉打击“三非”行为。健全完善“县政府指挥,部门联动,行动一致,依法行政,定期碰头,情况互通”的联合执法打非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提高执法效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重点解决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高阳和罕井区域内煤炭的非法生产以及唐陵保护区内的非法采石等问题。

20、严格安全生产源头准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许可,继续抓住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时机,严格许可条件审查,加强源头管理,凡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加强对获得许可企业的跟踪检查,对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

第11篇

目前中国节能工作步入攻坚克难阶段。随着基础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结构节能潜力空间逐步缩小,节能必须由“以退促降”转变为“内涵促降”,搬迁调整带动能耗快速下降已经成为历史,技术改造驱动能耗缓慢下降将成为主流。随着国内节能产业快速发展,节能领域方兴未艾,国家迫切需要一大批节能机构提供高、精、专的工作支撑,现有的节能机构迫切需要改革与发展。这些如何定位、如何运行,才能在节能领域切实发挥领军作用,是目前摆在各节能机构面前的重要议题。本文重点分析了日韩两国节能机构运行机制的异同点,并与国内进行对比,进而对我国节能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建议。

一、节能机构须在法律保障下开展工作

(一)日本:制定并完善节能环保法律体系

为推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日本政府相继制定并不断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日本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基础性法律,如《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二是综合性法律,如《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三是为各类产品制定的法律法规,如《促进容器和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循环法》、《建筑及材料循环法》、《食品循环法》及《绿色采购法》。

这些法律既各有侧重,又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节能环保法律体系。日本政府根据能源供需形势和节能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并不断完善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并配之相应的政策措施,形成了健全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弥补了市场机制在节能方面的缺陷,为节能机构开展工作创造了相对完善的制度环境。

(二)韩国:节能机构在完备的法律环境下运作

韩国政府1980年颁布实施了《能源合理利用法》,1987年制定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法》,接着又根据该法制定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基本纲要》。2006年2月9日,韩国国会通过了《能源基本法》。此外,针对热能设备(如锅炉)的性能,以及各种产品能耗效率等,韩国制定了《热管理法》和《能源利用法》;针对能源生产和消费,韩国制定了《矿山安全法》、《石油业法》、《海外资源开发法》等。2002年韩国规定,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在兴建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时,必须将5%以上的建筑投资用于安装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设施。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从制度上保障了节能机构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日韩两国节能机构的设置形式不同

日本节能机构主要是由政府主导,设置相关节能部门;而韩国主要的节能机构则是非营利的韩国能源管理公司(KEMCO)。

日本政府节能组织由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资源能源厅及下属日本新能源产业综合开发机构(NEDO)、日本节能中心(EC-CJ)和九个地区局组成(见图1)。2001年,经济产业省属下的资源能源厅煤炭部节能课升格为节能新能源部,负责制定和执行节约能源方面的法律,建立能源节约鼓励制度和政策;九个地区局负责监督各地方节能工作的落实情况;两个节能专业机构即:日本节能中心(ECCJ)和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D),前者负责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收集并提供信息、节能诊断指导、普及教育以及国际合作等;后者负责有关节能技术的开发、设备的引进和普及推广。

韩国能效管理公司(KEM-CO)是在韩国商业部、工业部及能源部(现更名为知识经济部,MKE)的联合推动下,于1980年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该公司负责全国能源效率管理的规划、设计、执行及推广等工作。

作为唯一一家获准在韩国全境调节能源需求的机构,为实现机构本身可持续的发展,韩国能效管理公司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管理:即机制创新(包括群策群力、业务流程管理和员工教育等)、提升顾客价值和满意度,及伦理管理(事物公开透明,组织活动公平)。

韩国能效管理公司是唯一一家获准在韩国全境调节能源需求的机构,是韩国主要的能源服务机构,其服务宗旨是促进能效提高和保障能源安全。该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具体执行国家节能计划和提高企业及社会的能源利用效率。具体职责包括:执行自愿性减量计划;对高耗能工业、建筑业及运输公司进行能源管理;对节能项目提供资金协助;进行节能宣传、教育、出版及资讯交流;支持地区节能计划、区域供热与集中供热事业;进行替代能源技术开发;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三、日韩两国节能机构的运行机制不同

(一)日本节能工作是通过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完成

1.建立了工厂能源消耗监控制度

根据日本节能法规定,对能源消耗大户,必须建立监控制度。有两个衡量标准。根据节能法规定,工厂耗能一旦达到上述标准,就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控,依法履行节能义务,如能源管理人员的选任义务、提交能源使用状况的定期报告义务、中长期计划书的提交义务等等。

2.建立了能源管理师制度

按照日本节能法的规定,在节能工作中推行企业配备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全国统一能源管理师资格考试。目前全日本共有约6000名能源管理师。

3.推行节能产品领跑者制度

该制度是指同类产品中耗能最低的产品作为领跑者,比如,汽车的耗油量标准和电器产品是以同类产品中节能性能最好的产品为既定指标,各企业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实现和超过这个节能指标,否则就可能被淘汰。目前,日本已在汽车、空调、冰箱、热水器等21种产品实行了节能产品领跑者制度。

4.推行了节能标识制度

即按能耗级别在产品上加贴标识,以给消费者提供能源消耗信息。截至2006年4月,日本已对空调设备、电冰箱、电视机、电子计算机等13种产品实施了节能标识制度。

5.实行“节能产品推广品牌店”制度

日本每年在营业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大规模家电销售店和家电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商店中开展评选“节能产品推广品牌店”的活动,对评选上的商店授予“节能产品推广品牌店”标志,允许商店在广告中使用该标志。

(二)韩国的节能工作是通过韩国能源管理公司制定的一系列计划实现

1.能源效率标示与标准计划:

1992年起推行具有法律强

制性的“能源效率标示与标准计划”,通过国家产品最低能源效率标准(MEPS)的制定,将低能源效率的产品从韩国市场中淘汰出去。目前这个计划包括了冷气机、电冰箱、汽车、空气清净机等20种国产及进口产品。

2.高能源效率产品认证计划:

于1996年推动自愿性“节能源效率高产品认证计划”,主要是对一些节能效率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标准的企业,颁发“高能源效率产品”证书,允许厂商张贴代表高能源效率的EnergyBoy标志。韩国政府会制定一些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通过认证的产品,该计划涵盖了照明器具、燃气、燃油锅炉等37类国产及进口产品。

3.待机电力管制计划:

于1999年推动自愿性“待机电力管制计划”,其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厂商在生产或研发产品时,能考虑在未使用的待机状态下,将产品的待机耗电功率降低到一定基准以下。该计划涵盖了办公室设备、影音设备及通讯电子设备等21项产品。

4.自愿协议计划:

自愿协议是韩国政府与工业界的合作计划,由韩国知识经济部及韩国环境部共同管理。有意加入该自愿协议的公司应提交意向书,写明详细的行动计划、提高能效的目标、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及其详细的流程。加入该协议的公司将得到政府低息贷款和税收优惠和技术及公关活动等其他方面的支持,以进一步实现节能和温室气体减排。

5.能源服务公司计划:

能源服务公司计划主要是将政府主导的节能计划,转变成由民间私人公司主导的节能工程。内容包括:节能设备操作运转服务、节能设备投资相关的商务、以及节能有关的能源管理监测。

6.能源查核计划:

能源查核计划是针对工业、商业大楼及交通等不同地点实施的能源查核计划。

四、有关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尽管这些年我国的国内节能环保工作已取得很明显的成效,但国内环保机构在节能工作深入细化、专业化和综合性方面同国外先进的环保机构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第12篇

一、资源整合的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资源保障要统筹考虑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矿产资源要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坚持开发和保护并举,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场运作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机制,加强政府对重要资源的管理和调控,按照市场规则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

(三)坚持扶优扶强、集约高效的原则。推动资源向规模大、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的优势企业集中,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竞争优势。

(四)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确保资源整合顺利进行。

(五)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资源整合标准

1.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通过对地方煤炭企业进行重新组合,使资源向开采条件好、安全有保障、经济实力强的企业集中。

2、提高资源回采率,小矿矿井采区回采率达到80%以上。

3、提高安全装备水平。经资源整合后的小矿安全生产装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4、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率达到15%以上,主要矿区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

三、资源整合的范围

本次资源整合的范围主要是现有的()个小矿企业。

四、资源整合的目标

(一)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适度控制矿山企业数量,提高生产规模。到20__年底,全市小矿企业保留在4个以内(保留的每个矿企业生产能力原则上应达到()万吨/年以上。

(三)提高资源回采率。到20__年4月底前,小矿矿井采区回采率达到80以上。

(四)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到20__年4月底前,各类煤矿达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五)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到20__年4月底前年,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率达到15以上,主要矿区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

五、资源整合的办法

1、对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的小矿采取高压政策,一旦发现,立即取缔。

2、20__年4月底前完成各小矿的安全评价,对评价不合格并经安监部门认定的予以关闭。20__年年底前完成各小煤矿资源储量核查。

3、20__年底前,达不到安全生产规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行矿生产企业予以关闭。

4、20__年4月底前,凡矿井采区回采率达不到80以上的小行矿生产企业予以关闭。

5、《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小矿生产企业,所有证照不再变更延续,按期关闭。

6、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小矿生产企业,一律依法吊销所有证照予以关闭。

六、资源整合措施

(一)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矿业秩序整顿。

各镇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不懈地做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于20__年()月前取缔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采矿,并建立制止无证采矿死灰复燃的防范机制。市政府将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无证采矿的,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政府成立(莱西市小矿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对全市资源整合工作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并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

1、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司法解释,对无证采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构成非法采矿罪和破坏资源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坚决杜绝和纠正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的现象。要坚决查处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关闭。

2、公安部门要严格控制爆炸物品,对无证矿山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有证矿山向无证矿山非法转供爆炸物品的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严重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罪和破坏资源罪。要根据小矿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的要求,停止对确定关闭的小型矿山企业供应爆炸物品,并在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对关闭的小型矿山企业实施封填。

3、电业部门严禁向无证矿山供电,对非法转供电的单位或私自从供电企业供电设施接电的,按违章用电、窃电依法查处。要根据办公室的通知,停止对确定关闭的小型矿山业供电,并拆除供电设备。

5、安监部门在实施整合前,要完成各小矿山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评价,确保无安全事故,同时负责整合后各小矿山企业的安全系统的建立和验收。

6、工商部门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矿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及时对[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整合后的重组企业换发证照。

7、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政府工作人员治理整顿不力、、失职渎职、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采矿的案件,严厉查处政府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办矿或参与办矿谋取利益的案件,对违法违纪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