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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络监管

时间:2023-06-13 16:26: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司网络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司网络监管

第1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 P2P网络借贷 政府监管

一、P2P网贷倒闭的特征

(一)工商部门对注册网贷公司没有资质要求,进入门槛无限制

目前,进入网贷行业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只需花钱买一套软件,办一个网站,再到工商局和网络管理部门注册,即可开展网贷业务,工商局对网络借贷平台没有任何注册资金门槛的设置。这些P2P大多数由几个人注册成立的小公司,注册资金大多是虚假注资,甚至连网站上的法人营业执照都是伪造大型企业营业执照、关联股东系虚假股东。由此可见,众多小规模网络借贷平台普遍存在缺乏基本资金周转能力及信誉度的问题。

(二)网贷公司参与交易,缺乏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能力

P2P网贷平台在我国并没有真正做到个人对个人,而是发展到向资金借出方发行理财产品,以高额的收益吸收存款,再以发放贷款的形式将资金借给企业或个人,将资金和需求方匹配,多种功能集于一身。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很多网贷公司在资金管理及风险防范方面都存在很大的漏洞,导致高风险集聚。一是资金随时有被挪用的风险。P2P公司往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公司名义开立个人账户,投资人将钱直接打给该账户,再由P2P公司将钱打给资金需求者。这意味着每天在P2P公司账户中将产生来自投资客户的大量沉淀资金,P2P公司对这部分资金没有任何有效的监管措施,仅靠公司高管的自律性,资金被卷走或者挪用,投资人无法察觉。二是风险防范能力有限。P2P网贷平台一味追求业务量,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仅通过借款人自己提供的信用报告进行判断,对借款信息缺乏实地核准,并大力发展抵押担保贷款、流转担保贷款、联合担保贷款、个人信用担保贷款,有的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重复抵押两三次,借贷网未能及时发现,造成偿还风险。

(三)网贷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公开、透明

不少网络贷款平台属于民间机构,信息不够公开透明,投资人看不到平台真实的坏账率、资金进出、项目结算等数据;在借款人“出标”上,有些平台老板以借款人的身份向投资人招标,借款人身份真假难辨;借款人只需要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身份证、学历证明、收入证明等资料就可以获得借款资格,向网友募集资金,而投资者只能看到借款者的网名。遍布全国的网贷投资人面对良莠不齐的众多网贷公司,虚假的投资信息则让投资人根本无从准确判断,使一些原本可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的网贷平台正在悄然变味。

(四)借贷平台以优惠活动吸引投资者,投资者盲目跟从

众多借贷平台存在一个普遍现象,以“秒标”、分级奖励等各种优惠活动吸引投资者参与,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而投资者往往为了抢标而忽略对平台资质、能力和诚信方面的考察。

二、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滞后,P2P网贷领域处于监管盲点

P2P网络借贷平台,我国法律法规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目前没有主管机构愿意对其主管。因此,网贷平台依旧处在一种无序的野蛮生长状态,而且当中有些业务甚至已经触及到了法律红线。与海外P2P模式相似的网贷平台在国内出现已有6年时间,但目前却基本处于监管空白。

(二)P2P网贷监管不够严谨

一是事前监管不严。P2P网贷的准入门槛低,工商部门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资金没有限制。二是事中监管不到位。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的备案制度。但事实上,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却并不将这一备案纳入到对商户资质的考评当中。目前国内众多小型网上平台并没有实现备案,对备案认证也不做硬性规定。三是事后监管空白。P2P网贷平台在运行后,缺乏最终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借贷平台吸收的资金去向、用途完全依靠平台高管的自律性,极其容易发生法律风险。

(三)网络金融监管标准不够统一

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以参与主体为监管依据,如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服从银监会的相关监管,以阿里巴巴金融为代表的小贷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以宜信为代表的P2P网贷业务、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电子支付业务则无明确的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网络金融监管体系的错位,容易出现监管标准不统一而引发业务混乱,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

三、建议

(一)加快网络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作为一个新型的金融服务行业,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因此,需要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包括金融法律体系的修正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立法和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等。将P2P网贷纳入银监会监管范畴,由银监会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为网络借贷行业的正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统一行业标准

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义为一个真正信息发现与平台,实现信息的对接目标,而不要一跃成为“信用中介”和“准金融机构”,以防止风险的聚集和扩散。

(三)加强网络金融的监管

一是提高准入门槛,工商部门需要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准入的审批,对注册资金设置金额限制,加强P2P公司业务范围的监管;网站备案登记机构要加强网络借贷企业信息管理。二是强化监管力度。像支付宝一样,给审批合格的网络借贷借贷平台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将各网络借贷平台接口向监管部门开放,政府留存后台数据,辨别交易的真假;由第三方评级公司参与提供借款人的信用评估报告。三是由银行托管资金款项。P2P平台每天有大量资金往来,产生的资金沉淀,应放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监管,由商业银行托管或者监督网贷公司的资金款项,避免平台自己掌管。

参考文献

第2篇

1、保险网络营销的必要性

与传统保险营销模式相比,保险网络营销拥有如下显明的优势。

一.经营本钱低。保险公司通过网络销售保单,可以省却目前花费在分支机构网点及营销员上的费用。保险险种、公司评介等方面信息电子化后可以节省印刷费、保管费。通过降低保险总本钱从而降低保险费率,更好地吸引客户。

二.信息量大,且拥有互动性。网络就犹如1位保险专家,不但随时可以为客户提供所需的资料,而且简洁、迅速、准确,大大战胜了传统营销方式的缺点。客户有甚么请求以及问题,可以在网上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络。借助互联网,顾客足不出户就能够利便、快捷地走访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系统,取得诸如公司违景、保险产品及费率的详细情况,顾客可以随便走访多家保险公司的系统,比较其产品的价格。从当选择最适合的险种。联机通信固有的互动功能,极大处所便了保险双方的沟通。

三.有益于增进保险宣扬以及市场调研的电子化,加快新产品的推出。在网络环境下,保险人可以用公告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世界电子广告,向顾客发送有关保险动态、防灾防损咨询等信息,既能扩展保险宣扬,又能提高服务水平,还能战胜传统营销中借助报纸、印刷宣扬小册子所固有的信息量小或者本钱高、时效差的不足。

四.节省营销时间,加速新产品的推出以及销售。新产品设计出来后,几近无需其他环节就能够当即进网,供顾客选择。因为网络的存在,投保人也用不着等待销售代表回复电话,可以自行查询信息,了解保险产品的情况。而且保险网络营销还拥有二四小时随时调用的优势,减少了市场壁垒,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同等的竞争机会。

2、保险网络营销的可行性

一.网络环境初步具备。从INTERNET在国内的发展来看,目前我国已经建成4大互联网络,即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网(CSTNET)、中国全国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中国教育以及科研网(CERNET)以及中国金桥信息网(CHINAGBN),这些网络均面向公家提供INTERNET商业服务。跟着我国加大信息产业投入政策的逐步落实,INTERNET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将是惊人的。

二.有广阔而良好的潜伏市场。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一九九七年我国上网用户达六二万户,一九九八年为二一0万户,一九九九年底为四00万户,估量到二000年底可能到达六00⑼00万户。数量众多且每一年成倍数增长的互联网走访者是保险网络营销的潜伏目标市场。这1目标市场的特色是:首先,上网用户中大专以上学历占九0%,因为文化素质相对于较高,他们对于在互联网上所提供的保险商品及公司信息理解相对于容易。其次,上网用户这1群体平均收入较高,为他们购买保险商品提供了经济基础。据调查,个人上网用户平均月收入一0001二000元者占三二.四%;二000—五000元者占一四.四%。再次,从这1群体春秋结构来看,二一—三五岁之间的青年人占七九.二%摆布。他们的观念新,乐意选择优秀的保险产品。

三.我国保险界已经认识到网络对于保险营销的首要性,并踊跃尝试。一九九七年一一月,中国保险信息网面向公家开通运行,这是我国在国际互联网上开办的第1个保险行业的专业网,也是继英国呈现“直播”保险公司、法国A&A.AON等发起组织全世界保险网等1系列现象呈现后,我国保险业在网络化方向的1项重大举措。

3、我国开办保险网络营销应注意的问题

(1)开办保险网络营销对于保险业的影响

保险网络营销将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气,但同时也给我国保险业的经营者以及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对于保险中介人的影响。保险网络营销方式的呈现,会减少市场上对于传统保险人以及经纪人的中介需求。但是,因为受现有技术以及互联网普及程度的束缚,短时间内保险中介人的地位不会遭到冲击。这就请求保险中介人早日调剂自己的经营方向以及经营理念。

二.对于保险公司的影响。自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公司发展业务的1般思路是以扩展机构的设置来增大市场占有率。网络作为1种全新的经营管理工具利用于保险业,保险公司完整可以在网上作核保、核赔以及远程保险服务,这无疑对于传统的保险经营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此外,应用网络进行保险营销还存在1个网络安全的问题。网络安全包含安全管理机制以及安全保密技术,而安全保密技术又包含网络静态节点的安全以及信息流的安全。网络静态节点的安全防护主要通过“防火墙”来解决,信息流的安全则是通过对于信息网的加密来解决。

三.对于保险监管部门的影响。我国保险监管用时不长,其监管手腕如立法监管、技术上通过稽核举报、财务

监管等方式基本上是以传统保险营销为目标,在保险市场上网络营销与日俱增的情况下,原有监管手腕的有效性面临挑战,为了适应保险业的发展,保护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以及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险监管部门要及时推出适应未来保险市场发展的监管轨制以及手腕。 (2)面对于影响应采用的对于策

跟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及世界金融业向无现金、无支票的电子化迈进,网络保险发展是必然的。我国保险业应捉住时机,吸收国外的钻研成果,及早展开保险网络营销计划—以及钻研开发,可以从下列方面着手钻研,以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开放以及发展。

第3篇

【关键词】 网络金融 监管状况 防范措施

一、研究背景

当下我国网络金融行业已处于全面快速发展阶段,它引发了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技术革命,对于这一新兴业态,我们当然是持鼓励创新的态度。但是,如何提升网络金融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确保整个网络金融行业平稳有序前进已经成为摆在监管当局面前的迫切使命。2016年8月4-7日,第二届中国国际互联网+金融博览会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开幕,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展示和交流的重要平台,他包含网络金融博览会和高峰论坛会两部分。此次在供给侧改革下的网络金融发展的高峰论坛,邀请到了政府主管机构、知名媒体、财经专家、行业企业人等相关行内人士,共同讨论供给侧改革下的网络金融的发展,以及在全新的监管环境下,网络金融公司的生存与进步之法。新华网常务副总裁魏紫川在开幕致辞中表示,浙江省网络金融产业排名数一数二,杭州也因此成为全国网络金融的三大中心之一,在这样一个对网络金融敞开怀抱的地区举办这样一个论坛,展现了网络金融蓬勃的生机,但是由于过快的发展,随之而来的定是各个方面存在的矛盾与问题,监管制度落后,风险难以控制等种种缺陷成为了当下网络金融业发展的绊脚石。

其实早在2015年,网络金融行业就在国内呈现指数式的增长。2016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对平台之前常见的一些缺陷不足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鼓励发展守法公正的企业,强烈打击违规营私企业。聚宝珠市场总监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网络金融行业仍在快速发展中,即使是在越来越规范的监管保障下,金融平台也要约束自身,规范行为,这一点毋庸置疑。而我国现存的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其监管体系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足之处,对此,本文从全方面探讨了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状况并且对于某些缺陷提出了相对应的防范措施。

二、现状分析

本文认为,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亟待完善与规范;网络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监管过度;网络金融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一)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亟待完善与规范

我国的网络金融行业各式各样,但是它的立法工作又比较落后,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监管的决策产生影响。第一,我国还未出台特地针对网络金融管制的法律条令,现行的《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均对像P2P及众筹等网络业务设计的相关领域有所约束与禁止,但是现有的这些法律并没有针对网络金融的执行标准。第二,网络金融确立的是分类监管,而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条令未对网络信用风险管理、市场交易主体、网络金融的交易边界、主体的准入退出等做出相应法律规章,这就使得在现实的网络金融监管操作中缺少应有的明文条款。第三,我国金融安全监管立法主要是质量较低的条例或者规章以下的文件,高等级的立法十分少,一些重要领域不符合要求,金融安全面临巨大挑战;一些立法质量不高,制定后完全无法使用,更有甚者立法完全是一个摆设;一些立法更多在意的是如何维护秩序、管理等方面,未能它的监管给予同等考虑,不利于提升国家整体,不利于构建新型网络金融;一些法律拟定周期较长,耗费时间大,大部分明显已经不适应网络社会快速发展的现实;金融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边界模糊,普遍看中事发前的审查与审批工作、轻视事件当中的监管,随意滥用现存社会管理方法,拥有的权利过大,而其制约能力匮乏,大大增加了守法成本,执法威严及有效性不足,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及时遏制;对于金融安全监管有关争议以及各种新劣势,现存法律制度在实施上面临条文制约,法律条文主体功能得不到重视。

(二)网络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监管过度

监管当局面临的一个十分具有考验性的难题在于如何控制好网络金融监管和改革创新之间的相互关系。《意见》明确了不同类管理的基本结构,确定了适度监管的基础,但从目前央行、保监会最新制定的相关法制体系来看,它仅仅拘泥于监管,为了监管而监管,以至于我国网络金融圈在某些方面监管过于严格。就拿第三方支付来说,7月31日,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开设账户、限额规定、密码验证,密码修改等方面全盘否定了之前第三方支付程序,转账的条件过分严格,金额更是加上了限制条件。而这,在我看来,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网络金融改革创新,更有可能影响整个网络金融业的前程。

(三)网络金融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网络金融带来的新型技术为监管当局现行的监管手段带来了巨大的难题,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网络金融在现有的交易程序设计、交易产品设计等方面实际具有较高的技术,现有的监管体系很难进行的从真正意义上下手监管。其次是网络金融以网络作为交易的平台,一般是是远程式和虚拟化交易,这就使得监管当局在获取证据方面面临技术性窘境。再次,网络金融实质上形成的是混合经营的模式,而目前对于网络金融的监管仍旧是单独监管的体系,因而上形成了监管模式与经营模式的不协调,无法相互配合,监管难度大大增加。此外,在网络金融热中,互联网公司利用平台优势对消费者进行地毯式宣传,宣传时金融产品的风险向来被减弱甚至是遗忘。一位消费者谈到,互联网公司擅长饥饿营销,在这种状况下,大部分消费者已经不关心不在乎购买的产品是否具有风险,而是只要拥有了就好。例如,前段时间百度和华夏基金合作发行的百发,其盈利额远高于其他理财产品,而且还高呼其只赚不赔。不用说无疑是百度公司自掏腰包对消费者的补贴,而这恰是法律所禁止的。然而在现有的监管法令下,证监会监测该类理财产品销售的环节均由销售公司完成,网络公司只负责流量导入,认为该理财产品的销售并未出现违规行为。交银施罗德副总经理谢卫表示,目前存在非常多的网络金融公司严重缺乏网络金融风险管理意识,在宣传时隐藏风险、违规虚增收益,通过红包、补贴、返现等方式虚增收益,或采取抽奖、送实物等形式诱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的秩序,引发无序竞争。而通过这种打球的方式,网络金融产品避开了监管,并且线上线下统一规则不同。

三、防范措施

在防范措施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监管方法。譬如美国,他们根据网络银行的特点,补充了新的法律条令,使得原有的监管规则适用于网络化的电子环境。在执照申请、监管政策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方面,网络金融与传统的金融规则相似,但在监管措施方面采取审慎宽松的政策,强调网络和交易安全,维护网络金融经营稳健和对银行客户的保护。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优化互联网金融交易环境;开拓创新监管手段,与信息技术融为一体;把握监管力度同时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一)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

(1)加快制定网络金融监管基本法律的步伐。从整个网络金融系统的规章制度建设上入手,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实现和其他各行业一样的有法可依。同时,加速对现存不适用于网络金融发展的法制体系的修改与废止,建立高等级的网络金融法立法,结合网络金融的不透明以及不存在实物交易的特点,积极启动相关的立法工作,明确网络金融的主要行为,推动网络金融立法的不断完善。与此同时,更要加快对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建立一套完整的保护机制,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应有的利益。

(2)优化网络金融执法体制与机制。改革与完善网络金融执法体制,建立专门从事以及专门管理防范信息化犯罪的相关队伍,落实相应的特别组织机构。对于现存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盘的更改,建立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各类业务的实施流程;加强要害部门的管理,健全内部制约机制。有效利用市场各种各样的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果;最重要的是形成网络金融使用者自觉自律等社会治理机制,开创网络社会多种治理格局。调整执法程序,使其规范化,明确裁量准则,强化执法监督监管,并通过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执法不公等现象。

(二)优化网络金融交易环境

由于网络金融交易极易出现信用缺失和道德风险,因此,必须优化互联网金融交易环境。一是监管当局要重视整个网络金融的市场诚信建设,在其系统内要形成自觉守法经营的交易环境;二是要依靠大数据技术建立和健全个人以及企业的信用体系,为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双方提供信息及技术支持,确保交易的可信度;三是要依照法律大力打击网络金融的欺诈犯罪行为,建造一个良好的、透明的网络金融交易的环境。

(三)开拓创新监管手段,与信息技术融为一体

从某种意义上讲,网络金融在监管层面上应该充分发挥现代网络技术优势,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监管层面所具有的作用。一是运用大数据、云处理等网络技术整个跟踪互联网金融系统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以及新风险,并建立特别的与之相关的金融管理体系;二是要逐步建立和健全网络金融产品评估体系,监管部门现应深挖和分析网络金融数据,针对网络金融产品使用者的信用形成特有的信用评价体系,并针对产品本身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建立预防机制,充分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三是要逐步解决现存的"内忧外患"问题,设置纠纷解决前期程序、投诉处理制度,一定要做好赔偿和善后工作。同时也要优化个人征信体系、个人信用体系、电子签名等相关领域的基础法律,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如支付技术、客户识别技术、身份验证技术等,为网络金融系统的使用者提供指导以及为网络金融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现有法律在网络化环境下的实用效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充分利用好现存立法资源;通过执法方式的改革与技术创新,建立实时监测,推动过程的监管,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做到里应外合。

(四)把握监管力度同时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银监会、保监会、央行等相关的监管部门在出台相关的监管细则时,建议牢牢把握适度监管的原则,并且我认为应该着重达到以下几点目标:一是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理念开展各种各样满足人们需求,并且依法合法的金融创新活动,充分发挥人人受惠的益处,激发整个网络金融市场活力;二是要防范高风险,完善信息披露,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好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并坚决打击以网络金融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注重保护消费者的金钱以及资料安全。同时,加强网络社会自觉守法意识的宣传与教育。以多种形式开展信息化法律宣传教育,提倡诚信上网、文明上网、合法经营、规范执法,规避选择性执法现象。最后,应该要尽快启动制定《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法制建设实施纲要》这个条文。网络金融安全法制的建设覆盖范围广、涉及部门多、相关问题复杂,需要看重大局,细致规划,适应时展的需求,一步一步实施,切不可急求结果。

【参考文献】

[1] 赖娟.我国金融系统性风险及其防范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1.

[2] 商瑾.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3] 李响玲.论新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D].华东政法大学,2012.

第4篇

[关键词]信息强隔离装置;实时数据移动监管

中图分类号:R47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4-0390-01

针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特有的信息系统运维环境,通过国网系统内部使用的信息系统安全强隔离装置实现的移动监控预警,国内外暂无涉猎。该系统功能强大,系统实现运营商标准协议接入,综合业务web后台管理,是最佳的实时数据移动监管平台,系统速度快,稳定可靠,安全,高效。基于信息强隔离装置建立起的具有内容完整的、大规模监控信息处理的平台能提升实时数据移动监管的力度,确保能及早发现,及早处理,避免小问题酿成大错误,从而影响到整个公司的正常业务运转。

一、基于信息强隔离装置的实时数据移动监管

实施基于信息强隔离装置的实时数据移动监管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安全防护等级不低于业务业务应用系统;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安全总体策略;注重运行安全,避免造成安全风险扩散;满足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安全要求;安全管理与安全防护措施并重;安全防护强度达到国家电网固定的防护标准。

1.基于信息强隔离装置的实时数据移动监管的策略

信息内外网间采用“隔离装置”进行隔离;对终端和用户身份进行严格认证,保证用户身份的唯一性和真实性;将信息系统划分为终端、边界、网络环境、主机系统、应用系统五个层次进行安全防护设计,以实现层层递进,纵深防御。系统的物理安全和数据安全参考《GB/T 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中第三级 防护要求。

2.基于信息强隔离装置的实时数据移动监管的原则

防止信息网络瘫痪、防止应用系统破坏、防止业务数据丢失、防止篡改网络数据、保证数据传输的机密性、保证数据存储的安全性、防止企业信息泄密、防止主机病毒感染、防止有害信息传播、防止恶意渗透攻击,以确保数据资源管理工具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业务数据安全。

3.基于信息强隔离装置的实时数据移动监管的内容

3.1 网络安全

(1)结构安全

为了提升带宽的冗余空间,提升网络设备的处理能力,满足业务高峰期需求,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信息运维移动监管平台核心服务器划分独立的网段,采用国网统一的隔离技术进行隔离;对于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信息运维移动监管平台与其它核心应用系统之间的带宽分配较高优先级别,保证最小带宽[1]。

(2)访问控制

按照国网湖北电力公司信通公司统一要求,定制开发手机终端软件进行外网文件数据展示,在用户和系统之间,设置至用户粒度的访问控制规则。

(3)安全审计

记录管理人员的操作行为、网络流量的变化、设备的运行状态等,并把相关数据代入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和评估,完成安全审计。

(4)入侵防范

通过网络入侵检测/网络入侵防护设备对恶意攻击、拒绝服务攻击、端口扫描、缓冲区溢出攻击木马后门攻击等行为进行检测,在检测到攻击行为时进行记录和报警。

(5)网络设备防护

对登陆权限、登陆地址、登陆身份进行甄别,限制非法网络设备的登入。不同网络设备用户使用不同的用户,对于核心网络设备采用多因素身份鉴别技术进行身份鉴别,同时分离设备特权用户的权限,注重登陆失败的处理,限制非法登录尝试的次数和方式,对登陆密码构成、使用时间进行限制,登陆超时自动退出,会话结束自动退出,防止防止鉴别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被窃听[2]。

3.2 主机安全

(1)身份鉴别

数据库系统的身份标识与主机系统的身份标识对应,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每一个用户使用单独的帐号进行管理;对用户进行身份标识和鉴别,并支持使用PKI/CA、智能卡或其他多因子认证手段实现用户身份鉴别。通过提升登陆密码的的复杂性、长度,减低密码的变化周期,确保登陆信息不被冒用。

(2)访问控制

主机系统和数据库系统支持控制用户对文件、数据等资源的访问;客体达到文件、数据库表/记录、字段级;以最小授权原则分离权限;授予用户完成任务所需的最小权限;重命名系统默认账户;及时清除多余的、过期的账户;标记重要信息资源以及访问用户;访问控制的粒度主体达到用户级;控制用户对有敏感标记重要信息资源的操作;支持授权主体限制客体的访问和操作;避免共享账户的存在;支持特权用户的权限分离;修改这些账户的默认口令;禁止默认用户的访问权限。

(3)剩余信息保护

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信息运维移动监管平台相关的服务器、存储、终端等在内的存储空间,在分配给其他系统使用前存储的信息进行完全清除。

(4)恶意代码防范

为了防范恶意代码,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信息运维移动监管平台相关的服务器、终端安装了防恶意代码软件。为了完善恶意代码软件的功能,定期对恶意代码库进行更新,及时升级版本,并对各个代码软件进行统一管理[3]。

(5)资源控制

采用设定终端接入方式、网络地址范围等条件限制终端登录;对服务器的CPU、硬盘、内存、网络等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对服务水平降低到预设值时进行告警。

结束语

信息强隔离装置在设计之初就考虑了后期应用的要求,这使得基于此的实时数据移动监管可靠性、扩展性、先进性、开放性、标准性得到有效保证,既有利于实时数据移动监管平台功能的完善和开发,也能提升移动监管平台的效率。相信随着安全性的提升,基于信息强隔离装置的实时数据移动监管将更加的高效、实用。

参考文献

[1] 徐威.厂级生产实时信息移动系统的研究应用[C].//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第十届青年学术会议论文集.2008:1-6.

第5篇

关键词:保险网销电子商务

一.网销保险现状

根据业内不完全统计,2012年全年保险行业包括网销、电销在内的新渠道保费收入已超700亿元,其中,网销占比仅约20%左右,但网销业务的潜力不容忽视,其增长速度之快,已然超过电销。

迄今,已有包括中国人保、太保、平安、中国人寿、大地财险、阳光财险、泰康人寿、国华人寿等在内的超过40家保险公司试水保险网销。中国太保、中国太平2012年相继设立了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科技有限公司、太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3年3月1日,保监会正式关于筹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众安在线筹建,开展专业网络财险公司试点。

二.网销保险优势分析

1.网络销售相对于其他渠道具有低成本的特点。前期投入包括IT投入、团队建设,中后期成本主要包括后援支持费用、网络通讯费用、保单寄送费用、单证费用、设备折旧等。一般而言,网络销售成本总体费用率约为12%左右,若使用电子化保单,费用率可再降一两个百分点,而个人渠道的费用率约为28%,是网络销售渠道的2.3倍。

2.投保便捷,价格优势吸引更多客户。由于销售成本的大幅下降使得保费相比线下投保较低,目前网销保险产品主要是发展的较为专业和规范的财险,定期寿险,而长期寿险由于较为复杂,进行网销收到了一定阻碍。另外传统保险是以推销为主,而网销保险则是以客户自主选择为主,使得投保更加方便,条款的填写也更加规范,另外通过在线比较多家公司的保险产品,投保人可选择最满意的产品。

3.提高经营效率,服务专业化。通过完全开放透明的网络平台增加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促使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产品开发能力、服务理赔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完善保险行业的体系建设起到有利作用,也为百姓提供更多优惠保险产品。另外,保险公司将更加注重产品的差异性,加强自身擅长领域的专业化,拓展保险市场。

三.网销保险挚肘

1.网络销售还没有一个清晰的盈利模式,保费规模和效益尚小。目前保险公司主要是以下两种网销模式:一是自建网站销售,如平安、太保、大地财险等均已建立了与普通官网相分离的网销平台;二是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直销,或通过网上第三方保险经纪机构代销。一些人认为在保险销售的带动上,自建网络很难达到像第三方网络平台那样的巨大流量。同时,也有部分人认为,虽然自建网站在短期投入上,相较于第三方合作更高,但是其优势会由于续保占比逐渐提高和成本摊薄凸显出来。

2.行业监管空白。目前可作参考的规定主要是《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两项规定,2011年4月发出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研究中。在许多公司的试水过程中出现了以下问题。

(1)能否跨区域经营

保险销售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互联网打破了这种地域限制,只要保险公司具有了移动互联网终端,在监管机构备案之后就可以在网络上拓展业务,这将对传统的保险销售监管形成极大的冲击。一旦客户异地投保成功,后续服务如何得到保证,是总公司服务还是分公司服务……传统渠道的客户与网络客户夹在一起,势必为总分保险公司的责任划分带来扯皮的可能,再则,既是传统渠道的客户,又是网络渠道的客户又由谁来负责服务?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说明。

(2)区域监管模糊化

模糊的界限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增加,也为保险公司与客户沟通带来诸多不便。同时,当客户遇到合同纠纷时,是向当地保监局投诉还是直接向保监会投诉,在纠纷调解时是由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来调解还是直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投保客户经常奔走在各地,也给行业化解纠纷带来困扰。

(3)能否打折优惠

在网销中,商家为了促销,打折送礼成为惯用手法,有时逢年过节甚至还举办有奖大酬宾来招揽生意。这一促销方式却与传统的保险销售政策格格不入。在目前的保险销售方面,为了防范销售误导以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监管部门严禁卖保险送礼品,更坚决杜绝返还销售提成。“现在将保险产品搬到了网络,就应当遵循网络销售的规则和惯例。”一位负责电子商务的保险人士解释,但是现在监管没有明确的表态,这导致一些保险公司在网销时搞一些优惠活动也觉得偷偷摸摸、胆战心惊。

(4)如何甄别信息真假

传统纸质保单投保时,必须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以反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意图。而当投保流程搬到网络上时,这一程序被淡化省略了。尽管目前已有保险公司试行电子签名,但仍没有进一步推广。目前网销还处于初级阶段,销售的多为条款较为简单的意外险、健康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同一人。随着网络销售市场的成熟,更多的保险产品将上线,这样很可能会出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并非同一人。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为道德风险的发生留下了可乘之机,同时也诱引理赔纠纷的发生。而在签名方面,电子签名没有推广,也没有政策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说明。

3.客户缺少专业知识,难以区分产品。保险产品属于无形产品,销售过程是风险管理、理财规划过程,而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又大多雷同。因此,客户在网上虽然不会发生无法得知产品详情的情况,但却可能会因为不能区分这些产品的服务内涵而面临选择窘境。

要走好网销这条充满想象力的新路,还需要保险市场各方主体共同努力。首先在运营流程方面应更加合规。如适度减少投保对象的范围,限制购买额度,加强客服与客户的电话和网络沟通,利用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等技术手段让客户获得更全的信息,增加所售产品的披露信息量等;其次,监管思路需要与时俱进,保险业需要先建立规则才能促进渠道健康发展,避免陷入传统渠道先乱后治的局面。(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倩.保险网销:充满想象力的新路.金融时报.2012.11

[2]段远翔,董瑛.网络保险的经营策略.中国保险报.2012.12

第6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正悄然而迅速地向我们走来。它不仅使信息业产生了深刻地变化,同时也在影响着各行各业,保险业也在发生一场静悄悄的“革命”。

毫无疑问,网络将给保险公司的经营注入新的活力。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网络来推介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想买保险的人可通过不同的网址,在同一电脑屏幕上查询各个保险公司的产品、报价,比较各种保险产品的差异,还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向保险公司提出咨询。决定投保时,可在网上发出投保要约,并将保险费通过网上银行划入保险公司帐户,整个投保过程简洁迅速,更免去了营销员反复上门“推销”的麻烦,投保人可以在比较自主的环境下做出投保决策。

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或期满领取时,投保人也可通过网络申请给付。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有时保险公司需要向某家医院调查某个被保险人的病历,有时需要向公安部门核实某个被保险人是否死于意外。这种情况下,行业、部门之间的联网显得很重要。保险公司确定赔付或给付后,可将款项通过银行网络转到被保险人的帐户下。

网络保险具有这样几个特性:一是由于网上可以提供关于保险消费者的大量信息,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了解保险市场和保险顾客:能取得一种险种潜在消费者的信息,更好地了解保险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等等。不仅如此,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网络向更多的“网人”新险种的信息,在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催促下保险公司还可能在网上更多的涉及公司情况的公开、公正的信息;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中介部门也可以在网上有关保险环境等情况的真实信息。这样看来,网络保险可以使保险市场的信息更“完全”,从而有利于减少保险市场上各保险主体、客体、以及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另外,网络利用使得保险市场的信息传输更快,“信息时滞”减少,可以更好地使保险信息接近经济学意义上的“信息完全”。二是保险公司可以在网上了解到更多的保险技术、保险资本和保险人才等信息,形成更完善的保险要素的结合,使保险产品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三是网络的利用使得“保险运行”整体提速,使保险的搜寻、谈判、销售、签单等方面的费用减少。

也许正因为网络保险的这些优势,近年来,使用因特网提供保险咨询和销售保单的现象在欧美大量涌现,网上投保量激增。据美国一家公司最近的调查,有接近1/4的网络用户愿意在网上购买保险,实际上这一比例将很快被打破,理由很简单,这将是网上生活的一部分。网络保险目前已占全球保险成交量的1%。中国的网民人数正在翻番式的增加,今年已增加到 400万,这一趋势近几年将保持下去,网络保险必将随之而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保险网络化涉及到一些相关行业,比如医院、银行等,各行业或部门既要克服一定的障碍,又要求彼此间的协调,因此保险业的网络化将是一个过程。我们认为中国保险正在面临着网络化的挑战,即使保守估计,在10年后,网络保险市场至少有500亿元左右的保费收入。随着电讯价格的下降和网络保险经营的进展,这一巨大的潜在“网络保险市场”必将成为现实。

第7篇

微金融是指专门向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中低收入阶层提供的、小额度的、可持续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活动。微金融的供给主体主要是小额信贷机构或民间借贷机构。近年来,在商业银行信贷日益偏紧的背景下,我国国内出现了一种新兴的微金融信贷模式——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意思是“个人对个人”,也称为“人人贷”,在该模式下,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对接,建立借贷关系,一方获得资金支持,一方获得利息收入。在借贷过程中,P2P公司充当信息中介,仅仅向借贷双方收取手续费,而非赚取利息,这是其与传统金融机构最重要的区别。P2P网络借贷模式最早起源于英国的Zopa网站和美国的Prosper网站,由于其具有完善的信用体系,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丰富的运作经验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并迅速扩展,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个人小额贷款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P2P网络借贷是微金融运营模式的创新,主要用于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小额贷款需求,是传统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近年来,由于P2P手续简便、灵活等优势,得到了飞速发展,但作为新兴产物,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和风险。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国内P2P网络借贷的主要运营模式、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发展建议,以期对促进网络借贷在微金融领域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二、国内P2P网络借贷的特点

国内P2P借贷网站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且多是在模仿英国、美国模式的基础上尝试和发展起来的,基本可以划分为四种基本的运营模式,并在面向群体、利率制定和风险防范机制等方面呈现出了各自的特点(见下表)。

以拍拍贷为代表的无抵押、无担保模式主要是借鉴美国的Prosper模式,采用竞标机制实现在线借贷过程。其基本操作流程是:借款人借款列表,贷款人竞相投标,利率低者中标,一般由多个贷款人出借少量资金给同一个借款人,以此来分散和降低风险。当投标资金总额达到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时,借款成功,由网站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借款人必须按月归还本息。该模式下,P2P公司负责借款信息的、竞标管理、成功借款管理、电子借条、法务支持等,其利润来自收取的服务费。P2P公司对借款人无抵押要求,也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出现借款人逾期不还的情况,不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只退还手续费,因此风险较高。为降低风险,该网站采取网络社交圈的方式在互不相识的网民之间建立起虚拟社区,通过身份认证、工资审核、网络通缉等方式降低风险。

以宜信为代表的无抵押、有担保模式主要是借鉴英国的Zopa模式,其业务流程是:借款人申请贷款,P2P公司负责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审核、风险评估和制定信贷方案,通过信用审核后,借款人先与P2P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然后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债权转移给贷款人,借款人按月归还本息。在此模式下,P2P公司对贷款人的资金提供担保,一旦出现借款不能按时偿付的情况,公司将通过还款风险金进行赔付,同时,公司还参与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利率确定、协议管理、回款管理等,尽量降低借贷资金的风险。

此外,国内还有一些由传统民间借贷发展形成的地方性网络借贷平台,属于有抵押、有担保的P2P模式。这些公司主要为本区域内的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中介服务,严格来说,这些网络平台基于地域、人缘的因素更多,而网络仅仅作为一种联系渠道或宣传手段,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P2P借贷模式。例如青岛模式和温州模式,这些公司都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抵押物,且基本都以房产为抵押,由此来降低借款的风险,由于有可信的抵押物,P2P公司可以为出借人做担保,这种模式下的贷款质量相对较好,贷款的风险也较前两种方式更低。

伴随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国内的P2P网站还推出了专门针对特定人群的公益性运营模式。例如齐放、我开和宜农贷,齐放网的借款对象专门针对诚信度较高的高校大学生;“我开”是纯公益性网站,接受来自世界各地的捐助,为四川和内蒙古的贫困人口提供贷款;“宜农贷”则选取农村贫困妇女作为贷款对象,年收益不高于贷款总金额的1%。

三、P2P网络借贷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P2P作为一种微金融的创新模式,在给借贷双方带来双赢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忽视的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8月《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称人人贷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潜在风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据了解,除了文中提到的规模及影响力比较大的几家P2P公司以外,目前国内该行业已有超过100家机构,参与者良莠不齐,甚至出现非法集资、高利贷、金融诈骗等危害金融安全的恶意事件。笔者结合调查了解的情况,认为目前P2P网络借贷发展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1 监管风险

从P2P公司的业务来看,由于其不吸储、不放贷的性质,可将其归为网上民间借贷中介,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行业的执业牌照,目前,这些公司只需要在工商局进行注册便可从事网络借贷金融服务。对于这类实质上从事金融服务的网络借贷公司而言,缺乏专门的部门对其准入资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等进行要求和规范,央行和银监会都没有法定权限实施监管,监管主体严重缺位。同时,对于个人对个人贷款业务的法律条文以及有关民间借贷中介的法规、条例均为空白,因此,P2P公司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缺乏有效的监管依据。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即违约风险,是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尽管P2P平台存在多种经营模式,风险也各不相同,但严格来说,这些P2P公司都仅仅是在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扮演了中介的角色,为借贷双方提供融资信息配对服务,协助双方顺利完成借款活动,并没有真正参与到交易中去。相对于线下的民间金融而言,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很难认证借款人的真实信息,由于缺乏抵押和担保,使其信用风险明显高于其他正规金融机构。现阶段,很多P2P公司采取了诸如手机绑定、身份验证、收入证明、视频面谈等手段降低信用风险。但更为关键的借款人征信记录、财务状况、借款用途等资料都十分缺乏。有可能出现冒用他人信息、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借款的情况,并且P2P公司对借款资金的用途难以实现有效的审核和贷后管理,极易出现借款人将资金挪用于股票、彩票等高风险投资项目而无法收回的情况。最后,导致借款无法如期偿还时,P2P公司协助借入者进行追讨,并公布黑名单,但由于追讨成本太高导致难以取得实效。

3 操作风险

P2P的网络交易特性、行业门槛低且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使得网络借贷公司容易出现比较大的操作风险。第一,P2P公司大多会与支付宝、环迅支付、盛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仅是资金进出的通道,借贷网站可以随时支取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里的资金,支付平台对网络公司难以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今年6月“淘金贷”网站负责人恶意支取投资者近一百万资金,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第二,P2P公司为吸引投资者的资金,容易突破咨询服务的单纯线上模式,与银行、信托机构等合作推出高出银行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变相吸储,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同时,由于对募集资金的流向缺乏有效控制,有可能助长资金流入国家限制性行业。第三,P2P公司一般还会采取按比例冻结保证金、提取风险金等方式来缓解借款人出现违约后的欠款清偿,但这部分具有保险性质的资金仍然被直接控制在信贷公司手中,而非第三方监管。

四、促进P2P网络借贷发展的相关建议

P2P借贷模式作为民间借贷与网络的结合体,是未来小额信贷与微金融的发展趋势,对于目前国内为数不多的P2P网站,尽管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但应以鼓励支持为主,通过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结合国内实际,对促进P2P网络借贷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1 加强监管,规范行业发展

P2P网络借贷模式实质上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形式,由于借贷关系形成的基础是网络平台,导致不确定性更大,因此,将网络借贷纳入政府部门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显得尤为迫切,政府部门应及时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网络借贷是信息时代正规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并对网络借贷公司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予以规定,指导并规范P2P公司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防风险能力。同时明确监管主体,应该指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为监管部门,严格监督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杜绝网络借贷资金流人国家限制性行业和领域。最后,必须规范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如宜信、贷帮、人人贷曾在去年发起“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并了《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2 借助信息平台,降低信用风险

目前P2P公司的在线贷款业务主要以中小企业经营资金周转、个人消费、个人助学贷款和应急款项为主,由于借款人信息基本由本人提交资料证明,难以保证其真实性,同时由于坏账追讨的困难和高成本,也为不良借款人提供了造假的机会。减少信息不对称是降低在线借款造假和诈骗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必须引人第三方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使贷款人对该项贷款的风险有比较准确的认识;同时,进一步由工商、政法、税务及金融部门联合建立企业、个人信用资料系统,为银行提供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审查和决策的信息平台。必须强化对恶意赖账的追讨,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司法、舆论等多种力量加大对逃债及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制定《个人破产法》,加大企业及失信人的失信成本,以促进网络借贷模式的健康发展。

第8篇

讯:1月28日下午消息,国家工商总局与360公司今日签署网络交易监管服务战略合作协议。国家工商总局委托360公司承担“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的研发、建设和运维工作。

据了解,2015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委托北京市工商局,由360公司承建“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第一期工程——“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监管服务子系统”的试验性研发、测试。

2016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北京市工商局对试验系统进行了验证。在验证后,国家工商总局与360签署协议,共建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称该系统将于今年3月正式上线运行,他还表示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将组织十多个省、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委)进行系统联网测试,同时并行查处一批从事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网站。

利用该平台,各地工商部门可以随时发现和查处存在三类问题的网店,这三类问题包括过往交易中频繁出现假冒伪劣商品,先提价再降价等虚假促销以及购物欺诈。

根据猎网平台数据,2015年猎网平台共收到全国用户有效理赔申请的网络诈骗举报24886例,举报总金额为1.27亿余元,人均损失5106元。

而2015年,仅中国消费者协会系统受理的有关网络购物的投诉达19000多起。2015年双十一期间,360互联网安全中心通过对11个电商平台的1.72亿件商品进行监测发现:促销商品中有52.99%的商品有先涨后降的现象,86%以上的商品在双11的2周前完成涨价,有的商品涨幅超过200%。(来源:新浪科技 文/刘璨)

第9篇

(讯)不久前,印度北部地区两天内连续发生大规模停电,影响6亿多人口,引发人们对供电网络和信息网络等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安全性的担忧,舆论矛头再次指向印度网络安全的监管问题。

据当地媒体称,印度安全机构否认上述事故与网络攻击有关,但认为电网遭受网络攻击“理论上是可能的”,并称恐怖分子或黑客可以通过复杂的网络攻击致使电网瘫痪,进而威胁国家安全。印度网络法规专家帕万·杜格尔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停电事故再次为印度网络安全敲响警钟,事件凸显出当局在危机应急机制上的迟滞,他呼吁应尽快出台专门的网络安全法,完善法规监管。

印度数据保护中心高级研究员拉胡尔对记者表示,网络技术在信息技术外包产业中运用广泛,而这些产业的发展都依赖于可靠的网络安全保障。但有数据显示,约76%的印度网民曾遭遇网络犯罪。印度国家安全也因此面临威胁,一些恐怖组织或分离主义势力借助黑莓手机、谷歌地图、社交网站等载体实施破坏行为。如“超级工厂”病毒就是近年来对印度境内信息基础设施造成严重破坏的罪魁祸首。印度网络安全问题还影响到了他国。杜格尔说,印度目前是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垃圾邮件发送国,外发垃圾邮件占全球总量的7.3%。

事实上,印度一直非常重视网络监管,惩罚措施也相当严厉。2000年6月,印度颁布了《信息技术法》,为该国网络监管提供了法律框架。该法涉及刑事、行政管理、电子商务等内容。随后,当局建立针对网络犯罪的警察局和电脑犯罪分析实验室等专门机构,中央调查局也开始与美国等一些国家的安全机构共享情报,共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

2007年,印度政府下决心将网络监管系统化。当时,谷歌、微软等公司在印度市场提供的网络通话业务发展势头正猛,遭到印度本土电信运营商的集体控诉。外国公司被质疑存在极大信息安全隐患,加上2008年孟买连环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印度政府重新修订《信息技术法》,特别将移动通信纳入监管范畴。

“虽然印度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专门为信息技术立法的国家之一,但当前法案过于笼统,针对性不足,也没有与时俱进,因此亟待出台专门的网络安全法。”杜格尔表示,尽管2011年印度政府进一步修订了《信息技术法》,重点加大对网站的规范管理,并规定印度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查封可疑网站、删除不良内容,但截至目前,时下正热的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内容仍未被纳入法案监管范畴。

眼下,印度政府正在加紧筹建国家网络协调中心,以期加强各部门间合作,不断提高网络危机应急处理能力。(来源:人民日报)

第10篇

作为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P2P网贷自2013年以来,发展异常火爆,但由于目前尚处于监管真空期,P2P网贷的风险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近一年大量平台的倒闭为这个新生行业敲响了风险的警钟。P2P网络融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法集资风险分析

一是庞氏骗局。P2P经营者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将短期内募集的大量资金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或归还之前的借款,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二是自融自用。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从而产生资金池。一些企业通过自己运营一家P2P网贷平台筹集资金,从而产生自融自用风险。三是虚假借款。P2P网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非特定的多数人群募集资金。

(二)业务风险分析

一是网络安全风险。大部分P2P平台通过购买平台模板进行简单的定制就投入运营,没有专业的IT队伍进行维护和管理,安全性和技术成熟度存在很大问题。黑客通过入侵平台系统修改后台数据、虚拟充值提现等方式实施犯罪,对平台的运营产生很大的冲击。二是业务操作风险。一些平台可能会对贷款人信用状况审核不严格就大量发放低质量贷款。同时,当前网贷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的培训和实践的锻炼,信贷技能水平低,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信誉等条件的判断随意性和主观性较大,对借款人的信贷风险评级结果实际参考价值低,从而导致操作风险的发生。三是中间账户监管缺位风险。由于目前P2P平台的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被“挪作他用卷款跑路”的风险始终存在。中间账户监管缺位可能会带来严重的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以及各种道德风险问题,给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

(三)经营风险分析

一是流动性风险。如果P2P平台存在期限和金额错配的情况,就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而一旦平台出现流动性问题,很可能又会用发放“天标”(指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标)的方式来获得资金,从而使风险进一步叠加。二是担保风险。国内的P2P网贷平台均采用担保方式承诺保本保息来吸引客户,但当前平台实际担保能力和运营的资产规模不相匹配,担保能力十分薄弱,一旦产生风险,无法真正发挥担保作用。三是信用风险。网贷平台“无担保、无抵押、仅凭良好的信用就能获得贷款”的特点,使得借贷双方资金的资信状况难以保证,很难避免“多头借贷”的情形。一些投资者利用净值标①反复地借入借出,每次循环交易都增加杠杆率和担保次数,延长了信用链条。一旦某个环节的资金链断裂,就可能引起整个信用链条的崩溃。四是洗钱风险。P2P网贷平台是一个借贷双方直接对接的平台,很难掌握贷方资金来源的明确性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时平台对于贷款人的身份识别并不严格,洗钱犯罪分子容易借此伪造虚假身份信息,利用多个身份和多个账户进行交易达到洗钱目的,或者利用平台直接以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双重身份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

(四)私人信息泄露风险

由于网络借贷需要大量实名认证,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包含个人身份、家庭成员、信用记录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内容都留存网上,一旦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信息被泄露出去,会被不法分子滥用,给借款人带来无法预测的损失。一些逾期没有还款的借款人的信息会被P2P平台曝光或列入黑名单中进行网络通缉。

(五)法律风险分析

我国P2P行业只要到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到工信部申请《ICP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就可以开展网贷业务。但事实上目前仅北京、上海等个别地区受理P2P网络借贷平台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P2P网贷平台多以“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信息技术公司”等进行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明确规定“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但事实上P2P网贷平台提供的货币资金服务,其本质就是金融服务,很多线下业务还涉嫌违规经营银行业务,涉嫌超范围经营。这些都是由于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其业务性质及经营范围等问题,导致P2P网贷行业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P2P网络融资监管现状及监管不足

(一)监管现状

伴随着P2P网贷数量和规模快速扩张,网贷风险及随之而来的倒闭潮不断涌现。对P2P网络融资监管刻不容缓,目前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地方政府及行业协会都在不断出台相关文件及规章,规范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融资行业的经营发展。

1. 部门规章。2011年8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通知使用了“人人贷”这一名称作为P2P的中文译名,提示了该模式存在的风险,要求各金融机构注意防范。既然银监会并未禁止该模式,而是做出风险提示,就表示行业的合法性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承认。

2014年初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首次将P2P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归入影子银行之列,并在监管责任分工中指出:“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等,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这就意味着,一直“无监管、无标准、无门槛”的P2P行业将开始由央行负责协调监管。

2. 地方性政策。2013年5月,重庆市金融办打非小组风险提示,解释人人贷及其衍生模式的风险,明确要求全市涉嫌违规的投资公司做出整改,并提醒市民不要盲目参与此类违规经营活动。这是首个地方政府的关于人人贷的风险提示。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南京、武汉等地都在积极研究和制定有关互联网金融相关产业发展的意见。以2014年8月7日上海市出台《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例,提出支持P2P企业申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武汉即将出台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中,要求P2P网贷去担保化、政府兜底,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像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一样,向银行缴纳风险准备金,用市场手段去解决。

3. 行业自律规章。自2013年以来,各种互联网金融的协会组织纷纷成立,也相继出台了自律公约,希望能够通过自律规范这个新兴行业。例如,2013年8月26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了《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2013年12月3日,由央行领导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在京发起成立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2013年12月18日,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等等。此外,中关村互联网金融协会、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一些地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也先后成立。

(二)监管不足

1. 统一监管标准缺失。与P2P网贷平台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监管部门,可能涉及工商、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通信等部门,但事实上,目前监管部门没有对P2P网贷平台进行备案登记,而通信和工商管理部门虽然对网络平台和公司设立分别予以登记备案,但往往由于实际经营与设立登记信息背离,实际情况并不清晰。具体监管部门要求不一,且标准不统一,是目前监管存在的不足。

2. 统计指标监管机制缺失。目前P2P网贷相关交易数据未纳入央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或地方经济金融各指标体系,没有部门对网贷相关数据指标进行监督和管理,网络融资统计指标监管机制缺失。而完善统计指标监管机制有利于掌握P2P网贷整体规模,从宏观层面把握P2P网贷基本情况,分析、预测其发展趋势。了解P2P网贷风险状况,监测其流动性、违约情况、杠杆率及信用风险等情况,有利于从微观和宏观层面评价其个体及整体风险。故完善P2P网络融资统计指标体系监督机制十分重要。

3. 信息披露监督机制缺失。网络融资相关业务尚未进入政府和法律日常监管范围,一方面,P2P 网络贷款平台信息披露与交易记录上报机制缺失,致使发生网贷跑路现象追查起来十分困难;另一方面,P2P 网络贷款业务中每笔借款所设金额很小,不容易被通常的大额资金流动监管方式所发现。故要进一步完善网络融资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监督机制,让每笔业务有踪可循,降低违约和跑路风险。

4. 征信监管主体缺失。当前,已经出现了网络金融信息系统(NFCS)、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等行业内的征信系统,但涵盖面有限,数据内容、格式不统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旗下上海资信推出了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专业化信息系统,用于收集P2P网贷业务中产生的贷款和偿还等信用交易信息,并向P2P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但目前我国P2P行业并没有法定的、明确的监管主体,银监会、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信部等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试探性”地对P2P行业进行监管。P2P网络融资平台与央行联系最为密切的业务领域是征信系统的对接服务。但在现阶段P2P无法对接人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情况下,央行并没有对P2P网络融资平台进行直接监管。

5. 反洗钱监管缺失。P2P网络贷款通过网络交易,洗钱犯罪分子容易借此通过伪造虚假身份信息,利用多个身份和多个账户进行交易达到洗钱目的。目前 P2P网络贷款所涉资金量已十分庞大,对贷款人洗钱风险的监管不容忽视。目前,并未将P2P平台所涉资金纳入反洗钱监管中。

三、P2P网络融资监管建议

(一)完善登记备案及许可制度,向央行实时报送数据

P2P网络借贷的主要载体是互联网网站,当前工信部对国内互联网网站实行ICP备案制度,而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设立由工商部门负责。通过与工商局和工信部的联合监管,增加P2P网络借贷公司营业执照和网站ICP备案的前置审批,是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

P2P网络借贷由于其更高的业务复杂性,可先期采用备案制度,由P2P网络借贷公司向央行报送基础信息和经营数据等,在掌握了足够数据及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推行类似非金融机构支付的许可制度。在备案制度向许可制度过渡期间,分批淘汰和取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备案的平台,对规模较大且经营规范、资信良好的平台予以鼓励与支持,以此来逐步规范行业有序发展。

(二)规范行业标准,推行第三方托管制度

规范P2P网贷行业各项标准,如注册资本要求、发起人资质、运营团队、组织结构、风险控制、内控制度及技术条件等要求。要求管理团队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主要金融领域相关经历,具有良好风险控制能力)。

推行P2P网贷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指定托管机构对平台资金账户进行专营专管,可以防止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或者商业诈骗,促使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到中介机构的业务本质。同时,资金账户的第三方托管可以更方便监管部门进行社会融资统计和监测分析,为进一步的监管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三)建立信息披露及风险评级制度,保护投资利益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规定P2P平台必须定期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明确说明投资者风险、业务流程、各参与机构的关联关系等,以增加行业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利益。建立平台风险评级制度,由专门评级机构对所有P2P平台进行评级,定期向社会和投资者公布评级结果,风险警示,以保护投资者。

(四)完善信用体系及担保机制建设,保障资金安全

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无抵押贷款模式为主,借款人的征信评估对平台经营来说非常关键。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数据应尽快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完善借款人信用数据库;另一方面,实时、完备的借款人信用数据也能为平台和其他贷款机构用来降低经营风险。

出台规范明确禁止由平台本身或关联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应由具备足够担保能力的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是指担保资金由网贷平台以外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来提供。出借人的本金保障服务全部由第三方担保机构完成,网贷平台不参与任何风险;同时,平台不再负责坏账处理,也不承担资金风险。

第11篇

摘 要 p2p网络借贷,即peer-to-peer-lending。是一种依靠网络而形成的新型金融网络服务模式,在性质上属于小额民间借贷,其借贷方式比较灵活简单,从而提供了一种比较新式便捷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金融服务的一种补充。2005年最先诞生于英国,我国是在2007年出现了第一个p2p的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随着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借贷市场中的发展,由于法律的缺失和监管的不利,暴露出许多损及贷款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p2p网络贷款的发展现状,重点分析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以及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并就保护p2p网络借贷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自己的的制度设想与法律建议。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 民间借贷 人人贷 网络监管

作者简介:赵精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64-03

近几年来,伴随着经济高度发展带来的资金需求压力,我国民间借贷日渐活跃,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的网络借贷也渐渐兴起。其中,p2p借贷(peer-to-peer lending)作为一种新型借贷模式开始进入经济生活并成为金融监管的对象。p2p借贷依靠互联网信息传递的便利性,可以实现借贷双方直接对话,从而突破传统银行融资的一些壁垒和障碍,对缓解小型企业或者个人资金短缺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2005年,英国诞生世界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2007,我国出现首家p2p网络平台——拍拍贷。不过,由于我国缺乏健全的网络监管体制和社会信用体系,p2p网络借贷的债权人利益存在潜在风险,因此,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成为加强p2p借贷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中,作者利用收集整理的相关文献,试图从信息管理、担保等角度探讨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一、p2p网络借贷概况

(一)p2p网络借贷的概念、特征和功能

p2p网络借贷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的翻译。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称为人人贷。一般认为,p2p网络借贷是点对点的借贷,是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特定的借贷网络站点,交换各方材料,协商借贷事项,最终达成借款协议、实现借贷目的的网络活动。具体地说,就是具有闲散资金并打算获得利息的个人,通过借贷网站的居间功能,将资金贷给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活动。其中,借贷网站作为中介机构对借款方的个人信用、偿款能力、用款效益、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这种网络借贷模式虽然借助网络服务,扩大了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范围,但其实质上仍然是借款关系,属于民间借贷方式。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就是合法的,借贷双方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与传统银行融资相比,p2p网络借贷具有下列特征:一是贷款交易直接,简单快捷。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网络的服务平台了解需求和供给,达成合意后,直接签署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合同,省略繁琐手续,既快速满足资金使用需求,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二是双方信息相对透明、沟通便利。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网络互相了解对方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出借人容易了解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和使用效益,借款人按照还款进度可以及时向出借人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整个过程借贷双方可建立良性的沟通,三是依据信用评估,出借人易于甄别选择借款。在p2p网络借贷模式中,出借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选择。信用好、等级高的借款人不仅会得到优先满足,也容易获得更优惠的贷款利率。四是可选择多个借款对象,利于分散风险。出借人可以根据信用评估选择多个借款人,将资金分散成最小可能额度,分别贷款,最大程度地分散风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五是贷款门槛低、渠道成本小。p2p网络借贷没有贷款额度的限制,也较少对借款人条件进行限制。

 

通过p2p网络借贷,可盘活民间资本,满足个人和企业的小额融资需求,对于促进个人消费和创业、推动小微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帮助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的生产和生活,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p2p网络借贷也会遏制民间高利贷的蔓延,防止地下钱庄的无序繁衍。当然,由于p2p网络借贷是借助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民间借贷模式,在借贷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因此,在相关法律不健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可能会突破民间借贷的界限,将网络平台变成准金融机构,或者出现虚假信息泛滥、个人信用良莠难分、投资项目真假难辨等问题。这样,借款人的投资行为就像一种冒险,其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二)p2p网络借贷模式

依据国内外的市场经营模式,以及网络平台的功能,可以将p2p网络借贷的分为三种模式:(1)单纯中介型:贷款网络只提供一个贷款需求与投资机会的信息平台,对贷款违约与否并不负责,主要的收益依赖于服务费。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的prosper(http://prosper.com/),我国的拍拍网。(2)复合中介型:复合中介型的网络借贷模式不仅仅是平台中介,还有担任联合追款人、利率制定人以及担保人的职责,在这种网络借贷模式下得收入主要是服务费,依据不同的服务从而收取的第三方催收费以及转账费。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的zopa贷款模式。我国则主要是宜信公司(http://creditease.cn/)。(3)非盈利公益型:非盈利公益性的网络贷款模式侧重于弱势群体的需求,主要是向他们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通过分散资金来降低风险。例如美国的kiva(http://kiva.org),我国的齐放网(qifang.cn,已关闭)。

 

二、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面临的风险

(一)借贷合同中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由于存在上述三种p2p网络借贷模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不过,基于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关系是借贷双方基本的法律关系。在p2p网络贷款环境中,借贷双方身份和业务只需通过网络就能够进行审核交易,如果借款方信息失真或遗漏,就会影响交易安全。而且,借款人可以多头开户,借新债还旧债,债权人风险可能会累积加剧。此时,贷款人即便通过电话催收、降低借款人网络贷款信用等方式督促借款人还款,其权利也难以得到有效维护。显然,借款人违约是债权人利益的最大风险,这是网络环境下基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信用风险和信息风险。

(二)抵押合同中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为减少贷款人风险,p2p借贷网络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物品抵押,或者向贷款人提供基金支持。比如,我国的宜信网与贷款人签订的合同有风险专用资金条款,当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时,宜信公司用

内部提取的风险专用资金补偿贷款人本金及利息。这并不能抵消借款人的偿还义务。而且,贷款人如果无法实现抵押权,其利益必然受到影响。

 

(三)居间合同中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模式中,借贷网络与借款人、贷款人之间形成居间关系,网络主要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并提供收集审核两方基本信息、协助催收贷款等服务,从中收取一定服务费。近几年来,一些贷款网络在特定时期控制着平台内大部分滞留资金,加剧了资金管理风险;还有一些贷款网络将非法吸收贷款人资金,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以及信用和操作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信息不准确及信用不真实造成的风险

与现行银行体系相比,p2p网络借贷缺乏完整的征信系统。信贷网络对借款人、贷款人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全面、真实,借贷双方的信息存在不透明情况,由此加大债权人的风险。与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借贷相比,p2p网络借贷的借贷双方都是从未打过交道的陌生人,贷款人或信贷网络一般只能通过电话、网络等对借款人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基本信息主要是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以及熟人评价等信息。一方面,这类证明信息很容易造假;另一方面,即使是真实的证明材料,也由于其片面性,致使贷款人无法对借款人做出正确的、客观的信用评价。此外,贷款人对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贷款用途等很难进行专业跟踪和调查。目前商业银行在办理类似贷款时,需要遵守完整的授信评级制度、信贷管理程序和系统,贷款管理人员都是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具备良好的金融业务专业技能。p2p贷款网络的信用管理系统及信用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很难达到前述要求。更为糟糕的是,一些借贷网络自身商业信誉也可能差强人意,刻意降低信用审核门槛,以促成贷款交易,甚至从事非法吸储和高利贷等违法行为,这就给出借人的债权带来难以估计的风险。

 

(二)缺乏外部监管带来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主要是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目标的融资模式。贷款网络平台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借贷双方牵线搭桥,网络平台公司只相当于一个贷款中介,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只赚取手续费和管理费,这是其合法经营的底线。但是如果缺乏法律规范,疏于监管,网络借贷公司就可能采取设计理财产品等方式,从借款人手里非法吸储再倒手放贷。尽管每个放款人的金额较小,但集合起来也是规模不小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借贷中介很容易变身为“地下钱庄”,从借贷中介异化为打着理财幌子的非法吸储和放贷机构,由此给债权人带来难以估量的经营风险。

 

(三)证据无纸化、追索不畅引发的风险

p2p网不像传统借贷方式需要签订纸质合同。因此,如果网络技术有疏漏,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不成熟,就可能让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利用p2p网络实施诈骗、非法融资等活动。另外,商业银行贷款发生信用风险时,银行可以通过严格的追索程序(比如申请冻结借款人账户、处置抵押物等)来避免损失。但是,p2p借贷网络平台往往缺乏合法的追索渠道,使得投资人债权难以实现。如利用非法的催收组织,就很可能会形成其他的法律纠纷和非法事件。

 

四、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措施

(一)完善p2p网络借贷的立法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融资模式,其问题频发的根源在于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因此,建立并完善与之相关的专门法律以及相应立法显得尤为必要。

首先,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规定。针对我国先后出现的平台淘金贷、优易网跑路事件等问题,立法应当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坚持“三不”原则:不吸储,不放贷,不担保。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从事金融服务时,应当认真核查信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非法使用。关于网络带宽平台的管理,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三种模式:(1)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比如,温州、鄂尔多斯等地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由该中心组建公司,以公司的方式引导p2p网络平台入驻开展借贷业务,每一网络平台必须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2)通过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模式在上海已开始试点。(3)成立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自律联盟。

 

其次,立法应考虑借款人不清偿借款时,是否存在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对于擅设账户吸收客户资金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

(二)利用网络技术完善征信体系,加强借款人信用评级

信息不对称以及信用的不真可以通过完善征信体系加强借款人信用评级的方式加以弥补。借款人信用评价是由特定机构依照一定标准对借款人诚实经营状况进行审查核实,给予一定等级设定的评价活动。我国拍拍贷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银行提供的信用度进行核实,有利于减少、遏制履约风险。特别是对于生产规模小,人员不多的初创企业,更应该建立完善征信体系的建构。

 

我国的拍拍贷对美国的征信评级模式进行了借鉴,拍拍贷依据“线上得分”以及“线下得分”来核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其中线上得分主要包括身份证以及手机实名认证以及还款记录等,线下得分主要包括用户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工资证明等信息,有年龄,学历,工作以及收入等各项因素,从而对借款人的信用加以评级。

 

在欧美,个人征信体系比较完善,透明度也很高,因此p2p网络信贷机构运营良好。比如,在美国办理p2p网络贷款时,借款人只需要提供美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明即可在网站注册,当其拥有超过520分的个人信用评分记录并完整填写个人情况时,信用评价系统就会自动根据这些材料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按照该《条例》,p2p网络信贷行业需要制定信用评分体系和等级标准,逐步与银行业征信系统及其他征信系统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制定必要的信用惩罚机制,在征信过程中要注重并加强隐私权保护。

 

(三)金融监管与网络监管相配合,构建层级分明的p2p网络贷款监管体制

对于p2p民间借贷缺乏监管的现状,可以采用金融监管和网络监管配套的方式,构建层级分明的p2p网络借贷监管体系。首先,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p2p借贷网络平台属于小微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范畴,网络借贷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因此,应将部分金融监管权下放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行业发展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在各地金融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其次,发挥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作用。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鼓励协会成员遵守行业规范,通过实现自我约束,进而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最后,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监管机制。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

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制定详细的业务流程,明确操作规范,完善规章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确保网络平台运营的稳定、安全。例如:宜信模式的债权转让模式就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它通过完善自我监管模式有效避免集资。宜信模式的特点是“先以自由资金放贷,再将债权转出”。宜信在与投资者签订理财协议的时候,会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获取投资者银行账户的代扣授权,允许宜信随时划拨投资者银行账户的资金。签署理财协议之后,并不会马上扣款计息。而是需要有可供转让的债权之后,宜信才会划拨投资者账户资金进行配置。通过这样一种内部监管模式,有效避免了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融资担保,推进贷款保险制度,对贷款债权人权益实现双重保障

针对p2p网络借贷存在的证据无纸化、追索不畅的弊端。结合p2p网络借贷的特点,可以通过设立融资担保并借鉴英美国家的贷款保险制度弥补这一问题。

设立融资担保。融资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借款人按照《担保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贷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其中担保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二是引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对借款人融资实施担保,以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的困境,同时可有效降低债权人经营风险。在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时,由第三方担保机构依照约定条件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例如:北京的安心贷,由三个担保公司联合运营并提供担保,合计注册资金有6.2亿,已经超过了一般地方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规模。

 

推进保险制度,通过由保险公司为债权人利益提供保证的方式实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里主要是借鉴了美国和英国的做法。为防范借款人的履约风险,美国prosper和英国zopa推行保险制度,即贷款网络平台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在借款人不能支付借款时,保险公司可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我国可以借鉴英美网络借贷机构利用保险公司的成功经验,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通过借用保险制度,依据保险合同,保障贷款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将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减少到最小,有利于网络平台高效运转,促进p2p网络贷款业务的良性发展。

 

第12篇

近日,被保监会点名的“夸克联盟”引发各方关注。同时,《投资者报》记者调查发现,说到网络互助,类似“夸克联盟”的网络互助计划平台不止一家,往往以“相互保险”“互助保险”“互助联盟”的名称示人,但实际的动作模式都令外界存有疑惑。

那么,网络互助到底是怎样的互助,互助资金由哪些机构来监管使用流向,网络互助平台靠什么来盈利?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联系到“夸克联盟”运营方上海卓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该公司给出的答复称,夸克联盟在本质上提供了一个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让用户之间形成一种以互助为目的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该平台会员的互助资金,每天都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动划转到该公司的银行独立账户下存管。而“夸克联盟”为公益互助平台,将永久不做盈利考虑。

网络公司做互助计划

《投资者报》记者在网页搜索“夸克联盟”,打开“保保集官网 夸克联盟 国内最大网络互助平台”的链接,可以看到“9元加入,100万元保障”的夸克综合意外互助计划海报,这是一款针对出生28天至72岁的会员提供意外身故或者伤残的互助计划。此外,“夸克联盟”的互助计划还包括,扶老太太爱心互助计划、女学生意外怀孕爱心互助计划,花费分别为2元和5元。

类似“保障”的字样常常见于保险产品的宣传。然而,“夸克联盟是保保集网运营的子品牌,为保保集网运营的公益互助平台。”上海卓保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通过查询可知,保保集的主办单位是一家名为“上海卓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卓保网络”)的企业。工商公示信息显示,卓保网络成立于2014年7月21日,注册资本247万元,经营范围主要是计算机软硬件、电子科技、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网络集成、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的销售。

这样的一家计算机网络科技公司,是否能承担起大众所期待的保障职责?前文提到的负责人表示,“夸克联盟”互助计划是会员用互助的方式实现会员之间的相互保障,并非是商业保险。虽然其性质与保险有点类似,但是实质上并没有关系,仅仅是一个会员之间的公益互助项目。

互助资金监管目前不确定

“这些互联网公司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或保险中介经营资质,互助计划也非保险产品。”保监会负责人强调,相关互助计划没有基于保险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没有科学提取责任准备金,同时也没有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在财务稳定性和赔偿给付能力方面没有充分保证。

就前文提到的“夸克联盟”各类互助计划,所筹集的资金由谁管理,以什么方式由谁来负责监管?会员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获得捐助?卓保网络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夸克联盟”会员的互助资金,每天都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等)自动划转到保保集网运营方――上海卓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独立账户下存管。夸克联盟一直在积极尝试和银行、信托、基金等各种金融渠道探讨合作。同时,该公司表示欢迎金融机构、社会公益团体无偿为夸克会员提供资金的安全托管。

以夸克“扶老太太”爱心互助计划来说,公司官网显示,因好心救助他人,而遭遇“讹诈”的该计划夸克成员,如果被讹事实清楚,将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获得保障。那么“事实”是由什么机构进行调查核实,一系列的流程是怎样的?这期间发生的各类费用由哪方面来负责?该公司的负责人并未透露具体的机构名称与详细费用的承担情况。目前“夸克联盟”平台总计已经赔付了3笔案件,且在网站上可以查询到。

永久“零利润”模式待考

卓保网络负责人告诉记者,夸克联盟属于保保集网运营的子品牌。夸克联盟为保保集网运营的公益互助平台,将永久不做盈利考虑。

官网公开信息显示,保保集网获千万级pre-A轮融资。考虑到公司的持续运营,该负责人称,未来保保集网会通过为一部分会员提供其他增值服务的方式来进行商业化。但夸克联盟会成为永久“零利润”运营的平台。关于保保集后期产品的规划还有待公布。

在保保集“夸克联盟”平台,类似的互助计划还有不少。包括“夸克综合意外互助计划”、“夸克1号中青年大病互助计划”、“夸克2号少儿大病互助计划”、“夸克扶老太太爱心互助计划”等多款产品正在募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