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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6-13 16: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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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律责任

第1篇

一、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美国法规制及其评析

美国法上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外延宽泛,涵盖了侵害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一般情形,但学者侧重于对其中的典型行为予以研究,这主要包括夫妻之间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婚内(marital rape)、错误陈述亲子关系(tortious misrepresentation of paternity)、配偶间传播性传播疾病(tortious transmission of disease)等行为。

(一)夫妻之间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1. 一般私法规制

从立法层次而言,美国联邦法与州法协同构建了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从诉因而论,受害人可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诉因寻求救济:第一,联邦立法开创性地为家庭暴力提供民事救济。1994 年,美国国会颁布《反针对妇女暴力的法案》(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规定受害人有权就其全部损害获得赔偿,包括补偿性与惩罚性赔偿金。可赔偿范围包括与身体、精神或心理照顾有关的医疗服务费用;身体治疗和职业疗法或康复的费用;必要的运输费用、暂时居住的费用及照看子女的费用;收入损失;律师费,因申请民事保护令而产生的费用;因侵害造成的其他合理损失。[1]该立法曾面临合宪性争议,联邦最高法院在 United States v. Morrison案中认为国会不应对单纯的私人行为予以规制,[2]但随着合作型联邦主义对联邦与州之间利益协同的强调,各州可在根据联邦标准进行管理与由联邦法对州法的内容予以预先规定之间进行选择,[3]使得联邦法得以进驻传统上由州法管辖的领域,该法案也逐渐得到了各州广泛认同。第二,家庭暴力可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诉因。尽管有学者与法院主张设立特殊侵权行为(specific tort of spousal abuse)或特殊诉因,但由于家庭暴力与其他侵权行为并无本质不同,当事人可利用侵权法中的一般诉因寻求救济,这主要包括过失(negligence)、过失导致精神痛苦(negligent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疏忽责任(negligence per se)、诽谤(defamation)、欺骗与欺诈性错误陈述(deceit and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非法拘禁(false imprisonment)、故意导致精神痛苦(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错误致死(wrongful death)、殴打和侵犯人身(assault and battery)等。

2. 特殊私法规制——民事保护令

民事保护令的期限因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单方申请的紧急保护令(ex parte emergency order)多是在紧急情况下申请的,大多数州设定的最长有效期为 30 天以内;永久性民事保护令(permanent order)的有效期则较长,不少州采取了 1 年的最长有效期,也有州将其设定为 2至 5 年。无论是哪种保护令,法院可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限制申请相对人实施家庭暴力;授权申请人独占、使用双方共同使用的住所;允许申请人取得对双方未成年子女临时性的监护权或探视权等。违反民事保护令将遭致刑事责任:各州多采取监禁、罚金等形式,并区分了家庭内外行为的责任。除弗吉尼亚等州外,大多数州将违反保护令的行为认定为轻罪,并设定了最高 1 年的监禁,多数州同时规定了最高 1000 至 5000 美金不等的罚金。

(二)婚内的法律规制

婚内历经由豁免到归责的变迁。截至 2003 年,已有 25 个州和地区废除婚内豁免,26 个州保留了一定形式的婚内豁免。在后者中,有 20 个州承认一方在对方无意识和不能作出同意表示时实施性行为的可以豁免,有 15 个州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允许排除豁免原则。[4]总之,各州对其可归责性的认识尚存差异:第一,很多州对使用暴力的婚内予以规制。例如,加利福利亚州规定配偶一方违背另一方的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或恐吓立即实施非法的身体伤害……而为的性行为构成;[5]内华达州也认为配偶一方采取暴力或威胁采取暴力的方式实施的犯构成婚内。[6]第二,一些州对特定期间内的予以规制,这主要包括离婚期间、别居期间、申请或获得民事保护令的期间等。例如,阿拉斯加、堪萨斯等 13 个州规定夫妻在处于别居或离婚时实施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堪萨斯和路易斯安那州分别规定一方申请与获得民事保护令时不再适用豁免。[7]第三,一些州对符合特殊条件者追究法律责任,即主要通过及时控诉来限定婚内的适用,而婚外则无此要求。例如,北卡莱罗纳州和南卡莱罗纳州要求当事人在 30 日之内将婚内的事实报告给执法部门。[8]第四,一些州在法律责任上区分了婚内与婚外,亚利桑那州、南卡莱罗纳州、田纳西州对前者的惩罚要明显轻于后者,[9]一些州将前者与后者分别定为轻罪和重罪。[10]

(三)一方错误陈述亲子关系行为的法律规制

错误陈述亲子关系意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明示或默示其生育的孩子是其丈夫的子女,但丈夫并非该子女亲生父亲的情形。美国法院曾普遍拒绝受理该诉,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系婚生子女,丈夫须承担抚养义务,但目前一些法院正在检讨这一规定并以公平为由逐渐承认并受理该诉。

1. 美国多数法院拒绝予以救济

多数美国法院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拒绝受理丈夫以欺诈、故意导致精神痛苦等诉因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理由是:第一,社会学意义上的父子关系比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子关系更重要,更有利于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化。第二,错误陈述亲子关系之诉构成法律规避。该诉是以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实施通奸或其他性行为为前提,与普通法上已废除的心灵慰藉之诉非常类似,[11]实乃规避法律。第三,错误陈述亲子关系所造成的损害未达到侵权法所要求的严重程度。大多数错误陈述亲子关系之诉以故意导致精神痛苦为诉因,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 46 条第 1 款规定:一个人故意或鲁莽地实施了极端且残暴的行为,造成另一个人严重精神痛苦时,前者应对此承担责任。“极端且残暴的行为”是指行为性质残暴、程度极端、超出了社会礼仪的底线、被视为是令人震惊的、完全无法为文明社会所容忍。[12]很多法院认为错误陈述亲子关系并未达到这一程度。第四,并非所有的过错与损害均引致法律责任。有法院认为司法无法对所有过错行为提供救济。与法律的无动于衷相比,法律救济将会造成更大的社会损害。[13]

2. 美国一些法院以公平为由提供救济

一些法院逐渐承认该诉,认为其不违反公共政策。理由是:第一,否定该诉将使过错方免予承担法律责任,有失公平。有法院指出:公共政策不应保护错误陈述亲子关系者,不允许被告利用她的女儿来逃避其欺诈责任。[14]第二,该诉并未规避法律。有法院认为公共政策并非否定以故意导致精神痛苦之诉来解决婚内侵权,如果立法者有意废除婚内的其他侵权行为,势必会明确表态,立法者未明示废除时,诉求应得到支持。[15]第三,在离婚诉讼之外单独提起错误陈述亲子关系之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近年来,很多法院都认为夫妻间的故意侵权之诉应独立于其离婚之诉”,“离婚之诉的目的在于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而侵权之诉旨在为民事过错所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16]

(四)配偶间传播性传播疾病行为的法律规制

各州法院普遍允许对受害人提供侵权法救济,其特点是:第一,补偿性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并存。早在 Crowell v. Crowell 案中,丈夫隐瞒事实将性病传染给妻子,法院判决被告承担 1万美元的损害赔偿金,即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金。[17]近年来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大幅上升,如Maharam v. Maharam 案中,丈夫将生殖器疱疹传染给妻子,法院最终认为丈夫因过失传播性疾病而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 25 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18]第二,注意义务与损害的可预见性原则成为归责的重要标准。有法院指出:“我们认为一个人在与他人保持性关系之前,应负法律上的合理注意义务,告知对方其患性病的事实。”[19]一方面,注意义务基于婚姻的忠实义务与信任义务而产生。有法院认为“存在着婚内性忠实的义务。违反此种义务造成配偶人身伤害是可诉的”。[20]“有亲密关系的人之间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信赖,至少应向对方表明他或她不会得性病或其他危险的传染病。”[21]有法院直言“丈夫负有法律义务,应向其……妻子透露他的情况。违反了这一义务构成过失”。[22]另一方面,损害的可预见性成为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有学者指出:损害的可预见性是确定义务的关键性因素,其已经得到了美国法院的大力支持。[23]法院注重采取客观标准来解释可预见性原则,考虑诸如原告损害程度、被告行为与损害发生的关联性、被告行为应受道德谴责的程度、阻止损害发生的政策、被告承担义务的范围及其社会影响、分散风险的保险措施的可行性与费用等因素。[24]第三,法律规制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正如有法院所言:性病的传播是对公共卫生的严重威胁,控制性病传播具有首要的重要意义。与州阻止性病传播的巨大利益相比,要求被告公开其性生活细节的负担并不算重。可见,让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并不侵害其宪法上的隐私权,隐私权不应成为被告免于承担故意或过失传播性病法律责任的借口。[25]

(五)对上述内容的评析

美国法上多样化的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背后势必存在着相同或相似的规律,彰显着个性与共性的有机统一,亦为中国婚内侵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直接的对比与参考。第一,美国法对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经历了从豁免到归责的嬗变。美国于19 世纪60 年代首度承认夫妻婚内侵权豁免原则(interspousal tort immunity),其在随后 50 年里成为全美普适的原则。该原则在 1910 年 Thompson v. Thompson 案后逐渐式微,到 20 世纪 70 年代,其已沦为少数州所采的规则。[26]截至 2008 年,路易斯安那成为全美惟一保留该原则的州,但该州对其设定了例外。[27]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 895F 条第 1 款规定:丈夫或妻子不能仅仅因为婚姻关系而免除其对另一方的侵权责任。夫妻之间婚内侵权由豁免到归责的变迁,伴随着由夫尊妻卑到夫妻平等、由夫妻人格不独立到夫妻人格独立、道德在婚姻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到道德与法律并重等运动,最终奠定了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在当代美国法中的格局。第二,美国法规制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旨在对夫妻平等保护。对夫妻的平等保护既与法律的形式正义理念相符,也与夫妻平等的法律地位相称。尽管婚姻的隐私性与封闭性决定了其较之其他的社会组织存在着更频繁的利益冲突,但当配偶一方造成的损害超过了另一方的容忍程度、道德允许的边界时,应允许法律介入。对有过错的一方追究侵权责任,既能够填补损害,又能够实现对另一方的公平保护。第三,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为侵权行为之一种,又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家庭暴力、配偶间传播性传播疾病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错误陈述亲子关系的受害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这些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说明其理应纳入侵权行为的体系之中。另一方面,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有其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该行为的司法认定往往有更严格的要求,即行为应造成受害人严重损害或实质性损害。有美国学者认为,尽管目前趋势是侵权法已扩张至家庭领域,侵权法在抑制侵权行为与尊重家庭隐私之间寻求平衡,法院和立法者建议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应根据不同的、更宽恕的标准来评判。例如,陌生人之间可诉的“暴行”未必会引起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责任;追究过失责任通常适用的合理性标准并不能适用于父母对子女抚养的案例中。[28]许多美国法院提出,家庭内部侵权行为的标准应与处理陌生人之间损害的标准不同。[29]“婚内侵权豁免原则的废除,并不意味着在确定侵权责任时要忽视婚姻的存在。”[30]总之,婚内侵权行为应具有更高的门槛,从而彰显其特殊性。

二、中国法上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制度现状

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立法虽为其法律适用预留了空间,但未对该行为予以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拒绝承认特定类型的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法院与学理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肯定论在学理中已渐成主流。

(一)立法现状

一方面,《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均未对该行为作出特别规定。无论是《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2 款还是《侵权责任法》第2 条、第6 条第1 款均未区分侵权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为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侵权法适用预留了空间。但该法未对该行为作特殊规定,难以兼顾婚内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上的特点。另一方面,《婚姻法》亦未直接调整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虐待等婚内过错行为设置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几乎未涉及民事责任。尽管第 46 条为家庭暴力、虐待这两种婚内侵权设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但离婚为适用该条的近因,婚内侵权仅为远因。可见,该条并未直接调整夫妻之间婚内侵权,亦未承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救济性。

(二)司法现状

1.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态度

《婚姻法解释(一)》第 29 条第 2、3 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 46 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多数学者认为该条否定了婚内侵权行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司法实践也认为出现了《婚姻法》第46 条所列情形诉至法院要求损害赔偿的,只要不起诉离婚或判决不准离婚,法院一概不予支持。[31]而部分学者完全或部分承认婚内侵权行为,认为受害配偶可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寻求救济。这些学者或者认为该解释只限制了四种法定情形的婚内侵权请求权,或者认为其并未限制婚内侵权请求权。

本文认为,该规定旨在表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就有过错方配偶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提起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之意,意在区分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该解释限制了夫妻之间特定的婚内侵权请求权,受害配偶无法就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寻求损害赔偿,但其并未提及其他类型的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受害方在现有立法格局下可根据《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寻求救济。

2. 司法实践的态度

目前,人民法院的态度可分为肯定论与否定论。我国首例支持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例是张某某诉杨某案。原告怀疑其丈夫有婚外情而实施了过激行为,后被丈夫带人绑进精神病院强制住院。妻子遂起诉丈夫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01 年 3 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应赔偿精神抚慰金。[32]否定论的代表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 年第 2 期所载的石某诉邓某婚内人身损害赔偿案。初审法院没有支持石某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石某遂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邓某除与石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外没有个人财产,邓某不存在对夫妻之间发生的损害进行婚内赔偿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学理现状

我国学者的态度可分为肯定论与否定论,前者已渐成主流。否定论的理由包括:一是婚姻关系的强伦理性使得其更多地应由道德规范调控,法律的作用有限;二是承认该行为将会造成婚姻关系的紧张;三是承认该行为存在执行困难,毕竟我国夫妻个人财产相对较少,而夫妻共同财产面临如何分割的实际困难;四是婚姻法对婚内过错行为设定的行政、刑事责任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已能够实现救济;五是证成该行为还存在证据与实际操作的困难。肯定论的理由包括:一是通过道德调整婚姻关系存在缺陷,加之婚姻关系对个人、公共利益均有影响,法律应予以干预;二是夫妻具有平等、独立的法律地位,侵权之诉不应受到婚姻关系的影响;三是婚内侵权之诉只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不会破坏夫妻关系并造成离婚率的上升;四是侵权人承担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是可行的,责任承担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矛盾可以通过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度等解决;五是婚内侵权行为与婚内过错行为的刑事、行政责任及离婚损害赔偿不同,有其独立价值;六是我国从未承认夫妻婚内侵权豁免原则。

三、中国法上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制度建构

(一)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定位

1. 外部定位:婚姻法与侵权法的选择

婚姻法与侵权法存在交集:基于对夫妻之间婚内侵权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婚姻法法律责任体系完整性等因素的考虑,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更适合规定在《婚姻法》中,但其同时可适用《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规定。第一,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重要性要求其明确化。由于婚姻关系的封闭性与亲密性,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的人格权与财产权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且极易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制度作为权利救济和利益平衡的重要工具,有必要在立法中予以明确。第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决定了其更适合规定在婚姻法中。大陆法系强调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划分:前者适用侵权法一般条款,无需予以类型化的解构;后者具有强法定性,依据特殊归责原则而存在,只有前者无法包容的情况下才能存在。夫妻之间婚内侵权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殊无必要在《侵权责任法》中单独规定,可直接适用一般条款。但该行为在司法认定和责任承担方面有其相对特殊之处,法律实有必要将其明确化。作为调整婚姻人身与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婚姻法》更适合完成这一使命。第三,婚姻法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呼唤该行为的“加盟”。《婚姻法》的责任配置重惩罚轻赔偿,忽视了民事责任的规定。一方面,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在侵权主体、举证责任及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等方面存在特殊之处,我国民事一般法并未对该行为加以特别规定,《婚姻法》因此可对其进行专门规定,以夯实婚姻关系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婚姻法》仅规定了四种情形在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内容狭窄且操作困难,在逻辑上难谓周延。《婚姻法》实有必要补充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在完善婚姻法律责任体系的同时,实现与《侵权责任法》等民事立法的平滑对接。

2. 内部定位

作为婚姻法中的两项民事救济措施,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与离婚损害赔偿具有不同的制度构架与价值,应共存于《婚姻法》之中。

尽管两者存在共同之点,但下述不同足以让两者独立存在:一是诉讼期间不同。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直接前提是离婚,其不能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提起;夫妻之间婚内侵权的起诉期间并未限于婚内或离婚之后,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二是两者与离婚之诉的关联性不同。离婚是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直接原因,两者关系密切;我国法未对夫妻之间婚内侵权之诉与离婚之诉的关系作出规定。三是涵盖的事由不同。离婚损害赔偿涉及重婚、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等特定行为,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涉及到夫妻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与财产权,具有更强的开放性。四是主观状态要求不一。离婚损害赔偿应以故意为主观要件,而夫妻之间婚内侵权的主观要件应包括故意和过失。五是两者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其请求权基础应为侵权责任;重婚、同居和遗弃行为侵犯的是配偶权,而配偶权在夫妻之间应为相对权,故其请求权基础为《民法通则》第 106 条所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而夫妻之间婚内侵权的请求权基础恒为侵权责任。

(二)夫妻之间婚内侵权之诉与离婚之诉的关系

1. 美国法的做法

美国法院对两者关系的态度不一:(1)一些法院允许两者合并审理。有法院允许在离婚之诉中提出婚内侵权之诉,有法院允许但不鼓励两者合并,有法院则要求两者合并进行。例如,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认为两者的合并一般而言是强制性的。当子女福利、子女抚养与监护与解除婚姻关系、解决婚内侵权交织在一起时,法院应将婚内侵权之诉与离婚之诉合并解决,但主审法官有权决定将两者分立审理。[33]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鼓励而非强制要求诉讼合并。[34]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认为,强制要求离婚之诉与侵权之诉合并将会不合理地延长离婚之诉的期间,并造成延缓决定子女监护与抚养等不利后果。将两者合并是可允许的,但强制合并有违公共秩序。[35](2)一些法院不鼓励或不允许两者合并审理。马萨诸塞州最高司法法院认为不应将两者合并,而应分别为之。[36]纽约上诉法院也认为将人身损害之诉与离婚之诉合并审理并不适当。两者的目的不同、救济方式不同、要求的证据类型不同,将两者合并将会延长离婚之诉,并使其复杂化。这与迅速完成诉讼、将诉讼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的损害降至最低的目的相左。[37]第三,一些法院实施个案审查进而作出决定。其没有预先规定对两诉采取合并或分立,而是认为主审法官有权根据事实来决定是否合并审理。法官考量的因素常常包括侵权之诉的权利人是否要求陪审团审理,或者离婚是否采取无过错主义等。[38]

2. 中国法的选择

本文认为,美国法中允许而非强制两诉合并的做法可为我国法借鉴。我国法应允许当事人选择同时或分别提起两类诉讼,由法院合并或分立审理;同时允许法院向当事人提出建议,实现法院对诉讼程序选择的有力指导。第一,当事人对诉讼程序拥有处分权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符合国家对婚姻关系的有限干预,我国不应将两诉强制分立。第二,夫妻之间婚内侵权之诉与离婚之诉在目的、构成要件等方面的区别,使得我国法难以对其强制合并审理。第三,法院在考量具体因素后,有权对诉讼程序提出建议。一方面,法院基于对司法资源的掌握和审判经验,对诉讼程序选择拥有更权威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基于两诉可能涉及到相同的事实,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建议显得尤为必要。

(三)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理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停止侵害、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与财产责任形式均可适用。

由于非财产责任不存在执行障碍,本文将讨论财产责任的执行问题。

首先,夫妻个人财产是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财产责任的物质基础。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夫妻会拥有法定或约定的个人财产,其成为财产责任执行的首选。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非常财产制成为婚内侵权财, 产责任执行的可行路径。非常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法定或约定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在立法例上,瑞士、意大利等国分别设有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法国、德国则设有共同财产制的解除或撤销制度。[39]就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而言,当夫妻一方的财产无法清偿其债务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改采分别财产制。第一,我国《婚姻法》应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度。在采取共同财产制时,如果夫妻能够就婚内侵权的债务承担达成合意,自无申请宣告改采分别财产制的必要;当夫妻无法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将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自法院宣告之日,夫妻分别财产制开始生效。第二,在现有体例下,采取共同财产制的夫妻仍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是我国《物权法》第 99 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尽管尚不明确何为“重大理由”,但通过法律解释,可将其用于夫妻婚内侵权财产责任的执行之中。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4 条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允许法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为侵害财产权的婚内侵权救济提供了依据。

最后,夫妻个人财产的自愿登记制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报告义务之设定。一方面,个人财产的自愿登记制有利于明晰夫妻婚前及婚内所得的个人财产,保障婚内侵权责任之执行。有学者认为:“对于婚前财产,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可以向婚姻管理机关申请进行婚前个人财产登记,载入婚姻登记档案,发给夫妻财产登记证书;或者在结婚登记后,夫妻双方共同制作婚前财产清单,并经双方签名后生效。对于婚后所得的价值较大的夫妻特有财产,夫妻可在取得财产所有权后的一年内,双方共同制作财产清单,并经双方签名后生效;或者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夫妻个人财产公证,取得公证的夫妻财产证书。”[40]另一方面,夫妻婚内所得财产的报告义务有利于非常财产制的执行。在立法例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22 条规定“夫妻就其婚后财产,互负报告之义务”。我国《婚姻法》在修订时可增设夫妻就婚内财产的报告义务,并要求相关单位(如银行等)和个人承担一定的协助义务,保障婚内侵权责任的实现。

结语

无论是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在美国法中由豁免走向规制的历史足迹,还是其在美国法中逐渐得到承认与有力规制的现实景象,抑或其兼具侵权行为之一般特点与特殊性的品质,无疑为尚未确立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制度的中国法提供了借鉴与参考。从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一般性出发,在逻辑上构建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完善体系,在司法中充分考量其特殊性,在实践中尽量保证其可操作与可执行。这既有利于该制度的理论建构,也有助于该行为的实践规制。

注释:

[1]《美国法典诠注》[18 U. S. C. A. § 2264( b) ]。

[2]United States v. Morrison,529 U. S. 598 ( U. S. 2000) .

[3]萨利F戈德法波:“最高法院,反针对妇女暴力的法案,以及联邦主义的运用与滥用”[Sally F. Goldfarb,“The Supreme Court,the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and the Use and Abuse of Federalism”,Fordham Law Review,71 ( October,2002) ,p. 79]。

[4]米歇尔J安德森:“婚内豁免,亲密关系,和不适当的推论:规制亲密者实施犯的新法律”[Michelle J.Anderson,“Marital Immunity,Intimate Relationships,and Improper Inferences:A New Law on Sexual Offences by Intimates”,Hastings Law Journal,54 ( June,2003) ,pp. 1468 - 1472]。

[5]《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Cal. Penal Code § 262 ( West 2007) ]。

[6]《内华达州修订制定法》[Nev. Rev. Stat. § 200.373 ( 1997) ]。

[7]同注[4]引文,第 1494 -1495 页。

[8]《南卡莱罗纳州法典诠注》[S. C. Code Ann. 1976 § 16 -3 -615( B) ; S. C. Code Ann. § 16 -3 -658]。

[9]以南卡莱罗纳为例,其对婚外主体与配偶分别设定了最高 30 年和 10 年的刑期( S. C. Code Ann. 1976 § 16 -3- 652,S. C. Code Ann. 1976 § 16 - 3 - 615) 。

[10]道格拉斯E艾布拉姆斯等:《当代家庭法》( Douglas E. Abrams,et al. ,Contemporary Family Law,Thomson/West,2006,p. 360) 。

[11]心灵慰藉之诉( heart balm actions) 包括离间夫妻感情之诉、通奸之诉、之诉和违反婚约之诉。

[12]《侵权行为法重述( 第二次) 》[Restatement ( Second) of Torts § 46 ( 1965) ]。

[13]Day v. Heller,653 N. W. 2d 475,480 ( Neb. 2002) .

[14]Koelle v. Zwiren,672 N. E. 2d 868,875 ( Ill. App. 1 Dist. ,1996) .

[15]G. A. W. ,III v. D. M. W. ,596 N. W. 2d 284,286 - 291 ( Minn. App. 1999) .

[16]Koepke v. Koepke,556 N. E. 2d 1198,1198 - 1199 ( Ohio App. 1989) .

[17]Crowell v. Crowell,105 S. E. 206 ( N. C. 1920) .

[18]《婚内侵权行为:家庭暴力、冲突和待》[Domestic Torts:Family Violence,Conflict and Sexual Abuse ( Revised Edition) ,Volume 1,Thomson / West,2005,p. 259]。

[19]Deuschle v. Jobe,30 S. W. 3d 215,218 - 219 ( Mo. App. W. D. 2000) .

[20]McPherson v. McPherson,712 A. 2d 1043,1045 ( Me. 1998) .

[21]Kathleen K. v. Robert B. ,198 Cal. Rptr. 273,276 - 277 ( Cal. App. 2 Dist. 1984) .

[22]Maharam v. Maharam,510 N. Y. S. 2d 104,106 - 107 ( N. Y. A. D. 1 Dept. 1986) .

[23]路易斯A亚历山大:“传播性传播疾病的侵权责任:生殖器疱疹与法律”[Louis A. Alexander,“Liability inTort for the Sexual Transmission of Disease:Genital Herpes and the Law”,Cornell Law Review,70 ( November,1984) ,p. 114]。

[24]同注[18]引书,第 251 -252 页。

[25]Doe v. Roe,267 Cal. Rptr. 564,568 ( Cal. App. 1 Dist. 1990) .

[26]卡尔托拜西:“美国的婚内侵权豁免”[Carl Tobbias,“Interspousal Tort Immunity in America”,Georgia Law Re-view,23 ( Winter,1989) ,p. 359. ]。

[27]《路易斯安那州修订制定法》( La Rev. Stat. § 9:291) 。

[28]同注[10]引书,第 369 -370 页。

[29]同注[10]引书,第 382 页。

[30]Hakkila v. Hakkila,812 P. 2d 1320,1323 ( N. M. Ct. App. 1991) .

[3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04 页。

[32]杨遂全等:《婚姻家庭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71 页。

[33]Brennan v. Orban,678 A. 2d 667 ( N. J. 1996) .

[34]Twyman v. Twyman,855 S. W. 2d 619 ( Tex. 1993) .

[35]Stuart v. Stuart,143 Wis. 2d 347,421 N. W. 2d 505 ( Wis. 1988) .

[36]Heacock v. Heacock,402 Mass. 21,520 N. E. 2d 151 ( Mass. 1988) .

[37]Chen v. Fischer,810 N. Y. S. 2d 96,98 - 99 ( N. Y. 2005) .

[38]同注[10]引书,第 396 页。

第2篇

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快速变化和全面探索的时期,两性关系和婚姻家庭领域期待解决的问题成堆。婚姻家庭法是观察和理解社会的基本视角之一。婚姻家庭法中具有基础地位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婚姻利益、配偶权与夫妻忠实、同性恋与同性结合等问题。所以我国也相应增设了新婚姻法,同时对我国各种制度和制约有力进一步的完善和提升。

一、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1)关于夫妻互相忠实义务。对于这项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既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原婚姻法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这一夫妻关系最核心的内容没有作出规定。新婚姻法第一次明文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新婚姻法有针对性地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这表明新婚姻法对“包二奶”、姘居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持禁止和反对的原则态度。不仅如此,新婚姻法还通过其他条款明确了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

(3)禁止家庭暴力。以往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表述并不明确,存在着针对性不强,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而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致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新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时,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途径,家庭暴力实施者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加大了打击家庭暴力和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的力度,也为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 (4)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对于本不存在婚姻关系,应确认其无效的两性关系却按离婚处理,实质上是承认违法的结台也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不仅不利于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对受害者权和J的保护。新婚姻法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做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贯彻实施结婚的法定要件,提高婚姻质量,减少婚姻纠纷。

(5)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于我国法律对离婚过错方没有处罚与补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但这种照顾从范围和数额上也仅局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涉及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无论对过错方的处罚还是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均显得力度不够,致使无过错方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扶助保护,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三重功能。它还可以消除无过错方的后顾之优,保障其离婚自由的实现。

(6)关于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难点之一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争抢子女直接抚养权以及取得直接抚养权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子女以此来惩罚对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增设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既有助于离婚纠纷的解决,保障父母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使子女顺利成长。

二、消除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增强了法律的统一性

我国婚姻法的渊源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最主要的《婚姻法》,又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难免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例如:原《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不协调《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中所列举的认定夫妻感情 破裂的l4种情形,有些与感情有关有些则与感情没有直接关系。这难免会使人产生疑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到底是什么?司法解释与我国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有抵触之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可判决准予离婚。这样,就出现了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机关处理其后果完全不同的怪现象:由法院处理,赋予其合法婚姻的效力,按离婚处理;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其婚姻则为无效婚姻。新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增设以及对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列举规定。有效地消除了不同婚姻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增强了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三、细化了法律规定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第3篇

关键词: 第三者 含义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当然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总体上,《婚姻法》中要求的“平等、和睦、文明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正在稳步形成,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生活中出现的一些不和谐的音符,“第三者”就是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不利因素之一,冲击着中国长期以来传统的婚姻家庭观。

尽管我们频频使用“第三者”这一词,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没有规定“第三者”的含义。探究“第三者”法律责任,首先有必要对“第三者”的内涵作恰当的认定。字典中对“第三者”的解释为“插足他人家庭,与夫妇中的一方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人”。在法律上可以定义成“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与夫妻中一方保持婚外性关系的人”。“第三者”本身既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无配偶者。我认为,“第三者”应该是一个外延较广的概念。广义上,定义“第三者”无需过多地考虑主观因素,只要客观上满足条件即可。作为“第三者”主观上不一定要有“破坏他人家庭”的意识,也不论是否知道对方有配偶,只要客观上其插足了他人家庭,与有配偶者保持婚外性关系。我们现实生活中的通奸、重婚、与有配偶者同居等都是广义上的“第三者”。在这个定义中,使用了“保持”一词,意味着“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性关系不是一次性的行为,而是较为长期的和稳定的状态,也就是说类似于“”之类的不构成第三者插入。原理要求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三者”的范围极其广泛,因而对不同性质的“第三者”要区别对待。简言之,“第三者”可以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主观上有过错即当事人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有配偶者保持婚外性关系,故意破坏他人家庭。第二类,主观上无过错即当事人不知道他人有配偶,没有破坏他人家庭的意图,但是与有配偶者确实保持有婚外性关系。第三类,主观上先无过错后有过错即当事人一开始不知道他人有配偶,之后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不愿与他人解除婚外性关系。第二类“第三者”在事实上插足了他人的家庭,侵害了配偶中无过错一方的权利,但是其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某种意义上,这样的“第三者”是被欺骗了而成为了“第三者”,其也是受害者。法律框架内要调整的主要是第一类和第三类,这两类也可以归纳成狭义的“第三者”。我们这里讨论的主要是狭义的“第三者”。

近年来的社会生活表明,在婚姻的矛盾与纠纷中,“第三者”往往起了十分恶劣的作用。许多离婚案件,如果有“第三者”插足,那么“破镜”就很难“重圆”了。[1]“第三者”引起的恶劣影响需要高度的重视。“第三者”的介入带来了很严重的社会问题。不难发现,孩子是这场“第三者”导演的婚姻灾难中最大的受害者。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整个家庭环境对下一代的成长至关重要。不少孩子体会不到家庭的温暖,心理上蒙受阴影,因而,阻碍他们健全人格的形成。特别是“第三者”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的成长让人十分担忧。由于“第三者”的存在,家庭内部的矛盾不断增加升级,如家庭成员间的冷暴力、虐待、遗弃,甚至采取极端的方式――“杀夫”或“杀妻”,触犯了刑法。婚姻家庭法属于私法领域,调整的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终止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婚姻家庭作为特殊的社会关系,归根到底是要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来维系的。遏制“第三者”现象的加剧需要道德的约束,对“第三者”要予以道德上的强烈谴责。但是,道德不具有强制力,再考虑到“第三者”对婚姻家庭的破坏程度已十分严重,所以要通过法律手段来控制,“公权力”此时有必要干预“私权”。《婚姻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有关“第三者”的明确规定,不过部分条文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规定。《婚姻法》总则中的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的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侧重于规定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对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义务少有提及。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与婚外异性保持性关系的夫妻一方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忠诚义务和有关禁止性规定,但是“第三者”要负的法律责任却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我赞成我国设立配偶权制度。在英美国家看来,配偶权是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2]杨大文教授认为,配偶权是夫妻权力的一个重要的基础,配偶权属于一种身份权,如果在《婚姻法》中引入配偶权的概念,则处理夫妻间的侵权行为就可以适用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3]如此一来,“第三者”与有过错的配偶对配偶权受侵害的一方配偶承担法律责任就有法可依。

“第三者”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根据侵权法的规定侵权行为要符合四个要件:(1)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义务;(2)侵权行为是对他人合法民事权利的侵害,必然导致侵权责任的产生;(3)侵权行为一定给他人造成了损害;(4)侵权行为是基于侵权人的过错而实施的。“第三者”的行为完全满足这四个要件。“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要求,违反了这项制度的规定,应该视为是违法行为;“第三者”的行为侵害了无过错一方配偶的配偶权;毫无疑问,“第三者”的插足行为给无过错的配偶带来了烦恼,使其身心和精神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同时破坏了他人的家庭,伤害了其他家庭成员;“第三者”与有配偶者保持婚外性关系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其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保持不正当的婚外性关系。

既然“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了侵权,那么第三者就应当承担由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这条规定,无过错的一方只对夫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依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提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法律上没有规定无过错方有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我认为,对于夫妻离婚是由于“第三者”插足导致的,无过错方应该有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十种民事责任,这里适合“第三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两种即“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对夫妻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尚有可能维持婚姻关系的,无过错的配偶可以请求“第三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而对有过错的配偶可以另外考虑。夫妻双方因“第三者”而离婚的,无过错的配偶可以请求“第三者”赔偿损失。“第三者”的行为基本上没有给无过错的配偶带来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而,“第三者”主要赔偿的是精神损害。“第三者”引起离婚的,可以看成“第三者”和夫妻中有过错的一方共同侵权,共同予以损害赔偿。另外,我们应该注意到“第三者”插足,破坏的不仅仅是夫妻关系,而且拆散了他人的家庭,给家庭中下一代的成长带来了伤害。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我们在法律上也应该赋予利益受到损害的未成年人一项权利,使其有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家庭是社会的核心构成要素,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和谐家庭。如今,“第三者”的现象正严重影响家庭的稳定,对社会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危害。这不仅是对道德的蔑视,也是对法律的挑衅。因而,我们应该从法律上对“第三者”进行制裁,使其承担不可推脱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刘达临.婚姻社会学.天津人民出版社,1987:234.

[2]江平著.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转引自马强.试论配偶权.法学论坛,2002年第2期.

第4篇

关键词:婚姻法;婚内侵权;赔偿责任;确立

现代婚姻赋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地位,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于婚姻方面的立法主要是建立在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一旦夫妻双方出现违背法律,对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造成危害,将会构成侵权,要求负法律责任。本文对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提出了尽快确立该制度的必要性。

1 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的界定

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如果一方出现侵害另一方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时,造成另一方人身和财产出现损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婚内侵权是民事侵权案件中一项特殊现象,事件本身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享受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侵权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合法夫妻之间,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不享有该项制度,出现的侵权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婚内侵权行为。第二,侵权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均不享有该项权利。第三,侵权主体事件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第四,侵权行为包括:婚内导致的犯,家庭暴力导致的通奸和人身伤害,非法同居导致的侵犯配偶权,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1]。

2 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在婚姻法中有关于夫妻间侵权责任或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概念,例如,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和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等受到侵犯时,要求停止侵害,并可要求赔偿损害”。从以上侵权行为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还没有将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纳入到法律体系中,我国的法律体系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为: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和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事件,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关的损害赔偿制度。目前,我国的侵权法律体系中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作限制性的规定,两者之间的关系存在特殊性,侵权人不能因为与受害人存在夫妻关系而享受侵权豁免权。在我国的《婚姻法》第46条中规定,在婚姻续存期间出现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和遗弃家庭成员情况,无过错方有权利向过错方请求侵权赔偿。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指侵权责任,能够依据相关的法律理论,来判断过错方配偶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发生,也可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判断[2]。

3 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的司法实践基础

从司法实践上进行分析,法律受理的大多数离婚案件,被告由于给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等方式,而获得原告的原谅。我国目前已经有法院已经受理了婚内侵权案件。例如,在2000年5月14日,张女士认为丈夫婚内出轨,与丈夫产生严重的纠纷,丈夫杨某与其好友一起将张女士送进精神病院,导致张女士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在出院后,张女士告丈夫侵害自己的名誉权,并获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该案件是在2001年被法院受理的,经法院查询,张女士没有患有精神疾病,丈夫杨某将其送入到精神病院,严重危害了张女士的人身权利,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张女士向法院提请丈夫杨某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成立,杨某需要向张女士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人民币。

4 婚内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

婚内侵权赔偿责任中规定的内容并不是将主体限制在婚内的夫妻双方,里面的条款对离婚的夫妻尚可通用,例如,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等。一旦婚内出现侵犯赔偿行为,侵权人有权利以个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为由提出侵权赔偿申请。婚内财产赔偿根据夫妻财产制的不同具有一定的差异,主要分为以下几种赔偿方式:第一,如果夫妻间是约定财产制,要求男女双方需要在婚前或婚后约定好财产的归属,侵权人需要从约定的个人财产中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给配偶个人。第二,如果夫妻没有对财产做特殊的规定,如果侵权方拥有婚前财产或个人财产可以支付赔金,可以直接从个人财产中直接进行赔偿金扣除。第三,如果侵权人不存在个人财产和个人财产数量不足以进行赔偿时,需要从共同财产中理论上属于侵权人份额的财产进行赔偿,通过增加受害人的财产份额来进行赔偿[3]。

结论:综上所述,将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纳入到法律体系中具有可行性,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的确立方式以司法解释和修改婚姻法为主要形式,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补充性作用,减少了在离婚时出现的不必要麻烦,夫妻双方如果在婚内已经享有损害赔偿,在离婚时将不会享有该项请求权。该项制度的出台,促进了《婚姻法》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刘仲平.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检讨与重构[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1:38-43.

[2]马秋莲,马婉玉. 论婚内侵权责任制度建立的必要性[J]. 法制博览,2015,11:187-188.

[3]王硕. 婚内侵权制度浅析[J]. 法制与社会,2015,32:47-49.

第5篇

离婚协议范本 下载一

男方:某某,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女方:某某,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无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无共同财产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离婚协议范本 下载二

甲方(男方)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住 址:______

乙方(女方)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住 址: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市____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甲乙双方无财产、无子女。现因双方____不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已然完全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第二条 子女抚养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抚养事宜。

第三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财产。

第四条 甲乙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确认

1. 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

2. 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第五条 债权债务的处理

1.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故不涉及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 如甲方或乙方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则由该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负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

有隐瞒、虚报、转移、抽逃除上述个人婚前财产外,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第七条 帮助

因生活困难,______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__元给______。上述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完毕。

第八条 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按 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第十条 争议解决办法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 (以下无正文)

第6篇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江西xx市人,住xx市站前北路水泥厂宿舍一栋三单元40号。

女方:,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江西xx市人,

男、女双方于2004年9月20日在xx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近几年男方疑心病重,夜不归宿,不尽做丈夫的责任,为此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如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发生争议或者相关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管辖地法院诉讼.

三、上述协议事项男女双方保证如实履行,如有不实,双方愿意承担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机关存档一份,双方签字,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离婚协议书

男方:xxx, 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xx县人,xx县湖村乡石嘴村 80号。

女方:xxx,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xx县人,住xx县湖村乡石嘴村40号。

男、女双方于1991年8月25日在xx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1991年婚生儿子王xx,1992年女儿王xx出生。近几年双方感情不和,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监护权及探望权。

1、儿子王xx、女儿王xx已成年。

三、男女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1、夫妻共同所有位于江西省xx县湖村乡石嘴村80号私建房一栋,离婚后产权归男方所有。

2、夫妻共同所有位于江西省xx县,离婚后该商品房归儿子所有。

四、债权债务分割处理

男、女双方无债权债务分割。

五、如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发生争议或者相关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讼。

上述协议事项男女双方保证如实履行,如有不实,双方愿意承担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

协议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现协议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儿子由抚养,由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所有,由一次性给付现金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所有,向张某支付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可在(时间)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时间)送回居住地;如临时探望,可提前天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

当事人:男方: , 年龄: ,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女方: , 年龄: ,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经商定,达成以下自愿离婚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男方 与女方 于 年 月 日在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一)双方婚生子女_____ 由_____方抚养,_____方每月_____日前向_____方支付子女生活费计____元人民币,直至其_____岁。(二)子女大学毕业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平均分摊,非监护方应在见相关票据后5日内支付,但不排除紧急情况下非监护方的垫付责任。(三)如果子女对外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平均分摊。(四)非监护方探视子女的具体方式为: 。

三、 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 元以上者)如下:(二)如果一方持有、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 元以上者)未在上款列明,一经发现,另一方有权分得该财产的80%。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下:(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以下财产归女方所有:以下财产归男方所有:其他特别约定:(五)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四、本自愿离婚协议书一经双方签订即合法成立,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或:本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五、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因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对外赔偿等,延迟支付的一方应按日向全部垫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额千分之六的延期违约金。子女监护方阻止非监护方探视或不提供探视机会的,非监护方有权取得监护权,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金额为监护方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全部收入。 自愿离婚协议书当事人:

男方: (签字) 女方: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本自愿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存档备案一份)(本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适用于登记离婚或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提供离婚协议书样本一份:

协议人:某,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 月 日在 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亮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 路 号的 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6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 3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第7篇

如果离婚后不按协议支付抚养费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律责任。法院会判决他支付抚养费的。如果拒不支付,可以去执行庭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书一

男方: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女方:某某,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认识,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ѧϰ、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离婚协议漫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元,双方各分一半,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方于年月日向xxx所借债务由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

男方:女方:

签名: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书二

男方:苏zz,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油漆工,江西省

女方:方xx,女,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务工,江西省

男、女双方于1998年6月10日在xx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生女儿出生。近几年双方感情不和,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监护权及探望权。

女儿随男方抚养生活,女方有探视权。

三、男女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

四、债权债务分割处理。

男、女双方无债权债务。

五、如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发生争议或者相关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讼。

上述协议事项男女双方保证如实履行,如有不实,双方愿意承担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第9篇

谩骂、恐吓属于家庭暴力吗?

问:我与丈夫李某2014年在西安打工时认识,婚后生下一个儿子。生完孩子后,我们就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每次吵架李某都对我进行各种辱骂,我想离婚,可他却威胁我说如果我敢提离婚他就杀我全家。这种情况我能以他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吗?

答:一直以来,虽然人人都知道家暴这个词,但很少有人知道到底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家暴,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给出了家庭暴力的具体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由此,可以得出,家庭暴力除了身体暴力外,还有精神暴力、性暴力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所以如果他对你的经常性谩骂、恐吓,给你造成了精神伤害,无疑也应属于家暴行为的范畴。

面对家庭暴力,应该如何收集、保存证据?

问:我和林某是自由恋爱,恋爱期间林某一直对我呵护有加,一年后我们登记结婚,可是结婚后不久林某就露出了真面目,动不动就跟我发火、殴打我,开始打完了还会向我道歉,后来就肆无忌惮了,经常把我打得伤痕累累。我对他彻底绝望了,向法院离婚,可是法院说我没有证据证明林某实施了家暴,判决不准予离婚。请问,我应当如何收集林某实施暴力的证据?

答: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作为受害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收集、保全证据:1、发生家暴时,应及时报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可作为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2、遭受“家暴”不要一味地忍耐,要通过呼救等方法让邻里都能看到,一方面能当场获得帮助,另一方面这些目击者将来可以作为目击证人提供证据。3、就诊记录。医院开具的收据、检查报告、就诊记录等材料也是证明“家暴”的有力证据。4、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也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此外,受害人还可以通过给伤痕拍照、录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

婚内遭遇家暴,可以获得赔偿吗?

问:我和张某结婚有4年半的时间了,从去年5月开始到现在,他经常无缘无故地打我,最近一个月就打了我两次,使我身上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面部闭合伤、鼻骨骨折、鼻根部骨质缺失、左眼部损伤、双侧膝关节下损伤等综合症状。我想问一下,他把我打成这样,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若因遭受家庭暴力,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前置条件,就是只有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施暴方赔偿。虽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大多数法官坚持的还是《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主张婚内赔偿的。

同时,家庭暴力是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家暴受害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准许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无论受害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因家庭暴力而获得离婚损害赔偿,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失、治疗费用,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恋爱同居期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吗?

问:我和赵某在201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经过半年的相处,确定恋爱关系后开始一起生活,最初相处还可以,但是近半年来,赵某总是酗酒,一不顺心就对我拳打脚踢,我想摆脱这种生活,我提了几次分手,他都以伤害我的家人来威胁我,听说新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像我这种情况受法律保护吗?

答: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也有的因家庭住房或其他原因,许多人“离婚不离家”。为了保护广大女性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在你同居期间遭受暴力行为的,你也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中的规定采取例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施暴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问:我有个朋友的老公张某一直有暴力倾向,经常会因琐事对她拳打脚踢,但是她考虑到孩子不想离婚,我们想先借助《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对张某进行劝诫警告,用法律来震慑一下他。请问像他这种行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呢?

答:“家暴”不是家务事,是违法行为。根据施暴程度差异,施暴者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离婚诉讼中,无论受害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因“家暴”而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失、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实施“家暴”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当“家暴”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当这种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法》处罚时,就构成了犯罪。严重的还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故意杀人罪等。

柴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诚信为本,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承诺,擅长处理传统家事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15933622028。

第10篇

随着时代的变化,现有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不能够完全满足妇女各方面维权需要的现象日益显现。如何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仍需探索,现实中暴露的新问题需要立法的回应,法律的可操作性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1)应严格禁止B超鉴定婴儿性别,加大违法鉴定的打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受到传统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妇女怀孕后想方设法通过做B超鉴别婴儿性别,并违反规定进行选择性引产,此举不仅极大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而且极易造成性别比例失衡,不少个体诊所和乡镇医院管理上的漏洞助长了这种风气的蔓延。针对这种情况,妇联部门应建议各地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全面清查整顿,对私设B超机的诊所应坚决取缔,各医院、保健院、卫生院及其门诊部、计生服务站,要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严禁进行非医学要求的胎儿性别鉴定。建议立法部门把禁止非医学鉴定婴儿性别纳入刑法体系,采用刑罚的手段加大打击力度。

(2)保障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是一个难点问题。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妇女对家庭财产一无所知,家庭所有财产完全处于男方控制之下,而如今离婚财产分割已不仅仅是住房和日常生活用品等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更多的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在夫妻离婚时既使女方提出分割财产的要求,但不能提供证据,往往使离婚妇女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致使妇女依法保护自身财产权益的能力和应对现实生活中出现情况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虽然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时应照顾女方的权益,但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往往难以把握。建议尽快修改此条规定明确如何照顾女方的权益。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待完善。近年来,由于一方的过错而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在这种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多数是女性)不仅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而且由此引发不少恶性案件,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制度实施以来,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适用中还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例如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下,第三者能否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这个问题在《婚姻法》中没有得到明确的说明,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却指出:“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样实际上是排除了第三者赔偿责任的承担。那么,第三者究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一是从侵权责任的特点来看,第三者同有过错配偶实际上是实施了共同侵权的行为,那么作为被侵权人,其当然可以向两个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而第三者既然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应当同过错配偶共同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除非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二是从社会效果来看,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体现了法律惩罚功能,对受害方进行了补偿和抚慰,伸张了社会正义。因此,建议从立法上确立受害方对第三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体现法律的社会价值。

另外,应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取证途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一方有法定的严重过错时,另一方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要得到法律支持,主要是证据问题。特别是对于重婚的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这种关系是处于秘密状态,不被别人所察觉,即使被发现,无过错方要获取证据,也是相当困难的。在没有正当途径获取证据的情况下,不少当事人会采取违法的、侵犯他人权益的方式采集证据,而有时由于侵权被推上被告席。这很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因此,法律应对以什么途径获取的证据才能作为法定证据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对采用非法手段和侵犯人权的方式获取的证据要宣布无效,并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能够拥有获取证据的合法途径,可以考虑规定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物业管理部门等应有义务向法定机关出具共同居住事实的证明。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以解决取证困难的问题。面对举证索赔的困惑,迫切需要从立法上予以完善,以遏制因获取证据而引发的、拍?照等违法行为的泛滥。还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即“严于妻而宽于夫”。同样一种行为,发生在男性身上“可以宽容”,而发生在女性身上则“不能饶恕”,这实际上是“男女有别”的传统观念在适用法律上的一种表现。

(4)要加大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在家庭中经常遭到丈夫的殴打,许多妇女希望通过有关部门的调解后丈夫能有所改变,但一些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把家庭暴力等同于一般的夫妻矛盾,重视不够,致使施暴者有恃无恐,从而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居高不下。同样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往往会对被告明显轻判。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国内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但不致使被害人重任、死亡及侮辱罪但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告诉的才处理。如此规定,事实上使部分家庭暴力行为逃避了社会的主动干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行为,立法当前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

此外,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不明确,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其实家庭暴力中很多受虐妇女不脱离受虐关系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健全法律体系,明确家庭暴力执法主体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最直接办法,另外妇联部门、居委会和农村的村委会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大普法宣传,司法机关也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构建一个由众多部门和单位联手合作的机制和社会网络,遏制和消除家庭暴力。整合社会法律、机制、舆论、道德等各方面的资源,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维护妇女权益之网,将是一个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思路。

(5)各级妇联干部要学习一些心理学知识,掌握为妇女群众服务的本领,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妇联工作的对象是妇女群众,她们有其自身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掌握一些妇女心理学和心理学知识,可以对来访妇女的各种心理活动做出正确、科学的分析与判断,准确把握她们的动机、需求和思想变化,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正当、合理的要求,高质量、高水平地解决问题,从而增强工作的服务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6)通过增强女性的“四自”精神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从大量的案件来看,女性之所以被视为弱势群体,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相当一部分女性缺乏自立自强精神和敢于面对现实的勇气。当生活中出现矛盾和问题时,缺乏自信,依赖心理严重,怨天尤人,甚至悲观厌世。因此,在接待中,树立来访妇女的自我独立和发展意识十分重要,只有帮助其自身真正坚强起来,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同时,要唤醒妇女自身巨大的潜能,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心理素质、思想和道德素质,用实际行动争取自身的权利和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成为生活的强者。

法律无规定,则权益无意义。如果说,法律是一个社会的正式的结构,那么,相对于大量妇女权益被侵害的事实而言,法律保障的缺失则可能是更加深入的伤害。更进一步来说,法律不仅是写满权利的天空,更是践行权利的大地。在一个法制的国度,只有法律、只有更加完善和公正的法律保障才是各种权益最好的庇护所。它除了能够为受害者疗伤、避开下一次侵害之外,更能呵护更多的人,通过预前的安排,切实地担负起让所有的权利主体不至于受伤的功能。

第11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婚姻自由;婚姻调查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也对人们的婚姻观念、婚姻稳固提出新的挑战。据有关方面统计,因物质诱惑、道德滑波、感情异变等诸多因素,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到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基于以上原因,深入研究离婚高发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探讨解决问题的有效法律措施与方法,以家庭稳定维护社会稳定,以单体和谐促进整体和谐。

    一、诱发离婚的诸多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婚姻自由”,同时在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至四十二条也规定了“离婚自由”。就离婚来说,有些是合理,合法的,但有些从情理上看是不便提倡的。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提出了一个艰巨的问题。从诱发离婚的案例研究,其因索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夫妻双方因矛盾纠纷导致感情破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多元化社会结构的形成,传统的家庭结构逐渐发生变化,离婚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生活压力、工作压力的原因,使家庭变成发泄郁闷的战场。夫妻双方虽然生活在一起,但因家庭琐事长期吵闹、冷战、敌视对方、矛盾纠纷升级、感情破裂后导致离婚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婚前婚后财产的隐匿,婚外情的存在,以及隐形的家庭暴力,和一些不良嗜好引起的纠纷。

    (二)普遍偏低的文化水平

    虽然教育体制逐年改革,但是在有些地区的整体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是落后的,加之对知识的渴求度及认识度上的不到位,即构成了文化低层次人群。这些低层次文化人群组成家庭后,感情是比较脆弱的,夫妻双方互谅互让难度大,感情交流粗放,心里沟通简单,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有缺失,在认识事物本质上有缺陷,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道德意识,最终结果就是离婚。

    (三)因拐骗、拐卖妇女儿童引发离婚

    因偏远山区、贫困地区的本土原因,拐骗、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频繁发生。拐骗拐卖妇女儿童成为离婚案件的一个首要因素。对于拐骗而形成婚姻来说本身就是违法的。拐骗、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已形成了地下网络,因家庭成员一时对孩子看管不到位使其被拐卖,被拐被骗后夫妻双方互相埋怨引发离婚。还有多数家庭因孩子丢失所寻无果而夫妻感情破裂。可见,拐骗,拐卖妇女儿童的恶劣行径的法律后果及社会影响的严重性。

    (四)家庭责任意识淡薄

    由于近年来的思想意识的开放,年轻一代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相当淡薄,因闪婚、骗婚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屡屡发生,爱情已不再是结婚的重要组成元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重重,夫妻间缺乏信任,自私自利,是导致年轻一代离婚的主要因素。因为感情破裂而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尤为突出,更甚者会引发命案。因为对婚姻的极度不负责任,践踏了法律的尊严的同时,也引发了法律界对现行经济条件下婚姻问题的思考。

    二、离婚引发的社会问题

    从以上现象可以分析得出,导致离婚因素是多方面的,行为隐蔽,问题严重,后果难以预料。~是它有害家庭,给夫妻双方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二是有害于双方老人健康。三是有害于双方子女教育。四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带来诸多方面的不稳定。

    父母离婚后,给子女留下了阴影,失去了家庭的温暖,父母缺乏责任感,视孩子为累赘,不尽抚养教育之责。由于子女长期得不到家庭温暖与关爱,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念模糊.情感受到压抑,容易产生自卑、冷漠、绝望、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而从因果上去分析父母离婚可能直接导致子女违法犯罪,成为破坏社会和谐的不良因素。特别是子女没有了父母的关爱,长期缺乏情感教育,其结果形成了未成年子女的情感缺失,情感受到了压抑,自卑积累后思想感情发生一定变化,会有一个从良好到一般再到颓废的演变过程,后果是违法犯罪,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有过错一方在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该自我醒悟,自我感悟,自我进行教育。既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又崇尚社会主义美德,应该从诱发离婚的诸多原因人手,从导致离婚的后果上加以分析推理,从维护家庭、社会稳定的要求出发,在法律上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确保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从法律的要求思考对策问题

    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纠纷,正确处理家庭婚姻关系,应该采取各项综合性法律措施。

  (一)建议国家制定婚前《婚姻法》教育条例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由专家圃组成调研组进行调研论证,制定可行性《婚姻法》教育施行办法,由司法职能部门实施。地方成立《婚姻法》教育常设管理机构。贯彻好全国统一的教育规划,有专职的法律工作者任职。配备好必要的学习设施场所,这是减少离婚率,确保家庭婚姻稳定,减少家庭矛盾纠纷的一项软环境措施.等同于法律的强制性。增强全民的法律知识和道德意识,使《婚姻法》普及化。

    (二)成立专门的婚后婚姻家庭学校

第12篇

写在离婚协议书范文之前:

1、离婚协议书范文格式样本怎么写,离婚协议书范文格式要点?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离婚协议书范文中最重要的条款是双方自愿离婚,如果有需要抚养的小孩,一定要约定小孩归谁抚养。

2、离婚协议书书写注意事项。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 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离婚协议书写得好,将为双方日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反之,可能会婚虽然离了,但是还有许多遗留问题给双方带来麻烦。离婚协议书一般要写三份,其中一份在留存婚姻登记处。

3、离婚协议书自己写还是律师写?由于女方一般对法律所知有限,不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不知道如何很好地保护自己,同时由于离婚时女方往往由于太伤心、太难过而情绪波动较大,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常常感情用事,以至容易造成事后追悔的情况。因此,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避免离婚后追悔莫及或者再起纠纷,建议女性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先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或者请律师代表自己与男方协商,或者请律师居中调处,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请律师阐述有关法律规定,再由双方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一旦签订,如日后想反悔,想到法院撤销的难度很大,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三思。

4、离婚协议书范文

离婚协议书

男方:李某某,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女方:刘某某,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元给对方(按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