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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价值规律

时间:2023-06-13 16:26: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商品经济价值规律

第1篇

论文摘要:随着民族品牌一个个被国外企业并钩于旗下,引发了人们对民族品牌价值的思考.从经济人类学的角度,以马充忍劳动价值理论来分析民族品牌的经济价值,从人类学角度给予解释并阐述民族品牌发展片制度的依箱性。

1 劳动价值理论的评述

1.1劳动价值理论观点描述

劳动价值理论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在政治经济学中占有重要地位.劳动价值理论由商品理论、货币理论和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三部分组成。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因素.其中,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但不是商品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就是由其所凝结的抽象人类劳动量的大小来决定的.商品所包含的抽象人类劳动是劳动者的具体劳动耗费在商品经济关系中转化变成的结果。抽象人类劳动的凝结表现了主观具体活劳动耗费所产生的客观杜会效果—满足杜会需要的有效的劳动的含童。

商品的价值量同样由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来计量,取决于生产商品是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要按照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即等价交换.价值规律对生产和交换活动起着支配作用,通过价格的运动来表现。而价格的运动又离不开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市场的调节产生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弱点和缺陷,这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把市场经济下价值规律的调节机制的消极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1. 2从经济人类学的角度对价值理论的评述

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时代是人类社会工业化、市场化的初期,其目的是为划清劳动与剥削的界限,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价值创造过程中,除资本、土地和劳动力外,先进技术、科学知识、经营管理和信息等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生产因素.尤其是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它的不断创新与推广对社会财富积累的贡献越来越大.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的“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已造福于民”.科学技术对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创造具有重大的作用,通过人这一劳动主体把科学技术融人到其他生产要素当中来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从而产生出多倍的劳动生产率的劳动者创造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也即科学技术的运用使人类的劳动不断地起着自乘的作用.现代企业要在市场经济中立足,更需要通过改进技术,改善经营和管理以提高劳动生产率。

制度作为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它的产生不过是把社会价值共意得到一种稳定性存在的保证,把道德秩序转化为一种权利秩序,它为社会的共同价值标准和交换行为规范、组织原则以及知识技能等等的人类发展的创造物,提供了一个基本的世代承续的社会机制,保存了人们交换行为和关系的模式,并且通过使价值共意合法化和固定化,而扩大了社会交换的范围.这种外部意志的强加力协调着人们的行为动机,并促进或阻碍价值的创造。例如,我国当前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股份制逐渐成为公有制主要形式,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劳动者创造价值有激励作用。

2 民族品牌的价值来源及构成

2.1从商品的二重性粉民族品牌的价值来源

(1)从商品的使用价值分析。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劳动产品。马克思在这里就强调了满足人们需要的是物的客观存在.物的这种“有用性”离开了商品实体就不存在了.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层次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受人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既包括物质的,也有梢神的,还有社会的。从另一角度看,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的“消费者剩余”概念从另一角度分析了商品对消费者的满足.“一个人”对一物所付的价格,绝不会超过,而且也很少达到他宁愿支付而不愿得不到此物的价格.因此,他从购买此物所得到的满足,通常超过他因付出此物的代价而放弃的满足;这样,他就从这购买中得到一种满足的剩余。他宁瓜付出而不愿得不到此物的价格,超过他实际付出的价格的部分,是这种剩余满足的经济衡量.这个部分可成为消费者剩余”.这种消费者剩余既可能是商品本身所具备的,也可能是消费者的“发现”,还可能是消费者的心理感受.

民族品牌的“有用性”承载于其产品上满足消费者的物质需求的同时,在买方市场的今天,消费者购买民族品牌更多的集中在精神和社会需求层面.人们在购买民族品牌享受其基本的“有用性”的同时.更能够感受到爱国主义,振兴民族产业.民族自豪感和民族品牌走上全球化品牌的趋势的欣慰。可以说,消费者在购买民族品牌所得到的精神和社会层面的上满足,远远高子他所为此支付的价格,也远远高于一般商品所提供的“消费剩余”。

(2)从商品的价值分析.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告诉我们,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即“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人的筋肉、神经、脑等的一定生产消耗”.这种劳动耗费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算的,即劳动时间的长短决定商品价值的大小。这里说的商品的价值高低对来说,既表现在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基本功能上,也表现在商品的外在质量和辅助功能、美学功能上;既表现在商品带给人们物质需要满足程度的差异上,也表现在商品带给人们精神、社会需要满足程度的差异上,也表现在商品带给人们的精神、社会需要满足程度的差异上。民族品牌与非民族品牌以及其他非品牌商品的本质差别即在于劳动投入量与数量的差异。由于人们对民族品牌商品投人的劳动从质和最两个方面都高于非民族品牌商品的投人,因此品牌商品就包含更多的价值和交换价值,就能满足人们更多、更高从层次的需要。

2. 2民族品牌的价值内涵与构成

(1)民族品牌的价值内涵。

品牌价值的内涵可以界定为被消费者认可的品牌所赎予产品的物理功能上的情感和体验附加值.由于其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所以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总资产的著称部分之一在既定的劳动投人条件下,民族品牌价值取决于生产者特殊劳动投人和市场认可的契合程度。本文主要谈及民族品牌的文化内涵.

品牌文化的积累使得产品不仅仅作为实用价值的载体而存在.更使得产品在内涵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品牌文化更是以一种价值符号来传到产品的理念、价值观念和特殊效用.并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同,进而转化为品牌的经济价值.

(2)民族品牌的价值构成.

从传统的角度看,民族品牌价值的构成要素不仅包括资源组成、技术工艺、文化特征、广告与形象等也包括安全性、实用性、特殊性所带来的效用(包括生理和心理).民族品牌价值和其他品牌价值一样,生成过程本质上并无差别.所不同的是,民族品牌价值中更多的包括劳动者的复杂劳动.本文主要讨论民族品牌的经济价值.

王成荣在其著作《品牌价值论》中运用品牌经济价值曲线分析了品牌价值的构成,认为品牌价值大小取决于生产者者特殊劳动投人量与市场与社会认可程度的契合点.当两者值较高时,经济价值也就越大.反之亦然。但是当前者值较大,后者值较小时,民族品牌经济价值较小,甚至为负,当前者值较低,后者值较高时,民族品牌经济价值较大.所以.我借鉴王成荣的品牌经济价值构成理论来说明民族品牌经济价值构成,并认为民族品牌价值在其经济价值构成方面与传统品牌的经济价值并无差异性,只是民族品牌更能使消费者从产品的消费过程中得到更高层次的梢神效用(民族自豪感、荣誉感等).

3 民族品牌发展的制度性依赖

制度作为价值共愈合法化或者说一种社会的游戏规则,必然会对经济过程产生影响.经济主体行为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制度等约束下将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制度要素在经济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核心地位。

3.1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对制度的依翰

产品和服务是民族品牌的载体,也是民族品牌经济价值增值的核心.产品创新是民族品牌提升的第一组成部分,它主要集中在新产品的开发、新包装的设计与运用、新技术的创新和运用、新产品的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价值也是构成民族品牌价值的有一个组成部分。良好的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品牌形象,也可以使产品因良好的服务而增值。

民族品牌在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过程中投人大量的生产资源、技术、资金和信誉保证等以使民族品牌经济价值得以实现。在这一过程中,制度因家无不为民族品牌提升给予支持和保障。制度是以对努力成果的承认和保护,来建立激发努力的激励机制,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来源的。在一个封闭性的制度模式中,最重要的发展基础,或许就取决于经济主体的努力程度;而在一个开放的制度模式中,其他因素的介人,或许在某些情况下,会比努力程度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如政府对先进技术引进的激励、对高级人才的优惠待遇、以及其他的政策性支持和财政倾斜.

这些年来,大家目睹了我国众多民族品牌如健力宝、活力28、乐百氏等等本土品牌一个个被外资收人囊中之后,汇源的举动确实触动了国人敏感的神经。这些民族品牌的消失殆尽无不反应了当前国内民族企业发展的艰难和政府对民族品牌重要性的重视程度不够。因此,政府应基于民族品牌发展更好的环境和关怀,以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民族品牌的发展壮大.(1)政府应主导国家品牌计划,扶植优势产业区域、产业集群重点突破。(2)制定一系列完备的政策性保护和扶植措施.(3)政府从长远利益考虑有必要干涉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民族品牌与外国品牌的并购。

3. 2民族品牌营销传播创新对制度的依翰

除了民族企业产品本身的创新,对民族品牌进行有效的营销传播活动同样是提升民族品牌经济价值的重要途径。民族品牌营销也需要投人资源,而资源是价值转换的前提。制度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民族品牌传播过程中也担任重要的角色.制度对信息资源获得的可能性以及获得的效率直接影响了民族品牌传播的速率和传播广度.因此,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信息平台,为民族品牌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借鉴很多发达国家在利用首脑外交渠道为自己的企业在海外拓展市场的做法,开放国家外交资源,扶植企业走出去,塑造国家形象.

3. 3民族品牌文化创新对制度的依赖

第2篇

财务报表是根据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变化情况并以会计机理构造为依托而生成的反映财务状况的报表。其主要目的是提供有关会计主体财务状况以及给定期间内财务运作情况的信息,每张报表所提供的特定信息可能对一个或多个利益群体都是有价值的。笔者经过三十多年的会计实践与深入研究发现:传统会计机理存在严重缺陷,针对性提出了“商品价值系统会计理论”,实为抛砖引玉,期待会计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同时,针对传统会计机理生成的财务报表信息规则性失真或似是而非提出了“商品价值系统会计核算”方法体系,以期健全和完善会计核算技术。本文拟以中国古典哲学和《资本论》为指导,就工业企业商品生产与价值创造系统的财务列报问题进行尝试性探讨,旨在合理构造商品价值系统会计机理和财务列报的结构体系,更好地为财务会计学术发展与经济管理服务。

二、财务报表所体现的自然逻辑、客观规律和核心范畴

(一)财务报表信息生成的自然逻辑关系

财务报表信息和商品一样,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双重属性,对生产者与使用者也同样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们首先看一看财务报表信息生成的自然逻辑关系。

[财务报表信息]取决于:

[会计理论认识和会计系统机理构造]取决于客观认识和科学反映以下序列关系:

[“商”品再生产经济活动]产生于

[“人”类社会活动]产生于

[“天”地大自然的时间和空间]

由此可见,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运动存在系统机理。“天”“人”“商”系统循环运动为我们的研究指出了顺理成章的思路:我们所面临的客观世界是一个整体有序的系统结构。系统结构的最终落脚点是“天”地大自然的时间和空间。

1.研究会计理论和会计机理及其产生的财务报表信息,需要客观认识和正确反映商品或非商品经济活动。这是第一个假设前提。

2.研究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的商品或非商品经济活动,需要客观认识这些经济活动都是“人”类有目的、有目标的思想和行为;以满足“人”类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物质与非物质需求。因而,研究商品经济必须了解“人”性,商品经济是“人”性作为的产物。这是第二个假设前提。

3.众所周知,“人”是“天”地大自然进化的产物,也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天”地大自然在进化人类的同时赋予其生存与发展的自然资源。这是第三个假设前提。

(二)“天人合一”是我们经济人和会计人面临的客观世界

“天人合一”是中国古典哲学最重要和最基础的核心理念。无论《易经》、《道德经》、儒家或实验科学之《中医学》,处处都能看到“天人合一”的影子,处处都以“天人合一”做为分析和推理的源头。所谓“天人合一”,是指“天”(自然、万物、天道)与“人”(人文、人类、人道)应当且能够融通、和谐、共生,统一于道。其思想内涵非常丰富,集中体现了中华文化之美。笔者以人为本(中心)引申“商”(商品、商业、商道)是“天人合一”的产物,并以“天、人、商三位一体系统循环”构想来描画我们的客观世界(见图1)。

(三)天、人、商(会计客体、主体、对象)核心范畴的内涵与表现形式

这里的“天”是指天地大自然或天时地利。所谓天时,指日、月周而复始地周期性循环和运动变化。所谓地利,指地理环境和自然资源两方面的统称。“天”的核心范畴是“空间”和“时间”的对立统一。其规律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优胜劣汰。从社会经济学的视角看,还体现为它所赋予人类社会可供开发和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会计活动与财务报表不能超越“空间”和“时间”的自然属性、客观条件。不论何时(时点、时期)、何地(所在地方、具体企业法人)、何种报表(资产负债、利润表)等,都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所产生的会计活动与财务报表的存在前提和现实环境。

这里的“人”是指人类社会。它是“天”自然进化或派生的“万物之灵”。“人”首先要遵循和顺从“天”性;其次,“人”有自私和欲求本性,表现为有目的的社会劳动活动、有目标的社会群体组织。它是人类社会进步和竞争发展的根源与形式。“人”有生理、精神、劳动、社会经济等多重属性。我们从社会经济学视角看,“人”是商品生产者、消费者;它既是社会分工的主体和客体,又是不同所有制的产权人。会计或财务报表体现“人”的社会经济属性,反映“人”的财产与权利。其核心范畴是“资产”和“产权”的对立统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和“产权”是以资产负债表的形式表现的。

这里,“天人合一”是会计的客体;“人”是会计的主体(企业是“人”的社会活动组织形式)。

这里的“商”是指商品、或商品再生产经济活动。“商”是天人合一生产的产物,满足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需求。商品再生产经济活动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上,因社会分工和不同所有制矛盾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形态。它的规律性是:资源有限性与需求无限性(或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根本矛盾所决定的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在社会商品再生产过程中,“人”的自私与欲求本性,表现为追求、创造、实现商品价值和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并通过利润最大化的不断积累,实现企业产权最大化和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最终目标。从经济或会计学视角看,商品的核心范畴是“市价”和“成本”的对立统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市价”和“成本”是以利润表的形式表现的。

与“商”品交换密切联系的是“货币”。它是一般商品的等价物,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运行的金融工具与资产计价工具。购置资产、清偿债务、支付工资费用、营业收入等都离不开货币。货币的核心范畴是“收入”与“付出”的对立统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会计学视角看,货币“收入”与“付出”是以现金流量表的形式表现的。本文视“货币”为商品的附属概念。

这里,“人商合一”及其系统循环运动,就是会计活动的对象和财务列报的基本内容。

(四)天、人、商(会计客体、主体、对象)之间的系统关联

“天”地大自然作为原系统,以自然规律派生了“人”类社会这个亚系统;“人”类社会作为亚系统,又在“天人合一”与社会分工的基础上派生了“商”品再生产经济活动这个子系统。现对三者之间纵横交错的系统关系作如下解读:

1.图1的横向关联解读

第一,依序派生的作用与关系。“天”地大自然产生了人类,并赋予人类社会可供开发和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如阳光、空气、水、土地。“人”应当顺应自然,以和善的“商”业动机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资源,实现“商”业活动的有序竞争与发展。体现“人”的心态平衡;维护“天”的生态平衡。

第二,互为逆向的反作用与关系。如果“商”业活动是以战争为目的或恶性军备竞争;或为商业利益而不择手段侵害他人(如药品、食品安全),那么“商”就是“人”的“天”敌,有百害而无益。如果“人”类“商”业活动长期破坏生态平衡、浪费自然资源与能量,而不能维持生态平衡的话,那么“人”类将后患无穷或终将不复存在。这里的解读意思是:“商”不可逆“人”,要以“人”为本;“人”不可逆“天”,逆“天”行道那不是“人”道,而是“亡”道。

2.图1的纵向关联解读

第一层面,是揭示“天”、“人”、“商”各有其内在的核心范畴;它们都具有共同的系统周期循环和运动变化的本质特征即规律性。

第二层面,是将“天”、“人”、“商”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反映“何地方”的“何企业”在一个周期性循环的期初,以特定的“资产负债表”(产权人投资—配置要素资产—进行商品生产—形成交易资产)为前提条件,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并通过“利润表”最终形成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从而实现一个周期的循环过程又周而复始……。

第三层面,从微观视角认识客观事物(如天、人、商)在周期循环中的性质是如何变化的,是良性或恶性循环。这是认识事物精髓和精微变化的根本所在。

从天、人、商(会计客体、主体、对象)核心范畴研究出发,我们得出了“天、人、商三位一体系统循环”是整体、有序的客观存在。这为我们理顺和整合了会计活动与财务列报的思维逻辑,摆正各种不同类型问题的主次和序列关系,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和目标。

三、财务报表是集合天、人、商三位一体系统循环运动变化的信息载体

笔者从事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三十多年来,长期困惑于会计理论与实践中的矛盾:会计学术的根本何在?商品利润的源头何在?会计机理及其产生的财务信息是否是客观的?或是被下面的范畴纠结着:商品与货币;生产过程与销售过程;商品实物量与商品价值量;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商品价值与成本;资产与产权;要素资产与交易资产;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对立统一等。纷繁复杂,思乱如麻;无尽的迷惘,抛不开的抱负,“剪不断,理还乱”;欲罢而又不能,为伊消得人憔悴。

有一“天”,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我恍然大悟,茅塞顿开:会计活动是经济活动的产物;经济活动是“人”的产物;“人”是“天”地大自然的产物。为什么我们在研究经济学、管理学或会计学时,不先去看一看“天”时地利。问一问“人”性何为与社会何以发展?辩一辩“商”品的来龙去脉及其价值本质内涵的变化?然后,再来研究相关学科。我在这里找到了破解会计学术症结问题的一把“金钥匙”:

(一)看一看“天”时与地利

“天”地大自然或天时与地利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哲学等共同面对而不可回避的宇宙课题库。“天”地大自然的资源并非因为人类的需求而存在价值,但相对于人类社会的需求而言,自然资源总是稀缺的。这是人们对自然的共识。由于稀缺性存在,决定了人们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去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为谁生产,以及在稀缺的消费品中如何进行取舍,来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这些问题被认为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相对会计学来说,主要是:一是真实记录、客观反映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时间范围(起、止时点与报告期间)。二是真实记录、客观反映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空间范围(所处何地方、是何企业法人、自然人或组织名称)。

(二)问一问“人”性何为与社会何以发展

1.人类劳动创造商品,商品满足人类需求;社会分工产生商品交换,商品交换体现劳动价值。人们在社会分工和不同所有制条件下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目的性”是创造、实现商品价值及利润最大化。

2.社会分工是在自然分工的基础上随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是指人类从事各种劳动的社会划分及其独立化、专业化。社会分工是人类文明的标志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没有社会分工就没有商品交换,社会分工就是让擅长的人做自己擅长的事,使平均社会劳动时间大大缩短,提高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实现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既是社会劳动分工的本质体现,也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

3.不同所有制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存在着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不同的生产关系包含着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形式。所有制决定着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分配、交换关系,也决定着社会存在性质、政治法律及产权保护制度。是一切社会不可缺少的条件,是现代社会商品生产的前提。

4.企业组织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性”—是通过系统循环实现商品价值及利润最大化的不断积累,实现企业产权最大化和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最终目标。

这种人的“双目性”的客观存在,与人体器官的“双目”构造自然巧合。

(三)辩一辩“商”品来龙去脉与价值内涵的变化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条件下,一方面,必须遵循和充分体现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对经济管理与会计活动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必须重新审视会计活动在企业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反映和控制职能。为整体、系统、一目了然地揭示商品生产系统循环的运动变化及其内在联系,笔者运用中国古典哲学描绘“天”地大自然“木、火、土、金、水”的“阴阳之道”和“五行生克”的循环机理(如:五者中选“火”;生“火”者木、“火”生者土、“火”克者金、克“火”者水的内在关联与和谐一统,其它如例类推),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描述的产业资本循环公式G—W…P…W’—G’,把“A企业商品生产与价值创造系统循环五行图”勾画如下(见图2)。

1.“五角”在商品生产循环过程中的功能定位

(1)从中轴线(生产过程C点与市场对接)考察商品价值变化与内涵表现:

第一,它是划分要素资产与交易资产的分界线;

第二,它是区分配置过程与销售过程的分水岭。三个过程(配置、生产、销售)集中体现的是商品生产活动人类劳动的一般过程。

第三,它的外延是:既以商品市场的需求为导向;又以生产要素市场的资源为条件的双向互动的等价交换过程;它的内涵是:以生产消耗要素资产为手段;又以生产创造交易资产为目的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过程。生产过程的价值增殖和市场交易的等价交换是要素资产与交易资产分类的双重标志。

第四,生产过程左边的“W”是指各种要素资产耗费凝聚形成的商品成本,它源于要素资产“W”。与配置过程的“G”一样,三者的经济内涵相同:价值量不变。生产过程右边的“W,”是指生产完工的商品中包含了已经增殖的商品价值,它流向交易资产“W,”,并最终流向销售过程“G,”体现等价交换。三者的经济内涵相同:都是增殖了的商品价值。

(2)要素资产B和交易资产D是处于生产过程的两翼位置。要素资产B点的“W”是指各种要素资产的组合(包括土地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及人力资源等),具有使用消耗性的特性;它的取得以付出等量价值为条件。交易资产D点的“W,”是指生产完工的一种商品中包含了已经增殖的商品价值,具有出售获利性的特性;它的取得是以出售获利为目的、并以出让使用价值获得等量价值为条件。两者都是商品形态,但两者的特性根本不同。

(3)配置过程A和销售过程E是处于生产过程最底层的两足位置,起点于市场并终点于市场。

2.把“五角”联系起来考察商品再生产过程系统循环的运动变化

A段之前:“天一生水”的“生化”与“取舍”阶段,商品生产者市场考察、投资准备与酝酿过程。

A—B段:“配置”阶段,为组织商品生产,从生产要素市场配置人力资源和各种要素资产;

B—C段:“耗费”与“造化”阶段,人力资源和要素资产合力作用于生产过程所形成的价值消耗,凝聚为商品生产成本;同时,生产过程创造出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商品。

C—D段:“收获”阶段,生产完工的商品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脱离生产过程形成交易资产;

D—E段:“舍得”阶段,销售商品出让商品使用价值;并等价交换实现商品价值及利润;

E段之后:“变化”与“再生”阶段,销售商品回笼货币收入,标志着单循环终结变化“天一生水”,复循环又开端。

“顺一相生”在循环实现整体目标。商品生产过程只有处于系统稳定、结构合理、循序渐进的持续状态中,才能满足利润和产权最大化目标必须具备的现实条件。这是商品再生产的动力目标追求机制。

3.“五线”在商品再生产系统循环中相互依存和制约的平衡关系

“五线”平衡关系的表述是在企业投资规模既定不变的前提下实现的。

1线:是指根据生产任务,组织要素资产的合理配置。或者说:配置过程要满足生产过程对各种生产要素合理配置的需要。

2线:是指根据市场需求,生产适销对路的商品。或者说:生产的商品能够被市场接受而销售出去。

3线:是指销售交易资产的货币收入,必须优先补偿要素资产的耗费。或者说:要素资产耗费若不能得到有效补偿,下一个循环的商品再生产必将终止。

4线:交易资产价值的存在,是由于要素资产的生产耗费形成的。或者说:要素资产的使用耗费体现为交易资产价值的成本。

5线:配置过程能否启动下一个再循环,取决于交易资产的变现程度和速度。或者说:交易资产变现障碍将阻止配置过程启动下一个再循环。

“隔一相克”在和谐维护系统平衡。哪条线段发生失衡或出现障碍都会破坏商品再生产的正常循环,从而影响利润和产权最大化的目标实现。这是商品再生产的系统制衡和预警机制。需要提示的是:“五行图”是建立在“市场F”的基础上,“市场F”是“五行图”循环的起点和终点,由起点到终点是一个系统循环完整“圆”运动的过程。“市场F”不是“五行图”内在的一个要素(“天一生水”不在五行中,应隐而不显)。它参与“五行图”的循环,是“五行图”必然依赖的前提条件和客观环境。

4.“五行图”集中体现了三学(会计、经济、哲学)融合与双哲统一

“五行图”展现了“阴阳五行学说”的精华,它是中国古典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朴素的唯物论和自发的辩证法。在“市场”既是始点又是终点的系统循环“五行图”中,我们看到“阴阳之道”的表象和路径;在“五角”与“五线”的内在联系中,我们看到“五行相生相克相乘相侮”的机理与作用。这是中国古典哲学的永恒魅力与智慧光芒;这是人类认识史上至高的境界。还呈现以下精彩的学术景观:

(1)显现了中国古典哲学和《资本论》的经典融合。

(2)实现了中国古典哲学和哲学“双哲”的高度互补与统一。

(3)体现了三学一体化(会计学、经济学、哲学)精髓的立体结构关系。

(4)展现了哲学(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三大规律)与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和产业资本循环理论)的精点融通。

(5)由此也诠释了中国国旗“五角星”的图标,蕴含着“阴阳与五行”深刻而丰富的传统文化内涵,是中国各阶级、各民族团结进步、和睦共处的精神象征。

因此,图2不仅传承和弘扬了中国古典哲学与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同时,也丰富和发展了哲学和政治经济学在会计专业学术中的创新运用。

第3篇

论文摘要:由于制度上的原因和劳动者自身的有限理性,人力资本存在“异化”倾向和“异化弹性”,从而形成人力资本外流。我国目前是人力资本外流十分严重的国家,结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用发展的眼光分析我国的人力资本外流问题,可以探知这种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从而采取积极的措施抑制人力资本外流,为经济增长提供不竭的动力。

自20世纪50年代末始,人力资本理论在舒尔茨、明塞尔、贝克尔等人的努力下得以确立并逐渐形成。随着罗默的知识积累模型和卢卡斯的人力资本溢出模型的推广和使用,人力资本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人力资本属于西方经济学范畴,是指人们在教育、训练、获取信息、移民和维护身体健康等方面的支出所形成的资本。威廉·配第曾指出:“土地是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和能动要素”。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价值本身除了劳动本身没有别的任何“物质”“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按照劳动的运作形式不同,将劳动分为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在当代,由于知识作用的大大提升,特别使活劳动的复杂程度和创造作用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人力资本的作用日益增强。劳动力资本是劳动力商品概念的逻辑延伸,是指“劳动者对自己劳动力要素的资本所有权”口,,包括对其自身具备的体力、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所有权。因此,劳动力资本也同样可以分为从事简单劳动和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力资本。在一定程度上,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力资本可以看成是西方经济学范畴的人力资本。

就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而言,人力资本正在迅速超过物质资本和自然资源,成为各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动力。现阶段,我国人力资本外流的现象十分严重,中国人事部的最新数据显示,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2006年底,中国出国留学人员总数约达107万人,留学回国人员总数仅为27.5万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的《2007年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指出,在国际移民大潮中,海外的中国大陆专业人才超过了30万人,许多都是受过良好教育的精英。中国现在已是全世界人力资本外流最严重的国家,而且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如果从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理论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当前的人力资本外流问题,可以发现其深层的原因。

一、人力资本的“异化”与人力资本外流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劳动力资本不是其所有者即雇佣工人的资本,而是占有者即资本家的资本,即劳动力资本存在“异化”问题。许多学者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非公有经济中由于资本与雇佣劳动关系存在,即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存在,劳动力资本也存在“异化”问题;在公有经济中由于资本与雇佣劳动关系不存在,则劳动力资本不存在“异化”。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不断追求剩余劳动、剩余产品,因为剩余劳动、剩余产品“是整个社会发展和全部文化的物质基础。

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和周其仁都把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看作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但是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等多种权利,因此从产权的角度来说,劳动力资本和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分离性。在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实现其资本价值的过程中,由于服从、妥协或是无意识的作为而损失或让度了部分产权,客观上存在着“异化”倾向。只是相比较而言,普通的劳动力资本在与企业的博弈过程中往往处在弱势地位,在大多数情况下更愿意遵守契约;人力资本则由于其能力资本高、增殖性强,在与企业的谈判中相对更加主动,甚至对契约会产生一定的背叛性。这样,普通的劳动力资本由于其能力资本弱,其“异化弹性”相对较大,而人力资本则由于其能力资本强,当对其不利时能够有更多的选择,比如离开企业另谋高就,其“异化弹性”相对较小。由于不同的制度安排和所有者自身的有限理性,人力资本仍然存在弱化或“异化”问题,只是在合理的制度安排下,其“异化弹性”相对较小。作为主动性的特殊资本,只要存在“异化”倾向,人力资本肯定会从“异化弹性”较大的地方流向“异化弹性”较小的地方,如果超出国界,从一个国家流向另外一个国家就形成人力资本外流。

二、人力资本外流的原因分析

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这是价值规律的根本要求。人力资本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从一个部门来说,它的价值量是由该部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从世界范围来说,它的价值量是由国际范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因此,从国际范围来考察,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人力资本的价值低于其应有的价值,长期出现与价值规律不符的现象,在政府不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大量的人力资本外流成为必然。这样,对于人才流人国,是以有限有偿的人力资本现期投人(较好的经济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业务培训等),获取了超额的投资收益。而对于人才流出国,则是在进行了大量人力资本投资之后,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收益。

按照剩余价值理论,人力资本能创造大于自身的价值,即剩余价值。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创造的剩余价值更是存在累进性,加上其自身所具备的外溢性,与它的贡献相比,人力资本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明显存在反差。在发达国家,拥有技术和知识的劳动相对于资本而言逐渐成为稀缺要素,劳动雇佣资本正逐步取代资本雇佣劳动。人力资本的所有者理应在获取工资的同时取得其资本部分产权出让的收益,以分享剩余价值作为投资回报。发达国家的人力资本可以通过企业利润分享制、企业价值分享制、企业所有权分享制等方式参与剩余价值分瓦,而这恰恰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所不具备的。

马克思指出:“劳动力的、资本的和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商品这些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把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转化为他们的收人的原因,阎。因此,价值源泉与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的范畴,虽然人力资本的经济价值依附于劳动力,但在可分配收人中,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全体和个体来看,其收益权并不能完全实现。而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等量投资并不能取得等量收益,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收益存在差异。但人力资本作为主动性资本,其所有者必然要追求收益最大化而形成人力资本流动,我国的人力资本外流正是这一问题的集中表现。人力资本素质越高,则出国的预期收益越高,从而导致大量的精英滞留国外,其中很大一部分形成永久性的人力资本外流,将会对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三、抑制人力资本外流的思路及对策

按照国际通行计算方法,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飞阶段,出国留学人员的回归人数与滞留人数比例的最佳状态是2:1,这个比例被称为“最佳黄金回归比例”。在现阶段,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很难彻底摆脱人才国际流动中的不利地位。我们可以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理论中得到某些启示,将消极因素转变成积极因素,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就能够减少人力资本外流及其造成的损失。

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劳动的内涵、外延和具体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脑力劳动与复杂劳动日益居于主导位置。从整个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看,人力资本对社会的价值贡献具有“马太效应”的增长趋势,使生产的收益呈递增状态。更有意义的是,在不可再生资源匾乏时,人力资本积累还可以促使人们创造或发现新的资源作为替代物,这对存在严重资源隐患的中国尤其具有重大意义。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劳动力发挥作用的结果,不仅再生产出劳动力自身的价值,而且生产出一个超额价值。这个剩余价值就是产品价值超过消耗掉的产品形成要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价值而形成的余额。”在商品经济的社会中,剩余劳动表现为剩余价值的形式。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同样存在剩余价值。只是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我们如何来看待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

卢卡斯将人力资本的增长看成是经济增长的引擎,中国要想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就必须加大对人力资本存量的有效投资,同时采取积极的措施有效地抑制人力资本外流,为经济增长提供不竭的内生动力。

首先,加快国内经济发展,保持稳定、宽松的社会、经济与政治环境。只有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创造良好的环境,才能留住人才,同时吸引外流的人力资本回流,初步改变永久性人力资本外流与过渡性人力资本外流的比例,最终彻底扭转人力资本外流现象,实现人力资本的双向与均衡性流动。

其次,进行制度创新,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加大人力资本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比例,同时把对剩余价值分配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结合起来。这实际上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基本的内容。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了一种公平正义的保障机制网。

第三,建立健全人力资本市场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本的合理流动。人力资本的合理流动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和基础,政府应积极创造良好的条件,消除对劳动力的自由迁移、流动和职业的自由选择上的障碍,使人力资本保持强大的创新能力和经济自由选择权,促进人力资本在国内各区域之间的合理流动。

第四,把“绿色通道”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逐步加以完善,吸引人力资本和激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海归“绿色通道”的建立是对保障留学人才合法权益的很好定位,但政府还可以把它上升到立法层面,以便更好地吸引海外人力资本的回归。

第4篇

内容摘要:稀有商品的价值实际上是由人们耗费在其身上的劳动和社会总劳动分配到其身上的劳动共同决定的。澄清这一理论难题,具有捍卫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稀有商品的价值决定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稀有商品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社会总劳动

稀有商品的价值决定问题,是长期以来一直未解决的基础理论难题之一。李嘉图曾经认为,“有些商品的价值,单只由它们的稀少性决定”(李嘉图,1976)。其实,稀少性和购买欲只是稀有商品价值高的表面现象,稀有商品的价值实际上是由人们耗费在它身上的劳动和社会总劳动分配到它身上的劳动共同决定的。澄清这一理论难题,不仅具有捍卫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稀有商品在交易中的价值确定问题也提出了科学的依据。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重含义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重含义:其一是指同一部门内部生产同种商品的必要劳动;其二是指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根据社会对某种产品的需要,把社会总劳动分配到各个不同部门的必要劳动。对于稀有商品的价值决定而言,关键在于理解社会必要劳动的第二重含义。马克思在分析商品价值决定时,首先撇开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仅就部门内部的直接生产过程来论述商品价值的决定问题。

马克思指出:“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在本部门内部,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本部门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恰好等于本部门内部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该商品的全部价值就得到实现和补偿;如果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少于本部门内部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该商品的价值不但得到全部实现,而且还会获得一份超额价值;如果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高于本部门内部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该商品高出的价值部分则不会被社会所承认。但是,当商品对外交易时,单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重含义去理解商品的价值决定就遇到了难题,这一难题表现在许多商品的价值虽然符合本部门内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却不被社会所承认。要解决这个难题,就必须从整个社会总劳动时间来研究商品的价值决定。

马克思还结合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作出新的研究结论:即当商品面向对外交易时,它的价值不再只是由本部门内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还要由社会总劳动分配到该部门的劳动时间来决定。

马克思指出:“如果说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么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总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所以,“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

因此,只有当本部门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恰好与社会总劳动分配到该部门的劳动相等时,其商品的价值才能得到最终的决定和社会的承认。可见,一种商品即使生产它时耗费了本部门内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并不等于说可以按照价值出售,还必须看它是否符合社会总劳动分配到这类商品的劳动时间。如果生产这类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低于社会总劳动分配到该类商品的劳动时间,那么该类商品就会高于生产其本身的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出售;如果生产这类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高于社会总劳动分配到该类商品的劳动时间,那么超过部分的价值则不能实现。当社会所需要的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大于社会实际分配给该部门的劳动量时,市场上的该种商品就会供不应求,利润增加。当社会所需要的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小于社会实际分配给该部门的劳动量时,市场上的该种商品就会供过于求,利润减少。

稀有商品的价值是由多重因素组成

现在来考察稀有商品的价值形成过程。诚然,古董、珍玩、诗书、字画等稀有商品,由于具有稀缺性、独特性、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造性的特征,是不能由现在进行大批量地生产的,即使能,那也只能是复制,这样就失去了稀有商品的存在意义。据此,人们很容易得出物以稀为贵的结论,并认为随着社会购买欲的增加,这类商品的价值也会增加。如果此观点成立的话,那么在许多能无限制地生产的商品中,有些商品为什么能成倍地高出其本身的价值来出售,这种现象显然是不能用稀少性和购买欲来解释的。所谓稀少,只是相对于需求而言的,当一种商品远远求过于供,才显得稀少。

稀少的东西必须是有用物,没有用的东西就毫无价值,并且这些稀少的东西必须是人类的劳动产品,没有经过人类的劳动而存在的东西,即使具有很大的使用价值,它也根本无价值可言。因此,物的稀少性是不能决定价值的。至于购买欲,只是因为社会对该类商品的需求增加,而该类商品却远远供不应求,才表现为社会购买欲的增加。一旦该类商品供求平衡或供过于求时,社会购买欲高涨的现象就会消失,因此,购买欲也不能决定商品的价值。所以,稀少性和购买欲只是稀有商品价值高的一种表面现象,稀有商品价值高的真正原因还得从劳动价值中去寻找。马克思指出:“金刚石在地壳中是很稀少的,因而发现金刚石平均要花很多劳动时间。因此,很小一块金刚石就代表很多劳动”。有些人花费了大量的劳动时间,连金刚石的影子也找不到;有些人却因为十分偶然的机会就获得了它,而偶然获得它的人却以千百倍于发现它所耗费的时间价值来出售。理由很简单,因为它取得了获得金刚石所费的劳动时间的平均数。

马克思指出:“假如能用不多的劳动把煤变成金刚石,金刚石的价值就会低于砖的价值”。稀有商品之所以会价值连城,这是因为它们是劳动极其复杂、艺术性和技巧性极高的商品。生产一般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某种特殊需要,因而一般商品的价值就是由生产该商品时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生产稀有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情趣、审美、观赏、收藏和增值的需要,因而稀有商品不仅包括前人生产时所耗费的价值,而且还包括后人在长期的收藏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因此,稀有商品的价值是由多重因素组成的。

首先,稀有商品在生产过程中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同历史时期生产的稀有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由当时社会的平均生产条件和技术条件决定的。在古代社会,生产水平和技术水平低下,要完成一件稀有商品的生产,其制成过程是相当艰巨的。可见,生产稀有商品的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因而稀有商品的价值自然要比一般商品的价值大得多。

其次,稀有商品在寻找、鉴定、勘误过程中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稀有商品在寻找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稀有商品是人类历史保留下来的物质文化,需要对稀有商品的艺术门类、制作年代、知名程度和存世数量进行全面的鉴定。另外,稀有商品市场也是伪作泛滥、赝品充斥、以假乱真的现象普遍,因而需要对稀有商品进行勘误。以上劳动都是复杂程度极高的劳动,这种劳动凝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更多。

再次,稀有商品在修补、装裱、保管过程中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稀有商品由于历代承传、天灾人祸、风化腐蚀等因素造成损伤是难免的,需要进行大量收藏方面的劳动,这些劳动创造了大量的新价值。

最后,稀有商品在社会评议、比较、淘汰、竞争过程中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稀有商品是独有的艺术作品,需要对其艺术品位、文化内涵、历史价值和科技含量进行科学的测定和判断,这些劳动必然使稀有商品的价值倍增。

社会总劳动分配是由生产力水平所决定

社会总劳动时间的分配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人们不可能超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去奢求种种享受。在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的古代社会,人们要为生产赖以生存的物质耗费绝大部分的时间。因此,社会总劳动分配到物质方面的劳动时间就多,而分配到精神文化方面的劳动时间就少。在当时,人类社会首先要解决生存问题,而要解决生存问题,就必须进行大量的物质资料的生产。由于当时生产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人类社会的劳动成果除满足自身的需要之外,剩余是不多的,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消费稀有商品的只能是皇室贵族,而广大劳动人民是不能有这种奢望的。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人类物质文明的不断进步,生产维持人类生存的物质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便越来越少。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文化修养的普遍提高,人们便向社会提出了更多的精神和文化方面的需求,这在客观上就驱使社会总劳动必须进行重新的分配,使分配到精神和文化方面的劳动时间的比例越来越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尤其是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迎来了繁荣昌盛的大好局面,这种大好局面正是稀有商品经济价值得到充分体现的基础。

中国人素有“乱世黄金、盛世收藏”之说,太平盛世使社会的物质产品极大丰富,人们在物质生活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的前提下,便会追求精神和文化生活的多样性,从而有兴趣收藏稀有商品。所以,稀有商品的需求增加是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现在假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需要100件同一内容的古董来满足人们已经增长的精神和文化方面的需要,而获得一件这样的古董平均要耗费100个劳动小时(包括各种劳动在内),这样,要获得100件古董,社会总劳动就得分配10000个劳动小时。但是,这件古董已无法再生产,因为它的制作者早已辞世而去,在这种情况下,这件古董就独占了本来获得100件古董的社会总劳动分配的10000个劳动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说,这件古董代表了10000个劳动小时的价值。现在,这件古董不但在物质上承担起满足整个社会需求的任务,而且在价值上承担了本来是属于100件古董所有的价值,这就是这类商品的价值为什么要千百倍于高出它自身价值的真正原因。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对这类商品的需求越来越多,社会总劳动分配到这类商品的劳动时间也会越来越多,这种不能在现在无法重复生产的商品独占的劳动时间就越多,其价值将会越来越大,这就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内在规定性,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有人认为,稀有商品昂贵是价格的上涨,并不是其社会价值的增加,这种观点显然是违背经济学常识的。

价值是由劳动量决定的,价格则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在市场上由于供求关系的变化,价格始终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无论怎样波动,总是以价值为基础,决不可能离开价值无限制地上涨或下降,这是价值规律的作用所决定了的。可见,稀有商品的价值增加,不单纯是生产和收藏过程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增加,更重要的是社会总劳动分配在它身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增加。

结论

综上所述,稀有商品的价值是由人们耗费在它身上的劳动和社会总劳动分配到它身上的劳动共同决定的,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所揭示出来的科学论断。李嘉图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在用劳动价值解释稀有商品的价值决定时就遇到了不可跨越的难题,最后只得用稀少性和购买欲来说明问题。我们不能被这种稀少性和购买欲的表面现象所迷惑,应当坚持劳动决定价值的正确观点,充分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科学价值和指导意义。同时,这一理论难题的澄清,从根本上解决了稀有商品交易的价值基础问题,使稀有商品交易市场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M].商务印书馆,1976.7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5

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75

第5篇

市场秩序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达到的,而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市场从无序到有序至少有待于以下几个方面条件的实现:一是商品交换关系和商品经济的更大发展;二是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的不断认识和把握,以及按经济规律办事自觉性的提高;三是完成产权制度改革,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法规等。

人们不可能超越这个过程,一蹴而就地达到有序阶段。但应该尽可能地缩短这个过程。对此,关键是要对市场秩序演化规律有清醒的头脑、正确的思路和实事求是的对策、措施。

一、对完善市场秩序的综合分析

我们研究市场的失序和无序现象,不仅在于寻找市场失序和无序的外部特征和形成原因,而且要研究如何控制和治理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为此,需要进行思考的问题是:

1.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是我国目前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培育市场体系,在发展中求得市场的有秩序和稳定,才是治理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途径。

2.我国许多市场问题的发生是和我国的经济、政治、市场的制度与体制的不完善分不开的。只有深化改革,不断健全与完善各种制度与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市场问题。

3.任何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都与管理不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以解决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从直接的途径看,还是靠加强管理。最重要的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二是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宏观协调。改善微观管理,是解决市场失序和无序的重要途径,而加强宏观协调管理,对解决市场失序具有更大的价值。秩序问题往往是相互关联、因果循环的。只有注意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管理措施的综合配套,才能收到宏观治理效果。

4.还要注意市场失序和无序现象的预防。预防包括市场秩序的预测和市场失序的防范两个方面。就是通过科学的超前研究,对可能出现的市场不稳定因素采取预先防范措施,阻止市场混乱的发生与恶化。预防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市场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对那些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市场问题,采取预先防范措施,把市场问题发生的范围、程度都控制到最低限度,减少市场问题的消极后果。

二、强化法制,加快我国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演进

通过对市场秩序评价标准和市场无序现象的分析,我们认为对我国市场无序运行问题只有“综合治理”、“对症下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才能卓有成效地使其向有序转化,不断接近理想秩序的目标。就市场法规制度方面而言亟待加强以下内容。

1.产权制度。因为市场交易从根本上说是产权的交易和调整,所以产权能否自由地交易,成为市场交易能否贯彻的基本前提。而一种产权制度要能支持市场交易并维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须使相应的要素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

2.契约制度。契约是双方意志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而市场交易是买卖双方意志一致的行为,所以契约之于市场交易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确立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使之秩序化。这是因为,在人们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和过程愈来愈复杂多变的情况下,离开了契约,市场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确定性,从而市场交易也就无秩序可言。

3.货币制度。所谓货币制度就是人赖以表现经济价值、彼此进行交易的一种安排。正是有关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才为货币有序有效地充当市场交易的媒介提供了最起码的制度保证。

4.进出制度。市场进出指的是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整个市场或特定的生产经营行业和地区的行为。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市场体制越是能够允许比较自由地进出,它就越是具有开放性,从而也就越是具有竞争的活力。因此,一个社会就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

5.竞争制度。竞争是市场的必然伴侣和市场有序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为此,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这就要求必须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和制度。

6.产品责任制度。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用户在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要求作为第三者的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来强制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与服务承担应有的责任。否则,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责任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以致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7.舆论监督制度。国内外维护市场秩序的实践都证明,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治标之方”,是一种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包括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个人的监督作用,就能将市场秩序广泛纳入社会舆论网的覆盖之下。这样,就会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交易行为的自我约束能力。当前的问题是要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法规确立起来,使舆论监督者有法可依,执法无虑,敢于大胆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重塑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基础。

如果不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将名存实亡,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更无从谈起。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的内容有:

(一)市场主体的培育是根本

市场主体是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所谓的市场。那么,谁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呢?我们认为只有厂商(企业)和家庭(个人)才是市场主体,而政府不应成为市场主体。因为市场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能够在市场活动中自主决策,同时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市场演进到今天可以是无形或有形,但其基本含义并没有改变,它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自愿互利、平等缔约的基础上,彼此交换财产权和关系的总和,这种复杂的交换实现了资源的配置。所以市场主体的发育情况,就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的发育状况,培育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首要环节。计划体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不仅管制了价格而且也管制了企业的行为,甚至可以这样说,政府在试图成为市场主体的时候,反而扼杀了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来源于改革开放所造成的大批极具活力的非国有企业,它们迅速成为市场中极为活跃的主体。他们以清晰的产权结构,自主的经营行为,以及对利润的追求推动了我国市场的日渐发育成熟,成为提高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新的动力源泉。

(二)市场主体、产权和激励机制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靠的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兴起。培育市场主体,为的是形成这样一个经济组织。而一国经济有效运转的根本困难,在于经济激励和经济信息。培育市场主体,其根本着眼点和理论基础就在于解决激励机制问题。而一般的浅层次的调动积极性的效果极为有限,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激励,以诱导经济个体合理地与外界其他个体交往、贸易,从而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以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产权清晰及其所带来的剩余占有问题就成为解决经济组织的效率问题中市场主体发育问题的核心。

在市场经济中,剩余是经营的最终净成果,也就是利润。经营者的一切努力和贡献,包括所承担的风险,将最终反映到利润(或负利润即亏损)之中。剩余的强大激励作用,就在于让被激励者占有这种剩余。因而他的任何贡献都通过剩余的增加而得到承认和报酬。剩余占有者为扩大利润,会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迎合消费者以扩大销售,提高投资收益以吸引资本。而与此相比,任何其他指标都难以达到如此全面而强烈的激励效果,包括计划体制中所设计的种种考核指标。所以,明确剩余占有的归属问题即明晰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终极的激励手段。总而言之,就是谁占有剩余,谁就实质上享有对该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而谁占有剩余,谁就自然会对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所以,培育市场主体的中心问题就是明晰产权。

(三)产权与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强制性制度安排和非强制性制度安排相结合的产物,而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就是产权制度。那么如何理解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呢?现实经济生活的最大特点是资源的稀缺性。科斯教授曾举过土地的例子来说明产权和经济秩序的关系。如果未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就必然会导致混乱无序,混乱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人对没有建立产权的稀缺性资源的争夺。所以,从经济人和稀缺性这两个假定出发,可以看到要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混乱无序问题,就必须从界定实施产权入手。而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力和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以得到正确估价,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力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或相当小的情况下,不管选择何种规则,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界定的,都会出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

对界定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关系说得最清楚的是詹姆斯·M·布坎南,他认为“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产生出一种自然秩序”1。他又进一步表述了产权与市场秩序的关系:“如果没有包含有作了明确规定的无论是受到尊重的还是依靠强制实施的私人所有权,以及包含有保证契约得以实施的程序的适当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将不会产生一种价值极大意义上的‘有效率’的自然秩序。”他接着说:“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各个个人参与者之间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才能产生”2。至此,我们已经清晰地看到了“产权——市场主体自愿交换——市场秩序”这一关键链,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一层次的揭示。

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外部效应,同时交易费用实际上不是零值而是正值。所以接下来的问题就如科斯第二定理所言:在存在着相当大的交易成本时,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就不会在每种规则中出现,而合理的规则是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的规则。这就回答了应该如何界定产权的问题。在科斯看来,效率问题是由成本和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为了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就需要有权力的调整即进一步界定产权,这样外部性问题才能通过权利的自愿交易借助市场机制来解决,才能使外部性领域的混乱消失,经济运行才能达到它的秩序状态。这样就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二层次的揭示。

四、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市场秩序虽然不是市场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却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一个高质量有效率的市场必须是一个有序运行的市场。在转型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现市场制度创新。

(一)坚持市场运行原则

1.贸易自由原则。这是商品交换双方在没有外来干预下自愿让渡商品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时,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经济强制力量的强买强卖。这并不是说政府一点也不能干预经济,而是必须以不损害交易双方的自为原则。其次还要尽量排除经济强力的干扰,使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局势大体均衡的环境中,甚至交易双方的经济力量大体相当。

2.等价交换原则。它是商品经济主体独立的平等关系的体现。破坏等价交换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剪刀差式的社会主义积累条件下,破坏了等价交换。另一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存在着交易双方实力对比悬殊或信息不对称时,容易出现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垄断,等价交换原则因而遭到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缩减了对价格控制的范围,减少了国家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干预,为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和等价交换原则的贯彻开辟了道路。

3.公平竞争的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便竞争得以正常地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使竞争的积极作用得以发挥,就得在市场上形成允许竞争、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使竞争真正体现商品经济主体之间劳动的比较,所以在商品经济中必然要按公平竞争原则办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来组织市场,进行贸易,本质是为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开辟道路。历史上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公平竞争得以成为现代交换的形式,成为市场经济下社会劳动分配赖以进行的市场制度。马克思曾说:“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2所以,公平竞争是构筑市场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经济监督问题,而社会经济监督的客观依据主要基于社会法律制度、经济规律和商务惯例。其主要内容就是有关市场规则的设计。

1.市场进出规则的设计。市场进出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即商品)进入或退出市场的法制规范或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两类规则。

一是市场主体进出规则。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社会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实际上,规范市场进出规则主要是:(1)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资格;(2)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功能;(3)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具体的如各国制定的关于企业制度的法律。中国已颁布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但实际上仍然需要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并注意实施问题。

二是市场客体进出规则。这一规则的设计是为了尽可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而言,市场客体(商品或服务)进出规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商品的质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会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3)商品的包装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实,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进入市场;(5)商品的价格及计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进入市场。世界各国都陆续推出了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如英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等,我国也于1993年通过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都对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2.市场竞争规则的设计。为使市场有序有效地运行,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或制度,以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市场竞争规则是以法制形式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和要求:(1)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2)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制定价格和确定销售地区;(3)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及其他方面的负担,没有任何优惠或不公正的负担;(4)维护所有方面的平等竞争,如劳动者之间的就职机会均等和经营机会均等。

3.市场交易规则的设计。市场交易规则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则和规范,是确保市场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它具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约定,四是市场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所以设计交易规则首先就要规范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开化、交易货币化、信用票据化和交易规则化。其次是要规范交易行为,要形成自愿的、非强制的、平等的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互惠的货真价实的买卖活动。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和巧取豪夺。再次是要规范交易价格。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另一方面是为双方的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反对各种垄断和改变严重短缺或严重过剩的市场格局。

五、正确认识和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管理行为

(一)政府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标准问题,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讨论政府行为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它的一切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的经济制度。它是将市场自由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政府行为的标准就无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为评判标准体系。这样,政府行为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采用顺应市场形势的增长政策,推行国家的适度干预,确保就业,实行外贸自由化。即充分发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作用。二是以公平为标准,实现社会安全、社会公平与社会进步。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率从而创造国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条件和前提下,实现国家对收入和财富的社会再分配。在保证公平的过程中,也必须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证实现社会目标,又不会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

另一个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应该坚持“国家与市场并举”的原则,既注重市场自身的发育,又注意国家对市场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具体而言有三点:(1)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缺乏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硬件;(2)由于中国长期推行计划经济,目前尚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运行的软件;除此之外,(3)作为中国特殊情况的人口压力使中国市场经济只能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状态下运行。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应该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秩序,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简言之就是制定比赛规则并建立比赛秩序。

(二)国家权力潜能的发挥与市场秩序优化

客观上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也需要有国家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的作用在此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方面。

首先,国有应该对有效的产权制度负责。前面我们已经谈过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保证,所以完善市场秩序就首先要在转型中国努力构建以完备的财产保障为导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认多元利益主体财产权的合法性,以国家法律为后盾保证产权的清晰。

其次,在整个转型时期,要使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就需要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制定出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一方面用来保障市场多元化主体财产所有权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护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另一方面用来约束市场活动参与者的经济行为,制止他们在追求各自利益时对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扰与损害。以上两个方面的约束力量,通过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权的强制性作用来消除阻挡市场正常自行运行的障碍。

总之,国家的作用实际上应定位在:塑造市场基础上的竞争经济,产业政策要随时代变化而灵活地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以给企业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并以效率为基准推动企业竞争。在这一点上,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国在转型时期学习和借鉴的。

各国都存在经济干预。问题是经济干预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是取代市场还是让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转型时期政府应致力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实施保证和促进市场效率的经济政策。

六、确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非正式规则

市场秩序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由政治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与相应的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马克思曾指出,市场制度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筛选出来的特定的经济组织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是个体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竞争经济,是一种较为先进的人类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规则在其发展中功不可没。

正式制度规则的确立无疑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和前提条件,但现实生活中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安排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1.传统文化的误区。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文化有许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它以“孝”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这种价值取向形成了传统社会中的亲族协作形态,中国的家庭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义与利最终统一于“义”。这样就与市场经济的原则产生重大隔阂,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动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东亚的儒家传统来为中国文化传统辩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以日本为例,他们的儒家伦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儒家伦理,日本化的儒学以“忠”为核心,强调对领主的效忠,这种价值取向与日本社会的非亲族协作形态相适应。日本的集团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发展集团利益以促进个人,义与利最终统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个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驱动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论是经过日本化改造并与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及西方资本主义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儒家伦理,早已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伦理。

2.契约与信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这也是我们在前面反复谈过的一个问题。信用原则要求具有相互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契约和法律来保证,通过契约与合同关系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办事。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更要求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这种非制度安排和法律规章等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

3.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在经济转型中,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实际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补几百年的课。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办成的事情,但若拒绝文化转型,必将最终影响和拖累经济改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道德观念归根结底就是所谓企业家精神,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一直留下来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础或心理基础。这种精神的实质是确认企业家个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实业的人被认为是社会的中坚,实业家个人的积极性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从这种精神的实质出发,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体系,如认为私人投资、个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业必须承担失败的全部风险,同时享有成功的一切机会等。它们对于维护实业家的积极性是重要的,可以说,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

4.市场道德建设。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会在其经济理性的指引下,发现在市场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场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处或者在不损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处,人们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场中来,市场因而形成了人们自愿互利交易的场所和体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质的规定性。

市场经济是承认“利己”的,而且要借助利己心推动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这种关系对传统道德的冲击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实际上,人类要从市场交易中获得效率和其他好处,就必需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社会交往方式而代之以市场交易方式,与此同时,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道德观念而代之以新的适应市场交易的道德观念。

第6篇

我们探究市场的失序和无序现象,不仅在于寻找市场失序和无序的外部特征和形成原因,而且要探究如何控制和治理市场的失序和无序新问题。为此,需要进行思索的新问题是:

1.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是我国目前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培育市场体系,在发展中求得市场的有秩序和稳定,才是治理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途径。

2.我国许多市场新问题的发生是和我国的经济、政治、市场的制度和体制的不完善分不开的。只有深化改革,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种制度和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市场新问题。

3.任何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都和管理不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以解决市场的失序和无序新问题,从直接的途径看,还是靠加强管理。最重要的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二是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宏观协调。改善微观管理,是解决市场失序和无序的重要途径,而加强宏观协调管理,对解决市场失序具有更大的价值。秩序新问题往往是相互关联、因果循环的。只有注重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管理办法的综合配套,才能收到宏观治理效果。

4.还要注重市场失序和无序现象的预防。预防包括市场秩序的猜测和市场失序的防范两个方面。就是通过科学的超前探究,对可能出现的市场不稳定因素采取预先防范办法,阻止市场混乱的发生和恶化。预防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市场新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对那些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市场新问题,采取预先防范办法,把市场新问题发生的范围、程度都控制到最低限度,减少市场新问题的消极后果。

二、强化法制,加快我国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演进

通过对市场秩序评价标准和市场无序现象的分析,我们认为对我国市场无序运行新问题只有“综合治理”、“对症下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才能卓有成效地使其向有序转化,不断接近理想秩序的目标。就市场法规制度方面而言亟待加强以下内容。

1.产权制度。因为市场交易从根本上说是产权的交易和调整,所以产权能否自由地交易,成为市场交易能否贯彻的基本前提。而一种产权制度要能支持市场交易并维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须使相应的要素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

2.契约制度。契约是双方意志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而市场交易是买卖双方意志一致的行为,所以契约之于市场交易的功能就在于通过确立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使之秩序化。这是因为,在人们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和过程愈来愈复杂多变的情况下,离开了契约,市场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确定性,从而市场交易也就无秩序可言。

3.货币制度。所谓货币制度就是人赖以表现经济价值、彼此进行交易的一种布置。正是有关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才为货币有序有效地充当市场交易的媒介提供了最起码的制度保证。

4.进出制度。市场进出指的是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整个市场或特定的生产经营行业和地区的行为。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市场体制越是能够答应比较自由地进出,它就越是具有开放性,从而也就越是具有竞争的活力。因此,一个社会就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

5.竞争制度。竞争是市场的必然伴侣和市场有序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为此,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这就要求必须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和制度。

6.产品责任制度。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用户在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要求作为第三者的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来强制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和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承担应有的责任。否则,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责任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以致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7.舆论监督制度。国内外维护市场秩序的实践都证实,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治标之方”,是一种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包括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个人的监督功能,就能将市场秩序广泛纳入社会舆论网的覆盖之下。这样,就会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交易行为的自我约束能力。当前的新问题是要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法规确立起来,使舆论监督者有法可依,执法无虑,敢于大胆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重塑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基础。

假如不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将名存实亡,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更无从谈起。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的内容有:

(一)市场主体的培育是根本

市场主体是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所谓的市场。那么,谁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呢?我们认为只有厂商(企业)和家庭(个人)才是市场主体,而政府不应成为市场主体。因为市场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能够在市场活动中自主决策,同时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市场演进到今天可以是无形或有形,但其基本含义并没有改变,它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自愿互利、平等缔约的基础上,彼此交换财产权和关系的总和,这种复杂的交换实现了资源的配置。所以市场主体的发育情况,就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的发育状况,培育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首要环节。计划体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不仅管制了价格而且也管制了企业的行为,甚至可以这样说,政府在试图成为市场主体的时候,反而扼杀了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

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来源于改革开放所造成的大批极具活力的非国有企业,它们迅速成为市场中极为活跃的主体。他们以清楚的产权结构,自主的经营行为,以及对利润的追求推动了我国市场的日渐发育成熟,成为提高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新的动力源泉。

(二)市场主体、产权和激励机制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靠的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兴起。培育市场主体,为的是形成这样一个经济组织。而一国经济有效运转的根本困难,在于经济激励和经济信息。培育市场主体,其根本着眼点和理论基础就在于解决激励机制新问题。而一般的浅层次的调动积极性的效果极为有限,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激励,以诱导经济个体合理地和外界其他个体交往、贸易,从而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以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产权清楚及其所带来的剩余占有新问题就成为解决经济组织的效率新问题中市场主体发育新问题的核心。

在市场经济中,剩余是经营的最终净成果,也就是利润。经营者的一切努力和贡献,包括所承担的风险,将最终反映到利润(或负利润即亏损)之中。剩余的强大激励功能,就在于让被激励者占有这种剩余。因而他的任何贡献都通过剩余的增加而得到承认和报酬。剩余占有者为扩大利润,会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迎合消费者以扩大销售,提高投资收益以吸引资本。而和此相比,任何其他指标都难以达到如此全面而强烈的激励效果,包括计划体制中所设计的种种考核指标。所以,明确剩余占有的归属新问题即明晰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终极的激励手段。总而言之,就是谁占有剩余,谁就实质上享有对该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而谁占有剩余,谁就自然会对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所以,培育市场主体的中心新问题就是明晰产权。

(三)产权和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强制性制度布置和非强制性制度布置相结合的产物,而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制度布置就是产权制度。那么如何理解产权和市场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呢?现实经济生活的最大特征是资源的稀缺性。科斯教授曾举过土地的例子来说明产权和经济秩序的关系。假如未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就必然会导致混乱无序,混乱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人对没有建立产权的稀缺性资源的争夺。所以,从经济人和稀缺性这两个假定出发,可以看到要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混乱无序新问题,就必须从界定实施产权入手。而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力和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经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以得到正确估价,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力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或相当小的情况下,不管选择何种规则,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界定的,都会出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

对界定产权和市场秩序之间关系说得最清楚的是詹姆斯·M·布坎南,他认为“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产生出一种自然秩序”1。他又进一步表述了产权和市场秩序的关系:“假如没有包含有作了明确规定的无论是受到尊重的还是依靠强制实施的私人所有权,以及包含有保证契约得以实施的程序的适当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将不会产生一种价值极大意义上的‘有效率’的自然秩序。”他接着说:“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各个个人参和者之间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才能产生”2。至此,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了“产权——市场主体自愿交换——市场秩序”这一关键链,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一层次的揭示。

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外部效应,同时交易费用实际上不是零值而是正值。所以接下来的新问题就如科斯第二定理所言:在存在着相当大的交易成本时,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就不会在每种规则中出现,而合理的规则是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的规则。这就回答了应该如何界定产权的新问题。在科斯看来,效率新问题是由成本和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为了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就需要有权力的调整即进一步界定产权,这样外部性新问题才能通过权利的自愿交易借助市场机制来解决,才能使外部性领域的混乱消失,经济运行才能达到它的秩序状态。这样就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二层次的揭示。

四、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市场秩序虽然不是市场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却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一个高质量有效率的市场必须是一个有序运行的市场。在转型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现市场制度创新。

(一)坚持市场运行原则

1.贸易自由原则。这是商品交换双方在没有外来干预下自愿让渡商品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时,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经济强制力量的强买强卖。这并不是说政府一点也不能干预经济,而是必须以不损害交易双方的自为原则。其次还要尽量排除经济强力的干扰,使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局势大体均衡的环境中,甚至交易双方的经济力量大体相当。

2.等价交换原则。它是商品经济主体独立的平等关系的体现。破坏等价交换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剪刀差式的社会主义积累条件下,破坏了等价交换。另一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存在着交易双方实力对比悬殊或信息不对称时,轻易出现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垄断,等价交换原则因而遭到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缩减了对价格控制的范围,减少了国家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干预,为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和等价交换原则的贯彻开辟了道路。

3.公平竞争的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便竞争得以正常地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功能。要使竞争的积极功能得以发挥,就得在市场上形成答应竞争、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使竞争真正体现商品经济主体之间劳动的比较,所以在商品经济中必然要按公平竞争原则办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来组织市场,进行贸易,本质是为价值规律发挥功能开辟道路。历史上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公平竞争得以成为现代交换的形式,成为市场经济下社会劳动分配赖以进行的市场制度。马克思曾说:“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2所以,公平竞争是构筑市场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经济监督新问题,而社会经济监督的客观依据主要基于社会法律制度、经济规律和商务惯例。其主要内容就是有关市场规则的设计。

1.市场进出规则的设计。市场进出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即商品)进入或退出市场的法制规范或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两类规则。

一是市场主体进出规则。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社会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实际上,规范市场进出规则主要是:(1)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资格;(2)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功能;(3)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具体的如各国制定的有关企业制度的法律。中国已颁布了《公司法》、《

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但实际上仍然需要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并注重实施新问题。

二是市场客体进出规则。这一规则的设计是为了尽可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新问题。具体而言,市场客体(商品或服务)进出规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商品的质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会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3)商品的包装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实,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进入市场;(5)商品的价格及计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进入市场。世界各国都陆续推出了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如英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欧共体《有关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等,我国也于1993年通过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都对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起到了重要功能。

2.市场竞争规则的设计。为使市场有序有效地运行,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或制度,以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市场竞争规则是以法制形式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和要求:(1)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2)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制定价格和确定销售地区;(3)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及其他方面的负担,没有任何优惠或不公正的负担;(4)维护所有方面的平等竞争,如劳动者之间的就职机会均等和经营机会均等。

3.市场交易规则的设计。市场交易规则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则和规范,是确保市场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它具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约定,四是市场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所以设计交易规则首先就要规范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开化、交易货币化、信用票据化和交易规则化。其次是要规范交易行为,要形成自愿的、非强制的、平等的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互惠的货真价实的买卖活动。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和巧取豪夺。再次是要规范交易价格。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另一方面是为双方的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反对各种垄断和改变严重短缺或严重过剩的市场格局。

五、正确熟悉和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管理行为

(一)政府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

这里涉及两个新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标准新问题,二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新问题。讨论政府行为的核心新问题就在于它的一切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的经济制度。它是将市场自由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政府行为的标准就无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为评判标准体系。这样,政府行为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采用顺应市场形势的增长政策,推行国家的适度干预,确保就业,实行外贸自由化。即充分发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功能。二是以公平为标准,实现社会平安、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率从而创造国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条件和前提下,实现国家对收入和财富的社会再分配。在保证公平的过程中,也必须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证实现社会目标,又不会干扰市场机制的功能。

另一个新问题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新问题。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应该坚持“国家和市场并举”的原则,既注重市场自身的发育,又注重国家对市场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国的非凡国情,具体而言有三点:(1)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缺乏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硬件;(2)由于中国长期推行计划经济,目前尚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运行的软件;除此之外,(3)作为中国非凡情况的人口压力使中国市场经济只能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状态下运行。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功能应该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秩序,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简言之就是制定比赛规则并建立比赛秩序。

(二)国家权力潜能的发挥和市场秩序优化

客观上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也需要有国家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的功能在此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方面。

首先,国有应该对有效的产权制度负责。前面我们已经谈过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保证,所以完善市场秩序就首先要在转型中国努力构建以完备的财产保障为导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认多元利益主体财产权的合法性,以国家法律为后盾保证产权的清楚。

其次,在整个转型时期,要使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就需要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制定出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一方面用来保障市场多元化主体财产所有权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护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另一方面用来约束市场活动参和者的经济行为,制止他们在追求各自利益时对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扰和损害。以上两个方面的约束力量,通过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权的强制来消除阻挡市场正常自行运行的障碍。

总之,国家的功能实际上应定位在:塑造市场基础上的竞争经济,产业政策要随时代变化而灵活地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以给企业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并以效率为基准推动企业竞争。在这一点上,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国在转型时期学习和借鉴的。

各国都存在经济干预。新问题是经济干预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是取代市场还是让市场更好地发挥功能。转型时期政府应致力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实施保证和促进市场效率的经济政策。

六、确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非正式规则

市场秩序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由政治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和相应的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马克思曾指出,市场制度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筛选出来的特定的经济组织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是个体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竞争经济,是一种较为先进的人类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规则在其发展中功不可没。

正式制度规则的确立无疑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和前提条件,但现实生活中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布置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1.传统文化的误区。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文化有许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它以“孝”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这种价值取向形成了传统社会中的亲族协作形态,中国的家庭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义和利最终统一于“义”。这样就和市场经济的原则产生重大隔阂,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动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东亚的儒家传统来为中国文化传

统辩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以日本为例,他们的儒家伦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儒家伦理,日本化的儒学以“忠”为核心,强调对领主的效忠,这种价值取向和日本社会的非亲族协作形态相适应。日本的集团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发展集团利益以促进个人,义和利最终统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个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驱动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论是经过日本化改造并和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及西方资本主义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儒家伦理,早已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伦理。

2.契约和信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这也是我们在前面反复谈过的一个新问题。信用原则要求具有相互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契约和法律来保证,通过契约和合同关系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办事。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更要求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这种非制度布置和法律规章等制度布置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

3.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在经济转型中,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实际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补几百年的课。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办成的事情,但若拒绝文化转型,必将最终影响和拖累经济改革。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道德观念归根结底就是所谓企业家精神,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一直留下来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础或心理基础。这种精神的实质是确认企业家个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实业的人被认为是社会的中坚,实业家个人的积极性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从这种精神的实质出发,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体系,如认为私人投资、个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业必须承担失败的全部风险,同时享有成功的一切机会等。它们对于维护实业家的积极性是重要的,可以说,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

4.市场道德建设。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会在其经济理性的指引下,发现在市场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场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处或者在不损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处,人们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场中来,市场因而形成了人们自愿互利交易的场所和体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质的规定性。

市场经济是承认“利己”的,而且要借助利己心推动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这种关系对传统道德的冲击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实际上,人类要从市场交易中获得效率和其他好处,就必需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社会交往方式而代之以市场交易方式,和此同时,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道德观念而代之以新的适应市场交易的道德观念。

第7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F46文献标识码:A

一、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

追求资本的高收益是市场经济主体的主要动力源,然而,商品经济的无限扩张性使人类社会得以延续所需的两个基本条件――良好的生存环境和充足的自然资源――呈现出日益短缺的趋势。以至于维护环境安全、促进资源效率不仅是现代经济面临的难题,也成为包括循环经济法在内的现代法律制度必须努力应对的问题。作为调整国家等公共机构在促进废物的预防、循环与合理处置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循环经济法把保障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作为其两个基本功能,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其制度构筑。

(一)循环经济法的价值之一:环境安全

现代环境问题根源于社会演进的无序性,尤其受制于近代以来经济发展的粗放性和自发性,特别是利润至上性。近代的生产和消费不仅继承了自然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的传统,即把自然视作取之不竭的资源宝库和用之不尽的废物排放场,而且把简单商品经济的获利观念扩展到极致,即,把基于价值规律的优胜劣汰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这种经济方式和观念无法把环境要素有效地内部化于经济活动,割裂了环境资源与经济资源的关联,把人类生存环境置于人类经济过程之外 ,从而形成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有学者指出,在任何社会制度中,工业主义都是产生环境问题的主因;也有学者强调,资本主义的内在冲动、惟利是图的贪婪、开发新市场的愿望及无止境地刺激人们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是生态环境问题的罪魁祸首[1]。然而,无论二者分歧为何,其共同之处在于,现代环境问题主要是人类经济活动的产物。

循环经济法具有检讨人类经济活动方式、保障环境安全的功能。首先,循环经济法反映了人类伦理观念的变迁。非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势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转向,反映了人类对现实生态问题的深度忧虑及渴望重建人类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强烈愿望。彼得•辛格主张,一切知觉生物都具有内在价值,应当获得与人一样的平等利益考虑,因为它们有自己的欲望,并能感知痛苦与快乐[2]。一些学者甚至把伦理关系扩展至整个生物圈。艾尔多•利奥波特提倡的“大地伦理学”涵盖了土壤、水、植物、动物或统称的大地;阿尔恩•纳斯把生态运动区分为 “浅表的”和“深度的”,其提倡的“深度生态主义”要求为了生物圈本身而保护其整体性[2]275;276。弱势人类中心主义认为非人自然物可以兼具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3]。依照上述观念,知觉生物、甚至知觉生物以外的非人存在物都具有不以人类利益为转移的生存权、存续权,除非出于特别的正当理由,人类无权限制、侵害和剥夺。这些伦理观对于调整、约束人类的经济活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循环经济法通过遏制人类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修复、保护各种人类环境,顺应自然系统的正常演变机理,维护人与自然的正常物质、能量交换,不仅体现了对非人物质世界的关注与爱护,从而展示出其新的伦理观,而且也使人类经济行为的环境影响得到控制,有助于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其次,循环经济法可引导、强制各类主体预防废物、循环利用资源、合理处置废物。其中,可循环资源的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不仅可弱化人类经济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有利于从源头控制自然资源的有形消耗,而且能减少末端的废弃物形成和堆弃,以解决环境问题。而废物的预防制度和处置制度又可分别从源头和末端抑制环境损害的形成。但是,市场主体偏好于追求市场净收益,而不愿主动、有时也无法把环境因素内化于经济过程,因而会抵制一些市场效益差但有益于环境的循环经济活动。换言之,市场主体只会考虑把那些可以货币化的因素纳入经济决策过程。然而,环境因素却无法、也不能被货币化。如果环境的价值由经济理性确定为反映供给和需求的货币价格,则环境就被定性为一种商品[4]。这无助于解决环境问题。一方面,自然不可能被分割成碎片纳入价格体系,因而,环境资源无法充分货币化;其二,商品经济的无限扩张本性会把资本化的资源消耗殆尽,所以,从长远看,资本化反而会加剧生态环境恶化[5]。因而,市场化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途径,政府等公共力量的介入则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依托,特别是,循环经法可借助于国家强制力、通过利益激励和强制制度的安排促使市场主体积极实施废物的预防、循环和合理处置,以应对环境问题。

(二)循环经济法的价值之二:资源效率

人类存续所需物质皆源于自然资源,自然资源的持续供给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最基本保障。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使诸多自然资源被迅速消耗,甚至面临枯竭。所以,提升各类资源的使用效率,降低自然资源的消耗,成为应对自然资源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一般认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既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6]。 “效率标准同时考虑商品的社会总成本和社会总收益。当社会总成本和社会总收益之间的差值达到最大值时,效率标准也达到了均衡状态。”其实,经济领域的效率有两种衡量标准:其一,有形标准或使用价值标准。据此,效率即追求使用价值的充分利用,表现为同等条件下实物形态的低投入、低废弃,结果是资源节约。其二,无形标准或市场价格标准。据此,效率即以较少的价格投入获取较大的价格产出,表现为同等条件下货币形态的低成本和高收益。这两种效率标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使用价值形态的效率往往依托市场价格形态的效率予以实现;另一方面,使用价值形态的高效率未必体现为市场价格形态的高收益,市场价格形态的高效率可能与使用价值形态的低效率同时并存。自然资源是人类存续之本,市场只不过是联系作为主体的人类和作为客体的自然界的桥梁和手段之一。所以,对人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自然资源的有形利用水平,市场价格形态的效率应服务于使用价值形态的资源效率。

循环经济法主要关注使用价值形态、即有形的资源效率。因循环经济活动形成的社会关系可分为私权型和公权型。体现意思自治的私权型循环经济关系主要由民商法调整。私权型循环经济关系是盈利性主体和非盈利性主体自主推动的结果。盈利性主体(各类经营者)以获取利润为首要目标,体现为市场价格的投入和产出是其关注的核心;非盈利性主体以获取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其中,通过市场获取产品和服务的非盈利主体往往把其使用价值最大化的追求转换为对市场价格的追求。因此,私权型循环经济活动主要追求无形的资源效率。循环经济法调整的是公权型循环经济关系。公权型循环经济关系主要因国家等公共机构介入循环经济活动而形成,体现的是公权力对循环经济的鼓励、促进。而国家推动循环经济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维护有形的资源效率。由于循环经济主要仰仗市场,基于市场价格的净收益就成为衡量“循环”方法是否可行的主要标准。即,当“循环”方法的净收益低于“非循环”方法的净收益时,循环就难以被实施[7]。也即,循环经济的直接实施者――经营者、公民、政府等――主要关注资源的无形效率,一般不具有主动关注使用价值形态自然资源效率的偏好。而无形的资源效率的提高并不必然导致有形的资源效率的相应跟进,直接实施者还可能因此放弃废物的预防和资源的循环利用。这无助于或非最有助于人类资源问题的缓解。因此,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必须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以有形的资源节约为目标,采取适当措施,激励、强制相关主体实施有益于有形资源节约的循环经济行为。所以,循环经济法的价值之一也就体现于促进有形资源效率的实现。

(三)小结

在位阶上,法律价值高于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又高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展开,法律规则又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换言之,法律价值是法律原则的终极根据[8],法律规则通常由法律原则证成[9]。尽管各国的意识形态、社会体制、法律传统相异其趣,但是,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却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循环经济法的价值要转化为具体法律规则,必须以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中介;资源效率和环境安全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环境安全价值与资源效率价值因而是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

二、预防优先原则

所谓预防优先,是指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3R”和“4R”原则[注:关于“3R”和“4R”原则,有不同的说法。其中,较常见的表达,“3R”即“Reduce, Reuse, Recycle”,汉译为“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4R”即“Reduce, Recovery, Reuse, Recycle”或“Reduce, Reuse, Recycle,Reorganize”,汉译为“减量化、再回收、再利用、再循环”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中的“减量化”体现的就是预防优先原则。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10]。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11]。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即,循环经济法的预防优先原则并不以废弃物的事后循环和处置作为首要目的,而是以通过资源和产品的充分使用把废弃物控制在经济过程中为要旨。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12]。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性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11]173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被一些国家和区域性组织的法律明确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日本法把“抑制产品成为废物”作为建设“循环型社会”的首要途径,即,“必须通过原材料的有效利用和使产品尽可能长期使用”来减少废物的产生[12]1。德国法也把此设定为“循环经济原则”的首要原则:“先要避免产生废物,特别重要的是减少废物的量及其危害性。” [12]118欧盟的《废物指令》也强调了此原则,即,“各成员国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废物的预防”[12]173。中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把“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作为主要的立法目的,并把清洁生产的核心内容确定为“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强调“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条、第2条、第16条。]可见,诸多国家和地区已试图依托立法使体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预防优先原则付诸实施。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即“环境法和环境行政的理念、目标要求从‘公害对策’向‘环境管理’脱毛”[13]。此种变迁之原因,大体有二:其一,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使得事前防范更可取。相对于有限的生态环境承受力,公害和生态破坏的频发明显恶化了人的生存条件,而事后的消极治理也加重了社会成本。这使得系统的、积极的生态环境对策的形成变得十分必要。换言之,“要保持良好的环境,将可持续的经济发展维持下去,就要认识大气、水、大地、动植物等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限性,把地球规模上的生态系统和自然界的自净能力收入我们视野中来,人为地管理起这些自然资源,从而在恰当地分配、利用它的同时,形成谋求良好环境的恢复、创造人类和自然可以共存的循环型社会”。[13]18其二,国家观的变迁奠定了预防优先原则的理念基础。人类关于国家功能的观念经历了从消极到积极的转换。消极国家观以古典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主张国家应奉行不干涉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放任主义。即,“政府除了保护财产之外,没有其他目的”[14];政府的主要功能在于国防、治安、公共工程[15];或者说,国家的作用主要是关心公民的负面福利(防范外敌侵犯和遏制内部冲突),如果再向前一步,即,关心公民的正面福利(维护或促进民族物质繁荣),就会对人的真正目的的实现构成威胁。[注:洪堡认为,关心正面福利主要是指救济穷人、间接促进农业、工业和商业的发展、进行财政和货币操作、实施进出口禁令、防止自然灾害和灾后重建等。(参见: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M].林荣远,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6.)]垄断资本主义以来形成的积极国家观则主张,国家应积极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即,国家权力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侵害;只有国家行使更大的权力,促进全体社会成员所拥有的能力和力量充分发挥,社会中存在的自由才能得到增长[16];国家的行动就是维护各种权利;权利是得到国家承认并由国家加以维护的要求[17];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是国家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18]。导源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利润至上性的现代资源、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并对传统国家观提出了挑战。而积极国家理念正符合此客观需求,并为政府主动介入经济领域,抑制因经济发展产生的资源、环境危机奠定了观念基础。循环经济法的预防优先原则正是积极国家观在现代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换言之,现代环境问题的广泛性、深刻性使得公共权力管控的事务范围,特别是私人行为的范围不得不扩展,并由事后治理变为事前防范[13]59;60;63 。

三、循环利用原则

循环利用是指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 “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一般而言,废物的形成可以被抑制,但不可能完全避免。当废物产生后,“变废为宝”是最为可取的选择。日本法律把废弃物中的有用物质称为可循环资源,可循环资源的循环使用方式包括再利用、再生利用和热回收三种。再利用又可区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指将可循环资源作为产品予以使用(包括对可循环资源进行维修后的使用);其二,是指将可循环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组件或者部件予以使用。再生利用是指将可循环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原材料予以使用。热回收是指将可循环资源中可用于燃烧的全部或者部分资源,或者可循环资源中有可能燃烧的资源,用于获取热能[12]1。也有学者把资源的循环利用区分为原级资源化和次级资源化,前者是指将消费者遗弃的废弃物资源化后形成与原来相同的新产品,后者是指废弃物被变成不同于原先类型的新产品;原级资源化的资源利用率高于次级资源化[19]。“废物只不过是放错地方的资源”[20],所以,不论何种形式的资源循环利用都既可降低原生资源的使用量,又可减少废弃物的排放,从而有利于资源环境的恢复和持续。基于此,在循环经济法中,循环利用成为仅次于预防优先的重要原则,并成为各国法律追求的重点。

循环利用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循环经济法中以不同的方式得以体现。现代社会对资源循环利用的价值取向经历了从控制废弃物到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的变迁[21]。所以,当代循环经济法把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作为保护资源、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持续的条件。日本从生态环境的角度强调了循环利用原则。日本《循环型社会基本法》首先声明该法遵照《环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并把环境安全作为资源循环利用的主要考量因素,即,“鉴于减少废物处置总量可以有效降低环境负荷,因而对可循环资源必须尽可能予以循环利用。”[12]1而德国和美国则从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两个角度对循环利用原则予以规范。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把“保护自然资源”和“有利于环境”作为该法的两个主要目的[12]118。美国分别从环境和健康、物资、能量三个角度申明了国会对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态度,并把“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有价值的物资和能源”作为《资源保护和回收法》的立法目的[12]1;134;135。瑞典《废弃物收集与处置法》强调:“不管是否出于节约资源、原材料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需要,废弃物管理都应当以促进采取有利于废弃物重复使用和循环利用的措施方式进行。”[22]为促进可循环资源的有效利用,依法建立产品责任延伸制度、明确资源循环利用率等也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23]。除《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外,日本颁布了大量以资源循环利用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立法。[注:这些专项立法主要有《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车辆循环利用法》等。(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循环经济立法选译[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Kenichi Togawa.Background of the Automobile Recycling Law Enactment in Japan.Environmental Economics & Policy Studies,Vol. 6(2004):271-283.)]“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也是中国清洁生产法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9条。]在各国看来,由于废弃物可控制不可杜绝,所以,不论是基于资源效率的考量,还是缘于对环境安全的关注,如何变废物为重新使用的资源是需要重点应对的一个法律问题。

作为次优的选择,循环利用也具有局限性。“循环”在解决资源环境问题时受三个条件的制约,即理论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理论可行性是指并非所有资源环境问题在理论上均能用“循环”方式解决。如,化石能源问题基本上不能以“循环”途径而是以“非循环”途径(如替代、减量等)解决。技术可行性是指一些资源环境问题虽有以循环方式解决的理论可能性,但却面临着技术方面的巨大障碍,不具有技术条件。如,对于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理论上可以利用光合作用实现从“能源碳”到“生物碳”的资源循环,但是,大规模吸收和转化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仍然面临无法克服的技术问题。经济可行性是指一些已经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循环方案也面临经济性挑战,或者面临着与“非循环”措施的竞争;当循环的经济收益低于其成本或低于其他非循环措施时,“循环”技术就没有生命力[7]62。循环方法的运用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这已被建立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国家所认识。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规定,国家应当通过制定法规或其他措施确保可循环资源进行循环的条件有三,即,技术上可循环、经济上可循环、对建立循环型社会有益[12]4。德国法也把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作为废弃物循环的条件,即,“废物利用从技术上应是可行的”;同时,“废物利用相关的费用不超过必须承担的处置废物的费用”[12]119;120。理论可行性强调的是客观状况;而经济可行性与技术可行性突出的是主观条件。主观因素具有较强的可变性。特别是科技进步既能克服废物循环中的技术障碍,也可使废物循环的经济可行性得以实现。因而,技术对于废物循环至关重要。技术的缺乏和不成熟必然制约废物的有效循环利用,而适当和先进的技术则不仅可使循环利用成为可能,还可提高循环利用效率,并有助于满足多元的市场需求。

四、合理处置原则

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德国法律从技术和成本两个方面界定了废物利用和处置的界限:只要是可能的和有经济价值的,特别是一种物质和能源有可能创造市场,就要遵守利用废物的义务。而一旦废物利用失去了技术可行性和经济价值,就应当进行处置。换言之,“不利用的废物,长期不在循环经济之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必须处置”;“废物处置包括处置废物的准备、转让、采集、运输、处理、储存和堆放”[12]119;120。日本法不仅强调利用优先于处置,而且也规定了废物处置必须在技术和经济可能的范围内进行的原则[12]1;2。这样,如果无法在生产过程中把废物彻底转换为有用的产品,或者废物只能转变其存在形式却不能在量上减少和消灭,即,从全社会来看,消除生产、生活中的废物是不可能的,那么,作为“事后治理”的废物处置就不可避免。

废弃物处置应合理。由于生产、生活中的废弃物无法完全消除,如何降低废物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就成为人类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其一,要力图使废物价值用尽。不能直接在经济循环中使用的废物并不表明其彻底丧失了利用价值,恰当的物理和化学处理可能会使其重新恢复可用性,如,被污染的废水经过处理就可被重新使用。所以,寻求可行途径和方法使废物变为具有重要价值的经济、环境要素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重要目标。其二,废物处置应始终把生态影响作为优先考量的因素。废物处置活动主要受成本、效益和环境安全的制约;当经济可行性与环境安全相冲突时,应首先考虑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经济、技术等条件维护环境安全。因为,人类的健康、社会的持续发展重于当前的经济增长。所以,德国法强调:如果废物处置是以对环境有利的方式进行,就要取消废物利用优先权[12]119。废物处置主要有三种途径,即,转让、存放、处理。其中,转让是指废物被所有人有偿或者无偿地转移给另一主体;转让的一般是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如果法律明确要求在国内处置废物(如德国),那么,废物就不能转让给国外的主体。存放是指在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对废物进行存储和堆放;存放针对的是不能或不需要进行深度处理的废物。处理是使废物的物理或化学状态发生较大变化的处置措施。废物的处理和存放可产生能够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对这些物质和能量应当尽可能加以利用[12]120。综上,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五、适当分责原则

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12]1;2。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首先,循环经济的性质是适当分责原则得以确立的基础之一。一方面,循环经济的实施应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依照实施主体和运行方式的不同,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大体可分为三种,即,自然经济、政府经济、商品经济。其中,自然经济是由私人主体实施的满足自己需要的经济形态,此种经济形态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占统治地位;政府经济是指由政府按计划实施的满足不同主体需要的交换经济,此经济形态曾在诸多社会主义国家居于支配地位;市场经济则是指以自主交换为基础的满足不同主体需要的私人经济,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经济形态,并正在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实施。循环经济是指在传统经济之上突出废物的预防、循环使用和合理处置功能的经济形式,而这些功能既可与传统经济结合起来实施,也可单独实施。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废物的预防、循环利用、处置都是可被分解并交由不同主体实施的事务,即,它是一种私人物品,而私人物品最适于由私人主体以市场竞争方式自主实施。循环经济与市场的联系是天然的,也是最重要的[7]66。“循环经济决不是政府经济,既不是计划经济的回归,也不是市场经济的另类”;“在循环经济发展中,政府扮演的只能是配角,而不是主角”;“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已成为公共行政改革的必由之路,也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应有选择”[24]。有效的市场意味着效率;尽管市场并不能解决所有循环利用问题,但市场为资源的循环利用提供了基本平台,市场主体是循环利用活动的主导力量。

另一方面,循环市场的形成和发展需要政府参与。尽管科学技术可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市场能为企业带来竞争动力[24]82,但是,废物循环利用的外部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会使依托技术开发和市场机制的循环利用活动无法实施。即,废物不像一般资源那样会自动形成市场,其市场化的条件需要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予以提供[7]68。由于废物的抑制、循环和处置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所以,无法有效依靠市场把成本彻底内部化,合理收益难以实现,私人主体缺少从事废物控制、循环和处置的动力。换言之,“在缺乏政府干预以及现行的财产权体制下,自发处理环境中的垃圾废物会使企业处于一个竞争不利的地位”[25]。而废物减少有利于自然资源的节约、保护及环境安全,有益于整个社会,即,废物控制具有公共需求属性。所以,依托公共权力,借助于法律,建立控制和诱导性的经济及非经济性的约束机制,实现废物领域供需平衡,促进循环市场的生成与演进,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必须适时做出的制度安排。政府的依法介入不仅要保证循环经济实施主体能够从废物控制活动中获得经济收益,而且要保障废物控制主体严格履行义务。

其次,不同主体的功能差异是适当分责原则得以确立的基础之二。就政府而言,它拥有庞大的经济、政治、强力资源,是现代社会实力最强的综合性组织,此为其优势。但是,政府建立于层层基础之上,而政府人员普遍具有私人利益目标,且任何机构皆有部门利益倾向,所以,公众的委托利益在与各主体利益相互碰撞中被逐渐削弱,只能部分地被转换为终极主体的行为目标,此为其劣势。而经营者和公众则不同。经营者和公众的弱势在于其仅拥有有限的经济、政治、强力资源;不过,无论多元投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个体经营者、普通公众,要么其管理者与委托者之间的层次一般远不如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情况复杂,利益传输中的错位相对不明显;要么根本就不存在中间主体,此为其优势。所以,企业和公众对资源的利用效率高于政府,但政府在处置涉及面广的公共事务方面优于企业和公众。基于此,对于那些责任能够具体分解到每个企业和公众的事务(私人物品),应由经营者和公众直接承担;而那些责任不易具体分解的事务(公共物品)则应交由政府直接负责。循环经济事务分为两类:其一,是循环经济的直接组织实施,包括生产、服务、消费中的废物预防、废物循环、废物处置;其二,是引导、规范循环经济的法律、政策的制订、实施及依法对循环经济活动的监管、调控。其中,前一类是私人物品,具有排他性,成本和收益易于统一,应主要由经营者、公众从事;后一类为公共物品,无排他性或排他性弱,成本和收益难以统一,应主要由政府实施。

再次,环境权理念是适当分责原则得以确立的基础之三。传统的理念和实践皆把生态环境维护责任置重于国家,并体现为两个特征:其一,从维护过程看,是政府单边治理,公共参与较为零散、被动,形成政府主导局面;其二,从维护结果看,事后治理的特征明显。然而,环境权理念有力地影响了人们对资源环境问题的认识。环境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社会组织和国家,但自然人是环境权的典型和基本主体;从自然人的角度看,环境权就是指能够享有良好环境、并可请求对妨碍加以排除和预防的权利[26]。但是,作为环境问题主要受害人的公众是弱势群体,很难统一行动,所以,法律往往通过强化公众、政府、经营者义务的方式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推动循环经济适当分责原则的形成。

一则,公民环境权有助于公众循环经济责任的建立。法律重视通过公民的环境义务实现公民环境权。环境权通过强调良好环境是一种权利,确立了环境行政中公民的法律主体地位[13]68。由于享有适于生存的舒适环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所以,公众便自然拥有与生态环境权相关联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请求权等,为此,充分地参与就成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必要途径。对公民而言,环境权意味着生存利益,但是,公民也必须为环境权益实现承担相应义务。[注:政府不仅需依法为公众参与设定各种具体的义务,而且还需采取具体措施(如保障公众信息渠道有效畅通)予以落实。(参见:Nicky Mee, Debbie Clewes, Paul S. Phillips &Adam D. Read.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a Marketing Communications Strategy for Kerbside Recycling: a Case Study from Rushcliffe, UK[J].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Recycling,Volume 42(2004):1-26.)]特别是,有时设定义务比仅仅赋予权利可能更有益于弱势群体。所以,荷兰《环境法》规定:“任何人知道或有理由怀疑某人行为或过失会造成环境受损的结果,他必须在合理要求下制止其行为,或尽可能要求其防止该后果发生,如果该后果不能阻止,应尽可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22]1152“国家之所以要通过立法,将一部分社会利益规定为义务,是因为在权利所体现的‘正当’与义务所体现的‘应当’中,后者对于社会利益具有更直接、更强烈的保护意义。”[27]实质上,公众循环经济责任既是公民环境义务的体现形式,也是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依据。

二则,公民环境权为经营者循环经济责任的确立提供了理论支持。循环经济的主要实施主体是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者。所以,无论是节约资源,还是保护环境,经营者皆应为主要责任主体。公民环境权意味着,经营者不能因自己的利润追求而忽视公众的环境安全。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有责任纠正那些由它们引起的不良社会影响”;“企业不能无视外部成本,来使利润‘最大化’,而应当想办法使这些利润最小化”[28]。因为,“企业的经营行为必须具有社会意义,就像企业的社会行为必须具有经济意义一样”[28]133,即,“如果承认循环经济是一种物质性活动,把效率革命和技术革命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路径依赖,就必须承认企业责任制度在法律安排上的意义”[24]84。质言之,经营者的循环经济责任正是经营者社会责任的具体化。

三则,公民环境权为政府循环经济责任奠定了理念基础。公民环境权不仅意味着公共机构应承担保障公民环境权实现的职责,而且为公民采取具体行动参与环境保护、特别是请求公共机构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提供了法律根据[13]68,69。基于此,政府应当建立软约束和硬约束两类制度来保障公民环境权。就软约束而言,“法律和政府所做的就是如何为企业选择或安排一个激励机制,使企业将节约或效率较为自然地纳入其内在的行为机制之内,降低交易成本”[24]86。而硬约束则要求政府制定各类禁止性制度,并保证其实现,以通过剥夺当事人选择权来确保必要控废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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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ircular Economy Law

DONG Suzhan

(Law School,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第8篇

关键词:当事人;商事仲裁;私权属性

中图分类号:DF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114-02

仲裁制度是“以远不如普通法院那么正规的方式运行,而是以一种相对廉价的方式,并且在更接近潜在的运用法律者的地方提供‘公正司法”’。权力行使若无相关力量制约和监督。权力有被滥用的可能。为了更好地发挥仲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以保证仲裁的公正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一、仲裁的内涵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仲裁的定义是:“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制度主要指处理民商事纠纷的商事仲裁制度,广义的仲裁制度还包括劳动仲裁和国际公法上的仲裁等。笔者认为,后两种并不是严格意义上仲裁,笔者认为的仲裁是狭义上的仲裁,即商事仲裁。

二、当事人对商事仲裁制约与监督的理论依据―一从商事仲裁的起源、发展和社会基础的视觉

(一)商事仲裁的起源

我们要从商事仲裁的起源和发展中寻找商事仲裁存在的社会环境,研究商事仲裁的属性说明当事人制约与监督的权力的正当性和根源:

纵观历史的发展,我们可以知道“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最原始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当国家建立后,国家禁止公民间“私力救济”,同时,为公民的纠纷提供一种解决的方式,这就是“公力救济”。有学者经过考察认为,仲裁产生要早于国家的审判制度,国家的审判制度源于仲裁,仲裁制度乃是原始社会“私力救济”向国家审判制度发展的中间过渡形态。

仲裁起源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中有对仲裁的记载,如第七表:“土地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三人解决之。”在罗马《民法大全》“论告示”第二编中,记载了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保罗的论述:“为解决争议,正如可以进行诉讼一样,也可以进行仲裁。”

欧洲中世纪,农业的发展和城市兴起,带来商业的繁荣,随着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扩大贸易和货物的流通,商人为了商事活动的需要和脱离封建及宗教势力支配,建立了便捷的纠纷解决制度,由商人们自发地组成纠纷解决的机构,商人担任裁判者,使案件的审理过程保持着商业式的效率,摆脱了封建势力和国家司法对商业的束缚。同时,他们在解决纠纷的时候不适用国家的法律,而是适用商人的商业惯例。从商事仲裁的形成历史看,商事仲裁更多的是参考商业惯例,由中立第三人对商事上的纠纷做出裁决,依靠商人的道德规范约束和自觉履行。通过阐述,我们可看到商事仲裁的产生、起源,商事仲裁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基础之上的,他们通过协议将纠纷的解决权交给他们信赖的第三人行使解决纠纷。因此商事仲裁核心的特点是民间性和自治性,商事仲裁权属于私权。

(二)商事仲裁与市民社会

商事仲裁产生于特定的社会制度。学者认为,现代商事仲裁制度形成的条件有三个:第一个条件是与大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商业活动的形成;第二个条件是契约自由的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被普遍遵从;第三个条件是受国际商事仲裁的大力推行。笔者认为,该观点准确地概括了商事仲裁产生的社会环境。正是因为与大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商业活动的形成才产生了对快捷、高效且符合商事惯例的商事仲裁的需求。这是商事仲裁产生的经济基础;民商事活动中被普遍遵从的契约自由原则成为当事人约定商事仲裁的前提;国际商事仲裁的大力推行促进了商事仲裁普遍适用。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从商事仲裁产生的社会背景看,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商事仲裁的基础和界限。哈贝马斯曾经说过:“市民社会是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本身由两个系统构成,一是市场经济体系;二是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系统。”因此,现代商事仲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领域的行为,商事仲裁是市民社会产生的必然。

(三)商事仲裁与市场经济

上面我们已经分析了商事仲裁机构是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的本质,是市民社会发展的必然,因此,商事仲裁必然存在于市场经济中,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纠纷解决的制度,受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作用。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对社会资源进行高效、合理配置的经济模式,要求快速、公平地解决纠纷方式,以实现社会正义和平等,以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水平。商事仲裁作为一种以民间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在市场经济机制下运作,以当事人的利益为核心,由当事人通过市场优化配置商事仲裁的市场运作。当事人的纠纷是否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当事人对商事仲裁是否满意,关系到商事仲裁机构的生命,一旦商事仲裁机构本身的素质或者信誉度不高,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不选择该商事仲裁机构的方式通过市场淘汰该商事仲裁机构。所以,商事仲裁机构自然对当事人的要求与利益倍加关注。

从商事仲裁的起源可以知道,商事仲裁的本源是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是商事仲裁存在的经济环境,商事仲裁的性质是私权性的,当事人对商事仲裁的制约和监督符合商事仲裁的性质和它所在的社会制度和经济环境。

三、当事人对商事仲裁的制约与监督的必要性

(一)当事人的制约与监督的权源

当事人的监督实质上是以当事人的权利制约商事仲裁机构的权力。传统理论认为,商事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的法律关系为契约关系,由默示合意形成(德日学者多采纳此学说)。笔者认为,从商事仲裁的起源和发展来看,它的本质为契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仲裁庭对案件的仲裁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授权,即双方契约关系的结果,当事人是该契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当然,拥有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即对商事仲裁的制约和监督权,这是当事人作为契约当事人正当的权利。

(二)当事人制约与监督的可行性

当事人对商事仲裁制约和监督的条件有两个:第一个是监督的动力,第二个是监督的能力。

1 当事人制约与监督的动力

其他任何的机构,如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和人民法院对商事仲裁的监督都是在一定程度上和个别方面上对商事仲裁进行监督,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当事人向他们提出,他们只是进行“被动”的监督,而只有当事人才是最好的监督者。

众所周知,所有人对于自己的事情都是抱着最谨慎的态度去对待。由于商事仲裁程序是否公正、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关系到商事仲裁结果,从而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他们

能否在该纠纷中获取到正义,所以,当事人总是在每个方面和每一个阶段都尽心尽力地监督和制约商事仲裁的进行,以保证商事仲裁公正、快捷的进行。因此,每个人的私人利益是当事人进行监督和制约商事仲裁的根本动力。

2 当事人制约与监督的能力

商事仲裁的当事人都是从事商业活动和商业行为的商人,在经济能力方面商人的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对法律知识的整体了解比一般的老百姓要多,法律意识强,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商事仲裁双方都会委托律师为仲裁人,因此,商人们在商事仲裁活动中能很好的运用自身的能力,通过仲裁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从时间上看,有的学者认为,仲裁的监督主要是在仲裁活动中和仲裁活动后,即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但有的学者认为,仲裁是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应该起于仲裁活动开始前,止于仲裁活动结束后。笔者认为,后一种说法更加合理,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当仲裁活动开始前,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已经通过“以脚举手”的方式对仲裁进行监督,而且事前对仲裁的监督对于仲裁的公正合理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时间方面,当事人对仲裁的监督贯穿于仲裁的整个过程,即从协议选择仲裁机构开始到仲裁的执行阶段,他们参与仲裁的全过程。而其他的监督主体只是在仲裁的某个时段或者某几个时段对仲裁进行监督,他们不可能像当事人那样对仲裁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因为当事人要参与仲裁的每个过程,所以他们对于仲裁员的工作,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及整个仲裁所经历的程序都是十分清楚和了解的,可以说相对其他的监督机构,他们对案件和程序运行的了解是快捷而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