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3 16:26: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法律教学质量提高
人的素质包括很多方面,一个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的人才算是一个符合社会要求的人。法律规定的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每一位中专学生最终都要步入社会,成为社会劳动者,所以这些学生必须扎实掌握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技能、相关的法律知识,学校应该为学生开设法律基础课,并将其作为法制教育的主要手段。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复杂,即使是法律基础课程,也要求学生广泛涉猎,要学习很多理论知识,而且理论学习一般都枯燥乏味,学起来比较困难。所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引导学生学习,培养其学习法律的兴趣,提高法制教学质量,达到强化其法律意识的目地,就成为了中专学校普遍关注的一个课题。笔者根据自身多年的教学经验,提出了以下几点方法措施。
1 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提高认识
开展法制教学,重点在于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增强其对法律权威性的认识。目前,中专学生都通过媒体等途径对法律知识有了不同程度的认识,但大部分学生只是停留在了解的层面,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并不多。因此,为了对中专学生的思想动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教师在开课前,可以先以班为单位开展关于法律知识的调查问卷,然后根据调查问卷的具体情况采取科学的教学方法,并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参照问卷结果的分析,提出一些符合学生实际的课题进行课堂讨论,然后针对学生讨论出的不同观点,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辩论,使学生在实践教学中对法律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端正学习态度,从而牢固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2 结合生活实际激发学习兴趣
兴趣是引导学生学习的最好老师,是探索和了解一个人对事物的心理倾向。这个心理倾向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效果。只有全面记忆并深刻理解了法律知识的精髓,才能真正掌握法律知识。只是靠死记硬背的方式来进行法制课堂教学,只会增加学生的厌烦感。如果教师结合实际生活中的案例来开展法制课堂教学,并鼓励学生积极探索和提问,就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死板化法律条文变得形象生动。如进行刑法的教学时,可以将个别学生打架斗殴、破坏教学秩序的行为作为教学案例,并对这种行为的性质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行课堂讨论和分析,以强化学生的好恶意识,从而充分理解违法和犯罪的概念。采用生活中的实际案例开展课堂教学,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3 形式多变的教学手段,让学生在实践中提高应用能力
3.1 采取“多言堂”的教学方式 “多言堂”的教学方式实质上就是通过角色转换的方法开展法制教学。当教授完一个课题后,就组织一次自由问答活动。问答的形式可以是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问互答,促进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和交流。这种互动方式既锻炼了学生的沟通能力,激发了其学习兴趣,更有助于其扎实掌握法律教学中的理论知识。
3.2 参加社会实践,在实践中提高应用能力 实际应用是我们学习法律的根本目的。我们可以要求学生利用节假日开展法律实践活动,为当地的居民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在实践过程中做好信息记录,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体现出来;与司法部门建立联系,组织学生旁听。在旁听中检验自己运用法律的能力,写听审报告和心得体会;组织模拟法庭。以综合检验和巩固所学法律知识,在模拟法庭的多种角色变换中体验法律的规范与社会作用;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性和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可以拓宽其知识面,巩固了书本知识,调动其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也为以后步入社会积累了经验和打下基础。
3.3 案例教学的选择
3.3.1 选择发生在学生中、能够对学生起震撼作用的案例 教学中,一定要选用正面的教学案例,并准备几个反面的案例作为辅助。开展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注意把握好大方向,主旋律不能改变,要多宣扬正义,始终以正面、积极的方式教育学生。但这并不意味着那些反面教材就没有利用价值,笔者的建议是可以用,但一定要少用、慎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指导和帮助学生正确区分哪种行为方式可取,那种行为方式是违法的,哪些是自己必须履行的责任或义务,这是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的初衷。
3.3.2 选择与学生现实生活紧密联系的案例 在校外,学生作为社会中的一名普通公民也在进行着社会活动,现实生活不比学校生活,其复杂性可能使学生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运用一些生活中常见的案例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使学生感受到学法的实用性,不知不觉他们已将法律武器运用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去了。
3.3.3 结合中专生的专业特点选择案例 通过案例,将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教学内容整合起来开展课堂教学,不失为一个生动形象的好的教学方式。笔者也是将民事诉讼法以及专业法律法规中涉及民事关系的内容整合到一个民法的章节来教授,通过与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以及与专业法律法规有关联的实际案例,来进行民法理论知识的教学。在这种案例中引导认知现实生活中违反平等原则的现象,根据贴近生活的事件里对侵犯公民和法人权利的行为进行彻底的剖析,同时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掌握通过民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途径。
3.3.4 选择学生比较关注而且时新的典型案例进行教学 教师应该根据时展形式来选取教学案例,最好选用最近发生的。这样才能使学生产生好奇心和探索的欲望。因此,我们可以从新闻焦点、电影、小说、法制电视节目中广泛取材,挑选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
3.3.5 选择与中专生将来就业有关的案例进行教学 对于一个还没有踏上工作岗位的中专生,几乎很难和社会工作群体产生经济上的关联,进而他们对于经济关系的复杂性没有本质上的了解。解决这个问题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从学生的兴趣入手,通过案例教学,教授经济法调整的关系和内容,直击学生最关注的劳动就业问题。通过经济法的教学,利用学生最感兴趣的劳动合同案例,让学生了解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为什么国家要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施特殊劳动保护,意义在何处。案例教学针对具体事件展开讨论,将法律基础知识核心内容融入其中,直观易懂,帮助学生在教材的不同内容之间建立相互联系,不知不觉中增强了法律知识和基于案例推理的能力。
3.3.6 选择简单易懂的案例进行教学 顾名思义,法律基础课注重的是法律基础知识,面向的人群自然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他们虽然懂得少许的法律常识,但也只是局限在表面上而已。虽然中学进行过法律知识的学习,但是和一般公民的法律水平相差无几。因此在进行法律基础知识课教学中,运用一些简单直观的案例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更容易被理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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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职业性 案例教学 教学理念和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2011年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启动“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其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这一重大举措对法学案例教学的改革提出了紧迫的要求。有鉴于此,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对新形势下的法学案例教学作以下浅谈,以商榷于同仁。
1 新形势下法学案例教学的意义
时下多数学者认为,法学教育,特别是本科教育应以素质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能力教育相结合。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对素质教育重视有加,而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关注不足。自从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以来,法律资格的取得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联系较为疏远的不正常状况已经得以改观,但从目前司法考试的内容和考试方式来看,我国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在不少方面是脱节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实务人才的考试,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多年来秉承知识传授的传统,不仅所开设的课程偏重于理论,而且不少教师在观念上也认为司法实务只是个实际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需在大学课堂上专门教授。另外,从法律认知规律来看,案例教学也不可或缺。法律规定源于生活,是对生活中的实际案例的归纳和提炼,法律调整的基本过程是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由此,学习法律就不能只是讲授抽象的法理和法条,还应当遵循由抽象到具体的思考过程,其具体体现就是“把法律还原为生活案例的”的案例教学法。有鉴于此,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将其主要任务定位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在具体举措方面,提出要加大实践教学比重,搞好案例教学。
2法学案例教学的理念
关于案例教学法的理念,有学者认为可以使用三角形来表示:“以学生为中心”是一种主体观和师生观,为三角形的底,“知识与能力并重”是一种人才观,“开拓与创新”则为一种人格观,二者均为三角形的腰,而由三条边线组成的面则是学生在专业上的自主与持续发展,这是案例教学法理念的最高价值。对此,笔者深为赞同,但认为应将人格观中的开拓与创新纳入人才观,因为开拓与创新是新时代人才观的核心内容。另外,应将“平等和尊重”作为人格观列入。
2.1主体观和人格观
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不同,案例教学法认为学生具有建构知识的无限潜力,故而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了从教师中心向学生中心的转换。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当是学生学习动机的激发者、引导者和咨询者,这些角色应当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在案例的呈现环节,教师要为学生提供一个能激发学习热情的教学情景,并向学生呈现双方当事人对抗性的观点以及法官们就该案处理的观点分歧。而在问题环节,教师不仅要向学生提问,更要引导学生自己提问题,为此,教师应当有针对性地提出能够激发学生从更深层面探求知识的兴趣的问题,并通过诱导、赏识等方式,循序渐进地启发学生自主学习。在思与行环节,教师应当鼓励学生大胆实际操作,边想边做,边做边学,像律师那样思考,像学者那样钻研,从实践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和依据,从讨论中或辩论中相互学习,发现新知。在评价环节,教师应当鼓励学生针对当事人的不同观点与理由、裁判的正确性与合理性以及教师和学生提出的观点及解决问题的方法的正确性和合理性,结合案情,从立法和法理角度进行评判。在此环节,教师应“放下姿态”,从评判者走向咨询者,作为“学习共同体”中的平等一员,积极寻求与学生平等、自由地进行讨论、交流和辩论。由此,也就实现了教师和学生在真理面前相互平等及在探索真理的过程中应当相互尊重的人格观,这对于培养健全的公民人格有着重要意义。
2.2人才观:以创新性为中心
案例教学法的理念来自苏格拉底的辩证说和兰德尔的推理说,辩证说重视逻辑推理和辨证思考的过程,要求学生对任何问题都要作深入细致的分析,而非人云亦云。而按照兰德尔的推理说,如果学生学会了如何进行法律分析,那么即使他不去记忆具体法律条文,也同样能够运用法律推理能力理解他所不熟悉的法律。在这两种学说指导下建构的案例教学法究其实质,是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使用典型案例,循循善诱地将学生带入或真实或虚拟的案例,并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职业角色,引导学生自主探究,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个教学过程由两方面的过程所组成,一是将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融入法律案例之中,使学生在共同分析、讨论教学案例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获取法学原理和知识,另一是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剖析和追问,使学生养成反思的习惯并不断提高反思的技能,发展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为学生开拓与创新人格品质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实现的现实途径。首先,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与学生身份平等,共同置身于一个论战的场域之中,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差异在这儿消失了,参与者都围绕着一个共同的论题自由思考、平等辩驳,而一个自由、民主、平等的人际氛围是创新的首要前提。其次,学生在教师的启发和鼓励下,积极主动地重新组织其既有的经验和知识,综合运用形象与抽象、收敛与发散等不同思维形式,自主、批判、创造性地分析问题,努力寻求问题的解决方式或者选择出最佳的解决方案。这一过程就是学生积极面对挑战,不断开拓进取,创造性思维被激发,创造性潜能被开发,创造精神得以养成的过程。
3法学案例教学的过程和方法
3.1典型案例的准备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基本素材,其选取至为关键。根据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中心法律硕士分中心近期编写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案例编写要求》,案例的基本要求有:第一,案例应当以近三年发生的真实案例为基础进行编写;第二,案例应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执业技巧为导向,便于模拟实务操作;第三,案例应当有明确的所属板块,即是刑事、民事实务还是行政或非讼实务,并具有明确的教学目的;第四,案例应当明确描述案情和证据,不能过于复杂,但也不宜过于简单;第五,案例不要预设案件处理结果;第六,案例的篇幅应适中;第七,案例的教学时数应适中。笔者以为,就案例的选取除了应当遵循近期性这一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第一,典型性原则,典型性的衡量标准一是其涵盖的法律信息能够充分体现某一法学原理和知识,二是在教学法上符合教学规律,能够使学生通过某一案例切实掌握所讲理论、知识及技能。第二,针对性,即要以拟讲授的知识为中心来选取案例,使案例服务于讲授的知识。第三,综合性,即所选取的案例应当涉及尽可能多的法学理论和知识,不能一个案例对应于一个理论或知识点,要避免案例教学成为简单的“以案说法”。第四,一定的疑难性,所选取的案例其答案不能一目了然,而是要具有一定的“模棱两可”性,有深究的价值。选取到好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成功的一半,故而教师平时应当多多留心,注意收集、积累案例,并对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做好分类,以为不同教学内容之用。此外,还可以考虑让学生自己收集案例,以充分调动其学习积极性。
3.2案例教学的实施
在案例教学的实施环节,教师要做好引导工作。在具体方法上,可先由教师精心设计好一系列问题,问题应当具有启发性和层次性,并由浅入深,环环相扣,然后教师围绕问题引导学生逐步深入地进行分析和讨论。为求讨论取得良好效果,教师应当在课前要求学生复习相关法学理论和知识点、熟悉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文,并在讨论开始前向学生提示案情和问题的关键所在,必要时还应就如何运用法学理论和知识分析、判断、论证具体问题作适当讲解。案例运用的具体方法有案例讲授法和课堂讨论法。实践证明,讨论法更能激发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更受学生欢迎,教学效果也更好。因此,教师应当尽可能多地运用讨论法组织案例教学。案例分析和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当及时组织学生进行总结,总结并非是简单地给出问题的答案或案件处理结果,而应着重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所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讨论的重点和难点,以及讨论的得失,并指出今后的努力方向。总结工作也应尽量让学生来做,以培养其概括和抽象能力。在案例的讨论过程中,教师应当尽量抱持中立立场,但另一方面教师也应当在必要的时候给学生适当的启发。
3.3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
案例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教师指导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这个阶段十分重要,因为它是学生围绕案例对法学理论和知识的整理和系统化工作,也是课程考核的重要一环。通过课堂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对所讨论的案例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将其外化为案例分析报告,这不仅可以使学生巩固和提高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还可以提高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并逐步培养其撰写学术论文或法律实践文书的技巧和能力。就案例分析报告的格式,笔者所任教的学校广东财经大学有着统一的规定。但笔者以为,从案例教学的目标出发,报告的格式不宜强求统一,只要包括了案情介绍、案例的学理分析和证据分析、案例所涉法律法规、案例处理以及其他需要事项,如相关的学术文献等,就可以了。
对学生撰写的案例报告,教师应当及时进行批改,并做合理考核,然后适时向学生反馈。反馈这个环节不可或缺,但目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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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郜名扬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非法解雇、拖欠工资、随意要求加班加点、不给上社会保险、工伤事故频发以及破产改制中随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现象大规模爆发,这些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既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又阻碍经济发展,更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因此,劳动法也就承担了前所未有的社会使命。也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才应运而生。劳动法有如此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教师就有责任将这门课程讲授的有现实价值,越空泛的坐而论道必然离学生的期望和现实需求越远,结合中国国情介绍并剖析现行法律,结合真实案例有的放矢地讲授劳动法,才不会偏离其经世致用的基本理念。(二)学以致用——工作所需、生活所迫大学的课堂教育,尤其是普通高校的课堂教育,首先要做到的一点就是要体谅学生毕业后求职、就业与谋生的需要。普通高校重点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毕业后面对的是实实在在的基层工作,坐而论道的教育模式的遗毒在学生毕业后会立刻显现。1.劳动法课堂教学应考虑学生毕业后的工作所需老师的很多观点无所谓正确,只需要有道理。但一名法律工作者,不管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抑或是企业法律顾问,其观点不但需要有道理,更需要正确和确定,因为其观点不但可能左右别人的命运,还可能使自己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时候需要的绝不仅仅是理论,还需要对既有立法相对熟练的掌握和运用。今天的法科生就是明天的法律工作者。审视目前法科生的就业形势,考取公务员、进入事业单位毕竟是少数,一部分人进入律所从辛苦的律师助理或小律师干起,而更多的人进入企业工作,如果他们有幸从事企业法律工作,也算学有所用、专业对口了。考取公务员、进入事业单位的法科毕业生,理论联系实践的时间相对宽裕,而那些进入律所或者企业的人要恶补实用的法律知识似乎就来不及了。劳动法律纠纷的增多,使劳动争议案件成为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在起步之时比较容易获得的案源;劳动立法的完善,也使企业更加注重自身劳动法律问题的解决。因此,为了法科生毕业后能尽快适应相关工作,我们对于劳动法的课堂讲解,一定要从实用性出发,合理安排理论知识与应用知识的比重。2.劳动法课堂教学应考虑学生毕业后的生活需要工作首先是谋生的手段,其次才是实现理想抱负的途径。正如前面谈到的那个调查问卷,对于“你为什么选修劳动法?”这个问题,一个学生的答案一语中的——“我的初衷是当老板‘欺负我’时,我会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无论我将来会成为什么,做什么工作、在什么职位,无疑是毕生的劳动者,了解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知识,是必要的。”作为非法学专业学生选修的公选课劳动法,将其设计成大学生求职、就业的维权法律指南是一个正确选择,应十分强调其实用性,要能解决实际问题,对于常见劳动法律问题力求讲解细致,避免空泛。作为法学专业选修课的劳动法,是否因为是专业课就可以不重视其实用性,而盲目扩大理论讲解的时间呢?笔者认为,实用性是劳动法的生命所在,法学专业的学生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劳动者,如果他们只懂劳动法理论,却不了解我国劳动法的体系和具体规定,显然不但不能替别人匡扶正义,给自己维权都难。所以,为学生将来的生计考虑,不论是劳动法公选课还是专业课,首先要保证其实用性,至于专业课则是在保证其实用性基础上追求必要的理论性。
了解学生的劳动法知识需求要实现经世致用这一劳动法课堂教学的基本理念,首先要了解学生的需求。既要了解学生目前的劳动法知识需求,又要替他们想到未来的劳动法知识需求。1.通过调查问卷、课堂互动等途径了解学生的劳动法知识需求尽管老师在台上讲的都是知识,但是可能有些是学生并不需要的知识,相反,学生很想学到的一些知识,等到课程结束学生还没有学到。这就是一种供需矛盾。怎么解决这种矛盾?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教师要通过调查问卷、课堂互动等途径了解学生的知识需求,对于其中合理的知识需求,只要该知识能被本课程所包容或与本课程密切相关,都可以通过调整讲课内容、讲课进度等方式,在课堂上传授给学生。2.替学生设身处地考虑当然,学生某种程度上也是短视的,他们可能只会看到眼前和不远的将来的需求,比如学生打工如何维权、求职就业如何维权,而看不到更远的或更广泛的需求,比如工伤保险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以及农民工问题等。而且由于学识所限,很多问题他们根本也想不到那么深、那么广,但是将来一旦遇到就会不知所措。所以,对于那些十分重要的劳动法知识,即便学生没想到,教师也要讲到。3.重视法科生的司法考试需求课堂上,一提到司法考试,法学专业的学生都听得格外认真,作为司法考试的亲历者,教师将司法考试中劳动法的考核点和重点难点略加点拨,将有价值的历年真题在课堂上提问,举手之劳,学生却受益匪浅。毕竟司法考试号称“天下第一大考”,决定着多少法科生的前途命运,如果教师们在介绍A学说、B学说、C学说N学说的空闲,能针对司法考试多给出几道斩钉截铁的清爽“方剂”,可谓大快人心。
科学编制教学大纲了解了学生的知识需求,才能有的放矢地编制教学大纲。教学大纲不求事无巨细,但求宏观上能大体把握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即可。那种一个教学大纲一旦订死,讲课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合理改动的做法,无异于作茧自缚、作法自毙。所谓“实践出真知”,一个科学的教学大纲,要经过几个学期、多名教师的教学实践才能编纂出来。况且劳动法立法变动幅度之大,也不允许一成不变的教学大纲存在。具体到劳动法上,专业课的教学大纲应侧重法学的理论体系性,从法学的视角循序渐进的展开。从劳动法的概述到劳动法律关系,这些重要的劳动法总论性质的知识必然要列入大纲于课程前期讲授,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和职业福利、劳动争议的处理与劳动监督等劳动法分论性质的知识则逐一列入大纲,在课程中后期讲授。而公选课劳动法的教学大纲,更侧重于实用性,把各类实用的劳动法律知识按照一个基本的逻辑脉络大体串连起来即可。笔者讲授的公选课劳动法的大纲正是基于此种考虑设计的,基本结构是:第一章——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四章——集体合同;第五章——劳动纪律;第六章——工时、休假和工资制度;第七章——社会保险与职业福利;第八章——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监察。这个大纲还有待在教学实践中继续完善。
适当取舍讲授内容1.教材内容与教学内容的取舍首先,教材力求体系的完整性,基本面面俱到,而教学有课时限制,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舍弃那些相对于本课程教学理念不甚重要的内容和那些不适合课堂讲授的内容是必须的。劳动法专业课的课堂教学,就完全可以舍弃或简要介绍劳动法的历史沿革,而对于现有立法概况就有必要稍加详谈。至于像职业培训、职业安全卫生、职业规则等内容,因为其中多涉及技术性规范,所以可以放在其他相关内容中原则性的讲解即可。比如,职业培训放在就业、劳动合同中分别提一下;职业安全卫生放在工伤保险中讲一下;职业规则结合劳动合同的解除和集体合同的签订讲一讲。而公选课劳动法,很多内容更不需要赘述。不但劳动法的历史沿革不必讲,劳动法律关系也大可省略。虽然法律关系几乎被视为法学的生命,但是对外专业的学生而言却是晦涩难懂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客体在其他相关章节顺便提及即可。2.讲稿可以优于教材教材,是学生课堂学习和课后复习的重要资料,但前提是它必须是一个好的教材。如果好教材一本难求,那么作为教师经验和思想的积累的讲稿就显得至关重要。片面的要求任何课程的讲解都要围着教材展开,不但是教条的,还可能是有害的。回归到劳动法教学,首先优质的教材不多。如果完全按照教材讲解,某些内容很难让人信服。比如有些教材的劳动法总论政治性过强而法学性欠缺,这不但与我国目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不协调,而且新一代的大学生也很难赞同。这时候,教师将更为合理的理论引入课堂才是明智之举。再比如,很多劳动法教材内容抽象理论说得多、具体规定说得少,学生看得似懂非懂。这个时候,教师就要下苦功,摸清现实的法律规定,给学生必要的点拨,否则,连教师都要耗费大量精力才理清的立法脉络,要求学生去研究明白是不现实的。其次,为数不多的相对较好的教材,由于频繁的立法、修法活动而内容大量过时,学生看这样的教材就会被误导。在新的、好的教材出版以前,讲稿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教材的功能。3.本课程与其他课程内容衔接的问题劳动法脱胎于民法,又跟行政法密切相关,而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公务员管理关系又密切相关,所以,讲解劳动法过程中,必然会涉及民法、行政法等相关学科的相关知识。但是,对这类知识的讲解一定要遵循联系密切性原则加以取舍。对于专业课劳动法,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章节必须展开与其他法学知识的比较分析:(1)在劳动法律关系一章中要涉及与民法相关理论的比较分析,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比较分析;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民事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隔。(2)在劳动合同一章中会涉及诸如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的关系的探讨;劳动合同的私法自治与国家规制的探讨;劳动合同成立与生效和普通民事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与联系的探讨等。(3)在社会保险和职业福利一章,对于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双赔问题的探讨都涉及民法理论。(4)在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监察一章会涉及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知识。对于公选课劳动法,基于外专业学生的法学素养,上面的(1)(2)(3)都没必要讲解。但是本着实用性的宗旨,有必要增加大学生打工、实习的法律问题、公务员法律关系、人事法律关系等这类非劳动法知识的讲解。
努力收集教学资料劳动法看似简单,讲好却难。主要原因一是前人的研究成果不多,二是立法庞杂而混乱,三是社会现实问题太多。相对于民法等稳定性较强的学科,劳动法在理论上还很不成熟,在立法上有很强的变动性,这些都增加了教学难度,这就需要教师做足课下功夫收集教学资料。首先,要多拜读为数不多的经典劳动法书籍,并从民法、宪法、行政法理论中汲取养分,多学习、多质疑、多思考。并在适当筛选之后,将发现的理论问题和立法缺陷放到课堂上与学生共同讨论。其次,深入查找劳动立法,关注立法动态。劳动法不像合同法,后者的立法体系很成熟,一部法律、几个司法解释,很整齐,很好把握。劳动法,绝不仅仅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几部法律法规所能囊括的,由于其涉及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其本身的不完善性,所以,低位阶的劳动立法层出不穷,尤其是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更是如此。如果我们只知道大法,而不知道小法,不但可能讲不透彻,还可能误导学生。再次,关注劳动法理论动态、理论热点。多看劳动法方面的理论文章,了解各种劳动法理论的最新进展和对各种劳动法问题的最新认识。最后,通过媒体阅读,收集真实案例。
合理运用教学案例案例在劳动法教学中举足轻重。劳动法案例十分丰富,但是亦应取舍。首先,过时的案例坚决不要。现在教学选用的案例,一定要跟新近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相符合。用过时的案例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误导学生。其次,典型性与真实性的合理抉择。典型案例往往不真实,真实案例往往不典型。因为现实中的劳动法律纠纷不是一朝一夕产生的,时间越长案件就越复杂,可能一个案件会涉及多个劳动法知识点,甚至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法,这就需要我们加以取舍。一般来讲,为了解释某个具体的知识点的时候,适宜选用简短的或者虚构的典型案例,但将一章或者几章的知识综合的呈现在一个案例里时,这个案例就最好选用真实的、相对复杂的案例,它可能就某一知识点来讲不是很典型,但是却恰恰在“扰乱视听”的同时考验学生的思辨能力。再次,案例的语言要言简意赅、易于理解,切不可大段摘抄,教师在课堂讲授之前一定要加工整理。
必要的理论讲解首先,对于劳动法理论的讲解应当辅以实用性劳动法律知识。对于公选课劳动法,理论的讲解主要是帮助学生系统深入地理解实用性劳动法律知识。对于专业课劳动法,理论讲解除了上述作用外,主要是帮助学生辩证地看待我国的劳动立法,进而对一些传统或者目前热门的劳动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其次,过于理论的问题,点到为止。这类问题,学者尚且争论不明,占用太多的课堂时间,也不会有好的讨论结果。给法学专业的学生提出该问题的几个关键点,有兴趣的同学可以课下去思考,课后跟老师讨论。最后,授课教师应对劳动法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是否将理论在课堂上教给学生,取决于理论的重要性和难易程度。但对授课教师而言,任何劳动法理论都是重要的,哪怕是那些比较乏人问津的理论问题。因为只有理论知识达到一定的水平,教师才可能在一定的高度上审视理论和立法,进而使课堂讲解游刃有余,也更能实现劳动法经世致用的理念。
关键词:课程建设;地方高校;法学;律师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3)12-0001-04
根据国家本科专业目录,法学学科只有一个专业,即法学专业。这种专业设计明显是以“宽口径、厚基础”为指导思想的。但是,由于当前社会服务的要求日益多样化、个别化,所以国家高等教育政策又倡导在宽口径培养的基础上“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的做法[1]。根据这一政策,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在高年级(大三开始)按方向进行培养。下面仅就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意义
(一)有助于彰显法学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展法学教育以来,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争议不断。各法学院一般都将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于“专门人才”、“高级人才”等等。这种界定不具体,不符合法学专业的特质,也不能很好地规范法学人才的培养活动。目前,法学教育界基本形成共识,普遍认为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于法律职业人才。之所以这样定位有如下两个原因。首先,高等教育的“专业”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是以学科为基础,对应社会特定的职业需求,把相关的知识组合成若干课程的体系。“专业”必须解决某种社会职业对于人才的规模性需求。在此方面,法学专业也不能例外。其次,法律的功能在于执行和应用。社会上执行和应用法律的活动本身是一种职业。正是社会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才催生和促进了法学教育。所以,法学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来培养人才。
当前,将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于职业人才也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法律职业的种类很多,如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和法制行政部门的公务员等,而律师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律职业。所以,以律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最能突显法律的职业教育特质,能够克服以往法律教育纯理论化、抽象概念化和远离法律实践的弊端。在当今中国法学教育全面转向职业教育的前提下,地方高校法学院开设律师方向,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职业的同质性和知识背景的同一性,导致律师人才与法官、检察人才具有互换性。在中国,高水平的律师通过公务员考试就能成为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和法制行政部门的公务员。所以,可以说培养律师人才就是培养法律职业的人才的代名词。
(二)符合分类培养法律人才的改革思路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求高校要分类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并把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分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高端涉外法律职业人才”和“西部法律职业人才”。这明显是以职业特点为标准对法律人才培养所做的分类。这三类人才都具有共同的特征――“应用与复合”。但是,这三类人才类型的内部也必须目标多元,规格个别化。“在全球化背景中的法学教育要完成的使命是发展一套成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其目标之一就是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适格的基础上,鼓励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色化和多元化”[2]。当前,分类培养是国家法学教育改革的主要思路。落实到具体高校的法学院,分类培养与本科“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具有异曲同工之效。本科“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是全面推进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3]。“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既是社会需求差异化、个别化、多样化对于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也是学生自我发展差异化的必然要求。多样化应当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显著特点[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高校必须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本,就是要为所有学生的发展提供机会、创造机会,为所有学生选择提供有效的专门指导,要为所有学生的公平选择提供制度保障。”实施差异化分类培养,就是对“以学生为本”理念的最好应答和诠释。高校应当尽可能地尊重和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根据学生个性发展的现状,制定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方案。高校对应社会需要多样化、学生发展差异化有两种方式:一是不设方向的“宽口径、厚基础”的方式;二是“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的方式。前一种是让学生自我发展个性、自我选择发展方向;后一种是引导学生差异化发展。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就是后一种方式。
(三)有助于突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后工业化阶段,社会对于人才的需要日益呈现多元化、个性化、创意化的趋势。因此,突出办学特色、培养个性人才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高[201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树立全面发展观念、人人成才观念、多样化人才观念。要大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形成各具特色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办学特色是高校扭转和克服“办学千校一面、培养学生千人一面”的突破口。特色就是优势,特色是个体存在的根据,特色更是创造力的源泉。突出办学特色是地方高校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道路。
地方高校突出办学特色的路径很多,其中对本校的长线专业进行调整并设置特色的专业方向是重中之重。在调整和设置专业方向时,地方高校一定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资源,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目前全国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方向的情况大体如下:一些理工、农林类院校设置了知识产权法方向;医学类院校设置了卫生法、法医学、司法鉴定、犯罪心理学等方向;财经类院校设置了经济法方向;海事、海洋大学设置了海商法、海洋法方向;外语类院校设置了国际法学方向;一线城市或其他律师业务发达大中城市的大学开设了律师方向。高校根据自身优势来调整或设置专业方向,能高效率地整合和利用资源,可使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差异化、知识背景个性化。这十分有利于满足社会对各种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法学专业设置的培养方向,一定要立足于宽口径的法学学科之上。律师方向的设置,并不窄化专业的口径,而要以宽口径培养为基础。本方向的学生在大一、大二所前修的基础课是法学16门主干课程,其必须做司法考试准备,这能确保其知识背景的综合性。对于律师方向学生更应当加强应用性和复合性知识的培养,更注重对其进行职业技能与职业素质的培养,这正是律师方向彰显特色的地方。
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条件及实践效果
广州大学是广州市政府所属的地方高校。其法学专业自2008年开始设置律师方向,每年招生40―50人,现已经有两届毕业生。下面以该校6来的办学经验为依据,论述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应当具备的基础条件及毕业生培养质量的实践效果等问题。
(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条件
1.区域经济条件。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必须以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直接动力,必须坚持区域特色,体现区域特色。设置律师方向的地方高校应当是位于一线城市或其他经济高度发达、服务业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的大城市内。虽然这些城市的大量诉讼类律师业务可能由全国各地的精英人才来承担,但是本地成千上万家中小民营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外地来的精英人才可能不屑于做。本地方高校培养的律师人才可以填补这一职业空白。在为本地企业培养法律人才方面,地方高校明显具有地利的优势。
2.学校教学资源条件。设置律师方向的法学院必须具有良好的律师学教学优势,其中设有律师学院是开设律师方向的重要条件。现在,广州等一线城市和其他经济发达城市的大学都设立了律师学院。律师学院一般承担三项律师教育任务:一是律师岗前培训;二是律师继续教育;三是律师学历教育。另外,律师学院还承担律师学理论与律师实践问题研究的重任。这项任务最终也能为律师教育提供教学资源。以广东省为例,广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深圳大学都设有律师学院。这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开设律师方向就具备了最基本的教学与科研条件。
3.社会合作条件。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必须得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组织及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协助。首先,律师学院的设立,必须得到当地律师协会、当地司法局的支持。这些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机关不但要授予本地方高校从事律师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资质,而且必须把律师行业的培训费划拨给该高校作为办学经费。这是律师方向办学的基础性条件。其次,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选派具有丰富从业经验和较高学识的著名律师做兼职教师。按律师方向培养学生,需要开设系列的律师执业技能和律师职业道德、素质方面的课程。这类课程必须由从业经验丰富的律师来担任。但是,著名律师往往业务繁忙,让其长期、固定地抽出时间到高校上课几乎不可能。这就需要为每一门课程聘任多位业务、学识水平相当的律师做兼职教师。根据广州大学律师方向授课的经验,每年需要70名左右的著名律师、优秀法官等做兼职教师。对这些兼职教师必须制定考核评价机制,畅通淘汰、引进机制。所有这些事项,都必须得到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最后,律师方向的学生必须到律师事务所跟随律师进行办案实习。要完成这一教学任务,必须建立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基地。广州大学律师方向学生的办案实习,每年需要20多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支持。
(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律师方向的学生培养效果
广州大学法学专业自2008年开设律师方向以来,已经招收律师方向本科生6届近300人,其中毕业学生80余人。下面以广州大学律师方向学生为例来说明地方高校按律师方向培养法律人才的效果。
1.高中毕业生报考的积极性较高。根据6年来的招生统计数据,报考律师方向的学生明显比报考“大法学”的学生比率高①。前者的录取分数明显比后者高。根据招生政策,广州大学每年必须向广州市投放60%的招生名额,向广州市以外广东省地区投放20%,向广东省外投放10%。从历年的招生情况来看,录取广州市的“大法学”学生要比省内二本线平均高20分,而律师方向平均要高25左右;录取广州市外的广东省其他地区“大法学”学生的分数要比省内二本线平均高30分左右,而律师方向平均要高35分左右;录取广东省外的“大法学”学生要比当地一本线平均高20分左右;而律师方向要高25分左右。
2.社会对于律师方向的认同度较高。人们都普遍接受一个道理:“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依此类推,我们也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越是特色的就越是被普遍接受的。”全国设置律师方向的法学院并不多,相对而言,广州大学法学院设置律师方向就成为一种特色,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2012年1月,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专程来到广州大学考察律师学研究及律师方向学历教育情况。另外,广州大学律师学院及律师教育在法学教育界的知名度较高。可以说,律师方向的设置为广州大学法学教育形成特色、树立品牌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3.学生的职业技能明显提升。广州大学法学院为律师方向的学生开设了一批针对律师职业特点的课程,包括律师模块课程、跨学科人文基础课程、“全学程”实践课程等。这些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批判和跨学科思维,注重综合性职业知识传授,注重实践性技能的培养,注重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规范,注重强化实践教学,注重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这些课程的培养,学生的上述职业能力明显提高。
4.学生对从事律师职业的心理准备明显增强。按律师方向招生,学生入学前就确定了律师职业的方向。经过在校四年的以律师职业方向为目标的系统培养,学生对于律师职业方向有进一步认识。在大三学年,律师方向学生必须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个月以上。在实习期间,学生可跟随律师办案或者在律师的指导下抄写两件律师办案卷宗并写出办案心得。通过这一个多月的实习,学生对于律师执业的环境有了切身体会。学生在实习期间已经看到了律师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和执业难度,这反而为学生毕业后将要从事该职业提前做好了心理准备。通过四年职业教育的引导,律师方向毕业生的就业意识有明显转变。到基层去、到公司企业去、到发生争议最多的地方去,往往是他们就业的选择方向。
三、加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律师方向课程建设的路径
通过六年的实践和探索,广州大学在律师方向课程建设方面取得了如下经验:紧密围绕提升学生律师执业能力的需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发挥校内外的优势资源,适当开设跨学科课程,加强文化素质教育,大幅度增加应用型课程,对每一门课都增大传授应用型知识的分量,实施以案例教学为核心的系列教学方法改革,全学程不间断开展实践教学,开发优质教学资源,为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打下坚实基础。
(一)强化人文素质课程设置
大学生的人文素质是通过系列课程的教学来不断提高的。素质就是一个人的身心修养。它是一个人所具有的稳定的特定品质。它来源于知识,来源于自我参与社会实践的体悟。一个人一旦具有了较高的人文素质,可以按着社会规则,充分运用、拓展所学知识,不断增强个人能力。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摄取广泛的知识,是提升个人素质的重要途径。律师方向学生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知识结构,是一个值得通过实践不断研究和总结的课题。广州大学对于律师方向学生的要求是:(1)除了完成通识类必修课程以外,还必须跨学科选修6门通识类课程。学生可从学校开设的300多门通识类课程中任选6门。(2)必须完成两门法律方法类课程,包括法哲学、法律方法论等。
(二)增加应用型知识的专业课程
律师方向的课程体系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专业基础课程,二专业选修课程,三是专业技能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16门主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即跨模块课程,包括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物权法学、合同法学、证据法学、经济犯罪专题、犯罪学、刑事侦查学、司法文书写作、税法学、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实验、法律逻辑学、侵权责任法学、婚姻法与继承法学、外国法制史、比较宪法学、国际仲裁法学、世界贸易组织法学、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制度、英美商法(双语)、司考刑法导论、司考民法导论、司考诉讼法导论、司考三国法导论、司考宪法与行政法导论、司考商法与经济法导论、法律诊所、保险法学、法哲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题、法学英语、法律方法论、西方法律思想史、仲裁法、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公司法学、社会保障法学、公安学、宪法案例评析、外国刑法学、房地产法、国际刑法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金融法、海商法、刑法分则解释学。广州大学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律师方向学生从上述课程中任意选修30学分。
专业技能课程亦即律师模块课程,包括中国司法制度、律师学、劳动纠纷律师业务、金融律师业务、房地产律师业务、律师口才与律师业务谈判、辩护学、比较司法制度、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比较律师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合同业务技能、律师学、海事海商律师业务等。律师方向学生必须从中选修8学分。
(三)课程大纲重点内容突出
如果把人才培养方案比作宪法,那么课程大纲就好比基本法。它规定了每门课程的教学目标、讲授知识点、所占课时、授课方式、考核方式等内容。法学课程大纲把法学知识在有联系的各门课程的内容之间进行切割,确定某一个法律知识点在哪一门课程里讲授,此内容在另一门课程中就不要讲授,以避免重复。律师方向课程的大纲应重点突出如下两个方面内容。
1.刚性规定应用型知识点的讲授数量。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高[201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第3段规定:要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优化知识结构,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我国传统的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偏重于学术性知识,对于每一个问题都要讲清沿革、意义、价值、本质、特征等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与该知识的应用有一定联系,但并不是应用本身。律师方向课程必须紧密联系社会需要,直接回答该知识如何应用。因此,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必须规定:讲授的内容全部都是应用型知识点,其所用占课时应当相对地增加。所谓相对地增加就是在总课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减少或取消“沿革、意义、价值、本质、特征”等学术型问题的讲授,把节约下来的课时用到应用型知识的讲授上。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还应当规定,必须把实践中最新出现的典型性新问题纳入课堂。
2.刚性规定案例讨论的内容及所占课时。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高[201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第3段还规定:要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法律案例教学是符合法律知识认识规律的教学方法和形式。法律本来就是将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通过归纳、整理而上升为一般性规定的东西。通过案例来掌握法律,最符合法律规则生成的路径。因此,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必须刚性地规定主要的专业基础课程进行案例教学所占课时,事先规定好教学案例内容和案例个数。教师授课前,必须提前将案例发给学生,让学生事先分组讨论,上课时让学生发表关于案例解决的方案,然后教师点评。学生通过思考案例解决方案,讨论、感悟法学知识、培养对法律事实的认知和处理能力。
(四)加强课程教材和教学资源建设
1.教材建设。编写教材是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律师方向课程的教材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特色的案例教材;二是律师职业技能与职业素养教材。对于第一部分教材,可对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合同法等专业基础课编写课堂案例研讨教材。编写此类型教材的指导思想是:要选择较疑难的案例,对于案例的叙述部分尽量简短,对于案例的解决方案一定有争议,一般要有两种以上观点,并写出每一种观点的根据。教材不给学生一个固定的答案。这有利于学生开动脑筋思考,培养多角度思考问题的能力。第二部分教材主要包括劳动纠纷律师业务、金融律师业务、房地产律师业务、律师口才与律师业务谈判、辩护学、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律师合同业务技能、律师学、法律文书写作技能、法庭辩论和控制技巧、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技能、案例分析技能、法律信息整合技能等课程。编写这部分教材一定要由校内专任教师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型律师联合编写,切实增加教材的现实针对性和应用性。
2.教学资源建设。高校的教学资源一般特指除教材以外对于教学起重要作用的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料等,包括实验室、现代教育技术、公共视频等。律师方向课程的最有效的教学资源是模拟实验教学。这种实践课程包括模拟法庭和模拟办案流程与办案技术。前者比较普遍,这里不作叙述。后者是法学实验教学的发展方向。建设一个法学模拟实验室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配置40至60台电脑,与校园网联结;二是购买法律实践模拟软件;三是购买案例类型库或案件审判纪实录像资料。律师方向的实践课程可在电脑和网络上通过模拟手段来完成。
(五)构建“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
所谓“全学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特指为法学专业律师方向的学生设置的从大学一年级到四年级不间断地进行校内模拟实习与到法律实务部门实习的系列实践课程的有机组合。法学专业学生的课外实践非常重要。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广州大学为律师方向学生开设的“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主要包括大一的读书报告,大二的结案报告、模拟法庭,大三的法律诊所、鉴定与侦查实验、学年论文,大四的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设计)等。这些实践课程有教学大纲,严格考核其教学过程,有固定的教师指导。
注释:
①这里的“大法学”指的是法学专业不分方向。报考比率是
指报考学生数与拟招生数的比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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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晓翔,温步瀛,钟春玲.地方“211工程”高校多样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