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3 16:29: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 要: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项目公司往往会以其法人的独立性对抗其对合资、合作合同的依附关系,对要求其依约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
>> 论强制清算中的公司法律地位及其清算人 试论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的厘定 论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 铁路房地产合作开发法律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初探 设立中的公司法律属性探讨 浅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 宏观调控下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税务筹划 试析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决策与管理的风险控制 合作开发房地产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浅谈合作开发房地产法律问题 房地产合作开发法律问题探索 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风险管理与控制研究 浅谈房地产项目隐名参建合作开发管理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及其涉税处理分析 论行政审批及登记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的影响 论公司CEO的法律地位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制 论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 设立中公司法律行为探析 公司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艺术 > 论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公司法律地位的冲突 论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公司法律地位的冲突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李业平")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项目公司往往会以其法人的独立性对抗其对合资、合作合同的依附关系,对要求其依约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诉讼主张进行抗辩。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与项目公司存在密切关联的合资、合作一方即关联方,在纠纷发生时也以项目公司的法人独立性掩盖其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对要求其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诉讼主张进行抗辩。关键词:项目公司;法律地位;冲突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8-0196-01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公司是指由合资、合作各方专为完成开发、经营合作项目,实现合资、合作目的而共同依法设立的,具体负责项目开发经营的企业法人。在实际经营中,项目公司依据合资、合作合同而设立,与合作合同存在密切的依附关系。项目公司的主要特点在于以开发某一个或某几个房地产项目为经营目的,项目开发完成后,项目公司或转为房地产经营企业,或因经营目的完成而终止。项目公司法律地位的冲突是指项目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对合资、合作合同的依附性,及其与合资、合作合同一方的关联性,皆同项目公司的法人独立性很难兼容,此二矛盾构成了项目公司法律地位的冲突。特别是我国当前立法对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明确的规范,在纠纷发生时,项目公司法律地位的内在冲突更为明显。因而,认清项目公司法律地位的本质冲突,才能在实际案件中准确判明案件的症结所在,为纠纷的解决创造有利条件。一、项目公司对合资、合作合同的依附性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房地产合资、合作开发合同作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的协议,具体规定了合资、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合资、合作各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合资、合作各方依照约定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房地产项目的全程开发建设。二、项目公司与合资、合作合同一方的关联性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关联公司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项目公司的首要特征是其设立的意定性,即项目公司是由合资、合作各方依照合同约定共同设立的,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出资义务与责任负担。三、项目公司法人独立性根据公司法理论,公司法人应当具有独立性。我国《民法通则》第27条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实质就是在强调法人设立的合法性及法人的独立性。.公司法人的独立性,指的就是法人具备了与自然人相似的人格,成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法人的独立民事责任是法人承担的一种给付义务,只有当法人具有以自己名义所支配的财产时,法人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的财产不但是获得法人人格的必要条件,而且是法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法人对财产的占有是法人获得独立责任能力的决定性因素。我国《公司法》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项目公司法律地位冲突的表现(一)法人独立性与合同依附性之间的矛盾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逃避法律责任,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项目公司往往会以其法人的独立性对抗其对合资、合作合同的依附关系,对要求其依约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诉讼主张进行抗辩。一方面,项目公司基于合资、合作合同而设立,其权利和义务亦由合同设定,项目公司本应依照合同履行义务、负担责任但另一方面,项目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应依公司章程而定,与合同无涉,这便构成了项目公司法律地位的一项冲突。(二)法人独立性与合同方关联性之间的矛盾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与项目公司存在密切关联的合资、合作一方即关联方,在纠纷发生时也以项目公司的法人独立性掩盖其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对要求其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诉讼主张进行抗辩。项目公司与合资、合作合同一方的关联性同项目公司法人独立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其对合资、合作合同的依附性与项目公司法人独立性之间的矛盾,集中反映了项目公司法律地位的冲突。
——公司上半年度法制工作汇报
为贯彻落实中央企业三年法制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以及八院的要求,公司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为核心,以完善规章制度为手段,并全过程参与到重大问题决策、合同审核、制度审核等工作中,发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应有的效能。现对半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1、明确工作重点,逐步推进实施
年初,制定了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方案和计划,明确了今年法律工作重点。主要包括辨识法律风险,对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提出控制方案,完成年度法律风险管理报告。
2、开展风险辨识与评估
根据八院要求,完成了公司风险辨识与评估工作,并落实在防范风险方面的责任制。对于办公管理、设计质量、经营合同管理、费用报销管理等各项流程进行梳理、完善,并制定、修订各项审批流转程序,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3、加强法律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意识和能力
开展法律风险管理队伍培训,引进了专业法律人才。同时,学习先进风险管理方法,提升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
4、梳理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完善了合同管理流程,并制定了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做到在合同上,法律监管率达到100%。
公司与房产公司合并,规章制度需要重新梳理,对已有规章制度进行废、改、立,加快填补规章制度的空白领域,不断完善规章制度的评审程序、责任追究机制,并加强制度的执行力,从办公管理到经营策划与设计生产都有章可循,不断提升公司依法管理的能力。
5、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法律工作科技化水平
逐步开展法律监管信息化建设,做到“制度+科技”的结合,丰富信息来源渠道,在审批流程上做到法律把关,通过科技手段,更好地为法律风险监管服务。
6、启动“六五”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八院“六五”普法活动启动后,公司结合工作实际,通过网络和宣传栏等形式,开展了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二、 主要工作体会与亮点
1、通过实施信息化,加强法律风险管理
今年上半年公司已经完成了OA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立,目前已经正常运行。运用“制度加科技”的方法,可以对法律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监控。
2、提高全员法律风险意识,才能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管理并非仅仅是法律工作人员的职责,需要每个员工都要形成良好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法律知识,工作中始终将防范法律风险放在重要位置,才能真正做到单位的风险管理工作。
三、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缺乏对于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
、理院段上才,开展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以来已有初步成效,法律风险管理也逐步深入到内部管理中,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建立了基础。但是在具体实务操作中,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法律工作在服务经营管理方面的支撑力度不够。
2、法律风险管理的能力和经验不足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开展这项工作的经验不多、能力还不强,因此还需要边推进、边摸索、边总结、边积累,同时向各兄弟单位学习取经,提高公司法律工作水平。
3、缺乏监督跟踪考核,各部门、岗位法律工作职责有待进一步落实
虽然规章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在一些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中法律工作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一些部门在按程序办事、事先主动请法务人员参与的意识还是不强,使得法律工作显得有些被动、滞后。
四、三季度工作打算
通过对上半年法制工作的自评与分析,公司对于第三季度法制工作有以下打算:
1、法律风险防范方面
积极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的预测以及应对手段。通过分析单位实际情况,借鉴同行业法律纠纷案例,整理公司法律纠纷应对手册。
2、制度建设、工程推进方面
(1)第三季度中,继续严格贯彻“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以及做好决策后的落实、考核、后评估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2)运用“制度+科技”的手段,提升档案管理的能力,充分运用OA系统,通过科技手段,设立合同网上审批流程,规范合同管理。
3、法律服务支撑情况方面
提高法律在业务服务方面的支撑作用,根据实际需要,出具针对合同、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199-01
1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分析
就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别: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产融结合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大多集中于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下面分别对这三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阐述: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其自身并没有什么经营性的业务,而是通过其所控股的子公司来进行经营行为的;经营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则是由其自身进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通过向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投资或者控股来实现;产融结合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则是由原来的工业或者商业企业向金融机构进行投资或者控股来实现的。
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金融控股公司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金融综合业务的经营,但是并没有制定专门的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这就导致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管理模式以及企业制度等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明确,这无疑会影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化发展。
2.2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矛盾突出,增加了公司运营内部风险
我国大多数的金融控股公司基本上都是通过大范围的并购或者收购来实现的,被并购公司在与集团公司的相互融合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形式的不协调因素。被并购公司以及子公司在企业文化、经营理念以及经济利益等多个方面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致使整个金融集团的协同效应被大打折扣,从而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运营风险的增加。
2.3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风险管理漏洞较多
由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通常会产生一个子公司的经营问题导致整个金融集团经营困境的出现,在整个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内部产生联动效应,从而增加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风险。除此之外,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能够将资金在整个货币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范围内进行快速的转移与使用,所以当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导致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巨大动荡。
3 解决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措施
3.1 构建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律机制
基于我国当前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定位缺失给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带来的不规范性,笔者认为,构建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律机制势在必行,主要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着手实施:一方面,要尽快制定、修订以及完善我国的以《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服务业法》、《证券法》等为代表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要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的制度与章程,从而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机构、监管程序、监管范围、监管目标、监管手段和措施、监管责任等得以进一步的明确,增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的执行力与规范化。
3.2 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最大限度的降低公司内部风险
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是为了实现规范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经营行为,降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的关键环节。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其主要内容在于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稳定状况的评估、外部环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影响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体系的影响等三方面的监测和评估。由监管部门根据预警指标进行评估,并将金融风险及时反馈给金融控股公司,根据对该公司的风险预测做出警告、限期整治、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而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环境对其产生的影响则主要从建立健全基础制度以及监管体制出发,除了要建立健全基础法律制度以及专门法律制度外,还需要健全会计、审计、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的有效制度。
3.3 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防火墙机制,有效防止风险蔓延
防范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经营过程中关联交易、内部交易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以及风险外溢,最有效的措施就是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防火墙机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机制的构成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第一,机构分离制度,就是金融控股公司必须通过下属独立的法人机构从事多元化金融服务,确保一个机构经营不善导致的资本损失不会向其他机构转移,并由其他机构承担;第二,业务限制制度,就是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施加一定的限制,内部交易必须在市场条件下进行,并且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限制,从而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产生;第三,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制定限制措施,比如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自行向商业银行贷款等。
参考文献
[1]曹华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与趋势研究[J].南方金融,2010,(3).
[2]孙国茂.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12).
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的重要内容,担保纠纷涉及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与外部担保主体的法律风险控制,既涉及到我国担保法有关司法解释的适用,还关联我国公司治理与市场管理的边界。本文以案例为起点,通过案例的剖析对我国银行贷款纠纷予以解析,以完善我国银行有关合规制度。
关键词:
银行贷款纠纷;担保;合规
一、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2006年4月30日某银行东港支行(简称东港支行)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496.5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4月30日至2006年6月30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并与某股份公司分别签订两份抵押合同,以该公司的某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作抵押,随后办理抵押登记,该支行成为另一家银行之后的第二抵押权人。同年6月8日,某股份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限为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另加2年。某集团公司是某股份公司的股东之一。东港支行如约发放贷款,但某集团公司未能偿还本息、某股份公司未履行担保义务。2008年6月18日东港支行以上述两家公司为被告向某市中院,请求偿还贷款本息,并主张某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经查明,某股份公司的《股东会担保决议》存在瑕疵:参会某股东名称不在我国《公司法》规定范围之内、印章已废弃但仍然盖在《股东会担保决议上》、关联股东没有回避表决等。①
(二)法院观点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抵押合同与不可撤销担保书的效力无效,理由分别是股东会担保决议中存在部分股东名称瑕疵、部分股东的名称变更而印章未变、关联股东没有回避表决等,综合上述因素认定抵押权人存在过错,判决某股份公司即担保人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某集团公司归还本息。东港支行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印章瑕疵,需要结合合同签字、抵押登记等综合判断,严苛的审查导致银行责任过重;从公司法律立法目的来看,股东会召开程序的瑕疵受到公司法约束的目的是为了约束公司内部人,不能对抗善意交易相对人,有违交易公正与安全。因此,抵押合同与担保书应认定有效,某股份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案件焦点最高院认为应从公司立法目的出发,维护市场效力与公正,履行担保合同,公司内部股东会议瑕疵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交易人未审查出来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担保人责任。上述分歧的产生原因在于:(1)债权人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最高院依据《公司法》第一条立法目的认为应当维护市场效力与安全,不应加重外部人审查责任认为债权人已经尽到了审查的注意,不存在过错;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债权人没有识别公司决议、非真实印章等诸多瑕疵,存在过错,故适用《担保法解释》第七条,限制担保人承担责任;(2)《公司法》第十六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定性:最高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一般不认定合同无效;一审、二审法院认为由于东港支行在担保审查中存在诸多疏漏,故认为其应当知道或知道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与担保书,适用担保法解释第十一条,抵押合同与担保书系无效合同。针对上述分歧,笔者尝试结合本案对我国《公司法》、《担保法》体系中关于过错的规定与公司内部决议瑕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讨论,并对银行在诉讼与合规事务的完善提出建议。
二、法律适用探析
(一)是否应该适用担保法解释有关规定?本案一审依据担保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与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但在最高院的判决中认为适用上述法律有误,应从公司立法本义出发,保护诚信市场主体。尽管尘埃落定,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讨论为什么不应适用担保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完善法律适用。首先,结合本案理解解释第七条中的“过错”。有研究者认为过错是没有达到的注意程度或为一般人所理解的事实②;或认为从民法立法中关于过错的具体规定来看,更多体现在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完全履行应尽义务视为过错。③过错是特定商业背景下对其特定常识的偏离或履行义务并未符合合同约定。本案中,从合同印章、股东会决议判断某股份公司(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是否越权:(1)需要债权人作出法律专业判断(如熟知公司表决程序)或掌握足够公司内部信息(如股东变动情况、公司印章管理),导致信息劣势方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才能识别非正常交易风险(公司内部管理权限分配、人事纠纷或经营策略)、承担风险增加;此外,查实信息本身耗费的成本较高;(2)判断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的主观状态:通过受害方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订立时所处的客观交易环境判断,本案中债权人已获得股东会决议证明其审查股东会决议的存在、发放贷款、办理登记事宜,符合商业交易需要的诚信与一般注意程度。综上,认定债权人存在过错实则加重债权人义务。其次,理解解释第十一条中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关于这一点,应当分为两层。笔者认为:第一层应从一般问题出发,判断标准为特定交易背景下有效信息的直接获取,本案中:(1)债务人、担保人提供的信息并非直接显示越权;(2)债权人所处信息地位、人力安排并没有获得信息的渠道;第二层,如果对方提供信息导致合同存在瑕疵,而在不具备上文所讨论存在过错的前提下,由守约方承担瑕疵导致的损失或降低信息提供者的义务,将商业信用建立在他人的被动评价而非自身诚信,有失公正。综上,本案不应适用担保法解释有关规定。
(二)公司治理与维护市场公平的边界从最高院对本案的判决来看,公司治理与维护市场公平的边界在于公司会议的瑕疵若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不能对抗交易主体。本案中,担保合同效力认定有两个层次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合同效力的判断依据;第二,合同如果有效,外部交易人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受瑕疵不良影响的公司内部人权益如何救济,公司治理如何维护?首先,从司法实践来看,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的依据是公司对外担保决议非股东会作出(在类似的案件中,由于股东会决议内容存在瑕疵,但会议一旦召开则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④,法院同样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反之,一旦没有召开会议,无论是否存在表决瑕疵,该对外担保决议都是无效的,无论对于外部债权人还是公司内部人,这一点争议不大。其次,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度,但关于该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立法对公司内部治理的表决制度予以指引(即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学界与实务界持不同观点,且有争议⑤,或追根溯源讨论该条的立法目的与立法背景、如何作出逻辑一致的法律解释;⑥或从结果出发,分析会议效力瑕疵导致公司损失应追究公司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导致公司股东权益损失可以通过撤销股东会决议进行权利救济、对于善意相对人的保护为合同的继续履行。⑦就本案而言,公司治理与维护市场公平应当予以区分,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市场公平:(1)普通的债权人合法权利的救济(公司内部救济制度包括董事义务的约束、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等,相比之下债权人救济制度存在举证困难、信息匮乏等问题);(2)银行盈利模式与经营牵涉广大金融消费者利益(不良贷款增加影响银行盈利能力,甚至导致声誉下降);公司治理:(1)对内,是公司管理的科学、透明,内部人合作有效;(2)对外,是树立诚信形象以立足于市场竞争。如果外部人对公司决议进行正确性判断无疑增加市场交易成本,公司治理束之高阁,对公司发展也是不利的。法律上虽然泾渭分明,但裁判结果也许能够推动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作出人事调整、管理优化以恢复自身市场信誉、改善经营状况。
(三)实质审查的路径探索上文分析了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不容忽视的是在此次风波中银行自身贷款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现有制度与理论的分析,笔者发现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银行贷款审查制度。1.企业、合同与政策的契合2008年12月6日,银监会实施《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上述指引对银行贷款利益的维护主要以现有合同法、公司法基础理论、法律政策作为基础。例如,从并购方式来看,股权认购与资产或债务的承接是以我国《公司法》中股权转让为基础,为之奠定公司内部治理基础与外部转让基本规则,对于外部人银行来说能够降低公司的道德风险,隔离内部纠纷对外部经营的不良影响;债务承担以合同法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作为基本,整体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能够直接导致抗辩权的并存或转移。此种安排缩小了贷款主体与并购方式,利用现有制度安排来降低银行提供并购贷款的风险,实现助力企业走出去的目的。值得借鉴的是此类贷款的商业判断来自企业的发展模式、合同管理、有关政策等,与已有法律规定、经济政策有较高契合度,降低了政策制定成本与操作中的技术、制度障碍。在现有理论与实践基础上对瑕疵问题进行处理,合理分配法律或制度资源,避免将复杂问题的处理纳入立法真空地带进行不合理解释或法律适用导致不公正裁判,这也正是为什么终审裁判在价值取向中选择维护市场公正的隐性因素。2.完善商业判断内容与本文所着重讨论的银行与外部担保人或债务人内部纠纷的隔离类似的是,“指引”中银行的形式审查、以信用状况为基础作出的基本判断,如果完全依靠诉讼解决,则回到上文中提到的诉讼成本与风险的难题上。因此,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始终存在。在公司法中有一个著名的“商业判断规则”,用于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员为了公司利益在对外经营中忠实、勤勉地履行义务,通过合理的商业判断避免承担责任。有学者认为银行董事义务主要表现为客观方面的经营行为符合银行监管的有关规则与主观方面的标准。⑧上述制度与判断规则的核心在于公司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与掌握信息处于优势地位(财务信息、人力信息与公司发展战略信息等),赋予管理者较高的义务作出对公司有益的判断。相比之下,外部人难以获得信息,很难对交易相对方作出实质判断,这也再次解释了为什么不应该加重债权人的审查义务。法律诉讼对于银行而言,解决对外契约纠纷,无法完全解决内部自身风险管理或者将诉讼风险于事前进行预防,商业判断规则可以作为银行内部合规管理的有益借鉴。首先,对于贷款的调查应当综合判断企业的经营是否良好。所合的“规”并非完全“成文化”,而是根据商业规律作出实质判断。(1)外部的合同订立者受到来自信息成本的约束或者公司内部人控制无法获得足够信息,使得诉讼中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就合规本身来讲,不了解的交易对手交易会增加风险;(2)商务知识全面培训,帮助业务人员掌握企业管理知识,一方面能够提高员工专业能力,另一方面,从企业文化的孕育来说,员工具有“主人翁”意识,业务人员对贷款、担保对象的判断能力反映其对风险的管理能力,可以实现有效管理、健全问责机制,对员工与企业的发展有益无害。其次,内部合规制度管理应当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培训方式灵活化:(1)针对频发、高危问题应当梳理案例进行问题汇总,制定制度进行有效防御、全面培训,案例汇编结合一线业务风险进行讨论式学习,“隔靴搔痒”的传统培训模式可能使得合规流于形式;(2)团队专业化,同时,会议审查应避免审核时忽略具体贷款项目背景。二是考核思路理性、科学,合规管理覆盖质与量,与银行的业务密切相关,否则“规”与实践脱节,成一纸空文或者僵化概念而没有实质发展。因此,需要提高管理能力与实际效果。
三、对银行合规工作的其他启示
(一)识别担保风险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债权人存在过错,这并非独树一帜,有学者将形式审查的范围扩大到公司章程、决议作出主体与表决程序中,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尽管与最高院判决所依据的法理迥异,但值得思考的如何事前识别瑕疵。对于该问题,银行贷款业务人员或后台支持部门应注意:1.重视非合同管理对合规的重要性:灵活判断公司财务状况、破产风险与未来经营或行业风险(不容忽视的是如果普通债权遇到企业破产,破产债权可能不能完全清偿);加强业务人员对合同风险的识别能力,如初步了解公司的架构、尽职调查应选择对方办公场所、保留必要证据(尤其证明交易真实与自身善意的证据);2.从未来趋势来看,提高商业银行专业审查能力是必然趋势,不仅是诉讼管理、合规管理、适应金融创新与市场创新的需要,也是银行对实体经济支持、利用金融机构优势资源识别市场交易风险的需要,反推市场主体完善公司治理,改善市场环境。
摘 要 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正发生巨大变化,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风险。本文将从法律风险的成因、表现特征和如何构建防范机制等方面探讨如何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的一些问题,以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发展。
关键词 法律风险 防范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所承担的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害的风险。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大案频发,风险管理成了国有企业急需弥补的一课。在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建立完备的法律防范机制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法律风险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
一个企业只要存在经营活动,必定会产生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可以分为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是以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中国企业更多的关注商业风险,却往往忽视潜在的法律风险,而法律风险恰恰是企业最为重要的风险之一。
二、忽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后果
法律风险平时处于极其隐蔽的状态,往往难以遇见和控制,不容易为企业所认识和发觉,导致很多企业不够重视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以及遭受经济损失后没有及时采取救济手段,使企业的发展危机四伏,使自身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如果没有法律规范和保障,企业的交易安全与自由、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都是无法想象的。
1.损失商业机会。企业法律风险实际发生后,企业必然需要为了善后事宜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开拓业务和市场的资源自然就大大减少了,而商业机会却是转瞬即逝的。因此忽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很可能会损失很多商业机会,导致潜在的不可估计的损失发生。
2.损失商誉。忽视企业法律风险,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商誉。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其建立是极为不易的。而公司一旦由于违法行为被处罚,那么公司形象就会受到致命的打击。一个品牌的建立实属不易,但是法律风险却可能会一下子毁掉一个品牌。
3.遭受行政处罚。企业由于忽视法律风险管理,在其行为违法时就可能会受到例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严重时会使公司面临破产清算的不利后果。
4.企业或其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触犯刑事法律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受到刑事法律制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单位犯罪。此时,单位犯罪通常实行双罚制,既要对单位追究责任,通常是处以罚金,也要追究个人的责任,通常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判处刑罚。此种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
根据现代企业的六大职能即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特点,企业在实际运行当中的法律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决策违规。企业重大战略、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违反决策程序,不经过法律论证,被迫承担法律后果。例如有的企业违规出借资金、对外担保,形成法律风险。
2.经营违法。有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违反强制性规定,例如违规建设的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失去法律保护,招致执法部门查处和法律制裁。
3.民事违约。企业订立与履行合同不规范,违反约定导致经济纠纷,被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有的企业因未能偿还到期债务,被银行,造成企业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4.遭受不法侵害。企业维权意识不强,经营行为存在漏洞,防范机制不健全,遭受不法侵害、恶意诉讼或突发危机时,被动应付。
四、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现实意义
1.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
2.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五、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能够有效的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首先,必须强化风险意识,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理念。企业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事先防范是基础,过程控制是关键,事后救济是保障。
其次,必须完善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要根据成本与效益相一致原则,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同时,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交易效率。
第三,必须突出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授权管理。加强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制度。要抓紧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在投融资决策、对外收购股权,特别是涉及期货等高风险业务领域,要严格授权程序。
关键词:海外;电力投资;风险管理;体系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海外电力投资是一种跨区域、跨体制、跨文化的投资行为,具有投资金额大、投资周期长、利益相关方多等特点,这使得海外电力投资项目不确定因素多,投资企业面临的风险纷繁复杂。中国企业在开展海外电力项目投资风险管控中,需充分利用自身有限的资源,紧抓核心领域和重大风险,以最小的风险管理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提高风险管控的成效。作为国有海外电力投资公司,必须不断探索适合自身需要的风险管理手段,加强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才能确保不发生颠覆性风险。既要避免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风险管理,又要避免一味的害怕风险而放弃商业机会,在风险管理和投资收益之间找到自己的盈亏平衡点,才能实现长期的稳健经营,在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HT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构建
(一)HT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1)全面覆盖。开展投资风险管理要按照“全类型,全周期,全要素”的原则。以投资流程为主线,做到事前预防、过程控制、结果可控。(2)突出重点。海外项目涉及的风险点众多且复杂。因此,应当抓住海外项目风险特点,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3)持续推进。体系执行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及存在的不足,不断完善和健全管理体系的建设。
(二)HT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为保障海外电力项目投资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地,HT公司建立了“两级机构,统一归口,多类专项”的风险管控组织结构。两级机构是指,在公司总部和项目子公司,两个层面分别设立风险管理机构;统一归口是指,由公司法律风险部作为海外投资项目风险管控归口管理机构;多类专项是指,针对项目重大风险,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组建专项应对小组,一个小组对应负责一项重大风险。
(三)HT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海外项目风险管理的具体步骤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决策、实施决策和评估改进五个方面。其中风险识别是最重要的第一步,可以通过尽职调查、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建立自己的风险库,再通过定期向海外项目收集风险月报,不断更新已有的风险库。然后通过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两个维度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评估,不同参与人赋予不同权重,汇总结果形成风险地图,必要时也可聘请外部机构进行专项风险的分析,内外充分结合,互相补充。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各部门分工合作,结合各自的专业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策略,并细化落实为具体的风险应对措施。针对重大风险也可组建跨部门的风险专项治理小组,定期研究风险的最新变化,实时跟进风险的化解。最终在实施风险应对的过程中,定期进行风险排查,发现现有措施的不足,持续评估改进,实现风险的闭环管理。
三、HT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成果
(一)建立总部全面风险管理流程公司年度全面风险评估工作由风险管理牵头部门牵头,公司领导、中层及全体员工全员参与。首先对公司风险清单进行补充、更新,并对各级风险逐一进行评估。然后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高低、影响程度大小两个维度对风险进行评估,评估出公司下一年度面临的前十大风险。最后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各部门合理选择风险管理策略,并针对重大风险制定专项应对方案,细化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业务流程中去,建立健全重大风险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机制。
(二)建设PRP项目风险管理信息平台为实现项目风险的及时监控,HT公司搭建了PRP风险管理电子平台,以替代传统的以层报物理表单、人工统计为主要特征的风险信息收集处理模式。该平台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过程监控、各级领导按权限实时查询等功能于一体,实现了利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及时掌握、集成处理、实时跟踪风险事项,公司项目风险管控的效率与效果明显增强。
(三)搭建海外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公司将海外电力项目投资的全过程,分为“开发、融资、建设、运营”四个阶段,总结各阶段的规律和特点,提炼出“6655”核心管控要素,通过“要素管控”抓住项目投资风险管控的关键,构建了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阶段管控、要素管控、措施管控、制度管控”的“四维管控”体系,自上而下、层层细化,确保海外电力项目投资全过程风险可控、受控。
四、HT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方向
关键词:韩国投资公司;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模式
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意识到外汇储备在应对金融危机中能发挥保险的功能,一改过去偏重“高借贷、低储备”的金融政策,开始注重外汇储备的积累。2000年8月,在全部偿还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195亿美元贷款后,外汇储备快速增长。2001年,韩国外汇储备首次突破1 000亿美元,2005年超过了2 000亿美元。2005年7月,韩国决定成立韩国投资公司。其首要任务是通过有效管理国家公共基金,增加主权财富基金的长期购买力;随着委托资产增加,把韩国投资公司发展成为位居韩国之首的全球投资管理公司;促进韩国金融业的发展,使其成为主要金融中心;培养锻炼在国际金融市场运作的专业人才队伍,以加强韩国在国际金融中心中的地位。作为韩国的主权财富基金,韩国投资公司成立时间虽然不长,但其已经发展了一套较完整的投资运作模式。
一、建立了投资管理组织架构
韩国投资公司下设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投资管理部、公司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管理委员会是韩国投资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建立基本管理政策和把握公司发展方向。授权解决以下问题:确定韩国投资公司中长期投资政策;修改金融法,如增减资本;将资产委托给韩国投资公司;决定公司官员的任免;批准韩国投资公司的预算与会计结算;评估公司管理绩效;监督公司业务。
管理委员会成员不超过12人,包括一位主席。目前由9人构成,6位专家中有学术界、法律界、投资运营专家各两人,其他成员为战略与财政部部长、韩国银行行长和韩国投资公司总裁。
管理委员会应解决与投资有关的问题,如制定韩国投资公司中长期投资政策,把资产委托给韩国投资公司,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选择公司外部基金经理等。
管理委员会建立了投资管理委员会分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会,两者职责是对管理委员会委派事项进行审议。投资管理委员会分会负责审议如下事项并将结果报告给管理委员会:如形成并修订投资政策;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和解决的其他有关投资事项。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会负责审议并报告给管理委员会的事项诸如:形成并修订风险管理政策;提交年度投资绩效和风险管理的现状报告;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和解决的其他有关风险管理事项。
董事会由总裁及董事组成,主要负责提交到管理委员会审议并决策的事务。总裁代表韩国投资公司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
投资总监主要负责总体的投资经营活动,向董事会及管理委员会报告重要的投资事项及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投资总监主要职责是:(1)建立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计划;(2)制定年度投资计划;(3)管理投资组合的再平衡;(4)审核修改投资政策;(5)监督外部经理人选拔委员会;(6)监督投资绩效。审查其他与投资相关的问题。
运营总监负责全面的计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起草中长期管理策略和年度业务规划,保证系统能够支持投资业务正常运转,监测投资信息系统。
风险总监负责全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计划,进行风险管理,监督投资绩效,各种相关的风险因素,从管理角度考察内部控制程序,检查在管理受托资产及进行其他业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二、细化了有关投资政策
在投资政策中规定了投资目标,即在适当风险水平内,获取超过基准的持续稳定的回报。并提出应掌握的两个投资原则:一是通过资产组合多样化将单个资产或市场的风险最小化,二是在审慎负责的资产管理政策指导之下,追求回报的持续增长,当出现投资机会时,适当发挥灵活性,积极抓住机遇。对于资产类别的选择,规定可以包括各种证券(在《韩国投资公司法》下定义的股票和债券)、外国货币及衍生品等。在2005年的投资策略中,考虑到委任给韩国投资公司的资产大部分是外汇储备的一部分,因此禁止韩国投资公司投资于房地产和私募股权。2008年扩大了投资范围,允许投资于备选资产。此外,还要求对每种资产类别的管理应遵循委托人提供的投资指引。在间接投资的情况下,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政策和指引,投资公司应向外部基金经理提供独立的投资指引。外部基金经理投资指引主要包括投资目标、投资基准、合格的资产分类、投资限制、绩效评估的标准与方法和报告方法。
投资政策中还有其他考虑。首先是投资衍生品的前提条件。为达到韩国投资公司的长期目标,可以使用互换、期权、期货及远期作为策略性投资工具,但在委托人的指引中必须同意进行此类投资,否则韩国投资公司不得投资衍生品。其次是允许韩国投资公司借出证券赚取收益,但要经管理委员会的同意,而且要求韩国投资公司能管理好借出证券的相关风险。此外,赋予韩国投资公司行使同资产投资相关的投票权及由委托人委托的共同诉讼或其他诉讼相关的权利。在间接投资的情况下,按投资管理协议中的规定,投票权可以委托给外部基金经理。韩国投资公司应定期监测并向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报告投票权的行使现状。
三、规定了全球资产配置的种类和技术处理方法
韩国投资公司专注于海外投资。由管理委员会主要审议及处理由投资总监制定的全球资产配置计划,此资产配置应该说明韩国投资公司管理的资产投资于不同资产类别的比例,及每种资产的子资产类别。资产配置可分为策略性资产配置(saa)和战术性资产配置(taa)。前者由委托人提供的投资指引决定,后者在投资指引下,利用短期市场条件取得超额回报。成立初期,资产配置中70%为固定收益投资,30%为股权投资。投资基准为雷曼全球加总债券指数(lehman global aggregate index(fi))和摩根士丹利国际资本世界股票指数(msci world index(eq))。2009年债券组合由56个国家的21种货币组成,基准为巴克莱资本全球总和债券指数。股票组合由38个国家的27种货币组成,仍以摩根士丹利国际资本(msci)世界指数为基准。在初期受托的200亿美元资产中,35%由国内管理,65%转委托给外部基金经理。计划未来逐步提高国内管理资产能力,以增加国内管理资产的比例。
2008年1月,战略与财政部决定再委托给韩国投资公司20亿美元,投资于备选资产,备选资产范围很广,包括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风险资本、对冲基金和商品等。
对资产配置技术处理可以采用组合再平衡方法。在资产价值、现金流或突发的市场波动导致偏离了资产配置目标允许范围时,根据投资指引,投资总监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对资产组合进行再平衡。
韩国投资公司以外币计价管理韩国外的委托资产。只有在临时性、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才可按韩元本币计价。
四、允许使用外部服务提供者
外部服务提供者包括外部基金经理、外部顾问和托管人。韩国投资公司受托的资产可以重新委托给外部基金经理。为确保投资公司招聘高水平的外部基金经理,投资基金经理的挑选过程是客观的并具有竞争性。要求每位选中的外部基金经理都有经验和能力管理与韩国投资公司投资目标相匹配的投资。
外部基金经理的选择是由韩国投资公司建议外部基金经理人数,将第一轮评估中选中的外部基金经理提交研究委员会批准或作为推荐,再由投资总监主持的研究委员会向管理委员会提交推荐,最后由管理委员会审议研究委员会的推荐,并投票表明拒绝或接受。
外部基金经理的选择过程应按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外部基金经理选择指引进行。韩国投资公司应保持对外部基金经理的监管,当出现影响外部基金经理投资能力和投资组合价值事件时,外部基金经理应立即通知韩国投资公司。这些事件包括:管理发生的变化、融资头寸有重大变化、经营方向发生变化、主要官员发生变动、负责投资管理的主要人员发生变动、违背了法律和规则、提供给韩国投资公司错误、遗漏和虚假的信息。
董事会可利用外部顾问服务,外部顾问应:(1)提供投资咨询,如资产配置、投资组合构建、外部基金经理选择、资产类别评估和分析;(2)提供与受托资产投资相关的法律建议;(3)提供与受托资产投资有关的税收建议。
外部顾问的选择应该透明、客观、具有竞争性,选择结果应上报管理委员会。外部顾问的选择标准应注重考察在服务咨询方面的专长和经验;外部咨询顾问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提供服务的范围和质量以及服务收费情况等。
托管人的选择由董事会指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有效的、健全的管理,委托资产要进行交易结算、会计和报告。
托管机构的选择也应透明、客观、具有竞争性,选择的结果应报告管理委员会。
委托机构的选择标准应侧重委托服务方面表现是否出色;是否有适当的风险管理系统;在委托服务方面有无经验;服务范围的大小和质量好坏;财务是否稳健以及服务费用的高低。
五、规范了风险管理的内容
韩国投资公司对受托资产投资中风险类别进行划分,提出了风险管理的原则、程序和报告内容。
将主要风险划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衍生产品风险和操作风险。
韩国投资公司根据量化模型确定跟踪误差来管理市场风险。量化模型以每日各类资产变动为基础。在为单个组合建立事前跟踪误差限额时,为确保有效分散市场风险,会考虑每种组合的投资策略、目标回报和风险水平。韩国投资公司还规定了合规的投资币种、投资的国家和投资渠道,以避免高风险产品的风险集聚。另外,对单个组合进行监视,使其回报不过低于基准回报。为应对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还设定了一个期间,分不同情景进行压力测试。此外从证券发行人、发行国和市场多个角度分析评估市场风险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信用风险主要源于投资组合中持有的债券及在场外交易中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是根据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的评级,设定信用评级中的最低投资级别。针对衍生产品风险,韩国投资公司选择了适合投资的衍生产品,规定了投资头寸限额,限制过度杠杆交易。操作风险侧重在对人员风险、程序风险和技术风险的控制上。此外合规部通过要求员工遵守《合规手册》、《道德准则》和《行为准则》,降低业务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风险管理原则是韩国投资公司可以通过预防性和系统性风险管理来减少过度的风险和损失,在风险和期望收益之间能够达到平衡。韩国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由风险管理小组准备,受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会审查,最后由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委托人已编有投资指引情况下,风险管理小组应准备单独的风险管理指引,此指引将结合委托人的指引并取得管理委员会的批准。风险管理程序是根据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指引作出的,风险管理小组根据以下程序管理风险:(1)根据风险类型识别风险;(2)根据客观的数据和科学方法测算和评估风险;(3)根据风险类型设定限制;(4)监测和报告。检查风险限定的遵守情况,有违背时,根据预定程序采取行动并上报合规官员、运营总监、投资总监、董事会及管理委员会;(5)审查和反馈。维持和持续改进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小组测量和监督实际投资细节和风险,根据韩国投资公司的法律和规则,保留相关的文件并报告给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报告的内容有:持有的投资组合和交易细节;风险测量方法,是否采用var和跟踪误差等;有无敏感性分析指标,如久期、贝塔、期权德尔塔;信贷风险暴露情况;压力测试情况;有无违反投资指引或相关规定;资产价值是否有重大变化;投资组合信用评级有否改变;其他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
六、提出了绩效评估、监测的原则和方法
绩效评估目标是通过绩效评估和投资组合归因分析来提高委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韩国投资公司的绩效首先由独立于投资小组的风险管理小组进行评估。如必要,可由包括外部专家的绩效评估委员会进行第二轮评估。根据韩国投资公司法律和规则中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评估结果上报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
绩效评估的主要原则是:制定精确、一致的评估标准;建立合理、公正的绩效评估程序;采用已调整的风险回报。
各投资组合绩效应当用超额回报来估测,它是根据有关基准和风险调整回报得到的。
绩效评估应对组合的投资回报和风险进行分析,根据协定的基准作出,如果有相近者,在相近者内进行评估。
绩效监测和评估要定期并按要求进行:按月度对总体及单个投资回报进行评价;按季度对金融市场趋势和表现进行评价;按年度对单个投资组合、总体投资组合和所有经理的表现进行综合的评估。
在间接投资的情况下,投资小组接受来自外部基金经理的月、季、年度报告,用来监测和评价每个外部基金经理。风险管理小组应结合托管银行提供的信息报告来实行独立和综合的监测与评估。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中的方法、频率和程序,风险管理小组准备绩效评估和分析报告,将其报告董事会及管理委员会。报告内容涉及市场最新情况、展望及基准分析,组合头寸与绩效分析,组合绩效归因分析。
七、建立健全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2005年3月,韩国颁布了《韩国投资公司法》,并于7月1日韩国投资公司成立时生效,目的是使韩国投资公司有效管理政府、韩国银行委托的资产。为了防止腐败,韩国总统在2006年3月为韩国投资公司颁布了《行为准则》。同日还颁布了《道德准则》,为韩国投资公司的员工提供正确决策和伦理道德判断的标准。2006年7月韩国投资公司推出了《投资政策陈述》,以说明当韩国投资公司管理来自韩国政府、韩国银行和在基金管理法框架下的其他公共基金委托的资产时,必须坚持的投资政策、程序和标准。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中司自2007年成立后,建立了组织架构。最初的组织结构并不完善,后按资产配置类别对有关部门重新调整,结构日趋合理。投资政策方面,中司在2009年年报中,公布了投资战略继续秉承的四项原则和投资组合的资产类别构成,但仍未明确给出各种资产配置的比例基准以及配置的国家和行业。透明度虽有提高,但与韩国投资公司相比,仍有可改进之处。在聘用外部基金管理人方面,中司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评选机制,以保证吸收优秀人才加入团队。中司还成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了风险管理框架。但在相应的投资行为和道德伦理立法方面,还有待完善。
总之,韩国投资公司在成立后很短的时间内就建立了投资管理组织架构,细化了投资政策,明确了全球资产配置的种类和技术处理方法,允许使用外部服务提供者,规范了风险管理原则、程序和报告,提出了绩效评估、监测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建立健全了相应的法律法规。韩国投资公司的投资模式与经验,值得中国中司借鉴。
参考文献:
[1]korea investment corporation code of ethics,2006.
[2]the bank of korea,annual report,2005 to 2008.
[3]korea investment corporation,annual report,2005 to 2009.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规安排,而按照分业监管理念进行监管的监管当局对事实上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思路与方针,尤其是各自进行监管的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当其母公司为同一资本控股情况下,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不正当内部交易防范措施为真空地带。这就意味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经营与监管存在很多问题:
1.内部的关联交易。这是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监管带来的最大问题。所谓内部关联交易,指的是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或有的。这些关联交易会妨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使监管当局难以了解其风险。①
2.高财务杠杆风险难以被事先控制。例如从母公司层面看有三种形式,一是母公司通过举债等负债形式筹集资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二是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向银行抵押套取现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三是母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甲)作担保向银行套取资金,投资控股另一子公司(乙)等。上述一系列复杂的投资、借款、担保等资金链中,只要有一子公司经营稍有不慎,其风险即刻传播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②
3.信息披露失真的风险。由于集团内部法人主体间的交易可能会夸大集团成员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从而导致公开信息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行业甚至不同国家从事不同的业务,各行业的会计准则和各国的会计制度、会计年度存在很大差别,不利于集团管理层和监管者及时、准确地掌握集团的会计财务信息,加大了控制和监管的难度。③
4.不同监管部门共同监管造成监管“盲点”。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各子公司的业务涉及多个行业,不同行业的监管标准、监管方法、监管重点各不相同,各监管当局难以相互理解,彼此之间又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因此很难掌握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从而产生监管盲区。④另外,出于逃税、逃避监管或者其他方面的动机,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往往遍布各个国家,而各国金融监管的要求又不尽相同,如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跨国监管合作也就成为摆在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
5.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由于关联交易的存在,使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十分容易。出于盈利动机,集团内的银行可能会将一部分资金通过集团内的证券公司投入资本市场。如果缺乏风险控制,过多银行资金进入股市,就会推动股市大幅度上扬,造成股市“泡沫”风险。
二、对策建议
(一)对市场准入的控制
为保证金融业的安全稳定,金融监管当局应按照《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和《巴塞尔协议》推荐的指标体系制定一系列的量化准入指标,如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等。金融机构只有达到上述标准才可向监管当局提出设立申请。此外,监管当局还应将拟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各子公司是否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内部自律机制作为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⑤
(二)监管当局应尽快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预警机制
金融控股公司可借鉴美国的财务管理系统,设立一系列金融控股公司的预警指标,如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能力、盈利性、流动性等等指标。⑥金融控股公司按监管当局的规定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由监管当局根据预警指标进行评估,并将金融风险及时反馈给金融控股公司,根据对该公司的风险预测做出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三)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首先,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是合理设置组织结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机构由决策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构成。三个机构形成高效的决策系统、有效地制约监督系统、科学的考核评价与激励系统。二是理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确立母子公司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防止母公司超越权限干预子公司的业务等,保证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监管要求和法律。⑦
其次,应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防火墙”的设计,防止金融控股公司与附属机构利用关联交易转嫁证券交易风险。美国《1999年现代金融服务化法》对银行控股公司内部的‘防火墙”作的制度安排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的“防火墙”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是机构分离。要求集团必须通过下属的独立法人机构来从事多元化金融服务,以使一个机构经营不善导致的资本损失不会由其他机构来承担。二是业务限制。对内部交易施加一定的限制,应要求内部交易必须在市场条件下进行、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限制等,以防止内部交易风险利益冲突。三是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制定限制措施。如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自行向证券公司资款等。⑧
(四)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可能会存在关联交易,因此,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可或缺。金融控股公司应定期、充分披露有关集团运作、各子公司尤其是银行、保险、证券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还须向监管当局报告有关控股公司对风险集中进行确认、监控和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这些不仅可以使市场能够对金融控股公司做出准确的评价,强化其内部约束及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监管机关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维护投资者、存款人利益及证券市场正常秩序。⑨
(五)确立金融监管总局,实行功能性金融监管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建立了不定期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监管信息,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问题。但三方联席会议远不能满足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笔者认为,今后我国应该建立一个隶属于国务院的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功能性金融监管,满足即将到来的混业经营时代需要。功能性金触监管的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莫顿最先提出的,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即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它较之机构监管,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⑩这些很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六)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完善
抓紧制定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从属公司以从属公司之间的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
【参考文献】
① 魏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2.
② 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③ 韩汉君,王振富,丁忠明. 金融监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④ 刘顶军.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J].现代商业,2010(07).
⑤ 毕慧绘.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8.
⑥ 许水源.金融控股公司之监察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06.
⑦ 曹毅.金融控股公司的整合研究[D].复旦大学,2005.
⑧ 阮永平,陈召洪.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国际规范及评析[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05).
关键词:工程合同 风险管理 工程价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建设越来越多,在工程项目建设当中,因为施工建设会产生很多合同,合同的内容又比较复杂,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做好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但这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不仅需要专门的风险管理人员,还需要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采取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概念及管理的重要性
(一)工程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这一概念虽然经常提起,但是到底什么是风险在学术界没有一个具备的概念,概括企业有关风险的概念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认为是指在给定条件下可能结果之外出现的差异性结果。第二,认为所谓的风险实际是指预期状况与实际情况差异导致的损失的结果。从这一角度来讲。从这一角度来讲,工程合同风险是指在工程合同签订及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合同当事人损失的某种预期结果与实际显示之间的差异性。工程合同风险的产生,主要受合同的定义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合同风险分配、合同管理模式之间差异的影响,当然合同当中的计价方式也是影响合同风险的重要因素。总的来说,工程合同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合同管理模式确定风险、工程合同计价方式确定的风险、合同工程价款方面的风险、合同工期方面的风险、合同文件方面的风险和其它风险。
(二)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工程合同与工程建设可以说是息息相关,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对于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做好合同风险管理,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在工程合同当中,对于工程的施工建设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施工的方式、施工技术保障措施等等,在风险管理当中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核,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审核合同内容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包括其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其达到工程施工建设的要求。通过这种风险管理活动,能够达到降低施工风险,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目的。第二,减少施工单位的损失,工程合同的内容与施工成本有密切的关系,如果施工单位在合同当中一味的压低单价,势必导致合同单位与实际成本之间出现差异,这种差异性的结果就是施工单位遭受损失。从这一角度来讲,通过工程合同管理,保证工程合同内容的合理性,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合同单价与实际成本相符性,最大程度的保证施工单位遭受损失。
二、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措施建议
针对当前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现状,以及自身在这一方面的管理经验,笔者认为在工程风险管理方面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管理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要熟悉合同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合同管理经验,熟悉工程合同的内容和特点,但是最重要的是要在专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机构的只能是合同服务和监督,在工程合同谈判之前,施工成本单位应该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合同的订阅、监督、管理和控制。当然,这一机构应该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各个主体的工作人员,比如说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以及项目工公司法律顾问,他们复杂整合工程从招标到竣工期间的所有工程合同的审查监督工作。比如说在工程合同签订之前,对合作对象既合同相对人的资质、实力等进行全面的分析与了解,确保合作方能够达到工程实施的要求。当然,从专业性、规范性管理的角度来讲,在此期间产生的所有合同都必须是书面合同,严禁使用口头合同等容易出现争议的形式。在定理合同的过程中,要仔细审查每一个用语,在用词上要准确、清楚,意思明确、没有歧义。在审核的时候采取专业化分工的方式进行,不同岗位的合同管理人员审核不同的合同内容,真正做到合同专门管理、审核专业进行。
(二)合理转移合同风险
在工程合同的有效期之内,应该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科学的预测,合同双方应该明确各自应该承担的风险和范围。对于无法预知的风险,可以采取风险转移的方式,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在这其中,索赔制度是风险转移的重要方法。在实际合同执行的过程中,索赔是双向的,也就是说业主既可以向施工承包单位索赔,施工承包单位也可以向业主索赔,这一点在西方国家的工程风险管理当中已经非常普遍。但是受到传统管理思想的影响,人们对于索赔的认识程度比较有限,加上在建筑工程实践当中索赔成功的案例比较少,导致工程索赔制度还没有普及开来。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业主还是施工承包单位都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市场意识、合同意识和管理意识,认识到工程索赔的重要性及常见的索赔方法,并将其合理的运用到合同管理当中,实现合同风险的转移。当然,在实践当中还有很多风险转移的方法,比如说购买工程合同保险等,这些要想普及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行。
(三)建立工程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
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以人力为主的合同风险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工程项目快速发展的要求。这是因为在工程立项到竣工这一段时间当中,业主及施工单位可能与很多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这些合同都属于工程合同管理的范畴,少则几十个合同,在一些大型的建设工程当中,甚至要签订数百到上千份合同,要想对这么多合同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依靠传统的人工管理的方式,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合同进行数字化管理,比如说合同的数字化、数字合同的保存等等,这样不仅能够对合同进行有效的保存,还能减少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当中的人力物力,达到更理想的风险管理效果。
(四)提高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
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对于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实效性有直接的影响,甚至可以说合同风险管理人员的能力,直接决定着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水平。因此,确定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人员以后,要想方设法的 提高他们的风险管理能力。一方面,引导他们在业余时间学习各种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变化,确保工程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另一方面,要定期对合同管理人员继续业务培训,使其能够系统的掌握与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手段,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能够将自己所学的知识真正的用于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实践,提高工程风险管理水平。
总之,风险管理是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对于业主和施工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当中,要建立完善的合同风险管理机构,不断探索和完善风险管理手段,构建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最大程度的减少合同风险对工程建设目标的不利影响,提高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崔东红.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陈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
[3]常洪德.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J].山西建筑,2007(13)
金融危机爆发之前,英美等西方的国家,大型的金融机构因为其良好的经营业绩,辉煌的经济成就使得许多国家都竞相模仿他们的公司治理模式。然而,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公司治理的弊病显现了出来。又由于国情的不同,即使是成功的公司治理模式,在相对的和动态的选择上,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告诉我们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要吸取英美的经验和教训,创造属于自己的独特模式。本文将针对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因素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中国企业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
金融危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
金融危机爆发之前,英美等西方的国家,大型的金融机构因为其良好的经营业绩,辉煌的经济成就使得许多国家都竞相模仿他们的公司治理模式。然而,由于国情的不同,即使是成功的公司治理模式,在相对的和动态的选择上,很大程度上也是不可复制的,后来的金融危机更是提醒了我们,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公司治理模式都没有四海皆准的标准。
发端于美国,殃及到全球的金融危机使得全球的经济都收到了沉重的打击,并且由于经济在信贷危机和信心危机的双重冲击下不如了深度的衰退状态,经济环境逐渐的恶化,并进一步的对于企业的经济带来冲击。随着次贷危机的演变,各种风险都随之而来,这给很多世界性的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上市公司的破产引发的金融海啸之所以演变成为今天如此严重的全球金融危机,根本原因还是美国的公司治理机制出现了问题。而经济开放以来,美国式的公司治理机制一直被世界所效仿,中国当然也包括在其中,然后,美国经济危机的到来预示着中国应当适当的吸取美国经济危机的教训,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反思造成当今窘迫局面的原因并进行相应的改进政策,以此来避免危机局面程度的加深。本文将针对造成金融危机的公司治理的弊病进行反思与分析,然后针对这些弱点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1公司治理问题的反思
导致全球经济衰退的根本性原因,是美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弊病。公司治理无论是对美国还是对国际都有意义,即使是国企的改革,最后的问题都会落到公司治理这个难点上。由此看来,对中国乃至对世界而言,研究美国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反思,对于经济发展都有着相当深刻的意义。那么公司治理为什么如此的重要呢?公司治理主要是解决使资金的提供者按时收回投资并获得回报。一个好的治理结构是否选择有能力的经理人使投资者获得回报,这个问题值得所有企业关注。
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出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与缺陷。
1.1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在管理学与法学的基础之上,将二者相互融合,对公司组织、营运、管理和监督中的行为作出一系列的强制性和费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安排,其制度核心不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等强制性规范,而且也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原则、行业规则、企业间的协议等自律性的规范。换言之,公司治理不能分别仅仅停留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两个层面,两者不应割裂,相反应该结合起来形成制度,才能使公司治理变得安全且有效率。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表明,不将二者紧密结合,公司治理就会出问题,那么金融危机的问题就会重演。
1.2规则理念的畸形
美国式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以公司自律为主导规则的基础上的,这从美国的公司立法、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两个层面可以看出来。美国各州有自己的公司法,无不以放松政府管制为豪,甚至有所谓的“降低规则竞赛”,最低监管标准者胜出。因为如此,公司章程的地位及内容有代替公司制定法的趋势,结果是在公司治理活动中,股东运动员兼裁判员于一身现象突出,其理论依据是公司的契约理论。简言之,公司就是各个投资者制定的一个合同,政府当然不能干预契约自由签订。而碰巧的是我国新公司法的制定与出台也遵循了这一理念,其中许多内容也以公司自律规则为主,尤其事关强制性分红制度效用的关联交易制度之自律性变化等,是值得商榷的。
1.3公司治理股东中心主义的弊病
从美国公司立法传统看,公司治理机构的权力决策机制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经理层中心主义的过程。这种演变的好处是提高了公司治理机制的决策效率和有效性;但其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即容易产生经理层的滥权,尤其是董事或高管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而可能严重背离其应尽的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美国的很多上市公司之所以敢从事一些高风险的商业行为(如次贷及相关产品),最后落到破产或被接管的地步,与其奉行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或经理层中心主义不无关系。
1.4高管薪酬或激励不合理
美国式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中有关董事高管薪酬或激励机制有两大特点:一是不受强行法管制,换言之公司法一般没有关于董事高管薪酬或激励机制的强制性规则;二是薪酬奇高或激励机制配置极不合理,有的甚至荒唐。之前近年的报酬合计更是高达数千万美元。类似情况近几年也频繁发生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也引起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极为不满,好在这种“高薪低能”现象还没到失控的地步,但也应引起立法者或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1.5政府监管机制的内生化和创新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原理,只有在制度内生化时,制度的施行效率才是最佳的。从现有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则看,无论西方比如美国,还是东方比如中国,凡涉及到公司尤其上公司内监管时,其规则形式或内容均表现为外部性。根据外部性理论,由于外部性活动没有经过市场交易,因而企业如上市公司就不必承担外部性活动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失。简言之,政府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如果仅表现为外部的法律规则,而没有融入上市公司本身的规则如公司章程、内部管理规则之中,那么政府的监管效率和效果是成问题的。此外,金融创新和企业制度创新并没有错,但如果相关的外部监管机制创新跟不上,上市公司发生损害投资者尤其中小投资者利益,严重时引发金融市场动荡乃至金融或经济危机就不足为怪了。
2中国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反思
2.1 公司治理的阶段
公司治理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双层治理模式,上市机构分两个机构。按照公司法,监事会与董事会有着平等的地位,同时监事会还监督董事会的经营。更像日本的模式。
第二阶段为2002年颁布重要法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准则。这表示了中国向国际治理结构方面的努力。
第三阶段从股权分置改革以后,股权分置存在着历史性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有两个根本性的缺陷。一个是扭曲了资本市场的定价,还有一个便是公司治理的完善。这些问题改善之后,使市场的力量发挥更好地治理角色,在完善机制当中,使得中国的治理模式可以不断的调整和改革,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更多的依靠自身的力量,像英美模式靠拢。从治理的模式上的转变,也符合中国的在不断发展中找到最适合自己的路径。
2.2 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评估
公司治理机制分为有外部机制和内部机制两个部分。内部治理结构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他们通过将法律权益加强完善公司治理的长期方向。公司的控制权市场提供了一个在产品市场的损失导致危机前,完成变革机制,但是国外非常有效的治理结构在中国的作用并不明显。中国厂商的行为更多的是依赖于政府行为,或者是产业结构调整,或者是符合上市标准的技术调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善,市场会在中国市场里面扮演重要的治理角色。下面我们就针对中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普遍的错误认识进行详细的说明。
2.2.1针对股权结构过度分散的反思
长期以来,中国许多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于大股东手中,甚至是国家控股。这样的“一股独大”模式容易导致关联交易,董事会的独立性不足,小股东的权益
容易受到侵害,公司的控制权市场无法发挥作用,存在着很多诸如这样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很多人建议说我国的上市公司应该效仿英美公司,通过国有股减持,增发社会公众股等方式来实现股权结构的分散化,但是这样并没有根据中国的具体问题来进行具体的分析,一味的效仿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实在有失偏颇。因为,股权结构分散下的英美公司治理事实上存在着很多难以克服的问题,分散的小股东还是没有能力监督管理层,而且很多时候也不愿意去监督管理层,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忽略了公司的长远利益,管理者很容易在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上背离其应尽的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然而,以我国目前的市场现状来看,我国的法律传统、意识形态、行业特点和市场发展程度都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公司面临的基本公司治理问题差别很大,不能简单的模仿,而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还应该从实际出发,有选择的解决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合理的委托关系,实现股权分散和股权集中的一种适度平衡关系。股权结构分散会导致高管控制力过大,这样导致对于公司的有效控制难度加大,公司的管理人员权力过大、不收制约、谋取私利现象过于严重。
2.2.2针对独立董事泛滥的反思
我国上市公司基本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了以董事会为核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架构。为解决股权过度集中导致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或管理层操纵问题,监管机构开始重视设立独立董事,以增强董事会监督高管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能力。这本来是无可非议的,但真理再向前多迈一步往往可能变为谬误。
各方相关方的利益之间达到一种有效制约和平衡就是公司治理能达到的最好的目标,未了避免控股股东不当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内部人控制问题,独立董事占有董事会适当的比例就好,更重要的是要保证独立董事所具备了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2.2.3针对股权激励的反向作用的反思
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体系一直是股权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激励高层管理者帮助公司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往往认为激励力度越大,越有利于解决委托人和人的目标问题。现实的公司治理中,几乎所有的公司都实施了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计划,将高管的薪酬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公司利润联系在一起,我国的许多公司也引入了这种股权激励机制。
在本次的金融危机中,西方国家的这种股权激励机制的失灵便遭受到了人们的质疑,这就值得中国的企业停止以为的效仿,而是应该开发出更加适合中国国情和经济现状的激励制度,在保证公司和股东的收益的基础上的同时进行激励。中国当前的股权激励机制都是强调奖赏或惩罚等短期行为,而忽略了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从而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2.2.4针对股东利益至上信条的反思
对于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大家一直信仰着股东利益至上的原则。因为股东为企业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还承担着企业经营的风险,因而股东一致拥有着很高的地位。但是对于现代企业而言,企业的经营管理除了影响股东的利益之外,还涉及到了债权人、客户、员工、供应商、社会或政府等等很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金融机构的内在脆弱性和风险扩散性会极大的破坏经济金融秩序,片面的强调股东利益至上会激励股东和管理者过度冒险,侵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盲目追求利润的同时损害了客户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样使得自身也深受其害,无法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2.5针对国际监管准则盲目服从的反思
国际监管准则作为发达国家和国际权威机构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经验的总结有很多的东西值得我们借鉴,我国的商业银行同样遵守着这一规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监管准则不容置疑。国际监管准则仍处在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我们不必盲目跟从,而是应该更多的结合实际国情,批判性地加以吸收和利用。
3中国的公司治理的启示和建议
选择一种运行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对于实现社会和谐和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中国先到公司的建设和公司治理的模式仍然处在探索的阶段,中国一直没有提出一个明确的公司治理的长远发展目标,在像英美等发达国家学习的同时,结合自身特点进行改进。根据我国目前的体质环境和法律框架,从公司内部监督和控制方面来说,股权分散,拥有动力和能力的大股东的存在仍旧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利于建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而建立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理论模式。
在金融危机发生后,英美国家都针对公司治理进行了一些新的探索,包括高管薪酬、信息破路等具体治理规则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动态。
3.1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并强化国际监管合作
重视系统效应的监管责任。本轮金融危机在金融监管方面最主要的教训之一,是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效应及其监管责任的疏漏。危机发生之前,似乎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以提出一个政策目标,且这些政策目标都被狭隘定义以便量化,而对于系统效应的责任则被遗漏。单一金融机构的理性和稳定运行不一定能带来整个金融体系的理性和稳定。因此,建立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以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效应为监管对象的宏观审慎监管机制是健全稳定的金融体系、加强各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
建立综合监管模式并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本轮金融危机充分表明,随着金融创新的活跃和金融产品的发展,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跨业监管和跨境监管以及国际间的协调和合作显得日趋重要。建立覆盖面宽的、科学合理的综合监管体系有利于消除监管空白,减少监管重叠,提高监管效率。随着我国金融综合化经营规模的扩大,亦有必要加紧探索改变多年来单一的、缺乏沟通协调的条块分割的分业监管模式。同时,随着“走出去”战略的选择和实施,应积极推进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避免各国监管竞争纵容各自金融机构的高风险行为,从而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在全球蔓延。
3.2高管激励约束要全责对称,避免短期激励过度
此次危机发生之后,美国的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开始介入高管薪酬这一公司治理中的传统自治领域。一是推动投资者对高管薪酬进行年度表决,对受政府救助的银行的将近设置封顶规定;三是重新考虑薪酬结构体系,与每股收益挂钩的衡量标准让高管们的注意力偏向短期表现,而实际上公司应关注以长期现金流为基础的衡量标准,奖励那些作出价值创造投资的管理者,如果采用股票或期权,那么奖励应以市场或同业表现为基准。
在中国,针对高管薪酬失控的现象,高管薪酬的问题应当引起中国有关监管机构更多的关注。中国存在着独有特色式的股权结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次有人建议可以考虑对高管薪酬进行股东分类投票表决制度,并给予中小股东对高管薪酬方案的适当否决权。
3.3完善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和履行职能
在此次危机中,人们发现,随着金融企业的巨大损失的出现,人们意识到董事会并不是总是朝着维护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前进的。为此,有关部门推出了一系列有关董事会的改革措施。对于中国而言,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形同虚设,即使中国的企业一直在强调着改进弊病,却见效甚小。就公司内部治理而言,平衡好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是非常关键的。通过修正相关的规定与方案来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公司可以选择解散监事会,成立替代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将董事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分开,强化监督职能的地理性,加强管理职能的专注性。
而对于那些规模庞大,且对于整个中国市场具有系统性意义的公司来说,监视机构应该制定更高的治理标准。使得这些机构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该具备更加完善的知识才能,有能力为管理层提供实质性的指导。通过完善董事会人员构成和履行使得董事会能够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在股权高度分散的今天保证股东的利益。
3.4 设计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
本轮金融危机告诉了我们要综合考虑基本薪酬、年度奖金和长期激励等激励工具在薪酬结构中的比重,合理匹配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及风险的关系。为了有效抑制金融机构管理层盲目追求短期利益的冒险动机,基本薪酬的绝对水平要比较高,提高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的比重,降低短期激励的比重,并将长期激励的兑现条件从股票价格等市场指标更多地转向关注可持续发展的内部绩效指标。
强化薪酬激励机制的约束功能。从本轮金融危机可以看出,如果薪酬激励机制光看业绩而不看风险、只重奖而不重惩或者奖惩失当,就会失去应有的激励约束功能,沦为管理层谋求私利的工具。实践证明,高管绩效薪酬要根据公司整体风险水平进行调整,使风险成为管理层提高绩效薪酬水平的重要约束因素。同时,要特别重视未来风险在薪酬确定中的作用,对高管层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员工实施薪酬的延期支付。
3.5 注重解决我国公司治理问题的特殊性
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管理的组织架构基本建立。但是我国在公司治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是“形似而神不似”的问题。没有真正实现董事会的指导决策,高管层的经营管理和监事会的监督约束相统一的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稳健发展的机制。另外,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综合了英美国家的治理方法,但如何明确公司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形成互为补充、团结高效的公司治理架构,仍将是我国公司治理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没有任何一种公司治理的模式是适应于每一个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不仅是路径依赖的,也是动态演进的。在公司治理模式的确立和演进过程中,不仅社会法律制度的传统、企业制度的历史和企业文化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企业管理的实践和企业经营的状态也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中国不能再盲目的跟随效仿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现在,我们必须吸取欧美国家的教训找到最适合自己的经济发展出路。
参考文献:
[1]曹延求,于建霞.公司治理研究的深化与拓展:对近期文献的回顾,产业经济评论,2007.6
[2]徐明,杨伯国.经济危机下的公司治理问题及应对》,《法学,2010.6
[3]邓峰.中国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中外法学,2008.1
一、建设IP风险交流机制的重要性
风险交流被认为是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对绝大多数风险的有效控制,是通过成功的风险交流才得以实现的;风险交流的失败,则会导致风险管理在关键点上功亏一匮。这一观点,已被经验证据和实证研究所证明:大约75%的风险危害都是因为风险交流环节上的失败造成的。
海外并购风险交流普遍存在着制度、文化、语言和技能等方面的障碍,从而影响交流的效果。而近几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高达70%-75%的失败率,所遇到的普遍困难,大多数源于法律、经济和技术风险交流方面的障碍。因此,海外收购知识产权时,中国企业应高度重视相关的风险交流。
风险交流对于海外并购中IP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也源于互联网连接的增加、劳动力的流动性、远程用户的增多,以及对于合作伙伴、外包商和供应商组成的全球供应链的依赖,致使并购企业较之以往更多地暴露于IP风险之中。
这种重要性还源于IP的特珠性。以专利为例,专利权的无形性决定了专利侵权,无论是对专利权人还是对过失侵权人来说,都较难及早发现。
上海易初通用机器公司收购国外某公司的压缩机技术时,尽管收购方是国内领先的汽车空调压缩机生产企业,但外方利用中方信息不对称,不了解该专利的具体情况,刻意夸大该专利的含金量。外方声称其压缩机技术中包含24件专利,其实其中有21件并未得到授权,真正享有完全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只有3件;而中方在该技术即将到期、所有专利和商标将被停止使用之际才发现这一问题,致使投入巨资收购的专利技术,其战略价值和经济价值均显著低于并购预期。类似这样的IP收购失败案例,通过建设好的风险交流机制完全可以避免。
对于海外并购IP风险管理,大多数企业有一种片面的认识,认为风险管理就是要做好尽职调查。其实,海外并购中IP尽职调查,可以确认目标企业IP资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可以识别、评估目标IP资产所面临的风险,高水平尽职调查甚至还可以就如何控制相关风险、有效协同与利用相关IP资产做出安排;然而,IP风险管理的内涵比尽职调查要深刻得多,外延要宽泛得多。这其中就包括IP风险交流。一套快捷便利的IP风险交流机制是尽职调查无法比拟的。
二、IP风险交流的成功因素
从原理上说,成功的IP风险交流,涉及交流的主体、目标、方式、技能、交流障碍的克服和交流中的信息安全等问题。中国企业海外并购IP风险交流,必须深刻意识到这些问题。
交流目标(Communication aims):风险交流是各种交流主体之间就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所作的交流,为的是减少和防范风险危害。为此,在海外并购中,应就收购的IP资产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交易后果、经济后果和技术后果,进行对话和沟通,明确收购双方有权在知情的前提下接受于已不利的IP风险这一法律原则。
交流主体(Communication subjective):交流主体或层次有三个方面,即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利益相关人,收购方决策层与执行层以及对其行为有着重要影响的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目标公司利益相关人不仅包括目标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包括对标的IP具有管辖权的管理机构,作出该项发明创造的员工(团队),以及对他(们)具有影响力的工会组织,还包括服务于并购项目的各类中介机构,如IP、评估机构、投资银行和律师行等。
交流障碍(Communication obstacles):不同的交流主体之间客观上存在制度、文化、认知和语言等方面的交流障碍,从而使国际化IP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受到严重影响。从这一角度来说,海外并购IP风险管理的关键点在于如何克服交流障碍。其中,语言障碍是表象,制度、文化和认知障碍是本质。在交流过程中应注意使用简短、明了和通用的语言避免误解;在文化方面,中国企业要顺利“走出去”,实现“走进去”,进而“走上去”,占领产业制高点,引领产业发展方向,需要在IP尊重、实现和保护方面,在IP的确权、估权、用权和维权上,在与IP相关的劳工待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尊重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宣示自已的企业文化符合国际社会主流价值观。
交流方式(Communication methods):通过事前咨询、尽职调查、谈判、对话等方式在并购前接触、并购方案设计、并购融资、并购后企业整合等阶段,对并购全程可能涉及的IP风险,包括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风险,进行充分交流,尽可能地满足知情同意的法律原则的要求。知情同意不仅可以确保IP收购交易的相对公平,而且为并购后企业整合的成功运作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和人文基础。
交流技能(Communication skills):在IP风险交流中,应就IP风险的交易后果、经济后果和技术后果进行沟通。包括:(1)如何就有关并购的IP风险与利益相关人达成协议;(2)如何就并购IP风险的控制措施与利益相关人形成共识;(3)如何获得IP风险接受者知情的同意;(4)如何向IP风险的接受者作出法律上有效的解释;(5)如何确保目标公司就交易IP的真实情况作出说明等等。
交流中的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afety in Communication):IP风险交流要注意信息安全。这就要求做好信息风险管理,以减少IP信息滥用和不正当披露。技术(产品)研发、CAD (Computer Aided Design,计算机辅助设计)/ CAM(computer Aided Manage,计算机辅助管理)设计、源代码、商业秘密和商业战略计划等IP,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当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类似的IP被泄露,公司会遭受竞争劣势、失去销售势头和声誉受损之害。交流中的信息安全要求建立(首席)交流人制度,重视IP信息管理。
三、建设快捷便利的IP风险交流机制
就中方企业来说,IP风险交流机制的建设应针对特定的IP收购项目,明确交流目标、划定交流主体范围、识别可能的交流障碍,制定交流计划,做好IP国际风险预警,控制目标企业和(或)竞争对手利用信息不对称、瞒报、虚报IP资产,或者夸大IP资产的战略价值、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可能带来的危害,防范IP国际侵权和遭遇境外侵权,减少因侵权问题带来的损失。
以商标和服务标志的收购为例,成功的收购应当在收购前查证:(1)是否有其他企业或个人对目标公司的商标和服务商标主张权利?目标公司对此是否经过检索?(2)目标公司的商品标识、名称、域名、商标名称和图形是否已经获得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3)是否有一个(法律认可的)程序来记录目标公司第一次使用这些标志、名称、域名、商标名称和图形的日期或这些标志、名称、域名、商标名称和图形第一次被使用的日期?(4)目标公司是否有一套防止所有这些商标、服务标记被滥用的政策和策略?(5)目标公司是否将其产品、服务和商标许可给他人或授予他人特许经营权?(6)目标公司是否清点了其商标和标识以确保在市场上可连续使用?(7)目标公司是否审查其产品或包装以确保同一市场上的其他产品或包装在外观上与它们不类似?(8)目标公司是否收到其他公司要求停止商标和服务标志侵权警告的主张或信函?
对这些问题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意味着不同程度的商标(法)风险,是商标收购前必须通过风险交流解决的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从商业目标的角度,对其战略价值和经济价值作出评估也需要通过与中介评估机构的风险交流来完成。
为此,交流主体应当尽可能广泛。首先是并购方决策层与执行层之间的风险交流,执行层包括CEO、总法律顾问、财务总监、资产管理总监之间的交流;总法律顾问与IP律师、公司内部律师、社会执业律师之间的交流。其次是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风险交流,包括与目标公司利益相关人,如特许经营权人,尤其是掌握或知悉核心技术和关键信息的企业员工的风险交流。对目标公司具有管辖权的IP主管机构、具有影响力的工会组织、服务于并购项目的投资银行、评估机构和律所等,都应列为交流主体范围。
建设快捷便利的IP风险交流机制,应注意发挥我国驻目标企业所在地国领事馆商务部门和国际商会等组织的“”风险交流。必要时通过中国政府部门与东道国政府、国际机构的合作,获得有关IP信息和风险预警,实现风险交流的目标。
因此,建设快捷便利的IP风险交流机制要求:(1)明确必须要通过风险交流解决的问题。对此,可以应用例举法,分别例举版权、商标、服务标记、专利和商业秘密等IP收购需要明确的问题;(2)通过并购方人员之间的风险交流、并购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风险交流,以及并购方与第三方之间的风险交流等方面,设计交流框架。(3)在风险交流过程中,明确交流各方有提供真实信息和保密的义务。(4)统一交流用语。根据IP的类型,分别设计风险交流用语,并且尽可能做到在交流主体之间统一基本用语。(5)对外交流明确首席交流人的权限和职责,其他人员未经首席交流人同意,不得擅自交流相关信息。
在进行IP风险交流的同时,注意信息风险管理,遵守行业法规,总结并遵循最佳做法,尊重员工各种正当权益,培训工作人员采取负责任的行动,迅速而动态地执行信息控制程序,监视和控制信息(获得和使用)资格权,以确定和降低风险,为IP数据安全性和合规性提供必要条件。这些措施不仅能满足合规和控制风险的要求,保护IP免于数据泄漏和利益冲突,也能实现更高的效率和生产力,保持竞争力。
四、海外并购IP风险交流的实现途径
在海外并购项目法律实务上,IP风险交流可通过下列途径表达或实现:
1、在制订企业海外并购IP风险防控方案的过程中,对经风险识别、风险评估确定的IP风险及其性质、等级,除依据适用的法律和经营必须予以保密的外,需要及时、准确、无误地告知利益相关人,以促成并购交易,实现风险交流目的。
2、在谈判或按跨国并购的国际商务流程(参与)起草或审查相关协议文件,如保密协议、意向书、收购合同和收购合同的补充文件,这一过程中,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或利益相关人的IP风险交流义务,以及违反此项义务的法律责任。
3、处理纠纷谈判、调解、仲裁、诉讼等善后性法律事务,以及处理其他非讼法律事务,如协调与关联公司法律关系等过程中,交流相关IP风险。
4、在并购整合的过程中,就IP价值转移可能出现的劳动人事、企业文化方面的风险及时交流,以利于IP的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有效转移,最终实现IP并购的目标。
海外并购IP风险交流的以上实现途径,说明中方企业应特别注意发挥国际化中国执业律师的独特作用。这是发达国家企业跨国并购史提示我们的一条基本经验,也为我国海外并购实践所证实。
例如,并购律师在上汽集团收购韩国双龙汽车公司股权项目中,在长时间的尽职调查和谈判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保持与国际投资银行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充分沟通非常重要。“在整个尽职调查过程中,所有的中介机构每天都会召开一次通气会,了解当天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第二天的工作重点”,从而使风险交流过程变得富有成效。
(一)目前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要求企业加强法律建设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当前金融危机下我国企业可能面临7大类法律风险:一是因为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签的合约不执行,违约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因为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在这个整合过程中怎么样搞好尽职调查,怎么样处理好相关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弄不好就很容易留下后遗症。三是在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带来的风险。这方面我们遇到的情况也比较多,这些法律风险也要特别关注。四是有些国家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带来的风险。五是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这个不仅在国内,在国外的情况也比较突出。六是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的劳动合同方面的风险。怎么样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应该讲在现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对我们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七是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有一些情况,合同双方都还比较信任,但是一到危机了,都担心对方挺不过而提前倒下,使自己的债权落空,所以又重新按照相关程序来追讨债务,而这也可能引起新的风险。面对此次金融危机,如何防范好危机中凸显的这些法律风险,既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更是对企业下一步发展,乃至生死存亡的一次重大考验。在企业加强风险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要求。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要求加强法律建设
法律风险的成因复杂,是包括外因和内因在内的多种因素组合的结果,但大多数法律风险是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引起的。企业的法律建设是我国大多数企业的软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建设的重要性和防控法律风险的紧迫性,基础法律建设投入明显不足。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普华永道(全球公司法律部门调查)、《CorporateLegalTimes》及《全球律师》等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示,美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费用的平均投入为企业收入的1%,美国微软的法律风险管理投入更是达到其收入的1.5%,其投入费用数额是惊人的。我国企业的法律风险平均分值为42分,这意味着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投入应为企业收入的0.42%,但实际上我国企业的投入仅为0.02%,仅为美国企业平均值的1/50。这说明中国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环境变化将非常迅速,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该风险变化的认识却相对滞后,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第二、法律风险管理意识薄弱。表现为企业在一些重大投资、经营、管理决策中缺乏专业法律人士的参与,有的甚至在执行过程中也没有专业法律人士参与,更有的企业根本就没有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有的企业虽设有法务部门,但其作用的发挥仍停留在法律风险转化为法律事件后的事后救济上,起的是救火队的作用。法务人员、顾问律师远离公司的核心决策圈,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挥不了应有的影响,无法全面识别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更谈不上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只起个摆设作用。在欧美国家,成熟的企业必备三种人才: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公司的首席法务官(CLO)是企业核心高管,一般由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担任,首席法务官列席董事会参与企业的所有重大决策,其在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回顾和反思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的过程,改革的市场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在肯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在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在企业与员工之间,一些具体的改革行为引起的争议很多、纠纷很多,以至于多年之后一些后遗症还难以完全消除。这种情况就给我们一种提示:企业改革发展,必须依法行事,用法保证。国企的改革,在转变经济主体性质的同时,还要完成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从计划经济的行政框架到市场经济法律框架的转变。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完善国资监管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企改革、规范推进国企改制的现实需要,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变化、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的战略措施。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区域经济合作日益加强,我国早已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外市场正在逐步走向融合,我们的企业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和更广的领域合理配置资源,但面临的市场竞争也将更加充分和空前激烈。众所周知,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既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加丰厚的竞争回报,也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我们的企业不仅需要在产品、科技、市场营销、成本效益等方面尽快缩小与国内外大公司的差距,而且还需要尽快完善企业内部的科学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尽快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目前,我们的一些国有企业内部的法律机制还不健全,在适应市场竞争、应对入世挑战中处于劣势并可能因此付出高昂代价。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在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过程中,必须抓紧建立健全防范经营风险的法律机制,努力提升运用法律控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灵活运用合同、知识产权等各种法律手段及武器,努力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争取并巩固技术优势、产品优势和服务优势;要在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中,学会并善于运用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非关税措施在内的多种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发展自己。
二、加强企业法律建设的对策思考
当前,市场经济已经成为法制经济,法律制度是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和竞争公平的主要手段。当前,在市场竞争中,领导干部必须遵照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办事。作为公司,企业的对外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合同来完成,在合同的订立上,对于企业的一些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使之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约束。在有些招标书中,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规定,即使投标人承诺认可,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仍会埋下隐患。作为管理层的领导干部,只有研究市场,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才能把尊重法律、严格执行法律作为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并组织带领企业职工学法、用法,在企业内部形成用法律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良好氛围,真正用法律武器捍卫企业利益。
(一)企业经营决策者必须树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观念
企业经营决策者必须认识到,在企业管理中除了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还必须承担起各种决策和行为的法律责任。企业的活动,均是由领导干部决策进行的,领导干部享有决策权和行使权,同时,也要为自己的决策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基本的法律知识,清楚权利和责任的对等关系,才能逐渐形成与依法治企相一致的法律意识,才能主动地关注市场法律环境的变化,研究法律适用对本企业产生的影响。只有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才能促使领导干部认真总结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的经验,提高运用法律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从而内化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并加强其执行力,使其成为企业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使企业依法取得权利、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维护权利。在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法律法规越来越细化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和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依法作为,才能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一是要加强领导干部及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学习。领导干部作为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在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必须系统学习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要全面熟悉,而且要做到专业精通。二是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企业整体法律素质。作为国有企业,在谋求发展的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面对的内外部法律事务相对较多而且复杂,这就要求企业必须面对市场发展和企业需要,建设自己的专业队伍,从而带动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加强企业法律建设,必须以市场和企业发展需要为导向
在市场经济环境日新月异和转型发展的复杂情况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越来越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比如,在海外投资时,必须对国际法以及当地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掌握,一方面可以避免因法律盲区而受到不应该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合作人钻法律空子,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在国内其他省份进行经营发展时,也存在同样的法律问题。这就迫切需要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需要为导向,在加快市场开发的同时,不断提高法律意识,规避各种风险,保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强企业法律建设,必须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权益,关系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只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才能从根本上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运营质量。建立风险内控体系的意义不仅在于适应市场发展的法律要求,从更高层面上来说,有助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为实现企业长远发展战略夯实基础。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可以有效保证企业活动合法有序进行。现实中,有的企业因劳动纠纷发生仲裁、诉讼,企业败诉的居多,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不健全;有的企业对于合同的订立、权限、执行、监督、补充等没有完善的管理规定,一旦发生问题,企业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这些都是因为企业建章建制不全或者不完善而存在的法律风险。
(四)加强企业法律建设,要真正落实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责任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必须落实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责任。要“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强化出资人对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管,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违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要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因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处罚。
(五)积极营造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核心价值理念和企业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