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4 16:19: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关于法律的知识大全,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2、人心是杆秤,法律是准绳。
3、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
4、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5、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6、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7、不平何以持法,不廉何以为人。
8、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
9、法律是人民道德观念的具体化。
10、举证职责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11、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12、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
13、法律不能被执行,就等于没有法律。
14、法律和制度务必跟上人类思想进步。
15、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6、不贪不惰弘正气,无私无畏护法威。
17、种德者必养其心,守法者必利自身。
18、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
19、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
20、公平、公正的实现要有廉洁自律来保证。
21、恪守法官职业道德,献身司法神圣使命。
22、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23、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
24、身披法袍,心存道义。慎独、慎言、慎判。
25、守义持正,巍如泰山。严肃执法,无愧天平。
26、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行。
27、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
28、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
29、法律是用来保护我们的,而不是用来欺负别人的。
30、国家一旦没有了正义,就沦落为一个巨大的匪帮。
31、心中有法,逢权势不折腰;手中有案,遇亲情不徇私。
32、慎言慎行一身正气明是非,勤思善断两袖清风判纠纷。
33、一心为公,莫让先贤专美;两袖清风,堪当今世楷模。
34、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
35、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
36、普遍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普遍的良心是法律的基础。
37、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
38、遵纪守法利国利民利他人,违纪违法害己害家害子女。
39、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40、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41、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42、当你用权力换取金钱的时候,同时也为自己掘好了坟墓。
43、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44、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45、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46、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47、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刻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
48、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句子大全/否则它就成为腐败的最大的温床。
49、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50、实际上,咱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51、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52、法律是明灯,指引着生活的航程;法律是标尺,刻划出人生的去从。
53、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54、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因此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55、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
56、筷子不重打断腰,酒盅不深淹死人。为了司法公正,请放下你手中的酒杯。
57、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58、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愉悦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我就会消灭。
59、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
60、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句子大全/
61、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62、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63、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64、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正因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正因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
65、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透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66、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67、如果我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这样的法律可以抑恶扬善。
68、在一个法治的**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69、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咱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70、法律就像一个秤,你轻还是重,你对还是错,在它面前一目了然,所以它不会庇护任何一个人。
71、学法、普法、懂法,不但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大多数人和整个社会利益的一种贡献。
72、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73、规则和秩序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
74、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75、只要法律是不成文的,他就必定被戏剧化和表演、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他。
76、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
77、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78、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79、由社会公约而得出的第一条法律,也是唯一真正根本的法律,就是每个人在一切事物上都应该以全体最大幸福为依归。
80、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81、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82、不贪他人手中杯,不受他人囊中贿,不食他人盘中餐,不拿他人囊中礼,不近他人黄赌毒,不迷他人女色裙,不失法官廉形象。
关键词:债务重组,新准则,利润操纵
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是一种旨在在化解债务危机,改变债权人和债务人原有的合同关系,并对双方利益进行重新分配的技术规范。论文大全,利润操纵。然而,债务重组准则往往演变为上市公司进行利润调节的“利器”,通过债务重组活动达到虚增利润、粉饰报表的目的。2007年1月1日首次在上市公司推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债务重组准则有了原则性变化。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更加准确,并且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会计信息更加客观公允,减少了利润操纵的空间。然而,新准则仍客观存在利润操纵的隐患,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新债务重组准则存在利润操纵隐患
(一)利用重组损益的确认来操纵利润
旧准则规定由于债权人让步使得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债务,不确认为当期损失,而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将其改变为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首先,对于债务人来说,特别是那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豁免,该收益交直接反映在其当期利润表中,使其账面业绩大幅度提升,这就为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打开了方便之门。其次,对于债权人来说,虽然遭受了一定的损失,仍然有可能通过安排债务重组的期间来转移利润,比如在债务重组的前期可以对准备进行债务重组的应收债权多计提减准备,然后债务重组当期转回所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从而实现将利润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转移到债务重组的期间。论文大全,利润操纵。值得注意的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如债务人与债权人合谋,将债权人利润转移到债务人账面上,就可以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
(二)利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来操纵利润
新准则在非现金资产等业务中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旧准则主要使用账面价值)。从理论上讲,我国采用公允计算量,一是能合理、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二是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趋势。但是,由于我国公允价值应用的市场化程度偏低,难以为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鉴证提供十分可靠的相关证据。大多情况下,公允价值的确定只来源于双方的协商,使得公允价值难以“公允”。在不存在活跃市场且没有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会计人员以职业判断来确认公允价值,增加了主观判断的影响。因此,在实施中,公允价值往往成为企业控制利润的手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企业措助关联交易,滥用公允价值来编制利润、粉饰财务状况。第二,一些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受自身利益驱使滥用公允价值,调节利润和会计造假。论文大全,利润操纵。第三,企业人为高估或低估所持有资产的价值,以少量资产抵偿大量债务,操纵企业利润。
(三)利用债务重组其他条款来操纵利润
比如以修改其他债务条款的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在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如果涉及或有应付金额,并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准则中关于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须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责金额之和的差额,应作为债务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应作为债务重级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论文大全,利润操纵。此条款的规定也为企业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二、针对利用新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利润操纵问题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债务重组法律法规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是专门规范债务重组的规范,对债务重组业务的处理有重要意义。然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实质上是一种技术规范。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对债务重组进行归置的法律法规,对债务重组事项涉及的法律方面规定分散在《企业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债务重组的专门法律,使其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相结合,“双管齐下”,保证债务重组活动有序、有效地进行。一方面,从法的高度对债务重组进行规范,增加了威慑力,加大了监督力度,提高了处罚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立法的形式,迫使企业管理者加强对财务报告的责任制,通过完善的财务制度,强化企业控制度的管理,提高企业各种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并采取措施弥补各种缺陷,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操纵成本。
(二)加大会计监督的力度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企业利润操纵的管理和限制,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改善:第一,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建立和完善会计监管体制,充分发挥国家审计部门、证监会、注册会计师的职责,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授权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论文大全,利润操纵。特别应警惕部分和授权对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特别应警惕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主体的经济操纵等违法行为,保证会计准则执行到位。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因此,在监管政策的实施中需全面考虑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影响。第二,注册会计师作为会计监督的重要部分,一方面,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加强对企业盈余质量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以职业谨慎态度进行审计工作,对于濒临亏损、亏损的上调公司存在的异常波动的营运资金项目及异常的应计收益项目,应给予特别的关注。另一方面,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首先水平,增强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性,使其能客观公正的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提供鉴证服务,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注册会计师应尤其关注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审查,以此规范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第三,从公司治理角度,加强内部控制能够从源头上保证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保证会计监督到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从三方面进行改进:其一,需强化监事会的监督权。扩大监事会和监事的职权,提高其地位,增强其工作的独立性,从而保证其能真正担负起监督职能。其二,需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论文大全,利润操纵。独立董事成员可从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各个层级获取第一手信息资料,并通过对比分析,对内部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其三,需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得管理者与企业的目标相一致,消除激励管理者的利益障碍。
(三)增加会计信息披露
债务重组业务的信息披露尚待完善。现行债务重组准则下,报表使用者不能单单凭借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目提供的债务重组损失,就完全确定债务重组的相关信息,而应该与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因此,从一致性原则出发,将债权人由于债务重组所承担的损失统一反映在利润表项目中,以便能正确分析其利润构成,提高企业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与利用价值,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依据。此外,债务人不权要披露债务重组事项产生的利得总额,还要披露债务重组利得对所得税的影响,披露债务重组得得产生的每股现金流量以及股东权益报酬率等重要财务指标,披露会计政策选择对利润的影响程度。以此,充公全面对债务重组事项进行披露,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保证该债务重组活动健康有效地进行
(四)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依据新准则,会计人员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尤其是对公允价值的确认的计量,要求会计人员有很强的职业判断能力。为此,需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第一,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要求会计人员坚持诚信原则、恪守会计职业道德准则。遵守诚信既是会计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条件,也是防止会计虚假信息的基本前提。会计人员须本着诚信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对待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并对其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第二,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会计人员除了具备基本的会计专业知识还要熟悉与会计相关的国际贸易、经济、金融等相关知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蓬勃发展,会计人员还需放开视野,学习国际通行的一些会计方法与准则。第三,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和分析能力,要求会计人员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广泛的知识面。会计人员不仅要熟悉要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还要熟悉本行业及相关类型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新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
三、结束语
新会计准则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不仅适应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趋同于国际会计惯例,顺应了全球经济发展的潮流。对于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同时,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深刻理解新准则的内容,贯彻执行新准则中的规定,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素质,提高企业信息的可靠性,保持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⑴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8:193-198.
⑵刘茂盛,刘晓霞.浅谈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中的应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⑻:12-13.
⑶梁邵华.论企业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及启示[J].当代经济,2008⑵:18-19.
⑷孙敏.浅谈债务重组损失信息的披露[J].财会月刊,2009⒂:66.
关键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作为民法的部门法,它承担着从否定的角度为民众行为划定范围、制定规则的功能,“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却无不处于枷锁之中”[1],限制自由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知识产权作为民法中权利的一种,其受侵害的普遍凸显着受保护的急迫,这种保护不仅体现在行政机关的各项具体的活动中,更深远的源自于立法的诸项规则甚至每个概念的运用中。
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中,甚有争议的便是归责原则的问题。究竟采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讨论由来已久,甚至有对知识产权侵权之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分别讨论,认为前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后者适用过错责任,针对这些争议,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归责原则的含义。
在当事人一方权利受侵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哪些方式进行救济,从《民法通则》第134条及《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到,侵权的救济方式上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防卫性的请求权,也包括对损害进行赔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者的内容不同,目的不同,于是构成要件也相应不同,这些区别在物权法上体现为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则体现为对侵害人要求停止侵害,返还利益等内容的请求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没有专有的名词,所以有学者提出知识产权请求权[2]。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这样的区分在知识产权领域似乎尚未系统化,相比而言,在物权领域的区分由来已久,并形成更为一致的观点,我们可以透过物权领域来看出这两种请求权的不同。
(一)两种请求权的差异。
在物权领域,物权请求权是以排除非法状态以恢复受害人权利行使为目的,这一目的下,当事人权利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是行使的条件;与此不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在于对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在于损害的转移,由受害人转向侵害人的原因在于侵害人行为的可归责性,于是,受有损害及侵害人有过错为这一请求权行使的条件,而仅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下不需要侵害人有过错,即侵害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一原则支撑它的理念在于危险的分担。总之,“物上请求权或准物上请求权体现的是权利(这里是广义的权利,包括一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利益)保全规则,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体现的是责任规则。”[3]
(二)归责原则所指向的请求权。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会赋予两种不同基础上的救济方式,这两种是并存的,只是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不尽相同,而我们通常所说的侵权责任,特别是在论述归责原则时所指的责任,仅仅是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包括保全规则下的请求权。“‘侵权责任’概念的本来含义表明,该制度并不是对私权进行救济的完整制度,它只是私权保护中的一种方式———进取性保护,而没有涵盖私权防卫性保护的内容。”[4]也就是说,我们讨论归责原则只是在讨论是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才涉及,其他情况下原本就不存在所谓归责原则的讨论。这一点我们在阅读关于归责原则的有关法律和论著中都可以发现。
1.立法上的依据。
在民法条文中,表述多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时,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该行为发生之人应当赔偿损害。”[5]第1383条亦有在过失责任下应对损害负赔偿责任,并在后面的条款中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等,都仅描述了所有人负的是损害赔偿的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6]另外在《日本民法典》第709条[7]、《意大利民法典》第2043条[8]、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4条第一款都做了类似的规定,表明行为人在过错时负的责任是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我们一直以来讨论的过错原则和非过错原则是针对损害赔偿的,学者们讨论归责原则时引用的法律条款也都是指过错或无过错时的赔偿责任,“认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原则,可以从侵权法的发展历史中找到依据。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此后制定的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均作如此规定。所以这些国家和地区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均是就损害赔偿请求而言的,这一点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也不例外。”[9]
2.理论上的指向。
在说明归责原则这一问题时也是直接指的损害赔偿责任,对其他侵权的责任方式并不涉及,例如王泽鉴先生在说到过失责任时指出“关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归责原则,首先应提出的是过失责任,即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时,应就所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10]谈到归责原则时即损害指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
上直接有以《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为题的文章,更显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所以笔者认为讲到归责原则并不是针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而仅仅针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中通常所认为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实际上指的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11]
对这一点的明确是问题的关键。
二、知识产权法上两个层面的争执。
在知识产权领域,关于侵权责任首先讨论的便是有关归责原则的问题,作为责任承担的基础和前提,这一理论问题变得重要起来,于是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过错原则或无过错原则的观点,并形成了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争议十分激烈的讨论,似乎各自成理,难分伯仲。
阅读一些学者的论述,笔者认为,争论主要体现在两个不同的层面:一部分是认可损害赔偿需要过错的要件,但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采用何者却有争论,这一部分学者的争议问题在于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解不一;另一部分则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是否需要过错作为主观要件进行争论,也就是说,这一部分学者明确了归责原则的含义,但是对采纳过错与否形成争议。笔者将从这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侵权归责原则含义的确定。
在这一争论下主要不是集中于对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件的认定上,甚至可以说很多学者在这一要件上认识是一致的,他们认同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发生时,如同上文所述,法律赋予了两种救济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返还利益等保全性的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前者不需考虑侵害人主观过错,而后者则要求只有在侵害人过错的情况下才规定要付出赔偿。
但争论产生的原因就在于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出现了混淆:认为侵权行为认定上不需要过错要件,并举某些防卫性的侵权救济方式不需要过错为例,来说明归责原则上采用无过错责任,是概念上的不清晰。如同前
文所述,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我们同意后者,即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上才有所谓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之讨论,对于前者与这一问题的讨论根本无关,也就是说,我们以过错原则为依据,去否定某个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侵权赔偿责任时,并不是否定它是侵权行为,并不认为它不需要停止侵害。
明确了这一问题后,可以发现在这一层面上学者的一些争论实质上并不矛盾,主张过错原则的学者认为不能放弃主观上这一要件的考虑,以免扩大侵权责任的适用,动辄涉及侵权将有碍人们行为的自由,而侵权赔偿责任确定的确是以过错为要求的,主张无过错原则的学者认为只要有侵害事实就应当制止,以保护易受侵害的知识产权,而侵权行为的认定确实是以损害事实发生为依据的,对使用的概念理解尚不相同时,从立法目的上进行争论,会变得各自成理且毫无头绪,而在概念的使用取得一致的含义后,接下来的争论才可以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不显得混乱。
(二)损害赔偿要件的确定。
在这一争论下,不是对侵权归责原则的含义进行争论,而是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需要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产生了不同看法,从上一点可知,侵权归责原则意指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所以对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件的争论也就是对侵权责任要件的争论,这里才涉及到侵权归责原则的实质性争议。
侵权归责原则的分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分辖不同领域,在这两个领域里支撑两种原则的理念完全不同,采用过错原则为损害赔偿的要求系以行为人之可归责性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侵权法上可谓是一般性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无过错原则的理念在于损失的分担,这主要在于一些特殊领域,王泽鉴先生将这些领域归为三类:“①由特定危险事物享受利益,就此危险所生损害赔偿责任。②基于法律特许,利用他人物品所生损害赔偿责任。③基于法定担保义务,尤其因自己行为创造之信赖要件,而产生之损害赔偿责任。”[12]特别是针对第一项,从危险的来源、危险的控制者、获得利益者的角度,系于公平正义的考虑,法律在这些特殊情形适用无过错原则,所以这一原则被视为特殊侵权行为下的适用原则,如《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对于损害赔偿要件的讨论,我们需要判断的是在这一讨论的领域,支撑起损害赔偿的理念采用哪一种相对而言更为普遍合理,是行为人过错抑或损失的分担,而在知识产权这一领域里,我们发现它作为权利的一种而不是某个特别的行业,我们讨论高空高危行业归责原则、讨论医疗纠纷领域归责原则,但我们不去讨论物权归责原则、人身权归责原则,是因为损失分担的理念源自于这些行业具有危险性等特点,却不在于它保障的客体、保障的权利有所不同,知识产权与物权、人身权一样是法律保护的权利,“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因既有保护他人法律的存在,行为人自有注意之义务。
由此可知保护他人法律的违反非属无过失责任,从而依该当保护他人之法律的内容,无过失亦得违反时,仅于行为人有过失时,始生损害赔偿责任。”[13]因此,笔者认为,此处自当采用过错原则作为知识产权侵权的一般归责原则。虽然在特殊的行业、特殊的情形下可以适用过错推定或是无过错原则,但是这只能是作为过错原则这一一般原则下的,补充性的例外规定,只能是基于某些特殊行业上的特点,而不能混淆到侵权防卫性请求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区分清楚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前提下,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原则。
三、知识产权侵权分类讨论。
除了上述争论之外,也有学者从知识产权领域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种类别,提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实质上与上述争论的内容也相差无几。
(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直接实施了知识产权法明确禁止的、侵害知识产权人权利的行为。对应的间接侵权则是指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而是参与到他人侵权的某个环节,在美国,将间接侵权行为又分为辅助侵权行为和替代侵权行为两种。[14]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条文中并没有体现这一划分,而学界却对此进行了大量讨论,至《侵权责任法》实施,其中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成为了很多学者划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依据。
(二)侵权分类下的归责原则。
在这一划分中,一些学者认为直接侵权时侵害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侵害事实即承担侵权责任,在间接侵权时侵害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只有在侵害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明知或应当知道的判断,又提出不同的规则等,对此笔者甚有疑惑。
认为直接侵权无过错即承担侵权责任的学者,同时却也补充说到这里的侵权责任不仅仅局限于损害赔偿责任,而包括保全性规则下的责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非构成‘直接侵权’的必要条件,只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15]从这一描述中,我们就可以看出这与前文的争议实际是一致的,对于赔偿责任与侵权行为认定的混淆造成了这一不必要的争论,文章并举直接侵权的出版社为例,提出“但只要出版社确无主观过错,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只需承担停止侵权(停止印刷和出售侵权小说)和返还利润的法律责任。”[16]以停止侵权和返还利润的要件作为归责原则上无过错的证明,更是我们说的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知识产权防卫性保护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混淆。“返还利润与支付法定赔偿额似乎并非是侵权赔偿责任的内容,前者属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范畴,而后者则更多的是出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考量……如果我们将之定性为无过错责任则不甚妥当。”[17]
在我们明确了侵权归责原则的含义后,我们发现无论直接侵权或是间接侵权,适用的归责原则根本是一致的,都是过错原则。都是只有在有过错下才适用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侵权行为认定上,依照两者是否有所不同则不是归责原则下该讨论的问题。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是一个部门的法律可以完善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规则也不是一两方面的内容可以涵盖的,作为民法的一个特别领域,它需要更多专业的知识去理解,更多的方式去维护,路虽漫漫,立法仍应从细节出发,从每一点入手,耐心求索,概念的清晰才能维护法律的体系和逻辑的统一,我们等待到了《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我们仍然期待立法的完善,以使知识产权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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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302.
[13]王泽鉴。侵权责任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304.
[14]张军。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 32.
员工入职保证书本人 ,于 年 月 日入职,在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___部门任职 岗位,为明确本人在工作期间之责任和职业道德,我愿向公司做出以下保证:
一、本人在入职时保证个人资料、相关证件真实有效,并已接受相关医院体制检查,在过往单位工作过程中无任何职业病病史,也未存在任何职业病倾向,更无职业病潜伏状况。
二、本人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务关系,无劳资或经济纠纷等相关事宜,无任何竞业限制约定,若出现原单位追究我本人相关责任,均与公司无任何关系,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将由我本人承担。
三、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我已学习和明确,将严格遵守和履行各项制度,服从公司管理,坚守岗位,再苦再累也要克服工作中的各项困难,完成工作任务;若有违反,愿意接受公司相关处罚;触犯法律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四、任职期间,不在外兼职,并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因工作需要将服从加班的安排和接受岗位调配。
五、自觉维护公司荣誉,不利用职务之便舞弊,不泄露和探听薪资,不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文件等不正当手段来从事其他活动。
六、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不侵占公司、同事或客人的财物、不贪占、无故损毁公司财物,对与本人发生的相关业务经费,愿意接受公司的调查和处理。
七、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公司秘密,不将公司的任何材料带离工作场所,不向他人泄露公司秘密,不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言论,更不做中伤公司的事,自觉维护公司声誉。
八、在工作时间内按公司规定穿戴公司提供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并保证整洁;中途辞职,所发放的劳保用品需要上交,若遗失,则按价赔偿。
九、个人意见或建议,保证做到逐级反映;当反映意见或建议未获解决或采纳时,保证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反映。如确需当面反映时,保证在工作结束后进行。
十、因故申请离职时,我将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并办妥相关移交手续。如擅自离职,甘愿将本人未领的所有工资、福利等作为违约处罚。
十一、离职后,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实施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利用未经允许的公司品牌和资源的任何业务;若有违背,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以上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愿之反映。
保证人: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学生保证书范文尊敬的校长:
我在之前的学校不好好认真学习,但是我还是很想好好学习的,学习对我来是最重要的,对今后的生存,就业都是很重要的,我现在才很小 ,我还有去拼搏的能力。我还想在拼一次,在去努力一次,希望老师给予我一个做好学生的一个机会,我会好好改过的,认认真真的去学习 ,那样的生活充实,这样在家也很耽误课程,学校的课程本来就很紧,学起来就很费劲,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一定会好好学习,各课都努力往上赶
我犯了很多不应该犯的错误,对于家长对于我的期望也是一种巨大的打击,家长辛辛苦苦挣钱,让我们可以生活的比别人优越一些,好一些,让我们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中去。但是,我犯的错误却违背了家长的心愿,也是对家长心血的一种否定,我对此很惭愧。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以前不该做的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老师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同时也真诚地希望老师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以后我决定制定以下学习方法:
1、合理安排好学习时间。
每天回家先把当天的作业完成,再利用剩下的时间预习、复习。而且,要充分利用零星时间。零星时间积少成多,集合起来,就是宝贵的整段时间。在学校,要安排好自习课时间。不能把完成作业作为自己自习课上的唯一任务。在还没有真正弄懂所学知识时不急于做作业。
2、要注重预习和复习。
每次预习不用太多,一节内容即可。通过预习,找到暂时无法理解的问题,待老师讲过后看看是否已经被解决。否则,就向老师请教。除了预习,还要做好复习。每节课后,利用一两分钟的时间快速回忆课堂上老师所讲的主要内容;每天中午,利用半个小时的时间回忆上午所学几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到了晚上,把一天所学知识内容都复习一遍。周末把一周所学知识复习一遍。
3、注意课堂听讲效率。
在预习的基础上,课上专心听讲,不开小差,沿着老师的思路,认真地听讲、思考、领会,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把握所学内容。并且做好笔记。尤其是老师反复强调的、相似知识的对比、课文内容与现实相联系的知识点、分散知识的归纳综合等等都好笔记。
无论怎样,不能把自己所指定的目标计划当作一句空话。我要踏踏实实,持之以恒地向着自己的目标前进。
希望校长可以再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检讨人:
企业保证书范文本企业作如下保证:
一、本企业的设立和经营活动符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汽车品牌经销商的相关要求。
二、本企业经授权合法拥有前表所述的品牌汽车的销售权,以及店铺名称、商标、标识的使用权,且已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遵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将依法与汽车供应商/汽车总经销商签订授权合同/协议,并按合同/协议的规定销售汽车。
五、遵守与进出口、分销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六、遵守与本企业经营相关的其他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七、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工商年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八、在本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
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X年X月X日
工作保证书范文本人工作岗位: 本人所在部门:
一、本人在履行岗位职责前,向学校和所在部门郑重保证如下:
1、本人能认真学习了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2、本人能认真学习学校制定的《省电力技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细则》、《省电力技工学校习惯性违章处罚考核管理办法》、《省电力技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细则》、《省电力技工学校交通运输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安全制度并熟悉学校的安全生产目标。
3、本人能清楚并掌握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办公设备、办公室门窗、办公区域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的安全要求,工作人员的安全要求。
4、本人原意遵守学校制定安全制度实施细则,自觉接受学校相关安全制度、实施细则的约束。
5、本人力争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和“在我身边无事故,我在岗位无差错”。
二、如违反相关安全制度、实施细则,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愿按学校管理制度接受处置。
三、以上保证请所在部门和学校监督。
保证人: 保证人所在部门(盖章)
工作岗位:
(签字): 部门领导(签字):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质量保证书范文XXXXXXXXXXXXX公司向您保证我们的产品均严格按照
ISO9000认证管理体系进行生产,现对我公司生产的XXXX产品提供如下质量保证:
1、我公司保证产品在出厂会对产品进行各项指标的严格检验,确保产品合格率达到100%。
2、我公司保证自产品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壹年内,如产品自身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负责进行免费维修。如果产品超出了我们的保修期限,我们也会在合理的范围内给您提供相应的有偿服务。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免费保修,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有偿服务。
*超过保修期; *不能提供购买凭证的;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修而造成损坏的(特别注意发生进水、摔坏以及人为的损坏);
*客户擅自维修、拆卸产品的或者客户委托非本公司指定的维修人员维修,拆卸产品的;
*使用非正规的劣质通信电缆造成的损坏;
*由于水灾、火灾、雷击、地震等不可抗拒灾害造成产品发生故障或损坏的;
*其它非产品自身原因造成的故障或损坏。
4、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我公司技术人员将做到有问必答,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我公司保证24小时内给予明确答复或解决方案,质保期内需要现场处理,保证48小时到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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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能认真学习了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2、本人能认真学习学校制定的《省电力技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细则》、《省电力技工学校习惯性违章处罚考核管理办法》、《省电力技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细则》、《省电力技工学校交通运输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安全制度并熟悉学校的安全生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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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水灾、火灾、雷击、地震等不可抗拒灾害造成产品发生故障或损坏的;
*其它非产品自身原因造成的故障或损坏。
民法作为一门,依传统民法理论之阐述,其所关涉之对象或其调整对象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类,但调整对象本身并不能构成民法学之本体,就其本源意义而言,《法学阶梯》视法学为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1]故而,在罗马法,所谓私法本体实则表现为三大关系:其一为神与人之关系;其二为人与人之关系;其三为神、人、自然三者之间之关系。自中世纪后期,随着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以及宗教改革等运动勃兴,民法科学之本体价值与范畴逐步更移,神与自然渐次消弭,人之地位日益彰显,最终使人成为近代民法之无上主体,民法学之本体论要素一如法哲学、学等人文科学,亦无限递进于人之各类欲望、需求之满足以及该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所形成之各类私法关系。易言之,人一方面脱离了神祗之摇篮,成为独立之个体(本体);另一方面,人战胜了自然,成为天地万物之主宰,神与自然之“位格”最终为人之“人格”所掩蔽、覆盖。本文以近代民法为基点,参酌罗马法之近代演化,重点探析民法学人格制度之历史构造及其演绎历程,进而辨明人格制度之价值基础,阐释人性与人格在近代民法中的相互融汇过程,最终为近代民法本体论转型之必然性作出合于历史理性之诠释,并就民法学研究中相关误区进行证伪解蔽。
一、从身份到契约:人性假设之普适性
一定程度而言,近代民法人格建构之原初宗旨是为了否定身份以及基于身份而导致的不平等。人对自身及其身外之物享有了独立性权利,同时也承担了独立性义务。应该说,人格制度之构建并非仅仅解决人自身之前提,或解决人与人之平等关系问题,其更进一步之社会功能或法学价值趋向是为了解决在平等身份之后之人与物之关系。就该一意义而言,梅因爵士所谓“从身份到契约”,詹姆斯所谓“从宗族社会到公民社会”(from lineage society to civil society),两种论断均传导着同一价值立场:民法中的人或私法主体摆脱了身份或宗族社会之控制而成为自身之主人。
从社会正义角度而论,近代民法之历时性进步即表现为通过人格理论建构使人获得平等之正义前提,而正义之价值内蕴亦从传统之分配正义 (distributive justice)转型为交换正义(commutative justice)。追寻西律传统,法律与正义密不可分,但唯有近代才开始在人法领域提供一种普遍之平等人格并以此作为实现正义价值之首要前提。具体而微,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开宗明义地将“法律”界定为“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而所谓“正义”则是“给予每个人其应得部分的坚定恒久的愿望”。[2] 西塞罗比较希腊、罗马之法律概念,从中挖掘出了法律的本质内涵,他认为,希腊人所讲的法律(nomos)一词源自Veuw,意指分配,即事物的根本性质就是让每个人各得其所(to give every man his due);拉丁文lex(法律)一词表达的是选择(selection)的观念,即alegendo,根据罗马人的观念,法律即意味着平等的选择。同时,罗马法有Jus和lex之分,Jus是善与公正的,即法的精神实质是正义,因jus本来源于justitia(justice)——正义。[3]柏拉图视法律为维护正义的手段,而其所谓“正义即助友害敌”,[4]因之作为统治者“审判的目的,就是禁止任何人侵犯别人的财产,保护每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惟其如此才能保持公道,使每一个人“享有属于自己的东西,做自己分内的事情”。[5]亚里斯多德进而将正义分为两种,即分配的正义 (distributive justice)和交换的正义(Commutative justice)。前者系指域邦以社会地位之高低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城邦成员,是分配比例上的平等,平等之人分享平等的利益,不平等的人分享不平等的利益。[6]同时,分配原则与体制是一致的,民主政体中,人们平均分享社会财富;在贵族政体,则以德才和功绩分享社会财富。[7]而交换正义则是人们进行交易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利维坦》(leviathan)一书中,阐述并发扬了柏拉图、亚里斯多德二先贤的相关正义理论,认为交换的正义,亦即于买卖、雇佣、借贷、交换、物物交易以及其他契约行为中履行契约。而分配的正义即是对条件相等的人分配相等的利益,是公断人的正义。[8]
要之,近代民法从身份到契约之进步运动,其实际前提即表现为平等人格理论之塑造,其实际内容则表现为对社会财产之分配模式从近代社会前之身份性分配或等级性分配演化为对等性或交换性分配。从该一意义出发,判定近代民法之原始基点始于人格理论建构当不为过。
以此引发另一个颇值深思的论题是:为什么唯有近代社会西方社会才开始发生从分配正义到交换正义之历史性转换?其深层次原因似乎表现为近代人格理论所确立之平等价值前提,但细加寻绎,不难见出,人格建构及其所确立之平等价值仅仅是其直接诱因,其本质性推进力是近代哲学、伦、学、政治学对人性之世纪性认同。换言之,近代民法之人格理论注塑并非产生于民法内部,而产生于民法之外之其他学科。哲学、伦理学领域之人性恶假设以及经济学、政治学领域之“经济人”、“理性人”假设直接注塑了民法之人格建构,使近代民法得以于一种伦理底线(人性恶)基础上平等看待每一个人,从而摆脱身份、特权之历史桎梏,赋予每一个自然人以平等的机遇。此外,平等而独立之人格建构也使得每一个人能为自由支配自身躯体、自由表达自身思想,于公法领域而言,天赋人权理念导致了之各类社会性或公法性自由与权利,如思想自由(思想永不犯罪),言论自由,出版结社自由,迁徙自由等等。而于私法领域其成就更为彰著,人格独立所引发之人身自由被广泛推及于财产领域,物权被视为人格之附丽,具有了排他性质素,而债权亦成为自由意志之象征,成为平等、独立人格之外在显现,“财产即人格”、“财产即自由”最终成为近代民法诠释人格具体内核之必然介质。
易言之,人性假设之普适性于近代被广泛弘扬,渐次形成一种世纪性潮流,为近代民法之人格理论提供了强劲之动力,也为近代民法熔铸了平等、自由等价值平台。
二、从“人”到“物”
近代民法以来之人格理论具备混涵性、统摄性等特征,从价值与体系两方面考察近代民法之历程,特别是其对民法之力,不难发现人性理论与民法之同构关系。诚如上述,在剖析人与物之关系上,必须以认定人与人之间关系为前提,丧失该一立场,则会导致民法领域之“人”、“物”分裂。换言之,人与人之间法律关系之法律拟制,仅仅是为解决人与物之间关系提供理论前提与价值指向,人格理论建构除极少部分关涉自然人之躯体性或精神性权利外,绝大部分涉及到人与人之间对“身”外之“物”之权利样态及其实现途径与保护模型。缘乎此,近代民法在人与物之关系上,可谓实现了从“人”到“物”之历史转换,黑格尔所谓“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之论断可谓该一历史转型之理性指称,而《德国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一改《法国民法典》之编撰体例,于抽象人格编之后继以物权与债权,而将亲属、婚姻、继承、收养等人法之具体规定置于物权与债权之后,则可谓上述历史转型时期之制度产物。易言之,黑格尔所谓“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之论断是将物本身视为人之意志体现或理性表征;而德国、日本之民法典则从形式上完善了《法国民法典》重“人”不重“物”之立法理念,于权利拟制与体系化过程中遵循了先“物”后“人”之价值立场,应该说,近代民法在该一方面确乎实现了价值与体系、哲学与民法学之完美结合。
1.从“物化之人”向“人化之物”:近代民法人格抽象之必然
近代民法为什么要对人格进行抽象?是一种历史必然(inexorable trend)还是学者之主观臆造(concoction/fabrication)?就方法论而言,该一问题似乎陷入“历史是科学还是艺术”之命题循环,但就本体论与认识论而言,民法学必须对该一问题作出回应始能解决民法价值与体系之诸多先决前提。
(一)法律上的推定
所谓法律上的推定,是指立法者根据事物间的常态联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就必须做出推断。”[1]具体而言,它是指法律规定如果甲事实存在就推定乙事实存在的情况。当作为其他法律条款的要件事实的乙事实需要证明时,只要甲事实替代乙事实被证明,就承认该法律条文规定的效果。在理论上甲事实称为基础事实或前提事实,而乙事实称为推定事实。当某法律规定 A 的要件事实乙(推定事实)有待证明时,通常就在较该事实易于证明的另一事实甲(前提事实)获得证明时,如无相反的证明(乙事实仍为不存在的证明),则认为甲事实已经获证明之事,为其他法律规定 B(即推定规定)所规定者而言[33].法律推定的本质就是,通过基础事实存在使推定事实获得证明。
法律推定的效果不是绝对的。即使有充分证据证明甲事实的存在,对方当事人也能提出证明乙事实不存在的反对事实,仍可以妨碍其法律效果的产生,因而乙事实是可以被推翻的,即推定意味着既允许主张其法律规定效果的人选择它作为证明的主题,又要使想推翻它的对方当事人负担反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34].“法律上推定,有代替证明之效力,如对方不能提出反证,以资防御辩论,则推定即发生法律效力。”[2]
依法律推定在诉讼中所具有的不同效力,可将其分为不可反驳的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在大陆法系,这种分类又称为绝对推定和相对推定。台湾地区学者根据其效力强弱之不同分为确推定和假推定。所谓确推定,乃指诉讼当事人所提出之事物,得法律上之确认,绝不容对造有反证之余地。惟此乃法律将甲事实视为乙事实,使其生同一之法律效果,为事实上之拟制,与举证责任无关,而为实体法上之问题。所谓假推定者,其推定之效用在将举证责任转换给对造;换言之,即原告主张之事实,为法律上推定之事实者,除对造能提出反证外,即认其事实为真实,无庸举证[35].如前所述,所谓不可反驳的推定,绝对的推定,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这种推定所针对的是法律不允许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事实。例如 8 岁以下的儿童不具备犯罪意图就是一种推定。这种推定虽然在形式上与证据法相联系,但实际上是用程序法语言表示出来的实体法规则。”[3]绝对推定不具有真正推定的性质,因此,这种绝对推定与相对推定的划分方法在实践中不具有太多的意义。
另一种重要的分类是根据法律推定是否具有基础事实为标准,将其分为推论推定和直接推定。推论推定是法律推定中最典型的推定,是依据法律从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从前提事实推论推定事实的结果。这种推定在各个方面都符合推定的本质特征,因此大陆法系学者称之为“真正的法律上的推定”。[4]直接推定,大陆法上又称之为暂定真实,是指不需要任何前提事实,法律直接规定某一推定事实存在。实质上,直接推定仅仅是法律所规定的当没有反证时必须得出的证据。换句话说,它是用推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关于举证责任的实体法规则。否定这种推定效果的当事人应首先对推定理论的反面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所产生的结果,并非由他方当事人转换而来。因此,直接推定也不是真正的推定。典型的直接推定如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和精神正常的推定。无罪推定(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就是关于一项刑事实体规则的简洁的缩略用语,这项规则规定起诉方负有证明有关案件一切关键事实的责任。在起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并排除了关于有罪的一切合理怀疑之前,被告人总是被推定为无罪。与之类似,精神正常的推定(the presumption of sanity)指的就是这样一项规则。如果被告人主张自己精神不正常,以之作为辩护理由,就负有对此进行举证的责任[36].由于在做出这两项推定之前,不需要首先证实任何基本事实,所以也就没有转移举证责任的问题。它们只是决定了第一次的举证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
(二)事实上的推定
1.事实推定的性质
事实上的推定,是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对而言的,法律依已经明确的事实,根据经验法则,依自由心证,而推认其他的争执的事实(应证事实),当事人即无须就应证事实直接举证,此即所谓事实上的推定。因此,当事人证明推定基础的事实,其“举证的必要”即告完成,至于法院适用经验法则妥当与否,则由对方当事人进行反证[37].所谓已经明确的事实,包括当事人之间无争执的事实,法院职务上已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已经以其他证据证明为真的事实。事实上的推定,其推理是依照通常经验或自然理性而得来的,一般具有合理性、确实性。所以事实的推定,并非依证据而进行事实的证明,而是由法院已知某事实而推定其他要证事实,与根据间接事实认定要证事实是一样的[38].
事实上的推定以间接证据为依据,但它与间接证据存在区别。间接证据,是当事人用于证明某事实,再由此事实判断应证之事实,其仍须以当事人举证为前提。而事实上的推定则是法院依职权根据已明确的事实推定应证事实的真伪,并不以当事人举证为前提。
事实推定本身与法律推定一样,都是对事实所作的推定,但是法律并不要求陪审员们必须作出这种推定,只是提醒他们可以作出这种推定。因此,事实上的推定与法律上的推定的差别在于:法律在前一种情况下不要求法院适用推定,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不但可以而且必须适用推定。
对事实推定的本质可以作这样的描绘:当甲事实得到证明时,陪审团就可以作出关于乙事实的结论——这是陪审团在每一个案件终结时都要面临的任务[39].事实推定尽管在性质上与法律推定存在差别,但两者仍有着紧密的联系。当立法者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事实推定固定化后,事实推定就上升为法律推定。“从两者的演变过程看,事实推定在先,法律推定在后。法律推定是事实推定的法律化、定型化,事实推定是法律推定的初级阶段,有待于上升为法律推定。”[5]许多时候,事实上的推定是法律上的推定的来源。尤其英美法以判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许多著名的法律上的推定都来自于法官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事实推定的运用和创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以其对案情事实的判断,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权衡社会政策,根据经验法则演绎推理,依自由心证作出事实推定。这种推定体现了法官的智慧和对法律、社会政策和价值的深刻领悟,无疑对以后的司法审判活动具有指导意义,也为以后类似的情况下运用事实推定建立了指导原则。正如卡多佐法官所说,先例所涵盖的领域是如此广泛,以致于它们确定了法官工作开始的出发点。……正是在没有决定性的先例时,严肃的法官工作才刚刚开始。他必须为眼前的诉讼人制作法律;而在为诉讼人制作法律时,他也就在为其他人制作法律。每个先例“对未来的同类或类似性质的案件都有某种指导的力量”。[6]为了能在司法裁判中合理有效地运用这些推定,并使以后的法院遵循先例所确定的推定原则,以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法律上将那些经常、反复出现的需要运用事实推定的情形,纳入程序规则以强化诉讼的程序性,这就使事实推定上升为明确具体的规则,使之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推定规则,司法者必须适用。
关于事实推定的性质仍存在一定争议。有的学者认为事实推定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的一种逻辑推理,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常常要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推断另一些事实的存在。这种司法机关基于已知事实对应于确认的未知事实的推断,应当直接使用“推理”或“推论”一词,以便与推定区别开来[40].“事实上的推定在本质上属于推论,为避免用语及观念紊乱,可以‘推论’一词替代之。”[7]有的学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事实推定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它与推定尽管有区别,但是二者深层次的根据都是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只是法律推定是立法者认为最为重要的推定并因此在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与事实推定相比较,法律推定是较少的,而事实推定则较多,立法上不可能将全部推定完全列举,所以事实推定不应排除。肯定事实上的推定,实际上就等于肯定司法人员在诉讼中的主观能动性,使司法变成一种能动的活动过程而不是简单的适用法律[41].
如前所述,推论与推定是两个性质相异的概念,在本质上存在区别。不应把事实推定等同于推论。承认事实推定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事实推定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推定的来源,在所有推定中占了绝大部分。比较而言,法律推定只是小部分事实推定的法律化,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大部分推定仍是事实推定,因此,事实推定在诉讼中实际上比法律推定发挥着更为广泛的作用。
2.事实推定的理论基础——经验法则
从事实推定的理论基础看,这种证明方法是根据逻辑推理的原则和经验法则,以已知事实为前提,以推论而得出的未知事实为结果。法律上的推定依据的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事实上的推定依据则是经验法则。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践中通过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在观念上它属于不证自明的公认范畴。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必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法官常常根据自身的学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所普遍认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式”。[8]事实推定属于一种间接的认证方式。根据这种司法经验法则所确定的认证基础,是根据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而这种常态联系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长期、反复地实践和运用而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42].
经验法则依性质不同,可分为一般经验法则与特殊经验法则两类。前者,是指一般人从日常生活或法律生活中所得知的事实形成的法则,它无需证明就可以直接作为推定的依据。后者,是指具有特别知识或经验的人所得知的事实形成的法则,为了使其认识内容更为客观,必须经过严格的证明程序加以证明。作为待证事实的特别经验法则经证明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基础。
经验法则与推定密切相关,除了事实推定以外,对法律推定的运用亦无不以经验法则作为其设置的根据。推定是基于日常生活中的常态联系,而常理一般为法律所认知,因此,经验法则能作为认定事实和推定的依据。“经验法则不是具体的事实,而是谁都知道并且不觉得奇怪的常识,所以在诉讼上把它的运用应准用法律适用的见解是有力说。照此种观点,不管怎样专门性问题,只要法官以其个人的研究和自己的经验所知道的,就可以直接用它来认定事实。”[9]
作为事实推定基础的经验法则与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有着内在的联系。法官在进行事实推定时,不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以经验法则为准则,但经验法则的运用往往取决于法官主观上的思维模式和业务素质,有着某种随意性和偶然性。在缺乏具体指导原则的情况下,如果仅凭经验法则做出裁判,也即法官仅凭个人主观的经验法则而为裁判,就难免导致错误。因此,针对经验法则的运用应规定合理必要的指导原则。“在诉讼制度,因采用自由心证主义,无论其诉讼构造之为当事人主义,抑或属职权主义,对于证据之评价,事实之判断,莫不赋予裁判官以自由裁量之权,法律虽不就证据之评价,加以直接形式的拘束;但为使其合理的判断,也应基于经验法则。且基此经验法则而做出判断,仍应有合理的科学根据,并非单纯的主观作用。自由心证主义虽对于法官判断的自由,并不以法律直接加以限制,但为防止其擅断,不仅设有证据能力、采证程序或证据价值等方法予以间接的限制,即对于经验法则的运用,也设置客观上的种种标准,盖经验法则,……既非仅凭裁判官之知识及办案经验,亦非违背事理,或为不合理之推断,尤非单纯为裁判官之主观经验作用。”[10]
事实上的推定,是事实相互间关联关系的类型化,其证明作用以经验法则为基础。而经验法则一般具有主观性、相对性,其内容反映了事实的盖然性。事实的盖然性依具体事实的情形有所变化,有高有低。对于事实推定而言,其盖然性一般较高,这就要求作为其基础的经验法则不能反映过多的主观上的内容,而应使其类型化。若法官违背具体类型化的经验法则进行所谓的事实推定,则犹如违背法律,应予撤销纠正。
3.事实推定与表见证明
事实推定依其结果可分为行为推定、状态推定、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四种。此外,在有些大陆法国家规定了一种事实推定的特殊类型,日本学者称之为显而易见的推定。这种推定是指以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为基础,从侵权行为等客观事实的过程中,直接推定具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如过失或因果关系等过程要件,无须主张具体事实和证明的理论[43].德国学者称这种事实推定为表见证明,其适用范围比一般的事实推定狭窄,仅用于侵权行为要件中过失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其特点在于无须逐一详细特定其具体内容,得推定故意过失及因果关系之存在,以减轻法官认定事实之负担。例如医师有无过失,发生疑问时,究其原因为“注射液不良”或注射器消毒不完全,不必勉强断定其一。而不论为其中哪一种原因,即认定医师有过失是[44].
从表见证明的性质和特征分析,这类推定其实类似于我国学者所称的过错推定。有学者将大陆法上的表见证明等同于事实推定,应有商榷之处,因为表见证明的适用范围与证明推定的方法都与一般事实推定有相异之处,它只是事实推定的一种特殊类型。表见证明并不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受害人仍需对被告在主观上存有过失负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只是因为有表见证明的存在,所以负担客观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必立即负提供证据的责任,而可以等待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当反证达到致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程度时,负担客观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便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主观上确有过失[45].
英美法中类似的推定规则称为事实本身的证明,它适用于因疏忽而引起损害的诉讼,是指事件发生的情况本身足以证明疏忽的行为。例如航行中的船舶,撞到下锚停泊的船舶。这样,航行中的船舶已有疏忽行为的表面证据了。法律推定这样的疏忽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46].1863 年的伯恩诉博德尔案是英国最著名的事实自证判例。该案中,原告从被告的货栈前走过,被一个从楼上掉下的面粉桶砸伤。诉讼中被告以缺乏有关其店员过失的证据为抗辩,但法院仍判决原告胜诉,指出:若无某种过失,则面粉桶不会自楼上坠下,所谓原告必须证明它是如何发生的说法是荒谬的,事件本身就是关于过失的不证自明的证据。根据英国判例法,这种通过“事实自证”而进行的责任推定,仅仅是一种相对的事实推定。其功效只是使案件形式地成立,给予无争执的事实有证明的效力,但一经对方提出有力的反证,其效力即行消灭。因而,加害人仍能够以证明没有他的过失,事故也会发生作有效抗辩[47].
五、推定的适用
推定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大于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法律上的推定,实际上是强制裁判官认定推定事实的存在,与刑事诉讼法所采纳的实体的真实发现主义和自由心证主义的精神不相符合,所以,刑事法规上很少有法律上推定的规定。”[11]在刑事诉讼中,法律上的推定主要是无罪推定。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法律允许有罪推定。例如,英国法律规定,除非提出合理解释,否则可推定占有最近被盗窃的赃物的占有人为盗窃者。若犯罪事实发生后几分钟内,该赃物的占有人在距离犯罪地点不到几百码的地方被发现,陪审团将不可避免地推定其为盗窃者[48].此外,某些属于精神现象的主观事实,由于难以取得必要的证据,法律一般也允许推定,如精神正常的推定、犯罪动机的推定、能预见犯罪结果的推定、故意或过失的推定等。
从其性质来看,刑事案件中的推定不能把举证责任和说服事实认定者的责任转交给被告人,实际上仅仅是可采用的推断。正如美国学者华尔兹所说,刑事案件的审判法官不能随意要求陪审团必须认定某个“推定的”不利于被告的事实。当某个推定事实是否存在的问题提交陪审团时,法官便指示陪审员们,他们可以认为那些基础的依据性事实足以证明该推定事实的存在,但他们并不被要求这样作。如果该推定事实确认被告人有罪、构成所控犯罪的一个要素,或者否定了被告方的辩护,那么其存在就必须经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 [49].因此,刑事诉讼中的推定可以用来确定无罪,而不能单独定罪。这也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定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而推定只具有盖然效力,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且推定不能把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人,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方承担。“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责。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特点就是具有职责性,只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而不适用于当事人。”[12]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推定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对立法者而言,是指根据对事实之间逻辑关系的认识,将其规定于法律之中;对司法者而言,则是指法官在诉讼中对法律规定的推定条款的适用,或是对客观存在的事物间联系的分析判断和对经验法则的运用。民事诉讼中适用推定应具备一定条件,并遵循严格规则,试分析之:
1.推定必须具备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两者缺一不可。缺少前提事实的推定属于直接推定,缺少推定事实的推定则是法定证据法则,两者均非真正的推定。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是进行逻辑推理过程的大前提,缺少其中之一,就无法进行推理过程,也就不存在推定。作为推定的起点和开始,基础事实决定了推定的最终结果。因此,为了达到推定的客观可靠,就必须确保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只有基础是真实的,据以推出的推定事实才有可能是可靠的。作为推断根据的基础事实,除了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法院审判上知悉的事实可由法院进行认定外,都应由主张存在事实的当事人举证证明。在外国法上,基础事实的确立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审判上的认知。(2)诉辩。(3)当事人的约定。(4)可指示评决之证据。(5)审理者基于充分证据所为之认定[50].
2.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逻辑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或互为因果,或互为主从,或互相排斥,或互相包容,除此而外,均不能成为必然联系[51].这种必然联系还必须具有高度盖然性,其产生符合日常生活中的通常概率。基础事实的发生一定伴随着推定事实的出现,如果出现例外情形,那只是一种特殊和个别的情况。
3.推定应当允许反驳,应尽量给予因推定而遭受不利的当事人以反驳的机会。无论是法律推定还是事实推定,都只是一种证明方法,并不能保证证明结果必定正确。推定所依据的虽然是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间的常态联系,但这种联系不可能完全正确。为了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就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反驳。当事人进行反驳,可以针对基础事实,也可以针对推定事实。基础事实未得到完全证实以前,尚处于为适用推定创造条件的阶段,当事人只需提出基础事实不存在的证据,使其存在与否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就可以有效地阻碍推定的进行,这种反驳方式称为直接反证。当事人为阻碍推定事实的被证明,还可用其他间接证据来认定其不存在。由于它不是直接对原告所证明的事实进行反驳,所以称为间接反证。
对于反证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存在一些争议。大陆法一般认为,对事推定的反证程度仅需使得反证对象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对法律推定的反证如果仅使推定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尚属不足,必须达到使推定事实确实不存在的程度。英美法则没有如此明确的区分。有学者认为,反驳推定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取决于有关争议推定事实的实体法的规定。例如,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当事人如要以丈夫无生育能力为由反驳这一推定事实,就必须达到盖然性占优势的普通民事证明标准。但在英美法上,这一争议问题仍没有定论[52].
推定是证明事实的一种特殊证明方法,也是证据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推定建立在人类的普遍经验和立法者所考虑的社会政策的基础上,而并不必然遵循逻辑推理规则。通过正确合理地运用推定,可以有效地减轻证明中的困难,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公正。但是,我国法学界对于推定的理论问题尚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有关推定的立法仍很不完善。本文对国外法学有关推定的理论进行分析归纳,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希望能为我国推定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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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暂的暑期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感触颇多。经过这次学习使我更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新课改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反思了以往工作中的不足。下头就谈谈我对暑期学习的点滴体会:
1、发展的教师教学观
处于这种职业境界的教师认为,教师是一种发展学生、完善自我的职业,能以服务社会为自我的职业梦想,并从服务社会的高度赋予自我发展、完善的实践意义,明确自身发展与学生发展的互动关系,在发展学生中发展自我,在发展自我中服务社会。他是以一种高度的职责感从专业角度来审视自我的教学,反思自我的情感,净化自我的品德,完善自我的智慧。他能够自觉地注重教育行为的科学和教育情感的理性,并不断地追求着学生发展和自我发展的更高效益。
2、教师主角的转变
在过去的教学实践活动中,很多教师只满足于在其中扮演“教材的执行者”的主角,这和教师本身的教学观有关,也和课改以前我国的大教育体制环境以及其对教师的相应要求有关。但在新的课程改革的要求下,再走老路,在教学中按照课程的严格规定亦步亦趋地进行操作,而很少发挥教师的自主性,那就很难再适应新课改的要求了。那么新课程对教师新的要求是什么呢?
经过魏书生教师的讲座我认为新课程要求教师努力和学生建立平等互动的师生关系,教学过程首先是师生交往互动的过程,这种交往主要表现为以语言为中介进行沟通,教师与学生凭借自我已有的经验,用各自独特的精神表现方式,在教学过程中经过心灵的对话、意见的交换、思想的碰撞、合作的探讨,实现知识的共同拥有与个性的全面发展。它要求教师不仅仅有教学策略和教学方法的改变,并且要有主角的转化——从传授者、管理者变为引导者和促进者,同时还有个性的自我完善—民主的精神、平等的作风、宽容的态度、真挚的爱心和悦纳学生的情怀。此外,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也会受到很多启发,对学生有更多的了解,这些无疑对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也是十分有益的。
3、学生地位的转变
变过去传统的被动学习状态的客体地位为主动学习的主体地位,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我爱学”、“我会学”,真正让学生成为主宰学习的主人,学习活动参与者、探索者与研究者。学生是共同管理学习过程中的参与者,这个观点必须牢固地札根于教师的头脑中,切实贯彻于课堂教学的实践中,这是培养学生主体的必然要求。因为只认识到这一点,教师传统的一些做法才会相应地改变,才不会像以往那样强迫
4、在学习新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的过程中,我不仅仅更新了自我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我的法律地位,每个人都享有必须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总之,这次学习是我收益很大,我必须要加强学习,努力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个人总结2
Xx镇学区组织进行了开学前的暑期学习会,经过这次学习,使我拓宽了学习的视野,更新了教育观念。下头谈谈我对本次学习的心得。
一、加强自身师德修养,展现教师人格魅力教师素有“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之美誉。在对灵魂塑造的过程中,教师既要有比较渊博的知识,更要有高尚的道德和崇高的精神境界。教师应当成为学生的表率,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全社会礼貌的楷模。为此,教师要时刻谨记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展现自身的人格魅力。
二、用学习引领自身专业成长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人类正在进入信息社会。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老化速度大大加快,学习就成了当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教师终身学习,不仅仅是时代的呼唤,教育发展的要求,也是教师教学自我提升的需要。“严谨笃学,与时俱进,活到老,学到老”是新世纪教师应有的终身学习观。教师要善于从教育实践中汲取能量和资源;善于在任何时间向任何人学习,包括在教学过程中和学生分享知识;善于和同事交流,扩大
视野,促进自身专业成长。
教师终身学习已成为全球教育改革的突破口。要促进自身专业化成长,教师就要具有终身学习的理念,拥有自主学习、自我学习的观点。因为终身学习已成为未来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方式,那种“一朝学成而受用终身”的观点已经过时,人们再也不能只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学习,获得一辈子享用的知识技能。仅有主动去掌握新概念,学习新理念,研究新问题,培养适应新环境的本事,才会使自我重视终身受益。
教育是全社会的大事,但重任主要落在教师身上。时代在变,对人才的要求也在变,教师必须认清终身学习对自身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性,自觉地树立终身学习的观点,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以适应现代的教育需要。首先要加强政治思想方面的学习。我国素质教育坚持“五育并举,德育为首”的原则,教师首先要以德育人。教育思想、教育观点对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正确的教育观能够造就人才,错误的教育思想则会摧残人才。教师的政治取向、道德素质、教育观、世界观和人身观对学生起直接影响作用。
其次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课程走向综合化是基础教育改革的大方向。我身为一名中青年教师,又奋斗在课程改革实验的最前沿,更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无论是教育家,还是中外名师,他们都具备较深的文化底蕴,这与经
常学习是分不开的。随着课改如火如荼的展开,我们教师要有一种强烈的资源意识,克服“一支粉笔教下去,一本教案讲过来”的人生惰性,自觉拓展自我的思维空间和知识结构,以便更好的为教育教学服务。知识的更新换代让我们的学生接触了更多的新生事物,广阔的课内课外学习资源为他们知识的积累供给了更多的机会。我们在学校学习的那点知识,已经远远不够传授了。要想成为研究型教师、专家型教师,不学习怎样能够,怎样能胜任更多的教育教学工作?生活是一个广阔的学习的课堂,有很多东西是我们所不了解的,为了使自我不被社会所淘汰,仅有加紧学习的步伐!一个优秀教师应当抓紧一切时间增加知识储备,仅有这样才能用人格魅力来感染学生,和学生共同发展。
随着时代的提高,教育的改革,当今的形势向每一位教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树立终身学习的观点,在师一日,便不可荒废半日。经过学习不断获取新知识,增长自身的才干,适应当今教育改革的新形势。为了无愧于教师这一职业,也为了实现自我心中的梦想信念,今后的工作中,我定会更加努力,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完善自我,书写出灿烂完美的未来。
个人总结3
教师的职业道德,集中体此刻教育职责感,关爱学生和工作效率上。暑假学习正是教师们提升自身综合本事的好机会。查字典范文大全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暑假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的相关材料,期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帮忙。
一、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的主导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在先学后教,当堂训练的教学模式上,教师的主导作用应当体此刻精心的准备上,体此刻简而精、通俗易懂的语言上,体此刻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形象化的演示上,体此刻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的精锐的目光上,体此刻耐心的巡视指导上,体此刻及时解决问题的方法上。
二、相信每一个学生
学生在个性上存在差异,但在智商上是绝对没有差异的,每一个学生都有很大的潜力有待于教师去挖掘。所以我们应大胆地放开手,让所有学生去学习,去全力地发挥自我的潜能,并经过教师的培养逐渐提高学生的各方面的本事。
三、使学生能真正地成为课堂的主人
进取地动脑思考,动手操作,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作用,使学生从思维到实践都得到很好的锻炼与提高。当堂训练的方法提高了课堂教学的质量,让学生能够在课堂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留死角,一向处于主动状态,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进取性,真正体验学习的乐趣。
四、因人施教,不让任何一个学生掉队
任何一个学生都有学习的本事,要向让他们学好,就必须给他们供给学习的基本条件,同时针对学生的个性差异,辅以适宜的指导方法。在不失大局的前提下,让后进生学好,刺激他们的学xxx取性。当后进生的本事提上来之后,又会产生一些所谓的后进生如此循环下去,后进生在不断提高,同时整个班级的成绩就会提高,而整个学校的教学质量将会随之不断提高。
经过这次培训,我感触很深,受益匪浅,自我感觉就像和所有的教师融合在一齐,翱翔在知识海洋中,陶醉不已,流连忘返。不仅仅教育教学水平提高了,师德师风也得了升华。为此,我代表所有的教师衷心地感这次培训我们的“专家、教授、名师”,也期望以后类似的培训机会延续下去。更期望我市的教育大业在市委、市政府的指引下,日新月异,与时俱进,大放光彩!
个人总结4
八月的天空,骄阳似火,期待已久的暑期培训已悄然进行了两天,
小学教师暑期培训心得体会。在这两天的学习中,专家们那丰富的案例、精深的理论,让我深深地叹服;而他们在自我专业成长路上所付出的努力和到达的境界,更是深深地感染了我的内心。对于教育我有了新的认识与理解,对于人生我又有了新的起点与目标。
首先,xxx教师的专题讲座犹如雪中送炭,及时地给正在研究自主教育的我指点了迷津。自主教育正是我最近一段时间苦苦思索而不得其果的一个问题,听了郑教师的讲座,我茅塞顿开。他的一靠感情二靠制度三靠文化的自主教育管理理念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今后的教育教学中,我将仔细琢磨,认真思考,经过反复摸索,不断实践,研究出更多的有效的能够共享的自主教育管理模式。除此之外,郑教师所讲的“以人为本,信任学生,依靠学生,激励学生,发展学生”也让我感触颇深,尤其是“信任学生,依靠学生”这两点,很多的时候,我们教师都会自觉不自觉包办了教[此文转贴于育中关乎学生的一些事,对学生的本事和自觉性往往会持怀疑态度,长久以往会导致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被动性,削弱了他们的自信心,而学生的个性也会在这不自主中难以凸显出来,
“充分给学生位置,有位才能有为;充分给学生放权,有权才能做事”,郑教师的这一观点和做法给喜欢一手操办班级事务的我上了生动的一课。
其次,郑立平教师“诗意栖居做人师”的教育梦想深深地打动了我,能把教师这一职业和诗意放在一齐,我觉得这是一种境界,这种境界既让我佩服,也让我向往!正如郑教师本人诗意的人生追求一样,他的讲座亦是别开生面地诗意盎然。在教育的路上,我明白了原先我们也能够这样幸福。“好的教育靠欣赏,靠唤醒,靠期待。”“植物总是朝着有阳光的方向生长,孩子永远向着赞美的方向发展。”如何看待教育如何对待工作如何看待学生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是我们日日在做却并不在乎实效的问题,我们的心不知何时已变得麻木,我们的身体不知何时已疲惫不堪,“愚者以为幸福在遥远的彼岸,而聪明的人却总能把周遭的事物营造成自我的幸福园地。”让我做一个教育的智者,去除那些浮躁与不安,赶走那些虚华与不平,在郑教师的感染下,爱教育,爱工作,爱家庭,爱生活,爱学生,淡定地享受育人的欢乐!
今日的学习让我充实,明天的学习值得期待!仰望星空,名师们身上那种从不停止追求教育梦想的精神正在闪烁!俯瞰大地,我们正把初长的根须努力植进贫瘠的土地!在和名师共舞的时刻,让我们一路欢歌!
个人总结5
时间匆匆的流逝,而我们的暑假生活也即将告一段落,回想着我已经成为过去的暑假生活,不仅仅趣味,并且让我学会了许多的道理。
暑假生活,是伴随着炎热款款而来。而炎热的夏季往往是考验人毅力的时候,每个人的毅力不一样,但求知的大门永远敞开。就看远处的你我愿不愿走进。走过了炎热,也就代表你走上了一个新的起点。
随着那炎热的夏季到来,我听说学校要办数学奥赛班,我报名参加了。可是许多同学怕热怕累在家避暑乘凉。也就把这大好的学习机会错过了。俗话说:“学无先后,达者为师。”只要我努力利用这个暑假,我相信我必须比那些没补习的同学见识广、收获多。
最终到了开学前几天,天气凉爽,我每一天早到校,认真听教师讲课,仔细记录,把不明白,的问题画上圈,问教师。没过几天,天气逐渐增热,坐在教室里一丝风也没有,头昏脑胀,心烦意乱,树上知了不停的叫。教师讲课我一点都听不心去,我打了退堂鼓,不想了去了。
我无意中看书,看到童第周这篇课文,童第周学习十分差,但他艰苦努力,早上、晚上都合理利用学习,从最终一名成为第一名。我从中受到很大的启发:无论做什么事要想成功,必须付出辛勤的劳动和汗水,才能获得丰收的喜悦。这又使我想起一句名言:“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多么好的名言,我的精神一下子提上来了,我找到了精神需要的补品。向以往那样,我又好好学习,每一天教师带我们去知识的海洋,攻破了一道道难关。得到了一份份完美的战利品。我们高高兴兴地捧着战利品,等待下一关的挑战。时间如流水,一去不回到。在这短短的时间里我们得到教师的培养,知识的浇灌。并使我们坚定了信念,锻炼了意志和不断学习攀登的精神。
一、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完善应急体系,进一步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传染病防治法》对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各单位要继续组织本单位医护人员,按照法律的有关要求,依法开展传染病监测、预测工作,重点做好疫情报告、重点传染病监测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业务人员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区疾控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检查指导,并联合卫生监督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将督查结果及时通报各有关单位。
认真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卫生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制度,尽早识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卫生应急准备及现场处理。完善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并组织培训和演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做到“人员、技术、物资”三到位。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疫情监测前哨作用。
二、加强疫情报告管理,提高疫情预警、预测、控制能力
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要继续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全区各直报单位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质量,加强疫情预警、预测工作,切实发挥疫情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
《传染病防治法》对各级各类责任报告单位的疫情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严格的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疫情报告和管理在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健全组织机构和制度,在人员、设备、经费、待遇等方面给予充分的支持,严格疫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制度,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等现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选择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疫情管理人员队伍,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落实加班换休、上网补助等劳务待遇,稳定疫情队伍。各单位疫情管理人员岗位如有人员变动,应提前写出人员调整申请报区疾控中心备案,以便区疾控中心及时掌握疫情人员调整情况,进行业务培训,保证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使疫情报告和管理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地开展。二级以上医院要保证至少两人专职从事疫情管理工作,镇卫生院、厂企、民营医院要配备一人专职、一人兼职的疫情工作人员,且工作要相对稳定,并要专门配备疫情上网设备。
做好疫情报告审核,加强疫情通报工作。国家实现传染病网络直报后,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及时性、敏感性和准确性得到了很大提高。各单位要在规范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的同时,特别要加强传染病报告及时性、准确性和填报质量的分析,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反馈疫情信息,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并定期通报。做好对疫情信息的预警、预测工作,对重要疫情做出快速反应并进行追踪调查和处理。区疾控中心疫情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指导疫情报告工作,并将督导、考核结果及时报告区卫计局,有效推动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的落实,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定期组织疫情漏报调查,及时发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和指导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对辖区内的疫情进行及时、准确的报告。发现异常报告(疫情报告突然增多或减少、传染病的暴发等)要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内将调查结果按规定逐级上报。为及时分析研判疫情,确保疫情报告质量,为防控提供科学依据,区疾控中心继续实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例会制度(每月16日)。
三、加强疫情监测,落实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等呼吸道疾病的各项防控措施
完善各项工作预案,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2016年要继续加强SARS,人感染H5N1禽流感、H7N9禽流感、季节性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完善各项工作预案,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及时调整相关领导小组、技术专家小组、疫情处理小组等。制定疫情处置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分工。做好控制各类传染病暴发的技术、物资储备;继续加强辖区内公共卫生监测点的指导,完善监测网络报告工作;加强培训,提高业务人员诊断、处置及控制传染病疫情的能力。
1、各级医院要严格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三版)》和《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的要求,继续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及时做好人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及其他严重呼吸道传染病的排查和处理工作。对发现和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人禽流感及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要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和核实,同时电话上报区疾控中心。对病人多批次采集呼吸道标本(重点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双份血标本(血清和血块),送市疾控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区疾控中心及时将调查处置情况上报区卫计局和市疾控中心,同时要加强对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发现人感染H5N1、H7N9、H5N6以及其它型别的禽流感确诊病例的地区,要立即开展流感样病例、环境和禽类标本的应急监测工作。要高度重视中东呼吸综合征的监测工作,完善与有关部门的联防联控,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意识和报告意识,发现曾前往中东国家或近期有疫情发生的国家的发热或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详细询问病人的流行病学史;要加强对朝觐归国人员的健康监测,及时发现或处置疑似病例。全区每年至少报告1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调查处理率、网络直报率、个案调查率、标本采集率、标本检测率均达到100%。
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的建设与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工作流程。要加强大众宣传教育,增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抓好组织、人员、物资的落实,定期组织人禽流感、非典防治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工作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一旦出现疫情,立即通报相关部门进行联防联控。
2、职业暴露人群血清学和环境禽流感病原学监测:严格按照中疾控印发的《职业暴露人群血清学和环境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2011年版)》的要求,开展职业暴露人群血清和环境标本的采集和送检工作。今年继续由大桥镇和桑梓店镇卫生院承担监测任务,大桥卫生院完成15份职业暴露人群血清采集及单月份15份环境标本的采集任务;桑梓店镇卫生院要完成双月份15份环境标本的采集任务,采集标本的同时要进行问卷调查及标本登记,并正确存储,及时上送区疾控中心。
3、猩红热疫情处置:各单位应密切关注猩红热疫情动态,区疾控中心如发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填写个案调查表及密切接触者调查登记表,对发病3天内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采集咽拭子标本,区疾控中心检验科应先进行初步分离培养,疑似菌株上送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核鉴定。对每起聚集或暴发疫情,发病3天内的病例全部采集标本,密切接触者采集10份标本。疫情处置结束后,写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上报市疾控中心。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规范的疫情要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1)聚集性疫情:同一幼儿园、学校等集体单位,1周内发生5例及以上,或同一班级内发生3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暴发疫情:同一幼儿园、学校等集体单位,1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四、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腹泻病防治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霍乱、腹泻病防治工作,建立腹泻病防治领导小组,完善有关预案和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坚持预防为主,严格落实《霍乱防治方案》及各项技术措施,建立健全霍乱和腹泻病防治专业组织,按时成立霍乱防治机动队。2016年5月1日前,区疾控中心、市立四院、省交通医院、山大二院按要求建立腹泻病防治机动队,各机动队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要做到物资装备齐全、整洁、实用、有效和便于携带,组织现场疫情处理演练,增强实战能力。为便于霍乱流行时隔离治疗病例,指定市立四院感染性疾病科作为我区临时收治病例点。各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饮水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开展以“三管一灭”为中心,以预防肠道传染病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防止霍乱的水型和食物型暴发。
(二)切实加强腹泻病门诊管理和督导
1、腹泻病门诊设置要求:腹泻病门诊的设置要符合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的要求。市及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要有单独的腹泻病门诊区,区县级医院开设单独的腹泻病门诊,乡镇级医院设专桌,要求功能区域设置合理。腹泻病门诊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开诊,24小时应诊。
2、腹泻病门诊工作要求: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医疗单位腹泻病门诊工作规程》、《中国腹泻病诊断治疗方案》、《省霍乱监测方案》(2012年版)和《霍乱防治手册》(第6版),对就诊的腹泻病病例,逐例填写全省统一的“腹泻病门诊病例登记簿”。应登记其详细地址、单位以及现时投宿地址、联系方式等。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严禁漏登、漏项。腹泻病门诊处方、化验单要有“腹泻”标记。各级医疗单位应继续推广口服补液疗法,改善腹泻病例处理。腹泻病门诊应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与隔离消毒制度。
3、加强对腹泻病门诊的检查指导:区疾控中心对驻区医疗机构腹泻病防治工作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指导,腹泻病门诊开诊前、后要进行专项检查。同时接受市疾控中心检查、督导。
(三)严格疫情报告和管理,科学规范进行疫情调查处理
1、霍乱:把及时发现病例、早期识别暴发、规范开展疫情调查与处置作为工作重点。发现霍乱疫情,要严格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报告时限和方式报告疫情,按照《霍乱防治手册》的具体要求迅速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收集、分析、汇总和上报个案调查表、调查报告等资料。
2、伤寒与副伤寒和细菌性痢疾:区疾控中心对发生的伤寒与副伤寒疫情要及时调查,规范进行疫源地处理。流调及疫源地处理应于接到报告3日内进行,并于次年3月份之前进行疫源地二次处理。要密切关注细菌性痢疾疫情动态,严格按照《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诊断标准》(WS287-2008)规范细菌性痢疾的诊断。区疾控中心对首末例菌痢病例、重症死亡病例和聚集性病例要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上报。
3、病毒性腹泻:轮状病毒、诺如病毒是引起感染性腹泻的常见病原。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卫计委制定的《诺如病毒感染暴发调查和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15版)》的要求,做好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防制工作。区疾控中心应积极开展口服轮状病毒疫苗免疫接种推广工作,按时收集、汇总上报接种信息,每月5日前上报。
4、O157∶H7大肠杆菌感染:发现O157∶H7感染的可疑病例(如血便、血性腹泻的病例)要登记报告,并及时采样进行O157∶H7大肠杆菌的分离培养。O157∶H7感染按乙类传染病的时限和方式报告疫情。发现疫情,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控制措施避免疫情扩散蔓延。
(四)认真开展霍乱疫源检索工作
区疾控中心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疫源检索工作,尤其是各级医疗机构门诊腹泻病例的检索。
1、腹泻病门诊就诊病例检索:腹泻病门诊是发现霍乱病例的前哨,要重点抓好腹泻病例监测,特别是霍乱弧菌(O1群、O139群)的检索,所有腹泻病门诊均应具备霍乱O1群和O139群快检条件,做到“逢泻必登、逢疑必检”。对就诊的可疑病例应作霍乱快诊筛检,对快检阳性标本,立即增菌和培养,分离到的疑似菌株迅速送至区疾控中心进行鉴定、复核;无培养条件的单位(乡镇医院)可先进行快检,快检阳性的将标本接种碱性蛋白胨水增菌培养后立即送辖区疾控中心检测。要求每单位全年腹泻病病例快诊率达60%以上,霍乱弧菌分离培养率达10%以上,推广使用口服补液盐。执行全省首例霍乱病例处理制度,一旦出现首例疫情或暴发疫情,迅速核实诊断,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继发、蔓延。实行霍乱疫情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上报疫情信息。
2、资料上报:大学第二医院、市立四院和省交通医院应于4月27日前将本单位腹泻病防治机动队名单上报至区疾控中心。5月1日至10月31日开诊期间,各医疗机构应做好肠道门诊旬报表,每月28日将上、中、下旬报表报至公共邮箱(),并于5月5日前上报开诊情况总结,11月5日前上报肠道门诊全年工作总结。区疾控中心每周一12点前将上周霍乱疫情周报告(电子版)发至市疾控中心()。每月5日前做好肠道门诊月报表及霍乱疫源检索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部分肠道致病菌监测工作
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要加强腹泻病门诊细菌病原监测,提高腹泻病例标本采集的数量和质量,微生物实验室除对腹泻病例标本继续做好痢疾菌株的培养外,还要同时开展伤寒与副伤寒及其它沙门氏菌、O157∶H7及其它致泻性大肠杆菌和副溶血弧菌培养工作。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还可进行空肠弯曲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等病原菌的检测。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至少分离5株肠道致病菌,并完整填写全市统一的菌株送检信息表,连同分离的疑似菌株,及时上送辖区疾控中心进行初步鉴定,后报送市疾控中心做进一步鉴定。
(六)菌株管理
菌株保存、运送和管理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区疾控中心应设立菌株登记本,记录菌株的来源与去向(包括上送和销毁)。霍乱、布病、炭疽等菌株必须逐级送省疾控中心。
(七)手足口病防制工作
按照“抓早、抓主动”的防控策略,早部署、早行动,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在技术上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手足口病防控技术方案的各项措施,规范开展手足口病流行规律、病原学及其危险因素的调查工作,加强技术培训、疫情处理、健康教育和督导检查,提高手足口病防控效果。
1、加强疫情监测分析、研判和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诊断标准,及时、规范、准确地报告疫情,对符合病例定义的手足口病病例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诊断重症死亡病例时,除进行网络直报外,要立即向区疾控中心电话报告,同时做好病例标本的采集,配合疾控中心开展调查处理。医疗机构手足口病病例网络直报报告率、报告及时率、准确率和疫情订正及时率达100%。托幼机构、学校、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区疾控中心要建立疫情分析、预测预警及应急响应机制,适时科学研判辖区的疫情形势,及时向区卫计局提供准确信息,提出防控措施。同时将疫情动态、病原学检测结果反馈给辖区医疗机构、托幼机构等,指导临床治疗和防控工作。
2、规范开展重症病例、死亡病例、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置工作。区疾控中心要及时、规范开展重症病例、死亡病例、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规范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将个案调查资料分别录入数据库(普通病例数据库、重症病例数据库、死亡病例数据库、暴发疫情数据库),撰写调查报告。重症(含外地病例)、死亡病例疫情调查处置(包括个案调查、标本采集)率应达到100%。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的要求,发生聚集性疫情,区疾控中心应当在24小时内开展调查处置。每起暴发疫情均要填写《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上报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率应达到100%,所有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均需撰写调查处置报告。调查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卫计局及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防治所。按时上报手足口病病例数据库、《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发病情况统计表》和《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信息调度表》,邮箱:。
3、积极开展病原学监测。继续做好每月至少5例普通首诊病例标本的采集和送检工作。为了增加病原标本在时空分布上的均衡性、代表性,标本采集应避免在个别月份突击采集、采集地点较为固定的现象。所有重症和死亡病例均需流调和采样。每季度至少开展一起聚集性疫情全面调查及采样工作,要求对所有病例均进行个案调查并采样,调查报告要及时上报。每起暴发疫情至少采集5例病例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为了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标本应在病例发病后尽早采集,做到当月发病,当月采集,当月送检(具体要求见《关于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济天疾控〔2016〕3号)。此外,根据市疾控中心要求,每年应采集2例手足口病病例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标本逐级送检(10月份以前完成)。所有采样的病例均要进行个案调查,送样同时要附个案流调表,个案调查资料要及时录入数据库,每月上报。
4、强化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防制技术水平。要强化开展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等防控技术人员的培训;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幼托机构、小学的教师和校医的全员培训。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一线岗位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提高早发现、早报告、早防控的能力。
5、普及健康教育,提高防病意识和能力。健康教育是手足口病防控的基础,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手足口病防治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明白手足口病可防、可控、可治,引导广大群众提高防病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6、加强督导检查,做好重点环节的防控工作。加强对托幼机构、小学、高发地区等重点部位和重点场所的督导和检查,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坚持晨午检制度、缺勤缺课登记制度,落实消毒措施;督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婴幼儿家长手足口病防控知识宣教制度、手足口病转诊治疗登记制度。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深入辖区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学校、农村、社区进行巡回指导,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卫生室建立辖区内0至7岁儿童登记簿、手足口病患儿随访登记簿、宣传单发放登记或记录,指导0至7岁儿童家庭落实粪便消毒措施,指导家长一旦发现婴幼儿出现手足口病临床表现,立即带患儿去二级及以上医院、症状较重者去定点医院就诊,防止延误救治时机。督导、检查和指导要有通知、文书或记录,做好文书资料的档案保存。
五、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强化艾滋病防治措施
2016年,我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及《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以国家第三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为重点,全面落实五项常规“任务”(艾滋病宣传教育、行为干预、监测检测、随访管理、治疗关怀),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机制,努力向“零艾滋”迈进。
(一)加大全民宣传及教育工作
1、继续推进艾滋病防治知识“五进”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重点场所),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普遍提高全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和自我防护能力。
2、广泛开展农村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按照《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做好农民工输出地、工作场所及返乡后等环节的宣传工作。继续深入建筑行业开展艾滋病防控宣传活动,提高建筑工人艾滋病防治意识。
3、不断加大学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加强对青年学生防艾知识的警示性教育,继续在大、中学增加健康教育课程,预防性病、艾滋病。
4、大力开展社区居民,特别是妇女人群的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根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艾滋病防治项目要求,妇联等机构要开展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大桥、桑梓店两镇卫生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开展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
5、坚持日常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在组织好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的同时,制作针对不同人群的宣传资料和宣传品,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二)着力推进重点人群行为干预
加强对男性同性人群和暗人群的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和一些社会组织的优势,使各部门间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干预工作。借助社会组织,建立交流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外展服务、同伴教育等活动,切实提高高危人群的干预覆盖率、艾滋病知识知晓率、高危人群安全套使用率。鼓励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服务场所的经营者,采取适宜方式,保证顾客自主选用安全套,切断经不良传播艾滋病的途径。
(三)全面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各项措施
1、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网络,继续做好暗、肾透析人群的国家级艾滋病、梅毒和丙肝哨点的监测工作。区疾控中心、济军总院要根据统一方案要求定期运转,完成监测工作,动态掌握高危人群艾滋病感染率、性病患病率和危险行为发生情况,按照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监测工作,上报信息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无逻辑错误,监测血清要保存一年,以充分发挥监测作用,为制定防治对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2、各单位要继续做好艾滋病疫情报告工作,每月5日前上报HIV检测份数,确保网络直报及时、规范,网络直报率达到100%。同时,区疾控中心要加大审核力度,避免重报、误报和漏报。各医疗单位要准确完整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确保联系电话、姓名及身份证号准确无误。《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中确保户籍地址详细,接触史、感染途径及样本来源等信息完整准确,并妥善保存报告卡(至少3年),区疾控中心每月下载历史卡片并做好数据备份。定期对疫情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掌握艾滋病流行动态,为我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依据。要做好数据质量评估,定期分析数据,发现薄弱环节及时处理。
3、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管理,提高随访质量,完成国家考核指标。继续做好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新发现和既往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每年至少检测1次,检测率不低于90%,对新报告和既往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问卷调查并对结核筛查胸片进行留存,筛查率不低于90%。
4、要继续发挥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作为整个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入点的作用,全面做好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提高我区基层自愿咨询检测门诊利用率。区疾控中心将逐步引导咨询者就近接受自愿咨询检测门诊服务,以提高各基层咨询门诊的质量和利用率。山大二院、市立四院要完成每年200人的咨询检测任务。区疾控中心要加强对我区自愿咨询检测门诊的工作督导和管理,保障其工作有效运转,确保全年各自愿咨询检测门诊工作有效率达100%。
5、依托婚检、孕检,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从2015年开始,艾滋病初筛纳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婚前检查项目,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亦正式在我区实施,该举措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早发现、早管理、早控制,提高艾滋病筛查率,遏制艾滋病疫情起到重要作用。
6、完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管理,健全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四)认真贯彻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及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医学和心理上的帮助,掌握他们的身体状况和CD4水平,使符合抗病毒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及时转诊至市传染病医院,使其得到有效治疗,规范填写转诊证明材料,同时开展单阳家庭的抗病毒治疗,并做好资料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五)全力做好第三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
2014年6月,国家卫计委确定我区为第三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城市示范区,工作周期为5年(2014年-2018年),我区积极申报的《职业中专艾滋病宣传干预项目》获批,今年即进入项目运转阶段,区疾控中心要严格按照项目方案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做好项目工作,以达到项目预期目标。
六、贯彻《结核病防治规划》,提高结核病的发现率
结核病防治要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以及《2015年中央补助省结核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综合医院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报告和转诊制度,规范病人的治疗和管理,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2016年免费实际检查数不低于任务数的90%;实际发现和免费治疗数不低于计划的90%;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0%以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病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85%以上;DOTS覆盖率达100%的水平。
七、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控制自然疫源性疾病
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全面落实以“防鼠灭鼠、疫苗接种、健康教育、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做好疫点和暴发点的处理工作,加强疫情报告和管理,进一步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疫情。按照《省肾综合征出血热监测方案(2013年版)》要求,加强人间疫情和鼠间疫情监测,监测的同时完成30份(上下半年各15份)鼠肺标本采集任务,并及时收集、汇总、分析监测资料,评价防治措施效果。严格流行性出血热疫情报告,对新发病人要在72小时内完成首次流行病学调查,完整个案调查率要求达到100%,要做好《个案调查表》数据库录入、审核和每月报送,新发病例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标本采集率要达到100%。认真做好疫点和暴发点的处理工作,处理率要达到100%,做好鼠情监测及鼠肺上送任务(上下半年各送15份),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接种,提高疫苗接种率。
布病防治:继续做好我区牛、羊养殖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监测,做好既往疫点(2013年以来)高危人群血清学监测工作。每个新发疫点高危人群监测数不得少于30人。布病病例的个案调查率要达到100%,加强与畜牧部门的沟通,落实以“畜间检疫、淘汰病畜、免疫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遏制疫情上升势头。
狂犬病防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以“动物和暴露人群免疫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重点做好疫情处理、暴露人群规范化处置和狂犬病预防接种门诊的建设工作。
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治:各单位要按照《省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控工作方案(2015版)》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对可疑病例要及时采集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标本逐级上送,以筛查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如确诊应按照报告规范填写报告卡,及时进行网络报告。
登革热防治: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登革热防治技术指南的通知》(中疾控传防发〔2014〕360号),做好输入性登革热病例的监测,各单位医务人员一旦发现疑似、临床或实验室诊断病例,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并采集急性期(发病5天内)和恢复期血标本各5ml或脑脊液上送。区疾控中心要在24小时之内完成初步个案调查。
埃博拉出血热防治:按照中国疾控中心下发的埃博拉出血热防控相关技术方案修订版(中疾控应急发〔2014〕453号)和省卫计委技术方案要求,做好埃博拉出血热(归国)人员的追踪、健康监测与管理工作,做好病例密接者的判定、隔离观察和管理工作,一旦发现留观病例立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运转,并进行网络报告,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送检工作,加强医院感染控制,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做好风险沟通。
寨卡病毒病防治:按照国家疾控中心下发的《寨卡病毒病防控方案(第一版)》的要求,认真做好寨卡病毒病的监测工作,发现病例及时规范报告,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处理和蚊媒监测工作。
八、强化措施,落实地方病防治工作
认真执行国家《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省碘盐监测方案》,加强对我区碘盐监测工作,完成户盐及非碘盐用户尿样采集碘含量监测任务;认真组织好“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宣传活动,继续落实好中小学生碘缺乏病防治常识“一堂课”。
九、多措并举,落实寄生虫病防治工作
积极开展疟疾监测,加强流动人口疟防管理和“三热”病人(临床初诊为疟疾、疑似疟疾、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血检,密切关注来自疟区的流动人口和自疟区返回的居民和出国劳务人员。二级以上医院(山大二院、交通医院、市立四院、黄河医院、重汽医院、医科院附属医院、医院)、两镇卫生院分别完成100份、50份的血检任务,染色合格率达90%以上,并于每月2日之前上报上月疟疾血检工作月报表(邮箱:;传真电话)。如发现阳性病人,检验科一定做好血片(涂制5张标准血片,上送4张,自留1张)、血膜(2份2-3滴直径为1cm的滤纸血膜)、5ml抗凝全血(EDTA抗凝、-70℃冷冻)的保存与上送。并于每月月底,上送本单位当月血检数10%的血片(附名单)到区疾控中心检验科进行复检。2016年,继续严防输入性疟疾病例的发生与流行,巩固消除疟疾成果,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4.26疟疾宣传日宣传工作。
十、加强隔离消毒工作,防止医源性疾病的发生;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知识宣传,提高病媒传染病防控知识知晓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