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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法治的关系

时间:2023-06-14 16:19: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和法治的关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和法治的关系

第1篇

一、高度重视法律进社区工作,充分认识该项工作是实现社区法治化客观要求的重要意义

社区是城市广大群众工作、居住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城市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关键部位,其建设和发展与法治的关系日益密切,社区法治化已成为摆在司法行政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一般是通过隶属关系管理,国家对居民的管理,一般是通过单位实现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许多企事业单位成为“无主管”,单位和居民的社会需求和生活需求主要通过社区得以满足。社区与单位和居民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如何处理好社区成员之间的关系,需要法律来明确,依法规范各方面的社会行为,“法律进社区”顺应了这一客观要求。

维护社区稳定,需要法律进社区。居民是社区的主体,也是社区法治的主体,居民稳定社区就稳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对法律需求的不断增强,居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不断增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相互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人们遇到更多的社会、经济、法律等问题,社区成为纠纷矛盾相对集中的敏感地。例如在社区内占用公共绿地的纠纷、建筑物影响居民采光通风的纠纷、物业管理与业主的纠纷、遗产继承和赡养纠纷,等等,这些纠纷与过去相比,具有复杂性、难调性、易激化性等特点,仅仅依靠说服教育、行政手段远远不够,还必须依靠法律手段,化解矛盾,促进稳定。

实现社区有序管理,需要法律进社区。随着城市管理中心的下移,社区作为辖区基层管理的载体,管理任务越来越重,首先是社区成员自治事务管理,如治安、环境、物业、人口、生活等等,还担负着一定的行政工作的管理,如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等。各种社会问题使社区管理职能加大,要想管理好,必需步入法治化轨道。

促进社区健康发展,需要法律进社区。社区是城市居民和单位居住、生活及工作的重要场所。它要围绕满足人们高质量的生活需求和生活发展为出发点,进行全面发展,包括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卫生、社区治安等,致力于形成安全的社区治安秩序、团结和谐的人际关系、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舒适优雅的环境、规范有序的管理等。要使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有序运作,需要法律进社区,通过社区法治可以发挥其教育、规范、引导、惩诫功能,依法保障社区健康发展。

二、我区法律进社区的初步实践

社区法治化建设必须从基础抓起,法律进社区是社区法治化的一项基础工作,它适应社区单位和居民的法律需求。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导,在各街道办事处的密切配合下,通过组建工作网络、构筑工作平台、建立志愿者队伍,提供便捷法律服务,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保障社区秩序稳定,从而使城区社会稳定。

组建工作网络,保障法律进社区有序开展。法律进社区,其主要内容是:对社区成员进行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为社区成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依法调处社区民事纠纷,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帮助社区居民开展诉讼等等,要使这些内容落到实处,必须有相应的工作网络。我局本着从社区实际出发,在社区组建了四个方面的工作网络:一是民调工作网络。利用社区居委会原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驻社区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事依法调解民事纠纷工作。二是法制宣传网络。在社区成立了普法学校和设立法制宣传员,开展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三是法律咨询网络。在社区设立法律咨询窗口,组织法律工作者定期或不定期为社区成员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的诉讼。四是安置帮教工作网络。这些工作网络的组建,保障了法律进社区工作落到实处。如社区安置帮教工作网络的建立,有效推进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全区60个社区有一千多名安置帮教工作志愿者,他们组成500多个帮教小组,对全区近千名回归人员进行帮教,取得了显著效果。近两年来,白下区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仅2.7,低于全省3.3个百分点,今年白下区人民政府被省综治委评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

整合社区资源,保证法律进社区健康发展。法律进社区,最终目的是为了建设法治社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使法律进社区工作健康发展,必须解决法律服务人员的来源问题。白下区通过整合社区法律资源,组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包括政法系统的干部、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志愿者,如“政法系统离退休干部志愿者”、“法律系大学生志愿者”、“红灯笼志愿者”等,引导他们自觉参与法

司法局关于法律进社区工作的情况

律进社区工作,参与社区法治化建设。目前,我区有一千多名志愿者活跃在各个社区,分别担任法制宣传员、义务调解员等。通过法律讲师团、社区普法学校、市民广场等形式不定期应社区成员需求授课和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广大居民切身感受到法律就在自己身边。该区建康路街道把驻街的几家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与街道五家社区居委会结成对子,由社区提供工作平台,由法律工作者定期或不定期到社区为社区成员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调解民间纠纷、相关诉讼等,这种充分利用社区法律资源的方法,为法律进社区工作,注入了活力,增强了生命力。这个街道的建康新村社区还组织“红灯笼志愿者”,进行法律宣传和维护社区治安。社区居民普遍反映:法律进社区给他们带来了“依法自治”的观念。

形式灵活多样,促进法律进社区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是向社区成员灌输法律精神和法治观念。社区成员文化水平的差异、职业的不同等等,对普法宣传的接受程度和法律服务的要求各不相同,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我区在法律进社区的形式上,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灵活多样,受益匪浅。如在普法宣传上,在社区建立宣传栏,采用漫画、问答式进行宣传,并在有条件的社区成立了“普法学校”,有针对性地为社区成员讲授《人生与计划生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今年,区人代会换届选举前,我局专门印制一批选举图板送到社区,深受社区成员欢迎。针对一些社区老城改造拆迁任务重,就组织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到社区广场,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拆迁方面的法律咨询。去年以来,先后在西华门、瑞金路、月牙湖、光华路等市民广场举办法律咨询活动。有些社区成员因工作需要,寻求法律服务白天时间有困难,社区采取制作“法律服务联系卡”的形式,在“卡”上印刷法律工作者的姓名、电话、服务内容,全区印制卡片近万张发致居民和法人单位。以便社区成员根据自己的时间与法律工作者联系,获得需要服务的内容。有的社区还把普法内容编排成文艺节目向社区成员宣传。这些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受社区成员的欢迎,有效地促进了法律进社区工作深入开展。

三、提高法律进社区的层次和水平,实现社区法治化

法律进社区在我区刚刚起步,就一年多的实践而言,还有许多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律进社区工作要进一步拓宽领域,提高层次和水平,为社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服务,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使社区建设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社区法治化。

一是各阶层形成共识。要明确法律进社区最终是为实现社区法治化。要从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实现社区法治化作为社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要贯彻依法治市的方略,营造城市社区法治环境,以规范社区管理和保障社区稳定为宗旨,以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为切入点,以提高社区成员法律素质为核心,促进社区发展的法制化。

第2篇

1、公民法制教育的普及率高与法制理念树立情况不容乐观之间的矛盾

在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普及的问题上,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我们曾经认为普法就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国这种“至上而下”的法律宣传方式是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这种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律感觉相对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地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得滚瓜烂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也还是于事无补。

2、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与法律宣传内容、途径、手段过于单一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各种矛盾也将趋于多发和复杂,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将越加强烈。尽管我们的法律宣传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有些法律宣传并不贴近[本文转载自[人民群众,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对于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放在首位,较为忽视权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传的形式仍然过于单一,依旧以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为主,而忽视了公众对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样化。

3、全民法制观念、意识的不断增强与针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还有差距之间的矛盾。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相对应,针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仍然有较大差距,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素质依然不高,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做得不够,执法违法、执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对社会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使得一般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固然这不尽是普法工作没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确实反映出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漠,社会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社会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如何解决上述矛盾,使法制宣传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实践:

1、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崇尚法治这一中心,在社会上真正树立起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威

这里面的“渔”和“鱼”分别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律观念、意识。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不能替代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的层次,既要解决普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应当解决法律素质、法治精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是让人民群众自觉自动地学法守法的根本保证。为完成建设法治国家这一过程,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这个核心。首先要倡导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动应该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同时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法制约。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质疑。因此,我们要继续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坚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长期任务,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提高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识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2、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其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目标之一。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把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往在普法内容的选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颁布什么法律法规就一味地宣传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围相当浓厚,出现什么社会问题就向百姓“强行灌输”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绝不是我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仅仅是“静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过传递各种法制信息,使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生活达到“动态”的法治普及。要承认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人群的个体特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因为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特点,在现代法律理念引导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曾在一本书中看到这么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行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且胜过上百次的说教。”对普通的百姓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强调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使人们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变被动地接受法律教育为主动地学习法律,使学法成为人们生活的内在需求。从历次普法的实际效果看,宣教内容在过度强化实用性的同时缺乏其应有的针对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导致普法内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养的畸形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异。普法教育要以适应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作为检验标准。

3、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形式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的实现手段,是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实目标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动中,我们传统的“摆、讲、赛、考”等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公众对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样化,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而应根据受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第3篇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就业服务局河北承德068450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稳步深入,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在我国已经有了极大的发展,对此,我们需要严格依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然而,在各级机关使用法律武器的现实情况中,依法办事和执法的执行能力仍然有很大的不足,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维护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加强执法人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适应社会法治化的要求。

关键词 :党员干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

1 培养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性

1.1 培养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期的到来,社会中也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发展问题,在面临重要的决策和难题时,各个机关的党员干部需要承担起决策者和决定者的角色,所以他们政治素养视角的敏锐性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走向甚至有可能产生关键的决定作用。因此,在社会转型的这个关键时期,必须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的培养,提高他们对于问题的理性分析能力,提高他们的决策水平,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和转型。

1.2 培养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实现党员干部提高自身工作水平的内在要求

在当前各机关的党员干部工作机制中,党员干部工作需要面临调和社会利益矛盾,调整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工作的任务,而党员干部的工作水平和能力同样也受到了各方面的考验,需要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自身工作水平。法治思维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它以客观、理性的角度透视社会发展中各方的利益关系和发展情况,对党员干部工作大有裨益。同时,法治思维也能够很好地制约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界限,防止个人集权情况的出现,帮助党员干部走出人权束缚的“牢笼”。

2 当前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人治思维影响严重,法治观念淡薄

在中华文明五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封建时代占有其二分之一,传统的“个人集权”、人治思想和人治观念在我国的国家和社会管理中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这种思想更表现在我国执法机关的个别党员干部的行政处理上,某些人由于过度迷恋个人权威而将宪法和法律抛诸脑后,将整个部门的权力都集中在自己的身上,个人集权、个人专断的风气影响到整个部门,造成了普通群众的一些基本权利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2.2 社会法治环境有待优化

在我国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小部分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突破法治,造成国家权力的滥用,对我国的法治环境产生了一些极其不利的影响。此外,由于公权的滥用而造成现今社会中出现了一批“仇富”、“仇官”的人或团体组织,他们一味将部分官员的不法行径加诸到所有公务人员身上,造成了社会法治的混乱,对于我国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

2.3 党员干部选用机制不够健全

现阶段,我国的党员干部选用机制主要包括了对党员干部的考核、选拔和任用,在各个环节中,党员干部的考核、选拔机制是党员干部选用机制最基础的环节,这主要是因为考核环节是否能够体现出科学和公正,直接关系到干部的成长和党的事业发展,然而,我国的党员干部考核机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工作实践中,对党员干部的政绩考核更多的是看经济指标、社会稳定的维护等要素,从而造成不同地方、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存在重经济、重稳定、轻法治的现象,一些党员干部对改革、发展、稳定与法治的关系没摆正,对各方的长期发展也没有产生科学、系统的处理机制,造成考核机制不完善、不健全。

3 培养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的具体方式

3.1 加强党员干部对宪法和法律的学习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各项法律制定和执行所必须遵守的母法,机关的党员干部要想加强自身的政治素养的法律道德意识,就首先必须要加强对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学习。党员干部在学习法律时,要注重拓宽法律的学习思路,积极用法治思维思考律法中所体现出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想,从而加强对宪法的领悟和理解,以促进自身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的提高。其次,还要加大学习力度,深化对律法学习模式的创新和改革,鉴于此,可以采用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律观念的学习和培养,以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学习效率和学习质量,从而深化法治思维在党员干部工作时的影响力,提高其对法律运用的能力。再次,还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要把对党员干部的法治信仰教育放在法治思维培养的最前位,加强对广大干部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等多方面的教育,坚持依法执政、宪法法律至上,加强党员干部班子的建设。

3.2 优化党员干部的法治环境

环境会对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为了促进党员干部班子内的法治化,就需要净化法治环境,促进和带动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和持续。

首先,要加强内部程序建设,实现各个程序的规范化,做好政府的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创新、政务公开、行政监督和问责等项工作,避免出现部门或党员干部权力集中的现象。

其次,还要加大新闻、媒体对社会法治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促进社会法治环境的良好发展。

3.3 健全党员干部选用机制

要通过创新途径、创新机制等手段深化党员干部法治实践,实现党员干部学法用法的常态化,并将这一过程扩展至党员干部选拔考察、初任培训、升职转任等各个环节。要通过鼓励、奖励、晋职、晋级等激励机制,引导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思维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第4篇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 咸阳 712000)

摘要:目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应对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现状进行分析,根据高职会计人才培养中重视专业知识传授和专业技能培养、忽视职业道德培养与法治教育的问题,在重新认识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的关系的基础上,探讨强化高职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对策。

关键词 :高职;会计;职业道德;法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4)01-0155-03

会计职业道德是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和各种经济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等。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专门为会计行业立法,本身就说明会计行业法治是刚性的,而且具有不可逾越的底线。但是,目前从事财务工作的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现状不容乐观。部分会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职业道德观念淡薄,违规操作、造假账,导致财务信息失真,恶性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这些与财会内部监控机制不健全,监督职能弱化有十分重要的关系,除了给经济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外,也会给企业组织、银行和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每年约有10万左右毕业生进入会计职业队伍。因此,对在校会计专业的学生进行有效的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是一种必须的源头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职会计专业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比较薄弱,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课程设置上,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处于较为边缘的地位 高职院校在会计人才培养过程中,由于对会计职业道德在会计专业教育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课程的设置与设计有很大缺陷。首先,部分高职院校的会计职业道德课被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代替,而且由政治理论课教研室负责组织教学。从形式上看,主要承担对学校全体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但授课教师往往对会计专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与《会计法》知之甚少,所选用的教材与所涉及的道德教育基本上与会计专业无关。其次,由专业课教研室负责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与训练,很少有学校把会计职业道德作为单独一门课程纳入会计专业课程体系。有一部分学校会计专业课程虽然涉及会计职业道德,但是,由于课时及课程内容所限,专业教师很难讲透。再次,一般院校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的养成教育,很少把学生的日常表现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从形式上看,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各种专业课及学生管理似乎都与职业道德教育有关,但从实质内容上看都难以让学生接受会计工作中真正需要学习的职业道德内容,会计的法制教育就更谈不到了。可见,在高职教育教学中,会计职业道德与法制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对会计专业的学生必须进行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由于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课程在高职院校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中的边缘化,使得教师与学生都轻视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一部分人认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隶属于思想品德教育范畴,既然课程设置中有思想品德和法律基础课,也就不需要再进行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与会计专业教育是风牛马不相及的事情,只要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就能做好会计工作。高职院校在会计专业建设与专业教学过程中,十分重视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及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和考核,但是,由于过分强调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和专业技能的提高,就忽视了对学生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的培养,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缺乏对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的感性认识,也忽视了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对于一个职业会计的重要性。这样的教育与教学,导致相当一部分学生在校期间没有树立起会计的职业道德观念、会计的法律意识、职业的风险意识、保密意识及责任意识。因此,当学生毕业之后,面临实际工作中的道德冲突时,就会感到无所适从。

对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的关系认识不清 道德与法律关系密切,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就涉及它们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往往会影响我们对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关系的正确认识。在一般意义上,不难认识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具有同一属性而且相互联系,也不难认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也就是说,凡法律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法律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培养和倡导的行为。而在会计专业的范畴里,两者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不仅是相互包容、相互补充,更重要的是相互作用,体现了高度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体现在违反会计法律制度时,一定会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即坚守会计法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底线,失去这个底线,会计的职业道德是很难形成和坚持的。这种一致性要求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一定要以法治教育为基础,法律基础教育一定要切合会计专业的特殊性。

加强高职会计专业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的对策

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会计专业师资队伍 要保证能充分体现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运行,关键取决于高职院校的教师队伍素质水平。高职院校必须建设一支数量上适应办学规模要求,学历结构、年龄结构与职称结构合理,具有较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教师队伍要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需要,要按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要求,增加会计专业教师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教师的比例,安排会计专业教师到企业财会部门进行实践锻炼,积累企业会计实际工作的经验,搜集会计职业道德和法规执行方面的典型案例。同时,要聘请企事业单位财会部门的会计专业人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逐步提高兼职教师的比例,聘请专家、学者定期为学生举办有关会计职业道德、法律及人生观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使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融入每位教师的教学活动之中,逐步成为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渗透到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中。

在专业课程体系中,设置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课程,在专业教学中强化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 根据高职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要求,在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中,应专门开设“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课程。通过该课程的教学,向学生传授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的主要内容,使学生在专业课学习的过程中,熟悉会计职业道德内容,培养会计的职业理想,树立职业道德观念,增强法治观念,为毕业后从事会计职业打好道德和法律基础。“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课的教学可以采取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等方法。在教学中,要特别重视学生鉴别是非能力和解决道德与法律冲突能力的培养。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是每一位会计专业教师的职责。在专业课中,教师可以通过案例教学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例如,在讲授“财务会计”课时,首先,应让学生充分认识到会计管理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其次,教师要结合社会实际案例设计课程。例如,讲存货计价,在物价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符合谨慎性原则,若某一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则会虚增利润和资产,导致财务信息失实。又如,在“税务实务”教学中,要向学生传授基本的税收法律常识。讲到税收业务处理时,教师应教育学生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处理业务。在讲授“税收征收管理法”时,可运用案例教学向学生表明不按期纳税、偷税、漏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使学生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

通过实习强化学生的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观念 会计专业实践教学包括企业见习、会计模拟实训及顶岗实习等。通过实践教学,让学生了解会计整个工作流程与工作职责,是一个非常好的途径。在企业实习时,由于学生刚刚接触到会计的实际工作,可以让学生体验其未来将要从事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在实习岗位上,可以使学生了解坚持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的必要性,促进其职业情感、道德意志及法治观念的形成。顶岗实习是会计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顶岗实习中,实习指导教师要抓住学生与生产实际、岗位实际一线劳动者及单位负责人密切接触的机会,进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重点内容的会计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增强学生讲安全、守法律、重质量、求效率的意识。要教育学生向实习单位的师傅学习技艺,锤炼吃苦耐劳的意志,养成严谨认真、遵守规则的良好习惯,培养职业道德情操和法律意识。顶岗实习时,教师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1)要选择好的企业,对某些在行政管理上法治意识淡薄,会计监督制度缺位,有虚账、假账现象的企业要尽量规避。(2)要增强防范意识,一旦发现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消解,避免使学生产生意识上的困惑。(3)要让学生正确地认识社会现实,理性面对现实,强化职业道德和法治观念,养成良好的素质,坚定融入现实并逐渐与现实融合的信念。

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法治意识培养 要加强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完善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创业园、第二课堂、体育场等校园文化设施,建设平安、健康、文明、和谐的校园,努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情操和法律意识。首先,教师可以为学生订阅一些财会方面的报刊、杂志,引导学生访问一些职业道德与法制专家的博客网站,并结合社会实际让学生经常关注,目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识别和判断虚假会计信息,教会学生如何拒绝各种经济利益的诱惑。学生的职业判断能力提高了,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也就会逐步提高。会计专业班级要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会计职业技能竞赛、文明风采竞赛、大学生创业及工作体验等活动,开展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主题教育活动,寓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于校园文化活动之中,为实现实践教学目标提供平台。

单纯靠讲解和说教是很难使学生形成职业道德和法律观念的,学校必须在学生学习的各个环节提出要求。专业教师要切实转变观念,潜移默化地使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深入学生心灵深处,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榜样力量培养出德才兼备的会计人才。

参考文献:

[1]刘永泽,孙光国.我国会计教育及会计教育研究的现状与对策[J].会计研究,2008(2):33-34.

[2]王学宝.会计职业道德[M].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105-107.

[3]张莉.拨云见日——新《会计法》解读[J].事业财会,2000(2):5-6.

[4]齐水忠.当前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探讨[J].天津农学院学报,2009(4):36-37.

[5]孙长峰.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之我见[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6(11):78-80.

[6]胡涛.关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探讨[J].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4):21-22.

第5篇

本文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入手,在分析文化的基础上区分了不同的法治类型,并且总结出二者的区别,目的在于将思想提升到一定的高度,进而为我国的法治提供一种横向上的借鉴。

【关键词】

法律文化;法治;差异

随着中国国力的日渐增强,国人更加希望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能够在世界民族之林找到自己独一无二的价值归属。当我们演绎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的发展路径的时候,越发感到单纯的移植西方的制度并不能在中国生根发芽。因此,我们要想很好的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与理念,在整合多元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做到有条不紊,有的放矢。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有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这个思想运动或者说是价值问题是任何时代的文化必然具备的一个核心问题。武树臣先生将法律文化概括为“法统”、“法体”、“法相”和“法态”,他认为“法统”是法律文化的内核,“法体”则是法律文化的外壳,“法相”是法律文化横截面,“法态”是法律文化的运行状态①。“法统”是贯穿于法律文化体系的核心概念,其所关涉的是法文化的价值核心问题,衡量法律文化的不同类型主要就是依据“法统”的差异而做出的一种界定。根据这种划分我们从不同角度来简要分析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

1.西方法律文化与西方法治

纵观西方的文明发展史,它的轴心时代就是古希腊和古罗马。在当时存在两种精神,一个是努斯精神,另一个是逻各斯精神。努斯精神是一种自由的精神,是灵魂的自由,它可以说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传统。另一个逻各斯精神是一种理性和秩序的精神,所以在西方又存在一种理性主义的传统。在西方还存在着一次大的变迁即启蒙时代,是一个充分张扬人的个性的人类自我解放方式,人真正作为一个个体在理论上摆脱了政府的压制,摆脱了强者的奴役,而真正地获得了理论上的解放。启蒙时代洛克的自由思想,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等等都在美国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其实第一个提出法治国家概念的是伟大的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他说道:摆脱不成熟的状态而真正进入成熟状态的标志就在于“人”。所以启蒙时代的精神对于西方法治的塑造是一种奠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治

2.1儒家人治中国是熟人社会,在农耕文化的基础上,人们生活在土质松软气候宜人的中原大地上,孕育了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家族秩序和行为规范,这也就是礼。孔子讲名分,名不正则言不顺,人要按名分行事,名分的不同也是一种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是合理的,如果所有的人都不讲地位,不守礼节就会出现狂妄自大的情况。孔子在回答如何治理国家时都会谈到为政者首先要做到以礼服人,并且要以身作则,他认为国家的安定与否根本取决于统治者是否能够礼贤下士,把自己放到老百姓的位置去替他们着想。所以孔子的人治主要体现在对统治者思想上的崇高要求,他没有过多提及律法在国家中的作用,崇尚“德治”、“人治”而不是“刑治”。

2.2法家的法治到了春秋时期,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推动了社会的变革,韩非子的观点是国家图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权术,同时臣下要遵守法律。法治是最符合当下的,强调“以刑止刑”思想,强调“严刑”、“重罚”,这种思想也是法治优先,希望国家制定的严刑峻法能遏制人们犯法的可能,通过重刑对人们产生一种心理上的鞭策,让臣民都能听话。

3.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之下法治的差异

我们说西方的文化和法治是以个人和自由为基础的一种法治和文化,而我们中国的法治和文化实际上是家族本位,以家族为核心的一种文化和法治的运行方式,那么这是两种不同的文化类型,也是不同的法治类型。

3.1依附性和独立性的差异人的主体自我意识是人对于自身的价值的认可和独立人格的高扬,我们先来看马克思在对人类历史进行划分的时候从人的角度对历史阶段的划分,“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②在第一个阶段,人没有主体性始终处于依附性状态,没有任何个性可言。第二阶段,是独立性阶段,人的独立性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人却深深的陷进了对物的依赖性当中。第三个阶段,人的自由得到全面发展的阶段,人摆脱了依赖性完全走向了自由的全面发展的道路。在传统的中国如果按照这三个阶段的发展模式就属于第一个阶段,在中国传统中儿子依附于父亲、臣下依附于君王,在这个社会中人的独立价值难以得到培育和发展。而在西方,从它立国的基础,立宪的基础和法治的基础都可以看到那种独立和自由,人的尊严至高无上性。所以我们的法治要走向独立,体现对人的尊重。我们的目标是实现马克思的自由人的联合体。

3.2权力运行机制的差异“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由此见得,在启蒙圣贤眼中的权力是一个相当可怕的东西。相对于传统中国君主专制统治的特点来说,西方社会更强调权力分立的运行模式。立法、行政、司法分属不同的部门,法律的产生是有权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因此不会出现像传统中国那样法自权出、朝令夕改的情况。我们传统的时代是一种依附的关系,但是今天,从近代开始尤其是从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不断地追求一种现代性的法治,在不断的追求一种民主性的法治,在这个路径当中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必须摆脱一系列的对我们的真正的法治国家的建立有阻碍的因素,然后让我们国家的法治真正的得以建立。只有法治才能够保障每一个个体的尊严。而法治就必然让权力有所制约,成为一种良好的运行机制,这是一个根本的切入点。

3.3价值本位的差异性西方的文化它实际上是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前提的,它的法治价值前提就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我国的文化价值的前提家族本位,家族本位有优越性,家庭会很稳定,很协调,但是它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会忽略对于社会的关怀,我们会忽略对于国家的关怀,家庭本位实际上使得我们缺乏一种真正的国家责任感,缺乏一种真正的公民意识。我们今天的中国,应该构建的法治文化的价值本位或者说价值的前提应该是个人和国家的统一,寻求一种辩证的统一,这种辩证法必然既反对个人主义的法文化价值观,也反对国家主义的法文化价值观,而主张寻求一种良好的统一。

4.中西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的精神导向

按照马克思对人类历史阶段的划分,我们的目标是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第三阶段。从中国传统的第一个阶段发展到第三个阶段是一个自由不断获得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当中,精神是至关重要的,如果精神缺失,在遇到困难时就没有导向,无法引导我们去进行更高的追求,无法从事法治的活动。而只有通过这样的一种法治活动,才能真正的去促进我们国家法治的实现。现代性法治在西方依然是一个未尽的事业,真正的要求还是要我们去实践,法治是一种行动,如果我们只是旁观法治的过程,而不参与到这个流动的过程当中,那就很难建成法治。而当你真正参与到法治的行动过程中就必须要有精神的在场,用现代性的理念的价值和精神去改造我们的现实,真正建成一个法治的国家。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明固然重要,同时也需要我们逐本溯源,探究文化和法治的深层关系,以求两者的融合和发展。但我们没有必要完全改变我们的民族性格,这是没可能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做法。因为很难说中西方孰优孰劣,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我们已经不可以一味遵循古法,在自己的游戏架构下自欺欺人。我们需要全球的视野,与全球法治接轨、同步。我们既要继承本民族的优良传统,也要放眼世界,吸收西方先进的法治文明精髓。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武树臣.中国法律文化大写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北京:三联书店,1990.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第6篇

东亚市民社会的兴起及其与国家的分离互动发展,打破了国家统合社会的高度政治社会化、一体化局面,形成了多元自主性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割与制衡,促进了东亚民主法治的形成。然而,东亚市民社会主要是由政府推动和扶植的,它不仅尚处于初级阶段,而且从开始就具有一种儒化倾向,即注重“贤人政治”和强调集体地位。东亚政府是一种威权型政府,它注重社会转型期的社会控制,并对市民社会组织的发展予以限制以期使它们成为主要是支持政府的团体,而市民社会在主张和保护其权利的同时,因囿于国家统合社会的传统惯性,在生产、消费、安全保障和社会经济生活等方面也对政府有较多的依赖和企盼。

1994年“新亚洲委员会”所主张建立的“富有成效的和持续的民主”,其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企求稳定而强大的开明政府和弘扬亚洲文化价值观。这无疑会形成市民社会面对国家的尊从权威、妥协合作的价值取向,进而赋予威权型政府以合法性。这种取向固然适合了推进东亚国家转型期的社会变革、维护社会稳定和加速经济发展的需要,就象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东亚社会的相对稳定主要归于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思想霸权,”然而,它对法治的负面作用和影响也是十分明显的。

儒家文化把社会融化在国家之中,“没有为自治的社会机构提供合法性来在全国的层次上抗衡国家的力量,”而且,“在若干东亚国家中,市民社会一直无法逾越国家所设下的界限。”就是说,面对采取积极干预政策的威权型政府,市民社会缺少应有的权力抗衡力量和权利主张与保护机制,也严重消减了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自由追求,这使权力运作的膨胀性和扩张性很难得到有效扼制,个人、群体的权利和自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进而“容易在团体价值观的掩盖下滋长官员权力的膨胀和政治腐败”,其民主法治进程也就要受到严重制约。为此,韩、日等国家的学者才开始着力于对东亚国家“排他性国家主义与法治主义”的矛盾、“赶超型”的权威主义体制和政府主导经济运行机制对多元自主性市民社会的制约、法治进程中西方价值观与亚洲价值观的扬弃与平衡等等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回应建立东亚法治秩序的需要。因此,克服市民社会的依赖性和对国家权力的平衡制约,就成为东亚法治秩序建立的关键。

另一方面,随着当代世界政治经济的迅猛复杂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西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异,即一方面是福利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更多干预和公司国家的官僚化倾向,另一方面则是社群主义、法团主义的市民社会对国家生活的积极参与和权力分享。这种“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趋向不仅打破了传统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模式,而且也对西方法律传统带来了重大冲击。由市民社会对抗国家走向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制衡互补、由权力单向度运行的“统治”走向多向度权力运行的“治理”的变革,以及对“自由法律范式”和“福利国家范式”的反思,使人们看到了西方旨在抛弃国家与市民社会对立发展模式而探寻二者良性互动发展关系,进而克服西方民主法治危机的重大努力。这意味着西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发展及其法治模式并不是自足的和“完成性”的,而东亚民主和法治进路也并非是不能创生的。

实际上,不管东、西方的市民社会和国家呈现的是什么样的演进路径,但其二元分立发展则是共同的。从当代社会发展趋向来看,市民社会与国家既相谐和补充又相抗衡冲突才是其关系原貌,而国家吞并、统合市民社会,或者市民社会对抗、敌视国家,都无法构成二者的良性互动和均衡发展关系,因而是难以适应当代民主法治发展要求的。为此,西方才努力探寻“第三条道路”和“善治”之道,谋求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发展基因和新型互动关系,以期克服其民主和法律传统的危机。东欧转型国家也在致力于“活化市民社会”,探索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双向互动机制。而东亚法治进程中固然存在着市民社会尊从、宽容国家权力的不足,但其基于儒家传统的与国家谐和与合作的价值取向,则有助于限制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抗式发展,避免西方正在努力克服的二者深层紧张关系和消减社会转型张力,进而构筑起东亚民主与法治的本土化根基,并促进其健康发展,因而赋有了相对于西方的“超越性”和“本土性”。

但是,这种“超越性”和“本土性”必须建立在市民社会的成熟发展和国家的理性自律能力上,尤其是市民社会的充分独立性、自主性及充足的对国家制衡能力基础上,否则,这种“超越性”和“本土性”就可能演化成对国家统合市民社会的“复归性”。因此,在东亚国家,自由而活泼的市民社会、自主的政治领域、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发展关系以及此基础上的民主与法治,都“还只是一个进行中的过程,而非结果。”而东亚市民社会的发展则有很大的不成熟性和儒化色彩,并缺少相应的现代法意识,因此,在国家法取代传统温情主义、家族主义等人情义理规范时,法律实效很难“从下面”得到保障而往往需要“从上面”强行地控制,因此,“说法律生活的近代化,决不只意味着引进近代国家的法制进行立法”,而关键是“要把这种纸上的‘近代法典’变为我的生活现实中的事实。”尽管东亚社会变迁中已使现代性价值观念日渐增强,但重义理轻法律、重团体轻个人、重和谐轻利益、重责任轻权利、重权威轻自由、重情感轻诉讼等传统观念仍颇有市场,裙带关系、血缘纽带、等级身份、权力本位等传统遗迹尚存,现代契约精神、人权精神、民主精神、自由和平等精神尚不发达,使得“法律体制与技术上的西方化和法律运作背景的浓厚的伦理性之间难以协调”。

从某种意义上说,东亚金融危机在法治方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治理想、法律制度在现实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人为的阻碍因素,没有全面实现法治的精神。”这种儒化市民社会的伦理性必然使传统伦理秩序或隐或显地得以存续,进而消解着东亚法治秩序的真正建立,而现代性的市场经济新型伦理又难以有效形成并为法治秩序提供必要支撑。因此,克服儒化市民社会的伦理性,弘扬现代法价值和法精神则是东亚法治秩序建构的一个关键要素。当然,东、西方不同的现代化进程及其“现代性”维度也表明,儒化市民社会伦理性经过现代的创造性转换,则可构成现代法治运行的补充纠偏机制。我们知道,现代西方法治正经历着“法律传统的危机”,既包括国家与市民社会双向“侵蚀”导致的张力关系方面,又包括形式理性的过度发展方面,也包括其过分依赖法律而轻视道德共识和公共理性方面。对此,一些西方学者进行了深刻的反省:“我们最迫切的问题不是由我们法律中的缺陷引起的,而是起因于应该支持法律的道德共识的分崩离析。”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马长山

第7篇

体验式教学是教育者依据课程标准中教育目标和受教育对象的心理、生理特征以及个体经历创设相关的情景,营造一种具体的教育环境,目的是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体验、感悟知识的概念和含义。体验式教学是通过反思体验和体验内化形成个人的道德意识和思想品质特点和图示建构,在反复的体验中积淀成自己的思想道德行为和养成道德习惯。体验是设身处地参与进去,使自己亲身经历,在各种体验中感受自己的存在,修正自己的行为习惯和思维定式,体验式教学强调学生要回归生活,亲自参与,在体验中感悟,在感悟中内化,提高思想认识,促进道德行为的成长。体验就是亲历过程、经历感受,目的是使学生获得科学知识,提高道德品质,掌握技能。

一、法治精神含义的理解

法治精神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理念,是检验国家法治程度的指标。尤其我国现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在公民心中种下法治的理念尤为重要。公民具有法治精神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素养,没有法治精神就不可能有法治社会。高中学生毕业后要进入大学学习,然后就要走入社会参与祖国的建设。在整个人生的成长阶段,都生活在法治社会的环境中,从高中阶段甚至是从小学就开始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尤为重要。高中生活是一个人人生旅程的重要一环,关键阶段要进行关键的教育,所以高中教师的政治教育还应该保持育人、树人的强烈观念。

二、培养法治精神的意义

高中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形成的关键阶段。法治精神也是这个时期要形成的主要道德素养。目前,我国高中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还存在一些问题,然,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是因为学校教育跟不上,其中社会因素和家庭因素也都在影响着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影响着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和法治精神的存在。在高中政治教育中,因为旧有的教育模式因素,法治精神的教育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让学生形成法治精神就会自觉成为法律的捍卫者,会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主力军。对构建法治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和探讨。

三、法治精神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的成长与环境有关,对于一个高中学生而言,他们的成长有三个环境: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环境。这三个环境对学生的成长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环境造就人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那么高中教育培育法治精神,早已成为教学工作的重点。但是在实际教学工作中,我们依然看到一部分教师的法治意识很薄弱,他们的薄弱意识,势必影响他们的法治教学质量。教育部早已提出要依法治校的理念,但是在一些学校的管理者心中,法治意识淡漠,缺少法律精神,在日常教学工作的管理中表现出了法治意识不强,松散的校园环境和缺乏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都影响着学生法治精神的建构和形成。学生轻视法律知识的掌握、教师轻视法律知识的教学,长此以往,学生的法治精神就会薄弱和淡漠。加之社会环境的大背景,家庭教育的重要因素,导致高中生的法治精神淡漠,社会及家庭都过分重视经济发展,很少有忧患意识,更不用说具体的法治精神的塑造。今年,香港出现了学生警察团,这是个很大的创新和突破,值得我们去借鉴。高中阶段的素质教育应和社会接轨,和中小学衔接起来。这样,才能使教育形成系列化和体系化,形成具有实效性和高效性的教学局面。

四、体验式教学在贯彻法治精神中的应用

实施体验式教学就是要让学生在一种近似于真实的环境中建构知识体系、形成知识概念。在高中政治教学中进行体验式法治精神教育,首先要有情境,情境的来源就是模拟一些具体的事件和场景,设计一些环节让学生仿佛置身其中,进行角色模拟的体验式教学。

1.角色扮演的体验式教学

校园也是一个小社会,在这里具有很多的法治知识和治安内容,尤其是目前校园犯罪和校园暴力都是热点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所以在教学中要让学生树立和形成法治精神,要让学生了解这些现实,然后择取最为典型的案例内容设计情景剧,让学生在剧中扮演各种不同的角色,在角色中体验知识和观点。这种形式建构起来的知识体系最为印象鲜明。学生根据不同的案例内容,扮演不同的角色,在角色中体会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中,这样进行的学习效果会超乎寻常。

比如,关于法律救助的这部分内容,首先,让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救助、法律救助的对象、法律救助的形式、法律救助的手段。其次,教师设计一个需要法律救助的案例,让学生在模拟的情景剧中扮演角色,在充分的角色体验中,获得相关的法律知识,建构起法治精神。

2.模拟法庭进行法律道德的体验

第8篇

美国学者诺内特在转变中的法律和社会》中把社会上存在的法律现象分成三种类型:压制型法、自治型法以及回应型法,这三种法分别对应前法治时期(封建专制时期)、法治时期和后法治时期。如果按照这三种法律形式界定的话,作为由前法治时期向法治时期转变的我国处于由压制型法向自治型法转变的过程中。这个转变过程还远远没有完成,因为尽管国家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人们却仍然感觉到有大量的领域好像缺乏规则;即使已有立法的领域,仍有不少法律的空白之处,或者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交叉、冲突、重叠和矛盾而成为另一种形式的法律“空白”。尽管法律职业群体在20世纪初就已出现,但是只是到了20世纪末,法律职业群体才真正形成气象;司法的专门技术和技能远未形成,而且知识装备还很不完善。许多所谓的司法原则都还停留在政治学、哲学,以致现在的社会学、经济学等原理的演绎上,甚至曾是政治口号的照搬;至少到目前来说,律师这个群体从事业务所需的主要技能仍然不是处理法律事务,而是侧重于构建关系,尽管好像律师群体的平均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要高于我国当前法官、检察官群体的平均水平,对律师群体来说,关系要重于专业能力。同时如姚建宗等学者指出的那样,中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治的传统,法治主体面对法治的准备不足,不能适应现代法治建设的需求,包括承担法治的好处和弊端,法治内在精神和观念涵养方面的缺乏等问题都阻碍了我国向自治型法转变的进程囚。总而言之,我国的法治处于压制型法混合自治型法的一个时期。

这三种法律类型的区别有很多,其中一个区别是,按照对法律的完整性和法律的开放性的两难抉择这个问题的回答,压制型法的标志是法律事务机构被动地适应社会政治环境,屈从于社会政治环境和权势人物的压力;自治型法是对这种对社会政治环境绝对的屈从和开放性的一种反对和抵制,它的首要关注是保持法律机构和法律运行的完整性、合法性,回应型法力求缓解法律和社会的紧张关系,一个回应的机构仍然在意为保持法律的完整性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同时它也考虑在其所处环境中各种新的社会力量。它把新兴社会力量的压力理解为知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在发生冲突时让法律的完整性和法律的开放性互相协调、支撑,所以我们称之为回应的而不是屈从的或保守的,以表明一种负责任的、因而是有区别的、有选择的与社会相适应的能力。

如果按照这个区别来看,立法机关对于技术创新的态度反应了我国法律正在实现从压制型法向回应型法的转变。还是以网约车营运为例,曾经的XX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给私家车网约营运设置很高的门槛,实际上否决了私家车网约营运,它反映的是法律机构被动地、机会主义地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环境,诺内特认为压制型法有两个特征,其一是法律是柔顺的工具,很容易用来巩固权力、保护特权,其二是官方的自由裁量权蔓延,可以任意解释,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征求意见稿)很有压制型法的意味。而正式颁布的XX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我矫正,规定私家车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可转化为网约车,它反映了一种负责任的、因而是有区别的、有选择的适应的能力,它与压制型法的区别在于它所考虑的不是部分特权集团的利益,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它实际上体现了回应型法的特征。

因此法律在回应因技术创新而产生的合法性问题时,必须跨越压制型法和自治型法的限定,迈向回应型法。政治行动者在面对社会问题时,要为了共同体的愿望和促进公共福利而行为,将一种自我矫正的精神铸入政府管理中,根据社会需要而对法律进行调整,以符合技术发展,这才是一种历史进步的方向。

第9篇

张百如

充分认识依法治会的意义,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工会的自觉性《决定》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各级工会要借依法治国的东风,更加坚定自觉地推进依法治会实践,全面提升工会工作法治化水平。

坚持依法治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建设法治工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工会历来是党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执行者,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工会必须走在时代前列,坚决服从服务于建设法治中国大局,大力推进依法治会,努力使依法治国方略在工会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坚持依法治会是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客观需要。《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明确了中国工会的建设、参与、教育、维护四项社会职能。严格履行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工会履职的“尚方宝剑”。当前工会在依法履行社会职能方面还普遍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不敢依法维权、不会依法维权。这就需要工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思维,主动依法履职,严格依法治会。

坚持依法治会是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已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社会利益矛盾和劳动关系矛盾比较突出,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迫切需要工会发挥“大学校”作用,引导职工群众正确对待改革发展过程中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依法表达合理诉求;需要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协助党政处理好劳动关系纠纷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依法治会是推动工运事业蓬勃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民主政治权益等还没有得到全面实现,新生代职工和农民工价值取向更加务实,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工会维权的要求更加迫切。我们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会法治化建设,全面提高工会干部依法维权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地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工运事业不断发展。

坚持依法治会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重要保障。法治是治国之重器,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必须坚持依法治会,才能保证工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进。各级工会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自觉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用法治手段破解工会工作难题,用法治方式建设工会,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准确把握基本原则,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依法治会之路

中国工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高度的政治性。各级工会要从自身特点和性质出发,把坚持党的领导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结合起来,把对党负责与对职工群众负责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会情的法治道路。

要把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作为依法治会的核心。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的政治原则,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根本要求。坚持依法治会,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绝对领导,决不能照搬西方工会治会模式。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依法治会的根本原则,旗帜鲜明地批驳工会“中立化”、“非党化”的错误立场和错误言行,从法规制度上捍卫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要把坚持社会主义性质作为依法治会的根本方向。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坚持依法治会,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性质这一根本方向,决不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另搞一套。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工会建设,把依法治会纳入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坚持依法开展工作。

要把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作为依法治会的长期战略任务。工人阶级是改革发展稳定的主力军,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力军。依法治国方略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职工群众的法律素质,取决于职工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理解与掌握、遵守与运用。各级工会要始终把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作为依法治会的长期战略任务,在职工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通过普法教育、普法培训等形式引导职工群众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模式和良好习惯,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要把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依法治会的经常性任务。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也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工会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各级工会要始终把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依法治会的重要任务,积极协助党政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协商、协调、沟通等方式和办法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依法治国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要把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依法治会的关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依法治会,就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离开了这一点,工会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积极推动健全党政主导的职工群众权益维护机制,始终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要把坚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依法治会的强大后盾。法律法规体系是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的依据,也是工会依法治会的强大后盾。各级工会要抓住国家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和劳动立法的有利时机,按照顶层设计、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动劳动合同、民主管理、社会保障等法律政策的健全完善,逐步建立和形成以《工会法》、《劳动法》为主体,各项具体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努力形成有利于职工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的法治环境。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加大工会立法参与力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涉及工会和职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建议,将工会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正确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为工会履行社会职能提供法律支撑。

要把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作为依法治会的重要保障。打铁还需自身硬。依法治会必须从工会自身建设抓起。要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工会内部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民主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要推进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切实保证依法维权的深入开展。

加大依法治会力度,发挥工会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依法治会、依法维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工会要主动服务依法治国大局,加大依法治会力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加大源头参与力度,促进科学立法。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加强与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衔接与沟通,推动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出台维护职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相配套法律法规,促进科学立法。要充分发挥工会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基层情况的优势,及时掌握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状况,积极代表职工群众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强化劳动法律监督,推动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健全职工利益表达机制和劳动关系协商沟通机制,确保法定劳动标准的实现和依照法定规则争取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要积极支持、配合并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审判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大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保障职工各项合法权益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真正落实。主动配合并积极参与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推动解决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并对政府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推动严格执法。

第10篇

摘要: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和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和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和“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和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和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续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和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和宗教、祭奠、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和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阅。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和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和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和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摘要:“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摘要: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摘要: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新问题,但假如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摘要: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摘要: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摘要: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

案例二摘要: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摘要: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摘要: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服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和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和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公布摘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和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摘要: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摘要:

案例三摘要: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和之折合,并挈其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和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

案例四摘要: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和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摘要:“尔女已字人乎?”曰摘要:“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摘要: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和,究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新问题摘要: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

(三)中国古代礼和法关系嬗变的特征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和“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征摘要: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和“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摘要: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和“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和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和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和“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和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和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和“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二、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一)道德和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摘要: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和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和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假如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定,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和效率,而非道德。

4、功能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和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和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摘要: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摘要: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平安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和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和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和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功能。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功能。“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功能。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功能。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功能。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和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二)道德和法律的嬗变

法律和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

道德法律化使社会规范系统中道德和法律的结构趋于合理,以实现系统本身的功能优化。首先,通过立法确认某些道德标准为法律标准。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合同法确认交易活动中的老实信用原则,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中得以反映,以及若干职业道德、市民行为规范被赋予行规、民规的法律意义,等等,无一不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第二,使某些道德升格为习惯法。法可分为国家法和民间法。国家法,即典型意义上的法,指一国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民间法指民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自行创制和遵守的,在特定地域、社会关系网络内发挥功能的地方性规范。民间法一般不见诸文字,而且是零散的。在一定意义上讲,民间法是一定地区道德的泛化、规范化,是一定的道德加强了其强制力并更经常地得到遵守的产物。至少,民间法和道德传统、社区习俗有更强的依附力、亲合力,并往往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所以,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也能折射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第三,通过监督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禁止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总之,道德法律化是进行法制改革的基础,是实现法治的桥梁。

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和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和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

(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

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假如将全部道德新问题变为法律新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功能和道德的自律教化功能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重道德和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难。[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

三、历史和现实之间

(一)现实中的矛盾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和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摘要: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新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摘要:

案例五摘要: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假如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和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新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新问题随即而提出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假如要,那么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摘要:

案例六摘要: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摘要: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新问题是摘要: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

(二)让历史告诉未来

古人云摘要:“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新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摘要:

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新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和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和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和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假如以情理断案,就违反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和法的协调、德和法的并治。

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和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和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

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

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和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

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和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和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续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和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和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功能,也和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

注释摘要:

[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N],检察日报,2000-06-14(3);

[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摘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9;

[3]许慎,说文解字[M];

[4]同[3];

[5]左传。隐公十一年[M];

[6]礼记。曲记[M];

[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M];

[8]荀子。修身[M];

[9]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摘要:中华书局,1983;

[10]九朝律考。汉律考[M];

[11]太平御览摘要: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摘要:中华书局,1960;

[12]全唐文。黜魏王泰诏[Z];

[13]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摘要:中华书局,1983;

[14]蒯德模。吴中判牍[Z];

[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361-365;

[16]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

[17]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探究,1997(1);

[18]郝铁川,道德的法律化[N],检察日报,1999-11-24(3);

[19]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探究,1998(2);

[20]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和文明,1999(5);

[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摘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摘要:三联书店,1956,P11;

[23]转引自刘作翔,法律和道德摘要: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和社会发展,1998(1);

[24]参见[美]德沃金摘要: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摘要: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19;

[25]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摘要: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内容摘要摘要:法律和道德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和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笔者试图通过对礼和法关系之历史考察,寻求道德和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解决之管见。

摘要: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和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和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和“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和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和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续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和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和宗教、祭奠、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和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阅。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和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和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和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摘要:“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摘要: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摘要: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新问题,但假如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摘要: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摘要: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摘要: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

案例二摘要: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摘要: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摘要: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服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和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和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公布摘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第11篇

一、高中生需要树立的三种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相对于完整的社会人来说,高中生最需要的是关注自己和外界,首要的就是要树立公民意识、责任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这三种意识是法律社会中人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意识。

公民意识是指个人对自己在国家、社会中的地位的自我认知,以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为依据,把自身的责任感、使命感融合在一起的自我认知。高中生在学习中基本都能够认识到自己是一个人,作为社会中的一个人,但是这个角色可以使子女,也可以是兄弟姐妹,但是就“公民”一词,很多高中生还感到陌生,因为这种称谓在一般生活学习中不会存在和运用,它是法律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特有名词,而在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中,高中生需要知道自己的公民身份的意识已经为法律所期待。因为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角色,要求高中生必须要树立起国家主人的地位意识,把自己和国家联系起来,不论是建设经济还是体现民主,高中生都需要把“公民”身份强硬地表现出来。

责任意识不仅仅是公民的法律责任意识,也是高中生必须具备的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责任人意识,这和政治学习中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是相通的。现阶段的中学教育往往对责任意识进行道德层面的教化,却忽视了法律层面的引导,对高中生应当灌输责任不仅仅在于道德的可遵守,也要进行法律责任的应遵守。法律责任不仅仅是承担犯罪刑事责任,还可能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样在下一代的立法中,法案才可能为我们下一代的法律人所理解和接受。当我们的未成年人懂得了法律并理解了法律,那么法律权威自然而生,责任意识促使他们进行社会公正的自觉维护。

权利义务意识是高中生树立法律意识的关键问题,高中生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权利和义务的意识,就很难理解自己的权利是他人履行义务的结果,而他人的权利也需要自己作出相应的利益牺牲来维护的。这点上,可以加强学生的法制历史学习,从著名的法律著述和法制故事学习权利义务文化,最终让学生能够正确的享受自己的法律权利,也要严肃对待自己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这样才能在未成年人心目中形成和谐的权义观念。

二、高中法治教育应培养的价值追求

法律意识的树立是法律被认识的重要表现,但是认识法律和理解法律并不是一个相等的关系,知道法律形式和理解法律所代表的深层次含义,是法律学习和法治教育的重要目标。无论是公民意识还是权利义务意识,都在遵循一个合理的法律价值,这就是公平正义价值观。法治的公平正义,主要涉及到四个价值观的树立,即秩序、自由、公平和正义。

秩序价值是合理社会生存环境的基本保障,没有秩序,即使再民主再自由的国家,也可能变得混乱不堪,因为每个人的权利都需要得到保障和彰显,如果没有界限的张扬权利就可能使权利和义务突破平衡的临界。我们通过不同的法律调整和权利义务规制,就是为了给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秩序环境,因此高中政治常常讲习的和谐与稳定,就体现在这个秩序价值之上。因此,在高中生法治意识培养中,应当教育他们树立起社会秩序为首要的价值追求。

自由价值是法律的终极目标。从生理学和社会学来看,中学生又特别是高中生因为校园学习和社会生活的双重影响,最渴望得到社会自由,往往就会选择脱离学校学习的正常轨道,那么高中法治教育就需要让学生树立一个正确的自由观,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校园,要让学生明白自由是有限度地,学生的自由在于学习的边缘,那么社会的自由边缘就在于他人的权利。笔者认为这样的灌输可能更加形象地表示了自由价值的高中化展示。高中生在认识法律自由价值时,对于勤学和逃学之间可能会更加明白自由的真谛。

公平正义价值观是法律的核心追去,宣扬的是人类社会一切真善美的标准。通过对历史和政治题材的学习,让高中生去理解公平观念的发展历史,比如男女平等历史、奴隶等级历史和贵贱差异历史,结合到当前经济社会的不平等现象,更好地比较公平与非公平的优劣,形成内心自主的公平意识。对于正义,不能简单地看对与错,这个需要教育学生从同的角度和立场来看待,让学生认知正义价值的相对性理论。比如,我们打击犯罪是在伤害犯罪嫌疑人,但是我们却保护了无辜的人,那么从惩恶扬善这个角度和人民主权的立场来看,这样的正义才是绝大多数支持和维护的正义。

三、高中生法治意识培养教育的相关建议

大力推行实用性法律教育。高中生法治意识提高的前提就是要知道法律,学习法律,对于实用性较强的法律,在高中学习阶段可以进行普及。对在校高中生开展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教育,从而具备法治意识,具备运用法律处理基本法律事务的能力和意识。

第12篇

治理国家既需要法,也需要德,二者不可或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两处指出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十八届四中全会描绘了依法治国的蓝图,也为法治涂抹了强烈的道德底色。

一、道德为法治提供支撑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指出了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德治对法治的重要支撑作用。对于道德的社会功能和作用,历史上存在两种认识偏颇:一是“道德决定论”。认为道德决定一切,只要人们的道德水平提高了,一切社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一是“道德无用论”。认为人性是恶的,讲道德根本没用,甚至带来危害。这两种观点显然是偏颇的。道德观既反对道德决定论,也反对道德无用论。道德对于社会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作为社会规范体系,道德不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但道德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不可或缺的。

道德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调解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道德的社会功能体现在认知功能、教育功能、调节功能、辩护功能。认识功能主要通过道德意识和道德判断来实现。通过道德认识,人们懂得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从而提升道德行为的自觉性。教育功能是通过教化和舆论压力作用,开启人的良知良能来实现。通过道德教育,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从而形成高尚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水平。道德调节是通过评价、命令、教育、指导、示范、沟通、激励等方式得以实现。通过道德评价、指导、教育等方式,对生活中的错误、丑陋给以谴责,对生活中真的、善的、美的给予褒扬。借助道德示范、奖励等方式,鼓励人们追求善的,而摒弃恶的。道德调节实质是道德干预,通过道德干预,纠正错的、假的、丑的、恶的,弘扬对的、真的、美的、善的。道德辩护功能又可称为道德的论证功能,即对某些事物和现象特别是制度和秩序的合理性进行道德的辩护和论证。道德的强大社会功能,使得道德在社会上不可或缺,发挥着巨大的社会作用。在国家未然阶段为其立言,为国家的合法性给予论证,做出合道德性的宣告。在国家实然阶段为其辩护,为国家意志给予辩护,为国家和谐稳定,为法的实施给予道德支撑。总之,通过道德权威,赢得人心,巩固政权。通过道德的认知和教育,给人们以教育和改变,让人们向往真善美,反对假恶丑,进而达到道德教化。通过道德教化的实现,在人们内心形成强烈的道德心理意识,打牢社会共同思想基础。通过道德调节,矫正社会行为,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人。通过道德辩护,为国家的政治意志进行论证,给予道义支持。

作为社会规范体系,道德贯穿于社会发展始终。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社会道德的支撑。从规范体系来看,道德和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从历史上看,国家意志――法的推进离不开道德强大支撑。不论哪一个统治阶级,都总是借助道德来为他们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进行辩护,为法律提供强大的伦理道义支撑。《汉书?匡衡行》中指出:“贤者在位,能者布职,朝廷崇礼,百僚敬让。道德之行,由内及外,自近者始,然后民知所法,迁善日进而不自知。”从中论述了道德对法的作用。道德可以引导人们尊重和信守法律,一定意义上说,遵守道德的人必然是遵守法律的。《汉书?贾谊传》中指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论述了道德对于法律的不可或缺性。道德可以用来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而法律是制止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道德被称作是隐性的法律,体现了道德对法律的强大支撑作用。道德为政治秩序、法律关系进行伦理论证,从而给政治、法律以道义支持。政治、法律只有合道德,也才能最终被人们认同,取得合法地位。

二、法治要内涵道德底蕴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指出了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以道德为支撑,法治要内涵道德的底蕴。

(一)立法以德为基

法律乃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法为良法才能实现善治,才能真正体现法的精神,实现法在社会中的真正作用。反之,法为恶法,依法治国,就是恶治,就会违背法的精神。什么样的法才能是良法,抑或说立法要以什么为依据,才能保证法为良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立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指出了立法应该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人民性,立法要以人民的意愿为根据;二是道德性,只有合乎道德的法才能是良法。立法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的核心道德价值原则和规范贯彻于立法全过程,保证立法的合道德性,保证法为良法。

(二)执法以德为本

依法治国不仅体现在立法上,更为关键的是体现在执法上,体现在法的实施中。执法者必须尊法,这就要求构建拥有坚定法的信仰的执法队伍。构建坚定的法治信仰的队伍,执法者做到尊法,这不仅仅关涉执法者法的能力,其前提是执法者的职业道德修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执法者的素质不仅仅是其业务能力方面,更重要的是其思想政治层面的认识和职业道德修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打造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执法队伍真正做到保持坚定的法的信仰,从而切实尊法,这取决于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素养。塑造了执法者法的信仰,还要把对法的信仰转化为职业良心、道德情感、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从而让执法者在具体行为规范上,职业精神上坚守法律,不去违法,使对法的遵守更加稳固。法治的道德底蕴,在更高境界上,要求执法者成为一个有德性的执法者。法总是给人以冷冰冰的感受,合法的未必合情。而执法者是人,应该给人以德的温暖。在执法中,既要严格遵循法的要求,同时也要有温情。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这里强调了执法要以道德为本,执法者要有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在具体执法中,还要注意避免幼童在场等人文情怀的体现,给冷冰冰的执法添加道德的温度。

(三)施法以德为条件

黑格尔认为:“道德的观点,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1]114各项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被人们的普遍道德意志即“主观意志的法”所认同、理解、接受和支持,便不可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道德和法治要共同发挥作用,不仅仅是抓法治,也要抓德治,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通过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从而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法治的推进,关键在于全社会对法的信仰和遵守,在于培育公众法的精神和法的信仰。弘扬公序良俗,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整个社会倡导契约精神,强化公众的规则意识。公民尊则守法,过有道德的生活。法律、规则成为公民道德生活的需求,人人崇尚法治,构建法治的道德心理和社会环境。

三、以法治促进道德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还体现在法治对道德治理的积极意义,以法治为手段,促进道德建设。

(一)完善道德建设的顶层设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于法治全过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前价值关系的总和及总要求,是关于生活意义世界的善恶、对错、尊辱、个人与国家、社会、与他人关系体系的标准、原则和规范。在处理现实关系中,给人们以价值方向、价值遵循。完善道德建设的顶层设计,就是要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升到国家治理的高度,要给予法的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在立法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执法中也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就保证了法治过程的价值方向。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离开制度的正义性来谈个人道德的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严格的道德要求,那么,即使本人真诚相信和努力奉行这些要求,充其量也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而已。”[2]22这里罗尔斯强调了制度设计和建设的优先性,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应当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制度首先应该是正义的,是合道德性的。当前,法制建设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依归。尤为重要的是,在立法和执法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法治的价值彰显,突出了对道德建设的顶层建构和法治保障。在全社会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要有法的保障。只有在法治过程中遵循了平等、公正,法治保障了民主、文明,法治弘扬了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才能够入脑入心,才能够真正被人们所认同,所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