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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青少年的法律

时间:2023-06-15 17:26: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护青少年的法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护青少年的法律

第1篇

青少年成长过程必然触及社会关系的各个层次和方面,与社会方方面面发生联系,自然有愈来愈多的社会关系亟需法律来确认和调节,国家的法律在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中至关重要。我国立法机关面对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依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现实生活中的大量经验、做法,结合所签署的联合国文件精神,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不仅先后制定和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专门保护青少年权利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律,而且在《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始终贯彻保护青少年的原则,具体规定了专门的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法律条文,从而推动了我国依法保护青少年的进程,促进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应当看到,随着社会发展,我国青少年保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矛盾,法制建设必须进一步发展完善并有新的作为。我们绝对不能够满足于已经问世的现有法律法规,应当在回顾和总结前一阶段青少年保护立法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加强立法调研,努力寻找青少年保护立法的新视角新载体,并制定青少年保护立法的战略性规划。对此,至少有二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是从进一步完善我国青少年保护法律体系角度着眼,需要研究青少年法律保护新的立法项目。鉴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一整套法律来保障,其中涉及到权益维护法、社会福利法、环境优化法、犯罪预防法、司法保障法等,我们应当根据青少年成长实际积极寻找新的立法项目,适时纳入立法规划,并促使新的法律法规早日问世,以进一步完善我国青少年保护的法律体系。从目前的青少年保护现状看,以下方面的立法应当重点研究:为了解决家庭监护中的突出矛盾,预防以独生子女为主体的青少年犯罪,应考虑有关监护人监护责任方面的立法;为了确保校园的安全,避免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应考虑有关校园安全方面的立法;为了消除社会的不利影响,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应考虑有关优化社会环境方面的立法;为了消除工读学校在发展中所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发挥工读学校在青少年教育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中的作用,有必要考虑有关工读学校的立法;为了加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规范青少年事件的处置,应考虑有关青少年事件处理方面的立法;为了强化青少年保护的法律保障,发挥司法在保障青少年权益方面的权威作用,应考虑少年司法制度方面的立法等等。为加快青少年保护立法进程,在发挥中央立法积极性的同时,可以更多发挥地方性立法的积极性;在重视综合性立法的同时,可以更多采用专项性立法。

二是从进一步完善我国青少年保护法律内容角度出发,需要研究制定全新理念和科学内容的青少年保护方面的法律。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在追求立法科学性的同时,千万不要忘记立法的可操作性。目前凡涉及青少年保护的法律法规都存在共性问题,即原则性比较强,号召性的条文多,甚至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混为一谈,忽视了法律的具体操作性和运用性规定,必然会对法规的实施产生不利的影响。青少年保护法律必须落到实处,首先要从立法理念的更新和立法内容的科学着手,从执法角度来审视立法,突出青少年保护立法的可操作性,惟有如此,才能使我国青少年保护法律取得预期的效果。

第2篇

一、提高对油田青少年权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权益工作就是指共青团组织在法律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积极的代表和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服务。

(一)做好青少年权益工作是增强团的凝聚力、吸引力、战斗力的迫切需要。共青团组织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团结和凝聚好青年群体是共青团组织作好任何工作的前提条件。随着油田改革形势的发展,青年思想日趋多元化,青年成长过程中面临许多新的问题,迫切需要共青团组织要高度重视青年的各种需求,充分行使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的职能,竭诚为青少年服务,从而吸引青年,凝聚青年,更好的团结带领青少年为油田新时期的改革与发展建功立业。

(二)做好青少年权益工作是维护油田稳定大局的现实需要。油田持续稳定发展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保障。从当前的形势看,油田的改革进程中出现了一些突出的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势必将影响油田稳定。共青团组织必须站在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正确地引导青年,在维护青少年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全面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努力把青少年培养成社会稳定的坚定维护者。

二、明确油田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具体内容权益工作从整体来看,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多个环节和方面,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和支持。结合当前油田实际,油田的权益工作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区团的工作。油田的十大社区是青少年业余生活的主要聚居地,也是开展青少年权益工作的主要阵地。社区物质环境与人文环境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身体及心理的健康发展。因而,各级团组织有责任与义务将社区团的工作抓实抓好。要大胆改革团的工作模式,尝试建立横向的区域性的青少年组织,通过开展“文明社区青少年共建”等各项活动,充分调动社区有利资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条件,从而切实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为社区双文明建设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及特殊青少年群体的帮教工作。当前,从全国和油田来看,对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整体控制能力还不适应社会结构变化的要求,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青少年受到非法侵害的案例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主体趋于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犯罪手段成人化、暴力化。这说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去认真研究,努力做好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后进青少年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关心与帮教力度,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规范的帮教转化制度。通过生活关怀、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方式,给特殊青少年以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帮助,使他们尽早融入到集体中,工作、生活能够步入良性轨道。团组织要及早发现、及时关心特殊青少年,并积极动员、协调各方面力量参与到帮教工作中来,形成合力,不断推动特殊青少年帮教工作的开展。

(三)青年婚恋与家庭。当前,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机会大为减少;同时,由于油田各单位生产分工不同,造成了许多单位男女比例失调。因此出现了部分青年婚恋困难、青年家庭离婚率上升的现象,造成部分青年思想出现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已成为单位党政领导关心的一件大事。各级共青团组织作为党联系青年、服务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为党政领导分忧。通过开展“青春有约”等形式多样的青年联谊活动,积极为广大青年相识相知创造条件,并引导其树立健康向上的爱情观、婚姻观,真正想青年之所想,急青年之所急,使团组织切实成为代表和维护青年利益的“知心人”。

(四)希望工程。希望工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它作为维护广大青少年受教育权利的重要工作,应当成为各级共青团组织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随着油田改制上市工作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下岗分流、减员增效、自谋职业等各项改革措施的运行,油田部分特困家庭、下岗职工家庭和单亲家庭子女的学习生活面临新的困难。针对这种实际情况,油田各级共青团组织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把特困家庭、下岗职工家庭、单亲家庭子女的学习生活作为希望工程的一项重点工作以及事关油田稳定大局的政治任务长期不懈的抓下去。通过开展“手拉手”活动、“一助一”结对救助等活动不断推动希望工程向前发展,使贫困家庭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三、加强油田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具体措施与要求当前,油田权益工作刚刚起步,离社会和广大青少年的实际需要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油田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当进一步增强做好青少年权益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推动油田的青少年权益工作向前发展。

(一)大力加强对青少年权益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切实开展好青少年权益工作,就必须不断加强对青少年权益工作的领导,为青少年权益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因此,各级共青团组织在青少年权益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主动承担起组织领导好青少年权益工作的重任,并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努力创造一个自上而下的组织保障体系。同时,要积极协调好与公安、综合治理、社区管理以及教育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动员组织大家共同参与到青少年权益工作中来,共同为权益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上的保证,真正形成一个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不断推动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开展。

(二)不断推进“文明社区青少年共建”活动的开展。随着“文明社区青少年共建”活动在全局的逐步推进,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发展得到有力的推动和促进。社区各级团组织应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积极行动,主动出击,不断把共建活动引向深入。要充分发挥牵头和组织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周密协调。驻区各单位团组织应积极参与和配合社区团组织的工作,为“文明社区青少年共建”活动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要积极探索,共同建立小区内的青年联谊会、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读书俱乐部、红领巾理事会等青少年组织,不断建立健全共建活动的组织网络体系。要不断加强阵地建设,积极创建青少年读书室、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法律咨询服务站等青少年活动阵地,积极为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要将“文明社区青少年共建”活动作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高度重视,不断创新,积极推动“文明社区青少年共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第3篇

【关键词】青少年暴力犯罪 法律 救济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特征描述

从学理上看,“青少年暴力犯罪”这一概念包含两方面,一是“青少年”,这是社会学上的用语;二是“暴力犯罪”,它是法学上的用语。关于这两个概念如何定义,目前学界尚有争论,这里不作过多讨论,青少年暴力犯罪是指“年龄为14至25周岁的犯罪主体利用身体力量或其他工具恶意侵害他人身体或公私财物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①。经过对近年来青少年暴力犯罪现象进行研究,笔者发现它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案件数量激增化。有资料统计显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数量急剧增加,增幅以几何级数上升,且犯罪动机趋于冲动性和盲目性,暴力型特征明显,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

涉案人员低龄化。来自中国青少年预防犯罪研究会最近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几年暴力犯罪涉案人员呈低龄化趋势,大多还是在读大学生、中学生(药家鑫、李冠丰都是)。这些人生理发育已基本成熟,精力旺盛并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有司法机关统计,低龄化人群暴力犯罪占所有青少年犯罪比例超过70%,并且向组织化、团伙式犯罪发展。

犯罪类型多样化。经笔者粗略统计近3年的媒体报道,发现青少年暴力犯罪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伤人、、抢劫等类型,占比超过6成,其中暴力抢劫增加最快,犯罪性质也比过去严重很多。不少暴力抢劫还伴随罪、伤(杀)人罪,严重危害社会安全。

犯罪手段成人化。据媒体报道,目前一些青少年作案时十分胆大,喜欢模仿影视剧中的暴力情节、方法和步骤作案,手段也十分低劣和残忍,经常持械抢劫伤人,有的甚至还在抢劫杀人后毁尸灭迹,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团伙作案中,更是事前严密策划、仔细分工甚至订立反侦讯攻守同盟,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青少年暴力犯罪日益严峻的客观形势,足以引起各方重视,思考这一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并探索解决办法。

青少年暴力犯罪原因的法律分析

青少年之所以发生暴力犯罪,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原因:

立法存有缺陷。在我国,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大多强调保护青少年,现已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不下30部。立法数量增多的同时,还留下一些漏洞:一是缺少专门的青少年犯罪刑事实体法。《刑法》(2011年修正版)未对青少年犯罪做出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也未根据青少年特有的生理、心理特点制定相关的诉讼程序。二是现有法条缺乏可操作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青少年暴力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对于如何负、负多少责任未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没有对防止青少年犯罪尤其暴力犯罪作出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现实中难以执行,法律救济更是无从谈起。三是没有限制暴力文化的法律文本。尽管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一律禁止青少年接触暴力文化,但仅限于条文式规定,缺少可操作性。事实上,关于暴力文化的监管漏洞较大,过滤性不够,青少年可以很容易就接触到暴力场面。

守法观念淡薄。青少年暴力犯罪现象日益增多,其直接原因在于犯罪人法制观念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和不畏法。虽然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要加强青少年的预防犯罪教育”。但据调查,目前我国青少年预防犯罪教育效果并不理想。家庭法制教育在很多家庭中几近于无;学校法制教育特别初、中级教育环节上,受升学率等因素影响,常常被教学课程占用,高级教育阶段法制教育也抓的不够;社会法制教育方面,由于对外文化交流增多,大量武打、凶杀影视等不健康文艺作品涌入文化消费市场,负效应非常明显;其他法制教育如司法教育等还处在探索阶段,且当下更多面向社会或是高级教育阶段人群,对青少年的教育效果有限。

执法管理失范。在我国,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执法管理主要是社会治安管理环节,该环节的管理主体是基层治安管理体系。目前,基层治安管理体系基本由公安派出所、社区联防、社会调解组织等组成,该体系在“一定时期、一定社区内能够为群众排忧解难、防止犯罪发生,却也存在忽紧忽松的失范现象②”。而且,这一体系对可能诱发或助长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社会环境的治理与预防力度不够,难以分化、瓦解具有不良行为或暴力倾向的青少年群体,因而暴力械斗和凶杀案件时有发生。

司法保护不力。当前社会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司法审理主张迥异,一种理念认为青少年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主张严惩罪犯;另一种理念则认为青少年比较特殊,主张从轻处罚予以保护。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犯罪证据收集难。经常是重犯罪证据及危害后果的收集,而忽略犯罪诱因的证据收集,司法难以全面掌握犯罪动机和准确判定主观故意程度,刑罚裁量时有失衡。二是法律规定难适用。目前尚未形成关于青少年犯罪完整的司法制度,现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相对抽象,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三是惩戒作用不明显。由于刑事司法政策强调宽严相济,具体操作中过分强调保护青少年权益,一些暴力犯罪的青少年没有得到应有惩罚,刑罚的惩戒效应不足,既增加了他们再犯罪的可能性,也容易损害刑法的威严。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法律救济

青少年暴力犯罪危害性大、影响面广,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暴力犯罪现象的发生。

健全法律制度。预防和减少青少年暴力犯罪,首先必须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一是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立法现状及我国国情,加快建立专门的青少年犯罪刑事实体法,形成包含青少年犯罪的专门刑法、刑事诉讼法、犯罪处罚法及管教条例等在内的法律体现,为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法律保障。二是要完善青少年犯罪司法制度。建议遵循适度的原则,在司法制度上犯罪标准的制定上要合理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三是要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法规。尽快形成有效规范文化生产、传播等的规定,严惩违规者,努力消除暴力文化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

加强法制教育。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暴力犯罪,就要从小抓好法律知识、法律技巧方面的法制教育。要加强家庭法制教育,家长要提高自身法制素养,做到知法、守法、护法,并督促青少年培养健康的行为习惯,远离暴力。要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融入到日常文化课程中,改进法制教育方式,提高教育效果。要加强社会法制教育,广泛借助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创新形式,开展普法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典型案件的法制情境教育,通过社区、学校等组织青少年旁听审理;还可以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定期组织青少年观摩,培养其自警、自省的良好品德。

完善执法管理。事实上,执法管理环节与青少年暴力犯罪现象接触多,联系密切。鉴于此,建议要依法加强基层公安力量的配备,建立健全基层自治和调解组织,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重视和掌握日常生活中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危险征兆,“发现危险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一定措施,力争将暴力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③。同时,还要创新社会管理举措,运用法律的手段,清除过滤社会的暴力文化,瓦解青少年中的不良社会群体,加强青少年暴力犯罪易发地区的治安巡逻,重点抓好管制刀具、枪支、弹药、以及其他危险品的保管,消除引发暴力犯罪的各种因素,从而有效降低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发生率。

强化司法保护。一是完善刑事诉讼程序。针对青少年的特殊性,建议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在诉讼程序上,对未成年犯讯问时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到场,社会危害性较小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时,不予刑事拘留和逮捕。庭审中尽可能改革审判方式,容易为其所接受。二是建立犯罪预警机制。司法机关应定期总结分析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有关司法实践,及时向学校、社区、家庭等青少年暴力犯罪种类、方式和手段等预警信息,以便公安机关和基层治安管理组织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三是健全教育挽救机制。公、检、法等部门形成集侦查、、审判和执行为一体的司法系统,突出实地调查、教育挽救。司法部门可在审判过程中设置青少年法制教育程序,让其知道犯罪行为所错及危害,并认罪服法;公安和检察机关还可开展定期回访、跟踪考察等,帮助“失足”青少年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青少年暴力犯罪既危害社会的和谐,也损害到了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因此,要重视这一现象,尽可能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法律治疗措施,帮助他们回到正常的社会轨道上来,为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

【注释】

第4篇

昭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在上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在本院党组的重视下,在维护青少年维权益的工作中,通过不断的总结和实践,摸索出了一些经验,取得了满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领导重视。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废,则国废。青少年的成长、教育,事关其兴废,是关乎我区繁荣、我国强盛的大计。一直以来,昭阳区人民法院党组,把青少年的刑事审判工作放在全区、全国的战略高度来看待,非常重视青少年的刑事审判工作,一直强调对青少年权益的特别维护。为了开展好青少年的刑事审判工作,选派了人品优秀,业务精通,经验丰富且具备耐心、细心特点的审判员担任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开展青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分管的院领导还经常专门组织全庭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旨在全面提高全庭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青少年的刑事审判工作特别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维护活动夯实基础;同时,刑二庭团结一心,积极开展好青少年刑事审判工作,自觉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业务学习、案例探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维护好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二、审教结合。

严格依照工作流程和审判程序,全面做好青少年刑事审判工作,把握好青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花更多的心思在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和挽救上,全面提升审判效果,从而维护青少年得合法权益。

在案件审理上,树立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理念,不断探索创新,做好庭前的调查、庭中教育分析、庭后帮教关爱等工作。全面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立案后,及时通知被告人监护人出庭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确保每一个未成年人被告人都有律师为其辩护。庭前执行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制度,了解其成长经历及表现情况,分析少年犯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找准司法教育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切入点,为准确判刑及庭审教育及延伸帮教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全面推行陪审制度,邀请有耐心、热心、爱心的陪审员参与庭审,融法入理、融情入法,情法交融,加强法庭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法庭教育的质量与效果。以庭审教育为中心,扎实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在法庭上通过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人互相配合对少年犯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少年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鼓励其悔过自新,树立重返社会的信心。延伸帮教为手段,进一步巩固裁判效果。利用宣判再次对少年犯法制进行道德教育。以案讲法,讲明处罚的理由,使其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提高认识,认罪服判。对缓刑少年犯加强回访,了解少年犯的改造表现,及时进行帮教,了解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提高对他们权益的维护。

三、宽严相济。

(一)该宽即宽。

如被告人王x(17岁)、张x(14岁),在昭阳区一网吧骗出二小学生轻微殴打后抢走现金4元,后又威逼二人次日带30元到网吧,二被告人在取钱时被公安干警现场抓获。该案在公诉机关后,刑二庭庭审查后认为,二被告人属未成年人,在抢劫时暴力轻微,未给被害人造成身体损伤,只索要了少量钱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被公诉机关采纳,撤回了对二被告人的公诉。在该案中,对二被告人的这种行为不认为是犯罪,采用其他教育,亦完全能够对二人起到惩戒的作用,甚至可能比刑事处罚更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该案的处理,是刑二庭维护青少年权益意识和工作的最好体现。

在对其他一些构成犯罪的青少年案件处理时,刑二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和上级法院的要求,在量刑时注意区分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的区别,该减轻就减轻,该从宽处缓刑就宣告缓刑。使很多失足青少年及时得到挽救,重归家庭和社会。在刑二庭对他们的回访考察中,他们都表示了对刑二们的感激之情,并通过实践向我们说明了他们是可以挽救的,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比如李x盗伐林木一案,通过庭前调查,得知李x父亲已故,家庭贫困,无前科,是初犯,平时表现较好,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很好,而且村委会的干部也书面要求法庭对其教育后从宽发落,庭审后在法律的前提下,考虑到李x是未成年人,并结合一些酌定情节,合议庭当庭对其宣告了缓刑。通过家长、村民反映,我们的处理很得当,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二)双向维权。

把握好惩罚犯罪与维护权益的平衡。青少年刑事审判,既要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也要把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作为维权的重点,依法严惩奸、暴力抢劫未成年被害人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人身权利的犯罪,对于受害人和被告人均未成年的案件,在庭审教育时引导被告人设身处在被害人的角度体会,让其有更贴切的感受,使其真正能够从内心得到触动,从而达到深刻的教育效果;在处罚时,一般坚持在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告人从轻量刑。这样既能体现刑法的严肃性,又能教育被告人正确认识自身行为,也能充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该严即严。

在对那些其是成年人而又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刑二庭站在维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角度,对他们该严即严,该从重即从重,对他们的犯罪行为的打击从另一个方面就是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回访考察

回访考察,是刑二庭的一项长期工作,延伸庭审后的帮教触角,切实巩固维权成果。对适用缓刑的少年犯,帮教工作贯穿整个缓刑考验期,落实具体帮教责任人,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家庭监督,要求书面的回访

考察记录,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和矫正帮教方案,关注其思想变化,鼓励其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义务工作,并切实帮助解决好其学习、就业困难,让少年犯通过社区矫正、社区校正后能以健康的心态迅速融入社会。

五、庭审下乡。

庭审下乡,庭审进校园。如昭阳区布嘎乡的李x盗伐林木一案,在当地影响很大。为了对当地的村民及其他青少年起警戒作用,20__年3月17日下午,刑二庭经院领导许可并由分管的院领导亲自带领,会同昭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干警、昭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工作者,将被告人李x带到当地村委会院坝巡回开庭审理,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了当地的部分村民、小学生参加旁听,法庭帮教时不但教育了被告人及其家属,警戒了村民,特别是教育了学生。

对参加旁听的小学生而言,我们在庭审后专门对他们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讲座,使他们知道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为他们今后不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补了关键的一课,也许会使他们受益终身。真正把对青少年一代的权益维护和关心带到了基层,带到了大山里。

六、扩大援助。

为了保证未成年人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获得法律援助,除了依法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外,针对一些刚成年但家庭情况特殊的被告人,刑二庭还积极与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在《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外,向这类被告人另外提供法律援助。如在被告人马x盗窃一案中,虽然马x已是成年人,但刚满过18岁不久,且父母早亡,原籍只有一个继父,长期失去父母关爱,流浪在外,缺乏监管,从而走上犯罪道路。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刑二庭特别为其指定了法律援助工作者,出庭为其辩护,更加充分地维护了青少年群体的权益。

七、陪审常设。

针对青少年群体特殊的心理发展状况以及法官在教育他们时可能考虑不到的一些社会因素,刑二庭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纳入长期的一贯的工作机制,对所有青少年被告人案件,尽量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使这些被告人在庭审时得到更充分地帮教,在量刑时得到更充分的公正。比如,在被告人马x盗窃一案、李x盗伐林木一案的审理中,刑二庭就邀请了人民陪审员汪中森同志参加,他们的帮教角度使被告人得到很大的触动,对这些被告人今后的人生道路指明了方向。

八、人性审理。

未成年被告人也是人,与我们有一样的生理、心理要求,他们比一般的被告人心理更脆弱,在平时的办理案件过程中,刑二庭还更注重对他们的人性待遇。

比如在李x盗伐林木一案中,在下乡审理的路上,我们在布嘎乡烟叶站就餐时,也盛了满满的一大碗和我们一样的饭菜给李x吃,结果他三下五除二地就吃完了,他不好意思再要,我们还是又盛了一碗给他。他吃完后很感激我们,感谢我们把他也当人看,表示他一定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了。我们相信他会做到的。

九、法制宣传。

第5篇

关键词 义务教育 学校德育 教育法律 法律哲学

德育不只是需要培养青少年的向善之心,塑造亲社会人格,还需要防范青少年人性恶的一面,控制人格的形成。但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德育,存在一些教育法理上的问题。如果教育法理站在成人社会的角度,最终却保护了未成年学生中强者的权利,而对未成年弱者的权利采取选择性无视,特别是其免受暴力、威胁等人类基本权利,那可能就成了德育问题。

一、义务教育阶段德育的困境

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德育工作存在相当难度,其困境部分源于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这两条法律条文在实践中经常被误读,或被扩展解释,最终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一定的德育困境。

义务教育阶段不可以开除学生,同时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问题在于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界定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边界,导致几乎一切学校惩戒行为均可以解释为变相体罚,这导致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很大程度上失去了ρ生的惩戒权。同时,我国的教育相关法律中,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均无明确对教师授予惩戒权的规定,因此我国法学界通常认为教师惩戒权在现行法上并无直接根据。

二、义务教育阶段德育的法理问题

禁止开除学生和禁止学校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其背后的核心法律理念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没有明晰的一个重要性前提就是:青少年中也是分阶层的,至少分强者和弱者,受害者和施害者。而当前德育相关法理的实质问题就是:保护青少年中的施害者,而不是保护受害者。最终导致在现实学校德育中,学生的问题行为反而导致了强化,即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奖励性强化。简而言之,青少年在学校教育中的问题行为,如对同学暴力伤害、勒索钱财等,学校教育对其无可奈何,导致这种问题青少年在学校教育中得到实质上奖励性的后果,如在学生中江湖地位更高,其他同学更畏惧,勒索到的钱财更多,等等,最终形成了对其不良行为的奖励性强化,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按照正常的法律哲学,应该保护弱者免受强者的欺负,重视对弱者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在必要的时候制止、惩罚强者的侵权行为。但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律现实却是,教育法规站在了青少年强者的一面,保护了欺负弱者的青少年强者留在本班、本校的教育权力,而对受害者的免于恐惧、接受教育的权力则采取选择性无视。具体而言,当前的义务教育法律理念存在以下几个缺陷。

首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变成了对未成年问题学生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纵容。学校教育同社会基本一致,即道德行为应该受到正面强化,并得到教师和学校的奖励,问题行为应该得到负面强化,受到教师和学校的制止。但现行教育法律理念对未成年问题学生的保护,一方面导致对弱势群体学生的保护无力,另外一方面却演变成了对问题学生不良行为的纵容。这种结果事实上是对学校教育的重大伤害,弱势群体不能得到保护,问题行为不能得到制止,问题学生实施问题行为更为有恃无恐,最终形成人格。研究证实,在中小学阶段经常扮演欺凌角色者在成年后犯罪的概率很高。

其次,义务教育阶段禁止开除学生,导致了未成年问题学生的有恃无恐。任何人类群体都具有该群体的终极惩罚措施,在成人社会中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在学校教育中,大多是开除处分。但在当前的教育法规中,学校教育失去了这一终极惩罚措施,导致学校对严重问题学生无可奈何,只能在问题学生严重违法并犯罪后,才可能进入其他强制机构,如工读学校,少年监狱等。但问题在于:其一,这导致了学校教育对学生未达到犯罪行为的严重问题行为的无力纠正,直接导致了对弱势学生的保护存在问题,特别是心理伤害非常严重;其二,这变相地导致了问题学生的问题严重化,因为学生在走向犯罪分子的过程中,不能得到有效警示,等学生到达犯罪地步,已经无法回头了。

再次,教育法律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剥夺了教师的基本教育权力。特别是变相体罚的扩大化,导致教师在学校教育中失去了必要的教育强制权力,这是严重违背教育规律的。现代大规模的学校教育本身就必须拥有一定权力来维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在其学业和人格的发展过程中,他律往往也是必经的途径。学校教育都需要一定的强制权力,否则必然导致学校教育的无序。即使是体罚,从美国宪法角度,并不禁止学校教育体罚学生,其认为体罚分为合理体罚和过度体罚,合理体罚是学校的天然权力,而过度体罚则是刑法处理的事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取消合理体罚,则势必造成学校惩戒权的完全丧失,这对于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中小学校而言将是一项不可承担的重荷。

最后,过度重视对问题学生的保护,导致了对受害学生和教师的双重伤害。现行教育法律理念直接的负面后果,就是过度重视对问题学生的保护,却忘了教育法律最应该保护的是学校教育中的弱势群体和受害学生。最终这种理念导致了对受害学生和教师的双重伤害。对受害学生来说,这种教育法律理念在问题学生对受害学生的施暴行为过程中,不能保护受害学生的正当权利,而在施暴事件的处理中,却站在施暴学生的利益上,反对学校对施暴学生的惩罚。对教师来说,一方面教师需要建立正向的学校道德教育环境,但这种教育法律理念却实质性地保护了问题学生的施暴行为,导致了学校德育的无力;另一方面,在教师处理问题学生的过程中,教育法律理念却站在问题学生一边,对抗教师的处罚行为,甚至剥夺了教师的处罚权力。

三、不当的德育相关法理逻辑错误

本应该对不良行为抑制的教育法规,最终却保护并助长了青少年群体中的不良行为。本应该对青少年弱势群体保护的学校教育,最终却无力保护弱势学生。这种教育法理逻辑,必须得到纠正。

首先,不能简单地停留于义务教育不能开除学生的理念,必须有相关配套的基本措施。如韩国在《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中,就明确学校对问题学生具有以下处罚权力:停课,调换班级,命令转校,甚至责令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退学。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的法律理念本意是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同时也有着功利主义的目的,即认为把问题学生留于学校中,肯定比混迹于社会中更好。这一理念本身没有问题,也是社会的正确选择。但问题是,不能仅仅停留于这一阶段,必须明确学校教育面对问题学生能够做什么。如果学校没有其他可以提供的选择,那么将导致学校教育环境和教育秩序的问题,这就实质性地破坏和伤害了学校教育。最终导致法律保护了教育的破坏者,而不是建设者。

其次,不能简单、笼统地保护未成年学生,必须明确提出保护青少年弱势学生的权利。教育的本质是培养优秀的或者正常的学生,不是培养和扩大问题学生,所以教育法律必须明确重点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弱势群体。不加区别地保护,事实上犯了逻辑上的错误。未成年学生中的问题学生是施暴者,是未成年学生中的强者,他们可能需要保护,而未成年学生中的受害学生是弱者,他们更需要保护。但事实上最终教育法律却站在强者的问题学生一面,成了魔鬼的保护者,这就是义战逃法律的德育理念问题。司法界更需要明晰教育法律的终极目的:保护所有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而不仅仅是德育问题学生的受教育权。

再次,必须正视青少年学生犯罪的具体细节性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随着时代的发展,青少年身体成熟的年龄逐渐降低,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青少年问题学生的违法犯罪最终大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为学生没到刑事责任年龄,刑法不能介入,而教育法规又过度保护问题学生,最终导致了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既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同时还蔓延开去。这是未来修改教育法律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教育法律应该在成人与未成年人之间保护未成年人,但在未成年人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必须坚定地站在受害者一边。

最后,必须建立安全的校园,保护学生和教师的基本人身安全,不受威胁的基本人身权利应该高于一切。学校应该是温暖的家园,而不是校园暴力滋生蔓延的地方。学校需要自由和个性,同样需要纪律性的培养和基本秩序的维护。对于学校教育的安全环境,需要在未来得到更强有力的保护,不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理由,无视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和其他不良行为,这些行为会恶化校园环境,伤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基本人身权利,导致学校教育安全环境的恶化。

四、如何走出法律困境

义务教育法律必须彰显其公共性、公益性和道德性。在教育法律的修正上,必须树立以下基本理念。

其一,教育法律必须保护健康的学校教育环境。教育法律要成为健康校园环境的促进者和建设者,而不能成为破坏者。校园环境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安全、秩序,教育法律要关注青少年不良分子对校园环境的破坏,必须赋予学校必要的强制权力和惩戒权力。

其二,教育法律必须高度重视保护学校教育中的弱势群体学生。未成年学生也分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是建构正义的学校和正义的社会的基础性要求。同时要高度重视青少年弱势群体的心理,他们面对施暴者几乎没有躲避的空间,因为他们总得在一起上课和生活。这种必须与施暴者长期在一起的困境,导致受害者的心理伤害和恐惧更为严重。教育法律必须保护这些无助的青少年弱势群体。

第6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运行机制

我院坚持把青少年维权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建立机构,落实人员,努力实现四个“到位”:

1、组织领导到位。我院由分管副检察长担任组长,确立由刑检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团支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青年干警都是青少年维权活动的志愿者。

2、专门机构到位。我院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小组”,统一具体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通过对每一名涉案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育转化工作,使其能在教训中吸取经验,在教训中学习法律知识。

3、规章制度到位。为了使青少年维权活动有章可依、有规可循,我院不断学习兄弟单位和总结本院的经验,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特点,大胆探索,勇于改革,形成一整套较为系统的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制度与措施。如制订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维权工作细则》、《暂缓不实施办法(暂行)》、《关于监督在押未成年人活动规则》等。

4、建立立体普法网络。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为扩大受教育面,我们坚持“五送法”活动,以点为主,点线结合,形成普法网络。(1)、送法到学校,我院已先后与市高级中学、震泽中学、屯村中学、同里中学、松陵三中、菀坪中学、市实验小学等八所学校结成法制共建单位,定期编发《青少年维权苑》,发给法制教育共建单位。(2)、送法上街。为增强法制教育社会覆盖面,今年,已先后派干警上街设摊宣传4次。(3)、送法至社区。社区是法制教育薄弱的地方,今年我们先后派干警到南麻、梅堰等社区召开法制座谈会,把法律知识送到家。(4)、送法到监所。在押人员是教育防范的重点人群,我们坚持每月一次集中对市看守所的青少年犯进行教育,加大防范力度。(5)、送法到媒体。我们将办案中的典型案例送到电台、报纸等媒体,及时向社会进行法制宣传。一年来,共被采用200余篇。

二、履行检察职能,开展司法保护

(一)、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我们坚持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办案、严查细审”原则。在办案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本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王冬冬、陈发宝于20__年6月18日晚盗窃摩托车的案件时,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王冬冬的出生日期为1986年8月15日,而在本院的提审过程中,其供述的出生日期为1986年7月,而在案卷中却没有犯罪嫌疑人王冬冬的户籍证明,同时,细心的承办人发现有一份王正贵(为王冬冬哥哥)的询问笔录,该笔录上注明的王正贵的出生年月也为1986年8月15日,而其兄弟两人不是双包胎,因而不可能同时在1986年8月15日出生的,鉴于以上情况,承办人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户籍证明。经复核,承办人的推断得到证实,王冬冬的出生日期为1988年11月7日,即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本院遂对王冬冬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故而在避免错案的同时又有利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今年,我院共对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不诉的决定。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我们对不捕不诉的案件在内部制定了统一标准:如1、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符合缓刑条件的。2、不满16岁,强索财物。3、盗窃近亲属财物,案发后已归还或被害人不要求处理的。4、共同犯罪中罪行较轻的从犯、胁从犯。5、受他人教唆犯罪的。6、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7、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本院在受理犯罪嫌疑人朱刚涉嫌销售赃物犯罪的案件后,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朱刚虽然三次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还将赃物销售给他人,但鉴于朱刚系在校学生,且有自首、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等法定情节,因而对其作出了不的决定,这对挽救、教育未成年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是“青少年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举保护原则。作为检察机关,打击犯罪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办案中,我们也不能一味追求保护犯罪的青少年而忽视对社会的公共利益的保护。一方面,应防止过度强调保护青少年的利益而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该处罚不处罚,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另一方面,应防止过度强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忽视对青少年的保护。针对上述的7种可不捕不诉的情况,我们又针对具有下列情形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逮捕、的决定:1、重大案件的共同犯罪有同案犯在逃的;2、多次犯罪或流窜作案的;3、累犯或曾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治安处罚过的;4、涉嫌数罪的;5、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前供后翻、时供时翻的;6、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7、社会影响恶劣的。20__年3月12日,本院受理了一起在本地影响较大的犯罪嫌疑人苏明、周明杰、范秋男、顾文彬、朱桂良、周卫强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犯罪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后认为,虽然本案中的苏明、周明杰、周卫系已满十四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但是由于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顾文彬、朱桂良 、周卫在__市平望镇华隆旅馆404房间,对醉酒后无反抗能力的刘某某轮流实施了奸行为;而犯罪嫌疑人苏明、周明杰、范秋男虽未对醉酒后的女青年刘某某实施奸,但还是采用了部和抠的手段,对刘某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案发后,该案在本地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不加以惩处不足以平民愤,本院遂对以上六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以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

(二)、关于对被害人是青少年的保护

我们在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保护的同时,更应该加强对被害青少年的保护与引导。作为被害对象的青少年,由于自己遭受了侵害,会产生恐惧或报复心理,一旦保护或引导不利,极易使其走上犯罪道路。在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案件,本来是案件的受害人,由于不懂法或者其他一些原因,使得自己从被害人转化为被告人。针对这类案件,承办人在办理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就特别注意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做好教育、引导、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工作,并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院受理了犯罪嫌疑人钱东良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案件后,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钱东良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窜至__市盛泽镇第三中学及该镇中南小学,采用殴打、威胁、搜身等手段,强拿硬要在校学生徐某某等10余人的钱物,而钱东良本人也系未成年人。针对该案的特殊性,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钱东良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教育引导工作,并对钱东良为何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根源进行了剖析,根据钱东良的供述,其自己在学校的时候也受到过一些社会青年的敲诈勒索,在对他们恐惧、害怕的同时又觉得很无奈,每次只能顺从地被人敲诈,由于那些社会青年未能及时被司法机关处理,因而钱东良就认为做那样的事情不违法法律,不是犯罪行为,后来自己也开始对其他学生进行敲诈勒索、强拿硬要,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针对这一情况,承办人在办理完该案后,再次深入到案发学校,找到那些被害学生进行谈心,在轻松的环境下传授法律知识,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得他们在别人的教训中吸取经验。

(三)、对犯罪嫌疑人亲属是青少年的保护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许多犯罪嫌疑人的子女在父母犯罪后面临着无人照顾的局面,然而,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关爱,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更需要在父母的呵护下成长。针对这类父母同时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件,我们在注重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追求社会家庭效应,尽力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的成长环境。20__年6月22日本院收到__市公安局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徐士衔、刘娟涉嫌盗窃犯罪的案件后,经过审查后查明:20__年5月上旬,犯罪嫌疑人徐士衔、刘娟在__市盛泽镇新联丝织分厂仓库内,窃得欧司朗牌节能灯110灯,价值2530元。通过进一步审查后发现,徐士衔、刘娟系夫妻,且还有一个未成年子女同他们在一起生活,一旦对两人作出批捕决定后,将会导致该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的情况,这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针对案件的特殊性,本院对刘娟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延伸维权服务,进行犯罪预防

1、防止涉案青少年重新犯罪。对象是曾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我们做出宽大处理,不捕或不诉的人。在审查案件、提审、庭审的时候,采取不同与成年人的方法,边办案边教育,让他们挖出犯罪根源,痛下决心,誓不再犯。我院并对每一位不捕、不诉和审后判缓刑的被告人均成立了由我院、家庭、学校、社区组成的跟踪帮教小组,进行考察和转化工作。

2、预防有严重行为偏差的青少年犯罪。对象是有的行为以触犯法律但年龄不够;有的行为接近犯罪边缘;有的虽为被害人但行为也有严重过错的。我们组织他们参加法庭的旁听,到少管所听少年犯现身说法等活动,对他们触动很大。

3、预防偶发性的犯罪。对象是在校中、小学生。一是通过上法制课的形式,对他们进行普法教育;二是对一些由于学校管理不严,造成青少年权益被侵害的现象,给该校发检察建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三是对一些学校周围环境复杂、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的公安派出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在学校放学时派出警力在学校附近巡逻,打击针对学生的寻衅滋事案件,还学生一个安全、舒适的上学环境。

第7篇

一、青少年网瘾社会工作干预项目总体介入实施策略

看待青少年的网瘾问题,不能仅仅关注青少年的个人因素,家长的行为、学校的行为都可能导致青少年陷入网瘾,所以解决青少年网瘾问题需要社会工作者、网瘾青少年家长及学校三方面进行有效充分的交流与沟通,及时找到青少年网瘾问题的根源,帮助其逐步戒除网瘾。基于上述情况,笔者选择了青少年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法介入青少年网瘾干预工作,通过家庭及学校的配合,帮助青少年逐步解决网瘾所带来的问题。通过加强与改善网瘾青少年的家庭的亲子关系,网瘾青少年与学校的关系,为解决青少年网瘾问题做好铺垫。社会工作者在对网瘾青少年进行干预,需注意以下几点问题,以达到更好的社会干预目的。

1. 合力优化整合资源,形成多方联动机制。社会学家帕森斯认为,整合的社会是和谐的社会,有功效的社会。整合最重要的是资源的优化配置。当前,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各自为营,各部门配合脱节,产生教育真空。因此,要积极建立合理的资源整合机制,让各方优势资源最大程度上产生效能。

2. 积极与干预对象开展互动。对网瘾青少年进行介入干预时,要提前做好调查工作,针对预对象的心理、生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干预计划,在干预过程中要积极开展互动工作,设计有效互动环节,加强学校、家庭的有效参与,形成合力,保障干预活动的全面展开。

3. 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规范。在开展青少年网瘾干预工作时,会或多或少接触到预对象的隐私,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要严格遵守现行法律的相关规范要求,保护青少年的隐私,一方面更容易得到青少年的信任,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另一方面涉及到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4. 预防干预相结合。在开展青少年网瘾干预工作过程中,应着眼全局,不应只将眼光放在已经有网瘾表现的青少年身上,还应及时发现潜在的易成网瘾的青少年人群,为之及时提供矫正服务,干预和预防相结合,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二、青少年网瘾社会工作干预项目总体介入过程

活动组织实施者在这次干预项目中采取活动+辅导的方式,通过设计有可操作性、有针对性、有现实意义的活动,通过生动活泼的活动形式消除青少年的抵触和戒备心理,在活动过程中通过互动环节为学校、家长社工以及干预对象搭建起沟通的桥梁,真正做到寓教于乐。

此次干预项目中,X社区积极配合,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织者与社区工作者借鉴网瘾戒除专家的成熟案例并结合引入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一方面指导学校、家长按照青少年心理生理特点,有的放矢地进行专业干预;另一方面帮助青少年正确认识网络,引导干预对象合理安排学习娱乐时间,自觉抵制网络的不良侵害。另外,X社区还依托自有的彩排室、图书室、民间艺术室等载体,组织干预对象开展文娱活动,发掘干预对象的文体艺术潜能,培养他们的兴趣,让他们用优势视角重新认识自己、评价自己,在现实生活中建立自信,进而减小他们到虚拟世界寻求自我认同的机率,最终达到戒除网瘾的目标。

在干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了重视调动青少年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外,还要重视对网瘾青少年的辅导,具体操作如下:

1. 提供学习辅导。网络成瘾及有网瘾倾向的青少年普遍学习成绩低,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大多时非智力因素,青少年因其处在特殊的人生时期,是非观价值观都不够成熟,自控能力较差,一旦迷恋网络,就会消耗绝大部分的精力,加之青少年处在特殊的逆反阶段,家长方法不当还会加剧逆反情绪,甚至导致情绪失控。针对这种情况,及时提供学习辅导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辅导,帮助干预对象找到有效的学习方法,在提高学习成绩的同时,帮助他们增强自我认同感,树立信心,在学习中培养兴趣爱好,最终将注意力拉回到学习中来。

第8篇

【关键词】 意外妊娠; 少女救助; 性健康教育

两年前,由吉林省性学会、长春市少工委、长春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与共青团长春市委,依托吉林省人口生命科研院附属生殖保健医院,联合成立了长春市少女救助中心。做为少女救助,能有这么多相关部门共同联手与默契配合,不能不说是一种创举。况且从其职能范围看,也远超出国内仅有的7~8家同类机构。如海南、重庆等地设立的少女救助中心,其职能仅以意外妊娠救助为主。而长春市少女救助中心是从法律角度给受害少女提供无偿援助,依法来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以及无偿为部分少女进行医疗救助、心理咨询等做法,与其他中心相比,也是绝无仅有。

为此,从少女救助中心一成立,就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特别是引起各类媒体的极大兴趣。到目前为止,国内、省内已有70多家的电台、电视台以及各报刊等纷纷予以报道,还有多家媒体连续跟踪报道;并至少有2000家网站都刊登和转载了长春少女救助中心的消息。

少女救助的工作,更得到社会及相关部门领导的认可,获得许多赞誉。2006年,少女救助中心、生殖保健医院以及工作人员均被长春市委、市政府评为长春市未成年人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书记处书记卢雍政一行于今年“五•四”前夕来中心视察时给予高度评价,说少女救助是一项功德无量的事业。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建立一个小小的少女救助中心会引起如此反响?我们缘何要建立这样的中心?少女中心在运行中带给人们怎样的启示及思考?

笔者拟从以下两方面简要论述。

1 长春市少女救助中心建立的初衷

在近几年的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意外妊娠的少女前来求助,也不断接到各种各样相关的咨询电话。特别是在2004年及2005年对吉林省青少年生殖健康与性健康的现状调查,以及对青少年家长的需求调查中了解到,我省青少年在生殖健康与性健康的认知与需求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相当多的人性观念存有误区。有77%的被调查对象认为男女生约会合理,甚至认为中学以上若不交异性朋友会被人看不起;有32%的人认为相爱就可以发生性关系;有62%的大学生认为周围朋友中发生过;在发生过性关系的人中,仅有54%的人采取了避孕措施;有21.21%的人发生过意外妊娠。尤其是寒暑假过后的一段时期,更是大中学生堕胎的高峰期。在我省某大学,曾经有一个女生,因怀孕后未能及时处理,导致在厕所生下活婴不知所措,慌乱中将孩子扔出窗外活活摔死!上述事实严酷地告诉我们,还有相当多的青少年并没有树立正确的性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缺乏科学、文明、健康的性意识。这是构成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十分危险的因素。而恰恰在这方面,社会上的大多数学校和家长,或长期未能给予重视,或没有能力依据青少年的真正需求提供必要适宜的帮助与指导。

对于这一点,连年仅18岁的长春男孩一童(化名)都看得很清楚,宁肯放弃刚刚开始不久的高中学业,势单力薄地在家里开通了“青少年心理咨询热线”,据说还十分火爆。我们暂且不评论其效果与结果会怎样,仅凭应接不暇的电话求助,就足以说明青少年在此方面的迫切需求。一童的这一举动使我们受到很大的震撼!做为一个孩子都能挑起青少年性教育的担子,而我们这些专门从事性学工作和青少年工作的机构还能无动于衷吗?正是基于这些不谋而合的想法,才使与之相关的部门走到了一起。即具体讲是吉林省性学会性健康专委会、共青团长春市委少工部及科研院生殖保健医院三方共同搭建了一个有效帮助青少年解除困惑,为之提供适合健康成长环境的最好平台。

做为性健康专委会,主要职能就是普及推进与开展全民的性知识与性道德教育,特别是面向青少年搞好青春期的性健康教育;而共青团少工部具有组织教育青少年的强大优势;吉林生殖保健医院则是省内最权威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门机构,建院时间长,技术力量雄厚,临床经验丰富,可为就诊者提供最佳的优质服务。可以说,由上述三方共同组建的长春市少女救助中心,是各自优势的展现与最佳组合,三者缺一不可。

长春市少女救助中心建立的宗旨,是想为生涩的“青苹果”不断成熟构筑起一个成长的家园与平台,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为遇到烦恼和需要帮助的花季少女排忧解难。重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强化性道德教育,为其提供性健康教育知识的指导、心理咨询、医疗救助、法律维权等服务,引导花季少女顺利渡过青春期,而不是促进性犯罪或性罪错的庇护所。我们之所以突出少女,是因为少女受到的伤害往往更直接、更严重,引发的社会问题更为突出。

少女救助中心做为由性学会、共青团及生殖保健医院共同派生出的新生载体,一直谨记某媒体“愿少女救助中心一路走好”的期待,担负着教育与呵护青少年的义不容辞的责任,不断地完善和发挥中心的职能和作用,成为了能有效帮助青少年排忧解难的良师益友。

2 少女救助中心运行以来带给人们的启示

少女救助中心自成立以来,经过两年多的运行,已逐渐地扩大与完善。目前开设了少女专家门诊、少女病房、少女之家等。在少女之家内还开设了专家咨询热线、面对面的心理咨询服务、性健康教育网站及趣味性的健康娱乐活动内容等,形成了初具规模的绿色救助通道。

在近两年的工作中,中心共接咨询电话8000余条,其中有记录的近5000多例,实际救助意外妊娠案例160余例,免费救助6例,减免15例,还帮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例。

通过对8000多个咨询电话的整理,大体分为以下几方面情况:一是有许多人对性知识一无所知,如有人询问和男朋友接吻能否怀孕等;二是青春期的生理卫生知识贫乏;三是询问如何判断和处理意外妊娠;四是想要了解避孕知识和性病的防治方法;五是寻求得到法律保护,如农安县的15岁少女被后前来寻求救助等等。

上述活生生的事例告诫人们,花季的春天,并非总是阳光明媚,还有许多不易经过的沼泽险地,在青春的路上常会遇上迷茫和坎坷,而年少的孩子又无力靠自身力量得以解脱。为此,少女救助中心的建立十分必要。

通过对少女救助中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与思考,笔者有如下启示。

2.1 突出性道德教育在性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减少或推迟学生中发生的比例

从更积极的意义上说,对于少女实施的医疗救助只能是一种迫不得已的补救,少女救助中心主要侧重对少女进行正面的性健康教育。这其中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性道德教育,二是性科学知识的教育。要特别突出性道德教育在性教育中的主导地位。性教育的目的是要使青少年获得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科学知识,帮助他们能顺利经受住青春期的挫折,减少并推迟学生中发生的比例,特别避免意外妊娠。如果达不到这个目的,便是国际公认的教育失误。为此,少女救助中心还要不断扩展,不仅是对在校的少女进行救助,还应向少男及社会上的所有青少年伸出温暖之手。

2.2 防患于未然是性教育的基点

基于上述思考,性教育的基点则应是防患于未然。也就是要把一切不该发生的事情尽早地消灭在萌芽之中,不是亡羊补牢,等到出现了问题才慌忙补救,这就需要提早地面对更广大的青少年群体进行适宜的教育与引导,因此仅靠一个少女救助中心是远远不够的。目前,省性学会与团市委又共同联手,以学校为主要目标,建立起五所长春青少年性健康教育基地。现为试点阶段,旨在能从更大的范围及更深的层面,来探索学校对青少年进行性健康教育的有效途径。

2.3 父母应把对孩子进行青春期教育当成己任

在学校的性教育中,教师或同伴教育往往要面对几十名同学,只能进行宽泛的一般性讲解,很难有针对性。这就要求父母在学校教育的基础上,应针对自己孩子的发育状况、行为表现(如接触网站信息的情况,与异往的动向,甚至性冒险的迹象等),与之面对面、心对心的交流,以达到沟通情感,分享信息,改变不良行为和维护健康的目的。而现今的我国青少年父母,绝大多数不曾受过青春期性健康教育,轮到他们成为青春期孩子的指路人时,他们也只能束手无策,显得很被动、很无奈。这从我省前不久对长春市三所中学的调查中得以证实。在了解家庭对子女进行性教育的难题时,有48.97%的家长不知怎样与孩子交流,有28.6%的父母担心孩子反被教唆,有25.51%的父母羞于启齿,还有25%的父母认为没有必要对孩子进行性教育。这是值得认真关注的问题。做为孩子性健康教育的第一任老师――家长,无力胜任或无心胜任对孩子的青春期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来讲,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我们应把对家长的培训和提高做为当前的迫切任务,动员父母承担起对孩子的青春期教育义务,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家长的水平,使他们能够胜任做青少年父母的这一特殊岗位职责。

2.4 互联网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对我省高中及大学生的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在校学生获取性知识的主要途径是书籍及电影电视,但他们更喜欢获取性知识的途径却都是互联网等其他方式。这一方面,要求社会应在性教育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创作出能满足青少年需求的性健康教育读物及影视作品;另一方面,更应重视互联网对青少年的影响,加强互联网服务场所的服务与管理,建立有序的互联网服务市场,健全涉黄整顿机制,多在官方网站中加入健康的性教育内容,引导在校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使之真正成为青少年学习的好帮手。

2.5 性教育的最终结果是要使青少年学会认识自己,保护自己,完善自己

第一,要正确认识自己。首先,要从生物学和生理学的角度了解和认识自己的第一性征和第二性征,对青春期发生的巨大变化有正确的科学认识,特别是男孩的首次遗精和女孩首次月经现象。其次,要从心理学的角度了解和认同自己的第二性征,从心理气质上认同自己的男人或女人的性别。第三,要从社会适应性的角度塑造自己的性别角色,知道自己在社会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

第二,要学会保护自己。首先,要讲究青春期的性卫生知识、防治性病和艾滋病的知识。其中包括保持生殖器官的清洁卫生;定期检查妇女的状况;调整性生活频率,使之适合自身体质状况的需要;杜绝和不洁。其次,珍爱少男少女自身的性纯洁。西方国家在反思“性自由”、“性解放”浪潮后,不少人重新对保持少男少女的和婚姻、家庭的传统价值进行了肯定。2000年美国人丹尼•帕丁发起了帮助青少年解除“性解放”负面影响的“银戒指计划”活动,用象征贞洁的小小银戒指戴在他们的无名手指上并签下誓约表示决心,这项活动已有超过2.5万人的美国青少年参加。我国更要对青少年及时进行贞洁与性道德教育。同时,要维护自己的性权利,加强自身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抵制和反抗性骚扰、待和性等性犯罪行为。

第三,要不断完善自己。

要进一步完善青少年的人格塑造,加强自身的文明道德修养、明辨善恶是非,培养正确的性观念和性价值观。

第9篇

吸烟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1]。首先,吸烟是多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危险因素,如癌症、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青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时期,各生理系统、器官都尚未成熟,其对外界环境的有害因素的抵抗力较成年人弱,易于吸收毒物,损害身体正常生长。同时,吸烟还损害大脑,使思维迟钝,记忆力减退。其次,吸烟行为对青少年的心理发展也有明显不利的影响。吸烟不但教会了青少年吸食诱发兴奋的物品,还与学习困难、饮酒、逃学、情绪郁闷和等有紧密相关。有研究表明,从青少年早期就开始吸烟的人会引发成年后成为重度吸烟者;20岁以前不吸烟的人,成人后吸烟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因此,对青少年吸烟行为进行干预在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减少青少年问题行为的发生、预防青少年犯罪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献显示[2-4],我国中学生尝试吸烟率为8.97%~36.40%不等,以男生为主;首次吸烟主要发生在12岁及以上,且有低龄化趋势;多数学生有尝试吸烟后再吸意向。目前由青少年所消费的烟草量虽不及成年人,但许多成年人的吸烟习惯是青少年时期建立起来的,因此,预防吸烟的重点人群是青少年。青少年阶段预防吸烟的首要目标是减少初次吸烟、推迟青少年开始吸烟的年龄。

中学生正处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发育时期,心智和人格尚未成熟,行为和态度具有很强可塑性,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对吸烟有害健康的正确认识是防止青少年吸烟的保护因素[5]。研究表明,烟草广告对青少年的吸引力大于成年人,产生诱导并强化了青少年吸烟行为[6]。我们应该呼吁全民参与,共同抵制大众传媒的负面影响,同时利用多个宣传途径相互结合,从不同角度全方位展示吸烟的危害以及控烟工作的重要性,以加强对吸烟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

家庭是中学生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之一,青少年往往通过模仿成人的行为来表现自己的成熟,如果社会上大部分成人均吸烟,并将敬烟作为一个社交礼节,青少年自然会认为吸烟是一个可接受的社会行为而仿效。家长的态度言行对中学生吸烟行为的形成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父母吸烟的青少年更倾向于尝试吸烟。加上遗传所致两者的相似人格特质,促进了青少年吸烟行为的产生[7]。家庭氛围和父母对子女吸烟的约束与中学生吸烟也有一定的关系。良好的家庭氛围可能会减少中学生的吸烟行为,反之则可能会增加中学生吸烟。

同伴关系在青少年的心目中占据了较为重要的位置,由于叛逆心理的存在,同伴的影响甚至可能超越家庭的影响。众多研究一致认为,最好的朋友吸烟和在同龄的朋友中流行吸烟是青少年开始吸烟的最主要危险因素之一[8]。当吸烟的同伴越多、吸烟程度越高时,越可能采取与同伴相同的行为而吸烟。

不良态度是吸烟行为发生的基础和前提。有研究显示,青少年吸烟的态度可以预测他们今后的吸烟行为[9]。遏制不良态度,培养学生对吸烟的正确态度是控烟干预的重点。另外,严厉的校规是控制中学生吸烟的一个重要手段。当学校对青少年吸烟持较宽容态度时,其学生的吸烟率明显高于反对学生吸烟的学校。

提高烟草制品的售价可以部分切断青少年的烟草来源。美国在州级或国家级水平立法,对烟草制品征收更多的税利,使其价格上升。研究表明,这种方法对于降低未成年人(13~18岁)以及青年人吸烟率十分有效[10]。

近年来,人们日益认识到禁烟的必要性;我国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从学校、家庭、社会等方面预防和控制青少年吸烟。但是,现有的法律制度仍然有待完善。在法制健全的基础上,以学校为重点,家庭、

社区相互配合、共同参与,才能达到更好的控烟效果。

参 考 文 献

[1] 杨焱.烟草的危害、流行特点及控制策略.中国健康教育,2006,22(5):387-389.

[2] 李新建,姚海宏,徐继英.上海市中学生吸烟相关健康知识和态度及与吸烟行为的关系.中国慢性病预防与控制,2009, 17 (1):12-15.

[3] 陈纯.汕尾市城区青少年吸烟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华南预防医学,2009, 35(5) 42-43.

[4] 刘明哲.菏泽市中学生吸烟现状及相关因素研究.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报,2009,20(1):71-73.

[5] Rudatsikira E,Abdo A,Muula AS.Prevalence and determinants of adolescent tobacco smoking in Addis Ababa,Ethiopia.BMC Public Health,2007,7:176-181.

[6] 孙纪超,广俊.大众传媒对中学生吸烟的影响.中国学校卫生,1997,18(2):99.

[7] 陈秀玲,王卫峰,赵庆法.家长对中学生吸烟影响的调查与分析.中国健康教育,1998,14(6):22-23.

[8] 马杰民,陶沁,宋恒兴.中学生吸烟行为影响因素研究.疾病监测,2002,17(2):68-69.

第10篇

[关键词]法律信仰;青少年;养成教育

[作者简介]闫立超,河南师范大学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河南师范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河南新乡453007

[中图分类号]D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4-0107-03

学界关于法律信仰的讨论颇多,大多数都认同法律信仰是实现真正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是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建立真正法治国家的诸多条件中,建立尊法尚法的法律信仰是其中的重要条件之一;法律主体的法律信仰培育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些探讨和结论中,鲜有关注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信仰及其教育问题,更鲜有把养成教育和青少年法律信仰进行整合研究。本文是这方面的一个尝试。

一、培养青少年法律信仰的意义

法律信仰是法律主体持一种极度虔诚的态度或信念并以之指导实际行动的一种精神境界。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维护者和建设者,是民族振兴、国家繁荣昌盛的希望,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和后备力量。培育青少年的法律信仰精神,对于中国法制建设,尤为重要。青少年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昭示了法治建设的根本和未来。法律信仰对法律主体包括青少年的影响不仅包括宗教般虔诚的内心信念,还包括对自身行为规范遵守法律规则的习惯养成,其影响是全面和深刻的。

1,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的理性启蒙

理性表示人的理智对世界的把握。“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法律是理性的代名词。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法律理性观的本质。培育合格的理性公民是各国教育目标的共性。法律信仰的教育无疑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的社会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其成为有责任心和担当能力的合格公民;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有利于青少年民主意识的养成,提高青少年权利义务观念,关注政治;公平民主的法律精神有助于青少年树立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价值观。

2,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权益保护

权益是一个法学概念。权益是国家公民地位的体现,是青少年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权益的保护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一方面,青少年对法律的信仰能提高青少年的守法意识,从而保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青少年对法律的信仰能使青少年更娴熟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3,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养成良好文明的行为习惯

行为科学认为行为主体的状态决定了行为选择现象的客观必然性,其中,行为主体的心理、观念、知识、信仰等理性活动占主要地位。法律规范不仅是人们行为的理性总结,也是社会秩序的概括。秩序是法的价值之一,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活动的必要前提。任何时期或阶级的法律对秩序的维护都包含了对正常生活秩序的维护、对人类基本文明行为的维护。青少年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遵守文明行为习惯的德性养成。

4,法律信仰有助于提高青少年对社会事务的参与意识

青少年只有参与到社会中才能实现人生的价值。社会亦需要朝气蓬勃的青少年后备力量来实现持续的发展与和谐。法律是实现社会平衡的调节器,对法律的信仰本身就是对社会的参与。青少年代表着未来,应该是民主政治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表现出高度政治责任感和积极主动的精神,积极投身政治参与实践,这要求青少年必须具备较高的包括法律信仰在内的法律意识。

二、养成教育对青少年法律信仰的价值分析

青少年法律信仰对青少年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加强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而养成教育理论对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具有独特的价值。

1,对养成教育的理论分析

“养成”这一词汇涵盖了“手段―目的”或者“条件―结果”的逻辑关系。在这个逻辑关系中“养”规定着“成”,“成”是“成长”、“长成”、“构建成”,而不是“规定成”、“约束成”或者是“制造成”,前者主张只要教育对象对自我发展需要有所醒悟、领悟、觉悟,就可能自主习养而成,这种“成”的表现形式是自觉与自为的习惯。后者主张可以用纪律、规则强制教育对象而成,其表现是服从甚至是屈从。养成教育的概念在学界争论纷纭,但是这些争论中有一个共识:都包含了受教育者“行为”的转变,都认可养成教育包括受教育者文明的行为习惯的养成。

唐凯麟教授和刘铁芳博士认为:个体道德品性的养成包含着两个基本过程:一是个体道德理性的形成;一是道德理性引导下的个体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前者是后者的精神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生活外化。没有道德理性作为基础的行为习惯,就不具备真正的道德意义,个体行为不过是没有内在灵魂的“创制”,而不是个体道德精神的实践;没有个体日常道德行为习惯养成,个体道德理性终究是肤浅的。两个过程是相互交织渗透的。整体而言,个体道德理性的形成依赖于教育的启蒙,个体道德行为习惯的形成则依赖于个体生活中的养成。个体道德理性的核心实际上更多地表现为个体伦理价值选择的自觉意识与自主能力,个体道德理性启蒙教育的核心越来越多地转向价值启蒙,个体在伦理价值的自主判断、选择、内化、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个人道德生活的自觉主体,并进一步在生活中,形成相对稳定的行为习惯,逐步实现个体完整道德德性的养成。因而,加强青少年的价值启蒙和生活养成,是当前青少年养成教育的基本内容。

2,养成教育对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价值及借鉴

价值启蒙与生活养成是青少年道德养成教育辩证统一的两部分。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是青少年德育的组成部分,其同样也可以分成青少年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和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两部分:

(1)青少年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是教育者利用自身文化和法律经验上的优势,引导和辅助青少年获得对人生与社会基本法律价值判断的意识与能力,从而使现代法律成为青少年信仰的规则基础。理性启蒙意味着教育者肩负着必要的理性引导的责任,囊括着教育者主观意趣的活动,并包含教育者自身的理性预设和选择。但是,教育者的理性传输是有限的,更多地只是作为启蒙者的身份,有效地启迪、敞开青少年的理性世界,提高他们的理性判断、选择的意识和能力,使他们面对开放的现代生活能从容自主地建构个人的理性世界,成为现代法治生活的主体。

(2)“教育要通过生活才能发出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同样,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也必须通过生活发出习惯的力量才能成为真正的教育,日常生活是个体品性的养成之所。遵守法律

规则生活的养成就是青少年把个人的理性启蒙与现代法治生活结合起来,在生活中验证、丰富、实践自身的理性信念,并且逐步形成稳定的生活行为习惯,形成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稳定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思考、判断、选择、行动的基本方式。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是青少年作为生活的主体自觉地实践个人的理性信仰,养成行为习惯的过程,其与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突现个人在生活中的主体性。养成教育具有长期性和渐进性,必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二、青少年法律信仰养成教育的路径分析

当前进行的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主要是包含法律信仰教育在内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包括法制观点、法律信念和法律信仰的教育,其中以法律信仰教育最为匮乏。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途径也仅限于课堂教学中,其实效性不强。笔者尝试引入养成教育,对法律信仰教育的路径进行分析,希望能得出一些有益的启发。

1,法制教育中宣传法律精神及价值应和宣传法律知识并举

对青少年而言,课堂是法制教育的主要场所,主要课程有初中二年级开设的思想政治课、大学一年级开设的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基础课,这些课程的内容、授课方式、考核方式都仅仅体现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却很难体现对现代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弘扬,很少侧重对青少年进行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法律信仰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一种精神和心理需求,只有使青少年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法律的信仰价值,从理性上认同现代法治的精神,才能从行为上养成遵守法律规则的习惯。

2,法律援助对青少年的法律信仰理性的启蒙

“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法律工具主义虽然应该批判,但是法律的工具价值却不容忽视。只有当人们信仰的法律能给人们带来公平和正义时,人们才会对他产生宗教般的虔诚。法治建立的过程是逐步树立法律权威、坚定公民法律信仰的过程。青少年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权利的救济也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北京、福州、兰州等地纷纷成立了“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并开通青少年维权热线电话。中华律师全国协会及其各地的分会也都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这些机构免费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及其监护人提供案件、法律咨询等服务,但实际成效却不尽如人意。法律只有给予青少年以力量,青少年才会形成法律信仰的坚强基础,社会才会形成稳定和谐的法治秩序,进而才会形成民族法治未来的一片晴空。

3,青少年参与立法的尝试

历来为立法出谋划策的是成年人,未成年人一直是立法过程的缺席者。2004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包括青少年征求立法意见,这开辟了中国未成年人参与立法的先河。这一过程不但为立法提供了更为丰富的营养,为公平、正义、权威的良法提供了保障,意义更为深远的是这一过程为普通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公民对法律的认知、敬畏和信仰。上海市人大的这种做法确实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之后的2006年3月27日,广东团省委、省预防办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未成年人,参与《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的起草小组。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作为被保护的主体青少年本身最有发言权,其体会和感言也最为真切,倾听他们的心声,提高他们的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是我们立法工作者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11篇

年,我局关心下一代工作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十二五”规划新要求,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和全市关心下一代工作会议精神,以构建平安和谐社会为目标,围绕全市青少年健康成长这一主题,充分发挥我局关工委全体成员的优势和积极性,“急党政所急、想青少年所需、尽关工委所能”,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促进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提高,为开创新时期关心下一代工作新局面尽职尽责。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形成有效工作促进机制。

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了司法行政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局长负责制,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为司法行政机关关心下一代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认真学习今年我市关心下一代工作要点,进一步提高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在新的条件下做好本局关心下一代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努力提升关心下一代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老同志的作用,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做一些实际工作;加强指导、督促、协调等工作,做到定期部署、检查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狠抓关工委工作正常化开展;将关心下一代工作纳入全局整体工作安排部署及年度目标管理,完善工作规则,建立学习、会议、工作、走访、台帐、调研、奖励等相关制度。

二、发挥职能,凝聚全力,提高关爱青少年工作水平。

一是切实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各司法所对法制副校长进行法律专业指导,提高法制副校长工作能力,促进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各司法所要积极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把青少年学生确定为重点普法对象,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列为青少年普法的重点学习内容,采用法制报告会、法制征文、模拟法庭、法制演讲会、法律知识竞赛、现身说法等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形式,提高学生学法兴趣,提升青少年的法律维权意识。二是切实做好青少年法律维权工作。各司法所要重视青少年的人民调解工作,要注意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努力做好“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在成功调解的同时,呵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并达到“一案一说法”的目的,杜绝青少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各律师事务所、乡镇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在案件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及青少年民事、刑事等案件,要做到“应援尽援,全程服务”,切实维护好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要对本地区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认真进行摸排登记,逐人建立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台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并加强对回归青少年进行跟踪帮教,坚持做到定期上门走访和法制教育,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五位一体”帮教体系,以结对帮教的形式开展长期帮教工作,预防重新犯罪。三是积极参与校园周边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一方面司法所人员要主动定期开展校园周边专项矛盾排查环境,一月一汇报,一月一督查,对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发现、加强疏导、有效控制,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另一方面,要积极与教育局、卫生局等部门联动,开展校园安全专项整治,确保青少年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学习成长。四是要深入开展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工作,从生活、心理、思想上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用爱心来温暖他们的心灵,避免此类“留守儿童”流向社会,走向犯罪,并继续配合本系统做好青少年的帮困助学工作,重点关注弱势群体中未成年人生活、学习上的实际困难,从物质层面体现关爱,献出爱心,帮扶贫困青少年度过生活学习难关,从物质和精神层面实行一对一的帮扶,鼓励他们好好学习,立志成才,走出困境,回报社会;

三、总结经验,勇于创新,探索和推进工作新发展。

一是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在关心下一代方面的重要作用,组织老同志配合社区开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如加强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网吧、游戏机室,校园周边秩序的义务监督,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中青少年的安置帮教等。二是切实按照市关工委的要求做好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活动,延伸和拓展关爱活动的内涵,帮助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三是认真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针对青少年情绪易波动、可塑性强的特点,和矫正对象深入交谈,注重心理疏导和思想沟通,了解其心理历程和心理变化,并适时对症下药,予以耐心帮助,引导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帮助其彻底告别过去的不良思想和不良行为,并积极与妇联、教育局、共青团等部门加强联系,根据青少年服刑人员思想活跃、精力旺盛等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教活动,为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营造健康向上、宽松文明的矫正环境。

第12篇

关键词:社区教育;青少年;教育品牌;成长

中图分类号:G77;G7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6)24-0028-01

社区是青少年体验社会、实践社会的重要平台。青少年的社交学习、休闲娱乐、知识更新和健康锻炼等很大一部分活动,都是在社区中完成的。打造社区青少年教育品牌,既能吸引青少年参与教育活动,又能起到较好的教育效果。

一、打造青少年法制教育品牌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让广大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既是其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建设法制社会的需要,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由于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主要在社区,社区有责任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教育。天宁区各社区在打造青少年法制教育品牌过程中,首先对社区内闲散青少年、流动青少年、问题家庭青少年所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和归类,列出问题清单,然后以“工作室”为载体开展教育活动。通常“工作室”由领衔人的名字命名,并有4名~5名成员组成。“工作室”成员根据问题清单,在社区中开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如我区红梅街道锦东社区的调解纠纷员陈超荣,是一位从事多年法制工作的法官,退休后经常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街道就利用他的法律专长成立了“陈超荣法律服务室”,定期对辖区青少年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 “远离珍爱生命”等各类主题教育活动,促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用法律来维权。社区通过打造青少年法制教育品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护航。

二、打造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品牌

青少年时期会随着生理、心理的发育成熟、社会阅历的扩展及思维方式的变化,容易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自我意识和升学就业等方面,遇到各种心理困惑和问题。因此,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刻不容缓。要在社区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在场地、师资等基本条件具备后,必须对社区内的青少年进行必要的心理问题调查。在此基础上,再有针对性地开展适合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如我区茶山街道的“瑞文心理工作室”,就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辖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现实需要,从2013年开始推出“瑞文有约”――家庭教育课堂。针对如何排解学生心理压力,如何看待青春期等各类困扰家长和青少年的心理问题,以个案疏导和团体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学生缓解心理压力,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经过两年多的培育,目前有专职心理咨询师5名,医生、教师、公务员等兼职心理指导师10名,建有心理咨询室、治疗室和辅导室等专门场所,其教育影响范围也从本辖区扩大到全市。

三、打造青少年社会实践教育品牌

1. 打造培养青少年生活技能的社区教育品牌

每个人都在社会中生活,青少年只有在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中,才能真正有社会生活的体验。因此,社区要创建培养青少年基本生活技能的实践基地。如我区青龙街道的“巧婆婆手工坊”和茶山街道的“爱来吧――手工制作坊”,是专门培养青少年生活技能的学习培训场所。社区经常组织青少年到这里来学习最基本的家庭厨艺、点心制作、手工工艺品制作等,并与指导教师一起研讨与日常生活相关的一些问题。通过亲身实践体验,使他们真正获得了从生活中学习生活的道理。

2. 打造培养青少年意志品质的社区教育品牌

意志是人重要的个性心理品质。人生难免遭遇挫折和逆境,从小培养自己具有坚强的意志,有助于战胜困难、克服弱点、成就人生。如我区郑陆镇的“青少年生存体验中心”、兰陵街道的“防灾减灾体验馆”等,为了培养青少年坚强的心理品质和意志,分别开设了生存体验区、心理承受区、逃生体验区、运动拓展区等,使他们通过不同区域的亲身体验,起到了锤炼心理品质和意志毅力的作用。

3. 打造培养青少年探索创新的社区教育品牌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青少年的创新意识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社区必须为培养青少年的探索、创新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如我区天宁街道的“青少年科普活动中心”,定期组织辖区青少年开展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让他们通过馆内的“科普教育益智平台”“大型互动科普健康电子书”等多种声、光、电高科技设备,在游戏与互动中寓教于乐,培养他们的探索与创新能力。兰陵街道的“尤辉互联网技术培训基地”,则是通过组织青少年开展互联网学习培训活动,让他们在不断掌握现代互联网技术基础上,进行未知世界的探索,从而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

四、结束语

总之,社区打造青少年教育品牌,能有效弥补青少年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空白,使社区成为青少年磨炼意志的课堂,成为培养爱心的摇篮,成为学会做人的“书本”,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撑起一片别样的蓝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