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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例及分析

时间:2023-06-15 17:26: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诈骗案例及分析,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诈骗案例及分析

第1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欺诈、恶意逃废债等现象逐渐增多。虽然国家加大了对金融欺诈的打击力度,商业银行也提高了自身的防御能力,但是,金融诈骗案件时有发生,屡屡得手。这不仅使银行产生大量不良资产,妨碍国有银行的商业化发展,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使银行的经营环境恶化。防范金融诈骗,需要国家政法部门对金融犯罪的严厉打击,更加需要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制度,特别需要基层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提高自身的防范能力。

金融诈骗案例分析

2007年,沈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刘某,为了与他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到处筹集资金,无奈自身实力不足,资金筹措困难。4月初,刘某得知沈阳某大型制药厂有大量的迁移补偿费存在银行,而自己与制药厂的主管部门有关系,便打起了主意。于是他采取一系列手段伙同银行工作人员马某将制药厂600万元资金骗到自己的账户。我们先来看看刘某采取了哪些手段?首先,刘某通过制药厂主管部门的关系,以高额利息为条件,动员制药厂将600万元资金划到某国有商业银行友谊分理处,并要求制药厂存放一个月。其次,刘某加紧与友谊分理处信贷员马某联系,吃请送礼,自不必说,还吹嘘自己的社会关系多,与制药厂的厂长是好朋友,扬言帮助马某拉存款,并请马某到自己的公司当副总经理,分管财务融资,终于,马某上了刘某的贼船。接着,刘某通过参与制药厂支票划账的机会,精心复制了制药厂的财务印鉴。该年4月15日,信贷员马某向刘某提供供空白的银行转账支票,刘某用复制的制药厂财务印鉴,填写划款凭证,通过马某将制药厂600万元转到自己的账户。钱到账后,刘某在很短的时间内将600万元分次转移,用于自己吃喝玩乐、大肆挥霍。

2007年5月,制药厂到友谊分理处取款时,才发现资金流失,联系资金的刘某也没了踪影。最后,该商业银行不得不承担制药厂的资金损失,相关的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追究。

这起制药厂诈骗案,最终是银行承担了资金的损失。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房地产公司的刘某采用了高息诱饵、拉拢腐蚀银行职员、伪造企业印鉴、快速转移资金等手段诈骗了金融资金。起因可能是为了投资项目,最后的结果是个人挥霍并潜逃。虽然案件性质已经属于刑事,但是刑事不影响企业追究银行的民事责任,银行只得赔偿企业的600万元存款。

金融诈骗特点

在金融诈骗的案件中,犯罪分子的手段不同,但是金融诈骗案件具有共同特点:

犯罪分子采取伪造手段作案。犯罪分子采用伪造企业印鉴、伪造涂改银行票据等手段直接骗取银行或企业的资金;采用伪造、骗取的银行存款证实书、收款凭证等,间接骗取银行资金,或者骗取企业的资金和物资。

以高额利息、大额存款为诱饵。犯罪分子与资金掮客、用资人相互勾结,用高息、介绍费引诱企业、单位将款项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然后伺机转移。如案例中刘某即以高息为诱饵,通过熟人做工作,将企业资金转到不熟悉的银行。许多时候犯罪分子还利用商业银行重视存款吸收的特点,对银行的基层网点许诺可以组织大额存款,要求银行违规划转资金。

团伙和内外勾结作案。金融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与资金掮客、企业财务人员、银行工作人内外勾结作案。他们通过拉拢腐蚀银行的工作人员,使其从银行内部违规操作,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共同实施金融诈骗。

坏人作案手段智能化,银行防范手段相对落后。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也更加多样化。他们采用高清晰度扫描设备、彩色喷涂等技术伪造印章、票据和银行文件,人工难以辨识。有些诈骗团伙,计划周密,收买银行工作人员,控制银行的票据查询渠道,实施有组织诈骗。

一旦得手,迅速转移资金。犯罪分子往往先准备了临时资金帐户,诈骗的资金一到手,就通过提取现金、大额交易等方式转移资金,大肆挥霍,给案件侦破和银行追款带来困难。

金融诈骗成因

造成金融诈骗案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银行自身来看,管理薄弱是造成诈骗案件的重要原因。

金融机构经营指导思想不明确。在银行的商业化改革进程中,有些银行的领导注重短期效益,盲目追求业务规模,片面宣传“存款立行”,导致一些银行基层机构将存款任务压到个人,一些员工为了吸引资金大户,不讲结算、账户、信贷等制度,往往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内控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落实。有些基层商业银行有章不循,常常以人少为借口,一人多岗,缺乏内部约束机制,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处理,听之任之,使本来可以控制的风险酿成恶性案件。

对员工教育管理工作薄弱。一是忽视对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使得有些基层银行网点员工整体思想素质不高,少数员工缺乏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甚至违法违纪。例如,近些年在沈阳发生的10起金融诈骗案件中有5起是银行内部人员参与作案的。二是忽视对员工的行为安全教育,使得员工对于按章操作的重要性缺乏深刻认识,员工防范金融犯罪的警惕性不高。三是缺乏对员工的业务培训,特别是新技术、高科技手段的知识普及。

第2篇

【关键词】电信诈骗;特点;打击;难点;防范;侦查措施

一、我国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手机的应用,以虚假信息作为载体的诈骗犯罪不断滋生,自2008年以来,广东、北京、上海、福建、深圳等地电信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高智能、非接触、跨省跨境、有组织、有明确分工的新型犯罪,与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手法迥然不同。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以受害人涉嫌犯罪、银行卡透支、电话欠费、低价购物、中大奖、购车(房)退税、低息贷款、亲人出事、冒充熟人、彩票预测、推荐股票等借口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基于此,笔者总结出该种案件的几种特点。

(一)犯罪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危害不断升级。电信诈骗最早起源于台湾,到2000年,才蔓延至台湾的周边地区,像日本、韩国、朝鲜、菲律宾,中国的福建、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到近两年,电信诈骗已遍布全球,特别是在中国,已成泛滥之势。并呈现出由沿海到内地,由发达地区到欠发达地区,由中心城市到中、小型城市蔓延的趋势。

(二)作案手段不断更新,花样不断变化。在90年代初期,诈骗分子一般采取诸如抛贵重物品、易拉罐中奖等方式进行诈骗,此种形态的诈骗呈现涉及范围小,打击处理相对容易,危害性不大。但近几年,犯罪分子利用境外服务器开设诈骗网站,多重,使用CDMA、VOIP等技术,使公安机关打击难度增大,人民群众防不胜防。

(三)犯罪更加趋向职业化、组织化、集团化。犯罪分子多以集团自居,以团伙为结构,以公司为管理模式,分工明确,从搜集受害人信息、预选目标、实施诈骗、提取现金、转移赃款,诈骗团伙内部都进行严格分工,且主要的犯罪人员大都以诈骗为生。反侦查意识及技术趋于成熟,作案人员会将作案用的手机和生活用的手机严格的分离开来,诈骗成功用过一次的银行卡和电话卡不会再用第二次,团伙居住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策略,且规模不断扩大。

(四)地域性特征突出。表现的比较突出的是:利用电话恐吓:河北丰宁县;冒充领导:湖北武汉、黄冈、孝感、红安县、大悟县;以提供假证为名:湖南双峰、娄底;冒充熟人:广东广州、深圳、电白、广西南宁、柳州;利用网络:海南海口、瞻洲、琼中;利用VOIP:台湾、东南亚等境外组织。这些电信诈骗作案人员按作案的手段逐渐形成了区域性的分类,或以家庭为单位,有的甚至以村庄为单位。

(五)犯罪呈非接触性,越来越隐蔽。电信诈骗不同于传统中的其它犯罪,有着固定的作案时间、地点,作案人员大都会与受害人或者与受害人相关联的人或物有直接的接触。电信诈骗利用手机、互联网等作为工具,具有远程操作性、作案区域随机性与作案人员隐蔽性。

(六)违法所得资金转移快、群众损失难以挽回。大多数的电信案件被侦破后,犯罪嫌疑人都不能按数返还原物。被骗群众一旦把钱汇入其指定账户中,作案人员会迅速将钱以现金的方式提取或以其他手段转移到境外,让公安机关查无所查,追无所追。

二、当前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时遇到的难点

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的侵财性犯罪,对传统的侦查模式带来巨大冲击。从接案到立案,从立案到侦查,从侦查到结案,步履维艰。尽管近几年公安机关已加强对电信诈骗的侦办力度,但现实的警务工作中却依然遇到诸多问题。

(一)对电信诈骗案件打击处理不够及时。面对电信诈骗,首先是派出所接警,派出所根据案情上报刑警大队,由刑警大队最终处理,对报案人不仅要现场登记报案信息、作询问笔录、立案、报领导审批,最后制作相关文书,才去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查询、冻结等。电信诈骗犯罪不同于其它的传统犯罪,违法所得转移快,犯罪分子就利用公安机关这段“反应时间”完成资金转移。

(二)犯罪分子真实身份信息难以追踪。电信诈骗中的嫌疑人一般使用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或套用未使用本人实名办理的银行卡。从实际中来看,大多数作案人员一般是通过低价买通农民工,使用其真实身份证开户办理银行卡后供其使用。同时,电信诈骗所用网站也是以虚假资料登记或租借国外的服务器,且使用无线上网技术维护网站,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几乎很难查明有价值的身份和地点信息。

(三)处置过程中技术支持存在不足。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更新,作案人员使用更加先进的技术条件,为其本身的隐蔽性、专业性提供支持。为逃避侦查,犯罪团伙甚至把窝点设在山区、地下等技术控制难度大的地点。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技术长期未更新,设备陈旧,难以适应新形势侦查模式的需求。

(四)专职警种基数太小。根据电信诈骗的特点,侦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警力和技术力量相结合,拉长战线,才能成功破案。但在实际中,区县级分局刑警大队才设有电信诈骗专案民警,民警数量一般为2-3人,且这类民警一般还兼职其它,如打黑、侵财、大案等。基于这一实际情况,不难看出,基层对电信诈骗案件的侦破方面投入警力和精力都太少,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电信诈骗犯罪率的需要。

三、对当前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打击防范措施的几点思考

(一)打击措施

1.建立专门针对电信诈骗案件的快速打击机制。公安机关应该采取非正常措施、走非正常程序。可由公安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报国务院审批,建立专案合作机制,制定相应规章。各地公安机关根据规章与各银行、金融机构达成共识,遇到此类案件,可采取紧急措施,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银行快速将涉案账号的资金冻结,事后公安机关再及时补办相关的证件手续。

2.多警结合,全国警察大联动,施行1+N模式。首先是多警种联合行动,电信诈骗不仅仅是刑警的专职作业,其它如网监、巡特警、经侦等部门也要参与进来,多警共作,打击犯罪。其次是区域警察的联合行动,例如A省发生电信诈骗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信息来源于B省,或者犯罪嫌疑人存在于B省,那么A省的工作人员就无需亲自去,可以采取网上协作平台或通过传真或其它通讯工具将需要查实或需要抓捕人的信息发给B省,由B省的公安工作人员去核实查证或实施抓捕,最后将查证结果发回A省或者由A省的公安工作人员到B省将犯罪嫌疑人带回A省审查,这样既可以节约办案经费,节省大量时间,又不会错失调查、抓捕机会。

3.挑选专业人才,组建专业队伍。刑警大队应设置专职电信诈骗打击机构,加强和网安部门的联系。同时,公安机关可采取以打代训、集中培训、视频授课、案例点评等多种形式,尽快为基层培养出一批侦办电信诈骗犯罪的业务骨干,着力提高电信诈骗的侦查破案能力。

4.案情高发地点,重点防护,主动出击。对于案情高发的省份和城市,要重点管控,公安机关可成立专案组,长期有针对性的对电信诈骗的案件开展侦查、信息收集等工作,对捕捉信息及时研讨。同时,专案民警还可以结合当地的其它警种不定期的对酒店、旅馆、出租屋、城乡结合部和其它治安环境复杂的地方进行检查,重点排查网吧、大规模家庭用电脑,VOIP电话用户、400电话用户等,主动出击,争取在苗头上将其消灭。

5.加强警界内部交流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电信诈骗案件侦破的一个重点就是信息的获取,诸如嫌疑人的身份,居住地,作案时所用电话等,这些往往不是一个侦办单位能同时获取,往往需要多部门的合作,甚至是几个省市的协调,特别是新警综平台、治安管理系统和SIS的建立,使得信息交流更加方便、常态,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在内部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交流机制,将信息共享,以达到资源利用最大化和侦查破案的有效化。

6.改变对400电话、VOIP电话侦查模式。400业务又称主被叫分摊付费业务,是运营商为被叫客户提供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唯一号码,并把对该号码的呼叫接至被叫客户事先规定目的地的全国性智能网业务,且该业务的通话费由主、被叫分摊付费。目前我国通信运营商400号码主要有以下几类:4006:中国联通,4007:中国移动原铁通,4008:中国电信,4001:中国移动新号段。400号码现行的查询方法共有三种:第一,通过受害人话单查询;第二,通过网络监察部门查询;第三,通过商查询。目前警界最常用的是第一种,还停留在一种比较原始的状态,这种方法存在诸多弊端,公安机关应该着力发展第二种查询方式,因为网监部门的查询具有易协调性、专业性、全面可取性、迅速性等特点。VOIP(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即网络电话,是以IP网络为基本传输网络,在此基础上构建语音和视频传输系统,并与传统电话网(PSIT)互联互通实现语音交换的通信技术,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互联网电话或IP电话。由于VOIP网络电话是经过互联网然后再转到传统的电话交换网才传来语音的,基于这一特点,它拥有几个特性:第一,资费低廉;第二,绝大多数只能主叫不能被叫;第三,可以自由设定被叫方来电显示的号码,号码甚至可以设置成110、120、119、95599、95533等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者银行机构的电话号码。针对网络电话这一特征,公安机关在侦查破案时可注意以下方面的思路:第一,通过市级电信查询数据来源;第二,利用其调试的特点查获维护人员的身份;第三,根据租用的线路和数据库计费系统查找号码源。

(二)防范措施

1.加强对群众信息的保护。电信诈骗案件作案人员大多以获取信息作为实施犯罪的第一步,没有受害人的信息,作案人员将很难下手或者说无从下手。公安机关应该建立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和方案,从源头着手,强化对网络通讯方面的监管,加强对人才交流中心和人才市场信息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内部人员的管控,坚决不能让信息从公安内部泄露出去,给违法犯罪人员以可趁之机。对于以金钱、物质或其它利益为交换条件出卖个人信息的人员,一经查获,从严、从重处理。

2.严格对诸如电话卡、银行卡等实名登记制度。公安机关应严格登记制度,加强对相关信息登记部门的监督。在未严格施行实名制登记的今天,作为办案机关,装备欠佳,所获信息不多,有心办案,却因为线索断裂而无法破案,导致人民群众的财产蒙受损失。当实现理想化的登记制度后,公安机关就可以简单的通过这些信息找到源头,揪出犯罪嫌疑人,挽回人民的经济损失。

3.加大对网络工具的管理力度。电信诈骗一般涉及到通讯工具,而最普通也是作案人员应用最广泛的是电话和计算机,由此可见对网络工具监管的重要性。在侦查过程中,弄清楚案情出现的各个电话号码的关系尤其重要,分清每个号码的作用,比如同一个案件中作案、联系、发送信号、转接、混用等,同时,通过对电话号码的分析和受害人的陈述,可以基本断定电话的角色,从而推断出作案团伙的内部分工特征和组织特点,这样可以使复杂的案件简单化,使复杂的团伙结构明确化。

4.注重电信诈骗的相关宣传防范工作,尽量减少电信诈骗发生。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特别是面对像电信诈骗这种特征性极强的犯罪,我们更应该注重宣传防范,从源头上减少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从当前形势来看,公安机关的宣传力度是远远不够的,通过国家统计网得知,全国电信诈骗宣传做得好的几个省市发案率要比宣传力度明显不够的省市低很多,这说明电信诈骗的宣传防范工作做好还是很有成效。关于宣传防范,公安机关可以将此任务由上而下,细化到派出所、警务室,定期,定时,定地的向人民群众宣讲关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各种诈骗手段、防止上当受骗的方法、发现上当受骗后的处理方法,向人们发放宣传单,宣传册,在小区拉横幅等,让人人都知道电信诈骗,人人都懂电信诈骗,从而减少电信诈骗的发生、减少人民的财产损失。

总之,公安机关不能被动等待,要行动起来,尽快沟通好本地与电信、银行之间的关系,建立完善长久的机制,确保调查固证的通畅,同时,在打击防范工作中,遇到漏洞问题,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断总结、不断提升,力争遏制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黄明同志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张新枫副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社会治安整治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第3篇

材料一:8月19日,即将上大学的山东临沂女孩徐玉玉接到了一个171开头的电话,电话另一端的人自称是教育局的,有一笔助学金可以发给徐玉玉。徐玉玉按照对方要求将9900元钱汇给对方账户后,才发现自己被骗。当晚,徐玉玉报案后在回家途中心脏骤停,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8月24日,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大二学生小文(化名)订机票后收到诈骗短信,对方自称航空公司客服,以小文的航班被取消,在ATM机上办改签可获得补偿为由,诱导小文按照提示操作。结果,小文全年学杂费6100元被转走。

8月28日广东揭阳市一即将上大学的女生离家出走,家人在其QQ“说说”上看到了她的留言:自己被短信诈骗骗走了学费1万多元,无颜面对家人,她将选择自杀。她在给亲人的留言中说:“当你看到这条说说的时候,我应该已经自杀了,自杀的原因就是因为自己太蠢了……”8月29日,警方在海边找到了她的尸体。

9月1日开学前的夜晚,南京大学生小刘(化名)被骗8000多元学费,因悔恨自己上了骗子的当,他将暂住的宾馆二楼房间的玻璃砸碎,跨坐在窗户台上企图跳楼。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说,警方和消防队员最终将其从窗户台上救下。

……

材料二:据《人民日报》报道,罗庄徐玉玉电信诈骗案成功告破,主要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男,29岁,福建泉州人)、黄某某(男,26岁,福建泉州人)等2人被抓获归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在追捕中。

【命题角度】

通过一些学生被骗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诈骗案件中个人信息的“裸奔”成为诈骗案件的起点,比如山东徐玉玉案,其个人信息如家人信息、银行卡号以及助学金情况等,骗子掌握得非常全面。正因如此,徐玉玉才会难辨真假,最终上当受骗。另外,在这些案件中,被骗的学生如果能把初中学段所学的心理健康、法律等相关知识,如抵制不良诱惑、合理控制情绪、正确面对挫折、网络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自我保护、珍爱生命、依法治国等掌握了,并运用到自己的生活中,被骗的事情就不会发生。这些相关的知识点都将是中招命题者关注的焦点,因此我们在复习备考时要结合教材知识点多角度对此加以思考和分析。

【热点解读】

1.什么是电信诈骗?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2.近年来一些大学生遭遇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说明了什么问题?

(1)说明了当代部分大学生思想单纯、分辨能力差,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还缺乏相应的自救能力。

(2)也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具体制度还不够完善,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3.徐玉玉刚收到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便被诈骗电话骗走一家人省吃俭用的学费9900元,后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不幸离世。这其中徐玉玉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是案件的起点,那么如何加强信息安全的管理?

①通过严密的制度加以防范,对泄露信息的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②要加大安全研发投入,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有效管控信息盗窃行为。③公民自己要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4.面对频繁发生的大学生被骗事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该做些什么?

政府:要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防范、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家庭和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

公民:要关注普法栏目,了解身边存在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救能力,一旦权益遭到侵害要懂得自救和依法维权。

5.通讯类经营者应该怎样做才能赢得良好的口碑?

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等等。

6.根治此类电信欺诈现象,你有何好的建议?

加快技术研发,依靠技术手段智能过滤垃圾短信;监管部门大力行动,封堵监管漏洞,建立更严格的追责制度;手机用户应该增强安全意识,一旦遇到诈骗及时举报、及时维权。

7.罗庄徐玉玉电信诈骗案的涉案人员很快被控制,给我们什么启示?

法不可违,违法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犯罪具有刑罚当罚性。

8.一些大学生在得知自己被骗后,准备采取极端手段结束自己的生命,你认为这种做法可取么?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生命是人们享受一切权利的基础,是创造有意义人生的前提;人生的意义不在与生命的长短,而在于生命的内涵;因人生中一点挫折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家人、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

9.国家为什么要严厉打击虚假信息?

严厉打击虚假信息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等等。

10.面对虚假信息,我们应该怎么办?

①保持冷静,学会思考分析,信任政府。②不传播、轻信虚假信息。③不能有不劳而获的思想,不贪图便宜。④积极举报制造、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

11.青少年应该如何正确利用网络?

(1)要正确认识网络的两面性,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发挥网络交往对生活的积极促进作用,享受健康交往的乐趣。

(2)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我们必须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资料,不随意答应网友的要求,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尽可能找熟悉的朋友或师长帮助解决。

(3)提高辨别能力和抗诱惑能力。网络信息良莠不齐,青少年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和抗诱惑能力,才能保护自己。

(4)网络交往要遵守道德。网络是我们共有的生活空间,我们共负建设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的责任。

(5)网络交往要遵守法律。网络交往是现实人际交往的延伸,因此,上网要遵守法律这一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我们在上网时,要有很强的依法行事观念。

12.面对电信以及网络上形形的诱惑,中学生应该怎样做?

不断提高自己的观察判断、辨别是非的能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制诱惑的能力;文明上网,把网络作为一种学习知识的工具;不浏览不健康的信息、图片、影视作品;等等。

13.大学生频繁被骗事件的发生,对我们有什么警示?

①社会是复杂的,危害我们合法权益的因素长期存在,保持高度警惕是避免侵害的前提。②掌握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巧,是自我保护的有效武器。③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④必须加强自我保护,还应争取社会、学校、家庭等方面的保护。

14.为了让学生们远离非法侵害,我们应该如何去做?

国家: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严惩侵权行为;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加大安全知识普及力度,充分利用微信、QQ等新媒体平台,帮助学生提高防范能力; 家长和老师:引导教育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受到非法侵害后,要学会依法维权。

【跟踪训练】

1.下面漫画告诉我们( )

①在遇到电话诈骗时,提高警惕是前提 ②警察和法院的电话,相信应该不会假 ③善于保护自己,不可轻信电话所说,可以先报警 ④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

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

2.结合所学知识及相关时政,谈谈如何预防电信诈骗。

3.最近,国内连续发生的数起极为恶劣的电信诈骗案件,使电信诈骗再次成为焦点问题。犯罪分子利用学生单纯、无生活经验等特点实施各种诈骗伎俩,使部分学生蒙受了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为进一步增强学生们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阳光中学九年级(5)班开展了电信、网络安全宣传教育主题班会,请你参与其中,完成下列问题。

(1)为此次主题班会设计一个主题。

(2)设计这次主题班会的步骤。

(3)告诉大家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方法。

参考答案

1.C

2.应做到六个“一律”、一个“务必”、一个“及时”:接到陌生人的电话,只要一谈到银行卡,一律挂掉;只要一谈到“中奖了”,一律挂掉;只要一谈到“电话转接XX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一律挂掉;所有短信,凡让点击链接的一律删掉;微信不认识的人发来的链接,一律不点;一提到“安全账户”一律挂掉。熟人、朋友发来的链接、要求转账信息等,务必要先电话核实。若不小心上当受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拨打110)咨询或报案。

3.(1)共筑电信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安全上网、文明上网、绿色上网。

(2)主持人宣布主题班会开始;观看徐玉玉被骗的网络视频资料;介绍最近电信、网络诈骗的新花招;分析学生容易上当受骗的原因;传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技巧和方法;小组代表发言;请老师总结、点评。

(3)工作生活中,注意做到“三不一要”。

不轻信: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手机短信。不管不法分子如何花言巧语,都不要轻易相信,要及时挂掉电话,不回复手机短信,不给不法分子进一步布设圈套的机会。

不透露:巩固自己的心理防线,不要因贪小利而受不法分子或违法短信的诱惑。不论什么情况,都不向对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如有疑问,可拨打110求助咨询,或向亲戚、朋友、同事核实。

第4篇

2014年6月15日,急于用钱的福州一企业主兰先生在某网站上看到了担保贷款的业务,该网站声称只要交9000元会员费,就可以帮企业担保贷款。但当他通过手机转账后,就被对方拉入手机黑名单,什么服务都没兑现。

2011年年底,一家小微企业负责人老王为扩大企业规模,决定买一块地,但是存在50万元的资金缺口。正发愁时,老王接到了一条短信,短信内容自称是“深圳市星日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帮助客户无须抵押、不用担保就可以从银行里贷到款。几番接触之下,老王按照对方要求存入了34万元的保证金,而自此之后,不仅银行贷款并没有放出,“深圳市星日投资有限公司”也消失无踪。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的调研报告显示,从2011年至2014年5月,该院所受理侵犯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案件主要为职务侵占案件和诈骗案件,其中诈骗案件占到小微企业权益受损案件的17%,职务侵占犯罪则高达83%。总体而言,此类案件呈现出多发且上升态势。

频频发生的小微企业被欺诈引发了人们的大量关注,那么究竟是何原因致使小微企业成为了犯罪者们的“猎物”呢?

“扶植资金”的圈套

2009年,郑军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香河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史颂东。当时,郑军给自己编造了一系列极具吸引力的身份――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国家项目申报指导中心主任、发改委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理事、高级经济师。而郑军的真实身份,是国科财略(北京)企业有限公司的经理和实际控制人。

两人相识后不久,也就是2009年的春节前后,郑军的公司效益下滑,出现了周转不灵的情况。急需周转资金的郑军以个人名义向史颂东借款8万元,期限为10天,利息为6000元。出于郑军“官方”身份考虑,也有结交的意思,史颂东毫不犹豫地将钱借给了郑军。10天后,郑军如期归还本金。随后,郑军再次向史颂东借款12万元,并且如期归还本息共计12.6万元。

这样一番“有借有还”下来,郑军与史颂东开始渐渐熟悉起来。但史颂东没有预料到的是,所谓的“有借有还”竟然是郑军为了取得其信任设下的圈套。2009年3月,郑军告诉史颂东,如果史颂东有好的项目可以通过他们单位请专家进行评审,国家相关部门可以为企业提供扶植基金,只需要6万元的专家评审费和在扶植资金下来后交纳20%的资金运作费。

此时的史颂东正在跨界试水影视产业,刚刚成立了中数五麟电影院线有限公司,正是需要资金的时候,两人一拍即合。郑军向史颂东保证,只要他能够借钱给自己,就帮助他免去所有的专家评审费和资金运作费。于是,史颂东分别于2009年3―4月共借给郑军65万元。

然而,这次“有借有还”的戏码并没有再次出现,郑军一直拖欠还款期限,直到2010年5月,郑军公司经营不善,知道自己无力还款,便搬家躲了起来。面对联系不上的郑军和迟迟没有下文的“扶植资金”,史颂东知道自己被骗了。后经警方查实,郑军的所谓“官方”身份系伪造,50余万的借款全部用于郑军公司的日常开销和个人花费。最终,郑军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9千元。

其实,不仅在北京,这种类型的诈骗案件时时刻刻都在全国各地上演着。

“融资难”、“渠道少”诱发诈骗

“小微企业多因产品推广及融资受到诈骗侵害。小微企业受骗案件,多为打开销路急于找销售渠道或为尽快取得融资款项受骗。这也是近年来此类案件的新特点。”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韩力君告诉《方圆》记者。就如上文提到的郑军欺诈史颂东一案,郑军正是利用了史颂东急需资金开展业务的心态,轻松地骗取了史颂东65万元的钱款。

相较于郑军利用假冒身份的方式诈骗而言,小微企业还可能遇到某些犯罪分子利用皮包公司来组团“忽悠”。

2013年12月2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检察院对一起合同诈骗案提起了公诉。这次的主角是一个诈骗团伙。

2011年3月,李明强花一万多元注册成立了一家皮包公司。为了获取客户的信任,他还吸纳了王颖、张强等人给自己当助手,并将该皮包公司伪造成拥有一流办公环境和设施的正规公司。之后,他们在报纸上了虚假的招商广告,骗取客户前来洽谈生意。在与客户签订虚假合同后,最终再以对方所生产产品不符合要求为由终止合同,并拒绝退还保证金。为了避免麻烦,其犯罪目标瞄准的都是小微企业,每次骗取的金额相对较少,一般为2万元至4万元。就这样,从2011年4月到2013年5月的两年时间里,该诈骗团伙先后88次诈骗众多小微企业共计173.8万元保证金。

最终,团伙主犯李明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王颖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张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针对小微企业的诈骗案件隐蔽性强,容易被视为商业纠纷。案发后,被害人上门讨要保证金,公安机关经过查询,很可能认为属于商事纠纷,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据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分析,犯罪分子多利用小微企业资金短缺、销售渠道少、急于获利的心理,专门针对小微企业设置骗局。比如,有人先在纸质媒体上刊登工艺简单的外贸广告,引起小微企业注意。在洽谈合同时,利用对方急于求成的心理,以加工产品数量大、价格丰厚为诱饵,引诱对方签订合同。又如,有的犯罪分子还利用小微企业怕麻烦、图省事的心理,收取少量的保证金,然后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以无法实现担保为由,拒不退还保证金等,犯罪手段层出不穷。

“净化市场环境,营造良好市场氛围,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植力度,透明融资渠道,是破解当前小微企业权益屡屡受到侵害的重要手段。”韩力君表示。

“比起被欺诈,内部人员对于

小微企业的伤害更深”

“尽管我们不能否认诈骗对于小微企业的危害,但我们也要注意到,职务侵占案件发生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欺诈案件,这说明,比起被欺诈,内部人员对于小微企业的伤害更深。”韩力君向记者介绍说,在所有的职务侵占案件中,外来务工人员是主要犯罪群体,占比高达83%,他们从事工作的流动性大,工作周期短,抵抗金钱诱惑的能力低,法律意识淡薄,当他们经手大额款项或者财务票据时,往往产生“占为己有,一走了之”的想法。

比如朱某,他早年进京务工,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担任一家印刷公司的业务员,在不足2个月的工作时间里,朱某经手了3张公司用于支付货款的转账支票,支票总金额近十万元,结果,朱某没有经受住金钱的诱惑,将3张支票占为己有,通过他人将支票变现之后潜逃,潜逃过程中,被北京警方捉拿归案。于是,在金钱诱惑面前不幸失足的朱某,从一个本应踏实作为的青年,沦落为阶下之囚。

同样沦为阶下囚的还有曾经就职于北京汇联天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齐兵溪。他于2013年2月底来到这家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以黄金批发为主,齐兵溪便担任了黄金送检员,负责把公司的黄金送到国家首饰质量检测中心,进行黄金含量的测定,待测定结果出来后再将送检物品取回。

2013年6月27日晚上,着急下班回家的齐兵溪匆忙从同事康建新手中接过第二天需要送检的黄金,未加核对便将黄金置于保险柜之内。翌日上午,齐兵溪取出黄金后便前往北沙滩国家首饰质量检测中心,在对货的过程中,他发现有两包黄金首饰没有进行登记,一包重达7.05克,另一包则重达700余克。面对这两包黄金,齐兵溪想到的不是尽快补充登记,而是自己没钱买房结婚,于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他横下心便将那包700余克的黄金占为己有。

然而,齐兵溪的侵占行为并没有瞒过康建新的眼睛,当天下午交货时,康建新第一时间便发现了交回的货物少了一包,仔细询问之下,齐兵溪遮遮掩掩的态度让康建新疑心大起。康建新便将此事向公司汇报,在公司组织查看监控视频后确认,康建新确实将货品交给了齐兵溪。

感觉事情败露的齐兵溪没有及时回头,而是选择了一错再错。他一方面极力否认自己拿了黄金,另一方面将黄金藏于公司六楼卫生间的天花板上,每次上厕所时,他都会顺手摸一下东西还在不在。最终,久寻失物未果的公司决定向警方报案,警方在立案后通过监控视频锁定犯罪嫌疑人为齐兵溪,并于2013年10月22日,将其逮捕归案。

在韩力君看来,小微企业中,诸如业务人员、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案例并不少见。根据西城区检察院的统计,销售等业务人员犯罪占比达33.3%,而主管人员的犯罪占比更加高达44.4%。因为他们都能够或少或多地直接接触到公司资产,这就为他们实行职务侵占提供了便利。

来自山东省邹平县检察院的统计结果也同样证实了这个结论,该院自2010年以来,受理职务侵占案件26件,涉及相关人等40人,其中,犯罪嫌疑人多为企业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业务员、会计、仓库保管员等人员。

而发生在小微企业里的职务侵占案件中,有20%为共同犯罪,既有内部主管人员共同实施,也有财务人员共同侵吞,还有内外勾结作案。比如,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期间,经常去某游戏体验中心的王旭东与该中心的值班经理张鹏飞熟识。王旭东再一次输了大量游戏币之后,教唆张鹏飞为其免费充值游戏币,张鹏飞碍于情面就帮了王旭东一次。但至此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张鹏飞通过其系统账号为王旭东先后免费充值游戏币22万枚,总价值达16.9万元。

当小微企业遭遇“微小”管理

为何小微企业的内部人员会成为侵害小微企业权益的主要群体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胜华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小微企业的内部管理体系不健全。

“现在有许多小微企业只注重盈利,对待管理体系,通常采取‘能缩就缩,能减就减’的‘微小’态度。”易胜华说,“如果把大型企业比作雄鹰,那么小微企业就是麻雀,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如果小微企业不注重内部管理体系的建设,让五脏六腑出现‘病变’,甚至是缺失,那么带来的结果,可能是小微企业的整体崩坏。”

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建也曾向媒体表示,很多小微企业主是法律的“门外汉”,往往也无能力聘请社会上昂贵的法律顾问,所以很少有规避法律风险的意识,也面临缺乏法律援助的困境。

在诸多“病变”的案例中,庄志仁个人出资成立的北京龙一淼商务有限公司是个较为典型的案例,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通过网络销售拍立得相机以及相机的相关配套产品。2011年12月,张笑阳应聘到该公司工作,大约半年后,周雅静也应聘到了这家公司。

出于业务分工的需要,2012年8月,庄志仁指派张笑阳主要负责公司的售前服务,而周雅静则主要负责公司的售后出库。具体流程是,张笑阳负责公司在淘宝上经营的“爱猫不是错”、“紫曦”等网店与客户进行售前咨询,周雅静则负责根据客户订单在公司电脑的记账软件“管家婆时速系统”上进行登记,打印出库单,填写快递单,并将商品包装交给快递发出。

而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上,并没有规定的那么严格,张笑阳和周雅静两人之间经常因为私人原因而互相替班,而作为公司核心的“管家婆时速系统”的密码,也是由庄志仁、张笑阳和周雅静共同掌握。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张笑阳一度认为老板庄志仁欠发工资,便自己或者唆使周雅静帮助自己在“管家婆时速系统”上偷偷进行虚假的账目登记,将公司的相机、相纸出库后通过快递寄往自己的老家河南洛阳。

察觉账目有误的庄志仁向警方报警,经过侦查,认定是张笑阳和周雅静共同犯罪,随后将两人逮捕。得知女儿被抓的张笑阳母亲,第一时间将相机、相纸等赃物送交公安机关,经鉴定,赃物价值1万余元。

第5篇

一、票据诈骗的类型与常用犯罪手段分析

1.伪造票据。它的表现形式是无权限的人假冒他人或者以虚构的人的名义进行不正当的票据行为,一般分为伪造票据与伪造票据上的印签两种情况。而犯罪份子惯常使用的是伪造银行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达到非法占有银行资金或他人财物的目的。

2.变造票据。表现为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或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犯罪分子往往会采取高科技手段进行票据的变造,令人不易察觉。防不胜防。

3.犯罪分子在非法取得他人票据后,对根据正常商品交易签发出的合法有效票据,办理非正常止付手续,骗取销货方的货物或银行资金。犯罪分子一惯常用的做法是向银行申请签发一份银行汇票。随后以“该汇票丢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通过后就会向出票行出具止付通知。如果止付成功,受损失的是销货方;如果止付失败,则有相当大的因素是付款收不到止付通知。如此一来责任就得银行来负。

4.冒充身份非法提款。有调查发现,某些票据诈骗分子在非法取得他人票据后。利用事先伪造或者盗窃等非法途径得来的票据合法持有人的身份证件、印章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冒充持票人到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进行非法提款。

二、票据诈骗的形成因素

1.金融业对票据的相关法制体系尚未完善。目前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制体系主要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过于笼统,并没有明晰的防治规范,漏洞甚多,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尤其是对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中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法规根本不到位,不仅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不易,难以把握。

2.社会对银行票据诈骗的防范意识较差。由于对银行票据防伪、防诈骗的宣传力度不够,人们对相关诈骗防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导致风险意识的淡薄。尤其是一些金融机构对票据的风险管理存在侥幸心理,平时不主动学习票据反假知识,识假能力差;管理松懈。甚至存在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这样的恶性管理事故。这些都给不法分子制造了宽松的犯罪环境。

3.银行机构账户管理工作不到位,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且相关部门在某些证件办理的环节中存在漏洞。某些银行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轻视规章制度,只凭经验办理业务的问题,往往容易让不法分子有犯罪空子可钻。我们讲,业务的灵活处理并不是指无视规章制度,而是要在工作过程中在遵章守制的情况下灵活谨慎地运用相关的业务手段。同样的,相关部门在办理业务时需要个人或单位提供有效证件时,也应严格按规章制度与合法程序来进行。比如,相关部门在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前也需要对公民所持证件——进行多部门的仔细审核,不让相关法规程序流于形式,断绝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

4.银行的相关技术手段落后,票据辨别防伪水平不高,且票据查询程序不规范。银行对信息化技术的运用虽然日臻成熟。但从许多的票据犯罪案例来看,银行对票据的辨别技术手段仍处于低水平阶段。而且票据的相关处理过程中由于查询等方面电子化程度的低下,不仅易导致银行与客户业务上的纠纷,也更轻易让犯罪分子惯常使用高科技手段达到非法目的。

三、票据犯罪的相关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相关的票据管理法制法规。法律制度是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强后盾,完善的法制法规可减小不法犯罪的机率。一方面要根据目前票据的实际发展特点与票据犯罪的主要特点、手段及成因进行法制法规的建立健全,坚持实际适用性与可操作性双向并重的原则,对现有的与票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完善。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关于票据管理方面先进制度的优点,对如何更好更全而地防范票据风险有一个全局的把握,构筑坚固的法律平台。

2.在全社会进行银行票据诈骗的防范意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骗防范意识与认知水平。比如,可利用报纸、电视与网络等大众传媒结合实际的相关案例对与票据相关的知识进行广泛全面地宣传教育。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形式多样的通报会、培训班等。向员工与客户通报宣布典型的票据诈骗案件,并介绍诈骗风险易发环节。传授如何鉴别真假票据的技巧等,长期坚持不松懈地进行全民式的教育宣传与提醒,营造良好的防范氛围。

第6篇

论文关键词 持卡人 实际用卡人 恶意透支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日益上升,恶意透支型信用卡实际用卡人能否扩大解释为信用卡持卡人,从而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的实践问题亟需解决。

一、理论界现有分歧意见

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当登记持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持卡人”,对此刑法专家及法学理论中,对于持卡人的范畴,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卡诈骗的持卡人不宜作广义的理解,只能理解为登记的持卡人。个中原因主要是信用卡基于登记持卡人的个人信用基础,只有真正的登记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使用人与持卡人不一致时,实际使用人可独立构成本罪的主体,“持卡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可作扩大解释。登记持卡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实际客观上也并没有以恶意透支,一些持卡人在银行照例催收时,完全可以告知实际的用卡人,所以说其主观上与实际的用卡人并没有恶意透支的共同目的,也就不能认定同样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能认定登记持卡人为信用卡诈骗罪。而实际用卡人主观上确实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客观上相应实施了一定的恶意透支行为,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事实上的使用人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但前提条件是必须与登记持卡人构成共同犯罪。也就是说实际用卡人与登记持卡人应当看作利益群体,但双方要有亲密的关系,即应当彼此清楚地了解对方的信用卡款项使用的具体情况,并且知道银行对登记持卡人的有催收行为,登记持卡人主观上对实际用卡人是否会恶意透支信用卡有间接故意,所以实际用卡人恶意透支信用卡时,可以认定登记持卡人与实际使用人构成共同犯罪,双方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对分歧意见的理论分析及研究

现今理论界之所以存在多种意见,究其根源,可以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判断的差异、法益侵害对刑法解释的指导意义这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判断的差异

一般来说,刑事法律关系通常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形成的,但这不是完全适用于任何的案件当中。比起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更加强调实质的判断,因此对刑事责任由谁承担不能仅仅以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来作为衡量的为宜标准,更不能将各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移植于刑事法律关系中。

对于恶意透支类型的信用卡诈骗,如果实际用卡人是经过登记持卡人的同意而从银行取得信用卡,这个时候对于持卡人的判断,要结合刑事和民事的法律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看,结合日常信用卡操作规则,登记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实际用卡人与登记持卡人之间都存在债权债务的民事关系,登记持卡人同时既是债务人又是债权人,具有双重地位。假设实际用卡人恶意透支了信用卡,按照逻辑分析,登记持卡人有向银行承担透支款项的全部责任,而实际用卡人成为牵连关系的第三人,运用民事法律关系原理,登记持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用卡人追偿,但这不是其推卸先前义务的抗辩原因。不过对于实际用卡人,其恶意透支后追究刑事责任的逻辑又不完全相同,因为如果登记持卡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仅仅以登记持卡人的民事违法行为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刑法正义的原则。同样,实际用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事实上非法占有了银行资金的行为,但因其与银行之间没有债权债务的关系,该行为不能构成刑事意义上的违法行为。

(二)法益侵害对刑法解释的指导意义

刑法分则的各罪条文构成要件中均有相应的刑法法益,反之,只有侵害了相应的法益,才能构成犯罪。信用卡诈骗罪的法益显然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实际占有资金的行为,事实上就是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因此,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主体即“持卡人”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登记的持卡人。

从某种程度上说,信用卡就是银行为方便客户而提供的一种类似小额或者分期贷款的金融工具,是适应现阶段社会群体提前消费的迫切需求。登记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信任是信用卡制度平稳发展的关键环节。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一方面击破了信用卡制度得以维系的基石,另一方面也打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为了让信用卡制度得以平稳发展、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作为衡量公民行为最低限的的刑法将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然而刑法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其根本还是在于保护背后的法益,如此说来,信用卡诈骗罪的设立主要是防范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被侵犯。在这个层面上来说,所有严重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都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过在实践中,还要考虑上述行为是否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有满足分则条文中的限定含义,才能认定犯罪,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从这个角度来说,主体的资格限定就不是那么局限了,不管是不是登记的持卡人,只要持卡人有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严重行为并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法益,就有了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前提。从另一个角度说,把持卡人理解成合法的登记持卡人和实际用卡人也是顺理成章的。虽然根据信用卡承办业务的规定和流程,持卡人多是指银行内部核实登记的直接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领取的人,但是不能仅仅因此就局限了刑法上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原因如下:一方面,法律部门法中同一主体的外延并不必然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语境,比如说一般所讲的信用卡和刑法上的信用卡也不必然等同,是有相当区别的。另一方面,民事上的违法行为并不意味着必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不是以其有民事主体行为为前提条件,也并不因为其民事行为的效力而予以排除。日常生活中,信用卡登记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虽然违反了既有的规定,但是实际用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银行资金的行为,不能因为前述的民事违法而排除刑事上的违法性。例如实际生活中有的用卡人为了规避制度,申领信用卡即盗用他人信息予以登记,这样说来用卡人和登记持卡人是完全分离的,如果简单的限定主体范围,仅仅以登记持卡人作为刑事违法主体明显是不恰当的,反而会造成法律漏洞,不利于体现刑法背后内容的真正意义,更不利于国家金融秩序的管理和发展。

正基于此,《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进行规定时,充分考虑了当前信用卡产业的发展现状和广大持卡人的切身利益,对刑法中的恶意透支进行了严格限定和明确,对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扰乱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的持卡人予以刑事制裁。

从头来看上面论述的三种观点,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主体的认定,第一种观点是机械地套用一般语义,虽然简单易行,但是忽略了刑法较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容易形成法律漏洞,不便于实际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也同样不能实现刑法保护法益的最根本目的。第三种观点虽然承认了“持卡人”可以包括实际用卡人,但是对信用卡持卡人有催促实际使用人还款的行为的现实案例,认定信用卡持卡人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证据不足,且认定信用卡持卡人和实际使用人属于“利益共同体”的定性,容易导致刑法适用的含混不清。故观点三在司法实践具体案例中难以把握,而且与刑法的确定性相违背。

三、司法实践中关于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的建设性意见与建议

笔者的倾向性意见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既包括向发卡银行申领信用卡的登记持卡人,还应该包括合法取得的实际用卡人。不过在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的刑事犯罪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区别心理状态和犯罪故意:

1.登记持卡人和实际用卡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的情况下,显然应当认定二人为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的共同犯罪。

2.登记持卡人合法取得信用卡后转借他人使用,虽然有证据证实双方没有事前共谋,但是在银行催收登记持卡人时,持卡人故意未告知实际用卡人的,应认定为持卡人恶意透支。

3.登记持卡人将信用卡转借他人使用,登记持卡人明确否定透支行为,此时银行催收登记持卡人的,登记持卡人告知银行和实际用卡人,尽到了基本的义务,则实际用卡人恶意透支信用卡并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催收后拒不归还或者直接逃避催收的,实际用卡人单独构成恶意透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过登记持卡人对于民事责任仍然不能予以回避。

第7篇

安全教育是重中之重,对于祖国未来的花朵来说更是学校艰巨的人物,那么,掌握保护自身安全的知识和方法,是我们每个人对生命的责任。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21年大学生防诈骗安全教育心得体会_防诈骗安全教育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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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诈骗安全教育心得体会1作为银行一线的工作人员,在此通过一些逻辑小tip提醒广大群众,在接到不知名的电话时,应该这样做:

1、养成好习惯,如果接到陌生电话,首先看一下是否是外地的,尽量不要去接外地的号码,尤其是固定电话,如果手机是智能的,请安装类似360防诈骗的软件,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已经被举报过的诈骗电话。

2、接到任何有公信力的机构电话声称您的账户或者邮件涉及非法事件的时候,请相信自己,没有做的事情无须为之担忧,更加不必相信对方为你着想的不良企图,任何机构在冻结或者扣划您的账户资金都需要有合法的手续去银行执行,不需要恐吓或者表现出一副为您着想的菩萨心肠,现在是法治社会,这些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相信自己就是最大的盾甲!

3、接到亲朋好友或者师友的电话声称手术或者急需借钱的信息或者电话,请务必联系可以联系的熟人确认相关事项,诈骗分子往往利用遇到急事或者灾祸容易慌乱和担心的心理进行诈骗,遇事沉着冷静,不要轻易相信。

4、伪基站的高度发达使得客户发生电信诈骗的几率大大提高,同时作为高度发达的诈骗手段,伪基站的行为往往防不胜防,在这里,如果收到这样的信息,一定要联系各大机构公示的客服电话,而不是去联系伪基站发过来的网址或者联系电话。

临柜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谨记:

1、合规操作,保护客户,保护自己,善于观察,对于边打电话边办理业务的客户,要适时提醒客户,尽到工作责任和义务。

2、定期检查防诈骗小提示是否放置醒目。

3、对于汇往外地的客户尤其要多一个心眼,对于客户不能说清楚的业务,最好能让客户自己打一个电话当场确认。

因为我们多一句提醒,客户就减少一个发生损失的概率,少则几百,多则上百万,花费提醒的时间不用两分钟,但是这两分钟如果有成效的话,减少诈骗的机会成本有可能高达几百万之巨。时刻心怀责任,心怀客户。

防诈骗安全教育心得体会220__年5月6日,我们班开展了防诈骗观影活动。该影片介绍了我们有可能遇到的骗局以及应采取的对应防骗手段为主要内容,提高同学们的防骗意识。 诈骗不仅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它时刻屡次发生我们周围。因此,我们对这次班会的内容非常认真。我们观看的影片介绍了诈骗的定义和特点,并且详细地介绍了许多诈骗手段,如:atm机诈骗,网络诈骗等。面对这些各式各样的骗局,我们都不禁提出了疑问。而我们结合图文和自身收集到的案例向同学们解释其中的”技窍”后,大家头上的疑团才开始散开。诈骗可能不是每个人都遇到过的,但是人们在第一次知道这些诈骗手段时的反应还是比较惊恐的。

大学生受骗上当主要有以下原因: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贪图虚荣、遇事不够理智,有求于人、交友行事轻率,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因此大学生要做好对校园诈骗的预防就必须做到:

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大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教育活动,多知道、多了解、多掌握一些防范知识,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谋取私利,不要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家庭地址等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

2、交友要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

3、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

在高校,大家向往着同一个学习目标,生活和学习是统一的同步的,同学间、师生间的友谊比什么都珍贵,因此相互间加强沟通、互相帮助,以避免一些伤害。

4、服从校园管理,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并努力发挥出自己的应有作用。当前随着网络、电信技术的日益飞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电信等媒介实施各种诈骗活动,打击和防范诈骗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话题,一方面,警方要重拳出击,打击不法活动,另一方面,就要靠全校师生员工共同努力,提高基本的防范意识和识破诈骗的能力。特别是对于我们大学生朋友而言,要学习一定的防范诈骗的基本知识,提高防范诈骗的基本能力,遇到实际问题,忌盲目,多思考,千万不要被某些假象所迷惑。为了帮助大家识破一些网上和电信诈骗,我们在此整理了一些常见的诈骗类型,供各位大学生朋友们学习参考,实际上诈骗手段虽然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相信各位大学生朋友们,凭借着你们的聪明才智,一定能够识破这些诈骗伎俩。

利用银行卡消费在现代大学生中已经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然而我们对银行卡的诈骗手段以及网上银行安全交易问题却不是很清楚,本次为我们介绍了防银行卡诈骗对策,安全刷卡消费技巧以及 如何确保网上银行安全交易,这些知识使我们对银行卡的使用有了更好的认识。我们都对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以及应采取的对应防骗手段对策有了一定的了解,提高防骗意识,因此我们在影片中都获益匪浅。

防诈骗安全教育心得体会3近来有同学在校园内外手机、钱包被偷,经常接到兼职中介索要身份证号码等电话的情况。同时随着天气变冷,公寓越来越多的同学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给学生公寓带来安全隐患, 为增强同学们的防盗、防骗、防火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进一步推进“和谐平安校园” 为了提高同学们的自我防范意识,响应校团委和宿管部的号召,我班于12月11日六点三十分在中文楼501教室召开“防火、防盗、防骗”主题班会。

在班主任的带领下,班长以“安全在我心,安全在我行”的号召中召开班会。班会首先由班长结合近期发生的校园安全案例展开讲话,又结合所见所闻对校园中的真实安全事故作出分析。所列问题涉及火灾、盗窃、诈骗等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重点强调了宿舍电器使用安全如何逃避火灾等人身安全,手机、现金及银行卡等财物安全。 而后,班委对防火防盗防骗方面作出说明以及必要的提醒,让同学们对平时意想不到之处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通过这次班会我们有了一下几点体会:

1、要通过学生宿舍防火、防盗、防骗、安全用电等方面的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遭遇突发安全事故时的逃生自救能力。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

2、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安全意识。

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离开宿舍和睡觉时间要及时锁好门窗,短暂离开宿舍时也要及时锁门;不要将钥匙借给他人,不要在宿舍内留宿他人;遇到陌生人进入自己宿舍或相邻宿舍时要仔细询问,如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值班室或拨打校内报警电话

3、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

不准私拉电线和私自安装、拆卸日光灯、插座、灯头等;不准在宿舍内酗酒、吸烟、点蜡烛、赌博。对于排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处置,坚决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各宿舍舍长要定期召开宿舍安全教育会议,提高同学们安全防范意识。

同时,要求学生把班主任或身边好友的电话告诉家长,一旦有盗窃和行骗等此类情况发生,家长要通过自己掌握的电话来求证,不可轻易相信他人,以免蒙受损失。

5、近来,受冷空气影响,且是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

同学们要做好防护工作,加强保暖,防止感染流感。

然后班主任对本次主题班会活动进行了总结和补充,通过此次班会提高了个人安全意识,所有人都受益匪浅。给我们的这次班会划上了完美的句号。

防诈骗安全教育心得体会4在现如今的社会,诈骗案件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至开学以来我校发生了多起学生被骗事件。犯罪分子利用一些学生的虚荣心、贪便宜、单纯等心理特点实施各种诈骗伎俩,使部分学生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为增强大家防骗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我班于20__年11月6日开展防诈骗主题教育班会。班会流程如下:

一、介绍此次主题班会的内容

二、观看幻灯片(有关诈骗案例、分析和提醒)

三、本班同学讲述自己受骗或者防骗的亲身经历 乘火车上车时被盗的事例、因同情心而上当受骗的事例、国家教育局困难补助等事例、网上购物非法链接等

四、班主任发言:

①乘车时应注意的防范安全;

②网上购物应如何预防被盗情况;

③同学或朋友之间借钱应注意的事项;

④讲述有关发生在井冈山大学的被诈骗事件;

⑤总结关于本次防诈骗主题班会的重要性和教育意义。

总结:

在许多大学生的精神世界里,学习生活和社会都是美好的,他们认为生活上只有快乐和幸福,没有意识到也存在着一些不安全的因素,也许就在他们放松警惕时,就可能给他们带来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他们会认为在社会上都是善良的,而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是复杂多样的,有些人只为利益而活的或为生存而活的,我们应该如何识别诈骗伎俩、如何防范诈骗手段。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因此我们得保持清醒头脑面对生活和社会。通过开展本次防诈骗主题教育班会活动,让我们懂得了如何防骗、如何辨别真伪、如何对待可疑人员,既有教育意义同时也提高了同学们防骗的警惕性。

防诈骗安全教育心得体会5今天晚上学院组织看防诈骗电影,影片利用动画片的形式用诙谐、生动的语言向我们展现了各种诈骗的案例。看完本影片,我深受影响,真切的感受到诈骗真的是无处不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就像影片中常说的一句话“切莫上当。” 诈骗形式主要有街头诈骗、网络诈骗等。诈骗人员很狡猾很“聪明”,他们的诈骗对象主要是妇女、老人这些弱势群体,他们无所不用其极,办作假医生,假出车祸者,假出差者,假老师,假朋友,假同桌的你,假女儿等各种身份,骗钱、骗物。他们触碰着道德的底线,直到达到他们的目的,否则他们不会放过你,他们最开始时用好听的语言劝告你,用你的家人的性命危机恐吓你,利用你的善良,你的担心,你的良知,做最没有良知的事情。

其实,诈骗在学校也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每年大一新生来校之际,此时诈骗分子便会出来“觅食”,主要以大一新生为目标,利用他们对大学的不熟悉,以及对大学美好的憧憬,利用他们的善良。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骗取新生的信任,对其进行“洗脑”,进而诈骗成功。

往事不堪回首,遥想当年,我青涩少女一枚,独自一人来武汉上大学。来大学第一天就被学姐学长骗,对我这个对大学充满幻想的小女生来说,是一件很残忍的事。记得当时刚来为自己买完生活用品回 寝室,一学姐自称是关心学弟学妹敲我们的门,她进来后就大谈她的大学生活经验,让我们好好学习、好好军训、不要想家之类的。我们当时都觉得学姐真的很好,觉得学姐很亲切。

但是呢,当她讲完讲完这些后,就开始说让我们买英语资料,考四级、六级各种资料,推荐我们买。可是我们都不知道在我们学校大一是不可以考英语四、六级的。还有就是一份要200块钱,对我们来说数目还是很大的。都怪我们耳朵软,相信她,就买了她的资料,刚开始时,她还有给我们送几份报纸、一本词典,然后就杳无音讯了。

学姐骗学弟学妹这种事虽然不是什么大事,但是也是一种变相诈骗行为。我认为这种行为和我们影片中看到的诈骗分子欺骗老奶奶、善良的路人、担心孩子的妈妈、怀念旧情的同桌的你一样,是很不道德的一种行为。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赃物 赃款 善意取得 回复请求权

一、案情简介及焦点简析

2012年5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王某来到其所在小区的游戏机厅机房内,趁被害人刘某不注意,盗走其放在旁边的钱包,内有现金8000元,后将其中3000元拿出偿还了债主张某,其余的现金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其到案如是供述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从张某处提取了现金3000元并发还被害人刘某。

整个案例中所争议的焦点在于,犯罪人将非法侵占的款物转让给善意受让人后,司法机关能否通过司法行为追讨其转让后的赃款。这个问题在我国刑法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我国法律界以及实务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二、分析讨论

“赃款的善意取得”就是指对于赃款被转移给善意第三人后,此时应该适用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

(一)赃款的概念

赃款系刑法中规定的由于贪污、受贿、通过秘密窃取、扒窃以及诈骗等手段非法得来的钱财,在自诉案件中被他人非法侵占的钱财也可以包含在其中。在我国古代的文章中就有所描述。清朝昭梿所著的《啸亭杂录·理足国帑》:“特置封桩库於内阁之东,凡一切赃款,羡馀银两,皆贮其内。”、《清史稿·职官志一》中:“赃罚库掌贮现审赃款。”以及川剧《芙奴传》第六场:“你父赃款免追缴。”等均有所体现。现代的赃款的概念与古代的赃款的含义基本一致。不同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现有赃款包括金钱以及各种债券等。

与赃款处于同一刑法概念层次上的是赃物,赃物系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违法人员通过非法行为所获得的物品,其表现形式往往是通过不法商贩或者以私人出售的方式以低于实际价格的方式进行销售。当然,从广义上讲,赃款也包含在赃物里面,款项财产也是物的一种存在方式,并且两者都有“赃”的属性。笔者以为,应当讲赃款和赃物的概念区分开来讨论。主要原因在于相对于赃物而言,赃款更多的表现出钱款的货币属性与违法性的结合。

(二)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探究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的基本法律原则,并以此为契机得以发展。

于民商法领域来看,善意取得制度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我国民法领域也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更明细的规定。但是在刑法领域来看,善意取得制度尚未得到全面的认可,目前只是在个别的刑事单行法规中针对个别情形做了规定,下面笔者将会单独列举。

主张赃款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在于“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之原则。把对受让的合法权益放在重点保护领域,一旦权利人基于合法或者非法的原因把自己的财物转让给他人所有的,其返还被占有物的对象只能是直接将其财物转移的人,追讨权限仅在于此范围内。若此人将该财物转移给善意第三人占有时,权利人没有权利向第三人主张索求,只能向第一转让人请求赔偿权豎。其本人要为自己被侵犯付出被犯罪的代价。

善意取得制度所主张的依据在于保护正常市场上的交易安全,即将保护善意者无过失的交易行为作为目的,使财产流通更加顺畅,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保障为先。在市场经济场合下,保障财产正常流通的必要机制。其基于的理由在于:第一,鉴于市场进入者进行交易时无法穷尽其对财产来源的查究,如若穷尽一切行为来排除诸种非法可能后再进行交易,此将对市场交易的进程进行产生阻滞影响,社会总生产效率必定降低,社会发展的进程也将大为减缓。第二,相对于通过追回原款物来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由权利人直接向无权利处分人主张补救损失更为合适,对于权利人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损失不宜通过司法途径来一究到底进行保护。换而言之,其个人更有义务对自己的钱款予以保护,进而防止无权处分者的侵权行为、非法处分行为。第三,于伦理道德来看,权利人对钱款无权处理人所主张的权利要远大于善意第三人之权利,由善意第三人承担其无法控制的风险责任在伦理道德上也是难以让人认可的。

(三)我国赃款善意取得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在刑法学中并没有严格准确的确立赃款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制度有所规定,其能否直接适用于刑法上赃款的善意取得仍然存在着争议,究其根本就在于赃款的性质—“赃”,即从权利人处取得“款”的刑事违法性。具体到我国刑事法律方面来看,多是体现在单行法规以及司法机关的答复意见等,这其中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赃款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态度发生了变化。

我国旧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刑法并不要求善意取得赃款的债权人一定要参加刑事诉讼,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判令其退出取得的赃款。”此份回复直接否认了赃款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19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笔者认为这个司法解释在关于诈骗案件中如何处理赃款的善意取得进行了一种积极的探索,承认了以善意取得之精神来追缴赃款。但是囿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可将此解释的精神推广到所有的犯罪赃款的追缴活动中,也不能轻易认定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引入了赃款的善意取得制度。

(四)关于赃款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解析

关于赃款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于外国立法上多有涉及,如《德国民法典》第935条规定:“(1)物自所有权人处被盗、或遗、或发生其他形式丧失之,不产生依据932条至934条而生之所有权取得,于所有权人仅系间接占有人之情形下,物于占有人处丧失,同之。(2)前款不适于金钱、无记名债券抑或以公开拍卖之名转让之物”。《瑞士民法典》第935条亦有所规定:“货币乃至不记名之证券,虽未得所有人许可而发生丧失占有权时,所有人亦不得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另外,我国的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51条对盗赃遗失物中的金钱、无记名债券的善意取得制度也有相关规定。

笔者通过以上几个例子的举示,旨在介绍国内外立法上已经对赃款的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了确立。在刑事侵财案件中,有些情况下会涉及到违法人、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特别是违法人将所侵占的赃款转移给第三人所有时,第三人就会加入成为利害关系人,此时司法机关若对此第三人予以司法追赃,那些善意第三人的民事权利就会被刑事手段所侵犯,即已经消失的民事债权关系由于司法机关的干涉而重新反复,又极易因违法人的重新受到刑事制裁而中止甚至终止。

笔者以为赃款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款”的特性,这也是跟赃物的根本区分之处。由于这一特性使赃款受到了货币本身属性的影响,即占有就可以视为所有。由于货币本身具有的一个地区或者国家普遍认可的特性,于一般等价物而言,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导致第三人穷尽的甄别能力受到限制,难以被特定化、被区分,所以只要一款项由当前持有人基于合法债权关系转让于第三人后,即可以视为两者之间实现了款项所有权的转移。另外,基于款项的无因性,赃款同样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谓无因性是指某法律事实之有效性不受制于原因之有效性影响,即款项的效力系独立存在,持有人在正常进行经济活动的时候不必为其如何获取进行实质性证明。在违法人持有赃款的以及交易的过程中,其不需要实质性证明该款项系自己所有。同时,在赃款已经被违法人所得的情况下,占有人就取得了所有权,形成了违法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债权关系。违法人将赃款交与善意第三人之后,违法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又会形成或者消灭一种债权关系。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应该截止至违法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债务的范围,否则就会危害到市场经济的稳定和交易的持续。

第9篇

【关键词】 授信业务 案件风险 防治

授信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授信业务案件涉案金额高、危害大,也是当前商业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重点。

1. 授信业务案件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案发趋势

1.1授信业务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根据法律法规及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对案件的定义,授信业务案件主要有贷款诈骗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违法发放贷款案、违法出具金融票证案、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案、以及高利转贷案六种表现形式,当前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是贷款诈骗案金额在2万元以上,其他案件的立案标准是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给银行造成损失20万元以上的事件。

1.2当前授信业务存在的主要案件风险特点及趋势

1.2.1外部信贷欺诈呈上升势头。信贷客户故意提供银行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银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银行应认定为信贷欺诈行为。目前,欺诈手段越来越隐蔽;国家重点调控涉及的领域信贷欺诈现象明显增加,甚至出现地方政府部门参与或默许造假的现象,内部欺诈日趋严重。

1.2.2内外勾结,内部管理不作为。每一例得逞的外部欺诈事件背后,往往都能发现银行员工不作为的问题。内部管理不作为导致多个风险防控环节的失效。

1.2.3外部环境诱发的案件及民间高息借贷风险值得警惕。当前,一些受调控政策影响领域的客户,难以在原行业维持经营,而转向高风险的行业,他们利用原有企业的资信情况,从银行获取资金,用于民间借贷或转到资金短缺的房地产市场、大宗商品贸易市场、资本市场。

1.2.4商业银行存在的操作风险引发市场风险。贷前调查不尽职,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贷款合规性审查和审批缺乏独立性,存在少数人影响审批决策现象;贷后管理不到位,风险缓释措施不落实,存在贷款发放进度和项目实际进度不匹配,实际资金用途与借款合同的约定不符,甚至挪作他用或者流入资本市场的现象。

1.2.5部分违规操作的背后隐藏着利益输送。一些授信业务的操作风险事件很难用疏忽、操作不当、能力不足等理由来解释,这其中不乏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的现象,通过违规操作为小集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2. 授信业务案件风险成因分析

2.1授信管理体制不完善是案件风险的根本原因

近年来,随着授信管理体制和制度的不断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授信风险控制水平有所提高。但垂直的风险管理体制和独立的授信审批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业务经营中,依旧存在着偏重业务扩张、盲目追求发展速度、忽视风险控制、粗放经营等造成银行资金巨额损失的现象,给银行带来了很大的风险。这暴露出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中缺乏先进的信贷文化和科学规范的操作规程,在征信、授信和贷后管理机制存在薄弱环节,缺乏规范的尽职要求和独立的后调查评价机制。

2.2授信业务从业人员合规经营意识淡薄是案件风险的深层次原因

现实案例中,一些授信业务从业人员只知道其做法违反了银行业务制度的规定,不知道实际已触犯了《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只是尚未达到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而没有被立案查处;部分基层机构管理人员只重视抢劫、盗窃、贪污等经济案件的防范,对因调查、审查、经营等环节的工作失职造成的案件风险认识不清、重视程度不够;有的从业人员错误地认为只要不造成重大损失就不构成案件,而对违法发放贷款在一百万元以上即达到刑侦立案标准等规定并不知晓,存在重信用风险、轻合规风险的思想,合规意识淡漠。

2.3过度营销是授信业务案件风险的利益驱动因素

当前,金融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对经营业绩的过分追求导致一些基层机构在信贷经营过程中的“过度营销,过度授信,过度服务”,一方面助长了客户的欺诈行为,另一方面一些内部人员还为了“小集体”或个人私利,故意隐瞒不利信息,提供假数据或无事实依据的主观判断,甚至协助、勾结客户造假,人为地制造了一些案件风险隐患。

3. 防治授信业务案件风险的措施

授信业务案件风险的发生,不仅给银行带来财产、声誉上的损失,而且也给员工本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因此,强化内控管理,防治授信业务案件风险是现阶段重中之重的工作。

3.1建立稳健的授信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培育良好的信贷文化

要建立独立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系,整合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一是垂直设立各级授信管理部门,对授信风险实行自上而下垂直性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建立专业化、技术型和不受行政影响的独立授信审批制度,提高授信决策的科学性。二是完善客户信用评级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多方面强化监控、制衡与纠偏机制。三是完善风险预警机制。要科学设定和持续监控关键风险控制点,前瞻性地发现客户潜在风险并通过风险预警快速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

3.2加强教育,提升员工合规经营意识

结合案例,在信贷人员中积极开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刑法》相关内容的学习和警示教育活动。要将相关法律知识纳入客户经理等岗位的资格考试的范围,使授信业务条线员工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合规操作意识。

3.3加强真实性管理,提升信贷反欺诈能力

在剖析信贷欺诈典型案例基础上,通过案例汇编、内部专栏宣讲等方式,加强正面经验介绍和反面警示教育,提高全员反欺诈的警惕性和敏感性。尤其要加强信贷人员的反欺诈培训,落实授信业务真实性管理的精细化要求,提高反欺诈专业技能。

无论从内部因素还是外部原因,授信业务案件的发生都直接与授信业务真实性管理不到位有关,离开了虚假客户身份、虚假交易背景、虚假押品等虚假授信材料,授信业务案件几乎可以杜绝;而且,授信业务从客户营销到信贷放款,需要经过较为复杂的流程,涉及到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分管行长等多个角色,单人作案的可能性很小,从这一点上来讲,授信业务案件风险防控工作并不是一件难事,关键是要加强授信业务基础管理,层层落实授信业务真实性管理的各项要求,这是防范授信业务案件风险的利器。

3.4严格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强化贷后管理

要保持专业敏感性,对于存在违背经济规律、财务逻辑、行业惯例、投资规律等疑点的客户,要做认真分析和甄别,审慎决策。合理确定授信期限,防止客户将还款资金挪为他用。要严格贯彻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相关要求以及银行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加强对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审核。落实资金监管账户管理措施,对销售资金回款计划和房地产销售进度严重滞后的借款人要重点关注,做好跟踪监测工作。加强贷后管理,对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3.5建立罚则约束机制,加大违规人员成本

第10篇

关键词:信用证诈骗;非法占有目的;刑事司法判例;

对某些特定的目的犯而言,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主观上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要件要素往往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刑法分则既有明文规定将非法占有目的规定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贷款诈骗罪,也有条文虽未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但在解释时,几乎无一例外的肯定犯罪的成立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备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但是,肯定非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为必备的构成要件要素,一般就需要特别的理由和根据。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集资诈骗罪的规定相比,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中很显然缺乏“以非法占有目的”的明文规定,那么对于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是否需要以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就存在分歧。如果肯定信用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备构成要件要素,信用证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内涵又是什么就又不得不值得思考。本文通过对部分既有的信用证诈骗罪的司法判例的解读与分析,或许有利于解决上述存在的疑惑。

一、问题的提出

(一)相关裁判案例

案例:牟其中等信用证诈骗案((2000)鄂刑终字第201号)

1995年初,天津开发区南德集团经济法定代表人本案被告人牟其中为解决公司资金紧缺的困难,多次召集被告人姚红、牟臣、牟波等人开会研究,并提出采取以不进口货物的方式骗开信用证为集团融资。同年6月,被告人牟其中经夏宗琼(在逃)介绍与原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离职人员,时任澳大利亚澳华公司经理的何君(在逃)相识后,即与何共同策划以虚构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的手段,非法获取银行资金。1995年7月,被告人牟其中以南德集团法人代表的身份,与湖北轻工签订了进口货物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委托进口协议,并由何君编造虚假的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轻工为南德集团从中国银行湖北分行(以下简称湖北中行)对外开出180天的远期信用证,开始由何君所在的澳华公司及美国索斯曼公司境外贴现(共贴现4单)。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集团采取虚构进出口货物的手段,通过湖北轻工在湖北中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开证总金额共计80137530美元,实际承兑31份,承兑金额75074004.1美元。被告人牟其中直接和指使被告人姚红、牟臣发指令给贴现的东泽公司,将贴现资金转入南德集团的指定账户,用于返还集团债务及业务支出21978096.58美元,(折合人民币182184135.9元)和人民币45821.19元,合计人民币186642257.09元。余款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支付利息及手续费。最后,造成湖北中行实际损失35499478.12美元,折合人民币294752166.83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南德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为非法占有国家资金,伙同他人共谋,采取虚构进出口货物的事实,骗开信用证,非法获取资金达6.2亿余元,并造成了2.9亿余元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被告人姚红、牟臣、牟波、夏宗伟明知无货物进口,却在被告人牟其中的指使下直接参与信用证诈骗,严重地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上列被告单位及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一审判决宣告后,原审被告牟其中不服,提出上诉称牟其中不具备信用证诈骗的主观故意。采取开信用证的方式是为南德集团融资的动机,不是犯罪动机,南德集团的融资是用后开的资金偿还前一笔资金,循环开立信用证,以达到长期使用信用证项下部分资金的目的,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证诈骗。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审被告单位和原审被告人牟其中及其辩护人提出,南德集团及被告人牟其中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信用证项下资金的故意、信用证诈骗应是信用证项下当事人,认定南德集团和被告人牟其中犯信用证诈骗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大量证据表明,原审被告人牟其中作为南德集团总裁、法人代表,无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南德集团有关会议上多次提出不进货的非法融资犯意,又与他人合谋,编造虚假进口合同以南德集团或个人的名义与有关部门签订协议,还指使原审被告人姚红、牟臣、牟波等人具体经办,在明知无货进口的情况下,对所骗承兑的大宗美元亲自或授权他人签发划款指令,用于返还集团的债务和扩大业务,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问题的提出

很显然,判例采取的主张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信用证诈骗罪未在法条中明示的必备构成要件。那么问题是,既然法律条文未明文规定,而在解释时又必须肯定其为构成要件,就需要有特别的理由,司法机关采取非法占有目的是信用证诈骗罪必备要件的主张的特别理由是什么?此外,在肯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必备要件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是什么,精确的说,也就是信用证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内涵为何?

二、非法占有目的与信用证诈骗罪的成否

如前所述,判例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是信用证诈骗罪的必备构成要件的争论上,一致采取的是肯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中未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事实上,这一点在湖南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上得到认可,在2001年1月21日向全国各级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明确指出“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可以说,信用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备要件的主张已经得到的司法机关的普遍认可。

然而,在学说上,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的主张占有通说地位,但非法占有目的不必要说的主张也十分有力。#p#分页标题#e#

(一)不必要说及其立论依据

1.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论的体现。信用证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不必要说认为,既然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集资诈骗罪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贷款诈骗罪都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要件,而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信用证诈骗罪并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根据文义解释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成当然。不必要说同时批判了立法之所以规定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是因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等相区别,即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等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说法。不必要说认为,如果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等视为是对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诈的处罚,那么为何对与其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不处罚,如此以来,且不有违罪行相适应原则。1

第11篇

湖北鄂州农民柯汉文和老伴都已年近7旬。夫妇俩共育有5个孩子,三男两女。三个儿子及儿媳都在深圳打工,两个女儿一个嫁到市里,一个跟女婿在城里跑运输。这5个儿女,一共有4个孩子需要老两口照料:两个上初中、一个上小学,最小的一个刚上学前班。

凌晨5点半,老两口准时起床,开始一天的忙碌。老伴准备一家6口人的早饭,通常是鸡蛋炒饭或鸡蛋煮面,外加稀饭、咸菜。蛋炒饭、蛋煮面是孩子们吃的,稀饭和咸菜是老两口的。在老伴做饭的同时,柯老汉则准备猪食。家里养了两头猪,他要把米糠、剩菜叶及剩粥等混合淘米水煮沸。这两头猪他养得很上心,每天三顿都会精心煮制猪食,从来不在外面买饲料。他早打算好了,喂到腊月出栏,一头卖了给孩子们攒点零花钱,另一头宰了过年。

6点整,人和猪的早餐都做好了,柯汉文的老伴先去喊醒两个上初中的孙子,他们早半小时上课,要先吃;6点半,再喊醒小孙女和小外孙,全家人吃早饭。大约7点,柯老汉送小孙女和小外孙去上学,顺便扛了锄头,送完孩子就直接去田里。家里种了5亩田,还有一大块菜园,种着各种时令蔬菜。老伴则在家喂鸡、收拾屋子、洗洗涮涮。到10点半左右,柯老汉从菜园子带些菜回来,老伴又开始准备一家人的午餐,而柯老汉放下锄头还要去接小孙女和小外孙放学。

下午短暂的休息后,又要送孩子上学,接孩子放学,准备一家人的晚餐,柯老汉有空还要到田里转转,老伴则要收收捡捡缝缝补补。

吃罢晚饭,柯老汉抽着香烟,坐得远远地看孩子们做作业,老伴则调低声音看电视,那是老两口一天中最清闲的时光。当然,这是农闲时的一天,到了农忙,就不一样了,老两口会忙得脚不沾地,孩子还得托人代管。

与柯汉文夫妇相比,同村的陈玉清老人则清闲得多,但也寂寞得多。陈玉清的老伴早年过世,他一手拉扯大了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儿子在北京打工认识了一个东北姑娘,两人结婚后在京郊开了一家饺子馆,生意不错。打拼了十几年,终于攒钱在京郊买了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小两居,刚好住一家三口。儿子儿媳也曾想把陈玉清接到北京,可房子太小住不下。为了弥补对老人的亏欠,儿子经常给他寄钱寄物。女儿大学毕业后到广州工作,找到对象后在广州安了家。作为家中老大,她从小懂事,也很孝顺,早就想把父亲接到广州生活,房子也住得下,可陈玉清老人不适应,一是他不会普通话,在广州人生地不熟,跟别人无法交流,二是他有个观念,觉得女儿出嫁了就如泼出去的水,长期住在女儿家不妥。就这样,陈玉清老人只好一个人独居,住着两层楼。

300多平方米的两层楼是儿子女儿合资盖的,那气派,在村里数一数二。有时候陈玉清老人有种富足感,特别是隔三岔五地收到邮递员送来的包裹时――那是儿子女儿寄自北京、广州的食品或衣服,他会感到很满足。但更多的时候,他觉得孤单、寂寞,还有无人陪伴无人照料的不安全感。

早晨5点,陈玉清老人准时醒来,在床上辗转反侧一个小时,再难入睡。起床后不知道该干什么,他只好到门前的池塘边或田间地头转悠,转到七八点钟回家,随便弄点吃的填饱肚子,然后开始收拾屋子。楼上楼下共10间房,一间一间地收拾,尽管收拾了也没人住,陈玉清还是坚持天天收拾。他想有点事做。全部收拾完了也才10点左右,实在无事可做,他就看电视,可常常看着看着就睡着了。一觉醒来,也到中午了,他得自己做午饭。虽然不缺钱,可他过得很清苦,主要是一个人没什么吃的兴致,他很少去镇上买肉买菜,经常就着邻居给的青菜下点面条打发自己。漫长的下午就更难熬了,电视没看头,又怕看着看着睡过去,夜里睡不着,他只好楼上楼下来回转悠,有时实在无事可做,他就把孩子们寄回来的核桃、大枣、柿饼等弄到阳台上去晒。上午晒下午收,这样可以打发双份时光。最怕的是晚上,孤灯下只看到一个人的影子。遇到屋外有啥响动,他还要侧耳细听,生怕打劫的进来……

这就是陈玉清老人普通的一天,这样普通的日子一年中有300多天,只有过年前后半个月的时间里,儿女们携孙辈回家过年,小楼里才显得热闹。而短暂的相聚后,又是一个人清苦孤独的漫长守望。

年迈之躯难以承受之重

人老了,本该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可事实上,在农村,多数留守老人难谈幸福。岂止是不幸福,许多老人还要承受身心的重压:劳动强度大,生活清苦,心理负担重,精神空虚,疾病困扰,安全隐患多……

去年,某电视台一名年轻记者下乡海采,主题是“你幸福吗”。一位正犁田的老大爷听了记者的提问,抬头看了她一眼没有理睬。记者紧追着问:“大爷,请问您幸福吗?”老大爷犁完田,反问道:“你父母今年多大年纪?”女记者回答:“50多岁。”老大爷又问:“他们在做什么?”女记者答:“我爸应该在遛弯,我妈在打牌吧!他们刚退休。”老大爷说:“我今年70岁了,还在犁田,你说我幸福吗?”女记者不解:“您为什么不退休啊?”老大爷说:“我退休,谁养我?”女记者道:“您没孩子?他们不养您吗?”老大爷叹了口气:“他们倒是想养啊,可他们打工挣那点钱,供孩子上学都紧张,建房欠的债还没还上,怎么养我啊?”

六七十岁了还在田间劳作,这样的农村留守老人不在少数。但比起身体上的辛劳,心理上的压力更难以忍受。笔者采访中结识了60多岁的孙婆婆。因为管不住孙子,她不得不给在外打工的儿子打电话诉苦:“小杰越来越不听话了,天天往外跑,经常逃学,这样下去可怎么得了啊?你抽空回来一趟吧,不然这孩子学坏了我怎么跟你们交代啊!”

而就在离孙婆婆家不到100米远的李大爷家,一场祖孙冲突也正在上演。同样因为管不住孙子,李大爷一怒之下用扫把对孙子动了武。笔者劝老人不要打孩子,老人叹口气说:“不打行吗?他才12岁,竟然跟几个孩子下河玩水!前几天刚有一个小孩玩水淹死了。他爹妈不在家,我责任重大啊!”

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双重压力,很容易导致各种疾病。4月中旬笔者下乡采访春播,见村里有的大门紧锁,有的门虚掩着唱空城计,只有一户人家的床上躺着一位老人,床边的椅子上放着凉开水、药和没吃完的一碗粥。老人欠起身子对笔者说:“都下田干活去了,我是没办法,前天在田里昏倒了……医生说是低血糖,加上缺乏营养、劳累过度。”“身边有人照顾吗?”笔者问。“老伴去年走了,儿子闺女长年不在家,有时过年回来一次,要是加班过年都不回来。多亏了邻居帮忙端药倒水,还送点吃的。可这时候家家都忙,怎么能总麻烦人家呢!”老人说着叹了口气,“我最担心的是,哪天死在家里都没人知道啊!”

生活清苦,精神寂寞,留守老人很容易被疾病困扰。生病后,有的无钱治疗,一拖再拖;有的没人照料,勉强支撑;有的甚至根本来不及治疗就一个人凄凉地离去。几年前,湖南省长沙县某村,60岁的余老太被人发现死在家里,属心脏病发作。余老太的老伴早已过世,她有两个儿女,儿子在广东打工,女儿在城里生活。余老太留守农村,长期独居,无人照顾,最终死在家中无人知晓。

农村留守老人面临的危险除了疾病,还有社会治安问题。因为农村治安防范相对薄弱,留守老人们又缺乏相应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遭遇入室盗窃甚至人身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2013年,安徽省舒城县某地曾发生过一夜之间20多个农户被盗的案例,犯罪分子就是针对农村留守老人作案。其中一位姓王的老太太正值病重,发现家里2000元钱被盗后,情绪激动当场去世。另有一独居老人夜里家中被盗之后,一到天黑便惊恐不安……后经公安机关调查,作案者每到傍晚,从县城坐车前往附近乡镇的农村踩点,再趁夜深人静时实施入室盗窃。

另外,针对农村留守老人的各类诈骗案也呈多发趋势,如电信诈骗、非法集资、保健品销售欺诈甚至传销等。2012年,重庆警方破获一起专门针对农村留守老人的电话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冒充受害者在外务工的孩子,专找农村留守老人行骗,不到一个月就6次得手,共诈骗5万余元。2013年,重庆警方还打击了一个以“县医院医生”名义上门给农村留守老人体检而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这些犯罪嫌疑人就是抓住留守老人对远方子女的思念、精神无以寄托等心理弱点,轻而易举地实施犯罪。与此同时,近年来有些留守老人也成为实施犯罪的人群。有基层检察部门对农村留守老人的刑事犯罪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因生活空虚和不健康的心理引发的性犯罪呈多发趋势,而侵害对象多为年幼、智障等女性弱势人群。此类案件在本该民风淳朴的农村影响非常恶劣,已成为影响农村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特殊群体需要特别关爱

据2013年9月民政部的一个调查显示,我国农村留守老人数量已接近5000万。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将这个群体称为“弱势”一点都不为过。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叶敬忠在走访调查中发现,33.6%的农村留守老人在过去两年中曾发生过不同类型的意外事件;很多老人处于亚健康状态,49.1%的农村留守老人身体“不好”或“很不好”。此外,多数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匮乏,留守老人精神文化生活单调,因子女外出而产生的孤独感、心理压力及其他消极情绪很难得到宣泄,健康状况和幸福感因此大受影响。

那么,农村留守老人面临的种种难题如何才能得到破解呢?有关专家给出了如下建议:

一是子女要同时兼顾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7月开始实施,规定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被正式写入法律条文,但实施起来还存在一定难度。很多子女并非不尽孝,而是为生活所迫在外打工,他们更多的是以寄钱寄物的方式尽孝。其实从一定意义上讲,精神赡养比物质供给更重要,“常回家看看”比赡养费更能温暖老人的心。在外务工的子女,心中要想着老人,除了在经济上尽量给予足够的支持外,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要常回家看看。平常也要多与老人联系。即便再忙,打个电话也只需几分钟时间,对老人来说却是莫大的精神慰藉,有时还可能消除老人的安全隐患。江苏省大丰市一个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每晚8点雷打不动要给留守在家的老母亲打电话嘘寒问暖。而这位老母亲不接到儿子的电话晚上就无法安然入睡。今年3月的一天,远方的儿子照例给母亲打电话时,电话响了很久却没人接。平时这个时候,母亲都会准时守在电话旁等待儿子打电话。儿子感觉不对劲,马上打邻居家的电话托人去看看,这才发现母亲发高烧昏睡在家。邻居赶紧把老人送往医院,老人这才脱险。就是这个问候电话,及时挽救了老人的生命。

二是政府要积极探索农村社会养老模式,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有关专家建议,建立农村老年人组织,如由村委会提供场所,政府安排适当经费,成立农村老年人协会、老年人互助会等,为留守老人筑“新巢”,让老年人重新找到归属感。通过组织,留守老人可以互相帮助,解决一些个人解决不了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由乡、村组织牵头,通过招商引资及当地能人投资等多渠道兴办养老院、托老所等,发展农村养老福利事业,走家庭化养老与社会化养老相结合的道路,并逐步将农村老年人福利事业引向市场。对于年龄较大的农村留守老人,可以考虑由其子女出一部分钱,搬进托老所,进行社会化养老,促进诸如个别留守老人无人照顾等问题的解决。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养老制度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生活和医疗保障。中国农业大学叶敬忠教授认为,在目前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弱化的情况下,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来保障留守老人的生活需求,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是管理部门不可规避的责任。

此外,政府还要在发展农业生产上找出路,加大对农村的资金与科技投入,吸引有种植养殖经验的农村青壮年留在家乡从事农业生产,为农村人才提供更多的创业、就业机会。这样不仅老人能得到赡养,孩子也能得到良好的教育。

三是开展社会关爱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退休教师张钜邦建议,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强化子女的敬老养老意识,通过多种宣传工具,开展评选敬老养老好儿女、好媳妇、模范家庭活动,大力宣传尊老敬老助老的法律法规和先进事迹,使人们认识到尊老敬老助老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从道义和制度上保障老年人有条件颐养天年。在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应组织各种社会关爱活动,让老人们在精神上得到更多的抚慰。如推进入户抚慰活动。基层党政组织应担当起抚慰的首要任务,汇聚农村多方力量组建节假日上门抚慰服务队伍。每逢春节、五一、国庆、中秋、重阳节等,通过开展慰问活动,使老人们感受到“儿孙满堂”的天伦之乐。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社会各界志愿者利用周末和空闲时间,经常到农村留守老人家中探望,陪老人们聊天,帮老人们洗衣等,让老人们充分感受到“空巢不空心”的温暖。实施电信问候活动。邮政、电信等行业,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工具和部门优势,定期对农村留守老人进行精神问候,使老人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爱。

第12篇

关键词:辅导员;新生入学教育;关键环节

一、“95后”大学生的特点与表现

(一)心态开放,个性张扬

“95后”大学生同“80后”及“90初”学生相比心态开放,个性张扬,追求、需要多元化,他们中的大部分同学乐于表现自己,在新生中95%以上的学生均已加入到学生组织(学生会、团委、社团)中,部分学生在学生组织及班级中出现多个兼职的情况,表现积极,期待得到身边人的赞许和认可。个性张扬方面,追求打扮的标新立异,语言交流中善于使用网络用语,QQ个性签名中大部分同学喜欢使用“火星文”,这些个性与特点表明“95后”新生的入学教育需创新。

(二)心理脆弱,约束力差

通过与“95后”新生的接触和交流发现,他们的生活环境、成长道路较为平坦,当独自生活遇到困难和失败时,心理素质脆弱,抗压能力明显不足。表象和实际情况出现较大反差:一方面是学生期待身边人,包括老师和家长把他们当成成年人,在语言表达及装束打扮中追求成熟;另一方面是当事情发生时,哪怕是小事也会出现情绪上的波动,更严重者会引发心理问题。另外“95后”新生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大学之前是在父母、班主任的监督、约束下成长,来到大学宽松的环境离开外界约束,自觉性较差一面立刻显现。

(三)缺少沟通,团队合作少

主要表现是:第一,缺少与家长的沟通。大一新生常常以忙或是同学会笑话为借口,减少与家长的沟通和交流。第二,缺少与老师及身边同学的交流。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尤其是智能手机和3G网络的应用,使得“95后”新生“机不离手”现象极为严重,他们中的大部分同学课上、课下不会主动找专业课教师及辅导员老师交流,空余时间常常是几名同学聚集在寝室利用电话或是电脑上网,在集体活动中常常出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二、“95后”大学新生入学教育的关键与重点

(一)注重思想修养,做事先做人

“95后”新生入学教育中应关注学生思想修养教育,让刚脱离中学教育的学生分清善恶,懂得美丑,明辨是非,通过实际案例让他们树立高尚的理想信念,增强内心的时代精神和使命感,帮助其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培养其诚信、务实、乐观、向上、豁达、自尊、自爱的生活态度,尽快在入学初找准自己定位。另外“95后”新生在日常交往中突出的是“奇”与“怪”,本身并没有恶意,目的是引起他人的关注。由此新生入学教育中,要加强学生校园礼仪方面教育,从小事做起。对于新生讲尤其是在课上、课下对专业课教师的礼貌,在图书馆、自习室减少甚至避免不文明行为,培养学生如何实施和践行礼仪,做事先做人。

(二)适应大学生活节奏,传递正能量

适应大学生活节奏包括很多,如学习节奏、日常生活规划、安全警示等。首先学习节奏。进入大学大部分新生学习上缺少自主性,学习目标不明确。为此在新生学习教育上,以榜样的力量进行激励。通过名人名师、高年级学习优秀学生的实际案例,激励新生明确学习目标;通过学习经验介绍会等传授恰当的学习方法;通过专业介绍会让学生更全面、深入的了解专业方向。其次,日常生活规划。离开父母的照顾,“95后”新生大部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尤其是消费上出现很多不合理消费,教育之初需要给予引导。另外“95后”大学生情感丰富,但进入大学后面对亲情、友情、爱情等多方情感及交叉情感时处理较为混乱,甚至一部分同学因为情感问题而引发心理危机。为此在新生入学教育中需对大学生的情感问题给予重视。最后安全警示方面。如诈骗案例、新生宿舍用电不合理引发火灾案例等需加强引导和专项教育。

(三)把握需求,创新内容与形式

随着计算机网络及手机网络的普及,“95后”大学生的信息储备量较高,为此对“95后”大学新生的入学教育除包括传统常规教育外,还需根据“95后”大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对新生入学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创新。首先内容上进行拓展。除包括常规的教育内容:思想教育、生活教育、学习教育、安全教育等,更多的应该倾向于对大学生的情感教育,以免在遇到情感波折时出现不可挽回的局面。其次形式上进行创新。传统新生入学教育主要是以集体讲授,发放宣传资料为主,其作用和效果在“95后”大学新生身上效用较低。一方面是他们对教育内容不感兴趣;另一方面是对教育形式的厌烦,有被迫感。为此在形式上可以转变为学生喜欢并能够参与的访谈形式、互联网互动(人人网、QQ、微信)等形式。

三、结论

长期的高校学生管理经验发现,大学新生入学教育成效的好与坏对新生群体日后的学风、寝风、班风建设和大学生活规划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辅导员作为与学生接触最密切的高校工作者,在大学新生入学教育中具有不可忽视及替代的作用。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创新入学教育内容和形式,以实际案例教育、激励性教育为主,通过访谈互动、互联网互动等方式,提升新生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辅导员在新生入学教育阶段秉承“学生工作无小事”的理念,主动关心、帮助学生,让学生离开家后在大学校园并不感觉孤单,从内心开始接受大学生活,主动的来适应大学生活,完成自身角色的转变。

参考文献:

[1]徐明宇. 浅析“90”后大学新生入学教育的问题及对策[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13(7):9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