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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相关法律

时间:2023-06-15 17:26: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网络暴力相关法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

第1篇

【关键词】网络约租车 法律法规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网络约租车是“互联网 + ”时代涌现出的智能新型交通业态。它依托移动互联网技术平台,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点对点的出行服务。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是网约车的媒介,消费者的差异化、个性化出行是其要实现的目的,中高端消费者是其主要服务对象,互联网共享经济是其本质。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不同,网约车服务更多地依赖于互联网进行运作,这也给网约车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带来了更大的挑战。目前我国立法已经明确网约车服务的合法性,但是在网约车市场的不断发展和调试的过程中,也逐渐反映出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如何建立健全更加完备的网约车法律服务体系,是我国网络约租车快速发展的关键。

网约车发展态势迅猛

网约车服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出行所青睐的打车方式之一,它所具备的快速、高效率、低价等优点使其在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竞争时处于有利地位。客观上看,随着我国城市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日常出行受阻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上下班高峰期,尤其是在一些一线城市中,出行高峰期往往出现“打车难”的问题。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等出行方式常常“人满为患”,传统的出行方式表现出“等车久”、“坐车挤”、“打车难”等问题,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同时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也使其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联系日渐紧密,其中较为成功的一个例子便是网络购物。

网络购物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开发专业的购物软件,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搭建出一个稳定、安全、快速、高效的购物平台,网络购物在短时间内兴起并不断发展。网约车服务行业的产生与网络购物一样,也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是网约车服务产生的前提条件。除了互联网这一核心技术支持之外,市场客观环境也是推动网约车服务产生的重要因素。

网约车服务在产生之后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则要归于其良好的用户体验。饱受出行困扰的人们第一次使用这种新奇的出行方式,能够迅速地达到目的地,而且价格相对合理,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次良好的“消费体验”。经过网约车经营公司的公关宣传和消费者的讨论传播,这一新型的出行方式发展态势迅猛。网约车服务极强的竞争力与其良好的用户体验是密切相关的。相对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来说,网约车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减少了消费者的等待时间,在价格上,网约车服务一般较之于传统出租车更低。这些特点都是网约车服务的竞争优势。

目前我国网约车立法现状及问题

自从网约车服务这一新型出行方式如火如荼地开展以来,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一直紧密关注和有序指导这一市场服务的规范化发展。网约车服务在其经营过程当中,时常被报道出一些价格欺诈、司机不合法经营甚至暴力违法犯罪的现象。因此,制定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的任务刻不容缓,其旨在维护消费者和网约车服务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交易、安全交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和促进出租车服务的转型和升级。任何一种法律不可能在制定之初即做到十全十美,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亦是如此。只有在不断探索实践中发现问题,及时总结,才能不断健全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以求日臻完备。

当前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相关立法缺位,法规出台迟滞。我国网约车服务过较长时间的“任性”发展,直到2015年10月,交通部才匆忙推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则是在2016年才制定出来。在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出现“空白”的这一时间段,网约车服务游走于“灰色边缘”,类似打球。法规出台速度的迟滞,使得网约车服务行业秩序较为混乱,引发了诸多安全问题,例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虽然后来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在其实践中发现,立法只是大体上具备了框架,网约车服务仍存在着一些为法律法规所忽视的方面。由于这些立法缺位问题,使得网约车服务的法律法规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投诉机制施行不到位。投诉机制是监督和鞭策网约车服务市场的重要举措。目前网约车服务法律法规设置了相应的消费者投诉机制,但其具体实施效果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是投诉机制相关法律流程还不够完善。同时,网约车服务公司也并未公开对于违法违规驾驶员的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以至投诉机制的具体施行并未得到贯彻落实。

健全网约车服务审批法律机制

对于网约车服务,相关主管部门应该辩证地进行看待。目前网约车服务市场,主要是一些发展较为成熟、口碑较好的大型网约车服务公司占据了主导地位。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网约车总体的运行效果是良好的,但也存在着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甚至一些暴力违法犯罪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事后进行追责时,却发现相关网约车驾驶员并不具备相关经营资质,使得追责工作陷入僵局。究其原因,仍是目前相关的网约车审批程序存在漏洞,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政府部门需要严格规定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的经营资格,同时建立一种“线上线下,联合管理”的模式。网约车服务驾驶员的直接管理单位是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但是对于驾驶员的审查仍是政府网约车服务监管工作的一个重点。我们看到,网约服务平台公司存在着一些驾驶员资料审批不严格的现象,导致审批工作存在着薄弱环节。

政府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对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进行严格监督,另一方面,更要对每一位网约车服务驾驶员进行资料审查,将每一位驾驶员的资料整合在相应数据库中,并对其信息变动进行实时记录,以确保每一位驾驶员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实现网约车监管服务的透明度,杜绝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

健全网约车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是促进网约车服务进步的重要因素。同理,根据消费者投诉的问题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进和完善也是十分合理且有效的。在网约车投诉机制建立之前,应该鼓励消费者对网约车服务进行评价,类似于网络购物一样,通过消费者的消费反馈能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提供更加全面的参考。

相关部门应该立足于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对网约车服务法律进行修订和健全。对于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网约车服务驾驶员,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应该对其经营服务进行资料记录,给以其相应处罚,以鞭策网约车驾驶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当然,在服务投诉机制当中,对于消费者评价的真实性也要进行细致考察,建立消费者信用评价等级是一个较好的衡量评价真实性的方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约租车法律规制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张力:《共享经济特征、规制困境与出路》,《财经法学》,2016年第5期。

②杨炼:《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

第2篇

1.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现状

1.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关于网络新闻的管理,一方面需要依靠人们的自觉,即社会道德来管理,另一方面需要依靠法律管理,这就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法律完善,以更加科学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网络行为,肃清网络新闻环境。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较多的不足:首先,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大部分法律是针对网络治理的,但是在网络新闻公共管理方面的具体措施还不够完善;②其次,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导致我国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还存在较多不足之处;最后,网络新闻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变化而变化,要加强对网络新闻的公共管理立法部门就必须跟上时展的脚步,走在时展的前沿。但目前,我国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后于时代的发展。

1.2管理力度有待提高

有关部门在对网络新闻进行公共管理时,虽然制定了不少的管理制度和策略,但是管理力度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网络新闻的公共管理有待完善。我国政府对于网络新闻网站的管理主要集中在网站的数量和质量方面,政府规定,新闻网络的数量必须要予以控制,但是事实上,我国网络新闻网站的数量仍然在不断增加,看不到公共管理和控制的实际效果。③此外,从网络新闻的质量来看,由于网络新闻的传播速度较快,为了满足人们的新闻需求,不少网站的新闻质量较差,稿件性质也开始朝着多样化方向发展,不利于保证新闻行业的纯粹性和专业性。第二,政府管理新闻网站的难度不断加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闻网站的数量不断增加,网络新闻不断做大做强,导致政府的网络新闻公共管理难度加大,不利于网络新闻的健康发展。

1.3网络新闻监管力度不足

需要加强政府对网络新闻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娱乐新闻的管理。目前,不少娱乐新闻为了吸引读者眼球,故意制造大量的虚假新闻,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而且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对社会文化环境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而造成这种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政府对于网络新闻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力度不足,给部分网络新闻提供了继续发展扩大的契机。

2.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的创新对策

2.1实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技术的发展可以实现网络新闻的可视化、时效化和持续化。此外,网络世界中,所有网民均可以是网络新闻的主体,网络新闻在某种程度上为人们的新闻阅读和信息提取提供了较大的便利,但是也容易造成虚假新闻和网络暴力现象发生,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消极影响,为了避免更多虚假新闻的产生,减少网络新闻的消极影响,政府应该加强对网络的管理,实现网络实名制,让网民对自己的新闻和言论负责,这样就能从根本上杜绝虚假新闻的发生,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④事实上,我国有关政府机关在几年前就试行了网络实名制,但并没有大范围推广,因此没有取得较大的成功,随着网络新闻环境的逐渐恶化,因为不堪网络暴力的压迫而患上抑郁症的人群不断增加,实行网络实名制成为改革的必须,政府应该加大网络改革力度,切实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让网民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在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对网络法律的宣传,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让网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使网民能够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2.2完善公共管理的法律法规

法律漏洞是人们敢于不断挑战法律的重要原因,就网络新闻公共管理而言,人们之所以敢于利用网络新闻制造虚假信息、散播谣言,与当前我国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相关法规不够完善息息相关,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法律法规的重视,通过不断完善网络新闻公共管理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加强对网络新闻的公共管理。

2.3建立健全网络新闻管理体系

对网络新闻的管理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从各方面加强对网络新闻的综合管理。第一,要利用社会力量对网络新闻进行综合管理。网络新闻不仅要从法律和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还需要利用社会各行业和各机构的力量,共同管理网络新闻,用媒介行业的职业标准来约束网络新闻。第二,利用舆论压力监管网络新闻。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国有十亿网民,利用网民的舆论压力也能够对网络新闻造成一定的影响,使得网络新闻朝着正面和积极向上的方向发展。⑥第三,通过技术和新闻评价机制的建立来加强对网络新闻的监督和管理。首先,从技术上来说,新闻网站在运行过程中应该设立投诉箱,允许网民针对新闻中的不实信息进行举报或者投诉,保证网络新闻的质量,营造健康的网络氛围。此外,通过完善的网络新闻评价机制,相关权威机构可以对网络新闻进行综合点评,根据权威机构的新闻点评,个人或者新闻机构需要对新闻中的不实消息进行道歉并接受一定的惩罚。

3.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现状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管理力度有待提高以及网络新闻监管力度不足。加强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的创新,政府采取强硬措施实行网络实名制,并完善公共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络新闻管理体系。

作者:杨建章 单位: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注释:

①季轩丞.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创新[J].新闻传播,2016,16:80-82.

②孙万怀、卢恒飞.刑法应当理性应对网络谣言——对网络造谣司法解释的实证评估[J].法学,2013,11:3-19.

③廖芳玲、顾金喜.网络对政府管理的挑战与应对之策[J].浙江学刊,2011,01:216-219.

④郑恩、龚瑶.当代中国新闻生产场域中的专业主义及转型走向[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06:52-57.

第3篇

毫不夸张地说,校园暴力一直是公众深恶痛绝的行为,近年来频发的校园霸凌事件更是极大地刺激了社会敏感神经。

人之初,性本善。那些滥施暴力的孩子,绝非天生就暴戾成性,大抵都是后天熏染不良习气,尤其是受到社会暴力文化影响的结果。网络、影视、书籍中的暴力手段被包装和美化,以致缺乏分辨能力的孩子欣p暴力并沉溺于暴力游戏,进而模仿影视作品中的帮派行为,在校园内为非作歹,动辄拳脚相加,有的甚至以暴力为荣。

在应试教育背景下,学校教育过度重视智育,忽视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学生精神世界的贫乏和法治观念的缺失,让暴戾之气有了滋长的土壤。加之沉重的课业负担使得学生压力倍增,一些学业上存在困难的学生容易在压力下产生对校园和同学的对立情绪,在行为上更易出现攻击性。

要想根治校园霸凌现象,必须从净化社会风气和改进学校教育等入手,多管齐下。但是,要想迅速亡羊补牢,及时惩戒无疑是首选之策。然而,由于法治的不健全,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成本极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些暴力犯罪者常常因为未成年就免于处罚,以致少数顽劣少年凭借这道“护身符”,恃强凌弱,为所欲为。

平心而论,对未成年人实行“重教轻罚”原则的确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学坏容易学好难。倘若相关各方能齐心协力,共同感化引导,当然善莫大焉,可一旦某个环节出点小问题,往往就会功亏一篑。更何况,对于那些主观恶性极大、手段特别残忍的未成年人,教育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因此,我们不能把希望都寄托在理想状态,必须积极寻求对策来应对感化教育失败的后果,而立法严惩无疑是最佳弥补措施。

如何加强法治建设?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制定针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切实可行的具体法规,实乃当务之急。对于校园侵害情节恶劣者固然要依法判处严刑,即便是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也应当做出相应的细化规定。此外,还可学习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细致科学划分未成年人的年龄阶段予以区别处罚。正所谓:小惩而大戒。严肃惩戒施暴者才能让那些容易滑向犯罪深渊的问题少年悬崖勒马,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免受欺凌之灾。

第4篇

一、以“妇女儿童维权办公室”为载体,切实履行妇联维权、服务职能

按照全国妇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设了花垣县妇女维权和反家暴电话、设立了维权办公室及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今年来,共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49件,其中来人来访案件39件、来信2件、来电8个,由县妇联直接办理和协助配合办理的有40件,转交到其它单位办理的有9件。由于领导重视,制度健全,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增强,确保了维权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同时县妇联还热心为来访妇女排忧解难。1月21日,收到边城镇在云南服刑的吴某请求帮助照顾在家的孩子的来信,县妇联通过边城镇妇联了解到吴某家里的情况后回信给了她,并给家里的孩子送去了400元的春节慰问金。4月24日,曾春梅主席接待了身患类风湿性关节炎行动不太方便的麻栗场镇胡某,胡某反映家里十分困难,母亲去年8月患肝炎丧失基本劳动力,她本人因病每月要上千的医药费,请求提供就业机会缓解家庭压力。由于胡某的病情不稳定,无法从事相关劳动,了解到胡某有针线活的一技之长后,曾春梅鼓励她走自主创业之路,可以根据身体条件灵活的安排劳动时间,做好手工艺品后与县妇联直接联系,由妇联通过网上平台和其它形式为她寻找销路,这样既可以缓解家庭压力又能够发挥一技之长以自力更生,曾春梅自己还拿出200块钱给胡某回去做车费和生活费。

二、以“反家暴受理点”为依托,着力打造平安家庭

县妇联针对日益严峻的家庭暴力现象,在利用现有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派出所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在各派出所、社区、警务室设立家庭暴力受理点,并借助媒体宣传曝光的威慑力,及时处理家庭暴力投诉案件,对家庭暴力行为起到震慑和预警作用。同时与基层妇女组织上门对施暴者进行法、理、情的教育,并不定期跟踪了解情况。对于伤害比较严重的受害入,县妇联与司法鉴定中心联系进行伤害鉴定,从而为受伤害的妇女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对施暴者形成了有力的震慑,有效制止。

三、以“维权联席会”为平台,引导广大妇女运用法律武器自主维权

县妇联注重协调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依托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拆站、联合司法机关成立县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发挥公检法司法律工作人员优势组建了妇女维权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化维权工作机构,在全县构建社会化维权网络。目前县妇联有两名人民陪审员,在必要时妇联干部以特邀陪审员身份参与合议庭的案件审判工作,将法院的司法优势与妇女“娘家人”的特点有机结合,实现了妇联与法院在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中的优势互补,妇联的维权工作也不再显得苍白无力。

四、以“妇女儿童救助站”为载体,倾心关注贫困妇女儿童

整合、协调社会力量,推动弱势妇女儿童救助工作。我们通过各级媒体、爱心网站和广泛发动机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爱心资助活动,先后有美国南加州湖南同乡会、久盛丰公司、湖南移动公司、边城爱心网站和振兴公司等单位和团体来我县资助贫困儿童和学生,救助资金达27万元,救助人数399人。抗冰救灾期间,县妇联筹集资金8000多元,棉被15床,衣物50余件,重点帮助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孤寡老人,共有38名特困妇女儿童得到了该项救助。

第5篇

关键词:网络传播;负效应;监督机制;实名制用

马克思原理来说明的话,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在矛盾中进行的,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互联网亦是这样的存在,其存在为人们生产、生活都带来了便利,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开放性等特点,也相应地产生了一系列负效应,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诸如网络暴力、暴露隐私、个人信息倒卖等现象。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要了解其现状和成因。

1网络传播负效应现状

1.1网络暴力使得人们变成“两张脸”

从明星出轨事件,再到贴吧人肉搜索事件,这些现象的存在催生了一批人的出现,他们被称为“网络暴民”。他们活在互联网创造的虚拟世界里,滥用自己的权利,触及道德、法律的红线而不自知。而很大程度上,他们仅仅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不断探听别人的隐私,甚至用自己的价值观审判别人,而在现实生活中也只是一个普通人而已。

1.2信息的快速传播使人们开始快餐式阅读

网络的发展促进了信息的流动,各种信息充斥于网络中,无论是娱乐、社会还是民生等,人们无法像以前一样进行深度阅读,只是快速浏览,浅尝辄止。久而久之,人们越来越欢迎信息的大量输入,而不进行深度思考,变得远离智慧,缺乏客观地判断问题的能力。

1.3网络传播影响人们的生活状况

网络传播的快速发展使人们患上了各种网络综合征,颈椎、眼睛等不同身体部位出现问题,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此外,信息的丰富性使得人们越来越沉迷于网络,不愿意走入人群,走出室内,都变成了低头一族。社交能力下降,变得越来越孤僻,造成了心理障碍。

2网络传播负效应的成因

造成网络传播负效应的原因有很多。首先,从网络传播自身谈起,网络本身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就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互联网使得信息能够不经过滤、筛选,快速传播至受众,并且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者,造成信息的整体水平下降,且杂而乱。其次,从网络的参与者来看,由于网络的匿名性,每个人都戴上面具掩藏在了网络背后,生活中不肯示人的另一面都表现在了网络上。再加之免责心态的影响,网民们在网络上缺乏理性的控制,肆意表达自己的情绪。再者,从网络运作方面,每一个热点的引发都有幕后推手,他们无视道德的束缚,受利益的驱使,对待信息不加辨别甚至直接捏造信息,利用大众的从众心理满足自身的利益。最后,从网络的监管者来看,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造成网络负效应的重要原因之一。

3针对网络负效应的措施

3.1要健全网络的监督管理机制

要加强网络的法制建设,政府要在其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完善立法,规范网络语言,净化网络环境,使互联网也能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政府要以积极引导为主,保证言论自由权,要注意适度原则,因为我们不能忽略网络传播本身在大众生活中所带来的积极作用。

3.2提升网民的个人素养

利用媒体、报纸、电子网络等各种宣传渠道进行网络规范使用的宣传,提升大众的媒介素养。引导大众不要盲目从众、跟风,明确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也要遵守道德、遵守法律的要求。

3.3实行网络实名制

一些大的网络运营商可以实行网络实名制,一旦追究不会再无迹可寻,对网络参与者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核。这样有利于提高参与者在网络上发言发声的公信力,同时又能够约束发表言论者注意自己的言行。当然,网络实名也有一定弊端,我们在实行的同时要完善相关立法,避免影响了人们的自由表达。

3.4完善网络举报渠道,增强网络新闻公信力

公信力是网络传播新闻信息所必须遵守也是最不能抛弃的底线。要建立网友的信息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保证网络传播信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这是网络信息不造谣、不传谣的基础。

4结语

在享受互联网所带来的益处时,我们要时刻警惕网络传播的负效应。从自身出发,无论处于什么样的位置,都要提升自己的个人素质,不信谣、不造谣。净化网络传播环境,发挥互联网的正效应。

参考文献:

[1]斯蒂夫•琼斯.新媒体百科全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李凌凌.网络传播理论与实务[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

[3]徐小立,秦志希.新闻传媒的消费主义文化变异[J].现代传播,2007(2).

[4]钟瑛.我国互联网管理模式及其特征[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2).

第6篇

不能简单说人肉搜索是违法的,不道德的,他不过是一个获取信息的工具,途径而已。对其的评价不能因某些利用者的不良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而对这一搜索方式进行否定,否则的化,与拭刀杀人又有何区别。合法使用可以造福于民,违法运用方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隐私权的被侵害则首当其冲。其可能侵害个人隐私,但是完全可以通过健全相关法律,完善相关程序,来防范和化解其带来的不利效果。

一、人肉搜索典型案例回顾以及给我们带来的思考

人肉搜索第一案:2007年,女白领姜某在家中跳楼身亡。2008年,姜岩的同学张某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在网络上写文章,描述姜、王的交往和婚姻。几天后,大旗网也随之跟进,事发后,王菲以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判决最终确认张某侵害王菲名誉权的事实成立。

以及最近广为传诵孝子抱母照片引来最温暖“人肉搜索”。日前,在台湾的某候诊室里,一位中年男子抱着用花布包裹着的重症老人,老人身材瘦小、体质衰弱,头紧紧地靠在男子的手臂上;男子神情浓重、穿着朴素,一手有力地托住老人的身体,一手轻抚着她的胸口。传到了网上,立刻引来数万网友的转发,人们亲切地称他为“孝行哥”①。

通过上面的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同样的人肉搜索行为带来的社会效果是完全不同的。第一个案例带来的更多的是反思、以及因隐私权被侵犯而带来的苦痛。从最初的网民只是以道德卫士姿态质疑王菲和东方的人品,随后,网民将攻击从网络的虚拟世界转移到现实生活。网民的盲从心理,旁观者心态助长了事情的进一步的发展、恶化。第二个案例,同样为人肉搜索,其给公众带来的更多的是感动。阐述了人性的光芒,释放了积极的因子。其给社会的影响是向善的一面,激发了网民心中久违的感动,这是和谐社会真实的写照。对于这样的人肉搜索谈不上侵害隐私权的问题。综述,人肉搜索不过为一个工具,一个信息社会的搜索方式,其本身没有对与错,关键在于利用的人,他的行为的性质、目的和方式。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知情权the righr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②。

人肉搜索的诞生,就面临一个隐私权的保护与知情权的享有冲突。隐私权是重在保护个人的隐私以及其有权加以隐瞒、公开,维护自己私生活秘密并予以法律保护、公开利用其隐私并防止他人非法侵害。知情权根本目的保障自然人知道的权利,有权依法知悉和获取信息。矛盾的方面在于:你想了解别人更多的信息以满足自己对事情的兴趣,同时不希望自己的信息被他人更多的来了解。一旦超过两者之间的比例平衡关系,就会带来隐私权的被侵害。

所以在处理两个权利的冲突方面,应进行协调。对于某些现象需要诉诸社会,但如果不会十分必要则不宜公开当事人及其住址工作等详情,同时要时刻信奉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方可以予以公开。不能到道听途说,殊不知信息社会的虚拟与现实都是与人们生活相关的两个场所,都会影响到公众的视听。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联系日益密切,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是现实生活的延伸。不能隐藏其行为。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造成的危害甚至超过现实的危害。因为根据《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总数达到5.13亿,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56亿,基于庞大的发展基数,网民的言行带来的效应远非其所能想象,所以对于隐私权的网络世界的保护更为重要。

三、人肉搜索的治理关键在于依法治理网络环境

对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行为的规制,关键是把其纳入法律的规范之下。对于人肉搜索产生的原因,有的人是出于对人性的良知;有的人是出于打击报复、无聊和盲从。借此发表一些其在现实世界里根本无从发泄的言论。对他人的隐私权的侵害则置若罔闻,认为自己可以游离在法律的掌控范围内。对人肉搜索 的过激行为很多人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所以可以放任自己及其行为。事实上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在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保护人格权是宪法和民法通则确定的基本原则,禁止任何人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侵权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人肉搜索的行为可以侵害隐私权是完全成立的。不是自己的想象可以置身法外。人肉搜索的治理关键在于实行网络实名制。树立网民的责任和自律意识,使他们所顾虑,时时刻刻知道自己的言行是有目共睹的,是在法律的监管之下。我国是法治国家,任何人的网络行为一旦超过法律的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约束自己的行为,规制其网络暴力方能净化网络环境,减少对隐私权的侵害,使人肉搜索实现其应有的作用。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网络 言论自由 法律规制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被称为第一政治权利,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一定层面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水平,网络所特有的淡化距离和缩短时空差距的功能,使普通人也获得了发表并且传播言论的途径,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快速迅捷。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范行使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但是,在享受网络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令许多人忘记了现实世界的约束,无所顾忌,网络言论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网络言论暴力事件的出现,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网络言论自由与权利滥用的严重后果。

    一、网络言论的特点

    作为第四媒体的网络,打破了媒介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造就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传播环境,呈现出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显着特点。

    (一)匿名性导致审查困难

    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网络言论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最大特点就是匿名性。网络上流传着一句名言:隔着电脑,你可能在和一只狗交谈。网络的匿名性使人获得一种安全感,人们可以自己所设计的任意一种身份“畅所欲言”,如果他匿名发表言论,监管者很难查出言论发表者的真实身份。

    (二)表现形式多样导致煽动性强

    载体和内容的丰富多样性使网络言论表现形式多样,煽动性强,如果用于负面宣传会在很短时间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易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有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接近70%的网民学历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也使得大量网民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蛊惑,缺乏是非判断理性,易于冲动。

    (三)网络公开性导致高度传播性

    网络的虚拟性、言论的高度公开性和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网络言论的、传播速度极快,某些热点网贴,,在几十分钟甚至几分钟内,浏览量可达几十万人次。言论一旦经网络公开,将以几何级速度向外传播,瞬间传播到全世界。

    (四)辨识的间接和滞后导致其真伪难辨

    在浩瀚的网络信息中,谁能吸引眼球谁就能名利双收。利益的巨大诱惑使许多人恣意传播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者捏造、半真半假的信息,或者对信息进行了扭曲和夸大。对网络言论的真实性需要时间来检验,往往需要通过间接的手段进行印证,这就给网络谣言的存在和散布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时间,有的虚假言论常常都有很强的迷惑性,在得不到足够的真实信息时,人们常常会信以为真。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缺陷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更没有形成体系,许多方面还是空白。

    (一)缺乏对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

    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正式提出“网络侵权”的概念,对其进行规范,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监管义务。 但这项规定与整个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协调、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义务的落实,网络侵权受害者法律救济手段的提供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只限制网络传播的内容,对违反者应承担的责任规定缺失,更没有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手段。刑法中也没有专门针对通过网络言论犯罪的规定,更缺少对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

    (二)立法层次低,制定主体混乱

    现有的立法绝大部分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调整范围窄,而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立法层次过低,也是目前网络言论暴力现象失范的主要原因。现行法律规范中普遍存在客体交叉,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等问题。行政部门多头立法,且多以零星的法规方式出现,未能构成严谨的法律体系。

    (三)立法内容雷同,缺乏实际操作性

    纵观我国7部有关网络的规定,在涉及到网络言论的内容时,并没有针对网络自身的特点,表述的文字几乎异曲同工。这些表述又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等有关言论自由限制的法律法规的表述雷同。

第8篇

认真落实严控、严管、严打相结合的整治要求,对《通告》颁布后仍然在进行的违法建筑坚决不予通水、电、讯,采取一切措施严厉打击我市“两违”行为。

凡违法建设户一律纳入水、电、讯整治范围。第一阶段的任务是对《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实施后仍顶风抢建的在建、新建等违法建设户,坚决给予断水、断电、断讯及销户处理。对未持有用地批准证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件的,坚决不予办理水、电、讯开户手续。对私自安装水、电、讯等设备的,加大查处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二、职责分工

(一)供电公司、厦门水务集团、新源供水公司工作职责:

1、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巡查和整治队伍,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指挥并参加整治行动,及时妥善处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2、新建房屋申请水、电开户的,需提供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并由所在乡镇、街道及村、居(社区)签署意见,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水、电开户。

3、加强水、电整治工作。《公告》后属于“两违”建设的,发现存在用水、电的立即予以拆除;已安装水、电的,当场拆表并予以销户处理。发现邻里转供水、电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拆表销户处理。

4、接到函告发现存在私自通水通电等行为,应立即组织拆表、拆线、拆管处理。发现偷水窃电行为的,应予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对已实施停水断电处理的违法建筑,各责任单位要确定专人,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擅自接通水、电的立即从重处理。

6、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与单位员工签订《责任书》,严格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为违规建房户安装水、电等设备或为违规建房户提供便利,对违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责任书》约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7、设立违法建设用水、用电举报电话。认真核实群众举报信息,如核实属实,当场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并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

8、“两违”建筑用电、用水整治工作分别由供电公司、厦门水务集团和新源供水公司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责任要求予以全力支持与配合。

(二)广电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工作职责:

1、确定专人负责辖区违法建筑闭路电视、固定电话、网络通讯等巡查工作及各单位之间信息联络。

2、加强闭路电视、固定电话、网络通讯报户审批等管理工作。对违法建筑户不予报户安装闭路电视、固定电话、网络通讯等设施。原来已安装闭路电视、固定电话、网络通讯的,经查实属于违法建设的应予以拆线并销户处理。

3、发现违法建筑存在私自安装、转接闭路和电讯行为的,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4、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与单位员工签订《责任书》,严格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为违规建房户安装闭路电视、固定电话、网络通讯等设施或为违规建房户提供便利,对违规人员一经查实予以开除。

5、广电局负责本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并将整治行动的打击查处情况摄像记录在案。

(三)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水利局、公安局、局、城管大队、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1、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两违”建筑的水、电、汛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向水、电、汛部门反映,坚决做到发现一户查处一户。

2、市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水利局、城管大队、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协助配合水、电、讯等部门做好现场处理违法建设的断水、断电、断讯工作。

3、市局负责受理因水、电、讯整治行动而引发的来信来访。

4、市建设局、水利局要分别加强对厦门水务集团、新源供水公司开展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

5、市公安局要积极支持、配合水、电、讯整治工作的开展,及时处置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监察局、效能办、文明办工作职责:

市监察局、效能办、文明办联合组成督查小组,负责对违法建设水、电、讯整治工作和责任单位履职情况开展效能督查,对违法建设水、电、讯整治工作情况实行每周抽查一次、每月通报一次,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效能约谈:

1、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领导机构不健全,未认真履行职责,目标任务分解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的;

2、未有效开展巡查,不能及时发现违法建筑违规用水、用电的;

3、在“两违”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函告相关情况或受理群众举报后,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第一时间及时制止违法建筑违规用水、用电的;

4、在专项整治联合行动过程中,推诿扯皮,工作懈怠,不积极作为的;

5、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致使违法建筑水、电、讯得以开户的。

6、其他违反“两违”整治工作相关规定的行为

经效能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同时,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党员干部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市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严肃责任追究。

将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全市绩效管理,将考核结果作为各责任单位、个人年终绩效考评和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影响整治工作开展被效能约谈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单位,取消文明单位申报和绩效管理等各类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已取得文明单位的予以取消。

三、工作要求

1、强化领导。违法建筑水、电、讯整治工作在市清理整顿“两违”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部门由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水利局、广电局、公安局、局、各街道办事处及供电公司、厦门水务集团、新源供水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两违”工作的相关精神和责任要求,对违法建筑组织实施断水、断电、断讯专项行动,加强对违法建筑水、电、讯整治工作及偷电偷水盗讯行为的查处,确保违法建筑坚决、永久不予通水、电、讯。

2、高度重视。水、电、讯整治是我市清理整顿“两违”工作的具体深化和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水、电、讯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水、电、讯整治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达到预期目标。

第9篇

【关键词】网络文明;建设;伦理;法律

网络作为人类信息交流使用的一个工具。它的诞生无疑提升了全球人类生活品质。网络以其不可阻挡的影响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它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和思维,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正向我们走来。网络虚拟的空间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加大加快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似乎昼夜之间,人类生活的地方仿佛只是一个村——“地球村”。网络让人类更便捷地获取信息,找到所求,生活更加快乐和丰富。然而,“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更给我们中职生带来了许多的隐患。其负面的影响愈来愈突出,各种黑色的阴影正向我们慢慢袭来。例如黄毒,暴力,非法网站,网络游戏仿佛裹着糖果的炮弹向我们发射。因此,网络又仿佛一个战斗的阵地,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去占领,就会被那些精神垃圾占领。

一、网络虚拟性与共享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我国网络技术落后于西方等发达国家

中国的网络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而当时的西方国家,网络及其相关管理已经基本健全,无论在网络基础设施还是相关技巧方面我国都有着较大差距,而这一差距也成为我国网络文明建设的短板所在。

(二)网络的自身特征导致网络文明建设难度的增加

互联网自身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和隐蔽性等特征,人们在网络所构建的虚拟空间中时,现实社会的法律和道德无法起到约束其行为的作用,而现有的互联网技术又无法有效的抵制网络犯罪的发生,从而使得网络垃圾文化和负面影响无法进行有效过滤和抵御,从而使网络成为国家想管却又无法可管的死角。

(三)我国现有的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还处于起步的初期

阶段

无法行之有效的对网络不文明、违法行为进行约束和管制。最近几年,虽然由于各种网络犯罪的频繁发生,使国家开始逐渐重视互联网法制和文明的建设,但是多以规章、通知、措施、文件的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应,无法真正达到抵制和改善的效果。

(四)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在互联网上的作用有限

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民族传统思想对人们的行为起到限制和束缚的作用的无形束缚,使人们压制住人性的阴暗面;但是互联网所构建的虚拟空间特性,使得人性中被现实社会中法律、道德等被压抑的阴暗面失去了束缚,使得自制力不强的,尤其是喜欢新鲜和刺激的青少年群体将阴暗面释放出来。因此,网络上的道德伦理问题一直屡见不鲜,又因为互联网的开放性、快速、无地域性,使得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观念受到西方思想的冲级和腐蚀,加之网民自身道德修养普遍不高,很容易受到其不良影响。

(五)西方等发达国家利用互联网进行文化渗透等手段严

重阻碍了我国网络文明建设步伐

互联网的基础设施有将近一半以上都设置在西方国家,其设施和技术的先进性,使得西方文化在互联网中处于主导地位。而互联网作为一个开放的平台,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着文化的传播和意识的交流。西方诸国利用其网络优势不断向我国释放其资产主义的不良思想和文化垃圾,由因为之前提到过的,我国设备和技术实力的落后,导致我国无法进行有效抵御,这对我国的长远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促进网络文明建设的若干建议

现阶段,网络文明建设的重点是采取一系列复合我国现有情况,从而提出可行的、且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来抵制和降低互联网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大力提倡的网络实名制建设就成为推进我国网络文明建设的必要步骤以及实施以下建议的基础构架。

(一)大力提倡正确的上网理念

从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出发,以中国现有的思想理论为基础,利用舆论、传媒等传播方式建立并引导网民正确、健康的绿色上网理念,从根本上培养网民自身思想和道德意识,主动抵制网络垃圾信息,为建设和谐的网络环境打下基础。

(二)为网络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单靠引导网民从自身修养出发,主动抵制网络负面影响,营造和谐上网环境是不够的。在引导的同时更应该加紧完善互联网的法制体系,只有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建立健全的网络监督、管理、追责机制,将网络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使网民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了以后的严重后果和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或极大的打击各种网络不文明行为的发生。由于现在网络的法律体系还处在摸索和实践阶段,但这更需要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快速、准确的对已有的或新出现的网络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处理和颁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有效限制,而不是敷衍了事,确保落实实处,最终目的是从点到面,逐步完善我国互联网的法律体系。

(三)提高网络基础设施和技术水平,加强网络监控和打击力度

互联网作为新兴的网络技术平台,要对其实施管理和有效监控,为打击网络不文明、违法行为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这就需要对应的技术实力和硬件水平以及相关人才的培养,只有技术水平的提高、基础设施的加强,才能真正实现对互联网的管理,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能抵制互联网不文明信息的传播和西方不良思想对我国网民的腐蚀,才能真正的让在网络上进行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网络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只有我国自身技术和能力达到相应的水准,我国构建网络文明建设才不会只是一句空话。

(四)利用中华民族传承下来的优良传统文化、伦理资源

互联网作为文化的载体之一,那么就不能忽略伦理道德的教育。中华文明有着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在历史长河的筛选中已经为我们留下了大量的精神文化财富,我们因该充分利用这笔宝贵的财富,通过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有目的、有步骤的通过互联网将其传递给民众,通过优良的传统文化抵制网络负面文化的影响,将祖先传承下来的宝贵财富建立成现代网络文明建设的前沿阵地。

三、总结

互联网的迅速崛起,在带来各种便捷的同时,其危害在我国这几年的快速发展中逐渐显现,控制其危害已经刻不容缓,但是依然有大多数人并没有意识到其危害性而没有产生应有的警惕心理。光靠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提升网络管理水平只能治标,根本还是需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其危害,并从自身素质、思想品德培养着手,主动抵制网络垃圾文化的侵蚀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共同携手参与到网络文明建设的行动中来,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网络不文明行为的发生,才能真正建设属于我们自己的网络精神文明家园。

参 考 文 献

第10篇

关键词:新媒体环境;新闻自由;媒体职责;法律法规;媒介素养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2-0038-02

随着新技术在网络传媒领域的广泛运用,我们拥有了更加自由的言论表达的空间。但是新媒体的互动性、开放性、匿名性等特征,加大了传播内容的不可预知性和消息转发的不可控制性,因此,在利用新媒体资源优势,充分发挥新闻自由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过度的自由给媒介生态环境所带来的不利因素。

一、新媒体及新媒体环境

1.新媒体的来源与界定

在探究新媒体环境之前,有必要对“新媒体”一词作简要说明[1]。“新媒体”最早是由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CBS)技术研究所所长P.高尔德马克(P.Goldmark)提出。1967年,他发表了一份关于开发电子录像(EVR)商品的计划书,并在他的计划书中将“电子录像”称作“New Media”(新媒体),“新媒体”的概念由此而诞生。大多数的学者对于新媒体这个概念均是从时间和技术两个方面来作出的界定。时间上,主要是从新旧而言,是相较于传统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等而出现的以网络媒体为主的新媒体。技术上,则是指依托于新兴科技,如移动通讯技术、网络技术、互联网技术等提供给受众信息服务的多种多样的新手段、新工具。

2.新媒体环境的特征

(1)现实环境的信息化。现实环境的信息化即虚拟化、拟态化。在新媒体环境下,人们所处的现实环境越来越倾向于虚拟化,虽然大众媒介所创造的拟态环境不同于现实环境,然而,在大众传播媒介的建构下,我们逐渐走向一个虚拟的符号文化消费圈,正如现在的Iphone、Adidas、Gucci、LV等符号,在大众心中已经象征着一种身份和地位,从而影响着人们的消费观念,使得拟态环境中所建立起的某种不符合社会前进发展规律的价值观作用于现实环境。因此,拟态环境越来越真实化,现实环境越来越拟态化。

(2)信息环境的环境化。在新媒体环境下,“拟态环境”越来越真实,正如日本学者藤竹晓在《现代大众传播理论》一书中提出“信息环境的环境化”,他认为虽然大众传播形成的拟态环境与现实环境是有差距的,但是由于人们依赖于信息环境及其赋予的定义而生存,因此,大众传播媒介所提供的信息会制约人们的认知、态度和行为,而这些行为再作用于现实环境,使得现实环境在无形中涂抹上了信息化的色彩。

二、新闻自由的提出及其历史发展

1.新闻自由的基本含义

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是公民的一种民利,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新闻自由是在新闻传播领域内实施的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其内容包括新闻采访自由、传递自由、报道自由和收受的自由、报纸的出版自由、广播和电视的播送自由、发表新闻评论及开展评论的自由。

2.新闻自由的历史发展

新闻自由思想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十六到十七世纪,此时的欧洲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新闻自由思想初见端倪。资产阶级为了争取出版自由的权利,反对皇权特许出版制和罗马教皇审查制,从而展开了为新闻自由而斗争的历史。这段斗争史大致可分为争取出版自由权利、争取言论自由权利、争取新闻自由三个阶段,经历了从古典到现代的演变,最终形成了当代的新闻自由观[2]。然而,由于社会责任理论具有固有的缺陷,它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媒体的自律意识。因此,从事实上来说其可实施性不强,至今尚未形成足以同自由论的传播体制比肩抗衡的一套新的传播体制,仍处于纸上谈兵的阶段。

三、新媒体环境对新闻自由的影响

1.新闻自由的空间拓展

新媒介技术的广泛运用促使真正的观点自由市场的形成,受众在这样的环境中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媒介使用权和公共话语权。人们可以利用新媒体的开放性和低门槛等特性获得对信息的权利。正如加拿大学者麦克卢汉提出的“媒介即人的延伸”这一理论,新媒介的出现可以说是人的大脑的延伸,延伸了人们的言论表达能力、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能力、传播和沟通能力。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型社交媒体具备了哈贝马斯笔下“公共领域”的特质,能够向公众提供信息开放平台,让用户进行意见交互和辩论,形成意见自由的市场。同时,借助于SNS的技术优势,信息呈现出“滚动化、裂变式”的传播。

2.新闻自由的过度泛滥

(1)新闻自由与道德伦理的冲突。新闻道德伦理是新闻从业者以及新媒体用户在采集、、使用信息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的过度自由导致新闻从业者的职业意识弱化愈演愈烈。媒体在社会转型期,原来所持有的价值观念被淡化和遗弃,固有的行为模式被怀疑和否定,因此,媒体逐渐失去了监督力和约束力,而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又尚未形成,从而使得媒体缺乏某种明确的规范约束而形成的一种媒体乱象的状态,即“媒体失范”,其表现有虚假新闻、有偿新闻、新闻欺诈、低俗炒作、媒介寻租、新闻逼视等,而究其根源,乃是市场竞争体制下,新闻媒体片面注重经济利益所致。

(2)新闻自由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新闻自由过度,必然导致“新闻侵权”现象出现,新闻媒体记者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社交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新闻侵权的表现有对隐私权、著作权、名誉权、知情权、肖像权等权利的侵害,其中以侵犯隐私权最为显著。在网络环境下,新闻从业人员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过度放大曝光现象尤为严重。此外,在新媒体环境下,社交平台的开放性、言论的过度自由导致“媒介暴力”的现象也层出不穷。

(3)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源于新闻界的越位和司法的缺位,新闻媒体通常以新闻自由为由干预司法独立,主要表现在“媒介审判”现象上。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道德评判取代了司法审判,最终形成的舆论氛围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地进行审判。中国的新闻媒体大多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新闻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对社会公权力进行监督的同时,也为其进行“媒介审判”创造了可能性[3]。在司法案件的报道中,记者超越法律界限凌驾于司法之上、法治之外,采取“裁决权”、“处理权”,出现“法官未判,记者先判”的现象。

四、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的规制

1.提高新闻工作者道德水平和从业素质

新闻工作者作为社会的“观察者”和“t望者”,树立正确的新闻自由观和坚持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尤为重要[4]。新闻记者要秉持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遵循法制规范的同时,也要坚持伦理和道德底线,自觉捍卫公众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在新闻采访中注重新闻来源的合法性和道德规范。从新闻专业主义的角度来讲,在“全民皆记者”的时代背景下,加强新闻记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更显重要。新闻从业人员只有加强自身修养素质和知识技能才能在新媒体环境下站稳脚跟。

2.建立健全新闻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

任何新闻传播活动并非是独立自发的,都必然处在一种控制的网络中受到制约[5]。建立健全新闻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首先应该依托政府支持,加大技术监控治理力度,对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管,使互联网环境得以净化的同时有利于新闻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其次,应当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奖惩制度,在约束新闻工作者新闻自由权利行使的同时,激励其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新闻事业的良好运作;再次,建立群众舆论监督机制,借助广大受众的社会监督控制,健全信息审核平台。

3.加强受众媒介素养教育

在新媒体环境下,话语权不再被精英人士所操控,大众话语权的地位得到提升。而网民能否真正成为记者,其核心在于网民是否拥有足够的知识素养和专业能力。因此,对网民进行专业或准专业的新闻专业主义教育,使其建立起对新闻价值观念、新闻是否标准、新闻报道尺度、新闻法制规范、权利与责任的关系等方面的充分认知是必不可少的。其次,还应通过大众媒体和社会教育机构对受众进行媒介素养教育,使受众能够正确理解媒介信息,做出理性的分析,加强对信息的批判能力。

4.完善新闻传播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关于网络规范方面的立法资料还相对较少,在网络大面积普及的情况下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法律规范。新媒体环境下,仅以道德意义上的软指标来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约束,其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加强新闻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才是维护新闻传播伦理规范的有力保障。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必须加强“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完善新闻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控制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此外,新闻从业者和社会的每个公民都应该提高新闻法律意识。在法律的框架内,培养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意识和能力。

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被赋予了新的意义,正如丈量新闻价值尺度的弹簧,如果力度到位,就会为社会传递出正能量,如果用力过度,则会丧失自由,对于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坚持新闻自由的相对性,在利用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是不容忽视的。面对新闻过度自由带来的问题,我们应找准根源之所在,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手段,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对新闻自由进行更好地规制和完善,避免恶性循环。只有如此,新闻从业者和大众才能在新媒体环境下,充分发挥新闻自由的权利,才能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一个良好的媒介生态环境,促进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的繁荣进步。

参考文献:

[1] 宫承波.新媒体概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1.

[2] 刘敏.西方新闻自由主义理论的发展演变[J].知识经济,2008(1).

[3] 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郑州大学,2009.

第11篇

关键词:初中政治 网络 课堂教学 普法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建设祖国的历史重任。然而他们却正处于人生发展进程中的幼弱时期,生理、心理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加之其所处的生活环境复杂,容易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因此,他们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而他们自己,也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初一、初二的思想品德教材中都涉及了法律知识,但单纯的说教、讲述对于社会阅历尚浅甚至不谙世事的初中生来说显得有点单调、抽象甚至难以理解。因此,让一些形象生动又有教育意义的法制故事走进课堂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它在思想品德课堂中对教师的教学效果以及对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都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运用网络热点新闻,让单调变得形象直观

在政治课堂教学中如果单纯地向学生讲授法律知识,单调而枯燥。随着网络在教学中的应用,教师可在教学中结合教学内容而搜索相关网络新闻,以此来渗透法律知识,让学生从直观中获得法律知识的认知,为课堂教学效率的提升奠定基础。

以“犯罪的含义及特征”的教学为例,教学中如果教师单纯地向学生讲述犯罪的含义和特征,学生不容易理解,而如果教师借助网络,呈现情境: 2013年3月18日发生在拉萨的暴乱事件。这次拉萨发生的烧暴力事件中,暴徒共砸烂、烧毁车辆56辆,烧死或砍死无辜群众13人,有数十名执勤公安民警受伤,其中重伤4人;有61名武警受伤,其中重伤6人。暴徒纵火300余处,焚烧民宅、店铺214间,给国家、社会、人民生命安全、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事后这些暴徒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然后再提出问题“什么是犯罪,犯罪具有什么危害?”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分析后教师再总结出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学生的学习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构建,效率得到提高。

二、采用视频案例,创设法律情境

在政治课堂教学实践中发现,很多学生对法律知识所涉及的知识点理解起来存在较多困难,尤其是对抽象的概念理解过程中更容易出现混淆。在教学中,教师可借助网络搜索相关法律视频案例,依次来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让学生真正理解相关概念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做到学以致用。

以“法律的基本特征”的教学为例,教学中教师并不是一开始便讲述什么是法律,而是先呈现网络视频“案件”,然后提出问题“作为国家的高级领导干部,违法了受到法律制裁说明了什么?”学生讨论后,教师再总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由此,学生对法律的概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初步理解了法律的基本特征。在视频观看后,学生深刻地明白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让学生从实际生活中去感受法律,提高其思想认知。

三、现场查阅网络资料,明确网络的积极作用

在政治课堂教学中应用网络还有一大优点,即可借助网络进行即时搜索。而初中政治是和生活紧密联系的,教学中教师可根据教学内容即时搜索相关案例来引导学生进行分析,从而促进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如在“身边的不良诱惑”的教学中教师发现一些学生并没有正确认识到身边存在各种诱惑,于是教师即时从网络上收集了几则青少年因上网而发生口角,最后发生群殴而致使同伴死亡的案例,让学生深切感受诱惑就在身边的道理。接着组织学生就“上网利与弊的分析”展开辩论。师生共同得出结论:诱惑是客观存在的,导致不同的结果关键在于是否用正确的态度去对待。又如在“做情绪的主人”的教学中,为更好地让学生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做情绪的主人,教师借助网络即时搜索“中学生因冲动杀人后坐牢”的故事,让学生在案例中感受情绪的重要性,学会调节自己的情绪。

总之,随着新课改的推进,在初中政治课堂教学中,教师定要转变教学观念,树立学生发展意识,立足学生实际,教学中合理地应用好网络,借助网络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政治课堂教学效率,为学生的发展奠定基础。同时,正确运用网络,不仅可以为课堂增色,也能使学生更喜欢上思想品德课,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

参考文献:

[1]姚继军:浅谈信息技术在初中政治教学中的作用[J],现代教育科研论坛》,2012年第5期

第12篇

为增强广大妇女维权意识,提高妇女干部维权能力,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基层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2009年市妇联工作思路,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中国妇女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xx市“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构建和谐xx、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以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和实事化维权为手段,通过大力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进一步完善妇联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妇联网络、法律援助网络和基层维权阵地建设,推动解决妇女儿童维权方面存在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妇女维权意识。抓住节日契机,进一步加大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市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的力度,利用“三八维权周”、“6·26”国际禁毒日、“12·1”国际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机,加大法制宣传和“平安家庭”创建宣传。利用妇女维权中心、接待室、基层妇女维权工作站、家长学校等有效阵地,向妇女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妇女儿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2、实施“万家平安”工程,提高“平安家庭”创建水平。积极倡导“平安保家、廉洁守家”,扩大宣传面,确保平安家庭创建参与率和达标率。开展家庭助廉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文化社区廉政文化进家庭示范点的建设。对照省“平安家庭”创建考核要求,抓好我市“平安家庭”创建工作的检查和自查工作,确保“平安家庭”创建中不失分。评选十户市级“平安家庭”。

3、加强部门联动,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积极发挥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的指挥协调作用,组织实施好“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对未达到的目标和未完成的实事工程进行梳理,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继续推进“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和“优生促进工程”,做好女性健康教育和两年一次的妇科健康检查达标工作。

4、重视调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和实事化维权为手段,进一步加强维权机构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站、家庭暴力投诉点、维权调解室、姐妹谈心室等机构,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合议庭和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为妇女儿童排忧解难,配合政法部门,特别是“110”指挥联动中心,及时帮助受害的妇女儿童。组建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让女律师、女检察官、女法官等法律工作者队伍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推动全社会树立“保护儿童”、“儿童优先”的理念,依法维护儿童的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权。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妇女组织维权工作水平。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妇女维权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完善村(社区)妇女维权站建设,推动妇联系统维权干部培训纳入我市干部培训的总体规划,组织村妇代会主任开展维权知识培训,引导维权干部树立终身学习和自学成才的理念,提高她们的法律水平和维权能力。

三、工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2、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简报等宣传手段,加大对妇女儿童维权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努力营造多部门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

3、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市妇联认真抓好行动的落实,加强对下级妇联组织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行动开展有成效。各级妇联组织要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对维权工作中碰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向市妇联汇报。

四、活动安排

1、开展“三八”维权周系列活动(3月)

2、开展女企业家群体企业解困调研(3月)

3、配合绍兴市妇联开展妇女家庭生活质量调研(4月)

4、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合议庭和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5月)

5、成立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9月)

6、建立女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5月)

7、举办村妇女干部维权培训班(6月)

8、召开平安家庭创建工作会议(8月)

9、督促市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完成两个规划达标(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