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法律文书要求

法律文书要求

时间:2023-06-15 17:27: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文书要求,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文书要求

第1篇

纵观整个司法实践过程,法律文书的识别和制作具有重要地位。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再到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在进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必然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所谓法律文书,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司法公证、仲裁机关处理各类普通诉讼案件和特殊诉讼案件时使用或制作的,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法律文书课程是法学本科教育在高年级开设的一门必修课程。当学生系统地学习法理学、宪法学和各个部门法学后,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尤为重要。法律文书作为司法实践的载体,其制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反映一个法律工作者综合素质的高低。因此,以培养高素质高质量法学人才为目标,高校应重视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与改革,促使学生真正掌握文书写作技巧,适应未来的法律工作。另外,法律文书写作也是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要求的考试内容之一。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这门课程的必要性,并在教学中予以高度重视。

二、法律文书教学的现实困境

从目前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来看,教学理念落后,教材范文滞后,课程安排不合理等问题导致文书写作教学与司法实践脱节,教学目的难以实现。

(一)教学模式落后、实用性差当前,几乎所有高校法学专业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模式都以理论灌输为主导,辅以课堂练习,形式封闭落后。课堂上,教师依照教材内容提供简单的案情材料,让学生听、记、写、改,完成教学。考试通常采用开卷形式,学生只管照搬模板誊抄。此教学模式导致的问题不容小觑。一方面,导致学生对模板依赖性极强,文书写作上存在逻辑性差、语言表达不佳的问题;另一方面,理论灌输加模板写作的教学模式实用性不强。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件在逻辑说理上会有截然不同的表现。以民事状为例,离婚纠纷的诉讼重点跟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的诉讼重点存在很大差异。只考虑模板、格式和相关法律条文的教学模式实用性差,不便于结合实际案例,无法满足司法诉讼的基本要求。

(二)教材范文具有滞后性目前,市面上几乎每一种法律文书教材都存在案例陈旧、范文滞后等问题。以我校采用的2013年7月版的《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为例,教材中选用的范文过于陈旧和滞后。比如,采用1979年的‘8.24’枪支被盗案的立案报告;采用1999年的不决定书;采用2001年的马向东案刑事裁定书。客观地说,十多年前的案子虽然具有代表性,但从司法进程而言,不管从法条上的调整、法律观念上的进步还是语言文字的运用来说,这些范文都过于滞后,根本不能代表现有法律文书的水平。学生习惯于模仿范文语言,造成他们制作的文书并不能与现有的司法实践活动相适应。另外,除案例范文滞后外,教材内容也存在实用性差问题。以状为例,通用教材一般关于状只涉及概念、内容、格式和范文,对写作思路和逻辑说理过程并无提及。可见,空讲理论的教材无法从根本上调动学生积极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更无从谈起。

(三)课程安排不合理、教学内容过多现有的法律文书课程普遍存在课时安排过少、学习内容过多的问题。以本校为例,本课程一般教学时间为17周,每周2个课时,共34个课时。我校采用的教材分为9章,按法律文书制作主体划分,系统介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证机关法律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涵盖司法实践中的主要法律文书类型,大致有60多种。粗略计算,为完成既定的教学内容,意味着每节课至少要讲2种以上文书。因此,要学生熟练掌握写作技巧,显然不可能。事实上,教师往往只能挑选重要的几个或几章内容进行讲解。这样一来,学生训练的机会少,掌握的内容也少,付诸实践时必然有所欠缺。

三、法律文书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更新教学理念传统的法律文书教学理念以教师为中心,重“教”轻“学”。以“理论灌输+模板代入”为主导,把学生放在被动和从属地位,致使学生写作时更偏爱照搬模板,而不对案例进行法理分析和逻辑说理,不利于学生发展和成长。因此,要教好法律文书这门课程,必须转变教学理念。笔者认为,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理念,应抛弃“以教师为中心”的观念,提倡以学生为本,改变学生的被动地位,不断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以培养学生法律思辩能力、法律写作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为中心,走“自主+互动+实践”为主导路线,让学生真正参与课堂教学,充分发挥学生能动性,实现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目的。

(二)转变教学模式单一的“填鸭式”教育并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死记硬背、模板誊抄也不能适应当前司法实践对法律文书制作的要求。法律文书教学应尝试一种新方式,激发学生学习和训练的热情,让学生主动思考写作思路并进行实例训练。因此,本课程的教学模式应由“理论灌输”转为“实践教学”,教学重点应从“重结果”向“重过程”转变,教学方法应由“单向信息传递”转为“综合互动”。首先,为满足司法实践对法律文书写作的要求,必须抛弃传统“理论+模板”的教学模式,走多元化实践教学模式。其次,法律文书课程不仅要让学生记住法律文书是什么、为什么,还要让他们懂得怎么想、怎么做、怎么写。教学重点不是如何把案例内容填进模板,而是让学生学会法律思维与逻辑辩证。最后,单向信息传递的教学方法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应在教学中尽可能与学生进行互动,采用案例讨论、职业角色训练、模拟法庭等方式调动学生积极性。

第2篇

关键词:法律文书; 语言; 构成

法律文书的语言构成,主要指构成法律文书的要素及其应用规范。法律文书作为全民性语言的变体,汇集了来自全民族的词汇库。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规则应以全民语言为主。但是由于法律语言所处环境的特殊性,又需要具备一定的思维性与独特的表达方式,以形成特殊语汇及使用规律。

1、 法律专业术语

术语主要指某个学科或者领域的专用语言。法律作为一门科学,也拥有固定的语言。这些术语主要用于描述法律科学中的特有事物及相关法律概念、规范等,是对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的概括,体现了法律的本质特征。例如有关参与诉讼的相关人称谓,民事案件中称为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及申请人、人等,每一个词语都有明确的规定与外延。在其他领域中,除了极特殊的情况外,一般不会使用法律术语。法律术语比较多,体现了法律语言的特点。另外,法律术语和法律规范也有着必然联系,有些可直接来源于法律条文的规定,而有些则由法律规定中衍生,根据具体案情归纳而来,具有无可取代的作用。通过准确地使用法律术语,可以精确的语言表达完整内容,正确表达法律规范。

2、 普通用语

在法律文书中,所谓普通词语就是指在大多数领域中多涉及到的词语。但是在使用此类词语时,应认识到语境赋予普通词语的特殊法律含义。有些普通词语,我们日常使用中看似平淡无奇,但是在法律文书的特定语境限制下,变成了判断此罪与彼罪、定罪与非罪、权利与义务、量刑幅度、情节轻重等方面的重要内容。

    例如:被告人刘某与周某系朋友关系,由于在聚会中因琐事产生口角,产生了矛盾,刘某当场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向周某的面部,周某面部流血,后因在场人员制止,才未造成更严重后果。后经法医鉴定为:周某面部受伤,伤口处为6.5cm×3cm。在此段描述中,刘某的行为到底是“伤人容貌”还是“毁人容貌”?虽然二者都是普通用语,且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对整起案件的量刑与定性至关重要。“毁”和“伤”的含义有所区别,可能在一般交际场合混用后并无大碍,但是在法律文书中,它们被赋予了庄重性、严肃性,改变了原有价值,对定罪量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法律文书特定的语境下,普通词语也被赋予了特别价值,应从实际语境为出发点,恰当地选择并使用。

3、 法律习惯用语

在法律文书词汇中,除了法律术语之外,还有很多长期积累下的习惯用语。这些语言多来自长期的司法实践,在法律领域得以认可与应用。虽然是习惯用语,但是其特殊的词性、词义等都被渲染了法律的色彩,具有较高的严肃性、权威性,要求其语法结构严谨、修辞恰当。正因习惯用语的简单易懂,确保了法律语言的沟通交际,让更多法律工作以外的社会成员也能深刻理解法律。例如:期间、工具、认定、故意、不予、根据等类似词语,都是在法律实践中归纳总结的成果,并为法律文书语言提供了固定的词群。

再例如,上述罪行中,具备群众检举、被害人家属控告以及被告犯罪后留在现场的指纹、杀害张某所使用的刀具一把为证,同时以现场勘查笔录及法医鉴定的证实,具有确凿的证据,被告亦供认不讳。在这段描述中,提出了法庭认定的被告犯罪事实证据,其中法律习惯用语占据了大多篇幅,具有庄重的法律文书色彩,再加上每一个法律专用词语都具有单一的、固定的含义,因此可确保其准确性、科学性,最终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成立,清晰可靠。

由上可见,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必须加强对文书用语的规范与重视,选择最恰当、最准确的词语,才能在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书中,提高其权威性,实现较好的表达效果。

参考文献:

第3篇

一、当前制作检察文书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制约了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填充式文书在制作中存在的问题

1、 填写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一是书写日期不规范。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混用,省略或忽略填写年号,前后不一,很不严肃;二是书写法律条文不规范。按规定,在书写法律条文时应用汉字小写填写,但在实践中有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混用现象;三是文书编号书写不规范。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混用,编号出现错号和混号现象。超出表格,还有人把字填在印刷字的上面。四是书写罪名不规范。随意使用简称,或自造罪名。五是汉字书写不规范。数字写法不一致,阿拉伯数字与汉字的大写、小写混用。字体不一致,繁简混用,字迹僚草,用异体字或错别字,填写犯罪嫌疑人姓名有误等。六是墨水不一致。要求用炭素墨水。但实践中还是有蓝墨、纯蓝、炭素黑等。

2、填写不完整

主要表现在:一是填写法律文书缺项漏项突出。填写最不完整的是法律文书存根联,有的仅填写案由或犯罪嫌疑人姓名,其他完全空白。不填写骑缝线编号、遗忘加盖印章、正页、副页不填写日期等现象在填充式法律文书中常有出现;二是少数检察机关对对统一样式理解不够,文书上的内容该印的没有印上去,或仍延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规定的样式,没有补充相应内容;三是使用法律文书复印件,复印机不能复印两联以上的法律文书,骑缝字样都没有复印出来。

3、填写不准确

一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有的填充式检察法律文书明确引用了法律条文,有的则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根据案件事实具体填写法律条文。但有时出现引用法律条文时错误,适用法律与处理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二是适用对象和范围不正确。每一种法律文书都有它特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但有的检察官在适用检察文书时,出现了“文不对事”、“文不对人”的现象,影响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二) 叙述式检察法律文书除了具有前面叙及的填充式检察法律文书存在的部分问题外,还存在以下问题:

1、用语不规范

叙述式检察法律文书的特点是用简洁的书面语言叙述案件的审查经过以及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结论等相关内容,一般要求以法律术语的形式进行书面综合叙述。但在实践中存在忽视法言法语的运用,而存在用地方口语叙述案件事实,使地方口语书面化的问题。对涉及到度量衡单位、品名等称谓时,应当按照国际或者国内通用的标准进行表述,但相当数量的检察文书用惯称代替标准化用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检察机关的办案指导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检察法律文书应尽量客观、真实地叙述案件事实,但相当数量的检察文书叙述语言感情化,形象化和文学化。个人主观色彩浓郁,影响检察文书客观效果。

2、语句不通顺

主要表现在一是记叙上不完整。记叙不全面,缺要素,该记的不记;二是主题不突出。有的笔录没有突出犯罪的构成要件,忽视犯罪情节的记叙;三是主、谓、宾语不全。记叙过于简略,主语省略不当,让人不知所云。四是叙述详略不当。主要表现为将简单明了的问题叙述得繁杂冗长,有时又过于简单,把一件事缩写,关键问题一笔带过,没有交待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等叙述要素。个别检察官甚至把听见的、作为探讨的、而证据不确实的一些意见、看法写入案件事实部分。有些笔录的问话涉嫌违法,如对犯罪嫌疑人的从轻承诺,实则侦查人员无此定罪量刑权力。

3、说理不充分

主要表现在一是说理用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语句不通,用词不当,错字、漏字、多字、错用标点符号等语法毛病较为普遍,有的还采用地方语言,晦涩难懂的文言文,甚至有使用俚语而又不是为了特别叙述需要的,等等,影响了说理的效果。二是案件处理部分无论无据。在检查中发现,相当部分检察法律文书,特别是审查报告、侦查终结报告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检察官拟定的检察内部工作文书都出现案件处理部分无论无据,有的虽有论证,但论证的理由不充分,或论证的理由与引用的法律条文出现矛盾,有的甚至把失效的法律、司法解释等引用在报告结论中。三是有时论证强词夺理或论证不足。这。部份主要是侦结报告、书、不书的结尾部份,论据不足,论证无力。撤案报告,不书的论证显得无力,有的不诉书的结论部份没有论证,内容简单化。有的法律文书在表述案件事实时,经常概念化、公式化地以结论代替情节,在证据采信方面,列举形式化,给人以空洞的感觉。

二、检察文书制作规范与立法保证

(一)加强检察文书标准化工作

检察文书规范化实则是提高制作质量,而标准化是进行质量管理的依据和基础。根据我国国家标准GB 3935 1-1996《标准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 第一部分:基本术语》对标准和标准化的定义,标准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结果规定共同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标准化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文书标准化是指对文书工作反复使用的概念、循环反复的处理程序及其规律性管理活动,通过制定、实施和贯彻标准,以获得文书的最佳效能的过程。目前我国通用的公文已经标准化,但是行业文书标准化则进度不一,如检察文书的标准化工作的深度就不够。笔者在此建议以2001版《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为基准,深入推进检察文书标准工作。一是在高检院和省级院成立检察文书标准化办公室(可设立在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标准化工作;二是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将检察文书标准性质定为强制性标准,以增强严肃性;定位为国家标准,以增强统一性;三是标准制定程序要规范化,五年一复审,或废止或有效或修订。

(二) 加强检察文书现代化工作

文书标准化是文书工作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实现文书工作现代化是信息社会文书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检察文书现代化的基本模式是前端控制、全程管理和信息共享,最终目的是实现基于文书生命索周期的文档一体化。文书现代化工作应先易后难,笔者建议先从笔录入手,开发“电子笔录管理系统”。该系统是专为检察机关进行各种笔录记录、制作相关文书报告的管理工具软件。它可以由讯(询)问人提前将需要讯问或询问的问题输入到软件的数据库里,在讯(询)问时,利用软件提供的便捷功能,即时录入嫌疑人或证人回答的内容,形成统一格式的电子笔录文书,并随着电子卷宗网上流转。目的之一就是为解决笔录不规范的问题。通过电子笔录能够形成格式工整、打印清晰的规范化讯问或询问笔录,避免了手写笔录的随意性大、出错率高及不规范的问题。

(三) 加强检察文书说理性工作

检察文书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就是“说理性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提高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无论是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还是书、不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要起到反映审查意见, 对有不同意见的一方案件当事人解疑释惑的作用,一定要具有案情说明、处理意见、法理分析三要素。法理分析的基本逻辑是三段论,推理是将法的适用过程反映出来,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揭示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内在联系,并论证拟建议处理意见依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者之间在逻辑关系上的惟一性和必然性。说理的范围主要涉及现行法律说理、法律原则说理、立法原意说理、法律推理说理、法哲学说理、援案说理等,只有检察文书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决定理由等层次分明,条分缕析,才能真正体现文书的说理性。

(四)对检察文书规范化进行立法保证

第4篇

作者简介:李蓉,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教育学与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23-02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由德国著名的职业教育学者Rauner教授和他的团队提出,该教育理论针对传统职业教育理论与真实工作世界相脱离的弊端,主张教学内容应指向职业的工作任务、工作的内在联系和工作过程知识,以培养学生参与建构工作世界的能力。在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领域,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模式符合教育部16号文件中提出的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近年来,对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特别是课程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文书是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的必修专业基础课程,是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教学必须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职业适应能力的培养为核心,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开发,因此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构建新型课程体系,合理编排教学内容、有效设计教学环节,在本课程教学改革中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研究价值。

一、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法律文书课程设计

(一)工作过程导向下法律文书的课程目标

高等职业院校法律类专业主要培养能够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务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应用型人才,在未来的职业岗位中,学生具备处理解决工作问题的能力。结合专业培养方案,法律文书学科作为一门具有法律专业性质的应用写作课,以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作为课程目标。

长期以来,法律文书的教学一直以要求学生掌握法律文书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能够制作主要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和非诉讼类法律文书作为教学目标和学习要求,但实践证明,达到这一教学要求的同学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心应手地开展工作,表现为学科知识零散杂乱,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模式,通过学习过程性的知识而获得相应的职业能力,具有明显的职业定向性,课程目标的实现以法律工作流程为依托,将教与学的过程融入工作进程, 有利于培养上手快、技能强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二)工作过程导向下法律文书的课程内容

相对其它法律分支学科而言,法律文书是一门较为年轻的学科,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模式,结合专业培养目标,现已细分出如公安文书、狱政文书、基层常用法律文书等分支学科。

传统法律文书教材,以制作主体的不同对内容进行分类,一般分为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文书和其他机关法律文书,笔者认为,这种内容的编排方式切断了文书之间的往来,使原本密不可分的案卷材料成为了零散的文字堆砌,既与同学所学的诉讼法知识不一致,也与其今后的司法工作过程相违背,不利于对课程知识的真正理解与掌握。工作过程导向下法律文书课程内容的编排紧扣法律类专业的人才职业技能要求,重视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的培养,以案件诉讼类别及诉讼过程为依据选择教学内容和设置教学环节,贯彻“理论教学实践化,实践教学岗位化”的理念,能有效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司法实践水平。

(三)工作过程导向下法律文书的课程设置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设置,必须首先分析学生未来职业岗位群中各具体岗位资格所应具备的综合职业能力、具体的工作任务及相应的典型工作过程,再基于工作过程研究其所必备的工作知识和技能,明确专业目标和具体课程目标,选择合适的课程教材,设定课程考核标准和课程内容,进行教学实践。

就法律文书课程的设置来讲,实践中,由于该课程是集多门学科知识为一体的综合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课程设置应当注意各知识点的融会贯通,在学生掌握扎实的基础写作理论知识、具备一定写作技巧的基础上,要求对具体文书制作所涉及的法律知识正确理解和运用,掌握法律服务工作流程,训练同学根据工作需要熟练制作和使用合格、规范的具体文书。因此在设计课程体系时,一般将应用写作课程及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课程作为前导课程,顶岗实习、毕业实习作为后续课程,以保证学科知识的连贯性、逻辑性。

二、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

(一)强调职业能力的培养

职业能力是人们成功地从事特定的职业所必备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及社会能力。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教学模式,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教学过程的可探知性,使其不同于传统教学的生硬和局促,学习氛围鲜活生动,在训练学生职业操作技能方面大有作为,能够满足高职院校实践性教学的深层需要。

传统职业教育侧重工作中的个别阶段或是所谓的特别重要的环节,而忽略了工作过程的完整性,造成人才培养的结构性缺陷。工作过程导向以培养学生为完成一件工作任务并获取相应成果所需要的职业能力为目标,以能力本位为核心理念,注重学习目标的引导,强调学生完整的思维过程,让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参与到“真实”的工作过程中,处置实际情况,采取实际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提升职业能力,达到职业资格的标准。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教学模式,关注未来工作的整体性,注重完成任务所需要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创造能力,有效地将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都落实到职业能力培养上,锻炼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为学生提供未来现实工作的实践基础,使教学的过程更具职业性和开放性,将学生的学习过程与将来的工作过程及学生的能力、个性发展相联系,以满足学生健全人格和职业能力的要求。我们不妨借助教学案例来分析传统职业教育与工作过程导向在学生职业能力培养上的差异,在法律文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在教授具体文种制作时,基于种类繁多,无法一一讲述的特点,一般会选择几种相对重要而又难度较大的文种来进行讲解,如民事诉讼类文书中选择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起诉状和民事答辩状等文种,传统职业教育模式下的教学会针对这几种文种,根据教材内容的编排,先讲授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强调制作方法、技巧,并与刑事判决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析范文,给出案例,指导同学制作,应该说大部分同学能够根据要求制作出格式规范、内容完整的文书,但也许并不清楚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的关系,或者说并不在乎它们之间的联系,所以一旦进入司法实践,很多同学按照这种办法,埋头苦干,制作出的文书却漏洞百出、华而不实,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就是因为传统的教学模式只注重某一文种的制作技巧,忽略了文书之间的往来,使学生的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严重脱节,从而出现岗位的不适应性;工作过程导向的职业教育则会在讲述上述文种时,根据工作过程合理安排教学的内容,采取先引导同学回忆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分析文种之间的往来和不同文种的制作主体、制作目标、制作要求、语言特色,关注不同课程之间的逻辑关系,让大家融入到民事诉讼的工作流程中,在此基础上,按照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的顺序进行讲授,让同学明白,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必须关注民事起诉状与民事答辩状的内容,它的任务是要理清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焦点,站在事实与法律的立场上解决纠纷,即法院必须充分尊重原被告的观点和要求,三方共同协作、解决问题,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状和民事答辩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诉讼工作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过程。

(二)注重学习情境的设计

教学的过程不是简单地把抽象的知识从老师传递给学生的过程,它是一个社会性的过程,必须将学生的学习放到一个特定的情境中,渗透进特定的社会工作和自然环境,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学习情境。学习情境的设计是教师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好的学习情境能够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培养其思考和创新的能力。

传统职业教育,脱离真实的工作情境,注重学生对知识的回忆,强调的是学习的成绩即考分,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真正得到的成长与发展,在工作实践中所表现出的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不予关注,这种学习的成就最终反映出来的只是知识增长的表层意义,是不全面、不系统、不完整的,知识的获取是孤立的、简单的,甚至可以说是毫无意义的;工作过程导向下学习情境的设计,将教学活动镶嵌于其所维系的工作情境中, 赋予学生学习的真正意义,通过特定的情境,使学生明白知识就是生活和工作的工具, 所学知识只有运用到工作情境中,才能更好地理解和传承。学习情境的设计以能够激发学生的思考为主旨,因此,它并不是教师平铺直叙,不加分析地把情境呈现给学生,学习情境中的问题设计也并非在教材上直接就能找到标准答案的,是能够让人有所困惑,难以回答的,同时又能引导大家趣味盎然地探索,能培养同学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理解知识的深层意义。在法律文书的课堂上,我们不妨借助同学们感兴趣的案例,营造法律实践的过程,借助典型案例,贯穿于某一诉讼活动所需制作的所有文书的全部学习过程,实践课上,让大家围绕这一案例,体验案件诉讼的整个流程。同学可以根据兴趣选择角色制作不同文书,这样一方面可激发其学习的热情,另一方面也可使同学从整体上把握具体文书所依存的情境,感知文书制作技巧的应用条件,感受文书之间的差异与联系,帮助同学今后工作实践中顺利实现知识的迁移和应用。实践证明,教学过程中创设呈现好的学习情境,把抽象的知识转变为有血有肉的事件,能使学生在学习中产生强烈的情感共鸣,增强情感的体验,发挥学习主动性,提高学习效果。

(三)优化课程教学的方法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须要充分整合利用校内外的教学环境与资源,把以校内课堂教学为主的教学活动与以获取校外工作经验的实践活动有机结合,倡导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引导学生自己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并解决问题,同学学练结合,边学边实践,实现学习与工作的零距离,培养与提升学生综合职业能力。

第5篇

正文

案例:某局三公司特种分公司欠南丰公司的水泥款,2002年8月经法院判决特种分公司应偿还其货款、利息、诉讼费等共计36.5万元。判决生效后,南丰公司函告特种分公司如不履行生效判决则向法院申请执行,特种分公司回函提出,此款已经三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在同年10月份的应收工程款内全部支付,要求南丰公司不要申请执行。考虑到双方曾经长期合作,南丰公司未在申请执行期内申请执行,而是与特种分公司达成了在当年春节前依照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额还清全部款项的履行协议。经南丰公司多次催促,特种分公司在春节期间还款30万元,后又于次年6月还款2万元,余款4.6万元一再承诺在2003年春节前还清。但至 2003年春节前南丰公司向特种分公司收款时,三公司法律事务部却拒绝还清余款4.6万元。南丰公司拟申请执行,但法院以已过申请执行期限而不予受理;拟以“履行协议”系新的合同、特种分公司违约案由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以“一事不再理”而不受理。现南丰公司对此欠款已束手无策,此欠款至今未能收回。

此案表明:当事人双方就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签订的履行协议的法律地位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无法可依,其协议得不到法律保护。协议的履行完全靠义务方的自觉自愿,一旦义务方不讲诚信,则履行协议将成为一张废纸。在义务方违约的情况下,既不能按合同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又不能按民事诉讼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这种状态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法律原则相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八十四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其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履行协议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达不到订立协议的目的;又可能给一些民事欺诈行为以可乘之机,产生诚信道德危机,既不利于交易安全、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不利于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因此,有必要对履行协议的概念、法律责任及履行协议的法律救济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履行协议范畴中法律责任不清、法律救济缺位的问题,保障履行协议得到切实的履行。

一、履行协议的概念、特征

㈠、概念:履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给付之诉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在法律文书判决的日期内不能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对履行内容、期限进行协商后达成的合意。其基本特征:1、是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决等法律文书就履行内容、期限所达成的协议;2、是对具有给付内容及为一定行为的的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所达成的履行协议;不具有给付内容及为一定行为的法律文书无必要重新达成履行协议,如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则无必要再签订履行协议:3、是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在确定的履行日期内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实际履行的法律文书所达成的延期履行的协议,如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内能实际履行,则无必要签订履行协议。4、履行协议是在当事人充分谅解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排除了行政、司法的介入。

㈡、与一般民事合同的联系及区别

1、联系:履行协议是一种民事合同,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

(1)履行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协议(合同),其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一个民事关系。订立履行协议的目的是约定义务方向权利方履行义务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2)履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合同)须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形成合同关系。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其合同中的主体必须是平等主体,非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履行协议同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其协议签订所依据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其主体的地位当然是平等的。

2、区别:履行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

民事合同都是合同主体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合意。但履行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又有显著的区别:⑴、前提条件不同:履行协议中的合意是以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的存在为其前提的,而一般民事合同的设立没有这一前提条件;⑵、权利义务不同:在履行协议中合同的权利义务并非等价有偿,而具有单向性,即(胜诉方)权利方享有权利,要求义务方给付一定的金钱或物质或履行其他的义务;义务方(败诉方)必须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拒绝权利方提出的合法的要求;⑶、形式要求严格:形式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如无书面协议,则当义务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方寻求司法保护时就没有证据,从而增加要求司法救济时的难度。

3、履行协议其本质是一种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对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借用合同。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意义在于:

(1)义务履行的顺序意义不同。双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履行顺序有意义,任何一方在自己没有履行义务时都无权要求对方履行,而单务合同义务由一方履行,则履行顺序无法律意义;

(2)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如遇不可抗力自己不能履行时,则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如对方已经履行,则应当将所得返还给对方;单务合同则不产生返还问题;

(3)因过错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双务合同则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已经履行的,则可以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也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单务合同则不能产生此种结果。

履行协议的主要特征与单务合同的特征吻合,因而履行协议其本质可归类为单务合同。

第6篇

房屋登记实务中,因《房屋登记办法》的前后衔接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甚明确,对于部分特殊业务的登记是双方申请还是单方申请仍存有一定争议。本文拟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对几个常见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以供房屋登记从业同仁参考。

一、关于改制企业房产的登记

关于改制企业房产的登记,有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不同理解。因为企业改制类型的多样性,片面理解为“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都是不妥的,同样决定单方申请还是双方申请也要区别不同的企业改制类型而区别对待。

企业改制的形式主要有成建制、承债式整体改制,被兼并,新设分立或者派生分立新的公司,歇业,破产,股权转让等。成建制、承债式整体改制,被兼并,新设分立的,原企业注销,新公司继受其权利义务,应当办理转移登记,同时由于原企业不复存在,可凭相关改制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工商部门注销证明等材料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派生分立,歇业等原企业继续存在的,如房产发生转移,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企业破产的,破产终结前办理的登记,可由清算组与受让人共同申请登记;破产终结后单方申请办理登记的,应当持破产受理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至于股权转让,属同一法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登记簿记载相关事项如公司名称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簿记载相关事项没有变化的,则无需办理房屋登记。

二、关于夫妻离婚房产的转移登记

夫妻双方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生效法律文书明确房产归其中一方所有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单方申请即可。对于附有同时履行条件或者先履行其他义务条件的法律文书,则需要双方共同申请登记,或者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由一方单方申请登记。

夫妻双方通过婚姻登记机构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其协议仅具有债权效力,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时,仍然需要双方共同申请。实践中,放弃房产的一方往往不愿意配合另一方办理登记申请,取得房产的一方也不能理解登记机构要求双方到场的规定,矛盾往往较为尖锐,登记机构的压力较大。作为登记机构,一方面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于另一方确实无法申请的,告知取得房产方可向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转移手续,登记机构将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转移登记。另一方面可以与婚姻登记机构加强沟通,做好提示工作。盐城市在与婚姻登记机构作了充分交流后,在离婚登记办理现场张贴了“友情提醒”,告知离婚当事人:一要及时办理房产的转移登记,转移登记须有双方共同申请;二是当事人可在离婚协议中进行委托,对于婚姻登记机构加盖鉴证章或者查档章的离婚协议中委托一方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登记机构予以认可。

三、关于注销、歇业企业房产的转移登记

实践中,一些人购买房产后长时间不办理转移登记,欲办理登记时原企业有的已经歇业,有的已经注销,无法配合办理转移登记。对于歇业企业或者营业执照已经吊销的企业,由于工商登记尚未注销,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应当与购房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对于无法配合的,购房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讼,登记机构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登记。对于已注销的企业,购房人无法提讼,如相关手续齐全,可凭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及相关材料单方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受理后最好再增加公告程序,以排除争议。

四、关于抵押权、地役权、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对于地役权、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则没有相应规定。对照“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规定,且并不影响对方及其他人的权利,笔者认为,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需役地方)、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单方申请注销相应的登记,当然,对于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也应当予以办理。

五、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理解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申请。该法律文书应当是确权的判决(裁决)、裁定或者调解书,须在法律文书中明确某房产归何人所有。如果仅是确认双方合同效力的法律文书,则不能作为单方申请的依据。判决(裁决)一方协助另一方履行转移登记手续的法律文书,也不能作为单方申请的依据,还须有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方可由单方进行申请。

第7篇

【要点提示】:

夫妻双方离婚时,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将住房共同赠予给尚未成年的女儿,但由被告居住。现女儿想申请执行(已过一年),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应否对其申请立案?女儿能否取得该房屋?又应当通过何种渠道取得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审理情况】: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现住房双方共同赠予女儿李玲,由被告居住至被告去世时止。其它财产拖拉机一台、彩电一台、缝纫机一台、板箱一个、座钏一台、面柜一个归原告所有;大柜一个、厨桌一个、方凳两只、小推车两个归被告所有。家中现存粮食、花生、花生油等按三人均分, 原告取两份。土地承包经营权离村近的地由被告耕种,其它的部分由原告耕种。(该条款已执行)

【争议的焦点】:

调解书生效后,王某与其小女儿搬出上述房屋,其后李某又再婚。现因镇村规划导致房屋价格上涨,王某、李玲要求李某履行上述调解书,将房屋过户至李玲名下,李某拒绝不肯。王某及李玲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法院又以权利人的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一年)为由不予立案。

【评析】:

李玲能否取得上述房屋、如何取得上述房屋,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本案李某可以撤销赠与,李玲不能依据调解书的约定取得房屋,其亦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理由是: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虽在离婚时约定其将房屋赠与给李玲,但之后并未实际交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种赠与不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故李某可撤销赠与。赠与撤销后,该房产仍属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另行分割。李玲不是王某与李某离婚诉讼纠纷一案的权利承受人,其无权就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本案的李某不可撤销赠与,李玲是该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权利承受人,其可直接申请法院予以执行。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达成的赠与协议不是自行达成的赠与合同,而是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达成的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与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依据《民诉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故李玲具有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因上述调解书中未约定王某与李某将房屋赠与给李玲的履行期限,权利人可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故李玲可在任何时侯向法院申请执行。

笔者同意李某不可撤销赠与,理由同上,但认为李玲无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其可另行诉讼要求王某、李某履行赠与合同,且该主张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如下:

第8篇

〖案情〗

原告:南通开发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航运佳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被告分别签发两套正本提单以承运原告出运的一批货物。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精美衬衫(2007)公司,装货港为中国上海,卸货港为加拿大鲁珀特王子港(PRINCE RUPERT),交付地为加拿大蒙特利尔(MONTREAL)。原告现持有全套正本提单。报关单记载货物价值为130 150.59美元。

加拿大魁北克省梅冈迪克辖区高级法院分别于2011年12月20日和22日出具两份裁决书,申请人为精美衬衫(2007)公司及其破产管理人,裁决书宣布被告出具的涉案提单复印件及货运单复印件等材料可代替原件,作为领取涉案货物的凭据;命令接到申请人领取涉案物品要求的人员认可前述复印件为领取货物所需文件。被告在庭审中确认涉案货物已经根据上述裁决,交付收货人。

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目的港收货人,应承担无单放货的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货款损失人民币823 241.3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系根据目的港加拿大魁北克省梅冈迪克辖区高级法院出具的裁决书放货,对此并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在没有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了收货人,但承运人系根据目的港法院的司法裁决或令状而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其行为并不违法,被告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2009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司法解释》)对海事法院审理无单放货案件时产生的一些问题和分歧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扩展了承运人在未凭正本提单交货时可予免责的情况,对《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承运人免责条款中涉及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验检疫或者司法扣押的免责进行了补充。

一、《无单放货司法解释》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

(一)根据目的港当地法律规定放货

根据《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承运人的交货行为系履行当地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承运人凭正本提单将货物直接交付给收货人,那么承运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却违反了法律规定。在一些南美国家,有类似要求承运人将进口货物交付给目的港港航单位,再由相关港航单位向该国收货人交付货物的规定。由于承运人的交付行为可能是根据他国法律或者法规的明确规定,也可能仅仅是根据当地的习惯做法,承运人如果要援引该条免责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承运人一般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目的港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2.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凭证。

(二)货物被目的港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根据《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种情形下,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未在法定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关并办理清关手续,导致海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原因在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作为承运人而言,既无主动放货行为,也无任何过错,自然不应承担责任。

(三)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八条还规定,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长期无人提货,产生了高额的仓储费用和集装箱滞期费用或未收到运费,承运人可以通过留置货物并请求法院拍卖的方式保障自身的权益。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都赋予了承运人在合理限度内留置货物的权利。此种情况下,承运人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且通过司法程序处理货物,其销售价格应当是相对公平的,故托运人不能就此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或者货物灭失的责任。

二、根据境外目的港生效法律文书放货的责任性质分析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后,如果货物被司法扣押,导致货物不处于承运人的掌控之下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无论《海商法》还是《无单放货司法解释》,都没有提到当地法院出具法律文书要求承运人放货的情况。实践中,目的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也存在多种形式和不同措辞。比如,法院可能出具类似强制令的法律文书,直接要求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指定的人或公司。又如本案中的情况,法律文书确认提单复印件及相关文件的效力,认可复印件可作为提取货物的凭证。此时,对承运人的责任认定可从《海商法》以及《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七、第八条的精神上去加以把握。

本案中,原告选择以侵权为案由承运人。根据《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需要审查承运人的放货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原告是涉案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并始终持有全套正本提单,被告的放货行为侵害了原告通过持有正本提单对货物进行控制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告有权提讼。但是,根据加拿大魁北克省梅冈迪克辖区高级法院出具的裁决书,涉案提单复印件可代替原件,作为提取涉案货物的必要文件,且裁决书命令相关人员认可复印件作为领取货物的所需文件。被告作为承运人根据当地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凭涉案提单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交付货物,且涉案货物交付给了贸易合同的相对方也是提单载明的收货人,承运人的放货行为可以视为完成了交付义务,不应被认定为有过错。相反,承运人在境外目的港很难拒绝当地公权力介入放货。因此,承运人根据当地法院的法律文书而放货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承运人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并不构成侵权行为。此情形实与《海商法》以及《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七、第八条的精神大体相当,故一般来说,承运人可不承担责任。

三、承运人无单放货免责事由扩张适用的注意问题

如上分析,承运人根据境外目的港生效法律文书放货而不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认定是对《海商法》以及《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七、第八条的扩张适用,但却不能绝对化,特别是在涉及境外目的港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下,尤需要注意区分一般情况和例外情况,慎重处理。

是否承认境外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事关国家司法问题。境外生效法律文书在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中仅是证据,仅能证明承运人基于此放货的事实,该境外法律文书的效力并不必然为人民法院所认可,也并不因此必然产生使承运人的放货行为免受人民法院司法审查之效果。国际政治、经济和安全形势复杂多变,因外交争端、贸易摩擦和一些国家所谓的反恐需要,通过法院司法令状的形式实施“制裁”措施或歧视性对待的情况时有发生,若不加以区分,虽看似支持的是承运人的放货行为,实则效果却是认可了有违我国公共利益的制裁、歧视或侵害行为。对此,审判过程中应保持高度的敏感意识。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七、第八条在规定承运人免责事由时之所以未将“根据目的港生效法律文书放货”列入其中,笔者认为并非疏漏,而是有所考虑。法院裁决与目的港法律规定、海关处置程序虽同为公权力介入放货,但存在一个根本区别,即法院裁决是针对特定当事人作出的,法律规定和海关处置程序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设,相比而言,后者存在“敌对性”的可能性就小很多了。

第9篇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于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而形成的法律事实的书面表现形式,只对特定的对象有效,而不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一般规范。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只是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对特定的具体人具有法律效力,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的执行案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法律文书是执行活动产生和进行的事实根据,没有法律文书,执行活动就不可能产生,但是光有靶子,没有弓箭,是无法射中目标的,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规范就是射击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法律事实的弓箭。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规范,执行的实质是以国家强制力实现民事权利,经济权利,行政权利,法律文书只是权利的确定,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权利在有关义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只是一张空文,只是一种观念上的权利,而不是现实中已经实现了的权利。此时,要使这种观念上的权利变为现实,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有关义务人履行其应承但的法律义务,规范执行活动法律规范的实质目的是保证法律文书中已经确认的实体权利的实现。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强制性规范。其中规定的执行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性质,不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任意伸缩和改变。执行的原则、措施、方式和程序的种种规定,也都具有强制性规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和其他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予以变更。这种强制性是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而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范所没有的,因而,作为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范执行活动中的一切行为。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全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同于适用特定地域、特定时期、特定人或特定事项的特别法,而属于普遍法的范畴,在其生效的整个时期,对一切人、一切事具有普遍约束力,全国通用,不得有别。

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有执行的法律规范远远不能满足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现有执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没有认识到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作为规范审判活动的诉讼法,把保证公正放在首位是完全合理的,而执行工作是把已经寻求到的公正变为现实,因而效率的保证应是执行立法的灵魂,如果执行工作无效率、低效率,那么审判活动所追求到的公正将无任何意义。例如我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离婚一案中,由于审判人员只是在离婚判决书上判决将被告名下***一室半房屋由原告及子女居住,而导致被告不服要求上诉,而被告上诉只是一个缓兵,将上诉状递到法院后,根本没有到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给原告一个误认为在外租房居住苦苦地寻待法院的传票传唤,其间被告将房屋卖掉,第三人善意将房屋改为自己的名下,这样以来给我们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果审判人员在判决书上加上一笔“由原告暂住或再婚搬出”,被告还有一丝希望回到此房,也就不至于偷偷将房屋卖掉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还在逃避,无法执行。所以执行活动的无效和低效,要么造成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根本无从实现,要么权利实现的成本大于权利本身,因而使权利变得仅在精神上有意义。这种后果所影响的远远不只是在执行机构的形象,而是整个法院工作在社会中的地位。

目前执行义务人逃避执行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要找到义务人往往难于大海捞针。在受理执行案件后3日内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如果直接送达找不到人,留置送达则往往因其兄弟,父母声明与被申请执行人无任何来往而陷于被动时,唯一的办法就是公告送达,公告送达需要60日后才能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而查封、扣押后又需要60日才能采取拍卖措施。为了保证被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法院把拍卖作为财物变现的第一措施,这样就大大延长了执行时间,而且又要加大执行费用,又延长了执行时间,在6个月结案很难,造成申请执行人呼天喊冤,上访上告,所以尽快在法定时间内结案,有时执行人员不得不像搞地下工作那样化装跟踪被申请执行人的行踪,有时则采取人海战术,集中人力、物力,搞执行“大会战”。这些办法只能解决燃眉之急,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如期结案的老大难问题。

对申请执行人对抗执行的行为,可以采取的处罚措施难以起到惩戒效果,首先是对有意逃避执行导致长期找不到行踪的被申请执行人,在第一次找到后,法律没有规定对其可以采取罚款或人身强制措施,使之有机会,有条件长期逃避下去。造成此类案件中的被申请执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及时受到应有的追究和惩罚。

从实际上看大多数的申请执行人处于严重的无助状态,就其个人力量而言,与被申请执行人相比处于跟其软弱无力的地位,不得已而求助于法律,在付出了金钱和时间等不小的成本之后,如果得到的仅仅是表达在纸上的权利,对不利状态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这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悲剧,也是对法律的讽刺,对执行权利人的利益的维护和对法律尊严的维护,虽然不够有力,这是当前执行难的相当重要的原因。如果在执行立法以确保执行效力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对强制执行法予以必要的完善,则执行难的局面将会从根本上缓解。首先在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时在送达之后,立即应对被执行人采取措施以防在接到传票、限期执行通知书后逃逸,或者同时采取类似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措施这样能够提高执行效率,同时也便于操作。

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应确保执行效果和效率的情况下,应保持清配的头脑,在现行法律的范围内确保执行的效果及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10篇

一、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全体人员参与岗位练兵的自觉性

为扎实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我们进行了广泛的动员教育,使全体稽查队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以下3个方面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投入到岗位练兵活动中去:

1、从文化市场的发展特点来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点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增长,促使文化市场门类日益增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使稽查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广;特点二,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放宽了相当一部分经营活动的市场准入条件,有的甚至取消了经营许可审批,使稽查的难度越来越大;特点三,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同样促使着经营者法制观念的提高,对稽查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特点四,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应用越来越迅速。在文化市场领域,高新技术与文化产业的结合更加是势不可挡,给稽查工作带来更多的挑战与压力。

2、从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变化来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适应文化市场的发展变化,国家先后制定、修改了音像、演出、娱乐、电影、网络市场等行政法规及相应部门规章,了《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三个专项执法规章,使各市场门类实体、程序法规基本齐备。我们只有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及时学习新变化的法规和规章,才能更好的依法稽查、依法办案,才能保障执法工作及时、准确、公正、高效。

3、从稽查人员业务现状存在的差距来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差距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文化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外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将更多地进入国内文化市场,中外两种价值观念和经营方式的碰撞和冲击将会进一步加剧,也对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而我们的队伍整体素质相对仍然不高,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业务技能掌握不够;差距二,文化市场门类日益增多,逐渐形成了包括演出、娱乐、音像、电影、文物、艺术品、书报刊、网络等文化市场。这些市场的执法工作大都由文化稽查队承担,同时文化稽查队还承担着出版物市场的“扫黄打非”工作,而我们的稽查队伍建设相对滞后,行政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差距三,文化市场难点问题不断产生,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热点,文化法规条例也随之在不断修改完善,我们之所以能从较为被动到较为主动,从相对无序到规范有序,主要得益于法规制度建设。而我们的稽查队伍法规 制度掌握相对不够完善,应用相对不够灵活。

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扎实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我们觉得,岗位练兵不能是形式上走过场,而是要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载体,促使和引导每个队员积极参与投入到岗位练兵中,通过岗位练兵真正达到提高和完善业务素质的目的。

1、搞好一次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每年我们都会利用一至两个双休日集中组织队员学习文化法规条例,如去年我们集中学习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演出场所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新修订颁布的法规和条例,今年我们学习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并针对法规的难点、疑点、新旧法规的区别以及实际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讨论,及时解决在执法过程中碰到的困难,使队员全面掌握有关法规和条例,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法规学习培训我们采取条线分管队员主讲、集体讨论的形式,促使分管队员对自己分管条线的法规条例全面的掌握和了解,提高了队员熟悉并灵活运用条例的能力。同时我们对个别案件中碰到的特殊情况及时进行讨论和研究,以提高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而不断完善执法程序。

2、搞好一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今年上半年我队开展了法规知识竞赛,题目来自执法中涉及常用的法规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演出市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行政执法基本法规。题型有填充、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和判断,考卷题目虽然不多,但涉及的法规却不少,这就要求队员每种条例法规都要认真学习并掌握。我们要求队员平时自己安排时间复习,然后进行闭卷考试。做完试卷后当场把试卷封好交由总队领导批卷。这种做法使队员自觉端正了学习态度,认真投入到活动中,使活动不走形式主义而落到实处,起到实效,并体现了严格公平的原则。通过竞赛,队员们进一步认识到了自己在法律法规方面的不足并不断完善,从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3、搞好一次非法出版物鉴别培训: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版物市场越来越繁荣,非法出版物的类型也是越来越多,盗版的层次、质量也越来越高,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才能正确区分非法出版物,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去年和今年上半年我队都请来了市新闻出版署的老师来为队员们讲课:如何区分非法音像制品和如何区分非法出版物。老师的讲课使我们对非法出版物的鉴别有了新的认识,走出了原本以为纸张差、印刷差的就是非法出版物的误区,对出版物市场和非法出版物的理解有了新的提高,并学习到如何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线索、提高办案质量的许多经验。通过培训,我们明显感到在非法出版物的检查中少走了许多弯路、提高了工作效率。

4、搞好一次法律文书制作比赛:今年上半年我队请来市文化稽查总队的领导来主持我们的法律文书制作比赛。题目由总队出,每个队员都参加了比赛。因为法律文书是我们办每个案子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反映出我们办的每个案子是否有法可依、办案的程序是否符合法规条例的规定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完善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的制作,其中最关键的是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为了使每个队员都意识到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我队首先认真学习了总队关于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的有关要求,开展讨论并寻找差距,在此基础上自己队里进行法律文书制作模拟比赛,并为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因为准备的过程就是提高的过程,而比赛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法律文书制作完毕后,总队领导当场批阅并进行讲解,使队员们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提高了对法律文书制作的重视程度,使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有了质的提高,使队员的办案质量有新的突破。

三、注重实效,在提高全体人员业务技能上见成效

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我们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做到了一个进一步熟悉,三个进一步提高:

1、进一步熟悉了文化稽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是死的,要想真正发挥他们的作用,还得靠人来执行。岗位练兵活动使我们进一步熟悉并掌握了文化稽查的法律法规,从而真正保障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使执法工作有法可依。

2、进一步提高了依法稽查的水平。文化稽查队伍的执法形象某种程度上也代表着一个地区或城市的法制建设和文明程度,依法稽查是对我们最基本也是最严格的要求,通过岗位练兵活动,队员进一步加强了依法稽查的意识,增加了依法稽查的水平。

3、进一步提高了非法出版物的鉴别能力。通过岗位练兵活动,现在我们每个队员都能正确鉴别非法出版物,使有限的稽查队伍资源得到充分发挥和利用,从而提高了稽查工作质量,增加了工作效率。

第11篇

执行担保书文书样式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即担保人),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履行,向人民法院提供某项财物作为抵押,从而换得暂缓执行的效果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担保书系指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过程中,对所执行的有给付内容的标的提供财产担保。担保财产属于抵押性质。担保人既可以是被执行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公民。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延缓执行期限,给被执行人一个喘息的机会,以便既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又不使被执行人的生产、工作造成更大的损失。显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抵押财产的形式,对保证执行作出承诺,对本人和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都有实际意义。

担保申请应以书面形式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担保的形式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银行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以现金或实物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但银行或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担保的范围可以是部分债务,也可以是全部债务。但担保财产数额应大于被担保的债务;担保执行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人民法院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申请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受委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文书样式】

执行担保书

被执行人: 。

担保人: 。

诉 一案,经 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于 年 月 日生效, 于 月 日提出申请执行。但 确有困难,愿提供财产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延期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担保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执行担保书”或“担保书”。

    二、正文

    1.基本情况。本文书的这一项,可以分为两种写法:①由被执行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的,这一部分可采取书信式的写法。即在标题下,顶格写为“    人民法院:”。但递送机关名称在此处写的,尾部的“此致”、“    人民法院”就不要写了。②由其他人出具财产担保的,在标题下应首先介绍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和担保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担保人与被执行人有某种关系的,则应注明;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机关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2.案由。首先写双方当事人姓名和案由,即“    诉    (案由)一案。”

    3.写清法律文书什么时间生效,对方当事人何时提出申请执行。即“经    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于  年  月  日生效,    于  月  日提出申请执行”。在一般情况下,制作执行担保书是在对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执行之后。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在执行前应传询被执行人,询问其不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的原因,并声称在一定时间内强制执行。但在文书中,这些内容不必全写进去,只用何时对方当事人提出执行的申请来概括即可。

    4.提供担保延期执行的理由。在“但    确有困难,愿提供财产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延期执行”处写明被执行人目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内容确有困难。或者当前无钱归还;或者某种物当前无处购置;或者应当归还的物目前正在使用,立即归还会造成何种损失,等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必要时,可请人民法院的执行员予以审查决定。

    5.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延期执行的具体期限。

    6.写明担保的具体内容。主要应掌握以下几点:①对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看法。无非是两种:一种是服从法院的审理决定;一种是有不同意见。不论哪种看法,都要表示坚决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②所提供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是否属于个人所有,有何证据证明。这一项是执行担保的实质性的内容。被执行人所提供的作抵押的担保物,不能违法,不能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担保人对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有所有权。⑧提出要求延期执行的期间。即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时间必须明确,不能遥遥无期。④作出承诺。即如到期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即以抵押物抵还。⑤因担保执行必须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所以,要求人民法院作疏通工作,以便达到延期执行的目的。

第12篇

法律英语教师的来源:一种是专业的英语教师,他们对法律专业知识没有深刻的研究,当遇到专业性法律问题时往往无法很好地解答;另一种是法学专业教师中的英语水平较高者。这类教师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很牢固,对法律英语中的法律问题体会更为深刻,但他们的英语水平往往有限。

二、改进法学专业法律英语教学的思考

1.明确教学目标,量化考核标准

当前,应树立法律英语学习服务于司法实践的目标。学生通过法律英语学习,应具备读懂英语语境下的法律问题以及用英语表达法律意见的基本能力。实现这一教学目标:一是法律英语教学要以学生日常的专业课程学习内容为依托,让法律英语教学与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实现相长的效果;二是教学内容可以按照课程分门别类地安排,让学生了解每门课程的法律英语应用;三是可以通过英语案例教学、法律英语公文写作、法律英语辩论式教学等,使法律英语教学内容贴切实践运用。随着教学目标的确立,教学的考核标准设定也就有了方向性。考核的标准设定应当以法律英语的应用能力为中心。考核标准应与教学目标相一致,要引导教学目标的实现。具体的考核标准包括:法律文书的英文写作水平、英文案例的中文翻译水平、对英文表述法律问题的理解能力、部门法中专业术语的应用能力等。这些考核标准的设立与学生法律专业知识密切联系,能够激发法律专业学生英语学习的热情,同时也能体现法律英语的应用价值。

2.改进教学内容,推动教材改革

一是法律英语教材的编排应当遵从由浅入深的一般学习规律。法律英语这门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该课程学习既不同于大学英语课程,也不同于法学专业课程,具有相当的专业性。第一次接触该课程的学生,都存在一个由浅入深的学习过程。因此,在教材的编排上,也应当首先了解法律英语的学习内容及其重要性,掌握法律英语的学习方法,进而逐渐由专业单词学习到常用句式掌握再到对文章的理解。二是法律英语教学的开展应当尊重从已知到未知的认识规律,应当依托于法学专业知识。法学专业学生经过长期的专业学习,掌握了专业术语,并形成了一套法学思维。而法律英语学习正是这些法学术语与法学思维的英语再现,由中文的法律知识学习引导法律英语知识学习是可行的办法。对于法律英语课文的学习,学生要凭借自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体会法律英语知识的含义。三是法律英语教材的选编应当与法律专业知识挂钩,增强法律英语的应用性学习。在法律英语教材的编排上,应当以法学知识为依据,开展相应的法律英语教材设计,使学生在法学知识与法律英语知识之间找到学习的关联点。学生的法律学习是以部门法为专题的,法律英语课文的编排也应据此分类。比如,可以将法律英语教材以部门法划分章节,每一部门法的学习从相关单词的掌握、专业句式的学习、法律知识的介绍到法律文书的撰写等,由浅入深进行编排。

3.变革教学方法,转变教学思路

教学方法方面应当改变现有的“灌输”式教育,采取“教师为引导、学生主动学”的教学方式。一是转变传统教学模式,增强教学内容的应用性。可以案例式教学、辩论式问答、法律文书撰写等方式开展。在教学初期阶段,教师要引导学生掌握一定的专业词汇,读懂法律英语中常用的专业句式,讲解法律英语的背景知识。二是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教师要充分依据学生已有的英语基础,带动法律英语的学习;增强法学专业课程学习与法律英语学习的关联性,让学生明确学习的目标。同时,引导学生成为法律英语学习的主体,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三是采取案例式教学方式,使学生成为教学的积极参与者。案例式教学将学习内容以案例的形式体现出来,让学生在读懂案例的同时,体会法律英语在实务中的真实运用过程。读懂案例之后,教师应鼓励学生用英语进行简单的案例分析。法律实务中存在着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法律意见的一种文本表达方式,而读懂法律文书也是培养学生涉外法律运用能力的基本功。在法律英语教学中,教师可以选取不同形式的英语文书作为法律英语的学习资料,在引导学生读懂英语法律文书之后,可以尝试让学生撰写简单的英语文书,如英语法律合同等。增强法律英语的应用性学习,无疑是赋予法律英语课程价值的最好方式。

4.组建专业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