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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时间:2023-06-15 17:27: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服务合作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第1篇

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历程

近几十年来,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法律服务贸易自由化不断发展。法律服务贸易的国际化与自由化,对各国行业监管者带来了新的课题,需要考虑确保法律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应有的保护,对本国法律服务业发展给予必要的保护,以对抗法律服务优势国家的竞争冲击。

中国于1992年开始在法律上允许有条件地试行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加入WTO是中国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重要里程碑。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按照GATS要求对法律服务业开放作出了具体承诺与保留,逐步取消代表处数量与地域限制。但是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代表处的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允许直接从事中国法律事务服务。2002年1月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4年6月司法部颁布并实施《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上述两项法律成为调整中国现行管理外国律师事务所最重要的国内法依据。

入世之后,中国对法律服务贸易的开放政策的发展还体现于此后的双边及地区性自由贸易协定中。此类贸易协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中国与东盟、秘鲁等国家或地区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另一种是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包括与中国台湾谈判达成的服务贸易协定)之间的紧密合作关系协定(CEPA)。中国对法律服务业开放的态度在两种自由贸易协定中有所不同。前者涉及法律服务业的内容整体沿用GATS法律服务开放的框架与模式,法律服务开放范围相比中国在GATS下的具体承诺,并没有明显的突破。在后者中,主要以中国内地向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地区承诺的方式对法律服务业开放做出了具体安排。CEPA协议的性质较为特别,是一个国家之间不同法域之间的协议,因此与WTO及其他自由贸易协议项下达成的开放承诺相比较,中国内地开放的程度更大:如允许以合作协议的形式联营,允许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人士参加中国司法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国内法律服务。

尽管相比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法律服务业最为开放的国家,中国的法律服务业开放尚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严格禁止向外国律师开放中国法律业务。但是相比于WTO大多数的成员,中国法律服务业开放的时间进度并不落后,在开放力度上,中国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做的保留限制也相对较少。

不过,从涉外法律服务业监管的角度看,中国法律服务开放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涉外法律服务监管法制不完善:中国迄今未对法律咨询服务中的义务、与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收费规则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缺乏有效的外国律师事务所行业自律监管机制,惩戒机制也不健全。此外,一些外国律师事务并没有严格遵守限定的法律业务范围,采用“背后”操作的方式,间接提供中国法律服务,扰乱了市场秩序,引起了国内律师事务所的不满。因此,面对上述问题,加强市场公平监管是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后面临的主要问题。

上海自贸区:法律服务业进一步开放的试验田

上海自贸区将成为中国未来法律服务业进一步开放的试验田,其推动力在于来自于几个方面。一方面,上海自贸区引资重点将集中于高端制造业以及包括航运业、金融、证券、航空等在内的现代服务业。其中很多领域涉及的法律服务复杂、专业性强,这些都迫切需要法律服务行业的开放能够跟上步伐,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另一方面,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有助于国内律师事务所借鉴国外同行的先进管理经验,推动中国国内律师事务所国际化法律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与此同时,国际社会正在推动发展高于GATS的法律服务业开放的新标准,上海自贸区定位于为中国未来改革开放探索新的模式与经验,更需要主动尝试更大范围的市场开放,改革不适应的监管机制,从而为中国参与全球性多边法律服务贸易谈判确定谈判底线。

早在2013年9月份中国国务院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就提出要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2014年1月末, 司法部正式批复同意了《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在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根据这一批复,今后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首先试行两项律师业开放措施:一是允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二是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外国和中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上述已经公布的规定看,上海自贸区以中外律师事务所加强合作是法律服务业开放的核心内容。在形式上较为类似中国与港澳建立紧密经贸合作协议中所允许的法律服务机构合作形式。其目的是以促进中外律师事务所的人员流动为手段,推动中外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更好地提供中国法律与外国法律的一体化服务。此种形式虽有助于促进中外双方内部协调配合,共同为客户提供全球化的一体化法律服务,但由于未能够实现由单一主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因此该形式能否充分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实质提升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国际化服务能力,还需要实践的检验。

目前自贸区尚未出台具体的法律服务业开放监管机制与监管创新措施。值得注意的是,监管体制创新是上海自贸区正在推进的重要改革措施,多个行业的监管部门已经或正在酝酿整合统一,以提高监管效能。相比之下,涉外法律服务行业尚未推出针对性的监管体制与监管措施创新安排,进展相对缓慢。

总之,上海自贸区法律服务业开放与监管目前仍处于较为谨慎的前期试探性开放阶段。已出台的开放政策规定的内容相对原则化,具体措施内容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具体落实,产生何种效果等,都需要进一步的观察。

上海自贸区未来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业的政策建议

坚持渐进式开放政策。上海自贸区应当以推动开放与提升竞争力并举为试验目标,“稳妥、渐进、可控”的逐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前期应积极吸引境外优秀的法律服务机构,鼓励中外法律服务机构联合经营,提高上海自贸区法律服务水平,满足国际化法律服务的高端需求,促进国内律师事务所提升国际化业务能力。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在中外律师事务所深化合作经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政策法规,推动上海自贸区法律服务开放逐渐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逐步深化中外律师事务所合作机制。在政策环境成熟的情况下,进一步试点允许外资所在资本上与内资所有进一步的融合,建立合作管理与利益分配机制。中外律师事务所共建合作平台,允许双方共同管理,根据工作量贡献分配利益,分担双方执业风险和责任。放宽中国律师在中国律师事务所之外不能依据中国法律执业的限制。允许中国律师在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供中国法律服务,从而实现优势互补,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综合法律服务。扩展中外合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鼓励国外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合营的平台基础上,提供自贸区亟需的专业性商事法律服务,参与到商业模式的构造与具体运作,对国内国际法律提供综合性意见。

以国际法律服务贸易发展新动向设立前瞻性开放目标。要密切关注法律服务业国际开放的新趋势,研究新规则,在符合国情的情况下可以积极尝试使用。在今后法律服务业开放的“负面清单”的制定与完善应逐步与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谈判的新底线靠拢,瞄准TISA等涉及法律服务开放议题的谈判,探索上海自贸区法律服务业开放的前瞻性目标。在现有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灵活实施的模式;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适当突破原有法律的拘囿,为之后法律的改变建立实践的基础。

第2篇

新华网杭州8月29日电(费栋崔砺金)杭州市民如今可以更放心大胆地聘请律师打官司了。一旦律师有过失或者其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会主动赔偿市民的相关损失。日前,杭州市律师协会和平安保险杭州分公司签定了一份合作协议。在杭州执业的900多名律师采取行业协会统一投保的形式,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方绍清说,根据这份协议,在保险合同有限期内,投保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因过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委托合同的相关约定,致使委托人受到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今后均由平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据介绍,此次平安保险公司承担的年度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其中每个律师的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600万元。方绍清说,随着中国《律师法》的出台和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的建立,以及公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律师执业的风险大大增加。在国外,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防范和化解律师执业风险的最有效方法。杭州市现有合作制及合伙制律师事务所77家,在册执业律师队伍人数有900多人,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也在不断提高。而平安保险公司是国内最早推出律师执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此前,已经率先在上海和北京两地统保了律师执业责任险。

此间业内人士认为,亿元巨资给杭州律师上“保险”,这对保证律师执业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会有很大帮助。但要从根本上提高律师执业水平,首先还需要律师加强自律意识。

文章来源:新华网

第3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法律服务

中图分类号:D26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01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加大了在法律服务方面支持企业发展的力度,其主要途径是成立“法律援助团”,并依此开展相关了系列的讲座、咨询等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广大中小微企业以其贡献60%以上GDP、50%以上税收、65%以上出口、75%以上就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涌现了一大批以专业技术人才为主的创业者,作为经济转型驱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初创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更为凸显。

然而,由于中小微企业自身存在的抗风险能力弱、资金少、组织结构不完善等弱点,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接受政府部门提供的法律服务与实际需求也不对称,使企业在经济新常态下生存、发展显得尤为步履维艰。对由专业技术人才设立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而言,生产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薄弱,导致“输了一场官司倒闭了一家企业”的案例屡见不鲜。

因此,政府服务部门如何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举措、丰富服务途径,更好地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从而有效促进经济发展,是在经济新常态下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必须重视的问题。

苏州市相关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针对此现状,开展了一些开拓性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

探索一:“科创园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打包委托服务”

1.试点模式:本试点由苏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苏州市律师协会合作,依托创业园,经过文件公示、自愿报名、自主对接的形式,确定了11家律师事务所、11家科创园(事务所与科创园一一对应),每家科创园选择20家左右的企业以打包委托服务的模式(符合“专精特新”特征的企业优先)。在签定的三方试点合作协议中明确了各方义务:中心主要――协调落实三方工作方案、监督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开展服务效果评价、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其工作的成本费用等;创业园――落实拟实施打包服务的园内企业、组织企业参加相关主题培训、收集园内企业法律服务需求、配合事务所开展相关服务并评价其工作质量等;律师事务所――根据三方确定的服务内容开展相关工作,就协议约定的工作接受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创业园的指导。

2.试点内容:编印相关法律典型案例汇编资料;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融资相关法律等四场法律知识与实践培训;在科创园定期接受相关企业咨询;律师事务所与创业园相关人员不定期进行企业走访,了解企业需求、及时提供指导;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免费服务项――拟定、审阅、修改各类法律文书;劳动人事制度的梳理与完善;参加客户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并拟定会议纪要、决议等法律文书;协助客户与第三方进行谈判,就相关核心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客户办理项目报批,并审阅相关法律文书;协助客户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依法进行协调、沟通;向客户递送、解释最新法律法规等。

3.试点成效:经初步统计,试点签订重点服务企业220家,节约了企业法律顾问费用支出近400万元,开展相关主题培训共计40余场、培训企业1200余家次、接受企业咨询2700家次。通过活动,相关企业在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与水平方面均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对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探索二:“法律服务团购服务+补贴”

1.试点模式: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帮助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帮助企业有效防止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预防法律纠纷,避免经济损失,促进初创期企业健康良好的发展,开展法律团购活动。法律团购活动是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联合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服务联盟,公开律所机构备案要求,入围一批优质且具有中小企业服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备案机构按照一定服务内容,为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试点内容:团购内容主要包括律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小时,团购价1万元(正常1家企业的法律咨询服务费在2万元以上),服务期1年。园区科技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采购入围律所服务,且有实际费用发生,按25%的比例给予企业补贴。

3.试点成效:2013年试点2家律所,补贴了13家企业;2014年备案3家律所,补贴 17家企业;2015年备案9家律所,补贴25家企业。通过政府搭建服务平台、企业自愿报名参加、服务机构审核备案、服务经费大幅优惠、服务机构适当补贴、服务效果跟踪评价等综合措施,品牌影响力逐步提升、企业受惠面逐步扩大,相关企业管理者依法治理的意识与能力也迈上了新的台阶。

第4篇

1、参加江苏中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变更为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过程,配合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尽责调查,适时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

2、参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对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两个组件公司并购,审查并购文件。

3、参与股份公司营销政策的制定,审查制度合法性;评估、修订变压器销售合同文本,审查修改于制度配套使用的《商协议》等合同文本。

4、参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南京南站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合作协议审查、修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5、参与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对通化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和业务开展情况的前期考察、调研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6、参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中电电气有限公司的工作,对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进行草拟、审查,办理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事务。

(二)、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法律风险提交评估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1、1月向相关部门提交《企业劳动管理法律指引》,对企业常见的《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适用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与指导。

2、2月向集团领导提交《关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对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3、6月向集团领导和人力资源部提交《2011年上半年劳动争议案件评估报告》,对因公司不规范行为引发的多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剖析,总结原因、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为子公司、职能部门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检查异地子公司法律工作开展情况。

1、为江苏中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与福建建德三师水泥有限公司的变压器质量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拟定和解方案。

2、调查、处理江苏中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与大唐漳州风电有限公司的变压器质量纠纷,提出了可行的处理方案、建议。

3、协助企管部处理临时用工陶纪明的工伤补偿事宜,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

4、对合同履行中的争议,草拟书面函件与客户协商;对客户违约,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合同,指导销售员从客户处取得违约证据,如kunye c0,limited公司推迟交货,指导销售员取得对方书面认可手续。全年共为子公司、职能部门提供各类法务服务60余次。

通过上述工作,化解纠纷,弱化矛盾,避免了诉讼案件的发生,维护了公司形象。

(四)、检查、监督江西景新公司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1、监督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务工作开展:保持与外聘驻公司律师的密切联系,定期检查工作日志,及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2、 要求江西法务对全部涉外采购合同进行梳理,对未履行完毕的每份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给予说明并给出法律意见。

3、 监督合同履行,及时处理纠纷:对因付款延迟导致大量供应商不满引起的合同履行问题进行协调,提供解决方案;对于供气公司要求涨价引起的重大纠纷,适时指导、草拟函件,提出法律建议等。

4、与其它部门合作,参与公司项目的决算工作。

(五)、积极维护和拓展外部司法关系,为解决集团法律风险创造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维护与扬中公检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关系;拓展与省高院、镇江中院、江宁法院、江宁公安的联系沟通,与两地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工作联系。

二、基础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一)、清收应收账款,维护资金安全。

1、工作业绩:

⑴ 超期货款:全年共处理超期货款4253.6万元,其中2011年遗留2088.8余万元,2011年新移交2164.4万元。截至2011年11月底,共回笼超期货款2370万元,清户169户。

⑵ 离职销售员欠款清理:经过一年时间的诉讼,第一批诉讼的25件离职销售员欠款案件一审已全部结案,回笼欠款15万元。

2、工作措施:

⑴ 超期货款方面加强诉讼力度。为加快超期货款清收速度,重点通过诉讼方式清收。积极协调各方,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共诉讼案件29起,结案23起,结案率80%,另有2起案件已冻结金额73万余元。全年通过诉讼而回笼货款621万元。

⑵ 坚持出差,深入每个客户实地了解货款逾期支付情况,对客户提出质量等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回笼货款。

(二)、严格执行合同评审制度,评审全集团对外经济合同。

1、审查、草拟重大合同:参与谈判、审查与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与人民电器厂、华达物资公司、正泰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与德国海德里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的重大合同,提出法律意见;起草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地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许可、技术合作开发协议等重要合同。

2、严格按责任状要求做好日常合同评审工作:今年面对人员减少、工作量增加的问题,法务部发扬团队精神,精诚团结,加强合作,克服困难,保障合同评审日常工作按时完成。

⑴ 截止至11月底,评审变压器销售合同2800余份,重点审查客户资信,识别安装公司、皮包公司等履行能力不能保障的客户,预防法律风险。

⑵ 对非标产品库存,逐份审查合同,向运营计划中心核实履行情况,分析法律风险,对每台产品给出处理意见。

⑶ 对在评审中发现的未签订合同先发货、预付款(全款)未到先发货引起的法律风险予以汇报,指出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3、评审集团及股份公司采购合同2900余份;基建及其他合同193份。对此类合同,重点审查合同是否与招标结论一致;对采购特殊产品如危险品、劳保用品等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特殊生产许可的,严把资质关,审查供应商相关证照;对生产、质检用设备要求留质保金;根据运输公司人员协助卸货受伤事故,提示完善采购合同文本,预防将来再发生卸货人身损害风险。

4、评审光伏产业子公司各类别合同合计698份(国内销售220份,国内采购478份),着重审查对方单位资信,对合同提出了修改意见。

5、根据新公司的建设及集团各子公司发展情况,适时制定、修订标准合同范本。

⑴ 根据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建设进度,及时制定销售合同文本。

⑵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经验,重新修订劳动合同文本,使之更加完善。

(三)、 规范商标与工商登记管理事务,维护公司知识产权。

1、为建立商标管理体系,在集团内实施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定《集团商标管理制度》并公布实施。

2、打击商标侵权和对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扬中市中电电工设备厂、国际中电集团、中电变压器股分有限公司等使用与我集团近似商标,利用字号相近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集团已对以上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共3起案件。其中不正当竞争诉讼一审胜诉,判决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对方赔偿30万元(对方提起上诉,二审中);其余两案仍在审理中。

3、为策应变压器、组件两大产品的海外销售,保护公司知识产权,按注册方案推进海外商标注册,上半年共取得国内外17件商标权证。

4、及时办理工商年检及日常工商行政事务,确保集团及子公司各项工商登记合法、有效:办理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办理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成立工商登记;办理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收购而引起的工商变更、外资注销等各项事务;办理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办理集团、各子公司各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宜。

(四)、多形式多渠道灵活开展法律培训与宣传,努力提高集团管理层和员工的法律素质。

1、按年度培训计划,本年度共对新上岗的营销员进行合同法培训4次,培训人次120人,课时16课时。

2、为了提高集团及子公司人事管理者的法律基础知识,安排外聘顾问杨惠弟进行劳动法相关知识培训2次,重点讲解了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用,劳动关系建立、解除等法律知识和实践要求。

3、针对近年职务犯罪多发,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为教育销售员,提高法律意识,减少职务犯罪发生,在半年度营销会议上对全体与会销售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培训。

4、在《中电人》法律专栏发稿,进行法律教育宣传。共刊载《安全案例宣传之资信调查》等 篇法律宣传教育文章,为员工工作、生活中常遇法律问题给予法律指导与宣传教育。

三、运用专业技能,一方面以法律手段维护集团利益;一方面群策群力,充分发挥法律智慧,避免集团卷入重大诉讼,减少案件索赔额,维护集团形象。本年度通过妥善办理诉外、外诉经济案件共为集团挽回损失60万元;减少索赔839余万元。

1、诉外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情况:

⑴ 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高邮海光照明器材厂仲裁案:因研究院定作的太阳能草坪灯灯具和太阳能路灯灯杆质量与客户天津镇洋公司的合同要求不符,导致天津镇洋对我公司提起质量纠纷诉讼,在妥善处理天津镇洋案件后,少支付天津镇洋公司货款20万元;对高邮海光申请仲裁,根据案件需要及时联系到行业协会专家出具鉴定结论,争取到胜诉机会;4月双方达成调解:高邮海光退还货款、支付赔偿共计40万元,自行拉回有质量问题的灯具。该事件引发的两个案件通过努力共为公司挽回损失60万元。

⑵ 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南京康中科技有限公司货款返还仲裁案。1月份对康中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按协议返还货款130多万元,在仲裁过程中发现对方有到期债权,及时向玄武区法院申请保全,6月该案也达成调解:对方同意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共计150余万元,目前该案正在申请执行。

2、外诉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情况:

今年外诉经济纠纷案件发生较多,全年共处理5起案件,涉案金额达1700万元。自2011年以来金融危机造成外部市场环境恶化,同时因公司各层面员工缺乏风险意识,尤其是业务经办人缺乏足够的工作责任心,未尽谨慎义务,使本可避免的纠纷因处理不当引发了重大诉讼。法务部积极应对,精心准备,力争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具体情况如下:

⑴ 芜湖天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案:对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609594元,经协调达成调解,仅支付本金和诉讼费,对方放弃利息4万元。该案暴露公司管理上两个问题:一是在建基建项目未依法报建,设计方案修改未及时报批,造成工程无法竣工验收;二是公司项目负责人不尽责,人员交接后互相推诿。

⑵ 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质量纠纷案:对方要求我公司承担质量赔偿的连带责任,支付500万元。该案发生后,及时调查取证,向公安报案,因调查及时、手段得当,使对方在11月份撤诉,避免了公司卷入一场高额索赔纠纷。该案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他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私刻我公司印章伪造合同,另一方面是公司的报价、标示制作、领用等方面缺乏登记管理措施,无人进行跟踪,使他人得以利用漏洞达到不法目的,使公司卷入无谓的讼争。

⑶ 上海永续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67万余元,法院一审驳回该单位对半导体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方败诉。该案的胜诉体现出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的意义,合同条款的完备使公司取得诉讼先机。

⑷ 常州益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对方要求我公司支付违约金900余万元,并对公司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该案发生是因经办人对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重大环节无法律意识和常识,对已解除的合同无书面手续,导致引起重大诉讼,经两次开庭,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⑸ 洛阳市坤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反映合同经办人缺乏基本的商业交易业务技能,对收货、验货、退货、发货等重要环节的处理不规范,存在重大风险漏洞。案件经两次开庭后与对方达成调解,为公司减损二百余万元。

3、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今年共发生劳动争议案件7起,数量比往年大幅降低,仲裁请求277859.4元,给付金额58348.1元,减少索赔219511.3元。具体情况如下: 四、严厉打击职务犯罪,追究犯罪人责任,挽回公司损失120万元。

1、石志斌侵占公司财产案件:该案已结案,石志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其在乐山的房产等分别进行变卖和出租,挽回损失30余万元;

2、宋如峰挪用资金案:被挪用的90万元已追回。

3、魏灿龙挪用案:已初查立案,对其已网上追捕;祝建飞、严明武挪用案作为共同犯罪已经立案,并已经网上追逃。

5、陈必林挪用案:因其金额较小,直接江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已经判决确认应给付款挪用金额8280元,因对方地址无法查实,公告判决,目前正在申请执行。

五、工作中的不足

1、对子公司的监控还不到位,除合同评审监督流程外,在其他方面的监督力度较弱,风险防控子流程未建立。

2、当年移交欠款的清欠率不高,与责任状要求有差距。主要在于:第一,工作创新不够,按老思想老套路进行工作多,对清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研究少,创新少,办法少。第二,与内部、外部的协调不到位,对质量问题的解决拖拉等,司法机关部配合出差办案等都对货款回笼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未及时解决这些问题。第三,招标的合同无管辖权,移交的无管辖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清欠带来难度。

3、离职销售员欠款清欠工作进展幅度不大,有待加大力度。

第5篇

谁能想到,这居然是侯永生和工友们的永别。

约11点时分,加工厂老板陶某与厂内两名职工下河检查工厂的水泵正常与否时,却在临近水泵的岸边发现侯永生的衣裤,河里却不见侯永生的身影,三人的第一反应,即是侯永生是否下河游泳遭遇溺水,老板陶某当即组织人员沿金沙江两岸四处找寻,并派人向安边派出所报案,同时将情况电话告知侯永生家属。家属到达后,厂内工人又与家属一同沿金沙江两岸反复寻找,仍无所获。终于,在事发后的第4天(5月28日)接到安边派出所通知,在宜宾长江南门大桥下打捞到一具尸体,要求侯永生家属前去辨认,经家属辨认确定,该尸体确系侯永生。

侯永生刚刚年满27周岁,有一个不到4岁的女儿,父母都已年老,这样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突然失去了顶梁柱,家属个个悲痛万分……

所有的亲属回到死者生前打工的厂内,情绪极不稳定,他们认为侯永生是在为该企业做工期间死亡的,该企业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厂方却认为,侯永生死亡系自行造成的后果,厂方没有任何责任,心中也气愤难平。

僵持之下,死者亲属觉得既然不能达成赔偿,便邀约了20多个苗族同胞来到该厂“讨说法”。一起事关两省两县和谐稳定的事件就这样剑拔弩张,矛盾随时有激化的可能……

水富和宜宾一江之隔,两县农民工做工往来频繁,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两县总工会于2005年即签署了跨省联动维权协议,多次为农民工维权。

2010年5月27日,云南省水富县总工会法律顾问、水富县明理法律服务所所长刘霞按照本县总工会2005年与四川省宜宾县总工会建立的云川两省跨省联动维权机制中签订的《宜宾县水富县际间职工法律援助合作协议书》和联合的关于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合作的公告之规定,代表水富县总工会和明理法律服务所双重职能,率本所工作人员与四川省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相关人员一道,对该案首先做了全面的了解,考虑到案情随时都可能突发更大的矛盾纠纷,且又涉及跨省的两县交界,在云南水富和四川宜宾两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及时成立了两县联合调解工作组,在全面调查了解事件发生过程及事实的基础上,制定了调解方案,确定了调解时间。

在酷暑烈日的恶劣气候条件下,工作组于5月28日上午步行到灰飞漫天、生产车间简陋的四川省宜宾县安边镇四通废旧塑料再生加工厂,在厂里设置了临时流动调解庭,召集双方当事人员进行调解。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法规宣传和讲解,并分别对各方单独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使双方当事人明白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明晰了事故的责任,也让双方当事人明白了调解人员的诚意,从而逐渐稳定了双方一触即发的情绪。

事件的关键之一,是侯永生亲属怀疑死者的死因。亲属认为侯永生是在企业做工期间死亡,厂方认为侯永生的死亡系自行造成的后果,没有一致的定性,致使调解没有结果。工作组于6月2―3日带领侯永生的亲属到宜宾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请求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结果是:侯永生确系溺水死亡。同时向宜宾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详细了解和咨询,刑警大队当面解答了侯永生亲属怀疑其死因的所有疑问。

第6篇

一个党员群众综合服务中心场所、一个党员群众综合服务中心标识、一面国旗、一套基层组织标识、一个便民服务大厅等“二十个一”,是平顶山市各地党员群众综合服务中心的统一“着装”。

六月盛夏,本刊记者先后到新华区、卫东区、叶县、鲁山县等地进行了深入采访,看到各个城市社区和新型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党员群众综合服务中心都是按照这“二十个一”的标准建设的,尤其是“党员群众综合服务中心”的红色牌子格外醒目,给记者留下了深刻印象。现将记者采写的4篇通讯报道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在新华区矿工路街道幸福街社区,记者看到一些居民在通过“便利付”办理电话费、水电费缴存和转账业务。居民们高兴地说,有了党员群众综合服务中心真方便,不出社区就可以解决生活中的一些难题。社区“三合一”(党小组、业主委员会、居民小组)办公室主任、67岁的老党员赵合亭深有感触地说:“我们这个社区原来是市广电局的家属院,150多户,500多口人。自从广电局搬走以后,这个家属院就无人管了,处处都是脏乱差,还经常发生偷盗、抢劫、打架等现象。后来,我们几个老党员组织起来,积极奔走,主动找相关部门协调,终于解决了辖区居民的用水、用电、用气等问题,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社区的卫生环境明显改善了,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了,大家的生活也越来越好了。”在为群众办事的过程中,他们几个老党员确实遇到了一些阻力,也受了很多委屈。对此,赵合亭的战友说:“老赵啊,你管这些事干啥?没事打打牌多带劲。”他却笑着说:“咱是党员,跟一般人不一样,咱要起带头作用,才能带动群众的积极性。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老党员是社区的财富。我们把老党员组织起来,让他们发挥余热,多为群众办一些事。”新华区委组织部副部长赵长春告诉记者:“过去,社区居委会办公条件非常简陋,除了公章基本没有其他办公设备,居委会干部只好成天将公章装在口袋里,遇到有群众需要办事,当场就盖上章。可以说,群众的很多日常问题都是仅靠一枚公章来解决的,因此群众形象地称之为‘公章居委员’。现在,党员群众综合服务中心建成了,居民们在社区里就可以享受到‘一站式’服务。”

社区党总支书记张春延告诉记者:“我们正在推行‘10分钟生活服务圈’,即社区居民在10分钟内,可以享受到快捷、便利的基本生活服务,或社区居委会及服务组织根据居民提出的服务需求,在10分钟内作出受理、安排。”她还介绍说,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李瑞家政服务等12家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通过无偿、成本价相结合的方式为居民提供更便利的服务。服务项目不仅有为居民提供免费家电维修、理发、找保姆、陪老年人看报等基本生活服务,还帮助居民找门面店、找工作等。“社区服务非常周到,非常方便,有什么事情,一打电话他们就过来了。我们家老太太没少麻烦社区。”居民刘俊英说。

近年来。该社区依靠驻区单位物业管理部门,从医疗卫生、治安巡逻、法律服务、绿化美化社区环境等方面着手,以全力为群众做好服务为出发点,构建社区服务网络。组织辖区卫生服务站为60岁以上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免费健康检查、心理咨询、健康教育讲座等活动;组织社区党员、楼(院)长、志愿者长期开展义务巡逻;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组织社区党员开展绿地维护、树木认养,社区绿化率达到了35%……

在西市场街道优胜街社区,记者走进“爱晚亭”——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看到许多老大爷正围在一起下象棋,屋内干净、整洁。现年73岁的赵海轩老人告诉记者:“社区不仅给60岁以上老人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还给我们过‘情人节’,组织健身活动。社区为我们5对老人举行金婚庆典时,我老伴儿高兴得跟刚结婚一样。真是麻烦社区工作人员了。”

社区党总支书记刘娜说:“我们社区老年人特别多,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400多人。对孤寡、计生家庭、低保、残疾、省级以上劳模和生活特别困难等几类人员,社区通过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建立集社区宏观指导、社团组织介入运作、社区单位积极参与、志愿者结对服务、家庭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五位一体’的系统管理机制,按照日、周、月、季、年5个时间周期,分别采取不同的保障措施,开展日报平安、周有探望、月有巡诊、季有安检、年有慰问活动,打造没有围墙、不出社区、不出家门就能享受养老服务的‘虚拟养老院’。”

据介绍,“虚拟养老院”共提供六大项服务,包括精神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生活照料、家政物业、心理慰藉、法律服务。社区与一些社会服务组织签订了协议书,凡是社区有能力提供的服务一概免费,比如陪老人聊天、购物、看病陪护、日常保洁等;一些需要专业组织提供的服务,比如心理慰藉、家政服务等,收费均比市场价低10%,6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户产生的服务费用由社区承担。

“虚拟养老院”离不开志愿者,该社区共有固定志愿者、一些公益组织的志愿者100多名。平煤神马集团四矿职工医院医生孙刚组织成立了“孙刚爱心联盟”,每月第二周的星期六都要带领志愿者到社区义诊,为老年人量血压、测血糖、做心理辅导,宣传保健知识。

做好事献爱心能换积分,凭积分能买东西,陪伴10次空巢老人能买一袋盐,清扫5次小区楼道能买一支牙膏……这些看似不可思议的事,却在光明路街道建设街社区“爱心空间”变成了现实。

记者在“爱心空间”看到,不到20平方米的空间里,柴米油盐、毛巾牙膏等生活用品一应俱全,一袋洗衣粉20个爱心、一桶食用油100个爱心……每样物品都以“爱心”标价,一目了然。据社区党总支书记刘庆军介绍,为了鼓励居民参与到志愿者服务中来,这些物品都是社区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捐款购买的,只有“储存”一定的爱心积分。才能在这里换取相应的物品。

第7篇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 问题 现状 对策

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情况

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在服务贸易方面还落后于西方发到国家,从我国目前的服务贸易发展情况来看,旅游业仍在服务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几乎占据着服务贸易行业的一半以上。基础性运输服务,是我国第二大服务贸易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项基础贸易行业,运输服务还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发挥着支撑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国际服务贸易在国内发展呈现的不足

(一)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而水平较低

虽然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起步较晚,起点较低,但行业的总体发展速度快,潜力大。十余年间,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出口的年增长速率达到了16%,出口量平均年增长为6%,是国际上平均增长水平的两倍。但我国在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贸易方面明显落后。

(二)服务贸易体系没有形成平衡的结构

服务贸易行业是在世界科技产业化快速发展的带动下产生的新兴行业,这一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新的服务贸易正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崛起。自21世开始,整个世界范围内保险行业、金融行业部、技术服务行业、数据处理行业、通讯服务行业、广告业行业等均实现了快速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传统服务贸易已经明显失去竞争优势。在此国际背景下,我国过于依赖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型服务贸易的弊端更加明显,虽然以运输、旅游等为代表的服务贸易实现了稳步发展,但是金融行业、保险行业、信息服务等领域没能取得重大突破,使得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发展缓慢。

(三)没有构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规与健全的管理制度

发展到今天,国内尚没有出台关于服务贸易方面的完整法律,尽管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对外贸易法》等,但这些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够完整,没有形成系统。很多服务行业像电信行业、旅游行业等,至今缺少立法,没有构建与行业配套的相关法律;国内政府部门在对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处理时,基本上依靠自上至下传达的红头文件与通知来化解矛盾。而依靠这种方式势必会产生很多问题,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大多十分宽泛,配套的相关法律条款处于空缺状态,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些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过于抽象,普遍立法层次不够高,缺乏可协调性与可操作性,受国内尚没有建立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制约,国际化水平较低,因此难以对需要保护的服务行业给予真正有效的保护,而且和别的国家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容隐发生纠纷。

三、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开放与保护相结合

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开放国际贸易市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吸收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更好的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技术,拓展新的服务贸易渠道与行业,从而带动我国服务贸易行业向世界先进行列发展,全面提高我国服务行业的水平与竞争力。虽然我国的服务贸易行业起步晚、水平低,但很多服务行业已经萌芽并在茁壮成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空间更大,前景更好。由于服务贸易行业的性质独特,目前国际上还有很多国家都没有固定的相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这也导致了国际服务贸易机构无法协调统一各国家的服务贸易政策,这也形成了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贸易各方更多的通过谈判来协调合作条件、达成合作协议。

(二)优化行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

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急需摆脱过于依赖传统的旅游、运输服务业的现状,加大对金融服务、咨询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投入,扶持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网络咨询等现代服务行业,积极寻找新的发展渠道,大力拓展新的发展领域,优化整体行业结构,进而推动我国服务行业的产业升级,使我国服务贸易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优化政府管理机制,加快行业体制变革

21世纪以来,我国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改革政治体制,特别是党的十强调:必须“加强对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大力改进”,“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在此管理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对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等都予以了最大化的公开,这就为服务行业的发展清除了很多不合理的障碍,方便国际服务业企业了解我国当前服务业市场的现状,有利于我国服务企业寻求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合作。政府体制的改革,最大程度上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的限制,有利于我国克服贸易体制弊端,提高我国服务行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四、总结

国家外汇管理局给出这样一组统计数据,2014年国内国际服务贸易创造了11380亿元人民币的总收入,累计23543亿元人民币为服务贸易支出,大概累计12163亿元人民币为实际逆差。总体来看,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飞快,但对外贸易的水平还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13年,我国就已经跃升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服务贸易虽全球排名第三,但贸易逆差并没能得到根本性好转。因此,要想消除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逆差,首先必须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这就要求我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与优化服务业发展政策,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贸易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施菁.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J].时代金融,2013(08).

第8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服务业;知识产权商用化;专利运用;商业化;广西

[DOI]10.13939/ki.zgsc.2015.12.064

知识产权服务业主要是指提供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及衍生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1]。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指出知识产权服务业六类重点发展领域――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其中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包括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交易、转化、质押、投融资、运营、托管等服务[1],是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核心,是企业知识资本转化为企业竞争力的中心环节,商用化服务能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资本化、产业化。广西专利申请量和知识产权的运用得益于自治区“专利倍增”计划的政策支持实现快速增长,但目前专利总体质量低、服务能力弱、商用化水平低是我区知识产权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因此,研究广西知识产权商业化服务业发展现状、面临的问题,并探索应对之策更显必要。

1广西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发展现状

由于起步较晚以及经济相对落后,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基础还很薄弱,知识产权商用化发展处于较低水平,但近几年,广西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发展的一大特点是发展迅速,部分指标上升速度显著,潜力很大。得益于自治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有了很大改善,知识产权商业化发展迅速。

1.1知识产权商业化服务发展势头良好

2013年,广西专利综合实力指数排名在第20位[2],比2012年上升3位,其中广西专利商用化排名上升明显。知识产权商用化的指标包括专利质押数量、专利许可合同数量、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转让数量、专利进入产业化阶段专利比例、高技术产业每件有效发明专利实现新产品销售收入和中国专利获奖指数,广西在专利质押数量金额、中国专利奖获奖指数、高技术产业每件有效发明专利实现新产品销售收入监测值大幅提升。2013年广西专利质押融资有了突破性发展,在自治区政策引导和对知识产权发展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质押融资从2012年的零跃升到15092万元;专利许可合同备案82项基本和去年持平,备案许可金额439.2万元,专利申请权与专利转让249件,高技术产业每件有效发明专利实现新产品销售收入1883万元每件[2]。上述数据表明,广西知识产权商用化发展迅速,商用化虽起步晚,但发展潜力强劲,我区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在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下开始进入发展快车道。

1.2知识产权融资交易量创新高

2013年,通过“广西专利技术展示交易网”、“桂林国家高新区技术产权交易所”等平台,自治区重点组织100项专利项目开展推介活动,帮助企业完成5个项目的技术转让融资。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分别与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签署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为中小企业开拓专利质押融资渠道。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权推广中心积极推进与国内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开展跨区域平台合作,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挂牌交易广西专利技术1232件,并成功转让8件专利,交易金额达2.79亿元。2013年,知识产权进出口贸易方面,共办理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进口登记2项,合同金额1116.82万美元;办理专利权转让出口登记1项,合同金额2.45万美元。区政府还积极给科技型企业和商业银行牵线搭桥,鼓励双方积极开展专利质押融资活动,最终30多家拥有核心专利的企业在与8家银行对接过程中,有13家企业以专利权出质的方式共获得贷款1.38亿元,年度专利质押融资额首次突破亿元大关[3]。

1.3知识产权商用化平台建设稳步推进

广西(南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顺利启动,南宁中心依托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建设,已完成交易大厅、数据中心场地建设,交易大厅建设面积283m2。桂林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桂林中心是在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权推广中心基础上,依托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集知识产权检索、咨询、交易、投融资等服务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经过一年多的建设,桂林中心已建成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交易大厅以及配套服务场所,配置了信息终端和知识产权电子竞价系统,建设了知识产权交易数据库,初步建立了项目咨询、洽谈、专利检索、投融资、专利评估、交易等服务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体系。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金马甲交易平台等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实现服务项目共享,目前已有金融、专利、知识产权评估等16家服务机构进场服务,服务队伍人数超过80人。目前,桂林中心已与桂林市5城区12县科技局,5家科研院所,3所高等学校达成合作协议,下一步桂林中心将建立覆盖全区14个设区市联络网,打造立足桂林,面向广西和西南,辐射东盟的技术产权的集散地[4]。

2广西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对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的认识有待提高

社会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认识还存在误区,甚至包括一些专业的机构,往往把知识产权服务业简单地认为是服务,这显然是没有理解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本质造成的;其次是认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就是中介服务机构,这一错误的认识有一定的社会因素,是由于广西整体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水平比较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大部分仍以服务为主,没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机构在信息咨询、法律服务、商用化等较高层次服务业务的作用造成的。调查数据显示,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重要业务,受访者选择服务、咨询服务、法律服务和培训服务的比例(可多选)分别是:70.3%、42.3%、39.5%和19.8%,以上数据表明,目前在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中,知识产权仍是最重要的服务业态,其次是知识产权咨询和法律服务,信息服务也是较为重要的业务组成。另外,根据 2012 年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调查,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服务的市场经营范围中,有超过60%的机构从事咨询、服务,约40%的机构从事法律、信息服务,近30%从事培训服务,而从事商用化服务的机构只有 17.5%;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收入业务来源中,商用化服务比例仅占6%。可见,目前中介机构在专利等知识产权转化方面的服务能力不足是制约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实现市场价值的重要因素。在知识产权服务业比较成熟的市场中,单纯的服务属于知识产权基本业态,而信息和商用化服务具有更高附加值,也能为企业带来更大的价值。

2.2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人才不足

随着我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不断推进,人才短缺问题日益凸显,知识产权培养基地建设亟须加快。截止到2013年底,我区专利机构23家,专利执业人达87名数据截止到2013年10月。,虽然两者都有很大提高,依然与广西知识产权发展速度不协调。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是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5],需要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人员,而目前广西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和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很少,更缺乏既懂技术又懂知识产权的管理人才和主管领导,因此,知识产权人才体系建设是制约我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2.3企业自有知识产权商业化能力不足

自行实施是项目专利实施的主要方式,没有实施的原因集中于技术储备、缺乏资金与适合的生产性企业。据统计,科研院所77.1%的发明专利采取了自行实施方式,而高校则是自行实施和许可实施并重,所占比重分别为 48.35%和44.8%[6]。

2.4知识产权商业化平台不完善

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利除自行生产实施外,专利成果的许可和转让是实现专利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而个人拥有的专利大部分是通过许可和授权得以实施。值得注意的是,调查发现 80%以上的专利许可和转让都没有借助中介服务机构。高校许可和转让的发明专利中只有 10.5%借助了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的这一比例为 16.7%[6]。可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在促进专利运用中发挥作用不足。

2.5创新成果与市场、企业需求脱节

针对自治区知识产权政策支持,也产生了一些负面作用,如除了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校和科研单位申请专利的目的很大比例是保护发明创造成果外,很多专利申请仅仅为了完成规定的科研指标或项目要求,而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的申请专利比例很小。很多发明者对专利成果本身的资产价值或者市场化价值的考虑较少,疏忽或者不重视通过专利市场化运用实现经济效益。由于对专利的市场价值认识不足,也造成我国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大量技术成果,在国际上以论文形式发表,但没有申请国外专利,无法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被无偿使用的风险。此外,高校、科研单位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承担者,但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创新成果缺乏市场基础,与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需求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不能满足现实的企业生产需求。要使科研成果实施产业化就需要有市场需求,有适当的企业承担成果产业化过程,因此,当前成果与市场、企业需求的脱节是造成其无法实施产业化走向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2.6资金不足及风险管理缺位阻碍知识产权产业化实施

缺乏资金和投资及投资风险不确定性大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专利成果的运用,尤其是产业化实施,过程长且风险不确定性大,对风险投资缺乏吸引力,据统计有65%的高校专利产业化和75%的科研单位专利产业化都没有受到资助,风险投资对专利产业化的资金资助更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刚刚起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困难,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权利人利用专利等无形资产获得资金融通的能力有限,因此,没有充裕的资金保障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担保机制,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实施受到限制。

2.7产业规模偏小、服务层次低

由于还处于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8],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总体规模还较小,缺乏具有品牌影响力的公司;产业内没有形成明确的市场分工和定位,产品和服务主要集中在如专利、商标登记等价值链低端。就整体产业来说,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很多领域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商业模式或完整的产业链,使得产业无法进入高速发展道路,缺乏国际竞争力。

3广西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发展措施

3.1加大银行对知识产权融资的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融资担保价值,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引导有条件有实力的银行,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专门的贷款产品进行管理。

银行要结合国家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特点的风险评估、审批授权和激励约束机制[7]。银行及相关中介机构可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家咨询制度,听取政府相关部门或相关行业专家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审查、评估、处置变现等方面的咨询意见,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水平。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法规政策,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不断改进服务,从各方面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3.2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机制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知识产权如何评估,以及评估的可信度的问题。目前我区缺少能针对专利、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做无形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政府应该扶持鼓励建立公正公平的技术评估机构,大力培训一批技术评估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技术评估人员是一类综合素质、专业素质比较高的人才,对于这种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培训,政府应该承担起责任,给予这部分人员一定的高层次人才所需的相对应的保障,这样才能带动整个高端产业的发展,为随之而来的产业结构转型做好人才铺垫。

引导银行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制度,审慎评估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定期或不定期地动态评估质押物的质量。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出质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也可以自行评估,委托外部机构评估的,要建立评估价值复核认定机制。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具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拥有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的丰富经验和一定数量的合格专业人员。委托评估的,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委托合同中规定具体的评估事项,明确评估报告作为授信审批依据的有效期限以及虚假评估的责任承担。

3.3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及风险预防机制

知识产权资产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有巨大经济价值,要充分激励社会对知识产权的投资热情。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认识不够,且当前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市场不成熟,知识产权资产的运用受到很大限制。因此,要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引入知识产权投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保险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资产的财务登记制度,从而提高知识产权资产的投融资能力。当企业出现无法还贷风险时,银行将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相关知识产权资产也许能够找到合适的买家,既降低了银行的风险,又不会因为出质人的问题就将其技术或者是知识产权锁进保险箱。针对五大新兴产业建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互联网、生物、文化创意、新能源、新材料是新兴战略性产业,要建立好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配套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

3.4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

产学研合作,可以整合高校的科研和人才优势与企业产业化、市场化优势,高校与企业间的联合研发可以弥补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的脱节。目前我国三大科技计划项目中来自于产学研合作研发的发明专利比例仅占五分之一,但已经表现出较高的产业化水平、标准化水平。因此,在国家资助项目中应鼓励、支持更多企业参与,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有效促进项目成果的应用。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与经济相结合的新途径新方式,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实现知识产权服务经济、惠及民生。

3.5加快推广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平台建设

为更好发挥中介机构对专利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初期,应该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和扶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发展,尤其是对于目前需求量大的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要树立典型经营模式,加快培育一批能够提供知识产权商用化的中介机构和人才。继续推进广西(南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广西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广西(桂林)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依托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稳步推进南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面向全国招聘项目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组建专业筹建工作机构;依托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集知识产权检索、咨询、交易、投融资等服务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努力将两大交易平台打造成集项目咨询、洽谈、专利检索、投融资、专利评估、交易等服务的知识产权交易综合服务体系,为我区知识产权服务业商用化提供有力的支持。同知识产权实力较强的省市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开展合作,同时联合区内科研院所、高校、科技局及科技型企业建立覆盖全区的联络网,面向西南和泛珠三角区域、辐射东盟的技术产权的集散地。

3.6完善专利人才体系建设

加快区级知识产权培养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重要作用和资源优势,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广西大学和广西民族大学知识产权培训基地[9]建设水平,通过下达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以及委托培训项目等形式,支持培训基地加强复合型师资队伍建设、举办知识产权实用培训班、组织编写知识产权教材、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相关专业设置以及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识产权课程体系等工作,形成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高地,加快我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培养。

进一步加强我区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培训体系,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参与知识产权培训,加大知识产权紧缺人才培养力度,组织广西各高校、科研院所参加高级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能力培训,培养一批懂技术、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建立人才晋升体系,在原有推进“专利管理工程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建立“高级专利管理工程师”的培养,以形成“高中低”结合的人才结构[5],并建设广西知识产权人才数据库,分类和分层次开展知识产权人才管理和培养工作,为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提供智力支持。

3.7进一步加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强化与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服务合作,充分发挥广西优势和特色,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专业。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等为平台,加强同东盟知识产权服务业合作,在版权贸易、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数字出版等方面深化合作,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拓展了合作交流空间,全面拓展了区域知识产权服务业合作。

3.8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新业态

知识产权服务已呈现综合化与专业化发展趋势,鼓励引导实力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朝着提供综合服务方向发展,传统机构应积极拓展服务职能,主动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延伸服务。规模较小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着专业化、专门化的方向发展,即侧重某一类型或领域的服务,解决客户特定需求,形成独特的服务优势。在涉及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知识产权新兴信息服务、基于网络信息化的知识产权服务等新兴业态,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网络信息化交易平台为知识产权在线交易提供了可能,应当充分考虑传统服务业与新兴服务业特性差异,为新兴服务企业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培育专利运营新业态的发展,积极推展服务领域,继续开展专利引进、集成、二次开发、转移转化等业务,不断完善拓展质押融资、对外许可、投资入股、标准制定及海外维权等业务。不断拓展知识产权服务领域,丰富知识产权服务产品,提高服务附加值和服务质量。

3.9创新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全国第一个独立的、具有完整管理职能的知识产权局在上海自贸区诞生,改变了30年来专利、商标、版权分属多部门管理的局面[10]。此举是我国知识产权改革具有先锋意义的重大创新,将推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并与筹备中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接,形成全方位的立体保护机制。广西也应该尝试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创新,争取逐步完成知识产权的统一管理,提高广西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效率。积极申请广西筹备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提高广西知识产权司法服务效率。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Z].2012.

[2]李群,季节,郭剑.2013年全国专利实力状况报告[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04-25.

[3]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壮族自治区《2013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工作自查报告[EB/OL].http://ztzlywzt/qgzlsyfzzltjgz/difangdubanzxqk201402/t20140225_907555. html.2014.02.25.

[4]广西新闻网.2013年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综述[EB/OL].http://.cn/staticpages/20140110/newgx52cf280f-9420487-1.shtml.2014.01.10.

[5]徐棣枫.专业化与体系化结合的美国知识产权服务业[J].求索,2013(11):193-195.

[6]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国家三大主体科技计划项目有效发明专利运用状况调查研究――之学研单位篇.专利统计简报[R].2014(4).

[7]中国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Z].2013.

[8]董雄报,杜萌卉.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科技广场,2014(5):217-220.

第9篇

关键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商业存在;贸易壁垒

与传统中医的诊疗服务不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更具有“简、便、验、廉”的特点和优势,容易为东道国成员所接受,因此,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是中医药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在市场准入方面遭遇了诸多贸易壁垒。

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概述

(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模式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提供模式主要有四种: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中,其服务提供模式往往不是单一的。在全球化和信息时代,商业存在日益成为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主力军,成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海外得以长久存在的主要战略支撑。

(二)市场准入面临的非关税壁垒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进入本国的条件、门槛和制度。由于服务贸易的无形性,一国为保护本国的服务市场,通常会采取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消除或降低对本国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限制。

(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民众对养生保健开始越来越关注,再加上国际上“回归自然”浪潮的兴起,中医养生保健在世界范围内正备受瞩目。现阶段,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在商业存在模式下有以下特点:1.服务机构数量有限: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是传播中医保健服务的有生力量,但是目前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数量有限,能够走出国门的中国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更少。规模相对较大,如瑞士莲福中医药集团,在瑞士和美国开设了21家连锁医疗中心,开展针灸,推拿服务,并创建“联中药厂”为其所属诊所提供重要保健品和养生药茶。这样的机构并不多见。2.从业人员输出规模小:近年来,世界中医学联合会和瑞士中医集团、洛桑中医诊所、欧洲中医基金会以及阿曼苏丹国开展中医医疗、保健、教育等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建立了一些长期合作关系的中医人才派出渠道。总体上,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输出规模较小。

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壁垒问题

服务贸易的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决定了其壁垒表现形式只能是非关税壁垒,一方面是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对从业人员资质及其跨国执业方面的法律规制。

(一)市场准入壁垒

以澳大利亚为例,目前澳大利亚有5000多家诊所,其中中医诊所比较少。中医保健、针灸等是西医从业人员的辅助治疗方式,目前有3000个西医诊所内设立针灸治疗项目。澳洲政府近年来通过语言、专业对中医、针灸师开始启动注册,限制了相关保健医师从业资格,影响了一些中医诊所的正常营业。

(二)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壁垒

1.澳大利亚对中医养生从业人员市场准入限制:作为“补充医学”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近年来在澳大利亚受到了一定限制。据统计,澳大利亚约有4500名针灸、中医师,虽然中医针灸服务在澳洲已经被广泛认可,但是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澳洲通过对境内的中医、针灸师颁发许可证来限制医师的行医范围和对象,这使得近90%中医难以在澳洲独立行医。澳洲医学会对上千名会员统计,目前通过注册者仅为13%,有条件注册者为87%,其中限制注册者为25%。对中医、针灸师的法律限制将阻碍中医养生保健从业人员在当地医院、诊所的执业。2.美国对中医养生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限制: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美国是补充和替代医学(以下简称CAM)。近年来,美国接受CAM治疗人数正逐年增加。据调查1997-2002年5年间,CAM疗法呈稳步增长趋势,最长用的有肌肉松解疗法(14.2%)和按摩疗法(7.4%)。随着中医保健在美国市场的不断升温,美国各州开始针对中医保健医师的从业资格进行一定考核。目前美国50个州中有44个州对针灸师通过按期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颁发针灸执照。美国成立的东方医学资格认定委员会,对相关中医保健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认定管理。这些管理活动对中医养生保健从业人员构成了间接限制。

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壁垒在GATS框架下的分析

在GATS框架下,服务贸易的两道关卡是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者联系紧密,市场准入是适用国民待遇的前提,国民待遇又是市场准入的保证。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主要是“开业权”和服务提供者资格的问题。

(一)市场准入

在商业存在服务模式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限制服务机构设置和限制服务提供者资格及流动等。前者主要表现为设置较高的门槛或限制开业权等。这种壁垒涉及到养生保健服务提供商在本国的存在及允许参与的程度;中医养生保健外籍雇员市场准入方面的壁垒主要为对从业人员入境手续和就业许可方面的限制等。为了减少贸易壁垒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GATS限制成员方在服务贸易中设置市场准入方面设立壁垒。市场准入在GATS并非一般性义务,而是根据承诺表承担特定的义务。具体到健康保健服务领域,一成员方在市场准入方面所做的承诺,涉及到该成员方是否允许其他成员的健康保健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服务市场及进入程度问题。合法管理与市场准入壁垒有时候难以区分,构成市场准入的主要障碍。非关税壁垒通常规定在各国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性法规之中,并且经常以合法管理的名义出现。以澳大利亚为例,对中医保健服务人员进行从业资格管理,影响到了从业人员的正常执业。看似合法的管理措施,使得近90%中医难以在澳洲独立行医。如此大比例中医保健从业人员的失业,也很难说不是澳洲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设置的贸易壁垒。

(二)国民待遇

与市场准入相同,国民待遇也不属于GATS成员国的普遍义务,而是特定义务。各成员国须在自己承诺开放的健康保健服务部门中给予外国保健服务和保健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方面的壁垒主要体现为服务主体进入一国市场后采取的限制措施。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领域,表现为对保健服务从业人员的歧视性措施。例如,征收更高的税费,以及对外籍保健从业人员要求更高级别的专业证书等。

四、减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壁垒的对策

(一)加强国际谈判减少壁垒

推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减少贸易壁垒是关键。具体来说,一方面可以在GATS框架下,扩大各国具体承诺义务来限制健康保健领域壁垒,另一方面也可以寻求国际法方面的保护,通过国际条约保护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1.通过谈判扩大成员方具体承诺:按照GATS的规定,一个成员对市场进入的具体承诺,均需经过谈判,逐项列入“具体承诺表”中。具体承诺是成员方按不同的服务提供方式,就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及其他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在服务部门或分部门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所做的承诺。例如,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主体资格的认定方面,鉴于实践操作中承认服务提供者资格的复杂性,如涉及保健机构从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问题,GATS规定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解决或成员自行单方面宣布完成。因此,在GATS框架下,加强成员各方之间的双边或者多边谈判,有助于确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主体资格的统一标准,扩大各成员方在中医养生保健主体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义务。2.通过谈判加强国际立法:中医养生健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需要在国际法律层面予以支持和保护,可以通过签署多边国际条约、诸边国际条约或双边国际条约实现。中国作为经济和政治大国,与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密切的贸易和投资关系,签订了大量的双边、诸边贸易和投资条约。我国各主要相关部门有必要在国际重要谈判和条约中,有意识地通过条件互换或其他形式,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进入其他国家开辟合法通道。

(二)积极推进中医养生保健国际服务标准建设

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减少各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壁垒,需要有一个国际通行的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确定、可验证”的服务标准,成为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国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标准体系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企业应团结一致,推动有关国际标准的出台。此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世界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影响,中国中医养生保健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中医养生保健国际标准体系的制定,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建立国际标准,消除分歧。“一带一路”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国际谈判和标准制定带来了契机。在中国与澳大利亚、匈牙利等国的双边谈判中,签订了新的中医药合作协议;通过各国谈判协商,国际标准化组织《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的国际标准。中医养生保健国家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到各国及区域间的双边及诸边谈判中去,为确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努力。

综上所述,在商业存在模式下,解决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法律问题,需要中医药界和法律界、政府和民间、外交和经济部门等多方的共同努力。

作者:杨逢柱 王 芳 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喻文迪.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现状及发展趋势探析.世界中医药.2009(2).

[2]黄建银.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战略选择的探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医药国际服务需求曲线模型.中医药管理杂志.2007,15(12).

[3]司富春、宋雪杰、高燕.我国中医养生保健发展的现状及思考.中医研究.2013,26(7).

[4]刘薇.WTO对法律服务贸易的规制及中国应对.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5]木泉.中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第10篇

近日,南京多家银行公开承认与催债公司有信用卡催款合作,让大众一时难以接受,这也催“火”了社会对催债公司的关注。

《投资者报》记者在多个城市都看到,很多地方的大街小巷都贴满了催债公司的小广告,网上也有不少询问哪家催债公司能力强的帖子,无不昭示着这一业务的需求有多么旺盛。

不过多位受访的金融研究人士表示,催债公司的兴衰与经济周期紧密相关,某种程度上能反映出经济走势,但存在一定时滞,因而当下催债业务的“火爆”有可能预示着经济下行已经见底。

四川现代民间金融研究院院长吕志刚表示,这种火热不会一直持续,随着经济复苏和企业债务问题的解决,催债业务的“热度”会逐渐降温。

催债业务今年更火

早在去年,催债业务就已经很火热,今年更是达到了极致。

“请问您有欠款要不回来的吗?”类似这样的电话,记者本人就接到过多次。

由于催债公司生存形势的特殊,无法以正规渠道宣传自己,只能主动出击或者以不露公司名称的方式来广而告之。其中主要的宣传形式就是四处张贴“狗皮膏药式”的小广告,在网上发广告帖,或者在出租车或者“黑三轮”的车尾贴广告。这种广告内容往往只有X先生和一个联系电话,没有公司地址和公司名称。

“现在这种广告特别多。”记者于今年5月在河南郑州出差时,几位出租车司机都这样说。

在天津穿行而过,也会不时看到一些出租车或三轮车的尾部有催债公司广告,其中“催债”两个字和电话号码十分显眼。

“催债公司的确较以往火。”吕志刚说,“这是经济的无奈和法制不健全催生的。”

正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状况较去年有所恶化。据银监会11月15日的数据显示,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788亿元,较去年年底的4279亿元增长509亿元;三季度末不良贷款率为0.95%,而一、二季度均为0.94%。此外,除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略有下降外,股份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外资行在今年前三个季度内不良贷款率均保持上升,而包括大型商业银行在内的所有类别银行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均保持上升。

不仅是银行坏账上升,由于银行的选择性放贷,很多企业资金干渴,不得不求助民间资金,而民间资金的投放往往过于看重利率,而忽视企业经营风险,当经济下滑,企业经营越来越困难时,大量民间欠账也浮出水面。这就带“火”了催债公司的生意。

一来,由于民间很多债权债务手续并不规范,证据不够充分,法律诉讼很难取胜,需要催债公司私下讨还;二来,走法律程序手续繁杂、消耗时间相对较长。尤其是对银行的信用卡债务而言,每笔欠债额不算庞大,但十分零碎,欠债人众多,银行从成本效益角度考虑,往往会选择将讨债事务外包给催债公司。

多类正规公司兼职催债

细心的人会注意到,虽然催债公司广告无孔不入,但事实上,这些公司从不会在公司名称上注明“催债”。其中一个原因是“催债”二字给人的感觉不好,但更根本的原因是,这类公司“灰色”居多,不得不以其他名称遮掩耳目。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这类公司通常名叫“XX商账管理公司”、“XX商务公司”、“XX信息咨询公司”、“XX法律服务公司”或“XX信用卡服务公司”等,可以说是“挂羊头卖狗肉”。

不过这些公司除了催债,也兼做一些其他的事情。

“我们也会做点担保一类的事,另外我们还提供‘侦探’业务。”在《投资者报》记者再三保证不会透露他本人姓名和公司信息后,一位催债公司人士透露说。这位人士所说的“侦探”业务,其实就是盯梢或帮人找欠债的证据。

还有些催债公司在催债过程中,甚至主动为欠债人提供贷款来还前期借款,由此催债公司不仅能快速获得催债提成,还同时能获得放贷收益,只不过要准备好以后自己为自己催债。

由于近两年欠债现象严重,加上干催债业务门槛很低,因此不仅仅是处于“灰色”地带的公司在做催债业务,就连部分房屋中介、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投资公司等都在兼职“催债”。

“前段时间有位温州客户来我们律所咨询,说他在北京有很多房产,其中一套卖了,但还差一二十万元的尾款没有收回,由于他属于炒房行为,另外证据也不是很充分,所以几乎很难取得法律支持,但房屋中介后来告诉他,愿意主动帮他要回尾款,条件是提成30%。”一位北京律师告诉记者。

信用卡催债最“文明”

不过,各类公司的差别也很大,尽管有不少以暴力催债,外带提供“盯梢”业务的灰色公司,但也有很多与银行合作,催讨信用卡欠款的较规范的公司,后者可以说是催债公司中最“文明”的一类。

银监会2009年第6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后称《通知》)中第13条规定,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

据了解,信用卡催债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要求10万元,在经过银行审核后,要与银行签一份正规的业务合作协议。

一位股份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向《投资者报》记者介绍,各行与信用卡催债公司之间的协议并不相同,但总体原则相近,一般都会规定催债公司不许暴力催收、不许往门上贴催款通知、早7点前晚9点后不许打电话尤其是宅电进行催收、晚9点以后不许上门催收、国家法定节日不许催收、不许向持卡人以外人员催收等等。

此外,《通知》的第13条还提到“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这个要求的目的是避免催债公司为了催债不择手段,因为如果单纯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那就意味着如果催债公司不催回欠款就没有收入,即便有再多的规定不允许暴力催收,恐怕催债公司都会视而不见。所以通常催债公司的收入是由其他鼓励形式达成的,比如“佣金+提成”。

另外,《通知》第14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工作情况、投诉情况等。

前述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表示,催收公司一旦被客户有效投诉是会被银行罚款的,最少5000元以上,甚至会被停单。

一般来说,在信用卡欠款逾期3个月以后,银行就会将信用卡持卡人详细登记资料按逾期时间段分配给催债公司,不同逾期时间段有不同比例的提成,但最终提成比例超过50%的并不多,之前有媒体报道的90%提成应属个案。“我都认为不大可能,夸张了。”前述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表示。

尽管监管部门对信用卡催债公司多有严格规范,且提成比例受限,但信用卡催债业务却是很多催债公司都争相分食的“蛋糕”。

原因之一是,催债公司与银行合作,不管讨债成果如何,收入都能得到一定保障;其二,客户资料信息由银行提供,省去了自己调查的成本;其三,信用卡欠款人大多是工薪层或家庭条件不太差的人,比较好面子,催款工作相对容易得多;其四,由于要求严格,触碰法律红线的风险很低。

游走在暴力催收的边缘

但即便是这类最“文明”的催债公司,也有不少信用卡持卡人质疑其讨债方式。

小郑就是有被“追债”经历的信用卡客户之一。他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今年因为买车,用了信用卡分期付款,谁知老家突然出事花了很多钱,刚买的车也被迫卖了,为此小郑连续三四个月都无法为信用卡还款。在刚接到催债公司的讨债电话时,小郑还向其认真解释自己无法还款的原因,希望能缓缓再还,但催债公司根本不听,每天隔几个小时都会给小郑打电话。

而最近,这种催债电话开始打向了小郑的公司,说他不诚信,欠债不还,这让同事都心生嫌隙,弄得小郑开始考虑换工作了。

这种电话“轰炸”法虽然没有危害人身安全,但极大地干扰了人的正常生活,而银行信用卡之外的其他性质的催债公司,由于没有更多的外部监管约束,很容易就触及了法律边缘。

“催债公司如果不暴力催,钱很难要回来,说句不好听的话,他(欠款人)不被逼死,我就得被逼死。他要是被整得倾家荡产,我是有点内疚,但我如果不催,现在倾家荡产的就是我。”一家曾委托过催债公司催收欠款的小企业主说。

吕志刚认为,之所以出现暴力催收,除了经济原因外,目前我国的诚信体系不健全也是重要原因。

“不能简单说催债公司好与不好,它有它存在的理由,而且催债公司也不完全是暴力的,比如也有调解和法律诉讼等的手段。”

吕志刚认为,应该引导催债公司采用合法的手段维护债权人利益,否则社会无法建立诚信机制,但如何能合法催债尚需要政府引导。

经济见底信号

吕志刚还表示,催债公司的“火热”程度与经济周期有一定关联,但有一定滞后性,需等经济下滑一段时间后催债生意才火爆起来。

前述股份制行信贷部门人士表示,当催债业务热到“沸腾”时,往往预示着经济已经坏到不能再坏的地步,也就是说经济下行或已触底。

法兴银行投资、个贷及银行卡产品策略部总经理吴蔚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中国经济下滑接近底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第11篇

2007年12月18日,我国内地首家金融仲裁院在上海成立,以此为起点,广州、深圳、武汉、重庆、杭州等地的金融仲裁院相继成立,它们作为各地仲裁委的下设机构,有着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各具特色的金融仲裁规则,在解决金融争议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从机构设置来看,我国建立的这些金融仲裁机构分布于天津、上海、广州、成都、温州等不同地区,有效地落实了金融争议仲裁解决机制;从金融仲裁规则的制定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各金融仲裁院制定专门的金融仲裁规则,比如上海金融仲裁院,二是不订立专门的金融仲裁规则,而是在一般规则中,设立专门的章节,比如深圳仲裁委员会;从受理主体来看,金融争议的当事人多为金融机构、法人以及自然人;从争议的种类来看,主要的纠纷多发生在各类合同以及证券、基金投资活动中,例如:保险合同纠纷、投资金融纠纷。

我国港澳台地区的金融仲裁以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和台湾地区的中华仲裁协会为主要的金融争议解决机构,鉴于本文主要以内地的金融仲裁为主要讨论对象,在此,对港澳台地区的情况就不再做展开。

二、金融仲裁在纠纷解决中的优势分析

金融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渠道之一,不仅较调解、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而言,有明显优势,而且与一般的商事仲裁相比,也具有自身的特点与优势。笔者将金融仲裁的优势概况如下:

(一)金融争议仲裁解决的程序高效性更为突出

一般来说,金融仲裁的案件审理时间较普通仲裁短,在程序上具有显著的快捷高效的优势。总结各地的金融仲裁规则,不难发现,各地主要采取书面审理的原则,极少数情况下才开庭审理,这极大地缩短了当事人参与案件的时间,更加迅速。在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因金融案件特殊的性质、标的等因素,仲裁庭多适用简易程序,这相比诉讼过程中采用普通程序而言,时限大大缩短。例如,根据CIETAC制定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选定仲裁员、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辩,可以看出,规定的时限非常短,当事人在申请仲裁之后必须迅速应对。

此外,与普通仲裁一样,金融仲裁一裁终局,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有明显的程序瑕疵等特殊情形之外,不允许当事人进行上诉,裁决也不会被撤销,双方均须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这有助于减少人力与物力的损耗,也可以有效节约解决金融争议的成本,方便当事人尽快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

(二)金融仲裁中仲裁员的专业性体现更为明显

各地的仲裁委员一般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众所周知,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行业具有自身的专业特色,而且这些领域都比较复杂,其中的纠纷需要具备该行业专业知识的人来进行处理,这样,仲裁员就必须同时具备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而且,金融领域中也有不同的门类,例如,懂证券投资的人不一定懂信用证交易,因此,每项争议对仲裁员的专业知识要求又不同且这些要求都非常严格。

因此,从金融领域的专业性可以看出,金融仲裁员的专业知识必不可少,专业的仲裁员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就尤为重要。以上海金融仲裁中心为例,上海金融仲裁院聘任的首批仲裁员包括在金融领域中从事学术研究、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以及外国的知名专家。由此可以看出,在金融仲裁中,仲裁员的专业性逐渐被各金融仲裁机构所重视,这极大程度上保障了裁决的专业性与准确性,有利于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公正的救济。

(三)仲裁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金融仲裁是从事金融活动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自主选择的结果,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不同于法院诉讼的被动性,当事人在金融仲裁过程中享有较大的权利空间,对仲裁中的多数事项都可以自行约定,不必循规蹈矩,而是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灵活变通。比如,当事人可以选择他们信任的仲裁员来裁判纠纷,也可以对程序事项作出约定,使得当事人的自主权能够充分实施,为当事人接受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

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为例,该规则中一半以上都是授权性条款,保障了当事人的自主参与权。如果因为一场偶然的纠纷,破坏了金融机构之间的长期合作或者是使金融机构失去了经济实力雄厚的投资人,那么纠纷的解决未免得不偿失,毕竟,行业信誉以及对待客户的服务态度是很多金融机构的一大无形资产。因此,金融仲裁的这种灵活性为纠纷的顺利解决提供了保障,当事人可以在仲裁中友好地解决纠纷。

(四)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作为准司法手段,与调解相比,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要求强制执行,维护自身的权益。在涉外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上,国际金融纠纷的仲裁裁决可以根据《纽约公约》在成员国得到承认与执行。这一制度保障措施,使得金融仲裁裁决可以顺利执行,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当事人选择金融仲裁的定心丸,因为裁决的做出并不意味着程序的终结,权利的维护,只有裁决得到顺利执行,当事人为维权做出的努力才能真正有所回报。此外,除了《纽约公约》的制度保障之外,通过互惠原则将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也是一项有效的途径。

三、金融仲裁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

仲裁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某地经济水平、司法水平、教育水平的情况。而各地金融仲裁院的设立也反映出当地的经济发展现状,例如,我国目前多数的金融仲裁案件都发生在北京、上海、武汉和深圳,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上述四地的经济水平催生了金融仲裁的出现。那么对于目前金融仲裁还不太发达的地区来讲,经济水平的提升是很大的保障,但是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主要集中于法律层面进行探讨。笔者根据自己的总结,归纳出目前存在的几点挑战:

(一)金融仲裁普及度不高,接受性不强

现如今,在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中,占主导地位的仍旧是诉讼,虽然仲裁被越来越多人采纳,但是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仍稍显逊色,更不用说是金融仲裁。虽然各地的金融仲裁院已经建立,也有配套的仲裁规则,但是目前采用金融仲裁解决金融纠纷还未为广大金融主体所接受,仲裁与诉讼相比的比较优势与目前实践中还有着一定的反差,金融仲裁的案例并不多。

根据目前的发展现状,造成金融仲裁并未被普遍接受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金融仲裁作为行业仲裁的一种,在我国的起步较晚,目前仅有制度设计,但是未经实践的长期检验,仍存在很多弊端,使得当事人不愿选择此种争议解决措施;第二,金融类案件中通常涉及到财产的保全、银行账户的冻结等,如果采取仲裁的方式,还是要通过法院进行申请,不妨直接采用诉讼的途径更加方便,省去一道环节;第三,选择金融仲裁需要事前达成仲裁协议,而多数自然人对金融仲裁不太了解,金融机构对仲裁结果不信任,造成事前协议难以达成,当事后出现纠纷时,因双方矛盾激化,更加难以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达成仲裁协议,一般都是转向了法院诉讼。以上这些原因都不同程度上造成了当事人对金融仲裁的不信任、不选择。

(二)金融仲裁员专业性仍显不足

金融仲裁要想实现更好的发展,就要在专业性上凸显优势,但是,一方面,金融仲裁实现专业性的解决途径太过于单一,金融纠纷解决更细化、更具体的专业要求仍然需要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在实践中,金融仲裁制度的运行未能有效借助金融行业的各方力量,主要依赖于仲裁机构自身发展业务、提高影响力,如此一来,就造成了金融仲裁的专业性受限,发展速度缓慢。

一般来讲,金融仲裁专业性的提升要通过仲裁员的专业素质来体现,但是,目前专业的金融仲裁员也并不是金融领域样样精通,可能某一仲裁员只擅长证券类纠纷,另一仲裁员只擅长票据类业务,这样,一旦,案件复杂时,就给仲裁员的审理带来了困难,可能出现结果不公正的现象。然而,金融仲裁员多行业的学习、培训、发展乃至到裁决案件,又需要很长的教育过程,与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在速度上出现脱节。

(三)金融仲裁中第三人制度的缺乏

目前在我国的金融仲裁制度中,并未规定第三人制度,使得某些情况下,有些金融主体无法参与到仲裁活动中去,不利于他们的权益保护。在金融机构与自然人的仲裁协议中,一般都是两方主体,仲裁庭无权在追加第三方参与进去,但是,金融活动的复杂性、交易主体的多样性往往涉及到各方参与,一旦出现争议,整个交易过程中的每一方当事人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环,缺少任何一方,都会对争议的解决产生实质影响。然而,如果是采用诉讼,就不需要有此类问题的担心,因此,第三人制度的缺乏极大地削弱了当事人选择金融仲裁的热情。可以说,第三人制度的缺乏使得某些金融案件的部分参与主体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维护,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仲裁的推行,只有在金融仲裁中能够有效保护各方的权益,其优势才能在实践中得以真正发挥。

(四)仲裁员的利益冲突与中立性

从目前金融仲裁的实践发展来看,还存在一个问题:参与金融争议仲裁的组成员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这类利益冲突可能存在与多类人员担任仲裁院的情形中。无论是律师、监管机构人员、行业机构人员组成仲裁庭,都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通常情况下,仲裁庭组成前的事先披露可以有效避免这种冲突情形的发生。然而,由于现实中金融争议的复杂性,仲裁庭的组成对仲裁员的中立性仍是一个较大的考验。当仲裁机构的层级较低时,这种仲裁员的利益冲突可能更为明显。因此,为了保障金融仲裁的高效性和专业性,的确有必要设立专门的金融仲裁员名册,并且在仲裁庭组成前充分告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做好仲裁员利益冲突的事先披露工作。

四、金融仲裁日后的发展完善建议构想

尽管我国的金融仲裁已经在制度上有所设计,各地仲裁机构的受理情况也一定程度上分担了法院的办案压力,但是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仍然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

(一)推广金融纠纷仲裁解决理念

要想推动金融仲裁的发展、完善金融仲裁制度的一个有效途径必然是推广金融仲裁手段在金融纠纷解决中的适用,提高金融参与主体对金融仲裁的接受程度,使他们认识到金融仲裁的独特优势并愿意在日后的争议解决中采纳该种途径。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争议频发的行业领域有效推广金融仲裁手段,各机构可通过宣传讲座的形式,使投资者了解到金融仲裁的概念、优势,使交易双方事前达成合意,方便日后的争议解决。具体来说,金融机构可以在推介金融产品的时候,将此类产品的合作协议进行介绍,并对其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进行说明,引导投资者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

此外,各地的金融仲裁机构也不能坐等当事人主动选择,也应该不断与时俱进,积极对外宣传,通过宣传材料、举办讲座、论坛、研讨会的形式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让投资者意识到在纠纷解决中不仅有诉讼方式,还有一种更快捷高效的仲裁方式可以适用。

(二)规范配套法律制度,优化金融仲裁规则

中国金融仲裁起步晚,又缺乏有效的制度遵循,目前的制度设计还是遵循一般仲裁的架构,只是在时间上、程序上有所缩短,规则略显宏观,没有体现行业特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仲裁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金融领域的改革创新,各地金融仲裁机构应该逐渐完善自身的仲裁规则,针对不同的行业设计具有行业特色的规则,使规则更加的具体细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规则从而对裁决结果有所预期。在程序规则的制定上,可以合并相关的程序,保障案件解决的速度,比如说,可以尝试简化送达手续,减少公告送达次数,推行无纸化办公等。

国外在证券、保险、银行等领域的仲裁发展历史悠久且实例较丰富,因此,在未来规则的设计上,一方面,我国要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因地制宜,提供适宜的解决方法;另一方面,可以参考借鉴美国、英国、新加坡仲裁的先进经验,予以取长补短。

(三)加强金融仲裁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提升金融仲裁的专业性

具备过硬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仲裁员是金融仲裁中的一大亮点,也是争议得以正确、高效解决的保障。因此,针对金融仲裁所涉及的金融纠纷类型多样化的特点,可以考虑设置金融仲裁员的遴选与培训机制,在仲裁员的选择上,可根据他们的从业经历、办理案件的种类、数量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情况来进行选择,在选择之后,仍然应该继续加强对仲裁员的专业知识培训,通过定期的讲座、学习交流会等形式,向仲裁员灌输最新的法律以及金融知识,保证他们的专业新鲜度。为防止仲裁员利益冲突的情况,可在平时的培训中加强仲裁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律职业素养。

此外,应充分调动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性,不仅是金融仲裁机构自身在争议解决中发挥作用,行业组织也可以在受理投诉,解决争议,加强仲裁员的培训方面发挥自身的优势。金融仲裁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仲裁机构的单方面努力,而是应该通过金融交易活动中各方的努力来共同推进金融仲裁的发展。

(四)尝试在金融仲裁中引入临时仲裁制度

就仲裁的通常形式而言,临时仲裁是一种古老而有效的解决方式,但是目前,在我国,只承认机构仲裁的效力,对临时仲裁不予认可。虽然临时仲裁不如机构仲裁那么严谨,然而,它适合标的额小、需要快速解决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自己设置仲裁程序,更加便利高效。

尽管目前我国《仲裁法》并未承认临时仲裁,但可以事先在金融仲裁这一特殊的行业仲裁中稍作尝试,并不断予以完善;或者也可以先在自贸区中进行尝试,待逐渐完善之后再逐步予以推广。但是,在尝试引入临时仲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对金融仲裁规则的修改,甚至涉及到《仲裁法》的修订完善,因此,要注意处理好各部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在该问题上,可以向美国的证券行业仲裁制度多多吸取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仲裁规则。

第12篇

[关键词]卡拉OK著作权;维权状况;集体管理组织;有限竞争

1 卡拉OK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自2008年起,音集协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许可使用工作在全国各省市陆续展开。以湖北省行政区域内2013年的维权状况为例,加以数据分析,探究其存在的法律问题。湖北省有13个地级单位,根据某知识产权维权机构提供的2013年部分维权名单,共有199家涉案场所。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其维权进程如下表所示。

根据上表,全省各市的维权进展不一,一方面由于音集协工作安排进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各地综合情况的差异,即便同一个省,其各市区的经济状况、卡拉OK行业发展水平、法院判案惯例与效率、市民知识产权观念都有所不同。因此收费标准要考虑因地适宜。

根据图1,约有1/3的涉案场所无工商信息或已关闭,即意味着维权终止;约有1/3的涉案场所处于调解或取证阶段,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另有1/3的涉案场所进入诉讼阶段;仅有约1/5的涉案场所能在一年的周期内结案,而判决后还可能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说明诉讼维权费时费力,周期过长,且由于严格的司法程序,无法无工商信息的经营场所,这部分使用者便成为版权费的真空地带。

根据图2,在诉讼过程中,协商调解的可能性非常大,且上诉率低。这是因为此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涉案场所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唯有尽早协商调解。说明着重构建行业调解机制具有其可能性与必要性。

总体来看,音集协的维权规模在扩大,每年收到的版权费也不断增加,但争议与质疑声从未停止,其制度运行仍存在问题,这需要我们从不同角度去探究与剖析。

2 卡拉OK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版权收费乱象遭行业抵制

2.1.1 收费标准问题

如何收费是卡拉OK经营者最关心的问题。从近几年音集协公布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来看,各省有所差异,最高的诸如上海、北京,为11元/房间/天,最低的诸如四川、新疆、贵州等地,为8元/房间/天。虽然比2006年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全国统一12元/房间/天的收费标准有所进步,但仍存在较大问题。

首先,以房间和天数为单位制定收费标准,欠缺科学性,不能准确记录卡拉OK的使用次数,“一刀切”地打包收费可能带来利益分配不均等弊端。卡拉OK经营者在辩称中纷纷表示,音集协维权动机不纯,名为维护著作权,实则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音集协于2013年4月公告要发放“卡拉OK正版曲库”,是由音像著作权人独家授权音集协制作、应用于卡拉OK营业场所的、唯一的正版曲库。建立统一曲库虽然便利了版权费的收取,但是这种做法存在诸多疑问。不利于推出新歌、造成全国万人唱“同一首歌”的局面,[2]长远看不利于行业发展。

2.1.2 版权费分配问题

版权费支出问题是著作权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3]卡拉OK经营者支付的版权费最终有多少能到音像制品著作权人的手中。

以湖北省为例,音集协与某知识产权维权机构的合作协议是这样规定的:“凡未达成和解的……甲方以执行到位的全部金额……为限先行补偿丙方垫付的全部诉讼成本,再提取余额之60%向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其余40%作为侵权赔偿由甲方分配给涉案权利人。”换言之,卡拉OK经营者的支付金额中扣除诉讼成本后只有40%是版权使用费。而音集协还有权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协会运作的管理费。那么权利人获得的用其智力成果换来的使用费所剩无几,此种分配制度有违知识产权和集体管理制度的初衷。

2.2 民事陷阱取证存在争议

某知识产权维权机构的收费工作通常采取“边打边谈”的策略,在取证程序上,由其委托人和公证人员伪装成普通消费者到涉案卡拉OK场所,使用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进行操作,点播由音集协出版的标注了权利人的《流行歌曲经典》歌单上的歌曲,并对歌曲播放过程进行摄像。事后,公证人员将所摄内容刻录为光盘,即为侵权行为的证据。这一过程亦被称为“钓鱼诉讼”。

从我国目前现行立法以及司法解释来看,均没有对民事诉讼中的陷阱取证作出规定,因此,民事诉讼中的陷阱取证并没有为法律所明确禁止。[5]但对于其合法性,学界仍存在争议。而在涉及卡拉OK著作权纠纷的案件中,法院通常认定此类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直接使得被告涉案场所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此使原告权利人尝到了甜头,多头卡拉OK经营场所。甚至出现许多以此作为生财之道的公司和个人,到处进行“钓鱼诉讼”提出高额赔偿,引起卡拉OK经营者的不满,危及到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2.3 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没有明确在对使用费标准产生争议后如何解决。实际中,音集协委托天合文化集团及其设立在各省的服务机构收取卡拉OK使用费,各KTV经营者向各地天合分公司交纳版权费。通常情况下协商过程中经营者会将使用费压低,当天合公司无法正常收取版权费时,就采取取证进而诉讼的方式。进入诉讼阶段,由于此类案件事实清楚、前期经过公证的证据确实充分,涉案场所通常败诉,判决后再申请强制执行。整个维权过程都是天合公司与卡拉OK经营场所沟通,天合公司只需每周定期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音集协汇报维权洽谈进展情况。

这种“唯诉至上”的争议解决方式存在诸多疑问。无法查不到工商信息的经营场所,这些接场所便“逃过一劫”不用支付版权费。诉讼本身就是费时费力的持久战,版权费要经过长时间才能到达权利人。缺乏监管的天合公司在各地一方为大,很可能与其他权利人合作以其他权利人名义针对该行政区域内侵权KTV采取维权诉讼。而高昂的赔偿金额也使得一些由下岗人员创办的中小型卡拉OK经营场所无法负担濒临倒闭,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3 卡拉OK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3.1 规范音集协收费服务体系

卡拉OK著作权保护首先面对的难题就是如何收取和发放作品的使用费,健全的收费服务体系有利于保障音像节目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合理高效、公平公正的音集协收费服务体系应当包含科学的版权费制定方式以及全面的相关配套服务。

3.1.1 版权费标准的制定方式

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从全国“一刀切”的收费标准到各省有所差异,要不断探求更科学的收费方式。根据互联网领域的特点和我国目前的互联网技术水平,有可能实现按照歌曲点击率实施按次收费。采取按照歌曲点播率的方式收取卡拉OK版权费有诸多益处,首先对于著作权人而言,能准确地反映其权利使用状况,进而获得权利收益。其次对于音集协而言,明晰的点播率是其向使用者收取费用并向权利人分配费用的科学依据。同时在公布程序上可借鉴日本相关法律的规定,集体管理组织要将收费标准上报文化厅长官审核,并听取使用者的意见,审核公布30天之后方可施行,若文化厅长官认为该标准有可能阻碍作品的顺利使用(obstruct the smooth use),可将其推迟到3个月之后施行。此举为确保使用者有充足的准备来适应新的收费标准。

3.1.2 相关配套的服务

卡拉OK经营场所依法支付版权使用费后,可获得音集协颁发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证书,合法使用由权利人授权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这是使用者的基本权利,除此之外,音集协还应提供相关服务。例如,在使用者的经营范围内,因使用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由音集协负责解决;使用者有权享受音集协适时推出的提供正版曲库内容的服务;在媒体上对先行交费的KTV经营场所进行宣传,树立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的品牌形象,等等。完整的服务体系能有效调动卡拉OK经营者交纳版权费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保护著作权的目的。

3.2 寻求恰当的监管模式

3.2.1 音集协的自身定位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形成受到历史背景、意识形态、经济水平、加入的国际条约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当前的制度选择是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应的市场垄断地位,以及行政上的支持,但自主的竞争关系才是市场规律的根本所在。因此从长远的发展需求来看,政府将逐渐退出,集体组织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其性质应为社会团体法人,并不是某一个政府机构。

3.2.2 监督管理模式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中规定的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主体是国务院,方式主要有检查业务活动、会计账簿以及列席会员大会等。而第45条规定的行政监管者监督不力应承担法律责任,被西方学者称作“奇怪的条款”。责任越大意味着影响越大,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还具有较浓的行政化色彩,而在欧美国家先进的集体管理制度里,管理组织已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行政监督机关只是中立的立场。

现阶段对音集协的监管,第一个主体是目前起主要作用的国家版权局等相关民政部门,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第二个主体是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人,著作权人的利益与音集协的活动直接相关,特别是版权费分配以及管理费使用问题,权利人作为协会会员可从内部进行监督。第三个主体是使用者或行业协会,使用者是付费主体,对于音集协的收费情况和维权工作最为了解,包括是否存在乱收费问题或者恶意诉讼的现象。由此,监督主体并非行政机构一家独大,三者相互配合,以期更好的监督效果。

3.3 构建行业调解机制

卡拉OK版权费诉讼案件的调解率非常高,这说明只要双方协商好收费数额,并非要走到诉讼这一步,关键是合理有效的调解机制。

在设置有关著作权仲裁机构上,德国的规定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机关组建仲裁机构,成员须具有德国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职务能力。仲裁机构必须力求友好解决,应当向当事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性建议。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由于音集协与国家版权局关系密切,为避免卡拉OK经营者在仲裁调解中处于弱势地位,还应当加强音集协与卡拉OK行业协会的合作。地区行业协会集中反映行业的整体情况,有利于制定出更合理、使用者更能接受的版权费。在收费标准是否适当的评判上,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考虑。首先在主观方面,是否经过听证或被相关大多数主体接受;其次在客观方面,是否符合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3.4 转变集体管理组织模式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但这条文本身便有不足之处,因为根据条文,我们可以推断出,各个发起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其设立范围内产生了垄断,而垄断本身就有很多负面影响。因此,转变集体管理组织模式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逐步改变该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转向有限竞争,逐渐转变在每个权利领域里只能存在一个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的现状。适度转变在每个权利领域里只能存在一个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

从个案来看,不是向音集协交了使用费,就可以毫无顾虑地使用他人音乐作品,音集协的垄断地位已遭到冲击。影响集体管理组织有效运行的因素之一,是是否采取了控制其潜在反竞争行为的措施引入有限竞争机制,适当减少行政的干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与经营要按照市场规律以保持市场的相对竞争性。但为了能实现“集体管理”的功能,从“集体管理”的实质来看,它本应建立在集中尽量多的资源和一定数量的著作权的基础之上,倘若存在多家相关团体,则会限制其授权规模和减弱其保护力度。因此,折中的考虑便是进行数量限定。在卡拉OK版权保护领域,可以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规定一定数量,先申请作为原则。如果符合法定要件的组织在数量上已经超过了规定,其他组织便不能成立了。当其中一个或数个管理组织因某些原因而解散、破产时,就可以有新的组织进入了。有限竞争迫使集体组织尽力维护其会员的权益、避免滥用其垄断地位;而数量上的限制,又可以避免集体管理组织间的无序恶性竞争,保持集体管理组织实行管理所必需的垄断。[1]

虽然集体管理组织模式的转变只是初步且极不完善的想法,尚待研究与论证,但它传达出的是对现有集体管理组织垄断体制的反思,对集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体现私权自治的民事立法精神。

参考文献:

[1]罗向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变异[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2]王军华.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的思考[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07(2).

[3]王冬冬.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收费中的几个问题[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3).

[4]叶青,韩东成.民事陷阱取证之再探析[J].政治与法律,2007(5).

[5]陈学权.民事诉讼中的“陷阱取证”[J].中国律师,2002(10).

[6]周福希,万睿.从“卡拉OK版权收费”透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