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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的原则

时间:2023-06-15 17:27: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理财的原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个人理财的原则

第1篇

[摘要]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必须认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第2篇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3篇

【摘 要】随着中国居民收入的增长,理财以不可阻挡的势头迅速走进中国百姓的家庭生活,怎样进行投资理财,怎样把手里的钱做一个很好的安排,让生活理财和投资理财实现双赢,已成为人们的热点问题。然而,在个人理财规划中如何获得成功?关键有三个方面的因素值得我们考虑,第一是诚信,第二是技巧,第三是守法,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诚信是个人理财规划中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准则;是个人理财规划实现的基本保证;守法是个人理财规划中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作为每一个公民的基本品格。本文介绍了诚信的以及诚信原则的产生,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个人理财规划中理财方应遵循的诚信原则。

【关键词】诚实守信 理财规划

个人

个人理财规划就是通过对个人财务资源的适当管理来实现个人生活目标的一个过程,是一个为实现整体理财目标设计的统一的相互协调的计划。这个计划有三个核心内容:第一,财务资源;第二,生活目标;第三,统一协调计划。包括保险,投资,教育,所得税,退休,房产等。诚信即诚实讲信用,其基本含义是守诺,见践约,无欺。在个人理财规划中必须遵守诚信原则,诚信是个人理财规划中的职业要求,也是最基本的行业道德标准,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里所讲的一个深刻内涵就是诚信。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

诚信是诚实和信用,是最古老最原始的道德要求,是从信息提供者角度表明事件是“可信任的”,信息供给者的诚信保证信息需要者的信任,而信息需要者的信任需求则促进信息供给者的诚信建设。

二、诚信原则的产生

“诚信”原本是一项道德要求,其无论是在中国古代的“三纲五常”还是在罗马法时期的“诚信契约”中均有体现。而它上升为法律原则则具有一个历史的过程,它是随着经济学意义上竞争的产生而产生的。按照的观点:竞争的产生和存在首先必须依赖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个是社会分工,另一个是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在人类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三次社会化的大分工,进而产生了交换和市场,同时,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决定了具有不同利益的交换各方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产生了巨大的竞争原动力。马克思指出:“社会分工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虽然竞争作为经济发展的“强心剂”能促进市场主体不断拼搏实现优胜劣汰,实现社会生产力的合理流动,并能够促进买方市场的形成,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竞争是残酷的,特别是在自由竞争关系中,利益将成为联结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唯一纽带,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了追逐更多的利益不断进行着激烈地竞争,为了占得优势,各主体有的竞相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有的凭借资金、技术等优势排挤、兼并中小企业力图实现企业的规模效应以提高竞争力;但有的在不能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竞争优势的情况下,短斤少两、制假售假、欺诈隐瞒,这些不正当的行为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而出现的。早在罗马繁荣时代,立法者就发现无论多么严密的合同,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之法,由此,“诚信契约”应运而生,同时也奠定了诚实信用的在法律中的原则地位。此后,在许多国家,它成为了民商法中的核心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

三、信誉在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在经济学上,信任被认为是经济交换的剂,是控制契约的最有效的机制是含蓄的契约,是不容易买到的独特商品。信誉即是信任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信誉为现代社会提供了很好的信息基础,投资者的判断建立在以往交易或者中介人的判断基础之上,只有在对人足够信任的情况下,投资者才有继续交易的可能,反之,交易不能正常进行。试想在一个造假成风投机盛行的市场中,广大投资者特别试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难以得到保障的,一旦投资者的信心受挫,必然导致交易市场的萎缩,失去良好的市场秩序。就如目前的中国证券市场来说,证券市场处于成长期,出现的许多问题均对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了伤害,客户流失量相当的大,若任其发展定然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同样在经济发达的美国,也十分重视对资本市场中投资者信心的保护,如在安然事件后美国出台法律,其目的就是在于通过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相关性来保护投资者。通过扩大公司受托责任和加强公司治理以重获投资者信任。可见保护投资者信心提高投资者信任度对稳定和发展资本市场是十分重要的。同样也反应出作为新兴的理财规划市场,诚信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个人理财规划中应遵循的诚信原则

(一)树立诚信观念,把诚信作为第一指导原则。

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理财只讲赚钱不问手段,赚钱是好汉,没钱玩不转讲不讲诚信无关紧要。相信今年的“3。15”晚会上最轰动的新闻就是欧典地板了。欧典地板一直以尊贵著称,每一块地板上都打上鲜明的3。15烙印;它荣膺国家免检产品称号,是“进口地板”中唯一全部合格的产品,号称是德国百年品牌,曾获得“蓝天使”环保认证,

结果厂家竟然是三无厂家,德国根本没有该品牌,商标也从来未注册过。这样惊人的消息让所有的中国人都为之震惊,名牌产品到底还能不能相信这一问题在所有中国人心里反复思考着。名牌产品失去了信誉就面临着失去了市场,厂家也只能倒闭。然而好的有信誉的公司却可以不断扩大自己的公司,就如海尔集团一样,中国家电业第一个进入世界五百强的企业,当年破烂不堪的小厂,它以它的诚信以他优异的品质优良的售后服务赢得了中国家电业市场一半的市场份额,随后它以它的实力走进了欧美市场,日韩市场。在美国设立了美国工厂,成功的占据美国小家电业的半壁江山。它的成功就在于它的实力加上它的诚信。让它的品牌越来越强大,长盛不衰。由此可见,坚持诚信为本的经营和投资理念投资就会出效益,不坚持诚信原则就会被市场所淘汰。个人理财规划本身就是以人为本,对个人进行投资规划,如果失去诚信则没有办法让个人在信任自己的理财规划,所以作为理财从业者必须在思想上建立诚信观念,只有自己有信用自己才能在这个领域中有主动权否则自己将会在这个领域中相当被动,也不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这就要求从业者需要建立一种契约的责任伦理,这种责任伦理对于理财规划师来说就是职业道德,与法律和制度的外在约束不同,契约责任伦理是当事任依照对有关契约责任的共识来建立自己的内在约束,从而能有力地控制和消除交易中的机会主义。必须培养出良好的职业道德才有可能在理财规划中作出自己的品牌才能保证在资本市场中产生一个良性循环。(二)、从体制上完善理财规划师系统,加强行业监管

个人理财属于金融服务范畴,直接为客户进行金融理财服务,这就要求作为行业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这一新兴职业的监管,建立严格的资格考试准入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于不诚信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从而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建立客户档案机制,严格为每个客户保密,并针对每一个客户的情况和要求制定有建设性的、实施性强的理财规划细则。

(三)、建立与客户交流的制度

沟通师个人理财规划中的最基本的技巧,在个人理财规划中作为理财规划师要为客户沟通,自己应该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事前必须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客户的相关信息和投资意图;事中要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沟通工作进展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协调处理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效的沟通要把握好三条原则:一是沟通之前要充分准备;二是掌控沟通时间和沟通要领;三是要注意倾听。诚实待人使客户能够充分相信理财师。

(四)、管理技巧

在从事个人理财规划中,管理包括时间管理、客户关系管理、风险管理、资源管理等,一个好的理财不仅仅是只有计划,它必须要有一个好的管理体制。所谓管理出效益,纵然有一个非常好的理财规划方案,但是管理不善,也同样会面临着失败。

第4篇

Abstract:Commercial Banks, 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s in China has entered the high-speed development period, but the domestic commercial banks to provide personal financial business and market demand has a large gap. This article from the Commercial Bank 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s of the meaning of the introduction of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are analyzed in the presence of 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existence of problems on the development proposals.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 发展探索

Key words: Commercial banks,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s,Explore the development of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5-0072-01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含义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根据客户所确定的阶段性的生活与投资目标,按照客户的实物性资产、现金收支状况,围绕客户的收入、消费、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心理偏好等情况,形成一套以个人资产效益最大化为原则的、人生不同阶段的(如青年期、中年期、退休期)个人财务安排,并在财务安排过程中相应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综合化的差异性理财产品和服务,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保险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在专家建议下调整资产配置与投资,并及时了解自己的资产账户及相关信息,以达到个人资产收益最大化。个人理财服务,从银行的角度而言,实质上是综合银行的所有金融资源,通过设计不同的金融产品组合,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达到客户的收益预期,实现人生的未来规划。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发展概念化,缺乏实质性

国内许多商业银行在开拓个人理财业务时,虽然都提出了“贵宾理财”、“贴身理财”的业务发展理念,虽然一些“金融超市”、“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声称可以提供储蓄、保险、基金、国债、住房信贷等“一站式”服务,提供量身订做投资组合方案,但实际上主要停留在概念的推广和形象的宣传,一些银行推出的专业理财咨询服务及投资组合建议也仅仅停留在浅层次。

(二)产品品种同质化严重,缺乏创新点

近年来,各家银行都纷纷推出个人理财品牌,如建行的“乐当家”、工行的“理财金账户”、农行的“金钥匙”、交通银行的“圆梦宝”、招商银行的“金葵花”、中信银行的“理财宝”、民生银行的“钱生钱”、广东发展银行的“真情理财”等品牌。

(三)服务技术含量低,缺乏竞争力

国内商业银行的理财服务水平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在对客户细分策略、数据积累、专业理财知识、量体裁衣的产品设计等方面的人性化服务不够,对客户的研究也不够充分,缺乏竞争力。

(四)理财人员业务素质弱,缺乏综合性

在专业技能方面,缺乏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材。基层一线人员普遍缺少理财专业知识,在销售新理财产品时又缺乏对这些人员的宣传培训,造成一线人员在宣传营销时只能简单根据宣传材料照本宣科,根本谈不上销售理财产品所需要的为客户测算具体的收益水平及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因此,目前各家商业银行的理财水平还局限在某些业务的表面操作上,真正能提供专家理财服务的并不多。这样就难免制约了银行理财业务的开拓与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建议

(一)加强个人理财业务品牌建设

品牌是服务质量和信誉的象征,作为金融业发展和竞争的新趋势,品牌竞争已越来越为广大的金融机构所重视。尤其在个人理财业务服务领域,由于目前国内各金融机构的个人理财业务都还处在初级阶段,同质化的理财产品很难给客户留下深刻的消费印象和好感,因此,在这一现状下,银行一旦能通过自身的服务创建属于自己的理财品牌,无疑就确立起其他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无可取代的竞争优势。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应精心培育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理财专家,提高自身在委托、咨询等业务领域的竞争实力,并进而通过持续的包装和营销,逐步扩大自身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以通过品牌效应提升自身理财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和收益水平。

(二)加强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细分和产品创新

在比较目前国内主要的个人理财产品与国外个人理财产品格局差异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国内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还主要停留在以自身传统业务开展为基础,以负债、融资、业务为核心产品的阶段,这些都有别于国外商业银行以个人客户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理财需求为导向,进行理财产品设计和提供的业务运作模式。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应尽快分析客户需求,并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在此基础上做好不同客户分层的产品设计和提供。具体而言,国内商业银行应针对当前个人客户结构,结合当前社会经济状况,在进一步实施客户细分的前提下,以专业理财理论指导当前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设计和针对性提供。

(三)加快个人理财业务的专职人才的培育

纵观美国、日本等国的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历程,我们都不难发现,其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历程,也是其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从不成熟到走向规范化执业资质的一个过程。作为当代企业竞争的一个核心要素,人力资源要素在个人理财业务领域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往往缺乏金融、债券、保险、基金等专业的金融产品知识,无法给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因此,应该加强理财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专业理财队伍,全面推进CFP资格认证制度,尝试在各大高校设立个人理财专业的本科和硕士教育。

参考文献:

[1] 吕斌、李国秋.个人理财―理论、规划与实务.上海大学出版社

第5篇

拟于***年下半年,在**地区建设两个个人理财中心的同时,根据总行的审批情况在****中心城市行和***经济发达城市行各建设一个个人理财中心,并在总行开发的个人理财业务处理系统基础上,对现有个人银行业务进行整合,为客户提供综合性个人理财服务。下一步计划配合我分行精品网点建设的进程,逐步在符合条件的其他二级分行陆续建设个人理财中心,同时筛选辖下**个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网点,改造成个人理财网点,逐步推广我分行个人理财业务。

二、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年上半年)

1、对已选定的广州地区两网点根据业务品种功能进行相应格局规划设计,有关设备的选配购置。

2、对除**地区外的上述*个二级分行现有网点进行考察筛选,各选择一个业务品种齐全、储源丰富、客户流量大、地处闹市的大型网点,按照总行要求的模式改造成个人理财中心。

3、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和客户经理管理和考核办法,研究开发整合金融产品。

4、在网点现有客户经理基础上,进一步组织选拔高素质的客户经理、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投入运作阶段(**年第三季度)

1、根据总行的规划安排及统一标准,装修改造**地区及其他二级分行的个人理财中心,统一品牌设计。

2、设计制作精美的贵宾卡,做好开办前的宣传营销准备工作。

3、配合宣传营销,推出个人理财中心,开办个人理财业务。

4、在移植总行个人理财业务系统的基础上,开发我分行配套系统,建立网络信息库。

第三阶段:充实完善阶段(运行半年至1年)

1、对个人理财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收集客户的建议和意见,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我分行个人理财业务方案,优化个人理财业务产品。

2、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我分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覆盖面,除在有条件的中心城市行设置高档次的个人理财中心外,同时在有条件的大、中型网点设立开放式的个人理财专柜,重点服务我分行的优质客户。

三、软硬件建设

1、需购置设备:办公设备、PC机、密码键盘、打印机、磁条读写器、点钞机、美元验钞机、电话机、传真机;利率、外汇汇率、业务宣传显示屏;自助交易终端;存折补登机、ATM。

2、移植总行个人理财业务处理系统,开发个人客户经理业务处理系统等。

四、人员配备

按照总行规定的要求,对现有个人金融客户经理进行重新筛选,根据网点规模及业务量的大小配备相应数量的客户经理,原则上每个理财中心应至少配备封闭式柜台柜员*名,开放式柜台初级客户经理*名,大户室高级客户经理*名。

五、业务内容

通过个人理财中心一站式服务,为客户提供涵盖传统银行业务、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业务、个人贷款业务、投资理财分析及业务咨询等全方位、多层次综合性个人金融服务。通过对个人理财中心财力、物力、人力上的倾斜,使之成为我分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龙头,形成品牌效应。具体而言,个人理财中心具备以下业务功能:

(一)个人理财咨询业务:包括回答客户业务咨询、为客户提供业务操作帮助、推介新业务、提品组合建议、分析外汇汇率走势、提供专项理财服务、定期组织客户投资理财专题讲座。

(二)提供系列优惠服务:包括申办信用卡金卡免收首年年费,享受大额消费透支;免费提供一系列个人结算服务(如免收个人支票、储蓄卡工本费、免费办理个人电子汇兑等,但代收费的有关手续费除外);享受保管箱优惠服务。客户如有需要,到我分行推荐的机构办理房产评估、会计师、律师服务等业务,可享受折扣优惠。

(三)非现金业务:客户经理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如网上银行、Call-Center、证券保证金转账服务、证银联、个人外汇买卖自助交易等各类业务的签约,信用卡的申请、各类挂失业务,账户信息查询,汇款到账/账户透支提醒通知服务,B股股东代码卡开户等不涉及现金和重要单证的业务。

(四)个人贷款服务:包括各类大件商品消费性信贷,生产性抵(质)押贷款,住房按揭服务,汽车消费信贷等;根据客户的信用度提供相应的贷款额度;优先受理客户住房按揭、汽车按揭、个人小额抵押贷款和其它个人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五)传统银行业务(个人负债业务):一般的本、外币存取款业务。

(六)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包括个人电子汇款、储蓄卡异地交易等业务。

(七)个人外汇业务:包括办理外汇汇款、外币票据托收及贴现、外币兑换以及外汇买卖等业务。

(八)业务:包括证银联转账、保险、发行债券等业务。

(九)广泛应用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等高科技金融服务手段,力求为客户提供“随时、随地、随意”的服务。

六、组织保障

第6篇

[论文摘要]针对我国商业银行新兴发展的个人理财业务,本文通过对目前个人理财理念及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的研究,指出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此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一、国内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概述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

个人理财是指个人资产通过银行专家的理财服务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而个人理财服务是指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通过发掘客户需求,帮助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制定个人财务管理计划,并帮助客户选择金融产品的一系列服务过程。具体的讲,我国当前个人理财业务,就是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保险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是商业银行利用其网点、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自然人(或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包括投资理财、代收代付、保管、转账汇兑结算、资金融通、信息咨询等在内的全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对个人的金融理财服务仅仅局限于储蓄、代收代付等简单的业务。可是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起来。以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最早推出的“私人理财中心”为开始至今的10年期间,在以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基础上,各家机构纷纷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和服务。2001年6月,上海出现了以杨韶敏等6位理财员命名的理财工作室,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在个人理财服务上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近几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经过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和探索,已经普遍认识到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在纷纷设立,新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地推出,国内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将该业务的开展作为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核心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单一,存在同质化

目前国内各商业银行尽管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财品牌,如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品牌,中信实业银行的“理财宝”品牌,工行的“理财金账户”等。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只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大都集中在个人信贷、代收代付、信息服务等基础性理财产品上,关于投资类理财产品相对较少,更谈不上结合客户的投资偏好和资金实力,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计划。同时,我国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趋同现象严重,一家能做的业务,别人可以很快“复制”, 一家银行刚刚开发出新产品,其他商业银行立刻就能跟进,尽管名目互不雷同,但功能特点类似、投资收益相当, 各行间的差异就主要表现在代客理财的重点略有不同。

(二)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体制,限制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

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业尚处于分业经营阶段,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相互割裂使得银行无法利用证券和保险这两个市场为客户实现增值,这大大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导致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的个性化服务只能在较低的层面操作,因而,目前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层面上,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

(三)专业理财人员的缺乏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业务,涉及到市场、资本、金融、投资、贸易、法律等各个领域,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高。它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全面了解银行个人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资本、证券、保险、投资、期货、房地产等相关金融知识,具有综合性强、灵敏度高、涉及面广等特点。但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个人理财服务人员,多是原来从事传统银行业务的员工,对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知之不多,文化素质也普遍不高,理财建议还只是停留在为客户提供储种选择、个人存单质押等与传统储蓄业务相关的服务上,而未能真正为客户提供适当的理财建议,不能让客户了解理财的核心和含义,只会让客户感到自己离理财服务越来越远。

(四)营销宣传渠道单一

国内商业银行目前在经营管理上基本上都将对公业务和个人业务分开,在对外营销中,还是个人归个人的,公司归公司的,没有形成联动营销,资源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对于个人理财产品的推介,仅限于柜台、少数的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室,分销渠道建设落后,未能将客户经理、物理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有形无形的营销渠道有效地整合在一起,难以形成交互式、立体式的营销网络。在个人理财服务方面所做的宣传,也极其有限,即使做了一些广告,也是零打碎敲,没有很好地策划。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一)理财产品以及服务多样化原则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不同年龄、职业客户,其理财要求各不相同,因此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设计出不同的理财产品,并由单一的储蓄业务向多元化的银行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一体化发展,不仅要提供银行结算、授信、咨询、业务等“一揽子”服务,还要提供保险、税务等银行的社会综合,以满足客户要求的多样性。

(二)做好市场细分,实行差别化服务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银行逐步引入市场细分理念,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以目标客户为基础,为客户“量身定做”个人理财产品,有差别地、选择性地进行金融产品的营销和客户服务,把有限的资源用于能为自身业务带来巨大发展空间和市场的重点优质客户。我们不仅可以根据客户收入高低进行市场细分,还可通过客户的年龄层次进行市场细分。在市场细分中,抓住目标客户群,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分,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加强复合型个人理财人才的培养

个人理财服务是一项知识密集型产品,从业人员若没有丰富

的相关专业知识,是不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因此,商业银行应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理财客户经理和熟悉多方面金融业务的理财专家,他们具有相关的金融理论知识和财务分析知识,具有市场分析能力和市场投资技巧,在个人理财业务中,能够为顾客提出详尽具体的规划,并根据客户的实际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个人目标等因素,对投资工具的种类和投资的回报率做出详尽的分析说明,使理财服务能真正立足于理财。

(四)加强横向联合,降低分业限制影响

当前,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我国金融机构只能分业经营,银行不能涉及证券、保险业务,也就不能给客户提供综合理财业务。因此,在这种形势下,银行应积极参与,加强与证券、保险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房产商、汽车商等高档消费品商家的合作,一方面可以设计更多适应理财业务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网络优势,依托信用资源,拓展基金业务,推进保险,加强银企合作,从而促进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四、结束语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正处于新兴阶段,需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实现从单一的银行业务平台向综合理财业务平台转变,从单一网点服务向立体化网络服务转变,通过一系列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为我国的银行业带来收益。

参考文献

[1]宋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06,(1)

第7篇

1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1.1 分业经营格局下的法律风险

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是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实行的管理模式,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证券、保险、信托以及存款等各个方面,但是《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却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商业银行出现了混业经营的局面,虽然商业银行也与一些理财机构进行了一定的合作,但是其合作范围以及合作深度都有待提升,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有效地改变,商业银行所提供的个人理财业务范围也比较狭窄。居民在投资时,主要将商业银行的国债、金融债以及央行票据作为理财的对象,但是由于理财产品的性质划分不清,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并不明确,当出现法律纠纷时,法律依据也不清晰。

1.2 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引发的法律风险

作为一项专业性较强的业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需要较强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需要具备财经、法律以及经济、统计等各方面的知识和素养,同时为了更好的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供给,相关理财人员的资格也是具有法律要求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理财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监管知识和金融法律知识,熟悉金融业务的操作,能够根据理财产品的特性以及收益率等指标向客户做出科学、准确的介绍。但是,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该方面的人才比较匮乏,商业银行部分的理财员工的专业化水平不过关,由于理财业务人员专业素养的问题所造成的理财业务经济损失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而这也是居民在个人理财业务办理和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之一。

1.3 投资风险揭示不充分的法律风险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在提供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需要对理财业务的风险向客户做出完整、准确的介绍,保护客户的知情权,对于可能影响理财收益的各项因素,商业银行也有义务做出说明[1]。在进行风险提示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首先,风险提示必须遵照及时、准确、全面以及科学的原则,符合客户的本意,不可对客户判断做出不合法的干扰;其次,要按照客户的投资意愿以及个人投资能力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同时,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理财服务的提供需要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再次,理财业务人员有义务对将来可能出现的资产贬值以及收益受损等状况对客户做出详细的说明,提示客户理财风险的存在以及种类。但是在实际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难免存在风险提示不到位的状况,法律风险的揭示不到位使得客户的判断受到影响,也有可能对客户的收益状况造成不良影响。

2 控制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2.1 完善监管机制,统一监管标准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具备强大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市场支持,且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且面临金融业风险及杠杆率增加、对传统金融体制、业务及运行等产生巨大冲击等问题,所以要根据我国实情,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建设,健全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好现代科学技术,积极进行创新,减少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如此才能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首先,要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2]。一是要进一步推进理财产品和理财服务相关的法律建设。应妥善解决好金融交易的合法合规性,支付货币、商业银行信用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及跨国银行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制定出理财产品发行、支付及结算等相关的数字化制度。同时,应明确基于商业银行的信用在实际社会的征信中的效用,将其纳入到央行的征信系统中,逐步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信用管理体系。同时,还应不断加强个人理财业务保密制度建设,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规范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减少风险。最好,基于监管层面要拓宽规范商业银行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应对商业银行金融的影响力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对它的创新和发展予以合理引导,进而为个人理财业务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提供宽松、规范的政策环境,还应不断强化商业银行创新的知识产权意识,使新技术、新k理财理念、新的理财产品得到应有的保护。

2.2 商业银行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的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动态的不断变化过程之中,两者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相互碰撞、相互发展,最终决定了理财活动发展的整体态势。在传统金融的最先发展时期,交易需求的产生催生了理财产品的产生,由交易需求而引发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不断向着个人理财业务延伸。因此,在个人理财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商业银行应该集中精力于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以此提升市场竞争力和风险应对能力,避免赢者通吃的状况[3]。首先要建立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金融生态系统,从而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其次,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应该将自身定位于服务性中介的发展范围。金融机构不再扮演资金融通过程中主导者的形象,而是充分推进金融市场的公开化、透明化改革,使得资金的融通统一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之中。此外,商业银行要想获得持续的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必须推进金融市场的自由化改革,扩大个人理财业务积累的渠道,增加个人资本流通的次数,加快个人资本的循环和周转。同时,要促进个人直接融资的发展,刺激市场理财需求,增加市场理财投资,以投资的增加来刺激个人理财业务的增加,使得商业银行金融发展态势符合市场化需求。

第8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

一、国内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概述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

个人理财是指个人资产通过银行专家的理财服务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而个人理财服务是指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通过发掘客户需求,帮助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制定个人财务管理计划,并帮助客户选择金融产品的一系列服务过程。具体的讲,我国当前个人理财业务,就是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保险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是商业银行利用其网点、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自然人(或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包括投资理财、代收代付、保管、转账汇兑结算、资金融通、信息咨询等在内的全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对个人的金融理财服务仅仅局限于储蓄、代收代付等简单的业务。可是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起来。以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最早推出的“私人理财中心”为开始至今的10年期间,在以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基础上,各家机构纷纷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和服务。2001年6月,上海出现了以杨韶敏等6位理财员命名的理财工作室,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在个人理财服务上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近几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经过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和探索,已经普遍认识到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在纷纷设立,新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地推出,国内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将该业务的开展作为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核心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单一,存在同质化

目前国内各商业银行尽管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财品牌,如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品牌,中信实业银行的“理财宝”品牌,工行的“理财金账户”等。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只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大都集中在个人信贷、代收代付、信息服务等基础性理财产品上,关于投资类理财产品相对较少,更谈不上结合客户的投资偏好和资金实力,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计划。同时,我国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趋同现象严重,一家能做的业务,别人可以很快“复制”,一家银行刚刚开发出新产品,其他商业银行立刻就能跟进,尽管名目互不雷同,但功能特点类似、投资收益相当,各行间的差异就主要表现在代客理财的重点略有不同。

(二)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体制,限制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

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业尚处于分业经营阶段,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相互割裂使得银行无法利用证券和保险这两个市场为客户实现增值,这大大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导致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的个性化服务只能在较低的层面操作,因而,目前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层面上,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

(三)专业理财人员的缺乏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业务,涉及到市场、资本、金融、投资、贸易、法律等各个领域,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高。它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全面了解银行个人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资本、证券、保险、投资、期货、房地产等相关金融知识,具有综合性强、灵敏度高、涉及面广等特点。但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个人理财服务人员,多是原来从事传统银行业务的员工,对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知之不多,文化素质也普遍不高,理财建议还只是停留在为客户提供储种选择、个人存单质押等与传统储蓄业务相关的服务上,而未能真正为客户提供适当的理财建议,不能让客户了解理财的核心和含义,只会让客户感到自己离理财服务越来越远。

(四)营销宣传渠道单一

国内商业银行目前在经营管理上基本上都将对公业务和个人业务分开,在对外营销中,还是个人归个人的,公司归公司的,没有形成联动营销,资源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对于个人理财产品的推介,仅限于柜台、少数的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室,分销渠道建设落后,未能将客户经理、物理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有形无形的营销渠道有效地整合在一起,难以形成交互式、立体式的营销网络。在个人理财服务方面所做的宣传,也极其有限,即使做了一些广告,也是零打碎敲,没有很好地策划。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一)理财产品以及服务多样化原则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不同年龄、职业客户,其理财要求各不相同,因此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设计出不同的理财产品,并由单一的储蓄业务向多元化的银行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一体化发展,不仅要提供银行结算、授信、咨询、业务等“一揽子”服务,还要提供保险、税务等银行的社会综合,以满足客户要求的多样性。

(二)做好市场细分,实行差别化服务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银行逐步引入市场细分理念,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以目标客户为基础,为客户“量身定做”个人理财产品,有差别地、选择性地进行金融产品的营销和客户服务,把有限的资源用于能为自身业务带来巨大发展空间和市场的重点优质客户。我们不仅可以根据客户收入高低进行市场细分,还可通过客户的年龄层次进行市场细分。在市场细分中,抓住目标客户群,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分,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加强复合型个人理财人才的培养

个人理财服务是一项知识密集型产品,从业人员若没有丰富

的相关专业知识,是不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因此,商业银行应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理财客户经理和熟悉多方面金融业务的理财专家,他们具有相关的金融理论知识和财务分析知识,具有市场分析能力和市场投资技巧,在个人理财业务中,能够为顾客提出详尽具体的规划,并根据客户的实际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个人目标等因素,对投资工具的种类和投资的回报率做出详尽的分析说明,使理财服务能真正立足于理财。

(四)加强横向联合,降低分业限制影响

策、法律的限制、我国金融机构只能分业经营,银行不能涉及证券、保险业务,也就不能给客户提供综合理财业务。因此,在这种形势下,银行应积极参与,加强与证券、保险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房产商、汽车商等高档消费品商家的合作,一方面可以设计更多适应理财业务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网络优势,依托信用资源,拓展基金业务,推进保险,加强银企合作,从而促进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四、结束语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正处于新兴阶段,需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实现从单一的银行业务平台向综合理财业务平台转变,从单一网点服务向立体化网络服务转变,通过一系列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为我国的银行业带来收益。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宋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06,(1)

第9篇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重要的传统业务,随着我国不断增长的居民收入、持续走高的物价水平及日益增强的居民理财意识,都给个人理财业务带来了重要的发展机遇,但由于一些现实和历史方面的原因,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还存在一定问题。本文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了部分推动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个人理财业务;重要性;突出问题

0 引言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所具有的特点包括潜力大、发展快、起步晚。个人金融服务需求总量在逐渐增长的同时,居民对金融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居民的需求层次正在逐渐提升,从以前单纯的通过银行存款取得利息收入,发展到了当前的进行外汇买卖、贷款融资、支付结算、经营投资、临时透支及综合理财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对于那些高收入和财富充裕的个人群体来说,特别需要专业化的银行机构给他们提供具有个性化、专业化、全方位的政策管理服务,以便保障他们的资产实现保值增值,这就给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带来了巨大的潜力。从整体来看,当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引起了商业银行的充分关注,并且针对完善服务体系、设计产品、建设信息化和理财顾问队伍、开展同业合作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规划、投入,但是还有不少地方值得提高。

1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

1.1 有利于满足居民理财需求

伴随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在逐渐提高,个人资产日趋多元化,由原来仅仅是储蓄和现金转变为股票、基金、债券、外汇、保险等,甚至包括汽车、房产及黄金、古董等不同品种。为了规避不确定的各种风险,对个人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居民需要不断提高投资理财的意识,然而居民普遍缺乏专业的理财技能和相关金融知识,这就需要理财专家和专门的机构通过专业化的运作来满足居民的理财需求。所以商业银行在开拓个人理财业务时,必须要满足居民的多元化、个性化的理财需求,使资产既能合理规避各种风险,又能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

1.2 有助于商业银行化解风险

一直以来,存贷款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由于信贷风险的存在,导致银行出现坏账损失。此外,在日常经营中还存在着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这就造成银行面临着经营风险。然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能够保障银行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及客户群,这不但能让商业银行得到丰厚的收益,还能有效化解经营风险。

1.3 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

伴随我国银行同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其存贷利差正在逐步缩小,收益的增幅正在下降。与此同时,我国资本市场正在快速发展,有些企业融资渐渐转向资本市场,逐步减少对银行的依赖度。如果商业银行仍然依靠存贷业务发展,则生存的空间将越来越小。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发展中间业务,不断进行功能转变,寻求利润的新增长点,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中取得更好的发展,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个重要的中间业务,以其风险小、范围广、高附加值及稳定收入等特点,引起了银行格外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能够实现为个人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不但能够保障稳定的客户群,还能为银行树立起良好的市场形象,使银行的综合竞争力得到提高。

2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中的突出问题

2.1 商业银行缺乏防范理财业务风险的能力

为了发展个人理财业务,银监会颁发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后来为了防止大量风险发生,又颁发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既要鼓励创新业务,又要注重控制风险。我国新兴的个人理财市场还缺乏风险控制的能力,理财业务受自身综合性的影响,其涉及到的产品是多个层次的,这就隐藏了各种各样的潜在风险。个人理财业务中的综合理财业务是指接受客户授权委托,以理财顾问服务作为基础,依据事先与客户约定的投资方式、计划开展资产管理或投资的活动。可见,综合理财业务不仅有操作风险更有市场风险。个人理财业务的快速增长对商业银行提出来更高的要求,对外部市场风险与内部道德风险的控制,及如果出现违规现象,使得风险成为损失时,商业银行就需要慎重考虑用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

2.2 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

当前人们对高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最为担心的是许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不透明不公开。许多银行理财的销售人员采取避重就轻的策略为客户介绍产品,把介绍产品的重点放在产品将会有较高的预期收益率及本金比较安全上,缺乏对产品具有的风险和最终可能零受益的足够提示,正是由于银行对这些理财产品具有的风险揭示不充分,才导致了投资者对理财产品认识不足。理财产品所筹到的资金主要投到债权市场、基金、股市、外汇市场等,正常来说投资者并不是非常清除,而商业银行对其具体操作情况也不会做出特别说明,包括如果能够获得高收益,随之而来风险状况。按照市场发达国家的标准,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不但要详细说明实现不同预期收益的具体概率,还要注明投资方向等内容。在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间内,商业银行没有定期向投资者说明产品收益情况,也没有及时披露产品可能存在的具体风险。有不少商业银行提供的是难以理解宣传材料,只有认购起点、存续期限及预期收益比较容易了解,其他内容投资者一般都看不懂。

2.3 分业经营的金融业现状,阻碍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当前我国金融业由于受到法律、政策的制约还处在分业经营的时期,与发达国家的银行理财相比,我国的银行理财服务不管是在内容上还是规模上都无法比拟,尚不具备让投资者资产大量增值的能力。在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的模式下,个人理财服务能让投资者享受到多种增值服务,如股票、基金、债权、保险等,投资者通过电话不但能够得到各种投资咨询,还能让银行充当操盘手。但在我国银行、证券、保险这三个市场被割裂开,投资者的资金循环只能在各自体系内部进行,难以通过另外两个市场进行理财增值。存在的这种差异与当前我国相关法规、政策的限制及分业经营的体制密切相关,不能将责任完全归于商业银行。正因为三大市场被割裂,造成银行难以结合保险、证券市场来实现投资者资产增值,这必将使得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空间受到极大制约。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主要工具包括:一是银行自身的产品,有存贷款、信用卡、外汇宝等;二是银行代销的国债、保险及基金等金融产品;三是通过“银证通”等方式,在银行账户与股票账户之间实现投资者资金的流通,但除买国债会得到比存款利息高一些的收入之外,通过理财后投资者的资产基本没有增值。因此,当前的个人理财业务还滞留在设计投资方案、建议及咨询等层次上,还算不上是实质上的理财。

3 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应对措施

3.1 制定统一完善的从业标准

我国在短时间内各家银行都成立了自己的理财中心。理财相关从业人员都被称为理财师,但是我国理财师的从业标准还处在一个比较杂乱的状态。投资者对各式各样的英文缩写认证也是不知所措,理财行业缺乏正规的培训和专业化的认证,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一个瓶颈就是缺乏规范化的从业标准。伴随不断增长的家庭、个人理财服务的需求,我国商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正在大力推进个人金融理财业务。所以对理财服务认证必须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确定从业水平的标准,使理财师的专业认证和职业培训得到规范,通过对理财师的专业水平进行测试和认可,促进理财师不断进步。同时,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等方式强化理财师的职业道德操守,进而得到社会大众的信任、认可。

3.2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更好的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就需要在审慎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有效的管理理财资金,将其投资管理归纳到总行的管理体系中。商业银行在研发、销售理财业务产品时,需要向投资者详细的介绍投资产品的特点、计划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商业银行还要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风险状况、投资状况和表现等信息。商业银行需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投资期间发生的异常风险事件、收益重大波动、客户集中投诉及重大产品赎回等情况。商业银行针对理财业务需要建立起风险防控制度、投诉受理制度及理财业务相关信息的披露制度。监管部门颁发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要在产品销售、存续期间的说明书中充分披露银行存量贷款的收益、风险特征,当存量贷款发生重大质量变化时需要及时披露。对于那些商业银行不执行有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

3.3 商业银行应加快发展混业经营

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所面对的挑战给个人理财的发展提供了动力。美国在1999年实施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这说明了全球金融分业经营从此结束了。在全球混业经营的潮流下,我国鼓励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应积极创新金融业务,放松限制创新银行中间业务,在2003年颁发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关于中间业务的收费标准,商业银行也以此为契机进行积极的创新。对个人理财服务调整部分产品结构,准确把握重点客户信息,通过对重点客户信息、财务需求的掌握,使客户经理能够根据不同客户需求提供针对性强的服务。同时,通过理财专家、分析工具提供专业化的咨询和配套服务,从而提高客户资产增值能力,大力推销银行、自有的各种金融服务产品,这样既能提升客户的忠诚度、满意度,又能将收费服务集中放在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的产品上,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4 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竞争激励,并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在发展个人理财业务中我国商业银行具有自身的竞争优势。商业银行长期以来所开展的借贷业务为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拥有大量的客户源,并且良好的国家信用是我国银行的保障。商业银行需要擅于运用自身资源优势,使自身的服务质量得到提高,以便推动个人理财业务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林功实.《个人投资理财》[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第10篇

一、服务对象的定位

关于服务对象的定位,就是回答个人理财业务为谁服务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一方面银行要了解现实的客户群体和客户资源状况;另一方面也要分析实际的客户服务能力。笔者认为,对个人理财业务服务对象的定位应遵循两条基本原则:

第一,客户数量不盲目求多,而在于精。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来说,客户规模扩大固然很好,但一定要量力而行。如果客户数量超出现阶段的服务能力,势必会降低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自然随之降低,造成银行声誉受损,则得不偿失。

第二,应对市场需求,合理细分客户。目前,各家银行将个人客户笼统划分为高端客户、中端客户和低端客户。由于不同客户群的消费偏好存在差异,因此各行应该通过细分客户群,对客户群体的特性及需求进行详细描述,进而为产品服务和差别化服务提供支持。一是需要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理财师自己的客户档案;二是定期整合同一客户办理存款、贷款、证券、银行卡消费等多项业务的信息,以此作为细分客户的依据;三是通过对目标客户的后期维护,获取客户的性格、爱好、家庭成员、收入结构、投资偏好等更多信息,建立完整的个人优质客户信息档案。

二、服务渠道的定位

渠道选择是银行服务的关键环节。目前,商业银行对个人高端客户的服务渠道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财富管理中心,一般服务于个人金融资产达到300~500万元以上的顶端客户;二是理财中心(独立式理财中心),主要服务于个人金融资产在50~300万元的高端客户;三是非独立理财中心、理财室、理财窗口,主要满足高端客户日常的金融需求。现有各家银行的理财业务服务渠道主要为第三类。

受客户资源及自身条件限制,发展个人理财处于起步阶段的分支行来说,服务渠道应定位于第二、三层次。从理财中心选址方面来看,应该选择客户资源较为丰富、客户经理对客户了解程度较多、建立有客户档案、能有效协助理财工作的网点;从功能设置及营业环境要求来看,应满足私密、安静、舒适的环境要求,同时方便客户办理如存取款、基金买卖、个人贷款等业务,便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服务内容的定位

个人理财服务内容是否充实是影响个人理财质量和效果的决定性因素。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每一次个人理财服务,就是在指导客户选择、购买产品的过程中实现并完成的。离开了个人金融产品,个人理财服务便虚化了。

个人理财业务是个人金融产品的产品链,涵盖了个人金融业务的全部业务种类和服务内容,目标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综合性的一站式服务,因此发展个人理财业务首先要对自身产品进行细分与整合。一是产品细分。银行应对个人金融产品及相关行业产品进行关联性、差异性分析。比如基金产品,目前国内约有五十余家基金公司的三百多只基金,产品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产品细分工作就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二是产品整合。在产品细分的基础上,通过产品组合与创新,深化产品内涵,满足客户不同时段、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比如,招商银行的“伙伴一生”金融计划,含炫彩人生、浪漫人生、和美人生、丰硕人生、悠然人生五类套餐,融合了储蓄、投资、保险、电子银行等多项产品,值得各家银行借鉴。

四、服务方式的定位

在明确了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渠道之后,选择适合的服务方式就显得非常重要,这有待于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尝试。

1、组建理财小组。在未建立财富中心或理财中心之前,可先组建理财小组,工作职能定位为理财业务和高端客户服务的管理和经营部门,以理财业务和服务为依托,重点维护和拓展个人高端客户。理财小组定期与高端客户和客户经理进行沟通,收集市场和客户信息;协助客户经理对资产100万元以上的客户进行培育,进一步挖掘客户资源;负责客户经理理财业务的指导、培训和推动等。

2、推行双客户经理制。在理财小组与客户经理之间,建立挂钩联系制度,提供“多对一”的“双客户经理加理财团队”服务模式。即每个高端客户都有理财小组和客户经理为他服务。理财小组负责理财规划、增值服务,客户经理负责日常交易服务,双客户经理之间实现无障碍的转接,并以会员制形式对全行高端客户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11篇

关键词:个人理财;商业银行;对策建议

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的观念深入人心,银行理财产品日渐风靡,成为居民理财越来越重要的渠道之一。据统计,截至2008年共有39家商业银行推出2404款个人理财产品,同比增加108%,银监会公布的全年理财产品销售额超过1万亿元。2007年有26家银行发行了1158款理财产品,全年销售额为4000亿元。而在2005年则仅有593款理财产品发行,全年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额仅为2000亿元。理财业务在银行全部业务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以工商银行为例,其2008年的财务报表显示,当年的理财产品销售额达1185亿元,同比增长近1.6倍,理财业务佣金收入达到50.89亿元,同比增长310%,占其非利息业务收入的35.4%。由此可见,个人理财作为一项重要和新兴的业务发展迅猛,也正因为此,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的研究也就显得十分必要。

尽管近年来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迅猛,但总体来看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理财业务收入在银行利润结构中所占比重较低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银行全部收入的比率仅为8%左右,理财收入的比率更低,而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理财收入一般占经营收入的40%到50%。并且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所占比率少,以中国银行2008年的销售业绩为例,受资本市场低迷的影响,低收益甚至没有直接收益的货币型、债券型基金在全行代销基金产品中占了很大份额,直接导致“份额增、效益减”的非正常现象的发生,并直接影响了中间业务收入目标的实现。

(二)理财产品品种少,差异化不足

相比国外理财市场的1000多个品种,我国商业银行公布的中间业务品种仅有260多种,而实际能够运用的品种却很少,个人理财品种则更少。对于个人客户而言,目前典型的人民币产品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股票买卖、交易所债券买卖及基金、信托产品等。虽然各家银行推出的产品名目繁多,但其实质却大同小异,在理财产品的设计或提供的服务上差别不大,无法满足不同的客户的需求。而西方商业银行则更重视理财产品的品牌和特色,强调个性化服务。

(二)业务人员及网点层次较低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其从业人员应掌握房地产、法律、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并应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公关能力。尽管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销售人员众多,但高素质的专业理财师却很少。全行业内获得“个人理财业务从业资格证书”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虽然不少,但持有AFP或CFP资格证书的人员仍然十分短缺,其中实际从事理财工作的专业理财师尤为缺少。高素质专业理财队伍建设的滞后制约了业务的发展,很容易造成理财产品的不当销售。造成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基本上还是转账、、代收代付、通存通兑等技术含量比较低的简单业务,无法像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那样给客户提供真正让客户获得增值收益的综合性理财服务和理财产品品种。另外,销售产品的网点虽然多,但高品质的财富网点很少。高品质的财富网点数量的不足,不利于吸引个人高端客户,直接导致了理财业务提升的渠道堵塞。

(三)重产品销售,轻售后服务

由于目前国内尚未建立起规范的理财产品售后服务体系,相关人员在售后服务各环节中的职责界定不清,导致产品信息披露不及时、不透明,客户投诉应对渠道不畅,影响了客户满意度,加大了基层营销产品的难度。此外,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造成银行开展个人金融业务的风险很大,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同时银行对个人客户设定的准入条件也较为严格,客户必须完成繁杂的业务手续,也会使得客户产生不满情绪。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缺陷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仍然停留在以产品销售为中心上,还没有发展到以客户为中心。尽管各银行纷纷建立各自的理财中心,也拥有不同的品牌,但其业务范围大多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服务。

根据服务管理理论,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要受到消费者价值、操作和技术系统、雇员以及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缺陷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是消费者观念的制约。随着居民收入和个人财富的迅速增长,个人理财的需求应该是很大的,但现实的情况却是我国个人理财的实际需求仍很小,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居民历来有高储蓄低消费的价值偏好。中国人长期以来缺乏理财意识,不愿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他人打理。此外,居民对个人理财的内涵及业务流程不了解,对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缺乏认同感也是造成理财业务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

其次,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业务运作透明度低。虽然银监会要求各家银行及时披露理财产品的经营情况,但在现实中更常见的是银行基本不涉及理财产品的运作情况,仅在其营业网点上简单通报理财产品的收益变动情况,公布到期兑付的通知。此外从理财产品的运作来看,各商业银行总行在设计出理财产品后,会将相应的募集指标分配给各分支行,由分支行负责宣传和销售。因此,各分支行并不完全清楚产品的具体经营运作情况,也就很难向客户做出具体的解释说明。

第三,服务策略与创新方面的欠缺。长期以来,由于受外部环境、经济政治体制、技术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能力十分薄弱。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还是一种单调的、不成熟的理财业务。随着商业银行竞争的加剧,银行体系的金融创新虽然有所发展,但总体来说仍然面临着金融创新层次较低、产品科技含量少、创新范围狭窄、创新业务运用效果差,尤其是中间业务方面的创新更为滞后。个人理财产品同质性大,差异不明显,这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重要原因。

三、国际先进经验的借鉴

(一)确立清晰的市场定位

清晰的市场定位有利于银行更准确的找到业务的发展方向,最大化企业的利润。以汇丰银行为例,其将目标客户定位在那些有钱却低调的的富人,尽管有花旗等世界级大银行与之竞争,但由于定位准确,汇丰私人银行通过全方位的财务顾问服务,帮助客户增加财务的私密性,节省收益、利息和遗产的相关纳税支出,自由支配财产并减少投资与融资的成本。并且通过建立严格的操作流程和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在不同层面但始终清晰一致的努力之下,汇丰银行树立起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二)建立营销服务的差别化战略

国外很多银行通过实施客户关系营销,建立起银行与客户的联系平台,明确掌握每一位客户的资料,了解不同客户的不同理财需求,甚至准确地计算出每一位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显示出较高的工作效率。此外,按照结构进行差别化营销,根据对客户的差异化分析,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产品和服务,这些无不体现出国外银行的高水准服务。

(三)对个人客户实行分层次服务

很多国外银行对针对客户个人财务状况的不同,对中高端客户和大众客户进行分层次服务。不少国外银行还设有专门的个人理财部门,客户可以与客户经理进行一对一的沟通。对于优质客户,要为其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及各种优惠措施,打造差别化的竞争优势吸引客户,从而更紧密地维系客户,并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客户经理往往会详细了解其客户对理财品种的流动性、投资期限、税收以及特殊投资偏好等多方面的需求,向客户推荐最适合的理财服务。对于普通客户则推出低门槛的理财产品,制定大众化的理财业务菜单,维护潜在的中高端客户。此外,国外银行还推出一系列非金融类的增值服务,其服务的细致和多样性,延伸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提高了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度。

四、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水平的对策与建议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对现有银行制度进行清理整合,梳理规范业务和管理流程,对岗责体系进行明晰和细化,构建科学的基础管理平台,发挥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的作用。实现管理科学化,提升风险控制能力,运用标准化的方法来解决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问题。做好理财人员后备人员储备,引进优胜劣汰机制,打造高素质的理财专业队伍。明确理财人员职责,将理财人员个人职责、工作成绩与考核奖惩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将理财业务纳入经营绩效考核,提高理财产品计价比重,逐步向全面产品计价过渡等考核方法的改进,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其次,提高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素质。理财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不仅要对市场熟悉,还应具备金融、投资、资本、贸易等方面的知识,能够灵活运用各类金融商品和投资衍生工具为客户提供服务。应把加强专业理财师队伍的建设,提高理财人员的综合素质应作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重中之重。一方面,要重视金融理财师的培训工作。充分认识金融理财师培训和认证工作的重要性,使理财业务发展与专业人员培训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稳步提高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建立客户经理培训体系,全方位地对客户经理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不断提高客户经理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以不断更新客户经理的金融知识,以便更好地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需要。

第三,促进信息技术进步,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外资银行都拥有一套完备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这种系统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系统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积极推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最后,通过有效监管推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不同于法人业务的监管方式,必须符合个人业务发展的特点。银行监管部门首先要督促商业银行根据银监会相关法令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体系,按照以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持续性监管,重点要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市场准入、销售环节和内部管理的监管。深入分析个人理财业务各类风险的关键之处,研究制定相关的风险评估标准及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商业银行做出风险提示,促进业务的规范健康开展。

参考文献:

1.黄万才.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探讨[J].金融论坛,2004(14).

第1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对策

一、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意义

1.满足居民的投资需求

目前,我国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正在逐步形成和发展, 这为居民通过投资理财进行个人财富的保值和增值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但是,由于股市低迷以及全球金融危机的到来,很多居民为避免股市投资损失,开始考虑选择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希望借助商业银行的专业化投资使自己的财富保值增值。

2.提高银行竞争力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理财市场规模较小。而外国银行业的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步入成熟期,且外资银行已经在抢滩我国个人理财市场,树立了“优先理财”服务品牌,宣称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个人理财计划”。因此,如何学习外资银行先进的理财理念,快速提高理财市场竞争力,是我国中小银行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

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产品风险揭示不明晰

目前,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风险提示不充分。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 未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在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合同终止条件时, 未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做出明确解释。

2.产品设计过于单一

理财产品单一,无品牌优势。各银行实施的所谓的品牌战略,只是停留在表面上,只是将传统的金融业务进行简单归总或稍做改进,并没有按目标市场细分进行创新。如光大银行的“阳光理财”、招行的“金葵花”理财等尚停留在模仿阶段。

3.市场营销缺乏科学性

对个人理财产品营销意识不强。中小商业银行还没有真正确立“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营销观念,把营销当推销,认为零星的使用广告、宣传策略就是营销,忽视对潜在理财客户的研究和开发。此外,个人理财产品缺乏必要的市场营销策划与创意,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机性,各银行理财产品品种雷同,银行之间实施价格竞争,营销效果不显著。

三、中小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对策

1.建立风险揭示制度

中国银监会在《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要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应充分、清晰和准确的揭示风险,产品的名称应该恰当的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商业银行应禁止理财业务人员将理财产品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

因此,商业银行制定产品宣传材料及合同文本内容要通俗易懂, 确保每位客户能完全知晓产品研发背景、交易结构、收益计算方式与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各类风险情境下收益或损失水平。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 并定期跟踪和了解原客户状况的变化情况, 向客户推销最合适的理财产品。

2.理财产品创新

由于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多样性且不断变化,为了充分满足客户需求,商业银行一定要不断推进理财产品的创新。首先,商业银行设计产品或服务时,不要一味地模仿,要充分体现本行的智慧和优势,在做好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寻找市场发展空间。其次,商业银行创造出的理财产品要适用,个人理财产品只有适用才有客户和市场,才能给商业银行带来利润。为此,商业银行提供的创新产品要有准确的市场定位。再者,产品要有一定的价值,要真正能给客户带来增值收益,只有真正满足客户委托理财的增值目的,才能吸引大量客户的加入,才能推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应该通过借助不同的金融工具和技术平台不断整合产品和服务,开发更多多元化产品,来满足日益增长的个性化产品需求,并通过打造精品,形成品牌优势,占有更大的市场,不断壮大自身的实力,更好的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理财服务。

3.深化市场营销

(1)加强以客户为中心的个人理财产品营销意识。在实际理财业务中,真正接受、吸纳、运用现代营销管理,并且将营销工作放到理财产品开发、设计和销售的通盘决策中予以考虑。在营销活动中,要挖掘个人理财产品的文化内涵,营造具有强烈个性特征的营销文化氛围,让目标客户了解和接受新的理财产品。

(2)科学细分客户市场,合理进行市场定位。将市场细分充分应用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上,帮助银行发现市场机会,开发新市场,更加明确目标市场,制定出符合目标市场的营销策略。依据个人理财业务自身的特点,银行可以按照人口、地理、利益和心理等四个要素把整个客户市场细分为若干个需求不同的子市场,银行可根据自己面临的市场环境、自身资源及业务特点进行合理定位,在子市场中选定目标客户,针对不同客户对理财产品的不同需求,为不同层面的客户提供不同的理财产品,提供差异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