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5 17:28: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会计审计的目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为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和运用的各项政策和程序。控制政策是指基本方针和策略。是采用科学的组织手段和技术方法,使各项审计管理工作和审计业务工作按预定目标和在规定程序中运作,以便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审计工作效率。控制程序是指具体措施和方法,它是驾御、控制审计工作全过程,提高审计质量,确保实现审计目标的重要手段。审计质量控制包括计划、实施、检查、分析和反馈等一系列活动。审计质量控制是保证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通过质量控制,可以降低风险,促进审计工作的发展,使审计工作适应企业内外部环境变化的需要。
审计质量控制准则是指为了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审计质量而制定的行为准则。审计质量控制首先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全面控制,其次是对单项审计项目的控制。审计质量控制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审计质量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
审计质量控制准则的意义
(1) 质量控制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符合独立审汁准则要求的基本规范,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规范审计行为的基本准则。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在实际审计工作过程中的贯彻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定审计项目乃至所有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审计工作质量的好坏。
(2) 质量控制准则是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遵循的管理标准。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资产控制、会计控制和业务控制三大块,而业务控制也即质量控制居于核心地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干被审计单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审计质量的保证程度和审计风险的防范水平。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本身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与否非常重要。
(3) 贯彻质量控制准则是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有效途径。质量控制准则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工作的基本规范。质量控制准则所提出的各项基本要求,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我国审计质量控制准则
我国质量控制准则从框架上看,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合理制定和运用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使所有审计工作富恶化审计准则的要求;二是各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程序,使各审计项目的工作遵照审计准则进行。从内容上看,我国审计质量控制准则主要包括:
·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
全面质量控制制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保证每个审计项目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而制定的控制程序或政策。其主要内容及要点包括:审计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科学的审计项目计划,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完善的审计准则等法律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执行业务的全体人员,以保证所有执业人员准确地理解和掌握。
·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有重大影响。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的内容及要点主要包括: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查,项目复核,监督与考核等控制程序。
质量控制准则与独立审计准则的关系
·质量控制准则与独立审计准则的联系
1、两者的目的相同。两种准则的目的均在于保证审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运用质量控制准则的目的,在于使所有审计工作均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特定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建立和执行质量控制准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审计准则的落实,真正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这两套准则只是作用方式的不同,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2、两者都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审计的质量,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制定了一套多层次的职业规范体系。该规范体系包括独立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职业后续教育准则。因此,独立审计准则与质量控制准则同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质量控制准则与独立审计准则的区别
(1)两者的内容不同。质量控制准则围绕质量控制,包括了各项质量控制工作应达到的要求;独立审计准则规定了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胜任能力和审计过程及报告质量的要求。
一、资产重组委托审计的主体及目的
重组目的不同,资产重组形式也各不相同。资产重组形式一般有控股兼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参股投资等。股权收购实质上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为了解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盈利水平,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因此,其委托审计的主体应为股权收购方与转让方,并不一定是目标公司董事会;因目标公司原股东单方增资或目标公司吸收新股东,为新的出资价格而对目标公司进行的审计,其委托审计的主体应当为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为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而对合并各方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为合理确认合并各方净资产,作为计算合并各方原股东在新公司中股权结构的依据,所以其委托主体应为各合并主体董事会。
二、资产重组的审计范围及采用会计制度基准
1、审计范围
为准确反映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和盈利状况,合理确认资产重组价格,一般应委托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分别进行评估和审计。资产重组评估的目的主要是运用一定的评估确定目标公司某一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而资产重组审计并非只对目标公司净资产进行审计,收购方为全面评估目标公司,准确进行效益和收购成本估算,更看重的是目标公司近几年的经营情况和未来资产价值,所以往往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以便决策层作出正确判断。另外,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和沪深两地交易所的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在资产重组中应披露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和上一年度的损益表(利润表)。因此,资产重组审计的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
资产重组从目标公司性质上可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和非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我国除股份有限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外,其他企业执行的仍是行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对企业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的计算较大。如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次月起按五年摊销,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损益;行业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资产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当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出现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计提减值准备;另外,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或5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因各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如果收购方为股份有限公司,而目标公司是非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就必须明确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是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还是按收购企业的要求改为《企业会计制度》。实务中一般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按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该种观点认为企业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一般由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制定,当一个公司拟收购目标公司原股东所持公司股权或目标公司通过吸收股份,使拟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控制方时,收购成功与否尚不得知,故对目标公司应按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另外,收购方在受让国有股权时,按有关规定,目标公司要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故采用目标公司原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较妥。
第二种做法:按拟收购方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该种观点认为按财政部有关合并会计报表规定,若收购成功,目标公司将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规定执行拟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同时拟收购方在作投资战略决策、分析收购成本和收购效益时,若按目标公司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会计报表分析,由于与拟收购方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致使决策难度较大、甚至会做出错误的决策。因此,应按照拟收购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审计,以便收购方进行相关的决策;若收购成功,则可及时准确地计算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目标公司也能及时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进行调账,不会造成重复的工作量。另外,在进行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重组审计时,为公允反映合并各方的净资产和财务状况,公平计算合并后各方股权结构,也需要一致的会计政策。该方法也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审计所采用的方法。
上述两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考虑资产重组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问题。第一种方法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真实性与客观性原则,也符合国家对国有股转让的有关规定,但是若收购方收购成功,使目标公司成为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则与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计算的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相比,可能会出现巨额差异,不利于收购方作出正确决策。第二种方法有利于收购方对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决策,能提供收购方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所要求的有关财务数据,但是该方法与目标公司现行会计政策不一致,有擅自变更会计政策之嫌,是一种特定假设条件下的审计,不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原始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笔者认为,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应与委托审计的目的相配套,在资产重组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资产重组形式建议委托方明确审计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对收购股权或单方增资后达到控制程度、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资产重组审计,应建议按收购方会计制度基准进行审计并出具特定用途的专项审计报告。对收购方收购投资者股权或目标公司增资吸收新股东但未达到控制程度、受让国有股权的审计,应建议按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资产重组的审计
由于资产重组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年报审计,因此,在审计中应结合委托方确定的制度基准进行审计,在审计前期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与委托方明确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在按收购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时,由于与目标公司原会计制度基准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在一般年报审计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政策调整的审计,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模拟追溯调整。
四、审计报告形式
综上所述,资产重组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基础基准和审计方法不同于一般的年报审计,其审计报告形式应是专项审计报告形式。
1、收件人:资产重组审计收件人一般应为拟收购方与出让方;若收购方受让国有股权对目标公司达到控制程度、收购股权或目标公司增资吸收新股东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则审计报告收件人一般应为目标公司董事会。
2、因资产重组的审计报告是特殊目的审计报告,故在报告引言段应说明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该基础进行公允表达。
3、应在报告的说明段说明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专项报告仅供委托方可能实行股权转让(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专项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五、资产重组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一、科技经费审计的本质
审计按照主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其中,政府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运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审计。政府审计是以财政资金为核心的一种审计,其永恒主题是财政审计。因此,财政资金到哪里,政府审计就跟到哪里。政府审计是一种强制审计,只要是使用了财政资金的主体,都必须接受政府审计的监督,列入政府审计监督范围。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社会审计、民间审计或者独立审计,它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或者协议接受委托、独立执业、有偿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活动。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内容包括提供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内部审计是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实现了组织的目标。因此,按照主体来看,科技经费审计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种是由审计署从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管角度开展的科技经费审计;二是在项目(课题)结题环节有科技经费管理部门或课题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科技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三是由科技部组织并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对归口管理的财政专项经费及其对应的自筹经费使用部门的在研项目(课题)开展的审计工作。
二、国家科技经费审计本质
科技经费泛指全社会对支持科研、创新活动进行的投入。本研究所指的科技经费特指由科技部归口管理的财政专项经费及其对应的自筹经费。科技经费的使用主体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现实中,由于人的自利性,科技经费使用过程中难免出现经费支出使用未按照预算执行、经费支出违法违规、等行为。一旦这种行为发生,最终将影响科技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效益性和效果。科技部作为科技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为此,财政部、科技部在项目(课题)验收环节做了需要审计的制度安排,并规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但科技经费审计的本质到底是一种什么类型的审计呢?前面已经谈到,从组织开展科技经费审计的主体来看,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的审计毫无疑问属于政府审计的范畴。第二种类型审计,是为满足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在项目(课题)结题财务验收环节由注册会计师对经费使用主体对科技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的一种审计行为,应属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范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1)》和《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2)》中均将财政科技经费专项审计业务划分为鉴证业务,内容界定为针对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情况及其效率予以审计,属性界定为其它审计业务(法定业务),主要法律依据为各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由此也可以看出第二类审计业务应属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范畴。目前,在结题审计环节,1000万元以上的课题结题审计由科技部条财司委托事务所进行,1000万元以下的课题结题审计由课题承担单位自行委托事务所进行,本文认为,委托人的变化并不影响结题审计的性质。第三种类型,从外在形式上看,审计行为的具体承担主体仍是会计师事务所,但究其实质应该是科技部针对课题承担单位的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为促进课题承担单位加强管理,而组织实施的一种评价活动。这种类型的科技经费审计是由于科技部内部审计资源的限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实施具体的财务审计工作,其直接的责任主体仍然是科技部门,而不是会计师事务所。虽然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审计意见,为此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一旦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出现问题,问责的应该是科技部门而不是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来说,站在科技部的视角来看,这是一种内部审计的外包业务,应归为内部审计范畴,而不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如果站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来看,它确实应归属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见,归属于科技部组织的科技经费审计是一种界限最为模糊,也是容易混淆的审计类型。这也是现实中,针对这一类型审计监管不到位的主要原因。
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中的责任划分问题
科技经费审计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关系人:科技部、会计师事务所与课题承担单位。它是由科技部委托具备科技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承担单位实施的一种内部审计。为什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从当前来看,对于科技经费的审计主要定位为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长期担负着我国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重要职责,为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出于其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等特质的考虑,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协助科技部进行财务审计,对科技经费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是一种最好的选择。加之,目前我国大多数的行政事业单位本身内部审计资源有限,不能完全满足这一审计的要求,而利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可以缓解这种不足,是一种最好的选择。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利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不能因此免除科技部本来应该承担的对于科技经费使用的管理责任。因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该项业务属于会计服务业务,其所遵循的准则不是鉴证业务准则,也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证责任,这个保证责任是在科技部,而不是会计师事务所。我们通常会认为,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后,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会计师事务所所遵循的独立审计准则早就针对此项业务出台过相应的指南,而这个指南主要是为提醒会计师事务所规避相应的风险而设定的。严格来说,当前的会计师事务所受托执行的科技经费审计属于服务业务中的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业务,其职责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进行审计。该准则指出,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仅报告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并不提出鉴证结论,报告使用者应自行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作出评价,并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得出自己的结论。执行商定程序的对象是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涉及的范围很广,通常包括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特定财务数据通常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特定财务数据可能直接出现在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也可能是通过分析、累计、汇总等计算间接得出的,还可能直接取自会计记录。由于商定程序业务与一般审计业务相比,有许多特殊之处,其委托目的、执行的程序及其时间、范围等,需要在业务约定书中详细加以约定。在执行此类业务时,注册会计师除遵循本准则的要求外,还必须执行与特定主体约定的程序。为了控制和减少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程序、确定结果、编制报告的过程进行适当的计划、监督,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为区别于审计、审阅业务,注册会计师在业务约定书中,应当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不发表审计或审阅意见。从以上分析来看,可以这样界定课题组、会计师事务所与科技部之间的关系。科技部由于不是直接科技经费的使用者,但却是科技经费使用责任的承担者,由于科技经费使用者的课题组存在“自利性”的可能,科技部本身与课题组之间又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科技部完全无法掌握课题组关于科技经费使用情况的真实性,为此,出于自身资源的限制,科技部就聘请了具有一定资格和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科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但这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该项业务属于会计服务业务,不是一般的鉴证业务,该报告的使用对外不具有证明力,其使用与否完全取决于科技部本身,会计师事务所不会承担由于使用报告所带来的风险。也就是说,科技部的责任不会因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而得以免除,管理责任仍然属于科技部。当然,课题组承担单位应该加强对于经费使用的管理,但是,毕竟支配权在课题组,课题承担单位一般仅承担核算记录,不承担监督职责。课题组在科技经费审计中应该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提供相应的原始凭证,会计核算记录,以保证审计的有效进行,并及时支付审计费用。总之,从管理责任与风险的角度来看,科技部都是最终的风险承担者。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商定程序业务的委托目的取决于委托人的需要。不同的委托人会有不同的需求,因而不同委托项目的委托目的可能千差万别。由于委托目的不同,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对象、执行的程序、报告的内容等均会有所不同。注册会计师在签约前必须弄清委托人的要求和委托目的,并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最为重要的是要与特定主体协商需要执行哪些程序,并确定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不同特定主体的需求可能差别很大,所商定的程序在性质、时间和范围等方面差异也会很大。业务约定书中必须详细列明拟执行的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时间和范围。在描述程序时,不应使用含糊的词语。为此,科技部的职责在于思考如何保证科技经费审计的有效性,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指导,注意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科技经费审计的主要目的、主要职责,以保证审计后的信息为科技部所真正使用,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总之,针对科技经费审计的责任划分问题,笔者认为,科技部是最终科技经费使用的责任承担者,其风险极大,因为它并不是经费的具体使用者和具体课题的实施者,为了缓解这种信息不对称,针对其中的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科技部有权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为了增强监督的有效性,科技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但作为科技经费审计的委托方,科技部是报告的最终使用者,为了保证报告的有效性,应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指导。为此,科技部应具体组织实施委托审计工作,注意合同签订的有效性,明确审计目的、要求,并对其结果进行审验。在审计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必须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内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这是课题组的职责。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承担审计的受托方,应注意明确审计目的,考虑自身的胜任能力,考虑审计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与委托方达成一致。在审计过程中,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但不发表任何保证意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不能减轻甚至免科技部的责任,为此,如何保证审计的有效性,科技部应制定相关文件,在考虑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特征、现实问题、审计目的的前提下,专门针对审计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以规范科技经费审计工作。在这方面,科技部不能指定或者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台相应的审计指南,因为,执行对财务信息的商定程序不属于鉴证业务内容,其具体的规定和实施需要委托方与受托方商定执行,受托方可以根据自己的胜任能力和成本效益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委托,这是一种市场行为,是市场选择的结果,甚至可以由其他中介机构来实施审计,而不一定是会计师事务所。当然,从专业特征与职业特征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应是最佳的选择。
四、结语
当前来看,科技部门还是存在对科技经费审计本质的错误认识,没有认识到科技经费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未履行职责所带来的风险归属于科技部门而不是会计师事务所。一直以来,我们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作为一种独立、客观、公正的外部独立审计,可以代替科技部对于承担科技课题使用经费的管理,而忽视了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加之,考虑到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的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已经出台了多相关的制度、准则、规章,科技部没有必要针对此再制定过多的制度,而造成多头监管的问题。事实上,通过前面的分析发现,归口科技部监管的科技经费审计是科技部组织的一种内部审计,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用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科技部的管理责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该业务属于会计服务业务,而非鉴证业务,其执行的准则是《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这种业务并不承担保证责任,而仅需要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协议所提到的服务内容即可,仅对科技部负责,但并不承担其他利益相关者使用此报告引发的风险问题。科技部门作为最大的风险承担者,应该加强对于科技经费审计的管理,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或者管理办法,并与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出台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模板和程序指南。
作者:黄讳单位:中国石油昆仑燃气公司液化气大庆石化分公司
【关键词】CSA1312;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风险
2008年12月11日,国际审计准则理事会(IAASB)在布鲁塞尔召开会议,批准了最后3个明晰化项目准则,标志着明晰化项目的全部完成。近年来,国内外的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我国审计实务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适应这些新变化,实现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中注协于2010年11月1日出台了新修订的37项审计准则,且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比原准则结构更加清晰、语言更简练易懂、适用范围更广、更注重以风险为导向、强调对舞弊的审计责任、更注重与治理层的沟通、对小企业的审计规范更加细化。
一、结构更加清晰
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明晰化项目的成果,一般都包括以下五章:“总则”、“定义”、“目标”、“要求”、“附则”。一是“总则”,包括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规范内容、本准则与其他准则的关系等;二是“定义”,解释准则中包含的术语;三是“目标”,明确界定注册会计师执行本准则应实现的目标;四是“要求”,规定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新准则目标应遵守的要求,即注册会计师在相关业务环境下应当实施的所有必要程序;五是“附则”,说明准则的施行日期。
CSA1312号也不例外。原CSA1312号也是五章,但内容有很大不同,分别为总则、函证决策、询证函的设计、函证的实施与评价、附则,总共有二十八条,比新准则多四条。新准则这些体例结构和内容安排充分体现了结构简明、层次清晰、风格统一这些立法语言表述特点。
二、修订了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新旧CSA1312号准则都提到了准则的制定目的。新CSA1312号准则的第一条从原来24个字改为88个字,更加明确指明了制定目的,说明对函证的理解更为准确了,体现了目标导向的准则制定原则,是国际趋同的表现。
从适用范围来看,原CSA1312号只是在第二条中简单地说“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比较概括。与《国际审计准则505号(以下简称:ISA505)——外部函证》趋同,新CSA1312号第二条特别说明了不适用的情况,降低了审计风险,更加严谨,清晰界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但有利于监管机构或者司法部门准确认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而且,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准确预期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并在审计过程中根据自己的预期随时调整审计工作。
三、增加了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性和实施函证的目标
鉴于通过函证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被审计单位内部产生的审计证据更可靠,新审计准则强调函证程序的重要性,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考虑实施函证,以获取更多的相互印证的信息。新CSA1312号强调实施积极式函证程序的必要性。该准则明确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如果未获取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具体如下:
新CSA1312号第四条从四个方面分别明确了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性: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总体应对措施,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将函证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评估的风险越高,需要获取越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为此,注册会计师可以增加审计证据的数量或者获取更相关、更可靠的审计证据,或将两种方式结合使用。例如,注册会计师更加重视直接从第三方获取审计证据,或从不同的独立来源获取相互印证的审计证据。实施函证程序,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可靠性高的审计证据,以应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特别风险。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规定,针对由于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更多的相互印证的信息。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规定,通过函证等方式从独立来源获取的相互印证的信息,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从会计记录或管理层书面声明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保证水平。
关于函证目标,第十条“在使用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设计和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四、定义的提出更加明确
纵观内部控制这一概念演进,共经历了内部牵制、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等几个阶段。内部控制概念的每一次扩展都对审计产生重大,特别是体现在审计的变革上,不论是从账项基础审计为制度基础审计,还是由制度基础审计发展为风险基础审计,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人们对内部控制认识的深化所引起的。无论在制度基础审计中还是在风险基础审计中,内部控制评审都是审计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评审在现代审计中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侧重于把它作为一种审计方式,其目的是在了解、测试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评估其控制风险,再根据控制风险评估结果修订审计计划和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进而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内部控制评审作为审计方式不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还是内部审计都能够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所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应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必要时,可出具管理建议书。第二种情况侧重于把它作为一项审计内容。根据评审主体的不同,内部控制评审可分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内部控制评审和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内部控制评审。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内部控制评审在我国称之为内部控制审核,它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计意见。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内部控制评审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提供完善和改进内部控制的建议。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作为内部控制评审的主要主体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的内部控制评审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综合考虑内部审计独立性等因素后,应以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内部控制评审结果为基础来评估控制风险,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
(一)内部控制评审是内部审计的一项审计内容
1、内部审计的目的决定了内部控制评审应作为内部审计的一项审计内容
1999年6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修订了内部审计的定义。新的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价值和改进组织的运行,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高层管理过程,帮助实现其目标”。该定义指出了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增加价值和改进组织的运行。内部控制评审作为内部审计的一项审计内容,能够监督组织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内部控制的结构要求,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提供完善内部控制和纠正错弊的建议,从而改善组织内部经营管理,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组织的效益。这与内部审计的目的一致的。
2、从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上讲,内部控制评审作为内部审计的一项审计内容具有合理性
国内外的表明,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86年4月,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第十二届大会上发表《总声明》,对内部控制作了权威解释:“内部控制作为完整的财务和其他控制体系,包括组织结构、方法程序和内部审计。它是由管理当局根据总体目标而建立的,目的在于帮助的经营活动合法化,具有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保证管理决策的贯彻,维护资产和资源的安全,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和完整,并提供及时的、可靠的财务和管理信息。”该定义将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美国C0S0委员会(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提出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报告认为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及监督五个因素。其中“监督”因素也包括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职责是履行监督职能,检查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应当建立的“控制点”是否齐全、是否合理、是否发挥作用,评价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存在缺陷或无效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人员应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内部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实际上也是对内部控制的一个评审过程。因此内部控制评审作为内部审计的一项审计内容,具有合理性。
(二)两个主体执行的内部控制评审之间的差异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规定: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这时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内部控制评审是作为一种审计方式,它与作为一项审计内容由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内部控制评审存在着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的不同。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评审的主要目标是对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意见。所以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评审是为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会计报表的认定服务的。内部审计人员所执行的评审是全方位的、涉及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经营目标实现,保护资产安全、防止舞弊的发生,后者的职能明显大于前者。
2、范围不同。由于目的不同,所以两者的范围也不同。注册会计师评审的对象主要是影响企业会计报表内容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而内部审计人员的评价对象是企业的全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现存的和应建立的,经营的和非经营的。
3、时间不同。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内部控制评审一般是在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而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内部控制评审则是根据需要随时可以进行的。
4、责任不同。注册会计师评审内部控制的责任不同于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可根据需要或被审计单位要求就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提出建议,所提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内部审计机构是企业内部的管理部门,其对企业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具有发现并予以纠正的责任,并有责任报告管理层督促有关部门执行。
(三)内部审计人员作为内部控制评审主体的优势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审计时间有一定的限制,而且开展的各种审计项目又有各自的审计目的,使得注册会计师为了实现审计项目的目的,不可能在执行内部控制评审方面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此外,由于注册会计师在对某一个单位进行一次审计后,一般要间隔很长的时间甚至几年才再进行审计,因此注册会计师也就很难做到对存在缺陷的内部控制的改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连续的跟踪审计监督。所以,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内部控制评审有一定的局限性。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内部控制评审与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内部控制评审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由于内部审计机构是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与本企业建立的内部控制处于同一环境之中,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内部控制评审具有时间上的充分性和信息上的全面性。内部审计人员不仅可以充分发挥自己对本企业内部控制情况了解得比较全面和详细的优势,而且可以对内部控制有针对性地、经常地、连续地跟踪审计监督,从而能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做出准确可靠的评价。这不仅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进行控制风险评估,而且有利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内部审计人员作为内部评审的主体应考虑的
(一)不能由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内部控制评审
内部控制审核是由注册师执行的内部控制评审,它是注册会计师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书面认定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有关法规要求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并出具审核报告。内部审计人员不能代替注册会计师执行这种内部控制评审。因为它是一项专门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对此负有法定的审核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在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内部控制评审结果时应考虑的因素
1、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由于内部审计机构是的一个职能部门,在组织、人事关系和经费来源上都隶属于本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切身的利益也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它不能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它是以单向独立的形式存在。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若受到了侵害和威胁,内部审计则无法公正客观地执行内部控制评审,那么内部控制评审的结果的可靠性就应受怀疑。所以注册会计师在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控制评审结果时,应从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内部审计人员的人事关系等方面来评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一旦发现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侵害,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受到侵害的程序,如果严重的话,就应抛弃内部审计人员的内部控制评审结果,亲自对内部控制重新进行评审。
2、内部审计人员的经验和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的经验和能力也是内部控制评审结果的重要因素。如果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能力,那么其内部控制评审结果的可靠性就比较高。反之则低。所以注册会计师在内部审计的内部控制评审结果时,应从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控制评审的工作经验以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资质等方面进行考察。如果发现内部审计人员的经验和能力不足以支持内部控制评审结果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亲自对内部控制重新进行评审。
除此之外,注册会计师还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管理当局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2)内部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3)内部审计人员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参考]
[1]阎金锷、陈关亭。内部控制评价[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2]徐政旦、朱荣恩。内部审计学[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7.
[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委员会办公室。审计(200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M].北京:经济出版社,2002.
[4]张龙平、朱绵余。关于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思考[J].审计,2002,(1)。
[5]曹伟、桂友泉。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J].审计研究,2002,(2)。
[6]张玉忠。对内部控制评审的思考[J].中国内部审计,2001,(4)。
[7]宋宝。内部控制及其评审的新思考[J].中国内部审计,2002,(4)。
[8]李北菊。内部控制系统评审的研究[J].审计理论与实践,1999,(9)。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小型单位审计
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这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年检必须提供经由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审计报告。面对数量大、规模小、收费低、对审计还十分陌生的大量小型单位,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的要求实施小型单位审计业务,以便更有效地工作,既提高审计效率,又保证审计质量。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下列相关问题以降低审计风险。
1对小型单位的认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恰当地评价其是否属于小型单位。评价的标准,主要是业务规模、职工人数和权责分工的程度。这三个标准要同时考虑,如果被审计单位业务规模小,同时职工人数少、权责分工有限,应判断为小型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规模较小,但属劳动密集型单位,职工人数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也比较健全,职责分工较细,则应判断为一般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规模不算小,但经济业务简单,职工人数很少,内部管理控制制度薄弱,权责分工有限,则应被判断为小型单位。
对小型单位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但要注意,是否把被审计单位判断为小型单位,只影响到审计所采取的程序,而不影响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注册会计师如果因判断失误而导致所采取的审计程序不当,最终影响到审计结论,就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即不管注册会计师怎样判断,都不能改变原有的审计目标及其应承担的审计责任。所以,在判断确定某单位是否为小型单位时必须谨慎。
2充分评价小型单位的审计风险
一般小型单位通常具有以下全部或大部分的特征:所有权集中于少数人;管理人员少,组织结构简单;缺乏成文的内部控制制度;不相容职务分工有限;管理当局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大;经营规模较小,经济业务简单。以上小型单位的特征,对单位的会计报表可能产生影响,因而,注册会计师对小型单位审计时,可能会承受一定的审计风险。这种审计风险,不仅仅表现在经济损失上,还表现在职业声誉上,因此,要给予高度重视。
2.1在接受小型单位审计委托前,进行初步调查
在接受小型单位审计委托前,注册会计师要重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初步调查,若发现以下情况,可考虑拒绝接受审计委托。
(1)会计记录不完整。会计记录不完整或者缺少必要的会计数据,就使会计报表审计缺乏必要的审计证据,也就不能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2)内部控制不存在。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不存在,或即使存在内部控制,但根本没有遵循,使内部控制失效,这样就可以认为被审计单位内部存在重大错误或舞弊行为的可能性很大,审计人员承受的审计风险可能会增大。
(3)管理人员缺乏诚信或品行不端。被审计单位人员如果品行不正、缺乏诚信、不讲信誉,总是想弄虚作假,如隐瞒收入、调节利润、偷税漏税、贪污盗窃等,则其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或舞弊行为的可能性就大,审计风险也大。
注册会计师若在接受审计委托后发现以上情况,则可考虑中止审计,解除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约定,或发表非无保留审计意见。当然,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经过详细审计还是可以有一定的把握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而被审计单位也愿意支付追加的审计费用,则可接受审计委托或继续保持审计约定。
2.2对内部控制的特殊考虑
(1)适当了解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审计小型单位会计报表时,应适当了解内部控制,以确定是否信赖。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对相关内部控制作出说明。
一般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说明:第一,注册会计师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比较满意,但对其有效性有很大怀疑,为明确其应承担的会计责任,要求其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第二,注册会计师准备在审计程序中依赖内部控制,为了降低审计风险,减轻审计责任,可以要求作出说明。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要求被审单位对内部控制作出说明,最好以书面形式表述,这样不仅更严肃、规范,也为以后解决可能出现的责任纠纷提供依据。
(2)考虑不作制度测试。根据小型单位的特点,其内部控制不存在或失效的可能性较大,控制风险比较高,因此,注册会计师一般在了解内部控制的基础上,不进行制度测试,而直接进行较详细的实质性测试,以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
(3)专门审核内部控制制度。有的小型单位,管理当局希望通过注册会计师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核,发现存在的缺陷及需要改进的方面,进而提高经营效率。因而,可能要求注册会计师同时审核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如果准备依赖内部控制,在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时,可以特别关注委托人提出的要求,看是否存在错误和舞弊行为。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准备依赖内部控制,即不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就可考虑与委托人另签订业务约定书,专门对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但这应作为另一项业务处理,与本次审计项目无关。
3适当简化审计计划和实施步骤
注册会计师对小型单位审计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简化:适当简化审计计划;适当了解内部控制;可考虑不进行制度测试;适当简化实质性测试程序。但在实务操作中,注册会计师如何专业判断小型单位审计的简化程度呢?
(1)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对小型单位实施审计的同时,必须更好地遵照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小型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专业判断,来谨慎确定是否对小型单位的审计工作作适当的简化。
(2)是否适当简化审计程序,必须服从于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降低审计风险至可接受水平,实现会计报表审计目的的根本需要。如果只是为了简化而简化,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体现合理的审计结论,会增大审计风险,导致审计失败。
(3)要充分认识到审计不充分可能引致的不良后果。按照小型单位审计目的与责任不变的现代审计思想,注册会计师是否将其被审计单位确定为小型单位、对小型单位实施适当简化的程序的程度,完全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这并不改变其审计目的及其应当承担的审计责任。所以,注册会计师要高度谨慎,避免出现审计不充分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
4关注小型被审单位的资本保全
我国《公司法》及《刑法》均明确规定,企业成立后出资人不得抽走资本。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出资人抽走资本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小型单位抽走资本尤为严重。根本原因之一是小型单位在设立时,部分出资人的投资资金是临时借贷得来的。在会计处理上,单位一般不会变动实收资本科目,只将原借贷得来用于验资的资金额,以货币归还他人,对方科目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或“预付账款”等科目。注册会计师在对小型被审单位的“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审计中,尤其要对明细科目保持高度谨慎,严格审查。在对实收资本审查的同时,更要对“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与“实收资本”比对审核,以得出正确的判断。前三项之和剔除相应的负债后,理论上应大于或等于“实收资本”,若明显小于实收资本,那么,被审单位便有抽逃资本之嫌,应审慎从事。
5关注小型被审单位间存在关联交易
在小型单位与业主之间,或者小型单位与业主家庭所控制、拥有、管理或有重大影响的单位之间,可能会发生重大交易。一般情况下,小型单位的关联方交易是没有明确的控制程序和规则的,且大部分业主可能不完全理解关联交易的含义及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更有甚者利用关联交易以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所以,在对小型单位进行审计时,要注意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向业主说明关联交易的含义和披露要求,向管理当局获取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披露完整性的声明。在审计收入或采购原材料交易时,对一些交易数额大、价格偏高或偏低的交易,要增加审计程序,获取交易方被审单位资料,充分考察是否是关联交易,并尽可能地了解其交易目的。
6关注小型被审单位中容易出现的报表错弊
对小型单位的审计,必须高度注意小型单位中容易出现的报表错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了减少纳税等目的而低估收入或高估费用。如把销售收入隐藏在往来账户中,不体现利润等。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特别关注有无低估收入或高估费用的情况;第二,将私人费用在单位列支。小型单位通常由于内部控制比较薄弱,管理比较混乱,管理人员很可能依仗权力,将一些个人费用拿到被审单位来报销,尤其是小型的私营单位,业主的生活费用与单位经营费用不分,将生活上的开支,也列入单位费用,夸大单位的支出,偷漏税金;第三,业主或管理人员因解决个人问题而从单位谋取不当利益。如业主或管理人员动用单位的资金为自己炒股票、向单位长期借大量款项不予归还等;第四,因对外筹资而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单位为了获取银行的贷款而夸大偿债能力;在将被别的单位收购或兼并时,为了提高投资价值而高估资产账面价值;因管理人员获得的经济利益与单位经营成果挂钩,而通过挂账处理隐匿费用、虚增利润等;第五,管理人员从单位取得的经济利益与其承担的责任及经营规模不相称。如给管理人员定过高的工资标准,或发放过多的奖金等;第六,资金的体外循环。如有的小型单位大量利用货币现金交易,直接进入小金库,在单位的体外循环。注册会计师对于以上小型单位中出现的报表错弊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地在审计工作底稿中陈述,并书面表达出其对单位会计报表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程凤朝,李晓慧.现代审计精要[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小规模企业;企业审计
在我国现阶段小规模企业发展水平不高的因素影响下,小规模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导致部分小规模企业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的会计信息真实性存在着较大问题。而注册会计师需要充分了解小规模企业的特点,明确小规模企业委托审计的目的和要求,深入研究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性,确定切合小规模企业实际的审计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做好小规模企业审计工作应当把握的关键问题。
1.小规模企业的特点
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先天缺陷。我国很多小规模企业或者产权关系不明晰、或者所有者与经营者没有分离,使得不存在所有者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权力往往凌驾于企业管理制度之上,而且由于企业资产规模小,出资人一般都较少,可能就是独资企业,这就更加便于人为操纵利润等。
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很多企业,一是由于内部控制行为主体素质偏低,二是企业内部各部门及员工对内控认识有偏差或者完全无认识,甚至管理工作全凭老板或几个人的临时决定,使得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有制度但得不到有效执行,造成企业财务工作混乱、核算不实,严重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
内部审计等监督机制。很多小规模企业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竟然与财务人员是同一部门,而且即使设有独立的内审机构,在一些实施家族式管理的民营企业或者内部人控制严重的企业里,其职能也被弱化,不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可能不纯。由于民营企业中普遍所有者与经营者不相分离,就不存在所有者委托独立第三方审计的必然要求,那么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一是应付法律法规的要求,比如工商年检、税务检查等;二是经营过程中的需要,比如向银行贷款、发行融资债券等。企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为其资产状况、经营成果等提供佐证,由于存在强烈的利益诉求,企业就会对审计报告的结果有明确想法。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与实施审计工作过程中,必须保持职业谨慎,有理由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的可能性,以及考虑事务所能否抵制客户的不合理要求。
2.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点
由于小规模企业本身的特点,在审计时必须有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主要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小型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以结合《小企业会计准则》,并运用自身的专业判断,根据小规模企业的特点,实施不同的审计程序。
小规模企业的内部控制比较薄弱,通常没有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注册会计师对其内控往往无法进行评价。小规模企业控制风险较高,注册会计师可考虑不对其进行控制测试,应重点考虑小规模企业内控对审计的影响。因此,注册会计师对小规模企业审计主要依赖实质性测试程序进行详细审计。
3.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
确定小规模企业审计的可行性。小规模企业内部控制薄弱,会计核算基础较差,因此审计的固有风险比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在了解小规模企业委托审计的目的和要求、充分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接受审计委托。如果评估的审计风险在可接受的水平范围内,就应进一步确定审计的原则和审计的重点。
确定小规模企业审计的原则和重点。确定审计原则。在对小规模企业的审计中,实质性测试程序必不可少。注册会计师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考虑重要性原则及成本效益原则,一是对会计报表项目,特别是对损益表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二是对帐户余额,特别是对重要帐户的期初、期末余额进行测试;三是对重要交易或事项进行测度。
由于缺乏成文的内部控制制度,小规模企业自控能力薄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高。注册会计师应简化符合性测试,而在实质性测试中扩大测试量。适当扩大样品容量,尽可能避免抽样的随意性,以达到在有限的审计资源条件下,收集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形成和支持审计结论,并把审计风险降到可以接受水平。
确定审计重点。资产负债项目,超过资产总额5%的项目是审计重点;对资产负债类项目的审计要进行实质性测试,特别对重要账户余额和重要交易事项的测试,可从几方面确定侧重点:一是对货币资金的实质性测试。有些小规模企业多头开户,甚至用个人名义存款,信用卡使用范围广、种类多,注册会计师必须逐一进行检查、核对,以确认货币资金期末余额的真实性;二是对存货项目的实质性测试。小规模企业在存货管理方面,往往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计价核算,账实不符,随意性大。注册会计师应参与企业期末盘点,并进行监督和抽查。对存货管理特别混乱的企业,注册会计师要考虑用倒挤成本的方法,对其存货整个年度的进、销、存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三是在债权债务项目审计中,应对关联方交易予以必要的关注。一些企业会利用关联方交易,暗设机关,进行违规违法操作,严重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的真实性,注册会计师在对往来款项进行审计时,必须对此予以关注;四是纳税审计,由于小规模企业在纳税观念和税法知识方面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对税金的项目审计予以关注。从企业本身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注重对企业纳税情况审计并提出改进建议,也是在替企业把关,避免因违反税收法规而引起税务罚款等,并用活用足优惠政策,这也是维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损益项目,超过收入总额5%的主营业务、非主营业务以及重要资产交易事项为审计重点。
从表面看,损益表项目若发生差错、遗漏、分类不当,势必会影响资产负债表;从本质来看,损益表最终的(净)利润审定,直接关系到国家、投资者、企业员工、债权人和企业的自身积累的利益分配。所以确定收入,支出项目记录是否完整、正确,是否遵循配比原则,报表披露是否充分恰当,是损益表审计的主要内容,务必谨慎。
在损益项目中,还应对特殊问题给予关注:一是费用开支没有合法票据,凭白条入账,这在小规模企业特别常见,应当在审计中指出。对企业开出的收据代替发票入账,不能予以认可,应从成本中转出;二是在成本项目中列支私人费用,常见如子女入学费、企业人情费用等,对这些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放在营业外支出中,同时调整其纳税所得额;三是通过关联方运作,对经营成果进行粉饰,这是注册会计师的陷阱,对此要保持高度警惕性。关注变化异常项目。
4.高度关注审计需求,风险意识贯彻整个审计程序
对小规模企业的审计,因目的不同,固有风险各不相同。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审计委托必须了解清楚审计的目的,根据审计目的初步评估固有风险,在接受委托后,风险意识要贯穿于审计程序的各个环节,以尽可能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
5.将重要性原则贯彻到审计全过程中
在实施实质性测试之前,应根据小规模企业的资产或业务规模,确定其重要性水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根据重要性水平确定会计报表各项目可接受的最大错误金额,并在工作底稿中作详尽记录;在编制审计报告阶段,对比既定重要性水平与实质性测试的差异情况,结合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能力,以决定出具审计意见的类型,以及在报告中应予以披露的事项。
[1]张洪军.小规模企业审计有关问题研究.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09
[2]朱善秒,沈 惠.中小企业风险导向审计.中华会计网
[3]钏穗筠.对小规模企业审计问题的一些控讨.科技-企业-管理,2005.06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XX年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XX年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0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3家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XX年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XX年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XX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XX年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XX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2%。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
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5万元,占资产总额34.74%,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4万元,占总资产38.77%。其中工程施工1230万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0%,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1%,XX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7万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XX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XX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XX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 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95年成立,XX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6%的子公司, XX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
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XX年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XX年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0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3家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XX年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XX年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XX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XX年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XX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2%。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
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5万元,占资产总额34.74%,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4万元,占总资产38.77%。其中工程施工1230万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0%,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1%,XX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7万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XX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XX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XX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xx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 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xx年成立,XX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6%的子公司, XX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
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论文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应用和发展日益深入,传统的手工会计核算手段正逐步被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应用为特点的会计电算化核算取代,传统的审计方法和手段已明显滞后,会计的电算化必将导致会计信息化审计。文章首先阐述会计信息化审计的必然性,然后通过分析会计信息化审计的面临的问题,简要地概述会计信息化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一、会计信息化审计产生的必然性
网络经济时代以“网络财务”为代表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商务,以erp为方向的广义管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和以bpr为代表的现代管理思想的高速发展及广泛应用彻底改变了传统商务的构架和流程,从本质和表象两方面更加深刻地改变着审计的对象和环境,使审计的对象隐性化、数字化、网络化并呈现出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趋势,促使传统审计向计算机网络审计方向发展。
(一)业务与财务信息的高度集成使会计信息化审计更显必要和可行
internet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给财务管理带来了重大变革,财务管理从“桌面”走向“网络”,这是企业财务管理从思想观念到方式手段的一次重大发展,代表了网络经济时代财务管理的方式,是历史上计算机技术对会计模式与会计理论影响最大的一次变革,并使审计面临着网络的挑战。加快发展计算机网络审计技术已是审计领域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二)网上理财和自助式会计软件的兴起拓展了计算机审计的客体
网络经济时代使网上理财和自助式会计软件得以发展,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利用互联网强大功能根据用户的要求代为记账、算账、报账,甚至可以设想将来企业可不必设置专门从事记账、算账、报账的会计人员。这样,会计信息化审计就不能再局限于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还应扩展到对提供下载财务会计软件的网站以及网上为广大用户进行记账、算账、报账及理财活动的那些网络服务公司的业务进行审计,使审计的客体进一步拓展。
二、会计信息化审计所面临的问题
(一)审计线索隐蔽性
1.计算机审计是随着会计电算化的发展而产生的,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的审计。在过去的手工会计核算系统中,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从登账到报表编制,每一步都有文字记载和经办人员签名,审计线索比较清晰。而在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中,由于数据存储介质的磁性化和数据处理过程的自动化,业务数据进入计算机系统之后,由计算机按程序自动生成会计报表,即使有篡改也不会留有痕迹,比起手工系统来,电算化系统中的审计线索更隐蔽、更容易引发经济犯罪。
2.在电算化系统中,会计账簿是由系统自动登记的,用户能修改的数据主要在凭证和报表中。所谓数据文件的修改,是指对未登账的凭证以及报表数据的修改,已登账的凭证是不能修改的。目前电算化系统中使用的会计软件对操作人员的每次操作都有记录,但这样的记录显得过于宽泛,使得有价值的线索隐蔽其中,难以发现。
(二)会计软件缺乏权威的可审计认证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会计软件层出不穷,摆在审计人员面前的是该软件是否具有可审计性的问题。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制度和数据文件审计的同时,很难对应用系统及软件的开发进行审计。曾有人尝试让审计人员参与会计软件的系统开发,但事实证明这一做法是流于表面的形式,不仅不能达到目的,还增加了审计人员的劳动量。
(三)审计人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达到要求
众所周知,在手工系统中,审计人员凭借自己的经验、专业知识,结合运用各种审查的方法,就可以达到目的。然而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除了需要运用一般的传统方法以外,最重要的是要借助计算机辅助技术来达到审计目的,审计人员除需具备一般审计所需的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对会计电算化系统有一定的了解,对会计电算化系统有可能出现的错误及舞弊情况要有比较深刻的认识,但最重要的一点是审计人员应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进行审计。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大部分审计人员没有达到以上的要求,业务能力不能令人满意,这也是导致计算机审计滞后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会计信息化审计应采取的措施
(一)制定一套严谨的计算机审计程序标准
除了对凭证、账簿、报表等数据文件的实质性审查加以规定外,更要对被审计系统的健全性、符合性,系统控制功能的有效性、各项初始化工作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加以规定。尤其要突出对操作员及系统管理员或财务主管工作权限的规定,以便审计人员在审计前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从而在进行审计时,依据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查。这样不仅减少审计人员的工作量,也降低了计算机审计的风险。
(二)加强会计软件的完善和标准化
1.目前会计软件带有的操作日志,对所有的操作人员的每一次操作内容都进行记录,这样记录内容显得过于宽泛,不利于突出重要审计线索的要求。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在审计日志的基础上,在会计软件开发过程中,对其进行改进,以便能提供一个记录所有修改数据的操作记录,而不是记录对数据进行正常的输入输出工作。这样可使审计人员通过对数据改动的操作记录,找到相应的审计线索,达到审计监督的目的。
2.对于会计软件的可审计性问题,不能仅仅让审计人员参与会计软件的系统开发,还要将审计人员参与会计软件的系统开发和软件的审评紧密结合,严格控制。一方面,审计人员在会计软件的系统开发过程中,要发挥监督作用,对软件开发的可行性、可用性进行分析和调试;另一方面,在评审阶段,应由财政部门与同级的审计机关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软件的各项指标提出意见,从而保证会计软件的可审计性。
(三)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1.审计人员要充分意识到掌握计算机审计知识的重要性,认识到计算机审计是审计发展的未来趋势。进入信息时代,审计人员若还想凭借传统的审计方法工作,将难以适应审计发展的要求。
在企业的内审中,不论是会计还是审计,都是依据企业过去实现的既定的经济事项而进行相关工作。也可以说,会计与审计所反映与监督的客观基础,都是同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因此,二者具有相同的客观基础。
二者具有相同的工作目标
除上述相同之处之外,会计与审计在工作目标上,也存在着一致性。在企业的内部审计之中,会计与审计都是以国家相关财经法规、会计准则等规章制度为依据,根据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情况,向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以帮助其决策和维护其利益。同时,在该过程中,会计与审计常常相互配合,协同一致,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披露。
会计与审计共同依照相关会计方法
在企业的会计工作中,通常需要运用各类会计方法,比如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坏账准备计提、产品成本计算、利润结算等。借助这类会计方法,完成企业的会计工作。而在企业的内审中,审计同样需要借助一定的会计方法,以完成企业各类经济事项和财务工作的复核与审查。
于企业内审中,会计和审计的差异
任何事物,都既要一分为二、又要彼此结合辩证的看待。企业内审中的会计与审计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除了认识二者的一致性之外,还应看到二者的不同之处。只有全面了解、充分分析,才能真正对会计与审计之间的关系彻底把握。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与审计具有不同的职能
会计与审计的职能不同。会计的职能主要是记录、核算、反映、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过程。而审计的基本职能主要是对企业的经济业务和财务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虽然,在我国当前企业的财务工作中,会计也具备一定的监督功能,但是,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一部分,会计工作中包含的监督功能,只是一种财务工作内部的自我检查与修订完善,是一种自我调节与控制。主要针对企业的会计业务活动本身,借助会计检查来实现。与此相对比,企业内审中的审计工作,不仅包含对会计账目的检查,而且还包括对企业全部经济业务活动的调查、计算、检验、分析等工作,而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含审核稽查计算之意,还能起到一定的“公证”作用。
(二)会计与审计具有不同的性质
会计与审计的性质也不同。作为企业经济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主要对企业的管理过程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与反映,即使其中含有一定的监督功能,也是一种浅层次的带有监督性质的企业财务活动。而在企业的内审工作中,审计不同于企业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它属于经济监督系统之内。主要审查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财务相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外在性,相较于会计活动的浅层次的监督功能,属于较高层次的经济监督。
(三)会计与审计具有不同的执行机构
作为会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财务部门是企业的极为重要的职能部门。在企业管理者的带领下负责企业的财务收支的记录与核算工作,并在此过程中负责进行财会监督。企业财务人员的会计监督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会受到来自于企业管理者意识,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制约。而审计的执行机构通常是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其作用是实施经济监督。审计部门的内部审计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审计行为较为客观,基本不会受到来于企业管理者意识,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制约。
(四)会计与审计具有不同的方法
会计方法通常包括会计核算、会计记录、会计检查、会计分析等部分,内容包括记录、核算、结账、查账等。在会计方法中,会计核算方法由设置账户、填制凭证、复式记账、登记账簿、会计报表、财产清查、成本计算等构成。以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所需要的会计信息与资料为最终目的。审计方法通常包括实物检查法、审计分析法、审计调查法、审计抽样法等,辅之以一系列规划、实施、管理等手段。其中,审计方法的实施,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收集审计证据、确定审计事项,同时依据相关评价标准,提出审计报告。最终目的是为全面评价被审计对象而提供相关证据。
(五)会计与审计具有不同的权限
在企业中的会计日常工作中,要遵守国家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法纪。倘若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处理中,发现企业相关经济事项与我国当前的财经法规有相违背之处,出纳人员可以拒绝经手人的报销请求或者其他款项支付要求。同时,还应向财务经理以及企业管理者汇报。审计人员从属于企业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在日常企业内部审计中,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部门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具有一定的经济效力,并及时纠正企业的违规操作行为。
于企业内审中,会计与审计之间是一种辩证关系
(一)会计离不开审计
会计的职能便是管理和监督,这里所谓的监督指的是在企业财务工作中所实现的监督管理,属于“初次的监督”;而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与企业的经济活动关系不大,不接触钱和物,因此是从第三人称的角度进行客观的分析和监督,不牵扯其中的利益关系,正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监督时更能够暴露出其中的问题,因此属于“再次的监督”。财务部分在正常的经济工作中,难免会发生些许的漏洞,这就有赖于内部审计的管理和监督,以及时的对漏洞进行修补和改正,保证财务工作能够更加顺畅顺利的进行。因此,我们要正视内部审计的作用,财务工作离不开审计。
(二)审计需要会计
企业的内部审计部分的主要主要职能便是监督,而其所从事工作的主要对象正是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以确保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够合理、合法。财务会计的监督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实现,而内部审计则是在事后监督,是对财务的既成事实进行的审查。因此,财务会计是审计工作的基本前提,只有企业建立健全自身的财务管理,完善会计核算资料,才能够保证内部审计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审计;质量控制;流程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因此,建立和实施审计全过程质量监控与责任追究制度,是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审计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包括审计前、审计中和审计后的质量控制:
一、 审计前的质量控制
审计前期的质量控制,既能从开始确保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又可以大大节约具体审计过程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审计效益。加强审计前质量控制,主要有以下措施:
1.深入了解客户的情况,谨慎承接审计业务。深入了解客户情况可以充分评估审计风险,防止客户转移风险。要选派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了解客户的历史沿革、发展情况、社会声誉、委托目的等,要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及实施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还要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数据和其他资料进行系统的分析,要对客户的一些特殊事项进行关注,如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原因、审计委托的特殊要求以及客户的管理层所面临的压力等。通过上述工作使注册会计师对拟承接项目的审计风险有了初步的认识,经项目洽谈小组集体讨论后决定是否承接该项业务,这样可以避免企业经营风险转移给会计师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时,应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审计责任,要求客户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
2.制定审计计划。事务所与客户签定业务约定书后,要根据对客户的了解及所属行业的基本状况,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风险及项目的重要性作出合理评估,根据项目的性质、复杂繁重程度等派遣审计人员,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安排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进行督导。
3.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制定业务承接规定、审计人员工作委派制度、签订业务约定书须知、审计计划编制规定、审计外勤工作管理规定、审计取证注意事项、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及复核制度、审计报告撰写及复核制度、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服务守则、人员考核与晋升办法等规章制度。设置专门的质量控制部门,依据有关标准,对所内各项审计业务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做到防检结合,以防为主。
二、审计中的质量控制
审计中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审计过程质量保证的核心。加强对审计中的质量控制措施,对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具有重大作用。
1.明确审计程序和职责。在审计业务实施阶段,要按审计外勤工作的管理制度规定,严格外勤审计工作程序,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各级审计人员的工作内容与职责,实行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制,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方法和程序,使工作底稿能够反映出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过程和工作轨迹,把好审计证据的质量关,完善信息传递系统,建立畅通的审计信息渠道,保证外勤工作的协调高效。
2.采用有效的审计方法降低审计风险。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的基本理念,审计人员在选择了合适的审计方案并予以实施后,还要跟踪审计业务的全过程,进行审计风险分析,以便发现审计计划的不足之处和潜在风险,从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审计质量体现在审计过程中的每一个细枝末节上。因此,每一个业务项目都应按操作规程扎扎实实地做好。严格三级复核制,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主任会计师具体的复核内容和承担的责任,层层把关,级级负责,确保每个审计项目的每一环节自始至终都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4.完善督导机构,加强督导力度。在设立督导机构时,应把素质好、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督导岗位上。要给予督导机构必要的经费投入,以提供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任会计师应对质量控制承担全面责任。督导人员应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必要时,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协作,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5.严格履行审计报告的签发制度。在审计报告的起草、签发、打印、签章及分发使用等环节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来执行,保证审计报告按合法的程序、格式对外出具,避免出现纰漏。要完善主任会计师签字制度,完善事务所质量控制机制。除此以外,事务所应建立发起人之间的相互监督约束机制,对重大审计业务要实行发起人之间相互复核签发报告制度,以提高发起人的风险意识,有效防范风险。
三、审计后的质量控制
审计后的质量控制工作是总结审计经验,检验当前使用的审计程序与方法,对今后业务的审计质量进行指导。
1.及时总结审计工作。每一个审计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和部门经理都应对本次审计工作进行总结,简要阐述本次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指明今后类似审计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审计总结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宝贵财富,对今后的工作有极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2.加强审计档案的管理。审计档案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重要历史资料,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宝贵财富,应当妥善管理和保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宝贵资源为今后的审计业务服务,同时,对于降低审计风险,化解潜在的诉讼具有特殊作用。
在做好以上各项工作的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审计全过程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审计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有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只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才能保证把质量控制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陈宜男.浅谈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控制[J].会计之友,2007,(09).
[2] 曾勇.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J].管理科学文摘,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