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5 17:28: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规则规定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办法》、《规则》净含量水分 执法原则
一、理解《办法》、《规则》要求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办法》和《规则》是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检验的法律规定,也是定量包装商品企业生产的法律规范和指南。其中《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因水分变化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分别提出要求,其中第十一条是对企业提出的要求,即: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第十二条是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第十三条是对检验机构的要求,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规则》 5.1.2条是对因水分变化导致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检验原则,即: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导致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在企业进行。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时,如果抽检不合格,企业不能只强调让监督检验部门考虑其水分的变化,强调《规则》5.1.2条要求质监部门原则上在现场检验,而回避《办法》第十一条企业应该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准确的责任。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时,即要充分理解《办法》、《规则》的规定,严肃处理短少行为企业,不失法律的严肃性;又要充分考虑什么样的净含量变化是合理的,做到以理服人,即能合理地评价水分变化对净含量的影响,又能处理实际净含量短少的企业,体现法律的尊严。这里关键的是要充分理解检验判定原则,特别是特殊判定原则。
二、理解检验判定原则
2.1一般判定原则
2.1.1平均实际含量大于标注净含量,如果小于标注净含量,则按《规则》修正后应该大于标注净含量。
2.1.2单件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一倍小于或者等于二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要满足《规则》中规定的数量。
2.1.3允许大于2倍短缺量的件数不存在。
2.2特殊判定原则
2.2.1如果定量包装商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强制性行业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有规定,按其规定做出是否合格判定;如果没有规定按《规则》评定原则进行,并且实行强制性标准的优先原则。
2.2.2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导致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如面粉、香皂等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性,即产品应符合其生产标准规定的水分要求。
对原则的理解:定量包装产品首先要查询产品强制性标准对净含量是否有特殊要求,如果有要求从其规定;如果强制标准没有要求产品的净含量符合《规则》的规定,即只有同时满足2.1一般判定原则的三个条件才能判定检验批为合格;对含有水分的定量包装商品,还要查询强制性标准对产品水分含量的规定,一般标准给出了水分的上限,要求小于等于(≤)某一规定要求。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定量包装产品才能确定为合格。
按《规则》第5.1.2条要求,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商品,对其实施的计量监督检查应当在生产企业进行。但实际上各地质监部门往往在流通环节抽检比较多,并且因质监部门内部分工不同,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由计量部门负责;水分属质量指标,由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因此监督部门没有在现场检查而是在市场抽检产品出现少量时,本人认为企业可以要求检测水分,如果说水分与产品标准相比较减少了一个百分点,净含量可以缺少一个百分点,质监部门可以认为这样的净含量变化是合理的。这里的假设前提是:假定产品在包装时,满足产品标准中水分含量的最高限定,否则就是产品水分超标,质量不合格。
三、执法原则
通过以上对检验判定原则的理解,执法上的判定原则就十分明晰了。
3.1如果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则按《规则》修正后应该大于标注净含量。如果小于标注净含量则检测水分,若水分与标准限量相比减少量大于标注净含量与修正后的百分比则合格,否则不合格。
3.2允许短缺量的件数,要在扣除水分减少百分比时计算后再根据判定原则判定。
3.3在现场抽检时,如果计量合格还需要检验产品的水分是否超标。如果水分超标,移交质量监督专业科室进行处理。
例如:有的种子公司,在种子水分没有满足产品标准要求时包装,净含量合格,但是水分超标,经过一段时间存储后,水分合格时净含量不合格。通过对《办法》、《规则》的理解,我们在处理含水分的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短少时,不仅做到合理合法,而且体现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标准的全方位监督管理,体现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的公正性,权威性,树立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良好形象。质监部门以计量惠农,以执定量包装商品因其方便、卫生、存放时间长等特点,备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市场占有份额越来越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已成为保障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合格的一种手段,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检验批的确定
在JJG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是这样规定的:作为检验批的商品应是生产者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是销售领域的商品。确定检验批的批量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生产者或包装现场抽样,由生产企业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一般为1小时的生产量)同种定量包装商品。在抽样时应防止任何有意改变正常生产条件的行为发生。
2.在生产者、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的仓库以及零售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全体。至于同批入库但已经出售或转移贮放地点的商品,不应再累加到已经确定的检验批中。如果仓库现场堆放的单位商品数量过大,大于几万件或十几万件,这时为了保证检验的准确性,应将所见的一个大批量适当分为几个批量,每个批量一般为一万件左右,然后对每个批量分别进行计量检验。
二、样本量的确定
计量检验以随机抽样方式抽取,根据不同的抽样地点和批量,可分为等距抽样、分层抽样和简单随机抽样三种方法。
1.等距抽样是按一定单位商品数或一定时间间隔进行抽取,其间隔按检验批和样本量来确定。适用于在生产企业的生产线终端抽取合格的产品或在产品的包装现场抽取合格的产品。
2.分层抽样是对分为k层堆放的N个单位商品的检验批,以每层占有单位商品的数量,按比例将确定的样本量n分配到各层当中,每层有ni个样本单位。适用于生产企业、进口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的仓库抽样。
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拆迁集体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计算。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面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确定。
第五条、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依本规则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分别为经济适用住房价、定向安置房屋价。
本规则所指公文是指本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包括其他经济类文书、合同等。具体会办范围和处理规则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制定(或代拟)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为:主办科室起草征求会办科室意见局长或分管局长召集有关科室讨论征求规范相对人意见法规科审核办公室核稿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分管局长会签局长签发县政府法制办审核(登记编号)统一发文。
二、政策性措施。
政策性措施是指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范围,由本局制定的涉及财政、财务、税收管理的各类地方性政策。
1.财政预算、行财、国企、会管、财政监督等政策性措施涉及多个科室的,其办理程序为:主办科室起草会办科室会办法规科审核办公室核稿局长(或授权分管局长)签发。
2.地方税收业务类政策性措施(包括制定的税收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其办理程序为:主办科室起草会办科室会办法规科审核办公室核稿局长(或授权分管局长)签发。
3.农业税收业务类政策性措施。其办理程序为:农税科起草法规科审核办公室核稿局长(或授权分管局长)签发。
4.其他政策性措施。其办理程序为:主办科室起草会办科室会办法规科审核办公室核稿局长(或授权分管局长)签发。
三、经济文书、合同类。
经济文书合同是指以本局名义与外单位订立的涉及经济往来的各种法律文书材料。其办理程序为:主办科室起草法规科审核局长(或授权分管局长)签批。
四、会办公文的备案备查。
对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措施、经济文书合同等除由办公室归档外,还必须按规定由法规科备案备查。法规科要对备案备查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措施等按规定进行定期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提请纠正。
五、会办时限。
本局的会办公文(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要求会办科室和办公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签注意见;法规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签注意见。局负责人另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必须在局负责人确定的规定时限内办结。
【关键词】退市规则;退市数量;量化指标
一、引言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是我国证券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证券市场融资和投资、确定资产价格、合理配置资源、信息传递及分散市场风险的重要工具。因此,找出我国退市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完善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基于退市规则改变造成股票退市数量变动的原因分析
1. 1993年 12 月20日颁布、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对流通股票退市有了相关规定,奠定了我国退市制度的基本框架。该法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3年连续亏损等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若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限期内盈利或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则终止上市。
1998年1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在主板市场上二者相同,后文对此不作区分)正式实施,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要被暂停上市,具备上市条件后,可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998年3月16日,证监会了《关于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殊处理方式的通知》,4月12日正式实施ST制度。ST是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的缩写,上市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二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ST制度有利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也促进上市公司改善企业状况。
1999年7月2日上交所《上交所关于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7月9日,正式开始实施PT制度。PT是特别转让particular transfer 的缩写,PT制度指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及相关会员可在每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为持有或欲购该公司原上市流通股的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PT制度的施行给予投资者一定的缓冲期,也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其经营业绩。
2000年5月1日《规则》修订版,第十条规定:因最近3 年连续亏损而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后3年内的任何一年有盈余的,可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这一规定准确的说明了上市公司真正退市需要连续六年亏损。
从1993年《公司法》的颁布到1998年《规则》的制定并不断修改,我国的退市制度从刚开始终止上市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到2000年需要连续6年亏损,终止上市的时间更加精确,但对被动退市的上市公司股票退出规定内容仅涉及公司基本股本、财务状况和违法行为,规定不明确,界限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低,因此在《公司法》实施后的7年并没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此外,ST、PT制度的实施虽然增加了市场了流动性,给予投资者一个缓冲期,但它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使得上市公司整体素质低下,投机氛围严重,达不到优胜劣汰的目标。
2. 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制定颁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关于公司暂停上市的规则没有变,依旧为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关于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主要涉及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真正退市的时间从连续六年亏损变为连续四年亏损、增加了宽限期制度,规定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天内,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12个月宽限期的申请,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有盈利的,可以申请恢复上市。《办法》的颁布,对我国退市问题作了准确、系统性的规定,公司终止退市的时间也变得更为严格,标志着我国退市制度的正式实施。我国退市股票数量在退市制度施行下从0增加到5,有了明显的上升。
3. 2001年11月30日,证监会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修订版施行。主要的修改有取消PT制度和宽限期制度。PT制度和宽限期制度的终结使我国的退市制度回归正轨,增强了退市制度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此后,我国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标准进一步明确,退市法规也进一步完善,股票退市数量持续上升,2002年共退市股票数量也增加为9只,比2001年增长了80%。
财政部于2006年实施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办法》和《事业单位办法》)对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行政职能履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尚未公布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方法。笔者拟就其涉及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会计核算予以探讨,以促进《行政单位办法》和《事业单位办法》的贯彻落实,为制定相关会计核算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供参考。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核算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核算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偿使用收入具体包括:(1)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2)行政单位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经审批同意,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3)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4)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有偿收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其他资金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及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收入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讲座》指出:“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固定资产临时出租出借和变价收入、非独立核算的后勤部门服务性收入、报刊发行的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等。”(上述范围指“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而《行政单位办法》则规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分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应纳入单位预算,记入“其他收入”科目,而应纳入财政预算,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上缴前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负债科目。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核算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由于事业单位类型多、收入来源多元化,且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尚未出台,《事业单位办法》没有要求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规定和《事业单位办法》,其会计核算仍然按照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投资收益记入“其他收入”科目,出租、出借和担保收入记入“经营收入”科目,待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出台后再作变动。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核算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核算《行政单位办法》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上缴前按购置时的资金来源记入“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主要是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库存材料变价处理,恢复存款。变价发生损益,相应增减当期支出。“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单位办法》要求的应当改变。以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适应《行政单位办法》的会计处理例解如下。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核算《事业单位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资产损失核销等。”同时还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根据《事业单位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上缴前记入“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资产类别主要有材料、产成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处置收入。
一是材料和产成品的核算。《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对材料和产成品变价收入的会计核算作出规定,但规定了在增减材料和产成品的同时,冲减或增加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因此,事业单位对材料和产成品变价收入可做如下会计处理。当变价收入低于账面成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等”、“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贷记“材料或产成品”。当变价收入高于账面成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材料或产成品”、“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为事业活动服务的材料和产成品记入事业支出,为经营活动服务的材料和产成品记入经营支出。而根据《事业单位办法》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规定,应改变上述做法,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记入“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二是固定资产的核算。《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的规定不适应《事业单位办法》要求的,应当改变。
三是无形资产的核算。《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讲座》指出:“事业单位无论是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其取得的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记入事业收入”。上述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核算规定不符合《事业单位办法》要求的,应当改变。
事业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拨入的款项原记入事业收入,现贷记了应缴财政专户款,意味着将要缴回财政专户,所以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应冲减事业收入。
小区游园活动方案一xx年,是社区充满合力和挑战的一年,在我国传统的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为了使辖区居民和单位职工有一个大家的感觉,充分展现出社区热烈、喜庆、祥和的节日气氛,社区党委和居委会定于xx年1月13日下午2时开始,在钢球小区篮球场举办猪年闹新春游园活动。为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充分展现居民和职工群众新生活、新风尚、新面貌等时代气息,大力发展和繁荣社区文化,在社区中形成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节日文化氛围。通过组织文明欢庆的游园活动,使广大居民和职工群众人人自主地参与游园活动之中,在游园中陶冶情操;在游园中锻炼身体;在游园中获取知识,从而让新一年充满蓬勃生机,凝聚民心,推进社区文化工作向暨定目标奋进!
二、活动领导小组
1 组 长:
2、副组长:
3、成 员:社区工会联合会委员、各单位工会主席
三、参加人员:部分户籍在辖区的居民、单位员工及社
区居干等。预计发出3000张游园券(单位工会1000张),居民凭户口6岁以上每人领取2张,先到先领,领完为止。
四、活动时间:xx年1月13日下午2时开始------。
五、活动地点:社区办公楼(钢球小区篮球场)
六、活动内容
1、猜谜语100条:游戏规则:参加者记住自认为能猜中谜语的编号,向工作人员作答,正确的中奖,(一票一答),此条中奖后,工作人员立即上前打红色的勾,不再续答。
2、端乒乓球行走:游戏规则:来回10米,记时30秒内完成,不掉地为胜出。
3、篮球投篮:两分线投篮,投进中奖。
4、足球射门:10米距离踢进规定的门内。
5、蒙面敲锣:用毛巾困住双眼,相距10米,原地转3圈,在30秒内敲响挂在墙上的锣。
6、跳大绳:2人摇绳,1人跳绳10下为胜。
7、超级保龄球:3瓶矿泉水摆成三角形,5米外用足球当保龄球将3个矿泉瓶同时打到即胜出。
8、吹乒乓球:杯子4个,装满水排成一竖排,把第一个杯子里的乒乓球吹到2、3、4个杯子里胜出。
9、趣味组词:从抽奖箱内依次抽出3个字,按先后顺序排列,组成有意义的句胜出。
10、圈套实物:一票领3个圈,在一定距离扔向固定的地面实物,如:小吃、酒、烟、肥皂、牙膏等,套中即可领走。
11、套活鸡活鸭:把活鸡活鸭各放一只在栅栏内,凭票领3个圈,在一定距离扔向活物,套中脖子即可领走大奖。
八、活动要求
1、1月9日前召开各单位工会主席、物业小区负责人和居民组长会议,传达社区xx年迎春游园活动安排和部署。
2、1月10日在各小区醒目地点张贴游园海报并公布活动项目的名称、游戏规则等,以吸引和激发群众的活动兴趣。
3、1月13日上午布置好活动现场,逢雨照常进行,活动内容将随机应变。活动现场要布置彩旗、横幅、音响等,让现场充满节日喜庆。
九、注意事项
在活动开始前,社区组织简单仪式,讲明组织这次活动地目的和意义,加强活动纪律教育,做到:
1、自觉遵守纪律,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按序排队,做到文明礼让、欢乐祥和。
2、在游园过程中注意人身安全和现场的治安防范。
3、不乱扔果皮、纸屑和垃圾,保持活动场所的卫生清洁,
4、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
小区游园活动方案二一、时间:年月日
二、地点:文化广场
三、游园活动内容及规则
1、猜谜语
游戏规则:猜中谜语者,不用撕掉谜语纸条,只需要记住谜语编号到领奖台对谜底。奖励办法:猜对者每条可获5元奖金。
2、挟波子游戏
游戏规则:在装有水的盘中放入15颗波子,游戏者手拿一双筷子将放在左边盘子的波子挟到右边的盘子里。奖励办法:1分钟内将15颗波子挟完的选手可获得5元奖金,不能完成的不作奖励,如果中途有波子掉落的,必须放回原来的盘子里才能继续比赛,违者则不作任何奖励。
3、抛圈游戏
游戏规则:在地上摆放2个不倒翁,每个不倒翁之间的距离为1米(抛中最远的10元,近的5元),每位参加者有三个圈子,站在离不倒翁2.5米远的线外,才能向不倒翁抛圈。奖励办法:已抛中不倒翁的总金额进行奖励。
4、蒙眼击球
参加者在规定的界线外用布蒙上双眼,原地转三圈,然后走到指定的位置敲击球。奖励办法:击中者可获5元奖金,不击中者不得奖金。
5、定点投篮
参加者必须在罚球线后投篮,若踩线或过线则视作无效,可以跳跃投篮,若投篮时球从手中掉落,则算已投篮,不可捡回再投,且不算成绩,投篮前允许拍球几下,每人均有5次投篮机会。奖励办法:男选手,5球投入3球(或以上)者可获5元奖金,女选手,5球投入2球(或以上)者可获5元奖金。
小区游园活动方案三一、主办单位:社区党工委、办事处
二、活动时间:20xx年2月09日下午2:305:00
三、活动地点:社区篮球场
四、参与人员:小区市民
五、活动项目及规则
1、盆满钵满
参与人数:1人
游戏规则:参与者手拿一双筷子,将水盆中的珠子夹到盘子里,中途不能用身体任何部分触碰珠子,限时30秒。
奖励办法:完成6个或以上者可获得一个印章。
2、盲人敲鼓
参与人数:1人
游戏规则:参与者站在离锣鼓5米处的圈内,蒙上眼,自转3圈后向锣鼓位置前进(旁边可有人语言提示),然后拿起锤子敲锣,则游戏完毕,限时30秒。
奖励办法:敲鼓成功者可获得一个印章。
3、百发百中
参与人数:2人
游戏规则:参与者分投球者和接球者,两者分别站在1平方米规定区域内,投球者在30秒内将15个布球投向绑在接球者腰腹中的篮子里。游戏中,接球者可用双手移动篮子,但两者均不可超过规定区域,限时30秒。
奖励办法:接到布球10个或以上,每人各获得一个印章。
4、鸿运当头
参与人数:1人
游戏规则:参与者用头部顶一本书,在长10米、宽2米的赛道赛跑。途中需按所示路线绕过5个障碍物,比赛中双手不可接触书本,不能让书本落地,否则视为犯规(每人只有一次犯规机会),限时15秒。
奖励办法:完成游戏者可获得一个印章。
5、风生球起
参与人数:1人
游戏规则:参与者用口把水盆中的乒乓球吹到另一个水盆中。依次把球吹进最后一个水盆后,则完成游戏。中途不可用身体任何部位触碰或让球落地,限时15秒。
奖励办法:完成游戏者,可获得一个印章。
6、一镖中的
参与人数:1人
游戏规则:成年人距离靶子3米,小孩距离2.5米,参与者单手飞镖3次,飞中镖内红心处则为成功,限时20秒。
奖励办法:飞中红心1次或以上者,可获得一个印章。
7、套中有礼
参与人数:1人
游戏规则:参与者站在离架子3米远处,单手往目标物套圈。每人有6次机会,限时30秒
奖励办法:套中4次或以上者,可获得一个印章。
8、开门接福
参与人数:1人
游戏规则:参与者在3米远处向有6个孔的架子单手投球。每人可投球5次,限时30秒。
奖励办法:投中2个或以上者可盖一个印章。
9、过目成诵
参与人数:1人
游戏规则:参与者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背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个字即可,限时20秒。
奖励办法:完成游戏者,可获得一个印章。
10、九九同心
参与人数:1人
游戏规则:通过扑克牌抽签,产生五个数字,参与者在规定时间内将抽到的扑克牌数字依次在对应的九宫格内跳完即可(中途挑战失败者需从第一个数字重新开始),限时30秒。
奖励办法:顺利完成任务者,可获得一个印章。
11、才高八斗
参与人数:1人
规则:工作人员备好15首古诗,参与者通过抽签,确定接龙的古诗,只要顺利接上指定的一句即可,每人有3次接龙的机会。
奖励办法:接对古诗2次或以上者,可获得一个印章。
六、奖励办法
与原《规则》相比,新《规则》在篇幅上有所增加。由十一章四十七条增加到十二章六十八条,增加了财务监督一章。在内容上做了五方面的修订。
一、对与现行法规、制度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随着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等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原《规则》中一些条款已不再适用,新《规则》按照现行的管理要求进行了修改。
(1)将“财政专户核拨预算外资金”修改为“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资金”;将“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修改为“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取消了预算外资金的提法。(2)有关上缴上级支出的“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比例”修改为“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3)对事业单位清算,“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批准修改为“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4)随着事业单位医疗改革的深入,原规则中有关医疗基金提取使用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新规则予以删除。(5)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事业单位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修改为“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将预算调整“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修改为“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二、对《规则》适用情况进行了修订,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类别
新《规则》适用范围由 “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扩大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同时,为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在附则中规定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对规则的适用问题,适用类别明确。
三、将基本建设投资纳入《规则》统筹管理;对固定资产重新分类,提高确认认价值标准
新《规则》将基本建设投资纳入单位事业财务统筹管理,相应的在事业单资产范围中增加了“在建工程”并明确了其定义及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表中增加了“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将基本建设投资纳入《规则》统筹管理,解决了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分别核算与预算管理口径不符;基本建设拨款和自筹基建款分别核算不利于资金的统筹安排;分别对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编制会计报表不能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问题。形成一个全面反映事业单位各项资金活动的综合财务管理体系。
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了分类,将动植物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调整了固定资产确认单价,一般设备单价由500元以上调整为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由800元以上调整为1500元以上。
四、在原《规则》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任务要求
1.要求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新《规则》在原《规则》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基础上增加了“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的要求。重视强化预算管理,特别强调将单位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要求编制预算时考虑 “资产状况”及 “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并将原《规则》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修订为“结转和结余管理”,对结转和结余分别做出了定义,界定了结转和结余的区别。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结转和结余划分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两部分,并分别作了原则性规定。新增条款对决算编制、上报及质量做出了要求。
修订后的《规则》完善了预算管理程序,强调部门预算的管理、控制功能。
2.要求实施绩效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资产。新《规则》要求通过加强支出绩效管理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国对财政资金实施绩效评价起步较晚,对财政资金绩效的评价,目前尚没有公认的比较完善的评价方法和手段,绩效评将是今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难点。新《规则》增加了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共享、公用,编制预算时考虑“资产状况”的要求,这些要求体现了事业单位资产的国有行性质,强调共享、公用。从新《规则》的要求看,今后事业单位在支出及资产管理上要更加注重效率。
3.要求加大对对外投资、负债的管理力度。新《规则》对外投资资金来源和投资种类上做出了限制,规定“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并要求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这些要求体现了国家对国有资金、资产安全的考虑,禁用财政性拨款投资、禁在高风险领域投资对用非货币资产投资要求评估,防止资产流失。
针对近年来事业单位筹资多元化,举债规模不断扩大,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财务风险加大的实际情况,新《规则》要求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这要求在今后财务管理工作中要重视对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的分析,适度举债;要加强收入管理、控制支出,加强经济核算,保证偿债能力;要严格执行有关担保的规定,保证事业资产安全。
第二条员工应缴存的身份保证金,其金额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10万元整。
(二)第
一、二阶职员:6万元整。
(三)第三阶职员:4万元整。
(四)第四阶职员:3万元整。
(五)其余正式任用职员:2万元整。
(六)服务员:1万元整。
第三条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依下列的规定,由其每月薪津扣存(扣存金额至10元单位,四舍五入),累积至前条规定金额为止。
(一)第四职阶以上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4%。
(二)第五职阶以下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3%。
第四条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按国家银行核定的储蓄部放款利息计算。其计息日订为每年12月20日统一办理。未满100元的零数不予计息。
第五条员工在职期间,其身份保证金不得发还。但为购买本公司股票经董事会批准者,得于等值金额发还购买,惟其所购股票应寄存总公司,充为身份保证金。
第六条身份保证金及前条规定所购股票,不得赠与、转让、或抵押。
第七条员工如有违反法令或本公司规章或其他弊情,致本公司蒙受损害时,除依法追诉外,其身份保证金及依第五条提存的股票,悉数充为赔偿金。
第八条员工离职时,其身份保证金及提存的股票,须自离职日起逾满六个月,经本公司查明确无未了事情或亏短公款后始得发还。
第九条员工身份保证金不能一时缴足者,按月于发薪日扣存,其保管及运用,均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精彩专题推荐: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B)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就职时,应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缴存身份保证金。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就其未缴部分按下列的规定逐月扣存:
(一)四阶以上职员:每个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的金额)扣存1%。
(二)其余员工:每个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的金额)扣存4%。
第三条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按银行一般信用贷款利率复利计付,但未满100元的奇零数不计付利息。
2004年4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并于同年5月1日起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施行。2004年11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联合了《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配套附件《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05年2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准核认定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并自3月1日起实行,企业年金直接进入股市即将正式启动。
随着企业年金投资范围的不断扩大,如何加强监管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在企业年金投资的监管领域,依据监管当局对投资资产组合类别和比率的限制程度,存在定量限制监管和“审慎人”规则两种基本监管模式。这两种模式的选择由于受到一国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投资管理人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监管当局的经验及法律渊源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并且其对一国企业年金的风险和收益模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这一问题一直都是企业年金监管领域备受关注的问题。
定量限制监管和“审慎人”规则监管模式
定量限制监管就是对企业年金投资资产的数量限制,一般对投资于高波动性和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都有禁止性规定或比率限额。实行这类硬性规定的主要是欧洲大陆法系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它们对企业年金投资组合的限制主要体现在:限制企业年金的自我投资,即对企业年金投资于发起人的股票或债券进行限制,以防范发起人的破产风险或利益冲突的出现;限定各种投资工具在投资组合总额中所占的最高比例或最低持有额(主要是政府债券),有些国家还对最低收益率作出了规定。
相比较之下,“审慎人”规则的内涵更为复杂,并有一定的法律渊源和演变过程。“审慎人”规则根植于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信托法,其特征是在以判例为基础的普通法中发展起来的。1830年的哈维德诉亚莫瑞判例开启了“审慎人”规则的先河,判决书中定义:受托人要诚实和细心,应该审慎地、细心地和有所谋略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关注他们基金的长期头寸以及投资资本的可追求收益和投资安全,而不是考虑如何投机。在此之后的一百多年里,股票投资被认为风险太高而不适合任何审慎的委托人,而资本市场和金融理论,特别是现代资产组合理论的发展在逐步改变和丰富着审慎行为的内涵,使其包含了分散投资的含义。美国1974年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中就特别声明养老金经理在投资决策时必须满足审慎投资人标准的要求之一是计划的资产分散化。考虑到现资理论,美国司法部在制定新的审慎投资人的法律标准时也采取了弹性的标准:应将所有投资视为投资组合的一部分,而不能在单个资产的基础上作判断。可见,“审慎人”规则是与金融市场和投资理论密切相关的,因而具有动态特征。
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对养老金的监管都遵循了“审慎人”规则,以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最为典型,它们对养老金的资产组合没有太多限制,一般只规定了发行人、各类投资工具、风险、所有权集中,而不规定资产持有类别的上限。同时,加拿大、意大利等国在“审慎人”规则的基础上又融入了定量限制的因素,而且在自我投资额、所有权集中性、国外资产方面,遵循“审慎人”规则的国家多数也会有定量限制,只是相较于定量限制的国家,比例更为宽松(见表1)。
可见,“审慎人”规则具有相当大程度的灵活性,衡量的是投资决策过程而非结果,是一种适应资本市场和金融理论发展的动态型自我监管,但同时对投资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和司法体系都有较高的要求,其核心在企业年金的内部治理上,而监管当局也对年金投资的内控方面有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定量限制监管与“审慎人”规则监管的效果比较
从监管实践来看,拥有明确的数量和比例限制的定量限制监管更利于监管当局的操作,但也使监管当局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同时也制约了市场的活跃程度。而“审慎人”规则的动态特征向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挑战,这种因时而变化的弹性要求监管者与金融市场和投资理论的进展步调一致,更是一门相机而动的艺术。这也决定了拥有丰富监管经验的发达国家往往更宜于采用“审慎人”规则。
从两种模式对投资组合选择的影响来看,审慎人规则模式下的英国、美国、日本、加拿大、意大利、荷兰其企业年金平均持有的国内股票、实体投资和国外资产这些“高风险资产”的比例都显着的高于德国、法国、瑞典这些实行定量限制监管的国家,而后者持有的国债、贷款比例则明显偏高。
【关键词】三板;挂牌公司;做市商;信息披露
一、三板市场相关概念界定
以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功能定位为依据,资本市场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和三板市场等。在我国,三板市场有新、老之分。最初,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只是为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解决股份流通问题,并承担深沪股市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而不具有接纳新公司股份转让的功能,后来便被称为“老三板”。2006年,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成为三板市场的一部分,被称为“新三板”。在经过七年的实践和努力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3年1月16日揭牌,“新三板”成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通俗称谓,是全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公开转让、融资及并购的平台。
三板市场,包括“老三板”和“新三板”,是指对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和从主板、创业板退市的公司的股票进行发行、交易和监管活动的资本市场集合体。待老三板的公司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后,该股份转让系统将与三板市场划上等号,成为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
三板挂牌公司,就是满足法定标准进入三板市场,其股票能在三板市场流通的股份公司,具体包括:(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公司;(2)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公司和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
许多学者将三板挂牌公司界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被定义为:股份仅在场外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可被公众投资者持有的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2)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因此,三板挂牌公司一般都是非上市公众公司。
二、我国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评价
(一)我国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现状
我国《证券法》上有关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仅仅针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依据的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规章或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
1.原STAQ、NET系统公司和退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国证券业协会2001年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及2002年的《关于加强对代办股份转让监管和风险揭示的通知》等规定中。根据这些规定,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具体可分为首次转让前信息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首次转让前信息公告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委托主办券商代办股份转让决议内容;(2)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委托主办券商代办股份转让决议后的通知;(3)股份帐户开立、股份确认、登记托管等事项;(4)股份转让公告书。股份转让公告书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进行编制。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分别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第3号和第13号的上市公司披露标准进行编制。需要及时报送临时报告的事项有: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收购、出售重大资产;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预计亏损、涉诉事项、重大担保、重要合同、公司注册事项、控制权变化、上市申请、公开发行申请等);特别风险提示;股份转让异常波动等。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依据是证监会制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及其配套规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2013年1月4日实施,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而关于做市商的信息披露规则目前尚未。根据《监管办法》,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中规定,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应披露的内容有:公司基本信息、股本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服务及公司所属行业;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定向发行说明书还应当披露发行对象或者范围、发行价格或者区间、发行数量。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司应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而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即可。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比照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的内容进行披露。对于临时报告,只规定应将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送临时报告,而未对重大事件进行列举,只是对并购重组专门做了规定。除了股票公开转让的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外,其他挂牌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信息披露平台。
《监管办法》和《信息披露》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这较以往只由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自律规则加以规范的情况已有很大的进步。《监管办法》中对不同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具有区分性,把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司和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区分开来,规定后者只需披露年度报告。此外,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办法》对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做了较详细的处罚规定。
(二)我国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很明显的。首先,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缺少法律层面的依据。《证券法》上的发行披露并没有涵盖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也未对非上市股票转让的信息披露做出规定。其次,原STAQ、NET系统公司和退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过于繁重。股份转让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皆是参照上市公司的披露标准来编制,临时报告的披露义务甚至比上市公司的要求更高。根据“出身”不同而作不同制度设计,这一做法不乏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显系权宜之举。再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内容过于简略,标准不够合理。《信息披露》的规定十分简单,甚至未对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进行罗列。《监管办法》虽然对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司和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但是对不同挂牌公司的区分性把握还不够。最后,对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足。《监管办法》虽然已对信息披露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一些规定,还增加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但还是未提及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完善我国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的思考
基于我国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不足,我们应立足于我国三板市场的特殊性,借鉴国外合理经验,积极完善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一)建全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证券交易市场包括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所以《证券法》调整的范围不应该仅限于场内交易市场,我国《证券法》下一轮的修法目标应将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纳入其中。中国证券会已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做了规定,但仍须等待做市商信息披露规则的出台。此外,由于三板市场具有灵活、分散的特点,其信息披露规则可由行业协会加以具体规定,因此中国证券业协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详细的信息披露自律规则。这样,由《证券法》、证监会部门规章、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形成一个从上至下的多层次规范体系。
(二)制定统一且具区分性的信息披露标准
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从证券交易所退出而转到三板市场的退市公司,应该同三板市场上的未达到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的挂牌公司遵循同一套信息披露规则,而无需为其量身打造一套披露规则。因此,原STAQ、NET系统公司和退市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标准应统一,但这并不表示信息披露的标准是单一的。
《监管办法》和《信息披露》中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是很低的,但投资门槛降低和做市商的引进等使三板市场具有更高的风险,因此应适度提高信息披露标准。为了不增加初创小型企业的负担,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挂牌公司进行区分。比如,可以按照股本总额的大小,将挂牌公司分为“大规模企业”(如大型的退市公司)、“较大规模企业”(如一般的退市公司和规模较大的非公众公司)、“小规模企业”(如初创阶段的高科技小企业)三种类型。划分企业类型的标准可以是多元化的,目的是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实施差异化的披露标准。
(三)制定做市商信息披露规则
我国三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后,做市商在市场上处于特殊地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们有可能会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应注重对做市商的监管,规范做市商的信息披露行为,而首要的是制定完善的做市商交易成交报告制度。做市商对其每一次交易都应该进行信息披露,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交易的核心事项,如股票名称、代码、价格、数量等,披露的时间可从有利于信息披露及时性和准确性的角度确定一个合理的时间限制。做市商的成交信息应由监管部门进行初步检查,没有明显问题,即由其向社会公布。
(四)坚持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准入和持续监管将纳入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然而根据三板市场的特点,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应实行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行政监管、司法监管为辅的模式。美日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是一个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业协会和各证券交易市场共同组成的监管体系,而其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来自于证券业协会和各场外交易市场的自律管理。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的监管模式也是行业自律模式的有益尝试。
(五)建立信息披露激励和约束机制
首先,适时出台自愿信息披露指引,其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强制披露信息的细化和深化,以提高强制披露信息的可信度和完整性;二是对强制披露信息的补充和扩展,以突出公司的“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为目标全方位、系统化披露信息,展示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潜力。然后,按照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对挂牌股票进行分级标注,对积极进行自愿披露的公司股票标注较高级别,对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公司采取风险警示。
(六)追究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民事责任
挂牌公司或做市商的违法信息披露行为若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应赋予投资者民事赔偿请求权。可以借鉴国外集团诉讼的经验,以民事基本法、公司法、证券法、诉讼法相互配合的机制建立一整套具有可操作性的私人诉讼制度。还可以明确规定挂牌公司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行为方式、归责原则、董监高的责任,为司法审判提供具体依据。这能有效激励广大投资者对挂牌公司和做市商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弥补监管部门的监管盲点,提高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顾功耘主编.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构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贵局《关于对〈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津质技监局法函[**]65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第五条对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技术检测服务的实验室不必要逐条列出前5个条件,只需规定其必须经计量认证合格即可。因为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一定是满足前5个条件的实验室。建议删除第五条。
二、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己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如第七条、第八条等可以不列,此办法应突出我市在促进实验室发展方面的特殊措施,如各环节行政审批程序、鼓励类型、资金支持、税收支持等。
特此函复
**年**月**日
征求意见稿回复(二)
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班子会议,对审计组所提出的问题结合我乡实际逐条进行分析,认真做出检查,针对审计组所提出问题切实整改。现就贵局对××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合规票据列支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年至××年列支××乡派出所严打开支××元;××年至××年列支××乡国土所代征耕地占用税手续费××元;××年列支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经费××元,以上合计列支××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情况属实,上述支出均为实际支出,请求免予处罚,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当中一定会进一步加强管理。
二、关于出租和承包收入应缴未缴税费问题
经核实,我乡出租房屋税费未缴纳的现象确实存在。但由于我乡不是建制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范围,我乡“应缴未缴房产税××元”一项应予剔除。
三、关于计育办超标准列支工作经费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计育办××年可列支工作经费××元,实际列支工作经费××元,超标准列支工作经费××元。此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 ×号)“乡镇征收成本性支出控制在××%”之规定。
经我们再三核实,该项超标准支出主要是支付村干部的误工费用所致。为了充分发挥村干部的主观能动性,改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手段,减少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直接磨擦,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乡党委、政府再三研究才出台了适当支付村干部收取社会抚养费误工费用的措施。对审计组的处理意见我们没有异议,但请求贵局考虑乡镇工作难开展的实际,免予处罚。
四、关于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人民政府发放××年住勤补助××元、计划生育进位奖××元。此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之规定。以上情况属实。对审计组的意见我们没有异议,所发两项补贴将如数扣回,请求从轻处罚。
五、关于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算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单位往来账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算,至××年××月止,乡总会计账“暂存款”科目余额为××元,“暂付款”科目余额为××元;乡政府和计育办账“暂存款”科目余额为××元,“暂付款”科目余额为××元。此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之规定。
以上情况属实。对审计组的处理意见我们没有异议,现在正在组织力量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核实、汇总上报,按要求尽快调整好相关账目。
总之,贵局对我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问题都在我乡实际存在,这些问题的提出对促进我乡今后的财务收支活动有着长远的意义,对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是一种鞭策,我们一定会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但我是个农业大乡,财政收入基础薄弱,可用财力十分有限,日常运转举步唯艰,请求县审计局秉着教育为主、处罚从宽的原则,尽力减轻对我们的经济处罚,我们也一定会认真总结经验,着力健全财务制度,积极规范财务管理,努力使我乡财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法律规制的历史回顾
(一)2000年以前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
1984~1995年是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初期。这一时期我国先后出现过外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指数期货、认股权证交易。1984年我国开始发展金融期货交易。中国银行开始了代客户进行境外外汇期货的交易,但相应的交易规则并没有同期颁布。1993年期货交易真正进入了有序发展阶段。同年推出了我国第一张国债期货合约,同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现了“规则与交易同行”,所以当时期货市场有了较为稳定的发展。但因法律法规的不健全,1995年证券公司违规操作,导致国债期货市场价格波动异常,市场出现了极度混乱的状态。为了尽快控制市场的风险,同年5月中国证监会紧急颁布《关于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紧急通知》,使大多数品种被暂停交易。而对于外汇期货交易本来并不活跃,同时还存在大量违法行为,如收取投资者高额的手续费,将投资者的资金大量汇往境外等,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并且还损害了国家利益。为了减少损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1996年3月宣布废除《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至此我国境外金融期货交易完全停止。从上述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试点中可以看出,在2000年以前的较长时期,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投机行为十分猖狂,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则不健全,为过度投机提供了可能。最后直接导致了许多品种试点的中止。所以,法律规制的不完善会极大地阻碍金融衍生产品的良性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最初没有遵循“规则先行”的原则,而是先发展起来,发现问题才想到如何去规范,形成了滞后效应。市场参与者过渡投机,市场执法者却无章可循。出现问题后只能采取一些临时性规定来限制,但这样很难有效地控制风险。法律具有滞后性以及无溯及力的特点,在金融这个特殊行业中,交易金额都较大,因法律规则缺失会导致较大程度的经济损失,等到相关法律法规颁布时,有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为了有效地遏制过度投机行为,以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颁布了《关于各期货交易所建立“市场禁止进入制度”的通知》以及《关于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认定和处罚的规定的通知》,对期货市场从市场准入到操纵市场的处罚都给予较为完整的规定,这在当时对于过渡投机行为的遏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同年,中国证监会对其细则做了较详细规定,颁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以及《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这使期货交易法规形成了较完整的体系,为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规范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2000年以后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
2001年至今,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在交易品种、法律完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2001年4月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颁布,使可转债在我国进入相对成熟的发展阶段。2001~2004年,期货市场因为规范管理,逐渐走向成熟。很多投资者通过期货市场能够有效地规避现货市场的风险,这使期货市场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各级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期货市场的各种制度建设也不断加强,使期货市场经受了多次系统性风险的考验。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通过,为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随着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稳步规范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颁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放开了中资商业银行对衍生品交易的限制。这为银行业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扫除了障碍。可见在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历程中,较长时期是出现问题才解决问题,这是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出台,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进入了较为规范的发展。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还比较缓慢,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太健全,市场法律规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我国金融衍生产品法律规制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期货行业协会发展的作用还十分有限,这会直接增加政府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对市场风险控制的责任,同时由于政府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各自监管的局限性,形成不少监控盲区。虽然我国有关管理部门借鉴了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管理经验,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但是相关立法仍存在较多问题。
(一)法律制度立法层次较低
我国目前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立法层次不高,法律效力低。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法律规制主要是效力层次较低的法律形式。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暂行办法、通知等,没有形成效力层次最高的法律层面,这导致其实施效力势必会受到影响。我国第一部针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专门法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颁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在2011年进行了修订。《办法》中不仅对衍生产品的定义、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分类有较具体的规定,同时还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准入、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违反本办法的处罚等也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办法》从法律效力来说仅仅是部门规章,效力较低。而法律层面的《证券法》只是对证券衍生品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无相关的具体细则。对金融衍生产品这样重要的金融交易形式,我国法律层面不但没有专门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而且相关法律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二)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部门形成交叉管理
由于法律层面仅有原则性规定,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权限分配也不明确,导致很多部门交叉管理。根据各自的监管权相应颁布了相对应的暂时性法规,而这些法规也可能出现内容重复、交叉或冲突。形成有的现象各部门争相管理,有的却存在管理空白。对于某些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行为,各部门都有相关规定,但无法确定哪个规定更权威。虽然可根据制定法规的部门级别来确定法规的效力高低,但同级部门制定的法规却难以取舍。
(三)法律制度较为严厉和滞后
金融衍生产品的高风险性使我国在其发展上一直采取较谨慎态度。关于金融衍生品的各种法律法规还是禁止性条文居多,任意性条款较少,并且有的地方还形成法律空白。如我国境内已出现包括可转换债券、利率期权协议、外汇期权、权证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期权交易,但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规范。作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权证交易目前依据的主要是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这是较为严厉并且滞后的法律制度。对于金融衍生产品来说,过于严格的法律制度会阻碍投资者的积极性,并且进一步阻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科学的法律规制应是既能促进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又能较好地防范风险。
(四)法律制度没有形成体系
我国现有对衍生产品交易的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期货交易的规定,另一类是关于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规定。各种制度之间缺乏系统性、关联性,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大部分是监管部门针对具体现象或者具体主体而设立的规范。毕竟法律法规的设置应具有普遍性,对主体和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这是法律所应有的特性。另外将金融衍生交易仅限定在某些特定的种类上,局限性太强,并不利于金融衍生交易的全面发展。只有制定严密科学的法律制度,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才能把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又能让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得到较好的发展。
三、对我国金融衍生产品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金融衍生交易的监管模式选择
当前,对金融衍生交易的监管并没有一个理想的模式。从世界范围看,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模式,有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即以美国期货市场为典范的三级风险监管体系。所谓期货市场的三级风险监管体系,是指一国在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方面分三个层次进行,即期货交易所的一线风险监管、期货协会的行业自律性风险管理和政府主管机构的宏观风险监督管理。我国目前的期货市场整体运行结构是从欧美期货市场移植改造而来的。这一模式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稳定作用。基于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体制,构建一个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补充,注重金融机构内控,加强国际监管合作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体系。
(二)提高立法层次,健全法律法规
从立法层次上,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在法律层面上的规定只限于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其中只是一个授权性法规并且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其他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并且缺乏系统性。对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规制应从效力层次最高的法律层面考虑。如制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或在其他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内容包括金融衍生产品的发行、上市、交易、清算、监管、退出等全面性的规定)。修订《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本着“规则先行”的原则,统一整理各部门相关法规,对重复冲突的法规进行清理,对制度空白的予以补充,健全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法规,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三)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准入制度
当前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不健全。对于场内市场,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是对会员资格的限制。如《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期货交易所的参与主体只能是期货交易所会员。但因为金融衍生产品的高风险性,交易主体还应设立更为严格的入场交易会员制度,需要交易主体具有更良好的财务状况,并且需要更为严密的内部风险防范体系。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防控的第一个关键环节。金融衍生品交易并不是所有主体都适合的。对具备不同条件的交易主体,可能有的交易主体对未来的风险并不预知,甚至有的根本无法承受可能发生的风险。完善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应该能够保证每个交易主体都至少达到风险承受能力的最低要求,这对于降低以及防止各类金融衍生市场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四)健全金融衍生交易结算制度
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主要形成于交易环节,通常表现在结算环节,投资人丧失支付能力而导致风险的爆发。所以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中,交易结算环节与市场准入环节共同构成了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这两个环节风险的有效预防和控制会直接影响到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从场内市场来看,已经有了一系列的结算制度。但还应考虑建立统一的登记结算机构,这在金融衍生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使用较为普遍。即由该机构担任交易双方的共同对手方,这样一方面能有效的监测交易主体的信用风险,减少结算风险,另一方面又能提高结算效率。而场外市场的结算制度建设相对要困难一些。对于场外市场,首先应建立一个中央对手方交易结算机制,它不但能有效控制市场信用风险,而且又能提高市场效率;其次,应实行多边净额结算制度,该制度可以减少证券和资金交付的数量和金额,降低市场参与人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且降低交易成本;最后,通过履约担保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