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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

时间:2023-06-16 16:05: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

第1篇

关键词:工业文化遗产;城市建设;历史文化

1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人们对于工业文化遗产保护的认知度不够

在人们的潜意识当中,工业文化遗址就是一些已经失去价值的陈旧不堪的废弃厂房和机械,其存留下来的意义并不是太大,而且,随着城市发展的高速化,城市当中土地资源呈现出高度紧缺的状态,而对于工业文化遗址的保护则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因此对其保护和维护就更缺乏一定正确的认识和积极性。

1.2国家相关法律构建还不够健全

现如今,对于城市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并没有一定的方案以及整体的保护策略和相关措施,受到一些体制的限制和约束,对这方面进行保护通常会缺乏一定的依据,而且没有科学的评估体系以及相关参考数据能够有效的予以保护、实施,管理体制各自为政,保护标准各行其是,管理模式五花八门。

1.3城市整体规划缺乏科学性

在城市发展和转型的过程中,对工业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该保留什么,怎样保留,怎样与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统一起来,都导致了它与城市规划的不协调、不搭调,形成了“保护性破坏”。

1.4市场化程度相对较弱

有些地方只看见了对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却看不见合理利用和市场化运作。这其实也反映出改造后的工业文化遗产如何与我国的文化传统,老百姓的文化素质、精神需求、生活习惯等相适应的问题。

2工业遗产保护所具有的价值体现

2.1是工业遗产所具有的历史价值的见证

工业遗产是人们通过社会实践活动,经历长时间的历史积累、发展逐渐存留下来的最为悠久的文化体现,彰显了历史时期对于城市发展所具有的文脉内涵,是当时社会发展、演变以及技术水平进行展现的主要物质载体。人们所创造出的工业文化遗产充分记录了工业文明时期的发展历程,对这些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能够有效的对历史文明进行延续和传承,从而真正体现出这些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历史价值。

2.2具有较高的审美价值遗址艺术价值

工业遗产所表现出的特点能够凸显一个城市的肌理特征,而在其原有的空间规划、建筑以及构建方式等方面同样也会具有相当高的审美价值体现。工业时代所具有的高效率以及简单化的特点,进而形成了一种大规模生产的主要特征,构建出了具有特殊特点的城市文化体系,而这种体系则是城市发展历史当中所表现出来的最为先进的艺术特点以及造型特点,并且具有很高的利用率,有些工业遗产还成为了当时城市构建当中最为重要的标志性建筑。这些通过历史文明遗留下来的,带有鲜明特征的文化遗址承载了时代前行过程中厚重的历史感,其所表现的独特的艺术形式、优美的构建特点以及均衡的设计理念,都在其方方面面表现出极强的艺术价值,因此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和传承,能够更好的对这些文化遗址当中所具有的审美价值和艺术价值进行不断的发扬和拓展,从而让人们领略到历史文化当中最为优美而又厚重的艺术特点。

3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对现代城市发展的作用

3.1工业文化遗产的文脉特征能够促进现代城市的发展和规划

文脉是一个城市发展情况下所存在的重要语境。从对工业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文脉之间所存在的关系也就是对这些文化遗址所遗留下来的规划层面以及与周围环境之间所具有的关系理念,而在进行新城市建设和规划当中,其所表现的与文化遗址之间存在的文脉关系如何,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环境应当具有的价值以及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新城市在构建形式上就是对文化遗产中所表现的语汇进行延续,在工业文化遗产周围对新城市建筑以及其他体系进行构建的时候,应当与遗留下来的文化体系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整个地区具有可识别性和历史文脉传承性,形成有工厂特色的城市形象。

3.2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能够促进城市文脉复兴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城市与城市之间的竞争也随之不断增加,怎样去凸显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特点,对城市的个性特点进行展现,成为了一个城市竞争力强弱的关键因素所在。单霁翔曾指出:“一座城市在其发展建设过程中,如能注重自身的文化内涵,重视自身文化特色的保护和弘扬,打下坚实的文化基础,就能成功建设一座未来的理想城市。”依据英国的一项文化对英国城市复兴贡献的数据报告显示,历史文化遗产能够有效的对城市文脉进行复兴和促进。在这个报告当中,通过一些数据和案例对这方面的信息予以了证实:文化对于社会物质、经济发展以及环境都有着良好的效益,是促进城市复兴得以实现的重要依据。现如今,对于城市文脉的延续已经逐渐成为城市复兴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增强城市竞争力的主要核心所在。通过对工业遗产保护与文化产业进行有效的结合,能够对城市的发展形态具有深刻的影响。对工业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也就是对其历史价值进行延续,而这些同样是对城市文脉进行保护的关键所在。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与城市文化发展战略紧密相关,是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催生新的文化产业,可实现以文化创新与经济发展为特点的文化经济繁荣点。因此,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不是局部而是具有全局意义的文化新增长点。通过对文化资源的挖掘与保护、工业历史地段与工业遗产的适宜性再利用以及城市特色的营造,使城市综合竞争力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1]崔向东,于富业.阜新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创新模式研究[J].中国名城,2011(4).

[2]秦伟.铁西,百年工业文化的传承[J].装备制造,2010(6).

[3]刘永涛.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艺术建设[J].理论界,2010(7).

[4]赵晓荣.人类学视野下的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J].天津社会科学,2010(5).

[5]程萍.城市现代化建设中的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J].理论与现代化,2010(6).

第2篇

林洁: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结合规划对城市功能的定位,不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全市各地文化资源的优势,着力挖掘和弘扬六祖、龙母、包拯、利玛窦、王泮、、黎雄才等历史文化名人,不断发掘文化名人的宝贵精神遗产,在不断修缮王泮生祠、阅江楼(独立团团部旧址纪念馆)、梅庵等一批文物建筑的基础上,先后建设了包公文化园、悦城龙母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园、怀集六祖禅宗文化园等一批文化项目,正在筹划建设的还有黎雄才美术馆、崇禧塔中西文化园等重大项目。

以包公文化园为例,2015年5月27日,集中展示和弘扬包公清官文化的肇庆市包公文化园正式开园迎客。包公文化园是广东省纪委与肇庆市委、市政府共同建设的省反腐倡廉教育基地,集廉政教育、历史文化和旅游观光于一体,开园以来,成为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和广大游客接受廉政教育、感受古端州文化历史和休闲娱乐的文化新地标。

包公文化园是在原包公祠基础上扩建改造而成的,总占地面积100亩,建筑面积8000多平方米,由包公祠、清心园、文化广场、宋文化街和观景平台5部分组成。园内复原展示了包公在端州的历史场景、记载有包公廉政事迹的古砚碑等文物实物,还展示了大量包公脸谱、戏服、影视作品、包公雕塑、包公砚等工艺藏品。园内陈展实物近1400件(套),包括480件(套)文物类实物。来自各单位及社会热心人士捐赠实物达120多件(套)。

《文化月刊》:深圳文博会为推动肇庆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今年的深圳文博会上,肇庆展团将推出哪些招商项目?请介绍下重点招商项目的情况,并分别介绍下各自特点。

林洁:今年我市将继续编印《文化产业招商项目手册》,截至目前,我们共收到招商项目40个,包括七星岩玉屏道教文化园修复、高要区回龙镇槎塘古村养生休闲度假区、广宁县重建龙龛寺、封开县大豪岩红色革命和文化旅游等历史文化项目;中国・砚村、螺壳山风景区、高要区金渡镇西江羚羊峡度假区、金燕文化长廊、肇庆新区文化旅游城等文化旅游项目;电视连续剧《陈焕章》《岭南画子――黎雄才》《农运先驱――周其鉴》等影视制作项目;文化创意大厦、鼎湖山音乐节庆、国汇・南国玉都等文化创意项目,以及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网商大厦网巢工坊(端州区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等。

今年文博会招商项目特色明显,概括来说分以下几类:

一是我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如中国・砚村项目是我市“十二五”时期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在全市具有龙头示范带头作用,也是全国首个以端砚文化为核心,集文化交易、艺术交流、旅游休闲、美食购物于一体的具有岭南建筑风格特色的复合型旅游文化商业项目,先后被国家、省列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被纳入《肇庆市建设文化强市规划大纲》(2011―2020年)。2015年11月,成功承办了“第36届全国文房四宝艺术博览会”。

二是文化体制改制项目。肇庆文化创意大厦是由原肇庆市电影公司改制而引进的一个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是集文化、娱乐、商务办公于一体的文化地标性建筑。

三是特色文化产业项目。这类项目都是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资源开发的,如怀集金燕文化长廊,有利于进一步弘扬金燕文化。

四是历史文化项目。如七星岩玉屏道教文化园修复、广宁县重建龙龛寺项目。

五是文化旅游项目。如螺壳山风景区、高要区金渡镇西江羚羊峡度假区项目,有利于促进当地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六是切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题,如网商大厦网巢工坊(端州区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

《文化月刊》:近几年,肇庆在招商引资上取得了显著成绩。如已落成的端砚文化村与文化创意大厦,四会市农民影视基地项目、台湾城商业综合体等10多个项目落户肇庆,为肇庆文化产业的发展增添了一笔新的筹码。从这些项目建设的成效来看,如何认识当前肇庆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环境,外界投资者对肇庆的评价如何?

林洁:肇庆有得天独厚的历史文化资源、人文资源、旅游资源,在肇庆发展文化产业大有可为。对文化产业利好的相关政策的出台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和有力保障。近年来,我市把文化产业作为支柱性产业来培育,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先后出台了《肇庆市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肇庆市关于进一步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配套政策》《肇庆市重点文艺创作扶持奖励办法》《肇庆市建设文化强市规划大纲(2011―2020年)》《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肇庆市关于把文化产业培植成为支柱性产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为产业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肇庆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宣传文化等相关部门积极改变工作作风,全力做好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服务工作,受到各地客商的好评。我们积极推介肇庆的优秀文化资源,大力宣传招商优惠政策,坚持以诚招商,为外地投资者做好金牌保姆式的服务工作,使众多客商前来肇庆投资创业,如第五届文博会引进了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落户肇庆,分别投资4.5亿元和2亿元开发建设端砚文化村与文化创意大厦。第七届文博会引进北京厚格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拍摄了国内首部以赛车为题材的时尚动作大戏《赛车传奇》,已于2011年12月2日在全国各大院线上映;引进了英国全球商业联盟落户并设立肇庆全商联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文化科技产品。

《文化月刊》:回顾“十二五”,如何简要概括这一时期肇庆文化产业发展的总体成绩?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肇庆市在发展文化产业思路上与“十二五”相比,具有怎样的连贯性,同时提出了哪些新的目标和任务?

第3篇

关键词:筹,斜吹;非物质文化遗产

基金项目: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原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现状及对策研究”(项目批准号:112400420010)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国的民族民间吹管器乐中,“筹”是一种单管形状的吹奏乐器,由于历史久远,筹器已鲜为人知,厚重的中原民间宗教音乐文化中,这种不开吹孔、采用斜吹的一种民间乐器――“筹”,看上去虽十分简约,但正是这名不见经传的吹器,却是古代笛、箫一类单管乐器的原始形制,由于乡村百姓的传承,使得筹成为了中国吹管乐器的文化源头。

一、筹的历史渊源及其特点

1985年前后的考古发掘中,河南省舞阳县的贾湖村新石器遗址出土了20多支骨管乐器,这类乐器也很有特色,呈现出多音孔的艺术造型,工作人员采用碳14和树轮校正测定后,认为这些乐器大概距今有长达8000-9000年的历史,具有十分重要的音乐文化价值。尤其是这批新出土的骨管乐器在吹口方面,与筹(在河南民间流传)乐器的吹口完全一致,吹法也极度相同,这样也就引起了人们这种斜吹之筹的浓厚兴趣,有的音乐学者开始对筹这种乐器进行学术研究,而吹筹的艺术特色和吹奏技艺也就逐步由民间而走上了艺术殿堂。

在河南省“第五届民间音乐舞蹈汇演”(1985年)中,筹乐器就展现了一种濒临灭绝的吹奏乐曲独具的艺术魅力。曾任中国音乐学家协会副主席的赵飒先生十分重视传统音乐文化,他在整理中国乐器发展史时,曾到过名寺古刹实地走访,但遗憾的是却未遇到会吹筹这类乐器的爱好者。这次他担任了第五届民间音乐舞蹈汇演的评委,并现场看到了艺人对筹乐器的精心演奏和吹技艺术,在踏破铁鞋无觅处后,心情也很愉快,并在《河南日报》媒体发表文章表达自己喜悦的心情,他说:“这次回河南使我感到最高兴的一件事,就是在河南发现还有人会吹筹。以往我一直认为,筹这种古老乐器的演奏在中国已经失传。”赵、飒先生后来还主动委托河南音乐学者进行调查和研究,有关文章比如

《吹筹艺术谈吹筹》(发表时署名“文虎”),刊发在《人民音乐》(1993年第l期)刊物上,该文章对河南知名吹筹艺术进行了介绍和研究,这样一来,筹乐器的艺术特色通过研究和媒体传播,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和爱好。河南的这类筹乐器在吹口形制、演奏的持式吹法方面,与贾湖出土的“骨笛(时称)”基本上一样,一些研究者们认为贾湖遗址出土的骨管乐器应更名为“骨筹”,比较恰当。音乐家吕骥先生在《传统音乐研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一文中说:“前几年在河南舞阳贾湖出土的骨笛在定名上,我们大家几乎都以为是没有可怀疑的,应该称之为‘骨笛’,几乎已经成为定论了。可是,最近河南民间音乐研究者有事实根据的不同意见。因为筹在形制上和吹法上跟舞阳贾湖出土的骨笛基本相同……因此,河南一些音乐家认为出土的不是骨笛,而是骨筹。”吕骥对于更改名称问题,也赞同并给予了肯定支持。河南开封市的尼树仁研究馆员撰写了《中州佛教特有乐器“筹”的溯源》论文,对筹乐器的进行了比较深入探索和细致的研究,其研究方法是把筹采用横向比较和纵向溯源,作者认为鹰苗、冒顿、潮尔、簌和筹是近亲;簌、筹为同一乐器,筹是簌发展与完善的高级阶段;筹(包括它的原始形态)的始祖是河南贾湖骨笛;对于筹及相关乐器的形制、吹法和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有详尽的描述;并认为唐代诗人元稹“能唱犯声歌,偏精变筹义”中的“筹”,实际上就是指筹这种乐器。许昌市音乐家协会王文亭主席撰写的《许昌传统音乐的现状与发展问题研究》(河南省2000年度社会科学重点调研课题)一文提出,依据北魏时期河南巩义古窟寺(386-543年)中雕刻的《帝后礼佛图》画面中有关吹筹人的生动形象,作者认为北魏时期筹己较广泛流传,是当时宫廷乐器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还是典礼仪式不可缺少的乐器。此外,河南筹乐器的研究尚有其他学者的专文论述。

二、筹艺术的文化价值

筹乐器出土于中原地区,是黄河流域中原文化或者说中华音乐文化的一件瑰宝,筹在我国至今已有两干多年的历史了,历经两千年的历史沧桑至今仍被民间传承,展现了这一古老乐器顽强的生命力和人们的喜爱程度,若从文化的角度来看筹蕴含有一种音乐文化的密码和力量,因而能够被历代不断传承。

筹作为一种起源甚古,带有膜孔竹制单管斜吹之乐器,多用于中原一带的佛乐、道乐之中。目前河南许昌的筹乐器从演奏技巧上看和竹笛非常近似,但筹的音色与笛子相比较,其音色更为柔和,比较契合了人的内心感受,这种筹能够为演奏者自然地调节整体的音高,并且改变吹奏的角度后也能够奏出颇具特色的圆滑的大二度气滑音,很有艺术情调。筹乐器主要流行于河南中原地区,相关的音乐资料比较少,《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许昌卷》目前收录较全。过去,筹是寺庙音乐中的一种主奏乐器,在民间一般由一些还俗的乐僧和道士进行演奏。在中原大地上,佛教和道教之间互相排斥争斗又吸收整合,相互影响、成长和发展,其相关的音乐文化也是借鉴吸纳。所以,目前筹演奏的音乐曲牌中,筹曲有关佛教音乐的有《油葫芦》《傍妆台》《皈依佛》等,筹曲道教音乐的有《锁莲枝》《傍妆台》《起五更》《道场启》《三清偈》《翠黄花》《三宝赞》《汉东山》等,另外,流行的民间曲牌有《大开门》《小开门》《尺工合》《凡思调》《山坡羊》《月儿高》等。以筹主为奏乐器的乐队演奏形式非常严格、严谨。如果在行进中,则由法铃、炉为首导进,按照管、笛、笙、箫待旋律性乐器和木鱼、碰钟、手鼓、手镲、云锣等节奏性乐器为先为,依次排为纵队。为了充分表达宗教那种庄严、神秘、柔和的气氛,求得一种特殊的效果,乐手们会调动丰富的表现手法和技巧,有时甚至采用大铜器、放鞭炮来烘托气氛。

筹目前的存在已危在旦夕,更谈不上发展壮大。筹濒临无人继承一方面是由于史料记载较少,另一方面由于后传统的文化在“砸烂孔家店”的旗号的错误导向下,受到了致命性的冲击和破坏,造成中国传统文化中儒、释、道三大支柱的社会基础遭受到摧毁,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史无前例”的“”也把与宗教有关的都作为打击焚毁的对象,改革开放后商品经济迅猛发展,对外的文化交流日益频繁,东西文化相互碰撞中我国传统文化也面临了生存的危机。但是筹在历经时代风雨冲刷后,依然在中原民间被承传,能够存活下来,说明这种吹奏乐器的文化底蕴丰厚,也还有社会存在的基础和市场,作为一种宗教音乐

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筹乐器实际上成为了研究吹奏音乐的一种活化石,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其文化价值实值得肯定的,因此承继这一优良音乐文化传统,展示其文化价值,是我们艺术工作者的重要使命。筹这类斜吹乐器发音难而且音量也不大,其实这本身就是它的艺术个性,也可以说是特色之一,显示了与众不同的特性。现在的问题在于真正认识筹,才能传承并发扬筹所承载的文化,假若进行开发把筹等斜吹乐器与现代高科技相结合,改进创新后使之进入豫剧、曲剧等乐器群体中,推上广场文化的舞台,就能够使特殊的斜吹技法得以保存,也使演奏活动的器乐文化丰富多彩,从而彰显地方文化的特色。为发扬推广这种极富东方文化底蕴和富有传统特色的吹法,使这种古老的乐器再次为世人展现艺术魅力,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的经济和国际地位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文化软实力来支撑,努力打造筹艺术基地,加强“筹艺术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这不仅是造福国人,更是造福全人类。

三、筹的保护与传承问题

历史发展证明,只有保护好民族特色才具有竞争力和世界意义。“筹”这类乐器假若孤立地看似乎是竹笛的一种变体,若任其衰落那将会造成巨大的艺术损失。如何传承保护就是在现有的资料和研究中,从实际出发,对与之相关的的历史线索和蕴涵的文化价值进行深入的探求,这需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来清理我们思路。

为此,我们将提出以下几个问题,逐步进行研究、探讨。(一)筹乐器的渊源;(二)筹乐器的历史价值及现实意义:(三)筹乐器演奏的音乐(四)筹乐器功能的开发与利用。并且采取具体措施,着手抢救、挖掘、整理现有资料,保护传承人和传承形式,以待深入研究。从筹的渊源上看,它曾是中华文明史上干系着中国吹管乐器的源头大道,它的这种历史辉煌已衰微成历史余响。因此,对筹的抢救、保护和扶持,不是让其苟延残喘,而是望其强身健骨,是为发展而生存,是以发展求生存。也就是说,我们要把筹艺术作为民族文化遗产的守望及其在我们现代化进程中的创造性的转换统一起来,这应该是我们确定筹艺术生存和发展的文化生态保护的目标。筹艺术是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引起国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日本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无形)文化遗产方面形成了一套自己的理论和模式,在这方面给国际社会作出了良好的榜样。无形文化遗产具有维系民族存在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民族发展的一种动力,这就需要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不断地坚守和持续地坚持。比如日本对具有高超技能、能够传承某项文化遗产的看作国宝,国家每年提供有资助,在培养传承人才方面国家也有相关的资金。日本这些做法值得我们深思借鉴。所幸的是,我国在文化部的大力支持下,有关的抢救和保护中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工程的活动已启动,力争在5年内初见成效。我们在吸收世界优秀文化的同时,吏应该保护好历史上传承已久的丰厚文化遗产,并且在新的时期进行发扬光大,使我们的民族文化不断发展、创新,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绽放出新的文化艺术之花。

第4篇

摘要:本文拟对文化遗产的现代精神价值传播和文化产业开发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策略性思考。我希望能通过数字信息化这些现代工业社会的媒介传播方式,让人们关注文化的问题。尤其是让那些“默默”的文化遗产走进人们的视野,而且通过数字信息化技术促使文化遗产的转型,成为和物质文明同步发展的文化产业。

关键词:数字信息化;文化遗产;精神价值传播;文化产业;开发

中图分类号:J60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9-0253-02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经济发展和物质文明水平的不断提高,已经显示了中国在改革开放三十年过程中取得的诸多成就。但是,我们的社会和生活所日益面临的问题也很突出,尤其表现在文化领域。对文化问题的忽视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本文拟对文化遗产的现代精神价值传播和文化产业开发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策略性思考。我希望能通过数字信息化这些现代工业社会的媒介传播方式,让人们关注文化的问题。尤其是让那些“默默”的文化遗产走进人们的视野,而且通过数字信息化技术促使文化遗产的现代转型,成为和物质文明同步发展的文化产业。

二、地域性传统文化遗产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地域性传统文化遗产的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过度开发,单方面提倡旅游价值;(二)文化遗产价值自身没有充分的和公众交流;(三)缺少合理的数字信息化的文化产业。

对文化遗产的价值,一方面,我们运用各种措施来进行研究和保护;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得不对其进行经济价值的开发。尤其是旅游业的发展。实际上,旅游业的发展已经在某些程度上成为文化遗产的威胁。例如,“日益增多的游客和边远城镇的快速发展。”{1}同时,还有自然气候对文化遗产的威胁。“因为开发造成景观和环境破坏,遗产破坏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全面规划、管理,已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关注的重大课题。”{2}

为了应对传统文化遗产所面对的上述问题。“2004年6月,在敦煌召开了专家会议,重申文物保护的中国原则。所谓中国原则是指中国国家文物局和美国加州盖蒂保护研究所,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共同制定的从2000年开始执行的一系列文物保护法则,赋予文物保护以神圣的地位,并颁布了一道跨学科的管理程序。例如研究确定最大游客容量……等。”{3}

然而,尽管上述世界性文物保护的措施特别重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问题。例如限制游客数量或者其他方法,并不能长远的解决文化遗产的问题和其所附带的文化价值。

因为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时间性决定了,有些文化遗产必定要面临时间的考验,例如敦煌石窟和壁画,这些石窟的物质遗存难以经受自然因素的考验。再者,文艺遗产除了自身的文化价值之外,其更重大的价值在于和人进行精神世界的沟通,才能体现文化存在意义。如果进行游客的限量,那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

上述第一个问题的思考,引发了文化遗产的第二个现状和问题。即文化遗产自身的价值还有待于进一步和现代公众进行精神方面的交流。

我们知道,随着20世纪视觉文化时代的到来,以及后现代社会的解构思潮。使我们现时代处于一个信息爆炸和崇尚解构思想的潮流中。我们满足于图像时代,我们同时满足于浅薄和扁平的大众文化。在文化领域丢失了传统的深度精神空间。

为了重行塑造文化领域的深度精神,生存和道德的价值观,加强文化遗产的媒介传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然而,对文化遗产的精神价值利用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很大一部分传统文化遗产的自身价值没有在视觉文化和图像时代得到有效的传播和展示。传统文化遗产好像仅仅是人们用来旅游消费的产品。

许多传统文化遗产面临被大众文化解构和冲击的问题。同时传统文化遗产的价值和精神不能和大众进行价值观方面的交流,要么被大众娱乐文化淹没在现代媒介传播中,要么就是在专家学者的象牙塔里,成为默默的藏品。

第三个面临的问题是:缺少现代数字信息化的文化产业。文化遗产的转型是现代社会所必须的一个途径。然而,大多数文化遗产保持在“实地旅游”或者文物研究者的阶段。不能合理的利用其文化价值和产业的开发,使文化遗产成为现代公众视野的边缘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希望从数字信息化媒介角度,来思考文化遗产的现代精神价值传播和文化产业的转型。

(一)利用现代视觉文化的各种数字信息媒介,采用田野考察来实现图像集成系统,实现立体图像复原系统以及图像媒介的网络数据化。

文化遗产中重要的对象之一便是遗址文物,这些文物遗址具有不可再生的特征。例如中国的四大石窟及其壁画,或者一些著名的寺观壁画等。也包括一些重大的考古发现。目前对这些文化遗产主要采取文字和图像以及文档管理的办法进行研究。这些文化遗产的主要流通渠道在于学者,书籍和博物馆之间。

还有一些问题是,一些文化遗产的图像处理非常简单。不能全方位的反映该文物遗址的直观特征。“考古发掘和研究相互分离,和博物馆管理相分离。大多数情况是,研究者可能采取了学者和学者之间的二手资料。”{4}更不用说博物馆和观众之间所存在的距离感。

因此,文化遗产信息流通不良,是现在实现文化遗址文化价值的最大障碍。事实上,在现代数字媒介技术的帮助下,我们完全可以实现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

首先,通过田野考察,采取全方位的图像采集系统。实现视觉化的图像搜集资料。而不仅仅是停留在考古学阶段,考古学所运用的传统方法实际上对文化研究有重大价值,但是不能在大众文化范围实现有效的传播,是很多文化遗产成为学术专家的研究对象,而不能实现文化价值和意义的广泛传播。

目前,对文化遗产的图像采集提升到了三维高精度的手段。“例如非接触式测量,其可分为飞行时间测量法,三角测量法等。飞行时间测量适合于大型文化遗址的三维重建;三角测量法适合于小型文物的三维信息采集。还有线激光扫描和面结构扫描等。浙江大学自主研发的结构光三维扫描设备达到0.2毫米的扫描精度。这些数字信息化技术已在国内多家文化遗址保护应用,完成了数百件文物的三维信息获取工作。”{5}

同时色彩信息的获取同样采用了高精度的三维扫描设备。“例如浙江大学开发了专门的色彩信息获取技术,包括面向壁画等大型平面文物的获取设备与面向三维重建的纹理获取系统。”{6}

作者所引用的上述数字信息化技术已经为文化遗产的图像采集准备了必要的技术前提。首先针对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特征,这些数字化的图像采集不仅实现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更为文化遗产的再生价值做好了准备。例如我们可以利用采集的图像,实现三维图像的网络数据库建设,能使众多的文化爱好者和研究者及其大众享用这些资料。

这种努力首先为众多研究者提供了必要的文化资源共享;再者可以利用三维图像来模拟现实文化遗址的情景。形成新的视觉性的图像式文化遗产。不仅起到保护作用,而且如果实现图像资源和图像式文化遗址。最后,可以全面的通过网络媒介实现文化遗产和大众之间的沟通交流,从而缩短大众和文化遗产之间的沟通距离。

(二)构建网络虚拟博物馆、网络虚拟旅游平台,实现文化信息互动

传统的中国博物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资金的提供和扶持。传统博物馆也面临着如何转型的问题。例如传统博物馆和大众之间存在很大的距离感,人们常常觉得那是专家和学者们光顾的地方,和大众没有关系。随着现代信息社会观念的增强,大众对博物馆的要求也越来越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因为人们想从博物馆这些具有高级精神含量的地方获取他们所需要的知识和文化。

对一些大城市来说,博物馆如果采取开放的姿态和观众进行信息交流,会逐步实现大众的所需。但是对一些小城市来说,或者对与不同地域的公众来说,还没有足够的博物馆设施来供大众参观。那么,如何实现博物馆的实际功能,使博物馆里那些传统文化的载体和精神价值发挥其意义呢。我认为除了传统博物馆对公众的开放之外,还应当建立现代化的数字化信息博物馆体系。{7}

这个数字信息化博物馆不是建立单个博物馆,而是从大格局理念作为起点。分为南方,北方,或者分级别逐个建立从县、到地、再到市级、再到一线省市级,逐步上升到北方和南方文化的领域。这样形成一个强大且细致的数字信息化博物收藏系统。从而实现文化信息的融通和交流。

通过数字化信息博物馆体系,可使各行各业,各地域的公众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可以随便进行博物馆参观、交流。这样不仅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更重要的是,发挥了文化遗产所附带的精神价值,这对传统中国文化和精神价值的回归将会起到重大影响。事实上,目前中国的博物馆建设,或许缺乏的是如何进一步与现代社会的虚拟媒介接轨,实现最大范围内的资源共享。

(三)形成数字信息化的文化产业

文化遗产的产业化是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之一。具体的例子非常多,例如敦煌文化的价值不仅给当地旅游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也是敦煌文化成为世界性的文化遗产,成为中国形象的一张名片。但是,文化遗产有一个地域性的问题,除了那些备受关注的著名文化遗产之外,还有很多为公众所不熟悉的文化遗产。对这些文化遗产的开发对文化建设来说显得很迫切。

例如一些作者提出“虚拟交互体验模式”。以敦煌为例,“莫高窟的数字化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工作较早也较全面,形成了旅游模拟,虚拟旅游、文物信息保护等一系列系统。”{8}这对文化产业链条的形成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国目前像敦煌这样大规模的采用数字信息化来发展文化产业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资金的问题;其次是当地文化产业的管理者,不能有效的认识到现代数字信息化对文化遗产的产业化所起到的作用。

事实上,对数字信息化媒介的认识应该被足够的重视,因为在现代图像媒介的社会,数字信息化是重要的“活动的”文化传播方式,它区别于传统的文字媒介,也能使那些沉睡的文物、文化遗产主动的走进人们的视野。

注释:

①陈述彭.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思考.490页,地理研究,第24卷第4期,2005年7月.

②同上,490页.

③同上,490页.

④鲁东明,刁常宇.数字化技术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和谐共生,旅游学研究,110页.

⑤同上,详细见111页.

⑥同上,详见111页.

第5篇

关键词:文化遗产;区域经济发展;旅游开发;文化创意产业

中图分类号:K928.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6248(2012)02-007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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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见证和民族精神的财富,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保护与传承文化遗产是我们的职责,是人类共同的崇高事业。2005年,国务院文件中正式以“文化遗产”替代“文物”概念,这就深刻说明并强调文化遗产保护本身对于文化传承的重要意义。它将我们关注的视域从传统的静态形式引申到动态形式,由原先的“死保”扩展为“死保”与“活保”并重,甚至提倡文化遗产传承下的创新,使我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有了深刻认识,从而引发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要素、类型、空间、时间、性质、形态等方面的深刻变革,这些都强调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终极目标是人类精神的满足与体验。

实践证明,在文化遗产传承中,受众的主体可以通过旅游的方式了解与展示、提升、保护文化遗产。随着旅游需求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其吸引力因素的追求也越发集中在文化遗产资源,这为旅游业的发展增添了新空间,丰富了旅游业的内涵和外延。旅游开发可以加强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地位和价值的认知度,延续文化遗产文脉,传承人类文明,而那些不丧失原真性的、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在更大层面上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使旅游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以下简称ICOMOS)在《国际文化旅游(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中指出了旅游和著名古迹遗址以及收藏之间的动态关系,说明开展任何形式保护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希望通过良好的管理形式让来访者和所在地居民对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有所了解;同时,出于对历史文化遗迹共同的尊重和对此项资源脆弱性的担忧,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和旅游业必须以合作态度一起工作,共同保护和展现文化遗产。

因此,本文通过对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平衡机制分析,阐述文化遗产资源在平衡变化幅值内的有效利用是文化遗产价值以及美好旅游体验提升的理想模式,以文化创意产业作为突破口来深化文化遗产保护内涵和提升旅游开发境界。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要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来弘扬民族文化,以文化与创意为概念内涵的文化创意产业成为推动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动力,其中文化遗产、旅游和博物馆行业被认为与文化创意产业关系密切,尤其是在服务方式方面适合于文化创意产业[1]。文化创意产业、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开发这三者之间有着核心目标的统一——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有着内在本质的统一——文化资源,有着共同的展示提升路径——通过创意实现服务延伸。文化是文明的最高表现,三者依托的最高境界也是文化,通过文化创意产业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最大限度的和谐。

一、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动态关系

(一)文化、灵魂、寻踪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

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活动的产物,具有多重价值,体现着人的劳动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文化遗产的内在精神是民族精神的载体和传统文化的象征,蕴含着弥足珍贵的文化信息,这是其精神价值的所在;丰厚的文化遗产还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是民族智慧的结晶。文化遗产中的合理成分都有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是促进社会经济建设的积极力量。随着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意义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文化话语权的均衡性认知的提高,我们将对文化遗产价值有着全面深刻的认知和评估。从这些意义上说,文化遗产对保护既得的生产力是十分有益的。生产力本身需要保护和传承,在此基础上才能有更好的发展[2]。以文化遗产为依托的文化产业是新的经济增长力量。2008年,ICOMOS了重要报告,其中反映了ICOMOS所代表的学术界对国际遗产保护的思想:文化遗产价值要扎根于文化的历史语境,且极其富有创造力;从对消失文化传统的证据保存到对活着的文化的证据保全;文化遗产作为对历史的关注转向对人类多样性的关注;对非物质文化和“活”的文化的关注;强调可持续的潜力等。文化遗产以公共物品为主的产权属性、文化价值的共享性以及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文化遗产以公益性为主,通过人的合理利用实现其价值。教育、科研、经济是整合文化遗产保护的三大方式,文化、灵魂、寻踪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

(二)体验、求知、休闲是旅游开发的核心价值

旅游的本质是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旅游业不仅为旅游者提供商品和服务,还要为旅游者创造体验。基于体验、求知、休闲的美好、唯一、独特、不可复制和值得回忆性,设计独特的旅游经历,以满足旅游者求新、求知、求异的心理需求。旅游作为文化交流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提供了历经沧桑的人生经历和不同社会当代生活的美好体验,这成为旅游开发的核心意义。

第6篇

Abstract: Based on the practice of using the cultural heritage, this paper sums up the main way and analyzes the contradi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s utilization. This paper advises the developers and managers to reduce some economic interests appropriately and takes the utiliz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s public welfare activities. Then, after advancing a ideal model on utilizing cultural heritage, this paper gives some new points to make the way of utilization more diverse, international and innovative.

关键词: 文化遗产利用;理想模式;多元化和创新化

Key words: the utiliz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ideal model;diversification and 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G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7—0270—03

0 引言

文化遗产作为历史的见证,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归宿,它的不可再生性以及自身极高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得单强调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发挥文化遗产的价值,为当代人精神家园的建构而服务。

文化遗产的利用要以遗产的保护为前提。保护工作维护了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延续了遗产的价值,而价值正是利用和产生效益的根本。笔者认为,文化遗产的利用更多的是一件公益事业而不是商业运作,不应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着眼点,要更多的站在公众利益的高度思考问题,为了更好的保护遗产,而寻求管理的完善,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创新化和国际化。

1 文化遗产的主要利用方式

文化遗产的利用方式与其自身价值对应,分为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直接利用是把遗产当做主体吸引物,直接展示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从而创造出一定的经济价值,而间接利用是将文化遗产作为背景或配景,营造环境氛围。文化遗产的利用应该是多样化的,但目前只有文化旅游和博物馆展览较为多见。

1.1 文化旅游 文化遗产是高品位的旅游吸引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遗产地作为市场的巨大潜力,越来越多的遗产地被开发,地区和国家也由此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回报,而文化也因此得到了部分传承。利益的诱惑、政府的鼓励和当代人的精神需求推动着文化旅游成为了一种时尚。

1.2 科考与研究 给专业人士研究历史提供线索,是文化遗产的最根本作用。现今,众多已被旅游开发的文化遗产仍具有科研价值。如大明宫遗址公园,专家称其考古研究至少还需要100年。无论经济利益有多大,任何时候都应以探究人类文明为首要任务,真实的历史才是民族的根。

1.3 文化教育 《世界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及其相关规则中,提出了发挥文化遗产教育功能的必要性[1]。目前,文化遗产主要是通过博物馆和记录片等形式实现它的教育功能。由于文化遗产涉及多个学科,很多大学将遗产地发展成为实践基地,但多数仅止于参观,大学生和旅游者基本没有区别。

1.4 会议会展 承办与遗产相关的会议和会展,或是组织相关团队到其他地区进行巡展,都是提升地区或国家的影响力的有效手段。苏州于2004年承办了第28界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通过来自104个国家的代表向世界展示了苏州丰厚的文化底蕴,成功地带动了苏州经济的发展,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1.5 构建城市公共空间,参与公共活动 文化遗产构成人类生存的人文环境,具有特殊的环境价值[2],所以由遗产地构建的城市公共空间比普通的公园、体育场等更具有文化氛围和归属感。文化遗产不能总是为外来者提供服务生钱,更应该为当地居民带来心理认同感。比如,西安明城墙遗址,它每年都会作为自行车比赛、元宵灯会等公共活动的举办场地,潜在地增加了居民的归属感。

1.6 文学、影视作品中构建虚拟空间 在文学和影视作品中,文化遗产不是主体,只是虚拟空间环境的一部分,这是对文化遗产的一种间接利用方式,但这种方式往往能为遗产的宣传带来奇迹般的效果。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引爆了山西乔家大院的旅游,使其收益远超于比之保存的更为完整的王家大院。

2 我国文化遗产利用的主要矛盾

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开始的较晚,在文化遗产利用方面也尚不成熟,存在诸多问题。

第7篇

论文摘要:我们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时,至少应准确把握住以下几个要素: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不是由阶级或阶层决定的,而是以掌握传统知识、传统技能与传统技艺的多寡决定的;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历史的产物,但同时又必须以活态的方式传承至今;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分布在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工艺、传统节日、传统仪式、生产知识、生活知识及文化空间方面。而那些与此有关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即或对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殊意义,也不能视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6年春,笔者随文化部周和平副部长赴浙江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讨会。会上,副部长给大家讲了这样一个笑话,他说:北京雍和宫附近有许多算命的,以前城管一来,他们就跑,而现在则是边跑边喊:“别抓我,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长说,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肯定有问题,而从另一方面也确实可以看出,经过近年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但是,知道不等于理解,理解不等于理解准确。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必须首先弄清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否则,我们就很容易因概念的模糊,保护了不该保护的东西,而使真正需要保护、抢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一个最后被保护的机会。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是这样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被各地人民群众或某些个人视为其文化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活动、讲述艺术、表演艺术、生产生活经验、各种手工艺技能以及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世代相承的特点,并会在与自己周边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甚至是与已经逝去的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创新,使广大人民群众产生认同,并激发起他们对文化多样性及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当然,本公约所保护的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而是其中最优秀的部分一包括符合现有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利于建立彼此尊重之和谐社会的、最能使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那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

而我国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作的表述,也基本上源于这个定义。如《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时间性和空间性)”。

应该说,上述定义已经触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但在表述上仍有不尽完备之处,需要做进一步的补充、修正和发展。笔者以为,要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一个准确的学术定位,就必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传承时间、传承形态、传承内容、传承价值等子系统做出一系列的明确的学术定位,并通过上述子系统的学术定位,来锁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限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没有了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将随之消失,即所谓“人亡艺绝”。那么,什么人才有资格充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呢?有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直接定位于“民间”,这显然是不够的。我们知道,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及传承过程中,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确实来自民间,在我们的日常表述过程中,也确实可以用“民间”来代指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但这并不等于说只有民众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唯一传承人,而民间社会之外的人们无权获此殊荣。如果真是如此,日本著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乐、歌舞伎,韩国著名的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宫廷祭祀等,都无权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因为它们都是典型的宫廷文化。但事实上我们又不能不承认它们确实是这些民族或国家最为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理,在中国瓷器文化发展史上出现的官窑、宫廷生活中出现的满汉全席等,虽不是民间所创,也不是民间所传,但我们同样不能否认它们也是中华民族最为优秀的文化遗产。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与传承,必须以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基础,在许多情况下,倘若没有国家或宫廷的扶持,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能得到最有效的传承的。因此,我们将所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范畴仅仅定位于民间社会显然是不够合适的。我们认为,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不是一个政治概念而是一个知识、技术与经验的概念,所以,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从政治角度,而应该从知识、技术与经验的角度加以取舍。也就是说,我们在判断一个传统文化事象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判断的标准不应该是政治的,而应该是知识的、技术的、经验的;判断一个人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是看他的政治出身,看他是贫农还是富农,是平民还是皇帝,而是看他到底掌握了多少传统知识、技艺与技能。在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并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仅仅局限于“各地人民群众”,而是同时还包括了除“各地人民群众”之外的“某些个人”。如果我们站在一个更为开放一点儿的立场来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那么,这一群体应该是人类社会中具有特殊知识、特殊表演技艺与技能的特定人群——如艺人、匠人及巫师等。

二、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时限的限定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时间仅仅局限于“当下”(“流传于民间”)是远远不够的。活态流传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世的一个重要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流传于人类社会的所有文化事象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些文化事象即或非常优秀,但会由于流传时间的短暂,而无法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如1949年以后出现的户县农民画(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金山农民画(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等,至少暂时都无法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遴选上,各国都有着一定的时限上的要求。以日韩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为例,它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入门槛虽不曾有过明确的法律上的要求,但从这些国家所公布的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看,历史最短的一般也都具有百年以上的历史。这一标准对于一般的国家来说,无疑是比较合适的。如果我们将这个标准引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体系,那么,一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事象至少也应具有100年以上的历史,即产生于清代之前且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的传统文化事象。而产生于清代之后的、不足百年的传统文化事象,则暂无资格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当然j这只是个下限,一个最基本的准入门槛。其实,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像中国这样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明古国,一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也应具有数百年以上的历史(如风筝,版画制作技术,昆曲、京剧表演艺术等)。有些还会更长,如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的钻木取火技术等,至少已有近万年的历史。之所以被称为“遗产”,一定是财产的创造者亡故后留给我们的财富。财产的创造者尚健在人世,我们又如何能将其赠送给我们的财产称之为“遗产”呢?

三、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形态的限定

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只有时限上的限定已经足够了。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仅有时限上的限定尚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对其传承的形态实施必要的限定。与固态存世的物质类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通常都是以活态的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判断一个传统文化事象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就是看它在传承形态上是不是以活态的方式传承的。譬如,如果还有人以传统的方式原汁原味地讲述满族说部时,满族说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讲述人一旦辞世而又无继承人,尽管我们也承认这是满族祖先留给我们的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但它将不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无法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继续留名。

四、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围的限定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围笼统地定位在“所有传统文化事象”上未免过于宽泛。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不应该是这个民族传统文化事象的全部,而应是这个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最为精华的部分。抽大烟、裹小脚这类陋俗我们且不去说,就是那些具有中性性质的传统文化事象如行酒令、打麻将,也很难获得“民族文化遗产”这样的殊荣。故此,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围大致界定在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技能、传统知识、传统节日仪礼及民俗活动等文化遗产贮藏相对集中的几个领域,看来也是经过充分考量的。为什么说上述几个领域文化遗产的贮藏量就一定会高呢?还是让我们举例说明。以传统节日为例。正如大家所知道的那样,一年有365天,但对于一个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传承而言,并不是每一天都同等重要。一年中总有那么几天。对于一个民族优秀遗产传承而言,尤显重要。而这几个特殊日子,正是我们所要保护的节日类文化遗产。为什么一定要将这些传统节日作为文化遗产,并对它们实施特别保护?因为人们不但可以通过节日美食的品尝、节日盛装的穿戴,使节日美食、节日盛装的制作技术得以传承,通过参与表演而使传统表演艺术得以光大,同时,庄严的节日仪式还可在无形中疗补人们心灵的创伤,使人们通过神圣的仪式获得更多的心灵洗礼,使人们变得更加团结,使社会变得更加和谐稳定。这就是传统节日的价值,这就是保护传统节日的意义。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历时性角度出发,将传统节日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确实是经过了深思熟虑,充分地反映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历时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要点的高度概括。同理,民间文学、表演艺术、工艺技术、民间知识等,同样是存在于传统文化中的一个个“富矿”,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不同角度对人类所创文明的高度概括。发掘金矿需要查清矿脉,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样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规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有针对性地保护好每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含价值的限定

从遗产所展示给我们的内涵上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简单定位于“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各种传统文化事项,显然也过于宽泛。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日韩等国经验,要想申报世界级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或科学价值,没有这几项硬条件作保障,要想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是不可能的。

总之,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全新概念时,我们至少要在传承主体、传承时限、传承形态、遗产价值、遗产涵盖范围等几个方面做出严格限定。

下面,我们再来谈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中存在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将各种“工具”、“实物”及“制成品”等亦当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前,无论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是国内学术界,几乎都将“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统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这种做法值得商榷。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方式传承至今,且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及科学价值的知识类、技术类与技能类传统文化事项。而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即或对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殊意义,也不能视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不能一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第8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人们都在积极讨论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场讨论中旅游开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利用旅游开发能够继续保持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单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部分陈列在博物馆供人欣赏并不能感受到其真正的内在精神。旅游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是旅游者在旅行和暂时性停留中所引起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适当的旅游开发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功能得到延续,并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在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明确定义的组织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社区、群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实践、表演、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实物、工具、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同时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作出了具体的界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③表演艺术;④传统手工艺;⑤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在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明确定义的是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具有权威性且代表中国政府意见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该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器具和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并指出其范围主要包含: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及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通过对国内外主要的代表性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虽然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具体叙述上有所差别,但只是中西文化表述上的差异,在实际所包括的内容上并没有什么区别。都认为应该包含一个国家的民间传统和民俗礼仪等,注重在一个国家发展中对于其主要文化的一种传承和体现,这对于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对其进行旅游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大量的研究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主要体现在:(l)传承性﹙继承与发展的性质﹚;(2)存储上的易逝性(指容易遭到破坏和遗失);(3)利用上的可持续性(指价值不因物理损耗而减少);(4)地域性(指有地域上的限制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上述主要特征之外,还具有综合性、艺术性、多元性等特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进行全面综合的把握,有利于更深入地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蕴藏着珍贵的文化内涵,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旅游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文化行为,旅游者靠文化去与自然景观交流,与人文景观对话,没有文化的旅游是苍白乏味的旅游。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不但能更好地促进旅游者与旅游资源的交流,也能更好地提升旅游者对于传统文化的理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民间传说、口头传统、民间歌舞、地方戏曲、民俗节庆还有传统手工艺品等各个方面,内容丰富多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是一定地域内人们智慧的结晶,文化内涵丰富,旅游价值高。这为区域旅游资源的开发奠定了基础,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可以促进人们更加深入地体验地方传统文化的精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传承与发展。

(二)旅游开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渠道

民族民间文化是旅游产业开发的关键生长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某种程度上说比物质类遗产更为珍贵,因而受到旅游者普遍欢迎,能够为旅游经营者、为社会带来巨大的旅游效应和经济效益。为了发展旅游,为了拉动经济,或多或少都会促使各级政府以及旅游经营者们自觉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都将促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存得到宣传、交流、创新,能够扩大其在民众中的影响力,增强他们的保护意识。

(三)旅游可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广

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吸引物,将这些文化遗产引入到旅游开发中,不仅成了弘扬和传播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而且还培育和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众群体。如南京夫子庙秦淮观光带,把绮丽的秦淮风光和独特的秦淮文化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大批的海内外游客慕名而来,而且众多的专家学者也纷纷加入研究行列。

(四)旅游开发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挖掘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旅游开发过程中能够充分体现其文化、经济与社会价值。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旅游开发而成为旅游产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发展,便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其次,通过产品交换,实现经济价值的转化,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旅游开发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被人们认可和接受,被社会所了解和欣赏,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知名度提升,最终实现其社会价值。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构想

(一)认真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就应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要对所在地的全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进行实地详细普查,并建立非物质文化名录体系。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现代高科技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地整理记录,进行分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作为旅游开发的有形可视资源,对下一步作出合理的旅游开发提供信息上的方便。

(二)创新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强化旅游者的切身体验

对于民间音乐舞蹈的旅游开发,可以从服饰、道具、形式、内容、风格上加以创新,以更好地适合现代广大观众的口味。对于传统戏剧和曲艺的旅游开发,首先要充分发挥编剧、导演、表演者的创新能力,依靠成功的再创作提升传统戏剧的文化地位和艺术魅力。对于迄今仍有感染力的经典作品,则要通过在文化上赋予时代的活力并在技艺上的精益求精,使之焕发出新的光彩,以求吸引更多的观众。

(三)在旅游开发中要突出原生态性,精心设计旅游产品

旅游产品的设计应该突出旅游资源的特色和个性,满足旅游市场需求。按照合理布局、重点开发、开发有据、开发有序的原则,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原生态基因,在旅游开发中,要充分利用其独特的原生态性加以创新来设计旅游产品。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样性,我们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规划与开发时,要突出它最具特色的重点开发,注重合理开发与保护。

四、旅游开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旅游资源调查评价过程中应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调查和保护

旅游资源调查是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基础工作之一,是进行资源评价的前期工作,为后续旅游产品开发提供前提条件,在旅游开发的整个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旅游资源调查评价阶段可从两个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保护,一是在调查时注意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搜集,二是建立一套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评价体系。应该重新研究一套指标体系来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通过全面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使人们更深刻认识到它们的价值,意识到它们的珍贵性,从而增强人们的保护意识,最终达到保护的目的。

(二)制定旅游发展战略时应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就应从宏观的指导思想上予以重视,将其纳入旅游开发的体系与有形的物质遗产作为一个整体来保护,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依托于有形的物质而存在,其本来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制定发展战略时应本着系统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此对于开发者必须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我们的民族甚至是国家的重要性,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在做发展战略规划时要有一种责任感,把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当成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不仅要保护非物质文化本身还要保护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不仅要保护与无形文化遗产创造有关的个体文化还要保护社会群体文化形态。

(三)旅游项目设计中应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旅游项目设计是整个旅游开发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也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有力的手段。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不同,旅游开发者在设计旅游项目时就必须改变以前的固有模式创新出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笔者认为在项目设计中让民间组织参与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来,做到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和谐发展。当地民间组织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更充分更深刻的理解,也对它们有深刻的感情,他们不仅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有价值的意见更会以实际行动来保护,而他们其实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的一部分,让他们参与到项目中本身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一种保护。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8.53

[2]周俭,于莉.遗产利用与社会发展———江南水乡古镇遗产再利用的项目研究.城市遗产保护与研究,2004(8)

[3]别金花.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保护一以上海为例.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09

[4]王鹤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及其知识产权的界定.武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2007

[5]连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悖论与新路径.艺术设计坛,2005,(1):14

[6]王群.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现状及保护对策.民族艺术研究,2005,(5):67-74

[7]黄萍.数字化管理协同功效实证研究———以“数字九寨”为例.旅游学刊,2007,(8):21-28

第9篇

关键词:建筑文化遗产价值 评价体系 指标权重 评价模型

长沙建筑文化遗产不仅历史悠久,类型丰富,而且保存较好,是城市文化的宝贵资源。在保护开发过程中,只有那些具有能表征长沙地域文化价值的建筑遗产,才符合城市文化保护开发的根本要求,才能保证城市文化延续、稳健的发展。因此,建立长沙建筑文化遗产价值评价体系,衡量和判断建筑文化遗产的价值,就成为长沙文化特质保护与开发的前提条件。

1.长沙建筑文化价值概念及内涵

评价是对文化遗产价值认识的过程,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国内、外对遗产保护评价的研究已有一定的积累,形成了多维度的评价标准。以《威尼斯》、《塔吉尔》等核心的国际文献也都形成了一系列以文化遗产为对象的评价标准。从国内的研究看,文化遗产的评价主要以历史和其他方面的定性研究为主。定量评价研究主要在建筑群、大遗址、历史地段、线性遗产、城市特色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村镇、工业旅游等评价中有所发展。本研究针对长沙地区的建筑文化遗产进行定性与定量评价,填补了长沙地区建筑文化遗产价值评价的的空白。

鉴于长沙地区建筑文化遗产的地域性和复杂性特征,考虑到城市文化特质的延续性和开发性,借鉴《威尼斯》、《塔吉尔》对建筑文化遗产的定义,将长沙建筑文化遗产定义为:地域性特征明显,且具有历史价值、社会文化价值、审美价值以及区位优势的建筑遗存。具体内涵如下。

1.1长沙建筑文化遗产具有深远的历史文化价值。长沙的城市建设长达两千余年,延续至今,主要经历了楚南军事重镇、西汉长沙王都、五代马楚国都、唐宋潭州治所、清中期湖南省会、清末开埠城市和民国湖南省会等多个历史阶段。期间,长沙的城市建筑跨过了封建时代的发展期、鼎盛期,经历了后内忧外患、血火交加、东学西渐的封建社会晚期,进入到坎坷曲折、艰难发展的民国时期。

在这两千余年的时间里,在长沙这片热土上,发生过许多重大的历史事件,涌现出许多的著名的历史人物,都在长沙的建筑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凝聚了长沙人民痛苦与自豪的记忆。清代修建的鲁班庙和万寿宫,规模宏大,建筑精美,代表了封建时代长沙民间建筑的最高水平。作为长沙古城的标志性建筑,天心阁见证了长沙城市规模的不断变化和清末运动及的风起云涌。兴建于1913年的的湖南省咨政大楼、1917年的湘雅医院、1929年的国货陈列馆、1926年的中山纪念堂、1932年明德中学乐诚堂是开埠后民国时期长沙公共建筑风格东西融合的典范。可见,长沙的建筑文化遗产是历史文明的体现,是记录历史文化发展历程的物质载体。

1.2长沙建筑文化遗产具有厚重的社会文化价值。长沙的建筑文化遗产情系长沙人民的生活,是团结联系广大长沙人民的精神寄托。以民居、公馆、老街老巷、老井为例,它们记录了一辈又一辈长沙先民的悲欢离合,是长沙人对自己所处地域文化共同体验的物质载体,同时也是城市中相当部分居民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基础。充分利用好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是对长沙城市文化生活的传承,不但能增加老城区居民心理上的稳定感和认同感,同时也有助于城市社会文化的尊重和城市记忆的保留。

1.3长沙建筑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作为湖湘地区政治、军事、文化、经济的中心,长沙拥有大量功能各异、规模不一、形态各式的建筑文化遗产。这些建筑体现了长沙地区不同时代的艺术风格和审美需求,是建筑史、艺术史的实证材料。同时,从城市空间的整体布局到类别建筑物的集中,再到具体建筑物的艺术风格,无不体现了时代的风貌,并对城市景观和建筑环境产生了艺术作用。经过1938年的文夕大火和四次的破坏,一些建筑的残存和象征性的遗址,更因为其稀缺而增加了其本身的审美价值。

此外,长沙建筑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区位开发条件。长沙地处湖南中北部,资源独特,交通发达,区位优势明显,旅游与文化产业发展基础较好。这些优势都增加了长沙建筑文化保护开发的经济价值和城市品牌宣传价值。

2.长沙建筑文化价值评价体系

本项目依据全面性、重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等原则,在参考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长沙建筑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应用层次分析法的原理,构建长沙建筑文化遗产价值评价体系如下。长沙建筑文化遗产价值体系共分为四个层次:最高层为目标层,即长沙建筑文化遗产价值评价。其下一层为综合评价层,包括建筑遗产价值和区位开发条件。第三层为项目评价层,是由第二层的各项指标下选择的若干因子组成。具体来讲,建筑遗产价值包括历史文化价值、社会文化价值和审美艺术价值三个子因子;区位开发条件包括市场条件、交通便捷性、周边环境与设施、与其他建筑文化遗产的互补与组合等多个因子。第四层是因子评价层,同样是在上一层指标下选择若干因子组成。按照次序联立总目标层、综合评价层、项目评价层和因子评价层,最终形成了长沙建筑文化价值评价体系。具体体系表如图1所示。

主要因子解释如表1所示。

基于各因子在构成总体价值方面所起到作用的大小,以及对于评价目标的重要程度,项目组采用德尔菲法的原理来计算价值评价指标的权重。共向湖南师大、湖南省社科院、湖南省博物馆有关专家发放问卷多份,经过3轮反馈后,专家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具体步骤如下:首先依据标度原则,将同等重要、稍微重要、明显重要、十分重要、极为重要分别赋值为,则表示介于以上每两个标度之间的值。然后通过因素比对,先比较三级指标,确定相对比例,后确定二级和四级指标,最后根据总权重相加等于1的原理进行权重分配。

3.评价过程

长沙典型的古代与近代建筑是历史过程中人类创造的产物,对其评价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去认识,即用定性加定量评价的综合方法进行评价。具体方法是:根据评价因子影响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程度,把每个评价指标做模糊划分,并对每一个等级的赋以连续的实数区间表征指标分值的变化,然后由专家根据已有的评价等级标准和分值对建筑文化遗产打分评价。

3.1每位专家对建筑文化遗产价值的评价分值:V=Vi·Pi ,其中,V为某位专家对某类或某个建筑文化遗产的评价值,Vi为第个指标的得分值(0-10分),Pi为第个指标的权重,n为指标数。

3.2全体专家对某类或某个建筑文化遗产的评价汇总后,得到的最终评价值为:V=VJM其中,Vj为第j个专家的打分值,M为专家人数,V为专家对某类或某个建筑文化遗产的综合打分结果。

4. 结论

长沙建筑文化价值评价是一个体系性、关联性、交叉性极强的研究工作,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学研究方法等多方面的内容。研究城市建筑文化遗产评价的影响因子,比较其重要程度,挖掘文化特色,可为其他文化特质的评价提供有意义的借鉴。

本论文是湖南师范大学校级青年课题“基于内容创生的文化产业发展历程研究”(编号:09XQN07)、湖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湘文化与湖南文化产业的发展”(编号:10C0996)的主要成果。

参考文献:

[1]张晓明、胡惠林、章建刚:《2008年文化产业发展报告》,《中国经贸导刊》2009年第8期.

[2]周秋光:《湖湘历史文化与湖南当代文化产业》,《湘潭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第10篇

关键词:老司城;价值;价值形态

遗产价值是指遗产对人类文明进步的效用,即遗产对象的功能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的需要。遗产作为全人类科研、教育、游览和启智等精神文化的活动场所,是人与大自然精神联系的理想胜地,是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它的价值原生性是一种自然遗存,是维持自然生态平衡的一种重要力量,也是人类文明历史的写照。老司城文化遗产的价值是老司城在特定的地理环境、社会人文环境及历史条件下,土家族居民世代相传、800多年土司制度代代延续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所表现出来的特有的价值,包括土家族的形成,土家居民的生活、气质、习俗、礼仪、土司制度以及土司王朝等,具有不可移植、不能复制、不会再生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价值形态:

1、存在价值

老司城文化遗产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而且是具有独特性的存在价值,因为它是土家族之源,毕兹卡之根,土家族发祥之地,是一部土家文化遗产的经典,一部土家族历史文明的总汇,是土家族文明发展进步的象征和源泉。《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指出,任何一项遗产的毁灭和消失都将造成世界各民族遗产之有害的缺乏,保证传之于后代是“当前和将来文化的丰富与和谐发展的一个源泉”。保持遗产完整真实地存在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无论怎样估计其存在价值都不会过分。土家族世代生存在这样的生态环境中才能创造出这样宝贵的文化遗产,包括了利用自然资源创造出的智力成果,形成了有效的传统知识和独具特色的文化表达,这些文化遗产是土家族世世代代的文化艺术创造和科学技术发明的结晶,为我们后人的创造发明提供无限丰富的灵感源泉。土家族传统的建筑、砖雕、语言、音乐、美术等都是文化遗产的有机组成,因此它们具有十分重要的无可替代的存在价值。

同时,老司城遗址是中国南方少数民族地区最具典型的民族古文化遗存,不仅具有物质特性,更具有精神特性,在它身上体现了前人的精神品格和精神力量,通过有形的遗产表达了无形的精神,是土家族历史文化的见证,是研究民族形成和社会发展的实物载体,是探索古代中华民族大融合的典范,对研究中央与少数民族关系提供了重要实物例证。

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的载体,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白己独特的文化传统,而且这些文化传统往往成为人们为维护各民族的独立、尊严以及复兴奋斗的精神支柱。文化遗产体现了各民族长期以来形成的共同心理结构、意识形态、生活习俗等特点,从一定意义上说,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和传统文化的象征。它既是本民族顶礼膜拜的广义之图腾,也是其他民族崇敬或借鉴的对象。文化遗产对一个民族能够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激励作用。老司城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载体,蕴涵着弥足珍贵的文化信息,这是不复再生的,是毕兹卡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凝结。

2、历史价值

历史文化价值主要指的是人文古迹旅游资源的历史价值。老司城历史价值指老司城这种文化遗产作为历史上的客观存在而反映出的与其自身密切相关的历史进程中的社会政治、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我们研究土家族这个群体的文化史或土司制度、土司王朝的发展史等相关方面,从而达到真实还原历史的目的。

随着土家族进步发展产生的自然或社会的遗迹、遗物、传统与艺术等反映了当时土家族的自然生态状况,具有历史价值;见证了中国800多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历程,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作为历史的产物,这些文化遗产都打上了时代的印记,传递了丰富的土家族特有的文化信息。在老司城的发展史上,都留下了丰富的历史遗存和历史资料,例如土家族的织锦,就具有民族浓郁特色的传统工艺,当土家族的祖先出于当时的直接需要而制作它时,根本不会想到它对后代有何意义。但今天作为土家族文化遗产来看待,就成为土家族历史发展的见证。

老司城历史文化价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遗留下来的抗倭精神与民族大融合理念的文化内涵;二是极其丰富多彩的民俗民族文化与民族历史古迹(如祖师殿、土王祠、溪州铜柱、子孙永享牌坊、石马、造像雕塑等。),特别是土家族文化的精华如茅古土斯、打溜子、织锦、服饰、梯玛神歌、哭嫁歌、摆手舞、巫文化、节日文化、西兰卡普文化等的价值还有待进一步进行产品化挖掘,向品牌化发展。通过对老司城遗址所保存的历史信息进行挖掘、整理和研究,可以了解到老司城的兴衰,能够客观地反映出毕兹卡的社会生活面貌,将毕兹卡创造的物质文明直观地展现在世人面前,并由此而折射出人类丰富多彩的精神世界。同时透视中国封建时代中央和地方政治、经济及文化发展的状况,对土司制度乃至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处理中央与少数民族地区关系的发展演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能够通过这些研究和探讨,达到部分或完整的还原历史真实的目的及在今天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处理好各关系提供一定的借鉴,其历史价值无法估量。

3、艺术价值

第11篇

〔关键词〕湖南 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与传承 文化空间

湖南人民在长久的社会历史实践活动中创造了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不仅形式多样,而且内容丰富,体现了湖南区域乃至江南一带传统的审美与价值观念,也凝聚了这一地区深厚的传统文化精髓。然而,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大量湖南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得到保护性开发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挑战,尤其是涵盖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文化艺术门类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多年依靠口头传承、言传身教,大多处于人存即存、人亡艺亡、人去歌息等境况,对湖南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十分不利。而当前的保护与传承措施往往流于形式和眼前,缺乏从理论高度和长远考虑出发的视角。为此,本文拟以文化空间为视角重新探讨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以引起人们对这一重要问题的深入思考。

一、文化空间视角的提出

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通过,掀起了全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如今,十多年过去了,对中国文化界、学术界和政府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然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如何保护、如何传承,尤其是以什么样的原则、立场、理论进行保护与传承,一直是相关部门、学者研究和探讨的热点问题。他们吸收了历史学、语言学、文学、哲学、地理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个学科的研究方法及成果,从自身学术关注与追求出发,多视角、多维度、多层面地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给予了丰富且有价值的论述。其中,从国外研究引入的文化空间理论视角颇受学术界重视。[1]

在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即是“文化空间”,它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关键概念。其内涵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特殊价值的事物的集中体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展示的集中场所,也是举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的特定时间。有的学者将文化空间提升至人类学的概念范畴,认为它是人类文化有规律性表达的地方。无论对文化空间的定义如何展开――是从地理上亦或是从抽象上,它都离不开四大关键要素,即象征、价值、符号与记忆。

在文化领域,象征是文化的一项基本内容,是文化独特性表现的意象载体。一个特定的文化空间至少有一个核心象征,它是该空间中所有成员认同的意识基础。至于象征到底有什么物化表现,其实并不十分重要,重要的是是否有象征,这种象征是否关系到整个文化空间的演替、兴废或变革。与象征紧密关联的另一个要素是价值。文化空间中的价值是所有成员的精神创造与积淀,对文化空间内的行为方式起着重要指导作用。价值的缺失,意味着文化空间将在不协调中陷入混乱。所以,对文化空间的保护同时也是对价值的保护,它与象征一起构成了文化空间的核心价值体系。如果说象征和价值是文化空间的抽象表达,那么符号就是文化空间最为形象和直接的表达了。诸如民族歌舞、服饰、饮食、建筑等都是文化空间中反映文化特性的符号。它是象征及价值的外在物化,也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最直接的工作对象。文化空间与文化本身一样,是历史与集体记忆的产物。记忆既是文化空间生生不息的动力,也是文化传承的主要内容。由象征、价值、符号与记忆构成的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领域的前沿理论研究对象,因而也是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究的重要研究视角。

二、即有文化空间: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湖南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尤其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底蕴深厚、种类繁多、琳琅满目、独具风味。据不完全统计,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项目有近三万个,其中,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项目占据了一半以上,形成了湖南区域独特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2]

(一)音乐文化空间。音乐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反映民族价值、精神、力量、意志、幻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湖南作为多民族聚居之地,从来不乏优秀的音乐文化资源。湖南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新化的山歌、麻山的锣鼓、桑植的民歌、澧水的号子、苗族和土家族的民歌等等。举例而言,在湖南湘西的苗寨,民歌有“五腔十调”之说,每种腔调都有不同的演唱方法和技巧,都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空间符号。“五腔十调”所表达的喜悦、悲伤、平和等情绪既是民族集体或个人情感的象征,也是对音乐的价值赋予。苗寨的山歌和湖南其他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是人们在长久的社会实践和艺术沉淀并传承下来的,是集体或个人历史记忆的一项艺术单元。

(二)舞蹈文化空间。湖南境内各个民族都拥有象征各自生活、风俗、劳动习惯的传统舞蹈。在邵阳、怀化、永州等地区,不论婚丧嫁娶,还是赛会迎神,亦或是农闲时节,舞蹈已经深入人们的“骨髓”,成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湖南的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瑶族的长鼓舞、张家界的高花灯、苗族的芦笙舞、土家族的摆手舞、汉族的龙舞和狮舞等等。举例而言,土家族的摆手舞充分展现了这一古老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舞蹈动作象征刀耕火种、民族迁徙、捕鱼狩猎、传说神话、古代战事等广泛的社会历史内容。而土家族的另一项传统舞蹈――茅古斯舞,更被称为“中国最古老的舞蹈”和“中国民族舞蹈的源头”。这种舞蹈记忆的历史传承在当今诸多研究者看来都是不可思议的,充分证明了这一特定文化空间存在的悠久而深厚的底蕴。

(三)戏剧文化空间。湖南的地方戏剧历来都是中华戏剧艺林中的一朵瑰丽奇葩,花鼓戏、花灯戏、武陵戏、苗剧、湘剧等长期绽放于中国剧坛。举例而言,邵阳的布袋戏,集戏剧、木偶、表演等技艺于一身,具有新奇、精致而不失神秘的艺术魅力。而邵阳一带的苗戏和侗戏以其浓郁的少数民族文化色彩成为我国民族戏剧文化中的独立品种。这两种少数民族戏剧综合了说唱和歌舞艺术,不仅承载了苗族和侗族的传统文化与审美情趣,还象征着两族人民豁达乐观、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和乐生意识,成为两族人民绝不会遗忘的历史文化记忆。

(四)曲艺文化空间。湖南的曲艺文化与其他中华传统曲艺文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民间歌唱艺术及口头文学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成型和成熟的一种艺术表演形式。而湖南的曲艺形式可谓种类繁多,已知流传过和现存的湖南曲艺种类就超过三十种。湖南的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长沙的弹词、常德的丝弦、瑶族的谈笑等等。举例而言,湖南四大曲种之一的长沙弹词,以长沙方言为语言符号,以塑造人物故事为艺术主题,靠艺人的自弹自唱来反映长沙人民的生活习俗和价值观念,具有几乎与长沙城一样悠久、鲜明的历史文化记忆。

三、挤压文化空间: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困境

尽管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种类繁多、魅力无穷,但不可否认,其文化空间正在因多种原因遭受挤压、面临挑战,从而不同程度影响了不同种类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3]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措施多,实际履责少。当前,湖南境内各市县区对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普查、申报等工作都比较重视,但这些工作往往不具有持续性和系统性。当普查和申报结束,相关工作机构即被撤并,工作人员也大多返回到原来的本职工作中去。根据调查走访的结果,很多相关机构办公室要么没人上班,要么只在门口挂着一块牌子,室内空空如也,更有甚者连专门的办公场所都没有。如此,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研究人员、从业人员的研究与职业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对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也只能停留在文件中,不能很好地得到执行。

(二)传承有困难,状态无改善。对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在受保护的平台上能获得定期的、有计划的演出是保障生存、实现传承的基本手段。然而,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出既缺少平台,又缺少计划,它往往只有在应邀参与红白事演出的过程中才能与人们见面。此外,由于湖南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众多表现形式都是以古老声腔或简单舞姿为载体,很难吸引年轻人拜师学艺。而年长的艺人们也很少以此为生,往往要花费大量时间在务农或经商上方能保证家庭经济来源。在湖南,除了那些最有代表性或影响力比较大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之外,很少有艺人能获得相关生活补贴。缺少基本生活保障,让实际负责传承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人们难以安下心来表演和传承,更不会去深入思考这一文化遗产的未来。例如前文提到的邵阳布袋戏,目前获得正式承认的传承人只有一位,这项文化遗产不得不面临断代甚至灭绝的窘境。

(三)矛盾未厘清,原味渐消散。多年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一直是一个矛盾的话题。不少学者认为,遗产是祖先留给后人的,后人对此能做的只有保管好它,并把它原封不动交给下一代。但现实的情况是,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在现代科技和现代意识的作用下被创造、包装和发展。例如湖南的花鼓戏,有着近两百年的历史,早已形成了比较固定的表演模式和艺术记忆。而现在当人们一提到要保护和传承花鼓戏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去创新发展花鼓戏以适应所谓“时代的要求”。如此一来,著名花鼓戏《刘海砍樵》中的“胡大姐”在很多演出场合要么打扮得时尚靓丽,要么穿着艳丽妩媚,原本勤劳智慧、朴素善良的胡大姐渐渐远离了人们的视线,取而代之的是被艺术新潮流包装得五光十色的新人物,“遗产”失去了它原本的底蕴和韵味。

四、拓展文化空间: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面对上述问题和困境,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迫在眉睫,只有站在文化空间的理论高度,以扩展文化空间为切入点,才能为这一保护与传承提供尽量多的可能性和可行性。[4]

(一)注重文化空间整体保护。包括湖南在内,中国大部分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都存在一个误区,即将关注点集中在单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客观割裂了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从而忽略了它们共生共存的文化空间。湖南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同样存在这一误区,既缺乏历史纵向的联系,又缺乏空间横向的串联。例如湘西不同少数民族的音乐、舞蹈文化从来不存在时空上的绝对隔绝和独立,而是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它们的象征意义、价值观念、艺术符号、集体记忆等多有相似之处。既如此,对这类遗产的保护就不能各自为阵,而要将它们放在一个大的文化空间背景下加以对待,保护它们共同的象征、价值、符号和记忆。

(二)融入文化空间生产观念。关于文化空间的生产观念是欧洲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贡献之一。其核心内容是,在现代化的冲击下,要坚守传统、保护古旧固然值得提倡,但绝不能无所作为,必须通过文化产品的生产传递传统文化的观念和价值,使传统文化的外在表现物或承载物得以继续存在。这也是目前国际上在文化空间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受到广泛认可的保护理论模型。值得一提的是,文化空间的生产并非要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来面目,它更多偏向于文化的复制,既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延续性和观念延续性,又扩大新的、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湖南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融入文化空间生产观念,就是要将诸如苗寨歌舞、侗族戏剧等带出偏远的深山,通过新兴的媒体宣传手段原汁原味复制给更多的人欣赏,让他们在了解中接受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韵味的熏陶,在接受与熏陶中自觉保护和传承这一遗产。

(三)扩大文化空间传承需求。正如前文所言,传承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物质动力,也就缺乏人才资源。有鉴于此,要尽量开拓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要广泛调研和认真研究原有文化空间中的原住民和新开拓文化空间中的现代人,他们对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渴求和生活质量要求。单纯注重物质、经济要求和利益是不能为传承提供不竭动力的,只有在加大宣传和复制力度的同时充分获得文化空间内人们的反馈信息,才能及时了解和把握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处的空间环境,进而有的放矢采取补救或助推措施。例如对长沙弹词的传承,绝不缺乏会说长沙方言的年轻艺人,需要思索的是,如何满足他们的要求,将他们吸引到合适的艺术学校教育体系中,有规律、有计划、有目标地传承该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综上所述,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在面临保护与传承困境的现实情况下,有必要站在文化空间的理论视角下,认真审视不同文化表演形式的象征、价值、符号与记忆要素,注重整体保护、融入生产观念、扩大传承需求,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做出表率。[5]

参考文献:

[1]顾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42-43.

[2]刘鸣泰.湖湘文化大观[M].长沙:岳麓出版社,2003:1-3.

[3]孙文辉.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94-95.

第12篇

【关键词】文化遗产 刑法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化遗产的概念

根据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文化遗产分为文物、建筑群、遗址。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将文化遗产作了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的划分。

在我国,文化遗产基本上等同于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的概念界定采取了列举方式,包括五个方面,地域范围限定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认定标准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认定标准是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价值关联在于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革命运动或者是历史上的著名人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主要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认定标准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能够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一度十分混乱,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其概念作了明确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文化遗产作为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聚合体,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与人文价值。对于文化遗产进行包括刑法在内的多种方式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对文化遗产重要价值的保障,也是人类文化延承传播的需要。

首先,文化价值。文化遗产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多方面价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提出,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是所有文化遗产的共性,也是文化遗产成为“遗产”的原因所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认为,文化遗产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其历史性。艺术价值是大多数文化遗产,如历史建筑、绘画作品、雕刻工艺等给人以美的享受的方面,反映了创作族群或主体特有的文化传统和审美理念。科学价值是指文化遗产所承载和反映的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

其次,经济价值。与大众商品不同,长效与持久的增值性是文化遗产在经济价值方面的特别体现。大众商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会有价值方面的衰减与耗损,但作为一种“历史产品”,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与文化的沉积而不断放量。比如,诸多古老建筑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今天的人们反而会为它丰富的历史内涵所感动和着迷。如今人文旅游的蓬勃发展就是对文化遗产经济价值最好的注解。人们对于古老文化的学习探索不仅是发扬传承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也在经济层面上创造了大量的财富,拉动了文化主题及衍生经济的共同发展。

第三,传承价值。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承载。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对于传承延续悠久的中华文明不可或缺。历经了数千年的历史时期和众多的朝代更迭,中华民族大量的文化累积都以物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留存。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利或灭失最终也会导致中华民族文化本身的减损或消亡。从传承的角度讲,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也就是对于中华民族文化本身的保护。

刑法保护文化遗产的必然性

首先,文化遗产保护具有紧迫性。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功利性、人文管理不到位等诸多原因,目前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部分文化遗产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文化传承的链条发生断裂,文化体系的完整性与多样性遭受冲击。在市场经济机制下,功利成为人们在文化事业或文化产品开发利用中的主导行为,很多人明知某种艺术是文化财富,但因为这种艺术在传承保护中不能产生即时效益,不能迅速带来经济财富,在引导不利或体制规范不到位的情况下,完全依靠市场机制会冲击传承主体保护传承文化遗产的热情与主动性,甚至会磨灭传承主体的历史责任感,催生传承主体的破坏性利用念头。市场机制下,这种破坏对于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讲是致命性的,所以,必须依靠市场之外的手段对文化遗产进行有力保护。

其次,法律手段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客观需求。法律规范作用在于“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①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文化遗产保护范式及内容的调整,法律方式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体系中的作用逐渐突显,需求不断提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对守法主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执行过程中,国家通过强制力对法的贯彻实施给予有效保障;在奖惩方面,对违法行为实施否定性法律后果,保证守法主体主动守法,对合法权益加以明确保护,并用救济手段加以褒奖与支持。只有将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律约束范围之内,才能做好有力的保护工作。

第三,刑法保护文化遗产的有效性。要有效地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刑法保护不可或缺。通过刑法规定,可以明确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包括主体、客体、司法原则、保护手段、司法目标等多方面的内容,通过这些内容的确定与规范达到法律保护的目的。在操作过程中做到依法取舍,依法推进,既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又能维护不同主体间的平等与公正。刑法具有保护与制裁的双重属性。通过权利的保护维护合法、合格主体的法定权益,通过否定性制裁救济受侵害者,阻却非法施动的意图,这是法的教育。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依靠法的强制性,明确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法律后果,使人们逐渐形成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意识,达到自觉约束违法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的效果,从而实现对于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总体上讲,我国多年来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与经济文化发展的整体需求相比,目前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刑法保护方面的任务尤为繁重。

文物方面。首先,刑罚配置不当,量刑虚化。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了修正,完善了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相关规定。但是从法律适用方面来看,当前的法律规定仍有不足之处,刑罚与罪名的配置不当就是其中一例。例如,依据刑法规定,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如果情节严重,最高可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而故意损毁文物罪如果情节严重,依法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上,从这两种犯罪产生的危害后果方面进行比较,在某种情况下,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并不比故意损毁文物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小,甚至有可能要远大于后者。此外,刑法中量刑虚化也是实际存在的一个问题。我国刑法对于所有的文物犯罪都规定了罚金刑,但在量刑时如何正确适用处罚规定并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财产刑适用上的虚化,法律预设的惩戒功能难以实现。

针对刑法条文在文物保护方面刑罚配置不当、量型虚化等问题,可以做如下法律思考:根据量刑平衡的司法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当的犯罪行为,法官在法律适用上可以依照或参考同一法律,在定罪与量刑方面可以适用或参照同一标准。对于具体犯罪的刑法惩戒,要坚决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定罪量刑,做到刑罚的性质和幅度与犯罪行为相适应。适用过程中,犯罪的客观危害后果与主观恶性程度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加以考量的主要因素。对犯罪主体主观恶性极大,客观危害严重的情况,需要施以较重刑罚。当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相背离,出现主观恶性较大但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犯罪主体主观恶性较小但客观上造成了较大危害,这些情况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犯罪个案,结合主客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具体的定罪量刑。

其次,量刑情节适用标准不一。在文物犯罪中,情节是定罪量刑的一个关键因素。比如,“情节严重”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和倒卖文物罪的定罪依据。同样,包括故意损毁文物罪、盗窃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等诸多犯罪,“情节严重”也是对相应行为定罪量刑的基本要求。在倒卖文物犯罪中,如果要作为犯罪处理加以刑罚,还需要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要件。而对于过失损毁文物罪,如果要作为犯罪处理,还要有严重犯罪后果的存在,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过失损毁文物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情节在文物犯罪中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关于文物犯罪的刑法规定中,“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后果严重”这些法律术语并没有明确的司法界定和判定标准。什么样的情况是后果严重,情节到达什么程度构成严重,什么样的情况会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这些判定标准在司法过程中是会极大地影响定罪量刑的依据性问题,目前在刑法中还并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也没有恒定的、可操作的司法原则。这些方面的立法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对于文物犯罪的司法判案,客观上会导致司法上的不准确,给枉法或法的滥用制造了机会。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是根据文物犯罪的具体情况,就各犯罪类别中的情节轻重标准加以明确和界定,给司法划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标准。

第三,刑罚尺度设置幅度过于宽泛。在文物犯罪中,刑法对于同罪刑罚尺度设置过于宽泛,导致法官自由心证现象频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等问题。如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等方面的犯罪,在量型上既规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又规定有无期徒刑和死刑,还规定有附加刑。如果法官不具有专业知识素养,则很难判定犯罪所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在量刑情节解读没有统一划定的前提下容易出现法官判断不准确或司法舞弊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可以做如下尝试:首先在立法上加以调适,通过刑法修正或出台司法解释、细则等方式对模糊问题和概念进行细化与明确,增加其可操作性与适用性。“应该适当降低该类罪的基本法定刑,同时调整其幅度。”②此外,针对文物与司法领域不同、专业不通等问题,要加强法官的业务素质与专业知识培训,建设专业型法官队伍,提升法官办案的合法性与专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适当的实定刑法,必须适应具体社会中对法益保护的现实要求”。③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大量的工作需要完成。

首先,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整体上,《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有四个方面的划分。在犯罪客体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部分内容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存在交集,当侵犯两者交集的行为达到法定严重程度,就会构成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就构成了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犯罪。但是,现行刑法在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规定还不尽完善,许多法律规范还存在不足,与国际相关法律规定相比,还存在不能融适的问题。比如,在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此有明确规定,叙明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但是,在我国的刑法中,注册服务商标并不在刑法保护范畴之内,而且可以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也只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在这方面,我国刑法的规定要窄于国际规范。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假冒注册服务商标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假冒注册商品商标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小。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仅仅通过民事和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平等保护并不足够。如何适应国际大潮流,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对国内刑事立法进行修正,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国际化的要求,也是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必然需求。此外,受刑法对于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不足及规定过于宽泛的影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何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或适格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同时又通过法的惩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这对刑法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完善是一个极具困难又意义深远的课题。

其次,附属刑法规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附属刑法规范并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通常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规定。就我国的立法体系来看,很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刑事法律法规中都规定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范。多年以来,在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事法律体系中,附属的刑法规范一直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幅员广阔,文化产品种类众多,依靠单一刑法无法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所有文化成果进行法律保护。而且,从目前我国法制建设进程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刑法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合还不够融洽。更好地运用附属刑法规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法律保护极具实用性与可行性。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立法部门与司法单位也存在不少的困境,如立法空白、法律设置过于原则、缺乏适用性等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行政法规和民法规定的设置上都不够全面,存在疏漏。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发生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犯罪,我们可以适用其他的部门法或直接适用刑法规范进行法律惩处,但是从法律建设的成熟度与先进性、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角度考虑,在非刑法体系进行附属刑法规范的设置还是必须的。这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整体水平与文明程度提升的体现,也是做好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文化成果法律保护工作的需要。

(作者为河北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课题成果,项目编号:246)

【注释】

①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1999年,第55页。

②胡宇:“妨害文物管理罪罪刑关系研究”,《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