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6 16:05: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计划生育规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过去三十年间,城市居民——尤其是上海居民——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模范遵守者,大量的超生现象往往出现在农村。二十年前黄宏和宋丹丹的经典小品《超生游击队》说的就是农村人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
那么,为什么城市居民更愿意遵守计划生育,而超生多出现在农村?用经济学理论来说,因为城市居民比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更高,那么他们抚养孩子的成本也会更高。而抚养成本的增加会让他们克制自己的生育意愿。也正是因为此,在居民收入增加后,生育率会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现象。
这个解释针对的是生育自由社会中的生育现象,但是无法解释在一个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中为什么城市居民比农村居民更愿意遵守计划生育。还有人说,因为较之农民,城市居民更有文化,更愿意遵守法律——甚至有人用城市居民更有“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来解释,甚至举例说,城市里的居民大都可以很耐心地排队,但是很多进城务工人员就无法遵守这个排队的规则,插队的大都是他们。
是的,到城市里谋生的农民工刚进城时没有排队的习惯。但这并不是他们素质低,而是因为他们以前的生活经验里没有排队这个传统,在农村里生活,大多数时候都不需要排队——在这个意义上,排队和素质高低无关,更多时候是和生活经验有关。假设城里人到了乡下,他也不会排队,因为乡下的生活绝大多数都不需要排队。
那么,为什么城市居民更愿意遵守计划生育?我的解释是,来自于计划体制下的生活和工作压力。众所周知,在计划生育刚刚开始实行的80年代初,城市居民中的绝大多数都生活在体制中。体制内生活意味着你的吃喝拉撒都严重依赖于“单位”,一旦你敢违反计划生育,那么你工作的饭碗可能就不保,甚至没有地方可以居住。也因为基本的衣食住行都是由单位——也就是由政府提供的,所以城市居民不得不遵守“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政策。
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个计划体制下,还有单位的同事会监督你遵守计划生育。为什么他们要监督你遵守计划生育?为了鼓励计划生育,政府对带头遵守计划生育的单位进行奖励,同时还实施连坐制度——假如一个单位因为一个职工违反计划生育,那么整个单位的福利都会受到影响。正是在这个连坐制度的激励下,同事们会有格外的动力来监督相互之间的肚皮有没有大起来。
但是在农村,这些在城市里行之有效的制度计划多没有办法完全发挥作用。自从1982年确认之后,“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都是自己的”,政府对家庭的生活几乎不发生影响——因为农民从衣食住行各个方面都不是依赖于政府,那么他就有足够的意愿来自主生育,而且对农民来说,一个非常直觉的印象就是——没有子女,今后谁给我来养老?
在农村也不存在着类似城市居民的连坐制度。尽管在农村里也有村干部,但是村干部对农民的超生行为也不愿意多管多问——因为隔壁家多生一个和我没有丁点的利益关系,尽管有些时候计划生育先进村会给村干部带来一些奖金,但是这些奖金和在村里遭受的白眼相比,显然是得不偿失。我们会发现一个现象,在农村里抓计划生育最狠的大都是乡镇干部——因为这部分群体的生活来源依赖于政府,而且他们和工作对象之间并没有直接利益往来,他们只需要对上级负责。
正是因为经济来源的异同,城市居民比农民更加愿意遵守计划生育。同时,我们也会发现,在农村里是“天下第一难”的计划生育,在城市里却波澜不惊有条不紊。但事实总是很残酷。三十年前被一些人奉为金条的“计划生育”却在今天被学界广为质疑,而众多失独者家庭更是经历了生命中的难以承受之痛。更具讽刺意味的是,那些模范遵守计划生育的城市正在因为缺乏年轻人而面临养老金的支付危机,但是这个城市的居民却因为计划思维的惯性在反对“超生”。
尽管我们现在会在为入学难、求医难而抱怨人口太多,但是在现收现付的养老金制度下,人老了之后只能依靠现在的年轻人,换句话说,目前这些超生的人群是我们今后的生活来源。
(摘自《南都周刊》2013年第25期)
【关键词】终止妊娠;镇痛技术;临床应用
人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解决出生缺陷问题,提高人口和民族的素质是我们面对的最大问题。为此,我国长期实行“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因各种医学需要,如畸胎等,以及计划外的中期妊娠孕妇,最常用的补救措施和终止妊娠方式是羊膜腔穿刺利凡诺引产术。因利凡诺会刺激宫缩而娩出胎儿,因此该过程无可避免地出现类似足月分娩的阵痛,这更增加了孕妇的精神和生理痛苦。为解决该问题,减轻孕妇的痛苦,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产科质量,缓解了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压力,充分体现 “以病人为中心,人性化服务”的宗旨,提高人口素质,笔者开展了“医学需要和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的终止妊娠镇痛技术应用”的专项研究。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10例无禁忌指征,因医学需要或计划外怀孕而自愿同意进行镇痛终止妊娠的中期妊娠孕妇为观察组,另外选择10例自愿同意进行传统中期妊娠引产术的类同对象为对照组。
1.2 适应证
(1)母体方面:①各种严重并发症经药物治疗无效,继续妊娠可能危及母婴安全者,如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娠合并心脏病、慢性肾炎等;②部分性前置胎盘或胎盘早期剥离征需终止妊娠者;③羊水过多,胎儿畸形或压迫症状严重,威胁母亲生命者。(2)胎儿方面:①胎儿畸形如无脑儿、脑积水等;②宫内死胎;③胎盘功能低下,如过期妊娠、胎儿宫内发育迟缓等;④母儿血型不合,胎儿处于高危者。
1.3 禁忌证
(1)非医学需要者。坚决反对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尤其是性别选择的终止妊娠,更应坚决抵制和严厉处罚。(2)有明显头盆不称,产道阻塞,横位,初产妇臀位估计经阴道分娩有困难者。(3)有过剖宫产史、子宫肌瘤剜出术等子宫手术者。(4)胎盘呈完全性前置状态者。(5)各种疾病的急性阶段。(6)心、肝、肺、肾疾患在活动期或功能明显障碍者。(7)子宫发育不良者。(8)有急性生殖道炎症或穿刺部位皮肤及背部皮肤有感染者。(9)术前24h内两次体温在37.5℃以上者。(10)有任何导致孕妇凝血功能障碍的疾病。另外不具备麻醉意外抢救设备和技术的医院,孕妇有脊椎畸形及有过敏史均在此列。
1.4 羊膜腔内穿刺注射
术前利用超声波诊断胎盘位置及肢体所在侧。孕妇排空膀胱取仰卧位,查清宫底高度,常规消毒皮肤,铺消毒巾,根据超声波确定羊水池最深处皮肤,局部麻醉,必要时在介入性超声波引导下,以20~21号腰椎穿刺针垂直刺入腹壁,有落空感或介入超声波显示确切已达羊膜腔内,抽出针芯,接上空针,抽取羊水2ml,然后接上1%利凡诺4ml,缓慢注入羊膜腔内,注毕快速抽出穿刺针,注射部位用无菌纱布敷盖,压迫2~3min。如回抽时有血液,则可能刺入胎盘,应试向更深部进针,或继续在介入超声波的引导下调整针向,如仍有血液或感觉刺向胎体,即应抽出,另选穿刺点,但穿刺不得超过2次。如穿刺后72h仍未发动宫缩者,可考虑再注入1次,仍不成功,改用其他方法,或用静滴催产素法加强子宫收缩,促使排出。
1.5 蛛网膜下腔-硬膜外联合穿刺
羊膜腔穿刺后通常于24h即可发动规则宫缩,此时即可实施腰-硬联合穿刺术。与无痛分娩类似,选择L3~4间隙进行硬外穿刺,待硬外穿刺成功后进行蛛网膜下腔穿刺,成功后蛛网膜下腔给予罗哌卡因2~2.5mg+芬太尼10~12.5μg混合液。硬膜外置管后,持续泵注0.1%罗哌卡因+0.0002%芬太尼混合液,自控PCA 3ml/次,间隔时间30min。可直至胎儿及胎盘娩出,规则宫缩停止后适时关泵。
2 结果
观察两组疼痛评分(即视觉疼痛模拟评分,VAS评分),观察组较对照组存在明显差异,而两组的产程生理变化,产程,宫缩强度,宫缩持续时间、间歇时间,出血量的比较则无明显差异。
3 讨论
3.1 此技术的优越性
分娩镇痛类似。在过去的20年,硬膜外镇痛是用于分娩镇痛最常用的方法。然而,硬膜外麻醉有其潜在的缺点:镇痛起效慢,有时需30min;由于硬膜外导管的关系,有时镇痛效果欠佳,采用的硬麻外局麻药液可能引起不必要的运动阻滞从而影响产程。为避免硬膜外镇痛的缺点,国内外近十年来开始实施蛛网膜下腔-硬膜外联合阻滞麻醉分娩镇痛。其主要优点为镇痛起效快,用药量少,运动阻滞较轻,孕产妇更为满意。为减少静脊膜穿破后的头痛,目前采用铅笔尖式或无创性腰麻针,大大减少甚至避免了有关术后的头痛。避免运动阻滞,不影响孕妇活动和宫缩。孕妇清醒,可参与整个过程。必要时还可满足术后的清宫或手术需要。该项技术所需的器械很少(一枚腰椎穿刺针,一个腰硬联合麻醉包和专用药泵),所需手术费用少,操作简便易学,使医院的社会效益得到提高,而且减轻了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孕妇的痛苦,提高了医疗质量。较之分娩镇痛,给药时机相对不受限制,从规则宫缩出现,即可穿刺给药,而且可持续给药至胎儿及胎盘娩出后规则宫缩消失。
3.2 应用范围、条件和前景
此技术的应用意义更多地体现在社会效益上。我国长期实行“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计划生育政策,最常用的补救措施就是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对于因医学需要而终止妊娠的孕妇,其精神上已经承受了沉重的打击,再加上要承受类似分娩的阵痛,真可谓双重打击,雪上加霜。随着医学模式的改变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科镇痛是时代的需要,是医学发展的需要,开展此项技术,使本来已属不幸的孕妇减轻了生理疼痛,提高了她们的生活质量,也提高了产科质量。此项技术的开展,也有效地缓解了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压力,更加体现了“以病人为中心,人性化服务”的宗旨,提高了人口素质。本项目的应用范围仅限于医学需要和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的终止妊娠,实际工作中应严格甄别应用对象,坚决抵制和杜绝非医学需要和非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的终止妊娠。尤其是性别选择的终止妊娠,有违社会伦理,更应坚决抵制和严厉处罚。
3.3 与国(省)内外同类技术对比
从规则宫缩开始到胎儿胎盘娩出时间、宫缩强度、出血量等与传统引产无明显区别,证明孕妇的辅助肌肉力量没有受到明显影响。
3.4 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本项目的应用对象仅限于医学需要和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的终止妊娠,以提高人口素质,应严格甄别应用对象,坚决抵制和杜绝非医学需要和非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的终止妊娠。尤其是性别选择的终止妊娠,有违社会伦理,更应坚决抵制和严厉处罚。另外有极少数孕妇出现轻微瘙痒。
1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采取宫腔镜诊治的计划生育后发生并发症患者进行分析,所有患者宫腔镜检查之前均通过B超检查显示子宫腔内或子宫壁间存在强回声光团,分析可能为残留子宫内节育器,必要情况下采取X线片检查,超声检查显示子宫内膜线模糊、不连续甚至消失、子宫内可见中强度的回声光团、或者子宫腔内可见中等强度偏低回声、且分布呈现出不规则,则提示子宫内残留妊娠物。1.2方法。1.2.1诊疗措施。选取宫颈镜(日本奥林帕斯公司)和自动膨宫装置,其中膨宫介质选取5%的葡萄糖,对于糖尿病患者选取2%甘露醇作为膨宫介质,将膨宫压力设置为13~15kPa。医务人员协助患者完善手术前常规检查,排除具有生殖道炎症患者,对患者予以50mg双氯芬酸钾镇痛,选取截石进行手术,常规消毒宫颈和阴道,使用2%的利多卡因进行子宫旁麻醉,注入膨宫液使子宫腔处于充盈状态,对子宫底、子宫腔壁、双侧子宫角以及输卵管开口进行依次检查,关注患者子宫形态,是否具有占位性病变以及子宫内膜异常,必要情况下可采取定位后进行活检,在退出宫腔镜时对子宫颈内口以及子宫颈管进行查看,确定宫腔镜诊断[4]。1.2.2宫腔镜治疗措施。(1)取出子宫内异物:首先通过宫腔镜对子宫内异物进行确认,随后使用异物钳将异物钳出,对于胎盘残存患者在宫腔镜定位下利用刮匙或卵圆钳取出,随后在宫腔镜下复查,直至胎盘残存物完全取出;对于子宫内出现节育器嵌顿者可剪断节育器,随后抽取一侧直至完全取出,或者将肌层切开后取出,术中应在B超监视下进行以便防止子宫穿孔[5]。(2)分离粘连:医务人员根据患者不同粘连情况选取不同分离方式,对于涉及子宫腔壁以及子宫底的陈旧性和复杂性粘连,在宫腔镜直视下利用微型剪、针状电极以及电切环实施分离切除;对于子宫颈管粘连合并子宫腔内积血患者可在B超直视下利用探针或扩宫棒扩宫至7号;对于分离较为困难者需在腹腔镜和B超下尽量恢复子宫腔形态和对称性;手术后置入宫内节育器预防粘连,加速子宫内膜修复。(3)对于人流和漏吸困难者首先利用检查镜予以定位,随后采取吸宫术,手术后复查,保障孕囊或胚胎完全取出。
2结果
40例患者均采取电视宫腔镜检查下确定子宫内病变,随后予以定位,并在直视下行针对性诊疗。3例漏吸或人流失败者,经宫腔镜检查其中子宫畸形者2例(子宫纵膈),胚胎处于一侧子宫角者1例,在宫腔镜下定位后予以吸宫治疗,随后再在宫腔镜下复查直至完全吸取干净。3例胎骨残存者在宫腔镜下取出残留3个月的胎骨碎片,25例胎盘残存者在定位后利用刮匙或卵圆钳取出,在宫腔镜下复查后未见残存。4例子宫腔粘连患者需尽早恢复期子宫对称性和形态,手术后放置入IUD防止粘连。6例子宫内残存节育器者均在宫腔镜下予以定位并取出,其中2例患者节育环部分残存或已断裂以及4例患者节育环部分嵌顿,在宫腔镜直视下使用异物钳完全取出异物。
3讨论
宫腔镜技术是目前一种常用的微创诊断和治疗技术,该技术能直接清晰的观察子宫形态和子宫内病变,同时可定位取材,对提高临床诊断准确率以及减少漏诊和误诊率具有重要临床意义[6-7]。目前宫腔镜技术多用于药物流产不全、手术流产不全以及引产后胎盘残存等计划生育手术后的并发症。研究报道,宫腔镜的应用优点主要为宫腔镜能对病变组织起到放大效应,可在直视下对子宫内膜病变进行检查,同时有效分离子宫内粘连部位,以及准确判断IUD是否残存或完整,此外宫腔镜技术还能定位子宫内残存物后实施吸宫术[8-9]。
综上所述,宫腔镜技术已经成为临床计划生育领域中不容忽视的一种诊疗手段,宫腔镜技术能对计划生育后发生的并发症定位准确、观察清晰,且处理后创伤小以及术后康复快,可作为首选治疗方法。
参考文献
[1]王宏雁,王蒙.宫腔镜技术在计划生育中的临床应用[J].中国继续医学教育,2017,9(10):80-82.
[2]黄颖,夏松云,王蔼明,等.开展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临床效果观察[J].中国妇幼保健,2014,29(16):2557-2558.
[3]张小琳.宫腔镜与腹腔镜在计划生育并发症诊疗中的应用[J].中国药物经济学,2014,9(6):124-125.
[4]黄淑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流产后计划生育干预的效果观察[J].基层医学论坛,2016,20(15):2110-2111.
[5]叶凤妹,陈文英,邹林秀,等.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的干预效果研究[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14,22(1):19-23,28.
[6]孟桂荣.宫腔镜在计划生育中的临床应用[J].中国农村卫生,2017,10(5):64-65.
[7]凌玫.宫腔镜在计划生育领域中的应用[J].医药前沿,2013,3(11):50-51.
[8]赵书杰.宫腔镜治疗宫角妊娠的临床疗效观察[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5,6(22):57-58.
(一)增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气氛。
坚持宣传教育管理内容上力图适用,方式上力图创新的准绳。分离实践,把方案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有机地融入到社区文化之中,采用黑板报、墙报、发放宣传材料、新建人口文化宣传点等方式普遍宣传,营造良好的人口文化气氛。抓住元旦、春节、“三下乡”、协会会员日等有利机遇,分离展开“出生缺陷干预”、“奖励扶助”、“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公民道德宣传等活动,在我镇展开方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出生缺陷、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学问。2015年,全镇展开人口计生宣传活动10余次,发放宣传材料近10000份,受教育大众近1万多人次。
(二)关注民生,计生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完善。
一是展开“新春送暖和”活动,全镇人口计生系统展开节前慰劳活动,对我镇4户生活艰难的计生家庭停止慰劳,送去了价值近千元的生活必需品及现金。二是展开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对已婚待孕妇女免费发放小剂量叶酸片180盒。对服用叶酸片的妇女停止了定期随访,随访率达100%。展开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为73对新婚夫妇提供效劳,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100%,全面完成了局下达的任务数。三是展开了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对象调查摸底工作。采取宣传发动、业务培训、入户调查、组、村居、镇、三级公示等方式,对全区2016年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对象进行了摸底调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2805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新增对象108人,特别扶助对象13人,市特扶3人。全年共兑现奖励金30余万元。
(三)文明执法,展开文明执法专项行动。
一是严厉执行生育政策。增强对各街道违法生育处置指导和监视,加大对违法生育案件处置,处置违法生育案件50例。认真审批再生育案件,落实工作义务制,审批再生育案件62件。二是标准行政审批行为。全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完成了95.6万元。
(四)狠抓根底,筑牢人口计生工作根基。
一是推进人口计生事业开展规划建立。在全镇范围内积极展开为县人口计生事业规划建言献策活动,搜集相关意见和倡议9余条,完成信息上报任务。二是树立统计工作制度。三是展开出生人口摸底、对9557人育妇进行了信息核查工作。
(王)积极展开创立省级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活动。
今年镇将龙驹社区确定为基层群众自治点,我镇根据上级要求,认真强化宣传教育先导作用,狠抓基层群众自治项目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高标准建设了镇龙驹社区基层群众自治阵地。具体做了宣传橱窗,资料上墙,标语到点等工作。
(六)结合实际,明确目标,使“三结合”工作整体推进。
一是摸清底子,造册建档。年初,我们组织力量对全镇各村逐组、逐户澄清计划生育底子,摸清生育状况和经济发展情况,分出类型,确定扶持对象。二是制定方案,搞好规划。我们把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与建设“小康示范村”、创计划生育“合格村”、计划生育“自治示范村”和开展优质服务结合起来,制定了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活动的具体方案,各村、各单位根据本村和所包村实际,开展灵活多样的帮扶活动。最后确定县畜牧局在全新村开展“三结合”工作,确定新增户8户,其中困难户1户,联系户13户帮带户30户。在政策、资金、技术、信息、项目等方面予以倾斜,保证帮扶对象帮一个,富一个,带一片。
2003年12月24日,原告张某在被告某医院顺产一男婴。2004年2月16日,张某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单到被告处进行计划生育手术,被告为张某进行登记并收取挂号费,同时向其出具了江苏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知情同意书,张某选用T型环,并在上述知情书上签名。
张某术后不久带环妊娠,为此进行了人工流产。2004年8月4日,张某到海安县人民医院门诊,经彩超检查,发现T型环已穿透子宫壁,移位于子宫右侧。遂入院治疗。该院8月6日为张某行剖腹取环手术。同月12日,张某治愈出院。被告为张某支付了医药费3230.78元。
张某认为,被告医院工作人员未作认真检查,在其产后不久,违反规定提前为其放置节育环并导致了节育环异位的后果,要求被告给予赔偿。
被告辩称其行为系受镇政府委托,张采属于计划生育并发症,为张某所实施的手术并无不当,因而拒绝赔偿。为此张某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25530元。
诉讼过程中,法院提示被告医院对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行为与原告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拒不提供相关证据并拒绝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响应计划生育号召,凭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单到被告处放置节育环,与被告之间直接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为原告放置节育环后,原告因节育环异位导致身体受损害的后果,被告应当对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被告未完成上述举证责任,故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其应当对原告的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5年2月22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医院除负担已为受害人支付的医疗费3230.78元外,另行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2919.48元。
案例点评
本案例中张某系产后放置节育器,通常这种情形下的放置时间为产后42天及哺乳期闭经者,但要注意除外妊娠。放置时应注意子宫收缩恢复是否良好,且恶露干净一个月以上,无子宫腔或会阴感染现象才可放置。因产后子宫正在恢复阶段,此时子宫的肌层依然很脆薄,所以要求在放置时必须方法得当,操作熟练,防止造成子宫穿孔。从现有资料看,患者放置宫内节育器的时间符合标准,但也应根据个体的情况来判断。凡是已有性生活、健康又要求避孕的育龄妇女,月经规则,生殖器正常,经医生检查合格者,都可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但医院必须排除有严重的全身性疾病,月经周期过长、过频及严重痛经,有生殖器炎症、生殖器肿瘤,子宫颈口过松、重度宫颈陈旧性撕裂及Ⅱ度以上的子宫脱垂等不适宜放置宫内节育器的情况。张某放置宫内节育器时,被告医院应对张某是否适宜放置宫内节育器进行评估,并把评估的结果记录在病历中,由此而产生的医疗纠纷也有证据可循。
在选择宫内节育器时医院应充分告知患者各种宫内节育器的优缺点,以供选择。目前国内外宫内节育器有多种,原告张某放置的为T型节育器,其优点为适应宫腔形态,不易脱落,放取较易;缺点是子宫出血发生率较高,T型横臂可能刺入子宫壁。原告张某正处在产后子宫较脆薄的阶段,对于放置时的操作要求比较高,而其又选择了较易刺入子宫壁的T型节育环,因医疗知识的不对等,患者无法知晓这些情况,不能不说被告医院在此时存在没有很好地尽到告知义务的可能。
1 IUD副反应产生的影响
副反应的出现不仅是影响宫内节育器使用率和续用率的重要原因,对其的处理也是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方面,就笔者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得知副反应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①副反应会导致使用者感觉到身体上的不适,并对使用者的健康造成影响;②因副反应的出现而产生的负面宣教作用,改变了一部分人对IUD的认知度和认同度,直接影响IUD的使用率和续用率,从而影响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③出现副反应后发生私自取环可能导致的意外伤害或政策外生育现象的发生;④由于副反应而产生的检查、治疗及其它相关费用,增加了计划生育经费支出,增加了财政负担。
2 IUD副反应诊治中存在的问题
2.1与其它疾病症状上的交叉性 IUD副反应最常见的有出血,疼痛、白带增多等,但如果将IUD使用者出现上述症状一概归结为节育器副反应显然有失偏颇。以IUD引起异常子宫出血为例,有报道称出血占IUD副反应发生率的20%~50%,甚至达60%[2],但出血也是妇科及其他疾病的一种常见症状,引起阴道流血的常见原因有卵巢内分泌功能失调、与妊娠有关的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炎症、肿瘤,损伤、异物及全身其他疾病等[3],故IUD使用者出现出血、疼痛、白带增多等症状时不能简单归结于由IUD副反应引起。
2.2检查诊断中的局限性 IUD副反应大多表现为症状比较突出,体征不具特异性,一般辅助检查很难有异常发现。副反应的出现很少同时伴有节育器位置的异常。临床常用的超声检查作为一种非侵入性检查方法,无创伤、无痛苦、简便且能重复使用,对节育器的定位诊断效果肯定,但对直径
2.3治疗处理中的不一致性 由于对IUD副反应的治疗处理目前缺乏明确的诊疗规范和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造成了使用者、医疗卫生部门、计划生育机构三者之间在治疗处理手段上存在不一致。首先,由于缺乏明确的诊断标准和处理规范,导致治疗效果的不确定,而使用者长期受IUD副反应的困扰,如果得不到及时满意的解决,就会出现私自取环的现象。医疗部门虽然倾向于对此类患者以终止IUD使用的方法以达到缓解症状的目的,但因为无法确定患者的临床症状是否是由IUD副反应所致,从而也不愿出具相关的诊断证明。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受行业及考核的影响,为了落实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则希望通过宣传、药物治疗或者更换节育器等方法以延续IUD的使用,提高IUD的续用率和满意度。
3措施与建议
IUD副反应症状、体征缺乏特异性,检查、诊断、处理存在局限性。以IUD副反应引起的子宫异常出血为例,IUD出血副反应主要病变是子宫内膜局部病变[5],其形态学改变及相关发病机制尚未完全明确。而各种节育器对子宫出血的影响存在差别,化学药物、中药合剂在治疗IUD引起的异常子宫出血中的作用也已经许多研究和临床实践得以证实[6,7]。如何将IUD副反应与其它疾病进行鉴别以及如何规范对IUD副反应的检查、治疗和处理;如何既保障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权益、确保IUD使用者的安全与健康又能保证国策的执行、有利于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如何避免或减少财政为"节育器副反应"进行买单,又能真正营造各部门间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格局,笔者建议加强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3.1加强宣传引导 育龄群众对避孕药具知识缺乏全面科学的了解,加大对避孕药具的宣传力度,增加信息的获取渠道,帮助育龄妇女了解避孕节育方面的科学知识,既有利于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的开展,亦有助于育龄群众对IUD副反应的认识,减少副反应的发生。
3.2进行个案跟踪 严格掌握手术指针,开展周密的术前咨询和术后随访,发现并及时处理避孕方法的副作用和并发症,对IUD使用过程中出现不适反应的对象进行个案跟踪,提供检查治疗上的指导和帮助,减轻不适症状,减少或防止避孕失败,增加满意度,从而提高IUD的使用率和续用率。
3.3完善制度建设,制定IUD副反应诊疗规范 建立、完善IUD使用保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确定副反应诊治机构、经费补偿渠道及补偿标准;制定IUD副反应诊疗规范,明确取器指针,给予可操作的定性定量指标,规范对IUD副反应的检查、诊断和处理过程,规范医疗行为。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策引导、科技支撑、优质服务的体制机制,通过有效制约、合理监管,切实保护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皱燕,梁艳,吴尚纯,等.活性γ-型常见开放式宫内节育器比较的Meta分析[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8,16(9):526-529.
[2]张玉珍.中医妇科学[M].第一版.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2:350-351.
[3]乐杰.妇产科学[M].第七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226-227.
[4]夏恩兰主编.宫腔镜学及图谱[M].郑州: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75-76.
[5]庄留琪.宫内节育器及其使用的研究进展[J].中华妇产科杂志,1995,30(9):516-518.
一、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不断健全内部的管理机制。在专职人员方面,要建立起包保责任这一制度,整个矿上,各个基层单位都要确保每一个计生专职人员都被包保,将长效节育以及合法进行生育等,这些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和专职人员的工资进行挂钩处理,这样就会使得工作人员身上的担子进一步加大;每一个月都要定期对专职人员做出一次业务能力的考核,成绩优良的工作人员,要适当的进行奖励;成绩比较差的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的惩罚。一周一次工作述职,对本周的工作情况作出详细的汇报,而且还要讲述下一周的具体工作安排,力争每一项工作都能够有计划的完成。每一个月计生专职人员都要深入基层,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了解他们工作过程当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工作考核要进行量化处理,经过量化处理以后的得分,必须和计生网员以及楼长的津贴进行挂钩,这样就能够有效解决网员和楼长,无论干的怎么样其结果都是一样的不良局面。对奖励和惩罚措施不断的进行完善。对计生专职人员的工作进行量化处理,并且还要不断的完善相应的考核措施,对于他们的工资也要依据市场化模式来作出考核,只要是能够进行量化处理的工作都要进行量化处理,这样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发起员工们工作的热情。
二、加强工作流程的执行
根据企业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一些原则,其主要如下:(1)对工作流程进行简化;(2)增强企业的管理服务,降低办事的复杂性,提高群众对我们工作的满意度。为了满足以上要求我们从工作实际出发,对业务工作流程进行全面的修改,最总,我们完成了有关方面规定手册,该《手册》的编制给计划生育规范管理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同时,它也对计生的有关员工以及各有关单位规范在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提供更好的保障,它也给育龄群众办事带来更多的方便。为了达到封闭式的企业管理流程,我们依据现行企业的有关工作要求,为满足市场的竞争需要,同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调查每一个岗位性质、员工的工作要求以及企业的规范标准,制定出最符合计生专职人员的岗位规则以及工作流程。为了使计生网员以及楼长的工作职责更加满足企业的发展要求,依据最能体现企业快速发展以及高产量的工作原则,企业制定出关于以上两个职位的工作原则,该原则明确的指出这两个职位的员工应该怎样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以及对他们的工作标准指出前进的标杆,为规范他们的工作行为提供更好的保障。
三、基础管理流程做到精细化
第一,对日常工作流程要充分完善。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办法在企业的每个部门的实施时,不能差别的对待,应该一视同仁统一实施。同时,企业为了规范工作标准,应该将计划生育的宣鹘逃、以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认识深度等主要内容进行统一规定,从而为企业更好的进行有关规定的管理提供依据。同时,在基层各单位实行更多的规范管理,从而对达到生育年龄的员工在进行结婚等私事方面进行更好的管制,进而更好的排除有关人员不依据规定办事的现象。第二,不断健全工作管理机制。可以通过对基层的计生人员以及相应的楼长进行必要的考核,这样才能不断加强工作人员从业素质,进而能够打造一支专业素质高的队伍。在基层每月以及每个季度都应该开展工作例会,从而可以督促基层人员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的布置工作,而且可以把工作落实到位,从而能够使得每一个基层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相关部门应该在各个季度组织人员对基层的计生人员以及楼长进行技术培训以及考核,这样不仅可以提升他们的人专业素养,而且可以不断提高他们对工作的热情。在基层应该每月都开展讲座,这样基层工作人可以在交流中不断完善自己,而且也可以了解基层工作人员的困难,从而可以有效地解决他们的当务之急,进而能够促使他们更加努力的服务基层。
四、全面实施基础信息化建设
首先,要对育龄妇女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同时要对检查的实际情况如实统计,以免有错查p漏查的现象出现。其次,要采用科学化管理,对外来的人员要进行信息化系统管理,把她们的信息列入电脑信息当中,这样可以加强外来人员的服务水平。最后,使用了山西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使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方便了育龄妇女基础信息的查询和修正,特别是通过共享平台,可以随时对矿区户籍信息的育龄妇女进行结婚、生育等信息查询,防止婚、育信息错、漏报现象的发生。
通过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流程再造,从而可以对计划生育进行全面管理。这样可以为计划生育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促使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的到来。相关部门制定的工作流程,能够有效地帮助育龄青年解决问题,从而能够得到育龄青年的称赞。
[关键词] 制度变迁;生育决策;经济增长;综述
[中图分类号] F0 [文献标识码] B
一、引言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经济维持了高速稳定的增长态势,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而这几十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作为世界人口第一大国,众多的劳动人口为我国经济增长做出了极大贡献。根据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人口红利”效应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一个关键因素。“人口老龄化”作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一个突出现象,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成为了许多经济学家的研究内容。不论是“人口红利”还是“人口老龄化”都与我国的人口控制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系列人口现象都与我国的人口政策,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有着密切的关联。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不同的制度安排决定着不同的经济绩效,从而影响着人类的行为方式。可以说,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在我国,计划生育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其对于人口变化和家庭生育决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很多经济学家也探讨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而这一影响途径是用人口作为中间变量的。近些年来,新家庭经济学的兴起,特别是用微观经济原理解释家庭生育决策的方法和成果的广泛传播,为研究家庭行为提供了很好的工具。
另外,近一段时间一个被广泛讨论的名词――“失独家庭”,也是本文写作的背景之一,所谓“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由于出现了各种意外伤亡,而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可想而知,这种状况对于家庭是多么沉重而残酷的打击。而且根据有关机构的估计,目前我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且每年以7.6万个的数量增加,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的脆弱性和复杂性。不仅如此,计划生育制度实施以来,虽然促进了我国向低生育率的转变,为经济增长做出了很大贡献,但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因此,面对这一问题,近年来,许多专家学者分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该继续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另一种认为应该逐步放松,甚至取消计划生育政策。
二、生育决策理论相关研究综述
家庭生育决策理论是人口理论中的一个重大主题,而经济学对于人口问题的关注则由来已久。众所周知,人口与经济的关系是一个典型的双向关系,人口变动对于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而经济发展又推动着人口结构和数量的转变。
经济学是研究人类行为的一门科学,而家庭作为经济的微观主体之一,更是经济学家所重点关注的领域,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家庭活动则推动了一门新的学科,即“新家庭经济学”。新家庭经济学主要研究家庭生育决策;家庭成员的就业决策与劳务分工;以及家庭组织经济问题等。因而,生育决策理论作为新家庭经济学的一个核心主题,得到了经济学家们广泛而热烈的讨论,并建立了若干种家庭生育决策理论模型,用以解释经济发展中的生育率变化以及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家庭生育决策。
在家庭生育决策研究中被广泛使用的理论主要包括:莱宾斯坦的“边际孩子合理选择”理论,贝克尔的“数量质量替代”理论,卡德威尔的“财富流”理论,以及伊斯特林提出的“生育供给与需求模型”和“生育率临界假说”。
这些年来,面对国外学者对于生育决策问题不断涌现的学术成果,国内学者依据本国国情,也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造性的解释和学说。李小平(1992)提出的“期望孩子效用”概念,他认为父母的生育意愿取决于孩子带来的期望效用,而非实际效用,政府可以通过降低孩子的期望效用来降低父母的生育意愿,从而达到降低生育率的目的。彭希哲和戴星翼(1993)提出了“风险最小化原则”,他们认为风险最小化原则表明我国农村地区夫妇决定是否再生育子女时,其内在的动机是为了分散风险,即通过选择生育数量来规避风险,使风险得以减弱。应当说明的是,风险最小化原则和效用最大化原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风险最小化原则可以用效用最大化原则的函数式表示,但其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政策含义,风险最小化原则要求通过降低风险来降低家庭的生育意愿,国家对少生的家庭进行补偿,然而效用最大化原则要求通过提高孩子的成本或降低孩子的效用来降低生育意愿。对于我国落后的农村地区而言,风险最小化无疑更为适用。
周双超(1996)则认为传统的成本―效用理论忽视了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孩子对于家庭的效用是不同的这一事实,他认为孩子对父母的效用主要包括享受效用和必需效用,而父母对孩子的需求主要分为奢侈需求和基本需求,因而,当孩子是奢侈品时,父母对孩子需求的弹性较大,当孩子是必需品时,父母对孩子需求的弹性较小,因此,对于我国落后的农村地区而言,父母对孩子的需求是基本需求,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父母对孩子的需求趋向于向奢侈需求转变。
经典的西方生育决策理论提供了一整套用于研究家庭决策行为的工具和视角,但是它的运用建立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基础上,一般的基本假设包括:家庭生育决策以追求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家庭中的个体均为完全理性的经济人;每个家庭中的个体是完全自由的,其对于出生人数和出生间隔完全可以自主决策和控制;孩子既是一种耐用消费品,又是一种生产物品,他具有消费性和生产性;市场环境是完全竞争市场,即商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是完全竞争的。经济形态为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关系高度发达且无处不在。
只有满足以上的假设条件,其通过模型得到的结论才能够成立,显然,对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中国来说,其假设条件并不完全满足。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庞大的13亿人口,市场经济制度远未建立完善,且在广大农村地区,商品经济远未成熟,收入水平还较为低下,存在着自然经济的残留思想和观念。因此,简单的套用西方经典理论是切不可行的。在研究过程中,需要注重本国国情,从实际出发,灵活地运用和吸收西方生育决策理论,注重不同的假设前提,借鉴分析方法,从而得出符合我国实际的结论和政策建议。
我国的家庭决策和家庭活动具有一些特殊且重要的特点,例如:①父母一般会抚养子女到成家立业为止,即当子女完婚后才会真正脱离父母抚养,因此,家庭抚养子女的时间要长于西方国家。②家庭养育子女成本的内容比西方国家要多,除了一般的费用,通常还包括买房,结婚等费用。③具有浓厚的“养儿防老”的传统,子女的保障效用极为重要,这源于深厚的传统思想观念,较为落后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家庭养老”的传统。④我国的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中具有浓厚的“宗族文化传统”,“传宗接代”,“人丁兴旺”等观念深入人心,其宗族的生育压力较为明显。⑤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生育政策,政策控制力度较强,家庭的生育决策空间较小,绝大部分家庭的生育子女数量为0-2个。⑥经济处速发展中,经济变革、社会变革、文化变革都深刻而明显,家庭生育决策的影响因素较之西方国家更为复杂和多变,因此,需要更为多样且细致的分析。
总而言之,对于西方理论的应用应当重视假设前提,借鉴分析框架,绝不能生搬硬套,更何况,西方生育决策理论中的很多结果尚需实证检验,很多理论还存在空白和有待发展之处。与西方经典生育决策理论相对应,我国学者的研究更注重本国的实际和国情,更加关注特殊的文化体制因素对于生育决策行为的影响。但是,我国学者的分析也具有一些局限性,例如,对于理论的重视不够,多倾向于利用西方现有理论进行实证分析,而缺少对于模型的构建与理论的创新。另外,对于西方生育决策模型的运用缺少前提,片面的运用从而导致错误的结论。而且研究多局限于微观范畴,缺乏对宏观变量影响的研究。
三、制度变迁与生育决策的相关性研究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定义,制度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它决定了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可以选择的行动方式。二是制度是人们结成的各种经济、社会、政治等组织或体制,它决定着一切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展开。按照制度的层次,制度可以分为: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制度的实施机制。制度包含着激励和约束的双重功能,制度的变迁推动着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不同的制度安排决定着不同的经济绩效,也对人产生不同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使人的行为的改变,同时也改变着人的决策方式和权衡关系。
不同的制度安排导致不同的经济环境,不同的经济环境导致家庭生育孩子的成本和效用发生变化,家庭中的个体面对着成本和效用的变化会做出不同的生育决策,体现着制度变迁对于家庭生育决策的影响。下面将简要介绍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对于家庭生育决策的影响。
曾毅和舒尔茨(1998)主要研究农村对于生育率的影响。他们运用罗吉斯特多变量回归方法和生命表分析方法进行相关数理统计分析,他们认为在集体所有制的“大锅饭”体制下,实际上会对农村生育多孩的夫妇给予了一种经济补偿,而的推行则打破了“大锅饭”体制,客观上取消了对生育多孩夫妇的补偿,从而导致了生育率的降低。通过数值分析,他们得出结论:在改革前期,削弱了生育控制,而在后期使家庭倾向于少生孩子,同时加强了生育控制。王水雄(2002)则通过将博弈论内容引入生育决策模型中,建立了生育的博弈模型,从而证明了在没有制度控制下,当公共领域中存在大量资源,且实行平均分配制度,人们此时倾向于多生孩子,从而导致了“公地的悲剧”,这表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平均分配制度将会导致家庭倾向于多育孩子,而市场经济体制且产权明晰的条件下,家庭倾向于少育孩子。
与此类似,郑龙真,史清华(2006)通过调查样本数据,运用博弈分析方法,比较了无制度控制下的农民生育决策行为和有制度控制下的农民生育决策行为。得出在无制度控制下家庭将会选择多育孩子以争夺公共资源,在存在制度控制的条件下,人们将会减少孩子的生育数量。张华宁、陈纪平(2009)的研究利用产权经济分析的方法,通过在人口增长率的统计分析中加入政府产权制度效率参数和计划生育政策强度参数,通过将实证分析和逻辑推演相结合,得出两个基本结论:一是由于产权制度的变迁,不同的产权制度导致不同的绩效,由于产权界定具有规模经济性质,随着产权制度体系效率的提高,导致家庭生育行为的变化,进而导致过剩人口数量逐步减少,人口增长率下降。二是由于产权界定不完全,导致人们拥有多个孩子以获取更多的公共资源,从而导致“非生产性”过剩人口的增加,进而导致人口生育率的上升。
对于计划生育制度变革是否会引起家庭生育决策的变化,即是否会引起生育率的反弹,学界基本上呈现两种态度。顾宝昌(2010)提出改变计划生育政策,即放开二胎不会引起家庭生育行为的改变,也不会导致人口失控。而朱中仕和陈华(2012)的研究表明调整现行人口制度的时机还不成熟,在短时期内将会引起家庭生育行为的改变,导致人口生育率的反弹。
通过不同学者对正式制度变迁与生育决策的相关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正式制度包括产权制度、农业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等社会经济中的一系列制度都会对家庭生育决策产生影响,进而对人口增长率和生育率的变化产生影响。
四、生育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
根据有关部门的估计,我国因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而少生的人口达到3.38亿。同时也大大加速了我国人口转变的进程,人口转变是指从出生率和死亡率都很高的状态转变到两者都很低的状态的过程。根据国际经验,人口转变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一是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阶段;二是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的阶段;三是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阶段。[21]在我国,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对生育的有力控制,经过30年时间,我国便进入了第三阶段,即通常发达国家处于的阶段。与我国相同收入水平和发展程度的国家均处于第二阶段,因此,我国人口的迅速转变无疑是实行严格计划生育政策的结果。
与我国人口转变过程迅速推进相伴随的是人口老龄化加剧和“人口红利”效应,按照联合国的划分标准,在全部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过7%,即被称为老龄化社会。据此推论,由于2000年65岁老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96%,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根据预测,到2050年我国老龄化水平将超过20%,成为名符其实的“银发国家”,这对于我国的长期经济增长将会产生复杂的影响。
在人口老龄化的同时,我国的经济增长也长期受到“人口红利”的积极影响。“人口红利”是由联合国人口基金会于1998年正式提出的。根据标准的定义,“人口红利”是指在人口转变的过程中,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较低,这种总人口结构呈现“中间大,两头小”的特征使社会负担较轻,劳动力供给充足,储蓄率和投资率处于高位,且绝对量不断增长,另外,家庭的人力资本投资也不断增长,从而有利于经济的高速发展。
很多经济学家都对“人口红利”的增长效应进行了研究和检验。其中,蔡P(2004)通过运用经济增长因素分解法得出,东亚奇迹中大约有四分之一应归结于人口结构因素。同时,他认为大约23.71%应归功于人口红利的作用。汪小勤(2007)认为高的劳动参与率会促进储蓄率和投资率的提高,进而加速经济发展。王德文,蔡P(1999)的研究表明少儿抚养比、老年抚养比对储蓄率的回归系数为0.109,-0.113,且均显著。一般而言,年轻化的人口年龄结构可以推高储蓄率,主要因为工作人口的比重增加导致收入增加,从而导致储蓄增加,而且,年轻人的储蓄意愿和能力也较高。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家庭生育行为的变化,进一步引发了人口转变,产生了“人口红利”效应,根据预测,在2000-2030年间,劳动负担系数在50%以下,在2030-2050年期间,劳动负担系数将逐步上升,到2050年将上升至64.36%,届时,我国将由“人口红利”转变为“人口负债”。
由此可知,21世纪的前30年,将是我国利用人口红利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机遇期。因此,对于人口红利的研究就显得格外重要。在当前学者对于人口红利的研究中,既出现了许多成果,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主要包括:一是对于人口红利和经济增长相互关系的研究,多侧重于将人口因素、人均收入、人均GDP等指标相联系。而人口红利对于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分配结构以及就业结构的影响的分析较薄弱。二是对于人口红利对于经济增长的传导作用与传导途径的分析较模糊。三是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出现人口老龄化与人口红利并存的阶段,这一特殊的人口现象对于经济增长的长期影响如何,也值得深入研究。
[参 考 文 献]
[1]加里・斯坦利・贝克尔.家庭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62-214
[2]李小平.期望孩子的交易价格及其在生育控制中的应用[J].中国人口科学,1992(5):49-56
[3]彭希哲,戴星翼.试析风险最小化原则在生育决策中的作用[J].人口研究,1993(6):2-7
[4]周双超.生育需求的经济分析[J].人口与计划生育,1996(2):41-44
[5]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20-432
[6]曾毅,舒尔茨.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对生育率的影响[J].中国社会科学,1998(1):129-143
[7]王水雄.生育的博弈模型:中国的例子[J].社会学研究,2002(6):82-94
[8]李建民.生育理性和生育决策与我国低生育水平稳定机制的转变[J].人口研究,2004,28(6):2-18
[9]郑龙真,史清华.农村家庭生育行为的博弈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6(3):29-33
[10]王跃生.制度变革、社会转型与中国家庭变动――以农村经验为基础的分析[J].开放时代,2009(3):97-115
[11]张华宁,陈纪平.理性人口过剩:人口的产权经济分析[J].经济管理,2009(7):166-171
[12]顾宝昌.中国人口:从现在走向未来[J].国际经济评论,2010(6):95-111
[13]朱中仕,陈华.由赴港生子到生育公地悲剧的认识[J].人口研究,2012,36(4):103-112
[14]蔡P.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改革的理论思考[J].中国人口科学,2001(6):1-8
[15]黄步云.家庭生育选择行为的经济学分析[J].西北人口,2005(1):61-64
[16]郑真真,李玉柱,廖少宏.低生育水平下的生育成本收益研究[J].中国人口科学,2009(2):93-102
[17]王金营,顾瑶.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条件、问题即对策[J].人口研究,2011(1):74-81
[18]蔡P,都阳,高文书等.劳动经济学――理论与中国现实[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20-40
[19]蔡P.人口转变、人口红利与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兼论充分就业如何促进经济增长[J].人口研究,2004,28(2):2-9
【关键词】 皮下埋植剂避孕;宫内节育器;临床效果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在我县选择520名20~43岁的身体健康妇女分为两组,对照组和实验组各260例,其中实验组妇女无手术禁忌、非妊娠哺乳期自愿接受皮下埋植避孕,剩余为对照组,对照组采用宫内节育器方法进行避孕。两组妇女在年龄、体重均无显著性差异(P
1.2 方法 实验组皮下埋植剂为左炔诺孕酮硅胶棒,每套2支,每支含左炔诺孕酮75 mg。受术者取平卧位或坐位,左(右)手臂外展外旋平放于托板上,常规消毒后在受术者的左(或右)上臂内侧肘关节上方6~8 cm处,切一约02 cm小口达皮下,用特制的套管针将埋植剂2根分别成45度角植入皮下,局部外敷创可贴纱布包扎即可,3 d后去除敷料,无需缝合。对照组采用由上海医用缝合针厂提供的TCu2201UD,于月经净后2~7 d内按操作常规放置。
1.3 评价方法 皮下埋植术与上环术后前半年及以后每年都进行定时随访,观察两组妇女的避孕效果、不良反应及使用终止率情况。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1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两组数据结果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两组避孕有效率比较 根据随访结果统计可知,实验组的避孕有效率为9923%(258/260),1例因肥胖,闭经4月强烈要求取出,另一例是计划妊娠取出;观察组的的避孕有效率为92.31%(240/260)。两组相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使用终止率情况 随访至5年时,实验组的5年存放率为93.08%(242/260),对照组为80%(208/260),两组有显著性差异(P
2.3 两组不良反应情况 避孕期间两组中均有少数妇女出现经期延长和不规则阴道出血等不良反应,经比较后,两组的不良反应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不良反应的患者经服用米非司酮后,大多月经恢复正常周期。
3 讨论
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及人口普查力度的加大,育龄妇女的避孕问题已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采用何种避孕方式简单方便,既不影响妇女们的身心健康,又能达到避孕的效果,这是广大妇女关心的问题。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现有的避孕方式也层出不穷,但都不能达到使人满意的效果。近几年我县对育龄妇女采用埋植剂避孕法取得了较好的疗效。
皮下埋植避孕是近年来推广使用的一种新型避孕措施,该方法带药妊娠率极低,且无脱落之虑,它的避孕效果几乎可与输卵管结扎相媲美。主要应用于[2]生殖道畸形不宜放置宫内节育器者,或应用口服避孕药难以坚持者,或对服用含雌激素避孕有禁忌证者,或已生育子女需要长期避孕而不适宜绝育手术者。此方法操作简单,只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放置,一般是不会感染的,且取出后可很快恢复生育功能,虽然有部分妇女有不良反应,但临床症状较轻,尚为大部分受术者所接受,符合国家计生委对避孕方法的要求,值得在临床上推广使用。
参 考 文 献
关键词:流动人口管理 流动人口服务 体制 机制
从总体上看,近年来各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这一工作仍处于摸索和起步阶段。各地现有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还很不成熟和完善,仍有极大的改进和提升空间。根本性缺陷在于政府社会管理的缺位,即“村民”到“农民工”或“单位人”到“社会人”身份的转变以后,城乡一体化的社会管理体制尚未建立健全,在政府与流动人口之间,政策供给和需求错位、不对应。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的缺陷
(一)体制性缺陷——服务管理体制滞后
现行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是一种以属地化为主要特征的静态管理工作体制,基点定位于“单位人”。但随着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增加,人户分离现象日趋增多,原有管理户籍人口的制度设计对“社会人”逐渐失去调控力度。静态管理体制已经显示出强烈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行政控制能力弱化。主要表现在,由于流动人口数量大、流动频率快,政府相关部门在信息采集、跟踪管理和引导监督等方面的投入十分巨大,服务管理成本不断加大,致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绩效呈下降趋势。①调查表明,虽然多数现居住地已设置专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但其体制百花齐放、多样无章,基本处于摸索和试行阶段,亟待规范和完善。
(二)机制性缺陷——服务管理机制不健全
虽然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模式多种多样,但是由于重管理、轻服务,或者服务管理手段缺失,使服务管理机制的运转不完整。具体表现在,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证管人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在全国成为主流,许多地方落实了网格化管理的责任机制,在流动人口的信息搜集、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的区域控制等方面得到了加强。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管理方式过于强调对流动人口的治安防范,信息难以统筹,更难以与公共服务部门协调。而且,这种管理模式的实施要求服务对象具有基本稳定的住所,对工作生活不固定或流动空间较大的流动人口,这种管理模式鞭长莫及。对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到位,使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受限,造成整个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的运转不闭合、不严密,有效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亟待完善。
(三)信息性缺陷——信息采集和共享手段缺失
由于人口流动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使各地对实有流动人口数据的掌握成为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瓶颈。据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项目县流动人口调查,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工作中,摸清流动人口底数是各地投入人力、精力、财力最多的一项工作。这充分反映出这项工作的难度,也说明我们的工作还处于“四处找人”的被动阶段。而且,由于各地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责任不明确,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的实效性较差,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难的突出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很多网上查询信息得不到及时回复,使得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对象不清,落不到实处。人口计生与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之间的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渠道不够畅通,导致各部门流动人口信息重复收集且不对接。
(四)资源性缺陷——服务管理经费投入不足
目前尚未建立财政专款保障制度,一些现居住地在劳动就业、教育培训、子女入学、生殖健康等方面,无论是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还是服务内容,都缺乏对流动人口需求的满足。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城市体系对农民工的制度安排丧失,或者说是极端薄弱。尽管2003年财政部、劳保部、公安部、教育部和人口计生委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有些地方没有合理核定用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支出成本,没有将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足额纳入地方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的地方尽管纳入但其标准不足户籍人口的50%。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的欠缺,将直接影响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
(五)服务性缺陷——保障措施的覆盖面有限
为流动人口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是保障流动人口基本权益,促进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重要举措。尽管政府多方努力为流动人口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但总体来看,向流动人口提供的保障措施的覆盖面依然有限。
近年来北京市某区流动人口调查发现,从流动人口的角度看目前他们所面临的主要困难,排在第一位的是“收入太低”,其次是“居住困难”,第三是“没有社会保障”。其他困难还包括“子女入学困难”、“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事手续复杂”等。综合起来,经济、住房和社会保障是困扰流动人口的三大难题,也是政府改进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着力点所在。
从基本公共服务角度看,在政府提供的各类服务中(详见表1),流动人口所获得服务排在第一位的是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其次是卫生防疫服务,再次是就业信息,其他获得过诸如生殖健康服务和房屋出租信息等服务的流动人口比重均未超过20%。 值得关注的是,有27.7%的被调查流动人口表示自己从未获得过政府的任何服务,这表明在国家大力提倡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的同时,基层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甚至死角,政府以常住人口为对象提供的公共服务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拓宽。
从人口计生工作角度看,虽然政府努力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但从实际情况看,流动人口中接触并享有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并不多。仍以北京市某区流动人口调查数据为例,在未婚被调查者中,没获得过该类服务的占绝大多数,为93.2%,其中44.4%的被调查者表示“不知道怎么获得服务”;当询问已婚者获得过何种服务时,选择“未得到任何服务”的被调查者所占比例仍最大,为32.6%,选择获得“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的被调查者比例为14.2%,在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中居首位,其次为“政策咨询”和“免费孕检”,分别占被调查者的11.5%和10.1%(详见图1)。
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的对策建议
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看,“体制”首先是一个系统的概念。管理体制是制度规则体系、组织机构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三个系统相互作用的有机统一体。管理体制所涉及的三个层面的内容是:一是制度(规则)层面上对管理职权划分和职能配置的规定,管理对象及领域的设定,作为管理基本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等,所规划的是管理体制的框架基础和运行空间;二是组织机构层面上管理机构系统的设立,管理组织内部结构的划分和角色定位等,其性质是管理职能的履行者和能动载体;三是机制层面上管理系统模式化运行的过程、程序和方式,管理系统各子系统或要素之间模式化的相互作用等,是在制度和组织基础上管理体制具体运行的机理、模式和工作方式,它是体制之中最活跃、运动性最强的部分。②
以创新为导向,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需要从制度、组织和机制三个层面突破:
(一)制度层面的突破
一是统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切实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将人口宏观政策制定及人口服务管理作为服务型政府最重要的职能加以强化。
二是统筹本地人与外地人的共同发展,强化实有人口的概念,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本地人口服务管理总体规划。一要转变将流动人口管理等同于治安管理的观念,促进防范式管理向综合转变。二要转变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当作负担的观念,把人口迁移的压力变为人口发展的优势。通过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促进本地人与外地人的融合,提升人口整体素质,为本地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三是建立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动态管理体制,使其适应流动人口规模、构成发生巨大变化的社会现实。针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省区之间相关政策存在较大差异的现状,出台全国性流动人口相关政策执行的制度规范,进行“一盘棋”制度设计。制定现居住地与户籍地流动人口管理的责任追究办法,解决“两地共管、两地都不管”等现象。
(二)组织层面的突破
这一层面的主要任务就是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健全社会管理体系,形成社会管理的合力。缘于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性和社会系统的复杂性,社会管理体系必然是一个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网络。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民社会的不断发育,社会各类利益单元(个人、家庭、社会组织、社区、利益集团、阶层阶级等等)自主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他们越来越广泛和主动地介入到各类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事务中,既是社会管理的客体,同时又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因此,社会管理体制在组织层面上的突破需要以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为准则,发挥好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多元管理。
要加强流动人口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建设,使之在协调群众利益、化解基层矛盾、为群众排忧解难和自主治理社区事务方面发挥应有作用。积极引导并鼓励流动人口参与社区自治,以乡缘为纽带,建立企业和社区流动人口协会组织,发动流动人口参与管理,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的良性循环,不仅可以减轻本地政府管理的人员负担,而且可以充分激发流动人口参与本地社会管理的积极性。通过建立“流动人口之家”、“流动人口计生协”、“新居民联谊会”等途径,依托社区开展各种活动,吸引流动人口参加,增强流动人口的社会参与感和融入感,把对流动人口的各项服务管理融入社区的各项活动。
(三)机制层面的突破
一是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部门负责、社区服务、群众参与的流动人口工作综合治理机制,从社会系统工程的视野构建高效、及时、便捷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目标考评和监督制约机制,对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责做出刚性规定,增强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督促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政府履行职责。
二是构建顺畅的利益表达与沟通机制,使流动人口及其各类组织、群体以及各方面利益及力量,都能够向党和政府合理合法而又充分地表达利益,同时,党和政府也能够及时全面地与之进行沟通、磋商和对话,通过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以及完善工作责任制等途径,及时有效地处理流动人口反映的问题,化解各类矛盾。
三是优化流动人口工作机制,将流动人口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纳入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通过综合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提供服务等方法,做好流动人口工作,凝聚和激励流动人口共同服务和管理社会,提高流动人口社会经济地位及对现居住地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消除二元体制的分割状态。
总之,从公共管理的视角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的建设是整个社会建设和管理的一部分,不能脱离社会管理的“大盘”单打独斗,要加强顶层设计,转变发展思路,调整发展格局,逐步改善中国区域、城市发展极不平衡的状况,在城乡一体化的大框架下,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作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由中央统筹,从制度、组织和机制三个层面自上而下地统一制定可操作性规划,全面推进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
注释:
①苏建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的缺陷与对策[J].人口学刊,2009(1)。
②李程伟.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公共管理学视角的解读[J].中国行政管理,2005(5)。
参考文献:
[1]吕红平,石海龙等. 人口文化词集[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9
[2]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新宁波人[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9
[3]王培安.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9(2)
[4]苏建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的缺陷与对策[J].人口学刊,2009(1)
[5]俞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的思考[J].人口研究,2005(6)
[6]孙玲.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机制[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8,21(2)。
[7]尹志刚,洪小良. 北京市流动人口移民倾向和行为研究[M]. 北京:北京出版社,2008
[8]李程伟.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公共管理学视角的解读[J].中国行政管理,2005(5)
佛山积分入学政策全文及解读积分怎么算?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体系由六部分组成,即基础指标、加分指标、计划生育奖励分、积分入户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和各区自定指标。
基础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
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仅用于积分入户)、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竞赛获奖、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住房公积金缴交、计划生育和基础教育(仅用于积分入学);
积分入户减分指标包括轻微违法犯罪;
一票否决指标包括申请资料造假和刑事犯罪(仅用于积分入户);
各区自定指标指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设定的加分项目。
现在,一起来看看新办法具体作了哪些调整吧!
入户申请资格放宽:由60分变为30分
从原来的 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新市民,提出申请的上一自然月在我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
修订为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新市民,提出申请的上一自然月在我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在其产权房所在地、居住地或就业地申请积分入户排名。
其中,入户总积分还增加了计划生育奖励分指标
从原来的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市民未接受处理,或接受处理未满5年取消积分入户资格。
调整为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积分30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处理完毕积分10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未接受处理不能获得计划生育奖励分。
该项积分政策与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中取消市外户口迁入前计生审核政策相一致。积分门槛更低,新市民几乎人人都有资格申请积分入户。
有关年限不用连续计算
从原来的 在我市连续办理1年以上(含1年)《广东省居住证》的新市民。
修订为 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本市已办理居住证满半年(含半年)以上,扩大了新市民积分制服务范围。
计生方面进一步放宽要求
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实施后,计生方面进一步放宽要求:
删除 第十一条第一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新市民,违法生育行为接受处理未满5年,或在申请积分时申请人未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内容;
从原来的 新市民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扣减相应分数;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修订为 新市民有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不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所得积分清零;且2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从原来的 未能提供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的新市民,其随迁子女按政策外生育子女对待。
修订为 未能提供《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积分承诺表》的新市民,其随迁子女不能享受政策性生育子女加分。
入学更体现公平
修订积分指标方面,文化程度得分标准有明显调整,现在,只按最高学历积分,不累加计算,而且缩小了段差。
从原来的 初中学历到博士研究生学历得分标准由20分到120分层次递增。
修订为 初中学历40分到本科以上学历80分依次递增。
个人投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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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新市民,上一自然月在佛山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在其产权房所在地、居住地或就业地申请积分入户排名,即可提出入户申请。
各区自定加分指标将由原来的20分调整为40分。佛山也不再要求外来人员必须办理居住证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
昨日,记者从市流管办和市公安局等多部门获得证实,《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应计分指标(修订意见稿)已正式印发,一系列围绕积分入户的重大便利和激励举措将予以实施。其中,入户申请资格进一步放宽,由原来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门槛,降低到只要积分达30分即可成为佛山新市民。
而外来人员要纳入积分制服务,佛山也不再要求必须办理居住证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如此多的新举措推行,让佛山积分入户门槛降到了有史以来的最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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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积分入学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xx20xx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xx〕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8号)和《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xx〕32号)、《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xx〕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本市已办理居住证满半年(含)以上,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经本人申请,纳入我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范围。
第三条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积分办)负责统筹指导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和维护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积分系统),指导各区开展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工作。
区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积分办)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统计、排名、公示及报送,并指导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积分办]设立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
各镇(街道)积分办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和档案保存等工作,受理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投诉。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有关部门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的工作经费,各区财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关于新市民积分入学、积分入户及积分制管理的各项支出。
市新市民事务办公室与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全市年度入户指标数,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市教育局负责确定新市民随迁子女年度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指标数,包括政策性借读生和积分入学的指标数,于每年5月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新市民事务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各区、镇(街道)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统筹兼顾、总量规划、统一管理、分类排名的原则,对需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可按有关办法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第五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按照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工作模式,全市统一积分项目、项目分值、计分办法、受理窗口和信息系统,各区享有一定的自主加分权。
第六条 受理窗口及相关部门使用市积分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核查评分等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的数据资源,实行网上申请、查询、审核、评分、排名、公示等一网式服务。
第七条 各镇(街道)积分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具备条件的受理窗口和涉及新市民积分制入户、入学等公共服务的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建设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门式一网式服务。
第二章 积分规则和评分
第八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计划生育奖励分、积分入户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和各区自定指标6部分组成。
第九条 新市民申请相关公共服务的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新市民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3项指标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名。
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积分排名以学年为单位开展,入户积分排名以季度为单位开展。
第十条 根据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将新市民积分情况在市积分系统中作相应动态调整。
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在积分申请截止时间前应及时向各镇(街道)受理窗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
各区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扣减分指标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区积分办,所在镇(街道)受理窗口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新市民有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不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所得积分清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见附件1)对参加积分申请的新市民开展核查评分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陆市积分系统完成核查评分工作。
各部门核查评分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核查评分。
教育部门负责学历证书、新市民随迁子女学籍档案情况的核查评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以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的核查评分。
国土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房产证的核查评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医疗工作从业人员证明、婚检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资料、无偿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等荣誉证书及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的核查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状况证明和申请人婚姻状况承诺书的核查评分。
科技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权证书的核查评分。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类别的核查评分。
国税部门负责为国税管辖纳税人提供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地税部门负责为地税管辖纳税人提供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评分。
团委负责审核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证明的核查评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证明的核查评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卫从业人员证明的核查评分。
新市民事务办公室负责居住证、新市民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第十三条 新市民在申请积分制服务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受理窗口等机构执行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镇(街道)积分办申请对职能部门核查评分结果进行再次核查。
区、镇(街道)积分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转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再次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核查工作,并反馈积分办统一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对区、镇(街道)积分办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积分办申请复核,复核中发现有关部门确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由市积分办责令其改正。
第十四条 新市民提出积分入户申请,如果无被国家司法机关判决有犯罪记录的,应出具本人签名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如果属于未婚未育或者是已婚未育的婚姻状况,也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承诺书。
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由申请地镇(街道)受理窗口通过市积分系统交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存在犯罪记录的扣减分情况进行核查评分,未婚未育(已婚未育)承诺书交由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婚姻和生育状况的得分情况进行核查评分,核查评分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新市民户籍迁入我市后,其积分制服务自动终止。
1.婚姻法中对夫妻人身关系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农村的实践
夫妻关系的内容,按其性质可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夫妻人身关系进行规定。
1.1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的姓名权)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一种标志。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现阶段,在我国农村地区对此项内容可以说执行得相当的不错,夫妻双方都使用自己的姓名,改变了我国古代社会的父系家长制下“妻从夫姓”的通例,女子婚后即加入夫家,冠以夫姓也成为了过去。这是符合了时展的需要的。但是我们应该明确,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婚姻作为传宗接代的一种工具的观念在现阶段仍然没有得到改善,子随父姓这是一种天经地义的事情,在农村这更是一种不可能改变的事实,而且这种制度本身也没有什么不当之处,并没有可质疑的需要。婚姻法第22条规定只是一种任意性规定,是一种选择,所以我们应该正视当前农村地区一些人利用这项规定强制要求子随母姓,这是对法律条文的一种曲解。
1.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们正常生产、劳动、学习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先决条件。夫妻之间当然也是具有此项权利的,夫妻人身自由权是指已婚夫妇双方都可以拥有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这条规定涉及到已婚者以独立身份,按照本人意愿选择社会职业的自由权利,它对于夫妻双方都是适用。
1.3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社会主义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男轻女”思想还是很严重的,这样严重阻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进行,同时这对夫妻双方都是很不利的,增加了双方的教育、经济等负担。
1.4夫妻的忠实义务 “忠实”一词,略显抽象,具体的就是夫妻双方只能忠于对方,这往往是道德上的一种要求,但是现在将其上升到法律规制,可以看出法律的进步,但是这也往往会因为第三者的介入产生一种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前中国农村地区,这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可以说在农村夫妻双方的忠实度是相当高的,涉及到不忠实的情况是比较少的,农村夫妻大多数是互相爱护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这也将是一个普遍的问题,所以说将来在解决由于忠实产生的问题将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值得去研究。
2.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农村的实践
夫妻财产关系从法理上来说主要涉及关于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关于夫妻财产的继承权等内容,它们是以人身关系为依据的。夫妻的财产关系是否平等,是衡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也是处理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重要内容。夫妻的财产所有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的核心,因其涉及到双方婚前婚后或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权益而受到我国法律的极大重视。
2.1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基于本文中着重对农村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农村夫妻之间的法定共同财产主要有:生产、经营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结婚时的已有财产等,其种类相对较少较简单。而且在现阶段农村,基本上不存在法定的那些夫妻个人财产,基本上都是夫妻共有,而且形式也很单一,夫妻双方共同占有,为了家庭的生产生活需要所支配,就算是在离婚时分配共有财产也是很好协商分配的。
2.2夫妻间财产的继承权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规定是与继承法关于夫妻法定继承权的规定相吻合的,在继承法中,是将夫妻作为独立法定顺序继承人加以规定的。针对这项权利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其实也是符合实际的,现在夫妻双方拥有相互的继承权这是毋庸质疑的,而且在许多方面甚至还大于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基本上是一方拥有对另一方的全部财产的继承权,不论是共同财产还是法定个人财产,这也是得到大家公认的。尽管在一些地方也会发生一些干涉夫妻继承权的现象,特别是对女方,但是这仅仅是少数的,其产生和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的关系。
2.3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它没有身份、辈份的区别,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在农村地区的这种抚养关系更多的是男方对女方的抚养,因为农村地区的妇女的经济能力相对较弱而且很多时候家中的财产是相互共同所有,但是为男方所控制,这样女方就成为了弱势群体。但是可喜的是夫妻互相抚养在我国这样一个礼仪之邦是得到了道德的肯定和确定的,农村地区更是延续了这种良好的习惯。不仅是夫妻,家庭成员之间都是这样的。所以婚姻法的这条规定得到了很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