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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内容

时间:2023-06-16 16:05: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的基本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的基本内容

第1篇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20个字可以再细分为这样10个道德规范,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需要分别对这10个道德规范的内涵进行深入的认识。

(1)关于“爱国”。爱国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要求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牢固树立中华民族的意识和国家利益至上的意识,自觉维护祖国的独立、统一、尊严和利益;二是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作力所能及的贡献。

(2)关于“守法”。守法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要求,也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守法”强调公民遵守法律,不只是出于对法律的畏惧,更主要的是出于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因此,一个有道德的公民,不应当将法律简单地认为是消极的行为规范,而应当积极自觉地学法、懂法和守法。

(3)关于“明礼”。明礼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从狭义上讲,明礼就是讲究起码的礼节、礼仪和礼貌,无论是在公共场合还是在职业场所和个人家庭生活中,行为举止都得体、适宜;从广义上讲,明礼就是讲文明,特别是注重公共场合中言谈举止的文明,如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交通规则、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大声喧哗等等。

(4)关于“诚信”。诚信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诚实、诚恳、信用、信任,也就是忠诚老实,诚恳待人,以信用取信于人,对他人给予信任。“诚信”道德规范既是市场经济领域中基础性的行为规范,也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

(5)关于“团结”。团结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强调在追求共同理想目标的基础上,公民通过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和团队精神,形成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个人群的凝聚力,最终汇集为全民族、全社会的凝聚力。

(6)关于“友善”。友善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友好、友谊、友情、善良、善意、与人为善等等。

(7)关于“勤俭”。勤俭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勤劳、勤奋、勤快、俭朴、俭节等等。

(8)关于“自强”。自强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自尊、自励、自立,生命不止,奋斗不息。

(9)关于“敬业”。敬业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忠于职守、精益求精、德艺双馨、遵守职业道德。

(10)关于“奉献”。奉献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克己为公、服务社会、助人为乐、造福于人类。

第2篇

论文关键词:现代性 法治教育 大学生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之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开展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现代性法治国家的建立,最终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的兴衰成败,这就对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要求。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成功开展则依赖于对法治精神中所蕴含的时代特征的把握,因此,系统全面地分析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本质诉求在学理和实践上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力图从理性主体的价值目标、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以及方式多元的实施途径等三个角度论述大学生法治教育中所蕴含的现代性应然诉求,从而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理论体系和实践框架。

一、理性主体:法治教育价值目标的现代性

黑格尔认为,“现代世界的原则就是主体性的自由”,现代社会的“伟大之处就在于自由地承认,精神财富从本质上讲是自在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主体性和自我意识的生成或走向自觉,是现代性的本质规定性之一,是全部现代文化精神的基础和载体,人作为个体从自在自发的生存状态进入到自由自觉的生存状态,这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它成为现代社会运行的支撑性因素,是现代社会的创新能力、内在活力和驱动力的源泉。这种个体的自觉状态不是少数社会精英的特殊状态,而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普遍的生存状态。这就在哲学的层面提出了现代性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人作为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生成。在现代社会,这一理性主体行为的标准不再依据前现代社会的神之权威或君王的绝对权力,而是遵循着经合法程序制订出来的法律规则,细言之,国家、社会与理性主体的关系由公法来衡量,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则为私法所决定,因此,我们可以说现代社会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对理性主体而言,这种法治化的要求并非仅停留在抽象的层面,它更在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实践的层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理性主体的自主性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成员主体性意识的增强,这种主体性体现在人们能够依据客观条件和主观需求及聪明才智来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一种能力和权利,是主体支配自己的活动所应有的权利。同时这种应有权利要转变为现有权利,就必须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确认,从而获得公权力的保障,所以,我们可以说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对源于自主性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而能够断定法的现代精神之主旨,乃是对自主性的弘扬。同时这种体现社会主体自主性的法的精神,逻辑地演绎为若干要义,亦即公民意识、自律意识和生命意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塑造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题中之意。其次,这种理性的主体应当具有忠诚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就意味着法律在成为工具性规范的同时,还必须成为人们的价值性诉求。如果“法律仅仅被理解为国家自上而下地制定和执行的一套规则,当官僚国家通过无论行政还是法律手段渗入和控制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社会在此过程中日益萎缩而不再是法律与宗教的创造之源,这时便大难将至”因此,对法律的诚挚信仰成为现代性主体的必然要求。最后,就实践而言,理性主体应当视法律为外在行为的准绳。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指向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而道德则调整人们内在的良知。理性主体也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人们必须将法律作为行为的最低标准,这一要求是保证理性主体的自我权利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谐共处的基本条件。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代性的规定特征在于具有自主性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视法律为行为准绳的理性主体的生成。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把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培养视为教育的价值目标。在法治教育中,需要让学生知道,只有成为自主性的主体才能进入社会生活,当然这种自主性不是任意性,而是以责任为依归的,每个青年学生只有成为自主的主体才能使自己信服地成为责任主体,从而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使自己的行为选择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要培养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把握法治观念的精髓,因为只有当法律成为学生的一种社会信仰时,它才能是使大学生由内至外地尊重法律,从而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展开实践活动。因而,只有将大学生塑造成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才能符合现代性的应然要求,才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育出守法公民。

二、权利义务:法治教育基本内容的现代性

以理性主体的生成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社会,不仅表现在社会成员的自主性的增强,同时还表现为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前现代社会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再以身份为划分标准,而是以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来界定,这也是前现代社会被视为公法型的社会,现代社会被视为民法型社会的法理依据。在现代社会,国家公权力的来源是由“社会契约论”证成的,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则是以民事性契约来判断的。无论是社会契约还是民事契约都是以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就此而言,契约化行为在社会中地位的彰显正反映了理性主体自主性的增强,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自主性理性主体的出现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本质要求。当自主性的主体成为契约制定者和履行者时,所有活动的内容则指向人们的具体行为即设定、实现权利和义务。就此我们可以推论,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范畴构成了现代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视权利与义务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必须把握住这一现代性特征,将权利与义务观的教育视为法治教育的基本内容。

青年学生正在经历一个逐步成熟的成长过程,法治教育要使学生能够在选择社会行为时摆脱不成熟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性,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这就需要青年大学生们树立起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因而就有必要厘清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内涵及关系。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与之相对,法律义务则是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两者在数量上存在着等值的关系,即在一个社会中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两者在功能上存在着互补的关系,即只有在两者互动的运行中,才能有效地调节理性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代社会的运转不仅需要权利,而且需要义务,只有科学地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才能建立起正确的现代性权利义务观。

权利与义务观的确立仅是在宏观上使得大学生了解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及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这并不能保证学生在具体层面熟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这就需要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将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教育推向更加细致的实践层面,从而使学生在不同层面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形态。由于大学生在校园中的时间很长,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在校园中尤为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校园生活,使得学生们能够切身感受到权利与义务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例如:学生与校方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就前者而言,高校依据《教育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垂直型的隶属关系,这就要求学生有服从校方管理的行政义务,与此同时,学生也有在与管理发生冲突时的行政救济权利,如对校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对于后者来说,二者存在着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校方为学生提供了教育、住宿及饮食等方面的服务,在这些方面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关系由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决定。我们只有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利与义务的存在,才能使其了解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进而依此作为自己行为的标准。

三、方式多元:法治教育实现途径的现代性

现代社会的规定性特征在体现为理性主体的确立、社会内容的权利义务性的同时,还体现为社会各个系统的分离。近代以来,伴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步分离,社会形成了不同的系统,人们的行为随之呈现出分化的特征,社会的各个子系统按照自身的法则进行运转,这就意味着多元化的趋势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特征。现代社会共同多元化的特征也体现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进言之,国家社会、学校以及个人等不同的系统,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时候,必须把握住时代多元发展的特征,统合社会的不同力量,如社区、法庭等。在教育方法的选择上也应当摈弃单一的课堂灌输的方式而应以效益最大化为原则选择切实可行的方法,共同营造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新局面。

第3篇

关键词:以学生为中心;刑法学;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096-02

一、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

(一)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

人在社会中的学习方式多种多样,但不管在哪一种学习方式中,学习的主体都是学生,教师只是学生学习的帮助者。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首先要求在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方面突出来。在考虑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时要毫不犹疑地将以学生为中心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理念,并将其贯彻到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各个环节。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的分析中也应该体现出来。应该在这一教学理念下分析授课学生的情况、分析所使用的教材的特点及分析教师自身的情况。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内容的分析中也应该体现出来。应该在这一教学理念下分析刑法学课程的基本教学目标、分析刑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及分析刑法学课程的教学环节。

(二)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

所谓以法律职业为导向就是在刑法学的教学中按照法律职业的特点来设计教学,让学生以虚拟的职业身份掌握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应该掌握的刑法学知识。有必要指出的是,对于法律职业者,有广义论者、中义论者和狭义论者之分。本论文中的法律职业指最狭义的法律职业,即仅仅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刑法学学科的实践性本身决定了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的合理性。在刑法学的知识形态中,无论是法条也好,理论也罢,最终都要指向刑事法治实践。而在刑事法治实践中运用法条与理论的主体就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故,刑法学课程的设计与教学必须贯彻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

(三)以事实为进路的教学理念

所谓以事实为进路的教学理念就是在刑法学教学中让法律规范回归生活事实,让活生生的生活事实激活抽象静态的法律规范。以事实为进路的教学理念有下列几方面依据。

一是法律规范生成逻辑方面的依据。法律规范的生成逻辑是从变化万千的社会现象中进行概括归类,最后抽象为法律规范。所以,法律规范来源于生活事实。那么,法学教学要不要遵循这一逻辑呢?笔者认为,法学教学要遵循这一逻辑,因为找到了法律规范产生的根源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规范。

二是人的认知逻辑方面的依据。人的认知逻辑是从社会生活现象中去认识事物。作为以抽象性为特征的法律规范来说,要认识它更应该符合人的认知逻辑。只有让法律规范还原于生活,人们才能真正认识它。

三是法律解释的理念方面的依据。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张明楷教授则认为,“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不管是经验也好,生活也罢,都强调了法律的事实方面。解释者应当正视法律文本的开放性,懂得生活事实会不断地填充法律的含义,从而使法律具有生命力。解释者不能大脑一片空白,目光不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而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二、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

在以学生为中心和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视阈下,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授课学生情况分析;二是教材特点分析;三是教师自身情况分析。

(一)学生情况分析

第4篇

关键词:巴泽尔产权 理论 特点

一、产权界定的基本性质

产权理论中产权界定的研究是最为关键的一项内容,现实生活中初始产权界定影响资源优化配置和产值的关键因素,其本身具有明显的相对性和渐进性。巴泽尔认为产权完全被界定的成本过高,一般体现的都是气相对性特质。

虽然巴泽尔的基本判断有悖于传统的产权理论常识,但是产权初始界定是产权交换的基础内容,是保证人们可以用不属于个人东西交换的基本。产权制度会在产权界定的各阶段存在,初始界定产权因费用较高导致其本身界定不够完善明细,要通过后续的运作过程进行交易得以实现。

二、产权界定的基本内容

第一,产权界定的力量。产权界定表面上是政府和法律的事,但巴泽尔却认为虽然法院和法律会起到重要的作用,私人间订立的合同才是起到实际作用的关键。法院一般以法律作为依据保证并支持私人合约,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诉讼进行裁决,订约人可以将自身的想法融入到新合同中。所以说,个人或者所有者所受的激励才是决定产权是否存在的根本

第二,产权界定的方式。大多数人认为产权界定的主要方式是政府和法律的力量,但巴泽尔确认为有多种方式能够实施产权界定。巴泽尔在汽油价格控制时期对汽油产权界定的理解方式较为深刻,他不同意汽油最高价格控制的影响是短暂的这一说法,汽油价格被管制的时间,加油站低价出售汽油,名以上收益下降,其部分汽油价值进入到公共领域,但是相应的汽油质量和服务质量就会相对下降。所以说,产权界定的方式除了政府法律的强制安排之外,也受非正式制度的影响。

第三,产权界定的难点。产权界定的难点在于界定过程中的成本话费,巴泽尔认为转让、获得和保护产权的相关成本是其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对产权界定的程度有限制作用,成本和产权界定清晰度成反比关系。信息成本对交易成本有重要影响,交易成本决定了高资本的资产不能被完整界定的特性。

第四,产权界定的原则。能够影响收入流的人对其个人行动负起责任,就可以确保所有权的可靠性。资产所有者因为商品的不同属性很有可能和他人共同所有同一资产的不同属性,巴泽尔以此提出“所有权最优配置的总原则,认为资产平均收入受影响大的角色应该获得更大的剩余份额。

三、促进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

巴泽尔研究产权理论深入研究了企业性质,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内容。众多产权研究学者都对企业性质的交易费用解释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巴泽尔在研究过程中进一步研究企业组织性质内容,更加完善企业理论。巴泽尔提出企业因为共同财产和延留义务而必要存在,想要控制共同财产需要组织的积极配合,这也是企业存在的原因。

对于企业性质的理解,巴泽尔的看法和张五常基本相同,后者最先开始是从内部要素市场或者合同组合的角度对企业进行描述,其主要研究企业家人考核代替市场交易中考核可以节约交易费用。前者是从兑现延留义务的方面研究产权交易,分析企业内部交易代替市场交易的益处,对后者的观点给与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巴泽尔不断研究产权制度,逐渐确定合同对界定和交换产权的重要作用,并且提倡将产权研究向合同方面发展,提出合同研究是产权研究的关键要点。另外巴泽尔所确定的交易费用定义也对整个新古典经济学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除了基本的概括性之外,还保持了其独有的范围性,对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四、产权分析的方法特性

巴泽尔产权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性,首先就是重视产权经济关系分析,一般财产经济分析一般都重视分析产权形成的经济动因,巴泽尔却发现产权界定除了需要政府和法律的支持之外,更需要交易者及利益相关者通过合同进行操作。产权不只是法律运作的结果,更多的是利益相关人的相互作用。所以,巴泽尔提出只要经济运行就会存在私人产权的结论。

其次,展现辩证逻辑思维方式,很多著名产权理论研究学者都没能重视产权界定的中间状态,这种逻辑思维方法能够帮助构建概念和学科体系,对工作发展有积极意义。但是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形式逻辑就不能满足产权清晰界定的基本需要,只有通过辩证逻辑思维才能更为细致的研究这项内容。

最后,高度抽象丰富案例,众多产权研究学者因为使用逻辑演绎和实例描述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被称为抽象型和实例型,但是巴泽尔在研究产权的过程中有效地融合了这两种方法,通过大量的实力列举,融合较强的抽象能力,进一步总结出概念和命题,分析并展现最终的理论结果。

五、结论

巴泽尔产权理论以其新颖的思想观点和深刻的理论认识展现了新环境下产权理论的各种特性,另外通过对产权界定的基本内容进行分析总结出了其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所作出的积极贡献,最后根据产权分析的方法特性展现其内在思想和基本方法的有效应用,对整个相关领域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龙苗.产权理论视角下的消费者行为—从“排队经济时隔10年重回国人生活”所想到的[J].财经政法资讯.2008(04)

[2]龚征旗.产权理论视角下排队现象的经济学分析[J].商业时代.2010(05)

[3]黄乐.新制度经济学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启示[J].经济视角(中旬).2011(01)

[4]杨绍政.制度、制度效率和制度变迁[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3)

第5篇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法律部分 教学改进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7C-0107-03

法律素质是公民的基本素质之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为此,加强法制教育,提升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就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其法律素质关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败。在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主阵地和主渠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材明确指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重要课程。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部分的教学面临着教学课时少、知识点多的难题,给教学的有效组织和教学实效的提高带来了挑战。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明确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内涵,认清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明确教学方向和教学重点,构建课堂、网络、实践的多元教学平台,改进课堂教学方法。

一、明确教学重点,注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法律素质是指社会主体在接受一定的法制教育和环境影响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实践逐渐形成的个体在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等方面相对稳定的心理品质和行为特性。一般来说,法律素质包含三个方面的要素:必备的法律知识、必需的法律观念和必要的法律践行能力。这三个要素中,必备的法律知识是法律素质的基础,必需的法律观念是法律素质的核心,必要的法律践行能力是法律素质的落脚点。

从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角度来说,法律知识、法律观念和践行法律的能力这三个要素何者为重?我们认为是法律观念。法律观念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其一,法律观念反映了法律思维方式,讲法律、讲程序、重权利、重约束,反映了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之处,显示了法律的独特性。所以,法律观念是法律素质的核心与灵魂,是把法律素质和其它素质区别开来的关键之处。其二,法律观念反映了社会主体对法律的认同、信任、信仰。这正是促使人们服从法律、捍卫法律的内在强大力量。没有正确的、强有力的法律观念,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就不可能真正形成。所以,从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需要来说,我们应把法律观念的培养放在核心的位置。

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看,也应该把法律观念的培养放在核心的位置。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主渠道。但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部分的教学面临课时少、知识点多的突出矛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时为48-54个,从课时分配来看,法律部分能分到的课时不过10多个,甚至更少,而知识点则是众多,仅有的两章内容涉及30个法律文件、100多个重要概念和知识点,如何取舍至关重要。在教学实践中,有些老师认为教学重点应该是向大学生传授应用性法律知识,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需要,而法治理念、法律思维、宪法基本制度等涉及法律观念的内容则被忽略。我们认为,法律知识是法律素质的基础,不能忽视。但是,必须承认,法律知识面宽,在10多个课时里能完成多少法律知识的讲授?片面追求应用性法律知识的讲授,其结果只能是蜻蜓点水。这样,学生法律知识没有学好,法律观念也没有树立起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部分的教学实效可想而知。因此,我们应该把握有限的教学时间,把重点放在法律观念的培养上,引导学生树立必需的法律观念,进而养成法律思维的方式、确立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只要学生养成了法律思维的方式,确立了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当遇到问题时,就会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依靠法律来应对,也会有动力去学习、了解必需的法律知识或求助于专业法律人士。

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观念的培养也应该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部分教学的重点。当前大学生在法律素质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包括基础法律知识不完备、法律观念有欠缺、践行法律能力不强等。比较而言,这些问题的核心是法律观念不强或不正确,即大学生还没有养成正确、全面的法律思维方式、没有确立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法律观念不强、不正确,也就影响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影响了践行法律的能力和意愿。比如,知行分离的重要原因就是正确的法律观念没有能够牢固地树立起来,没有得到真正地理解和认同,只是流于表面和形式。所以,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来说,我们也应该以法律观念的培养作为教学的重点和抓手。

就法律观念的培养而言,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应该以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权利保障、权力约束、程序正当等基本观念为重点,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从法律观念的两个层面来说,既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更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任、信仰。从实际情况来看,对法律的信心缺失是大学生树立法律观念的大敌。如果学生对法律保障权利、维持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没有信心,就不会信任法律,就不会在现实生活使用法律、依靠法律;对法律没有信仰,对法律就不会有敬畏和遵从。这样,所有的法律对人们而言就仅仅是“纸老虎”而已,法治就会落空,法律的权威就无法树立。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强调法律观念在教学中的核心地位,并不意味就对法律知识、践行法律能力的学习和提升弃之不顾。必要的法律知识的讲授还是需要的。但是,我们也可以寓知识于观念的讲授中,比如我们可以在讲授程序正当的观念时,将一些具体的程序知识加以讲授,因为程序正当的观念必须通过一些具体的程序制度和规定体现出来。而当学生了解了一定的法律知识,真正形成了一定的法律观念,结合实践和生活经验,践行法律的能力也就能逐渐提高。所以,法律知识、法律观念、践行法律的能力这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融合的,我们不应机械地将三者割裂甚至对立起来。

二、构建多元教学平台,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实效

要想提高教学实效,除了明确教学方向和教学重点外,还应该推进教学改革,通过构建多元教学平台,改进教学方法等途径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部分的教学实效。

(一)构建多元教学平台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部分教学面临教学内容多、教学课时有限的突出矛盾。为解决这个问题,提高教学实效,除了把握教学方向,明确教学重点之外,还应拓展教学平台和空间,积极构建课堂教学、网络教学、实践教学的多元平台,以突破教学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课堂教学是主阵地、主渠道,但是教学的平台和空间不能局限于课堂教学而已,应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网络教学、利用实践平台开展实践教学。

我们可以大力发展网络教学。笔者所在高校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尝试。我们构建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网络教学平台。这个平台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基础知识学习,拓展学习,网络测试。基础知识环节就是教师将课本的基本知识点、主要概念整理和总结后置于网络平台,要求学生在课后自行在网络上学习;拓展学习则是在网络平台上提供一些相关的拓展性资料,如文献、案例、视频等,通过拓展性学习,就能够扩大学生的视野;网络测试则是要求学生在完成基础知识学习和拓展学习后,必须参加网络平台上的测试,测试成绩构成课程期末成绩的一部分,通过测试就能倒逼学生必须去完成网络学习和拓展学习。这样,就突破了课堂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基础知识的学习主要由学生自学并通过网络测试加以检验,课堂学习就可以重点讲授重要知识和法律观念,拓展学习则使学生受到更多法律知识、观念的熏陶和感染。这样的平台,可以说正好适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部分教学的需要。

我们可以大力开展实践教学。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加强学生对相关法律知识、法律观念的直观理解和亲身体验。比如可以要求学生针对一定的法律问题或现象进行社会调查,然后撰写调查报告,或者去法庭进行旁听,或者开展模拟法庭等。笔者所在高校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不断改进课堂教学方法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积极探索,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如专题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角色体验教学法、影像教学法等都可以加以应用。其中,从笔者的经验来看,专题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非常重要、有效的教学方法,应该不断探索改进,在教学实践中加以应用。

要加强和改进专题教学法的应用。如前文所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部分知识点多而杂,给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都带来了难题,若平均用力,只能如蜻蜓点水。另外,学生经历了从小学到大学的学校和社会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对于教材上的很多内容和话语是有所了解甚至是熟悉的,但其认识又不够深入,甚至存在一些误区。若照本宣科,就无法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若能采取专题教学,效果就会更好。结合社会现实和学生思想认识实际,在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整合、提炼出若干个专题深入讲解,专题的讲授既源于教材又高于教材,以“新”“高”“深”的内容超越甚至打破学生的既有认知,既能增加学生的兴趣,又能引导、拓展学生的观念,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实效。比如,可以将第五章的程序法内容和第六章的程序正当的法律观念整合为一个专题,在这个专题下,结合社会现实、经典案例,就可以将程序法的基本内容、程序重要价值、程序正当的基本含义和地位等问题讲深讲透,学生的兴趣和收获都很大。

要加强和改进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法律是一门实践的科学,与生活和现实联系紧密。但是就法律本身而言,不管是法律条文、法律原理,还是法律观念都比较抽象,不易理解,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就更加困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的教学重点我们认为是法律观念,其理论性、抽象性非常明显。为了帮助学生理解这些抽象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我们必须化抽象为具体、转理论为现实,而案例就是连接抽象和具体、理论和现实的桥梁。在选择案例的时候,最好应该选择经典、重大的案例。选择这些经典、重大的案例不仅是因为其涉及重要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也因为这些案例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关系到人们,包括大学生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任。利用好这样的案例,我们一方面能帮助学生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更能借机引导学生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任,一举两得。比如通过“佘祥林案”,我们可以向学生强化法律程序的意识,引导其认识程序的重要价值和地位,也可以引导学生认识到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进步,增强其对法律的信心,因为正是佘祥林案,导致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又比如通过“案”,既可以向学生传递程序正当、司法公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也可以引导学生认识到党和国家惩治腐败、推进法治的坚强决心,进而增强对法律的信心,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总之,只要我们能以法律素质的内涵为依据,以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实际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明确教学重点,构建多元教学平台,大力开展网络教学和实践教学,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强化和改进专题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方法的使用,在教学中注重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养成法律思维方式,确立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实效就能得到改进,进而有效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参考文献】

[1] 陈大文.课程整合背景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问题初探[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2007(05)

[2]伯尔曼(美).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

第6篇

一、讨论后形成的共识

从总体上讲,我们的讨论既有宏观层面的,又有微观层面的,大家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法律体系、法学体系等问题作了深入、热烈的讨论。讨论的关键词集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律体系、法学体系等问题。在这些讨论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共识:

第一,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确有其独特性,其经验应该及时加以总结,这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手段和前提。因此,大家基本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这样的提法。

第二,我们在提炼中国的法治经验时,既要从中国的实践和实际出发,又要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不能排除西方国家法治方面的先进经验,包括国际法方面的经验。只有形成良性互动,中国的法治经验才能与时俱进,为我所用。例如,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炼和概括一方面是中国国情的反映,中国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也是国际法治的基本要求,其许多方面与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现代国际法的人本观、合作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相契合。与此同时,中国法治理念的许多方面,如和谐世界理念、和平解决争端理念、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等,已经并必将对国际法治产生重要影响,也是中国对国际法治的重要贡献。而且,对西方法治经验的吸收不应局限于立法层面,还应当包括司法层面、执法层面,以及法律文化层面的东西。

第三,这种跨学科讨论的方式非常好。平时,我们各自都有自己的重点研究领域,今天不同学科的学者就相近问题进行讨论与交流,彼此受益颇多。大家期待今后召开更多这种形式的会议。

第四,要进一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念这样的问题,需要加强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的结合。具体说来,我国法学界现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事法理学、宪法学研究的学者从宏观方面进行思考,从事部门法研究的学者还没有充分重视。今后,我们应当注重从微观层面深入研究这个问题。

二、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第一,怎么理解中国特色中的中国。从政治上讲,中国包括港、澳、台。因此,中国法治的最大特色就是一国两制,既包括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内容,又有资本主义法律的内容;既有英美法系的内容,又有大陆法系的内容。因此,我们在概括中国特色时,首先要把政治上的中国概念转化为法律上的中国概念,对中国进行明确的界定。

第二,怎么理解中国特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的作用。因为人们在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提法时,有的强调中国特色,有的侧重社会主义,有的强调法治。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个提法的重心在哪里?是中国特色,还是社会主义,抑或法治?我认为更应当强调法治。

第三,怎么理解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中国特色。有的学者提出国际法不好谈中国特色私法也没有公法那么有中国特色。我认为国际法与私法在中国特色问题上确实有特殊性,但并非不可能有中国特色。因为我们考虑中国特色时,不应当仅仅从法律条文、法律文本、规则制度来进行,即便是多个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每个缔约国对它的解释和适用同样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国际法规则在不同国家也有其特殊性。从法学体系上看,中国的国际法学体系与其他国家的国际法学体系也有很大差异。因此,国际法领域讲中国特色也是可以的。

第7篇

关键词:社会正义法治法治保障

一、正义的基本内容

(一)古代中国的传统学说中的正义界定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古代的众多经史子集中,从未出现过正义这个名词,从而该词无论从中国哲学史还是伦理学史中都未获得过某个定义式的范畴。但是笔者认为,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无论从国家统治还是学术领域内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据,那么应该说有关正义的思想可以从仁与礼这组概念中获取。

先秦儒家实行以仁和礼为基石的狭义正义观念。因为从儒家的视角看来,君臣之间,父子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异化格式型伦理关系,也就是所谓的“贵贱有序,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在仁、礼和正义这三者关系中,也呈现出一种倒等腰三角形的样式。礼作为一种外在约束规范,旨在为正义提供制度保证;而仁作为一个人的道德准则,其在内心起到激励作用。

我们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中传统意义上的正义观,可以解释为:在不平等的起点下,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的平等权利与普遍自由不予认可,只有部分人才能获取所有职位的可能。

总之,在的语境下,正义这一价值判断无论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标准来说都是历史下的产物、生活中灵动。如果不考虑经济基础、具体风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当、不客观了;我们需要“理解万岁”。

(二)西方视野下的正义内容

1.美德意义下的正义观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对师徒对于正义理论的阐述对后世包括近现代西方政治体制产生了不可估计的影响。

柏拉图对在他的《理想国》中对正义下了这么一个定义:“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在这里,正义被理解成为了个人行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个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诚实地完成社会所赋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会所交付的任务。

亚里士多德在《尼科马克伦理学》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义”与“分配正义”。他认为,关乎于正义,实际上就是分配正义,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这一观点直至今日,还在被法哲学、法理学学界所关心与讨论。

2.新自由主义视角下的正义观

二战后新自由主义的旗帜性人物,约翰罗尔斯的不朽著作《正义论》是现代语境下对正义理论的最佳的一个注脚。在其中,在无知之幕下的两大正义原则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点: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虽然对于无知之幕还有诸多争议,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价值要素加入正义理念中综合考虑,已经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根据其展开的逻辑顺延下去,正义就是社会的制度安排与权利、义务和权力、责任等实现契合式的吻合,达到一种每一个人都希翼的合理状态。

二、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

实现社会正义,通过法律这一外在规范主要有两个要素需要重视:立法正义和司法正义。在这里,立法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基础,司法正义是立法正义的逻辑结果。

(一)立法正义

实现社会正义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体现正义价值。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法治应当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观基础

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仅是公民主观上的自源自发的,而需要在经济发展中找寻依据。法律的正义,立法的正当性,合理性理所应当要从物质生产状况、客观条件中解释。由此,我们可以产生出需求理论。只有当法律的形式和内容符合人们的需要,对于现实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应时,法律才具有了正义价值。无论从中国古代所提出的法律应当顺应自然、符合人伦,还是耶林所谓的“法与当时一个民族所达到的文明程序相适应”,抑或是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都体现出人民之间不同需求间的融合是法的正义价值的追求。

2.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法律在社会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价值标准的不断变化,法律也应当有相应的调适,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有两组关系就容易发生矛盾、对立和冲突。法律是需要给与公民以稳定的预期;但是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变化中,法律的样式、理念、规则的变动成为一种必然,那么这两者的存在使得正义价值的实现成为了一句空谈。此时,我们应当使得两者相互统一起来。

法律的绝对温度容易导致社会制约度的下降,从而失去法规范本身所应具备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们认为应该保持一种开放的视野,以一种动态的、关系化的思维来面对问题,在立法维度上,一种具体和妥协式的方式就能体现出法的刚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那么这样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体现出正义价值,正如科恩所说“生活需要法律具有两种适相矛盾的本质,即稳定性或确定性和灵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业不致被疑虑和不确定所损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过去的束缚。”

(二)司法正义

法律的正义价值并不仅仅形式上的被体现于立法中,展现在法律中的条文中,法律规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当的适用,也无法实现正义,而只能是美丽的纸上宣言;更实质地要体现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的适用中。法的正义价值需要在以人为主体和以法为客体的联动中表现出来,价值的实现在乎于主体,在乎于客体,更在乎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上,那么法律实现正义等价值就是体现其根本属性的最佳方式。

虽然法律的严格适用是司法本体意义之所在,机械地重复法言法语被认为法官成为了法律的工具,在康德眼中,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所以如果一味地只知道严格适用法律,而不知变通,那么就忽略了众多法条下所隐藏的立法者的初衷和精神,那么就有了法条教条主义的嫌疑了;究其深层原因,现实中的权利义务分配并不像法条中规定的那么一清二白;我们需要运用主观能动性,适用衡平等方法使得立法之本意体现出来,毕竟法律究其本质还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

以上仅就实现社会正义的两条路径展开论述,不一而足;毕竟方式途径的选择仅是工具,其目的仅就为了实质之实现——社会正义之实现,公民权利之保障。

三、我国的法治理念

(一)现代西方法治的基本内涵

1.在强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一切物和行为必须依法而为。将此准则限制在行政行为中,那就是政府必须在立法所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立法者所规定的行为。

2.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有限制的,非自由裁量权的规则或标准。在此制度下,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客观的、非政治化的,其标明了一种立场,无论包括何种核心内容,其标准也是必须被不偏不倚地被执行。

3.行政以外的他种制衡要素对于关系政府行为合法性或合宪性的准立法行为进行裁决。在英美或大陆法系中,出于社会均衡的考虑下,对于政府之恶的判决是所有国家必须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的,因为政府的单方独大可能是对整个社会、所有公民的一种欺凌。4.法律的平等性对待所有主体。由于政府的权力强大于所有公民之集合,在适用法律中不免会有特权的可能,那么保持平等性的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对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解

1.凸显个人权利观

法治化的进展,不仅需要良法的存在,而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法理念的人文关怀和权利导向。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要是城邦订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平民情绪,这终究是不行的。”这也就是说,政府的积极倡导下,需要公民意识,更准确地说是公民对于法律,法治,等基础性范畴的内在支持,并且在行为中予以体现。

2.主体参与意识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熏陶下宗法等级色彩不仅在个人之间,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内部也不免带有了一丝印记。公民本性中的个人欲望的发展才使得社会因素的发展。个体生命自由无视,身份差序格局的存在,地位的不平等诸如此类的因素导致了国家本位思维的强化,公民内心对于参与国家管理意识的诉求的惨淡。

3.多重意义下的综合观念

法治主要包括诸多下位子价值: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社会生活中所涉及的基本要素和主流环节君在法律的规范调整中,法律的根基在于对民主、人权的保护,使其能够对于社会、经济与公民共同有机统一的进展。国家权力不超越法律,反而在法律下位中规范地运行,国民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被非法剥夺,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与补偿。

四、社会正义的实现之于我国法治保障的作用

社会正义的实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质核心,没有了正义,也就谈不上我国的国家性质了。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人类的社会一定要公正,没有了公正,不仅秩序破坏,这也是最大的恶。

(一)社会正义乃是法治国家的本质需求

一个民族的精神价值的向往与追求往往体现在公正的实现。“如果没有公平,就不会有效率,也不会有稳定。一个既无效率,又不稳定的社会,定然是一个不依法治国的。”正如《礼记礼运》中描述的大同社会实质上就是一个正义实现的场景。提出的社会蓝图不正是我们现在所追求的目标远景:务使天下共享,有天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保暖。

(二)社会正义是法治保障的基本价值要求

我国在改革开放的三十余年间诞生了从未有过的奇迹,这是属于我国全体人民的,不过这当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机,收入分配过大等矛盾已经有影响我国继续经济发展的趋势了,那么实施法治不仅有利于在法律的界限内解决矛盾,使其稳定地消散于无形之中;而且从宏观意义上说,法治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主要载体,也是社会规范中最要重要的机制。wWw.gWyoO.

综上所述,实现社会正义对于我国法治保障的作用不仅涉及理论,而且对于我国实践也有着莫大的作用。学界关于此类的研究探讨不胜枚举,但是如果能在提出可行性建议的同时,对于具体措施的可操作性再深入一步,那么将会有着更为显著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3]郭道辉.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何志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综述.西安社会科学.2009(12).

[6]鞠桂萍.民生问题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的研究.象牙塔内.2010(4).

第8篇

1和谐法治思想的新发展

1.1和谐法治思想更加关注人的尊严与人的幸福的需求把人的尊严与人的幸福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作为指导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尊重和保障人的自由发展是和谐法治思想的宗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治来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让每一位公民的正当权益都能切实得到保障,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里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让人民群众真正地成为国家、社会的主人。为此,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里,应当尊重社会成员的独立人格,让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保障,让社会成员能有平等的机会去充分发挥其能力。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不断满足人民的多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体地说,就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就是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现代法治以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为指导。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义务的设定和履行都以维护公民的一定权利和利益为目的,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制约权等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公民的利益得到切实实现。这就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制度基础。因此,我们说只有法治才能从根本上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使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能够依靠和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1.2和谐法治思想更加注重人文法治环境的构建注重良好的人文法治环境的构建,主要体现在将人的解放、尊严、幸福作为追求的目标,将民主、公平、宽容作为法治社会的自觉意识和行动。在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这是人们进入二十一世纪的新的愿望,公平、正义、有序、自由、平等、效率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应有之意,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本质。只有实行了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只有真正当家作主,整个社会才能和谐。故和谐与法治都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两者的统一结合代表社会主义发展的成熟。社会主义社会成熟阶段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和谐社会同时又是完善的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的建设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要求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和文化的繁荣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续的,所以和谐社会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广泛的领域。但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要求构建一个秩序井然,公平正义,人民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个人能够安居乐业,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营造良好的人文法治环境,需要以和谐法治思想为指导。

2和谐法治思想的价值

2.1为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提供理论支撑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和方式,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都依法管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借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依靠人格的权威或当权者的威严,更不是依靠亲情。它要求把坚持法律至上、树立法制权威作为基本原则,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国家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确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法律地位,规定其任务、职权、活动范围和程序,以及国家机关间的相互关系等等,即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组织国家机构体系。法律同时也是社会关系的调整者,它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要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要无例外的接受法律的规范以及约束。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法律规范,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积极引导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稳定的方向发展。法律正是通过对各种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确认、保护和促进社会安定、政治稳定的,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社会平安、稳定,可以通过法律这种特殊的调节手段,制定出能够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的法律规范。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让人们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2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思想保障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包括: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差别的合理的分配,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进而使社会生活的质量不断提高。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公平与正义正是现代法治所追求的价值取向。法治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应该更准确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用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法律来调整不同主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利益格局等经济问题,让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同时用法律来保障公民权利、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等问题,使人们生活在一种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之中。这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法治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和价值构建。

2.3为和谐法治社会的构建指引方向改革开放以来,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么建设社会主义”,“建成什么样的党,怎么建设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都出现过争论。历史和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坚持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就能保持政局稳定、社会安定,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破浪前进。和谐法治思想既遵循了共性的法治规律,又适应了中国的国情,并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科学回答了我们“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重大问题。

作者:张波单位: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9篇

年 级

六年级

任课教师

学生人数

六年级学生共有23人。孩子经过五年的学习后基本懂得了学校生活规则,初步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多数学生文明有礼貌,能遵守课堂学习规定,能积极学习,能安全健康地学习生活。还有少数学生比较顽皮,自我控制能力差,在课堂上、集体活动中不能很好地约束自己,甚至个别孩子有模仿社会上不良言行的现象。在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现有情况调整教学,用不同的方法开展教学,激励学生努力学习。

本册教材围绕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的生活主题,以法律和宪法精神为主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等内容贯穿起来,使之成为一个整体。课程的性质是以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培养品德良好、乐于探究、热爱生活的儿童为目标的生活型综合课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生活性;(2)开放性;(3)活动性。材力求体现思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现实性原则、综合性原则和活动性原则。根据《道德与法治》课程标准要求和本套《道德与法治》教材的编写指导思想,教材将以主题单元形式展开。

教材试图“以适应儿童现实生活为起点,帮助儿童实现高质量的幸福生活”作为一以贯之的编写线索和基调,围绕“如何发展儿童判断、选择、适应、超越的能力,以争取个人幸福、社会有用性和更广泛的人类福祉”的生活教育主题,突出教材的生活指导意识,发展儿童对幸福生活的感受能力和创造能力。一方面通过现实情景的捕捉和再创造,让儿童感受生活的美好和快乐,激发热爱生活的情感;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儿童生活中的典型问题,鼓励儿童自己在探寻问题解决方案过程中,参与生活、创造生活,展示儿童多样化的个性和丰富的智慧,培养乐观积极的生活态度。3. 以活动型教学为主要特征的过程导向设计。

单元

授课

时间

单元教学目标

单元教学设计构想

明理导行的

知识要点

9.2

9.20

《我们的守护者》的教学,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懂得生活中法律是不可或缺的。只有懂法、守法生活才会和谐美好,让学生体认宪法的核心价值,初步理解宪法精神。

随着年龄的增长,学生的生活经验、社会见闻不断丰富,初步感受到法律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但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思维水平和社会经验有限,对法律的认识比较片面,缺乏法律意识。通过本单元学习加强理想、道德、法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

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白人的一生都离不开法律,时时刻刻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认识到生活处处都有法律,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9.23

10.18

《我们是公民》的教学,着重讲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并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本单元的教学重难点是了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

本单元教学怎样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主要引导学生理解承诺就意味着责任,失信于人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要慎重许诺。有了过错,不应逃避或推卸责任,而应该主动承担自己的过错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同时引导学生反思自觉承担责任的态度,做一个负责人的公民还需要做到自觉承担责任。

知道公民的身份以及国籍。认识居民身份证并懂得它的作用和重要性。培养树立学生的公民意识。激发作为中国公民的自豪感,能维护中国公民的形象。

10.21

11.22

《我们的国家机构》的教学,识记国家机构的含义、组织体系、设置。着重讲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宪法将国家权力赋予国家机构并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

通过这个单元的学习使学生知道国家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关,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担负着一系列对内对外职能。国家在实现阶级统治与社会管理中担负的职责和功能,实现阶级统治,实施对社会的管理,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这个物质载体就是国家机构。

知道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国家职能的关系。准确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做一个守法、护法公民。培养学生强烈的国家意识和国家认同观念。

11.25

12.13

《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的教学,体会自己受到的法律特殊保护,增强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了解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专门法律,知道未成年人受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基本内容,及其在青少年成长中的地位。

第10篇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

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识也属于法律文化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

二.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紧迫性。

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讲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他们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他们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然而纷繁芜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他们对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外界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那么,如何去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提供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方式、方法?我们怎样才能帮助他们去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遏制住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针对青少年的犯罪?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的专业法律人士就应该去思考并试图解决这些问题。以下我想就谈一点认识,求教于方家。

三培养青少年基本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一)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帮助青少年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

《条例》是对有轻微违法的行为的人进行行政处理的行政规范,《刑法》是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共同点是对违法犯罪的人追究责任,只不过《条例》和《刑法》所针对的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及程序、处罚对象、违法的轻重程度、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已。通过学习《条例》和《刑法》,青少年可以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不但要灌输理论知识,而且应从身边人、身边事上着手分析,针对青少年的年龄、特点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典型案例,让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的放失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学生如何应对处理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青少年权利的双重目的。

(二)通过对《宪法》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的形成。

权利文化是与人道主义文化、科技文化一起构成当今世界三大文化主流的文化之一。权利文化的核心是权利本位的理论。权利本位的思想有两大内涵。其一,它是解决公民和国家主体关系的理论。主仆型文化产生义务本位。在这种本位中,国家主宰一切,公民只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权利本位则不然,它把公民对国家的关系颠倒过来,认为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以保证公民主人地位的获得为绝对义务。其二,它是解决权利与权力互动关系的理论。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公民创设权利的实现条件为目的,权力的行使如果背离了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宗旨,权力便会得到改造。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为运行界限。而两者界限由法律明定之。权利本位思想的的实质是个人权利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人与国家具有三种关系,即义务领域里的服从,自由领域里的排斥,权利领域里的依靠和参与,于是就产生社会和谐。

权利文化的形成有赖于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勃发。所以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从小着手进行。而青少年公民的权利意识则必须通过对宪法的学习,树立宪法至高无上,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一基本的观念。我们不仅要让青少年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们更应让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众所周知的是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但这一结论却主要是就国家管理的角度而言,因而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统一;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故由此可知,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且,这也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中的到证明。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学习《民法》,促进平等和契约观念(诚实信用)的形成。

人人平等和遵守契约观念的形成必须依赖于《民法》的学习。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的古代罗马社会。经过人类历史演进的熏陶,民法逐渐成为调整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民法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平等的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要取得对方的财产就必须支付相应对价,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要受以民法为主的法律的保护,而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民事主体间签定合法、有效的契约(即合同)。契约各方在自愿的原则下按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契约必须遵守,契约即是交易各方间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也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体现。通过学习,我们的青少年将更好地理解和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必须遵守”的平等、守约思想。

(四)清除旧的“厌讼”观念的不良影响,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型的诉讼观念。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是“刑治主义”,同时法律规范是“礼法合一”,法律精神的原则是“宗法伦理”。所以从古至今,基于“性善”、“天人合一”的理念,认为教育是可行的,争讼则是可以避免的。孔子在《论语》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大意就是说他接受人们的讼案后,并不立即进行审理,而是采取拖延的策略,让人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教育,以达到无讼的目的。故而,中国长

第11篇

宪法应该具有稳定性,不论是中外法律学者还是非法学人士都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那么,宪法为什么应该具有稳定性?本文试对此作一些粗浅分析。

一、哲学依据

从哲学角度来分析,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告诉我们,任何事物内部都充满了矛盾,事物永远处于矛盾的运动当中,事物就是在矛盾的运动中得以存在和获得发展的。当前的矛盾解决了,事物内部各方面的力量取得了平衡或和谐,事物就稳定;而此时事物中又孕育着新的矛盾,开始又一轮矛盾斗一争,事物原有的平衡或和谐被打破,原有的稳定局面丧失;当这一轮新的矛盾得到解决后,事物再次取得平衡或和谐,再次获得稳定,这时,事物巾又将产生更新的矛盾及其斗争。事物就是这样在水远的矛盾运动中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矛盾一牛争一砰衡或和谐一稳定一新的矛盾一新的斗争一新的平衡或和谐一新的稳定。如此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这就是事物在矛盾中存在的状态和螺旋式发展的轨迹。在事物不断发展的进程中,虽然不叮能有永恒的平衡或和谐、绝对的稳定,但平衡、和谐、稳定却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永恒动机、水远的目标。追求稳定是一切事物的共性,稳定性包含在一切事物的存在和发展之中。各种力量取得平衡或达成和谐了,稳定的局面也就形成了。无论是自然界的万事万物,还是人类社会的各种关系,都遵循着这一普遍和永恒的规律。作为人类阶级社会存在的一种更具体的客观现象,法律的存在状态及发展也不例外地遵循着永不停息的矛盾运动和螺旋式前进的必然规律。而法律和宪法的稳定性及其必然性就客观地存在于矛盾运动和螺旋式前进之中,对这一规律的遵循正是其稳定性的客观基础和内在依据。正是因为有了这一根本依据,所以,法和宪法的稳定性便不仅仅是我们对于法和宪法的一种主观需要,更是它们自身存在和发展规律所需要的一种客观的、内在的规定。

二、社会利益阶层依据

一个国家,有自然条件和人文传统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民族;一个社会,存在不同的职业,又可依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的群体(如男与女群体、老幼年与青壮年群体、在职者与失业者和离退职群体、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群体等等)。不同职业和群体的利益需要通过不同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去创造与获取。由此,社会必然形成不同的利益阶层,不同的利益阶层需要不同的自然和社会资源。这些需求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互相冲突的情形,法律就得通过设定一定的规则,尽可能合理地根据不同利益需求进行资源分配,兼顾各阶层利益,避免或缓和冲突。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当然也要通过合理地进行资源分配来兼顾和平衡各阶层的利益及利益追求。实际上,从利益的角度看,宪法“事实上反映了不同利益阶层的政治妥协,这种妥协是在认可彼此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达成的对利益分歧的互相让步,即宪法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不同利益阶层在重大利益上的政治平衡。’坛宪法关于公民与国家之间基本关系的规定、关于国家基本国策的规定、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基本制度的设置等等,都是这种平衡的反映,是不同阶层的利益得到兼顾的表现。因此,除非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导致利益阶层发生重大变化,一般而言,各阶层是不愿意对这种由不同阶层或来自不同阶层的代表所制定的、已经对既有利益和预见利益公平合理地分配了的宪法再加以大的变动的;换言之,既有的社会利益阶层希望宪法稳定。

三、法理依据

首先,法律和宪法的稳定性是法律的属性所要求的。作为一项“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价,法律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行为规范,规范既是其内容(提供行为模式),也是其直接目的(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以提供一种先定的行为模式的方式、通过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对所有人行为的教育作用、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作用和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等,来实现其作为规范的规范作用。要起到这样的规范作用,显然必须要求它是稳定的。而由于宪法在诸法中具有最高性地位和在法治国家中的权威性角色,因此,对于其法律属性所要求的稳定性的需求显然是更为必要的。其次,法律和宪法的稳定性是法律和宪法的基本价值所要求的。法律的基本价值,在于通过前述5种基本的规范作用的发挥来维护和促进社会秩序。“由于法律力图促进社会的秩序价值,因此它就必定注重连续性与稳定性的观念。’,»因为每一种规范作用的正常有效发挥,都有赖于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只有本身明确而肯定的法律规范在一定时空里保持不变,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行为模式可供依循,人们对自身行为、他人行为以及人们相互间行为的有效性或合法性等问题的认识才会有一个确定性的把握,法律对人们的教育作用才会行之有效,国家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才会始终如一,法律也才能取信于民。而法律如果丧失了必要的稳定性,法律也就没有什么规范作用可言,国家也将陷入无政府似的混乱之中,甚至会陷入人治和专制的深渊。同时,宪法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和促进民主与人权,这也要求宪法具有稳定性。

四、相关性质依据

除了稳定性之外,宪法还有其他一些特性,对此,学术界有不同概括。¼在提及的所有特性中,宪法的根本性、最高性、纲领性、原则性或概括性、适应性等,都与宪法的稳定性有着直接或密切的联系。同时,作为法律的一种,宪法也有着但凡法律都应具有的连续性、变动性和权威性等一般性质,它们与宪法的稳定性之间也都存在一定的联系。而这些联系也构成了宪法必然具有稳定性的依据。

第12篇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补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因其独特的技术环境和特点,对传统的合同法带来了冲击,传统的合同法已无法应付电子商务的需要。如对数据电文传递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条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地点,以及通过计算机订立的电子合同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问题,都必须重新研究和探讨。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使电子商务的一系列主要问题得以解决。它赋予“数据电文”等同于“纸张书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文件”、“亲笔签字”或“原件”所需的条件和标准,及其作为法律证据的价值和可接受性。

我国现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类似的规定,将电子数据交换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但《合同法》只是从法律上承认了某些电子形式的合同,具有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对电子签名、电子证据有效的条件等相关概念,尚未作出明确界定。

(二)电子证据问题

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这些电子文件在证据法中就是电子证据。电子文件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它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电脑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另外,由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人为过失,或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丢失、损坏等,使得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一旦发生争议,这种电子文件能否作为证据,就成为一个法律难题。

(三)电子支付问题

电子支付包括资金划拨,以及网上银行开展的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新型金融服务,它实质上是以数字化信息替代货币的流通和存储,从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电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的数字化信息进行支付和结算,资金交付也是采用电子货币,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为新的法律问题。

如电子支付中的签名效力问题,就是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这些规定不能直接适用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因此,修订我国现行的《票据法》,或制定相应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是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所必需的。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尚待解决

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了一系列挑战,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许多税法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现行税法中的概念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如何应对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使立法意图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等问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首先要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以及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框架,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打下基础。

税法公平原则: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负。因为从交易的本质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的。确定这一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同时,这一原则的确立,也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税,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现行税法,将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来。

其他方面的原则,包括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财政收入与优惠原则,效率和便利原则,以及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虑。

(二)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以上原则,以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的现实情况,可以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应集中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上。在暂不开征新税及附加税的前提下,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以及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因此,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

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三)修改税收实体法

在明确立法原则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适时调整我国税收实体法。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法。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根据实体法受到电子商务影响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对他们的修订、改动、补充和完善。例如,对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流转税法,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进行修订。在适当的时机,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赋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对增值税法、营业税法进行修订时,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适时增加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除考虑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之外,还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等问题。

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规定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第一,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

第二,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金融黑客等网络犯罪的发生。

第三,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等特点,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控管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