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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计协议

时间:2023-06-16 16:05: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务收支审计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财务收支审计协议

第1篇

关键词: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问题;对策

作为审计的重要分支,财务收支审计是对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围绕财务报表展开。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一般由高校的财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进行。一是审计校办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二是审计校办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某高校长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校办企业进行年度财务收支专项审计,并对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从而完善了校办企业的内控机制和财务运行机制,规范了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全面提高了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质量。

一、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

(1)对校办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2)对校办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3)对校办企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4)对校办企业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5)对校办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6)对校办企业的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

二、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某高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全部的校办企业进行年度财务收支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约定完成全部审计工作后,出具了校办企业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明确了校办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校办企业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等内容,描述了校办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具体情况。同时,披露了校办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控制度不健全

部分校办企业存在内控制度尤其是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甚至没有内控制度的现象,往往仅通过口头形式实现相关的流程控制,导致校办企业的人事、财务和资产等管理比较混乱。而且,个别校办企业存在对已制定的制度执行不力或不执行的情况。

(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不规范

(1)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存货不进行及时盘点,或实际进行了盘点但未保存盘点表,或盘点后已发现账实不符、但没有及时进行清理。(2)对账龄较长的往来账目核对和清理不及时,极易形成呆死账,对往来账户名称的记录不清晰,仅有摘要,无具体明细。(3)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把关不严,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存在与校办企业名称不符、无明细、无入出库记录及领用手续等现象,在采购办公用品、电话充值卡、加油卡和图书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无会议通知、培训通知和会议签到的情况也频繁出现,甚至存在“假发票”入账的情况。(4)大额经济往来和超过结算起点的支付不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而采用现金方式收付。(5)合同管理松懈,大额购销业务不及时签订合同,合同签署不规范,存在时间矛盾、重要条款描述不清晰、内容与实际执行情况不一致而未附补充协议等问题。

(三)实收资本与工商登记和投资方记载不符

个别校办企业在履行了验资程序和完成工商注册后,出现了高校未将货币和实物尤其是实物实际划转给校办企业的情况,导致校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与高校的投资数额也不符等问题。

(四)会计信息失真

部分校办企业存在高校在校办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未列入工资成本、实际使用的房屋、场地、设备、能源、材料、成果、专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未归入资产账户和提取折旧等无偿占用高校资产和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存在预收款不及时结转收入甚至收入不入账、收入和成本不匹配、未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等现象,这都造成校办企业的会计报表不能完整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导致校办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

三、加强校办企业财务收支管理的对策

针对校办企业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披露的主要问题,某高校多次召开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整改工作,分析和明确了问题形成的主客观原因,制定了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问题整改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工作清单,明确了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总负责人、分工负责人、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并由监察审计室督办检查整改完成情况。

(一)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

重新梳理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审计管理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某高校修订了校办产业管理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牵头,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监察审计室等职能处室配合,制定和完善了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借款与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审计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建立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提高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质量,规范校办企业的财务行为。

(二)通过机制建设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

首先,在校办产业管理办法中,明确校办产业实行校企分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其次,在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中,分别明确了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监督委员会、资产经营公司、校办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财务管理职责、借款与费用报销的审批程序、合同主办制度和合同审查审批制度。再次,在资产经营公司与校办企业签订的经营管理责任书中,约定校办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在会计核算方面的具体责任,并将审计结果列为奖惩指标。通过以上措施,引导校办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重视会计核算基础工作,逐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三)继续深入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

以《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和《关于规范高校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全面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6]22号)为指引,某高校的大部分校办企业已改制完毕,个别校办企业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原因未完成改制,而且,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范围还未覆盖所有经营性资产,对此,某高校制定了经营性资产剥离规划,并责成资产经营公司按照规划继续深入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夯实所有校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划转手续.

参考文献

[1]傅嵘.高校校办企业的财务内部审计[J].品牌,2015,(08):183+185

第2篇

一、联网审计的特征、定义和意义

目前,审计署对中央部门的联网审计,是在审计署部门审计局与被审计的部门预算单位进行网络连接的基础上,运用现场审计实施系统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并通过该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连接实现网络化的审计管理;地方审计机关的联网审计,多数是通过与集中会计核算、集中资金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结算中心等数据大、集中的信息系统在网络连接基础上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从试点情况与“金审工程”的目标定位来看,与传统的现场审计相比,在联网审计中,审计机关的审计手段、对象、方式和技术有所不同,但是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审计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

关于联网审计的特征。与传统现场审计相比,联网审计有四项突出特征:一是实现适时审计。审计人员通过网络访问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信息数据库,缩短了每次检查活动的相隔期间以及检查时间,对于具体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既可以在该事项结束后实施审计,也可以在该事项进行过程中适时进行审计,从而实现了事后审计与事中审计的结合,静态审计与动态审计的结合。二是实现远程审计。联网审计中,审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远程访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系统及其数据库或数据库备份,随着被审计单位信息化程度的逐步提高,通过远程访问完成审计的程度也将得到提高,适时性特征也因此而更加明显。三是实现更高效率地数据采集和分析。数据采集和分析的效率是采集和分析的数据量与时间的比,在传统现场审计中,审计人员利用计算机辅助实施审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在数据量上受到所携带设备、审计范围的限制;在时间上受到现场组网和审计进度的影响。联网审计中,网络连接一次性完成,其数据采集和分析的数量,基本不受设备限制;审计范围在事前确定为最大可能的范围;时间不受现场组网时间与审计期间影响。因此,联网审计具有更高的审计数据采集和分析效率。四是信息系统成为新的、必须开展的、并且处于首要地位的审计内容。在联网审计中,由人、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源组成,负责收集、加工存储、传递和提供决策所需信息的信息系统,成为内部控制的新内容,涉及内部控制的各个要素。在网络互连的方式下,信息系统是财政财务数据源的必然载体,因此它不仅决定了审计人员对会计和其他经济信息的依赖程度,更重要的是决定了是否可以依赖。在传统现场审计中,审计人员通过内部控制测评,完成对会计和其他经济信息的可依赖性,控制风险水平对实质性测试的性质、范围、时间和重点的影响等情况的确定。在被审计单位为小规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不存在、内部控制存在但并未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测试和控制风险评估的工作量可能大于其所能减少的实质性测试工作量等情况下,审计人员无须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评。正是因为传统现场审计与联网审计所需数据来源的上述区别,信息系统审计在联网审计中是必须具备的审计环节。概括而言,信息系统审计是通过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对信息系统是否能够保护资产的安全、维护数据的完整、使被审计单位的目标得以有效地实现、使组织的资源得到高效地使用等方面作出判断的过程。

根据上述特征,可以将联网审计定义为: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网络互连后,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测评和高效率的数据采集与分析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适时、远程检查监督的行为。

联网审计具有以下意义:

一是有利于推动财政财务收支相关数据和业务处理日益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形势下审计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国电子政务12个重点业务工程中,金财、金关、金税、金融监管、社会保障等业务系统正在建设之中,有的已经进入全国数据大集中阶段,尤其是与审计工作密切相关的组织中央预算执行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金财工程正在不断建设与完善。与此同时,大型国有企业的ERP系统、国家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系统等的建设也在不断推进。在掌握国家重要资金和资产的政府部门、领域不断信息化、网络化的条件下,审计机关要有效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必须顺应这种形势的发展,积极探索审计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从联网审计的特征看,它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开展审计工作的必然选择,随着网络环境的不断成熟与审计实施系统的不断开发完善,这种方式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有利于在新形势下有效配置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财政财务收支相关数据和业务处理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的过程中,一些手工、纸质财务和业务处理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同时存在,传统现场审计与联网审计也将同时存在。为此,审计机关可以利用联网审计远程获取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的特征,合理安排联网与现场审计项目,有效地配置和利用审计资源,实现以最少的审计资源,取得最大的审计成果。同时,审计机关可以利用联网审计适时审计、高效率数据采集与分析的特征,将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等时间、项目集中的审计工作进行分解,避免因时间紧、任务重导致审计效率低下、质量低劣。正是由于联网审计在审计资源配置与提高审计效率方面的强大优势,借助于联网审计,有利于审计机关更为有效、准确地处理好一般与重点的关系,处理好现阶段任务与长远目标的关系,在抓重点中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促使“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在新的形势下将进一步得到贯彻落实。

三是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开展联网审计,可以使审计工作从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后审计与事中审计相结合,从静态审计转变为静态审计与动态审计相结合,从现场审计转变为现场审计与远程审计相结合。这些转变,能够使一些违纪违规问题被及时发现和纠正,能够在动态的监督中关注资金与项目的效益,能够及时、准确地为决策部门提供决策信息,从而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二、联网审计的法律依据

关于当前正在实施的联网审计,审计人员有一些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具有法定的程序,目前在网络环境下的这种随时检查,不符合审计法关于审计程序的规定,因而不是审计。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机关无权通过联网随时检查政府部门的财政财务管理系统。这些问题都与联网审计是否有法律依据有关。按照前述联网审计的定义可以看出,联网审计的本质就是审计,是在网络互连环境下具有其特殊方法和技术手段的审计。与传统审计不同的是,联网审计是由于审计环境发生变化,必须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审计工作。根据这一性质,我们认为,审计机关在联网审计中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在现行审计法规规范范围以内,但是由于技术方法的变化,关于联网审计的审计程序、审计技术方法的法规还有待完善。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具有联网审计检查权等联网审计权力。根据《审计法》第32条关于“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的规定,以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0条关于“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的规

定,审计机关具有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权力。在联网审计中,由于被审计单位资料以电子数据等新的形式存在,审计机关的检查权在实施手段和途径上发生变化,但权力本身并没有消失。同样,根据审计法规,审计机关还有通过联网取得资料权等权力。

为了将高新技术运用于审计工作之中,更有效地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2001年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88号),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的联网审计权,是目前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的直接依据。该通知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审计机关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此外,该通知还明确了数据接口、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

开展联网审计试点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2002年7月,湖北省老河口市《关于对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开展审计监督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审计中,审计机关可直接从会计核算中心提取有关资料,会计核算中心应为审计机关联网提供条件”。2003年4月,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关于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的通知》,规定“区审计局应积极稳妥地开展联网审计工作,依托电子政务安全平台与区、镇(街道)各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企业等被审计单位实现联网。有关单位要配合区审计局开展计算机联网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其运用计算机技术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数据的信息系统均应给予区审计局查询的权限”。

三、联网审计的联网方式、审计内容和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的具体做法

联网审计的特征和目标决定了联网审计的具体联网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与集中会计核算、集中资金管理的数据大、集中的信息系统进行联网,可以称为大联网,例如审计机关对企业集团、行政事业单位结算中心的联网等;二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联网,可以称为点对点联网,如审计署经济执法审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联网。从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试点实践看,其联网方式有所不同,试点的地方审计机关采用大联网方式,审计署试行点对点联网方式。审计实践中还存在现场联网方式,即在现场审计中,临时组网进行一定范围的审计。这种联网方式在地方审计机关和审计署都已经形成了一些较为可行的做法和经验。由于现场联网审计不符合适时、远程的特点,本文不将其纳网审计的研究范围。

同样,联网审计的特征和目标也决定了联网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电子化的财政财务数据的审计,二是对处理财政财务数据的信息系统的审计。我们可以将前一方面的审计称为联网数据审计,后一方面的审计称为联网系统审计。根据联网审计的特征,对联网审计的审计内容做这种划分还有两点理由:一是可以继承关于计算机审计分为对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审计和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一般认识,实现对在网络环境下审计实际情况的重新描述,即将对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分别描述为,在网络环境下对财政财务管理系统的审计和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数据审计。二是可以在联网审计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在系统审计中,对财政财务管理系统进行测试等审计方法,可以实现用尽量少的审计人员在最快的时间内完成某项审计任务,这为“全面审计”奠定了基础。在数据审计中,审计人员力图取得资料数据的工作思路与传统审计一致,同时还可以借助联网手段,更有效地取得、处理审计所需资料数据,这是在新的审计环境中对“突出重点”这一方针的落实。

为了充分利用联网数据审计和系统审计的优势,有效地发挥联网审计的作用,审计机关有必要在数据审计和系统审计两个方面中作出适当选择,有所侧重。决定联网审计内容重点的因素包括:一是政府管理信息化程度。政府信息化程度较高,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可依赖性强,系统审计的优势就更加突出,反之数据审计的优势就更加突出。二是政治经济发展大局。政治经济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对审计工作有不同的要求,籍此确立的审计工作方针决定了对不同部门审计监督的具体思路。立足投入较少的审计力量达到可控范围内的监督,可以采取系统审计。立足深入透彻地了解并监督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可以采取数据审计。三是政府审计类型。在以财务审计为主的国家,联网审计以数据审计为主,例如,在罗马尼亚,《罗马尼亚会计法院组织和运作法》明确了该国最高审计机关会计法院主要实施财务审计,同时,该国联网审计以数据审计为主,产生了对公共财政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增值税退税与支付应用系统数据库进行审计等,他们称为数据库审计的联网审计类型。在效益审计为主的国家,联网审计以系统审计为主。从世界范围来看,欧美发达国家、英联邦国家等以效益审计为主的国家都以系统审计为主,如美国、英国、印度等。北欧的挪威等国家还把系统审计发展到政府部门网站信息的真实性评价。以效益审计为主的国家,审计机关对系统进行审查,既可以评价系统本身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也可以通过测试程序最大程度地评价系统处理数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只要在审查过程中注意通过对处理程序的评价、判断、修正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也可以达到数据审计的最终目的。

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具体应采取哪些做法,如何选择联网审计的方式和内容,目前没有统一的观点,只有对该不该联网、如何联网有一些认识。例如,一种观点认为,在按照预算单位资金量大小和所属单位数量多少将中央部门分成A、B、C三类的基础上,只要对C类资金量相对小,所属部门相对少的部门采用联网审计就能够达到审计监督的目的。这里的联网方式指大联网或点对点联网,审计内容则指数据审计。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应当根据网络环境、被审计单位的信息化状况等具体审计环境,认真选择具体做法。具体应考虑以下几点:一是联网部门管理的资金量和所属单位数量。对有集中会计核算、集中资金管理的数据大、集中的行政事业单位结算中心的信息系统,在大联网方式下,系统审计与数据审计并重;资金量小、所属单位少的一般部门和一般领域,在点对点联网方法下重点实施系统审计;其余的部门在系统基本评估的基础上重点进行数据审计。二是年度审计计划。对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领域在系统审计基础上进行有重点的数据审计,其余的只需实施系统审计。三是被审计部门的信息化管理状况。对信息化管理规范、水平高的部门重点实施系统审计,否则在系统基本评估的基础上实施数据审计。

四、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应明确的问题

目前,开展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限制条件很多,如审计机关与审计范围内的政府部门的联网方式不统一,联网审计没有准则规范,系统审计与数据审计的内涵、技术手段区分不明确等,因此,有必要明确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的以下问题:

一是有选择地确定被审计单位。根据联网审计的特征,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实现网络互连需要投入价值不菲的计算机设备,同时还需要培训精通于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审计成本与审计收益的配比关系看,对于不同的审计机关,并不是实现联网审计一定比现场审计具有优势,更有利于实

现审计目标。实施联网审计必须坚持抓重点的原则,在现场手工审计和一般计算机辅助审计可以有效实现审计目标的情况下,不选择开展联网审计。也即是说,实施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是有必要通过适时、远程、高效率的数据采集和分析手段进行监督的部门。确定这些部门的标准包括:被审计单位数据相对集中、覆盖面广;具有海量数据;审计机关有必要对该单位的数据实施经常性的监督。

二是正式发出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目前,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工作的目标是力争在实现大联网、点对点网络连接的情况下实施审计。在联网情况不统一,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联网审计所需要的时间跨度长,且具有适时的特点,因此有观点认为,在试点阶段不能给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只对被审计单位发出联网审计的通知函。本文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为避免审计风险,对具备联网审计的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发出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形成明确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关系,使联网审计试点工作在法定的程序内启动与逐步完善。对联网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对更好地开展试点阶段的联网审计工作的优势表现为:首先,有利于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关于审前调查的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等情况,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等资料,根据需要选择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查阅相关资料。其次,有利于在联网审计试点阶段,当审计人员发现审计效果不明显时,进一步实施现场审计。再次,有利于审计人员根据现行审计工作方针和审计管理制度,在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启动后,根据审计工作进度与安排,适时将联网数据审计做为现场审计的辅助手段完成法定的审计过程。同样,如果对联网审计单位发出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审计人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合法的调查与取证。

第3篇

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是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利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举措。据休办字【2015】2号、休纪办秘【2015】5号、休农字【2015】27号及海政字【2015】25号文件精神,我镇十分重视,通过健全组织网络、全面清理整顿、建立健全体制、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了农村集体“三资”的会计电算化、运行规范化、监督即时化,加强了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现将各村自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各村资金管理情况。货币资金管理方面,已经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多头开户、公款私存现象,各村报账员每月报账都是实报实销,不领取备用金,不存在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和无审批大额现金支出现象;现金、存款已严格执行日清月结、账账相符的对账制;收入支出已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村组集体各项收入及时入账,全部使用县财政农委监制票据,并由三资中心统一管理,所得收入纳入三资服务中心帐内核算;村组集体各项收支票据基本做到手续齐全,原始票据经过村三委审核把关,再由镇政府审核审批;目前各村组非经营性支出已严格自控,大额开支基本由两委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并附记录,基本无新增债务发生。

二、资产资源管理情况。各村组集体资产资源于2010年度按市县文件要求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但随着资产资源的变动,对新增资产资源或是报废资产流转资源的动态发生,各村组对变动情况未进行核实登记,下步我们将进一步对辖区内所有村组的资产资源现状进行详细的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村组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是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都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村组集体重要固定资产、资源有专职坐班村干保管,已分村、分类建立了明细台账和资源登记簿,目前帐物需要清理核实;村组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都经过村两委会议研究,并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

三、村组集体三资公开和民主监督情况。凡涉及农村集体大额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处置等事项,各村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已逐步完善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目前各村已对2014年第四季度和2015年第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在各村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并上报回执交由三资中心存档;2014年村两委换届前,镇政府组织纪检财政民政三资等对所辖12村的第八届财务收支余情况全部审计,经公示后,各村无村民反馈信息。

四、及时组织各村报账员学习培训。为全面配合近期“阳光四务”、“村为主”的文件精神,加强各村报账员业务素质,我镇及时结合各级文件和村级报账员业务实际操作水平,对各村两委和报账员文书进行了两次培训,并签订“村为主”考核机制,并结合2015年第一季度各村财务情况予以逐村检查指导,并及时布置各村将第一季度财务收支余情况公开公示。镇政府和三资办将此项工作纳入各村“四务”之一作为各村年终考核考评。

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设置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社区性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其职责,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每年年初应当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四)农业资源开发、农业技术推广或其他投资计划;

(五)收益分配计划。

第六条年度财务计划应当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主要生产资料和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入股等方案和数额较大的资金筹集、支出,应当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应当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实行帐、款分管,支票与印鉴分管,定期核对、盘点,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禁止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

禁止公款私存、坐支现金、库存现金超过规定限额。

禁止多头设立帐户或者出租转借帐户。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及使用保管制度。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催收。对无法收回并符合坏帐、呆帐核销条件的款项,应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所属单位资产的拍卖、入股、转让、租赁或无形资产的使用许可,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其结果应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产品物资登记、保管、领用制度,产品物资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各种有价证券应当建立专门的登记清册。

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的各项收入应使用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及时全额入账。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严格执行票据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非财务人员不得经手票据。

第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的统一经营收入、企业上交的承包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无形资产)租赁费或使用费、投资收益等可分配收入,在弥补亏损、扣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损失和其他支出后,应当列入当年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村属集体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国家和上级单位各种拨款、捐赠等专项资金收入,不得列入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对承包集体的耕地、山林、水面、滩涂和茶、桑、果园以及养殖、捕捞等生产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承包金。

第十七条对租用集体资产(包括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收取集体资产(土地)租赁费。

第十八条对村经济合作社投资入股组建的企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合同、协议、章程等约定,及时收取应得的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需由村统一安置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取。

第二十条村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所得,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收取。

第二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应全额入账,专款专用。

第五章财务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根据村经济合作社规模、岗位责任制及集体当年收益状况,并结合工作实绩和当地村民的收入水平,经乡、镇人民政府考核,提出建议后由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三条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就业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未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

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不得截留、侵占和移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未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村经济合作社的资金需要出借的,应当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委托依法设立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方出借,并签订贷款协议和由借款方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计划内的支出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计划外的支出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证或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应当拒付,会计不得入帐。

第二十六条计划外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提出,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公开招投标。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和基建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评估,并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在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方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并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村级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该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的权利:

(一)参加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

(二)检查和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保管等;

(三)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

(四)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举揭发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财务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财经纪律;

(二)参加由乡镇组织的村会计集中办公和财务互查互审活动;

(三)参加后续教育培训;

(四)按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完整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五)对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及时整理立卷,并按规定保管年限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不得擅自离职。

主管会计或总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交接;在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务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财务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财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季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经济发达的村应当按月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状况、财务收入、财务支出、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和财务收支预决算等。

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具体、详细。承包金、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资产租赁费、管理人员报酬等社员关注的重大财务收支以及计划外财务支出,必须逐笔逐项逐人公开。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符合规定的财务公开栏,公开栏应当设置在方便社员阅览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成立以社员代表为主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由具备一定会计业务知识或熟悉了解村经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担任,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与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同步换届。

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定期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账目进行审查,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研究社员对财务管理的反映,并及时向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应予采纳。如不采纳,应当说明理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与民主理财小组的意见分歧较大的,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由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离任,必须经区、县(市)或乡、镇的农村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必要时由区、县(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依法免去其职务:

(一)未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开支的;

(四)未按规定任免财务人员的;

(五)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或者非财务人员经手票据的;

(六)财务人员未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

(七)未按规定公布财务账目或者未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

(八)不接受审计的;

(九)票据遗失或损毁的;

(十)未按规定借入资金的;

(十一)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证入帐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依法免去其职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出借资金或者提供经济担保的;

(三)违反规定开支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处置固定资产的;

(五)擅自决定应收款项减免的;

(六)打击报复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

(七)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财政、审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5篇

各职能部门组成联合审计组是开展过程审计的有效组织方式。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只是项目审计的一部分,而对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成本的施工组织方案、材料物资供应、施工机械的配置与调度、合同签订的严密性、分包工程成本计量等重要因素的审计,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的参与很难达到一定的深度,也会使审计结果存在较大风险。‘因此,由审计部门牵头根据需要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参与组成联合审计组,是进行项目过程审计监督控制的内在需要,同时也是实施项目过程审计的有效方式。

2开展过程审计具体实施办法

2.1工程初期开展审计调查,着重进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性检查。督促项目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会计基础工作,保证初期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工程开工初期之际,保证各项工作能有计划的规范运作是很重要的,因为受人员调配、工期、施工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项规章制度还未建立健全,人员、机械设备未完全到位;针对这种情况,在新工程开工后几个月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审计调查,督促检查项目部的工作:

2.1.1检查公司与项目部有没有签订工程项目经营责任承包合同,有没有进行责任成本测算,编制成本预测报告,公司有没有下达目标成本及利润指标,有没有根据合同价及目标成本指标进行单价分解和控制,使公司和项目部对工程项目的成本情况能有一个清楚的认识。项目究竟是盈是亏,可采取什么措施扭亏为盈,只有做了预测才能做到心中有数。

2.1.2检查是否与施工队伍签订相关施工合同协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程序,有无采取会签会审的制度,有无明确承包单价、工程量的计量和工程结算方式。签订承包合同首先应该对劳务队的实际施工能力及信用状况进行审核,避免因没有施工能力中途退场造成损失。其次,承包合同内容要规范、严谨、合理。主要包括工程数量的计量原则、单价的约定及其包含的工作内容、设计变更的处理、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竣工结算的办理与款项的支付等,尽量保证不因合同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另外,与业主合同方面的变更管理要及时,随时掌握和运用索赔条款。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挽回成本损失、提高经营效益的重要手段,它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职能。

2.1.3检查是否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如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和材料物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控制制度。通过完善内控制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使项目部的经营活动和经济业务程序化、制度化,有效的堵塞了管理漏洞。

2.2工程项目中期开展财冬盼古审计.重点针对项日的解昔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工程中期由于施工任务较紧,管理者更多的是关注施工生产进度,往往忽略了成本控制,很容易产生财务收支、经营合同签订、工程量计量确认等手续不完善的现象,产生管理环节上的漏洞,如果不能及时扭转过来,很可能会滋生损公肥私行为,加剧管理混乱局面,给整个项目的经营带来人为的不确定性。通过中期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核查资金来源及使用,鉴证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有无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检查项目责任成本的控制执行情况,披露成本控制或管理控制环节存在的控制缺陷,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健全性。通过与有关部门人员交换意见,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规范项目经营管理及会计核算行为,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意识、成本控制意识,促使经营管理人员及时治理薄弱环节,保障资金周转的安全与效益,强化项目经营管理,挖掘内部管理潜力,实现“管理出效益”的目标。具体实施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容易发生问题的方面开展审计工作:

2.2.1工程结算方面,抽查承包合同,核对结算单据。主要核查:结算手续是否完善,有没有工程结算单或工程量验收单,相关部门人员签证手续是否完善,对外结算有没有完税发票;是否存在非法分包或分包控制管理不到位现象,如:不注重分包队伍领用材料管理,安全管理,结算是否代扣税金及工程质保金;与业主及分包队伍结算资料整理是否及时充分,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及配比原则确认结算收入和成本真实反映当期的经营状况;机械费是否已按规定摊销进成本;职工集资设备、外租设备租赁台班费价格与当期市场价格对比是否有较大的偏差。

2.2.2会计核算方面,主要通过抽查会计凭证方式进行。检查核算行为是否规范,会计帐务处理是否存在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现象。如:发放奖金、加班费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直接在间接费用或工程施工成本项目核算;项目经济活动是否违反财经纪律,不依法纳税,偷逃税现象,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经济损失风险。如;材料采购无发票,工程款结算及工资支付未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等。是否存在帐外资产、潜亏挂帐问题,是否存在帐实不符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有存在应督促其及时纠正,防止漏洞产生。

2.2.3财务管理方面,着重检查制度遵循和管理效率情况,查看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财务信息反馈是否滞后,施工过程中是否及时核算反映、传递财务信息,是否影响经理层进行人、财、物的调配与控制,从而降低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及时性。二是财务管理有没有发挥预测、反映、监督、控制等作用,财务收支活动是否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开支有无计划性、效益性。新晨

2.2.4资金管理方面,检查现金及银行存款帐,主要检查:结算工程款、材料款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现象;是否存在违反资金管理规定,违规拆借资金行为或借用银行帐户进行其他经济活动。

2.2.5物资管理方面。材料费占整个工程项目造价的比重很大,所以对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计非常重要。材料的采购、验收、消耗环节是材料成本的控制点。在审计中重点检查材料采购是否通过招标的方式采购;是否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将材料的实际消耗量与预算定额进行对比分析;为了控制材料的浪费,是否对超出合理损耗的主要材料明确责任由责任人来承担损失,有效抑制不正常的浪费现象;材料验收保管人员是否把好材料质量和数量验收关,是否登记材料出入库台账。

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国有土地收入管理,规范土地收储财务收支行为,维护土地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收入管理的意见》(赣府发[**]13号)、《江西省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收储财务管理办法》(赣财综[**]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土地收储业务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性基金收入,由县财政部门负责清算后,纳入政府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土地收储业务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按照“收入财政集中、支出财政监管、收益分宗核算,结余上缴国库”的原则进行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费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仍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条土地储备机构按要求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和配备财会人员,土地储备机构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财务负责。

第二章土地储备收入管理

第六条土地储备收入是指储备机构通过收储、经营、出让土地获得的收入。土地储备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租收入、地上建筑残值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七条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将收储土地出让后所获得的收入。土地收入的确认以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为依据,合同地价款是指收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总价款,扣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出让前或出让过程中应由受让方缴纳的有关税费后的地价款。

第八条土地出租收入是指收储土地在出让前,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其场地或地上建筑物出租所获得的收入。

第九条地上建筑残值收入是指收储土地的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变卖收入。

第十第土地收入由缴款人全额直接缴入县财政“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

土地储备机构不得设立过渡户收纳土地收入,在收储或出让土地过程中收取的押金、定金、保证金一并由缴款人直接缴入“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获得土地收入时,由土地储备机构开出《土地收入缴款通知单》通知缴款人和县财政部门。

缴款通知单应载明缴款人、缴款项目、缴款金额、缴款帐号、缴款期限等到主要事项。

第十二条经县财政部门确认土地收入进入“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后,由县财政部门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收入专用票据和相关票据。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定期与县财政部门核对收入帐务,应收未收的款项要及时清收,应退未退的押金、定金、保证金要及时清退。

第三章土地储备支出和成本管理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收储过程中发生的应进入土地收储成本的全部支出。土地储备支出包括补偿支出、开发支出、税费支出、利息支出和其它支出。

第十五条补偿性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征用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补偿支出包括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收回收购国有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

土地补偿费是指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丧失土地经济补偿。

安置补偿费是指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用于劳动力的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是指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农作物的经济补偿和土地上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的经济补偿。

收回收购国有土地补偿费是指依法收回收购国有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依规应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经济补偿。

拆迁补偿费是指依法收购城镇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土地上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拆迁的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开发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征用土地后,用于开发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公共设施配套支出。

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是指直接用于收储土地上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照明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支出。政府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要求分摊的,应按受益原则支付。

公共设施配套支出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或为增加收储土地价值,用于建设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配套的支出。

第十七条税费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收购征用或出让土地过程中依法依规应缴纳的各种税收及规费。

税收主要是指依法应缴纳的使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转移土地的契税。

规费主要是指依法依规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菜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评估费、土地交易费、土地清算费和土地出让金业务费等。

土地清算费由土地储备机构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5‰提取付给县财政部门。土地清算费的主要用途是财政部门聘请会计事务所审查宗地预、决算和土地管理票据印刷以及业务培训等所需费用开支。土地清算费年终结余较大的,县财政部门应通知土地储备机构适当降低提取比例。

第十八条利息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为收储土地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借款而发生的应付已付利息支出。

第十九条其它支出是指除补偿支出、开发支出、税费支出和利息支出项目以外的支出。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采用权责发生制按宗地进行成本核算。补偿支出、开发支出和税费支出按宗地核算,分别列入各宗地支出成本。利息支出和其它支出按受益宗地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章宗地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收储土地的财务收支实行宗地预决算审批制度。预决算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宗地财务收支预算是指政府确定收储某宗土地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项目规定编制的支出预算和按市场时价确定的收入预算。宗地财务收支预算包括宗地预算报告、收购(征用)土地宗地财务收支预算表(附表一)、收购(征用)土地宗地资金收支计划表(附表二),并附收购征用土地的有关文件、收购征用土地的可行性报告、意向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宗地财务收支决算是指收储土地出让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项目实际支出编制的支出决算和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合同地价款编制的收入决算。宗地财务收支决算应包括宗地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出让收储土地宗地财务收支决算表(附表三)、收储协议、拍卖(招标、挂牌)成交单、土地出让合同,并附有关资金收支凭证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在收购土地前编制宗地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宗地财务收支预算按国家、省和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应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确定。

(一)补偿支出按国家、省和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测算。

(二)开发支出按有关政策、标准和实际需要测算。

(三)税费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测算。

(四)利息支出按国家规定利率测算。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在办理土地储备支出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

在预算执行中,当实际支出数与宗地财务收支预算发生较大变动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宗地预算调整意见。调整预算要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和县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宗地财务收支决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宗地财务收支预决算的审核工作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县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初审。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或复审的宗地财务收支预、决算,由县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批复意见。

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土地储备机构宗地财务收支预算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复,收到决算后应在一个月内批复。

第五章资金和账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土地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三)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在银行开设一个“土地收储资金支出账户”和一个“基本帐户”;县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一个“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

第三十条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收储业务与管理费用实行“一个单位,两套账本,两个帐户,独立核算”的管理办法。

“土地收储资金支出账户”用于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储备土地的成本支出,该帐户除财政拨入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土地收储成本和土地储备机构借入贷款外,不办理其它资金入帐。

“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县财政按宗地土地收益分配规定比例清算核拨的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由县财政部门用于办理土地储备机构出让土地的收益清算和保证金等暂存款的清算。

第六章土地收益和分配

第三十二条土地收益是指收储土地出让的合同地价款扣除收储土地的成本费用后的差额。

第三十三条土地收益在宗地决算后由县财政部门按宗地根据规定分配。

第三十四条县财政部门对土地收益进行分配时,填制出让土地收益分配表(附表四)。土地收益的分配顺序是:

(一)按土地收益总额的20%的比例核拨土地储备机构的国有土地筹备发展基金。

(二)按土地收益总额的10%的比例核拨土地筹备机构的管理费用。

(三)其余部分作为土地出让金收入上缴国库。

县财政部门将土地出让收入上划国库填制“一般缴款书”时,应按规定分别缴入不同级次的国库。

第三十五条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土地,不得挪作它用。

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累计提取数额达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时,县财政不再计提。

第七章管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是指为了保障土地储备机构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障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和其它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县财政从土地收益中按规定比例核拨。

为保障土地储备机构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在储备机构未出让或未清算前,可从“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中的土地出让价款中预拨,储备土地出让或清算后结算。

第三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也可纳入县国土资源局统筹安排使用,不设立“基本账户”,但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纳入土地收储成本支出,更不得挪用“土地收储资金支出账户”的资金用于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三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管理费用执行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管理费用预算。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编制上年度管理费用决算。

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费用预决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四十条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预决算应报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县财政部门批准。

管理费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由县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当年结余管理费用,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八章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土地储备机构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使用会计科目。考虑到土地储备机构业务的特殊性,土地储备机构在核算土地收益业务时,在会计科目的资产类下设103“财政清算专户资金”和104“土地储备”会计科目。

“财政清算专户资金”用于核算和反映土地储备机构出让土地实际上缴“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的土地收入和押金、定金、保证金数额。确认财政清算专户收到土地收入和押金、定金、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收到财政部门的批复冲减专户资金时,贷记本科目,借记相关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土地储备机构尚未清算的土地收入押金、定金、保证金数额。

“土地储备”用于核算和反映土地储备机构收储的土地资产。土地储备机构发生土地成本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宗地决算将“土地储备”结转“事业支出”时,贷记本科目,借记“事业支出”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土地储备机构已经支付但尚未出让的土地资产。

第四十三条土地收储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和土地收储实行宗地预决算制度的特殊要求,分期、分宗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完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月终了5日内、季度终了10日内和年度终了30日内,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土地收储财务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土地收储财务报告是反映土地收储财务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七条财务报表包括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收储资产负债表(附表五)、土地收储和出让基本情况表(附表六)、出让土地基本情况表(附表七)、土地出让成本支出明细表(附表八)、尚未出让土地收储成本支出表(附表九)。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土地储备资金筹措、支出情况,宗地收储、出让情况,土地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八条管理费用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附表十)、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管理费用收支执行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对本期及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财务事项。

第四十九条年度土地储备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在30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接收县财政、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附则

第7篇

「关键词 政府环境审计 现状 发展趋势 技术

当环境问题真正开始威胁到人类的生存时,学术界和政府部门都做出了反应。在政府方面,不仅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并且环境保护正日益成为各政府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很多过去被认为与环境保护关系不大的部门正在逐渐承担起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职能。在学术界,为了回答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心和对经济增长前景的担忧而出现了一门经济学的分支学科———环境经济学,已产生了广泛的,其在、审计学上的促进了这些传统学科对环境问题的考虑。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上职能的加强与环境保护领域理论的发展,促成了政府环境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一、政府环境审计的产生和定义

目前,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环境保护工作在具有广泛的性:政府在创建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中,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将环境保护贯穿到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以及政府各部门中;大量的生产、生活活动都参与到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活动中。

(一)政府环境审计的产生

审计机关作为综合性经济监督部门,应该并且能够参与到环境保护这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中去,是因为政府环境审计作用的不可替代性和产生条件的成熟。

1 政府环境审计作用的不可替代性

自审计机关成立以后产生并发展了多项政府专项审计,政府环境审计只有具备了其他专项审计没有的功能,才有产生的必要;又因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当然部门,政府环境审计还必须发挥这些部门所没有的作用,才能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具有独立地位而不是这些部门工作的重复。

(1)促进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使用

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国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逐年增加。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预计“十五”期间全国环境保护投资共需7000亿元,约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 3%,比“八五”、“九五”有较大提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尽管环境保护投资的绝对数和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对数都在逐年增加,但与严峻的环境形势和艰巨的环保任务相比,环保投资仍然是紧张的。这些环保投资大都用于解决紧迫的环境问题、开发关系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项目上,必须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项目运行的有效性。

虽然负责主管环境保护的政府部门,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等,是监督环保资金使用和效率的主要部门,但仅有这一层面的工作还是不够的。除资金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外,还应该有独立的第三方对环保资金的有效使用进行监督。审计监督是经济社会评价资金使用、促进资金管理者和使用者行为的合规、实现资金效益优化的主要方式,在环保资金方面政府审计能够发挥这些职能。而由于环境保护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投资占相当大比例,对这些资金的审计主要由政府审计部门承担。

审计机关对环境保护资金的监督检查,为实现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客观评价,就必须突出对环境因素的考虑,这正是环境保护资金审计不同于其他资金审计的地方,也正体现了政府环境审计在环境保护资金的监督检查上的不可替代性。

(2)促进政府环境政策的落实和完善

政府强化环境保护的措施、行动是通过一系列的环境政策、法规体现的。一方面,环境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直接影响着环境保护的效果,首先必须确保环保政策的执行,审计通过对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能够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运用审计的监督处理予以纠正,促进环境政策的落实。另一方面,在我国,部分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已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改革、完善这些管理制度势在必行。环境政策,尤其是环境经济政策的改革需要政策制定和执行部门之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公允地提供分析资料,尤其是定量分析,政府环境审计可以完成这项工作。此外,目前我国政府的一些环境政策首先是以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地区实施的,对这些试点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同样需要审计机关以独立的身份提供分析材料及建议。

2 政府环境审计产生条件的成熟

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从实践看,也具备了开展的条件。

(1)初步建成了政府环境审计的依据

关于环境审计的法律依据,有一个认识的过程。一方面,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海洋、大气等专项环境保护法规中,都规定“政府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环境保护资金能够合规使用,不被非环境保护项目挤占、挪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但由于这些规定没有直接将审计与环境保护或环境保护资金联系起来,所以过去很少也很难理解环境审计的法律依据。随着国际环境审计的兴起与发展,我国审计机关逐渐加深了对上述法律依据的理解,为开展环境审计找到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政府其他部门也逐渐认识到了环境审计的作用,在一些新近出台的法规中,对环境审计有了直接的规定,为环境审计提供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七条就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2)审计机关内设立环境审计部门使政府环境审计有了组织保障。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的一个表现就是在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在批准审计署的机构改革方案中强化了环境审计的职能,审计署据此设立了有关环境审计的机构———农业与资源保护审计司,审计署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审计机关也分别设立了从事环境审计的机构。

(二)政府环境审计的定义

环境审计最初是为降低环境风险而自发开展的内部审计,后来一些国家的审计机关逐渐参与其中,直至1992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成立了环境审计委员会,鼓励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关注环境问题”,政府环境审计得以迅速发展。目前,对环境审计的定义尚未有统一定论,参照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定义框架,我们将政府环境审计界定为“为促进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由审计机关对政府和(或)企事业单位等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等工作”。

上述定义中界定的政府环境审计关注环境管理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所以,在探索环境审计时,首先需明确环境保护的范围。环境保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环境保护指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与建设等,广义的环境保护则在狭义环境保护基础上涵盖了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利用、人口等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全国实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方针”,这说明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范围与狭义环境保护的范围是相符的,其他与资源、人口等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工作则分属于其他工作之中。与此相适应,目前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范围是与狭义的环境保护范围一致的,即设定为污染防治审计和生态建设审计。

定义将政府环境审计目标的界定为“为促进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该目标的提出,既考虑到了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对审计机关涉足环境保护领域的鼓励,又充分考虑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特点和政府环境审计未来的发展。1995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十五届大会发表的《开罗宣言》中指出“鉴于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问题的重要性,国际审计组织鼓励各最高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职责时,对环境问题进行考虑”,表明政府环境审计的最根本目标是促进各国的环境保护。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国际政府环境审计越来越强调对可持续发展的考虑,认为最高审计机关应在两方面促进政府致力于可持续发展,一是促使政府明确其在可持续发展中的承诺,二是促使政府对其承诺负责。虽然我国目前环境保护范围是偏向狭义的,但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将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目标定义为“为促进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符合国际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趋势。针对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特点,政府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应立足于促进政府在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工作的加强或改善。近几年审计机关开展的环境审计项目都是围绕该目标进行的。

二、政府环境审计的现状与发展

(一)政府环境审计的现状

总的说来,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目前处于探索阶段。

自1998年以来,审计署在全国范围组织实施的环境审计项目主要围绕当前国家环境保护的重点进行,开展的项目主要有:林业生态建设资金审计调查、46个重点城市排污费审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审计、退耕还林试点工程资金审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计机关也针对当地环境保护的特点,开展了一些环境审计或调查。通过几年的探索,逐步明确了以下一些问题。

1 在审计对象上,以环境保护资金为主。

尽管政府环境审计的对象包括环境保护资金、环境政策、政府部门的有关活动等,我国目前的政府环境审计仍是以环境保护资金审计为主。这是因为,首先,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金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而我国环境保护资金的来源,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需求的56%,而企业投资所占的44%中有相当部分来源于国有企业,因此我国环境保护资金的大部分都在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内。其次,对环境政策、政府部门活动的审计,在宪法和审计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审计机关只能通过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反映环境政策、政府部门环境管理方面的问题以促进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再次,由于政府部门职责划分的不同,西方国家审计机关开展环境审计时所拥有的一些职责,在我国是属于其他政府部门的,例如,环境管理方面的职能,在我国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在目前没有开展与这些部门联合审计的情况下,审计机关的工作权限受到一定限制。

2 在审计类型上,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

尽管在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这份指导性文件中提到“政府审计的全部内容———财务审计、合规审计和绩效审计也应用于环境审计领域”(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2001),但在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具体实践中,目前是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的。

这是因为,首先从法律依据看,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政府环境审计也必然要履行这项职责。而虽然法律对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做出了一些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就规定“审计是审计机关……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但仅是在资金的效益方面做出了规定,而绩效审计所包含的其它很多内容,如,对政策制定的评价、对政府环境管理绩效的评价等,没有在法律上予以直接规定。

其次,从我国环境保护的形势看,国家投入的环境保护资金大部分用于加强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降低生态环境脆弱度方面,政策、项目、甚至政府部门环境管理的绩效首先取决于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真实、合法。而目前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这几年开展的审计都发现在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拨付、使用等环节上,在资金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中,存在违反国家财经规定及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现象,直接影响了有关政策、项目的绩效。例如,在2001年审计署组织的对退耕还林试点工程资金审计中,查出违纪违规问题金额2 4亿元,占审计资金总额的8 3%.而且,环境保护资金中有很大一部分具有使用的分散性,如退耕还林工程资金中的粮食补助费落实到退耕农户,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中的安置费落实到森工企业职工,如果资金使用、管理上出现问题,最基层的个体因为保护环境而付出的成本就得不到补偿,必然影响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所以,必须首先保证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

再次,从审计资源看,开展绩效审计需要运用环境管理、环境经济评价领域的一些知识。在目前我国的会计核算在这方面缺乏完整的资料和完善的方法的情况下,对审计人员知识结构的要求更高。国外审计机关满足开展绩效审计所需审计资源的做法主要是审计人员知识结构的多样化和利用外部专家。我国审计机关虽然也努力满足这项需求,但由于体制、经费、时间等因素的限制,目前只是很有限地在某些单项方面能够满足,离全面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3 在审计内容上,受上述审计对象和审计类型的影响,目前我国政府环境审计主要包括对环境保护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对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审计,对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有效性的审计等内容。其中的后两项内容,是以环境保护资金为载体展开的。

(二)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趋势

政府环境审计今后的发展,是继续探索环境审计理论和实践的过程。一方面,国际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可以说代表着一定的发展趋势,我们在对外交流中,也必然受到国际环境审计发展的影响。这促使我们在审计对象、审计方法、审计内容等方面进一步探索扩展,例如,今年在参加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按照会议的分工,我国要提供有关固体废弃物审计的案例。而在这之前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均没有开展过此类审计,为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审计署实施了对北京市医疗垃圾的审计调查,在组织方法、审计内容、审计方法、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另一方面,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还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1 在审计对象和审计上,将逐步增强对环境政策的关注。

国际上政府环境审计从一开始就将环境政策作为主要关注对象。1993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向171个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发送了第一次环境审计问卷,其中的一个就是各国政府是否已经制定绿色规划或环境方面的法定政策。在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用以指导各国最高审计机关的文件《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中,甚至提出了“对计划的环境政策进行评估”。对环境政策的重视是因为在环境管理中,将逐渐增强对环境经济政策的运用。在1992年我国政府制定的环境与十大对策中,对环境经济政策做了很充分的阐述:“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要逐步开征资源利用补偿费,并开展对环境税的;研究并试行把资源和环境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市场价格准确反映经济活动造成的环境代价;制定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的时限标准,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促进污染治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对环境污染治理、废物综合利用和自然保护等公益性明显的项目,要给予必要的税收、信贷和价格优惠;在吸收和利用外资时,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同时安排的内容,引进项目时,要切实把住关口,防止污染向我国转移”(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计划委员会,1994)。尽管在这之后近十年的发展与改革中,环境经济政策在我国环境管理中的运用尚没有完全实现上述规划的目标,但我国环境管理的趋势必然是不断加强对环境经济政策的运用。而从另一个角度说,环境经济政策的两种最基本功能是行为激励和资金配置,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资金供给不足的局面在今后一个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善,政府环境管理将侧重于通过发挥环境经济政策资金配置的功能以实现环境保护各项目标。所以,今后环境经济政策在我国环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不断增强,并且将突出其资金配置功能。

环境管理的这个特征,对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正好与国际政府环境审计关注环境政策的趋势是相符的。其一、政府环境审计要关注政策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政府运用环境经济政策的必然性使其进入了审计机关的工作范围。其二、对环境经济政策资金配置功能的侧重,使得环境经济政策的目标、操作手段等更强调对资金的考虑,这恰好可以使以环境保护资金为主要审计对象、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要审计类型的我国政府环境审计能够比较容易地增加对环境经济政策的评价,逐步过渡到绩效审计上。

2 在审计类型上,将逐渐增加绩效审计。

国际上审计的发展趋势已经转向绩效审计,环境问题是绩效审计关注的内容之一。以荷兰审计院为例,在其所制定的工作计划中强调重点关注以下环境问题: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气候变化、对自然资源的过量开发、对健康的威胁、对外部安全的威胁、物理环境的退化等。

我国的政府审计要跟上国际发展,必须在审计类型上从财务收支审计向绩效审计拓展。我国政府环境审计中增加绩效审计类型,有以下一些有利的条件。首先,已经积累了一些对单项政策、单项环境保护工程等进行评价的经验。在近几年开展的环境专项资金审计中,在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等环节上都尽可能地将一些绩效评价的内容纳入考虑范围。如,对天然林保护资金、退耕还林试点工程资金的审计,通过检查林木成活率、树种比例等指标,对工程完成质量进行了检查;在排污费审计中,通过对排污费征收、管理环节的检查,提出了完善排污费政策的建议。其次,我们有与专业机构、专业部门合作的条件。即使是在那些对开展环境绩效审计有一定经验的国家,审计人员也承认:对环境方面的效果进行评价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当技术化程度不断增强时,有时审计人员从所得到的信息中不能得出任何结论。克服这一困难的做法是聘请外部专家,前提是必须得到相关权威部门,如环境部、资源部等的支持。而经过近几年审计机关的努力,对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工作已经引起了国务院及一些部门的注意,在一些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或法规中,明确要求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尽管这些规定是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出的,但有助于审计机关通过对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联系,进而实现与专业机构、专业部门的合作。

需认识到的是,尽管我们已经开始在环境审计中尽量地尝试做一些绩效方面的评价,并且将来的发展方向也是向绩效审计靠近,但与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在内容上,我们对环境经济政策、环境项目等所做的绩效评价都是以环境保护资金为载体的,这使得我们的绩效审计内容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的内容则要广泛得多,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中列示的绩效审计内容包括:对政府监督环境法规合规情况的审计、对政府环境项目的效益进行审计、对其他政府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审计、对环境管理系统的审计、对计划的环境政策和环境项目进行评估等。在现有体制下,我国审计机关如果开展其中的一些审计,有可能造成越权,如对政府环境管理部门的管理绩效进行审计。缩小与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的差距,应尽快加强与环境管理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对绩效的评价。

3 就环境问题开展国际联合审计

随着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的加强,环境问题超越国界,形成和发展为国际环境问题。全球性的气候变暖、臭氧层的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酸雨等环境问题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挑战。并且随着经济活动对环境的潜伏性影响不断显露,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不再是仅依靠一国的力量就可以解决的,应对国际环境问题的是国际环境保护,即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各国民众共同对环境问题采取措施或行动。审计机关关注环境问题也应该注意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国际化的特点。

事实上,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充分注意到了环境保护越来越趋于国际化的发展趋势,“鼓励各国最高审计机关联合开展环境审计”的观点散见于委员会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他文件中。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制定的2002至2004年工作计划表明,目前委员会所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各国最高审计机关联合起来对跨国环境问题进行审计,二是对环境政策及相关补充规定进行审计,三是对国际环境协定进行审计。从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已有的指导性工作文件和各区域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看,对国际环境协定的审计是近几年开展较多的活动。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的第一部正式文件即是《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如何在国际环境协定的审计方面开展合作》,在该文件的指导下,一些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联合开展了对一些国际环境协定的审计。以最高审计机关欧洲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为例,1998年至2002年,主要组织了对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的审计。如荷兰、波兰、挪威、土耳其等8个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联合开展了对《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MARPOLConvention)的审计;此外,在欧洲,还联合开展了对《赫尔辛基公约》(HelsinkiConvention)和《东北太平洋环境公约》(OSPARConvention)的审计。而他们2003年度的工作计划则将对废弃物管理方面的国际协议进行审计列上了议事日程。

在对跨国环境问题进行审计方面,我国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在海域污染、河流污染、土地荒漠化等问题上都需与邻国共同采取措施治理。这也给我国审计机关与其他国家审计机关联合进行环境审计提供了条件,而且审计署可以利用其担任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主席的身份,鼓励其他亚洲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开展对跨国环境问题的审计。

在对国际环境保护协议的审计方面,当审计机关对政府执行环境国际公约情况的审计逐渐得到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认可时,对国际环境协议的审计就能够成为评价本国政府所承担的国际环境责任的一种有效方式。中国政府始终积极参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先后签署和批准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防治荒漠化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海洋倾废公约》等国际环境协定,审计机关对国际环境协定的审计有助于增强世界对我国政府执行协定情况评价的认同性。另一方面,国际环境协议中的一些根本原则是需要缔约国制定具体规定来贯彻的,审计机关对政府执行环境国际公约情况的审计,首先要对政府制定具体规定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审计。我国政府所签署和批准的国际环境协定,严格地限制了我国一些传统产业或经济活动的发展,国内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构来促进各级政府对协议的遵循,我国的审计机关应该借鉴欧洲国家审计机关在这方面的经验,开展对国际环境保护协议的审计。

上述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趋势,是针对环境审计的长期发展而言的,与我国环境审计的现状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但这并不妨碍审计机关在环境审计领域一边探索一边发展。

三、政府环境审计的技术环境审计要求

在进行审计活动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三个要素,即经济增长、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这意味着对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的进一步拓展。上文所述的环境审计在内容上的拓展表明还必须在审计方法上有所突破。

第8篇

(一)开展财务审计促进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会计信息质量不断提高,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夯实。

(二)开展专项审计强化对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单位经营及租赁等其他收入的使用管理。

二、审计范围及时限

(一)州局审计范围:对州直10个县、市局及州局机关办公室、服务中心、稽查局、口岸地税局、奎独工业园地税局预算执行及专项情况实施内部审计。

(二)审计时限: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重要事项将追溯到以前年度,延伸至审计日。

三、审计内容及重点

(一)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审计。重点审计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包括基本建设、大额资金运作、大额采购等)的效果情况;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程序的合规性,资金的效益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1.审查银行账户开设是否合理合法,有无私设账户,出借账户,设置账外账;审计是否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部门预算,有无未经批准,擅自中止、撤消、变更、追加和调整支出预算的问题;审计预算执行单位20*年初和年底各项资金结余情况,了解结余资金是否编入部门预算,有无预算资金体外循环,造成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的问题。

2.审计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执行情况。审计单位非税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变相扩大收费范围和标准,以及对已清理撤消和变更的项目是否继续收取的问题;非税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汇缴专户,有无隐瞒截留、坐支挪用,有无“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3.审计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结合部门预算,审计预算执行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有无擅自自行采购的问题。

4.审计国有资产(包括基建完工资产、房产租赁)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单位取得和处置各项国有资产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购置、新建、改扩建项目净增值部分、捐赠、调拨等固定资产未入账,变卖、报废、转让、毁损、调拨等固定资产未核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固定资产(账面已核销)以及变价收入是否入账上缴等问题;有无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长期未编制竣工决算、未进行竣工决算审计,资产未登记入账等问题;审查房产租赁出租是否签订合同(协议),是否按合同协议执行,取得的收入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入账,是否执行收支两条,有无取得的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是否存在房产等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审查是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账、卡是否齐全,账实是否相符;审查固定资产资料信息库,是否按期及时进行登记等。

5.会计规范及支出审核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事前审批,事后三级审核”的制度;会计核算是否按照“自治区地税系统会计核算工作操作规范”进行帐务处理。

(三)“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情况。审计单位所支付的“三代”手续费是否有超预算的问题;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建立代征代扣关系;是否按规定程序支付手续费;对三年未领取的手续费是否进行了清理。

(四)对州局2007年度审计意见执行情况审计。重点审计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是否到位。

(五)落实区局计财工作会议精神情况,重点是“一个体系、一个意见、两个制度、九个办法”的落实情况。各局是否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制度办法;岗位设置是否适应工作要求;分工是否明确合理,内部监督制度是否有效落实。

四、审计工作组织

由州局和部分县(市)局财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五、工作要求

1.审计面要求,州局对所属核算单位,审计面达到100%。

2.审计时间要求,州局对所属核算单位的审计,自2009年2月10日—3月31日,在4月15日前按区局要求上报审计情况及相关报表。

3.审计程序要求

(1)下达审计通知书;

(2)进行实地审计;

(3)查证的事实办理签证单;

(4)实地工作结束时,整理审计资料,提出改进意见,拟定审计报告底稿;

(5)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定稿后呈局领导审阅。

六、审计结果的运用

1.运用审计,大力促进廉政建设。

2.运用审计,规范财务基础管理。揭示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纠正财务收支活动中存在的违规现象,强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行为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第9篇

会计工作是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基本内容,会计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是初审关。指村级财会人员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认定。二是理财关。指由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事项实施全面监督。三是审批关。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按权限审批经济发生业务。四是报账关。指村级财会人员将符合规定的票据上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上述环节中每一环节出现问题直接影响会计业务的顺畅进行。审计工作要首先对报账不利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查处,分析理清非正常业务堆积的原因,扫除人为羁绊,找准拒报、漏报、迟报的症结,采取有效对策,分门别类,因地因情制宜,依法积极稳妥解决。

二、资金管理审计

资金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现金清查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对村财会人员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看账款是否相符,出现长短款要查明原因,严禁挪用集体资金或设置“小金库”。二是现金保管制度审计。审查集体资金是否由村财会人员专人保管,禁止非财会人员插手现金管理,禁止在收款业务中各自为政形成“口袋账”,禁止票据交接中推诿扯皮、责任不清。三是资金账户管理审计。审查村集体资金是否按“委托制”的相关要求,实施专户存储并落实支领审批制度,查明有无集体资金私自外借、坐收坐支和占用、挪用现象。

三、农业承包合同审计

农业承包合同是村集体收入来源的重要渠道,严格承包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审计,事关农村发展与稳定大局。其主要内容是:审查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价款、时间期限、交款方式履行以及对违约责任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四、工程项目审计

工程项目建设是农村集体资产增加的主要途径,是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工程项目审计主要针对以下内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通过公开讨论和民主议定程序;工程质量标准与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工程价款的确定是否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是否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是否出具工程验收报告或工程预决算报告,有无暗箱操作行为;工程投资是否符合集体承受能力,有无盲目上马大量举债行为;业务核算过程有无项目不分、管理混乱、长期不清理不报账行为。

五、债权债务审计

债权债务审计主要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基本内容包括:村集体对债权债务的认定情况,账面记载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名擅自向单位、个人借款,导致新增债务;是否存在为规避新增债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应付款项浮记账外,形成隐形债务或未确认债务;村集体化解旧债的能力与对策,是否完成偿债指标等。

六、财务收支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审查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当前个体私营经济活跃和国家扶持项目广泛的情形,全面掌握村集体的收入项目,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收入的及时性、合理性,是否存在少收、迟收、少记账、不记账现象,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围绕村集体费用组成和开支取向,审查开支的内容、标准、额度是否与其收入状况及收入潜力相适应,对于非生产性开支除按正常业务审查外,还要审查其开支依据是否充分,开支标准是否超越规定,开支审批是否符合程序。

七、资产管理审计

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村集体是否建立规范的资产登记台账,账实是否相符,能否及时准确反映增减变动情况;集体资产核算是否准确,有无资产类开支与费用性开支混用现象或多头核算现象;经营性资产或资源性资产的发包、租赁是否执行公开招投标制度;资产处置或产权转移是否通过价值评估和公开招投标程序。

八、专项资金审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上级单位拨付的项目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专户管理、专项使用;来自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帮扶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有无挪用行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收取和分配情况,集体和个人的分配额度是否清晰;涉农专项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入户,有无截留或挪用行为。

九、廉洁自律审计

廉洁自律审计是针对农村干部的经营管理行为而开展的财经法纪审计,审点是: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小金库”问题;费用报销和支出项目的管理是否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和报销程序,有无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乱发奖金、补助、实物的问题,有无挥霍浪费集体资金问题;集体资产管理是否权责明确、制度健全,有无侵占、平调和长期占用集体资产问题,有无未按民主程序擅自处理、变卖集体财产和土地资源问题。

第10篇

村级组织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组织,它既要自主履行村务管理职能,又要协助政府从事许多行政管理工作。在此情况下,村级组织的状况,特别是财务管理状况,直接影响了基层干群关系和农村社会稳定,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此,随着加快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的加快,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农村财务管理体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现实中不少村庄的财务收支大多是村支书或村长一个人审批,往往一个人说了算,“独揽大权”。由于缺乏对村干部有效约束的机制, 容易直接致使村干部,牟取私利。

会计帐务处理欠规范。主要表现在:a.会计帐簿、科目设置不规范。如财产物资等有帐无物,有物无帐,有总帐没有明细帐;对同一经济业务前后年度会计帐目处理不一致;总帐、明细帐不一致;现金与存款不分。b.一些工程、项目开支另行建帐,甚至不记帐,未能纳入总帐之中。c.会计、出纳自行记帐,对帐不及时,凭证传递方法不规范,出了问题互相推诿。d.会计档案管理不善。一些村办公条件差,实行村帐制前的会计凭证自行保管,因保管不善难免遗失;有的财务人员调整以后,移交档案不全,甚至拒不移交帐册凭证,村干部也束手无策。

财务公开欠规范。在公开的内容方面存在着欠细欠具体的问题,对于基本建设等重大支出项目没有专项公布;无关紧要的公开,实质性内容公开不细,如干部误工往往同村民误工捏在一起公布。

财务人员尤其是村会计、村出纳人员经常调整,移交手续不规范,钱款未结清。

二、村级财务问题存的原因分析

管理意识淡泊。有的乡镇政府没有把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的村干部认为行政村一级没有必要搞预、决算,只要自己不贪污,只要钱用在集体事业上,怎么用都没关系。

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无法完整反映村级财务整体面貌。目前各地存在着会计账目不规范,凭证混乱,审批不严,记账方法简单,结账不及时等情况。这就给有不良动机人员借机伪造、变造凭证,甚至纂改帐目,贪污挪用开启了方便之门。

财务公开不到位,管理不民主,监督乏力。许多地方没有透明度,民主理财小组监督乏力,导致村级财务管理乱上加乱。

会计人员素质不高,而且许多农村基层会计人员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也没有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

三、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认识,做到依法治村。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的宣传教育,使干部群众思想认识大大提高。首先,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把村级财务管理列入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分工负责,解决实际问题。其次,对村干部和财务人员开展财经管理、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切实做到按章办事,为群众谋利益。第三,要对广大村民开展民主教育,把政策、法律、法规、有关制度交给群众,使他们真正懂得村民的权利,增强村民的参政意识,使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以堵塞财务工作中的漏洞。

(二)积极探索新财务管理形式,理顺管理体制。推行村(社)会计委托制,是适应村(社)集体资产存量较小、经济业务往来较少的一种新财务管理形式,是在保障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托乡镇农经部门,建立村社会计记账中心(办公室),按照自愿的原则,与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记账协议,进行记账的一种财务管理形式。这种形式能有效加强会计监督职能,堵塞农村财务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农村腐败现象。

(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使村级财务管理有章可循。要在现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费用开支管理、票据管理、义务工和积累工管理、财会人员及财会账目管理、财务审计与民主理财等方面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特别是要严格制定“收入收缴制度”、“支出管理制度”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与此同时,全面推行村账乡管的规范化建设,提升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工作水平,使村级财务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四)群众参与监督要充分,业务监督要及时。群众监督关键是要抓好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由群众推选,并要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选举通过,报乡镇政府备案。民主理财小组除参加村集体财务收支预决算会议外,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理财会,对村内所有收支凭证进行集体审核,张榜公布,接受群众评议,对发现的问题和群众提出的疑问,进行转项核查处理。

第11篇

一、基本情况

村级体制改革后,村级经管员被取消,收支财务工作由文书或村两委人员,加之事业单位改革,乡镇经管站合并到农业综合站,在农业综合站设置一个农经岗位履行农经工作职能,全县10个乡镇只有经管人员11人(在职在编5人,兼职6人),全县实行零户统管后,村级财务由乡镇财政所管理核算,村级取消了会计,只设置报账员1名管理村级财务。10月省政府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开展了“村账乡管村用”试点工作,我县盐井镇被列入试点乡镇,实行了会计电算化管理。

(一)试点工作情况。盐井镇实行农村财务委托3年以来,全镇10个村现已实行了“村账镇管村用”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所有的收支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会计核算业务全部实行了电算化管理,已各项资金达17.5万元。主要做法:一是领导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服务机构,落实相关业务人员、办公办场所;二是建立健全了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完善了民主管理机制;三是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做到所有权、经营权、分配权和支配权不变。

(二)试点工作成效。工作关系理顺,增强了财务收支透明度,密切了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一是村级财务实行“村账镇管村用”的会计电算化管理,规范了村级财务管理,促进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谐社会的建立,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工作质量。二是通过财产清理和委托代管,提高了农村财务管理质量,增强了财务管理的透明度,真正给群众一个明白,给干部一个清白。密切了农村党群、干群关系,避免了因财务管理混乱而引发的干群矛盾,理顺了工作关系,改变了过去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收支不规范,村干部几乎人人手中都持有现金和白条入账,“包包账”、“片片账”、“流水账”的现象。三是实行“村账镇管村用”后,财务运作程序规范,制度健全,收支透明,有效防止了资金的流失和挪用,提高了集体资金使用效益。四是集体财务业务实行电算化管理,保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为村务公开提供了真实依据。五是实行规范化管理后,对集体资金的收支、使用、账务处理和财务公开都严格按照相关的制度规范操作,监督了集体资产的使用,有效扼制了集体资产流失和新债务。

二、村级财务管理队伍现状

村财会人员队伍不稳定,业务水平低,工作质量不高。财务管理的工作性质要求财会人员要相对稳定。但是,目前部分村的财会人员实际上都是由村干部随意指定,缺乏规范性操作行为。每逢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财务人员也跟着换届,出现了人走了之,财务收支情况不移交的现象。另一方面,财务人员年龄老化,学历偏低,专业知识缺乏。由于年轻人不愿意在村里干,又找不到合适人选,致使一些专业知识缺乏的财会人员上岗。还有一些村,在挑选财会人员时,不是从工作考虑,而是完全凭个人感情办事,一些素质低下、根本不具备会计条件的人,被选拔到会计岗位上来,这些人往往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岗位培训就上岗工作,缺乏应有的财会和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不懂得国家农村政策和有关会计法规,根本无法胜任财务工作。

三、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会影响村帐乡代管的顺利推行;进而造成农村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更会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进程。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帐务处理不规范、核算简单

目前。在没有实行农村财务委托的乡镇普遍存在帐务处理不规范、核算简单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村财务资料保管不善,损坏、丢失严重,导致核算不规范,财务信息失真;有的村甚至连正式的现金日记账都没有,大多用“本本账”、“包包账”代替;普遍存原始单据不规范、白条入帐现象:有的村账务处理程序不规范,不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导致科目漏记、重记、账实不符的问题较为突出。

(二)财务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我县村级大部分没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有的村虽建立了一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约束体系。在现实中,不少地方财务收支大多都是村支书或主任“一支笔”审批,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形同虚设,往往是村支书或主任一个人说了算,存在着极大的个人主观随意性。再加上事业单位改革后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被合并,人员严重缺编,办公条件落后,难以及时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

(三)资金管理失控、开支混乱

有一些乡镇给村级的资金由村干部领取,导致今天你领取,明天我领取,你领取的你开支,我领取的我开支,没有专人来管理资金,致使非财务人员手中持有现金的现象较为严重;有的村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存在“坐收座支”现金,从而影响了村两委干部之间关系,干群之间的关系,造成资金管理失控、收支混乱的现象。

(四)财务公开流于形式、缺乏内容

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是新形势下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按规定村级应按月或按季度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据了解这一项重要内容到村级已基本被忽视,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开不及时;二是公开内容不规范、不完整;三是财务公开的形式单一。群众普遍认为财务公开是在作秀,满意程度低。

上述问题的客观存在进一步影响农村干群关系,对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通过盐井镇推行农村财务委托3年以来取得成效来看,实行村级会计委托是解决目前村级财务存在一系列问题行之有效管理模式。

四、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建议

农村财务管理是在不改变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分配权和支配权的基础上,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中心统一在

银行开户、统一收入票据、统一会计帐簿、统一核算方法代替村里规范管理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这项工作搞好了,有利于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搞好村务公开,农村的干群关系就会好起来,让百姓就放心;有利于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创建和谐社会。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改革管理模式,建立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中心。以乡镇为单位,依托乡镇农经站、财政所、统计站设立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中心,在确保不改变村社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审批权的前提下,由村与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中心签定委托协议书。服务中心设置审核、会计、出纳三个岗位,村级只设一名报账员的管理模式。乡镇服务中心按村分别建立帐簿,分别核算财务收支,统一核算管理所辖村级财务收支业务。

(二)严格审批各程序,规范财务处理流程。每笔经济业务的发生,都要取得有效合规合法的原始凭证,将凭证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再由村集体组织负责人审批(300元内的),300元以上由两委负责人共同审批,1000元上的由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月未、村报账员将全部发生经济业务汇总向委托服务中心报账。出纳根据原始支出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会计根据收支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按要求登记各种明细账和总账。推行农村财务管理电算化管理,改变传统手工记账,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财会人员管理制度、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制度、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借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制作上墙,严格按照制度进行规范化运作管理。

(四)加强内外监督,杜绝不合理开支。村级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都必须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经小组长签字盖章后才能报销,有效地杜绝不合理、不必要的开支,使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刀刃上,并且每个季度将村财务进行公开,坚决杜绝半公开、假公开等现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12篇

我国金融审计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金融行业进行审计监督,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入世后,我国的金融风险、金融体制和金融立法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与此相联系,我国金融审计的对象和范围、审计的法律法规、审计目标和任务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入世后我国金融风险的诱发性因素增多,金融风险发生的现实可能性进一步凸现,金融审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加艰巨。开放后,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以前我国金融稳定依赖于政府信用(国家信用)和方方面面的行政强制管理措施,很多金融机构的关闭、清盘,都是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办法进行债权债务的清偿和转移,基本上没有波及到社会生活层面,没有引发金融动荡。但是,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加入,中国金融市场将会更多地依据市场规律进行运作,而且外资机构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操纵或影响市场。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会更多地受制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中国金融市场将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政府行政保护措施逐渐会失效。随着市场准入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逐步实施,外资机构可进入公共机构经营的支付和清算系统,可以办理货币的批发及融资业务,可以进入证券和期货交易市场,金融信息必须实行全球通等,这些都是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据统计,目前我国境内外资银行总资产达440亿美元,其中贷款186亿美元,存款65亿美元,外汇贷款占市场份额的20%以上,在上海已占70%左右。外资银行办理出口的结算业务已占据内地市场份额的40%以上。外资银行挺进中国大陆的这种凌厉攻势已经对我国金融体系,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形成强烈的冲击。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主力军的国有商业银行能否在这场较量中站得住,打得赢,这主要看我们的内功练得怎样。

从近几年我们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审计情况看,其功底相当脆弱,现代企业制度还未建立起来,如果不进行彻底改革,面对外资银行的竞争,要保持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是很难的,因为,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内部有很多深层次问题还没有解决。有经济专家指出,我国既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转轨经济的国家。中国这两套问题交织在一起,目前面临着四大难题:收入分配差距中的“绝对贫困化”问题;城乡差距中的“三农”(农民、农村、农业)问题;地区差距中的中西部地区问题;还有一个就是金融问题。金融体系运行存在的银行坏账问题、证券市场不规范和上市公司质量问题、政府内外债务问题、财政赤字向银行转移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就难以处理好,中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实力就难以提高,中外资银行的双赢格局就难以形成。因此,我认为,我国金融体系已陷入内忧外患十分脆弱的困难境地。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在各种因素的诱导下,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在增大。我们从事金融审计的同志对此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2.入世后我国金融体制必定发生重大变化,由此会带来金融审计对象的多元化和审计业务的复杂化。一是对银行所有制格局的冲击。国外金融业大部分是私营的,或独资,或股份制。我国则以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为主,股份制为辅,不允许设立私营金融机构,单个企业、法人不能控股金融机构。对外开放后,对内也要开放,中资私营金融机构的出现是势在必行,这样,就会形成国有、私营、外资机构三驾马车一起转。二是对银行经营体制的冲击。国外银行是混业经营,可以全方位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即百货公司式经营,而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像一个个专卖店,这样既不能与国际金融业接轨,更不能与外资银行竞争。因此,我国金融业的混合经营势在必行。三是对银行业务的冲击。外资银行走的是金融与产业融合之路,在客户对象上将争取三大类客户:重要公司客户、包括行业性的大企业、跨国公司和有规范民营企业等;重要机构客户,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投资基金等,再就是个人大户,将小客户拒之门外,对小客户的服务要收费。在经营手段上,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和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的表外业务,如期货和债权、产权及资产交易、基金管理、并购重组、经纪人清算、项目融资等,从被动放款向主动服务转变,银行帮助企业分析发展前途、资产现状、债务结构、如何实现资产的最佳组合,在这个前提下提出融资建议,整个过程中贷款只占很小一部分。而中资银行开展的主要是一些如汇票承兑、保函、跟单信用证等传统的表外业务,品种少,档次低,收益差,满足不了客户需求。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利用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贷款办法将爱立信南京公司拉到了旗下,这件震动金融界的“爱立信跳槽事件”充分说明了中外资银行在经营手段上的巨大差距,这种差距将引发中国金融市场上业务开发和创新的大竞争、大会战。三是对人事管理体制的冲击。罗织一批熟悉中国市场和适应中国文化的本地金融人才,实行“本土化”,将是外资银行的重中之重,中资金融机构的人事工资制度存在着很多缺陷,经不住外资机构的争夺,国内人才将不可避免地流失。人才流失,就意味着优质客户的转移,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3%~5%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流失将对一家银行的业绩产生直接影响。所有这些冲击,将会使我国金融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竞争格局,审计的对象将会多元化,审计业务将会复杂化,与之相应,金融审计必须考虑如何改变以金融机构为单元组织审计的传统办法,将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都纳入审计范围。

3.入世后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必须重新构造,增加了金融审计监督的难度。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监管和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与国际接轨的难度加大。一是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公布有关金融服务的法规及所参加国的有关国际协议,成员国的法规解释必须公开,明确对本国经营者法规的规定,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作出的规定在生效之前必须予以公布,所有的政策法规必须内外统一,公开透明。二是现行法规不能违背WTO精神,违背的要取消。如我国规定外资银行不能到非开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批准不能办理人民币业务等,诸如此类的“未经批准”的限制性规定很多,现在必须清理、取消。政府对金融业的管理必须依法管理,各个部门的规定是无约束力的,而我国金融法律少,部门规章多,这种现状必须改变。目前,我们的审计工作所依据的大部分是部门规章,往后走,我们对金融业依据哪些法规实施审计监督,如何与国际接轨,的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难题。

二、新形势下我国金融审计目标的定位

由于上述的变化和冲击,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国家金融审计的目标。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我国国家审计的大目标,从目前情况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审计机关的审计重点由最初的企业审计转向国家财政资金审计。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国家财政收支和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保证国家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这就是我国审计机关的主要目标。真实、合法和效益三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三位一体的。真实是基础,合法是前提,效益是归宿,现在有人把三者理解为相互独立的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我认为这是形而上学的观点。近几年,之所以强调真实性和合法性审计,是针对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经济秩序混乱、违法违纪现象突出和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而特别强调的,实际上并不否定效益性,单纯的效益性审计是不存在的。二是要调整金融审计的具体目标和审计模式,目前金融审计实际上是两大块:一块是中央银行预算收支审计,一块是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WTO后金融市场的变化,我国国有金融企业逐步走向股份制,或者私有化,或者由外资机构参股、控股。对金融企业的审计将会像国有企业一样逐步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它们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应由市场去评判,国家审计机关应该逐步退出这些审计领域。那么,我们金融审计的主要任务就是对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将金融企业纳入国家审计范围。因此,金融审计的目标和任务应该是两条,第一,保证中央银行等监管机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完整、合法,第二,评价这些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履行国家金融政策职能的效益性,也就是监管成本问题。监管成本的形成是否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中央银行两大监管目标的实现,即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公平和维护公众存款利益。监管成本效益的评价必须涉及到金融企业。按照这个金融审计的目标,我国金融审计的模式应该是以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重点,通过对中央银行等的资产负债损益形成过程、金融货币政策的执行过程(包括金融企业落实国家货币政策的情况)及效果进行审计,以延伸审计和业务品种的专题审计的方式,把中资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都纳入审计范围,这种模式简单地讲,就是对金融监管当局的再监管,通过评价金融监管成本的效益性,确保金融审计目标的实现。

三、完成金融审计目标应采取的审计方法和手段

我国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是发展中国家,又是转轨经济国家,无论怎样对外开放,这个基本的中国特色是改变不了的。因此,金融审计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也必须坚持中国特色。金融审计对策的制定既要依照国家惯例,又要针对本国实际,要把国际惯例与中国特色结合起来。面对WTO后给中国金融业带来的冲击和变化,面对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的诸多风险和问题,我们应该与时俱进,适时调整、改革和创新我们的金融审计方法和手段,使我们的金融审计主动适应新形势,能动地服务于改革和发展大局,不至于落后或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转变审计着眼点,提升审计目标层次。要将审计着眼点由单一的、具体事项合规、合法性审计转向审计对象总体的真实性和效益性审计,特别是要把效益性提到重要位置予以关注。过去,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习惯于就事论事,就问题查问题,就问题处理问题。一个项目审下来,有几个像样的问题摆在报告中,就可以了。审计报告缺乏对查出问题的背景和本质的反映,缺乏由单个问题推断出总体特征,缺乏对审计对象总体真实性和效益性的评价,制约了审计的宏观经济监督作用。这种状况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改变。对一个金融机构的审计至少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财政财务收支整体的真实性,要通过查出的具体问题和比较科学的量化指针来评价真实、基本真实或不真实。二是支付能力或者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揭示审计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着哪些经营风险,是否有能力维持公众存款的安全性。三是资金使用效益,是否具备盈利能力,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盈利水平如何。此外,为了提高审计层次,要引入WTO的透明性原则,建立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公开披露制度,将审计结果和查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利于树立审计权威,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2.转变审计重点,真正把握金融审计的宏观本质,把对国家基础货币和信贷资产质量的审计作为重点。从中央银行而言,基础货币的投放和回笼,实际上是国家财政资金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基础货币规模受制于国家财政收支状况。我国基础货币的运用主要通过再贷款(包括再贴现)进行,从商业银行而言,借入再贷款和吸收公众存款共同构成其主要资金来源,再通过贷款投放变成信贷资金运动,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信贷资产,成为社会生产要素的组成部分,因此从财政收支基础货币投放信贷投放、资产质量财政收入,这样一个循环过程直接反映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水平,经济与金融相互适应水平,金融与产业相融合的程度。它既是微观的,又是宏观的,作为金融审计,必须揭示和评价这一资金运动过程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这样才可以真正做到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这就是金融审计工作的宏观本质。要把握这个宏观本质,当前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问题,一是不良贷款问题,包括老的不良贷款的消化状况和新的不良贷款的生成机制。二是洗钱问题,针对WTO后中国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趋势,要特别关注洗钱活动对我国金融体系安全和国家外汇储备以及国有资产完整性的影响。反洗钱,是国家审计机关从事金融审计工作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我国金融意义上的洗钱主要形式有3种:利用非法渠道,如地下钱庄、借用他人或假身份证开立账户洗钱;利用跨境交易中监管空白,如与境外公司签订假进口合同,以信用证付汇进行洗钱;利用现有金融市场借贷方式洗钱,如首先通过向他人借大额钱款,然后用赃款归还债务;再如先将赃款投资于股票市场、娱乐业或房地产项目,从而使赃款披上合法外衣。三是金融工具创新问题,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市场肯定会掀起金融工具创新的热潮,但是金融创新实际上是政府管制失灵的一种表现,在一定程度上是监管放松的标志,因为创新部分抵消了管制。金融创新会给金融市场带来一些负面效应,甚至会诱发金融危机。创新又会引起新的管制,监管与反监管的矛盾过程,客观上要求加强审计监督,一方面要鼓励创新,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管者滥用监管权力,造成监管的有效性降低,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3.增强审计的宏观针对性,改进审计项目的组织方法。一是要提高审计方案的针对性,目前我们金融审计的方案几年一贯制,编制思想僵化,审计目标和目的与国家经济、金融政策联系不紧密,太空泛。如人民银行审计年年搞,审计目的都是促进人民银行更好地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但是没有明确审计对象在审计期间执行的是什么货币政策,执行这种货币政策,对人民银行会带来什么变化,有什么要求。审计人员应该去发现哪些问题等。二是要增强审计项目的针对性,如前所述,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格局的形成,金融审计项目不宜长期以金融机构为单元,搞系统性审计,而应该要抓住经济金融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一些专题审计或延伸审计调查。围绕一个专题,进行跨系统、跨地区的审计。如对不良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可对四大国有银行和其他股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审计,在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相互比较,这样便于分析原因,寻找对策,提出建议。此外,实行专题审计,还可以填补对外资银行的审计真空。三是要强化审计手段的针对性,要适应金融业务全球化的趋势,金融审计手段也要与国际接轨,在总结我国传统金融审计手段的基础上,借鉴吸收国外风险基础审计理论和方法,注重应用分析性复核等先进的审计方法,同时,还要强化已有审计手段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延伸审计调查手段,这种手段对金融审计而言显得尤为重要,是今后运用的一种主要手段,但是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使我们在运用这个审计手段时,常常遭遇尴尬的境地。

四、注重审计创新,总揽审计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