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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件

时间:2023-06-16 16:06: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环境污染事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环境污染事件

第1篇

1 环境污染事件统计指标

本文通过对于遴选的自1952年至2010年的国内近700件环境污染的事件进行分析,研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表现出来的规律。

统计指标:事件发生的日期、事件发生地区、事件的类型、事件涉及的污染物状态、事件涉及的行业等几个方面。

2 环境污染事件的统计与分析

2.1 环境污染事件的时间分析

本次统计的污染事件发生日期自1952年起至2010年,在此时间段中统计到的事件年度分布如图1所示。

从图1中可以看出,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总趋势为波动上升。在80年代左右污染事件的发生次数出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这与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速度迅速增加,工业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是相一致的。在80年代左右,我国的经济开始全面复苏,人们的生活得到了改善,但在企业发展的同时,环境保护问题却被忽视,排放单位向环境中排放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导致环境污染事件迅速增加。2005年左右,环境污染事件到了高发期,污染事件的影响范围也最深远。2005年11月13日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因其特殊性、问题的严重性、产生的巨大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重大变化而载入中国和世界环境保护史册。虽然近年来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得到了空前的加强,但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发展模式埋下了大量的环境安全隐患,使得环境污染事件居高不下,2008年污染事件高发再次出现。

图1 自1952年至2010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次数统计

2.2 环境污染事件的原因分析

本文将污染事件的起因分为:泄漏、爆炸、直接排放或倾倒等10类(参见图2),在近700件环境污染事件案例中,主要的事件原因有泄漏、爆炸以及直接排放或倾倒,3者共占到了所有事件原因的91.7%,其中因泄漏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占到了全部事件案例的49%。本文中泄漏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中引起的泄漏和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生产过程中导致的泄漏大都是由于设备陈旧引起的,如2006年1月10日早晨,东阳市陈敏化工有限公司氯磺酸储槽(约贮存有4吨氯磺酸)因槽口部位腐蚀发生泄漏,导致周边工厂及附近村庄受到污染;2004年4月16日,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腹心地带的天原化工总厂由于氯气罐及相关设备陈旧和工人违规操作相继引发氯气泄漏和爆炸事件,导致9人失踪死亡,3人受伤,15万人进行转移,造成了严重影响。车辆运输过程中的泄漏主要是由于车辆侧翻造成的,如2006年4月4日10时40分,一辆运载硝基苯化学危险品的槽罐车途径徐州市三环西路废黄河桥附近时,因避让前方汽车发生侧翻,所运硝基苯泄漏,并挥发到空气中造成严重污染。

A:泄漏;B:爆炸;C:直接排放或倾倒;D:燃烧;E:其他;F:未知;G:无明确表现形式;H:火灾;I:辐射作用;J:自然原因。

图2 环境污染事件的起因分析

从图2还可看出,由于爆炸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也较多,在159起因爆炸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中,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因爆炸燃烧而形成的具有污染性的废气,因此在对企业的爆炸事故进行处理时,应注意尽可能减少会产生污染物质的可燃物的燃烧,防止因爆炸而产生污染事件。另外爆炸也可间接造成重大污染事件,如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虽然爆炸没有直接造成特别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然而爆炸事故造成大量硝基苯流入松花江水体,却引发了一次巨大的跨流域、跨国界的水污染事件,沿江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威胁,导致爆炸直接引起的安全事故演变成为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2.3 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分析

从图3中可以看出,在所有的环境污染事件案例中,排在前五位的省份分别为江苏、山东、广东、湖南和辽宁,而江苏、山东、广东以及辽宁等国内生产总值(GDP)排名均在前十名之内,表现出了污染事件的多发省份主要分布在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地区。而对于宁夏、新疆以及内蒙古等省份由于工业在经济总体中所占比重相对于东部地区为少,因此环境污染事件相对较少,

图3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区分析

2.4 环境污染事件涉及的污染物状态统计分析

从图4中可以看出,统计范围环境污染事件涉及的污染物的状态以液态居多,液态污染物造成的污染事件占62%,气态与固废污染物的比例分别为29%和6%,这与液态污染物相对于气态以及固态污染物而言更容易集中,更容易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的特性有关。因此在日常的环保工作中应对于液态的污染物加强管理,以防造成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

图4 环境污染事件中污染物状态分析

2.5 行业的统计分析

从对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主要行业的统计分析中可以看出,化工及其相关行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比例较大,同时运输业紧随其后。我国当前化工行业生产规模大,生产工艺复杂,生产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很多,存在较多的环境风险源;一部分化工企业中相应的环境安全意识较差,没有足够的应对环境事件的技术和人员;另外化工企业布局不合理,诸多因素造成了化工行业成为了环境污染事件多发的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物流需求的增加,运载化学品的车船数量随之发展迅速。事故数量增加的原因是我国部分道路情况不佳,各种货运车船超载情况严重,同时我国当前货运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装卸人员责任心不强以及押车人员失职等,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对环境产生影响进而造成环境污染。

A:化学原料及化学制作品制造业;B:道路运输业;C:水上运输业;D:冶炼业;E:采矿业;F: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图5 环境污染事件所涉及的行业分析

2.6 环境污染事件各指标综合分析

图6中列出了主要涉及的行业和污染物状态以及事件类型。从图6中可以看出在所统计的案例中,化工相关行业的环境污染事件中以液态污染物污染为主,在事件类型上则表现出了泄漏、爆炸和直接排放或倾倒,这也从一方面体现了化工行业污染物和污染事件类型的多样化。而对于道路运输业而言,其主要污染物的形态也是以液态为主,但事故类型则泄漏所占比例较大,爆炸以及排放所占比例相对较小,这也说明了目前我国道路运输行业中涉及液体运输的各种罐车出现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现象还是较常见的。

图6 环境污染事件所涉及的行业、事件类型以及污染物状态之间的统计分析

3 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近700件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统计分析,结论及建议如下:

(1)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频率也随之增加,而且污染事件的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在空间分布上,经济发达地区的污染事件出现次数较多,总体表现出了东部多西部少的情况。建议各地区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正确认识环境保护问题,充分认识目前我国已进入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各地区应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技术革新,制定合理的地区经济发展模式,不能以牺牲环境换取GDP的增长。

第2篇

1.1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切实有效预防和控制农(牧、渔)业环境(以下统称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管理,分工协作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保证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理。

1.2.2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和危害程度,按照属地化的原则,进行分级管理,实行四级预警和应急处理。

1.2.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信息等进行有效的整合,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实现资源共享。

1.2.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建立预警和处理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采用科学手段,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1.2.5加强宣传,公众参与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鼓励公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加强防范。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部的《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概念界定和适用范围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直接或间接引入农业生产相关区域,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农田土壤、农用水域、水区大气等受到污染,农业生产受到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然性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农业局负责处置的较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或者需要县农业局参与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6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危害程度和损失大小,将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

1.6.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Ⅰ级:

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造成5000亩以上农田污染的;

造成社会影响特别严重;

造成跨省污染的。

1.6.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Ⅱ级:

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造成30人以下10人上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造成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造成社会影响严重的;

造成*省内跨设区市污染的。

1.6.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Ⅲ级:

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下中毒的;

造成3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造成本市内跨县(市、区)污染的。

1.6.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Ⅳ级:

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

造成100亩以上3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决策领导机构

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县农业局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县级应急指挥部由农业局局长任总指挥,成员由农业局办公室、农技中心、畜牧中心、土肥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水产站等有关部门组成。县级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负责制定本县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全县性行动方案及其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和行动。

各乡(镇、场、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当地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领导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农业局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农业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成员由农技中心、畜牧中心、土肥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水产站负责人共同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与各部门信息沟通、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信息收集等;拟订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处理的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完成农业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技术咨询机构

由*县农产品质量监测站、土肥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植保站、财务股等单位的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县级技术咨询委员会,作为全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理工作的技术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突发事件预警等级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预案建议;负责突发事件处理的技术指导;对突发事件的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提供技术咨询。

乡(镇)建立相应的技术咨询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咨询。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收集

在县农业局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建立环保、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等相关行业间信息收集和交换机制,重点收集农区周围的工业污染源、农用水源水质、危险废弃物贮运等相关信息,为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

3.2监测报告

加强农业环境监测体系的设备、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执行例行监测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及时填写《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报告表》,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遇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告。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靠现有监测网络,开展例行监测,

建立完善预防预警信息数据库,定期汇总、分析、评估监测信息,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进行预测,提出有效应对措施,及时报告各级人民政府。

3.3预警预报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技术咨询委员会对预警报告做出分析判定后,报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3.4信息

对已经发生的较大、一般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县政府办公室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县农业局负责;对已经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按照《*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办理。

3.5宣传与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深入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进行农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预防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公众意识,动员全社会参加与农业环境保护,做到群防群控、早防早治。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与处理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4应急响应

4.1Ⅰ级响应

国家级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各地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Ⅰ级预警后,经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赴突发事件所在地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农业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同时抄送省环保局。突发事件所在设区市、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2Ⅱ级响应

省级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各地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Ⅱ级预警后,经市农业局、应急指挥部决定,报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农业部应急指挥部备案,启动Ⅱ级响应。突发事件所在设区市、县(市)有关部门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3Ⅲ级响应

设区市级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各地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Ⅲ级预警后,经设区市级应急指挥部决定,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部备案,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农业厅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进行支援。突发事件所在县(市)有关部门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3.1现场救助

根据污染情况,立即通知当地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排险、减害,实施现场救助。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或撤离。在污染区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有关警示通告。

4.3.2控制污染源

在明确污染源的情况下,立即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或排放。

4.3.3控制污染蔓延

对污染物质可能扩散或传播的途径进行分析、调查和勘查,采取必要措施,堵截扩散或传播途径,对受到污染的农畜水产品进行截留、追回并妥善处置,防止污染扩散和蔓延。

4.3.4应急监测

立即组织农业环境监测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赴现场监测,尽快查明污染物质、污染来源及其危害。

4.3.5调查评估

对污染事件发生原因、危害程度展开全面调查,对污染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综合评估。

4.3.6结束响应

在污染险情或危害排除后,由省级技术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农业厅应急指挥部决定,本次应急响应结束。警示通告的,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警示通告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警示。

4.4Ⅳ级响应

县级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Ⅳ级预警后,经县级应急指挥部决定,报设区市农业局应急指挥部备案,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设区市农业局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进行支援。突发事件所在乡政府有关部门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人员安置

遭受污染伤害的群众应由当地政府妥善安置,伤害较重群众要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抢救。大气污染毒害区域的群众要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饮用水源被污染地区的群众,要及时供应清洁饮用水和食品。

5.1.2经济赔(补)偿

对能够分清污染责任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污染事故肇事方负责赔偿损失;对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由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按政策规定实施救济和救助。

5.1.3灾后重建

对由于污染突发事件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计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

5.1.4污染整治

查明造成污染事件的原因及污染物质后,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当地政府制定污染整治方案,对污染水体、土壤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治理与修复,使受污染的水体、土壤尽快恢复原有功能。

5.2法律援助

受污染损害严重地区的地方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接收国外救助机构的援助,接受企业和个人捐助等。资金和物资统一管理,及时发放到受害人,做好登记和监督,严禁将救助资金和物资挪作他用。

调动法律援助组织,为受害地区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授助,维护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5.3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完毕后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污染保护用品、化学药品、净化设备、检测试剂、监测仪器等。县发改委、经贸委协调跨市、县的物资调用。

6.2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县财政局《*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所致污染损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补偿、救济资金。

6.3技术保障

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建立健全县级农业环境污染检测系统,分级负责本区域的农业环境污染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及污染物质的检测、诊断工作。农业环境污染检测实验室必须通过计量认证和农业部的考核评定。

第3篇

[关键词]突发环境污染 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尤其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当今世界各国都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其中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不但包括常规性环境污染,也包括由于重大化学品、危险品的生产、运输、使用和消亡过程中污染导致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类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不同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严重、污染物不明及处理的艰巨性等特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及通常发生方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1)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指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因生产、使用、贮存、运输、排放不当导致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污染事故。(2)毒气污染事故:实际是上面事故的一种,由于毒气污染事故最常见,所以另列,主要有毒有害气体有: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氨气等。(3)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质所引起的爆炸、火灾事故。(4)农药污染事故:剧毒农药在生产、贮存、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使用不当所引起的泄漏所导致的污染事故。(5)放射性污染事故:生产、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物质过程中不当而造成核辐射危害的污染事故。(6)油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以及各种油制品在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因意外或不当而造成泄漏的污染事故。(7)废水非正常排放污染事故:因不当或事故使大量高浓度水突然排入地表水体,致使水质突然恶化。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类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程度,《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总体预案》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用红色表示)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用橙色表示)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用黄色表示)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Ⅳ级(用蓝色表示)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三、突发环境污染的危害

1.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瞬间排放出的大量具有危害性的物质,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

2.威胁生命和人健康。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所排放出来的有害有毒物质,特别是易燃易爆的有害物质,将直接严重威胁生命和人体的健康。

3.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于其高危性的特点,一般均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4.危机城市生命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一般相当严重,可能危及城市的生命线。

四、应急管理的相关理论

1.应急管理的概念。应急管理是针对特重大事故灾害的危险问题提出的。应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危险包括人的危险、物的危险和责任危险三大类。首先,人的危险可分为生命危险和健康危险;物的危险指威胁财产和火灾、雷电、台风、洪水等事故;责任危险是产生于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又称为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危险是由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蕴藏意外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危险状态构成。

2.应急管理的指导原则。在应急管理中,人们通过实践总结出一些原则,并依据这些原则来进行应急管理的决策和处置。

第4篇

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如何有效的防治环境污染成为人类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产生是治理环境问题,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环境污染责任险能够有效的分散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而且能够促进企业环保生产,有效的保护环境。但是环境污染责任险在我国实施的历程比较短,环境污染责任险推行存在诸多的困境,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其推行存在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促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环境污染责任险;困境;对策;保险法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

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环境污染问题是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环境污染的违法成本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十分巨大,一些制造类的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容易产生污染,而一旦被确认需要承担污染责任,则会带来巨大的负担。因此如何有效的分散企业的责任风险,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的损失,让环境污染受害者得到有效的赔偿成为处理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内容。环境污染责任险是环境侵权行为人因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活动,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或者治理责任为标的责任保险形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分散企业活动的风险,在污染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支付损害赔偿,不仅能够减轻企业的负担,而且能够让受害者得到有效的救济。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类型,是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免去被保险人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需要支付巨额的赔偿金,能够有效的保障被保险人的生产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可以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获得及时的赔偿,通过保险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方式,可以节约成本且减少纠纷,有利于环境污染事件的解决。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困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面临的环境污染事件的风险也加大,我国目前环境污染事故高发,当前许多企业无力承担巨额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而破产的现象较多。因此,需要利用保险工具有效的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有效的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但是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不是强制责任保险,在推行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较大的困难。

1、企业参保意愿不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于2008年开始试行,如今已经快有九个年头,但是国家一直并未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强制性保险要求企业购买,如2014年深圳市进行调研,深圳作为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城市之一,2008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以来,深圳的企业中愿意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数量较少,仅仅为300多家,而深圳的企业有上千万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2015年的调研数据显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业务增长率远远低于其他新险种的增长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参保企业中,依然有部分的企业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值得购买。自然资源不具有排他性但具有消费中的竞争性,人们对环境的破坏必然会造成负外部性。而对于企业而言,由于污染环境成本低且处罚力度不够,企业并无保护环境的激励,反而会为了追求低成本和高收益而做出污染环境的行为。当前企业缺乏安全意识,而且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上存在宣传不足,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侥幸的心理,一些企业认为如果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自然有政府在背后买单,而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会加重企业的成本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并不明确,并未建立一种强制性的责任保险,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第52条仅仅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未规定企业必须投保,因此许多企业从生产成本的角度考虑,并未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在我国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2、保险机构配套体系设计不完善我国的许多企业不愿意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仅仅在于国家并未推行强制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我国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时间也比较短,虽然不断有地区在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有不少的保险公司积极的响应国家的政策而设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品种,但是从当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上看,存在保险产品单一的现象。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并未明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企业必须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而且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的规定上并未明确。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为投保对象,许多企业缺乏参保的积极性,从保险的增长率上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业务增长率过低,许多保险公司不愿意开展专门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而我国只有几家保险公司如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保险公司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保险业务与保险条款,我国多数的保险公司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观望的态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风险过大,而且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在当前法律制度都未明确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保险公司的损失,许多保险公司不愿意涉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存在单一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难以预计,而我国缺乏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立法上并未明确,导致保险公司为了减少业务损失,往往缩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仅仅设计以第三者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作为保险给付标的保险产品,在这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中,保险公司的风险容易控制,而且一旦发生环境污染损害事故,保险人赔付的范围也比较明确,容易确定具体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际上与一般的损害保险制度进行等同处理,无法凸显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特殊性,对于企业如何在污染事件后恢复生产、治理被污染的区域等方面的赔偿标准并未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面临的风险比较高,而且金额难以估量,因此保险公司很少会涉足这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评估机构与标准存在差异。我国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并不完善,特别是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来说,一起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受害人的身体发生损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保险人需要赔付时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评估,而当前的评估机构不一,每个机构采取的评估方法存在差异,对于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国内尚未建立统一的标准,因此在评估上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当前国内缺乏评估标准,地区之间的评估机构资质也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化的评估结果往往容易导致善后存在较大的争端。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进行承保前需要评估风险,而不同的评估机构评估采取行业惯例的方式进行评估,导致投保人的保险费率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

三、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设想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当前的环境保险是一种索赔型的责任保险,也就是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对被保险人环境责任索赔的事件,保险人都应当承担给付义务。对于企业来说这种索赔型的环境责任保险能够有效的减轻企业的负担,而且在企业的存续期间,企业可以一直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效的分散企业的风险。

1、推行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是国家鼓励,原则上是一种自愿投保的模式,2015年《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指出要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上看,企业不愿意投保,而环境污染事件容易导致公众利益的损害,因此对于环境高危领域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应当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如美国、德国是推行强制投保的方式约束企业,而英国与法国采取的是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我国应当采用强制投保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模式,通过立法对一些具有较高环境污染风险的行业作为强制投保的对象,要求企业必须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类行业如石油、化工等。对于一些污染低、风险小的企业采用自愿投保的方式,有效的防治我国的环境污染。

2、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行存在一定的困境,一方面是企业从生产成本的角度不愿意购买,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不健全。因此,我国应当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1)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当前我国缺乏全国统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构,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比较少,我国的许多保险机构从风险与利润的角度上不愿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与业务。因此,我国应当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我国可以通过政策规定规模大、资质好、配套设施健全的保险机构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建立行业统一的保险费率标准、开发多元化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从而有效的规范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2)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企业不愿意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保险人的承保范围过窄,仅仅是对第三者的环境污染人身与财产损害进行赔偿,这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其他的保险存在相似性,无法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护环境、减少损失的效果。因此要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切实的提升企业的参保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李爱民,殷茵.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行机制的探讨[J].江西科学,2013,(2).

第5篇

一、美、加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的历史回顾

在越界环境污染方面,法学界一直高度重视曾发生在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一件经典判例――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虽然已经过去多年,但是,该案件的解决过程及其裁决结果至今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影响深远。案情是这样的:特雷尔冶炼厂位于原英国自治领地加拿大哥伦比亚省,这家工厂因排放过量的二氧化硫给美国境内的农作物、牧场、森林造成损害引起环境纠纷。该厂从1896年起开始冶炼锌和锡,到1930 年,每月的排硫量高达10000吨。该厂含硫烟气随气流南下,沿哥伦比亚的溪谷越境进入美国的华盛顿州,污染了该州的土地、农作物、森林、牧场,使美国蒙受损害,为此,美国将此问题提交给美加联合委员会审理。1932年2月该委员会向冶炼厂发出劝告,但未能满足美国的要求。双方为了谋求该问题的彻底解决,于1935年将此纠纷交由一个比利时人任主席和美国、加拿大各一人任仲裁员的仲裁庭裁决。仲裁庭于1938年和1941年分别发出第一和第二裁决书。法庭认为:根据国际法原则,“任何国家无权使用或允许使用其领土,在他国域内或对着他国国民财产,以这样一种方式施放烟雾,只要这种施放具有严重的损害后果和明白可靠的证据。”还认为“国家有义务尊重他国及其领土,有义务对他国领土给以保护,使之不受由于自己领土内的个人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国际法,加拿大自治领地应对特雷尔冶炼厂的行为负责。加拿大政府有责任弄清它的行为是否与加拿大根据国际法所应负的义务相称。”纠纷随之得以解决。

此案是国际法历史上第一起越界环境污染案例。该案的裁决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当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依据的是英美法系公害法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即“自己财产的使用不应损及他人的财产”。据此该判决确立了国际环境法中的“各国环境和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责任原则”。这为跨国环境损害所引起的国际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基本准则。针对该案的上述裁决,不仅为美加两国,并且逐渐被各国所接受,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二、越界环境污染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分析环境和发展的曲折历程,不难发现,在发展过程中,许多国家都比较偏重经济指标的增长,甚至会一度忽视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效应:即环境污染和破坏。等到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已经严重阻碍到了本国经济发展时候,政府才开始猛然醒悟,采取一系列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抑制因发展而产生的不良环境后果,降低其损害程度。这几乎成了规律。但是,如果发展过程中损害的环境成本是具有国际性的,如:上游国家对界河或者国际河流产生了污染,污染物顺流而下,最严重的损害情况反而发生在下游国家。这时候就容易产生跨国界的环境污染纠纷。其实从预防的角度来看,如果相关国家事先能够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越界环境污染是有可能被避免的。但是,单个国家在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时,不排除其首先要考虑其经济效益以及相关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如何。因此,就容易形成如下局面:一方面,对于跨国环境污染,需要相关双方或多方共同合作进行防治;另一方面,由于相关国家为环境保护而付出大笔费用将削弱其产品的竞争力,使其在国际市场上丧失价格优势,从而使国民经济受到影响。因此,在自由竞争的世界市场上,各国都不愿付出巨大费用来整治环境污染而削弱本国产品的竞争力。这是越界环境污染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由此可以看出,越界环境污染未必在经济上缺乏效率,但必然产生国家间的环境不公平。因此,越界环境污染的实质是国家间的环境不公平,即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扩散到污染国之外的国家,一些国家从产生污染的发展中得益或者虽受损但获益较大,另一些国家从污染中受害,而受害国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总体上可能有效率的经济收益只为污染国占有。因此,为弥补受损的环境公平,一国的行为若对别国管辖下的环境造成污染,则应承担制止这种危害结果的责任。

从国际法律责任的视角分析,一国在其境内从事的行为,如果对它国环境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则构成了国际不当行为。尽管该国在其境内的行为有可能是符合本国法律的,或者是法律未加以禁止和限制的,甚至可能大多数是对该国至关重要的,该国仍然需要为其行为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在“特雷尔冶炼厂案”中,仲裁庭的裁决已经清楚表明,国际法对越界环境污染造成的别国环境或者国际公域受损认定为是一种国际不当行为,如果后果严重,污染国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毫无疑问,这体现了人们对环境公平的追求,但由于越界环境污染的复杂性与领土障碍,公平的结果往往不易实现。在通往最终解决方案的路途上,不同国家往往会斟酌解决越界环境污染纠纷的各种可能备选方法,衡量拟采取的方法对本国以及本国企业的利益影响程度,最终作出决策。

三、越界环境污染的几种国际解决途经

根据国际环境保护的有关实践,解决越界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有如下几种途径:

1.外交途径。外交解决途径主要包括谈判、协商、斡旋和调停方法。其中,谈判和协商是解决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的主要办法,许多国际环境条约都规定了这种解决办法,如《联合国》第33条就是明确地把谈判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首要方法。例如,我国2005年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影响到了下游俄罗斯渔民的相关活动,中俄两国就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了解决协议,顺利解决了该污染事件。一般来说,谈判和协商的基本操作途径是,与越界环境污染事件有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国围绕彼此间的环境争议而进行交涉。其中,外交谈判方法由来已久,也比较成熟,已经有了较固定的一套形式和原则。在谈判过程中,应遵循利益均衡原则。以谈判和协商解决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的形式是多样的,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或者二者同时并用;可采取双边形式或者由有关国家召开国际会议的多边形式进行;可由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参加,也可由环境部长、驻外使节或特派全权代表参加。在采用该类方法时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平等原则,在谈判中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各方在平等基础上,互谅互让,解决争端。由于具有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特点,谈判和协商方法成为解决跨国环境污染事件的主要途径。

当越界环境污染当事国不愿意直接谈判或者虽然谈判了但是仍未能解决双方分歧时,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可以出面协助当事国解决,这就是外交斡旋和调停方法。斡旋和调停本身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不同之处仅仅在于斡旋是第三国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动,但是斡旋者本身不参加谈判;而后者则是第三国以调停者的资格直接参与当事国的谈判,如缓和紧张气氛、主持谈判、调和双方的分歧、提出折衷建议等。应当明确的是,在斡旋或调停中,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的当事国都保留了完全自由,斡旋或调停无论最后结果如何,第三方的任务也就终止了,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仲裁途径。除了外交途径,解决越界环境污染事件还有一种常见方法,即仲裁途径。仲裁是一种古老的争端解决方式,早在12世纪,就已经被瑞典、英国等国家所应用,成为与司法途径并重的纠纷解决办法。具体来说,仲裁是争端当事方根据协议,约定把争端交给他们所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接受和遵守仲裁员作出的裁决。使用该方法必须具备几个条件:一是双方应当达成仲裁的意愿,即具有仲裁协议;二是裁决应当依据国际环境公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作出;三是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于该解决方法既能够充分尊重越界环境污染当事国的意愿,又能体现国际法保护全球环境的立法宗旨,所以成为许多越界环境污染案件解决的首选途径。美国和加拿大之间发生的的著名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特雷尔冶炼厂案件最终也采取了仲裁途径解决。

3.司法途径。司法途径的基本做法是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的争议双方在共同同意的基础上,把争端交给一个国际司法机构,以判决来解决该争端。目前,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能够受理国际环境诉讼的司法机构主要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国际海洋法庭。此外,欧洲法院可以受理欧盟成员国提起的环境诉讼,在一定条件下个人也有权向欧洲法院提起司法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和仲裁方法一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越界环境污染案件也必须以争端各方的同意为前提条件,并依照国际环境条约、协定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等作出判决。例如,国际法院自设立以来,曾解决过多起跨国污染事件,包括1949年的科孚海峡案、1974年的核试验案和1997年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水坝案等。

四、中国在解决越界环境污染事件过程中的立场

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各类环境问题,有些环境问题明显具有越界环境污染的特征,如2005年发生的松花江特大污染事件。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类似的问题仍然有可能发生。那么,我国在面对和解决这些越界环境污染问题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立场,如何才能充分体现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的形象呢?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坚持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国际环境问题林林总总,但是,无论是从工业化的时间还是从对全球环境资源的占有和耗损比例上看,发达国家都对全球环境恶化负有较大责任。而发展中国家面临紧迫的经济发展任务,因此,在解决越界环境污染问题时,在坚持保护国际环境要素的前提下,也要区别对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其次,寻求国家间的合作解决。由于越界环境污染问题的复杂性,没有一个国家或集团有能力在一个时期只依靠自己保护环境,但秉承国际合作精神就能够以全球伙伴关系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由于包含越界环境污染在内的环境问题的解决还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需要各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性的国际组织的参与,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章和治理方案。

第6篇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6年11月底,国务院刚刚宣布了对吉林石化“11・13”爆炸事故的处理决定,辽宁抚顺又发生液化气泄漏。接二连三的环境污染事故,使国家、企业和公民不堪承受灾难之痛。那么,谁能为这些巨额损失买单?

无望的索赔

2006年11月24日,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给予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段文德行政记过、吉林省环保局局长王立英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吴扬行政警告处分。

在一般人看来,随着国务院处罚决定的宣布,“11・13”事故似乎尘埃落定了。然而,哈尔滨市“奇乐鱼村”老板徐兴文却依然高兴不起来。作为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受害者,他长达一年的索赔之路还没走到尽头。

“三花”、“五罗”、“十八子”等是松花江天然野生鱼类的知名品牌,主营这些品牌的徐氏餐馆就坐落在松花江北岸一年一度的冰雕展区“银样世界”旁,附近还有一个虎园。过去,人们冬观冰灯、夏看老虎,来来往往络绎不绝,这一带十多家鱼餐馆生意兴隆,宾客盈门;但“11・13”之后,原本十分红火的生意便跌入低谷。徐家过去每天营业额上万元,现在每天上千元都很难。因为在人们意识中,松花江的毒还没退掉。现在餐馆虽然卖镜泊湖的鱼,可顾客大多不相信,所以,附近的鱼餐馆已经关闭了4、5家,剩下的也只有惨淡经营了。

徐兴文无奈地告诉《小康》:“大家叫苦不迭,损失无法估量,索赔一年没有结果。”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物所律师刘洪朴了“徐兴文们”的诉讼案,迄今为止,已经有约20位受害者(还将增加20位)委托他分别向黑龙江高院与吉林高院提讼(有的诉讼标的上千万),但“两高”均未立案。

北京市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凤滨也曾哈尔滨十几个饭店与一些洗浴中心和洗车行的索赔诉讼,同样无果而终。

“环强险”胎动

似乎与国务院处理“11・13”事故责任人同声相应,11月21日,国家环保总局披露,将与中国保监会联手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现在是和保监会联合在推这个事。我们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现,现在经常出了事企业赔不起或者不愿赔,而由国家买单不合理。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我们才考虑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助理巡视员别涛向《小康》记者介绍道。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主要起源于工业化国家,随后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建立。迄今为止,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阶段,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对于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别涛提出十点建议:保险方式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强制保险的对象限于“危险物质”的经营者、排放者,自愿保险则不受限制;保险事故以突发性污染损害为主,兼顾渐进性污染损害;保险责任的范围以排污者依法向受害者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额为限;保险费率应与排污单位的环境风险、污染记录和以往的实际赔付数额挂钩;索赔时效应根据突发性损害和累计性损害有所区别;国家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组织试点,共同推进。

尽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保险方式上建议“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但明眼人一看就知,既然该保险制度“起源”于松花江污染案,那么,实际上它就是冲“危险物质”的经营者、排放者来的,因此,“强制”显然也是其当然的内容。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解释说,“对于环境污染可能的事故主体推行强制保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表现,在未来监管当中,对无理拒赔强制保险的险种的情况,建议要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

企业态度微妙

近年来,全国相继发生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并造成重大损失。据统计,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共接到67起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其中,特别重大环境事件6起,重大环境事件13起,造成21人死亡、705人中毒(受伤)。从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吉林石化发生爆炸、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甚至一度威胁到邻国俄罗斯的饮水安全),到2006年12月月5日,共发生各类重大突发环境事件89起,平均每两天就发生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标志着中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

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而实际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绝大部分损失由受害者、国家、社会来承担。

那么,我国大型石化企业对即将推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抱什么态度呢?《小康》记者试图征询中国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管理高层的意见,然而,他们却纷纷采取回避的态度。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办公厅秘书处让记者联系财务资产部,可后者表示,我们只管拨钱,这个不懂,你找办公厅吧。

记者采访中海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的遭遇也大抵如此。记者与三巨头中一些中层干部私下个别沟通对“环强险”的看法时,他们要么表示不懂,要么没听说过或没有研究,因此无法回答。

出乎意外,中石油锦西炼油化工总厂副厂长兼安全总监赵岩却快人快语。当问到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联合推出“环强险”,你们是否参保时,他直言不讳地说:“那不行,不能参加,肯定不参加,绝对不参加,我们已经保完了,中石油已经保完了,我们参加的是中石油的安全环保基金,所以(上面)不允许我们(再)保,再保就保重了。”当问其是谁不让参保时,赵岩说,“机关公司提出不让保,我不能告诉你是谁提出的,反正告诉不让保。”

始料未及,“11・13”事故肇事者――中石油吉林石化的公司办公室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小康》,他的观点不能代表企业,但个人认可设立“环强险”,认为环境污染责任险种有必要出台。

专家力推“环强险”

身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的王灿发在接受《小康》采访时表示:他们一直就想促成“环强险”出台,但是始终未能遂愿,因为环保部门、保险公司和企业均不愿意推出这个险种――“环保部门想收排污费、从中得到好处,保险公司嫌费率太低、赔付高没赚头,而企业想节省、不愿付出更多的成本。”

在谈到该不该实行“强制”时,王灿发说:“有的是要强制,一般的保险如果让全民参加可能会影响社会的公平,但是环境保护的强制险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因为被强制对象都是大公司,都是赢利能力强的,它们风险很大,一旦出事受害者是老百姓。大公司在社会上处于强势,老百姓则是弱势,它们不参加保险,老百姓得不到赔偿,就有失公平;所以,推行‘环强险’能保护老百姓的利益。”

第7篇

关键词:应急监测 污染事故 应急程序及保障

1 编制应急监测预案的目的、依据、原则

1.1 编制应急监测预案的目的

通常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进而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提高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

1.2 编制应急监测预案的依据

在编制应急监测预案的过程中,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为依据。

1.3 事件分级

对于突发性环境事件,通常情况下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以及紧急程度等,将其分为:Ⅰ级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的重大环境事件、Ⅲ级的一般环境事件。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执行下达的突发性环境事故应急监测任务,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土壤等。

1.5 工作原则

为了确保应急监测预案落到实处,在执行过程中,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对于突发性环境事件,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同时设立应急分队,对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负责。

2.1 建立事故预案指挥系统

2.2 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环保部门在实施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的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制定的关于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政策和方案,同时根据当地县政府对环境应急工作做出的重要批示和要求等;对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组织和修订,同时对县域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事件,各相关部门要对救援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协调处理,为了将事件损失降到最低,各部门需要对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的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统一指导。

2.3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职责

各成员负责对全县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掌握各污染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负责监督全县污染企业,对企业内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责组织专门人员和力量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2.4 应急分队主要职责任务

当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突发事件发生时,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及时上报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划定警戒范围,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完成应急指挥部赋予的其他任务。

3 环境污染报告程序

作为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县环保局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的详细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件的简单经过,事故的后续情况等;县环保局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按照相关的要求,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逐级向上报告。

4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4.1 启动预案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环保局需要立即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出请示,由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并迅速通知指挥部的各个组成成员,协调处理应急事故。

4.2 赶往事故发生现场

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的相关报告后,需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整个事件的相关情况,同时成立应急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预警公告,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处置。

4.3 事故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人员进入现场后,需要对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人员进行转移、撤离、疏散处理,同时做好善后安置工作;同时环境应急救援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进入应急状态,对事故现场立即进行应急监测,随时掌握事态的进展情况并向上级报告;通过封闭、隔离、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等措施,对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处理,对危害可能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进行中止处理。

4.4 善后处置

应急指挥部要对受灾人员做好安置、安抚工作,避免受到二次伤害,组织专家评估受灾范围和损失情况,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同时提出补偿方案和建议。

5 应急监测工作分类及程序

5.1 分类

一类情况,环境污染的影响范围大、危害程度高,同时污染威胁到敏感地区,需要对上述地区进行全面的测试评估,以及后续监测评价;二类情况,环境污染影响的范围较小,污染造成的危害不太严重,同时没有对敏感地区构成污染,通常情况下,只需要对这些地区进行一般性测试和评估;三类情况,环境污染的范围很小,危害程度比较轻,只需要进行相应的了解和掌握。

5.2 监测工作流程

①响应:环保部门接到应急办公室的报告后,应急监测领导小组需要迅速通知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而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根据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环境监测组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采样,立即赶赴现场。②现场勘查:赶赴现场后,勘查人员需要做好防护措施,立即了解事故的详细情况,并对现场进行勘查。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事件的性质、规模进行判断,同时确定污染源的种类,判断污染的严重程度和范围。③监测及采样:根据监测方案的相关要求,检测人员要身着防护装备进入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监测和采样,同时对事故现场的情况和采样与监测点位置进行详细记录。按照相关的规定将采集到的样品及时送实验室进行检测化验。④试验分析:根据相关信息,试验人员准备实验设备、待命,接到样品后迅速开展实验,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启动流动实验室方案,进而对现场进行连续检测。⑤结果报出:进行现场监测时,迅速将监测结果上报现场指挥员。实验室分析结果迅速上报应急监测指挥员。应急监测指挥员接收监测结果立即复核。⑥撤离和检查:事故现场的测试和采样工作完成后,接到撤离现场的通知后,现场的工作人员需要立即清理现场,对携带的仪器设备、材料试剂等物品进行清点检查。⑦评估:在检测过程中,对于污染影响周期比较长、污染物分解比较慢的区域,通常情况下,由勘查人员制定后评估监测方案,根据检测方案,由监测组执行监测任务。

6 制订应急监测方案的原则

6.1 现场监测布点

在布点过程中,一般以污染事件的发生地和附近区域为主进行检测,同时需要考虑人群及生活环境,饮用水源地、住宅区的空气、农田土壤等因素。

6.2 确定监测频次

在监测过程中,监测的频次需要根据污染的强度、污染物扩散的速度和范围,以及污染持续的时间,同时结合环境区域的功能及地形、地貌等因素进行确定。

6.3 监测项目的确定原则

①固定源。②流动源。③未知成分或污染物。通过现场特征、人员或动物的中毒症状等,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6.4 确定分析方法

①利用现场快速监测的方法。②国家标准规定的分析方法,以及行业统一的分析方法。

6.5 确定现场监测仪器设备

①易携带,可以直接读取数据。②国标指定的相关仪器设备。③能够进行快速定性、定量检测,或者定性、半定量的仪器设备等。

6.6 发送监测报告

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报送的监测报告要及时、快速。审核后的现场监测结果应以口头报告的形式进行急办。

7 应急终止以及公众信息

当污染事故得到控制,并且继续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能够将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时,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应急指挥部向县政府做出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处理工作。事故应急处理期间和应急终止后,需要的信息内容由县应急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对外进行。

8 应急保障内容

①资金保障,为了降低事故损失,提高应急处理效率,指挥部要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支出预算。②装备保障,根据实际监测工作的需要,增加监测设备,对危险化学品加大检验、鉴定的力度。③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作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运输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及时对事件发生地的现场实施交通管制。④通信保障,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⑤技术保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郝薇.从松花江硝基苯污染的变化趋势中总结应急监测的采样频率[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06).

第8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 环境监测 环境保护 重要地位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5―410―01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特别是最近几年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环境污染问题也变得日趋严重。人们为了自身眼前的金钱利益,毫无顾忌地疯狂掠夺资源,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降低了环境的自我更新和自我清理能力。与此同时,大小企业,特别是化工类企业,为了节省污染处理的人力和财力和时间,直接将各种固体类、液体类和气体类污染物不断地排放到环境中,再加上人类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废物和垃圾,使得现今的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不仅阻碍了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还对人类自身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与此同时,我国环保部门通过立法不断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监督、惩戒单位和个人的环境污染行为,社会各界环保人士也纷纷开展各类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一、环境监测的概念和监测对象

环境监测指的是使用现代化的监测方法,在现代化环境监测仪器的辅助下,对某一区域内环境中的污染物,特别是具有代表性的污染物进行检测,通过后期的详细分析得到该区域内环境中污染物的具体情况,如污染物的分布状态、浓度指标、变化趋势等,并在此基础上来确定该区域内环境污染综合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最具区域代表性质的环境污染因素是环境监测最主要的对象。为了使得监测结果更为准确,环境监测所囊括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是区域内的水和土壤,还包括该区域的大气和声音等等,只要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因素都是环境监测的对象。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时,需要对上诉监测对象抽样进行检测和研究,并借助分析仪器,对所采集样本的化学以及物理性质,如污染物成分、数量、比例、种类等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所监测区域内环境污染的具体情况。

二、环境监测于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环境污染等级的划分、环境污染情况的评估以及环境污染物的种类和规律等方面的工作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环境监测也为环保工作的进一步实施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数据以及理论基础。环境监测于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一)为环境保护提供理论基础

环境保护工作不仅仅指的是对未被污染环境的保护,还包括对已污染环境的整治和恢复。在进行整治已污染环境工作时,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人需要明确当地污染整体情况,以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细节,包括污染物类型、数量、可能发生的变化等等,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采用最适合当地环境污染治理的手段,才能更准确更迅速地开展环境治理工作,也才能真正治理好已被污染的环境。环境监测分析得到的环境污染物整体情况和详细的相关数据就是环保工作最好的理论依据,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可切实靠的基础。

(二)为环保法律实施提供数据

随着环境保护受到的关注度的增加,我国环境保护部门也相继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的颁布和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环境监测在法律条令的实施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监测借助于现代化的环境监测仪器和环境监测方法,对被监管单位和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类型和总量进行科学测定,为排污的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单位和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界定提供具体数据支撑。

(三)为环境保护指明工作方向

正如上述第一、二点所说,环境监测不仅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还为环境保护监管部门的法律实施和对被监管对象的污染行为进行处罚提供具体数据支撑。正因为如此,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就可以依据环境监测得出的区域内空气、土壤、水体、声音等的污染情况及时掌握当地的污染整体情况,针对当地污染具体实情,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整治方案。动态化的环境监测工作,也让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方式、策略指出了更为正确的工作方向。综合来说,环境监测让环境整治工作的开展有针对性比且变得与时俱进,从而为环境保护工作整体成效的提高提供动力。

(四)为突发事件方案提供依据

由于环境温度过低或者过高以及人为操作不当等原因,使得化工类企业极容易发生爆炸和泄漏等突发的污染环境的事件。化工企业发生上述污染环境的突发事件,必须要有专业的应对措施,处理不当或者处理不及时就会扩大受污染面积和加深污染程度,使得整治难度加大并且严重威胁到企业职工和附近居民的生命安全。而环境监测能够在化工企业发生突发污染环境事件之时,让抢救人员和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中泄漏的污染物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就能迅速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突发事件处理方案,并为以后类似突发事件的处理提理论指导。除此以外,化工类企业的重大污染环境的突发事件,还需要持续性、长期性的环境监测工作,才能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人员提供环境污染实时动态并预测环境污染的发展情况,降低突发污染事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从而减少对人们生命安全的威胁。

三、如何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如监测方式相对陈旧、技术比较落后、高素质人才缺失等。此外,环境污染是一个动态化的过程,因此,环境监测工作手段和监测技术及监测队伍素质都需要不断地改革和提升,才能最大程度地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第一手的数据支撑和理论依据。

(一)改革监测方式

与国外发达国家的环境监测方式相比,我国的环境监测方式比较陈旧。所以,需要环境监测部门完善环境监测体系,不断借鉴和改革环境监测方式方法,提高对土壤、空气、水资源和声音等监测内容的监测工作效率。以更现代化、自动化的监测方式方法来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从而推进我国整体环境监测能力的不断提升。

(二)提升监测技术

现价段,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发展的很快,在环境监测的技术研发层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是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外国先进的监测技术,针对已有的监测技术,不断推进监测技术的改革和创新工作,努力寻求更加先进且更加符合我国环境监测实际工作的监测技术,为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保驾护航。

(三)培育监测人才

现阶段,我国环境监测的高素质专业人才缺口比较大,无法满足日趋现代化、科技化的环境监测工作。所以,我国需要加大对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保障环境监测工作的持续发展。培训工作不仅包括环境监测理论知识、专业的监测方法、监测仪器的使用,还包括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及其它能力的培训。惟其如此,环境监测的质量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四、总结

综上所诉,环境监测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充分认识到环境监测的重要地位,才能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运行。基于此,我国环境监测部门需要不断改革创新监测技术和手段、大力培养专业人才,从而提高我国环境监测的水平。

参考文献:

[1]李兆斌.浅谈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与发展现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07)

[2]晋宏.论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影响[J].民营科技,2013(02)

[3]何勇.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支撑作用的探讨[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07)

第9篇

在这个蔚蓝而广袤的星球中,没有任何人能独善其身,泱泱中国亦不例外。在国民生产总值逐年攀升、跃居世界第二的同时,我们正在为迅速“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惊艳,付出惨痛的环境代价:跻身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成为全球制造和使用最多破坏臭氧产品的国家;黄河断流、长江泛洪、淮河变黑、西北荒漠,华东、华南等地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对此,有专家陈言不讳,中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近年来的血铅超标、植被损毁、洪水泛滥、舟曲泥石流、柴油入黄、兰州爆炸、大连污染、渗漏门、溃坝门、厦门PX、化工桶漂流、拉闸限电……诸多网络热词,似乎都在预示更大威胁的日益迫近。

诚然,我们的脚步从未停歇,科学发展成为举国指导方针,节能减排已位列政府建设重要目标,一次次环保风暴覆盖大江南北,然而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当“十一五”规划中,CO2和SO2在 2005年基础上减少10%的目标提前宣告实现、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节能目标顺利实现时,人们却发现节能减排已变成“拉闸限电”。面对利益的冲动,禁而不止、关而不停、闭而不倒等怪现象,在一些行业和地方仍时有抬头,也让国家问责备感尴尬与无奈。尤其是那些无视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政策,肆意破坏土地、矿产、森林、水电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屡屡刺痛我们的眼睛。

正因为面对的这个敌人是如此强大,这个过程是如此漫长,所以才需要更多的关注,更多的勇气,更多的智慧,更多的毅力。在我们的眼前,一块巨大的幕布徐徐开启,各方角色均已粉墨登场,这场演出的名字就是“环境保卫战”。

黑云压城:

环保防线全面告急

2007年6月,央视《中国法治报道》曾推出一期“长江行动”聚焦节能减排,探寻科学发展。在记者的镜头下,众多洗铜洗铁的矿厂和小作坊排出的污水,颜色如同水泥一样,源源不断地流入新桥河,进而流入长江。这些严重污染给当地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带来恶劣影响,庄稼叶子烂掉,减产一半以上,村民洗衣服则要跑到一两里外去洗。

“长江行动”记录的真实镜像,仅是当前严重环境污染的一个缩影。

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首份中国环境政策报告书披露,中国有1/3的河段、75%的主要湖泊、25%的沿海水域正遭受“严重污染”,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和辽河七大水系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文学家优美笔下的白洋淀,曾经如诗如画般的湿地,因为人为环境破坏,被专家认定为“一个失去自净和循环能力的死湖”;超过1.7万个城镇没有污水处理厂,每天有多达3亿人饮用遭到污染的水,每年有1.9亿人受到与水有关的疾病折磨;到2020年之前,空气污染会导致“60万城市人口过早死亡,每年发生2000万例呼吸系统疾病,550万例慢性支气管炎和健康受损病例”。

突发环境事件频现

有统计表明, 2010年前11个月,仅国家环境保护部接报的突发环境事件就达到了149起,其中重大环境事件4起,较大环境事件39起。由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灾害事件有91起,占总数的61.1%;自然灾害导致及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7起;铅、镉、铬等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严重血铅事件就有10起。

进入新世纪后,大体上每年都会发生一起标志性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震惊一时,或遗患至今。

2002年,云南南盘江水污染事件。南盘江柴石滩以上河段上百吨鱼类死亡,下游柴石滩水库3亿多立方米水体受到污染。

2003年,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喷事故。虽然现场没有人员伤亡,但同时引起的硫化氢污染大气事故,却导致中毒死亡234人,受伤600人,转移群众3万人。

2004年,四川沱江水污染事件。沱江62公里江段氨氮和亚硝酸盐污染,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百万人饮水中断26天,死鱼50万公斤,直接损失3亿元,生态恢复至少需要5年。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突然爆炸,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近70人受伤。爆炸发生后,约100吨苯类物质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此外,中方向俄罗斯道歉,提供援助以帮助应对污染。

2006年,湖南新墙河砷污染事件。河流上游3家化工厂的工业污水日常性排放,致使大量高浓度含砷废水流入河中,砷含量超标10倍左右,8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和影响。

2007年,巢湖、滇池蓝藻爆发事件。安徽巢湖西半湖出现了区域在5平方公里左右的大面积蓝藻。江苏省无锡市城区的大批市民家中自来水水质突变,并伴有难闻的气味,无法正常饮用。无锡市民纷纷抢购超市内的纯净水,街头零售的桶装纯净水出现较大价格波动。

2008年,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阳宗海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Ⅴ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沿湖居民2.6万余人的饮用水源取水中断,造成公私财产直接经济损失900余万元。

2009年,江苏盐城水污染事件。标新化工公司排放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钾盐废水,造成盐城市城西和越河西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盐城市区自来水供水管网严重污染,市区20余万居民生活饮用水停水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3.21万元。

2010年,福建汀江污染事件。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3187.71万元人民币。

2011年,浙江新安江污染事件。杭州市辖区建德境内杭新景高速公路发生苯酚槽罐车泄漏事故,导致部分苯酚泄漏并随雨水流入新安江,部分水体受到污染。事故发生后,引发杭州市民恐慌,纷纷赶往超市抢购矿泉水。

屡教不改的污染大户

古希腊哲人认为,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但是,这条颇为睿智的哲理在一些污染大户身上,却是无法生效的。

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外渗;13天后,紫金山铜矿再次渗漏,溢出污水约500立方米。

2010年7月16日,输油管道爆炸;10月24日,油库起火;7月16日,油管泄露;2011年8月29日,储油罐起火;11月22日,储油罐再次起火……短短的16个月时间,接连发生5次火灾,对当地环境污染造成严重破坏,引发市民强烈忧虑和不满。这种堪称“奇迹”的环境污染事件,始作俑者就是中石油大连分公司。

2011年,法国人以一部经典纪录片《海洋》,让人们品味了大自然的浑厚与醇美。这一年,人们在恐慌中见证了美国墨西哥湾漏油、日本9级大地震及核泄漏,也经历了渤海湾漏油事件的恐慌与愤怒。

6月份,康菲石油中国公司任作业者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附近的海床出现原油渗漏,C平台发生小型井涌导致溢油发生,截至9月中旬,溢油事故导致3345桶原油及钻探泥浆泄漏,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给渤海海洋生态和渔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再回看3年前的阳宗海砷污染案,至今令人扼腕痛惜。经鉴定,锦业公司是造成本次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的主要污染源。该公司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相关规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规范的生产废水收集、循环系统及工业固体废物堆场,使用砷含量超过国家行业标准的原料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砷部分通过地下水、磷石膏堆场外溢水和地表径流进入阳宗海,造成水体污染。因为多年来一直未达到环保标准,澄江环保部门多次对其提出整改措施,仅罚款单就开列9次,却没有任何效果。

近年来多发的血铅事件,同样让人们把目光聚焦在铅蓄电池企业上。2011年全国环保专项行动以整治重金属污染为重点展开,铅蓄电池企业整治被作为首要任务。有关部门甚至表示,要坚决做到“六个一律”,即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等。

然而,有关举措却难以抑制这些排污大户的逐利冲动。2011年3月,环境保护部对388家铅蓄电池企业督察发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不当、卫生防护距离不落实等问题大量存在。

与之相匹配的是,2011年上半年,浙江省台州市、德清县和广东省河源市相继发生3起因铅酸蓄电池厂污染导致的血铅超标事件。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上陶村658名村民中有172人检测出血铅超标,海久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及附近村民共检测出332人血铅超标,河源市紫金县临江工业区三威电池有限公司造成附近136名居民血铅超标,59人铅中毒。

错综复杂的犯罪踪迹

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较为复杂,此类案件的发生通常为企业偷排或超标排污,而根源则往往在于有些地方政府纵容违法企业,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乱作为或不作为,使违法排污行为有可趁之机。

沱江绵延600多公里,途经四川盆地的重要农业区。而毗河是位于它上游的支流。2004年2月底3月初,毗河、沱江两岸居民发现,江水变黄变臭,许多地方泛着白色泡沫,江面上还漂浮着大量的死鱼。

因为大量高浓度工业废水流进沱江,四川五个市区近百万市民陷入了无水可用的困境,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19亿元,这起事件也被国家环保总局列为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最大的一起水污染事故。

位于毗河流域青白江区的川化股份公司第二化肥厂就是这起污染事故的始作俑者。从川化排出的这种废水中氨氮浓度高达每升2000多毫克,最高时甚至达到了7600多毫克,超过国家标准每升60毫克的几十倍到一百多倍。经查发现,川化除了没有根据国务院环保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在有关投料试生产前报环保部门审批外,还有严重的渎职失职行为。

早在当年2月16日,工人就发现技改项目的环保装置给料泵损坏。汇报从车间主任传达到两位副厂长再到川化股份的副经理、总经理,企业本来有6道环节可以制止事故蔓延,但是直到3月2日污染源被有关部门强制切断时,都没有作出应有反应,使得严重超标排污持续了近20天,演变成特大水污染事故。

四川省绿色环保公司环境污染案也是如此。在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该公司却承揽到了九寨沟旅游环线垃圾处理项目的4个垃圾处理厂。原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郭兴邦利用手中权力,向不具备条件的该公司颁发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证书》、甲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证书》等资质证书,致使该公司取得了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因设计工艺错误、设备质量差、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新污染、违规牟利以及达不到建设目的等问题,这个项目整体报废,设备类资产、房屋建筑物拆除处理造成的净损失达到1300余万元。

多有掣肘的司法执法

环境执法无疑是一块软肋。一方面是巨大的直接经济利益诱惑,一方面则是自然环境的代价,在现实生活中,天平很容易滑向前者。加之环保部门的人事权和财政权不独立,这种权力的天然缺陷使得环保执法部门缺乏应有震慑力,导致报而不查、查而不纠等现象多有。

2010年5月,安徽固镇县环保局副局长带领县环境监察大队到伊诺华公司检查,得知新扩建的盖胶密炼车间和仓库未经环评,锅炉由4吨改为10吨未经环保验收时,即要求企业抓紧补办环保相关手续。其后,6名环保局干部在一个月内又先后两次到该企业检查工作,结果被县委、县政府以影响招商为由,将他们集体停职。

有媒体报道,固镇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甚至说:“一个月去了三次,对于一个公司,这样确实影响了我们的发展环境这块”,“院以内的是人家的,院墙以外的是我们的,我们的任务就是搞好服务”。环保执法部门的弱势可见一斑。

在江西省南昌市,艾溪湖从北到南,从绿到墨绿再到墨黑。南钢、氨厂、造纸厂所排废水乃至莲塘的生活污水也排入湖中,成为湖水主要污染源。由于艾溪湖的恶臭,附近居民不得不日夜关紧门窗。南昌市环保局曾向威远漂染厂、威胜漂染厂、华蓉漂染厂、宏达造纸厂、白兰针织漂染厂等6家企业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改造废水处理设施,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集中整治中,一些排污不达标企业被断电断水,部分生产线设备也被拆除。然而非法排污企业总是榜上有名,年年喊关,年年照旧,轰轰烈烈的执法检查,最后变成了一个橡皮图章。何以使然,利益也。

湖南省郴州市被誉为“中国有色金属之乡”。从2010年3月17日至22日,该市疾控中心和市儿童医院一共接待了285人检测,其中血铅超标人数为152人,血铅中毒人数45人,且中毒者均为14周岁以下儿童,污染来自当地的粗铅冶炼企业。从建厂到生产,该市环保部门一直在干预,并先后10次下发相关文件和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但直到2009年9月,当地爆发“血铅超标”事件后,郴州市环保局第11次出手,致函嘉禾县政府才依法彻底关闭了两家粗铅冶炼企业。

在司法审判上,也是如此。环境执法“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泛滥,司法介入环境资源保护的难度加大。从1998年到2002年的五年间,全国共发生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387起,而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收到刑事追究的至多不超过25起。2003年至2009年间,因环境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每年也只有2起左右。

第10篇

一、海洋溢油事件的危害

从去年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件,到今年的中海油渤海湾漏油,我国接连发生海洋污染事故。世界各国的漏油事故也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海洋污染对生态破坏影响巨大,后果极其严重!墨西哥漏油事件发生后,美国卫生专家曾提出石油漏油已表明,与石油和物接触可能会影响肺、肾脏和脾脏功能,且因此造成的精神紧张可能会增加焦虑、抑郁,并在之后长达6年内可能造成创伤性压力。从健康角度考量有四个主要担忧问题:一是空气质量,二是皮肤与石油的接触,三是石油对海洋的污染,四是影响心理健康。还有就是漏油事件会对当地渔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鱼类、鸟类等大量死亡,损害当地海洋环境的生物链,甚至会伤害到濒危物种。而油气散发到大气之中,会影响人类身体健康;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排放的大量有毒气体,将加剧大气污染,腐蚀海岸线,影响土地肥力;还会随着台风以及洋流流入大西洋,进而影响欧洲地区。由此可见,海域溢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二、海洋溢油的问责维度和力度偏低

接连发生的漏油污染事故值得我们警惕。通过与欧美国家漏油时赔偿情况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力度较低,将巨额的环境污染成本转嫁给政府和社会。笔者认为,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应当包括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或者说是责任种类,包括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等,其中法律责任中又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2010年墨西哥漏油事件中英国石油公司(bp)对美国海洋污染损失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赔偿,bp公司已宣布向墨西哥湾灾民赔偿1亿美元,创建一笔200亿美元的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故的受害者。另外将会受到美国政府可能达200亿美元的处罚。而之前的漏油事故,如1999年“埃里卡”号漏油,罚款数额为37.5万欧元,同时法院判决法国道达尔集团向约100名原告赔偿高达1.92亿欧元赔款;1989年美国“凡尔德斯”号漏油,埃克森公司为此支付高达43亿美元的赔偿及罚款费用。从这些例子中就可以看到,欧美国家对于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实际上是较为全面的,涵盖了从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司法机关等多重问责的机制,从惩罚、赔偿、恢复等多个角度确保问责的最终落实,从根本上讲,问责机制的健全也是避免今后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类似海域溢油事故的一种举措。

而对于我国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来说,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问责机制又是如何的呢?

根据我国于1999年12月25日、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笔者引用的法条仅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因此责任人承担的也仅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我国对海洋污染责任企业的惩罚力度与欧美国家相差甚远,美国墨西哥湾漏油导致海洋污染面积达到23000平方公里,按200亿美元罚款来计,每平方公里罚款金额折合人民币556.5万元,假设按该标准,中海油蓬莱漏油造成840平方公里海域污染,应当受到46.7亿元人民币的处罚。这一行政处罚的力度目前来说是无法达到的,也缺乏相关的法理依据,那么在现阶段应当如何来规范环境污染企业的法律赔偿责任呢?让我们再来看现阶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三、海洋溢油污染的现有法律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由上可知,笔者认为该赔偿责任应当按索赔主体区分为国家索赔和民间索赔两类,这两种主体的共同点是由于海域溢油而遭受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不同点则在于国家索赔系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环境污染企业索赔,而民间索赔则是由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向责任人进行索赔。

四、海洋溢油损害赔偿的法律困境

还是以我国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为例,国家海洋局在事故发生后宣称不排除代表国家对康菲公司进行生态索赔,因此康菲公司赔偿的金额可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款项。其依据的就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之规定。

以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一案为例,环境部门对中石油的罚款仅为人民币100万元。但今年6月,国家环境部显示,5年来国家和当地政府累计投入的治理污染资金已达到78.4亿元,其影响深远和危害烈度远不是100万元的罚款所能弥补和挽救的。

而去年的大连输油管道爆炸导致的漏油事件,最终中石油仅以“投资抵赔偿”的方案进行补偿,而实际后续赔偿工作全部由大连市政府承担,在给地方政府增加不小负担的同时,人们不禁要问,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索赔制度为何会失效?

其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生态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一旦污染发生,很难评估出环境污染导致损害的具体赔偿金额,因而无论是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国家索赔权抑或是受损单位或个人的民事索赔权都无法有效行使,最后往往就是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一次性罚款了之,而最终为长期环境污染买单的还是政府和当地居民。尤其是在政府接手处理环境污染的后续治理事宜时,由于政府部门未能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国家索赔权,而又是政府部门在为环境污染企业处理后续治理事宜,因此,受损单位或个人欲行使民事索赔权更是困难重重,限于种种压力或是环境污染企业已与地方政府部门达成“补偿方案”,受损单位或个人的维权之路实际是非常困难的。即使一纸诉状将环境污染企业告上人民法院,但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又会面临如何确定受损单位或个人的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环境污染的范围以及如何明确环境污染导致的具体损害结果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既无先例可循,又无规定可依,更令人尴尬的是,连对环境污染损害结果进行评估鉴定的权威机构都没有,而现有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规定过于抽象,无法量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但就像之前所述的,如何量化这个整治和修复的费用是一大难题。也就是说,若发生该等索赔诉讼,原告如何证明该损失是源于这一次海洋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又如何证明污染前的环境状况抑或是污染后整治和恢复到何等程度。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应当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和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在正常情况下可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害。这些金额费用的计算就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目前国家海洋局已经批准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但作为一种计算标准,是否能够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事实上还是存在争议的。

此外,由于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均属于央企、跨国公司之类的“巨无霸”企业,地方司法机关在受理、审判中必然会面临更多的压力与困难,而将此类诉讼统交由高级法院受理又必然会增加维权者的负担。因此,“小”法院如何去审理“大”企业又是一个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所以,处理对海域溢油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索赔纠纷、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赔偿责任,就必须解决前述这些问题,而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正是我们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

另一个笔者认为海域溢油环境污染事故中法律赔偿问题的重点在于环境污染企业的赔偿能力。海域发生严重漏油事故时,企业很难凭借自身力量承担全部风险。此前的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中,英国石油公司获得了35亿美元左右的保险赔偿,即便如此,该公司仍背负了巨大债务,甚至开始出售资产筹集资金。同时,他们创建了一笔金额为200亿美元的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件的受害者。这笔赔偿基金用于清理当前的油污、损失赔偿,同时也为将来可能显现的影响预留赔偿金,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受油污影响区域的清理、修复、长期生态影响评估以及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持续补助。

作为一个新兴经济体,近些年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迅速,对石油的需求量日益扩大。我国是能源相对匮乏的国家,为了保证能源安全、尽可能摆脱受制于国际巨头定价的局面,我国石油企业将通过技术输出等手段扩大海外石油资源的占有,提高石油进口量。但与此同时,石油在开采、运输等环节面临的风险将大大提高,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漏油导致海水污染,这些跨国石油企业将按照国际标准进行赔偿,面临巨额的赔款压力。而按照国内法律规定,针对此次中海油漏油事件,责任方仅需支付二十万元的行政罚款,不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但这并不是结束,而只是赔付的开端。

五、海洋溢油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11篇

2014年11月,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湖北省建始县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倾倒工业废水致使重庆巫山县一级饮用水水源地千丈岩水库出现大面积污染事件对其提讼,要求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这是全国首例跨省环境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千丈岩水库;环境损害评估;跨界环境治理

基本案情概述

2014年8月13日,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报告称千丈岩水库居民用水出现颜色异常。重庆市并湖北省环保部门通过联合排查,确认千丈岩水库水质变化是受到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公司磺厂坪硫铁矿选矿厂(以下简称“磺厂坪硫铁矿选矿厂”)污染所致。千丈岩水库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奉节县和湖北省建始县交界地带,是巫山县红椿乡、庙宇镇、铜鼓镇和奉节县长安乡的饮用水水源地。磺厂坪硫铁矿选矿厂位于恩施自治州建始县境内,该企业于2014年8月9日违法进行带料试生产,将产生的含有浮选药剂的约1390吨硫铁矿尾矿浆直接排放至厂区周边有溶洞漏斗发育的自然洼地,后经洼地泄漏至地下暗河,由人工引水隧洞流入千丈岩水库,导致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事件共造成区域内4个乡镇约5万人饮水困难。千丈岩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建始县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本次事件作出了环境损害评估。评估认定了本次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及其排放量,并给出了环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并未对土壤、地下水等的污染后果及修复费用作出评估。2014年11月13日,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磺厂坪硫铁矿选矿厂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向重庆市万州区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中提出了由被告恢复原状,并依法承担直接、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要求,需要对磺厂坪硫铁矿选矿厂致重庆市巫山县红椿乡千丈岩水库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2015年10月23日,该案在万州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巫山县千丈岩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侵害,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生产;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80日内对位于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郭家淌国有高岩子林场选矿厂洼地土壤制定修复方案并进行生态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修复不合格,由被告承担修复费用991000元;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被告支付鉴定费、律师费、为诉讼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共计32万余元。

经验启示

构建完善的环境损害评估法律体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侵害公私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而依靠惩处环境污染行为并不能真正衡量并弥补由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应运而生。而总体上来看,我国现阶段关于环境损害评估制度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相关立法中,在环境私益损害的评估与赔偿方面仍有不足,而关于环境公益损害的相关内容则比较缺乏。我国并未在法律层面上强制要求污染者恢复受损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而仅要求了罚款或其他惩罚措施,因此无法保证受损的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恢复,无法保障环境公益。我国虽然具有关于环境损害的上位法的规定,但缺少系统性的立法,大多数表现为原则性规定多、可执行性差,往往没有具体的操作要求,因此应当增强具体可操作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建设,完善环境损害治理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严重制约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的开展。我国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环境损害管理部门、评估机构、评估程序及资金来源。欧美发达国家在法律中对环境损害管理部门和评估机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目前我国环境资源管理采用分散式管理体制,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如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海洋等中,十分不利于协调解决由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财产和资源环境损害这一综合性问题。指定环境损害管理部门能够避免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的状况,使环境污染者难逃法律的制裁,私益受损者得到应有的赔偿,保证自然环境能够得到治理与恢复,并且管理权力的明确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与监督,可以降低环境损害事件的发生率。在评估机构方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于2010年在环境保护部的支持下成立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各级政府部门、法院和公安机关在事件定级、损害赔偿、污染修复和刑事案件立案及审判中均采信其损失鉴定评估意见。随后,全国部分省市及部门先后设立了相应的试点评估机构。但由于目前资质管理依据不足,各评估机构资质参差不齐,严重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公信力和客观性,民事审判执行工作亦受到妨碍。国家应在法律层面上指定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统一评估资质颁发标准,对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从而确保评估质量,避免出现评估结果无效的现象,使评估结果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及客观性,能够切实保障环境私益和公益损害具得到补偿。在评估技术方面,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环境损害评估技术体系和鉴定流程。环境损害评估的相关法律是编撰评估技术导则的重要基础。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标准,有利于准确界定并量化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使得评估结果适用于当前的环境发展阶段,同时使得该评估流程具有高度的执行力,有利于推进环境损害管理的发展。在资金保障方面,我国环境损害相关资金的来源保障尚未完善。资金是确保环境损害相关法规能够切实实施的重要基础,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资金的出处,保证资金的来源。环境损害对应的资金一般可以分为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的费用和进行环境损害赔偿或自然资源环境恢复的资金。充足的运作资金可以保证受到污染的环境得到及时、充分地治理与恢复。资金保障是环境损害得到切实赔偿和自然环境得到完全恢复的重要基础。我国应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从资金来源到资金利用,从损害评估费用、损害赔偿金额到环境损害恢复费用等各方面予以详细的规定,逐步完善环境损害资金保障机制。我国应当结合本国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发展的阶段和特征,基于污染者付费原则,逐步完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形成中国特色的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并结合环境形势的变化和环境损害评估的实践经验不断进行改进,始终保证与国情发展相符合。形成有效的环境损害评估方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Ⅰ版)》以及2014年更新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测方法(第Ⅱ版)》是我国目前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的主要依据,并能够有效支撑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结合新《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环境损害做出了更准确的定义,明确了判定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原则,提出了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评估方法,重点阐释了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的步骤与方法。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定义,体现了生态环境的直接、间接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一定程度地实现了对于环境整体价值的认定。在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中均推荐使用的虚拟治理成本法是目前我国环境损害评估中较为常用的方法,即通过计算对环境污染的虚拟治理成本来估计环境退化价值。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农化等6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虚拟治理成本法,最终判决常隆农化等六家企业赔付1.6亿余元的环境修复费用,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迄今为止获得的最高民事赔偿。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我国属于新兴科学。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的编制是在学习了欧美国家的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国环境司法的需要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完成的,推进了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工作的开展。但推荐方法还需要通过各级环保监管部门与环境司法人员的实践与应用,结合国家、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

建立地方政府间跨界合作解决跨界污染

本次关于湖北省磺厂坪硫铁矿选矿厂污染重庆市千丈岩水库事件所涉及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即环境污染出现跨界的问题。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决定了环境污染并不受行政区划的界限,当某一行政区内的污染突破行政区界时,污染事件则成为了跨界问题。各行政区地方政府属于独立利益主体,在面临污染问题时,往往倾向于从自身利益出发,将难以界定的区域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转嫁给他方,因而跨界环境治理意见难以协调一致,使事件的复杂程度大幅提升。这种只重视本地局部利益的行为往往会损害大区域上的环境整体利益,这也是目前跨界环境管理的极大障碍。我国的环境保护属于地方环保部门对当地政府负责的属地管理模式,因此地方政府对环保的认识和政策决定着当地环保工作的开展。要实现环境问题的跨区域管理,就必须建立地方政府间的跨区域合作,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打破行政区划的束缚,强化“利益共同体”的概念,形成协作共治,在跨区域的整体利益观念下,共同推进跨界环境管理工作的发展。法律是真正实现跨区域整体环境管理的关键。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这一规定的执行模式主要为中央政府(即上级人民政府)主导下的地方政府合作管理的协调模式,由中央制定决策后直接颁布实施,强制要求各地方政府遵照执行。在整体的环境管理行为中,这些决策会极大地影响各地政府的利益,在这样一种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方式下难免会导致由地方利益驱动的阳奉阴违,难以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因此,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范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有适当的民主程序,使决策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的决策才具有一定的可执行性。除决策外,法律同样应该完善各级监督机制以及补偿机制。在监督机制中,要实现政府内部监督和外部的权力制衡机制与公民权利的监督相结合。在补偿机制中,可以使所有利益相关地区进行自愿、平等协商,以保证补偿机制的公平。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的环保法律体系中针对跨界环境问题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区域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区域环境管理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从跨界环境管理的决策、监督到补偿进行细致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区域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红振,王金南,牛坤玉,等.环境损害评估:构建中国制度框架[J].环境科学,2014(10):4015-4030.

[2]张红振,曹东,於方,等.环境损害评估:国际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J].环境科学,2013(5):1653-1666.

[3]吴健,杨琳,胡钦.污染损害赔偿中的环境价值实现——经济学与法学视角的审视[J].环境保护,2015(7):42-45.

[4]邓锋琼.论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J].环境保护,2014(8):41-42.

第12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通过国家的积极引导获得较大的发展,但在实际开展过程中仍呈现出不成熟的局面。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环责险的供给与需求不足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我国应尽快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领域法律基础;政府积极引导并给予财政支持;保险公司从费率、承包范围等方面科学设计产品;加大宣传与舆论引导激发企业内在投保动机等策略,形成多方参与的环境污染保护机制。

关键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给;需求;对策

一、从供给角度分析环责险存在问题

(一)保险产品设计存在缺陷,产品定价经验数据不足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保险公司经营时间较短,缺乏相应的经验积累,对于相关产品的经营技术比较落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较之其他险种的产品设计难度更高,技术更加复杂,需考虑的因素更多。导致保险产品设计难度较高。加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保险公司中开展时间较短,缺乏事故发生的历史数据,精算师产品定价难度较高。此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本身也有着保险可保性不足,保险责任风险差别较大等内在缺陷。

(二)保险公司承保意愿薄弱,缺乏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环境污染责任险自身具有公益性的特征,保险公司在产品经营过程中,其提供的社会成本会高于给保险公司带来的经济成本。此外,在我国进行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对于绿色经济的关注力度不断加大,对于绿色经济的投入不断加大,但是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关注力度较为欠缺,缺乏相应的财政政策的支持。

(三)风险赔偿责任较大,缺少完善再保险支持

再保险对于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分散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样具有巨额赔偿责任的保险产品,只有通过再保险的合理风险分散,分担巨额赔偿责任,才能维持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经营。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仍处于起步阶段,再保险市场不完善,因此,导致原保险公司自身风险较大,导致对于风险的承保意愿较小。

(四)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多方面沟通机制

环境污染责任事件的评定涉及多方面的沟通协调,环保部门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事件的处理,保监会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监管评定,保险公司对于环境污染事件的理赔处理,以及对污染事件的评定,需要涉及较多机构与企业。但与此同时,缺乏相应的多方沟通机制,多方对于相应的责任评定沟通不畅,没有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带来了相应的困难。

二、从需求角度分析环责险存在问题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缺乏法律基础

我国现有法律分布较为分散,以倡导性条款为主,缺乏严格的法律赔偿的规定,缺乏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的专门性立法。新《环境保护法》涉及到环责险的仅有第52条的鼓励性投保条款,另外,过多使用行政手段强制投保不是长久之计,推动环责险还需运用市场机制形成内在动力。

(二)宣传力度不足,企业投保意识薄弱

推动企业积极主动投保形成内在激励是环责险长效发展之关键。就我国环责险试点开展情况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力与宣传力度,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尚未形成“污染者承担”的意识。而一些支付能力欠缺的企业更愿意压缩包括保费在内的经营成本而放弃投保。面对较窄的承保范围、较高保费、严苛的条款、以及未推行强制投保模式,致使企业主动投保意愿较低。

(三)公民损失追偿意识淡薄,法律观念缺失

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基础是有完善的经济追偿制度,而我国长期以来由于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公民对环境污染问题习以为常,当受到环境污染侵害时,很少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正是公民维护环境权意识淡薄,对于环境污染企业难以形成环境治理压力,排污企业免于承担经济赔偿与环境恢复责任,因而环责险需求不足。

三、环责险发展对策分析

(一)规范相应法律体系,完善强制投保法律基础

我国应尽快建立相对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使制度运行有法可依。第一,可参考国外立法先进经验,增加明确细致的规定条款,以列举方式明确涉及到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完善强制投保法律基础,政府提供环境污染企业强制投保名录与相应处罚规定,增强法律约束力。第三,以《环保法》为基础,逐步完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内的配套法律设置。在时机成熟时,可另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专门法律,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二)健全政策扶持制度,帮扶环责险市场成长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对于产品自身公益性的特点,应对保险公司进行一定程度的补贴,以提高保险公司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意愿。对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财政补贴,从供给端提高产品的提供。当保险公司在产品经营稳定时,相应的政策扶持可以逐步退出,从而起到对于整个保险承保产业线的扶持,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三)完善产品设计,进行差别化费率定价机制

在当前对于被保险企业统一定价,有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既降低了投保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承保意愿。因此,需要对产品设计进行逐步完善,对于投保企业进行风险差异化定价。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面对不同企业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估,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与保险保额,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产品设计更加合理可靠,提高产品整体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四)提倡绿色经济,提高企业投保意识

在调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向的背景下,提倡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成为国家倡导的重点。2015年下半年出台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方案中,强调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因此,需要加大对于相关企业绿色经济的宣传力度,从需求端提高企业的投保意愿。

参考文献:

[1]李华友,冯东方.“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发展趋势[J].Environ⁃mentalEconomy,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