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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意识

时间:2023-06-16 16:06: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理学法律意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理学法律意识

第1篇

作为法学十四门专业基础课之一的法理学,在大学四年本科教育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从目前的课堂教学状况来看,老师难开展教学学生也不容易学懂。因此,在基本的讲授教学法不动摇的基础上,对于法理学教学模式的改变还应该正确运用案例教学法,适当通过诊所式教学来完成相应目标以及通过一种更加能符合实践教学模式的真实情景体验来达到法理学教学的最终目的。

一、目前的法理学教学状况

(一)法理学教学发展

我国的法理学教学大致经历了国家与收集整理法的一般理论层面,政策性向立法层次转变的法理学状况以及注重司法在法理学中的重要性改变。①从建国初期建立的一部分司法院校来看,法学教育中涉及到的法理学课程是以传统的前苏联教材为基础,以引进人才为重点的教学方式。这一时期的法理学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一个开端,多与政治密切联系,具有一定的国家意志和阶级性。因此,称为是政治学研究范畴的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层面教学。以后,我国法理学教学发生了一定的转变,开始形成一种囊括了法的概念、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法律思维逻辑、法的运行、法与其他范畴的关系等内容方式,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这一时期的法理学教育更注重对于整个社会法制建设的一种推动,法学教育更多的是为此服务。进入90年代后,法理学及整个法学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并形成定式的时期,西方法哲学的概念引入法理学中,并且注重对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其次,在法律的移植过程中我们的法理学教育也注重与本土法律问题相结合的关键,追求最终的法律价值为基本的司法服务。基于此目标,我们也看到法律的职业化和精英化与我国司法考试的实施已成为法理学教学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法理学教学现状

作为地方本科院校,法理学课程作为学科基础课在大一和大二下学期来开设,分别从不同的侧重点来引导学生学习这门理论法学。在区分一般易懂的基本理论后,待学生在学习了一定的部门法知识以后再继续进行法理学课程的教学,这样有一个阶段性过渡,初级阶段是通过对基本法学专业知识、方法论和世界观的培养。这一部分,主要是要求学生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方法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第二个部分的教学放在较高的年级段开展,目的是在学生具有了一定的部门法基础知识之后,利用所学的基本知识及原理来锻炼一种法学逻辑思辨能力,学会能动地运用所学知识来分析、解决复杂的社会现象及纠纷问题。这一部分重点是突出思辨能力和实践性。

总体上看,目前我院的法理学教学已基本摆脱了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填鸭式”教学模式,注重对学生实际掌握知识的考核及其运用能力。为此,在教学中我们采用了案例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及情景嵌入式教学法来让学生更直接有效地掌握这门课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教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本质上却还是无法改变法理学教学中的“两难”问题,我们进行了与学生的互动,也发挥了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但整体上对于这门课程传授的价值论和方法论的问题还需要更近一步的探讨与提高。学生在实施的这些教学改革方案中更多的还是处于一种被动地位,如何更有效地完成法理学市场导向性及知识导向性的教学理念还有待于更进一步的改变与完善。

二、法学教育中法理学教学的切实转变

作为一门实用之学,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一直以来,法理学的教学不在于为学生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而是在于为他们灌输一种基本的法治理念,传播法律的精神,培养职业法律思维以及理想的法律人格,使法科学生能够通过学习具备优良的法律头脑。这正是我们开设这门学科的目的,因此,作为法理学教学模式的转变不能只是单一改变常规教学法和举几个例子,讨论几次和让学生在课堂上发言就能完成的,应该更加切实、具体有层次的进行。②

(一)保持应有的课堂讲授

虽然在法理学的教学模式改革中我们强调对学生法律思维及实践经验的重点培养,但这些思考问题的方式和实践经验的培养积累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功底来构建,所以,对于教师而言,担当着这个传授基本知识的重要角色。不能把课堂完全交给学生,任由学生盲目的自学,教师还必须把基本的课堂讲授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作为成文法的国家,只有掌握了法律中的基本概念、原则、原理和特征等基本要素之后才能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和实践操作的方法。而要达到这一状况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教师引导性的直接课堂讲授,所以在开展法理学教学模式转变和改革的过程中仍然要注重和保留最基本的课堂讲授。

当然,目前的本科法学教育具有一定的时代特点,我们在肯定基本的课堂讲授之时,要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方式,例如多媒体教学方式和其他。可以在一般的板书之上,采用多媒体教学的形式,将知识更直观更具体和系统地展现在学生面前。另外也可以通过对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制作来增加基础知识的内容以及趣味性,让学生发自内心地感受到学习法理学原理的趣味性,改变原来所认知的枯燥、乏味和难懂的状况。

(二)有效的辩论式教学

在教学模式的改革中提出有效的辩论式教学这一方法,是因为开展辩论式教学的法学本科院校也不少,但是我们要认识到,辩论式教学并不是教师课堂上随随便便抛出的一个问题,也不是学生流于形式地回答几句。辩论式教学,是教师通过预先的设计与组织,学生经过自己自主性地思考,并在老师的引导下就某一法理学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由学生之间及与教师之间进行交流,学生主动去寻求并找到解答的一种教学模式。在教学中我们应看到,辩论式教学是集合了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和课后总结的一种教学方式和过程,任何流于形式的单一过程都不能成为有效的辩论式教学。因此,在具体的法理学教学实践中,辩论式教学应当定位在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老师之间的第一阶段互动,这主要由教师通过预先的设计来设置合理的问题,在以多种形式在课堂教学中及课下深入的探讨中完成,并由学生发表自己的观点,也可以互相之间进行意见的交流。

转贴于

当然,最终教师在这一环节扮演的角色也是不可忽视的,教师需要在学生所讨论的法理学基本原理中给予一个答案,这是衡量学生讨论和分析结果的一种标准。只有在这样的结果之中,学生才能发现自己的正确与否,从价值的判断来看这更有利于鼓励学生再次参与到这样的辩论式教学中来。

(三)真实场景体验下的案例教学

基于我院已采取的教学模式来看,案例教学是法理学教授和学习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作为一门研究法的一般规律的学科,研究对象的抽象性决定了教学过程中的抽象难点,这也是学生学习法理学最大的障碍。所以,在法理学教学中开展案例教学方式,从中引导和抽象出法的一般原理和法治理念。在此,要强调的是我们从来不缺少这样的实践案例教学方式,但我们的案例教学还没有达到一个近乎完美和有效的层面。因此,在法理学教学模式的改变中,我们应该通过一种变相的深刻的案例教学来完成学生对法理学知识的认知、掌握和运用。

具体来说,就是首先,适当的选用由国外所提出的诊所式教学来进行典型案例的角色扮演,让学生通过假设的情景来体验作为法理学教学案例中的当事人的各种不同地位及可以为的相关行为,并以此来体会知识的实际运用。其次,最为重要的一项是实践教学改革的第二阶段,即通过真实场景来完成深刻的案例教学体验。这一方式主要依托于我院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模拟法庭和我们的校外实习点麒麟区法院和检察院。当然真实场景的创设,目的还是要学生通过分析案例来掌握法律思维和基本原理,因此,在模拟法庭进行演练时要求教师提供学生的是真实案例。另外,通过参与真实的庭审现场和了解一般的司法程序也有助于学生从最基本的直观的事件入手来掌握书本知识。

第2篇

关键词:法律;确定性;普遍性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名言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信奉,其对法治社会亦有经典之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①。在这里法治是基于法律的良好制定,然法律本身却存在诸多弊端,这些弊端使得法治社会并非如当初设想的如此完美。其弊端来源于法律本身或其运用过程,导致法之作用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探究到各个领域,出现法律的空白。而法治终究是到目前为止最为优越的制度,故在发现法律弊端之后应采取有效途径以解决之。

一、法律的特点分析

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②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了法律自身的特点以及其对于自由的意义。其法律自身的特点即确定性和普遍性。

所谓法律的确定性是指法律规定了行为与后果之间具有稳定的关系,法律具有此特点故其具有预测性作用,人们在行为之前就可依据法律而预料自己的行为后果。这就要求法律制定必须具有明确性,可以起到其指引作用。法律的确定性还意味着法律但凡制定出来,就不可随便更改。“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③。这是对法律具有确定性特点以及原因的经典阐述。

法律具有普遍性的特点,所谓普遍性是指法律对社会各领域的社会关系分为各个种类来进行调整,而并不是做个别的调整;法律所适用的对象也并非是个人或某件事情,而是适用于一般的人或事,就如卢梭所言“法律只考虑共同体的臣民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及个别的行为”④。法律的普遍性特点确定了法治社会中人人平等的思想观念,防止立法者和司法中任意地不平等对待个别人,实现法律上的平等,进而保障公民自由。

法律的确定性和普遍性特点使法律成为一种客观性的标准,不会因任何人的不同而受到不平等对待,保障了人们的安全、平等价值;法律提前设定,给人们提供了指引性和预测性,使人们免除了对于突如其来的打击的恐慌,实现了人们对于安全价值的追求。

法律的这些特点使法律具有了规范作用。法律之规范作用体现在其指引、教育、评价、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无论法律存在于任何社会,都具备这些作用,只是不同的时代其作用发挥之大小不一而已。然亦因法律有此特点,使法律本身又具有了诸多弊端,故法之作用不能得到尽善尽美之发挥。因此以下便探析法律之弊端及所致的局限性。

二、法律弊端致法之作用局限性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法律的这些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⑤。所以正是由于法律本身具有守成性、刚性以及调整范围的有限性,致使法律作用在社会现实中有其局限性。具体而言,法律具有以下局限性:

(一)法律的确定性使法律有了守成倾向,存在不周延性,导致其调整对象的有限性。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要尽可能多地提供法律规则,并涵盖社会的大部分领域。“在法治国里,国家活动均由法律规定并受到法律秩序的制约......这就要求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有法可循,在法律的范围内获得自由,这一巨大的任务对于立法者来说过于艰难”⑥。立法者并不具备超强的能力来预测到可能发生的一切情况,他只能根据经验来作出法律规则。然社会生活处于不断变化中,但法律有其确定特征又要求不可朝令夕改,导致法律不能及时的调整新出现的社会问题,“修改法律是程序性极强的立法活动,其过程漫长而复杂,即使有敏感的立法者,也无敏捷的立法者,法律之不过是肯定既有利益关系的工具”⑦。这就使法律带有了滞后性,也正如萨维尼所言:“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⑧。

(二) 法律的普遍性特征使其在特殊的、具体的个案中难以适用。法律是普遍的、概括的,但个案是特殊的、具体的。当将法律置于整个社会中时,其是符合公平正义的,然事件并非总是按照既定的规律发展,当个别的、具体的事件超出既定的轨道,此刻再对其适用普遍规律,明显不符合人之理性判断。柏拉图在《政治家》中也指出了法律的普遍性同具体事物之间的矛盾:“法律绝不可能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每个成员做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物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⑨。普遍性规则适用于个别情况有时会违背法律之根本目的,即正义。

(三)人的因素影响,使法律作用的效果发挥具有了有限性。“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⑩,法律本身需要人来执行和适用,而人的能力,、人的素养、人的理念,这些都会对法律的作用发挥影响。另外法律的实施需要社会成员来遵守,若其缺乏法律意识,亦不能使法律发挥其有效作用。就如弗利霍夫所言“秩序的真正生命力依然源自内部,是良知造就了我们所有的公民”。所有法律若想发挥其作用必须依赖于公民,故公民之法律意识亦影响法律之作用的效果。

法律纵有这些弊端,致法律作用不能调整社会的各个领域,然法律之作用依旧不可小觑。我们更应该从其弊端中找到补救的措施,以使法律最大的发挥其作用。

三、法律弊端的补救措施

(一) 通过法律解释来弥补法律确定性所导致的法律僵硬性的缺陷。法律用语言所表示,而语言因其结构与生硬的形式而并不能将立法者的意图完全表现,并且由于人们的差异性导致个人对同一法律规则有不同的理解,致使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产生歧义。而法律解释是根据立法之目的以及社会现状对法律的适用做出的解释,这样的解释有利于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可以使法律适应时代的变化,并且弥补了法律确定性所带来的不能涵盖社会各领域的漏洞。

(二)司法过程中发挥法官之创造性,以弥补法律的守成倾向所导致的法律滞后性的缺陷,以及使法律在个案中实现正义。法律但凡确定下来便不可擅自更改,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社会现象千变万化,案件各有特点,若依照现有的法律则导致不公平现象的产生。故应该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发挥法官之创造性,进而解决现实之难题。“某个法官做出的大胆破例行为,在历史的某个时期或紧要时刻,也可能对社会带来裨益”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弥补了法律与现实生活中的脱节现象,同时法官创造的规则也会为今后的审判带来指引性作用。法官的创造性亦建立在法官的综合素质之上,因此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势在必行。

(三)法律并非是作为唯一的社会规范,道德、宗教、习惯也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正确的发挥道德、宗教、习惯的辅作用可以解决处于法律边缘上的社会问题。法律主要依靠社会强制力来维持其效力和权威,道德主要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等因素。如果道德可以解决的问题依靠动用国家暴力机器解决就会使得国家的社会生活趋于紧张、僵化,甚至出现社会的反常和病态。相反的,如果道德规范有效的作用于人的内心,就会提高个体的道德水平并进而提高社会整体的道德风尚。另外,法律终究有其无法涵盖的社会层面,然道德不同,道德存在于社会各个层面,即凡是有人际交往的地方即存在道德,所以从另一方面讲法律无法调整的地方通过道德来弥补,亦会构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注解

①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② 转引自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4页。

③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9页。

④ 转引自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40页。

⑤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9页。

⑥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9页。

⑦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3页。

⑧ 转引自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0页。

⑨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第3篇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预防;措施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培养新世纪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略任务。当前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已初步形成了普法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实施的工作格局,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我国目前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法制教育形势的需要,仍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今后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该如何改进完善呢?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培养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法制教育要立足长远,要以培养青少年的法治理念,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为指导思想来进行法制教育,要通过各种普法教育活动,使法律深入到青少年的内心,融入他们的生命。

二、构建立体式全方位的教育模式

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在普法机构、教育主管部门主抓的基础上,应发动更多部门广泛参与,同时发挥社区功能,努力做到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实现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化的主体格局。调动社会上的一切力量,多角度、多层面地宣传法律知识;依靠社区阵地,实现教育延伸;发挥媒体作用,充分扩大法制教育的范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依法行使职权,发挥榜样效应。总之,强化社会力量的协作,突出综合性,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主体模式,可拓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渠道,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有序进行。

三、突破青少年教育内容单一性的弱点

在法律意识的形成及提高过程中,单纯地依靠一两部法律条文的灌输是无法实现目的的。我们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必须要有选择、有重点地向青少年讲解法律的精神。我们不仅要让青少年了解法律可以打击犯罪,而且更应让青少年了解法律为什么要打击犯罪?法律的精神到底是什么?揭开其神秘的面纱,法律是有情的,它用它那严肃的面孔时时刻刻保护着守法公民的自由,保护他们不受别人的不法侵害。为此,在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时,在内容的选择上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基础性。对青少年进行普法,可从一些法律的基本概念讲起,让他们了解法律的概念、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的效力等等,尤其是宪法的教育不可忽视。我们要把宪法宣传放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首位,增强孩子们的宪法观念,教他们树立起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有了宪法和法理学的基础,既能有利于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的培养,又可以触类旁通,使法制教育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2)实用性。在对青少年进行法理知识教育的基础上,可选择其他一些法律常识对其进行教育,但值得注意的是,所选的法律宜具有实用性,尽可能让青少年学习的法律知识与日常生活相关,从而为他们的法律实践提供基础,在用法的实践中,逐渐提高学习法律的兴趣,增强他们学法的主动性,并培养守法的行为习惯。(3)差别性。青少年这个群体的年龄跨度很大,法制教育一定要区别不同的年龄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因为不同年龄段群体的接受能力是不一样的,其中小学阶段尤为特殊,因此在法制教育内容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要根据教育对象的年龄情况与接受能力来确定法制教育的内容。对低年级儿童可以对他们讲解一些具体的浅显的法律,而对初中以上的学生则可讲解比较抽象的法律知识和一些更具体的法律知识。

四、冲破传统教育不科学模式的束缚

根据青少年的性格特点,我们今后的法制教育工作应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新形式,要变法律学习中的被动教育为主动感受,尽可能地去发挥青少年的主观能动性,变消极接受为积极索取,这样才能使青少年的普法工作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因此,我们在教育形式的探索中应注重几个方面的结合,具体为:要注重把法制教育与校园文化活动结合起来,在坚持课堂主渠道教育的同时,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提高学生学法的兴趣和积极性。如组织青少年观摩庭审,自编自演一些法制文艺节目,开展一些自由性的法制辩论活动,创办类似“法制天地”的载体注重收集青少年学法的心得并进行交流等等。通过这样一些形式,让青少年都参与到法律的学习中来,通过自己的实践去思考、去感受、去体验法律。此外,要注重学校教育与家庭学法相结合。将学校教育向家庭教育延伸,做到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并重。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培训班等形式,使家长形成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和人才观,提高家长法律素质,同时多开展一些父母与子女共同参与的法制实践活动,为家庭学法提供一个平台,让父母与子女间多进行一些交流,增强法制教育互动的效果,优化青少年学生成长的家庭环境。

五、加大法律的普及程度

认真探索在青少年中开展法制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使普法落到实处,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犯罪的,做到依法律己、依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学校,要针对在校生的特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对设立的法制教育课要坚持计划、教材、教师、课时“四落实”,并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其他各科教学中,让学生经常受到法律知识的熏陶。二是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丰富多采的法制宣传活动,如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汇演、模拟法庭、参加公捕公判大会等。在社会,要深入开展“五个到家”活动。三是教材到家。把有关的普法材料发到千家万户。四是宣讲到家。对青少年遇到的突出问题,宣讲员及时入户宣讲。五是服务到家,对青少年遇到的涉法问题,各个法律服务机构、普法宣讲员都要适时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们依法解决实际问题。六是帮教到家。对轻微违法、有劣迹和刑释解教青少年,基层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实行结对帮教,明确专人,靠上做工作,既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又向他们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引导。七是制度到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一些自律章程,发放到家,使之行为有规范、办事有章法,逐步养成依法办事观念。

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一个国家的希望。青少年犯罪是由个人,学校,社会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事物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青少年的心理防线脆弱,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树立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人格情操,增强青少年的“免疫力”和自控力,防范于未然,因此,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要从多个方面着手,寻求更有效的解决途径。加大我国的普法力度,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从而使他们远离犯罪。(作者单位:周口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 苏斌.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道德教育[J].广西社会科学,2005,(4)

[2] 吴碧君.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理论探索[J].当代青年研究,2004, (3)

[3] 李云昭.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思考[J].云南警官学院校报,2005,(2)

[4] 刘清华.论青少年犯罪的网络诱因[J] .经济研究导刊,2009,(2)

[5] 解晓红.校园环境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论如何发挥校园能动性,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J].法制与社会,2009,(4)

第4篇

1.高职院校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分析

1.1没有重视法治教育

大力发展学生的职业素质是当前高职院校的培育重点,可是职业素质是一个极为综合型的指标,其不但是指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上及职业素养方面的培养,其人文精神与法治意识等无一不是需要重视的关键组成部分。就现今而言,大部分的高职学校对于法治教育所具有的关键地位依然认识不够到位,未能将法治教育摆在重要的位置,也没有安排专业法治教师给予负责学生法治教育。有的高职院校仅把法治教育看成一个形式,只是简单地安排几个课时或者几个讲座,并没有从法律情感、法律观念等方面对学生实施法治教育以及法治精神的培养。

1.2高职教育的结构不合理

高职教育注重对学生进行专业水平方面的培养,这也是无可厚非的,可是教育资源的过分倾斜与狭隘,以及对人文精神和法律素养的忽视,这显然是与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是相背离的。目前在高职院校中,法治教育是毫无地位可言。法治教育部门基本上是没有跟其他教学机构或者管理部门进行单独设立,一般是将法治教育部门挂靠或隶属在社科部或则学工部门等;也没有保障学生法治教育的工作与科研经费。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法治教育,难以收到很明显的效果。

1.3法治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

从笔者多年的调查与研究发现,我国有些高职院校所开展的法治教育内容不是很丰富的,内容单一或内容浅薄,往往只放在了公民的基本性“普法”这一层面上进行教育,和高职学生专业的学习及未来职业的选择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甚至和社会的实际生活已经全然脱节,导致法律知识只停留在书本上,未能有效的引导学生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就更不要说法律素养的培养了以及法律行为习惯的养成了。高职院校的法治教育不仅未能做到和高职生的专业学科相结合,构建起高职生们的综合素养,也未能跟高职生的各种职业计划有机地结合起来,所培养出来的高职人才缺乏法治观念及法治情感。

1.4法治教育方式简单落后

在高职院校中,学校、老师与学生对于法律教育的重要作用认识显然是不足的。在定位上的误区,直接导致了在教学资源上的投入方面严重不足,从事法治教育的教师没有培训的机会,也造成了法治教育形式跟教育方法比较简单甚至比较落后。还有一些高职院校开展法治教育的模式比较简单,只是班主任在课堂上开一两次法治教育主题班会,并且法治教育内容枯燥无味,可想而知这种法治教育效果是不够理想。教学中法律条款的罗列多,解释多,而对于高职生们所学专业以及今后职业生涯的预期几乎没有涉及到,激发高职生对法治学科产生兴趣,使其在思想上产生共鸣显然是无从谈起。

2.加强高职皖校法治教育的对策

2.1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内容体系

其一,将法治学科从思政学科体系当中分离出来,变为一科独立而关键的学科体系。有的高职院校是结合高职教育开设的一系列职业设计来优化与调整本校的法治教育的体系与结构,科学归类,把法治学科跟高职学校开设的其他专业知识之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也有的高职院校跟高职生之职业设置与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结合高职生今后的职业性质,开展内容教学,让枯燥乏味的课堂教学变得鲜活生动,变抽象的内容为具体事例,这样高职学生才可以从内心深处发现法律素养是可以帮助其提升自我价值、自身能力与自身素质。其二,有些高职教育存在法律教育比较盲目的倾向,为此应该对本校的现有的法治教育之相关理念给予优化与调整,不断加强高职学生的法律认知教育,从根本上改变过去仅注重法规教育而忽视法理教育,偏重刑法跟民法的教育而忽视职业道德、职业法规等教育的现状。那么,这就要求应增强法理学以及法治基础内容的学习力度,帮助高职生树立起法治精神及形成法律素养。添加与之有关民商法、职业法以及地方性的法治教学内容,体现出法治和高职生们的职业技能,大力培养高职生法治精神。

2.2完善高职院校素质教育理论

法律可以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已经走进人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但是法治素养是人们从事各项工作的基本素养,也是人们事业之基,可是现今有些高职学校并没有高度重视法治素养教育与研究。尽管现今的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已经意识到学生法律素养教育的作用,但是这些高职院校也是“纸上谈兵”,空空而谈,却无比较成熟的素质教育体系与理论用来支撑法治教育。这种情况下就直接让法律精神的培养与树立成为了无源之水。所以,高职院校一定要进一步完善素质教育理论,树立正确的人才观与人才培养模式,从德智体法等多个角度、多个层面引导学生全面发展,这样才可以为社会培养与输送法治素养高、理论知识扎实的高职人才。

2.3突破传统的法治教育模式,创新教育方法方式

其一,法治教育应增强活动课程的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力度,充实课堂教学内容,运用参与的形式以及互动的形式进行教学,结合一些的社会治安、利用职务便利犯罪以及青少年犯罪等的一系列相关案例,促使高职生从法律视角去考虑问题,革新被动形式的学习模式。增强高职生对法治知识内容的“切身感悟”和“内化”。其二,增强学校文化的建设,构建起校园法律文化营地。结合法律讲座、法律知识大赛、志愿者服务以及模拟法庭等的相关活动,全面发挥出团委、学生会以及学工处的强大功效,组织形式各样、吸引力强的法律知识宣传活动,使更多的高职生借助观察、辩论、评价与参与等的形式,对法律价值进行体验、解析与判断,增强学生的法律素养。其三,构建校外法律教育阵地,借助参观少管所、监狱以及警示教育等的方式,进一步加深学生对我国法律的认识,促使学生从学法、懂法提升到守法、信法与护法的层次上来。

2.4应努力实现高职法治教育技能化与职业化

高职法治教育不能偏离了高职院校的职业技能培养目标,应该立足社会职业人才的培养这个出发点,将法治教育跟学生社会职业技能理论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实施同步教育与教学,并将法治教育不断技能化与职业化,让学生灵活掌握社会职业技能知识的同时也掌握了各项法规的应用能力。譬如,在对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生进行专业知识教学时,教师要侧重于传授学生关于会计法、审计法跟职务犯罪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而对于计算机软件这一专业的学生的教学,则应该十分注重对知识产权保护、基于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的传授。同时,法治教育要跟高职生未来就业与未来创业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进一步凸显出高职院校法治教育之职业化的特征,要多安排一些课时加大《劳动法》、《合同法》等与学生将来就业密切相关的法规学习,这样可以为高职生将来步入社会,积极参加工作打下良好的法律素质基础。

参考文献:

[1]吕小燕,姬志茹. 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与分析研究[J]. 科技创新导报. 2011(18)

[2]谢山河,黄章华. 关于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分析[J]. 教育学术月刊. 2008(07)

[3]陈会玲,孙小龙. 对职业院校改进法治教育工作的思考[J]. 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07(13)

[4]黎路,熊小林,彭友元. 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J]. 职业教育研究 2010(S1)

[5]李丹梅. 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01)

[6]吕新云. 当代大学生网络道德素质与法律意识调查研究[J]. 传承. 2011(12)

[7]马燕敏.大理学院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调查与研究——兼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方法改革[J]. 中国校外教育. 2011(10)

第5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观念;法律基础;法律意识

大学生“天之骄子”,很难与不懂法、违法犯罪等联系起来,但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不但存在,而且严重。当代大学生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是大学生法律观念薄弱。

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后来再其父母的陪同下投案。2013年4月19日,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2004年2月,云南大学大二学生马加爵杀死舍友并且藏尸衣柜;成都某大学学生徐某,因女友许某移情本校在读博士周某,一怒之下刺了周某30多刀致其死亡;

这一系列的血案都映射出研究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重要性,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有效地找到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了解大学生犯罪的心理从而更好地帮助大学生从内心中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以提高大学生的修养,减少大学生犯罪!

1 当代大学生法律观念现状

对地处甘肃张掖的河西学院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的学生涉及学校所有专业,包括非法律专业的文科学生和理工科学生;法学专业学生和不涉及法律专业的学生,通过调查问卷显示,大学生法律观念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1 大学生法律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高

根据调查问卷结果的显示,参与调查的同学中31%的同学对于法律问题非常关注,50%的同学关注度较为一般,有少数的同学只是偶尔关注,虽然现在学校开设了法律教育课程,但是由于课时量小、学习时间短,大多数同学并没有关注法律的意识。在统计同学们对法制宣传日的了解情况来看只有63%的同学能准确的认识到我国的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其他37%的同学对我国的法制宣传日不甚了解,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们学校以及社会媒体对于法制宣传做的还不是很完善,查阅相关数据也能说明近几年来的法制宣传确实让我们相当一部分的同学了解了我国的法制,在增强同学们的法律意识方面有很重要的意义。当前大学生只重视学生专业课,而对于公共课不够重视,大部分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只是靠临考前的突击。总结来说我校同学对于法律问题的关注度还是较高,但是大多数同学都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甚至还存在许多错误的认识。

1.2 对司法机关有一定的信任但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认识

在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了解来看有83%的同学选择信任,这于最近几年国家重视法制建设,对于法治大力宣传的结果。也是同学们对法治中国建设的肯定。在我们问及公诉是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的问题时,有70%的同学明确知道公诉的含义但是仍有30%的同学不了解保护公民切身利益的公诉所代表的含义,对于法的价值辨别不明确使得同学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不能用最正确的方法去解决,也说明了同学们对于认识一些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比较模糊的。在同学们对我国的立法机关的了解情况也有大约三分之一的同学不清楚的时候,有近三分之一的同学不太了解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充分证明了我们学校对于同学们的法制宣传是比较不到位的。在问及缓刑的执行和未满十四周岁的公民需负责任的情况时有45%的同学对于这些专业知识不甚了解,从侧面反映出我校的大学生对于专业的刑法知识了解较少,相反在对于我校法学专业学生的问卷中可以看出他们其中90%的同学对于这些较为基本的刑法法律知识较为了解,85%的同学对于较为生僻的法律知识较为了解。

1.3 对法的价值认识不足,缺乏法律信仰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形同虚设”,在我国由于历史上在法律意识方面的缺失,导致现在的大学生法律观念比较淡薄在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方面不够积极,甚至习惯于用不合法或者忍气吞声的方式来处理对自己不公平的人或事。

在调查中问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时有65%的同学了解法律的真正含义,至于其他的35%的同学对于涉及我们自身权益保护的法律的根本都不甚了解对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意识也是比较薄弱。在对于法律知识进一步学习的问题有93%的同学认为非常有必要但是却苦于没有开设专业的法律类的课程以及专业的限定使他们没有条件去深入学习法律知识;有60%的同学认为自己以及身边的同学法律意识一般般。近60%的大学生不知道如何维权,不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发发牢骚、抱怨几句;同时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违规犯罪行为,超过45%的大学生选择视而不见、逃避,不愿理会制止;问及是否会在晚上或无人时闯红灯和购买来路不明的物品时,会与不会的比例却非常接近,令人堪忧。这种对法律“无所谓”的态度值得深思,需慎重采取相关举措加强大学生法律知识,激发他们的法律潜意识,逐步推进我国校园法制进程。

2 当代大学生法律观念淡薄的原因

2.1 传统思想对当代法律观念的影响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优秀文化传承的文明古国,有着许多的优良传统,但是也有一部分糟粕,在我看来我国传统的一家一户自然经济的生活方式致使我国人与人之间经济的交流不是很紧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间隙很少,占据较大冲突数量的是家庭矛盾冲突,而且大多数的家庭纠纷也被传统的男尊女卑的思想所解决,因此对于诉讼从心底的一种厌恶,对于小事不上公堂的思想甚是严重甚至古代公堂开始诉讼之前都会杖责原被告以示惩罚,这些做法让国人代代相传,导致有一部分现代大学生还是不能直视法律,古代“惧讼”的这些思想都对现代国人形成完善的法律观念产生了消极影响。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引导,法律观念慢慢在国人的脑海中出现、发展,但是这对于一个完善的法制体制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观念发展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领先于其他未经过系统教育的国人,但是这种思想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对于大学生的法律思维仍然是一种很大的限制。

2.2 法制教育未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在我国来说,从小学到初中再到高中都没有对于法律专门开设的学习课程,没有将法制教育真正的加入到国民教育中去是的我国的公民在先天基础上就没有奠定很好的法律意识,其次现阶段我国的法制教育还处于应试阶段,学生忙禄于应付考试而不是真正的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理解和应用 。我国开设的法律公开课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法律知识仅占三分之一左右而且还涵盖了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且只是这些法律框架的基本罗列,对于法律知识的基本简介,根本上来说并没有多么大的作用,起不到培养学生法律观念、法制意识的目的,仅仅只是让学生能够知道我国有哪些基本法律可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公民该履行那些基本的法律义务而学生对这些权利和义务一知半解,这还远远达不到当代大学生所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和需要达到的法律观念深度。

2.3 社会道德下降,不良现象影响着大学生

近年来“小悦悦”事件、扶老奶奶被讹、高发的碰瓷事件、以及QQ、微信和网络上流传的一系列片面的负面消息都对大学生有很深的影响。大学生虽然还未正真的踏入社会但是随着日渐发达的网络使得大学生的思想和社会现实之间出现了很大的断截面,由于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大学生误把社会上很少发生的不公平事件认定为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使的大学生成为最怨天尤人的一类人。由于大学生的世界观正在完善的过程中,大学生对社会事务的理解不够透彻,现阶段的大学生不可避免的容易沾惹不良嗜好,使其对事物的然是产生偏差,导致其无法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2.4 任课教师教学方式单一,法律课程不易引起学生兴趣

首先,在我校担任法律公共课教学的老师多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老师任教,就其法律专业知识来说缺乏专业认识;其次法律本就枯燥无味对于法律专业的同学来说都是如同嚼蜡,而公共课老师又使用常规教学方法进行讲解使得学生一周一节的思修课上的更加索然无味,甚至一部分老师只是将书本知识简单讲解了事,更加让本来就很少的法律公开课起不到其该有的作用,课程效果大打折扣,直接影响到培养学生法律观念这一课程初衷的实现。

3 如何提高大学生法律观念

3.1 增设法律公共课程提高法律类社团的存在感

要积极组织和开展法律教育课程和法律意识培养的措施,活跃于校园内的有关法律的社团也应该积极开展活动,培养同学们的法律兴趣,活动开展要注意避免形式化、古板化,要让学生们去参与和配合中真正有所收获。用运较为宽松的方式在潜移默化中让同学们了解法律知识提高同学们的法律意识。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形同虚设”因此我们要尽量传播正能量为大学生建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建立起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度。

3.2 加强法律宣传

改变往年来只在12月4日的法制宣传日大做宣传的模式,将法律宣传常规化,从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四个层面进行法制宣传,让法律知识走进校园,走进宿舍,走进同学们的生活中去,让大学生在生活中学习法律,使用法律,潜移默化的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

3.3 推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提升思路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离开了实践法律将失去他存在的根基和价值。因此充分利用社会实践活动,将法制教育与社会实践教育相结合将大学生法律实际应用能力作为高校法制教育检验的标尺。并且大学生法制教育不能简单的局限于学校应当鼓励学生走出校园,走向社会具体应该有以下两个方法:一是,通过组织学生走出校园走进社区,组织学生向社会大众宣传法律知识,宣扬法律精神。二是,举办法学知识竞赛、辩论赛讲课堂向外延伸。

高校法律教育意义重大,在于在当今大学生犯罪频发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寻找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切实探索提高大学生法律观念的方法,让大学生成为对社会合格有用的人才,这需要多方面的工作也需要高校的努力,只有积极推进改进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才能更好的维护校园稳定。

【参考文献】

[1]罗将.当代大学生法律观念调查研究[J].学理论.

第6篇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 本土化 教学改革

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加速期,与此同时,法学教育体制为了适应这种快速发展,也经历了从讲授式教学到案例式教学再到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巨大转变,极大的缓解了法学专业毕业生实践技能较弱的顽疾,但是如何实现诊所式法学教育的中国化,本土化,是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所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起源及我国发展情况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起源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随着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美国进入诉讼高发期,一方面美国司法机关自身资源的有限和制度本身缺陷导致了很多人得不到法律救济,另一方面美国法学院的大学生却无法找到有效的专业实践平台。基于此,美国法律界和法学教育界开始尝试引进医学专业的诊所式教育模式,探索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并取得了巨大成功。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

如何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一直都是我国法学教育界关心的重点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成功得为我国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2000年,我国七所重点大学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率先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经过十年发展,截至2011年2月,已经有141所高校成为了中国法律诊所教育委员会的会员,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我国落地生根,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实践中也同时存在着水土不服的相应问题。

二、我国高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制度瓶颈

由于中美两国法律环境的差异,故使得法律诊所模式的移植在遭遇了很多困难,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法律文化传统不同而导致的文化瓶颈

法律文化从宏观上而言,指一定国家地区或者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包括了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的概念是一致的。豍和美国“相讼”的法律文化比较,我国一直主张“相和”的文化传统。诊所式法律教育出现一定程度上是美国“诉讼浪潮”的需求,其并不担心案源问题,而我国实践中法律诊所开展面临困境之一就是案源稀缺。

法律文化从微观上而言,是指法律意识领域中非法律意识形态的部分,不包括随着社会阶级内容变迁而变迁的部分,反映了一个民族法律调整以及法律意识的特点。豎而这一点则主要体现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法学教育的不同要求方面。

首先,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所以在法学教育方面特别强调学生对于具体案例的处理和理解,教学以案例为中心进行;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所以法学教育强调对理论知识体系的把握,教学以法律条文为中心进行。

其次,在法律使用方面,英美法系习惯采用演绎的形式进行,而大陆法系习惯用归纳的形式进行。

再次,在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以当事人,诉讼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而大陆法系诉讼中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因此,就法律学教育而言,诊所式教育模式更加适应美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如果移植引进到我国,必然要进行相应的本土化改造。

(二)因法学教育制度的不同而导致的制度瓶颈

美国的法学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其教育理念,教学方法,课程设置,师资配备都具有典型的职业教育特点,和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较大不同:

第一,教育理念方面差异较大。美国信奉精英化教育理念,法学教育为研究生教育,不包括本科教育,具体包括三个学位即法律硕士,法律博士,法学博士。而我国法学高等教育遵循大众化教育理念,提供了涵盖本科,双学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的教育,其中本科教育为主体。

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更多的是放在研究生层次实行,学生的综合素质较高,有了一定的知识基础,能够适应案例式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而我国大多数高校则主要放在本科阶段,学生的个人能力和知识积淀均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能否满足诊所式教育的需要值得商榷。

第二,课程设置方面差异较大。目前美国法学教育在此方面出现了课程专业专业化,基础课程理论化和实践课程体系化的三个趋向。

首先,法律专业类课程大量的增加,以哈佛大学的法学院的2010-2011学年课程目录为例,几乎所有的课程都和法律有关,分类更加精细豏,体现了法律职业教育特点。

其次,美国法学教育重视理论学习,认为没有扎实理论思考能力的法官和律师,不可能是优秀的法律工作者。

再次,美国法学教育体现出专业实践课程层次化、体系化特点,其法学实践课程包括了三类:第一类为非实习性法律实践课程,涉及学生日后从事法律实践有关的基本职业技巧;第二类为法律诊所课,强调学生通过实际案例的接触来提升专业素养;这两类帮助学生培养法律技能;第三类为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强调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在师资类型配备差异较大。美国高校一般要求法学教师必须具备实务经验,经常会聘律师或法官担任教师一职,“双师型”教师比重大;我国高校法学师资则更侧重学历要求,对于经验不看重,很多专业教师都是从校门到校门的博士生,教师也更加侧重理论研究。

第四,在理论教学方法上差异较大。美国高校的法学专业理论教学上采用的是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兰德尔1870年创设的苏格拉底式的案例式教学法,该教学法以案例为中心,通过“洞穴探索者”等典型案例的师生之间互动的交叉盘问探讨法学理论流派的特点,这种教学模式符合判例式法系的传统,其实质在于帮助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实现thinkingasalawyer。

我国高校在理论教学中采用孔子式讲授教学法,以教师为核心,学生为受众,侧重理论系统性灌输,较符合成文法系的传统,有助于帮助学生系统的掌握法学理论基础知识。

第五,在实践教学方法上差异较大。美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课程所占比重较大,更趋体系化。在教学方法上,美国除了传统的实习之外,还大力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从一定意义上说,美国法学专业的案例式的理论教学就是为了诊所式的实践教学做的前期准备,构成了美国法学教育的一个整体体系,通过实践教学,帮助学生掌握法律技能,实现actingasalawyer。

我国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方法主要采用了传统实习模式,部分学校还依托专业学生社团(例如法学会)利用第二课堂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但是此种方式是学生在具体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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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法律职业制度的不同而导致的制度瓶颈

美国律师是美国法律社会的基石,法学院被称为“律师学院”,从英美国法学院的历史沿革来看,最早的法律人才培养地方为14世纪的律师学院Inn。,所以,毕业生一般要首先成为律师,才能开启从事法官等其他法律职业的开端。基于此,美国的法律职业制度延伸到高校之中,在美国,学校和学生都要受到美国律师协会承认,否则无法进入法律职业群体,因此,诊所教育的开展得到了法律职业制度保障:

首先,案源保障。美国的司法援助体系完善,学生案件的案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通过对于学生办理案件身份的保障,提高了学生办案的积极性,同时打消了司法援助案件当事人的疑惑,促进了法治建设的教育体系在美国良性循环与发展。

其次,身份保障。一方面,学生明白自己的就业方向是律师,加强了对于律师身份认同感,一方面,美国法律群体对于在校法学专业学生也具有很强的身份认同感,因此,在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中,诊所学生身份得到了司法部门和律师协会的认可与支持,如美国明尼苏达州制定了《学生职业规则》,保证具备条件的学生出庭、与未监禁的当事人会面等。豐一般情况下,学生的活动必须在执照律师的监督下进行,律师对其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承担最终责任,但是,为了鼓励学生尽快进入角色。所有律师文件包括递交法院的报告等,均将有督导员和学生签名。从一开始就将告知委托人其案件将由学生负责,但是学生会经常与其督导商议。只有在获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学生方可接手该案。豑

而在我国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初衷是为了培养社会事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这种多元化法律人才定义首先是指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次才是律师。同时在对律师的身份认定上,我国也经历了从公务员——准公务员——社会服务人员的变化,从1996《律师法》颁布起算,我国的律师群体才形成了15年,律师群体身份认同感较差;从实践上看,大部分法学专业的学生的理想就业方向都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愿意进入律师界的学生较少;此外,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仍然处于探索完善期,法律诊所教育对于学生的吸引力,以及实施后学生所面临的案源和身份问题,都亟待解决。

正是由于制度上存在着上述诸多不同,所以在实践方面,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的开展必然会遭遇到各种阻力。目前诊所式教育所遭遇的资金短缺,师资匮乏,案例稀缺,身份尴尬等实际困难都是制度瓶颈在实践中的体现。

三、我国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模式的探寻——以重庆三峡学院为例

针对我国高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所面临的制度瓶颈和实践难题,重庆三峡学院政法学院联合重庆市律师协会三峡库区农民工维权中心走出了一条“高校+公益机构”的特色道路,取得了一定效果。

重庆三峡学院政法学院结合三峡库区农民工法律援助现状,积极联系当地的公益机构,于2008年5月启动了劳动法诊所教育项目,学院首先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理论教学前置,使学生初步掌握劳动法基本理论;其次在诊所教育开展之前,加强了《法律职业道德》,《司法文书写作》等实践课程的写作,使学生掌握相关法律实践技能;再次学院聘任了农民工维权中心公益律师为诊所课程任课教师,通过加强对聘任教师管理,确保课程教育效果;最后,学院将诊所课程具体细分为“学生独立开展接待咨询”,“案件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案件分析讨论会”,“案件出庭和辩护”,“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写作”等环节全方面锻炼学生的能力,使学生实现从thinkingasalawyer到actingasalawyer,活动至今已经培养学生163人次,多次得到了社会媒体以及中国法学会的报道。

目前,法律诊所教育理念已经得到了教育界的一致肯定,现阶段处于将该教育理念转化为符合我国法律文化环境,法制教育传统和法律职业发展轨迹的本土化模式探索阶段,我们相信,法律诊所必将会为我国法学教育注入一股新鲜的血液。

参考文献:

[1]毛清芳.基础与条件,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探析.人大研究.2008(6).

[2]王菊英.“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思考.河北法学.2005(3).

[3]徐家力.中美法学教育比较之分析.beeer.bokee.com/3838632.html.

注释:

豍豎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99,200.

豏www.law.harvard.edu/academics/courses/2010-11?words=&schedblock=&term=&subject=4.

第7篇

关键词:诚信经营;道德;法律

随着社会整体诚信意识的提高,我国各类经营者已经从市场化初期的诚信崩盘中逐渐恢复了过来。但不容否认的是,我国各类经营者的整体诚信状况仍然令人担忧。让人防不胜防的商业欺诈行为每天都在大量上演,有的甚至借助电视传媒、影视名人堂而皇之欺骗消费者。因此,诚信经营还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而要研究诚信经营,自然回避不了对规范经营者内心世界和外部行为的道德与法律的研究。

一、 从一组调查看国人的道德问题

今年年初,我们为了完成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农民法律意识与和谐社会研究――以河北为中心”,对河北省的11个地市进行了大量调查,其中一项调查的题目是:你家的小猪生病了,你拿到集市上去卖,你会怎样?(1)你是会告诉买方真实情况呢?还是隐瞒小猪生病的事实。?(2)买你猪的人是熟人,你会怎样?(3)买你猪的人是邻村的,但他不认识你,你会怎样?(4)买你猪的人是外乡人,你会怎样?对于第一问,有60%的人选择了告诉人家真实情况。对于熟人,有将近90%的人选择告诉对方真实情况,或者既不告诉对方真实情况,也不让其买。对于邻村的人,不诚信的农民人数急剧上升,有将近30%的农民选择欺骗对方。对于外乡人,选择欺骗的比率一下子上升到了55%以上。

首先,人们的道德自律出了问题。我们常说,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发挥作用。道德自律是内因,如果道德自律出了问题,则道德他律或者强制性更强的法律的功能就要大打折扣。道德自律可以分为基于信仰的道德自律、基于理性的道德自律和基于习惯的道德自律等。 基于信仰的道德自律主要是依赖于信仰来完成的。是信仰的典型表现,我们说“宗教是麻醉人的精神鸦片”,是有其真理性的。但是,宗教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毫无是处的,宗教戒律是以绝对律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比如摩西十戒,它规定的“不得诈欺”等戒条是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准讨价还价的。因此,信奉某种宗教的普罗大众,虽然没有康德式的主体自觉,照样可以形成绝对律令式的道德自律。基于理性的道德自律除去康德式的主体自觉为自己立法之外,往往与人们的算计相关(此理性为实用理性而非价值理性)。在这里,一个人之所以约束自己不去欺骗他人,不是因为不得骗人是自己遵守的绝对律令,而是因为骗人对自己不利。至于基于习惯的道德自律,由于道德主体的自律已经融会到了习惯之中,其行为发生于不知不觉间,因此,自律者可能并不感觉到他是在遵循道德而行为。

其次,道德他律失灵。道德他律失灵,最根本的原因是道德自律出了问题,如果每一个个体都像康德说得那样为自己立法,严于律己,根本就用不着道德他律。道德他律失灵,还与传统的道德他律方式有关。传统中国的道德他律,是依靠熟人间的相互监督来实现的,而熟人之间之所以能够实现这样的监督,是因为他们共存于一个利益链条上,那一个人如果胆敢在熟人间进行欺诈等行为,就有可能被从这个利益链条中驱逐出去,从而因贪图一时之利而影响自己将来更多的利益,因此,中国人的道德他律归根结底是基于利益而形成的,是利益在对道德主体形成他律。

二、由道德问题而引出来的法律问题

法律与道德互为表里,道德主要规范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主要规范人的外部行为。亚里斯多德在讲法治的时候,对人性有一个基本认识,那就是,当人为善的时候,人是所有动物中最好的动物,当人作恶的时候,人又是所有动物中最坏的动物,而一个没有道德底线的人,恐怕经常应该被归于最坏的动物一类。美国的联邦党人认为,如果人人是天使,就不需要法律了;如果人人是魔鬼,法律也将没有用处。这就是说,规范人的外部行为的法律还要与规范人的内心世界的道德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

“在道德命令同个人对自我的关系上,道德命令被定义为召唤,亦即号召人们以一种对社会负责任的方式发挥自己的潜力,充分施展自己的创造才能,从而获得真正的幸福和内心的满足。” 康德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未必就有合道德性。法律是给人的行为划定的底线,而不太关注人的思想是否高尚。一个妙龄女郎完全可以出于为了获取巨额遗产的目的嫁给一个年过八旬的百万富翁,也可以为了一夜成名而嫁给一个行将入土的明星科学家,只要这个女郎达到婚龄,出于自愿,法律会支持其行为。而道德,在这里可能就要对这个女郎的行为提出谴责。因此,道德对于人的要求要高于法律的要求。

正是因为道德对于人们提出了比法律更高的要求,人们按照更高的道德要求去行为的时候才不至于突破法律为我们提供的行为底线。这是因为,人性中总是充满着两种倾向,向上的倾向和向下的倾向,人们受向上的倾向牵引,才不至于被向下的倾向拉下万劫不复的深渊。因此,道德底线被突破了,给人们的行为提供底线的法律也将难以得到遵守。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小车无,其何以行之哉?”他告诉我们如果一个人“无信”,就好像牛车没有,马车没有一样;牛车没有,马车没有,牛和马失去了约束,那车怎么能行走呢?信是人内心的确证,没有诚信之心的人失去了这个确证,就不可能产生诚信的道德自律,没有诚信的道德自律,就好比没有装到牛车上,没有装到马车上。法律套不住没有诚信的人,对于没有诚信的人,法律将失去作用。

所以,诚信则不仅仅是道德底线,也是法律底线。罗马法上已经有与“诚实信用”有关的规定,比如,关于意思瑕疵,罗马法规定了虚伪表示、真意保留、诈欺等概念。所谓虚伪表示是指“已实施的行为比假装要实施的行为更有效”;真意保留是当事人单方面作假而出现的瑕疵;诈欺是当事人实施行为时所具有的、损害他人的有意心态。虚伪表示和真意保留,在罗马法的要式适法行为中都不容易得到承认,而且,真意保留的一方因故意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非法行为的责任;诈欺是一种更严重的恶意欺骗他人的行为,诈欺之诉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诉讼,它的结果导致被判罚人不名誉,只有在其他法律补救措施无济于事时,才可以诉诸它。现代民法规定,民事交往要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诚实信用”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古老的罗马法之所以把违背“诚实信用”的人以严厉对待,“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被现代学者称为“帝王条款”,无非是这一原则能否被民事主体遵守,是攸关整个民法能否实现的大问题。由此我们知道,诚信的道德如果在一个国家普遍缺失,这个国家有关诚信的法律意识也必然缺失,这必将动摇该国法律的根基。

诚信经营需要一股傻劲,工于利益计算,专打小算盘的人是很难做到诚信经营的。什么样的人容易有这样的傻劲呢?有坚定的信仰,遵循绝对律令行事的人往往是这样的傻子。

坚定的信仰往往与相联系。对此,孟德斯鸠有非常深刻的论述,他说:“如果有一种宗教,它抑制一切;它不但对行为,而且对欲望和思想,都一样是小心谨慎的;它不是用几条链子,而是用千丝万线系住了我们;它把人类的正义标准放在一边而另立一种正义标准;它的使命是不断引领人们由忏悔达到了仁爱,又由仁爱达到了忏悔;它在裁判者和罪人之间设立一个伟大的中保;在义人和中保之间设立一个伟大的裁判者;――这样的一种宗教应该是没有不可救赎的罪恶的”。而且,美国人伯尔曼的研究证明,与法律信仰具有同构性,的绝对性对其信徒形成绝对的法律信仰非常有利。

如此一来,是否在我们国家非得建立某种宗教,人们才能够诚信经营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这个问题必须用疏而不是堵的方式来解决。上面的分析告诉我们,决定中国农民诚信待人或者相反的因素是利益,而不是道德或者任何其他抽象的教条。而他们之所以把利益计较与诚信与否挂钩,是因为其实用理性,在这一点上,所有中国人莫不如此。这是中国人与有着强烈宗教情结的民族的一个非常大的不同之处,一个秉承实用理性的民族,绝对的价值信仰,或者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律令是不可能对其产生根本性影响的。实用理性的思维方式注定了决定中国人行为选择的是经验而不是某种先验的价值。农民们为什么不大欺骗同村之人,因为经验告诉他们那么做会得不偿失;火车站等公共场合的商户为什么经常发生宰客的行为,因为他们经常打交道的顾客是一次性的,他们从一次宰客行为得到的好处远远大于其损失,甚至只有好处而没有损失。既然决定人们是否诚信的是经验而不是先验的价值,那么,要想树立国人的诚信意识,只能从这方面因势利导,而要做到这点,就要进一步市场化,让国人从市场的经验中获得诚信的益处与不诚信的害处。市场天然需要诚信,否则市场将可能运转不灵。市场自有其机制,从长远来看,市场会自然奖赏诚信者,惩罚欺骗者。为什么现在很多企业,尤其是比较大的企业其诚信度越来越高,恐怕与其市场经验是绝对分不开的。如果我们认为既然中国人的不诚信与实用理性有关,而妄图建立一种绝对的价值理性,那就不是疏,而是堵。堵得狠了,就会造成宋明理学曾经造成的局面――使中国人虚伪,其结果只能加剧国人的不诚信!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法理学,哈耶克,自由,自由主义

卢梭曾在他的名著《社会契约论》开篇断言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不往不在枷锁之中。"从人们自由意识升华提炼成体系之后,自由这个话题便变得经久不衰,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的历史其实就是不断探索和争取自由的历史,多少人甚至为这样的一种信念为之付出了生命。

一、关于自由

正如前文所述,自从人类有了自由意识,开始追寻自由之时,自由便成为了一项热门话题,而当人类有了法律意识之时,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更是让古往今来为数众多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都为它花了不少的笔墨。在现代社会中,自由已经演化成为了一种法定权利(自由权),其典型代表如在西方发展历史上,宪法所产生并保护的第一代人权就包含了三大自由:人身自由、财产自由、精神自由。可见现代国家中自由都已经与法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我们在讨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时,应该首先深入的探析有关自由的知识。

(一)自由的概念

自由是人类特有的"圣物",是人类行为的依据--法所追求的崇高价值目标之一。自由对于我国而言是一个外来词,源于西方文化的术语,在西文的涵义里,自由指的是从约束中解放出来,或者说是一种不受约束的状态。例如罗马法中将自由权定义为:"凡得以实现其意志之权力而不为法律所禁止者是为自由"。实际上,自由一词有着丰富的内涵,一般学者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自由的,一方面是哲学上的自由概念,另一方面是政治学法学上的自由概念。对于哲学上的自由概念,西方哲学家的思想大致可划分为自由天赋论、自由意志论、自由能力论、自由选择论和自由必然认识论。当然,哲学上的自由概念是其他学科理解自由概念的前提,但由于本文是站在法律层面来理解自由的,此方面知识在此不再赘述。而对于法学意义的自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有着启发性的表述:"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一关权利。"由此可见,在法律的调整下,自由指代了行为与法律的关系,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获得的自由都可以在法律规范中找到所对应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积极自由,也包括消极自由。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二)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是建立在自由理念基础上的一种社会思潮,其涉及了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多方位学科,这里我们只讨论自由主义法学思想。自由主义是西方由来已久的一种社会思潮,其核心观点是主张个人的权利至上,从西方自由主义法学的发展脉络上看,大致分为了两大阶段,即古典自由主义法学和新自由主义法学。洛克、斯宾诺莎、孟德斯鸠、密尔等思想家都是古典自由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而新自由主义法学的代表包括了哈耶克、诺西克和伯林。其领军人物则是20世纪社会科学的巨匠--哈耶克。哈耶克是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的一个主要代表和理论权威,被尊为当代新自由主义思潮的鼻祖。哈耶克在谈及自由概念时,首先否定了法国的有关自由传统,而肯定了英国的自由传统,并给自由一种法学意义上的概念:"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他凭借专断决定可以强制他人以某种具体方式作为或不作为)的状态适成对照。经常用以描述这种自由状态的古老的说法,因而亦就是'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尽管作为经验主义(崇尚经验而贬低理性)的代表人物,哈耶克的思想仍然都是建立在理性观和知识观的基础上进行的思考,当然在他看来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或是存在理性难以触及的区域,而他将理性与经验的相结合,再辅之于知识论,从而建构出现代自由主义的法律观,"在我们看来,虽然哈耶克的理论在自由主义传统中算是一种独特的理论,但渗透在其作品中的那些主题,包括至高无上的自由原则、国家权力的性质以及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都是自由主义思想中的核心主题"。《自由秩序原理》是哈耶克的有关自由主义法学思想的经典之作,他在这本书中曾作出著名论断:"本书乃是对一种人的状态的探究,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

二、法与自由的关系

关于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法学家洛克有这样一段论述,"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服务于自由的一个条件。不过这种从宏观的层面去探讨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归根结底无非只有两方面的内容:①自由是法律的价值之一;②法律保障和保护着公民的自由。没有正确理解法律构成要素与自由的关系而只是泛泛地谈论两者关系是无法深层次地去把握自由的价值的。众所周知,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其本身有着自己的特性,例如法律有强制性,违法了法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哈耶克认为,正是法律有着这样的特性,自由才与法律密不可分。

(一)强制与法律

如前所述,哈耶克曾将自由定义为"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减少到最低限度"或"免受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从哈耶克对自由的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自由与强制是完全对立的两个概念,而这也是我们探析自由与法律之间关系的一个切入点。法律规范不同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任何社会规范都有其自身的强制力,比如道德强制力来自于内心的愧疚感或是社会舆论压力,宗教强制力来自于信仰敬畏或是教堂教会,因此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有强制力,而在于有什么样的强制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没有强制的法律就好比政策宣示、道德教化罢了。哈耶克为此指出,"强制是一种恶"。强制是对自由的侵犯,然而,问题是为了把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减少到最低程度,国家和政府保留必要的强制权力又是必须的,"自由只要求对强制及暴力、诈欺及欺骗加以制止,但是政府运用强制的情况除外;当然,政府对强制的运用只限于一个目的,即强制实施那些旨在确保个人活动之最佳境况的众所周知的规则"。由此可见,这种必须的强制也要有一定的限度,即是出于保障自由的目的。至于该限度是如何划分的,笔者十分认可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划分。从权利形式来讲,法律可将自由划分为积极自由权与消极自由权,积极自由权是指法律中的相关权利构成要求国家权力履行特定职能帮助公民实现其自由的权利,例如劳动自由权,教育自由权。而消极自由权类似于防卫权,即公民有不受国家权力侵害其利益的权利,例如人身自由,财产自由,精神自由。将自由作出了上述的划分,实质就是规范了强制的限度,以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在公民的积极自由权利领域中,公民拥有相对自由,只有遵守法律规则,规定的自由就不应受到侵害;而在公民的消极自由权利领域中,公民拥有绝对自由,无正当理由与程序,公民不得受到公权力的驱使与干预,即使受到了侵害也应得到相应的正当补偿。

(二)责任与法律

这里的责任不同于义务,义务只是客观上的一种要求,或是道德要求或是法律要求。而这里讨论的责任则是对于法律的强制性而言的,从这一角度讲就是指当违反了法律,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显而易见,身负法律责任的公民并不是自由的主体。而为了进一步说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设专章讨论了责任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哈耶克指出:"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责任分为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现实中人类为了免受舆论的压力与道德的谴责,不会轻易做出干涉他人自由的行为(干涉他人自由当然是道德普遍不允许的行为)。可见道德责任以及道德感对于保障自由起着持久的稳定的作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进化,道德责任对人类的规制尽管并没有弱化,但是更多的转向了内心,这也使得法律责任的作用显得愈发重要。笔者认为,法律责任并非限制了自由,而恰恰符合了法律维护自由的要求:"从政治和法律上来讲,如果我们期望自由有效,那么责任的程度和种类就必须明确而确定,而且须根据一般性的和非人格化的规则进行决定。"换句话说,仅仅依靠强制力是无法单方面实现对自由的保护,辅之以后果才能对"一人对一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可见,这里的责任并非我们前文所指的承受的重负,而仅仅是一种承受选择重负的可能,当有了这样的一种可能时,行为人自然不会冒着自己失去自由的风险而去侵害别人的自由了。

参考文献:

[1]王振东.自由主义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3]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4][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第9篇

关键词: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学科构建;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12-0134-02

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属于比较新兴的专业,全国各高校的开办大多处于探索阶段,至今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的培养模式。

一、卫生事业管理本科专业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必须坚持开放式的人才培养模式,既要接受学校自身对高等教育内部质量特征的评价,又要接受社会对高等教育外显质量特征的评价,以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质量需求的变化[2]

1.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学生满意度差。实践教学环节薄弱的突出表现是专业见习、实习抓得不实,缺乏规范要求。见习、实习没有量化的评价标准,使质量难以控制。目前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见习、实多在医院行政职能科室或卫生行政部门,在见习、实习过程中与结束后缺乏质量评价标准或评价程序,学生没有一个具体的目标,不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学生满意度差。

2.办学方向不明确,专业特色不突出。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专业目录中还没有卫生事业管理本科专业,卫生事业管理本科专业只是作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方向而开设,加上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多学科交叉性,办学主体对卫生事业及其管理的基本内涵与学科属性还缺乏一个明确的科学认知,基本上是依托本校原有学科基础及专业师资力量进行办学。致使其办学方向并不十分明确。而如何把握专业基础理论与专业管理知识技能乃至相关学科的交叉结合关系,形成专业教育特色,已成为本专业建设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

3.课程设置比较散乱,专业教材建设滞后。第一医学课程整体套用临床专业,学生学习负担过重,疲于应付书面知识的学习和考试,学习缺乏主动性。二是预防医学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现有的卫生事业管理课程体系中预防医学课程课时少,所占比例很低,不利于培养学生的预防意识和技能,也不利于学生适应以后的工作。三是卫生管理专业课程比重过低。由于受总学时的限制,一些专业课程只开设应用性的课程,不开设相关基础学科,不成体系。如法学课程,只开设卫生法规与监督学。而法理学、宪法、民法等很少开设。这样,卫生法规与监督学就如空中楼阁,没有根基,不利于学生深刻理解卫生法规的条款,更不利于培养法律意识。另外,课程内容陈旧,专业教材建设滞后,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近年来,卫生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以及医疗事故处理的变革都进行得如火如荼。但由于所选教材使用周期较长,且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在全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的专业,这些新的改革、新的思路还没有被写进教材。[3]

4.师资力量薄弱,人才培养模式单一。从全国来看,公共事业管理学科还属于新兴学科,现在还没有公共事业管理博士点,其他相关专业,如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经济与管理等专业的博士点也比较少,有的近两年才开办。这方面的人才和师资力量准备严重不足,更不用说卫生事业管理学科。我校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任课教师大多是半路出家,或者以新近毕业的教师居多,普遍存在对卫生事业管理缺乏整体认识,更缺乏实际的专业实践技能和教学经验的现象。[4]

二、对策

1.构建科学的专业课程体系,体现专业特色,课程体系设置要强调课程的优化整合,既要考虑学科知识体系的纵向关系,也要考虑课程诸要素之间的横向关系,体现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为一体的主线”。[5]本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构建宽厚的基础课平台,同时要理性对待医学课程所占比例的大小,恰当地调整与之对应的实习时间的长度,体现出与临床专业不同的人才培养过程,并改善专业课程开始介入学员学习的时间,及时正确地树立学员的专业观念。

2.提倡研究型教学,培养学员创新能力,针对卫生事业管理学员的特殊性,在教学中应提倡打破学科间界限,组织和鼓励学员主动学习和获得所需的材料,通过交流和讨论获得科学的思维方法,让学员通过合作解决实质性问题,学习隐含在问题背后的科学知识,形成解决问题的技能,有助于培养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6],符合实际工作的客观要求。

3.加强实习过程的管理,提高实践学习效果,针对目前学校本专业学员实习单位分散、各实习单位人数差别较大等造成管理不便的原因,适当安排使学员实习的单位相对集中,方便队干部及时把握学员的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和处理学员面对的各种困难;同时,还应加强学校与各实习单位的交流与沟通,为学员争取参与各项工作的机会,采取有效措施使学员始终保持对自己学生身份的清醒认识。[7]

4.加强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师资队伍建设应当遵循“用课程规范引导师资队伍建设”的路子。在目前情况下,不宜片面强调建立一支庞大的专职师资队伍,关键要从狠抓科研和加强师资培养等方面着手进行。一是通过引进相关专业高学历的年轻教师,缓解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师资不足、师资学历偏低的矛盾;通过在职学位教育、各种专业培训班、学术研讨会以及国内访问学者等多种途径,达到提高本校师资水平的目的。二是倡导开放式教育,加强校际间的学科交流与联系,加强教学科研横向合作,整体提高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教学科研水平。同时,还可以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聘请一批学识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卫生政策娴熟、理论基础扎实的高职人员,担任专业课程教师或主办专题讲座,充实师资力量。三是积极组织专业教师申报省级以上的有关卫生事业管理的科研、教研项目。让教师在有一定经费支持下,系统地进行科研、教研活动,以提高其专业学术水平,促进专业教学。

三、发展路径

更新教学理念,有的放矢,因此在教学中引入ERP教学理念和PBL教学法。

1.体现专业特点,分而治之。医科院校中的卫生事业管理有专业特性,应区别于其他管理类的教学。作为医科院校的专业学生,他们的医学知识相对深厚而管理知识相对薄弱,如把握不好重点则会出现“专技不如医学生,管理不如科”的尴尬局面。因此,在运用ERP教学时应根据课程将模拟竞技进行专业化改良。对于公共课、临床医学课采用较为传统的LBL与PBL相结合的教学法,打实医学。而对于专业课及选修课则应将实践教学放在首位,提高学生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

2.把握课程结构,循序渐进。按照专业学制的安排,卫生事理方向的学生会用一到两年的时间学习医学相关知识,管理知识架构上与非医学管理类学生有不同步性。因此引入ERP理念时需把握课程设置的结构,找准切入点。学生们不具备足够的管理知识与技巧,只能“赶着鸭子”乱管一气;过晚,则会与生产实习、撰写论文相重合造成心不在焉”影响教学质量[8,9]。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对企理进行的实训,因此在教学中主要引入的是我们,在第三、四学年之间即专业课开始时引人ERP教学模式较为合理,但也应针对部分具备模拟性和实践性的课程展开。

3.PBL教学法可以让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进行实际的现场操作,引导学生运用管理理论知识去分析并解决问题,让学生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掌握新的理论知识。同时,学生通过对现场实际问题的解决,更好地适应了管理工作,学生在以后的工作岗位就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使用新的工作,实现理论知识的一种转化。PBL教学法可以使课堂气氛更加活跃,学生在进行理论知识以及实践的过程中,可以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教学活动中,随时把自己的想法与老师和同学进行交流,进一步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以此同时,学生可以在解决实际的问题时,综合运用不同的信息,促使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对以前学过的知识进行回顾,让学生进行各种理论知识的融汇贯通,在对各种知识进行综合运用的基础上,实现能力的提升。[10]

参考文献:

[1]周虹,陈正红.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海南医学,2012,23(20):128-131.

[2]李宗浩.创立发展中国救援医学事业[J].中国全科医学,2004,7(24):1803.

[3]张屹立,陈立明,万成松.卫生事业管理本科专业建设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构想[J].西北医学教育,2009,17(3):443-444,453.

[4]张有录.大学课堂教学中多媒体应用的问题与对策[J].电化教育研究,2006,(5):38-39.

[5]周蒲芳.对如何提高本科教育质量的思考[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4,2(62):70-71.

[6]欣荣,张川,李武宏,等.提倡研究型教学,培养学员创新能力[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7,(12):74-75.

[7]周敬,齐亮,刘勤勇.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教学方略[J].医院管理,2009,16(4):317-367.

[8]陈朝晖.完善ERP课程体系提升主动实践创新能力[J].2008,(3):16-18.

[9]陈朝晖.ERP沙盘模拟对抗教学方式探索与实践[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9,(I):27-29.

[10]王阿鹏.在卫生事业管理教学中PBL教学法的运用[J].中国保健营养(中旬刊),2012,(11):549.

第10篇

关键词:教学模式;法学;公安院校;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 D91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264-03

公安院校承担着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素质警务人才的重任。为培养合格的警务人才,公安院校较重视法学课程的开设,以期增强未来警务人才的法律素养。实践中诸如刑讯逼供、跨省追捕、周口警察杀人案、延安黄碟案等现象的出现,让人不断追问警务人员的法律素养,进而拷问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的成效。作为一名从事警校教学的教师,常常反思是不是我们的课堂教学效果有待提高,如果是,那么改善的方式是什么?如何能将法律意识、法律思维融进学生的“血液”,使他们能在未来执法中保持长久的敬畏意识?考量现有的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模式,发现其不足,进而加以改善,期望能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创新一个思路。

一、目前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模式现状分析

长期以来,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课堂成为教师的“独角戏”,教师单方面灌输知识,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状态,缺乏积极参与课堂学习的热情与机会,教学效果取决于学生的高效消化和吸收。课堂讲授存在一定主观随意性,受教师兴致、研究领域、课堂纪律等影响较大,教师本人感兴趣或有所研究的教材知识往往耗时讲授较多,有些即便与公安业务联系密切的重难点知识囿于自身知识层次因素而无以顾及。就教师实施教学依据的教材而言,公安院校所采用的公安实用教材兹需进一步调整。目前,公安院校开设了许多法学课程,包括法理、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这些课程和普通院校法学专业所开设课程及内容差别不大,属于法学十六门核心课程范围。一些院校考虑到公安教育的职业性、实践性特点,立足本校资源自编了一系列教材,囿于编写资源,这些教材成为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所用教材的压缩版本,教材内容缺少必要的学术前沿性问题探讨,即便如此这些教材在教学实践中也存在课时压缩现象,为学生成体系的理解教材知识造成一定的障碍。

传统的单纯讲授教学法固然能够提高教学效率、成体系的传授法学知识等,但它“不重视引导学生主动探求知识,导致学生难以形成独立的思辨能力以及主动学习的能力。没有训练学生深度思考的学术性课程,教学方法以填鸭式灌输知识为主,不重视培养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不注重引导学生批判地思索和分析法律问题,导致学生虽然掌握了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可以应付简单的执法活动,但触及陌生领域、碰到复杂的带有争议的案情会茫然不知所措,理论功底不足、思辨能力差,无法独当一面地开展执法活动,职业发展中后劲不足。”[1]这些缺陷引起进取教师的警醒,不断反思改善自己的课堂教学,并在教学实践中展开了一定的探索。许多课堂教学穿插大量生动案例,创设实践情境,拉近实践与学生的距离,让学生通过感受近在咫尺的时代气息提升自身运用所学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讨论法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陆续被课堂教学所采用,尽管这些方法本身也存在诸多缺陷,尽管各公安院校相继涌现一些课堂教学模式的“样板课”雏形,但对于改变单一讲授法“大一统”局面、丰富课堂教学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拉近法学理论学习与公安实战需要的距离、促进大学教学改革、落实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目标,还是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影响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模式的主要因素

(一)课堂学习中的“杀手”——电子产品的滥用

《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要求公安院校实行警务化管理,严格作息时间、队操纪律等。学生在军事化管理中失去了大量的自由支配时间,为弥补这一损失必然去寻找相对宽松的环境放松自己,而科技的发展不断将学生带进互联网时代、3G时代,手机上网、聊天、游戏等提供丰富的资讯和娱乐平台。当学生的急切需要和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结合在一起时,寂静有序的课堂就成为学生检验电子产品功能的场所,学生埋头苦“学”,任由教师“独奏”,尽管教师演的很精彩。在传统的课堂讲授模式中,学生不需要参与课堂教学,没有回答问题、共同完成教学任务的压力,在身心放松的条件下,哪怕一丁点的乏味“说教”,都能刺激部分学生玩弄电子产品的欲望。学生的“务实”表现又传导到教师眼中,引起教师反感,影响讲授效果。这一恶性循环固然离不开电子产品在课堂中的滥用,但反思课堂教学模式才是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

(二)未来出路带来的惆怅

公安院校毕业生就业面较为狭窄,只有成为警务人员,所学专业技能方能有用武之地。要成为警务人员,按目前国家政策,只能挤过招警考试这一独木桥,才能继续合法穿着警服。应付招警考试是公安院校学生在大学期间着力解决的头等大事,专业课等都退居其后。许多学生认为,学期专业课考试可以不通过,招警考试不能不通过。学生的公务员招考用书从大一开始就准备齐全并有序摆在了课桌上,课堂成为学生钻研公务员招考用书的阵地,传统的抑扬顿挫的讲授声音成为学生苦练“应考技能”、排除外在干扰的“最美音乐”。为达到招警报考条件,学生还需增加砝码,尽可能考取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等。所有这些为成就公务员之梦而需铺就的道路挤占了本该用来认真学习掌握的专业课、必修课、公共课等的时间。扭转学生的关注点,吸引学生注重长远,应成为公安院校课堂教学模式急需承担起的责任。

(三)学生的前备经验

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中等教育的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公安院校的学生是经历过中等教育后经过选拔考试而招录的,但由于就业等较多方面因素,公安院校招生质量差强人意,报考考生层次较低,每一区队中学生素质差别很大,录取分数差距也较大,说明考生对知识的掌握层次、掌握能力存在较大差距,甚至有的学生缺失必要的自学能力和学习方法,知识面较窄、理解能力不足。教师在创新课堂教学模式时必须考量学生的前备经验。

摘 要: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模式长期以教师独白为主。该模式下的“产品”质量与公安业务实践要求不符,难以有效达至警务人才培养目标。分析影响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模式的特色因素,进而考量法学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然内涵,能够深化教学改革,培养内具法律素养、外备警务技能的应用型、复合型警务人才。

关键词:教学模式;法学;公安院校;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 D91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264-03

公安院校承担着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素质警务人才的重任。为培养合格的警务人才,公安院校较重视法学课程的开设,以期增强未来警务人才的法律素养。实践中诸如刑讯逼供、跨省追捕、周口警察杀人案、延安黄碟案等现象的出现,让人不断追问警务人员的法律素养,进而拷问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的成效。作为一名从事警校教学的教师,常常反思是不是我们的课堂教学效果有待提高,如果是,那么改善的方式是什么?如何能将法律意识、法律思维融进学生的“血液”,使他们能在未来执法中保持长久的敬畏意识?考量现有的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模式,发现其不足,进而加以改善,期望能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创新一个思路。

一、目前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模式现状分析

长期以来,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课堂成为教师的“独角戏”,教师单方面灌输知识,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状态,缺乏积极参与课堂学习的热情与机会,教学效果取决于学生的高效消化和吸收。课堂讲授存在一定主观随意性,受教师兴致、研究领域、课堂纪律等影响较大,教师本人感兴趣或有所研究的教材知识往往耗时讲授较多,有些即便与公安业务联系密切的重难点知识囿于自身知识层次因素而无以顾及。就教师实施教学依据的教材而言,公安院校所采用的公安实用教材兹需进一步调整。目前,公安院校开设了许多法学课程,包括法理、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这些课程和普通院校法学专业所开设课程及内容差别不大,属于法学十六门核心课程范围。一些院校考虑到公安教育的职业性、实践性特点,立足本校资源自编了一系列教材,囿于编写资源,这些教材成为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所用教材的压缩版本,教材内容缺少必要的学术前沿性问题探讨,即便如此这些教材在教学实践中也存在课时压缩现象,为学生成体系的理解教材知识造成一定的障碍。

传统的单纯讲授教学法固然能够提高教学效率、成体系的传授法学知识等,但它“不重视引导学生主动探求知识,导致学生难以形成独立的思辨能力以及主动学习的能力。没有训练学生深度思考的学术性课程,教学方法以填鸭式灌输知识为主,不重视培养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不注重引导学生批判地思索和分析法律问题,导致学生虽然掌握了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可以应付简单的执法活动,但触及陌生领域、碰到复杂的带有争议的案情会茫然不知所措,理论功底不足、思辨能力差,无法独当一面地开展执法活动,职业发展中后劲不足。”[1]这些缺陷引起进取教师的警醒,不断反思改善自己的课堂教学,并在教学实践中展开了一定的探索。许多课堂教学穿插大量生动案例,创设实践情境,拉近实践与学生的距离,让学生通过感受近在咫尺的时代气息提升自身运用所学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讨论法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陆续被课堂教学所采用,尽管这些方法本身也存在诸多缺陷,尽管各公安院校相继涌现一些课堂教学模式的“样板课”雏形,但对于改变单一讲授法“大一统”局面、丰富课堂教学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拉近法学理论学习与公安实战需要的距离、促进大学教学改革、落实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目标,还是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影响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模式的主要因素

(一)课堂学习中的“杀手”——电子产品的滥用

《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要求公安院校实行警务化管理,严格作息时间、队操纪律等。学生在军事化管理中失去了大量的自由支配时间,为弥补这一损失必然去寻找相对宽松的环境放松自己,而科技的发展不断将学生带进互联网时代、3G时代,手机上网、聊天、游戏等提供丰富的资讯和娱乐平台。当学生的急切需要和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结合在一起时,寂静有序的课堂就成为学生检验电子产品功能的场所,学生埋头苦“学”,任由教师“独奏”,尽管教师演的很精彩。在传统的课堂讲授模式中,学生不需要参与课堂教学,没有回答问题、共同完成教学任务的压力,在身心放松的条件下,哪怕一丁点的乏味“说教”,都能刺激部分学生玩弄电子产品的欲望。学生的“务实”表现又传导到教师眼中,引起教师反感,影响讲授效果。这一恶性循环固然离不开电子产品在课堂中的滥用,但反思课堂教学模式才是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

(二)未来出路带来的惆怅

公安院校毕业生就业面较为狭窄,只有成为警务人员,所学专业技能方能有用武之地。要成为警务人员,按目前国家政策,只能挤过招警考试这一独木桥,才能继续合法穿着警服。应付招警考试是公安院校学生在大学期间着力解决的头等大事,专业课等都退居其后。许多学生认为,学期专业课考试可以不通过,招警考试不能不通过。学生的公务员招考用书从大一开始就准备齐全并有序摆在了课桌上,课堂成为学生钻研公务员招考用书的阵地,传统的抑扬顿挫的讲授声音成为学生苦练“应考技能”、排除外在干扰的“最美音乐”。为达到招警报考条件,学生还需增加砝码,尽可能考取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等。所有这些为成就公务员之梦而需铺就的道路挤占了本该用来认真学习掌握的专业课、必修课、公共课等的时间。扭转学生的关注点,吸引学生注重长远,应成为公安院校课堂教学模式急需承担起的责任。

(三)学生的前备经验

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中等教育的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公安院校的学生是经历过中等教育后经过选拔考试而招录的,但由于就业等较多方面因素,公安院校招生质量差强人意,报考考生层次较低,每一区队中学生素质差别很大,录取分数差距也较大,说明考生对知识的掌握层次、掌握能力存在较大差距,甚至有的学生缺失必要的自学能力和学习方法,知识面较窄、理解能力不足。教师在创新课堂教学模式时必须考量学生的前备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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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经历的中等教育阶段正是目前新课程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的教育阶段,学生在中学期间已经熟悉文理科课程符合新课改理念的教学模式,作为中等教育的衔接阶段,大学教育理应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注重课堂教学模式的探索和改善。

(四)公安院校培养目标的落实

公安院校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专业性人才。作为培养人民警察的摇篮,公安院校教学具有应用性、技能性、实践性强的特点,特别强调理论知识、基本技能转化为实际工作的能力[2] 。但公安法学教育“重视传授书本上的法律知识,强调教学和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忽视将这些知识运用于实践的执法技巧训练,导致公安法学教育与执法实践的游离”。[2] 这种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无法改善学生的求异思维、批判思维、创新思维,也无法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然内涵

随着社会变迁带来的现实压力和科技冲击,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呈现出无法完美承担起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应用型执法人才。“现在要成为一个合格警察,必须是专业化的,即必须拥有建基于大量的警学知识之上的专业技能,这些技能必须经过高等警察教育机构系统的教育和培训才能获得。”[3]在警察的培养过程中,公安院校承担着必要而艰巨的不可推卸的重任。为增强学生迅速适应职业需要的能力,为培养学生具有应对警察职业发展变化的能力,作为警校教育重要部分的法学课堂应通过教学模式的改善来肩负起执法实践对警察知识和能力考验的重任。能够完美具有上述功能的法学课堂教学模式必然具有这些内涵:

(一)实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是教师面对学生进行知识独白的过程,过分强调教师操控作用,忽视学生本应在课堂教学中享有的主体地位。学生本是学习的主体,是课堂的主人。警校法学课堂教学应改变以教师为主的模式,强调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发挥其课堂主人翁意识。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俯下身来关注“沉默的大多数”,而不是“目中无人”;教学过程的设计应以生为中心,而不是单纯的“理论知识的传播器”。在教师引导下,课堂学习应呈现出学生发现困惑的兴奋、探索未知的乐趣和收获知识的喜悦等景象。面对未知知识,基于教师引导,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等方式,实现对基础知识、较简单知识的自学,对较难知识的合作和探究学习,进而达到自身知识、能力和情感、价值观的提升。

我们强调学生在课堂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并不是忽视教师的主导作用,“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这是有成效地教学的普遍规律。教师的主导作用是针对能否引导学生积极学习而言的。”[4] 课堂教学中,教师凭借其优雅的教态、渊博的学识、幽默的语言、有序的教学设计等积极组织课堂教学、维护课堂纪律、抓牢学习目标,更有利于实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二)营造课堂互动氛围

传统法学课堂教学模式是一种单向知识传输模式,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的应然模式应是双向的知识传输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知识的探索和生成需要师生的积极参与,离不开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在互动中实现知识的生成、检验和运用。公安执法内容广泛,执法环境充满诸多不确定性,涉及领域多且新,需要警员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通过课堂教学中的师生互动环节,学生在积极参与的过程中,不断开动脑筋、创新思考、探究真理,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语言沟通能力在潜移默化中得以提高,更接近公安实际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为营造良好课堂互动氛围,教师可在教学进程中精心设问激疑,在案例分析中不断设置通向正确答案的障碍情景,在随堂巩固练习中结合所学灵活创设问题,通过对学生头脑引起触动,激发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积极思考的热情,从而在课堂上掀起“头脑风暴”,让学生收获到探索知识和收获成功的喜悦。具体操作中,教师可利用一个案例贯穿课堂,中间增设不同问题背景,增强学生辩证分析问题和灵活办案的能力。随堂巩固练习中,教师可通过提问的方式,由学生不仅说出答案,还要说出理由,再由其他学生加以补充和修正,最后教师做适当总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兵教兵、兵练兵”、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师生合作学习的状态。这种教学模式不但能够满足公安实践对警校学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而且对于警校学员未来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十足的潜力。

(三)运用多元教学方法

公安院校传统法学课堂教学模式以讲授法为主或单纯的课堂讲授,虽然部分转变教学理念的教师在课堂中尝试采用了讨论法、案例分析法、模拟法庭等新的教学方法,但任何一种单一的教学方式都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讨论法较费时,且对教学班级人数有严格限制;模拟法庭等存在参与学生少,所选案例结论既定,缺乏法庭论战的真实性等。法学课堂教学模式必须兼容诸多教学方法,做到“能统则统,宜分则分”。理论性强的法学科比如法理学、宪法学,教师可侧重有选择的多讲授一点,其他教学方法诸如讨论法、练习法等也是必不可少的;应用性强的法学科比如刑法、诉讼法等,教师除着重讲述易混知识点外,可大量结合其他教学方式。综合运用多元教学方法也是实现学生主体地位和师生互动良好氛围的技术保障。这就要求教师必须“构建以学生为中心的多元教学互动机制,如情景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研究型学习、建构自我意义教学,以满足学生对知识、情感、意志、个性互动的需要。”[5]

综上,课堂教学模式涵盖内容丰富,不仅包含教学方式,还包括教学理念等,甚至还受制于院校硬件设施。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模式的构建有其特殊之处,对其应然内涵进行设计和分析,期望能为相关后续研究起到丝毫作用。

参考文献:

[1] 管瑜珍.政法院校招录体制改革下的公安法学教育改革[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11):181-184.

[2] 林茂.谈公安法学教育的改革模式[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8,(5):37-40.

[3] 闫继忠.警察专业化与高等警察教育[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4] 王道俊,郭文安.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207.

[5] 王崇敏,王琦.法学实践性教学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238.

学生经历的中等教育阶段正是目前新课程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的教育阶段,学生在中学期间已经熟悉文理科课程符合新课改理念的教学模式,作为中等教育的衔接阶段,大学教育理应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注重课堂教学模式的探索和改善。

(四)公安院校培养目标的落实

公安院校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专业性人才。作为培养人民警察的摇篮,公安院校教学具有应用性、技能性、实践性强的特点,特别强调理论知识、基本技能转化为实际工作的能力[2] 。但公安法学教育“重视传授书本上的法律知识,强调教学和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忽视将这些知识运用于实践的执法技巧训练,导致公安法学教育与执法实践的游离”。[2] 这种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无法改善学生的求异思维、批判思维、创新思维,也无法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然内涵

随着社会变迁带来的现实压力和科技冲击,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呈现出无法完美承担起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应用型执法人才。“现在要成为一个合格警察,必须是专业化的,即必须拥有建基于大量的警学知识之上的专业技能,这些技能必须经过高等警察教育机构系统的教育和培训才能获得。”[3]在警察的培养过程中,公安院校承担着必要而艰巨的不可推卸的重任。为增强学生迅速适应职业需要的能力,为培养学生具有应对警察职业发展变化的能力,作为警校教育重要部分的法学课堂应通过教学模式的改善来肩负起执法实践对警察知识和能力考验的重任。能够完美具有上述功能的法学课堂教学模式必然具有这些内涵:

(一)实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是教师面对学生进行知识独白的过程,过分强调教师操控作用,忽视学生本应在课堂教学中享有的主体地位。学生本是学习的主体,是课堂的主人。警校法学课堂教学应改变以教师为主的模式,强调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发挥其课堂主人翁意识。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俯下身来关注“沉默的大多数”,而不是“目中无人”;教学过程的设计应以生为中心,而不是单纯的“理论知识的传播器”。在教师引导下,课堂学习应呈现出学生发现困惑的兴奋、探索未知的乐趣和收获知识的喜悦等景象。面对未知知识,基于教师引导,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等方式,实现对基础知识、较简单知识的自学,对较难知识的合作和探究学习,进而达到自身知识、能力和情感、价值观的提升。

我们强调学生在课堂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并不是忽视教师的主导作用,“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这是有成效地教学的普遍规律。教师的主导作用是针对能否引导学生积极学习而言的。”[4] 课堂教学中,教师凭借其优雅的教态、渊博的学识、幽默的语言、有序的教学设计等积极组织课堂教学、维护课堂纪律、抓牢学习目标,更有利于实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二)营造课堂互动氛围

传统法学课堂教学模式是一种单向知识传输模式,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的应然模式应是双向的知识传输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知识的探索和生成需要师生的积极参与,离不开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在互动中实现知识的生成、检验和运用。公安执法内容广泛,执法环境充满诸多不确定性,涉及领域多且新,需要警员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通过课堂教学中的师生互动环节,学生在积极参与的过程中,不断开动脑筋、创新思考、探究真理,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语言沟通能力在潜移默化中得以提高,更接近公安实际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为营造良好课堂互动氛围,教师可在教学进程中精心设问激疑,在案例分析中不断设置通向正确答案的障碍情景,在随堂巩固练习中结合所学灵活创设问题,通过对学生头脑引起触动,激发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积极思考的热情,从而在课堂上掀起“头脑风暴”,让学生收获到探索知识和收获成功的喜悦。具体操作中,教师可利用一个案例贯穿课堂,中间增设不同问题背景,增强学生辩证分析问题和灵活办案的能力。随堂巩固练习中,教师可通过提问的方式,由学生不仅说出答案,还要说出理由,再由其他学生加以补充和修正,最后教师做适当总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兵教兵、兵练兵”、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师生合作学习的状态。这种教学模式不但能够满足公安实践对警校学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而且对于警校学员未来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十足的潜力。

(三)运用多元教学方法

公安院校传统法学课堂教学模式以讲授法为主或单纯的课堂讲授,虽然部分转变教学理念的教师在课堂中尝试采用了讨论法、案例分析法、模拟法庭等新的教学方法,但任何一种单一的教学方式都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讨论法较费时,且对教学班级人数有严格限制;模拟法庭等存在参与学生少,所选案例结论既定,缺乏法庭论战的真实性等。法学课堂教学模式必须兼容诸多教学方法,做到“能统则统,宜分则分”。理论性强的法学科比如法理学、宪法学,教师可侧重有选择的多讲授一点,其他教学方法诸如讨论法、练习法等也是必不可少的;应用性强的法学科比如刑法、诉讼法等,教师除着重讲述易混知识点外,可大量结合其他教学方式。综合运用多元教学方法也是实现学生主体地位和师生互动良好氛围的技术保障。这就要求教师必须“构建以学生为中心的多元教学互动机制,如情景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研究型学习、建构自我意义教学,以满足学生对知识、情感、意志、个性互动的需要。”[5]

综上,课堂教学模式涵盖内容丰富,不仅包含教学方式,还包括教学理念等,甚至还受制于院校硬件设施。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模式的构建有其特殊之处,对其应然内涵进行设计和分析,期望能为相关后续研究起到丝毫作用。

参考文献:

[1] 管瑜珍.政法院校招录体制改革下的公安法学教育改革[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11):181-184.

[2] 林茂.谈公安法学教育的改革模式[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8,(5):37-40.

[3] 闫继忠.警察专业化与高等警察教育[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4] 王道俊,郭文安.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207.

[5] 王崇敏,王琦.法学实践性教学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238.

存入我的阅览室

学生经历的中等教育阶段正是目前新课程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的教育阶段,学生在中学期间已经熟悉文理科课程符合新课改理念的教学模式,作为中等教育的衔接阶段,大学教育理应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注重课堂教学模式的探索和改善。

(四)公安院校培养目标的落实

公安院校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专业性人才。作为培养人民警察的摇篮,公安院校教学具有应用性、技能性、实践性强的特点,特别强调理论知识、基本技能转化为实际工作的能力[2] 。但公安法学教育“重视传授书本上的法律知识,强调教学和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忽视将这些知识运用于实践的执法技巧训练,导致公安法学教育与执法实践的游离”。[2] 这种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无法改善学生的求异思维、批判思维、创新思维,也无法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然内涵

随着社会变迁带来的现实压力和科技冲击,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呈现出无法完美承担起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应用型执法人才。“现在要成为一个合格警察,必须是专业化的,即必须拥有建基于大量的警学知识之上的专业技能,这些技能必须经过高等警察教育机构系统的教育和培训才能获得。”[3]在警察的培养过程中,公安院校承担着必要而艰巨的不可推卸的重任。为增强学生迅速适应职业需要的能力,为培养学生具有应对警察职业发展变化的能力,作为警校教育重要部分的法学课堂应通过教学模式的改善来肩负起执法实践对警察知识和能力考验的重任。能够完美具有上述功能的法学课堂教学模式必然具有这些内涵:

(一)实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是教师面对学生进行知识独白的过程,过分强调教师操控作用,忽视学生本应在课堂教学中享有的主体地位。学生本是学习的主体,是课堂的主人。警校法学课堂教学应改变以教师为主的模式,强调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发挥其课堂主人翁意识。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俯下身来关注“沉默的大多数”,而不是“目中无人”;教学过程的设计应以生为中心,而不是单纯的“理论知识的传播器”。在教师引导下,课堂学习应呈现出学生发现困惑的兴奋、探索未知的乐趣和收获知识的喜悦等景象。面对未知知识,基于教师引导,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等方式,实现对基础知识、较简单知识的自学,对较难知识的合作和探究学习,进而达到自身知识、能力和情感、价值观的提升。

我们强调学生在课堂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并不是忽视教师的主导作用,“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这是有成效地教学的普遍规律。教师的主导作用是针对能否引导学生积极学习而言的。”[4] 课堂教学中,教师凭借其优雅的教态、渊博的学识、幽默的语言、有序的教学设计等积极组织课堂教学、维护课堂纪律、抓牢学习目标,更有利于实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二)营造课堂互动氛围

传统法学课堂教学模式是一种单向知识传输模式,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的应然模式应是双向的知识传输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知识的探索和生成需要师生的积极参与,离不开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在互动中实现知识的生成、检验和运用。公安执法内容广泛,执法环境充满诸多不确定性,涉及领域多且新,需要警员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通过课堂教学中的师生互动环节,学生在积极参与的过程中,不断开动脑筋、创新思考、探究真理,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语言沟通能力在潜移默化中得以提高,更接近公安实际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为营造良好课堂互动氛围,教师可在教学进程中精心设问激疑,在案例分析中不断设置通向正确答案的障碍情景,在随堂巩固练习中结合所学灵活创设问题,通过对学生头脑引起触动,激发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积极思考的热情,从而在课堂上掀起“头脑风暴”,让学生收获到探索知识和收获成功的喜悦。具体操作中,教师可利用一个案例贯穿课堂,中间增设不同问题背景,增强学生辩证分析问题和灵活办案的能力。随堂巩固练习中,教师可通过提问的方式,由学生不仅说出答案,还要说出理由,再由其他学生加以补充和修正,最后教师做适当总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兵教兵、兵练兵”、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师生合作学习的状态。这种教学模式不但能够满足公安实践对警校学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而且对于警校学员未来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十足的潜力。

(三)运用多元教学方法

公安院校传统法学课堂教学模式以讲授法为主或单纯的课堂讲授,虽然部分转变教学理念的教师在课堂中尝试采用了讨论法、案例分析法、模拟法庭等新的教学方法,但任何一种单一的教学方式都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讨论法较费时,且对教学班级人数有严格限制;模拟法庭等存在参与学生少,所选案例结论既定,缺乏法庭论战的真实性等。法学课堂教学模式必须兼容诸多教学方法,做到“能统则统,宜分则分”。理论性强的法学科比如法理学、宪法学,教师可侧重有选择的多讲授一点,其他教学方法诸如讨论法、练习法等也是必不可少的;应用性强的法学科比如刑法、诉讼法等,教师除着重讲述易混知识点外,可大量结合其他教学方式。综合运用多元教学方法也是实现学生主体地位和师生互动良好氛围的技术保障。这就要求教师必须“构建以学生为中心的多元教学互动机制,如情景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研究型学习、建构自我意义教学,以满足学生对知识、情感、意志、个性互动的需要。”[5]

综上,课堂教学模式涵盖内容丰富,不仅包含教学方式,还包括教学理念等,甚至还受制于院校硬件设施。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模式的构建有其特殊之处,对其应然内涵进行设计和分析,期望能为相关后续研究起到丝毫作用。

参考文献:

[1] 管瑜珍.政法院校招录体制改革下的公安法学教育改革[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11):181-184.

[2] 林茂.谈公安法学教育的改革模式[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8,(5):37-40.

[3] 闫继忠.警察专业化与高等警察教育[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4] 王道俊,郭文安.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207.

[5] 王崇敏,王琦.法学实践性教学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238.

学生经历的中等教育阶段正是目前新课程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的教育阶段,学生在中学期间已经熟悉文理科课程符合新课改理念的教学模式,作为中等教育的衔接阶段,大学教育理应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注重课堂教学模式的探索和改善。

(四)公安院校培养目标的落实

公安院校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专业性人才。作为培养人民警察的摇篮,公安院校教学具有应用性、技能性、实践性强的特点,特别强调理论知识、基本技能转化为实际工作的能力[2] 。但公安法学教育“重视传授书本上的法律知识,强调教学和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忽视将这些知识运用于实践的执法技巧训练,导致公安法学教育与执法实践的游离”。[2] 这种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无法改善学生的求异思维、批判思维、创新思维,也无法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然内涵

随着社会变迁带来的现实压力和科技冲击,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呈现出无法完美承担起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应用型执法人才。“现在要成为一个合格警察,必须是专业化的,即必须拥有建基于大量的警学知识之上的专业技能,这些技能必须经过高等警察教育机构系统的教育和培训才能获得。”[3]在警察的培养过程中,公安院校承担着必要而艰巨的不可推卸的重任。为增强学生迅速适应职业需要的能力,为培养学生具有应对警察职业发展变化的能力,作为警校教育重要部分的法学课堂应通过教学模式的改善来肩负起执法实践对警察知识和能力考验的重任。能够完美具有上述功能的法学课堂教学模式必然具有这些内涵:

(一)实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是教师面对学生进行知识独白的过程,过分强调教师操控作用,忽视学生本应在课堂教学中享有的主体地位。学生本是学习的主体,是课堂的主人。警校法学课堂教学应改变以教师为主的模式,强调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发挥其课堂主人翁意识。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俯下身来关注“沉默的大多数”,而不是“目中无人”;教学过程的设计应以生为中心,而不是单纯的“理论知识的传播器”。在教师引导下,课堂学习应呈现出学生发现困惑的兴奋、探索未知的乐趣和收获知识的喜悦等景象。面对未知知识,基于教师引导,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等方式,实现对基础知识、较简单知识的自学,对较难知识的合作和探究学习,进而达到自身知识、能力和情感、价值观的提升。

我们强调学生在课堂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并不是忽视教师的主导作用,“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这是有成效地教学的普遍规律。教师的主导作用是针对能否引导学生积极学习而言的。”[4] 课堂教学中,教师凭借其优雅的教态、渊博的学识、幽默的语言、有序的教学设计等积极组织课堂教学、维护课堂纪律、抓牢学习目标,更有利于实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二)营造课堂互动氛围

传统法学课堂教学模式是一种单向知识传输模式,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的应然模式应是双向的知识传输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知识的探索和生成需要师生的积极参与,离不开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在互动中实现知识的生成、检验和运用。公安执法内容广泛,执法环境充满诸多不确定性,涉及领域多且新,需要警员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通过课堂教学中的师生互动环节,学生在积极参与的过程中,不断开动脑筋、创新思考、探究真理,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语言沟通能力在潜移默化中得以提高,更接近公安实际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为营造良好课堂互动氛围,教师可在教学进程中精心设问激疑,在案例分析中不断设置通向正确答案的障碍情景,在随堂巩固练习中结合所学灵活创设问题,通过对学生头脑引起触动,激发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积极思考的热情,从而在课堂上掀起“头脑风暴”,让学生收获到探索知识和收获成功的喜悦。具体操作中,教师可利用一个案例贯穿课堂,中间增设不同问题背景,增强学生辩证分析问题和灵活办案的能力。随堂巩固练习中,教师可通过提问的方式,由学生不仅说出答案,还要说出理由,再由其他学生加以补充和修正,最后教师做适当总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兵教兵、兵练兵”、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师生合作学习的状态。这种教学模式不但能够满足公安实践对警校学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而且对于警校学员未来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十足的潜力。

(三)运用多元教学方法

公安院校传统法学课堂教学模式以讲授法为主或单纯的课堂讲授,虽然部分转变教学理念的教师在课堂中尝试采用了讨论法、案例分析法、模拟法庭等新的教学方法,但任何一种单一的教学方式都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讨论法较费时,且对教学班级人数有严格限制;模拟法庭等存在参与学生少,所选案例结论既定,缺乏法庭论战的真实性等。法学课堂教学模式必须兼容诸多教学方法,做到“能统则统,宜分则分”。理论性强的法学科比如法理学、宪法学,教师可侧重有选择的多讲授一点,其他教学方法诸如讨论法、练习法等也是必不可少的;应用性强的法学科比如刑法、诉讼法等,教师除着重讲述易混知识点外,可大量结合其他教学方式。综合运用多元教学方法也是实现学生主体地位和师生互动良好氛围的技术保障。这就要求教师必须“构建以学生为中心的多元教学互动机制,如情景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研究型学习、建构自我意义教学,以满足学生对知识、情感、意志、个性互动的需要。”[5]

综上,课堂教学模式涵盖内容丰富,不仅包含教学方式,还包括教学理念等,甚至还受制于院校硬件设施。公安院校法学课堂教学模式的构建有其特殊之处,对其应然内涵进行设计和分析,期望能为相关后续研究起到丝毫作用。

参考文献:

[1] 管瑜珍.政法院校招录体制改革下的公安法学教育改革[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11):181-184.

[2] 林茂.谈公安法学教育的改革模式[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8,(5):37-40.

[3] 闫继忠.警察专业化与高等警察教育[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4] 王道俊,郭文安.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207.

第11篇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重要基石;路径选择

什么是法治?张文显认为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法治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律至上、法律主治、法治正当性是法治的本质特点,法治与民主相连、能够保障自由,使社会生活理性化。对比上述关于法治内涵的分析,高等学校也必须做到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而不能将法律功用化、工具化。具体到高校学生管理而言,更是迫切需要做到法治化,这也是依法治校思想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体现。

一、法治化是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基石

高校学生管理是高校为了实现培养人才的目标,而进行的以学生为中心的协调活动,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即包括教学常规运行管理、考务管理和学籍管理在内的教务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理想教育等在内的育人管理;包括学生公寓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在内的高校学生生活日常管理;包括课堂学习和课外学习在内的学习管理,还有就是与之相关的就业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奖励与处分管理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则是一个系统的结构体系,是“法治”思想与实践在高校学生管理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把高校学生管理行为限定在一个规范的范围内,并且通过建立起完善的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使得学生管理工作实现依法办事、依制度办事,也即是通过对管理主体、管理权限、管理行为和管理监督的协调、规范和引导,以保障管理秩序,实现管理育人的一个实践过程。其核心意义就是要通过对高校管理权的有效限制和依法运用,实现对大学生权利的保障。

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主要是通过所依据的法律来体现的,这些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教育方面的一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就明确规定高校有招收学生权、学籍管理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等;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则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除了上述有关高校教育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种部门法和部门规章所涉及到的与学生管理有关的条文也是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就是把法律作为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最高依据和最高权威,从管理者的角度体现一种法治的精神。

进入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出现了全新的局面。教育部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于2003年7月17日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实行依法治教,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而依法治校又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增强法治意识,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并且学校建立起依法决策、严格管理、民主参与、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因此在上述这种大的背景下,高校也就具备了对学生进行法治化管理的良好政策环境,而且有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从而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二、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管理者法治观念不强

法治观念是种现代化的、科学的、理性的法律观念,是现代社会主体普遍的法律信仰、法律理想和法律终极目标等观念或意识的总称,是法或法治的精神方面。与这种法治观念相对立的就是人治思想,中国传统的人治思想,就是以个人或少数人掌握的社会公共权力,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这种人治思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极其深刻,“重人治轻法治”的观点更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突出特征之一。在当今社会,人治思想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乃至是一种社会文化、一种意识形态被传承下来,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这自然也就会对高校的学生管理产生影响,使得一些高校学生管理者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法治化意识淡薄,例如有些高校对学生的处分缺乏公开性、透明度,暗箱操作;对高校拥有极大自的理解存在偏差等,因此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某些高校管理者在思想上仍没有摆脱传统模式的束缚,“人治”的传统思想并未彻底根除,仍然存在权大于法,以及权力大于权利等人治化思想,从而导致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

随着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到来,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体制却难以适应这种变化,由此带来了不少问题。例如行政权威化就是其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高校是提供教学和研究条件和授权颁发学位的高等教育机关,具有培养人才,发展科技,服务社会的三大职能,因此高校并不等同于党群及国家机关,那种按照行政级别的划分,聘任各级党政管理职务,与公务员的管理体制相对应的管理模式并不适合于高校,高校应该以自己的办学模式为核心,结合其工作性质和职责,来设置管理部门和界定这些管理部门的性质及其权限,以便于能够更好地完成其对教学与科研的服务工作。

(三)民主管理欠缺

民主管理是相对于绝对服从绝对权威的管理而言的。即管理者在“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下,科学的将管理思想进行传播,协调各组织各种行为达到管理目的的一种管理方法。因此,民主管理即符合人们的心理要求或“以人为本”管理思想,也是管理者所追求的是一种管理艺术,即一种被管理者意识不到的正在接受的管理,而事实上他却正在接受管理的积极性,唤醒人的主体意识,弘扬人的主体精神,发挥人的主体能力。因此,民主管理又是一种群众参与下的多数人管理多数人的管理。就高校而言,民主是大学进行依法治校的基石,民主管理应该成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核心内容,然而目前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民主缺乏的现象依然严重,这主要表现在高校学生的奖惩管理方面的公开机制不完善,在公开的内容、程序、审查上缺乏规定,更缺乏对学生奖惩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制度与途径,因此,对学奖惩生管理是否公开、公开什么,均由领导随意决定。这些都成为制约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重要因素,也使在学校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与误解增加,进一步促使当事人通过找关系等法律以外的途径来解决纠纷成为一种常态,严重影响了高校法治理念的树立。

(四)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人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种价值资源,这就需要人对自己的价值资源和他人的价值资源进行有效地影响和制约,这就是权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权力的本质就是主体以威胁或惩罚的方式强制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主体价值和资源的能力。而权利则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权利与权力的冲突时有发生,即学校为了达到管理学生的目的,就有可能会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去干涉学生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学生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就会不可避免的与学校权力发生冲突。然而我们如果对高校行使管理权加以限制,就必将制约高校的管理权,影响高校的公共职能,可是如果我们不对高校行使管理权加以限制,就有可能会侵犯学生的个人权利。因此高校管理学生的权力与学生维护自己权利就经常会有可能发生冲突。面对这些冲突,部分高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习惯照搬上级“红头文件”办事,管理方式仍然以行政手段为主,只靠“政策”、“经验”和“行政权力”来实施管理,远没有形成自觉依法管理的观念与认识。在具体工作中,常常不按法律法规行事,仅凭意志或经验办事。“权”大于“法”、“人治”、不公平等现象不少,从而使高校处于被诉的不利地位。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依法治国己经成为我国社会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依法治校则是高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就既是对依法治校的呼应,也是依法治国在高校领域的具体体现。面对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过程中遇到的机遇与挑战,我们必须积极进取,开拓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新道路。

(一)树立法治化的办学理念

办学理念是一所学校之“魂”,它既体现在学校的办学之道,教学之道,求学之道,管理学校之道等方面。于此同时办学理念也体现在教育工作者实现自己人生价值,追求卓越,走向辉煌之道方面,因为教育工作者从事了教育事业,就意味着他从事了世界上一种最纯洁、最高尚、最无私、最理想化、最浪漫的事业,它要求每一个从业者必须时时事事从学生的未来着眼,从学生的现实需要出发,尽自己最大的能耐达到工作的最优。然而不管办学理念是如何体现学校的办学之道等,或是如何体现教育工作者的理想追求等,都将必然要求高校管理者在办学过程中树立法治化的办学理念,也将必然要求教育工作者在教书育人,面对学生时能够时时刻刻都有一种法治化的思想。法治化可以说是学校办学和教师从教的基本内容,要知道如果缺少了法治化,高校办学就很可能会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教师从教就会有可能走入歧途。因此不管是学校还是教育工作者都要牢固树立法治化的办学理念,并且以此来维护高校的正常办学秩序,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二)依法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

目前,在高校学生管理领域,学生管理行为很不规范,不依法办事的现象还比较多。肖扬指出法治的实现除了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建立,更取决于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因此在践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时,一定要做到依法管理。民主管理也是高校学生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直接体现了一个学校的民主发展水平。这是因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一项高校管理者、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共同参与的群体,把民主管理纳入到高校学生管理之中来,就可以既做到弘扬民主精神,又可以培养相关参与者的民主习惯,与此同时还可以吸收学生参与管理。这样做就可以一方面促进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从而有利于高校管理者、教育工作者和学生三方都知情,减少矛盾冲突,使得与高校有关的相关利益者都能够在一种非常和谐的环境中友好相处,既确保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公正与高效,又可以让学生们释放出全部的自主性、创造性,并且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另一方面,又可以让学生通过参与民主管理,来学法、知法、懂法和守法,在参与民主管理中用法,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以及培育民主意识,并且使得学生们能够拥有一个和谐融洽的民主氛围。

(三)构建学生权利主张渠道

对学生受损害的权益进行补救,是教育法的应有之意,因此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高校要允许学生通过一定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如可以实行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其具体做法可以如下:首先要在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基础上拓宽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其次要细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比例,要把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都纳入到其中来;再次要规范申诉处理的具体程序,如书面申诉制度、公开审理制度、回避制度、告知制度、申辩制度、时效制度等程序性制度,都应该引入;第四对不服校内申诉决定的,学校要允许学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总之高校要尽快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为学生设立适当的权利救济途径,这样对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学生权利的疏通渠道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学校稳定和校园的和谐,是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 李奇.论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及解决[D].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第12篇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单行立法;知识产权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的英文表示为Folklore,是1846年由英国考古学家W.J.汤姆斯最早提出的。”①当时是指研究英国大众从古到今关于文学、文物的学问,现用来特指民间文学艺术。“1977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班吉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产品。”②而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一般从法律保护观点理解为世世代代在土著共同体中由身份不明的人创作、保存和发展、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作品。这类作品的实例有民间故事、民歌、民乐或民间舞蹈及各种民族礼仪。”③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中使用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这一概念,其内涵为:“由具有传统艺术遗产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的一个群落或由某些个人创作并维系,反应该群落之传统艺术取向的产品。”④

由上可知,现阶段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称谓主要有三种,即“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由定义可知第一种称谓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它更类似于一个特定地域或国家的“传统文化”,其外延大于我们现阶段的知识产权领域。而第二种称谓则显然是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解读,即民间文学艺术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品,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也只能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去设定。笔者认为第一种称谓与第二种称谓应属于种属关系,即第一种称谓为广义模式下的民间文学艺术,而第二种称谓为狭义模式下的民间文学艺术。至于第三种称呼“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笔者认为其实质是介于前两者之间的一个表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所以在后制定的文件中使用这一概念,也是认识到了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范围。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形式,单纯的思想不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表达就是表现这种形式的方式,即将人类对外界的描述用一种可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而作品也是表达,但它还必须具备其他要件,如独创性、以载体为依托,可大量复制等。因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外延要大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即所有的作品都是一种表达,而有些表达并不都是作品。笔者本文所论述的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特指广义模式下的民间文学艺术。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纷纷呼吁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立法保护。这其中既体现了利益的博弈,也反应了民间文学艺术所面临的滥用与消亡的现实。目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是否应当保护这一问题,国际上已经初步达成了肯定的共识,但对于保护的模式与保护的范围,各个国家还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⑤

虽然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还存在分歧,但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重要性则不容置疑。作为数千年来人类文明的遗产,其无论是从历史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还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都不可或缺。人类不能没有灵魂,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我们应突破利益分配的功力思维模式,将其上升到整个人类思想发展与传播的高度去制定相应的保护模式。目前,学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是通过单独立法的模式进行保护还是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进行保护,笔者将首先总结一下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特征,以便接下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

通过上文可知,民间文学艺术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主体的集体性。众所周知,大量的传统艺术都是通过无法确定的创作主体,如某一村落、某一行会等群体成员集体创作;或是通过某一家族世代的传承完善而产生的,如北京的抖空竹、庙会、京剧、四川的蜀绣、藏族的锅庄舞、剪纸等即是如此。民间文学艺术经过世代的发展,蕴含了大量的人类智慧与历史积淀,其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其所表现的技艺本身。另外,很多知名的民间文学艺术已无法确定具体的创作主体,进而演变为某一地区的文化符号。更重要的是,当特定的集体丧失了维持与再创作的能力时,该艺术形式则面临着消亡、失传的命运。这也是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最重要的理由之一。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因此很多专家学者希望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但是,知识产权法的权利主体必须明确,专利权人及商标权人还必须经过法定授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与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相符,毕竟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不确定性限制了其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立法保护,因此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丰富的国家的艺术资源被大量无偿利用而得不到法律的规制。虽然对艺术资源的利用可能对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本身是一件好事,但从利益分配劳动学说的角度来看,付出之后如果没有直接的回报,本身就是一种不公。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持续发展性(动态变化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稳定性的一面,这也是其能够世代流传的原因,经过长年的发展,其表达形式已经被人们接受并形成了基本固定的模式。然而,正如某一方言之下还有不同的分支,如四川话中的成都话、重庆话等,某一民间艺术形式也可能包含不同的流派,不同的非实质性的表现形式,如武术。民间文学艺术还具有持续性的一面,即指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变迁,艺术形式本身自发的或受到外力的变化,这也是其自我生存的调解方式。但是,该变化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变化,而不是实质上的自我颠覆。

知识产权法的客体必须具有稳定性,无论是作品还是专利、商标都必须严格满足法定的构成要件,稳定性意味着权利与责任的明确性,而对原有客体的发展(如演绎、改进)则会产生新的知识产权法客体。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动态性显然无法直接融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体系。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虽然具有集体性,但该集体的范围也不是漫无边际的,如某个家族,某个村落。而且,该民间文学艺术必须体现了该地区特定的自然、人文环境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即地域性特征。特别是在中国这一地大物博,民族资源丰富的国家,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体现的更加明显。

但是,地域性并不是知识产权法的必备条件,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该项特征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并无太大的冲突。反之,地域性特征可能会加强作品的独创性,增强作品的艺术价值。而在商标法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地域性因素。

(四)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方式的无形性

表达方式的无形性也是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法相冲突的重要特征。众所周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都面临着失传的危险,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各种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通过有效的方式固定下来。有形无体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无形的思想要想被人们感知,被社会传播必须通过有形的载体复制下来,这也是知识产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因。目前,很多的民间文学艺术还停留在思想的范畴之内,一方面是由于技术问题以及成本的因素导致无法对其进行转化;另一方面,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保守传统及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的极高价值,也导致部分主体不愿分享自己的艺术成果。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双重保护模式

基于以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特征的分析,在设计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分析以下理论问题:

(1)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

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维护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无疑是其重要使命,但知识产权法区别于传统民法的特征之一便是其具有的公法属性,如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需国家机关授权以及著作权、专利权的时效性。因此,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去分析,赋予主体权利的目的就是为了刺激创作进而丰富人类社会的艺术文化成果,其终极的目的就是满足社会整体的精神文化需求及通过科技的发展来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即公共利益。

(2)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保护属性

权利是民法的属性,民法侧重强调权利,突出权利的绝对性、排他性。但是不可否认,某些法律的立法初衷更加强调保护,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某些无法自我保护的领域给予主动性保护,如《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在无形财产领域,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即属于此类,其保护的属性要大大强于其权利属性。

(3)功利主义的视角分析

功利主义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体现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幸福。如从功利主义的视角分析,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到底是否利大于弊呢?也许有人会说,发达国家大量利用民间艺术资源丰富的国家的资源来创造大量的艺术产品,赚取了大量的利润,而资源输出国或地区却享受不到任何利益(利益分配劳动学说),这是明显的不公平。但是,对于功利主义来说,如果对艺术资源的利用并没有限制资源输出国或地区对原有资源的利用,而且进一步促进了当地文化、经济的发展及输出、促进了文化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传播及利用,则被认为是合理的。即使对资源输出国造成了负面影响,也要比较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孰重孰轻。另外,绝大多数民间文学艺术并不属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即其已经纳入了公有知识领域。因此,从利益的角度过分强调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限制及保护,可能会与知识产权法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维护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相冲突。

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侧重从私法的角度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设计则应侧重于从公法的角度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便建立公法、私法双轨制的法律保护模式。

(一)单独立法的保护模式⑥

通过上文分析,笔者认为未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即属于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都可以通过公法性质的单行立法来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已经制订了《非物质遗产法》、《文物保护法》及《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可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出台提供积极的借鉴及宝贵的实践经验。

采用公法立法的保护模式,应侧重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强调保护性。与私法相对,单独立法应优先强调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规定相应的保护主体、经费支持及保护的方式。权利主体应当具有非营利性,其宗旨应当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免于被滥用、被破坏及消亡,而不是盈利。二是侧重于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众所周知,权利包括物质性权利及精神性权利,《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应当更多的去维护艺术创作主体的精神权利,其财产性权利应充分的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模式。三是宣言性立法。由于现阶段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其主体、保护范围、保护的方式还存在很多争议,故制定宣言性质的法律法规有其合理性,在掌握一定的实践经验后可再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采用公法立法的保护模式,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的财政、硬件基础,在短期内快速建立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体系。另外,政府通过公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不应形成垄断,社会团体及个人仍然可以参与进来,辅助行政机关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模式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客体有一定的交叉,故私法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完全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来进行保护。由于科学技术等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尚有争议,笔者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简单介绍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1)著作权法的视角

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一是将满足作品构成要件的民间文学艺术通过著作权法进行利用、收益及保护;二是通过对公有领域中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作品化,即将其通过特定的载体创作成作品来对其进行保护。由于著作权对权利人的保护期限非常长(如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故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及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乃是其最重要的方式。

(2)商标法的视角

商标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贡献主要为在民间文学艺术产品化或服务化后,通过注册商标来参与市场竞争(包括国际市场)。另外,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也对特定区域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重要的是,商标法中权利人的商标权是一种有条件的永久性权利,权利人获得商标权后,满足特定条件就可以永久性的使用该商标,而不用担心其进入公有领域。

(3)不正当竞争法、垄断法的视角

不正当竞争法及垄断法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与著作权法及商标法相对,其更强调禁止而不是授权。在民间文学艺术产品及服务在市场流通时,如果权利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垄断,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两部法律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政府越来越意识到无形财产保护的重要性,国务院在2008年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强调了创新型国家的建设,2011年《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出台,并建立了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是,在实践中,社会公众的无形财产保护意识普遍不高,行政机关在这方面的执法及宣传力度非常不足。加上改革开放后,受西方发达国家“文化殖民”的影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后继无人的情况比比皆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举步维艰。因此,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如何加强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法律的有效执行,应当是我们面临的比制定法律更加严峻的问题。《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及中国非物质遗产保护中心的设立可谓开了个好头,但严格保证其非营利性、中立性,使其免受经济利益的侵害才是其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

另外,本文强调对民间文学艺术采取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的保护模式,并不是对市场经济的否定。之所以以公法为主,是考虑到对其保护的重要性。如果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被破坏、消亡,则如无源之水,一切利用都没有了意义。而私法模式发挥的更多是传播的作用,即将那些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通过市场的过滤与选择之后,充分的发挥其内在的价值,使其更好的发展,造福公众。基于此,笔者结合工作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问题的思考,将此问题提出,以期望能够激起思想的火花,得到读者更多宝贵的意见。

注释:

①马永双,师璇.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的考察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2(下):100.

②张耕,郑重.利益平衡视角下的利益平衡保护[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6(2):18.

③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78.

④张玉敏.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J].法商研究,2007(4):3.

⑤阅读本章请参阅《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张耕,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3月;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cn/index.asp.

⑥阅读本节请参阅《公法与私法间的抉择——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周安平,龙冠中,《知识产权》杂志2012年第2期;《论“folklore”与“民间文学艺术”的非等同性》李琛《知识产权》杂志2011年第4期;《台湾地区原住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立法评价》丁丽瑛《台湾研究·法律》2010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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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3).

[5]迈克尔·桑德尔著.公正该如何做是好?[M].朱慧玲,译.中信出版社,2011,5(第一版).

[6]周安平,龙冠中.公法与私法间的抉择——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2(2).

[7]李琛.论“folklore”与“民间文学艺术”的非等同性[J].知识产权,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