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6 16:09: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残疾人法律服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奉贤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是我们在新时期对维权工作的一种探索,也是将维权工作前置到残疾人身边的一种处理模式的研究。可以说,三年来,我们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区残疾人无集访、闹访现象。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更深层次的发展,残疾人对社会认知程度的提高,对维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奉贤区将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维权服务组织网络、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和法律联络服务网络的建立和健全。大力宣传普及以人道主义、人权保障为核心的新残疾人观,提高全社会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识,把对残疾人的广泛同情和慈善意识,上升到认识和维护残疾人不可剥夺平等权利的人权保障的高度以及全面正确看待残疾人、将残疾人作为人力资源来看待的意识。
奉贤区现有持证残疾人14324人,占全区总人口的2.75%。“十一五”期间,奉贤区倾心服务残疾人,倾力提升残疾人幸福指数,围绕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残疾人办了一系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
“康复”: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6家,残疾人康复站22家,残疾人康复点50家,精神病人康复机构“阳光心园”13家,开展康复服务67982人次。
“就业”:有就业愿望且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97%。
“维权”:在全市率先建立“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中心和13个镇(开发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站。
社区建设:建立251个村(居)委残疾人协会,落实251个残疾人活动场所;建立13个镇(开发区)残疾人文化艺术队;开设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105个,共有志愿者427名。
“医”:29472人次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2213人次残疾人获得住院补贴和商业保险理赔金。
“食”:16000多人次获得节日帮困;811户多残家庭获得专项救助。
“住”:517户家庭获得危房改造和住房修缮。
“行”:完成公交汽车站的无障碍改造,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6处,为156名重度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进家庭进行了无障碍改造,开展无障碍“三点一室”建设53个。
“教”:全区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分别达到95%以上;帮助3240名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完成学业。培训残疾人5035人次;862名智障人士在“阳光之家”活动中全面提升了融入社会的能力。
为残疾人维权的“法律救助”
当残疾人的生活水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益改善和提高时,他们的幸福指数就会逐渐上升;同样,当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尊严也得到了维护,他们就活得更有幸福感。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许多残疾人一旦遇到纠纷,就面临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维权更难的局面。他们渴望法律援助,渴望得到公正维权,渴望获得尊严与幸福。
在奉贤,残疾人这一渴望得到了实现。早在2008年,奉贤残联想残疾人所想,思残疾人所思,联手区法院、区司法局,在全市率先推出残疾人法律救助新举措,通过建立“一个机制、两大服务机构、三大绿色通道”,为残疾人维权提供了坚强后盾。
一个机制――区残联会同区法院及司法局成立“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新问题,商讨疑难案件解决方案。
两大服务机构――建立区残疾人法律服务中心及13个镇(开发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站。
三条绿色通道――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绿色通道;为残疾人设置调解纠纷的绿色通道;为残疾人设置民事裁判的绿色通道。
具体做法是,区司法局在调解涉及残疾人民间纠纷时,实行“四优先”,即在2个工作日内优先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优先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优先调解,达成协议后优先当即履行。
区法院对残疾人涉诉案件,实行“三快、三上门”,即快立、快判、快执行及上门受理、上门开庭审理、上门送执行款(物)。
其间,累计受理来信来访151件,办结率100%,无一例越级上访和集访事件。
一个求助电话了却烦心事
“想不到,一个求助电话就解决了困扰一年多的烦心事。更令人感动的是,所长还专程上门送钱款。”当记者随同残联及司法干部来到家住南桥镇江海二村的胡女士家时,她一脸灿烂地连夸残疾人的法律救助。
胡女士因患小儿麻痹症落下了肢体残疾,丈夫也是残疾人。这几年,政府给予她家低保补助、生活补助、重残无业补助、女儿上大学的春雨助学补助,加上区残联新推出的一户多残补贴等,还有逢年过节各单位的慰问,每年也有2万多元钱可维持日常开支,生活不再愁,但最怕的是遇到纠纷咋解决?
1999年,村委搞土地30年承包制时,胡女士的父亲经公证确权承包了7.5亩土地,后其土地由生产队集体流转,每年底村委按所承包的面积发放土地流转费。2008年底,村委以胡女士及其女儿户口已迁出、其父已故等为由,扣除了胡女士家5亩承包田的土地流转费。胡女士对此深感委屈,认为村委会损害了她的权益。为此,她坐着轮椅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此事。
去年10月,奉贤区残联干部上门发联系手册,胡女士仔细查看有关法律救助的内容后,就赶紧打电话求助。南桥司法所立即开展深入调查,核准其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后,司法所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要求村委会按照土地承包法及公证文书规定,对胡女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问题进行妥善处理。通过协商,村委会同意将胡女士2008年的土地流转费恢复至原承包土地面积7.5亩,增补不足部分。
考虑到胡女士行动不便,所长姜岳华专门到村委会替胡女士领取了增补款,并送上门,还特意关照,需要法律救助,随时找司法所。姜所长的一番嘘寒问暖,不仅化解了胡女士对村委会的不满情绪,更使残疾人的心灵备感温暖。
法院绿色通道解决燃眉之急
年近70岁的王阿婆,常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丈夫移情别恋,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确认王阿婆与丈夫分居长达5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后,最终判决同意离婚。按照无过错方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结合被告身体状况,法院依法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合情合理的分割,其中将原告名下股票账号内的资金余额和股票也判给了被告王阿婆。
为保障经济困难、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我县法律援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案件受案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1、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2、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4、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提供的材料
我县常住户口及经常居住我县或者事由发生地在我县的公民,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无其他收入,经济困难,应提供相应的证件及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应提供优抚对象证明、残疾人证;
(三)农村“五保户”,应提供相关证件及身份证明;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应提供民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集体所出具的证明;
(五)未成年人且无劳动收入,应提供当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一)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民事、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各律师所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拖延、推委不办。
(二)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每个成员每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少于2件。
(三)承办案件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我市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目标
到年,全市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到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残疾人生活保障和医疗康复服务更加完善,文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与全市人民一道迈进全面小康社会。
二、围绕目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九个方面的保障和服务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1.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2.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3.市级专业康复机构要建设成为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
4.未建立专业康复机构的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要充实康复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发挥对城乡社区康复的辐射带动作用。
5.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亲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6.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临床研究等工作。
7.制定完善聋儿语训、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康复技术标准,推进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康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1.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
2.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
3.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
4.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
5.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
6.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
7.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文化服务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大力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8.加快市特殊教育中心建设。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1.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
2.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政策。
3.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规定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4.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5.妥善解决残疾人劳动争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机会。
6.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7.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等支持,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残疾人脱贫
1.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扶持。
2.农村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
3.依托政府有关部门、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
4.加强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有效帮助残疾人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五)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
1.建立健全以市级和有条件的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2.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
3.乡镇(街道)、社区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开展日间照料等服务,以多种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
4.实施好"爱心家园"计划。
(六)进一步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方便残疾人生活
1.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
(1)建设、规划部门根据上级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加快推进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园绿地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2)教育、民政、交通运输、残联等部门制定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福利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铁路旅客车站、码头、城市交通设施、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等行业无障碍标准并监督实施。
(3)公共交通逐步完善无障碍设备。
2.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提高全社会无障碍意识。
(1)有关部门要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无障碍技术标准,推进互联网和手机、电脑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和产品研发。
(2)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3)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要实现信息无障碍。
(七)进一步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1.鼓励残疾人广泛参与基层文化体育活动,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专门协会、社区残疾人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2.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全民健身等政府重点文化体育工程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
3.加强各级残疾人文化艺术组织和团体建设,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
4.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5.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
6.各地电台、电视台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节目。
(八)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1.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
2.建立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县级以上残联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作用,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3.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工作机制,畅通渠道,健全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应急处置机制。
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国家普法规划,不断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
(九)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设施平台建设
1.建设残疾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其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
2.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统计工作。
3.新建、扩建、改建一批骨干服务设施,使残疾人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条件改善、服务能力增强。
4.加快市残障人康复中心建设。
三、紧紧抓住"两个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开展五大专项助残行动
认真抓好已有政策的落实,通过深入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稳步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基本照料的保障水平。要结合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的筹备和举办,积极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活动,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针对残疾人反映突出、需求迫切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和无障碍环境等重点难点问题,着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康复服务,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和残疾预防体系;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居住条件,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政策,按规定落实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缴费补贴政策,在促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中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完善助学政策,发展残疾人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加快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无障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
积极开展五大专项助残行动:
(一)"千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专项行动。采取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补助,残疾人创办种养业、加工业、服务业贷款贴息,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辐射带动等形式开展帮扶。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其中市区每年扶持就业创业的残疾人200名以上。争取到年,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帮扶对象和贴息帮扶的家庭人均年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创建100个市级扶贫基地,其中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人均年收入达到当地人均年收入水平。
(二)"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专项行动。从年起,为全市符合条件并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残疾孤儿及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供免费人工耳蜗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使残疾儿童及时得到抢救性康复治疗。
(三)"残障人爱心家园建设"专项行动。建设"残障人爱心家园",为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庇护工场、工(农)疗、职业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年底前,建成10家市级"爱心家园"、10家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并充分发挥示范作用,逐步扩大覆盖面。
(四)"千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救助"专项行动。将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范围,年底前解决全市现有975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旧房改造问题。建立健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救助长效机制,确保"发现一户、解决一户"。
(五)"扶残助残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有计划地开展扶残助残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培训教育和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服务的力度,确保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应援尽援"。全面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形成面向残疾人的经常性法律援助机制。
四、切实加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各项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在编制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要进一步突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残疾人组织要及时掌握和反映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方面的困难与需求,积极主动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残疾人是困难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援助服务重要对象之一。作为担负着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作用的司法行政机关,如何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诉求,如何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残疾人的正当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和现实意义。笔者就如何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谈一些看法。
一、增加投入,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物质保障能力
农七师司法局高度重视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与师残疾人联合会多次会商、座谈,把法律援助作为关注残疾人的“阳光工程”,纳入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农七师自2005年起就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每年拨付3万元,用于支付办理该类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这大大调动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积极性。
二、建立网络,强化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残疾人法律援助的组织建设能力
1.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建设,推进残疾人法律援助向基层延伸。在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初期,农七师司法局与师残疾人联合会合作建立起了师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机构。从执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中抽调人员值班,接待上门的残疾人。2005年,师司法局依托各司法所建立了18个法律援助工作站,有的团场还单独成立了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2007年,18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又依托连队和社区成立了370个法律援助联络点,这大大方便了残疾人就近申请法律援助。至此,全师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建立完成,一个纵横交错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已覆盖了全师。
2.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保障残疾人群众享受规范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一是加强教育培训。师司法局每年举办两期法律援助业务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讲授相关内容课程,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常态、长效培训。二是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法律援助目标量化评分标准作为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援助目标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与评选先进挂钩。三是加大对社会律师的管理。要求师属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每年每人至少办理3件法律援助案件。对涉及残疾人的法律援助案件要向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报告案件的办理进度,案结后要汇报案件结果,最后要将案卷装订整齐上报援助中心。以确保残疾人案件的办理质量。四是师残联为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工作站订阅了《中国残疾人》杂志,供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阅读。
三、完善制度,不断提高残疾人法律援助的管理能力
1.工作制度日趋完善。师司法局先后建立完善了审查受理、审批监督、经费保障、案件质量、内部管理等制度。近年来,随着法律援助业务的不断深入,对制度中不适宜的条款也作了修改与补充。制度的不断完善。使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得到了保障和提高。
2,不断创新便民措施。一是畅通申请渠道。通过建立纵横联通的法律援助网络,把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初审权直接交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大大方便了广大残疾人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二是每年印制和发放了足额数量的法律援助宣传手册,明示了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程序,做到了援务公开。三是创新服务方式。师司法局已开辟了残疾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残疾人不再严格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进入援助程序。四是提高“12348”法律援助专线服务功能。聘请业务全面、综合素质高的律师参与到专线值班工作中;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实行上门服务。
3.衔接协作机制逐步建立。2008年,师司法局与师中级人民法院,就探索实施民事残疾人法律援助与法院的司法救助互免审查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原则共识。
4.质量监控机制初步确立。在法律援助业务规程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师司法局推行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制度,对律师在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各个环节提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要求;邀请资深律师、社会团体及相关单位人员担任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员;开展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将残疾人法律援助补贴发放与案件归档挂钩,以经济手段促使办案人员及时、高效办结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此外,还通过组织优秀案件评审、展示质量不合格的案件、严格查处投诉等措施,保证和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办案质量。2009年,师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大胆尝试,探索增加了案件影响力、案件难易程度、调查取证、法庭辩论效果、案件判决结果、受援人满意程度等六方面的内容,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评估监控。
一、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养老、医保、救助等社会保障工作,主动配合民政、财政部门落实对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低保和城保标准给予救助,力争做到应保尽保。(二)要与劳动部门一起继续做好城镇无业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的医保工作,并且减免自负部分。(三)要落实农村特困残疾人免费进入新农合,力争做到一个不漏。(四)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调研,努力实现残疾人低保,救助和医疗、养老保障金覆盖。(五)试点建立1-2个安养机构。为生活自理困难家庭无人照料的残疾人提供服务保障。
二、进一步加大残疾人的康复服务
(一)全面开展对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免费康复服务,扩大免费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二)要建立白内障无障碍市的长效机制,对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实施优惠,扶持及减免。(三)要加大精神病的防治和康复。(四)要完成上级下达的假肢装配任务。(五)要着力培养一批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点,逐步做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三、进一步强化残疾人就业工作
继续贯彻省政府145号令,把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切实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和保障金的征收。认真做好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要不断提高残疾人参与就业市场竞争的能力,继续寻找适合残疾人发展的实用项目,创造条件扶持残疾人发展个体经费。
四、加大文体宣传工作力度
努力丰富残疾人文体生活,积极创造条件,增加残疾人科普知识,并提供服务。以残疾人各种特殊节日和重大的传统节日为平台,开展文艺、运动会,捐助等活动为内容,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增强残疾人构建和谐社会的凝聚力。营造有利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舆论环境,认真做好黄冈市第三届全运会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工作,努力使我市残疾人运动员在黄冈市第三届全运会上赛出好成绩,为武穴争光。
五、加大组织建设力度,努力完善工作网络。
认真落实国务院残工委《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精神,健全机制,提高效能,配强配齐社区残协专职委员,促进各项服务措施的落实,要认真做好各专门协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的积极性,使专门协会在社会中更加活跃。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享受岗位补贴。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保障扶助残疾人工作的相关经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按辖区总人口每人每年0.2元、0.3元的标准安排残疾人临时救助资金。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各提取10%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等。
市、县(区)慈善机构每年要用一定比例的捐助资金救助贫困残疾人。
第五条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经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属于贫困残疾人的给予适当的残疾鉴定费补助。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时。
第二章社会保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对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的家庭。残疾人本人在已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保障标准上浮20%发给保障金;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残疾人,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享受全额保障金。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给予临时救助。对患重病或长期患病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
第七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或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要予以救助。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贴,鼓励并组织城镇残疾人、个体就业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县(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金。对70岁以上城乡残疾老人给予定额生活补助,补助经费由政府统筹解决。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优先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依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各级住房管理部门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廉租房。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费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酌情提高。
第十一条对低保残疾人家庭。辖区人民政府要在取暖方面给予补助。沼气开发、改厕改水、积雨水窖建设等方面,优先安排农村残疾人家庭,并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残疾人脱贫列入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扶贫开发工作对象;安排专项扶贫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项目、技术、组织实施等方面给予扶持;开展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三章医疗卫生与康复
第十三条降低残疾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起付标准。残疾人医保住院、大病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上浮15%20%大病救助、医疗补助优先照顾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及持一、二级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各级医院享受济困病床待遇。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要为残疾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医疗和生活救助。残疾职工因病就医。
第十五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市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注射费。提倡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医疗项目服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重症医疗实施特别救助和康复治疗补助。将白内障复明、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孤独症、听力语言、智力残疾康复和假肢、矫形器装配等康复项目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第十七条建立精神病预防治疗康复基金。市、县(区)财政分别按辖区总人口每人每年0.2元的标准列支。
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公办康复机构。免收康复训练费。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服务。
第四章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教育救助制度。逐步增加公共教育经费和补贴经费。市和30万人口以上县(区)建立教学、康复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的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采取特殊扶助措施鼓励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注重实施特殊中等职业教育,拓宽残疾人接受高中教育的渠道,积极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基础建设、各种政策性补助方面对特教学校给予支持;将特教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不断提高特教教师的福利待遇和工资收入。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将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纳入低保。教育部门和学校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的子女入学要提供保障和方便。
第二十二条各级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听力残疾学生免试外语等听力项目;学校应对贫困残疾学生在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贫困残疾学生录取后提供助学补助。
第五章劳动就业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合身体和专业的岗位;除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外,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扶持创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庇护工场和其他福利性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按照不低于30%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安排经营场地。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劳动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培训、职业推介和档案托管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盲人按摩机构。
第二十九条残疾人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调解。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第六章文化体育
第三十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参观、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公厕等公共场所;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以上公共场所;场所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以上场所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参加文艺、体育、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所在单位要给予支持,集训、演出、比赛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二条农村残疾人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残疾人参加会议、职业技能竞赛、文化、体育活动。由组织者或者举办者发给交通费和误工补贴;对残疾人的陪护人员,按规定发给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第三十三条邮政企业免费邮寄盲人读物邮件。所在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订阅一种盲文读物;无工作单位的由县(区)残联统一组织赠阅。有工作单位的盲人。
第七章其他扶助
第三十四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有线电视。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当减免50%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第三十五条残疾人家庭安装天燃气、电话、信息网络等设施和开通互联网。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当减半收取燃气、信息网络安装费;通信网络运营商要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开户、通话、信息、网络服务收费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三十六条公共服务行业和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场所)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志。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禁止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七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市内乘坐公共客运车辆时。允许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盲人和一二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搭乘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大型公共停车场设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可免费停放。
第三十八条符合条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残疾人及其配偶和子女。
第三十九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并减免相关法律服务费用。残联组织根据残疾人的需求,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和办理公证等法律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受理。免费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特殊帮助。
第四十条卫生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司法鉴定。
第四十一条免除农村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家庭“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
__司法行政:以“组合拳”精心打造法援民生工程
近年来,__区司法局通过“构网络、拓通道、严制度、保质量”四大招式,不断畅通法律维权渠道,提升便民服务能力,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法援蓝天。
招式一:重构建 法援网络全覆盖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__区积极构建法援三级覆盖网络,在11个镇(街道)和团区委、老龄委等11个部门相继成立法援工作站,在全区105个村(社区)设立法援联络点。
同时,__区还进一步扩大法援服务队伍建设,由10家律师事务所的61名律师、4家基层法律服务所的19名法律工作者和 90名法援志愿者组成的队伍,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的困难,保证法律援助在全区实现全覆盖。
招式二:重维权 法援绿色通道广拓展
近年来,区司法局积极开拓创新,加强与部门合作,探索了不少特色的绿色通道服务。与区妇联联合,设立家庭暴力妇女维权“绿色通道”;与团区委协作,加强未成年人法律维权“绿色通道”构建;与区残联联合开通残疾人法援“绿色通道”,便捷申请受理程序,安装、配备残疾人专用通道及辅助设备;与区人事劳动部门沟通,设立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20__年,共受理农民工讨薪23起;结合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与法院、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规范刑事案件指定辩护程序,20__年共办理刑事援助案件126件。
招式三:重服务 法援便民制度严规范
区法援中心大力推行便民措施,简化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对农民工申请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不再进行经济困难审查。将法援机构延伸到基层,通过法律服务所、援助工作站直接受理法援工作。同时,通过明确法援申请条件和程序、公开办事服务程序、明确受理接待责任、开通援助网站、举行广场维权等措施,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援助,提高社会知晓率。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实行上门服务。对涉及讨薪、工伤索赔、群体性纠纷等事项,给予优先办理。
招式四:重监督 法援案件质量有保障
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稳步推进”的工作目标,区法援中心不断规范援助工作运行机制,健全以全程跟踪为主要内容的法援监督制度,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真正实现“零投诉”。区法援中心设有案件全程跟踪监督情况登记簿,记录案件办理各个环节;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畅通受援人投诉反馈渠道;实行重大案件旁听制,适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重大案件到庭旁听;实行特殊人群案件重点跟踪制,对涉及农民工维权、老年人赡养等案件实行重点跟踪;实行疑难案件回访制,切实接受受援人监督;推广使用法援信息化系统,规范档案管理,严把案件承办结案关。
第二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按照本规定享受优待;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享受有关优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根据当地残疾人实有人数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中,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专款用于对残疾人的康复、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扶贫解困等扶助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发行中国体育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公益金中,分配不低于8%的比例,专项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脱贫工作列入扶贫开发规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等项目的实施中,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
第六条对农村残疾人减征或者免征本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或者村提留、乡统筹,并免予承担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对农村的贫困残疾人还应当免征本人土地承包费。
对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免除其法定扶养义务人中一人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对已丧失生产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非农业人口的,应当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农业人口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应当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在停车场、报刊(公用电话)亭、公厕等服务行业中确定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岗位。
宾馆(饭店、酒店)、浴室、保健康乐和美容美发厅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或者推拿科室,应当优先安排盲人专业按摩人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省级以上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残疾人,优先解决劳动就业或者生活保障问题。
第九条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不宜安排下岗。
单位对下岗残疾职工应当在参加社会保险、就医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对其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应当高于其他职工标准的20%。
第十条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房屋及其所使用的空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残疾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技术合同交易所得、专利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登记费(工本费除外);对经营困难的,经批准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印照提花费、年检费和变更费。
对符合办医条件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证照。对执业期间经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免收管理费和卫生事业发展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教育经费中单列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残疾人特殊教育。对已建特殊教育学校和开办特殊教育班的,应当优先保证其经费,并随着财政支出的增长而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对未建特殊教育学校和未开办特殊教育班的,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教育经费中单列不低于1%的特殊教育经费,专款用于办班办校。特殊教育经费由同级教育部门专款专用,在使用中应当听取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省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并在录取条件上给予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并以不低于当年当地考生或者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
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户籍地和常住地不一致的在常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应当按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减免有关费用。
对接受义务教育、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对残疾学生适当放宽奖学金发放评定条件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给予免收教科书费、杂费和文具费的优待;对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特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接受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减免培训费。
第十三条贫困残疾人持乡、镇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县级以上医院减免普通挂号费,减收15%至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对贫困残疾人中的小儿麻痹患者、白内障患者,经诊断确需康复手术,所减免项目和幅度超过前款规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并经同级卫生部门批准。
贫困残疾人在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符合残疾人标准的,免收残疾鉴定费。
第十四条城市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农村户口或者异地户口需迁入的,可以由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城市配套设施增容费。
残疾人夫妻双方都属农业人口的,准许任其一方到另一方落户,所到村社不得拒绝,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残疾人住宅安装有线电视、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安装单位应当优先安装并减半收取安装费、煤气管网建设集资费。
残疾人个人计算机向互联网营运企业申请开户上网,免收开户费。
第十六条对需要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的残疾人,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和公安交管部门审批、培训合格,由车管部门发给驾驶证件,办理车辆落户手续,并减收50%的手续费。
第十七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节庆活动、商业性文体活动时和残疾人本人在上述场所从事劳务或者商业经营活动的除外。
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
第十八条盲人和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或者免费乘车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交车。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省范围内乘坐国有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船舶时,减收20%至50%的车船费。
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第十九条贫困残疾人户在非耕地上建房,免收土地管理费,并减免其他相关费用。
农村残疾人户在申请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在服从村镇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划拨宅基地。
第二十条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其予以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被拆除房屋的户主是残疾人的,回迁安置时凭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有关单位的证明给予照顾。
第二十一条县城以上城市和省级以上开放口岸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在新建、改建、扩建上述工程项目时,应当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或者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盖残疾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计划等部门应当优先将其列入计划,在适宜地段按行政划拨方式安排建设用地,并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和经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分支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减免相关法律服务费用,并协调给予盲文、手语翻译等特殊辅助。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对持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涉及残疾人权益的事件,优先接待、优先办理,并减免有关费用。
公证处对持乡、镇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财产事项需要公证的,减半收取公证费。
第二十四条专职残疾人工作者经考核获得聋哑人手语或者盲文翻译专业资格的,享受职务、基础工资20%的特殊岗位津贴。从事残疾人工作满20年并在残疾人工作岗位退休的残疾人工作者,其所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优待而未给予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上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骗取残疾人优待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关注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帮助和保障残疾人,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对困难家庭实行走访制度,掌握信息,帮助办理低保,动态管理,安排就业和就业培训,
2、洪沟社区社区户主联谊材料。--可对应38项检查方案
组织社区表演队参加全市全区的元宵节演出
社区内有专门的社区表演队,由社区的表演者爱好者自发成立,接受社区领导。
2010年3月底组织社区居民长胜赏杏花,并进行了
2010年4月20日组织社区居民赏桃花
社区篮球队参加街道社区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成立社区家长学校,室内培训部分,2月份《家庭文化对家长和孩子的影响》辅导、
6月《三字经》的学习及解释等对家长和孩子进行教育培训,提升全面素质,
8月《弟子规》学习及解释辅导,
10月《青少年心理发展特征》辅导
3月5日志愿者服务日到敬老院同老人拉呱、整理内务、打扫卫生;志愿者为老人包水饺、体检、送爱心卡
2013年6月30日组织洪沟社区志愿服务“集中活动周”活动
志愿者在洪沟社区樱花园市场打扫卫生、钢都大街路口打扫卫生、维持交通秩序
志愿者进入社区帮助社区老年人干家务、陪老人谈心、了解老人近况,整理房间
志愿者帮助社区残疾人干家务,并帮助残疾人自主创业
志愿者帮助、照料社区留守儿童
据第二次中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中国目前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6.34%,就是说有残疾人的家庭人口是2.6亿。
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中显示,山东省残疾人数量达到了569.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6.15%。到目前为止,济南市的残疾人数有33万人。
他们现在的就业状况如何,他们的生活质量如何,他们的学习条件如何,他们的婚姻状况如何,他们的子女状况如何,他们有多少人能够自立,以及社会应当如何来帮助他们?给他们提供医疗条件,让他们的眼睛重新亮起来,让他们的耳朵重新听到声音,让他们重新站立起来,这些都是值得每一个人关注的问题。
2008年是济南市残疾人事业建设的一年,特别是在北京残奥会上取得了2金1银1铜的优异成绩,名列山东省17市金牌榜、奖牌榜之首,创造了济南市参加残奥会历史上的最好成绩。在2009年刚刚到来的时候,我们采访了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刘书笙。
刘书笙用三句诗词形象地概括了济南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三个阶段,“不怕远征难,万水千山只等闲”,“今日长缨在手,何时缚住苍龙”,“山,快马加鞭未下鞍。惊回首,离天三尺三”。
跳动的数字
2008年,济南市残联以“迎和谐全运,建美丽泉城”为主题,实施了残疾人“权益保障年”计划,并制定下发了《2008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年”主题活动方案》,认真实施了八项助残工程,有效地改善了残疾人生存生活状况。八项助残工程包括,权益保障工程、康复救助工程、安居工程、教育培训工程、就业工程、托养服务工程、社区康复示范培育工程、迎残奥惠残工程。
权益保障方面,济南市残联出台了《济南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并开展了以“进社区、进家庭、进单位、进学校,送康复、送教育、送岗位、送科技、送温暖、送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四进六送”系列活动。
这里有一组数据,活动期间,与160名残疾人签订了免费法律援助协议;为1516名残疾人办理了过渡期残疾人证,为3900名下肢残疾人办理了免费乘车证;为350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了无障碍设施改造,为4925户聋人家庭安装了爱心门铃,为8395名盲人配备了多功能盲杖。
在农村实施安居工程。投入1200万元,为75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了“我的兄弟姐妹”安居工程;投入300万元,为20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了“一建三改”(建沼气池,改厕、改圈、改厨)工程。其中“我的兄弟姐妹”安居工程连续四年被济南列为“创城百件实事”。
在城区,加大对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力度,全年对140户重度残疾人实施了实物配租。
此外,济南市残联还不断加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庇护就业和日间照料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建立了13处庇护所、4处庇护车间、14处日间照料站,为1200名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提供了庇护就业和托养服务。
数字最具证明力。每增加一个数字,就能多让一个残疾人得到帮助。
“我的兄弟姐妹”
济南市残联成立于1990年8月,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地方组织,其职能描述为“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市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说到济南市残联,很多人就会想到济南残疾人事业的品牌“我的兄弟姐妹”。走进济南市残联的门厅。迎面便是“我的兄弟姐妹”六个大字,这是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为济南残联的题词。“我的兄弟姐妹”于2001年11月份提出,2003年9月底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成功进行了商标注册,标志着“我的兄弟姐妹”正式走向了全国,并在法律上受到了保护,有利于全面实施品牌战略。在人道主义的旗帜下,济南市残联以人为本,对“我的兄弟姐妹”这一品牌进行了组织建设和平台培养,推动济南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2009年,济南市残联的重点工作就是放在对“我的兄弟姐妹”的品牌塑造上,做好“我的兄弟姐妹”残疾人事业主题品牌的规划推广工作。根据“我的兄弟姐妹”品牌的工作标准,开展争创“我的兄弟姐妹之家”和“‘我的兄弟姐妹’十大精神文明标兵”活动。充分利用“情系我的兄弟姐妹”电视专栏节目和“我的兄弟姐妹文化艺术周”活动,大力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大残疾人节日庆祝活动,进一步扩大“我的兄弟姐妹”品牌的影响力,提升“我的兄弟姐妹”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力争打造成济南市公益事业的“著名品牌”。
“今日长缨在手,何时缚住苍龙”,这是现今济南市残联的发展阶段。有了“我的兄弟姐妹”这样一个叫得响的品牌做平台,济南市的残疾人事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
2009年1月12日,第二十三次全国残联工作会议举行。会议提出,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的基本制度框架,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这是人人都希望达到的成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在济南市残联制订的2009年工作计划中,健全完善“六个体系”,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成为重要内容。六个体系包括:健全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教育培训体系、就业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服务体系和政策法规体系。
一、残疾人口的地区分布
据推算,全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4月1日零时的残疾人口数及占本省(区、市)总人口的比例分别为:
地区万人%
北京市99.9 6.49
天津市57.0 5.47
河北省495.97.23
山西省202.96.04
152.56.39
辽宁省224.25.31
吉林省190.97.03
黑龙江省218.95.72
上海市94.2 5.29
江苏省479.36.40
浙江省311.86.36
安徽省358.65.85
福建省221.16.25
江西省276.16.39
山东省569.56.15
河南省676.37.20
湖北省379.46.64
湖南省408.06.44
广东省539.95.86
广西壮族自治区337.57.23
海南省49.4 5.95
重庆市169.46.05
四川省622.37.57
贵州省239.26.40
云南省288.36.46
自治区19.4 7.00
陕西省249.06.69
甘肃省187.17.20
青海省30.0 5.54
宁夏回族自治区40.8 6.8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06.95.31
二、有残疾人的家庭户人口
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共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户数的17.80%;其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户876万户,占残疾人家庭户的12.43%。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9.98%。有残疾人的家庭户户规模为3.51人。
三、残疾人口的性别构成
全国残疾人口中,男性为4277万人,占51.55%;女性为4019万人,占48.45%。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42。
四、残疾人口的年龄构成
全国残疾人口中,0―14岁的残疾人口为387万人,占4.66%;15―59岁的人口为3493万人,占42.10%;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4416万人,占53.24%(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3755万人,占45.26%)。
五、残疾人口的城乡分布
全国残疾人口中,城镇残疾人口为2071万人,占24.96%;农村残疾人口为6225万人,占75.04%。
六、残疾人口的残疾等级构成
全国残疾人口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为2457万人,占29.62%;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中度和轻度残疾人为5839万人,占70.38%。
七、残疾人口的受教育程度
全国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94万人,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406万人,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1248万人,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2642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
八、残疾儿童受教育状况
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246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2.96%。其中视力残疾儿童13万人,听力残疾儿童11万人,言语残疾儿童17万人,肢体残疾儿童48万人,智力残疾儿童76万人,精神残疾儿童6万人,多重残疾儿童75万人。学龄残疾儿童中,63.19%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类别残疾儿童的相应比例为:视力残疾儿童79.07%,听力残疾儿童85.05%,言语残疾儿童76.92%,肢体残疾儿童80.36%,智力残疾儿童64.86%,精神残疾儿童69.42%,多重残疾儿童40.99%。
九、残疾人口的婚姻状况
全国15岁及以上残疾人口中,未婚人口982万人,占12.42%;在婚有配偶的人口4811万人,占60.82%;离婚及丧偶人口2116万人,占26.76%。
十、残疾人口的就业与有关社会保障情况
全国城镇残疾人口中,在业的残疾人为297万人,不在业的残疾人为470万人。
城镇残疾人口中,有275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13.28%。9.75%的城镇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
农村残疾人口中,有319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农村残疾人口总数的5.12%。11.68%的农村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
十一、残疾人家庭户的收入
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2005年人均全部收入,城镇为4864元,农村为2260元。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低于683元,7.96%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在684元至944元之间。
十二、残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务和需求
残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务的前四项及比例分别为:曾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的有35.61%;曾接受过救助或扶持的有12.53%;曾接受过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有8.45%;曾接受过辅助器具的配备与服务的有7.31%。
残疾人需求的前四项及比例分别为:有医疗服务与救助需求的有72.78%;有救助或扶持需求的有67.78%;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有38.56%;有康复训练与服务需求的有27.69%。
十三、残疾人的生活环境
在此次调查的残疾人所在社区(村、居委会)中,68.13%的社区距离最近的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在5公里以内,21.86%的社区距离最近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在5公里以内,47.35%的社区建有文化活动站(室),71.95%的社区设有卫生室(所、站)。
注:
1.全国残疾人口数未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省残疾人口数。
2.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3.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城乡口径为:城镇包括街道和镇的居委会,农村包括乡和镇的村委会。
4.城镇在业和不在业残疾人指男16―59岁、女16―54岁的在业和不在业的城镇残疾人。
法律援助是指区法律援助中心按一定的程序组织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帮助。
二、法律援助范围
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案件;
2、请求付给劳动报酬、抚恤金、救济金的案件;
3、因公受伤请示赔偿的案件(责任事故除外);
4、请求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
5、必须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如遗赠抚养协议);
6、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
三、法律援助的形式
1、解答法律咨询;
2、法律文书;
3、刑事案件的辩护和刑事;
4、民事、行政诉讼;
5、非诉调解;
6、公证证明;
7、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诉讼案件属于区法院管辖的民事原告,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1、区的社会孤老、社会帮困户等城镇帮困对象;
2、区的农村贫困户、五保户等农村扶贫对象;
3、经过调查确属经济困难,又有相关证明的当事人。
(二)区人民法院指定的各类刑事案件的被告。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可获得法律援助;
2、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没有委托律师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3、残疾人、老年人、妇女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获得法律援助。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1、受援助人应具备充分理由证明其为其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有相对胜诉的可能或实现权利的可能;
2、受援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资料等,必须合法、真实;
3、诉讼案件一般应是本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条件;
4、刑事辩护和民事以一审为限,但提供法律援助的承办的单位认为确有上诉理由需继续提供二审法律援助的,不在此限。
六、法律援助的审批程序
法律援助申请由中心负责人审批。应自受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将作出的决定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