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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的谎言辩论材料

时间:2023-06-18 10:45: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善意的谎言辩论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善意的谎言辩论材料

第1篇

关键词:课程标准;语文素养;语文能力;培养策略

北大教授温儒敏曾说过:“语文课最基本、最核心的是让学生获得一种谋生的能力,获得一种为社会服务的能力。通过语文课学习,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够谈得上更高的要求,比如说素质教育、审美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等。”可见,在新课程语文教学中,我们首先要思考的就是如何加强学生语文能力的培养。何谓语文能力?简单来说,语文能力就是听、说、读、写的能力。

学生听、说、读、写的能力又从何而来?当然不可能是看来或者是听来的,更不可能是教师强塞硬灌得来的。只有勤于实践,学生的语文能力才能得到培养,得到加强。日常教学中,教师必须通过想方设法创建并提供利于学生实践的平台,开展各种语文实践活动来培养学生的语文能力。

一、创设情境上好口语交际课,培养学生“听、说、读、写”的能力

语言交流是人际交流的基本手段,口语交际能力是现代生活必备的能力之一。加强口语交际能力的培养是小学语文教学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小学生语文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明确要求:“培养学生具有日常口语交际的基本能力,在各种交际活动中,学会倾听、表达与交流,初步学会文明地进行人际沟通和社会交往,发展合作精神。”具备较强的口语交际能力有利于促进学生的思维发展,为他们终身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奠定基础。

听话、说话是口语交际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平时的训练中,要让学生的口、耳、眼、手等多种感官并用,在语言实践活动中提高口语交际能力。口语交际的话题包括对话、复述、演讲、辩论、介绍等。但由于缺少相对应的考查,教学中许多教师把它当作课堂教学的点缀,当成在语文教学中可有可无、可教可不教的一个板块。而学生随着年龄的增大和年级的升高,反而不敢说,不想说,也不会说。甚至课堂上鸦雀无声,偶尔有被点名回答教师的提问,也是羞羞答答、扭扭捏捏,半天说不出一句话,或者是语无伦次、词不达意。为锻炼学生学会倾听,养成敢于发言、勇于发言的能力,教师可根据教学内容,抓住课堂生成的有利时机,有目的地营造口语交际的氛围,培养学生口语交际的能力。

例如,《唯一的听众》一文,讲了一位音乐学院最有声望的教授,谎称自己是个聋子来让文中的“我”有了自信,再接着拉小提琴,最终,“我”在老人的鼓励下成为优秀的小提琴手的故事。由于说谎这种小毛病许多学生身上或多或少都有,学生对说谎的认识也不深,教师可抓住时机,在学生充分理解课文内容、体会文章表达的思想感情的基础上,根据教材内容安排,设计辩论专题:讲诚信与善意谎言。正方:人要讲诚信,不能说谎。反方:生活需要善意的谎言。

对于辩论,六年级的学生是初次接触,辩论会前,学生对于辩论的方法和注意事项一无所知。教师通过组织学生观看辩论赛录像,让学生明白辩论时应如何学会倾听,捕抓对方的毛病与漏洞;如何用事实说话,以理服人;如何文明礼貌、得体大方。在了解了这些事项后,老师布置作业:利用课余时间收集大量的资料,做好充分的准备,下节课开一个专题辩论会――讲诚信与善意的谎言。

辩论会上,教室沸腾了,学生唇枪舌剑,各执一词,不可开交。然而就是这样的专题辩论会,不仅提高了学生口语交际水平,培养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同时锻炼了学生的倾听能力和敢于发言的胆量,养成勇于发言的习惯,还培养了学生查找资料、分析材料的动手能力,可谓是一举多得。

当然,学生“听、说”能力的培养并不能只靠口语交际的教学。平时,教师要做到允许学生说话,让学生在独立平等、轻松和谐的环境中有什么说什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在无拘无束的自由畅谈中培养敢想敢说、勇于提问、勇于争辩的能力与习惯,最大限度地释放潜能。

二、积极开展课外语文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听、说、读、写”的能力

要提高学生的语文能力,只靠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学生语文能力的形成、发展和提高主要是在实践活动中实现的。语文实践活动打破教材与时空的限制,迎合了学生的心理,使学生有自己的空间,充分调动起了学习的积极性。在形式多样的语文实践活动中,学生可以尽情地参与、自主地探究、自信地表达,将已有的语文知识技能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并在运用中获得新知,发展了各项能力。同时,语文实践活动还是学生从课堂走向社会生活、走向现实的通道,是提高学生语文素养的主要途径。培养学生的语文能力可从以下语文实践活动着手。

1.办好板报、手抄报

每年我们都会迎来许多节日,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还有“五一”“六一”“教师节”“国庆”等。教师利用这些节日,可以搞一些庆祝活动,也可以开展一些语文实践活动。如,让学生以节日为主题搜集资料,办手抄报,出黑板报。手抄报、黑板报集读、摘、采、编、写、画与版式设计于一体,是锻炼学生才智、展现学生才华的用武之地。在这块自己的小天地里,他们以独特的视觉来观察社会、体味生活、表露心迹,稚气、童心和才智都跃然纸上。学生通过自己搜集材料,并对搜集得到的材料进行筛选、编排、布局,书写标语,设计插图来自己办报,既增强阅读效果,又对节日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体验,既培养了学生的动手习惯,又在实践中锻炼了学生的各种技能,提高了学生的语文能力,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语文素养。在办报过程中,既分工,又合作,培养了学生团结协作精神,激发了学生的集体荣誉感,使学生在竞争中发挥自己的特长,发展自己的能力。

2.编故事,演故事

现在的小学生渴望丰富多彩的课堂、充满趣味的课外活动。在平时的教学中,我们应该打破语文教学仅限于书本、仅限于课堂的老模式,充分挖掘校本资源,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来构建语文实践活动的空间,如举行经典国学诵读赛、讲故事比赛、演讲比赛等。语文教材中,有很多趣味性、故事性很强的文章,我们可以让学生开展编故事、演故事等比赛活动。让学生自己发挥想象动手改编课文情节,将一些故事性强的课文改成课本剧。让学生通过表演加深对课文的理解,体会学习的乐趣。

如,九年义务教育人教版小学语文第十册第12课《半截蜡烛》,课文生动地记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国一个普通家庭的母亲伯诺德夫人和儿子杰克、女儿杰奎琳为了保护藏在半截蜡烛里的情报,在危急关头与三个德国敌人巧妙周旋的故事。教学这篇课文时,我运用分角色朗读课文和分角色扮演剧中人物、分组进行课本剧表演的方法,让学生走进文本,在生动有趣的语文实践活动中学语文、用语文。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朗读和角色扮演来充分表现德国强盗的残忍和伯诺德夫人一家为了国家利益不惜牺牲一切的献身精神,以及他们机智勇敢的优良品质。学生们惟妙惟肖的表演,为自己搭建了一个演绎文本、展示自我能力的平台,加深了他们对教材的理解。

又如,在教学《狼和小羊》一课时,我设计了一个角色游戏“狼和小羊的对话”,让一位女学生扮演小羊,一位男学生扮演狼,根据课本的内容进行对话,让学生展开自己的想象,注意神态、动作和语气。这下子,学生的兴趣全来了,学生也活跃起来,学生在这融洽的气氛中体会参与活动的乐趣,轻松地学习,真正感到自己才是学习的主人,促进了学习能力的提高。

叶圣陶曾说:“天地阅览室,万物皆书卷。”生活是多姿多彩的,如清明节里,组织学生瞻仰革命烈士纪念碑,用诗歌朗诵来缅怀英烈;参观旅游景点时,让学生撰写导游词,介绍家乡、祖国的秀美河山;开展“用规范字,说普通话,”活动,写消灭错别字调查报告;节日自制贺卡赠送老师、同学,表达对老师、同学的感恩、感激;制作毕业纪念册、编优秀习作集来怀念校园生活等等。这些形式多样的语文实践活动让学生加深了对社会的了解,丰富了学生的语言积累,培养了学生听、说、读、写、问、查的综合能力,沟通了课堂内外,校内校外的联系。既激发学生学好语文的兴趣,还使学生更深入地理解课文内容,增强在各种场合学语文、用语文的意识,多方面、全方位地提高了学生的语文能力。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自主阅读;意识;唤醒;例文精读;经典细读;拓宽;方法指导;丰富形式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指出:“阅读是搜集处理信息、认识世界、发展思维、获得审美体验的重要途径。”同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还对各个学段的阅读总量做出了明确要求。怎样让学生真正地亲近阅读、有效地阅读,不断地受到优秀文化的熏陶、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呢?我认为应从学生阅读兴趣的培养入手。

一、自主阅读意识的唤醒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要唤醒学生的自主阅读意识,要从多方面引导,激发他们阅读的兴趣。

1.课堂导学,例文精读带动阅读

教材所选的课文文质兼美,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教师在课堂上如何引导,学生能否深刻地与文本交流,是能否唤起学生自主阅读兴趣的关键。“爱屋及乌。”学生如果能够较为全面、深刻地理解和把握课文,爱读课文,他就会将这种情感影射到课外,进而主动接触相关的课外读物。如,在教学《最后一头战象》后,学生被战象嘎羧的善良和忠诚深深打动了,为动物所特有的行为和情感而感染。教师不失时机地加以引导,推荐有关动物的情感和行为的阅读材料,学生个个摩拳擦掌、兴味盎然,《狼王梦》《第七条猎狗》《小战马》等,成为学生课后争相传阅的书籍。

2.名家吸引,经典细读充实阅读

名家及经典的吸引力也是学生自主阅读兴趣培养中重点运用的要素之一。童话大王郑渊洁的《皮皮鲁和鲁西西》系列、《舒克和贝塔》,是学生津津乐道的对象;杨红樱的《淘气包马小跳》在班内相互传阅;“动物小说大王”沈石溪的《第七条猎狗》《狼王梦》等令男生们争论不休……名家+精选+经典,可使学生的课外阅读内容得到充实。

3.影视刺激,原著比读深入阅读

影视动漫作品是最能吸引小学生目光的,那扣人心弦的情节、演员精湛的演技、各种场景和特技的辅助,使故事能更直观地呈现在人们眼前。教师可以以影视动漫的播出为契机,利用这一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鼓励他们将影视作品和原著进行比较,从新的角度去认识作品本身,从自己的角度去理解作品,挖掘影视所未能呈现的内容,甚至去质疑、批判,让他们在阅读中发现一片新的天地。

4.氛围辅助,流行因素拓宽阅读

营造良好的读书氛围,能够充分激发学生自主阅读的兴趣。学校安静整洁的阅览室,教室里精心布置的图书角,文化长廊中的读书故事和名人名言,家中的小书架,都能对学生自主阅读意识的培养产生积极作用。有了适宜的环境,他们才能充分投入阅读中,才能有效地阅读。

此外,也要善于利用各种流行的因素来刺激学生的阅读,避免产生枯燥感,努力增强新鲜感。如订阅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报纸、期刊,或利用班级小书架的定期更新方式,让学生在阅读期待中保持兴趣,甚至利用网络阅读、手机及平板电脑等新兴的阅读方式来补充。

二、自主阅读方法的指导

“授人以鱼,只供一饭之需;授人以渔,则终身受用无穷。”学生只有掌握了正确有效的读书方法,才能达到举一反三、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学生读书往往一概而论,眉毛胡子一把抓,没有目标,没有重点。所以,教师应努力发挥指导引领的作用,重点协助学生选择阅读的内容,指导读书的方法,如精读与略读相结合,读思、读问相结合,读书时批注、摘录的方法等。只有学生自主阅读的效果好了,后续阅读的动力才能不断增强,自主阅读的兴趣才会越来越浓。

笔者认为,自主阅读方法指导可从自主阅读形式的不断丰富入手。小学生的学习心理特征局限了他们的兴趣保持,易受各种因素的干扰。实践证明,将学生自主阅读的兴趣培养融入各种活动中,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读书推荐会”的活动可定期举行。如,在班级图书角的设立和更新时,老师可组织学生自主推荐书目。教师先示范推荐:先对推荐的书或选简要介绍,再重点说明它的特点,哪些地方值得阅读,哪些地方要重点阅读。学生则可效仿老师的方法甚至根据自己的理解有创造性地推荐。这样不仅为班级的图书角、为同学选择了好书,更能为有效促进学生自主阅读的深入打好基础。

“美文手抄报”和读书笔记的形式也是学生十分喜爱的。读书过程中发现的好文好段,自己的心得体会,都可以手抄报或笔记的形式呈现出来,形式自由,篇幅灵活,既可以向他人展示,还可以自己收藏。

组织有竞争性的比赛可充分调动学生普遍参与的热情,如“诗文朗诵擂台赛”、“人和动物的那些事儿”故事会、“善意的谎言”辩论会、情景小品“在火车上”及读书知识竞赛等,不仅展示了孩子们的才华,而且发展了孩子们的能力,“新书交流会”“读书笔记展览”“师生同读书”等活动,可有效培养学生的自主阅读习惯,更为后续的阅读注入活力。

在学生自主阅读兴趣的培养中,教师也应注重运用任务式阅读,替代式奖励等方式,让学生在阅读反思和阅读期待中不断提高阅读质量,拓展思维空间,在阅读中收获更多。

第3篇

(广州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摘 要: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规定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各国学者争论已久。本文在对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进行一般考察的基础上,集中论证了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正当性根据所在,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 :当事人;真实陈述;程序自由主义;辩论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102-02

当事人了解和掌握着案件事实审理所需的丰富的诉讼信息,在协助法院发现案件事实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当事人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备受质疑。

一、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内涵

当事人陈述蕴涵着丰富的内容,在探讨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之前有必要明晰当事人陈述的内涵。

(一)当事人陈述内涵的界定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当事人陈述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有学者将当事人陈述区分为广义的当事人陈述和狭义的当事人陈述,狭义层面的当事人陈述仅仅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词与叙述。广义层面的当事人陈述不仅包括当事人所做的事实陈述还包括诉讼请求的提出,证据的提出,以及案件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也有学者基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双重地位将当事人陈述区分为作为主张的当事人陈述和作为证据资料的当事人陈述。我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者王锡三教授就认为,当事人陈述就是当事人的主张,应该包括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的陈述。概观学者们有关当事人陈述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学者们对当事人陈述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尚以下的分歧:一是,当事人陈述的范围是仅限于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还是包括法律层面的陈述和有关诉讼主张的陈述;二是,当事人陈述的形式是口头方式,还是包括书面的方式。从字面意思来看,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基于诉讼主体地位向法院作出的与案件有关的一系列陈述,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可谓是林林总总,甚至可以涵盖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有的诉讼行为。如此宽泛的理解“当事人陈述”,不仅使其更加模糊,不利于当事人陈述的制度化、程序化,而且还将导致当事人陈述应有功能的萎缩。从事实审理的角度来看,当事人所掌握的诉讼信息,有助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当事人陈述的主要功能就在于此。笔者认为: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亲身经历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是针对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做的可以作为证据材料的陈述而言的。任何人参加诉讼都希望获得于己有利的诉讼结果,受此驱动,当事人在诉讼中更倾向于向法院陈述有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期望当事人觉得进行真实陈述义务,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是相对的,仅限于当事人陈述中的证据性陈述。

(二)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内涵之明晰

当事人真实陈述的内涵的范围,各国诉讼法学者存有不同的意见。德国学者认为: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强调的是主观真实而非客观真实。据此,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能为了加重对方诉讼负担而主张自己不确信的案件事实。日本学者有关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表述与德国学者的表述大同小异。日本的通说认为也认为:真实义务是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上只能主张他认为是真实的案件事实;在明确知道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主张与事实相符时,如果仍然进行争论,就违反了真实义务。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蔡章麟则认为,诉讼中真实陈述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还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关系人,也即所有参加诉讼的人都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当事人真实陈述之义务,系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应陈述真实之法律上义务而言。笔者认为,虽然上述学者们有关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表述在措辞上各不相同,但从基本内容来看,学者们一致认为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中的真实更多的是是一种主观真实,是与当事人主观认知相一致的那些案件事实,而不是所谓的客观真实。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反映了“当事人不能违反自己的认识(来提出主张)、当事人不能通过对某一事实的主张或争执来对法院的判断产生误导”的思想。据此,笔者认为,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得作出与其主观真实意思不符的陈述。

二、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立法例和学说

“比较法有助于更好认识并改进本国法。”作为一项起源并发展于国外的诉讼制度,有选择性的对有关国家民事诉讼的立法规定、理论研究进行比较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在立法上,奥地利民事诉讼法首开历史先河,率先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依据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所作出的一系列陈述都应当是完全陈述和真实陈述。美中不足的是,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在克以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同时,但没有规定违法这一义务的诉讼法上的罚则。而是通过奥地利民法和刑法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行为。

奥地利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的规定被德国民事诉讼法所承袭,1933年制定的德国民事诉讼法鲜明的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做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必须是完全而真实的。立法的规定并没有限制和阻碍理论界展开应否在民事诉讼中克以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争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本场争论初期,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真实义务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义务。至1933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关于是否确立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争论已日益激烈。主张否定说的学者认为,真实的确定并非民事诉讼的目的,只是民事诉讼的偶然结果。代表肯定说的学者则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出发点,从诉讼精神和防止诉讼迟延的角度论证真实义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而且其与辩论原则并不相悖。他们认为设置真实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民事诉讼成为欺诈和谎言的产生地。最终,德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采纳了肯定说的观点,此次论战以肯定论者胜利而结束。同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相似的是,德国民事诉讼法只是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只字未提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的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违反真实陈述义务没有任何法律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违反了真实义务时,作了虚假陈述,法官可以援引德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关自由心证的规定,综合考量案件事实结合当时人呢所做陈述构建自己的确信,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而言这实际上是重大的不利。换句话说,德国民事诉讼法通过法官的自由心证达到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促使当事人真实陈述的目的。

日本民事诉讼深受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影响,对于应否在民事诉讼中确立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同样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主张否定说的学者们,强调真实义务属于是道德伦理范畴,将其上升为法律义务并不妥当。而且,根据古典辩论主义,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否真实,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辩论得以证明,如果强行在立法中规定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势必会辩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主张肯定说的学者们则认为:辩论主义更强调如何发现案件的真实,而不是一个鼓励当事人撒谎的原则,作为辩论主义的内在性制约,真实义务有自身存在的价值。与奥地利和德国的立法例不同,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争论在立法体例上并未分出胜负。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而是通过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规制,隐晦的表达了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

始于20世纪末的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最终民事诉讼中确立了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章有关事实声明的规定旨在确立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所谓的事实声明是指提出文书的当事人(或诉讼辅佐人)或提供证人证言的陈述人所作的陈述,并相信文书中陈述的事实皆为真实。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案情声明、提供进一步信息的回复书、证人证言、修正的案情声明须经事实声明确认。如果申请人希望依赖申请通知书中提出的事项作为证据,则申请通知书也须经事实声明确认。有关案情声明、回复书、申请通知书的事实声明由当事人、诉讼辅佐人、诉讼人签署确认。

三、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正当性之辨析

各国有关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是否有必要上升为法律义务的争论,并没有随着本国民事诉讼法典的颁布而烟消雨散。时至今日,当事人违反真实陈述义务时如何进行规制等问题均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应当在民事诉讼中设置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理由如下:

(一)克服程序自由主义的局限

作为程序自由主义核心的古典辩论主义强调序自由主义思想,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在诉讼中得以充分展现。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获得充分、完全的尊重。但程序自由主义并非完美无暇,它有自身无法逾越和克服的弊端。程序自由主义理念过分强调对个人利益的尊重和保护,追求形式平等和程序平等,这必然使诉讼沦为当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工具,而忽视了社会利益和实质正义。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课以其真实义务,修正古典辩论主义成为克服程序自由主义局限的必然选择。

(二)传统诉讼观念的革新

传统的诉讼观将诉讼视为当事人之间的一场竞技活动,诉讼过程成为了充满诡计和陷阱的战场,民事诉讼的技术性一面得到前所未有的膨胀。为了击败对手获得胜诉,当事人往往不择手段,诸如欺诈、胁迫、隐匿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也就在所难免了。传统的诉讼观及其支配下的诉讼行为的主要弊端在于:第一、传统诉讼观念支配下的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是拟制的当事人之间的平等,至于说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是否真正存在平等,则不再其考虑的范围之内;第二、传统诉讼观念强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精神,为了获得于己有利的诉讼结果,双方当事人往往不惜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这在无形中增大了诉讼成本和社会成本的支出。随着对传统竞技诉讼观念认识的加深,学者们不断的批判和反思传统诉讼观念的弊端。一种新型的诉讼观念在反思和批判中不断形成和发展,这就是协同型诉讼观念。与传统诉讼观念相比,协同型诉讼观在承认当事人之间对抗和紧张状态的基础上,更注重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协同配合,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诉讼地位是协同型诉讼观念的激励因素也是其主要机能之一。在案件真实层面上,协同型诉讼观下理想的事实探知模式是:当事人真实陈述,法院在必要时履行释明义务。因此,在这种诉讼理念中,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成为了民事诉讼的内在要求。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