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3-06-18 10:45:35

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环境;法律;甘肃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206-01

1 甘肃省在耕地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甘肃省耕地质量水平低,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倾斜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众所周知,甘肃省位于我国西北部,是少数民族的聚集区,生态环境恶劣,水资源短缺,这给耕地保护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难题。然而近些年来,国家政策也在这方面有所倾斜,如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然而,甘肃省那种长期重用地、轻养地,重化肥、轻有机肥,重产出,轻投入,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的观念并没有多大的改变。这无疑是耕地保护工作的开展的障碍。同时,使耕地超负荷应用,导致耕地退化、质量逐年下降。政府引导经济快速发展的时候,大力高经济建设,加大城市化进程和建设新兴城市和卫星城市是经济指标上升的因素,也是最看得见得效益。因此,甘肃省政府在制定各项地方性法规的时候也把这放在首位。笔者认为是有失偏颇的。经济建设和农业的长足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在法规的制定层面上也应是公平公正的。

(2)甘肃省出台的关于耕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在有些地区没有落到实处,保护耕地的法律意识还很淡漠。

目前,甘肃省已经出台了多部关于耕地保护的条例和地方性法规,也确实在一些地区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不能排除个别地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把大片的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的短期行为和盲目行为造成了耕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如农村的砖瓦房占用耕地的现象就较为常见。还有就是部分的小城镇扩大、超前用地,挤占周围的菜地和良田,多占或占而不用也占很大的比例。究其原因,一是农村镇规划部合理,在良田和经济建设方面置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另一方面是随意占用集体土地而不报批,各级政府越权批地也时有发生。

2 完善我国耕地保护,谋求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构想

2.1 我国耕地保护法律的制定应以“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为目标

首先,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就要健全完善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机制,提高土地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完善土地调控的目标、政策工具、传导机制和配套办法,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其次,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就要落实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保护耕地不仅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有关部门的责任。要正确处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围绕坚守18 亿亩耕地红线的总目标,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四项指标。再次,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就要开源节流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挖潜开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2.2 完善我国关于耕地保护的立法,尤其是除基本农田保护之外的配套制度的实施

在我国,按照法律规定,我地耕地保护的对象是基本农田,而对于基本农田外的其他类型未作特别的保护要求。这导致地方政府或基层组织经常擅自调整土地利用规划以变更基本农田,违法用地。因此应耕地保护客体的范围拓宽,可以凡是地力没有遭受严重破坏,能够转化为耕地的园地、养殖地、休闲地等,或者通过复垦、整理等能够转为耕地的潜在用地都应该被列入耕地保护的范围。笔者认为,应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利用土地权属限制农地转用。另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本工具,但是,目前土地利用规划因缺乏严格法律地位而常被随意调整,未来的法律体系应当设立专门的土地利用规划法,合理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是确保耕地保护成功的关键性因素。

2.3 各级政府加大耕地保护的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广大民众尤其是农民的耕地保护法制观念

我国的耕地的使用者大多是农民,因而他们的意识和行为方式对耕地的保护来说是至关重要,无可替代。但大多数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自身经济条件较差,法律观念淡薄,在我国国家和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权并行的体制下,有些省份集体的土地已承包到各家各户,因而很多农民认为土地是自己的,想怎么用酒怎么用,很少会想到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种行为的后果就是土地利用的随意性,当违法行为发生时也不去告发,使其陷入了无序的状态。笔者认为,要有效而长期地保护好耕地,必须让耕地使用者以及全社会公民观念发生转变,自觉地保护好我们的生命线。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强化宣传,提高全民保护耕地的法律意识。各级政府应利用相关平台如报纸、广播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和方法,送法律法规下乡。有条件的政府和地方还可以把工作做的更细一些,把法律法规宣传资料送到每家每户,召开法制宣传会议,及时讲解和解决农民关于耕地保护的问题等。

2.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积极探索完善有关耕地保护以及管理的法律法规

就目前来说,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对土地的利用和调整。目前有一部分学者提倡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改为集体使用权,使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其只有使用权。另外,对那些已经违法用地的行为,建议出台一个处理政策,作出统一的处理。对那些新发生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审批上,建设规划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形成协调统一的机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措施。此外,根据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联合机制。对那些违法占用耕地的建设坚决予以拆除。公安机关积极做好安全保卫,把工作做在前面,避免矛盾激化。若是涉及对人的处理,纪检部门及时介入,及时查清事实,及时处理。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起职责,把力量聚集成一股合力,给违法行为坚决彻底地打击。

参考文献

[1]安国辉.土地利用规划[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2]董艳敏.论农村耕地立法[J].山西农经,2002,(2).

第2篇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耕地保护补偿;宅基地退出

我国地少人多,土地的稀缺性明显,如何在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的前提下,解决好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农村建设用地闲置现象严重、生态保护形势严峻等“发展与保护”问题,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促进“三化”协调发展,是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解决此问题,国家对土地政策作了一系列探索和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行文便利,下文有时简称为“增减挂钩”)政策便是其中之一。整体来看,自2006年经过国土资源部的批准,各地陆续开展“增减挂钩”工作以来,通过“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在减少农村建设占地的同时,将农村土地整治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城镇使用,不仅保障了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缓解了用地供需矛盾,而且促进了城乡用地结构的优化和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的提高,推动了“三化”协调发展。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增减挂钩”政策实施的程序比较复杂、环节众多,农民权益保障不足、土地复垦质量不高、耕地保护不力等现象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时有发生。尽管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内容为主所确立的“土地管理”制度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可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是我国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任何社会都处于一种运动的状态,而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的运行,必须同社会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和相协调。”[1]在此背景下,“土地管理”相关制度的完善值得深入研究。

一、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实然困境与应然对策

(一)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实然困境:缺乏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机制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通过土地用途的规划与管制,规范土地权利主体的土地利用及土地用途转换的选择,以便使之符合国家在土地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等方面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并且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列一章(《土地管理法》第三章)进行规定。从《土地管理法》的体系和实效来看,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现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础,有其重要作用。当前在不少地方开展的“增减挂钩”中,无论是拟定方案、申请指标,还是确定项目区、制定并实施计划,都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进行,可见,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满足社会需要、提高生产力方面有着积极意义。

但是,随着新型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该制度也显现出一些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地方,突出问题就是: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缺乏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机制。例如,在“增减挂钩”操作过程中,由于参与机制不健全、信息传递渠道不通畅,致使个别地区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农民权益受到了损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缺乏多方利益主体的参与机制。尽管《城乡规划法》第18条第1款有“乡规划、村庄规划”要“尊重村民意愿”的规定,但由于该项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土地利用规划关系中的各方利益主体也并非“村民”所能涵盖,因此,也就无法充分表达相关利益主体的合理诉求。

(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应然对策:建立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机制

法律是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的变化和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归根到底根源于人们利益要求的变化和发展[2]。就集体土地而言,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乡镇企业与公益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集体土地上的开发建设主体等多个主体的利益承载其上,因此,只有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决策、实施过程中体现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合理诉求,才能激励相关主体对规划的认同和执行,发挥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功能。

构建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利益主体参与机制,主要可从合法性、公开性和透明性等方面入手。建议从立法层面明确参与机制,为利益表达提供制度性平台。要建立健全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决策前可以采取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措施,使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得到充分的、有效的表达。实践中,由于信息传递不畅,决策部门可能不完全了解利益主体的需求。因此,建立有效的民众监督机制是达到透明性要求的合理途径和有效方式。可以通过设置群众信息员、群众监督员等方式,让各相关主体更好地理解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更有效地表达合理诉求,解决由于信息不畅带来的问题,更好地促进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价值的实现。

二、耕地保护制度的实然困境与应然对策

(一)耕地保护制度的实然困境:缺乏健全高效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土地管理法》第1条就明确指出:“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不仅如此,还在第四章以专章的形式突出了对耕地的特别保护。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体现对耕地保护的制度或措施主要有: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保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土地复垦,等等。应该说,各项制度和措施对耕地保护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其各自的制度目标。但是,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社会背景下,原有的耕地保护制度却显得力不从心。例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2条规定,“增减挂钩”政策“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第5条进一步指出:“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可见,“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也要符合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然而,在实际开展的挂钩项目中,有些地方复垦后的耕地从形式上来看在数量方面是达到了指标要求,但耕地的质量却并不高,这不仅不符合“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目标,而且还在实质上减少了耕地数量。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地方为了得到更多的建设指标,不顾当地实际情况而增加土地整理指标,对有些项目区域内的建设用地进行重复开发,导致的后果就是将一些无法复垦的土地作为挂钩的指标进行上报,严重地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最终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农民权益的损害。诚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耕地保护制度自身来考察,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健全高效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无法有效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

(二)耕地保护制度的应然对策:构建有效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构建完善的、行之有效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要明确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补偿的标准、补偿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等内容。首先,要明确界定补偿关系的主体。“法律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要记录下有效地得到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又要忠实记录下遭受拒绝的利益,以及某种利益所获承认的限度。”[3]补偿关系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指有权获取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一方,义务主体则是指向权利主体进行经济补偿的一方。根据当前的实际,权利主体宜界定为耕地的经营主体,即耕地如果是由农户承包经营,则该农户为权利主体;如果耕地是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则该集体经济组织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的确定,应该“在区分耕地社会生态效益的区内及区际正外部性的基础上”,区内义务主体宜界定为本区域管辖政府,区际义务主体界定为耕地保护不力区域的地方政府[4]。

其次,需确定补偿的标准。补偿的标准应区分区内补偿和区际补偿分别确定。就区内补偿而言,由于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不均衡,其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程度以及耕地保护状况也千差万别,所以,各区域的区内补偿无法适用统一的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本区域的实际状况进行补偿。至于区际补偿的标准,可从价值标准和面积标准两方面来确定耕地保护补偿的总额,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5]。

再次,确定补偿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制度。如前所述,耕地保护补偿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是政府(当然,需区分区内与区际补偿),基于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财政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耕地保护补偿基金的筹集除了政府发挥作用以外,还可以引入市场机制。管理方面,建议设立耕地保护补偿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实然困境与应然对策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实然困境: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的缺失

在“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农村宅基地是拆旧地块的主要组成部分,通过“建新拆旧”,将置换腾退出来的宅基地转用于城镇建设等其他用途,从而达到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农村建设用地的目标。就宅基地而言,从土地用途改变的角度来看,通过地方政府的引导,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由政府支付一定的对价进行补偿,实现农民集中居住,原有的宅基地“退出”。当然,严格来说,“宅基地退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我国《土地管理法》当中并没有“宅基地退出”的提法。《物权法》虽然用了单独的一章内容来确立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之属性,但实际上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仅有四条,即便是在第154条中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规定,也不完全是“宅基地退出”的内容。因为,按照物权法的一般原理,此项规定涉及的是由于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宅基地)灭失而导致的权利消灭,与“宅基地退出”有根本区别。可见,《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不但数量比较少,而且对于许多问题也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对“宅基地退出”作出界定。而是通过第153条的规定,即“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将完善宅基地制度的问题留给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由此来看,当前我国关于宅基地的法律法规并未形成系统,不能对农村宅基地退出起到规范的指导作用。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构建比较完备的宅基地退出机制。

(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应然对策:确立完善的宅基地退出机制

在立法方面,构建宅基地退出机制时,应坚持自愿原则,尤其是强调农民自愿,以充分保障农民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因为,宅基地退出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农民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虽然集体组织作为所有权主体,并不具备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的权力,但由于宅基地退出涉及土地的利用、划,所以在实际的宅基地退出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有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实践中也有行政权力过分干预宅基地退出,甚至个别地方在宅基地改革过程中出现了行政机关变相强行推进的做法和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因此,立法中要充分贯彻自愿原则和体现农民的权益保障。

在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农民的自主性和选择的前提下,关键是设计合理的、行之有效的、符合各方利益需求的宅基地退出机制,具体来说,应明确界定宅基地退出的主体、事由、方式等内容。首先,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退出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主要涉及到宅基地的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只有理清集体组织和农民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确定宅基地退出的事由和方式,才能解决好各方主体的土地利益分配问题,尤其是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其次,确立宅基地退出的事由和方式。可以在《土地管理法》中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确立宅基地退出的具体类型和各自的方式。例如,对于那些仍然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而又不在农村定居的人员,可以适用宅基地退出机制,由此可有效地解决农村宅基地的闲置问题。

参考文献:

[1]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39.

[2]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78.

[3]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78.

第3篇

关键词:土地资源,法律制度,耕地保护,土地登记

 

一、我国耕地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耕地整体素质下降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的加快,耕地总量的增加是困难的,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减少,更糟的是耕地整体素质趋于恶化:优质高产农田在减少,劣质低产农田在增加。论文格式。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资料,中国位于城镇郊区和村镇周围的耕地减少2/5,有些地方甚至超过3/5,这些区位的耕地通常都属于优质高产田。

(二)后备耕地资源不足

从合理开发的角度看,在0.35亿公顷成片荒地中,约有0.133亿公顷可作为耕地用,按垦殖率60%计,可净得耕地800万公顷,后备耕地严重不足,甚至难以弥补现有耕地的损失已基本成为事实。并且宜耕地0.133亿公顷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区和东北地区,极易受风蚀、沙化、盐渍化和潜育化影响,开发利用难度较大。

(三)耕地总量和人均占有量较小

建国50多年来,中国耕地统计面积累计减少4273万公顷,扣除开荒造田的2633万公顷,耕地净减少1640万公顷。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耕地占用不可避免,加之后备耕地资源十分有限,中国耕地总量和人均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将进一步下降,中国耕地总量和人均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减少,必将加重本已紧张的人地、人粮矛盾,直接影响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二、耕地资源恶化的原因

(一)认识原因:

认识到耕地保护重要性的主要以学术界和中央有关部门为主,许多人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它的迫切性,更不知道保护耕地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一样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论文格式。值得注意的是,也存在不少政府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将发展城市经济和保护耕地对立起来,缺乏保护意识。另外,我国的耕地还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对农民来说,失去耕地,就意味着失去一切,在我国还不能将失去耕地的农民很好安置的情况下,现在的征地补偿不足以让农民安身立命,社会成本很高。考虑耕地的这许多功能,将包括生态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和它的产出价值都算在征地成本中去,提高征地的经济成本,从而保护耕地。

(二)深层次原因:

(1)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与新《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还欠缺或不够翔实完善,使全国土地管理工作缺乏很好的法律依据,对各级领导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约束力不够,不能很好指导操作。如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既可以是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村民委员会,还可以是乡镇农民集体等等,这种土地所有权产权界定不明晰,产权主体模糊的直接后果,会造成土地保护、监督上的乏力,集体对耕地保护非不为,而是不能为,无权为;如仍缺乏土地征用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致使征地权力的滥用并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农用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导致耕地大量损失。(2)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念。现在衡量政府官员政绩的标准是经济增长、城市扩张,而不是从可持续发展的标准来衡量,政府官员的耕地保护的积极性难以提高。 三、关于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思考

我国对耕地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有《环境法》、《刑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更多是从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的权属问题进行规定。但对具体实施则比较笼统。如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对耕地保护的一些特殊制度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与审批、节约用地与耕地、土地整理与开发生产区相结合制度等,只规定了制度而对具体的实施没有应对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因此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如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权利、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登记、土地征用、耕地保护、土地保护、土地租税、土地监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这些配套法律应目的明确,针对性强,条目内容详细,便于实际操作。一旦这些土地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就应作为全国土地管理工作的依据,成为约束全国各级领导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统一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快土地管理立法工作,建立以新《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下的土地法律体系。

四、完善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我国是一个人均耕地资源十分紧张的国家,当前,我国的经济又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城市数量的增加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征用土地是土地管理的一个经常性工作,尽管《土地管理法》对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但修改后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征用目的、补偿标准、征地程序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界定、补充和完善。论文格式。因此,征用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以农地基准地价为基础测算征地补偿,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调整征地过程中政府、用地单位和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分配关系,加上规划、计划等行政管理措施,有利于建立保护耕地,高效利用土地的制约机制。

(二)完善土地整理制度

在有利于生态环境优化的前提下,土地整理力争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并重,保证补充的耕地质量不下降并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使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不仅仅是数量的平衡,而是数量和质量的双平衡,首先,国家有关部门应能制定出相应得可操作的土地整理质量标准,使土地整理质量的提高有章可循;其次,应对整理增加的耕地进行地力鉴定,凡是对整理对象的土地其适宜性评价不宜用耕地的土地,政府部门不应投资对其进行整理;凡是通过土地整理用作补充耕地的地力或耕地的总生产能力与已占用的耕地不相对等的,政府部门在验收时坚决不予验收合格。

(三)污染综合防治制度

污染综合防治制度强调队土壤的综合治理与保护,这实质上是一项严格的许可准入制度,要求利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洁净的原材料和有效的污染防治手段,同时对生产者的生产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对耕地保护最大的一块是农村土壤的污染防治和保护,这要求对耕地生产者实施严格的管制,特别是对农药化肥的生产者进行控制,鼓励支持企业提高技术,生产无害得制品,鼓励农村发展生态农业,因此加强“三废治理”,提高农业科学技术,防止农田污染是实现耕地可持续利用必不可少的措施(四)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土地管理职能,强化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特别要加强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职能,树立规划的权威性,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情况向国务院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要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领导责任制,把完成耕地保护和节地挖掘指标的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郝晓辉,《中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00年,174页

[2]叶枕,《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走城市化与耕地保护并重之路》,载民主法制综合网

[3]钟京涛,《我国土地立法评价》,载于《国土资源管理与科技》,03-07-05

[4]戈华清,《西部地区土壤保护法律制度分析》,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第4篇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耕地保护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号召,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的耕地难免会遭到一定的破坏,耕地面积将逐年减少。200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现有耕地为18.31亿亩,人均耕地为1.4亩。 而在9年前的1996年, 全国的耕地数是19.51亿亩, 人均耕地为1.59亩。9年间中国的耕地减少了1.2亿亩, 并且这种减少有递增趋势。地资源的极其特殊性决定了土地问题尤其是耕地问题再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因此,在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同时, 正确处理好新农村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 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我国的耕地资源, 已迫在眉睫。

一、新农村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耕地数量及质量不断下降的情况下,耕地保护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者之间有无联系呢?答案是肯定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他们之间都存在着某种联系。新农村建设与耕地保护就存在着矛盾的对立统一的联系。

第一,新农村建设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耕地保护。新农村建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有一定的土地做保障。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只有做到农民富才能国家富,只有做到农业强才能国家强。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党中央和国务院掀起了新农村建设的浪潮。新农村建设是一次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城市化的社会大运动。我们知道,土地是城市的依托,城市化必然要有一定的土地做保障,同样,新农村建设也就必然要占用大量土地,这就必然会使部分耕地遭到破坏。如为改变农村脏乱差、房屋破旧散和农村交通不便、饮水困难的落后现状,必须占用部分耕地用于旧、危房改造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再如,农村经济要发展,新农村建设要成功,就必须要有乡镇企业和农村工业做引擎,这些工业设施的建设也会使耕地保护受到一定的影响。

第二,耕地保护是新农村建设的内在需求。新农村建设的第一要务是耕地保护。新农村建设的内涵是丰富的,排在第一位的是发展生产,而农村发展的基本任务是振兴农业,保护耕地尤其是保护基本农田,就成了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正如总理在两会期间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土地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道理不难理解,因为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农民致富之本,农业发展之源。耕地的保护和建设,必然带来农业生产的进步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第三,耕地保护工作做得好与坏直接决定着新农村建设的成功与否。新农村建设的第一要务是保护耕地,因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没了土地,农民就没了命根子。所以,保护耕地就是保护好农民的命根子,使农民致富有更好的前提与更好的机会,否则,假借新农村建设的大势,冠冕堂皇地滥占耕地,挖了农民的命根子,就会让农民致富成为无源之水,成为一纸空谈,也违背了新农村建设的初衷,最终导致新农村建设的失败。

二、缓解新农村建设与耕地保护矛盾的建议

1.完善立法,强化落实。

当前,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善,仍存在许多漏洞和法律空白,土地立法同样也不例外。要做好耕地保护工作,首先就应该从立法方面入手,对一些有遗漏、有问题的立法加以修正。如:《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条款值得商榷之处在于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有人认为“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人言人殊”。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用地的界限不明确,土地征收(用)的“公益性”容易被异化。再如: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其中“可以”两个字弱化了该条款的严肃性,同时也使执行成为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基于我国耕地数量不断减少、耕地质量有所下降的状况,还应从非农建设用地、教育用地及耕地质量保护三个角度,完善我国耕地保护法律制度。比如非农建设用地法律规定方面,应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尤其是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问题;教育用地法律规定方面,关键是对“公益用地’进行界定。有学者指出:“当前许多‘大学城’内不仅仅是教学设施及配套用地,如此众多的‘大学城’,显然是教学科研消化不了的,实践中许多‘大学城’都同时集商贸、房地产、文化、娱乐于一体,即通过划拨方式提供的大学城用地相当一部分是用在非教育用途上。”由于“大学城”的兴建是耕地锐减的又一重要原因,因此,当务之急便是制定一部专门的全国统一的教育用地使用的法律,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界定,对教育用地与非教育用地进行严格区别,从而制止“大学城”对耕地的圈占。耕地质量保护法律规定方面,要针对目前我国关于耕地质量保护的规定零散且操作性不强的现状,制定出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并同时大力推行《环境境保护法》,因为这是制止农田遭受污染的有效途径。

当然,法律完善了,落实不好,执行不到位也是徒劳的,所以必须完善法律监督制度,构建一个严谨合理的法律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监督体系的监督作用,为好的立法得以贯彻实施提供制度保障,这是最关键最实际的一步。落实不到位,再好的立法都将显得空洞无力。

2.严格执法,改革创新。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绝不是对以前概念的简单重复,而是有着非常明显的时代特征。因此,首先我们应该抛弃过去那种由政府包办代替一切,要项目、要政绩,大搞样板工程的思想,重新树立政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导地位,然后再从这个思路出发,提出对策。

首先,建立新农村建设土地保障措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精神,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职责,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规划指导新农村建设用地。新农村建设一定要体现科学合理用地,倡导节约型用地,通过科学规划、村庄整理,盘活存量闲置用地,积极开展节约型新农村建设。对乡镇文化站、村委会办公场所、村民活动中心和文化室等公共基础设施非农建设用地,确需建设并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和计划,依法上报审批。农村宅基地建房尽量使用荒地、荒坡,少占或不占耕地,严格按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农村村民建住宅及生产辅助设施用地。

其次,对土地管理进行改革创新。新农村建设涉及农村工作的方方面面,其核心是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达到这一目标的根本措施是城镇化、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这些措施与土地管理政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就要求国土资源管理在制度和政策上要有所创新,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从城镇化战略上来讲,应当引导村民向居民转变,通过完善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小区,将农民就近转入非农产业就业,走乡村城镇化道路,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同时,加快农村土地产权建设,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适当下放集体土地处分权等措施,将是今后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关键之一。在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中,将伴随着大量的征地行为,我们还应对征地制度进行改革,对征地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创新。可以通过提高土地补偿标准来减少农民的损失,也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安置失地农民,但问题的关键还是解决征地制度中存在的公共利益、征地范围、监督管理等问题,通过片区地价和农用地分等定级做到同地同价,合理确定补偿,完善社会安置保障,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

3.引进科技,提高效率。

从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态势来看,我们不能对增加耕地数量寄予希望,所以我们只能在实行严厉的耕地保护政策、严格控制耕地总量平衡的基础上,引入科技力量,出台科技措施,从科技层面上提出对策,提升耕地质量和土地利用率,以提升耕地的潜在数量,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耕地需求。

首先,从科技投入方面入手,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科技扶农政策,争取建设一批农业专门研究机构,鼓励科技发明和创新,为科技兴农政策注入资金保证,也为提升耕地质量和土地利用率的科技研究提供资金保障。

其次,从人才培养方面入手。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大环境下,人才方面我们也应该实施城市反哺农村的战略,政府应该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引导相关优秀人才服务农村、服务农业,同时也应该建立农民大学,挖掘农村本土技术能手进行培养。只有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才能更好的实施人才兴农战略,为耕地保护的科技研究提供智力支持。

第5篇

关键词: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条例》

一、 退耕还林工程概况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生态状况不容乐观。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6.9%,全国现有荒漠化土地267.4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总面积174.31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国土总面积的27.9%和18.2%,并以年均1.04万平方公里和3436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 严重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致使我国洪涝、干旱、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威胁。1998年特大洪水、2000年春遭受的严重旱灾、2002年3月影响严重的沙尘暴天气,给人民敲响了警钟。人们认识到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林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能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净化水质和空气,为人类提供美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林地也是众多动植物生存的场所与领地,在保护物种与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但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民以食为天”,在生存压力与粮食危机下,长期以来,山区尤其西部落后地区的人民开垦陡坡地种粮、毁林开垦情况严重,这些举措虽不得已,却是造成生态恶化、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粮食还有结余,具备了屏弃毁林垦地这种以牺牲生态换取口粮之做法的条件,同时在自然灾害的警示下,生态安全被提上日程。因此,在1998年洪灾后,国务院提出了“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1999年8月,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大力植树造林。与之相呼应,1999年10月退耕还林工程率先在四川、陕西、甘肃开展;2000年3月,退耕还林试点工作在17个省(区、市)正式启动;2002年在全国215个省(区、市)全面铺开。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进展顺利。据统计,1999年以来,国家共安排退耕还林工程任务2.27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08亿亩,宜林荒山造林1.19亿亩。国家累计投入495.8亿元,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等基建投资118.2亿元,补助退耕农户生活费39.2亿元、补助农民粮食折合资金338.4亿元(粮食483.4亿斤) 。据国家林业局组织的退耕还林质量核查结果,2002年退耕还林的面积核实率为95.8%,造林质量合格率为89.6%。2004年全国安排退耕还林6000万亩。

同时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经济与生态的双赢。首先“绿了山”,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工程区林草覆盖率平均增加2个多百分点,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减轻,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逐年下降;其次“富了民”,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工程实施使9700多万农民从补助中直接受益,人均获得生活费补助40元、粮食补助494斤 ,林业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增加了收入,各地积极探索生态经济型治理模式,大力建设基本农田,培育绿色产业,发展特色经济,拓宽了增收渠道,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另外还“育了人”,全民生态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工程实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遏制生态灾难、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主导需求,在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满足后,人民对美化生活环境有着强烈的愿望,参与退耕还林生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提高。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退耕还林开展5年来,总体上进展顺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对退耕还林目的认识不足,规划和计划不当,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增加了财政压力与实施难度。退耕还林主要是针对西部的生态改造,国家对退耕者补助粮食、现金、种苗费等,通过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来达到使其还林的目的,是“以粮食(金钱)换生态”,也是对人民既得利益的补偿。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并未真正理解退耕还林的生态意义,而是把它理解为国家扶贫措施,当之为“唐僧肉”,扩大范围,利益均沾,争夺退耕还林指标。例如,甘肃“先斩后奏”, 村干部在计划任务未下达时,就动员村民大面积停耕掘洞以植林,然后层层以“既成事实”为由,要求上级政府“开口子”,以拿到更多的指标。但是国家计划任务仅能消化已造林面积的19.5%,尚有185.74万亩无法兑现补助粮款,同时已整耕地既不能造林,又影响耕种,直接影响农民收入。这样导致工程面积越来越大,无法突出重点,财力难以支持。既要保证政令的权威,考虑政策的连续性,避免一刀切,又要体恤黎民的疾苦,工程实施处于两难。

(2)对退耕还林政策把握不准,造林质量不高,原因有二,首先,生态条件恶劣,种苗量不足或质不优,加之“有人栽,无人管”,林粮间作,管护粗放,致使林木成活率不高;其次,在部分退耕地区,人民追求短期可得经济利益,还林时经济林、生态林比例不合理,经济林比例偏高,难以实现生态目标。

(3)有关配套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如基层管理不规范,补助兑现环节出现了违法违纪现象。补助粮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退耕还林资金管理不严,存在弄虚作假、虚报“造林实绩”冒领补助金现象,发生截留、挪用、挤占、套取和贪污行为,影响了工程建设。

(4)相关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地方政府对一些政策的具体操作要根据本地情况立法,国家不能“一刀切”。例如按国家现行的政策对还经济林补助粮款5年,生态林8年,但是由于西部地区特殊的气候和地理环境,5年内经济林无法产生经济效益,8年内生态林也无法见到生态效益,这个经济补偿标准就偏低。群众认为政策中补助年限短,贷款难,担心国家一旦停止补助,生活就难以为继。 这不仅会挫伤农牧民退耕还林(草)积极性,而且直接影响整个西部的退耕还林战略的实施。因此在国家宏观与地方中观、微观层次上都需要针对具体实际进一步完善、改进有关法规,依法推进退耕还林进程。

(5)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退耕还林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关系,不注重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长远生计问题,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退耕还林过程中若不能统筹考虑和解决好农民的吃饭、烧柴、增收等实际问题,只重眼前的补助,要想“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则是一句空话。因此要保障成果,必须“以人为本”,将农民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结合,将生态目标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

三、加强法律手段,推进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西部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工程,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法律是国家林业政策与工程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将退耕还林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决策措施落到实处。

退耕还林实施以来,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多达数十部。国务院分别于2000年和2002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2002年12月6日通过的《退耕还林条例》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某项工程而进行的立法;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工程建设、检查验收、资金管理、补助兑现等方面的办法、规章和标准;各地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等,如四川省就制定了有关退耕还林资金管理审计、粮食供应、林权证发放以及贯彻国务院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地方法规等,云南省规定,除退耕地免征农业税外,种植的农林产品还免交农业特产税1—3年,丧失基本生活条件的农户,享受异地搬迁安置补助费。这些政策法规有力地指导、推进了工程的规范有序运行。

另外,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中均有退耕还林、林地保护、林业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法律具有的强制规范性、连续稳定性等,使它在保障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保护和管理林业资源、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维护所有者及使用者权益方面有着引导、制约、促进的作用,因此,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梳理现有法规,使之相互补充、配合协调;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完善法律、严格执法,把国家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推动工程的开展。

(1)普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要宣传普及《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等法规,加强全社会的林业法制教育,让干部群众真正懂得退耕还林的最根本目的是要恢复生态的多样性和综合平衡,这是经济增长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引导人民不断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退耕还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使之弄清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依法行政、执法守法护法。

(2)依法编制规划计划。科学合理合法的规划和计划是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取得应有成效的基础。《退耕还林条例》第5条规定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并设专章对规划的机构职责、范围、内容、程序、期限以及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退耕规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种苗质量的检验和监督,退耕还林项目的检查验收等。相应的国家林业局每年进行《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2004年5月26日又出台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要本着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退耕还林任务,增强治理的针对性,对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区域优先安排,加大治理力度,而不是将退耕还林政策简单地看成扶贫措施,全面铺开,任务平均分配,导致该退的退不下来,不该退的也安排。作为工程实施的主管部门,林业部要进一步遵循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法做好退耕还林规划工作;基层单位必须从气候、地理及经济等实际条件出发,并与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利用规划、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等衔接协调,因地制宜,制订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执行单位要依据方案编制作业计划,具体落实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3)依法育林,保障质量。针对造林质量不高的状况,应落实法律,搞好种苗供应,落实管护责任,严格验收。《退耕还林条例》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对种苗来源与供应方式做了规定,同时应加强已有《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法力度,规范种苗生产供应行为,保障种苗供应的质量。在还林中还要“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坚持生态优先”,“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条例》第23条)。应严格退耕还林合同的签定,通过对还林范围、面积、成活率、管护责任、作业方式、违约责任的约定,督促退耕者履行管护义务。林业局营造林质量稽查办公室要继续实行行政、技术负责制,进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追究制度的规定》,对质量事故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质量案件。并通过《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规范检查验收程序、内容、标准和方法,建立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重建设轻保护是生态目标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因此林木保护是退耕还林的重要方面。要将保护已有植被、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放在优先的位置上,确保退下—片,管理一片,见效一片。《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刑法》都强调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禁止复耕、毁林开垦、滥采乱挖等破坏植被行为,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等,这些于退耕还林生态目标的实现,是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要严格执行。

(4)依法落实激励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林农是林业资源最直接的经营管理者,保护其合法权益关系到他们退耕还林的积极性,也直接关系到林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国家为确保退耕还林生态目的的实现,依法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条例》“资金和粮食补助”、“其他保障措施”两章中对退耕还林户的激励措施主要有:粮食、现金补助,农业税减免,林权保障等。“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第35条),解决了口粮问题;“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第49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47条),保障承包经营政策的连续性、长期性。对于这些激励措施,要严格落实,以免挫伤还林积极性。

《条例》规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并针对此情形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林业局2002年6月制定了《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进一步加强林业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2004年4月13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对完善粮食补助做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兑现补助政策,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严格规范工程资金的使用拨付程序与补助粮发放程序,加强执法监督与公众参与,为工程实施提供保障。

地方政府应落实并细化《条例》的规定,针对农业税减免、林权证发放等制定当地的实施细则,遵循“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原则,及时发放林权证以确认、保障林农的承包经营权。退耕还林后其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只要权属明确、不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其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流转,依法继承、转让、抵押、担保、入股等。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退耕者经批准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政府要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规措施来切实保障农民权利,引导农民自愿退耕。

(5)完善立法,健全配套政策。退耕还林工程史无前例,针对过程中已有的和新出现的问题,国家应不断完善和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及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规范退耕还林的操作及优惠举措,保证政策的稳定性,给林农定心丸。不同省区内、不同生态环境下,退耕还林(草)政策如延长粮款补助数量、年限和林权证年限等,应有所不同,以消除农民后顾之忧。

目前国家已出台了《退耕还林条例》等法规,但还需要一系列操作性强的部门规章、办法,还要充实、制定荒漠化治理、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理、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林业基金征收使用、工程质量监管等法规和规章,并应根据新情况对现有法律法规中经济补助、林种配置、退耕还林与综合开发等内容进行修订。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退耕还林还草的管理办法、标准等,形成以《退耕还林条例》为核心的退耕还林法规体系,使工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退耕还林5—8年以后人民生活、地方经济、资源利用方面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程,从现在起就要着手研究,早做准备。

(6)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协调观,走生态与经济相结合之路。《条例》第四条规定“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这一指导思想,在退耕还林整个过程以及立法中必须遵循。

退耕还林是西部及全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能否处理好二者关系是保障工程长效成果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协调观,把环境、经济、人口、社会作为整体,以人为本,处理好人与林、退耕与增收、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依法落实补助政策,保障近期收益;树立科学发展观,从长远规划,规范西部掠夺式开采方式,改变粗放型资源消耗模式,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发展绿色经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统筹人与自然,统筹经济规律与生态规律,在编制退耕还林作业设计时因地制宜、科学设计,发展一些既有较好生态效益、又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兼用林,选择适宜的林种、树种和配置模式,形成持续稳定的生态系统,又培植多种资源,发展后续产业,尽可能兼顾农民群众的长远生计问题,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真正实现“退得下、还得上、能致富、不反弹”的目标。

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加速经济建设、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是这一阶段的重要目标。据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作出了“加强林业建设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必须把林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等科学论断,确定了林业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地位,为加强林业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国债和新增财政资金要重点向“三农”和生态建设倾斜,给林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政策条件。退耕还林作为西部大开发与林业建设和生态系统恢复的重点工程,必将在此良好的机遇下得以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资料:

1、 王迪生,《加强法律手段,规范退耕还林(草)》,《中国林业》2000年第4期;

2、 李淑新,《《退耕还林条例》与生态环境建设》,《林业经济》2002年12期;

3、 孙杰、赵承、王立彬,《绿色的长征——中国退耕还林纪事》,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4、 宋才发,《实施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决策措施的法律思考》,《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第6篇

关键词: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污染防治;法律问题

前言

农业用地是指农、林、牧等各种土地资源的总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物质的基础。1我国是农业用地资源极其匮乏的国家,随着土壤污染问题的不断恶化,农业用地资源质量和数量的匮乏已成为限制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迅速发展、农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化学制品在农业生产中的集约使用,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短期行为”的不断增多,我国的农业用地污染情况日趋严重,并呈发展之势。日益严重的土壤污染直接导致农产品品质不断下降,同时也给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贸易壁垒埋下了严重隐患,直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一、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现状及危害

(一)我国农业用地污染的现状

据报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12000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330多万公顷。

污水灌溉等废弃物对农田已造成大面积的土壤污染。如沈阳张士灌区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顷,造成了严重的镉污染,稻田含镉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导致2.3万公顷农田受到污染物。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700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还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问题。

(二)我国农业用地污染的危害

总的来说,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形成,一个是人为因素,发生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如不当使用农药以及其他人类活动中如工业污水流经的土地引起的土壤污染或用工业废水灌溉,不合理的使用地膜等;另一个就是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污染,自然因素造成的土壤污染其因果关系和机理较为复杂,就我国农业用地的污染主要来自不当的农业种植方式如滥用农药、化肥等和工业污染所带来的土壤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和世界标准许可的范围。

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一是粮食及农产品安全受到威胁,进而影响人类自身健康;二是耕地的生产能力下降,造成产量、效益的下滑;三是耕地的复种能力下降,部分耕地有可能丧失耕作能力;四是对我国生态环境质量造成严重损害,耕地的生态功能和农村景观会受到侵害。

2.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

3.耕地被放射性物质污染后,通过放射性衰变,能产生a、β、γ射线,这些射线能穿透人体组织,对机体既可造成外照射损伤,又可通过饮食或呼吸进入人体,造成内照射损伤。

4.被有机废弃物污染的土壤还容易腐败分解,散发出恶臭,污染空气。有机废弃物或有毒化学物质又能阻塞土壤孔隙,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土壤的自净能力;有时还能使土壤处于潮湿污秽状态。 

二、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已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的国家法律有6部,资源保护的法律有9部,国家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30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规章有400多个。其中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包括农业环境保护、防治环境(包括土地)污染的规定和特殊区域的特别保护措施等方面。但是,目前在此方面不仅没有专门性单行法律、法规,而且在《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也只有些零散规定,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项空白,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具体问题如下:

1.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款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虽成体系但缺乏对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性,针对性和系统性规定。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款只是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对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并未作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

2.不能满足保障公众健康和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并呈现出加剧的趋势,充分说明了我国防治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没有达到法律的目的。

3.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预防性措施缺乏规范化、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主要倚重事后救济。现行的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土壤污染的预防作用并不明显,事后性突出,这样一来就很难真正达到立法的目的。有学者就土壤污染的现状提出了土壤污染的预警制度,这是一个极好的创制,但如何实施,特别是如何以法律的形式作为可操作的制度加以明确仍有一定困难。

4.现行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中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是实现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的重要保障。现行有关的法律规范中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主体,也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致使一些严重污染土壤的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

三、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使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需要健全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应当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综合性立法与单行性立法相结合、土壤环境保护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结合、实体性立法与程序性立法相结合,各层次、各部分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总体目标。

   (二)树立农业用地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这一原则和国际环境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即制约发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

第7篇

关键词: 耕地; 资源; 利用

中图分类号: F32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9-0043-01

耕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食物的“粮食”。然而,当前城镇建设占用的耕地被污染等,使适合农作物生长,可用于耕地的土地持续减少,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将直接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一、耕地资源现状

中国幅员辽阔,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耕地总资源占居世界第四位,但人均占有耕地资源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用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这是一句耳熟能详的话,它也足以体现了我国人均耕地资源的占有状况。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土地资源的掠夺性开发,耕地数量还在不断减少。人均占有耕地仅为1.4亩,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当前受人口与生产力发展的压力,耕地处于严超负荷利用状态,土地开垦过度,后备资源严重不足。我国后备耕地资源为0.7亿公顷,主要集中在人口相对稀少,干旱少雨的部分地区,给土地的开发利用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后备资源中山地多,平地少,质量好的少,中等和劣地多,大多数后备土地只能开垦作为林果,林木或经济作物用地,开垦难度较大,所需投入也较大。

我国制定了《农业法》、《土地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在刑法中增加关于保护耕地的法律条文,部分省区还制定了相应条例、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耕地保护、利用行为,但部分人员对耕地保护意识的淡薄,造成了法律执行困难。同时由于部分地区国土执法部门监管不严,降低了耕地保护相关法律的权威。建设盲目性造成大量耕地被占用而又未开发利用了,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的数据,由于城市的发展,全国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达3.5万平方公里,圈占的耕地有43%闲置,造成耕地严重浪费。

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的必要性

当今社会正走向信息化时代,但农业作为原始而古老的产业,有着其它产业无法替代的作用。

土地对于一切物质财富的生产,虽然都是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但是在农业生产中却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第一、农业是直接利用植物的生命力和太阳能进行生产的部门,这就要求它必须使用大面积的耕地;第二、在其他生产部门中(除采掘外),土地不过是一个立足和活动的场所,但在农业中,土地不仅是一个立足和活动的场所,而且农作物还以其自身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生物学性质必须从土壤中吸取营养,供应其生长发育。

所有其它生产资料都是人们的劳动可以创造、增加的东西,而耕地则是大自然本省的产物,人们可以改良已有的耕地,也可以把荒山、河滩、沼泽等改造成良田,但不可能创造比土地面积更多的耕地,而且耕地位置不可移动,因此这就决定了农业生产用地的恢复有很大地域局限性。所以,耕地是一种特别珍贵、数量有限、不可再生的生产资料,这就要求在社会发展、农业生产中必须特别重视耕地的保护,充分合理利用好耕地。

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我国虽实现了农产品严重短缺到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跨跃,然而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食的问题始终是各级政府应考虑的战略性问题。因此农业仍然是我国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仍然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位置。

我国有8亿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土地生产是他们主要就业途径和收入来源,只有农村保持稳定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耕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生活最基本最可靠的保障,减少一亩耕地,农民就减少一亩生存“地”,就减少一份生活的保障,增加一份社会不稳定因素。耕地保护是保障群众生活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必须切实予以解决的一个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

三、实现耕地可持续利用的途径

保护耕地数量与提高耕地质量,对于农业生产、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我们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多途径、宽渠道的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法》、《土地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与耕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保护耕地对耕地可持续利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现实意义,让所有人都真正明白耕地是人类之母,是有限资源,意识到当前耕地保护的意义和紧迫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才能维护社会的长远发展,是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大事。形成全社会共同遵守保护耕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以各种事件行动加强耕地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由于当前土地征用制度还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很多地方不能很好处理城镇化进程与耕地保护的矛盾,挤占了大量的耕地,为保护好耕地,必须做到:强化土地利用规划。提高征用补偿标准。

第8篇

1我国耕地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耕地数量下降,人均耕地减少。近几年来由于城市规模越来越大,使得我国耕地数量正在不断减少。同时在草原方面,农民的过度放牧和草原耕地化造成土地荒漠化严重,导致耕地质量下降,生态环境恶化;其次是耕地地力减退,耕地使用率降低。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传统依靠生态平衡制约病虫害的条件不复存在,各种化学杀虫剂不断使用,使土壤生命活性和地力下降。长期滥用化肥的后果是使土壤的有机物丧失、土壤硬化,最终引起土质破坏;最后是耕地生态环境恶化,耕地生产水平降低。在生产活动中农药、化肥等化学药剂的超标使用,污染了我国土壤和水资源,同时随着人类的对自然的开发,矿产资源开发,特别是露天开采,陡坡种植,耕地高强度利用等不合理的耕地利用也造成了耕地生态环境恶化,生产水平也随之下降。

2解决我国耕地现状的方案

我国的耕地存在着耕地面积不足、耕地使用率不高以及人均耕地占有量不够等情况,为解决我国耕地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改革现行耕地保护体制和完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两方面突破,达到提高我国耕地质量的目的[1]。

2.1改革现行耕地保护体制

随着我国城镇建设的发展,耕地数量不断减少,耕地质量不断下降,土地沙漠化在扩散,而造成耕地恶化的原因的滥用化肥农药、矿产资源开发、过度放牧、城市化进程过快等等。但我国现在的耕地保护体制存在缺陷,导致无法真正地解决耕地问题。所以必须解决耕地可使用能力下降的情况的问题,对农村耕地保护体制进行改革,提高耕地的质量。耕地保护体制是指参与耕地保护的相关主体在耕地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进行耕地保护体制改革,第一要改善农民与耕地的关系。农民是改善耕地质量的关键力量。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许多农民为了过上更好生活,越来越多的农民外出务工,导致常常出现农村抛荒现象,因此要在耕地保护体制的改革中,提高对农民种地的鼓励,促进耕地的使用效率。第二要改进村民委员会与农民的关系,我国村民自治制度不够完善,监督机制不齐全,农民维权能力过低,导致一些官员为了谋取利益而不惜,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打击了农民致力于耕种的热情,因此要促进村民委员会与农民的关系的改进,提高农民对耕地的信心。第三是地方政府要对耕地进行多加保护。地方政府经济熟悉当地的耕地情况,有直接管理耕地的能力,拥有比较便利的条件进行耕地保护。但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常常让工商业占用耕地,甚至有私卖土地的情况出现,因此需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管理,促进地方政府对耕地的支持,才可以更有利地保护耕地[2]。第四是提高中央政府对耕地的治理力度。面对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不足的现状,中央政府应该要加强对耕地的治理,但中央政府距离过远,耕地情况不熟悉,对耕地难以进行有效的治理。由于管辖范围太大并且距离遥远,导致中央政府对全国各地耕地资源基本情况不够熟悉,对全国各地发生的土地违法现象往往也难以有效治理,因此要加强中央政府对耕地的调查,出台有利于耕地保护的规章制度。

2.2完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粮食储备不足的问题日益明显,迫切需要解决耕地的问题,提高我国的粮食产量,满足我国人民群众的需求,因此必须完善农村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促进耕地的可持续发展。健全耕地保护法律制度就是对耕地相关的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修改,以促进耕地保护体制与耕地现状相适应,要在法律上确定中央政府在进行耕地保护的职责与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方面的责任,同时也要确定村民委员会与农民保护耕地的权利和义务。其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方法是:第一在中央政府方面要对耕地进行详细的调查,对耕地进行科学划分,做好耕地生态保护工作,对危害耕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出台一系列耕地保护的规章制度,从实处促进耕地的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二在地方政府方面,要配合中央政府的决定,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土地使用规划,杜绝工商业随意占用耕地和农民随意在在耕地上进行建房,对农民的耕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管;第三在村民委员会方面,要仔细收集耕地的情况报告上级并配合上级的耕地保护工作,对农民耕地保护行为进行监管;第四在农民方面,要正确使用耕地,不要随意将耕地抛荒,要爱护和保护耕地,对政府的耕地保护制度进行支持,提高耕地的使用效率。同时也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提高对农民的耕种补贴,提高农民的耕种的积极性。

3结语

面对我国耕地存在的耕地资源不足、人均耕地面积小、水土流失严重、耕地生态环境恶化、耕地质量下降与耕地保护体制不完善等问题,需要进行改革现行耕地保护体制和完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而改革的进行需要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的支持。要从思想上提高耕地保护意识,防止建筑物占用耕地,支持农业的发展,从行动上要进行保护耕地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能动性,促进耕地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余滢 单位:西昌学院

第9篇

基本农田是我国18.5亿亩耕地中的精华,是保证我国粮食安全的红色警戒线,是我们的保命田,我们必须采用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来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人民生活的生命线。

一、新时期基本农田保护的意义

我国拥有13亿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仅为1.38亩,占世界平均水平的40%,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我国的人均耕地在未来相当的时期内还会进一步减少。

1.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耕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的必然要求,是对新农村建设最大的支持。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为全面加强农村生产力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2.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随着农业和农村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随着城乡二元结构长期积累和各种深层次矛盾的凸现,“三农”问题越来越突出。在现阶段,耕地仍然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的推进需要一个历史过程,因此,对大多数农民来讲,目前还离不开农业生产,离不开农村生活,离不开耕地。故此,加大基本农田保护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耕地对农村的稳定作用,农村的稳定来自于农民的稳定,农民的稳定又来源于农业的稳定。土地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性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大问题,保护好耕地,等于为农村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农田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

1.基本农田的耕地质量不断下降,生产水平低下

我国地域辽阔,由于自然条件所影响,耕地质量表现以中等为主,中低产田所占比例超占60%近年来,耕地质量有不断下降的趋势,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国有5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序存在环境恶化和地力下降问题,

2.耕地后备资源严重缺乏,基本农田增加缺乏后续保障

据统计,我国耕地后备资源仅为5403公顷即使全部开发成耕地,人均增加耕地也不足0.1亩,而且建国以来,经过长期开发,剩余的后备耕地资源大多为质量差,开发难度大的土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分布在干旱缺水,交通不便的新疆、内蒙古、宁夏和低洼易涝的三江平原、松嫩平原以及沿海滩涂

三、对策建议

加强新时期的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可以从制度、经济、法律、生态和技术等多角度、多层面采取相应的措施。总体来说,要把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起来,要在科学发展关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有效协调的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制度

立法是有效划定、监测和管理基本农田的法律保障,国外基本农田保护的成功经验都是把立法做为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从基本农田保护技术规范到管理措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加拿大的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通过立法,健立农业保护区,保护耕地,该省早在1973年就成立了农业用地委员会,制订了《农业用地委员会法》、《农业用地法》并建立了农业保护区,将占全省土地总面积5%的470平方公里农用地及可耕地纳入了农业保护区,并对保护区内土地的使用和保护以法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农业用地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执法与管理机构。《农业用地法》规定,保护区内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如果要划出保护区或改为非农用途,必须经农业委员会批准;各级政府在制定当地规划及法规时必须考虑土地保护的重要性,支持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避开良田,如无法避开,也要在设计和建造时将其对农业生产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2.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强化制度的执政与监督

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任期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省、地市、县、乡、村五级主要领导任期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的“一票否决制”,通过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权利与义务,将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的责任落实到位,并列入考核指标体系中。

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各乡镇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显要位置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图,保护制度责任单位等内容在标志牌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杜绝“占优补劣”现象的发生,尤其是在进行“基本农田异地补充,异地有偿代保”时,必须保证新补充耕地与被占用的基本农田在数量、质量、区位和生态上都达到大致相当的程度。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常动态管理,要应用已有的基本农田信息数据库,建立基本农田统计台帐、完善基本农田登记和日常管理制度,要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相结合,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基本农田动态监测网,并应用先进技术手段(如航空、卫星遥感测绘)进行基本农田,动态监测的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特别是要加强土地变更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测系统,准确把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3.全方位,多渠道等筹措资金,建立全国范围的基本农田保护和开发基金,加大保护基本农田

制定基本农田保护的优先优惠政策,形成基本逐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基本逐田保护是对优质耕地的特殊保护基本逐田保护区的农民因此而丧失一些发展机会,因此国家应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实施一系列的优先优惠经济政策,弥补当地农民的机会成本,调动地方农民保护基本逐田的内在经济动力。一是国家可以将政府贷款、资源保护工程、农业科技攻关项目等有助于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二是各级政府将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三是各级政府每年给予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一定的经济补偿;四是国家给予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依法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三项费用的力度,并在全国范围内统筹使用。可鼓励和指引各级政府、单位和农户对其管理和经营的基本农田增加资金、劳力投入,改善基本农田的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产出率,政府可整合现有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低产田改造资金和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等多渠道的资金,进行集中使用,重点投入,以扩大资金投入的规模效益,并形成良性循环机制。

4.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审查,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加强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法律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及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得报批用地。不得批准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工程临时用地。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加强基本农田的社会监督。依法批准或经法定程序通过调整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规范基本农田补划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要先补划后报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对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验收,保证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到地块,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平衡,防止占优补劣。占用前要将耕作层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并要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第10篇

关键词: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实证研究;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047-02

保护坝区农田与建设山地城镇,是云南省根据山多地少的特殊地理条件和生态环境做出的战略决策,是加强耕地保护、转变用地方式和建设特色化城镇的创新之举,目的在于破解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需求之间的矛盾,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为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提升理论和促进工作,我们选择云南省大理州进行实证研究。

一、基本情况

大理州国土总面积2.95万平方公里,其中山区面积占93.4%,坝区面积占6.6%。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显示:全州现有耕地面积562.05万亩,其中坡度在6度以下的耕地面积193.21万亩,仅占34.38%;坡度在15度以上的耕地面积231.09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1.12%,优质耕地较少。全州大于1平方公里、坡度8度以下的坝子139个,其中1~5平方公里的85个,5~10平方公里的14个,10~50平方公里的28个,大于50平方公里的12个。坝区土地总面积352.6万亩,其中耕地面积约203.95万亩,占坝区面积的57.84%,优质耕地也主要集中在坝区。

二、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深入研究。(1)成立机构。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州长任组长、常务副州长和三位副州长及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州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耕地保护和城镇化科学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下设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城镇近期建设规划三个办公室,综合协调推进调整完善“三个规划”工作。(2)深入研究。州委、州政府多次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听取情况汇报,明确目标、理清思路、突出重点,对各类建设项目认真梳理、排查和统计分析,并进行大量实地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结合大理州实际,作出“两保护、两开发”(保护洱海、保护海西,开发海东、开发凤仪)的保护坝区农田与建设山地城镇的科学发展战略决策。

2.规划先行、试点先行。(1)完善规划。保护坝区农田与建设山地城镇,首要的工作就是对原先“三个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并作好衔接。按照“守住红线、统筹城乡、城镇上山、农民进城”思路,全州积极行动,及时完成了“三个规划”的调整、完善和衔接工作,成果顺利通过省级联合审查验收。各县级人民政府也及时组织国土、住建(规划)、林业等部门和技术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逐条进行修改完善。(2)确定试点。大理州根据海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情况,坚持扎实推进、稳中求快的原则,结合实际,有选择性地确定申报6个国家级试点片区和7个省级试点片区。根据海西坝区农田保护工作要求,按年度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空心村”(村内空闲宅基地和闲置土地)整治试点工作。

3.强势推进、制度保障。(1)强势推进。以加强党的建设为龙头,大理市委市政府行政办公区、武警支队和反恐基地等政府带头搬迁,促进海东开发和实现海西田园风光有效保护。州委、州政府召开了全州12个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110个乡镇党委书记工作会议,要求全力推进全州保护坝区农田与建设山地城镇工作,力求取得新突破、新成效。(2)健全制度。为卓有成效地推进坝区农田保护与山地城镇建设,大理州十分重视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与完善。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1年7月1日实行);提出制定《关于海西保护利用的意见(报审稿)》;与乡镇党政一把手签订责任状,实行“谁守不住就摘谁的帽子”的重奖重罚考核制度和土地监察信息员巡查制度等。

三、成效与问题

1.取得的主要成效。(1)有效保护了耕地特别是坝区基本农田等优质耕地免遭征占。如全州经过“三个规划”的调整和完善,使原先被规划确定为重点开发建设的海西片区的全部基本农田得以有效保护下来,保住着了风景如画的海西田园风光,有效保护了大理州的母亲湖洱海,也有效保护了大力白族人民悠久灿烂的民族文化摇篮。(2)增加了建设用地空间。全州通过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将全州公益林与商品林的比例由原来的70∶30调整为45.24∶54.76,提供规划建设用林地面积35 561公顷,为城镇上山征用、占用和征收林地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空心村”的有效整治,盘活了有效建设用地空间。(3)完善法律制度,有效化解矛盾。在大力推进坝区农田保护与山地城镇建设过程中,认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识到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和可靠性,努力把宝贵的实践经验总结上升为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通过法律制度的严格贯彻实施,有效缓解了政府征地与农民的紧张关系,使一系列因土地纠纷引发的复杂社会矛盾迎刃而解。

2.存在的主要问题。(1)林地占用存在制度障碍。山地城镇建设规划区域必然要占用部分林地,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法实施细则》和《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规定,林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定额控制和分级管理,这对山地城镇建设的空间拓展是一个巨大的制度制约因素。(2)用地指标严重不足。由于目前中国实行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限制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为主的重点规划建设控制性指标,与山地城镇建设密度较低、无法按照平地标准建设之间存在较大矛盾,导致用地指标严重不足,加之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缺失,给山地城镇建设工作开展带来较大难度和风险。(3)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压力较大。一是融资困难,资金压力大。由于山地城镇建设需要较多的基础设施投入,在当地财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和园区融资难度都比较大。二是山地城镇建设优惠地价政策的实施,直接减少了当地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使原本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更加困难。

四、思考与对策

1.基本思路:实践试验与理论研究并重。实践的宝贵在于它能创造理论,理论的伟大在于它能指导实践。保护坝区农田与建设山地城镇,将是一个长期的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过程,需要长期实践、努力探索和不断总结。因此,立足省情,合理借鉴,在尝试保护坝区农田与建设山地城镇实践的同时,加强理论归纳与总结,探索保护坝区农田与建设山地城镇的科学理论模式,推进用地制度实质创新,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用地法律制度,实现用地制度的根本转变,将更具有根本的理论指导意义。

2.根本原则:坚持利益平衡与成果共享。利益平衡与成果共享原则应成为保护坝区农田与建设山地城镇制度模式创建的根本原则。保护坝区农田与建设山地城镇在本质上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的问题,是一个法律权利与义务平衡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人本问题。发展与保护、权利与义务恰恰是一对对立与统一的矛盾体。所以不能为了发展而牺牲对土地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也不能一味地强调保护而停滞不前。申言之,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为我们没有理由为了更多的人的更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我们也没有理由为了更多人的更大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 [1]。

3.主要方式:完善政策与创新制度。(1)确定新的林地保护范围与置换制度。根据“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要求,山地城镇建设中必然保留部分林地未进行开发建设,另外建设过程中,也将进行环境绿环美化工作而人工种植花草树木,建议将山地城镇建设中的林地保留部分和绿环区域全部纳入林地范围保护,并同等享受国家关于林地保护的相关政策待遇,并允许人工绿环部分可以置换相同面积林地。(2)制定符合山地城镇建设的指标体系。一是建议对不占耕地的部分按照坝区同等面积的1倍予以确定用地规划指标,鼓励建设项目向山地集中。二是适当降低建设密度和容积率重点规划建设控制性指标,实行科学的折算系数体系,合理确定开发强度,避免大开挖、大回填造成环境破坏和新的地质灾害隐患。(3)创建优先征收利用山地制度。具体要求是能利用山地的禁止占用耕地;能利用非农山地的禁止占用农用山地;能利用劣质山坡耕地的禁止占用优质山坡耕地。在同时占用前述二者时,应确定严格的具体比例。(4)实行多元化山地利用方式。应允许探索尝试征收、租用、合作、入股等多元化山地利用方式。这虽然与目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但既然是探索试验,就应当允许突破现有法律规定,有破才会有立,况且法律是现实生活的写照,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做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4.基本路径:政策先行,立法保障。保护坝区农田与建设山地城镇的主要内容涉及土地、林权、生态、开发和农民财产权益保护等众多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域,也触及政府土地财政、政绩观和开发商切身经济利益等诸多敏感领域,政策性极强。应先行局部试验,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切忌一刀切。(1)先行制定配套政策,确保坝区农田保护与山地城镇建设有序开展。应从国家层面先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既要制定关于政府有形之手的政策,有效发挥政府在经济、财税和金融以及用地指标等方面宏观调控的优势,又要制定关于市场无形之手的政策,尤其是要出台与经济园区建设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发挥园区产业支撑和市场投融资平台等市场手段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2)适时出台法律制度,保障坝区农田保护与山地城镇建设依法开展。“制度是决定因素”[2]。为“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必须加强立法。应把实践试验中条件成熟的政策措施、经验和做法及时上升为具体法律制度。应先行地方立法、再行全国立法,并遵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全国立法的时序。①

参考文献:

第11篇

关键词:比较优势;区域协调发展;利益互动机制;耕地保护;制度创新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耕地资源极其匮乏,人与地的矛盾日趋尖锐,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均耕地数量少、空间分布失衡以及耕地总体质量差。其中:中国大陆人均占有耕地不足1.39亩,低于世界人均耕地水平的40%,在全国2800多个区县中,已有600多个县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确定的人均耕地0.8亩的警戒线;全国90%以上的耕地主要分布在东南部地区,人口、工业也都集中于东南部地区;现有耕地中,有灌溉设施的耕地不到40%,有将近亿亩的耕地坡度在25度以上,需要逐步退耕,约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地受到水土流失的危害;同时,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中也“占优补差”而导致耕地总体质量下降。二是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国内耕地急剧减少。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表明,1996年以来的10年间全国耕地减少了1.24亿亩,平均每年约减少1240万亩;以2005年的18.27亿亩为基点, 到2020年要守住18亿亩耕地的底线,那么在未来十几年间允许的耕地净减少量不得超过2700万亩,平均每年减少不应该超过193万亩,参照以往耕地占有量的经验数据及其变化趋势,要实现耕地保护的这个总体目标极为困难;同时,污染问题也成为保护耕地的重大障碍,因土质、水质以及空气受到污染必然会导致耕地质量的降低,甚至还使耕地丧失功能,从而使耕地数量减少。事实上,这部分耕地减少在数据统计方面比较困难,也使实现耕地保护的目标隐含了更多的不利变数。如果再加入人口变量,人地关系形势更加严峻。

显然,耕地资源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近些年来政府和社会各界都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学术理论界也产生了一大批颇有影响的成果。事实上,国内学术界对耕地保护问题的研究源于对粮食安全问题的认识,但近年的研究转向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区域土地资源配置、耕地保护制度创新等问题上,如:黄贤金等(2001)、艾建国(2003)、谭永忠等(2005)结合中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实施的效果,从不同角度指出这一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带来的影响;刘兆顺等(2005)分析了中国耕地总量平衡政策的缺陷,指出实现耕地的异地占补平衡是中国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有效措施,并具体分析了异地占补平衡的运行机制。在耕地保护制度构建和创新问题上,曲福田等(1998)结合西方农地保护的制度与法规,探索了中国农地保护与管理制度体系,并对与此相关的农地产权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整理等制度建设进行了初步探索;翟文侠等(2003)计量分析了1984—1999年间中国耕地保护政策运行效果,从而为进一步增强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效果提供了依据;吴次芳等(2002)从经济、政治、法律、管理四个角度分析了耕地保护的制度因素,从而提出了完善现行耕地保护制度的构想;梁振杰等(2004)、肖顺武(2006)对完善中国当前耕地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作了探讨,提出构建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构想;张效军等(2006,2007)探讨了建立耕地保护的区域补偿机制;刘友兆(2001)、蔡运龙(2001)、钱忠好(2002)、曲福田等(2004)还研究了农业结构调整与耕地保护、耕地保护的行动逻辑、中国农村转型与耕地保护、经济增长与耕地保护等问题;陈志刚(2002)以江苏省为例,从比较优势与区域耕地总量、土地利用的关系入手展开研究,得出了一些符合当地耕地保护的有效的结论;姜开宏等(2004)从比较优势的角度出发,以江苏省为例,研究了区域土地资源的配置问题。

在对国内文献进行综合回顾中我们发现,国内对耕地保护问题的研究基本上是全面的,研究成果的循序渐进性也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过相关研究的成果也比较零乱,有“理论丛林”之感,鲜有把耕地保护问题置于经济全球化以及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之下,因此,大多数学者仍未能脱离单纯性的耕地保护思路,还没有摆脱习惯修补式惯性思路的束缚。即使在关于耕地保护的制度设计问题上,几乎很少有人考虑如何突破中国现有的耕地保护制度框架去进行制度创新。可见,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改革的背景下,如何突破以往研究的思维框框,从耕地、人口、区域的关系进行解构,从一个全新视角探讨耕地保护制度的构建问题,是值得研究的重大理论课题。因此,开展区域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问题的互动研究,探讨经济发展与耕地资源保护的互动机制、

互动发展模式,实现经济与耕地保护“双赢”的切合点,寻求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两难命题的解决途径,这既符合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价值取向,又与科学发展观及和谐社会架构的基本要求相一致。

有鉴于此,本文在全面系统地分析中国现行耕地保护制度及其制度缺陷的基础上,重点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中国耕地保护制度创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研究旨在通过构建区域利益的互动机制,以耕地制度创新来实现中国耕地保护、区域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谐发展等多重目标。

二、中国现行耕地保护制度及其效应分析

当前,中国政府面临巨大的耕地保护压力,主要体现在: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中国人均耕地数量严重不足、质量下降,而且耕地流失势猛,已经危及到中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弱化了农业生态的良性循环;“新圈地”特指中国分别于1984年前后、1994年、1998—2003年出现过三次大规模“圈地”高潮。[zw)]现象屡禁不止,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走形;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粮食主产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现象尤为突出,中央政府面临巨大的食品安全压力,国家粮食安全受到挑战和威胁;后备耕地资源严重不足,且开发潜力较小,有限的耕地资源与高速发展的工业化、城市化对耕地的渴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等等。可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党和政府根据中国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量不足的基本国情,为满足当前和未来十几亿中国人的粮食需求,促进中国经济和社会稳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

(一)基本的制度框架

耕地保护制度是围绕着耕地保护目标的一些法律法规、管理机构及其运行机制的总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应该是耕地保护制度的基石,《宪法》(2004年修正)第九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一条第5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这些条款确立了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法理基础。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设立以及《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标志着中国耕地保护制度框架的基本成型。目前,中国有关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一些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1999年以来连续下发的一些相关重要文件。

概而言之,中国现行耕地保护制度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线,遵循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格实施土地用途、强化国家集中统一管理以及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的基本原则,通过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实现中国耕地总量、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统一。

中国耕地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见图1。

(二)制度效应分析

出于粮食安全问题以及国内耕地资源相对稀缺性的考虑,自1999年以来中央政府一直致力于推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及其政策措施,如严格的耕地占用审批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耕地“占补平衡”等制度及政策措施,近年来已经显现政策效果,这一方面可以通过全国耕地总面积的变化情况得到反映,具体数据参见表1。2001—2008年的8年间,全国耕地年净减少全国耕地净减少量为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以及灾毁耕地等因素引起的耕地减少量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耕地增加量的差值。分别为61.73万公顷、168.62万公顷、253.74万公顷、80.03万公顷、36.16万公顷(542.4万亩)、30.7万公顷(460.2万亩)、4.07万公顷(60万亩)、1.27万公顷(29万亩),在这些年份的耕地减少量中相当一部分主要是由于政府加强了退耕还林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措施的缘故,尤其是自2007年以来耕地减少速度呈现急剧下降趋势,从2007年的0.03%降到2008年的0.01%,使耕地减少的势头得到明显的控制;来自于对全国各省(区、市)耕地“占补平衡”的达标情况的检查,1998年全国达标17个,1999年24个,最近几年在中国大陆31个省(区、市)几乎都实现了省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

数据对比分析表明,伴随着上个世纪末以来的非理性的三次“新圈地运动”,耕地总量经历了一个高速的锐减时期,国土资源部提供的资料显示,1997年中国的耕地总量为19.51亿亩,2006年则下降到18.27亿亩,10年间耕地面积减少了1.24亿亩,年均减少1240万亩;而自2005年以来,特别是在政府加强了对耕地最严格的保护之后,耕地减少趋于明显减缓,如,2008年耕地总面积为18.2574亿亩,耕地净减少仅29万亩,耕地变化幅度仅0.01%,参见图2。

(三)制度缺陷的内生性

自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来,中国虽然在保护耕地上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使全国耕地总面积目前仍没有突破18亿亩的保护底线。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尽管耕地减少的速度得到了延缓,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加以杜绝和遏制,即使按照目前的低速度,突破警戒线也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事实上,加快推进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战略、急剧膨胀的人口、日趋恶化的生态环境、频繁的自然地质灾害以及目前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为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实现8%的经济增长目标,中国政府启动的4万亿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所涉及的七大领域无不需要土地的有效支撑,这些投资项目将有可能催生出新一轮的圈地热。等因素成为中国保护耕地的主要障碍,进而会加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脆弱性,而区域经济的非均衡发展又弱化甚至扭曲了中国现有耕地保护制度,这些都充分暴露出中国现有耕地保护制度的缺陷。

1.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在配置包括耕地资源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的过程中正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以比较优势为基础的区域产业结构的空间布局也日趋合理。但问题是,由于各地产业结构的差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加上各地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也不同步,因此,各地所面临的土地资源稀缺程度及压力也不一样,这就对现有的耕地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显然,以县级以上政府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单位的“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是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耕地保护的基本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建设单位必须补充相应的耕地,以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制度安排,将导致各地区在耕地保护方面以邻为壑,既不利于发达地区充分发挥自身的产业和区位优势,也不利于欠发达地区加强耕地资源开发,发挥其土地资源优势。

2.阻碍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现行耕地保护制度强调全国耕地总量目标和区域性耕地保护责任单位,没有考虑到中国不同地区耕地资源分布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忽视了区域之间的合作以及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如中国东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塘环渤海湾地区中的一些省、市,由于其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发展快于中、西部地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也较大,要实现本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目标相当困难;另一方面,政府主导型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模式导致了福利的流失和低效的制度运行,一些经济发达省份在确立地区发展规划和实施经济产业布局时顾虑重重。有研究表明,中国现有耕地保护制度不利于构建区域间的利益互动机制,也不利于区域之间利益“双赢”和成果“共享”。

3.扭曲了耕地动态平衡机制。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创立初衷就是通过确保各个区域内耕地的总量和质量,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耕地总量、质量和结构的动态平衡。事实上,在具体运作中发现,发达地区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耕地及其后备土地资源不足甚至于枯竭,因此,一方面对耕地有强烈的渴求,但另外一方面却存在“无地可补”,通常一般选择“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近补远”来应付考核;同时,对于欠发达地区则往往面临“无钱开发”的窘境,最终使其潜在资源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种制度安排最终不仅使得全国耕地动态平衡目标难以真正地达到,也使全国耕地质量水平下降。

此外,现行制度还存在着不健全、不配套以及执法不力等问题,难以遏止的“大学城热”、“开发区热”、“高新园区热”,“化整为零”的报批方式,等等,已经充分地暴露出现行制度的缺陷。

三、基于区域利益互动的中国耕地保护制度框架

(一)区域利益互动机制的基本内涵

当前,我们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的要求,这为区域内部和区域之间建立互动机制提供了发展机遇。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中国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区域内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在耕地保护方面的合作机制,关键是在区域内部和区域之间建立起多维的以利益为纽带的互动机制,这样既有利于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显然,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商品市场以及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人才等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已逐渐成熟,市场正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借助市场可以充分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实现东部的富余资金、技术与中西部丰富的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的全方位整合,通过制定适宜的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发挥区域间利益互动机制的功效,在保持国民经济总体较高增速的同时,着力缩小各地区之间的差距,实现东中西部以及区域内部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互动发展观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区域之间互利为目标,在和谐发展的基础上关注生产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构建良性的互动发展模式。具体而言,就是区域间各利益主体以互惠互利为宗旨,从动态的、开放的、全方位的良性角度纵横联合、相互合作、协同发展,促使资源、知识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流动和扩散的过程中不断实现优化配置与整合,形成促进、诱导、反馈激励效应,最终达到区域增值创新、协调“双赢”的跨越式发展目标。这是一种强调坚持均衡发展与非均衡发展相结合的动态协调发展战略。这种新型发展战略使得国民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既能保持区域经济整体的高效增长,又能促进各区域的经济发展,使地区间的发展差距稳定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并逐渐收敛,实现各区域的协调互动、共同发展。

由于在区位优势、资源禀赋以及产业优势等方面的差异,中国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带以及各区域内部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事实上,这些差异也为开展各层次的区域互动发展提供了广泛的合作基础,因此,在耕地保护方面构建区域之间以及区域内部的多维利益互动机制有着良好的前景。事实上,国家实施“西气东输”、“西煤东运”、“西电东送”和“南水北调”等战略性工程既有力地说明了区域发展存在着很强的互补性,也为耕地保护的区域利益互动机制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范本。如何实现区域优势的互补以及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如何促进公平与效益的有机结合,理应成为中国区域经济研究的焦点问题。

(二)从区域利益互动发展实现耕地保护:一个新视角

众所周知,中国耕地资源禀赋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一直以来中国东部地区土地资源相对稀缺,人口密度大,而且伴随着中国经济中心的东移以及这一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又激化了该地区人地关系的矛盾,耕地资源已经成为影响中国东部和东南部沿海地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相应地,中国中西部地区虽在经济和产业发展方面相对落后,缺乏经济发展的资金、技术及其人才等基础性平台,但却拥有丰富的土地及耕地资源;同时,各省区内部在土地资源优势上也存在不均衡,这就为各省区内部以及省域之间在耕地保护方面开展合作、建立利益互动机制提供了现实条件。因此,区域互动发展将有利于各地区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通过优势互补和利益互动,实现区域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实践中我们注意到,中国东部地区由于过快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压力,土地及其耕地已经成为该区域实现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根本性制约因素,如何突破制约,有三条基本的现实途径本文审稿专家提出:是否在本文中提出人口迁移的思路,即通过人口迁移缓解区域的人地矛盾,最终实现区域人地资源的均衡状态。这是一个“固地流人”新思路,作者深受启发,但由于涉及问题较大,作者考虑将另撰文专题探讨,借此感谢匿名审稿专家。[zw)]:一是区域内部和区域之间可以通过产业合理优化布局,在东部地区建立土地集约型的产业布局,而在中西部地区则要发展土地密集型的产业,立足市场实现耕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益共享;二是通过东部地区的产业西移,实现产业的东中西部的梯度转移,既缓解了东部地区的耕地压力,又带动了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三是东部地区可以在国家耕地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允许有一定的耕地占用指标的浮动空间,其所多占的耕地指标可以利用市场交易的方式从中西部地区购买,中西部地区可以由此获得耕地开发的补偿,通过这样的利益互动机制,中西部地区既享受到东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成果,又获得了实现本地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显然,前两条途径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常见的,与此相比,第三条途径以经济利益为纽带,摆脱了耕地资源不动性特点的束缚,突破以往耕地保护狭隘的视角,实现了耕地保护在更大区域范围的合作,通过构建耕地保护的利益机制,既可以实现确保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的总体目标,又实现了区域产业优势的合理布局和提升,还能促进东中西部区域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全面推行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背景下,从区域利益互动角度探寻新的耕地保护制度,完全可以实现区域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市场化改革三个目标的统一。其中,关键的问题是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实现区域利益互动,形成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良性互动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因此,在耕地保护方面实现区域统筹发展与优势互补,开展区域经济合作,这一制度创新丰富了互动发展观的内容。

(三)基于区域利益互动的中国耕地保护制度创新

我们注意到,对现有耕地保护制度的简单修补无助于解决当前经济发展与耕地紧缺的矛盾,也难以达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国家耕地保护相统一的目标。究其根源在于,现有的耕地保护制度变革思维并没有真正摆脱原有行政区划观念的束缚,只是强调单纯的耕地保护问题,一味地追求保护耕地数量、质量的硬性指标来安排耕地保护制度。这是传统的固守耕地的做法,它必将造成耕地保护制度改革方案的片面性与冲突,从而难以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耕地保护诉求,也有悖于我们当前所倡导的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构建的初衷。因此,要统筹兼顾耕地保护目标、区域经济协调和市场化改革的价值取向,对中国耕地保护制度进行彻底创新。

基于上述分析,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创新中国耕地保护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以政府耕地保护的基本规划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配置功能,立足于各地区的产业及其资源优势,通过构建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耕地保护多维的区域利益互动机制,实现耕地保护总体目标、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统一。

1.加强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调控作用。政治家基辛格曾言:你控制了石油, 就控制了所有国家;控制了粮食, 就控制了人类。耕地作为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的战略性资源,同时,耕地资源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以及不动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市场在面对耕地资源时会存在“市场失灵”,因此,政府“看得见”之手在耕地保护中进行调控成为必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的调控不是通过行政规划固化现有的耕地资源的非均衡分布,而是通过对国家耕地资源的科学合理规划,完善耕地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耕地用途及其转用的审批,加强对耕地占用进行执法监督,通过激励制度强化人们的耕地保护意识,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确保耕地目标的实现。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耕地保护中的基础性配置作用。耕地保护的实质就是合理配置和利用耕地资源,耕地保护也应该顺应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展开。作为配置资源或要素的手段,市场机制有着较强的渗透性,其利润标准能够摧毁各种障碍,因此,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有助于打破现有的区域行政性界限,以经济区域来整合包括耕地要素在内的各种资源。市场机制的价值取向使各主体的经济利益通过交易的方式来实现,因此,基于区域利益互动的中国耕地保护制度创新就是要通过建立区域之间的利益纽带,实现资金、劳动力、耕地等资源在全国的合理配置。

3.建立多维的区域利益互动机制。区域利益互动机制有助于各区域拓展经济发展的空间,以便于突破区域内部资源的限制。因此,建立各区域在耕地保护上的利益互动机制,实质上是通过区际耕地资源和要素的移动和重新配置,变静态耕地保护为动态耕地保护。该机制将有助于实现区域经济发展和国家耕地保护的目标,有助于实现区域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其多维性体现在该利益互动机制省域内部的各地之间、省域之间、大经济区域之间、三大经济带之间以及彼此交叉的利益纽带关系。

4.实现耕地保护、区域经济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目标的统一。通过区域利益互动机制,可以在区域内部和区域之间进行耕地占用指标的交易,确保国家在耕地保护目标总量和结构上的动态平衡;通过该机制,各地区可以合理布局产业分工,充分发挥各地的资源和产业优势,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通过该机制,有助于完善中国的市场体系,将耕地资源纳入到市场经济的框架之内,适应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在要素配置中正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以比较优势为基础的区域产业布局日趋合理,各地区的工业化、城市化不同步以及区域经济的非均衡发展,对中国现有的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单位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提出了挑战。显然,政府绝对不能在全国用整齐划一办法来解决耕地保护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区域利益互动机制对现有耕地保护制度进行创新,使其既保证发挥各地区的比较优势,又能确保全国耕地总量的稳定,既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又使其经济成果在更大地区获得共享,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要求,也是科学发展观以及和谐社会构想的题中之意。为此,政府需要加强以下方面工作:

1.科学合理地制定耕地保护的长远规划。根据国情,科学确立耕地保护的总量和结构目标;结合各地实际,合理制定各省区耕地总量指标指导性的浮动限度;科学设置耕地质量的评价体系,确保耕地质量的改善;完善耕地保护的行政法规,落实耕地占用的执法监督,运用各种激励手段,强化全社会保护耕地的意识。

2.加强市场机制在耕地保护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耕地保护中的作用,将耕地保护任务和指标市场化,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公平交易原则,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提高耕地保护效率。

3.完善耕地保护的管理体制。中央政府要在实施耕地的集中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给地方政府合理的自,以便其发挥耕地保护的积极性;要对耕地保护的区域合作加强引导,通过设立专门转移账户制度,确保区域之间利益互动关系的顺畅。

此外,要完善耕地保护的配套政策,为区域合作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

参考文献:

艾建国. 2003.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效果分析及对策[j]. 土壤学报(6):22-24.

蔡运龙. 2001. 中国农村转型与耕地保护机制[j]. 地理学报(1):1-6.

陈志刚. 2002. 区域耕地总量比较优势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12):91-94.

黄贤金,濮励杰 等. 2001.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j]. 中国土地科学(4):2-6.

姜开宏,陈江龙,陈雯. 2004. 比较优势与区域土地资源配置[j]. 中国农村经济(12):16-21.

梁振杰,葛燕平. 2004. 对完善我国当前耕地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探讨[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5):17-23.

刘兆顺,杨德明,王冬艳 等. 2005. 我国耕地异地占补平衡的运行机制[j]. 农业现代化研究(12): 12-18.

刘友兆. 2001. 农业结构调整与耕地保护的协调研究[j].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15-20.

钱忠好. 2002. 耕地保护的行动逻辑及其经济分析[j].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32-37.

曲福田,冯淑怡. 1998. 中国农地保护及其制度研究[j].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3):110-116.

曲福田,吴丽梅. 2004. 经济增长与耕地非农化的库兹涅茨曲线假说及验证[j]. 资源科学(5):61-67.

谭永忠,吴次芳,王庆日 等. 2005.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驱动下中国的耕地变化及其生态环境效应[j]. 自然资源学报(9):727-734.

吴次芳,谭永忠. 2002 . 制度缺陷与耕地保护[j]. 中国农村经济(7):69-73.

肖顺武. 2006. 论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基于粮食安全视角的解析[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8):59-64.

张效军,欧名豪. 2006. 对构建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的设想[j]. 农业现代化研究(3):144-147.

张效军,欧名豪,李景刚. 2007. 中国耕地保护制度变迁及其绩效分析[j]. 社会科学(8):13-20.

翟文侠,黄贤金. 2003. 我国耕地保护政策运行效果分析[j]. 中国土地科学(2):8-13.

第12篇

【关键词】土地流转 制度改革 耕地保护

一、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基本取向

1、要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只有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农民对于经营制度的稳定才会更有信心,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才能得以更好实现。此外,把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下来,并得到切实保护也是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前提和基础。要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其一是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进一步界定清楚,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并且保障其权益。目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进行过半,将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全面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国土资源部要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进入有形市场流转的土地,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没有纠纷。其二,要稳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严禁借机调整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为15年;1993年,中央规定15年承包期到期后延长至30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土地承包期限的表述为“长久不变”,使得对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属确定更为重要。当前要抓紧做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延包遗留问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面发放到户。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农民长期稳定承包和集体拥有稳定的所有权以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奠定了基础。

2、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对于农民承包土地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流转的政策由来已久,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即对此进行了明确。随着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增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对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更加迫切,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强调必须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必须做好两方面工作。其一是必须严格落实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和底线,必须不折不扣地实行。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的只是承包经营权,不能在流转中变更土地所有权属性,侵犯农村集体利益。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农地只能农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的流转自、收益权要得到切实保障,转包方和农村基层组织不能以任何借口强迫流转或者压低租金价格,侵犯农民的权益。其二,要完善管理,加强服务。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等相应服务。使农民知道谁需要转让土地,谁有承包别人土地的愿望,并且依照法律规范签订合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得以健康发展。

3、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

我国耕地保护形势异常严峻,耕地已由2000年的19.24亿亩减少至2007年的18.26亿亩,今后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仍要占用一定的土地。但是,在人口增加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社会对农产品需求将呈刚性增长,要求我国必须保持必要数量的耕地。为此,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一要在全国范围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不得占用。而且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并设立统一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严禁地方擅自调整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二要层层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开展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三要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坚决克服只占不补、多占少补、占优补劣。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一要加强规划管控,各项建设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模确定的用地规模、区位和标准。二要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

二、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面临的耕地保护问题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指标被突破,农用地用途管制执行不力

各地普遍反映,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是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已不符合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一方面急切希望新一轮规划的修编,期待通过修编获得一个相对宽松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在规划修编之前,用地计划指标普遍被不同程度地突破。从全国建设用地规模规划目标执行情况来看,1997―2010年全国规划建设用地总量3706.67万公顷,阶段性(2005年)控制目标2382.86万公顷;实际执行情况是:到2004年,用地总量为3192.24万公顷,占到了规划目标的86.12%,阶段性控制目标实现程度133.97%,超过规划用地3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起到土地资源利用的控制作用,农用地的用途管制制度未能起到真正的管制作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也遭到破坏。

2、耕地保护机制不完善,保护力度亟待加强

耕种效益比较低,成为耕地保护的一大阻力。当前,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农户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积极性普遍不高,法律规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条件十分严格,基本农田用途单一,除法律规定的特殊需要外,严禁占用。从形成的原因上看,除保护意识不强,保护经费严重不足外,种地收益低、缺少政府扶持是造成基本农田难保的主要原因。基本农田产值低、收益少,挫伤了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多年来,我国耕地保护主要是以行政、法律手段为主,重视运用经济手段不够。国家规定,可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但乡(镇)政府及村组没有留成,且有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办法,也影响了耕地保护责任的落实。

3、节约集约用地观念淡薄,土地利用普遍粗放

“九五”期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3%,“十五”期间,年均增长9.5%;1997―2005年期间,全国建设用地总量年均增长了9.4%。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东南沿海的土地利用集约程度要高于西部地区。例如,宁夏人均建设用地远远高于国家标准和全国的平均水平。有的城镇人均建设用地250―270平方米。原来宁夏的发展思路是“小而美”、“小而精”,是有科学道理的。现任领导将发展的思路调整为“跨越式发展”,搞了宽马路、大广场等形象工程。这反映出宁夏迫切发展经济的愿望和招商引资的热情,同时也造成了土地的粗放利用和资源浪费。由于宁夏可利用的荒地较多,其工业用地70%以上用的是未利用地。这种优越的资源条件为其用地粗放提供了保障。

4、耕地后备资源不平衡

发达地区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例如广东省,继续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开始难以为继,人们在考虑建设用地时,往往认为,山地作为生态保护用途,林业部门管得严不能占;滩涂海洋部门管得严不能占;河滩水利部门管得严不能占。那么建设用地就只好瞄准了我们的“生命线”――耕地了。经济和建设的快速增长,年复一年的占和补,已使得发达地区难有再补之地了。西部地区相对来说耕地后备资源还比较充足,例如宁夏省,自1987年以来,扣除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性因素影响,全区连续20年实现了耕地总量持续净增,累计净增耕地69.5万亩,其耕地后备资源还比较充足。

5、违法成本不高,导致违法行为居高不下

为了创造政绩和追求GDP的增长,个别地方不惜运用各种手段,乱占乱用耕地,搞大广场、大马路、工业园区或高科技园区。具体做法有:移花接木,调整基本农田;先斩后奏,在农地转用时未批先用;谎报军情,隐瞒信息等等。此外,在具体的土地执法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2006年我国土地违法案件高达131077件,但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查处数据,平均每261.6件土地违法案件,才有1人受到刑事处罚;违法土地10万公顷,平均每199.6公顷才有1人受到刑事处罚。

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中耕地保护的再思考

1、加强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健全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制约机制

加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力度,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国家确定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并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落实对农户保护耕地的直接补贴,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加大对补充耕地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确保该项收入全部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集中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要向粮食主产区和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倾斜;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补充耕地等等。

2、加大耕地管护力度,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依据耕地等级实施差别化管护,对水田等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管理制度,明确保护耕地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基本情况。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坡改梯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推广节水抗旱技术,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重大工程,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对补充耕地质量未达到被占耕地质量的,按照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积极实施耕作层剥离工程,鼓励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并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建设。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在规定期限内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级。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3、落实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建立由政府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监督、耕地权利人参与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行政责任主体,对本区域耕地保有量负总责,耕地保护责任要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政府组成部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负有参与监督管理责任。国土资源部门执行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发改、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关系,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在编制规划、审批项目时做好方案比选,在项目建设时优化施工方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构建科学用地管地机制,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对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实行问责;建立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全方位、多渠道、多关口、网络化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统筹协调的耕地区域有偿调剂机制,运用市场手段,实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异地调剂和利益补偿,提高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加大耕地保护工作投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基础建设等。

4、严厉查处破坏耕地行为

加大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问责力度,从重查处一批重大、典型的违法案件,遏制土地违法违规势头。加强国土执法队伍建设,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动态巡查,建立县、乡、村三级监察网络和动态巡查网络,对土地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公布举报破坏耕地行为的电话号码,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对各种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按照《刑法》、《土地法》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加大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确保其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观念,养成切实保护耕地、依法用地管地、节约集约用地等意识。

【参考文献】

[1] 刘运根:新农村建设与耕地保护[J].党史文苑(下半月学术版),2007(8).

[2] 吴正红、燕新程: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我国耕地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6).

[3] 车学文:建立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J].中国土地科学,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