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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法律法规

时间:2023-06-18 10:45: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劳动者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劳动者法律法规

第1篇

澳门《劳动关系法》所包含的这种人文主义关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这是西方法律思想和我国儒家精神所共通的,也是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所追求的,对于劳动关系的良好运行,对于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对于保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实现劳动者的自我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正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新时期的法制建设更要重视人文主义的关怀,具体到劳动法律法规来说,澳门新《劳动关系法》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澳门《劳动关系法》的法律细化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理论奠基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他所讲的权力指的是国家的强制力,这种力量以法律为载体,而法律则以国家的意志为转移,要体现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精细化的原则,这样才不会导致授权不明,才能维护公众的利益。内地一直以来的立法相对来说比较粗略,很多方面的条款,宣誓性的比较多,授权性的比较多,兜底性的比较多,而对相关权利义务精细的规定不足,同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下一步如何进行精细化的立法,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作为当年葡萄牙的殖民地,澳门长期受到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其立法的精细化程度比较高,这可以从《劳动关系法》的一些细节性规定中体现出来。该法第十三条规定了雇主必须以簿册、数据卡或信息系统记录有关雇员的数据,而记录中需要载明的事项该法律就规定了九条。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了雇主同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则,该原则分成一般原则、例外情况和录用条件三大方面,具体包括了十一项条目。而内地的相关法规中,仅仅只有《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雇主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以及不得安排其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总共只有三条,还不到澳门一部《劳动关系法》相关规定的三分之一。法律细化方面的差距还有许多,例如澳门《劳动关系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合理缺勤和不合理缺勤的具体情况,具体包括十二个条目,这就为雇主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划定了准则,防止出现不合理的单位规章制度。第六十一条则载明了月薪、日薪和时薪的具体计算公式。这些都是内地劳动法律法规所未载明的。通过澳门《劳动关系法》与内地劳动法律法规的比较,可以看到澳门在劳动立法方面,精细程度要超过内地。同样关于用工平等原则的条款,澳门《劳动关系法》规定,任何雇员或求职者均不得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尤其因国籍、社会出身、血统、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年龄、婚姻状况、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所属组织、文化程度或经济状况而得到优惠、受到损害、被剥夺任何权利或获得豁免任何义务。而内地《劳动法》仅仅提到,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虽然两部法律都提出了用工平等这一原则,但较之澳门的劳动法规,内地的法规相对过于简略,使得在有些情况下,致使法律的适用出现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完善内地劳动法律法规的思路

截止2012年末,内地劳动就业人数达到7.6亿,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无疑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调整劳资关系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其内容需要得到进一步地完善,以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澳门《劳动关系法》立法上的人文主义关怀和精细化,给内地劳动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立法注重人文关怀,为和谐社会增添光彩。劳动法律是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更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这就需要法律的制定要以人为本。现阶段内地劳动法律法规虽然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方面越加充分完整,但其着眼点主要集中在经济利益和人身安全的角度,缺乏人格和精神层面的全方位保护,例如,劳动者隐私权和劳动者人格尊严权的保护并未在劳动法律中体现。而现实生活中,侵犯劳动者隐私和人格尊严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没有劳动法律上的具体规范,劳动者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等精神层面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切实可靠的保障,也就不能全面正确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原则性规定。因此,在劳动法律法规的完善过程中,具有人文关怀的相关法条应当得到不断补充。例如,借鉴澳门《劳动关系法》的规定,将保护员工个人隐私等方面的内容写入法律。在这一点上,部分内地新制定的法律树立了很好的榜样,如新修订的《老年法》强调了赡养人对老年人有提供精神慰藉的义务。

近些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普遍存在,而随着劳动者劳动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矛盾也日益增多,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这迫切要求劳动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保证司法机关和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有法可依。内地劳动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等方面。针对这一现象,在新一轮的劳动法律立法工作中,应该着重考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细化。以经济补偿金为例,《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以劳动者的月工资为基数,但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的月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之分。这就导致部分用人单位以此着手,想方设法降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额度,从而导致劳资双方出现争议。因此,《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做一个明确的细化解释,很有必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劳资之间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劳动法律的精细化,劳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对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无疑会产生重大的积极意义。

作者:刘瀚擘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第2篇

 

我国宪法中有许多法律的建立都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其中,最为主要的法律就是《劳动法》,该法的立法宗旨就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享有宪法中规定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正当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宪法中《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构建和i皆社会的重要途径。

 

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意义

 

1.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内部需求

 

人是组成人类社会的重要元素,每个人都是国家和社会的组成部分。在社会活动中,法律法规的存在就是约束劳动者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社会规则。在社会活动中,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成果,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只有为劳动者提的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保障,才能满足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需求,从而维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内部需求。

 

2.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经济发展的外在需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发展是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经济的发展能够为国家的各项事业提供有力的支撑。劳动者是创造国家经济的主体,劳动者通过不同形式的社会活动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必需品。因此,只有为劳动者提供有力的权益保障,才能使劳动者在实际的社会活动中认真劳动、积极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因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外在需要。

 

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首先,劳动者享有平的选择职业和就业的权力,并通过劳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时享有合理的休假权力。其次,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提供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力,以及宪法中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力。再次,劳动者拥有合法参加组织工会以及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力,同时可以对劳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合法的建议,对于一些单位和管理人员提出的违章操作、不平等的指挥等等有批评和检举的权力。最后,劳动者在社会活动中,具有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等权力,对于一些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

 

三、我国宪法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中的不足

 

1.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

 

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的建立还有一些缺陷。虽然劳《劳动法》、《工资法》、《安全生产法》等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然而,这些法律缺乏统一的规范,导致一些特殊领域还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关于如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还不够完善,使得实际运用中无法完全的贯彻和实施这些法律。目前,我国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整,例如,在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经常出现一些问题。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争议处理时,需要提供的成本过高,时效过短,这使得许多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处于劣势,不能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由于当今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就业形势较为严峻,因此一些劳动者在入职前并没有签订完善的劳动合同,这给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使得许多劳动者失去了法律的保护。此外,一些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出现违约现象。由于当今社会的供求关系的影响,使得许多用人单位认为我国的劳动力有所剩余,因此在履行劳动合同时,肆无忌惮的单方面违约,严重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使得我国的劳动纠纷现象频发。

 

3.劳动力市场较为淚乱

 

当今社会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关键期,因此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这个大环境为许多违法的用人单位和管理者提供了违法乱纪的条件,由于劳动力市场较为混乱,许多不法分子通过中介介绍职业等方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宪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

 

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中的漏洞,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首先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实际劳动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完善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程序,对于违约赔偿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同时,对于一些违法情节严重的行为,应酌情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赋予劳动部门强制执行法律法规的枚力。

 

2.加大保护弱势群体的力度

 

针对我国当前的经济状况,宪法不但要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更要不断加大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力度。因此,在宪法的修订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切实考虑到法率的普及和检查,帮助弱势群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关条例。

 

3.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尊严

 

鉴于一些用人单位缺乏对宪法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的认识和重视,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查执法力度应加强,对于一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加大惩处力度,以此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规范用人单位和管理人员的行为。将劳动监察工作的重心放在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剥削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上,对于一些经常发生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对其行为进行备案,情节严重的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降低劳动争议处理控告的成本,及时接受劳动者的检举,并予以检查和监督,一旦发现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立即责令整改。

 

五、结论

 

总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也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因此,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中,应加强对劳动者以及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为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金地.韩国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4.

 

[2]韩大元.论宪法权威田.中国检察官,2013(19).

 

[3]董保华,陆胤.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主体的变更——从《劳动合同法(草案)》一读稿谈起中国劳动,2007(02).

 

[4]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网.商务印书馆,2006.

 

作者简介:

第3篇

[关键词]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劳动 仲裁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7-0333-01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提供劳动成果并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社会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提供劳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一方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正确认识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于保护劳动者及受何种法律关系调整方面非常重要。笔者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划分简析如下几方面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划分

(一)在主体资格上的划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现代产业社会的劳动关系中以劳动工资收入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体力或脑力工作者,是自然人;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a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不能是自然人,其主体具有特定性。而在劳务关系中,其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者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在主体之间地位上的划分

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和隶属的地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是平等地位,主体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双方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来确定。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无论在建立劳务关系前或者之后,都是平等合同关系。

(三)权利、义务的划分

劳动关系中,根据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工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未签订,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而在劳务关系中,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方没有义务为提供劳务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受到损害的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提供劳务时受到的损害。劳务关系中,法律不强制规定劳务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形式,也无惩罚性规定。

(四)在生产资料的使用上划分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及劳动者所使用的工具的所有者,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者需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用工方提供劳务。

(五)在适用法律上的划分

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产生的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调整;而劳务关系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产生的法律关系,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调整。劳务法律关系中,没有法律规定用工方应当为劳务者办理社会保险及劳务者不受用工方制度的管理。在劳动关系中,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受《工伤管理条例》调整;而在劳务关系中,如果劳动者受到意外伤害,则不能属于工伤,不能依照劳动法律规范来解决,只能依照《侵权责任法》调整。

(六)救济途径上划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劳动争议的诉讼。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在劳务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七)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持续性上划分

劳动关系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较稳定和紧密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如:某公司请家政人员擦公司玻璃,属于劳务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正确的划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当不段的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补缺法律的漏洞,使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划分更加明朗化,更加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 朱本林;兼职学生与用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J];法制与社会;2007年08期.

[2] 杨兴坤;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法律辨析[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9年01期.

[3] 张飞;浅议劳动争议案件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1年07期.

第4篇

[关键词]劳动法;农民工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

当前,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化建设、工业化发展的一支主力军。但在现阶段由于社会、经济等原因的限制,我国对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做得仍不足,对此我们将对劳动法和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进行基本的探讨。

1劳动法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2008年重新修订的劳动法,为我国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基本的准则和规范,对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保障劳动者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1.1关于劳动法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2008年正式实施,劳动法的实施为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和规范,同时也是对合法劳动者利益、权利保障的一道屏障。农民工在我国是一个身份特殊的群体,同时也是我国广大劳动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所保障的广大劳动群体中也包括了农民工群体。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劳动法是调节工作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法律法规。劳动法从法律意义上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可以参考的依据,它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各自所需履行和行使的义务与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实施实际上是对劳动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双重防护。

1.2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现状

在我国现阶段,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却仍旧存在着问题。例如,一些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并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即使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也十分不规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享受不到休假、保险等应得的合法权益,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损害了农民工利益;有些用人单位给农民工提供的工作环境极其恶劣,甚至不能在施工过程中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有些用人单位也缺少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上种种都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讲是由于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体制改革已经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不能为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提供坚实保障,同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完善,也是造成农民工没有享受到足够的合同权益、农民工没有得到应有的权益维护的重要原因。

2如何增强农民工的权益保障

目前,我国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不少的问题,法律法规不完善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2.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政府专门设置的为当事人提供协调和指导的一种法律援助组织,它为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创建人人平等的社会环境做出了贡献。在我国现代社会中,农民工已经成为法律援助中的一个重要的群体对象。受到经济因素、法治水平的限制,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急需解决。首先,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体系,最好是以国家投入为主体,同时提倡社会赞助和行业的奉献。其次,要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让每个人都知道、熟悉法律援助,使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寻求帮助。最后,就是要建设一支能够承担起社会法律援助责任的队伍。当前我国的合格律师数量本就不多,法律援助的资源就更加缺少,所以要充分吸收社会各界力量,为社会法律援助提供良好的条件。

2.2建立全面的劳动法律体系

新颁布的劳动法虽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新时期,仍跟不上市场的步伐,新劳动法的颁布没有改善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的状态。我国现今的法律法规体系仍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例如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缺少一些法律法规来和劳动法相配套。所以,必须要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步伐,比如要颁布《工资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障法》、《职业培训法》、《劳动检察法》等各项法律法规,要将劳动者的权益不断扩大,将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全面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支持。

2.3对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整改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但从整体的劳动法律体系来看,仍是不完善的,存在漏洞的,所以农民工的权益才会经常受到侵犯。所以,想要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首先要做的就是对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新颁布的劳动法对劳动诉讼程序进行了一些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仍不夠充分。对于劳动法,首先应该整改的就是将劳动法中的有关争议处理的申请时效延长,以往的劳动法中,对于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时效很短,农民工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就必须要在60日之内申请冲裁。劳动法中对于劳动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规定比诉讼程序短,这固然有利于案件的快速解决,但实际上却不利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外,可以将劳动法中规定的限定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去除,也就是把先裁后审更改为直接裁决或审判,只有这样,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的保障。

3结语

农民工问题是我国社会当前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想要把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妥善解决,就应该站在一个长远的角度和立场,否则对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发展将产生不利影响。要真正以人为本,从农民工的角度出发,真正了解实际的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这些问题。

[参考文献] 

[1] 任红梅.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休息权法律保护研究[J].山东财经大学学报,2017(01) 

第5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效防范和及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鲁人设函【2018】140号文件精神,按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部署,结合我镇实际,我镇于2018年7月3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专项小组,加强工作领导

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的通知后,我镇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委办主任任组长、人社所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确定了目标任务、检点、工作要求、日程安排和主要措施,做到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分工明确。

二、加大舆论宣传,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抓住春节后农民工集中返城就业和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援助活动等时机,在流动人口集散地和人才交流市场采取拉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安排专人解答群众咨询等形式开展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指导,普及法律常识,提高劳动者防范各种“黑职介”的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期间共计发放宣传资料5000多份,解答群众咨询500余人次,为劳动者维权排忧解难,受到了劳动者的普遍欢迎。同时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加强来访接待,畅通维权渠道。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三、部门密切配合,实施综合整治

镇人社所和工商所对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共同研究制定了工作措施,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对我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等进行摸底排查并及时更新完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检查,我镇未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有力地维护了我镇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健康发展,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两点: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活动的,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切实把好准入关。

二是继续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让遵规守法意识深入人心;积极引导职业中介机构和招工用人单位依法经营和依法用工,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环境。

第6篇

关键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问题探究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必须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提到日程上来。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到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只有站到这种高度来认识,才能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一重大的战略任务抓好、抓出成效来。而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又必须对和谐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个清醒的分析和认识,弄清其相互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才能对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性的动作。

下面我们就构成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等要素逐一进行分析、认识。

一、用人单位法制观念的树立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一些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顾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干出许多违法违规事情,诸如歧视女工、非法使用童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不按合同办事、随便收取劳动保证金、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出现上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原因我们这里不能一概而论,有的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偏偏要明知故犯;而大多数人则是由于缺乏学习,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了解不多所致。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艰巨的任务,那就是要对用人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政策规定的再宣传、再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并在单位用人等行为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的要求,把企业的正当利益取得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兼顾起来,做到企业要发展,职工生活要改善。二者不可偏废。

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

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劳动者总体上说都是素质较低的。由于受教育少、文化水平低,一些劳动者求职十分困难,加上一些企业用人的高门槛,使得一些劳动者很难介入。要改变这种状况,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并对参与培训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使其学习有成、以寻找机会步入企业大门。由于法制水平低、维权意识差,一些劳动者在介入企业后,尽管企业在用工方面违背了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款,也只能做无奈选择,认为找到工作不容易,为了保住饭碗、维持生活,而放弃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诸如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劳动强度等现象能忍就忍。由于缺乏斗争精神,一些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或劳动争议时,不注重收集书面证据材料,而这些必要的证据材料正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用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需要的。由于缺乏原则性,一些劳动者为了自身的生存利益,不敢得罪企业领导,不出具证据材料或出具虚假的证据材料,给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制造了执法障碍。这又给我们提出了一项如何提高劳动者各方面素质的艰巨任务。

鉴于当前企业普遍忽视职工教育的现状,使我们不得不回顾起建国初期,以及计划经济年代,那时企业是比较重视职工教育的,那时企业普遍利用职工夜校的形式,组织职工利用工余时间学习时事政治、科学文化和有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对于提高职工的文化科学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素质,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培养出许多业务能手和劳动模范,对于企业发展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我们倡议,今天的企业,无论是全民的、集体的、个体的,都应当像当年那样不遗余力地抓好职工的业余教育,不妨也可以利用夜校的形式,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全面提高职工的素质。在这方面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当把职工的业务教育抓起来。

三、法律法规的健全配套是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4年7月5日《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劳动法》和其他法律为主体,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公约等为辅助的劳动法律制度。适应劳动保障监察事业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劳动立法,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日趋完善的法律依据。2001年劳动保障部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等规章。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有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及劳动力市场管理、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工伤保险,最低工资、集体合同、企业年金等方面的部颁规章。2004年11月,国务院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修订了《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颁布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7年是我国劳动保障立法的丰收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继在人大获得通过,并在2008年陆续生效。当然,在我国劳动法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着劳动立法的位阶较低,相关行政部门和地方的行政规定相互冲突等问题,需要通过推进劳动法制建设加以进一步完善。

针对我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缺少强制性措施的情况,在加强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当赋予劳动监察执法以相应职权。应以《行政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修改相关条例法规,结合劳动保障监察难、执法难的实际情况,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缩短劳动处罚执行时间,以使逃避责任的用工单位受到及时处罚。同时,赋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以查封、扣押、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等职权,改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弱、执法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执法部门的有力监察是保证

一是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建立一支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基础工作是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队伍建设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基础,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组织机构,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出发,积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取得支持,增加人员编制、经费和执法装备,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常化、常规化。同时,在领导体制上,应当实行属地管理,或者授权属地管辖,以避免交叉执法、重复执法。

二是实施综合治理,突出主题监察。劳动保障监察任务千头万绪,各种劳动纠纷层出不穷,有效的劳动保障监察必须突出重点,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针对特殊行业、特殊群体、特殊问题,有重点、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非法使用童工、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维权主题监察”。

第7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科学管理,保障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的开展,使我市的劳动合同文本合法规范,简明适用,反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实意愿;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所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所有用人单位都能建立起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劳动合同订立、解除或者终止都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努力实现“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清晰、劳动规章制度健全、劳动管理科学”的目标。

三、实施步骤

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从年2月10日开始至10月30日止,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培训教育阶段。通过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使“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消除劳动者的惧怕、无所谓等心理,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培训教育,使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这一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2月下旬召开动员会。对开展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对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具体要求。二是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在本单位内张贴通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公示本单位已签劳动合同人数,接受员工督促;在阜大众报社举办《劳动合同》专栏、在电视台举办以案说法系列节目;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宣传摊点,发放劳动合同管理宣传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组织专门人员到企业巡回演讲。三是举办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培训班。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业务知识培训考核,使所有从事劳动合同管理的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劳动合同管理业务知识。四是修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示范文本,使之规范合法,简明适用。五是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通过宣传发动,培训教育,在全市形成促进劳动合同签订和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强劲态势,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为自纠整改、建章立制阶段。通过自纠整改,建章立制,增强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普遍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规范用人行为。一是检查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已建立的要依法进行完善,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明确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二是对目前本单位劳动合同订立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已签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要整理归档,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办书面报告;已签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要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的要办理续签手续。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立即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立即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三是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及时给予回复。四是规范运行集体合同。健全协商机制,完善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办法,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提高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质量。通过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推进,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五是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对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实施全面管理。通过建章立制,夯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基础。

第三阶段,为实施检查、督促整改阶段。通过专项检查、职工座谈等形式查找存在问题,督促用人单位进行整改,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到位。检查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查宣传发动。工作场所是否张贴劳动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通告,有没有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二查制度建设。检查用人单位有没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尚未建立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建立;对已建立的制度要认真审查,不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指导企业修改完善。三查劳动合同文本。主要检查《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基本情况和八项必备条款是否全部列入;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约是否简明适用。四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查阅企业工资发放花名册、车间班组的考勤记录、企业的财务年报、劳动工资年报、社会保险费缴纳审核记录等资料,核实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人数。在摸清所有用工情况后,对照政策进行梳理,弄清用人单位应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人员名单,实地核对已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人员名单,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五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检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终止、中止、恢复劳动合同有没有签订协议,劳动合同管理有没有建立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六查用人单位有没有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对查出来的问题,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阶段,为验收评比阶段。市劳动保障局对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直用人单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对各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验收评比。对在开展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劳动合同制度宣传、执行到位,企业与所有劳动者签订并依法履行了劳动合同、实行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优先推荐参与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评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一项重大活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筹划,周密部署,认真安排好这项活动。为了保证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开展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和市劳动保障局、经贸委、人事局、司法局、总工会、改发办及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劳动活动促进年活动中的日常工作,市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在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中,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其各自的职能作用。

1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对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进行查处和公布重大违法案件。

2经贸部门:指导企业家依法管理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评比活动,树立诚信守法企业家典型,督促用人单位普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3人事部门: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督促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与其使用的编制外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4司法部门:加强有关法制宣传,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管理企业。

5总工会: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民主监督作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改发办:在指导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时,把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终止作为劳动关系调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7税务部门:将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与工资税前列支挂钩。凡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劳动合同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其劳动者工资报酬可按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计税工资标准规定,在税前据实列支。

第8篇

摘要:我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法规是在1994年、1995年制订的,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加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渐完善和加入世贸组织,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本文通过对劳动合同制度中常见的若干间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指出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一些缺陷,并对其修改提出一些建议。  

 

关健词: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限 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由于我国《劳动法》以及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法规是在1994年、1995年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尚未定型,劳动关系较为单一的情形下制定的,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加上10年来,市场经济体制日渐完善和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提出新的要求。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颇多。本文仅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常见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某些劳动权利和义务达成口头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未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口头合同是一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不承认它的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现象比比皆是,这主要是由以下几种原因引起的:一是传统用工观念没有彻底改变,原单位固定工对劳动合同制度不以为然,认为反正他们是单位的职工,劳动合同只是形式,可有可无,签不签劳动合同无所谓;二是大部分从农村来的外来民工,由于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对双方应该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意识不强,不知道要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制度来保护自己。即使有些人懂法,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情况非常突出,劳动者较难找到工作,有单位录用,他们就非常高兴,遇到用人单位不肯签劳动合同,他们认为“胳膊拧不过大腿”,不敢得罪用人单位,能忍尽量忍;三是一些用人单位有意规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就是想要不受约束,随时将劳动者解雇,更不想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使单位用工成本大大降低;四是劳动合同自身规定不完善。首先,劳动合同义务主体缺位,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是在用人单位一方还是在当事人双方;其次,劳动合同签订程序方面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对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应在何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第三,对用人单位的强制力不足,《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何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实践中难以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相关的赔偿范围及尺度也没有明确规定,此条款操作中难度很大。如果事实劳动关系无效,就意味着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各种权益和待遇,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这样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劳动法》原来的宗旨。故笔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劳动法》中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可作适当的修改、补充,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予以确认,明确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建议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加以确认。

    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大多是由于用人单位不履行签约义务所造成的,理应由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不利的后果。从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看,有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此种制度。《法国劳动法典》第L123一3一10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该合同即成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利比亚劳工法》第25条规定:“假如订立的是定期的合同,并且在期满后,当事的双方没有明确商定合同期限延长情况仍继续信守合同,则认为定期合同已延长为不定期合同”。我国台湾《劳动基准法》第九条第一款也规定,定期契约届满,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立即反对者,视为订立不定期契约。实行此种制度不仅对劳动者有利,更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戒。此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颇值我国劳动立法加以借鉴。

    二、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劳动法》规定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不同形式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门的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2)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户口的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5)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期限由劳资双方进行协商,这种规定本身就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太窄,再加上现阶段大量外地民工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又大量增加,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就业的主动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劳动者根本没有能力与用人单位讲条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实际上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据笔者调查,有相当多的企业与长期工作职工的劳动合同也是一年一签。

    劳动合同的期限太短,对劳动者而言,不仅不利于他们形成对所在单位的职业责任感和认同感,将自己的命运与单位紧密联系起来,更好地发挥其工作积极性,长期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效率,保持社会稳定,而且还会造成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后,在年老体弱时因单位不愿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丧失就业机会,使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对用人单位来讲,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不利于保守单位机密、稳定职工中的骨干队伍,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我国劳动合同的价值取向,应通过对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提供特殊法律保护,借鉴发达国家在劳动合同期限上的合理规定,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首要选择。

    按照国际惯例,劳动合同通常可分为定期劳动合同(相当于我国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不定期劳动合同(相当于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多国家限制签订定期劳动合同,鼓励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如《法国劳动法典》第一1一1条规定,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定期劳动合同:(1)某一受薪雇

第9篇

关键词:职工权益;工会;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F113.7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7(C)-0085-01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所有制形式和劳动者就业方式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特别是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的洗礼后,企业劳动关系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动态化的发展趋势。探索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新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构成机制,对于后金融危机时代职工权益维护和队伍稳定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企业劳动关系面临的突出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履约难问题依然突出。主要表现为劳动合同短期化、试用期限延长化、解除合同随意化。部分社会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少数私营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为减少自身责任,资方不愿意与劳方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还有个别单位忽视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办事,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难以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出现以上问题主要是因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长期存在,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富裕劳动力相互交织,导致资方强势环境短期难以得到改变。

2、劳动法律监督调解难问题长期存在。主要表现在劳动法律监督形式单一、劳动纠纷调解力量薄弱、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滞后等方面。究其原因,劳动监察环节薄弱、社会监督力度不足、纠纷调解力量缺失、矛盾疏导渠道不畅等,是制约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

3、劳动经济权益维护难问题日渐明显。随着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资本、劳动、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不同岗位、不同职位人员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长期以来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正在发生着转变。伴随着企业的发展,职工队伍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总体上表现为从一元化向多元化、单纯性向复杂性、求义性向趋利性、相对稳定性向多变性的转变。因此,如何协调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维护问题,成为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迫切需要解决。

二、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的独特优势

1、工会是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1995年,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它的出台,为工会组织结合企业劳动用工实际,探索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2、工会在劳动纠纷调解工作中承担着重要任务。劳动纠纷调解是以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参与劳动纠纷处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处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能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工会作为调解主体地位被劳资双方广泛认同。

3、工会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工会一直是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设的积极推动者和大力参与者。在实际工作中,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在协调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方面,贴近职工、贴近生产、贴近实际的独特优势。在协调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切实达到了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企业建设的目的。多样的活动形式,扎实的活动效果,受到了各方的肯定和欢迎。

三、工会组织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主要方式

1、发挥源头参与职能作用,代表劳方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平衡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因此,工会要利用自身组织优势,定期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针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内容不规范、有许多无效合同甚至是违约合同的实际,工会可以帮助指导职工就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方面,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并通过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来维护好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双赢。

2、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工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是为调整、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出台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为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在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工作中,工会组织应当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按照相互支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形成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建设工作的稳步推进。

第10篇

关键词 企业 和谐劳动关系 新法

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企业劳动关系的构建处于新的环境之下,在这一新的形势之下,只有与之相适应,通过协调劳动关系而达到激发“人力资源”活力,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新法律环境

所谓的新法律环境,主要即是指在二零八八年后以陆续颁布实施的诸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修改的决定》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这一系列法律法规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新法律环境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

1.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

在二十一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企业之间竞争的核心之一是对人才的竞争,人才是信息时代企业获取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之一,在新的法律环境下,人力资源中所涉及到的员工关系、薪酬福利、绩效评价、培训与开发等方面趋于规范,使其在自己发展的过程中构建起自身和谐劳动关系,从而牢牢把握住了制胜的法宝。

2.人力资源发展法制化

《劳动合同法》等新法律的颁布,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企业要想在急剧变动的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不断取胜,就必须在法律框架下,适时调整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维护平稳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并实现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有新的突破。

二、新法律环境下劳动关系构建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主体多元化日趋深入,企业劳动关系构建日趋不规范,人力资源管理面临挑战。

(一)人力资源管理主观意识滞后于新法要求

基于市场竞争的多重压力,企业管理者无视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关注经济效益高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求等同于企业的成本予以量化核算,然而员工则巧妙地依据新法律要求,利用仲裁、监察、稽核等手段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二者矛盾使得问题不断。

(二)企业内部规定与新法存在冲突

基于劳动者与企业存在天然不平等关系,在管理方面企业往往就会以其固有的优势地位而无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这在无形之中就会导致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在新法律环境之下,企业内部的制度就会因为依据程序不完备,效力不足而与新法产生冲突。

(三)企业对新法执行力度匮乏导致对簿公堂

企业在高速发展,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往往忽略了对员工切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其漠视程度之深往往会直接影响到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以近几年经常出现的社会保险缴费缴纳为例,有的企业并未依照劳动法律规定,依照个人收入标准足额缴纳,并对员工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推卸责任,其结果必然是对簿公堂。

三、新法律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策

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问题上,企业要在认真研读新法基础上,对企业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策略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实现整合人力资源、推动企业各项事业发展的目的。

(一)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观念

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心,其目的就在于充分挖掘并有效实现人力资源的价值。企业管理者要在自己的思想意识中切实提高认识,认真研读新的法律法规,重新定位劳动关系构建的着力点,以“尊重法律,培养员工,发挥价值”为目的,促成“人人懂法、事事依法”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氛围,使员工在自己的岗位上而具有归属感与安全感。

(二)加强企业内部法规建设

作为一个企业,重视的不仅是经济效益,而且还应该是对新法的敬畏与落实,对员工的爱护与尊重,基于此,企业就应该以新法律的出台为契机,认真梳理本企业自己所制定的内部规定,使之完全符合新法的规定,把民主程序和告知执行程序落到实处,避免形式主义,力求“法有所依”,只有这样,才能够培养起员工对本企业的认同感,使企业更具有感染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员工能够很快融入到本企业核心价值体系中去。

(三)提高对新法的执行力度

新法律的颁布,为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了督促的作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应该尽量避免单纯“制度管人”的僵硬管理模式,全面审视业已存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和人文性,对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要有充分的认识,结合自身实际,实现企业劳动关系构建与新法的一致性设计,积极面对员工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以负责任的态度、行之有效执行来堵塞工作漏洞。

在处于完全市场经济阶段的国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重要任务之一,新法的出台,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和谐的劳资关系的建立,凝聚人心、激发活力。

参考文献:

[1]王立成.建立合作和谐的劳动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5.

第11篇

  随着技能型人才的走俏,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形势一年好过一年。根据教育部职成司向社会公布的数据,2010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为96.56%,而重庆市中职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到了97%。但在这一片大好的就业形势下也凸显出一些问题,例如,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问题的提出

从近年不少案例中可以发现,中职生在就业过程中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主要体现在不清楚实习及用工期间的劳动保障,不知道劳动合同的签订、“五险一金”的签订,不懂得工伤事故的认定、不懂得职业防护,不懂得如何讨薪维权等方面。

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还有待完善。虽然国家关于劳动及社会保障法方面的制订工作进展相当快,这可以从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可以看出,这为中职生就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相关环节的法律实施仍不完备,如其中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就存在学生就业时跟用工企业之间仍有没有签订书面就业劳动合同的现象;学生就业以后签订“五险一金”的情况也不完全,现在合同当中能够确定有“五险”的只占到70%,而“一金”——住房公积金由于没有法律来要求,从签订的情况来看只能达到36%。

另一方面,这些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中职生就业过程中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缺乏,学校的教育宣传跟不上。从我校的抽样调查情况来看,大部分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相当薄弱,入学之前很少进行过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学习,许多学生对劳动者年龄的法律规定尚未知晓,更不论作为劳动者有哪些合法权益了。而中职学习期间也有误区,不少学生认为专业课程学好就行了,其他的不重要。这就造成了现实中,中职学生在整个就业过程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按法律办事,也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认为,中职三年期间,学校应加强劳动及社会保障法方面宣传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可根据年级特点分层次让学生多了解认识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让他们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中职生劳动法规知识的教学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在中职教学过程中,应从劳动和社会保障两方面着手,加强法律制度的宣传,切实保护他们作为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㈠、掌握劳动法律制度相应知识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的基本法。近几年来,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劳动关系,缓和劳动矛盾,劳动法也作了适时修改,并且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全面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因此,中职生在学习劳动法规方面在基本法当中至少应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就业制度

劳动法中规定了国家采取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了实行就业平等的原则。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与之配套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首先就关注了平等就业问题,规定反就业歧视条款。就业平等不只限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的规定,还包括除了一些特殊行业或职位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对就业条件作出规定外,如果用人单位把一些与工作无关的因素作为人员录用条件,从而使劳动者不能平等就业就是就业歧视,典型的是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另外,法规还规定保障残疾人、农村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在教学过程中,应教会学生如何面对用人单位的招工限制,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其次,让学生在教学中清楚政府在促进劳动就业方面的主导作用和职责问题,劳动力市场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专项设立,政府部门应对各种岗位进行按需培训并杜绝非法用工现象。再有就是明确劳动者获得救济的主要途径,知道就业援助制度,知道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和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

2、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中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95年劳动法确立的,十几年来,我国劳动关系逐步市场化,劳动关系从直接由国家管理、规范变为主要由市场调节和法律规范。但是,由于法律规范不完善以及执行得不好,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越来越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因此在教学中,应给学生强调以下问题:

关于合同主体认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与劳动者签约的用人单位,不允许个人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的劳动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是指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这期间就涉及一个劳动者实际身份的认定问题,即目前中职生就业实际上有两个阶段,一是顶岗实习阶段,二是正式就业阶段。在顶岗实习的一年期间,他们的身份仍是学生,不能算作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那么在此期间如果出现权益受损事件,只能借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及签订的实习协议来处理。所以在教学中应强调学生对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三分协议书的重视。

关于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条款问题。应注意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让学生明确合同期限不同、工种不同试用期有相应长短的规定。另外,学生应明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的,否则应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3、工资制度

关于工资制度方面,其一应让学生掌握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及调整机制,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清楚目前国家关于休息休假及期间加工工资的给付问题。其二应让学生知晓国家对用人单位故意拖欠、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维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

4、劳动保护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等,在教学中应让学生明确国家制定的生产和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以及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明确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职能。

5、劳动争议解决制度

应强调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让学生掌握解决劳动纠纷的合法方式:当事人可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劳动纠纷。其中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纠纷可按照法律规定“或裁或审”,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则应“一裁终局”,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

㈡、掌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应知识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劳动者的保护主要是社会保险制度,但除此之外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制度也可以从一方面给予劳动者一定程度的帮助,以确保其劳动权利和生存发展权利的实现。目前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比较重要的是201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它综合性地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教学中除让学生明确此项制度的重要内涵,即它能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维系社会保障制度在整体上的正常运行外,还应着重强调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五险”的签订。

第12篇

一年来,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局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按照我局及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在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实行了全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春节前仅20多天的时间,全盟受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1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70余万元,涉及农民工500余人。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盟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

(二)今年四、五两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此次大检查规格之高,涉及面之广,检查内容之全面,工作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本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活动,由各级政府牵头,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股),具体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为使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盟从各级工会、建设、工商、监察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抽调了312人,成立了活动监督检查组、举报案件专查组、新闻舆论宣传报道组等三个专门的工作小组。“五·一”前还召开了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和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咨询日活动。此次大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2600余户,涉及劳动者6万余人;受理群众举报案件82件(法律宣传咨询日当天受理28件,涉及拖欠工资11万元),其中77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农民工1500余人,拖欠金额达140万元,追回138.2万元;清理非法收取的风险押金190余万元,涉及劳动者470余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9000余份,取缔非法职介机构21户,共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615份,对57家滥行加班加点的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这57家企业为了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就招收员工150余人;全盟各地共召开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座谈会20余场次,在各类新闻媒体中刊登稿件音像报道达80余篇次。大检查结束后自治区政府督查组对我盟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并按照抽查比例深入企业实地检查,对我盟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我盟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并且工作中有独特作法,并多次在上级的工作信息和工作通报中点名表扬。

(三)7月我盟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执法检查。

(四)8月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大检查。

(五)根据自治区的部署,11月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监察活动。此项工作截止到2005年元月31日结束。

(六)其他工作

1、组织了机关《行政许可法》的学习辅导,参与了全局行政许可事项方面的上报工作。

2、组织了全盟的纪念《劳动法》颁布十周年活动。

①召开了盟直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会上组织学习了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通报了几年来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目前工作形势,听取了各企业在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今后如何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②组织了全盟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竟赛活动,并对各旗县市(区)及盟直各参赛单位进行了讲解辅导。本次竞赛共印发试题4000份,回收3720份,回收率达93%。从参赛情况来看,参加本次竞赛答题活动的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在60%以上。

3、与盟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建筑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程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使用发放进行全程监督。今年,盟直建筑施工企业共建立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施工企业24户,缴纳工资保障金128万元,对防止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目前,根据施工单位要求反还工资保障金的申请,我们严格按照规定,对2家已竣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将情况在施工现场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公示,在规定的公示期限没有发生举报案件,随后我们将这2户施工企业缴纳的共计3万元工资保障金反还给企业。

4、为了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排头兵”和“推进器”的作用,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与内部业务部门和科室之间的沟通联系,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建立了情况通报制度及工作联动机制,印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各业务部门(科室)情况通报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召开联席会议一次,对各部门(科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有了进一步了解,为确定下一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

5、参加了政府组织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按照盟行署的工作安排,农民工工资清理专项工作组设在我局,我科负责具体各项工作的实施。为有效完成我盟提出来的工作任务,我们对全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及拖欠数额进行了摸底、排查,并对各旗县(市)区的清欠工作进行了指导,制定了清欠工作方案、清欠工作规程和清欠工作时间进度表,并深入到“拖欠”企业逐户落实。截止目前,共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2853万元,涉及农民工近万人,督促“拖欠”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工资偿还计划8份,涉及近200个工程项目。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使我盟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率由上月的52.9%提高到94.6%,此项工作仍在进行当中。

6、加大了对各旗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察力度。每次专项监察活动都要求各地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将责任落实到人;阶段工作要有工作情况、信息,工作结束要上报总结;对全年工作任务,要制定阶段性目标,我们对各地实行工作目标运行情况月报监控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盟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各地查处的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7、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新闻报道及信息的上报工作,全年共报送工作信息、专报近40余篇。

二、主要业务目标完成情况

完成劳动保障年检2127户,完成自治区下达任务的163.6%,(完成我盟任务的101.3%),主动监察用人单位4966户,涉及劳动者近10万人,主动监察覆盖率达100%;专职监察员人主动监察用人单位72户,全年共受理举报案件338件,结案321件,结案率95.0%,其中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65件,涉及农民4709人,共追回被拖欠的工资520万元;清退各种风险、抵押金214.34万元,涉及劳动者人数531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9233人;督促技术工种培训办理持证上岗人数1303人。全年共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26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0份,罚款4.76万元。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爱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二)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机制。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诚信度较差,也是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今后我们要逐步推行和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对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的施实,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和自治区先后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筑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工资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四)由于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刚起步,此项工作对各旗县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一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个别旗县市根本没有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些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在着前边存入后边支取的现象,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保障金应有的作用。

(五)一些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员“流失”现象严重。据调查,我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含科股室行政编制人员)原有69人,现从事监察工作的只有54人,流失率达21.7%,主要被抽、借调到机关其他业务部门,个别地区只能应付一些举报案件的查处,其他工作已不能正常开展。

(六)2005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主要是:继续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为重点,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制度的建立,维护进城务工农牧民工及其他劳动者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扩面征徼、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权益保护、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等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七)继续加大对全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及监督力度,实行工作目标运行情况月报监控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