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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具体表现形式

时间:2023-06-18 10: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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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具体表现形式

第1篇

虽然,对客体含义的认识是认识客体制度的基础,但理论上对客体争论的焦点却不在于此,而在于对客体范围的认识上。

同民法中的其它理论一样,人们对客体范围的认识,最初也是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的。这种影响的直接体现,就是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体体现为物、行为、智力成果等。随着社会关系的不断增多,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断涌现,物、行为、智力成果都无法充当这些法律关系的客体,于是才引起人们对客体范围的反思。讨论中,形成各种各样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三种,我们不妨把它们称之为苏联说、行为说和社会关系说。前述所称的“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即为苏联说。

行为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单纯的物或行为都不能概括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果把物和行为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则高度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没有高度抽象的客体概念与之相对应,所以应当把物和行为综合起来,把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表述为“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1]这种观点把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看成一个统一的概念,认识到了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抽象性,有利于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但是,它却把客体最终落脚点集中到“行为”之上,就无法解释现实中的许多现象了。像人身权关系中的客体,行为就无法解释;物权关系的客体,也不能用行为来承担。因为这时义务主体的义务仅为不作为,其不作为所指向的对象就不可能是行为本身。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中,似乎可以把行为作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但法律却无法据此对该关系中的权利加以保护。因为保护民事权利的目的,就是要使该权利所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得以正常地发展,当该民事法律关系受破坏时,就是该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法律对该破坏行为的制裁,主要是对行为人施以损害赔偿的后果。责任后果的实施有赖于对权利损害的确定,确定权利损害的程度却要通过对权利客体的量化来完成。

社会关系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行为,而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具体的物质条件依据(如物、行为、非财产利益等)。某一特定的物质条件,与一定的社会关系相联系,但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2]甚至更为直接地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被法律所确认并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3]且不说这种观点混淆了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法律调整的客体、法律关系中主客体的对应关系,[4]就其所阐述的客体理论的内在逻辑而言,也是相互矛盾的。固然,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但不管是否被法律所调整,其始终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社会关系,等于说社会关系的客体是社会关系,这无论是从哲学意义上的客体来理解,还是从法律意义上的客体来理解,都是难以成立的。这一矛盾的存在,必然导致其所阐述的理论体系的混乱。该文在说明客体的客观性时所遵循的逻辑,正是这种混乱的体现。作者认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社会关系的客观性“是法律关系主体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形成的。”[5]以此认识,给人的印象就是:法律关系是先有内容后有客体,内容(即权利义务)在被主体实施时,形成了客体。我们不仅要问,没有客体的权利义务是如何存在的?在主体行使权利义务而产生客体之前,该权利义务所在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客体又是什么?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一观点虽在所有理由上均难以成立,但它在我国的影响却是巨大的。

对客体范围的认识,首先离不开客体所赖以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高度抽象的范畴,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在法律产生初期,由于经济发展的限制和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单一,财产流转关系仅涉及与生活相关的有形物的流转。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新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断出现。现代社会中的知识产权、股票交易等,在罗马法时期是无法想象的。因此,仅以几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来代表全部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可能的。同样,以几种具体要素来充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认识也是不现实的。与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一个抽象统一的概念,只有如此,才能适应新型民事法律关系不断涌现的现实。

民事法律关系设立的目的,是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使提供一个可供遵循的规范。人们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识是以权利义务为基点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可以单独存在,客体亦可单独存在,而权利义务却一定是主体的权利义务,它不可能脱离主体而单独存在。

权利义务是两个相互对应的范畴,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任何权利的存在都意味着义务的存在。马克思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的论断,正是权利义务对应关系的真实写照。因此,对权利的探讨也就意味着同时探讨了义务。权利的本质也就意味着义务的本质,权利追寻的目的也就是义务追寻的目的。对权利本质的认识,理论上众说纷纭。其中,主张利益论的观点,认为权利的基础是利益,权利乃法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6]我们撇开其认识基点的正确与否不谈,却不得不承认它看到了权利与利益之间不可分离的关系的客观存在。事实上,利益不是权利的基础,而是权利的目的,任何权利的设立都是为获取某种利益提供条件。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作为“人们奋斗”表现之一的权利的存在也不例外。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以不利益的形式出现。但这种不利益是以另一方面的利益为前提的,不利益的最终目的也只能是利益。因此,利益是权利的最终目的,也是义务的最终目的。

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也是对立的。正因为其对立,在运行中两者才可能产生交叉。而其交叉点,正是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范畴的共同之处。由于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其直接指向不可能相同,因而其交叉点不可能是各自的直接指向,即各自的标的。在对应性权利义务关系中,从权利角度来说,其设立目的和行使目的,均是以直接指向为中介的利益。从义务角度来说,其设立目的虽也是指向利益,但该利益是与权利主体的对价义务所指向的利益相同,而与权利主体的权利所指向的利益不同。仅从对应性权利义务关系而言,义务的设立是必然的,目的是为权利主体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的实现。虽然这种利益的实现也意味着义务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实现,但这种实现的利益是存在于另一对应权利义务关系之中的。就对应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而言,权利的直接指向和目的指向均是义务的直接指向和目的指向,其直接指向是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间接指向是利益本身。权利义务的交叉点就是利益和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多个对应性权利义务关系共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其指向的考查,即可通过权利主体的权利与权利、权利与义务指向之间的关系来进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目的指向取决于主要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指向,主要权利义务的目的指向其实又取决于该关系中权利的目的指向。由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不同权利的直接指向是不同的,这系不同权利有不同行使方式所使。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指向也是不同的,然此乃由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不同所决定。只有在其目的指向上相同。权利的目的指向为利益,该权利对应的义务与其共同的指向也是该利益;以该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目的指向也是这一利益。因此,只有利益,才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有权利义务的目的指向,只有利益,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利益,并不是抽象无区别的利益。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不同,其所指向的利益也不同。客体利益总是要借助于一定的具体形式来表现的。客体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何,取决于该民事法律关系中主要权利的直接指向。不同的民事权利,直接指向不同,因而决定的目的指向的利益也不同。传统民法对客体范围认识上的物、行为、智力成果等,都是客体利益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这些具体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会无限增多,以有限的几种因素来说明客体范围的无限性,显然是无法穷尽的。理论上对客体认识的种种错误,多源于此。

在我们上文的论述中,始终包含着这样的含义:对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而言,作为其客体的利益是单一的,特定的,而不是抽象无物的利益,也不是几个不同的利益。在包含有几组不同的对应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客体的具体利益,是由主要的对应权利义务所决定的;作为对应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利益,是由权利主体的利益反映出来的。在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时,要避免将指向客体的权利和义务理解为全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将适应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利益客体,理解为权利主体的利益和义务主体的利益。

事实上,人们在长期讨论的过程中,也并非没有意识到利益的存在。“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基于能够满足主体利益需要的一定对象产生的。这一对象自然也就是主体活动的目标,是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8]这一论述其实已认识到了利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了。遗憾的是,在进一步深化客体认识时,却将有限的几种利益表现形式和非利益表现形式当作利益本身,最终偏离了其对客体因素的正确认识而未能跳出传统客体理论的局限,因而将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落脚在“物、劳务或其他行为、智力成果、其它如生命健康、名誉等。”[9]

对客体认识错误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对客体作用的忽视。当人们在论及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时,似乎仅仅将客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构成要素,客体理论仅仅是从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没有自己的独立性。因而,对于诸如什么是客体、客体范围到底是什么的问题,也就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了。理论发展的匮乏可想而知。

事实上,客体理论在民事法律关系制度中,是具有自己的独立性的。对客体的认识并不仅仅是为了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更重要的是为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提供操作上的可能。我们知道,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民事责任来实现的,民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又表现为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归根到底是对权利侵害所造成的妨害的排除及损失的补偿。[10]这种损害其实是对客体的损害,而赔偿的公正合理性取决于对损害量化的科学性。因此,若以不可捉摸的因素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势必造成权利客体的不可捉摸而难以物化和量化。从而,民法对该项权利的保护也就无从着手,此项权利制度确立的目的也就难以实现了。民法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最初所遇到的技术上的障碍及道德上的障碍,归根到底是由于对被侵害的权利客体认识的错误所造成的。其它许多民事法律制度的难以确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相同的原因。现有客体理论的缺陷,虽是千差万别,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客体的难以量化。就前面提到的行为说而言,虽可从行为体现的利益上对之进行量化,但却无法解释诸如人身权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以物、行为、智力成果为客体的学说,必然认为人身是人身权关系的客体,诸如“生命健康、名誉”等,从而只能得出“痛苦无外体,不能以尺量”之类的结论。

作为统一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之相对应的客体也应是统一的;作为法律据以保护民事权利的中介,客体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以利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可克服现有理论的缺陷,从而使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真正科学化。

二、客体利益的内容

作为人类一切活动的目的,利益是为满足人类需求而存在的。因此,对客体利益的认识,必须从人类的需求入手。

需求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原始动力,没有需求的存在,人类社会就不会发展。同时,需求又受制于一定的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人的需求也不相同,需求的产生和变化,不可能超越一个社会的发展水平。

需求是通过利益来满足的,人类需求满足的过程,就是利益实现的过程。不同的需求要用不同的利益来满足,利益的存在是以需求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所谓的利益,实际上就是用以满足人的需求的因素。

人的需求基本可分为两大类,即生理性需求和心理性需求。前者是人的生物属性的必然需求,后者乃人的社会属性的根本反映。人首先是生物意义上的人,生存是人的第一需要。没有生存,人的其它一切属性都是奢谈。因此,维持人的生存所需的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发展是人的第一需求。作为生物意义上的人,与其它生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的思维、人的社会需要。人之所以为人,正是由于它具有心理需求。这种体现人的社会意义的属性是人的第二属性,因此,作为人的社会属性具体反映的心理需求是人的第二需求。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说,社会属性的发展比生物属性的发展更能代表人类的文明和进步。但从需求对人的存在意义上讲,只有在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使心理需求得铰恪?因此,生理需求是第一层次的,心理需求是第二层次的。

在人的两个基本需求的范围中,每一层次的需求内部,又都是分层次的。低层次需求的满足是高层次需求产生的前提。人类在第一需求中的基本生存需求满足的条件下,高层次的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才会不断产生。因此,需求的满足是受制于社会发展水平的。

从需求满足的角度,即需求的内容上看,任何需求的满足都要通过一定的因素来完成。这些因素由于表现形式的不同,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因此,以内容为标准,人的需求又可分为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物质需求是要以物质因素来满足的需求,精神需求是要以精神因素来满足的需求。在人的两大基本需求中,生理性需求既要以物质因素来满足,也要以精神因素来满足,因而既有物质性需求,也有精神性需求;而心理需求的满足只能通过精神因素来实现,是一种纯粹的精神需求。

从需求的层次上看,生理性需求中的生存需求是生理性需求中的最低层次的需求,也是第一层次的需求。生存需求不能满足,其他需求也就不可能产生。而生存需求首先体现为一种物质需求,即要用物质因素来满足。由此可以得出,在人的诸种需求中,物质需求是第一性的,精神需求是第二性的。

需求是通过利益来满足的。不同的需求满足,要用不同的利益来实现。因此,从利益对需求的作用来看,利益亦可基本分成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两种。

物质利益是用以满足主体物质需求的因素。其存在是客观的,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以有形的形式表现出来,即具体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物质形态。这些表现出来的物质形态,正是物质利益客观性的直接反映。但是,物质形态并不等同于物质利益。物质利益除了表现为有形的物质形态之外,还可以表现为无形的形态,比如智力成果中的物质因素。无形形态的物质利益的客观性则须借助有形的物质形态来认识。可见,物质利益与无形利益并非相互排斥的,即物质利益也可以是无形利益。但是,无论其表现形态如何地不同,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都是主体用以满足物质需求的因素,都是通过主体的物质活动获得的,都凝结着主体的劳动。这种劳动的凝结,就是物质利益的价值。因而,物质利益的价值是在满足主体物质需求的过程中被赋

予的。法律上的物质利益,是从价值形态上而言的。在价值形态上存在的物质利益,具体可表现为物、行为、无形存在等。物的利益性可直接从其价值上把握,行为的利益性需通过物来表现,无形存在的利益性也须通过有形物来认识。

精神利益是用以满足主体精神需求的因素。它的存在都是无形的,这是它与物质利益相区别的根本所在。但是,这种无形性并不意味着其存在的可变性。由于主体精神需求的存在是客观的,精神利益的存在也是客观的。这种客观性能通过精神利益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得到反映。只是,物质利益的客观性能直接从各种具体物质形态上把握,而精神利益的客观性却不能从其具体存在的领域上直接得到反映。因为这些具体表现本身就是无形的。我们说精神利益的客观性,是针对其具体表现的客观性而言的,这种客观性最终可从各种有形的存在上间接感知,间接地得到把握。同时,因对其客观性的把握是间接的,借以把握精神利益客观性的各种有形存在就不是精神利益本身。精神利益是隐藏在这些具体的有形存在背后的无形利益,有形的存在仅仅是精神利益借以表现的中介。现实中,人们在认识精神利益的时候,恰恰是错误地将精神利益借以表现的中介当成精神利益本身,最终得出的结论不得不否认精神利益的存在。

精神利益的存在直接取决于精神需求。由于精神需求表现的多样性,精神利益的存在也是多样的。这种多样性与精神需求的多样性相对应,每一种具体的精神需求只能以某种特定的精神利益来满足。这也是其与物质利益的不同之处。不同的物质需求可用相同的物质利益来满足;相同的物质需求也或可不同的物质利益来满足。因此,对精神需求的把握只能从精神需求的存在入手。

精神需求的存在领域是十分广泛的,既有生理性精神需求,也有心理性精神需求。同时,生理性需求和心理性需求又都有各自具体的表现。[11]因此,与之对应的精神利益的存在也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多样的精神利益,有的直接表现为标识利益,如姓名利益、肖像利益;有的直接表现为社会交往条件,如名誉利益、荣誉利益、利益;有的则直接表现为生存条件,如健康利益、自由利益、生命利益。这些精神利益的存在均是无形的,但在具体存在时,又都能通过各种间接的有形存在得到反映,只是间接的有形存在与无形的精神利益之间的联系,或远或近有所不同,这就是精神利益的中介性。精神利益的客观性是通过其中介性得到表现的,中介性也决定了精神利益的可知性。没有这些中介因素,人们就无法认识精神利益。

精神利益借以表现的中介因素是众多的,可以是名誉、肖像、姓名、、幸福、健康等,通常把这些中介因素称为具体的精神利益,如名誉利益、健康利益等。但隐藏在这些具体的中介因素背后的精神利益却是主体的某种生存条件,名誉利益实际是主体社会交往的条件,等等。

作为精神利益的中介因素可以是有形的,如肖像;也可以是无形的,如名誉、痛苦。但无论哪一种无形的中介,最终都会以某种有形的形式间接地显示其存在的客观性。名誉可以从主体在社会中的实际交往状况得到反映,痛苦可直接从主体的表情、行为表现上把握。

精神利益是为满足主体精神需求而存在的。人们寻求精神需求的满足过程就是精神活动的过程,也就是精神利益获取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说,精神利益是精神活动的结果。因此,在精神利益中,同样凝结着主体的精神劳动,这种凝结的劳动也就是精神利益的价值。精神利益本身也存在着价值性。

由上可知,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利益,它们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但是,这种区别也不是绝对的。

从利益存在的目的看,无论是物质利益或是精神利益,其目的都是用以满足主体的需求。在这点上,两者是相同的。这一相同之处,决定着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在某种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也为精神利益的量化提供了可能。

三、客体利益的量化

客体利益的量化指用物质价值的方式对利益客体进行的衡量。在法律关系正常发展的情况下,客体利益仅仅是该法律关系主体关心的因素,仅对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经济学上的意义。这时的客体利益的质和量,均不具有任何法律学上的意义。只有当法律关系被破坏时,主体寻求法律保护才需要对客体进行衡量,以作法律保护的依据。民事权利公力救济的科学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取决于客体量化的科学性。

对于物质利益的量化,可以用物质价值来完成。这种量化的过程,具体体现在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衡量中。这两种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已有一套现实的衡量标准,间接财产损失的衡量,通常应把握可预见性、相关联性、最近性、可能性。[12]侵害人身权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有莱布尼兹公式和霍夫曼公式来计算。在财产损失的计算中,要数无形财产损失的计算困难。但这种困难远远小于精神利益的量化。

物质利益是可以用物质来直接衡量的,精神利益则不能。但这并不是说,精神利益就不可能衡量。精神利益的价值性是其可以衡量的基础,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联系性为精神利益的量化提供了可能。只是,精神利益的物质衡量只能是间接的。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用以满足主体的需求。这一联系性决定着,无论是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都可用来满足主体的某种需求。而当主体的某种需求得到满足时,需求的满足即可使主体获得一种无形的享受。享受本身就是一种利益,主体正是依赖这种享受,才能正常地生活。当主体用以满足需求的利益是物质利益时,需求满足的享受却体现为精神利益。这一物质利益向精神利益转化的现象,充分说明了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区别的相对性。

精神利益是通过主体的精神活动获得的,精神活动直接受制于人的精神活动能力的大小。精神活动能力不同的人,其可获得的精神利益也不同。同样,当主体的精神活动能力受到破坏时,可能获得的精神利益就会因此而丧失。

从理论上说,先有需求,才会有寻求需求满足的活动,才会有利益的产生。因此,无论是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其存在的前提是需求的存在。而主体的需求,在某一特定时期是特定的,即人的需求不可能脱离社会的发展水平而存在。因此,当具备一定量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时,主体特定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就可以得到满足,主体即可处于正常生活的状态。若其中的某一利益受到破坏,主体相应的需求就会得不到满足,其生活就会失去平衡。因此,维系人的正常生活状态所需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量,在特定时期对于特定主体而言,也是特定的。这种特定性最终体现为一点:享受利益的特定。由于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在用以满足主体需求时,均可产生享受利益,因此,当主体拥有的物质利益多时,所需的精神利益就可以少;反之,当主体拥有的精神利益多时,所需的物质利益也就可以少。这种量上的变化关系,是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相互转化的表现。如果说,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代替,那么,它们在用以满足需求而产生的享受利益上却是相同的。从逻辑上说,一定量的物质利益可给主体产生一定量的享受利益,一定量的精神利益亦可给主体产生一定量的享受利益。当用以满足主体物质需求的物质利益所产生的享受利益与用以满足主体精神需求的精神利益所产生的享受利益相等时,这一定量的精神利益就可以用对应的物质利益来衡量了,从而实现精神利益的物化和量化。

然而,享受利益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利益,其在量上也是无法直接把握的。因而,对于一定量的物质利益用以满足主体的物质需求,到底能产生多大量的享受利益,

亦无法衡量,也就无法找出产生等量享受利益的精神利益了。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精神利益是无法衡量的,也无衡量的必要。但是,当主体权利被侵害而产生损失时,就需要对精神利益进行衡量了。也只在这个时候,才有可能完成精神利益的量化。

当主体精神权利被侵害时,主体就会产生精神损失,即精神利益的丧失。这种损失是无形的,但却间接地表现为主体的心灵痛苦、情绪波动、不安、焦虑等有形形式。只是,这些痛苦、不安仅是精神损失的表现,而不是其本身。从逻辑上说,当用以赔偿的精神利益等于精神损失时,主体的利益重新趋于平衡,心理因精神损失而不平衡所产生的痛苦、不安等就会消失。因此,虽然不能直接衡量出主体精神权利被侵害产生的精神损失的量,但可以肯定,当赔偿程度达到能使主体的痛苦、不安等消失时,其用以赔偿的精神利益就等于丧失的精神利益。

另一方面,精神权利被侵害造成的直接结果是精神活动能力受损害。对精神损失的赔偿,实质上就是对受损害的精神活动能力的恢复。当精神侵权行为给主体造成的痛苦、不安消失时,精神活动能力就恢复到正常。

精神活动能力的恢复,可通过对丧失的精神利益的赔偿来实现。当主体精神权利被侵害时,就会给主体造成精神损失,因而导致对其精神活动能力的损害。当用以赔偿这种侵权行为的精神利益等于所造成的精神损失的量时,被损害的精神活动能力也就得到恢复。因此,精神活动能力的恢复所需的精神利益就等于精神权利被侵害所丧失的精神利益。

精神损失的表现是无形的,但精神活动能力的恢复所需的因素是有形的。其中既有物质的因素,也有体现为物质的精神因素。两者之和就是精神活动能力恢复所需的费用,它直接体现为物质的价值。当这些费用用以满足主体精神活动能力恢复的需求时,即可使主体被破坏的心理重新达到平衡。同时,这种新的心理平衡还需要相应的精神利益来满足。理论上,这种新的心理平衡所需的物质费用和精神利益的比,就应与正常情况下该主体所需的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比相同。由此,我们即可量化出精神损失,从而实现精神利益的量化。[13]

[1]转引自佟柔:《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35页。

[2]参见[苏]A·K·斯塔利科维奇:《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几个理论问题》,《政法译丛》1957年第5期。

[3]刘翠霄:《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学研究》1988年第4期,第6页。

[4]参见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7页。

[5]刘翠霄:《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学研究》1988年第4期,第8页。

[6]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7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

[8]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6页。

[9]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7页。

[10]参见麻昌华、蔡军:《试论损害》,《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1年第1期,第43页。

[11]参见麻昌华:《论精神权利制度》,《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2年第2期,第50~52页。

第2篇

关键词:法律风险基础理论法律风险源法律风险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Abstract:The legal risk theory system is the legal risk guards against controls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the rationale,the legal risk guards against controls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is this theory system application,is the theory system systems engineering.The article focuses in the legal risk theory the basic concept formation,the concept connotation and the reciprocity,searched in the legal principle theory of law and the enterprise service two stratification planes has analyzed the legal risk essence,from this and formed a set about the legal risk basic concept and the legal risk research methodology.In this foundation,inquired into the legal risk guards against controls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the mentality,the system construction,replied explicitly how the system does construct with the service union,the risk should to measure attribute,type,formulation principle as well as system questions and so on development form,finally has formed a set of cover enterprise primary service domain,the same enterprise various departments service close correlation,the easy servicer to understand,the operation,the execution standardization,the institution legal risk guards against controls the system.

Keywords:The legal risk basic theory Law risk source Law risk Law risk guards against controls the system

2005年的中航油事件仿佛一记春雷震撼了国人敏感的神经,南方网用略带感慨的文字写到:中国企业就像一个既没有受过正式训练又没有足够装备的新兵,试图击退一大群入侵的法律风险敌军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与准备充分的外国竞争者相比,中国企业会遇到更多的法律风险问题。[1]其后,国资委专门组织召开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论坛”,就法律风险的本质以及防控的方法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要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高度重视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增强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2006年6月,国资委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系统介绍了风险管理的涵义、基本流程以及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文化等,[2]是早期关于风险管理的具有指导性意义的重要文献。2006年11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纲要》,成为集团公司关于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法律风险一时成为热议之题,乃至甚嚣尘上。

然而,由于认识深度、观察向度以及历史条件等多种因素,关于法律风险的概念、防控的方式以及如何与企业实际结合,却始终无统一之认识。2007年9月,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法律部、内部控制部组织多家地区企业法律人员及内控人员,并聘请多家中介结构,[3]在吸收以往工作经验、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的讨论、多次调研与修正,终于编写完成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手册》,并于2008年四月正式。笔者有幸参与其中。本文基本概念的表述沿用的是集体讨论的成果,但本文是笔者以自己的思考对法律风险基础理论的阐释,大致是注释法学的进路,仅为个人观点,文责自由笔者承担,特此说明。

1.第一部分,法律风险概念体系及方法论

1.1法律风险概念的形成。

1.1.1早期法律风险的有关理论及其简要评述。在早期有关法律风险的理论中,关于法律风险的概念大致形成了三种观点:责任说、责任损害说和不利后果说。

责任说认为: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及有关各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4]将法律风险限定为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概括了企业作为行为主体实施侵权、违约或违反公法上义务所承担的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风险的实质;但此种观点有其局限,它无法解决因行为不当导致自身权利丧失、应取得权利而未取得权利以及遭受不特定主体侵权的问题。

责任损害说认为:法律风险是基于企业权利义务失控或受外部环境影响招致法律责任、产生实际损失的现实可能性。[5]责任损害说将法律风险界定为法律责任以及产生的实际损失,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责任说的局限,但对于企业权利义务失控的类型以及实际损失的法律本质未予明确。

不利后果说认为:法律风险是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即法律权利和义务落实于主体生活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作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导致的,与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6]不利后果说用相对抽象的修辞——法律不利后果对法律风险进行了概括,克服了责任说的局限,但仍然未就“不规范具体法律行为”的类型以及“法律不利后果”的本质予以揭示。

其后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纲要》中(以下称《纲要》),将法律风险描述为:基于法律环境产生的与企业权利义务有关的商业风险。[7]基于法律环境以及与权利义务相关揭示了法律风险产生的深层本质,商业风险则是以利益视角观察得出的结论,表明了法律风险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它是在通观早期法律风险各类观点基础上得出的在当时条件下相对科学的结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下属的部分地区企业依据前述理论,按照按照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防范、风险处理的逻辑结构,形成了早期有关法律风险防控的框架体系,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

1.1.2早期概念的特征及未解决的问题。通过以上的叙述,可以发现早期法律风险概念的特征为:其一,逻辑结构为前后的因果关系:其二,原因部分与权利、义务紧密相关,结果部分总是与“法律责任”、“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实际损失”——这些法律消极后果同一。那么究竟作为原因部分即那些与权利义务相关的行为的实质是什么,其产生的消极后果又是什么,相互关系如何,从法律层面看其本质又是什么,就法律风险的实质而言是不利后果的可能还是可能的不利后果?这是一组亟需解决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另外,由于没有严密统一的概念体系,在前期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中,始终存在工作范畴不明确、对风险识别及叙述标准不统一以及过分依赖经验的问题。所以,建立一套概念缜密、逻辑严整、表述清晰、界定科学的有关法律风险的概念体系实为必要。

1.2法律风险的概念体系。

1.2.1法律风险的实质及构成。法的一般理论认为,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8]基于法的规定,主体的特定行为必然引起自身权利义务状态的变化。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也一定存在那些能够引起企业权利、义务状态发生变化的行为;这些抽象法理层面权利义务状态的变化又必然表现为企业利益的变化,而利益的变化恰恰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关注的焦点所在。所以,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也一定是那些引起权利义务状态发生变化的行为。从另外一个角度观察,引起权利义务状态变化也既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9]而引起法律关系变动就是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10]对于企业而言,此类属于法律事实的行为应当为法律行为,即依照主体意志变动法律关系的客观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行为是德国民法上的基本概念,乃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依法产生,皆因行为人希冀其发生。法律行为之本质,在于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实现,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认该意思的方式而于法律世界中实现行为人欲然的法律判断”,简言之法律行为即是旨在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11]不过,德国民法上法律行为的概念仅限于私法范畴,而企业法律风险所关注的涉及方方面面,依照此种分析问题的进路,将此扩及到各个法律领域,借助国内研究成果,我们将法律行为界定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12]

之所以这样考虑,是出于一个基本假设:企业只能控制自身的行为,并因此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故而一切有关权利义务的行为的着眼点也只能是自己。这样会产生一个问题,对于来自外部的侵权行为,行为的发生取决于不特定的主体的意志,从形式上看存在逻辑解释瑕疵。其实未必:对于他方的侵权行为,企业则因此产生相应的请求权,只有依法行使请求权才可能保护自身权利,而依法行使请求权恰恰取决于主体自身意志。

研究发现,引起企业权利义务状态发生变化的法律行为包括: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未依法取得、行使、保护权利以及缺乏法律技巧的行为等。这些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权益被侵害或丧失、增加义务或负担等。无论前述哪种法律后果从企业利益的角度来看,均表现为损失,既可以是直接的财产性损失,也可能表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还可能表现为无形性损失——如企业声誉受损等。将原因部分定义法律风险源,后果部分定义法律风险,于是产生了两个基本概念:

法律风险源是指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未依法取得、行使、保护权利以及缺乏法律技巧的行为等法律事实。[13]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权益被侵害或丧失、增加义务或负担等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在两个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又产生了两个下位概念: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是指法律风险源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律风险源诱发因素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导致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的原因。

之所以创设这个两个下位概念,是出于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实践的需要:其一,由于法律风险源的界定是一种抽象的法理描述,而法律风险防控的实践牵涉企业各个业务部门,结果必然造成理解上障碍,从而失去基础理论应有的指导功能。故而以具体行为表现的形式直观描述,更有利于理解;另外一个原因在于,法律风险源高度抽象的描述抹杀了实际工作中本质上属于一类法律行为,但形式却各有不同诸多行为之间的差异性,并且与这些具有差异的具体行为相对应的各类措施也有所不同;[14]其二,法律风险源固然从本质上揭示了此类行为的法律特征,但这些行为已经是一种事实状态,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更需关注的是造成此类行为发生或产生的原因。[15]而探究这些原因并通过各种方式有效的防止、遏制、消除这些原因发生的可能性,才毋宁是管理上最本质的需要,也是法律风险防控实践的关键所在。

运用上述四个相互关联的一组概念分析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存在的法律风险,称之为法律风险源分析,它包括法律风险源、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法律风险源诱发因素、法律风险四项内容。

以企业作为主体之权利义务状态的变化为分析问题的着眼点,以法律行为作为联系法律权利义务与企业管理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相应后果的介质,运用实证分析与逻辑推理结合的方式,在借鉴早期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了法律风险源、法律风险两个核心概念以及由法律风险源衍生的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法律风险诱发因素两个重要概念,藉此回答了有关法律风险防控实践的范畴、标准、基础理论等关键问题,四者相互联系紧密结合形成了一套概念清晰、逻辑缜密的法律风险概念体系,并由此产生了一套分析问题的基本模式——这便是我们有关法律风险的方法论。

1.2.2概念的涵义及相互关系。法律风险源描述的是一组法律事实,[16]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就主体义务的履行而言,第二类是就主体权利运行而言,第三类是就法律技巧而言:

所谓不履行义务是指主体对其义务不予履行,不适当履行义务是指主体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此以合同领域表现最为显著。合同上的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有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其要求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17]违反其则构成合同履行的不适当。

所谓未依法是指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因为权利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产物。

所谓取得、行使、保护权利是指权利取得的缘由方式、行使方式及边界和权利保护的方式,而一切缘由、方式、边界的基础判断标准均为法律规定。须说明的是,在权利保护中,基于侵权行为而生之请求权的行使,在一定意义上也属于权利的行使,在修辞上与权利行使发生竞合,但实质上请求权之行使乃基础权利遭致侵害为回复其原初状态从而保护基础权利而生[18]的衍生性权利,亦称第二性权利,故而与基础权利相区分将之纳入权利保护的范畴实值必要;所谓充分,是指除了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行使保护权利外,取得、行使以及保护权利的方式(成本)及由此带来的后果(利益)为法律规定之极限并符合企业利益最大化原则,显然这里有明显的主体价值判断的立场。

所谓缺乏法律技巧并无精确的概念,但其实质是行为的实施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依据法律知识实施该行为后,在应然层面必然更有利于维护企业利益然而却未予实施的事实。比如合同中可以约定担保而未约定,在诉讼种可以采取诉讼保全而未采取等。

法律风险描述的是可能承担的三类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所谓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其类型大致有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在一般的责任理论中,除了此三类外,还有违宪责任,[19]就法律风险语境而言,企业几无可能成为违宪责任的承担主体。法律责任与不履行或不适当类型义务对应;权益被侵害或丧失是指遭致他方侵权或主体自身权利灭失,与未依法充分行使、保护权利对应;增加义务或负担是指法定义务的增加或非义务性负担增加,前者与未依法充分取得权利对应,后者与缺乏法律技巧对应。

另须说明的是概念中可能的具体涵义,就承担法律不利后果而言,此可能性有两个层面涵义:其一是作为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的那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此为一般风险管理理论中发生概率的问题;其二,由于法律风险源与法律风险之间是一种法理应然层面的逻辑因果关系,违反义务必然导致责任,但就实然而言并非如此,比如企业违约在合同相对人不追究的情形下并不会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将法律风险界定为“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而非“不利后果的可能”需要说明:一般的风险理论将风险定义为未来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20]藉此有人认为风险就是一种可能性。笔者认为法律风险关注的根本点在于企业权利义务状态变化给企业利益带来的变化,本质上关注的是不利后果带来的利益减损,而非不利后果发生可能性。当然,可能性是关注的因素之一,但不是根本点,从本质上说可能性是风险的属性之一,但不能说风险就是可能性,否则会产生风险理论自身的逻辑矛盾,也不符合认识规律。原因在于:在风险评价理论中,用风险发生概率和影响度来判断风险大小,[21]这个两分法本身隐含着风险是可能性后果的逻辑——风险发生概率本身则表明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影响表征了发生后果的影响度,两者运算的结果就是风险的大小,而最终关注的恰恰是风险的大小,可能性只是判断大小的一个因素。

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即是指那些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由各个业务人员实施的代表企业的具体工作行为,这些行为在本质上是能发生法律效果——抽象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法律风险源与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是同一法律本质不同层面观察的结果。如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即是抽象层面,而未按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价款以及逾期交付、提取标的物等则是此抽象法律风险源的具体表现,它就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实际行为。查找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以业务活动为观察对象,结合已发案件成因分析,梳理各类业务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法律风险源诱发因素是指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导致法律风险源的具体原因,逻辑上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查找,但关注的重点首先应在现有工作模式、制度及各业务部门配合度等客观因素诸方面,只有在特定情形主观才是主要因素。

注:其中A与B是经验意义上的因果关系,A是B的必要条件;B与B1、B2等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B包含B1、B2等;B与C在应然层面是逻辑上的因果关系,B是C的充分条件。

1.3风险评价及其标准。

1.3.1一般风险理论的评价方法。对风险的分析和评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一是风险发生的影响。

分析的步骤为:根据资料分析和沟通的结果分别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发生的影响开展定性或定量分析;按照风险评估标准的使用方法选择风险评估标准;根据风险评估标准和定性/定量分析的结论,对该风险源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进行评分;所有风险的可能性分值和影响分值的乘积,就是该风险的得分。必要时需要界定不同风险源占该风险的权重,最后得出该风险的分值。

对数值大小的运算有两种基本的方法:定性与定量。一般来说定性用于风险不适于量化、定量分析需要的数据无法充分、可靠获取、数据分析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形,一般有专家访谈小组讨论等;定量则用于所需数据能够准确、充分的获取,通过精确的数学计算完成。[22]

1.3.2关于法律风险评价标准的修正及补充。法律风险中所谓的风险等级,实际上是风险源具体表现的等级。借鉴deloitte的方法,可从两个角度考虑:其一,发生的概率(可以已案件为依据,即以已发生的案件是由什么法律风险源造成的,对其进行数理统计)。对于无法对应的情况,即某些法律风险源并没有与之对应的实际案例,此种情形 只能依靠定性分析得出数值;其二,影响度,可以考虑两个维度:A、造成的经济损失B、社会影响(对公司声誉的影响)。

在已有的理论中,关于可能性分值(即通过发生概率换算而来的分值)的计算,笔者以为可做修正以提高分值区分度(区分度愈明显风险分值的差异大,风险分值差异愈大,则愈易区分风险大小利于更有效配置管理资源)。修正运算过程如下:

设纠纷总数T,因某一风险源引起的纠纷数Ts;则其发生率 R=Ts/T,理论上R值区间为(0,1)。具体统计数据出来,比如最低为0.02,最高为0.65.,依照风险评价一般理论则以此数据为此闭区间的两个端点,分为5个等级,分值依次为1~5间的整数,然后对应打分。

为精确起见,可进行修正,还以上述数据为例,R值区间[002,0.65] 则修正系数为 1/0.65,为表述方便,设此值为p,则修正区间[0.02p,0.65p]每一个风险源具体表现的发生概率的最终分值为5*Rp。这样便得出每一概率数值对应的准确概率分值。

2.第二部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2.1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架构及功能。

2.1.1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必要性及体系建设的思路。《纲要》中从四个层面论述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必要性:一是法律环境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构建法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事关企业长治久安;二是集团公司是法律风险相对较高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已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三是依法治企是贯彻国家意志,塑造现代企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法律风险防控是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基本保障;四是已经进行的法律风险防控建设成效显著有待深化、完善。[23]

法律风险基础理论解决了认识论的问题,但抽象的理论并不能直接防控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所牵涉的法律风险。如何根据这套理论建设一套全面、统一并同企业各部门业务紧密相关,易于业务人员理解、操作、执行的标准化、制度化工作模式,从而最优的配置管理资源,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这就是要建设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它是基础理论的实际应用并系统工程化,从而成为企业的免疫系统。建设法律风险防控体系面临着两个基础问题:体系建设的思路及架构,而这两个基本问题又会细化若干具体问题:其一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如何与企业其他业务相结合,其二风险应对措施(从实际工作层面看也是最重要的)的类型、属性、制定的原则、与企业现有制度的关系以及引发个部门权责状态可能产生的矛盾;其三体系的展示形式。

在早期的实践中,法律工作人员凭借经验与智慧形成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模式,根据这种模式,建立起了风险识别、风险评析、风险防范、风险处理的工作体系,部分中国石油天气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下属的地区企业按此建立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并形成了手册及流程,在实践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正是在早期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形成了现有的工作思路:依照部门业务的大致类型,参考《纲要》若干具体分类,将整个体系涉及的内容划分为资源权属、安全环保、交易管理、企业设立及运作、劳动关系、知识产权、财税管理以及内部基础管理八个领域。在每个领域内依照前述基础概念,查找梳理法律风险源并判断其法律风险,探究风险源诱发因素,寻找管理漏洞,制定应对措施;应对措施要纳入现有的业务流程中,从而实现风险防控与业务流程的有机结合;流程则以现有内控流程为基础,进行必要的修改或增加;展现形式则借鉴以往工作成果,借鉴内控体系,表现为法律风险防控文档和将风险源及应对措施标注于其中的流程图。

需要说明的是,领域的划分是体系建设中的难点之一。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研究者始终面临着两难境地:一方面过分的考虑法律抽象本质,则于实际业务关注不足,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基本功能是指导、改进加强现有业务的管理;另一方面,一味的强调与实际工作的联系,则必然于法律本质层面考虑不足,打乱体系应有的内在联系,也无法体现体系的特点,甚至可能在法律风险源查找梳理方面存在漏洞。正是在这样的两难境地中,研究者最终选择了相对折中的方案——领域的划分首先考虑实际业务的内容,其次则考虑法律关系的性质,最后兼顾业务部门职责划分现状,实际上此为准实用主义价值立场。

2.1.2措施属性的涵义及防控文档的模板设计。在早期的法律风险防控实践中,一般通过调查研究,经过分析、归纳,按照“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基本思路采取措施,对每个风险点,按照风险识别、风险评析、风险防范以及风险处理四个环节进行应对。早期模式的有关概念其涵义大致为:风险识别是指对行为的描述及性质的判断;风险评析是依据法律规定对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进行简要分析,一般都会援引相关法条;风险防范与风险处理均对措施而言,防范即是就“事前预防”而言,处理是就“事中控制”与“事后补救”而言。借鉴这套分析问题的模式,形成了文章第一部分依据统一概念分析法律风险的“法律风险源分析”;风险防范与风险处理以及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模式又提供了风险应对措施大致类型的参考标准。

惟须注意的是,依靠经验形成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三分法在概念上缺乏一致性:简单的说所谓事前乃就行为发生之前而言,事中是就行为已经发生尚未结束而言,而事后则是针对行为后果的而言,[24]即事前与事中之“事”乃就行为而言,事后之“事”则是针对后果而言。这里的问题在于,虽然从修辞及经验层面上将应对措施进行了防范、控制以及补救的区分(甚至事实上早期成果的表述中,措施并没有分为这三类,这三类的分法是观念层面的),然就其属性、本质及涵义并没有清晰的表述;不过此三分法的思路有借鉴意义。

法律风险源是法律行为,法律风险是可能承担的法律不利后果,将这两个逻辑上因果关系的概念放入某一事件的过程观察,则产生两个点,即行为的发生点以及不利后果的产生点,这两点将整个过程分为三段。从逻辑层面考虑,某一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即企业实际存在的某一具体业务行为)发生,从而引发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而我们的目标是防范或者消除不利后果的发生,则首先考虑的是不让此后果产生的原因发生,也即避免某一法律风险具体表现这种行为的发生,它具有预防的性质;其次当此行为发生,但相应不利后果尚未发生,则考虑采取某种应对措施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它具有控制的性质;最后,当不利后果发生则考虑是否可以采取手段减轻不利后果的实际损害,它具有补救的性质。这种三分法的逻辑思路,只少从逻辑上完整的考虑了防控法律风险可能采取地一切属性的措施,形成了措施配置的梯次分布状态,从而形成有效的防御阵地。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产生了关于措施的一组概念:

防范措施是指法律风险源发生或产生之前,采取的避免法律风险源发生或产生的措施;控制措施是指法律风险源已经发生或产生,但尚未产生不利后果时,采取的控制不利后果发生的措施;补救措施是指实际不利后果发生之后,采取的消除或减轻实际不利后果的措施。

这种措施属性的分类及其概念,[25]事实上也隐含着措施本身的分布规律:对于一般情形即风险源具体表现尚未发生,发生后其行为呈持续状态且实际法律不利后果以持续一定时间为必要的情形,三种属性的措施均存在;对于风险源具体表现尚未发生,行为为非持续状态即行为的发生与不利后果的发生系于同时,则只有防范和补救措施;对于基于历史原因(此类以土地遗留问题之表现最为显著)风险源具体表现已经发生,且发生后其行为呈持续状态的,则只有控制和补救种措施。当然,这种措施属性的区分在逻辑上是极清晰的,但在实际中有时界限未必十分明显,甚至可能一个实际的应对行为兼有两种属性,这并不矛盾。之所以如此区分,是逻辑完整的需要,也即至少在考虑措施的制定时,要从这三个层面依次进行,惟此方可能完善,至于实际的应对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防控风险,其究为何种属性非为关键。以上论述,通过对措施功能的观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关键在防、重点在控、必要在补。措施解决的是行为问题,与之紧密相联的则是主体问题。因此,在措施中设定了责任部门。

有了前述有关核心问题的基本认识,借鉴内控RCD文档,最终形成了法律风险防范控制文档:文档以EXECL表格的为展现形式,嵌入一系列相互依存的概念,概念之间依照彼此间逻辑关系排列。

责任部门是指组织落实各项措施的主要负责部门,通常为该项业务主管部门。一般情况下,一项措施只有一个责任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作为协作部门在措施内容中列明;[26]措施内容是指防控措施的规范要求及流程;实施证据是指记载或证明防控措施已经落实的各类表单、文件等资料,是判断和测试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实施情况的主要依据之一;法律依据是分析法律风险源、制定防控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体系文件针对法律风险源具体表现及其防控措施,列明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文。

2.1.3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目标及功能。依照《纲要》,结合企业实际,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在公司各经营管理领域实现法律风险防控流程化、体系化,形成对法律环境变化应对迅速、应对机制健全,避免损害效果显著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就实质而言,体系中关于业务行为的要求及规范为企业管理制度,甚至可以说这些要求及规范就是一系列单项制度的有机结合。因此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有指引、预测以及评价三项基本功能。所谓指引是指它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业务上的指南从而指引具体业务人员;所谓预测是指业务人员可在一定程度上来预测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所谓评价是指可以用体系中关于业务行为的要求及规范来评判业务人员履行职责的标准之一。

2.2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手册(文档分册)的内容。

体系手册涉及八个业务领域,简述如下:

资源权属管理领域,包括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水资源利用三部分内容。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利用、处分的逻辑顺序,归纳了5个法律风险源。其中,1.5.3“部分土地权属不清……” 属历史遗留问题,在风险源表述和防控措施,有别于其他风险源。探矿权、采矿权和水资源利用,按照权利取得、利用、保护的逻辑顺序,分别归纳了3个和5个法律风险源。其中,“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内容,主要涉及油气田企业。

安全环保领域,包括安全和环保两部分内容。安全管理,按照机构及人员配置、人员素质、安全设施、安全合同、安全事故处理的逻辑顺序,归纳了7个风险源。其中,2.6关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问题,需要给予重视。 环保管理,按照环评、环保设施、非法排污、污染事故的逻辑顺序,归纳了5个风险源。其中,2.12“环境主管机关未依法行政”这一风险源,着眼点是企业未对这些行为采取有效应对手段,手册中的表述是为了通俗易懂。

交易管理领域,包括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和资产处置三部分内容。招投标管理,3.1-3.3是就我方为招标人而言,按照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文件、招标程序的顺序归纳的3个风险源。3.4是就我方为投标人而言,列举了2个具体表现。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及解除、违约救济的逻辑顺序,归纳了7个风险源。资产处置,列举了“处置权利瑕疵的资产”和“未依法处置废旧物资”两个风险源。资产处置实际也属于合同行为,单列出来是因为这里涉及到物权、诉讼及行政监管等其他法律关系。

企业设立及运作领域,内容较为复杂,需要引起大家足够重视。这部分包括行政许可及工商登记、合资合作、企业改制、资本市场四部分内容。 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是针对所属单位和法人分支机构而言,归纳了3个风险源。 合资合作,是就参控股企业而言,包括出资、股权取得、股权行使三部分内容,归纳了5个风险源。企业改制,包括国有资产评估转让及企业合并分立注销程序二部分内容,归纳了4个风险源。资本市场,重点归纳了“未依法进行信息披漏”这一风险源。

劳动关系管理领域,以《劳动合同法》为主线,主要包括员工招聘、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五部分内容,共归纳了8个风险源。其中,5.1关于企业规章制度、5.4关于劳务派遣、5.7关于工伤事故认定的协助义务等内容,内容较为新颖,值得注意。

知识产权领域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四部分内容。 商标管理,包括商标注册及续展、商标使用、商标侵权3部分内容,商标侵权中,6.3.1~6.3.3是结合他人侵犯我公司商标三种常见行为归纳的。专利管理,包括专利申请权约定、专利申请、专利引进、专利使用和专利侵权5部分内容。其中,专利引进与交易管理有交叉之处,单列出来是为了内容完整。著作权管理涉及内容不多,需要注意的是6.11.2关于软件和6113关于域名的内容。商业秘密包括对商业秘密未采取有效措施和他人侵犯我方商业秘密两个风险源。

财税管理领域,包括税收、应收帐款、发票、票据、单证五部分内容,共归纳了8个风险源。税收部分,包括财税凭证和税控装置、纳税纳税、纳税筹划3个风险源。应收帐款部分,归纳了清欠方面的1个风险源,同交易管理和内部基础管理有交叉。发票部分,归纳了在发票开具、索取、报帐方面的4个风险源具体表现。票据部分,包括票据遗失后的处理及接受伪造、变造或背书不连续票据3个风险源具体表现。单证部分,归纳了违规转让仓单、提单这1个风险源具体表现。

内部基础管理领域,包括印鉴管理、文书档案、法律文书处理三部分内容。印鉴管理,重点归纳了擅自对外用印的5种情形和未有效应对盗用公司印章两方面的内容。文书档案管理,主要是从重视证据的角度,包括信息形成及保管、对外出证方面的2个风险源。法律文书处理,归纳了未及时、正确处理法律文书这一风险源。

参考文献

[1]南方网:《中航油事件再击中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软肋》,下载链接:southcn.com/news/china/zgkx/200506140147.htm

[2]《指引》将风险大致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此类划分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细究则会发现,此种划分本身缺乏统一的标准。下载链接:sasac.gov.cn/gzjg/qygg/200606200105.htm

[3]项目总决策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郭进平,负责人为集团公司法律部副主任杨大新,执行负责人为法律部企业法律工作处副处长柳峰,日常负责人为华东销售公司企管处副处长阎紫峰,项目组成员有:大庆油田时世进、黄珍涛、长庆油田安小毅、刘欣、吉林石化尚宏武、兰州石化张旌、冀东油田薛青、大庆炼化孙晓龙,另有中介机构Deloitte 、IDS、港大三家公司各两人

[4]吉林石化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手册》,吉林,企业内部刊印资料,2006年,第1页

[5]长庆油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西安,企业内部刊印资料,2005年,第1页

[6]长庆石油勘探局:《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西安,企业内部刊印资料,2006年,第8页

[7]下载链接:petrochina/sites/lad/xxgx-new/DocLib3/中国石油法律工作文件汇编(三)/中国石油法律工作文件汇编(三).doc

[8]关于法的本质,不同法学流派因观察向度的差异而有不同的界定,但“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则是被普遍认同的

[9]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页

[11][德]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2~143页

[12]张文显.《法理学》,第150页

[13]本质上,法律风险源定义中所描述的这些取决于主体意志的行为乃法律行为

[14]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价款”、“逾期交付、提取标的物”都属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在法律本质上是同一的,但在实际业务中的表现却是迥然相异的,若只用抽象的“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来描述,显然抹杀了两类具体行为间的差异性,更重要的是针对不同行为的不同应对措施的差异也将被抹杀

[15]还以“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价款”为例,它本身描述的是一种事实状态,就法律实务工作来说,更需要关注的是造成此种状态的原因

[16]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正式下发的体系手册中,将法律风险源中的三类情形界定为法律事实,其实这些取决与主体意志的行为更精确的表述应当是法律行为

[17]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页

[18]王泽鉴.《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2~94页

[19]关于法律责任的本质有多种理论,有影响的有三种: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规范责任论。本研究采综合说,有关概念及分类的详细论述见张文显:《法理学》,第169~172

[20]《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

[21]此为一般风险评价方法论,本研究引自德勤华永(deloitte)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内部资料

[22]引自自德勤华永(deloitte)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内部资料

[23]详细的论述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纲要》

[24]有人认为亦可理解为事后是对行为发生后言,形式看似乎可通,但此种说法存在逻辑矛盾,补救本身说明,是对消极后果的补救而非对发生后的行为的补救,因为发生的行为已属过去状态,实无补救可能,惟有后果尚存补救之余地——减轻乃或消除;还有将“事“理解为发生纠纷或者一项工作,总之至少在同一场景下就一个行为而言,这三个“事”的涵义也不尽相同

第3篇

    最近,笔者随河南省西峡县劳动人事局和县工会在检查《劳动法》贯彻执行情况时,发现一些企业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在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更加突出,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这些违法的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边倒合同”一些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事先不向劳动者宣传《劳动法》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不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有关条款,而片面地从企业一边的利益出发,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订立所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制订“一边倒合同”,在合同中只规定和强调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而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权益方面内容规定少而空,甚至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生死合同”这种合同主要特征是劳动保险条款中有关病、伤、残、死亡的规定不符合国家社会保险的规定。发生上述情况,企业以较低的金额给职工一次性补偿,其支付的补偿金额远远低于医疗费用;或者企业以日工资或日补助费的形式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职工一旦发生病、伤、残、亡,医疗费用概不支付。签订这种“生死合同”的主要是建筑施工企业和私营企业。这些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设施不全,安全卫生不执行国家标准,加之追求利润而不在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上投入经费,生产中往往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保证合同”具体表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确保劳动者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让每个劳动者出具一份“保证书”,用人单位把某些不合理的要求写入保证书,附在劳动合同上,以此来约束劳动者。实际上,企业将劳动合同变成了“保证合同”,劳动者如有违约,即按保证内容和该单位的“土政策”加以处罚。

    “假冒合同”一些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商贸服务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假合同”是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用规范的文本签订的,用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而“真合同”则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意愿,同劳动者签订的不规范的或违法的合同,用以约束劳动者。“真合同”只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有关部门难以发现其中的奥秘,因此,具有较大的欺骗性。

    “抵押合同”一些招用外来劳务人员的单位,怕劳动者“跳槽”,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其身份证、现金等做抵押物,甚至扣押其平时应得的福利待遇或工资等,将劳动合同订成“抵押合同”。劳动者如有违约,即将抵押物扣留,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中,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休息、职工福利和保险、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等方面也存在一些违法问题。

第4篇

“价值”原为经济学上的语汇,例如“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等,用以表示产品对人而言的要求、有用与相对稀缺。据国外学者考证,这一范畴引入哲学、人文科学之中,始于19世纪下半叶赫尔曼?洛采所创立的价值哲学。[9]自此以后,“价值”成为一个伦理性的概念,用以表达人们的某种需求或对事物的相关评价。按照哲学界的一般说法,所谓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与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10]由此可见,价值体现着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表征着作为价值主体而言的人的主体性意识,同时也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

价值在社会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经济价值、政治价值、审美价值、法的价值等,法的价值只是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那么,什么是宪法价值呢?这是研究宪法价值冲突问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宪法价值作为法的价值的一部分或者特殊表现形式,笔者认为,应当从法的价值的角度去理解宪法价值。对法的价值,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

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认为:“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存在着这种必要性)的价值,我们将其称之为‘法律价值’……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11]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在解释“价值观”时指出,“价值因素包括:国家安全,公民的自由,共同的或公共的利益,财产权利的坚持,法律面前的平等、公平,道德标准的维护等”。[12]

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法的价值是标志着法律与人关系的一个范畴,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或效用和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因此,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法律对人的作用、效用、功能或意义。……第二,人对法律的要求和评价。”[13]

有的学者认为:“法的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这就是,法律的存在、属性、功能以及内在机制和一定人们对法律要求或需要的关系,这种关系正是通过人们的法律实践显示出来的。……法的价值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的内在要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第二,社会主体对法律的需求。如果主体没有法律需求,法的价值就是若有若无的,更谈不上评价法的价值问题。第三,要有法律实践这一重要环节。”[14]

有的学者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求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15]

有的学者认为:“严格意义的法的价值应该是指在法的功能与作用之上的,作为功能与作用之目的的之上目标与精神存在。只有法基于自身的客观实际而对于人所具有的精神意义或人关于法所设定的绝对超越指向,才是最严格的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以法的物质存在为基础的精神存在,是以法的知识体系为基础的超知识范畴。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16]

对法的价值的描述与界定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的,因为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哲学中的核心问题,涉及到人们的价值观念与文化传统,因此对法的价值下一个完全精确的定义显然是不明智的。[17]不过,为了研究的方便,仍应对法的价值进行界定,笔者认为,最后一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并加以采用,即认为法的价值是指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基于以上对法的价值的认识,结合宪法作为法的价值的特殊表现形式,笔者认为,宪法价值是指以宪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宪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关于宪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具体而言,宪法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

第一,同价值的概念一样,宪法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宪法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宪法,而是以人作为宪法的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宪法无论其内容或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宪法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

第二,宪法价值表明了宪法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也就是说,宪法的价值意味着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例如,在宪法中经常提到的自由、正义、秩序、人权等,都是人们为了生存、合作所必须确定的一种理想状态。

第三,宪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的追求。宪法价值的研究不能只以现行的实在宪法为限,它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来追寻什么样的宪法才是最符合人的需要的。这种追求就是所谓的“绝对超越指向”,是指宪法价值在主体处理主客体关系时对于主体始终具有的不可替代的指导和目标意义。“绝对”是指宪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其极致的性质;“超越”是指人总是无限地接近宪法价值,并在这种无限接近中得到发展,也是指宪法与宪法价值的实现状况总是无限地接近于理想的状态;“指向”是指宪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等含义。

二、宪法价值冲突

根据上述对宪法价值概念的分析,宪法价值系统应该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因为,宪法对于人有着不同的意义,而人对于宪法又有着不同的认识与追求,这些“不同的意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追求”造成了彼此的相互矛盾与冲突,这便是宪法价值的冲突。

宪法价值冲突或者是指宪法价值准则、观念之间固有的内在矛盾及其现实化;或者是指不同的价值主体之间在价值观念、认识、选择等问题上的相互对立情形;或者是指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实施之间冲突所蕴涵的价值对立状态。

首先,宪法价值冲突指的是宪法价值准则与宪法价值观念本身固有的矛盾。宪法价值准则是人们将其固定化了的、具有一定共识性质的关于宪法价值的原则、目标等。宪法价值准则代表着人们的价值期求,也是人们评价一定宪法现象的价值标准,其内容非常复杂,人们的认识也不尽统一。但是,它也具有一定的公认性质,作为现代宪法的价值准则,其中至少包括人民、秩序、社会发展、社会正义等。宪法价值准则是人类生活中逐步固化与精炼形成的基本观念。人类活动的多目标性,既是人类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类社会的必然。多种目标就意味着多种价值选择与价值追求。这些选择与追求之间会存在某种冲突是必然的。这些矛盾一旦体现在社会的实际生活之中,他们就成为了社会现实的价值冲突。宪法价值观念是宪法价值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表现和存在形态,是指人们对于宪法价值的认识。宪法价值观念如同其他法的价值观念一样,包含着人们对特定价值的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两大部分,人们对宪法价值的理性认识,一般以学说、理论的形式出现。例如,生活在不同时代的人、不同地域的人往往有着宪法价值观念上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一般是对特定宪法价值的感性认识上的冲突;不同法学流派的法学家们往往也存在着宪法价值观念上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一般就是对宪法价值的理性认识上的冲突。

其次,宪法价值冲突也表现为不同的价值主体在价值观念、认识、选择等问题上的相互对立。这是由宪法价值主体的意识性与多元性所决定的。只要价值主体是有意识的,不同的价值主体之间,甚至同一价值主体自身就会产生在价值上的矛盾情形。就不同主体来说表现为相互之间在价值问题上的不一致、互相矛盾。就同一主体来说,则表现为在相关问题上的迟疑不决、自相矛盾、彷徨痛苦、无所适从等。除了人的意识属性会导致价值冲突之外,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同样是价值冲突的根源。由于人有意识存在,人又以多元的状态存在,人与人之间、群体与个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乃至人与社会之间都会产生价值上的矛盾情形,从而构成价值冲突。这些价值冲突如果是与宪法相关或者是存在于宪法的某个方面与环节,就形成了宪法的价值冲突。宪法价值冲突如同其他价值冲突一样可能是不同主体在观念上的分歧,也可能是在认识上的差异,还可能是选择上的对立,也可能是同一主体在这几个方面的难以抉择。

最后,宪法价值冲突也大量地存在于不同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实施之间。不同的宪法制度之间会存在着某种价值冲突,这是难以避免的。市场经济宪法规范与制度的价值必然不同于计划经济宪法规范与制度的价值;民主社会宪法规范与制度的价值必然不同于专制社会宪法规范与制度的价值。当不同性质的宪法规范与制度并存或相互作用、相互转换的时候,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的价值冲突就会表现出来。从宪法制度意义上说,市场竞争的宪法规范与制度首要保障的是自由、效率等价值的实现,而社会保障的宪法规范与制度更侧重的是公平、秩序等价值。在宪法规范上,有些针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侧重于保障公民权利及其实现,而有些针对社会管理的规定则侧重于公共秩序而对公民权利予以适当制约。在同一宪法制度中也会存在价值冲突。这是因为一个宪法制度,乃至一个宪法性文件中,所调整的都不是单一的社会关系,涉及的也不是单一的价值主体,所追求的都不是单一的价值目标。所以,在同一宪法制度之中也会有规则之间的价值冲突。宪法制度、规范等都蕴涵和体现着一定的价值观念,遵循和追求着特定的价值目标。从宪法自身的表述到对社会纠纷的解决,都有着价值上的取舍,价值冲突当然存在其间。

三、结语

本章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从法的价值的角度来界定宪法价值的概念。笔者列举了国内外几种对法的价值的理解和表述,并采用了其中我国学者卓泽渊的观点,从而进一步得出了宪法价值的概念,即指以宪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宪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关于宪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宪法价值冲突的存在及其基本含义,即指宪法价值准则、观念之间固有的内在矛盾及其现实化;或指不同的价值主体之间在价值观念、认识、选择等问题上的相互对立情形;或指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实施之间冲突所蕴涵的价值对立状态。从而理解宪法价值冲突这一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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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治平.法辩.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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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福惠.宪法价值与功能的法理学分析.现代法学,2002,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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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孙国华.法理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94

第5篇

财务舞弊,是指主观恶意,客观违背会计法律、法规、制度及会计准则等,通过财务欺诈等手段,给舞弊人带来经济利益,而侵害他人利益的故意行为。它不但损害企业经营原则,而且破坏市场经济规则,甚至会影响宏观经济的正常发展。

企业财务舞弊手段非常多样,具体表现为欺诈性的财务报告、税务逃避、记录虚假交易事实、伪造变造会计记录、虚假列支、资产的不当处置、收受回扣贿赂,设立小金库等。归纳起来,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虚拟销售、虚增收入。通过虚假、提前、不恰当的利用收入来粉饰财务报表是财务舞弊最常用的方法。通常会采取伪造销售、采购合同和发票、海关出口报关单等手段来虚构销量,虚构价格,虚构产品,从而虚构销售收入。二是高额应收、虚增利润。从我国目前的企业经济活动来看,赊销行为普遍存在,大多数行业利用多头开户或存在大额定单的方法,把部分存款记入应收账款科目,而应收账款作为一个应收项目,因其自身的波动性带来了虚增利润的可操作性,有些企业为了某个时期作出账面利润,可以通过关联企业的巨额赊销来增加销售量,从而虚增利润。三是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会计准则一致性原则的要求,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如果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不确定因素,或者是赖以计量的基础发生了变化,财务人员就可以利用估计达到隐蔽舞弊的目的。比如,两个规模同样大小的公司,如果销售收入相同,但是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收益也将不同。四是隐瞒重大事项、披露虚假信息。舞弊公司的舞弊手段多种多样,舞弊范围也是相当广泛。例如,重大诉案、补税借款的限制条款、关联方交易、或有负债、会计方法变更等,未予适当披露,这些严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活动,都会造成信息使用者的重大信息误解。

企业的目标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者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财务舞弊却使财务数据失真,信息使用者决策受到误导,从而对企业的资金、信誉等带来潜在风险。财务制度的不严格是财务舞弊发生的诱因之一,要不断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加强财务制度操作规程的严密性。此外,内外部审计监督不力也为财务舞弊营造了可行空间。从内部监督来看,会计监督是对公司经营活动合理性、合法性的全面适时监督。但目前有些企业内部会计监督设置相对薄弱,内控制度落实不力,无法起到实质监督作用。从外部监督来看,我国审计行业良莠不齐,甚至部分注册会计公司与财务舞弊者合谋,不能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容忍甚或纵容了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所以要内外部审计双管齐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管理职责规范,在企业内部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良好氛围;同时完善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机制,加大对审计违纪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机构的处罚力度,加强外部监督,保证审计客观公正。(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

第6篇

关键词:会计信息;信息失真;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所谓会计信息,是指会计主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有关企业状况的信息,它是经过加工处理后的会计数据。会计信息是会计信息使用者赖以决策的基础,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正确与否。因此,会计信息的质量就显得至关重要。然而,会计信息失真是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会计信息失真是指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数据、情况与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实际状况不一致,包括特定项目信息与实际不符,整体信息相对于事实不完整、不充分。

一、会计信息失真现状及其危害

在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其表现多种多样,主要有:

(一)原始凭证失真。有些单位原始凭证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甚至制作原始凭证进行“变通”,使一些非法的收支变成“合法”。原始凭证的要素填写不全,使收支的资金渠道不能明确得以划分,混淆了成本和专项基金的界限。

(二)财务账目失真。在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科目的使用范围内,没有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来设置,会计核算缺乏系统性,账目混乱,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严重不符。

(三)会计报表虚假。具体表现在撇开账簿,人为调整报表数字,编报数字,甚至编报两套报表,一套自用,一套对外提供,导致报表使用者不能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

(四)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失真。收入失真主要的表现是截留、转移、坐支收入;成本、费用失真的表现是多列或少列成本费用,甚至通过人为调整损益,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资产不符主要表现在: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不能反映企业各项资产的实际拥有数额,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家底不清、账实不符。

会计信息失真将给国家和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首先,会计信息失真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其次,由于会计信息失真,相关的部门不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出科学的判断,影响和破坏了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宏观调控措施的实行。最后,会计信息失真也助长了腐败行为,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

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人员的金钱观、物质观发生了极大变化,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不断蔓延。在职业道德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会计人员丧失原则、丧失诚信,从而使会计丧失了立身之本。

(二)经济利益的驱动。首先是借款动机。为了获得银行支持,有些企业不得不粉饰会计报告,表现虚假的繁荣;其次是责任动机。很多国有企业为了完成任务或体现业绩,在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获利、无法实现目标的情况下,求助于会计。会计则以与关联方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虚构收入,或单向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惜假收入、真纳税,或少转、不转有关的成本、费用,故意混淆不同成本项目、费用之间的分类等手段虚构利润,以完成或解除责任;最后还有纳税动机。为了减少所得税费用,众多企业采取了隐瞒收入、虚列费用、该调整的项目不调整等手段降低应税所得,从而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三)监督管理体系不协调。目前,我国对企业会计监督效果不佳。具体表现在:(1)政府监督缺乏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2)社会监督质量不高。(3)内部监督缺乏机制保证。

(四)会计法律法规不完善,落实不到位,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尚有差距。这主要表现在:(1)有些法律法规内容笼统,可操作性差,甚至存在缺陷。个别企业利用制度缺陷,采用合法但不合理的手段粉饰报表,操纵利润,虚构经济业务,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处罚力度小。违规的巨大利益诱惑与低廉的机会成本形成的反差,使得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屡禁不止。(3)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实施力度不够,也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会计信息失真。

三、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措施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增强敬业爱岗精神。人格的保证不仅仅靠法律,而且更重要的是靠理性自觉,是一种发自内心的操守。要确保会计从业人员诚信工作,就必须加强其职业道德建设,能够促进会计人员的自我完善。

(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首先,明晰企业产权制度。只有这样,才会使市场主体根据会计行为规范开展会计管理交易活动。其次,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最后,加大会计监管力度。这就要求社会公众要加大审计力度,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真正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同时,政府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加大监管力度,通过上下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三)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惩处机制。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应该继续不断完善会计规范体系,减少规范性会计信息失真的空间。同时,建立民事赔偿制度,补充惩处条款,加大造假成本。

四、结束语

第7篇

 

从词源上看,需求就是欲望或要求、应该有或必须有的因素或条件。从生理学视角看,需求是指有机体由于缺乏某些因素而产生的_种失衡状态,从而促使它积极消除该状态的现象。需求的适时满足有助于有机体的健康成长,反之则容易导致疾患乃至消亡。人的需求通常以愿望、意向、情绪等形式表现出来,被意识到的需求容易外化为动机或目的,进而演变为人们思考与行为的出发点。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生就是一个不断地产生需求和实现需求的生命过程。

 

事实上,_个完整的需求应当具备两个条件:—是不足之意识,二是求足之行为。受主客观多重因素的限制,人的所有需求并非都能及时顺利实现。当下可以实现的需求就是现实需求,而暂时不能实现的需求就是潜在需求。后者往往以梦想、心愿、理想等形式隐约呈现,蕴藏着改变现状、塑造未来的巨大潜力。随着人们对需求现象认识的深化,需求概念已演变为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基本范畴。

 

从哲学视角看,需求是人的多种质的规定性中最原始、最持久的规定性,也是人性中最基础、最普遍的属性。人的需求内容丰富、种类繁多,按起源可分为自然需求和社会需求,按对象可分为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等。马斯洛把人的需求划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5个层次;莫瑞将它细分为成就、顺从、秩序、表现、自主、亲和、省察、求助、支配、谦卑、慈善、变异、坚持、异性恋、攻击等15种形态。人的需求体现出五个基本特征:一是需求总是指向某些具体事物,这是需求的实际内容;二是需求具有重复出现的周期性,并不因一时的满足而终止;三是需求随需求对象范围和实现方式的改变而变化,处于从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从现实需求向潜在需求的演进之中;四是需求的实现受到法律、伦理、宗教等社会文化因素的规约;五是需求具有不受时空条件限制的共同性或普遍性,这也是个体需求之所以能汇聚成社会需求的基础。

 

需求的不断产生与及时实现是生命体的基本特征。个体需求的多样性与实现这些需求能力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促使人类选择了社会生活方式,并通过技术模式解决这一基本矛盾。“严格地说,一切有意识有目的进行的活动都遵循一定的方法论模式而不管这种模式是多么粗浅。这样一来,就不得不把一切有目的的活动(个人的和社会的)都归结为技术活动。包括生理需求在内的多种个体需求属于动物性的自然需求,它们多是通过本能性活动方式实现的;而其他种类的个体需求将会汇集、转化为社会需求,并通过技术模式尤其是社会机制实现。需求在人性与社会生活中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它是理解社会生活、结构与文明演进的一把钥匙。现阶段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就表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对立。我们总可以从社会组织及其运行中追溯出它们的需求根源,或者说社会组织建构及其运行都是围绕社会需求的实现展开的。学校能实现教育需求,医院可满足健康需求,航空公司能实现快速远行的需求等。

 

尽管人们对自己的需求不一定都能认识清楚,这些需求也并非都能转化为现实目的,但是从人们的目的性活动中却可以追溯至其需求源头。需求及其实现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需求的衍生与转化、实现链条的分化和延伸、社会组织及其运行机制都处于演进之中,进而催生出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体系。一项个体需求往往对应着多簇产业链条、众多产品、丰富多彩的文化形态等;反过来,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社会需求的实现,也会通过复杂的社会组织及其运行机制传导至个体,进而满足个体的多重需求。“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的隐喻就说明了这一点。

 

二、技术需求的表现

 

作为人类目的性活动的序列、方式或机制,现代技术早已演变为人们实现目的、满足需求的基本流程或格式。从逻辑上看,人的需求可视为目的性活动的起点,它会转化为_系列技术上的要求或条件,成为创建、改进或启动技术系统的出发点或原动力。一般地说,人的需求笼统、质朴、潜在,只有翻译成一种精确的技术语言,转化为可操作的技术目标后,才能进入技术研发阶段。这就是“技术需求”—词的原初含义。至此,与政治需求、经济需求、文化需求等表述类似,“技术需求”并无多少新意,只是人的需求的转化形态或另一种表述。

 

有明确的目的或用途,也不是从人的某一实际需求出发的。它们往往源于偶然因素的触发或技术体系内部的互动协调等,只是在后续研发过程中人们才逐步意识到它们的功能、用途或价值。在此后的演进历程中,这些技术成果要么转变为实现现有需求的新途径、新方式;要么唤醒某一潜在需求,使之外化为现实需求。由此可见,人的需求并不是推动技术发展的唯一动力。事实上,在技术研发活动中,技术需求的产生与实现似乎是在一个封闭体系中展开的,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超越性,促使人们积极尝试各种技术可能性。这也是技术自主论的主要依据。为了充分展现技术进化的内部动力机制,有必要将“技术需求”概念(技术上应该有或必须有的因素或条件)拓展到无生命的技术体系,以拟人化的方式说明技术系统的创建与改进机理。

 

人是技术的创建者,技术进化上的新路径、新需求总是通过研发者识别和揭示的。在原始创新阶段,研发者围绕技术目标的实现展开构思、推演或模拟,探寻可能的技术路径或方案,技术目标就转变为一系列技术上的可能路径及其需求的涌现,成为催生新技术的温床。例如,为了实现飞天的梦想,万户设想利用火箭的推力飞上天空,再借助风筝滑翔着陆。按照这一技术路线,要实现飞天的需求或目标,在技术上就必须具备火箭与风筝,这就是“技术需求”。当然,它还会沿着技术体系的层次结构或因果链条传导,转化为其他环节上的一系列技术需求形态。其实,要真正实现飞天的目标,只有火箭与风筝是不够的,还潜在着其他路径及其技术需求。现代运载火箭技术就是围绕这一系列技术需求的实现展开的,由此催生了燃料、材料、控制、导航、回收等一系列技术成就。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许多新需求也可以转化为对现有技术形态的新要求,形成二次创新的技术目标。在二次创新阶段中,技术需求往往以约束因素、技术难题、薄弱环节等形式出现,即制约技术系统功能拓展、效率提高的要素或结构等。由于技术系统功效提升的要求、方向不同,技术需求的表现也各不相同。例如,要提高火车的运行速度,技术需求可能表现为牵引动力、制动系统等方面的要素或结构;而要提高火车的载重量,技术需求则可能表现为牵引动力、轮轴、路基、桥梁等方面的要素或结构等。除了对具体技术系统提出的一些特殊要求外,不同时代还会对技术发展提出一些共同性要求,进而形成共同的技术需求。

 

32电气化、石油化、信息化、生态化等技术发展方向,都可视为当时共同技术需求的具体表现。它们往往会促使众多技术创新活动聚焦,进而重点突破和大面积改造,使技术活动打上鲜明的时代印记。

 

从表面上看,许多技术需求与人们的实际需求似乎没有多少联系,但都能够通过技术创新链条或产业技术流程回溯到人的需求,使它们展现为实现人的需求的必要条件或基础环节。这也是技术模式存在的理由。从这_点上说,技术需求都可以视为人的需求的转化形态。前者的开放性、多样性也是后者潜在性、无限性的具体表现,看不到这一点就难以理解技术的实质。

 

三、技术需求的传递机理

 

人工创建的技术系统是一个具有特定结构与功能的整体,虽然它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人的需求的实现,但是其进化过程却展现出相对独立性、封闭性,形成了独特的演化方向和动力机制,与人的需求的距离愈来愈远。在技术进化历程中,技术需求的产生明确了技术创建方向,它的实现既能验证原有的技术可能性,又容易派生新的技术可能性,是技术进化的内生变量;同时,内在的技术需求替代了外在的社会需求,它的产生、传递、转化与满足内化为技术进化的驱动力。人们常常在新技术功能、可能性中展望它的应用前景,力图激活潜在需求,进而推动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

 

从技术史角度看,在传统技术阶段,经验主导下的技术创造的个性特色鲜明,依附于各类社会实践,尚未从其中分化出来。人们在原始创意和长期经验摸索的基础上,一边从事实际工作,一边展开新技术的构思、设计、建构、试验与改进,后者从属于前者。一方面,技术创造之前的路线、原理不明确,多受经验积累、机遇触发等非理性因素的左右;另一方面,技术需求的表现模糊,难于识别、揭示和及时满足。因而技术进化缓慢,只是偶尔为之的非经常性行为,创新效率低下,失败率较高。

 

工业革命之后,伴随着技术科学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工业技术体系的复杂化和精密化,在资本、科学与分工的合力推动下,技术创造活动逐步从社会生产领域分离出来,踏上了快速发展的专业化研发之路。技术创新活动开始被置于科学研究基础之上,用理性的眼光加以审视和建构,逐步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技术创新方法与流程。

 

经验摸索或机遇为特征的传统技术创造模式,也为以追求技术功效或商业价值为核心的职业化技术创新模式所替代。技术研发开始有目标、有方向、有计划地全面推进,技术需求依次呈现和有序实现,研发效率稳步提高。

 

从创新类型看,原始创新与二次创新的任务不同,前者以实现特定技术效果为目标,后者则以拓展原有技术功能、提高技术效率为轴心;同样,技术需求的表现形式也不相同。在原始创新阶段,技术原理的塑造环节最为关键,富有挑战性和创造性。技术原理的来源多样,其中虽有科学发现、机遇或经验等非理性因素的贡献,但整个探寻与构思过程却贯穿着由果索因或由因及果的工具理性建构。围绕技术目标的实现,在思维中展开的每一条技术路径上,都有一个以“要达到……就必须具备……”为线索、以技术需求的呈现与实现为推演环节的模拟和塑造过程。例如,X光机的技术原理就是从X射线的发现过程中提炼出来的。要实现透视物体的目标就必须具备产生X射线的装置;要制作X光机就必须具备X光管和X光机电源;要制作X光管就必须具备阴极灯丝、阳极靶和真空玻璃管;……技术需求及其实现的演替渐次展开。

 

同样,在技术创新流程的其他环节,技术需求也扮演着承上启下、贯通技术路线的重要角色。技术需求首先表现为实现技术方案的一系列部件、结构、安装流程等方面的匹配要求,缺少其中的一个要素或环节,新技术系统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其次,理论与实际、设计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决定了所创建的新技术系统往往一开始很难达到预定技术效果,还需要经历验证、试验、调试和磨合诸环节的考验,才能使技术系统逐步达到最佳状态。

 

在社会实践的推动下,现有技术系统往往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技术上要求对它进行更新改造。在二次创新阶段,制约技术功能扩张或效率提高的约束因素就是技术需求的具体表现,容易转变为技术创新焦点。例如,自然力的有限性、季节性曾是工业革命初期机械化进程的约束因素。瓦特对蒸汽机的重大技术改进揭开了蒸汽化的序幕。蒸汽机实现了机器对强大、稳定、持久驱动力的需求,提高了机器技术体系的效率。同样,铁路机车技术所经历的蒸汽化、内燃机化、电气化、信息化、高速化等发展阶段,始终都是围绕提高运输能力或效率的目标展开的,约束因素依次显现和逐步消除。

 

电气化、石油化、信息化、生态化等技术发展方向,都可视为当时共同技术需求的具体表现。它们往往会促使众多技术创新活动聚焦,进而重点突破和大面积改造,使技术活动打上鲜明的时代印记。

 

从表面上看,许多技术需求与人们的实际需求似乎没有多少联系,但都能够通过技术创新链条或产业技术流程回溯到人的需求,使它们展现为实现人的需求的必要条件或基础环节。这也是技术模式存在的理由。从这_点上说,技术需求都可以视为人的需求的转化形态。前者的开放性、多样性也是后者潜在性、无限性的具体表现,看不到这一点就难以理解技术的实质。

 

三、技术需求的传递机理

 

人工创建的技术系统是一个具有特定结构与功能的整体,虽然它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人的需求的实现,但是其进化过程却展现出相对独立性、封闭性,形成了独特的演化方向和动力机制,与人的需求的距离愈来愈远。在技术进化历程中,技术需求的产生明确了技术创建方向,它的实现既能验证原有的技术可能性,又容易派生新的技术可能性,是技术进化的内生变量;同时,内在的技术需求替代了外在的社会需求,它的产生、传递、转化与满足内化为技术进化的驱动力。人们常常在新技术功能、可能性中展望它的应用前景,力图激活潜在需求,进而推动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

 

从技术史角度看,在传统技术阶段,经验主导下的技术创造的个性特色鲜明,依附于各类社会实践,尚未从其中分化出来。人们在原始创意和长期经验摸索的基础上,一边从事实际工作,一边展开新技术的构思、设计、建构、试验与改进,后者从属于前者。一方面,技术创造之前的路线、原理不明确,多受经验积累、机遇触发等非理性因素的左右;另一方面,技术需求的表现模糊,难于识别、揭示和及时满足。因而技术进化缓慢,只是偶尔为之的非经常性行为,创新效率低下,失败率较高。

 

工业革命之后,伴随着技术科学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工业技术体系的复杂化和精密化,在资本、科学与分工的合力推动下,技术创造活动逐步从社会生产领域分离出来,踏上了快速发展的专业化研发之路。技术创新活动开始被置于科学研究基础之上,用理性的眼光加以审视和建构,逐步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技术创新方法与流程。

 

经验摸索或机遇为特征的传统技术创造模式,也为以追求技术功效或商业价值为核心的职业化技术创新模式所替代。技术研发开始有目标、有方向、有计划地全面推进,技术需求依次呈现和有序实现,研发效率稳步提高。

 

从创新类型看,原始创新与二次创新的任务不同,前者以实现特定技术效果为目标,后者则以拓展原有技术功能、提高技术效率为轴心;同样,技术需求的表现形式也不相同。在原始创新阶段,技术原理的塑造环节最为关键,富有挑战性和创造性。技术原理的来源多样,其中虽有科学发现、机遇或经验等非理性因素的贡献,但整个探寻与构思过程却贯穿着由果索因或由因及果的工具理性建构。围绕技术目标的实现,在思维中展开的每一条技术路径上,都有一个以“要达到……就必须具备……”为线索、以技术需求的呈现与实现为推演环节的模拟和塑造过程。例如,X光机的技术原理就是从X射线的发现过程中提炼出来的。要实现透视物体的目标就必须具备产生X射线的装置;要制作X光机就必须具备X光管和X光机电源;要制作X光管就必须具备阴极灯丝、阳极靶和真空玻璃管;……技术需求及其实现的演替渐次展开。

 

同样,在技术创新流程的其他环节,技术需求也扮演着承上启下、贯通技术路线的重要角色。技术需求首先表现为实现技术方案的一系列部件、结构、安装流程等方面的匹配要求,缺少其中的一个要素或环节,新技术系统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其次,理论与实际、设计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决定了所创建的新技术系统往往一开始很难达到预定技术效果,还需要经历验证、试验、调试和磨合诸环节的考验,才能使技术系统逐步达到最佳状态。

 

在社会实践的推动下,现有技术系统往往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技术上要求对它进行更新改造。在二次创新阶段,制约技术功能扩张或效率提高的约束因素就是技术需求的具体表现,容易转变为技术创新焦点。例如,自然力的有限性、季节性曾是工业革命初期机械化进程的约束因素。瓦特对蒸汽机的重大技术改进揭开了蒸汽化的序幕。蒸汽机实现了机器对强大、稳定、持久驱动力的需求,提高了机器技术体系的效率。同样,铁路机车技术所经历的蒸汽化、内燃机化、电气化、信息化、高速化等发展阶段,始终都是围绕提高运输能力或效率的目标展开的,约束因素依次显现和逐步消除。

 

法律、道德、宗教、艺术等价值维度中加以规范和引导。为此,至少应从如下四个层面入手:

 

_是倡导负责任的技术创新。由于技术创新的个体性、功利性、保密性等特点,技术需求的产生、转化、实现多是在小范围内私密展开的,往往处于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舆论监督的空白地带,主要依靠研发者的道德自觉与自律。这是阻止打开新技术“潘多拉魔盒”的脆弱防线。我们应强化研发者的危机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推行负责任的技术创新,即研发者应对自己的创造行为负起责任,制定预案或预防措施。应把技术需求的实现、新技术可能性及其不确定性的探索,限制在能够自我管控的范围内;一旦发现新技术需求及其实现的重大缺陷或危害,就应当及时中止研发活动。

 

二是划定技术研发“禁区”。由于技术研发的不平衡性,冲在前面的研发者先行先试、摸索前进。他们最先认识到某些技术路径、可能性及其需求的危害,提前终止这些领域的探索或尝试。因此,先行者有责任说明其中的危害,推动成熟的共识上升为法律条文或伦理规范,以约束引导后来者。后来者应当自觉放弃这些技术路径或领域的探索,避免走上弯路、邪路。这些领域的技术可能性及其需求应当禁止,研发项目应当终止,并划出“禁区”或设置进入门槛。例如,克隆人、核爆炸、生化武器、合成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就是如此。后来者不应涉足这些领域或者必须具备_定的进入资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与道德责任。

 

三是强化技术评估与审查。评估是人们把握事物发展态势、应对风险的基础环节,通常有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等形式。对研发者而言,应强调事前评估在技术需求及其实现问题上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技术需求的多样性、合理性以及实现的必要性和危害性。

 

评估。对政府部门或社会机构而言,应强调新技术推广的事前评估,发挥“守夜人”的审查和监督职能。这也是对新技术扩张需求的有效规约。应当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出发,着眼技术推广的远期、衍生和全局效应,谨慎做出准予推广的结论。

 

四是完善跟踪和改进机制。由于技术认识上的局限性,人们对许多技术需求、缺陷及其危害的认识往往滞后,因此应不断提高进入推广阶段的新技术的成熟度。对于已推广的技术系统应进行持续跟踪和评估,广泛搜集和及时反馈用户意见。同时,对于技术故障、事故等典型个案应进行重点时推出“改进版”的下一代技术;必要时还应召回已推广的有缺陷的技术系统。

第8篇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关系;作用

国际法自诞生以来在协调国与国之间关系,避免国家之间冲突,增进各国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国际秩序的构建和维护有着重要意义。自二战以来,特别是步人21世纪以后,国际局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个新的世界正在向人们走来。同时,一批新的政治力量正在步人世界舞台。伴随着信息技术、高科技的突飞猛进,人们将迎来一个崭新的世界。新的国际局势下,面对破坏性极强的强权主义和霸权主义,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方面发挥的作用是值得人们探究的课题。

一、国际法的基本作用

1.国际法是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是与非的法律标准

国际行为是指国家之间交往的行为,国际法作为行为规范,给各个国家树立了行为标准,国家应该以国际法为标准评判自身对错,以国际法为依据约束并规范自身的行为。国际法作为审判规范,对违反国际法和脱离裁判的行为进行裁判。国际法要求各个国家予以遵守,但是破坏或者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并非就是完全否定了国际法存在的价值,国际法在这种时候就会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让这些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树立国际法的威信,保证国际法的实施效用。

2.国际法对一切国家都具有拘束力

任何国家不论发达程度如何,不论大小和强弱,都必须遵循国际法,它是主权国家协商一致制定的法律,不允许有特权国家的存在。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是国际法约束力的表现形式,自我约束基础条件,相互约束在自我约束上进行补充。一方面,国际法是各个国家一同制定的,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理所应当,从维护国家自身利益和意志出发,国家会自觉地以国际法约束自我的行为。另一方面,国际法是世界各国共同协商的结果,不是某一个国家单独制定的,所以,如果某个国家破坏了大家一起制定的国家法,那么其他国家为了维护国际社会和自己的利益就要对违反的国家进行制裁,这种相互制约也确保了国际法的实施。

3.国际法是国家间进行交往从而确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形式

要维持国家间彼此的正常关系、促进国际和平与发展,就要求国家遵循一定的规则。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是确立国家间在国际交往过程中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形式。在一些造法性的国际条约中,為国家规定了权力欲义务,国家不能只享受权力不承担义务。还有一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比如不干涉别过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等,这些既是国家的权力又是国家的义务。国际法把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用法律的形式订立,赋予法律上的约束力,各个国家共同遵守,保障和平与发展,有利于防止战争与冲突,有利于建立邦交关系,促进各国友好合作。

二、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作用的具体表现

1.通过修改章程,完善联合国作用。

联合国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贡献了巨大的作用,例如在促进国际立法、根除殖民主义制度、推动政治经济进步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同时不容忽视的是,联合国章程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漏洞。当前的联合国章程无法有效应对当前国际社会遇到的新问题和新形势,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仍然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甚至沦为一些大国的发声器和马前卒。因此,有必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联合国的章程进行完善,确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

2.完善相关国际法,增加应对非传统安全的能力。

当前国际社会深受非传统安全的威胁,在信息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各国必须在统一的框架下加强合作,才能应对非传统安全的威胁。通过完善国际法,建立各国安全利益的协商机制和共同处理机制,避免武力冲突,达到在应对非传统安全时候的平等参与、共同安全的合意。

3.增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促进共同发展是维护世界和平的保障,其中,经济发展是主要内容,各个国家想要通过经济发展实现共同繁荣就要遵守国际法中的规定处理经济贸易关系往来。正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各个国家如果不遵守国际贸易法则,那么世界范围的贸易就无法正常进行,经济发展的促进也就成了空谈。目前,通过国际合作来促进自己国家发展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各个国家的相互依赖关系也逐渐加强,合作越来越深入广泛,并且几乎所有的国际合作都会签订国际条约,例如多边合作、双边合作,这些成就的取得,国际法功不可没。

4.加快了国际新秩序的建立

当前世界处于一种从两级格局瓦解和多极格局加强的过渡阶段。这种情况之下,很多人民都感到旧的国际秩序不合理、不公正。人们迫切希望建立一种公平、公正、合理的新的国际秩序,在新的国际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有权力按照自己国家的国情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和政治经济制度,国家不论贫富、强弱、大小,都有平等的权力参与处理国际事物和国际关系。每个国际组织和国家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原则,每个国家在国际关系上不能使用武力侵略或威胁其他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各个国家之间要以和平的方式和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以和平发展、和平共处、发展经济、友好合作、共促繁荣的原则相处。这些国际新秩序的要求和目标正视国际法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所规定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所贯穿的。由此可以看出,为了适应国际社会对和平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必须充分运用国际法,让国际法为建立新秩序服务。目前国际社大多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这是一个高度分权的平行式社会,由此基础上所产生的国际法,是一种平等者之间的法律,是一种以国际社会主权者之间相互合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

第9篇

论文关键词 电子证据 认证和规范 考察和探索

20世纪80年代,电子证据这一术语在西方国家的立法和论著中初次出现,随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被引入我国证据法研究领域。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种类中的一个新生事物,一直没有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所以,至今还没有在立法层面对其效力和适用给以明确、系统地确立。

一、电子证据的主要特征

(一)电子证据法律体系中的引入

自电子证据这一术语被引入我国法律体系开始,学术界对于其含义莫衷一是,对于电子证据的具体的含义和定位,目前还没有进行统一地明确。电子证据从生成到现在发展了几十年,我从前人的书籍中也借鉴了许多经验,对电子证据也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和认识。本人认为,电子证据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是依靠先进的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生成的,并以之为载体,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电子证据材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比如:录音、录像、音频、视频、图片、动画和传真等。

(二)电子证据特征的具体表现

1. 表现形式具有客观性

“电子证据从生成到保存再到传导的整个过程都需要凭借电子设备这个载体,而电子设备对证据内容进行采集的过程中是不会掺杂人的任何情感,能够保持客观事实的真实性,所以电子证据几乎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避免类似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传统证据的一些弊端。”它不像只表现为纸质或者言语之类的传统证据一样,很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干扰,电子证据因为凭借电子设备这一客观的载体,能够准确地保存并真实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因此,电子设备决定了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客观性。

2.对电子硬件设备具有较高的依赖性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没有像传统证据一样形式单一,很容易被人认识和理解,电子证据不能直接被人们感知,它产生、保存、传导的整个过程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电子硬件设备。如果没有一定的电子硬件设备作为载体,人们就没有办法获知电子证据的内容,进而也就不能有效的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因为电子证据在生成、保存、传导的过程中,需要利用非常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将信息转变成数字信号的形式,只有凭借特定的设备识别,才能将其显现出来。因此,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相比,具有对电子设备的依赖性。”

3.电子证据本身具有易损坏性

在电子证据的进行传输的过程中,如果设备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能够直接影响其传输的质量,进而损坏电子证据,使其内容无法真实地呈现出来,失去法律效力,就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同时,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的缺点,具有不稳定性,人们可以通过电脑悄无声息地将电子证据修改、损坏、删除,在不易察觉中使得电子证据被损坏。加上网络上的内容非常繁多,科学技术发展很快,更新速度也非常快,电子证据不能长时间保存,如果过了一定的时间,有关的信息就可能被破坏,无法恢复,这样就更突出了电子证据的易损坏性。

4.对高科技性的依赖性

电子证据与物证、书证以及言词证据不同,它是近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依靠特定的电子设备,带有很强的高科技性,不但可以表现为传统证据的文字形式,还可以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形式存在。电子证据的生成、保存和传输的整个过程都要凭借高科技的技术设备作为载体,另外对其采集和审查也需要凭借一定的技术手段,否则不能被获知、或者不能有效的证明其效力。这就决定了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

(三)电子证据的分类

1. 以电子证据形成的方式分为电脑自生成证据与保存证据

电脑自生成证据,顾名思义是指完全由电脑自动生成的证据。它完全按照电脑内部系统自身来运行,不需要人为地增加任何因素,这种证据的准确性相当高,具有客观性,能够准确地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情况。电脑保存证据,是指不单凭借电脑来生成信息,主要通过人的作用来完成,由录制人录制而得来。对这种证据效力的判断,就需要考虑是否发生了影响录入准确性的因素,这种证据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2. 以电子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电子证据与传来电子证据

“原始电子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和原始出处的电子证据,具有直接的可采性与很强的证明力,只要证明其获得方式是合法就可以。传来电子证据,是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原始电子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 传来电子证据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这类证据必须证明与原始电子证据的各项都符合,否则不能被采用,也就不能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 以电子证据证明案件的程度分为直接电子证据和间接电子证据

直接电子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电子证据材料;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电子证据。判断一种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我们需要准确的界定,主要是要看其是否能够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不是看其表现形式。

二、电子证据效力规范化途径

(一)通过限定收集的主体和内容规范电子证据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损坏性,收集的主体应该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并且依照法定的专业的程序,依据合法的手段。“除非特殊情况,有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才可以由电脑专业人员来完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供电子证据,但他们不是收集电子证据的主体,这些证据只有通过有权机关的鉴定才具有证据效力。而且收集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才能保证电子证据收集的准确性。”

由于电子证据的产生、保存、传输都依赖于电子设备,所以要保持案件事实的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收集电子证据时,还应当明确收集内容的范围。以证据的关联性为标准,严格限制取证范围,避免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不必要的侵犯。其次,电子证据的产生、保存、传输,容易遭到损坏,还应当保持电子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因为如果电子证据的内容被遗漏,与之有关的电子证据很容易被损坏,甚至可能再也无法重现和获取。所以要保持电子证据内容的客观性,真实反映案件事实,保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准确反映案件事实。

(二)通过固定和保全规则规范电子证据

要确保法官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电子证据的固定和保全非常重要。首先,在提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确保完整,准确,不遗漏任何合法有效的信息;另外,法官对于当事人在法庭提交的证据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交给专门的司法人员进行保管,不能随便转移和被修改;最后,要确保电子证据存在的载体安全、保密,建立一个安全的电子系统存储。

三、改进电子证据效力的建议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为解决电子证据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通过各种方式对电子证据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这对我国完善电子证据立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 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

由于我国学术界现在对电子证据的概念界定比较模糊,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性标准,这样就增加了法官办案的难度。用规范的的表达界定电子证据的概念,明确电子证据的范围,这样不仅使法官审理案件时能够准确适用,也使当事人对电子证据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使采集的证据更具有法律效力。

(二) 制定完整的电子证据效力认证规则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效力需要明确一定的认证规则。“一是合法性标准,我国已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结合电子证据的特点,可以借鉴《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相关规定;二是真实性标准,电子证据由于其高科技性、易损坏性、依赖性等特点往往很难像传统证据一样确定其真实性,可以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司法鉴定等方式认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三是关联性标准,要求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着逻辑上的联系。”

(三)健全电子证据的鉴定制度

第10篇

论文摘要:以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优化中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从股权分置、发展债券市场、构建风险退出机制等方面入手分析资本结构现状,对资本结构的优化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问肠

按资本结构“啄食顺序理论”,当企业需要筹集资金时,内部筹资是首选,其次是外部融资,在外部融资中,先是债券融资,然后才是新的股权融资。可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选择明显呈现出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倾向,主要表现为:负债结构不合理,流动负债水平偏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较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偏低,股票市场融资比重高于债务市场融资比重;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股权结构呈现一股独大的现象。

二、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分析

(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从目前的资本市场来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发展极不平衡,具有明显的非市场化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债券市场不发达,即公司债券市场较股票市场相对缓慢,筹资方式单一,缺乏货币市场的强有力支持。金融工具较少。缺乏能够反映股份经济本质要求的且与不同经济发展层次相适应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和市场结构。

(二)从成本角度进行分析

1.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由于目前大股东的股份一般不能上市流通,所以通过股份流通获取收益的可能性较小,于是大股东便利用提高每股净资产、直接占有上市公司的资金、关联交易、派发红利、担保贷款等进行利益攫取。此外,我国的各项法律和法规尚不健全,控股股东不受约束、让成本极低又能尽快提高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的股权融资方式成为他们的首选融资方式。

2.上市公司经理对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我国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货币收入较低,与企业效益好坏没有关系;经理人员的收入主要是控制权收益,这种报酬制度不能将经理人员的经济利益和企业的经济利益紧密结合,为此我国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缺乏足够的动力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

(三)融资的资金成本分析

1.上市公司偏低的资产收益率限制了内源融资。企业内源融资能力的大小取决于企业的利润水平、净资产规模和投资者预期等因素。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由于相关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没有跟上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造成了上市公司业绩普遍较低,且平均收益率呈现普遍下滑的现象。较低甚至亏损的业绩水平使我国上市公司几乎无内源资金可用,严重限制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融资比例。2.股权融资成本偏低。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没有必须为投资者分红派息的约束,相对于债券融资必须到期还本付息的硬约束来说,对于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的高管而言.股权融资的成本实质上是“零成本”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上市公司强化管理的动机.而增强了其利用上市公司壳资源谋利的愿望。

(四)从信息不对称成本的角度分析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够规范,投资者和企业“内部人”二者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现象。“内部人”有时甚至故意造成对信息的垄断,使他们在上市公司的股价被高估时,进行增资扩股溢价发行,从而降低信息成本,取得信息收益。

三、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对策

资本结构应该体现出企业理财的最终目标,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业绩之间呈现出负相关的关系,是我国上市公司管理机制尚不完善,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此,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改变现有公司治理机制和资本市场环境

(一)激活企业债券市场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发展比例严重失调,企业很难从债券市场上筹集资金,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偏低的一个主要原因。政府有关法律的限制与企业债券的流通性不强等原因都妨碍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因此,现阶段我们应从以下方面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首先,政府应淡化或逐步取消计划规模管理,修订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积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资信等级评判质量,强化社会监督。最后,提高企业债券的流动性,使我国的债券交易市场步入良性循环。增强我国企业债券的流动性是激活我国债券市场的有效手段。

(二)解决股权分置

由于股权分置问题的存在,使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国有股股东“缺位”,社会公众股分布零散,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股权结构治理绩效较低。因此,通过实行国有股退出,增强流通股比例,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引进新的投资主体,形成“多股制衡”的机制。能有效地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与完善。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对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利于促进股权的多元化,解决目前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改善和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率,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其次,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使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趋向多元化、多样化,形成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随着国有股比重的逐步下降,社会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将会引入更多的新的社会法人投资者,最终打破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格局。最后,将增大经理人员增加持股比例的机会,使其货币性收入与企业利益紧密相关,解决了我国上市公司经理人员长期激励不足的现状。使现代公司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逐渐恢复,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和破产制度

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和破产制度是促使上市公司树立风险意识、提高公司业绩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杠杆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的前提条件。并购市场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一种外部控制机制,上市公司的并购作为公司外部控制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解决上市公司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从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11篇

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我是阆中采气大队的徐芹。

今天我给大家演讲的题目是:发展要安全 文化是核心!

我是一名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员工,在通知我来厂报到的前一天我的心情激动不已,憧憬着我的第一份工作,肯定有着笨重的设备、精密的仪器还有和蔼可亲的同事。当我怀揣着那份憧憬来到厂里时,接待我们的只有和蔼可亲的同事,或许是没有见着设备和仪器,心里多少有点失落,接下来等待我们的是上岗前的培训学习,我知道这是对我们以后工作的负责,于是打起十二分的精神去学习去了,可是谁知道,这一学习就是20多天,在这段学习的历程中,我感受到了领导的细心教导,同事的热情,当然学习的内容也多得超乎我的想象: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五项纪律,还有hse培训、井控培训、硫化氢防护等,经过20多天的奋斗,我的脑袋里出现最多的就只有两个字——安全。终于盼到了去分队报道的日子,到了队部办公室,接到的通知却又是先到hse办公室进行安全培训,在为期一周的安全教育后,终于来到了工作的井站,这次我见着了笨重的设备、精密的仪器。当站长安排好我们的住宿和生活后,交给我们的第一个工作却不是上岗,而是整整两天的安全教育。辗转反侧一个多月过去了,我们也还只能远远的看着那些设备和仪器,但是在这段有领导精彩的讲义和同事共同学习的时光里,我享受到的是一种文化的熏陶,这就是安全文化。

安全是我们每个人都很重视的问题,从小,老师给我们灌输的思想就是“安全第一”当然,要实现安全生产才是我们真正的目的。

发展才是硬道理。科学的发展、安全的发展是我们企业的目标,而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的核心和灵魂。“安全文化”的基本含义就是要建立一种超出一切之上的观念,即安全问题由于它的重要性,要保证得到应有的重视。安全文化不是安全行为的简单综合,而是存在于单位和个人中的,有关安全的种种特性和态度的总和,是强调构造、理解、规范安全行为的知识体系。安全文化既是态度问题,又是体制问题;既和单位有关,又和个人有关;同时还涉及到,在处理所有安全问题时所应该具有的正确能力和正确行为。安全文化就是贯穿安全是什么、安全靠什么的一条主线。

目前,我们厂就急需这样的一种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可分为6个方面:哲学、艺术、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和价值观。其中道德、风俗习惯和价值观是文化系统的深层结构,是文化中最不易变更的成分,是特质和核心。虽然我们有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完善的规章制度、健全的监管网络,但仍然无法杜绝事故的发生。重要的是我们厂现在正处于元坝大会战的前沿,只有通过安全文化的培养与熏陶,使员工从内心深处形成“安全第一”的本能意识,才能最终实现安全的本质。当然我们可以通过组建安全文化发展促进会、推广企业安全文化榜样工程、发展安全文化产业、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活动等措施,从安全文化体系的深层入手,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让全员树立:安全是道德准绳;必须把安全养成一种行为习惯;安全生产是企业的荣誉也是我最大的荣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达到零违章、零事故。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安全是最大的政治 安全是最大的效益 安全是最大的稳定 安全是最大的幸福。让我们携手共建企业安全文化,为企业的发展撑起安全的风帆——我安全 我有尊严。

谢谢大家!

第12篇

1.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理解要点。(1)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会计人员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具体内容包括: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坚持准则,客观公正,参与管理,提高技能和强化服务等八项具体内容。

(2)会计职业道德的要点。会计职业道德要从以下几点来把握:

①以会计职业活动中的利益关系为具体调整对象。会计职业道德主要调整的是职业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关系,配合国家的法律规范制度,维护社会经济正常秩序。会计职业道德允许个体及单位获取合法经济利益,反对国通损害群众利益、国家利益等而获得违法所得。

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会计核算及会计监督作为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决定了会计人员在会计职业活动中需要协调多方利益关系,稍有偏袒,将会触犯其他各方利益。可见,会计职业道德失真触犯的是投资者、政府、公众等多方利益,严重的话会危及到一个地区甚至国家或多国的经济安全,因此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③具有相对稳定性。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核算及监督的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循内在的客观规律及要求。而客观规律及要求具有一定得到稳定性,所以会计职业道德也应当遵循一定的稳定性。会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要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等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普遍要求,必须稳定地长期坚持下去。

2.会计信息失真的概念及分类。(1)会计信息失真的概念。会计信息失真是指由于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低或者不小心、马虎、更或者是由于会计人员的故意行为,提供了与事实相违背的虚假财务信息,财务报告不能客观地反映客观事实。即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客观、不能正确衡量会计主体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会计信息失真大体可分为无意失真和故意失真两种类型。

(2)会计信息失真的分类。会计信息失真可分为无意失真和故意失真两种类型。

①无意失真。无意失真是指会计人员在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由于业务技能水平偏低,或者是个人疏忽不认真等原因导致的会计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行为。即,会计人员由于自身学历偏低,或者是会计继续教育不足等原因,对会计政策理解不足或理解偏差,或者是由于疏忽,不小心的原因,在具体会计核算过程中做出了与事实不符的错误会计信息。这类会过失成为无意过失,也成为会计错误。具体表现形式有:马虎等原因导致的会计记录出错;个人能力问题导致的理解偏差;对政策的理解有误等。

②故意失真。所谓故意过失是指会计人员明知法规规定及正确的处理方法,而处于谋私利或者抵不住物质诱惑等原因,而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会计核算信息。具体表现形式有:明知错误而故意为之的伪造行为;运用刮擦,涂改等不良手段,篡改会计原有事实,变造会计信息;故意销毁相关原始凭证或信息,导致反映出来的会计信息严重违背了客观事实;故意使用不起恰当的会计政策。故意失真与无意失真最明显的区别就是会计人员是否明知而故意为之,若故意为之则为故意果实,若无心而为之则为无意过失。

二、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

会计信息失真想象较多出现,给企业及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有的是由于会计人员技术水平较差造成的无意失真,有的是故意失真。会计造假事件时而发生,如琼民源的虚假年报事件,还有四通高科、蓝田股份、银广厦等广为人知的重大造假事件等。究其原因很多是由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存在问题,主要有:

1.职业道德观有待加强,专业技能有待提高。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行业企业随之变化,业务类型也在变动,国家政策随之变动。会计人员要跟得上政策及业务形式的变化而变化。但现有很有会计人员仅参加每年的继续教育,而且敷衍于表面现象严重,不注重个人技能水平的提高,不能很好地运用新的政策法规,导致发生了很多无意过失,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2.为利益所诱惑,不能较好地坚持准则 。当今社会物质诱惑较多,会计人员一旦不能坚持准则,就会被利益所诱惑,发生很多故意过失,即造假。粉饰报表的同时谋取私利,由此给企业给社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有一些会计人员不注重日常的职业道德塑造,表现出对财经法规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不能客观地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理会计事务,再加上自制力较差,抵挡不住外界物质、利益的诱惑,进而做出与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完全相违背的不良行为,由此也为企业、社会带来了严重后果,这些都是源于会计人员自身职业素养不高。

三、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主要原因

1.会计职业道德的法制环境不完善。目前,会计职业道德虽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实施起来基本上主要依靠会计人员的自觉性和良心来维持的,加上一些社会舆论来实现的,因此执行力比较较差。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可操作性不强,有待进一步完善,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罚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抵制不良会计行为的发生。更有甚者,当会计人员与违法行为作抗衡时,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做支持。

2.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时滞性。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具有明显的时滞性,职业道德准则有待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也不够全面,基本上都是分散地出现在《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规范中,没有专门的规范进行约束。这些法律规范中提到了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但对职业道德的具体建设原则涉及很少,仅仅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对会计职业道德提出了相关要求,内容较少,并且无具体规范标准,缺乏实践性,让会计人员无所适从。有些职业道德规范与现有的市场需求完全脱节,而新的规章制度久而未决,致使出现了盲区,缺乏明确的准则。

3.会计人员自身素质有待提高。有些会计人员自身素质较低,责任心不高,在开展具体工作中出现了满足于现状,不求上进,缺乏爱岗敬业、精益求精的刻苦精神不能做出恰当的会计决策,进而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还存在有些会计工作人员法制管你那淡薄,缺乏自律性,不能做到诚实守信,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的会计职业道德精神,工作中不能秉承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工作,进而为了一己之利,做出有违会计规范的不良行为。

四、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至关重要,不仅关系着广大会计工作的职业素养水平,还影响着重大的会计信息及行为决策,同时也是强化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更是建设和完善具有良好会计素养的会计人员队伍的重要任务。要想实现良好的会计工作氛围,营造良好的会计形象,需要从规范制度、明确行为奖惩、加大宣传教育等方面着手。

1.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管机制。完善的会计监督机制至关重要。所谓会计监督机制是对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进行有序、全面、系统的监督与检查体系。会计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工作和外部监督工作,既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也有时候监督等。只有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才能不断促进会计人员素养的提升,加大工作责任心及客观性,进而充分发挥会计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进而可以有效地预防造假行为的出现,确保经济活动正常运行。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客观公正的会计职业道德氛围及准则体系,由此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检查和监督显得特别重要。只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才能促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提升。在监督检查中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规范的规定,奖惩分明。对于职业素养较高,爱岗敬业,并对企业做出贡献的会计人员做出表彰奖励举措,加大对他们的宣传力度,让其他会计人员以他们为荣,进而树立起较好的会计形象;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及会计职业道德的会计工作人员,应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对于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若构成犯罪的,则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为职业道德建设做好铺垫。

2.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到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中。首先要加强学历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会计学历教育水平决定着会计人员的基本素养和工作能力,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会计信息质量和企业自身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在会计人员原有学历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函授或远程教育等途径,也可以采用网络技术、多媒体等进行开放式的教学,同时采用主题式、研讨式的教学方法以及鼓励会计人员自学等方式,鼓励他们去思维、去探索,让所学理论真正运用于实践中,指导实践的同时实现理实一体化。使会计人员的学历水平及知识素养得到全面的提高,为做好新时期会计工作奠定基础。

其次要加强岗位职业教育,促进知识更新。所谓岗位职业教育是专门针对正在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的,以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以及政治思想觉悟为目标的,使他们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一种岗位再培训、再教育。现有岗位职业教育仅依靠会计证、装也技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这些远远不够,还要发动行业、单位针对会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教育,并通过考核等途径达到提升专业技能和素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