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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治理问题研究

时间:2023-06-18 10:46: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基层治理问题研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基层治理问题研究

第1篇

[关键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6.000

[中图分类号]D422.6;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6-0-02

0 引 言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指的是在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由众多村民参加,规定社会行动、调节社会关联、缓和社会冲突、处理社会难题以及维持社会治安的活动。与广义上的社会治理相比,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更加贴近于现实社会,因此,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更加有利于村民。

1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1.1 垄断问题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存在严重的垄断问题,特别是部门的垄断状况更是频繁发生,导致各活动分开进行,效率非常低,由此造成农村基层社会工作者的公共观念意识日益降低。其次,农村基层中缺乏一些固有的社会项目,而政府机关中却拥有充足的项目内容,政府和农村基层严重不统一,进而使政府机关的项目得不到更好的运用,进一步拉大了农村和城市的发展距离。

1.2 脱节问题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脱节问题,主要是由政府机关带动的,政府自身直接渗入与间接调节之间出现脱节问题,换句话说,政府只关注直接渗入功能而忽略了间接调节的发展。由此导致农村基层组织严重脱节于社区组织,也就是只关注城市居委会的建立而忽略农村村委会的培养,使居民治理观念严重欠缺。

2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必要性

2.1 建设国家治理系统的根基

我国的国家治理系统属于非常繁杂的集体构成,涉及数目繁多的主体项目,比如:大方面的政府机关治理,稍微小方面的社会单位治理还有最本质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等,都是国家治理系统的部分。

从根本上来说,社会治理系统的创意之处就体现在由传统意义上的“大的政府,小的社会”转向成最新出现的“小的政府,大的社会”。其实,要想从本质上达到我国倡导的“大的政府”状态,务必要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的作用,把政府的治理、农村基层的自治及社会单位的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同时要注意重点突出,主次分明。因此,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属于我国国家治理系统的根基,必须要奠定好根基才能够建造出稳固强壮的国家。

2.2 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据了解,曾经有过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政府机关都是社会的管治者,经常运用自身的各种权力,拟定相关策略,对社会中的一些行为进行管理,有时甚至是强制管理。后来,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取代了计划经济,在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管治者身份的政府渐渐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迫使管制型政府朝着服务型政府发展。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对于建造服务型政府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首先,将人的利益当成首要利益,牢记“以人为本”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理念,要带动村民的自治;其次,政府机关要适度下放权力,给农村基层相关部门更多的治理权。另外,当真正实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时,乡里或镇上的负责人要适当将相应的权力转交到具体村民委员会手中,拟定策略时要以遵从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更好地促进服务型政府的设立。

2.3 能缓解多种社会冲突

当我国迈入社会体制转型的快速发展期,急速化的发展势必会造成许多社会冲突的出现,比如:社会上欠缺完善的保障系统、强迫房屋拆除、工人的工作配置不恰当等矛盾,综合分析这些问题发现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基层农工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庇护。

著名科学家科塞提出了“安全阀”理论,指出应该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来缓解社会上的多种冲突,维持社会的安稳秩序。他指出,通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能够缓冲社会中各种大小冲突。

3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探索

3.1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方向

经过多次调查与考究,得出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整体方向和目的是完善我国治理系统与提高治理实力。农村基层是我国发展的根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系统的完善与实力的提升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根基。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方向是,在国家适度调控的基础上,灵活推行村民自治,由此实现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以及推动我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发展。其实,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就体现了农村基层和当今社会身为治理者的多样化,其整治构成渐渐脱离单一的政治化监控,朝着互相调节、资源共享的方向发展。另外,该方向也彰显出社会治理机制的理性化及治理手段的民主化等,以便更好地达到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目的。

3.2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方向的详细内涵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详细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治理主要负责人的非单一化,也就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的负责人除了政府部门以外,其余的非政府机关,像公司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村民或居民等都可以变成社会治理的主体而非客体。而且,这些能够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角色在具体的范畴内都拥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都可以根据自身的观念促进其余各种组织间的调节。第二,社会治理的构成呈现网格化趋势。如今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不再是以往那样的单一化模式,而是扩展成了各个治理对象的网格式路径,重新打造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手段方式,更好地促使政府机关和农村基层之间权益和权力的配合与调节,进而提高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实力和水准。第三,社会治理的机制更加理性化。正式实施该方向举措时,政府进一步改进和健全了多种机制与策略,以便推进自身在管制活动进展中的程式化与理性化等,从而提高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固定性、坚守性与理性化。第四,社会治理更加民主化和法律化。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治理也重点要求公民要根据法律有秩序地参加民主,要将法治当成准则与根基,经过观念、机制与科技上的创新,进一步带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手段的法律化与民主化。第五,社会治理使用的科技更显现代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科技的进步,现代高科技产品数量繁多,高科技技术手段也是更加先进,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也使用了基于电子网络的当代高科技手段,将其运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提升了社会治理的效率。

4 结 语

本文通过探讨在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尚且存在的问题,认识到进行社会治理创新的必要性,最终得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和目的。其实,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任何事情都在变化,同样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也不可能一成不变,所以对其实施的创新程序也不应停止。当对于农村基层的社会治理构成进行改革时,不单单要限制在政治与社会上,还要更多的关注农村基层的发展,防止出现因策略不当而发生工作成效降低问题。同时,我国要善于综合协调农村基层的内外部组织单位,时刻加强农村基层本身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成效结果。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凯强.转型期基层社会治理矛盾及其创新探究[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5(7).

[2]孟秋菊.农村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的基层社会自治创新路径探析――以大竹县庙坝镇为例[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5(4).

第2篇

关键词:留守儿童;主体培训;心理干预

2015年《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指出,全国6100万留守儿童中,近1000万(15.1%)常年与父母分离,导致70%存在心理疾病,其中34%有自杀倾向。由于家庭教育缺失、隔代监护不力、教师管理乏力和社区治理有限,留守儿童存在意外伤害、吸毒、犯罪和自杀等社会风险。目前,治理留守儿童问题的观念理念、技术手段、治理能力等相对薄弱。英国学者佩里・希克斯提出:若要发挥出整体性治理的力量,应进行多元治理主体治理功能的整合和公私部门的整合。要治理留守儿童问题,应创建多元主体培训体系,提升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共治”效应。

一、留守儿童治理主体功能发挥障碍

1.留守儿童家长监护监管缺位

据权威调查显示:如果父母在3个月内都没有与孩子见面,孩子的“烦乱情绪”会迅速升温。儿童与父母长期隔离,缺少父母的言传身教,缺少父母的情感陪伴,缺少父母的贴身监护,儿童易出现行为失范、心理失衡、安全意识差等问题。

2.祖辈隔代监护相关常识缺乏

相关资料显示,留守儿童中隔代监护占53%。本课题组在重庆市石柱县某小学调研发现,隔代监护1457人(50~70 岁),其中1089人(75%)受教育程度只有小学及以下文化水平,他们仅仅只能满足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的最低层次――饥饿需求。我国每年有近5万儿童死于意外伤害,其中多数为留守儿童。在缓解留守儿童问题上的一些做法中,往往关注留守儿童本身,而缺乏对祖辈隔代教育的培训。

3.学校教师专项管理培训缺乏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指出:若家庭功能缺失,学校教师和社会应进行有机地整合和补偿,使留守儿童的负面影响最小化。青少年问题研究专家娜妮・J・西格尔指出:由于青少年大部分时间(60%)在学校度过,青少年犯罪和学校存在某种关联是符合逻辑的。

但是,我国绝大多数学校缺乏针对留守儿童的心理疏导课程,缺乏辅导留守儿童的且具有专业素养的师资力量,缺乏辅导留守儿童的教育培训体系。

4.基层社区治理能力缺乏

非洲有一句关于描述社区对儿童发展影响的格言:“抚养一个孩子需要整个村庄。”孟子指出:“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现代社会的儿童照顾与支持应强调社区这一主体的重要作用。留守儿童活动的三大区域为家庭、学校和社区,社区是儿童最初接触社会的区域。留守儿童是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而基层社区缺乏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关爱,尤其是农村社区,受经费和传统落后思想意识的限制,社区及其相关人员对留守儿童的治理能力受限,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5.留守儿童心理辅导相对缺乏

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陪伴,普遍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敏感,极易产生心理及行为方面的偏差。而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缺乏具有专业素养的心理专家或经过专门心理训练的专业队伍对他们进行专门的心理培训、辅导,尤其是有针对性的、一对一的心理疏导。一旦风险突破儿童承受能力,留守儿童极易产生意外伤害、犯罪、吸毒和自杀等社会问题。

二、留守儿童问题多元主体培训体系的创建

留守儿童问题多元培训体系的创建,是缓解留守儿童问题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其一方面涉及三个层面的培训――政府主办培训、政府购买培训和社会志愿培训;另一方面涉及相关主体――家长、祖辈、学校、社区和社会,从而创建一种多元主体共同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机制。

1.加强留守儿童家长培训

一是在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基层相关职能部门聘请教育心理专家,或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方式,定期地开展亲子教育、儿童教育方法等讲座,提升家长的教育监管能力,增强家长监护责任意识。二是依托留守儿童家长务工相对集中的企业,邀请儿童教育专家、心理学专家,每半年开展一次针对留守儿童家长的家庭教育责任和情感关爱技巧等培训。三是依托相关社会志愿者,开展针对系列早期教育培训、公益性培训班与家庭教育巡讲队等。

2.促进长辈隔代监护培训

首先,整合基层政府资源,政府购买“隔代教育”培训服务。对隔代监护人开展专业性、多样化和系统化的教育培训,使他们掌握关爱儿童的正确方式方法,了解不同阶段儿童心理特点等。其次,采用政府购买方式,聘请知名教育专家撰写、出版发行通俗易懂且图文并茂的“隔代教育”手册。最后,采取政府购买或社会捐赠形式,在社区学校开设“祖辈学堂”“亲子学堂”等专项培训服务。项目师资来源于各类学校和社会各界力量的捐赠。

3.健全学校教师专项培训

一是在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农村地区,由各级教委及民政部门主导,针对中小学教师,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师资培训。二是建议由公益组织牵头,聘请知名教育专家与专业心理学家,开展学习交流讲座,交流留守儿童治理问题与教育辅导技能、心理发展特征与特殊群体教育策略等,提高治理留守儿童问题的能力。

4.改进基层社区教育培训方法

首先,扩大基层社区参与留守儿童问题治理的志愿者队伍。社区志愿者一般文化水平较高,可依据志愿者具体情况进行基本的培训,使其胜任基本职责。其次,建议由基层教委牵头,联合妇联、共青团、工会、民政部门等组织,协同调配物力资源,对基层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增强他们关爱留守儿童的意识及监管留守儿童的能力,形成留守儿童照料长效机制。整合社区人力、物力、财力和场所资源,为留守儿童撑起一个“家”。

5.开展留守儿童心理辅导工作

首先,建立地区留守儿童信息网。建立区域性“留守儿童心理数据库”,把握留守儿童整体心理趋势,测试心理数据预警,优化疏导资源配置,有序开展心理疏导干预。鼓励各高校志愿者组织及社会志愿者介入学校留守儿童心理监测辅导培训。其次,由政府购买,聘请教育专家、儿童心理专家,对留守儿童进行专项教育培训,调适留守儿童心理情绪,引导留守儿童合理宣泄不良情绪。最后,鼓励心理管理培训机构面向偏远农村留守儿童举办公益心理讲座、心理咨询和生命教育等培训。

参考文献:

[1]叶 璇.整体性治理国内外研究综述[J].当代经济,2012,(6): 110-112.

[2]刘 平,杨通华,魏 杰,等.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状况与社会支持的相关分析[J].贵阳医学院学报,2015,(7):46-50.

第3篇

摘 要:维稳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当下中国的维稳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挑战,其主要表现之一

>> 论社会维稳机制的建设与创新 民生的维稳价值:理念、功能和实现 异化的维稳 论“维稳”政策转型对犯罪治理的影响 论“维稳”与“维权”的辩证协调 基于社会管理的基层维稳创新研究 探讨企业维稳的有效创新 维稳工作需要创新式的管理 维稳的广东弹性 安全事故预防理念在企业维稳中的应用 “维稳” 论司法调解制度在维稳工作中的问题及思路 论企业维稳综治工作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 论基层维稳中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化 新形势下企业维稳工作的创新发展 浅谈建筑企业治安维稳管理的加强和创新 新时期国有企业维稳工作的探索与创新 国有企业维稳工作的探索与创新 基层维稳的路径探析 “维稳”语境下的司法改革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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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单光鼐.保障合法,反对非法,制裁暴力:对近两年新变化的认识[N].南方周末,201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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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陈发桂.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特征、原因及治理对策[J].桂海论丛,2009(1):100-104.

第4篇

一、从大局出发,明确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地位

(一)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加强社区管理的需要。在社区管理中,各个方面都离不开依法治理,依法治理本身就是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搞好依法治理,社区管理才能够真正得到加强。尤其是随着改革的深化,过去由政府或所在单位包揽的就业、医疗、保险、养老等社会保障事务逐步由社区承担,社区日益成为市民生活的重要舞台和社会管理的主要领域。通过开展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为社区管理服务,规范保障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是社区管理的根本要求和重要原则。

(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伴随着社会人员结构的重大变化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大量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下岗待业人员、外来流动人员以及新迁居民涌入社区,汇成数量庞大、身份复杂、流动性强的“社区人”群体。“社区人”个体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工作职业的差异,使得日常社区管理中出现了多种矛盾纠纷,如普遍存在的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垃圾费的收缴、房屋拆迁、禁毒禁赌等问题,以及因空调噪音、滴水,车辆进出停放等原因而产生的邻里矛盾,街道社区由此成为了社情民意的综合反映地和各种矛盾、问题的汇聚地。靠过去那种由街道干部、居委会主任上门做工作的简单方式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只有加强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才能够顺应民情,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社区的稳定。

(三)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社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保障群众依法享有的民利得以充分实现。实现的途径就是实施依法治理,通过加强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党的要求和宪法、法律的规定,把社区群众组织起来,广泛开展“自治”活动,切实把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实现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城区法治化的目的。

(四)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需要。在人们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物质要求基本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有了更高的要求。街道社区为居民办实事,就是要整合力量,实施依法治理,采取建章立制,整治违章违法,推动法律、医疗、文化等服务进社区的多种形式,实现社区的居所安全、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基层少数领导干部对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是“务虚工作”、软任务。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仅停留在计划上,推一下干一下,满足于应付敷於,没有真正抓好落实。

(二)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每年为数几次的全体成员会议,只能就依法治区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等总体工作研究讨论,而基层依法治理的一些专项工作、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则不能及时得到协调解决。同时,小组成员均担任全区相关部门的领导职务,由于工作繁忙,在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投入的精力和力度方面还有待于提高。不能够更好地发挥本部门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三)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死角。如以青壮年为主体的外来人员大量涌入社区,受经济发展大环境的影响,不少外来务工人员无业可就,在管理上造成“真空”,成为管理问题的隐患。有关职能部门缺乏依法治理的工作前瞻性,还未从宏观上规划管理,导致职责不清,各自为战,离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对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指导考核的力度不够。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参与指导、考核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机会不多,目前仍停留在由设在区司法局内的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负责开展,给基层单位的感觉就是该工作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工作,弱化了其工作地位。

(五)相关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缺乏工作连续性,重视程度不够。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方方面面无所不包,涉及到全区各部门、街道、社区。相关单位都有必要明确专人专职或兼职从事该项工作的日常事务,承担起工作联络事宜,但有些单位则是人员得不到保证或经常变动,经费也不能够保障,渐而使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

三、齐抓共管,积极开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

(一)以宣传发动为先导,构筑工作网络机制。要在社区内采取多样形式,广泛宣传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要求、目的与意义,取得社区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要变一年一次例会改为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便于工作情况的沟通和问题的及时解决。为推动工作开展,更好发挥领导小组成员的作用,可将街道、社区划分“责任片”,由小组成员定点负责,亲临现场协调指导,强化工作力度。同时,街道要真正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成效,逐步形成由街道工委领导、办事处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检查、社区内单位密切配合、居民共同参与的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以普法教育为抓手,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普法与依法治理在社区的紧密结合,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化和发展。社区普法活动要紧紧围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内容进一步贴近社区、服务基层。应就社区管理和社区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纠纷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形式进一步以人为本、灵活多样。通过制作下发《法律知识问答》手册、举办社区说法故事会、法制文艺表演等活动,把法律知识内容融入生活化、通俗化、趣味化的表现形式中,以事喻法、以案释法、以艺示法。三是队伍进一步扩大。在原有法律进社区的服务队伍基础上,从社区居民中大力召募有志于普法事业的志愿者,让他们也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向身边的人讲身边的法律事,使得学法用法真正成为“寻常百姓事”。四是阵地进一步明确。要将主阵地放在社区居委会。在抓紧开展对街道干部、社区居委会主任系统培训的同时,努力使居委会做到“四有”:即有一个法制宣传专栏、配一套法律书籍、建立一支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每季度兴办一堂法制课。

(三)以社区“自治”为立足点,营造社区法治氛围。街道、社区居委会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依法管理社区事务,还要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订立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社区公约》,努力使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推广红花街道的“民情日记”和夫子庙街道的“百姓百言”、“社区议事园”等好的做法,引导、鼓励群众反映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参与社区管理、监督社区事务,使社区群众切实行使参与“社区自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社区的依法治理工作夯实广泛的群众基础。

(四)以解决“难点”、“热点”问题为突破口,实施专项治理。在开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过程中,要确定治理重点,特别是注意突出社区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整治。如针对、游戏机、不健康网络、黄色媒介对中小学生的隐蚀,各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对校园周边不法经营活动的取缔整治;小区内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环境卫生存在死角等现象,物业管理部门加强疏导管理等。通过这些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工作,把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行为,树立和维护区委、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

第5篇

建国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与转变,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地进行完善与创新,在创新的社会管理体制的推动下,我国基层社会的治理模式也在不断的进行转型与变迁,那么,究竟是些什么主要的社会原因推动着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转型,使社会管理体制逐渐从单位制、街居制向社区制发生转变呢?本文通过对前人的相关研究进行总结和分析并结合当前社会实际,得出以下一些主要影响因素:

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求变。

从建国到改革开放,我国城市化进程进行相当缓慢,1950年到1980年的这30年里,全世界城市人口比重从28.4%上升到41.3%,而我国却仅从11.2%上升为19.4%。可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实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我国城市化进程得到迅速推进。按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公报,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已为49.68%。2012年10月31的一份报告更显示我国内地2011年城镇居民的比例已超过农村居民,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3%。这标志着我国从以农村发展为主进入到以城市社会为主的新成长阶段。正因此,如此迅猛发展的城市化进程、整个社会结构的极大变化,带来诸多新的社会问题,无论主观还是客观的因素都促使和要求城市社会的管理必须要适应新的发展,从而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在发展中求变。

二,社会人口的结构性变化,促使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创新。

社会人口的结构性变化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城市流动人口的急剧膨胀。伴随劳动人事、流通体制、社会保障、户籍等制度的改革,前所未有的自由活动空间在我国社会出现。城乡之间,原来附着于农田的农民大量流入城市,出现一波波全国规模的民工潮;单位之间,职员的流动已日渐频繁,大量国企职员流入外企私企,大量内陆人才流入沿海城市。这些城市流动人口的剧增,给城市基层管理与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压力,城市原有社会系统及其与自然环境之间的既定平衡被打破,以行政隶属关系与行政命令建立起的传统基层管理体制也受到严峻的挑战,原有社会治理模式在应对新情况与新问题时的捉襟见肘和无能为力也暴露无疑,这些都逼迫着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二是人口的迅速老龄化。我国现有老龄人口已超1.6亿,且每年还以近800万的速度递增。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尤其是失能老人和高龄老人年均百万的增长速度,使全社会在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养老问题已日趋严峻。因此这种形势也要求新的治理模式能在社区范围内为老年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与生活环境,完善文体娱乐、医疗保健以及公共安全等多项服务,以便满足人们安度晚年的需要。

三,单位制的瓦解,客观上要求街居或社区发挥更多的社会整合功能。

在改革开放后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变化,打破了原来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基层社会的管理模式在经历了一段单位制管理后,也逐渐朝街居制和社区制发展,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源由国家依靠行政指令计划配置的局面一去不返,职工的生活也不再由单位来全面控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更带来国有企业和政府事业单位的全面改革。国有企业开始学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努力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政府事业单位则改革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一步步开始推行政企分开、政社分开和事社分离。因此,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使得单位制的运行基础不复存在,也同时产生了更多、更新的社会问题,让原本依靠单位制进行控制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出现了社会控制的真空。而伴随单位制的弱化,这些从企业、单位剥离出的社会职能以及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迫切需要由新的城市社会管理机构来承接。而无论是基层社会管理问题,还是下岗失业问题,抑或是社会信任问题,又都与街道、社区密切相关,所以需要街居和城市社区来发挥作用。

四,街居制的职能超载和职权局限,迫使在更广泛的社区范围内构建治理模式。

随着城市基层管理中越来越多新领域的不断出现,在单位制朝街居制转化的同时,街居制本身的负载量在不断加重。一是单位制的瓦解导致的单位职能外移,需要街居来承接。二是外来人口、无单位归属人员的增多以及人口的老龄化的加剧,无形中给街居的职能增添了更多更新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再则我国推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使管理重心下移,将原来实行“条条”管理下,由诸多部门负责的相关任务,直接下放到街区,给街区管理一下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和压力,如民政福利、市场管理、交通道路、园林绿化等管理任务。由此可见,当前的街居体系不但要承接原有的单位所剥离的职能,还要肩负更多更新的管理职责;不只是承担行政功能,还要担负社会功能,甚至不少的街区更承担着部分经济功能。可尽管街居制的职能已大大超载,却依然很难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街居体系虽然承担了这些新增的职能和任务,可街居的权力却非常有限。当前的情形是,上一级的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越来越多地将大量的事务和职责转到街道一级,但街道办事处却没有相应的权力和法定地位来承接这些事务,不仅财政及人员编制受制于上级政府,而且也没有足够独立与完全的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更多的是充当行政职能传递者的角色,受制于各职能部门的委托。因此,街居制因为自身的现实困境并不能全力承担起所有的工作,还需要在社区范围内建立一个政府和其它各种非政府组织以及居民的共同参与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网络。

五,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与影响、公民参与意识的日渐增强,主观要求深入开展社区治理。

加入WTO以来,全球化浪潮带给我国的冲击和影响日趋直接和猛烈,它不仅仅在宏观的信息与经济层面影响着我国的社会发展,同时也在微观意义上对个体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改变和重塑。因此,如何应对全球化带来的复杂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以及安全感的丧失,正成为让越来越多的社会个体在日常生活中感到困扰的基本问题。同时,各种西方现代化管理思想伴随全球化交流的涌入,也让单个的社会成员在公民意识及社区自治上有了更深的认识与要求。所有这些主观客观因素综合起来,就让如何在基层社会及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构筑稳固的社会秩序、更好地体现居民参与,成为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的突出任务。而面对这一任务,积极有效地开展现代社区建设自然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

第6篇

本次国家治理高峰论坛,在汉阳召开,重点提到了江欣苑。江欣苑的样本和汉阳的做法,有没有可借鉴的价值?它至少有三个价值,理论上有研究价值,实践上有借鉴价值,传播上有可宣传推广的价值。体现在哪里?相关数据显示,到2016年底,中国城镇常住人口占总人口56%左右,按照国际规律,直到70%之前,城镇化都是一个快速推进过程。在快速城镇化过程中,我国每年有大约一千万人口要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如果汉阳的经验和江欣苑的样板能在@方面给我们启示和借鉴,这是非常了不起的贡献。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有来自很多方面的挑战,比如由农民变市民,由务农变务工,熟人社会变成陌生人社会,等等,这样的转变不仅发生在江欣苑、汉阳区、武汉市,在全国各地都多多少少存在着。

这样的转变过程向我们提出了很多挑战,农民变市民怎么变?如果标准定得不科学,老百姓不接纳不认可,就容易带来社会问题和压力,这是全国各地面临的共同问题。为了解决老百姓实际困难,江欣苑想了很多办法,建公司、搞产业、成立保安队伍等,很多进城的农民在此找到了工作,这里面也有经验可借鉴。

还有集体关系怎么处理、集体经济资产怎么处置的问题。过去在一个村里面,老乡邻里之间的几代人非常熟悉,管理起来也方便。现在,在社区这个小的空间里,聚集了一些来自不同地区的老百姓,要使管理有效,必须要认识他们、熟悉他们。应当如何治理新型的城市社区,使其变成一个熟人社会?关键在我们的治理创新上。在顶层设计方面,在整个思路方面,在具体做法方面,江欣苑和汉阳都有大量的创新,值得我们研究和跟踪。我认为,江欣苑之所以做得好,是因为处理好了三个关系。

第一,处理好了党建引领与多元主体共治的关系。党建引领红色引擎,还有社区居委会、社区企业、居民参与、社会组织,叫“一核四元”,这种管理非常好,把各种参与社区治理的力量充分发挥出来,发展起来了。

第二,处理好了民生与民主的关系。“为人民服务”五个字应怎么体现?农民从农村转向城市以后,环境治理问题、社会秩序问题、居民心理稳定问题、老百姓吃饭的问题等,怎么解决?江欣苑有四条保障线,从最基本的民生抓起,尽可能按照城乡一体化、城乡统筹的思路去建设和打造,而且充分发挥了社会组织的力量。

第三,处理好了当前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江欣苑有年度的积累,有滚动发展和累计分红,不是村改居,让村民一夜之间暴富,拿了几百万甚至几千万,而是把这种巨大的利益和红利体现在当前的老百姓发展安置和长远的民生考虑当中,衔接得非常好。

以上的三个关系很关键,给我们的启示和经验是:动力在基层,创新经验、积极探索在基层,稳定在基层。没有基层的稳定,哪有全部的发展?所以我们体会到了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没有优秀的党支部,基层是发展不起来的。

责编/张寒 美编/于珊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深化平安建设的要求,以提升公众安全感为主线,以基层平安创建为重点,以打造基础更牢、水平更高、群众更满意的平安为目标,完善机制,深化管理,依法治理,通过基层平安创建推动全社会平安建设,为建设美丽富裕和谐幸福区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指导帮扶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规范村民代表议事、监督机制落实,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前置程序”,防止决策不当引发矛盾。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体系和“三调联动”机制,推动行政调解进村,实现调解组织、调解人员、调解场所、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五个到位”。积极参加进村入户下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二)指导帮扶完善治安防控体系。着力构建村治安巡逻防控网,预防和减少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问题。加强农村“天网工程”建设,继续推进“平安信息村”建设,不断普及技防设施,提高防控科技含量。建立健全护村护院治安巡防队伍,发挥群众自我防范作用。

(三)指导帮扶创新社会管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帮助建立完善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对象和留守妇女儿童等教育帮扶制度,做好教育帮扶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四)指导帮扶深化基层行业平安创建。积极协助新港镇深入开展平安村、平安家庭及平安边界创建活动,解决影响基层农村平安的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和保护好基层的首创精神,总结推广基层村平安创建成功做法,培育一批平安创建先进典型,打造一批零发案、零犯罪、零事故、矛盾零上交的自然村(组)。

(五)指导帮扶开展宣传活动。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发动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制定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实效。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区委关于建设平安区的决策部署,广泛宣传平安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果。深入乡村,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平安建设知晓率、参与率和公安安全感指数及满意度。

(六)指导帮扶提升依法治理水平。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教育村两委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认真执行政策法规。积极推动信息网络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特殊人群管理等依法管理,扩大依法治理的覆盖面,提高依法治理实效。

(七)指导帮扶夯实综治基层基础。协助新港镇社会管理服务中心(综治办)不断加强村综治工作室的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网格化、信息化管理。农村实施“五大民心”工程。加快建设综治信息化平台和网上管理服务平台。配齐配强村综治工作室专职主任,努力解决无人办事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帮扶平安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帮扶工作小组:组长副局长,成员由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挂点帮扶办公室,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制定帮扶工作计划,明确帮扶任务,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8篇

[关键词]农民 组织化水平 乡村 治理结构

在我国,农村居住分散情况十分普遍,农民原子化现象十分严重,农民相互分离,处于散漫的低组织状态,这是一个不争的农村现实情况,人们常常用“一盘散沙”来形容。然而,农民的这种低组织状况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可以理解为中国农村社会基础再造的过程,针对当前的社会理想、国家目标或现代化导向,有目的、有意识地对农民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农民与国家、市场之间的关系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造,使得二者之间能够有高度的契合,能够实现顺利的对接。同时,也可以理解为农民如何形成一致行动的能力与国家力量相配合实现国家目标并获取自身福利的实践过程”。而农民与国家、市场高度契合、顺利对接、形成一致行动能力的结合点就是农村组织化的社会基础。

一、当前农村组织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显然,上述的治理结构必然涉及到乡镇政权改革的未来走向问题。从现有的对未来乡镇改革的各种观点来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在实际生活中,乡镇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一方面反映出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数量庞大、农村生产水平低下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所形成的黏滞性给治理带来难度;还因为我国以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改革到现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时间,而要在这短短的时间里理顺乡村社会的各种结构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随着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新的政策、措施会不断出台,各种新的情况也会不断产生。所以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调适过程。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我们所采取的立足于解决乡镇现实问题的乡村治理路径,都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病。因为随着一个问题的解决,难免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同时又产生解决新的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乡镇问题,就要寻找产生乡镇问题的根源:农民组织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会。

第9篇

一、当前农村组织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

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显然,上述的治理结构必然涉及到乡镇政权改革的未来走向问题。从现有的对未来乡镇改革的各种观点来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在实际生活中,乡镇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一方面反映出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数量庞大、农村生产水平低下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所形成的黏滞性给治理带来难度;还因为我国以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改革到现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时间,而要在这短短的时间里理顺乡村社会的各种结构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随着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新的政策、措施会不断出台,各种新的情况也会不断产生。所以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调适过程。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我们所采取的立足于解决乡镇现实问题的乡村治理路径,都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病。因为随着一个问题的解决,难免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同时又产生解决新的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乡镇问题,就要寻找产生乡镇问题的根源:农民组织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会。

第10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多年以来我乡高度重视,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工作现状,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任务,时时刻刻记在心上、担在肩上、抓在手上。特别是各单位"第一责任人"亲自管、亲自抓,抓具体、抓到位,整合有限的资源,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攻坚的良好氛围,做到人、财、物合一。

在具体措施方面,一是完善严打整治体系,按照部署深入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废旧物品收购、文化市场专项整治、交通专项整治、打击自行车犯罪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二是完善治安防范体系,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加强了村级综治办建设,各村配备一名综治副职,并且落实了待遇,做到村组由专人,重新组建11人享受低保的"夕阳红"红袖标治安巡逻队,强化治安防范。在主要街道和各村巡逻点设立报警电话牌子,将"110"报警热线牵入千家万户。在工作上,我们把力量重点放在村级,实行"四包"制度,即领导包村、驻村工作组包片、村两委干部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和党员包户,形成纵横交错的联防网络,建立5人联防组。由责任区民警联系综治副职,联防队员,由此形成了以责任区民警为龙头,以村"两会"为依托,联防队为基础的自上而下农村安全防范网络。三是加强技防建设,6个重点单位均安装与110报警服务网的红外线报警装置。在个体私营企业和果菜公司安装电脑监控系统2台。115台变压器均安装变压器防盗锁。经过不懈努力,创建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效地维护了大局的稳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实践证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仍然是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大好形势的必然要求,体现了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推动力。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正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还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隐含着许多不稳定因素。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也指出,当前我国还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这是中央对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正确分析。从社会普遍的情况看也是如此:一是因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特别是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税费改革、灌溉用水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和农村一些边际权属纠纷等社会矛盾突出。二是综治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村、部门对综治工作措施还不能完全落实到位。三是刑事案件发案率仍在高位徘徊,盗窃等侵犯财产案件仍比较突出,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恶劣防不胜防。四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仍程上升趋势等等。这些不和谐的音符,对构建和谐社会影响极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个长期的历史进程,也是一个永无完结的过程。哲学认为,社会本身就是在从不和谐到和谐的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同时,我们追求的稳定和谐,是一个动态的稳定和谐,不是禁锢和僵化条件下的稳定和谐,不是愚昧和落后状态下的稳定和谐,而是与改革、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与富强、民主、文明联系起来的现化化建设条件下的稳定和谐。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关键是我们要正视矛盾,找到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而不能让矛盾积累和发展起来、以致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过程,正是我们采取积极措施,主动消除社会治安中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的过程,只有持之以恒地坚持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措施,才能逐步消除社会治安中各种不和谐因素,达到社会治安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保障。为此,要努力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开拓新思路,提出新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实际行动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通过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促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几点对策

现阶段我国社会治安的阶段性、反复性客观上决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任何毕其功于一役或经过几个专项斗争,几年整治就能取得决定性成果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切合实际的。各级党委、政府、政法综治部门必须不断研究新形势,适应新形势,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更加扎实的工作。更加有力的措施,认真研究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才能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必须树立维护社会稳定的强烈责任意识

没有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维护社会稳定的强烈的责任意识。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应该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和扎扎实实的工作,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作用。强化和落实包括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和法人责任制及一票否决权制等内容在内的多重责任制。落实责任制,必须严格兑现奖惩,该表彰奖励的表彰奖励,该追究责任的严格追究责任。要进一步完善签订责任状、检查考评、兑现奖惩三个环节相配套的责任制考评措施,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严打"整治斗争,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控制局势,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首要措施。深化"严打"整治斗争,一要广泛宣传和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对开展"严打"整治斗争重要性的认识,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为政法部门提供线索,献计献策。各村要设立"违法犯罪举报箱",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打击的高压态势。二要注重实效,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抢劫、盗窃等影响群众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使投资商放心、老百姓生活安心,确保有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三)必须坚持不懈抓好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整体治安防控能力

加强治安防范,建立健全治安防控体系,是"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以防范控制重点要害部位、案发多发区域和常见性、多发性犯罪为重点,以人防、物防、技防为基本手段,大力加强内部防控、社会防控、街面防控、重要关卡防控,使全乡形成一个严密的防控体系。一是在单位内部落实安全责任制。各单位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确保不发生问题。二是要农村要继续推行治安防范红袖标工程等各种有效治安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的治安防范工作。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健全完善农村治安防范体制,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各种治安案件的发生。

(四)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农村综治组织建设,进一步夯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稳则全局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基层组织搞好,基层工作做扎实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才能够真正落实。

(五)必须进一步整合治安资源,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力量资源分散的问题。

当前,我们治安资源的总量不少,但效益不大,主要原因就是相互关联性差,联动性差,没有形成合力。整合各种治安资源是解决当前制约工作的关键环节。首先要抓警力整合。要把精简下来的警力全部安排到基层,增强基层活力。同时,要在用人政策上、资金保障上向基层倾斜,提高基层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其次,要整合各种群防群治力量。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对村调委会、治保会等两会、联防队、治安信息员、看家护院队、志愿义务巡逻员、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建设,使其进一步明确社会治安防范的工作职责,落实具体的防范责任,同时通过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增强其作用发挥的能力。要有效协调公安派出所、管区民警、等专门机关与群防群治组织的业务衔接,构建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制定具体措施,对群防群治组织抓获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嫌疑人、预防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人员。直接领导及相关派出所给予表彰奖励。要积极探索建立群防群治组织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除财政支持外,要努力建立社会筹资渠道,以确保群防群治工作顺利开展。三是各村要进一步落实抓好对村级综治副职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机制,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基层真正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干,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六)必须坚持不懈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依法妥善处置

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也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首要任务,必须毫不动摇地时刻抓紧抓好。要始终坚持组织网络建设走在工作前,预防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三前"工作方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单位内部,进一步健全完善乡调解中心,村调解委员会两级矛盾排查调处组织网络,形成"党政挂帅、综治协调、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排查坚持纵到底、横到边,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一一建立台帐,分类研究解决的具体办法,确保及时准确地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一旦发生,要依法妥善果断处置。

第11篇

1、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制定了2009年工作意见,明确了分管领导,调整了领导小组,下设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能够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部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2、健全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运行机制。首先,从政府到各村委会都建立健全了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组织,健全了普法工作学习制度、检查制度、培训制度、考试制度等。其次,建立近期与长远相结合的目标机制,分级制定了“五五”普法规划或普法计划,按照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制定我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切实解决各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问题,强化村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不断推进行政村工作的开展。

3、以“法律六进”为载体,将公务员、干部、青少年、企业管理人员、农民列为普法重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首先,征订了普法教材,印制农民通俗易懂的法律常识读本近千册,印制农民普法歌宣传单近3000份,发放到广大农民手中,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民学法难道问题。其次,不断创新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利用行政村法制学校、广播等阵地,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普法骨干培训。今年坛城司法所为中小学校上法制报告会4场次,受教育师生达3360余人次。利用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进行法律知识和公民道德知识宣传;组织法律工作者和志愿者进乡村等,使法律宣传教育渗透到每个家庭,做到使广大干群人人知法、懂法、护法、守法,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会文明氛围。

4、加强民主管理,推进依法治村进程。扩大基层民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村民开展基层民主实践,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首先,抓好村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和统揽全局的作用。其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健全村民公约,全镇14个村委会都制定了村规民约,完善居民会议和议事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本居住区域内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涉及打井、修路、挖沟等等重大集体事项,都由村民集体讨论解决,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最后,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便民措施,公开服务项目、办事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依法治村健康发展。

5、认真开展全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2009“12.4”宣传重点是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建设为主要内容。学习宣传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人民民主制度,促进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学习宣传发展基层民主法律制度,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和直接行使民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12•4法制宣传与“法律六进”活动有机结合,深入基层农村、中小学和机关单位,把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送进千家万户、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抓好“五五”普法规划的落实、认真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当作目前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镇直有关单位:财政、地税、国税、工商等单位举行了法治座谈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的主题,提前准备,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实施,充分发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载体的作用,在广大公民中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成为法制宣传的重要舞台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手段。

6、加强依法管理,搞好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广泛开展“平安村”、“文明村”、“民主法治村”等创建活动,不断加强对村级“十户联防”资金的投入。全面整治外部环境,村容村貌,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文明祥和的新农村。健全村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充分利用法制园地、法律宣传板等多种形式对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活动,义务为村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总之,2009年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绩,但从总体上说,还存在不少影响和制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发展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整体推进我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第12篇

1、健全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运行机制。首先,从政府到各村委会都建立健全了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组织,健全了普法工作学习制度、检查制度、培训制度、考试制度等。其次,建立近期与长远相结合的目标机制,分级制定了“五五”普法规划或普法计划,按照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制定我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切实解决各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问题,强化村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不断推进行政村工作的开展。

2、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制定了**年工作意见,明确了分管领导,调整了领导小组,下设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能够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部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3、以“法律六进”为载体,将公务员、干部、青少年、企业管理人员、农民列为普法重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首先,征订了普法教材,印制农民通俗易懂的法律常识读本近千册,印制农民普法歌宣传单近3000份,发放到广大农民手中,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民学法难道问题。其次,不断创新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利用行政村法制学校、广播等阵地,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普法骨干培训。今年坛城司法所为中小学校上法制报告会4场次,受教育师生达3360余人次。利用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进行法律知识和公民道德知识宣传;组织法律工作者和志愿者进乡村等,使法律宣传教育渗透到每个家庭,做到使广大干群人人知法、懂法、护法、守法,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会文明氛围。

4、加强民主管理,推进依法治村进程。扩大基层民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村民开展基层民主实践,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首先,抓好村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和统揽全局的作用。其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健全村民公约本文来源:就爱文秘,全镇14个村委会都制定了村规民约,完善居民会议和议事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本居住区域内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涉及打井、修路、挖沟等等重大集体事项,都由村民集体讨论解决,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最后,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便民措施,公开服务项目、办事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依法治村健康发展。

5、认真开展全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12.4”宣传重点是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建设为主要内容。学习宣传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人民民主制度,促进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学习宣传发展基层民主法律制度,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和直接行使民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