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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时间:2023-06-19 16:14: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第1篇

劳动权利也被看作是一种经济权利,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因此劳动权利成为人权领域中值得讨论问题之一,也是各国劳动法重点规范和优先保障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主要包括八个方面:平等就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休息的权利、获得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二、高职院校毕业生劳动权利保护的范围

(一) 高职院校毕业生采用广义的范围

毕业生本就是个容易歧义的词汇,狭义的毕业生是已经从高职院校毕业,进入社会参加工作的人。而广义的毕业生既包括狭义的部分,也包括高职院校应届的毕业生,即未离开学校,但一年内即将毕业的学生。

高职院校毕业生与高职相关,与高职教育相关,而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院校。高职教育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工学结合的发展道路,找准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中的位置,坚持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在高等教育体系中具有自己的办学特色。所以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是以基层工作岗位为主,但是需要有一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的人才才能适应的岗位。

(二) 劳动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

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范围既包括应届毕业生,也包括已毕业学生,那么对于高职院校毕业生劳动权利保护范围就应该包括事前保护、事中保护和事后保护。事前保护主要针对在校的应届毕业生,对他们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讲授、劳动法实务的仿真模拟,培养毕业生劳动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识。劳动权利保护意识是法律意识的范围,若想达到毕业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较强的劳动权利保护意识,必须以充足的劳动法律知识及实务经验为基础。因此校园内的培养至关重要。事中保护是指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针对可能发生的劳动权利保护采取应对措施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以较高的劳动权利保护意识为基础的,勇于面对就业中的各种问题,能够解决这些问题。而事后保护则为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毕业生能够运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劳动纠纷,而不至束手无策、一概容忍、听之任之。

三、高职院校毕业生劳动权利保护的现状

(一)应届毕业生劳动权利保护意识的状况

校内应届毕业生对劳动权利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对于就业求职中的一系列常识性的劳动权利的法律规定是学生就业前应必备的知识,然而,笔者所作的一项调查表明,学生的回答不尽如人意,原因是学生知之甚少,所以应加大培养力度及宣传力度,使应届毕业生准备充分。例如了解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了解用人单位给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五险一金待遇,了解当出现扣押证照才能就业情况时的应对措施,了解收取费用的工作单位最大可能是诈骗者,以及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能够圆满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已工作毕业生劳动权利保护的状况

1.用人单位与已就业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多存在不平等、不规范及不合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权利的基本保障。然而目前许多用人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即使与毕业生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签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高职毕业生就业难,使得劳动合同的内容往往不能体现毕业生的意志。合同的内容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的毕业生根本没有修改的权利。毕业生只有签约或不签约的选择自由,毕业生被迫接受企业的劳动合同,被迫接受合同不合理以至不合法的条款。

2.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不能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间,周末及法定节日休息的权利,以及有关加班工资加倍的规定,以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然而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高职毕业生就业较多的小型公司企业,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天都超过了八个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时间,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不能严格遵守法律,劳动权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形同虚设。

3.由于劳动保护的缺失,用人单位的职工安全存在隐患

目前一些中小企业不重视劳动安全,使得劳动者的安全存在隐患,用人单位忽视对劳动者的上岗培训,致使劳动者在缺乏安全生产常识、生产技能的情况下就职上岗,致使伤残现象屡屡出现,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中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将劳动保护设施当作装饰品,有备而不用,以至于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劳动者利益的损害。而这些中小企业,正是高职院校毕业生普遍就职的用人单位。

四、高职院校毕业生劳动权利保护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高职院校重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有待加强

在培养过程中,高职院校花大力气探讨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在专业课程体系方面、教学模式、实践教学、实习实训、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形成与本科教育不同的特色,培养的人才动手能力强,能够在生产一线直接上岗,但是就业技能培养有待加强,劳动权利意识有待提高。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不对等

这些年高校扩招致使每年毕业的大学生数量逐步增加,而我国中小企业太少,就业容量不大,大学毕业生数量供过于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危机的影响,社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高等教育的普及大众化,使得每年高校毕业人数激增,但是人力资源市场趋于饱和状态,使得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因此高职毕业生是在用人单位千挑万选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一份工作,在双向选择中,毕业生与劳动者处于不平等、不对等的地位,毕业生处于劣势。

(三)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监察部门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监察力度,对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辞退员工、工伤事故等各个方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劳动监察部门人力、物力的不足,用人单位数量巨大,导致大量单位处于被监管的真空地带,劳动监察部门力不从心,只有被当事人控告或反映的用人单位,才有可能被查处,切实提高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范围及监管效力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

五、提高高职院校毕业生劳动权利保护的对策与手段

(一)高职院校应加强对毕业生劳动权利意识的培养

高职院校毕业生必须学习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为自己将来毕业时的就业奠定基础。毕业生应具备充足的劳动权利法律知识、较高的劳动权利保护意识、及时有力地进行劳动权利维权的能力。高职院校已在思想政治课方面单独开设法律基础课程,但课时少、内容多,课程涉及法律课程中的大部分,每一部分的讲授只能点到为止,特别是劳动法知识方面学生难有深刻的印象,学生学习这类课程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难以形成较高的劳动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识。所以应单独开设劳动法实务。采用理实一体的教学模式,并进行仿真教学,将就业中遇到的各种情形进行模拟,提高教学效果。同时在高职院校内成立大学生维权中心,为大学生实现劳动权利提供帮助。大学生维权中心应该积极开展维权知识的培训和讨论,为大学生的维权行为提供指导和帮助,并且可以直接参与到本院学生的维权活动中。让同学提前感受社会、感受求职。

(二)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状况如下:法律方面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行政法规主要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八个,行政规章主要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等十六个。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鲜有针对大学毕业生特别是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劳动权利的特殊规定。所以应尽快出台《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障条例》,具体规定大学毕业生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对女大学毕业生的保护,怎样防止性别歧视,以及针对用人单位对身高、地区歧视等状况,对相关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并且规定大学毕业生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可以考虑给予还未找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一定的生活保障,从而使大学毕业生的劳动权益保护有法可依。同时,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加强对高职院校毕业生劳动权利的保护。

(三)加强对用人企业的劳动监察监督执法力度

第2篇

2009年4月24日,宾川县某单位女职工杨某来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一份申请,请求用人单位依法补偿其在怀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费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时的杨某因有孕在身,挺着个大肚子,7月21日就是她的预产期,在即将做母亲的时刻被解除了劳动合同,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接到申请后,宾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随即对此事件展开了深入核查。经查实:杨某现年26岁,大专毕业后于2007年10月被该用人单位聘用,先后在单位不同岗位上工作,每年与用人单位签一次劳动合同。2009年1月又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终止时间为2010年1月。

在此期间,杨某因怀孕在身,行动有所不便,或多或少给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但这是所有怀孕女职工的正常现象,本该得到更多的理解、同情和尊重。

谁知2009年4月19日,用人单位以该职工“近一段时间以来上班不遵守纪律、自由散漫、不服从领导安排”为由,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并被告知“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做好所有移交工作”。就这样,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发出解聘通知,解聘时间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也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费用。另外,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该单位在支付该女职工工资时,部分单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20元。经调查核实后,宾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立即改正。

2009年5月4日,宾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入用人单位,对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讲解,并指出其违法行为:

首先该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而且用人单位在单方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费用,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标准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其次,用人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当然,女职工委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有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用人单位领导表示愿意严格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此事,并提出作调解处理要求。经征求杨某的意见,本人也同意依法调解。最后经宾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女职工不愿意继续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女职工2个月工资和3个月的产假工资共计人民币2600元,作为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杨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第3篇

关于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的情况报告

**总工会:

根据***文件要求,我们积极组织人员对我县非公有制企业中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情况及我县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现状

接到**文件后,领导高度重视,按照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了由主席**任组长,副主席**任副组长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小组,会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对全县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重点检查了非公企业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禁忌劳动的情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都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劳动、卫生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通过清理和检查,我县共有非公有制企业***个,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人数****人,其中女职工人数为****人,非公有制企业中涉及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数为****个,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女职工人数为***人,没有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工会工作,特别是女职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县各级工会都十分重视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大部分企业都能够认真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有效地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存在的问题

1、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非公企业外来务工女性大多来自农村,她们只想趁年轻多挣些钱,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一点都不了解,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就业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只有忍气吞声,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2、劳动保护资金投入不足,保护设施不规范。许多企业主利欲熏心,“只管赚钱,不管安全”,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有意降低、减少、甚至取消安全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劳动卫生条件差,职工安全无保障,企业设备陈旧、厂房狭窄、作业环境差,事故隐患多,导致生产一线女工直接遭受粉尘、噪音,甚至有毒气体的危害,有的甚至危及生命。有的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肆意减免国家明文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一些企业既使发放安全卫生防护用品,也存在着以次充好,不按期更换等问题;有的企业还出台了职工自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土政策”,任意剥夺职工应享受的劳动保护权力。

3、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加点严重。许多非公企业打着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旗号,随意抬高工作定额,变相强迫工人加班加点,虽然多数企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但也存在着严重违法现象,不少企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劳动法》规定节假日上班发给双倍或三倍工资。有些企业女职工连续加班3、4个月,没有休息日,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大大超出了女职工承受能力,严重影响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4、随意剥夺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部分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务工人员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对存在的职业危害既不履行告知义务,又不交待防范措施,致使职工特别是女职工普遍缺乏安全生产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操作技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用工制度不规范。一些非公企业为了逃避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随意处罚、开除职工,削减职工的工资,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使大批职工就业无保障,失业无保险。还有一些企业未签订集体合同,更谈不上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一些企业在女职工经期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的劳动。

三、加强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建议

1、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制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氛围。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法人和经营者的教育,增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观念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使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使她们学法、知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咨询服务、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增强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自我保护能力,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真正落到实处。

第4篇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区人大、政协的监督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以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紧紧围绕全区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积极开展了“四五”普法工作。把“四五”普法结合到日常各项工作之中,以加强依法行政为重点,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为载体,较好地完成了“四五”普法工作任务。

一、认真抓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工作。

为全面提高本局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不断提高他们的依法行政水平,我局按照“四五”普法要求制定的学法教育计划,采取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工作。

1、建立完善业务例会和业务学习制度。各科室在每周五下午定期组织业务碰头会,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进行业务工作交流;每月初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工作例会,认真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业务政策知识;每季度末定期组织召开全局业务工作学习交流会。

2、认真做好“四五”普法工作。按照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要求,征订了43套《劳动和社会保障“四五”普法读本》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问答》等普法教材,做到人手一套。

3、认真学习《宪法修正案》。按照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着重学习《宪法》的指导思想、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精神,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确立依法治国首先依宪治国的理念,并把学习宪法与实践“三个代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结合起来;与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认真开展“四五”普法工作结合起来,确保了宪法在劳动保障系统的有效实施。

4、扎实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组织全局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使他们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原则和有关行政许可制度,规范了行政许可的实施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转变。同时,还配合区法制办在元和镇开展了《行政许可法》的上街宣传活动,发放有关宣传材料,使广大职工群众、用人单位熟悉《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了解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增强维权意识。今年以来,我们在重点学习《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的同时,还认真组织学习了新出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专业性法规,学习其主要内容,掌握其精神实质,确保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有效实施,推动了劳动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广泛开展《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活动。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劳动法》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当家法,涵盖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全部内容。2001年以来,我局针对相城区建区之初劳动保障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和关心,争取各级各部门的协作和配合,采取区镇上下联动、部门左右互动的方式,每年都开展了《劳动法》宣传活动,从源头着手,从基础抓起,通过我们深入广泛长期的社会宣传,全区各类企业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大为增强,营造了良好的劳动保障管理氛围和法治环境,为全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夯实了坚实基础。

2002年,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认真抓好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了《劳动法》宣传月活动,声势之大、规模之广,前所未有。宣传活动从四月份开始动员布置,五月份全面展开,九月份基本结束。四月下旬,区政府召开了动员大会,区政府王勤林副区长就《劳动法》宣传活动进行了全面动员,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局秦康林局长就《劳动法》宣传活动方案作了具体安排和说明。会后,全区各镇相继成立了劳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区上下迅速掀起宣传贯彻落实《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热潮,形成了区镇联动、部门互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宣传活动分为组织动员、分层培训、巡回宣传、执法检查、总结整改五个阶段。活动采取分层培训、设点摆摊、现场咨询、上街宣传、上门宣传等形式。在各镇主要街道悬挂横幅标语48条,配备2辆宣传专用车,利用高音喇叭播放宣传录音带,在全区范围内巡回宣传。共接待现场咨询8000多人次,编印和发放劳动保障政策汇编35000册。在大造声势、大力宣传的同时,组织有关人员261人,举办了3期培训班,聘请苏州市劳动保障局领导授教讲课。上门宣传和执法检查是宣传活动的又一项主要内容。在“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的逐户上门宣传的基础上,对区内各类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大检查。检查内容涉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支付、禁止使用童工等12个方面。具体工作步骤和方法,在各类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会同区总工会、各镇劳动保障办公室、工会,抽调部分工作人员组成三个检查小组。对有职工投诉举报行为的企业优先确定为被检查单位。据统计,被检企业达1600多家,涉及职工57900多人,在检查中,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企业有76家,对19家企业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对1家严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通过检查,共补签劳动合同26000多份,补鉴证24000多份,共补缴社会保险费530万元,新增参保人员5500人。

2003年,在去年大张旗鼓开展《劳动法》宣传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大力开展宣传活动。一是联合区总工会开展了《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宣传月活动。以“两法一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为主要内容,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为抓手,重点宣传职工工资支付原则、标准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以及违反“两法一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活动采取区镇联动、上街宣传、设点摆摊、现场咨询等方式,在各镇主要街道或路口共悬挂横幅标语28条,发放《劳动保障实务手册》和《工会法》单行本各2000多本。二是针对全区规模型、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组织开展了“访外企、联百企、走私企”的上门宣传活动。继续以“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为活动内容,更好地服务企业、方便企业。为了使活动顺利开展,成立了由局领导和中层干部组成的五个工作小组,分片包干,明确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逐户上门走访了500家企业,向企业负责人宣传讲解《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并发放了《劳动保障实务手册》、《职工维权手册》、《医疗保险政策汇编》、《社会保险业务操作指南》各2000多册。三是配合农保试行,大力开展农保政策宣传。试行农村养老保险是区委、区政府实践“三个代表”、落实“两个率先”的具体体现,是确保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民心工程、实事工程。为确保全区农保试行工作如期展开,我们在组织领导和制度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在区政府召开动员大会的基础上,及时制订了培训计划,组织举办了农保政策知识的分层培训,编印了40000多册农保政策知识实用手册,印发致全区农民的一封公开信,分发到每一个农民手中,把政策交给农民,为农民答疑解难。通过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对农保的认识程度,提高他们参保的自觉性。

部门良好的窗口形象。

2004年,我局开展了“走镇、进村、访企”的以农保为主题的宣传月活动,走访了全区100多个行政村和100家重点企业,与村领导、农户代表、企业负责人直接见面座谈,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百姓的民情,沟通基层的关系。走访过程中,共发放有关宣传材料达54000份(册),解答解决了有关农保、城保等方面的一系列热点难点问题。如:有的群众反映老年农民享受养老金待遇审批手续办理速度慢,我们通过调研,发现问题出在区镇衔接的环节上,我们立即进行了整改,由此解决了办理速度慢的问题。为巩固活动取得的成效,又制定了详细的培训计划和方案,组织举办了5期农保专题培训班和3期工伤保险业务培训班,参加人员累计达460多人次。通过走镇、进村、访企,既达到了宣传法律法规政策的目的,又缩小了劳动保障部门与老百姓之间的距离,融洽了感情、加深了了解、减少了误会,为稳步推进“五险”联动,大力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全面推行劳动合同管理,努力构筑社会保障体系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打下了坚实的管理基础。

今年,我局为进一步增强全区劳动保障意识,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管理氛围,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巩固提高“城保”、“农保”扩面成果,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全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社会各界对做好劳动保障的呼声越来越强,并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普遍认为我区的劳动保障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力度。为此,我局党组决定将四月份确定为全区“劳动保障进万家”宣传月。从4月5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大力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宣传培训活动。活动形式采用区镇联动、村企互动,活动的组织以我局为主、各镇(街道、区)配合,各劳动保障事务所与我局有关同志共同参与。整个宣传活动分为设摊宣传与培训、重点辅导与典型引导两个阶段。4月5-16日为第一阶段,每天上午在镇(街道)主要路口悬挂横幅标语、上街设摊咨询、发放宣传资料、解释解答疑难问题;下午在镇举办劳动保障业务政策和具体操作知识培训班,组织镇(街道、区)分管领导、劳动保障事务所相关同志和企业劳资干部参加。4月18-29日为第二阶段,我局抽调部分骨干人员到各镇(街道、区)选定的3-5家重点企业进行上门辅导,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整改方案和措施,同时进行专题宣传,提高企业业主的劳动保障管理意识。典型引导主要由区农保中心结合长效管理示范村达标工作,帮助和指导相关村开展达标活动。为使“劳动保障进万家”宣传月活动顺利进行,我局成立了由胡建国局长任组长的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依法行政、注重实效,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

1、农村养老保险得到巩固。截止5月底,全区113个行政村(居委会)中,已有109个村(居)实施农保,覆盖率达到96.5%;全区农保覆盖总人数254609人,占全区农村人口比例90.3%;缴费人数达136682人,参保缴费率达90.4%;已有58005人按月享受了农保待遇,享受覆盖率达94.7%。

2、劳动就业工作顺利开展。今年以来,我们每逢星期六免费举办了20期劳动力招聘市场,联系组织了567家单位进场招聘,提供各类就业岗位6625个,进场应聘的有10509人,达成录用意向的有2450人。到目前为止,免费为204名下岗失业人员举办了计算机、财务等8个专业的再就业技能培训,免收培训费14.6万元。

3、城镇社会保险稳步扩面。截止5月底,全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分别达到43476、35971、20610、17305、17305人,比去年底的参保人数分别增加3008、3852、1896、2919、2919人,分别完成了全年扩面任务的60%、77%、48%、73%、73%。1—5月,各险种入库基金共为8630万元,其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分别为5883、2347、244、96、96万元。

第5篇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劳动权;保护

一、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现状及其就业劳动权益保护的提起

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问题。静下心来仔细分析一下,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源到底在哪里?

首先,这些年高校扩招致使每年毕业的大学生数量逐步增加,而我国中小企业太少,就业容量不大,大学毕业生数量供过于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世界高等教育发展与趋势》综合报告指出,中国高校在校人数在过去非常短的时间内翻了一番,2001年高校教育规模跃居世界第一。报告说,紧随其后的是美国、印度、俄罗斯和日本。【1】

其次,我国高校传统教育模式、专业设置与社会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 ,专门人才素质未达标,造成岗位难得其人。随着这几年教育招生体制的改革,大规模的扩招致使部分高校硬件设施的投入、软件设施及师资力量的配备跟不上扩招的步伐。

最后,许多大学毕业生对于自身就业生涯规划模糊不清,准备工作做得不足。我认为大学生入学前就应该逐步做好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在确定所学专业前,就应该进行自我评估,在大学就读期间,努力学习好专业知识的同时要与市场变化、时化、社会变化相适应,适时的做出调整,从而达到自身潜力与将来职业发展能够同频共振。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大学毕业生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及其不足

就业难的同时,另外一个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大学毕业生在就业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⒈接受就业推荐的权利;⒉接受就业指导与信息服务的权利,高校毕业生有权在学校接受就业指导以及获悉全面、真实的用人单位信息的权利;⒊高校毕业生的自有择业权;⒋高校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⒌高校毕业生的岗前培训权,即高校毕业生再找到适当的工作后,在正式踏上工作岗位之前,享有相关职位培训的权利;【2】⒍高校毕业生过渡期保障权。所谓过渡期保障权是指毕业生在到用人单位工作前后在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限所应当具有的保障个人安全与和谐发展的权利。【3】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颁布与实施虽然都体现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但是在具体怎样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方面任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一方面,《劳动合同法》解雇劳动者理由较为抽象,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同时,劳动争议解决程序设置较为复杂,使得劳动争议的解决效率低;另一方面,《就业促进法》在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方面的条文规定大多只是纸上谈兵,很多条文规定都不具有可操作性。综合这些因素的影响,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大学毕业生劳动权益保护不足的原因分析

在当今社会,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的现象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其中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不得不令我们沉思,经过认真的分析探讨我认为造成当代大学身毕业生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大学毕业生自我维权意识不强以及自我保护能力弱,使得大学毕业生再就业过程中劳动权益受到损害,这是大学毕业生劳动权益受损的首要原因。

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危机的影响,社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高等教育的普及大众化,使得每年高校毕业人数激增,但是人力资源市场趋于饱和状态,使得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

3.最关键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原因就是我国现在有关大学毕业生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使得许多毕业生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可依。我国只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部分内容涉及关于大学毕业生劳动权益的保护,但是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针对大学毕业生劳动权益的保护,使得大学毕业生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在法律管理中处于"真空地带",造成大学毕业生的劳动权益遭到损害时无法可依。

四、完善大学毕业生就业劳动权益保护的思考

构建合理有效的毕业生权益保护体系,切实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三方共赢,是当前构建有序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当务之急。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保护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

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以及就业指导工作,从而大学毕业生的法律维权意识。伴随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业体制也逐渐市场化,大学毕业生主要依靠市场调节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大学毕业生也应该走法制化道路。

2.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鉴于前面提到的就业难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培训或者是签订责任书的方式,督促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细节规定,加强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调控和监管力度,使一些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得到解决。从而可以为大学毕业生创造一个来能更好的就业环境。

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没有正式出台有关保护大学毕业生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只有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中部分内容涉及到大学毕业生劳动权益的保护,但是内容并不全面,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的法律体系,这是制约大学毕业生劳动权益有效为保护的重要瓶颈,一些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我认为我们首先必须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中有关就业权益保护的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尤其是要制定与相应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增强已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其次要求我们尽早制定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专门法律法规,建立大学生就业维权制度和机构,规范和监管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关注毕业生的正当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尤其是要强化对各类企业用人方面的行为监察,让毕业生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有法可依,可以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指导下尽快出台《大学生就业保障条例》,具体规定大学毕业生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对女大学毕业生的保护,怎样防止性别歧视,以及针用人单位对身高、地区歧视等状况,对相关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并且大学毕业生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可以考虑给予还未找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一定的生活保障,以防大学毕业生为了就业而就业,学非所用的现象…从而使大学毕业生的劳动权益保护有法可依,是他们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语

大学毕业生作为特殊的劳动主体,其劳动权益的保护需要建立有效地毕业生就业保护法律体系,同时还需要相应的有关主管部门、高校、用人单位以及毕业生自身的共同努力。保障毕业生的劳动权益,从而建立稳定的就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涂德虎.科学发展引领下的高校创业教育[J]. 素质教育论坛.2009.(02)

【2】李艳 .新型工业化背景下我国高校人才培养的对策研究[J]. 素质教育论坛.2007.(04)

第6篇

关键词:私营企业;劳动关系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私营经济出现长足发展,对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河北省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状况

(1)劳动双方主体地位差异明显

由于劳动力的供求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加之劳动者求职心切等诸多因素,导致一些非正规部门工会组织不够完善,甚至劳资关系力量对比处于失衡。私营企业员工大多处于被动地位,多数囿于自身能力,面对稀缺的工种,机会少的市场,加之对企业具体情况少,无法在谈判中争夺更多的权益。而投资经营者处于优势的地位,在工资待遇、福利条款、社会保险等方面都拥有充分的决定权。

(2)工会建设不足导致组织程度相对薄弱

目前我省许多私营企业都没有设立工会。但是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和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甚至不少工会组织已经设立的也被撤并,导致工会会员大量流失,同时,许多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跟不上。工会力量相当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组建工会举步维艰。按照国家目前的政策法规,在实践工作中从管理体制方面促进河北省私营企业建会的办法相对不足,另外,加之一些私营企业管理者对工会工作的认识还存在许多不满情绪,致使建会工作往往还没开始就陷入被动;二体现企业劳动者利益的多元化的特点,导致私营企业“工会经费收缴难”。由于工人具体利益显示出多重性的特点,从而难以形成所有工人的共同利益,进而也影响制约着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深入展开。三是保障工会的机制相对还不够完善。工会建设不足直接导致了集体谈判制度的形同虚设;对于企业的组织者来说,极力限制工会的权力;对于企业的劳动者来说自身要求参会的意识不强。

(3)劳资双方素质不高导致劳动关系紧张。

调查发现河北省劳动密集型行业多,劳动者自身法律素质偏低。部分劳动者存在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利用企业的资源办自己的事;通过各种行为来降低工作效率;遇到不合理或损害自身事件时,往往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采取企图侵害企业所有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来达到自身的心理平衡,势必造成劳资矛盾激化。另外,个别企业经营者素质不高,发展缺乏战略性眼光,又囿于自身对市场的错误判断,而导致导致企业不当损失,往往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为代价来弥补企业的损失,导致劳动关系紧张。

2 完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对策

(1)政府有效介入,完善协调机制

发挥政府职能。政府应积极介入对劳动关系制度建设和法律法规的建设中,充分发挥第三方调节的作用。政府应完善社会福利体系,解决企业及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政府发挥宏观经济调控作用,努力扩大内需,转变外向依赖的经济增长模式。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法律规范,使得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填补目前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空白,尤其完善对劳动者相关领域的法律保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集体谈判制度。集体谈判是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条件。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必须由政府主导,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及谈判制度,通过法律形式规范谈判主体,规范谈判机制,达到员工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健全企业工会职能。私营企业工会必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工会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维护:私营企业工会应更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2)企业积极配合,优化管理机制

私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私营企业改善人力资源管理,正确处理劳动争议,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氛围,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才能达到组织的高效运行。私营企业的管理伦理。现代管理的核心是人。以人为本、以情为本、以诚信为本、以和为贵是现代管理伦理的四个重要理念。私营企业的社会责任。雇员利益是企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重要的内容。推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也为中国的工会组织和其它关注劳工权力的非政府组织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的监督,保护劳工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新途径。私营企业的自身实力。私营企业只有具备良好的经营绩效,才能保证其自身的持续运营,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维护私营企业自身利益及劳动者的权益。

(3)劳动者主动参与,增强维权意识

学习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应积极主动了解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争取自己的合法地位。劳动者还应明确企业的哪些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动者在这类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最有效的获得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与工会组织,确立自身地位。积极参加工会组织,以集体协商的方式参与劳动合同的制定,以集体谈判机制解决劳动争议。提高知识技能,明确自身职责。掌握全面的技能和知识是劳动者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也只有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提高自身技能,才能适应企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陈亚敏.论我国国企劳动关系的变迁与管理[J].现代商贸工业,2009.

第7篇

一 、劳动法的完善

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为了更好体现宪法精神,为了更好保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权益,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的配套措施。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和办法,建立起劳动者工资支付责任制和预警制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有力的制裁,切实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大力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按照《劳动法》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规范单位用人和劳动求职行为,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合理流动市场就业机制并减少政府干预。对非职业介绍机构及其虚假用工消息坚决打击。

(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章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样的,农民工合同,即企业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时签定地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平等的主体双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一种权利,有利于增进社会的整合与稳定,是社会顺利转型的客观需要,是新时期社会反贫困的重要举措。另外,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引导农民工放弃兼业型转移、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可以改善农业经营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维护雇佣农民工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以及企业的发展与长期利益最大化。

(一)建立健全农民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是农民工用血汗换来的劳动报酬,常常因各种原因被无故克扣和拖欠,这已经成为了农民工劳动纠纷投诉中的一个热点。各地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这些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克服目前农民工面临的“拖欠工资”的难题,使得他们在这个最低的生活保障线上能够享有和城镇居民一样的待遇。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也为以后将农民工真正纳入到整个社会保险体制当中奠定了一个重要的基础。作为日益壮大的一个社会群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将越来越成为保障整个经济建设和经济建设环境稳定的重要因素。虽然,目前要把农民工纳入到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具有可行性,但从现在就要努力,一步一步地解决这一问题,相对而言,最低工资标准是最容易实施的,这应当成为一个突破口。

(二)建立起农民工培训机制。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培训机制应包括:一、政府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培训事业,加强管理、加大投入。二、以现有教育培训机构为主渠道,发挥多种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调动行业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培训包括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包括基本权利保护、法律知识、寻找就业等方面的内容。职业技能培训则按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工种的基本技能进行培训;五、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营造重视农民工培训的良好社会环境,制定有效的农民工培训激励政策。

三、工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让企业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仅靠劳动行政部门是不够的,需要第三方力量的介入,即,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

(一)要发展、建立工会组织,完善工会保障体系。工会是劳动者的组织,代表劳动者的利益,是保障劳动权的组织。工会为提高会员工资、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而进行的活动,影响劳动力市场和企业劳动力成本和产品成本。工会作为社会团体和雇员组织能够推动工人参与企业管理和平等社会对话的工作民主制度,促进社会向法制化和多元化发展。中华总工会《关于建立和发展农民工工会的通知》中指出:“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论其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时间长短,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要推动农民工入会,建立农民工工会,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会的组织形式,建立农民工工会的运行机制,将农民工工会的潜力激发出来。

(二)要加强农民工工会与企业之间的制衡,以及农民工工会对劳动行政部门的督促,同时,要制定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体系和农民工工会的成熟运作,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两大关键因素,一个是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力,一个是自下而上的行动力和监督力,这两方面结合得好,将会终结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困境。

四、强化执法与监督

要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中华全国总工会在2004年年底向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的有关情况与建议》,提出,考虑到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抓好《劳动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的同时,应对农民工适当做出特别规定;在已有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这项工作应抓紧抓实。

加强执法与监督。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难以根本解决,工伤、休假待遇得不到落实,不少地方的最低工资制度在农民工身上得不到兑现,农民工节假日加班得不到应有报酬等,具有执法不力原因,因此,维护农民工的权益,需要进一步强化执法与监督。(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方剑.试论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及其法律援助机制[J].甘肃农业,2005,(02)。

[2] 宣工.2003 年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活动取得积极效果[J].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专刊,2003。

[3] 谭安华.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04)。

第8篇

(一)“强资本、弱劳动”的观念根深蒂固

现有的劳动关系理论告诉我们,企业劳资双方即雇佣者与劳动者的地位在实践中是无法实现真正平等的。首先,在经济实力上,雇佣者的实力远远强于劳动者,雇佣者的财产与生存是分离的,而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生存是相依存的。因此,劳动者尤其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即农民工对交易的需求远远大于雇佣者。其次,在自由选择的权利上,雇佣者的选择余地远远大于劳动者。企业一方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而劳动力供给方却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这种深入人心的“强资本、弱劳动”的观念使得大多数企业不注重改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待遇,不愿意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劳资双方缺乏荣辱与共的价值观念

总体来说,全民性的道德教育还很滞后,农民工受雇的一些企业主素质普遍较低,道德秩序与价值判断处于迷茫状态,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缺乏守法经营和维持良好劳资关系的自觉性,经常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农民工又受出身、文化和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只是为了生活而工作,不易形成对企业的归属感。因此,劳资双方远未形成荣辱与共的价值观念。

(三)劳资双方法律意识普遍淡薄

在我国,农民工就职的企业大多法制观念谈薄,有些企业虽有法律顾问,但只是在出现纠纷时起作用,出现了劳资纠纷,多数企业选择以“赔钱了事”的应付态度予以解决,没想到会影响企业形象,导致企业用工、合同签订、产品销售以及职工队伍的分化和契约的不稳定性等一系列不好的后果。农民工在知识上的缺陷及性格上的弱点加上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决定了其对政策法律认识与理解非常有限。出现问题后,缺乏法律自保自救意识,不懂得用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四)劳资双方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念理解有误

尽管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并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各省市也陆续出台了一些规定。但是劳资双方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均存在误解。企业认为一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会严重损害自身的利益,这种错误的观点导致了一部分企业敷衍甚至抵制相关法律。而劳动者尤其是知识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工则认为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会倾向于强势的企业一方,并且相关法律程序过于繁琐,与其期望存在较大偏差,对自身起到的实际保护作用也很有限,因此,出现问题不愿诉诸法律。

二、劳资双方思想现状影响农民工权益的维护

第一,契约论认为如果博弈双方的地位力量有悬殊,可能会导致一方因为力量弱而无法自由表达意志。农民工对交易的需求远远大于各企业,这导致企业与农民工无法实现真正的平等。即使农民工签下了合同,看似平等的交易,其实不一定是自由意志表达的结果,而是不得已而为之,这往往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首先,企业一方自恃处于强势而规定苛刻的条件,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次,因为知道自己处于弱势地位,所以面对劳动合同,很多农民工只能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这就很难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二,劳资双方荣辱与共价值观念的缺乏,不利于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雇主不愿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农民工只是为挣钱而工作,没有企业认同感,不会激发最大的工作热情,不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影响企业和雇主的利益,进而不利于自身权益的保护,这种状态极易形成恶性循环。

第三,企业过度地对相关劳动法规表现出抵触的情绪,使得很多企业规避法律,导致一部分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尽管国家对劳动契约中的工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限制,通过考虑劳动者及其家庭所需的最低费用来确立最低工资标准,防止用人单位过度地克扣劳动者。但是法律宣传的不到位和相关政策的不完善使得农民工最为关心的是每月能否按时足额地领到工资,而对于企业是否要给他们缴纳保险以及休假、劳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并不是特别强烈,使得相关合法权利的实现得不到保障。

三、转变劳资双方思想意识,维护农民工权益

(一)深入宣传法治思想,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政府应进一步积极主动地做好劳资双方的普法教育活动,消除各方守法用法的心理障碍。各级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并对劳资双方提出的疑点和问题给予相应解释,使劳资双方认识到利益平衡与权利平衡是法律的基本表现和价值取向,立法的目的在于平衡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从长远的利益考虑,从全局的利益出发,从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考虑,以公平和正义为原则,实现对各种利益的整合,在利益选择上实现平等。

(二)加强全民道德教育,改变劳资双方思想观念,树立双赢意识,使得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1、发展完善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要加强全民道德教育,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社会责任的承担和自身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企业要牢牢树立依靠劳动者办好企业的思想,贯彻“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切实贯彻落实农民工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使双方劳动关系的稳定、农民工权益的维护与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有机的统一。

2、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促进企业劳资双方思想的充分交流,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一方面,通过交流沟通,让农民工深层次地了解、理解和支持企业推行的各项工作,形成协调的劳资关系,使得双方的利益都得以很好地实现。另一方面,企业要倾听农民工的呼声,充分了解农民工的意愿,改进企业的管理行为。这样一来,农民工地位得以改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三)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提高农民工的博弈能力,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改善农民工的知识结构,使农民工获得一技之长,改善我国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

社会各界要大力关注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农民工自身也要提升自我保护的意识,尤其是建立通过集体谈判联合保护自身权益的思想。只有这样,农民工才能够与强势的企业抗衡,实现劳动关系的平衡发展,改善农民工合法权益屡遭侵害的现状。

第9篇

1、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源头参与,广泛参与企业经营决策

工会组织要在认真听取广大劳动者的愿望和要求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和推动工会条例、社会保险条例、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企业工资条例等公司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同时,代表员工与企业行政和有关部门就员工权益方面的问题进行广泛的平等协商,以推动企业规范性文件的建立健全来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2、工会组织要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在非公有制企业里,影响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一个主要因素是没有和谐的劳资关系,工会组织要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工资分配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重点要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与职代会三个关键环节,推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促进了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

3、工会组织要做好企业的沟通、协商和调解工作

企业工会在劳资双方之间有着十分重要的纽带作用,一方面要切实担负起“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当好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切实代表工人群体的意愿,真正诉求工人群体的权利,确保广大职工权益不受损害。此外,工会通过在正常组织制度内进行沟通和协调,积极向管理者反映广大劳动者的呼声,并对广大劳动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使整个企业处于一种和谐状态。当出现劳资纠纷时,要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角度做好劝解工作,进而使劳资双方在让步和妥协中化解、缓和矛盾,让劳资双方彼此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加强合作和交流,营造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4、工会要在职工中广泛开展爱岗敬业教育活动

工会组织要通过多种途径鼓励和引导职工积极参与企业建设中来,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同时,工会要维护好企业员工的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并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与考核,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技术素质,增强他们的抵抗外界风险的能力,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自身凝聚力,不断提高企业员工对工会的信赖和依靠程度。只有企业员工对工会的信赖度高,工会组织才能在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5、工会要大力宣传企业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关注民生,加强社会公众领域立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几年来,为了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国加快了劳动法的立法步骤,一大批事关企业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颁布和施行。特别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该法律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权益,以实现双方力量和权益的平衡。这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会要站在维护好劳动者权益的立场上开展工作。从各地实践来看,工会主要采取举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会、开展有奖知识问答、组织法律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来提高非公有制企业主及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作者:徐梅单位:湖北荆州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学院

第10篇

论文摘要:文章阐述了当前中国的劳资关系现状,即总体走向规范与和谐,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和冲突;指出了中国文化背景下劳资关系的特点,即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一定程度的对抗性,不平等性,不规范性,日益成熟性等;并总结出了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中国经验,即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政府的有效监管,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的规范管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权中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劳动者要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学会依法维权,加强企业和工会的社会责任建设等。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迅速腾飞,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也出现了紧张复杂的劳资关系问题。劳资关系已成为当代中国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劳资矛盾日趋复杂,严重损害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制约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在中国文化背景下深人研究当代中国劳资关系的现状,分析劳资关系的特点,并总结出解决这一问题的中国经验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当前中国的劳资关系现状

(一)企业的劳资关系总体走向规范与和谐

在现阶段,由于中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成为必然,与此相适应,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普遍的劳资关系。伴随着中国的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加人了企业雇工的队伍,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然而企业雇工大多来源于农民,相对于企业主所拥有的资本优势,其在劳资关系中不可避免地处于弱势地位,受到企业主的剥削欺诈,从而造成劳资关系的紧张。但总体而言,当前中国企业的劳资关系整体上发展态势良好:劳资关系将顺应经济市场化发展而逐步扩大范围,最终将占据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随着市场化机制发育、完善,劳资关系将走向完善和成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劳资关系的调整将从无序转变为自觉、有序和规范:劳资合作将成为劳资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发展态势将有力地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有利于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

(二)企业劳资关系中仍存在矛盾和冲突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劳资关系正在向平等协商型转变。但在此过程中,由于劳资关系主体不成熟、法律法规不健全与执法不严并存、劳动力市场供需失衡、工会的职能与独立性有待增强、非公制企业经营管理者观念上的偏差和全民性的道德教育的滞后等原因,造成资方主导劳资关系,工人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损害,而政府在劳资关系中持双重性态度的局面,从而使企业劳资关系在整体走向规范与和谐的同时,仍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

1.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劳动报酬低且常被拖欠。中国非公有制企业劳动时间普遍过长,除少数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实行8小时工作制以外,多数非公有制企业工人的劳动时间远远超过公有制企业。然而企业并未将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挂钩,非公有企业大多实行计件工资,制定较多的计件定额使工人无法在s小时内完成,只得超时加班。此外,非公有制企业工人工资待遇差距大,增速慢且常被拖欠。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对外地务工人员都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报酬,看似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实工人的实际付出要远远大于所得的报酬。在当前劳动力供给过剩的情况下,劳动者也无可奈何。即便如此,非公有制企业还要以种种理由拖欠工人工资,产生了诸如农民工讨薪等一系列问题。

2.工作环境差,缺乏劳动安全保护。一般来说,非公有制企业忽视生产卫生和劳动安全问题,其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护资金投人不足,缺乏防护设施,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造成工人的工作环境恶劣,工人常年工作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伤害,这种现象在化工业、采掘业、纺织业、加工业中尤为突出。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受市场利润的驱动,为了降低成本,即使在生产稳步发展的情况一F,也不愿为改进有害工艺、增加劳动保护设施而投资,直接导致中国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居世界前列。

3.劳动合同内容流于形式、签约率低且歧视性用工现象严重。劳动合同本来是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产物,也是解决劳资矛盾的基本法律依据。然而,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招工不签订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劳动合同签订率远低于公有制企业。即使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方面存在大量违法条款,这与当前劳动力过剩的现状直接相关,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民工与建筑施工队签订合同中规定的生死条款:发生死伤事故后,建筑施工队概不负责;非公有制企业中对女职工不实行“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等等。可见,这类劳动合同的签订更多的是强调雇主的权利和雇工的义务,并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4.劳动保障覆盖率低,福利待遇差。劳动保障是指我国为满足公民基本生活而提供的安全性保护的公共福利计划、措施和行为的总称,通常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以及公共医疗卫生保健。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劳动保障、社会福利待遇与公有制企业员工有较大差距。一些非公有制企业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观念相对滞后,为职工参保的覆盖率较低,参加社会保险面窄,参保的范围集中于养老保险,而参保生育、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很少。有些企业为职工只参保不投保,这样一旦出现变故,将给社会和职工带来沉重的负担。

5.工会组织不健全,员工的民主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在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中,企业内部劳资关系管理混乱,维护私营企业工人合法权益的工会组建率仅达到53.3% 。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机构,即使有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真正发挥作用的也不多,缺乏协调劳资矛盾的能力。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还没有得到广泛推行。虽然我国《工会法》中明确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是非公有制企业中不断出现的侵权行为和劳动争议表明,工会组织作用微弱。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决策权完全被资方掌握,劳动者很难真正参与到其中,更谈不上拥有基本的民主权利了。

6.劳资关系主体观念偏差,全民性道德教育滞后。一方面,劳资关系协调主体—政府部门、非公有制企业主及劳动者对劳动法的认识都有偏差。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因担心影响招商引资而有意无意地忽视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劳动监察发现和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等职能;一些处于原始积累时期的非公有制企业,为追求最大经济效益,有意违反劳动法规;一些劳动者,尤其是外地打工者,对劳动法认识不到位,担心签订劳动合同后走留不便,也不愿缴纳自己负担的社会保险等。另一方面,从社会的角度看,全民道德教育滞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由于工大学学报2010年职业道德教育未能与时俱进、道德引导落后,法律法规不健全、措施不配套,以及一些企业主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扭曲,从而在客观上给违法经营管理以可乘之机。

二、中国文化背景下劳资关系的特点

(一)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

虽然中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矛盾仍然存在,但这仅仅是物质层面的冲突和矛盾,是发生在劳资统一基础上的矛盾,与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矛盾不可调和有着本质区别,中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劳资关系是可以协调的,劳方和资方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曾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这样写到:“这样,资本以雇佣劳动为前提,而雇佣劳动又以资本为前提。两者互相制约:两者互相产生。“资本只有同劳动交换,只有引起雇佣劳动的产生,才能增加起来。雇佣劳动只有在它增加资本,使奴役它的那种权力增加时,才能和资本交换。在某种意义上,企业对于资本拥有者和劳动者来说,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由于我国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劳资双方在商品生产中能够结成相互依赖的利益共同体,存在着相互转化的现实可能性,因此劳资双方必然具有强化这种一致性的要求,为共同利益而合作,从而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一定程度的对抗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但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关系本质上仍是劳动从属于资本的雇佣劳动关系。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在拥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雇用劳动力,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带有明显的雇用剥削色彩,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一定程度的对抗和冲突。目前在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落后的企业管理并存,劳资双方在目标追求上的差异并存以及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这些因素都加剧了劳资关系内在矛盾的激化。

(三)不平等性

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是一种以资方为主导的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当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力相对于资本过剩,出现了劳动与资本之间的不平衡现象,这种不平衡性几乎是每个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个人口大国,在工业化过程中遇到的“资本短缺,劳动力过剩”比其他国家要突出得多。在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资方负责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处于企业的最高层,而劳动者大多从事直接物质性生产活动。

(四)不规范性

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表现形式不同,但其现阶段的共同特征是仍不成熟、不规范。一方面,政府在处理劳资问题时,采取特殊性的临时行政措施,而不是法律手段:政府的立场及态度尚未相对稳定,在劳动者与私营企业主之间徘徊:三方机制、集体谈判平等协商等制度尚不完备:工会还不能真正发挥代表劳动者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的国际化程度低,现代市场经济气息不够,很多人通过亲戚、家族、同乡等地缘、血缘关系建立起事实上的劳资关系,这往往导致企业内部分裂为不同帮派、集团。

(五)日益成熟性

中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是一种发展中的劳资关系,并且日益走向成熟,其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发展的层次性、阶段性相当明显:劳资关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如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环境、劳动安全保护等;劳资关系中的一些较高层次问题己引起广泛重视并已得到部分解决,如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民主权利等;劳资关系中高层次的并与社会关系联系紧密的问题,已在经济发达、条件具备的地区开始着手解决,如怎样保持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等。其次,劳资双方对如何处理劳资矛盾、劳动争议、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认识也不断提高。第三,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的制度设计和立法也日臻完善,其必然引导非公有制劳资关系向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 三、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中国经验

(一)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政府的有效监管

政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代表者和劳资关系的仲裁者,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要大力发挥政府的作用。立法机关要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使各种劳资关系有法可依。具体说来:第一,国家立法机构要加快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使劳资关系有法可依。国家立法机关要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形成以《劳动法》为主,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法》、《工资法)、《就业促进法》等为辅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劳资关系的种种矛盾都能有法可依,同时通过制定较为明确细致的实施细则,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第二,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政府要将其纳人社会保障体系,督促其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可以采取符合实际的由工伤到医疗再到养老的保险顺序,来解决目前非公有制参保面窄的情况。第三,政府要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和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当前中国尚缺乏一支具有较高劳动法律素质和相关科技知识的劳动监察队伍,不能对非公有制企业实施有效监管,因此要加强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供有力保障。第四,政府要加强对劳资双方的培训,提高其素质。政府既要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加强教育与培训,使他们能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自觉遵守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素质,要让劳动者学会依法维权。

(二)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规范管理

第一,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现代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是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建立起来的,能够实现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要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共享,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另一方面,允许职工以其拥有的人力资本参与利润分配。这些措施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企业职工努力提高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参与意识,使劳资双方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第二,要使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规范化。按《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劳资关系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作为劳资双方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明确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从法律上明确了双方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第三,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给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保护。非公有制企业要增加劳动保护资金投人,改进生产工艺,更新设备。劳动者工作在安全舒心的环境中,劳资矛盾自然会减少很多,而且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权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明确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因此,相关部门要指导、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对有条件而不愿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要采取强制措施,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引导其加人社区工会、行业工会,对于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要充分发挥其在维权中的作用。在发生劳资矛盾,劳方合法权益受损时,工会就应该履行维权的职责,通过依法维权、民主维权、科学维权的方式,把维权纳人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引导劳动者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规范自身的维权行为,减少和杜绝维权的随意性,提高维权的有效性,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四)建立完善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

在中国建立完善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既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也是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劳资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要建立完善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要完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基层机制。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商会和行业协会,同时重视建设企业一级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政府要加以扶持保护,以便更好的发挥作用。第二,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各主体要积极转变观念。从政府的角度看,要严格遵守国际劳工组织144号公约,树立政府与企业和工会之间的平等意识,从宏观的角度去管理劳动力市场,处理劳资纠纷;从企业的角度看,企业经营管理者要以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为首要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劳动立法与相关政策的商定,并与政府和工会组织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与合作;从工会组织的角度看,工会要努力增强独立性,努力扩充工会经费来源,而不是仅仅依靠企业和政府的行政拨款,同时工会领导应树立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首要目标的意识,来取代工会领导向行政负责的价值取向。第三,完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应大力宣传劳资关系的作用,设立专门机构来管理日常事务,并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强化国家政策导向,加强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规的执法监督。

(五)加强企业和工会的社会责任建设

社会责任建设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加强社会责任建设能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供重要保障。做好社会责任建设工作,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11篇

农民工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的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们根据辖区内近年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调研,报告如下:

一、2015-2016年度农民工检查数据分析

2015-2016年度,XX区劳动监察大队按照市发文件精神,组织多次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行动,并将农民工工资维权贯穿落实在日常巡查中,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权益。两年来我大队共主动巡查网格内用人单位565户,涉及劳动者XXXX人次,其中农民工3255人。下达调查询问书XXX份,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12份,督促用人单位补签、新签劳动合同XXXX份,两年来共接待咨询201起,成功调解简单劳资纠纷XXX起,为职工追回拖欠工资和押金共计114万元,有效地维护了辖区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主要经验做法

XX区农民工工资检查服务工作以追求服务手段多样化为目标,不断开拓创新,转变执法理念,通过实施四大转变,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了农民工工资检查服务工作的创新发展。

一是转变监管手段,夯实监察基础。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力少、任务重、难度大的矛盾显现出来,很多时候是疲于应付。为此,大队从完善监管手段出发,变突击应对为常态监控,利用网格化、书面审查、分类监管等手段,充分发挥监察职能,综合运用日常巡察、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劳动年检等手段,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保险缴纳、工资支付等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用人单位随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二是转变服务态度,提升监察水平。对接待来访咨询、投诉人员,XX区人社局注重超前思维,拓宽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劳动监察大队建立了心理疏导室,在主动做好劳资双方情绪稳定工作的同时,探索心理疏导法积极调解劳资纠纷。变被动受理为主动热情服务,按照相关办事流程及时处置,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定期召开执法经验交流座谈会,邀请相关专业人员研讨工作中的疑点和难点。对外来农民工维权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2016年1月16日中午,XX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江苏淮安来镇江某服装厂打工的女职工刘某等8人投诉,反应自己在辖区某服装厂打工,临近过年已买好车票急着回家,但工资被被老板克扣,请求劳动监察部门帮助维权,接到投诉后监察大队立即启用外乡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当即立案并及时安排上门进行调查,约谈服装厂老板袁某,教育老板要自己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以及不及时支付工资的严重性,责令其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经过近3个小时的沟通,当天下午袁某就到银行取现支付了拖欠职工的工资34580元,使外乡的农民工于次日安心踏上回家过年的路。

三是转变执法理念,塑造监察形象。全面推行133监察执法思路,大力推进柔性执法, 推进柔性执法,积极打造具有XX特色的劳动监察执法环境,促进社会更加和谐。具体说就是树立一个意识、坚持三个结合、实现三个转变树立执法服务优先的意识;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查处与预防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转变、执法监察向执法服务转变、单一维权向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转变。坚持把刚性的法律与人性化操作有机结合起来,针对部分用人单位负责人缺少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学习,法制观念淡薄;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重口头协议,轻签订劳动合同,给投诉、维权、执法带来相应难度的实际,区人社局坚持开展以一封信、一张联系卡、一本劳动保障释疑手册等五个一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服务,对违法行为树立以批评教育为重、整改完善为基的理念,按照帮扶为主,真情服务的要求,变程序执法为柔性执法,对有不规范的企业及时发出监察建议,寓执法于指导之中、于帮扶之中、于宣传之中、于服务之中,做到既严格遵守劳动保障监察各项程序和要求,又注重维护用人单位声誉和利益。使用人单位和广大农民工变过去出事找监察为现在事前问监察。XX区劳动监察坚持柔性执法,努力把劳资纠纷解决在企业家门口,实现解决一个争议,教育一片的目的,促进劳动关系更加和谐,这一做法经《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市级新闻媒体等宣传后,有效提升了XX区监察执法的知名度。

四是转变监控模式,创新监察思路。平时,区人社局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这一新型监管平台,充分调动基层监察力量的工作积极性,通过网格实时采用企业信息、用工情况。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的同时,通过电话、短信、致辖区用人单位公开信等形式对用人单位经常进行提醒及常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结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评价活动的开展,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15年1月27日,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基层网格报告辖区闽镇建材厂可能在春节前出现工资拖欠的事件后,积极协助蒋乔镇政府、秀山村级组织,地方公安派出所,通过向闽镇建材厂负责人林某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并现场监督拖欠工资发放全过程,帮助来自四川宜宾的谢某、杨某等39名外来农民工拿到老板欠他们的23.5万元工资,让外乡农民工在风雪之夜里踏上回家过年的路。《镇江日报》、《京江晚报》对此都进行了正面报道。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民工要求维权缺乏有力工作证据。目前,大多数农民工在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都知道找劳动保障部门,可是他们往往都缺少证据(如不能提供用人单位提供的欠条)。给劳动维权工作带来很在困难,有时也只能因为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是农民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工资的意识有待增强。对于一些较复杂、棘手的案件,由于职工只能提供口头协议,至使自己许多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三是劳动监察的装备设施配套不足。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要求维权的案件、争议呈现日益增多的态势,但目前我区从事专职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只有6人,在外执法检查服务时分为2个工作组,但由于经费不足,只有一辆旧面包车用于执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力少、任务重、装备差、难度大的矛盾显现出来,很多时候还只是发挥消防员的作用,疲于应付。

四、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12篇

自3月13日,市分行机关开展规章制度学习教育活动以来,通过十几天对13部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学习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替、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金融职务犯罪带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尤其在当前全省农行案件防范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于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全面,只抱着兢兢业业干好工作,遵守纪律,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过这次规章制度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例如,不认真学习《合同法》和农业银行《信贷新规则》,信贷岗位的员工,就不能熟练掌握信贷各环节上的操作规程,就有可能在调查、审查、贷后管理等工作各环节出现偏差,而带来信贷风险的发生。作为从事文秘工作的人员,如果不学习《保密法》,不熟悉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就有可能在实际工作中造成解密事故的发生。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员工。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中草药能够熟练地用运。如国家法典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内部颁布的《员工违规处罚条例》《信贷新规则》等这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就要重点去把握、去理解。对于那些虽然重要,但与我们关系不大的可以不去学习或者一知半解,稍懂大意就可以了。如《国际法》、《国际私法》、《证据法》、《航空器管理法》等等这些我们平时不用或很少接触的可以绕过不学。

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们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另外,在学习教育上应突出教育的普遍性,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教育,注重教育的针对性,抓好结合点,把思想道德教育、普法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和学先进、学英模活动结合起来。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与此同时,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分析和评价犯罪成本,运用反面的教训警醒人,不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加深理解,并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三、通过学习要强化制约、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当前,金融业电子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同时个别犯罪分子利用我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进行金融科技犯罪。因此,通过近一个时期的学习,联系全行实际,我认为当前关键要加强对基层一线操作人员的选用和教育,切实把那些政治思想上靠得住的员工放到计算机操作岗位上;要强化制约,严格计算机密码管理,在级别管理技术上,对不同的行业功能和不同的使用权限要严格控制,修改文件和数据要自动进行登录备查;要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不能交叉,柜员离岗必须实行签到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作案机会;要加强事后监督。监督金融会计凭证的真实性,账户、账表数据的有效准确性,检测软件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