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9 16:14: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咨询的问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分钟律师》做的是老本行
在开始《分钟律师》项目之前,周翼手中已经有一个叫“亚豆”的O2O项目。这是一个提供公司调查服务的网站,尽管网站服务区域很广,但业务量不大。去年底,周翼和团队意识到,“亚豆”这种简单地把线上线下信息相结合的项目,难以形成自身闭环―大家还是想做一款用户量足够大的产品。法律,开始被纳入重点考虑范围。
“我的本行就是律师”,除了“亚豆”项目创始人的身份之外,周翼其实还是一家有 12年历史的律师事务所的老板。他根据多年从业经验判断,要用移动互联网颠覆传统律师行业,只有两个切入口:一是法律咨询,二是打官司。不过,打官司这个方向很快被否决―“一方面打官司太难,很多人希望律师包打包赢;另一方面,很多环节无法在线上完成。”法律咨询看似一个不错的方向,周翼认为“可以参照‘滴滴’,让用户通过APP进行语音咨询”。
去年12月底,《分钟律师》APP正式进入开发阶段。今年8月,产品正式上线。至今,APP注册用户已经达到了10 000人,加盟入驻执业律师180人,各大应用市场合计下载量突破30 000次,日均促成交易30次以上,典型客单价150元人民币左右。对于一个还处于自然增长状态的付费产品来说,《分钟律师》的这份成绩单其实还不赖。周翼认为,这也反映出市场对于法律咨询的强劲需求。
用专业赚钱
和如今很多项目普遍采用免费策略不同,《分钟律师》从一开始就制定了自己的付费机制―按分钟计费。“从咨询到费用结算和支付,全都在线上完成。”不过,要想让最挑剔的中国用户主动付费谈何容易,不仅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还需要用户和律师间高效的匹配系统。
在律师团队建设方面,《分钟律师》与平台律师采用3:7的方式进行分成。而律师的资源,目前则主要是在熟悉的律师圈内挖掘,并逐步通过网络渠道向全国扩展。值得一提的是,《分钟律师》建立了三套考评的体系。除了要求律师上传律师资格证书并进行认定外,还会安排资深律师对平台律师回答问题的能力进行抽查,同时也面向用户建立了律师的服务评价体系。最终,后台算法会自动提升优质律师的权重,并将之匹配给用户。
而在用户和律师的匹配问题上,《分钟律师》建立了一套基于LBS的智能律师推荐系统和呼叫响应系统。“我们对此建立了复杂的计算匹配模型,旨在提高用户咨询的满意度。”周翼向我们强调了LBS在这套模型中的重要性,“在法律咨询行业,像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和交通事故等业务领域,需要熟悉当地法律法规的律师,基于LBS可以很好地服务好这部分咨询的客户。如果客户有进一步的需要(如诉讼),可以很方便地实现案件落地,就地解决用户的法律诉求。”
为用户创造价值才是关键
对于垂直领域创业者来说,几乎都要面临同一个问题―如何和已成气候的综合性平台进行竞争。几个月前,付费问答平台分答火爆朋友圈,吸引了很多专业人士和用户的围观,一时风头无两。不过,周翼并不认为分答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意。
“分答培养了一个用户为优质内容付费的习惯,但它更多是基于网红大V的模式,涉及的内容也更具有娱乐性,垂直领域的知识反而得不到更好的传播。”周翼强调,《分钟律师》作为垂直领域的咨询APP,要提供这一领域最好的律师咨询服务。同时,相较于分答平台也更强调隐私性和针对性,咨询方式也更为及时高效。
其实,无论是分答还是《分钟律师》,走的都是出行和外卖领域倡导的共享经济模式―吃蛋不必自己养只鸡。不过,对于目前以烧钱为主旋律的共享经济,周翼却有着自己不同的理解。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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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委托咨询事项
上述法律纠纷委托咨询的事项包括:详见《法律咨询报告纲要》列明的问题(附件一)。
第二条 咨询成果的提交方式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期限
乙方的咨询成果须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提交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含签订日)。
第三条 咨询费用及付款方式
1.咨询费采用包干式收费办法,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咨询费包括律师费、专家论证费、差旅费、翻译费、文书制作费及其他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咨询费的构成详见《收费预算构成及其说明》(附件二)
2.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60%即¥_________元,提交成果时支付40%即¥_________元。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咨询费用;
3.签收乙方提交的文件;
4.对必须由甲方协助的事务,提供协助。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勤勉尽责,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法律纠纷对方当事人关于本咨询论证项目的委托;
2.委托专家咨询前,报甲方确认专家名单;
3.签收甲方提交的文件;
4.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事项。
第六条 乙方所提交的报告仅供甲方未解决权益争议之用。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能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一)以排查摸底为基点,大力维护辖区稳定
一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再上台阶。继续以“人民调解促和谐”活动为载体,不断完善“调访一体化”机制,不断整合辖区调解力量,力争实现“大调访、大调解、大稳控、大安全”。上半年,我区以国有企业改制、农村土地承包、城市建设拆迁、拖欠农民工工资、复员转业军人待遇等当前突出影响稳定问题为重点,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共排查调处各类纠纷74起,成功72起,成功率达97.3,确保了全区无激化案件、民转刑案件和自杀事件的发生,有力维护了辖区稳定。
二是释解排查安置帮教工作圆满完成。按照市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区立足村屯、街道社区,配合公安部门,对20*年12月1日----20*年4月30日期间释解人员进行全面排查摸底。上半年,共书面档案接收释解人员81人,实际排查掌握47人,其中刑满释放人员42人,解除劳动教养人员5人;失控人员(即非红岗区本地户籍)34人。同时,加大安置帮教推进力度,共接收回归社会释解人员30人。
(二)以法律服务为重点,加**律为民力度
一是法律援助案件大幅攀升。为有效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快和谐社会进程,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合理分流,使我区法律援助案件大幅攀升。上半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受当事人申请28件,审查批准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7件,同比增加88.89。其中,刑事案件3起,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5件,赡养5件,其他案件4件,受援人数27人。免费写作法律文书27份,解答法律咨询300余人次。
二是律所法律服务职能强化。红岗律师事务所不断强化法律顾问职能,当好政府参谋助手,并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加**律服务力度。上半年,该所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14家,办理各类诉讼及45件,咨询和写作法律文书570件次。同时,积极为各类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提供服务753次,先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件,出义务咨询台3次,法律咨询470余人次。
三是“148”专线服务成效显著。为及时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我区在实行办公室电话咨询的基础上,主动推行“148”法律服务专线进大厅,以政务公开大厅法律咨询为平台,法律服务效果显著。上半年,“148”法律服务专线为广大市民解答法律咨询达154人次,接待来访17人次。
(三)以法律六进为载体,加快五五普法进程
一是大力举办“法律广场”活动。以“法律广场”活动为平台,加快“五五”普法活动进程。5月25日,我区组织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各街道司法所及区民政、等单位人员,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红岗社会”为主题,举办了20*年第一期法律广场活动,共散发宣传资料(单)3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30余人次。
二是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上半年,以社区为重点,我区确立“两节”期间稳定、“3.15”消费者权益日维权等每月节日活动主题,组织街道、村镇通过举办图片展览、展出宣传板报、律师法律服务进社区、举办社区妇女法制培训班等形式,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先后举办社区法制宣传活动9次,展出宣传板报270块,悬挂宣传条幅140条;举办社区义务法律咨询4期,法律咨询120余人次。
三是继续深化法律进农村活动。为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我区以农村干部和党员骨干为重点,深入推进送法进农村。上半年,通过与区、民政、农林、检察、法院等单位配合,立足区委组织部农村“两委”干部和党员冬季培训活动平台,举办农村“两委”干部和农民党员法制培训班,参加人数达300余人次。同时,依托农村大集,大力开展农村法律大集活动。6月5日,以为维护奥运稳定为主题,联合区办、环保局、文体局等多家单位,深入杏树岗镇举办法律大集活动,共发放“迎奥运维护社会稳定法律知识手册”50余册,并为群众解答法律问题20余个。
(四)以提档升级为目标,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一是不断加强自身行风建设。司法局在被评为20*年红岗区“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单位的基础上,20*年继续加大“优质服务,优良作风”窗口示范单位创建力度,不断加快系统诚信建设,加大媒体宣传力度。上半年,在大庆日报、大庆晚报、红岗区政府网、石油之都报等媒体刊发司法行政工作信息简报15篇。同时,积极参与我区各项行风活动,如5月10日主动参加区纪检牵头的“行风热线公仆日”活动,组织律师、公证、“148”法律服务热线等人员为市民提供法律咨询。
二是加快**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步伐。20*年,我区省级达标单位4个,市级达标单位11个。为加快我区**法治建设进程,上半年,我区充分借鉴金山堡村、十六中等创建省、市**法治单位有益经验,进一步加大**法治单位的创建力度,力争使创业街道、八百垧街道等2-4个社区达到省、市级**法治单位标准。
三是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加快我区司法所规范建设,组织基层司法所不断向先进单位学习,强化规范服务。上半年,全区6个司法所进行统一规范,人员、车辆、微机、传真、办公桌椅等硬件设施都已配备,办公场所均2间以上,乡镇街道设有调解庭,村、社区设有调解室,全部符合规范化要求。
四是夯实公证处恢复基础工作。为给辖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健全司法系统机构,我区把公证处恢复作为一项全局性重点工作,积极与省厅市局进行协调,选派公证员参加全国公证员统一培训,并完成了办公室配备装修等工作,为我区公证处恢复夯实了基础。
2017早已结束,2018年度已然开始。回顾过去的一年,我感慨万千,我从公安转行四年了,律师工作也整整干了四年,四年下来,本人深深体会到律师这条道路的艰辛,更不敢说自己学艺已成。为了更好地做好下一年的工作,现对过去一年律师工作做一下总结,我认为,只有更好地总结过去,才能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以便指导下一年的律师工作,因为我认为总结永远比学习更重要。
一、在思想品德方面。本人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始终坚持国家宪法和法律精神,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并对国家颁布和修改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学习,跟上法治发展的脚步。
二、在政治学习方面。虽然我很少观看新闻联播,但是通过网络、各类论坛、微信等新媒体,对国内外重大事件和我国政府的对策都时时关注,特别是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巨大的大案要案。同时,也利用新媒体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三、办理业务方面。这一年里我所办理案件的数量上明显增多了,案件类型上也有所丰富。全年共办理民事案件30余件,刑事辩护10余件,法律咨询70件。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我认真分析法律关系,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拟写辩护词和词,整理并制作证据目录,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通过办理各项案件从中学习和锻炼了业务能力,也从中温故了法律知识。针对普通民、刑事案件,我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让每个当事人都充分行使了法律赋予他们自己权利,彰显了法治的精神。在平日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大部分是婚姻、赡养、财产分割、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对于每个前来咨询的当事人都耐心倾听,认真说理释法,耐心解释,提供良好的法律意见,化解社会矛盾。
四、培训学习方面。每年省市律师协都会为律师组织各种各样的培训,培训有网上培训、现场业务培训等各种形式,去年我在网上听课主要涉及民、商事方面的,也多次参加省律协组织的现场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我从中学习了不少专业律师的工作方法和业务知识,为自己的成长起到了良好的帮助作用。
五、存在的不足。我觉得工作就是一个镜子,他会给我们一个反射。有句话是这样说的,如果你今天不认真工作,那么明天你将会努力找工作。工作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认真对待,它给了我们尊严,给了我们脸面,更何况我们所从事的每一件事都会关乎到当事人经济利益、人身权益甚至是生命的得与失、增与减。我常会自问,我是否做到了。所以我会经常反思自己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我发现过去一年中,我的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首先,工作细致程度有待提高。尽管案件办理相对多了,但是有时候也会发现在证据审查及文书书写方面还是存在不够细致的地方,没有做到精益求精。另外,在接待当事人方面,有时候不能很好地拿捏到位;其次,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不够。对于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熟悉程度还是不够,不能做到有问必答,烂熟于心的程度。由于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较快,要求我们律师也必须及时更新我们的知识,这样才能跟上形势的发展需要。再次,业务结构不合理。虽然今年我的业务创收也还可以,但是仔细分析下来,我存在的问题是我所有创收均来自诉讼案件,没有一个非诉方面的。因为业务结构不合理,我们会随时面临断炊的可能,这一点我的感触特别深。
回顾2017,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成绩的背后,我更多的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今后我将再接再厉,进一步钻研法律业务,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2009年10月26日,在校社团联合会组织的校游园会中,共那外院会员35人。并在当天举办的校社团风采大赛的决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08级刘雪同学以一曲《my heart will go on》博得了全场观众的热烈掌声,最终法律援助中心获得“辽宁师范大学社团风采大赛优秀奖”。
2009年11月15日法学院06级,07级32名同学在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社团联合会法律援助中心社团的组织下,来到了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社区。本次法学院同学进社区主要是为了协助马栏街道进行国家第二次经济普查,并且与社区长期建立联系,为社区提供法律援助,给群众带去及时、专业的法律服务。本次活动在服务社区、服务群众的同时,也给同学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社会实践机会,充实同学们的课余生活,也使同学们能够将所学的专业知识更好的应用于实践。
在马栏街道办事处我们荣幸的得到了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并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街道办事处武装部吕部长的主持下召开了社区人员见面会。同学们3人一组被分到马栏街道所辖的10个社区工作,在各自社区负责人的带领下我们来到了各自的社区,开始我们的社区援助工作。同学们都兴致勃勃,信心百倍!并且在工作中,同学们时刻以服务为中心、以援助为宗旨,为社区和人民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校广播台、校报以及《师大学生》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报道。
2009年11月17日,法律援助中心在文科楼501教室举行了“法律援助中心08级会员见面会”,在会上宣读了《法律援助中心章程》和法律服务志愿者承诺,并对前段活动情况进行了总结。法律援助中心的会员们均表示在以后的活动中积极参与,热情服务社会,服务人民。
2009年12月4日,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师生组织了以“弘扬法制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活动地点位于沙河口区马栏广场。本次活动由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团委主办,法学院社团联合会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学会策划协办。法学院党总支副书记鲍艳春老师、团委书记耿树丰老师、徐大泰、韩秀义、姚玉杰、四位具有资深实务经验的老师以及法学院研究生和06级本科生一同参加了该活动。本次活动也受到了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街道的顶力支持和帮助。
活动下午一点准时开始,同学们以大学生法律服务志愿者的身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等不同主题散发法制宣传传单,向路人讲解新颁布的法律。徐大太老师和韩秀义老师负责对咨询者的疑难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广大群众们响应积极,活动效果也是十分明显,前来咨询的群众都带着满意的答复而归。
活动当天,正值大连天气骤然降温,天气寒冷,寒风凛冽,但是,参加活动的老师和同学们仍然热情洋溢的为前来咨询的人民朋友解答法律问题和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老师和同学们丝毫没有因为天气的原因而降低活动的激情。同时,群众们也非常珍惜这次机会,络绎不绝的来到咨询台对生活中的问题进行法律咨询。整个场面透露出一种法律的温馨和法律疑难得到解决后的轻松。
在今天全国第八个法制宣传日中,我们法学院的师生通过本次实践性的服务和宣传,一方面让更多的人重视法,了解法,遵守法;另一方面提高大众的维权意识,并且为群众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给他们提供了具体的帮助。本次活动取得了理想的效果,突出了辽宁师范大学法法学院 “厚德济世,博学明法”的院训和 “探讨理论、立足实践、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也体现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优秀学品,关注社会,关注民生的社会责任感。
关键词:成人高校;法学;实践教学
成人高等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成人高等教育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要达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的,法学实践教学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在成人法学教育中推行实践教学模式的必要性
(一)法学本身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成人教育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实践性。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律运行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它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法律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只有从实际出发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才能作出比较正确的规范。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根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律。只读法学书籍不参加社会实践,是不可能完全懂得法律的。只有既读书又参加社会实践,才能真正懂得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法学自身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法学教育应采用实践教学模式。
(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法学成人教育最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学成人教育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法学应用型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的职业技能:沟通、协商的能力;谈判、妥协的能力;辩论的技巧和方法;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获取、掌握和应用的能力;制定规则的能力;起草合同的技能;审核、鉴别和有效运用证据的能力;等等。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成人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往往偏重知识传递和理论诠释,而缺乏与理论教学匹配的实践教学环节,造成人才素质和能力结构的缺陷,大部分学生知识经验贫乏,缺少思维深度和广度,欠缺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此,成人法学教育应当建立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模式。在该教学方法和体系中,不仅注重法律知识的灌输,更注重现代法治观念、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方式的培养;不仅注重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而且试图通过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将理论运用于实践,通过大量实践找到理论与实践的融合点,通过实践强化对理论的理解和运用;不仅侧重应用启发、讨论、研究的互动教学方法,而且要通过真实案例的法律实际操作,使其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人际交往和沟通、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循序渐进地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和职业技能的培训,从而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三)法律职业的特征要求通过实践教学实现法学成人学生法律职业意识、法律信仰和思维习惯的培养。
法律职业与医师、建筑师、会计师等职业相同,都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独立性职业,同时,法律职业要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处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就要求法律职业者除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外,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意识、思维习惯和坚定的法律信仰。传统的法学教育立足学术研究层面,注重理论基础知识的灌输,但忽略了对职业教育的关注,而实践性教学模式让学生有针对性地参与法律实践,能够有机会在真实的案例中体会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各类角色的职责定位和思维方法,不仅有利于他们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条和诉讼程序,而且有利于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伦理、社会文化等,从而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法律信仰、思维习惯和综合素质。
二、创新成人法学教育常用实践形式的比较
目前,成人教育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法院旁听、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社会调查和专家讲座等形式。
(一)学校组织角度比较。
这几种形式从学校组织难易程度来说,当属法院旁听和专家讲座这两种形式最好组织,前者只要和法院联系好时间和地点,通知学生按时来旁听就可以了,后者只需请来知名的专家,把学生组织在一起听讲座,两者都是比较容易组织的。对于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和社会调查,首先前期的准备工作比较多,模拟法庭需要聘请有经验的教师来指导,要求同学们紧密配合才能将模拟法庭做好,模拟法庭在场地的选择和服装的准备上要求都非常严格,对电大的一个分校来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法律咨询对学生的要求非常高,需要参加咨询的学生具有较高的法学知识水平和丰富的经验,对学校而言要选择好咨询的地点以及咨询的主题,有一定的难度;社会调查要针对目前立法、守法和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一个调查问卷,组织学生作调查后进行分析写出有价值的调查报告,这种形式对选题的要求、问卷的质量要求都很高,学校组织学生调查,地点的选取、时间的安排都不容易,也相对比较难。
(二)学生反馈效果比较。
目前,学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是非常多样化的,其中组织学生参观女子监狱、组织民事损害赔偿案的模拟法庭、组织法院旁听等形式。从反馈效果来看,各有千秋,每种形式学生都有一定的收获。
比如最常见的法院旁听,对于法学专业不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来讲,法院旁听让他们了解了整个庭审的过程,对法律更加敬畏,感受到了法律的庄严和肃穆。参观监狱虽然过程很短,但学生们对此次实践过程最大的感受就是开阔了眼界,对监狱的生活有一定的了解,对同学们也有一个警示作用,限制自由的惩罚是最严厉的惩罚。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学生在准备的过程中非常有收获,学会了自己查资料,写法律文书,也了解了法官和律师这两个行业,锻炼了大家的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这三种形式中,当属参与模拟法庭学生的收获最大,究其原因,还是大家深入参与,积极准备。
以上是笔者对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的一些思考,法学实践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实践课,能够让学生更好的了解法学专业,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指引方向,打下一定的基础,因此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学校每年都在法学实践上下了很多功夫来组织,但依然存在着很多不足,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法学实践的教学改革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刑法学是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中一门重要的主干课程,一向在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开设法学专业的各高等院校均十分重视刑法学的教学,力求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升刑法学的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刑法学课程一共6学分,这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是学分最多的。一般的法学院系开设刑法课程都历时一学年,将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分成上下两学期分别进行讲授。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学的内容也占有相当大的分值。以上无不说明刑法学在法学教育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法一般是以课堂讲授式教学为主,辅以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方式,个别院校还开设了刑事法律诊所,进行诊所教学,作为刑法学教学的必要补足。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法学院系要采用的具体教学方法,因此,对于人才培养目标,也就是培养哪一种类型的人才,必须要有合理的定位。从目前法科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来看,能够到司法机关工作的毕竟只是少数,培养复合型人才是当前很多法学院系的培养目标。而刑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就要求在刑法学的教学中,要突破以往以讲授式教学为主的格局,引入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一、刑法学教学面临的现实问题
当前在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忽视实践教学环节。纯灌输式、说教式的讲授式教学法往往在刑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案例教学、模拟教学、讨论式教学采用较少或者有些教师嫌麻烦干脆弃之不用。这样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教学方式过于呆板,难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司法实务操作能力,将来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还表现在从教学效果来看,学生对刑法学知识体系掌握不够。一些学生的学习方式基本是上课听老师讲,记笔记,下课之后看教材复习。虽然刑法学课程一般都历时一学年,但其体系与理论内容都十分庞杂,课时还是远远不够的。例如,讲到刑法各论时,一般教师的做法都只能选取其中的一些重点罪名进行讲授,有些罪名因课时原因几乎根本无法涉及。况且,自我国1997年刑法典颁布之后,到现在已经有八个修正案,加入了若干罪名;与此同时为了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具体操作,还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刑法典做到了与时俱进,而刑法学教学推陈出新的步伐却相对缓慢。例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虽然引用了某些司法解释,但作为本科生来说,很多人并不重视司法解释的作用,学习的内容跟不上司法的动态变化。因此,学到的理论知识还是书本上的、刻板的、教条的。甚至也有学生反映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太多,在学习的过程中无所适从。
二、对传统教学方法的分析评价
作为当前在各法学院系中广泛采用的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都应被纷纷引入刑法学的教学当中,而现有的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势和弊端,有必要在这里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讲授式教学法
讲授式教学是最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式。顾名思义,该种教学方式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和大陆法系国家相同,我国的《刑法》是完备的成文法典的形式,立法的指导思想长期以来都是宜粗不宜细,以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因此,刑法典中法律条文的规定较为抽象。对于普通高校的刑法学教学来说,是以解释刑法学为主,即注重对于刑法条文本身的解释,这也跟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主流观点相一致:法学是一门逻辑自足、体系完整和真正的科学。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传统教学模式的讲授式教学仍然具有实践式教学方法所不具备的优越性。任课教师可以在课堂上完整、系统、按部就班地讲解刑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具体内容,可以让学生在短时间内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一般理论、原则、制度、具体罪名的认定等等,即是先有理论,再将理论应用于实践。这样的教学方式是符合认知规律的。因而,不能忽视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式的优势。但是,讲授式教学法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讲授式教学以课堂面对面的讲授为主,是一种被动的学习方式,学生是否真正获取了教师在课堂上所传授的知识,除了考试和考核外无从得知,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非常不利,同时也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讲授知识轻能力培养的不足[1]。因而,各大高校都在不断提倡对讲授式教学法进行改革,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
长期以来,学界一直提倡在刑法学的教学方法中要加入案例教学,并且,案例教学也逐渐成为了刑法学教学的一种常规方法。一方面,案例教学可使刻板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起来,使得学生通过案例深入浅出地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案例教学法确实也能够有效地调节课堂气氛,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在加强刑法学的应用性方面,案例教学法确实功不可没。
然而,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教师选取的刑事案例大多是两种,要么重大,要么疑难。联系到司法实践,课堂上选取的案例总是体现出以偏概全的特征,不能反映刑事司法实践中形形的刑事案件的全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刑法学的实践性特征体现得尤为突出。司法实践中的刑事案件形形,不可能形成某种固定的模式而加以表现,因此,对法科的学生进行素质教育,使其掌握实践技能尤为重要。此外,当前在刑法学教学中所采用的案例教学法,通常也是夹杂在讲授式教学法当中,仍然是通过教师讲授的方式来向学生介绍案件的整个过程。很少有学校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因此,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学教学中的地位也近乎不言自明,也仅作为讲授式教学方法的某种补充。(三)模拟教学法
模拟教学法,也称为模拟法庭教学法,同样也是各法学院校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方法,其特点是,选择典型案例,将学生置于仿真环境之中,由学生来扮演控、辩、审三方的不同角色,身临其境地学习刑法学的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模拟教学法自推广以来,一时之间风靡于各大高校。其优势显而易见:能够在组织模拟法庭活动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独立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也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创造力,使得书本上呆板的理论知识活化起来,在模拟庭审的过程中对刑法学知识活学活用。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刑法学的教学中采用模拟教学法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劣势在于,正如前述,刑法学的教学周期一般都长达一学年,本科阶段的刑法学教学主要涉及的是刑法解释学,内容纷繁复杂,单纯采用模拟教学法显然不能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多数高校采用的做法都是一学期举办一两次模拟法庭而已,涉及到的理论内容不会太多,故此,模拟教学法不可能成为刑法学教学的主要方法。
(四)讨论式教学法
讨论式教学法采用的步骤一般是,教师先行布置一个或者几个论题,学生在上课之前先行准备,主要是准备发言的内容。之后在课堂上,由教师主持,学生依次发言,最后教师总结学生们的发言内容。简单地说,是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教学方法。讨论式教学法特别适应刑法学理论纷争较多的现状,对同一种理论,不同的学者可能有不同的观点。学生对各种学说也有可能抑或支持抑或反对。因而,采用讨论式教学非常符合刑法学科的特点。并且,在此过程中,可以使得学生锻炼法律人才必备的两种素养:思辨的能力与雄辩的口才。也可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调动学习积极性。但是,该种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也是十分突出的:学生毕竟仍处于学的阶段,对于刑法学整个的知识体系不可能十分了解,发言的内容难免有所偏颇,如果教师不能对学生发言的内容进行有效引导,导致的结果往往就是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离题太远,不知所云。因此,在适用讨论式教学法的时候,虽然教师只是处于辅助的位置,但是其作用是不可取代而且非常重要的。讨论式教学法同样也只能作为刑法学教学的辅助方法,课堂教学不可能主要以讨论的形式展开,只能针对某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且必须强调在讨论式教学中教师的重要地位。
三、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思路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实现不能只依赖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完善,法律人才和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也是其中关键的一环。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改革法学教学方法、使其与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这个环节非常重要。如上所述,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急需对刑法学的教学方法进行适当的变革。对于刑法学本科教学而言,不仅要使学生掌握法学的理论知识体系,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只有学会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才能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2]
(一)推进对话式、互动式教学
在刑法学教学中,讲授式教学方法存在很多弊端,但其主导地位也不能断然否认,这是结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所得出的结论。在继续推行讲授式教学为主的教学方法的过程中,必须要对讲授式教学法进行改革,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尽量克服不良因素的影响。讲授式教学法的弊端主要在于在教学的过程中扼杀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笔者提出的改革方法就是在讲授式教学方法中推进对话式和互动式的教学,变教师的一言堂、独角戏为师生共同参与对话和互动的课堂教学方式。但采用这种教学方法时必须要注意与讲授式教学相结合,单纯令学生进行互动只会让互动的内容漫无边际。因此,进行讨论和互动应具备一定前提,即学生对互动的内容所涉及领域的知识已经有所了解。这种了解可通过教师事前的讲授或者令学生自学的方式加以实现。该种教学方法的优势是可以在对话和互动的过程中加深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尤其是当理论学说存在争议时,可通过讨论的方式各抒己见,最终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
(二)加大对实践教学环节的投入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方法有多种,如举办模拟法庭、开设法律援助公益网站、刑事法律诊所,等等。举办模拟法庭一度也被视为在刑法学教学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教学方法,但笔者认为,单纯的模拟,实践教学效果欠佳,应当选取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件来进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曾经一度主要被应用在程序法的教学当中,主要强调审理案件的程序,使得学生了解庭审的各个环节。在刑法学的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应当重视实体法的作用,如在宣读起诉书、发表辩护词或者法庭辩论环节中,对于案件的定罪与量刑问题,结合刑事实体法,由模拟的控辩双方各自陈述意见,展开辩论。
内容提要: 综观国际法律文件及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都享有丰富的权利。而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开展业务步步艰难,处处受阻。究其原因,乃立法赋予律师在该阶段的权利太少,并且仅有的一点权利还缺乏保障,控辩双方力度严重失衡。因而,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上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并进一步加强其权利保障。
在“侦查本位”已被否定、“审判本位”尚未确立的中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程序作为独立的诉讼阶段与起诉、审判并列而存,但三者又依次呈现出一种流程关系,起诉和审判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于侦查的结果。由此可见,侦查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仍然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它对整个诉讼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关键的影响。然而,我国侦查程序以强职权主义为其结构模式,具有封闭性、专权性等特征,侦查权利得不到必要的制约和监督,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这与正当程序原则及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理念是相悖的,更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在侦查程序中引入对抗机制,加大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促使侦控方与辩护方力量平衡。基于此,本文拟对国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进行考察以求找到理论上的依据,同时在对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现状与缺陷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加强律师权利保障的几点思考。
一、国外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比较考察
1990年在古巴哈瓦那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the Basic Principleson the Roleof Lawyer.以下简称为《基本原则》)第1条规定:“一切个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定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5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主管当局告知遇到逮捕和拘留,或者被控为有刑事罪的一切个人,他有权得到自行选定一名律师提供协助。”第7条进一步规定:“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一切个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1名律师联系,不管任何情况下,至多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后8小时。”第16条、17条、20条、21条、22条规定:政府应确保律师在不受威胁、没有妨碍、避免骚扰和不正当干预的情况下,履行职务以及自由会见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律师由于履行职务安全受到威胁时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的权利;律师对其有关诚实的口头的或书面的辩论陈述或在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行政当局面前作出的有关职务作为,享有民事刑事豁免权;确保律师获得现行当局拥有的或掌握的可能的信息、文件和资料的权利;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性。这些规定从原则上明确了律师介入侦查的身份、时间,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会见权、阅取当局所拥有的信息文件资料权、获得人身安全保护权以及刑事辩护豁免权,并确立了律师职务秘密原则。
该《基本原则》虽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其有关律师权利及保障措施的规定在很多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中都得到了采纳或体现。一些国家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的权利甚至已超过了《基本原则》。综而观之,现代各国律师在侦查阶段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辩护人身份权
除《基本原则》第一条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权加以确认外,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与实践中也都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特别是在侦查程序已经实行控辩对抗式的英、美、法等国家,律师在“三方组合”中担任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其辩护人身份是毋庸置疑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在任何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辩护人为他辩护的权利。”目前英、美等国家不仅允许在押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人,还以国家或公共经费为无力自行聘请辩护人的嫌疑人指定辩护人,其中英国对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律援助资金远远超过国家投入检察机关的资金。[1](P270)
在大陆法国家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也在立法上得到确认。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被指控人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被指控人有法定人的,法定人也可自行选任辩护人。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被告人或者被疑人可以随时选任辩护人。被告人或者被疑人的法定人、保佐人、配偶、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可以独立选任辩护人。第31条还规定,辩护人应当从律师中选任。
(二)会见交流权
律师与被疑人的会见交流是被疑人获取法律咨询的一种最重要形式,因而各国都赋予了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交流权,只是在时间和所受的限制方面有所区别。
在英国(主要是英格兰和威尔士),《1984警察与刑事证据法》首次明确地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获取法律咨询的法定权利。[2](P87)该法的《实施细则3》规定,所有被警方拘捕的人都必须被告知有权随时以书面、书信或电话的方式与独立的律师取得联系,并且可以获得值班免费法律咨询;任何警察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语言或行为阻止被拘捕人取得法律帮助;原则上只有在被拘捕人实际取得法律帮助之后才能对他进行讯问或者继续讯问。英国《法官守则》(The Judges’Rules)也规定:“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前必须口头告之被羁押的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讯问法律(草案)》进一步规定:“在讯问以前必须通知犯罪嫌疑人他有权会见律师。”但也有例外规定,如果是“严重的可捕罪”案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警督以上级别的官员也可在其取得法律帮助之前对他进行讯问或者继续讯问。
美国通常情况下允许在押嫌疑人可以随时与律师会见往来,并且必须事先告知嫌疑人有免费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如果嫌疑人要求律师帮助,则不论何种案件,在实际听取律师咨询意见或会见到律师之前,不得进行讯问,除非嫌疑人主动陈述。会见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由监狱官员合理安排,会见时律师要遵守监所的制度。会见时双方的谈话是秘密的,应保证不被监听或偷听。[3](P54)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处于预防性羁押状态的人有权自该措施执行之时起同辩护人进行会见;被当场逮捕的嫌疑人或者被依法拘留的人有权在拘捕后立即与辩护人会见;贫困线以下的嫌疑人除违反税法的犯罪案件外,由国家免费指定律师提供帮助;在押嫌疑人与律师的秘密会见往来必要时可似监视,但不得监听,禁止窃取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通讯;在初期侦查过程中,存在特殊的需要防范的情况下,检察官可以请示预审法官批准推迟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会见,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7日。[1](P340)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48条第一项规定,被指控人即使是不能自由行动的,允许与辩护人进行书面、口头往来。但在第二项又规定了一些限制情形:被告人不能自由行动并且调查事项是《刑法典》第129条a的犯罪行为时,如果寄发人不同意将书信、其他物品首先交予法官的,应将它们退回。在第一句的前提条件下,对被告人、辩护人之间在其他法定程序中的书面往来同样适用此规定。进行第一句或者第二句的书面往来监视时,对于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的交谈,应当作不得传递书信与其他物品的规定。[4](P70)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拘留20小时之后,被拘留的人有权要求会见律师,警方必须告知其该项权利;但如果正在侦查的是《刑法》所规定的参加犯罪组织罪、加重的组织罪和敲诈勒索罪或者有组织的集团犯罪,会见律师的时间可以推迟至拘留后的36小时以后,特殊情况下可推迟到拘留后的72小时之后,但司法警官必须在最短时间报告给共和国检察官;如果被拘留人无法选定律师或者无法与所选定的律师联系,可以要求律师公会会长为其指定一名律师,对于此项要求,警方应当毫不迟延地通知律师公会会长;律师有权在保守秘密的条件下会见被拘留人,即会见时不受警方监视或者监听;但律师的会见不得超过30分钟。[5](P203)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身体受到拘禁的被告人或被疑人,可以在没有见证人参加的情况下,与辩护人或由能够选任辩护人的人所委托的辩护人,进行接见,或授受文件或物件。”但是该条第2、3款对会见交流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法院为了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逃跑、毁灭罪证或传递某种妨碍戒护的物品时,可以指定会见的日期、场所和时间,并禁止传递物品;另外,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一定级别的司法警察认为在进行侦查上有必要时,在提起公诉以前可以对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日期、场所及时间予以指定,只是该项指定不得不适当地限制嫌疑人进行准备防御的权利。
从以上的考察可见,各国在原则上都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交流权。当然,该项权利不是无限制的,在特定情况下各国都规定了一些限制情形,但作出这种限制必须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遵守法定的期限。
(三)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1。组织。管理能力。
社区各类志愿者协会队伍。群众性组织和日常的民主会议的召开等。都离不开社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和管理。
2。良好的人际关系。灵活的处世技巧。
毕竟群众是社区工作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工作脱群众都是错误的。不可取的。没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就无从谈社区文化,社区认同感。归属感。
3。良好的口才,有公关的能力。
良好的口才是沟通上下级关系。搞好公关的必要条件。它是做好与群众沟通。协调居民关系。增强个人人格魅力的利器。是组织群众。做好
各项活动的先行军。与社区单位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都必需有一定的公关能力,方可胜任。
4。懂得基本的法律常识。
可以做好民事调解和法律咨询的工作。
5。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我国社区建设工作起点晚,社区工作包罗万象。各项工作刚刚起步,许多制度。法规还不完善。而且各社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从整体来说是处于一种低水平的初期阶段,聘进具有创新能力。富有头脑的年轻工作者显得十分紧迫。
6。具有一定水平的分析。调查能力。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要找到工作的重点,突破口。要改革和创新都要得到第一手资料。只有这样才可以分析出问题的关键问题,有利于工作的解决。
7。具有社会工作者的基本理念和工作方法。
社会工作者是通过专业。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手段以人为本。达到助人自助和恢复社会功能的目的。
8。写作能力。特别是日常公文写作的能力。
较强的写作
能力有利于写作社区对内对外的常用公文,更好地与上下级沟通。有利于起草社区章程。决议。通告等重要文件。可以更好地起草社区工作报告和发展规划及对外宣传本社区。增强其影响力。
9。敬业精神。
敬业精神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源动力,是我们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10。有个人魅力。
关键词:法律诊所;地方院校;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4-0257-03
法律诊所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它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教育家Jerome・N・Frank,曾是大学教授、律师的他,在几十年的法律生涯中,深刻认识到传统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不足,提出了以“实习律师学校”代替法学院的创造性构想。后来Frank教授的思想被耶鲁法学院所采纳,发展演变成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最具活力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 借鉴了医学院为学生提供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的诊所教育模式。
一、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意义
(一)有利于学生获得感性认识
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仍然是以部门法为主线、课堂讲授为主的一种教学模式,学生缺乏对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感性认识,难以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培养学生解决问题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的重要手段,能够使学生在实践中直接面临形形的具体法律问题,获得更多的感性认识。感性认识是理性认识的前提,随着感性认识的积累,指导教师可通过提问指导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1]、成案分析反思法等来帮助学生掌握具体法律问题的分析思考方法,有助于学生对理论课程的理解和学习,学到重要的专业法律技能。
(二)有利于实现地方院校课程设置的合理性
当前,越来越多的地方院校逐渐重视法学实践性教学,不断纠正理论课程偏多的缺点,在课程设置上提高了实践课的比例,开设《法律文书写作》《案件模拟庭审》等课程;建设模拟法庭、证据实验室、案例教学室等硬件设施;采用案例分析、演讲与辩论技能、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暑期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手段,积累了一定的实践性教学建设经验。地方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发展至今,已经得到长足发展。但是尚存在诸多问题:实践性课程比例仍然较低,无法满足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教学目的不够明确;教学形式化趋势突出,为了实践而实践,形而上的案例分析、纸上谈兵的庭审模拟等,纯粹是照本宣科的表演而没有结合法律去思考,失去了实践教学的意义。增加法律诊所课程不仅有利于提高实践性课程的比例,更有利于克服实践教学形式化的趋势,提升实践教学的实战性特色。
(三)有利于实现法学本科学生的培养目标
2011年4月,教育部决定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11年12月,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提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大举措,强调了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因此,开展法律诊所这一实践性课程,对于实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截止到2011年底,向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提出入会申请并获批准的单位会员已超过130个。
法律诊所课程倡导“在实务中学”的学习模式,能够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践,承办真实的案件,启发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2],使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此外,通过为弱势贫困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为司法平等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创造条件。
二、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可行性
(一)地方院校在课程设置上已逐渐重视实践性教学
虽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是近年来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却持续走低,主要原因在于法科学生在校所学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很大的距离,即应用性差、实践能力不强。因此,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职业人才,提高法科学生的就业率,地方院校采取了修订培养方案、完善课程设置等措施。例如,巢湖学院法学专业设有《案例庭审模拟》《证据法学》《法律文写作》《公证与律师实务》《民法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国际法热点问题分析》、毕业实习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均设有相关实验课。因此,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设置能辅助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
(二)地方院校双师型教师已占较大比例
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开设时间一般较短,比如巢湖学院法学专业自2005年才开始招生,教师队伍的平均年龄相对而言比较年轻,很多教师都是硕士、博士刚毕业。而随着近年来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法学专业大三、大四学生、硕士、博士学生都可以参加考试。因此,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教师通过司法考试且拥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比例大大提高。巢湖学院法学专业共有教师13名,其中教授1名,副教授4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有7名,执业律师5名,具备一支良好的实践型师资队伍,能够承担起法律诊所课程的指导任务。
(三)地方院校实习基地建设的完善能够与法律诊所课程相辅相成
随着地方院校实习基地建设的完善,大部分院校法学专业都拥有多个实习基地。截止到2012年7月,巢湖学院法学专业拥有巢湖市人民法院、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等签约实习基地。实习基地专业人员能够辅助指导法律诊所课程,在实习基地实习的学生能够很好的和参与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交流经验,指导教师也能够利用实习基地的资源提高自身的专业经验。因此,实习基地建设的完善提高了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可行性。
三、地方院校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一)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经费问题及对策
法律诊所课程是一种成本高昂的教育方式,可以从师生比例对比显现出来:一般来讲,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我国高校师生配置比例确定为1:14,而据我国国内学者统计,法律诊所课程师生比例为1:8.2。仅从师生配置一项指标而言,法律诊所教育的成本投入超过普通法学教学近一倍[3]。由于地方院校经费较为紧张,一般不符合申请美国福特基金的条件,又难以获得国际捐赠,给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增加了一些难度。但是,在法律诊所的运作过程中,能够自行解决部分经费。其一,法律诊所要与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建立密切联系和合作。既然法律诊所能够为弱势贫困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缓解了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资源紧缺的局面,起到一定的社会救助作用,那么以上部门就有责任为法律诊所提供部分教育经费支持。其二,法律诊所在案件和社区法律咨询服务过程中,可以和社会媒体或者学校内部新闻专业社团合作,发挥舆论力量。既能增加案源,宣传自身,又能筹集到社会赞助,获得教育经费的支持。其三,可以向不属于贫困弱势群体的委托人收取必要的案件费,也是解决经费的办法之一。当然,由于法律诊所课程是以教学而非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只能在必要费用的范围内向委托人收取,不能从中获取较多收益。
(二)法律诊所的办公场所问题及对策
与模拟法庭的建设相似,一般情况下,地方院校都能够为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提供办公场所。但是,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庭有一定的区别:其一,模拟法庭对选址没有太大要求,一般设在校内,而法律诊所的地址应便于当事人寻找和来访,可以设在校内,也可以设在校外;其二,模拟法庭完全属于校内的实践场所,而法律诊所有一定的公开性和社会性,应有一定的办公设施,比如打印机、办公电话、会客室等;其三,为了方便全班同学的参与,模拟法庭的场所面积一般较大,座位较多。而法律诊所不需要较大的场所即可。因此,法律诊所的办公场所最好不要设置在教学楼或办公楼中,即使在校内,也尽量设在能更容易和外界取得联系的地方,便于当事人来访。如果设在校外,涉及到租金问题,可以选择在人数较多的社区或者法院、法律援助中心、仲裁机构附近租用较小的房屋,以降低开支。比如,在巢湖市人民法院附近的金码头小区租用或购买一套一楼临街的地上储藏室,改造成适合办公的场所,价格低廉、适用且所处的位置方便当事人来访。
(三)法律诊所的案源问题及对策
目前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地方院校普遍存在活动开展不足、案源少、学生缺乏参与机会的问题,解决方法有:
其一,增加活动的开展次数,不仅在法制宣传日、消费者权益日、五一国际劳动节等权利保护节日,甚至利用周末时间,深入社区和街头开展免费法律咨询活动。这样既能宣传自身、扩大影响,又能增加锻炼机会,提高学生应对法律咨询的能力;
其二,在地方网站进行广告宣传,以扩大影响。比如在巢湖百姓网、巢湖二手网、巢湖阳光论坛、巢湖赶集网、巢湖同城网等等网站的法律专栏,发帖免费广告宣传巢湖学院法律诊所,留下办公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以便市民联系。通过接受网络、电话咨询、当面咨询等方式,开拓案源,增加实践机会;
其三,与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合作,通过实际行动获得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认同,借助公权力部门的推荐以增加案源。比如,与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巢湖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巢湖市法院等部门合作,推广巢湖学院法律诊所,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既能辅助政府解决部分社会问题,又增加了学生的锻炼机会;
其四,通过法律诊所项目中的模拟训练来弥补案源不足。如模拟会见当事人、询问证人与制作调查笔录、谈判等。指导教师要拟定详细的计划,制定每一模拟项目的教学目标。设计得当的模拟训练可能比真实训练获得的效果更好。当然,由于同班同学在模拟时会出现笑场、严肃不起来等情况,最好由不同班级的陌生同学分别扮演当事人和律师。
四、适合我国地方院校的法律诊所模式
法律诊所的模式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依据诊所是否划分专业方向,分为专门诊所和综合性诊所;依据诊所的位置是否在校内,分为校内法律诊所和校外法律诊所;依据诊所是否解决真实案件,分为虚拟法律诊所和真实案件法律诊所。结合地方院校办学条件、经费条件及师资力量的特征,建议地方院校设立案件模拟诊所和综合性真实案件诊所两种类型。
(一)虚拟法律诊所
虚拟的法律诊所与真实的法律诊所一样,内容有诉讼、上诉、谈判、调解、仲裁、会见与咨询等类型,不同的是虚拟诊所自始至终没有真实的当事人和真实的案件,与特定律师技巧的专题培训相类似。虚拟的法律诊所在任务和方式上与我国模拟法庭类似,是通过角色分工、分组讨论、情景模拟等教学方法来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当然又不能等同于模拟法庭,虚拟法律诊所还包括非诉讼案件的模拟,比如起草法律文书、拟定合同、起草公司章程、谈判、会见与咨询等。地方院校由于办学条件有限,可利用模拟法庭作为虚拟法律诊所的场所。
(二)综合性真实案件诊所
首先,真实案件诊所是一个真正面向外界的场所,类似于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中心,主要针对贫困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学生在指导教师的的引导下,会见当事人、提出咨询意见、帮助当事人准备案件、案件、提供法律帮助等。真实案件诊所是法律诊所的基本形式,实际运作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只收取极少的费用,用于弥补学生办理或案件产生的费用支出,辅助解决部分经费问题。
其次,真实案件诊所可分为不同的类型,一类是区分不同专业方向的专门性法律诊所,如劳动法律诊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消费者权益法律诊所、妇女权益法律诊所等,这一类型被很多规模较大的高校采用,比如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等。另一类是不区分专业的综合性法律诊所。由于地方院校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经费等因素影响,若设立专业诊所,也只能流于形式。因此,地方院校只设立综合性法律诊所,而无须按专业细分成多个诊所。
再次,真实案件诊所的场所可以设在校内,也可以在校外。比如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将诊所设在红山社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设在商大教工路校区;扬州大学在校内14号楼1405室设立法律诊所;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律诊所也设在学校内部。基于巢湖学院所处的地理位置,离市区有一定的距离,不利于当事人来访和工作的开展,建议在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巢湖市人民法院附近选址设立(如上文提到的金码头社区),既有利于当事人来访,又方便和司法及行政部门联系工作。
法律诊所教育的理念是追求正义性、公益性,引导学生树立社会责任心。地方院校开展法律诊所课程,既能缓解司法实务部门的压力,也培养了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且以很低的成本解决了弱势群体法律服务欠缺的问题,有利于在法治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参考文献:
〔1〕董万程.论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方法[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169.
光阴似箭,时光如梭,我的实习律师生涯已近尾声,真正静下心来回首这过去的一年,感触颇多,收获颇丰。这一年在指导律师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同事的帮助下,我成长了,基本上也完成了从一名普通公民到法律执业者的蜕变。通过这一年的学习,我对法律的信仰也在逐渐加深,这不仅使我为自己能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而心生自豪,也更加坚定了我走这条路的决心,对自己未来的执业生涯充满了期待与向往。
在这一年的实习过程中,基本上我所接触的案件都是诉讼案件,因此收获最多的也要算是诉讼的技巧与经验了。对于我这样一名初来乍道的新人在实习的初期,指导律师并不敢让我过多地参与案件的过程,而是让我不断地观摩他案件的开庭以培养我的法律思维与触觉。过了一个多月左右,我开始有机会独立地协助指导律师的案件承办,对于自己的第一次开庭我觉得等这一天实在等得太久了,于是在接到法院传票的那天开始,我便精心准备,不断地在脑海里设想庭上法官可能会问到的问题,自己怎样的回答才能让证据看上去滴水不露。为了防止第一次上庭的慌乱,我把证据的每一个小细节都用红笔标注出来,把上庭所需要的材料都按顺序准备了一遍又一遍,让这些顺序都牢记心中好让自己在法官或律师需要任何一份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的时候不至于手忙脚乱地一通乱翻。即使是这样细心的准备,在第一次开庭那天,当我作为人坐上了法庭,我依然按捺不住自己的紧张与慌乱,就算是简单地按照自己写好的举证意见一层不变地念出声来我也明显感觉到自己声音的颤抖,更别说是在庭上能够头脑清晰地针对对方律师所抛出的问题作出回应,当时的大脑几乎是一片空白。下了庭,指导律师对我上庭的情况做了总结,虽然指导律师也看出了我上庭时的窘迫,但他依然鼓励我,在总结我上庭时的不足方面也轻言带过,但我知道这是他在给我勇气去改进自己。在以后的案件承办中,指导律师依然给了我足够的信任,也正是在这样一次次的历练与打磨过程中,我慢慢学会了用专业的眼光去分析所接触到的案件,在法庭上的思维也清晰敏捷了许多,在法庭上的发言也逐渐大胆自信了起来,但我知道这离在庭上游刃有余地应对各种突如其来的问题还有一定的距离。庭审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它不仅需要法律执业者有很深厚的法学基础、渊博的社会知识、雄辩的口才,同时还需要一些悟性与情商。要做一名好的执业律师实为不易,我只是翻开了其中的头几页。
在外行人士看来,律师是一份光鲜亮丽的职业,律师一直都顶着精英人士的光环。在律所实习的初期,我不敢把自己与律师这个名词挂钩,即使是“实习律师”这样的称号我也觉得怕自己的无知与愚钝称不上它。于是,当有朋友问起我做什么职业,我只是含糊其辞告知我在律师事务所上班,却不敢大大方方地对朋友说我是实习律师,我怕我破坏了律师在他们心目中的形象。我想当时的不自信也确实是来自于自己在知识与经验上的欠缺与匮乏。律师真是一份需要不断学习的职业,大量层出不穷的法律法规需要我们的法律知识不断更新,当事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不同领域,而作为律师需要在有限地时间内去回答去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在最开始有当事人来咨询指导律师的时候,我就把当事人的问题拿来问自己,如果当事人问到我,我的回答是什么,经常我会回答不上来。为避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状态,我去图书馆借阅了不同领域的法律书籍,从劳动案件、工伤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公司法律实务…我都一本一本地认真研读再结合实习中所碰到的案件来运用。随着我接触的案件不断增多,我也慢慢学会了如何运用所学的法律原理去回答当事人的咨询。当有朋友或是陌生人来电咨询我法律问题,我不再像以前那样害怕出现别人把我问得我哑口无言的尴尬场面,就算是在做面对面的法律咨询的时候,我有时也可以自信满满地有条不紊地帮当事人分析案情解决问题。在面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的时候,我还算沉着冷静。但有时在面对文化程度较高的当事人,当事人问的问题又比较棘手的时候,那份沉着冷静有时也是装出来的。这方面还要不断加强学习,想赢得别人认可的同时也必须付出辛勤的汗水。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案源。如何接到案子,这对于实习期满后即将独立执业的我们来说是很现实又很头痛的问题。在长达一年多的实习过程中,我只为指导律师接了两个小案件,还是通过同学介绍的。在实习过程中我并未学会如何“自我营销”。有时担心像保险行业二手房销售行业那样的地毯式营销是否会亵渎法律降低法律执业者的身份,我把这样的困惑与指导律师交流。指导律师为了解答了这样的困惑,也转变了我对营销手段的看法。我们现在已经是市场经济时代,律师行业也是服务行业的一种,也要走向市场。不走出去如何又能把自己推销出去,推不出去就算你学得再好也是无人问津无用武之地。在我去交警大队扣违章分数的时候,在交警大队门口就有人向过路人发一本书,我随手接过翻开一看是市某律师编著的一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指南》,上面也有该律师的联系方式,这本书以他实际操作过的案例现身说法,看上去是一名在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很专业的律师。我想如果我是一名需要聘请律师处理交通案件的当事人在看过这本书后我会优先考虑该名律师。我觉得这样的营销方式很不错,既达到了宣传自己的效果又显示了自己的专业水准。
实习小结是结束也是开始,未来的执业道路并不平坦,但我会坚持地走下去。我相信柳暗花明的那天终归会到来。
摘 要:当代社会,学生可以从很多渠道获取道德与法治知识,老师填鸭式的教育往往会让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尤其是当学生处在初一的时候,填鸭式的教育很有可能让学生对道德与法治这门课程失去探究学习的兴趣,导致学生只会死记硬背课本上的内容。而开放式的教学模式,不仅能让学生学会自己探究道德与法治的知识,还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和谐的师生关系。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互动;开放教学
一、初一道德与法治开放式教学概述
初一道德与法治是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基础,同时它也是一门兼具思想和教育的课程。它是法律知识和道德水平的基础,它能引导学生学习法律与道德,让学生有一个良好的思想水平,所以是一门极其重要的课程。为了让学生更好地学习,教师需要让学生对它的内容感兴趣,让他们有兴趣了解它,探究它。而传统的教育就是老师“填鸭式”的教育,这往往会让学生觉得这门课程枯燥无味,从而渐渐地对这门课程失去兴趣,导致不会主动去探究它,只会死记硬背课本里的东西,甚至对于不理解的地方,也不会主动去弄懂它。但是开放式教育就不一样了,这种教育方式弥补了传统教育方法的不足,它将传统填鸭式的教育改变为学生与老师进行讨论互动的学习方法。在课堂上,老师将书本上的内容讲述给学生听,然后进行讨论,其间学生可以就书本上的内容做出自己的理解,并将自己的理解分享给全班同学,与此同时,教师要根据学生自己的理解,点评学生理解的内容是否正确。正确的话,就对学生进行鼓励,给予肯定。如果学生的理解是错的,那么老师就要指正出来,帮助学生找出错在哪里,及时改正。通过这种开放式的教学,让老师与学生成为亦师亦友的伙伴,增进了师生情谊,也活跃了课堂气氛,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对道德与法治的学习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进而学会去探究、了解它。
二、在课堂实施道德与法治开放式教学的方法
1.列举案例法
列举案例法是根据教科书的内容,找到生活中对应的例子列举出来,比如说,老师这节课教的内容是“对社会负责”,就可以用詹天佑举例子,通过他为国不计名与利,在当时国内无资本、无技术、无人才的艰难局面面前,因为拥有忘我的吃苦精神、积极的爱国精神,他走遍了北京至张家口之间的山山岭岭,用远远比外国人计划少的钱、少的时间修完了京张铁路。这种为国家、为社会奉献的精神就可以让学生在课堂上讨论探究。在这种开放式的授课方式中,老师与学生进行互动沟通,教师成为学生亦师亦友的伙伴,共同探讨。老师引导学生进行探究,让学生脱离了死记硬背教学模式下的学习,而是通过探究获取知识,这样获取知识的方式让学生不仅能在快乐中学习,而且对学到的知识记忆牢固,理解透彻。
2.辩论法
老师根据学生掌握的知识和教科书上的内容,列举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提出关于道德与法治的问题,让学生结合生活中的实际例子,用自己学到的道德与法治的知识发表自己的看法。在这种利用生活实际例子来授课的方法,使抽象的理论知识实质化,让学生能更好地学习、理解道德与法治的知识。同时,老师在教授不同的知识点的时候,可以引用不同的例子,让学生进行辩论,老师在评价学生辩论的内容时,要指出学生错误的观点,并找出错误的原因;肯定正确的观点,让学生感受到自信,使学生从实际例子中学到的知识更加深刻,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加透彻。
3.模拟教学方法
老师在授课的时候,尤其是在复习知识的时候,可以根据生活中的实际例子,例如法律咨询的事例,让学生扮演事例中的每一个角色,例如受害者、法律咨询师、承担责任者,以及事件的见证者,让学生说出事件中涉及的有关道德与法治的知识点。同时,老师针对学生事件中没有考虑到的道德与法治知识进行解析。这样不仅活跃了课堂的教学气氛,还提升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也让学生对学到的道德与法治知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三、开放式教W的注意点
所谓的开放式教学并不是单单让学生自己去学习、去探究,还需要老师在一旁指导。因为学生的理解能力不够,尤其是初一的学生,所以有时候会对一些问题及知识的理解不足或出现偏差,这时候就需要老师给学生做讲解,让学生学得正确,学得明明白白。但是老师不是开放式的主角而是引导者,例如当一些知识点在教科书上的解释很不清晰,让学生很难理解的时候,老师要引导学生联系实际,让学生慢慢地将整个知识点理解透彻。如果是传统教育,当学生遇到问题,老师一般都是直接给学生诠释知识点的含义。这样做只能让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而开放式的教学中,老师引导学生去探究问题,这不仅能让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更加深刻,而且还能激发学生探究问题的兴趣,让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
四、总结
开放式的道德与法治教学,能够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知识。相比传统教学模式下的学生被动接受老师传授的知识,开放式教学更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同时,开放式的教育能让课堂气氛更加和谐,老师与学生能够就课堂上的问题进行交流、讨论。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能够对道德与法治知识进行探究,进而激发学习热情,更好地巩固知识,同时能让学生与老师的关系更加和谐。所以开放式的道德与法治教学是符合初一阶段特点的教学方法之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