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9 16:15: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道德风险的概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引言
综观信息学的有关,不难发现,这一领域的几乎所有经典文献都无不是以保险市场为例来研究不对称信息的。原因在于,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针对保险市场的这种信息非对称特征,经济学家做了许多深人的研究工作,他们运用非对称信息技术研究了保险欺诈、保险市场均衡、最优保险契约设计以及非对称信息下的保险定价等。如早在1953年阿罗(Arrow)就指出,信息不对称是妨碍保险机制顺利运转的主要障碍,并对此进行研究。之后,像罗斯柴尔德与斯蒂格利茨(Rothschild and Stiglitz)、斯宾赛(Spence)和莫里斯(Mirrlees)等许多著名经济学家都以保险业为背景来研究不对称信息理论。显然,大多数经济学家都以保险市场为例来研究不对称信息这件事情本身,就已经佐证了不对称信息对保险市场的严重性。鉴于此,本文拟从保险人的角度出发,主要从理论上分析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两个主要模型——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概念及其产生机理,并从一般意义上讨论其规避策略。最后,在委托理论框架下,研究基于不对称信息假定下的最优保险契约的设计思想。
二、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及其分类
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是指交易中的一方拥有而另一方缺少的相关信息。从市场参与者拥有信息多寡的角度,可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信息不对称是指保险标的通常被保险的买方控制,保险人不易了解关于保险标的风险及风险控制状况的信息,处于不利地位;第二类信息不对称一是指保险买方不了解保险人履行未来义务的愿望和能力,二是指保险买方无从确知险种是否适合自己、价格是否公正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就有可能利用保险买方对保险知识的欠缺而为自己谋利。按这种分类,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还有很多种,如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等。若按信息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进行分类,则保险市场的这种信息非对称性可以从两个角度划分:一是信息非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信息非对称的内容。把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的信息非对称称为事前非对称,反之为事后非对称,且称第一种信息非对称为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称第二种信息非对称为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从信息非对称的内容看,信息非对称可能指保险市场参与方的行为,如保险买方改变保险标的风险分布的行为,也可能指市场参与方的知识,如医疗保险市场投保人对个人健康状况的隐瞒。从这一角度讲,不对称信息有两类,即“暗中行动问题”(hidden
action)和“暗中知识问题”(hidden knowledge)。显然,逆向选择问题对应“暗中知识问题”,而道德风险问题既有“暗中行动问题”又有“暗中知识问题”,即保险市场既存在暗中行动的道德风险,又存在暗中信息的道德风险。
当然,不对称信息的分类方法并不是唯一的。文献就将“暗中知识问题”和“暗中行动问题”又各分为两类:即“旧车问题”与逆向选择问题、委托人——人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若保险买者对保险产品的知识少于保险的卖者,就会产生“旧车问题”;若保险买者对自身的情况的了解多于保险的卖者,就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若从委托关系的角度考察保险的买卖关系,就存在所谓的委托人——人问题;若因为有了保险,被保险人可能进行更加危险的行动,做事不谨慎,就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不对称信息的分类方法还有多种,但总体来说,保险市场最为基本的不对称信息模型有两类: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梅耶森(Myerson,1991)就主张把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简单分为两类,将所有“由参与人选择错误行动引起的问题”称为道德风险;所有“由参与人错误报告信息引起的问题”称为逆向选择。
三、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道德风险
(一)保险市场道德风险的概念
毫无疑问,道德风险的概念起源于海上保险。自从阿罗(Arrow)在1963年将道德风险的概念引入到经济学中以来,在相关的保险文献中,有关道德风险的定义,有许多种相似的解释。Arrow给出的定义是:“道德风险就是个体行为由于受到保险的保障而发生变化的倾向”;Frank(1991)给出的定义是:“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对所投保的保险标的采取较少防损努力的一种倾向”;Varian(1990)认为:“道德风险是指保险双方中的一方不能观测到另外一方的行为的情况”;Findlay和Parkin等(1992)人认为:“道德风险是指具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所采取的影响或加大不利结果出现概率的行动”。保险文献中还有若干关于道德风险的定义,在此不一一列举。正如在海上保险方面很杰出的英国作家魏克道·多弗所指出的那样:“要精确地定义道德风险有点困难,它可以被看作保险本身的一种要素,或者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有关,或者和外部条件有关,它使意外事故的发生成为被保险人谋利的手段。”综上所述,道德风险泛指市场交易中的一方难以观测或监督另一方的行动而导致的风险,即隐藏行为的一方由于其行为或疏忽致使不利结果出现的概率加大。可见,道德风险是一种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它与道德本身并没有多大关系。一般的观点认为,道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经济人”人格内容的必然结果,它属于经济环境中的外生不确定性,而且破坏了保险市场均衡并导致保险市场的低效率。
按被保险人采取的与损失发生有关的行为的时间分,可以将道德风险分为两类:一是保险可能会对被保险人的防损动机产生影响,这种影响称作事前道德风险(ex-ante moral hazard);二是损失发生后,保险可能会对被保险人的减损动机产生影响,这种影响称作事后道德风险(ex-post moral hazard)。事后道德风险同事前道德风险有很大关系。假如被保险人的利益与所报告的风险损失状态有关,则有可能产生事后道德风险。另外一种导致事后道德风险的私人信息是保险标的是否遭受了意外事故的损失,因此,被保险人不仅具有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方面的私人信息,而且还具有保险标的是否遭受意外事故的私人信息。因此,事后道德风险和事前道德风险的唯一区别是被保险人和的行动顺序存在差别。被保险人先于自然行动的道德风险问题属于事前道德风险,相反便为事后道德风险,Spence和Zeckhauser(1971)是首先认识到这种差别的学者。
从道德风险的分类知,道德风险因素从两方面对风险可保性产生影响。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简称被保险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使得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者当保险标的受损失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被保险人疏于风险防范,致使事故发生。简要的说,当被保险人购买足额保险后,他没有积极性承担采取防损措施的成本。换言之,保险可以把谨慎行事的得益从被保险人那里转移给保险人,而被保险人额外承担了谨慎行事的成本,便产生了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因素又称疏忽风险因素,它与前者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恶意,在保险业务中很难对这类风险进行规避。
那么,保险市场上为什么会产生道德风险呢,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教授认为,人类交换形式的变化及协作的产生是产生道德风险的必要条件。产生道德风险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人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和机会主义倾向(opportunism)。正如阿罗所说的,人们的行为“是有意识地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机会主义倾向是指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会采取非常微妙和隐蔽的手段。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人在所有的时间或场合都会以机会主义方式行事,但不排除某些人在某些时间和场合,会采用这种方式行事。因此,以欺诈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是基本的人性之一。当然,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是以人的有限理性为前提的,如果人具有完全理性,能够洞察现在和将来,机会主义行为将无从得逞。因此,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动机问题,从根本上讲,产生道德风险的行为只不过是人们攫取其利益的动机选择。
(二)保险人对付道德风险的策略选择
那么,如何来规避道德风险呢?对此,业内和学术界都作了深入的研究探讨。归纳起来,措施不外乎有三类:即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挽救。其中,事前预防是最主要的手段,其具体的策略很多,具体到保险人而言,最主要的和最有效的策略就是设计具有针对性的保险条款,即保险人所设计的保险条款应尽量使被保险人谨慎行事的边际收益或不谨慎行事的边际成本为正值。在保险实务中,要使谨慎行事的边际收益为正,主要方法是在设计保险契约时,通过免赔额或共保条款使被保险人承担部分损失。免赔额条款(deductible)规定保险人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的固定金额。共保条款(coinsurance)规定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的百分比。这两种规定都要求一部分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从而为被保险人减少损失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另外一种规避道德风险的方法是使谨慎行事的边际收益为正的方法,即对那些采取防损措施的被保险人进行奖励。如机动车辆险中常见的无赔款优待计费法(No-Claim Discount,NCD)就是用低费率的做法来奖励那些损失纪录令人满意的被保险人。实际中,保险人应选择哪一种措施来应付道德风险呢?当然,这要依据保险人所面对的是哪一种类型的道德风险。如果保险人面对的道德风险极有可能加大损失,那么,保险人就应当使用免赔额条款。这是因为,使用免赔额条款不仅有利于鼓励被保险人采取有力度的防损措施,而且在处理小额索赔时还能够减少成本支出。然而,如果保险人面对的道德风险会使自己的开支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就应选择共保条款。原因在于,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越大,共同的支付也就越大,这样,被保险人就有了进一步减少损失的动机。另外,保险入还可以通过对保险条款执行情况的检查或采取针对性的核赔查勘策略来规避道德风险。
四、保险市场的不对称信息:逆向选择
(一)保险市场逆向选择的概念
逆向选择这一术语同样来自于保险业,对这一概念的研究起源于人寿保险。所谓逆向选择是指保险双方在达成契约前,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接受契约的人一般拥有私人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可能是对对方不利的,接受契约的人利用这些有可能对对方不利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契约,而对方则由于信息劣势处于对自己不利的选择位置上,是为逆向选择。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逆向选择既可以是保险买方逆向选择,也可以是保险卖方逆向选择,在保险市场中,常见的是卖方逆向选择。
保险市场中的逆向选择现象相当普遍。尽管经济学家很早就认识到逆向选择会干预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但对这个问题研究的却并不长。20世纪70年代,乔治·阿克罗夫(Akerlof)的开创性工作真正奠定了这个领域的研究基础。随后,许多讨论不对称信息问题的文献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观点之一来自于迈克尔·斯彭斯引入的市场信号概念,最为重要的研究是罗斯柴尔德与斯蒂格利茨对非寿险领域逆向选择问题的研究。
众所周知,竞争性市场模型下的一个重要假定是买方和卖方都具有完全信息。但事实上,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分类法厘定保单价格,这种尽管简便,但却不能区别具有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由于受到这种约束,保险人只能向所有投保人提出大致类似的保险价格,其结果是,在同等条件下,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将购买更多保险,而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认为基于平均损失率的保险费率过高,所以决定不购买保险,这无疑会提高所保风险的平均损失率,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保险费率,并进而引发更多的人退出保险。因此,逆向选择不仅会抑制保险需求,而且还会妨碍高效保险契约的签订,并导致市场的低效率和保险质量的低下。
(二)保险人对付逆向选择的策略选择
由于逆向选择发生在保险契约签订之前,因此,在具体的保险实务中,主要有两种减轻逆向选择风险的方法间:一是保险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信息,以便对投保人做出更为准确的分类。显然,收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信息将帮助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做出准确的风险分类,但这样的措施只能降低或减缓投保人的逆向选择,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分担;二是设计尽量避免逆向选择出现的保险契约,即设计不同的保险契约以鼓励风险类型不同的投保人选择最适合自己风险种类的保险契约,这种保险契约也称为分离保险契约,由于这类保险契约根据投保人的不同风险类别收取不同的保险费用,并据此给予不同的赔偿,因此,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就被这类保险契约所吸引,由于市场的作用,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不得不购买这种分离式的保险契约。但实际上,由于保险人通常难以有效识别投保人的风险类别,设计这种形式的保险契约也就变得非常困难。
与道德风险的情况类似,逆向选择同样是客观存在的,是“人”人格的必然结果。因此,无论保险人采取什么样的策略,逆向选择风险只能是部分的减轻和避免。
鉴于逆向选择在保险双方鉴订保险契约之前就产生了,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是保险客户投保以后的行为,因此,这三种信息不对称是有区别的。逆向选择是一个——契约—自然—委托—支付的序列问题,而事前道德风险是一个契约——自然—委托—支付序列问题,事后道德风险则是一个契约—自然——委托—支付的序列问题。
五、不对称信息下最优保险契约的设计思想
保险人规避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设计具有针对性的保险契约。Crocker和Snow(1986)就指出,被保险人是否遭受了意外事故的损失等信息会最优保险契约的形式。最优保险契约的设计与不对称信息是紧密相关的。因此,从不对称信息对保险市场的影响看,保险契约有三类:一是考虑逆向选择的保险契约;二是考虑道德风险的保险契约,其中包括考虑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的保险契约;三是同时考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保险契约。这类保险契约远比单纯考虑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的保险契约要复杂的多,对这类保险契约的特征难以做准确描述。
实际中,考虑逆向选择的最优保险契约的设计思想是:保险人通过向保险市场提供具有自选择约束特征的契约以对投保人进行风险分类,亦即保险人通过提供价格以及赔付额不同的有区别的保险契约以诱使潜在的投保人进行自选择,自选择的保险契约对于特定的投保人来说具有更高的期望效用,而保险人由此根据投保人选择的特定的保险契约推测出投保人的风险类型。这样,保险人通过信息甄别达到了减轻逆向选择风险的目的。换言之,保险人要解决逆向选择问题,就要为投保人设计出这样的保险契约,即从某种特定类型投保人的角度看,这正好是自己的最适契约。如医疗保险市场就存在非常严重的逆向选择行为。针对这种现象,保险人可以通过自选择机制的设计来防范医疗需求方的逆向选择。也就是说,保险人向市场提供的契约一方面使潜在的投保人参加医疗保险的效用不低于不参加医疗保险的效用,另一方面使潜在的投保人受到说真话的激励,并乐于显示其风险水平。即通过对高风险者采用较低的共保率、较高的保费价格,对低风险者采用较高的共保率、较低的保费价格,达到诱使潜在投保人说真话的目的,从而使各种类型的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医疗保险来提高自己的效用水平。显然,在自选择约束下,投保人的行为应当是合乎理性假设的,即在对投保人的行为进行时,通常应当假定投保人的行为与其对自选择约束的理解是相一致的。
考虑事前道德风险的最优保险契约设计也同样引起了广泛关注。Spence和Zeckhauser(1971)以及Harris和Raviv(1979)对此进行了专门。他们认为,考虑事前道德风险的最优保险契约应是部分保险形式,这种最优保险契约与被保险人必须承担一个固定比例风险损失的共同保险契约形式有着相似之处,这种共同保险条款为被保险人采取最优水平的防损努力提供了激励因素,即可以通过在保险契约中加入免赔额或共保额条款,使被保险人谨慎行事的边际收益或不谨慎行事的边际成本为正值。除了上述机制设计之外,为了防止事前道德风险的产生,最优保险契约的设计还经常使用如下的制度规则:即保险人为了检查被保险人是否认真履行了保险契约所规定的防损义务或其它如实相告义务,保险契约还要规定一个与支付函数有关的督查条款,在实际的保险实务中,保险人通常采用随机的督查策略,具有上述特征的最优保险契约显然可以在委托框架下进行研究。
考虑事后道德风险的最优保险契约同样可以在委托理论的框架下进行设计。从一般意义上讲,在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个人合理性约束,以及诱使被保险人选择最有利于保险人的行动的激励相容约束的限制下,追求被保险人期望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以此达到规避事后道德风险的目的。如对机动车辆险来说,车辆的丢失以及车祸等意外事故的发生,与车主采取的防盗措施、驾驶谨慎与否等有关。在保险人不能监督被保险人行动的情况下,由于被保险人缺乏采取防损措施的积极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就应当设计针对性的保险条款来激励被保险人采取进一步的防损努力。
与事前道德风险的情形类似,考虑事后道德风险的最优保险契约设计也经常使用如下的制度规则:即保险人为了防止来自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比如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发生,保险人在设计契约时还要规定一个与被保险人的利益有关的核赔查勘条款,当被保险人决定将一种风险状态报告给保险人以后,保险人根据某概率函数对被保险人的索赔进行随机核赔查勘,最后决定是否赔付。这里,核赔概率可能是投保人所报告的风险损失额的函数。
总之,从保险人设计保险条款可以采用的激励机制来看,无论是从罚的角度设计,还是从奖的角度设计,都不是无约束的。设计上述性质的保险条款必须受两个条件约束:一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单必须使保险买方从保险中获得一定水平的效用,若被保险的风险没有因此得到很好的转移,即保险买方没有得到投保后的效用,再好的保险条款也是无用的。二是保险人使保险买方提供私人信息的边际效用等于边际成本(边际负效用),亦即保险人付给保险买方的信息租金必须足以弥补保险买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采取防损措施所付出的成本。
六、结束语
以上阐释了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概念及其产生机理,并从一般意义上讨论了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规避策略,最后阐述了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最优保险契约设计的思想。应指出的是,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永恒的,不对称信息的存在使得经济运行机制不能达到最优状态,任何针对性的策略都只能尽量抑制和减轻不对称信息对保险市场的束缚。况且,由于风险多样化的出现,不对称信息对保险市场的影响方式将日趋复杂。因此,要实现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就应当进一步研究不对称信息对保险市场的影响,研究保险市场有关各方在长期或短期的不对称信息状态下的行为,揭示非对称保险市场的内在特征,为保险人的保险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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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失业保险;道德风险;自愿失业;隐性就业;延缓就业。
【作者简介】魏瑞清,内蒙古财经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讲师,管理学硕士,主要从事失
业保险理论与实务方向的研究。
一、道德风险的内涵
道德风险最早是保险学中的一个概念,指投保人投保后,对其保险标的的注意程度会降低,从而增大了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经济学家对这个概念一般化后,主要指委托人和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不必为其承担责任的行为。这种情况下,道德风险常常被称为“道德败坏”。它包括事前道德风险(即逆向选择)和事后道德风险,前者被称为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后者被称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广义的道德风险不仅包括狭义的道德风险,还包括由于人责任的有限性等原因导致人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风险行为,即心理风险。在这种道德风险事故中人并不具有不道德或者违法倾向,只是由于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导致了道德风险的发生。在这些情况下,是由于委托人不能对人的心理、行为准确了解和控制造成,所以也属于道德风险。
本文研究的道德风险主要指狭义的道德风险中事后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常常被称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对于这种道德风险,学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它是一种败德行为,是由于人的不诚实和不正直导致的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另一种认为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人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并不必然地反映人的道德败坏,它是经纪人最大化自身利益时所产生的一种负面效应。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以上两种情况混杂在一起。
二、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
表现形式
1.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定义。失业保险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最初是由20世纪70年代的劳动经济学家们提出的。他们从微观经济学的视角来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力供给行为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工作搜寻理论的出现,为经济学研究失业者的理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具体来说,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指在失业保险制度下,保险方(失业保险机构)和被保险方(参保人、失业者)两方当事人存在着信息强弱不对等关系,保险双方的其中一方失业保险机构不能观测到另外一方参保人的失业的真正原因、失业期间有无求职要求、是否积极努力地寻找工作等情况,因此处于信息的相对劣势方,而参保人在失业后成为受益方,他(或她)对自身失业原因、生活状况、工作环境以及工作搜寻努力程度等都有全面的把握,因此被保险人处于信息的优势方。这样,典型的道德风险问题便在失业保险领域产生了。
2.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在失业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1)自愿失业问题。失业保险道德风险中的自愿失业是指参保人因主观原因而导致失业,其目的在于获得一定数额失业保险金的行为。在失业保险制度中,失业保险机构在认定参保人失业事实时,很难准确把握失业人员是否因主观原因而导致失业的发生。部分参保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主动自愿失业,冒充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虽然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有限,不可能完全满足失业人员的现实需要,但失业保险金是在参保人不参加任何工作的情况下发放的,因此失业保险金对于自愿失业者来说还是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的。(2)隐形就业问题。隐性就业是指已在下岗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失业保险主管部门登记为下岗或失业人员,并按期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在实现再就业后未向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申报就业状况及劳动收入的情况。隐性就业的大量存在不仅会造成巨额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同时也会造成失业保险制度的低效运行。(3)延缓就业问题。延缓就业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后由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很可能会为了享受闲暇,而降低自己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使自己处于失业状态,直到失业保险金领取到期为止。延缓就业问题在西方高福利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在这些国家,政府所支付给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数额是较高的,一般是按照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的工资的40%-75%来支付,有的国家甚至是按照工资标准等额支付。按照这个标准,失业人员所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完全可以维持其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因此,这使得西方高福利国家的失业人员宁愿为了享受闲暇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不去寻找工作,由此造成了延缓就业问题。即使在低失业保险金的发展中国家,尽管失业保险金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但失业保险金的获得并不需要失业人员付出劳动,失业人员仍然可以依靠失业保险金维持基本生活,因而较低的失业保险金也会促使失业人员故意延缓就业。
在我国失业保险领域,主要的道德风险是由自愿失业和隐性就业导致的,而延缓就业是高福利国家失业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主要表现。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产生道德
风险的原因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再加上我国政府把经济建设放在首要的战略地位,因此在促进经济增长与保障劳动者福利之间更倾向于前者。因此,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制度本身暴露出诸多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失业保险领域的道德风险的规避。
1.失业保险替代率过低,平滑消费功能不足,隐性就业问题严重。失业保险替代率的高低关系到失业保险政策再分配功能和平滑消费功能的大小,失业保险金水平越高,越能平滑劳动者失业后的消费,以至于他们不会因失去工作而陷入极度贫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失业者可以获得低于失业人员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数额由当地确定。失业保险金水平通常为最低工资的60%-80%,失业保险替代率仅为20%左右。而国际上通行的失业保险替代率为40%-75%。在我国低工资的现实情况下,现有的失业保险金水平不能较好地保障失业者本人和家庭成员的生活需求,平滑消费的功能也极小。过低的失业保险替代率,导致大量的隐性就业人员存在。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在全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大约有50%-90%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隐性就业。另外中国社科院最新调查显示,至少80%的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还有其他收入来源。
由此可见,我国失业保险金过低,导致失业保险制度所提供的保障功能极为有限,失业保险所发挥的激励再就业功能发生扭曲,隐性就业问题十分严重。
2.失业保险给付期不合理。《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三个档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为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参加失业保险时间越长,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越高。这一规定对于工龄较长、技能水平低的失业者和接近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更倾向于接受失业保险金而暂时离开劳动力市场。尤其是隐性就业人员,会更倾向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直到期满为止。因此,我国失业保险支付期限的不合理会导致失业者的道德风险行为。
3.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服务功能薄弱。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不仅为失业者提供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且还为他们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的服务。然而在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用于再就业的资金微乎其微,如2007年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再就业服务的资金仅占失业保险支出总额的10.8%,分摊到当年每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身上只有45元/月,这对提高失业人员的技能是远远不够的,长期以来致使失业人员认为就业服务项目对其找工作没有明显帮助,不愿意参加此类活动,造成失业者采取不正当行为躲避就业服务项目的行为发生,进一步滋生道德风险行为。
4.失业保险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实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制,由于监督和惩罚不严,道德风险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在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中,申请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和取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享受资格条件对“非自愿失业”和“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缺乏足够的、有效的监督手段和可操作的措施,致使失业保险机构无法甄别出失业者失业的真正原因,对导致道德风险的隐性就业无法及时发现。由于监督机制的缺位,停领失业保险金的限制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合适工作”这一条款,很难真正实施。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审核、监督和惩罚,损害了失业保险的公平性,降低了人们对失业保险的信任度。
四、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
正是由于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导致了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难以规避,失业保险制度不能真正发挥其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三大基本功能。为此,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规避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
1.增加决定失业保险金水平的参数,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替代率。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过低,不仅不能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而且还产生了隐性就业等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在制定失业保险金水平时,一方面要适当提高失业保险替代率,切实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家庭负担、年龄等。在计算个人失业保险金时,应当与失业前的工资水平相联系,规定工资水平上限,超过上限的部分不缴纳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时按同一基数计算;有抚养子女和赡养无经济来源的老人的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要高于没有家庭负担的失业者。这样才能保证失业保险的公平性和持续性,减少失业保险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
2.缩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与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相配合,可以达到减少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目的。国际上失业保险待遇的平均期限是六个月到十二个月,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则是每年的待遇领取期限不得超过十三周。这些标准值得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下加以借鉴。只有适当缩短我国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配合失业保险替代率的提高,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失业保险领域内普遍存在的隐性就业问题,从而使失业保险制度健康良性地发展。
3.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并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相关联。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相似,都涵盖了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但是失业保险没有建立起个人账户制度。对于那些终身未失业过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将没有机会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另外,从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看,大多数失业人员急于连续领取全部的失业保险费而不是延迟到再次失业时领取。据辽宁省的统计数据显示,只有6%的失业人员由于实现再就业或待遇期满而终止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其余94%的失业人员在条例规定的最长有效期内领取全部的失业保险待遇。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社会公众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持续性不信任。失业者想方设法在最长有限期内领取全部失业保险金,从而进一步加深道德风险行为。所以,应尽快引入失业保险个人账户,并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相衔接。在失业保险个人账户的模式下,每个参保人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在特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里存储失业保险金,待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将失业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转移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使失业人员充分认识到“今天较少的待遇提取意味着明天更多的养老金”,这对促进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加强失业保险制度的监督与惩罚措施。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与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有很大关系的。因此,为了使失业保险制度更好地运行和发展,政府就应该对失业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实行更严格的监督和惩罚。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必须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定期上报他们的工作搜寻情况,同时提供证据证明其正在积极地寻找工作,如搜寻工作的次数等。如果失业人员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他将有可能受到少领或停领失业保险金的处罚。这样,失业人员为了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就会积极主动地与管理部门配合,同时也可以增加自己再就业的机会,道德风险问题就会因为“监督与惩罚”的存在而部分得以克服。
参考文献:
1.刘燕生:《社会保障的道德风险与负激励问题》,[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版。
2.黎 民:《公共管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3.刘小艳:《失业保险的道德风险及其激励机制探讨》,载《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关键词] 企业道德 道德风险 企业社会责任
2008年9月被曝光的“三鹿奶粉事件”再次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产品责任等一系列问题的思考。在此次事件中,生产厂家为了片面追求自身的利益,置广大婴幼儿的健康于不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根本利益。究其根源,是因为该企业丝毫未考虑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将潜在的道德风险演变为真实的败德行为。
本文将结合此事件对企业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治理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以期减少企业的无良行为及其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一、企业道德风险的概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无处不在。作为市场经济的风险承担者,企业面临着政治风险、政策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以及金融风险的考验。企业在应对这些风险时,对多数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是被动的,难以主动做出明确判断并采取正确措施,如企业外部环境中存在的风险。在所有风险中,企业最能主动避免的,惟有由于企业本身的行为造成的道德风险。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企业作为社会公民,也是社会道德关系的主体,同其他社会公民一样享受一定的道德的权益,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企业道德关系着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影响着企业的经营。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隐形行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而不完全承担其行为的全部后果,从而有动机也有可能出现损害利益相关者权益的行为,由此导致了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就是由于隐瞒信息、隐蔽行为所导致的风险。这种损害利益相关者权益的行为,又称败德行为。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消费者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在信息获得方面处于弱势,而处于绝对优势的生产商通过隐蔽行为坑害消费者以达到获利目的,冲破了风险的底线,不仅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痛苦,也必将给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企业道德风险存在的原因和后果
为了更好地对企业道德风险进行防范和治理,企业管理者必须首先认识到企业道德风险存在的原因和后果。虽然信息不对称为某些失去良知的企业提供了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但从管理角度来看,企业道德风险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匮乏
根据高小玲博士的实证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越弱,企业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在20世纪初,大多数企业还是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是利润最大化,这一观点随着时间在政府和公众舆论的影响下发生了变化。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观仍然以经济性为导向,但是更加考虑企业经济活动的长期社会效应和社会后果。企业作为在自由协议基础上组成的独立实体,它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同时也具有“道德人格”;或者说企业除了关心利润的最大化,还要承担某些道德方面的社会责任。
通过“三鹿奶粉事件”可以看出,某些企业在利润的驱动下, 短期机会主义行为增加,对自身行为造成的外部性没有纳入到企业长期发展中。它们对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太重视,而是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向社会提品和服务仅仅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因而它们忽视了对消费者最基本的责任――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并且在发现问题后未能及时向公众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最终出现了严重的败德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2.外部质量监管机制不健全
作为国家免检产品的三鹿奶粉、三鹿灭菌奶,曾双双荣获“中国名牌产品”荣誉称号,三鹿婴幼儿奶粉被确定为国家第一批卫生安全食品。国家免检产品是指符合《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产品。如果一家企业某种产品获得了免检资格后,在免检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那么免检有效期内,由谁来监督免检产品的质量呢?《免检办法》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当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用户、消费者可以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和举报。质监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这里面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对于食品类的免检产品,消费者对产品不可能有技术检测能力,他们只有在食用以后,身体受到严重危害时才有可能发现产品质量的问题。而等到这个环节时,往往就已经发生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缺乏有效的外部质量监管机制,是出现企业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事件发生后不久,即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这说明,以往的质量监管办法存在严重漏洞,导致企业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增大。
由于道德风险导致的企业败德行为, 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而且短期的急功近利造成在重复博弈中失信于消费者, 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声誉的一次丧失就可能是致命的, 导致企业的公关危机甚至是行业危机。此次“三鹿奶粉事件”直接导致消费者对奶制品安全性的信任度大幅下降,整个奶制品行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都面临着严峻的危机。
此外,企业的败德行为还对行政监管部门造成恶劣影响,使民众对“国家免检产品”这块金字招牌产生信任危机。实际上,当诚信这种道德理念商品化之后,其本身也是一种社会资本。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高信任度的社会里整个行业、社会联系便利,商业交易成本降低, 可以导致长期社会成本的降低;相反,低的社会信任度产生辐射效应,加大商业交易成本,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与健康发展。
三、企业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治理
鉴于企业败德行为造成的巨大社会负面效应和对企业本身造成的潜在损失,笔者认为从风险管理的新角度,探讨败德行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避免或限制此类行为的发生,即对企业的道德风险进行治理是很有意义的。下面从企业内外两个方面提出相应的道德风险治理机制。
1.企业道德风险的内部治理
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维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由“三鹿奶粉事件”及国家质检总局最新公布的对奶粉产品的检查结果可以看出,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企业道德进步的体现是企业对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道德需要企业去“创造”。要使企业成为有道德的企业,必须让他们明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大势所趋,企业的社会责任与道德标准的提高不是一种境界,而是一种生存方式,更成为了潜在的市场门槛。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将影响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将决定国际竞争力的高低。
道德风险是一种“软风险”,企业需要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加以防范,按照风险管理的程序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掌握风险治理技能。道德风险管理需要把所有利益相关者作为统一体,在管理企业所有风险时考虑它们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还必须以合乎道德的行动来回报社会。企业赚取利润应重视以人为本,生产过程人性化,确保产品符合道德要求。总之,企业不但要对股东负责,还要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
2.企业道德风险的外部治理
加强行政监管和法制建设,借助新闻媒体、学者等舆论监督力量。行政监管和法律机制的约束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会使企业道德风险行为的成本远远高于其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因而加大对企业败德行为的法律惩处力度对减少企业道德风险意义重大。
此外,防范企业道德风险更有待于社会公正监督,而非仅仅是行政监督。在企业败德行为的披露中,大众媒体以及有良知的学者和研究人员扮演了“公正监督人”的角色。大众媒体也被认为是企业道德风险受害者所能采用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的途径。这类非正式的监督群体,形成更具操作性的舆论和信息开放,有助于建立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
严格的行政监管、诚实公正的新闻媒体、具有良知的学者这三种权力、舆论与知识的结合更能够构筑企业道德风险的屏障。
关键词:道德风险;激励;博弈;不对称信息
一、ERP实施系统定义
ERP应用是多系统交织、多环节传递、多因素合力、多角色协同的结果,任何一个因素、任何一个环节的成功都只是ERP成功实施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而任何一个因素的缺失、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将导致系统实施的失败。ERP的成功应用受到多种因素制约,它们构成复杂的因素系统,即ERP因素系统、企业因素系统、实施因素系统和外部因素系统。实施因素是ERP应用的关键和困难所在。ERP实施系统包括企业、系统提供商,也包括咨询、监理和评价机构所构成的项目运作体系,包括实施流程体系、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支持体系。ERP应用的复杂性不仅在于ERP系统和企业系统的复杂性,更在于实施系统和实施过程的复杂性,这就需要对实施系统施加有效激励,通过有效激励,来提高ERP实施的成功率。
二、ERP实施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在道德风险境况下,委托人不能观察到人的行为(行动或决策),即人行为不能被委托人所观察,或者即使可以被委托人所观察,它也是不可证实的,这一不对称信息问题被称为道德风险。即使最后能看到合同方是否努力这一结果,但在过程中,合同方的决策不能被委托人所观察或证实,就算最后知道结果也于事无补,所谓努力不可证实意味着它不能被包含在合同的条款中。
假定ERP实施主要是由系统提供商和企业共同完成的,并且企业是委托人,提供商是责任主体和人,两者构成委托关系。如果努力能被包含在合同条款中,就可以要求系统提供商做出恰当的努力并采取措施,那么就不可能有这么高的失败率,那失败就主要是系统或企业的问题,企业因为信息不对称,做了不正确的选型决策,或者企业不具备条件,那么就可以推定ERP的失败主要是由于企业的非理性,这样的结论不会被企业接受,也不符合事实。这就表明努力没有被包含在合同中,从而表明努力不可证实和道德风险的存在性。
假定双方签订的是对称信息合同,在固定支付框架中,人会最大化自己的效用而选择将努力最小化,即:,(U为保留效用,e为努力,w为支付)。在人原意接受合同的约束下,委托人将使其得自己合约关系的剩余最大化。这个约束条件被称为参与条件。对称信息条件下委托人问题如下:
在由系统提供商和企业组成的实施系统中,系统提供商清楚系统的难点、薄弱环节和风险,从而可能避重就轻。如果实施系统包含咨询、监理和评价机构,则构成更为复杂的委托关系,企业与系统提供商、咨询和监理、评价机构构成一级委托关系,同时监理和系统提供商、咨询机构构成二级关系,并且各方将演绎出一些复杂的博弈关系。如果任务的边界不清晰,则不仅因依赖而弱化自己的努力,而且努力将更加难以证实。因此,在基本实施系统和扩大了的实施系统中都存在信息不对称,存在努力不可证实和道德风险问题。
三、道德风险境况下的合同设计
在基本实施系统中,委托关系相对简单,可以作为研究的基础。为了研究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关于努力的最优合同,需要形式化地定义道德风险问题。基于道德风险的博弈关系,其自然解的概念属于子博弈完备均衡。该博弈的第一阶段是企业设计合同,预期系统提供商的行为;该博弈的第二阶段是给定提供商将付出的努力和合同的条款,提供商决定是否接受企业提出的合同;该博弈的最后阶段,作为道德风险问题的基本点,就是人会选择付出的努力。形式化,则作为委托人的企业要求推出的合同就是以下问题的解:(3-1)为参与约束或个体理性条件;(3-2)为激励约束或激励相容约束。求解这一问题会存在一定困难,需要采用折衷办法。激励相容合同最初是以它的一阶条件来替代而得以克服的,这一程序被为一阶方法。其思想是用(3-3)来替代(3-2),即:
当一阶方法是正确的时候,作为委托人的企业最大化问题的解就是上述形式化模型的简化形式:
令为参与约束的乘数,μ为激励相容约束的乘数,解得拉格朗日方程关于工资的一阶条件为:,这是最优合同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因为,海赛矩阵在满足该条件的点上是负定,改写一阶条件得到如下方程:
当μ>0,即存在一个真正的道德风险问题时,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风险分布条件就不再被满足了。工资将取决于得到的结果,工资对结果的依赖程度取决于函数/的形式。最优努力必须满足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拉格朗日方程关于e的一阶条件:
事实上,可以直接从拉格朗日方程解得最优努力必须获得的必要条件:
在对称信息条件下,参与约束决定了最优努力水平;在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时,激励相容约束所蕴含的成本,就成为确定所要求的人努力的最重要的因素。
四、道德风险境况下的激励策略
在道德风险境况下由于努力不可证实,这种境况下的解决之道包括通过合同条款将激励内部化。无论如何,委托人可以通过使人的支持取决于其所获得的结果,而使人对其自身行为后果感兴趣。对于系统提供商的固定支付模式显然不适应道德风险境况。
目前,在ERP产品和服务没有分离的状态下,系统提供商也是系统服务商,以人的身份承担系统实施的任务,而服务的价值包含在产品中,并没有得到应有体现,而产品的购买价值是一种固定支付。因此,要解决道德风险境况下的激励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产品和服务的分离问题,产品成为固定支付,而实施服务成为非固定支付,与实施的效果及实施后的支持挂钩。
对于已经分离的由咨询商或系统提供商提供实施服务的可以按与实施效果挂钩的思路进行激励与签约。无论是基本实施系统,还是扩大了的实施系统,都要特别注重系统主体实施者的激励与合同设计,对于辅助实施者也要确定任务边界和目标,实施与任务完成效果挂钩并在合同中体现。对于监理,要按照上述确定的任务边界分别对实施系统实施考核和监理服务。对监理的支付,也要与实施体的实施效果挂钩,防止衍生负效果的博弈关系及共谋行为,从基本激励模型出发,激化高努力与连续水平努力。
五、结论
在ERP实施中,道德风险问题是存在的,在此境况下激励的基本点是通过合同条款将激励内化,与实施效果挂钩,同时发挥二级委托的激励支持作用。但这一激励思想实现的基础是ERP产品与服务的分离。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美]艾里克·拉斯缪森.博弈与信息(《博弈论概论》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医保基金;风险预警;德尔菲法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101-02
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的能敏感地反映风险状态及存在问题的指标,是一个有机构成的整体。指标体系必须能够全面反映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各个方面,符合实际、切实可行,起到领先的警示信号和预控功能作用。
研究参考国内外文献,结合辽宁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实践,确定医保基金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初稿[1]。然后,采用德尔菲法专家咨询,根据相关学科专家的建议,经过反馈及修改,建立统筹基金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一、医保基金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初建
通过对辽宁城镇医保基金风险的警源分析与识别[1], 依据辽宁城镇医保基金发展的实际状况,从制度设计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以及医疗需求风险等五个方面建立辽宁城镇医保基金风险预警体系,如表1。
二、医疗保险风险因素的专家评定筛选
以医保基金风险预警指标初级体系为蓝本,采用德尔菲专家咨询法筛选确定医保基金风险预警指标内容[2]。
(一)专家咨询
组织20人专家小组,由医疗保险、医学、卫生经济、卫生管理等方面专家构成,对他们进行问卷调查,专家之间互不交流,保证问卷之间的独立性和质量。专家咨询表围绕着指标体系初稿包含的各层指标,由专家对各指标的代表性、可行性、灵敏性等特征进行评定,按照“很重要”、“重要”、“一般”三个标准评定一级指标(第二层),对5个一级指标的分类进行统计分析,不合适的指标进行删减,确定准确的一级指标体系。按照“好”、“中”、“差”三个标准并分别赋予分值对重置后的一级指标中每个二级指标(第三层)进行评分,分别计算每个二级指标的均值、满分率和变异系数,以低于其中任意两项的平均水平作为指标的排除标准,之后综合专家意见,筛选出进入下一轮评定的指标。三级指标的评定筛选按照二级指标的评定方法进行。
第一轮专家咨询完成后,进入第二轮专家咨询。第二轮咨询是对二级、三级指标进一步调整,确定各级指标的权重,同时,利用MATLAB编程软件,对第二轮专家的判断矩阵进行一致性检验,并明确各项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最终确定需要纳入医保基金风险预警体系的指标。
(二)咨询结果
在咨询过程中,专家们对一级指标的设计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有75%的专家认为,一级指标中制度设计风险指标与管理风险中的某些指标存在内在关联,相似性过高,会导致指标评价中的结果偏差,应予以删除。这其中,有8位专家认为“覆盖率”、“缴费率”隶属于筹集风险指标,有7位专家认为“支付标准”隶属于支付风险,还有2位专家认为一级指标中还应当包含“基金监管”这个指标。考虑到基金监管的概念宽泛,在建立预警指标时操作难度较大,暂不考虑纳入。
二、三级指标的筛选,综合专家意见,作出以下调整:(1)删除“制度设计风险”这个一级指标后,将其中的二级指标删除,将三级指标中的“覆盖率”、“缴费率”放在“筹集风险”的下级指标中;“支付标准”放在“支付风险”的下级指标中。(2)“管理风险”指标中,“支付风险”中的“退休率”与老龄化风险中的“年龄结构”存在交叉关联,处于被包涵的状态,所以“退休率”指标不予考虑。(3)专家认为,“筹集支付道德风险”概念过于宽泛,不能很好地诠释“道德风险”二级指标,又考虑到道德风险存在“合规道德风险”和“违规道德风险”两种情况,风险预警重点考虑的是违规情况,因此建议将“筹集支付道德风险” 修改为“违规道德风险”。(4)“人为风险”指标中的“主观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道德风险”的体现,含义重复,予以删除。
根据两轮咨询评分,利用MATLAB和SPSS软件,结合聚类分析来计算各级指标的权重,分别计算出有效的各级指标权重值(见表2)。
(三)咨询可信度分析
Coefficientα是评价内部一致性最常用的可信度指标。a系数越大,其内部一致性越高,可信度也就越好,利用SPSS 11.5和每轮咨询指标的得分计算的Coefficientα系数,如表2。结果表明,本研究专家咨询得出的结果及建立的指标体系是可信的。
三、医保基金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确定
根据研究目的,结合上述多数专家的意见和实际操作性,最终确定纳入医保基金风险预警体系指标,如表3(表中括号内的数值为权重)。
预警指标体系建立后,可利用辽宁某统筹地区城镇医疗保险运行数据,计算出医保基金历年风险预警指标值,并引入相关技术构建医保基金风险预警体系的指标预测模型,从而对某统筹地区的医保基金风险进行预测,以便采取积极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结语
对城镇医保基金风险进行预警,科学的指标体系是构建医保基金风险预警体系的首要环节。结合辽宁医保基金运行的实际,确定基金风险的内容范围和对应的预警指标,并通过德尔菲专家咨询法进行筛选调整,建立了相应的预警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既与所要预警的内容相吻合,又具备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汪红.辽宁城镇医疗保险基金预警体系的构建[J].管理观察,2011,1(420):220.
关键词:卫生费用 收入弹性 老龄化 道德风险
一、我国近年的卫生费用增长情况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卫生费用支出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由于2005年以前的卫生费用统计未计入社区卫生服务部分,为保持数据的统计口径一致,我们以2005年-2011年的卫生数据进行观察与分析。2005年我国卫生费用支出为8660亿元,到2011年上升至24269亿元,为2005年的2.80倍。对比我国同期的国民生产总值(GDP)数据,由2005年的183218亿元上升至2011年的471564亿元,为2005年的2.57倍,反映出我国卫生费用的增长要快于GDP的增长。这一趋势也体现在卫生费用占GDP比重的升高上,从2005年的4.73%上升至2011年的5.15%。
我国总体卫生费用的快速增长已受到学者和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方面,卫生费用的增长存在其合理性因素,经济的发展、老龄化社会的压力和政府对民生问题的日益重视,都使得近些年来的卫生费用支出需要快速的增长。另一方面,由于医疗领域存在市场失灵,并导致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由此造成的卫生费用浪费,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两方面综合考虑,积极寻求解决策略,才能实现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卫生资源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推动我国的卫生事业前进。
二、卫生费用增长的合理性因素
我国近年卫生费用的快速增长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因素。客观来看,经济发展带来的人均收入提高和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得社会总体对医疗卫生的需求增大。主观来看,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实力的增强,政府对民生问题日益重视,必然会在政府的卫生财政支出上有所反映。这种经济和政策上的变化引起的卫生费用增长,毫无疑问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第一,经济发展引起对医疗卫生的需求增加。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居民的人均收入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05年的10493元提高到2011年的20810元,增长98.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2005年的3255元提高到2011年的6977元,增长114.3%。有研究测算,我国卫生费用的收入弹性为1.2,即人均收入每增长1%,则人均卫生费用支出增长1.2%。另外也有研究报道,认为卫生费用的收入弹性大概为1,即与经济收入同步增长。无论采信哪种结论,卫生费用支出都会以相当于经济增长的速度或者高于经济增长的速度,随着经济增长而增加。这在现实中也很容易理解,即当人们获得了更多的收入时,则会希望获得更好的医疗卫生条件,以提升生活水平。
第二,人口结构老龄化引起对医疗卫生的需求增加。由于我国实行了持续30余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人口生育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不断下降,近年来我国开始加速步入“银发时代”。2005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7.7%,到2011年上升为9.1%[1],从绝对人口数量来看,则是增加了2193万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由于老龄人口罹患疾病的风险要远远高于低龄人口,且治疗费用也大大增高,因此,急剧增长的老龄人口迅速带动了对医疗卫生的需求,使得社会卫生费用支出快速增加。
第三,我国政府对民生问题日益重视,不断增加卫生财政支出。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与之相适应地,政府职能也在不断变化。起初,由于发展重心转为经济建设及放权让利政策带来的政府职权范围缩小,我国政府的卫生财政支出一度下降明显,由此导致个人医疗负担加重和医疗市场产生逐利行为等问题。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逐渐重视民众的医疗卫生服务,加大了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了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这都使得政府的卫生财政支出不断增加,从而引起社会卫生总费用的增长。
三、卫生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卫生资源的浪费
分析卫生费用的快速增长,除了考虑到合理性因素,也应看到目前仍然存在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状况,这种现象所造成的卫生资源浪费,也是导致卫生费用快速增长的另一种因素。医疗市场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影响卫生资源配置的主要因素,降低医疗市场的道德风险,就可有效提高卫生资源配置、减少浪费。
经济学中的道德风险概念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他人的行动。通常,发生道德风险的利已者都具有信息上的优势,并且不需要承担行动的全部后果,故而可以完成“损人利己”的不道德行为。它实际上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理论上,完全竞争市场的构成条件之一,是买卖双方都掌握了完全的信息,由此才能使双方站在平等的基础上评估价格,从而使得价格成为了调节市场资源配置的媒介。而道德风险存在的条件之一,就是买卖双方或方存在着掌握信息的不对称性,若在此基础上继续用价格来调节市场的资源配置,就会发生市场失灵现象。按照上述理论来分析医疗市场,那么道德风险现象就是非常普遍的了。
一方面,从医疗供给方的角度来分析医疗市场中的道德风险行为。首先,医疗供给方对信息掌握的绝对优势,使得医疗方具备兑现道德风险的条件。医疗服务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非标准化产品,它本身是由经过训练的医疗人员提供的自身技能,所以供给方具有绝对的信息优势。有理论将这种信息优势解释为“诱导消费”,即患者虽然是药物、治疗、化验检查等医疗服务产品的真实消费者,但他们却不具备自己选择消费的能力,需要通过医疗人员提供的诊疗意见来抉择。于是,当医疗人员出于自身利益指引患者过度消费医疗服务产品时,患者也常常遵从要求购买商品,这时便可以发生供给方的道德风险行为。其次,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不足,医疗供给方需要用收取额外补偿来进行弥补,这使得道德风险行为具备了存在合理性。近年来,我国政府的卫生财政支出虽然增长迅速,但占医疗机构的总体收入比重仍然很低,2005年-2011年间,这一比率波动在12.9%-19.4%之间,尚不足医疗机构全部收入的1/5。这种收入的短缺就需要医疗机构收取额外费用来弥补,这种“创收”过程中存在道德风险行为在所难免。第三,舆论和政策导致的自卫性医疗增加,加剧了医疗市场的道德风险。医疗资源分配不公、医疗负担加重、媒体对医疗机构的负面报道和“举证责任倒置”政策出台等诸多因素叠加,造成国内医患关系较为紧张、缺乏相互信任的现状。这使得医疗供给方在面对医疗过程中的不确定情况时,往往选择过度医疗的方式来进行自我保护,同时,也就增加的道德风险兑现的几率。所以,从医疗供给方的分析来看,医疗卫生产品的固有特点决定了医疗市场本身存在着道德风险,而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又助长了医疗市场中的道德风险行为。
另一方面,从医疗需求方的角度来分析医疗市场中的道德风险行为。在支付大部分费用是第三方保险机构的情况下,对作为医疗需求方的患者来说,其个人支付的边际成本要小于真实边际成本,故而医疗需求方常常会倾向于过度消费产品以获取更高的个人效用。反映在实际问题中,就表现为有医疗保险的患者,往往要求多开药或使用昂贵的设备诊疗等,这就会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医疗卫生市场是一个道德风险较高的市场。医疗供给方具备兑现道德风险的条件,医疗供给方和需求方又同时存在过度消费的需求,加上社会环境的影响,使得我国目前的医疗卫生市场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医疗卫生市场存在着市场失灵和资源配置不合理,也就造成了卫生费用使用中的浪费,由此原因引起的卫生费用增长是应该受到控制的。
四、卫生费用的控制与合理增长
我国近年卫生费用出现快速增长,一方面是经济发展和老龄化人口结构带来的需求增加,对卫生费用增长形成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政府职能向注重民生转变、不断提高卫生财政支出,形成推动卫生费用增长的主观要求。主客观因素相叠加,导致我国总体卫生费用支出增长迅速。这其中,应该肯定民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合理需求增长,以及政府应对老龄化时代所作出的积极努力。但同时也应看到,卫生费用的快速增长难免会对我国财政支出形成更大压力,所以,控制卫生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与卫生费用中的浪费就成为非常有意义的行动。
控制卫生费用中的浪费部分,需要顺应医疗卫生市场的固有特点,从多角度、多层次出台配合政策才能达到有效配置资源、减少浪费的目的。比如,针对医疗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或信誉评估机制,或由保险机构在支付保险费用环节加强审核等,尽力减轻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再比如,针对医疗市场过度消费的现象,可以引入供给方按疾病种类的费用控制和需求方按比例分摊费用,同时提高政府或社会资金对医疗机构的直接投入,切断医药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等。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降低卫生市场中的道德风险,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尽可能地得到有效配置。
总体来说,控制卫生费用增长中的不合理部分,需要从医药卫生四大体系着手,包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共同形成有效的变革措施并互相影响,最终在宏观上形成合力保障我国卫生费用的合理增长,以更好的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时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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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许素友.医疗费用的供方成本分担及其启示[J].医药经济,2011(2):52-55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风险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概念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为了分散金融机构在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时面临的贷款风险,以自身持有的住房贷款为标的资产,经过结构性重组,按照特定的选择标准汇集为抵押贷款资产池,以资产池未来预期所产生的稳定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通过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将其转变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出售给不同投资者,并将抵押贷款风险分散给不同风险偏好和投资需求的投资者的结构性融资过程。
二、信用的基本概念
信用是从属于商品和货币关系的一个经济范畴,是商品生产、货币流通、市场交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一般社会伦理学意义上以诚实守信为道德基础的履约行为不同的是,在经济学领域中,信用是社会产品和资金分配与交换的特定形式,是信贷资本运动的方式,是价值的单方面转移。具体说,是经济主体之间,以谋求长期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道德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时间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
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信用风险
(一)信用风险的概念。交易当事人不履约带来的风险称为信用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缺陷的存在,信用制度的建立并不能消除交易过程中的违约和欺骗行为。信用规则对交易者行为的约束存在着利益界限的“扬弃”,一旦违约的收益大于成本,信用就可能遭到破坏。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信用风险产生于其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二)信息不对称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是不完全信息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它是指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信息不对称发生在市场交易前后会分别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由于双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称,拥有信息不真实或信息较少的一方不知情者会倾向于做出错误的选择――逆向选择。
本文讨论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以下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会给其带来信用风险:
1、银行与原始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与原始借款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原始借款人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借款人对自身的资信状况(收入水平、工作情况、负债情况、还贷能力等)最为清楚,而商业银行难以获得这些真实信息,也无法观察到借款人的行为,掌握到借款人的经济条件、家庭等方面的变动情况。为了从银行顺利取得更多贷款,借款人有可能会故意隐瞒自己的负债情况、不良信用记录等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甚至于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等给银行。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由于缺乏全面的信息,无法对借款人信用和资金偿还概率做出可靠的判断,银行就可能依照所有借款人的平均信用质量来制定贷款条件(如利率和期限等)。对于信用等级高于平均水平的借款人,这种贷款的代价高于其公平的市场价格,不利的情况会对优良的借款者不利,他们就会退出借贷市场。而对于那些冒险倾向强烈、信誉差的借款人来说,借款的代价低于其应付的市场价格,他们便会积极地争取贷款,这将导致 “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产生“逆向选择”的风险。
2、银行与信用评级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作为发行人的银行与信用评级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银行需要向信用评级机构披露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以便完成资产的内部评级和随后的正式评级,以及便于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对证券化结构的实时信息跟踪,反映其信用情况。银行掌握了基础资产的第一手资料,由于面临激烈的竞争,以及发行证券能带来的利益,银行和评级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会加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信用风险。
3、信用评级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用评级机构与投资者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由于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是一种复杂的结构性融资产品,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其内在价值与风险,信用评级机构对住房抵押贷款所支持证券进行的信用评级结果是投资者投资的唯一标尺。信用评级机构借助于其信息优势通过设计一系列模型的方法来评定证券,有时还需要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以使他们的产品能获得较高评级。市场依据评级机构的结果做出投资决定,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决定了证券的价格和被市场接受的程度,投资者对评级机构的高度依赖使得评级机构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作用变得无比重要。但事实上,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透明度也很低,虽然评级机构会在网站上或评级报告中简要介绍评级的方法,但一般不会公布评级的数据来源,也不会公开核心的评级方法。信用评级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加大了信用风险集中度。
(三)道德风险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是指签约后交易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可能会利用信息优势在使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做出损害交易对方利益的行为。科托威茨提出,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的、不利于他人的行动。从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看,不对称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称为事前不对称;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称为事后不对称。信息事前不对称产生逆向选择,信息事后不对称产生道德风险。从本质上看,产生道德风险就是由于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参与人行为的不可验证性以及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造成了一方为了提高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1、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导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信用风险。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自身资产有限,倾向于以较低破产成本贷款买房,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夺客源,银行会设计一系列的低首付、零首付贷款来迎合这部分客户的需要,为信用风险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在贷款期间,银行无法随时掌握借款人经济条件的变化,无法观察和控制借款人的行为,为借款人的违约提供了机会。当银行利率调整,房地产市场发生逆转性的变化,放弃贷款的成本甚至高于房屋的价值时,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有可能拒绝还款,使银行面临着“道德风险”。一旦借款人的还款出现问题,受到直接影响的便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金流,给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带来信用风险。
2、信用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导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在对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评级中,评级机构不仅评估信用风险,而且还参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融资产品的结构性构建过程,以使这些产品获得较高的投资评级。评级机构的运营模式是被评级者支付费用,但消费“评级服务”的是投资者,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评级机构90%的收入来自发行方支付的评级费用,美国三大评级公司对结构性融资产品的评级明显高于传统的公司评级。受利益的驱使,极容易引发信用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
(四)委托理论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风险。由于市场参与者愈来愈处于市场信息的非对称分布之中,非对称信息严重地影响着经济决策及其决策结果。委托理论是研究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市场参与者之间经济关系的理论。按M・Jensen&W・Mecling的定义,委托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佣另一个或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力,并依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
在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人,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委托人-人关系在本质上是经济人之间信息差别的一种社会契约形式,它是掌握较多信息的人与掌握较少信息的委托人之间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经济学中的委托-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不对称信息的交易。委托-理论即是研究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市场参与者信息差别的一种社会契约形式,它是掌握较多信息的人通过契约或其他经济关系与掌握较少信息的委托人之间展开的一场博弈,可以广泛地适用于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人们合同关系的各种不同情况。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结构化产品存在着多重的委托-关系,导致其存在着不可避免的信用风险。
1、借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贷款合同签订过程中,借款人须向银行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抵押物状况等相应信息,银行对这些文件材料负有监督审查职责。借款人若提供真实材料,则使抵押资产的收益更有保障。但部分信用记录不高的借款人若提供真实材料,则有可能无法获得购买房屋的贷款。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发起人的银行来讲,了解材料真实性需要付出成本,但是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的结构设计使得最终风险会最终转移给投资者,因此发行人并不具备了解材料真实性的推动力,甚至为了扩大其贷款业务将住房贷款带给信用等级未达标准的借款人。
2、投资者与信用评级机构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信用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作为投资者的判定依据,而利益趋向使得他们的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挑战。事实上,投资者才是最终委托人,但是他们要了解最初基础资产真实性的可能极小,或者将付出很高的成本。由于多重委托关系的存在,每一级关系中的人都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隐瞒一部分信息,从而导致信用风险的积累。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潘金生,安贺新,李志强主编.中国信用制度建设.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7.
关键词: 银行;道德风险;金融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7-126-02
在金融领域里,道德风险主要指金融中介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与其所有者的“利益非对称”,从而产生自利动机,导致金融中介机构总体收益下降和委托人利益受损的风险。在银行的经营和交易活动中,存在复杂的委托与关系,以及普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存在复杂的道德风险问题。银行的股东与银行管理者、银行与借款人、银行与存款人以及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之间,都存在委托与关系和道德风险问题。长期形成的旧的金融体制,使得我国银行在组织结构、金融监管制度、银行产权结构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潜在金融风险问题突出,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一、不合理的银行业组织结构
金融发展不仅包括金融增长,表现为金融工具、金融机构规模数量的扩张,更包括金融分工的发展和金融组织的优化。银行业的发展也是如此。而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更多的表现在银行机构规模数量的扩张,银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严重滞后。这不仅影响银行业本身的发展,同时也强化银行脆弱性,激化 银行道德风险行为。
(一)金融市场不发达,信贷市场庞大
我国是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银行担当着支持经济发展的任务。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总量80%,银行负担过重,银行业风险过度集中。一方面,企业过分依赖银行现象突出;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每年必须保持一定的经济发展速度,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此,在我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尚不通畅,私人、外商、政府投资数量有限的情况下,银行必须保持一定的新增贷款投放额,而在我国国有企业缺乏活力、非公有制企业信贷市场尚未全面拓展、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又趋于完善、防范风险意识增强的情况下,基层行往往面临着两难困境:一是必须放出贷款,二是必须保证贷款质量。这样就造成管理者要么在保证贷款质量下的违规操作,如放贷收息、“寻租行为”,要么是管理者未完成指标以便升迁而忽视资产质量盲目信贷。
(二)市场结构呈现出一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政型高度垄断状态
我国银行业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凭借信用“特权”处于垄断地位:间接融资占社会总融资的80%,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间接融资的70%左右;金融资产的80%集中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美国合并后的花旗银行集团资产不到美国GNP的10%,而我国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任何一家都远远超出这个比例。
银行的垄断地位,使得银行可以获得稳定的垄断利润,提高银行的特有价值。银行特有价值越高,越有利于防范银行道德风险行为。但是我国国有独资银行的垄断地位不是在市场竞争中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形成的,而是行政垄断格局在市场经济时代的延续,导致银行业竞争力严重不足、缺乏规模经济效益、缺乏创新意识和能力等,同时使得银行风险意识薄弱、抗风险能力较差。因而这种垄断格局是低效的。研究表明,我国银行的市场份额与市场绩效无内在联系,且集中度、市场份额与市场绩效负相关,呈现一种背离趋势。而根据对美国银行业的研究,市场份额与盈利性一般存在正相关关系。
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行政垄断地位,一方面,并不能保证银行获取稳定的垄断利润而具有较高的银行特有价值,从而不利于抑制银行道德风险行为;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弱化了银行的风险意识而易出现银行漠视风险盲目信贷等道德风险行为。
(三)没有基于市场竞争的分工,导致恶性竞争时有发生
我国商业银行结构的地区趋同化,包括组织机构的地区趋同以及与之相联系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的地区趋同,银行结构的趋同系数在0.95以上。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中金融的不断深化,同业竞争在不断深化,原来的分工格局被打破,各行在相同的经营范围内拓展各项金融业务。竞争在负债业务的对公存款、储蓄存款及主动负债,信贷业务的黄金客户和发展消费信贷,中间业务的代收、代付、代办、、理财顾问等全面展开。且在《商业银行法》的框架下,各商业银行的业务拓展方向和目标客户趋同,客户对象都定位于国家垄断性行业、大型企业集团、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等。没有基于市场的分工,业务完全趋同。恶性竞争时由发生。激烈的竞争是激励银行道德风险的重要因素。如银行为稳定重要客户,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做出不审慎的贷款决策或高风险策略;基层行为完成业务,将资金贷向一般或劣质客户等过分接受风险行为。
二、缺乏竞争的金融市场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市场本身也是一种经济组织,也代表着一种契约关系,市场结构问题同样属于契约问题,是有关制度安排的问题。金融学家们认为,集中度影响着银行业承担风险的激励,高的集中度增强了银行的特许权价值,并促使管理方以股东和存款人的利益为代价去冒更大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我国高度集中、单一的垄断性金融结构将影响到交易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是国有商业银行道德风险产生的温床。
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在从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过程中,既保持着产权单一、机构设置行政化、计划性指标管理、信贷资金一定程度计划配给特征,又在改革中形成了具有现代银行特征的一些经营管理方式(即“双轨性”治理结构)。首先,它可以获得较高的垄断利润,加快资金总量扩张,以维持既有的利益格局,同时其潜在的金融风险和转轨时期需要在短期内摆脱不良资产过重的负担又迫使央行采取大量减负措施,如资产剥离、加大核销、政策挂账、贷款划转等,倒逼央行进行“外部化”处理。国有银行通过争取资产剥离、核销指标,“再处理”经营指标等方法,获得了巨大的政策利润空间,道德风险滋生。
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从理论上说属于中上集中寡占型,居于较高度垄断地位,寡头垄断的特征比较明显。垄断使得国有商业银行有了与政府讨价还价的资本,增加变革惰性。而我国银行业的垄断结构并没有带来垄断利润的获得。根据一些学者的推算,那些资产额占比不到1/3的其他银行,获取了大约2/3的利润,而处于高度垄断状态的国有商业银行只占据了约1/3左右的利润。这是由于我国银行业较高的集中度并非市场作用的结果,而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是政府干预的产物。由于转型的成本应该由政府来负担,而政府让国有商业银行背负的资金供给义务又很沉重,这就使得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难以启动,诱发国有银行的道德风险。其次,由于其他商业银行在机构和网点设置上先天不足,在市场竞争和业务拓展中,其业务模式和管理结构也有混同于国有银行的迹象,并没有发挥“体制外变革”的示范效用。最后,尽管近年来中国的股票市场和货币市场有了相当快的发展,但大部分企业的融资结构仍然比较单一,还是以银行贷款为主要的资金来源。根据吴敬琏的研究,从1996年到2001年的6年里,企业融资中贷款所占比例平均为89%,股票融资平均只占8%左右。因此,这种局面进一步增加了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变革的惰性,使得市场参与者无法使用“用脚投票”权。比如拿存款人来讲,在西方银行业中,存款人风险意识较强,而且资本市场较为完善。当银行经营状况不佳时,存款人会通过提取存款,行使“用脚投票”权,解除自己与商业银行的委托――关系,发生挤提时甚至会导致银行破产,从而影响经理人的在职利益和声誉,形成市场监督机制。这种市场监督机制如果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作为人的银行努力工作以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有国有信用做后盾并在市场上居于垄断地位,存款人不用担心银行破产,也就不会关心银行的经营状况,无论银行资产质量如何低下,经营风险如何高,存款人都不会使自己的“投票权”声誉机制受阻。这种情况下,信息不对称程度加重,商业银行就更有激励冒险经营,谋求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存款人的利益,产生道德风险。
三、不健全的法律框架与监管机构
完整的法律框架和高质量的监管实施通过保护产权和保护投资者不受内部人的窃取,是约束银行所必不可少的要素。1995年我国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初步形成。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制体系除了《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外,还包括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管理规章。从形式上看,我国的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似乎已经完善了。然而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运用银行法规的重叠、不协调和抵触的情况,既有的规则、制度还有缺陷、疏漏,亟待补充的问题仍大量存在。
(一)对存款保险制度等监管手段未予以足够重视
国外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秩序和稳定银行体系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作用,因为该项制度有助于借助存款保险机构来加强对银行业务的监管,尤其是有助于通过存款保险机构督促银行减少违法经营,而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尚为空白状态。同样,《商业银行法》中“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条款”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在承担政策性贷款的同时把其他不良贷款转嫁到政府身上。再如,在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国有银行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向社会披露经营信息之前,在《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中,只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财务信息必须对中央银行公开。这样,除了在《金融时报》和《中国金融》等报刊上定期对重要金融信息进行以外,一般市场参与者根本无法获得有关的信息来判断一家金融机构是好是坏,强化了内部人控制的道德风险。
(二)缺乏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此种监管设了专章“接管和终止”,但是该法对银行因破产或主动退出市场的监管之规定过于简单,仅有原则性的4个条文,诸如关闭中债务清偿、债务重组、有效资产的承接、被关闭银行的托管等均无规定。另外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法制必须对破产程序的各种问题设置监管。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稳定的金融破产法,就无法按照市场的原则让效益低下的金融机构稳定退出。这样,存款人或监管者认为的政府隐含和明确担保这种想法不仅降低了贷款人和监管者方面的监督努力,也给了银行在放贷时承担更多风险的激励。
(三)监管当局缺乏独立性
在监管实践中,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监管当局缺乏独立性,特别是地方监管当局与地方政府“合谋”,受地方利益的驱使,往往放松金融机构的监管甚至干脆放任自由,不履行监管职责。除了那些非法集资案件外,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广东恩平的一个建行不顾风险乱贷款二十几亿,结果大部分贷款打了水漂,而该行行长却提了官,甚至在中央提出严惩要求时仍然逍遥法外,当地的金融监管形同虚设。这样的监管当局自身产生监管纵容甚至寻租现象更加方便了银行道德风险的产生。这些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监管的实施实践都滋生了银行的道德风险,没有足够的激励去维护国家的利益。
道德风险严重威胁着商业银行的生存、稳定与发展。在我国现阶段变革时期,商业银行往往只注重信贷资产风险的防范,银行文化建设相对滞后,对员工的道德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及有效的防范措施。因此,如何在新形势下,积极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是各商业银行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赵新坡等. 商业银行如何规避道德风险[J]. 西部论丛. 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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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力资本;风险投资;委托
中图分类号:F24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1-0152-05
一、人力资本风险投资的提出
人力资本风险投资是以人力资本作为投资标的物的风险投资活动。在人力资本风险投资过程中,具有资金、专业经验或其他资源的机构或个人通过对潜在的投资对象进行充分测评,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人员(或团体),双方建立一定的合同,并依据合同对投资对象进行人力资本的投资,与此同时对投资对象加以指导与管理,增加投资对象创造财富的能力与机会,最终投资机构从被投资对象所创造的超额个人财富中,取得一部分作为投资回报。人力资本风险投资体系由资金提供者、人力资本风险投资机构、 投资对象三方组成。这三个彼此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由于各自掌握着一定的内部信息,加之人力资本风险投资的特殊性,由此产生出复杂的委托关系。
投资者与人力资本风险投资机构间存在着委托关系,风险投资机构与投资对象间同样存在委托关系,这种双重委托关系是风险投资重要特征。与普通的风险投资不同的在于风险投资机构与投资对象间的委托关系是双向的(如图1)。
二、人力资本风险投资中的委托关系
(一)人力资本风险投资中的双层委托关系
在人力资本风险投资运行过程中,资金及其他各种资源从提供者―投资者,流向资金运作者―风险投资机构,最终运用于人力资本的投资对象―个人。在风险投资机构的投入(包括物质投入与人力资本投资)与个人的努力共同作用下,个人的人力资本得以积累,创造的个人财富的能力得到了增加。在此情况下,个人将其个人财富的一部分按约定提供给风险投资机构,形成风险投资机构的收益,而风险投资机构将收益回馈给投资者。风险资本周而复始的循环,形成了风险资本的周转。在循环过程中,风险投资者把资金委托于风险投资机构经营和管理,风险投资机构将资金、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投资于投资对象。这个委托链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个风险投资的运行和发展。因此,风险投资中的委托关系主要有以下两个层次:投资者与投资机构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投资机构与投资对象间也存着委托关系,即人力资本风险投资活动首先表现为双层委托系,如图2所示。为了表述方便,在本研究中将前者称作第一层委托关系,而将后者称作第二层委托关系。
1.投资者与投资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
在筹资阶段,风险投资机构从资金提供者那里筹集资金,组成风险投资基金。此时,资金提供者是委托人,人力资本风险投资机构是人,组成人力资本风险投资中的第一层委托关系。
在这层的委托关系中,人力资本风险投资机构家经营和管理着资金与各种资源,而资金提供者投资者却无法监控每个人力资本投资项目的具体操作,无法观测到投资家是否努力工作,是否勤勉地把资金投向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对象。相比之下,投资机构作为人更占有信息优势。
风险投资机构占有信息优势可能会导致其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而违背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制定一定的制度对其行为加以约束。
2.投资机构与投资对象间的委托关系
在投资阶段,投资机构将其从投资者处筹集得到的资金,并辅之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各种资源投向其所选定的投资对象,通过被投资对象的勤奋与努力形成人力资本的积累,并最终分享从投资对象所创造的财富。在实现投资收益的整个过程中,风险投资机构与投资对象间形成人力资本风险投资体系中的第二层委托关系。
在这层的委托关系中,投资机构与投资对象之间同样交易信息的分布不对称,呈现出一种信息不对称下的委托―关系。信息不对称正是风险投资机构与投资对象间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这两类问题产生的原因。
由于投资对象的个人行为无法受到完全有效的控制,在风险投资机构所提供的激励机制不足以对投资对象进行完全激励时,投资对象的追求不符合风险投资机构的目标的利益,以期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则成为了必然。
(二)人力资本投资中的双向委托
双层委托关系是风险投资所共有的特征,除此之外,人力资本风险投资活动中,还存在着相互依存又方向完全相反的双向委托关系,如图3所示。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人力资本因其具有能动性,物质资本则不具有能动性的特点。
在人力资本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中,投资机构,作为投资者,他付出了物质资本,将资金与宝贵的社会资源与管理技能投入到对投资对象的培养与人生设计上,以期通过被投资者的努力获得好的收益。投资对象则在投资机构的指导与约束下,运用投资机构提供的各种资源,积累人力资本,创造个人财富。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风险投资机构是处在委托人的地位,而投资人则处在人的位置。
另一方面,作为人力资本风险投资对象的个体,依据契约拿出了其最宝贵的财富,将其所拥有的各种先天禀赋、知识与技能以及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提供给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希望能在投资机构的设计、管理以及运营等方面的支持下,取得个人价值的最大化,从这个角度来讲人力资本风险投资的投资对象又是委托人,而投资机构反过来成为了人。
双向委托关系是人力资本风险投资的一种特有的现象。由于双方利益互相依赖,又互相制约,维护了委托关系的稳定性。为了区别起见,在本文人为将前者称为正向委托,而将后者称为反向的委托。
可见,由于人力资本风险投资中存在着复杂的委托关系,存在信息不对称,根据经济学“理性人”假设,各方当事人会按符合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法行事,这样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问题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如图4所示。
三、人力资本风险投资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及其解决机制
(一)逆向选择的概念
所谓“逆向选择”,指的是在特定市场上劣质品排斥优质品的现象,其实质是一种市场无效或市场失败。“逆向选择”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场合,阿克洛夫(Akerlof) 的旧车市场模型、斯蒂格里茨和温斯(Stiglitz and Weiss)的信贷配合模型,斯宾塞(Spence) 的教育信号传递模型,均是逆向选择理论的经典模型。
在逆向选择理论看来,劣质品之所以能在市场上“取代”优质品,存在三个条件:
1)买主不知道商品的真实质量;
2)劣质品的生产成本低于优质品,具有相对价格优势;
3)劣质品可以“伪装”成优质品,且伪装后的总成本不高于买主所出的平均价格。
(三)人力资本风险投资中的逆向选择
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投资的特殊性,造成人力资本风险投资活动中存在着典型的逆向选择现象。这种现象在人力资本初始价值的确定、人力资本的转让与投资机构的选择上都会出现。
1.人力资本初始价值确定中的逆向选择
由于人力资本是一种主动产,非激励难以调度①,为了充分发挥企业人力资本风险资本的投资作用,降低人力资本风险投资的风险,最大化投资活动的收益,则首先必须准确地为人力资本的初始的价值进行确定。然而,在人力资本风险投资对象的选择过程中,存在着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逆向选择问题,这将大大影响对投资对象判断的准确性,进而影响整个投资活动的正常进行,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会造成人力资本风险投资活动的失败或中止。
前面已经分析过人力资本风险投资是一个双向委托过程。在这两个方向正好相反的委托行为,都存在着逆向选择的问题。
(1)正向委托过程中的逆向选择
风险投资机构按照能否带来高投资回报这一根本标准,来选择的投资对象进行投资地开发人力。这些投资对象多为在智力、体力等身体素质上具有超常的能力的个人,也可能是具有特定社会资源的个人,或者是某些怀才不遇之人,总之这些投资对象具有创造出远大于所需投入的个人财富的能力。
在投资双方签订投资合约之前,投资对象对其自身个体的有关情况,比如个人能力、兴趣爱好、社会关系以及个人经历等某些方面,掌握着一些不为风险机构无法获得,至少需要一定成本才能获得的知识。这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引起的:
1) 对个人素质的任何一个评价都难以建立一个公认的客观的评判尺度;
2) 许多评价指标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相互替代的关系;
3) 部分评价指标,如IQ、EQ 等,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这些关于人力资本测定的困难性就使得投资对象有着风险投资机构所不具有的信息优势。这可能产生人,即被投资对象,大致知道自己的人力资本定价而委托人知之甚少的逆向选择问题,也可能产生签约前投资对象与投资机构都不甚知道人力资本的定价,但履行合同后人逐渐知道自己的人力资本定价的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问题(一般情况下也将后一类问题归入逆向选择问题) 。为了自身利益,人有意识地强化那些可能高估其初始价值的一些信号,或弱化那些可能低估其价值的一些信号,比如通过作弊的手段影响某些测试值,引导委托人做出错误的决定。风险投资机构作为委托人也能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而会刻意去低估投资对象的价值,双方博弈的结果是增加了交易成本与减少投资机会。
(2)反向委托过程中的逆向选择
在反向委托中,投资对象(委托人)将其所具有的人力资本,包括身体素质、文化知识、社会关系等,交由投资机构(人)管理运作。由于投资机构(人)据有专业上的便利,能够运用他的测评技能对投资对象进行全面的评价,有能力发现一些投资对象(委托人)也无法意识得到的一些优势条件。投资机构(人)并不将真实情况全部告诉投资对象,同时还会夸大自身人力资本开发能力,以确保在同投资对象(委托人)的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基于对于投资机构的理解与认识,投资对象(委托人)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的不信任情绪则不可避免,可能会在谈判中压低投资机构的水平,抬高自身的价值。当双方分歧过大时,投资人力资本风险投资活动的契约无法建立。
2.人力资本转让中存在逆向选择的情况
不仅存在于人力资本的投资过程,逆向选择还存在于人力资本风险投资机构间相互转让被投资对象的投资权与受益权的过程中。
由于人力资本价值度量的复杂性,当人力资本的投资权与收益权在市场上进行转让时,转出方相对于受让方占有信息上的优势,他们更加了解人力资本真实价值。不仅如此,而且为了得到高的回报,人力资本的转出方会对转让标的物,即投资对象的人力资本价值,加以“包装”,甚至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此时的人力资本转入方,根据市场惯例,对此情况也有所了解,只是对哪些信息是真实的,而哪些信息是虚假的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只是一味地压低受让价格,即便是对于那些具有很高价值的人力资本也是如此,经过多次博弈,价值高的人力资本会先后退出人力资本市场,留下的将只能是那些价值被高估的人力资本,这就是所谓的“柠檬”效应。现代资本市场的不完美性也在于此,它会影响人力资本转让的数量与价格。
3.投资机构选择中的逆向选择
投资者在将资金交给投资机构之前也存在一个选择的过程。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仅将资金提供给那些能,投资业绩良好的投资机构。而为了从最终投资者那里吸引资金,风险投资机构必须提供,包括有效的审查、适度谨慎态度、合约格式、风险投资经验等必要的“市场信号”来证明自己的行为能力。为了赢取投资者的青睐,有时投资机构会过度包装,而制造一些虚假的“市场信号”。
通常,投资者能够意识到投资机构所提供的信息中存在着一定的虚假成分,但无法去除。为了补偿可能受到的损失,投资者会对投资者提出苛刻的条件。
(三)逆向选择的问题解决
在不同的场合下,在人力资本风险投资中的逆向选择的双方是不一样的,有时存在于风险投资机构与投资对象之间,有时却又存在于人力资本转让的双方,但其基础都是对于人对于委托人拥有人力资本相关信息方面的优势。按照经济学的理论,作为“理性人”的人不愿暴露其自身的真实信息,而是通过一定的手段来影响委托人,而理性的委托人也不会相信人所传递的信息。要解决这种逆向选择问题的根本就是减少事前双方的信息的不对称。
1.建立测评系统测评人力资本价值
在人力资本价值的确定,是人力资本风险投资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逆向选择高发环节。在此过程中,一味地压低投资对象工资是无效的,这样导致有潜力的投资对象流失。相反,投资机构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应建立完善的人才测评体系,这个体系应包括应聘人才的身体素质、智力水平、性格特点、诚信、人际关系等一系列因素,并根据职位要求分别设定不同的权重,综合评分。以此分析投资对象的人力资本的价值,对不同的投资对象的发展潜力做一科学的分析与预测,为筛选投资对象及针对投资对象的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2.积极建立诚信体系
光有测评系统并不能解决全部的问题,信息失真现象的存在会诱导其得出错误的结论。要解决逆向选择问题还需要积极建立诚信体系。
通过建立诚信体系,广泛地搜集个人和投资机构的诚信信息,并记录于数据库档案,使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通过信息查询了解对方的诚信状况,降低交易成本。诚信体系的建立不但可以减少人力资本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将个人与投资机构所拥有的私人信息通过信息传递转变为共同信息,有助于消除人力资本风险投资中的逆向选择现象。诚信体系使市场上双方失信的成本会加强,一旦欺诈行为发生,重则受到法律的制裁,轻则将会将其行为见诸征信信息提供机构,使失信者信用水平降低。因此,双方在守信和失信选择的时候,会更多地
倾向于守信。
四、人力资本风险投资中的道德风险
(一)道德风险的概念
在委托过程中,委托人的利益并不总是与人的利益相一致,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对人的行为不能实施充分有效的监督,人便有可能利用占优势的决策地位,采取委托人难以观察的私人行动,达到争取自身利益的目的,从而出现偏离委托人的目标的行为,引发委托人的最终利益受到损失,这就形成了所谓的风险。与逆向选择发生在委托合约订立之前不同的是,“道德风险”是发生在委托―双方订立合同之后。道德风险将严重影响风险资本的使用效果,直接威胁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直接提高了委托人的监督成本。
从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行为假定可以得出,人力资本风险投资活动中的道德风险的产生源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投资活动当事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当事要作为一个经济人,总有寻找机会促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倾向。二是投资活动的有限理性。这是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当事人的认识的有限性共同决定的。
人力资本风险投资活动中,投资机构与投资对象均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信息上的优势地位,是其机会主义行为的客观条件。而有限理性又使其难以用道德的标准来约束自己,因此道德风险的发生也就是必然的了。
(二)人力资本风险投资中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具体表现形式有多种,比较典型的就是人的工作努力程度不够,或贪图享乐,以及人选择不利于最终收益结果的行为,这些都是风险投资中经常遇见的道德风险的形式,对于人力资本风险投资而言,有其特殊的形式。
既然所谓有道德风险都是在合约订立后由人引起的,为了清楚起见,在分析人力资本风险投资中的道德风险时以前面所述的委托关系为依据来分别分析人力资本风险投资中的道德风险。
1.第一层委托关系中的道德风险
在第一层次的委托中,风险投资机构作为人,经营与管理着资金提供者的资金,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可能发生如下道德风险
1) 在从资金提供者那里在获得资金后,风险投资机构用假账或转移资产等手段处理账目,造成虚假财务信息,出现实盈而账亏现象;
2) 另一种情况是过度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可能会冒不必要的风险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并不理会所投资的对象是否最优以及投资规模等问题;
2.第二层委托关系中的道德风险
对于第二层次委托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我们仍分为正向委托与反向委托进行讨论。
在正向委托中,投资对象作为人,主要的道德风险是投资对象没有按照合约的要求努力工作,得过且过。投资对象占有人力资本的天然载体的有利条件,自然地拥有一定的对于人力资本的信息优势地位,使得风险投资机构难以观察到投资对象的努力程度和行动,作为投资对象的个人因此而可能出工不出力,或者不按照委托人的利益努力。例如:风险投资机构对一个具有一定潜力的运动员进行风险投资,为其创造舒适的生活条件与制定一定运动强度的计划,而作为运动员则可能在运动场上并不努力的训练,只是享受舒适的生活,把精力放在各种交际娱乐活动,或者培养个人的其他爱好。由于运动员的不配合,导致风险投资机构所付出的投入无法得到预期的收益。
在反向委托中,风险投资机构是人,管理着投资对象的人力资本。委托人缺乏人力资本开发与培养的经验与知识,他们期望着人,即风险投资机构,能按其价值最大的目标来培养开发个人的人力资本。由于委托人的这一目标与人以最大财务收益的目标并不一致,致使人在管理、开发、委托人和人力资本,针对委托人制定人生设计时,考虑更多的是投资机构的财务利益,而且,人也可能在合约签订后不勤勉工作,这些行为影响委托人个人价值的最大化这个目标的实现。
可以看出在第二层次的委托关系中的当事人双方不仅同是道德风险的始做蛹者,而且同为道德风险的受害人。这一点与普通的风险投资有着显著的区别。
不仅如此,方的道德风险基于两方面的原因还会被进一步放大:其一,是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这种收益不确定性是源于对于投资对象的人力资本投资是否能达到预期的结果以及人力资本的市场前景的不确定性造成的,这种收益不确定性特征与道德风险相互作用,使得风险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能在更大程度上威胁对方的利益;其二,更重要的是,人力资本风险投资的资产结构中全部是无形资产,除了通过运用体现其价值外,没有其他体现其价值的办法,一旦项目失败,投资可能血本无归。
(三)道德风险问题的解决
1.第一层委托关系中“道德风险”问题的解决
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是引发“道德风险”问题的主要原因。为了克服投资机构的“道德风险”,国外风险资本业在投资机构的组织上普遍采取了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这种组织结构同样值得运用于人力资本风险投资的投资机构组织中。另外,还可以对投资机构实行业绩报酬相关机制,使其报酬与经营业绩挂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其短期行为和过度投机。此外,建立一个有效的经理人市场,发挥市场对风险投资家的声誉约束职能,也可以形成一种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2.第二层委托关系中“道德风险”问题的解决
对于第二层“道德风险”问题,为对当事双方的道德风险进行制约,可以采取分段合约的办法,在每一个合约阶段,风险投资机构只提供投资对象发展到约定期限的资金,而保留放弃追加投资的权利,也保留对投资对象继续投资的权力;而合约同样赋予投资对象参与下一轮 投资合约的选择权。
为了保证风险投资机构的必要利益,避免投资对象利用其是人力资本的天然载体的条件,滥用下一轮投资合约的选择权,合约对停止投资后的投资对象的活动做出必要的约定,恰如公司劳动合同中的同业禁止条款。分段合约使得当事人双方同时面临停止具有道德风险行为的压力,迫使双方互相配合,全力搞好人力资本的开发与利用活动。
五、结束语
人力资本风险投资体系呈现复杂的委托关系,其中既存在投资者与投资机构、投资机构与投资对象之间的双层委托,也存在着人力资本风险投资体系中投资机构与投资对象间的双向委托关系。其中双向委托是人力资本风险投资所特有的现象。
信息不对称必然地引发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表现为不信任、压低对方报价、工作不努力,从而提高了交易成本与监督成本。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根本就是减少事前双方的信息的不对称,可以采取建立测评系统测评人力资本价值,积极建立诚信体系的办法。而通过的完善投资机构的治理结构以及采取分段合约的办法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人力资本风险投资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人力资本风险投资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70672085)的阶段成果,研究工作同时得到上海体育学院体育赛事研究中心支持
注 释:
①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经济研究,1996,(06).
参考文献:
[1](美)西奥多•W•舒尔茨. 论人力资本投资[M]. 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
[2]程静.风险投资项目退出的时机与方式选择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04(1).
[3]刘曼红.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4]周其仁. 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 经济研究,1996(6).
引言
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形成了上市公司特有的资本结构。无论是从融资行为上,还是从资本构成上,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都存在着一些问题,河南省也不例外。信用风险作为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因素之一。它是金融市场上最为古老也是危害最大的一类风险,是现代社会经济实体(尤其是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和消费者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理论界对上市公司信用风险和资本结构分别的研究已经日臻成熟,但迄今为止国内外对于两者间关系的研究却很少。Merton(1974)的经典模型对公司债务做出了一个现代金融学意义上的开创性解释,为公司的信用风险分析、定价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该模型将资本结构与信用风险联系起来,为研究两者关系提供了方便。本文以此为理论基础,重点研究河南省上市公司信用风险问题、资本结构以及两者的关系。
一、河南省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信用风险特征研究
(一)资本结构特征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我省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有两大特征:一是资产负债率偏低,流动负债比重偏高,长期负债比重偏低;二是过分依赖外部融资,存在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利用河南省上市公司的实际数据也能证明这一点。
由表1可知,河南省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逐年上升,但水平普遍偏低,从债权期限来看,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重偏重,长期负债占总负债比重偏低。
由下页表2可以看出,河南省上市公司与优序融资理论预测的不一致,更偏向于股权融资。
(二)信用风险特征
河南省上市公司信用风险脱离不了我国这个大环境。我国上市公司信用风险特征有以下几点:
1.违约风险具有骨牌效应。现代企业经营大部分都有前后链接关系,相关企业之间的信用风险通过持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和结算关系等相互传染,形成关联信用风险。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连带着多家企业面临债务危机。
2.风险潜性,难以预测。财务数据的失真,使得企业融资决策失误,一旦丧失偿债能力,企业就会陷入财务困境。另外,信息不对称降低外部监督效率,使得一些逃避银行债务的企业表现出明显的拆东墙补西墙行为。
3.可控性差,危害较大。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仅仅依靠外部监督。大部分企业以圈钱为目的,甚至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惜一切手段借钱投资高风险项目,而不注重风险控制,只有在投资失败后,才意识到其危害极大。另外,许多企业面对严重的信用风险问题,往往选择不闻不问、能躲则躲的方式,这不仅仅是对银行的损害,长远来讲,信用体系没了,企业整体运行就会出现问题。
二、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信用风险关系研究
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会随着信用风险状况做出相应的调整,即随着信用风险的增大,公司资本结构更倾向于股权融资。从信用风险对债权融资的影响来看,信用风险影响债务利息,使得债务融资成本提高。从信用风险对股权融资的影响来看,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企业的信用风险越大,投资者要求的风险回报就越大,也就是说股权融资的成本会提高,这也是企业信用下降导致股价下降的原因。但是股利和分红是股东对剩余权利的分享,而且股权融资不需要偿还,不用担心高信用风险下的偿还能力,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股权融资的原因。
根据MM理论,适当利用负债可以降低企业资本成本,但是随着负债的增加,企业面临的风险也会越来越大。布莱克和斯科尔斯提出了用于欧式期权定价的模型,将这种仅适用于金融衍生产品期权定价方法延伸到可以衡量实体企业债券价值,从而度量企业信用风险,这就是B-S-M 模型。在B-S-M 模型的假设条件下,首先来看企业股权价值E0,它相当于持有一个看涨期权,公式表达如下:
式中:V0表示企业当前价值;N(d)表示标准正态分布中离差小于d的概率;D表示到期需要偿还债务价值;rc表示连续复利的年度的无风险利率;t表示债务到期日前的时间(年);σ2表示连续复利的公司资产价值的方差。
另外,莫顿提出了违约距离 DD的概念,它表示到期资产价值和到期债务价值的差额,并定义违约距离对应的预期违约概率为N(-DD),这个违约概率与企业资产价值、预期增长率、资产价值变化风险、资本结构等相关,是一个综合性指标。
由于企业的信用风险表示企业的违约可能性,N(d2)表示债权执行的概率,那么企业违约的概率就等于1-N(d2),违约距离DD=d2,如果企业债权融资平均利率为r,那么当前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d表示为:d=De-rt/V0,则由公式(1)得:
d2= 对N(d2)求关于资产负债率d的导数得出:
[N'(d2)=][e]×([-])
可知行权概率是资产负债率的减函数,那么违约概率1-N(d2)是其资产负债率的递增函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越高,其违约概率越高,企业信用风险就越大。也就是说,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与信用风险之间是正关联关系。
三、河南省上市公司面临的主要信用风险问题及相关对策研究
(一)面临的主要问题
河南省上市公司整体信用状况良好,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重视程度不够,管理控制的不完善等。从资本结构角度来看,最主要的可以分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类。企业进行外部融资时,存在着股东与经营管理者、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两种委托关系。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性,这些关系的存在将有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发生。
1.逆向选择。逆向选择是企业为了降低信用风险,尽可能的降低资产负债率,尽管知道负债经营可以发挥财务杠杆效应,增加收益,也偏向于股权融资,尽量压低负债。这就背离了企业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适当规避风险固然重要,但是风险收益是对等的,不能舍本逐末。这在河南省表现得比较明显,我省资产负债率同国家整体及国外相比偏低,流动负债比长期负债占总负债比重较重,而且更偏向于股权融资。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信用风险水平,但是对河南省企业整体收益不利。
2.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在上市公司内部也是比较明显的。内部股东对于公司的投资和生产具有控制权,能够控制企业的风险水平。但是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可能滥用手中的权力,通过变更资金投向、提高公司风险水平来提高股权价值。而这部分风险大部分是由债权人承担的。这是一种典型的道德风险问题。Jenson 和 Meckling(1976)将其称为资产置换。资产置换的收益越高,股东进行资产置换的动机越强。降低公司负债水平可以起到降低道德风险的作用。
从企业整体层面上来讲,逆向选择背离了股东目标,但这并不是企业完全自愿的,与我国资本市场本身不完善有关。企业在追求高利润的条件下,必然会选择承担更高的风险,这就会形成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的产生会降低企业的效率,股权结构不合理,经营者持股制度不完善,偿债保障机制不健全,债券市场发展缓慢是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从负债水平来讲,公司负债水平会影响股东的资产置换的动机,当企业预期不会违约,即具有较高的偿债能力时,资产置换动机会随着负债水平的提高而提高。但是,较高的负债比例,使企业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虽然股东追求财富最大化,考虑到自身偿债能力有限,为了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较高负债率会降低股东资产置换可能。
(二)相关的建议
1.提高对上市公司信用风险的重视。目前,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对信用风险的重视程度不够,还没有明确其重要性。尤其是公司领导者不重视信用风险控制工作,把眼光集中在了经济利益的获得以及资金的筹集上,这就降低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另外,财务人员对其重视也不够,认为只要账务处理好,就能避免风险,缺乏对信用风险的管理。应该从领导层开始,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同时强化财务人员的道德水平和专业能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保证上市公司有效抵御财务风险,加强控制水平,从根本上防御风险发生。
2.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资本结构会影响上市公司信用风险,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就是在权衡风险收益的基础上,达到股东财富最大化。扩大内源融资,可以增强盈利能力及风险抵抗能力。适当的负债经营也可以使企业在财务稳健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财务杠杆效用,增加每股收益,增加股东收益。同时,上市公司还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长短期负债率,避免企业由于负债过多而导致的违约风险,并分配好自身的资金还款期限。
3.完善上市公司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传统的信用风险度量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对于信用风险量化管理的需要,西方的现代金融模型在我国的适用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目前迫切需要建立适用于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在度量信用风险时,不仅要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市场数据,还要考虑行业因素、地域因素、规模因素等因素的影响,使其尽可能灵敏地预测企业信用风险变化情况,从而帮助上市公司更好地预测未来经营状况。此外,国家可以建立一个社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网络,这样可以节约单个企业信用管理的成本。
4.加强内外部监督管理。公司内部掌握着企业所有信息,内部股东对于公司的投资和生产具有控制权,能够控制企业的风险水平。但他们是以自身财富最大化为目标的,为了追逐利益,不惜高风险投资,隐瞒自身存在的风险问题,损害了外部股东和债券人的利益。债权人应该对上市公司加以约束,规定资金用途,及时掌握自有资金的流向,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上市公司也要加大监管力度,控制企业风险,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采取内外部同时监管的对策,可以保证对资金实行有效管理,提高企业信用风险控制能力。
结论
将信用风险的控制应用于上市公司资本构成体系的研究中,不仅仅是对传统理论的创新,而且是对概念的变革。本文从理论上研究了信用风险与上市公司资本结构间的关系,拓展了资本结构理论研究的视野,为复杂系统中公司资本结构变动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借鉴,并为企业控制信用风险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河南省乃至全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主要结论有以下几点:
1.河南省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资产负债率偏低,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重偏重,长期负债占总负债比重偏低。
【关键词】气象指数保险 道德风险 触发值
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是整个保险领域都面临的难题,而这个问题在农业保险中尤为严重。由于传统的农业保险是以实际产量的损失为依据进行理赔,一旦发生灾害后,农户为了得到赔偿,可能就不会积极救灾,甚至故意增加损失。这种道德风险难以取证,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损失大于预期。逆向选择则主要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农户掌握着更多有关保险标的的信息,可能会将具有更高风险的标的按照平均的费率进行投保,导致保险公司所收保费与赔偿存在差异,造成损失。
为了减少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发生,农业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开发指数产品保险,气象指数保险(或称为天气指数保险)就是其中的一种。
一、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概念及优点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是以客观的,一般由国家气象部门提供的与被保作物产量或收入高度相关的天气事件、温度、降水和光照等气象要素的阈值作为农业保险理赔的依据,当指数达到一定水平并对农产品造成一定的影响时,投保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标准赔偿的农业保险。
相对于传统农业保险,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具有几个明显的优势:一是赔付透明度高,赔付的计算完全依据天气指数,没有人为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平与公正;二是运营成本大大降低,该保险根据天气指数而不是实际损失进行赔付,因此不需要专门人员进行查勘定损,理赔程序也大大简化;三是避免信息不对称,天气信息是公共信息,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可以获得,减少了道德风险问题。
二、我国发展气象指数保险的可行性分析及相关意见:
从2009年开始,我国保险市场就陆续有部分保险公司尝试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虽然直到目前为止,气象指数保险的总体经营情况还不甚理想,但不可否认在我国发展气象指数保险仍然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发展气象指数保险主要需要以下几点条件:
社会对农业天气指数保险的认可。对于刚引进的新兴保险产品,社会各部门都需要一个慢慢认识的过程,只有在了解了农业天气指数保险之后,农户才会产生购买的欲望。由于天气指数保险的概念并不难懂,而且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较又具有明显的优势,这就为天气指数保险的推广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前提。
数据的搜集。农业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的设计离不开准确而完备的历史气象数据,而数据的搜集需要以气象观测站点的建立为基础,所以要想顺利推广农业天气指数保险,首先必须在风险区域范围内建立足够多的气象观测站。此外,技术创新也为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推广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具体的技术包括应用卫星遥感技术检测植被的覆盖情况等。美国在天气数据收集方面相对领先,比如联邦政府商务部下属的国家气象局就在全国2000辆大巴车上安装了传感器,随巴士移动,每隔10秒就将实时收集沿途地点的温度、湿度、光照等信息传回信息中心。这种气象数据收集方法值得我国借鉴。
产品的设计。气象指数保险的核心就是确定农作物针对特定指数的损失率,确定保险作物损失变化与选定气象指数变化间的数量关系。由于不同地区的天气存在差异,所以设计针对不同区域的气象指数保险需要对大量的气象、农业、保险领域的专家参与数据进行处理,并对产品进行检验分析,这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此外,各地的主要农作物也存在不同,所以产品设计需要考虑各地的关键气象因素,比如说在水稻主产区开发干旱指数保险,在柑橘、油菜等主产区开发低温指数保险等。
政策的支持。我国的农业数据和气象数据都掌握在政府部门的手中,气象监测站的建立也需要政府来完成。另外,由于农业保险本身是政策性保险,所以农业气象保险的推广必然需要政府的支持。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以及农业部和气象部门的配合下,可以由保险公司牵头来对某些地方的主要气象风险以及其对农产品的影响程度进行科学评估,并对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需求进行判断。为了促进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普及率,我国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给予购买气象指数保险的农民以贷款利率的优惠乃至减免。目前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针对的风险是灾害性气象风险,比如说台风、洪水等。而气象指数保险承保的主要是温度、降水等非灾害性气象因素,与现行的政策农业保险恰好是互补的。所以政府应该鼓励支持气象指数保险的推广,以实现对农业风险管理的全面覆盖。
三、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
根据国际普遍经验来看,对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设计主要可以分为四步:第一步,确定重大气象风险。通过对作物的损失原因分析找出一个地区的主要天气风险。第二步,将恶劣天气对农民收入的影响量化,调查气象风险与农作物产出的关系。第三步,产品定价。第四步,产品推广。
在进行产品研发时,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首先,由于我国气候环境、地理环境复杂多变,大面积推广天气指数保险会面临多方面挑战,所以在初始阶段可以选择试点地区和试点作物品种,并且保证天气风险因素和农作物损失间存在着较高的相关性;其次,要合理设计保单的各类参数,比如保险区域划分、保险期间设定、气象指标测量分布等;第三,在确定赔款触发指数时,要掌握大量可靠的历史天气数据和农业产出数据,指数确定后还要根据实际变化进行适时的调整。
参考文献:
[1]孙朋.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12.
国际贸易融资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国际贸易,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从贸易市场方面来看,它涵盖了国外和国内这两个市场;从涉及的环节来看,它涉及各个复杂的环节以及复杂的法律规则;从信用方面来看,它还融合了紧密联系进出口环节的商业和银行这双重的信用。融资风险主要是针对银行所面临的风险而言的,主要包括了内部管理失控、金融诈骗、操作失误、国家政治转变、银行资信、进出口商资信以及贸易等各个方面的风险。
2国际贸易过程中存在风险的原因分析
2.1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国际贸易过程中道德风险存在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从宏观层面来讲,国际贸易特点和性质决定了国际贸易道德风险的存在:首先,从国际贸易涉及的地域范围来看,国际贸易涉及不同的国家;其次,从国家之间的差异来看,各个国家之间的社会习俗、语言文化、法律体系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都有所不同,这些不同极容易造成在贸易过程中国家之间冲突的产生;再者,从影响因素方面来看,国际贸易还受到各国之间的国家局势、双方的关系、经济和政治变动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从微观层面来讲,由于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个经济主体都是以自身利益为重,为了实现自身经济目的,不惜采取一切手段。尤其是占据了信息优势的发达国家,为了使得本国贸易利益实现最大化,在贸易过程会以各种借口来设置贸易壁垒,从而使得弱势一方国家的经济利益受损,导致国家道德风险的产生。换句话来说,信息的不对等是道德风险存在的最主要原因。
2.2货物风险产生的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行为已不再适用于现今的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在大型的交易活动中,在义务的履行方面,买卖双方不再采取同步履行的方式,从而使得实际交付货物以及抽象所有权的转移出现分离,导致国际贸易过程中货物风险的出现。货物从缔约开始直至货物的交付这个过程是涉及许多环节的,在这些环节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有可能造成货物风险的出现。
2.3托收风险产生的原因
首先,关于经济管理的风险,由于大国经济的联合实现了对世界大部分经济的控制,国际贸易中的一些企业的风险将会受到大国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其次,关于政治法律方面的风险,国内的出口企业很难全面对国际上一些政治法律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由于国际上各种商务条款以及惯例的复杂多样,使得部分出口企业在与外国企业进行合作过程中,对复杂局面应对没能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最后,关于资信方面的风险,主要就是指进口人相关的信用风险,这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从贷款的支付力度来说,主要是进口商自身的经营不善,并且对于出口商的贷款承诺没有足够能力进行支付;从货款的兑付来看,由于受到市场上的不利因素以及竞争压力的影响,对于货款的兑付方面,进口人往往会出现拒绝的行为,而这些都给出口方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2.4融资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是关于内部管理方面,贸易融资往往被银行当作增强自身竞争力和结算市场拓展的重要手段,而由于银行内部没能实行有效的管理以及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从而产生了内部管理失控的风险;二是关于金融诈骗方面,由于在国际贸易的结算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往往通过假银行信用证以及票据对银行资金进行非法骗取,从而造成金融诈骗风险的出现;三是关于操作风险方面,由于在发展融资和信用证业务的过程中,有关银行没能采取严格管理的措施以及风险防范措施,造成操作制度失当的情况的出现,如管理不力、监察不严以及制度不完善等各个方面,从而导致资金遭受损失以及操作风险的出现;四是关于国家政治方面的风险,由于贸易融资往往涉及了债务债权的支付和清偿,一旦相关贸易国出现了外汇制裁管制或者自身政局出现不稳定时,由于对方无法履行合同,造成风险贷款的出现;五是关于资信方面的风险,主要是由进出口商资信和银行资信这两个方面引起的;六是关于贸易方面的风险,主要是由于贸易环节的复杂性决定的,贸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一旦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引起贸易风险。
3各种风险问题的控制措施
3.1道德风险的控制措施
首先,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过程中通过借助发展中国家的廉价资源和市场,把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去,并通过生态、社会和经济危机的转嫁来获取自身最大的利润。面对这种情况,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们,应努力促进国际贸易在制度方面进行创新,从而通过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来改变现存的国际贸易制度的不合理安排,从而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正当利益。其次,针对由于各国不同的价值理念和传统文化所引起的冲突和矛盾,应通过建设合理的意识形态来防范国际贸易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从而在伦理结构方面能形成世界性的统一。因此,要防范国际贸易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最根本的做法就是建立起具有统一性的全球信用体系,换句话说,我国摆脱国际贸易风险和困境的关键在于对我国外贸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再者,面对国际上对我国的反倾销和贸易壁垒调查,要建立起相应的防范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最后,通过正当的途径与国际司法加强合作,并对国际司法的有关协助机制进行完善,从而使得我国在国际贸易过程中面临的道德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3.2贸易托收风险的控制措施
首先,针对经济管理方面的风险,要进行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一是要提高相关经济管理人的托收风险意识,通过对风险管理设置专门的部门,实现托收风险的分析预测以及识别防范,并把相关的风险管理经验结合起来,提前想好处理的措施;二是要把风险管理与绩效挂钩,从而提高管理人员应对风险的积极性;三是管理人员在进行合同拟定之前,要慎重考虑好各方面的情况。其次,针对政治法律等方面,出口人在进行出易之前应对买方国家的政治、法律法规了解清楚,从而尽可能地把托收的风险率降低:一是出口方在出口前,要充分调查好进口方国家的外汇以及贸易管制的条例,并且要求买方提供相应的进口外汇证明以及进口许可证;二是在资金交易方面,买方在进行交易时必须要预先付好一部分的贷款,从而使得相关方面的风险减少。再者,关于资信风险问题,则要对买方的资信事先调查清楚并作出正确的评价:一是对进口国的经济和政治情况进行调查,以免遭受危机的牵连;二是对买方近期交易情况进行调查从而对买方资信情况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三是在交易过程中还要继续跟踪关注和调查买方国家的形势;四是对合作买方应建立起相应的资信档案。
3.3融资风险的控制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贸易融资的风险防范,尤其是银行的管理人要提高融资风险的防范意识,加强自身的资产风险管理,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其次是对机构设置进行调整:一是必须要把贸易融资纳入到信贷管理中去,通过对客户的评估来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二是关于贷款审批委员会要进行专门的设置,从而对授信额度进行有效的管理。再者,对于进出口企业存在的潜在风险,银行要作出认真的分析,并正确评估企业的经营能力以及管理效率。最后,对于信用业务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对于信贷资产要建立起相关的法律保障机制,并进行稳定和连续的企业风险资产监控。
3.4货物风险的控制措施
货物风险的最主要的控制目的是通过风险的转移来达到的。而关于转移货物风险方面,主要是对相关法律的完善。首先,是对相关概念的完善,明确好风险并不只是由于交易双方的因素而导致货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主观事件,它实际上是一种客观事件;其次,是对对风险转移的规则的调整范围进行完善;再者,是在风险转移规则方面,要对其运用前提条件进行完善,在风险转移过程中,要把货物的特定化作为前提条件,关于立法方面应与国际接轨;此外,在风险的影响条件方面,要完善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对于这方面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明确好双方的违约责任;最后,是规定好风险的转移时间,主要包括了卖方和买方进行货物交易和提取时,要规定好这两种情况的风险转移。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