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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违法案例

时间:2023-06-21 08:55: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中学生违法案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学生违法案例

第1篇

法律语言也比较独特和晦涩难懂,与日常生活语言差距很大,中国环境法学理论更是大量借鉴和移植西方国家环境法理论的结果,加之环境法学理论本身还包含有很多环境科学的专业术语,作为建构在环境科学和法学基础上的复合型边缘学科,环境法学理论的发展还蕴含了经济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的因素,比如经济学的命令—控制理论被环境法学吸收,成为环境行政管制的代名词,再如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等经济学术语都成为公认的环境标准制度、市场诱导制度、污染者付费制度等的经济学理论基础。面对这样一门复杂的边缘学科,学生难免会产生畏难情绪,难以激发出学习兴趣,更甭提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面对如此丰富多样的案例,如何选择适当的案例就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选择与授课内容密切相关的环境法案例何为密切相关?学生学习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学习过程中,一开始并不能掌握所有的知识点,而是有一个逐渐深化和接受的过程,要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积少成多。不能祈求学生一开始就接触实践中的复杂案例,要选择实践中比较简单的案例,该案例必须突出授课的知识点,如果没有合适的简单案例,也可以针对教学内容有目的的设计一些简单的教学案例,其内容以授课要讲的知识点为主,其案例情节的设计要体现出知识点的主要内容,绝不能为了图省事,随便选择一个复杂案例讲,那样的话,只会导致学生的反感,知难而退,或者囫囵吞枣,不明所以,其结果是事倍功半,甚至不如不用案例。因为不用案例,学生至少还能学到一些理论,而用了案例,学生因为没有搞清楚,把理论和案例混淆,造成不能掌握知识点。要特别注意案例的选择,必须结合环境法的特点,比如环境法的科技性特点比较突出,涉及复杂的环境污染侵权的认定,在学习环境法律责任的内容时,就要选择环境污染不太复杂的案例,否则,就会抓了芝麻,丢了西瓜,教学的重点就不是对环境侵权的认定,而是转化为如何进行有效的环境监测和对监测结果的认定。再如,在学习排污收费制度时,学生很容易混淆的是“一事不二罚”的行政处罚原则和环境污染排污收费两次处罚的矛盾,同一个超标排污行为,会受到两个处罚,一个是根据环境保护法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另一个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实施的行政罚款,可以通过具体的案例参与,使学生明白这两个处罚是依据不同的法律作出的不同性质的处罚,前者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环境法的一种基本制度,因此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重大环境案件,引导学生围绕这些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学习。因为中国现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这些环境问题,恰恰与西方国家在过去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有高度的相似性,环境法的出现和发展实际上就是伴随着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断更新演化的。比如,在讲授环境民事法律责任追究的内容时,可选择最近几年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让学生以公益代表人、或环保法庭的法官、或环境行政机关的人,或检察院的公诉人身份等参与,模仿借鉴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引导学生有目的地进行法庭辩论,相互收集证据,进行法庭质证等。如2011年中国首例草根社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由北京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联合曲靖市环保局针对云南曲靖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等违法堆放铬渣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事件提起的公益诉讼,可以让学生自愿结合,把学生分为五组,分别担任原告、被告、法官以及原告律师、被告律师等,模拟法庭调查收集证据、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等过程,教师要注意学生在案例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提示或帮助解决。注重环境法案例教学实施后的教学反馈环境法案例教学到底效果如何,很重要的一点是需要学生的认可和支持。可通过问卷调查,直接询问,师生互动,开座谈会等形式,引领学生针对环境法案例教学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并提出改进的办法。要注意区分案例教学本身的不足和案例教学实施的问题。案例教学一般比较耗时,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基础,如果缺乏这些必要因素,就会使案例教学难以顺利实施,所以环境法案例教学需要学生认真做好课前准备和预习,掌握案例分析必要的基础知识。比如,在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案例教学时,需要学生事先了解中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处罚法对排污收费制度的一些规定,查询一些关于排污收费制度产生背景的资料,如果没有这些前期准备工作,排污收费制度的案例教学就很难顺利实施。还要注意适当吸取教学反馈中学生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把教学反馈的内容加入后续的案例教学中。总之,环境法的案例教学是提高环境法教学质量,扩大环境法学的影响和发展环境法的重要途径之一,环境法的授课教师应该高度重视,并在教学实践中着力实施,吸取有益的案例教学成果,不断改进,从而培养出适合具有中国特色环境法治建设需要的人才。

作者:谢伟 单位:广东商学院

第2篇

论文摘 要:审计实务课程应以有实践能力的师资为基础,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项目和工作任务为载体,“教、学、做”一体化。学生通过学习就可以全方位的训练自己的专业职业能力、社会能力和方法能力,有效实现毕业生“零距离上岗”,达到为社会发展培养合格的实用性高技能人才。

1 《审计实务》课程目标

《审计实务》课程的培养目标是:根据学生毕业后从事的内外审计工作的人员岗位,确定他们需要掌握对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的全过程,能熟悉企业的基本内部控制制度,掌握问卷调查、盘点、函证、审阅、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能查找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能根据企业会计报表进行一些主要项目的审计,并能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能合理出具审计报告,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终身学习、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具有强烈的诚信、责任、成本、审计风险、团队合作等意识。使毕业生上岗后即能独立承担相应岗位的工作。

2 目前高职高专《审计实务》课程实践能力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职高专《审计实务》课程,采用的是传统的教学方法。该方法注重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忽略了方法能力、社会能力、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培养;教师通常采用单一的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学习积极性被束缚;实验、实训条件不完善。这就使毕业生缺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人沟通和协作的能力及对工作缺乏责任感、创新能力弱。

3 提高《审计实务》实践能力

为了适应高职人才培养的需求,课程教学内容和方法应作整合,形成完善的结构体系。课程体系以审计人员工作过程为导向,以审计实际的典型工作任务为载体。学生通过学习就可以全方位的训练自己的专业职业能力、社会能力和方法能力,有效实现毕业生“零距离上岗”,为社会发展培养合格的实用性高技能人才。

3.1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注重专业教师实践性教学能力的培养,高职高专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需要有一批既有一定理论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较强指导能力的教师队伍,教师的实践性教学水平是非常重要的,学校应组织实践经验少的教师到审计部门实习、调研,同时专业教师还应到企业中进行锻炼,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从而适应实践性教学的需要。

3.2 以工作过程(生产过程)为导向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根据行业标准,通过岗位分析,工作任务分析来明确典型工作任务,由行动领域确定学习领域。对内容进行重组和序化,以审计实务工作的基本技能和时序为依据,设计课程内容与顺序。课程直接对应业务岗位,教学过程就是指导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教学内容就是系统化的审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将整合的职业岗位典型工作任务作为学习情境,审计相关的理论知识被分解嵌入到各个教学情境中。各个学习情境所涉及的内容细分成若干个具体的技能和任务,各个学习情境按照工作过程组成完整的课程体系。

3.3 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

通过调研听取专业人员和行业专家对专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明确专科毕业生审计方向的就业岗位群:(1)会计师事所助理;(2)政府审计、企业、单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根据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确定学生应具备的专业能力:熟悉审计职业工作环境、评估和防范审计风险的能力;对财务舞弊行为作出职业判断、确认及处理的能力;正确确定审计目标,选择适当的审计程序而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能力;正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正确发表审计意见;合理出具审计报告的能力。方法能力有:决策能力、执行能力、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通过自学获取新方法的自我更新能力、利用网络和文献等获取信息和综合处理信息的能力、制定工作计划、评估工作结果的能力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能力。社会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与他人的合作、交流与协作能力,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工作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依据对工作岗位职业能力的分析,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境与评价体系,充分体现课程设计的职业性。

3.4 “教、学、做”一体化

教学场所应主要设在实训室和实训基地,会同企业人员,设计教学实训项目,设计基于工作过程的职业情境,学习情境,完全采用真实审计实例为载体,即会计师事务所现场审计项目,审计理论知识融于一个个审计项目中进行讲解,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教、学、做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提升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进行真实的职业训练。最后安排一周的实训,完成一个综合项目的实训,系统地训练学生的审计综合能力。教师与学生通过边教、边学、边做来完成教学过程,在实践过程中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3.5 教学方法的选用

(1)“典型任务驱动”教学法

在教学中以典型任务驱动为主线,将学生自主策划、实施、检查、评价、教师指导,教、学、做有机结合起来,采用教师下任务小组策划教师指导学生修订策划教师指导、学生实施学生写工作记录任务完成后评价(教师对学生评价、教师对小组评价、小组互评、学生个人自评) 撰写工作总结的模式。“典型任务驱动”教学法培养了学生工作的针对性、专一性,也培养了学生的自学能力。

(2)角色扮演法

虽然从总体上看,《审计实务》课程教学中学生的主要角色就是“审计员”,但是在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操作方式下,各不同小组和小组中的不同成员需要交替扮演不同的角色,如:项目负责人等。这样有利于明确学生在小组中的责任,也便于不同小组交替完成不同的工作任务。分角色实训有利于学生在工作中进行换位思考,也有利于学生从不同角度得到技能的全面训练。

(3)案例引导分析法

在学习情境实施的过程中,选取一些典型的案例作为相关知识提供给学生,包括用于审计业务指引的实用案例、违法处理的警示案例。其中的审计业务指引案例是教学中最常用的案例。可作为学生在实施工作任务时的参考。案例演示能够较好地引导课程内容的展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分析能够较好地促进学生在工作中有对比和参考,加深对这门课程的理解;违法案例的警示作用,能够较好地提升学生的专业意识;从而激发学生通过学好审计实务继而学好其他专业课程的积极性。

《审计实务》课程实践能力的培养应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项目和工作任务为载体,积极探索教学方法的创新,保证课程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第3篇

    传统的审计学课程对学生来说都普遍反映“枯燥”、“没意思”,所以在法务会计的舞弊审计教学中难免会遇到同样的学生反映。而这种教学方法恰恰是在课程开始时,授课教师先抛出一个案例,那么,在舞弊审计课的案例引导教学法应用的教学中,案例的作用无疑是极其重要的,它是理论知识形象直观的反映,讲授理论知识前进行恰当的案例引导分析,不但可以锻练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兴趣,加深其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一)新案例引导教学法的涵义

    由于在该门课程开设前,我们的学生已经学习过基础会计、财务会计、税法、税务会计、刑法、民法、证据法、经济法以及会计法规和舞弊侦查等相关课程,所以在教师适当引导后,学生便对案例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同时会运用以前所学的知识去判断案例中的过失或舞弊之处,然后安排学生分小组进行讨论,总结出案例中所涉及的相关会计及税务违法行为,尤其是会计舞弊行为。这样,学生主动思考并总结后,教师再进行案例总结,并导入相关教学内容,这种方法使学生在形象性、当事感、参与感中学知识,并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为以后在实际的工作岗位上时刻保持职业警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新案例引导教学法的显着特点

    新案例引导教学法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法,它主要有以下显着特点:

    1.以案例为基础、为轴。这种教学方法,案例是教学的起点也是教学的依据,它不仅要能吸引学生注意力,更要引发学生发散性的思维。这样,学生对案例感兴趣,就会给予十分的关注,只要学生关注了,那么他们就会投入足够的兴趣和精力去研究案例,从中发现问题,进而解决问题。作者在教学中是分小组进行讨论,小组讨论中每个人都会积极踊跃的阐述自己发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看法。这时候小组内部便会出现一种现象:由于看法不同,大家便会激烈辩论,激烈辩论是好事,因为“真理”这个时候就会在辩论中一点一点显现出来。然后小组内部进行看法的统一和观点的总结,每一个小组派一名代表来阐述本小组的观点,各个小组总结后,小组与小组之间再彼此分析各自的观点,这时候小组与小组之间又出现了小组内部曾经出现的现象,不过这时候是班级的激烈辩论了,在辩论过程中就会出现一些小组的观点不够全面、分析不够彻底的现象,这样对应的知识点自然而然的被学生自己给发掘出来、提炼出来。最后教师进行一下总结及新知识的引入(新知识在学生自己进行案例分析的时候学生自己实际上已经“自学成才”啦!)。这样学生绝对会对本次相关的教学内容记忆深刻,若干年后走到工作岗位也会记忆犹新的。

    2.教师要注重引导,以学生讨论为主体。前面已经说过,这种教学方法案例是起点,起到一个铺垫的作用,如果学生对案例理解不透,那么就会缺乏兴趣,这样我们真正意义的案例引导教学法就会失去意义。这就要求教师在此过程中,时刻去关注学生的反映、表现。一旦发现学生“发愣”(有点不是很明白)的时候,教师就要进行进一步适当的引导,让学生通过教师进一步的引导,这样学生逐渐发现了问题,兴趣提上来了,也就会积极地进行讨论了。比如我们法务会计的舞弊审计的教学中,在讲解应收账款审计的实质性程序的章节的时候,在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首先教师可以展现给学生被审计单位的应收账款的明细账,要求学生自己选择合适的函证的方式(肯定式还是否定式)、函证时间,并按照对应的格式要求撰写企业询证函,同时,教师亦可以引入一些回函展现给学生,让学生针对不同的回函内容进行分析,要进行全面的分析,每一种回函的内容所可能意味的可能性,同时针对不符事项提出自己的处理观点。在此案例进行过程中,教师要时刻观察学生的反映,积极引导其解决问题的方法,使学生去真正的解决问题。

    3.教师与学生做到真正意义的课堂教学交互。做到真正意义课堂教学的交互。首先,要营造一个良好的课堂交互环境,教师要营造一种平等、合作的课堂教学气氛,要充分的信任学生,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交流,参与讨论,要让学生真正感觉到师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互相交流学习经验的关系;其次,这种教学的交互,要求教师要给学生充分自由的时间和空间,要相信他们有自由支配自己这种时间和空间的能力。我们的舞弊审计课堂,在小组讨论中学生自己组织小组,自由在课堂上走动,可以自由穿梭于各小组去听取更多的对教学案例的见解,进行自己的加工分析,我们的学生已经具备足够的辨伪存真的能力。老师深入到各小组中去聆听学生的讨论甚至辩论,同时适当地加入自己的“个人”观点,(这个观点不要太深刻,仅仅起到一个引导的作用,一个参考的作用),作者在课堂上加入谈论时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我是这样认为的,你们觉得呢?”“再细挖挖,看看会发现什么?”比如,我们在法务会计的舞弊审计的教学中,在讲解“对舞弊和法律法规的考虑”章节时,讲解到“考虑舞弊风险因素”这一知识点时,讲解了舞弊风险的理论知识点后,引入相关企业的案例,在进行审计程序安排时,作者在实践教学时将班级分成了6组,进行小组讨论,在讨论过程中教师要“走进”小组讨论(而不是单纯的站在讲台上),“我认为,针对于非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他们希望的是……”这样学生一下子就领会了教师的引导意识,而且觉得教师是在与他们进行探讨,而不是传达,这样学生更能接受知识,而且印象也会很深刻。同时,这样也小小的满足了学生的自信心(在本课程的实际教学中,作者很少站在讲台上,很多时候是站在“学生中间”)。

    新案例引导教学法在实际教学应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的选择

    案例引导教学法最重要的就是案例的选择,案例引导教学法的案例,一定要具有代表性,要求老师选择案例时要注重案例的恰当性,与所要讲解的理论知识紧密相联,要充分体现和说明理论的中心,并且案情不要太复杂,要便于阐述。而且案例的选择还要具有吸引性,“案中案”是当代青年学生最感兴趣的,但是想找出“案中案”的实际案例很难,作者在教学过程中结合几个案例进行了加工,可以说虚拟了“真实的案例”,这样学生可以破解外表的一个,里面的需要学生进一步去挖掘,而需要挖掘的恰恰就是当堂课的教学内容,教师先不给学生公布答案,留下悬念,这样学生就带着疑问主动产生了对要讲解理论的渴求,迫切需要用它来解决上述案例。这时候教师对对应理论的讲解会得到学生的“一致追捧”,即使是很枯燥的知识此时也会让学生觉得很有“意思”,这样课堂气氛好,学生的学习效果更好。

    (二)教师的分析引导与讲授

第4篇

一、 育遵纪守规的责任心

责任心是发自内心深处的一种责任感,有了这种责任感,学生才会自觉地把自己该做的事做好,承担起一个班级组织成员应该要承担的责任。

1.现场刺激,育生命责任

每年我国都会发生小学生因为作业压力、家庭压力、教师暴力等自杀的事件,这些事件在令我们这些教育工作者感到心痛的同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教书育人,不但要将知识传授给学生,还应该告诉学生珍惜生命,保护自身安危。作为班主任,更应该树立生命第一的意识。笔者在班级管理中经常开展谈心为主题的班会,针对社会上发生的各种小学生安全和自杀事件,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有的学生在班会上递上来这样一个小纸条:“老师,那些死了的小朋友再也不用写做不完的作业,不是很好吗?”小学生缺乏正确的生命认知,他们根本不知道失去生命意味着什么,为此,我特意为班会上准备了一个漂亮的玻璃杯,并让学生传看,接着我拿过杯子,和学生进行交流:“你们觉得这个杯子漂不漂亮?”学生们无一例外地表示杯子很漂亮。我继续引导:“其实,杯子也是有生命的,当它有生命的时候,我们可以用它喝水、喝酸奶、喝咖啡,但是如果它没有了生命,它就什么都不是了。”在学生们七嘴八舌议论杯子怎么可能没有生命的时候,我将杯子摔在了地上。玻璃杯发出的清脆响声将议论纷纷的学生拉回了课堂,看着漂亮的玻璃杯转瞬变成了一堆碎片,学生们顿时鸦雀无声。我接着诱导:“很多和你们一样的小朋友,他们本来活蹦乱跳,活在爸爸妈妈和老师的关爱中,但是因为他们不珍惜自己的生命,因为一点小挫折、小矛盾就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结果和这个玻璃杯一样,一眨眼就变成了碎片,不再美丽,也不能盛放东西,只能被丢掉,你们想和玻璃杯一样吗?”学生们渐渐缓过神来,每个人的脸上都多了几分严肃,很多都摇起了头。对小学生来说,大道理往往起不到好效果,而一个摔碎的玻璃杯更能让他们懂得生命的可贵。对学生进行生命责任的教育,能帮助他们正确对待身边的人和物,让他们更愿意听老师的话,能为班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避免出现“老师一管,学生就一哭二闹三自杀”的教育悲剧。

2.故事说理,育学习责任

很多班主任都反映现在的孩子不好管,上课说话、吃东西、玩手机,下课打游戏、玩电脑,对学习没有丝毫热情,于是禁止学生上课说话、禁止学生带手机进课堂、给学生布置大量课外作业以压缩学生玩乐时间。然而这些管理办法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学生们依然玩得不亦乐乎。究其根源是学生缺乏学习的责任心,他们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学习。为了让学生懂得学习的重要性,我经常给学生讲故事。“黄猫和黑猫从小生活在一起,黄猫勤奋好学,每天除了吃主人准备的食物之外,还会努力去捕老鼠,会外出寻食,而黑猫每天都只知道张嘴将主人弄好的食物填进腹中。有一天他们年迈的主人去世了,黄猫和黑猫变成了两只流浪猫,黄猫每天寻食、捉老鼠,黑猫却依然懒洋洋地等待着送到嘴边的食物。日子一天天过去,黄猫越来越健硕,而黑猫越来越瘦了,终于有一天,黑猫饿死了。”当学生们还沉浸在故事中时,我适时诱导:“在我们班集体中,有很多像黄猫一样热爱学习的小朋友,也有一部分像黑猫一样每天只晓得吃喝玩乐的小朋友,只有像黄猫一样有一技之长,将来才能更好地生活,才能去你们想去的地方实现自己的梦想。”学生们对童话故事的好奇心往往会促使他们听完故事,在自编的童话故事中渗透学习的道理,更生动,也更容易被学生所接受。除了童话故事,笔者也经常引用一些成语故事和名人故事,如“匡衡凿壁借光、孙康映雪读书”的故事,让学生知道古人为了学习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这样的故事往往能对学生产生影响,学生在有感于现在良好学习环境的同时,也会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起对自己学习负责的意识。有了这种责任感,学生对班级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才会积极响应,并规避各种不好的行为,成为班级管理的拥护者。

3.案例警示,育集体责任

在班级管理中常会发现这样的小学生,他们视校规班纪为无物,将自己凌驾于班级管理之上。针对缺乏集体责任感的学生,最好的办法就是“警示”。笔者在班级管理中经常会带领学生学习各种社会上的违法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我对学生讲的最多的就是规则,很多违法犯罪行为都是由于不遵守“规则”导致的。笔者经常向学生渗透“无以规矩不成方圆”,“社会的和谐发展就是很多规则制约的结果,如果没有规则,今天小偷偷了东西没人管,不受惩罚,明天杀了人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社会就会乱套。就比如现在你们不遵守班纪校规,养成不良的习惯,将来也会挑战社会规则,会成为危害社会的人……”很多学生都不把违反班纪校规当回事,但是这样由鲜活的案例引申的规则意识往往能震撼学生的心灵,他们会产生防微杜渐的主观意识,会想以后自己是不是真的会变成这样子,我如果养成遵守班规校纪的习惯,也许就不会变成那种可怕的人,这就是一种启迪和渗透,能够对学生起到警示作用。再通过制定奖惩分明的激励制度,通过奖和罚让学生进一步明确遵守规则的重要性,形成集体责任意识,自觉接受班级管理,听从教师安排,与其他学生和平共处。

二、 育自觉争上游的进取心

墨子有言:“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人若没有进取心,就无法成功,就不可能有所作为。一群没有进取心的学生是最难管理的,会让整个班级呈现出懒散的精神面貌。

1.名人效应,育进取之思想

进取是一种态度,没有这种基本的情感态度,就无法做出相应的进取行动。学生的进取态度往往要通过一定的外界刺激来实现,特别是小学生,由于缺乏丰富的社会实践活动,他们对进取心还没有充分的认知,教师巧妙的刺激能够让学生产生正确的主观态度。小学生对名人怀有崇拜心理,利用这种崇拜心理对学生进行进取心引导,有助于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学生的进取思想。笔者在班级管理中经常用学校、教室和学生能接触到的各个角落里的名人画像、名人名言鼓励学生,经常给学生讲一些大思想家和科学家的故事,鼓励他们学习。如政治家孙敬悬梁读书的故事、苏秦刺股的故事、李密牛角挂书的故事,还给他们讲姚明练投篮、孙杨苦练体力等故事、通过这些故事和故事中的人物所取得的成绩来激发学生的进取心,并要求他们写听后感,树立自己的志向。这些名人故事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学生听得很认真,听完之后有的学生甚至摘抄了一些名言警句贴在课桌上,以勉励自己。有了进取思想,学生上课的小动作明显减少,对待老师的提问也更积极,班级学习氛围得到了明显改善。

2.设置目标,育进取之渴望

在班级管理中我们会发现,越是学习成绩好的学生进取心越强,反之亦然,最终形成了“强者强,弱者弱”的两极分化局面。作为班主任,要特别注意对缺乏进取心的学生的管理,要想办法培养他们的进取渴望。目标理论是心理学领域的一种先进理论,它认为人的动机源于需要,目标的完成可以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能够形成良性循环。在班级管理中,笔者尝试引入这一理论来培养学生的进取渴望。笔者给每个学生写了一张任务卡,针对不同学生的学习情况和不同科目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任务,每当学生完成任务卡上的一项任务后,笔者都在任务卡后面给学生写上赞扬和鼓励的评语,一个学期结束之后,几乎每个学生都完成了任务卡上的任务。不论是好学生还是差学生都体会到了完成任务的喜悦,并表现出了征服下一个任务的强烈渴望。在完成任务卡设置目标之后的一个学期内,班级里学生的学习热情更加高涨,出现了问问题、比任务完成情况的学习。

3.寻找对手,育进取之拼劲

进取思想决定进取动机,进取渴望决定进取行为,而进取拼劲决定最终的进取结果。有了拼劲,学生才会有不甘人后的精气神,才能更加主动地学习。班级中学生间既是亲密的伙伴,也是学习上的竞争对手,为学生树立对手意识可以激发他们的好胜心,让他们表现出拼劲。为此,笔者组织了“寻找对手”主题班会,让学生以成绩、日常课堂表现等为综合因素为参照物寻找对手,写在小纸条上交上来,通过读学生的小纸条,我发现有的学生选择了成绩不如自己的同学作为对手,有的选择了成绩比自己好很多的对手。针对这种情况,笔者给学生做了点评,指出要选择比自己成绩好但是不能好太多的对手,名次差距应该控制在3-5名内,并让学生重新选择对手。通过适度干预,每个学生都选择了适合的对手,学生的好胜心也得到了极大激发。在确立了对手之后,每个学生都表现出战胜对手的渴望。在每次单元测试和期中考试之后,笔者都对超过对手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让其寻找更高水平的对手。通过寻找对手的活动,每个学生都开始重视对手,开始努力学习战胜对手,整个班级表现出了昂扬向上的斗志,班级成绩得到显著提高,班级管理也更轻松。

三、 育乐观向上的健康心

在班级管理中,心理健康教育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遗憾的是,很多班主任都将其作为一种形式和理论教育,没有深入到学生内心。真正有效的心理健康教育应该是从培育一颗健康的心开始。

1.谈心找问题

小学生情绪易波动,容易出现焦躁、易怒、悲观、抑郁等各种心理问题,但是学生在出现心理问题之后,有的表现为有暴力倾向,有的则表现得相对安静。要想发现这些安静学生的心理问题,就需要主动与这些学生谈心,要从交谈中发现蛛丝马迹。班里的学生A一段时间内经常迟到,而且上课打瞌睡,为了弄清她异常表现背后的真实原因,笔者在她的课桌上放了一张小纸条:“老师觉得你有心事,如果你愿意,老师下课后在操场等你,老师可以陪你聊聊天”。下课后,笔者见到了她,聊过天之后才明白,原来她的父母要离婚了,每天吵架。知道这一情况之后,笔者经常找她聊天,引导她正确对待父母感情问题,调节自己的心理状态,并经常给她讲一些小故事,鼓励她走出心理阴影,乐观地对待生活中的各种挫折、困难。发现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帮助这些学生解决心理问题,能够营造和谐的班级管理氛围,可以让学生正确对待种种不如意的事,有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2.疏导学调节

小学生有了心理问题之后要及时地进行调节和疏导,让学生掌握一些心理调适方法,让他们能够正确对待生活、学习和人际交往中的各种挫折、困难。音乐疗法、悄悄话疗法和咨询疗法是笔者教给学生的几种有效的方法,我鼓励学生遇到情绪;不好的时候要听一些轻音乐,通过音乐舒缓的旋律调整自己的情绪;有心事的时候可以和自己的好朋友或老师说悄悄话,主动接受老师和朋友的心理帮助;遇到解决不了的难题、心里苦闷的时候可以找老师或心理专家咨询,获得专业的意见,主动纠正自己的行为。通过帮助学生心理疏导,引导学生自我调节,可以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让学生把注意力都放在学习上;可以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健康心理,能为学生学好、发展好奠定坚实的基础。

班级管理的最终目标是育人,而育人应该从育心开始。培育学生的责任心、进取心和健康心,能够让学生更加主动积极地学习,养成自觉遵守班规班纪的良好习惯。不但有助于学生自身的成长发展,还能够减轻班主任管理班级的压力,有利于打造优秀的班集体。

参考文献

[1] 陈善梅.读心・育心・启心――谈高中班级管理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J].作文成功之路:中,2013(12).

第5篇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婚姻家庭犯罪;亲亲相害;不告不理;调解制度

〔中图分类号〕DF639,DF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5)05-0104-05

恢复性司法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此后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恢复性司法应如何适用,学者倾向适用范围限于以下两类:(1)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的轻罪案件;(2)可能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未成年犯或老年犯。①笔者则认为,恢复性司法除了适用以上方面之外,对于婚姻家庭犯罪也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原因在于恢复性司法较少关注对犯罪的惩罚,而强调在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建立一种关系,使双方协商与沟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修复各方的关系。当婚姻家庭犯罪发生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会发生剧烈变化,但当事人之间毕竟是亲属关系,也许仍希望维持亲密的家庭关系。让加害人和被害人意思沟通,缓解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这恰恰是恢复性司法的价值体现。

刑法中关于妨害婚姻家庭犯罪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亲亲相隐,如:窝藏、包庇罪和伪证罪等;另一类为亲亲相害,如:虐待罪、遗弃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由于本文的主题是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因此亲亲相隐类犯罪不进入我们的研究范围,只探讨亲亲相害类的犯罪。而关于这一类犯罪,我们不仅探讨单纯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犯罪,还研究某些以财产法益或是以生命、身体法益为核心的犯罪(若这些刑法规范中存在关于家庭关系规范的特别思考),如:发生在亲属间的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规定都可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

一、传统的报复性司法在婚姻家庭犯罪中适用的缺陷

16周岁的中学生高某,经常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一日,高某父母发现家里1万元现金不见,就追问高某是否拿了,高某怕被责骂便矢口否认。高某父母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侦查后很快就将犯罪目标锁定在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参见新浪新闻中心.家庭内盗窃一般不视为犯罪〔EB/OL〕.http://.cn/s/2005-05-18/00005919642s.shtml.访问时间:2014年5月6日。此案若按传统的报复性司法来处理,高某显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假如没有其他的特殊事由以阻却违法或罪责,则在法律上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参见《刑法》第264条。结合此案分析发现报复性司法对于婚姻家庭犯罪的适用,存在明显的缺陷。具体原因如下:首先,惩罚和矫治存在冲突。刑事司法一方面要实现公平正义,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又要对犯罪人进行矫治,使其不再犯罪,两者之间存在着矛盾。〔1〕尤其刑罚是通过限制自由的方式来处理犯罪问题,对于家庭关系的影响经常都是有害无益的。对高某而言,因为上网吧需要钱从而盗窃,即便是他自己的错,但是由自己的父母让他受到惩罚,高某内心一定难以接受。家庭成员间发生的犯罪,由于刑法的深度介入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很难使犯罪人达到矫治的目的。有观点认为,通过刑罚也许可以起到一般犯罪预防的目的,但一般预防是否具有现实的效果学界并无定论。虽说现今的刑罚理念也注重教育和感化,但刑罚毕竟是一种体现报应论的惩罚制度,实践证明,并非对所有的犯罪予以刑罚处罚、限制自由就会产生良好的矫治效果。因为,犯罪对被害人和加害人都会带来创伤,而创伤的恢复远不是将罪犯关进监狱就可以实现的,用单纯的刑罚手段对有罪者施予惩罚,依赖这种途径追求国家对社会的安宁与秩序的承诺,显然是不足取的。第二,忽视被害人的权益。关于犯罪的本质,从早期的对私人利益的侵害转变为对国家统治秩序的危害,再到被视为是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行为,是个人和国家之间的特殊冲突。在这种逻辑下,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一般被认为是国家。在这种泛化的社会危害性观念指导下,保护权利、惩罚犯罪是国家的权力和责任,被害人的地位在国家与犯罪人二元论中被边缘化。〔2〕

结合此案,从另一个角度看,虽然高某盗窃家里的财物是错误的,但这毕竟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是金钱的纠纷,若父子之间能够妥善沟通,似乎没有刑事处罚的必要,且这个案例中的父母也不愿追究儿子的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的进行过程中,被害人被置于司法体系之外,其权益和要求无法得到考虑和满足,会因一次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被害人的情绪在没有得到合理宣泄和平复的情况下极易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因为传统刑法重视的是行为、一般性的价值以及抽象的法益,而非具体的加害人与被害人,所以,我们不能过度依赖刑罚来调整婚姻家庭间的关系,也难以期待刑罚可以对具体案件中的家庭关系产生建设性的、修复性的效果。

相对于传统刑罚在面对家庭成员间犯罪的无能为力,近年来恢复性司法这一刑事政策则受到注目。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对报复性司法修正的新司法模式,对未来刑事司法体系具有重建或完善的意义。

二、婚姻家庭犯罪自身的独特性与恢复性司法的适用

恢复性司法是指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参见2002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法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法案。恢复性司法的目标是保障被害人的权益,矫治犯罪,使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尽量得以恢复。因此,恢复性司法更注重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修复,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较之传统报复性司法更适用于婚姻家庭犯罪。

(一)已有的婚姻家庭犯罪“司法解释”和“意见”源于恢复性司法理念

从已有立法来看,因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司法人员应优先考虑免除或轻刑处罚,应尽量修复社会关系,慎重动用刑罚手段,充分化解社会矛盾。

首先,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7年1月15日)的规定。其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犯罪动机不属于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9日)第22条规定。第三,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1月27日)的规定。第四,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9日)第24条规定。最后,我国刑法虽没有直接关于家庭成员和亲属盗窃的规定,但从司法解释来看,家庭成员和近亲属间盗窃是可以构成盗窃罪的。我国最早对亲属盗窃作出反应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应同在社会作案的有所区别。”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1985年3月21日。接着两院对亲属盗窃作出了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年12月11日。这些规定与罗马谚语“法不入家门”的精神相一致,在家庭这个最基本的人际关系的场所中,考虑到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关系,有些纠纷由当事人自我解决会比较理想,国家若过度干预,反而会使冲突加剧,导致家庭关系的恶化。

总之,在处理这类刑事犯罪时,如果将这些情况一律作为犯罪处理,将有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义。

(二)婚姻家庭犯罪的土壤适宜恢复性司法的生长

婚姻家庭犯罪虽然和其他犯罪一样需要具备构成要件,但自身也具有特殊性,与其他身份犯罪最大的不同在于: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无论在犯罪前还是在犯罪后都存在着自然意义或法律拟制意义上的相当密切的关系,这些关系发生的根源可能是因为血缘也可能是因为法律上的契约,从而适宜恢复性司法的适用。首先,从侵犯的法益角度来看。根据被侵害的法益性质,刑法将犯罪分为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和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一般而言,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比较严重,会带来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不适用恢复性司法(但过失犯除外)。婚姻家庭犯罪侵犯的是个人法益(侵犯财产权或侵犯人身权),侵犯法益对象是不同于普通犯罪的,行为对象是家人。这类犯罪并未给社会秩序造成大的影响,而是控制在家庭成员间。其次,从犯罪主体来看。婚姻家庭犯罪特殊性是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且多数为家庭矛盾激化所致。因为是家庭成员,彼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和外人相比,更能彼此包容,当发生婚姻家庭犯罪时,如果家庭成员能真心悔悟,一般为了家庭的和谐与完整,原谅应是主旋律。再次,从危害后果来看。一方面,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使原有的某种婚姻家庭关系状况遭到破坏,引起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由于加害人受到刑罚,可能会导致婚姻家庭濒于崩溃,使家庭弱势群体的生活、教育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可能导致报复加害的恶性循环。由于加害人和被害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有着难以割舍的婚姻家庭关系,犯罪人服刑后一般仍是和家人生活在一起,若是心理问题没有解决,矛盾仍旧会存在。如果受犯罪行为产生的烙印影响,犯罪人不能得到亲属的原谅,而其心理承受能力有限,很容易导致新的犯罪行为产生,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因此,恢复性司法在婚姻家庭犯罪中适用的优势显而易见。总之,对这类案件而言,刑罚不是唯一的调整手段,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必须建立起合适的机制,阻却国家刑法的深入介入,而运用其他方式对纠纷进行处理,恢复性司法适用将有利于平息纠纷、解决争端,同时也可避免刑罚带来的副作用,使得行为的非刑事处罚方法的净收益等于或大于刑事处罚的净收益,可以从中获得最大化的社会效益。

三、恢复性司法在婚姻家庭犯罪中具体适用的建议

在犯罪发生后,司法机制应该提供有效的刑事政策与制度协助当事人处理好家庭关系,让加害人和被害人意思沟通,修复已被破坏的家庭关系。这将有助于犯罪人的新生,同时也会对被害人适应新的生活有帮助。

(一)不告不理――司法机关不主动介入家庭成员间侵犯财产权犯罪

结合前文中所述的案例,由于高某的行为对于法益侵害较轻微,本人又无前科,加之未满18周岁,法官也未必会给予实刑的判决。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实际的财产类犯罪案件中,亲属间因财产犯罪遭受刑罚而造成亲属间老死不相往来或互相怨恨的情形亦非不可想象,即便是最后免于刑罚,光是双方对簿公堂的过程,就可能使得彼此的关系更加对立与恶化。因此,程序法上就有必要设立一些规定,使被害人的意思得以成为刑事司法程序开始的依据,让司法人员斟酌被害人与行为人关系的维护而选择不予或免于刑责。也就是说,刑法上对于盗窃亲属间的犯罪,考虑到亲属间存在的密切关系,不宜轻易动用刑罚制裁,可以免刑,若是不能免刑也必须是告诉才处理,即由被害人提起告诉司法才介入。故本案中只有当父母明确表示要追究儿子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才能提起公诉,反之,该案刑事问责程序就不应被启动。

恢复性司法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要求针对家庭成员间的财产犯罪设立免刑或告诉才处理的刑事制度,理由如下:其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间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不明晰。某些生活在一起的关系密切的亲属,往往在家庭生活中对于家庭财物的使用是相互取用的,或虽知道东西不是自己的,但也是共同使用的。对于此种擅自取用行为根本不具备犯罪构成主客观方面,因而不可能是犯罪,有时即便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由于侵犯的法益未达值得处罚的程度,因此,也不具备惩罚性。其二,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决定了免刑。当然并不是所有擅自取用的行为都只是侵害了微小法益;有时侵犯的法益也达到了刑罚惩罚性,但考虑到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故对于此种犯罪只是免刑而已。其三,刑事政策应尊重被害人意思,需要告诉才能处理。家庭成员是基于血亲、配偶或姻亲关系而生活在一起的,彼此之间以感情为重,对于财产类侵害,大多数人不愿意追究刑事责任,无苛以刑罚的必要,因为刑罚的发动可能会对家庭关系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即使被害人明确表示要追究加害人的责任,而加害人的行为也确实符合该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却仍可能在法官的衡量之下使其免除刑罚的裁量,这种对于家庭和谐的考量应优于对违法行为的非难。〔3〕

最后强调一点,免刑或不告不理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家庭成员间的盗窃罪,也适用于家庭成员间的诈骗罪、侵占罪等。但是对于其他财产类犯罪则不适用,如:抢劫罪、抢夺罪等。这是因为抢劫罪所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不仅侵犯了财产法益,还涉及人身侵害;而抢夺罪,虽然侵犯的法益和盗窃罪一样,但由于其客体与被害人之间有紧密的持有关系,对于人身法益也有较高潜在的危险性。若是这两种犯罪发生于家庭成员间,所牵涉的就不只是家庭内部的财产问题,所以不能适用免刑或不告不理的规定。

(二)和解与和谐――建立家庭成员间侵犯人身权案件调解制度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从古至今的法律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形成了广泛的调解文化。现代调解已由传统意义上为实现“无讼”的“调解”和单纯的“私了”,转向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为社会主体提供活动范围和空间的调解机制,它是在强制与合意之间寻求最符合社会和当事人自身利益和价值观结果的准司法活动。〔4〕对于家庭成员间侵犯人身权犯罪,只要加害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加害人和被害人都愿意使用恢复性司法程序,且加害人有改造的可能性,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都可适用恢复性司法,当事人之间若能和解,既节约司法资源, 又能产生双赢的结局。虽然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上,对于家庭成员间侵犯人身权案件均可适用调解,但在程序上,笔者认为还是要分类考虑。

1.对于自诉案件的调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分为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致轻伤、重婚罪、遗弃罪。(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案件在实践中会和公诉案件互相转化,为了行文的方便,笔者在此设立的讨论条件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情形,一并归入自诉案件讨论。可以看出,家庭成员间侵犯人身权的犯罪,大多数案件都属于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必须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法院才会立案并审理,但侵犯婚姻家庭犯罪一般是发生在关系密切的亲属之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外人很难发觉。同时,被害人为了自己的脸面、为了家庭的和谐就会迁就对方,一般不会想到积极保存证据为以后的诉讼做准备。其次,有时这种犯罪是突发性的,被害人对于证据的采集会更加困难。虽说有伤痕照片、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等一些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一些事实,但由于刑事诉讼对于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所以,被害人权益有时还是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可见,诉讼对于被害人而言未必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路径。同时我们看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虐待、遗弃等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家庭成员间犯罪的特殊性,赋予当事人和解的权利和被害人撤诉的权利,保证被害人站在自己立场上作出选择。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和解的精神与恢复性司法理念有着异曲同工之处。笔者认为具体的做法应参照上海已有的经验2006年5月上海市司法局会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下发《关于印发〈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将委托人民调解的范围从民事纠纷扩大到轻伤害案件。如:推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区域调解委员会,选任首席调解员,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探索诉讼调解机制的适度社会化运作。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法学会编《纠纷解决:多元调解的方法与策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6页。,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这种调解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与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存在相通之处:首先,相同的价值追求。都倡导一种通过协商、沟通、和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努力促成双方和平相处,并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其次,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利益都得到重视。重视当事双方的利益需求,既努力达成物质上的公平解决,也力求双方心理和精神上的满足。最后,高效的解决纠纷方式。灵活、便捷、节约成本是两者的本质。在实践中如何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具体的做法就是在法院设立调解窗口,选择具有较强调解能力的专职人员负责诉前或审前调解,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法院的立案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人民调解员主持案件的调解,无论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一旦调解达成协议,可导致撤案、相对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

2.对于公诉案件的调解

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除了上述自诉案件外,还涉及公诉案件,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因为这些犯罪情节比较恶劣,严重危害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所以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现实中,由于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是亲属关系,故可能被害人基于多种原因会原谅加害人,希望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然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案件一旦提起公诉(除特殊情况外),被害人在控辩双方中处于无地位的状态,诉求是很难实现的。

笔者认为只要加害人自愿认罪,借鉴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可以扩大刑事调解的范围, 从自诉案件走向公诉案件,由轻罪走向重罪,将惩罚犯罪与保护被害人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对于贯彻轻刑的刑事政策,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要加害人真诚悔罪,无论是情节轻微还是情节严重的刑事犯罪都可适用调解机制,只不过对于情节严重的刑事案件不是撤销案件或免于刑事处罚,而是作为对加害人一种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于重罪适用恢复性司法在国际视野中已有先例,在加拿大,即使是性犯罪或杀人罪都会由量刑圈这一典型的恢复性模式解决;在英国,2000年时就有1700名包括、抢劫等重罪案仅仅通过“告诫”这种非常简单的程序结案。〔5〕但笔者并不赞同对于重罪也免除刑罚,因为现阶段中国并不具备这样的司法土壤,需要移植的是重罪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具体的操作是检察院和法院基于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意愿,主持诉前或审前调解,若能达成调解协议,就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理由如下:从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定位来看,虽然在理念上很看重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关系的“恢复性”,但和解程序毕竟体现的是国家的刑事政策,是由国家司法机关积极推动的,在程序中的主导力量也是国家,是国家公权力运行的一种模式。因此,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诉案件,必然处于刑事司法框架之内,和解程序的主导者就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由其主导诉讼的进程,而非第三方参与人,更不能是被害人、加害人,这与轻罪的刑事和解模式完全不同的。〔6〕

总之,恢复性司法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既可以免除加害人的刑罚,也可以对加害人实行监禁刑。对于比较轻微的犯罪在各阶段都可以做出撤销案件、不、减轻或免除处罚;而对于比较严重的犯罪,还是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审判,只不过在审判中将刑事和解作为从轻判决的一个情节考虑。刑事案件的调解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适应,与构建社会和谐目标相一致。

四、结语

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具有超越传统的报复性司法的优越性,它特别考量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亲属关系,尽量避免因刑罚的强制与破坏性的效果,导致亲属间关系的破裂或更加恶化。对于家庭成员间的盗窃罪、诈骗罪或侵占罪等财产法益的侵害,通过不告不理的规定,强调亲属间相互包容的价值,尊重被害人意愿,尽可能避免刑事法律的介入而破坏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对于家庭成员间侵犯人身权的案件,若是犯罪情节轻微,造成危害小,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并达成和解;若是那些犯罪情节恶劣,造成危害较大的犯罪,只要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愿意和解,为了家庭和谐,应允许调解,且这种调解应由司法机关主持,体现司法的权威性。但这种调解直接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免于刑事处罚,而是作为对加害人一种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这样既可节约司法资源,又有利于犯罪人和家庭成员间关系的修复,加速回归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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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狄小华.复合正义与刑事调解〔J〕.政法论坛,2003(3).